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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是政府影响国民经济的一种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并根据国际惯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
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功效
政府采购是政府与供应商之间进行的交易。由于政府是市场中的最大消费者。而且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竞标过程中执行严密、透明的“优胜劣汰”机制。所有这些都会调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而且能够促使供应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或者改善售后服务。以使自己能够赢得政府这一最大的消费者。所以,供应商竞争能力的提高叉能够带动整个国内市场经济的繁荣昌盛。
四、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作用
1.提高供应商的竞争能力
政府采购的方式很多,有公开招标、两阶段招标、寻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多种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是运用最多的一种方式。但不论是采取哪种方式,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都要遵循竞争性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政府可以邀请到很多的供应商、承包商或劳务供应者来竞标,形成一种有利于政府的买方市场,从而使政府能够获得比较价格利益和更优质的产品或服务。因此。各供应商必须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从而在众多的供应商中崭露头角,被政府“相中”。
2.给整个市场经济注入活力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这三条原则可以维护供应商的利益,极大地调动供应商的参与热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注入新的活力,并带动整个市场经济的繁荣。
首先,政府采购遵循公平原则。具体来说,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竞争主体准人的公平性,即允许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二是竞争规则的公平性,即资格预审和评标的标准要一致;三是供应商获取信息的公平性,即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都应平等地从政府那里获得完全信息。
其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通过严密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来体现的。由于政府采购的批量大,对经济的影响也大,所以采购活动的程序、过程一定要体现透明、公平的原则。公开的采购程序一方面具有可预测性,使投标供应商可以计算出他们参加采购活动的代价和风险。从而提出最有利的竞争价格: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内部交易”或“黑箱操作”,从而增强潜在投标商参与采购并中标的信心。
再次,政府采购遵循公正原则。其核心是“标准的统一”。该原则要求采购部门给予所有的供应商相同的待遇。而不应该存在歧视性。它是提高供应商广泛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保证。
3.有助于我国产品打入国际市场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一是由于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不断完善,调动了国内供应商的参与积极性,并促进其竞争能力的提高,这种竞争能力的提高有可能使这些供应商步人国际市场;二是从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对等性来看,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双边或多边条约的优惠待遇参与国际竞争,使供应商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得到更多锤炼的机会,提高国际竞争实力。
从长远看,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趋势不可阻挡,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也是必然趋势。虽然我国没有正式声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际上国外供应商早已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我国政府机关采购商品或服务的领域也早已延伸到国外。
4.有效防治腐败
首先,政府采购制度,能克服以往分散购买的弊端。可有效地防范公共采购领域的腐败。政府采购,不仅是一种简单的消费行为。而且是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各种支出纳入统一账户,受到财政部门全方位监督。它的主要实现形式是招标。这一方式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基础,通过招标广告,公开采购信息,使有能力的企业,都有机会参与竞争。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框架体系日趋完善,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根据财政部公布的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统计信息,2005年全国实际采购规模达到2927.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1%,节约资金380.2亿元。2005年政府采购规模占全国GDP的比重为1.6%。实施政府采购改革7年来,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年平均增长77.9%。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逐渐扩大,政府采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一是政府采购范围有限、规模较小。从发达国家看,一般国家政府采购的市场规模通常相当于其年度GDP的10%~15%。而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占年度GDP的份额仍显过少,采购项目单一,结构比例不合理。我国目前政府采购的项目主要集中在财政专项拨款的办公设备购置、车辆购置及少数工程及房屋修缮,而对货物工程及劳务等项目,仍未完全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这使得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二是政府采购程序不完善,效率不高。我国的政府采购程序十分繁琐复杂,导致整个政府采购的效率低下。一方面是采购资金的申请、拨付环节不够顺畅。虽然有的地方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但在资金申请环节的时间周期长,同样影响了采购项目的执行周期。另一方面是对政府采购程序的认识不全面。大多数人认为,政府采购就是开标和评标的过程,而一个完整的政府采购过程包括项目的预算和计划的制定,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信息公告,供应商资格审查,专家的选择,评审委员会的确定,评标标准的制定,开标、评标、定标,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履行合同,验收以及资金支付等一整套过程,每一个环节在操作时都要力求严谨、规范。三是规章制度体系不完善。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较大的不规范和随意性,特别是管理体制还不顺,操作上也是各行其是。这样既影响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又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容易滋生腐败行为。有违实施政府采购的初衷,最终影响政府采购的质量和信誉。四是政府采购人员素质亟待提高。五是政府采购信息沟通渠道不畅。
1我国政府采购部门绩效评价目标与指标设立
1.1客户角度
在绩效指标体系中,将客户角度的绩效目标放在指标体系的首位。体现了政府采购制度是以客户为导向的。只有及时回应客户需求、提高采购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加强与客户合作和沟通才是政府采购的绩效内容的集中体现。同时,衡量客户角度各个目标的绩效指标也是指标体系的核心。
(1)客户满意度指标主要衡量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和供应商等)对政府采购的满意程度。客户满意度可以分三个指标进行考察:一是客户对及时反应的满意度;二是客户对质量的满意度;三是政府采购的投诉率(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有效服务指标主要衡量客户对采购服务的有效性的满意程度,主要考察客户对政府采购中心的响应速度、合作和沟通的满意度。
1.2财务角度
把财务角度指标放在第二位,这主要从我国政府采购的初衷是节约财政支出考虑的。政府采购资金节约率、政府采购规模效率和政府采购成本费用率等指标,是衡量采购部门绩效水平最基本的指标,它要求采购部门提高服务质量,改进业务流程,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来驱动采购成本的最小化,改变以往政府机构提供服务不计成本的弊端。
(1)政府采购资金节约率指标主要是用于衡量政府采购的节支情况,是指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额(政府采购预算金额与实际采购金额之差)与政府采购预算金额的比率,它是评价政府采购绩效的最基本的指标。资金节约率可以从三个层次上进行考察,①某个具体采购项目的资金节约率,用于考察某次采购的节支情况;②某类采购对象的节约率,用于考察不同采购对象的节支情况;③当年全部政府采购的节约率,用于考察政府采购的年度节支效果以及政府采购对财政管理和经济总量的影响。一般来说,政府采购资金节约率越高,表明政府采购的节支效果越明显。但较高的节约率并不是政府采购的惟一目的,而且更重要的是,高节约率并不完全意味着政府采购的高效。
(2)政府采购规模效率指标主要是用于衡量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政府采购规模是实现经济效率的基础,有规模才能发挥效益,才能节约更多的采购资金。政府采购规模效率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政府采购整体规模效率,二是政府采购批量规模效率。三是政府采购规模年均增长率。政府采购整体规模效率是指全部政府采购金额占财政支出或国民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这一比重越高,说明政府采购对财政与经济的影响越大,从而带动财政管理以及经济效率的提高。
(3)政府采购成本费用率主要用于衡量政府采购中心的成本费用情况,即要求政府采购中心以最小的采购成本费用完成尽可能多的采购量。
1.3管理过程角度
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是否科学、是否适用、是否能促进经济增长、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机制设计得是否科学、是否能够有效运作、政府采购周期是否合理等指标,是为了加强对采购过程的控制,确保政府采购的程序合法性与合理性,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政府采购的办事效率。
(1)政策效率主要用于评价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是否科学、是否适用、是否能促进经济增长。政府采购的战略使命不仅是为了节约财政支出,而且也是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是政府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2)管理效率是用于衡量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机制设计得是否科学、是否能够有效运作。政府采购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法律监督、政府采购方式、招投标管理以及投诉质疑管理等多个方面,政府采购管理效率是综合管理的结果。管理制度健全与否以及管理水平的高低是影响政府采购管理效率的重要因素。
(3)政府采购周期指标主要衡量政府采购的及时性。政府采购周期是指从上报需求计划,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财政部门进行需求核对及下达任务单,媒体政府采购需求信息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为止的时间。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为例,一个完整的政府采购周期通常由以下几个环节组成;媒体收到信息并刊登所需的时期;采购信息公告期;投标人编制投标书的期间;中标公示期;采购中心运作、审批、流转等所耗费的时间;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履行完毕后付款期间。
1.4学习、成长角度
设置了人均采购额指标、员工对工作环境的满意度和员工对专业、文化、价值和授权的满意度等指标,体现了政府管理的人本主义精神。只有促使组织文化、人事管理发生根本性的变革,才能使政府采购部门工作人员更清楚自己的使命。并专注于完成主要绩效目标。
(1)人均采购额指标是政府采购人员每个采购人员所分担的采购额的大小。人均采购额越大,说明效率越高,相反,人均采购额越小,说明效率越低。人员效率主要受政府采购人员素质的影响,一般地,如果采购人员素质较高、办事效率较高,那么,就能用较少的经费完成较高的人均采购额。
(2)员工满意度指标主要衡量员工对工作环境和对专业、文化、价值和授权的满意程度。
(3)组织的学习和创新能力指标主要考察组织的信息化水平、对新信息的反映速度、利用新信息的有效性以及工作方式的创新周期等。
2我国政府采购部门绩效评价标准制定
我国政府采购部门绩效指标可以分为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大类。评价标准一般分“优、良、中、低、差”五个档次。
定性指标有:客户对及时反应的满意度、客户对质量的满意度、客户对政府采购中心的响应速度、合作和沟通的满意度、管理效率、员工满意度组织的学习和创新能力等。
定量指标有;政府采购的投诉率、政府采购资金节约率、政府采购规模效率(政府采购整体规模效率、政府采购批量规模效率、政府采购规模年均增长率)、政府采购成本费用率、政府采购政策效率、政府采购周期、人均采购额等。
2.1定性指标的评价标准
定性指标中涉及“满意度”的指标,一般运用问卷调查法,通过公众评判的方式确定评价标准。如为:90~100分为“优”,80~90分为“良”,70~80分为“中”,60~70分为“低”,0~60分为“差”。对其中的管理效率、组织的学习和创新能力等指标一般根据制度要求、专家经验或横向比较的方法确定其评价标准。
【关键词】农村经济金融银行
当前,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主要包括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正规金融,即通常所称的农村金融“三架马车”:农村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以及以农村合作基金、合会、民间借贷、私人钱庄、民间集资为主要形式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形式。我国农村金融目前有以下特征:从农户对金融需求看,中国农户信贷需求总量巨大,2.5亿农户中一半以上有信贷需求;单个农户以小额短期信贷为主,但需求量不断增大;由于地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性,造成农户对资金表现出多层次,多元化之间的差异;信贷资金用途日渐多样性,生活性信贷占较大比重。从农村对金融供给看,资金缺口大,信贷供给满足不了需求;贷款成本较高,风险较大;贷款期限不够灵活;单个农户经常出现难以满足抵押和担保的要求。从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的特点看,规模大;发生率高;主体多元化;利率弹性大,高利率占比大;由隐蔽走向公开,逐步呈现专业化趋势。
一、加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农力度
当前,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是实施“三农”资金支持,逆市场配置资金,增加农业农村资金投入的重要手段,是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有效结合的支农方式。但农业发展银行从成立至今一直没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与作用。由于产权的单一性即国家所有,决定了其在组织制度、机构设置、人事管理、经营机制等诸多方面都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同时,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单一,功能缺位明显。对农产品收购资金实行封闭管理,资金流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要充分利用政策性金融机构,把优惠农民的各项支农政策公平地让农民享受,提高国家金融支农的有效性,为农村金融改革提供政府与农村对接的有机力量,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顺利进行。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必须要研究农业发展银行如何更好地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加强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截至2008年10月,我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余额仅为10224亿元,只占金融机构贷款总余额26.17万亿元的3.9%,其中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仅为446亿元,占农业发展银行总贷款的4.4%。国家必须对其实行政策性扶持,实行积极的支持和保护政策。
二、创新农村金融产品
在当前的大部分农村,金融单位提供的金融产品单一,农民对金融产品选择的余地很少,甚至农民只有存钱和贷款等唯一的金融产品,不能满足农村发展对金融的多样性需求,限制了农村资金充分发挥作用产生经济效益,也影响农民对农村金融的改革积极性。因此,农村金融改革要以农村实际为出发点,创新适合农村需要和农村发展的金融产品,以此提高农村金融主体参与金融改革的积极性。
三、引导规范农村民间金融发展
完善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赋予民间融资合法的法律地位,并通过法律保护合约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保证民间金融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应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对有益无害的民间金融活动,要制定法律框架,明确其相应的发展空间,引导其有序成长。
对于资金中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高利转贷活动,往往金额巨大,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应规范查处程序和处罚标准。要使农村民间金融活而不乱,实现发展、效率、稳定三者的最优结合,监管方式的科学化和调控方式的灵活有效是最为关键的一环。政府在对民间金融监管中应该摆正自身的位置,以引导、监控为己任,而不是对其进行过多的干预。曾经在广大农村兴盛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衰败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政府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要突破农村金融供给的瓶颈,解除农村金融供给抑制,就必须引入竞争机制,放宽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逐步消除农村金融市场的进入壁垒,适当地发展民间金融,进一步拓宽农村金融的供给总量。民间金融是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它消除了农户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信息不对称和借贷壁垒的桎梏,应当给予其合法地位。民间金融改革的关键就在于建立市场的准入机制,不能比照城市设立商业银行的标准设立,应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准入标准,并加以严格执行。同时,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入手,引导和鼓励民营的小额信贷银行、合作银行、私人银行等多种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使其合法化、公开化和规范化,并纳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以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满足“三农”多层次的融资需求。同时,还要通过积极鼓励城市各类银行的金融网点向农村延伸,鼓励外资银行开展农村金融业务,使农村金融主体逐步实现多元化,满足“三农”对资金的需求。
四、建立保险制度和贷款抵押担保机制
(二)区域经济与中职教育相互促动。区域经济对于中职教育的发展并非单纯的需求,中职教育对于地方经济发展也并非单纯的服务。由于它们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使“需求”中有“满足”,“服务”中有“改变”。首先,区域经济在对中职教育提出“需求”中的“满足”。区域经济的运转和发展,对中职教育提出了人才培养数量和规格的需求,这种需求满足了中职学校的建立、运行和发展。而伴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企业税收的增加,政府对中职教育发展的经济投入越来越大,从而满足了中职教育深入发展和扩大规模的需要。其次,中职教育对于地方经济“服务”中的“改变”。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中职教育不仅提高了企业员工整体的文化素质,而且提高了他们技术水平和能力,从而提高了生产效率;另一方面,中职教育能够促进企业从业者提高理论水平,从而由经验型从业者变为经验与理论结合的从业者,为改变操作程序进行技术革新提供充分的依据。区域经济与中职教育这种相互促动,既是一种自然过程,也是追求双赢的结果。
二、湛江经济转型
湛江经济转型主要是结构转型,是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的传统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现代社会转型。结构转型的目的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结构转型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技术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和区域结构布局调整等。
(一)农业主体转型为工业主体。
湛江市是一个农业大市,现有人口约700万,其中农村居民占近80%。农业资源丰富,尤其是雷州半岛西部实施改水治旱工程和建设南亚热带农业示范区,大搞农业开发,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粮食、糖蔗、水果、外运蔬菜、水产、畜牧和林业几大类农业商品经济。但由于经济形式单一,结构不合理,农业的发展并没有给湛江经济带来显著的效益,影响了湛江更好、更快的发展。从总体情况来看,湛江经济总量排在全省的第九位,处于中等偏上水平。但湛江是一个人口大市,人均GDP排在全省第十五位,调整经济结构促进湛江经济腾飞,历史地摆到了湛江人面前。在这种情况下,广东省提出了“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即“双转移”战略,将珠三角劳动密集型产业向粤西、粤东、粤北转移,这就为湛江经济转型提供了重要契机。湛江市政府抓住这个时机,创造有力条件,积极接纳“双转移”,建立了“广州(湛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深圳龙岗(吴川)产业转移工业园”“佛山顺德(廉江)产业转移工业园”等。尤其是广州(湛江)产业转移工业园,引进了宝钢湛江钢铁基地项目和中科合资广东石化项目。在此基础上,园区建成工业项目101个,初步形成了以石油化工、特种纸业、机电通讯、生物医药、包装纸刷等为主的工业体系。农业主体向工业主体的转型已初见成效。
(二)湛江作为粤西及环北部湾经济圈区域中心的定位。
湛江地处粤、桂、琼三省地理中心和三省交通要塞,拥大西南出海主通道,为海南省进出大陆的门户,天然形成粤西和北部湾区域中心。在经济方面,北部湾经济圈的加快建设以及西部大开发的深入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提速,我国重化工业逐步向沿海布局等,都为湛江进一步发挥边缘区位和港口优势提供了重要机遇。截止到2012年,湛江有8大方面共80个重大项目同时铺开建设,总投资超过2000亿。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大自身实力和影响力,提升在北部湾经济圈的战略地位,把湛江建成经济腹地较广、辐射能力较强的中心城市的设计正在实施之中。为了加快经济转型的步伐,湛江确定了“工业强市、以港兴市、生态立市”的总体发展规划,并紧紧围绕“全力推动五年崛起、加快建设幸福湛江”核心任务,积极调整结构,着力发展15个产业,重点是“五大五新五特”产业,即大钢铁、大石化、大纸业、大旅游、大物流等五大产业,新海洋、新能源、新电子、新材料、新医药等五新产业,特色农业、特色家电、特色农具、特色食品、特色文化等五特产业,使湛江经济发展的整体面貌清晰呈现出来,经济转型获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三、中职教育的结构调整
伴随湛江经济转型,其整个格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工业主体代替了农业主体,并以此为核心形成了湛江经济发展的全新面貌。为此,以服务于地方经济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中职教育,必须进行适应性的调整从而实现地方经济发展与中职教育结构完善的和谐统一。
(一)湛江中职教育存在的问题。
湛江中职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它是在以农业为主导的经济发展背景中建立和发展过来的,虽然在其发展过程中中职教育始终与这个背景处于一种游离状态,但这种经济背景对其影响依然是明显的。面对湛江经济转型,以工业为主导的经济发展现状,产生了诸多的矛盾和抵触。第二,湛江中职教育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由于管理者和从业者观念保守以及其知识与能力积累不足等方面的原因,相当一部分职业学校并没有完全按照职业教育的特点去办学,从而导致湛江中职教育普遍存在着普教化倾向,与湛江经济缺少联系。第三,政府缺少办中职的热情,投入严重不足,办学者和教师及家长在认识和观念上的偏差,学生没有上中职的热情,各个职业学校之间处于单打独斗的状态以致无法实现资源共享等。这就从根本上制约了湛江中职教育的发展,相当一部分职业学校处于不死不活的维持状态。第四,湛江职业教育层次结构存在缺陷,中职教育规模很大,高职教育严重不足。到目前为止,湛江市没有一所由政府承办的高等职业院校,唯一一所民办职业技术学院是广东文理职业学院。这使湛江职业教育整体层次存在明显的缺陷,中职教育的学历层次缺少有效提升的途径。湛江许多中职学校无论是培养目标还是课程设置、无论是能力培养还是就业导向、无论是人才培养的实用性还是层次性,不仅与原有的经济发展需要相游离,而且与转型中的经济发展和变化需要相去甚远。上述几方面直接导致了湛江中职教育总体结构不合理,其服从、服务于湛江经济发展的意识淡薄,就业导向缺乏。
(二)湛江中职教育结构调整、优化设计及实施。
首先要强化政府的责任,充分发挥统筹作用。为此,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力度,树立“抓经济就要抓职业教育,抓职业教育就是抓经济,就是抓就业和再就业,就是抓投资环境”的观念,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使其具备充足的发展动力;二是在充分认识湛江中职教育规模优势的同时,要具体看到中职学校规模小、资源不足以及专业重复等问题,并通过政府统筹进行合并和重组,使规模优势变成竞争优势;三是伴随宝钢钢铁项目、中国与科威特合作的中科石化项目及晨明造纸等湛江三大主导产业项目的落实推进,加快湛江石油化工学校、湛江钢铁学校等建设进程。其次,中职学校借助政府统筹强化与地方经济的联系,发展自己的特色。根据湛江市委市政府的规划,要“打造一个职教基地,两个突训中心,五大职教集团”。目前,一万亩职教基地已在湛江市西部湖光农场开工建设,职教基地拟进驻十所学校,以工科为主,兼顾第一、第三产业服务院校,使各学校突出个性、优势互补,并带动其他学校和专业的发展。这种整合既是形式整合,也是内容上的整合。其结果就是各个学校的办学优势、办学特色也在整合中获得凸显,扩大其价值和意义。湛江市借用有丰富办学经验、办学成效显著的学校带动和整合一般学校,促进湛江中职教育层次的整体提升。其中,“两大突训中心”是根据全市产业布局和支柱产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而建设的起点高、层次高、标准高、为职业教育和企业提供高技能实训和鉴定服务的大型工科教育公共突训中心。“五大职教集团”即以湛江机电学校为龙头,创建机电职业教育集团;以湛江财贸学校为龙头,创建商贸职业教育集团;以湛江卫生学校为龙头,创建医药职业教育集团;以湛江高等技工学校为龙头,创建技工教育集团;以广东省农工商职业技术学校为龙头,打造粤西农垦三大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创建农垦职业教育集团。这既突出了湛江职业教育的个性和优势,又实现了对湛江经济领域的全覆盖。再次,伴随经济的发展,提升湛江中职教育的人才培养层次。这是中职教育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湛江中职教育应同样以经典引路的方法,逐渐向全面推开。机电、财贸、卫生、艺术、体育学校已具备一定的规模和条件,如湛江机电学校与湛江市业余大学合署办公,大专、中专两个层次并存;湛江财贸学校与广东工业大学联合举办大专班,积累大专层次的办学经验;湛江卫校与广东医学院联合招收普通大学生,培养临床、护理专业学生;湛江艺术学校与星海音乐学院办成人音舞等大专班;湛江市体育运动学校与湛江师院联办体育大专班等。这些提升中职学校人才培养层次的尝试使这些中职学校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对此今后应做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这些学校的尝试成果,对其进行规范化升级,使中职教育与高职教育一体化,改变湛江高职教育空缺的局面;二是充分利用这些学校尝试中所获得的宝贵而丰富的经验,尤其是在新建的湛江石油化工学校和湛江钢铁学校中加以运用,使湛江中职学校的专业结构和层次调整,与湛江经济发展变化实现同步。
第一,经济全球化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压力。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金融领域本已淡漠的业务界限变得更加含糊不清,各国金融机构通过兼并、建立控股公司、附属公司、组建金融集团、合资等形式经营本领域外的产品已非常普遍。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商业银行运用其庞大的经营网络优势,大举进攻保险领域尤其是寿险领域,抢夺市场份额。
第二,人口老龄化不仅孕育了巨大的潜在保险市场,而且对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科技进步带来了金融商品的不断创新。90年代以来,以电子通讯技术、计算机和因特网技术为代表的高新科技的迅猛发展,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节省了时间,而且扩大了综合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潜在可能性,使金融机构将传统的本行业金融服务与其他的金融服务结合起来,提供一揽子服务成为可能,为金融产品创新创造了条件。
第四,自然环境的恶化和巨灾风险显著增加。由于人类活动的过度扩张,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使人类的生存环境不断恶化。各种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不断上升,水土流失、气候变暖、地震、洪水、风暴等问题越来越严重。
以上述变动为背景,国际保险业加速了结构性调整。
(一)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融合进一步加速
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业日益加剧的竞争压力下,保险业一方面通过行业内的兼并收购,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有效降低和控制生产经营成本,使企业集中优势。另一方面通过和其他金融服务业如银行、资产管理业、证券业的融合,增强竞争实力,对消费者提供包括建立附属公司,收购和兼并,进行合资经营,组建金融集团,组建持股公司,签订联营协议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随着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融合,保险业的服务范围得到极大的拓展。目前大型保险集团都在朝着“金融超市”方向发展,它们既经营寿险业务,又经营非寿险业务,还可经营再保险业务,同时还能提供资产管理、信用卡、证券承销、证券经纪等服务。可以说除了存款业务和支付方式的管理外,寿险公司已经涉猎了所有的银行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在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融合中,政府对分业经营管制的放松是重要的政策因素。出于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保证充分竞争和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等考虑,传统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是实行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然而自70年代开始,上述严格分业的金融监管模式出现了松动。近年来随着事实上各种形式兼业经营的不断发展,政策层面分业监管的原则正在瓦解,一些国家的政府已经着手调整监管框架。如日本金融业严格分业的原则在新的金融法案中被修改。美国则已经通过新法案明确允许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在彼此的市场上进行竞争。可以肯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融合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
(二)保险产品不断创新,险种结构调整加快
由于金融市场上的金融创新发展迅速,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等新的金融工具以其灵活性和预期高收益吸引了广大的个人投资者。与新的金融产品相比,缺乏弹性的传统寿险产品大为逊色。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增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降低寿险经营的利率风险,寿险公司纷纷着手开发新险种,创造新的保险商品。这类寿险产品创新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增加了寿险产品的弹性。改变了传统寿险的期限特点,使结束寿险合约更为容易;改变了传统保费支付的固定、定期的特点,使保费支付更具灵活性。二是新产品突出储蓄性和盈利性,对寿险投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产品凸现寿险的储蓄性,强调寿险保单的储蓄(金融)因素,使寿险保单更具投资价值。新产品通过更加有效的投资,使寿险保单更具盈利性。三是保险和储蓄的分离。传统寿险产品中的储蓄因素被认为是缴纳衡平保费的副产品,储蓄和保险在一个保险契约中是不可分开的。而新产品中的储蓄因素通常被认为是保单更独立的一部分,储蓄收益直接和保费与投资收益相关,投资收益率越高,保费“储蓄利率”越高。
由于非寿险产品期限较短,不像寿险产品具有储蓄性,创新受到了客观限制。非寿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产品价格和服务品质上,而不是体现在产品差别上。但是随着巨灾风险的增加和随着科技进步伴随而来的新风险的出现,仍然有一些新的保险产品面世,如世界杯足球赛保险、疯牛病死亡保险、互联网保险等。
(三)保险组织形式的调整
目前国外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调整突出表现在相互保险公司的股份化方面。保险公司股份化的一个重要动因是借此获得权益资本与其他的融资渠道,如可转换公司债、认股权证、优先股等。随着金融服务业的加速整合,保险公司资本成长和资本投资的需求日益增长。保险公司权益资本增长的主要来源是保留盈余,在保留盈余不够时,必须从资本市场融入资本,相互公司可以通过举债取得资金,但要获得权益资本受到很大的限制。而股份公司拥有所有公开市场的融资选择,相互公司股份化后到资本市场融资就便利了许多。保险公司非相互化的另一个重要动因是股份公司结构的弹性优势。通过采用控股公司的结构,保险公司可以绕过保险管理当局对保险公司经营非保险业务的限制;可以在不降低法定盈余的情况下,进行行业内购并。
(四)保险经营和管理方式的调整
由于高新技术在保险业中的应用,大大提高了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效率;同时,对保险市场的结构和传统的保险经营管理方式造成强烈的冲击。在保险营销方面,随着家庭电脑的普及以及消费者对保险服务效率的重视,电话直销、网络销售等新型营销方式发展迅速。美国独立保险人协会在“21世纪的保险动向与预测”调查报告中提及,新技术特别是互联网将把保险业的经营引向新的具有革命性的发展进程,今后10年内保险企业经营的企业保险31%和个人保险37%的保单销售将通过互联网进行。
保险营销方面另一个变化就是银行销售保险的大量增加。在保险业新的分销方式中,银行保险即通过银行销售保单的方式在欧美保险业发达国家中非常成功。在法国、西班牙、瑞典等国通过银行销售保险实现的保费占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的60%,占非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的5-10%。保险公司通过和银行合作利用银行强大的分销网络销售一般的保险产品,还可以将保险和银行贷款捆绑销售,将保险和信用卡业务捆绑销售,从而达到一举多得的效果。
在保险公司管理方面,高新技术的进步也带来了很大的变化。计算机网络为保险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经营和协作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1994年,伦敦保险市场开始应用电子分保系统(ESP),大大提高了保险交易的运转速度。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率先建立的电脑增值服务网(PINET),促进了全球再保险交易的自动化。在内部管理方面,保险公司一般都实现了内部管理的计算机化和内部联系的网络化。从公司内部各个部门文档和数据的处理到各个部门之间信息的传递,从企业决策到承保、理赔等各个环节,从保险营销到资金运用中的自动化处理,都离不开计算机系统的应用。可以说,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已经覆盖了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方方面面。
国际保险业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还表现在由于巨灾风险增加而带来的风险管理方式的创新。80年代以来,世界上损失额超过500万美元的重大灾害频频发生,对经营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巨灾风险越来越成为保险业关注的重要问题。在巨灾风险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除了继续采用增加资本金、增加准备金提取和增加再保险比例等一般的分散风险手段外,还采用了包括风险证券化、巨灾期货等在内的新型风险管理方式。
二、对发展我国保险业的几点思考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发展初期,上述结构性调整在我国保险业发展中有的刚刚出现,有的还未见端倪。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日益临近,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步伐将不断加大,国际保险业的上述调整必将对我国保险业发展构成冲击,所以,当务之急是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迎接挑战。
(一)放松管制,强化国内市场竞争
从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来看,放松管制已成为主流。放松管制首先表现在保险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其次表现在保险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的放宽,上文谈到的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融合就反映了这种监管的变化;再次表现在国际保险监管的核心已从全面监管转为偿付能力的监管,多数国家都在逐渐实现保险费率的自由化。这种国际性的放松管制意味着全球保险市场将更加开放,保险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
放松管制的指导思想是鼓励和推进竞争。从我国情况来看,由于过去对保险领域管制过严,造成保险企业数量过少,经营领域过于狭窄,经营手段欠缺,企业管理水平低下和效率过低。长此以往,我国保险业势必难以面对对外开放的挑战。为了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竞争力,政府有必要放松对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和保险商品的管制,鼓励保险商品的创新,在保证市场秩序前提下。积极鼓励和推动保险企业的竞争。
(二)提高保险监管水平,在监管方式方法上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较晚,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尚有待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尚未完全制定,保监会成立不久,监管经验不足,保险行业自律正在建立等原因,目前保险监管还处于较低水平。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是条款和费率的监管,国际上流行的偿付能力监管在我国还基本上是空白。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指日可待,兼营寿险、非寿险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跨国保险公司的进入将进一步增加我国保险监管的难度。所以,当前应该尽快加强和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体制。首先要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保险监管机制,建立一套偿付能力的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其次要加强对境内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严格审批,并通过国际联合,对其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的监管。
(三)加快投资业务的发展,努力提高保险投资效率。
受传统保险思想的影响,我国保险理论和实践界长期片面注重保险的保障功能,忽视保险的金融功能,造成保险业长期靠保险业务“一条腿”走路,保险投资发展相当落后。具体表现在保险投资规模小,保险资金运用率低;保险投资结构不合理,保险投资方式受限制;保险投资管理欠科学,投资效率不高;保险投资监管限制太多,缺乏灵活性等几个方面。我国保险投资目前这种发展状况非常不适应于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随着保险业务竞争的加剧,保险边际利润已微乎其微,保险投资将成为保险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保险投资又是保险产品创新的基础。如果没有投资,开发变额寿险、万能寿险等新产品根本不可能进行。面对来自投资经验丰富的跨国保险集团的竞争压力,必须加快我国保险投资的发展。为此,首先应该尽量拓宽保险投资渠道。在保险公司内控机制基本完善的情况下,逐步放开保险投资方式准入的限制,让保险公司参与金融市场上所有投资工具。其次在投资监管方面,采取比较灵活富有弹性的监管机制,一方面为防止保险公司投资过分集中对不同投资方式和单项投资进行比例限制;另一方面对比例限制保留一定的弹性,可以规定一定的自由投资比例,这样以便于资本充足的保险公司进行更加适合自己的投资组合。再次,保险公司应该加强投资管理,对保险投资进行国际上流行的资产负债管理。
(四)鼓励兼并重组,支持经营机制完善、经营和管理技术先进的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成长
一个国家的保险实力、在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能力主要体现在大型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的实力上。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也是抗衡国外跨国保险公司的主要力量。为了培育中国的保险业,有必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保险企业依据市场机制进行兼并重组和完善机制。
1.铸造裂纹
1.1热裂纹
a、金属凝固过程中由于有害杂质在晶界处与金属形成低熔点共晶薄膜,降低了金属的强度和塑性,在收缩应力作用下形成裂纹(收缩裂纹),多发生于铸件心部,沿晶扩展,有明显的脱碳现象,裂纹尖端较圆钝。裂纹内可见夹杂物;断口为沿晶开裂,有时可见明显的偏析、疏松和孔洞;晶粒表面有自由表面特征,可见鹅卵石花样,有时可见到非金属夹杂物或共晶花样。
b、铸模模腔内壁表面涂料与熔融金属发生化学反应,在晶界处生成硅酸盐与金属低熔点共晶,造成铸件表面龟裂。裂纹为沿晶,裂纹内可见硅酸盐夹杂物,裂纹尖端较圆钝,裂纹两侧有轻微脱碳现象;断口为沿晶,晶粒表面有自由表面特征,有时可见到硅酸盐夹杂物或共晶花样。
c、由于模腔内壁表面有网状裂纹,钢液进入网状裂纹起钉扎作用,影响铸件自由收缩,形成龟裂,该龟裂是沿晶,裂纹两侧金属轻微脱碳,但晶粒表面没有或很少有夹杂物。另外,铸件设计不合理,在冷却过程中收缩受阻,或者铸件壁厚相差悬殊,冷却严重不均匀,在铸件应力集中处易形成裂纹。裂纹为沿晶,轻微脱碳,尖端较圆钝,但晶粒表面没有或很少有夹杂物。
1.2冷裂纹
铸件在较低的温度下形成的裂纹,是由于热应力和组织应力较大造成的。多发生于应力集中部位,金相观察为穿晶扩展,裂纹两侧金相组织与基体金相组织相同,没有脱碳现象,裂纹尖端较尖。断口为穿晶,多为解理和准解理断裂,断口呈银白色或轻微氧化色。
2.锻造裂纹
2.1热裂纹
a、过烧。由于锻造前加热温度过高造成晶界氧化,形成表面龟裂。过烧主要发生于棱角处或壁厚较薄处。金相观察裂纹为网状沿晶开裂,裂纹内有氧化物,裂纹两侧有明显脱碳。过烧严重时,金属呈豆腐渣状。断口观察,为沿晶,晶粒表面有厚厚的氧化皮。
b、热脆。钢中S含量较高,锻造加热时在奥氏体晶界处FeS与Fe形成低熔点共晶,在较低的温度熔化,锻打时形成裂纹。裂纹呈龟裂状。金相观察为沿晶开裂,晶表有氧化,裂纹内有硫化物。断口观察,为沿晶,晶粒表面看见硫化物共晶花样。如果锻件加热燃料含硫较高,引起硫向金属内渗透,可引起锻件表面龟裂。
c、铜脆。当钢中含有较高的Cu(0.2%以上),由于Cu比Fe化学性质稳定,在高温时发生选择性氧化,钢表面Fe氧化生成氧化铁,Cu不氧化沉淀于氧化皮下,在Fe与氧化皮之间形成一薄层Cu膜,并沿奥氏体晶界向钢中扩散。含Cu钢材加热温度越高,加热时间或次数越多,Cu层越厚。在1100℃左右时Cu熔化,锻造时形成网状裂纹。宏观观察锻件受拉表面可见网状裂纹。金相检验可见氧化皮下有Cu层,Cu沿原奥氏体晶界向钢中扩散,裂纹是沿原奥氏体晶界扩展。电镜观察,断口为沿晶,晶粒表面可见Cu颗粒。
d、停锻温度过低,锻件变形能力下降或有第二相析出,以及锤击过重使锻件变形太激烈等都会造成锻件沿晶界或两相交界面开裂。开锻温度过低或开锻锤击过重会造成沿柱状晶界产生对角线开裂。裂纹为沿晶,有时断口上可见较密集的第二相,有氧化和脱碳现象。
2.2冷裂纹
a、锻轧前加热保温时间不足,心部未热透,高合金钢心部碳化物偏析严重,锻轧时易形成从心部向外放射的裂纹。裂纹多为穿晶或沿碳化物界面开裂,有轻微脱碳。断口为解理或准解理,有的可见碳化物碎片。
b、一些尺寸较大或合金含量较高的钢锻件锻后冷却不当或锻后需预备热处理而未及时进行热处理的,由于相变产生的组织应力、冷却过快产生的较大热应力与锻造变形产生的形变残余应力迭加,也会造成锻件开裂,断裂在锻后一段时间内发生。这种裂纹一般多发生于应力集中部位,较直,较长,有的开口较大。裂纹尖端较尖,裂纹两侧金相组织与其他部位相同,没有脱碳现象,裂纹为穿晶。断口为解理或准解理,呈银白色,无氧化现象。
c、白点(发裂或发纹)是由溶解氢和组织应力共同作用形成的裂纹。裂纹发生的温度较低,多位于锻件心部,裂纹细而短,多条呈放射状或无规律分布。奥氏体转变温度较低的含Cr、Ni、Mn低合金钢锻后未及时进行消氢处理时易于发生。金相观察,发裂裂纹细长,穿晶扩展,尖端较尖,无脱碳和氧化现象。断口宏观观察,为圆形或椭圆形亮白点,白亮点稍高于或低于周围金属。电镜观察白点为解理或准解理断口,有时断口形貌呈流水状。
d、锻轧拔件在加工过程中出现的划痕、折叠,以及铸锭皮下气孔未消除干净等引起锻裂缺陷。划伤多与表面垂直,较直较长,尖端较圆钝,有时两侧看见金属变形,划痕内常夹有氧化物,断口表面可见碎块状氧化物,细的平行拉痕,无断裂特征;折叠一般与锻件表面成锐角,两侧有严重脱碳,内有碎块状氧化物,尖端较圆钝,断口上有氧化物碎块堆积,无断裂特征。铸锭皮下气孔未消除干净引起锻裂缺陷一般长度较短,垂直锻件表面。原气孔部分有时可见氧化和脱碳,断口无断裂特征,扩展部分为穿晶,无氧化和脱碳,尖端较尖,断口多为解理。划痕和折叠在锻造过程中也可能扩展形成裂纹,扩展裂纹的形态应与皮下气孔的相同。
3.热处理裂纹
(1)淬火龟裂。表面脱碳的高碳钢零件在淬火时,由于表面层金属比容小,在拉应力作用下产生龟裂。裂纹位于脱碳层,沿晶扩展,有轻微氧化。
(2)过热裂纹。由于淬火温度过高,造成过热或过烧,使晶界弱化或氧化,在热应力和组织应力作用下,在表面形成网状裂纹。裂纹多发生于应力集中处(过热)或棱角处(过烧),沿晶扩展。过热裂纹有轻微氧化,过烧裂纹氧化和脱碳均较严重。
(3)淬火直裂。细长杆件在心部完全淬透的情况下,由于热应力和组织应力共同作用下发生的纵向直线裂纹。多发生于应力集中处或夹杂处,裂纹为穿晶,尖端较尖,裂纹两侧无脱碳现象。准解理断口,表面轻微氧化。
(4)热处理应力裂纹。加热速度过快和冷却速度不当造成零件内外温差和组织应力过大而引起的裂纹。裂纹在外表面张口稍大,向里则较细,尖端尖锐,多为穿晶,也有沿晶或混合断裂,裂纹两侧金相组织相同。无脱碳和氧化现象。断口呈银白色或有带颜色的薄膜,穿晶断口为准解理断裂。
一、保荐制度简介
保荐制度又称为保荐人制度,来源于英、美、德等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证券发行上市制度。保荐制度是指由保荐人(券商)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并为上市公司上市后一段时间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证券公司。在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后,保荐人还要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为了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我国于2003年在证券发行上市制度中引入了保荐制度,并在2005年《证券法》中确立了保荐制度的合法地位。
二、我国现行保荐制度的缺陷
2005年的《证券法》第十一条规定“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关于保荐人的管理办法最初为2003年的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8年10月修订了《暂行办法》,将修订后的办法定名为《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又于2009年4月进行了修订。《管理办法》对于规范证券发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但是《管理办法》却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尤其是第六条,“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2003年的《暂行办法》第六条为“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虽然2008年《管理办法》第六条与2003年的《暂行办法》相比,已经有了改进,引入了联合主承销,即主承销商可由多个保荐机构担任,但仍然没有将保荐人与主承销商进行完全分离,联合主承销中,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需要与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共同担任,在制度设计上仍然存在不足。
《管理办法》中规定由保荐机构担任主承销商,可能是考虑到我国券商目前尚未没有较为明确的市场细分和专业化分工,因此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将保荐机构与主承销商完全分离。由于证券承销会给证券商带来非常可观的利益,高额的承销费用和相对较低的发行风险,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人有着较大的利益诱惑,由于内在利益的驱动,保荐机构将努力促使拟上市公司上市,尽力美化准备上市的公司,很有可能将一些低质量的公司推上市;保荐机构兼作主承销商,由于存在利益诱惑,也难以保证保荐机构公正地出具保荐意见书,尽到勤勉责任,从而影响其作为保荐人的公正性。虽然此次《管理办法》已将原来《暂行办法》中的“由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修改为“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引入了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参与主承销工作,但由于担任发行和上市的保荐机构仍参与其中,由于利益驱动,仍然难以保证保荐机构的独立与公正性,在制度设计仍然存在缺陷。有效解决的方法是保荐人与主承销商分离,将保荐机构作为独立的推荐和担保机构,不担任被保荐的证券上市的主承销工作,只有这样才会保证其独立性与公正性。负责保荐的券商不得担任被保荐公司的证券承销工作,而可以担任非被保荐的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工作,这样既能保证保荐机构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又不会减少保荐机构的收入。
目前有很多关于保荐制度法律分析的文章,大多数文章都着重强调明确违法责任的追究制度等,却少有文章涉及到保荐人担任主承销商的制度分析。对于保荐机构及保荐人违规的处罚措施,在《管理办法》及《证券法》中都作了很多规定,《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至七十四条,有大量关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的违规行为处罚的规定。如第六十六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保荐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并可以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但是这些措施都是治标不治本,因为保荐制度设计的本身就存在缺陷。只有将保荐人与证券承销商相分离,这才是防止违规行为的真正有效的办法。承担责任只是事后的事,一旦保荐失职,将不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推向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损害就成为无法挽回的事。在出现损失以后再来对保荐人和保荐机构进行处罚,无论如何都无法挽回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因此从风险控(下转第127页)(上接第121页)制的角度来讲,保荐制度设计本身就应当科学严谨,将保荐人与证券承销商相分离,从制度设计上预防违规事件的发生。
从保荐制度的立法层面来分析,科学原则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科学合理是立法科学性的内在要求,在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中,只有做到立法的科学合理性,才能提高法律、法规、规章的质量和效能。法律法规制定出来后通过社会反馈机制可以证明它的有效性与合理性。从立法的科学性角度来讲,保荐人担任主承销商的制度设计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由于主承销商可以有一大笔可观的佣金收入,因此主承销商与上市公司有密切的利益关系,保荐人再担任主承销商,则很难保证保荐机构的公正性。从《管理办法》实施的社会效果反馈来看,在实践中,诸多违规现象的出现,不能不使我们思考保荐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制度科学性与合理性。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如何使得保荐人能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在《管理办法》的配套措施上就应当有合理的制度设计,当保荐人担任主承销商,即与证券发行有了关联关系,当存在关联关系时,就难以保证其作为保荐人的公证性;保荐机构的作用就是向公众起到一个担保和证明作用,而如果保荐机构又担任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这与自己作自己案件的法官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而“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是自然正义法则的基本要求,因此在立法的制度设计上,应当将保荐人与主承销商相分离。
只有将保荐人主承销商完全分离,才能使保荐人与主承销商相互监督,为证券发行的诚信和公平提供更多的保障。证券法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如果承销商即是保荐人,由于保荐人已核查过证券发行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为承销商的保荐人通常不会再次进行核实,因而少了一道核查程序。如果由非保荐人担任主承销商,则可以增加一次审核程序,更好地起到对证券发行上市的核查监督作用。《管理办法》配套措施应当与《证券法》有很好的制度衔接,将保荐人与主承销商完全分离,从而增加一道监督程序,这也是保荐制度的国际惯例。
三、改革方向
保荐制度的国际惯例是,保荐人与主承销商相分离,因此在将来的《管理办法》修改时,应当将保荐人与主承销商完全分离,即作为发行证券的保荐人,不能同时担任所发行证券的承销商,“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这样才能从制度上保障诚信和公平原则的实现。与其设定很多的违规处罚原则,不如在制度设计的源头上就加以防范,这样才能真正减少保荐人的违规行为,保证保荐人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参考文献: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政府广泛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的产物,其实质在于把市场竞争机制和财政支出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我国实行政府采购以来,发展十分迅速,年均资金节约率达到10%以上,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一个支撑点,但是在收到良好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规范和完善。
一、政府采购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违规审批现象时有发生。政府采购必须坚持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并且通用类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现实中,有些单位一味强调特殊性,有些采用改变项目名称等手段,想方设法规避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一些部门游离于监管部门的控制而自行采购或变相自行采购,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影响了“制度效益”的实现,也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和本应达到的社会经济效果。
2.机构缺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的政府采购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却无监督人员监标;有的机构把自身经济收益放在第一位,对采购程序等有关规定能松则松、能宽则宽;有的采购机构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和把关意识,对有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现象,放任自流。
3.照顾人情关系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设定特别参数,倾向性十分明显,变相指定中标人,有的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通谋,采取种种方式规避法律,帮助陪标、窜标和围标;有的采购人代表在参与综合评审活动中,不讲原则,故意照顾人情关系,导致评标结果不公平。
4.个别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政府采购的一个亮点就是引入专家评审机制。评审专家的工作质量不仅关系到整个采购过程的合法性,也关系到整个采购项目质量和价格的先进合理公平公正。有的评审专家对项目的技术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不熟悉,无法合理评价投标文件;有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匆匆完成评标,评标质量不能令人信服;有的专家不能坚持独立评审,过分迁就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意见;有的专家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不熟悉,对评标程序、评标内容、评审规则缺乏了解,根据自己的喜好来裁量;有的专家利用自己的身份,主动与采购人和供应商联系,为采购人“包装”替供应商“代言”,直接影响了公平、公正原则。
5.对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不当。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深入推进,供应商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质疑和投诉不断出现。有的政府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对供应商质疑消极应对,敷衍塞责;有的屡找借口,推托责任;有的置之不理,将矛盾上交。导致这些现象的根源,在于政府采购管理者及参与人在审批、组织和评审政府采购项目时,把关不严、执法不力、利益驱动、责任意识淡漠。
6.政府采购欠缺节制意识。采购人缺乏控制成本的动机,也没有机制对采购效益做出规范化的评估。在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人参与监督的意识很强,不仅有监督政府行使权力的法律保障,更关键的是这种监督得以贯彻的直接后果促成了政府的自我节制意识。作为社会公共事业,政府采购节制意识的提高,采购行为的公开、公正、透明,只有在尊重社会公众的正当合法权益、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一种真实。
二、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与完善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立法,建立有效的异议、申诉和救济机制,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模式。从国际立法来看,建立健全完备有效的质疑、申诉和救济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采购制度有效运行和实现政府采购目标的重要保证。应允许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磋商、仲裁、司法或行政等手段维权,保证采购实体、供货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的正当权益。同时,制定出台有关分散采购管理办法、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办法、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最大限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尽可能地减少权力寻租。
2.重视采购目录和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目录确定了政府采购实施的项目范围,是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关键所在,是政府采购审批管理和操作执行的依据,直接影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广度和深度。因此在拟定政府采购目录时要广泛征求政府采购参与人的意见,凝聚大家的智慧,科学划分通用项目与专用项目的内容,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充分体现出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公平性,最大限度地消除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人为因素。同时,要推行采购方式审批责任追究制,不断规范财政部门的审批行为。
3.严格对政府采购机构的监管。集中采购机构要依法采购、注重规则,其它采购机构要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对政府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要从工作业绩、制度建设、人员素质等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方面进行量化评价。从现代政府采购团队文化建设的角度,结合诚信原则,使服务变成品牌,变成展示政府采购形象的载体,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为加快财政支出改革服务。
4.强化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加强人力资源建设。一是要把好“入门关”,既要大胆引进品德高尚、有真才实学的专业人才,又要慎之又慎,努力在政府采购专家的引进机制上下功夫,力争做到引进与需求一致,道德审查与专业审查并重,破格与资格并举,特别要重视对专家实践经验的审查。二是要把好“监督关”,要制定科学严格的专家评审工作制度、专家评审工作信息反馈制度和诚信制度,把专家的评审行为置于各方的监督之下,不断提高专家清正廉洁和客观公正的思想意识。三是要把好“审验关”,要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充分利用对专家资格核验复审的时机,从职业道德规范、专业水平、执业能力、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建立起评审专家的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5.加强采购队伍建设,提高采购从业人员的采购执行能力。实现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化,将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纳入制度化轨道,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使政府采购工作真正成为体现效率和效益的阳光工程。所有政府采购管理者和参与人,应注重公正道义素养、专业权威素养、信息吸纳素养和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服务意识、配合意识、自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
6.重视监督检查。强化职能监督、重视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内外结合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切实发挥有效监督的作用。特别是要注重培育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使纳税人积极监督政府采购行为。来自纳税人的监督针对性强、效率高,能有效节约政府组织监督的制度成本,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经济目标和效益目标的有力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武汉市的经济一直保持稳定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十一五”以来,2005-2012 年武汉市的GDP 增加了3.58倍。这个数字高于同期全国累计同比增长率,为全国经济持续增长做出了极大贡献,发挥了武汉市作为中部地区中心城市的示范作用。但近年来武汉市经济增长步伐明显减缓,呈现增长乏力的疲软态势。虽然在全球经济危机大背景下,武汉市的发展难以独善其身,但武汉市自身的产业结构确实存在许多问题和弊端。所以,找出其中的短板和瓶颈,提出相应的有建设性的对策建议,为经济增长提供强劲的动力支持已是当务之急。
一、武汉市产业结构发展的现状与特点
三大产业对经济增长率贡献的背后是产业产值的增加和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武汉市产业结构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调整和优化,但由于种种原因,最终结果并不如人意。
1.第一产业占比不断下降,生产方式比较落后
武汉市第一产业比重波动较小,除在2011年到2012年略微有所上升外,在其他年份都持续小幅下降。内部结构不断优化,但主要生产经营方式还是以传统的为主。产业化水平较低,投入产出率低,难以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不利于收入的增加。传统的农业贡献了第一产业的大部分产值,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中农业占比近四分之三,而林、牧、畜业的发展明显力度不够,未能充分利用丰富的水资源和湿地资源的优势,发展特色农业。
2.第二产业占比略微上升,内部轻重工业比重失衡
第二产业比重呈轻微振荡,总体略微有所上升。从2005 年的45.57% 升至2012 年的48.22%。工业占据了第二产业产值的绝大部分,一般在82%以上。但内部轻重工业比例严重失调,呈现明显的重工业化,以汽车、钢铁、冶金、石油化工为主导产业,却以资源过度使用及环境污染为代价。造成不可逆转的对环境的破坏,产业选择重合度较高,利润空间被压缩,工业低水平结构性等矛盾突出。致使地方性产能过剩,虽然在短期内可以保证短期较高的产值,但难以为继。同时,轻工业的发展被严重忽视,不仅损失了大量的产值,也割断了一、二产业间的联系,使产业关联度过低,联动效果不佳。
3.第三产业占比振荡变化,新兴产业发展不足
第三产业的比重呈现先升后降的态势,从2005年的49.57%一路升至2010年的51.44%,而后便出现小幅下降,直至2012年的48.02%。在第三产业的比重总体偏低的情况下,发展速度滞后,而第三产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较低的水平使得原本就供过于求的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形势更为严峻。内部结构也局限于传统的商务服务业、仓储业和运输服务业,经营方式落后,竞争力低下,发展空间小,而具有“三高”特征的金融、信息、软件、旅游等新兴服务业发展力度不足,导致武汉市第三产业的总体发展情况不佳,难以形成竞争力。
从总体看,武汉市的二、三产业产值占比95%以上,是经济增长的强劲推动力(见表一)。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内部结构日趋合理。但与上海、北京等城市进行类比后,不难发现武汉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速度和深度还差强人意。武汉市第二产业比重严重偏高(占比50%以上),第三产业发展明显不足。产业结构升级的速度远远落后于东部发达地区。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导致了市场要素价格的扭曲,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极为不利。也使得武汉市与东部地区的差距越来越明显,并且过度偏重工业的发展模式,致使产业结构发展的协调性和关联度不高。
由此可知,在武汉市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和优化过程中,确实存在制约经济快速发展的弊端和问题。为确保要素的合理流动,资源的更好配置,总体效益的不断提升,经济的持续增长,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必须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同时,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是一项涉及风险和外部性的创新活动,在路径选择时必须深思熟虑,考虑周全。
二、基于偏离-份额模型对武汉市产业结构的实证研究和分析
偏离-份额分析法是把区域经济的变化看成一个动态过程,以其所在地区或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为参照系,将区域自身经济总量在某一时期的变动分解为份额、结构偏离分量和竞争力偏离三个分量,说明区域经济发展和衰退的原因,评价区域经济结构优劣和自身竞争力的强弱,找出区域具有相对竞争优势的产业门类,进而确定区域未来经济发展的合理方向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原则。
本文选取了目标区域武汉市及其所在大区域湖北省2005—2012年的国内生产总值(GDP)、第一、二、三产业产值,将数据的单位换算为亿元,基于偏离-份额模型,计算得到武汉市各个产业的偏离-份额数据(见表二)。
1.对武汉市各产业的份额偏离的分析
整体上来看,武汉市各产业的份额份量具有相同特征:第三产业最大,第二产业次之,第一产业最小。随着时间的推移,武汉市各产业的份额分量呈现稳步增长的良好态势。但也不难看出,发展的同时差距也在逐步显现:二、三产业的增长速度明显快于第一产业,且份额分量之和远远大于第一产业。第二、三产业的份额分量相当,差异较小,说明武汉市经济整体水平处于工业化和服务业并进的阶段。
2.对武汉市各产业的产业结构偏离的分析
从纵向时间序列上看,武汉市第一产业的产业结构分量一直为负数,且绝对值不断增加,表明第一产业结构不太合理,层次低下,阻碍了武汉市经济的发展。第二产业的产业结构分量除2007年为-4.18外,总体上为正值,且保持增长趋势,说明武汉市第二产业结构整体优化程度较高,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明显,并且促进作用在逐步强化。第三产业的产业结构分量在2006-2007年为正值,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在2008 年后发生逆转,2008-2012年内一直保持为负值,且其绝对值还在不断增加,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的影响。从截面上进行分析可知,虽然总体上武汉市产业结构份量总量为正,但也存在很多不和谐因素,需要予以重视。每年均有两个不合理的产业结构抑制了经济的增长,这些结构未能自行调整,反而进一步加剧。因此,武汉市产业结构确实存在许多不合理和不协调问题,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势在必行。
3.对武汉市产业竞争力偏离的分析
第一产业竞争力除在2006 年为0.44 和2012 年为12.76 外,其他年份一直为负,竞争力不断下降。第二产业竞争力除在2007年具有0.14微弱竞争优势外,在其他年份一直为负,竞争力严重不足。第三产业在开始的2006-2007 年里,其竞争力为负,难以与其他产业抗衡。但在接下来的年份中,竞争力呈上升态势,得到显著提高,市场占有率极大提升。总的来说,武汉市的三大产业,在近些年内,除第三产业的竞争力略有上升外,第一、二产业竞争力不断下降。因此,调整和优化第一、二产业的结构,提升竞争力已是当务之急。
综上所述,武汉市产业结构的主要问题表现在第一产业占比过高,内部结构较为单一,投入产出低,整体效率水平低下;第二产业占比总体上较为合理,整体发展较好,但以重工业为主的发展模式导致产业同构现象明显,资源配置不合理,规模效应较低,缺乏竞争力;第三产业的占比有待提高,内部结构急需完善,技术含量有待提升,对人才的吸纳能力需要。
三、武汉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对策建议
1.兼顾质量和效益,推进农业产业化,实现农产品多样化和特色化
武汉市自然资源得天独厚,水资源极为充足。由于第一产业发展模式单一,以传统的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为主,未能充分发挥好比较优势,种植水生经济作物,发展渔业和养殖业。今后,应在原有单个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加快土地扭转,鼓励多样化合作;改变传统的种植模式,使水面动、植物生产互补,实现水陆“双赢”;按照市场需求,丰富农产品的种类,提高农作物的经济价值和附加值,带动关联的食品加工制造业的发展。
2.统筹发展轻重工业,集约发展主导产业,大力培育优势产业
在大力发展制造业基调下,第二产业整体发展状况良好。但由于“重型化”较为明显,产值主要是由汽车、钢铁、冶金、石化等重型工业贡献的,不仅对资源依赖性较强,而且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所以,需要通过平衡轻重工业的比重,保持产业内的良性互动。作为主导产业的重工业应通过产业集聚,加强对资源的整合,实现集约发展;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企业对工业“三废”的处理能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针对产业中的国有比重过大的问题,应加快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使经营体制更灵活。并通过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与交流,比如,针对作为主导产业的汽车行业,发挥与襄阳、十堰、宜昌等地区的产业联动作用,实现规模经济,实现共同协调发展;对具有优势的烟草、食品、纺织等轻工业应加大扶持力度,使其能在服务于农产业的基础上,形成完善的产业链,创造值得信赖的品牌,增强产业竞争力。
3.利用区位优势,发展生产业,重视新兴科技产业
第三产业总体规模不大,具有明显的结构缺陷。由于以传统的餐饮和商贸零售服务为主,金融、信息、咨询、物流、旅游等生产业发展严重不足。首先,武汉市应增强发展第三产业意识,在发展工业的同时兼顾第三产业;其次,武汉市位于中国的中部腹心部位,水陆空交通枢纽完备,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应大力发展物流产业;同时,应通过大力发展旅游文化产业,弘扬武汉具有特色的汉味文化和历史文化古迹;最后,武汉东湖地区是中国较大的智力密集区,集聚了大批高校,科研实力雄厚。应做好产学研对接,充分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发展新兴科技产业。
四、对武汉市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的研究结论与展望
基于对产业结构调整研究的结论和武汉市产业结构的现状,利用偏离-份额模型对产业结构进行实证分析,我们得出武汉市产业结构具有第一产业占比过高,结构单一,缺乏竞争力;第二产业占比较为合理,但以“重型化”为主,同构现象明显,内部亟待升级;第三产业占比有待提高,应发展新兴服务业的结论。并从三大产业的角度,对武汉市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给出了第一产业兼顾质量和效益,推进农业产业化,实现农产品的多样化和特色化;第二产业统筹发展轻重工业,集约发展主导产业,大力培育优势产业;第三产业整合利用区位优势,发展生产业,重视新兴科技产业的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1]陈朔, 冯素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中几个问题的国际经验和启示: 以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例[J].经济问题探索,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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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艳华, 魏辅轶.产业结构调整理论研究综述[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11).
[4]徐勇,丁悦.产业演进比较与武汉产业结构高级化选择[J].统计与决策,2011(16).
新昌作为一个以轴承为产业之一的浙江省绍兴地区的县,轴承的快速发展带动了这一地方的相关产业的发展,新昌县的轮胎行业就是其中之一。本文通过对新昌县轮胎行业现状的分析,结合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大背景,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
1、新昌县及轮胎行业的现状
新昌地处浙江省东部,隶属绍兴市,县域面积1213平方公里,共有人口43.6万,地貌特征“八山半水分半田”,是典型的山区县。八十年代以来,紧紧抓住改革开放的机遇,依靠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顺利实现了从全省次贫县到全国百强县的跨越,城乡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经济社会得到了较快发展。2010年,全县实现生产总值215亿元,财政总收入28.1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9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1263元。新昌工业有优势。已经成为中国轴承之乡、全国医药强县、纺机基地、冷配大县和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是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县,国家科技兴贸(生物医药)基地、国家火炬计划医药产业基地县。全县现有销售超亿元企业43家,其中超70亿元1家、超50亿元1家,上市企业6家,汽车摩托车轮毂产量全球第一,维生素E占全球总量的45%,药用胶囊产量占全国1/3,小型轴承产量占全国20%,创造了“资源不足科技补、小县构筑大科技”的发展模。
新昌县轮胎行业自2010年以来从20多家相关企业上升到30多家企业,他们的规模从小变大,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从人工化到机械化转变,从单边化向多极化过度等等。尤其以单一品牌的米其林轮胎和普利司通轮胎为主打的轮胎销售,向更多品牌的销售发展模式。现在新昌县轮胎行业的各公司及各部门已向多极化轮胎品牌销售模式发展,比如有米其林轮胎、普利司通轮胎、固特异轮胎、邓禄普轮胎、倍耐力轮胎、马牌轮胎、佳通轮胎、朝阳轮胎、双钱轮胎、正新轮胎、风神轮胎、三角轮胎、玛吉斯轮胎、前进轮胎、樱花轮胎、玲珑轮胎、千里马轮胎等等国际及国内一线品牌的代销和直销、单销的模式运行着。
2、经济结构调整对新昌县轮胎行业的影响
2.1、经济结构调整对新昌县轮胎行业的冲击
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将影响整个新昌县的主产经济和一些新兴经济的发展壮大。自2008年来受到第一次金融危机以来,新昌县政府经济办为了应对国际和国内经济的大趋势,主动的、积极的、优先的根据自身发展特色做好了防御措施。同时,经济结构的调整使新昌县的一些家族企业受到严重的冲击。比如一些企业产业效率比较低下的、一些管理模式有重大缺陷的、一些企业的机器设备比较陈旧的、一些企业没有把握住国际发展形势的、一些因贷款过多资金短缺的、一些企业没有把握住政府对经济结构调整的时机等等。企业受到的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将导致轮胎行业的不景气现象。国内经济的不景气,新昌县房地产业也受到重创,使新昌的汽车运输业受到连带影响,新昌县的轮胎销售、轮胎修补、轮胎翻新、旧轮胎回收等等企业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打压。
2.2、经济结构调整给新昌县轮胎行业带来的红利
新昌县经济结构的调整,比如加大新领域的开拓、更换新的制造设备、从低能产业向高能产业迈进、对旧轮胎的回收加工等等。这些经济结构的调整将带来新的气息,将原本“一潭死水”的企业聚集地焕发新的活力。为汽车运输业注入了一针“强心剂”,也为新昌县的轮胎行业发展带来了福音,汽车运输业及当地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给轮胎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赶鸭子下水式”的水到渠成形势。
3、新昌县轮胎行业应对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路径分析
3.1、服务需求的多样性有利于新昌县轮胎行业应对经济结构调整
外地游客或者路经新昌的人,他们来到此地或在新昌暂停休整,都需要寻找当地的汽车服务点或大型汽车修理厂。同时,他们可能会问起这边某些轮胎的销售情况,合适的话就会换了车上旧的轮胎。假如在新昌境内的上三线高速上出现轮胎破损或者汽车出机械故障,都会需求当地的高速汽车应急小组提供的服务。所谓的高速汽车应急小组服务是政府把高速上某一段的汽车修理维修权转租给私人公司或个体提供的服务,并且有两个人以上组成的应急队伍。他们可以提供车主所需要的基本服务,但是服务的价格比一般的汽车修理厂提供的服务贵上好几倍。高速上的应急服务是一种垄断性质的非个人意愿的轮胎行业消费,但是他们的服务还是很到位的。新昌境内那么多的汽车服务公司或个体店,可以满足各式人们的需求。
3.2、服务供给的多样性有利于新昌轮胎行业应对经济结构调整
新昌轮胎行业当前主要依赖于为各大本地公司的汽车服务,而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给新昌当地的大型及小型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尤其是新昌当地的轴承加工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然而,新昌开办的各色轮胎行业都离不开新昌当地的资源和新昌客源。比如新昌大修理厂需要像新昌县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这样的企业为其提供客源,而新昌县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需要像新昌大修理厂帮其完成公司里大型客车的维修、保养、更换轮胎等等服务。新昌轮胎行业提供的多样,可以足够应对经济结构的调整。
3.3、经营层次的提升有利于新昌轮胎行业应对经济结构调整
新昌轮胎行业可以根据当地实情或国家经济的动向,可以进行企业内部设备的更新换代。企业内部设备的提升,相应的企业经营层次也提升了,有利于更好的服务于汽车业,同时给自身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设备的更新也可以为企业带来新的客源,同时服务质量的提升为企业以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比如有些私企老板买了进口车,且又不想去4S店保养,但又害怕私人轮胎企业的设备差。假如私人轮胎企业更新了设备,车主就不存在这样的忧虑。他们就不需要花更多的钱去4S店,同时又可以享受到同等的服务,而轮胎企业增加了客源也增加了收入,这样的情况是达到了两全其美的境地。轮胎行业经营层次的提升,将更加有利于应对国家经济调整所带来的影响。
3.4、提高轮胎行业员工技能
轮胎行业员工或者服务人员技能的逐步提高,是应对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措施之一。以往因为服务水平差,工作能力达不到客户的要求,而导致轮胎行业遭受损失。随着绍兴地区轮胎行业越来越趋向正规化、现代化、信息化等等,轮胎行业的员工或者服务人员将定期定点到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去参加培训,提升员工或者服务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技能。让他们适应新的设备及新的服务观念,同时跟上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红利。
3.5、轮胎行业自身市场竞争力的增强有利于应对经济结构的调整
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除了给轮胎行业带来了冲击,也给轮胎行业带来了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的机遇。只有以竞争为压力,以竞争致胜为动力,才可能在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中,吸收国际上的先进思想,运用先进理念,不断提升自身实力。比如,更新企业的设备、提高企业员工的技能、增强服务人员的意识、提供多样性的服务等等,同时增强企业自身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才能更佳适应经济结构的调整。
4、结语
新昌县轮胎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扶持,同时也离不开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新昌县轮胎行业为了把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负面影响调到最小,必须结合新昌县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其他政策手段,使其具有针对性、具体性、时效性,只有这样才能给新昌县轮胎行业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实现新昌轮胎行业稳健、协调、可持续发展。
基金项目:本文为自治区重点学科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成果。
参考文献:
[1]李方正.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与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J].财经理论研究,2014.1.
一.引言
我国政府采购自1996年试点运行至今,采购制度不断健全,采购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与此同时,我国学术界对政府采购也做了一定的研究,但笔者认为,目前国内文献大多都是定性研究而且深度不够,仅少数学者运用博弈理论对政府采购作经济学分析,如张雷宝(2002)对政府采购监管作了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彭文兵等(2003)通过收益矩阵博弈分析了政府采购中寻租的形成过程及其外溢效应;王宏(2006)通过双层次互动进化博弈模型研究政府采购制度的变迁,王宏(2007)还用静态博弈模型研究了政府采购监督制度优化;后小仙(2007)对监管部门、采购方、供应商三方进行博弈分析,构建了反寻租目标体系。但这些论证只是从静态的角度,在完全理性人的假设下进行博弈
分析。本文尝试在有限理性的假设下,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动态演化博弈方法分析政府采购中监管部门和采购方的行为选择,强调动态性,找出影响博弈双方行为策略选择的变量,并据分析结论提出相应对策。
二.政府采购寻租监管的三方模型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本是政府利用公共权力管理社会经济的一种方式,但由于委托机制、监督体制、经济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存在权利干预经济、监管缺失等情形经济论文,这些将会产生权力寻租。政府采购中的寻租包括设租与寻租,实际上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1]。政府采购中的设租是指采购方利用权力对采购全过程进行控制,人为设置障碍,进而营造获得非生产性利润的环境与条件;政府采购中的寻租是指供应商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获得供应特权以占有租金的活动[2]。政府采购的寻租行为导致政府开支扩大,纳税人负担加重;导致行业垄断,阻碍技术创新;影响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导致寻租供应商与非寻租供应商之间的利益失衡,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紊乱;滋生集体腐败乃至行业腐败[2]论文下载。
政府采购在具体实施中会涉及多方行为主体,下面以监管部门、供应商、采购方这三方设立博弈模型,模型的假设如下:
1.假设监管部门不与采购方和供应商寻租,供应商和采购方可以选择寻租和不寻租两种行为策略。
2.假设采购方接受委托购买一批商品A,A的市场价值为V;实际的采购价格为Y;供应商行贿金额为R;监管部门的稽查成本为C;监管部门证实违规成功的概率为p,证实违规失败的概率:(1-p),其中证实违规成功情况下监管部门对采购方的处罚为KR,对供应商的处罚为L(Y-V),其中K、L为惩罚系数;一般情况下Y-V-R>0。
3.各博弈主体的收益分别是[3]:
(1)采购方和供应商进行寻租活动,监管部门不稽查,则采购方、供应商、监管部门的支付分别为: R,Y-V-R,-(Y-V),供应商的行贿成本或采购人员收益R和寻租者收益(Y-V)独立于模型之外,本文假设R,(Y-V)为固定值。
(2)采购方和供应商进行寻租活动,监管部门稽查,但不成功,则采购方、供应商、监管部门的支付分别为: R,Y-V-R,-(Y-V)-C。
(3)采购方和供应商进行寻租活动,监管部门稽查,且成功,对采购方收益R处以K倍罚款,对寻租者收益Y-V处以L倍罚款,则三者支付分别为:-(K-1)R,-(L-1)(Y-V)-R,KR+L(Y-V)-C。
(4)采购方和供应商不进行寻租活动,监管部门不稽查,三者支付分别为0,0,0。
(5)采购方和供应商不进行寻租活动,监管部门稽查,三者支付分别为0,0经济论文,-C。
在上述假设之下,采购方、供应商、监管部门三方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表1 采购方、供应商、监管部门三方的支付矩阵
监管部门稽查
监管部门不稽查
证实违规成功p
证实违规失败 1-p
寻租
采购方
-(K-1)R
R
R
供应商
-(L-1)(Y-V)-R
Y-V-R
Y-V-R
监管部门
KR+L(Y-V)-C
-(Y-V)-C
-(Y-V)
不寻租
采购方
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