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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价值论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4 15: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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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价值论论文

篇1

人类社会和经济环境都处在永恒地发展中,因而任何反映社会规律的科学理论都不是永恒的,也应处于不断发展和创新的过程之中。因此,在新时期重新认识和研究劳动价值论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劳动在其发展中会突破其一般性的规定性,出现不同的历史特点和发展特征。作为反映和概括抽象劳动发展规律的劳动价值论,也应当有它的不同的理论形态。

一、新时期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的新特点

(一)生产劳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生产劳动所覆盖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比重越来越大。马克思曾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劳动范畴进行了一系列区分。但他们把自己研究、考察的重点放在物质生产部门,这也是当时的条件所限定的。在当代市场经济中,金融、保险、通讯等服务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比重越来越高。现在,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已招生产性劳动的范畴扩大到那些为物质生产者生活服务的,并通过市场进行交换的劳动上。

(二)劳动主体的队伍多元化

劳动者是劳动的主体,也是劳动的执行者。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研究的劳动主体,主要是私有制下的商品生产者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雇佣工人。在崇尚多元化的今天,社会主义劳动的主体也发生一些变化。在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价值论研究的劳动主体对象与传统意义上的对象有很大的不同。比如,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既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主体,也有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主体,还有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中介服务的劳动主体。

(三)活劳动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发展,脑力劳动显得越来越重要,因此人类活劳动的形式与马克思时代已经很不一样。人的活劳动虽然包括人的体力和脑力劳动的支出,但这种体力和脑力的支出在形态上已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如脑力劳动中就出现了理论研究型、知识运用型和制度与技术创新型等活劳动形态。社会主义劳动价值理论研究的人的活劳动正从马克思时代研究体力劳动为主转变为研究高质、高效、高能性的脑力劳动为主,这为认识运用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开拓了巨大的空间。于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有重大意义。

二、创新和发展劳动价值论的重大意义

研究我国的社会经济问题,应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同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结合起来,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新的认识和证明,这对于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有重大意义。

(一)创新和发展劳动价值论,有利于改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新时期劳动的新特点都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因此根据这些新情况而不断发展和创新的劳动价值论,反过来可以大大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完善。从微观到宏观,劳动价值论仍然是我们进行经济建设和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以的这一经典理论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

而且,创新和发展劳动价值论,有利于理解和贯彻中央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精神。创始人对待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以及私有企业主的理论认识相政治态度,是根据当时特殊的政治经济环境提出的。而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主要是从“二个有利干”的标淮出发,允许和鼓励多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因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可以与公有制经济互相取长补短、相得益彰,它们的合法经营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推进。

(二)有助于我们更加重视科技和管理劳动,实现科教兴国

科枝是第一生产力,而经营管理则是保证科技发挥第一生产力作用的前提和保证。从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角度看,科技工作和经营管理不仅是创作价值的生产劳动,而且是一种复杂劳动。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比一般劳动会创造出更高的价值。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应该获得更多的报酬。可以说,按劳分配制度不是以劳动价值论为理论依据的,对不创造价值的非生产劳动,也要按劳分配。评价科技工作的贡献,即要考虑它作为复杂劳动在创造价值中的作用,更要考虑它在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社会财富和社会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应根据这两方面的贡献给予较高的报酬。让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也应体现在有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身卜。

三、新时期劳动价值论的创新和发展

(一)应重新界定并适当扩大生产芳动的范围

马克思认为,只有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但是,正如前文所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具有一些新的特点。凡是与生产产品直接或间接有关的劳动,包括文化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及三产从业人员的劳动,都是总体劳动中必要的构成部分,都是生产劳动,都能创造价值。一切与上述相关的工作者都是生产性劳动者,不仅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而且包括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形成的那些新的社会阶层的各类人员。创新和发展对劳动价值论认识的实质就是要从物质生产领域拓展到科技、文化、管理、服务等领域,并确认其为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

(二)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价值的决定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包括不变资本C,可变资本V和剩余价值m三个部分。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的价值从量上讲仍然由C,V,m构成,但它们有了不同干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含义。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工人除了劳动力外并不是一无所有,他们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并同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生产活动。同时社会主义仍然处于商品经济阶段,工人之间相互交换的劳动产品仍然表现为商品的形式,所以工人的劳动力也表现为商品形式,同样具有价值。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下,工人的劳动时间同样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不过它们的含义已经有了本质变化。第一,工人的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将大大增加,它不仅包括维持直接生产过程的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属于女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和较多的教育费用,还包括维持间接生产过程中的经理人员、科学技术人员以及为生产服务人员在内的总体工人及其家属于女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第二,工人在剩余劳动时间里创造出公共价值,包括保证社会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正常进行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以公共产品的形式间接返回给工人的公共生活资料价值和维持社会生活正常运行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价值(例如从事国家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政府机关的经费,国防开支等)。

篇2

英国伦理学家穆尔,在其《伦理学原理》中把善的性质比作黄色的性质。人能够用认识黄色的方法说明善。[7]不过,20世纪上半叶关于颜色的研究表明,黄色是光的一种客观特性,依靠颜色的色泽度、光亮度和饱和度,可以对之加以具体的解明。但怎样以此阐释善的性质呢?

由于不可能从事实性的言明中推出价值性的言明,逻辑实证主义者只有提出价值情绪说,以此为价值论的开启给出回避的理由。A·J·艾耶尔在《语言·真理·逻辑》中说:“在命题中伦理符号所表达的并没有在其命题的事实性内容上增加任何东西。”[8]关于伦理上的善恶陈述如同发音的语调和句子的感叹号,这不会为文章的意义带来什么新的东西,只对表现说话人的感情有作用。

企图从事实引出价值的事实价值观的结局,必然是价值情绪说。因为事实不是价值,情绪也不是一种现成性的事实。把价值同人的情绪联系起来,用人的情绪给出价值的根据在终极意义上是不可能的。在情绪和价值之间,不存在必然的相关性。何况,情绪本不可能加以经验性的言说,以不可言说的情绪去言说价值,暴露出自然主义者最初抱着的价值不可言说的信念。

事实价值观集中体现在伦理学中,这源于伦理学始终没有将价值同伦理的善相区别。“价值一般是在与道德的关联中被当作问题提出,甚至将道德价值认定为最重要的决定性价值。”[9]现代分析哲学家们,继承这种对价值和善不加分别的传统,误以为关于善的观念的分析就能代替对价值本身的分析。其结果当然是无的放矢。价值不是伦理的善,斯多葛派哲学家如是区别。按照我们前面关于价值一词的语义分析,价值是物的有用性;物的有用性来自物的差别性,物的差别性由人的差别性指向力或人规定差别性的能力给与。这在根本上同逻辑相关而不是与伦理的道德相关。价值之所以是价值,因为它不是事实,因为它同事实存在终极的差别。事实价值观,表达的是一种关于世界的事实性言说信仰,而且是一种没有终极根据的信仰。认定天地阴阳气之类的事实性在者,这不可能言明人的存在、人的共在、人的同在的价值,不可能开启作为意识生命而存在的人、作为精神生命与他人共在的人、作为文化生命向终极者同在的人。

事实价值观内含如下的信仰:“从事实导出价值、从陈述性的东西引出规范性的东西”[10]在逻辑上是可能的。这种可能性的前提为:事实与价值的同一性和以事实代替价值的合理性,从而抹去关于世界的价值性言说,即人关于世界的差别性言说。具体地说,这种抹去的工作开端于物和人的差别处,进而将事实价值化、物人化。

在价值论上,事实价值观构成逻辑虚无主义的根源一。

根据事实价值观,逻辑虚无主义,相信世界只由事实性在者构成而不由人的主体活动生成,相信没有关于世界的逻辑性言说和差别性言说。不仅世界中的物与人没有差别,而且物的差别就是人的差别。一切价值论在逻辑虚无主义者看来毫无意义。人关于物质自然的在、自然生命的生长、肉体生命的生存的差别性规定,在逻辑上不存在终极的根据。由上帝承诺的终极差别,对于物质界、植物界、动物界甚至整个人类无效。这样,逻辑虚无主义的展开方式为物的人化。它包括物质的人化、生命的人化、肉体的人化。

广义的物概念,指物质自然、自然生命、肉体生命,这也是事实一词的真正涵义。广义的价值概念,唤起的是作为价值给与者的存在者、共在者和同在者。物的人化,即事实的价值化,目的是为了以物的差别性代替人的差别性。所谓事实与价值不分,实质上是物与人无差别,人这个差别性的存在者丧失给与差别性的能力。

物的人化观念,把物的事实性之在理解为人的价值性存在,进而以物质的物性、植物的生长性、动物的生存性规定人性。在人的心理逻辑和物理逻辑、生理逻辑、生命逻辑之间没有根本的差别,并且,是后三种逻辑相的规定性规定着人的心理逻辑相的内容。动物的生存延续本能、植物的生长本能、物质的在的本性,就是人的人性的全部内涵。

作为逻辑虚无主义的一种展开方式,物的人化和作为的一种展开方式的人的物化,仅仅在出发点上有差别。前者以物性为人性,后者以人性为物性。由于物的人化必然通过人的物化来实现,所以,逻辑虚无主义与在言说内容上出现了相同的地方。[11]不过,两者发生的根据却不同。物的人化,根据物与人无差别的信念即逻辑虚无主义;人的物化,依凭人的过去时间观即。

二事实价值观的非价值性

法哲学家拉德布尔夫,属于新康德派成员,在其《法哲学》中说:“当为命题只能由其他当为命题给出基础使之得以立证。正因为如此,终极的当为命题是不可能证实的,如同公理一样不能证明只能确信。所以,和终极的当为命题关联的、相对立的主张,即相对立的价值观与世界观在相互争论、对抗的时候,人们用科学的一义性来解决它们,这在先是不可能的。科学考察的是可以教人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但无能教人应干什么。”[12]这里,拉德布尔夫不仅指出科学对于价值问题在逻辑上的有限性,而且认为价值论中的“当为命题”同“终极的当为命题”相关,是终极的当为命题给出一切个别的价值观的立证基础。

科学告诉人物质界、植物界、动物界是什么,它无法为此提供更多的为什么的解释。它甚至对于人是什么这个事实性命题只能做出非本质的描述。因为,人是什么,在根本上不属于事实性命题而属于价值性命题。

事实价值观这种价值论上的科学主义形式,在面对价值问题时同样有拉德布尔夫所说的有限性。事实作为事实本身,因为它不是价值,更不可能充当价值的根据。事实在事实上的事实性,即它的有限性。有限性的事实,不可能成为与终极差别(“终极的当为命题”)相关联的价值根据的设定者。在另一方面,当我们言说物的价值的时候,实质上是言说此物在相对于被言说前的又一种功用或又一种差别。这种差别,唤起人的注意。不过,人关于物的差别的意识,却取自于他相应的差别意识力,是人的差别指向力言说出物的差别、物的价值。

人的差别指向力,根源于人的差别性存在。人的差别性存在,由终极差别给与。只有终极差别关于人的存在的差别性承诺,才使同在者全体相互差别。在此,价值的根据在人的差别指向力,在逻辑上由终极差别设定。价值的根源,显然不在事实上,相反,是价值本有的差别性决定着事实的事实性。

一个事实与另一个事实的差别,其根据在于差别的规定性。因为,事实给与事实的,只能是又一个有限的事实。事实的个别性作为事实的共性,来自于终极差别通过人的差别指向力即人的逻辑能力的承诺。终极差别在逻辑上,使一个事实差别于另一个事实。

事实价值观这种伪真价值观本身的成立,建立在事实与价值的差别基础上。从事实引出价值,以事实规定价值,其最低条件在于事实与价值的差别。否则,事实怎样去承诺价值呢?而把事实和价值区别开来的恰恰是价值。价值本来意味着差别。价值在逻辑上先于事实。它既把自身同事实分别,又给与事实之间以差别。事实之间的差别,和事实与价值的差别,无不背靠着价值。这在本源论上可以称为事实的价值性。

还有,事实在事实价值观中,即使能够给与以价值什么,其所给与的至多也不过是事实性的事实,而不可能是价值性的价值。事实无力像价值那样充当差别性的承诺者。

三肉体价值观

事实价值观,是人关于外在世界的伪真价值观,它对象化在人身上则为肉体价值观。

肉体价值观首先将肉体与价值的差别抹去,再用肉体的生存性来规定价值的内涵,从肉体的生存中引出价值的根源、价值的根据。人作为肉体的在、它的生长、生存是人的意识的中心和人与他人共在的目的,同时是人这个同在者全体向上帝同在的基本意向。

按照肉体价值观,肉体的差别性是人的价值差别性的给与者。人与人在价值上的差别,自始至终是肉体生存者之间的差别。肉体这个事实性在者——人的身体,是人的价值根据的所在。人作为人就在此诞生、成长、终结。为了生命的自我保存,每个人都有相应的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13]这里的人的“天性”,无非是人作为肉体生存者的生存。它和动物这种肉体生存者在根本上没有区别,甚至可以等同于植物的自然生命的生长。另一个唯物论者拉美特利,在其《人是机器》书中指出:我们尊重他人的钱包和生命,是为了保全自己的财产、名誉和我们的身体。[14]个人的身体的自我保存,构成人生的全部主题。人和人的差别,只不过是肉体生命体间的差别,但在肉体价值观看来,这是人和人在价值上的差别。

肉体价值观以肉体的生存规定人的价值存在,使之成为逻辑虚无主义的根源二。依照我们关于逻辑的语义阐释,逻辑承诺价值的差别性以终极性,它为肉体和价值的终级差别设定边界。逻辑虚无主义,在肉体价值观中表现为肉体与价值的终极边界的消失,或者说是抹去两者的差别。边界消失后的肉体,在肉体价值观中充当价值的给与者和承诺者。肉体生存化为价值的根据。

由于价值同终极差别的内在关联,由于终极差别是自在永在的上帝和人作为承受者的差别,那么,肉体价值化的结局自然是人的上帝化。人“将像上帝一样,认识善恶”[15],充当善与恶差别的判断者。肉体在人的价值存在中、在肉体价值观中的功能,根本上是承诺者的功能,类似于终极差别的给与机能。终极差别的给与,表现为上帝在下的言成肉身的努力。不过,对于肉体价值观而言,上帝不过是一个同人一样的肉体生命体。

肉体价值化这种人把自己上帝化的方式,通过人的意识生命的上帝化、精神生命的上帝化和文化生命的上帝化得以展开。人的意识、精神、文化在事实性上的三位和在以肉体生存为目的的一体,即上帝的三位一体,人性即上帝性。此种现象发生的原因在于:肉体价值化对于肉体与价值的差别的终极根据的取消,耶稣基督在以肉体为价值本源的肉体价值观中被取消。他的灵生及受死后的复活,由于没有圣灵的根据只有肉体的根据,因而是一种无根据的根据。无根据的耶稣基督,在肉体价值观中没有存在的必然性。这正好是肉体价值化所盼望的结果。

肉体价值化为人的存在本质,价值化为意识生命、精神生命、文化生命的本质。这样,人的上帝化所带来的,必然是人的肉体的上帝化,因为人的差别性存在由其肉体生存所规定。肉体的无差别本身,导致意识生命、精神生命、文化生命的无差别。它的事实性,使其在上帝化中代替了意识生命、精神生命、文化生命的生成性。这样,意识所意识到的,除了同样的肉体事实性外将不会有差别,精神的创造沦为一种事实向另一种事实的转换活动。至于文化生命这种人自觉自己的心灵的产物,也降格为一个事实性在者。

“如果人是他自己的上帝,那么,他就能为所欲为而对审判无所畏惧。……他应当崇拜和侍俸他自己而不是创造者”,[16]不是承诺终极差别和价值的上帝本身。人在自己的上帝化中已经登上了上帝的宝座,代替上帝给与自己的生存以终极合法性。人在肉体生存中作为事实性在者的无差别性,使其对自己在肉体价值化的行为中的差别承诺成为空洞的承诺。肉体因人的上帝化,而堕落为肉体自身的价值根据和生存边界。人顺从肉体的欲望,行各样污秽的事,“装满了各样不义、邪恶、贪婪、堕落,满心是嫉妒、凶杀、争竞、诡诈、恶念;又是谗言的、诽谤的、憎神的、不逊的、傲慢的、自夸的;他们还是捏造恶事的人、背逆父母的人,是无知、无信、无情、无慈悲的人。”[17]保罗在此列举的人的罪,都是根源于人的上帝化或肉体的价值化的信仰。只要不信上帝在三位一体的承诺中所承诺的人与上帝的终极差别,在逻辑上,人就无法避免上帝化自己的必然性;一旦人上帝化了,人的肉体及灵魂所行的一切过犯便找到了最终的合法依据。

因为,肉体的价值化和人的上帝化所带给意识生命、精神生命、文化生命是同一事实性的规定——人的肉体生存性的规定,人在价值论的意义上被创造为一个虚无性的在者,他的精神活动将围绕生存的事实而展开,他的文化最多不过显现为关于肉体如何生存的非价值性理念体系。总之,肉体生存占领了人的全部意识空间、精神家园和文化传统。人在价值论上的存在样式——意识、精神、文化——只是肉体生存的不同表达。所以,逻辑虚无主义,实质上以价值的虚无化为特点,其说到底是在为肉体生存主义辩护。

四肉体价值观的非价值性

肉体价值观是这样一种伪真价值观:基于对肉体和价值的同一性信仰,而且是价值向着肉体同一而非肉体向着价值同一的信仰,肉体成为价值根据、价值本源的承诺者;全部价值观念——意识、精神、文化——的规定性无不以肉体生存的事实性为内容;人在价值论上,仅仅被当作肉体生存者。他的一切生成性活动的目的,指向肉体生命的生存本身,不是把人创造为一个独立的存在者。

肉体价值观,通过肉体的价值化、人的上帝化来实践其伪真的价值理想。说它是伪真的,因为它不是本真的,不是价值根据的终极承诺者,更不是价值本源的给与者。由肉体价值观所带来的事实上相互差别的世界,实质上是一个在价值论上毫无差别的世界,因为肉体价值观通过肉体承诺给价值的只是作为事实性在者的肉体。在肉体价值观所生成的世界图景中,肉体的生存,既是中心又是边缘,既为目的又为手段。

价值本来代表逻辑承诺的差别,或者是人通过逻辑承诺的差别。价值概念,内在地要求差别性而不是同一性的规定性。一个对象和其它对象如果没有差别,它就谈不上什么价值;一个对象如果无能唤起人的差别性意识,它也没有价值根源。价值这个概念,一方面同对象的差别性相关,但更重要的是同人的差别指向力相关。是人主观的差别指向力,赋予一个对象以独特的价值。不过,人的差别指向力又建立在什么基础上呢?

在谈论逻辑这个概念时,我们发现:逻辑内含有终极差别的涵义,还一般地讨论了终极差别与价值的相关性。[18]按照我们前面的言说,只有终极差别才是一切价值所唤起的差别性相的终极承诺者。由上帝借着三位一体的承诺所建立起来的人与上帝的终极差别,即逻辑的内在规定性。人作为终极差别的承受者,因此具有了差别指向力或赋予对象以价值的能力。

但是,肉体价值观,从抹去肉体与价值的差别开始,通过肉体的生存性规定人的价值和差别指向力,以此企图实现对人的意识世界、精神世界、文化世界的差别性的规定。其结果,在根本上不仅没有给与它们以差别,反而是以肉体的生存性把它们统一为同一性的肉体世界。人的生成性世界,堕落为以肉体的生存性为内核的现成性世界。人在这种现成性的事实性规定中,丧失了自己作为与物的差别和作为一个类与植物、动物的差别。其中,动物的肉体生存性,一跃成为人的人性。

此外,肉体价值观这种伪真价值观,因不可能在价值论上承诺价值与肉体本身的根本差别,其承诺本身实际上与价值没有关系。价值承诺的差别性,在肉体价值观中的不可能性,使肉体价值观关于价值的伪真承诺在终极意义上和价值无涉。和价值不相关的肉体价值观,当然同差别也不相关,因而无关于终极差别。也可以说,肉体价值观,仅仅承诺了一个在终极意义上无差别的世界(包括对人自身的承诺),一个以肉体生存为主体的无价值世界。所以,肉体价值观,是非价值性的伪真价值观。

另一方面,人和人肉体上的相互差别,根源于给与差别的价值本身。人与人之间在肉体上的生理同一性能够显明出差别,只是因为各人所背靠的价值的差别性。各人按照自己对终极差别的信念向他人言说出自己的个体性,即他在人类中的终极差别性。俗话说,相随心变,在价值逻辑论中即肉体的差别取决于它所依托的价值的差别。肉体自身,并不能给出人和人的差别性,尽管有人在生理上有缺陷,但那造我们的那一位从来没有承诺过在肉体上何为人的完全的形象;相反,他要求我们追求的是一种价值上的完全和他的身量,满有他的信仰。肉体,不但不能给与价值以差别,而且自身的差别还得自于价值承诺的差别。人的言说与书写,不过是这种差别承诺的表达方式。

注释:

[1]岩波讲座卷9《哲学·价值》,111页,细谷贞雄文“价值与主体”,岩波书店,1971年。

[2]同上,27页,山下正男文“价值研究的历史”。

[3]同上,转引自213页,此段为韦伯关于价值的定义。

[4]同上,293、353页。参看上山春平“价值研究的课题”一文;尼采将价值同道德相关联起来阐释,并在生命价值逻辑与生理价值逻辑两个层面上展开全部价值逻辑图景,这一方面带来了价值与个别价值逻辑相的混乱,另一方面致使各种个别价值逻辑相之间的界线模糊。由于作为至高价值根源的生存意志在生命世界(植物界、动物界、人物界)中的有限性,由于人借助成长为超人的神化和由此而来的与神圣世界的分隔,尼采必然陷入虚无主义的相对价值论。他在《权力意志》258节中说:“我的主要学说是:没有任何道德现象,有的只是关于现象的道德解释。这种解释本身的根源在道德之外”(214页,伦敦,1924年)。这个之外的根源,就是以生存意志为核心的权力意志,解释者的生命和生存意志。尼采关于道德价值与生理学价值的相关性问题,参看日本学者原佑的论文“价值的转换——尼采”一文(岩波讲座卷9《哲学·价值》,134—139页,岩波书店,1971年。

[5]岩波讲座卷9《哲学·价值》,11页,山下正男文“价值研究的历史”,岩波书店,1971年。

[6]同上,87页。碧海纯一文“事实与价值”。

[7]同上,48页。山下正男文“价值研究的历史”。

[8]同上,转引自95页。关于价值情绪说,碧海纯一在其论文“事实与价值”中有较详尽的讨论,参看从89—99页。

[9]同上,134页。

[10]同上,257页。关于事实价值观在逻辑上的不可能性问题,参看同书中粟田贤三“与价值问题”一文。

[11]虚无主义与过去时间观的关系,我将在另外的文章中作详细的讨论。

[12]转引自岩波讲座9卷《哲学·价值》,43页,山下正男文“价值研究的历史”,岩波书店,1971年。

[13]霍布斯:《利维坦》,97页,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

[14]《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卷,118页,商务印书馆,1982年。

[15]《创世纪》3:5。新国际版(NIV),密歇根,1984年。

[16]WarrenW·Wiersbe,《要公义》,23—24页,伊利诺伊,1977年。

[17]《罗马书》1:24—31。译文参考和合本《圣经》,据新国际版(NIV)和日本圣经协会1900年日文版《圣经》有部分改动。

[18]逻辑与价值的内在相关性,我将在另外的文章中作详细的讨论。

篇3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深刻阐释了商品经济的本质和运行规律,赋予了活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决定作用,并由此奠定了剩余价值论的理论基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人类经济学说史上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历史地位,尤其是在当代中国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了许多不同于马克思时代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因此,有必要结合现实问题,加强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重要价值与当代意义的理解和认识。

一、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创立一百多年后,当代世界经济结构和中国社会现实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今,人类已经进人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的提升特别是计算机的普及创造出新型的生产工具,使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发生了革命性变革,生产工具的发展使现代经济呈现出全新的生产模式。

在这种新变化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是人力资本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超过了物质资本,人的劳动形态由此而发生了三个方面的改变:一是随着现代高新技术的发展,人类生产由以体力劳动为主转变为以脑力劳动为主;二是管理劳动在规模和作用上都有了大幅度提高,这种对生产进行科学组织与管理的劳动同样是一种高级的脑力劳动;三是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以第三产业为主的服务劳动在社会生产中占据了越来越大的比重,并逐渐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在社会产品中,活劳动所占的比重越来越低,物化劳动的比重却逐渐增加。知识、信息、科技等日益成为独立的生产要素,发挥着重要作用。总之,与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的时代相比,现代劳动的内涵与形态所出现的巨大变化引发了人们对劳动价值论的种种疑问,为此,只有对现代劳动形态下劳动创造价值的机理以及资本、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与劳动创造价值的关系作出深人分析,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人们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误解。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思想是活劳动创造价值。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活劳动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体力和脑力的支出,而物化劳动则是指包含在过去劳动中的各种各样的生产资料。马克思认为,在价值形成的过程中,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其他生产要素不创造价值,作为生产要素的物化劳动只能依靠活的具体劳动转移价值,其本身并不增加价值量。而且,这些物化劳动在转移自身价值时,也需要通过具体劳动来实现。尽管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优化了资本的有机构成,促使不变资本在产品中的比重大幅上升,但是,科学技术并不创造价值,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是人类活劳动的结果,而不是人类活劳动本身,因此,它自身并不能创造价值。在商品生产中,新技术和新知识进入劳动过程,但不进人价值形成和价值增值过程。也就是说,不是新技术、新知识本身在创造价值,而是掌握和运用了新技术、新知识的劳动者把人类的简单劳动变成了复杂劳动,而复杂劳动是自乘的或倍加的简单劳动,在相同的时间内可以创造更多的价值。总之,劳动创造价值的形态发生变化并不意味着劳动创造价值的本质发生变化,因为劳动价值形态变化的根本原因是人劳动创造性的提高,而不是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开始创造价值。

在当今社会,知识经济越发展,人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就越大,因为具有更高创造性的科技劳动必然能够创造更高的价值。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均日益加大了对各种高素质人才引进的力度,其原因就在于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由此也印证了马克思关于活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理论的科学性。

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当代意义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诞生一百多年来,人类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当代的经济生活并未超出劳动价值论涵盖的范畴,反而为劳动价值论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应用空间。劳动价值论在中国建设现代化国家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在以下四个方面显示着其当代意义:

(一)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在西方古典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理论的基础上,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阐述了价值来源于劳动的科学理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揭示的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不仅适用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且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价值论所阐述的商品经济规律与规则为商品生产与经营制定了行为准则。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是社会分工和产品的私人劳动性,商品生产者要想获得生存与发展,必须使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就要求生产者努力去改进技术,逐渐缩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在增加产品数量的同时提高产品质量。此外,劳动价值论还揭示了商品经济的根源,只要人类社会还存在着社会分工,存在着各个企业自身的利益,就一定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这使社会经济自然地发展成为一种商品经济。如果按照价值转化为价格的理论,商品的价值要转化为价格就必须依靠市场,即价值只有在商品流通的过程中才能实现。因此,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努力建设有序的市场环境,对于企业的正常生产和运营以及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要求各种商品生产和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遵循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而一个有序的市场环境至少应当具备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在商品交换中充分体现价值规律,严格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二是要拥有比较完善的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并建立比较完备的市场体系。因此,为了又好又快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必须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指导下,严格依据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大力发展科学技术的理论依据

马克思指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的,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而超额价值则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由于“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样社会平均劳动要多,因此,企业为了获得更大的生产利润,必然要不断地改进生产技术,加强劳动管理,提高生产效率,从而获得超额的价值。所以,生产者在经济活动中会十分重视科学技术的巨大效用。

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尽管是以简单劳动作为其研究商品价值的基本劳动形态,但马克思对含有科学技术因素的复杂劳动也作出了深人研究和充分肯定。马克思指出,科学技术是生产过程中的独立要素,与生产力中的各个要素密切相关。同时,他在阐述商品价值量的决定因素时指出:“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可以说,在决定劳动生产力的诸多因素中,许多都直接或间接地与科学技术相关。由于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是一种具有激烈市场竞争的经营活动,面对各种各样的生存与发展压力,商品生产者必须在生产中积极追求科技进步,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武装劳动者,以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同时努力改进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总之,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复杂劳动在社会总劳动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如果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指导下,大多数商品生产者在生产和社会活动中努力提高科技意识,就会带动整个国家的科技进步,并促进全社会科技水平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

(三)合理调整收人分配关系的指导思想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收人分配制度是由生产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而劳动价值论不是形成收人分配制度的直接依据。一些研究者以劳动价值论为理论支撑来探讨收人分配问题,实际上是混淆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价值分配与价值生产没有任何关系。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观点,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尽管物化劳动是创造价值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但它们在劳动过程中只能转移自身的价值,并不能直接形成新的价值。因此,在建立一定的收人分配制度时,应当充分尊重和维护创造价值的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不仅应当通过劳动的付出来获得必要的产品,而且还应当名正言顺地参与其他产品利润的分配。

当前,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劳动形态与价值的形成均发生了深刻变化,科技劳动、管理劳动、服务劳动早已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体力劳动的范畴,在社会生产中占据了越来越大的比重,并逐渐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在这种现实情况下,按劳分配依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分配原则,但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也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所公认的分配原则,因此,在中国目前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必须把两种分配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与调整分配政策的重心应当始终放在尊重和维护劳动者的整体利益上。然而,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调动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投资积极性,过分倾向于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造成了劳动收人与非劳动收人的严重失调,扩大了不同社会阶层之间收人的差距,加剧了贫富分化。为此,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指导,深人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劳动在生产中的主导作用,亲身体会到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在实际分配中理顺劳动收人与非劳动收人的关系,既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原则,又允许生产要素按贡献大小来参与分配,适当调整高薪阶层的收人,积极扩大中等阶层的收人,大幅度提高低保阶层的收入。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各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从而真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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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731(2012)03-0097-05

受尼采以来的反本质主义哲学观的影响,西方传统本质主义的哲学观、文学观被颠覆,人类文化好像进入了一个虚无主义的“终结”时代。如美国知名学者J·希利斯·米勒于2000年秋在北京召开的题为“文学理论的未来:中国与世界”的国际学术研讨会,提出“文学消亡论”,俟后即在《文学评论》2001年第1期发表题为《全球化时代文学研究还会继续存在吗?》的文章指出,文学及文学理论必将变成一种虚无的东西,像空气中的烟圈,难逃消亡的命运。面对国外理论界的这种文学消亡理论,中国文论界掀起了一场关于文学存亡问题的大讨论。本文不拟详述这一讨论的具体发生过程,而是就讨论问题时不可避免地涉及的两种方法论视角,即“本质主义”“非本质主义”进行清理反思,重提一种超越于二者之上的价值本体论,最后将对“价值本体论”之于今日中国文学理论建设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作出初步评估。

一、作为知识本体论的两种哲学—文学理论观及其学理反思

(一)作为本质主义的知识本体论及其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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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产业的概念

目前学界对创意产业的概念并无统一的说法。根据国内外有关创意产业的研究成果,有关创意产业较有影响的定义主要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蒙特利尔会议上对创意产业定义: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根据这一概念,创意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为这种生产和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业。

另一个被多次提及且引用较多的是英国1998年出台的《英国创意产业路径文件》中明确提出的概念创意产业是指起源于个体创意、技巧及才能,透过知识产权的开发与利用,而有潜力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的产业。在这一概念中,创意产业的核心内容是文化和创意,它推崇创新与个人创造力,强调文化艺术对经济的支持及推动,蕴含了一种新兴文化理念和经济实践。

有创意产业之父之称的英国经济学家霍金斯在其《创意经济》一书中将创意产业界定为其产品都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内的经济部门,认为版权、专利、商标和设计产业4个部门共同构建了创意产业和创意经济。他的定义强调知识产权在创意产业中的作用,扩展了创意产业的内涵,把属于自然科学中各个部门的专利研发活动也纳入创意产业,有效地解决了创意活动中科学与文化艺术相分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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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自休谟提出事实与价值截然区分后,西方哲学界也不断有学者(如杜威、马斯洛等)对休谟等人的观点提出质疑。杜威把自然科学方法引进道德评价领域,这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步骤来实现的:“首先是根据道德问题情境提出要加以解决的道德问题;其次是针对问题提出一个假设性的价值判断,即关于要达到什么目的的判断;再次是联系道德问题情境对假设性的价值判断进行观念的、符号的分析,并以之指导具体行为,改造所面临的道德困境,如果行为结果与预期目的相符,那么价值判断便被接受,否则便被拒绝”。这样,杜威就通过所谓的“试验法”把事实和价值联结起来了。当然,杜威等人所探索的关于事实与价值的统一并不成功,至少还如摩尔的追随者所说的那样,他们仍旧犯了“自然主义谬误”,他们并没有根本改变传统自然主义的研究方式,也没有真正理解休谟等人提出的问题。

当代西方,马斯洛就将科学与人(价值)融合起来建立了一个科学人本主义的整体构架。以之为基础,马斯洛就在西方哲学中一直断裂的事实与价值之间假设起了桥梁。“在马斯洛看来,是与应该的这种互相排斥的古老对立是虚假的对立,二者是完全可以贯通与统一的,即通过某种‘同时看到是和应该的’、‘统一的意识’来实现与应该的融合统一”。总之,马斯洛认为应该性是由事实性创造的,应该是事实性认识的一个内在固有的方面。“某物变得越‘是’,它也变得越‘应该’”。也就是说,事实之“是”与价值之“应该”本来就是融合在一起的,对它们的割裂只能使人性受到扭曲。而马斯洛的理论通过对人性规定和生存现实的整合,既肯定了人之“应该”的超越取向,又肯定了人之现实存在作为达到应该的基础环节的意义,从而使科学人本主义成为一种现实的、超越科学与人性、“是”与“应该”鸿沟的理论。

马斯洛的看法是有一定的道理。但马斯洛断言“是和应该等同”,事实和价值融合,关于世界如何的陈述也是一个价值论述,这样把“是”与“应该”,事实与价值完全等同起来,否认二者的区别,把问题简单化,又似乎走到了另一个极端,所以这种看法并没有真正的说明事实与价值的关系。

从上述观点演变过程来看,笔者认为西方学者坚持事实与价值,“是”与“应该”之间有一道“鸿沟”,认为二者无法过渡的观点是片面的。对事实与价值关系的观点应持这样的观点,即区分价值和事实有重要意义,但将之绝对化则不能成立。因而,可以说事实与价值、“是”和“应当”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用辩证法的话来说,则是对立与统一的关系。

2事实与价值的区分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事实乃是客观存在的,无论是历史的还是现实的,它都与认识的主体无关;价值则反映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的关系,是客观事物满足人的需要所产生的一种意义倾向,表示“物”对人有用和使人愉快的属性。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人们对于客观的现实的反映是以客体作为反映对象,阐明“是什么”的问题,它不以认识主体为转移;从价值论来看,则是以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作为反映对象,阐明“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事实上,这里所说的事实是一种狭义的事实,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除此之外,还有广义上的事实。

尽管我们通过分析可得出,事实与价值是有区别的,但这种区别始终是相对的。因为上述事实实际上是指除去价值以外的客观存在的事物、过程、关系和属性,这里的事实是狭义的事实,因为这里的事实中所包含的关系是价值之外的关系。而按照事实本来的含义,事实应包括价值,因为价值和价值关系也是一种客观存在,正如王先生对广义事实的定义,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一切,包括价值和价值关系在内。所以,客观存在的价值和价值关系,也是一种事实,即“价值事实”。

正如王玉樑所指出的:“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或作为实践和认识对象)一切事物、过程、关系和属性的总和;价值则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是客体关系范畴”。由此可见,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与价值的区别是明显的:首先,事实是客观存在着的实际情况,包括关系在内,但不限于关系;而价值则是关系范畴,不是实体范畴。其次,从认识论角度来说,事实作为客观存在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因人而异的,而对所有的人一样,是确确实实存在的。价值作为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功能、效应关系,虽然是关系,但价值实际上是因人而异的,没有固定的标准。

事实分为价值事实与非价值事实。价值事实与非价值事实(狭义的事实)虽然都是事实,但它们毕竟有自己的特点。从休谟、康德以来所说的与价值相对的事实,实际上都是非价值事实。

因此,那些企图通过价值事实来否认非价值事实(狭义的事实),否认事实与价值对立的意义,认为这是一种虚假的对立的看法是不全面的。因为事实与价值的对立实际是狭义的事实的对立,即非价值事实与价值事实的对立。而“非价值事实与价值事实的对立是客观存在的,这两种事实各有特点,认识和把握这两种事实的特点,是研究价值理论的出发点,价值哲学的历史正是从区分事实与价值开始的,这一点其意义不能低估”。此外,李先生提出的“价值事实”使不少人认为,价值也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一种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说,“价值事实”指出价值也是一种事实,这就有助于使价值与

事实的关系精确化,有助于搞清价值与事实的关系,这也是有意义的。

既然价值也是一种事实,那么,就不能只看到价值与事实的区别,而看不到二者的联系,所以不能把二者绝对地对立起来。

3事实与价值的联系

造成西方文化中事实与价值绝对对立的最大根源是“把价值现象严格限定在人的主观认识领域内,否认存在客观的价值现象”。因此,在研究事实与价值联系的时候,就要避免上述的不足。这样才能真正全面看待和研究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填平事实与价值之间的人为设立的“鸿沟”,从而取消事实与价值的绝对分离。

要谈论事实和价值的关系,不得不涉及“是”与“应该”的关系问题,即能否由“是”推导出“应当”的问题,也就能否由事实推导出价值的问题。

一方面,的确“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推导出“应当”,因为主体认识了一定事实(“是”),必然要与主体的利益联系起来,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从而就可推导出“应当”。因此,可以说认为价值判断不需要以事实陈述为根据,是由主体决定的,是不妥的。因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是主客体的关系范畴”。这种效应是客体对主体的客观的作用和影响,是主客体的相互产物,是客观存在的,不是由主体决定的,也不是由客体决定的,是由主客体相互作用中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决定的。

另一方面,由于两种事实的区分,即价值事实与非价值事实的区分,我们可以明白,事实与价值并不是绝对分离的,也不是分离得了的,价值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事物之间普遍相互作用所引出的“价值事实”。主体的价值取向不仅要从主体的利益和需要出发,而且还必须以客观事物和规律为根据,以事实为根据。缺乏事实根据的价值取向是主观盲动的,必然导致失误。所以,主体在确定自己的价值取向时,既要了解自身的利益、需要,又要了解客观事实,尽量避免无事实根据的价值决策。

由此可见,“是”可以推导出“应当”,需要一定的中介,即把事实(“是”)与主体利益结合形成的价值判断。这是就自然事实或非价值事实的“是”来说的。事实和价值的统一并不是像某些西方学者所阐释的那样,仅仅在于从“是”可以推论出“应当”,而更在于价值现象本身就是“是”,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价值与事实的统一并不是指价值过程可以外在衔接于事实过程,而是指价值过程和价值现象内在的就是事实过程和事实现象本身。“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推导出“应当”,“应当”必须以“是”为根据,即价值必须以事实为基础。可见,价值是有其事实根据的,这就从一个方面确证了价值的存在。“应当”虽然是规范范畴,是主体的价值选择,不属于客观存在,但主体“应当”如何,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否则就会导致失误。所以,“主体的价值选择是以事实为根据的,正确的价值选择是客观存在的价值关系的反映”。由此不难看出,价值是客观存在的,这也就很好的避免了西方否认存在客观价值的现象。

20世纪以来的科学哲学的研究,以及社会的发展都显示出单纯强调事实与价值对立的局限。事实上,一切知识,包括自然科学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都是历史的,也是社会的和文化的建构起来的。

总而言之,价值是关系范畴而不是实体范畴,必须把实体意义上的事实与价值事实区分开来,但二者不是没有联系,这种联系是可以通过“是”与“应当”的相互转化来理解。也就是说“从事实向价值的过渡也每日每时都发生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由于实践能动地介入实在过程,可能的东西转化为现实,并纳入合乎目的和需要的轨道,理想、价值、规范等等也就密切联系于现实事物”。一句话,事实与价值是既对立又统一的。

摘要: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始终是价值哲学讨论核心问题之一,而“价值事实”与“非价值事实”概念的引入,无疑更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事实与价值的关系。由此看到了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与联系,进一步得出了二者既对立又统一的结论。

关键词:事实;价值;价值事实非价值事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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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们不断尝试,有的学生想到把瓶子放倒,有的学生想到把瓶口用石头砸破,有的学生想到自己拿瓶子喂乌鸦喝水等等,学生的方法千奇百怪。这时教师导入新课,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乌鸦是怎样喝到水的,乌鸦想到了哪些办法,哪个办法使乌鸦喝到了水,哪些办法乌鸦没有喝到水,为什么那些办法没有让乌鸦喝到水。学生一边读课文,一边实践,逐渐画出文章中的几种方法以及各种方法成功和失败的原因,也就是逐渐掌握课文的基本内容。同时以小组为单位,展开讨论,学生以乌鸦为主体展开思考,有的同学思考,乌鸦用嘴衔着石头力气不够大,打不碎瓶子,而且破的瓶子会把乌鸦弄伤,有的同学说乌鸦力气不够大,瓶子倒不了等等,学生在讨论中体会乌鸦的智慧,并体会到遇到问题发挥智慧的重要作用。

二、以扩展性学习促进学生知识的巩固

语言基础知识的积累和语言理解策略以及语言使用策略都需要学生在实践中不断学习,这是学生语言学习的重要动力,为此,要实现课内知识和课外知识的互动。教师作为支架式教学的主导,要以课内知识促进课外知识的学习,使语文学习成为终身学习。例如,在《小鹰学飞》、《青蛙看海》、《狼和小羊》和《狐狸和乌鸦》的相关章节学习完以后,教师引导学生分析这些文章的特点,文章简短,语言精练,并且都共同说明了一个小道理。教师引导学生阅读安徒生童话和中国传统的故事,指导学生通过速读体会文章所述说的道理,并通过语言转换向爸爸妈妈、爷爷奶奶以及自己的同伴讲述自己看到的故事,这样的支架就将学生的语言学习扩展到日常生活中,促进了语言学习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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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生活化的教学情景促进学生的学习

语文课文内容与当时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理解课文内容必须与当时的情景结合。例如,在《乌鸦喝水》这篇课文的学习过程中,教师引导学生自己动手叠一只小乌鸦,并准备一个高脚小口瓶子,让学生自己实践,想办法让自己的乌鸦喝到水。学生们不断尝试,有的学生想到把瓶子放倒,有的学生想到把瓶口用石头砸破,有的学生想到自己拿瓶子喂乌鸦喝水等等,学生的方法千奇百怪。这时教师导入新课,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乌鸦是怎样喝到水的,乌鸦想到了哪些办法,哪个办法使乌鸦喝到了水,哪些办法乌鸦没有喝到水,为什么那些办法没有让乌鸦喝到水。学生一边读课文,一边实践,逐渐画出文章中的几种方法以及各种方法成功和失败的原因,也就是逐渐掌握课文的基本内容。同时以小组为单位,展开讨论,学生以乌鸦为主体展开思考,有的同学思考,乌鸦用嘴衔着石头力气不够大,打不碎瓶子,而且破的瓶子会把乌鸦弄伤,有的同学说乌鸦力气不够大,瓶子倒不了等等,学生在讨论中体会乌鸦的智慧,并体会到遇到问题发挥智慧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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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传统的会计计量模式中强调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历史成本也由于其客观性、真实性、可验证性在会计计量中占据统治地位。但随着知识经济、信息时代的来临以及我国加入WTO,会计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增加。如,无形资产、衍生金融工具、非货币交易、融资租赁等经济业务的频频出现。传统的单一的历史计量属性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会计计量属性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尤其在我国的会计处理中,处处体现出价值计量模式的多样性,从而给会计核算体系和报表体系带来巨大的影响。

1会计计量模式多元化

所谓计量,通俗地说是从数量的角度描述一个事物的过程。会计计量即计量在会计领域的具体运用。我国不少学者也对会计计量的含义进行了研究。葛家澍教授认为:“会计计量是指在会计核算中对会计对象的内在数量关系加以衡量计算和确定,使其转化为能用货币表现的财务信息和其他有关的经济信息”。《会计辞海》中指出:“会计计量是在会计核算中对会计要素进行的定量,会计核算实质上是会计计量的过程,……。在对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的计量中,对资产和盈亏的会计计量(通常称为资产计价和盈亏决定)尤为重要。由此可以看出,会计计量是确保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前提”。综上所述,会计计量是选择合理的计量单位和计量属性,对会计要素的特定属性的内在数量关系加以衡量、计量和确认分配,使其转化为能用货币表现的财务信息和其他有关的经济信息,以便集中和综合描述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的一种技术手段,其目的是确保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由于不同的计量单位和不同的计量属性可以构成不同的计量模式,在我国,随着新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施行,会计的多种计量模式如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可实现净值等计量模式也在准则和制度的规定中有所体现。如,在一般情况下对资产使用原始成本计量;对盘盈的资产使用现行成本计量;对清理过程中的资产使用现行市价进行计量等,会计的计量属性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尤其是以价值为基础的计量模式的广泛运用。

1.1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计量模式

历史成本也称为原始成本,是指取得资源的原始交易价格。长期以来,在财务会计中,按历史成本计量是一条重要的原则。历史成本以交易双方确定的价值为基础,资料容易取得,并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和可验证性、而且以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为基础的历史成本会计程序简单,容易操作。基于以上优点,历史成本原则成为会计计量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属性。但历史成本原则以物价稳定为前提,在物价波动的当今世界,选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影响信息的可靠性,从而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

1.2以资产的现行价格为基础的计量模式

以现行价格为基础的计量模式包括以现行成本计量和以现行市价计量。现行成本是指本期重购或重置持有资产的成本,又称为重置成本或现时投入成本,着重于企业现在所拥有资产的服务潜力。由于市场上各种资源的价格经常波动,购入或重置某项资产的成本也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因此,以现行成本计价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要随着物价的变动而及时地对资产的价值进行调整。现行市价又称为脱手价值,是指资产在正常条件下的变现价值或现金等值。现行市价的支持者们认为:历史成本以过去的交易价格为基础,不能反映资产的现时价值,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的相关性很差,而未来的交易价格又很难确定且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为了反映资产的现实价值,便于做出正确的决策,必须选择现行市价以反映资产的现实变现价值。无论是现行成本或是现行市价,都以资产的现时价值为基础。不同的只是现行成本从资产重置的角度来考虑,现行市价从资产处置的角度来考虑。二者都克服了采用历史成本计价与决策相关性差的缺点。但是以现时价格为计价基础仍不能克服物价波动的影响,对于某些资产如专用资产或无形资产其现行价格很难确定。

1.3以资产价值为基础的计量(价值计量)模式

以资产价值为计价基础(价值计价)即以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来确定取得的另一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某资产的内在价值在于该项资产带来未来现金流量的能力,在会计学中某资产价值表现为该资产的账面价值,用数量表示为资产的账面余额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基于价值波动对资产的影响在历史成本与现行价格计量模式下得不到反映的缺点,同时又借鉴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原始资料的可得性、可验证性,以及现行价格与决策的高度相关性。在我国新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价值计量的概念,但是以资产价值为计价基础的会计事项随处可见。这种计量模式不但考虑了资产取得时的原始成本,还考虑了由于资产的减损或技术进步而带来资产价值的降低,考虑了其对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影响。

1.4以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基础的计量模式

以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量的模式即以某项资产未来的现金流入量的现值为计价基础来确定某资产的入账价值。现金流入量不同于企业的经济收益,经济收益是对过去期间经营成果的反映,现金流入量反映的是企业未来期间经营的成果。因此这种计量模式是最能反映资产定义的计量模式,是各种计量属性中最恰当的一种。如制度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凭证的,有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入账价值基础,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但是这种计量模式也有致命的缺点:第一,未来现金流量很难确定,而且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自己的决策影响未来期间的现金流量,从而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较差。第二,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率的确定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这种计量模式的适用范围有限,仅适用于衍生金融工具,融资租赁等能够单独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的计价。

2价值计量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

长期以来,历史成本作为最主要的价值计量模式,在我国的计量模式中处于主要的地位,但在在2001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多处提到了价值、账面价值、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等的概念。体现了多种计量属性并存的局面,尤其是价值、账面价值。如,制度规定: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方式(或非货币交易的方式)或以应收债权取得某项资产,应以应收债权(或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新取得的资产的入账价值;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是存货,则还要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来确认债务重组损益;企业以非货币易换入的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是存货,则还要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对资产的期末计价,相对要简单些,主要是考虑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价值,遵循稳健性原则,对资产的账面余额(以历史成本计价为基础)进行调整,对资产发生减损的部分按照相应的方法提取减值准备。如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对短期投资和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委托贷款计提减值准备,将资产的账面余额调整为资产实际的价值。这一些处理方法,不但加强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有利于信息使用者的正确决策,而且体现了我国在会计计量模式上与国际惯例进一步协调。

3价值计量在会计报表中的应用

新制度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期末在资产负债表上以账面价值表现,即表现为资产的账面余额扣除备抵项目后的价值,将各项跌价(或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的附表资产减值明细表中列示。如应收账款按照扣除坏账准备后的价值列示;短期投资和存货按扣除计提跌价准备后的价值列示;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委托贷款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价值列示;将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列示在资产减值明细表中。资产项目以账面价值列示,不单反映了稳健性原则,还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更能反映资产的本质,即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

4价值计量的现实思考

我国新的会计制度执行以来,价值计量在会计项目的确认方面显示了巨大的优越性,这既考虑了我国会计环境的现实情况,又考虑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

4.1价值计量符合资产的定义

关于资产的定义,FASB定义的资产是特定的主体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拥有或控制的可预期的未来的经济利益。我国关于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罗杰.莫林在公司价值中指出:“一项资产真正的或者说是内在本质的价值取决于该资产创造未来现金流量的能力”。这一定义强调了企业资产的价值在于其能带来未来的现金流量。以价值计量,体现了给企业未来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

4.2体现国际通行的稳健主义会计原则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后,企业成为市场主体,但转轨过缓,配套法规不健全,导致不少企业存在资产不实、利润虚假,大量不良资产长期得不到处理,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例如,存货严重积压、变现能力差,存货的市价已经低于账面价值,但在资产负债表上仍然反映其历史成本;再如,由于技术进步,原有设备已经被淘汰或长期闲置不用,这些被淘汰或长期闲置不用的设备已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仍作为企业的资产反映在会计报表中,造成企业资产虚增等。《企业会计制度》根据会计稳健原则的要求,提出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对那些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效益的那部分资产必须计提减值准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账面净值来列示,计提的各项准备金在资产减值明细表中列示,这样资产负债表中以资产的扣除各项准备的价值列示,不至于高估资产的价值。

4.3价值计量与其他的计量模式

目前,由于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很严重,这要求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作为首要的问题来考虑,又由于历史成本在资料的取得可可验证性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点,所以,在进行计量模式选择时,仍应该坚持历史成本的原则。即在历史成本计价的基础上,引入现行成本、现行市价、以及未来现金流量折现计价方式作为补充,形成多元化的计量模式并存的局面。

参考文献:

[1]刘建华.关于中国特色的会计与国际会计协调的几点思考[J].辽宁商务职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25-27

[2]孙英.对会计计量属性选择问题的看法[J].农金纵横,2003,(2)63-64

[3]沈云.知识经济环境下会计的创新[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3,(6)7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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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伦理是管理学和伦理学相互融合的产物。管理伦理要求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必须考虑社会效益,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尊重消费者权益,关注和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等。当前,我国很多企业不重视管理伦理,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意识到管理伦理的经济价值,不少经营管理人员只看到管理伦理代表的社会责任这一面,错误地认为重视管理伦理是在“务虚”,只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和束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针对这种情况,本文主要阐述管理伦理的经济价值,并探索企业管理与伦理结合的具体方法。

一、管理伦理的经济价值

管理伦理不仅具有社会价值、生态价值、道德价值,而且具有经济价值,主要表现为:

1.管理伦理可以提高管理效率

“经济人”假设认为,人的行为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利益,企业在经营管理中既要充分利用这一点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又要采取很多措施来防止个人利益与企业整体利益不相符可能引发的各种问题。根据委托——理论,企业可看作由一系列的委托关系构成的组织。所有者是委托人,经营者是人,同时,上级领导是委托人,下级员工是人。由于委托人与人之间激励不相容?穴利益不一致?雪、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委托关系会产生问题并引起由此而增加的成本。成本就是委托人采取很多管理措施来监控和限制人的活动而产生的管理成本。企业通过加强管理伦理建设工作,建立共同的价值观,提高道德修养水平,增强相互信任,可大大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

2.管理伦理可以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已经由过去的“卖方市场”变成了当前的“买方市场”,产品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胜利,除了提高产品质量和搞好售后服务外,还要注重树立企业良好的企业伦理形象。这是由于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做购买决策的时候,不仅考虑物质需求的满足,而且越来越多地考虑精神文化和伦理方面的因素。美国学者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指出,在生存和安全等较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后的人们更倾向于追求爱与归属、自尊以及自我实现等更高层次的需求。在基本的物质生活有保障后,人们更乐于接受具有社会责任感、重视消费者权益的企业的产品。当人们知道某家企业的不道德行为之后,一方面可能因对该企业产品质量及各项承诺产生疑问而拒绝购买,一方面还可能因自我道德要求而不愿购买该企业的产品以免成为不道德行为的帮凶。

3.管理伦理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现代社会越来越重视人的价值,强调“以人为本”,伦理因素在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企业对伦理规范的重视和是否按伦理规范行事对员工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根据心理契约理论,员工在与企业确定正式的劳动合同之外,还会形成自己的心理契约。员工的心理契约受很多因素的影响。除了正式合同中的条款外,企业的各种行为都是影响员工心理契约的重要因素。如果员工感觉到企业讲究社会公德,公平地对待员工,尊重员工的人格和权利,对员工负责,员工就容易形成关系型的心理契约。员工对企业的信任感、归属感和忠诚感将大大增强。员工会感觉“有责任”回报企业,自发地努力工作。在关系型心理契约下,员工将更重视与企业的长期合作关系,更愿意与企业长期共同发展,不过分看重短期物质利益。

4.管理伦理是推动企业管理发展的精神力量

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管理伦理属于社会意识,它对企业管理发展具有巨大的反作用。正确的管理伦理道德的作用,必然推动管理实践的发展,从而推动企业的发展。这是因为:首先,进步的伦理道德能够为管理的变革做舆论准备,论证管理改革的合理性、科学性,批判腐朽落后的伦理道德观念,从思想理论上阐明改革的重要意义,澄清人们的模糊认识,在同错误伦理道德观念的斗争中,不断完善自己的理论体系,提高管理实践水平。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的空前活跃,市场需求的千变万化,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管理者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从管理理念到管理方法都必须不断创新,更需要进步的伦理道德作为指导,予以保证。其次,伦理道德作为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的组成部分,作为制定政策法规的指导思想,影响着管理法规的制定,由于不同的道德观念,对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看法截然不同,会制定出完全不同的管理法规。

5.管理伦理能够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人文环境

任何企业都是在一定环境中从事活动的,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管理伦理对企业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在正确的管理伦理的指导下,能够建立一个竞争有度、互助合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使个人的生活、工作、事业、理想等和整个组织统一起来。任何企业都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为了使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相一致,管理者往往使企业内部的管理伦理和社会的伦理相适应,使企业内部和外部建立一致的伦理关系而保持和社会的协调,这样,就有利于社会的全面发展。同时,当企业的管理伦理与社会伦理相一致时,也有利于企业塑造自己良好的社会形象。因为企业的行为符合社会伦理的要求,也一定符合管理伦理的要求。比如,符合企业管理伦理的“善”的行为,也是社会伦理所认同和倡导的“善”的行为,这种“善”的行为越多,对社会的感召力越大,美好的形象自然在人们的心目中树立起来,将大大有利于企业的兴盛发展。因此,良好的管理伦理是促成个人、企业、社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强有力的纽带和桥梁。二、企业实现伦理管理的方法

近年来,美国和日本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出现了一个新趋势,即无论理论界还是企业界都开始高度重视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伦理问题研究与实践,并逐步形成一个新学科——企业伦理学;同时,伦理向企业活动广泛而全面的渗透也逐渐成为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一个新的趋势。有学者认为,资本主义企业管理学经历了传统管理、科学管理和科学管理与行为科学相融合的现代管理阶段,目前已经发展到了管理伦理阶段。H·艾伦·雷蒙德博士在其《第三次浪潮中的经营管理》一书中指出,第三次浪潮型企业是未来企业成功发展的必由之路,有机式管理取代公式化管理成为第三次浪潮型企业的基本模式。而有机管理除了关心产品、组织外,特别关心伦理。因此,第三次浪潮型公司实质上就是伦理型公司。美国学者爱德华·福瑞曼和丹尼尔·R·吉尔伯特在《公司战略与公司伦理》中指出了当代管理学革命的两个前沿:第一,组织是由人组成的,而且有着复杂的价值网络。因此,管理者应采用价值管理和文化管理。第二,组织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而是生活在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中。他们认为,寻求卓越实际上就是寻求伦理,经营伦理一体化是正在发生的管理科学革命的关键所在,伦理经营是管理发展的一个新趋势。

企业要想真正做到伦理管理,就必须在各种管理活动中充分考虑各种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对利益相关者负起道德责任。企业道德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中所应该承担的对员工、客户、社会和环境保护等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企业无论是作为人格化的社会经济组织还是作为由许多个人因共同利益有意识组合而成的群体主体,总体上都是人的有意识活动的产物,也必然结成诸种社会关系并在协调和解决这些社会关系的过程中获得自己的生存发展。因此,企业在创造自己社会关系的同时也受到这些社会关系的制约。每一种社会关系及其主体都有特定的利益和伦理要求,这就决定了企业在自己的生存发展中必然承担着特定的道德责任。

伦理管理要求企业正确处理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具体来说要做到:(1)就企业与员工的关系来说,企业应该尊重员工、爱护员工,视员工为企业的生命,努力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企业应当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为员工提供平等的上岗就业、工资分配和接受教育、职位升迁的机会;企业应本着民主平等的原则,为员工创造自我管理企业的机会,激发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从而使员工尽心尽力地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努力工作。(2)就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来说,企业应当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应当支持政府的社会公益活动、福利事业、慈善事业,服务社会。(3)就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来说,企业应当为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安全、舒适和耐用的商品,满足消费者的物质和精神需求;“诚信”应当成为企业为消费者服务、对消费者负责的基本价值理念。“诚信”指诚实守信,企业应为消费者提供货真价实、安全可靠的产品,不制造或销售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假冒伪劣产品,销售中不缺斤短两、以次充好,不搞虚假广告等。(4)就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来说,企业与原料厂商、销售厂商之间要诚实守信、互利互惠;企业与同行之间要公平竞争、互助合作,不能靠特权和关系、地方保护主义,甚至以武力相威胁等手段强行销售自己的产品。(5)就企业与社区的关系来说,企业应当为社区提供就业机会,尤其是帮助残疾人就业,为社会排忧解难;企业应当积极参与社区的公益活动、慈善事业,救助无家可归人员,帮助失学儿童重返校园,支持老少边地区发展经济,资助社区的文化、教育和体育事业等。企业与社区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企业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所作的努力,会成为企业发展的强大推动力。(6)就企业与生态环境的关系来说,企业应当维护生态环境,注重可持续发展。当前,全球环境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因许多企业掠夺式的发展而导致的自然资源急剧减少、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土壤退化、全球变暖等问题,不仅已经开始影响人们的生活,而且还对人类后代、非人物种的生存构成了威胁。企业作为破坏环境的“罪魁祸首”,必然要对其负责。伦理管理要求企业在解决环境问题上发挥更加主动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戴木才.管理的伦理法则[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2]温克勤.管理伦理学[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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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权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追究刑事犯罪、执行刑罚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给予的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总则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条明确规定了国家赔偿实行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即只有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客观上已发生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并且该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并造成危害结果,国家才给予赔偿。刑事赔偿是国家赔偿之一种,当然适用违法责任原则。

但经过近十年的实践,违法责任原则的缺陷在刑事赔偿领域日益明显——据此原则办理案件时遭遇颇多困惑。如司法机关在侦查阶段、阶段或审判阶段并未发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涉案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了变化,导致无罪判决,引起受害人申请刑事赔偿;再如,违法责任原则对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难以形成有效制约,因而不能达到刑事赔偿从法律上对不公正审判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之目的。因此,自我国《国家赔偿法》公布以来,有关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争论一直未曾停止。

笔者认为,违法责任原则不能成为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其一,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行使拘留权并无过错,但在其后的侦查中却由于执行拘留的条件不是最终定罪的依据,难以认定当事人犯罪。《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拘留的",公安机关在行使拘留权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条件进行,不是错误拘留,并未违法。同样,在检察环节,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时,证据完全符合法定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甚至证据较为充分,但在审判阶段却因种种原因,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如受害人陈述、专业技术部门作出的司法鉴定等证据发生变化,被告人被宣告无罪,从而引起赔偿请求人以检察机关错误逮捕为由提出的刑事赔偿申请。《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按照违法责任原则,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进行,无违法行为,不是错误逮捕,可以据此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是,对于受害人来说,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他遭受的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从受害者角度看,《国家赔偿法》的违法责任原则确属不当。

其二,在审判环节,《国家赔偿法》将违法责任原则作为刑事赔偿归责原则,对刑事自由裁量权也缺乏有效的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为了保证法官判案的客观、公正而专门赋予的,但自由裁量权毕竟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体现,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运用极易造成司法的随意性和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当前的事实也确是如此。但是,由于违法责任原则是以职务违法行为作为归责的标准,它构成了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而法官不当运用自由裁量权时,仅仅是"不当",并不"违法",如此而已,即使轻罪重判这种典型的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国家赔偿法》也将它排除了,被告人不能因此请求刑事赔偿,这显然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不符,也是不合情理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仅从程序或形式上判断刑事司法行为违法,并不能决定刑事赔偿责任一定成立;反之,刑事司法行为没有违法,也不能说刑事赔偿责任一定不成立。因此,违法责任原则作为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显然是不合适的。

相反,严格责任原则却能从根本上解除因应用违法责任原则而产生的矛盾。由于严格责任并不评判引起侵权行为的原因、性质和内容,也不必查明侵权行为人是否违法,它仅从侵权结果来判断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也就是说,不管司法机关的行为有没有过错,有没有依照法律,只要这种行为的结果给当事人造成了客观的损害,并且损害又没有法律依据,国家都应当赔偿。如此,法律倡导的公平和正义得以实现,同时,在当前人权意识日渐高涨的现代民主社会,严格责任原则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无疑能起到重要作用。所以,笔者认为,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由违法责任原则修改为严格责任原则。

二、刑事赔偿方式可行性的实践思考

刑事赔偿方式,是指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用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各种方式,我国的国家赔偿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补充。由于法律在刑事赔偿的方式如何适用等方面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分歧,刑事赔偿采用何种具体赔偿方式,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与被侵害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刑事赔偿方式在实践中的可行性进行思考。

(一)、精神损害的刑事赔偿问题

在受到国家司法机关作出的违法行为侵害时,受害人受到损害,不仅表现在肉体上,同时也表现在精神上,也就是说,国家侵权行为会给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因此,侵权行为纠正以后,仅仅给受害人人身羁押赔偿金,不给其精神损害补偿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因为错误拘禁给公民精神痛苦往往是十分强烈的,会极大地毁坏其身心健康。因此,精神损害与其他人身权益一样都应得到法律的一体维护,而且精神损害与其他人身损害一样都是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存在获得法律救济的现实理由,而我国刑事赔偿法对此并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赔偿的范围只限于物质损害,而没有包括精神损害。

国家侵害的强度大于民事侵权,民事如果可以赔偿,那么刑事就更应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说,将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纳入刑事赔偿范围,并不是不可行的。

(二)、律师费是否赔偿及赔偿多少无标准可循

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就可以要求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提起公诉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除了自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因而,如果被告人聘请了律师,并支付了相应的律师费用,而被告人一审被判或者二审被判无罪的,国家应当赔付人身羁押赔偿金

,当然也应支付律师费用。由于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收费不尽一致,导致在审理刑事赔偿案件中对于是否赔付律师费用执法不统一。一般掌握的标准就是如果确系被告人无罪,可以赔偿律师费用,但是要按照国家关于律师收费的标准或者酌定进行补偿,而不能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律师收费的标准赔偿;如果被告人有责任则不予赔付律师费用。这就导致了在赔付律师费用中,只有被告人是完全无辜的,才有可能获赔律师费用。这就导致了在赔付律师费用中,只有被告人是完全无辜的,才有可能获赔律师费用。笔者认为,律师费用是一项合理的费用,应该予以赔偿,这是前提。同时不能以被告人是否有责任而决定赔或者不赔,而应在赔偿数额上甚至是赔偿的比例上参照相应的标准或者进行适当的酌定赔偿。

(三)、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履行缺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