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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制度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3 15: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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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制度论文

篇1

大中农场经济责任制历史久远、名目繁多。早在1958年农场就实行过“三包一奖,’(包工、包产、包成本和超产奖)与固定工作相结合的政策,激发了生产人员的积极性。1979年以后,农业生产经营责任制基本可分为“定、包、奖”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制、职工家庭农场3种类型。责任制发展趋势由责任到队到组向到人发展,由不联产向联产发展,由联产计奖向联产计酬发展;场办工业在办厂早期一度实行过计件工资形式,随后开始实行以“超利分成”为主要形式的责任机制,农场根据工程规模采取超出利润指标部分按5:3:2或6:2:2的比例分成,即500IoI}交场部,30%留给单位、20%职工分配,同时规定同比赔产,实行奖赔相结合等;1988年推行了“改造、生产双承包”责任制,一度激发了全场干工的工作热情。

2 经济制度的指标体系

随着大中农场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一体两翼”产业格局的逐渐形成,现阶段执行的责任制已经涵盖了农场的农业、工业、劳务三大行业,目前的经济责任制指标能反映企业的各种产业和各个岗位的特点,包括经济技术指标、生产经营指标、安全工作指标、生产管理指标、绩效考核指标等,规范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在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高标准严要求。

依据农场经营目标制定相应的指标体系,同时将生产经营作为内部经济责任制的重点指标。依据生产经营成果的完成幅度,分别设立了确保指标、争取指标、奋斗指标;根据企业的经营目标,制定了效益指标、质量指标及管理指标等,建立内部经济责任制的指标体系,形成考核体系、指标体系及组织体系等。

3 经济制度的运行模式

大中农场经济责任制应为权、利、责的相互结合,规范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与责任主体,落实层级制度,依据各部门的岗位设置与分工确定相应责任主体。现行责任制由企业管理部经过广泛调研,在上一年经营实绩的基础上,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制方案,经集团董事会通过后执行,明确了各独立核算单位是责任制的执行主体,企管及相关职能部门是监督考核的主体。责任制的兑现分为2个阶段;每年末根据各单位的经营情况先行预兑现一部分效益工资;来年由企管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际效益计算,依据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提出责任制兑现方案,报集团董事会研究审批,将各单位的效益工资全部兑现到位5一日。

4 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1 对经济制度认识不到位

首先,管理者对绩效管理缺乏认识,大部分员工与绩效挂钩的收人所占比例较低,这就导致员工的工作绩效与薪酬关联性不强,无法有效激励员工,不利于提高绩效管理水平。其次,员工无法充分理解绩效管理。部分员工对绩效考核缺乏信任,不认同绩效考核能公平、公正地反映员工的工作实效,从而对绩效考核不认可,导致绩效管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很大障碍。

4.2 缺少良好的企业文化

篇2

所谓循环经济,是指按照生态规律运行,实行资源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的经济形态,它要求将一般经济活动纳入生态系统的运行轨道,力求在经济系统和生态系统之间建立一种协调、和谐的关系。因而,循环经济是一种以物质循环和提高生态效率为特征的发展模式,体现了人类对自身经济活动中所面临的环境与资源约束问题的一种现实求解。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国已逐步将循环经济作为指导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则和战略。因而,如何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通过制度创新克服原有制度框架存在着的根本性的制度制约与障碍,为循环经济的顺利发展提供根本保障,就成为我国顺利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问题。

一、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障碍

由于循环经济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在现行体制下发展循环经济所产生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不能同时体现为企业收益的增加,这种投入和收益的不相匹配,决定了现阶段发展循环经济不可能成为企业的自觉选择。因而,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主要面临以下制度障碍:

(一)政府强制性制度缺乏

强制性制度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而施行的制度体系,它在构成一个特定社会结构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缺乏政府强制性制度的主要表现为:

1.我国现行的有关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以末端治理模式为立法核心,不能适应循环经济模式发展的要求。发展循环经济要求摒弃对废弃物进行被动的“末端处理”的思想及生产模式,而转换为在生产和消费的源头进行“管端预防”为主的模式,因此,要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对现行的末端治理思想为指导的制度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废除。

2.我国现行环境和资源法律制度没有具体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也缺乏更加具体的专项法律法规。法律细则也比较笼统,缺乏系统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普遍偏轻,极少追究刑事责任,因而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强制性都受到极大的制约。如《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可再生能源法》等,都没有具体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实施缺乏强制力。

3.各级地方政府的强制性制度供给意愿和能力不均衡,阻碍了我国循环经济的全面执行。虽然我国中央政府表现出强烈的循环经济制度供给意愿,但是由于我国各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一些资源富集而经济基础薄弱地区的地方政府缺乏提供有效循环经济制度的意愿,往往采取过度消耗自然、环境资源的方法以求得经济发展、就业增加、收入提高,至于经济运行是否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则常被忽略。

(二)市场诱导性制度不健全

市场诱致性制度指通过市场制度不均衡供给,诱导交易主体在响应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变迁,其是构成一个特定社会结构的重要潜在运行制度。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市场诱导性制度缺乏主要表现为:

1.资源定价机制不健全。循环经济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目标,健全的市场价格机制能够使资源价格真正成为利益范畴,使它的变动对企业利益的增减有直接影响,具有较强诱导力量而能左右企业活动。其完全可以通过控制资源的价格,进而改变企业的利益来促使企业主动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但是,目前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我国资源定价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市场机制无法发挥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作用。

2.市场产权制度不清晰。科学的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根本基础,可以促使产权拥有人和产权使用人愿意为循环经济投入改革成本。由于我国缺乏市场化的产权制度,在长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和环境是作为一种半公共产品来使用,在产权上具有非排他性,因而存在着严重的搭便车行为,从而导致环境使用(污染)和资源开采的低成本性,不仅违背了等价交换原则,也造成了资源的紧缺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

3.技术创新制度发展落后。由于循环经济的发展不仅是废旧资源的回收和利用,更重要的是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提高。目前我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创新制度发展落后,和发达国家差距很大,制约了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此外,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还缺乏有效的制度保护,也限制了企业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资源节约型技术的积极性。

二、循环经济制度创新体系构建

合理的制度创新是循环经济顺利发展的根本保障。理论和实践充分表明,制度创新是一个企业、一个地区乃至一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它通过调整制度来安排和协调经济利益主体关系,有效刺激与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为经济持续发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根据上文分析,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我国循环经济的制度创新体系:

(一)构建循环经济的法律制度创新体系

法律制度是循环经济制度创新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制度。它是规范各个行为主体,明确消费者、企业和各级政府在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使其按照循环经济的规律进行生产活动的基本约束和依据,同时将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问题统筹考虑,解决目前环境保护法律与资源性法律相互分割,环境执法和资源管理相互脱节的问题。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应包括3个层次:综合性的循环经济法律;专门性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在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充实能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定。

(二)加强循环经济的领导和监管组织制度创新体系

制定法律和政策是重要的,落实和监督执行更重要。首先,应考虑设立专门的、至上而下的循环经济领导和治理组织体系,赋予更大的执法权限,加大执法力度,使循环经济建设真正有组织保障,以克服由于涉及农业部门、林业部门、环保部门、国土资源等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导致的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政策冲突或政策盲区等问题;其实,应改变过去对领导干部的考核方法,明确将循环经济纳入政府决策者政绩的考核体系,建立新的评价和考核指标体系;最后,应建立全国性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自上而下层层签订循环经济建设目标责任制,督促其行使循环经济职能,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三)建立技术创新制度、产权制度和资源定价制度的互动创新体系

篇3

一、循环经济与制度建设

循环经济(RecyclingEconomy)一词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所谓循环经济,是指在深刻认识资源消耗与环境污染之间关系的基础上,以提高资源利用与环境效率为目标,以资源节约和物质循环利用为手段,以市场机制为动力,在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上可行的前提下,实现资源效率最大化和环境污染最小化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与传统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经济增长模式不同,循环经济放弃短期的表面物质追求,通过把废弃物开发为新的资源,最大限度地重复利用物质和能量,旨在系统地使经济中的总体资源增值,实现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谐循环。很显然,循环经济是一种高层次、高端化的经济发展模式,它必须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其整个过程都贯穿了对制度建设的依赖性。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目前在国内的发展也只是停留在理论研究和试点的建设方面,没有在全社会推广开来。从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来看,制度建设是其推行的重要保障。而我国在制度的建设方面还很不完善,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对制度的探讨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借鉴的建议。

二、制度的内涵与功能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单纯以技术分析为基础的新古典经济理论已经无法为现实社会中的许多人类经济行为提供合理的解释,于是,制度的决定性作用开始为人们所认知。随着制度分析理论和新增长理论蔚然兴起,人们逐渐认识到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思想、人力资本和收益递增的思想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许多经济学家吸收并利用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认识到若要有效地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必须关注发展中的有关制度性因素,认为制度应是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内生变量,有效的经济组织与制度安排对可持续发展起着无可替代的促进作用。制度经济学家对制度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制度学派的创始人凡勃伦把制度看作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康芒思认为制度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的方式”,是“遵循同一规则的交易活动的集合”。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的定义首先由舒尔茨提出,他为制度做了经典性的分类,将制度分为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用于影响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之间的联系的制度、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框架的制度等,并把制度定义为一种涉及社会、政治与经济的行为规则。诺思则以个人之间的市场交易行为为背景,认为制度就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对制度的定义都围绕着“规则”一词进行,新制度经济学则更强调制度与人的动机、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人们的任何社会经济活动都离不开制度,在一个有秩序的社会中,制度为人们提供了相互影响的框架。制度的重要特征就是通过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对组织中的个人实施奖励或制裁,从而对人的行为产生一定的激励或约束作用,因此可以通过制度来观察和理解人类的各种经济活动。关于制度的功能,经济学家也有不同的解释:威廉姆森认为制度的功能是降低交易成本;舒尔茨认为制度就是为经济提供服务;还有观点认为制度的功能是通过提供激励机制而使外部利益内部化。谭崇台认为,制度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塑造人们的思维与行为方式,提供并在某种程度上创造和扩散信息”,促成“社会共识或一般性的认识基础”从而减少不确定性和风险,帮助人们估计其他人可能的行为进而矫正自己的行为。”从循环经济的内在需求来看,制度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为经济主体参与循环经济活动提供激励。第二,对经济主体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行为提供约束,抑制环境不友好的机会主义倾向。第三,使外部性合理地内部化,将资源要素的投入和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第四,协调经济系统与生态环境系统的关系,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持续发展。

三、循环经济中的制度问题

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在中国,由于制度建设的滞后,对资源的掠夺式开发、使用、浪费,和为追逐高额利润而污染环境的行为,对我国经济增长带来巨大的副效应。因此,加快循环经济的制度建设就尤为迫切。根据诺思的描述,制度就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其主旨在于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制度是制约人的行为的一种准则。我国的资源浪费严重,环境不断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缺少一种制度制约人们的行为。循环经济的建立与完善需要制度作保障,没有完善的制度作基础,循环经济就根本不可能实现。随着循环经济的发展和推广,人们开始逐步认识到制度在其中的重要性。最早高度关注制度在经济活动中所起重要作用的是科斯,他创立了科斯定理,认为只要产权清晰,交易成本较低,经过有关当事人的自愿协商和谈判,就能导致一种有效率的结果。后来,阿尔钦、德姆赛茨、张五常及诺思等人通过对制度的发展创立了新制度经济学派。他们继承和发展了科斯的理论,认为交易成本的降低能带来经济效率的提高,而交易成本的降低,则有赖于合约(或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威廉姆森通过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个人以及企业行为的研究,得出提高经济效率必先提高制度的效率,并且,随着经济活动的变迁,制度也应随之改变这一重要结论。到了诺思这一代则直接认定制度与制度变迁就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控制变量。历史也不断证明:有效的制度能够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不当的制度安排则会使经济发展举步维艰。现代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不仅包括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而且也包括非正式约束机制。制度是演进的,不断变迁的。制度演进中存在着较强的“路径依赖”,即制度的演进一旦走上某一条路径,就会沿着既定的路线和方向发展且会得到自我强化。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技术创新和突破固然重要,但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则更为重要。德国和日本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并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国家,从这两个国家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经验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被视为其成功的最主要因素。如德国早在1986年起就先后颁布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和《循环经济法》等,通过一系列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使废弃物从避免或减少产生到循环使用再到最终处置。另外针对不同的行业还专门制定了如《废旧电池处理规定》、《限制废车条例》、《饮料包装押金规定》等一系列措施来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德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实践,可为我国提供不少有益的、可资借鉴的经验。目前,我国尽管已经颁布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创办了生态工业园区和开展了以循环经济为核心的生态省的试点和示范工作,但总体上说我国的循环经济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从发达国家推进循环经济的经验来看,我国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建设方面的欠缺就显得尤为突出。当前阻碍我国循环经济制度建设的因素主要有:其一,尚未形成适合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这是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根本保障。不解决制度和机制问题,仍按传统的宏观经济管理方式去管理,而将对生态和资源的管理排除在外,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就无法建立。其二,旧制度路径依赖的存在。制度变迁存在着强烈的路径依赖,建立循环经济的新制度体系势必要遭到传统旧制度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因此,循环经济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其三,环境产权难以界定。为使外部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成本内部化,十分有必要界定环境产权,但由于环境的特殊性决定其产权难以界定。另外在中国,由于环境产权的主体是国家,能不能以及如何将环境产权转让和交易是一个难题。

四、循环经济制度建设的思路与对策分析

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的实践表明,要实现从传统经济到循环经济的转变,就必须进行相应的制度变革,要依靠制度建设来规范政府、企业、等循环经济主体的行为,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但是,必须意识到,我国面临着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发展背景,发达国家所具备的殖民地和全球生态资源背景,以及现实的资本、科技和人力资源优势;对于伴随着快速工业化而来的资源、环境和社会问题,我们没有可供转嫁污染产业的空间和回避社会问题的余地。因此,起源国外的循环经济理论只能部分适应中国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构成。相应地,循环经济制度也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正式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政策、计划、规划等;二是人们约定俗成共同遵守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非正式行为规则,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三是循环经济制度的实施机制。循环经济建设需要在上述三个层面上采取相应的对策。

首先,要构建循环经济的正式制度,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两方面。法律法规制度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和较高的稳定性,因而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最基本的保障。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较为完善的资源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因此,我们既要加紧研究制订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同时也要结合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为循环经济的建设和实施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从循环经济发展政策来说,关键要构建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财政政策和产品价格政策。要利用经济杠杆对资源利用、清洁生产、废弃物排放等进行管理与协调,从经济激励和行为规范两方面入手,有效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其次,要对循环经济的非正式制度安排给予足够的重视。作为制度安排的构成要素之一,非正式制度安排与人的动机和行为有着密切联系,是影响市场秩序、制约经济发展的一种无形力量。环境制度的失败的思想根源在于狭隘的经济增长主义,因此,要实现由传统经济向循环经济模式的转变,第一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摒弃将人与自然相对立,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增长的做法,将可持续发展思想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第二要改变“自然资源无价”的错误认识,树立自然资本的观念,将资源和环境视作与土地、劳动一样能够参与生产活动并创造价值的生产要素,利用价值规律和价格杠杆来纠正人们滥用资源、破坏环境的错误行为。第三要加强环境教育,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各种形式的循环经济活动,形成自觉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良好氛围。

再次,制度实施机制。循环经济是对传统经济模式的彻底变革,客观上要求形成经济系统与复合生态系统和谐共生的自运行机制,要求生态规律与经济规律的协调统一。因此,循环经济的建设与发展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需要坚持“政府主导、企业推进、公众参与”的方针,从试点示范入手,从微观的企业层面、中观的区域层面和宏观的社会层面协调推进。具体而言,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划及政策,对各微观主体的环境行为进行有效的激励或约束;需要企业把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纳入其总体的创新、发展和经营战略,自觉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上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发展循环经济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对公众来讲,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树立同环境相协调的价值观和消费观,自愿选择绿色的生活和消费方式,推动整个社会向循环经济方向转变。

【参考文献】

[1]鲍尔丁:宇宙飞船理论[J].工业生态学,1997.

[2]康芒思:制度经济学[M].商务印书馆,1981.

[3]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三联书店出版社,1994.

篇4

我国改革开放正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进入深化改革的攻坚阶段。改革初期提出的“打破铁饭碗”,提倡劳动力自由流动、自主择业的要求已经基本达到,带来的是新的问题,即打破“铁饭碗”后吃饭问题靠什么保障?择业未成时谁给生活费?企业不景气甚至破产时谁给报销医疗费,谁发退休金?诸如此类问题,使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被摆到改革的前列,当前,保险制度的变革就引发了一系列值得深究的现实和理论问题。

首先,保险制度由企业自理、部门自理,走向社会化保障制度,产生了许多不相适应的问题。很多老企业背负着巨大的退休职工经济包袱,削弱了老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其次,经济改革涉及到利益和权力的再分配,也涉及到风险和负担的再分配。企业改革客观要求社会管理制度建设跟得上,特别是职工本人无法解决的生老病死的问题,需要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社会保险制度来解决。社会保障制度是总的方面,它包括经常性的退休金、医疗费、住房购租等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包括突发性的大宗的偶然支出,如急病、重病、生育、房屋大修等,都需要保险制度来集千万人的资金,资助少数人的危急之需。没有保险制度不但不利于个人也可能拖垮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承担了政府安定社会、解急救难的功能,因此,社会保险需要企业、单位、个人的长期、有力的支持,更需要政府予以特殊的政策,让其早日增强实力,应付不测。

再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也要逐步成熟和完善,正如经济改革一样,要步步深入,层层推进,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社会管理制度还不完善、社会积累还不丰富、人们的思想觉悟还不高,在这种现实的条件下实现社会保障制度,也只能因势利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挖掘有关方面的潜力。社会保障制度既然能够造福社会、造福人民,那么就应该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以及海外的积极性,大力支持社会保障事业,比如说,筹办各种募捐、义卖等形式的慈善活动,充实社会保障基金。这种基金必须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有所收益也必须如数用于社会保障事业,即使是其中的社会保险也必须坚持这一条,与商业保险划分得越清楚,其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就越有力。社会保险发展壮大的关键恐怕离不开“来自社会,全心全意为社会大众服务”的自身发展宗旨。社会保险承担了稳定社会、救危解困、为企业和单位松绑的职能,它分担了政府有关方面的职责,因此社会保险工作要充分考虑遵从商品经济规律办事,不能做长期亏损的生意,但作为政府应管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分担者,它以政府代表的名义出现更为有利。

二、社会保险实践的启迪

通过几年努力,广州的社会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起框架,进入营运阶段,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以社会保险为主力创立新型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场史无前例的历史创举,也是一次举步维艰、困难重重的改革“”。社会保险既要解决参与者的有关项目保险问题又要解决缺乏政府资金注入的问题。从广州情况看,诸多大宗或突发性的支付项目都要依靠社会保险,其发展前途当然可观,但在开始阶段社会保险实力则令人担忧。因为社会保险本身也需要一个资金和经验的积累过程,难免有起伏兴衰的曲折过程。

根据资料分析:1996年广州市失业保险基金缺口400多万元,应缴未缴的企业较多,1992年~1996年全市有300多家困难企业办了养老金缓缴手续,缓缴金额达2亿多元,靠全市调剂的单位占总数的40%。企业发展不平衡形成苦乐不均,而有了社会保险,矛盾就可以集中社会力量来解决。解决的办法既要靠社会力量和政府投入,同时又要靠企业的改革求得生存与发展。对那些处在变革之中的困难企业更需要社会保险扶持渡过难关,这些困难企业多是纺织、电子、航运、供销、交通、区街集体企业等,社会保险既然担当了政府部分职能,也应得到政府财政、税费政策的优惠和支持。对困难企业职工的救济可以通过社会保险去发放、管理和运作。通过社会保险机构实施社会福利措施,有利于监督、测算和及时有效地运作。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兼顾公平与效率两方面,在实现社会稳定前提下加快改革的步伐,国家、企业和职工分别合理负担,尽快妥善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开创一个新局面。

三、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开拓更广的领域

社会保险靠全社会的普遍参与,以千万人的资金来资助偶然的个别支出,以长期的投入支付退休后经常的支出,以上一代人的积累支付后代的保险等,才能使社会保险的根基越扎越深,树冠越长越大,所荫庇的社会成员日益增加,所资助的项目更加有力。从经济学分析,社会保险体制有几种类型:

其一,供款基准制,即保险措施对具体受益人的提供取决于(或主要取决于)该受益人过去在保险体系中的资金贡献量(供款量),其基本特征之一在于,它是运用预筹积累的方式来筹集资金的。其原则是,先积累,后受益,而且资金积累的过程不是一次完成的,是要在若干年的时间里,按照一定的缴纳比例规定,逐年逐月地交费累积而成的。其主要优点在于,它能够保证社会保险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不会发生寅吃卯粮的问题,受益的多少取决于积累数量的多少。其具体方法是采取个人账户,在社会保障体制中引入激励机制,由于个人账户产权界定清晰,因而可以调动人们进行积累和劳动的积极性,避免吃“大锅饭”的旧病复发。

其二,受益基准制,即保障措施对具体受益人的提供取决于(或主要取决于)规定中的受益与否的标准(或公式),按照受益人当前的状况(如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失业期等)是否符合特定的标准而决定。此方式注重受益条件的公平性,而不注重受益人已经在资金上贡献的多少,从资金筹集方式看是采用现收现付制来筹集资金并满足当期的支出,这种强调同等条件面前人人平等的分配方式有社会公证性的一面,但又可能有吃“大锅饭”的问题,缺乏激励机制,但管理相对简便,主要的资金来源是税收,不涉及投资及投资回收问题,因此管理成本较低。

其三,混合制,即上述的供款基准制与受益基准制两种基本类型择优而成。利用受益基准制来提供普遍性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而使用供款基准制对具体个人提供附加的个人保障。也就是用较低的所得(薪给)税税率征收一部分公共财政收入,由财政支出按某种受益公式对退休、医疗、失业、伤残、意外等提供水准较低的但普遍适用的基本保障,这一部分保障强调公开性和社会安全网的作用,但大多数人不会满足于低水准的退休金和其他保障,因此仍要安排供款基准制的附加保障。附加保障是个人账户,自存自用、预筹积累式的,它提供了明确的激励特征。

社会保险中着重在养老、医疗和伤残、失业等几项中具有供款基准制特征,不同于商业保险,但也带有商业保险的某些特征,就是参与者才能享受。并且供款基准制鉴于人们对未来风险的非理性预期,必须实行强制性的储蓄积累方式。因此,政府干预经济的功能就更加明显,而且不同时期可能要求不同缴款比例的储蓄额。对于已参加公有制企业工作多年的职工,他们过去对社会积累的贡献大都形成国有资产,因此在实施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时则应考虑到原有的贡献,当公有制企业老职工面临不能支付社会保险缴款的困难时,有必要从财政上予以资助。再一个途径就是通过社会援助、募捐筹资。在新旧体制交叉的过渡时期必须通过一套渐进、协调的灵活方法来完成机制的转换。

就广州的现状来说,采取分门别类的混合制更为适合,即以供款基准制为主,从每月工薪和企业中相应支付同项的筹款项目形成养老保障的部分,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个体户也应纳入其中,有余力的个人可以额外加入商业保险取得退休后比别人多些的退休保险金。对医疗保障、失业保障、生育保障等可以更多采用受益基准制,即以收纳所得税来建立,以多补少,以社会力量来救一时一人之危困。

篇5

新制度经济学之所以有别于其他经济学而成为一门新的学科,关键不取决于它的研究对象,而是它的分析方法。与旧制度主义者一样,新制度主义者也是从批判流行经济理论“过于抽象”人手,但降低抽象程度意味着要完全或在很大程度上放弃建立在确定性和无限理性基础之上的古典和新古典理论的基本假设。放弃这一基本假设的方法论无论是从整体上还是局部上说都是意义巨大的。本文首先分析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与古典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关系,进而讨论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的特点,最后对新制度经济学与经济学方法论进行比较。

一、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与古典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关系

诺思指出:“我们应注意不断地把传统正规新古典价格理论与我们的制度理论结合起来。我们的最终目的不是试图去替代新古典理论,我们的目的是使制度经济学成为对人类更有用的理论。这就意味着新古典理论中对我们有用的部分——特别是作为一套强有力分析工具的价格理论应与我们正在构建的制度理论很好的结合在一起。”新制度经济学是在批判新古典经济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但这种批判并非全盘的否定,而是在批判的基础上加以继承、发展和扬弃。新古典经济学的基础是一些有关理性和信息的苛刻假设,它隐含地假设制度是既定的,更多地关注经济的效率而忽略经济制度对经济绩效的影响。思拉恩·埃格特森指出被新古典经济学忽略的三个问题:(1)各种可供选用的社会法规和经济组织如何影响经济行为、资源配置和均衡结果。(2)在同样的法律制度下,经济组织的形式为什么会使经济行为发生变化。(3)控制生产与交换的基本社会与政治规则背后的逻辑是什么,它们是如何变化的。而这些问题恰恰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重点。威廉姆森认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从本质上说和微观经济学是一致的。新制度经济学在一些方面对古典经济学进行了继承,但新制度经济学的“新”也表明在方法论上有所突破:(1)新制度经济学给出了充分假设,即制度有深刻的效率因素。(2)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性不仅在于技术本质,也在于其独特的管理方式和结构。后者带来了不同组织类型中信息传递和激励的区别。(3)新制度经济学使用的比较方法是两种可行形式之间的比较,而不是将可行形式与抽象无摩擦形式进行比较。总之,新制度经济学和古典经济学的关系可表述为:新制度经济学是在把制度作为内生变量的条件下,用古典经济学的方法去分析制度问题,是对古典经济学关于制度变量假设部分的进一步发展。

二、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的特点

新制度经济学流派在研究和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制度分析的路径和传统。新制度经济学更注重从生活的实际问题出发,通过对现实生活的详细考察,寻求解决问题的答案,表现出鲜明的特点:第一,重视制度对经济绩效的影响。以经济制度的产生、变迁及其作用为主要的研究对象。交易费用的存在必然会对制度结构及人们具体的经济选择行为产生影响。显然制度的产生和使用需要投入真实的资源,这里就不可避免地涉及交易费用,然而这样显而易见的问题却经历了很长时间才被认识到。不仅是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即使是他们的批评者也都想当然地把这些制度和交易费用看成黑箱或无摩擦状态。这与他们在经济研究过程中舍弃制度变量紧密相关。第二,试图从文化、心理、历史、法律的角度寻找制度产生的原因和存在的基础。制度的一种产生方式是通过人类的长期经验形成的。当一种经验或习俗被足够多的人采用时,这种规则就会逐渐变成一种传统并被长期地保持下去,锁定为一种行为方式或传统习俗。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规则多数是在社会中通过一种渐进式反馈和调整的演化过程发展起来的。并且,多种制度的特有内容都将渐进地沿着一条稳定的路径演变。学者称这样的规则为“内在制度”。凡勃仑把制度形成的基础归于思想和习惯,“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联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思想习惯又是从人类本能产生的。加尔布雷思则认为,现实的“经济制度”(私有制、货币、商业、利润等)只不过是心理现象(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的反映和体现,起决定作用的是法律关系、人们的心理及其他非经济因素。注重对包括习惯、思想在内的内在制度的研究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的鲜明特点。第三,新制度经济学一个重要特点是经验和案例的研究。在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中,案例研究非常普遍。案例研究对经济现象的解释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同时,对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问题的研究,必须注意这样的事实,即小概率事件可能使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发生改变。在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中非常关注“微观”问题,同时将个案研究提升到“一般化”的层次。阿尔斯通指出:“借助关于制度的理论知识和现有成果,案例研究方法常常是推动我们积累关于制度变革理论知识的唯一方法。”

三、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准和理论工具

新制度经济学最重要的理论基准就是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是以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科斯的名字命名的,其核心思想是交易成本。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中,罗伯特·D·库特对“科斯定理”做出如下解释:“从强调交易成本解释的角度说,科斯定理可描述如下:只要交易成本等于零,法定权利(即产权)的初始配置并不影响效率。”科斯定理是认识产权功能的理论基准。科斯定理说明,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就所有制来说,无论它是国有或非国有,谁拥有财产对效益并不相关。而在现实生活中,产权的所有是同效益密切相关的。科斯定理的力量在于,它指出寻找答案的路径:究竟是现实生活中的什么因素与科斯定理的前提假设恰恰相反,导致产权与效益无关。

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工具是交易费用理论,交易费用理论是整个现代产权理论大厦的基础。1937年,著名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首次提出交易费用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和市场是两种可相互替代的资源配置机制。由于存在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不确定性与小数目等条件,使得市场交易费用高昂,为节约交易费用,企业作为代替市场的新型交易形式应运而生。交易费用决定了企业的存在,企业采取不同的组织方式的最终目的也是为节约交易费用。他指出,市场和企业都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劳动和分工的方式(即两种不同的“交易”方式),企业产生的原因是企业组织劳动和分工的交易费用低于市场组织劳动和分工的费用。一方面,企业作为一种交易形式,可把若干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和产品的所有者组成一个单位参加市场交易,从而减少交易者的数目和交易中的摩擦,因而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在企业之内市场交易被取消了,伴随着市场交易的复杂结构被企业家所替代,企业家指挥生产,因此,企业替代了市场。由此可见,无论是企业内部交易还是市场交易,都存在着不同的交易费用。而企业替代市场是因为通过企业交易而形成的交易费用比通过市场交易而形成的交易费用低。所谓交易费用是指企业用于寻找交易对象、订立合同、执行交易、洽谈交易、监督交易等方面的费用与支出,主要由搜索成本、谈判成本、签约成本与监督成本等构成。企业运用收购、兼并、重组等资本运营方式,可将市场内部化,消除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从而降低交易费用。科斯这一思想为产权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科斯的思想在很长时间内一直被理论界所忽视,直到上世纪60年代才引起经济学家们的广泛重视。尽管交易费用理论还很不完善,存在很多需改进之处,但交易费用这一思想的提出,改变了经济学的传统面目,给呆板的经济学增添了新活力。它打破了(新)古典经济学建立在虚假假设之上的完美经济学体系的一统天下,为经济学研究开辟了新的分析视角和新的研究领域。它的意义不仅在于使经济学更加完善,而且这一思想的提出,改变了人们的传统观念。正如科斯本人所说:“认为《企业的性质》的发表对经济学的最重要后果就是引起人们重视企业在现代经济中的重要作用那就错了。在我看来,人们极有可能产生这种想法。我认为这篇文章在后来会被视为重要贡献的是将交易成本明确地引入了经济分析。”也许,该理论目前应用于现实生活中还有距离,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对经济理论的巨大创新意义。四、新制度经济学与经济学方法论的比较

新制度经济学与经济学方法论上的区别在于:前者采用微观、个体主义的研究方法;后者采用宏观、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前者以科斯定理和交易费用为理论基准,后者以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为参照系。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方法论是以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为主。个人主义的方法论意味着所有的经济绩效最后必须由个人行为来解释。新制度经济学派对主流经济学的“经济人”的假定予以继承,而不同意其理性人的假定,在现实世界中由于人所处的经济制度环境的复杂性及人自身能力的限制性,信息是稀缺的资源,因此总有意识地想把事情做得最好的人可能会导致:想达到理性意识,但又是有限的。所以经济人行为的有限理性就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第二个基本假定。在其基本假定之后,他们仍继承了古典的个人主义方法论,同时就不可避免地使用与这一方法论相一致的经济学的概念和分析方法。如,效用、效率、边际、成本收益分析、均衡等概念。新制度经济学对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人的理性和人所面对环境的理想化假定做出了更加切合现实的修正,并借助交易费用概念论证了在存在交易费用的现实世界里,产权制度与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相关性,得出了经济人活动其中的市场制度有改进的必要而不能被理想化和永恒化的结论。其对市场现实分析得出的产权理论,成为支撑其整个制度变迁理论大厦的基石。但其整个学说仍是建立在斯密的功利主义、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等经济人命题之上的,其研究方法本质上仍是新古典主义的。经济学的制度理论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基本方法论,把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看成是一个自然发展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它既阐明了经济发展过程中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变迁,揭示了制度的动态性、历史性及其演变规律,又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角度阐释了制度创新与技术进步、生产力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既分析了微观层面的制度,又分析了宏观层面的制度及其相互关系,体现了宏观与微观、抽象与具体的辩证统一。在理论分析中,坚持了从具体到抽象、再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演绎分析方法。在理论和史实的分析中,坚持了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分析方法。马克思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背景是他的社会历史哲学观。马克思的社会系统观、结构观、发展观、动力观和社会经济形态的演化观,为其制度研究提供了有力的哲学工具,使其制度经济学形成了一个系统的、动态的、宏观的理论体系。

新制度经济学与经济学方法论相似处在于:第一,都注重逻辑分析与历史分析相结合,都对制度进行了系统的结构分析。新制度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思曾说过:“在详细描述长期变迁的各种现存理论中,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马克思强调在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中产权的重要性,以及在现有的产权制度与新技术的生产力之间产生的不适应性。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贡献。”新制度经济学明显地受到经济学基本方法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新制度经济学把制度作为分析对象,分析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变迁,提出制度的动态性和历史性,这是借鉴经济学对人类社会经济制度产生、演变规律的分析。第二,都强调制度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马克思定义的“制度”即经济关系与竖立其上的上层建筑,它的变更不是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而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它有自身的运动规律,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但制度对生产力有反作用,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能极大地促进生产力发展与社会进步,反之则阻碍发展。新制度经济学则认为制度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起决定作用。在1971年发表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一文中,诺思明确提出制度变迁对经济增长十分重要的观点。他说“制度安排的发展才是主要的改善生产效率和要素市场的历史原因。”在1973年出版的《西方世界的兴起》中进一步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也就是说,新制度经济学更强调制度的决定性作用。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技术创新、规模经济、教育、资本积累等各种因素都不是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它们不过是由制度创新所引起的某些变化,以及这些变化最终推动经济增长的表现而已,对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的只有制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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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与公路存在一定联系的经济效益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间接性经济效益,主要为公路在投入运营之后加强的社会相关服务能力,另一类是直接性经济效益,主要通过开展多项创新管理活动,对公路系统内部管理进行全面强化,以此促进公路在养护、建设等多个方面的协调、统一发展。间接性经济效益与直接性经济效益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在公路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临海高等级公路建设中,有14家施工企业中标,新增就业岗位0.6万个,直接带动地方GDP增长0.4个百分点。该公路全线贯通后,可连接连云港、大丰港、南通港三个深水大港,预计日均车流量可达1.5-1.8万辆次,对于拉动江苏沿海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提高公路经济的重要性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路建设的发展,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数量逐渐增加,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因此,公路经济的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1有利于交通运输压力的缓解现阶段,我国公路交通运输的效率与经济效益显著提高,公路运输方式、结构呈现不断变化的态势。从侧面来看,公路经济效益的增加,主要在于原料行业的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建筑行业的发展与改革,增大了就业需求,减轻了就业压力;同时,公路经济效益的提升,有利于公路网络的成熟与完善。一方面,基础设施、工业在发展过程中受到的制约得到了有效缓解,甚至已经彻底消除;另一方面,提高公路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投资环境、分布格局,能够吸引大量的投资者,促进市场改革、开放,推动第三产业,提升经济水平。

2.2有利于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与区域经济差异的缩小公路经济与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资源利用存在密切的联系,与我国制定并实行的产业政策有较大关联。由于我国南方地区与北方地区在资源环境、地理位置等多个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经济文化水平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异。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的苏南地区为经济相对落后的苏北地区带来了大量的资源;同时,公路经济具备的枢纽作用促进了苏北与苏南地区经济文化的融合,在经济方面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对于公路经济进行分析与研究较为复杂,与很多领域均有涉及,在信息数据采集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公路经济的提高直接影响着民生等一系列问题,对于社会生活具有重大意义。临海高等级公路在建设完成之后,已经成为连接南北地区的一条主要通道,且临海高等级公路上未设置收费站,有利于物流成本的降低与经济效益的提高。

3制约公路经济提升的主要因素

对于公路经济提升造成制约的因素呈现多样化。首先,思想观念对于公路经济的提升具有一定的制约,思想观念的滞后,对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造成影响,特别是公路建设中的一些工作人员在思想观念上还未摆脱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对其在工作上的创造性、积极性造成严重影响。其次,公路经济发展过程中,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制约作用,造成公路系统中的管理体制在实践中丧失主导作用,无法达到各个区域中公路管理、养护的要求,不利于公路经济效益的充分发挥;同时,地理位置对于市场经济具有一定影响,一些较为偏远的地区人口较少,在竞争中无法取得有利地位,对公路经济效益提升造成制约;而且公路管理体制对于公路经济效益也有一定的硬性,我省大多数地区在公路管理方面,均实行了半下放式管理,这种管理方式虽然能够充分调动地方与公路行业的积极性,但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此种公路体制在公路养护、建设方面无法有效满足省里制定的计划要求,难以达到公路建设、养护过程中的规定标准。另外,公路养护与公路建设在资金成本方面较为欠缺,也是制约公路建设、养护的主要原因之一。公路养护成本的增加,导致公路部门在资金成本方面形成一个挂账资金,长期通过负债方式以维持公路养护与公路建设的正常运转,存在较大的风险,公路养护与公路建设资金的不足,对公路经济的长远发展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4公路经济效益提高的策略

4.1重视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转变思想观念思想观念的转变,是公路经济效益提升的基础,思想观念的转变需要全员参与,组织、开展一系列相关活动,加强管理人员理论知识学习,提高管理人员的思想认知水平,树立一个新的市场经济理念,以此充分调动员工在工作上的积极自主性、创造性,从根本上提升经济效益。

4.2重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充分发挥经济效益的基本前提。公路建设中的管理人员,不仅要重视健全管理制度的建立,还要充分使用市场中不断变化的需求,与自身的实际状况相结合,创建一个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制定并实行科学的规章制度,这样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公路管理工作的可行性、有效性以及合理性。总结归纳,建立健全公路管理制度,需注意以下事项:(1)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机构和组织;(2)根据每条公路的不同特征,建立一个与之相应的管理制度。同时,重视制度的落实,这是制度产生效果的关键所在,公路管理部门只有落实规章制度,才能够促进公路经济的提高,实现公路建设经济效益最大化。

4.3应用多样化经营模式,转变传统经营方式公路管理人员在推动公路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还要考虑公路经济活动与市场发展中的需求一致。所以,公路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掌握整个公路系统,适当调整公路内部结构,转变、完善经营机制,增加公路经济的增长点。

4.4加大公路建设力度,通过多个渠道进行融资现代公路建设过程中,应当重视公路网络规模的扩大,提高公路系统的深度性与通达性,促进公路的快速发展。重视各个融资渠道的挖掘,采用一系列融资手段,促进公路经济的提升。例如:选取集资、招商引资、项目竞标以及银行贷款等一系列方式,获取资金成本,以此筹建相关的生产活动,扩大公路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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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及虚拟经济,首先想到的是投机、泡沫经济、次贷危机、金融海啸等这一系列让人并不愉快的字眼。世界经济虚拟化的逐步发展使当代国际经济关系正发生着微妙的转变,其主要趋势是由国际贸易与实体经济逐步转变为大规模资金以虚拟形式在国际间流通。尤其是在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海啸的背景下,虚拟经济方面的研究更表现出重要的意义。目前国内外已有许多关于虚拟经济的理论研究,但都还缺乏统计实践的系统知识,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针对虚拟经济的特点,对其进行合理的测度指标研究,为开展虚拟经济统计,判断虚拟经济发展状况,认识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评价和防范金融风险服务。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外研究现状

虽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虚拟经济发展越来越快,各主要工业国家的金融资产迅速膨胀,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各类虚拟资本的价值运行形态越来越具有独立性。但尚未有关于虚拟经济统计核算的系统研究,国际组织的统计实践中也没有提出明确的虚拟经济统计指标,只是《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为货币与金融统计提供了一个标准框架和核算准则,虚拟经济测度指标的设立可以借鉴现有的货币与金融统计、国民账户体系等国民经济统计指标。

1.2.2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虚拟经济的研究是从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开始的,奠基之作是刘骏民教授1998年著的《从虚拟资本到虚拟经济》。后来,有高敏雪(2006)明确提出要改革现有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增加对虚拟经济的统计核算,这样就客观要求设立必要的测度指标用以完成虚拟经济的统计核算工作。虚拟经济的主要活动场所是金融场所,我国目前的关于金融资产存量和金融交易的指标是专门用于反映某种金融资产或金融工具的规模和交易量,是虚拟经济统计指标的有机组成部分。

1.3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虚拟经济的持续膨胀和经济虚拟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的核心内容,虚拟经济的运行也逐渐脱离了实体经济,因此不能单纯的依赖实体经济的测度统计指标来研究虚拟经济。虚拟经济是相对于实体经济而言的,它产生于实体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并以推进实体经济的发展为基本目的。建立虚拟经济合理的测度指标,对涉及的指标数值进行及时的观测分析,是强化虚拟经济监管,防止金融泡沫膨胀,防范经济与金融危机的需要。通过测度指标了解虚拟经济发展状况,控制虚拟经济的适度发展,对一国或地区的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1.4本课题的研究方法

首先通过研读诸多关于当前热议的虚拟经济的文献期刊,为本课题测度指标的研究选取了虚拟经济合适的定义和统计核算口径;然后借鉴当前已有的部分金融统计指标,从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的角度考虑出发,将衡量虚拟经济发展规模、流动性、结构变化及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等的测度指标进行设定、归类、分析,最终建立一套合适的统计指标体系,为虚拟经济测度的统计工作作出初步构想。

2虚拟经济测度统计指标体系研究

2.1虚拟经济统计工作的认识

要研究虚拟经济的测度指标,首先要明确虚拟经济的含义和核算口径,这有助于找准测度指标的定位。目前虚拟经济理论不成熟,关于虚拟经济的研究还在继续,争议还在进行。本课题采用普遍接受的虚拟经济理论为基石,即认为虚拟经济一般是指在股票、债券以及金融衍生品等虚拟资本的交易活动基础上形成的相对脱离实体经济的一种经济活动。从统计核算的可操作性角度出发,与虚拟资本的范围一致,将虚拟资本限定在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以及房地产等领域。若按交易工具划分时,虚拟经济统计核算口径有三种:

(1)宽口径,即包含货币黄金和特别提款权、通货与存款、股票以外的证券、贷款、股票和其他权益、保险专门准备金、金融衍生工具、其他应付/应收账款、房地产;

(2)中口径,即股票以外的证券、股票和其他权益、金融衍生工具、房地产;

(3)窄口径,仅仅包括股票以外的证券、股票和其他权益、金融衍生品等金融工具。本课题研究采用中口径,因为中口径抓住了虚拟经济的核心内容,虚拟经济的特性、经济活动的晴雨表、经济及金融风险,都集中在这里面体现出来。

2.2虚拟经济测度指标结构框架设计

虚拟经济统计指标的研究还属于初级阶段,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统计实践中虽没有提出虚拟经济统计指标,但一些统计对象就是虚拟经济的各个组成部分,对一些指标的汇总就可以得到部分虚拟经济统计指标。而且表现尤为突出的就是金融统计指标,因为虚拟经济活动的主要场所是金融市场。这样,金融资产的统计指标就能为虚拟经济统计指标的设立奠定基础。现有的金融资产统计指标是针对我国当前的金融市场状况设计的,没有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制定的《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对指标进行系统设计,只能反映当前金融市场各部分的情况;核算范围不全,没有包括房地产行业,没有包括金融衍生品,没有衡量虚拟经济总量(包括虚拟经济资产总量和虚拟经济资产交易总量)的指标。作为虚拟经济统计指标,除了能反映各种金融工具的状况外,还要能在整体上反映虚拟经济的规模。本课题将从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的角度来具体分析设立虚拟经济测度统计指标体系。

2.3以住宅市场为例的统计指标体系

城市经济主要是从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影响住宅市场,同时,住宅市场的发展也会对城市经济的发展产生强大的反作用。因此,住宅市场的发展与城市经济的繁荣与否有着密切的联系。住宅作为投资品时,资产市场决定其价格和生产;而作为一种消费品时,物业市场决定了住宅的租金水平。住宅资产市场与物业市场是相互联系的。对住宅市场传导机制的分析,即对住宅市场的影响因素分析。

2.4住宅市场相关经济学理论研究

地租地价理论:地租产生的基础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存在且两者处于分离状态,无论何种社会制度,只要这一社会形态存在,就会产生地租,而土地价格是地租的资本化。因此,地租与地价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地租作为土地价格的一种及土地价格体系的基础,是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核心和政府调控土地供求关系的手段。因此,研究地租地价理论尤其是地租地价理论,对发展我国住宅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有一定指导意义。地租理论区别于其他经济流派的主要标志是其地租理论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并紧密地联系社会生产关系——农业与土地制度进行考察。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和有限期使用制度的理论,正是由此推导出来的。从量的方面,地租分为级差地租Ⅰ、Ⅱ两种形式,由于所使用的土地本身状况以及使用者投资等方面的不同造成地租量的差异。这一点对我们发展房地产住宅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供求理论:市场供求状况决定产品的均衡价格。土地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由于土地空间位置的固定性及资源稀缺性,在一定的条件下土地供给(尤其是土地自然供给)是恒定的。住宅区位理论住宅市场较强的区域性特点决定其发展必然遵循一定的空间规律。区位理论是始于级差地租的研究,逐渐发展成一种有关空间经济活动的一般性理论。德国经济学家杜能(JHVonThunen),最早从区位地租出发得出农产品类围绕市场呈环带分布的理想化模式,为距离衰减法则和空间相互作用原理的出现作了准备。德国经济学家韦伯(AWeber)建立了工业区位论。随着第三产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速,住宅区位理论逐步发展,主要分为两大派别,即过滤论和互换论。

2.5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间的统计指标体系设定

实体经济主要是指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业、邮电业、商业等各产业部门,而虚拟经济在现代经济中主要指金融业,资本的所有者以股票、债券等虚拟资本通过信用手段为生产性活动融资。由此可见虚拟经济的最终服务目标还是实体经济。虚拟经济产生于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最终以监督实体经济、推进实体经济为目标。国民经济又以实体经济为主,在日常所见的商业形式中以实体经济为主要形式,因此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对比有着重要的意义。

1.虚拟经济货币占用量

货币数量在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分配,调节着资产价格与实体经济物价水平。虚拟经济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是流动性,也就是说充当资金流通的媒介作用,针对必要的货币政策,需要有一个测度指数来对虚拟经济与货币数量进行统计测量。虚拟经济作为货币的流动中介必然有大量资金滞留,虚拟经济货币占用量就是用来表述虚拟经济对大量货币的储备,从静态看,就是指滞留在虚拟经济各部门中的货币数量,就是指在市场中有多少货币可以从事或正在从事虚拟经济相关的交易活动。从动态看,就是虚拟经济各部门中货币数量的变动情况。这些变动时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额活虚拟资产价格变动得以体现。

2.虚拟经济活跃度

发生在美国的次贷危机之所以能够很快的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不仅仅是出于经济全球化的影响,还与国际资本的流通形式有很大的关联。此测量指标表示一个国家虚拟经济活跃程度和货币在虚拟经济中的流通速度及其对虚拟经济规模大小的支撑能力。虚拟经济中滞留或正在流通的资金对高速度的虚拟经济运行有很大的影响,因此流通速度也是支撑虚拟经济的一个指标,这里用虚拟经济交易活跃度来进行测度。

3.虚拟经济灵敏度

虚拟经济具有很强的灵敏性,虚拟经济的交易量对虚拟经济系统容纳的货币数量的变化非常敏感。以上虚拟经济的交易量我们已用绝对增长的指标表示,这里用当年虚拟资产交易量相对于上年同一数据的量的变动率除以虚拟经济中当年的货币量相对于上一年货币量的变动率,得到虚拟经济灵敏度。因为虚拟经济的运作活跃性很强,影响资产交易的因素很多,时间T的时间不能设置太长,否则虚拟经济的即时交易性得不到充分体现。

3住宅市场统计指标体系理论研究

3.1住宅市场统计指标的特征

(1)质的规定性

住宅市场统计指标具有反映住宅市场经济活动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特征及其内容的属性,且每一类住宅市场统计指标都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表现属性。比如普通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别墅等均分别表示住宅的不同类型。但每一类型的住宅在质的规定上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功能与用途。因此每一住宅市场统计指标所反映的市场经济活动的内容基本相同或相近,但不同的指标反映的住宅市场经济活动的内容具有不同质的规定性。

(2)同质可量性

没有质的规定性不能称其为住宅市场统计指标,但即使有了质的规定性而不能用数字来表示也不能成为房地产住宅市场的统计指标。一些抽象度高的社会经济概念是难以直接量化的,要把它分解或转化为可以量化的概念,才能成为统计指标。例如,“住宅满意度”这一概念,可以用其它一系列指标来表示其基本内容,然后用一定计算方法加以分析。

(3)综合性

住宅市场统计指标说明的对象是总体的量而不是个体的量,它是许多个体现象的数量综合的结果。它体现着同质事物总体的综合数量特征。比如一间房屋面积、一次房产或地产交易量等没有实际指标意义,只能在一定时空间条件下的房屋使用或建筑面积总量(㎡)或者房产、地产交易量(㎡),交易额(万元)等。

3.2我国现阶段住宅市场统计指标体系分析

我国房地产调查体系中主要存在两大调查系统:一是由国家统计局及其调查总队所组成的政府综合统计系统;二是由建设部和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组成的部门统计系统。统计调查按组织形式可以分为两类:统计报表制度和专门调查。我国房地产统计调查主要采用统计报表制度。因此,住宅作为房地产的子内容,对住宅市场的统计主要也是采用统计报表制度。因此,根据国家统计局《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和建设部《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以及全国部分省、市的统计年鉴中有关住宅的统计,整理分析我国现行住宅市场统计指标及其指标体。

3.3统计指标存在的问题

经过将我国现行住宅市场统计指标体系的整理与分析,目前我国住宅市场统计指标主要有反映住宅开发投资完成情况、资金来源情况、建设情况、销售与出租情况的指标。从这些现有的统计指标设置可以看出,我国的住宅市场统计指标是从固定资产投资演变而来,它立足于投资角度反映住宅开发经营情况,仅能反映不完全的供给信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发展,现有住宅市场的统计分类和指标设置逐渐体现不足,发现主要有以下几点问题:

(1)住宅市场的统计范围不足

与国内房地产统计相比,统计局和建设部两个统计报表制度以及各省市统计年鉴中均有对“土地购置和开发”相应指标的设置,且联合国有“居住用地开发”统计指标的设置,而我国住宅市场则没有相应的住宅用地统计指标;与香港、美国、联合国的统计指标体系相比,缺少对“住宅金融”的统计。

(2)实物性指标较多,价值性指标少

美国住宅价值性指标有房价指数、住房售价、住房租价、购房收入比、租房收入比;香港有房地产市场租金指数等指标;联合国有住房价格与收入比、房租与收入比、住房价格上涨、市场下渗统计指标。而我国价值性的统计指标只有销售额、出租额,成交金额,尽管目前国内对房价收入比、房租收入比等价值指标早有研究,但均还没有纳入到住宅市场的统计体系当中。

(3)内容重点在于生产和开发层面,反映市场层面的统计信息量少

由于我国的住宅市场统计指标是从固定资产投资演变而来,因此它立足于投资角度反映住宅开发经营情况,而反应市场层面的只有销售面积、出租面积。而美国有住房空置率、市场吸纳率、经纪人住房供给数等统计指标;香港有自用量和自用率,租用量和租用率,自有量和自有率等指标;联合国有新住户生成、住居流动、空房率等统计指标。

3.4统计指标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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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监督原则。督促是对监管机关执法活动的补充,应当成为一种辅制度。检察机关对监管权的法律监督须保持适当的理性和克制,对监管部门的裁量应当给予必要的尊重,以免影响到监管的能动性与效率。[2]当前,检察资源相对紧缺,无法及时监督各类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应从现实出发,明确区分法律监督权和行政执行权的职能,通过前者对后者强大的制约和推动,实现行政执法体制的良性运作,使对公益保护不力的问题在现有的权力资源结构内得以消弭。[3]

2.适度谦抑原则。督促应对行政监管权保持适当的谦抑性,将权限保持在必要的限度和范围内。首先,应将案件类型严格限定在公益范围内,只有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的案件,检察机关才有督促的必要。不属于公益范围内的案件,检察机关不应也不能进行督促。其次,要充分地尊重诉权主体的自主决定作用,避免督促的压迫性倾向,更不能由此取代当事人的诉权地位,不能影响人民法院对受督促案件的立案审查裁断权及其他审判权的独立行使。[4]再次,督促引起的效果仅仅在于启动救济程序,其结果为监管部门自行纠正错误或诉诸司法途径纠正错误,其价值在于提醒、警示效用,而非直接参与纠错。[5]

3.最后与最佳救济原则。其它可以替代的非诉解决方法已经用尽,成为唯一且必要的救济途径,或者在众多的冲突解决方案中,是最佳选择。检察机关应先行协调监管机关或国有单位在职权范围内保护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将督促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严格控制使用。同时应谨慎评估干预带来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保证三个效果都表现为良性指标。

4.刑事附带优先原则。尽可能以刑事公诉作为优先考虑的方向,在刑事公诉中注意发现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源。[6]对于构成犯罪的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优先适用督促形式,督促监管部门自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其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职责,则可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补救。

建立督促配套机制

1.信息共享机制。首先,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督促线索移送机制,并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模式。自侦部门、刑检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的线索应及时提供给民行部门。民行部门应及时派员参与案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督促,增强整体法律监督能力。其次,在外部建立与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检察机关可通过网络互联等方式获取具有法律意义的监管信息。

2.协调协作机制。督促前,检察机关应加强与责任主体的协调,鼓励责任主体采取比诉讼更好的方法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建立与监管部门的外部协作,健全案件线索移送、联席会议、工作协作等长效机制,便于检察机关及时发现监管漏洞,适时开展督促工作。

3.惩戒衔接机制。经督促后,监管部门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职责时,有必要建立督促事后惩戒衔接机制。对于尚未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以依法提出意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如果涉及贪污贿赂、挪用或者、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可以对相关责任人立案侦查或将有关线索移送有权的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从而保障督促的效力。

督促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1.督促的范围应扩大。目前,督促的范围主要集中在国有资产流失领域。从发展趋势看,检察机关需要进一步延伸监督的范围,无差别地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将督促的范围拓展至包括环境污染、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公共性危害事件等公益事项。凡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受到重大侵害的,均依法启动督促程序。当然,检察机关督促的范围不宜过宽,应严格限定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限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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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税概述

“物业”一词源于我国香港地区和东南亚国家,其一般的含义是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以及与其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等。物业税在不同国家、地区,具体名称不尽相同,在日本称为“房地产税”,在法国有与之类似的“住宅税”,在英国有“市政税”,在美国我们所讲的“物业税”则包含在“财产税”之中。虽然名称不同,但其概念基本相同,一般意义上的物业税主要是指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有者或承租人(个人或法人)对其所有或使用的该不动产按期缴付一定税额的税种,其税额额度随不动产价值的变化而变化。

从国际范围来看,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税收制度中,物业税已经成为重要的税种之一,其在这些国家实行的过程中体现了以下特征:

(1)坚持“宽税基、简税种、低税率”的原则。

(2)根据不动产使用性质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税率。

(3)征税范围既包括城镇,也包括农村,公共、宗教、慈善等机构的不动产在免征范围内,这一点更注重不动产范围的界定,即城镇和农村的不动产均在征收范围内,以及征收上的地域差异,使其征收规则与实际情况结合更紧。

(4)物业税在财税划分体制中属于地方税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针对目前中央地方财权事权的划分情况,把物业税纳入地方税种范围是十分必要的。

(5)各国都建立了完善的房地产登记和评估制度与之相配套。

2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法的各个部门在处理社会整体和个体的关系方面,有不同的主旨和调整方式,对国家和非公共组织、个人的保护和制约也有不同的侧重,从而区分出不同的法律调整模式。相对行政法的权力本位和民法个人权利本位,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

经济法作为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本质上是体现社会本位的。事实上,社会利益独立于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存在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其得以存在的完全而充分的理由,正是基于此,经济法在调整上述三种经济关系的过程中,始终立足于社会整体,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保持干预的适度性,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以保证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这也就是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主要内容。

税收体制作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理所当然的具有社会本位的特质。国家在制定相关税收制度和政策时,必须依法合理的行使权力,对社会负责,不能够只求扩大税收收入,设定不合理的税种税率;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也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利,不得片面强调自身的财产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以行使权利为借口对抗行政干预而损害他人乃至社会整体利益;社会中间层主题则要独立于前二者,为政府干预市场和市场主体交易活动服务。在整个经济环境中,任何主体的活动都是依照经济法的规定,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准的。在更深的层面上,从的角度考量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或体制,税收的征管涉及到国家征税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博弈,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税收法律必将承载着更重的色彩,将“在民”的精神更好地体现出来,从而也就更加鲜明的具有社会本位的特质。3物业税的经济法价值

(1)以统一规范的物业税归并杂乱的税费,避免因税种复杂而导致重复征税现象,同时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我国房地产业税收的现状表明,涉及房地产业税种大致有9个,而涉及到房地产的各项杂费有80到200项不等,房价的40%为相关税费,如此沉重的税费负担,开发商必然要将其转嫁给购房者。换句话说,就是购房者在实际上承受着房地产的沉重税费负担。在这极为混乱繁杂的税费中,有部分是不合理的,有的是重复征收,有的则纯粹是乱收费。统一出台物业税后,这种杂乱的情况必定会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改善,在消费者刚性需求不变的情况下,房价随着税费的降低而下调的可能性值得期待。在经历了房价持续快速上涨之后,这种降价最大的受益者就是广大消费者,物业税在社会大众的此项受益中所起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2)从消费环节抑制需求,打击“炒楼”、“圈地”等投机行为。现行房地产税费制度,无论在税种、税率设置、计税依据方面,还是在税收征收成本和奉行成本方面.都不能很好的限制房地产产业的投机行为,导致了政府宏观调控的缺位。而物业税的开征会使房地产自用需求者倾向于购置较小面积的房地产,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投资和投机需求,从而在消费环节减少房屋的需求量,对房价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使社会大部分个体从中受益。

(3)有利于确立一个稳定的地方财政收入来源。根据世界各国的实践,物业税均被归为地方税,再加上我国目前的税收状况呈现出“中央富地方穷”的局面,所以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将物业税所得“分地方一杯羹”,甚至可以将物业税作为地方的主体税种,以持续和稳定的水源保证地方财政税收收入的增长,改变现阶段地方政府卖地筹钱的根本动因,协调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分配的平衡。这种平衡使地方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区域性公共产品的供给,而中央政府也能够提供足够的全国性公共产品,最终达到公共产品的供给满足社会各阶层的需求,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4)有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在环境日益恶化,资源日益紧缺的今天,对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在目前的房产税征收体制下,税收对土地资源的配置功能并未很好地体现出来。而物业税的征收,尤其是农业用地和非农用地的差别税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农业用地得非农化,同时抑制大面积商品房的大量出现,促进满足大多数消费者需求的中小户型经济适用房的开发,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

(5)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按照西方税收理论,物业税是否具有收入与财富分配功能取决于对其税负归宿的分析,如果税负归宿相对于财富分布具有累进性,那么它就具有调节收入与财富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反之则否。结合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实际,本文倾向于不动产税具有累进性的观点,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物业税很有可能采取使用性质不同、省区不同,则税率不同的征收方式。

总的来讲,物业税的征收可以从开发商、消费者、投资者、政府等各个市场管理和活动主体的层面,对其行为进行间接或直接的规制,使“有形的手”在不动产领域充分发挥其调控作用,给初涉市场的房地产产业一剂高效的镇定剂,解决目前市场出现的盲目投资、滥占农地等短视行为引发的一系列环境社会问题。更重要的是,物业税的征收在完善我国税制的同时,给社会法制进程的深化和公共利益保障制度的建设提供了一条进路,是国家公共产品的供给更加趋于符合社会的需求,经济法的价值得到更好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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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率制度选择的理论争论

阿利伯(Aliber,2000)将有关汇率制度选择的主要问题归纳为:“固定还是不固定”和“实行还是不实行最优通货区”。对这两个问题的最古典的回答是始于19世纪的工业革命时期,由于实行的金本位制,那时的答案就是将货币固定于黄金,这是一种内生的固定汇率制度。凯恩斯(Keynes1923)将“内部稳定”(一个稳定的价格水平)和“外部稳定”(一个稳定的汇率和国际收支的平衡)严格的区分开来。在国内价格名义刚性的情况下,Keynes更倾向于保持国内稳定,从而也就提倡浮动汇率制度。但在那个时代,许多的经济学家都是浮动汇率制的怀疑论者。最有名的是Nurkse(1944),他认为1922年到1926年法国法郎的经历证明在浮动汇率制下,投机在总体上是非稳定性的。随着1964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世界经济选择了“美元与黄金挂钩,其它货币与美元挂钩”的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度。

在布雷顿森林体系运行的过程中,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出现了,这两种观点也成为以后分析汇率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弗里德曼(Friedman,1953)为首的一批经济学家提出浮动汇率在吸收外部冲击方面可能的优点,因此极力主张浮动汇率制;而以蒙代尔·Mundell,1991)为首的另一批经济学家反驳了这一观点,他们指出,根据经济条件的不同,一些经济体维持固定汇率可能会更好。众所周知的“最优通货区理论”(Optimalcurrencyareastheo-ry)是他们的主要观点。

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后,除了欧洲货币体系(EMS)之外,大多数的工业化国家选择了浮动汇率制。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也逐渐从固定汇率体系转向浮动汇率体系,而这种转变通常是在经历了货币危机之后。因此这一时期有关汇率制度选择的研究是与货币危机理论结合在一起的。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克鲁格曼(Krugman,1979)的第一代与Obsfeld(1994)的第二代货币危机模型,克鲁格曼研究了固定汇率制下国际收支危机的模型,认为危机的主要原因是和固定汇率制不相容的货币、财政政策。他指出国内信贷超过货币需求的过度增长,将导致中央银行外汇储备的损失,而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是有限的,在投机的冲击下,固定汇率制最终将崩溃。而Obsfeld的第二代货币危机模型则强调危机的出现与基本经济因素无关,而是由预期因素导致的,危机本身导致政策变动,促使危机自动实现。这两种理论分析了货币危机产生的两种不同原因,前一理论强调的是货币危机的政策根源,而后一理论关注的则是固定汇率制这一制度本身的某些缺陷,而现实中的货币危机常常是这两者的结合,即不合理的经济政策与存在某种缺点的汇率制度相结合,是导致货币危机发生的不可分割的两方面原因。

从1990年开始,世界上许多国家开始转向实行资本自由流动,而根据以上的货币危机理论的分析,固定汇率制在资本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其维持成本是相当高的,因此有经济学家提出“固定汇率已死”(Themirageoffixedexchangerateregime)的假设(Obsffeld&Ro—goff,1995),因此他们建议一国应该开始转向更灵活的汇率制度,但另一些经济学家的研究表明实际情况却与此相反,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随着固定钉住制的崩溃,许多国家并没有转向浮动汇率,而是采取了相反的道路,比如欧洲大多数国家选择了货币联盟,而另一些国家(如厄瓜多尔)则选择了单边美元化。而在一些声称允许其货币自由浮动的国家,实际上却在外汇市场上积极的干预汇率,以将汇率维持在对某一货币的一个狭小的幅度内,这反映了这些国家对大规模的汇率波动存在一种长期的害怕。这就是所谓的“害怕浮动论”(Fearoffloatinghypothesis),它是由Calvo和Reinhart(2000)提出的。“害怕浮动”的原因是因为在这些国家,贬值有紧缩效应,而这同这些国家的经济政策长期缺乏公信力(Credibility)有关。害怕浮动论因此主张,由于新兴经济体有结构性的不适于浮动的理由,故这些国家应该实行完全美元化。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新兴市场经济体发生了一系列的货币危机,比如1994年的墨西哥、1997年的东南亚、1998年的俄罗斯和1999年的巴西以及2000年的阿根廷。在这一背景下,国际学术界开始从可持续性和危机预防角度,重新研究国际资本高度流动条件下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汇率制度选择问题。例如Summers(2000)指出以上这些危机的根源是严重的银行和金融部门的脆弱性,以及短期资本的流入。日益增长的资本流动性,使政府对汇率的承诺变得十分脆弱。也就是说,由于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软”的钉住汇率制变得不可行。Summers其实是在用“不可能三角理论”(Theimpossibletrinity)来解释中间汇率制的不可维持性。这一理论认为:开放经济不可能同时拥有资本自由流动、独立的货币政策和固定汇率,在资本自由流动的条件下,严格的钉住制和浮动汇率制是最适合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汇率制度选择。从这一理论中导出的结论就是有关汇率制度选择理论中的“两极论”(Bipolarview)。这一理论首先由Eichengreen(1994,1998)指出,该理论的主要观点是认为,唯一可能持久的汇率制度是自由浮动制或具有非常强硬的承诺机制的固定汇率制(如货币联盟和货币局制),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所有中间汇率制度(Intermediatere—gimes),包括“软”的钉住汇率制度如可调节的钉住、爬行钉住、目标汇率制以及管理浮动制,都正在或应该消失。因此,未来的汇率制度只剩下完全自由浮动汇率制和“硬”的钉住汇率制这两极。由于中间制度消失,形成所谓“空缺的中部”(Thehollowmiddle)。因而这一理论又被称为“中间制度消失论”(Thehypothesisofthevanishingintermediateregime)或“中空汇率制度理论”(Hollowingouttheoryofexchangerateregime)。

金融危机中钉住汇率制度的崩溃,使一国面临退出现行汇率制度,选择采用另一种与本国经济更适合的汇率制度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就形成了汇率制度选择理论中的“退出战略”(ExitStrategies)理论。关于“退出战略”的研究,首先要考察的是退出的[来

动机。一国退出钉住汇率制的动机主要是基于成本和收益的考虑。钉住汇率制的收益是引入汇率名义锚效应,对一国反通货膨胀政策的效果十分明显;但其成本是缺乏调节弹性,久而久之其维持成本会相当高,最终一国将不得不退出固定汇率制。研究表明,最佳的退出战略,是在估计出钉住汇率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时间点上退出(Edwards,2000)。另外,对于经历高通货膨胀的国家,在实行钉住汇率制后不久,便应考虑采用较有弹性的制度(Dombusch,1997;Tomell和Vevlasco,1998);其次,“退出战略”还研究了退出的时机与退出的步骤问题。在退出的时机选择上,一国应该选择外汇市场相对平静的时期,或是其货币趋于升值时,特别是当有大量资本内流时。就退出的步骤而言,如果退出发生在外汇市场平静和汇率升值时,可采取缓慢的步骤,逐渐推进到新的较有弹性的汇率制度。如在危机情况下被迫退出的话,则应该迅速采取行动,同时还需要采取一些搭配政策,如紧缩性的货币和财政政策及执行一系列的经济改革政策,来防止“过度贬值”和轮番贬值。最后,“退出战略”还研究了退向何处的问题。一般而言,对大部分的新兴经济体来说,弹性较大的汇率制度是有利的,但具体来说,一国从钉住汇率制退出来以后要采取何种汇率制度,应根据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而定(Eichengreen和Masson,1998)。

从以上的理论回顾可以看,对于汇率制度的讨论以及相应的政策观点都是随着时间演进的,它们很少独立于国际金融市场的特征之外。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资本市场相对封闭的条件下,外部冲击相对也是无关紧要的,而且许多国家都在与通货膨胀作斗争,因此这个年代的经济学家集中于研究汇率制度作为稳定工具的作用。而进入九十年代后,资本流动性的加强使理论文献所强调的问题也相应改变,讨论主要集中于不同的汇率制度在吸收外部冲击或预防风险方面的作用。但争论的结果是没有一致意见的。

二、汇率制度的分类及其发展趋势

对于汇率制度选择的问题在理论上是没有一致意见的,现实经济中汇率制度的复杂多变性也与理论分析相符。整个二十世纪就几乎将所有的汇率制度都演绎了一遍。从1914年前的古典黄金本位制开始,接下来是一战后的短暂的自由浮动制时期。然后就又恢复了金本位制(称之为金汇兑本位制),这一制度在1930年初的世界性金融危机中崩溃,随之诞生的货币集团并存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在二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在全球建立起了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1970年初。在这之后,国际货币体系进入一个多种汇率制度并存的混合汇率制度时期,我们也将其称为牙买加体系时期。二十世纪国际汇率制度的演进可以用下表来描绘。

汇率制度一直处于发展变化之中,特别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汇率制度发生了出入意料的变化,这更让人们在面对汇率制度的选择问题时感到迷惑,到底哪种汇率制度是最好的?汇率制度的长期发展趋势是什么?下面我们根据现在流行的几种汇率制度的分类方法来考察一下汇率制度的发展趋势。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它的《汇率安排和汇率管制》和《国际金融统计》(IFS)中是根据成员国报告的汇率制度对汇率进行分类的。这些汇率安排的分类(2001年3月31日上)可以归纳为8种汇率制度:1.无独立法定货币的汇率安排。(39个国家),2.货币局制,度(8个国家),3.盯住一国货币或一篮子货币(44个国家),4.水平带内钉住制(6个国家,5.爬行钉住(4个国家);6.爬行带内浮动(5个国家);7.不事先公布干预方式的管理浮动制(33个国家);8.单独浮动(47个国家)。(资科来源: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In-temationalFinancialStatistics,2001,pp·124—125)。

Fischer(2001)将以上的汇率安排归纳为三组:“硬”的钉住制(包括1和2,共有47个成员),中间汇率制度(包括3—6,有59个成员),和浮动汇率制度(包括7和8,有78个成员)。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到2001年3月底,世界上大约有三分之一的经济体,这其中大多是发展中经济,实行的是中间汇率制度。Fischer指出在过去的十年中,随着“硬”的钉住制和浮动汇率制在比例上超过“软”钉住制,中间汇率制度正在逐步消失(见图1,在1991年实行硬钉住制的国家有25个,占16%,而到1999年则上升到45个国家,占24%;同样,在1991年,实行中间汇率制的国家有98个,比例为62%,而到1999年数目下降到63个国家,比例为34%;实行浮动汇率的国家数量在1991年为36个,比例为23%,到1999年的数量则为77国,占42%)。他预期“两极论”将适用于新兴市场经济。而在硬钉住制与浮动汇率制之间的选择则根据经济体的特征,特别是他们的通货膨胀历史而定。硬的钉住制对于有长期的货币不稳定历史的经济体或者对在资本与经常帐户交易几乎与其它经济体实现了一体化的经济体适用。Summers(2000)的研究也发现最近的货币危机的根源不是财政赤字和经常帐户危机,而是银行和金融部门严重的脆弱性和短期资本的流入。他指出在金融自由化和资本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固定汇率制的表现是非常糟糕的,他认为选择正确的汇率制度就意味着“从可调整的钉住汇率这样的中间汇率向两极汇率制度(浮动和固定汇率制),如果必要的话可通过放弃独立的货币政策来支持”。

但也有人反对以上的“两极论”观点,因为两极论是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分类标准来进行研究的,但是基金组织的分类方法,特别是1998年以前的分类方法,可能只简单的反映了成员国汇报的法定汇率制度。然而,基于金融市场和宏观经济变量实际运行的事实上的汇率制度可能更准确。一些经济学家就是根据事实上的汇率制度研究来反对“两极论”的。Levy-Yeyati和Sturzenegger(2000,2001)根据汇率波动率(以一年中名义汇率平均每月的绝对变动百分比计算)、汇率变动的标准差(以汇率每月变动率的标准差计算)、以及外汇储备的波动率(以国际储备相对前一月的货币基础的每月平均变动率计算)这三个宏观经济变量,将经济中的汇率制度分为四类:浮动汇率制、中间汇率制、固定汇率制和其他汇率制。这一分类方法又称为LYS分类方法。按照他们的分析,归为“中间汇率制度”的经济体的数量仍然超过所有经济体的四分之一。Masson(2001)还指出中间汇率制度还将继续构成实际汇率制度一个可观的部分。另外,Frankel(1999)也强调,两极汇率并不是对所有国家普遍适用的,它只在一定时间内对某些国家适用。

三、汇率制度与经济绩效

在汇率制度的选择问题上,理论界是没有一致意见的,而研究汇率制度理论就是为了给现实经济选择汇率制度提供指导。汇率制度对现实经济有没有影响?是不是不同的汇率制度对经济绩效的影响都是一样的?有没有一种汇率制度的表现要好于其它的制度?这些就是汇率制度和经济绩效所要研究的问题。关于汇率制度与经济绩效关系的研究,已经积累了大量的文献。传统的研究集中于关注汇率制度与通货膨胀和经济增长这两项指标,提出了通货膨胀与经济增长的替代关系,即固定汇率制可以有较好的通货膨胀率,但是以较低的经济增长率为代价的。而新近的研究则在两个方面做出了进展。首先是根据各国事实上汇率制度,而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记录的法定制度来进行相关研究。第二是将研究领域扩展到了汇率制度与金融体系的关系上(张志超,2002)。下面我们从汇率制度与汇率的表现、汇率制度与价格(通货膨胀)的表现、汇率制度与真实经济变量的表现以及汇率制度与银行危机的关系等方面来分析汇率制度与经济绩效的关系。

首先我们考察不同汇率制度下的汇率的表现。研究这一关系的最好时期是第一次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间这段时间,因为这一时期有三种主要的汇率制度:1919-1925年的自由浮动制,1926—1931年的金汇兑本位制下的固定汇率制和1931—1939年的货币集团间的管理浮动制。正如所料的,这时期第一阶段的汇率波动是最剧烈的,以标准差计算,欧洲十国和美国在1920年的自由浮动汇率制下的名义汇率波动率是1930年的管理浮动汇率制下的四倍(Eichengreen1998)。而且1920年的前半叶的汇率波动比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的1970年的汇率波动还要大(DeGmuwe,JanssensandLeliaert1985)。事实上,这一阶段的汇率是整个二十世纪中波动最大,也是汇率偏离购买力平价最远的时期。除了两次世界大战之间这一段时期之外,汇率(名义和实际上的)最稳定的时期是金本位时期,其次是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而且这两个时期也是汇率变动的离差率最小的时期。

其次,就不同汇率制度下的价格表现而言,固定汇率制下的表现最好。古典的金本位制,虽然也有短期或中期的价格变动,但它的通货膨胀率是所有汇率制度中最低的。在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通货膨胀虽然经常有但没有趋势性,而且平均来说,这一时期的通货膨胀要大大低于1973年之后的有管理浮动时期。另外,在古典金本位制和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的通货膨胀与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多变的汇率制度时期以及1973年之后的混合汇率制度时期相比,有一个更明显的收敛趋势(Bordo和Schwartz,1996);Ghosh等人(1997,1998,2000)的研究也发现,实行钉住汇率制的国家,通货膨胀率要低得多,其波动性也较小;实行货币局制度的国家,其通货膨胀表现要优于实行“软”钉住汇率制的国家。这说明,固定汇率制,特别是比较“硬”的钉住汇率制度对于反通货膨胀是有积极成效的。

虽然汇率和价格表现在固定汇率制下比浮动汇率制下要好,但就真实经济变量而言这种地位就不是那么明显了。特别是在金本位制下,其真实人均经济增长率比任何一个时期都要低,而且增长率的波动也很大。这就是,纯粹的金本位制虽然对汇率和价格的稳定有利,但却是以经济增长和就业为代价的。毫无疑问,这也是许多国家不愿意维持金本位制的原因(Nugent,1973)。而相反,在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我们可以看到所有汇率制度下最高的收入增长率和就业率(BordoandJonung,1996)。虽然在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后,在世界许多地方的经济增长率开始放慢,但没有证据证明真实经济变量的变动(除了汇率的变动)与汇率制度系统相关。Baxter和Stockman(1989)对49个样本国家的研究发现,汇率制度的选择(浮动,钉住,合作)在解释1973年之前和1973年之后的经济变量的差异性方面没有什么显著性。Levy-Yeyati和Sturzenegger(2000,2001)利用后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1974—1999年)154个国家的数据建立了LYS数据库,并根据事实的分类法,而不是IMF所提供的法定分类法来研究汇率制度对通货膨胀、名义货币增长、实际利率和经济增长等宏观经济变量的影响。他们的研究发现,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汇率制度与经济绩效之间没有显著的联系。而就发展中国家而言,实行“长期”钉住制度(即连续五年或更长时间的钉住汇率制)比浮动汇率制有更低的通货膨胀率,但是以更低的经济增长为代价的。在“硬”钉住制(即货币局制或无独立货币的国家)下也存在这种通货膨胀与经济增长的替代关系。但它的经济增长表现与传统的钉住制并没有明显差别。而相反,“短期”钉住制(少于五年的钉住汇率制)明显要比浮动汇率差,因为它的经济增长要慢于浮动汇率制,而在通货膨胀指标上却又没有任何优势。综合以上研究,我们似乎可以说,在长期中,实际经济绩效可能并不与汇率制度系统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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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认识

(一)独立性的一般含义

审计起源于受托经济责任,当人类文明的发展出现了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时,财产所有者将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财产管理者就形成了委托和受托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财产所有者既有监督和审查受托管理者管理财产收支情况和结果的权利,也有解除受托者经济责任者的义务;财产管理者既有要求对其收支行为和结果进行审计,以解除其责任的权利,又有忠实地管理受托财产并报告管理结果的义务。显然对这种受托经济责任,很自然地要求具有独立性的第三者加以审查。第三者置身这种受托责任关系之外,只有不偏不倚,即独立地审查,其结果才能为受托关系双方接受。可见,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出具审计意见时所展示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包含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本质上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一种公正无偏的态度,一种在履行专业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和屈服于外界的压力的精神状态。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独立性,不能偏袒任何当事人,尤其不应该使自己的结论依附或屈从于持反对意见的利益集团或人士的影响与压力。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简言之,就是注册会计师、委托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之间是各自独立的,三者之间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了实质上的独立,但是报表使用者却认为他们是客户的辩护人,审计的作用就会大大降低甚至是毫无价值。因此,报表使用者对这种实质上的独立性的信任也很重要。这种信任使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形式上的独立。具体是审计人员必须与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如不得在客户中有直接经济利益、不能是客户的贷款人、不得与客户存在近亲关系等。

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又是密不可分的。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无形的,难以测量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有形的,可以观察的。注册会计师在执业审计时,不仅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这样才能做到真正的独立。

(二)独立性的经济性质

1.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价值变化范围:Brink和Witt在1982年指出,“没有人自己可以成为一座孤岛,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或者强一些或者弱一些,但决不会是绝对的”、“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绝对的独立性永远也不会达到的事实,因为总存在一些影响因素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独立性”。对独立性绝对性的认识属于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性质的早期认识,明显带有职业界自我标示的意味。实际上,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中的个人不但在其职业界内部要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而且与职业界外部也会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幻想着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能够保持绝对的独立,显然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期望。外界因素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可能或大或小,承认注册会计师可以受影响而不能保持绝对的独立性,并不表明注册会计师就会失去存在的理由。只要这种独立性仍能保持在社会公众期望的独立性水平之上即可。承认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我们就不得不面对另外一个问题:如果承认审计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独立程度上存在一个价值范围,那么我们对之前经常标榜的注册会计师是超然独立的提法就要持慎重态度。所谓超然独立,大众化的理解当然是绝对的独立。但这种提法有意无意地过分神化了注册会计师的形象,在我们强调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存在价值时,无疑也向广大社会公众不切实际地夸大了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增大了注册会计师自我评价与社会公众期望之间的差距。因此,在今后的行业宣传中,有必要淡化甚至取消超然独立的提法,坚持审计只能提供合理保证、合理确信的理念。

2.独立性是一种概率:对会计报表使用者而言,注册会计师服务的价值决定于利害关系人所预期的注册会计师能力的高低,即发现会计报表中错报、漏报或舞弊的能力以及在发现存在错报、漏报或舞弊时,不受客户的影响而客观地对其进行调整或披露的能力。因此,若不考虑注册会计师的技术能力,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还可狭义地表述为:在某一错报或缺陷已经发现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顶住客户压力披露该项错报或缺陷的概率。概率越大,独立性就越高;反之则越低;独立性的这种概率只是一种主观的概率。当我们说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或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时,实际上是说,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面的意见左右而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以至于可以完全信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考虑利用其工作结果进行科学决策。可见,将独立性表述为概率,并没有动摇对注册会计师服务价值的认可,社会公众只要认为注册会计师不受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左右而能够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即可。

3.独立性是一种风险:这一性质是从报表使用者角度界定的。由于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变化范围,体现为一种概率,所以绝对的独立是不存在的。但报表使用者决定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时,实质上就隐含着他已对注册会计师表示了信任。换句话说,他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即使他同时承认或认为注册会计师仅仅做到了相对独立,这个独立性水平也是他予以认可的,或处在他心目中可接受的既定水平之上的。这个可接受的独立性既定水平越高,意味着他认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也越高。一旦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实际上低于他的可接受水平,则其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就不是他的本意,其对报表信息的过分信赖就是风险。因此,将独立性看成是一种风险,则报表使用者所承受的风险就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独立的实际结果。

二、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分析

独立性是审计的生命,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实践中,存在着由经济利益引起的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各种因素。归纳起来,既有受外界环境影响的外部因素,也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内部因素。

(一)外部因素

1.市场竞争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审计服务的本质是所有者和债权人为了减少经理人的成本所付出的一种监督成本。有序的、恰当的竞争是维持审计人员独立性的重要环境因素之一,过度的市场竞争将会使审计市场的竞争结构和手段变得过于复杂,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可能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客户,在风险防范上作出不得已的让步,这就使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审计的质量难以提高。另外,由于审计服务的质量难以确定,市场本身无法淘汰那些独立性低、质量差的审计服务,审计的独立性会被放到无足轻重的地位,审计的质量会大大降低。

2.生存压力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格局呈现多、小、散、乱的局面。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才放开,“裂变”效应就出来了,一夜之间,像雨后春笋一样冒出很多新的事务所。许多中、小事务所还处于如何生存下去的阶段,选择业务的自主性十分小。为了生存,一些事务所常常会屈从于客户的压力,出卖审计原则,出具违心的审计报告。试想,这时审计哪有独立性可谈,审计的质量低下也就成为必然。

3.政府干预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政府干预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第一,一些事务所在承揽业务时,往往还会寻求其可依赖的行政权力的帮助。第二,某些政府管理部门或垄断行业,还在以书面文件、口头通知、会议传达、权利制裁等形式指点或变相指定个别事务所承做某行业或某项业务,或者出于地方和局部利益干预审计意见。第三,一些被审计单位也利用其同政府部门的某些关系,借助于行政权力,对事务所施加压力,影响审计意见。虽然事务所并非生存在“世外桃源”,注册会计师也并非“不食人间烟火”。但不可否认,政府部门如果不走出控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怪圈,注册会计师审计就不会真正独立。各事务所也不可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审计质量也不会真正得到提高。

4.监管体制不到位,被查处的风险较低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由于《注册会计师法》尚未修订完善,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监管如何界定没有依据。行政监管从两年的实践来看,似乎也有些力不从心。行业内几乎人人知道的,许多业务是靠给予回扣、信息费等影响独立性的手段获得的,部分项目的意见是按照委托人的意图发表的情况,目前基本上未查处过或查处的比例小,与巨大的经济利益相比,其收益和风险还很不对等。也就是说,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作假或发表不恰当意见后查出的比例较小,使得其为了丰厚的回报会不考虑风险而丧失独立性,做出有损注册会计师形象的违法违纪事件。

(二)内部因素

1.事务所同时进行审计和非审计业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审计与非审计服务存在利益冲突,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常常角色互换,事实上参与客户的管理决策,使独立性受到损害;同时,注册会计师为了争取利润丰厚的非审计服务业务,也可能会压低审计收费或在审计意见方面做出让步,从而影响其独立性。审计师应该有能力发现问题并在必要时向客户说“不”。然而,在另一方面,审计师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其客户的多少,说“不”可能会导致客户的流失。这是审计师常常所面临的两难选择。

2.事务所收益分配与职业责任不匹配以及管理层的商业意识太浓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在事务所中由于控制权高度集中,利益高度集中。对利益如何分配,无制度制约,由负责人说了算,也无人监管。这就使得收益低下者可能不尽心尽职,丧失独立性;而同时权利层在利润高于一切的指导下,会忽视和降低对独立性的关注。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处于发展阶段的会计师事务所,迫于生计,为了抢夺市场,扩大规模,会违心服从委托人的意愿,甚至参与造假,使注册会计师虚假信息。

3.注册会计师市场混乱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市场混乱局面主要表现在:注册会计师同时挂靠好几家事务所,采用“游击队的战术”,这个事务所出了问题跑到另一所照样工作的事情经常发生;一名注册会计师招集一帮临时业务助理人员,承接项目后,主要依靠业务助理人员去完成,出具审计报告,最后由未亲自参加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情况普遍存在。以上情况的存在,使得注册会计师已无必要或无暇考虑审计的独立性,可想而知,审计质量下降也就不足为奇。

三、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对策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灵魂,是客观公正的前提。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是诚信产品,为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应对的措施:

第一,依法治理行业执业环境,保护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给注册会计师独立执业提供法律保障。目前行业发展中出现体制不顺、社会失信、市场混乱和权利保障度低等影响独立性的问题,大都与法制环境有关,因此完善行业管理体制,界定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监管的范围,明确法定执业范围,确立内部的管理机制,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权利和义务等,给注册会计师一个公正的执业环境。

第二,强化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作用。单个注册会计师要树立起富有独立性和执业能力的信誉,代价是十分昂贵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仅可以降低这种代价,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和执业能力的信息,而且会维持执业信誉。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方法有:其一,负责资格鉴定。为了维护信誉,协会要求其成员在入会前参加入会考试,只有考试合格者才能获得相应的称号,从事与称号相应的业务。其二,进行执业培训。为了保持和提高执业能力,协会要求其会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后续教育,学习新的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其三,成立执业道德委员会,监督会员的行为。当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表现低于协会标准时,协会可取消其审计资格。协会的会员资格起着一种约束作用,就像注册会计师的信誉一样,失去资格就意味着失去收入。

第三,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非审计服务业务的监督与指导。事务所通过提供非审计服务既能增加事务所的资本积累,增强其应对风险的能力。又可以吸纳贤才,促进事务所内部的人才结构日趋合理,进而增强事务所适应不断变化的复杂环境的能力,以更独立的姿态立足于审计市场。同时应充分考虑非审计服务业务与审计业务存在的潜在冲突,通过各种措施加强监督与引导,以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受损害,通过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职业道德水准,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市场竞争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