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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介绍
各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有很大提高,为提高城市人民生活水平,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能源利用率的提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于天津大学来说,已经实现100%的集中供热。如何在实现了集中供热这种情况下,制定合理的收费模型式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热计量方式和热计量装置的选择主要有热分配式和热量表式两种热计量方式。热分配式计量方式特别是采用蒸发式分配表进行计量,投资少,免维修并容易修正,(包括将系统沿程热损失由最终热用户承担),不需校正,但抄表和计算热费烦琐,不直观。热量表计量较为直观。但投资大、维修管理校正复杂。根据国情特别是节能效益选择经济合理的热计量装置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为了检验我们自选研制的蒸发式热分配表是否达到欧盟标准EN835-1994,同时为了研究基于蒸发式热分配表的计量收费中遇到的技术经济问题。从2001年2月21日到3月22日的采暖期,在天津大学院士楼进行了自行研制的XH型蒸发式热分配表的集中供热计量现场试验。
二、散热器散热量的测量原理和蒸发式热分配表的测量原理
1.一个散热器的散热量一般可按下式求得:
(1)
式中:ρ热水的密度;CP定压比热;V热水的体积流量;(tv-tr)进水和回水的瞬时温差;Z加热的时间散热器传递给房间空气的热量我们可用下式求得:
(2)
式中:QN在水温为90℃,回水温度为70℃,房间温度为20℃时的散热器散热功率(由标准实验台根据标准对散热器进行检测所得到的散热功率,通常称它为标准功率)。
Δtm散热器中热水平均温度和房间空气温度之间的温差,n:散热器特性指数。
2.蒸发式热分配表的结构及测量原理
蒸发式热分配表由导热板、表管、表罩及蒸发液等组成。蒸发式热分配表属于辅助测量仪表,它不是精确表达物理量,只能用来提供相对的分配份额。蒸发式热分配表的测量本质是对安装在散热器表面一定高度上的热水温度作出反应,它是按照公式(2)来工作的。蒸发式热分配表的运行只与具有特征性的,对散热量起决定作用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或者说热媒在散热器中的平均温度)有关。未经处理的蒸发表读数只是被测散热器表面特征温度对时间积分的近似值。它所表示的只是一个与采暖散热器实际热耗或整个用户总热耗有关的、无量纲的相对值。
蒸发式热分配表是借助表外壳后背来接受散热器的导热的,通常是用螺丝或粘结剂将其同体现热媒平均温度的散热器表面处相连接。热媒向蒸发液体传热的实现是先由热水向散热器内壁,再由散热器外壁和蒸发表的外壳后背及蒸发液管外壁传向蒸发液体的。
未经处理的蒸发表读数只有经过与被测散热器标准散热功率QN有关的评价因子KQ和蒸发表与散热器表面的热接触特性评价因子KC等其它评价因子处理之后才能反映出被测散热器真正热消耗值的近似值或这个散热器在总热耗量中所占的比例。本次研究自行研制的XH型蒸发表采用统一刻度盘,其反映各组散热器散热在总热耗量中所占的比例。本次研究自行研制的XH型蒸发表采用统一刻度盘,其反映各组散热器散热在总热耗量中所占的比例。它的特点是:尽管各组散热器的片数或型号类型千差万别,但只要测量液体的工作温度和工作时间相同,所得的读数值利用评价因子KQ和KC进行换算处理后,最终得到实耗值。
我们将天大院士楼一幢楼作为一个热计量单位,在其热力入口处安装一块热量表,热用户的每组散热器上安装一块蒸发式热分配表,就组成热量计量系统。热量表计量单位所有热用户的消耗热量,蒸发式热分配表测量没个热用户每组散热器发热量的比例。每个采暖季节开始时,记录每只蒸发式热分配表的初始数值:采暖季节结束后,记录每只蒸发式热分配表的终数值,其差值是表管内液体的蒸发量,即蒸发刻度值。据此进行准确的消耗量计算和公平的热分摊计算,以帐单的形式,将采暖季的实际消耗热量及应付热费通知每个热用户。
三、现场试验基本情况
1.天津大学院士楼的供热系统情况
天津大学院士楼位于天学四季村内,是新建的高档院士住宅。天津大学院士楼为6层砖混结构,楼的建筑面积2520m2。天津大学院士楼设1个入口门,12套房,每套房建筑供热面积172m2。热源是校集中供热锅炉房,供热设计供、回水温度是90/70℃。天津大学院士楼的供暖系统采用上供中回的形式,在散热器的进水管和出水管间加装跨越管,散热器进水支管上装设Danfoss产RTD-G型恒温阀,是单管带跨越管的顺流式系统。散热器采用铸铁TFD700-Ⅲ型。
2.蒸发式热分配表的热量测量系统
蒸发式热分配表的试验系统由楼栋热力入口的热量表和安装在每组散热器上的蒸发式热分配表组成。热量表采用Honeywell产的UltraflowⅡ65-54型热量表,用来测量天津大学院士楼供热量。蒸发式热分配表的安装位置在欧盟标准EN-835中规定,应当选择那些在尽可能广的散热器工作范围内,尽可能准确的体现散热量与表读数的关系的地方。在通常情况下,这个位置在热媒刚好流经了其在散热器中总路径的四分之一的地方。对于垂直穿流的辐射散热器(片式、管式和板式散热器),热分配表的固定位置应位于散热器竖向中轴线上高度的66%~80%之间。由于考虑到热力调节阀的使用,安装位置选择TFD700-Ⅲ型散热器上75%的高度。如图1所示。
四、供热计量结果及各户用热量热费分摊计算
1.供热计量
2001年2月21~2001年3月22日间,天津大学院士楼总供热量37.8MWh。
在2001年2月21日8:00供暖前,对热分配表逐个进行检查,看是否有松动和位置偏差现象:记下各蒸发式热分配表的初读值。在2001年3月22日22:00,采暖季结束时,记下各热分配表的终读值。各计量读值是终读值与初读值的差值。根据各户蒸发式热分配表的读值,并对散热器进行功率修正,按热量分配计算方法,各用户热量计算结果,见表3。
2.用热量热费分摊计算
推广供热计量收费的难关不是"计量"而是"收费"计量。供热前应有一个合理的社会平均供热成本以确定合理的热价。分摊的理由如下:城市供热是由热源、热网、热用户(室内采暖系统)组成的封闭、复杂的循环系统。是根据最不利气象条件下的最大热负荷建设的。供热系统建成后,无论用户是否用热或用热多少,都要有固定投入的人力、物力、财进行运营、维修和管理。这部分费用是固定的,是计算面积热费的主要依据。供热系统在向用户供热时,除固定费用外还会消耗燃料电力,水和劳动力投入相应资金。这部分是变动费用,是计算计量热费的主要依据。合理确定面积热费,计量热费在总热价中的分摊比例十分重要。国外固定热费是总费用30%~60%。变动费用(计量热费)是热费的70%~40%。变动部分比例较大可以鼓励用户节能,但仍需保证定定的固定部分比例以保证供热企业的运行。
根据天津大学供热服务中心提供的2001年2月21日~2001年3月22日间的天津大学院士楼总热费为4158.00元,面积费用分摊比例本次研究定为60%,计量费用分摊比例为40%。
根据我国北方地区采暖的室外气象参数和建筑保温现状在同样条件下,不同楼层、朝向、位置的住宅所消耗的热量会有较大的差别。所以,在计算热费时根据楼层、朝向、位置进行修正是必要的。所以,我们分三种情况作了热费分摊计算:
(1)考虑朝向、位置、层数等修正,按上述热费分摊比例计算;
(2)考虑朝向、位置、层数等修正。按照我国暖通技术人员对房间热负荷影响因素的分析,确定相应的修正系数。其
中:
朝向修正系数北、东北、西北向:-30%;东、西向:-5%;东南、西南向:-15%
墙体修正系数双面外墙:-13%;层数修正系数中间层:0%;顶层:-35%;底层:-20%
(3)按照德国标准考虑朝向、位置、层数等修正,相应的修正系数为:
朝向修正系数南向:0%;东北、西北向:-20%;东南、西南向:-15%
层数修正系数中间层:0%;顶层:-10%;底层:-10%
对朝向、位置、层数等修正系数,按上述三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对各户热费计算结果进行比较,见图2所示。
图2:不同朝向,位置,层数修正后热费计算结果
由图2看出,对朝向、位置、层数用其修正系数,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即不考虑修正、按我国暖通设计修正、按德国标准的修正,对天津大学院士楼各户热费计算结晶进行比较,表明各户热费发生了变化,但其数值相差不大。
五、结论及建议
1.蒸发式热分配表在天津大学院士楼发行后的单跨越式供热系统中运行状况良好,证明单管跨越式顺流系统适合选用蒸发式热分配表作为热计量手段。
2.根据蒸发式热分配表在2001年2月21日~2001年3月22日间的读值进行热量分配计算,该楼12户居民所消耗热量的总数与总热量相一致。证明在室外温度较高,供水温度较低的情况下,通过对蒸发式热分配表蒸发刻度的修正,可以用于较低供水温度条件下。
3.各户热费计算结果与热量分摊计算中的分摊原则和修正系数有关。对朝向、位置、层数及其修正系数,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即不考虑修正,按我国暖通设计修正、按德国标准的修正,对天津大学院士楼各户热费计算结果进行比较,其数值相关不大。表明对于类似天津大学院士楼这种大户型高档住宅,由于面积较大,面积热费分摊比例大于50%时,面积分摊的热费较多;同时房间较多,房间各种朝向都有,会对计量分摊热费起到中和作用。此时朝向、位置、层数对总热费的影响较小。建议大户型高档住宅可以不附加朝向、位置、层数修正。但对于一般公寓式住宅(少于100m2),同时面积热费分摊比例小于50%时,必须考虑朝向、位置、层数修正。
世界能源资源中,煤炭储量丰富,石油天然气相对不足,而我国更是一个富煤国家。其中1998年中国能源生产中原煤产量占72%,原油18.5%,天然气2.4%。我国现有住宅的采暖年耗量指标是28kg/m·an,例如北京冬季建筑物采暖能耗大约为全市各种生产总能耗的40%,在东北地区所占比例甚至更大。其中仅仅1997年,全国供热用煤就达3876万吨。因此每年消耗在冬季供暖方面的能源非常庞大,只有煤炭才能满足这样的需求。同时,燃油、燃煤气比燃煤的费用分别高出35%和175%左右。因此,我国供热的基本能源以煤为主是必然的选择。
2.集中供热是现在我国最基本的供热方式
1990年全国集中供热面积为2.1亿平方,而到了1998年就已经达到8.6亿平方米。
在八年的时间内集中供热面积增加为原来的4倍多,并且还从三北地区向南方发展,见图1。1999年我国688个城市中,具有集中供热城市已经达到286个。集中供热普及率为29.1%。
图1我国集中供热发展情况
现阶段,国内全部供热锅炉的整体热效率在60%左右。其中供热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分散锅炉房占国内全部锅炉房总数量的64%,但是只占总供热面积的16%,因此,集中供热占绝对地位,是我国最基本的供热方式。
3.热价及家庭采暖费用
199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3平方米,若按照建筑面积每平米每年15左右的供暖费,则人均年供暖费支出应该在190元以上。若每户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则每年需交纳900元。当然,热价的高低与当地的气候条件等因素有关。
4供暖费分摊的方式
现在供暖收费是按照面积收费,收缴来源主要以下四种方式。
*单位全部负担,分为明补和暗补两种方式;
*个人负担小部分,单位负担大部分,目前各个城市在逐渐增加个人交费的比例。
*个人负担全部。不在国有单位工作的人员供暖费自己全部负担。例如,个体户、私营业主及其自由职业者等。
*政府负担费用。对于生活极其困难的用户,有的地方政府实行供暖专项调节基金为其全额交纳供暖费。
5收费率
现在我国供热企业不仅整体上收费率偏低,而且还呈持续下降趋势。其中,除社会经济状况良好的城市之外,大部分城市供暖费收费率都从90年代初的90%逐渐减少到现在的60%左右。其中,东北和西北地区的供暖费收费率问题最多。
从表面上看,供暖费收费率过低与我国现在经济转制有关。但是从深层次看,实际上是我国供热企业的运行机制不合理,没把供热服务作为一种商品来运作。其中最关键的就是福利制的供暖收费制度不合理。只有解决了这一关键问题,供热行业才能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上来。
二、供暖按热量计量收费的必要性和意义
1.供暖按热量计量收费必要性
1)供暖按热量计量收费是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原动力之一
至1995年底,全国按节能标准建成的节能建筑共4000多万m2。但大多数数据显示,建成的节能建筑边30%的节能标准都没有实现。其主要原因就是按面积收费的供暖收费制度不合理造成的,因为按面积收费,无法调动人们的供暖节能意识,同时也没有供暖节能的技术手段。在北方大部分地区每年供暖费一般要占到个人收入的15~30%,是生活消费不小的一笔开支。如果供暖按热量计量收费,用户自己购买所用热量,那么买房时,用户才会考虑选择保温好、调温方便的节能住宅。房地产商也才愿意开发节能住宅。所以说,只有实现了供暖按热量计量收费,才能使现在建成的9880多万m2节能建筑真正产生节能的效果,才能推动节能建筑的普及和发展。
2)供暖按热量计量收费可以大量节约能源
实现计量按热量收费后,可以从四个途径节能:
a、调动用户节能意识,实现节能。
b、公用和商业建筑无人时实现值班采暖、
c、低负荷时采用质量并调、降低循环水泵能耗。
d、利用湿控阀,充分利用室内自然得热。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可以节能20~30%。然而,从我国能源消耗过高的低起点来看,随着热量计量收费带动行业的整体进步、管理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相信按热量计量收费可以节省更多能源。
3)供热服务公司摆脱困境成为现代企业的根本要求
按热量计量收费能提供"热"这种商品公平交易的手段,做到按消费量付款。而供热公司从用户手中直接获得供暖费,商品买卖的双方直接见面,可以使供热企业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和水平,使用户掏钱买"热";并且实现按热量计量收费后,逼迫供热企业要进行的成本核算,减少能耗,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推动技术进步。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政府、用户和供热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已经完全转变。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是供热企业的老板,用户是福利的享有者,而供热企业则是福利制度的执行者,按面积收费的制度成为协调各方面利益的一个合理选择。而市场经济下,用户是"热"的消费者,供热企业是"热"的供应商,政府则是监督管理的协调机构。旧的福利制收费制度成为制约各方面发展的最大障碍。只有实现个人付费的供暖系统按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后,才能理顺政府、用户和供热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
2.供暖按热量计量收费的重要意义
1)极大促进环境保护
我国是一个燃煤国家,污染源主要是每年的燃煤锅炉。作为一个煤炭能源消耗大国,如果北方冬季供热节省30%的煤炭消耗,那么仅北京一个城市一年就可以节约90万吨左右的标煤,这意味着每年可以减少排放粉尘8970吨、二氧化碳21528吨、二氧化硫12558吨、氮氧化物3588吨。所以说我国按热量计量收费的实施不仅对我国,对世界环境保护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2)推动供热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实现按热量计量收费要求能方便的查看和管理单一用户的用热量,同时方便用户调节。这样,旧有的系统既适合计量也不适合调节,所以就要研究对旧系统如何进行改造以适应按热量计量收费。在这个基础上,需要充分分析各种系统的经济性以及实际运行的特点,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系统和解决方案。这些工作将极大的提高供热行业的整体水平,以适应新形式,解决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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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内按热量计量收费试点情况
1.北京市热力公司会城门小区节能示范工程
1993年,北京热力公司在会城门小区,选择了两栋高层和四座多层进行实验。在建筑物的入口安平衡阀,对双管系统直接加温控阀,单管系统加跨越管,热力站实行变频泵运行。该实验是国内最早的按热量计量收费项目,对后面的科研工作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2.天津热力公司滨水里和寿圆里的供暖按热量计量收费实验
1995年,天津热力公司在滨水果和寿圆里进行了按热量计量收费试验。该试验对象为二栋6层楼。室内的原设计单管系统基础上加装散热器恒湿阀。热入口处装热表,散热器上装热分配器,计量每组散热器的耗热量,此外该项研究还做了与实验楼建筑完全相同的对比楼的耗热量测试。结果表明"双管试验系统与对比楼相比节能率25.2%,单管试验系统与对比楼相比节能率为15.6%"。该实验主要实验了热分配表,属于早期的热计量实验。
3.烟台市民生小区按热量计量收费示范项目
1997年,烟台民生供暖公司在民生小区建筑热量计量收费示范点。单管实验选择了8栋楼。在用户入口安装热表,散热器安温控阀和热分配器,并且实验了压差调节器的使用位置。双管系统选择了4栋楼,用户入口安装热表,散热器安装温控阀和热水表,根据通过的水量分摊热量。测试表明:
1)室内系统加装温控阀,改善了原单、双管存在的竖向失调,节约了建筑用热。全采暖季,在没有恒温阀主动调节的情况下,单管控制楼比对比楼节能11.1%,双管系统楼比对比楼节能9.4%。
2)小区近端加装温控阀及入口控制阀,增加系统的稳定性。
3)温控阀适用于单管系统的改造。
该实验较详细的分析了各种系统的水力和热力工况,为以后实验提供了很好的样板。
4.天津南开凯立花园的供暖收费示范项目
1997年,天津市南开供热办公室在凯立花园5万多平米建筑内的散热器上安装温控阀和热分配表。采用单管加跨越管,并对其中100多组散热器进行了热量分析。测试报告显示,经常根据室内需求调节温度的节能效果为30%,常温保持在16℃的节能效果为24%,常温保持在20℃,室温的节能效果为10%。该项目宣传力度比较大,对于推广按热量计量收费的观念起到非常好的作用。
5.长春市热力公司采暖系统分户控制改造
1998年开始,长春热力公司对150栋欠供暖费比较多的住宅楼进行了分户控制改造,将原来的上供下回的垂直系统改为上供下回的并联分户系统,加装调控阀和阀门锁以控制单户的供回水。通过系统分户控制改造,为热力公司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回收陈欠款比前一年同期提高32%,本期回收率提高了30%。虽然这项改造实质上是为了清理旧欠提高收费率,不能算实际意义上的按热量计量收费,但是它为按热量计量收费打下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并且改造范围广,基本上触及到了实施按热量计量收费很多深层次的社会和经济问题,被国内新闻单位广泛宣传,给供热行业的其它企业以及地方政府以很大的震动和鼓舞。
6.北京市西三旗新康小区节能供热系统示范工程
1998年,北京建筑设计院在西三旗新康小区4栋楼中实施了按热量计量收费试点。该项目中一些用户安装了户用热表,计量单户热耗。一些采用传统双管系统,热入口安热表,散热器安热分配器热量分摊。其测试报告显示,其中安装热表的方式节能36%,回收期为1年。这个项目所有的楼房单独使用一个独立的供热系统,可以从整体上分析按热量计量收费系统的运行和节能情况。由于工期过紧,1999年实验数据部分数据不是直接测定,而是通过间接手段得出。
7.总结
综合上面六个示范小区,所有研究人员都从单双管系统的特点出发研究了实现计量供暖收费后,系统改造需要注意的问题,并且针对按热量计量收费变流量特性提出了一些运行和调节方案。
上述有些项目是为检验温控阀的节能效果及国外的仪表在我国的实用性,对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所要解决的许多实质性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但是,到现在为止所有试点小区按热量计量收费系统分别都取得了很多宝贵的经验,为今年集中供热系统的按热量计量收费改革奠定了基础。当然,试点工作肯定还有一些地方需要改进:
1.要在一个完整的供热系统进行试点
上述各个示范小区只是对几栋楼进行系统改造和实验,没有在整体热网规模上进行实验,无法体现按热量计量收费变流量系统调节、控制的特点以及整体节能的效益。
2.按热量计量收费体系还没有实施
试点小区的收费制度仍然还是按面积进行,没有真正按热量计量收费。进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实验的小区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只能试两个样板间,没有大面积实行。因此,在真正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后所可能出现的问题还没有充分的暴露出来。
四、国内外按热量计量收费的研究现状
目前,除西欧发达国家已经采用这一措施外,东欧和原苏联地区的国家也纷纷采取按热量计量收费的方法
1.系统流量变化对室温的影响
按热量计量收费的前提条件就是用户可以灵活的调节室内温度,这就需要了解室内系统水力和热力工况的相互关系。这一方面要评估各种系统的可调性,可一方面对于各种调节阀门和设备的调节特性也要有一个比较要求。
单管系统在安装旁通后,对于室内温度的影响,已经研究的非常深入。有关流量和散热量的研究表明,"加装跨越管后,实际室内温度下降1.5℃"。还有人认为安装后流过散热器的水量只要不低于原流量的30%,就可以保证加跨越管后散热器的散热为原设计散热的90%左右。认为"最重要的是即使水量减少了70%,散热量也只降低了8%"。但是,在跨越管管径大小以及各种室内系统中,单个散热器的流量调节对整体立管所控制的室内温度的影响,甚至对于整个室内系统的研究还不够深入。
2.室内单双管系统的比较和改造
目前大家基本形成共识,双管系统应为新系统的首选。反复强调"所有新设计的供暖系统都应该采用双管系统"。而对于旧系统的改造,如何减少投资把不能计量的系统改造成为可以计量和调节的系统,还没有开统一的定论。
新建筑住宅应采用设户型热表的室内双管系统。这样可以一次到位做到每户按热量收费。"双管系统安装了温控阀,加大了系统的水力稳定性"。在单管系统中,应选用流通能力大的恒温阀,提高立管的设计压差和不要对恒温阀作过低调节。还有的提出"新双管系统"。还分析了每种系统应用的优缺点,并且给出了一般性的水力分析。改造系统中,在资金困难的地区,应采用具有调节功能的上下贯通的系统。在收费困难的地方,改成适合设户型热表的系统形式,户内散热器采用简单的水平串联式。在资金好的地方一步到位,采用带有温控阀的双管系统或者改成可以实现分户调节的适合设户型热表的系统形式。
综观整个研究情况,在单管和双管系统的优点和缺点已经分析比较透彻。但是各种系统的模拟运行进行的比较少。
3.调节控制设备的研究
在按热量计量收费中,调节设备如何匹配、设计和使用,对系统的运行有很大的影响。
1)三通温控阀和二通温控阀及其特性
有人建筑对于单管系统安两能阀。原因是,三通阀价格高,而且安装困难,易漏水。
而国内的很多人认为应该安装三通调节阀,认为"三通调节阀,是一种相对合理的解决垂直失调和分室控制温度的方法"。
2)压差调节器的使用位置
在国外的设计要求中,不但热力站、热入户口、甚至于各个立管上也需要安装压差调节器。可是压差调节器的价格比较贵,为了保证按热量计量收费能够开展,对于它的使用范围可以进行研究。有的学者根据详细的室内系统的水力分析提出,对于室内供暖系统,除对温控阀进行预设外,每一个立管无需另行安装压力调节器。另外,采用新的水力设计方法,在设计阶段就消除各个立管之间的不平衡,可以减少在运行时的压力波动。
4.计量仪表和收费方法的研究
1)热量计、热量分配表的研究
现在按热量计量收费主要使用的计量仪表是热量计和热分配表。这些设备的造价不同使得按热量计量收费的方法也不一样。其中,按户按热量计量收费的热表,国外的技术已经非常成熟但产品价格高,国内已有一些单位在研制生产热量计。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水质不太好的供热系统中长期使用后热量计测量精度会发生多大变化,还有待于在实际系统中考察。相比较而言,热分配表造价要低一点,但受其自身测量原理的制约,其测量精度的提高有较大限制。
电池在制造过程中耗用了大量的金属,Zn,Mn,Cu,Pb,Cd,Hg,Ni等(见表1)。电池用完后,其大多数成分仍以各种形式保留在电池中,如果把废电池当作垃圾丢弃,一方面,其中的Hg,Pb,Cd等金属都是环境保护所严格限制的物质,泄漏到环境中,会造成严重的污染;另一方面,这些有用的金属资源就被白白浪费了。据报道,我国干电池生产年消耗锌接近25万吨,约为年锌总产量的15%左右,其资源价值十分可观。另外,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产生了大量的电子废弃物,仅全国手机和免提电话每年淘汰的废电池就达千吨之多。其中大量的废镍镉电池、锂电池回收利用价值很大。
表1常用电池介绍
电池品种电池表达式
原电池锌锰干电池Zn|NH4Cl,ZnCl2|MnO2
碱性锌锰干电池Zn|KOH|MnO2
锌-银电池Zn|KOH|Ag2O
锂电池Li|MnO2,Li|CF2
锌-汞电池Zn|KOH|HgO
蓄电池铅酸蓄电池Pb|H2SO4|PbO2
镍-镉蓄电池Cd|KOH|NiOOH
镍-金属氢化物电池Ni(OH)2|KOH|M(H)
锌-氧化银电池Zn|KOH|Ag2O
锌-空气电池Zn|KOH|O2
由于资源紧张和治理环境的需要,世界各国都对废电池的回收利用予以高度的重视,废电池的管理刻不容缓,如何使废电池资源化和无害化已迫在眉睫。
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日益加强,一些大中城市开始回收废电池,在商场、居民区、学校等处设立废电池回收箱,已初见成效,但尚属起步。1999年在清华大学召开的“废电池环境管理研讨会”上呼吁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以规范管理。国家环保总局曾委托清华大学调查国内废电池的产量、流向及种类,为制定有关政策作准备。
二、废电池回收利用技术简介
1.锌锰干电池
1.1湿法冶金法
该法基于Zn,MnO2可溶于酸的原理,将电池中的Zn,MnO2与酸作用生成可溶性盐进入溶液,溶液经过净化后电解生产金属锌和电解MnO2或生产其它化工产品、化肥等。湿法冶金又分为焙烧—浸出法和直接浸出法。
焙烧—浸出法是将废电池焙烧,使其中的氯化铵、氯化亚汞等挥发成气相并分别在冷凝装置中回收,高价金属氧化物被还原成低价氧化物,焙烧产物用酸浸出,然后从浸出液中用电解法回收金属,焙烧过程中发生的主要反应为:
MeO+CMe+CO
A(s)A(g)
浸出过程发生的主要反应:
Me+2H+=Me2++H2
MeO+2H+=Me2++H2O
电解时,阴极主要反应:
Me2++2e-=Me
直接浸出法是将废干电池破碎、筛分、洗涤后,直接用酸浸出其中的锌、锰等金属成分,经过滤,滤液净化后,从中提取金属并生产化工产品。
反应式为:
MnO2+4HCl=MnCl2+Cl2+2H2O
MnO2+2HCl=MnCl2+H2O
Mn2O3+6HCl2=MnCl2+Cl2+3H2O
MnCl2+NaOH=Mn(OH)2+2NaCl
Mn(OH)2+氧化剂MnO2+2HCl
电池中的Zn以ZnO的形式回收,反应式如下:
Zn2++2OH-ZnO2-Zn(OH)2(无定型胶体)ZnO(结晶体)+H2O
1.2常压冶金法
该法是在高温下使废电池中的金属及其化合物氧化、还原、分解和挥发以及冷凝的过程。
方法一:在较低的温度下,加热废干电池,先使汞挥发,然后在较高的温度下回收锌和其它重金属。
方法二:先在高温下焙烧,使其中的易挥发金属及其氧化物挥发,残留物作为冶金中间产品或另行处理。
湿法冶金和常压治金处理废电池,在技术上较为成熟,但都具有流程长、污染源多、投资和消耗高、综合效益低的共同缺点。1996年,日本TDK公司对再生工艺作了大胆的改革,变回收单项金属为回收做磁性材料。这种做法简化了分离工序,使成本大大降低,从而大幅度提高了干电池再生利用的效益。近年来,人们又开始尝试研究开发一种新的冶金法——真空冶金法:基于废电池各组分在同一温度下具有不同的蒸气压,在真空中通过蒸发与冷凝,使其分别在不同温度下相互分离从而实现综合利用和回收。由于是在真空中进行,大气没有参与作业,故减小了污染。虽然目前对真空冶金法的研究尚少,且还缺乏相应的经济指标,但它明显克服了湿法冶金法和常压冶金法的一些缺点,因而必将成为一种很有前途的方法。
2.镍镉电池
Ni-Cd电池含有大量的Ni,Cd和Fe,其中Ni是钢铁、电器、有色合金、电镀等方面的重要原料。Cd是电池、颜料和合金等方面用的稀有金属,又是有毒重金属,故日本较早即开展了废镍隔电池再生利用的研究开发,其工艺也有干法和湿法两种。干法主要利用镉及其氧化物蒸气压高的特点,在高温下使镉蒸发而与镍分离。湿法则是将废电池破碎后,一并用硫酸浸出后再用H2S分离出镉。
3.铅蓄电池
铅蓄电池的体积较大而且铅的毒性较强,所以在各类电池中,最早进行回收利用,故其工艺也较为完善并在不断发展中。
在废铅蓄电池的回收技术中,泥渣的处理是关键,废铅蓄电池的泥渣物相主要是PbSO4,PbO2,PbO,Pb等。其中PbO2是主要成分,它在正极填料和混合填料中所占重量为41%~46%和24%~28%。因此,PbO2还原效果对整个回收技术具有重要的影响,其还原工艺有火法和湿法两种。火法是将PbO2与泥渣中的其它组分PbSO4,PbO等一同在冶金炉中还原冶炼成Pb。但由于产生SO2和高温Pb尘第二次污染物,且能耗高,利用率低,故将会逐步被淘汰。湿法是在溶液条件下加入还原剂使PbO2还原转化为低价态的铅化合物。已尝试过的还原剂有许多种。其中,以硫酸溶液中FeSO4还原PbO2法较为理想,并具有工业应用价值。
硫酸溶液中FeSO4还原PbO2,还原过程可用下式表示:
PbO2(固)+2FeSO4(液)+2H2SO4(液)=PbSO4(固)+Fe2(SO4)3(液)+2H2O
此法还原过程稳定,速度快,还可使泥渣中的金属铅完全转化,并有利于PbO2的还原:
Pb(固)+Fe2(SO4)3(液)=PbSO4(固)+2FeSO4(液)
Pb(固)+PbO(固)+2H2SO4(液)=2PbSO4(固)+2H2O
还原剂可利用钢铁酸洗废水配制,以废治废。
Ni-MH电池、新型的锂离子电池随着近年手持电话和电子设备的发展得到了大量的应用。在日本,Ni-MH电池的产量,1992年达1800万只,1993年达7000万只,到2000年已占市场份额的近50%。可以预计,在不久的将来,将会有大量的废Ni-MH电池产生。这些废Ni-MH电池的正、负极材料中含有许多有用金属,如镍、钴、稀土等。因此,回收Ni-MH电池是十分有益的,有关它们的再生利用技术亦在积极开发中。
科技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世界对电池的需求只会增多而不会减少,随之造成的电池污染和天然能源的消耗也将大大增加。各种回收利用技术虽日臻完善但毕竟治标不治本。因此科学家们提出了发展有利于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绿色环保电池。新型绿色环保电池是指近年来已投入使用或正在研制开发的一类高性能、无污染的电池。目前已经大量使用的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离子蓄电池、正在推广应用的无汞碱性锌锰原电池和可充电电池都属于这一范畴;正在研制开发的聚合物锂或锂离子蓄电池、燃料电池、电化学贮能超级电容器等也可列入这一范畴。
从普莱德发明第一只铅蓄电池以来,化学电池已经有了140年的历史,其家族也日益壮大。但是,大量生产电池而造成的资源消耗和废电池所带来的环境污染也是有目共睹的。早在1992年,巴西召开的世界环境发展大会上通过的21世纪议程中就已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方针。与地球和谐相处,走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是工业发展的大势所趋。加强废电池的环境管理: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并不断完善和发展废电池回收技术,扩大回收范围,即使尚无能力处理的也要有相应的措施,如填埋处理等。回收技术应朝着降低成本、尽量避免二次污染的方向发展。同时走发展新型绿色环保电池之路:发展高能量、无污染的绿色电池,在制造之初就将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控制在最小。从而使生产和再生利用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才能真正做到利于民又无害于民、无害于自然。
参考文献
1郭延杰.日本废电池再生利用简介.再生资源研究,1999,(2),36-39
2陈为亮,戴永年.废旧干电池的综合回收和利用.再生资源研究,1999,(1),30-34
二、抄收分离过度期间的相关要求
为保证抄收工作平稳过渡和开展,在过度期间内原辖区抄表员必须无条件配合催费员进行电费催缴,并将催费电话、用户用电地址、台区分布图等催费资料无条件交接给现任催费人员。过度期间原抄表员必须协助现任抄表员熟悉现场及表计安装位置,同时将台区负荷分布图无条件交接给现任抄表员。过度期结束后原抄表员和现任抄表员、催费员填写交接责任书,双方签字确认交管理组进行备案。交接结束后现任抄表和催费人员均应对各自的辖区负责,过度期间内抄表员和收费员必须全力配合完成当月工作任务,不允许互相推诿,影响优质服务工作。
三、抄收分离实施方案的运行
6月份进入试运行阶段,抄表区域全部重新洗牌,将城东区域抄表例日全部调整为5至8号四天,城西区域抄表例日全部调整为9至12号四天。要求在三个月之内所有抄表、催费人员互相配合,尽快熟悉新接区域的抄表和催费工作。本专业在抄表前期充分做好了各方面准备工作,确保各项管理指标及线损指标平稳过渡,一是所有抄表册全部发起抄表例日调整申请,线损管理组细致审核,审批抄表人员变动的抄表段,审批台区600个,确保台区不因抄表段错误影响本月抄表;二是加班加点进行线损抄表模块维护,确保线损抄表正确、及时。本月根据抄表人员及抄表例日变动,同步调整线损台区例日752个,在用户抄表例日开始前完成调整并进行线损抄表;三是台区更换抄表人员后,超指标台区数量突增,为保证台区线损可控,本月加强台区线损分析,与新任抄表人员共同分析台区线损升高原因,短期内解决问题。
四、抄收分离运行中遇到的问题
本专业还及时梳理抄表、收费分离运行过程中的业务衔接和流程,促进营销工作有序、平稳过渡,保证电费回收和优质服务工作正常运转。当然在运行之处很多问题和困难也都暴露出来,如由于抄表员和催费员区域跨度较大,管辖区域相对分散,有东至河口,西至看守所江北等,来回路上就得1个多小时,给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二是抄表员和催费员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由于6月份抄表例日大幅度调整,城东抄表整体提前4天,城西区域抄表周期延后5天,用户电费突增,咨询和拒交电费现象增多,解释工作倍增。三是催费难度加大,所有抄表员集中力量开展熟悉新片,交叉走片,找不到新接户,有的抄表员接手3个抄表员的新片,催费也是如此,必须共同才能找到地方,所以运行之初对抄表员和收费员而言压力都非常大,需要一段时间的磨合和协作。
五、及时梳理和解决运行中的问题
本专业针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召开会议研讨措施,一是要求抄表员必须贯彻“首问负责制”,对于用户咨询的问题,及时联系相关人员给予解决,坚决杜绝互相扯皮现象,防止优质服务工作下滑;二是抄表员熟悉新片后,提前进入催费工作,降低电费回收压力。三是做好抄表、收费人员的交接、衔接和过渡,梳理和完善各环节业务流程,缩短磨合期,使抄表、收费人员尽快熟悉辖区,掌握新接区域的用户情况,待时机成熟再合理划分管理区域,解决用户问题更加顺畅;四是抄表员要加快现场缺陷的处理力度,对表计长期划零户,表屏不显示表示数等问题及时开展换表处理,减少电量损失;五是梳理台区分卡不准用户及时进行调整,强化抄表员的管理职责。
六、抄收分离取得的效果
开展抄表、收费分离4个月以来,运行平稳,达到月清月结工作目标,抄表员和收费员协同配合,积极处理过渡时期遇到了各类问题,有效地杜绝了优质服务不良事件的发生。新任抄表员积极梳理新接区域问题,对于表计白屏、表计反转、串表、表接线错误、表计不走等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共发起处理工单126笔,对于普查发现的表内积攒电量也正在追补,挽回损失电量5万多千瓦时。由于抄表员管理职能加强,查找故障的能力整体提升,现场缺陷的处理力度、线损分析更加精准,开展台区分卡达到30多个台区,有效治理了部分高损台区。
非寿险公司的综合性监管指标仅有一个——偿付能力充足率,其计算公式为:
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法定偿付能力额度)×100%
分项监管指标共有11个,涉及到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资金运用能力、偿付能力与财务状况等方面。若保险公司有4个或4个以上监管指标值超过正常范围,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系列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改进方案。保监会针对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分别设计了两套分项监管指标,非寿险公司的分项监管指标见表1。
《新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2001年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其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标志着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将成为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部分。然而,该套指标体系自使用以来,引起了不少争议。因为我国的保险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是在借鉴美国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监管指标的设计是否合理有效、是否符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实际验证。
二、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有效性的实证分析
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必须满足一个条件:监管指标对偿付能力的解释应该与真实的偿付能力状况基本一致,即分项监管指标与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的一致性。如果监管指标不能对偿付能力状况作出有效说明,又如何对未来偿付能力状况作出准确的预测呢?现行的非寿险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是否能解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本文将建立模型对指标的有效性进行实证分析。
(一)样本选取
本文一共选取了我国21个非寿险公司的财务数据作为研究对象,逐年计算它们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其中,选取少于5年财务数据的保险公司有8家,分别是:美国联邦(2003-2005年)、三井住友(2001-2005年)、太平财险(2003-2005年)、太平洋财险(2003-2005年)、平安财险(2003-2005年)、中华联合(2003-2005年)、美亚深圳(2002-2005年)、三星火灾(2003-2005年)。选取6年(2000-2005年)财务数据的保险公司有13家,分别为:东京海上、民安深圳司、民安海口、丰泰上海、美亚广州、美亚上海、皇家太阳、永安财险、华泰财险、华安财险、大众财险、中国人保、天安财险。以一个年度的统计结果作为一个样本数据,一共统计了100个样本数据。所有数据源自《中国保险年鉴》2000年至2005年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统计结果
样本的具体统计结果见表2。
对100个样本的统计结果表明,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1的样本有81个,占样本总数的81%;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的样本有19个,占19%。统计结果初步显示,毛保费规模率、速动比率和认可资产负债率这三个指标能比较准确地反映出偿付能力状况。为了更好地反映出监管指标的有效性,本文将运用Logistic回归模型作进一步分析。
(三)实证分析
根据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本文采用二项Logistic回归模型来分析问题。对模型的设计如下:
(1)因变量,本文选取偿付能力充足率(Y)作为因变量。若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1,则偿付能力充足,定义其值为“0”;若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则偿付能力不足,定义其值为“1”。
(2)自变量,选取《新规定》中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作为自变量。由于数据难以全面取得,只取11个监管指标中的10个作为自变量,舍弃了融资风险率指标。
模型使用的软件工具是SPASS11.5。
拟合Logistic回归模型时,对自变量中存在的多重共线性很敏感;如果多重共线性程度较大,回归结果也会受到影响。表3是各个自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分析结果,部分自变量之间存在着中度相关,如X1与X2、X3与X4等;个别自变量之间存在高度相关,如X9与X10。进一步检查自变量之间的容限度和方差膨胀因子,变量之间的容限度都比较大,多数都在0.5左右,最小的为0.128,基本排除自变量之间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的可能。
在排除变量之间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后,本文采用ENTER(全回归方式)将变量进入回归方程,回归结果见表4-6。
表5是观测量分类表,分类精度为100%,说明方程的识别率比较高。但是否10个自变量对因变量的识别率都比较高呢?表6给出的回归系数Wald检验值很小,很难拒绝虚无假设,并不能说明白变量的作用,必须比较包括每个变量的模型与不包括这个变量的模型,用对数似然值的变化进行检验。
为了显示每个自变量的作用,本文再一次检验不包括各个自变量对数似然值的变化情况,使两组自变量依次纳入回归模型。其中,前一组就是原来的10个自变量,采用ENTER方式进入模型;后一组是各个自变量,采用Forward:conditional方式(前进法)将各个自变量分别带入模型,其目的是将第一组中没有解释作用的自变量剔除。本文一共进行了10次回归,结果显示:在模型嵌套的回归方式中,自变量X1、X4、X5、X6和X8都从最终回归系数表中一一被自动剔除了;而如果将X2、X3、X7、X9和X10这5个自变量剔除,则对数似然值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见表7),说明在这10个自变量中,X2、X3、X7、X9和X10对模型的分类结果具有显著意义,不能被剔除。
三、结论及改进建议
(一)实证结论
1.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保费收入增长率对偿付能力状况的解释并不显著,而自留保费的解释作用却比较显著。这可能是指标之间的相关性影响了回归结果。进一步分析发现,在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的样本中,如果剔除中国人保、太平洋财产的相关样本,自留保费增长率指标在整个模型中的解释作用会更好。由于中国人保、太平洋财产两家非寿险公司已经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阶段,其目前的偿付能力不足的原因主要与早期的粗放经营有关,与保费增长无关。而余下的新兴非寿险公司发展正处于迅速扩张阶段,业务增长过快使得保险公司的承保金额增长和赔付责任加大,从而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偿付风险。因此,保费收入增长率和自留保费增长率指标对新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作用更为重要。
2.毛保费规模率指标反映了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对其承保责任的保障程度。无论是根据指标范围的统计分析结果,还是指标的有效性实证结果,均表明该指标具有有效性。该指标之所以有效,其原因可能在以下两点:一是毛保费规模率的设置合理,符合我国保险市场的特点。目前我国非寿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不能保障其日益增大的承保责任,是导致偿付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二是我国非寿险业的情况比较特殊,大部分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小于零。根据保监会的规定,若本年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零或负数,则毛保费规模率指标值为999%。因此,大多数偿付能力不足的样本,其毛保费规模率指标值都为999%。该指标值的特殊化,也可能是实证结果显示指标有效的原因。
3.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指标被证明有效性不高,在有效区分两类样本模型中的贡献并不大。相关性分析表明,该指标与毛保费规模率、认可资产负债率的相关性比较大,这可能也是影响指标在整个模型中有效性的原因。如果剔除毛保费规模率、认可资产负债率两个自变量之后,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对模型的作用会增加(见表8)。我们不能认为该指标对偿付能力充足率没有说明作用,只是模型中存在比该变量更为有效的指标,因此在回归过程中,更有效的变量将该指标剔除了。
4.实证结果表明,两年综合成本率指标和资金运用收益率对模型的贡献不大。前文已述,我国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不在于经营管理问题,因此这两个指标对偿付能力的解释能力较低。
5.实证结果表明应收保费率指标非常特殊。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的样本,该指标值一般都符合保监会的规定;而偿付能力不足的样本,该指标值却超过了正常范围。这一统计结果与最初指标设计的意义背道而驰。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性、小规模、新兴的外资保险公司正处于迅速发展的业务扩张阶段,应收保费率远远超过了正常范围;而那些外资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很高,应收保费的大量增加根本威胁不到它们的偿付能力,因此该指标的监管作用不能得到发挥。
6.速动比率是衡量非寿险公司短期偿付能力的重要指标。由于非寿险公司的业务期限较短,该指标对非寿险公司具有更重要的意义;而实证结果也表明该指标在模型中较为重要。认可资产负债率被证明也是有效的指标,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与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的相关性;也就是说,认可资产负债率的计算公式与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仅仅是相对数与绝对数的差别。保监会对该指标的正常范围设置也十分合理。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凡是该指标超过正常范围的样本都是偿付能力不足的样本。认可资产负债率的实证分析结果与理论分析也一致,该指标对偿付能力的解释作用较好。
综上所述,我国的非寿险市场比较特殊,非寿险公司的地域发展和规模大小的不平衡性明显,因此,理论上有效的监管指标对我国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解释作用并不一致。根据实证分析和统计结果,我国地方性外资非寿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强,指标值的大小变化只会导致它们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发生变化,并不会导致偿付能力不足。在全国性或地区性的保险公司中,中国人保、太平洋财险和平安财险的经营已进入一个稳定阶段,它们偿付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早期的粗放经营、固定资产过多导致的认可资产绝对数额小于认可负债;毛保费规模率、速动比率、认可资产负债率和资产认可率这四个指标对其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意义较大。而其他的新兴保险公司正处于扩大市场份额的业务扩张阶段,偿付能力不足往往是由于实际资本的增加跟不上承保责任的增加造成的;除了以上四个指标外,保费增长率、自留保费增长率对其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更为重要。而应收保费率、两年综合成本率和资金运用收益率的有效性比较差,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作用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分析。
(二)改进建议
根据上述实证结论,本文提出以下三条改进建议。
②世界银行报告《中国非自愿移民》(1994)和亚洲开发银行区域性技术援助项目781《中国移民政策与实践》(施国庆、陈绍军、荀厚平,1999)。
一、中国非自愿移民收入的主要来源
中国非自愿移民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农产品收入
农产品收入是中国农村移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农产品收入主要由粮食产品收入、经济作物收入、畜牧产品收入、水产品收入,林果产品收入及其农产品加工收入所组成。
2.工业品收入
在中国非自愿移民过程中,曾经有不少非城市移民利用补偿资金投资于工业品生产,兴办了不少移民企业。但从总体上看,移民兴办的企业一般是生产规模小,形成不了规模经济,生产的产品多为技术含量低的初级产品,产品缺乏市场竞争能力,成功率极小。因而,工业品收入占移民收入的比例是微乎其微的。
3.庭院经济收入
农村移民大多数可以发展庭院经济,如种植蔬莱、水果等,既可以丰富自身的生活,减轻自己的生活支出,其富余部分又可以销售,获得一定的经济收人,庭院经济对农村移民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庭院经济的发展与移民居住环境和地点密切相关。
4.工资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是指移民从事相对稳定的职业而获得的以工资形式支付的报酬,例如,移民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就业所获得的工资收入等。在农村移民中,具有工资性收入的移民是非常少的。
5.资本性收入
移民在其搬迁过程中常伴随物质财富损失和精神压力,特别是农村移民自身不可能具有大量的闲置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移民的资本性收入主要是少量的储蓄存款利息与债券利息所得,资本性收入占移民总收入的比例很小。
6.捐赠性收入
捐赠性收入是指从某些捐赠人无偿赠与中得到的收入。一般来讲,捐赠性收入是偶然的,暂时的,不可能是经常性的、长期的,而且是少量的。捐赠性收入对移民的长期收入构成不产生根本性的变化。而且这种捐赠性收入常常发生于少量的非常贫困的移民身上不具有普遍性。
二、影响中国非自愿移民收入的主要因素
1.制度性因素
制度变革是影响非自愿移民收入的一个非常重要因素。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计划经济体制下有关非自愿移民的政策措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再适用,移民政策对移民收入的保护功能弱化。而且,由于移民相对于全社会人口而言毕竟是少数,在经济制度转轨过程中很少会专门考虑移民群体的利益,因而我国经济制度的变革对移民收入的影响一般要大于非移民。
(1)商品价格决定机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商品的价格由国家决定,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的价格由市场决定。虽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并没有对移民群体制定专门的计划价格,但移民往往比非移民更多的享有价格的优惠与保护。商品价格决定机制的变化,从两个方面影响移民的经济收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移民无优价或平价的国家计划物资可以购买,移民生产成本受市场影响;另一方面,移民生产的产品的卖出价格不再是计划价格,而由市场决定。
(2)就业制度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国有企业实行的是“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与“一次分配定终身”的固定用工制度,因而在农村非自愿移民中,常常基于我国特殊的城乡户籍制度,采取“农转非”的移民安置方式,有不少移民由政府安置进入企业。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正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同时,企业实行减员增效与人力资源结构存量的调整,被安置在企业工作的移民由于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劳动技能相对较差,竞争能力差,随时都可能面临失业,面临着失去经济收入的风险。
(3)土地制度
由于我国城市土地是国家所有,农村土地是村、组集体所有,并且在项目开发中土地资源的补偿价格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确定的,不能完全反映土地的市场价格。因而非自愿移民一旦丧失土地资源,或数量减少,质量降低,可能无法得到完全的赔偿,主要依赖土地资源或地理区位优势的移民,搬迁后的经济收入水平必然下降。
2.社会性因素
影响非自愿移民收入的另一重要原因在于移民原有社会体系的瓦解,需要重新构建新的社会体系。
(1)文化、教育、卫生
由于移民而使原有的文化教育体系打乱,虽然在移民过程中会重建文化教育卫生系统,但由于重建新系统可能在设备、技术水平、人员配备方面存在问题,会使移民在文化、教育、卫生各方面受到影响,影响移民的生产知识、技能以及健康,进而可能影响移民的经济收入与支出。这种影响是渐渐产生的,不易为人们所觉察,然而影响却是深远的。
(2)社会关系网络
移民原有社会关系网络的解体,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恢复,移民获得信息变得困难,融洽社会关系,建立相互信任机制需花费许多精力与时间。例如,农村人口外出打工,主要是依靠亲戚,朋友之间相互介绍,相互传递信息与相互结伙而形成的。而移民被动迁移后,社会关系网络的解体必然会减少移民从原有社会关系网络中获益的机会,延缓移民观念革新的速度,影响到移民劳务收入,生产技术使用等各个方面。
(3)生态环境
由于人口迁移,区域性人口密度骤增,必然影响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在移民过程中虽然强调环境建设,但由于经济发展和移民短期收入的需要,往往过度开发或不适当地开发自然资源,导致严重的生态环境恶化,长期的结果是移民需付出高昂的治理投资,影响移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3.经济性因素
中国非自愿移民中贫困问题主要发生在农村移民。由于中国农村经济还主要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而且农村移民常常是农村经济较落后的人口,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决定其经济发展水平的主要因素,被动移民的发展结果不仅是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影响了其经济发展,而且其他的经济资源对其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也非常突出。
(1)土地资源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均土地资源本来就极为有限,特别在东部平原地区,人均土地资源占有量非常低,移民一旦失去土地资源,很难重新获得。土地资源的损失,绝对地减少移民从土地上获取收入的机会。
(2)人口密度
由于移民的安置,使一定区域内的人口密度骤增,人口对区域内资源需求的压力增加,各种利益相关群体的矛盾冲突可能加剧,从而可能引发一定的社会问题,影响移民的经济收入。
(3)生产技能
由于搬迁,移民一般需要重新寻找新的就业形式,新的就业形式就意味着移民要具有新的技能。当移民的文化素质较低时,移民从事新的就业方式,需要学习新的技能,移民若不能掌握新的生产技能,移民就无法适应生产,也就无法获得经济收入。
(4)人力资本积累能力
由于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是经济发展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互为补充,人力资本投资的效果往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显现。在移民过程中,常常非常重视短期见效的物质资本的投资,而忽略人力资本投资,使得经济发展的持续能力受到限制。特别在现代经济发展中,人力资本的作用大于物质资本的作用。移民的人力资本积累能力减弱,会影响移民的经济发展,从而导致移民的长期收入受到影响。
(5)空间位置变换
移民生存的空间位置发生变换,移民从原有公共设施与公共物品中获益的机会、途径与大小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导致移民收入的基础发生变化,而且往往由于移民空间位置的变换使得移民参与市场交易的成本增加,从而影响移民收入水平。
三、中国非自愿移民收入风险规避的可能途径
1984年,中国提出了开发性移民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助于移民规避收入风险,减少贫困,尽快恢复到搬迁前的收入水平。开发性移民这一思路是基于以下想法:移民问题不能靠一次性补偿来解决,不能靠生活救济来解决,移民安居成败的关键,在于能否把补偿投资与水库移民的人力资源结合起来,改消极赔偿为积极创业,变救济生活为扶助生活,使移民安置与安置区建设结合起来,把被动移民转化为主动移民,从而实现移民安置的长治久安。所谓开发性移民,即开发资源、发展经济、安置移民,也即充分利用安置区的各种资源(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移民资金,有计划的组织移民开发资源、发展生产、建设库区、重建家园。通过经济发展,实现移民经济的良性循环和妥善安置,达到恢复与超过移民不搬迁时的生产生活水平,使移民安居乐业,长治久安。
1.开发性移民的原则
(1)恢复原则
开发性移民是利用补偿投资帮助移民进行生产和安置区建设。故补偿是基础,是开发性移民的条件,没有补偿就谈不上开发、发展。补偿的费用的计算应以移民区恢复至搬迁时的生产生活水平为标准,而不能仅以财产损失的实物量为标准来计算补偿费用。
(2)发展原则
开发性移民的目标是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做到不降低移民原来正常年景实际的经济收入水平,并逐步有所提高。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在移民安置过段中,就必须将补偿和发展结合起来,通过各种措施,实现移民区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走开发性移民之路。
(3)系统性原则
开发性移民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不能独立地就移民安置论移民安置,在进行开发性移民安置时,应统筹兼顾,综合平衡。不仅要将移民开发和安置区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移民安置和改善生态环境很好地结合起来,将移民的经济系统恢复与社会文化系统恢复有机的统筹考虑,将移民安置区与所在地区的区域经济发展结合起来,使移民安置区的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4)参与原则
开发性移民安置是一个以人为中心的活动。征地拆迁给成千上万的人带来了负面影响,在对移民进行补偿安置时,移民有权对实物指标的调查统计、补偿标准的确定、安置方案的选择、各类资源的分配、开发性生产项目的选择与抉择及决策等涉及移民个人或集体切身利益的工作发表意见,充分参与,并尽可能将属于移民与村组的权利还给他们。当移民的利益受到侵犯时,有权申诉。充分的公众参与是确保开发性移民顺利进行,移民的利益不受侵犯的重要手段之一。
2.开发性移民的特点
(1)整合性
由于水库淹没,水库移民不得不离开自己的家园,移民区的原有社会经济系统结构被打破。开发性移民使移民重建家园,形成新的社区和社会网络,建立新的经济系统和经济结构,从而达到移民区社会经济系统的重新整合。
(2)开发性
开发性移民的关键在于开发,充分发挥库区的资源优势,通过合理的投入和有效的开发活动,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从而促进库区的发展。开发性移民是移民安置的根本出路。开发性移民与单纯安置补偿的传统做法相比,它有利于充分利用库区资源;有利于合理利用移民经费,提高投资效果;有利于安定团结,实现移民妥善安置。
(3)可持续性
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是通过开发创业,使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和发展结合起来,移民安置和改善生态环境结合起来,使库区的人口、资源、环境、社会、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可见,保持库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开发性移民始终遵循和追求的根本目标。
(4)机遇性
水库淹没是对原有的移民系统的破坏,但在破坏的同时,也孕育着恢复和重建的大好机遇。开发性移民实现了移民系统的恢复和重建,在复建过程中可以去弊存利,汲取历史经验教训,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潮流的思路去规划和建设移民所在地的社会经济系统。因此,水库建设给移民带来了开发资源,发展经济、建设库区机遇。
3.开发性移民收入恢复途径
(1)开发移民的生产技能
经济学中的人力资本理论认为,个人的收入主要是由个人的知识,技能所决定。我国非自愿移民中收入低下者,除了物质资源缺乏外,移民的生产技能普遍低下是其主要原因。例如,我国水库工程移民大多是位于交通不发达的贫困山区,移民的生产技术与技能十分落后,而且传统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其农业生产技术、模式、产品品种常常是多年一贯制。“治穷先治愚”,当移民具有多种生产技能时,移民可以规避单一生产技能下的潜在风险。这也是中国许多贫困农民脱贫致富的长期经验总结。
(2)制度变革与管理创新
在宏观经济体制与政策发生变革时,与移民有关的政策理所当然要及时调整,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宏观经济体制与政策的变革给移民所带来的损失。同时,在移民管理上要加强创新,如在项目开发中为老龄移民提供养老保险,建立移民参与机制等。
(3)转移移民劳动力
由于失去土地资源,劳动力大量富余。如果不能转移富余劳动力,巨大的就业压力可能导致移民经济发展以充分就业为目标,区域产业结构转换慢,产业结构升级阻力大,经济增长放慢,从而使移民陷入恶性循环之中。因此,在发展经济中要及时地将富余的移民劳动力从传统产业向现代产业转移,从安置区向安置区外进行转移,建立移民集镇,以乡镇经济带动移民发展。
(4)建立健全保护移民利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移民已经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做出了贡献,其自身权益理应得到保护。因此,要从根源上消除移民贫困等突出问题,加强有关非自愿移民的法律制度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四、结语
实际上,物业管理者收不到物业管理费的原因是多样的:
第一,开发商没有依照房屋买卖合同提供相应的配套设施,业主将之归咎于物业管理者。在现行房地产开发实务中,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往往有以下两种:第一,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者之间是母子公司关系;第二,开发商出售房屋并将小区移交给物业管理者后,随即解散。由于房产市场供不应求,开发商任意违反合同的事件不断出现,业主对开发商的行为极为反感,但通过控告或诉讼的方式很难在短期内解决问题。基于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业主们通过拒缴物业管理费的方式来要求物业公司解决问题。
第二,业主以拒缴物业管理费为手段,要求物业管理者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法律规定及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者应当对物业进行综合管理,而管理的内容是全面的,但这种全面服务并非意味小区内一切服务。比如,业主的自行车在车棚中失窃,业主认为物业管理者没有尽到保安职责而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物业管理者认为失窃作为一个社会现象,由自己承担失窃责任如同要求公安部门承担失窃责任一样,是荒谬的。业主在自身要求不得满足的情况下,采用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以作抵制。
第三,业主经济能力有限,无力缴纳物业管理费。就全国各地现状来说,新建小区一般都聘有物业管理者,并且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个别业主无权拒绝业主大会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行为。也有学者认为,“业主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已不仅是业主个人的权利,而具有了成员权的性质,即业主基于其对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公共管理中的一员。”在此情况下,物业管理具有公益性,业主无权通过放弃对公益的享有而拒缴物业管理费。
然而新建小区中有一部分业主属于市政改造的拆迁安置户,其中的许多业主本身属于低保户或接近低保的状态,失业、疾病已经使他们穷困潦倒,日常饮食、衣物、水电开支以及家庭成员就读、就医等费用已经使他们负债累累,而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又不能全面保障他们的生活。在这种情形下,要求他们缴纳物业管理费,从实务角度来讲不具操作性。我们知道,法律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主要通过实体法和程序法,而综合上述三类原因,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对物业管理者物业管理费收取权的保障是不够完善的。为了实现物业管理者的利益,我们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对物业管理费收取权进行保障。
2物业管理费收取权保障的实体法机制
我国实体法律对物业管理法律机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机制的设置存在不合理因素。我们下面将具体研究现行实体法律对物业管理者收费权的影响。
(1)现行法律允许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者为母子公司,势必产生业主不信任物业管理者的后果,应当立法设置物业管理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则,禁止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的公司从事物业管理行业。
我们提出这种建议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理由:
①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的母子公司关系,不利于业主群体利益的保障。虽然母公司和子公司属于独立民事主体,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由于子公司中往往属于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从全国看,大约有三分之一的物业管理企业是从建设单位派生出来的''''父子关系''''企业”,且母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又多是重合的,这很容易掩盖母公司在房屋开发或销售方面的违约行为,且由于母子公司之间责任独立,业主无法向物业管理者追究房屋开发者或销售者的责任。
②复杂的母子公司关系,会带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不必要的纷争。业主是普通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了解比较肤浅,往往停留于字面含义。公司法作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商人而言是必修科目,但即便是商人,也往往搞不清楚其中复杂的关系,比如母子公司关系和总分公司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要作为普通公众的业主厘清母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分离的关系,似乎有些勉为其难。因此,我们建议对物业管理行业设置准入规则,禁止房地产开发商或销售商从事物业管理行业。
(2)现行法律对开发商解散项目公司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当项目公司违反房屋销售合同的约定时,业主无法找到承担责任的主体,势必造成业主迁怒于物业管理公司而拒绝缴费,因此应当立法设置房地产项目公司的市场退出规则,严格限制项目公司的解散。
在房地产开发实务中,开发商往往设立一个子公司,章程里约定,由该子公司专门开发某个项目,待项目结束后,该子公司清算终止。这种制度很容易使开发商逃避责任:由于开发商与项目公司之间是母子公司关系,开发商作为母公司,可以从子公司赢利中获得利益而无需承担直接责任;同时项目公司又已经清算终止,失去主体资格,业主无法让其承担责任,因此母公司也不会有股利上的间接损失。开发商之所以能够如此运作,在于法律没有对项目公司的解散作出限制。我们建议立法应当确立项目公司解散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项目公司所开发的小区自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起已达两年。以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开作为起算时间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①虽然我国《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关于第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时间的规定,但是许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小区只有在入住面积达50%以上或房屋交付满1-2年,才可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毫无疑问,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表明小区被销售出去了,有真正意义上的业主。②规定两年,主要是为了和诉讼时效制度相衔接。假使项目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业主大会可以在诉讼时效时及时追究。其次,项目公司清算时,必须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存入一笔保证金,于一定年限届满后,才可动用。这是为了保障另外50%业主的利益。
(3)现行社会保障机制保障程度不够深入,贫困业主无力承担物业管理费,我们建议进一步深化住房救济与福利制度,将物业管理费纳入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来考虑。我们知道,贫困业主没有缴付物业费,不是不愿意,而是无能力,因此从现有物业管理法律机制内部无法解决该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从社会保障的角度予以考虑,政府对于低保户业主进行物业管理费补贴。具体来说,政府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低保户数,减轻地方税收或直接对物业管理者进行拨款。
3物业管理费收取权保障的程序法机制
物业管理者无法收取物业管理费还存在程序法上的原因:现行的仲裁方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及支付令程序不能满足现实的要求,有必要引入小额程序解决物业管理费的收取问题。从全国各地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来看,绝大部分每年只有几百元,对于中等收入的业主来说,这笔费用不高。但从物业管理公司的角度来看,由于住户人数多,那么物业管理费的总额则非常巨大,故物业管理公司必定通过各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同权益。
第一,物业管理公司可以约定仲裁方式解决。仲裁有一定的优点,最为突出的是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这可以避免无谓的时间消耗。但仲裁也有自己的缺陷:一方面其裁决的执行取决于人民法院的承认;另一方面仲裁的费用过高,在双方皆有过错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虽可追讨到部分物业管理费,但支出的仲裁费用很可能使其得不偿失。
第二,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所需时间太长,对于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以及整个社会来说都不利。物业管理费对于业主来说是小额的,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都是二审终审,因此一旦原被告任何一方对判决结果不满,就有可能提起上诉,这不但损害双方的利益,而且损害社会的利益。英美法上有句法谚——“司法不理琐事”。试想,为了几百元人民币的物业管理费,原被告双方要经受二级法院的审判,而法官助理及法官要安排至少两次审前程序及两次庭审程序,做笔录、写判决,这对于社会来说太过浪费了。
第三,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的支付令程序亦不能解决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如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支付令程序,支付令生效而经过一定时间后,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但支付令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只要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支付令就失效,而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异议只是形式审查。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有必要采用小额程序来解决物业管理费纠纷。从国外小额程序的运行来看,其对于物业管理费纠纷的解决卓有成效。
首先,小额程序对诉讼标的有法律关系性质或金额的限制。就法律关系性质来说,仅限于几种简单明了的关系,比如简单的借贷关系等;就金额来说,争议金额不能超过特定数额。物业管理费纠纷是十分简单的合同纠纷,且金额很小。
其次,小额程序不允许被告提出反诉,以保障法律关系的简单化。我们知道,业主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理由是多种多样的,而实际上许多理由是由物业管理者以外的其他主体引起的,当然其中也有些理由是由于物业管理者引起的,这在上文已有分析。由于物业管理公司不仅仅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其还担负许多社会功能,因此保障其正常运行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因此我们认为在物业管理费收取纠纷中禁止业主反诉比较妥当,如果业主确实需要对物业管理者追究责任,则由法院告知其另行。
再次,小额程序一审终审,不允许上诉,这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物业管理费的收取纠纷涉及金额小以一审终审方式解决是相当合适的。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目前尚未承认小额程序,但是随着民事诉讼法修改进程的推进,小额程序在我国的确立势在必行,因此在未来的物业管理费收取争议中适用小额程序是一个比较理想的选择。
4结语
近年来,我国非寿险市场空前繁荣,成为国内最具增长潜力的朝阳产业之一。然而,在其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低估准备金业务集中度较高快速扩张费率竞争等。对比欧美国家保险业发展历程,发现这些问题恰是欧美非寿险公司20世纪90年代破产的主要原因。对于这些问题,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模式能否真实准确地进行反映?能否对财务处于困境的公司做出准确的识别和预警?因此,研究我国非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欧美非寿险公司破产原因
保险公司破产原因多种多样,既有内部操作的原因,也有外部环境原因,并且常因多种因素同时发生而导致破产。1990年美国Dingell报告及2002年Massey对StHelen’sMissionTransitCasualtyDrakeIndependent等8家公司的调研,分析总结了非寿险公司破产原因,主要有:低估准备金定价不足巨灾快速扩张(常伴随定价不足)再保险不足不可预见的赔案(如“沉石棉”案)欺诈贪污外购和委任的管理投资失败虚假报告等。
1999年,保险评级机构A.M.Best调查了1969-1998年之间640家破产公司的破产原因,其中214家公司不能识别主要破产原因。调查结果表明,准备金低估定价不足是非寿险公司失去偿付能力的主要原因,占破产公司的54%,见表1。
二我国非寿险公司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非寿险市场和监管环境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公司经营暴露出许多问题,如精算规定变革业务结构费率竞争投资环境等。
2005年以前,我国非寿险业务按照财务规定提取赔款准备金。宋晓春(2005年)和张伟(2005年)分别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对IBNR准备金提取的财务规定的合理性进行了研究,结论表明,财务规定低估了IBNR准备金。2005年,非寿险公司采用精算方法评估准备金,IBNR准备金比例远高于4%。然而,当总公司采用新标准衡量分公司业绩时,遭受到强烈的反对,“赔案报告体系不断现代化,为什么年底IB-NR赔案的报案和处理时间反而延长?”同时,税收部门坚持,“新财务管理办法不曾出台,精算办法由保险监管部门颁布(监管会计),税收计算应采取财务标准①(税收会计)”。双方各执一词,很显然,精算办法的实行还需要保险会计分公司精算实力等各个方面的配合支持,否则这种低估准备金的现象短期内仍将持续。
非寿险业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人保太平洋和平安财险,2004年的保费增长率分别为12.920.23&.44%。中华联合天安永安等中小型财险公司迅速崛起,尤其是中华联合2004年和2003年保费收入增长率分别为246.22%和263.39%。皇家太阳东京海上三井住友等外资财险也都以超过50%的保费收入增长率迅猛发展。2004年24家财险公司3年业务增长率如图1所示。从图中可看出,同2002年相比,2003年和2004年保费增长率超过80%的公司占比明显上升。在快速扩张过程中,绝大多数财险公司采取“低价格高手续费”策略,新公司小公司甚至通过“恶性价格竞争”的手段,导致保险费率不断下降,手续费率一再攀升,车险业务普遍亏损。
公司竞争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财产险车辆险货运险等少数险种。表2给出2004年人保太保平安等9家公司主要险种的占比及业务集中度的赫芬达尔指数H,H值越大意味着险种集中程度越高。表中数据显示,人保车辆险比重过高,接近70%,H指数偏高,太保平安太平险种集中度相对较低。中华联合天安主要集中于车辆险和企财险,H值最高。以美亚上海皇家太阳东京海上为代表的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较为分散,H指数均低于0.35。当保险业务过于集中时,风险集中程度较高。
近两年,投资渠道不断放宽,保险公司相继被允许投资股票外汇资金境外运用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等,多样化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运用效率。然而股市波动剧烈,债市动荡,投资风险也日益凸现。
上述分析表明,我国非寿险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恰是20世纪90年代欧美财险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如果监管无法识别或控制这些风险,我国的非寿险市场也必然会发生破产的现象。
三我国现行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的缺陷
对于上述问题,我国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模式①能否真实准确地进行反映?占梦雅(2006)从欧盟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的理论根源出发,分析了偿付能力额度公式中计算比率和拐点的设置,并指出我国非寿险公司赔款额与自留保费之比普遍低于0.7,从而导致基于近三年平均赔款额的计算公式不起作用,需要重新修改标准。赵宇龙王证(2006)指出欧盟标准中隐含的假设不符合我国实际,并根据2002和2003年偿付能力报告数据进行实证分析,重新计算临界点和计算比率。
然而,上述修正主要针对模型参数的设定,并不能解决偿付能力额度模式结构上的缺陷。比如监管者根据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比率,即偿付能力充足率大小采取相应措施,而实际应用中,保险人可通过定价不足或低估准备金降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要求。另外,目前我国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模式不曾考虑投资风险再保险人信用风险。具体表现为:
(一)低估准备金影响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在偿付能力额度下,已发生赔款是计算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基础,它的数值基于理赔的估计成本。如果准备金计提规定不完善,将可能导致不同的赔款成本估计,谨慎的保险人倾向于高估准备金,隐藏盈余;面临财务困境的保险人可能倾向于建立较为宽松的规则而低估准备金。低估准备金会增加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而已发生赔款则受评估水平和业务规模变化的双重影响。已发生赔款可表示为:It=PtRt-Rt-1。
其中,It表示已发生赔款,Pt表示当年已付赔款,RtRt-1分别表示年初年末赔款准备金。因此,这里从准备金评估水平一致(年初年末具有一致的低估水平)和评估水平降低(年初正确评估,年末低估)两种情况,对业务规模稳定增长萎缩的具体分析。在准备金评估水平一致的情况下,业务增长时,低估准备金会导致低估已发生赔款,从而降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要求;业务稳定时,低估准备金不影响已发生赔款和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业务萎缩时,低估准备金会高估已发生赔款和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但高估比例受系数23%或26%的影响,远小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被高估的数额。在准备金评估水平降低的情况下,三种业务模式均低估已发生赔款和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这样一来,公司可通过操纵准备金评估来应对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满足偿付能力比率,监管的预测力大为降低。
(二)定价不足降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依照第一种方法,偿付能力额度基于保费基础,会产生如下问题:保险人A定价低于预期成本(定价不足),而保险人B采用充足费率,两者法定偿付能力相同。但很显然,保险人A承担的承保风险远远高于保险人B。因此,保险人可通过定价不足降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虽然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但实际偿付能力可能由于费率不足而进一步恶化。
正如1997年Müller的观点: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以保费和实际赔款为基础,难以应付长尾业务的风险。若保险公司的费率未经过审慎计算,运用保费指数时,必然降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要求。虽然这个结果可以被实际赔款指数所修正,但会存在一定时间的延迟。因此,保费指数对长期业务并不合适,特别是第三者责任险业务。Müller提出完善偿付能力监管需考虑到第三个指数,即赔款准备金指数。不过,欧盟2002年偿付能力监管改革中未采纳这一做法。
(三)未考虑投资风险
在欧盟实施偿付能力额度之初,投资工具单一,投资环境稳定,完全可以不考虑投资风险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威胁,因此“非寿险第一指令”中未考虑投资风险。20世纪90年代以前,欧盟各国非寿险市场竞争激烈,承保亏损较大,投资收益相对比较稳定,常用于弥补承保损失。进入90年代后,资本市场长期疲软,投资环境开始恶化,股票市场大幅滑落严重影响非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投资风险越来越受到关注,1997年Müller指出,“现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仅考虑承保风险(负债面),未涉及投资风险(资产风险)”,并给出考虑投资风险的方案。很显然,我国监管借鉴欧盟标准,并不适用于投资环境巨大变化的非寿险市场。
(四)完全信赖再保险
欧盟标准下,非寿险保险人可基于再保险降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享有50%的最低扣减①。而我国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计算中,两种方法均直接采用再保后的净值,给予再保险人完全的信任,即再保完全可以摊回。但随着法定再保比率限制的逐步取消,再保险市场完全放开,国际上自然和人为巨灾事件的接连发生,监管标准仍能不考虑再保险人质量类型,再保风险转移程度(如财务再保险),再保险人的违约风险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五)未考虑业务集中性风险
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计算中,均采用总额数据,即对于经营险种分散和业务集中的公司采取同样的风险态度,不考虑险种风险的差异。例如:车辆险与家财险的保费收入蕴涵同样的风险,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区域性同全国性保险公司相比,面临台风所造成财产损失,对前者可能是毁灭性的灾难,而对后者则可能非常微小。欧盟偿付能力额度模型从公司整体损失率出发,对于险种集中或经营范围狭小导致的风险未曾细化,因而很难从结构上进行解决风险集中性问题。
(六)未考虑增长风险
快速成长可能会隐藏财务上的问题,同美国风险基础资本监管模式相比,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并未对成长过快公司的超额成长加以惩罚。成长过快的公司常通过不足费率迅速掠夺市场,导致偿付能力隐患,尽管目前现金流充裕,但一旦赔付规模真实暴露,将引发各种问题,甚者破产。成长惩罚并非限制公司业务增长,而是引导公司稳健的成长,避免快速扩张带来的定价不足,核保理赔IT系统不配备等危及偿付能力的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可看出,偿付能力额度模式存在结构上的缺陷,根本不能通过改变计算比率和临界点得以弥补,必须寻求能够综合投资风险再保险风险,考虑业务集中性风险过度扩张风险,并引导公司确保充足准备金和费率,完善内部风险控制的新型监管模式。
四未来偿付能力监管模式
2001年国际清算银行提出“新巴塞尔协议”之后,世界各组织国家地区纷纷开展对风险的研究。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制定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和方法,探索以风险为基础综合评估公司整体偿付能力的监管框架。继美国率先实施风险基础资本(RiskBasedCapital,RBC)制度以来,加拿大新加坡台湾也纷纷借鉴美国经验,构建并实施RBC体系。德国保险行业协会从1997年起开始研究风险导向型偿付能力监管模式,英国金融管理局除了按照欧盟的最低资本要求外,还要求计算增强资本要求(EnhancedCapitalRequirement,ERC)。欧盟2000年启动的“SolvencyII”项目也是朝此方向对各国保险监管体系进行修正。
美国风险基础资本(RiskBasedCapital,RBC)监管模式历经十余年的不断修正及调整,无论从结构涵盖面,还是风险分类因子调整等各个方面来看,都值得作为风险资本方法的范本进行分析和借鉴。它综合考虑了承保投资信用资产负债不匹配等风险,通过集中度调整反映公司业务(或资产)集中性风险,鼓励公司经营多元化,投资风险分散化。RBC监管要求根据公司准备金充足率调整行业准备金不利进展因子,如果公司赔款准备金低估,则历史准备金充足率降低,风险系数提高,同时配套各种完备的准备金规定,限制公司低估准备金;通过公司近三年赔付率调整,限制公司定价不足;对于扩张过快公司的超额增长部分加以准备金和定价成长风险惩罚,引导公司健康稳健的成长。上述诸多优点正逐渐被世界各国所关注,并受到青睐。风险导向型监管模式不仅是国际潮流之所趋,更是从监管角度解决目前我国非寿险公司面临问题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1]Dingell,FailedPromises:InsuranceCompanyInsolvencies,Febru-ary1990.
[2]谢志刚,周晶晗.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二、把住关口
严格业务招待费的支出范围。不少企业将餐费和业务招待费划等号,如果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这样势必会导致企业多缴税,因此企业要把握以下几点:1、员工年终聚餐,午餐费、加班餐费应计入应付福利费;2、出差途中符合标准的餐费计入差旅费;3、员工培训时合规的餐费计入职工教育经费;4、企业管理人员在宾馆开会发生的餐费,列入会议费的;5、企业开董事会发生的餐费,列入董事会会费;6、企业委托加工的,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宣传作用的,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因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的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在搞促销活动时赠送给顾客的礼品,作为业务宣传费。
三、加强内控
企业业务招待费内控制度大体包括:预算制度、定额管理制度、审批制度、报销制度、监督制度(国企还有职代会监督、纪委监督)等等。财务人员一是要把好预算关,根据往年经验和当期企业实际,核定发生基数,把招待费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二是要严把票据关,包括项目名称,金额的大小要符合要求,并做到单据齐全,将开会的餐费直接包含在会议费中开票,培训中的用餐直接开成培训费,业务宣传的有关费用开成业务宣传费,这样才能计入不同的费用科目;三是要把好统计关,及时统计已发生数额,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加强控制,确保不超预算。这样做到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控制,既加强了财务监督,又便于税务处理,避免不必要的纳税调整。
四、财税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业务招待费等。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按照会计准则,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由股东负责的费用;企业在开(筹)办期间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用外购或者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的礼品,如果金额较大,为了避免纳税风险,要做好税务处理,下面我分别说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说税务处理问题。1、增值税处理分两种情况,外购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支出,不得抵扣进项税、已经抵扣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处理分两种情况,若用外购的货物赠送,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在该情况下,由于外购的货物,其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金额相同,所得税影响额为零。在填列纳税申报表时,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年度申报表(A类)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同时视同销售成本在第21行作纳税调减,企业赠送的礼品若属于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应按企业同类货物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3、个人所得税按“其他所得”由送礼企业代扣代缴,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先将礼品的金额作为税后金额,还原为税前金额后再计算个税额,应代扣代缴个税=[礼品的金额/(1-20%)]×20%。
五、规避风险
业务招待费如果使用和处理不当,能给企业带来形象风险、税务风险、违纪风险甚至法律风险。下面我结合一些现实例予以说明。1、企业形象风险方面,去年河南一家电厂在春节给有关人员送土特产的礼单在网上曝光,不但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造成企业办事困难,也给接受土特产的人员造成尴尬,企业应加强对礼单和重要接待者的保密管理及有关办事人员忠诚度和素质培训。2、党纪政纪风险方面,去年12月4日,中央出台了八条规定,核心内容就是严禁用公款送礼和超标准接待,海南一县财政局局长因为三顿饭吃喝了1.5万元被免职。3、法律风险方面,去年曝光的跨国公司葛兰素史克变通账目行贿受贿案,给医院和相关官员送礼,重学术的开专家交流会,重财的送钱,重色的送小姐,想玩的搞旅游,业务量呈几何级数增加,虽然在营销上是成功的,但触犯了法律,被查处后,葛兰素史克中国区高管层和很多区域经理、医药代表被抓,轻者补缴税款滞纳金接受罚款,给企业造成损失,重者导致相关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给企业造成致命的打击。另外,按照有关规定,单笔礼金超过5000元接受者就达到了受贿立案的标准,有可能会引起检察机关的立案调查。曾有一些企业,单笔或单个礼品超过5000元,在查账或审计中被发现,最后导致收礼者被调查。
1单管跨越系统的设计
室内单管采暖系统改造方案是指在现有的单管顺流式系统的基础上,在各层散热器的供回水间增加跨越管,散热器供水支管上安装温控阀,由此构成新的垂直串连单管跨越式系统。这种安装跨越管和温控阀的办法同样适用于单管形式的新建系统。其中,跨越管分流系数对于系统整体特性的影响较大,是问题的核心。
1.1分流系数的选择对系统调节特性的影响
分流系统的大小直接影响流入散热器流量的大小、进出口温差,进而影响散热器的调节特性。图1显示了随分流系数变化,散热器相对流量和相对热量之间的关系。(横轴为相对流量)
图1分流系数对系统调节性能的影响
表1在不同的分流系数下6个房间所需的散热器片数
分流系数90%80%70%50%30%10%
散热器片数1208981767474
从图中可以看出,分流系数对调节性能的影响是非线性的。随着分流系数的增加,散热器调节特性逐渐向线性逼近。但是,为了使室内温度达到设计温度,室内设计散热器片数要随分流系数增加而增多。如表1所示某一建筑6个房间在不同分流系数下所需散热器的片数。
1.2单管顺流改造成跨越管系统的设计
最有代表性的单管系统改造是加分流系数为70%的跨越管。如图2所示一实例,五层住宅的立管上有五组散热器,原来为单管顺流系统,现在改造为单管跨越系统。各个参数如表2、3所示。我们根据加跨越管后系统流量的变化、散热器散热量的变化情况等性质分别讨论单管跨越系统的系统改造设计问题。
表2各个房间热负荷
楼层12345
围护传热系数W/℃55.2953.0453.8553.8559.12
房间热负荷W1492.831432.081453.951453.951596.24
1.2.1加跨越管后系统阻力的变化
表3改造系统设计参数
室外设计温度室内计算温度供水温度回水温度分流系数
-9℃18℃95℃70℃0.31
如图3加跨越管后,管路的总阻力系数发生了变化,设为S。设S1为散热器一侧阻力数,S2为旁通管一侧的阻力数。则有:
表4旁通前后阻力变化
管段号流量Kg/h长度m管径mm总压降Pa阻力数Pa/(m3/h)2总阻力数Pa/(m3/h)2温降℃
1194.1312076.622033.081117320.9
261.4322076.5920296.48
1255.56220323.44952.00949525.02
表4为计算所得的数值。其中,1’为原单管顺流系统的管段。1和2是单管跨越系统中的散热器管段和旁通管段。2管段的长度为2m,1管段的长度为1m。可以看出加跨越管后,阻力数和压降都减少到原来的23.69%。从一个计算单元推广到整个系统,系统阻力减少到原来的25%左右。
1.2.2加跨越管后散热器散热量的变化
加跨越管后,散热器流量减少,出口温度降低,导致散热量降低。但是散热器的供回水温差加大,抵消了部分流量减少所带来的散热量减少。从图4中各楼层散热量的变化可以看出:在设计工况下,加设跨越管,散热器的水流量减少了70%,可是散热量最多也只降低了8%。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进出口水温的大温差弥补了因为水流量的大量减少而降低的热量散失。
1.2.3加跨越管后室内温度的变化
根据散热量的变化来计算各层室内温度。原设计室内温度为18℃,计算结果发现,改造后各层温度都在16.5℃左右,全都不符合标准,偏离室内设计温度近2℃。
表5改造后室内温度(在改造前散热面积和流量富余量不同的条件下)
1.001.021.041.061.081.101.12
1.0016.3416.5917.0817.3117.5017.8518.20
1.5017.0317.4117.7818.1518.5118.8719.22
2.0017.4617.8318.2018.5718.9419.2019.45
目前实际在系统设计时都偏于保守,设计散热面积偏大,而且运行单位也一般采用大流量运行,因此现在较为保守的散热器设计可以弥补散热量的轻微减少而保证室温达到设计要求。由表5表示了在大于设计流量和设计面积的条件下,增加分流系数70%的跨越管后,室内温度的变化情况。可以看出,当实际散热面积超过理论设计面积的10%以上,即使系统循环水量不变,改造后的室内温度也可以满足要求。
1.2.4加跨越管后同程系统的稳定性
单管顺流加跨越管后,系统的流通面积大大提高。根据实际系统的水力计算,跨越安装前后立管阻力会减少80%以上。立管阻力过小,会造成严重的水平失调现象。在设计时,需要对系统进行认真的校核计算。
1.3单管跨越管系统的新建设计
实现计量收费之后,系统必须具备可调节性,双管系统调节性优于单管系统。但是单管系统占用空间少,管道简单,适用性较广。如图5,左边系统入户干管布置在天花板下,各组散热器顺次连接,可以避免系统管道过门。右面系统管道可以布置在下一层天花板上,或埋入用户水泥垫层内,管道布置简单美观。从经济上分析,虽然散热器片数比双管系统要多,但是少使用了一根管道,所以总体造价少。
图5单管跨越系统室内布置图
1.3.1跨越管管径的选择
对跨越管管径的选择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该比散热器支路管径小一号,一种认为两者的管径应该保持一致。使用不等温降进行分析计算,观察这两种方案下的散热器温降。
表7调整管径满足不同负荷
房间编号12345
20(同号)19.4518.737.8818.9520.8
调整后的温降19.4518.722.1518.9520.8
表6负荷如表2时不同方案下散热器温降
跨越管管径12345
15(小一号)13.613.0513.2513.2514.55
20(同号)21.620.7212123.1
通过计算,如表6,可以看出小一号选择的温降小,这会使散热器流量变大(与其他分流系数情况比较),热调节特性不好。而选择同管径,其温降合适,调节特性改善。负荷同时增加或减少时,各散热器的温降不变,仍然使用同号管径最合适。
当部分散热器负荷改变(如第三组热负荷增加一倍),若仍按同管径设计,各个散热器温降如表7第一列所示,第三组散热器温降过大。所以,对于第三组散热器必须选择小一号的旁通管。调整后,温降如下表第二行所示。
因此,对于实际设计而言,选择什么样的跨越管管径,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3.2温控阀选择
目前温控阀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普通的高阻力阀门,一种是新兴的低阻力单管用温控阀。选择的标准是看是否满足阻力和温降的要求。
表8使用高阻力温控阀散热器温降
房间编号12345
负荷一致25.824.725.125.127.5
负荷不一致21.5520.7422123
当负荷不一致,即同一立管上各组散热器热负荷相差很大,如表7中负荷大于其他散热器一倍的散热器3选择同号管径的温降为37.88℃。而如表8,选择温控阀系统无法实现。因此,对于单管系统,尽量使用低阻力单管用温控阀是必要的。
2室内设计温度的选择
实现计量收费后,供热系统要满足用户的各种调节需要,对于室内设计温度的选择,现在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应该提高室内设计温度,以满足用户的调节要求。另一种观点认为不需改变,不同用热量的要求可以通过流量的变化来弥补调节。
从满足用热要求的角度来考虑,作为大多数的乙类住宅,供热系统保证的室内温度为18℃,最高时可达21℃,这是所有供热用户都在使用时的情况。实际上,还存在大量和用户作息时间相反的公共建筑,例如学校以及一些社区服务机构。同时,计量收费后,用户自己控制热量消耗,为了节省费用,常常只打开部分房间的散热器。而且即使用户打开自己房间内所有的散热器,也不一定就要求每个房间室内温度都在18℃以上(例如厨房、卫生间和储藏室等)。这样不需要正常供热的用户的流量会向其他需要正常供热的用户分配,而分配的数量和外网和用户的水力特性有关。假若散热器流量能增加2倍,室内温度可以提高3℃左右。采用增大系统循环流量和这种用户之间的流量互补现象,可以满足用户的部分需要。但是为了系统安全设计考虑,可以根据热网热用户的用热时间特征,提高设计室内设计温度1-2℃,
从恢复室内温度的时间来考虑。当在不同时间段内设定不同室内温度时,例如上班时家中温度设定为10℃,下班后希望升到18℃,此时必须考虑室内温度的恢复时间。在不同的室内设计温度情况下(周围房间的温度为18℃,墙体为普通内墙),30分钟内室内空气温度都能恢复到15-16℃左右,并且恢复时间相差不大。这主要由于室内空气的热容较小,升温速度比较快,而家具墙壁等固态密实物体的升温比较慢。所以完全恢复到室内设计温度可能需要2-3个小时,而恢复到15-16℃的只需要半个小时。当然原室内设计温度选取的越高,恢复到18℃室内温度所需要的时间就越短。所以适当提高室内设计温度可以加快室内温度的恢复到18℃左右的速度。
以上提到可以适当提高室内设计温度以满足计量收费的新情况。但是如果一味的提高室内设计温度必将造成系统初投资的大量增加,所以应该按照系统的实际情况选择室内设计温度。
3供回水参数的选择
供热系统沿用供回水温度95/70℃的设计模式多年,但实际运行时供水温度一般不超过80℃。对于这种情况,有人认为设计温度不应选择95/70℃,不仅浪费能源,而且造成输配系统的热损失增加,应该选择75/50℃左右的温度作为热媒设计参数。另外,还有人认为应该降低回水温度以提高经济效益。
3.1供水温度的降低对系统的影响
表9和图6显示了供回水温度降低对散热器片数和系统调节能力的影响。可以看出,降低供回水温度,对散热器的调节特性改善很有限,并且是以增加系统初投资即散热器片数为代价的。同时,对于现在的低温运行情况,是由于系统设计不合理、过分保守的设计造成的,和设计参数无关。至于输送热消耗的问题,完全和系统管理以及维护水平有关。所以,降低供回水温度没有必要。
3.2降低回水温度对系统的影响
如果系统采取大流量运行会使运行效率低下。因此,为了使系统高效运行,增大供回水设计温度,采用小流量运行比较可行。
表9不同供回水温度时散热器片数(热负荷1500W)
供水温度(℃)95857565
回水温度(℃)70605040
四柱散热器片数9111418
1.2核算电费的计算要经济抄表、核算、收费三个阶段,因此,核算成为了中枢工作,在电费收取方面是一种审核。供电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市场经济进行了适应,因此,在电费核算管理模式和手段方面实现了完善和深化,在管理方面实现了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以及统一考核。电费核算方面实现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发展,对供电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进行了规避,供电企业要从管理层面进行突破,并且在技术层面要对新技术进行应用,对核算的准确性进行提高。
1.3收费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电费的收取方式也从原有的窗口收费,实现了银行代收、网银支付以及自助缴费多种缴费方式,这样对传统的窗口缴费出现的人群集中的问题进行了解决,同时,对用户而言也带来了很大的方便,可以选择自己比较便利的方式进行缴费。供电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收费方式进行改进,能够提高供电企业自身的服务水平,同时,也能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2供电企业电费抄核收管理现状分析
在电力企业销售模式中,抄表、核算以及收费都是由地方电力企业完成,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情况下,电费管理工作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是,在发展过程中还是存在着和时展步伐没有同步的情况,电费核收管理制度还相对比较落后。近年来,用户的用电量出现了不断增加的情况,而且,在用电方式上也出现了变化,电力产品的价格层次也出现了很大的不同,这样给电费管理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对现阶段的电费核收面临的问题要提出改进的措施,保证电力企业的健康发展。在电费回收工作中,电费的核算是重点,在电费回收方面要进行创新,电费的缴纳途径不断的增加,不仅仅可以为用户提供便利,在时间方面也进行进行节约。但是,这样对核算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电费的核算有了更高的要求,电费核算方式要进行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