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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征管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3 15: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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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征管论文

篇1

政府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政府收支管理、特别是基层政府收支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是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但改革至今,尚未形成一套规范化的管理体制,文章拟结合工作实践,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出粗浅见解。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和特点

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必须对政府非税收入本身的历史和特点进行研究。只有掌握了政府非税收入的发展规律、特点和管理要求,才能正确地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

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和范围在《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中已经有了明确界定,这里不再赘述。政府非税收入概念源起于预算外资金概念,预算外资金最初泛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人、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因为管理较为松散,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甚至未纳入财政管理,故名之“预算外资金”。随着改革的推进,管理的加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了预算管理。捐赠收入、彩票公益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也涵盖纳入财政管理的范围。预算外资金的概念渐渐不能适应改革的需要,政府非税收入概念应运而生。政府非税收人概念及其范畴的提出,是深化改革的结果。标志着我国在建立公共财政体系、规范政府收人机制上向其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政府非税收入与预算外资金相比,不简单是范围的扩展,管理方式的改变,而是一个质的飞跃。政府非税收入与税收并列,这样从理论上就把政府非税收入摆到了与税收同等的高度,提高了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性。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

政府非税收人是指除税收以外,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相对于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来说,政府非税收入具有灵活性、补偿性、专用性、不稳定性、非普遍性和自主性等特点。

灵活性:灵活性是指政府非税收入在实现政府财政职能上具有方便、灵活的特点。补偿性:按照公共财政理论,社会需要分为纯公共需要和准公共需要,纯公共需要由政府通过税收全部满足,社会准公共需要则只能由政府税收部分满足,不足的部分则要收取一定补偿费用,这就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由来。专用性: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取得的收入,带有一定的补偿性。不稳定性:税收具有固定的税率、征收范围,调整变动一般较小。非普遍性:政府非税收入的普遍性,是指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带有普遍性,只是向需要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的人群征收政府非税收入,而不需要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的人群则不需要缴纳政府非税收入。自主性:府非税收入的自主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设立的自主性;二是缴纳的自主性。

由于政府非税收入内容广泛,性质不完全相同,归纳的特点,对于政府非税收入主体是适用的,但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每一项政府非税收入。充分认识和深刻领会政府非税收人的特点,对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高政府非税收入使用效益,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进展情况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对预算外资金管理改革的深化和拓展,同时也对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4年,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正式吹响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号角。《通知》的下发,对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改革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确定了大的指导方针。从地方到中央,对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加强。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对于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是很多地方财政部门都陆续成立了政府非税收入专职管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法规和文件,为全国性立法作出了有益探索。三是将政府非税收人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现了财政收入的统筹安排。四是建立了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制度,加大了政府非税收人的监督管理。五是强化征管措施,加强了征收管理。实行了收缴分离制度,有效地杜绝了执收环节截留坐支行为的发生。改革推行几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改革尚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没有统一同定的管理模式,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认识不一,很多地方还停留在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观念和模式上。离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结合管理实践,笔者认为,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法律依据不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缺乏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执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经常要到处寻找法律依据,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二是机构职能不明。政府非税收入改革起源于地方,很多地方为加强管理成立了专职管理机构。地方成立机构本无可厚非,但财政体制基本是垂直对口管理,由于在机构设置上,地方设置在前,导致下级和上级机构设置不统一.上下级不对口,造成管理关系不顺畅。三是管理体制落后。目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设立管理、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等仍然基本沿袭原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模式和体制,没有随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提升丽完善,存在分散、脱节现象。

(二)主要原因分析

改革推行这么多年,依然存在上述问题不得不引人深思,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改革的推动力不足:改革的推动力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党委政府的重视;二是职能部门的工作;三是社会各界的舆论。三者中以党委政府的推动力为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是职能部门的工作,再次是社会各界的舆论推动。三者之间既可以相互制约,也可以相互促进。改革的阻力主要来自一些既得利益部门的反对,任何一项改革都会引起利益的重新划分。一些既得利益者当然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会想方设法阻挠改革的进行。推动力与阻力的对比程度决定着改革的进程。

四、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几点建议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结合政府非税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改革要以舆论为导向,通过舆论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政府非税收人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争取得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统一思想,形成改革的合力,减少改革的阻力。

(二)加强机构建设,组建专业化管理队伍

对政府非税收入实施专门管理是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需要,也是社会化分工发展的客观要求。按照整合资源、职能统一的原则,中央、省应组建政府非税收入专职管理机构,整合各项管理职能,做到机构和职能相对应,并对下级管理机构提出明确要求。从而理顺管理关系,强化管理职能。做到上下畅通,规范高效。

(三)加强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

篇2

1.管理的范围还没有覆盖到政府非税收入的全部。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主要集中在预算外资金上,主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罚没收入的管理。对于增收潜力很大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还没有作为管理的重点而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2.非税收入数额大,增长迅速,且项目繁多。我国非税收入由1978年的960.09亿元增长到2000年的4640.15亿元,增长了4.83倍。非税收入占财政性资金的比重在1985年为42%,1990年达到了50%,即使在世纪之交也接近40%的水平。在非税收入的项目上,根据财政部综合司的有关数据,2000年全国性的收费项目仍有200多项,2002年为335项,地方每个省的收费项目平均在100多项以上,其中不乏有不合理和欠规范的收费项目。

3.非税收入征管主体多元化,执收行为欠缺规范。目前我国机构设置众多,情况复杂,非税收入利益主体庞大,征收管理十分不规范。虽然国家对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有严格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乱收、乱罚、乱支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非税收入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未真正归位,非税收入目前仍由各个执收执罚单位分散征收,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肢解了非税收入管理职能,分散了征管力量,造成管理脱节,收入流失,分配失控,监督失灵。同时,也大大增加管理成本,容易诱发。

4.法制不健全,缺乏约束机制。目前,非税收入的管理从立项、定标、征收、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管理环节没有一套覆盖全国的统一、规范、系统的法律法规,使得非税收入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同时,非税收入的征管和使用安排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造成各地政府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不一样,非税收入管理难以规范,对违规行为难以约束。

以上问题存在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因为我国正处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各个利益主体在监督和约束机制比较薄弱的情况下释放被长期压抑的自主性和创造性,盲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造成的,这其中产生的诸多不规范现象也只有在体制和制度的不断完善中才能逐步解决。

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思路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要求,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就必须摆脱原有的体制的束缚。具体到实践中,可进行如下方面的改进:

1.明确非税收入征管主体,统一管理职责。非税收入是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在行使职能过程中收取的各项资金,它本身就具有财政资金的属性,是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来说,非税收入的征管主体只能是管理政府资金的财政部门。因此,在非税收入的管理过程中要强调财政部门的主体地位,变征管主体“多元”为“一元”。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的全面管理工作,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政策。在预算外资金不断纳入预算内的趋势下,非税收入理应是预算外资金最合适的替代者。

2.清整顿收费基金项目,出台收费基金目录,推动收费政策公示制度。对现有的收费基金进行认真的整顿和清理,坚决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对于重复征收的项目,应该合并的就要合并,杜绝行政机关搭车收费或越权收费现象的发生。对于还有必要保留的非税收入项目,重新研究论证,由中央主管部门公布,实行非税收入目录管理和公示制度。对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收费逐步改为税收。例如:设立燃油税,对用汽油、柴油等的动力的车辆、船泊从油品价格上征收一定比例的税,取消养路费和江河航道养护费等。公开收费政策审批权限,公开收费具体内容和征缴程序,建立收费政策公开办事机制。

3.严格非税收入的票据管理。票据的管理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源头,也是监督执收单位是否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一个关键环节。加强票据管理总的原则是要做到统一领发、统一使用、统一保管、统一核销和统一监督,力求票据与项目相结合、票据与收入相结合、票据与稽核相结合。首先,要对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核发进行控制。其次,要通过对非税收入票据的核销,监督收入是否按时足额地上缴财政,防止执收单位截留财政资金。同时,大力推进票据管理的网络化,跟踪每一张票据使用的具体情况,并针对目前票据种类、样式的繁多现象,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减少票据种类,统一式样。

4.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扩大非税收入银行代收。完善非税收缴体制改革,“收支两条线”是最重要的一个思路。首先,在账户管理上要清理执收单位在银行的一切账户,取消各种形式的收入过渡账户,对有特殊原因需要汇缴的单位可以具体问题具体考虑,并最终实现国库单一账户的管理。其次,实现单位开票、银行代收的征管模式,并逐步完善部门预算制度的改革,通过科学地编制部门预算,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分配和管理,防止非税收入形式上的“收支两条线”,实际上的“谁征收,谁使用”。

5.加快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以“金财工程”收入管理系统为基础,结合非税收入管理的内容,设计开发非税收入管理软件,以科技为依托,实现非税收入从票据领购到自动核销、单位开票到自动入账、银行代收到传递信息、财政处理信息到分类管理等环节的一系列工作的微机网络化管理。实现财政与银行、执收执罚单位、财政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微机联网,全面监控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

6.加快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建设,强化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针对目前非税收入管理无法可依的情况,有必要从法律建设入手,健全法律体系,抓紧出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在制度上规范和约束非税收入项目的审批、标准制定、征收管理、资金分配等工作。另外,还要强化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形成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职能部门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在监督方式上,要突击检查和日常监督,事后检查和事前、事中监督,个案解剖和重点稽查,局部检查和整体监控等方式有机结合。真正做到发现问题不放过,一切行动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相关的配套措施

1.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应该说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本身不是很彻底,体制也不很完善,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并没有完全划分明确。而非税收入改革作为财政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它的改革也只有在完善分税制的改革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进行下去。所以,当前需要的是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并根据事权来划分相应的财权。思路是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界定支出范围,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由中央来提供;区域性的由地方来提供;跨地区的以地方提供为主,中央提供为辅。同时,适当下放给地方一定的立法、立项权利,使地方能结合自己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充分调动地方执行非税收入的积极性。

2.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而不应

该参与到竞争性领域中来。而我国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太深,政府承担的职能太多,管的太广,战线拉的太长,直接的结果就是财政支出规模庞大,而收入增长又难以满足支出的需要,这就为非税收入的存在提供适宜生存的土壤,也是我国“三乱”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所以,适时地转变政府职能,把投资从竞争性领域中退出来,重点保证公共支出的需要,才能根本上解决财力不足的现状,根治“三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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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经济中广泛存在着信息非对称的情形,比较典型的例子如:保险市场上保单持有人比保险公司更了解自己的财产和健康状况,旧车市场上车主对所交易的旧车比购车人知道更多的信息。如果借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表达,就是“买的不如卖的精”,即市场经济主体的一方总是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这就是所谓的信息非对称。在征税与纳税关系中,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同样存在着十分典型的信息非对称:只有纳税人自己才清楚地知晓个人收入的真实情况,而负责征税的税务人员很难准确掌握这一信息。在理论上有内生信息非对称与外生信息非对称之分,本文不涉及税务部门内部上级与下属之间的内生信息非对称(如税务所长对征管人员工作的实际努力程度如何并不能完全掌握),而仅对涉及征税人与纳税人的外生信息非对称予以探讨。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收入为课税对象,但如何识别“收入”是一件颇费脑筋的事。理论上的标准是所谓黑格——西蒙斯(以下简称h——s)准则,即一定时期内的收入是个人消费能力的净增长,换句话说,收入是当期实际消费加上潜在消费(即当期的储蓄)。h——s观点认为,个人收入不仅包括以货币形式取得的,还包括以商品和劳务形式取得的。显而易见,h——s收入概念在实际征管中难以完全付诸实施,因为与货币化收入相比,非货币化收入存在更为严重的信息非对称,但是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税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h——s思想,这主要是由于h——s准则能够较好地实现税收公平和效率。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被称为“征税第一难”,目前对它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它不能较好地发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出现所谓“管住了工薪阶层,却管不住新生贵族”的尴尬。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征管中的信息非对称是产生尴尬局面的关键性原因。税务部门不掌握纳税人收入的真实信息,而纳税人倾向于将个人收入的真实信息隐蔽化、私有化,以达到规避税收甚或逃税的目的。信息不易获取的根本原因是纳税人对个人收益最大化的追求。因为与税负易于转嫁的流转税不同,所得税是直接税,纳税将直接减少纳税人的个人收益,因此理性的纳税人为尽可能增加收益首先选择合理避税,其次在特定条件下亦不排除有选择逃税的可能。在这里个人收入信息公开的程度是征纳双方博弈的关键,信息非对称的实际程度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纳税选择和最终收益。如果信息非对称的实际程度强,纳税人更倾向于选择不纳税,相反则更倾向于选择纳税。同时对风险的预期也是纳税人选择纳税还是逃税时的重要因素(即成本收益权衡)。若预期收益大于风险(成本),偷逃税款的可能性就增加;如果预期逃税的风险(成本)小而收益大,例如被税务部门稽查和检查的概率小、遭受惩罚的程度轻微、边际税率较高等情况,则会诱使原来的风险厌恶者和风险中性者变为风险爱好者,由纳税转而选择逃税。如果征税一方不能有效传递类似稽查、惩罚的信息给纳税人,让纳税人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和逃税的巨大成本,甚至反而受到负向的激励,比如某大腕偷逃巨额税款还依然频频登台演出,那么纳税人就可能受到强烈的暗示而效仿逃税。

由此看来,征管中的信息非对称问题如果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不仅有助于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效率,而且对缩小当前收入分配差距、实现税负公平意义重大。

二、消除或缓解非对称信息的可能途径

激励与信息非对称问题密切相关。解决信息非对称实质上是一个提供适当激励的问题。税务部门要求获取充分信息,纳税人被要求转移私有信息所有权,实际这是信息交易的一个过程。税务部门是信息的需求者,它作为激励一方,考虑如何确保以较小的成本获取最充分的信息,减弱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而纳税人是信息的供给者,它作为被激励一方(或称激励对象),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条件下受到激励愿意提供私有信息。

由此需要设计一种激励契约,鼓励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提供信息,即纳税人获得激励愿意透露真实的收入信息。而这种制度安排或政策设计,只有满足个人的“激励相容约束”才是可行的。所谓激励相容约束,简言之就是说真话比说假话有好处。要确保纳税人说真话、申报收入时有收益或者说真话多时的收益优于说真话少时的收益。这里的收益既有有形收益也有无形收益,比如未来消费公共物品的间接收益、信誉收益以及作为纳税人的自豪感等。成本也包括有形成本和无形成本两部分,如纳税的直接收入损失、罚款和滞纳金、逃税付出的精神代价以及心理成本等。笔者认为,激励与约束的设计可着眼于以下几方面:

(一)税制公平

①显而易见,这有失横向公平。其次根据纵向公平原则,低收入者应不纳或者少纳税,高收入者应多纳税,量能负担,随着纳税人收入递增而逐渐累进,而实践中存在的所谓个人所得税“只管住工薪阶层却管不住新生贵族”反映的即是与税制设计初衷相反的情形。有悖税收公平原则的税制必然引起纳税人的心理不平衡,进而可能产生对纳税的抵触情绪,因此激励纳税人依法纳税必须确保有一个公平的税制。

(二)惩罚力度

②可见极富威慑力的惩罚对纳税服从的影响十分显著。

(三)检查概率

③以此为依据可以确定我们进行重点检查的对象。

(四)精神与心理因素

纳税人不仅是一个微观经济主体,而且还是一个社会人,受道德、法律以及社会舆论的约束。因此在利益之外,他还有精神需求,重视个人信誉和自我价值的实现。遵守法律规定照章纳税会给个人带来精神愉悦、确立个人信誉等无形的、间接的收益(信誉可能带来收益,如订单的增加或好的工作机会等),而违犯法律铤而走险要付出沉重的精神负担和心理成本,乃至失去融入社会生活的基本权利和机会。

在提供适当的激励与约束之外,还可能采取以下两种方法获得信息:1.发展市场机构。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阿克洛夫(george  akerlof)1970年在其《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一文中指出,经济主体有强烈的激励去消除信息问题对市场效率的不利影响,进而,他认为许多市场机构可被视作是为解决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所以市场机构可在其中消除信息屏障,发挥沟通信息的功能。若这些中介机构和力量得以发展壮大,则对征纳双方沟通信息必有裨益。2.设置信息通道。通过不同的途径,多渠道、多角度获取信息,虽然不能直接从纳税人那里获得信息,但信息传播的渠道和途径不是单一的,在现代社会计算机和通讯手段已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载体,完全有可能从纳税人之外寻找突破口获取需要的信息,为此可增设信息通道确保信息通达。

三、结论和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克服征管困难的关键是尽可能减弱信息非对称分布的程度,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具体建议如下:

(一)与激励约束相关的改革和政策建议

1.公平税负,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⑴ 确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率。与国际水平相对照,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不算低,税制改革过程中应尽可能把税率设置在较低的水平上。因为过高的税率强化纳税人的收益动机,容易造成税收收入流失,正如拉弗曲线所表明的,高税率不一定产生高收入;同时对于征税过重引起的效率损失,发展中国家尤需顾及。因此有必要借鉴米尔利斯的倒“u”理论,对中等收入者适用相对较高的税率,对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甚至由于信息非对称的存在,对最高所得的边际税率应当为零。

⑵ 改革分项征收办法。单纯的分项征收人为地形成了不同类别收入之间的不公平税收待遇。今后可考虑分项综合相结合的征收办法,可在年内分项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⑶ 确定合理的扣除标准。按照现行物价水平和一般生活标准,考虑不同纳税人的家庭构成、收入水平和赡养负担情况,规定合理的扣除标准。

2.加大惩罚和检查力度。

严厉惩处逃税者,增大逃税者的预期风险和机会成本,以儆效尤,形成强大的威慑。制定惩罚的实施细则,对逃税者的惩处制度化、规范化,减少人为因素和随意性。其中简便易行而卓有成效的惩罚手段是建立记录并予以公告。加大税务检查概率,尤其要重点检查那些纳税不良记录者。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偷逃税案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审查。

3.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代扣代缴便于实现从源头上对税款的计征,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有效方法。即便是在公民纳税意识较强的美国,雇主代扣代缴仍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形式。在我国要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应给予严厉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奖励诚信纳税。

对依法诚信纳税的公民,根据建立的信用记录,确立相应的奖励制度。借鉴税收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将公民纳税与个人利益相联系,比如依法纳税的公民,在养老和医疗等方面享受不同程度的优惠待遇。

(二)规范发展税务中介机构

税务以中介的立场,依照税法规定,客观公正地计算应税所得,确保纳税人诚实纳税,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同时还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帮助纳税人尽可能少纳税款。因此作为独立的社会服务机构,税务受到征纳双方的欢迎,能够发挥沟通信息和协调双方关系的作用。今后要规范税务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真正实现税务中介机构社会化,成为独立的专业化社会服务机构,更好地服务于双方的信息交流。

(三)与设置信息通道相关的具体措施

1.启动现代化征管手段。

多渠道获取信息,利用计算机网络对税源进行监控。在财政、工商、银行、保险、海关、企业和税务等部门之间设立计算机联网,便于信息共享和进行交叉稽核。

2.限制现金结算的范围,严格推行存款实名制。

限制现金结算,对应该采用转账支付结算而不采用的,制定惩罚措施。严格推行存款实名制,居民凭身份证(非居民凭护照)办理存款账户。税务编码和存款账户一一对应,通过银行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对纳税人的税源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3.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鼓励群众提供信息,举报逃税事实,根据实际贡献给予奖励,并保证为举报者保密,形成协税护税的良好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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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收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近年来,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成为拉动 经济 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地方税收新的税源增长点,其税收征管也日益成为了税务部门关注的重点和难点。由于其范围广、税费项目繁多、重复课税、税负不公、收入分散且隐蔽性强,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多的困难。漏征漏管的多,税收流失严重,已成为制约产业经济发展的“瓶颈”。以北京为例,2007年北京市地税部门共清缴历年稽查欠税4.59亿元,其中房地产行业就达2.56万元,占欠税总量的55.8%。本文根据房地产税收征管问题的成因,针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和问题 

 

1、相关的税收法规制度不完善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有关房地产税收方面的权威大法还是195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尽管后来根据不同的 历史 时期做过各种各样的补充和修改,但作为上位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变化和需求,尤其是我国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而私人财产登记制度还没有明确的 法律 规定。房产、土地、户籍等有关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的协作配合不够,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力度,造成财产税收的流失。同时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涉及到的税(费)种有10多个,相关的税收政策正在不断的修订完善中,政策变化快难以掌握。 

2、房地产企业纳税意识不强 

一方面,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数都是在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注册登记的,财务人员就地聘请,开发企业的股东也只是房地产行业的行家里手,对税收法规和政策了解不多、学习不多,加上工程开发前期投入较大,资金周转较紧,造成了企业欠交税款情况较为普遍。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具有一定社会背景和社会活动能力,他们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利用其自身影响力和拥有的各种社会资源干扰和影响着房地产税收的征管。因此,他们在税收上往往是能偷则偷,能逃则逃,“勇”于以身试法,纳税意识比一般的纳税人更差。 

3、财务管理比较混乱 

在房地产企业,不做账、做假账、记流水账、账务混乱等现象普遍存在。还有些房地产公司不按规定设置账簿;将部分收入或预收账款直接存入老板私人账户,不及时在 会计 上反映该部分收入,或将其混入其他往来账户;将预缴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记入预缴年度的扣除项目,违背了配比原则,减少了企业当年的利润;与往来单位交叉摊计费用,将对方成本费用在本企业账上反映,虚增成本费用,偷逃税款;多头开户,隐瞒收入。这些不规范的会计核算,为其偷漏税提供了方便,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 

4、房地产经营项目难以管理 

房地产企业对房屋的开发,要涉及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但是目前这些部门相互之间的合作只处于相互约定和协商的状态,遇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必须召开部门问的协调会议才可解决,缺乏相应的激励制约手段,未能实现信息共享,难以实现房地产行业税源的源泉控制。使得一些房地产企业有机可乘,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5、税务征管能力不强 

一是稽查人员配备不足,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稽查工作效率不高,查处力度不强,违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规者的侥幸心理。其次是税务部门出于扶植企业发展、维护税源的考虑,征管力度较弱,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持“仁慈”心理,处罚较弱,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处罚决定得不到严格执行,往往流于形式。第三是行业征管手段滞后。目前,许多地方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还处于“粗放”阶段,特别是征管手段上还不能适应 科学 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信息共享难、操作处理慢。 

二、加强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措施 

 

1、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我们要针对房地产税收政策的一些缺陷,加大改进力度,力求每项政策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不留漏洞。对自用没有同类可比价开发产品的房地产企业,要求其提供法定评估机构的评估证明严格界定拆迁补偿费,建立拆迁补偿费列支的管理和审批制度;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计税成本的基准定额,加强审核、管理力度,有效堵塞偷逃税漏洞。 

2、提高纳税意识 

一个良好的纳税 企业 服务体系和精心策划而有目标的税法宣传活动,对促进纳税企业守法至关重要。为了促进自觉守法。税务机关必须通过良好的宣传方法向纳税企业提供持之以恒、公正、礼貌和快捷的服务。宣传方法应该是通俗简明,达到即使是没有受过多少 教育 的纳税人也能够理解。同时税务人员对不同的纳税人应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宣传税法、规章、规定和通告,以便提高其遵章守法水平,从而减少对税收的误解。把申报纳税变成公民的自觉行为。还有加强税务的信息化建设。随着 现代 信息技术产业的 发展 ,税务机关不但可以通过 网络 获取企业和个人房地产方面的信息,为税收征管其他环节提供基础,而且可以通过与银行等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网了解纳税人的收入及经营情况。而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网络获得多数纳税相关信息。尤其是 电子 邮件的广泛使用可大大缩小征纳双方之间的交往成本。可见,实现信息化管理对于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都有促进作用。 

3、加大房地产税收稽查力度 

为了防止房地产企业的偷税漏税,稽查人员在对房地产业开展检查时,应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实行主查人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大考核力度。第二,每年都应重点安排若干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在开展全面性的税收检查基础上,分析、剖析加强税收管理的对策和措施,提出有效的办法和建议。第三,加大对存量房交易完税凭证的检查力度,依法追缴应纳税。对违法行为,要加大曝光和惩罚力度。第四,各税种检查相结合,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稽查力度。国税、地税、财政、 金融 、审计等机构应加强联手配合,互通营业税、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纳税评估情况,相互印证,联合开展对房地产的重点、交叉稽查。 

4、实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 

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以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征管工作为切入点,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整合征管资源,优化纳税服务。首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定期将税源数据库的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其次要开展科技创新,开发“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软件,多方采集房地产企业的涉税信息。同时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机制,明确部门职责。 

5、提高税务征管能力 

一是要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 政治 素质。要在人员录用上力争吸收一些专业水平较高的人才,并定时组织培训和学习, 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对稽查人员加强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二是改进征管手段,提高科技含量。要不断提高房地产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在税务机关之间、部门之间、税企之间充分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可由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或政府信息管理部门牵头,在政府共享平台上搭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信息共享系统”,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相关信息要实现共享。同时加大以票管税力度,全面推广使用电脑版建安、不动产发票。 

 

【 参考 文献 】 

[1] 赵晋林:当前我国房地产税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j].涉外税务,2004(4). 

篇5

房地产税收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近年来,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地方税收新的税源增长点,其税收征管也日益成为了税务部门关注的重点和难点。由于其范围广、税费项目繁多、重复课税、税负不公、收入分散且隐蔽性强,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多的困难。漏征漏管的多,税收流失严重,已成为制约产业经济发展的“瓶颈”。以北京为例,2007年北京市地税部门共清缴历年稽查欠税4.59亿元,其中房地产行业就达2.56万元,占欠税总量的55.8%。本文根据房地产税收征管问题的成因,针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和问题

1、相关的税收法规制度不完善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有关房地产税收方面的权威大法还是195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尽管后来根据不同的历史时期做过各种各样的补充和修改,但作为上位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变化和需求,尤其是我国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而私人财产登记制度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房产、土地、户籍等有关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的协作配合不够,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力度,造成财产税收的流失。同时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涉及到的税(费)种有10多个,相关的税收政策正在不断的修订完善中,政策变化快难以掌握。

2、房地产企业纳税意识不强

一方面,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数都是在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注册登记的,财务人员就地聘请,开发企业的股东也只是房地产行业的行家里手,对税收法规和政策了解不多、学习不多,加上工程开发前期投入较大,资金周转较紧,造成了企业欠交税款情况较为普遍。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具有一定社会背景和社会活动能力,他们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利用其自身影响力和拥有的各种社会资源干扰和影响着房地产税收的征管。因此,他们在税收上往往是能偷则偷,能逃则逃,“勇”于以身试法,纳税意识比一般的纳税人更差。

3、财务管理比较混乱

在房地产企业,不做账、做假账、记流水账、账务混乱等现象普遍存在。还有些房地产公司不按规定设置账簿;将部分收入或预收账款直接存入老板私人账户,不及时在会计上反映该部分收入,或将其混入其他往来账户;将预缴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记入预缴年度的扣除项目,违背了配比原则,减少了企业当年的利润;与往来单位交叉摊计费用,将对方成本费用在本企业账上反映,虚增成本费用,偷逃税款;多头开户,隐瞒收入。这些不规范的会计核算,为其偷漏税提供了方便,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

4、房地产经营项目难以管理

房地产企业对房屋的开发,要涉及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但是目前这些部门相互之间的合作只处于相互约定和协商的状态,遇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必须召开部门问的协调会议才可解决,缺乏相应的激励制约手段,未能实现信息共享,难以实现房地产行业税源的源泉控制。使得一些房地产企业有机可乘,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5、税务征管能力不强

一是稽查人员配备不足,业务水平有待提高,稽查工作效率不高,查处力度不强,违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规者的侥幸心理。其次是税务部门出于扶植企业发展、维护税源的考虑,征管力度较弱,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持“仁慈”心理,处罚较弱,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处罚决定得不到严格执行,往往流于形式。第三是行业征管手段滞后。目前,许多地方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还处于“粗放”阶段,特别是征管手段上还不能适应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信息共享难、操作处理慢。

二、加强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措施

1、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我们要针对房地产税收政策的一些缺陷,加大改进力度,力求每项政策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不留漏洞。对自用没有同类可比价开发产品的房地产企业,要求其提供法定评估机构的评估证明严格界定拆迁补偿费,建立拆迁补偿费列支的管理和审批制度;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计税成本的基准定额,加强审核、管理力度,有效堵塞偷逃税漏洞。

2、提高纳税意识

一个良好的纳税企业服务体系和精心策划而有目标的税法宣传活动,对促进纳税企业守法至关重要。为了促进自觉守法。税务机关必须通过良好的宣传方法向纳税企业提供持之以恒、公正、礼貌和快捷的服务。宣传方法应该是通俗简明,达到即使是没有受过多少教育的纳税人也能够理解。同时税务人员对不同的纳税人应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宣传税法、规章、规定和通告,以便提高其遵章守法水平,从而减少对税收的误解。把申报纳税变成公民的自觉行为。还有加强税务的信息化建设。随着现代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税务机关不但可以通过网络获取企业和个人房地产方面的信息,为税收征管其他环节提供基础,而且可以通过与银行等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网了解纳税人的收入及经营情况。而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网络获得多数纳税相关信息。尤其是电子邮件的广泛使用可大大缩小征纳双方之间的交往成本。可见,实现信息化管理对于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都有促进作用。

3、加大房地产税收稽查力度

为了防止房地产企业的偷税漏税,稽查人员在对房地产业开展检查时,应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实行主查人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大考核力度。第二,每年都应重点安排若干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在开展全面性的税收检查基础上,分析、剖析加强税收管理的对策和措施,提出有效的办法和建议。第三,加大对存量房交易完税凭证的检查力度,依法追缴应纳税。对违法行为,要加大曝光和惩罚力度。第四,各税种检查相结合,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稽查力度。国税、地税、财政、金融、审计等机构应加强联手配合,互通营业税、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纳税评估情况,相互印证,联合开展对房地产的重点、交叉稽查。

4、实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

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以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征管工作为切入点,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整合征管资源,优化纳税服务。首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定期将税源数据库的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其次要开展科技创新,开发“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软件,多方采集房地产企业的涉税信息。同时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机制,明确部门职责。

5、提高税务征管能力

一是要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要在人员录用上力争吸收一些专业水平较高的人才,并定时组织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对稽查人员加强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二是改进征管手段,提高科技含量。要不断提高房地产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在税务机关之间、部门之间、税企之间充分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可由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或政府信息管理部门牵头,在政府共享平台上搭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信息共享系统”,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相关信息要实现共享。同时加大以票管税力度,全面推广使用电脑版建安、不动产发票。

【参考文献】

[1]赵晋林:当前我国房地产税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J].涉外税务,2004(4).

篇6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网络。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企业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计算、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双基数”申报制度

    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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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保税制 税制要素 税收原则 对策分析

一、中国所谓的环保税制现状

现在实行的税制中没有环保税,但很多其他税种体现了环保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社会环境的功能。例如,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企业所得税等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环保因素,但效果并不显著。我国环境保护主要靠行政手段,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对环境问题进行规范,通过对各种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收费和罚款。排污收费制度是环境保护的主要经济手段,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它将排污者的切身经济利益与其应承担的防治污染的社会责任相挂钩,按其排污量收取费用。这些措施都是促使企业在创造经济利益的同时,兼顾了环保的社会责任,但从现实的情况来看,税收没有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功能。

二、讨论中的环保税制雏形

针对以上介绍的我国的所谓的环保税制现状,很多学者纷纷提出了环保税制的框架和相关建议,建议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革资源税

1.扩大征税范围

将非矿藏品,有生态环境价值的森林、草原、水、河流、湖泊、地热、草场、滩涂等资源纳入征税范围。

2.提高税负水平,体现差别税率

对于纳入资源税范围的应税税目,根据资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点以及企业自身的开采成本、行业利润等因素来计算课税税额,同时依照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向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征收高低有别的税额。全面提高资源税单位计税税额提高税负水平,加大企业开采资源的成本。

3.改变课税依据,提高利用效率

资源被开采出来后,分为自用、销售和未被利用三部分。对自用和对外销售的部分征收资源税,而未被利用的部分则没有征税,正是这一部分不用交税,就有被浪费的可能性。据此,资源税的课税依据应当是开采企业或个人所开采资源的总量,而不应局限于自用和销售部分。

(二)开征新税种

1.特殊产品税

主要是对工业企业生产的有害环境产品征收的一种税.如一次性泡沫餐具、塑料包装袋、杀虫剂、农药、毒性化学品等。通过对企业生产有害环境的产品征税,提高其生产成本,进而提高个人消费成本,通过价格信号引导人们使用或消费绿色产品、无公害产品,从而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2.排污税、噪音税、碳税

排污税主要是对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及其工业垃圾征收税;噪音税是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的噪音污染征税;碳税是以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为征收依据,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缓解温室效应。

(三)改革现行排污收费制度

理顺税费关系是指规范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的收费标准、计费依据、管理体制,划清排污费和环保税种管辖的范围,使两者不重复全范围的应对各种环保问题。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对已经过时的与排污收费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具体的改革措施是将排污收费改为排污收税后并人新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排污收费项目并入相应的环境保护税税目。

三、解决问题方法和对策

(一)确定计税依据

特殊产品税应该从价征收,这些产品数量较多,单位价值量不大,从价计征方便可行。排污税,噪音税和碳税需要从量征收,这些税种的课税对象是排放的废弃物,废弃物本身是没有任何价值的,但它们的数量却是影响环境的重要因素。按照排放的废弃物的数量征收,有利于环境保护。

(二)选择合适的税率

特殊产品税,对相关产品课税,从价计征,选择比例税率简便易行。对排污税,噪音税和碳税应该采用累进税率,超过一定排放数量后,每一单位排放物收取更高的税额。这样激励企业采用更环保的方式进行生产,减少排放物。

(三)增补税收减免政策

税收减免应该体现在各税种,对环保企业予以鼓励,如税额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基式减免等,体现国家政策的环保导向。

(四)加强税收征管

环保税收的征管的征收对象是从企业开始的,因此必须了解企业的相关经营状况才能确保及时足额征收税款。我国的商品流转税的征收比较成熟,流转税征管税务部门已经掌握了企业的很多情况,因此在征收环境税的过程中,可以依托增值税等税种的信息优势。同时可以与政府的其他技术部门加强合作,比如说水质检测部门,获得征收环保税的技术支持。

四、结论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已越来越严重。如不及时采取措施,环境问题不仅会恶化我们生存的生态环境,也会制约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此,税收理论界提出了建设环保税制的构想,环保税制是适合我国现阶段以及将来国情的,它的施行是我国发展阶段的必然产物,不久的将来肯定会实施。但现在的环保税制还在理论讨论阶段,既不成型,也不成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庞凤喜,薛刚,高亚军.税收原理与中国税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2]高晓露.我国环境税收制度设计探讨.财会月刊(理论版).2008.

[3]靳蓉.对完善我国环境税收体系的研究.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篇8

“甲供材料”工程:也称“包工不包料”工程,是指在建筑工程中,由甲方(建设方)提供材料,己方(施工方)提供劳务。由于“甲供材料”有其隐蔽性大、难以控管的特点,对其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的漏洞确实存在,所以有必要对其营业税的征管要有一个新的思考、新的突破。

一、产生建筑业“甲供材料”的原因:

1、采用“甲供材料”方式存在一定的价格、质量、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对于施工方(乙方)而言可以减少材料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压力,还能避免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对于建设方(甲方)而言,“甲供材料”可以更好地控制主要材料的进货来源和质量,在节约材料采购成本和减少支付给施工方材料备料款的同时保证了工程质量。

2、财务上没有对“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进行专门的规定,为所谓的税收筹划创造了趋利空间。税法无权也无必要对“甲供材料”专门规定财务处理,税法规定的只是这样的经济行为如何缴纳税收税务管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了。如果纳税人的趋利意识占了上风,纳税人就会利用税务机关管理难的“软肋”,把建筑工程都弄成“甲供材料”。

二、历年来税法上对建筑业“甲供材料”计税营业额的有关规定:

为便于把有关“甲供材料”的涉税事宜解释清楚,笔者认为有必要把税收上对“甲供材料”有关的规定按照发文以及执行时间先后作一个罗列。

1、无论如何结算,工程所用材料、物资和动力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1994年开始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2、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只包括材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3、建筑业装饰劳务的甲供材料不征收营业税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财税[2006]11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因此,在建筑业中除装饰劳务外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项目中的甲供材料都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4、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只包括材料(不含装饰劳务)。

随着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财税【2009】61号以及国税发【2009】29号对一些营业税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失效。目前,1994年开始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06]114号文均已废止,按照2009年开始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所以从2009年1月1日起甲供材料的营业税政策为:⑴、除装饰劳务外的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的甲供材料都要征收营业税;⑵、对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不征收营业税。

三、“甲供材料”营业税税收征管的难点:

我们先来看看现行“甲供材料”营业税税收征管模式。应该说,现行对 “甲供材料”的税收征管并没有专门的管理规定,只是体现在日常的税收征管上。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等规范性文件均有文字不多的涉及,这些条文并不是针对“甲供材料”专门出台的,规定的不是很具体,只是一些程序上面的规定可以看作是包括了“甲供材料”的税收征管的。

概括上面规范性文件税务管理,对本地建筑公司由于其拥有自行开票的资格,税务机关对他们的管理就只是停留在一般的税收征管上。而对外地来本地提供建筑劳务的纳税人,一般是以下程序:1、先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各方面的登记。2、自行开具发票或者到税务机关要求代开发票,并缴纳相关税收。3、纳税人凭发票到建设方结算。

现行征管模式带来以下几方面的管理瓶颈:

1、所有的资料提供与申报都单凭纳税人(施工方)的自觉性,数据的真实性与及时性不能保证,税务机关对工程全部真实情况没有控制权。纵观前面几个税收规范性文件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数据基本都是纳税人(施工方)一人说了算,没有第三方证据来佐证,在公民纳税意识尚未达到完全自觉的今天,由一方提供数据的真实程度较低。税务介入的真正时间是在纳税人来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时候,纳税人往往只是在开票的时候才提供一些资料,这时工程已经过去了一大截,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的时效性太差。

2、“甲供材料”的金额难以正确确定。建筑业“甲供材料”是由建设方提供的,建设单位凭购买建筑材料的原始发票直接入账,账户处理是在建设方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生产成本”等账页上。作为提供劳务的施工方,其账户上就根本就没有“甲供材料”有关内容的记载。由于异地提供建筑劳务现象的存在,建设方的主管税务机关与施工方的主管税务机关不是同一个,不在同一地区,造成税收管理的难度加大。

3、历年来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安装、装饰、修缮业务进行了一些规定,导致其实际税负出现差异。虽然税法上对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进行了明确,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甲供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的行为。但是税法没有对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做出明确的界定,建筑行业“甲供材料”的税收业务把握还是存在一定的难点,使纳税人有空可钻,将一些项目临界于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之间税务管理,并以装饰的名义申报税款,以此来减轻甚至逃避相关税收。

四、加强建筑业“甲供材料”税收征管的设想(管理模式的设计):

加强税收征管归根到底的目的就是堵住税收管理的漏洞,减少税收流失, 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足额收缴有关税收。笔者认为加强“甲供材料”营业税的征管就要从源头上去抓,及时全面掌握相关情况,牢牢把握住关键环节,并加强不同地区税务机关的联系,变被动为主动。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工程进行分类

首先从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角度(我们称为第一类),按照工程施工方(建筑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施工方主管税务机关就是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拥有对该项目的所有税收管辖权;

第二种,施工方主管税务机关为非本县(市),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只拥有对该项目的税收管辖权,也即只有该项目的建筑营业税以及附加税费属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所有,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下文会有所阐述)失去对该项目的税收管辖权;

第三种,施工方主管税务机关是本县内但非本税区,本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没有对该项目的税收管辖权,也即该项目的建筑营业税属于本县非本税区税务机关所有。

其次从工程施工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角度(我们称为第二类),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是建筑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税务机关拥有对该项目的所有税收管辖权;

第二种,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非本县(市),施工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拥有在特定条件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下文会有所阐述)的税收管辖权;

第三种,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是本县内但非本税区,施工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拥有对该项目的税收管辖权,也即该项目的建筑营业税属于本税区税务机关所有。

(二)、不同的工程类别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程序

1、项目管理模式。

对第一类第三种工程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理,本税务机关可以对该项目有关情况发函提醒有权税务机关。对第一类中的第一、第二种工程的税收管理采用“项目管理模式”(此处的“项目管理模式”与下文的“公司管理模式”没有特殊的意义,纯粹是笔者为了区别而命名),具体为:

⑴、对代开票纳税人的管理。提供建筑劳务的施工方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票时,就是税务机关介入的最佳有利时机论文开题报告范例。除要求纳税人提供上文提及几个规范性文件明确的资料外,必须要求施工方提供由建设方盖章确认的甲供材料明细表格《建筑工程“甲供材料”明细表》,表格式样如下(根据需要对表中的内容可作增删):

经税务机关签注“已纳营业税”并盖章后的表格作为已经纳税的凭证,施工方作为计提营业税原始凭证,建设方作为已经纳税的凭证,以备日后税务机关的查验,避免以后重复征税。

⑵、对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对施工方发售了发票并由其自行开具,视同税区内的一般企业管理。笔者认为,为便于税务管理,不要对零时来本地从事建筑劳务的施工方发售发票,尽量使其纳入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理由:一者外地来本地从事建筑劳务的企业一般只有一个工程,用票量不是很大税务管理,根据笔者观察这样的公司,一般平均2-3月开票1张;二者纳税人也可以减少开票成本,比如:开票电脑、客票人员的开支等。如果企业的规模很大、财务核算也符合规范、发票的用票量大且发票发售给企业后风险几乎没有也可以按照自开票纳税人管理。但是,要求纳税人在工程决算的时候,需提供由建设方盖章确认的《建筑工程“甲供材料”明细表》。

总上所述,项目管理模式的流程图如下:

2、公司管理模式。

首先,要求建筑公司按期提供《XX建筑公司工程汇总明细表》,表格式样如下:

XX建筑公司工程汇总明细表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开、竣工期间

承包方式

开具发票金额

甲供材料金额

营业税计税依据

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

 

 

 

 

 

 

 

 

  ……

 

 

 

 

 

篇9

开征物业税,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征收,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物业税不仅可以充当促进经济转轨的推进器,还可以用来化解经济运行中的各种矛盾,也是筹集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手段。

一、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

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我国房地产行业也受到了很大影响,虽然中央出台了一些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刺激作用有限。改革和完善现行房地产税制,应本着总体税负减少的原则,通过征收物业税,将税收从开发环节向持有环节转移,从而降低购置环节税收负担,促进我国房地产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优化资源配置

相关数据显示,2008年末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达到1.64亿平方米;业内预计,2009年有可能达到3亿~4亿平方米,是往年空置面积总量的2-3倍。而迫使闲置资源投入使用的好办法,就是对持有环节提高税负,减轻流转环节的税负。开征物业税将加大房地产持有成本,将迫使业主提高房地产使用效率,如果业主无法有效使用房地产,税收就成为业主的沉重负担,为降低税收负担最好的选择是出卖或出租房地产,从而使房地产流转到能更有效利用的人手里,优化资源配置。

(二)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物业税将百姓的自用普通住房纳入优惠范围,高档豪华住宅采用累进税率,占有越多房地产,税率越高,让占有过多社会资源者付出更多代价,这些税收可以用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以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同时地方政府通过物业税收入改善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让普通百姓享受到更多福利待遇,从而促进社会公平。

(三)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物业税更大的意义主要在于地方税体系的变革和财政管理体制的完善。它能给中国分税分级财政体系提供一个极有综合正面效应的支柱财源。地方政府如果掌握这个税种,就能改变“以土地批租生财”的短期行为开发模式,抑制不理性投资,形成不动产保有环节稳定的长期收入。

由于房地产的天然不可移动性,并与地方的政治、经济关系密切,各国和地区政府大都把有关房地产税收划归为地方税。随着经济发展,房地产价值必然不断提高,以房地产价值为课税对象的物业税自然会随之提高,地方政府可从中分享房地产的增值收益,从而弥补地方政府在土地批租环节和房地产开发环节减少的土地出让金及大笔税费,地方政府就会改变以土地批租生财的短期行为,抑制不理性投资、盲目建设、浪费建设的冲动,地方政府将不断提高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改善公共建设,换取民众缴纳物业税的积极性,形成稳定的长期财政收入。

(四)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降低房地产购置环节税收负担

我国涉及房地产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交易手续费及各种收费等。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存在同一税种在多环节征收,而每一环节又征收多种税,如对房地产开发增值额,既征土地增值税,又征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转让收入既按转让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又按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房屋租金收入,既征收营业税,又征收房产税;对持有房地产者,既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又征房产税。另外,我国地价及税、费三项成本约占房地产总成本的50%左右,而发达国家一般占20%左右。我国房地产税负水平表现在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的税负偏重,而在房地产持有和使用环节税负偏轻。

由于房依地而建,地为房之基,房地难以分离,房价、地价之间难以分割且常常互含,市场上的房屋价值中或多或少包含土地的价值,将相关税种合并,同时取消相应的收费,统一征收物业税,从而简化税种,有利于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的完善,避免重复征收。物业税将现行购房者在购买阶段一次性缴纳的房地产税费,转化为在房地产持有阶段逐年缴纳,减轻房地产在购置环节的税费负担。

(五)调控房地产市场

物业税将现行购房者在购买阶段一次性缴纳的房地产税费,转化为在房地产持有阶段逐年缴纳,一般百姓就会调整自己的开支预期和购房决策,更多考虑选择适中的小户型房子;而投资性购房者就会从多投资多持有,改成少持有。开发商他们也适应这种需求结构和需求量的调整,更多提供需求方要求的小户型、低价位的房产,使置业投资和高档豪华住宅需求受到一定压制。

另外,通过调整物业税率还会影响住房需求。当经济过热、住房需求过于旺盛、房价连创新高时,调高物业税率则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当经济衰退,住房需求不足时,降低物业税率亦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从而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开征物业税需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虽然出台了一些与物业税相关的法律,但由于制约因素没有解决,物业税一直未开征,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相关制度和部门的配合问题

为配合物业税的开征,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与财产相关的法律制度,使真正的实名制财产登记制度、财产保护制度等基础工作做到位,加强对公民与法人合法收入与财产的保护,对个人和家庭之间的财产转让、继承、受让、捐赠等行为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物业税的开征,涉及国土、建设、规划、工商、公安、税务等多个部门,环节多、范围广、监管难度大,牵涉社会上各个阶层和团体的利益。因此,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其他部门有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二)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由于开征物业关系到每一个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是个敏感的话题。所以,对于已经出售的房屋,购房者在购房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缴纳了相应的税费,而物业税实行后,新的购房者并没有缴纳这些税费。从设计原理上讲,物业税应是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部分税费的合并替代税种,如果把新、旧购房者一视同仁的征收物业税就存在不公平,对于在物业税开征前已经购房者就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如果让老房子采用老办法,不再缴纳物业税,新房子采用新办法缴纳物业税,在市场公允价值发生巨大变化时,尤其增高的情况,也存在不公平问题。建议按照已购住房所实际缴纳的税负水平,抵缴应纳的物业税,全部抵缴完之后,再按物业税制度规定,开始缴纳物业税,这样起到公平税负的作用。

(三)评估结果客观性问题

我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存在着严重的良莠不齐、评估报告质量令人担忧的客观事实。要开征物业税,首先建立适合中国实际的完善的房地产纳税评估制度,要整顿清理现行的评估机构,打造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的公正、公平的中介机构,从而评定出公允的物业税征收税基。

(四)操作中的技术条件问题

物业税的征收,面临现实的征管技术与社会配套条件的问题。物业税的开征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是否具备开征的征管技术、配套条件和措施。在制度设计上要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确保相关的配套措施到位,保证物业税税收制度的有效性,保证税收制度改革的成功。建立与税收征管评估有关的信息数据库,每一处房地产都搜集到详细的信息,同时向社会公开评估标准和结果,以保证税收政策的实施。

三、对物业税基本框架的设计思路

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收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对物业税各要素的设计如下:

(一)纳税人

物业税的纳税人应该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以房地产的产权人为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按照宽税基的原则,物业税征税范围不但包括市区、县城、城镇和工矿区,还应包括农村;不但包括经营性房地产,还应包括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住房地产。一是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居民住房的商品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对居民自用住房完全免税,不仅使国家放弃了一项应得的重要税源,还放弃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有碍税收公平功能的发挥。二是随着事业单位的改革,许多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对所用房产也拥有了产权。从理论上讲,所有拥有房地产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承担房地产相关税收的纳税义务。因此,应将事业单位用房纳入物业税征税范围。

(三)课税对象

以土地和房产共同作为物业税的课税对象,即以土地和固定于土地之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为物业税的课税对象。物业税下设企事业房地产(包括经营用房地产和非经营用房地产两个子目)、居民用房地产(包括农村居民房地产和城镇居民房地产两个子目)两个税目。

(四)计税依据

可按一家人拥有多处住房的总面积,以反映房地产市场价值的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物业税以市场价值为主要计税依据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不仅可以克服现行计税依据的缺点,而且纳税人的纳税负担由其所拥有的土地和房屋的完全市场价值决定,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

(五)税率

确定税率形式和大小时,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据有关专家初步估算,按照平均水平为0.8%的税率征收物业税,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并可保证政府财政收入与现在水平持平。对于物业税税率,一是税率的制定可由中央统一立法,规定幅度税率,考虑各地区房地产及经济情况的不同,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适用税率。二是由于房地产类型及用途的不同,税率的制定也应有所差异,对经营用房可采用比例税率,对个人自住房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方式征收。个人自住房可按各地区经济适用房规定的人均居住面积作为免征额的确定依据,如以人均30-50平方米对应的房产价值为免征额,超出部分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如超出50-100平方米按0.2%的税率、超出100-200平方米按0.3%的税率、超出200平方米以上按0.4%的税率等。

(六)减免税

根据现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政策,物业税的税收减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由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机关、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等单位的办公用地或业务用地的房地产免税;二是考虑到农村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农民负担能力有限,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一些辅减免税收政策,比如对农村家庭用房免税,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免税等;三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房地产毁损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减免。

【参考文献】

[1]李冬辉.我国启动物业税的难点与对策分析[J].科技创新导报,2008,(30).

[2]姚稼强.改革我国房地产税制的政策建议[J].税务研究,2008,(04):60-61.

篇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十一五”期间,我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减少10%。但是,从2006年效果来看,离“十一五”的规划目标还相差甚远,这一现象表明,今后几年我国的减排任务依然较为艰巨。单纯的行政手段已经解决不了当下中国的环境问题,而环境经济政策将是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首次明确了国家将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等经济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综合运用价格、财税等经济杠杆和法律、行政手段,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工作。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明显体现了中央政府的政策导向,提出改革资源税费制度,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等。

1 我国目前环境与资源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由于一直受“资源低价、环境无价”的观点影响,我国对生态资源采取粗放型、掠夺式的经营方式,导致资源和环境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1.1 环境污染严重。全国26%的地表水国控(国家重点监控)断面劣于水环境V类标准,62%的断面达不到III类标准;流经城市90%的河段受到不同程度污染,75%的湖泊出现富营养化;30%的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不到III类标准;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不容乐观;46%的设区城市空气质量达不到二级标准,一些大中城市灰霾天数有所增加,酸雨污染程度没有减轻[1]。更甚者,2007年度我国还相继发生过太湖爆发蓝藻污染致使无锡百万市民喝不上干净的水,深圳湾出现大面积有毒红潮等严重事件,巢湖、滇池也出现蓝藻,重庆三峡库区则出现黑藻等严重污染状况。

1.2 资源严重短缺。多数重要矿产资源不足世界人均水平的50%,水资源为世界人均水平的28%,耕地为32%,石油、天然气的人均储量仅分别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7.69%、7.05%[2]。

1.3 资源利用率低。资源综合利用率仅为33%,低于发达国家10个百分点以上,主要产品能耗高于国际平均水平40%,每单位GDP消耗的钢材、木材、水泥分别为发达国家的5~8倍、4~6倍和10~30倍。

1.4 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我国约有1/3的耕地受到水土流失的危害,1/4以上的国土荒漠化,且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平均每年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每年因荒漠化造成的经济损失达540多亿元,平均每天近1.5亿元[3]。

2 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

2.1 环境资源由于其不可分割性导致产权难以界定或界定成本很高,属于准公共物品,具备公共物品特性,即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这些特性使得人人都想成为“免费搭车者”―只想享用而不想出资提供,或只利用而不付任何成本,必然导致资源滥用、生态系统恶化。

2.2 环境污染具有很强的外部负效应。产权界限不明,权益界限不明晰,政府缺少相应的措施或措施不力是外部效应产生的原因。

2.3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人的有限理性即短视性及机会主义倾向驱使人类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增长[4]。

2.4 传统政绩评价体系中,GDP数值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地方官员的政绩。一些官员为了追求GDP的增长,把发展放在第一位,将环境问题置于次要位置。这使得环境保护的一个最重要的主体―各级地方政府实际上处于不作为状态,甚至不惜违背经济规律,盲目上项目、搞投资,杀鸡取卵,破坏资源与环境。

2.5 环保管理体制问题。环保局只是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局长由本级政府任命并对本级政府负责,经费开支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当地方领导追求“政绩经济”时,环保局往往因认真执法而不受地方欢迎,环保局长只能服从地方的“大局”。

2.6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不严,造成了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一些企业对于治污设施能不上就不上;即使上了设施,也经常停运以节约成本。同时,基层环保执法部门没有关停权力,不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企业偷排、漏排、超标排放等问题。

3 环境税费的理论依据

环境税费是指政府为了消除使用环境资源时出现的外部效应,实现特定的生态环保目标,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或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开发、利用资源的程度或污染及破坏环境的程度所征收的各种税费的总称。

“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的外部性理论认为:市场经济运行中,因为自然环境提供的服务不能由市场进行交易,所以,市场机制无法对经济运行主体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副产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用。这种以危害自然为表现形式的外部性成本发生在市场之外,庇古称之为“负的外部性”。经济活动的外部性产生了,但没有反映社会成本和未来成本,价格也不能真正反映使用环境资源的社会边际成本。为了克服这种“负的外部性”所导致的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之间的差异,政府应当实行干预措施,采取相应行政和经济措施包括公共管制、财政手段(税收,财政补贴、收费或者罚款)、经济一体化、建立法制秩序等,从而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内在化[5]。

4 发达国家主要环境税收政策

目前发达国家涉及环境保护的税收手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 对排放污染所征收的税,包括对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和汽车排放的尾气等行为课税,如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化学品税。

4.2 为减少自然资源开采、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而征收的税,如开采税、森林税和土壤保护税。

4.3 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也可以称为对固体废物处理征税。如油税、旧轮胎税、饮料容器税和电池税。

4.4 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征税,如噪音税、垃圾税。

4.5 对农村及农业污染所征收的税,如超额粪便税、化肥税和农药税。

4.6 对可能导致污染的产品征税,如2001年,爱尔兰对塑料购物袋的使用征税。

5 目前我国环境税费发展的状况及存在问题

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目前实行的主要是税费并举制度,具体形式还是采取“以排污收费为主,以环境税收、财政援助、抵息贷款、排污权交易为辅”的方式,我国目前涉及环境保护的税收、收费有资源税、消费税、排污费征收等。

5.1 资源税

资源税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个税目,主要是实行“调节级差与普遍征收相结合”,但实际上以调节级差为主。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5.1.1 税种性质定位不符。征收目的主要是调节在中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因而没有充分考虑到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的功能。

5.1.2 计税依据不科学。把课税对象的销售量或自用量作为计税依据,使得企业对开采而无法销售或自用的资源无须付出税收代价,客观上鼓励了对资源的无度开采和积压浪费,在现实中也造成了令人堪忧的环境问题。

5.1.3 征收单位税额偏低。一方面,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弱化了税收对资源的保护作用。另一方面,我国资源长期在政府控制下实行低价销售政策,资源价值未能通过市场价格得到比较真实客观的体现。

5.1.4 课税范围仍然较窄。目前资源税的课税对象局限于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没有征税,例如水资源、森林资源等,这些与我国多种资源短缺的情况极不相称,从而不利于限制非税资源的过度开采和使用。

5.2 消费税

消费税主要是基于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对一些会给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消费品和高档奢侈品征税,税目中涉及生态环境的产品只有烟、酒、汽油、柴油、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11种,而未对目前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袋、不可回收的包装材料以及会对臭氧层产生破坏的氟利昂产品如传统家电中的电冰箱、空调等课征消费税,没有真正达到调节消费者传统消费方式,鼓励广大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的环保目的。此外,部分税目的单项税负比重不高,如我国一次性筷子,5%的税率带来的税负调节功能不明显。

5.3 排污费征收

排污费的征管主要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征收对象为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污收费项目四项。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6]。主要问题体现在:

5.3.1 排污收费没有纳入税收体系,权威性不够。

5.3.2 排污费的征管主要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实施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随意性很大,政府官员在决策上容易受到企业的利诱或其他影响,从而使政策偏离最合理、最有效的轨道,出现大量的“寻租”现象[6]。

5.3.3 居民生活污染物如恶臭物质、部分工业废弃物、电磁波辐射、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基本未实行收费。

5.3.4 排污费收费标准普遍偏低,收费标准已远远低于污染治理成本,标准偏低造成许多排污单位宁可缴纳排污费而不愿治理污染,出现“交排污费、买排污权”的现象,影响了排污收费制度刺激污染治理作用的发挥。

5.3.5 排污费征收依据设定不科学。对已经达到或低于排放标准的(SO2除外),不征收排污费。

6 改革和完善我国环境税费制度的基本构想

在当前巨大环境压力和减排任务艰巨的情况下,中国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必须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顺应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和潮流,控制环境污染和保护改善环境、维护人类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运用税费这个经济手段,可以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在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促使资源配置向有利于环境的方向调整。通过改革资源税、消费税,征收排污费改为征收环境税等,完善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税费政策,促进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6.1 增强资源税环保功能

6.1.1 将面临严重枯竭或生成周期漫长,且为维持人类生存和维持生态平衡不可或缺的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的扩大应覆盖到矿藏和非矿藏资源。

6.1.2 改变完善现有资源税的计税办法,调整资源税计税依据,从量定额征收改从价定额征收。

6.1.3 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资源供求变化,及时调整一些紧缺资源的税额幅度。

6.2 完善消费税的生态功能

6.2.1 对不同产品根据其环境友好的程度,实行差别税率,鼓励清洁产品的使用,对“绿色”产品少征或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

6.2.2 加大对环境有直接或间接损害产品的税收调节。

6.2.3 进一步扩大消费税课征范围,原则上对资源消耗量大、易造成环境污染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都应征收消费税,如饮料容器、高档建筑装饰材料、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不可回收的包装材料以及会对臭氧层产生破坏的氟利昂产品如传统家电中的电冰箱、空调等。

6.2.4 进一步扩大对国内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低效率的资源产品和初级产品新征或提高出口关税税率的范围,并取消部分资源型产品的出口退税。

6.3 征收排污费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环境税)

税收最大的优点就是以规范性取代了随意性,不存在行政的自由裁量,征税的主体从主要的工矿业企业扩大到所有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征税范围扩大到向环境排放的有害污染物,按照“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根据污染物排放量、有害成分、治理成本实行差别税率,对那些高污染、高浓度、高致害、治理成本高的污染物要适用较高的税率,使得违法成本高于守法成本,引导企业积极投入资金治理污染,尽可能地将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破坏程度降低到最低限度。

7 结语

近些年来我国环境状况不断恶化,原因之一是我国目前实施的环境治理手段存在着不足。通过对现有环境保护税费的改革和完善,如提高资源税、消费税税负,扩大征税范围、改变计征办法、提高税负,排污费征收改为征收环境税等,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在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促使企业节能减排,促使资源配置向有利于环境的方向调整,有利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改革和完善环境保护税费只是我国环保政策的部分内容,环境保护还需要其它方面改革的配合,如建立能够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经济发展意识、发展体制和发展机制等。

参考文献

[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2006.

[2] 李琳.绿色信贷:节能减排杀手锏[J]. 中国中小企业,2008,(1);60~62.

[3] 肖孙熹.我国环境税收体系的构建[D]. 河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4] 金三林.开征环境税:不仅仅为环境减压[EB/OL]. 省略, 2007-06-18.

篇11

一、我国矿产资源税存在的问题

(一)资源税定位不明确,计税依据不合理

对于我多现在的资源税征收对象来说只有煤炭、原油、天然气采用的是从价计征的方式,而其余的资源都是使用的从量定额方式。并且对于税款缴纳的环节来说,只是对开采销售或者自用的时候才进行征收。这就可能导致企业会大量的开采资源而进行储备,这样就能有效的避免资源税的缴纳,从而引起资源被过量的开采,所以就会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二)资源税征税范围偏窄,资源税率偏低

对于我国目前资源税征收范围来说,主要包括了以下: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七类矿产资源征税,对于其他资源来说并不征税,这就导致了很多问题的发生:一是对于矿产资源进行过度的开采;二是因为并不是对所有的矿产资源都进行税收的征纳,这就违反了公平原则,因此导致我国资源出现严重短缺的现象。

(三)资源税重复征收现象严重

我国目前对于资源税的征收根据地是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量或者销售收入,因此就导致了立税依据上本身就存在着重复的问题。另外勘查登记费、开采登记费等方面也存在着重复征收的问题。一个有效的资源税费体系应该是税费种类简单、结构明晰、功能明确。因此我国对于资源税需要进行及时的改革。

(四)资源税收入分配与使用体制不合理,破坏生态环境

分析现在我国的资源税可以看出,其性质名义是中央地方共享税,但是实际上是地方税种。尽管这样能够有效的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但是因为资源税没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并且其很少是用于治理环境等方面。特别是对于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来说,对其使用就更加不合理,在开采的时候也不能保证对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最终就导致环境出现严重的恶化现象。

二、国外资源税制对我国的启示

(一)资源税征税范围的确定

对于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家来说,其征税范围较我国更广,其中在我国征税范围的基础上,加入了水资源和森林资源。例如澳大利亚、荷兰等国家已经存在水资源税费。并且很多国家也设置了土地资源税。这样的征税范围,就能够很好的发挥起对部分资源过分利用问题的解决,所以我国就需要借鉴其经验,对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进行逐渐的扩大,加入森林资源、水资源等税种。

(二)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对于世界各国来说,对于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按照可开采储量或者实际开采量征收;二是按照销售收入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第二种方式,但是很多国外国家都是用可开采量来作为其计税依据,机关我国在计税依据方面拥有简单、方便的特点,但是国外的计征依据却更有利于资源的节约,对于资源利用率和回采率的提高有着很好的作用。

(三)资源税税率的制定

对于世界各国来说,差别税率是其主要的选择,并且大多数国家都是采取了比例税率。但是我国当前只对煤、原油和天然气实行比例税率,其他的部分都是实行定额税率,这样就不能很好的匹配起资源税的功能。因此我们就建议我国能够适时的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采取差别税率方式,对于那些对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资源,均实行较高的税率;而对于那些用作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盐资源可以实行较低的税率。

三、矿产资源税的改革措施

(一)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

对于我国目前来说,并不是对所有矿产资源的开采者都进行资源税的征收。除此以外,很多矿产资源也没有被列入到资源税的征税范围里来,和国外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征税范围存在着严重的偏小问题。因此,我国现在的任务就是对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进行逐渐的扩大。首先需要将那些资源短缺、浪费及破坏严重的资源进行纳入,然后再逐渐引入,最终将所有的资源都纳入到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来。

(二)改革资源税计征方式

我国需要及时的改变现在的资源税计征方式,逐渐过渡到多方式征收的方式上,我们可以有效的借鉴国外的发达国家的经验,并且在兼顾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使两种计征方式相结合,并且不断的扩大从价计征方式的适应范围。对于从量计征的资源种类主要集中在价格波动较小,以及需求量较为稳定和资源较为丰富的资源上;而对于那些价格上涨普遍较快,而且需求量较大的资源来说采取从价计征方式。

(三)提高资源税负水平

我们在保证资源税广度增大的同时,还需要使其深度也得到相应的增加。这就需要我们对资源税的税率进行不断的改革,在对资源税税率进行改革的时候,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使其能够很好的增加我国的财政收入,而且还能够很好的适应我国现在的税收征管。我们可以采取浮动税率,使得税率与资源价格呈正相关系。

(四)规范资源税收入的分配与使用

对于资源税性质来说,是一种国家和地方共享税,我们需要做的就是使其能够更好的适应地方利益,并且需要坚持其和中央之间的密切度,然后使其能够逐步的向地方倾斜。我们还可以设立为专项基金,并且保证此基金专款专用,从而使得资源税税款的补偿功能得以有效的发挥。

(五)合理界定矿业开发中的环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