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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2 17:45:41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法制博览论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法制博览论文

篇1

二、总体目标:

1、德育为重,狠抓纪律,培养学生“自律”能力。

2、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加强生命和安全教育。

3、狠抓教学质量。

三、工作思路:

1、树立一种意识: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让德育因行动而精彩。

2、抓住两条主线:培育和弘扬爱国主任精神精神;学生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使之成为系统。

3、突出三个重点:通过常规管理促养成教育;通过丰富活动培养多种能力;通过班队文化建设推动校园文化建设。

四、具体工作内容及措施:

(一)德育为重,狠抓纪律,培养学生“自律”能力。

1、继续抓好日常行为教育,根据我班特点,积极开展评优争优活动,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习惯.开展“好习惯从身边做起”主题教育活动。参加“公园路小学学生形象大赛”。

2、大力开展爱国主义为主题的体验教育活动,丰富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审美情趣.开展“感恩的心”为主题的感恩教育。号召学生积极参与“阳光.城中”捐资助学活动。

3、对学生加强纪律教育,每星期制定一个重点训练项目,动员全体学生监督,并且规范班级的奖惩制度。

4、抓好转化后进生工作。针对他们的情况,积极取得家长的配合,发动各方面的力量,利用多种手段及方法使他们逐步改掉已经有的坏习惯。

5、积极取得任课教师的配合,及时了解学生情况,及时处理。

(二)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1、利用班会、黑板报、图片、听报告等形式,开展安全教育。

2、观察细致,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特别是注重课间,以及回家途中的安全教育。

3、、加强卫生教育,注意饮食的卫生和个人卫生.继续开展“拒绝零食进校园”活动

(三)狠抓教学质量

1、做好家访工作,做到及时联系,取得家长的配合。

2、发挥优秀学生的力量,组成互助小组,带动学困生的进步。

(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科技活动月中,积极参与学校组织开展的主题为“节约能源--从我做起”的校“第四届小小科技博览会”系列活动。听“节能在我身边”科普报告。参加“科学节能论文”和“节能发明”等比赛。

五、各月工作重点:

九月份:

1、小结假期情况,制订班级工作计划。

2庆祝第二十一个教师节,出板报。

3、抓好班级街队队伍,早操队伍训练。

4、少先队大队委候选人竞选。观看的电影。

5、庆国庆“弘扬精神暨感恩的心”主题活动。

6、“教师节”“庆国庆”黑板报

十月份:

1、参加校级广播操比赛。

2、建队日庆祝活动

3、进行安全教育。

4、组织学生秋游。

5、参加校第四届“小小科技博览会”。(主题:节约能源--从我做起)

十一月份:

1、消防安全周活动(紧急疏散训练)。

2、第三届亲子运动会。

3、围绕“消防安全周”出好第三期黑板报。

4、卫生习惯养成教育。

十二月份:

1、抓学生课间纪律、安全。

2、法制宣传日活动。

3、庆祝元旦活动。(课本剧表演)。

4、围绕“禁毒日”或“法制宣传”出好第四期黑板报。

一月份:

1、加强各种集队机会纪律的训练。

2、开展感恩系列活动。

篇2

通过学习,以期全面且深刻的把握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是学习罗马法的一个重要动因,也是学习罗马法最直接的意义。兹以取得时效制度为例分析之。通过对罗马法中取得时效相关知识的学习,我们可以对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取得时效制度进行全面深刻的把握。

(一)可以准确掌握取得时效的概念

取得时效(usucapio):按拉丁文,“usus”是使用的意思,“capere”则为取得,两者合起来就是因适用而取得之意。它在法律上的含义,指持续占有使用他人之物,经过法定期间而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①

(二)可以清楚了解取得时效制度在罗马法上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取得时效制度是作为市民法中所有权的取得方式而设立的。当时,罗马社会由公有制向私有制发展,统治者鉴于许多土地荒芜,影响生产和社会安定,为了调节财产所有人和需要人之间的矛盾,平衡有余与不足,鼓励人们使用他人之物以使物尽其用,因而在《十二铜表法》中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凡占有土地(包括房屋)二年,其他物品一年的,即因占有取得所有权。之后,取得时效进一步被用来补救形式主义造成的所有权取得方面的缺陷。“至共和国末叶,商品经济有了发展,交易及迁徙频繁,取证问题相应突出,于是取得时效又发展为一种便利证明所有权之不可缺少的手段。”②到帝政后期,为了安定战乱期间人民的生活秩序,取得时效制度更演变为尊重持续的事实状态、保护现有社会经济秩序的制度,从而以“事实胜于权利”的时效制度打破了“权利胜于事实”的法律基本原则。到了东罗马帝国时期,查士丁尼制定法典,统一了时效制度,至此,取得时效制度正式成为一项尊重现实状态、保护现存社会秩序的法律制度。

(三)可以全面把握取得时效制度的期限和基本要件

随着取得时效制度在罗马法上的演进,其期限和基本要件也相应的几经变革。经历了古代法时期、帝政时期和优帝时期三个典型阶段,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的基本要件也完善和严格起来:1、须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占有;2、占有须有“合法原因”或“正当名义”;3、占有人必须为善意;4、标的物须可因时效而取得。

二、有助于准确分析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学习罗马法之目的和意义,非欲以稽古自炫。物有本末、事有终始,学习和研究罗马法除了上述所言之溯其本而究其始,对源于罗马法的各项理论及制度进行掌握外,还在于通过将其与后世各国法律之比较,从而在罗马法的继受中明了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及其对后世法制的影响。此处,同样以各国法律对于罗马法中取得时效制度的继受和发展来阐释学习罗马法对于研究和了解罗马法历史地位及其影响以及各项法律制度发展趋势的意义所在。

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现实需要,几经变革,逐渐形成了完备的制度,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后来资本主义各国和地区民法尽管体例不同,均继承了这一制度。③“基于对取得时效制度与消灭时效性质的认识,《法国民法典》承袭注释法学派所主张的所谓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具有共同本质的观念,将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视为时效制度统一整体的两个组成部分,而共同规定于民法典独立的一章”④,具体体现为该法典第2219条的规定。同时该法典进一步将取得时效分为普通时效和短期时效。与《法国民法典》不同,《德国民法典》继受罗马法,将取得时效规定于其“物权编”当中,作为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式,并将其分为动产取得时效、不动产登记取得时效与未登记不动产取得时效三大类,具体分别体现在该法典第937-945条、第900条及第927条中。《瑞士民法典》继受德国民法典有关取得时效制度的规定,将取得时效规定于第四编“物权法”的“动产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里,明定取得时效为动产所有权及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⑤《日本民法典》第162条和163条也就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规定了取得时效。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参酌德国、瑞士的作法,在其“物权编”中就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及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规定了取得时效。另外,虽然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继承日耳曼法的传统,对时效最初持反对态度;然随着社会经济及法制的发展,也吸取了罗马法的精髓,建立起取得时效制度,其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中,称谓也与大陆法系有所区别,主要有两项制度,即反向占有和时效占有。

通过将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与上文所述各民法典关于时效制度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我们容易得出:尽管各国在立法体例,取得时效的种类、适用范围、期限等存在差异,然其都承继了罗马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并对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发展。由此,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的历史影响不名自白。而取得时效制度从罗马法到近现代法律中的变革与发展,正显示了该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法律价值取向,同时也体现了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的生命力。取得时效制度的继受与发展仅是后世法律对于罗马法继受和发展的一个简例。事实上,大陆法系法律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渊源于罗马法,即使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其受罗马法之熏染者亦灼然可见。现代法律中许多的法律术语均来自于罗马法;许多基本法律制度(如:成年、法人、住所、失踪、时效、亲系和亲等、物权、合同、遗嘱和特有产以及民事不告不理和举证原则等)在罗马法中都有着较为完善的阐述和规定;许多法律理念、原理、原则亦可在罗马法中找到它的“蛛丝马迹”,从而发现其发生与发展的渊源。上述关于取得时效制度的学习意义的阐述,也仅是学习罗马 法意义之一。对于罗马法理论及各项制度的学习,对于有助于研究和了解各项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承继与发展,掌握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有着重要的意义。

“历史的作用,不仅在于说明过去,更重要的还在于它可以作为一面镜子,为我们认识现实和创造未来,提供启发和借鉴作用”⑥。在此,谨以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对于我国法制建设和完善的借鉴意义来分析学习罗马法的意义。

(一)学习和研究罗马法,可获取罗马法律制度的功能及当代价值,为借鉴罗马法提供基础和必要性支持

通过对罗马法中取得时效制度的学习和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其当代价值:1、确定财产归属,定纷止争。依罗马法学家的观点,取得时效制度存在的理由在于:防止占有与所有长期属于不同的人及因此产生的法律不安定状态。⑦取得时效可以使法定期限内占有财产的非权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从而确定了财产归属,定纷止争。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如果权利的拥有者长期不行使权利,而占有人在其财产上行使某种权利,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一定的新的秩序。取得时效制度正是为了维护这种现实而稳定的秩序,尊重长期存在的既定事实以适当的条件和程序结束长期悬而未决的财产所有关系而设的;其可使交易当事人直接根据占有人占有某种财产经过相当时期的事实状态,便可以相信占有人具有权利,从而可以放心地与占有人从事交易,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3、促进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财产利用效率。一方面,取得时效制度能够有效地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防止权利人长期“睡眠于权利之上”,减少资产的浪费和闲置;另一方面,取得时效制度使占有人取得了占有物的所有权,可以将占有物投入流通,参与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民事交往,从而更好的发挥物的效用。4、可使人民法院正确、合理合法、及时地审理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学习和研究罗马法,有助于借鉴其法制的经验,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服务

基于取得时效制度的功能价值,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进行了继受和发展。

我国古代法中没有取得时效制度,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和南京政府正式制定的民法典分别借鉴日本和德国的作法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然现已不在中国大陆适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及物权法均未对取得时效做出规定,这使得法律规定上出现了空白,许多财产纠纷得不到恰当的规制和解决。

对于我国是否应借鉴罗马法及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民法界长期存在很大分歧。反对者认为取得时效制度与我国道德规范相背离、与我国法律体制不相融合、没有必要。笔者认为,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及其在各国的继受与发展对于我国有着现实的借鉴意义。这不仅基于上文所述之取得时效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制度价值,也基于取得时效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无论从取得时效的要件上看,还是从取得时效的目的和实施上看,取得时效制度均不予我国的道德规范相背离。其次,无论从市场经济秩序稳定,抑或是社会物质增值角度而言,取得时效制度都顺应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要求。再次,取得时效制度与民法的权利行使规则。最后,取得时效制度与我国法律体系是融合的,不仅不矛盾,而且不能为其他制度所代替。一方面,取得时效具有其他制度所无法比拟的制度功能,不能为其他制度所代替。另一方面,取得时效制度可以弥补现有的诉讼时效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足,填补法律空白,促进物权制度的完整统一和民法的体系化发展。

因此,可借鉴罗马法及各国的法制经验,在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那么如何建立呢?罗马法及其继受国家的法制同样为我国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当然此种经验需与我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基于篇幅的限制,本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文不就具体构建进行阐述,择其要者论之。1、在物权法中规定取得时效制度;2、借鉴罗马法及各国取得时效的基本要件;3、在取得时效适用范围上以物之是否流通为标准;4、关于取得时效制度的法定期限问题,考虑到与消灭时效的衔接,避免出现权利不确定状态,以稳定社会秩序,同时考虑到权利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我国法律应规定:动产一般为2年,不动产一般为20年。

罗马法对于现代法制的借鉴意义并不仅仅表现在取得时效上;通过对罗马法的学习和研究我们会获得更多的关于完善我国法制的现代启示;也会在学习罗马法的过程中体会其意义所在。

学习罗马法的意义,包括但决不仅限于上文所述。本文只是以取得时效制度为例对之进行简析。欲真正了解和体会学习罗马法的意义,则必须以严谨和端正的态度,对博大精深的罗马法进行确实的学习和研究。

注释:

①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344.

②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345.

③王宛玲.略论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及其借鉴意义[J].当代法学,1994(03):42.

④刘强.罗马法上时效制度的历史考察及其当代价值[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2):89.

⑤陈定良.取得时效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4.4.

⑥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17.

⑦刘强.罗马法上时效制度的历史考察及其当代价值[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2):89-90.

〖KH*9D〗〖HT8.H〗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21:346-454.

篇3

中图分类号:G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3-212-01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关于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要求,努力探索学习型图书馆建设路径是时下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学习型图书馆建设的涵义

(一)有利于实现图书馆和谐发展的中国梦

描绘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构想。院校的发展之梦、繁荣之梦、和谐之梦,从“造梦”到“圆梦”的过程需要敬业精神、诚信精神、专业精神、平等精神、团队精神、合作精神、创新精神,这些职业精神所渗透的文化情怀,是图书馆宝贵的精神财富,而树立“和谐图书馆”和“生态图书馆”的新形象,促进校园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这样的自主意识、自觉追求,成就图书馆人的最美丽、最崇高的中国梦。每一位图书馆人的个人读书修养都和图书馆大发展的中国梦相得益彰,实现图书馆和谐发展的中国梦靠渊博的知识做依托,博览群书,拓展知识视野,保持读书乐道的情怀和常学常新的态度尤为重要。

(二)打造学习型图书馆,培育高素质馆员队伍,是推动图书馆科学发展、创新发展的强大引擎

打造学习型图书馆、培育高素质馆员队伍是适应服务多元化大发展的客观要求,做大做强图书馆的服务,大力拓展服务功能,全方位拓展服务领域,全面推进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提升图书馆服务品质,不断增强图书馆的综合实力的需要。这就要求图书馆注重学习型图书馆建设,实施学习型图书馆战略,以优秀学习型图书馆作引领,依靠高素质的馆员队伍作支撑,实现图书馆的科学发展、创新发展。

(三)打造学习型图书馆、培育高素质馆员队伍是推动图书馆创新发展的内在动力

馆员是推动图书馆发展进步的根本力量。实施全体馆员提高素质,实现人才强馆,根本的一条就是要打造学习型图书馆,培育高素质馆员队伍。

二、打造学习型图书馆的路径

随着图书馆服务项目的拓展,各类人才严重匮乏。知识服务一系列全新的内容,对既有馆员队伍提出了全新考验。面对现实,做出打造学习型图书馆、培育高素质馆员队伍是当务之急。

(一)注重学习机制的完善

1 以创建学习型领导班子为引领,制定学习制度和推进计划,每月至少组织两次学习,加强对专业技术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做好学习笔记和撰写心得体会。下发课题攻关任务,每名班子成员都要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课题研讨。班子成员联系图书馆发展实际,深入各个部门积极开展创新发展专题调研,为图书馆拓展服务寻求出路,形成高质量调研论文多篇。经过反复调研论证研究确定了图书馆未来发展规划,明确了长远发展目标。

2 开展每月一次全体馆员集中学习,及时传达工作部署,组织服务知识、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题学习,为创建学习型馆员队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 以日常学习教育为手段,实行图书馆管理方面的内容网上自学,并不断更新网站内容,为馆员日常有针对性地学习相关岗位知识提供了便利条件。营造快乐学习、快乐工作、爱岗敬业、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注重培训机制的建立

每年初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法律法规、服务管理理论、服务业务拓展、新技术新知识等方面的内容按月制订培训计划,定期举办培训班,进行高层讲座,集中全员进行专题学习,互动交流,让馆员充分了解专业知识,丰富知识点,拓展知识面,促进馆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如图书馆可以举办了《图书馆学术论文的撰写与发表》,《图书馆数字资源系列培训讲座》等专题知识讲座;召开“学习十精神,创新服务理念”座谈会,读者座谈会,读者服务创新工作研讨会,学科馆员座谈会等多场座谈会和研讨会,通过学习培训,使全体馆员的岗位履职能力、服务能力、综合素质得到有效提高。此外,通过各种培训方式,加强对馆员进行学历教育,充实他们的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先后多名具有培养潜质的馆员进行硕士学历教育,为馆员的成长搭建平台。

(三)注重考评机制的激励

图书馆可以制定图书馆量化考核表,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每月一次量化考核排名,对成绩优秀的前10名馆员进行表彰奖励并增加绩效工资,后5名员工降低绩效工资。坚持“重人品、比才干、重能力、看实践”的选人用人机制。同时大力宣传、发掘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坚持典型引路,倡导岗位成才。广泛宣传各类优秀馆员典型事迹,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逐步建立健全科研奖励、学术交流、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具体保障措施。图书馆拿出部分资金作为科研和创新奖励基金,充分激发员工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与服务创新的工作热情,鼓励每一位馆员树立岗位服务品牌,每个部门树立自己的服务品牌,共同打造图书馆的品牌形象。

三、打造高水平学习型图书馆需要深化的几个问题

同志指出:“要用事业凝聚人才,用实践造就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法制保障人才,努力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来,形成推动我们事业发展的强大人才队伍。”这一精辟论述,为我们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图书馆人才工作、加强馆员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

(一)抓规划

认真落实好打造学习型图书馆、培育高素质馆员队伍具体工作的目标,着眼图书馆多元化服务大发展的长远战略,制定长期性馆员队伍培育、选拔、任用规划,始终把馆员队伍建设作为图书馆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形成长效机制。

(二)抓引进

篇4

一、理论法教研室的基本情况

理论法教研室目前成员有8人,成员均有法学院统一安排配置,学历、职称结构如下:

主任:王玉青(硕士、副教授)

成员:姚俊开(本科、教授)、杨长海(博士、教授)

王飞(硕士、副教授)

申军玲(本科、讲师)、宗栋(博士、讲师)、李文峰(硕士、讲师)

黄丹(博士、2018年12月10日刚分配进教研室)

高职称的比例为50%;45岁以下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所占的比例62.5%;年龄结构梯队比例为50岁以上:40岁以上:30岁以上比例为2:3:3。由以上的数据可知,理论法教研室是一个老中青配置合理,教学梯队建设优良的基层教学团队。

二、政治学习和教研室学习坚持不懈

理论法教研室全体成员严格按照学校及法学院安排,坚持进行两周一次的政治、时事学习活动,时刻保持敏锐的政治头脑,以更好地执行民族地区的教育政策,为此所有人员都会定期参加各种政治或时事学习,并主动在党政办公室提供的签到表上签字。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会向法学院的直属领导办理请假手续,同时会和党政办公室温权主任报备;教研室也会不定期在法学院会议结束后开展教研活动;定期通过QQ群召开室务会议,在教研室内形成了民主、团结公正处理工作的良好氛围,对每次开展过的教研室活动都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形成相应的档案资料并存档。

三、教学和科研活动方面

1.示范课及集体备课方面

2018 年 3 月 12 日上午,西藏民族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刘凯到教务处调研指导并安排部署本学期教师教学技能大练兵活动。为贯彻学校的大练兵活动,理论法教研室本着站稳讲台,站好讲台的基本原则,提出全体教师以过硬的课堂教学展现良好的专业素养。围绕“教学大练兵”活动,在教研室内部由王玉青主讲“《中国法制史》——西周婚姻制度”、王飞主讲“《律师与公证制度》》——律师的庭审技能”、李文峰主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行政许可”三人主讲示范课。为了提高教学技能,2018年4月4 在实验室1204 学习来帅老师“妇女社会工作概述”一节,来帅老师从教材分析、目标分析、教学方法、教学程序和板书设计五个方面的说课,使教研室成员获益匪浅。

2018年下半年理论法教研室组织示范课两人次,分别由宗栋主讲“《宪法学——国家性质》”、王玉青主讲“《民法经典案例评析》——民法总则的相关案例评析”。另外在老带新方面,教研室在新进教师黄丹老师一分配入教研室后,立即进入课堂听课,对其课堂教学活动提出了建议,以促使其尽快地站稳讲台。

除了互相听课,教研室还开展同一教研室的集体备课活动或跨教研室的集体备课活动,比如:《宪法学》集体备课活动,依托《宪法与行政法学》重点学科建设进行的集体备课活动。

2.专业课程建设与课堂教学改革

理论法教研室能够开课程建设及评估,通过培养方案对法学专业本科生的课程建设提供改革方案,宗栋老师正在开展《宪法学》重点课程的教学改革;教研室拟于2019年春季学期在2016级法学本科1-4班中开设《法律与文学》进课程试点,课时设置为17个课时,由王飞老师主讲,王玉青与李文峰辅助讲授。

在课堂教学方面,目前《民法经典案例评析》正在进行课堂教学改革试点中,对开展的课堂改革情况有一定的书面资料和记录,尚需要进一步的调查问卷数据进一步佐证。同时在本科生中开设有其他案例课程的开展,譬如,黄丹老师在模拟法庭进行的《检察业务》课程的实务教学;李文峰老师进行《行政法典型案例评析》,王飞老师进行《刑法典型案例评析》等实务活动开展活动。

3.教育科研活动

理论法教研室成员在课时量饱满的情况下,积极开展科研活动,本年度,杨长海老师于2018年5月份完成了国家社科“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研究”的结项;李文峰发表题为《完善网络慈善行政法规体系》(人民论坛,核心)和《行政法在治理网络有害信息中的作用研究》(法制博览,省级)2篇,也申请西藏自治区教师实战实践项目。

四、阅读实践活动及论文指导工作开展

理论法教研室定期开展2017级本科生的阅读实践指导,与学生在QQ群和面对面等多种方式进行交流,通过阅读实践,夯实了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开拓了学生的视野,也建立了融洽的师生关系。目前,又开始了2018级本科生阅读实践的指导工作。

理论法教研室各位老师严格按照学院的具体要求安排学生的论文撰写工作,从论文选题、论文提纲形成、到各类表格的填写等每个环节,指导老师都要认真指导,另外在答辩环节还要再次核实一遍。经过半年多来的指导和修改,毕业论文的撰写工作全部完成。但由于部分学生的论文依然存在问题需要修改,所以接下来的工作主要是各位老师对修改意见和格式问题继续督促学生,使其能够顺利通过论文审查,以免影响学生的毕业。

五、课后作业与考试方面

理论法教研室的全体教师根据自身所讲教科目的性质,布置的作业方面有:阅读书目、课后练习题、课前小组案例讨论形成的案例报告、影视作品欣赏、网易公开课听课等多种形式的作业。作业虽然形式不同,但一般至少布置和批阅一次作业,各个老师布置后都能及时批阅,并进行全面讲评。

对于考试环节所有教师都极为重视,无论是题库的科目还是自拟题目的科目,教师都会认真对待。对于一部分课程的试题库,因为涉及法律规范的变更而在试题库的更新上进行相关工作的跟进,譬如:《宪法学》试题库,通过《宪法与行政法学》重点学科提供经费,由李森老师更新试题库;《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也进行了试题库的更新。无论是教师自拟题目和试题库出题,教研室主任都会对各种试卷进行最后的审核和签字。在监考和阅卷工作中各位老师也是一丝不苟,从未发现任何问题。每位老师都是抱着对学生负责、对工作严谨的态度上好每一节课、阅好每一份试卷。

六、教师业务能力提升方面

为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老师们积极参加了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业务学习。教研室全体成员参加学校及学院举办的各种学术讲座、参加组织部组织“师德师风”培训(免费网培)、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免费网培)、高校教师网络培训中心的网培计划(教务处审核给予费用报销)。譬如,2018年9月,理论法教研室特别邀请教学督导邵生林教授作《课堂教学一二三》的教学能力提升报告;2018年6月和10月,全体教研室成员参加了由法学院承办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民族地区法治发展》和《第七届全国民族高校法学院院长联席会暨法学学科建设研讨会》;2018年11月,教研室全体老师参加了由西藏自治区组织的在线宪法答题活动学习;2018年12月教研室老师在课余时间参加教学处和法学院举办的各种学术讲座活动。

另外,宗栋老师以访问学者身份于2017年9月-2018年7月在清华大学学习一年;宗栋老师于11月参加“西藏民族大学‘走进延安,追寻初心’科级干部、‘双带头人’党性教育专题培训班”学习;黄丹老师2018年10月参加西藏大学举办的“全区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黄丹老师10月底参加新进教师岗前培训等活动。

七、教研室档案建设方面

理论法教研室对每次开展过的活动都有完整的活动过程记录和活动情况总结;对教学检查分析及总结资料、教研室学期计划及年度总结等资料保存完整且记载目录详实,随时在资料盒里备查。

八、存在的问题

    通过一系列的交流与沟通活动,我们发现教研室老师教学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譬如:因合班上课教学效果不太好的情况;老师课时量过大,学生数量过多,与学生沟通时间较少;如何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度;教师参与各类学校竞赛、项目申报的积极性不高,竞争意识较弱等问题。这些问题既有学院本身制度的问题,也有老师的问题,更有学生本身态度不端正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篇5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在砖砌工程中,很多质量问题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因素,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每个因素都不是很难解决和处理的,最重要的就是项目部的成员必须重视起来,发挥施工项目管理的作用,针对发生的问题在施工之前必须认真交底并在施工中有保证质量的控制措施,让每一名参与的施工人员都清楚通病产生的原因,保证施工质量意识,和通病对工程及自身经济效益的损害,整个施工现场都有这样的氛围,则在很大程度防治通病的产生。

二、影响砖砌体质量的因素

1.砂浆的强度因素

砂浆强度不能保证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未严格按配合比配置 水泥过期或砂及外加剂质量低劣;施工中放置时间过长,未及时搅拌处理。

2. 组砌方法灰缝、砂浆饱满度的因素

砖混结构中砖砌体是建筑物主要的承重构件,主要承受竖向荷载,因此要考虑砌体的整体性与稳定性。砌体中的丁砖数量多.就能增强横向拉结力。砖砌体工程中影响砌体强度的一个很重要因素是水平灰缝和砂浆饱满度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不合格的砌体,在竖向荷载作用下,砖与砂浆的接触面积减少,造成砖砌体承受集中荷载.致使砖砌体处于复杂受力状态。当砖处于受弯、受剪和局部受压状态时,容易造成墙体开裂.使砖砌体提前丧失承载荷载能力,满足不了设计的要求。

3. 墙体留搓、接搓错误的因素

留搓、接搓是否合理直接影响接搓部位砖体强度.影响结构整体性.对于抗震设防的建筑物更是一个关键问题。砖砌体留搓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其一,内外墙不同时砌筑已成普遍现象.砌墙时随意留搓甚至留阴搓;构造柱马牙搓不标准,甚至搓口以砖渣、建筑垃圾填砌。

其二,留直搓时,也不按规范规定设置拉结钢筋;如采用冷拔钢丝作拉结筋.拉结钢筋长度不够拉结筋的间距不保证,拉结筋的末端也不加工程90度弯钩等等:接搓质量马虎,接搓处砖不顺直砂浆也不饱满.有的几乎没有砂浆。

4.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做法

构造柱与墙体连接处做法不合理将直接影响建筑物整体性。在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地区砖混结构房屋建筑中,纵横墙交接处及外墙转角处需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在构造柱周围的砖砌体需砌成马牙搓,使砖砌体能与构造柱衔接牢固形成整体。但现在却有不少施工人员在砌筑马牙搓时搓口高度、深度不一,在浇注构造柱混凝土前 不清理砌砖时落入构造柱中的砂浆或垃圾.致使构造柱出现夹层.甚至有断柱的情况。

三、砖砌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防治措施

1.砂浆强度偏低、不稳定

(一)砂浆强度偏低有两种情况。一是砂浆标养试块强度偏低;二是试块强度不低,甚至较高,但砖体中砂浆实际强度偏低。试块强度偏低的主要原因是计量不准或不按配比计量;水泥过期或砂质量低劣。由于计量不准,砂浆强度离散性必然偏大。

(二)针对砖砌工程中砂浆强度偏低并且不够稳定的问题,可以有针对性的的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主要表现在要加强对各种计量的控制和管理。在进行施工过程中,据笔者所遇到的问题,砂浆的实际强度难以满足施工的要求,在进行砖砌施工时候没有能够严格按照实际情况对砂浆的配合比做出调整,其二就是在进行施工过程中,一些人员违背了职业道德,为了节省成本,有意的缩减水泥的用量,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弄虚造假,同时,为了应付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送样试块另行配制。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同时,要严格执行现场检验的各种规范和制度。

2.砂浆和易性差,沉底结硬

(一)砂浆和易性差主要,表现在砂浆稠度和保水性不合规定,容易产生沉淀和泌水现象一,铺摊和挤浆较为困难,影响砌筑质量是水泥标号高而用量太少,塑化材料质量差,砂子过细,以及配制砂浆无计划,存放时间过长等。

(二)增强砂浆配制计划性,随拌随用,灰槽中的砂浆经常翻拌清底。

3.砌体组砌方法错误

(一)砖墙面出现数皮砖同缝、里外两张皮,砖柱采用包心法砌筑,影响砌体强度,降低结构整体性。

(二)加强工人技术培训,严格按规范方法组砌,缺损砖应分散使用,少用半砖,禁用碎砖。

4.灰缝砂浆不饱满

(一)砌体灰缝饱满度很低,水平缝低于80% ,坚缝脱空、透亮、无砂浆,直接影响砌体强度,是外墙渗漏的一个隐患,清水墙采用大缩口铺灰减小了砌体承压面积。

(二)改善砂浆和易性,砖应隔夜浇透水,严禁干砖砌筑,铺灰长度不得超过50厘米,宜采用“一块砖、一铲灰、一揉挤”的“三一砌砖法”。

5.清水墙面灰缝不平直

(一)游丁走缝,封面凸凹不平水平灰缝弯曲不平直,灰缝厚度不一致,垂直灰缝歪斜,灰缝宽窄不匀,丁不压中,墙凹凸不平。

(二)砌前应摆底,并根据砖的实际尺寸对灰缝进行调整;采用皮数杆拉线砌筑,以砖的小面跟线,拉线长度超长15至20米)时,应加腰线;竖缝,每隔一定距离应弹墨线找齐,最好用线锤引测,每砌一步用立线向上引伸,立线水平线与线锤应“三线归一”。

6.墙体留搓错误

(一)砌墙时随意留直搓,甚至阴搓,构造柱马牙槎不标准,槎口以砖渣填砌,接槎砂浆填塞不严,影响接槎部位砌体强度,降低结构整体性。

(二)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留槎作统一考虑,严格按规定要求留槎,采用退槎砌法:马牙槎高度;标准砖留五皮,多孔砖留三皮;对于施工洞所留槎,应加以保护,防止运料车等碰撞槎子。

7.拉结筋被遗漏

(一)构造柱及接槎的水平拉结钢筋常被遗漏,或没按规定放置;配筋砖缝砂浆不饱满,露筋年久易锈。

(二)拉结筋应作为隐蔽检查项目对待,尽量采用点焊钢筋网片,适当增加灰缝厚度。

8.基础轴线移位

(一)内墙条形基础与上部墙体;常易发生轴线错位。若在正负零处硬调正,会使上层墙体和基础产生偏心,影响受力;若不调正。与设计不符。

(二)建筑物定位放线时,外角处应设龙门板,并妥善加以保护;横墙轴线不宜采用基槽内排尺方法控制,应设置中心桩;基础大放脚收工砌完后,应拉通线重新核对调正,然后砌筑基础直墙部分。

9.基础标高偏差

基础砌至正负零处,往往标高不在同一水平面,影响地坪标高及上部墙体高度,控制原因是:基层标高控制不准,大放脚宽度大而数杆无法贴近,以及铺灰面积太大,砌筑速度跟不上,致使砂浆水分被晒干,无法挤压至规定灰缝厚度。

四、结束语

在砖砌工程施工过程中,其质量通病将会对整个工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在施工现场最重要的还是加强法制观念、加强现场管理、严格现场检查和检验制度,才能减少砖砌体施工中的通病,达到满意的成效。

参考文献:

[1]-游德坤 轻质砖砌体施工质量通病的分析和防治措施[期刊论文] 《中国科技博览》 -2010年19期

[2]-尹胜威,吴良,张健 对砌体工程质量通病技术分析与防治之我见[期刊论文] 《建筑管理现代化》 -2007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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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据中国社科院的《中国城市发展报告No.4》指出,我国目前城市贫困人口约有5000万人,而且这个数字正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在保障其最低生活标准的同时,城市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城市医疗救助”是指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对无经济能力但患病的城市贫困人群进行的专项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是民政部门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之后,为从深层次解决城镇低收入群体因病致贫和看病难等实际困难而推出的一项新的社会救助制度。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所要救助的对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城市贫困人口,因此,有必要对“城市贫困人口”这一概念加以明确。“城市贫困人口”是指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贫困户,城市贫困是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城乡人口的迁移和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而产生的。致贫原因主要有:第一,社会经济因素,即人口基数大、地区发展不平衡、贫富收入差距加大等;第二,社会保障覆盖低,我国目前由于制度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资金筹集、管理体系的构建等方面还面临着很大的问题;第三,自身因素,该部分人群普遍受教育水平较低,工资收入低,小病不及时就医,拖成大病,使得贫困容易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二、法律视野下我国城市医疗救助存在的问题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建立,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保障了困难人群的最低医疗需求,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尊重人权的精神;另一方面,该制度的确立促进了社会和谐。但该制度从实施之日起,就面临着很多困境和难题,从近些年来的实践来看,该制度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现从法律的视角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法律不完备

我国目前既没有制定统一的《社会救助法》,也没有《医疗救助条例》,至今我国的城市医疗救助的许多工作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只能依靠相关部门的规定或政策来确定,缺少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进行规范各方面的工作,影响了医疗救助实施的效果。同时,一旦在医疗救助过程中发生争议或出现违法行为,当事人难以从法律层面得到保护和救济。

(二)现有立法层次低

为了应对医疗救助立法上的“空窗期”,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等文件来进行指导,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制定相关的医疗救助的政策。从效力层级上来看,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其规定的内容效力还较低,难以做到全国范围内的遵守和执行。而各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则随意性较多,导致各地的操作实践大相径庭。

(三)医疗救助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已有规范性文件在医疗救助制度的构建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其中有些医疗救助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医疗救助的筹资机制、管理机制、运行机制、救助范围和救助模式等都不够健全。如各地在医疗救助的实施过程中一般遵行的救助模式是“事后救助”,即患者预先筹集足够的医疗费用才去医院看病,治疗过程结束后才能到相关机构报销。这种医疗救助模式使救助的作用受到了限制。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多数发达国家选择的“事先救助”的模式,即预先确定受助者,在其治疗疾病时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服务机构同配套机构直接结算,具有受助者事先垫付全额医疗费用、再向医疗服务机构报销结算的突出优势,能够有效防止低收入者因无能力垫付医疗费用而放弃治疗、拖延治疗、贫困加剧等恶性循环的发生。[1]

(四)医疗救助的法律监督有待提高

医疗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在具体构建这一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各地救助标准不一,致使操作实践的随意性很大,同样的救助对象得到的救助程度有着很大的差别,这与我国没有一套完整的以立法为主导的救助体系有着很大的关系。同样,对于医疗救助程序进行法律监督更是鲜有谈及,没有明确医疗救助的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尤其是监督机构享有的职权和措施,这使得救助程序的公正、有效等原则大打折扣。国内部分省市对于法律责任进行了说明,对于如何进行问责、如何加大监督都还未细化。

三、从法律的视角完善我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医疗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发展到今天,已成为当代各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很重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国家对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救济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加以确定和公之于众,国家对需要保护的城市弱势群体给予帮助,更需要法律制度来加以强制性规定、执行和监督。

从首次提出在我国范围内建立城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到现今已经过近十年的探索,但我国医疗救助制度仍处于构建初期,采取的是以政策为保障、以行政为推动力量的发展模式,制度的法律化、规范化程序较低。虽然各省市以围绕医疗救助立法为主干,对救助执行、救助程序包括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及法律责任等都有了一定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的探索实践,但城市贫困人群的医疗救助仍需进一步完善。笔者综合国内学者的建议及自身的 思考拟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一)推进立法进程

在缺乏统一立法的情况下,医疗救助在具体制度乃至运行模式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并呈现出明显的地方特色和区域色彩,从而不利于统一制度的形成。从各国的立法经验来看,加快立法是医疗救助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城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法律制度的构建主要是国务院下发的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在结合自身省市的实际情况下作出的规定,这两者的法律效力较低无法进行统一的医疗救助法律制度的构建,并且在实践活动中的指导也还没达到应有的效果。因此,推进《社会救助法》的出台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内容。为确保贫困人群医疗救助能够健康、稳定、可持续性的发展,从社会发展的需要来看,要把建立确保卫生事业的发展方向、政府在卫生领域的责任和贫困医疗救助制度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肯定下来,这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2]我国目前立法环境已然成熟,亟需一部法律来对城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进行系统性的构建。

笔者建议,医疗救助应形成以《社会救助法》为统领,以国务院制定的《医疗救助管理条例》为主体,以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法规、规章为补充的完整法律体系。作为统领作为的《医疗救助法》立法内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统筹性,不可能对医疗救助的具体制度作出详细的规定。因此,国务院应另行制定《医疗救助管理条例》,就医疗救助的具体制度和内容作出详细的规定。同时,考虑我国地域广阔、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二)确立医疗救助立法的宗旨与基本原则

从目前来看,地方政府制定的医疗救助规范性文件的首要目的是规范医疗救助管理,保障医疗救助制度的安全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运行,而救助对象的权益保障却被放到相对次要的地位。笔者认为,医疗救助法律制度的宗旨就是要鲜明地确立和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通过立法使弱势群体的生命健康权益获得更佳的维护、保障和发展,法律制度设计不仅关注其享有什么权利,还要明确严格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其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以及平等地享有社会权益。

为了贯彻这一宗旨,医疗救助法律制度应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就是要求在医疗救助立法中,强调把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放在首要位置,重视其价值,尊重其作为人的尊严,保障其权利,满足其正当合法的需求。在立法时应围绕如何最大程度保障患者的权利展开设计,尤其是在资金的筹集、管理、补偿和管理部门的职责等方面,相关规定应更加明朗。

(三)完善城市医疗救助法律制度的内容

各地城市探索医疗救助法律制度的建设已有近数年时间,对救助对象、救助程序等环节的构建均有了一定的成果,但其暴露的问题也发人深省。首先,在进行城市贫困人群医疗救助法律制度构建时,应充分考虑到城市救助的特殊性,出台针对该人群的法律规定,如城市医疗救助构建可以很好地利用社区医疗这一背景,而不是笼统地提出指导。其次,各地在具体操作时应以“事前救助”或“事中救助”为原则,转变立法导向的偏离。最后,完善法律监督体系,以法律的视角来保障城市医疗救助在一个正常的轨道上健康地运行。

(四)加强配套制度的建设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需要其他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城市救助对象中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助问题,流浪人员由于没有固定住所,并且没有有效的身份证件,在对其进行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医疗救助时所产生的费用结算,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等问题都有待解决,这就呼吁专项的城市流浪人群救助制度和城市流浪人员临时户口登记制度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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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及其他地区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之评析

国外及其他地区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主要包括美国学者帕卡提出的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格里费斯的家庭模式以及日本学者的实体真实主义和正当程序主义理论三种。

(一)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目的理论及评析

犯罪控制模式认为,只有刑事制裁才是控制犯罪的最有效的方法。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控制犯罪是其首要的机能,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作为其评价标准,控制犯罪模式所要求达到的是用有限的资源处理庞大数量的案件并且以较高的逮捕率和有罪判决率为标志的刑事诉讼程序。它实行有罪推定原则,认为法律应尽量减少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对警察、检察官权力运用的限制,即使发生错误也不能释放有罪的被告人,这样会造成更多的犯罪。与此相对应的是正当程序模式,它以崇尚个人自由为基点,强调人权至上。该模式主张刑事诉讼的目的不单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和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它应当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对国家官员权力的行使监督及限制,强调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及重视辩护人的作用,以保障刑事诉讼过程的公平、公正、合理。

帕卡关于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的划分,是以国家与被告人间的对立关系为基础的。在这种关系中,若为维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以及社会安全和稳定,惩罚犯罪则成为刑事诉讼的首选目的,但为惩罚犯罪必会不择手段的拷问被告人,这显然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这与该模式追求诉讼效率的初衷也是相反的;若刑事程序以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为追求,而对国家官员权力进行限制,则是以被告人人权为首选目的,但如果个人自由得到最大限度地扩张,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的过多强调必然也会使得刑事诉讼追究犯罪这一作用被压制,难免会有放纵犯罪的嫌疑。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帕卡关于理论模式的两个缺陷:一方面,国家与被告人、惩罚与保障的对立关系在帕卡的理论模式中是绝对的、不可调和的,两种模式均以对立的价值观念确立其内容以及解决方式,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硬生生的割裂开来,只会导致绝对和片面,二者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国家利益与被告人利益许多情况下是能兼顾的,甚至是统一的;另一方面,某一模式在立法或司法中被采取从而容易导致人们认为此模式为正确的模式,而另一模式为错误的模式,这是因为两种模式属于完全不同的价值体系,人们评价一种模式代表的价值选择时往往会忽视另一种,这归根到底是由两种矛盾间的关系造成的。

(二)家庭模式中的诉讼目的观及评析

格里费斯认为,帕卡提出的两种模式是以国家和个人间的敌对关系为基础的,实为“战争模式”。对此,第三种模式即家庭模式应运而生。家庭模式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与爱,该模式认为国家应像父母对待子女一样尊重和关切臣民,目的在于追求犯罪人能够实现自我控制,只有当自我控制无法达到时,才由国家进行干预。格里费斯看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阐述了辩护律师实现刑事诉讼目的中的重要性以及刑事程序的教育作用。这些都有其重要意义,不仅是诉讼文明的进步,也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但是,家庭模式的诉讼目的观在根本上说是不可取的:将国家和个人利益等同化,片面夸大国家与被告人利益的调和,抹杀了刑事诉讼目的必然具备的惩罚作用,混淆了国家专门机关与被告人间的界限;过分重视对国家官员权力运用的信任,忽视了刑事诉讼过程中各机关的诉讼职能间的制约,一旦权力被滥用,就无任何公正所言了,刑事诉讼就形同虚设了;追求犯罪人的自我控制对于刑事诉讼的目的来说未免过于简单化了。

(三)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诉讼目的观及评析

在日本和我国台湾法学界,通常将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归结为实体真实和正当程序(发现真实或人权保障)。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同帕卡的控制犯罪与正当程序目的观大体相对应,都是对价值目标做了不同选择的目的观,但不能将二者绝对等同化。

实体真实主义指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刑事诉讼目的观。实体与程序关系上,实体优于程序,将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看作为发现实体真实服务的实体刑法的手段。即使程序不合法,只要不影响最终判决的正确性就应该维持原判。实体与人权保障的关系上,仍是实体真实优于人权保障,对违反程序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的行为,只是作个别处理,不影响以后的诉讼活动。但这种实体的优越性是存在弊端的:这种价值取向是片面和单一的,实体的优越性极易掩盖诉讼程序独立价值,被告人的权利也被限定了范围即实体真实所许可的范围,这就又和有罪推定主义如出一辙了。正当程序主义指刑事诉讼目的以维护正当程序为重,刑事诉讼中的真实只是作为认识的真实,只是真实的相对观念。尽管理论界对正当程序的含义的理解存在差异,但正当程序主义的基本价值观仍是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以及对法律程序至上的强调。

黄东雄教授在阐述发现真实和保障人权两个目的理论是说:“虽谓刑事诉讼法具有发现真实与保障人权之两个目的,但其终极目的则一,亦即,维护现有体制。”[1]刑事诉讼目 的理论的研究领域由此拓宽,不再局限于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

三、我国学者刑事诉讼目的观点及评析

我国学者提出的刑事诉讼目的观大致可归为:单一目的说、双重目的说、层次目的说三种。其中,双重目的说属于我国理论界的通说,但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双重目的说受到越来越多的批判和质疑,其主流观点的地位似有动摇之势。

作为通说的双重目的说认为,刑事诉讼具有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两者并重,缺一不可,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的通说。其缺陷包括:人民法院是定罪的决定机关,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审理不得认定犯罪,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表述有给犯罪嫌疑人带上“犯罪人”帽子,这与无罪推定的精神相违背;“惩罚犯罪”并不一定必须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得以实现,刑事活动的不确定性会使其极易落空;双重目的说在排序上将惩罚犯罪置于保障人权之前,这就存在对惩罚犯罪的倾向,否定了保障人权的独立价值,这与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及其理论基础是极不相符的。

层次说认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最终目的就是要维护一国现有的体制及社会的安定。层次说将刑事诉讼的目的分为许多层次,各个层次间是递进关系,实现直接目的进而可以实现根本目的,但这一学说没有将刑事诉讼的特性体现出来。

四、结语

事物各有利弊,对于刑事诉讼目的理论来说,我们很难说以上几种模式哪种是最好的、所起作用是最大的。因为特定的历史时期不同,历史需要也必然不尽相同,鲜明的时代性是各种目的理论的共同特征。我们都知道,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社会经济条件就决定产生什么样的目的理论,若现存的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则必然会阻碍社会的发展,终被淘汰。但如果超越了社会的发展需要制定的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也将不能得以生存。因此,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完善、不断适应社会的需要,我们要对它予以客观的评价并作出科学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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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5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前言

我国的工程监理体制建立起步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但经过近些年的迅猛发展,在不断的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监理管理经验,工程监理理论已经日渐成熟,各种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已经初具规模,监理工作取得了一系列的突破。但是,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建筑行业发展迅猛,施工规模日渐扩大,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良好也有很多缺陷,主要表现在合格率偏低,劣质工程多,质量通病严重,工程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坍塌事故时有发生等。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人们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加强建筑工程的监理质量控制已经势在必行。

二、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理控制的措施探讨

工程建筑的质量是整个建筑行业的生命线,工程质量监理控制是整个建筑工程管理系统中的重要环节,在促进、保证工程质量的作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监理工作不仅仅要从监理制度和规范方面进行完善,更要加强对重点的控制实施全过程的监理和质量管理。笔者将从下面几个角度作出分析。

1.实现监理工作的标准化

实现监理工作的标准化,就是指让监理工作从形式到内容都做到统一要求、统一规定,拥有标准化的操作和衡量依据。从内涵的角度,我们可以将监理工作的标准化分为内部和外部控制标准化两种类型:内部控制标准化是指对监理工作所必须遵循的规章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使监理单位内部的个人与组织行为具备可衡量性,以便通过内部竞争为监理控制水平的提升提供保障和支持;外部控制标准化是指监理人员对于支付结算、工程进度质量、工程合同与信息的管理与控制必须具备统一的标准,同时要求施工单位根据这一标准完成方案的编制、实施和审查。例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单位提出的要求报送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图表和验收资料。实现监理工作的标准化,不仅能够提高监理人员的管控水平,同时也有利于杜绝施工单位的随意性,促使其自身管理能力的提高,这既是外部控制标准化的基础,也是其主要目标。

2. 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主体作用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与信息管理、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和各方协调。在开展各项工作的过程中,监理人员务必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标准和规范所提出的要求,明确公正、守法、科学、诚信的行业准则,在对施工操作进行严格要求的同时,维护项目参与各方的合法利益。其中,处于首要位置的是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控制,要出色完成技术交底、开工报告审核、工序结束审查、材料质量检测等工作任务。另外,也要注意严格把施工材料的质量关,除了要做好进场质量验收工作外,还要对材料的保存和使用提出要求,及时清理那些因保存不当等原因而出现质量下降问题的建筑材料,从源头上为工程质量的提升提供有力保障。

3. 对施工图纸进行认真审查

施工图纸不仅是建设项目的重要法律性文件,同时也是施工顺利进行的有效依据。所以,无论是施工方还是监理方,都必须完全遵循施工图纸中提出的各项要求。项目监理部在拿到施工图之后,要在第一时间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学习和审查,以便及时解决和澄清图纸中的疑难或存在争议的问题,为随后开展的监理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首先,监理人员通过对施工图纸的审核,能够对工程项目的顺序以及各部分的难易程度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并以此为依据,合理进行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并将重点问题体现在监理规划、细则和方案当中,使随后开展的施工监理更具针对性,最大程度的避免各类质量问题的出现。其次,监理人员能够及时发现施工图纸中存在的不利于施工顺利进行的设计内容,从而通过与设计单位的沟通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为项目施工的工期提供保障。第三,监理人

员能够审查施工设计图中是否存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便要求设计单位对这些内容进行明确的说明,使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一道对其能否有效实现进行探讨,讨论通过后再进行技术交底,确保新技术的有效应用。最后,通过对施工图纸的审查能够使监理人员对施工规程、标准的制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以帮助施工单位为正式开工做好充足的技术和人员准备。

4.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一)加强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贯彻落实的监督

监督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二)加强对材料,设备,构件等质量控制

监理单位要委派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在遵守各种相关的质量检测标准和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严格把持各种所使用的原材料,机械设备,各种零配件或者构件的质量。严格审核各种资料设备的质量证明,结合质量证明,对实物进行规范全面的抽样检测,对质量不合格,或者是质量难以达到各种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要拒绝签认,并严格将各种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清理出施工场地,保证施工环节材料,设备的质量。

(三)加强对施工环节的质量监督和控制

要对一些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施工质量进行多次的质量检测和复核,如果发生很严重的质量问题,要充分行使其质量监督权力,加快对各种质量问题的处理速度,提高处理质量问题的效率。其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过程中很可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或者已经造成了质量损失事故的情况,监理部门的总监理工程师要充分行使权力,下达停工指令。并严格敦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当整改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后,进行复工。最后,要对已经完成的工序或者是施工环节进行质量验收,对不合格的施工工序或者是环节要进行返工。

5.加强对施工组织设计贯彻落实的监督管理

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批,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建设单位。在工程进度监理中,一定要把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之间的差距作为进度控制的关键环节来抓。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施工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要加强是进度的控制管理,首先,要制定施工进度的控制分析图,对施工进度的控制目标实施合理有限的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其次,要明确监理人员的权责,便于监理工作的开展,其次,要熟悉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的流程,要综合采用进度周期检查法,统计分析方法等多种工程施工进度控制方式,并采取经济措施,合同措施等多种有效的进度控制措施,协调其他的工程部门,加强对施工进度的控制。

三、结束语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全过程控制是一个有机整体,各阶段监理工作紧密结合,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同时,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监理工作是一项需要各种专业技术、经济、法律等多学科知识和技能的智力密集型服务工作,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具有控制投资、管理合同和信息,调解经济纠纷的能力。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和合同管理意识,才能达到工程项目监理高质、经济、高效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开炳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质量监理的控制措施 [期刊论文] 《中国科技博览》 -2011年14期

[2]张兆军 浅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理控制 [期刊论文]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2年9期

[3]孟晓忠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质量监理的控制措施 [期刊论文]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09年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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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 A

0引言

城市规划主要是指对城市各项资源优化配置,使其更加适应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好坏程度将直接影响到城市规划进程的整体实施进程[2]。

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计划经济体制时期(20世纪50-70年代),由于党的工作重心由农村转移到了城市,规划编制的目的主要是将国民计划经济落实到生产生活中。第二阶段为改革开放初期的城市规划(1978-80年代末),其目的主要是指导城市体系的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该段时期的城市规划管理为城市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基本框架和发展规模。第三阶段为经济大发展时期(80年代末以来),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大发展的背景下,规划的地位和作用都得到了提升,规划开始以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原则,以管理的现代化为目标,加快城市化进程。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科学、文化的发展,面对经济体制转轨、产业结构调整,城市急剧扩张和城市化进程日益加速等诸多变化,就我市规划管理工作而言,问题与成绩同在。纵向比,我市的规划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配置得到了优化,城市布局合理,城市功能相对完善,有效的为广大市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但是横向比,城市管理工作还跟不上城市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步伐,严重制约了城市总体功能的发挥和城市品位的提升。作为规划管理工作人员而言,我们有必要对当前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行分析,寻求解决对策,本文以芒市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探索解决城市规划管理中的问题思路,使我们的城市规划建设事业走上健康、和谐发展的康庄大道。

1芒市规划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规划管理理念、规划管理手段与时俱进,但是在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芒市城市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一下几个方面:

1、私人建房纠纷多。由于历史原因,芒市小宗地私人建房现象较为普遍,私人建房的在日照、建筑界线退让、建筑高度等问题上的纠纷也接踵而来[3]。

2、城市风格不突出。与很多中小城市一样,芒市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城市迅速扩张,但是城市的建筑设计粗糙,建筑之间不协调,建筑风格不够突出,阻碍芒市走具有边疆少数民族地域特色的城市化道路。

3、在旧城改造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旧城改造的规划粗糙,基础设施更新不完善,这些举措给城市社会的长远发展带来了诸多不和谐的因素,是芒市城镇化道路长期发展进程中的一颗暗痈。

4、规划编制不能达到100%覆盖芒市城区。我市的西部新城、以及旧城区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城市道路、给排水、绿地系统、环卫、芒市机场净空保护规划等与《芒市城市总体规划》相配套的专项规划尚未编制[3]。

5、虽然城市范围不断扩大,城市基础设施不配套、不完善,城市的医疗、教育、文化等社会资源相对困乏,城市职能不够完善,城市品位有待提高。

6、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忽略了城市建设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对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短视城市管理的作用和价值,城市建设对经济的提升作用缓慢,规划跟着建设走的现象仍旧存在。

2不良现象产生的原因

上述不良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如下:

1、规划管理工作自身的局限性。城市的规划管理工作具有长期性、动态性、复杂性等特点,无论是作为城市决策者的官员还是掌握着专业知识的专家或规划师,都无法摆脱自身角色的局限性。因为城市规划不仅专业技术要符合科学规律,还必须考虑政治、经济、社会、心理等多方面的因素及实施的可行性[4]。

2、受现行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局限。一方面是违规建设的查处程序有很多不足,从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申辩、做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到听证程序,时间长,流程复杂。有些程序还没有履行,违法建设行为早已形成[5]。另一方面,由于市情的特殊性,例如私人建房等问题,在规划管理过程中,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条例作为执法依据。

3、规划缺乏严肃性。由于规划多变,导致了人们不把规划当回事,不批自建、少批多建、先建后批、擅自扩建和不按规划要求施工的现象存在普遍,这些问题直接影响芒市特色城镇化的进程,直接影响了芒市经济的快速发展。

4、规划编制专项资金不足。目前我市规划编制、测绘等费用仍有部分欠款,导致后续修建性详细规划无法按期进行,影响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进展[3]。

5、缺乏有效的城市管理手段。城市规划管理质量低下的主要原因是宏观失控、微观越位。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的全部精力都用到了城市建设的具体项目上去了,陷入了开会、协调、纠纷、批项目等繁杂的业务工作中,对城市规划的发展战略研究、宏观规划参谋决策、综合服务和综合调控协作工作重视度不够,没有形成完整的主题管理体制,城市规划管理大多还是人为进行操作,没有形成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模式;同时城市规划的经费还远不能满足需求,技术管理工作人员不足[5]。

3解决问题的思路

3.1加强规划档案动态管理,用成熟的规划理念引导城市发展

首先完善规划管理档案,加强城市规划执行的后续跟踪及服务,建立规划执行影响的追踪档案,明确影响因素,综合各方意见,科学评估及预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修正城市规划,为芒市城市规划管理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其次无论作为城市规划的领导者,还是城市规划的实际工作者,都应该加强学习和研究,学习借鉴优秀的、先进的、科学的城市规划理念和科学成果,并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考察分析剖析其他城市规划的经验开阔眼界,丰富城市规划的理论和经验,增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提高精品意识;再次应用经营的眼光规划城市,强化城市的特色,形成高品质的具有地域特色的现代城市规划理念,塑造城市品牌。

3.2要坚持因地制宜,保证循序渐进

城市规划要量力而行,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科学的制定规划目标,对一些重大问题,要进行综合调研和讨论,不能盲目跟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由于我国国情特殊,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存在资源占用大,能源消耗多,浪费现象比较严重。因此,我市的城市规划应将节约、集约的原则作为制定规划的中心,形成合理的城市功能和城市布局结构,并不断提高城市发展将来会出现的矛盾的预见性,及时缓解矛盾,从而实现城市的科学、和谐、可持续发展。

3.3丰富规划管理手段,提高规划管理效率

城市的有序管理不仅需要人治,也需要技术手段的辅助。利用GIS、GPS、RS等现代信息化管理技术,系统掌握权威、客观、准确的城市各类信息,不仅是编制各类城乡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和各类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也是相关行业开展调查统计工作的重要数据基础,为智慧城市的开展奠定基础,促进政府部门完善工作职能,转变工作方式,变被动管理到主动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3.4完善规划法规,健全规划法规体系

地方性法规不完善造成规划权威性受损,建立健全规划法规体系,运用法律手段,保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6]。,同时注意运用法制手段维护城市规划及其管理的权威,将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到新水平。节制规划许可自由裁量权,遵守法定程序,严守合理性原则,逐步推行城市规划审批法制化、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化,最终组成严密的管理体系,从而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7]。

3.5理顺规划管理体制,健全规划管理机构

加强规划的管理,应理顺当前的规划管理体制,成立单独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纳入政府系列,统一行使规划管理权,以便更好的为城乡规划提供组织保障,实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发挥区域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8],同时根据城乡规划管理需要,把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9]。

3.6在城市规划中提高公众的参与度

城市规划是对特定资源进行再分配的过程,而这部分资源的分配公众有权也应当积极参与。如果不能提升公众的参与程度,以政府意志为代表的规划很可能具有一定的不公平性,进而容易激发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矛盾。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制度,给人民群众以最大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让人民群众了解规划、参与城市规划。要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实行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要加强规划运作的监督机制,实现规划实施的全社会、全过程、全覆盖监督;要加强规划法制建设,加快规划立法工作,建立健全规划法规和规章,保证城市规划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减少盲目性,增加自觉性,提高科学性,最终保证城市规划全民参与实施,这也是构建和谐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

4结语

新时代的规划管理工作,机遇与挑战并存,作为新时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者我们要能够保持清醒的头脑,对于目前我市规划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现象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并提出解决思路,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促进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好的促进规划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推进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王紫燕,等.浅析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

[2]张刚刚.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建议.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

[3]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管理股2013年度工作总结

[4]仇保兴,等.追求繁荣与舒适――转型期间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若干策略.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5]徐得程.浅谈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性.建材与装饰.2013

[6]张晓旭.走法制化道路 加强尝试规划管理.中国建设信息,2010,(01) :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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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1-0360-01

自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网络游戏在中国兴起,并推动数字娱乐产业快速发展。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进入到二十一世纪,2001年,中国网络游戏用户为500万人,所占市场份额大约为3亿元人民币,2005年,中国网络游戏用户就已经达到了2001年的4倍之多,超过2000万人,所占市场份额更是2001年的20倍,达到60亿元人民币。网络游戏是伴随网路技术发展新兴产业,在其市场化发展的进程中,还带动了包括电信、物流等相关行业的发展。虽然网络交易所产生的是虚拟物品,但是这种虚拟局限于观念,所体现的价值却与一般商品等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虚拟财产的流通和交易普及,使得相关的民事纠纷案层出不穷,然相关法律规范缺失。因此,通过研究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性质,对网络虚拟财产上升到法律的层面进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1.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

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信息技术在应用领域普及,虚拟财产就是在这样的虚拟环境下应运而生。虚拟财产的虚拟性是依赖于网络硬件系统而存在的,以网络为载体传递虚拟信息。与实物有所不同,虚拟物品的价格无法以将其本质还原的方式衡量,当然也不能将虚拟财产看做是数据符号,而是从现实的角度看待虚拟财产,并建立两者之间的联系。由于虚拟财产与现实存在着必然联系,且能够发生物化关系,因此,需要从法律的层面对虚拟财产实施保护[1]。

2.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

关于公民个人财产的界定,在中国的《民法通则》中就有所表述,并对个人财产明确界定,即公民以合法的的方式所获得的收入、储蓄、房屋、图书资料、文物、牲畜等等,包括各种生产资料在内。这些财产都要受到法律保护。虚拟财产是网民以合法的手段获得的,按照《民法通则》,虚拟财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3.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现实性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产生于网络,带有网络数据信息的特点而存在虚拟性,但是网络虚拟财产能够满足用户的使用价值,或者满足用户的物质需求,或者满足用户的精神需求,软件开发生都会根据用户的需求设计使用功能。虚拟财产要实现交换价值,有赖于软件功能的设计。用于通过网络虚拟平台构建虚拟财产,用户将自己的时间、资金以及劳动投入其中,获得虚拟物品,实现其现实价值[2]。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

1.知识产权与网络虚拟财产权

关于知识产权是否符合网络虚拟财产权的问题,有研究人员认为,用户在网络虚拟交易的过程中会耗费时间,并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创造性的劳动,与知识产权公约相符合。所以,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享有知识产权所赋予的权利。按照这种逻辑推理显然是缺乏合理性的。

知识产权和网络虚拟财产权在性质上就有所不同。所谓的创造性并不是用时间和金钱来衡量的,而是比照创造的标准,体现为智力成果。仅仅付出时间和金钱而从事与知识相关的工作,就可以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很显然是不可能的。有人提出,用户在网络上发表文章是一种创造,需要获得著作权保护,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并不止于此,而是指网络登陆的账号、密码等等享有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需要国家机关认可,网络虚拟财产权则不需要,主要通过密码第一次登陆,就获得验证通过。知识产权属于是公共政策的产物,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网络虚拟财产权则涉及不到这些问题。

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和地域性,网络虚拟财产权则不存在这些限制。知识产权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智力成果。如果几个人独立创造了一项技术,其中的一个人对该技术专利进行登记,就意味着这项专利被这个人所有,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其他人则不具有对该技术的行使权力[3]。网络虚拟财产权不具有享有智力成果的垄断性,同时也不会受到地域的限制,只要通过账号和密码登陆,就可以自由使用虚拟财产。可见,网络虚拟财产运用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是不合时宜的。

2.物权法与网络虚拟财产权

有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特殊物,应该被划归到物权范围。网络虚拟财产与物之间存在着共通之处,两者都具有独立的经济值。网络虚拟财产占据一定的磁盘空间,具有排他支配可能,因此可以实施物权保护。事实上,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客体与物权的课题存在着不同。物权法中的有形管理、有形损耗的使用,以及法律层面上对消灭物权的事实等等,都不能用于网络虚拟财产中[4]。网络虚拟财产覆盖面极广,包括网络登陆账号、网络“货币”、“装备”、电子邮箱、号码、用户积分等等。这些虚拟财产都是用字符所表达的信息,也就是说,这些虚拟财产是无形的,不是显示存在的。支配网络虚拟财产的是运营商通过服务器来完成,如果运营商将服务器关闭,对网络虚拟从财产就无法支配。如果强行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物权法体系当中,就会影响到传统物权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三、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实施法律保护,不同的研究领域都持有不同的见解。虚拟财产作为虚拟物品,将物品的形象运用信息数据和符合体现出现,当被使用者对虚拟物品发生经济关系,才能够被作为虚拟财产看待。在针对虚拟物品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网络邮箱、虚拟货币、BBS账户等等,都属于是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的财产所存在的差异,使得相关的法律问题存在,有待于通过进一步研究加以解决。

参考文献

[1]冯红.关于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相关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4(0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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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10-0009-02

法理学课程是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一,该课程对于打好理论基础、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教导学生学会运用法律方法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课程本身理论性、抽象性程度较高,理解起来比较困难,导致师生在教和学的过程中均面临一定的困境。法学专业老师认为法理学难教,出力不讨好;学生认为法理学枯燥难懂,完全提不起学习兴趣。一旦出现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的情况,老师和学生就开始互相抱怨。笔者在地方独立学院从事法理学教学工作已有8年,在长期的教学中,摸索出了一套较适合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实际状况和需求的教学方法。教学是个系统的过程,教学质量的提升不应单纯依靠课堂教学,我们应当形成课前、课中、课后的全程教学理念,通过多种途径最大限度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确保课程教学效果。

一、法理学教学的现状及分析

(一)师生对法理学课程不予重视

在法理学课程的重视问题上俨然是理想与现实差距的真实写照。虽然在法理学课程的重要性上面学校老师和同学都有共识,但是在司考、就业这些现实压力面前,一切都变得微不足道。首先,很多学生认为以后如果从事政法方面的工作,最重要的肯定是民法、刑法、合同法这些和实际生活关系密切的学科,而法理学太过于理论。其次,学生的不认真态度,也引致授课老师的消极心态,在上课过程中敷衍了事。

(二)老师教学中的畏难情绪

法理学课程一直以来给我们的感觉是枯燥、抽象、难懂,实践中很多老师不愿意承担法理学课程的教学任务,认为理论体系内容丰富,要讲清楚,让学生明白非常困难。承担了教学任务的老师在教学中也有极大的畏难情绪和压力,这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备课的压力,很多学校虽然有法学专业教研室,但是法理学专业的授课老师极少,在课程的准备上比较多的依靠老师单打独斗;另一方面是实践中学生对课程的抵触情绪,课堂上消极对待让很多老师在授课过程中感受到孤立无援,想做课堂互动无人理睬,最后只能变成自说自话。

(三)教材和教学方法的落后

法理学作为理论课程,不像其他部分法由于法条的修改较多,教材修改频率相对较高。法理学教材的更新相对较慢,且不同编者、不同出版社的教材体系内容趋同。现有教材基本都针对普通本科院校,据了解专门针对独立学院学生的法理学教材只有范忠信教授主编,部分独立学院法理学老师参与编写,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的一本法理学教材。

在教学方法上一直以说教为主,老师说学生记。很多时候老师不知道怎么去教,上课比较多以课本和课件内容的复述为主,听起来难免晦涩抽象,很多学生表示听不懂。

二、法理学教学方法的自我探索

(一)课前充足准备,准确定位培养目标

任何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都离不开准确的人才培养定位和充分的课前准备工作。地方独立学院相较于其他综合性本科院校或者政法院校,所招收的学生整体素质、学习能力等方面相对较弱,对过于高深的理论接受度不高。因此我们的教学方式更应当多样化,深入浅出,确保学生能够理解和吸收。在教学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是引领者,带着学生一起思考一起学习,而不是机械灌输书本内容。过去一言堂的传统教法会导致很多学生的抵触情绪。

首先,在每门课程开课之前,我们要严格制定教学计划,编写教学周历,要对法理学的教学安排做出系统规划,针对不同章节内容的特点决定合适的教学方式。其次,授课老师尤其要重视学期第一课。第一次课就如同社会交往的第一印象,第一印象好,可以拉近师生距离,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第一印象差,学生就会形成排斥心理。因此我们要通过第一次课最大限度提升学生对法理学的兴趣,让学生明白掌握法律职业技能必须要以相应的法学理论知识为前提,一定理论知识的储备将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发挥重要作用。最后,在开学第一课我们还要为学生列出阅读书目。个人认为该书单的主要目的不应当局限于辅助教学,更多是帮助学生开拓眼界。现实中相较于法学专著,学生对于随笔、杂谈类的法学书籍接受度更高,大多数能坚持读完。比如《你的权利从哪里来》、《法理学前沿》、《法学野渡》、《政法笔记》、《西窗法语》等,鼓励学生通过大量阅读拓展视野,同时我们开列的阅读书目也要不断更新。

(二)课上充分互动

法理学课程自身的抽象性、理论性带给教学一定的难度,为了提高教学效果,我们可以加强课程的互动性,通过课堂提问、分组讨论等方式使得师生之间有足够的交流,另外再通过旁听庭审、模拟法庭等方式强化思维训练。

1.教学理念的转变:从填鸭式――互动式教学,从单纯重视课堂――树立全程教学观念。

学生对于理论课存在理解误区,认为理论课就一定是枯燥无味的,就是听老师读一大堆听不懂的法言法语。这其实是传统的填鸭式、一言堂教育带来的“后遗症”。为了改变学生的思维定势,调动学习积极性,增强学习效果,我们要从单纯的课堂教学向课前、课中、课后的全程教学、互动教学理念转变。不是单纯重视课堂教学效果,而是关注到整个课程的教学效果。

我们一般在开学初就让学生自由组合,形成学习小组,该学期本门课程的平时讨论、课后作业均以小组形式完成。学生必须将讨论结果独立制作成ppt在课堂上进行报告,并且接受老师和同学的提问。这样就强迫学生必须学会独立进行材料收集,学会自己分析问题。为了方便教师和学生联系,我们每个班级都有建立qq群,任课老师在每次课前都会根据教学计划给出预习范围和几道相关思考题,这样让学生对相关教学内容有所熟悉,尽量避免在授课时完全跟不上的情况发生。

2.多种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

法理学抽象又比较难理解,因此我们在教学过程中要尽量通过多样的教学方法让课堂生动起来,帮助学生更好理解我们的教学内容。除了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室,搜集与法律相关的案例视频、新闻评论这些常规教学方法之外,在实践中我们使用比较多的是案例教学法。首先,在案例选择上要尽量选择真实的有代表性的案例。除了国内孙志刚事件、彭宇案等经典案例,也应当介绍其他国家有代表性的案例,比如我们在课堂上介绍过美国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通过这些经典案件的介绍,可以让学生了解东西方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治思维上的差异性。其次,我们在做案例分析的时候不应当流于形式,只是进行简单的介绍,而应当进行深度解析,引领学生进行独立思考,敢说、多说,了解案例分析的过程,知道如何运用法言法语。

(三)课后及时复习

课前预习,课上认真,课后巩固是确保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我们在课后的部分主要着力在拓展学生自主学习方式和改革传统考试方法两个方面。

1.课后强化复习,巩固所学知识

一般每一章讲授结束之后,我们都会给学生对应的司考、考研真题等进行模拟,自我检测,或者布置一些案例让大家用所学知识进行系统分析。除了通过布置课后作业这样的方式督促学生及时复习以外,我们还通过组织法学协会、读书会等形式开展课后活动。法学协会定期会拟定主题,组织法学沙龙,让大家畅所欲言。读书会则主要为了拓展学生的阅读面,大家自主选择参加。每一学期布置几本类似《论法的精神》、《社会契约论》等名著给学生,每两个星期左右召集大家座谈一次,由读书会成员自己选择喜欢的章节为大家进行讲解,展开讨论。而在学期结束时学生需要提交读书报告。

2.改革传统考试机制,拓展多元考核方法

长期以来学生对法理学的学习和考试方法一直都是贯彻强制记忆,所谓“背”就一个字。平时上课不听讲,期末考试之前强化突击十天半个月,大多数学生都能通过考试。在这种情况之下,学生连最后一点为考试而学习的动力都丧失了。那我们不如改变现有的考核机制,摒弃过去单一的闭卷考试方法,采用多元的考核方法。可以将读书笔记、小论文、课堂讨论等分数进行综合,确定本门课程的最终成绩。笔者认为大学四年除了培养基本的法学思维以外,也应当增强对学生学术规范的训练,避免学生到了大四开始毕业论文写作的时候完全无从下手的情况发生。课程论文的写作可以作为最好的学术规范训练手段,通过课程论文的写作我们可以教会学生如何收集写作资料、如何撰写大纲、如何进行注释等,最大限度提升学生的学术规范水平。

三、结语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是法学这栋高楼大厦的重要基石。高素质的法学人才离不开深厚的理论积淀,我们在教学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法理学课程的重要性,采取科学合理的多种教学手段,帮助学生更好掌握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思维,形成法律信仰,为我们的法治建设培养专业素养、职业素养都过硬的法学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邢娜.论大学法学教育中法律思维的培养[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1).

[2]于鸿.法理学教学现状及改革方向探析[J].法制博览,2015,(1).

[3]连晋.关于法理学本科教学中几个问题的思考[J].思想政治与法律研究,2014,(12).

[4]刘姗.本科法理学教学方法改革探析[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