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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融资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2 17:47:36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信托融资论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信托融资论文

篇1

(文号)

委托单位:×检察院

委托时间:×年×月×日

鉴定要求: 对×年×月至×月A某某涉嫌贪污×万元短期委贷资金及其去向的财务事实进行司法鉴定。

送检材料: 委托方提供的甲公司账册、凭证和法院的法律文书等。

一、概况

×年×月至×月,A某某在担任乙公司负责人期间(见附件一/1),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庚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将上述单位的×万元资金,转入甲公司和辛公司。已追回×万元,未追回×万元。

二、检验

(一)关于甲公司的基本情况

甲公司系×年×月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万美元。董事长和法人代表均为A某某,副董事长和总经理为B某某。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产品等。×年×月,因注册资金未到位,甲公司被当地工商局注销。甲公司存续期间,未开展过正常经营业务,只查到大额借贷资金进出,财务上也无完整的账册,只查见一部分应收、应付往来账户(见附件一/2-6)。

(二)关于A某某动用×万元资金的情况

1.关于丙公司委托贷款×万元的情况

×年×月×日,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甲方将×万元委托乙公司贷给乙公司选定的企业,委托期限为×个月,按月息×%计息;乙公司对丙公司委托的资金负全部责任,到期保证归还全部本金,并一次性支付手续费,为本金的3%,在委托资金到账后,当场以支票或汇票方式付清(见附件二/1)。

×年×月×日,丙公司开出×银行的#×转账支票×万元,交给乙公司。经乙公司背书后,转入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该×万元后,主要用于付给丙公司利息×万元、壬公司货款×万元、癸公司货款×万元、子公司利息×万元、丑公司×万元,归还辛公司借款×万元,合计×万元(见附件二/2-17)。

因甲公司未归还丙公司借出的×万元,丙公司向法院提讼。其后,根据×法院判决和×法院民事调解,由乙公司返还给丙公司本金×万元、利息×万元。×年×月×日,乙公司正式赔付丙公司×万元(见附件二/18-25)。

2.关于丁公司委托贷款×万元的情况

×年×月×日,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丁公司将×万元委托乙公司贷给乙公司选定的企业,委托期限为×个月,按月息×%计息;乙公司对丁公司委托的资金负全部责任,到期保证归还全部本金,并一次性支付手续费,为本金的×%,在委托资金到账后,当场以支票或汇票方式付清(见附件三/1)。

×年×月×日,丁公司开出×银行的#×转账支票×万元,交给乙公司。经乙公司背书后,转入甲公司。甲公司收到后,通过寅公司归还×年×月×日甲公司向子公司的借款×万元,归还甲公司向卯公司的借款×万元。

上述×年×月×日甲公司向卯公司借入的×万元,用于付给辰公司货款×万元,付给午公司×万元,与其他资金一起付给未公司×万元(见附件三/2-20)。

因甲公司未归还丁公司借出的×万元,丁公司向法院提讼。其后,根据×法院案外调解协议,由乙公司返还给丁公司×万元、利息×万元。×年×月×日,乙公司正式赔付丁公司×万元(见附件三/21-22)。

3.关于戊公司和庚公司委托贷款×万元的情况

(1)关于戊公司委托贷款×万元的情况

×年×月×日,戊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戊公司将×万元委托乙公司贷给乙公司选定的企业,委托期限为×个月,按月息×%计息;乙公司对戊公司委托的资金负全部责任,到期保证归还全部本金,并一次性支付手续费,为本金的×%,在委托资金到账后,当场以支票或汇票方式付清(见附件四/1)。

×年×月×日,丙公司开出×银行的#×转账支票×万元,付给戊公司。戊公司背书后,交给A某某。A某某将该支票直接付给辛公司。×年×月×日,甲公司记入“其他应付款――戊公司”账户×万元(见附件四,2-4)。

案发后,戊公司借出的×万元,已通过×个单位签订转账协议书追回,由申公司归还酉公司。

(2)关于庚公司委托贷款×万元的情况

×年×月×日,庚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书,庚公司将×万元委托乙公司贷给乙公司选定的企业,委托期限为×个月,按月息×%计息:乙公司对庚公司委托的资金负全部责任,到期保证归还全部本金,并一次性支付委托手续费,为本金的×%,在委托资金到账后,当场以支票或汇票方式付清(见附件五/1)。

×年×月×日,丙公司开出×银行的#×转账支票×万元,付给庚公司。×月×日,庚公司开出×银行的#×现金支票×万元。两张支票,合计×万元,由庚公司交给A某某。A某某将其直接付给辛公司。×年×月×日,甲公司记入“其他应付款――庚公司”账户×万元(见附件五/2-6)。

庚公司借出的×万元,根据×法院判决和×法院判决,扣除已付给庚公司利息×万元、戊公司利息×万元、丁公司利息×万元,合计×万元,由乙公司归还庚×万元。×年×月×日,乙公司正式赔付庚公司×万元(见附件五/23-25)。

(3)辛公司收到×万元的去向情况

辛公司收到以上×万元后,主要用于付给庚公司利息×万元、戊公司利息×万元、丁公司利息×万元,其余×万元,作为甲公司归还×年×月×日向辛公司借款×万元的本息。

上述×年×月×日甲公司向辛公司借入的×万元(×万元+×万元),A某某将其直接解入戌公司。根据戌公司的×年×月×日《转账通知》称,戌公司收到的上述×万元,是收回×年×月×日戌公司经乙公司转贷给辛公司的借款(见附件五/7-22)。

三、论证

一、检材由委托方依法收集并提供,因而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二、对上述有关财务事实的检验,符合公允的证据规则。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见附件九/1)。A某某将客户交给银行的委托贷款通过自己经营的公司贷给客户,在自己经营的公司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又由银行赔付,改变了客户委托贷款的所有权,其行为明显触犯了法律。

四、鉴定结论

×年×月至×月,A某某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庚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将上述单位交给乙公司的×万元委托贷款,纳入其个人控制之下。其中:转入A某某任董事长和法人代表的甲公司的账户×万元;以甲公司的名义付给辛公司×万元。案发后,已追回×万元,未追回×万元。因法院的调解、裁定、判决,经执行三次赔付(×万元+×万元+×万元),乙公司直接损失×万元。

落款: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专用章

高级司法会计师:

(印章)

司 法 会 计 师:

(印章)

日期:

第二部分文证审查意见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

文号

一、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公诉人某某某提出委托,要求对案件中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进行审查。

×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结论称,×年×月至×月,A某某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庚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将上述单位交给乙公司的×万元委托贷款,纳入其个人控制之下。其中:转入A某某任董事长和法人代表的甲公司的账户×万元;以甲公司的名义付给辛公司×万元。案发后,已追回×万元,未追回×万元。因法院的调解、裁定、判决,经执行三次赔付(×万元+×万元+×万元),乙公司直接损失×万元。

二、审查情况

首先,值得肯定的是该鉴定未使用言词材料,检验部分的叙事脉络也较清晰。其次,存在下列问题:

(一)检验不充分

第一,检验采用的仅是查账的叙事法,未对检材特征进行观察描述。

第二,未从多个角度、利用多份相关的涉案会计资料对资金收付进行检验。

第三,未利用各种条件对资金收付的会计记录进行检验。

(二)论证不正确

该鉴定对于检材来源合法性和检材真实有效性的论证是缺乏论据的;对于检验方法的论证是错误的;对于非会计行为合法性的论证是多余的。

(三)结论缺乏部分依据

该案中虽然甲公司会计记录不全,但乙公司是老企业,必定有规范的会计记录,这部分会计记录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然而,该鉴定未对这一范围的涉案会计资料进行检验,因而结论中“直接损失”一词缺乏事实依据。

三、审查结论

篇2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策略中国化

AbstractRealestateindustryisanessentialindustryinmarketeconomycountryorregion.Asacapitalintensiveindustry,itwillnotdevelopdurablywithoutfinancialsupport.Now,theprimaryfinanceofChinarealestateisthebankloan,whichwillcausetheriskofrealestateindustryturntofinancialriskofbankeasily.Sorealestateindustryneedsexpandingitscapitalchannelstodecreaseitsriskanddevelopbetter.REITsisadirectfinanceproductwhichhasgotgreatsucceedintheworld.REITsisverypopularinAmerica,Australia,JapanandSingapore,etcandplaysaveryimportantroleinthesecountries,especiallyinAmerica.UsinginternationalexperienceasasourceofreferencetodevelopRETIsinChinaishelpfulforrealestateindustry’sgooddevelopment,trustinstitution’sandfinancialmechanism’sreformandenterprisecompetitivestrength’sincrease.TheaimofthispaperistoexplorethedevelopmentalpatternofREITswhichissuitableforChina.ByexpoundingREIT’stheoryandintroducinginternationalREIT’sdevelopexperience,thepapercomparesdifferentcountries’sdevelopmentalpatternsandeducessomeelicitation.Then,thepaperintroducesChina’strustgoodsinrealestateindustryandSpecificAssetManangementPlans.Afterthat,thepaperanalyzestheattempttoexploitREITsinChinaindetailinordertofindshortcoming.Ontopofthat,thepaperdiscussestheREITs’sstrategyofdevelopmentinChinaroundlyandputforwardrecommendationstocreatgoodconditionsfordevelopingREITs.Finally,ThepapercomestotheconclusionthatdevelopingREITsinChinaissignificativeandtherearemanyfavorablefactorsinChina,soweshouldconqueradversefactorsandcreatgoodconditionsothatREITswillgetagooddevelopmentinChina.

Keywords:REITsStrategyofdevelopmentSinicize

目录第一章绪论

1.1论文的研究背景

1.2论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3论文的研究方法

1.4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1.5论文的结构

1.6论文的主要特色

第二章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相关理论

2.1REITS的内涵

2.2相关理论

4第三章国外(或地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发展状况和实例分析

3.1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3.2亚洲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3.3各国(地区)REITS的比较

第四章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现状和发展环境

4.1我国房地产信托发展的现状

4.2我国发展REITS的必要性和具备的发展条件

4.3我国发展REITS的制约因素

第五章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发展策略

5.1我国标准REITS的发展策略

5.2创造发展REITS的良好环境

第六章结论和展望

6.1结论

6.2本文的局限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第一章绪论

1.1论文的研究背景

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先导型产业,其健康发展对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房地产业融资主要以银行信贷为主,其它方式如上市融资、债券融资、基金融资以及信托融资等比重较小,这导致我国房地产业融资渠道单一、风险集中。2007年9月27日,央行、银监会共同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对商业性房地产信贷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紧缩,这更加剧了房地产企业的资金紧张问题。因此解决好房地产业的融资问题已经迫在眉捷。在解决房地产业融资问题上,各界都对REITs寄予厚望。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早在2005年就指出,当前用公开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设立REITs,是房地产业直接融资的方向和可持续发展的模式,也是解决房屋租赁市场投资来源的重要融资方式。中国房地产业界特别是一些商业物业,希望通过REITs来缓解企业资金的压力,同时提升企业的品质和规模。2007年澳大利亚最大的投资银行,也是全球管理REITs规模最大的投行——麦格理集团副执行董事理查德·谢帕德(RichardSheppard)在悉尼总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中国尽快推出REITs[1]。在我国,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随着“一法两规”的实施,经历了五次清理整顿后的信托公司获得了重生,信托公司依照央行的121号文件,针对房地产企业迫切希望得到融资的市场需要,积极开发房地产信托投资计划,我国的房地产信托从零开始,得到了一定的发展。然而我国的房地产信托产品还不是国外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只能称为准REITs。近年来,各大信托公司开始加大力度研究开发REITs产品。2007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专题研究小组正式成立。同年上半年中信信托、联华信托获得了REITs试点资格。据悉,两家公司均已上报有关REITs的设计方案,但至今仍未推出REITs产品。

1.2论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REITs在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经历了迅速发展、衰落、复苏、稳定发-2-展的过程。随后REITs在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和香港等地也都得到了良好的发展。REITs的全球发展经验表明,REITs是解决房地产融资的有效工具。研究探讨REITs的中国化发展有助于发展适合中国的REITs产品。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我国房地产业缺乏有效融资渠道的问题,减轻银行系统的贷款压力;另一方面使我国日益上升的居民储蓄量和养老基金等有了更多的投资渠道。此外,REITs还有助于建立长期投资概念,减少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吸引更多人投资于房地产市场。从长期来讲,建立REITs体系也可以帮助提高资本市场的流动性。鉴于发展REITs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本文将结合国外(或地区)REITs的发展经验,以及国内学者对REITs已做的研究,在已有产品的基础上,探讨适合中国的REITs发展策略,并针对目前REITs开发过程中存在的制约因素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1.3论文的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运用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统计学和经济法中的相关知识。运用比较研究、实例研究、静态和动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以及经济学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工具。通过介绍REITs的相关理论和基本特点,对世界各国(或地区)REITs的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同时结合目前国内的房地产信托产品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联华信托、中信信托等机构对REITs产品试点开况,对我国房地产信托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REITs的发展策略并提出培育发展REITs良好环境的政策建议。

1.4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REITs在国外(特别是美国)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各国对REITs的研究文献也比较多,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对REITs进行总体介绍美国的Apgar和Mahlon(1986)[2]、Block和RalphL.(1998)[3]和Garrigan、RichardT.和JohnF.C.Parsons(1998)[4]等都在各自的文章和著作中对REITs作了整体的介绍。

2.对REITs的税收政策的研究-3-Sanger等(1990)通过研究表明,美国1976年的税法改革以及1975年和1976年间对影响REITs的其它法律所作的修改,在有效地减少其与整个证券市场相关联的风险的同时,提高了其经营绩效[5]。美国Damodaran等(1997)通过对REITs的组织结构的研究,发现那些从REITs转变为有限公司结构的公司,是被分红政策和资产重构的灵活性优势所驱使,而公司从有限公司转变为REITs时,税收优惠通常是驱动力[6],等等。

3.对REITs的财务杠杆和分红政策的研究Brown和DavidT.(2000)研究结果表明,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较高的财务杠杆和所贷款物业所有权的特点,是导致一些抵押型REITs的业绩相当不理想和产生重大财务问题的主要原因[7]。McDonald等(2000)通过考察1995-1996年间在REITs分红公告前和后的买卖报价价差(Bid-askspread)的信息不对称成分后,发现分红越高,买卖报价价差就会越小,反之,买卖报价差就会越大[8]。

4.对REITs的价值衡量的研究美国的RichardImperiale(2002)提出用三种方法来衡量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价值:(1)将房地产投资信托价格与其所持有的房地产净值进行比较。(2)比较REITs的收益率与十年期国债殖利率之间的差幅。(3)将REITs的本益比与标普500指数或罗素2000指数的本益比相比[9]。

5.对REITs投资理论的研究澳大利亚的Newell等(1996)以美国REITs相关研究为背景,对澳大利亚的LPT1的战略投资理论进行了研究[10]。在我国,REITs尚未真正推出,但已有这方面的研究。主要研究涉及REITs的可行性分析、模式探讨和相关政策分析等方面。

1.对我国发展REITs的模式进行研究王冉(2002)最早提出了我国REITs本土化策略。他认为,目前在中国比较可行的路径是先通过成立私募房地产投资信托把商业模式建立起来,发展到一定规模再通过相关立法和税收优惠转化为公募信托[11]。周泯非(2003)认为,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只能采用私募的方式发行受益凭证和房地产基金股份募集资金,并且在起步阶段宜采用抵押型REITs的形式,以便降低投资风险,吸引1REITs在澳大利亚被称为LPT.-4-投资者[12]。2004年4月,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完成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研究》对我国发展REITs产品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三种可能的模式,即信托计划模式、房地产上市公司模式和封闭式产业基金模式,并认为我国发展REITs最适合采用房地产上市公司模式。许南等(2006)指出我国现有的集合信托计划可以作为借鉴,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应该采用信托型、封闭式、信托期不低于30年、收益90%分配给投资人的模式[13]。

2.对我国发展REITs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毛志荣(2004)认为大力推进我国REITs产品的开发,对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产品结构,满足投资者的不同投资需求,解决房地产业的银行外融资渠道,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14]。孙靖(2005)指出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支持,国内信托业经过5次整顿已具备发展REITs的基本条件,同时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多样化的融资渠道,REITs刚好可以满足这一要求,因此其在国内的发展具有可行性[15]。

3.对我国发展REITs的障碍进行研究罗刚强等(2006)把我国发展REITs的障碍分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宏观层面的障碍主要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缺失、金融体制的不成熟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中观层面的障碍是公司组织结构不适合REITs的发展以及没有国外REITs的税收优惠。微观层面的障碍就是投资主体的道德风险和专业人才的缺乏[16]。此外,还有很多文献对REITs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论述,包括REITs发展的前提条件、风险因素和风险度量等等。这些文献的共性是借鉴国外成功的REITs运作模式和经验,结合我国自身的特点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REITs运作模式,肯定了在我国发展REITs对金融业和房地产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1.5论文的结构

篇3

关键词 房地产信托 机遇 挑战

一、引言

“中国的房地产行业是一个高利润的行业,一般平均利润超过30%至40%。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房地产信托的出现无疑打通了普通投资人进入房地产行业分享增长利润的通道。”中国人民大学信托研究所所长邢成博士说。

近几年来,我国房地产的发展速度十分迅速。房地产企业一直将采用银行贷款作为其主要的融资渠道,房地产贷款在金融机构及新增机构资产中比重呈上升趋势。然而随着新经济形势的出现以及国家拉动内需政策的出台,国家近年来银行贷款投向将有所调整,房地产融资渠道极其单一的弊端凸显出来,房地产业面临较为严峻的融资难题。面对房地产开发“缺血”的现状,房地产投资信托作为国外运营的较为成功的房地产融资形式,逐渐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机遇

我国房地产企业加大了对房地产信托的重视力度,发展房地产信托不仅可以扩大了房地产业的融资渠道,推动房地产业的经营开发,而且也依托房地产业发展使本国经济得到显著的提升。2009年宽松的货币政策使得大部分房企都能从银行轻松得到贷款,在2010年银行信贷收紧,这对信托业务的开展是一个巨大的机会,为2010年我国房地产信托提供了机遇。

这种机会主要源于宏观与行业的双向调控中,银行信贷与资本市场再融资的收紧①。一方面,随着2010年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不断深入,银行对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收紧,在贷款资格和贷款额度上有了严格的规定,再加上近期央行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房地产企业融资得门槛和难度大大增加。另一方面,房地产行业资本市场的融资路径也正在收紧。从暂缓再融资审批到联手国土资源部排查房企违规圈钱,证监会的严格控制房地产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意图已是十分明显。为了缓解资金紧张的困境,很多房地产企业纷纷将目光投向房地产信托。

这种机会使得房地产信托在2010年在数量上和规模上迅速增长。据数据统计,仅2010年4、5月份,全国用于房地产领域的集合信托资金就超过194亿元,而2010年上半年全国房地产信托融资产品140多款350余亿元,在发行量上已经接近2009年全年的181款,在规模上则已超过。截至到2010年12月底,在全国发行的1970款信托产品中,在数量上占整体的25%的500款产品投向了房地产领域。而在资金规模上,共计1908亿的信托资金中,投向房地产的资金为1047亿元,占到了总数的54.87%。

三、挑战

但宏观与行业的双向调控是把双刃剑,房地产信托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房价在牛年的冲天牛气终于让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在2010年瞄向了房地产。2010年4月开始住建部、银监会等部门密集出台楼市宏观调控政策,旨在严控房地产投机,抑制房价过渡上涨。在调控房价的同时,房地产信托的过快发展,也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在2010年6月底和7月中,银监会就分别以5月以及2季度末的数据为基准,对房地产信托进行了两轮压力测试,随后又叫停了银信合作。2010年8月24日,银监会《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在风险资本的计算中拟对房地产信托业务作出严格的要求,制定较高的风险系数,以有效做好对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工作。

然而在开发商延缓开发节奏、资金流动性宽裕的情况下,2010年年末,中国楼市的房价、地价依然继续攀高。为了遏制这种趋势,2010年11月15日银监会发文,提出股权融资方式投资“四证”不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托业务将被禁止。接着银监会下发《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各信托公司进行合规性风险自查,并逐笔分析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状况,同时要求各银监局加强对辖内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合规性监控和风险监控。信托公司房地产业务受此冲击,发行量锐减,很多信托公司相继暂时叫停了房地产信托的业务。据悉,包括中融信托、山西信托、天津信托、平安信托等在内的多家信托公司已暂停房地产信托项目的推介。

四、总结

从2010年我国房地产信托的发展中可以看出,房地产信托作为一种在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有效的房地产融资工具,将会成为我国未来房地产发展的重要融资手段,有利于降低房地产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性,对我国房地产资本市场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从我国目前房地产信托的发展程度来说,房地产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尚未成熟,它在发展过程中面临很多现实困难和问题,如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法律规范不健全,监管机制缺失等等。如果不能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房地产信托的发展会与国家调控主旨相背离,最终阻碍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

因此,我国大力发展房地产信托,要正视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加大信托产品创新力度,丰富了金融市场产品品种,满足广大投资主体多样化投资需求,为房地产企业开拓一条重要的融资渠道,使过度集中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的转移配置,进而深化了房地产金融体制改革。

参考文献:

[1]郭岚,杨前卫.在新经济形势下关于房地产信托投资的思考.科技信息.2009(18).

[2]张晓赫.展望2010:房地产信托渐成主流.中国房地产报.2010.2.1.

[3]金立新.房地产信托:重在控制风险和节奏.金融时报.2010.5.1.

篇4

一、进口押汇法律风险的提出

(一)我国关于进口押汇业务的操作

在我国银行国际业务实务中,进口押汇(Advance against Inward Bills)是银行为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信用证向下单据到期并经审核无误后,开证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及时向银行付款赎单时,可以向银行申请押汇,承诺将信用证项下单据和货物质押给银行(有的银行可不办理质押),一般还需提供保证人。银行发放押汇款归还信用证项下款项后,开证申请人通过签署信托收据从银行处取得信用证项下单据,并以处分货物所得价款偿还押汇款项。银行一般要求信托收据中需明确:客户是作为受托人代银行持有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和货物,代为银行卸货、储存、制造、加工、出售,在银行要求下应将单据和货物归还给银行。

进口押汇操作的核心内容在于以下两点:

1.银行发放押汇款项前,进口商需签订质押担保合同,约定将信用证项下单据、货物质押给银行,并由第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押汇款项发放后,进口商签署信托收据,承诺信用证项下的货权属于银行,自己代银行占有和处理货物,所得用来清偿银行的押汇融资款。

进口押汇并非一项新兴的业务,国内商业银行开办进口押汇已有近十年的历史,但是,翻遍各种法律、法规、规章,我国目前还没有任何成文法律规定提及过进口押汇,即便是我国金融业务的主管机关人民银行至今也没有制定过统一的押汇业务规章。我国银行对于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代垫款代融资方式普遍称为进口押汇,究其原因,是因为国内所有商业银行几乎都沿袭了中国银行原来我国唯一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的标准称谓。因此,可以说进口押汇是彻头彻尾的国货。

从我国各商业银行关于进口押汇业务的操作流程可以看出,信托收据的签发和约定是整个业务的核心,是银行防范进口押汇风险的主要控制措施。因此,要分析进口押汇法律风险首先必须分析信托收据的法律性质及风险。

(二)信托收据是平衡押汇业务中银行与进口商利益的产物

1.信托收据的衡平特性。英国法学家梅特兰说: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最独特的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理念,我相信再没有比这更好的答案了。衡平法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在法律实践活动中,英美衡平法思想对克服法律刚性和僵化,揭示法律价值的互补,承认双方当事人之间互相妥协和互相协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信托收据制度处处体现着衡平法上的平衡原理。

2.银行与进口商矛盾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出路信托收据。在信用证业务中,正常流程是开证行对外付款后,进口商应该支付货款赎回单据。但是在很多时候,进口商由于种种原因资金不足,无法先行偿还开证行的垫款,需要通过销售信用证项下货物才能归还银行垫款。而根据信用证操作的国际惯例,在信用证项下垫款没有结清之前,银行是不会将单据交付给进口商的。

对进口商来说,需要凭单据提货销售,然后归还银行授信;对银行来说,它没有足够的仓库存放货物进行实际占有,也没有适合的人手去处理货物,同时,又不愿意放弃对作为授信基础的货物的控制。为解决银行与进口商的矛盾,在我国《信托法》颁布之前,我国银行界就大胆地借鉴了西方的信托收据制度,以信托为基础构建进口押汇。由买方签署信托收据,以受托人(trustee)的身份代表银行处理货物,在收到货款后归还银行垫款,或者在远期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前将款项付给银行。信托收据平衡了银行与进口商之间的利益,即义务人通常依赖担保物的处置来产生用来偿还债权人的债款的收入。为了取得最好的价钱,担保物发放予义务人,由他在普通营业过程中出售。对于作为受托人的进口商而言,一方面获得了资金的融通,另一方面又能够迅速处置货物清偿银行债务;对于作为委托人的银行而言,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作为其债权的担保,又不必为如何处置该标的物实现债权而操心。信托收据制度兼顾了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的利益,提高了社会资源的利用率。

(三)信托收据法律风险分析

从进口押汇中信托收据的产生及其法律性质来看,信托收据似乎是很好的风险控制工具,但这只是局部分析的结果。信托收据只是进口押汇整个链条中的一环虽然是最重要的一环,从进口押汇的完整链条去剖析信托收据,就会发现它隐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1.银行通过信托收据将质物返还给进口商导致保证人免责。我国开展进口押汇业务最早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对进口押汇的定义为进口押汇是指信用证项下单到并经审核无误后,开证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关系,无法及时对外付款赎单,以该信用证项下代表货权的单据为质押,并同时提供必要的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由银行先行代为对外付款。其功能为:进口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无力按时付款时,可由开证银行先行代其付款,使开证申请人取得短期的资金融通。客户申请办理进口押汇,须向银行出具押汇申请书和信托收据,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银行凭此将货权凭证交予客户,并代客户付款。

通常认为,进口押汇中的押就是指抵押或质押,是出口商以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货物单据进行担保,以保证银行免遭风险。银行要求与进口商签订质押担保协议,同时还须提供保证人,并约定该保证不因银行持有任何其他担保方式而受影响。银行这样做的意图很明显,就是为了一旦出现进口商将货物出售后不返还押汇款、无法实现担保权益时,还可以向保证人主张连带保证责任。这种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做法似乎是为押汇业务上了双保险,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却并不像银行想象的那样承认这种双保险,而是几乎否定了银行双保险的可行性。《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也有类似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既然银行已设定了质押,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人只对担保物价值以外的部分承担责任,而担保物是用信用证全部款项购得,对于进口商拖欠的押汇款来说绰绰有余。因为银行通过信托收据将担保物释放给进口商销售,改为约定银行对上述货物享有所有权,意味着银行放弃该物的担保,保证人实际上将免除责任。

2.信托收据对银行所有权的确立与银行和进口商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冲突。由于信托法明确要求信托的设立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而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进口押汇设立信托收据的前提只能是银行对货物享有所有权。这一观点被我国银行普遍采纳,中国银行在《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明确指出:信托收据是进口商将自己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的确认书,持有该收据的银行对信托收据项下的货物享有所有权。进口商仅作为银行的受托人代银行处理该批货物,包括存仓、代购保险、加工、销售等。那么,银行的所有权从何而来呢?有学者认为,银行对单据享有的所有权,是通过对外付款、支付对价的方式取得的。这里存在的问题是,既然将银行发放款项偿付信用证项下垫款的行为解释为付款买单,从而取得信用证项下单据及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所有权,就很难再主张该放款是向进口商提供的用于支付该信用证项下金额的短期资金融通。银行不能既是货物所有权人,又是进口商的债权人,进口商可以银行已取得货权为由拒绝偿付押汇款项。一旦货物价格大幅度下跌,银行必须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另外,还需要承担货物税赋、保险、致害责任及灭失的风险。

二、进口押汇法律关系的重构建立让与担保制度

(一)让与担保规范进口押汇中担保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进口押汇中信托收据的目的是保障开证行在不占有质物的情况下仍然享有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及物权的追及效力的权利,但是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相冲突,这个问题在前述案例一中已有详尽论述。银行与进口商会约定信用证项下提单及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属于银行,进口商实际占有提单及提单项下货物,由此可知银行取得进口商债权担保的方式是移转提单及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其实质是一种让与担保。以让与担保规制进口押汇中的担保问题,可以解决必须释放质物的司法难题,同时也避免进口商以银行取得提单及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为由主张免责,有利于保护银行利益。让与担保的设定方式可以是占有改定,因此在银行和开证申请人约定提单及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时,银行可以顺利取得所有权。

让与担保在进口押汇中适用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债权人如何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为作为担保物的动产不转移占有,债权人无法也不需要直接控制担保物,那么在债务人将担保物变卖给善意第三人而未以所得价金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对抗第三人。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让与担保的做法,根据货物的不同存在形式采取登记、刻制/粘贴标签等公示方法。

(二)我国创设让与担保制度几点建议

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国家以学说和判例发展起来的一种债权担保制度。我国是否应引进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学术界有着激烈的争论。笔者认为,我国商业实践中已经出现让与担保的基础,如前文所述进口押汇中银行的担保权利,现行法不能提供有效的依靠,并且让与担保具有经济、便捷、高效的特点,与现代市场经济的需求相吻合,因此,我国有必要引入让与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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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燃煤价格不断攀升,导致“市场煤”和“计划电”的矛盾日益突出,火电行业出现大面积的政策性亏损。煤电一体化项目煤源稳定,燃料价格不受煤炭市场制约,不需燃料运输费用,可大幅降低发电成本。煤、电、运一体化经营,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参与兼并重组,实现强强联合就成为了各地不断涌现出的项目新兵。

1.煤电一体化项目融资的特点

煤电一体化项目初始投资成本大,其投资成本既包括电厂部分投资也包括了煤矿部分投资。以2×1000MW电厂配套年产800MT煤矿的煤电一体化项目为例,该项目仅电厂部分投资约达70亿元,煤矿部分投资约达40亿元,总投资达110亿元。

投资额巨大是该项目的显著特点。由于项目极大得利用了坑口能源的便利条件,煤炭运输成本低廉,使得作为项目主导产品的电力成本显著降低,因此,该项目往往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优势。因此,当前在国家积极推进绿色煤电一体化项目发展的同时,提供多渠道的融资模式,为项目的发展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至关重要。这里笔者遵循企业融资成本与收益相适应原则,采用啄食顺序理论设计出如下融资途径供煤电一体化项目选择。

项目融资根据融资来源的不同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

内部融资是节约成本的一种方法,大部分煤电一体化项目应该首先选择内部融资。对于企业而言,这种筹资渠道的财务风险比较小,它使企业的实力增加的同时,相应增加企业的信用度,从而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同时,由于项目投资大,投资回收期较长,投资风险较单纯的电厂项目投资或单纯的煤矿项目投资显著增强,因此,内部投资往往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该特点尤其是在煤电一体化项目的启动阶段凸显。另外,由于内部融资往往无资金成本压力,不会带来项目投资成本的巨额攀升,因而,它是当前煤电一体化项目融资的重要手段。只有在充分挖掘了项目投资主体的资金潜力后,才可以考虑向外部融资发展。

外部融资,即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资金,以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单纯依靠内部融资很难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于是外部融资就成为公司为保持迅速发展获取资金的重要方式。在当前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下,外部融资通常包括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证券市场寻求融资的渠道。

2.煤电一体化项目融资方案的设计

2.1 债权融资

债权融资包括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也包括企业发行的债券、民间信贷等。债权融资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不影响原有股东的控制权,投资者只有按期收取本息的权力,没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分配红利的权力。煤电一体化项目通过金融机构贷款的融资渠道可以有以下几种:第一,通过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因为这类融资一般具有利率低、政策性强、公共性特点,其融资成本介于商业银行与财政之间,所以应该是银行贷款的首选。第二,可以通过信用担保的形式向银行贷款。由于煤电一体化项目往往是国家重点项目,因此可以利用政府的影响力,直接拿到金融机构的信用贷款。第三,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如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等,也是煤电一体化项目可以争取的融资渠道。为鼓励发展中国家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有些国际金融机构在很多细分领域都有资金规划,因此,煤电一体化项目可向有关国际金融机构申请国际融资。

2.2 争取扩大债券融资规模

债券融资是长期债务资本融资的一种方式,符合国家要求从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变的政策取向,而且与股权融资、银行贷款相比较,具有以下优点:

(1)筹集资金规模大、期限长,有利于调整和优化债务结构;(2)债券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可以锁定企业的利息费用支出,规避利率风险;(3)以期限较长、利率较低的债券替换其它债务形式,降低综合融资成本;(4)具有明显的财务杠杆作用,同时债券利息在税前列支,可以减少税收支出;(5)避免企业股权被稀释,不影响原有企业的管理结构和控制权;(6)债券融资理念具有新意,通过债券上市有利于提高企业知名度,提高企业的资本运营能力。

债券的主要缺点是:必须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集中兑付,且有刚性,债券额度受国家控制。煤电一体化项目的推动是对电力建设的有力支持,同时必将为电力债券市场带来活力。煤电一体化项目公司将进一步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结合,为公司加快发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

2.3 信托融资

在国外,信托业务是与证券、银行业务并列的三大金融支柱之一。信托的简要含义就是信任委托,它是以信任为基础,以财产所有权为前提,依照一定的目的,委托人将财产、资金或其他资产委托他人代为管理、运营的经济行为。简单地说,信托业务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从业务品种上看,信托业务有资金信托、财产信托、股权信托、债券信托、动产信托等。在我国,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收益人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信托能将众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闲散资金集合起来,形成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投资于产业、资本领域,或用于货币市场的运作。信托的投融资功能对拓展社会闲散资金的投资渠道,缓解投资与融资之间的供需矛盾,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4 合理利用外资

从80年代初开始,多年来电力行业利用外资进行了多种融资方式的尝试,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外政府贷款、出口信贷(如购买国外设备)、项目融资(包括BOT方式)以及合资或合作、成立合营公司、境外发行股票、项目发债等。不同形式外资各有优劣,如世界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提供低息贷款,不过常附有购买设备等附加条件。利用外资是对公司电力建设资金的有力补充,此外在引进资金的同时还能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水平,近年来的外汇体制改革更为煤电一体化项目利用外资创造了宽松的环境。

参考文献:

[1]连国桢.浅析煤炭行业的特殊性及煤电一体化[J].甘肃科技纵横,2010,03:73.

[2]彭军卫.华泰电力公司融资方案研究[D].湖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论文,2006,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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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夹层融资的原理

1.夹层融资的含义与特点。“夹层”的概念源自华尔街,原指介于投资级债券与垃圾债券之间的债券等级,后逐渐演变到公司财务和项目融资领域。夹层融资(mezzaninefinancing)是一种介于优先债务和股本之间的融资方式,指企业或项目通过夹层资本的形式融通资金的过程。它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从夹层资本的提供方(即投资者)的角度出发,称为夹层资本;从夹层资本的需求方(即融资者)的角度出发,称为夹层债务。夹层融资产品是夹层资本所依附的金融合同或金融工具,例如夹层贷款(MezzanineLoans)。资金供求双方对夹层融资产品进行交易的场所,称为夹层融资市场。

夹层资本(MezzanineCapital)收益和风险介于企业债务资本和股权资本之间的资本形态,本质是长期无担保的债权类风险资本。

从资金费用角度看,夹层债务的融资费用低于股权融资,如可以采取债权的固定利率方式,利率水平一般在20%左右,对股权人体现出债权的优点;从权益角度看,夹层投资的权益低于优先债权,所以对于优先债权人来讲,可以体现出股权的优点。当企业破产清算时,优先债务提供者首先得到清偿,其次是夹层资本提供者,最后是公司的股东。因此,对投资者来说,夹层资本的风险介于优先债务和股本之间。夹层债务与优先债务一样,要求融资方按期还本付息,但通常要求比优先债务更高的利率水平,其收益通常包含现金收益和股权收益两部分。

典型的夹层债务提供者可以选择将融资金额的一部分转换为融资方的股权,如期权(Option)、认股证(Warrant)、转股权(Convertibility)或是股权投资参与权(EquityParticipationRights)等权力,从而有机会通过资本升值而获利。最常见的夹层融资形式包括含转股权的次级债(SubordinatedDebtwithWarrants)、可转换债(ConvertibleDebt)和可赎回优先股(RedeemablePreferredEquity)。一般来说,夹层利率越低,权益认购权就越多。

因此,在传统股权、债券融资的二元结构中增加了一层。夹层融资是一种非常灵活的融资方式。作为股本与债务之间的缓冲,夹层融资使得资金效率得以提高。夹层融资的最大优点为灵活性,通过融合不同的债权及股权特征,夹层融资可以产生无数的组合,以满足投资人及借款者的各种需求。

2.夹层融资的形式。夹层融资通常采用夹层债、优先股或两者结合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次级贷款的形式;还可以采用可转换票据的形式。在夹层债中,投资人将资金借给借款者的母公司或是某个拥有借款者股份的其他高级别实体(以下简称夹层借款者),夹层借款者将其对借款者的股份权益抵押给投资人;与此同时,夹层借款者的母公司将其所有的无限责任合伙人股份权益也抵押给投资人。这样,抵押权益将包括借款者的收入分配权,从而保证在清偿违约时,夹层投资人可以优先于股权人得到清偿,用结构性的方法使夹层投资人权益位于普通股权之上、债券之下。在优先股结构中,夹层投资人用资金换取借款者的优先股份权益。夹层投资人的“优先”体现为在其他合伙人之前获得红利,在违约情况下,优先合伙人有权力控制对借款者的所有合伙人权益。

二、国际资本市场夹层融资的发展状况

目前,夹层融资在发达国家发展良好。据估计,目前全球有超过1000亿美元的资金投资于专门的夹层基金。据AltAsset预计,欧洲每年的夹层投资将从2002年的47亿美元上升到2006年的85亿美元以上。2003年9月,高盛下属GSMezzaninePartersⅢ宣布已筹集27亿美元用于夹层融资,从而成为全球最大的夹层融资基金。其他如德意志银行、雷曼兄弟、美林等在内的多家投资银行都有类似的夹层投资基金机构。2004年4月23日,在ComVentures等投资公司的协助下,IT网络安全系统提供商ServGateTechnologies就获得了1800万美元夹层融资。此资金增加了该企业高成长阶段所需的扩大销售和市场推广的投入,并有效地改善了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为其再融资奠定了良好基础。

夹层融资还被广泛应用于新兴市场。FMO在全球多个新兴市场,包括中国、印度尼西亚、泰国、印度、巴西、南非、拉丁美洲、中欧及东欧等地区提供中小企业夹层融资服务。惠理基金在中国投资多年,自1993年成立以来,惠理在大中华地区已投资了一百多家中小企业,是55家公司的主要股东,即持有公司5%或以上股权。

三、夹层融资的适用条件

1.高成长性行业。除了传统风险投资所青睐的IT、生物类行业,消费品、制造业或服务业等侧重出口拉动的行业,也是夹层投资人所看好的。此外,不易受个别市场或经济体系波动连带影响的行业侧重出口拉动的也比较适合夹层融资。总体而言,夹层投资人会考核该行业是否具有比较稳定的高成长性或是高的进入壁垒。但是,夹层融资对技术风险过高的领域是不会轻易涉足的。高成长性的同时,夹层融资也会要求具有高稳定性。

2.稳定成长型企业。夹层融资的企业一般都被希望具有多年稳定增长的历史,或是在过去一年具有正的现金流和营业收益。或者,企业正处于发展扩张阶段,业务成长较快,享有可预见的、强大、稳定而持续的现金流。

3.高市场地位企业。夹层融资企业应在行业里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具有保护性或进入壁垒较高的市场份额。这样,企业资产将在未来几年内可预见的快速增值,从而夹层融资可以帮助企业完成资本过渡与转换,并在未来以更高的价格出售自己的股票实现升值目标。

4.企业并购融资。企业在进行杠杆收购LBO或管理层收购MBO,以及在其他大型的企业分拆合并项目中,往往都需要大量现金进行扩张和收购,企业也倾向于采取不同来源的融资结构。典型的LBO收购金字塔模式中,位于金字塔顶层的是对公司资产有最高清偿权的一级银行贷款,约占收购资金的60%;塔基则是收购方自己投入的股权资本,约占收购资金的10%;塔的中间就是夹层融资,约占收购资金的30%。

5.企业前IPO融资。在企业IPO上市之前的资本重组阶段,或者目前IPO市场状况不好、公司业绩不足以实现理想的IPO的情况下,若预计企业在两年之内可以上市并实现较高的股票价格,结合公开股票或债券的发行的过桥债券/融资,企业可先进行一轮夹层融资,从而使企业的总融资成本降低。

此外,夹层融资通常还要求企业拥有一个经验丰富、规范专业的管理团队。企业获得夹层融资的关键,在于根据现有的财务、税收、法律、法规等的约束,设计出不同债权和股权组合的金融合约,以满足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特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以及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特性企业或项目融资的需求。为了获得夹层投资,企业与吸引创业投资一样,要做财务预预测,准备商业计划书,做演示推介。与创业投资不同的是夹层投资的要求回报率要低一些,尽职调查做得没有那么详细,而且更倾向于用企业提供的财务预测来计算投资回报。

四、夹层融资在我国的应用情况及展望

1.“联信·宝利”7号的正式发行成就了国内首个夹层融资案例。

(1)背景。2005年9月,银监会发了《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12号文件),抬高了房地产信托贷款进入的门槛。在银行的贷款早已经禁止,信托贷款也宣告退出,剩下的就是股权融资的情况下,房地产项目在取得“四证”之前融资渠道狭窄。虽然房地产企业可以采用股权的方式进行融资,但要付出很大的代价,资金回报要求高,周期长。同时,由于股权的引入,房地产企业将可能会面临着控制权丧失。

夹层融资正是适合房地产项目融资的金融创新。夹层融资对房地产开发商来说有一个非常大的优势,首先是资金回报的要求比较适中,虽然夹层融资的回报率要求20%左右,但是资金的使用效率更高了。以往信托贷款融资资金投入额要足够项目的整个开发,资金回报就可能要求10%~15%。其次是要求比较低,不要求四证齐全,夹层融资则在“四证齐全”之前进入,之后再进行成本较低的银行债权融资。这样即便夹层融资阶段的回报率要求15%~25%,但融资额减少了,融资的全部成本就降低了。再次是资金的使用效率比较高,股权进去后还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最后是对控制权的要求会相对的低一些,不会参与得那么深,当然会有一些控制的要求。夹层投资比债权要求高一点,个人是无法参与的,所以说机构投资者是夹层投资的主体。

(2)具体做法。2005年年底,联华信托公司发行准房地产信托基金“联信·宝利”7号。“联信·宝利”7号信托资金将投资于大连琥珀湾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的股权,项目公司由联华信托和大连百年城集团各出资5000万元,分别持有项目公司20%的股份,1.5亿元信托资金入股占项目公司股份60%。而在1.5亿元的信托资金中,“联信·宝利”7号的信托受益人设置为优先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信托计划终止时,优先受益人优先参与信托利益分配,劣后受益人次级参与信托利益分配。既有外来资金的投资,又有自有资金的进入,这就构成了一个经典的夹层融资。在实践操作中,股权通常变现为优先股。由于我国《公司法》中尚无优先股的规定,“联信·宝利”7号通过信托持股,在收益权上加以区分。

信托资金除了投资入股,以类似优先股的方式拥有房地产公司股权及资产,百年城和联华信托还出具《承诺函》承诺在信托存续期间受让受托人通过信托计划持有的项目公司总计60%的股权。在9个月~36个月的信托期限内,优先受益人投资的股权是有保证的股权,因为股权是两个公司承诺拿出自有资金回购的。不仅百年城和联华信托自有资金的40%股权和劣后受益人的资金,而且包括两个公司的其他资产,全部不可撤销和无条件保证信托资金的回购。优先受益人的本金和收益是有保障的。劣后受益人将是机构投资者,劣后受益人的投资额至少将占本信托计划规模的20%。

从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的角度看,夹层融资中,优先受益人享受类似债权的收益,劣后受益人承担更大风险的同时享受类似股权的收益。如果信托计划年收益率低于预期优先受益权的基准年收益率,则由劣后受益人以其在本信托计划中享有的信托财产为限来弥补优先受益权人的预期基准年收益率。而当信托计划年收(下转第119页)益率超过基准预期年收益率时,则超出部分的信托利益,按照优先受益人10%、受托人20%、劣后受益人70%的比例分配。根据计算,如果联华预计优先受益人的年收益率为5.3%~7.39%,劣后受益权年收益率则会达到16.37%。假设信托计划按约定实现回购,则信托资金整体年收益率为20%,预测信托存续期为1年时的收益,扣除信托相应支出和费用,优先受益权年收益率接近7%,而劣后受益权年收益率则将为47%。并且,“联华·宝利”7号还引入了一定的流动性创新,信托成立一年后,联华信托采用类似做市商的方式,承诺使用3000万元自有资金按时间顺序以一定溢价受让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2.夹层融资在中国的发展潜力展望。根据有关专家分析,2003年中国房地产投资总额为10106亿元,按照美国商业不动产中约10%~15%使用夹层融资、融资额为投资总额的15%~20%估算,则中国每年夹层融资的市场容量可达152亿元~202亿元,极为可观。另外,夹层融资将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的目标。

目前,我国的融资方式是典型的以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商业银行贷款在融资总量中占有很大比重。尽管近年来我国积极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努力提高资本市场在融资体系中的作用,但由于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影响,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缓慢,企业信用评估和法律配套不完善等诸多原因,银行贷款在社会融资中的比例不跌反升。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融资渠道单一,这不仅制约了企业的发展,而且加大了商业银行的经营压力,使金融风险大量隐含在银行体系之中,资本市场无法对资源配置发挥有效的引导作用。

与大型国有企业或企业集团相比,中小型企业因为资本金缺乏、资产规模小、现金流不稳定等原因,获得银行贷款非常困难。许多中小企业的项目因为缺乏资本的支持而无法实施或被迫减小规模。如果这种情况长期延续,会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基础造成相当大的损害。如果以银行信贷资金对中小企业予以支持,实际上等于让银行信贷资金承担了更大的信用风险,造成风险和收益的不匹配;而如果商业银行拒绝企业的融资要求,则意味着放弃了众多的业务机会和客户,会影响银行的利润和市场。这种投资与融资之间渠道不畅通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商业银行单纯的信贷产品已经难以满足企业多元化和多层次的融资需求。

在目前市场条件下,当务之急是进行金融产品创新,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借鉴国际市场经验,夹层融资是我国现阶段解决中小企业或项目融资困难的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1.TheFutureofMezzanine.AlmeidaCapitalreports,March,2003.

2.孙景安.夹层融资——企业融资方式创新.证券市场导报,2005,(11):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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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方式和融资顺序的选择是并购融资必须面临的~项重要决策。从中国上市公司的融资情况看,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内部融资优先,债务融资次之,股权融资最后”的融资顺序正好相反,中周企业并购融资呈现出明显的反向选择性,表现为忽视内部融资、对股权融资相对偏好和对债务融资的轻视状况。

一、并购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方式单一

中国企业目前的并购融资主要的融资渠道集中在内部融资、贷款融资及发行股票融资几个方面。内部融资对于企业来说,可以减少融资成本及并购风险,但在当前企业普遍存在资本金不足、负债率过高的状况下,融资数量是十分有限的。为并购提供贷款的融资渠道目前仅限于商业银行,但由于受到贷款用途的限制(不能进行股票交易),一般也只限于非上市企业并购中使用。西方企业的并购融资活动,由于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使得混合性融资工具和一些特殊融资方式尤为盛行。除了贷款、股票以外,企业在并购中大量使用认股权证、可转化债券、杠杆收购以及卖方融资等方式,并将多种融资方式加以组合,增加了并购融资的来源。中国目前由于资本市场发展尚不完善,很多融资:具基本上还没有应用,有待于发展创新。

二、资本市场体系不完善,并购融资中介机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影响中国企业并购融资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资本市场体系不完善,对于融资渠道的限制首先来源于证券市场发展状况的制约,除了立法限制以外,还受到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例如中国目前股市规模很小,资金供给充裕,使得股价规模过高,因此要想通过直接的二级市场收购往往要付出很高代价,股权交易难以实现。与此同时,由于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流通股数量少,比例小,仅占总股本的l,3左右,人为增大了并购融资的资金需求量。这种情况下,对于并购企业而言,往往要付出高于非流通股转让方式数倍的并购成本。融资数量的增加,并购成本的提高也对并购企业在二级市场上融资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三、充分发挥现有并购融资方式的优势

1.定向增发新股作为支付手段。定向股(TargetedStock或TrackingStock)是美国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一种新的公司重组方式,定向股是对多元经营公司所发行的普通股中的一种,一个公司可以拥有两到三个以上的定向股。采用定向增发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对于资本市场可谓是益处多多,它不但拓宽了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还可以规范上市公司的重组。但是,和发行新股一样,定向增发新股也会改变企业的股权结构。因此,在企业决定是否使用这种方式时,应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是并购企业的股权结构;二是每股收益率的变化;三是每股净资产的变动;四是财务杠杆比率;五是当前股价水平;六是当前的权益报酬率。以尽量避免对原有股东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2.信托融资。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采用信托筹集并购所需资金有其独特的优势:首先,由于并购方在获得资金的同时其负债并没有相应的增加,因此用信托融资来解决资金筹集问题能够优化并购方的财务结构;其次,当并购方拥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而缺少并购所需资金的时候,通过资源配置的结构性重组就可以将不可流动的资产转化成具有高流动性的现金,从而解决了并购所需要的资金问题;其三,利用信托“结构性融资”特点,将信托财产“出售”给信托公司,以信托财产为信用核心进行融资,不失为并购融资的新渠道,从而能够极大地推动并购活动的进行;其四,信托融资为并购方筹集并购所需资金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并购方掌握了融资的主动权,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信托融资完成并购计划。在整个融资过程中,信托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预测和信托财产的价值评估两个关键环节将决定整个信托融资并购过程是否能够顺利完成。

四、开拓新型并购融资渠道

1.分期付款下的或有支付卖方融资。企业并购中一般都是买方融资,但当买方没有条件从贷款机构获得抵押贷款时,或是市场利率太高,买方不愿意按市场利率获得贷款时,而卖方为了出售资产也可能愿意以低于市场利率为买方提供所需资金,买方在完全付清贷款以后才得到该资产的全部产权,如果买方无力支付贷款,则卖方可以收回资产。这种方式在美国被称为“卖方融资”(SellerFinancing)。

比较常见的卖方融资即通过分期付款条件下以或有支付方式购买目标企业。它是指双方企业完成并购交易后,购买方企业并不全额支付并购的价款,而只是支付其中的一部分,在并购后的若干年内,再分期支付余下的款项。但分期支付的款项是根据被收购企业未来若干年的实际经营情况而定,业绩越好,所支付的款项也越高。从融资的角度来看,这一支付方式无异于卖方即被收购企业向购买方企业支付了一笔融资。由于购买方企业在未来期间的实际支付款项须视被收购企业的经营业绩而定,这种支付方式实质上是一种“或有支付”(ContingentPayment)。或有支付进行并购同企业通过其他融资渠道获取资金进行并购最终的效果是相同的。越来越多的换股交易中使用分期付款方式下的或有支付进行卖方融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利用这一方式避免股权价值的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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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方式和融资顺序的选择是并购融资必须面临的~项重要决策。从中国上市公司的融资情况看,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内部融资优先,债务融资次之,股权融资最后”的融资顺序正好相反,中周企业并购融资呈现出明显的反向选择性,表现为忽视内部融资、对股权融资相对偏好和对债务融资的轻视状况。

一、并购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方式单一

中国企业目前的并购融资主要的融资渠道集中在内部融资、贷款融资及发行股票融资几个方面。内部融资对于企业来说,可以减少融资成本及并购风险,但在当前企业普遍存在资本金不足、负债率过高的状况下,融资数量是十分有限的。为并购提供贷款的融资渠道目前仅限于商业银行,但由于受到贷款用途的限制(不能进行股票交易),一般也只限于非上市企业并购中使用。西方企业的并购融资活动,由于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使得混合性融资工具和一些特殊融资方式尤为盛行。除了贷款、股票以外,企业在并购中大量使用认股权证、可转化债券、杠杆收购以及卖方融资等方式,并将多种融资方式加以组合,增加了并购融资的来源。中国目前由于资本市场发展尚不完善,很多融资:具基本上还没有应用,有待于发展创新。

二、资本市场体系不完善,并购融资中介机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影响中国企业并购融资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资本市场体系不完善,对于融资渠道的限制首先来源于证券市场发展状况的制约,除了立法限制以外,还受到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例如中国目前股市规模很小,资金供给充裕,使得股价规模过高,因此要想通过直接的二级市场收购往往要付出很高代价,股权交易难以实现。与此同时,由于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流通股数量少,比例小,仅占总股本的l,3左右,人为增大了并购融资的资金需求量。这种情况下,对于并购企业而言,往往要付出高于非流通股转让方式数倍的并购成本。融资数量的增加,并购成本的提高也对并购企业在二级市场上融资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三、充分发挥现有并购融资方式的优势

1.定向增发新股作为支付手段。定向股(TargetedStock或TrackingStock)是美国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一种新的公司重组方式,定向股是对多元经营公司所发行的普通股中的一种,一个公司可以拥有两到三个以上的定向股。采用定向增发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对于资本市场可谓是益处多多,它不但拓宽了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还可以规范上市公司的重组。但是,和发行新股一样,定向增发新股也会改变企业的股权结构。因此,在企业决定是否使用这种方式时,应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是并购企业的股权结构;二是每股收益率的变化;三是每股净资产的变动;四是财务杠杆比率;五是当前股价水平;六是当前的权益报酬率。以尽量避免对原有股东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2.信托融资。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采用信托筹集并购所需资金有其独特的优势:首先,由于并购方在获得资金的同时其负债并没有相应的增加,因此用信托融资来解决资金筹集问题能够优化并购方的财务结构;其次,当并购方拥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而缺少并购所需资金的时候,通过资源配置的结构性重组就可以将不可流动的资产转化成具有高流动性的现金,从而解决了并购所需要的资金问题;其三,利用信托“结构性融资”特点,将信托财产“出售”给信托公司,以信托财产为信用核心进行融资,不失为并购融资的新渠道,从而能够极大地推动并购活动的进行;其四,信托融资为并购方筹集并购所需资金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并购方掌握了融资的主动权,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信托融资完成并购计划。在整个融资过程中,信托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预测和信托财产的价值评估两个关键环节将决定整个信托融资并购过程是否能够顺利完成。

四、开拓新型并购融资渠道

1.分期付款下的或有支付卖方融资。企业并购中一般都是买方融资,但当买方没有条件从贷款机构获得抵押贷款时,或是市场利率太高,买方不愿意按市场利率获得贷款时,而卖方为了出售资产也可能愿意以低于市场利率为买方提供所需资金,买方在完全付清贷款以后才得到该资产的全部产权,如果买方无力支付贷款,则卖方可以收回资产。这种方式在美国被称为“卖方融资”(SellerFinancing)。

比较常见的卖方融资即通过分期付款条件下以或有支付方式购买目标企业。它是指双方企业完成并购交易后,购买方企业并不全额支付并购的价款,而只是支付其中的一部分,在并购后的若干年内,再分期支付余下的款项。但分期支付的款项是根据被收购企业未来若干年的实际经营情况而定,业绩越好,所支付的款项也越高。从融资的角度来看,这一支付方式无异于卖方即被收购企业向购买方企业支付了一笔融资。由于购买方企业在未来期间的实际支付款项须视被收购企业的经营业绩而定,这种支付方式实质上是一种“或有支付”(ContingentPayment)。或有支付进行并购同企业通过其他融资渠道获取资金进行并购最终的效果是相同的。越来越多的换股交易中使用分期付款方式下的或有支付进行卖方融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利用这一方式避免股权价值的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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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方式和融资顺序的选择是并购融资必须面临的一项重要决策。从中国上市公司的融资情况看,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内部融资优先,债务融资次之,股权融资最后”的融资顺序正好相反,中国企业并购融资呈现出明显的反向选择性,表现为忽视内部融资、对股权融资相对偏好和对债务融资的轻视状况。

一、并购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方式单一

中国企业目前的并购融资主要的融资渠道集中在内部融资、贷款融资及发行股票融资几个方面。内部融资对于企业来说,可以减少融资成本及并购风险,但在当前企业普遍存在资本金不足、负债率过高的状况下,融资数量是十分有限的。为并购提供贷款的融资渠道目前仅限于商业银行,但由于受到贷款用途的限制(不能进行股票交易),一般也只限于非上市企业并购中使用。

西方企业的并购融资活动,由于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使得混合性融资工具和一些特殊融资方式尤为盛行。除了贷款、股票以外,企业在并购中大量使用认股权证、可转化债券、杠杆收购以及卖方融资等方式,并将多种融资方式加以组合,增加了并购融资的来源。中国目前由于资本市场发展尚不完善,很多融资工具基本上还没有应用,有待于发展创新。

二、资本市场体系不完善,并购融资中介机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影响中国企业并购融资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资本市场体系不完善,对于融资渠道的限制首先来源于证券市场发展状况的制约,除了立法限制以外,还受到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例如中国目前股市规模很小,资金供给充裕,使得股价规模过高,因此要想通过直接的二级市场收购往往要付出很高代价,股权交易难以实现。与此同时,由于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流通股数量少,比例小,仅占总股本的2/3左右,人为增大了并购融资的资金需求量。这种情况下,对于并购企业而言,往往要付出高于非流通股转让方式数倍的并购成本。融资数量的增加,并购成本的提高也对并购企业在二级市场上融资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三、充分发挥现有并购融资方式的优势

2.定向增发新股作为支付手段。定向股(TargetedStock或TrackingStock)是美国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一种新的公重组方式,定向股是对多元经营公司所发行的普通股中的一种,一个公司可以拥有两到三个以上的定向股。采用定向增发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对于资本市场可谓是益处多多,它不但拓宽了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还可以规范上市公司的重组。

但是,和发行新股一样,定向增发新股也会改变企业的股权结构。因此,在企业决定是否使用这种方式时,应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是并购企业的股权结构;二是每股收益率的变化;三是每股净资产的变动;四是财务杠杆比率;五是当前股价水平;六是当前的权益报酬率。以尽量避免对原有股东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2.信托融资。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采用信托筹集并购所需资金有其独特的优势:首先,由于并购方在获得资金的同时其负债并没有相应的增加,因此用信托融资来解决资金筹集问题能够优化并购方的财务结构;其次,当并购方拥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而缺少并购所需资金的时候,通过资源配置的结构性重组就可以将不可流动的资产转化成具有高流动性的现金,从而解决了并购所需要的资金问题;其三,利用信托“结构性融资”特点,将信托财产“出售”给信托公司,以信托财产为信用核心进行融资,不失为并购融资的新渠道,从而能够极大地推动并购活动的进行;其四,信托融资为并购方筹集并购所需资金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并购方掌握了融资的主动权,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信托福资完成并购计划。在整个融资过程中,信托资产的未来现兰流预测和信托财产的价值评估两个关键环节将决定整个了托融资并购过程是否能够顺利完成。

四、开拓新型并购融资渠道

1.分期付款下的或有支付卖方融资。企业并购中一般灌是买方融资,但当买方没有条件从贷款机构获得抵押贷3时,或是市场利率太高,买方不愿意按市场利率获得贷款时而卖方为了出售资产也可能愿意以低于市场利率为买方士供所需资金,买方在完全付清贷款以后才得到该资产的全产权,如果买方无力支付贷款,则卖方可以收回资产。这种7式在美国被称为“卖方融资”(SellerFinancing)。

比较常见的卖方融资即通过分期付款条件下以或有岁付方式购买目标企业。它是指双方企业完成并购交易后,毋买方企业并不全额支付并购的价款,而只是支付其中的一分,在并购后的若干年内,再分期支付余下的款项。但分期夕付的款项是根据被收购企业未来若干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可定,业绩越好,所支付的款项也越高。从融资的角度来看,一支付方式无异于卖方即被收购企业向购买方企业支一笔融资。由于购买方企业在未来期间的实际支付款项须衫被收购企业的经营业绩而定,这种支付方式实质上是一乖“或有支付”(ContingentPayment)。或有支付进行并购同企川通过其他融资渠道获取资金进行并购最终的效果是相同的越来越多的换股交易中使用分期付款方式下的或有支付过行卖方融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利用这一方式避免股权价值的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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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公租房制度推行以来,资金的筹集始终是各地方政府的一大难题。目前,建设公租房的融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地方政府的资金投入或补贴。二是市场化融资。较为单一的融资方式,一方面使部分财政实力较为薄弱的政府更加心有余而力不足,另一方面,公租房的保障性决定了其投资回报低,难以通过传统的市场化融资渠道筹到资金。因此,地方政府亟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以保证公租房建设的长久可持续发展。2010年5月,央行曾将《银行间市场房地产信托受益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各地试点项目的基本情况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则要求央行就REITs试点能否以及怎样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充材料。而后,原REITs试点的方案全部改为支持保障性住房。然而,最近一次方案的批复仍是悬而未决,REITs在中国的推行又一次面临了难产的现状。由此看来,将REITs运用于公租房建设尚存不可行之处。

二、REITs运用于公租房建设的难点分析

(一)REITs在中国尚未得到成功推行

国际意义上的REITs,是一种专门投资于房地产业的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2]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

真正的REITs在中国市场尚未成功落地,目前中国市场上被运用的只是类似REITs的房地产信托,作为过渡性金融工具,与国际意义上的REITs相比存在多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为:1、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2、尚无税收优惠制度;3、市场环境不开放;4、监管力度不足;5、复合型人才稀少。无论从政策法规的完善,还是从专业性提升的角度来看,将REITs运用于中国公租房的建设,尚需将大量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本土化,经历REITs逐步成熟起来的渐进性过程。

(二)公租房自身的特殊性分析

1.“新生性”――还未形成稳定的现金流

公租房在保障房的队伍中是后来者,尚未大批完成出租进入租金的稳定回收阶段;管理办法也尚需健全,长期来看市场价格波动、土地增值等因素出现时如何对公租房租金的进行调整未见明确规定。可见,公租房的租金回收所形成的现金流入尚未形成气候,而长期的现金流入的预测也相当困难。

2.“公有性”――与REITs的运作方式相悖

公租房是在政府政策的主导下、各地方政府专项资金与补贴的支持下建设的,保障的是社会集体的利益。因而其所有权应为国家公有,其管理也应由政府主导。而从REITs典型的两种运作方式来看,意味着公租房产权将由国家公有转换为投资者私有,管理运作权也要由政府交到专门的机构手中。

3.社会福利性”――决定其收益率较低

REITs作为金融产品,对于投资者而言,关键是从中获取收益。中国的公租房,作为社会福利的一种,将以低于市场普通出租用房的租价出租,在盈利方面将明显低于普通的出租用房,因此,更难以与商业性地产相比。而在某些房价本身就比较低的城市,盈利性将更弱。因此,将REITs运用于公租房的建设,其收益率与其他投资产品相比毫无竞争力可言。

三、REITs运用于中国公租房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政策法规

首先,应当依照《信托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托登记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办法,为REITs提供规范的运作环境;其次,推行REITs的进程中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势在必行,提高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此外,还应通过放松对信托计划中包含的自然人数的限制、房地产信托交易中对合同的份数与金额等限制,为广大小额资金提供准入机会;对信托基金的公募放行,逐渐实现银行间市场与证券交易所两个交易市场同时开放,提高REITs流动性,吸引更大范围内的众多投资者;REITs的运作也应与国际规范接轨,其期限也应延长至房地产项目的运营期。

(二)创新融资模式

对于公租房预期收益率低的问题,可以通过组建公租房融资平台与发行公租房与商业物业相结合的混合信托的模式进行解决。组建公租房融资平台,即将通过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发行债券及财政资金等各种途径筹集到的款项交由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进行统一的管理。发行公租房与商业物业相结合的混合信托,即将公租房及其商业配套打包发行信托的创新思路,商业物业以市场价格出租,其收益率相对较高,中和公租房收益低的弱势,从保障投资者的预期收益。

(三)广纳国际经验

国际上REITs发展较早的发达国家或地区,如美国的保障性住房、香港的公屋建设过程中,都曾运用REITs融资方式解决保障房建设中资金瓶颈的问题,非常值得学习与借鉴。因此,中国公租房建设过程中,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大胆学习发达国家或地区开放思路、广开渠道、模式创新的思想。

(四)坚持由政府主导管理

REITs融资方式的运用使公租房的产权发生了变更,为了保证公租房的社会福利性,其运营管理仍然应该由政府来主导并参与。政府继续保留制定公租房管理办法的权利与职责,并在公租房的运营中不断修改完善。以公租房为基础资产设立REITs新组建的公司机构或部门,应由政府参与甚至完全控股,由政府招贤纳士并对其进行专业、专项培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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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MM理论 1958年,美国财务学教授Modigliani和Miller提出MM理论,其基本结论为:在九项假设条件下,公司的价值与资本结构无关。公司的价值取决于其实际资产,而不是债务和股权融资的市场价值。Modigliani和Miller通过严格的数学推导证明了MM理论基本观点的两个重要命题。命题I:无论公司是否进行债务融资,公司价值等于公司所有资产的预期收益额按适合该公司风险等级的必要报酬率折现后得到的现值,即公司价值与资本结构无关;命题Ⅱ:公司的综合资本成本率与资本结构无关。MM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在严格的假设条件下得到的,其中,最重要的假设之一是“公司在无税收环境中经营”,但在财务管理实务中,这一假设环境并不存在,因此,Modigliani和Miller对这一理论做出了修正。

1963年,Modigliani和Miller发表了《公司所得税和资本成本:一项修正》一文,在这篇论文中,考虑了所得税对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提出了MM理论修正观点的两个命题。命题I:有债务公司的价值等于同等风险下无债务公司的股权资本价值加上债务带来的税收优惠,即公司价值与资本结构相关;命题Ⅱ:有负债公司的综合资本成本等于无负债公司的综合资本成本加上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也资本结构和所得税税率有关。MM理论的权衡理论认为公司的最佳资本结构点是债务融资带来的税收优惠和财务风险上升而导致的成本之间的平衡点。

(二)成本理论 成本理论通过研究成本与资本结构的关系而提出资本结构理论。Jensen和 Meekling(1976)认为,成本分为对股东的成本和对债权人的成本,其中,股东与经理层的利益冲突导致的成本是外部股东成本,而债权人面临的违约风险及破产成本等为债权成本。Jensen和Meekling认为,不同的资本结构下,这两种成本此消彼长,因此,公司最优资本结构应选择在两者之和最小的一个点。Jensen和Meekling的成本理论为资本结构的激励设计提供了理论基础。此后,很多学者借助于成本理论,从利益冲突视角对资本结构设计及优化进行了分析。Diamond(1989)分析了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他认为,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由于其已往的良好声誉可能更易于获得低成本的债务融资,而处于初创期的企业由于没有这种良好声誉可能只能选择股权融资或高成本的债务融资。

(三)优选顺序理论 Myers和Majluf(1984)提出了资本结构优先顺序理论。Myers和Majluf认为:在信息不对称时,企业将尽量避免通过发行普通股或其他风险债券进行融资;为使内部融资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企业事先需要确定一个目标股利比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企业才会通过外部融资解决其融资需求,而且会优先选择风险较低的证券。即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企业偏好内部融资,如果需要外部融资,则偏好债务融资,再选择外部股权融资方式。Narayanan(1988)以及Heinkel和Zeehner(1990)对该理论进行了发展,从新增投资和融资的视角得出了与之类似的优选顺序融资理论。 Narayanan(1988)认为股票被高估的程度比负债大,因此,债务融资不会对股价产生不利影响。Heinkel和 zeehne (1990)则认为公司资本成本会导致新项目的吸引力变小,从而避免过度投资。Lucas和 McDonald(1990)提出了动态的优先顺序融资理论,该理论认为管理层倾向于在企业有了好的市场业绩后进行股权融资。

二、房地产上市公司融资现状

目前,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房地产信托、债券融资、股权融资、产业投资基金、租赁融资等方式融资,本文以资产负债率作为衡量企业资本结构和融资行为的指标。据多家机构统计截至今年3月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基本都在50%以上,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的,仅有陆家嘴、海泰发展、ST重实、绿景地产、渝开发和S*ST天发等数家公司。在31家已披露信息的房地产上市公司中,上实发展的资产负债率最高,达到82%,保利地产、滨江集团、广宇发展、华远地产等几家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也超过70%,万科A的资产负债率为67%。数据显示,房地产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往年均有较大提升。相比之下,2010年31家样本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平均负债率为63.81%,而这个数据在2009年仅为59.92%。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和融资行为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 融资方式单一,财务风险集中 虽然目前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多种融资方式,但由于各种融资方式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如信托融资和债券融资主体和制度限制严格,股权融资存在着成本高、周期长等限制,真正可操作的融资方式仍然比较少,尚未形成成熟的融资体系,银行贷款仍是房地产上市公司的主要选择。由于房地产行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和重要地位,过于单一的融资方式不仅会增加房地产企业的财务风险,而且还会拉高商业银行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金融风险水平。目前其他的融资方式,如房地产信托、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在我国的房地产融资市场的发展水平有限,这也是房地产企业融资创新点所在。

(二)房地产行业融资效率低下,资源配置不合理 房地产企业融资后,并不是以优化资源配置为导向来使用资金,市场上总是出现投资过热或过冷的现象,高空置率和供不应求的现象并存。房地产行业募集资金的效率仍然有待提高。

(三)房地产金融制度建设不完善,监管与调控不力 由于房地产行业的重要地位,国家不断地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宏观调控,但效果仍然不理想。

三、房地产上市公司融资改善路径

针对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融资现状,尤其是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改善路径:

(一)合理确定目标 资本结构决策是企业融资决策的重要方面之一。房地产上市公司融资改善的首先要对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进行分析,结合企业的战略方向、投资项目、现金流的稳定性和风险水平确定合理的目标资本结构。房地产企业的目标资本结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准确地讲,企业的资本结构应该是动态资本结构,以适应财务环境的适时变化。企业在选择融资工具时,可以利用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及可赎回债券等弹性较好的融资工具,以保持弹性资本结构。

(二)优化资本结构 从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整体资本结构来看,优化资本结构是融资改善的必由之路。资本结构的优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股权资本和债权资本比例结构的优化;二是股权资本内部结构的优化。房地产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再融资可以实现这两个方面的优化。通过再融资,可以实现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资本负债率达到合理水平,国有股也可以实现相对减持,引入新的素质较高的机构投资者,进而实现资本结构的优化,这样也有利于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变动后管理绩效的提高。从资本运用的目的来看,企业融资是为了获取企业发展所必需的资本,而不是到证券市场上“圈钱”,所以企业还应树立“项目导向型”的融资理念,企业募集到的资金应投向于符合企业战略的项目,这样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本使用效率,避免资本的无效利用。

(三)创新融资方式 在发达国家,房地产融资方式很多,包括房地产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养老基金、股票市场等,而这种融资方式的创新在我国比较少见,而且还存在着一些操作限制。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方式存在着一些困境,只有9家企业在海外上市,还有很多房地产企业还未上市,这说明,我国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方式和融资能力在整体上不够强,因此,加快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的创新也很有必要性。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融资创新方式还在探索之中,离具体操作还有一定距离。前文讨论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业投资基金等融资方式,已经在理论上证明了其可行性,其操作的推行还有赖于国家政策的支持和企业融资创新意识的觉醒。

(四)完善证券市场制度 证券市场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本部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房地产上市公司融资理性发展的前提,因此,证券市场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是企业融资优化的制度前提和保证。首先在监管上,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证券监管的经验,综合运用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重视行业自律,使证券市场监管更有效。其次,证券监管机构也需要对证券市场制度进行和创新和完善,上文提到的发达国家房地产融资方式也可以引入我国,但需要证券监管机构对其运用加以指导。

房地产上市公司的融资并不仅仅是单个房地产企业的问题,也关系到整个房地产行业、金融市场和政府监管部门的宏观调控,房地产上市公司的融资完善也需要多管齐下,共同优化。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