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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文化、公安、工商部门要把游艺娱乐场所是否文明健康、规范有序、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文化市场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否取得实效的一个重要标准。要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准入、规范经营、有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审批一家监管一家,杜绝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的现象,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不断创新监管措施,完善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坚持科学发展理念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层次,为游艺娱乐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文化娱乐环境。
二、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条件
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市场需求和各地的监管能力,我省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经营面积和经营内容等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设立面积及总量规划。
1、地区最低经营面积为300平方米,市三县最低经营面积为80平方米;格尔木市最低经营面积为200平方米;农业县所在地最低经营面积为60平方米;牧业县及所在地最低经营面积为50平方米,其中单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2、各地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市场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合理引导游艺娱乐经营场所向规模化发展。同时,总量规划不得突破:地区每10万人设立一家,市三县每5万人设立一家;格尔木市每5万人设立一家;农业县所在地每1万人设立一家;牧业县所在地每5千人设立一家。
各地游艺娱乐场所总量规划情况于7月31日前报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审核。
(二)关于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内容的规定。
1、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施设备必须是依法生产、进口,并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的产品(见附件)。游艺娱乐场所一律禁止设置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应当健康有益。
2、游艺娱乐经营场所内的游艺机不得低于总机型数量的60%。
3、游戏、游艺区域必须严格实施分区经营、管理。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悬挂未成年人限制进入警示标志,并设专人专岗加强管理。除国家法定节期日外,游艺娱乐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4、游艺娱乐场所必须建立游艺、游戏机设备台帐及奖品目录,如需变更游戏设施设备数量和奖品目录应当3日内到当地县级文化、公安部门备案。
(三)游艺娱乐经营场所间直线距离不得低于100米。同时,在场所布局上严格控制同一地域多家集中设立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四)严格禁止在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开办游艺娱乐场所。
(五)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须报文化部门备案。
(六)对于现有的游艺娱乐场所要通过引导、鼓励等方法促进其向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三、依法开展游艺经营场所的审批工作
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游艺娱乐场所设立面积和总量布局规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谁受理谁把关、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开展游艺娱乐场所的审批工作,一经发现有违反规划、设立标准和有关规定审批的,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将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提请当地党委和政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审批工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条件、受理程序、受理材料及审批结果,明确告知准入机型机种,做到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工作透明、政务公开。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审批的游艺娱乐场所要上报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备案。
1、申办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经营项目等)。
(2)工商名称预先核准书。
(3)法定代表人和投资人身份证明及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4)经营场所平面图、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意向书。
(5)与厂家签订的经营设备订购意向书、厂家经营执照复本。
(6)游戏设备目录。
(7)申请宾馆、商厦、综合文体设施、旅游项目配套的相关证明材料。
(8)购置设备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申请单位的设立地点、面积等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实地勘察,就行政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申请单位及法人代表基本情况、受理反馈意见的部门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等内容进行公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要针对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群体等情况,建立名册、信用档案和相互通报的信息共享平台。凡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开办娱乐场所或在娱乐场所从业。
4、申请单位在取得文化主管部门“同意筹建意见书”6个月内,不能完成筹建并正式营业的,即被视为已自动放弃此次设立申请,相关批准文书自行作废。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娱乐场所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取得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文件并领取娱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于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
5、未取得营业执照前,一律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也不得以试营业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否则按无照经营查处。
6、新设立的游艺娱乐经营场所不得与网吧共用同一经营场所或混合经营,二者之间不得有直接连通的通道。
四、严厉打击违规违法经营活动
文化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全面清查游艺娱乐场所中游戏设施设备所负载的文化内容,检查场所内的标志、游戏方法说明和游戏内容等是否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坚决查处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经营行为,坚决查处超时经营行为。对一次接纳3名以下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依法处以每人5000元罚款;对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不少于15天并处每人5000元罚款;对一次接纳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或在法定节假日以外接待未成年人到游艺娱乐场所的,依法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对锁闭门窗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不少于15天并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对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擅自变更游戏设施设备的要依据条例予以处罚。对涉嫌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要及时通报移送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游艺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收缴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检查保安人员配备情况。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在查处游艺娱乐场所违法活动中,对需要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应通报文化、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要严格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把好游艺娱乐场所市场准入关。并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坚决查处取缔无照游艺娱乐场所。对被前置许可部门撤销许可证的,要依法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凡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条例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文化、公安部门可以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条例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文化部门要依法吊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
文化、公安、工商部门要建立游艺娱乐场所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制度。对通报的事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查处,并及时向通报部门反馈查处情况。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规范游艺娱乐场所安全经营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审核公示,是指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开办的经营场所的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和时限内向社会公开,根据社会公众的反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受理开办经营场所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立即将申请开办的经营场所的有关情况公示。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的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所确定的公示范围;
(二)公示对象的名称、营业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
(三)公示对象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等自然情况;
(四)受理反馈意见的部门、监督电话、通迅地址、公示时限和其他要求。
第六条公示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将公示张贴在其办公场所及拟设立的经营场所营业地址的醒目位置,也可以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文化行政部门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社会反馈意见。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文化行政部门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和看法。文化行政部门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应当保密。对匿名以及超出公示范围的举报或意见,文化行政部门可以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的反馈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调查核实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调查核实情况应当形成文字报告,其中应当包括调查核实的内容、方式及结果。参与调查核实的人员应当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负责。调查报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经调查核实,公示中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作出审核合格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公示中所反映情况属于经过改正可以消除影响并且公示对象主观上愿意消除影响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责成公示对象尽快提出和落实修改方案;影响确已消除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审核合格的决定;对经调查核实,公示对象确实存在严重问题和不良影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作出审核不合格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已开办经营场所变更营业地址、经营范围、经营项目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第九条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一)因犯有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全面贯彻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管理的指示精神,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通过整治,使全县文化娱乐场所规范安全运行,文化娱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使全县文化娱乐场所实现“四无”目标,即无非法经营、无违法经营、无安全隐患、无矛盾纠纷。
三、整治内容
(一)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无证经营的文化娱乐场所坚决查封;对具备开办条件的无证经营的文化娱乐场所先停业整顿,待审批合格后方可营业。
(二)严查文化娱乐场所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严查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四、职责分工
文化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责,严格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审批娱乐场所,加强宏观布局调控,重点检查娱乐场所内的点歌系统、播放曲目和屏幕画面,严禁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曲库连接。严厉打击违法接纳未成年人和超时营业,规范日常经营行为,规范从业人员着装和佩带工作标志,核定场所容纳人数,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娱乐场所的长效管理机制。
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认真把好行政许可前的治安和消防安全审批关。对不符合申报消防安全条件的娱乐场所,坚决不予办理消防安全意见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依法设立和审批的歌舞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
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有关规定对依法申报的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边界噪音监测,并对超标行为进行查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的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的执法工作。
五、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时间为一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月11日至月15日)。制定下发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召开集中整治专题会议,举办经营业主法规培训班,设立群众举报电话,文化部门(12318)、工商部门(12315)、公安部门(110),为集中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月15日至月30日)。由县政府办牵头,组织文化、工商、公安、消防、环保等职能部门,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集中整治全县文化娱乐场所,对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符合条件的文化娱乐场所重新核发证件,对经过整治仍不符合条件的文化娱乐场所一律予以取缔。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月1日至月10日)。县“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将抽调专门力量组成考核组,对全县文化娱乐场所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适时通报考评情况。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整改不认真或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必须限期整改到位。
六、工作要求
规范娱乐行为的尝试历史上不乏失败的例子,最常出现的失误是把娱乐本身当作了敌人, 以为人们渴望娱乐的本能是道德败坏的原因,到最后不是流于形式,就是沦为没有听众的说教。21世纪,没有人再去徒劳地奉劝人们重新皈依禁欲主义,人们再也不想要那种以消灭欢乐和趣味为代价换来的“纯净”。求解这个难题,关键在于清晰地分辨罪恶究竟来自何方。
新《条例》最值得称道的地方在于,它的监管之剑,对准的不是娱乐本身,而是那些让娱乐变质的因素。新《条例》最引人注目的地方,是在总则部分新增了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此外,还规定“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因吸食、注射曾被强制戒毒的;因、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对娱乐场所经营者设置限制条件,保护了正当经营的娱乐场所,打击了那些身份特殊的经营者。这表明法规的制定者相信,普通人渴望娱乐的本能并没有错,罪孽深重的是为了牟利,把这种本能引向邪恶方向的人。最有可能让娱乐变质的,是有条件利用执法不严空隙的经营者,执法空隙在他们那里成为垄断利润的来源,娱乐的边界越是模糊,人的欲望越是被纵容,他们的利润就越丰厚。把人交给这样的娱乐场所去检验,岂有完人。
《条例》的一大制度创新,是找到了截断“特殊娱乐”最有效的办法:从源头上切断监管娱乐场所的执法权力与娱乐场所经营者之间可能发生的联系。
人只有一年是天使,完全没有外在制约,几乎不可避免会失陷在“特殊娱乐”中。在规范娱乐场所消费者行为方面,《条例》同样显示了注重实效的风格。看到依靠个人道德修养抵御外来诱惑的传统解决方法屡屡落空,新《条例》把希望放在制度的督促作用上,设计了很多落实在细微处的制度,比如,第十五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不难想像,怀着不健康的目的前往娱乐场所的人,面对这些设备是什么心情。
实际上,这一线阳光才是检验快乐和道德之间那道界限的最好标尺,敢于公之于众的娱乐自然没有道德缺陷,害怕公开的,是那些在娱乐场所与白天道貌岸然的形象判然有别的家伙,他们深知自己寻找的是什么样的“娱乐”。
二、重点目标
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以查处取缔无证照非法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为重点,收缴和查处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违规机型、机种和变相赌博等违法行为。通过专项治理,全面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游艺娱乐场所,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
三、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主要采取宣传疏导、查处取缔,督办整改的方法,突出重点,全面治理,稳妥推进。行动从__月__日开始到__月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_、宣传动员阶段(__月__日至__月_日)。县局将召开动员会议,专门部署此次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各单位要搞好动员教育,切实增强执法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同时要利用媒体全程跟踪、全程报道专项整治情况,营造舆论和群防群治氛围。要向经营游艺娱乐场所的业主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游艺娱乐场所经营者依法经本文来源:文秘站 营意识,让经营者服从大局,积极配合,主动整改。
_、摸底排查阶段(__月__日至__月_日)。各单位要主动协调文化、公安部门,对本辖区的无证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进行排查摸底,全面掌握辖区内无证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分布情况,了解游艺娱乐经营场所遵规守法经营情况,并登记造册,确定整治的重点对象,上报县局企个监股,为集中整治做好充分准备。
_、集中整治阶段(__月_日至__月__日)。各单位要始终采取高压态势,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从重从快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收缴器材设备;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对游艺娱乐场所擅自降低设立标准,改变机型、机种的要责令停业整改,情况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吊销其证照,决不手软。
_、总结验收阶段(__月__日至__日)。县局将组织对单位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总结,巩固治理成果,进一步清理查处遗漏问题,通报开展专项治理情况。
四、行动要求
二、以行政审批法规为核心,行政工作有效展开
截至11月底,我局依法办理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物市场行政审批(变更、年检)420件,无任何违法行政收费现象,无一例被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无群众行政投诉、无举报反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案件,也无因具体行政审批行为不规范而引起的行政赔偿。文化市场项目审批合格率达100%。完善局行政审批信息系统运行工作,实时接受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监控。严格按照规定流程操作,全面、真实、准确填写业务资料,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着力于行政审批提速,以增加审批时效。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无“红、黄牌”预警纠错,无违纪违规行为,无绩效扣分。
三、积极开展法规培训工作,加强文化市场监管
为了更好的规范各类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增强文化市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开创我市文化市场依法经营、守法经营、文明服务的良好局面。年以来,市场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分期分批组织了游艺娱乐、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音像制品、演出、游泳池、印刷企业等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针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省演出管理条例》、《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条例、法律法规及业务技能的学习培训,参加人员2000余人。为提升执法人员办案能力,我局还对特定执法人员举办了3期业务知识培训、行政执法案卷评比、典型案件分析。
四、农家书屋全覆盖,检验验收率100%
我市农家书屋建设工作从07年至今,已在全市157个行政村达到全面覆盖,农家书屋网报工作率达到100%,切实解决了农民群众看书难、买书难的问题。6月中旬省、市新闻出版局相关领导就我市157家农家书屋建设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检查中各级领导对我市农家书屋建设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和肯定,同时也指出了一些细节问题,要求尽快整改完善,切实把农家书屋建设做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真正做到文化惠民,服务三农。
一、明确指导思想,确立工作目标
坚持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规范政府部门行政许可的消防安全前置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和联合执法,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加快全县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为“全面奔小康,建设新*”提供坚实的消防安全保障。
通过落实消防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积极预防和减少违法建筑工程,坚决杜绝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产生;通过落实消防联合执法机制,重点解决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娱乐场所监管、消防产品整治等方面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坚决预防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通过建立公共消防信息平台,充分发挥《*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以及各行政职能部门信息网站的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共消防安全信息,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方责任
县政府成立县消防执法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县规划、建设、房管、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卫生、体育、交通、*、安监、经贸、监察、消防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县消防大队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消防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及国发〔20*〕15号、*政〔20*〕57号、*政〔20*〕29号、*政〔20*〕1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消防工作职责,共同负责消防执法联动机制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切实加大消防源头性的监管,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源头性的监控。
三、明确许可事项,规范许可文书
*消防行政许可主要有四项: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在行政许可手续办理上,依法下发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查意见书》等。另外,县消防大队可自行设计使用《消防安全情况现场检查意见反馈表》,主要用于为单位或个人在办理相关手续需要*消防部门提供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四、按照部门职能,履行许可程序
(一)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批准规划定点通知书》、《规划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开发商)提供总平面(相当于规划定点)审核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二)建设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开发商)提供总平面审核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把关,对违规设计、施工、监理或超资质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在颁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之前,必须要求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开发商)提供施工图审核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时,必须要求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文化部门:在办理或许可《*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申请设立登记表》、《含有电子游戏的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申请设立登记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登记表》、《设立电影放映经营单位审批》、《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核》、《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工商部门:在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之前,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必须要求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提交*消防机构的许可手续;对原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或原来的消防行政许可被撤销的,应当在年审时要求其提供消防安全许可相关资料,否则不予许可。
(六)教育部门: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实施许可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七)卫生部门:对拟开办的医院等医疗机构实施许可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八)民政部门:对拟开办的养老院、敬老院、托老院等实施许可颁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之前以及在办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场所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九)体育部门:对拟开办的体育馆、体育活动中心等实施许可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十)安监部门: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或未获得消防部门行政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不予核发批准文书和经营许可证。
(十一)*治安(网监)部门:在颁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在办理重大活动行政许可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十二)交通、交巡警、安监、经贸、工商等部门:共同对危险化学品的消防安全进行把关,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和未履行有关消防行政许可手续的危险物品(含成品油、燃气)生产储存运输企业,不予实行资质认定或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
五、建立信息平台,加强信息沟通
(一)加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完善消防信息查询系统。
1.凡是涉及到消防执法联动机制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应以《*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本部门网站或《*消防网》为信息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地公示、通报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信息,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反馈。
2.依据国家规定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将消防安全条件审查作为前置条件的,应当在“*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有关窗口的办事须知中予以明确告知。
3.县消防大队作为消防执法联动机制建立的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公共消防信息采集、梳理、的主体作用。对所有的消防行政许可项目,落实专人负责,及时通过《*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各界进行公布,方便社会各界、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个人上网查询;对于重大消防行政许可事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重大消防行政处罚、重大消防产品案件等重大问题实行公文抄报制度,及时向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告知;对原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公共娱乐场所,但在经营过程中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及时撤销原消防法律文书,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或者暂停、吊销有关许可证照;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加强业务指导,推动各项工作开展。
(二)落实“五项”工作制度,推动火灾隐患整改。
1.落实举报投诉制度。县消防大队要通过《*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查处实名投诉、举报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对举报安全出口上锁、安全通道堵塞的,应在2小时内进行调查处理。其他部门对投诉、举报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要按照各自的消防职责依法查处;对于无权进行查处的,应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移送、查处情况反馈表》,于5个工作日之内寄送当地*消防机构处理或通过《*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等形式进行移送,当地*消防机构应在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于3个工作日之内反馈原移送部门。对消防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落实信息通报制度。对日常监督检查、抽查或专项治理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消防机构在依法监督整改的同时,应当及时通过公文抄告或在《*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等形式通报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自行查处的重要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将查处情况及时通报给*消防机构。
3.落实挂牌督办制度。*消防机构应当定期进行重大火灾隐患论证、认定,需要当地政府或安委会挂牌督办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政府或安委会挂牌督办。上级政府应当定期对下级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或安委会应组织会办,明确整改的责任主体、时间要求、工作方案、督查措施等,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4.落实行政监察制度。对属于县政府或县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县监察局要及时下发行政监察意见书进行督办。因失职、渎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及时立案,追查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5.落实舆论监督制度。各级*消防机构要定期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本地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属于商场、市场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的,要采取张贴公告、设置警示牌等方式,提醒社会公众注意消防安全,形成全社会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要对当地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整改不力的要予以曝光。
六、强化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
一、主题宣传活动的目的和内容:
本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目的: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了解文化、体育、新闻出版、文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增强文化市场经营业主守法经营意识,增强文体系统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意识,全方位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本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内容:《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法律法规,《文物保护法》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体育事业法律法规,《图书馆条例》等图书事业法律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市场管理法律法规。
二、主题宣传活动的时间和形式:
文体系统与法同行主题宣传活动由相关职能单位负责,按照不同时间的纪念日做好相关法律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5月24日至28日“图书宣传周”:《图书馆条例》及共享工程相关知识。责任单位:县图书馆。
2、6月12日“文化遗产日”:《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宣传,《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及相关知识宣传。责任单位:县博物馆、县民保中心。
3、8月8日“全民健身活动日”:《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计划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业余体校(全民健身中心)。
4、12月4日“法制宣传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文化、新闻出版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责任单位:文化市场稽查队。
三、活动要求:
因为休息不好,孩子的精神十分紧张,之后的考试发挥得很不理想。我又找到物业,可是他们说,他们也想办法劝说过、告诫过,可当事人不接受,他们也没办法。我很不理解,难道我们的正常生括受到了影响,都没办法制止他的行为吗?
专家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休息,不听制止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小张在夜间使用音响,不仅不注意时间,还把音量开得过大,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经过反复劝说,仍然不予理睬,已经违反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和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在法定范围内对其“从重处罚”,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
在我国,每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都必须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并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德。减少噪音,保障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营业性歌舞厅不得对未成年人开放有法律依据吗?
二、工作任务
1、突出宪法和法律的学习宣传。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的主要内容,进一步发挥法律在文化事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积极利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日”等全国法制宣传日,利用标语、板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组织开展好集中法制宣传活动,进一步形成我局人人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2、深入学习宣传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入开展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配合文化市场的预防和调处工作,围绕纠纷及其他涉利涉法等问题和矛盾,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依法履行义务的良好风尚。
3、继续加强对专业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力度。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专业法的学习和宣传力度。继续坚持和完善本局各项学法制度,组织广大职工学习专业法,多形式多渠道面向全体职工广泛进行宣传,真正做到人人懂法,人人守法。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管理能力。建立集体学习法律制度,组织学习各种法律法规,每一季度学习一次,学习覆盖面达100%,法律考试参考率100%。
2、强化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学习,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文化执法人员参加法律培训班每年不少于2期,文化执法行政人员培训在20天以上。重点学习《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以及本部门的法律法规。
3、加强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学法用法。重点要对网吧、歌舞娱乐场所、印刷市场等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学法培训教育制度,每年对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培训1次,帮助企业管理单位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4、重视法制文艺宣传工作,创新形式,完善宣传阵地。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发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送戏下乡和全县群众性文体活动中分发法制宣传资料和增加法制宣传节目演出,扩大普法宣传范围。
5、利用宣传日,开展法制宣传。积极利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日”等全国法制宣传日,利用标语、板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
四、组织保障
最近几年,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科技的高速发展使人们对信息和娱乐的要求越来越高,互联网经营业也空前繁荣起来,受到人们的普遍欢迎,与此同时,中小网吧也逐渐遍布全国各地,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更多方便和快捷,但是这些中小网吧给大家带来快乐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中小网吧的消防安全系数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比较有代表性的中小网吧火灾案例有:2002年6月16日北京市“蓝极速”中小网吧特大火灾,有25人死亡,其火灾原因是纵火,火灾发生后,国务院颁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6月4日凌晨1时左右,河南省平顶山皓月中小网吧突发火灾,造成至少27人烧伤,其中大部分为未成年人。因此,中小网吧的防火安全引起了越来越多中小网吧经营者的重视。笔者现就中小网吧防火安全及对策谈点自己的见解。
一、中小网吧易发生火灾的特点
(一)中小网吧审批手续不健全。大多数中小网吧在开业前根本没有到消防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没有一定的灭火设施,疏散通道也不符合要求,加之中小网吧经营者消防意识淡薄,种种原因都给网吧留下了先天性的火灾隐患。
(二)中小网吧安全管理不善。很多中小网吧在开业前时选址设计不合理、电线凌乱、负载大很多,而其招聘的营业人员多数只懂得电脑管理、电路维修等方面的服务,没有掌握相应的消防安全方面的知识,对有效控制火灾蔓延、疏散人员等事情生疏。没有制定严格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上网人员在中小网吧内随意吸烟、丢烟头的现象较多,加之多数业主和上网人员不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一旦发生火灾,不知如何扑灭初起火灾和安全疏散逃生,难免酿成悲剧。
(三)火灾荷载大,耐火等级低。中小网吧在有限空间内少则几十台电脑,多则上百台电脑,由于长时间使用,电脑元件大量放热,如室内使用空调、取暖器等,更是增加了火灾荷载。
二、中小网吧消防监督和安全管理的对策
(一)严格对新建中小网吧的审核,从源头上消除中小网吧的消防安全隐患。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各级各部门都应该严格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要求,依法加大监督管理力度。2009年新出台的《消防法》中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建筑内部装修等建筑工程以及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必须主动到当地消防部门申报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不得开工、不得投入使用。因此,公安消防部门在审批中,必须严格把关,尤其中小网吧场所的设置部位、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及内部装修等问题,要按照《规范》的规定严格审批,坚决从源头消除火灾隐患。因此,各级公安消防监管部门在审批中,必须严格把关,尤其中小网吧场所的设置部位、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及内部装修等问题,要按照《两个规范》的规定从开始严格审批,坚决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
(二)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制。各级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督促各个网吧抓好消防安全工作,排查各类消防隐患,提高责任认识,强化监督管理,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开展检查和巡查,切实制定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监管部门按要求定期进行指导与检查,提高中小网吧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同时,应积极策动其他部门与消防部门配合,对没有完成消防审批的中小网吧申请者,切实不要予以办理本部门的审批手续。
(三)加强行业的消防培训,提高行业“四个能力建设”。从业人员切实做到“四会”,所谓四会就是指会扑救初期火灾、会消防宣传、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疏散人群。各级消防监督部门应该针对网吧行业的特点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培训,使网吧经营者了解相关的消防知识,掌握基本的安全消防常识,懂得网吧场所的火灾规律和特点,为人们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安全的娱乐环境。
(四)规范用火用电的设置,严禁未按要求在没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私拉乱接电线,避免线路老化和超负荷。中小网吧火灾大多数是因线路敷设不合理,电线绝缘老化或线路的过负荷、短路等原因所致。因此,各类网吧内的各种电器线路的敷设一定要要找规范,配置一定要合理,一定要选用质量较好的电线,同时根据用电量合理选用导线容量,设置管隔保护措施,一定不要不可贪图便宜而留各种后患。电气线路的布置应充分考虑防雷防潮等问题,电脑的通电时间也不宜过长,应尽量减轻机体过热,降低火灾危险性。电脑如果开始冒烟或有明火,一定不要向失火电脑泼水,即使已关掉的电脑也是这样,电脑内仍有剩余电流,泼水可能引起触电。切勿揭起覆盖物观看,灭火时,为防止显像管爆炸伤人,只能从侧面或从后面接近电脑。
三、结束语
现在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大,按照新《消防法》做好中小网吧的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社会性工作,我们一定按照“清剿火患”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同时需要社会各部门协同配合和业主的高度学习和高度重视,齐抓共管,中小网吧业主和网民积极配合,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安全的娱乐环境,为社会的平安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王金鹏;网吧消防安全现状及防火措施研究[J];科学之友;2011年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