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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3 15:23:11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会计师论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会计师论文

篇1

二、如何看书与做题

考注册会计师要有很强的自我调节能力,调节好家庭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合理安排好时间进行学习,最重要的就是要调整好心态。

1.开始复习的时间

考注会要理解记忆的东西太多,所以应提早着手计划准备,最好从12月份就开始。因为我白天要上班,又有家庭和孩子,所以注定我不可能拿出专门时间来应付考试,只有充分利用夜晚及周末时间,早下手早准备。在这一点上我主张溪水长流,不主张最后2-3个月才突击看书。

2.教材及辅导书

注会考试对考生基础知识的理解、综合分析能力要求很高。所以每年在新书没下来之前,应提前关注来年教材是否会有重大变化,先看教材变化不大的那本;因为新教材一般在考前5个月左右的时间才下来,时间太仓促。等新书下来时,一定要购买新教材,随即进行新旧对比,凡不一样的地方就用红笔做个标记,这样看书的时候自然就有了重点。对每年教材变化的地方一定要特别留意。对教材新增内容,几乎每次都是作为重点来考的,甚至有时会占到40%。说到辅导书,一定要精不要多。可以说我的注会能通过一半多取决于轻松过关系列,所以北大东奥出的轻松过关系列是一定要买的。至于是否报培训班需要因人而异。报培训班只是一个辅助的手段,个人的自觉和勤奋才是关键。

3.看书与做题的方法

要想熟练地掌握教材内容,书至少要看三遍以上,如果时间不够的话也要保证重点部分看三遍以上。同时可两本书交叉结合着看效果会比较好一些。第一遍通读。先了解一下有关概念和内容,使心中有一个整体的印象和理解即可。第二遍精读。要深刻理解教材细节,梳理各章节间的联系,总结相关知识点。每看完一章后可以马上做这一章的客观习题(如轻松过关里面的),这样能加深理解,巩固记忆,而且能把看书过程中很多似懂非懂、模棱两可的东西具体化、条理化。第三遍是巩固重点知识,查漏补缺。这个时候应该把教材再通读一下,着重关注书中划红线的部分。同时将以前做过的题中出错的地方浏览一遍,因为出错的地方自己往往自己掌握不牢的地方,强化一下对考试会有帮助的。在考前的1-2个月里,可以亲手多做一些模拟题或以前的考题,把握出题者的思路和整体的难易程度。在临近考试的前半个月,新的计算题和综合题就不要做了,有针对性地对一些知识点进行强化记忆便可。

三、注册会计师考试时技巧

1.保持正确的应考心态。

考试时心态要平静,既不能太过紧张,也不能没有一点压力,要正确把握一个“度”的问题。

2.卷子发下来后不要忙着答题,先填涂自己的应考信息,然后逐一仔细核对,再看看题量及题型,合理安排时间,稳定一下情绪。

3.考试时,要先易后难,不会的做出标记。

最后如果有时间的话,再解答。如时间不够,在最后几分钟注意一定要把选择题中未做的给蒙上,千万别空着,说不定你很幸运。

4.客观题应争取在35分钟左右答完。

而且客观题做完之后立刻填涂答题卡,然后再仔细核对一遍填涂信息。

5.做计算综合题时,注意一定要把握好时间,调整解题速度。

做题前可先大致浏览一下,切记要先做最简单的。并且做题时要先看答题要求,带着要求到题目中去找答案。注意不会做的或很复杂的,先跳过去,千万不要硬抠,浪费时间。在考试时间所剩不多时,不要慌张,应沉着、冷静,尽量将会做的题做完。

篇2

二、事务所规模与市场竞争能力

事务所规模是否能够提升事务所的市场竞争能力?根据波特的竞争战略,差异化和低成本是企业提升自身竞争优势的两种战略手段。随着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与国际“四大”事务所在国内市场的直接竞争、人员流动和经验传播,国内事务所和国际“四大”所在产品差异化方面的区别越来越小,国际“四大”事务所已经没有太多的竞争优势。然而,在低成本方面,尽管瑞华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规模上超越了安永华明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但在成本优势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具体如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尽管在业务总收入方面,瑞华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成功超越了安永华明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但是从人均和师均收入指标来看,瑞华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不仅与排名第一、二位的普华永道中天和德勤华永有较大差距,与排名在其后的安永华明和毕马威华振也存在明显差距,这充分表明瑞华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低成本竞争战略方面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上述简单的人均和师均收入比得出的结论可能说服力不强,因此,有学者基于经营效率视角,运用数据包络分析(DEA)对事务所的投入产出进行更加严谨的研究。从现有文献来看,目前国内事务所与国际“四大”事务所之间的确存在较大的差距。许汉友等(2008)发现大部分国内所的运营效率与国际“四大”所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刘明辉、王扬(2012)发现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运营效率明显高于国内事务所;张梅(2014)运用DEA方法测算会计师事务所的运营效率后也发现国际“四大”的运营效率是最高的。因此,在我国国内事务所的规模已经超过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背景下,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效率仍然有待提升,单纯扩大事务所规模并不能保证事务所市场竞争能力的同步提升。从经营效率的基本概念来看,经营效率是由投入和产出之间的关系决定的,而单纯扩大事务所规模只是提高了事务所投入要素的数量,未能改变事务所投入要素的质量,特别是通过简单的合并方式实现的规模扩张,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整合,对于经营效率的提升作用不大,因此,单纯扩大事务所规模无法保证事务所经营效率的提升。要想提升经营效率,只能是在增强事务所投入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升事务所产出的数量和质量。要想实现该目标,只能从做强战略入手。

三、事务所做强战略的思考

目前我国事务所做大做强战略似乎只是突出了做大规模,忽略了做强战略的实施。根据前述分析,单纯做大事务所规模,无法保证事务所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也无法保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市场竞争能力的全面提升,因此,在做大事务所规模的同时,如何真正做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是下一步做大做强战略需要思考的问题。根据“强”的定义,“强”是一个相比较而产生的概念,因此,要想实施事务所做强战略,必须找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与国际“四大”事务所的差距,细化“强事务所”的标准。从事务所作为肩负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利益双重责任目标的主体来看,事务所强的标准可以细化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审计服务的质量要强,这是由会计师事务所肩负的社会公共利益目标所决定的。审计的作用在于缓解现代企业中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对受托方出具的财务报告进行鉴证,增强委托方对财务报告的信任程度,进而提高委托方决策的准确度。如果审计质量存在问题,委托方根据已审计财务报告作出的财务决策有可能是错误的,最终会导致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任程度降低,行业赖以存在的基础将不复存在。因此,以审计质量为导向,是保证事务所正确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第二,事务所内部治理水平要强,这是提升事务所审计质量和经营效率的双重目标所决定的。早在2006年,中注协就成立了事务所内部治理委员会,希望能够提升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治理水平。欧盟也要求自2008年起,对公共利益主体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披露透明度报告,主要包括法律和所有权结构、治理结构、内部质量控制、质量复核、培训和独立性以及合伙人报酬等方面的内容。相关的研究(Deumes等,2012)也发现,披露的内部治理水平越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审计质量也越高,充分表明事务所内部治理对提供高质量审计的保证作用。同时,内部治理水平的提升能够理顺商业利益和审计质量之间的关系(黄友,2007),弱化事务所内部的利益冲突,增强项目组内部员工的团队意识,进而提升事务所的经营效率。因此,内部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是做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制度保证。第三,事务所经营效率要强,这是事务所作为企业本身的利润最大化目标所决定的。经营效率是投入和产出之间的比率关系,反映了事务所对资源的运用能力。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效率与国际“四大”事务所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尽快缩小差距,可以考虑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首先,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陈祖华、唐鑫,2014)。注册会计师作为审计过程的执行者,其执业水平是经营效率的决定因素,通过行业准入门槛的提升、资格考试的改革、后续教育培训、行业经验交流等各种方式不断提升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可以大幅度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效率。其次,不断优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流程。从现有数据比较来看,“四大”事务所审计同样项目所需的人员和时间只是国内事务所的一半左右,由此可见二者效率的差异。巨大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国际“四大”事务所内部高效率的审计业务流程。国际“四大”事务所通过不断优化审计业务流程,使得项目组内部人员分工合理、信息传递流畅、问题反馈高效,进而提升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效率。第四,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声誉要强,这是保证事务所提升审计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决定的。品牌声誉是事务所长期市场竞争中积累下来的无形资产,为了持续提升事务所的品牌声誉,事务所有动力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同时,品牌声誉有助于事务所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客户的青睐,保持客户关系。

篇3

随着经营权与管理权的渐渐分离,企业的所有人将其企业交由经理人来管理经营,所有人则对经理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和考核,而所有人获得关于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手段则是看其财务报表。因此所有人必须聘请会计师来审计其企业或公司的财务报表,以断定其是否真实可靠。按照JensenandMeckling的产权理论和理论的观点,审计服务的本质是所有者和债权人为了减少经理人的人的成本所付出的一种监督成本。前几年发生的美国的安然事件以及我国的琼民源、红光实业、银广夏、大庆联谊等恶性造假事件,引发了一系列有关关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受到影响、丧失职业道德的探讨。

一、被审计单位直接委托事务所审计是造成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受到影响的外在原因

目前,在我们国家,很多上市公司的审计是被审计单位直接委托事务所来对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的。原本是企业的所有人基于了解自己企业的业绩的需要而对其审计,因此应由企业所有人来委托事务所对自己的企业进行审计,但是目前我们国家很多上市公司的股东是分散开来的,如果要每年由其集合起来商定聘请哪个事务所进行审计,其成本过于昂贵,因此都简化成由企业的经理人来决定委托谁来审计自己经营的公司。由此以来,被审计单位反而成了委托人,聘请哪个事务所、以及支付事务所审计的费用也是由其来决定的,被审计单位反倒成了事务所的衣食父母。这种委托模式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造成了很大影响,表现在:

1.事务所在经济利益上依赖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自己来选择聘请哪个事务所来进行审计,由于其在审计业务这个买卖交易中属于买者,处于主动地位,使得注册会计师这个卖者处于被动地位,由此便会使其独立性受到影响,如果其坚持保持独立性,很可能保不住自己的饭碗,其代价过于昂贵,在面对造假的收益与保持独立性的成本时,很可能会选择前者。

2.事务所之间容易形成恶性竞争,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受到影响。现在的大小事务所存在的不少,由于其都属于审计业务这个交易的卖方,有可能为了招揽生意而造成恶性竞争,过度的市场竞争将会使审计市场的竞争结构和手段变的复杂,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可能用不正当的手段争取争取客户,在独立性方面做出让步。

二、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的缺陷是导致其独立性受到影响的内在原因

对于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其自身行业存在一些缺陷,是其独立性受到影响的内在因素。

1.注册会计师自身的素质不高。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对其一贯所审计的行业较熟,但往往换一行业则不熟悉,在业务上不熟练,造成很多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比如近几年基金公司发展的比较迅速,很多注册会计师在对其进行审计时,由于对该行业不清楚,造成审计成了走走形式,没有认真仔细的核实其收入、成本的核算等。另外,很多注册会计师在发现被审计单位的差错后,面对被审计单位给予的利益诱惑无法抗拒,并且其考虑到造假后被发现而受惩处的几率很小,因此“权衡利弊”,也会在独立性方面做出让步。

2.事务所的管理模式不合理。目前,我们国家的很多事务所,管理比较混乱,对自己的员工的激励措施不够,无法留住优秀人才。随着“四大”在中国的安营扎寨,其对国内的事务所冲击甚大,使国内的事务所的发展空间受到了限制。国内的很多事务所,会计师在其工作时间一般都不长,工作1年~2年便会跳槽到企业或其他待遇更高的所里,究其原因便是对员工的激励措施不当,而且长时间的无报酬的加班是家常便饭,晋升又是难上加难,很多会计师便形成了“跳一槽,升一职”的惯性思维。3.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独立审计准则被当作行业规范,出现的很多案件中,由于其判决都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和较准确的职业判断,因此很多法官都很难判决,专业性质的法官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对于会计师造假的惩处方面的法律便难以落实,使其成了表面文章。

4.监管体制没有力度,注册会计师舞弊被查处的风险较低。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尚不完善,行业自律监管力不从心。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其被查处的风险比较低,造假被发现而受惩罚的成本比较低,因此很可能在保持独立性方面做出让步。

三、对影响会计师独立性的因素的改进措施

1.注册会计师自觉提高自身的能力。注册会计师应该完善自己的综合素质,在各个行业都要了解其业务流程。在审计业务之前,提前参加培训,关注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的流程,收入、成本的核算等,清楚其基本操作后,再去有针对性的审计则容易的多,而且也比较容易发现问题。

2.事务所完善其对员工的激励措施。目前,我国在向国际趋同,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都在向国际趋同,那么对员工的管理也应借鉴国外的好的经验。在事务所工作比较忙于奔波,工作比较累,因此各个事务所在待遇方面应加强对员工的激励。很多优秀人才因不满自己的薪酬,而向四大进军,这在另一方面也阻碍了国内的所的发展。国内的很多所出现了员工免费加班的情况,这样的待遇想留住优秀人才很难,而且注册会计师在面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利益时,作出让步也可想而知。

3.完善相关专业方面的法律制度。依法治理行业执业环境,给注册会计师独立执业提供法律保障。

4.确认协会、证监会、财政部、审计署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中的职能与分工,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加大事务所和会计师违规被查处的风险,也就是加大其违规成本,使其违规成本大于其即得利益,增加注册会计师违规的民事赔偿范围,在外在因素上促使其保持独立性。

5.逐渐改变审计委托模式。由现在的被审计单位委托事务所审计改为有证监会来公开招标聘请事务所来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各个地方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其对证监会负责。由证监会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审计费用,避免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有直接的利益接触,从客观方面来保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

总之,对于影响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的因素,要从外在的影响和注册会计师的自身加强两个方面来避免,改变我国现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受到影响的现状。

参考文献:

[1]谢德明:论审计独立性理论研究的新动向[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6,21(1):13-16

[2]江俊秀:上市公司审计委托关系的重构--加强审计独立性的路径[M].2007,22(1):49-51

[3]王月:上市公司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失职行为的法律分析与对策[J].财会研究,2007,2:35,68

[4]王胜荣: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问题研究.2005,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5]姚荣辉: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思考[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6,22(3):140-143

[6]张艳丽张国伟:浅谈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6,159-160

[7]徐莉芹贾文芳张艳辉: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原因何在[J].经济论坛,2007,5,134-135

篇4

1.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有可能导致舞弊审计中的风险评估出现目标定位偏差。

风险导向审计模式虽然变革了审计方法及其传统的审计理念,但同时也给部分执业审计师形成了审计观念的紊乱,使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全力规避风险进而唯利是图。这是因为,按照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判断逻辑,如果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的风险较低,即使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错报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卷入诉讼的机率也不会太高,审计失败的可能性比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大规模费时费力、代价高昂的实质性测试显然是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这就必然形成会计师事务所将大量的精力用于研究客户的行业风险和经营风险,而对审计意见进行直接支持的实质性测试越来越少。世界各国的风险导向审计中都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比如,施乐公司按虚构的毛利率调节各子公司的销售成本,莱得艾德公司通过编造没有任何原始凭证支持的会计分录调节利润等等。这些会计舞弊手法手段并不十分高明,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所要求的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实施完整的实质性测试,可能很多的财务舞弊案件都可以被及时发现或者得到有效制止。舞弊审计中的风险评估目标要定位于何处易存在舞弊,而不是仅仅节约成本和降低民事赔偿风险。

2.电算化审计的研究开发相时滞后。

目前审计电算化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相对滞后于会计电算化。另外,由于审计工作本身的不规范,或者规范性的要求因未能得到重视而没有很好地执行,这也为开发研究计算机辅助审计软件和应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带来了难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经济业务的企业进行审计时缺少计算机辅助审计环节,将为他们的审计结论意见带来难以预测的风险。

3.现代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和审计内容的广泛性。

篇5

市场经济的原则是“公平、公开、公正,要求经济信息高度透明,各交易主体进行诚信交易。注册会计师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中介组织服务者,其中一个主要角色是经济信息正确性的鉴证者,即通过审计鉴证增强经济信息的可靠性和可信赖性,既然是为促进信用交易、维护市场的信用关系服务,其自身就必须诚实守信,行为必须公正,否则作为经济信息可靠性的鉴证者就没有存在的意义。近年来国内有“银广厦、国外有“安然等财务欺诈事件,涉案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和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均难脱干系,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信力下降,出现了信任危机。提高诚信度和公信力,是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的关键。

一、信用评级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运用的必要性

信用评级是对信用市场上的借款人按期足额支付债务本金与利息的能力与意愿的相对风险的判断,并将这种对风险判断的结果按风险相对大小分为若干类,每一类别用一个符号表示。其主要作用是通过一套简单的符号系统提供相对信用风险的客观、独立的意见。后来信用评级的领域扩展,对象包括有价证券以及各种机构和公司。现在我国的信用评级主要用于金融机构。

推进行业的诚信建设目前在注册会计师业界已达成共识,其中上海、深圳等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了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笔者认为在此基础上可借鉴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方法,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道德信用评级制度,这是诚信建设进一步发展的要求。

1.实行信用评级并定期公布制度,可以加强社会舆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信用评级由非注册会计师行业内的机构进行,并定期在媒体上公示,客户和公众可定期了解事务所的信用状况,并可据此进行选择。这种定期曝光可加强社会舆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促使注册会计师行业充分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强化行业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

2.信用评级公布的符号简单,便于客户及社会公众了解目前开始采用的信用档案,应该是诚信建设的部分内容,但由于内容较多,缺乏综合评价指标,而且调查具有一定难度,一般社会公众较难了解。信用评级公布的符号简单,可以为客户和公众提供一种通俗易懂的专家意见,如以A、B、C、D分别表示不同的信用等级,便于客户及社会公众了解事务所的信用状况。

3.信用评级有利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品牌建设,建立我们自己的名牌,是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目标之一。树立事务所品牌意识,本身就意味着要坚持诚信,因为只有通过诚信才能建立并持久地保护好事务所的品牌。采用信用评级并定期公布制度,将会在客户和社会公众中有较大影响,促使会计师事务所更注重自己的诚信形象,注重长期利益;引导社会公众和客户关注、选择评级好的事务所,注重事务所品牌,从而营造行业诚信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信用评级方法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运用

评定信用等级一般是设置指标体系、确定权重分值,测定量值顺序,评定信用等级。

1.评价指标

由于我国信用评级制度目前主要在商业银行运用,因此我们首先应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一个适合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商业银行信用评定主要针对贷款者,目的是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因此更注重考察贷款者的偿债能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用评定主要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目的是保证审计质量,避免道德风险造成的审计失败,应主要考察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因素。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并参考外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参数,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信用评价指标应包括:

(1)人员素质包括合伙人素质、注册会计师素质。作为中介服务类的组织,人是关键因素。合伙人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者,其是否诚实正直、是否具备管理能力,对事务所有极大影响。注册会计师是主要执业者,其品德和职业能力对审计项目的质量有直接关系。

(2)财务质量包括财务结构、获利能力和经营效能,经济实力和财务状况是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谋取利益的潜在因素。从动机分析,财务状况差的事务所为改变财务状况、获取经济利益而丧失独立性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因此也应对这类指标进行分析。

(3)客户关系和近三年主要客户关系包括:人际关系、经济利益、审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为客户服务的年限、聘用机构等,这些都和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有关。

(4)事务所规模包括组织形式、拥有资格和注册会计师的数量、行业中地位、市场份额、业务多样化,规模与审计质量相关。

(5)信誉状况包括年检情况、以往受罚纪录、诉讼败诉、纳税情况,此类指标反映以往会计师事务所的信用记录。

篇6

独立性原则的要旨是使注册会计师免于利益冲突,从而奠定正直与客观的执业基础。利益冲突的发生,一般认为有两种情况:一是某人的自我利益与其作为特定角色应尽的义务冲突;二是某人身兼双重角色时相对应的两种义务发生冲突(BeauchampandBowie,1988)。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需要大量的职业判断,而职业判断的受益人是社会公众,社会有理由期望注册会计师的判断能代表他们的利益,如果审计报告的使用人从审计中获得的收益比期望获得的利益少,则注册会计师面临着利益冲突。

(一)直接经济利益

直接经济利益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亲属所拥有的股票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国际会计师联合会1992年制定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时,独立性将受到损害。在注册会计师非主动地获取客户股权的情况下,如继承股权,或以股东为配偶,或是接管客户公司,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执业前尽早处理股权,否则,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对该公司的报告任务。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业行为规则解释101认为,在业务聘约期内或者在发表意见时,会员或其事务所已经或可以从企业取得直接利益,应视为对独立性的损害。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还认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与会员共同生活及由会员供养的亲属所拥有的财务利益,一般都视同会员的财务利益。

2000年初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特别对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2698名合伙人(占全部合伙人的86.5%)至少违反一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所规定的独立性准则的要求。不仅11位资深合伙人中的6位承认违反了独立性规定,专业助理人员也有10.5%违反了规定。其中最主要的事实是合伙人及经理人持有所审客户的公司股票,与客户具有直接利益关系。

(二)间接经济利益

间接经济利益是指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具有密切的但非直接的财务利益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注册会计师系财产委托人,或遗嘱执行人、管理人,而该信托在客户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二是注册会计师在客户公司或合资企业中拥有经济利益;三是注册会计师在某一非客户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而该非客户公司与客户公司之间有投资关系。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针对第一种情况指出,如果单一从业者或从业的合伙人、或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是该信托的受托管理人,并且该信托持有的股权相对于公司所发行的股权或该信托的总资产比例是重大的,则不能接受对该公司的报告任务;对于充当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的情况,适用同样的规则。对于第二种情况,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也认为会影响独立性,因而应加以禁止。对于第三种情况,当非客户接受客户投资者的投资是重大的,则注册会计师在非客户公司之间任何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被视为损害了注册会计师对客户方面的独立性;同样,当客户接受非客户投资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在非客户投资者中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被视为损害独立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最后强调,注册会计师应独立于客户公司及其所有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联营、合营企业。

(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情形

1、借贷关系

注册会计师或其所在事务所与客户公司及其主要职员之间一旦存在借贷关系,就意味着双方具有了财务关系,独立性就会受到损害。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若注册会计师接受或向客户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主要股东贷款,理性的观察者则会认为其独立性受到损害。因此,无论是注册会计师本人还是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都不能向客户贷款或作为客户借款的担保人,也不能从客户处取得贷款,或由客户担保而取得贷款。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会计师行为准则》指出,会员或事务所,与企业或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主要股东之间有借贷关系,应视为对独立性的损害。不过,行为规则的解释101-5中提到了例外情况,即“不追溯贷款”(Grandfatheredloans)和“其他允许的贷款(OtherPermittedloans)不属于限制范围。

2、在公司的任职

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中曾经担任或正在担任一定的职位,则其独立性会受到影响,因为“没有人能够超然独立地评价自己的工作”。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前(不短于两年),如果是公司的合伙人、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职员,则将被视为在公司中拥有利益,这会削弱他对该公司做出报告时的独立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会计师行为准则》除禁止会员担任客户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此相当的经理人员或职员外,同时禁止会员成为客户的股票承销商、股权信托人、客户养老金或利润分享信托业务的受托人。

3、物品和劳务

如果注册会计师接受了客户的物品和劳务,其立场和表现将受到影响。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与社会生活中正常的礼貌不相当的馈赠或礼物。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如果审计人员或合伙人接受纪念物以外的礼品,即使通知所在事务所,也会影响其独立性。

4、前任从业者

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或股东,由于辞职、离任、退休或出售股权等原因离开事务所,仍可能与客户发生利益关系,特别是参与事务所的业务活动或就职于原事务所的客户公司(如安达信的审计师被安然公司聘用),可能存在损害独立性的情形。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如果前任合伙人仍使用原事务所的办公室,或收到原事务所的利润分成,则这种利益关系影响事务所的独立性。

5、收费

如果注册会计师的收入严重地依赖于某一客户或某一客户集团,可能会屈从客户的压力而不再保持独立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认为,从某一客户或客户集团的收费是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的唯一或重大部分时,注册会计师应认真考虑其独立性是否受到损害;向客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延期后尤其是在下一年度签发报告时仍未收到,也可能会损害独立性。

6、佣金

注册会计师通过向某些人员支付介绍费来扩展业务,或通过介绍他人的产品或服务收取佣金,可能使注册会计师面临利益冲突。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行为准则》,对佣金与介绍费作了相应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为了佣金而向客户推荐或介绍产品或劳务,或为了佣金推荐客户的产品或劳务;因推荐或介绍某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给他人或团体而收受介绍费的会员,或通过支付介绍费已获得客户的会员,应披露收受或支付的介绍费。

二、行为约束与核心价值

根据传统的观点,美国审计实务界和理论界一直把独立性视为一项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强加的行为限制。而1997年7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表的白皮书则将独立性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核心价值。

(一)行为约束观

从20世纪60年代至今,学术界对独立性进行了长期而广泛的研究探讨,这些研究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入手,主要为抵制客户压力或影响、审计人和经理合作或合谋、审计人员实质独立和形式独立以及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等。具体表现为对缺乏或丧失独立性的行为做出判断,并制订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目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执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某些行为与关系都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包括直接经济利益和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等。这些规定以堵漏的方式提炼出来,但却不能涵盖所有的方面。不仅投资者和管理者担心由于情况的变化使得限制性规定捉襟见肘,实务界也对这一套复杂刻板的准则颇有微词,认为费时费力,成本过高。

鉴于公众认为注册会计师同时审计客户提供审计和咨询服务,不可避免存在利益冲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前主席列维特(ArthurLevitt)在其任期内欲拿“五大”开刀,要求他们在2000年分离咨询业务。列维特认为“贪婪与狂妄”已经使注册会计师传统上为股东提供公允财务报告的使命产生偏离,致力于拓展利润丰厚的咨询业务使会计师事务所疏于其主营的公司审计,导致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质量下降。为保证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时的独立性,列维特建议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包括设置财务信息系统、内部审计、保险统计、薪酬系统设计等在内的一系列咨询服务。但这一建议遭到了包括“五大”在内的注册会计师界的强烈反对。他们坚持认为,如果审计与咨询分开,会计师事务所很难吸引最佳的专业人才,注册会计师全方位解决问题的能力会将受到影响,同时将降低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服务的质量水平,并将阻碍会计师事务所吸引优秀人才。

经过一番长时间的讨价还价,“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初步达成妥协。“五大”有条件接受SEC关于独立性的限制:事务所只有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充分论证后才能获准提供IT及其他咨询服务;事务所的独立性须受独立监管,以判定其业务是否有利益冲突;事务所不能接手超过其全部业务收入40%以上的内部审计业务;上市公司须披露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会计、顾问及税务服务费明细。

(二)核心价值观

1997年7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白皮书,其指导思想在于把独立性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核心价值观,即独立性并非只是对注册会计师的外在行为加以限制,而是保障和提高自身执业水平的基石,一个缺失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成果对相关利益主体而言毫无意义。因此,为实现注册会计师的社会价值,就必须时刻把独立性视为自身的核心价值,并养成一种基本的职业意识。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ASB)成员威廉教授在1997年3月《AccountingHorizon》杂志上发表的论文《AuditorIndependence:ABurdensomeConstraintorCoreValue?》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存在价值的三个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另外两个是计量方面的专长和实施标准化规范的能力)。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尽力保持和发展自身的价值,注册会计师对独立性的遵守应源于一种由内向外的动力。

2000年11月,美国独立准则委员会了一份审计师独立性概念框架的征求意见草案,其中包括独立性准则的定义、目标以及基本原则等。该概念框架草案列出了各种可能削弱审计独立性的潜在威胁:(1)自我利益威胁(self-interest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涉及个人利益时的威胁”,自我利益包括注册会计师的情感、金钱或其它个人利益。(2)自我检查威胁(self-review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检查自己工作或事务所他人工作的威胁”,评价自我或自身事务所的工作很难没有偏见。(3)倾向威胁(advocacy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倾向支持或反对客户的状况或观点的威胁,即注册会计师容易模糊第三方的角色”。(4)熟悉(或信任)威胁(familiarityortrust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密切关系的威胁”,注册会计师与客户有着密切的个人或职业关系时,可能不加怀疑地接受客户声明书或观点。(5)胆怯威胁(intimidation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认为他被客户或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强制的威胁”,如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不同意客户关于会计准则的运用时被威胁解除业务约定等。

倘若将行为约束视为他律,核心价值则是自律。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特定时期,缺乏自律能力成为注册会计师贯彻独立性的最大障碍,于是有关方面就会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有损独立性的各种行为进行限制。这时,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一种行为约束。随着服务选择范围的拓宽、审计技术的现代化、经济信息的几何级数增长、社会公众对审计信息的依赖和期望度的提高,尤其是非鉴证业务比重的扩大,注册会计师面临着恪守独立性的挑战。审计独立性不再是对外部限制的一种机械反应,而成为注册会计师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备职业素养。因此,独立性应是行为约束与核心价值的统一。

三、独立性的防护措施

不论是安然事件,还是银广夏事件,莫不与独立性问题相关。尽管目前我国的会计市场排斥高独立性的审计供给,但独立性依然是注册会计师安身立命的基础。“有的注册会计师炒股,有的事务所搞承包、收入分成,把客户、审计收入包给个人,出让事务所的公章,事务所的个人收入与被审计上市公司紧密相联,独立性何在?……如果注册会计师失去了独立性,那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汪建熙,2001)。针对目前会计市场独立性缺失的现实,本文作者提出如下考虑:

1、作为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包括其直系血亲和近亲,如未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及公婆等,下同)如果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拥有客户的股票等),则该事务所不能接受对客户的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作为事务所一般职员的注册会计师,如果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则他(她)本人必须回避。

2、对于涉及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三种情形,作为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对客户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作为事务所一般职员的注册会计师,存在上述三种关系时,应当申明回避。

3、如果注册会计师是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应禁止与客户公司、管理层、董事以及主要股东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或担保关系。如果注册会计师为一般职员,在拥有上述借贷关系时,应当申明回避。但根据正常的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如住宅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等除外。

4、如果注册会计师接受任务前的两年内是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此相当的经理人员,则不能接受该客户的审计鉴证服务。

5、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客户的物品和服务,除非接受的条件不比客户的大多数职员更优惠。

6、当会计师事务所从一个客户或一相关客户集团的收费超过业务总收入的15%时,应当考虑客户集中度风险对独立性的影响,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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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产生于工业革命时代。那时,财产所有者对财产经营者最关心的是其真实性。他们想了解会计人员是否存在贪污、盗窃和其他舞弊行为。以下就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

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日益扩大,会计业务也日趋复杂,此时,审计对象已由会计账目扩大到资产负债表,审计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资产负债表数据的审查,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在此阶段,查错防弊这一目标依然存在,但已退居第二位,审计的功能从防护性发展到公证性。

进入20世纪30~40年代,随着世界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证券市场的涌现及广大投资者对投资收益情况的关心,整个社会注意力转而集中于收益表上。特别是1929~1933年间的世界经济危机,从客观上促使企业利益相关者从仅仅关心企业财务状况,转变到更加关心企业盈利水平和偿债能力。在此期间,审计总目标是判定被审单位一定时期内的会计报表是否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以确定会计报表的可信性。

20世纪中叶以后,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各经济发达国家通过各种渠道推动本国的企业向海外拓展,跨国公司得到空前发展。国家间资本的相互渗透,使审计对象日趋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审计目标也从原来的仅限于验证企业财务报表的公允性扩展到内部控制、经营决策、职能分工、企业素质、工作效率、经营效益等方面。因此,经营审计、管理审计、绩效审计等便从传统审计中分离出来,评价企业工作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成为独立审计工作的主要目标。

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可谓煞费苦心。因此,注册会计师单纯的报表审计并不能解决企业所关心的问题,企业迫切需要事务所能通过审计,为其在改革管理体制,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提供信息,提出建议,给予帮助。但很多事务所尚无足够的能力或尚未注意紧扣企业想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工作。这也是企业对社会审计缺乏内在需求的原因之一,应引起事务所的足够重视。注册会计师应牢记,客户是上帝,企业的需求就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

篇8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个体职业行为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由审计委托者、审计者和被审计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和构成的一种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在这一经济监督活动过程中,各参与方所独自表现出的行为就是审计的个体职业行为,如审计委托者的委托行为、审计者的审计取证行为、被审计者的申请审计复议行为等,这些个体行为共同构成审计群体职业行为的基础。

心理学原理告诉我们,产生行为的直接原因是动机,而动机又是由内在需要和外在影响所形成的。动机所产生的行为有其特定目标,这种目标一旦得到实现,便会产生新的动机;若目标得不到实现,则会调整需要,调整动机。这便构成了某种个体职业行为的循环过程。在审计活动中,各种个体职业行为都有其特定的动机,有其内在的需要。审计委托者的委托行为,由生产经营活动、财务决策的需要所产生,如某企业由于变更注册资本金的需要,便产生了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资本进行验证的审计委托行为,审计者接受审计委托行为是由于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审计活动中个体职业行为多种多样,其所赖以产生的内在需要也就千差万别。外在影响也是产生审计个体职业行为(动机)的重要原因。当然,产生审计个体职业行为的原因,既可能是内在需要,也可能是外在影响,还可能是由两方面原因共同使然。由于各种审计关系行为人具有自身特定的利害关系,其产生审计个体职业行为的动机就可能不尽合理,由此产生的审计个体职业行为也就不尽合理。审计个体职业行为的目标得以实现后便会有新的动机,由此产生新的个体职业行为;若目标未能得到或未完全能得到实现,行为主体就会调整起初的某种动机或调整由此产生的审计个体职业行为。 

注册会计师审计个体职业行为的核心问题是审计激励理论。激励是指一个有机体在追求某些既定目标时所表现出的愿望程度,它含有激发动机、鼓励行为、形成动力之意。激励可以促使人们为追求组织目标而作出最大努力,由此形成激励理论。激励理论中影响最大的是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1943年在《人的动机理论》一文中提出的“需要层次论”(也称“基本需要论”)。这种理论认为人有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五种。通过对这五种需要的研究,马斯洛得出一个重要结论:“我们把这些需要得到满足的人叫做基本满足的人。由此,我们可以期望这种人具有最充分、最旺盛的创造力。”激励理论运用于审计工作中就构成了审计激励理论。对每一个审计行为个体进行激励,便有利于促使其实现自己积极的行为目标。在审计活动中,无论审计关系中哪一种审计行为个体类型,每一层次的行为个体都应得到上一层次(领导层)行为个体的关心和支持,并对下一层次(下属职工)予以关心和支持;下一层次对上一层次也同样应予以协作和配合。这样,就使每一行为个体处在最佳的行为状态。另外,在不同类型的行为个体之间,也应相互予以信任和协调,以实现共同目标。如被审计者应积极配合审计者的审计取证行为,审计者对被审计者也应给予充分的信任和尊重等。应该说,对审计行为个体进行激励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既可以进行上述多种需要的激励,还可以进行期望激励、目标激励、信念激励等。

此外,“公平理论”对审计个体职业行为的进一步科学化也是十分重要的。“公平理论”的关键涵义是:一个人对其所得的报酬是否满意不是只看其绝对值,而是进行社会比较或历史比较,分析相对值。如果比率相等,则公平合理,从而感到满意,心情舒畅,工作尽职尽责。否则,就会感到不公平,不满意,进而影响工作情绪,降低工作效率和质量。在审计活动中,个体职业行为既可能是某一个人的行为,也可能是某一审计环节抽象行为人的具体审计行为。所以,在审计个体职业行为中运用“公平理论”,表面上看涉及审计关系各方的行为自然人个人和每一具体审计环节抽象的行为人,但实际上只有行为自然人的个体职业行为才涉及“公平理论”的问题,因为唯其涉及按劳取酬的问题。当然,这里的行为自然人不只是审计主体,还包括审计委托者和被审计者。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

各个具体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审计个体职业行为构成了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群体职业行为的科学合理,能使审计活动从整体上提高效率和质量。对于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需要研究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群体动力、群体目标、群体规范、群体压力、群体凝聚力和群体矛盾等问题。

心理学家柯特·卢因(K.Lewin)援引物理学中的力学理论指出,群体职业行为的驱动力在群体内部强调重视每一个体的作用,认为群体环境会使个体职业行为发生有规律的变化。这种理论给我们以下启示:审计活动作为一个由诸多方面参与的群体职业行为,其内部存在一个此消彼长的力的结构,这种结构处在不断的变化中,我们应该根据审计环境的不断变化,认识掌握这种结构变化的规律性,进而优化这种结构。

所有群体都有自己的群体目标,不论它是由组织规定的,还是自己制定的。没有群体目标的群体是不存在的。群体目标影响着群体职业行为的方向、强度、持续时间等。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的目标就是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既定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任务。这一目标使得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有了共同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有了行动的方向,并可根据这一目标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调整群体职业行为的强度和力度,安排群体职业行为的具体过程。在实际工作中,审计群体目标的具体内容根据具体审计活动和项目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而且具体目标的确定要考虑诸多因素。如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咨询活动,其群体职业行为的目标就应根据委托者的要求、受托者的客观条件以及管理咨询的具体内容等因素来确定。

凡是群体必有其独特的行为规范,这种规范或有明文规定,或是约定俗成。在审计活动中,审计关系各方都应遵守其行为规范。如注册会计师应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开展审计业务,被审计者也应依照审计及有关财经法规处理好与审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审计的群体规范对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目前,我国的审计群体规范还不尽合理与健全,还有待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改进和完善。这既是审计实践的需要,也是审计行为科学发展的标志。

任何群体中都存在着群体压力,审计群体当然也不例外。这种压力会对个体职业行为和群体职业行为产生特定的影响。这种影响多是积极的,对工作有益的。如注册会计师所感受到的业务不精、知识不够等精神压力,可以促使其不断进取、全力工作。但是,这种压力有时也会产生一种反面作用,如害怕承担风险责任,进而予以躲避等。另外,还有一种典型的表现,就是群体中的个体由此而产生的“从众行为”。从众行为可能会影响个体正常的思维活动,进而作出错误的判断,导致错误行为。审计行为科学需研究审计群体压力的内容结构,使其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

挥,消极作用得以抑制和消除。

审计的群体凝聚力反映审计群体对其成员的吸引力和成员之间相互的吸引力。凝聚力大的审计群体,其成员就有强的“归属感”,其工作效率就高,战斗力则强。审计的群体凝聚力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审计群体职业行为目标、群体中的“核心”人物、群体成员的思想意识、群体内冲突及其解决情况等因素都会影响审计的群体凝聚力。审计行为科学需要研究这些因素及其变化对群体凝聚力的影响的方向及强度,以不断增强这种凝聚力量。

审计的群体冲突反映审计群体内成员之间的矛盾。行为科学在研究群体冲突时,往往只注意到其消极作用,即导致不团结,降低工作效率质量,造成经济乃至其他方面的损失等。事实上,一定程度的冲突还有其建设性的积极意义,如可以促进发现问题,开展业务竞争等。当然,对于冲突达到较大程度,其产生的作用往往是消极的、破坏性的,就应通过相应的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在审计活动中,审计群体内各行为个体之间会存在诸多矛盾,并在适当时机会表现出来形成群体冲突。审计行为科学的课题之一就是研究审计群体冲突的不同类型和性质,对建设性的冲突进行引导以发挥其积极作用,对破坏性的冲突进行预防和消除。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领导职业行为和组织职业行为

领导职业行为是领导者影响和引导行为人为完成群体职业行为目标而努力的一种导向行为。

篇9

一、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内部因素

(一)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影响。

1.审计委托关系。民间审计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产物。如果说所有者和经营者形成第一委托关系的话,那么所有者与注册会计师构成第二委托关系。注册会计师和经营者共同处于人的位置,因而容易产生共谋。除有共谋的可能之外,我国的审计委托关系还存在失衡。根据我国的审计准则,审计业务的委托人是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但实际上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使得财产经营者取代了财产所有者,审计实际委托人变为公司董事会甚至管理者;二是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我国上市公司前五大股东的股权集中度的均值为58.9%,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另一项表明,我国每家上市公司平均拥有外部董事仅3.2人,平均内部人控制度为67%,内部人控制度超过50%的占样本总数的78%。这些足以证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经营者事实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使选聘制度失去意义。

另外,我国现行的民间审计收费制度是由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审计费,从而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在经济上缺乏独立性,对被审计单位形成经济依赖。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完全可能为上市公司提供其所需要的报告。

2.非审计服务对独立性的影响。提供审计服务一直都是注册会计师的主要业务,竞争也最为激烈,可是近几年该服务的边际利润和所占收入的比例却不断下滑。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会计师事务所从非审计服务中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却不断提高,这就使会计师事务所乐于接受和提供非审计服务。当非审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超过一定限度以后,人们就会认为注册会计师更注重非审计服务,外界的相关利益者会担心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获得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机会而忽略甚至是纵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的错误与舞弊。因此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了损害。

3.审计市场和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方面的影响。我国审计市场的现状是供大于求,审计市场处于买方市场,因此,作为供应方的注册会计师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特别是规模较小、资金不雄厚的会计师事务所,经济上对客户的依赖性更大,在面临生存的竞争压力时,为了争取客户很容易被客户的管理当局收买,致使其难以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二)注册会计师方面的影响。

随着审计任期的延长,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不断增多,关系越来越密切,从而可能为了避免审计意见对被审计单位产生不利影响而放弃应坚持的原则。另外,从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内部来看,注册会计师对会计和审计知识的掌握比较充分,而对其他知识比较缺乏,由于缺乏一些专业知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就不得不依赖被审计单位的指导和协助,这种依赖必然会削弱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同样是一个理性经济个体只要是理性经济个体,就必定要使其个人效用达到最大。注册会计师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个体,也必然要使其个人利益达到最大。要实现此“目标”,通常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个人财富最大化,亦即对个人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人现值量最大化;二是与未来的现金流人现值量相关的风险最小化。许多文章在分析审计独立性缺失的原因时,将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欠缺作为一个主要原因;但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每一次审计都是注册会计师在充分权衡了其个人收益与风险之后做出的选择。

我国颁布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并未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需强制执行的执业最低标准,在执业的过程中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全凭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自觉行为,当注册会计师面临诱惑时,很难再按职业道德的标准要求自己了。

(三)我国的审计市场还是一个竞争性的市场

在美国,审计行业被认为具备典型的垄断或寡头垄断的特征,但在我国,无论从行业集中程度来看,还是从收费水平、人均劳动生产率和利润率来看,审计市场还是一个竞争性的市场。能提供有偿审计服务的事务所很多,但接受审计服务的客户相对稳定,因而出现“低价揽客行为”和“削价竞争行为”等非正常情况。“低价揽客行为”是审计人员在初次审计聘约签订时愿以低于初次审计成本的审计收费获取审计聘约的初次签订权,以期望取得客户的长期合同,而初次审计少收的审计费用将在以后的业务中得到补偿。“削价竞争行为”是事务所之间为了争夺客户而进行削减收费价格的无序价格竞争。这两种行为都可能导致审计人员独立性的丧失,审计人员有可能屈从于客户的压力,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不能自行执业,审计服务由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直接进行。目前事务所已基本完成脱钩改制工作,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中介组织,但事务所的格局呈现小、散、乱的局面,许多小事务所还处于生存阶段,承接业务时必需考虑成本与效益问题。审计收费是注册会计师生存的重要来源,也是导致会计事务所竞争的突出问题。一方面事务所通过竞争可以为客户提供最好的服务,另一方面竞争又使事务所以降低审计收费来取得审计业务,因为低收入比没有收入强。由于审计市场是供方市场,使打折已成为行业内公开的秘密。过低的收费影响到审计程序执行完善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使注册会计师无法收取到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其所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外部环境因素

(一)宏观环境因素

1.证券市场和政府方面的影响。

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完善致使市场对高质量审计服务比较轻视。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投机成分很浓,缺乏对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的需求。新股发行和定价方式使一级市场的证券需求远远大于供给,使得本应关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公众股股东无暇关心是谁提供了审计服务。因而上市公司没有聘请“独立性高”的事务所的压力,反而需要“独立性低”的审计服务。不少股民认为只要买到发行的新股就会有高额报酬,至于该公司有没有真正达到发行新股的条件、在审计中被出具什么类型的审计报告等并不重要,这就相对降低了审计风险。对已经上市的公司而言由于股权集中,非流通股占绝对优势,往往是国有股和法人股掌握着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可能成为长期投资者,因而上市公司管理者缺乏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由此可见,在我国现阶段,会计师事务所缺乏保持独立性的内在动机。

由于我国公司发行新股的成本较低,而取得上市资格就意味着拥有几乎无偿向社会公众筹资的机会,因此地方政府会为所属的争取这种宝贵的资格。在这种环境下,与注册会计师进行博弈的不单是企业还有政府,加上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更多的是在宏观上规范市场秩序,在短期内不能给当地政府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效益,所以在政府看来不能与上市公司相提并论,有的政府可能通过一些渠道授意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和验资的过程中提出有利于企业的意见。

2.企业方面的影响

经营者的权力过大与现行社会审计的委托制度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从理论上讲,在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公司制企业中,经营管理者对公司进行经营,注册会计师是接受股东的委托对经营者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审计报告将信息提供给委托者。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一股独大”,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经营管理者将公司的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集于一身,有三分之一的公司总经理本人就是董事长或董事会重要成员,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尽管聘用、更换会计事务所在形式上由股东大会决定,但实质上与大股东决定并区别,经营管理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审计者的聘用、审计费用的多少等事项,会计事务所明显处于被动地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坚持独立客观的立场带来的未来的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共谋受到查处和责令赔偿损失的概率很小,会计事务在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审计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严重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3.监督机制和法规方面的影响。

外部质量控制机制方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财政部下属的行政部门,由于其行政事务繁多且专职人员不足,因而很难对我国目前的四千多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控制。内部质量控制机制方面,我国已颁布了独立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基本准则。但是,从目前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构成及总体的执业环境来看,仅仅通过行业自律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根据《刑法》的规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需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但何为“情节严重”法律没有做出规定,这就为量刑的过程提供了一定的缓解空间,也为有效执行设置了一定的障碍。各民事处罚的方式也是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重于对个人的处罚,即使案情十分严重、作假手段十分恶劣,也没有对主要当事人进行刑事处罚。在现行制度下,造假被发现的几率很小,从收益与风险相比的巨大差异来看,注册会计师有赌博的心态,因此造假也就成为情理之中的事情了。

(二)信息不对称是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的另一外部原因

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不断发展,及产生的知识分工使绝大多数市场上交易双方的信日益不对称,加之审计业务的高度专业性,外界很难评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是否保持了应有的独立性。较小的外界压力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易于受到利益的诱惑,丧失应有的独立性。

三、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对策建议

(一)、改革审计收费,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1、限定审计委托主体

审计委托入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这种现象,在中外都是客观存在的,只是程度不同而己、解决的办法是要将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严格区分,使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人士脱离关系,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使其免受管理当局的左右。可供选择的是:

(1)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设立“审计委员会”来割断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的联系)维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一个公司内部机构,该委员会主要负责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并支付审计公费。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处理与独立审计人员的关系,改善内部审计控制,并建立适当的政策来禁止公司雇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法_律的活动。审计委员会应当有绝对的权利来聘用独立审计人员孰_确定审计费用和解雇审计人员。另外,审计委员会应当与独立审计人员保持单独联系,接受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审计报告,并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向公司提供的全部服务。通过轮换审计委员会主席或许能增强审计委员会自身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之一是提出或批准公司独立会计师的聘用和解雇。

(2).对于非股份有限公司,可由政府部门组织成立一个“审计委派处”,由该处负责委托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进行审计,并由该处向企业收取审计公费,转付给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国的非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存在着严重的“所有者缺位’,现象。正是由于这个原因造成了注册会计师常与企业管理当局串通,丧失独立性。为了解决这个,我们必须为广大企业找一个“虚拟所有者”审计委派处这个“虚拟所有者”只是代行所有者对财产的监督职能。具体的操作过程是二年终审计委派处根据各企业规模、业务的复杂程度,按一定的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审计公费,然后由它委托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审计之后由审计委派处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公费。审计委派处同时负责将企业经审计的会计报表连同审计报告公布于众,为广大公众传递真实的会计、审计信息。

2、确保审计收费的数额

(1)从短期来看,各地注协应监督各会计师事务所遵循最低收费标准,严禁各事务所搞不正当的低价竞争,使注册会计师能够真正脱离开与企业的关联,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在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下,事务所普遍缺乏风险意识,不实行最低限价将会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难以生存和。具体事例就是1998年发生的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全部放开,在一段时间的运作后,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与改制前相比减少了一半,但日子并不好过,虽然同时期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年度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扩业务量相对有了增加,但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刚刚改制完成,承受不规范会计市场环境能力差,再加上压价无序竞争,会计师事务所总体收费水平普遍降低。与此相匹配的是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难以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难以提高,风险加大。可行的做法是,各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可采取全行业集体签约的形式,协议制定本地区执业收费最低限价,并相互监督,确保所达成的协议顺利执行。监督的方式可以是由行业协会不定期召集会计师事务所开会,讨论行业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最低限价的执行情况;也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举报的方式相互监督,如果有确实违反了最低限价的,在全行业内通报。

(2).从长远来看,必须进行供需调整,使供需达到平衡,由市场自主决定价格。这个市场有别于一般市场,它的供给要素——注册会计师是社会监督体系的主力军。对这一市场不宜让其完全自由放任,自由竞争。在供过于求时,靠供方压价竞争,要素流失,求得平衡。这样会使注册会计师职业不稳定,特别是在目前市场不规范、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流失的要素不是劣等的,反而可能是优等的,因此政府应主要通过宏观调控来解决失衡问题。应建议有关部门:始终坚持以通过作为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惟一途径;严格控制新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组织专门人员不间断地确定各时期注册会计师队伍的规模。

(二)、改革事务所“挂靠”体制,进一步规范事务所管理体制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虽然已经结束,但我们仍应注意到脱钩改制之后尚存的一些问题,即“挂靠”体制的惯性,中注协乃至全社会都应积极地采取措施,改正问题,修正错误,使脱钩改制工作真正地进行下去,使事务所真正独立于挂靠单位,注册会计师能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可供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一)、完善行业法规,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地位

目前,我国关于合伙经济组织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深圳有《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此为法律依据,有关部门尤其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可通过采取提请修订、补充、完善《注册会计师法》或制定并出台更具有操作性的《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等办法,就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性质、地位、组织框架、运作模式、法律责任的实现形式等做出符合国情的相应规定,以完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运作。

(二)、逐步扩大注册会计师执业市场的规模,提高企业自觉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自觉性

一方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律的规定,确保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市场,减少事务所之间的恶性竞争;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督促企业按规定选择事务所进行审计,使之逐渐成为企业的自觉行为,同时,对于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企业,一经查出,应追究法律责任,绝不姑息纵容。

加大对改制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的监督力度,针对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普遍不高的状况,检查机关应采取措施,加大监督力度,促使事务所提高业务质量,从而提高社会公众对事务所出具的报告的可信度。利用改制的有利条件,促进事务所走联合发展的道路。

加强对合伙人的,提高合伙人队伍的整体素质,引导合伙人认真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执业,自觉抵制违法行为。

(三)、扩展管理咨询业务,增强事务所的竞争力从而增强其独立性

从整个世界范围来看,管理咨询业务己成为今后发展的方向。然而,同时提供审计和管理咨询会对审计独立性产生种种不利的,但我们不可以因为这个原因而将管理咨询业务排除在外。我们惟有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将这种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可供选择的方法有两种:

(一)、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内下设两个部,一个是审计部,另一个是管理咨询部

审计部只负责审计工作,其内部人员属于从事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管理咨询部只负责管理咨询工作,其内部人员属于从事非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审计部与管理咨询部无论在工作上,还是在组织关系上应是完全独立的。利用这种方法可以有效地控制同一注朋会计师既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又为这一客户提供审计服务,可以有效地减少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对审计独立性造成的损害,但我们同时也应当看到我们将事务所人为地分为审计部和管理咨询部,但这两大部门同样还是隶属于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相互之间的联系、业务协商是不可避免的。

(二)、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将审计业务与管理咨询业务分开,分别设立审计事务所和管理咨询事务所

审计事务所仅从事审计业务;管理咨询事务所仅提供管理咨询服务。这种方法从本质上讲是十分的。可以将审计业务和管理咨询业务严格地合理分开。但这种方法在实践中较难运作。原因有二:一是现有事务所己经形成了审计与管理咨询业务共存的局面,较难将管理咨询业务从事务所中分离出来:二是各公司基本上已适应由一家事务所为其既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又提供审计服务的现状,一旦将二者分开,它们不得不找两家事务所分别从事审计与管理咨询,增加了它们工作的复杂性,将招致它们的不满。

(四)、通过限制政府权利介入以及完善外部市场环境来消除外部影响因素

(一)解决权力细分市场问题

权力细分市场最大的弊端是助长了事务所的贿赂和出具不实报告的行为,最终损害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现在问题是如何制约权力,使权力在推动市场的同时不干预市场,也就是说在不该权力介入的地方权力要退出市场。一些人将希望寄予中注协,希望其能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实际上,中注协在这方面己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要形成强有力的制约,还需依靠更高的权力机构和立法形式来综合加以解决,即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法律制约法律。

(二)解决政府直接干预问题

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进行干预的这种现状急待于改善。首先,我们可寄希望于中国证监会希望它能加大监管力度,减少各地政府部门干涉上市公司的权力;其次,我们还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来限制政府的权力,即以法制权,就目前来说这项措施的难度是比较大的,因为在我国这样一个由计划经济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中,政府的权力是相当大的,有时可能会出现权大于法的现象。

(五)、通过建立健全民事赔偿制度来完善法制

当注册会计师因偏移独立性给社会公众带来损失时,法律上规定应由相应的违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这是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而限制注册会计师偏移独立性的必要法律制度保证。然而从总体上看,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中,强调的是行政责任,而对如何处理虚假会计信息中的民事责任问题、民事赔偿的主体和客体问题以及赔偿判决程序问题等几乎没有涉及,法律制度的残缺,是导致当前注册会计师屡屡违规的关键因素。因此,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追究涉案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是促使注册会计师自觉恪守审计独立性的强有力的法律措施。

首先应完善民事赔偿实体规范。正确划分民事责任主体,如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与助理人员所负法律责任的界限,委托方与其他相关所负法律责任的界限,公司、董事会、与经理之间所负法律的界限。完善处罚方式,对公司造假造成的法律责任,除追究涉案注册会计师与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外,不能以对公司的处罚代替对犯错的董事和经理的处罚。其次,应建立和完善民事赔偿责任。在民事赔偿机制的管辖权限界定方面,从民事赔偿诉讼的专业性、技术型和节约司法成本考虑,可以通过指定管辖或专属管辖来确定由特定的法院受理民事赔偿案件。允许投资者单独、通过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或公共基金组织等机构代表广大投资者或实行律师的方式进行民事赔偿诉讼。

四、结论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问题己经困扰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十几年,已经根深蒂固,绝不是仅靠几项措施就可以彻底解决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方面己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但问题仍然存在。审计独立性的提高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广大注册会计师、审计管理机构不懈的努力方能实现,这有待于注册会计师整体素质的提高。惟有这样,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才能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才能真正提高审计质量,才能敢于打开国门迎接挑战。

主要:

1李君.论审计独立性.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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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个体职业行为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由审计委托者、审计者和被审计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和构成的一种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在这一经济监督活动过程中,各参与方所独自表现出的行为就是审计的个体职业行为,如审计委托者的委托行为、审计者的审计取证行为、被审计者的申请审计复议行为等,这些个体行为共同构成审计群体职业行为的基础。

心理学原理告诉我们,产生行为的直接原因是动机,而动机又是由内在需要和外在影响所形成的。动机所产生的行为有其特定目标,这种目标一旦得到实现,便会产生新的动机;若目标得不到实现,则会调整需要,调整动机。这便构成了某种个体职业行为的循环过程。在审计活动中,各种个体职业行为都有其特定的动机,有其内在的需要。审计委托者的委托行为,由生产经营活动、财务决策的需要所产生,如某企业由于变更注册资本金的需要,便产生了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资本进行验证的审计委托行为,审计者接受审计委托行为是由于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审计活动中个体职业行为多种多样,其所赖以产生的内在需要也就千差万别。外在影响也是产生审计个体职业行为(动机)的重要原因。当然,产生审计个体职业行为的原因,既可能是内在需要,也可能是外在影响,还可能是由两方面原因共同使然。由于各种审计关系行为人具有自身特定的利害关系,其产生审计个体职业行为的动机就可能不尽合理,由此产生的审计个体职业行为也就不尽合理。审计个体职业行为的目标得以实现后便会有新的动机,由此产生新的个体职业行为;若目标未能得到或未完全能得到实现,行为主体就会调整起初的某种动机或调整由此产生的审计个体职业行为。 

注册会计师审计个体职业行为的核心问题是审计激励理论。激励是指一个有机体在追求某些既定目标时所表现出的愿望程度,它含有激发动机、鼓励行为、形成动力之意。激励可以促使人们为追求组织目标而作出最大努力,由此形成激励理论。激励理论中影响最大的是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1943年在《人的动机理论》一文中提出的“需要层次论”(也称“基本需要论”)。这种理论认为人有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五种。通过对这五种需要的研究,马斯洛得出一个重要结论:“我们把这些需要得到满足的人叫做基本满足的人。由此,我们可以期望这种人具有最充分、最旺盛的创造力。”激励理论运用于审计工作中就构成了审计激励理论。对每一个审计行为个体进行激励,便有利于促使其实现自己积极的行为目标。在审计活动中,无论审计关系中哪一种审计行为个体类型,每一层次的行为个体都应得到上一层次(领导层)行为个体的关心和支持,并对下一层次(下属职工)予以关心和支持;下一层次对上一层次也同样应予以协作和配合。这样,就使每一行为个体处在最佳的行为状态。另外,在不同类型的行为个体之间,也应相互予以信任和协调,以实现共同目标。如被审计者应积极配合审计者的审计取证行为,审计者对被审计者也应给予充分的信任和尊重等。应该说,对审计行为个体进行激励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既可以进行上述多种需要的激励,还可以进行期望激励、目标激励、信念激励等。

此外,“公平理论”对审计个体职业行为的进一步科学化也是十分重要的。“公平理论”的关键涵义是:一个人对其所得的报酬是否满意不是只看其绝对值,而是进行社会比较或历史比较,分析相对值。如果比率相等,则公平合理,从而感到满意,心情舒畅,工作尽职尽责。否则,就会感到不公平,不满意,进而影响工作情绪,降低工作效率和质量。在审计活动中,个体职业行为既可能是某一个人的行为,也可能是某一审计环节抽象行为人的具体审计行为。所以,在审计个体职业行为中运用“公平理论”,表面上看涉及审计关系各方的行为自然人个人和每一具体审计环节抽象的行为人,但实际上只有行为自然人的个体职业行为才涉及“公平理论”的问题,因为唯其涉及按劳取酬的问题。当然,这里的行为自然人不只是审计主体,还包括审计委托者和被审计者。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

各个具体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审计个体职业行为构成了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群体职业行为的科学合理,能使审计活动从整体上提高效率和质量。对于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需要研究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群体动力、群体目标、群体规范、群体压力、群体凝聚力和群体矛盾等问题。

心理学家柯特·卢因(K.Lewin)援引物理学中的力学理论指出,群体职业行为的驱动力在群体内部强调重视每一个体的作用,认为群体环境会使个体职业行为发生有规律的变化。这种理论给我们以下启示:审计活动作为一个由诸多方面参与的群体职业行为,其内部存在一个此消彼长的力的结构,这种结构处在不断的变化中,我们应该根据审计环境的不断变化,认识掌握这种结构变化的规律性,进而优化这种结构。

所有群体都有自己的群体目标,不论它是由组织规定的,还是自己制定的。没有群体目标的群体是不存在的。群体目标影响着群体职业行为的方向、强度、持续时间等。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的目标就是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既定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任务。这一目标使得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有了共同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有了行动的方向,并可根据这一目标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调整群体职业行为的强度和力度,安排群体职业行为的具体过程。在实际工作中,审计群体目标的具体内容根据具体审计活动和项目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而且具体目标的确定要考虑诸多因素。如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咨询活动,其群体职业行为的目标就应根据委托者的要求、受托者的客观条件以及管理咨询的具体内容等因素来确定。

凡是群体必有其独特的行为规范,这种规范或有明文规定,或是约定俗成。在审计活动中,审计关系各方都应遵守其行为规范。如注册会计师应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开展审计业务,被审计者也应依照审计及有关财经法规处理好与审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审计的群体规范对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目前,我国的审计群体规范还不尽合理与健全,还有待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改进和完善。这既是审计实践的需要,也是审计行为科学发展的标志。

任何群体中都存在着群体压力,审计群体当然也不例外。这种压力会对个体职业行为和群体职业行为产生特定的影响。这种影响多是积极的,对工作有益的。如注册会计师所感受到的业务不精、知识不够等精神压力,可以促使其不断进取、全力工作。但是,这种压力有时也会产生一种反面作用,如害怕承担风险责任,进而予以躲避等。另外,还有一种典型的表现,就是群体中的个体由此而产生的“从众行为”。从众行为可能会影响个体正常的思维活动,进而作出错误的判断,导致错误行为。审计行为科学需研究审计群体压力的内容结构,使其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消极作用得以抑制和消除。

审计的群体凝聚力反映审计群体对其成员的吸引力和成员之间相互的吸引力。凝聚力大的审计群体,其成员就有强的“归属感”,其工作效率就高,战斗力则强。审计的群体凝聚力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审计群体职业行为目标、群体中的“核心”人物、群体成员的思想意识、群体内冲突及其解决情况等因素都会影响审计的群体凝聚力。审计行为科学需要研究这些因素及其变化对群体凝聚力的影响的方向及强度,以不断增强这种凝聚力量。

审计的群体冲突反映审计群体内成员之间的矛盾。行为科学在研究群体冲突时,往往只注意到其消极作用,即导致不团结,降低工作效率质量,造成经济乃至其他方面的损失等。事实上,一定程度的冲突还有其建设性的积极意义,如可以促进发现问题,开展业务竞争等。当然,对于冲突达到较大程度,其产生的作用往往是消极的、破坏性的,就应通过相应的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在审计活动中,审计群体内各行为个体之间会存在诸多矛盾,并在适当时机会表现出来形成群体冲突。审计行为科学的课题之一就是研究审计群体冲突的不同类型和性质,对建设性的冲突进行引导以发挥其积极作用,对破坏性的冲突进行预防和消除。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领导职业行为和组织职业行为

领导职业行为是领导者影响和引导行为人为完成群体职业行为目标而努力的一种导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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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的审计质量损害

从市场效应的角度,Imhoff(1978),KohandMa-hathevan(1993)分别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实验研究。他们发现,外部的信息使用者对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普遍持负面态度。然而,有些学者认为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财务信息质量,具有正面的市场效应。为了更为直接地探讨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学者们采用审计质量的替代变量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国内外的研究主要是从盈余管理和审计意见两个角度展开。用盈余管理程度来衡量审计质量的研究思路在于审计的价值高低取决于审计师是否可以抑制管理当局任意操纵财务报告。一般认为经审计后的公司财务报告可操控性金额越低,则审计师容忍盈余管理的程度越低,审计质量越高。MenonandWilliams(2004)发现,存在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的公司盈余管理程度更高。不仅如此,在关联高管上任后,公司对未来的盈余预测也会升高。Reimers(1999)等人对这一现象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在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的公司,由“前同事”提供的财务数据会让审计师更加信任,从而减少审计测试的范围和数量。可能导致企业盈余管理程度比不具有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的公司高。但少数研究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例如Geigeretal.(2005)的分段研究显示并未发现存在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的公司在关联前后盈余管理程度显著提高。除了盈余管理指标外还有不少学者采用审计意见来衡量审计质量,即审计师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比例与审计质量成正相关。从审计意见的角度研究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与审计质量关系的文献结论大多一致,认为有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的公司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可能性更低(Lennox,2005;刘继红,2011)。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使审计师发现问题和报告问题的可能性降低,损害了审计质量。其中Lennox(2005)不仅证明了有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的公司更易获得清洁的审计意见,而且还发现这些高管因关联关系的存在而更不易被雇主更换掉。学界在发现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能帮助公司获取清洁的审计意见后,将研究拓展到审计意见改善的领域。审计意见按照严格程度由重到轻可依次分为: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和标准的无保留意见。从相对严格的审计意见转变为相对缓和的审计意见被称为审计意见改善。由于相对缓和的审计意见会向投资者传达有利于公司财务质量的信息,增强投资者信心,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因此上市公司存在改善审计意见的动机。已有学者用2009—2011年沪深两市的数据表明,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能显著改善公司审计意见。为了控制公司自身特点带来的影响,该研究在采用了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的“变动值”(即采用报告年度相对于上一年度的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情况)作为替代性解释变量后回归结果仍然显著(米莉等,2013),这充分表明了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公司的审计意见改善是关联关系造成的。综合相关研究成果,我们发现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会从两个角度损害审计质量:一方面审计师可能与关联高管形成利益捆绑或者因对前同事存在友好和信任的情感,使审计师不愿挑战以前同事的判断。上述情形导致审计独立性的丧失,使审计师在面对冲突时选择向管理层妥协。最终会降低审计师报告财务报表重大错弊的概率。另一方面,关联高管具有审计工作经验,不仅了解审计业务的一般程序,甚至熟悉审计师的测试方法和关注重点。具有审计经验的高管会对审计手段产生较强的预见能力和反审计能力,这会降低审计师发现重大错弊的概率。因为审计质量是审计师发现并报告财务报表中重大错弊的联合概率,所以普遍性的研究结论是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会损害审计师独立性,降低审计质量。

三、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的审计质量治理

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众多,由于审计报告最终呈现的是审计主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审计客体(上市公司)和审计环境(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等)多方博弈的结果,因此学者们通常从这三方面来考虑审计质量的治理问题。针对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的审计质量治理研究主要从以下方面展开:首先,审计主体的“冷却期”越长越有助于降低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冷却期”(cool-ing-off)指审计师为客户提供审计服务至跳槽到客户公司的时间间隔。通过检验信息使用人对跳槽前审计师独立性的评价,Kohetal(.1993)andImhof(f1978)认为冷却期越短,越会引发外界对于跳槽前审计师独立性的怀疑,进而质疑该高管在作为审计师期间出具的审计报告的质量。据此,监管者相继出台了基于冷却期的限制措施。美国的《萨班斯法案》和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2004年审计改革和公司信息披露法案》(简称《第9号法案》)中分别规定了一年和两年的冷却期限制。许多研究证明在法案实施后,审计质量得到提升。审计师在面对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的公司时提出的审计调整事项明显增多,执业更为谨慎(Wright&Booker,2010;Martinov-Ben-nieetal.,2011)。但对于监管措施是否有效也有质疑的声音。Dhaliwaletal(.2012)的研究发现,在《萨班斯法案》颁布后,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仍然能显著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被聘用的概率以及降低公司被出具不清洁审计意见的概率,Dhaliwaletal.人据此认为相关管制并不有效。其次,审计主体跳槽前后的职务性质会影响外界对审计质量的评价。如果高管在跳槽前是审计项目负责人或者跳槽后担任编制会计信息的工作,那么信息使用人对跳槽后审计独立性的评价将降低(Kohetal.,1993)。政策制定上,澳大利亚和我国都对跳槽前高管在会计师事务所任职情况作出一定程度的限定:澳大利亚《第九号法案》的监管对象主要是参与了客户公司审计项目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前合伙人”。我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指出,除非该高级合伙人离职已超过十二个月,否则会计师事务所前任高级合伙人担任审计客户的高管将对独立性产生影响。再次,审计客体的独立董事机制和审计委员会机制有助于抑制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对审计质量的不利影响。研究大多认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比例越高,越能增强独立董事的监督力,越有可能带来范围更广、质量更高的审计。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以及由审计委员会来掌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权和审计定价谈判权有助于确保审计师的独立性。此外,近期的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萨班斯法案》监管要求的企业在发生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时盈余反应系数出现更为显著的下降(Baberetal.,2014)。由于实证研究中盈余反应系数可以被用来检验市场感受到的审计质量情况(Ghosh&Moon,2005),因此该研究从侧面说明了当公司按照《萨班斯法案》组建审计委员会时,市场感知到的审计质量会上升。最后,从审计环境的视角分析,各国监管的力度不同。美国的监管对象是“参与该公司审计”的高管。澳大利亚虽然限定了该高管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但其在“冷却期”方面却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相比之下我国的监管政策力度较弱。《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提出了在审计小组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无权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报酬并未继续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担任公司高管可以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的例外情形。与国外的监管措施相比,我国对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的限制存在着较大的弹性,具有一定的操纵空间,更需要学者们对该政策的实施效果和改进措施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