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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研究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3 15: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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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研究论文

篇1

第一,宏观计量分析法是最大贡献之一。诺贝尔奖获得者克莱因从上世纪50年代最早提出宏观经济计量模型,为宏观经济研究开辟新的视野。此后,随着大型计算机的诞生和使用,经济结构的各种参数得以推算出来,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第一代计量经济学家的数理贡献在经济学方法论体系的整体性、严密性和形式化等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主要体现在宏观经济研究方面。中国经济学深受其影响。经济学理论与计量方法、计量模型,以及国民收入的核算体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使得宏观经济理论从未像现在这样更贴近现实、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对比中国《经济研究》和《美国经济评论》,可以看到,自2002年开始,《美国经济评论》上刊登的应用计量经济学论文比重下降,而自2003年开始,《经济研究》上刊登的应用计量经济学的论文比重上升,开始超过《美国经济评论》。①

第二,计量经济学长足发展并成为经济学中一个极富魅力的分支,首先得益于统计学在经济学中的广泛使用,并最终成为构建计量经济学体系的一个重要基础。《1867-1960年美国货币史》是弗里德曼成功运用统计分析的一部经典性著作②,通过一系列的数据统计分析,得出货币数量的长期变化和实际收入的长期变化之间具有一种密切的相关性的结论,从而构建弗氏货币数量说。统计分析的运用不但支持计量经济学的发展,还大大推动诸如发展经济学、国际经济学、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等新的理论分野和发展。

但是,许多经济学家都激烈抨击滥用数学的现象。里昂惕夫在分析1972-1981年间发表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各种文章的类型之后,指出“专业经济学杂志中数学公式连篇累牍,引导读者从一系列多少有点道理但却完全武断的假设走向陈述精确而却又不切实际的结论”。

二、越来越呈现出实证化和专门化趋势

实证化,是经济学研究和表述中,越来越注重对经济现象的因果联系进行客观的、不带有主观选择意味的研究。这是解决实际经济问题的迫切要求。这种趋势注重具体经济而非一般性经济问题的研究,注重经济政策而非经济理论研究。表现为经济学研究目的的实用性,也表现为现实经济问题对经济理论研究的实证要求。与这种趋势相关,整个西方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也发生两次转换,即先是由重视对经济波动、就业和经济增长问题的研究转换到重视对财政赤字、通货膨胀、汇率变动和国际收支逆差问题的研究之后,又转换到重视对经济周期、经济增长问题的研究。

专门化倾向,是实证化研究深入发展的结果,也是借助日益丰富的分析工具而产生的结果。专门化倾向,是指在现代经济学的研究和表述方法方面,越来越多地使用一些特有的、非经济学家一般不使用的方法、分析工具和专业术语,以至于出现只有受过专门训练的人才能进行经济学研究和分析、才能够看懂经济学论文。于是,由实证化倾向而来的专门化倾向,通过分析手段的发展和丰富,在加强实证研究技术化倾向的同时,又逐渐脱离实证化。这一特征从凯恩斯主义宏观计量模型到货币主义和理性预期的动态模型,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从长期来看,实证化和专门化的倾向仍然在加强,但二者之间的距离却有加大的迹象。如非线性分析这类跨学科分析方法的引进,也许会引起经济学的较大变化。

三、均衡分析方法与非均衡分析方法并存的趋势

“新古典综合派”在召回凯恩斯以前传统的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的同时,也在宏观分析方面大胆地恢复均衡分析方法。因为“凯恩斯革命”打破的主要是自由放任经济政策下市场自动均衡的实现和保持机制,而不是均衡分析方法本身。因此,新自由主义各派的经济理论,始终坚持均衡分析的方法。在宏观非均衡分析方面,成就最突出的是法国经济学家让-帕斯卡尔贝纳西、马林沃德,美国的霍瓦德和英国的波茨、温特等人,他们不仅提出一套和凯恩斯理论体系完全相容的宏观非均衡学说,而且运用这套理论对中央集权决策经济的非均衡问题进行分析。正是这些人的努力,使得当代西方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尽管宏观非均衡分析方法不如均衡分析方法的影响普遍,但它无疑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其影响也在逐步扩大。

从广义上看,均衡分析方法和非均衡分析方法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其不同点仅在于各自所涉及的均衡条件和水平的差异。值得注意的是,非均衡分析的研究对象更为现实一些,也更强调动态性。客观上,均衡分析和非均衡分析都是对经济现象某些方面的适当反映,二者虽有差别,但不是根本性的相互排斥,而是相互统一、相互补充的关系。

四、假定条件的多样化趋势

经济学家们不得不或放宽假设,或修改前提,或一反传统逆向假定,以构建和拓宽其研究领域,为重建和发展他们的理论,以反对和解释来自对方的理论。例如,经济人假定是微观经济学的核心,也是经济学的基石之一。在20世纪中,经济人假定的条件被不断地修改、拓展,甚至批评和攻击。凯恩斯经济学的诞生被一些学者认为是对经济人个体研究方法的最大“克服”,因为凯恩斯主义的基础和归宿都是围绕总供给与总需求等一系列“总量”关系而展开的。贝克尔拓展经济人假设,认为个人效用函数中具有利他主义的因素,这才是人类行为的一般性。鲍莫尔主张用“最大销售收益来代替最大利润的目标函数”,因为实证经验表明经理层的薪金与销售收益的关系大于它与利润的相关程度。公共选择学派提出的挑战是,经济人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时,并不能得出集体利益最大化的结论,“阿罗定理”即可说明个人福利的简单加总不一定与社会福利一致。新制度主义认为经济人假定过于“简单化”,因为除物质经济利益以外,人还有追求安全、自尊、情感、地位等社会性的需要。

五、研究领域的非经济化趋势

经济学研究领域与范围开始逐渐超出传统经济学的范畴,分析的对象扩张到小至生育、婚姻、家庭、犯罪等,大至国家政治、投票选举、制度分析等。研究领域的这种“侵略”与扩张,被称之为“经济学帝国主义”。这取决于时代主题和研究角度的变化、个人兴趣和专业特长的不同。

六、强调理性、预期和不确定性问题的趋势

理性预期学派从通货膨胀问题入手,强调理性和预期的问题,并由此否定政府干预的有效性,这对凯恩斯主义形成较大冲击,也引起凯恩斯主义各派对理性和预期问题的重视。尽管在理性问题上各派未能取得共识,但关于预期的思想和方法的确渗入宏观经济学各流派之中。

七、学科交叉的边缘化趋势

经济学的大家族中又派生出许多交叉学科和边缘学派,例如,混沌经济学、不确定经济学、行为经济学、法律经济学、实验经济学等,百家争鸣,相得益彰。这取决于经济学家认识领域的拓宽和方法论的多元化,经济学与其他学科的交流和相互渗透得以大大加深,大量非经济学概念的引入使得当今的经济学与百年前相比已面目全非。

八、证伪主义的普遍化趋势

证伪主义经济学方法论是实证主义方法论的一种逻辑延续。据统计,20世纪70-80年代的20年间,经济学界出版50多本经济学方法论的著作,其中几乎都和证伪主义有一定的联系,在1991年总结的当代经济学家达成的13点共识中,有7个和证伪主义有直接联系。布劳格在《经济学方法论》中将20世纪经济学方法演变史归纳为一句话:“证伪主义者,整个20世纪的故事”。实证主义和证伪主义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新制度经济学方法论既是证实的又是证伪的,在某种程度上还兼有历史主义方法论的特点。

九、案例使用的经典化趋势

经济学中的“举例”,不仅已经发展到“经典化”的地步,而且在有些定理中不举例已不足以说明问题,甚至所举的案例已具有不可替代性。这种案例的惟一性,既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又几十年上百年一贯制,代代相传。用案例阐明一个定理、寓意一个规律已经司空见惯,如“看不见的手”。

十、博弈论的应用范围扩大趋势

博弈论已延伸至政治、军事、外交、国际关系和犯罪学等学科,但其在经济学中的应用最为成功。博弈论研究的内容主要是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该决策的均衡问题。借助于博弈论这一强有力的分析工具,“机制设计”、“委托—”、“契约理论”等已被推向当代经济学的前沿。20世纪经济学及其研究方法的深化,还表现在:

1、第一次把政府作为经济活动的一个部门来对待。不仅将政府的经济活动纳入到宏观经济活动中,而且将政府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政策作为能动的经济力量加以运用,使之成为影响和调节宏观经济活动与状况的重要机制之一。政府支出不断膨胀、效率低下是的恶果,其原因是存在“政府失灵”,因此,市场是解决问题的惟一选择。③

2、宏观和微观的联系得到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的共同重视。

注释:

①成九雁、秦建华.计量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轨迹[J].经济研究,2005(04):113-124.

②MaryS.Morgan,TheHistoryofEconometricIdeas,NewYork: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0.

③参见〔法〕亨利·勒帕日.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118-150.

参考文献:

[1]〔英〕马克·布劳格.经济学方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2]波普尔.猜想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M].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

篇2

一、信息经济学的研究任务和发展前景

信息经济学可以同时作三种理解:信息的经济研究、信息经济的研究、信息(学)与经济(学)关系的研究。信息的经济研究可以囊括信息的费用与效用、价值与使用价值、信息资源的分配与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网络的经济评价等研究;信息经济的研究可以囊括信息产业、信息市场、信息经济规模及其确定、信息技术对经济的影响、信息基础设施经济问题、国民经济信息化等研究,信息(学)与经济(学)的关系研究则可以囊括非信息对称条件下市场参加者的经济关系、信息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信息与经济的相互作用、信息学与经济学交叉结合等研究。

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有许多问题需要信息经济学去参与研究,并从中提高信息经济学的水平和加快信息经济学发展。信息经济学是一门新型的经济学科,它适应信息社会的需要,体现信息经济的发展,最能充分反映经济活动中信息及其交流的特征。

二、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信息经济学研究目前正处于发展阶段,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阐明了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如马费成教授认为,信息经济学是把信息和信息活动当作普遍存在的社会经济现象来加以研究的学科。乌家培认为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信息活动的经济问题和经济活动的信息问题。陈禹认为信息经济学是一门研究经济活动中的信息现象及其规律的经济学。总之,学者们对信息经济学研究对象的认识是围绕信息活动中的经济问题及经济活动中的信息问题展开的。

三、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内容

1、信息经济学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任何一门学科,由于其研究领域中的矛盾特殊性所规定,都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并按照自己所研究的对象来建立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理论体系。要学习、研究信息经济学,不了解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不知道信息经济学围绕什么内容来研究,不清楚信息经济学的学科体系和地位,就不可能进一步的学习和研究,就会降低研究效率,甚至会影响信息经济学的发展。在基本理论研究中,主要包括信息经济的涵义、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信息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学科体系、学科地位、学科性质以及其发展历史、现状和趋势。

2、信息资源的研究。

如果说物质资源是“第一资源”,那么信息资源可称为“第二资源”。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逐渐变革,信息资源完全可能成为“第一资源”。如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好,不仅物质资源能充分发挥作用,信息资源本身也可以转化为强大的物质力量。在信息资源的研究中,主要包括信息资源的涵义、信息资源的类型与特征,信息资源提高经济决策水平、提高生产力、优化产业结构的功能,信息资源共享的前提——信息资源的有效配置及配置的机制,作为信息资源主体的信息产品的性质、生产过程、生产方式,信息生产力的相关内容。

3、信息市场的研究。

信息市场是作为信息形态独立存在的商品,在流通领域传递交流中形成的一种特殊流动方式,也是信息商品买卖双方进行交易或交流,使之扩散、应用、渗透到生产领域,转化为直接生产力的过程。在信息市场中我们主要研究信息市场形成的历史及其作用,信息市场的基本类型与功能,信息市场的基本特点及其运行机制,信息市场的价格水平极其运动变化规律。4、信息产业的研究。

信息产业被认为是信息经济学的核心内容。信息产业的研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巨大作用。这部分主要研究信息产业涵义、分类、产生过程与发展,信息产业的特征、作用,信息产业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前景,信息产业结构的涵义、形态、演进的特点和规律,信息产业结构优化的标准、基本思路和调节方式,信息产业的投入产出分析,信息产业与信息经济规模以及与信息产业发展相关的政策措施等。

5、信息化的研究。

信息化是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什么是信息化,乌家培认为,信息化是信息活动(包括信息的生产、传播和利用等)的规模相对扩大及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相对增大的过程,它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从这个角度来讲,信息化一定要成为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内容。信息化的直接作用在于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可见,研究信息化的意义重大。

6、信息系统的研究。

信息系统按信息种类的不同可以分为经济信息系统、科技信息系统、社会信息系统等。而经济信息系统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他任何信息系统功能的发挥,都离不开经济信息系统的帮助。信息系统的研究主要也是侧重于经济信息系统,包括信息系统的产生与发展,国家、地区、企业信息系统的基本任务,信息系统的费用与效益的比较,对信息系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评价和评价方法,信息系统的运行、反馈、控制、监督等有关理论。

篇3

一、税收为什么是必要的

斯密早在其巨著《国富论》中就指出:在大多数时间里,私有市场提供了维持经济效率的最好方式。在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下,追求自我利益的个人和企业在自由市场中进行买卖交易。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参与者在竞争性市场中进行自愿交易而得益,利用社会资源所生产的产值达到最大化,从而实现了资源配置效率,在现代福利经济学中,社会资源是否实现有效配置,一般以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命名的“帕累托最优”来表述。所谓帕累托最优是指这样一种状态:在不使其他人的境况变坏的同时,任何人的境况都不会变好。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在各种用途上的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如果改进一个人的福利至少要减少另外一个人的福利,这种资源配置就是帕累托最优配置。因此,在“自由放任”条件下,竞争性市场运行所导致的资源配置将是帕累托最优的。但是,竞争性市场机制实现帕累托最优资源配置所要求的条件和环境在现实中几乎不存在。市场机制缺乏效率的情形可称为“市场失灵”。而正是市场失灵的现实存在才使政府的介入有了合理的依据。政府的介入既可以采用行政手段,也可以采用经济法律手段。而正是在以下几种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采用的税收手段找到了用武之地。

首先是在资源配置领域中的市场失灵:外在性和公共物品的存在使税收有了必要性。所谓“外在性”是指一个人或一个厂商实施某种直接影响其他人的行为,而且对此既不用赔偿,也不用得到赔偿的情况。因此,这些个人或厂商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不负任何责任。外在性可以被认为是价格体制运行不完善的事例。外在性可以是负的,也可以是正的。负的或消极的外在性的典型例子是污染,在此时生产的水平过高了。正的或积极的外在性的典型例子是专利发明,在此时会出现供给不足。对于这两种情况,政府就可以利用征税或给予税收补贴的措施使价格真正反映成本,保证供求平衡。

有一类物品被称为“公共物品”,可以被看作是正的外在性的极端情况。公共物品是这样一类物品,在增加一个人对它分享时,并不导致成本的增长,而排除任何个人对它的分享都要花费巨大成本(它们是非排它性的)。公共物品的标准事例是国防,以及公路边的公园和导航的灯塔。任何人都可以享受它们带来的利益,增加一个受益者也不带来额外增加的成本,而禁止他人从中受益则是不可能的或代价高昂的。私有市场对公共物品是供给不足的,因为市场机制排斥那些不愿支付现行价格的人消费某种产品或服务。可是,倘若存在非排他性,卖方不可能向买方索取价格,因为后者在任何情况下可免费消费,这就是所谓的“免费搭车”问题。从另一角度来说,如果利用市场机制排斥人们享受公共物品则是低效率的,因为多一人消费并不增加成本,也就是允许更多的人消费公共物品的边际成本是零。正因为公共物品具有这些性质,所以每个人都相信不管有没有贡献都会从公共物品中得到益处,而不愿意自动付款。也正因为如此,私人企业也就没有动力生产和销售这类物品或服务。因此,市场不会供应这类物品或服务,如果供应,也是微不足道的。基于此种事实,政府就有必要利用其具有征税权的特殊优势,通过征税迫使公民为公共物品付费,使全社会受益。

另一方面,在收入分配领域也存在市场失灵。在这里,征税权的使用更突出了其必要性。我们知道,市场机制追求的是资源的配置效率而没有顾及公平。况且,市场机制要求按照人们的能力或贡献大小、个人拥有的财产的多少来分配收入,而没有劳动能力和财产的人的收入如何保障?因此,竞争性市场可能会带来很不公平的收入分配。基于这种情况,一些经济学家提出了“帕累托最优所得再分配”概念。其基本思想是:个人间的相互依存的效用函数是外部性的一种形式。假定个人的效用不仅取决于其自身的消费,而且还依赖于他人获得的消费或所得。例如,出于善意,如果穷人获得的效用增加了,富人可能觉得也好些。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把富人的一部分收入转让给他人,有可能使所有人的福利提高。但是,这样一种理论假设的前提只能是人们普遍存在共同的价值观:一个贫富差距较小的社会是使所有人都会生活得更好的社会。正是在这种理想下,政府就有必要通过税收来转移支付,缩小贫富差距。

二、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良好税收体系要具备哪些特点征税的艺术一度被用如何能够拔鹅毛而又不让鹅嘎嘎叫的比喻来加以描述。良好的税收体系应至少包含以下几个特点:

(一)、公平

公平主要体现在税收在矫正自由市场产生的分配不均问题时所发挥的作用上。它不仅是人类社会无时无刻不在追求的理想,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制度的灵魂。但是,对于公平的含义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看法。富人可能会说:个人有享受其劳动成果的权利;如果某些人工作努力或者很幸运地更具有生产力,那么获得更高的收入是他们的基本权利。穷人则会反驳道: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当尽其所能去提高境况最糟的人的福利。哈佛大学的著名学者罗伯特。诺斯克和约翰。罗尔斯分别支持上述两种观点。经济学家通过两个原则来描述这种公平。首先是横向公平。这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应负担相同数额的税收。横向公平强调的是情况相同,则税收相同;而情况不同,说明纳税能力也不同,如果同等征税,则违反了征税的公平原则。另一方面是纵向公平。这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不同的税。例如,高收入者应当比低收入者多纳税。一般采用累进税率以满足这种要求,对高收入者按较高税率征税。

(二)、效率

税收不仅要体现对分配的调节作用,同时也要重现其中的效率问题。公平和效率似乎是一对矛盾。税收的公平性有助于将一块“蛋糕”更平均的加以分配,但如果它不当得干预经济分配资源的方式,给纳税人造成了过高的成本,那它就会打击人们工作的积极性,进而会影响整个经济的效率,使“蛋糕”变小。对一种行为征税就会促使从事那种行为的人们转而从事那些征税较轻的行为。但据推测,他们所从事的前一种活动生产率更高;否则就不必要用征税来使之从事第二种活动。所以,税收降低了资源使用的效率。如果税收能使这种替代效应最小化而没有岁入损失,那么这种低效率就可以避免或至少可以减少;税收中的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的途径是:使税率与被课税物品或行为的需求弹性呈反比例关系。如食品的需求弹性小,故此征收高税率;而高档消费品的需求弹性大,故可以征收低税率。但显而易见,这种税收体系严重违背了税收的财富分配职能。最为明显的例子是:最有效率的税种是不按纳税人收入或财富状况如何而统一向所有公民征收的“一次总付税”(或人头税)。因为一次总付税是以人身为计税依据,纳税人的税款支付与其经济行为没有关系,因而对纳税人的经济决策和经济行为保持绝对的中性。换言之,一次总付税的课征只会产生收入效应,即减少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和福利,而不会产生替代效应,即不会扭曲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也就是说不会导致纳税人用一种经济行为替代另一种经济行为。但它对于促进分配公平几乎没有作用。有鉴于此,政府在设计税制时,不得不用其他扭曲性税种来取代一次总付税,以实现收入公平目标。(三)、管理简便

征收税收和管理税收体系都对政府以及那些必须纳税的人有成本。过于繁杂的手续与表格会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而它们本可以用在创造社会财富上。税法追求的目标越多,就越可能繁杂。严密的税法体系可以使纳税人不必枉费心机去寻求税法的漏洞来“合法”的逃税。而如果法律本身不够严谨,那么纳税人就有了足够的激励去花费金钱和时间逃税以获得更大的利益。税法就是在这种利益对立的双方主体的不断较量中逐步完善起来的。但在有些时候,一个法律追求的多个目标不可避免的产生了矛盾冲突时,我们不得不做一些取舍,以降低其管理成本。

(四)、足够的灵活性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税率也要随之改变。税率的高低要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现实经济状况的变化,充分体现出公平性,但这样做有时会不可避免地带来管理上的成本,使税收程序复杂化。但是,一个良好的税收体系应该能够比较容易的做到这一点。

(五)、透明度透明度是要使每个纳税人都清楚得意识到他究竟为什么而纳税,他从中获得了什么样的好处,征税的必要性何在,他的税负是否合理。只有使每个纳税人都有一本“明白帐”,才能使其真正树立起纳税人意识,使纳税成为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而不是仅仅从表面上看似乎自己被“掠夺”了。

三、我国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全面的税制改革,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税制框架。但近些年来仍暴露出了许多问题,有进一步加以改革和完善的必要。在这方面,经济学家提出的一些理论很值得我们借鉴。

1996年英国经济学家米尔利斯和美国经济学家维克里共获诺贝尔经济学奖,表明西方经济学界对其提出的“最适课税理论”的肯定。“最适课税理论”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政府对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等的了解并不完全,同时征管能力也有限),政府如何征税才能既满足效率要求,又符合公平原则。

最适课税理论主要对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究。首先指出直接税(所得税)和间接税(商品税)应当是相互补充的而非相互替代。因为差别商品税在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作用是所得税所不具备的:(1)由于所得税不能对闲暇征税,而闲暇实际上也是个人福利的一种体现形式,故政府通过对商品征税可以抑制人们对闲暇的过度消费。(2)由于经济活动存在着外部不经济性,故政府应通过征收差别商品税使各项经济活动的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以使社会资源得到更好地配置。其次,在最适商品课税体系中,当各种商品的需求是相互独立时,对各种商品课征的各自的税率必须与该商品自身的价格弹性呈反比例。最后,最适所得课税理论要求所得税的最适税率应是“倒U型”。即从社会公平与效率的总体角度来看,中等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可以适当高些,而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应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拥有最高所得的个人适用的边际税率甚至应当是零。这一结论是基于这样的判断:在同样的效率损失情况下,政府通过提高中等收入者的边际税率,从较为富裕者那里取得更多的收入,而通过降低最高和最低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增加这一群体的福利,从而既能实现帕累托改进,又能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同时,西方一些经济学家指出,税制改革是否成功需要从三个标准来判断:(1)税制改革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政府确立的目标。(2)税制改革的可持续性。(3)税制改革产生的合意或不合意的副产品的程度。

根据最适课税理论并结合以上标准,我国要真正实现成功的税制改革还需要进一步努力。首先,我国要建立起真正的双主体税制模式。目前我国的流转税约占全部税收收入的70%,而其中增殖税又占一半以上,所得税的比例过低。在所得税和商品税并存的复合税制情况下,是以所得税还是以商品税作为主体税种?一般而言,所得税适用实现分配公平目标,商品税适用实现经济效率目标。如果政府的政策目标以分配公平为主,就应选择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如果政府的政策目标以经济效率为主,就应选择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所以,一国的税收制度最终实行何种税制模式,要取决于公平与效率目标的权衡。我们必须认清,究竟是效率优先使国民经济整体获得长足发展能使穷人获益,还是更重视分配公平以损失一定的效率来实现“均富”?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据有关研究显示已达到0.39,贫富不均十分严重,但在当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阶段,笔者认为仍应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流转税为重点,但同时注意提高所得税比重,实现真正的双主体税制模式。

另一方面,我国税制改革必须建立宽税基。将任何实际收入排除在可征税范围之外都会减少税基,也会使人们更多地从事取得不征税收入的活动。最宽泛的收入界定应是所有的现金和非现金的收项,不仅包括闲暇和其他家庭生产的非现金收入,而且包括赠与、遗赠与奖金。这主要是基于减少替代效应的考虑。因此,对赠与必须区分商事关系中的赠与(会产生经济行为的替代效应,实质上是劳动报酬的表现形式)与其它赠与(不会产生替代效应,纯粹基于情感)。对于前者应视为收入要征税,后者则免税。对奖金征税的理由则是因为奖金本身已影响人们进行适当研究项目决策和职业选择,而征税只会降低这种不应有的激励。对于闲暇征税也是基于同样的理由,如果将其排除在外,会使人们偏好于选择那些有利于取得闲暇而非现金收入的活动-例如教师这样的职业,长时间的有薪假期就是工作报酬的一个重要部分。

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则是“严格管理”。已故税法专家萨里教授就发展中国家如何加强税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建议:税法必须严整设计并订为法典;管理队伍必须妥善组织,充分提供人力,并进行专业训练;纳税人必须分类编入名册,其纳税申报表均能得到必要的稽核与审计;有关信息都能从其他政府部门与有关单位及时获得并得到充分利用;纳税人与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能得到圆满解决;违犯税法行为均能依法惩处。针对以上建议,我国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如税法典尚未完成,个人申报制度不健全,税务管理部门工作效率低下等等,都是需要改革和完善的地方。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最适课税理论并不是万能灵药,这些理论标准必须要适应特定国家的经济、政治、管理、文化、历史等各方面的实际条件,否则在实践中也用处不大。典型的例子是,西方经济学的理论一般认为税收是在市场出现失灵的情况下才出现的,政府处于被动的地位,要尽少干预经济活动。但在现代社会,政府正以积极的姿态进入经济生活,尤其以税收为杠杆,发挥指引经济的职能,有目的的发展特定经济部门,调整产业结构。有的学者把它称之为一项税收的新职能-“发展经济职能”。这在我国也表现得非常明显。

总之,充分吸收世界上的先进理论,具体结合我国实践,对现行税收体制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参考文献:

1、《经济学》美,斯蒂格利茨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

2、《财政理论与政策》郭庆旺、赵志耘著,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

篇4

关键词:全面质量管理;研究生毕业论文;评价指标

Key words: total quality control;graduate thesis;evaluating indicator

中图分类号:C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3-0224-02

0 引言

毕业论文的质量高低是反映研究生综合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情况的重要参考因素,国家有关部门先后颁布的相关政策文件也为提高现阶段我国研究生的教育质量状况做出了新要求。探索毕业论文质量问题是研究生教育改革中一项现实而紧迫的任务,探索研究生毕业论文指标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 经济学研究生毕业论文质量的现状

选题时敷衍、写作时词穷、审查时恐惧,是经济学研究生毕业论文存在的严重问题。由于最开始选题范围的不恰当,使得他们在写作过程中无法顺利完成,有些学生只是简单堆砌前辈的研究成果,不能提出新观点、不能突破前人。而还有些仅仅只是提出了某种观点、说法或模式,缺乏背景评述,容易让人忽视它的创新价值。研究生毕业论文质量不容乐观的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一些高校对于研究生毕业论文的质量保证仅仅停留在结果控制。本文拟从全面质量管理的角度出发,建立一套相对系统、完善的经济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价指标体系。

2 全面质量管理的内涵

早在上世纪60年代初,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的质量经理费根堡姆(Feigenbaum)就提出了全面质量管理(Total Quality Management,TQM)思想的概念。国内学者刘波(2015)将TQM的基本内涵简要表述为保持质量持续改善和根据事实来管理,并将其核心特征归纳为全面的质量管理、全过程管理和全员参与管理的“三全”思想[1]。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和方法都具有普遍适用性。

3 引入全面质量管理思想,构建经济学研究生毕业论文的评价指标体系

3.1 研究方法

首先收集汇总湖南省内几所具有代表性的高校经济学研究生毕业论文评价体系的相关信息,研究各学科研究生毕业论文现有评价体系的特点、已取得的成果和不足。实证研究部分运用抽样访谈法和问卷调查法,对获取的相关样本数据系统地进行统计分析,建立相应的经济学研究生毕业论文的评价指标体系。检验指标体系的信度和效度,明确不足后改进方案。用实践检验理论,积极进行创新,以弥补认识上的不足。

3.2 样本收集

确定研究对象:湖南省内具备研究生培养资格的有代表性的院校。收集数据方法:通过电话访谈,被选取大学的官方网站收集资料以及查找期刊或研究报告等资料获取相关数据。

3.3 基于全面质量管理思想,构建经济学研究生毕业论文评价指标

Ludmila N.(2015)认为取得TQM成功的关键在于发展新的形式和方法的教育活动、建立新的联系、了解有效的管理的所有过程[2]。Madalina Militaru(2013)提出引入TQM到教育教学的管理环节能够帮助培养单位掌握内部和外部的变化和建立自己的想法[3]。宋明和张传燧(2012)认为“全面”的定义不仅限于最后产品质量的“全面性”,还包括“全过程”的培养和“全体人员”的参与[4]。

本研究以湖南大学、湘潭大学、长沙理工大学三所高校的经济学研究生论文评价指标为蓝本进行系统分析后,建立经济学研究生毕业论文评价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4 结语

本文从全面质量管理的视角,综合考虑了研究生毕业论文撰写过程中各个环节,对经济学研究生毕业论文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进行了初步探讨。然而,由于研究生毕业论文质量的管理过程十分复杂,本文针对经济学研究生毕业论文所构建的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也还存在着一些尚未完善的方面。在下一步的研究工作中,应在大量丰富的数据分析基础上,在实践不断进行检验的过程中,对指标体系进行不断完善,保证评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参考文献:

[1]刘波.基于全面质量管理的高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J].创新与创业教育,2015(06):149-152.

篇5

关键词:利益主体;证券市场;秩序

一、证券市场秩序的内涵

证券市场秩序意味着按照一定的规范和准则,对证券市场系统进行有效的控制,使市场按照特定的规则运行。证券市场制度提供的正是这种内生的规则体系。证券市场的秩序由市场内的行为主体相互作用而形成,但政府作用比较特别,它可以出现在更高的秩序形成与控制层次上。在一般意义上,市场秩序指依据规则和准则进行控制下的市场运行状态。市场的公平与效率是市场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也是制度规则体系的评价标准。

国内对证券市场效率的实证研究分析,1993年以前的研究数据得出的结论是非市场有效,此后的研究大多支持弱式有效。市场秩序混乱,市场公平和市场效率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市场的运行是在制度的约束下进行的,要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必须从形成秩序的市场主体的行为出发,建立相互制约、平衡的利益框架。

二、利益主体行为与市场秩序的相互影响

证券市场行为主体在相互的交易中会自发形成一种市场状态,可以称为自发秩序。每个行为主体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将拥有的资源投向能获取较高收益的股票,这有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但自发秩序的优势必须在长期和重复的交易关系中逐渐形成。如果交易者的行为预期不确定时,极容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这就会增加市场的交易费用。从长期看,某个市场体系要生存下来,必然能逐渐调节纠正交易机制,取得交易费用上的优势,但要达到良好的状态可能要经过相当长时间,在调节过程中也会浪费巨大的资源。下面从几个主要利益主体行为对秩序的影响进行分析。

1.政府。从证券市场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初步形成看,政府是证券市场制度供给和运行的核心,其他主体大多通过影响政府决策而获利。强势主体(上市公司和机构投资者)能对政府的决策施加较大的影响,但并未能控制政府的行为。而政府过多涉及到证券交易中的具体利益,一是政府对证券市场目前的定位与期望过高,二是政府自身利益和其他市场主体过于密切地混杂在一起。在国内证券市场中,国有性质的主体占据了主要的地位。上市公司中国有企业占绝大部分,机构投资者中,国有企业也占据了重要地位,而媒体更是政府或国有资本主办的,它们的行为在相当程度上正是通过政府整个权力机构发挥了作用,对证券市场的秩序形成与变动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

2.上市公司。由于占绝大部分比例的国有上市企业采取的都是增量发行,国有股仍占有控股地位,外部股东无论在控制权还是在信息上,都处于十分不利的状态,公司经理等“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为了获取更多的融资,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等情况时有发生。由于上市公司都属于利益既得者,其利益主要在一级市场的发行中,而在证券交易市场上,上市公司间难以形成比较普遍的共同利益。而且由于国有上市公司仍然承担了政策性负担,国有企业固有的“预算软约束”弊病也移植到上市公司身上。上市公司的利益一致性不够,难以采取集体行动。但上市公司与政府的利益密切相关,分别对各自的管理部门有较大的压力。

3.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不仅实力雄厚,而且数量比较有限。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规模很大,因此它受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也很大,对环境的变动比较敏感。在外部环境中政策和市场景气是最重要的因素,这些因素具有集体物品(它的收益者只是一个局部的集体)的特点。机构投资者通常能够组织起来,争取更有利的外部条件。

机构投资者个体参加争取集体物品(政府有利政策)行动的条件是,它从这个集体物品中获取的收益大于它付出的成本。每个参加者的成本包括行为成本和组织成本的一部分。但集体物品能够为所有投资者共同享用,而不仅仅是付出努力争取的机构。每个机构投资者都希望别人去争取而自己能够“搭便车”。如果努力者分享的集体物品低于其付出的努力成本,它是不会去争取这个集体物品的;如果即使与别的机构投资者共同分享,它从集体物品中获得的收益仍高于它为争取这个集体物品付出的成本,那它有提供的激励。机构投资者的数量较少,在争取能够带来足够大收益的集体物品时,通常每个机构投资者能够分享的收益大于它为集体行动付出的努力成本。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也会权衡不作为的机会成本,在不作为的损失大于作为的成本时,他具有参加集体行动的压力。因此机构投资者经常能够组织起来争取对他们这个群体有利的集体物品,如对政策改变的影响,对政府支持股市的需求,都比较明显的表现出来。但集体物品量总是低于最优水平,因为搭便车者的存在,使得努力者总是无法获得它所争取到的集体物品的全部收益。

4.一般投资者。在国内不规范的证券市场上,受到损害最大的是一般投资者群体,一般投资者的个体力量弱小,更应该联合起来采取集体行动。但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是机构投资者经常联合起来,集体要求某些对他们有利的政策,而一般投资者则是“沉默的大多数”,极少有集体行动来申诉自身的要求。一般投资者参与争取集体物品的条件和机构投资者个体相同:他从集体物品中获得的收益大于他参加这个集体行动的成本。但一般投资者数量众多,任何投资者能够从可能的集体物品中获利都极为有限。而对一般投资者进行广泛组织的成本都极为惊人,除非某个组织的成本已经为它的其他职能承担。一般投资者从集体物品中的获利微小而成本高昂,搭便车的倾向同样广泛存在。他们预期的成本和收益极端不对称,通常没有参与集体行动的激励。一般投资者不能形成有效的压力集团,不利于市场均势的取得,应该在制度上有一个一般投资者保护协会之类的组织,它由某些具有政治、地位要求的个体来推动,同时可提供其他非集体物品,这个组织的真正目的:组织一般投资者,维护自身利益服务。而先例也可以改变一般投资者对争取自身合法利益行为的预期。如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失职和违法及中介机构的虚假审计行为,投资者也许有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意识,但个体能获得的利益有限,而个体在对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诉讼中又明显处于人财物的劣势,在证券市场现实中,个体诉讼行为也没有取得明显的成功。如果法律的变动使投资者个体有合适的诉讼环境,出现了较为成功的诉讼案例,形成“选择性激励”的效果,其影响可以从个别到普遍,逐步改变投资者对诉讼的收益——成本预期,使更多投资者愿意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也即成为制度变迁的路径。

三、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路径

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等强势主体群体与一般投资者弱势主体群体的力量极度不平衡,欺诈行为、虚假信息泛滥,操纵市场行为流行,市场规则有向不利于市场长期利益方向发展的趋势,市场的秩序陷入混乱。在此阶段一种比较有效的解决办法是政府的强力介入。政府必须充分尊重并利用自发秩序,但这不意味着政府对制度体系形成与变动的不参与,自发秩序需要通过政府的行为来调节。政府的制度创新应该和市场主体的创新互为补充,要相信在良好规则下的市场制度能够带来社会福利的整体增进。政府确定交易的基本框架和公平原则,在证券市场已经建立起来的现在,应该放宽其他由市场主体自发创新的空间,政府则致力于提升自发创新的层次,消除市场主体创新的外部性,最终形成互补性的制度创新框架。

篇6

一、信息经济学的研究任务和发展前景

信息经济学可以同时作三种理解:信息的经济研究、信息经济的研究、信息(学)与经济(学)关系的研究。信息的经济研究可以囊括信息的费用与效用、价值与使用价值、信息资源的分配与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网络的经济评价等研究;信息经济的研究可以囊括信息产业、信息市场、信息经济规模及其确定、信息技术对经济的影响、信息基础设施经济问题、国民经济信息化等研究,信息(学)与经济(学)的关系研究则可以囊括非信息对称条件下市场参加者的经济关系、信息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信息与经济的相互作用、信息学与经济学交叉结合等研究。

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有许多问题需要信息经济学去参与研究,并从中提高信息经济学的水平和加快信息经济学发展。信息经济学是一门新型的经济学科,它适应信息社会的需要,体现信息经济的发展,最能充分反映经济活动中信息及其交流的特征。

二、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信息经济学研究目前正处于发展阶段,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阐明了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如马费成教授认为,信息经济学是把信息和信息活动当作普遍存在的社会经济现象来加以研究的学科。乌家培认为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信息活动的经济问题和经济活动的信息问题。陈禹认为信息经济学是一门研究经济活动中的信息现象及其规律的经济学。总之,学者们对信息经济学研究对象的认识是围绕信息活动中的经济问题及经济活动中的信息问题展开的。

三、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内容

1、信息经济学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任何一门学科,由于其研究领域中的矛盾特殊性所规定,都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并按照自己所研究的对象来建立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理论体系。要学习、研究信息经济学,不了解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不知道信息经济学围绕什么内容来研究,不清楚信息经济学的学科体系和地位,就不可能进一步的学习和研究,就会降低研究效率,甚至会影响信息经济学的发展。在基本理论研究中,主要包括信息经济的涵义、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信息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学科体系、学科地位、学科性质以及其发展历史、现状和趋势。

2、信息资源的研究。

如果说物质资源是“第一资源”,那么信息资源可称为“第二资源”。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逐渐变革,信息资源完全可能成为“第一资源”。如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好,不仅物质资源能充分发挥作用,信息资源本身也可以转化为强大的物质力量。在信息资源的研究中,主要包括信息资源的涵义、信息资源的类型与特征,信息资源提高经济决策水平、提高生产力、优化产业结构的功能,信息资源共享的前提——信息资源的有效配置及配置的机制,作为信息资源主体的信息产品的性质、生产过程、生产方式,信息生产力的相关内容。

3、信息市场的研究。

信息市场是作为信息形态独立存在的商品,在流通领域传递交流中形成的一种特殊流动方式,也是信息商品买卖双方进行交易或交流,使之扩散、应用、渗透到生产领域,转化为直接生产力的过程。在信息市场中我们主要研究信息市场形成的历史及其作用,信息市场的基本类型与功能,信息市场的基本特点及其运行机制,信息市场的价格水平极其运动变化规律。4、信息产业的研究。

信息产业被认为是信息经济学的核心内容。信息产业的研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巨大作用。这部分主要研究信息产业涵义、分类、产生过程与发展,信息产业的特征、作用,信息产业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前景,信息产业结构的涵义、形态、演进的特点和规律,信息产业结构优化的标准、基本思路和调节方式,信息产业的投入产出分析,信息产业与信息经济规模以及与信息产业发展相关的政策措施等。

5、信息化的研究。

信息化是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什么是信息化,乌家培认为,信息化是信息活动(包括信息的生产、传播和利用等)的规模相对扩大及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相对增大的过程,它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从这个角度来讲,信息化一定要成为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内容。信息化的直接作用在于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可见,研究信息化的意义重大。

6、信息系统的研究。

信息系统按信息种类的不同可以分为经济信息系统、科技信息系统、社会信息系统等。而经济信息系统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他任何信息系统功能的发挥,都离不开经济信息系统的帮助。信息系统的研究主要也是侧重于经济信息系统,包括信息系统的产生与发展,国家、地区、企业信息系统的基本任务,信息系统的费用与效益的比较,对信息系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评价和评价方法,信息系统的运行、反馈、控制、监督等有关理论。

篇7

古典经济学家给自己提出的任务是寻找“财富”的来源。最早回答这个问题的是威廉。配第,他说:“劳动是财富的父亲,而土地是它的母亲”。他的公式没有提供价值的衡量标准。生产一蒲式耳小麦耗费的不仅仅是劳动力,还有土地的地力,土地折合成劳动力是多少呢?问这个问题相当于问一个苹果加一个梨等于什么一样,得不到解答。李嘉图认为他解决了这个问题,他结论说:“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其实这个问题在那个时候连定义也还不十分清楚。直到十九世纪末,美国名噪一时的亨利。乔治写了《政治经济科学》,才明确定义了诸如“财富”、“价值”这类名词的经济学涵义。但那是在奥地利学派的边际革命稍后,而且是为了反对奥地利学派的“主观价值论”而写的一本书。“价值”的严格定义要等到本世纪五十年代一位年轻的法国数学家被他的法国导师推荐给一位美国经济学家做“一般均衡”理论研究时才得到解决。这三个人先后都得到诺贝尔经济学奖。在亨利。乔治明确但仍不严格的理论体系中,什么是“财富”?财富就是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什么是“价值”?一个事物,只要它可以减少人在获取同等幸福时所必须付出的努力,它就有了价值。这个人能够节约的努力程度就是这件事物的价值。例如某甲允诺某乙在明天做某事,乙于是可以节省自己做该事的努力。在这个意义上,甲对乙的承诺是有价值的也就是一种财富。当然,在一个言而无信的社会里,承诺的意义和价值就成了大问题,这也就是我在“金融热”(《读书》一九九五年四月)里讨论过的问题。但是甲对乙的承诺在完全不相干的某丙看来有没有价值呢?由于丙不能靠甲的这个承诺减少任何他明天为自己获取与今天同等的幸福的努力,这个承诺在他看来是没有意义的,也就是说没有价值。这是主观价值论的开始。在唯物主义者看来,这个主观价值论一定是荒谬的。我们怎能否认月亮在我们闭上眼睛的一瞬间就不存在了呢?同样地,我们怎能否认世界上存在着不以我们主观感受为转移的客观价值呢?我得承认,在贝克莱主教的“月亮”和奥地利学派的主观价值论之间确实存在着一个重要的思想联系,那就是休谟的怀疑论。这个问题我在《主义与科学》(《读书》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和《传统与乌托邦-永远的徘徊》(《读书》一九九五年三月)里提到过,是理性的哲学基础问题,在这儿就没法多说了。主观价值论大致是这样的,如果一个人,例如余秋雨写的“天一阁”主人范钦的儿子,面临两个选择,一个继承天一阁全部藏书,一个是继承万两白银。大儿子的选择是天一阁藏书,选择的代价是一万两白银,所谓“机会成本”,放弃的“机会”所值。如果他的选择是万两白银,则选择的机会成本或成本就是天一阁全部藏书的价值。同样的道理,一个中学毕业生如果面临两个选择:上大学,或就业,那么他上大学的成本就是他上学期间所放弃的工作收入的全部所值。类似地,自杀的成本是继续生命所值的全部;活得太痛苦就会想到自杀。可供选择的机会越多,选择一个特定机会的成本就越高,因为所放弃的机会,其所值随着机会数量的增加而增加。所以港大的文凭随着香港的大学数目增加而贬值,同时,学生的时间随着香港劳工的日益短缺而增值。结果课堂里文静的气氛开始染上手提电话和传呼机的商业紧张。经济学核心的概念就是这么个成本概念。乔姆斯基是语言学家或哲学家(或人们加给他的其他什么家),但不是经济学家。据说他有一次“挤兑”经济学家,说经济学全部的内容可以在两星期内掌握。我猜他指的是“机会成本”的概念。说实在的,一门可以在两个星期内掌握的科学,一定是简练到优美地步的学问,其基本定律一定如此有效以致根本用不到更多的假设和辅助定理,就足以解释整个世界了。如果我是赫赫有名的萨缪尔逊,我绝不会为此去和乔姆斯基辩论。因为任何一门学科都应当向经济学看齐,把理论提炼到可以在两星期内让一个清道夫掌握。这正是现代数学的“教父”,大卫。希尔伯特对数学的要求。

主观价值论的一个更深层的看法是,没有选择就谈不上有价值,没有选择余地的“机会”就不应当叫做机会,也谈不上机会成本。“出身”是不能选择的,因此“身世”是没有价值和成本的。社会常以一个人的“身世”来判断其价值,那是因为伴随着他的身世,也许有一笔财富可供支配,而可供支配的财富对他来说是有价值的,因为他可以选择放弃这笔财富。如果一个孩子知道他“不得不”享受某种幸福,他不会感到“幸福”。身在福中不知福,那是因为他身不由己。绝望的人不会知道理想和美梦的价值。我曾经感叹北大荒我身边的那些“二劳改”的吃苦精神,却不曾意识到,对他们那没有选择的生活而言,“痛苦”是没有意义的。而我之所以感到了生活的困苦,是因为我还有选择的余地,我至少可以逃回北京。“不自由,毋宁死”。盛洪在他自己书的自序里提到经济学的人文精神,提到经济学不仅是学问,而且是做人的方式,对此我是有充分理由给以支持的。在主观价值论者看来,劳动价值论是错误的。当我们提到劳动的价值时,必须指明是谁的劳动,对谁而言的价值,以及价值判断的主体有什么样的选择。如果读者留意,可以发现我在《经济学的关键词》(《读书》一九九五年五月)里谈到分工可以节约劳动时间时,刻意避免使用马克思的“抽象人类劳动时间”。我只使用了具体劳动时间的概念。转

基于选择的成本,现代经济学研究选择的“效率”。这个概念是可以直接从选择的成本概念推导出来的。说一个选择是有效率的,是说这个选择的机会成本最小。说一组选择有效率,是说这一组选择的机会成本最小。既然是机会成本,就一定是和其他选择或其他组选择比较而言。香港人到“街市”(相当于北京的农贸市场)买海鲜,例如一百元一斤活虾,他们一定要挑个儿大的,因为一斤个儿大的虾比一斤个儿小的虾价值高些,放弃个儿大的虾相当于提高了买虾的机会成本。追求有效率的选择是自利的人的天性,有的人,例如我,从来不挑,买了就走。那不是因为缺少自利心,而是因为一来语言不通,二来时间“金贵”,三来毕竟还不习惯言利,有心理上的折磨,四来也许“面子上”的价值放不下来,全加在一起,讨价还价的机会成本就上去了。

篇8

所谓研究框架,就是人们在研究活动中形成的比较定型的思维体系,包括切入点的选择、话语形式的认同、论证步骤和层次的安排等等。它表明一个学科在研究问题时惯于遵循什么理念和逻辑、从什么角度、依据什么要素、按照什么顺序来分析问题。它属于研究范式与方法的范畴,是衡量一个学科的成熟与科学程度的重要标志。法学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已探索出许多研究框架,如以“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为要素的法律关系研究框架,以“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为要素的主体资格研究框架等等,成功地论证了诸多法律问题。同时,这些研究框架一直处于不断创新的过程之中。经济法学作为新兴学科应当继承和发扬传统法学研究框架,同时还应当产生能对传统法学提出批评、进行挑战、突破其给定前提的新型研究框架,以提出和解决传统法学没有提出或解决的问题。法学界尽管对经济法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争议,但对经济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却无人质疑,主要是由于它已经呈现出不同于传统法学的诸多研究框架。然而,人们对经济法学进行回顾和总结时,只重视各种观点、学说的综述,对其研究框架却缺乏必要的关注[1].本文拟从经济法学文献中梳理出对传统法学有所突破的研究框架,以吸引学界同仁投入到研究方法的探索之中。

一、经济与法律互动结合框架

经济法学比传统法学更加重视经济与法律的关系,并基于这种关系来研究经济法律问题。这种研究是围绕经济现象、经济学、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相互关系而展开的。

(一)经济现象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与法律的关系,首先是经济现象与法律的关系。经济现象最直观地反映出对法律的需求,法律的作用和效果也可以从经济现象中得到最直观的评价。经济法学研究应当从观察和分析经济现象出发,来探求经济与法律互动的规律。当前,应当特别重视经济体制改革、可持续发展、知识经济、经济全球化、经济秩序、经济波动、金融危机等重大经济现象与经济法的关系。如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具有跨世代性、整体性、综合性、协调性、反波动性的发展模式,普遍被世界各国所选择。这一重大现象给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影响。我们应将环境、生态、人力资源等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纳入经济法学研究的视野,从全新角度、更大范围、更长远利益来考虑经济立法的价值取向、决策重点和实施手段、政策后果的评价以及政府行为的作用方式等理论课题。在研究中,应注意到并非所有经济现象都有必要或可以由法律来规范。能对法律起决定作用、需要由法律来着重规范的经济现象,是常态而非短暂、定型而非临时的现象,是由深层原因而表层原因所导致的现象。经济法学只应研究这些经济现象,并依据以这类现象为对象的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提出法律对策。经济学研究经济现象,主要是分析其原因和机理,描述其过程和后果;经济法学研究经济现象,则主要是针对其利弊、原因和过程进行制度设计并寻求如何将其设计的制度法律化。

(二)经济学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作为对经济关系的“翻译”,其“翻译”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经济规律的认识,这就需要依赖于作为探索经济规律之科学的经济学。是故,经济学对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来说处于本原地位。无论是抽象的经济法基础理论,还是具体的经济法中制度,都体现了经济学与法学的交融。(1)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中,许多学者越来越重视吸收经济学的理论营养,运用经济学原理来论证经济法的存在依据、基本假设、调整范围、宗旨(或价值取向)、主体等基本问题。如从“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的理论中,得出经济法为弥补“双重失灵”而存在的必要性和经济法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之法的本质。又如从对政府的有限理性假设中,得出经济法所确认的国家干预应当与经济民主相伴同的适度干预。[2](2)在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研究中,经济学的渗透甚为普遍。①经济立法中的许多概念,是转用原来为了把握经济事实而形成的概念或经济学上的概念[3],如公开市场操作、预算、垄断、经营机制、产权、私营企业。阐释这些法律概念,必然要借助相应的经济学原理。②许多经济法律制度建立和变迁的合理性及其内容,都需要经济理论的支撑。如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都能够从信息不对称理论中找到依据;又如金融立法对金融业分业经营体制或混业经营体制的选择,也可以从当时的金融风险理论中找到解释。③经济法体系设计是否具有合理性,需要运用经济理论来论证。如有学者依据国家针对市场三缺陷(市场障碍、市场机制唯利性和市场被动性、滞后性)采取三调节(强制、参与和促导)的理论,将经济法体系设计为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国家宏观调控法三大块[4].而笔者根据国有投资经营是宏观调控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的经济学原理,将国有投资经营法列入宏观调控法之中。④经济法律制度的运行绩效,可以运用经济理论来评价。在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中,效益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因而对经济法律制度作“成本-收益”分析成为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是规范经济行为之法,运用经济学研究经济行为所得的结论来检视经济法律制度,以判断其是否达到目的,更能客观评价其优劣。经济学是一门具有预测能力的学科,运用其理论和方法来分析现行或将要制订的经济法律法规,既可以对经济法的实施效果作超前预测,又可以增强经济立法的超前性。应注意的是,经济学与经济法的相互作用,在部门经济学与部门经济法的关系中体现得尤为直接和明显。

(三)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关系[5].经济与经济法的相互作用,是以经济政策为主要媒介的。对于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关系,应当从以下几个层次来思考:(1)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界限。主要是研究两者在表现形式、调整范围、稳定程度、实施机制等方面的区别,从而明晰二者的地位差别和职能分工。(2)经济政策的法律化。主要是研究经济政策法律化的范围和途径。就范围而言,就是要界定哪些政策可以法律化。一般说来,只有中央政策、基本政策、长期政策才有必要法律化,地方政策、作为权宜之计的政策则不宜法律化。就途径而言,一般指经济政策的目标和基本精神由法律具体化,经济政策的具体内容为法律所吸收;当改革中出现立法空白领域时,某些经济政策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必要通过执法和司法系统而直接适用。但这种“以政策代法”的现象必须从严控制。如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任何税收政策想在转化为法律之前,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指导和拘束人们行为的规范。(3)经济法律的政策化。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有:①经济法中的不确定性规范需要由相应的经济政策增强其确定性,给当事人展示一种明确的预期,这在反垄断法域尤为突出[6].②经济法的执行力度受到经济政策的严重影响,如美国反垄断法在20世纪60年代因风行中小企业保护政策而执行非常严格,70年代却因政策变化其执行由严厉走向宽松。③经济法中存在着许多政策性语言,这虽然有其必然性,但削弱了其确定性和约束力,以致出现了所谓的“软法”现象。这在宏观调控立法中尤为明显。为解决此问题,需要从立法技术层面研究“使软法硬化”的对策。

在经济与法律互动结合框架中,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经济学理论向法学理论的转化问题。这主要是如何适当淡化经济学色彩、增加法学“浓度”,避免以经济理论来取代法学理论的倾向。(2)经济法学如何转换和选择经济学概念的问题。应尽可能使用在经济学界已有明确和一致含义的概念;立法中所使用的经济学概念,其法学含义应同其经济学含义相通;当立法中不得不使用有多种含义的经济学概念时,应当在法律文本或立法解释中明确选择其何种经济学含义。(3)合理使用法律经济学方法的问题。法律经济学从经济学意义上说,是以理性人、个人主义和完全竞争为假设的,运用法律经济学方法应当注意其在法学中的适用范围,不宜将其用来分析一切法律问题;效益目标应在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中准确定位,不宜过分拔高其地位;量化分析应当以来源于我国实践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不宜照搬国外的调查文献;经济分析工具应当尽可能从各种经济学科中寻找,不宜仅仅局限于微观经济学。(4)保持法学独立品性的问题。经济法学在贴近经济理论与经济政策的同时,应坚持自己的独立品性。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法学总是将研究重点放在对经济政策和方针的解释上,这种研究方法反映了经济法学贴近生活、解释实践的特征,但是当其一旦走向极端,就会背离法学应有的严谨科学态度,显得有些急功近利,缺乏法学本身应有的主动性和独立性,容易沦为纯“政策注释学”。

二、经济法规体系框架

经济法学界所提出的由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构成的经济法规体系(或称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在整个法律体系由“以阶级斗争为中心”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背景下,将传统法律部门中有关经济的法律规范,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成进行重组所形成的法律体系框架。它体现了现代法以“经济性”为时代精神[7]的特征。与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未能充分考虑到经济主题或经济体制-所形成的法律体系框架相比,它不仅是法律体系框架,而且还可以成为研究经济法律问题的分析框架。

由于法律作用于市场经济体制,主要是从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宏观调控、社会保障这四个方面切入的。这四个切入点较完整地反映了现代法规范经济的着力点,因而许多学者自发地利用经济法规体系框架来研究经济法律问题。如运用这种框架讨论经济审判庭的存废问题。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经济纠纷(即涉及经济问题的纠纷),按照这种框架来分类,更能显示出各种纠纷的特殊性,从而发现传统的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两分格局的局限。如市场主体法中的企业兼并与破产纠纷;市场规制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反垄断纠纷等纠纷;宏观调控法中的政府采购纠纷、税务征管纠纷等纠纷;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纠纷、劳资纠纷等纠纷,一般都难以套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解决,有的超出现行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的收案范围;有的虽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渠道解决,但成本过高。因此,设置处理这类案件的专门机构(如经济审判庭、社会法庭),并制定相应的特别程序法,理论和实践上都非常必要。而最高法院所作出的在原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撤销原经济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和交通运输审判庭,相应改建成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庭,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的机构改革方案,值得深思。

利用此分析框架还可以分析其它经济和社会问题,提出法律对策,例如西部开发、扩大内需、通货膨胀(或紧缩)、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

三、“主体-行为-责任”框架

现代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律,其调整对象是个复杂系统,涉及多类关系、多方主体和多种行为。在该系统中,含有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市场竞争、市场交易和社会组织内部等多类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在属性、要件、运行规则等诸多方面不尽相同,但又相互关联和制约;任一主体都处于多维关系中,在不同关系中相对各方主体处于不同地位,实施的行为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受不同的法律规制。传统的法律关系理论框架有一个不可弥补的缺陷,是用权利义务来概括法律关系的内容,而权利义务概念却涵盖不住法律关系中的权力因素,从而使现有法律关系学说只能解释私法关系,不能合乎逻辑地解释公法关系。经济法域中的社会关系,不仅有公法关系,而且还有公私法混合关系。作为主要是对私法关系(特别是交易关系)的一种理论抽象,法律关系框架对经济法域的社会关系进行分析就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如税收法律关系兼有权力关系和债权关系的双重属性,其运行过程中含有多个环节、涉及多种因素。而运用法律关系理论框架来论述税法问题时,不仅不能实现权力关系与债权关系的有机融合,消除它们在实践运作中的冲突[8];而且与税制要素分析框架相比,对税收制度设计帮助不大。而税制要素分析框架实质上就是“主体-行为-责任”框架。

我们注意到,现代经济立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招标投标法》等都不是按照法律关系框架,而是以主体、行为和责任作为其基本要素来进行设计的。这种框架实际上对各个法律部门都通用。对经济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和结构进行研究时,也应以“主体-行为-责任”框架为主、法律关系框架为辅。

在“主体-行为-责任”框架中,主体理论一般应回答以下问题:(1)给主体定位。将主体置于经济社会大系统中,综合其在所处多维关系中的主体资格,对其进行全方位、宽口径定位,如既在实体法中定位,也在程序法中定位;既在市场规制中定位,也在宏观调控中定位;既在市场交易中定位,也在市场竞争中定位。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在经济社会大系统中主体定位所受到的诸如经济全球化(特别是加入WTO)、知识经济、可持续发展等制约因素。(2)确定主体资格。这主要研究取得特定主体资格的必备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和方式,特定主体资格的内涵和内容构成,特定主体资格与相关主体资格的关系,以及法律主体与社会实体之间的关系,等等。(3)设定主体体系框架。这主要研究一定体制下主体的法律形态,并按不同标准对主体进行分类,以凸显其具体人格,并展示其对不同方位相对人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依主体的职能,主体一般包括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工商者业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职业介绍所、商业银行等社会中间层主体;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4)评价和选择主体立法模式。这主要研究各法律部门关于主体定位的立法分工,分析现行立法体例的特点和利弊,在既定体制下选择适当的立法模式。

行为理论主要是研究宏观调控行为、市场规制行为、市场竞争行为和市场交易行为等具体行为的运行规则,其中以行为的属性、内容、形式、目标、效力等要素为重点。值得强调的是,经济法域中的行为具有多样性,各种行为都有其特殊的制度框架,异质性多而同质性少,民商法域或行政法域的行为则不然-尽管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种类繁多,但各类行为之间同质性多而异质性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抽象出涵盖经济法域各种行为的一般行为理论,一则难以同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或行政法律行为理论相区别,二则可操作性不强,无助于各类行为的制度设计。因而,经济法中的行为理论,与其仿效民商法学或行政法学研究各种行为的共性以形成一般行为理论(如经济法律行为理论、政府经济行为理论),倒不如着力分别研究各类行为的一般理论,为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市场竞争、市场交易等类行为提供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鉴于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既具有行政行为的形式,又具有经济行为的内容,我们在研究时,必须注意其内容和形式的对立统一;而市场竞争行为和市场交易行为等市场行为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相对竞争对手、交易对象等市场相对人而言的一般民商事行为,另一方面是相对调控者或规制者等而言的市场对策行为[9].在研究市场行为时,既要研究其双重属性的区别和融合,又要偏重研究其作为市场对策行为的特殊性。

责任理论一般应研究三个问题:(1)责任形式的确定。既要研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经济法域中运用的特点,也要研究经济法域中出现的专业性制裁、道义责任、政治责任等新型责任形式。(2)责任形式的组合。既以主体为中心来研究各种责任形式的组合,如企业、社会中间层主体、政府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其它责任的组合;也以行为为中心来研究各种责任形式的组合,即分别研究市场规制、宏观调控等制度中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其它责任的组合。(3)立法模式的选择。既要研究经济法律法规中如何配合民法、刑法和行政法规定经济法域中的法律责任,也要研究经济法体系内各部门如何就法律责任进行立法分工和协调。

特别指出的是,许多经济法学著作将经济法律关系理论作为经济法总论的主要内容,但这种套用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变种只适宜于象民事法律关系那样内在结构简单的法律关系,对于内在结构复杂多样的经济法律关系却显得过于呆板和形式化,以至在分论中由于对制度设计帮助不大而不便适用。鉴于法理学界已有以权利与权力为核心建立新框架的尝试[10],我们建议在经济法学中尝试采用“主体-行为-责任”框架,因为其中的主体、行为、责任都是公私法通用的要素,便于具体的制度设计。

四、“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我国法学界近年来盛行着“政府-市场”(或“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研究框架。这体现在如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公法与私法,权力与权利等方面。在经济转轨时期,政府和市场都处于“越位”和“缺位”并存状态,市场“缺位”就是政府“越位”,市场“越位”就是政府“缺位”。但是运用这种框架来分析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法律问题时,普适性受到局限。实践表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它们往往通过一定的中介实现互动。在现代社会,非政府公共组织大量涌现,其在政府与市场互动构架中的地位日趋突出,既履行了原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由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未能完全弥补的“市场缺陷”和市场未能弥补的“政府缺陷”,已成为“小政府-大社会”格局中“大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经济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而“政府-市场”框架最大的缺陷,就在于不能反映这种现实。正是在此意义上,“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是对“政府-市场”框架的超越和修正。

“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既保留了“政府-市场”相关联的研究优势,又引导人们在宏观大背景下把握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11].这种框架已在现行立法有较多体现。如《证券法》(1998年)中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股民”框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和经营者”框架;《产品质量法》(1993年)中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消费者、用户、生产商、销售商”框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公司法》(1994年)等法律法规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公司和国有企业(这里指尚未改造为公司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框架;《劳动法》(1994年)、《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1年)等法律法规中的“劳动行政部门-职业介绍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框架;《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等法律中的“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框架。总之,在这种经济法主体体系框架中,政府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机构,社会中间层主体[12]包括社团类主体(如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等)、交易中介类主体(如产权交易所、拍卖行等)、经济鉴证类主体(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和经济调节类主体(如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市场主体包括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和消费者。

运用该框架进行研究,至少应注意:(1)研究框架的适用范围。这种框架不一定适用于任一经济法律问题的研究,但对主体研究具有优势。其适用重点应置于主体的制度设计。(2)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缺陷。社会中间层主体同政府一样,具有内部性,存在缺陷。我们既要研究社会中间层主体缺陷的表现和原因,也要研究弥补这种缺陷的对策,如研究政府对社会中间层主体的适度监管,以及市场主体对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制约。(3)不同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市场间的互动。社会中间层主体有多种类型,各自职能和任务以及与政府、市场主体的关系不尽相同。在探讨这种互动关系的共性的同时,必须分别研究各种互动关系的个性。(4)“二元框架”向“三元框架”的过渡。我国现阶段社会中间层主体缺位、错位、越位状态并存,不仅“二元框架”不定型,“三元框架”也不成熟。我们应当以“三元框架”为目标模式,在研究如何完善“二元框架”的同时,研究如何培育社会中间层主体及其与“二元框架”的衔接,探讨“二元框架”向“三元框架”过渡的路径。

五、法益主体框架

法益是法律所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的利益。各个法律部门都基于一定范围的利益而存在,都以协调各种相互冲突或重叠的利益为己任,而这种协调须以明晰法益主体为前提。经济法域中的法益具有复杂的利益结构,明晰其法益主体,需要运用多种分析框架。其中下述几种更有特殊意义:

(一)归属主体-代表(或实现,下同)主体框架。其要点包括:(1)法益主体可以分法益归属主体与法益代表主体两个层次。这两个层次的主体有时一致,有时并不一致。换言之,归属主体的利益有时由自己代表,有时由他人代表。如个人利益,其归属主体是个人,一般由个人来代表,特殊情形下也可由政府或非政府公共机构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其归属主体是社会公众,一般由政府来代表,特殊情形下也可由个人或非政府公共组织来代表。(2)归属主体有单个归属主体和共同归属主体之分,如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和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权益都可以作自益权与共益权的区分。(3)代表主体有一元代表主体和二元或多元代表主体之分,前者如在民事诉讼中,只有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的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才能成为诉讼当事人和第三人;后者如在消费者协会支持消费者提讼的案件中,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都是代表主体。(4)关于归属主体与代表主体的关系,存在着两者统一的自我代表模式、两者不统一的他人代表模式以及自我代表与他人代表的混合模式。自我代表模式如民事诉讼中的自诉;他人代表模式如刑事诉讼中的公诉,在这里公诉既实现受害人利益,也实现公众利益;混合模式如在王英诉“富平春”酒厂案中,王英作为原告提出人身伤害赔偿和在产品标签上作警示标注两项诉讼请求,前项请求是实现自我利益,后项请求是实现公众利益[13].他人代表模式还可以分为形式代表模式和实质代表模式。如在国有公司中,董事长在法律上是国有资产的代表,但这仅是一种形式上的代表;只有当其行为符合国有资产利益时才是实质上的国有资产代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国有资产代表实施的违背国有资产利益的行为,正是在此意义上才有“产权虚置”、“产权不明晰”之说。可见,要使形式代表转化为实质代表,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二)当事人-相关人框架。其要点包括:(1)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分为同质当事人间的关系和异质当事人间的关系。后者包括强弱当事人间的关系、个人与组织间的关系、行业与区域间的关系、市场主体与特定行业或区域间的关系等等。(2)相关人依不同标准,可分别作出特定相关人和不特定相关人(公众)、直接相关人与间接相关人、显性相关人与隐性相关人、当代相关人与后代相关人、相当个人与相关组织(行业、区域)等分类。(3)当事人与相关人的关系是社会关系内部与外部的关系。处于经济社会大系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和各种利益主体之间,都是相互依存的。这是共生理念的体现。因而,法律在调整某种社会关系时,不能只是关注内部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配置,还应当考虑到当事人与相关人间的利益配置。如在考虑股东利益时,至少还应当考虑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利益,甚至还应当考虑供应商、相关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周边的社会成员等等相关人。(4)当事人与相关人的划分是相对的。例如,在构成同业竞争的甲、乙两个企业与消费之间,就竞争关系而言,甲、乙企业为当事人,消费者则为相关人;就消费购买关系而言,消费者与其中某企业为当事人,另一企业则为相关人。相关人一般可以划分为自然人、法人和社会公众,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既可以是当代人也可以是后代人。(5)当事人与相关人的相互影响有大小、正负和主客观之分。如果影响微小,可以忽略不计,无须考虑相关人问题。经济学中的外部性理论,就是对这种正负影响的最好说明,其中正外部性如创造发明,负外部性如环境污染。这种外部效应既可能是主观制造的,也可能是客观形成的。(6)当事人与相关人的利益协调。就协调内容而言,有补偿和限制两方面。补偿即针对当事人与相关人之间的正负影响而采取相应的利益弥补措施,对产生负面影响者增加其负担,如征收排污费、收取容器或包装物回收押金;对产生正面影响者增加其收益,如贷款扶持、财政补贴。限制即对产生负面影响者的行为自由给予适当限制,如颁布许可证、监督检查。就协调方式而言,有协商(如劳资集体谈判)、参与(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独立董事、垄断企业的价格听证)、诉讼(如赋予职业团体对职业者的支持权)、政府干预(如征税、市场准入)等多种方式。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对主观制造负面影响者实行过错责任(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者)或严格责任(如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者),对客观形成负面影响者(如环境污染损害者)实行无过错责任。

(三)当代人-后代人框架。其要点包括:(1)代际关系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关系。当人类社会选择可持续发展作为其发展模式时,代际利益配置的重要意义才凸显出来。(2)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地位差别,当代人的优势在于拥有后代人“缺位”时对资源的垄断和先占。因而,具有“经济人”属性的当代人会损害后代利益。基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当代人对后代人必须承担不损害后展而为后展创造条件的责任。这也决定了经济法在调整手段上要创新,不仅要“治于已然”,更要着重“防于未然”,法律调整的功能必须向前、向未来延伸,以保障跨世代的可持续竞争力。(3)当代人对后代人承担责任的实现方式。“经济人”属性会对当代人向后代人主动(或自觉)承担责任造成障碍,而后代人又处于“缺位”状态。这就需要当代人中有人充当后代利益代表,构建代际利益协调机制。实践表明,由政府和非政府公共组织来充当后代利益代表较为理想,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由个人来充当这种代表。政府应将后代利益纳入其目标体系,组织和动员当代各种资源,为后展创造条件;对损害后代利益的行为给予禁止、限制和惩罚;对有利于后展的行为给予鼓励和支持。政府还应支持民间成立各种代表后代利益的非政府公共组织;赋予各种非政府公共机构以保障后代利益的社会责任;等等。当然,民间主体作为后代利益代表,需要有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作保障。但依我国现行立法,当代主体对损害后代利益的行为在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法律上利害关系时无权提讼。而有些国家已有当代人为后代利益而的特例,如菲律宾最高法院1993年在一个判决中承认42名儿童代表他们自己和未来世代对损害健康环境者的资格。[14]因此,我国立法也应赋予当代人为后代利益而的资格,而不论损害后代利益的行为与者是否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法律上利害关系。

六、比较框架

比较研究对于面向经济全球化的经济法和作为新兴学科的经济法学来说十分重要。其目的是通过“异中求同”、“同中求异”,评价优劣利弊,综合衡量解决问题和制度设计的各种方案,并结合本国的实际作出抉择。基于此,运用比较研究框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比较。经济法是现代兴起的法律部门。对其进行定位时,首先应处理好与传统法律部门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只有通过与相关法律部门的比较才能得到清晰的展示。因此,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联系与区别,一直是经济法学的研究热点。这在其他法学领域是不多见的。但这种比较,较多地集中在总论层次,而未深入到具体制度层次;较多地研究部门法间的区别,而忽视了部门法间的联系;较多地作表层(如法律现象)的比较,而忽视了对深层(如法律现象的经济社会基础)的比较;较多地对民商法、行政法与经济法作比较,而忽视了社会法(如劳动法)与经济法的比较。这些都是在对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作比较研究时应当克服的缺陷。

(二)经济法的国际比较与区际比较。在经济法比较研究中,人们更多的是重视国际比较而忽视了中国的区际(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比较。在一国四法域的中国,大陆有着中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的传统,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有着大陆法系的传统,香港地区有着英美法系的传统;并且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还具有经济发达、市场经济成熟的特点。这在世界范围内是绝无仅有的。因而,这种区际比较既包含了世界各大法系的比较,也包含了发达经济与发展中经济、成熟市场经济与欠成熟市场经济在法律制度上的比较,还包含了外国法在中国不同区域本土化的比较;既体现了世界性,也体现了中国特色。所以,国际比较与区际比较应当并重。在国际比较中,要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来选择可比性较强的国家进行比较。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发展中大国的、由计划经济转型而来的、有东方文化背景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选择发展中国家、大国、体制转型国家、东方国家作为比较对象,更能借重他国既有的法制经验、学说与判例,以其相通的法理部分作为问题探讨的理论基础,寻求适合中国市场经济特点的法律对策。在加入WTO后,中国法律变迁面临着既要与WTO规则接轨,又要应对冲击、保护本国利益的双重任务。鉴于WTO规则受发达国家主导的既成事实,应当重视与英美、欧盟等发达国家的法制作比较研究,从中寻求我国经济法如何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方向的接轨方案。为了尽可能减小这种接轨所带来的负效应,还应当重视与WTO成员国中的发展中国家的法制进行比较研究,吸取其在应对冲击、保护本国利益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寻求我国如何作为发展中国家进入WTO以及为何充分利用WTO中有利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则的路径。

(三)经济法的“法条-背景-效果”比较。法律比较只是手段,其目的在于法律借鉴和移植。因而,既要对法条本身进行比较,还要对隐匿于法条背后的社会经济背景以及法条实施的社会经济效果进行比较。只有在背景大致相同,且效果良好的情况下,才可考虑是否借鉴或移植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借鉴或移植。否则,就难免盲目借鉴或移植,导致南桔北枳的后果。

七、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相结合框架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可由一定主体请求法律公设的机构(特别是法院和仲裁机构)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用来判断纠纷的属性。法的不可诉性则是指法律规范不具有可诉性。应当注意的是,法的可诉性不同于权利的可救济性。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但救济的途径除了诉讼、仲裁外,还有其它方式,如政府没有履行《劳动法》第10条规定的“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职责时,失业者虽然不可能通过对政府提讼的方式获得救济,但可以从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中获得救济。事实上,经济法领域存在突出的可诉性不强的问题。具体而言,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如依《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而当某政府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制止不力时,则无法对其提讼。又如该法第4条虽然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但法律并没有赋予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法院的权利。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如《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第4条虽然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经理国库,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的职责。而当中国人民银行未能完全履行这些职责时,法律没有规定能对其提讼。又如依《预算法》(1995年)第3条和第13条的规定,各级政府对实现本级预算的收支平衡负有职责,但当政府未经依法批准甚至变更预算未能实现收支平衡时,虽然该法第73条作了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但没有作出对该政府提讼的规定。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既要研究可诉性规范,也要研究不可诉性规范,还要研究这两种规范的联系,避免对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人为割裂。

经济法的可诉性规范研究应当关注以下问题:(1)评估经济法可诉性的效果。即对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含仲裁制度,下同)、行政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在经济法域的适用效果进行分析,着重分析缺陷及其原因。(2)弥补经济法可诉性缺陷的对策。可作两种思路的探索,一是建立特殊的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使其与一般的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相配合;二是构建独立于民诉、行诉和刑诉制度的经济诉讼制度,使其与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相配合[15].同时应当对这两种思路的制度设计进行比较研究,探求增强经济法可诉性的可行方案。(3)相关问题的探讨,如经济审判庭的存废、劳动(或社会)法院的建立;等等。

经济法的不可诉性规范研究应当关注以下问题:(1)不可诉性的现状、成因及评价。在分析其现状时,应注意有的法律规范理论上本可诉但因法律没有规定可诉而不可诉[16];有的确实既不具备可诉的理论条件也不具有可诉的法定条件。对其进行评价时,既要看到不可诉性由于减弱司法保障作用而对经济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带来的消极影响,又要看到因诉讼成本的不断增加导致诉讼外救济方式日趋增多的现代趋势,从而正确认识经济法中不可诉性存在的合理性。(2)弥补不可诉性的对策。对本应可诉但因法律没有规定可诉而不可诉的规范,应研究其如何向可诉性规范转化;对客观上本不可诉的规范,应研究如何确定其合理范围,并通过诉讼外救济方式来保障其功能的实现。

正因为经济法兼有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在进行案例研究时,不能只限于审判案例研究,还应重视制度案例研究。审判案例研究虽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来寻求和弥补法律漏洞从而有助于制度完善,但只限于可诉性规范,并且往往是在“就法论案”的基础上作出“就法论法”的建议。制度案例研究则是通过对某种具体制度进行经济、政治、社会等多方面多角度的分析,评判其利弊得失,并提出相应的制度设计。这种研究突破了可诉性规范的范围,将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联系起来作整体研究;并且超越“就法论法”的传统研究格局,将法律置于经济、政治、社会和生态的大系统中展开研究。经济法作为现代法,与传统法律部门一个重要的不同点,在于不可诉性的规范较多。经济法学应当比传统法学更重视制度案例研究。再者,在体制转型时期,制度的创新或重新设计更为频繁,强调经济法学重视制度案例研究尤为必要。

上述框架的差异是由于人们选取的角度、坐标以及分析的侧重点不同而造成的,无所谓孰优孰劣。任何一种研究框架都有其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但没有哪一种框架足以达到对问题的全面认识,还需要其他研究框架的配合。我们对研究框架归纳和选取受到了认知目的、知识结构、观察视野、占有文献等相关因素的影响。但我们相信,这些框架来源于现代研究活动,因而具有时代意义。理论的进步需要有方法的协力。经济法学的不成熟,在某种意义上在于缺乏有力而严谨的分析工具,特别是缺少形式化且具有足够适应性的研究框架。加强对经济法学研究框架的总结和探索,有助于我国经济法学走向成熟!

注释:

[1]代表性论文有张守文的《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前瞻》(载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王艳林、赵雄的《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展望》(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2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张晓君的《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成就、缺陷与展望》(《现代法学》1999年第3期)。

[2]李昌麒、鲁篱:《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3][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现代经济法入门》,谢次昌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66页。

[4]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张宏森、王全兴主编:《中国经济法原理》,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33—35页;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57—60页;等等。

[6]关于法律的不确定性研究,可参见沈敏荣:《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德国学者海德曼(Hedemann)认为,法学研究应注意时代的精神,现代社会以“经济性”为其时代精神,“经济性”就是现代法的特征;具有这种现代法的特征,渗透着现代的经济精神的法就是经济法。海德曼的观点集中反映在他于1922年出版的《经济法的基本特征》一书中。

[8]张守文:《税法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

[9]张守文:《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10]参见童之伟:《法权与》,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1]参见王保树主编的《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中有关论述。

[12]关于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研究详见王全兴、管斌:《社会中间层主体研究》,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5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13]《各方评说白酒标签案》,《南方周末》2000年6月16日第14版。

篇9

一、案例教学法的定义

案例教学法也叫实例教学法或个案教学法,它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采用案例组织学生进行学习、研究、锻炼的方法。案例教学法最早在20世纪初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管理课程的教学中采用,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入并运用于经济、管理等实践性和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教学。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推进和教学方法与教学理论研究的深入,案例教学法已在多学科的教学活动中得到了应用。案例教学法可以通过案例把经济法课程中抽象的原理具体化,把其置于一定的实际情景之中,使学生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些原理在实际生活中的用处、表现,在增进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力的同时,也会使学生恰当地掌握这些原理所具有的特定含义和意义;案例教学法能创设一个良好的教学实践情景,把真实、典型问题展现在学生面前,让他们设身处地地去思考和分析,对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面对困难的自信心,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极有益处。

二、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1.案例教学法改变了传统教学模式,有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在案例讨论中,知识、思想、经验在师生之间双向流动,并在学生之间互相交流。案例教学改变了学生被动学习的状况,而是教师指导学生调动已有知识,进行交流总结、互相启发、共同提高、合作学习。教师在教学中运用案例这一中介,使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因而学生的参与意识强,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从而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参与、互动。这种方法不仅向学生阐明了基本理论,而且提高了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为主体,采用“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教师一味地讲授,学生被动地接受与存储,没能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参与课堂教学,思维被限制在教材上;而案例教学法,是“互动式”的教学方法,是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融入到学生群体中,强调师生、学生之间的讨论对话,变被动学习为互动学习,在每个教学环节上注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通过教师引导学生分析和集体研讨案例,使学生身临其境,置身于“当事人”地位,积极发表自己的独到见解,从而可培养、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发展。

2.案例教学法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与他人沟通的社交能力。首先,案例教学是教师本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宗旨,将各种具体问题编写成案例带进教室,通过情景描述设置问题,再通过师生、学生之间的双向和多向互动交流,平等对话和研讨,对案例中的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这一过程不仅深化了学生所学的知识,而且扩大了学生的知识面;其次,案例教学通过课堂讨论与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思辩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再次,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学会了如何互相点评,如何以建设性的方式向别人提出自己的建议,还学会了接受别人的批评意见,提高了与他人沟通的社交能力。3.案例教学法,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业务水平,起到教学相长的作用。首先,案例教学能推动教师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提高实践能力。因为一个成功的案例,是教师通过各种手段采集案例材料,对案例材料进行加工、整理,使之成为适合教学需要的具有真实性、实用性、可读性的教学案例;通过这些行为,有利于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其次,教师要上好每一节课,必须精心准备,熟练掌握案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学科的知识,这样才能在课堂上应用自如,才能引导学生的思维活动,对学生发表的见解进行及时正确地点评、归纳、总结。因此,案例教学法不仅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更新教师的知识结构,而且还能起到教学相长的作用。

4.启发性与自主学习相结合,积极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本身不是纯理论性的内容,也不是简单的事例,而是包含一定内容的问题。案例中的典型事例,都是为了说明具体问题而设立的。针对这些问题,让学生自己去挖掘、去体验,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开动脑筋,寻求真谛,找出问题的本质所在,从而提出建设性意见和解决的方法。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诱人深思,给学生留下较多的思维空间,教学效果非常显著。通过学生的自主学习,运用已掌握的知识结合生活实际,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增强运用知识和总结经验的能力。

案例不是独立的教学形式,只是讲授教学的辅助手段。案例教学法可以且必须与传统的系统讲授法相结合,案例教学法不能替代系统的理论学习和讲授。案例教学的优势是明显的,但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反过来讲,传统教学虽然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传统教学连贯性强,这对于某些教学内容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其次,在一些重要的基本概念的讲解中,传统教学仍是必不可少的。培养学生素质,提高学生能力,增长学生知识的教学手段有很多,需要我们不断探索,不断完善,合理的运用方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闫燕:浅谈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6.2

[2]吴思嫣:财经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案例教学法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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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为高科技发展所引发的环境问题、社会经济问题有赖于科技进步来解决,所以,“经济法制须内蕴以科技优先发展为核心的立法理念”,激励各门类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利用。同时,由于知识经济是一种人才经济,人才资源在现代经济中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所以,在知识经济时代要更加重视知识,重视人才,切实保护科技工作者的利益。

2.知识经济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形态,它重视社会的整体利益,重视社会的整体发展。因此,现代经济法制应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要义。立法一方面要着重激励高科技的开发、利用,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防范高技术发展的副作用。本世纪以来,科技空前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资源匮乏、森林面积减少等一系列问题非常严重,还有电脑病毒、因特网上的信息公害问题、网络贸易犯罪问题、驰名商标被抢注等问题日趋严重,经济立法工作者应该注意到这些问题,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立足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放眼中国未来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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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经济学被看作是运用实地实际数据来进行研究的“非实验性”科学,如失业率、工资水平、教育年限和收入水平等均属于实地实际数据。既然实地实际数据如此丰富,为什么还要千方百计地进行实验并创造自己的数据呢,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分析实验研究方法在劳动经济学研究领域的优势。

(一)实验研究对相关影响因素的严格控制

锦标赛理论得名于体育比赛,是指员工通过竞争以获得某项奖励(如薪酬增加或晋升),胜出者由相对绩效排序决定。在锦标赛理论中,员工的均衡努力水平被定义为边际努力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的努力水平。边际收益取决于奖金数额以及获胜的机率,并与后者呈负相关关系(LazearandRosen,1981),给定均衡努力的选择就可以直接导出最优奖励的水平和结构。现以锦标赛理论的检验阐释实验研究具有可控制性的潜在优势。

若对锦标赛理论进行直接的实证检验,首先要求研究者知道参与竞争的员工数目,奖励的确切大小,员工努力的成本函数,以及生产函数(包括误差项的性质)。同时,为了确定最优奖励水平,还需要了解企业的支付函数与员工的参与约束。所有这些信息在实验室实验中都是确定的,研究者可以清楚地予以设定。通过观察实验被试所选择的努力水平和获奖情况,就有可能对最优报酬作出精确地预测并进行检验,而采用实地实际数据对锦标赛理论进行直接检验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当使用实地数据时,研究者很少能确切地知道以上提及的各种因素;而且研究者也很难保证实地环境与理论假设的环境高度相似。例如在锦标赛理论中,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如果员工在竞赛中有消极的破坏竞争对手绩效表现的行为,努力与奖励的最优水平同不存在破坏行为情况下的结果将是大相径庭的。

相同的道理,使用实地数据的研究者很少能知道员工与企业之间的互动是一次博弈还是重复博弈,然而重复博弈的理论预测往往明显不同于一次博弈的结论。还有其他一些重要因素,如员工彼此之间了解程度如何?员工之间的沟通及同伴压力怎样,有无形成共谋的可能?员工之间的互动方式是公开还是匿名?在实地实验中,以上因素及其他环境细节都会影响研究对象的行为,却不能被有效控制。与之相反,在实验室实验中,这些环境因素能够被严格控制,因此能够进行系统的研究。例如,在实验室实验中,对一次博弈与重复博弈情形进行比较研究,或者对匿名互动与“面对面”互动关系进行比较研究,将是非常方便的。

当然,这种能对影响因素进行更好地控制的优势不局限于锦标赛理论的研究。例如,在关于不同行业间工资差异的争论中,很难判断所观察到的差异是反映出的真实“租金”,还是不可观察的异方差性(GibbonsandKatz,1992)。同样地,几乎不可能依据实地数据来判断失业是自愿的还是非自愿的,即很难判断失业员工在低于现行工资的情况下是否真的愿意继续工作。然而,在劳动力市场中采用实验室实验研究,控制员工的外部选择,则能对上述问题轻易作出回答(FehrandFalk,1999)。以上例子极具说服力地表明,实验室研究较之于实地研究,能对相关影响因素实施更好的控制。

(二)实验研究能够推断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

实验室实验的另一个主要优势在于形成因果关系推论的可靠性。在实地研究中,许多有意义的变量是内生决定的,多数情况下最多也只能确认变量之间是相关的,而很难确认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通过合理的实验设计,我们可以有把握地推断变量间的因果关系。实际上,实验研究是确认变量间因果关系的最有效手段。

(三)实验研究的结论易于重复验证

实验研究具有易于复制的特征。传统的经验数据作为检验数据,具有不可重复性的缺陷,即所谓的“历史不能重演”。而对理论的证实或证伪都需要大量的检验。Smith(1962)指出,实验研究的可重复性克服了所有观察结论所普遍存在的一次性的缺陷。其他研究者可以很容易地复制实验设计,进行独立验证,从而证实或者证伪专题研究中得出的结论。实验数据的应用可避免某些理论没有经过一个可重复的严格证明或证伪的过程而被称之为所谓的“传教士的理论”。

二、实验研究方法的反对意见

首先,由于实验中的被试常常为学生,实验研究常被批评存在被试选择偏差,批评者认为学生对所要研究的问题缺乏实践经验。其次,主要针对实验中的支付(payoff)问题,由于一般情况下被试在实验中获得的支付较低①,他们可能不会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进行决策。第三种批评主要针对被试数目太少的问题,实验研究结论往往受到置疑。第四种批评主要来自于实验研究结论能否推而广之,对现实是否具有预测和指导作用,即实验研究的外部有效性问题。尽管这些批评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不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因为通过细致周详的实验设计,这些问题完全可以克服和解决。

(一)被试选择偏差

研究者之所以选择学生作为被试,主要是出于方便性的考虑。学生容易招募,能够迅速理解实验规则,而且他们的机会成本相当低。但是,并没有根本的理由来排斥其他对象,而且非学生被试的使用也在逐渐增加。其次,通过细致周详的实验设计和与实施,有可能发现不同被试样本在行为上的有趣差异。List(2003)对市场经验是否能消除禀赋效应问题进行了研究。Cooperetal(1999)利用中国学生和中国中层经理作为实验被试,检验了起源于效率工资激励的棘轮效应理论。同样地FehrandList(2003)以企业CEO作为实验被试,研究他们使用显性激励方式的程度以及如何对这种激励作出反应。

List(2003)的研究结果表明缺乏市场经验的经纪人表现出了禀赋效应,而在拥有市场经验的经纪人身上却没有发现这种效应。拥有市场经验的经纪人之所以没有体现出禀赋效应,不是由于选择效应,而是由于市场经验本身。Cooperetal(1999)在实验研究中观察到,经理和学生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收敛于混同均衡。因此,被试样本之间的行为差异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在实验的初期,他们观察到不同样本之间的确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如果实验指导语用一种抽象的、无关经理决策的具体环境的语言来描述,那么学生的行为较之于经理将更快地收敛于均衡点。相反,如果实验指导书中含有大量的与企业计划者和经理间的相互作用相关的内容,那么,经理的行为将更快地收敛于均衡点。FehrandList(2003)发现学生和CEO之间的确存在行为差异,CEO明显比学生更信任他人,而且也更值得他人信任。虽然如此,两个被试样本仍然作出了使用显性激励方式的相同选择,尽管该方式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这些例子均表明,被试样本差异可能是一个现实问题。但是,这些研究也显示出了不同的被试样本在行为上并没有表现出根本性的不同。在Cooperetal(1999)的研究中,学生和经理们的行为在经过一段时间后是高度相似的。同样,在FehrandList(2003)的研究中,根据理论推断,如果假定所有实验的参与者是完全自利的,信任行为则不会存在,但作为被试的学生和经理们都表现出了非常强的信任行为。此外,两类被试样本都显示出大量利他的、互惠式公平的行为。因此,虽然存在某种程度上的被试样本选择偏差,但是不同样本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说却是非常相似的。

(二)被试所获支付较低

被试在实验中所获得的支付水平(stakelevel)较低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研究者一致认为更高的支付水平能显著地降低被试行为的方差(CamererandHogarth,1999)。这就表明当被试在实验中能获得更高的利益时,他们会以更加认真的态度参与实验。但是CamererandHogarth(1999)在回顾了大量检验支付大小效应的研究后发现,核心的行为趋势极少因为支付水平的变化而改变。尽管支付(利益)对于实验被试而言是重要的,但是,利益大小的变化往往不会改变核心行为趋势。一个有趣且重要的例外出现在HoltandLaury(2002)的研究彩票选择实验中,随着平均支付从70美元增加到230美元,实验被试表现出明显增强的风险厌恶型特征。相反,在公平偏好实验中,支付水平的增加很少或者不会影响公平行为反应的发生。

(三)被试样本量太少

关于实验被试样本数量较实际数据过少的问题也是能够克服的。首先,增加或补充实验的观测数目是可能的;其次,以国家宏观经济中的代表性问题为对象进行大规模的实验研究也已成为可能。近来,Harrison,LauandWilliams(2002)采用丹麦人口总体的一个典型样本,推导出了贴现率;而BellemareandKrger(2003)则以荷兰为样本,进行了信任博弈的实验。其研究结论显示并不存在被试选择偏差。

(四)外部有效性问题

对实验室实验更为普遍的批评涉及到内、外部有效性问题,内部有效性指从某一实验中获得可靠性的原因和结论的可能性,而外部有效性是指从试验研究的外部环境联系中归纳出可靠结论的可能性。内部有效性涉及到的只是一个合适的实验控制、敏感度设计及正确的数据分析问题,相对而言,外部有效性的问题则更为严重。批评者认为把实验室的研究结论推广到实地中去,其可能性是非常值得怀疑的。

外部有效性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从一般意义上说,当归纳法原理成立时,外部有效性将会是较高的。根据这个原理,只要绝大部分相关的潜在条件保持不变,那么,行为规则在新环境中也会持续不变。存在这样一个事实,即便保持所有条件不变,也难以保证实验结果在现实环境中可以被完全复制。虽然这个说法是正确的,但是这种批评也不是仅仅针对实验研究。事实上,没有任何实证研究能够确保在同样的条件下复制出完全相同的结果。第二,实验研究是否抓住了现实中的主要条件。置疑者认为某些实验因为忽略了现实中的许多关键性特征,从而不具有外部有效性,也就不符合实际情况。实验研究者的回答往往是尽可能模拟出这些被忽略的条件。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实验研究和经济学模型一样都是不太现实的,因为它们都是对现实的高度抽象,这种抽象也正是一种优点,惟其如此才能够使人们增加对相关变量之间相互作用机制的理解。由于对现实性的强调实际上取决于实验的目的,在很多情况下实验研究的目的就是为了检验理论,或者理解理论失灵的原因。因此,实验证据对理论构建非常重要,但是对理解现实却不那么重要。

三、增加实验研究现实性的途径

(一)实地实验

无庸置疑,实验的可控性是其主要优势。然而关于实验室环境和现实生活环境是否一致的问题,可能将备受争议。可以说实验室实验不是对传统的实证经济分析方法的替代,而是对其的有益补充。将二者有机结合的方法之一就是进行实地实验,让研究者在自然的环境中研究经济主体的行为。FalkandIchino(2003)进行了一个典型的实地实验——将实验控制和现实环境的优点结合起来,研究同伴压力对工作行为的影响。实验是在日常工作环境中进行的,被试被分为处理组和控制组,其产出被分别测量。在处理组中,两个被试在相同的房间中一起工作;而在控制组中,每个被试分别在一个房间内单独工作。从技术上来讲,实验被试所从事的任务彼此完全独立。研究结论之一显示,与被试单独工作情形下的产出相比,随机选择的配对被试工作时的产出有了显著的增加。在另一个实地实验中,FehrandGtte(2002)研究了一个企业中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努力的跨期替代问题。在某一段时期内,他们对公司的一半员工按照更高的计件工资给付薪酬,而对公司的另一半员工按照固定的计件工资支付。采用这种方式,他们创造一个控制组和一个处理组,用以测量计件工资的增加对劳动力供给的影响程度。

(二)“真实努力”实验

使实验室实验环境更贴近现实的另一个途径是进行所谓的“真实努力”实验。在一个典型的实验室实验中,工作努力的选择由一个递增的货币函数来表示,被试不是选择真实的努力水平,而是选择一个有经济意义的数字。这种方法被广泛应用于锦标赛实验中(Bulletal.,1987)和效率工资实验中(FehrandFalk,1999)。然而在“真实努力”实验中,努力代表的是完成一种真实的任务。例如,在FahrandIrlenbusch(2000)的研究中,实验被试的任务是剥胡桃;vanDijk,SonnemansandvanWinden(2001)要求实验被试利用计算机解决难度较大的双变量优化问题;在Gneezy(2003)的研究中,实验被试需在计算机上解决“迷宫”难题。“真实努力”确实能够增强实验的现实性,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是以失去可控性为代价的——因为如果实验者不了解员工的努力成本,那么也就不可能得出准确的数量预测。

(三)项目评价实验

实验技术在项目评价领域也具有很高的价值。不幸的是,基本上不能够获得来自随机的大规模社会项目实验的数据,尤其是在欧洲,政策制定者对实施这样的社会实验往往持着犹豫不决的态度。尽管如此,研究者自己收集数据也是可能的。例如,Falketal(2002)提出了一个新颖的项目评价方法,它允许在弱假设条件下确认参加培训项目与被邀请参加面试的可能性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基本思想是通过在较短的时间间隔内对参与项目的同一个体实施前测和后测,以此对项目进行评价。其程序如下:首先,研究者招募一些失业者参与一个特定的培训项目,然后在这些人完成培训课程之前,向外投递求职申请书。当这些人已经成功完成培训课程并获得证书后,又发出第二次求职申请。两次求职申请内容完全一样,只是第二次多了一个课程证书而已。由此可以检验参加培训项目对获邀参加面试的概率是否有影响。相似的方法已经应用于对女性员工的歧视(Weichselbaumer,即出)和失业粘性的(OberholzerGee,2000)的研究。

四、展望

过去的20多年,经济学领域的实验研究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其应用也呈现出稳步增加的态势,这种增加的趋势将持续下去。事实上,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DanielKahneman和VernonSmith,可能使实验经济学家们获得更广阔的舞台。实验研究方法在诸多经济学领域都大有用武之地,其中很多领域都与劳动经济学相关。值得注意的是,经济理论与实验方法不可偏废,二者各有所长,相得益彰。经济理论使我们能够在制度或者参数族(如税率)的框架下对经济行为作出合理的预测,而实验方法能够为不同制度环境的运行效果提供经验证据,从而对经济理论进行检验。此外,在实验过程中对于人类行为的观察,也将促使研究者更严肃地对待个体动机和有限理性问题。从长期来看,这有助于我们对人的本性进行更现实的刻画。实验研究已经成功地应用于公平、互惠、损失规避、过分自信、非指数贴现等现实经济社会现象,通过研究它们对激励和契约的影响,对组织设计的影响,以及对劳动力供给和需求的影响,可以大大增进对企业、家庭与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的理解。

注释:

①一般而言,研究者为了模拟出真实的市场环境,往往为被试在实验中的绩效表现支付一些数额不大的报酬,以增强所研究问题的现实相关性,提高被试的认真程度,并以此确保实验研究的信度和效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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