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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征收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3 15: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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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征收论文

篇1

抑制土地价格增长过快的问题,有三个途径:一是通过经济手段加大土地的供给,保证市场源源不断的土地需要。这种手段在我国根本行不通。二是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土地批租的速度,防止地方政府参与房地产的开发。由于地方利益决定了地方政府不可能不打折扣地执行中央的行政命令,所以行政手段作用十分有限。三是通过法律的手段制定合理的税收和财产分配制度,保证利益的各方都能获得理性的预期收入。

现在看来,征收物业税已经成为当务之急。首先,征收物业税可以从消费环节抑制需求。在中国的城市发展中,已经出现了房地产投资热的现象,一些城市居民购买房产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进行投资。浙江温州炒房团的出现,从一个侧面说明房地产市场已经发展到新的阶段,以消费型为主的购房行为已经逐渐地被投资性的购房行为所替代。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鼓励房地产开发的一系列制度都应该调整。具体到税收制度方面,国家应该对占用土地资源而进行的房产投资活动征收特别的资源税。其次,征收物业税可以有效地遏制开发商的投资冲动。当商品房交易市场趋于理性化的时候,开发商必定会对商品房的建设规模有一个合理的计算。他们不会轻易接受地方政府提出的开发项目,将自己的资本集中投入到城市房地产开发中去。第三,征收物业税还有利于解决中央和地方政府财产分配不公的问题,从根本上控制地方政府参与房地产开发的利益需求。征收物业税可以有效地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资源税的重新划分,保证地方政府运行所必需的财政资金,防止地方政府千方百计地截留国家收入。

篇2

二、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政策现状

我国在离岸业务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相应的配套政策的制定较为滞后,使得离岸业务在我国的发展遇到了许多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相关税收政策仍没有明文规定,究竟应该对离岸业务的哪些纳税主体征税,征收哪些税种,税率是多少,等等。也就是说,我国还未制定出具体的政策和法规对离岸业务市场的监管进行规范,因此,目前我国离岸业务市场的税收政策处于真空状态。事实上,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起始于1989年,而我国第一部离岸金融的正式法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于1997年10月23日才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并于1998年正式实施相关细则。在税收管理的相关问题方面,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离岸业务税收问题做出任何规定,这意味着我国离岸业务税收优惠也没有成文的法律承诺。以上海和深圳为例,两地同样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但是它们的税负却存在很大差异。例如,在上海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面临5%的营业税和25%的所得税,而在深圳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免征营业税,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建立上海自贸试验区是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2013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上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截至2014年3月25日,上海自贸试验区新设企业7492户,其中外资628户,平均每户注册资本468万美元。内资企业6864户,平均每户注册资本2116万元。如果再加上已办理核名手续但还没有设立的企业,数量将达到1万户左右。这意味着,在吸引企业入驻方面,上海自贸试验区半年交出的成绩单赶上了过去20年。但是上海自贸试验区目前吸引的外资企业数量远远小于内资企业数量。而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建立离岸业务中心,开展离岸金融和离岸贸易等相关业务,有利于上海自贸试验区吸引外资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由于目前上海自贸试验区尚未制定出台针对离岸业务的税收政策,如果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的税收政策难以与国际接轨,一方面会降低外资进入的积极性,大量的外资企业因为较高的税负而对上海自贸试验区望而却步;另一方面,较高的税负可能会刺激离岸业务交易主体逃避税收监管,对国内和国际税收竞争秩序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在符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研究设计适合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不仅为提升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发展等级,也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经验。

三、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政策设计

建立上海自贸试验区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都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上海自贸试验区是连接境内在岸市场和境外离岸市场、具有双向辐射与渗透功能的市场区域,因此,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政策应从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制度、税收监管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可复制、可推广等方面进行设计。1.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制度以最常见的离岸业务———离岸金融业务为例,其主要是吸收非居民资金为非居民提供的一项国际金融业务,是两头在外的业务活动(outsidetooutside)①。由于非居民个人或机构是资本的持有者,他们可以决定将资本投放于何处,如果对其资本投资收益征税,则不利于吸引外资进入上海自贸试验区开展离岸业务。为此,本文从设计原则、税种、税率、税收征管等方面对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进行设计。(1)设计原则。根据上海自贸试验区总体目标、主要任务等功能,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政策设计的原则是:第一,税制具有国际竞争性,至少在东亚具有相对竞争性,使上海自贸试验区快速成长为东亚乃至亚太离岸业务中心。第二,税收征管制度更简洁高效。这既是发展国际业务的要求,也是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2)税种:单一直接税。依据全球离岸市场的共同点,税种少、低税率是推动全球离岸业务中心快速成长的助推器。为此,建议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中心只征收一项直接税,即所得税,免征包括营业税在内的所有间接税。对任何形式的外来资本投资收益所得免征资本税,即免征资本利得税、利息预扣税、股息预扣税等;取消离岸业务相关的印花税。(3)税率:多级分类所得税率。在税率的制定方面,要保证离岸业务的税率处于较低的水平,即保证离岸公司的税率不高于在岸公司的税率,保证离岸公司面临的税负不高于周边离岸业务市场的税负水平,这是发展离岸业务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为适应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需要,税率设计须有一定弹性,以便于利用税收杠杆调控离岸业务结构。为此,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所得税率设计为15%~17%(见表2)。(4)税收征管。为实现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的高效征管,应从征管对象和征管机构两方面进行政策制定。征管对象的核心要素一是离岸业务界定,二是离岸业务分类。本文建议上海自贸试验区实行内外分离型离岸市场模式,这种模式的业务链是两头在外,即为非居民提供服务,与在岸业务严格分离,便于识别界定。关于离岸业务分类,主要是对离岸业务包进行分拆,根据国家战略给予不同的税率待遇。例如,离岸金融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总部设在自贸试验区的跨国公司企业所得税率(离岸业务)为15%,地区总部设在自贸试验区的跨国公司企业所得税率(离岸业务)为16%。2.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监管制度国际避税行为是离岸业务税收政策的固有风险。在岸公司通过离岸业务中心设置子公司,采用转移定价行为①避税,转移了利润,侵蚀了在岸公司的税基,扭曲了国际贸易和投资模式,影响国际资本的流向,增加了离岸业务中心以外的国家征收税款的成本,导致竞争环境缺乏公平性和有序性。国际上针对离岸业务税收监管的通行做法是采用预约定价协议机制和加强国际合作。(1)采用预约定价协议机制,规制国际避税行为。预约定价协议(advancepricingagreement,APA)机制就是由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有关关联交易的转移价格方法事先签订的协议,用以解决和确定在未来年度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作为国际通行的反关联企业避税的方式(目前预约定价协议机制被认为是解决转移定价反避税最有效的方式,已成为美国、经合组织国家、韩国、新西兰、墨西哥、中国香港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普遍使用的反避税调整方法),预约定价显然可以被运用到离岸市场上,而且基于离岸业务的国际性以及离岸业务关联企业国籍的复杂性,在离岸市场上应主要采取多边预约定价①的方式,即纳税人与两个以上的税务当局达成预约定价协议。上海自贸试验区可以借鉴国际通行做法规制国际避税行为,即通过预约定价协议机制,离岸公司通过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讨论,预先确定税务机构和离岸企业双方同意的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即将转移定价的事后税务审计变为事前约定。结合离岸业务的特点,上海自贸试验区也可采用多边预约定价的方式以防范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并充实完善涉及预约定价协议机制的法律规范。(2)加强国际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以经合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组织都纷纷加强了对离岸业务中心的监管。上海在建设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市场的时候也理应遵守相关的国际准则,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世界上部分低税率国家和地区以及部分国际离岸业务中心签订税收情报交换协议、双边税收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以提高税收透明度。3.税收政策的可复制、可推广自贸试验区区内与区外的税制协调是保障离岸业务税收监管统一化,防控在离岸市场中交易主体因内外政策差异而套利的风险。作为境内关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何与区外税制改革衔接将是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制度可复制、可推广的前提。此外,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制的制定,应借鉴全球离岸业务市场的经验,针对离岸业务设计具有普遍性的税收政策。基于此,税收政策的可复制、可推广应从技术、制度和管理模式国际化等层面进行。此外,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应将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的税收政策纳入我国税法体系中,为今后我国境内成立的其他自贸区制定离岸业务税收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应加强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中心与我国其他各离岸业务市场之间的沟通合作,逐步使境内离岸业务市场的各项税收政策实现统一,实现资金在这些离岸中心的有效配置。

四、结论与启示

篇3

(一)物业服务营业税率明显偏高物业管理行业具有明显的公共事业服务特征,特别是为数不少的直管售后公房,更是具有保障房的特性,应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行业一样享受3%的税率。而目前企业普遍适用的是5%的营业税税率。同时,按营业税税额作为附加税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为2%,河道清洁费税率为1%,企业营业税及其附加税累计达到收入的5.65%。同为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文化体育行业的平均营业利润率为11.5%,比物业管理行业高出3.65个百分点,营业税率却低了2个百分点。偏高的税率,让不少企业只能亏损纳税。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调查显示:在136个商品住宅项目中,43个项目盈利,亏损达到66.91%;49个售后公房项目中,46个项目亏损,亏损率达到93.88%。即便如此,上述185个项目2011年共缴税1109.12万元。

(二)税基计算不够合理加重负担物业服务企业按营业收入征税,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物业管理费。现行物业服务模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包干制。由业主向企业支付固定服务费用,盈亏由企业自负。二是酬金制。由企业从物业服务费中提取约定的比例或金额作为酬金,盈亏由业主负责。一般来说,企业向业主收取的服务费用,都是以支定收,其中服务支出主要用于付给保洁保安、房屋维修、绿化养护、设备设施维保等专业公司,具有代收代支性质,不应作为税基计税,而应以酬金作为税基,向企业计征营业税及其附加。而按现行税制,无论是包干制还是酬金制,均按全部物业费征收营业税。由于在酬金制条件下,企业仅收取物业费的10%作为酬金,却要按物业费的100%征税,让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苦不堪言。

(三)营业收入重复征税增加压力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专业化和规模化,服务于物业管理的专业公司也日益成熟。除消防、电梯设施的维修保养须委托给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外,保洁保安、房屋维修、绿化养护、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保等均可外包给专业公司,物业服务企业向这些专业公司支付的费用,由这些专业公司缴纳营业税,而物业服务企业却因无法抵扣导致重复征税。此外,车辆停放、租赁、代办、特约费用和公共收益性经营收入,应属于代收代缴费服务。在申报税收时,应将外包支出和代收代支费用从服务资金收入中扣减,按净服务收入为依据征税。然而现行的税制并没有参照旅游、广告等行业将支付给专业公司后的费用余额作为收入征税的做法,而是直接将物业服务资金作为营业收入全额缴税,重复征税矛盾突出,加重了企业负担。

二、完善物业服务收费及税收政策对策建议

物业收费与市场脱节、企业税率偏高税负较重,加重了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因此,要完善物业服务收费及税负政策。

(一)构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体系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体系已迫在眉睫。要加快修改施行7年的《物业管理条例》,增加物业服务价格调整与职工最低工资、物价上涨等因素挂钩内容;出台物业管理价格调整指导性文件,明确将政府指导价列入物业服务价格调控计划;健全完善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办法,由物价、房管等部门根据每年的职工最低工资调整和物价涨幅情况,定期物业服务价格调节参考指数,作为业委会和企业协商物业服务收费调整的依据;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物业服务成本进行审计,由物价、房管等根据上年审计结果和当年工资标准、物价指数,依据定额标准和人工材料等费用的实际价格,测算每年的物业服务成本,确定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指导价;将物业管理费与水、电、煤气等一起,列入公共服务性行业,实行收费同步听证、同步调整。

(二)实施财政补贴,给予政策支持要破解物业服务企业经营亏损难题,可按照“取之于政府,用之于住户”的原则,由政府部门以购买物业服务成果的形式,对企业实施财政补贴,从政策上给予支持。要从地方财政、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廉租住房建设基金中拿出一定资金,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用于直管售后公房的租金减免和物业管理费的补贴;在目前物业服务提价不能一步到位的情况下,应考虑出台上海市物业服务达标补贴办法,通过财政出资、吸纳社会资金等形式,推广浦东、徐汇、静安、闸北等区的物业管理补贴经验,扩大老旧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范围,将补贴对象从直管售后公房向早期动迁房、商品房等延伸;设立物业管理发展基金,用以支助政策性亏损的物业服务企业;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鼓励住户用公积金缴纳房租和物业管理费。

(三)降低营业税率,减轻企业负担参照旅游、广告等行业将支付给专业公司后的费用余额作为收入征税的做法,将企业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收取的公共事业收费、付给专业公司的支出后,按照3%的税物业管理率征税,将外包给专业公司的保洁保安、房屋维修、绿化养护、共享设施设备运行维保等支出,以及车辆停放费、租赁费、代办费、特约服务费、公共收益性经营收入等代收代支费用,从物业服务资金收入中扣减,剩余的服务收入作为征税依据。而对采用酬金制收费模式的项目,应扣除具有代管代付性质的物业管理费,仅对支付给企业的酬金部分征税;对售后公房和新建保障房免征企业增值税;考虑到物业行业中小企业居多、经营状况不佳、与民生密切相关,可对居住物业实施税率简易征收方式,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行业一样享受3%的税率;明确参与老旧小区管理的企业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项目;对参与老旧小区管理的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实施“先征后返”,对考核业绩优秀的企业给予专项补贴和奖励。

篇4

(一)发达国家对于电子商务关税的态度及原因

以美国、欧盟为主的发达国家主张实行电子商务的零关税政策并且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主要内容是:免征通过互联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等等。然而,发达国家的这一主张,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他们本身的经济利益。

众所周知,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已基本趋于成熟。特别是美国,一直是信息技术产品的龙头,软件产业已经成为美国的支柱产业,实行电子商务免征关税政策对美国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因此,美国才极力倡导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一方面,发达国家以“对电子商务征税会阻碍这一新兴事物的发展”为理由主张电子商务零关税政策,而另一方面,发达国家政府和企业的真正目的是要利用零关税这一政策进行全球范围内的电子贸易扩张。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发达国家提倡零关税的真实目的是维护自己的经济霸权地位。

(二)发展中国家对于征收电子商务关税的态度及原因

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处于萌芽阶段,有的甚至还未开展。发展中国家大多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对于发展中国家,免征关税诚然可以买到比较便宜的计算机相关产品,客观上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信息化建设。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薄弱,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信息产业还属于幼稚产业,电子商务免征关税无疑会对其产生巨大的冲击。同时,由于信息咨询等服务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国际传送,发展中国家的信息服务业也将受到重大的影响。另外,零关税还会威胁到发展中国家的其他产业。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出:免征关税对于发展中国家弊大于利。

三、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必然性

现阶段虽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关税征收上存在着极大的分歧,但是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的发展,二者的分歧会逐渐减小,而且趋于一致,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成为必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由电子商务发展不平衡的相对性决定的

由前一部分我们可以知道,发达国家主张免征关税,主要是因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发展存在不平衡,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处于起步和萌芽阶段,零关税就为电子商务发展相对成熟的发达国家提供了获取经济利益的良机,有利于其维护经济利益。然而,电子商务发展的不平衡性只是暂时的,随着技术的发展,这种不平衡会慢慢缩小,以致消失。这就会导致发达国家的利益空间变小,实行零关税对于发达国家不再具有优越性,零关税的主张也就会慢慢消失。

(二)电子商务征收的关税会成为税收的重要来源

随着电子商务这种新的贸易方式的逐步发展,人们会越来越认可和接受它,因此,在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是十分可观的。如果电子商务像传统贸易一样在全球得到普及而且不存在任何的不平衡,那么它就会成为税收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达国家如此,对发展中国家亦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的。

由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从长远来讲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取向基本是一致的,只是由于目前发展的不同程度而产生了分歧,进一步说,这种分歧的消失是一种必然,只是时间的问题。

四、我国对电子商务关税征收的应对措施

(一)采取“软着陆”的方式

我国征收电子商务关税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怎样才能保证既不被发达国家侵害,又能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目的呢?本人认为可以制定一个过渡期,采取“软着陆”的办法。目前阶段应征收较少的关税,程度较轻,使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有一个调整的时期,同时也为国家法律、财政部门提供研究、思考的时间。随着电子商务贸易的不断发展,规章制度的不断成熟,关税的征收可以逐步调整,使之有利于我国的利益。这样就避免了不征收与硬性征收的不合理状况。

(二)建立多边或双边关系

由于目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方面存在分歧,因此,我国应更注重与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建立双边或多边关系,相互协助、互通有无、交流经验,只有通过双方或多方的相互配合才能达到合理征收、严格监管、避免双方矛盾的目的,这对于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意义重大。

(三)征管以资金流为重点

传统贸易方式情况下,海关征收关税是以物流为基础,但是在电子商务贸易环境下,由于交易的“无址化”、“无形化”、“无纸化”、“无界化”的特征,海关难以追踪、识别交易双方的交易数据,即便可以追踪、识别,也难以衡量其交易价值,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一套新的征管体系。众所周知,只要有交易的存在必然会有资金的参与,而参加交易的人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其交易的数据也会存留在银行计算机中,如果能够较好的监控企业在银行的资金流,便可以清楚的掌握其电子商务交易状况,所以,电子商务关税的征管以资金流为重点是值得我国借鉴和参考的一种方法。

参考文献:

[1]孙振玲.国际电子商务的关税问题初探.财政与税务.

[2]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

[3]电子商务条件下的关税理论和政策研究.我爱学习网.

[4]杨晓榕.电子商务的税收及对策研究.会计之友,2006,(4).

篇5

(二)代收代付费用的结余款项、手续费收入未申报纳税。物业公司代其他部门收取的水电费、垃圾清运费等,一般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但这些代收的费用经常会有结余,实际是收费的手续费,一些物业公司一般会长期挂账而不结转营业收入,导致少申报纳税。

(三)账证不健全,物管区域分散,税务控管力度较弱。一些物管公司存在账证不健全现象,账面难于体现实际经营情况,很多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多个小区或单位,其范围广、地点分散、小区的服务功能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各不相同,加之不同的楼盘也有不同的入住率。这些情况都导致税务部门控管难度较大,征管力量相对不足。

二、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加强税法宣传力度,提高依法纳税意识。税务机关应组织多种形式的税法宣传活动,进一步强化物业管理企业的纳税意识。辅导物业公司财会人员规范财务核算,针对物业管理的不同收入项目,严格分清物业管理费收入、物业经营收入等,帮助和引导纳税人自觉按实申报纳税。同时,通过多途径充分宣传,让广大业主主动索取发票,提高他们的协税护税意识,堵住物业管理公司逃税“通道”。

(二)发挥“以票控税”功能,加强发票管理。一方面,对物业管理公司严格要求使用税控机为业主开具机打发票。对公司规模小、未安装税控机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其到主管地税机关为业主代开发票,并转交业主,以达到“以票控税”的目的。同时,对纳税人发票开具是否规范进行定期检理强物业管加的税收征管查,并加大对违规使用自制收据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加强物业信息采集,促进规范管理。一方面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抓手,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环节,要求开发企业报送楼盘销售明细以及相关物业入驻的资料等,从源头上准确掌握物业户籍信息和物业公司财产登记信息。另一方面辅导并要求物业公司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物管收费标准、所承接管理对象的办公楼、住宅、店面、写字楼和车库车位面积等资料,便于主管税务机关随时掌握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情况。

篇6

全面质量管理(简称为TQM)是二战后在西方企业中广泛采用的一种管理模式,是继“质量检验管理”和“统计质量管理”理论后出现的先进质量管理理论。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其IS08402标准中对TQM的定义是:一个组织以质量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目的在于通过让顾客满意和本组织所有成员及社会受益而达到长期成功的管理途径。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在用企业精神改造政府的呼声推动下,许多国家的政府开始将企业中推行的TQM理念运用于政府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全面质量管理模式应运而生。

这种模式可以表述为:将产品生产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观念、工作原则、运筹模式应用于政府行政机构之中,以达到行政机构工作的全面优质、高效:各级政府及其全体公务员通力配合,综合运用现代管理技术、专业技术和科学方法,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最优地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系统管理活动。通过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实地调研,结合全面质量管理的质量控制理念,本文认为应对税收行政管理工作的程序、要素、质量职能、过程、不合格控制等诸多质量环节予以严密监控,以确保在税收行政管理领域实现最优服务。

二、税收行政管理工作质量分析依据TOM理论,可以将税收征收管理的质量问题分为以下三方面:

1、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质量.指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主要包括功能性、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时间性、文明性。

2、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质量.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完成都必须经历一个过程,而过程的每一阶段又可看做是过程的子过程。如税务行政处罚就要经过调查取证、审理、告知、做出处罚决定的过程。所以过程质量问题存在于任何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要保证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质量就必须对税收征收管理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3、与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的工作质量。除直接参与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工作外,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完成还需要一些与税收征收管理过程间接相关的工作的支持,如资源配备、人员培训等,由于这些工作之间的整体性,一项工作的失误可能破坏其他工作,从而影响到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最终质量。所以,对每一项工作,无论是直接相关还是间接相关,都必须认真对待,保证工作的质量。

三、基于TOM的税收管理质量模式框架设计

一般而言,税收行政管理质量模式的框架应包括如下几部分:

1、质量目标.质量目标是根据质量方针的要求,税务机关在一定期间内在质量方面所要达到的预期成果。质量目标必须是可以测量的,要清楚明确,要有时间要求。税务征收管理工作的质量目标一般可以用一定期间内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变更、撤销数(率)、服务承诺兑现率、纳税人满意率等指标来表示,这些指标反映税收征收管理满足依法治税或优质服务要求的程度。

2、组织结构.组织结构是税务机关为行使其职能而建立的内部组织机构及组织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其相互关系。税务机关普遍有一套现存的较为完善的开展税务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结构。但为提高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应按现代质量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对现行的组织结构进行优化。

(1)成立健全有力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活动的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工作。确实无条件成立质量管理部门的单位,可将上述综合性质量管理工作分解到有关的综合性管理部门。

(2)合理分解质量职能。质量职能除上述综合性职能外,还包括策划、控制、改进等职能,对这些职能应进行合理的分解,明确各部门及部门工作人员的质量职责。其中,策划应由最高管理者负责,以质量管理部门为主,负责编制质量计划,包括方针、目标和实施计划。控制一般由质量管理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即发现不合格、查找和分析原因并制订改进措施,该项职能应落实到各个部门。

(3)理顺各项质量活动的相互关系,明确各部门之间和工作环节之间的接口,确保质量活动的恰当衔接。

3、程序.程序是为进行某项活动所规定的途径。只有对直接或间接影响质量的主要活动程序做出规定,才能使各项质量活动能按正确的方法组织实施,并得到适当的控制和验证。典型的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目的和范围:即开展此项活动的目的及活动所覆盖的领域:

②职责:为达到上述目的,由谁来实施此项程序:

③实施步骤:按逻辑顺序把实施流程和细节排列出来;

④文件:即实施此程序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⑤记录:实施此程序所应制作的质量记录。

一般来说,税务机关应对以下质量活动规定程序:内部沟通、质量体系文件控制、质量记录控制、管理评审、资源管理、过程实现的策划、纳税人要求识别、税收征收管理要求的评审、与纳税人沟通、采购控制、税收征收管理运作控制、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内部质量审核、不合格控制、数据分析、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4、过程.过程是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一组彼此相关的资源和活动。质量体系是通过过程来实施的。为了建立和实施一个有效的质量体系,税务机关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确定有哪些过程。过程和程序是密切相关的。质量活动是通过程序规定的途径和方法来进行的,而过程又是通过这些质量活动加上投入的资源来实现的,因此,程序是确保过程得以实现的前提。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过程涉及到纳税人要求识别、评审、标识、质量记录控制等多项质量活动,这些活动都是通过程序规定的途径和方法来开展的。税务机关现有的税收征收管理过程可以分为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减免税管理、发票管理、证明单管理、其他税务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行政处罚、税务稽查等1O大类,其中每一大类还可以细分若干个小类。

四、税收管理TOM模式要素确定

(一)内部审核.根据此要素的要求,税务机关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以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是否得到有效地实施和保持。为此,应制定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实施审核、确保审核独立性、记录结果并向管理层报告的职责和要求,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二)过程的测量和监控.此要素要求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满足顾客要求所必需的实现过程进行测量和监控。税务机关可采取不定期现场抽查的方法对过程进行测量和监控: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的过程进行现场抽查,管理层负责对整个单位的过程进行现场抽查。另外,税收执法检查,也不失为一种监控过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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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将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在人类经济发展史上,每一次创造财富方式的改变必将带来经济领域的革命。从以劳动力密集为基础的自然经济,到以资本积聚为基础的工业经济,再到今天以智力创造为基础的知识经济,无不证明电子商务是人类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这个世纪之交的时刻,知识经济蓬勃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加速,智力成果的创新与发展,随时都改变着经济发展的方式,同时也决定二个国赛能否在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事中取得优势,电子商务正是承载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方式。因此,电子商劣的兴起和拔犀,己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和商务模式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厂个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领域的一场变革正如******主席指出的: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品经营和交易方式,电子商务不仅会改变现有的企业模式,而且将对经济全球化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改变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电子商务是对传统商务形式的一场革命,对税收带来了新的冲击。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的可隐匿姓、有些交易物的无形性、交易地点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完成的快捷性等基本特点,使电子商务对现行的贸易体制、交易方式、信用体系以及政府管理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特别是对现行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税务管理、国际税收规则和税收法律也带来了新的冲击。

电子商务对税收产生的各种影响,归根到底将使目前的税基和税源发生巨大的变化,如果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手段不能迅速跟上,可能使我们应该获得的很多税收流失。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并积极应对这些变化,取得共识拿出对策。

如何应对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制度带来的冲击,世界各国都在思索对策。有一种观点认为,应把电子商务领域视为一特殊关税区,并实行免征关税和销售税的政策。

这一观点已在某些国家得以实践;这种对策具有一定的优点,既能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又能回避现行税制对电子商务的不适应。但它的缺点也是世人皆知的,一是会较大幅度的缩小税基,形成税收的流失;二是会扰乱国际间的经济秩序,形成新的不公平;三是它只符合少数国家的利益,将会扩大贫国与富国之间的差距。因而,它难以代表国际社会建立镜收新规则的主流思想,难以代表国际税收规则的改革方向。可见,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税收政策的消极应对不是可行的方法,只有积极稳妥的改革现行税收制度才是基本的方向。

那么,怎样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呢?我认为,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这样做既不会对现行税材形成太大的影响,也不会产生太大的财政风险。

二是不单独开征新税的原则。即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不然会导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分布,影响到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是税收政策与税务征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可能的税务征收管理水平为前提来制定税收政策,保证税收政策能够被准确的实施。

四是保持税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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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存在的相关税收问题

目前,我国对businesstocustomer(简称B2C)的电子商务模式征税,而对customertocustomer(简称C2C)模式的电子商务目前并没有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然而我国目前的C2C电商占据总数的大部分。马云表示,截止2013年11月在淘宝天猫上面开店的商家中仅有6%的卖家开始交税③,对B2C电商征税而对C2C电商不征税,这显然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对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的税收征管意义重大,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行业特殊性,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缺失。C2C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数量繁多、商品信息庞杂,其服务对象不仅包括有形的实物商品还包括大量打虚拟商品和服务。我国税法针对不同形式与性质的商品和服务交易规定了不同的税种和征收方式。但是针对电子商务,我国目前尚且没有专门的具体的相关税收立法。因此,税务机关在对电子商务的众多名目的征税对象进行征税时,适用的税收条款不唯一确定,适用条款混乱成为一个尴尬的问题。

(二)征纳主体难以确定,税源监管难。电子商务的交易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跨地区交易异常普遍,甚至跨越国界的交易也是常事,虚拟的网络空间使得货物或者服务的出卖地、消费地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电子商务的征税主体难以确定。我国目前对B2C征税但是对C2C并没有征税,但是B2C和C2C在概念上具有模糊性,不同的营运平台上面电商的身份难以准确确定。

(三)常规的以票控税方式不适用。现在我国的税收监管正向以信息管税方面发展,但传统的以票控税仍是我国目前税收监控中最重要的、有效手段。但是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于消费者的税收意识淡薄很少有人会去索要发票,有些电商使用电子发票,这些都对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技术提出了挑战。

三、针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建议

(一)加快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电子商务盛行以来各国纷纷对电子商务进行立法,我国也应该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以法律形式明确电子商务的征税对象、纳税人、适用税种、税率以及纳税申报等一系列问题。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适用法律条款混乱的尴尬局面,使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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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都存在着挑战。就税收法定原则来说,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纸化、无址化、高流动性等特点对税收法定原则所要求的税收征纳必须有明确,肯定的法律依据提出了挑战。就税收公平原则来说,由于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电子商务不能被现行税制所涵盖,其本身具有流动性、隐匿性以及数字化与当前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水平不相适应,使电子商务成为合法的避税港,并且,许多国家的税法在适用税收公平主义时,都特别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但由于各国或地区对电子商务的税法规定不一致、不统一而造成税收公平原则不能得以实现。就税收效率原则来说,包括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两个方面。税收行政效率要求税务机关在行政方面减少费用支出,最大限度降低税务支出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其要求税收的征收者和缴纳者都应尽可能确定、便利和节约,尽可能降低税收成本。因此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应当贯彻确定、简洁和便于操作的原则,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控制在最低限度,提高税收效率;税收经济效率原则又称为税收中性原则,强调税收不应对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发生干扰和扭曲,应尽可能地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保证社会经济的良性、有序运行,提高经济效益,要求的是尽可能减少税收的负面效应,使市场能更大程度地发挥其对资源的配置作用。

2.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的挑战

电子商务对地域管辖权的挑战集中体现在常设机构上。常设机构是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者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的确定常设机构的物理场所被服务器和网址所取代,而这些网址和服务器能否构成常设机构目前并没有定论。另外,网络提供商是否构成非独立人也很难认定。因此,判定常设机构的人和物的因素都无法确定,导致常设机构无法确定。在居民管辖权问题上,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隐匿性使自然人可以很轻易的以虚假身份进行网上交易,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也可以避开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进行网上交易,致使其居民身份难以确定。另外,伴随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通过网络的可视会议技术,各大股东、董事虽分散在各国,可以就地参加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从而根据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地点来判定法人居民管理控制中心的标志,也显得无所适从。

3.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挑战

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挑战体现在税务登记、账簿管理和纳税申报三个方面。首先,税收征管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进行税务登记,这就使税务机关无法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其次,在电子商务中,一方面纸质凭证被无纸化的数字信息所取代,使传统的账册凭证计税方法失效,一些税种(如印花税)无法征收;另一方面,这些电子凭证极容易被不留痕迹地任意修改,再加上信息资料可以被多重密码保护,使税务部门难以收集到纳税人的交易活动情况。最后,在电子商务下,广大的网民都是潜在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因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准确认定变得非常困难,纳税申报无疑会受到影响。另外,现有的上门申报、邮寄申报和报盘申报等方式并不能满足纳税人的远程申报、快速申报及随时申报的需求。

4.电子商务对税务检查和税收法律责任的挑战

对税务检查的挑战主要体现在纳税人难以认定、课税对象难以确定、建立在对纳税人原始凭证、报表,实物财产进行检查的传统税务检查方式无法实施、现行的人工查账方式及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匮乏、不能适应对电子商务进行税务检查的需要等方面。由于现行税收征管方式对电子商务的不适应导致电子商务征税方面法律责任上的空白地带,对电子商务征纳税的法律责任无从谈起。

5.电子商务对税款征收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直接交易减少了商业中介环节,使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作用迅速减弱甚至消失,影响了代收代缴方式的实施。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兴事物,税务机关寻找用以确定收入额和利润率的参照物比较困难,导致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难以实施。因此,利用转让定价规避税负更是轻而易举的事。除此之外,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也造成税务机关无法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二、我国应对电子商务对税法所带来的挑战的对策

1.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我国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二是建立近期免税,长期应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知识经济、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极具潜力的新型贸易方式。各国为了扶持本国网络经济的发展,目前都对网上交易实行税收优惠。如1998年10月,美国的《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3年内(至2001年)暂不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为了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了使我们不要再错过一个时代,笔者认为在近期应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或制定优惠的税收政策。三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2.基于地域管辖权的税收管辖权的标准

这是解决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挑战的有效对策,常设机构的确定仍然是行使基于地域管辖权的重要因素,OECD税收范本第五条对常设机构定义的注释说明中提到:互联网网址本身并不构成常设机构,而存储该网址的服务器(硬件、有形的)用于经营活动时,可以构成固定营业地点,从而构成常设机构。笔者较为赞同这一观点:第一,从常设机构的发展历史来看,它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当国际经贸领域出现新的经济活动时,它的内容就会有新的突破。所以,不必要废除常设机构而只需对其进行重新界定。第二,OECD税收范本对第五条的解释已经承认自动化机器如自动售货机、游戏机等可以构成常设机构,人的参与已经不是成立常设机构的必备条件,所以存放网站的服务器可以被认定为是营业场所。第三,服务器具有一定程度的固定性。第四,服务器可以完成企业主要的或者重要的营业活动。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可以构成常设机构,笔者认为,当网络服务提供商按照其营业常规开展营业活动时不构成非独立人即不能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但两种情况下除外,一是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要或者专为一个客户服务;二是网络服务供应商经常性地为某一客户保存数据库并有权代表该客户将数据库中的数字产品直接从网上送到该客户的顾客手中。据此,笔者认为,应当从法律上明确服务器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的条件。

3.运用相关法律规定解决电子商务对税收征收、税收管理、税收检查以及税收责任的影响

笔者认为应在现有的税收征管法中加入相关的制定内容:

(1)在已有商业网站服务内容上附加上相关的税收项目,把税收项目作为网上交易必不可少的内容加以罗列,在网上交易的同时,相关税收内容能永久地粘贴在网上交易的内容上。

(2)对于在互联网上新登记的商业网站必须将真实网址和服务内容向税务机关汇报,过去已经登记的要向税务机关补报,以便税务机关及时有效的查询税务登记情况和进行税收检查。

(3)凡在银行设立电子账户,必须先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申请专门的网上交易税务登记号。申请人必须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才能开立个人账号,账户中要表明真实的住所,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及时查阅。

(4)在设立的电子账户结算程序上,必须规定税务项目,货币结算必须设立用途,在交易双方进行结算时,货币用途必须经过检查复核确实对应一致。

(5)税务机关的管辖以开立电子账户的银行或分理处的营业地址作为管辖依据,而不以纳税人的营业场所和居所为管辖依据。

(6)制定网上服务专用发票,每次网上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的发票,并且把专用发票的开具作为网上交易必经程序。

(7)网上交易用户每一次交易过后,必须将交易内容存储打印,邮寄给管辖税务机关,或通过电子邮件发给税务机关,以便进行纳税核定。

(8)尽快建立全国税务机关网上税收查询系统,并建立全国税务稽查协作制度,以保证税收稽查能对税务管辖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纳税人的状况做到及时有效的检查。

三、电子商务引起的其他国际涉税问题

⒈交易人身份的确认

由于网络贸易中交易主体的虚拟化,确认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的人的身份是非常难的。这个问题又影响到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适用。日前,由发达国家组成的联合组织正在寻求通过发展一种数字身份证来确认网上交易者的身份。税务部门可以利用数字身份追踪网上交易商,这反映了有关当局对此问题的密切关注和正在付出努力,力图使之得到解决。

⒉会计记录的保存

现有税制要求纳税人以书面形式保留完整准确真实的会计记录以备税务部门检查。然而,在电子交易中,这些交易记录只是一种电子形式,并且可以轻易地被更改、不留痕迹,使交易无法追踪,审计失去依据,征税没有基础。

⒊商品流转税的征收

电子商务会影响到商品流转税的征收,商品流转税又称商品税,是在商品流通环节上对商品流转额征收的税。商品税的具体税种在不同的国家有所不同。如在美国主要是货物税,在欧洲许多国家和我国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等。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产品及服务的商品税征收是个问题,税务当局对在网上进行的大量的这类交易难以掌握,因此难以征税,对这类逃避税行为实际上也难以控制。

电子商务的出现,带来了众多的税收问题,电子商务是全球性的经济贸易活动,所带来的税收问题也是国际性的,因此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协商就显得十分必要,只有通过与其他国家税务机关相互交换税收情报和协助监控,充分收集来自其他国家的相关信息,才能掌握外商电子商务活动的状态和行踪,进而对电子商务所得进行征税,防止其避税。

参考文献:

[1]吴伟光.电子商务法.清华大学出版社.

[2]张松.税法概论.中国税务出版社,1998:8.

[3]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形式.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

[4]周忠海.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

[5]田文英.电子商务法概论.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

[6]齐爱民,陈文成.网络金融法.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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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原则的探讨

我国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对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制度提出了挑战。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的现行税收制度,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

2.1财政收入原则

财政收入原则是指税收制度的制定和完善,都要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从国际上来看,各国对于电子商务普遍实行征税制度,如英国、新加坡、印度等国家。就连一直以来对电子商务免税的美国,也于近期通过《市场公平法案》,要求企业通过互联网、邮寄产品目录、电台和电视销售商品时,必须向购买者所在地政府交纳零售税。与之相比,我国电子商务却一直未曾纳入税收监管之中。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商品和服务市场的主力军。电子商务领域凸显出阿里巴巴、京东商城、淘宝网等大型网络交易平台,极大地带动了国内居民消费需求。据统计,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总额达到7.85万亿元,同比增长30.83%。可见,电子商务规模的快速发展,能够为国家财政收入进一步扩展税基来源。因此,电子商务税收的制定应该体现财政收入原则。

2.2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家征税不应使纳税人产生除税收以外的超额税收负担,也不应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的资源配置手段。从电子商务领域来讲,税收中性原则是指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发达国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时也普遍实行税收中性原则,大都是在不征收新税的前提下对本国的电子商务进行税收控制。如美国在1996年的《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中,就明确提出税收中性原则。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发展态势良好,因此税收制定也要充分注重税收中性原则,禁止开征新税和附加税。

2.3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要求条件相同者缴纳相同的税,条件不同者缴纳不同的税。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并没有交易本质上的不同,只是交易的形式有了变化,因此,两者的税收待遇应该相同。如新加坡早在2000年就对有关的电子商务所得税和货物劳务税明确了征税立场,对网络销售货物和传统货物一样要征税。

2.4优先发展原则

优先发展原则是指根据电子商务发展阶段给予税收政策优惠,以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电子商务发展早期,对电子商务实行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的免税政策,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我国电子商务也经过一段时间的积累和发展,取得了现有的规模。但在税收政策制定时也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发展阶段和特点,遵循优先发展原则,制定适当的优惠政策,实行差别征税。

2.5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款的征收和缴纳应尽可能地便利和节约,避免额外的征收成本。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制定时,要采用高科技征管手段,简化纳税手续,避免额外负担,提高税收效率。

3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建议

3.1加快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从财政收入原则及税收公平原则出发,对电子商务应同传统交易一样进行征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还没有把电子商务涵盖进去,因此应该加快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1)根据电子商务的特征,对网络税收中的“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地”“、商品“劳务”“、特许权”等概念进行内涵与外延的界定,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等。

(2)根据我国国情和电子商务自身发展的要求

对电子商务税收实行阶段策略。(3)根据交易产品的性质(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

3.2完善现行税收制度

3.2.1扩充现行税制中增值税、营业税的征管范围

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形商品或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营业税的课税对象是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因此,对于电子商务中的有形商品,应同传统交易中的有形商品一样,征收增值税。对于数字化产品(如图书、音像制品等商品)的交易应区别对待,对于非版权转让的数字化产品应与有形商品一样征收增值税;而对于数字化产品的版权交易,则应视同特许权转让征收营业税。对于通过网络渠道提供的劳务,则按劳务征收营业税。

3.2.2界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

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应根据提供电子商务产品的纳税人身份进行界定,若提供者属于居民纳税人,征税对象为营业利得;若提供者属非居民纳税人,则可以将收入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征收预提所得税。

3.2.3制定电子商务差别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税收中性原则和优先发展原则,在现有税制基础上,对电子商务制定差别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差别税收政策要根据规模大小和税负能力对不同的税收主体实行差别的税率,对于规模较小的网店,应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低税率,划定营业税的免征额,以降低小规模网店的税收负担。同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该在现有税种基础上实行优惠税率,不应增设新的税种。

3.3创新监管方式

3.3.1充分利用“网络实名制”

2010年7月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开启了我国网络经营“实名制”的时代。税务部门可以利用网络实名制,识别和管理网络商品交易主体,对纳税主体进行监管。

3.3.2加强税务部门信息网络建设

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信息网络建设,依托网上交易平台、网上银行支付平台等渠道,对网络交易、网络支付等活动进行监管,从而实现对纳税主体行为的监管。

3.4加强国际间税收协调与合作

3.4.1坚持以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

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将长期扮演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角色。在跨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应坚持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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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的第二次变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营改税”试点率先在上海市开展。根据财税〔2011〕111号,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2013年7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覆盖了财税〔2011〕111号文,明确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并将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予以延续。2013年12月12日,《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废止了财税〔2013〕37号文,将政策试点期限延长到2018年12月31日,范围扩大到全部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