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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问题研究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4 15: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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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问题研究论文

篇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走的是一条"资本深化"的工业化技术路线,从而使得中国工业的边际就业弹性十分低下。加入WTO之后,伴随着外资的大量涌入,以及中国居民收入水平提高而导致的储蓄率的不断上升,加之中国稳定的价格水平,这些因素都将使资本的价格相对低廉,企业未来的投资方向将主要是"多用资本,少用劳动"的技术项目,这就使得资本深化的趋势必将继续下去。伴随着资本系数的不断增加,也就是政治经济学中所说的资本有机构成的不断提高:即使是劳动力总量不变,也会出现"机器排挤人"的技术性失业,这就必然使得大量试图与城市工?分得一碗粥"的农民工的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2.知识、信息劣势与就业机会的相对缩小

与资本深化相伴而生的一般都是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加入WTO之后,中国"资本深化"的工业化增长路线必然以引进技术为主体的技术进步模式为主要途径,与此相关的就业岗位多为知识密集型或者是技术密集型,这对于文化素质较低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来说往往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不仅如此,农村剩余劳动力在拥有和获得信息方面也属"弱势群体",他们中的大部分学历水平都比较低,有的甚至是文盲或者半文盲,进入市场的能力本来就十分有限,再加上他们与城市寻找工作者相比在获得信息和亲缘、人际关系方面所处的劣势地位,这都大大加剧了他们与城市下岗或者失业者在寻求工作岗位中的不平等地位。此外,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在文化、气质、情趣等方面的"先天不足",加之企业主在用人方面的偏见和歧视,也大大缩小了农民工的就业机会。

3.低价优势消失与就业竞争压力的增大

加入WTO之后,伴随着贸易保护对象的相对减少,中国农产品的低价优势必将逐步消失。当前中国主要农产品的价格,尤其是粮食价格已接近或者高于国际价格,入世后国内农产品市场将面临国际市场低价产品的冲击,而且由于政府对农业生产的保护和调控力度都会减弱,因此,在农村中通过价格优势来扩大农业就业人数的可能性很小。不仅如此,中国农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也必然是资本深化和通过技术和工艺的运用而使农业从业者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也这会使农业生产中处于边际上的从业者不断地被分离出来,从而使农村人口的就业竞争压力更大。

缓解农村人口就业压力的对策

1.努力提高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发展经济学家认为,发展中国家一般都面临着二元结构,二元结构是不发达国家落后的主要标志,因此,发展中国家的主要任务就是改变二结构、实现一元结构。按照刘易斯?就业转换理论",由于传统农业部门存在着大量以生存工资来养家糊口的劳动力,因此,劳动力的供给具有完全的弹性,从而工业部门可以获得无限供给的、廉价的劳动力资源,随着农业剩余劳动力不断向工业部门转移,工业部门源源不断地获得的超额利润被用于再投资,直至农业部门的剩余劳动力不复存在为止。按照舒尔茨的"改造传统农业理论",发展中国家的农业部门并不存在剩余劳动力,农业部门当中现有的生产要素已得到了最有效的利用,在新的农业生产要素的确有利可图时,农业生产者就会作为新要素者来接受这些要素。因此,农业部门的经济增长主要依靠的是向农民进行人力资本投资,以使他们获得必要的新技能和新知识,从而在实现农业迅速增长的同时,也使得农业部门的剩余劳动力得到广泛而深入的安置。中国的农村既存在刘易斯就业转换理论所揭示的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的状况,又存在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理论中所揭示的农业中使用大量传统的、落后的生产要素的状况。入世后,中国在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提高农业生产要素质量方面所面临的压力必将越来越大。当务之急是要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文化教育水平,使他们在选择职业方面与城市在职或下岗职工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不仅如此,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文化素质的提高,他们对市场行情、生产要素的供求关系、失业与空位的具体状况等方面的信息也会有所掌握,从而大大降低它们搜寻工作岗位的成本。

2.加快城市化建设,为农民进城就业提供"市民待遇"

篇2

一、大学生择业中常见心理问题

相当多的大学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出现各样的心理问题甚至心理障碍,这些心理问题和心理障碍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他们的择业和今后的发展。大学生择业过程中常见的心理问题有:

(一)焦虑、虚幻

焦虑是一种复杂的综合性的负性情绪,是人们生活中预感到一些可怕的、可能造成危险的、或者需要付出努力和代价的事物将要来临,而又感到自己对此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和解决,表现出的忧虑和不安,担心和恐慌。择业焦虑的表现为担心自己的理想能否实现,能否找到适合发挥特长、利于自身成长的单位和工作环境,害怕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担心自己的选择是否正确等。大学生择业中焦虑心理的一种特殊表现就是急躁。急躁往往使他们烦躁不安,无所适从。焦虑在心理上会产生危机感、迷茫感,甚至是恐惧感。许多大学生在焦虑之下产生虚幻心理,这是由心理冲突或害怕挫折引起的。他们或幻想不参与竞争,就能找到理想工作单位,或幻想用人单位能主动找上门来。持这种心理的大学生,容易脱离现实,幻想代替现实,整日处于幻想状态中,使自己的择业目标与现实产生很大的反差,很难找到理想职业。

(二)自卑、胆怯

自卑是个体由于某种原因(生理或心理的缺陷,或其他原因)而产生的对自我认识的一种消极的情绪体验,表现为对自己能力或品质评价过低,怀疑自己,看不起自己,担心自己失去他人尊重的心理状态。大学生在择业前,往往踌躇满志,很想一显身手。而一旦受到挫折后,容易产生自卑心理,自信心减弱,自尊心受损,从而对自己全盘否定。有自卑心理的学生往往会伴有胆怯心理,不敢向用人单位推销自己,这在毕业生面试中表现尤为明显。

(三)盲目、攀比、从众

青年大学生血气方刚、喜欢争强好胜、虚荣心较强,容易引发攀比心理。从众心理表现为受大多数人的影响,思想、行为等出现的趋同。在从众心理的影响下,毕业生在择业时往往十分盲目、缺乏理性思考。盲目、攀比、从众表现在择业过程中就是忽视自身特点,对自我缺乏客观正确的分析,不从自身的实际出发,不考虑所选单位是否适合自己。

(四)害怕挫折、依赖他人

挫折心理是指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阻碍时产生的紧张心理状态。在择业时,心理期望值过高,一旦受挫就容易怨天尤人,自惭形秽,丧失自信。由于大学生缺乏主动参与和竞争意识,信心、勇气不足,所以将找工作寄希望于学校、家长、亲戚、熟人等,根本就没有把自己置身于就业市场中。

二、产生这些心理问题的原因

大学生经历比较简单,对就业形势了解不清,心理承受能力和自我调节能力较差,情绪波动性大,情感较为脆弱,遇到困难容易产生焦虑心理,受到打击后也容易产生自卑心理。由于心理上的不完全成熟,自我同一性混乱,这种混乱表现在大学生对自己的知识结构、能力素质、特长以及适合职业的判断上紊乱不清、自主性弱化、自我目标的追求受他人和同伴群体的影响。由于自我同一性的混乱,在就业中很容易出现心理失衡,盲目从众和攀比。他们大多数为独生子女,父母为子女操办一切,学生独立生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十分欠缺,缺乏艰苦创业的心理准备,承受不起挫折和失败,容易依赖他人。

三、应对措施

(一)学校加强教育,完善体系

加强全面认识就业形势的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当前的就业形势;加强树立正确择业观的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勇于面对竞争、不怕挫折,自主择业、克服依赖心理,先就业后择业,自主创业和终身学习;在专业设置上与社会需求相结合;完善就业指导体系,使学生尽早树立起良好的就业心态和健康的就业心理素质,将对学生的职业规划教育纳入到日常教育课程中,同时加强对负责就业辅导员的专业素质的培养;建立健全就业心理干预机制,加强就业心理咨询工作,了解掌握择业阶段毕业生的心理状况,做好择业前的心理准备特别是受挫折的心理准备,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产生的心理障碍和疾患,要及时进行心理咨询和治疗,帮助学生走出心理误区,排除心理障碍,保持良好的择业心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就业途径,如建立就业实习基地,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利用校友的力量为大学生提供就业机会等。

(二)社会给予大力支持

政府应在就业政策上应给予倾斜,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为大学生提供就业机会和公平竞争的平台;对于到基层、艰苦地区、西部的大学毕业生应给予大力支持、鼓励、资金奖励;同时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为专业人才提供更好的创业环境,对于自主创业的大学毕业生应给予积极扶持,提供小额贷款和担保;取消高校毕业生在就业中的户籍、性别、身高、相貌等方面的限制条件;采取法制的手段管理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塑造一个良好的就业法律环境,使他们的就业权益得到保护,使就业市场更加规范。

(三)学生调整心态,做好就业准备

在心理方面,大学生应正确认识和评估自己,职业心理学的研究证明:一个面临求职择业的人,只有对自己理想追求、道德品质、个性、才能和特长、兴趣爱好、生理特征及弱点都有一个实事求是的正确认识和估价之后,才可能从自己的实际出发,进行准确的职业目标定位,从而克服盲目、攀比和从众心理。其次大学生应增强自信,克服自卑和依赖心理,同时树立竞争意识,增强竞争实力,勇敢面对挫折。再次,及时排解心理障碍,调控情绪,及时求助于心理机构。

在专业知识方面,大学生应该扎实地掌握自己的专业知识,拓展知识面,培养自己的综合素养,努力提升个人综合能力。

在择业技巧方面,大学毕业生应全面掌握择业技巧,因为心理问题形成,部分原因是由于不了解或没掌握就业的具体方法和技巧,这就要求做到:第一广泛收集就业信息,扩大就业视野,在竞争中取得主动权,减少盲目性;第二是学会自我推荐,掌握自我推荐的策略,写好求职自荐信;第三掌握面试面谈技巧,注意形象设计的训练和应对技巧。

参考文献

[1]黄静宜,大学生就业心理一瞥,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第12卷第3期

[2]孔波,大学毕业生择业过程中的主要心理问题及其调适,科技创业月刊2008年第2期

[3]王贤来,当前大学生就业心理障碍及调适,合肥联合大学学报,1999年第9卷第2期

[4]许拥旺,大学生就业心理误区及对策研究,科教文汇,2007年6月

篇3

一、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情况

安徽省面积有13.9万平方公里,在全省6000多万人口中,80%为农业人口,是典型的农业大省。该省很早就开始了税费改革试点。1994年,安徽省阜阳市各县(市)先后采取了“税费合并、统一征收”,但它们将“三提五统”等费与农业税合并后按人头分摊,形成了事实上的“人头税”,这一做法农民反应强烈,抵触很大。1998年,五河县按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模式进行了试点。1999年,在财政部指导下,在4个县开展了以“取消乡统筹、改革村提留、调整农业税”为主的改革试点。2000年,安徽省委、省政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7号文件,在全省范围内展开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安徽省在制定方案时明确了税费改革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即取消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统筹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向农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屠宰税;逐步减少农民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

调整农业税政策的内容:1.调整计税面积,计税面积按二轮承包合同面积为依据;2.调整计税常年产量,计税常年产量以1993年到1997年5年间各县的平均单产为依据;3.实行地区差别税率,全省最高不超过7%;4.改实物征收为统一折成代金,计税粮价由省政府统一确定,分南、北两片。北片6个市以小麦为结算标准,2000年每百斤61元,南片11个地市以水稻为结算标准,每百斤57元;5.改革结算方式,由村结算改为按户结算,个人申报。

调整农特税的主要内容有:1.调整农特税率。农特税税率按照略高于农业税的原则由省府重新确定。2.调整征收方式。除烟草外,将农特产品由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征收的改由生产环节征收,以利于农产品流通。

将村提留改为农业税、农特税附加,与两税合并征收,分别入库。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20%,农特税附加原则上为正税的10%。村提留只能用于村干部工资、五保户供养、村行政办公经费等三项开支。村集体公益性和建设性支出“一事一议”,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

为合理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安徽省还规定了三条硬性措施:1.严格以二轮承包合同面积为农业税计税依据;2.各县的农民负担水平以1997年实际数为上限,不得突破;3.到村、到户的农业税率最高不得超过7%,附加率不得超过20%;农特税税率应严格按省政府规定执行。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全省农业税税率平均为6.96%,附加率平均为19.9%;农特税率平均为12.64%。为了保证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安徽省还制定了十几项配套改革措施。

经过各级政府努力,2000年这一改革已到位,并按新标准征税。

二、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成效

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目标明确,省委和省政府重视,采取措施得当,因而税费改革进展顺利,效果明显。

(一)减轻了农民负担,保护了农业生产力

从总量上来看,改革后的全省农民总税负为37.6亿元,比改革前同口径49.3亿元,减少了11.7亿元,减幅为23.6%;加上取消屠宰税和农村教育集资,农民负担减少31%,人均负担由109.4元,减少到75.5元,减少了33.9元。同时,省政府一次性取消各种收费、集资、政府性基金和达标项目50种,初步堵住了农民称之为“无底洞”的“三乱”,减负效果明显。

在目前,我国农民增收渠道不多。农产品存在着结构性过剩,价格下跌,农民外出务工困难的情况下,减轻农民负担起到了休养生息、保护农业生产力的作用。

(二)初步规范了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

改革前,在分配上政府与农民的矛盾集中在乡统筹、村提留等行政性收费上。

1.“三提五统”等是的内部分配形式。在撤消,实行家庭经营承包制后,义务教育、民兵训练等家庭以外的事务属于公共事务经费理应由政府负担,而“三提五统”却将负担转嫁给农民。比起城市居民来,这是额外负担,而且负担沉重。

2.“三提五统”收费背离了受益原则,是按人分摊的“人头税”。人头税是一种按人分摊,具有累退性性质,穷人负担高于富人的税收,在中国历史上自清朝雍正2年“摊丁人地”后已经绝迹。英国撒切尔夫人执政时为筹措地方资金,1990年议会曾通过人头税法案,结果以失败告终并导致她1991年下台。因此,“三提五统”收费是历史倒退,它的分摊方式极不公平。

3.虽然国家规定“三提五统”等收费负担不得超过农民上年总收入的5%,但“总收入”是一个统计数,人为提高总收入既可显示乡村干部“政绩”,又可获得更多收费,因而存在着高估农民收入的“道德风险”。正是由于这类收费是事后、被动的,不具有固定性,农民额外的、被动接受,负担年年攀升,因而农民将矛头集中在农村收费上是有道理的。

这次改革,在适当提高农业税收的同时取消了一切行政性收费,简便、清楚,且顺应了历史潮流。同时税收附加还为村级行政筹措了适量资金,堵住了“无底洞”(各种摊派)。税收的稳定性也使农民心中有了底,给了农民一个明白。税费改革增强了农民的依法纳税意识,欠税和恶性抗税案件明显减少。许多地方出现了多年未见的农民排队缴税的可喜现象。

(三)带动了农村基层政权职能转变,改善了干群关系

税费改革推动了机构改革。乡镇机构臃肿、人员膨胀是造成农民负担过重、财政入不敷出的重要原因。税费改革后事实上的收支缺口,而“向农民伸手”又行不通,这就迫使县乡政府走“减人、减事、减支”之路。为了适应这一要求,安徽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市县机构改革之前,乡镇机构改革先行一步。一些县为克服财政困难,结合乡镇机构改革,行政人员精减达到50%。目前,全省乡镇机构改革已经基本完成,精简分流工作初见成效。

税费改革也推动了基层政权职能转变。市场经济下,政府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办哪些企业、个人家庭想办而无力办、办不了的公共事务管理机关。然而在过去,从农业税收、“三提五统”,到教育费集资等,乡镇干部一年到头忙于派款催粮,不合理摊派加上征收方式的强迫性,而摊派款项又没有严格的手续凭证,农民极不信任。这就形成与农民尖锐对立。加上一些人,败坏了党风政风。改革中取消了形形收费做到了“一种税,一口清”。税款由个人申报,不再经干部代收,加上征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这些做法,既规范了征纳关系,减少了扰民,又从源头上制止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也将乡村干部从催款催粮中解脱出来,给了乡村干部一个“清白”。

三、安徽省改革试点中提出的深层问题

在肯定安徽税费改革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一些深层问题。过去它们为“乱收费”所掩盖,税费改革后则充分暴露出来了。我们相信,从全国来说,这些问题也具有典型意义。

(一)县、乡财政平衡困难,存在着农民负担“反弹”可能

就规范政府行为、减轻农民负担的目的来说,安徽省这次改革目标已基本达到。但由于改革未涉及县、乡财政困难深化这一深层问题,存在着收费“反弹”可能。

1.县级财政基础薄弱,消化能力有限。无庸讳言,税费改革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也加重了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负担。因此,如何帮助县级财政消化“缺口”是农民负担是否“反弹”的决定因素。然而,安徽省大多属于纯农业县,县级经济基础薄弱,加上多年积累的财政问题,基本不具备消化这一财政“缺口”能力。

颖上县是黄淮海平原的重要产粮县,人口为140多万人,土地平坦,水利条件较好,历史上最高的1999年粮食产量达到97万吨。在市场经济冲击下该县工业几乎全军覆没,目前只有化肥厂还在生产,却是亏损企业。据有关资料统计,2000年该县1.6亿元财政收入中来自农业税收的为8013万元,大体占一半。在改革前,该县将税费“捆”起来,按人头摊派。改革后的亩税负担由上年的112元降至65.4元。按人均负担计算由1999年的136元降到2000年的75.3元,下降了44.6%,相应减少财政收入4479万元,如果包括村提留,则减少了8400万元。该县目前的供给人数为2.12万人(含下岗分流人员3000多人),人均支出不足1万元。即使税费改革前,财政也相当困难。税费改革后省财政增加补贴1500万元,但由于多年积累的矛盾并未解决,为保政府运转,该县将发工资前四项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但仍有缺口。据计算,在义务教育经费上有缺口为5000万元。类似情况在安徽省不是少数。

2.农业税收缺乏弹性,减支措施难以见效。由于农业税收不能随着农业收入增加而增长,而县乡支出却呈逐年增长,因而对纯农业县来说,即使一时能维持运转,随着时间推移,收支矛盾终将突出起来。为了帮助安徽省消化财政缺口,中央财政加大了转移支付,增加了财政补助。但该省财政一直偏紧,补助后仍有缺口。为了克服财政困难,省政府下决心大幅度精减县、乡行政人员。但按中央规定,精减人员的工资3年内仍由财政发放,因而减人并不减支。现在的情况是,一方面县级政府财政困难不断深化,因而有“收费反弹”的可能。另一方面他们又拥有行政权力,即使不能增税,也可向农民收费或变相收费。因此,只要时机适当就可能产生“收费反弹”。

安徽省的财政困难是中部地区的一个缩影。其实质上是“一切刀”的分税制体制下农业地区与工业地区的矛盾。中国中部地区的优势在农业,解决中国未来吃饭问题的希望在中部。而农业地区财政收入增长必然是缓慢的,因而财政困难深化有必然性。为此,区分东、中、西部优势,建设有利于发挥各自优势的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迫在眉睫。

(二)税收负担仍然偏重

农业税收负担有两个概念,一是指农业税收占农业总收入的比重;二是指农业税收占农业净收入的比重(即按GDP口径计算)。1980年代以来,随着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广泛使用,农本大大提高。因而我们认为,农业税收负担应按GDP口径来计算。

在这方面目前有两种相互矛盾的观点:一种观点是按农业总收入计算的农业税收负担为3.55%,属于偏轻。另一种观点是安徽省县、乡干部反映农民负担偏重。为此,我们对该省统计资料作了分析。该省2000年的农业总收入为1023.4亿元。农业税费总额为37.9亿元,负担率为3.74%,但分母中含养殖业收入,而养殖业是不征农业税的,扣除养殖业后的农业收入为620.7亿元,实际负担率为6.10%。按GDP口径计算,税费负担率为8.98%(见表1)。这与我们在五河县调查的税收负担率10.2%基本一致。当然,其他没有税改的省的农民负担可能还要重些。从历史上看,即使明朝税负最高的杭州和松江府的负担率为10.5%。因而无论从那方面说,目前农民的负担都是重的。

农民负担偏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次改革,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尽了最大努力,因而责怪税收是没有道理的。我们认为,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农业生产力偏低。其次是分摊方式不合理,即税负全部集中在种植业上,而占总收入近40%的养殖业却不纳税。因而,如何公平地负担农业税收,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总之,减负固然重要,但根本出路是增收。无论从农民减负,还是加入WTO后农业严峻形势看,我们都要把农民增收、农业增效问题提高到基本农业政策的高度来认识。然而,中国农业社会3000年历史证明,小生产农业至多解决农民温饱问题,致富是不可能的。

2.种植业净收入是指按GDP口径计算的农业收入,公式为:农业收入=种植业总收入*系数(0.68),这一系数是来自五河县典型调查。

3.根据安徽省统计年鉴,种植业收入占农业收入(种植业收入+养殖业收入)的比重,1999年为62.18%,2000年为60.60%。

(三)税费改革也暴露出农业税收的制度性缺陷

税费改革解决了农村乱收费问题,也使农业税制与农业经济要求不适应矛盾“浮出水面”。这主要表现为:

1.“农业两税”并存对农业经济结构调整起阻碍作用

农业税制是按照“种什么,缴什么税”的计划经济思路设计的,由“农业两税”,即农业税和农特税构成。在市场经济下,这一税制结构与调整农业结构要求存在着冲突。歙县财政局反映,面对茶叶供过于求,有些农民想毁去茶园改种其他作物,但对茶园征收农特税,而对耕地征农业税,且后者的负担轻于前者,由于农特税已纳入乡财政基数,这就势必因影响乡镇利益而成为障碍。

随着农业市场化的深化,调整种植结构是经常的事。农业税制的缺陷为:(1)价格竞争已经使特产作物、粮棉作物的收益平均化,而农业税的特产作物税负重于粮棉政策起“逆向调节”作用;(2)在整个农业中,种植业处于基础地位。养殖业不纳税,税收全部集中于种植业的政策,显然不利于巩固种植业的基础地位;(3)农业结构调整会带来“农业两税”在征管上频繁调整,不利于乡镇财政稳定。(4)即使从征管上看,农业税按户征收必须有征收底册一个乡有上万农户,建立征收底册工作量本来就大,如果频繁变更,不但工作量大,而且极易产生漏洞。看来,“种什么,缴什么税”的思路已经行不通。

2.农业税制无法解决负担不公平问题

公平负担是指高收入者多负担,低收入者少负担。比起改革前的不了的公共事务管理机关。然而在过去,从农业税收、“三提五统”,到教育费集资等,乡镇干部一年到头忙于派款催粮,不合理摊派加上征收方式的强迫性,而摊派款项又没有严格的手续凭证,农民极不信任。这就形成与农民尖锐对立。加上一些人,败坏了党风政风。改革中取消了形形收费做到了“一种税,一口清”。税款由个人申报,不再经干部代收,加上征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这些做法,既规范了征纳关系,减少了扰民,又从源头上制止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也将乡村干部从催款催粮中解脱出来,给了乡村干部一个“清白”。

三、安徽省改革试点中提出的深层问题

在肯定安徽税费改革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一些深层问题。过去它们为“乱收费”所掩盖,税费改革后则充分暴露出来了。我们相信,从全国来说,这些问题也具有典型意义。

(一)县、乡财政平衡困难,存在着农民负担“反弹”可能

就规范政府行为、减轻农民负担的目的来说,安徽省这次改革目标已基本达到。但由于改革未涉及县、乡财政困难深化这一深层问题,存在着收费“反弹”可能。

1.县级财政基础薄弱,消化能力有限。无庸讳言,税费改革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也加重了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负担。因此,如何帮助县级财政消化“缺口”是农民负担是否“反弹”的决定因素。然而,安徽省大多属于纯农业县,县级经济基础薄弱,加上多年积累的财政问题,基本不具备消化这一财政“缺口”能力。

颖上县是黄淮海平原的重要产粮县,人口为140多万人,土地平坦,水利条件较好,历史上最高的1999年粮食产量达到97万吨。在市场经济冲击下该县工业几乎全军覆没,目前只有化肥厂还在生产,却是亏损企业。据有关资料统计,2000年该县1.6亿元财政收入中来自农业税收的为8013万元,大体占一半。在改革前,该县将税费“捆”起来,按人头摊派。改革后的亩税负担由上年的112元降至65.4元。按人均负担计算由1999年的136元降到2000年的75.3元,下降了44.6%,相应减少财政收入4479万元,如果包括村提留,则减少了8400万元。该县目前的供给人数为2.12万人(含下岗分流人员3000多人),人均支出不足1万元。即使税费改革前,财政也相当困难。税费改革后省财政增加补贴1500万元,但由于多年积累的矛盾并未解决,为保政府运转,该县将发工资前四项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但仍有缺口。据计算,在义务教育经费上有缺口为5000万元。类似情况在安徽省不是少数。

2.农业税收缺乏弹性,减支措施难以见效。由于农业税收不能随着农业收入增加而增长,而县乡支出却呈逐年增长,因而对纯农业县来说,即使一时能维持运转,随着时间推移,收支矛盾终将突出起来。为了帮助安徽省消化财政缺口,中央财政加大了转移支付,增加了财政补助。但该省财政一直偏紧,补助后仍有缺口。为了克服财政困难,省政府下决心大幅度精减县、乡行政人员。但按中央规定,精减人员的工资3年内仍由财政发放,因而减人并不减支。现在的情况是,一方面县级政府财政困难不断深化,因而有“收费反弹”的可能。另一方面他们又拥有行政权力,即使不能增税,也可向农民收费或变相收费。因此,只要时机适当就可能产生“收费反弹”。

安徽省的财政困难是中部地区的一个缩影。其实质上是“一切刀”的分税制体制下农业地区与工业地区的矛盾。中国中部地区的优势在农业,解决中国未来吃饭问题的希望在中部。而农业地区财政收入增长必然是缓慢的,因而财政困难深化有必然性。为此,区分东、中、西部优势,建设有利于发挥各自优势的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迫在眉睫。

(二)税收负担仍然偏重

农业税收负担有两个概念,一是指农业税收占农业总收入的比重;二是指农业税收占农业净收入的比重(即按GDP口径计算)。1980年代以来,随着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广泛使用,农本大大提高。因而我们认为,农业税收负担应按GDP口径来计算。

在这方面目前有两种相互矛盾的观点:一种观点是按农业总收入计算的农业税收负担为3.55%,属于偏轻。另一种观点是安徽省县、乡干部反映农民负担偏重。为此,我们对该省统计资料作了分析。该省2000年的农业总收入为1023.4亿元。农业税费总额为37.9亿元,负担率为3.74%,但分母中含养殖业收入,而养殖业是不征农业税的,扣除养殖业后的农业收入为620.7亿元,实际负担率为6.10%。按GDP口径计算,税费负担率为8.98%(见表1)。这与我们在五河县调查的税收负担率10.2%基本一致。当然,其他没有税改的省的农民负担可能还要重些。从历史上看,即使明朝税负最高的杭州和松江府的负担率为10.5%。因而无论从那方面说,目前农民的负担都是重的。

农民负担偏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次改革,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尽了最大努力,因而责怪税收是没有道理的。我们认为,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农业生产力偏低。其次是分摊方式不合理,即税负全部集中在种植业上,而占总收入近40%的养殖业却不纳税。因而,如何公平地负担农业税收,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总之,减负固然重要,但根本出路是增收。无论从农民减负,还是加入WTO后农业严峻形势看,我们都要把农民增收、农业增效问题提高到基本农业政策的高度来认识。然而,中国农业社会3000年历史证明,小生产农业至多解决农民温饱问题,致富是不可能的。

2.种植业净收入是指按GDP口径计算的农业收入,公式为:农业收入=种植业总收入*系数(0.68),这一系数是来自五河县典型调查。

3.根据安徽省统计年鉴,种植业收入占农业收入(种植业收入+养殖业收入)的比重,1999年为62.18%,2000年为60.60%。

(三)税费改革也暴露出农业税收的制度性缺陷

税费改革解决了农村乱收费问题,也使农业税制与农业经济要求不适应矛盾“浮出水面”。这主要表现为:

1.“农业两税”并存对农业经济结构调整起阻碍作用

农业税制是按照“种什么,缴什么税”的计划经济思路设计的,由“农业两税”,即农业税和农特税构成。在市场经济下,这一税制结构与调整农业结构要求存在着冲突。歙县财政局反映,面对茶叶供过于求,有些农民想毁去茶园改种其他作物,但对茶园征收农特税,而对耕地征农业税,且后者的负担轻于前者,由于农特税已纳入乡财政基数,这就势必因影响乡镇利益而成为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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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疗法是儿科临床常用的治疗方法,特别是混合液的配制在临床上极为常用,但教科书上的常规配制方法较为复杂,液体的组成不易记忆,简易配制方法均以500ml为例,除不够准确外,临床上应用不易实施,一些医师甚至要把简易配制的方法抄在小笔记本上,使用时再翻阅,在临床应用方面极不方便,尤其在急诊科和抢救急重病人,及需要配制特殊张力的液体时显得比较被动。为此,笔者依自己的临床经验,结合有关资料,总结出混合液配制的快速计算公式,以供教学及临床上参考。

1推断过程

众所周知,血浆的钠氯比为3:2,因此,配成该比例的混合液最符合人体生理,这是笔者总结的混合液配制的快速计算公式的理论根据。一般混合液的配制遵循的原则是,该液体的组成的张力为无张或等张,常用无张液为5%或10%葡萄糖,等张含钠液为0.9%氯化钠,1.4%碳酸氢钠,1.87%乳酸钠,配制一般用无张液和高张含钠液,常用的高张液为10%氯化钠,5%碳酸氢钠或11.2%乳酸钠。要想得到钠氯比为3:2的混合液,需用2份0.9%氯化钠,1份1.4%碳酸氢钠或1.87%乳酸钠,即0.9%氯化钠所占的量为等张含钠液的2/3,1.4%碳酸氢钠或1.87%乳酸钠所占的量为等张含钠液的1/3。因此:等张含钠液的量=混合液总量×张力,故0.9%氯化钠的液量=混合液总量×张力×2/3。根据“C稀×V稀=C浓×V浓”,10%氯化钠的液量=混合液总量×张力×2/3×0.9%÷10%=混合液总量×张力×6%同样,1.4%碳酸氢钠的液量=混合液总量×张力×1/3,根据“C稀×V稀=C浓×V浓”,5%碳酸氢钠的液量=混合液总量×张力×1/3×1.4%÷5%≈混合液总量×张力×9.3%。依此类推,11.2%乳酸钠≈混合液总量×张力×6%。剩余的液体用无张液即5%或10%葡萄糖配制。

2配制公式

因此,凡是钠氯比为3:2的混合液,均可按照以下方法来配制:公式1:10%氯化钠的液量(ml)=混合液总量×张力×6%公式2:5%碳酸氢钠的液量(ml)=混合液总量×张力×9.3%或11.2乳酸钠的液量(ml)=混合液总量×张力×6%公式3:5%或10%葡萄糖的液量(ml)=混合液总量-10%氯化钠的液量-5%碳酸氢钠或11.2%乳酸钠的液量3举例配制例1,配制等张液(2:1液)200ml,所需10%氯化钠=200×1×6%=12ml,5%碳酸氢钠=200×1×9.3%≈19ml,10%葡萄糖=200-12-19=169ml;例2,配制1/2张含钠液(:2:1液)300ml,所需10%氯化钠=300×1/2×6%=9ml,11.2%乳酸钠=300×1/2×6%=9ml,10%葡萄糖=300-9-9=282ml;例3,配制2/3张含钠液(4:3:2液)300ml,所需10%氯化钠=300×2/3×6%=12ml,5%碳酸氢钠=300×2/3×9.3%=19ml,10%葡萄糖=300-12-19=269ml;例4,配制1/3张含钠液(6:2:1液)300ml,所需10%氯化钠=300×1/3×6%=6ml,5%碳酸氢钠=300×1/3×9.3%≈9ml,10%葡萄糖=300-6-9=285ml;例5,配制1/5张含钠液300ml,所需10%氯化钠=300×1/5×6%=3.6ml,5%碳酸氢钠=300×1/5×9.3%≈5.6ml,10%葡萄糖=300-3.6-5.6=290ml。笔者认为,该公式计算简单,使用方便,计算迅速,准确实用,非常符合人体的生理,并且可以不用记忆其组成,如果应用在简易配制上,更加简便,特别适用于基层。该公式不但弥补了混合液配制中无简易公式计算的不足,而且具有临床实用价值,值得大家应用及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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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我国体育产业现状

在我国,体育作为一项产业发展是从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的。我国的体育产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比较快。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相继出台了6大类29项改革措施,大大加快了体育产业的发展速度。体育从过去单纯的福利性事业正逐步发展为公益性产业,体育市场已初具规模。但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体育产业化才刚刚起步;从社会整体消费来看,体育消费所占比例还非常小;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

2.1地区间体育产业结构不平衡

由于受经济、社会、资源等因素的制约,我国社会呈现二元结构,城乡差距、东西部差距十分明显。体育产业作为各地经济发展的组成部分,也表现出明显的二元结构,在东部,尤其是沿海、沿江的大中城市,体育产业成为社会投资的热点,发展十分迅速;而在西部,体育产业尚未形成规模。东部和西部的过剩和短缺状态,使体育产业的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

2.2缺乏全球化条件下的政府宏观支持和引导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体育产业有些是营利性的,大部分则是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同教育、文化等事业相比,缺乏作为朝阳产业本应享受的优惠扶持政策,由于缺乏宽松的经济环境和条件,产业发展初期没有扶持保护政策,启动相当困难,这一发展态势使得投资回报率不高,影响了社会资本的投入,目前体育企业不仅没有享受优惠政策,而且部分娱乐性企业还承担着过重的税费。

2.3机制还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特别是政府在体育领域中体现的行政意志限制了体育产业的发展。国家把体育作为福利性的社会事业来办,导致体育产品难以进入市场,体育领域生产活动及生产要素处于垄断状态,体育市场的主体难以确定,市场处于封闭状态。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职能高度集中。单项运动协会,群众性体育社团的作用被淡化,社会办体育的热情受抑制。分散经营,各自为政,追求小而全,缺乏整体观念和规模效益,市场秩序混乱。这样的体制和机制安排是着眼于以满足政府需求为主而不是满足大众多样化个性化体育需求的体制,不利于体育产业的培育和发展,也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2.4法制滞后,市场规范化程度不高

目前我国只有一部作为体育领域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其他已出台的体育产业法规,大多是综合性的管理办法,对管理的每个环节和各运动项目的规定不细致,缺乏可操作性,也难以适应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发展要求。再者,由于体育产业在我国属于新兴产业,理论研究相对滞后于体育产业实践的发展,政府对体育产业的管理还处于探索阶段,有关调控机制尚未形成。

2.5体育经营人才的缺乏和经营理念的落后

现代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管理的竞争。我国的体育经营人才严重匮乏。虽然我国的体育院校和部分高校的体育院系也设有体育管理专业,但这一专业主要是培养行政管理干部,而不是专门培养体育经营人才,使得体育经营的通才严重缺乏,体育经营理念落后,从而阻碍了体育产业的发展。

3经济全球化给我国体育产业带来的机遇

3.1加快国内的经济运行规则与国际接轨

这种接轨一方面意味着我们必须加快市场化进程,使经济运行的规则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另一方面,这种规则还必须与国际惯例一致,从而从深层次上促进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的制度改革趋势为体育产业制度的改革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随着大量国际资本进入中国体育企业,将带来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经验、监管制度以及新的运行机制。从另一个角度看,即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进入是以外资为载体的,也就是说,我们要得到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必须提高吸收外资的能力。而制度创新无疑是提高这一能力的基础保障。因此,经济全球化为体育产业带来:体制改革的良好外部环境;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经验、监管制度以及新的运行机制;促进我们提高体育产业的竞争力;加速体育的产业化进程等有利因素。

3.2将加速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

产业结构的变化和资源配置的趋向合理将带来经济的增长,从而对体育产业形成一定的支撑和拉动。国家发展第三产业的政策导向将为体育产业发展提供优惠的政策保障;而国际市场服务贸易的不断增长,则为体育产业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增强了体育产业对社会资金的吸引力,从而将吸引社会上的大量资金投入。体育产业投资渠道的多元化,意味着体育企业将从主要由国家投资、产权结构一元化朝着非国有化和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发展,体育产业将打破行业壁垒的局面。体育开始真正的社会化。3.3经济全球化将促进体育的人才市场进一步开放

国外经营、管理乃至竞技人才的涌入将弥补国内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和部分运动项目人才的不足,有利于我国体育产业和体育市场的迅速发育、成熟。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国内优势运动项目的竞技人才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合理、合法地转会或输出到国际市场。

4抓住经济全球化机遇,促进我国体育发展对策

4.1创新体制,加强革新,提高体育企业的竞争力

经济全球化意味着我国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国际竞争。而提高企业竞争力不仅是我们参与竞争所必需,也是吸引投资、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因此,一方面,应尽快进行企业体制的改革,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出资人的权利与义务,加强企业管理;另一方面,应下决心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实行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同时,对于体育产业而言,还应该进行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通过体制创新、打破行业垄断、减少行业壁垒,提高体育企业的竞争力,营造良好的行业竞争环境。

4.2培育体育市场,扩大体育需求

引导和激发大众体育消费,确立一个新主题,倡导四个新观念:即以“体育让生活更美好”为主题,倡导健身就是素质、健身就是品位、健身就是发展机会、健身就是生活质量的新观念。树立体育消费健康、快乐、时尚的新形象。在识别潜在体育消费者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培育、引导、造势等手段,将潜在消费者满足需求的愿望引向某种特定的体育产品,形成对该种体育产品的需求。要改革大中小学体育教学内容体系,尤其是高中和大学阶段学校体育教学的内容体系,大幅度增加休闲娱乐类运动项目技能教学的比重,把简易高尔夫球、软网、滑冰、野外生存训练等娱乐休闲类项目引入教学体系,增加现在和未来参与体育消费所必需的技能储备,不断地影响大家对体育的热衷度,培育体育市场,扩大体育需求。

4.3不断培育体育品牌

体育产业的发展离不开体育用品市场的发展,体育用品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已为世人所关注。在当今世界产值超过10亿美元的体育用品排行榜上,前10名中美国占5个,日本占2个,德国、英国、瑞典各占1个。随着关税的降低,国外的产品将大举进入国内市场,面对这种压力,我们要抓住机遇,主动迎接挑战,利用我们的无形资产,大力发展我们的国产品牌。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李宁、格威特、安踏、康威、双星、宝元”等品牌推向国际体育用品市场,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际知名品牌。同时,要制定特殊政策,扶持我国的优势运动项目,开拓国际市场。武术、自由搏击、中国象棋要加大走向国际的力度;乒乓球、羽毛球、女足、女垒等优势项目要学习和借鉴NBA的运作经验,开拓海外竞赛表演市场,提高这些项目在国际体坛的影响力。

4.4大力培育体育经营人才,提高体育产业管理水平

体育产业的培育与开发关键在于人才。从全国情况来看,我们由于缺乏体育经营方面的人才,已经严重制约了体育产业的发展。更加可悲的是目前我们还没有专门培育体育经营人才的机构。因此,构建体育经营人才的培育体系,是当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当前我们既需要体育经营通才,即懂得多种项目经营之道的人才,也需要体育经营的专才,即主要擅长某一项经营开发的人才,但可能更需要专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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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实行这种体制,是基于生产者、保险公司和国家机构对保险的需求和能做的贡献。作为生产者,有对风险进行保障的需求,也存在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不信任,希望投保时有一个适中且能承担的保险费用,以及灾后快速及客观的定损和理赔。作为商业性保险公司,有获取灾害风险信息的需求,有通过再保险分散风险的需求,有灾害风险管理及定损经验。作为国家机构,拥有调控生产的工具,拥有信息及风险研究经验,有对生产者进行补贴的能力,具备政策推广能力,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抵御自然风险保护的需要。三方结合是发展农业保险的理想组织架构。

西班牙发展农业保险有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在发展农业保险方面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计划等。1978年西班牙颁布了综合农业保险法(87/1978),1979年以皇家法令2329/1979号公布了综合农业保险法87/1978实施细则;为了将农业保险法和实施细则落到实处,西班牙农业、渔业及食品部还制定三年农业保险计划和年度农业保险计划,确定参加保险的作物和险种,确定国家对参保农民的保费补贴,由国家农业保险机构与农业保险有限公司(农业共保体)协商后,提交设在农业部的农业保险机构委员会(由农业部、财政经济部、农业保险有限公司、农场主代表组成)讨论通过,然后提交国家部长会议审定通过,并公布实行。

农业、渔业和食品部每年对划拨的保费补贴预算进行审批,每年还制定一个农业保险补贴规定,确定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具体事项,保费补贴由农业部下属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直接拨给农业保险有限公司(农业保险共保体)。通过自治州农业管理委员会对中央政府规定的应承担的补贴部分进行补贴。

参与该体系的中央政府部门包括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及下属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是直属于国家农业部的自治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作为该体系中所有不同机构的协调机构,以推动农业保险体系的发展;为农业生产者提供对抗不可控自然风险的保护体系;拟定国家农业保险政策,对新风险及新农业产品加入农业保险体系进行精确的技术研究及分析,为保险合同制定农业方面的内容(农产品价格、产量、技术条件等),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信息及咨询;制定农业保险三年及年度计划并将其提交中央政府审批。提交农业部审批的草案内容包括:向农业生产者推广农业保险并提供保费补贴,确定与农业生产有关的农作物种植和农业生产活动的最低技术条件,每个区域或地区的可投保的最大收益及损失的价格;与承保有关的各个险种的承保期限;与保险范围有关的保单的保障期限;农渔食品部每年审批对农业生产者的保费补贴预算,确定对农业企业的保费补贴,在整个体系中,平均保费补贴为保费的50%,2006年农渔食品部的保费补贴高达2.78亿欧元。大约有47万名农牧渔及林业生产者投保,总保额升至91亿欧元,保费高达6.54亿欧元,总赔付额约达4.4l亿欧元。

参加该体系的另一个中央政府部门是经济财政部及下属的保险和养老基金总局(D.G.s.)和保险赔偿集团(C.C.S.)。保险和养老基金总局的职能包括审批共保年度协议,参与制定事故(灾害)定损规定,负责向经济部提交关于保险赔偿集团再保规定的条例。

保险赔偿集团是强制再保险机构,主要职能包括:界定农业可保风险与试验型风险;对试验型险种提供再保险;对可保风险只参与部分再保险;对于商业保险机构未承保的部分,它作为直接保险机构进行承保;负责掌控事故(灾害)的定损。

地方自治州政府通过自治州农业管理委员会对中央政府规定的应承担的补贴部分进行补贴。

商业保险机构是农业保险有限公司,是所有愿意从事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的组合(农业风险共保体)。公司的法律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东是自愿加入的各商业保险公司,目前成员有31家保险机构以及保险赔偿集团。它是一家管理机构,职能是通过其保险商业网络进行承保;共同体各成员根据其在农业保险有限公司里的入股份额承担相同比例的风险,参股比例与所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相同。

建立综合农业保险体系以来,西班牙农业生产者从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得到保费补贴13.86亿欧元,政府因此减少农业灾害补助39.1亿欧元,节省25.24亿欧元。农业保险有限公司为农业生产者提供赔偿19.55亿欧元,其中又有3.52亿欧元以税收形式流回国家财政。

二、意大利农业部在发展农业保险中的作用

据意大利忠利(GeneraliGroup)保险集团公司介绍,意大利是在该国农业人口占80%、农业增加值占GDP的60%的发展阶段开始发展农业保险的,基本与我国目前的城乡结构相当,但工业化程度明显低于我国目前水平。目前,意大利的农业保险业务主要是由GeneraliGroup下属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FATA经营,已有80年的历史。20世纪60年代末,意大利农业遭受到一系列严重的自然灾害,政府农业部门对灾害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并决定要为农民和农业生产在预防灾害减少损失方面提供财政支持,为此设立了全国支持基金,国家每年为这项基金提供资助,并于20世纪70年代专门出台了法律。法律规定(当时的农业风险主要是冰雹灾害)保险公司具有经营垄断权,能经营冰雹险业务的公司必须是某个再保险集团的成员(这样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农业风险)而又从事农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拟订应参加农业保险的作物、保险费率、保费补贴比例,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提供优惠保单,并以农业部政令的方式向全国公布。一直到1996年,农业保险的费率由农业部与商业保险公司商定,由农业部以政令的方式公布。

设立全国支持基金,由农业部管理,财政预算有专门科目。主要考虑两点:一是通过事后补偿的方式减少农民的灾害损失。当农业企业的灾害损失大于30%时,政府为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农业生产是否出现灾害是由农业部认定并公布的。认定的标准是,如果产量因灾害损失减少30%就可认定出现了自然灾害。农业企业报告出现自然灾害,农业部要调查核实,核实后向全国灾情公告。二是通过实现保险的方式帮助农民在灾后及时救灾和恢复生产。主要是鼓励农民参加农作物投保,农业企业投保时政府给予保费30%~40%的补助。

1996年以后这些规定才有所改变。国家反垄断局认为农业保险已发展成为成熟市场,不需要政府保护和监管,因为存在垄断的公司的业务不会很好发展。为农业保险服务的再保险集团亦不存在。农业企业又成立了自己的机构--维权集团。农业企业的维权集团代表农业企业与保险公司商签农业保险协议,在投保后政府将国家用于农业保险的补贴支付给维权集团,不是直接拨付给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这时的农业保险费率是由农业企业的维权集团与商业保险公司商定,农业部只公布与农业保险费率有关的参数,如投保作物的成本、产量、市场价格等,不直接参与确定农业保险的费率。但是,维权集团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费率时农业部公布的有关参数是重要参考数据。

2004年,意大利改革全国支持基金,国家预算增加了全国支持基金的数量,政府对农业保险费率补贴的比例提高到80%。目的是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促进保险新产品开发,保持农业保险低费率。改革的结果是,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的费率由7.5%降到6.9%,农业保险费率补贴的比例由2004年的43%增加到2006年的67%。目前,意大利政府一年用于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在1亿欧元,每年的保险标的额在30亿欧元。

近三年畜牧业保险有了较快发展。在动物发生疫情时国家给予补贴,有专门的畜牧业保险产品,主要牲畜是奶牛。具体哪些牲畜、哪些疫病可以投保由农业部决定,对参保的牲畜政府补贴50%的保费。

2004年的改革又增设了再保险基金,以此管理农业风险。再保险基金规模为1亿欧元,由农业部下属的农户市场开发局管理,主要是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新产品,在保险公司应对新的自然灾害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时提供补助,属于保险产品创新基金。保险公司可把新开发产品成本的80%转给再保险基金。

2004年前,农业企业可以投保也可以不投保,受灾以后就等政府救济。2004年以后,在政府公布的投保地区,农业企业生产应投保的作物需先参加投保,不投保在灾后将得不到政府的救济。而在政府公布的投保地区、投保作物以外,农业企业在灾后受损失时主要靠政府救济。

三、葡萄牙政府农业部门在发展农业保险中的作用

在葡萄牙,参加农业保险的农作物有国家法律规定,农民自愿参加保险,基本保险包括火灾、雷击、雹灾等灾害。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政府帮助交一部分保费,最高可达保费的75%。给予农民保费补贴的依据是政府制定的保费参考费率。话闱榭鱿拢桃倒局贫ǖ姆崖矢哂谡棵胖贫ǖ牟慰挤崖剩谡庵智榭鱿拢慰挤崖示褪钦耘┟癖7巡固囊谰荩叱霾慰挤崖实牟糠钟膳┟褡约喝砍械#桓7巡固坏鄙桃倒局贫ǖ姆崖实陀谡牟慰挤崖适保员7训牟固偷筒痪透摺U嫉牟慰挤崖室虻厍煌胁钜臁H绻呛献魃缂逋侗#姆崖什固箍梢愿咭恍?BR>政府还设立了农业风险巨灾基金,是对农户的受灾救助基金,当出现保单以外的意外巨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申请巨灾基金给农民赔偿。启动程序是,政府农业部和财政部宣布某一地区遭受巨灾损失,同时确定受灾的作物。农户有基本保障的保单即参加农作物保险,申请巨灾补助的作物必须是参保作物,以鼓励农民尽早签订农作物保单。受灾农户自愿向巨灾基金交纳一定费用,目前是基本保费的0.2%,由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时代收代缴,计人巨灾基金专户。巨灾基金是商业保险的补充机制,保险公司要申请巨灾基金赔偿,必须是在全国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而不是只在一些地区经营农险业务,或者只经营一些农作物的保险业务。目前,葡萄牙的所有商业保险公司都参加这种运行机制,运转良好。

农业保险巨灾基金由农业部所领导的农业和渔业金融机构(IFAP)负责管理。该机构是独立机构,有专门的理事会,设5名理事,对农业部长负责,理事会主席由农业部长提名,部长联席会议任命。职能是金融管理,为农业保险提供技术支持。巨灾基金的来源:一是政府预算,由国家农业和渔业金融机构提供,每年为700万欧元;二是农民缴纳保费0.2%的巨灾金;三是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费。

巨灾的定义是:参保作物发生意外的灾害,造成50%以上的损失,给农户带来较大损失。

农业保险的保单由葡萄牙预防气候灾害综合机构(葡文缩写为SIPAC)审批,该机构由农业部、科技部、保险协会和农场组织的四名代表组成。

四、南欧三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共同点

一是都把发展农业保险作为管理农业风险的政策工具。通过发展农业保险,为增加农产品产量、改善农产品质量、提高农场主收入水平提供基本保障。

二是虽然所有农产品都可以参加农业保险,但是政府支持的重点则是对本国经济和农场主收入影响较大的主要农产品,如葡萄牙突出葡萄、林木火灾保险等。

三是在发展农业保险过程中都给参保农民以保费补贴,只是不同的国家补贴的标准不同,补贴的险种有所侧重。

四是都把发展再保险作为分散农业风险的重要环节,由政府给予有力的财政支持。

五是发展农业保险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六是政府农业部门在发展农业保险中都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而且政府部门分工明确、合理,即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设计、国家补贴资金的管理等主要工作;保险监管部门主要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偿付能力加以监管;财政部门主要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资金。

五、启示

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三国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实践探索,找到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各自国家的农业建起了风险防范和保障体系的途径,这就是建立国家支持下的农业保险制度。上述三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实践,对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完善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1.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性质。农业是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但相对其他产业而言,农业生产面临严重的自然灾害风险,总体上是低效益的产业,经营者的收人水平较低。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不可能通过发展商业保险来分散和化解,一是经营者无力参加商业性保险,二是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是亏损的。农业保险只能是政策性的,只有在国家财政支持下才能经营。

2.明确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原则上所有的农产品都可以参保,保险公司应为所有的农业风险承保。但不同国家农业生产面临的自然风险不同,不同的农产品对经济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主要限于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农产品,如主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主要牲畜等;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常见的危害较大的自然风险,如旱灾、洪涝、台风、霜冻、冰雹、重大动物疫病等。

3.明确国家支持农业保险的重点。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是因为由于农业效益低和经营者不愿投保,经营农业保险存在较大的风险,而且监管成本很高。为农业保险厘定合理的费率并由政府对参保者给予保费补贴,保险公司是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因此,国家支持农业保险的重点环节是给参保者保费补贴,不是给保险公司所谓的经营费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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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纠纷是随着房地产开发商加强售后服务及物业管理行业的出现而出现的,该类纠纷因其独特性而与一般的纠纷有着不同的特点。

1.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逐年上升,诉讼标的额较大。

1990年以来,特别是1992年以后,全国各地的房地产业异军突起,海南的房地产更是超常规发展,形成了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新建住宅小区和作为商用写字楼的大厦(以下简称为住宅小区和商厦),各类住宅小区、商厦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提供管理服务方面的做法不尽一致,业主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缺乏约束各方的合同、公约或法律规范,使业主与物业管理者、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渐生,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向房产、物价等管理部门的投诉大量增加,在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不完全能解决纠纷后,当事人转而向法院。以海口市新华区法院为例,该院于1995年开始受理物业管理纠纷案5件,至1996年上升为20件,这两年来因物业管理而产生的各类纠纷有增无减。诉讼标的额少则上万元,多则几十万元。

2.因物业管理产生纠纷的案件类型多,且多是新类型的案件。

物业管理纠纷是物业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据统计,目前海口市所受理的物业管理纠纷,已从刚开始受理时物业管理公司追索物业管理费的纠纷,发展到涉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各类型纠纷。主要有:(1)物业管理者(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的纠纷,这类纠纷数量较多;(2)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承担停水、停电、停气或其他行为的侵权赔偿纠纷;(3)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纠纷;(4)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业委托管理纠纷;(5)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务损失的纠纷;(6)业主或管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7)业主诉房产管理部门行政侵权纠纷。这些类型的纠纷,涉及到民法关系中合同之债(包括服务管理关系、关系、承包关系)、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以及行政诉讼中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如海口市顺发新村小区的部分业主因认为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业主选票未过半数的情况下,海口市房产管理局批复同意成立管委会属违法行政,侵犯了原告作为业主的利益,而提起行政侵权诉讼。这是该市所受理的第一宗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

3.物业管理纠纷诉讼主体复杂,法律关系复杂,对纠纷的审理有一定的难度。

物业管理纠纷案的诉讼主体、法律关系复杂,该类案件的主体,既有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又有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港澳台同胞;参与诉讼的既有业主、使用人或小区管委会,也有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商或行政管理部门。既可能涉及业主与使用人的关系、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业主、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与房产管理部门的关系。由于物业管理纠纷案属新类型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又无现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无专门调整物业管理的规定,只能依据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依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性规章进行处理,而有关规章的规定又不详尽或明确,给正确处理该类纠纷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问题。

确定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是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的前提。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问题,应以物业管理纠纷的具体类型来确定。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依《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物业管理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目前当事人一般都在物业所在地的法院,并把物业所在地作为业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而有些受诉法院也未分清物业管理纠纷的不同类型而予以受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起侵权之诉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等产生的合同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要注意审查何处为被告住所地、何处为合同履行地。业主作为被告的,业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业所在地,又有在物业所在地之外的,并非业主购置了物业,物业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物业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业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并非是实施物业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均是在物业所在地实施物业管理,因此,物业所在地应认为是合同履行地。物业管理纠纷虽是因不动产的管理引起的纠纷,但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应注意审查涉及物业管理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审查物业管理合同的效力,关系到正确处理纠纷,维护法律严肃性的问题。在物业管理纠纷中,主要涉及三类合同,一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即业主或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或开发商签订的由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有偿管理服务的书面协议:通常所说的物业管理合同主要是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二为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即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与另一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将物业管理权发包给另一物业管理公司承包的书面协议;三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即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将物业管理权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书面协议。在审理中,应区分合同的不同性质,注意判定合同的效力,以正确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1.注意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效力。

在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称聘用管理合同)时,应主要从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来审查其效力。物业管理权是因业主享有物权所派生出的权利,行使物业管理权的应是物业的所有权人,或是与业主约定可享有物业管理权的使用人,而非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由业主(或特定的使用人)为委托人,委托具有物业管理资质、能力的管理公司而形成。由于我国房地产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刚起步,在购房者购房时,物业管理多是作为商品房售后服务的一环,由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约定购房者接受房地产开发商的物业管理服务.随着物业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的呼声日甚,越来越多的业主或业主管理委员会作为行使物业管理权的一方,续聘或选聘房地产开发商属下的物业管理机构或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有偿服务。因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格的当事人,一方为业主或依法成立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另一方为具有物业管理经营范围的企业。原由业主或无物业管理经营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其效力应以建设部的《办法》施行之日起划分,在此之前(即1994年4月1日前)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宜以房地产开发商无物业管理经营权来认定无效,房地产开发商在业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可继续实施物业管理,但不得以继续履行合同为由,阻挠业主或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1994年4月1日后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因《办法》已规定住宅小区应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房屋前,就应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或注册成立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所以,1994年4月1日后房地产开发商仍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在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效力时,还应注意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必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保业主或业主管理委员会行使物业管理权和委托权。对于业主不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其物业管理权的,应认定合同无效;对易引起纠纷的物业管理费,其收费标准、范围要依据物价管理部门的收费标准或报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超过标准收取费用和滞纳金,未经批准扩大收费范围的条款,应确认为无效条款;对属于业主所有或共有的外墙体、屋顶等的使用、收益,如不允许业主管理、使用、收益,或赋予房地产商使用权而不向业主交付相应对价的,均侵犯了业主的权益。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或发售房产的大业主,未经业主同意随意使用属于其他业主所有或共有的外墙体、屋顶等并获取收益的侵权行为常常发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内容中出现侵犯业益的不平等条款的,应确认部分无效.

2.注意审查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的效力。

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往往认为物业管理权在其手中,而在无能力或精力实施物业管理时,或为牟利,在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将受托进行物业管理的经营权发包给其他的物业管理公司,坐收承包金,由此产生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收取、上缴物业管理承包金及业主拒向承包管理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纠纷。建设部《办法》中规定,小区物业管理权属全体业主所有,只有业主或者代表业主的管委会才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提供有偿服务。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只有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实施管理,其由此所享有的受托权实质上不是物业管理权,而是受托管理权,将受托管理权发包、转让给他人经营,这种物业管理承包合同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应确认为无效合同。有受托管理权的物业管理公司将其管理权发包,其无权收取物业管理承包金,承包人则未依法取得受托管理权,其要求业主向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3.注意审查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的效力。

在考察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时应注意审查合同的当事人和合同的内容。业主或代表业主的管委会委托、聘用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管理服务,据此所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实质上是属于前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如无其它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所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应确认有效。但在实践中引起纠纷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则大多不是业主或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是由正在实施物业管理的公司与另一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由正在对物业进行管理的公司委托别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的合同,这种类型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其性质与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相似,都是未经业主同意,将取得的委托管理权转让给他人,由他人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所不同的是物业委托管理合同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业主将物业委托给其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是基于业主对所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能力的信任,物业管理公司既无权将享有的受托管理权转包、转让,也无权另行委托他人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而且,根据民法理论,转委托成立的前提必须是经委托人(即业主)同意,接受委托进行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将管理权转托他人行使,所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侵犯了业主的利益,实施了无权转委托的行为,应确认合同无效。在审查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时,应将其与物业管理公司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的合同区分开来,后者依《办法》及物业管理的需要,是允许的。

三、在审理物业管理纠纷中值得探讨的若干问题。

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建筑物所有权主体多元化、用途多样化格局的形成,物业管理的方式也呈现了多样化。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规章也不尽完善,在审理物业管理纠纷这些类型各异的案件中,存在着适用法律困难、争议问题较多的现象。笔者试对实践中有争议或急需明确的问题作一探讨。

(一)关于业主大会如何召集、选举,作出决议的程序问题。

由于住宅小区或商厦的业主人数众多,难以分别行使物业管理权,为此产生了业主大会制度和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制度。建设部《办法》中规定住宅小区应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但《办法》未对业主大会制度,包括业主大会如何召集、选举如何行使权利、作出决议等作出规定。虽然一些地方性规章如《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中已有对业主大会制度和管委会制度做出规定,但不尽完善,实践中存在问题仍急需明确。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如何进行物业管理?在什么情况下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如何选举产生管委会?在未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分别通过书面投票的方式征集业主的选票是否可行?如何确定业主的投票权?是一房产证一票还是一户一票,或确定一定的建筑面积为一票?这些问题很具体,但实践中涉及到当事人切身利益,急需有明确的规定,以便于操作.笔者认为,业主要行使物业管理权实现自治,应尽早召开业主大会,以确定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集,既可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召集,也可由业主自行召集,但持有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在未召集业主大会,业主或其委托人未出席的情况下,分别书面征集业主意见而成立管委会或通过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决议的,不能确认管委会或有关决议的效力。应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是住宅小区或商厦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及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前提条件,形成业主大会有效决定的程序。住宅小区或商厦,在竣工交付使用后,未必能全部售完,按《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那么在出售后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呢?显然,待房屋全部出售后才采取上述措施,在全部出售前(这一过程也许很长),业主不能行使其物业管理权,则难以保障业主应享有的权益,但如果房屋出售或入住未达一定的比例,其时房地产开发商是最大的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也难以体现小部分业主的利益。因此,确定房屋入住率或出售率达到一定的比例,方依法召开业主大会,成立管委会,这是保护业主利益,规范物业管理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住宅小区或商厦主要用于出售的,其出售率达到50%以上,或售或租的,其入住率或使用率达到50%以上的,应规定开发商或其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须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在管理部门组织下或自行召集下,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这对于保护业主的物业管理权是较为有利的。

关于业主的投票权如何确定,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业主大会的决定是否有效,这是业主实际行使物业管理权的重要一环,应在平等、公平的原则下确定业主的投票权。由于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一般以其所享有的房屋面积和共有的面积来确定,如以每一产权人或使用人一票,对购置较大房产份额的业主或出售率不高而为大业主的房地产开发商似不公平。如单纯以一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来计算,确定投票权及票数,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建筑面积很小的房屋,其业主如无投票权,其权益如何体现?笔者认为,应规定业主或与业主有约定享有物业管理权的使用人,不论所有或使用房屋的建筑面积大小,均应享有业主大会或管委会的投票权,但所代表的票数可有区别。如可以每一单元房屋为一票,或以一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计一票的单位,每一计票单位的建筑面积享有一票,计票单位面积以下的业主,每一产权人有一票,非业主使用人的投票权从其与业主的约定。如以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为计票单位,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计一票,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一产权人享有一票。这样既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也充分考虑了小业主的利益。业主大会的决议,如要求所有业主通过方有效,则往往会只能形成议而不决的局面,反而不利于保障全体业主的利益。在合理确定业主投票权的基础上,规定业主大会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业主所投票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且这部分业主所享有的建筑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份额达半数以上,方为有效,则可最大程度地保障业主的共同利益。

(二)关于管理委员会的主体资格问题。

管理委员会是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或商厦的房产产权人和由产权人授权或与其有管理权约定的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办法》的规定,管委会有权选聘、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聘用管理合同。在民事活动中,管委会以其名义代表业主。而管委会在何种情况下才是依法成立,是否具备民事、行政主体资格,能否参与诉讼,这些问题目前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管委会是业主的自治性机构,须依法成立,才能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管委会经业主大会按确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后,应由业主联名或业主大会授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确认。未经登记确认,或未经业主授权,他人以业主的名义将管委会予以登记的,视为管委会尚未依法成立。对于依法成立的管委会的主体资格,有一种意见认为,管委会不是法人,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参与民事、行政诉讼,不能承担民事、行政责任。对此意见,笔者不敢苟同。《办法》赋予了管委会对外签订聘用合同的权利,应视为管委会在物业管理中具备了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管委会代表业主签订物业管理的合同,其主体符合规章规定,不应以此否认合同的效力。但《办法》毕竟是规章,且在确认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主体资格的同时,必然涉及在实践中已发生的管委会诉讼主体地位问题。因物业管理发生纠纷,管委会能否以其名义参加诉讼?笔者认为,管委会固然不是法人,但其属依法成立的自治管理组织,应属民诉法第49条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管委会参与诉讼既是代表业主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有关规章中规定其有权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所派生出的权利义务。但毕竟由于有关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因此有必要在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三)关于商住两用楼或商业、娱乐业等用途的商厦的物业管理问题。

与住宅小区的用途不同,商厦主要用于商业目的。在商厦出售、出租后,为了维护商厦业主或使用人的房屋及相应配套的公用设施的良好运行,商厦同样需要由物业管理公司实施专业化的物业管理。而实践中,许多商厦仍由房地产开发商或房产份额占绝对优势的大业主直接进行物业管理。由于商厦的档次普遍较高,对提供管理服务的要求更高,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物业管理则往往以较高的收费标准收取管理费用,常为此引发纠纷。而建设部《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有关服务收费办法,都只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及服务收费予以规定,未对商厦的物业管理及服务收费进行规定。地方性规章中,亦鲜有将商厦管理纳入物业管理的范畴,使商厦业主如何行使物业管理权,收费标准、服务要求如何确定既无法可依,也无行政规章可依。由此产生的纠纷难以妥善处理,不利于我国物业管理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因此,应将商厦的物业管理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在有关物业管理法规中,以规定住宅小区和商厦的物业管理为基本框架,分别根据住宅小区和商厦的特点,明确各自的服务内容、范围、服务质量、收费标准、方法,以及行使物业管理权的方式。

篇8

目前,中国房地产法学界和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中,对“物业”概念内涵和外延的见解是基本一致的,只是具体表述略有差别。对其概而言之,是指一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已建成和确定业益,有特定界限的各类房屋等建筑物及相配套的固定附属设备、公用设施、公共场地和其它定着物,以及用地和房屋包容的空间环境。其中,“已建成”是形成可供使用、需加管理的物业的前提;已“确定业益”表明已建成的物业是经过法定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并对该物业的权属已依法作了确定,而业主即物业所有权人要对物业的管理负责。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逐年成倍增长,纠纷类型也从原先单纯的追索物业费纠纷转而向服务质量、乱收费、乱搭建以及解聘物业公司等引发的纠纷发展,如何减少该类纠纷的发生,已成为当前与物业管理相关各方人士及法律工作者们讨论的热门话题。而由于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尚无专门调整物业管理的规定,法院便只能根据这些法律的基本原则,并参照有关部门和地方性规章来处理,而有关规章的规定又不够详尽或明确,这给正确处理该类纠纷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当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逐年成倍增长,新类型案件逐渐增多,如何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已成为与物业管理相关各方人士及法律工作者们近期讨论的热门话题。

目前,就我国各地各级法院受理的物业纠纷案件而言,呈现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逐渐加大;案件类型多样化,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业主多为案件的被告,且败诉多,以判决为结案方式的比例高,案件调解比例低,双方当事人矛盾较大,物业管理纠纷诉讼主体复杂,法律关系复杂,对纠纷的审理有一定的难度,具有群体性纠纷的潜在因素等特点,案件类型大致以以下六种为主要常见:一是业主拖欠物业费、供暖费等的纠纷;二是公共费用分摊纠纷;三是小曲停车位收费引起的纠纷;四是业主违章搭建引起的纠纷;五是业主在小区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或伤害引起的纠纷;六是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拒不撤出管理区域引起的纠纷。综观近写年来社会媒体对此类纠纷的报道以及各法院受理的案件来看,笔者以为产生上述纠纷有以下原因:

1、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物业管理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小区内失窃、抢劫等治安管理是常见的物业管理纠纷,而且业主在和物业公司签署管理服务合同时,对委托管理的事项、标准、权限、管理费收支、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等逐项明确的少,特别是对保安服务、车辆停放管理等极易引起争议。发生争议后,业主往往以财物失窃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以已履行相关防范义务为由来进行抗辩。

2、收费与服务水平不适应。许多物业管理公司不与业主协商,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而提供劣质服务。一些物业公司在保洁工作、维修养护、安全防范等工作上不能到位,而物业管理公司收费并未降低,引起业主的反感。他们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表示对物业公司的不满。

3、业主不懂法,平时不注意收集、保全证据,导致诉讼中举证难、维权难。对涉及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与业主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并不知晓。不知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瑕疵导致渗漏使业主遭受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不知楼上业主的过错导致楼下业主房屋遭受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诉讼中业主往往以房屋存在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缴物业管理费。

4、物业管理企业未按资质规定要求从事服务。物业管理企业虽领取了相应的资质证书,但从业人员并不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且不具备相关职称。物业管理并未能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服务,引起业主的强烈不满,有少部分业主因此提出抗辩,认为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其首先不履行合同,故就欠缴物业管理费。

5、法律文件、规章制度不健全,物业管理队伍素质低下。一个物业区最主要的法律文件至少应该有业主公约、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委托合同书、管理公约等。可是大多数物业区都没有上述几个重要法律文件,导致许多事情无章可循;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并不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相关能力。

三、国际物业管理参考与我国物业纠纷解决之法院建议

物业合同是业主和物业公司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载体,也是纠纷发生时,衡量各自主张是否充分的评判标准,更是人民法院处理物业纠纷案件的事实依据。

1、他山之玉:物业管理之国际参考

综观世界各国,在其高度发展的城市化进程中逐步推行的物业管理已经形成了比较规范的做法。美国的物业管理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并拥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从业人员。美国各级政府机构中,都设有房产管理局,其职责是制定房地产法规并监督检查。美国的房地产经纪人协会物业管理学会(IREM)是负责培训注册物业管理师的组织。任何一个管理师只有在达到IREM制定的严格标准以后,才能得到注册管理师(CPM)证书。除此之外,全国有影响和规模的物业管理协会和组织还有国际设施管理协会(IFMA),主要负责对物业设施的管理、还有一个全国性协会BOMA,代表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房东的利益、许多协会还办有定期刊物,开设教育性专题讲座和课程,帮助物业管理人员优化知识结构,培养职业道德。管理岗位必须取得相应的专业证书。

在新加坡,不仅物业管理组织系统健全,而且物业管理更强化法治管理。新加坡政府强调对居住小区进行法治化管理。物业管理部门编写了《住户手册》、《住户公约》、《防火须知》等规章,同时制定了公共住宅室内外装修、室外公共设施保养等规定,为物业管理法治化奠定了基础。例如对室内装修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政府出售的公共住宅,室内装修规定在领到钥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此后3年内不准再进行第二次装修。另外,新加坡政府对住宅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保养维修十分重视,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最优质服务。政府规定每5年对整幢楼房外墙、公共走廊、楼梯、屋顶及其他公共场所进行一次维修。

我国香港地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只需经工商登记就可以承揽业务,物业管理企业在香港数量非常多。物业公司的权力来源于大厦公契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在香港,发展商卖房时,必须起草制定大厦公契,报政府登记备案。公契中如有不平等嫌疑,政府可以拒绝备案。香港的物业管理最值得业主赞许的就是物业公司扮演着雇工角色。物业管理的费用均取之于业主或租客,一幢独立的大楼就是一个独立的户头、管理费收取标准是量入为出。香港的物业管理费用模式主要是人制。即管理费用=成本支出+酬金,酬金可以按固定数额提取,也可按比例提取。一般的提取比例是10%至15%,住宅的比例是10%,商业的比例是15%.另外,物业管理费也有采用包干制的,这一点与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的收费方式相似。物业管理招投标非常规范:香港是一个市场经济相当发达和完善的地方,物业管理行业的竞争也相当激烈,大到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小到日常管理中材料的采购,均广泛采用物业管理招投标机制。因此已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招投标制度。

2、我国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缺位与纠纷解决建议

我国物业管理从八十年代初深圳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的兴起,到九十年代初物业管理在全中国新建住宅区的全面推行,到1999年建设部提出“要培育物业管理市场,建立竞争机制”的整个发展过程,确实还存在着很多急待解决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必须打破传统的物业管理模式,大力推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市场竞争机制。物业管理走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基于物业管理纠纷的特殊性,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在一定时期将是尖锐而不可避免的。而要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物业管理竞争,真正缓和日益增多的物业管理纠纷,从法院角度,笔者以为可作如下思考:

1、物业公司强化合同意识,签订合同时,应细化合同内容,为以后的服务提供可供判定的依据。同时,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服务费后,应当严格履行服务义务,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物业管理队伍的素质。

我国现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价格和服务标准应相适应。尽管物业管理服务属于软性的行业,但对其服务质量的好坏优劣应该有个统一的标准,至少一个地区应该有一个地区的服务标准,并将标准具体量化到每一个服务项目中。标准应由物业公司提出管理方案和管理预算,业主大会进行表决。故双方在合同中应把相应的机制以及服务标准约定清晰,避免纠纷出现时无所适从。

物业公司应加强防范,充分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关于业主车辆丢失、财物被盗的损害赔偿问题。在物业管理合同中如果约定的保安费包括车辆保管服务,那么发生车辆丢失的,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但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起码的安全防范义务或未配备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车辆的丢失、财物被盗有重大过失的,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这种过错和业主财产被盗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自己证明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没有过错或者即使有过错,这种过错也不是直接导致小区业主财产损失的原因。为此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配齐安全防范设备及人员,尽充分的安全防范义务。

2、业主增强契约意识,审慎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认真履行交纳费用的义务,依法维权。物业合同是业主和物业公司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载体,也是纠纷发生时,衡量各自主张是否充分的评判标准,更是人民法院处理物业纠纷案件的事实依据。另外,由于物业服务是日常发生的、是长期的、细化的和具有个体差异的,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参考物业合同范本的基础上,尽可能细化合同的内容。使业主和物业公司都有章可循、有合同可依。在业益的维护方面,业主对发生的纠纷,应加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沟通,尽可能通过对话解决纠纷。此外,业主应注意在平时积极收集、保全证据,避免在日后诉讼中处于劣势。

3、物业主管机关建立物业服务的行业标准,构建多档次的服务标准体系,严格物业公司资质等级管理。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立健全业主公约、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同时大胆借鉴中国香港地区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物业管理经验,探索符合国际惯例并适合国情的物业管理模式,建设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国际化的管理新路,推出“一体化服务”、“酒店式服务”、“个性化贴心服务”等,使其成为一流精英团队。

同时,引入具有评估、监测功能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公司资质等级、物业管理费分级收取的评估、监测等服务。价格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档次的物业服务标准、不同资质等级的物业公司,科学核定不同级别的物业费收取标准。通过第三方机构的介入和相关部门规范管理,保障物业收费、资质管理、服务标准等向社会的公开、透明,将有利于物业管理市场的良性运作,使业主、物业公司受益,也使社会和谐稳定。

4、加强物业管理立法、宣传与监督。加强和完善物业管理立法势在必行。目前世界各国物业管理的立法模式主要有民法模式、住宅法模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模式和物业管理法模式四种[6].从目前情况上看,有的学者认为我国选择专门进行物业管理的立法模式较为切实。笔者同意其观点,因为物业管理的对象不仅仅是建筑物、公共场所和设施,同样涉及人员的管理;其在设立优良和谐的居住环境上,侧重于法的秩序价值;其管理的“物业”已经不仅仅是建筑物本身。其调整的特殊社会关系,应当以《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或《劳动法》的模式加以专门的规范和确定。在内容上,我们认为有必要以法律或法规形式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和收费的参考性标准;同时改变物业管理费的包干制收费模式,形成市场竞争制收费模式。

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市场主体平等与自由的公平竞争。但进入市场的竞争者均以获取利润为直接目的,利润会使竞争者抛开职业道德、商业道德而作出各种各样妨碍竞争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影响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转,势必会损害正当经营者的利益,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由于市场只能为自由竞争创造条件,因此需要国家立法来调整市场交易领域生产经营者之间商业性竞争关系,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垄断关系。

物业管理是一个新兴的,充满竞争的朝阳行业。不同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相互间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如何能在众多竞争者当中脱颖而出,占据有利市场地位。关键在于创立自己公司的品牌。品牌是当今社会人们消费观念的时尚潮流,亦是市场竞争的一种必然要求,是公司发育成熟的重要标志。物业管理公司首先要靠提高自身素质来获得市场竞争的有利地位,同时也依靠行业组织,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协会的作用,从宏观方面规范物业管理公司的运作,制止和惩戒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治理物业管理市场,发挥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治组织的功能,完善协会内各项制度,公约与章程,从宏观方面维护各公司的利益。行业协会应通过吸收、凝聚核心物业管理公司,最终实现行业内公司自治和自我管理,建立和谐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市场竞争。

参考书目:

1、朝法宣:《如何解决物业管理纠纷》,载中国法院网,

2、高航、徐悦:《美然现象,物业管理窘境的另类写照》,载《人民法院报》正义周刊第296期,2006年5月9日。

3、张哲:《物业纠纷膨胀法律为何难解》,载《法制日报》2006年4月18日第8版。

4、杨玖霖:《戚区法院分析当前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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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肯定律”由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阿瑟·奥肯于1962年提出,指失业率与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存在反向比例变化的规律。然而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并没有带来失业率的下降,产生了“就业悖论”。对此问题,国内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

一、我国就业水平与奥肯定律偏离的验证

孙立(2006)对1978—2002年我国GDP指数数据进行回归,获得计算潜在产出量和产出缺口的估计方程式,估算出潜在产出指数和产出指数缺口率;根据城镇登记失业率,近似计算出城镇平均失业率,用实际失业率与自然失业率计算出失业率偏差和失业率变化。通过检验得出结论:失业率在一定范围内上升或下降时,产出增长率与其不存在相关性。郝春虹(2007)利用柯布——道格拉斯函数,引入英国著名学者希克斯提出的非物化中性技术进步因素后,充分考虑时间因素,建立分析模型,对1952~2005年间经济增长和就业增长数据进行协整回归后,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得出结论是:中国经济增长与名义就业之间并未形成双向增长,经济增长不是引起名义就业数量变化的格兰杰原因。时晟蓉(2008)根据1981—2005年中国GDP增长与就业的数据,使用奥肯定律模型的数理方程,得出如下结论:一是从就业增长的弹性看,我国奥肯定律的偏离现象明显。二是从失业率变化量和GDP增长率的相关关系看,我国奥肯定律偏离现象明显。

二、我国“就业悖论”产生的原因

(一)我国劳动力制度及供给的特殊性

首先,在制度原因方面。唐珏岚(2007)认为,我国的就业制度、企业用工制度使企业在提高有效就业率时,释放或消化大量无效就业人员,因而出现产出增长、失业上升的“奥肯悖论”。此外,服务行业存在的垄断现象,投资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不到位,使得中小企业发展受阻,吸收就业渠道不畅通,这导致我国高增长与高失业并存。沈梦滢和方微(2008)认为,为有效减少国有企业中的冗员问题,各地区纷纷开展“减员增效”的企业劳动制度改革政策。这一政策的推行引发了一轮企业裁员的浪潮,使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失业率明显上升。而“减员增效”企业劳动制度的改革带来失业率上升,却没有直接导致生产率的下降,这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增长与失业的同向关系。其次,在劳动人口原因方面。唐珏岚(2007)认为,上世纪50、60年代,中国实施了鼓励生育的人口政策,使中国人口在短期内急剧增加。尽管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缓解了人口增长压力,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较大,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人员逐渐加入劳动大军,加大了就业压力。殷绛和郭广迪(2007)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市场化的传统农业劳动力向市场化的非农业转移的规模不断扩大,从而使我国市场化的劳动人口增长率从最初的不断接近实际GDP增长率,发展到后来的等于和超过实际GDP增长率,在实际GDP增长率高于潜在GDP增长率的前提下,最终导致所谓的奥肯定律“失灵”。

(二)我国经济增长的特殊性

程实和陆志明(2005)认为,我国经济增长基本上可归结为投资推动型,而非消费推动型,这种经济增长模式难以持久,造成了短期失业的增加。李昭校(2004)认为,随着技术进步和资本含量的提高,资本有机构成的不断提高会相应减少对劳动力的需求,从而使就业率下降。特别是随着新经济在我国的崛起和不断发展及大量高新技术与高新设备的采用,出现了以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工程、航空航天、核能、海洋工程等为重点的高科技产业的迅速发展。而这些产业在带动GDP快速增长的同时,对劳动力需求则越来越少,进而出现了高新技术产业推动经济高增长作用加强但并未带来高就业的现象。杨富荣(2004)认为,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的直接作用是:在相同费用投入情况下,生产出更多更好的产品,或在同一产品的生产上花费更少的费用和劳动。因此,在技术不断进步的前提下,完成相同的国民生产总值所需要的劳动投入会更少。吴淑娴(2007)认为,我国产业结构发展不合理是导致“就业悖论”的主要原因。2006年,我国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9.5%,而其他国家在我国目前这样的发展水平上可达50%以上。世界上绝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第三产业的就业均高于其产值。沈梦滢和方微(2008)认为,一方面,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缓慢增长及恩格尔系数的居高不下削减了居民的消费能力,制约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第三产业发展的不成熟与不平衡,也限制了其本身对劳动力的吸引力。项俊波(2008)认为,我国高增长、低就业问题是我国经济结构失衡的必然结果。经济结构失衡对就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经济结构失衡影响就业总量,导致经济增长不协调、不稳定和不可持续,进而导致就业总量不稳定。二是经济结构失衡导致就业结构失衡。 转贴于

(三)我国政府行为的特殊性

首先,在政府目标及偏好方面。杨礼琼和胡宏伟(2008)认为,政府作为市场机制的干预力量,具有保护市场和反市场运作的双重特征。而作为理性的主体,政府的行为深受其目标、偏好和政策的影响,收益最大和成本最小也是政府的根本目标,这导致政府笃信“快速增长万能”信条、偏爱大企业和资本及技术密集型企业、认为“经济增长条件下就业必然增长”。刘晓英(2008)认为,改革开放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典型的转轨经济体制特征,其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地方政府过度介入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事务。这一种地方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模式及这种模式下形成的资源配置方式,直接影响各地经济增长和劳动力就业,成为我国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不一致的重要外生制度因素。其次,在宏观经济政策方面。张希君(2007)认为,我国自1998年以来实施的扩张性财政和货币政策,虽然显著拉动了经济增长,但由于其引导的投资方向主要是资本密集度高、就业吸纳能力低的行业,从而导致反周期措施拉动就业的效果比较微弱。最后,在法律制度方面。程连升(2007)认为,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事实上产生了对劳动力的旺盛需求,但由于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严重滞后,满足经济发展中劳动力需求的方式却发生了部分变异,即自20世纪90年代后,中国经济增长对劳动力的需求并不是完全通过正常的增加劳动力雇佣人数的方式来满足的,而是部分通过延长劳动时间的方式来解决的。成为导致中国经济“高增长、低就业”这一特殊现象的主要力量。

(四)奥肯定律产生的背景和前提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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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平塘县位于贵州南缘中部,东经106°40′29″-107°26′19″,北纬25°29′55″—26°06′41″之间,全县面积2815.6平方千米,海拔710米。地理位置特殊,气候条件独特,高山屏寒、盆地保暖,属中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发展茶叶生产具有得天独厚的农业生态自然气候条件。平塘春茶以早收而闻名,素有“闻道金盆玉水好,平塘新茶吐春早”的美誉。清香嫩匀的茶叶。配上古老的牙舟陶茶具,再加以传统独特的茶道泡制工艺,清澈如玉、茗香袭人,这是平塘名荣“玉水毛尖”的一大亮点。近年来,县委县政府极为重视茶叶发展。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贵州茶产业发展意见》的文件精神,把茶叶发展列入为农民增收致富。推动新农村建设的主导产业来抓,制定了相关优惠政策。加大对茶农的扶持力度,使全县掀起新一轮发展茶产业的。

一、平塘县茶产业发展现状

到目前为止,我县共有茶园面积18350亩,是改革开放前的5.4倍以上:其中投产茶园7721.9亩,20年新建成的茶园面积4465.9亩,据2008年统计数据显示,全县干茶总产量69.38吨,总产值238万元,分别是改革开放前的年产量和产值的10倍以上;其中茶商租赁的茶园2500亩,生产干茶32吨,产值收入125万元,分别占全县干茶总产量、产值的46.1%、52.5%,本土企业和茶农经营的茶园面积4721.9亩,干茶产量37.38吨,占全县干茶总产量的53.9%,产值收入113万元,占全县干茶总产值的47.5%。全县还涌现出3户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民营企业,20余户种茶的重点大户:还涌现出象克度镇光明村、大塘镇新光村和西关村茶叶的专业村,使广大的农民依托茶产业的发展走上了脱贫致富的道路。

二、平塘茶叶生产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县的茶叶生产和发展一直没有成为规模,经历了曲折发展的起落过程,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现有投产茶园规模小,茶园管理和茶叶加工技艺落后,投入严重不足。近年来,我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外商在我县茶叶生产中所占有的比例越来越大。外商所租赁的茶园面积大,而本土企业或大户种茶所占的产量,产值比例小。我县的“玉水毛尖”虽有“贵州春茶第一壶”l的美誉,但茶叶基地规模小,正常投产面积仅600余亩。克度光明茶场虽经过10多年的发展,但由于资金积累薄弱。流动资金严重短缺,导致茶园建设形不成规模、管理跟上不,加工设备无法更新或配套,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工作很难开展。品牌效益、经济效益不明显。

(二)涉茶部门和乡镇在茶产业发展上,认识和重视不够,茶园基地的开垦难以获得项目的有效支撑,“资金捆绑”投入力度不大。

(三)新建茶园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农户发展茶园存在资金和技术上投入上的严重不足。目前只能通过申请国家有关项目资金投入基地开垦。

(四)茶产业发展的考评机制尚未健全,导致部门和乡镇扶持茶产业发展的措施不力。

(五)县茶办人员编制尚未得到落实,茶叶专业技术人才缺乏,力量薄弱,远远满足不了我县茶产业发展对农业技术力量的需求。

(六)茶叶加工设备陈旧,加工生产环境较差,不论是外地茶商还是本地企业在茶叶加工的环节中,有的还是小作坊式的加工方式,简陋的加工环境条件更谈不上Qs认证和有机茶认证。

三、加快荼产业发展的思路及对策

(一)发展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助推茶产业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平塘县独特的宜茶荒山荒坡资源,配套出台更加优惠的茶业招商政策,千方百计引进外来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加快全县茶产业的发展。实施良种良法配套,主攻名优茶,开发有机茶,发展无公害茶。引导平塘茶产业向环境生态化、茶园良种化、生产清洁化,管理规范化,产品无公害化,销售品牌化发展。抓好当前茶叶发展的有利时机,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动力,培养新型茶农,培植龙头企业,树立知名品牌,实现合理化布局,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机械化加工,提升平塘县茶叶市场竞争力,不断提升平塘县茶叶产业的经济总量,使平塘县茶叶产业成为山区农民致富奔小康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同时使茶叶种植区的生态环境与农民的生活持续健康发展。

(二)措施及对策

1、加大政府对茶农的扶持力度。按照县委、县政府出台的茶产业发展意见精神,县政府每年预安排50万元以上的资金作为茶叶生产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茶产业发展的品牌创建、市场开拓、企业技改、新建茶园和苗圃基地建设扶持等。今年,自筹和争取各种项目资金800余万元发展茶产业(其中,争取项目资金650余万元,自筹资金150余万元)。在扶持措施上,茶叶企业(茶农)新建一亩茶叶苗圃基地县政府补助2000元。新建一亩茶园,补助肥料款100元。共为茶产业企业争取项目资金628,44万元,建成50立方米沼气池1口(配套储气罐等基础设施建设),完成了茶园电网建设。在建引水工程项目1个,项目建成后,可满足项目区万亩以上茶园用水灌溉,为公司打造万亩有机茶园提供有力保障。

2、注重招商扶商,大力发展有机茶园。一是通过招商引资,引导和扶持“贵州正印土地开发公司”在我县注册成立“平塘县山海原生有机茶业公司”,依托在大塘镇新开垦的3000余亩土地,大力发展有机茶园。目前,已建成大塘镇新光村幼龄茶园3680亩,待栽茶园2600余亩。由该公司扩垦的新塘乡2000亩茶园将于近期动工开垦;二是建成茶叶苗圃基地200亩,其中;扶持重庆市江津种苗繁育场在卡罗乡建成100亩,山海原生有机茶业公司在大塘镇新光村建成lOO亩。

3、抓好技术服务。对已经成立的茶业公司,县茶办技术人员长期深入茶园基地进行技术指导,在茶苗移栽、除草、肥水管理期阃,实地蹲点,精心指导,认真把好技术关。引导公司茶园管理人员利用麦草、树叶等对茶苗进行覆盖,使之起到保肥、保水、抗旱、增加土壤透气性的作用。进入秋季后。引导公司在茶园宽带种植绿肥,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按照有机茶园建设标准,引导公司合理施入有机肥料,如:猪粪、鸡粪等;积极引导群众到茶园务工。通过技术支持使新成立的茶业公司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

4、强化品牌宣传。一是认真总结我县供销社、县玉水一壶春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参加“广州博览会”、“贵阳农博会”、“第二届都匀毛尖茶节”、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的“2008黔南都匀毛尖”品牌推介会等系列活动的经验,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推介我县的茶叶品牌;二是继续邀请省、州、县媒体记者到我县山海原生茶业公司茶园基地、县玉水一壶春有限责任公司茶园采风,对克度光明茶场、新建茶园规划建设、茶园管护、茶叶加工工艺等进行采访。制作茶产业发展宣传片,加大发展茶产业的宣传力度。

5、培育龙头企业,提高产业化水平。龙头企业是实施茶叶产业化的支柱,遥过壮大龙头企业的实力来实现规模经营、市场开拓,促进平塘县茶叶产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利用外来企业的强大资金、销售网络及先进管理经验等优势,对平塘县茶叶产业进行系统整台和战略重组,摆脱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的资源浪费及恶性竞争,集中资源和优势,加大资金、科技投入。扶持有潜力的茶叶企业,壮大其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平塘茶叶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茶叶网,我国茶业可持续发展与有机荼开发[D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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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7)07-0104-04

随着人类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对自然资源的采掘速度不断地加快,资源已从相对剩余转化为短缺。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与人口激增及人类生活水平提高对自然资源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人类要求得生存和发展,则必须使其对自然资源的消耗控制在自然界所能提供的范围内,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应强调对那些不可再生资源和再生周期较长资源的循环使用;加强对污染的治理,减少自然对污染的净化负担,使得污染净化速度大于或等于人类生产而产生污染的速度。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生态平衡,从而使经济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随着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导入,企业的战略经营目标、战略管理特征发生了改变,进而要求企业战略经营业绩评价的理论与方法进行相应变革。以下拟就循环经济下的企业战略经营业绩(简称为循环战略经营业绩)评价的概念、循环战略经营业绩评价的理论依据、应考虑的因素和应遵循的原则展开研究。

一、循环经济及其本质

传统经济是一种“资源一产品一污染排放”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其特征是“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这种经济发展模式是高强度地把地球上的能源开采出来,然后又把污染和废物大量地排放到自然界中,对资源的利用是粗放的和一次性的,通过把资源持续不断地变成为废物来实现经济的增长。而循环经济倡导的则是一种“资源一产品一再生资源”的反馈式的闭环经济,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这种经济发展模式是通过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即强调节约能源的使用和不可再生资源及再生周期较长资源的循环使用,减少自然对污染净化的负担,从而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实现人类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circular Ecomonis)一词首次正式出现在1996年德国颁布的《循环经济和废弃管理法》中,其本质是一种生态经济,而不仅仅是一种生态战略,它要求运用生态的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循环经济的理念就是要改变重开发、轻节约,重速度、轻效益,重外延扩张、轻内涵提高的经济发展模式为以“3R”(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de)为原则,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生态产业链为载体,以清洁生产为重要手段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模式。

早在20世纪60年代,随着经济学家鲍尔丁(Boulding)首先使用了“生态经济学”这一概念和“宇宙飞船理论”,就预示着人类已经开始重视生态与经济发展的协调,认为应保持人与自然和谐生存,才能求得人类可持续发展。但是,由于当时自然资源短缺和污染的自然净化问题还不是很突出,人们注重的是生产末端的污染治理,其特征是“资源产品污染治理”。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到上世纪80-90年代时,自然资源缺短及净化的问题日益凸显,加上末端污染的治理成本很高,人们才将治理重点转移到了污染的源头。然而,这一理念也只是限于理论的探讨,该阶段还是一个以末端治理为主的生态经济发展模式,人们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寄希望于企业的不断创新和核心竞争力的形成和保持上。直到上世纪末,人类生存极限受到了挑战,人们才不得不将源头的治理付诸实践,提倡生态化的技术创新和核心竞争力的保持。所谓生态化的技术创新是指所有的创新都必经以符合生态发展规律和生态平衡为前提条件。可见,生态经济从提出到发展至今,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末端治理为主的生态经济;第二阶段是以源头治理为主的生态经济,即为循环经济。

二、循环战略经营业绩评价及功能

企业战略经营业绩是企业战略经营目标实施的成绩或成果。企业的战略目标就是实现长远价值的最大化。由此可知,企业战略经营业绩是指企业为实现长远价值最大化而展开的系列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成绩或成果。通过上述我们可以知道,当企业处于一个以末端治理或以末端治理为主的生态经济发展模式中,企业战略经营业绩是企业为形成和保持核心竞争力,从而实现长远价值最大化而在经营活动中开展的技术创新及其活动的成果或成绩。循环战略经营业绩是指企业为形成和保持核心竞争力,从而实现长远利益最大化而开展的生态化技术创新及其他活动的成绩或成果。企业循环战略经营业绩评价是指为了实现企业生态化循环战略经营目的,运用特定的指标和标准,采用科学的方法,对企业的循环战略经营活动的过程及其结果做出的价值判断。

循环战略经营业绩的评价同样具有衡量、导向和管理的功能。首先,衡量或判断是业绩评价的基本功能。循环战略经营业绩评价的衡量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测算指标值与历史状况、管理目标、同行发展水平的比较,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进行判断,客观地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另一方面,通过对生态化的生产与技术创新有关指标的测算并与先进水平或标准相比,评价企业是否达到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其次,导向功能是企业经营业绩评价的重要功能。所谓“评价什么,得到什么”,是因为评价者通常可以根据评价的结果,对被评价者实施奖惩,以引导被评价者必须按评价者的目标函数努力工作。通过对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综合竞争力的评价,以及生态化生产与技术创新的评价,可以引导企业在人和自然和谐生存前提条件下,谋求企业长期利益最大化,从而达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第三,管理功能是业绩评价功能的延伸。企业把业绩的评价与管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把评价结果转化为企业发展的动力和压力,更好地迎接挑战。循环战略经营业绩评价就是要通过有关评价将生态化的生产与技术创新的理念融入到企业经营管理之中。

三、循环战略经营业绩评价的理论依据

循环战略经营业绩评价的理论依据主要有“最大、最小”法则,委托理论、战略管理理论以及生态经济理论。

“最大、最小”法则,即以尽可能少的消耗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体现着业绩评价的精髓和宗旨,是人类经济行为的基本取向。只有当企业通过交换实现的产品和服务价值等于或大于所垫支成本时,企业才有存在的可能。企业要不断发展壮大,就必须千方百计扩大收入和降低成本。收入越高、成本越低、利润就越大,企业发展的基础就越牢固。用尽可能小的成本去获取尽可能大的收入,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本目的,也是企业经营业绩的集中体现。可见,所得与所费的关系是企业经营业绩评价的基本关系,

“最大、最小”法则是企业经营业绩评价应遵循的基本法则。根据这一法则,循环战略经营业绩评价的实质是对以源头治理为主的生态化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得、所费及其二者之比的评价。

战略管理理论是围着企业如何形成和保持其核心竞争力,实现长远利益最大化而形成的一系列管理理论,是企业战略经营业绩评价最直接的理论依据。根据战略管理理论,企业战略经营业绩的评价应突出反映企业长期获利能力的情况,应体现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状况。首先,业绩评价工作必须有利于企业长期目标的实现,评价体系的设计要有利于企业长期竞争优势的形成。其次,评价体系的设计要有全局观念,突出企业整体利益。第三,评价体系的设计要有环境适应性。

根据循环经济理论与战略管理理论,循环战略经营业绩的评价应突出反映企业生态化的长期获利能力及竞争优势的形成和保持状态。

委托理论是企业业绩评价存在的逻辑基础。委托关系包括股东与董事会之间,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总经理与职能部门经理之间,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等等。这时问题就产生了:一是人是一个具有独立利益和行为目标的“经济人”他们的行为目标与委托人的利益目标不可能完全一致;二是人作为经济人,同样存在“机会主义倾向”,在过程中可能产生职务怠慢、损害和侵蚀委托人利益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三是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委托人很难准确判断人的努力程度,人是否存在机会主义行为。为了解决人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倾向,委托人必须建立一套规范的制衡机制来规范和约束人行为,使人目标与委托人目标趋近一致,从而减少风险,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投资回报。而业绩评价就是一项很好的制度安排。通过业绩评价,可以客观公正地考核人的业绩,约束人的行为;通过业绩与薪酬、奖金、红利的挂勾,可以有效地激励人的价值取向与委托人一致,从而解决问题,降低风险。

这一理论仍然是循环战略业绩评价的理论依据,但是这里的委托关系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不仅仅指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委托关系,还包括了社会公众与企业管理者之间的有关环境治理与生态平衡的委托与关系。这时的委托者不仅要考核人的战略业绩取得的结果,更要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一生态环境的保持与污染的治理因素纳入到考核的范围。 生态经济理论是循环经济的理论基础,也是循环战略经营业绩评价的重要理论依据。生态经济理论是以生态学原理为基础,经济学原理为主导,以人类经济活动为中心,运用系统工程方法,从最广泛的范围研究生态和经济的结合,从整体上去研究生态系统和生产力系统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揭示自然和社会之间的本质联系和规律,高效利用资源。简而言之,生态经济理论就是研究生态与经济有机结合的理论,它强调的是经济与生态的平衡。其中,技术创新生态化则是经济与生态协调的关键。通过能源清洁化的技术创新、生产废料资源化的技术创新、生产过程闭路化的技术创新等使经济的发展与生态达到和谐。

根据这一理论,要求将资源的消耗、产品的再使用、生产废料的资源化及污染源的治理等纳入到业绩评价体系中,客观地评价企业的生产与生态的和谐状况。

四、循环战略业绩评价应考虑的因素及应遵循的原则

在进行循环战略经营业绩评价时,还必须充分考虑由于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导人而引起的影响业绩评价因素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影响因素内涵的改变。

1.成本和收益。成本也即所费,收益也即所得。二者是构成业绩评价最本源性的因素。随着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成本和收益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地得到拓展:成本经历了由简单成本到复杂成本、直接成本到间接成本、主要成本到完全成本、单个成本到标准成本、绝对成本到相对成本的变化;同样,收益也经历了简单成本下的收益到各种成本形态下的收益的变化。循环战略经营意味着企业的战略经营成本与收益将从“新时期”的战略经营成本和收益向源头治理的生态化战略经营成本与收益的转变。这时的成本和收益的内涵已拓展为为取得生态化的战略经营业绩,包括生态化的技术创新业绩等的所费和所得。

2.目标。目标是企业经营的指南,是企业开展系列活动的中心。企业经营目标既是业绩评价体系设计的起点,又是业绩评价的目的所在。围绕着实现收益最大化这一经营目标的基本取向,企业经营目标先后经历了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或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等发展阶段。与此相适应,企业的业绩评价也经历了以利润为中心、投资报酬率为中心的财务业绩评价到财务与非财务相结合战略经营业绩评价。随着循环战略经营观念的导入,企业经营目标就是生态化的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也即在注重生态平衡或人与自然的和谐生存与发展基础上的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企业循环战略经营业绩评价应是财务与非财务相结合的企业生态化战略经营业绩评价。

3.竞争态势。竞争态势是战略经营业绩评价的一个重要内容。竞争态势也经历了以成本为中心的竞争和以产品、科技、人才等综合能力为中心的竞争态势。随着企业经营受到来自自然界制约的不断强化,这种竞争态势正逐渐将生态平衡纳入其视野范围,从而形成以生态化产品生产、技术创新等为核心的综合竞争态势。可见,循环战略经营业绩评价的竞争态势应是企业生态化的综合竞争态势。

除上述外,业绩评价的主体和经营链仍是影响循环战略经营业绩评价的重要因素。

依据上述,循环战略经营业绩评价应遵循的原则为:

1.相关性原则。这里的相关性原则是指企业的业绩评价要与生态化的核心竞争力的形成与保持、创新能力的评价相关。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并不等于轻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与保持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恰恰相反,注重生态平衡是为企业的创新能力的施展、核心竞争力的形成与保持提供环境的保证,是为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保持生态平衡是企业实现战略经营目标的前提条件。

2.全面性原则。评价体系应能全面、系统并相互联系地评价循环经营业绩。一方面,评价应充分考虑企业的竞争优势的评价、经营结果的评价;另一方面,应科学、合理地评价治理的效率、资源消耗的节约、产品的再利用和资源的再生。从而从各主要方面对企业的循环战略经营业绩做出全面评价。同时,还应考虑评价体系能系统地、相互联系地对企业的经营业绩做出综合的评价。

3.重要性原则。这里的重要性原则主要是指全面性与重要性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地评价业绩应是有选择、有重点的评价,而不是面面俱到,应抓住影响企业生态化核心竞争力和体现循环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展开评价,否则会使得业绩变化的主要因素变得模糊不清,从而不利于业绩的管理。

4.成本效益原则。在进行循环经营业绩评价时,应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有些评价方法或指标项目固然比较科学和有用,然而为获取该项指标数据和使用评价方法费时费力,成本很高,则应考虑转而采用成本较低的替代指标和方法。

5.目的性原则。业绩评价总的来说是为企业管理服务的,并且其本身也是一种管理。具体而言,它服务于两种目的不尽相同的管理活动。一种是服务于企业经营活动的过程管理,即通过业绩形成过程的管理促使经营目标的实现。另一种是服务于企业事后的管理,即通过对企业已形成的经营业绩的评价,发现问题,指出改进的建议,为今后的经营管理提供经验和借鉴。与此同时,对经营管理者的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并进行奖惩。如属前种目的的业绩评价,评价的方法、指标体系与评价标准需要根据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因地制宜地加以确定;如属后种业绩评价,其评价的指标、方法、标准应基本统一,以便可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