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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交通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4-16 16:05:06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人民交通论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人民交通论文

篇1

研究意义:旅*业虽然兴起的时间不长,但是在这一课题的研究,国内国外都已经取得了很多成果。例如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旅游经济学理论、旅游社会学、旅游中心地理论、旅游心理学等等众多理论成果和学科。虽然这一课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众多成果,但是我认为,对这一课题的继续研究还是非常必要的。旅*业毕竟是一个兴起不久的行业,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旅游需求的增加,旅游业也必定会快速的发展变化。各种各样新的问题,新的情况都需要我们去继续研究,继续应对,所以社会日新月异的今天,这一课题仍旧没有过时,仍旧有其研究意义。

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中的朝阳产业,它与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影响关系。从理论上讲,旅游业并不直接增加和创造社会财富,它只是通过旅游者的旅游消费使社会财富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进行再分配。如何让财富进行高效,合理的分配,交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合理高效的交通是合理高效分配的基础。旅游业是人民经济发展状况的标志。旅游消费不属于人们的基本生活消费,它是社会经济实力、人们收入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可以说,一个地区旅游业的发展状况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的标志。同样一个地区的交通发展状况,也代表着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

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使旅游日益成为现代人类社会主要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随着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和带薪假期的增加,旅游业将持续高速度发展,成为世界最重要的经济部门之一。据预测,未来10年间,我国旅游业将保持年均10.4%的增长速度,其中个人旅游消费将以年均9.8%的速度增长,企业、政府旅游消费增长速度将达到10.9%;到20xx年我国旅游总收入占GDP的比例达到8%;到20xx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国和第四大客源输出国。作为新兴消费热点行业之一的旅*业,在我国将迎来巨大的发展机遇,很多省区和重要城市都把旅游业作为支柱行业和重点行业来发展。如何处理发展机遇与其带来的交通压力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国内外相关研究状况:旅游交通的理论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旅游交通的概念(保继刚、楚义芳,1999;关宏志等,20xx;卞显红、王苏洁,20xx;吴刚等,20xx),普遍认为旅游交通是指游客所使用的交通基础设施、设备以及运输服务。孙有望、李云清(1999),指出交通是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比较深刻地揭示交通在旅游中的作用和地位。另外,在旅游交通规划、旅游交通需求研究、旅游交通管理和政策效力分析研究等方面国内学者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国外旅游交通的研究状况主要集中在交通与旅游目的地发展关系研究、旅游佳通安全性研究、旅游交通的能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研究等方面。

参考文献

Byung-WookWie,DexterJ.L.Choy,Trafficimpactanalysisoftourismdevelopment.AnnalsofTourismResearch,1993.

I.B.F.Kormoss.FuturedevelopmentinNorth-WestEuropeantourism:Impactoftransporttrends.TourismManagement,1989.

PaulPeeters,EckhardSzimba,MarcoDuijnisveld,MajorenvironmentalimpactsofEuropeantouristtransport.JournalofTransportGeography,20xx.

崔利。旅游交通管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

杜学。旅游交通概论。旅游教育出版社,1995.

来逢波。区域交通与旅游的关联性探析[J].交通企业管理,20xx(11)。

李伟。旅游学通论。科学出版社,20xx.

孙有望,李云清,论旅游交通与交通旅游。上海铁道大学学报,1999,(20)。

谭颖青。从罗定市旅游交通规划看区域旅游交通网络的规划原则。社会科学家,20xx.

汪正元。论我国旅游交通的几个特性及其发展方向。旅游学刊,1989(03)。

2.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拟采用的研究方案、研究方法或措施。

论文深入探讨交通与旅游业的关系,分析交通工具的发展对旅游业发展的影响以及旅游业的发展对交通的反作用。通过对比、类比、以及数据分析,交通与旅游业的发展展开研究。根据以上思路,我的研究方法如下:

1)仔细研读相关着作、作品,使自己对课题有一个透彻的认识。在阅读的过程中随时将个人心得记录下来。

2)大量查阅国内外关于交通与旅游业发展的专业文献,总结他人的观点,并与自己的观点相比较,从而得到新的看法,并改进自己的观点。

3)借助互联网了解中外专家学者、各界人士、对于对于交通与旅游业的观点和看法,充实完善自己的观点。

4)和论文指导老师保持密切联系,寻求指导,为文章润色,力争出色。

3.预期成果形式。

4.本课题研究的重点及难点,前期已开展工作。

重点:交通的发展对旅游业带来的积极意义,和应对消极影响应采取的策略难点:具体分析交通对旅游业都产生了那些影响,如何产生的。以开展工作:查阅相关资料,草列提纲。

5.完成本课题的工作方案及进度计划(按周次填写)。

第七学期第7周:确定选题,与指导老师见面。

第七学期第8-9周:完成开题报告。

第七学期第10周-第八学期第9周:撰写毕业论文。

第七学期第14周:完成中期报告,参加中期检查;

篇2

 

钢管混凝土灌注施工过程中易出现问混凝土输送泵故障、泵管堵塞,泵管爆裂、钢管堵塞等问题。

为确保在突发事件影响到混凝土正常浇注时,能迅速有效地采取正确地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混凝土浇捣的影响。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本人就如何保障钢管混凝土灌注施工的质量谈一下个人的观点:

一、现场工料机准备

(1)人员配置

为保证钢管混凝土灌注施工快速、安全、顺利地进行。浇筑前,项目部必须所有的相关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明确各个人员的分工。一般由项目经理或总工担任现场总指挥,配备至少3个以上的试验员及2个质检人员,分别控制前后场的混凝土质量。在拱上配备2名技术人员进行跟踪拱肋灌注进度。

(2)现场布置

泵管布置原则为:连接线路短弯头少。管道中不宜有小于90°的弯头;尽量不设置下坡管道,避免管内有空气降低泵送压力,如需设管道下坡时,水平倾角不宜大于15°。管道尽量顺直并上好垫圈避免漏气和漏浆。底部要垫稳,悬空泵管不能超过两节,竖管要用钢丝绳或手拉葫芦固定好,减少泵管摆动。

(3)材料设备准备情况

浇注前砂石料、水泥、外加剂等材料均配备充分,必须满足两条主拱肋的施工需要;同时备有泵机3台、泵管、卡扣、垫圈若干,两套拌和楼和发电机组均经过检修试用。并将填写浇筑申请单,由监理对材料数量、设备等进行确认。

二、钢管混凝土拌制

为更好的控制混凝土的性能,各试验员及现场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混凝土试验检测性能,了解浇注钢管混凝土坍落度设计值、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等。

开盘前,若为高温天气,材料人员已提前2小时以上对现场的砂、石材料进行不间断淋水降温;若为天气较低,低于-5C*交通论文,应对使用拌制混凝土的清水进行加温。试验人员测试好现场砂石的含水量,并调整好当天施工配合比,填写配合比清单,经试验工程师鉴认后施工。粉煤灰按袋分堆存放,每次按规定袋数加入;外加剂预先按每次进料数量称好装袋,进料时按规定袋数加入;水则由拌和机上的继电器控制加入。各种材料按一定顺序加入,通过拉压力传感器控制材料用量,后场试验人员严格控制好。同时每次开盘前,试验人员测好水泥温度,水泥温度过高会严重影响所拌制的混凝土工作性能,这一点应引起足够重视。

砂石、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等进入搅拌筒后,先搅拌至均匀,然后再加水搅拌,加完水后混合料在机内的搅拌时间为150S。每盘混凝土搅拌完成后,试验员对混凝土的和易性进行目测,达到要求即可出机,检测出机混凝土坍落度,合格后才可运走,运送过程中要连续搅拌。

三、钢管混凝土灌注

灌注混凝土之前,预先搅拌一两盘稠度较小的水泥砂浆,用输送泵泵送砂浆,将全部输送导管湿润和,在泵送完砂浆之后泵送混凝土,应待砂浆完全排出,排出合格的混凝土后才能将导管连接至主弦管。

混凝土泵送过程中要注意控制泵内混凝土数量,要保持有足够的混凝土,以防吸入空气造成弦管内混凝土不密实和混凝土供应不及时时能够泵送不至于等得太久造成堵塞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后场施工人员经常检查输送泵管接头的牢固性,一旦卡扣松动,立即加固后再继续泵送。

在混凝土输送过程中前场值班人员应通过用锤敲击弦管的方法,确定混凝土在弦管内的上升高度。混凝土泵送至拱顶部分,靠近拱顶横隔时,应放缓输送速度,调整泵送进度,钢管混凝土在拱脚连续泵送至拱顶,不得长时间中断,应控制在灌注完成后先进入弦管内的混凝土没有达到初凝。待混凝土灌满,管内水泥浆完全排出,并在出浆孔排出合格的混凝土后,关闭设置于进浆口的止回阀,拆洗导管及设备。本次混凝土灌即告结束。

钢管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应按规定抽样制取试件。同一拱肋每根弦管混凝土灌注完成,预压试件确定强度,待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90%后才能进行下一根钢管混凝土的灌注。

四、质量保障措施

(1)选择合理的时间段进行浇注混凝土,尽量避开高温天气。浇注前,材料人员提前2个小时以上对现场的砂、石材料进行不间断淋水降温。

(2)加大沟通力度,确保前后场联系以及指挥人员和施工人员的配合。必要时配备足够的通讯器材,确保通讯顺畅。

(3)混凝土的质量控制;开盘前交通论文,测试现场砂石的含水量,并调整施工配合比,经试验工程师鉴认后施工。外加剂预先按每次进料数量称好装袋,进料时按规定袋数由人工加入。同时每次浇注前,试验人员已测好水泥温度。搅拌完成后,试验员进行坍落度抽检,合格后才可运输至前场,现场经试验员进行坍落度抽检合格后才可使用。

(4)更换输送管止回阀,由于原来使用的止回阀发现管口直径小中间逐渐变大的现象,易造成在泵送混凝土时输送管堵塞。因此直接使用导管接入拱肋,在靠近拱肋的导管处开好小孔,插入钢筋进行止回。

(5)加大对泵机的检查力度,开工前对泵机进行检测标定;对泵管的厚度及卡扣的强度进行及时检测;合理布置泵机,尽量减少混凝土输送管弯头的布设。采用两台泵机进行二级泵送,并采用高压泵管进行砼泵送。对泵机的布置情况必须形成文字方案,经监理审批后才可实施。

(6)沿钢管拱肋纵向预布输送泵管至第三、四拱肋节段接头上四米,出现堵管时能迅速处理故障,在堵塞处立即开孔接管,连续浇筑钢管混凝土完毕。补灌钢管灌注工艺流程如下:开孔清理浮浆→焊接上部孔洞→焊接进浆管→接泵管→泵水润湿管道(水不能进入主弦钢管)→拌砂浆和混凝土→泵送砂浆管道(砂浆不能进入主弦钢管)→泵送混凝土→拱顶出浆管冒混凝土并稳压后关闭止回阀→结束。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保障钢管混凝土灌注施工的质量,必须有详细的施工组织计划及保证措施,这样可确保在突发事件影响到混凝土正常浇注,并能迅速有效地采取正确地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混凝土浇捣的影响,保证了工程施工质量。

参考文献

[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2003,[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

篇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三十九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上述的扒窃定罪处罚的案件在实践中大量涌现,基层司法机关处理扒窃案件的执法标准出现严重分歧,导致各地相继出现了同案不同罚的处理结果。本文依据扒窃实践案例分析探讨扒窃案件在实践中的认定和处理。

案例一2012年3月1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肖某去到广州市某公交车站,用一个塑料袋作遮掩,扒窃被害人放在右边裤袋的一部灰色诺基亚6070手机,经鉴定,诺基亚手机价值为人民币54元。犯罪嫌疑人肖某当场被伏击民警抓获,起获的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案例二2012年5月14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伙同“小李”、“小王”三人在19路公交车上伺机作案时被便衣民警发现并跟随,后三人又转乘8路公交车,当8路公交车在汽车客运站靠站停车时,由“小李”“小王”负责看风,嫌疑人拉开被害人的黄色挎包的拉链,扒窃包内的一部诺基亚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50元)时被宋某某发现,并被便衣民警当场抓获。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案例三2012年2月23日中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同案人侄子李冬某经密谋后,携带刀片乘坐8路公交车时,李冬某在用手拉开被害人挂包拉链盗窃时,被被害人发现并报警。

案例四2012年2月24日上午10时许,犯罪嫌疑人廖某携带作案工具镊子,到广州市一菜市场,采取尾随等方式,以镊子扒窃一名女被害人衣袋的财物800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起获一把长镊子。

案例五2012年3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张某到一咖啡店,趁被害人李某的不注意之机,将该被害人摆放在座椅上的一台手机偷走。

一、何为“扒窃”

“扒窃”一词进入法律视野的比较早的全国范围的文件应是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目前为止,尚无法律法规或者学理解释对扒窃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扒窃是“从别人身上偷窃(财物)”。严格来说,扒窃词语先是一线反扒警务人员在打击盗窃过程中针对此类特点案件的一种约定成俗的叫法。实质上,扒窃就是盗窃的一种表现方式,其首先要符合盗窃的基本犯罪构成,其次是具有扒窃行为的基本特点。按照刑法通论和法律实践,扒窃一般具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空间特点,即扒窃行为需发生在公共场所,一般指车站、码头、机场、菜市场、公共交通工具上等开放性、人员密集、构成复杂的供社会成员自由活动的场所。二是对象特点,即扒窃行为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二、扒窃行为司法实践认定的难点

(一)扒窃是否需要携带凶器

一种观点认为:只有携带凶器扒窃才可以定罪处罚。其理由为用携带凶器来作为限制扒窃的条件符合刑法谦抑性的特性,携带凶器限制扒窃具有实质上的合理性,如果对没有携带凶器的所有扒窃执行严厉打击也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扒窃一般情况下比盗窃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如果扒窃一律入罪,如果一个十几块钱、几十块快钱的扒窃案件都要进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程序进行处理,将是司法资源的一种极大浪费,尤其在案多人少长期矛盾的较发达地区。

一种观点认为:扒窃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理由是按照语义解释的方式,扒窃与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属于并列关系;而且实施扒窃行为人多数属于团伙作案、流窜作案、携带刀片等工具作案、作案方式隐蔽、被发现后容易出现威胁受害人行为、并通常在车站等场所扒窃出门在外群众的应急财物。社会上的相当多的群众遭遇过扒窃,对扒窃行为深恶痛绝,立法者通过论证考察,将人民群众要求严惩犯罪心声,上升到法律层面,对扒窃一律严惩也符合立法者的立法目的。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实施初期部分地区基层司法机关的指导思想。根据这种观点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趋向绝对性、一刀切的武断倾向,既存在无端扩大扒窃打击面的机械性理解,也存在对影响恶劣的扒窃行为惩罚的放纵,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笔者在语义解释的理解上,赞同第二种观点,但对实践中符合第二种观点的扒窃案件处理上,应结合刑法总则及刑法理论综合判断进行定罪处罚。就语义解释而言,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在是否需要携带凶器扒窃的争议就在于携带凶器是修饰盗窃一词,还是修饰盗窃和扒窃两个词语的。首先从字面表达看,上述的多次盗窃、如何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与扒窃词语均是用短号隔开,一般意义上顿号意义表现出并列的关系,完全存在扒窃与携带凶器盗窃的其他三个词语属于并列存在的关系,扒窃不受携带凶器的限定。其次,从盗窃和扒窃的逻辑关系上理解。扒窃是一种特殊的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本身就包含了携带凶器扒窃的内容。条文已经将携带凶器盗窃作为独立盗窃类型列举出来,不会再重复并列规定携带凶器扒窃,就像多次盗窃中包含了多次扒窃一样,否则就违反了法不赘言的基本原则。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上述解释,扒窃被单独并列出来构成犯罪,没有数额、次数等限制,是否一定进入需要定罪处罚。笔者认为扒窃行为作为刑法分则的一个条文,需像其他分则条文一样受到刑法总则的指导、调整和限制。“在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罪量要素的犯罪.并不表示只要行为一经实施就一概构成犯罪”。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扒窃行为在实践案例中各个案件情节和事实千差万别,应综合考虑全案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扒窃动机、扒窃后被害人损失退赔、嫌疑人归案的认罪态度、扒窃手段等多种情节进行处理。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基层司法机关经过最初的认识不一,执行标准不统一的争议之后,在新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出台之前,部分基层办案机关进行了先行探索,即通过召开公检法会议,达成共识,形成会议纪要进行指导。笔者认为在坚持扒窃单独入罪的原则下,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数额较小(约200元以下)、确因生活学习急需初次扒窃的、被胁迫、被教唆扒窃的情况,可以视为情节轻微,不认为犯罪。而对于扒窃行为中具有盗窃累犯、特殊受害群体、携带工具(比如镊子、刀片)扒窃、携带凶器扒窃、多人扒窃、受害人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等情况应按照扒窃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如本文案例一应视为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而案例二、三、四均应以盗窃罪起诉和审判。

篇4

一、相关概念

自治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人民自己独立自主管理自己事务;二是独立自主进行管理的同时从属于国家,具有一定的国家分权与集权。

村民自治内容包括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种方式,在基层事务中以期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有效处理农村的公共事务,实现国家对农村的有效管理。

二、相关理论

(一)阶层理论。的阶级理论将秩序来表示社会分层,由此提出了三个标准来划分社会层次:财富一经济标准;权力一政治标准;地位一社会标准。

依据权力资源占有的多少,村民分为三个权力阶层:管理者、非管理精英、普通村民。而村民自治就是以上三个阶层围绕利益展开博弈。常见的阶层博弈有:干部与群众的博弈;普通村民与权力精英的博弈。而从阶层博弈的结果来看,村庄结构分为三种:管理者控制型、权力精英主导型、群众自治型。

(二)风险社会理论。风险社会理论指出我们将面临严重的生态危机与深层的社会矛盾。

现阶段农村人口占有绝对的比重,而农村的政治权力结构的优化,农民间利益的调整,农村社会矛盾的化解,农村社会资源的整合,这些社会风险都需要农村基层自治―农村自治来予以规避化解的。

(三)社会整合理论。帕森斯的社会整合指,社会体系内各体系达到和谐均衡状态,以对抗外来压力。

村民自治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合力构成了当代中国村民自治,充分体现了村民自治的社会整合功能。价值理性指内在的秩序需求与民主诉求的满足,工具理性是指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通过外在的压力整合,经过科学安排来达到最佳效果。

三、研究综述

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农村兴起了改革,吸引了国内外学者关注。村民直接选举与村民自治的制度改革引起了学者们对农村经济与政治改革的兴趣。随之而来是的各种调研报告、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的出版。

(一)国外关于村民自治的研究。当前对中国农村问题研究比较有影响力的国外学者有欧博文、罗伦丝、戴慕珍、史天健、李连江、郑永年和何包钢等。通过对学者资料研究来看,他们主要围绕村委会选举问题而展开探讨。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关于“村民选举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的研究。欧博文认为:“经济发达村庄村民自治开展比较容易,村干部通过经济业绩获得村民支持,村民从中获益,干部通过选举获得权力增强了合法性。”罗伦丝认为:“是制度改革创新促进了政治发展,而不是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是关于“村民选举的政治效应”的研究。罗伦丝和戴慕珍认为当村民利益与选举结果密切相关时,如种植业为主但外出务工人员少的村庄参选热情会很高。而外出务工人员较多时,一个是他们利益从选举结果获得较少利益时,且选举浪费他们时间精力金钱,参选热情会较低。

三是关于“村民自治与公民权利意识”的研究。在对江西某县的调查中,李连江发现选举村民政治效能感得到了提高,农民的公民权利意识也得到了激活。

通过对外国文献的收集分析,可以看出国外学者对我国农村问题研究有一定的分歧,一方面是由于不同的学者所调研的地区不同,所代表的数据不能概括全国的农村状况,难以得到学者之间的共识;另一方面是由于学者对我国农村分析的切入点不同,所运用的理论观点不同导致了研究结论的不同。

(二)国内关于村民自治的研究。村民自治一直的国内学术界的热点,对其的研究主要围绕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村民自治产生原因的研究。村民自治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体质解散后,国家无意也无力运作农村政治,农村公共权力的丧失,但同时农村生活领域不断扩展,社会急剧分化,为了农村的发展需要村民自治也应运而生。

第二,关于村民自治的历史考察。《村民自治通论》是由赵秀玲和白刚主编的,书中对文献进行回顾整理,对村民自治发展历程进行梳理概括,考察到村民自治发展的真实性、规律性、复杂性。

第三,关于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研究。于语和撰写的《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研究》一书中分析了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体系,揭示了村民自治与村规民约等其他规则体系的辩证关系,对我国村民自治前景进行了展望。

第四,关于村民自治的变量分析。村民自治分为经济、政治、社会三种变量。从经济变量来说,经济的发展模式与途径直接影响农村管理的方式方法及效果。从政治变量来说,村民自治受到周围政治环境影响,而不是完全独立进行的。从社会变量来说,农民流动性、乡村精英及家族宗族会对自治产生较大的影响。

第五,关于村民自治的运行效绩分析。徐勇教授认为村民自治绩效既有积极意义,但同时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对当前的村民自治,他认为示范效应会远远大于实质性意义。

四、本研究的不足之处

(一)概念界定不是很准确。比如说村民自治的概念不准确,在所查找的文献中,只是从几个主要的要素来界定村民自治,使得人文科学的研究不够严谨。(二)关于村民自治的理论研究脱离了当前农村社会的实际,理论指导的可操作性不强,需做进一步的研究。(三)研究方法局限于文献法,经验研究法等,缺少定量研究等实践性的研究方法,使得文章显得没有足够的说服力。

五、结论

为了村民自治的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离不开村委会服务功能的强化,所以强化村委会服务功能以保障村民自治的完善发展;增强村庄的经济实力,为新农村建设与村民自治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加强党的领导,规划村民自治的运作;提高村干部与农民素质,促进服务与自治水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浙闽.村民自治的理论与实践[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

[2]李元书. 论社会自治[J].学习与探索,1994(5)

篇5

一、问题提出

(一)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司法实务中的常见罪名,虽然两高先后出台了多部涉及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但是关于盗窃罪的定罪数额问题,此前一直延续使用1998年3月17日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新解释对盗窃罪的定罪数额进行修改,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新解释制定了《关于盗窃罪、抢劫罪数额执行标准的意见》,认定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000元以上不满6万元。所以按照两高的解释和天津市的定罪标准,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但根据新解释第2条第1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定罪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根据天津市所确定的盗窃的定罪标准为2000元人民币,鉴于王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而此次盗窃的物品价值已经达到定罪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故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二)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累犯

王某201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月6日刑满释放。王某本次犯罪的时间为2013年4月24日,那么,公诉机关可否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的规定,认定王某已构成累犯?如果公诉机关认定王某构成累犯,并记录在书中,审判机关最终没有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王某就不能认定为累犯,那么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这种差异认定是否适当呢?

笔者认为,针对累犯的问题,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出现差异认定是正常的。因为两个机关在认定“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的,是累犯。公诉机关作为指控机关,在认定“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标准是法定刑,也就是法条规定了某一犯罪行为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即可。而审判机关在认定“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标准却是宣告刑,也就是判决最终的结果。从这个角度说,公诉机关认定的“累犯”仅是控诉权或者称之为“求刑权”的一种体现,它并不是一种可以最终决定被告人刑罚的权利。而审判机关认定的“累犯”则是裁量权的体现,它是具有决定性和终局性的。所以,出现公诉机关认定为累犯,而审判机关没有认定为累犯,应属正常现象。但是具体到本案,笔者认为,新解释第2条第1项的内容,将会使审判机关陷入两难境地。

本案中,从审判职能的角度说,审判机关当然可以不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是判处拘役或者管制。但从罚当其罪的角度说,如果判处王某拘役或者管制,笔者认为是不适当的,由于认定前科不需要有时间限制,所以一个10年前犯盗窃罪的人,如果同样实施了王某的行为,那么根据新解释第2条第1项的规定,他也是构成盗窃罪的。司法实务中,对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因为其具有前科的酌定从重情节而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但是从人身危险性角度说,后者的人身危险显然要轻于王某,因为犯罪嫌疑人在2012年5月已经因为盗窃罪被判处了刑罚,在第一次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再次行窃,这就充分说明其具有较强的人身危险性。但是针对同一个犯罪行为,人身危险性较重的人却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的人却被判处了有期徒刑。这样的判决结果显然是不合理的。

如果审判机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王某就具有了累犯的情节,对其量刑必然加重。虽然判决结果更似合理,但这仍然会使审判机关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

(三)如果认定王某构成累犯,是否属于重复评价

根据《解释》第2条第1项的规定,王某在2012年5月的判决,首先作为本次盗窃行为的一个定罪要件,被认定为具有“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依据,在其构成盗窃罪后,因本次犯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该判决再次成为认定王某构成累犯中的前罪行,而使王某具有了累犯的情节,处罚加重。同一个犯罪行为,在定罪环节和量刑环节中均发挥作用,且均造成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后果,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重复评价呢?

对此,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王某认定为盗窃罪,是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对其曾于2012年5月因盗窃而受过刑事处罚的这一情节进行法律评价,从而在其盗窃数额达到定罪标准百分之五十的情况下仍然对其定以盗窃罪。若再因其曾受过刑事处罚这一情节而将其认定为累犯,进而加重处罚,则是在同一起案件中对同一事实评价了两次,违背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加重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对于王某曾于2012年5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这一情节,在定罪中予以考量后再在量刑中予以评价分别属于对定罪的评价和量刑的评价。对同一事实分别在定罪和量刑中评价并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由此可见,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不同理解,将导致本案不同的裁量结果。

二、法理分析

(一)理论上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认知

从理论上说,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一项量刑原则,是指在同一诉讼中,在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予以多次刑法评价。[1]这种观点认为,定罪中的因素不可能在量刑时被完全排斥,如一人以杀人手段实施抢劫,定抢劫罪,在量刑时,对犯罪行为中的杀人手段,显然不同于伤害、威胁等手段,其社会危害性司法者必然会予以考虑。

第二,禁止重复评价既是定罪原则又是量刑原则,量刑的根据具有双重性,既包括定罪情节也包括量刑情节,因此,在定罪活动中评价定罪情节,在量刑活动中既可以评价定罪情节又可以评价量刑情节。[2]

第三,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既是定罪原则,也是量刑原则。是指在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予以二次或二次以上的法律评价。[3]定罪情节不得在量刑时再次使用。

关于上述几种观点,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禁止重复评价应当理解为禁止将已经被刑法评价的不利定罪情节再次作为定罪情节进行刑法评价。禁止将已经被刑法评价的不利定罪情节作为量刑情节进行刑法上的评价。禁止将已经被刑法评价的不利量刑情节再次作为量刑情节进行刑法上的评价。[4]

对于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由此可见,量刑是在定罪的基础之上,定罪和量刑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准确定罪是合理量刑的前提,现在,定罪已经被视为广义量刑的有机组成部分。[5]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指导刑法进行评价的原则,一个合理的罚当其罪的评价必然是全面的评价,将禁止重复评价的范围抛开定罪仅适用于量刑是不可取的。其次,对以杀人手段实施抢劫的行为定抢劫罪,在定罪环节中,评价的是其以抢劫为目的的行为,杀人的手段并不是其定罪的依据。因此在量刑时评价其杀人的手段行为并不属于重复评价。第二种观点也不尽合理,禁止重复评价最重要的价值基础是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对每一个犯罪情节做出准确的判断和评价,遗漏和重复评价都将造成罪行与刑罚的不相适应。同一情节既然已经在定罪中评价一次,再在量刑中评价明显与禁止重复评价的价值基础相背离。

(二)立法上对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规定

第一,国外立法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规定。现当代各国一般都在其宪法或法律中对禁止重复评价予以规定。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者身体的伤害”。日本亦在其宪法第39条明确规定:“对同一犯罪不得重复追究刑事责任”。俄罗斯联邦宪法第50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两次被判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6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不得为同一犯罪承担两次刑事责任”;第36条规定:“如果加重刑罚的情节已在本法典分则相应条款中作为犯罪要件加以规定,则它不得在处刑时再重复予以考虑”。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3项规定:“任何人不得因违反刑法之一行为而受多次处罚”。德国刑法第46条规定:“已成法定构成要件要素之行为情状,不得再予顾及”;德国刑法第50条在减刑理由的竞合时规定:“某一情况单独或者与其他情况竞合,构成减轻处罚,并同属于第49条规定的特别法定减轻理由的,只能减刑一次”。

上述各国不仅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上升至宪法高度,俄罗斯和德国更是在刑法领域对该原则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俄罗斯除在宪法中规定外,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作为构成要件的情节不得在量刑时再次重复评价。

第二,我国刑事立法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体现。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但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却体现出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这一点在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解释”)有所显现。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其量刑幅度由基准刑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提升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交通肇事解释”第3条解释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定义时,使用了“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肇事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具有1.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一方面在一定条件下对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起决定作用;另一方面在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情节对其犯罪行为适用哪一档次的法定刑起决定作用,但在一个案件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不能既作定罪情节,又作量刑情节。这样的规定,体现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三、结论

综上,本文认为,根据2013年4月2日两高联合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盗窃案件中,对于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而被定罪的,如果后罪与前罪发生的间隔没有超过五年,就会使实务中适用法律处于两难境地。然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刑事法上的一种国际性通行的原则,特别是在现代民主法治的大背景下,我们更应该注重人权保障理念的确立。而司法上的禁止重复评价必须以立法上的禁止重复评价为基础,只有在立法上贯彻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才能保障在司法实践中的禁止重复评价。鉴于此,有关部门应当对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因而在盗窃数值达到定罪数额百分之五十予以定罪的情况下能否再认定累犯作出进一步解释,以达到实践中规范统一适用法律,保障犯罪人合法权益之社会功效。

注释:

[1]郑思科、黄福涛:《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研究》,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2]石金平、游涛:《量刑重复评价相关问题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3期。

篇6

魏国是战国初期的强国,魏国迁都大梁之前,安邑作为都城大约经历了220余年。在两个多世纪的发展过程中,安邑的发展有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就像两个车轮,一同推动着这个古老的都邑发展直至魏惠王迁都大梁。这两个条件,一是主观的,即李愧变法,这是众所周知、耳熟能详的,它是魏国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上各个方面的改革的基础和源头;而另一个是客观的,但是却为人鲜知,即中条山的铜矿资源,它给货币的铸造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进而促进了货币的流通,而货币的流通又刺激了经济的发展,和李愧变法相得益彰,使变法有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安邑:古老的都邑

安邑是一个古老的都邑,它的历史从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开始。经考古发掘,安邑遗址称“禹王城”,位于近山西夏县西北7.5公里处。传说中的“禹都安邑”即指这方土地。

大禹治水的故事历来为人们称颂。“安邑”一名的来历含义乃是“洪水既平,民始安居。”这里是一个安居乐业的城邑。《安邑县志》中曾这样自豪地说:“安邑古称禹都,殆因洪水既平,民始安居,因以为名,纪禹之功,实乃奠定山河之嘉称也。”

古都安邑更重要的是作为战国时期魏国早期都城。(前562年~前339年共计223年,前376年韩赵魏三家分晋后魏始成战国七雄之一,魏惠王31年时都城迁往大梁)“禹王城”城内满布东周至汉代、两晋时期文化层,其堆积厚度2~3米遗存极为丰富。城址有年代不同的大、中、小三个城圈。大城属战国前期,地跨鸣条岗黄土丘陵和岗下平原,周长15.5公里,作北窄南宽的梯形,墙基的宽度除西北城角有1公里的地段为22米外,其余部分都是10~12米。

魏国的先祖叫毕公高,是周文王第十五个儿子。武王灭商建立西周后,封高于毕(今陕西长安县西北),遂以毕为姓。毕公高的后裔毕万,春秋时为晋国大夫。晋县公十六年(公元前661年),晋灭魏,此魏非彼魏,这里被灭亡的魏国是西周时分封的诸侯国,在今山西芮城东北。献公将魏地封给毕万。毕万从其国名,以魏为姓,成为魏国的始祖;魏悼子徙居于霍(今霍州市境内),前562年,魏昭子始居安邑,即今禹王城。

二、战国初期“安邑”形势分析

战国时期,魏国占有今晋南及豫北和豫中偏东一带。战国中期七国争雄的格局逐渐形成,首先是魏国独占中原,魏国在各大国中实力最强。

魏文候袭位之时,赵氏占据晋国北部地区,以晋阳(今山西太原)为都城;韩氏占据晋国中部地区,以平阳(今山西临汾)为都城;魏氏占据晋国南部地区,以安邑为都城;而晋公室仅有绛(晋都,今山西曲沃西北)与曲沃(晋别都,今山西闻喜东北)之地。

在三家分晋时,赵氏获利最多,得到了晋国北部的大片土地,并向东越过太行山,占有邯郸、中牟。魏氏与韩氏笼罩在赵氏的南边,魏氏偏西,韩氏偏东。魏国西边是一河之隔的秦国,北边是强大的赵国,东边是新兴的韩国,南边越过中条山和黄河是秦、楚、郑拉锯争夺的陕地(今河南三门峡渑池、陕县和灵宝地区)。魏国被紧紧地裹在晋东南一隅。魏氏集中在晋东南,虽然在东面还有几块飞地,但都很不巩固,难以建成战略基地。魏国的核心地区是运城谷地,北部是吕梁山,南部是中条山,东部是王屋山,黄河的大拐角包住了魏国的西部和南部。这样的地势,易守难攻,但也容易被压迫封锁。

魏国所处的周边环境很复杂,魏文侯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遭到围攻,面临亡国的危险。赵、魏、韩只有联合起来向外扩张才有出路。魏文侯的遂提出联合发展策略,赵献侯与韩武子都表示同意,三家出现了难得的和平局面。赵、魏、韩暂时放弃了内斗,走上了各自发展的道路。

三、变法带来的活力

著名的李愧变法,在政治、经济、农业、法律等方面均进行了行之有效的改革;另外,魏文候还任用吴起改革了军事制度,创立了“武卒制”。 三家分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魏国把主要的精力都用在了修炼内力上。

变法和改革的结果,使魏国经济得以迅速发展,地主政权逐渐巩固,国力逐渐强大,成为战国初年一个强盛的封建国家。

后来的秦国献公、孝公和商鞅变法都是以魏国为蓝本的。魏文侯拜子夏为师,把儒的地位提到了从来未有的高度,达到了收取士人心的政治目的,是后世帝王尊儒笼络知识阶级的始作俑者。魏文侯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上的策略,为后世的帝王所推崇,魏文侯的施政经验是的一个经典样本。

四、中条山铜币“银行”

中条山地处晋南豫北,考古发掘已在此地区及其附近发现不少与早期炼铜技术有关的遗址遗物。距中条山不远的洛阳北郊也发现了西周铸铜遗址,出土陶范上万块,并有大量炉壁、炼渣及青铜工具等遗物。属于二里头文化的早期铜器,也分布在这一带。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中条山地区铜矿的开发,绝非仅仅始于战国晚期。从地质资源上看,中条山地区也是夏商时期中原最近的铜矿产地。

中条山铜矿的地质条件、有利成矿条件、开采条件、技术的条件,使得铜矿业的发展对货币的铸造产生了积极影响。可以说,中条山就是铜币“银行”,因为中条山的铜矿资源是铸造货币的基础。

春秋时期的货币铸造地点,主要集中在中条山西北、东南两侧的今山西省汾浍涑流域和今河南省黄河以南的伊洛河流域。此处古称“三河”之地,是春秋的晋国和王畿的所在地,也是春秋战国时期货币铸造的原生区域。中条山西北的晋南汾浍涑流域先秦时期有丰富的铜矿资源可资铸币之用。

魏国政治上的改革成功,必然带来经济上的繁荣。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表现在商业上,大城市的兴起,富商大贾的出现,水陆交通的发达,交换范围的扩大以及货币经济的繁荣。一般士大夫多有弃政从商的。甚至有些领有封邑,持有政权的封君卿士们也涉足商业,他们对铸钱事业特别有兴趣,各自在其管辖范围内起炉铸造,为了促进其流通,并准予以法律作为保障。

春秋战国至秦始皇统一之前,由于各大区域的自然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军事因素、民族和宗教因素各不相同,在中国大地上主要有四大币种,齐鲁文化圈是刀币流通区、秦文化圈是圜钱流通区、楚文化圈是铜贝金币流通区,而中原文化圈是布币流通区,其中安邑”布是魏国迁都大梁之前的铸币,迁都大梁之后铸“梁”字布。

魏国的布币,主要为“釿布”。“釿”是一种货币标度。在金属称量货币时期,货币单位的重量,用“釿”来代表,重量单位加上系金属铸币,故书写作“釿”。

魏国在战国初期实行政治改革,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商业的兴隆,货币经济也相应地受到积极影响而空前繁荣。魏国的布币,绝大部分都是以铸币的地名来命名。同一个地点又有其币值的区别,以及其形态上的差异,充分显现出其货币文化的特征。

通过对各遗址和墓葬出土魏国货币的研究,魏国的货币名称布币的种类最多:虞半釿、虞一釿;梁半币、梁一釿、梁二釿;共半釿;晋阳半釿、晋阳一釿、晋阳二釿;山阳;梁邑;皮氏;高都;平周;安阳等。其中安邑布产于魏都安邑,是安邑半釿,安邑一釿,安邑二釿三等制货币。而安邑二釿是安邑布中最大的币种。

“安邑二釿”:一般通高6-6.5,肩宽3.3-3.5,足宽4cm。币形与“安邑一釿”同。最重者31.1克,最轻者20克,平均26.6克。铸行时间约在魏武侯与魏惠王之际。魏国货币的声望和信誉,增强了国内的凝聚力,同时也开拓了魏国货币的流通范围和沟通了各诸侯国之间的货币联系,对当时社会的农业、手工业的发展和商业的繁荣起着一定的推动作用。

五、货币经济和李愧变法

货币政策对于人民经济生活、国家财政收入、社会安定等有着极为重大影响。货币与产出交互影响的因果关系。“食货相通”是指粮食的问题可以影响货币,货币问题也可以影响粮食。

赵国起初定都于晋阳,后来迁至邯郸,以其地域关系,工商业异常发达。赵国的货币政策分成两个阶段。政府在晋阳时,曾经仿照魏国实行管制经济,发行釿布调节市场。当时以“釿布”为主币,“尖足布”为辅币。釿布由官府铸造,“尖足布”则由民间铸造。

由此可以看出,魏国当初实行的是管制经济,这应是 “国家宏观调控”的雏形和萌芽。

李愧变法中实行“平籴法”, 年成好时,政府以平价购入粮食,灾年再以平价出售,用“取有余而补不足”的办法来平衡粮食价格。平籴法是一种运用货币政策来调控魏国的农业宏观经济的法令,货币政策与农业有效结合,保障农业有效供给以及粮食安全。它防止了商人垄断粮价,造成“谷贱伤农,谷贵伤民”的现象,以稳定小农经济,巩固封建的经济基础,使得农民不致因饥馑而破产、流散。这样既缓和了阶级矛盾,又保证封建国家不失去大量的劳动人手。

东周主要列国都城人口分别为:秦都雍城约18.2~21.8万人,栋阳约6.9~8.3万人,楚都纪南城约27.6~33.1万人,寿春约44.8~53.8万人,中山灵寿约24.1~28.9万人,邯郸赵故城约32.8~39.3万人,临淄齐故城约34.3~41.4万人,都安邑约22.4~26.9万人,曲阜鲁故城约17.2~20.7万人,新郑郑韩故城约23.7~28.5万人,东周王城约15.8~19.1万人。

魏都安邑虽然不是众都城中人口最多的,但是却超过了东周王城,曲阜故城,秦都雍城,栋阳,与中山灵寿,郑韩故城相当。

六、小结

综上所述,中条山丰富的铜矿资源是安邑货币流通发展的客观条件,是不能忽略的,李愧变法在农业上的改革促进了安邑手工业的发展和商业的兴隆,从而给货币流通提供了切实可靠的经济实力。

自然地理环境是安邑这个魏国早期的都城发展的一个巨大的推动力,魏国率先称雄可以说是依靠变法改革与丰富的铜矿资源这两个车轮共同前进的结果。

政治方面、经济方面、军事方面以及文化方面的改革,事实上都是李愧变法的产物,这是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思想中“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的具体反映。有而自然地理因素——中条山丰富的铜矿资源却早在变法之前就已经存在,地理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经常的、必要的物质条件。公元前445年,魏文侯即位之时继承的家业是魏桓子在三家分晋时建立的魏国。在魏国称雄之时,安邑钅斤布的在安邑的流通离不开中条山便利的铸币条件,而货币的流通又是经济繁荣的折射,经济繁荣又反映了整个社会中包括政治、军事、文化在内的各个方面的稳定、强大、先进。

参考文献

[1]李延祥.中条山古铜矿冶遗址初步考察研究[J].文物,1993,(2).

篇7

量能课税原则产生于西方功利主义学者穆勒在经济学提出的“能力负税原则”,经过多个流派的争论、探讨,现已成为西方税法基本原则。笔者对量能课税原则的理论基础分析如下:

(一)自然法基础

税法理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对国家征税权正当性来源的考察,即税收作为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侵犯何以能正当化的理由。而税收的正当性在法律上则主要体现为税收公平。量能纳税的核心在于依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支付能力衡量负税是否公平,以此确保人的自由、平等、生存以及法的和平。

历史上,围绕实现税收公平的探讨主要为量能课税原则与利益赋税原则这两大学派的争论。

1.利益赋税原则

利益赋税原则的提出早于量能课税原则,以瑞典学派的奠基人维克塞尔为代表,其从经济学中的自由交易理论和相对价格理论出发,主张国家与公民之间存在一种利益上的交换关系,通过利益享有的多少来衡量主体的税负。其和国家租税理论的发展密切相关。启蒙时期哲学家霍布斯认为,国家成立的目的在于实现单个的个人所没有办法实现的社会任务,保护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而公民则将其在国家保护下所获得的利益以上缴税收的方式给付对价,故又称“利益说”,“交换说”。利益赋税原则通过确立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对待给付关系,基于对价给付的特点,民众可以对国家财政制度进行监督,限制政府的权力,并为差别税率提供了理论基础,在历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利益赋税原则也有致命的弱点,即缺乏实践论价值。公民在国家保护之下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在标准上又无法进行规范,这种可行性的缺失必将导致执法恣意,从而损害税法权威,削弱公民守法积极性。庞德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实施。”因此利益赋税原则逐渐被量能课税原则所取代。

2.量能课税原则

随着历史发展,人们对于课税公平的理解也产生了变化。不同于亚当斯密的“利益说”,瓦格纳在其《财政学》中提出社会政策的财政理论,主张按纳税能力的大小采用累进税率课税。近代学者马斯格雷夫认为,税收公平应是凡具有相等经济能力的人,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经济能力的人则负担不同的税收。税收公平的观念就由最早的绝对公平演变成“受益说”,进而发展为“负担能力说”。

量能课税原则的诞生主要是为了修正税收“利益说”或“交换说”在税收负担的衡量上所存在的缺陷。税收之目的在于满足国家一般的公共财政需要,不可能在国家给付与税收负担之间建立直接的对价关系,而且国家必须对每个国民承担起平等照顾义务,因此,税收负担的归属以及轻重原则,必须以纳税人负担能力为标准,不得以国家对其提供的保障或服务的成本或效益为限度。这其实是在国家征税权与公民财产权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另一方面,量能课税原则亦是国民之间公平分配的原则,即税负必须依照国民承担税收的能力来进行公平的分配。这是宪法平等原则在租税法律关系方面的具体体现和要求。

(二)伦理学基础

量能课税原则上的属人性决定其伦理基础,“人正因为伦理学意义上的人,本身具有一种价值,即每一个人都有权要求其他人尊重他的人格,不侵犯他的生存(生命、身体和健康)和私人领域。”量能课税原则在伦理学上的具体化主要是在道德选择或价值判断上,即对公民生存权的保障。

生存权保障是人性尊严的基本体现,是一项基本人权,为各国宪法所保护。如日本宪法“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国民权利”的规定。而根据量能课税原则,公民的最低生活费缺乏税负能力,不应列为课税对象。这正是伦理学价值判断的体现。

同时,量能课税原则在个人所得税上对于“人”性伦理色彩还体现在其他方面。首先,个人所得税对课税对象的要求必须是已经实现的净所得。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是为了获得收入的必要开支,不具有税收负担能力。同时,尚未实现的所得,或者因市场规律而带来的虚假所得亦不属此类范畴。第二,个人所得税的课征,不仅要体现纳税人在量方面的负担能力,更要体现其在质方面的负担能力。例如对不同性质的同额所得(劳动所得与资产所得)要区别对待,对回归性所得与非回归性所得(稿费、退职所得、暂时所得)亦宜做出质的区分。这些都是量能课税原则在伦理学上的价值取舍。

(三)实践论基础

量能课税原则相较于利益赋税原则的一大优势就在于它的可行性,即实践论上的价值。衡量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需要有一定的标准和原则,需要一个既能够全面衡量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纳税能力又能够用以在税收征收活动中具体操作并能够证得纳税人广泛认同的标尺。为了引入实践,学术界关于量“能”的评定标准进行了许多探讨,大致可分为“主观说”和“客观说”。

一为主观说。这一学说最初由穆勒提出,又称“牺牲说”,即“课税公平作为一条政治公理意味着牺牲的相等”。每个人在向国家纳税时造成的损失是一种效用损失,只要这种效用损失在主观评价上对所有的纳税人都是一样的,即牺牲均等,税收公平就实现了。之后在此基础上又发展了相应的“比例牺牲说”、“边际均等牺牲说”。但这些学说都是建立在主观基础上,效用、牺牲等心理因素都缺乏客观性和现实操作性,无法衡量或精算。

一为客观说。由于“主观说”并不具备现实操作性和制度价值,美国经济学家塞利格曼提出了“客观说”标准,从客观方面对纳税能力进行衡量。从经济学角度看,表征税收负担能力的基础有所得、财产和消费三种。首先,如果把消费作为税收负担能力的标准不甚妥当。这是由于,对于社会不同阶层来说,消费在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同。贫困阶层消费所占的比重大于富裕阶层。若只对奢侈品征税,则远不能满足财政需要,若对日常生活消费征税,则容易产生逆进性。因此以消费来衡量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作用十分有限。其次,财产标准情况下,由于相同价值的财产在不同收入阶层的纳税人中有不同的效用,对财政产征税不符合公平原则;另外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财产的形态日以多样化,动产乃至无形财产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对征税造成的很大困难;而且财产课税很难做到对低收入阶层的税前扣除,对富裕阶层征税过重也会影响其投资和生产的积极性。

因此,选择所得作为衡量税收负担能力的标准最为合适。一方面所得是一种可以用货币计量的收入,稳定规范;另一方面,所得能够真实反映各类纳税人的收入状态和纳税能力,且可以根据最低生活费标准予以扣除,并且根据收入来源和性质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征税办法。因此,所得标准能够相对保证税收平等,实现税收公平。

二、从量能课税原则看我国个人所得税

2006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将起征点由800元上调到了1600元,试通过下表分析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前后的效果:

通过上述表格,我们可以看出,起征点从800元上调到1600元并没有促成多少实质性的改变,因为各收入群体间的工资净所得的差距并未缩小多少。因此,仅仅提高工资收入的起征点,对于拉近贫富差距的作用极其微弱。根据量能课税原则,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如下:

(一)实行综合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目前实行的是分项扣除、分享定率、分项征收的分类所得税,分类所得税是与综合所得税相对应的一种所得税模式,即把所得依来源分为若干类别,并对不同类别的所得依不同的税率和征收方法分别计税。我国目前规定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项所得。下面以某月取得工资收入5000元的纳税人甲和某月取得工资收入4000、稿酬1000元的纳税人乙为例对横向公平问题进行比较说明。

由于分别适用不同的减除费用和税率,甲、乙二人纵然经济负担能力相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同,不能体现税收横向公平的要求。另外,在分类所得税模式下,也会出现越来越多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少交税,而所得来源少、综合说入低的纳税人多交税的现象。

由此可见,分类所得税模式难以完全把握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不利于实现税收公平。另外,分类所得税模式也无法反应对纳税人的家庭负担状况的照顾,这对重视家庭经济和社会职能、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发达的中国来说,尤为不公。再加上台湾和大陆有着相通的社会文化传统,因此学习台湾的综合所得税模式是一项有益的尝试。

(二)合理设定所得范围

首先,降低对工资薪金所得的税负。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建立在工资薪金所得的基础上。然而随着经济发展,个人收入渠道增多,资本所得和财产所得将在个人收入结构中所占的比重有所上升。另外对工资薪金的超额累进税率也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对“质”的要求。因此,对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给予更多优惠与照顾,对资本所得和财产所得应课以稍重的税负。

其次,设立设算所得课税制度。“有些所得一起客观和理智清醒本应实现,惟可能因个人之偏好、过失或其他法律所不认同之安排而使之未能实现,此时,租税法本诸租税公平原则的考量,将此一类型之所得视同已实现。并对之课征所得税。”这便是台湾的设算所得课税制度,是对净所得课税原则的例外规定,为了防止纳税人规避税收。

最后,设立福利所得课税制度。对用人单位在正式薪金之外对职工给付的各种额外福利课税。除了因计算困难或征收成本太高可免税外,如误餐补贴、交通补贴、宿舍、人身保险、假期旅游等,其余各种福利所得都应当列入课税范围。

(三)完善所得净额制度

首先,照顾纳税人家庭扶养开支。从我国社会文化传统上来看,家庭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家庭观念浓厚,亲属之间有很强的道德伦理牵引。另外我国社会保障水平较低,家庭是主要的保障途径。因此在税收上照顾家庭基本开支,是净所得课税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公民生存权的需要,也是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重要改革。

其次,改革所得扣除制度。设定捐赠、保险费、灾害损失和医疗及生育费等项目。扣除个人必需的生活成本、费用和损失,鼓励以公益或人道目的的捐赠(客观上降低了税负能力),照顾弱势群体,维护法的和平,都是量能课税原则的应有之义。

最后,建立物价指数连动课税机制。物价上涨实际上会带来“隐形增税”,这种“隐形增税”不仅违反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还加重了低收入者阶层的负担,违反量能课税原则。因此有必要设立这么一个弹性课税机制。台湾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当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年度上涨累计达3%以上时,免税额随之调整;达到10%以上时,个人所得税课税级距的金额随之调整;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标准扣除额、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以及残障特别扣除额的基准,要根据所得税准及基本生活变动情形,每三年评估一次,以保证税收的相对稳定。

三、小结

量能课税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与税收正当性密切相关,并同税法学界的基本理念相通。如何在税法立法和实践中的贯彻落实税法的基本理念,则是值得一生研究的命题。

参考文献:

[1]参考自《量能课税原则法哲学研究》,杨万辉,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5月。[2][德]卡尔·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3]参考自《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公平构想》,陈拂闻,财会研究2009年第20期。

[4]图表摘自《量能课税原则研究》,梅晓蓓,《人文社会科学集刊》2006年。

[5]参考自《量能负担与课税公平----台湾个人所得税的启示与借鉴》,熊伟、罗昕,中国财税法网省略/show.asp?a_id=1530。

篇8

a 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129条)

b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第168条)

c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169条)

d 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186条第2款)

e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188条)

f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284条)

g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304条)

h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332条)

i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第339条第2款)

j 滥用职权罪 (第197条)

下面不妨对一些代表性观点予以列举:

1.张文学主编:《刑法条文案例释解》(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认为,ai为过失犯罪;bcfghj为故意犯罪;d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2.吴大华等著:《新刑法罪名通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认为,ae为过失犯罪;cfghij为故意犯罪;d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3.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认为,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针对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所持的心态而言的,其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则是故意的。……ai为过失犯罪……hj为故意犯罪。该书对de等罪均未明确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而是分两个部分予以说明,即实施的行为是故意,对于发生构成要件的结果则持过失心理态度。

4.刘家琛主编《新刑法修改对照适用图解》(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认为,adhi为过失犯罪;cfghj为故意犯罪;b罪则为间接故意或过失犯罪。

5.刘家琛主编:《刑法新罪名解释》(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认为,hi为过失犯罪;bcfgj为故意犯罪,其中j罪只能为间接故意。

6.张穹主编:《修订刑法条文实用解说》(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认为,a为过失犯罪,dej既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犯罪。

7.周振想主编:《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认为,ei为过失犯罪;bcfghj为故意犯罪,其中d罪只能是间接故意犯罪。

8.魏克家、欧阳涛和吴雪松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适用指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认为,adei为过失犯罪;bcfghj为故意犯罪。

9.陈广君、刘海涛主编:《新刑法释论》(中国书籍出版社,1997年版)dl为过失罪;bci为故意犯罪;a罪主观方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10.马登民、王东主编:《新刑法精解与适用》(南开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认为,a罪为过失犯罪;bcfgj为故意犯罪;dehi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以上争议的缘由何在呢?

我们知道,世界各国刑事立法有一个共同原则,即刑罚以处罚故意为原则,以处罚过失为例外。因为它们对于犯罪事实、违法性以及危害结果的认识截然不同。可以说故意犯罪是行为无价值,而过失犯罪是结果无价值。故意犯罪者是在犯意支配下实施犯罪;而过失犯罪则是在否定危害发生的心理状态下实施了犯罪。二者的罪责明显不同。因此,故意犯罪是必罚犯罪,对过失行为的处罚一般以法律有特别规定为限。日本《刑法》第38条规定:“非故意之行为不罚。但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德国、意大利、瑞士、巴西等国以及我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的刑法都有类似的规定。基于这一原则,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已形成一种立法习惯,那就是,故意犯罪在法条中不需标明“故意”,而过失犯罪在刑法条文中应当标明“过失”。如日本刑法第129条对交通肇事罪(过失危害交通罪)规定:“(一)由于过失致使火车、电车或船舰交通发生危险,或使火车、电车颠覆或破坏,或使船颠覆或破坏的,处500元以下罚金。(二)从事其业务的人员,犯前项之罪时,处三年以下监禁或一千元以下罚金。”如此规定,其优点是使刑法分则与总则保持一致,易于区分罪过的性质,而且在立法技术上也显得严谨和科学。

我国刑法在总则中规定了对过失犯罪的处罚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原则。但刑法分则未对所有的过失犯罪标明“过失”或“事故”等表明过失的限定词,这就不可避免会导致人们在理解一些条文规定的犯罪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时发生争议。特别是对于那些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的犯罪(如上面十个罪)而言,争议更明显。根据刑法第14、15条规定,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但是以上犯罪的构成要件的结果是不是这里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以上犯罪的罪状都由“犯罪行为+犯罪结果”构成,那么犯罪的故意是对行为的故意,还是对结果的故意呢?对此,一些学者阐述了自己的见解。例如,何秉松教授主编的《刑法教科书》(注: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647页。)认为,“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不是看行为本身,而是看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持何心理态度,持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则是故意,持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则属过失。行为人虽然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故犯,但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则是过失。”于是上述aj二罪为过失罪,fi二罪为故意犯罪。这种观点是最常见的观点,它虽然没有离开法律条文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规定,但过于抽象和原则,没有解决问题。又如张明楷教授著的《刑法学》(下)认为,丢失枪支不报罪主观方面……就丢失枪支而言,通常为过失,也包括意外情况。就不及时报告而言,显然是故意。就严重后果而言,一般为过失,但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但对严重后果无过失时,也排斥本罪的成立,故可认为,“造成严重后果”是一种处罚条件,因而不需要对之有故意与过失,不及时报告是本罪的核心行为,故该罪为故意犯罪。(注: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81页。)这种观点对理解犯罪的故意与过失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但它把“造成严重后果”作为一种处罚条件,似乎没有充足的理由。侯国云、白岫云著的《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深刻的探讨。他们认为,认定一个条文的罪过性质,首先要分析该条文规定的犯罪是行为犯、危险犯还是结果犯。当某个条文规定的结果犯时,可分析这个结果与行为人的主观愿望是否矛盾,如果矛盾就为过失,如果一致就是故意。(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303页到第305页。)根据作者的观点,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笔者认为,该观点以确定某罪是行为犯、危险犯还是结果犯为前提条件来分析该罪的罪过性质,也有较大困难,因为在刑法学界关于行为犯、危险犯和结果犯的划分本身就存在很大争议(注:多数学者是从犯罪即遂形态的角度来理解行为犯、危险犯和结果犯的。参见武汉大学博士论文-鲜铁可:《危险犯研究》、《新刑法中的危险犯》,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史卫忠:《行为犯研究》。)。但是这种观点注意到把行为人的主观愿望与法定的犯罪结果进行比较,这对于区分以上犯罪的罪过性质是有启发意义的。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一定义表明,犯罪的故意包括两个因素:一是意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正确理解这二者无疑是区分某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的根本标准。有关的争议也正是围绕此标准展开的。

首先,关于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即这里的“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是什么?通常认为,“明知”是指行为人对现有事实的认识或者对未来事实的预见,也就是认识或预见表明该种犯罪构成的客观特征的事实情况。主要包括说明危害行为特征的事实(如行为性质、方式等),危害行为所指向的客体或对象的事实,危害行为对其指向的客体或对象造成的损害即危害社会的结果事实,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事实。一般说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和行为所指向的客体和对象的明知是显而易见的,学者们的理解也颇为一致。但对于危害行为作用于其指向的客体或对象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理解则存在较大的争议。通说的观点认为,故意所认识的内容应以某罪构成要件规定的事实为限,其核心内容为行为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即犯罪结果。犯罪故意所认识的结果又不是广义的行为结果,而是犯罪构成所要求特定的危害结果,这个结果既是具体的,又是抽象的。该种观点为了说明行为犯的故意也包括行为人对行为结果有认识,进而提出应该注意认识结果与实际结果的区别。认为“犯罪故意揭示的是行为人的一种心理态度,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认识是其主观心理活动。某些犯罪的结果虽然是无形的,或者是无须证实的,例如侮辱、诽谤行为等,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没有认识。……认识结果是主观的表现形态,是先于实际结果产生的,实际结果是客观的外化形态,是后于认识结果产生的,不能将二者等同,”(注: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8页到第24页。)还有观点认为,对危害结果的明确认识是犯罪故意最根本的明知内容,但这并不排斥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犯罪客体等客观事实情况的认识,这是由犯罪构成要件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所决定的。这里的危害结果是广义上的危害结果,包括具体或抽象的危害结果、有形或无形的危害结果以及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任何犯罪都有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以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如果把明知的内容理解为作为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势必有许多犯罪不能确定“明知”的内容,导致无法认定罪过形式。(注: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1995年修订版,第306页到308页。)对以上观点提出异议者认为,将认识的内容局限于“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排除了行为犯成立犯罪故意的可能性;或者要求行为人具备并要求司法者查明行为人对于抽象的危害社会结果的认识和态度;或者要求行为人具备并要求司法者查明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以外的某种具体危害结果的认识和态度,这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的。因而这种观点主张以“构成要件的事实”取代“危害社会的结果”(注:贾宇著《犯罪故意研究》,武汉大学1995年博士论文,第27页。)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故意是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认识是符合我国的立法实际的。但这里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不是仅限于构成要件的结果。构成要件是立法者设定的成立犯罪的标准与模式,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也是如此。要求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认识到立法者的这种规定既不现实,也没有必要。而且,从犯罪构成来看,有些犯罪构成还无须结果要件。这里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构成要件的结果,还包括非构成要件的结果。这与任何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的犯罪的本质特征相一致。依笔者之见,“危害社会的结果”既可以是与行为人追求的目的一致的危害结果(如直接故意犯罪),也可以是与行为人的目的不一致的危害结果(如间接故意犯罪);既可以是与成立犯罪既遂的结果一致的危害结果(如杀人罪),也可以是与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的结果一致的危害结果(如挪用特定款物罪);既可以是与日常生活中的危害社会的道德观念一致的危害结果(如虐待罪),还可以是与法律特别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规定一致的危害结果(如逃避商检罪)。另外,应当注意,这里的危害结果具有概然性,如行为人认识到的危害结果可能是不具体的,但只要这种认识与犯罪构成的结果或实际发生的结果不矛盾也就具备了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这样理解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为行为人认识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故意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查明这项内容是确定某种犯罪是否是故意犯罪的必要环节,这不仅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而且是罪刑法定的必然要求。

同时,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否包括对行为违法的认识?通说观点认为,“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说,行为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这是任何故意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认识因素,也是犯罪故意区别于心理学上一般故意的根本标志。”(注:马克昌、杨春洗等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95页。)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定义已明确肯定了社会危害意识是故意的认识核心。如同犯罪构成的事实特征不可能脱离其社会危害性的本质一样,行为人对结果事实的认识不可避免地要评价结果的性质,这恰恰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关键。实际上,行为人对结果事实的认识同时也是对结果性质的评价。至于违法性意识则是社会危害性意识的法律表现形式。只要行为人具有社会危害意识,即使其没有违法意识,也成立犯罪故意。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即对于某些行政犯(法定犯)来说,违法意识又可以决定并证明社会危害意识的有无。这时,违法意识也只是认定社会危害性的一种方式,是对社会危害意识的具体说明。(注: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3页到第38页。)“认定犯罪故意,应该从社会危害意识出发,不应从违法意识出发,违法意识是社会危害意识的表现形式,不能把二者分割为两个因素。”(注:冯军著:《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而对此持有异议的观点认为,要求犯罪故意包括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混淆了立法者所揭示的犯罪本质特征与行为人对其行为认识的界限;而且社会危害性的判断缺乏明确的规范性标准导致认定上的困难,这也使犯罪故意混同于一般的危害故意,从而影响故意犯罪的主观基础。因此,犯罪故意中的认识,没有必要确定为社会危害性认识,只能是违法性认识(注:贾宇著《犯罪故意研究》,武汉大学1995年博士论文,第20页到第27页。)。对此,我们基本赞同通说,但应当注意到,虽然多数故意犯罪的违法性派生于社会危害性,然而越来越多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通过违法性来体现,非常明显的是1997年刑法大量增加了这类犯罪。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成为判断这类犯罪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的重要内容。反对者认为社会危害性的判断缺乏规范性标准,甚至使犯罪故意混同于一般的危害故意。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犯罪故意不是孤立于犯罪构成而存在的,行为人认识到什么样的社会危害结果与行为的手段、方法、对象以及行为人的认识能力等密切相关。有些行为的实施足以说明行为人具备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行为犯便是如此。有些危害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与其职责密切相关,他们在实施危害行为时,都会认识到危害社会的结果。

至于“明知”的程度,一般并无多大的争议。即它是在肯定判断-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基础上,表现为一定会发生与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两种情形。而且,故意的认识程度与客观实际的发展过程可能不一致。故意的认识程度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准,不受客观实际的影响,更不能把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混为一谈。

其次,关于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问题。关于这一因素人们的争论不大。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也就是行为人决定犯罪行为的方向、方式,控制犯罪行为的心理过程。所谓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是指行为人自觉选择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它具有目的性、积极性和坚决性的特点。所谓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是指,危害社会的结果不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而是行为人为了追求其他目的,如果采取防止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便难于达到自身的目的,因此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听之任之或者豁出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所放任的结果是与行为人追求的结果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如果行为人不实施放任行为,就不会达到他所追求的目的。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构成犯罪故意的前提条件,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核心,它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根据意志因素的内容不同,犯罪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前者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后者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有意放任,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可见,直接故意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而间接故意则必须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也是由它们主观恶性的不同所决定的。对直接故意而言,行为人追求的目的与危害社会的结果基本一致;但对于间接故意来说,行为人追求的目的不仅不同于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其追求的目的还可以是正当合法的,只是刑法注重的是行为人放任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可见,间接故意的构成内容中,只有放任的意志态度,缺乏自觉实施犯罪行为的意志努力,对于间接故意而言,即使行为人认识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危害结果没有发生时,则并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形态。这正是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所决定的。

根据以上犯罪故意基本含义,对个罪的罪过性质的确定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以罪状的规定为基准。有的罪状对危害行为的描述已经表明该罪的罪过性质。比如用“故事”、“过失”之类的词就表明该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有的罪状对危害行为的特征的描述十分详细,通过分析危害行为的特征,能够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是不是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断定该罪的罪过性质。也有些罪状的表述较为简略,从罪状本身难以认定罪过性质,这时应分析立法精神并结合其它方法加以确定。

(2)从罪与非罪或此罪与他罪的角度进行比较。对于那些在表面上看,既可以是故意又可以是过失地造成危害结果的犯罪,可就两种罪过进行假设和比较。如果假设为故意之后,发现该罪又构成另一更严重的犯罪,则该罪不能有故意构成。如果认为该罪只能是过失犯罪,在假设为故意之后,若发现已构成犯罪,则表明该罪还可能由故意构成。

(3)关于过失犯罪是否应标明“过失”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刑法没有对一些看似过失的犯罪用“过失”、“事故”加以限制,这不是立法的疏漏,反而是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那些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出特定的构成要件的结果的犯罪中就有一些这样的犯罪。这是立法者有意扩大犯罪主观方面,强调对这类犯罪的预防和打击的体现。可以说,这些犯罪的构成关键在于犯罪结果的发生。至于行为人对犯罪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一般不是直接故意(否则构成其它的犯罪),但具备间接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有时是可以的。

下面对上述十种个罪的罪过性质予以体分析:

第一,hi二罪的主观罪过为过失,因为:

(1)刑法第332条规定的特定的构成要件的结果是“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如果是明知这种危害结果,而故意引起的,就属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其行为符合第115条第1款或者第114条规定的以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比h罪重)。故该罪的主观罪过只能表现为过失。

(2)刑法第339条第2款规定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构成要件,“事故”二字表明本罪只能是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明知会造成这种危害结果而为之,则构成该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第二,bcg三罪的主观罪过为故意,因为:

(1)刑法169条规定的危害行为是“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行为人对这种行为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的结果是显然明知的,这一结果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特定犯罪构成的结果并不矛盾,该罪罪状的表述足以认定该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是出于避免国有资产遭受更大损失的愿望,实施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行为而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的,虽然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但此行为不属于“徇私舞弊”,不构成本罪。与此类似,b罪也要求行为人明知其徇私舞弊行为会造成国家利益遭到损失的危害结果,否则,如果行为人是过失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的破产或严重亏损,则应以玩忽职守论处,而不构成本罪,我们认为,刑法条文中规定的“徇私舞弊”行为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实施此行为总包含着故意的心理状态,而不存在过失徇私舞弊。

(2)刑法第304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危害行为是“故意延误投递邮件”。作为邮政工作人员,对于延误邮件投递会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失的结果是明知的,这一结果与该条规定的犯罪结果也是一致的。而且,该条中的“故意”一词已明确地把犯罪过失排除在外。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篇9

关键词: 《文心雕龙》 刘勰 原道 文学本质论

《文心雕龙》是南北朝时期著名的文学理论家刘勰的名篇,中国文学理论批评史上第一部有严密体系的文学理论专著,在中国古代文论史上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地位。

《原道》为全书“文之枢纽”部分之首,总起全篇,是全书的理论基础,也是刘鳃世界观和文学观的集中体现。《文心雕龙》五十篇是《易经》“取大衍之数五十,其一不用”之意,在易学文化体系中,“不用”和“用”乃本末之关系,这里所谓“不用”之本即是《原道》。故此,《原道》在《文心雕龙》的重要性可想而知,我们要了解《文心雕龙》全书的思想体系,首先就要理解《原道》。

一、原道之“文”

《文心雕龙・序志》言:“盖《文心》之作也,本乎道,师乎圣,体乎经,酌乎纬,变乎骚,文之枢纽,亦云极矣。”①可见前五篇为全书总纲。《原道》又为其首,开宗明义,是纲中之纲。刘勰的“文”起源理论就集中体现于此篇,因此,对此篇的正确理解是把握《文心雕龙》的关键。

《原道》首篇首句即言“文之为德也大矣”,暂且不提争议颇多的“德”字,细分析此处“文”字之意。此处之“文”究竟指的是什么?

我们且看,比《文心雕龙》更早的作品中对“文”的解释。

“古者伏羲氏之王天下也,始画八卦,造书契,以代结绳(爻)之政,由是文籍生焉”②。――《尚书序》

“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③。――《论语・雍也》:

“依类象形,故谓之文。其后形声相益,即谓之字。文者,物象之本;字者,言孳乳而浸多也”④。――《说文解字序》

“仓颉造书,形立谓之文,声具谓之字”⑤。――《古今通论》

由上可知,“文”应当有个同义字“形”,所指的应当是外在而可以观测的东西。文中刘勰用的大段排比:“夫玄黄色杂,方圆体分,日月叠璧,以垂丽天之象;山川焕绮,以铺理地之形:此盖道之文也……有心之器,其无文欤?”⑥这些排比中把“文”与“形”替换,似乎可以行得通。然而,这里的“文”仅仅是指的“形”吗?

我们先看刘勰所描绘的,除了人之外,自然界的“文”如何?

现将其中除了人之外的文列举如表:

可知,这里的“文”除了“形”之外,还有两个重要特征:“可感”、“美”。这是自然界可感的美丽声色,在刘勰看来,都属于文的定义之一,“有采”就是文的属性。

然后刘勰所要说的文,却不仅仅局限于这个。且看这句“夫以无识之物,郁然有采,有心之器,其无文欤”⑦?

刘勰在这里将心与了个对应,似乎心是文的必备条件。这样解释了如果按照刘勰对前面自然界的描述,人的文就应当是外貌或者声音。然而人是“有心之器”,自然与寻常动植物不同,刘勰鲜明地指出了文与心的关系。人是“有心之器”,绝非“无识之物”。即人有思维、有语言,所以人之文自然也不同。刘勰关于人文的表述为:“惟人参之,性灵所钟,是谓三才。为五行之秀,实天地之心,心生而言立,言立而文明,自然之道也。”⑧如果将其中逻辑思维提取出来,就可以归纳如下:

天地之心人心言文

这里的文应当是狭义化的文章。刘勰又指出了思维语言和文学的关系,心与言是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这里学者黄侃的表述如下:“寻绎其旨,甚为平易,盖人有思心,即有言语,既有言语,即有文章,言语以表思心,文章以代言语。”⑨这里还有一个“自然之道”的问题,将在第二节分析。

刘勰文中大段类比并非仅为铺陈,在排比的最后,刘勰用了一句结语:“故形立则章成矣,声发则文生矣。”⑩刘勰得出的结论是“文章”有形有声,那么何为“形”而何为“声”?这里就必须联系上文的“叠璧焕绮”“藻绘炳蔚”“雕色贲华”“结响激韵”。无识之物的文有采,有心之器的文亦要有采。这两处的采是相通的,都是由形式到内容、由内到外的美。

由此可以联系整本书,《文心雕龙》关于文的各项要求,其实就是将“美”贯彻文的方方面面,不仅要内容优美、辞采动人,还有声律和谐,谋篇布局皆形式得到,只有各方面统一,才能称得上好的“文”。且看《文心雕龙》各篇标题和分类如表。

这里,我们不得不对刘勰深深感佩,他一方面用文字描述了对文章的要求,另一方面他的文字都贯彻了这些要求,刘勰在描述文之美的过程中,遣词造句无不尽美。

二、原道之“道”

原道的意思就是本道,即后文所提的“本乎道”,那么这里的“道”指的是什么呢?

将文章中有关“道”的部分列举如下:

1.“玄黄色杂,方圆体分,日月叠璧,以垂丽天之象;山川焕绮,以铺理地之形:此盖道之文也。”{11}

2.“为五行之秀气,实天地之心生,心生而言立,言立而文明,自然之道也。”{12}

3.“莫不原道心以敷章,研神理而设教。”{13}

4.“鼓天下之动者存乎辞。辞之所以能鼓天下者,乃道之文也。”{14}

5.“道心惟微,神理设教。”{15}

先从第一句开始分析,在第一句的表述中道就是天地之文。这个道究竟是道家之道、儒家之道,是释家之道?抑或别有他意?

第二句依然有个逻辑问题,即“自然之道”是人文衍生的这个过程还是人文的结果?是“心言文”是“自然之道”,还是“人文”就是“自然之道”?

第三句揭示了第一句答案,刘勰这个骈文的排比将“道心”与“神理”放在一起对比,而第五句亦然。同时,刘勰在文中明确表述了“玉版金镂之实,丹文绿牒之华,谁其尸之?亦神理而已”{16}。由此可知,这里的道,恐怕不仅仅是宇宙变化的规律,而是一种超自然的“神理”,刘勰应当是一位客观唯心主义者,他所说的自然之道,恐怕不能算作儒释道三家的任何一种,是一种神迹。

第二句的问题被第四句揭晓,第四句里有一个因果关系。辞之所以可以鼓动天下,是因为里面含有“道之文”,即“神理”的人文版本,那么,刘勰的意思是人文里有的就是自然之道。

因为文里拥有“自然之道”,所以人文自然贵不可言。那么,是所有人写的文章都是人文吗?刘勰自然给出了否定答案,“故知道沿圣以垂文,圣因文而明道”{17}。到这里,文和道之间才有了清晰的联系。

我们重新梳理脉络,发现刘勰的意思大概如下:

神理道心人文

神理道心圣人儒家经典

由此可见,《文心雕龙・原道》之中的道是与儒家的人道密切相关的。

三、关于“道圣文”体系的思辨

刘勰之所以把文章追溯到终极之道,还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现实意图。正如刘勰的时代,文学开始一种新的转向,这种转向的明显极端走上了对形式的过分追求,《文心雕龙・序志》中称:“去圣久远,文体解散,辞人爱奇,言贵浮诡,饰羽尚画,文绣Q,离本弥甚,将遂讹滥。”{18}

刘勰写作的意图,就是纠正这种过分追求语言繁缛而辞章华美的形式主义文风。那么如何纠正呢?刘勰在《宗经》中列出儒家经典为答案,为什么要学习儒家经典?刘勰又在《征圣》中给出解答,是因为圣人的文章“衔华佩实”,值得学习和模仿。那么为什么圣人的文章好呢?《原道》中给出了答案,因为圣人明道,刘勰在《征圣》中道“是以论文必征于圣,窥圣必宗于经”{19}和《原道》中的“道沿圣以垂文,圣因文而明道”{20}为“道圣文”建立了合理的逻辑体系。

然而刘勰的真意是如此吗?我们在看《原道》《征圣》《宗经》的时候,好像在看一道因果证明题,证明的结果就是《宗经》。所以,我大胆推测,刘勰的原意便是推广儒家思想,对当时文风进行纠偏与矫枉。为了给儒家经典找一个合理的依据,他进行了前面漫长的立论。这也解释了为何在《原道》中的某些地方逻辑混乱和意味不明;为何崇儒的学者会将道与超自然的神理相联系;答案便是所有言语都是为了《宗经》这个结果服务的。纵然如此,刘勰行为文采纵横,令人心折,优美的语言与精妙的文学理论交相辉映,在文学史上留下了最光彩的一笔。

注释:

①⑥⑦⑧⑩{11}{12}{13}{14}{15}{16}{17}{18}{19}{20}王志彬,译注.文心雕龙[M].北京:中华书局,2015:576,3,3,3,3,3,3,9,10,10,10,11,5,573,18.

②钭晕椋编注.古文经典・国学文史启蒙(大学版)[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79.

③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9:60.

④傅如明,编著.中国古代书论选读[M].西安: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2011:8.

⑤李宝涩,编纂.诸子文粹[M].长沙:岳麓书社,1991:1036.

⑨黄侃,著.文心雕龙札记[M].北京:中华书局,2014:5.

参考文献:

篇10

在汉代画像石的工艺设计程序中,彩绘即敷色是整个制作过程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无论是画像砖或是画像石,最后一道工序应是上色和彩绘。细节和局部,正依赖于这一工序。一些砖石上色彩的残留说明了这个事实”①。由于现出土的汉代画像石有不少是墓室被盗后发现的或从民间征集收藏的,加上在石头表面上加彩不像帛画、壁画那样较容易黏附,长期在墓室中受水和微生物的侵蚀等,因此,其上的色彩只在为数不多的出土画像石上零星残存,这对深入研究汉代画像石及其彩绘是有一定影响的。但从这些零星残存的色相和参考同时期的墓室壁画、陶俑、彩绘铜镜等上的彩绘情况,仍然能窥探出汉代画像石的彩绘色相和色彩的原料配置等情况。本文就目前出土的汉代画像石上残存的色彩,并参考同时期的墓室壁画、陶俑、彩绘铜镜等颜料的配置等,论述其彩绘的特点与思想。

一、汉代画像石彩绘的出土情况

目前,就作者掌握的考古发掘材料看,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的几十年间,有关文物考古部门先后在河南、陕西、山东、山西、江苏、重庆等不少地区发掘了多座或多或少地残存彩绘痕迹的汉代画像石墓。其中,河南、陕西两省的南阳和陕北地区最多。

南阳是河南省发现彩绘汉代画像石墓最多的地区,主要有:1962年春发现的南阳杨官寺汉代画像石墓墓门等处“涂红色”②;1972年发掘的南阳石桥汉画像石墓南门楣正面画像石上,有朱红色、黑色、黄色、紫红色③;1973年南阳唐河县电厂出土的汉画像石墓门楣、门扉上有彩绘痕迹④;1976年原南阳县赵寨砖瓦厂汉画像石墓“门扉和门柱上画像皆有彩绘痕迹”⑤;1978年出土于唐河汉郁平大伊冯君孺人画象(像)石墓出土的三十五幅画像石,“大都经过朱彩描绘” ⑥;1983年唐河县针织厂二号汉画像石墓中“逐疫升仙图”,“画面皆朱涂”⑦;1984年3月发现的禹县东十里村东汉画像石墓,“仅在墓门的门楣和门额上装饰两块画像石”,“用朱色在画像主题――动物身上勾勒数道⑧;1988年秋天发现的、1989年4月清理的南阳县辛店乡熊营汉代画像石墓,“共出土40幅画像”,“多幅画面都发现有朱红色,画像石也有彩绘痕迹”⑨;2001年12月河南南阳市宛城区陈棚村发掘出一座汉代画像石墓,墓室内装饰有各种彩色画像36幅,分别位于门楣、门槛、前室梁柱、后室门柱正面,门扉正、背面,前室门柱和过梁的正、侧面。画像的画面均保存完好,十分珍贵。

陕西省的绥德、神木大保当等是该省发现彩绘画像石墓最多的地区。主要有:1958年至1975年在陕西省子洲县淮宁湾乡后村发现的汉代画像石墓,“在楼阁的台基上曾涂粉白底色,用墨线画有栅栏杆”⑩;1972年发现、1975年发掘清理的绥德县延家岔东汉画像石墓,画像石图像中有“红绿色斑点”、“墨线勾绘”、“朱红色”、“壁涂绿彩,上加若干点白彩谷纹,联带染红色。阴地阳纹,红绿相映”等色彩痕迹B11;(图1)1982年春发现的陕西神木柳巷村汉画像石墓,前室画像“圆面涂染朱色,鸟形空出只点朱色眼”B12;1997年7月发现的绥德县四十里铺画像石墓,画像刚出土时“朱雀羽、龙、虎、虎口、人物衣服留朱红”B13;1983年绥德黄家塔出土的6号墓、8号墓、9号墓和11号墓墓门等处残留有“朱红、粉白、墨绘”等色彩,“出土时朱色斑斓鲜艳”B14!

尤其是1996年发掘的陕西神木大保当第11号、第23号汉代画像石墓中残留色彩最多,在所有出土彩绘汉代画像石中也是最精彩的。此详述之,以便下文论述。(图2)11号墓墓门右门柱“上半部凿刻一双层楼阁。红褐色线条勾勒出长方形基台,上设三个立柱,前两立柱间是两扇粉红色的门扉,门微启,门扉上分别以墨线绘朱雀”。“门楣、门框、门限以墨线勾绘。门右侧墙上墨色勾绘井字图案,似为窗牖”。屋檐下右侧仙子“似人似神,脸涂红彩,”,“全身轮廓以墨线勾勒。屋顶呈覆斗状,墨绘斜纹象征瓦缝,左右相对各立一凤,喙及腿涂红彩,身以墨线勾勒”。第二层顶“以墨线绘瓦缝、瓦当。檐左右各有一凤,相对而立,全身以墨彩涂绘”,楼板四周的栏杆“均涂褐彩。楹柱之后横楣上挂红彩帷幔”。“楼内对坐两人,其中一人头戴红色圆帽,身着红色长袍,五官用墨线勾勒,唇涂红彩”。另外一人“身着红领绿色长袍,脚穿红鞋”。中下部人物头上“羽毛墨色”,“冠红色”,“方脸,面涂粉彩,五官以墨线勾绘,红唇”,“身着红色宽袖衣”,“胸前以墨彩勾绘日轮,中间涂红彩,红彩中央用墨绘三足乌。下身着鸟羽裙,其中有红、墨彩绘成的椭圆形羽毛”。其左有升龙,“龙身以红、墨彩相间绘鳞甲”。组下端一走龙,“身涂墨彩,唇、翼涂红色,身上以红彩绘鳞甲。画面右边框涂红彩”。左门柱上残存的神人“五官以墨线勾绘,红唇,粉面”,“上身着袖衣,内有右衽白色内衣”。“胸前墨绘月轮,中以白彩绘蟾蜍”。“其后绘一立虎,红唇,白色,以墨线绘斑纹”。“画面右框涂红彩”。

23号墓的墓门门楣上雕刻的狩猎图像中,“马身均涂褐红色,络头,缰、衔等以墨线勾绘”。骑马者“着红色戎装。前两骑手帻为黑色,后一骑手帻为红色”。马前的奔鹿“以墨线勾绘,身上有黑色斑纹,鹿身以红彩表示流血”。第一骑右上猎鹰“羽毛以墨线勾绘”。第三骑之后的老虎“虎口涂红色,身躯及长尾以墨线勾斑纹,虎肩胛处有竖条红彩”。“左端刻月轮,中以黑彩绘玉兔捣药图,玉兔身上有白彩点”。“右端刻日轮,边缘以墨彩勾绘,中涂褐红彩,日轮中以墨彩绘面右而飞的金乌”。下栏为车马出行图,“马涂褐红色,外轮廓及饰具以墨线勾绘,四蹄涂黑彩,鞍为石原色”。骑手“着黑襦衣”。轺车“车身及辐以黑色涂绘”。Z车车窗“内挂粉色窗帘。车厢及辐涂黑色”。左门柱左为卷草纹,“边缘、筋骨均用墨线勾勒,叶面涂红彩”。左门柱为说唱图,右侧一人“着黑色长袍”。舞蹈图中右侧一人“着长袖浅色衣,下穿红彩长裙”。其后一人“身着红衣和浅色长裙”。下图为长袖舞蹈图,右侧一人“身着宽袖红衣,下穿浅色长裙”。舞蹈图下雕刻有车,“马直立,身涂褐红色,马具、缰绳等以墨线勾绘。车前坐驭者,手持鞭,鞭以墨线描绘。车棚拱形,筋骨描黑色。箱、轮、辐等亦以黑色描绘”。左门扉雕刻朱雀,“身涂红彩,以黑彩描羽毛,翅上以红、黑彩描细部。其四周环绕五只或飞或站立的凤鸟,凤身均涂红彩,以黑彩涂描羽毛”。铺首“眉及鼻用墨线勾绘,耳及角上绘红彩三角形圈,圈心点黑彩,眼珠点墨”,“须涂黑彩”。“鹿眼眶涂黑,身上有黑彩描绘的斑纹”。獬豸“全身涂黑色”B15!

除河南、陕西两省外,山东地区主要有:沂南汉画像石墓的后墓藻井施彩绘;淄博市张庄汉画像石墓的墓门门楣正面的人物、动物等“涂朱彩”;金乡鱼山汉画像石墓M2在图案、人物服饰等上有加施“朱砂痕迹”和“彩绘为白色”等B16;2006年山东邹平开发区发现的东汉晚期的彩绘画像石墓中,亦残留彩绘痕迹等B17!I轿魇【衬谥饕有1992年12月至1993年4月在山西省离石发现的东汉画像石墓44号墓中的第5石“画面中点缀朱色圈点”等B18;1997年4月发现的山西离石石盘汉代画像石墓,“图像细部用墨线描绘,局部施红彩”。2号石图像中西王母“身穿红色宽袖长袍”。3号石“下层上一门吏,头戴黑色介帻”、“左手持红色盾牌”。4号石,左门扉“图案被红色边框分成内外两部分”。18号石,前室东壁门道隔柱“四周边框及部分纹饰涂红彩”等B19!F渌如江苏徐州青山白集汉代画像石墓,重庆合川沙坪汉代画像石墓等,都有朱红等色彩残留在画像石上。

附表:(该表列举的彩绘汉代画像石的出土情况,是以目前作者掌握的现有资料为依据的,尚有这些地区和在安徽、四川、天津等地出土的彩绘汉代画像石发掘报告与资料,有待搜集)

二、汉代画像石彩绘的造型特点与思想内涵

从西汉晚期画像石产生至今已历二千多年,“那堪事势尽,千古但苍凉”([清]王世祯诗)。由于汉代画像石长期深埋于地下,受地下水侵蚀,水中所含各种盐份随温度变化反复在彩绘颜料层内溶解,各种微生物对颜料与胶质粘合剂的分解和出土时环境变化,空气氧化,以及人为的破坏等,都使十分脆弱的大面积的色彩颜料层脱落和遭到严重破坏,今天要想全面看到汉代画像石的具体彩绘面貌是很难的,因此,只能从现出土的残留在石头上的点滴色彩来窥探其彩绘特点与思想。

从上述各地区关于彩绘汉代画像石墓的考古发掘报告可知,在当时雕刻完成的石头素胎上进行彩绘即敷色,可能是汉代画像石工艺制作的普遍现象,而且应该是很精彩的。如陕北汉代画像石“在浮雕的物象上施加墨线、阴刻、敷彩,是雕刻与绘画结合并用的一种独特殊美的创作形式”。“在个别画像石上的朱雀、铺首、边框、绶带、王母衣衫华胜等涂有朱、绿、赭、白等色。四十铺、延家岔、楼沟以及黄家塔出土的画像石有的整套墓门有的整块墓壁都用各种色彩涂染点画,出土时仍然鲜艳、洁净,随着风吹日晒而淡化消失,可放在窑洞或干燥的屋室内的画像敷色,经过二十余年朱色墨线依然如故”B20!4硬驶婧捍画像石发掘报告显示的时间上看,即“从河南南阳出土的杨官寺墓门画像可知,彩绘画像石至迟出现于西汉晚期,盛行于东汉中期。虽然我国汉代画像石产生时代较早,但施彩并非与石刻同步,此大抵与早期流行的棺椁铭旌制度有关”B21!4幽壳安驶婊像石的发掘报告内容看,有些墓室中的画像石可能全部施彩,而有些可能是有选择性地进行彩绘。前者如从南阳唐河汉郁平大伊冯君孺人画象(像)石墓出土的三十五幅画像石,“大都经过朱彩描绘”和陕西神木大保当第11号、第23号汉代画像石墓中残留较多色彩等,可以推测出。后者的情况较明显。如从彩绘画像石在墓室中的装饰部位看,彩绘的画像石主要设计在墓门的门楣、中柱、门扉、侧柱和门槛等处。再如南阳滨河路出土的彩绘汉代画像石墓共出土了39块汉代画像石,画像83幅,其中有彩绘的35幅B22!S硐囟十里村东汉画像石墓中只有两块画像石,施彩并镶嵌在墓门的门楣和门额上。密县后士郭汉代画像石1、2号墓出土的画像石,只在1号墓中的第5石、第6石、第7石、第10石、第13石、第16石和2号墓中的第5石上出现彩绘痕迹。山西离石石盘汉代画像石墓中的彩绘痕迹也是在2号石、3号石、4号石、18号石上出现等。有选择性地进行彩绘可能有造价较高,或是服从整体墓室建筑的需要,或仅在墓室的显要部位装饰彩绘画像石有辟邪、升仙功能等等原因。当然,这只是就现出土汉代画像石彩绘现象的一种推测,也是值得研究的一个有趣的话题。从彩绘汉代画像石图像上残存的色彩痕迹看,画面中人物、动物、植物、舟车、屋宇、桥梁、山川和边框等各种装饰纹样上都有彩绘的现象,当时可能是“满石皆彩”。因此,能够看出彩绘汉代画像石的颜色有:红色、朱红色、粉红色、褐红色、黑色、白色、黄色、土黄色、绿色、粉绿色、紫红色、蓝色、赭色等,是非常丰富的。

在汉代画像石上进行彩绘有着装饰、美化墓室B235壬ピ嵝越ㄖ和辟邪、沟通神灵、象征吉祥、喜庆等功能。有学者认为“汉代画像石刻艺术产生的因素是多元的,而在石刻表面设色的成因,则是比较单一的,只能说它是绘画艺术发展的自身规律所致。大约在西汉中后期,汉代墓葬建筑日趋第宅化,在推崇孝道、事死如生的思想支配下,阴宅仿阳宅的建筑要求越来越高,既要求考虑到坚固、宽敞,又要美观、富丽堂皇,要想达到上述多功能的奢望,较为理想的设计莫过于画像石墓葬了”B24!4幼笆我帐醯慕嵌壤此,在汉代画像石上进行彩绘用来装饰、美化墓室等丧葬性建筑,即在汉代那个迷信鬼神、希望死后成神、升仙、“事死如生”的社会话语中,尽量模仿现世世界的建筑形制、彩绘样式来装饰墓室建筑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不仅如此,包括彩绘在内的整个汉代画像石的制作工艺(包括制作程序、图像建构等)都是为墓室、祠堂等丧葬性建筑构成和装饰、美化其环境服务的。当然,它的彩绘现象也可以说是早期中国传统绘画艺术,尤其是中国画的色彩发展到汉代的表征,但“只能说它是绘画艺术发展的自身规律所致”,未免过于偏颇。因为,汉代画像石既具有早期中国绘画艺术的特点,也有早期中国雕刻艺术的特征,同时它又是墓室、祠堂等丧葬性建筑的构建材料。从其制作材料、工具、工艺程序、生产者和丧葬性质、在民间的生产制作与流行等方面看,它又是一种民间丧葬工艺。所以,汉代画像石的彩绘现象不完全是绘画艺术发展的自身规律所致。

汉代画像石的彩绘除具有装饰作用外,也表现出它的辟邪、沟通神灵、象征吉祥、喜庆等功能。用色彩作为辟邪、沟通神灵、象征吉祥、喜庆的符号,从原始社会至汉代,乃至当代的民俗活动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如据考古发掘表明:辽宁海城小孤山遗址出土的贝质穿孔片饰上染有红色。北京周口店山顶洞遗址发现的石珠表面也以赤铁矿染成红色。“原始人对装饰品进行打磨染色,使其引人注目、更加美观。这可能包含着取悦异性的目的,可以认为是审美意识的萌芽。也许籍此寄托原始宗教的万物有灵的信仰,将装饰品染上血般的红色,从而注入超凡的生命,并以此来沟通神灵”。“他们佩戴这些装饰品,或为了驱祟辟邪,或为了炫示威猛,或为了取悦异性,或为了托佑神灵,都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需要,求得精神上的充实”B25!=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人们也都把各种色彩与神灵、辟邪和吉祥、喜庆等思想、观念、民俗意识结合在一起。中国人源初的色彩观崇尚五色(青、赤、黄、白、黑),并把其与五行(金、木、水、火、土)、五方(东、南、地(中)、西、北)、五帝(苍精之帝(太)、赤精之帝(炎帝)、白精之帝(少)、黑精之帝(颛顼))和统治阶级沟通神灵、辟邪、求得吉祥、喜庆的祭祀等联系起来。如“在殷墟甲骨卜辞中就记录着殷人对祭祀所用牲的颜色所进行的严格的选择性,这就是在祭方的时候用什么样的颜色殷人都要专门占卜”B26!4呵锸逼诩漓氲难丈与祭方之间有了较固定的联系,杀牛祭祀要“社稷用黝,牛色以黑。而用黄者,盖正礼用黝,至于报功,以社是土神,故用黄色,仍用黑唇也”等B27!U焦秦汉时期对上述五色即色彩与五行、五方、五帝与祭祀等关系的文化艺术思想都是有继承与发展的。尤其是汉代对春秋战国等时期的哲学思想、文化艺术等的继承是不言而喻的。如《汉书卷三十•艺文志第十》记载:“昔仲尼没而微言绝,七十子丧而大义乖。故春秋分为五,诗分为四,易有数家之传。战国从衡,真伪分争,诸子之言纷然淆乱。至秦患之,乃燔灭文章,以愚黔首。汉兴,该秦之败,大收篇籍,广开献书之路”。“迄孝武世”时,“建藏书之策,置写书之官,下及诸子传说,皆充秘府。至成帝时,以书颇散亡,使谒者陈农求遗书于天下。诏光禄大夫刘向校经传诸子诗赋,步兵校尉任宏校兵书,太史令尹咸校数术,侍医李柱国校方技”等,其中收得“易经十二篇,施、孟、梁丘三家”,“右阴阳二十一家,三百六十九篇”,“右五行三十一家,六百五十二卷”等。并言明“阴阳家者流,盖出于羲和之官,敬顺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时,此其所长也。及拘者者为之,则牵于禁忌,泥于小数,舍人事而任鬼神”等等B28!6“汉代的思想骨架是阴阳五行。东方色配青,五行为木;南方色配赤,五行为火”B295取T诹胶菏逼,把五色即色彩与五行、五方、五帝与祭祀相联系,教化于民,维护统治,早在西汉统治阶级那里就已有了清楚的认识。如汉武帝问策于董仲舒,仲舒对曰:“臣闻制度文采玄黄之饰,所以明尊卑,异贵贱,而劝有德也。故春秋受命所先制者,改正朔,易服色,所以应天也”B30!:撼傻奂次怀跄,丞相衡奏言:“甘泉泰紫坛,八觚宣通象八方。五帝坛周环其下,又有群神之坛。以尚书六宗、望山川、遍群神之义,紫坛有文章采镂黼黻之饰及玉、女乐,石坛、仙人祠,瘗鸾路、H驹、寓龙马”。“今既稽古,建定天地之大礼,郊见上帝,青赤白黄黑五方之帝皆毕陈,各有位馔,祭祀具备”B31!L乇鹗嵌汉以后,在谶纬迷信等思想浓厚的社会氛围中,不同的色彩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艺术载体中的运用赋予了其更多的辟邪、沟通神灵、追求吉祥、喜庆等神秘的意义。这在汉代画像石的图像中各个视觉形象的造型上都有明示。

汉代画像石的彩绘具有一定的辟邪、沟通神灵、象征吉祥、喜庆等功能,虽然没有明确的文献记载,但从《周礼•冬官•考工记》论述绘画艺术作品中色彩即五色与五行、方位的关系和对比现出土汉代画像石上残存的色彩运用等可见一斑。如《周礼•冬官•考工记》中记载:“画缋之事,杂五色。东方谓之青,南方谓之赤,西方谓之白,北方谓之黑,天谓之玄,地谓之黄。青与白相次也,赤与黑相次也,玄与黄相次也。青与赤谓之文,赤有白谓之章,白有黑谓之黼,黑与青谓之黻,五彩备谓之绣。土以黄,其象方,天时变,伙以圜,山以章,水以龙,鸟兽蛇。杂四时五色之位以章之,谓之巧。凡画缋之事,后素功”。该段论述的是画缋五色,大致有三层意思:第一段论述的是五色之次序,提出了五色概念,即青、赤、白、黑、黄,并与分出东、西、南、北、中方位。显然这与战国(或秦汉)时期的“五行”观念有关。第二段论述的是五色之交合,即在方位上正是东西、南北、天地相对的关系。第三段从“土以黄”到最后论述的是五色之工艺,即凡画天象,随时节变化而施不同的色彩,画山画水要与龙、虎等相联系,以及四时皆有色彩等B32!U饪梢郧宄地看出,那时(战国或秦汉)在艺术作品中把色彩即五色与、五行、五方等联结在一起的事实。该段文字既可以看成是春秋战国及其以前中国绘画艺术的理论总结,也可以看成是对秦汉绘画等造型艺术的理论指导与影射。如残留在现出土汉代画像石墓的门扉、横梁、立柱等上的色彩,即能体现出青、赤、白、黑、黄五色的运用。残留在图像的边框纹饰和动、植物等视觉形象上的不同色彩痕迹也清楚地体现出“四时皆有色彩”的面貌等。

特别是上文列举的关于汉代画像石的彩绘现象的发掘报告显示,不少彩绘画像石被镶嵌在墓门、门扉、门柱等处,并在这些地方和在图像中建筑物的廊柱、栏杆、车马等上敷以较多的红色(朱砂成分较多)等,也可以看出在汉代画像石上进行彩绘有着辟邪、吉祥、喜庆等寓意。“中国画色彩在汉及其以前以五行色为主(黑红色为主色调)”B33!:焐与黑色这两种主色调在婚丧嫁娶等民俗活动中的运用也是较多的。尤其是红色在中国人的心目中,自古及今都有象征吉祥、喜庆等民俗观念、寓意。如今天为中国举办的第29届奥运会而设计的祥云火炬,也是以红色为主色调,象征着吉祥、如意。红色“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场合,红色的象征意义往往处在流变之中,或标示尊贵,或渲染吉庆,或用于辟邪,甚至与某一王朝的‘天命’休戚相关。这一切使红色与中国人的民族情感连为一体”B34!V劣谌宋锏拿娌俊⒎饰、鸟兽的羽毛等描绘红色、黑色或白色,或“鹿身以红彩表示流血等,应该是民间画师们以目中所见,把主客观色彩结合起来运用,“杂四时五色之位以章之,谓之巧”。所以,从现出土的汉代画像石上残留的色彩痕迹,可以窥探出它的彩绘并非是单一的装饰,而是有着复杂的敷色思想与寓意。

图3 洛阳汉墓室壁画汉代画像石上残存的这些彩绘色相(包括思想、寓意)与同时期的墓室壁画、彩绘陶俑、彩绘铜镜等上的色彩、颜料的成分构成等是非常相似的。如1987年4月在西安交通大学内发掘的一座西汉壁画墓中,“在墓葬主室内的四壁和顶部绘满了色彩斑斓的壁画”。“用色丰富,有石青、石绿、朱红、赭石、青莲、白、黑等多种”B35!2003年3月在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丰李镇尹屯村发掘的新莽晚期的壁画墓中,“所存壁画的绘法,是在砖壁上粉刷上有层白灰为底,再用红、黑、黄诸彩作画。红彩多为条形的仿木梁结构,黑色则用以勾勒各种画面,如祥云花草、日月星辰、人物禽兽及仿木斗拱等等,而且诸多勾勒画面之上又涂红、蓝、黄、绿多种色彩”B36!2003年4月发现的陕西定边县郝滩东汉壁画墓中,“壁画是用黑、白、红、蓝四种颜料绘成,颜色非常艳丽”B37!2000年在陕西省旬邑县原底乡百子村砖厂发掘的东汉晚期的壁画墓中,壁画使用的主要有黑、白、黄、红、紫等色彩。有关学者还就这些主要颜料和土样通过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分析,X-射线衍射分析等,进行了成分分析。分析结果是:该墓壁画中的黑色颜料主要由碳黑组成;通过XRD分析发现白色样品中含88%的方解石,纯度很高;黄色样品中的显色物相是针铁矿;红色颜料有颜色较暗,呈棕红色和颜色较亮,为桔红色的两种不同的色相;紫色用量较少等。该墓壁画使用颜料种类不仅较为齐全,而且当时的画师们使用了“没骨法”这种绘画工艺,即先用黄色在白色底层上画出图案的底色,再在黄色底色上画出其他颜色的图案,以此类推。颜料样块剖面从内到外依次最多找到了白、黄、红、黑四种颜色层的叠加B38!I细鍪兰90年代在汉阳陵墓中发现了众多西汉彩绘陶俑,“俑体表面皆敷彩,彩有三色,即朱红色、橙红色和赭黑色”。经过X-射线衍射分析表明,“朱红色颜料为纯度很高的朱砂(HgS),杂质很少”,“橙红色颜料中含有大量粘土成分,主要物相为石英、云母、高岭土”,赭黑色“颜料的主要物相为石英(a-SiO2)、云母”B39!1992年陕西省博物馆征集到的一面汉代彩绘铜镜,镜子背面彩绘红、蓝、白、绿四种颜色及岌少量的黑色。颜料分析结果显示,红色颜料的主要成分为朱砂,蓝色颜料的主要成分为蓝铜矿,白色颜料的主要成分为羟磷石,绿色颜料的主要成分为蓝铜矿和孔雀石。“该彩绘铜镜的绘制是先在外区通天有层红色,再在其上绘制有蓝色、白色、绿色的纹饰图案,而中区先通涂有层蓝色,然后在其上绘制红色、白色的纹饰图案,内区保留的仅为一层红色。绘制图案主要采用平涂的方法,在色彩相近、容易模糊的地方,辅以淡线。该彩绘铜镜的颜料均为天然矿物颜料B405鹊取

从色相上看,汉代画像石的彩绘与墓室壁画、陶俑、铜镜等彩绘使用的颜料基本上是相同的,即它们使用的颜色都没有超出红色、黑色、白色、黄色、绿色、紫色、蓝色等这几种色彩,并且不同的民间画师、工匠都能用这几种色彩调和出朱红、粉红、褐红、粉绿、紫红等综合色彩进行绘制。这充分反映出了汉代已有相当高超的颜料制作工艺技术。从各种颜料的化学成分上看,虽然未见到有关对汉代画像石的彩绘颜料成分进行X-射线衍射等技术分析(以作者目前掌握的资料为依据),但从上述有关学者对同时期的墓室壁画、陶俑、铜镜彩绘颜料的实验、分析结果,可以推测出汉代画像石的彩绘所用各种颜料的成分,也不外乎是朱砂、碳黑、针铁矿、羟磷石、蓝铜矿、孔雀石等天然的或人工的矿物质原料。尤其是从绘制手法上看前后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如汉代画像石图像中各个视觉形象的彩绘现象是:墓门门柱、门楣、门框、门限、井字图案,窗牖、瓦缝、瓦当、楼板四周的栏杆、帷幔”、车厢、辐、人物、动物、植物、日轮、月轮等等,基本上都是先用黑色或朱色、蓝色等勾勒轮廓或勾边,然后平涂或描绘各种色彩,或有的用白、红、蓝等作底色等。细小部位无法雕刻出的细节等也基本上都是采用墨线描绘。如上述陕西神木大保当第11号、第23号画像石墓中的人物,“五官以墨线勾绘,红唇,粉面”。“着长袖浅色衣,下穿红彩长裙”。“马身均涂褐红色”,骑马者“着红色戎装。前两骑手帻为黑色,后一骑手帻为红色”。朱雀,“身涂红彩,以黑彩描羽毛,翅上以红、黑彩描细部。其四周环绕五只或飞或站立的凤鸟,凤身均涂红彩等等。而彩绘墓室壁画、彩绘陶俑、彩绘铜镜的画面设色也基本如此。如有的画面用墨线勾画舟车屋宇的瓦楞、栏杆的边,有的用蓝色、红色勾画马匹的轮廓,有的用黑色画树干,用绿色画树叶,有的用红色、黄色、黑色、白色等画人物的衣服、嘴巴和动物的皮毛等等。

图4 徐州汉彩绘陶俑汉代画像石的彩绘与同时期的墓室壁画、陶俑、铜镜等敷色的相似性是必然的。因为同时代的各个艺术门类之间必然是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特别是墓室壁画、陶俑、铜镜等的彩绘早在汉代画像石产生之前就已产生。由此也可以推测,汉代画像石的彩绘在很大可能上是在前者彩绘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汉代画像石彩绘的特点与思想对其以后的魏晋、隋、唐、宋、元、明、清,乃至当代的宫廷壁画、墓室壁画、佛教壁画和青绿山水画,以及从古至今自身自灭的民间美术的色彩都有影响。尤其是民间美术的色彩受其影响很大。汉代画像石的雕刻者、敷彩者本身就是民间艺人,他们在前代的基础上发展与创造的这些色彩母体,虽然很精彩,工艺技术很高,但在后代中国画艺术的发展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特别是宋代以后文人画艺术的兴起,汉代画像石上体现的大红大绿的色彩为文人士大夫艺术家所不齿而被贬低,它们只能在民间美术中成为“暗流”,任其流淌。直至今日,在众多的民间美术作品中,其色彩的运用仍然能够找到汉代画像石彩绘的特点与思想的痕迹。(责任编辑:郭妍琳)

① 顾森《中国汉画图典》(序),浙江摄影出版社,1997年版。

② 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河南南阳杨官寺汉画像石墓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63年第1期。

③ 南阳市博物馆《河南南阳石桥汉画像石墓》,《考古与文物》,1982年第1期。

④ 《南阳汉画像石》编委会《唐河县电厂汉画像石墓》,《中原文物》,1982年第1期。

⑤ 南阳市博物馆《南阳县赵寨砖瓦厂汉画像石墓》,《中原文物》,1982年第1期。

⑥ 南阳地区文物队、南阳博物馆《唐河汉郁平大伊冯君孺人画象石墓》,《考古学报》,1980年第2期。

⑦ 南阳地区文物工作队、唐河县文化馆《唐河县针织厂二号汉画像石墓》,《中原文物》,1985年第3期。

⑧ 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禹县东十里村东汉画像石墓发掘简报》,《中原文物》,1985年,第3期。

⑨ 南阳市文物研究所《河南省南阳县辛店乡熊营画像石墓》,《中原文物》,1996年,第3期。

⑩ 李林、康兰英、赵力光《陕北汉代画像石》(图版说明),陕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2页。

B11 戴应新、李仲煊《陕西绥德县延家岔东汉画像石墓》,《考古》,1983年第3期。

B12 吴兰、帮福、康兰英《陕西神木柳巷村汉画像石墓》,《中原文物》,1986年第1期。

B13 榆林地区文管会、绥德县博物馆《陕西绥德县四十里铺画像石墓调查简报》,《考古与文物》,2002年第3期。

B14 李林、康兰英、赵力光《陕北汉代画像石》“图版说明”,陕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7、121、123、124、126、131页。

B15 陕西省考古研究所《陕西神木大保当第11号、第13号汉画像石墓发掘简报》,《文物》,1997年,第9期。王建中《汉代画像石通论》,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474、475页。

B16 王建中《汉代画像石通论》,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473页。

B17 《齐鲁晚报》,2006年11月。

B18 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吕梁地区文物管理处、离石县文物管理所《山西离石再次发现东汉画像石墓》,《文物》,1996年第4期。

B19 王金元《山西离石石盘汉代画像石墓》,《文物》,2005年第2期。

B20 李林、康兰英、赵力光《陕北汉代画像石》(前言),陕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B21 王建中《汉代画像石通论》,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476页。

B22 闪彬《浅论汉画像石的彩绘现象》,顾森、邵泽水(主编)《大汉雄风――中国汉画学会第十一届年会论文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B23 在目前,根据上述汉代画像石的发掘报告,有彩绘现象的汉代画像石都是出土于地下墓室中,地面上的祠堂、墓阙等丧葬性建筑上的画像石尚未有发现。但可以推测,既然在墓室中的画像石上进行彩绘,那么,当时的祠堂、石阙等上的画像石也可能会有彩绘现象。

B24 闪彬《浅论汉画像石的彩绘现象》,顾森、邵泽水(主编)《大汉雄风――中国汉画学会第十一届年会论文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B25 张朋川《史前装饰艺术的作用与意义》,张朋川《黄土上下:美术考古文萃》,山东画报出版社,2006年版,第77页。

B26 王文娟《墨韵色章:中国画色彩的美学探渊》,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52页。

B27 《毛诗正义》(下),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63-1364页。

B28 [汉]班固《汉书卷三十•艺文志第十》,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324-351页。

B29 顾森《秦汉美术思想辑要》,《中国汉画学会第九届年会论文集》,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年版,第283页。

B30 [汉]班固《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第二十六》,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565页。

B31 [汉]班固《汉书卷二十五下•郊祀志第五下》,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93页。

B32 戴吾三《考工记图说》,山东画报出版社,2003年版,第57页。

B33 王文娟《墨韵色章:中国画色彩的美学探渊》,中央编译出版社,第2006年版,第1页。

B34 诸葛铠《中国的红色象征》,诸葛铠《裂变中的传承》,重庆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3页。

B35 陕西省考古研究所、西安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汉壁画墓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1990年第4期。

B36 洛阳市第二文物工作队《洛阳尹屯新莽壁画墓》,《考古学报》,2005年第1期。

B37 陕西省考古研究所、榆林市文物管理委员会《陕西定边县郝滩发现东汉壁画墓》,《考古与文物》,2004年,第5期。

B38 惠任、刘成、尹申平《陕西旬邑东汉壁画墓颜料研究》,《考古与文物》,2007年第3期。

B39 郑利平、王丽琴、李库、党《汉阳陵彩绘陶俑颜料成分分析及其病因探讨》,《考古与文物》,2000年第3期。

B40 罗黎《汉代彩绘铜镜的绘制工艺及颜料研究》,《考古与文物》,2002年第4期。

Modeling Characteristics and Cultural Connotation of

the Color Painting on the Han-Dynasty Portrayal Stone

ZHENG LI-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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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论文编号】1009―8097(2011)05―0035―04

从传播学的角度看,媒介的发展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口语传播阶段的语言媒介、文字传播阶段的印刷媒介、电子传播阶段的广播电视和电影以及网络传播阶段的多媒体技术[1]。随着媒介技术的迅猛发展,新的媒介不断出现,正在成为影响人的发展的重要环境要素,势必对创造性人才的成长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一 媒介环境及其影响

媒介是传播学的基本术语之一,也是传播学研究的基本范畴。但是,随着媒介影响的日益扩展,有关媒介及其影响的研究也引起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者的普遍关注。

所谓媒介(也称“大众传媒”),即介于信息传播过程中传受双方之间的“中介物”,是传播信息符号的物质载体。传播学家施拉姆认为:“媒介就是插入传播过程之中,用以扩大并延伸信息传送的工具。”[2]媒介的必备要素包括:(1)职业传播者制作讯息;(2)采用某种机器复制讯息;(3)拥有广大的接受者[3]。在现代社会,媒介主要是指电视、广播、杂志、报纸、书籍、录音带、录像带、电影等。随着科学技术尤其是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新的媒介如计算机、网络、电子出版物等不断出现。

所谓媒介环境,是指由大众传媒构成的影响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外部条件。传统媒介由于其数量少、覆盖面小、信息量有限,对人与社会发展的影响十分有限。在现代社会,大众传媒得到了飞速发展,数目日益繁多、覆盖面越来越广、信息量越来越丰富,正迅速向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延伸,成为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报纸、杂志、书籍等不断冲击着人的视觉,广播、录音等不断冲击着人的听觉,电视、录像、电影、计算机网络等则全面冲击着人的各个感官,无时不刻沉浸在媒介环境之中,无法不受其影响。

随着大众传媒的飞速发展,媒介环境对人的影响愈来愈深刻,已经成为现代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世界著名的媒体文化研究者和批评家尼尔•波兹曼(Postman,N.)在《童年的消逝》(The Disappearance of Childhood,1982年)中,提出了两个著名的论断:(1)印刷媒介有效地将成人世界与儿童世界相隔离,由此发明了童年;(2)以电视为中心的媒介环境模糊了成年与童年之间的界限,由此导致童年(在北美地区)的消逝。然而,12年后再版此书(1994年)时,他沮丧地指出:“那时所发生的一切,现在仍然在发生。只是有过之而无不及。”[4]波兹曼认为,童年的概念是文艺复兴的伟大发明之一,也许是最具人性的一个发明。童年作为一种社会结构和心理条件,与科学、单一民族的独立国家以及宗教自由一起,大约在16世纪产生,经过不断提炼和培育,延续到我们这个时代。但是像一切社会产物一样,它的持久存在并不是必然的。[4]童年的概念能否存在,主要取决于当时社会的媒介环境。

与波兹曼恰恰相反,加拿大传播学巨匠马歇尔•麦克卢汉(McLuhan,M.)则认为,媒介是人的延伸[5]。文字是视觉的延伸,无线电通讯是听觉的延伸,数字是触觉的延伸,交通工具是脚的延伸,电话是声音与耳朵的延伸。总之,电子媒介是中枢神经系统的延伸,其余一切媒介(尤其是机械媒介)是个体个别器官的延伸。波兹曼则以批评媒介技术的负面影响为己任。他说:“我并不是反对媒介新技术。技术发展的确给社会带来很多好处,但也有不好的方面。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工作,我的工作就是专门考虑这些不好的方面。我的书都是写技术发展的负面影响。”[3]但是,波兹曼提出的儿童的成人化和成人的儿童化足以反映出以电视为代表的现代大众传媒对人的影响之深。“尼尔•波兹曼的首要贡献在于带领人们回顾童年概念的发展历程,提醒人们童年概念是一种社会概念,而不是生物学概念。它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产生,也可以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消失。当一个社会中的儿童过着童年概念所指的童年生活的时候,人们不必提到童年概念;当这种童年生活可能被损害的时候,人们要捍卫童年;当这种童年生活尚未出现或未被社会认可的时候,则是要提出和发展童年概念。”[3]在我国,儿童节目成人化的现象也同样严重。不仅表现在用成人的标准制作儿童节目,或播放适合成人的节目给儿童观看,现在更是出现了儿童“秀”。在节目中,无论是语言、服饰,还是动作、举止,都俨若成人。如此看来,波兹曼关于“童年的消逝”的忧虑是不无道理的。

媒介环境的影响不仅表现在儿童身上,而且已经成为现代人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从传统的语言、文字、书籍、报纸、杂志等发展到现代的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电子媒介,经历了相当漫长的历史进程。在现代社会,媒介环境已经成为继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构成的物理空间之后的符号空间,成为现代人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信息环境。媒介自出现以后,就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紧密相连,对经济发展、政治变革、文化传承等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媒介环境对现代教育的发展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代教育通过大众传媒拓展教育途径,利用传媒资源丰富教育内容,逐渐形成了以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为载体的,集文字、图像、声音等于一体的多媒体教育和网络教育等现代教育形式。在媒介环境的影响下,各种思潮和热潮很快流行起来,强化了人们的从众现象,容易导致主体对环境影响的盲目服从,缺乏自我分辨和自主选择能力。

二 媒介环境的本质

媒介环境,就其实质而言,是一个信息丰富、变化迅速的现代信息环境。那么,媒介环境对人的发展到底有什么影响?又是如何发挥其影响力的呢?不少传播学者认为,“媒介不仅通过它的内容影响人的认识、价值观和行为,一种媒介的出现、使用和普及以及它所形成的媒介工具环境本身,都会在很但是程度上改变人的个性和人格。”[6]因此,我们可以从媒介内容环境和媒介工具环境这两个方面来分析媒介环境对人的发展的影响。

媒介内容环境,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信息环境”,指的是“一个社会中由个人或群体接触可能的信息及其传播活动的总体构成的环境”[6]。也就是说是由媒介提供的信息构成的环境。那么信息环境是如何形成的?它又如何影响人的认知与行为呢?

我们知道,人的发展离不开环境的影响或作用。人的行为决策是建立在环境认知的基础上的。在生产和社会交往规模有限的社会,人们的环境认知建立在对“第一手信息”的认识上。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和交往手段的发达,人类的环境越来越复杂,人们必须借助一定的媒介系统才能去把握它。由于这个系统内部组织结构和活动规律的制约,它向人们提示的环境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客观环境本身,而是环境的再现,也就是信息环境。早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著名新闻学者李普曼就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精辟的论述。他认为,“人的行为已经不再是对客观环境及其变化的反应,而成了对新闻机构提示的某种‘拟态环境’的反应。”[6]1968年,日本传播学者藤竹晓在李普曼观点的基础上明确提出“拟态环境的环境化”问题。他指出,“大众传播虽然揭示的是‘拟态环境’,与现实环境之间有很大的距离,但由于人们是根据媒介提供的信息来认识环境和采取环境适应行为的,这些行为作用于现实环境,便使得现实环境越来越带有了‘拟态环境’的特点。”[6]

由于大众传媒的权威性和广泛性,某些内容经其报道很容易成为众人注目的对象,深深扎根于人们的思想当中。例如,人们普遍认同的卓别林头戴礼帽手持拐杖的形象,希特勒在纽伦堡大发雷霆的形象,丘吉尔作一个V字表示胜利的形象等;还有的会成为一种社会流行现象,变成随处可见的社会现实,如一些影视剧广泛播出后,其中的一些经典言行会成为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模仿对象,像周星驰的“无厘头”言行、以及F4的经典语言等等。因此,我们认为,大众传媒具有形成信息环境的力量,并通过人的环境认知活动来制约人的认知、思想、价值观念和行为,这是大众传媒发挥社会影响力的重要机制。当然,这并不完全取决于它自身,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其他更为复杂的社会机制和条件。

作为工具和传播手段的传播媒介所构成的媒介环境,在社会进程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麦克卢汉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媒介即是讯息”。他认为,从漫长的人类社会发展过程来看,真正有意义、有价值的“讯息”不是各个时代的传播内容,而是这个时代所使用的传播工具的性质、它所开创的可能性以及带来的社会变革。因此,“任何技术都逐渐创造出一种全新的人的环境,环境并非消极地包装用品,而是积极的作用进程。”[5]麦克卢汉进一步指出,“媒介的内容是实际的思维过程,而任何媒介或技术的‘讯息’,是由它引入的人间事物的尺度变化、速度变化和模式变化”,“对人的组合与行动的尺度和形态,媒介正是发挥着塑造和控制的作用。然而,媒介的内容或用途却是五花八门的,媒介的内容对塑造人际组合的形态却是无能为力的。”[5]例如,铁路的作用,并不是把运动、运输、轮子或道路引入人类社会,而是加速并扩大人们过去的功能,创造新型的城市、新型的工作、新型的闲暇。无论铁路是在热带还是在北方寒冷的环境中运转,都发生了这样的变化。这样的变化与铁路媒介所运输的货物或内容是毫无关系的。另一方面,由机加快了运输的速度,它又使铁路塑造的城市、政治和社团的形态趋于瓦解,这个功能与飞机所运载的东西是毫无关系的。

“媒介即是讯息”。10年前,人们对此也许半信半疑,认为工具、武器、媒介作为形式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工具为谁服务、武器由谁使用和怎么使用、媒介承载的内容。然而,正如何道宽在为麦克卢汉的《理解媒介》所写的中译本第二版序中所说,“其实,四大发明作为媒介一一所谓的媒介形式本身一一就曾经改变了世界,改写了人类历史。这难道不是几百年的铁证吗?”[5]

事实证明,历史上每一种新媒介的诞生都给社会带来冲击,会造成大规模的社会变革,而且必然会深深影响人的生活。被卷入第三次浪潮的世界各国,已经在以电视为代表的新的媒介环境中生成了新的一代。这一代人从出生起就生活在以电视为主的媒介环境中,从思想方法、价值观念到行为方式大都来源于电视。他们被美国学者称为“电视人”。日本学者林雄二郎在《信息社会:硬件社会向软件社会的转变》中,明确提出了“电视人”的概念,并指出“电视人”是“在电视画面和音响的感官刺激环境中长大,是注重感觉的‘感觉人’,表现在行为方式上是跟着感觉走”[6]。另一位日本学者中野收在《现代人的信息行为》中用“容器人”来描述现代人的行为特点一一在狭小的空间中收看电视,使得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养成了孤独、内向、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特点。可见媒介工具本身也深刻地影响着一代人的个性与人格。当我们面对麦克卢汉之后兴起的新兴媒介已经并正在继续改变着世界,改变着人的思维方式、生活习惯时,我们对此还有什么质疑呢?

三 媒介环境对创造性人才成长的影响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吉尔福特在讨论创造性思维时强调指出,思维的成败部分地取决于记忆贮存中有关信息的多寡。杰出的创造性人物也都认为,大量的信息贮备对创造性人才的成长是必需的。我们产生的几乎所有的观念,都是通过提取我们记忆贮存中的信息而获得的。正如美国著名教育家杜威所说:“我们可以有事实而没有思维,但我们不可能有思维而没有事实”[7]。因此,信息对于创造力(尤其是创造性思维)的发展非常重要。开发创造力的轰击原理,就是指信息轰击,使人们在大量的信息传递场中,激发创造的灵感,发挥自己的创造性。

创造不能在真空中进行,创造力的发挥和发展也不可能离开相关的信息。创造主体往往通过搜集和整理相关的信息,来丰富自己并用于解决实际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断创造。也就是说,创造主体所进行的创造活动无不是以前人已有的信息资源为前提的。前人通过创造活动所获得的创造成果为后人进行新的创造活动提供了新的信息资源,并以此为基础获得新的创造成果。新的创造成果再次被传播、应用,导致新一轮的创造活动。周而复始,永无止境。这样,创造也就成了信息资源的源头,信息是创造的催化剂。没有创造活动,信息资源将最终陷入枯竭。把新的创造成果源源不断地补充到信息资源的挖掘、吸收、利用上来,创造活动才会焕发出新的活力。换言之,创造无不是从信息资源中获取、分析、提炼出具有“个性化”的信息产品,再加以应用后获得新的创造成果。可见,信息的吸收和释放与创造活动之间存在着谐动关系。

媒介环境以其信息容量大、传播路径宽、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等优势为创造主体创造了一个信息丰富、变化迅速的现代信息环境。大容量的信息为创造主体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宽路径和高速度的传播为创造主体在信息获得上基本处于平等的地位,从而影响和改变了创造主体的认知和思维方式,增强了创造主体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各类信息以超出人类接受能力的速度迅速增长,形成了“信息爆炸”的态势。丰富的信息和诱人的信息传播方式,提高了创造主体对信息接受的兴趣,为创造主体创造力的发挥和发展准备了条件。信息是进行创造活动的重要资源,但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有利于创造力的发挥和发展。创造活动所需要的信息首先应该具有新颖性,过时或陈旧的信息不具有导致创造的可能。对于创造最重要的是新信息的数量和质量,而且这种新信息还应该是创造主体所独占的,没有成为公共信息。创造活动所需要的信息还应该具有适宜性,即能够被创造主体吸收、利用的信息。在媒介环境中,信息无时不在,无处不在,过多的无用信息容易形成“信息污染”,削弱甚至抑制创造力的发挥。所以,新颖性和适宜性是创造活动所需要的信息的基本特征。创造活动不仅需要新颖、适宜的信息,而且需要信息的合理分布。波拉特认为:“在信息丰富的社会里,最难的课题之一,是以恰当的形式、在适当的时间与地点发挥信息的效用。”[8]创造活动所需要的信息是稀缺的,如果配置不合理,就会导致信息的闲置与浪费,另一方面则处于信息饥渴状态。这样,信息配置的效率直接影响创造活动的效率。

然而,当创造主体接触媒介的时间过多甚至沉浸在媒介环境之中时,难免会出现“麻醉性逆反功能”的现象[9],逐渐成为“电视人”、“感觉人”、“容器人”,不同程度地削弱了创造主体的创造力。英国著名社会理论家和社会学家吉登斯(Giddens,A.)在考察现代性时提出了人类经验传递的两个基本特征――“拼贴画效应”和“远距离事件侵入到日常的意识中”[10],有助于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思考。“拼贴画效应”(collage effect)是指一旦事件对场所处于多少是全然的主宰地位时,媒体的表现就采取把故事和新闻并置起来的形式,它们之间除了“时间性”和“后果”之外,一无所同。报纸页和电视节目指南同样是拼贴画效应的显著例证。媒介环境以直观的图片、影视等把人们带到了现场或模拟现场,由此扩大了感性认知素材,并产生了现代社会人类经验传递的“拼贴画效应”。现代社会传递经验的第二个主要特征就是“远距离事件侵入到日常的意识中”,就某种实质的部分而言,这种经验是依据对自身的知觉而被组织的。在新闻中所报道的许多事件,也许被个人视为外在的和遥远的,但它们同等地进入日常生活之中。由传递的经验所引发的熟悉性常常会导致“现实倒置”(reality inversion)的感觉。概言之,在现代性的条件下,媒体并不反映现实,反而在某些方面塑造现实。社会热潮的制造或形成,主要是通过“远距离事件侵入到日常的意识中”得以实现的。社会热潮强化了创造主体的从众心理,导致创造主体对环境影响的盲目服从,缺乏自我分辨和自主选择能力,其结果是削弱或丧失创造力。

大量信息通过广播、电视、书刊、杂志等媒介涌入创造主体的头脑,给创造主体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丰富的社会信息可以增长创造主体的知识,开拓创造主体的思路,但社会信息往往“珍珠泥沙俱来”,对于鉴别能力较差的创造主体来说,很容易造成“信息污染”现象。为此,我们必须对进入头脑的信息进行调节控制、净化处理。首先要提高自身接收信息、处理信息的能力,对各类信息进行鉴别,保留有利于创造力发挥和发展的信息,排除消极信息的干扰;同时,强化分辨和选择信息的能力,从而既能有效利用各类积极信息发展创造主体的创造力,又能避免消极信息对创造力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 戴元光,金冠军.传播学通论[M]. 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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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卜卫.媒介与儿童教育[M].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2: 83,107,103.

[4] [美]尼尔•波兹曼著, 吴燕莛译. 童年的消逝[M]. 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4: 维塔奇书局版序言第2页、引言第2页.

[5] [加]马歇尔•麦克卢汉著,何道宽译. 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0: 25,34,中译本第二版序.

[6] 郭庆光. 传播学教程[M]. 北京: 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 1999: 151,125,126,127,152.

[7] [美]吉尔福特著, 施良方, 等译. 创造性才能――它们的性质、用途与培养[M]. 北京: 人民教育出版社, 1991: 142.

[8] [美]马可•波拉特著, 李必祥译. 信息经济论[M]. 长沙: 湖南人民出版社, 1987: 148.

[9] 刁培萼.教育文化学[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 2000: 425.

[10] [英]安东尼•吉登斯著, 赵旭东, 等译. 现代性与自我认同――现代晚期的自我与社会[M]. 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8: 28-29.

Media Environment and Its Influence on the Growth of Creative Talent

TIAN You-yi1 QIU Yue2

(1.College of Education, Huazhong Normal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9, China; 2.Songquan School of Shenzhen, Shenzhen,Guangdong 51800, China)

Abstract: The media environment refers to the external conditions composed of mass media which affect person's development and social development, its essence is the modern information environment. Along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ass media, the media environment produces an extensive and profound effect on the growth of creative talents with its advantages such as information of great capacity, propagation paths width, spread fast and audience range. Under the influence of the media environment, the subject who is engaged in the creative activities should improve the ability such as receiving information, screening information, selecting information and processing information, eliminate interference of negative information, effectively utilize all kinds of positive information,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reativ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