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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井田土地类型及植被。根据中阳县国土资源局2011年的《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井田内土地类型为:旱地、其他园地、有林地、其他林地、其他草地、铁路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田坎、裸地、采矿用地、村庄。植被类型为:乔木以油松、侧柏、杨树、刺槐等为主,灌木以荆条、酸枣、胡枝子、蔷薇、刺梅等落叶阔叶灌木为主,草类以白羊草、黄背草、苜蓿等蒿类为主。阴坡植被覆盖率高于阳坡,自然植被覆盖率45%,植物种类相对丰富。区域植被类型属山地中生落叶阔叶灌丛区,群落结构为:林地植被、草地植被、农田植被、路际植被四种类型。当地乡土树(草)种主要以油松和刺槐等人工林为主;适生草本植物:白羊草、沙打旺、羊胡子、荆条;适生灌木植物:柠条、胡枝子、连翘、紫穗槐等。
2矿山地质环境主要问题
1)地质灾害。主要有地面塌陷及滑坡等,根据野外实地调查,地面塌陷并不明显,这与开采规模较小、开采方式落后、回采率低有关;荒坡上的地面蹋陷,因形成时间长、受雨水冲刷和自然风化、加之自然植被覆盖,也不易辨认。调查中发现4个较典型的滑坡,均为土质滑坡。随着矿山大面积的开采,区内会形成大面积的地面塌陷及滑坡,因此生产中应加强对地面塌陷及滑坡的监测和防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地形地貌景观破坏。该矿目前建设项目主要有:矿井主副井工业场地、行政办公建筑、生活福利建筑、排矸场地等。场地修建时分台阶整平,有较大量的挖填方工程,排矸场目前有少量煤矸石,对地形地貌景观造成较重不良影。
3)土地资源的破坏。该矿目前土地类型主要为:旱地、林地、草地、村庄、采矿用地等,土地面积共581.99hm2。该矿主副井工业场地占用土地类型为采矿用地,排矸场占用土地类型为林地和草地,对土地资源的影响较轻。
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方法对策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这是该矿主要的对策之一,规划应重视地面塌陷及滑坡等的恢复治理,要充填塌陷裂缝及治理已有滑坡,使矿山服务年限期满后,地质环境得到很好的恢复。淤地面塌陷治理工程:首先沿着地表塌陷裂缝剥离表土,剥离宽度为裂缝两侧各0.3耀0.5m,剥离土层就近堆放在裂缝两侧;然后充填裂缝、平整土地,当充填高度距地表1m左右时,应开始用木杆做第一次捣实,然后每充填40cm左右捣实一次,直到略低于原地表,再将之前剥离的表土赋予其上。塌陷坑、裂缝较小时,就近取土填埋、整平,保证其自然排水通畅。于滑坡治理工程:治理方法主要是对滑坡体上部进行减荷卸载,在滑坡体后缘修建排水沟,并进行防渗处理。
2)地形地貌及土地资源治理工程。矿山服务年限期满后,对排矸场内矸石进行清运,对风井工业场地进行拆除、并覆土恢复土地功能。据粗略估算,种植杨树按1500株/hm2,覆土约8000m3,补种杨树约2000株。
3)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主要是对地面塌陷、崩塌等地质灾害,地形地貌及土地资源破坏等进行监测。监测方法为对地形地貌景观进行人工现场调查,现场测量监测;对采矿引发的地面沉降观测,采取布置地面沉降观测站进行长期观测。
一、“环境税”的征税客体和法定名称问题
环境税是旨在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国家税收,环境税应该是我国整个税种体系中一个独立的税种,其法律地位是与流转税、所得税等税种等同的。在环境税法定名称的寻找上,可否作如下考虑:
1.“环境税”:它是以环境中的物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环境税”的内容广泛,可看作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下面还可分为污染物税、环境能源税、环境资源税、环境关税等。而且,每一个名称下面还可再分,如污染物税可分为噪声税、垃圾税、二氧化碳税、硫税、有毒化学品税等。上面提及的环境资源税,也可称为生态环境税。
2.“环境污染税”:它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环境污染和公害的行为,可以确定为征税客体。这些环境污染行为包括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热、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行为。环境污染税的计税依据是所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或总量。这个名称还可以有另外的叫法,如称为环境保护税,不过这是从狭义上来解释的,它的课税客体不包括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3.“环境消费税”:以消耗某种环境资源为征税对象,如美国对消耗臭氧的化学制品征税等。我国现行消费税虽然将鞭炮、焰火、汽油、摩托车和小汽车等污染环境的消费品纳入课征范围,而且对小汽车按照排气量大小确定差别税率,这在控制污染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未能对含铅和无铅汽油、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的车辆加以区别,降低了税收对控制污染行为的作用。笔者提议的环境消费税,消耗的环境资源不仅仅包括汽油,还应包括天然气、煤、焦炭、重油、臭氧等等。具体范围可由税法确定。环境消费税在环境资源的生产和消费环节征收。
4.“环境资源税”:它以开发、使用、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作为课税对象。其名下有:“开采税”、“开发税”、“采伐税”、“土壤保护税”等。其纳税主体是开发、利用土地、森林、草地、水、矿产、地热、海洋等自然资源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计税依据由自然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开发利用的程度共同确定,对不可再生、本国稀缺的自然资源可以课以重税。以行为作为课税对象的环境资源税,可以冠名为生态环境补偿税,或叫生态环境税。
环境资源税也可设计为以物为课税对象,名称包括化学燃料税、水资源税、矿产资源税、森林资源税和草原资源税等,主要体现环境资源的使用成本或价值。
以上陈述的几个环境税名称中,“环境税”的名称显然范围过大,包罗万象,立法中难以界定其具体内容,实践也不好操作。“环境消费税”以几种消费的环境资源为课税对象,范围过于狭窄,对其他几种常见的污染行为如排放污水、排放噪声等不闻不问,也违背了环境税的立法宗旨。“环境资源税”只顾及自然资源的维护与利用,忽视了以税收手段抑制排污行为的作用。而“环境污染税”与“环境资源税”正好相反,忽视了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环境税立法,可以冠名为“环境保护税”,其具体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环境污染税,对污染物或排污行为征税;二是环境资源税,对稀有资源或利用、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征税。环境保护税这两部分内容,还应该包括环境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鉴于我国环境税立法仍处于酝酿阶段,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加之国外的情况和我国也不尽相同。因此,笔者还认为,环境税立法可以首先采取以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的、严重的环境污染物、稀有资源、污染行为或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作为课税对象,单独立法,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行,如制定《固体废物(垃圾)处置税暂行条例》、《水污染税暂行条例》、《空气污染税暂行条例》、《汽油税暂行条例》、《噪声污染税暂行条例》以及《水土保持税暂行条例》等等。环境保护税法律体系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上述环境税种的单独立法,都是环境税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步骤。
二、中国环境税的立法宗旨问题
环境税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在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环境税主要目的应当是为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服务。这里,税收是手段,运用这个经济手段控制环境污染和保护改善环境、维护人类健康是环境税的立法宗旨。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在经济建设中基本上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可以说,我国此时的经济效益是以牺牲环境效益为代价的。开征环境税虽然不是环境保护的唯一经济手段,但它却是一种规范的、有效的也是有力的手段,今后也应该是最重要的一种经济手段。这种手段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其立法宗旨,更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和实施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还可以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专项资金。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环境税立法确立前述的立法宗旨是适宜的。
三、中国环境税法的立法原则问题
1.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环境税中的体现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发展经济不能牺牲环境。开征环境税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对经济的发展会有一定的影响,但基于保护环境的理念,我们仍然要开征环境税,尤其是对于那些严重的污染行为和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更是要课以重税,在这种情况之下,要优先考虑环境的保护。二、环境保护要考虑其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开征环境税不能不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因此对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就要求立法者在环境税立法中应科学的设置环境税的纳税主体、课税客体和税率,运用环境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企业的整体税负。尤其是现在我国企业的税负整体偏重,大量国有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在保护环境,开征环境税的同时,要把环境税对经济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2.税负和污染相适应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谁污染谁纳税”,对污染严重的物和行为课以重税,对污染轻微的物和行为实行较低的税率,对污染防治实施项目的建设实行零税率。随着各国普遍利用环境税来防止污染、治理环境,环境税收收入越来越成为各国筹措环保资金的主要来源。对环境税的具体征税对象和课税税率的设计,大体是遵循税收收入和环保资金相当的原则。在税率上一般实行动态税率,即根据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所需资金不断调整具体的环境税税目的税率;有些国家对具体环境税税目的税率是每年公布一次的。动态税率的实行是税负和污染相适应原则的直接体现。这一原则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假定政府征收等于边际污染成本的税收,那么可使污染者的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收益,即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社会成本)内在化,使其面临真实的社会成本和收益;最终必能抑制或减少污染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这一原则的实施也有利于避免企业环境税负的畸轻畸重,实现税收的公平目标。
3.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预防是指预防一切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害;所谓治理是指对一切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所进行的治理。环境税的开征并不是简单的为环境的污染事后提供治理的资金,其首要的作用还在于防止污染。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是税收宏观调控和筹集资金双重功能的体现和运用。
四、中国环境税法规范的内容问题
构建我国的环境税法体系,设计其基本内容,首先应从完善现行的税制结构开始,绿色税制改革的重点应是目前与环境资源有关的资源税和消费税。另一方面,我国要大胆借鉴发达国家环境税法的立法经验,引入能源税、水资源税、含铅汽油消费税附加以及臭氧耗损物质(ODS)税,2同时考虑从排污收费到污染税的可能改革。下面,笔者拟在前述的环境保护税的名下,选择几个主要的环境税种,就其内容作一些设想,当然,这还不能概括环境税法体系的全部内容:
1.垃圾税:是一种以抑制环境污染为目的、以垃圾(或叫固体废物)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垃圾税税率为定额税率,课税对象是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纳税人为产生垃圾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垃圾税可规定一个起征点。征收的垃圾税税金,应该相当于处置垃圾所花费的资金(与此相适应,垃圾税也可称为垃圾处置税或固体废物处置税)。如奥地利联邦政府从1989年1月1日起征收垃圾税。按照规定,每吨家用垃圾征收40—50先令,每吨特殊垃圾征收200—500先令。
2.含铅汽油税:含铅汽油税是一种具有行为调节功能的税收,它是汽油消费税中的一个税目,应视为一种消费税附加。其征收对象是供机动车船使用的所有标号的含铅汽油和70#低标号汽油。纳税人是中国境内生产含铅汽油和70#汽油的生产厂家。其税率的确定应主要以在我国高标号汽油中占比例较大的90#汽油为依据。
3.污染排放税:是指根据污染者排放物数量或能产生有污染的产品数量征收的一种税收,也是最能直接体现环境税本质的一种税收。其征收依据是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或能产生有污染的产品数量。纳税人是排放污染物或生产有污染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从长远的观点,排污收费宜改成征收污染排放税。不过,这种转变的前提是大大简化现行的收费标准,从以污染物排放量为征收依据转变到以产品生产或消费数量为征收依据,或者只征收少数污染物的排放税。污染排放税税率宜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额的确定,以足够支付治理污染的费用为基准。
4.企业环境税:企业环境税以生产或排放有毒性物质的企业为纳税人,课税对象是有毒性物质或其排放会造成污染的物质。税率为从量定额税率。
5.水资源税:是对水资源的开采和使用以及污染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征税对象是对水资源的开采、使用行为以及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水资源包括地下水资源和地表水资源。我国现行的水资源费可改成水资源税,并在现行的水资源费费率基础上,根据各地区水资源的稀缺性和水污染程度确定差别幅度税率。全面提高水资源税税率。
上述的垃圾税、含铅汽油税、污染排放税和企业环境税,可以归属于环境保护税名下的环境污染税,而水资源税则归属于其名下的环境资源税。
五、环境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也包含了一些环境税收优惠政策,不过,现行税制中考虑环境保护因素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因此,笔者主张,环境税收优惠政策可做如下考虑:
首先,在关税方面,对出口的环境保护设施、材料可采用低关税率,以扶持该类产品的发展。对国内目前不能生产的污染治理设备、环境监测和研究仪器以及环境无害化技术等进口产品,减征进口关税;在农业税方面,对改良土壤、提高肥力、维持耕地面积、植树造林等有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农业生产活动减免农业税;在营业税方面,对工业企业自销的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政策性亏损的经营活动等实行减免营业税或缓征营业税;在消费税方面,对清洁汽车、清洁能源以及获得环境标志和能源效率标志的家电产品和汽车,减征消费税;另外,对经营环境公共设施的企业,在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给予优惠。
其次,为鼓励企业开发利用防止污染、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设备、机器,保护环境,政府应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来实现其环境目标。目前,我国的加速折旧制度,不仅加速折旧方式少,而且,相关规定也不明确。我国应该允许清洁能源企业、污染治理企业、环境公用事业以及环保示范工程项目加速投资折旧。
1.1地层岩性
举例煤矿区位于太行山中南段的泽州盆地北端,地势总体为南高北低。矿区南部出露大面积下石盒子组地层,上石盒子组地层在井田内零星出露,矿区中部、北部大部分区域被黄土覆盖。矿区处于太行山复背斜与沁水复向斜之间,位于华北板块山西板内造山带沁水板拗太行块隆西侧、晋获褶断带西北侧。
1.2水文地质条件
矿区处于沁水盆地中段东部,属高平—晋城盆地三姑泉域水文地质单元,区域内地下水类型主要存在碳酸盐岩类、碎屑岩夹碳酸盐岩类裂隙、碎屑岩类裂隙、松散岩类孔隙3个含水岩组。
2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概述
该煤矿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矿井保有资源量约6000×104t以上,生产规模约为90×104t/a,矿区面积近700hm2。部分地区煤层已进入残采期,但在矿井改扩建期间,企业利用煤矿现有生产系统准备开采该区残存煤资源。
3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现状评估
该煤业有限公司为再整合改建矿山,目前处于整合后基建期。通过近年调查与监测未发现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但矿山开采潜在地裂缝、塌陷影响区范围内存在耕地、有林地、其它林地、草地等多种用地类型。该区煤层已大面积采空,地表也曾发育裂缝、塌陷,煤层开采已对其上覆地层造成较大破坏,该煤层之上的二叠系上统上石盒子组、下统下石盒子组、下统山西组砂岩裂隙含水层亦可能遭到破坏,如隔水层破坏,储水结构发生变化,同事部分地区浅水井已出现明显水位下降。现状条件下,采矿活动对含水层的影响程度较严重。
4矿山地质环境预测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认为:煤矿开采可能引发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主要影响目标为旱地、有林地、其它林地等,造成的危害主要为耕地减产和林木损毁,若保安煤柱留设不当将对区内居民及工业场地建筑造成较严重影响,地质灾害危险性大。煤层采空后,可能将在矿区南部沟谷边坡引发崩塌、滑坡地质灾害,其威胁对象主要为沟谷中园地、耕地、林地等。矿山新建工业场地占用土地面积约13hm2,其中占用旱地约10hm2,占用其它草地约两公顷。矸石堆放占用土地面积约3hm2,土地类型主要为灌木林地。矿山开采将导致地面塌陷、地裂缝等潜在地质灾害,其中重度地质灾害区约占矿区面积的70%,对土地资源影响程度为严重。通过对各开采煤层垮落带、导水裂隙带高度计算结果分析,矿区内各煤层大面积采空后,会对可采煤层上覆含水层造成较大破坏,甚至影响到第四系孔隙水。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结合矿区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确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目标和任务。结合矿山开采方案的确定性,总体工作部署分为近期(近5年)和中远期(5年后至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包括:(1)地灾防治,如土地塌陷和裂缝填埋、崩塌、滑坡治理等;(2)含水层修护;(3)地貌景观修复,植被绿化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主要任务与目标:(1)矿山开采时为区内村庄、工业场地等留设保安煤柱;(2)采矿引发的地面塌陷、裂缝及时填埋,恢复土地功能;(3)恢复采矿地表变形损毁的地表植被,改善及恢复中转场地、煤矸石堆放场地形地貌景观;(4)解决受影响村庄的人畜饮水问题;(5)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掌握矿山地质环境的动态变化。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析与建议
综上分析,该煤矿山地质环境条件相对复杂,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在全国范围居中,但由于其地理位置与地质条件特征,因此对周围社会生产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较大。现状调查及预测分析发现,矿山开采可能引发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和滑坡等地质灾害,另外会对含水层造成较严重影响。因此结合矿山地质、交通、经济及社会等条件,应从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地貌景观保持三个层面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从而保障当地的地质环境、生态环境与群众生产生活的正常持续进行。
作者:温静 王昊 单位: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
参考文献:
[1]山西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龙达煤业有限公司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专题[R].太原:山西省地质工程勘察院,2014.
[2]辛鹏.陕西省麟游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J].中国地质科学院,2010.
[3]辛鹏.陕西宝鸡市渭河北岸大型黄土滑坡形成机理与危险性评估[J].中国地质科学院,2013.
主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
主办单位:湖南科技大学
出版周期:季刊
出版地址:湖南省湘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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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中文
开
本:16开
国际刊号:1674-1493
国内刊号:43-1493/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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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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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区地质环境现状
1.1矿区地质环境概述淮南矿区是我国重要的煤炭基地,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有矿井9座,截止2004年9月累计产煤5.262亿吨,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淮南矿区位于淮河两岸,地跨淮南市的五区一县和阜阳市的颖上县。矿区处于淮河冲积平原之上,地形平坦,地面标高一般在20~26m之间。区域内水系均属淮河流域。论文百事通天然河道流向一般沿区域地势由西向东,由北向南注入淮河。矿区内除淮河以外,主要河流有西淝河及其支流济河和港河、架河、泥河、黑河已经人工开挖的有高新河、永幸河、光辉河等。
矿区内淮河防洪与农田水利设施多,农田水系纵横交错,基本形成适宜农业耕作的水利网络。绝大多数耕地夏季种稻,冬季种小麦。
淮南煤田煤层赋存于淮河及其冲积平原之下,第四系松散层厚20~483.5m,由东南向西北逐渐增厚。属水体下开采的矿区。
矿区大气降水及地表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年际分布不均,浅层地下水水质良好,水源充沛,补给条件较好,目前矿区利用地下水不致引起地面沉降。
矿区开发引起地表塌陷下沉,扰乱水系,损坏耕地、村庄、河道、提防及其它建筑物受到破坏。矿区开发对地质环境的影响主要为:地面塌陷、固体堆积占地与污染,农业生态环境变化等方面。
1.2地表塌陷淮南矿业集团所属9座矿井、工业和生活居住等地面设施占地2624.2公顷(39363亩)。
9座矿井矿区总面积为301.12km2,截止2004年9月底开采塌陷面积达62.10km2,占矿区总面积20.59%。其中又有约17.7%为积水区,即积水累计总面积达10.97km2。积水范围随降雨量大小而变化。
随着煤矿开采的延深和规模扩大,塌陷范围逐渐扩大,据1997年以来的统计,1997年1月至2004年9月塌陷区增加了24.8km2,年增长率为5.15%。
开采塌陷区尚有15个村庄正在或有待搬迁。
开采塌陷区内,地形、地貌改变破坏了水系,影响河堤长度为15.1km,灌溉渠道5.9km,影响铁路线长度7.41km。
1.3固体堆积物
1.3.1煤矿开采,每年要排放大量的煤矸石,选煤厂也有相当的矸石排放,电厂排放粉煤灰。造成固体堆积物占地和环境污染。
据初步统计,目前现存矸石山(场)23处,占地63.9公顷(906亩),固体堆积物总量为1898万m3。
1.3.2淮河以南的矿区,煤层倾角较大,多煤层联合开采,全部煤层开采后下沉量大,一般在10m以上,最大下沉量达18m。塌陷盆地积水深浅不一,农民进行粗放式养鱼。可耕地的质量下降,造成农业减产减收。
淮河以北广大矿区,煤层倾角平缓,基本属单一煤层方式开采,回采后形成碟形塌陷区盆地,最大下沉量达4.5m,地下水埋深较浅。因此,盆地中间积水,积水范围大小受降雨量控制,变化比较大,盆地的边缘下沉量小呈缓坡地仍可耕种,但不宜种水稻,造成农业减产,盆地的边缘带与积水区之间,地面坡度大,水土易流失,基本上为弃耕绝收地带。论文百事通
1.4地质环境改变对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1.4.1对大气的影响煤矿生产过程中释放出大量的瓦斯,瓦斯气是一种有强烈温室效应的气体,瓦斯气向大气牌坊会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给空气造成污染。
1.4.2对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煤矿开采引起的地表塌陷和矸石堆积导致耕地减少,土地质量下降,农业减产,造成农村搬迁。
1.4.3对城市环境的影响煤矿开采造成地表塌陷,矸石成山,导致市容脏乱差,影响市民生活,制约城市发展。
1.4.4对煤矿企业的影响为了减少村庄和城镇搬迁,降低生产成本,煤矿企业不得不改变开拓布置方式,甚至放弃准备煤量,影响了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制约了企业自身发展。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原则
2.1以人为本、防灾减灾所有的地质灾害,直接或间接的对矿山职工和矿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矿山环境治理首先要保证矿区免遭矿山开发诱发的各种地质灾害的危害,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2.2因害设防、综合治理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采取拦、排、护、整、填、植等方面的综合治理措施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
2.3注重效益、分期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应遵循生态社会效益优先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区别不同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同时根据资金情况、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危害大小、轻重缓急,分期、分阶段进行治理。
2.4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矿山环境治理只有将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紧密结合,才能达到矿山环境治理的最终目标。各种工程措施只要配置合理,就能根治地质灾害。但其缺点是投资过大,而生物措施恰好弥补工程措施的缺点,其投资较小,能改善小气候的特点,使其广泛应用于矿山环境治理中。
3矿区地质环境治理的基本设想
淮南矿区地处华东,是富饶的淮河平原,是我国重要产粮基地,土地十分珍贵。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对地质环境的保护、生态平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法规制约。因此,煤矿开采地质环境的恢复引起了各级部门和煤炭企业的重视。塌陷区回填复垦是煤炭企业、地方政府和矿区农民长期以来的共同愿望,不塌陷影响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的不良因素转变为积极因素。淮南矿业集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示范工程项目。
实施示范工程的指导思想:治理与开发相结合,变害为利,企业、地方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紧密合作,中和开发现代化生态企业,建设小康型农村。
“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煤矿开采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土地的破坏十分严重,是一个长期以来未能解决的问题,是一个共同关注的问题。
《环境保护法》、《土地法》和《矿产资源法》等国家法规,都要求矿山开采保护地质环境,实现治理恢复“占补平衡”的最终目标,这也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
国内外矿区地质与生态环境治理措施
随着环境保护和减灾防灾活动的开展,世界许多国家开始对矿区环境进行生态开发利用,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就。例如,德国通过对科隆矿区的复垦改造,一方面发展淡水养鱼,另一方面围堤、植树、置景,塑造了一个由40多个人工湖组成的游览公园,使科隆矿区成为一处秀丽的风景区;捷克从20世纪50年代初就开始进行煤矿塌陷的生态开发治理工作,其主要途径除复田、复林外,还在塌陷区兴建渔场、游泳场、牧马场、体育场、赛车场、狩猎场以及水上公园、森林公园等,因地制宜地进行生态环境再造和多种经营开发,1952-1985年累计复田1万多公顷,取得了明显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我国在矿区复垦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淮北矿务局1983-1985年复田6000余亩,其中884亩用于建筑用地,127亩植树造林,410亩进行水产养殖,还修建了游泳池、水上公园、体育场等。山东肥城矿务局、江苏徐州矿务局、河南平顶山矿务局等用电厂粉煤灰等充填塌陷,造地还田,种植棉花、玉米、蔬菜等,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多种技术途径和模式。
我国矿区生态恢复制度与方法
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尚处于较低的水平。到目前为止,经济的增长仍然以大量消耗自然资源为代价。由于片面追求GDP的上升和少数人利益的最大化,牺牲环境、破坏生态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经济增长模式已经严重制约着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采矿是人类对自然的剧烈扰动。矿区地质环境的治理不能就事论事,而应当放到整个矿区生态恢复中统筹考虑。
我国生态环境法学体系包括四个组成部分:一是总论,阐述生态环境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二是环境污染防治法;三是生态保护建设法;四是国际环境法。
实际工作中,就矿区生态环境而言,在开采过程中以环境污染防治法为主,兼顾土地等资源的保护;在开采结束的范围内则以生态保护(恢复)建设法为主,包括对开采造成的污染进行治理。环境污染防治法和生态保护建设法构成了我国矿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主体框架。
我国矿区生态恢复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责任转移,主体错位。通过收费实施管理,已经成为我国立法和行政管理的一大突出特点。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矿区生态恢复的责任主体本应是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本文统称矿山企业)。然而,政府一旦收费,责任主体就由矿山企业转移到了政府头上,政府做了不该由政府做的事情。在实施过程中,许多企业没有缴费,或者没有足额缴费;缴费以后,政府也不一定及时组织了治理,或者治理的区域并不是缴费的矿区。
二是职能交叉,重复收费。如土地复垦、地质环境治理、水土流失防治等都有土地整理的内容,水土流失、森林植被恢复等都有植被恢复的内容。就每一项收费而言,收费标准偏低,不够实际所需;就重复收费而言,矿山企业又不堪重负。如果把上面提到的各项费用收齐,政府各部门收取的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费用占总产值的比例高达21%。如果是廉价的石膏,则这一比例还将提高2―3倍。这就说明,为什么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收费政策难于施行,为什么我们必须改革和重构我国的矿区生态重建制度。
三是部门局限,立意不高。现有制度站在部门立场上看问题,全局观念不强,立法的生态意识较差。例如,土地复垦要达到的目标,限于将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复垦土地优先用作耕地或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规定,虽然与我国人多地少这一国情相符合,但是,由于人类居住环境不断恶化,我国从“九五”开始即已实施规模浩大的退耕还林还草还湖工程。因此,在一些重要生态功能区和一切有条件的地区,将矿区损毁土地优先复垦成林草地,优先复垦成野生生物栖息地,同样是十分必要的。
四是企业偏小,诚信较低。矿山企业自行复垦的规定,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土地复垦制度是一致的。但是,这一制度设计要求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高的商业诚信,而政府则必须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所有这些,恰恰是我国目前所严重缺乏的。大多数小企业在开采期间不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开采后留下千疮百孔,一走了之;而少数较大规模的矿山企业自行复垦的比例也很低。这也正是我国实行矿山生态保护建设收费制度的一大理由。
矿区生态恢复的内涵
矿区生态恢复,是指对采矿引起退化的矿区生态系统,通过重整地形和表土,采取植被或其他适宜的土地利用方式,恢复其生态平衡的过程。根据恢复生态学的理解,恢复已被用作一个概括性的术语,包含重建、改建、改造、再植等含义。
矿区生态退化表现在诸多方面:土壤掩埋、压实、污染,水土流失;地面挖损、塌陷、开裂、沉降;地下水疏干,地下水均衡系统破坏;动植物死亡,生物迁出量大于迁入量,生物多样性受损。由于这些生态因子的退化,能量和物质在矿区生态系统中的流动和循环减弱、受阻、中断,矿区生态朝着种类减少、结构简化、功能缺损的方向发展,直到失去生态系统应有的自动调节、反馈调节功能,致使矿区生态失衡。
不难看出,上述生态因子的退化,关键是土地的退化。土壤是植物生活的基质和动物生活的基底,采矿对土地的破坏,实质上是对土壤这一重要的生态因子的破坏。土壤破坏不仅使本地生态系统失衡,就土壤侵蚀而言,它对外地造成的损失要比本地还大一倍。因此,矿区生态恢复的关键是土地复垦,通过重整地形和表土,恢复地下水平衡,建立合适可持续的矿区生态系统。
另一方面,只有植物才能最有效地保护土壤的完整性,减弱风力和暴雨的冲击。即使作为耕地,也会由于翻耕而极易造成土壤侵蚀。因此,矿区生态恢复的优先目标应当是再造植被,将采矿损毁的土地作为林地、草地或野生生物栖息地,恢复本地自然生态系统。
矿区生态恢复一般限定于矿区范围。矿区及其周边区域生态失衡的根源是矿区土地损毁。在挖损、塌陷、压占等土地物理损毁区域复垦后,矿区以外受影响区域(如流域土壤污染等)的生态环境可以得到根本改善,并在环境自净和自然演替作用下得以恢复生态平衡。因此,矿区生态恢复的范围一般不需要通过复杂的计算推导来确定。
矿区生态恢复应遵循几项主要制度
一是矿山企业自行复垦制度。复垦是矿山企业应尽的义务,矿山企业是复垦的主体。要在矿山企业中建立诚信评价体系,通过强有力的立法,在矿业权市场准入和许可证发放、延续中,严格审查企业的资质条件,引导矿山企业向集约、规模经济的方向发展,鼓励诚信水平高的企业,限制、禁止诚信水平低的企业。在开展矿区复垦时,矿山企业应当建立起与政府、当地农村集体和未来土地利用者之间的磋商机制。在没有未来土地利用者加入的情况下,矿山企业应当将复垦工作负责到底,直到建立起新的可持续的矿区生态系统;在未来土地利用者加入的情况下,矿山企业应当将矿区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再将复垦的后续责任移交给未来土地利用者。
二是矿区生态恢复抵押金制度。要尽量避免以收费的方式将企业责任转变为政府责任。特别要注意避免政出多门、多家收费的现象。在目前难以保证所有矿山企业自行复垦的情况下,应实行统一收费、分别监管的办法,待条件成熟时全面取消收费,实行缴纳抵押金的方式强化企业履行矿区生态恢复的责任,真正实行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政府不直接组织复垦。矿区生态恢复不能一个部门一个政策,而应授权一个部门,如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
三是强化矿区复垦的生态功能制度。矿区生态恢复既要重视提高土地的直接生产力,又要考虑矿区脆弱的生态环境现状,极大地关注矿区复垦的生态学意义。通过适宜性研究,审慎比较土地用途的多种方向,将采矿破坏的土地复垦成野生生物栖息地,重建本地自然生态系统;复垦成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重建农业生态系统;复垦成运动场地、休闲场所、建设用地,重建城市生态系统。
四是周边矿山生态恢复统一规划制度。一个矿区包含一个或多个矿山,矿区又在更大的范围内与矿田、小流域相联系。因此,企业在制定复垦规划时,必须与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与矿山建设规划相协调,与周边其他矿山的复垦规划相协调。
(因版面限制,选登论文内容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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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及影响
本文针对矿山开发引起的环境问题,梳理了国内外关于矿区地质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相关措施和制度规定,指出了我国在矿区生态恢复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矿山生态恢复的一些可行性建议。这篇文章在湖南最早提出“矿山生态恢复”这一概念,把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具有浓厚的首创精神和学术价值。同时,湖南作为矿业大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产是地方重要财政收入来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就是为了经济能够持续健康发展,就是为了全省经济、社会、生态环境能够和谐共生,这在“两型社会”语境下具有非常迫切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0.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的需求量也逐年增加。伴随着矿产资源的开采,矿山环境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可见矿山地质灾害已经变成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之一。矿山地质灾害是广义地质灾害的一种,它对资源、环境的破坏作用和社会影响正日趋严重,已不容忽视。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资,已经成为我国环境保护投资的重要板块。所以,建立多元化的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融资模式,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1.我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资方式现状
1.1常规的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资方式
我国现阶段的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投资方式大多呈现单一方式。财政拨款一直是我国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的主要资金来源,并占我国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投资总量的50%以上。此外还设有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我国设立了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这项基金由中央财政投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对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采矿权人,收缴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主要用于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另外,银行贷款是矿山企业进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融资的主要途径。但是,由于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具有投资周期长、产出效益低、风险较高的特点,从银行贷款较为困难。其融资规模增长一直较为缓慢。
1.2我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资方式的发展
从我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资方式的现状研究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投资主体,主要还是中央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投资方式单一,多元化的投资格局尚未形成,社会资金的投入正有待加强。也正由于此,近年来,虽然我国矿山地质防治工作已取得较大成绩,但由于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历史欠账太多,加之矿山开采造成的地质破坏具有点多、面广、量大的特点,导致治理速度缓慢,全国矿山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所以,多元化的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融资渠道亟待解决。
2.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多元化投资机制
2.1建立各级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通过对我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资方式现状研究,我们了解到制约我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瓶颈,归根结底是资金问题。我国现有的单一的投资渠道,不能使我国矿山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势在必行。对于矿山的地质灾害防治的投资,我国设有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质灾害调查、勘查、监测工作,少部分用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中央财政取消“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后,各地也不再设专项资金。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正常进行。后来又再次设立了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
2.2建立矿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矿区地质灾害是由于采矿活动引发或加剧的人为地质灾害。它包括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采空沉陷、岩溶塌陷)、尾矿坝溃决等。实践中,因为治理费用较大,矿山企业承担不起,多由主管部门补贴,如今行业主管部门已经撤销,因此,如何筹集矿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便成为地质灾害多发区许多矿山企业需要面对的难题。考虑到因采矿活动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既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也具有相当的随机性。其防治费用既可选用“基金”的办法,也可选用“保险”的做法。不论是哪一种办法,都需要从矿产品产值中抽取一定比例缴纳。一旦发生地质灾害,则由“基金”或“保险”提供赔付,矿山企业可用这笔费用进行善后修复和处理。
2.3建立适合我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财政税收政策
利用财政税收政策加强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是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家财政对矿山地质灾害的投入产出和成本核算机制,提高财政投资的效率和效益。将国家财政对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投资,转变成补、鼓励性投资,成为引导社会资金向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资的助推剂。在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省市,设立与矿产资源开采有关的税种,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适当的税率,为当地的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提供重要资金来源。
2.4通过证券融资改善矿山地质灾害投资现状
证券融资包括市政债券融资和企业证券融资。市政债券发行的目的,包括弥补财政赤字和为单独的项目融资,在矿产地质灾害防治中,主要可用于单独的项目融资。这种债券的特点是具有免税效应,可以吸引众多的居民投资者、投资基金、银行信托机构的资金,但同时债券需要到期还本付息,所以项目要有可赢利性。因此,社会经济的重要性和经济可行性是考虑的重要方面,也就是只有准公共产品才能适用与市政融资。企业证券也是很好的融资方式,由于矿产地质灾害防治需要大量的资金,企业自身无法直接提供,发行证券融资是一种很好的方法。企业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股份制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进行融资。股票融资分为优先股和普通股,优先股可以实现某些单位的控制权,有效防止私人对矿产地质灾害防治过程的不良运作;普通股可以有效筹集社会闲散资金,同时也可以吸引部分民营企业参与到项目的管理中,有利于提高矿产地质灾害防治的运作效率。企业债券融资也可以吸引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债卷融资具有操作简单,筹资迅速的特点;企业债券和市政债券一样,有还本付息的压力,所以利用此方式筹集资金,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结语
我国是矿业大国,今后一段时期,矿产资源紧缺仍是主要矛盾,矿产资源高强度开发仍会带来更大的环境矛盾。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高度,深刻理解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规划,注重制度创新,建立企业承担责任、政府有效监管的机制,多元投融资模式,加强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改善矿山环境和矿区周边人民的生活质量,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环境保护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基本国策,尾矿库的安全运转直接关系到下游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库区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尾矿库矿厂的选址对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尾矿库特点
1、尾矿库是矿山选矿厂生产不可缺少的设施
尾矿库是矿山企业最大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可以防止尾矿向江、河、湖、海沙漠及草原等处任意排放。一个矿山的选矿厂只要有尾矿产生,就必须建有尾矿库。所以说尾矿库是矿山选矿厂生产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2、尾矿库基建投资及运行费用巨大
尾矿库的基建投资一般约占矿山建设总投资的10%以上,占选矿厂投资的20%左右,有的几乎接近甚至超过选矿厂投资。尾矿设施的运行成本也较高,有些矿山尾矿设施运行成本占选矿厂生产成本的30%以上。为了减少运行费,有些矿山的选矿厂厂址取决于尾矿库的位置。
3、尾矿库是矿山企业生产最大的危险源
尾矿库是一个具有高势能的人造泥石流的危险源。在长达十多年甚至数十年的期间里,各种自然的(雨水、地震、鼠洞等)和人为的(管理不善、工农关系不协调等)不利因素时时刻刻或周期性地威胁着它的安全。事实一再表明,尾矿库一旦失事,将给工农业生产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灾害和损失。
三、尾矿库的原则
1、保护环境
选矿厂产生的尾矿不仅数量大,颗粒细,且尾矿水中往往含有多种药剂,如不加处理,则必造成选厂周围环境严重污染。将尾矿妥善贮存在尾矿库内,尾矿水在库内澄清后回收循环利用,可有效地保护环境。
2、充分利用水资源选
矿厂生产是用水大户,通常每处理一吨原矿需用水4~6吨;有些重力选矿甚至高达10~20吨。这些水随尾矿排入尾矿库内,经过澄清和自然净化后,大部分的水可供选矿生产重复利用,起到平衡枯水季节水源不足的供水补给作用。一般回水利用率达70%~90%。
3、保护矿产资源
有些尾矿还含有大量有用矿物成份,甚至是稀有和贵重金属成份,由于种种原因,一时无法全部选净,将其暂贮存于尾矿库中,可待将来再进行回收利用。
四、选矿厂尾矿库环境保护的措施
1、尾矿库对大气环境和水环境的影响尾矿库对环境的影响
分析本文主要针对两个方面:一是沉积坡段(即干坡段)上的尾矿砂对大气环境的影响。选矿厂的尾矿浆通过管道系统排入尾矿库内,矿浆所携带的尾矿砂在库内沉淀,澄清水由溢水塔向外排泄,库内形成干坡段和水域。尾矿坝及干坡段上的尾矿粒度小,含水量相对较低,经风力作用易于产生扬尘,尤其是天气干旱、少雨、大风季节,尾矿粉更易扬,进而污染环境空气。二是尾矿库渗透水、外排水及输浆系统的跑冒矿浆对地表水水体和地下水的影响。选矿厂排出的尾矿水中常含有大量的药剂及有害物质。其来源为选矿过程中加入的浮选药剂以及矿石中的金属元素,常见的有氰化物、黄药、黑药、松油、铜离子、铅离子、锌离子,个别情况下还可能有砷、酚汞等。尾矿水中这些有害物质达不到排放标准时,对人体、牲畜、鱼类及农田均有害。因此选矿厂尾矿不能任意排放,否则就会造成江河水系、附近土壤甚至地下水资源的污染。
2、技术及规范上的滞后
尾矿库设计规范目前仍然沿用ZBJ1-90《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勘察规范仍然沿用YBT11-86《上游法尾矿堆积坝工程地质勘察规程》,相比较而言,尾矿库的勘察设计规范更新较慢。尾矿库设计中尚需解决的专业问题教多,例如进水塔进水流态的研究,进水塔抗震的研究,排洪斜槽进水口进流方式的研究,不同矿物母岩的尾矿固结研究等均不多见。很多尾矿库的设计缺乏技术上的创新。有的尾矿库设计采用的堆坝方式按部就班,并未考虑尾矿颗粒太细,实际生产中尾矿堆积坝并不能形成。
3、缺乏专业知识
有的设计人员只知照猫画虎,不进行计算;有的乱用公式,不注意公式的使用条件,有的在计算洪水时方法单一,无法校核对错;有的不进行进流能力计算,或者计算公式用错,导致进水口留的较小,在暴雨洪水到来时无法及时排出洪水;有的渗流计算与稳定分析脱节,稳定分析不用渗流分析的浸润线,不考虑渗透压力及动水压力。
4、全面开展安全和环境隐患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一)、有主尾矿库(有企业业主的尾矿库)治理
督促存在病库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二)无主尾矿库(无企业业主的尾矿库)治理
对危险性较大病库的治理,重点要抓好调洪库容不足、浸润线位Z局部较高、坝面局部出现纵向或横向裂缝、坝面未设Z排水沟、坝端无截水沟、堆积坝外坡未覆土或没有植被等问题。一是对库容尚未堆积满、有再使用价值的且经整改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优先考虑转交给现有企业使用;二是对处于重点水域及人口稠密的环境敏感地区的尾矿库,应重点考虑环境安全,坚持对尾矿库实施闭库处理;三是鼓励各企业和相关单位对尾矿进行再利用。
5、实施清洁生产,有效降低有毒有害尾矿的产生量
清洁生产是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双赢的最佳途径。地方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大力开展清洁生产,以预防事故和降低含有毒有害物的尾矿对环境的影响。一是鼓励开发资源利用率高、污染产生量少的选矿工艺技术;二是鼓励相关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含有毒有害物的尾矿及污染物排放;三是研究制定选矿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活动,提高选矿行业的整体实力。
6、大力开展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以铁尾矿、黄金尾矿、赤泥为重点,积极研究开发尾矿再选、生产建材、制造肥料、充填等综合利用新技术,加快推广尾矿干排技术,建成一批示范工程,实现绿色采矿、无尾矿山。
7、分清责任,限期完成隐患治理
(一)、有主尾矿库隐患治理
尾矿库企业应对尾矿库隐患治理负完全责任,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及时治理隐患。地方政府应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及时督促尾矿库企业加大资金投入治理安全和环境隐患,及早完成隐患治理任务。同时,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积极推广尾矿库安全适用技术,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二)、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
原责任主体属于地方企业的,地方政府应切实负起治理责任,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治理隐患。原责任主体属于中央或省下放地方企业的,由中央或省预算内投资承担一定比例的治理资金,地方政府落实配套治理资金,及时消除隐患。
(三)、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地方政府应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充实基层安全监管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设备,改善安全执法条件,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水平。
8、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安全环保意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有关尾矿库生产安全、环境安全隐患危害的教育,增强公众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意识;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企业业主、从业者的法制意识,普及安全、环保基本知识,增强防范事故和应急处Z能力。尤其要争取公众对尾矿库隐患治理行动的理解和支持,保证治理行动的顺利开展。
五、结束语
尾矿库是矿山企业选矿厂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尾矿库是矿山项目环境评估的要点与关键,因此有对选址的合理性一定要加以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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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夏既胜,秦德选,等.基于GIS的矿山尾矿库选址方法研究[J].金属矿山,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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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锡盟矿山开发现状及存在问题
截至2011年5月,全盟实有在期采矿权635个。其中石油17个,煤炭32个,黑色金属矿24个,有色金属矿22个,贵金属矿7个。目前,全国五大电力企业集团全部入驻锡盟,胜利煤田、白音华煤电、上都电厂等一批重点能源工业项目相继建成。在矿产资源开发的同时,因开矿造成的环境破坏现象日趋突出。目前,全盟已形成明显矿区生态环境破坏的有锡林浩特煤矿、西乌旗哈达图煤矿及其建材工业区、西苏旗查干淖尔碱矿及其工业区、东乌旗宝力格银矿矿区等。部分矿产企业缺乏科学发展观和循环经济意识,在开采中只追求短期利益,环境恢复治理力度不够,经费投入不足,矿产资源采、选、冶过程中“三废”数量大,治理率低,矿业开发引发的地面塌陷、废石堆放、破坏土地、污染水源等生态地质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尚未健全,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仍需加强。
2.锡林郭勒草原的环境及现状
锡林郭勒草原是我国乃至世界上典型草原类型最多,保护最完整的优质天然草原之一,也是我国北方最重要的绿色生态屏障。从自然资源利用角度而言,它既是一种生产资料,是发展畜牧业的物质基础,千百年来,推动着传统畜牧业经济的发展,维系着广大草原人民的生产生活;同时,作为地带性植被,它又具有不可替代的绿色屏障功能,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风固沙、美化环境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自上世纪90年代起,由于超载过牧、矿产开发等原因,使原本脆弱的典型草原出现了明显的退化趋势,荒漠化进程正在加速,草原的各项功能出现减退。目前,不断扩张的城市、露天煤矿及其它矿山和天然草场组合在一起,形成了当前的能源基地、生态屏障和边疆少数民族牧区多重身份的形象注解,矿产开发、生态保护和牧民的生产生活在这片广褒的草原上交织碰撞。
3.如何在矿产资源开发的同时,更好地保护草原生态
A.用科学发展观指导草原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可持续发展,良好的草原生态环境是经济增长的基础和条件;同时,没有经济的快速增长就会缺乏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的条件和资金支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就是要重视对循环经济的认识和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将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要求纳入统一的发展模式之中,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共赢”发展。
B.加大投资力度,采用先进技术,恢复矿区的植被与环境,实现开发与恢复并举,经济快速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如采用先进的植被恢复技术,用专业的喷播设备,在被破坏植被的高陡岩石边坡上,瞬间制造出具有优异性能的“土壤培养基”,使边坡快速形成理想的植物群落。此外还可以采取“生物笆”灌草结合(灌木、草本型)人工补播、自然恢复植被技术;草藤型(草本、藤本结合)绿化技术等,快速恢复矿区植被,减少粉尘对周边草原的危害,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C.进一步强化草原生态监理机制,为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草原生态支持
各级政府切实把实现草原可持续发展落实到草原生态监理上来,草原监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草原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相关证件齐全的单位,划定占用草原的面积,明确界线,签定保护周围草原生态环境的协议,征收草原养护费,发放草原作业许可证。对于无任何证件的单位责令停产,加收草原养护费。对于一些可占可不占或少占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草原,从而使草原的征、占、用有序进行,为草原环境保护设置一道制度保障。
D.把开发与保护和谐统一,树立保护优先原则,实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首先,草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前,考虑保护优先,并对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作评估。这里的保护优先主要是指首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明确哪些区域必须保护不能开发。另外,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方案,也要先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明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面临哪些生态环境风险,需要有哪些环境污染和损害的治理项目。
其次,在草原矿产资源开发时,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开采区。开采区要体现对生态环境破坏少,资源开发的相对利用价值高等特点,并遵循“保护、协调、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矿产开发利用过程中,严格实施矿产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落实“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实现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最后,草原矿产资源开发后,要进行恢复。为此,矿产资源开发者应建立矿区环境治理恢复补偿保证金,用于矿区资源开发过程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治理与恢复,保证金的建立、运转由草原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进行监管,承担监管责任。
E.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一方面补偿草原地区的政府和人民为保护草原生态环境而导致的经济收入减少,鼓励其保护草原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规范、督促企业,爱护环境、减少排污的自觉性。
总之,在发展资源开发经济的同时,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的草原环境价值和功能,认识到经济增长和草原生态保护都是人们正当的需要,我们既反对完全排斥外来经济发展的“生态原教旨主义”,也不赞成以牺牲草原生态环境换来经济的高速发展,我们主张的是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同时推进,实现双赢。
[1]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锡林郭勒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2008.10
[2]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内蒙锡林郭勒盟矿产开发秩序督查工作阶段总结.2011
中图分类号:TD8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02-0138-03
1 概述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常村煤矿位于河南省义马市,目前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220万吨/年,是一个拥有50多年开采历史的大型煤炭矿山企业。曾荣获“全国特级安全高效矿井”、“全国煤炭工业双十佳煤矿”、“全国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2012年被国土资源部评为“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常村煤矿坚持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三率”指标均高于国家标准,“三废”排放达标,矸石及矿井水综合利用率均高于国内同类矿山水平。能够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全面实施土地复垦,打造园林式矿山,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矿区。
2 绿色矿山的含义
绿色矿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既要严格实施科学有序地开采,又要对矿区及周边环境的扰动控制在环境可控制的范围内;对于必须破坏扰动的部分,应当通过科学设计、先进合理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矿山的存在、发展直至终结,始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融合于社会可持续发展轨道中的一种崭新的矿业形象。绿色矿山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代表了一个地区矿业开发利用总体水平和可持续发展潜力以及维护生态环境平衡的能力。它着力于科学、有序、合理地开发利用矿山资源的过程中,对其必然产生的污染、矿山地质灾害、生态破坏失衡,最大限度地予以恢复治理或转化创新。
3 依法办矿方面
常村煤矿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节约资源和保护资源,把节约放在首位”等国家一系列方针政策;依法设置和组织生产,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做到了合法经营,证照齐全,遵纪守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 规范管理方面
常村煤矿具有完善的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重建、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矿山管理科学、规范。认真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等。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全面治理,制定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对开采后的土地及时恢复地貌,实现了全面复垦利用,消除了地质灾害威胁。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提高资源的回收率和利用率,尽量减少对资源储量的消耗,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 具体管理措施及方法
5.1 加强领导,完善绿色矿山建设制度,加快绿色矿山建设步伐
为了把创建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这项工作落到实处,成立了绿色矿山创建领导小组和绿色矿山创建办公室,召开了绿色矿山创建会议,对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等10个方面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成立了节能减排和综合利用办公室,每年都组织对地表裂缝进行回填夯实,植树造林或恢复成耕地,供附近村民耕种,这些工作为建设绿色矿山打好了坚实的基础。
5.2 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做到“三废”零排放
自创建绿色矿山以来,两个污水处理厂均能正常处理污水,矿井水日排放量不超过800方,排上来的矿井水全部进行了处理。澡堂每天使用水量在700方左右,澡堂生活污水也全部处理,废水处理后得到全部利用,做到了废水零排放。进一步提高了矸石砖产量,每年可使用矸石量由12万t提高到15万t左右,每年可多使用矸石量达3万t,每年产生矸石量约10万t,矸石山堆积矸石约40万t,照此计算大约8~10年可把矸石全部利用,做到了矸石零排放。建成了电厂余热综合利用系统,利用跃进电厂余热为办公场所、职工宿舍、家属楼房供热,实现了集中供暖,供热效果良好。
5.3 加强综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职工收入
常村煤矿采取矿上和职工集资入股的方式,筹资1200万元建设了煤矸石烧结砖厂,安置职工家属115人,入股职工每年可获利股金的15%~20%,增加了职工收入。利用矸石砖厂余热,每天向矿职工澡堂提供温度不低于60℃的热水200方,满足了矿职工澡堂洗浴用热水,也使矸石砖厂余热得到了充分利用。矿井水处理后排到鱼塘养鱼,每年可产鱼虾4000多kg,既减少了污水排放,又美化了环境。澡堂生活污水经处理后供附近村民浇地使用,促进社区和谐和工农关系。
5.4 加大投入,积极保护矿区生态环境
在储煤场四周建成了墙高18~20m、周长757m、墙体总面积13276m2的新型挡风抑尘墙工程,彻底解决了储煤场煤尘污染问题,使矿区环境得到了有效治理,避免了工农关系纠纷,保持了矿区和谐稳定;在矸石山建成了自动喷淋降尘系统,有效地抑制了矸石山扬尘和煤矸石自燃问题,减少了大气污染,改善了矿区环境;在矸石山北面建成了一道高6m、长120m的矸石山拦矸坝,用于防止矸石流失;在储煤场建成了储煤场喷淋降尘工程,用于治理高架皮带落煤、装载机装煤产生的煤尘,这些工程有效地保护了生态环境。
5.5 加强地表塌陷、裂缝治理,增大耕地面积
由工联办牵头,地测科、调度室、运销科配合,每周对地表塌陷裂缝排查一次,发现塌陷裂缝,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处理。据工联办记录,自2005年以来,累计投资300多万元回填地表塌陷裂缝31次,共计回填土方6万余方,投资500多万元搬迁村庄2个,搬迁后的村庄废墟都进行了平整,恢复成耕地,供村民耕种。自建矿以来共计恢复耕地面积达2万亩。据不完全统计,这些耕地每年可增加农民收入200万元以上。
5.6 加强技术创新力度,提升人才素质,重奖科技项目
常村煤矿注重技术创新工作,每年申报的科技项目达80项左右,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在集团公司召开的“第四届科技大会”上,被集团公司授予“科技工作先进单位”,获得义煤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1项,获得技术革新成果一等奖10项、二等奖21项、三等奖43项。2008年以来,获得河南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奖3项、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成果奖2项、中国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1项、国家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1项,获得国家实用新型技术专利17项,另有1项国家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技术专利正在受理中,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科技论文38篇。同时,完善科技奖励机制,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和创新的积极性。近几年来,先后拿出300多万元资金,表彰奖励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项目300多项,获奖人员达500多人次。
5.7 和谐发展,共建文明,提升绿色矿山形象
一个文明和谐的企业,一定是一个生机盎然的企业。为建设文明型、和谐型、生态型的绿色矿山,我矿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办法,取得了理想的效果。一是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努力构建和谐矿区。二是强化队伍建设,提升了职工素质。积极推行精细化管理和准军事化管理等现代化管理方法和矿井专业达标规划。三是积极为职工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对职工宿舍进行了整体装修,统一配备了空调、电视,实现了宾馆化管理;职工食堂、公寓楼、职工生活区供暖等矿重点工程都已相继完成整修并投入使用,使职工真切地感受到了企业发展带来的实惠。
5.8 大力培育“感恩”文化,提升职工的幸福指数
常村煤矿以“真诚、同心、感恩你我他”企业精神为引领,精心培育广大职工知恩、感恩、报恩情怀,在矿区形成了弘扬感恩文化的良好氛围,有力地提升了职工的幸福指数,在矿区营造了浓厚的感恩氛围,凝聚了发展合力。举办了“千人感恩签名”、“孝心补贴发放”暨感恩教育启动仪式,为在职职工80岁以上的父母发放孝心补贴。同时,坚持开展春节社火活动、大型焰火晚会、广场文化、消夏文化、节日文化等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年年举办职工运动会、“颂歌献给党”红歌会和“国庆文艺晚会”,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促进了职工全面发展。
6 常村煤矿未来三年创建绿色矿山的重点项目
(1)对碴堆棚户区搬迁后的房屋废墟进行改造,修建成一个供职工散步的公园,主要以植树种草为主,同时修筑一个高位水池,用于浇灌
树草。
(2)对南山棚户区搬迁后的房屋废墟进行改造,植树造林绿化环境,同时在山顶修建一个高位水池,用于浇灌树草。
(3)对涧河两岸进行治理、修筑堤坝,同时对河道进行清理,并在涧河两岸堤坝种植柳树1万棵,改善生态环境。
(4)对矿区范围内难以行人的荒山进行平整,植树造林、种草绿化环境。
(5)对地表村庄定期进行排查,发现房屋裂缝达到搬迁级别的,全村进行搬迁,搬迁后对村庄平整恢复成耕地,供附近村民耕种。
(6)将矿区所有路灯改造使用太阳能,逐步把职工宿舍楼走廊照明灯也改造成使用太阳能。
作者简介:蒲春玲(1961-),女,陕西省霍州市人,新疆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土地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区域经济等。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2-0005-04
一、矿产资源开发对新疆地方经济拉动不大
新疆位于我国西北边陲,幅员面积166万平方公里,占中国国土总面积的1/6,是中国面积最大的省级行政区,2007年底总人口2095.19万。新疆矿产资源丰富,矿产资源综合评价名列全国第二,潜力高居第一。截止2005年底,新疆已发现矿种138种,占全国已发现矿种171种的80.7%。矿产资源具有分布广、矿种齐全、配套性高、部分矿种储量大、质量好等特点,开发潜力很大。独特的资源优势决定了新疆的经济发展注定要以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作为核心。但是,新疆矿业产业结构单一,对新疆地方经济的拉动作用不大。
随着加工程度的不断深化,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随之增长,且以倍数增加,地方经济的发达程度与资源的利用率有很大关系。目前,由于政策法规不完备、评价体系不健全、科研投入不足等原因,新疆大部分矿山的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尾矿综合利用、矿物原料的深加工和全社会资源的二次利用都较差。在整个价值链中,采掘工业所占比重大,加工工业所占比重小,地方经济的发展基本上处于原料销售的初级阶段,矿产品加工能力较弱,没有形成规模产业和产业链,资源优势难以转化为经济优势。
二、矿产资源开发带给新疆的严重外部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具有两面性,在获得所需矿产品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负外部性问题。大规模、全方位、高强度的矿产资源开发将给资源地带来一系列生态环境和安全等问题,造成了森林、草原、水资源、土地资源和大气等人类生存环境重要因素的破坏。
一是引发地质灾害。新疆的生态环境脆弱,其地质环境容量极为有限。山区及低山丘陵区由于采矿及矿山建设,不断改造天然斜坡和地表土壤环境,形成人工斜坡和采空区,并产生大量的废渣、尾矿及废水堆。在城镇附近及交通道路两侧,由于采矿,地表环境被破坏,从而诱发了诸多地质环境灾害。二是破坏土地资源。据不完全统计,至2000年底,各类矿产资源开发破坏土地总面积90734.32公顷,其中破坏林地1818.50公顷,占2%;破坏草地27344.98公顷,占30.1%;破坏耕地6193.54公顷,占6.9%;破坏戈壁、沙漠、荒漠、盐碱地等劣地55385.30公顷,占61.0%。特别是油气田的勘探开发污染土地2874.75千米2,石油工程建设占地破坏土地面积7328.83千米2。三是污染大气。新疆气候干燥,煤的燃点低,由于自然和人为的因素易引发煤层和煤矸石自燃。自燃产生大量SO2、H2S、氮氧化物、碳氧化物和烟尘等有害、有毒气体,严重影响矿区和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四是耗费和污染水资源。
三、新疆现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益补偿体系的缺陷
(一)矿产资源的产权关系不明确
科斯认为,没有产权的社会是一个效率绝对低下、资源配置绝对无效的社会,一个好的产权制度对提高经济效益有显著的影响。而科斯认为的好的产权制度就是清晰的界定产权且产权可以自由的转让。但是,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不明确。煤、气、石油等自然资源到底归谁所有?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果归国家所有,以什么形式所有?并不清楚。另外,产权结构不完整,缺乏对资源地居民优先受惠权的考虑。从国外一些资源丰富地区的情况看,资源与当地居民关联度高,民众大都能从资源开发中得到丰厚的实惠,如海湾地区因为富产石油,百姓很富裕。新疆资源开发与当地居民增收脱节,特别是大型企业主导的资源开发与新疆地方经济发展的关联度不高,这些企业开发利用资源,而当地大多数居民没有增收。
(二)矿产资源税费标准和计征方法不合理
资源补偿标准偏低。目前我国不少矿产资源价格由国家控制,未形成完全的资源价格体系,既没有反映资源的供求和稀缺状况,也没有纳入企业本应承担的社会环境成本。其结果是资源价格被严重扭曲,在资源供给日益紧张的同时,资源价格十分低廉。自2005年7月1日起,新疆资源税标准略有提高,但石油每吨30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15元。在产油大国沙特阿拉伯、伊朗等国,10年间数次上调资源税。即使在德国、法国这样的低税率国家,原油资源税也是新疆目前的34倍。新疆矿产资源补偿费平均费率为1.18%,而国外性质基本相似的权利金费率一般为2%~8%。大量矿业企业用地通过征用、划拨方式取得,补偿远低于市场价格。资源长期处于“低价”甚至“无价”使用的状态,矿业开采行业进入门槛低和开采成本低,导致私挖滥采严重,资源利用效率很低。
资源税费计征方法不合理。如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税是依据1993年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按照从量计征的办法征收的。这些年国际原油价格长期居高不下,石油企业的利润增长幅度很大,但石油天然气资源税则长时间停留在12~14元/吨,直到2005年7月以后才调整为14~30元/吨之间。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是依据1994年国家出台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至今没有进行过调整。
(三)资源补偿资金的分成比例不恰当
国家在资源补偿方面所得的税费收入中,资源地分成比例太小。比如: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自治区按4:6分成,地方所得部分远远不能满足资源地生态环境治理和安置失地农民、解决农民长远生计的需要。资源地分成太少,导致资源开发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拉动力不大,没有实现“开发一方资源、富裕一方百姓”的目的。经过分析,中央、新疆地方政府和企业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呈“两头大,中间小”的格局,企业和中央政府在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拿走的较多,而地方政府分得的收益太少且分配比率逐年递减。2001年新疆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和企业的分成比例是15∶35∶50,到了2006年,这个比例变成了8∶37∶55,中央、地方和企业收益分配差距正加速拉大。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不对等,并未从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中收益,却要为资源开发的不利影响买单。在对受害群众进行补偿中,地方政府承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四)环境外部性补偿机制不稳定
新疆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20世纪90年代以后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工作逐渐步入正轨。各地、州县(市)矿管部门关闭了违反规定的小煤窑、小煤矿,加强采矿登记管理和建矿前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部分矿山对已破坏的地表环境进行了恢复治理,对采空区、塌陷区进行了回填和废渣、尾矿堆积物的推平,并种植了树木,增加了可利用土地,部分矿山还对煤矸石等废物进行了废物再利用。但就目前新疆所开展的生态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工作,与脆弱的生态环境和破坏现状相比还相差甚远。首先,存在制度不全、管理不严的问题,至今我国尚未有一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专项法规;第二,整个社会对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问题还认识不足,重救灾,轻减灾、防灾;第三,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还处于较低水平,特别是对矿山地质灾害和环境地质问题的防治也是局部和表面的,未做到标本兼治。
(五)资源型城市转型预期成本高
资源型城市,是指因自然资源的开采而兴起或发展壮大,且资源型产业在工业中占较大份额的城市。随着城市自身的发展,资源型城市将被锁定在最初所设定的资源产业的发展上,其形成和发展自然对当地的资源具有特殊的依赖性。随着资源储量的约束和资源可耗竭性的影响,资源型城市出现了产业结构单一、经济效益低下、环境质量下降、资源枯竭等问题。资源型城市必然会经历一个建设――繁荣――衰退――转型振兴或消亡的过程。新疆的大多数矿业城市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差,单纯依靠自身力量实现城市功能转型是很困难的。资源型城镇要进行转型,无论选择什么样的转型战略,也不管是保护生态环境还是维护生态平衡,以及进行产业结构调整,都必须面临一个严重的现实问题,即资金问题。但新疆目前并没有专门的资金为资源型城镇的转型准备,造成了资源型城镇转型成本的缺失。转型成本能否筹措到位将关乎新疆资源型城镇转型的成功与否,不可等闲视之。
四、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益补偿体系的探讨与建议
(一)明确中央和新疆的矿产资源产权关系
在长期的矿产资源开发中,新疆自治区政府和中央政府形成了不同的利益分配关系和矛盾,其焦点主要是矿产资源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享比例。鉴于新疆矿业对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影响,建议中央从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特殊性及未来新疆矿产资源开发的战略地位考虑,放宽自治权限,给予新疆地方政府矿产资源开发的开发权或共同开发权。应将资源产权按照国有产权、地方产权、企业产权和自然人产权分解开来,并经过科学计算使四方均获得一定比例的产权。同时,按照各自在资源产权中所占的比例入股,通过资源开发和企业的运营,对资源开发所获得的收益进行分享,从而保障地方政府和资源所在地居民从资源开发中受益。在新疆矿产资源初始矿权配置中,可以考虑明确未来矿产资源初始矿权的二元分布,即明确未来国有土地下的潜在的、新的矿产资源的初始矿权归中央政府所有,而集体土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初始矿权归新疆地方政府所有,两级所有者均可通过对矿权的转让获取矿权收益。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关于经济利益是经济自治的权利。也可以考虑自治地方以资源入股的方式参与国家的资源开发,通过资源开发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方式,增强民族地区内在的经济活力。
(二)改革新疆矿产资源财税政策
一是提高资源税税率和补偿费费率,并实行浮动税费率制度。在将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的基础上,提高资源税税率,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3%~12.5%计征,同时提高资源补偿费费率,按照销售收入的3%~5%计征。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实行浮动税费率制度,浮动的依据为矿产品价格的市场变化情况,即以矿产品国际或国内平均价格为基础确定基准税费率,当价格发生变化时,税费率也同方向浮动。考虑到市场情况的千变万化,将资源税费率浮动权限交与地方人民政府,中央财税部门规定浮动范围并进行监督。二是确定收益分成比例。将矿产资源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统一划归地方。企业所得税按6∶4、增值税按5∶5实行中央与地方分享;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央20%、地方80%。省区内部在进行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时,也要向资源地倾斜,来支持资源地经济发展。
(三)设立生态环境补偿收费制度
一是设立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由资源型企业在税前按一定比例提取可持续发展准备金,资源地人民政府将准备金专款用于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发展替代产业、社会善后工作等。二是制定矿产资源开发环境资源补偿收费政策或开征环境税,用于环境污染治理、生态植被恢复。矿区生态环境损害分为两部分:已经造成的损害和正在造成的损害。已经造成的损害主要指废弃矿山的环境损坏;正在造成的损害主要是指正在开采和新建矿山造成的环境损坏。生态环境补偿费应包括这两部分的修复治理费用。生态环境补偿金的征收方法应依据新旧矿山的不同,采取补偿费和环境修复保证金等不同的方式。征收的补偿费和保证金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矿区生态环境的重建工作。
(四)建立受益地区补偿新疆资源地制度
按照“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建立受益地对受损地区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通过科学的方法精确测算受益地区因为使用资源地的资源所减少的环境破坏量,以此为依据收取相应的生态补偿附加费转移支付给资源地,用于恢复生态环境。矿产资源的输出、增值必须维护当地居民的基本利益,确保资源地居民在资源增值中的正当权益。具体付诸于实践过程,既表现在利益实现过程的直接参与及分配关系上,也表现在资源使用权实现不充分或不能实现引起的生存利益受损的补偿关系中。比如,矿产资源以原材料形式输出到其他地区,应当考虑到资源输出的机会成本,参照我国资源出口的关税,征收国内资源流通税,国内资源流通税可以参照同类型资源出口关税水平取其一定比例。
(五)国家应加大对新疆资源地的扶持力度
一是中央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坚持“共赢、共建、共享、共生”开发模式。全面落实就地注册、就地开户、就地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产品就地转化。二是扶持资源地发展化工产业。应实施资源就地转化战略,这样可减少污染,缓解交通压力等,促进资源地经济发展。三是国家应加大资源地安全应急硬件建设的投入。在化工园区建立安全救援信息平台体系,将全部危险源甄别分类、气象数据、救援领导小组名单、联系方式、救援物质等相关信息全部输入到信息库中,以提高现代化、信息化、自动化能力。同时,国家对资源地交通基础设施、环保监控设施、安全求援设施等应给予必要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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