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12 13:34:59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产品质量整改报告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一、充分认识实行预约检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行对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预约检查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强化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企业自律的一项重要举措。在预约检查前,通过企业的自查自纠、自我完善、自我规范,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质监部门实行预约检查制度,可以强化“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的理念,做到依法管理与服务企业并重。通过实施预约检查,能够更好的尊重企业特点和个性,突出诊断性检查,推动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控制能力,解决企业被动应付检查的现象。通过企业自查和实施检查,能够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预约检查制度可以督促生产企业不断提高安全意识,重视质量安全,加强自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更好的保障质量安全。可以提高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效率,消除被检单位与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矛盾,减少检查工作对生产加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预约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及有关细则、标准。
(二)检查对象
城区辖区范围内的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产品的生产企业。
(三)检点
1、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各级政府、部门关于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情况;
2、企业有关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资质保持情况;
3、原辅材料进货验收情况;
4、产品出厂检验情况;
5、产品执行标准情况;
6、产品包装标识、标注情况;
7、获证后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8、售后服务、产品召回制度落实情况;
9、委托加工备案情况;
10、产业政策执行情况;
11、产品监督检查情况;
12、其他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事项。
(四)检查方法
1、检查次数。每家企业每年一次。根据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生产企业管理水平,可适当增加一至两次。
2、预约。由我局向企业发出预约检查通知书。预约检查通知书主要由依据的法律法规、检查的时间范围、地点、方式、应准备的相关资料、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涉及的相关人员等方面内容组成。
3、企业自查。企业在预约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建立完善企业质量档案,并按照规定时间向下达预约检查通知书的质检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
4、检查。我局根据预约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制定检查方案、抽调专业人员组成检查组到企业现场检查。检查对照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核实。现场检查组不少两人,由组长负责,相关人员分工检查。
5、整改。对预约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要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企业整改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对发现提交虚假报告以及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监督办案程序要求进行立案查处。
6、文书归档。预约检查组要将检查记录、处理意见、整改复查情况整理归档,由我局有关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的科室管理,并作为考核企业及企业年审、换证和诚信档案建立的主要内容。
三、预约检查的要求
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预约检查是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加工主体安全责任的重要措施,是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相关监管科室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人员,认真组织落实。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第七条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八条国家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九条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必须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国家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第十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确定抽查计划和抽查方案
第十二条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目录》,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有关单位下达国家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制订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
(四)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方案,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业名单。确定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业应当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一定的跟踪抽查企业的数量。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六)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制定,主要包括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公告费等。
国家监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十五条抽查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后,向承检机构开具《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第十六条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督抽查有关规定,并对抽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各有关单位对国家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三章抽样
第十七条国家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当由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的人员、承检单位的人员组成。到企业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严禁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严禁被抽查企业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企业参与接待工作。
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国家质检总局开具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向企业介绍国家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再进行抽样。
第十八条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
(二)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
(四)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生产的;
(五)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六)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七)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姓名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执行标准、检验依据、是否为合格待销产品、是否为出口产品、该批产品是否有合同、生产许可证和认证的情况等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确认。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和企业,寄送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三条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企业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被抽查企业拒绝依法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以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调。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向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情况,并对该企业按照拒绝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拒检)论处。
第二十五条抽样工作完成后,抽样人员负责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二联、抽样单及抽查方案报送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按拒检论处。
第二十六条抽样之后,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检验机构还应当以特快专递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由该生产企业确认样品的真伪。企业接到书面通知15日内无任何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该产品为该企业所生产。
第二十七条抽样的样品应当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后继续保留三个月。到期后,样品退还被抽查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用样品。
第四章检验
第二十八条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授权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国家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国家级或者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经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优先选用。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对抽查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样品的领用要严格执行相应的领用程序,有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样品的传递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检验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检验前应当组织所有参加检验的人员学习检验方法、检验条件等,并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验要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三十六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第三十七条检验结束后,在生产企业抽样的,应当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该生产企业,抄送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除按前款规定寄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应当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八条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检验数据必须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九条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留存,其余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经销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检验报告必须于上报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之前以特快专递寄出。
第五章异议的处理与汇总
第四十条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的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书面报告,需要复验时,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应当按抽查方案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并应当在10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抄报国家质检总局,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十二条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纳入国家监督抽查经费。
特殊情况下,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将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报告及有关附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章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汇总抽查结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向社会国家监督抽查公告;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保的不合格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以及拒检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第四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转发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根据情况,可以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举办不合格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
对于某一地区被抽查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必要时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向地方政府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通报质量问题。
第四十六条对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
第四十七条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整改工作。
第四十八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第四十九条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立即对在销产品的库存产品进行清理,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对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者标明处理品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针对质量问题,查清质量责任;
(三)加强对供货方的审查把关和验货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条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抽样复查。复查申请自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监督抽查通报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一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支付。
第五十二条拒检企业的产品,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企业,产品按不合格论处。拒检企业的复查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进行。
第五十三条应当进行复查而到期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第五十四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通知被抽查的生产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第五十五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一般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
第五十七条企业的主导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对于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九条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必须严守秘密。
第六十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第六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验检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
第六十二条检验机构不得利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六十三条检验机构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业颁发国家监督抽查合格证书。
第六十四条检验机构和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准产证制度)
本市对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产品和其他重要产品(以下统称产品),实行产品准产证(以下简称准产证)管理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实行准产证管理的产品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市准产证的核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准产证管理产品和考核细则)
实行准产证管理的产品,由市技术监督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实行准产证管理的产品特点,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制定产品考核细则。
第六条(公告事项)
市技术监督局应当在产品考核细则确定之日起的30日内,向社会公告下列事项:
(一)企业提出申请的期限;
(二)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和检验的期限;
(三)实行准产证制度的起始日期。
第七条(申请条件)
申请生产实行准产证管理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
(二)具有按规定程序制定,能够正确指导生产的产品图样和工艺技术文件;
(三)具备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手段;
(四)具有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并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五)企业内各类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八条(申请资料)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持下列资料向市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产品质量的全性能检测报告。
第九条(评审和检验)
市技术监督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产品考核细则评审企业质量体系,检验产品质量。
第十条(准产证的核发)
经评审和检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技术监督局予以核发准产证:
(一)企业的质量体系评审、产品质量检验均合格;
(二)企业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但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经限期整改,重新检验合格;
(三)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但质量体系评审不合格,经限期整改,重新评审合格。
第十一条(不予发证的情形)
经评审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技术监督局不予核发准产证:
(一)企业的质量体系评审、产品质量检验均不合格;
(二)企业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但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经限期整改,重新检验仍不合格;
(三)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但质量体系评审不合格,经限期整改,重新评审仍不合格。
未取得准产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实行准产证管理的产品。
第十二条(准产证证号和标志的标明)
取得准产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明准产证的证号和标志。
第十三条(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的保持)
生产实行准产证管理产品的企业,应当保持符合要求的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
市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企业生产准产证管理产品的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准产证的有效期限)
准产证的有效期为3年或者5年。
市技术监督局应当在准产证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根据产品考核细则评审企业质量体系,检验产品质量,经评审和检验合格后,予以换发新的准产证。
第十五条(试生产制度)
本市对实行准产证制度后提出申请生产实行准产证管理产品的企业,实行试生产制度。试生产的期限和管理办法,由市技术监督局另行规定。
对于符合条件的试生产企业,由市技术监督局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予以核发准产证。
第十六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伪造、冒用或者涂改准产证。
第十七条(准产证的注销)
生产实行准产证管理产品的企业依法终止的,应当向市技术监督局办理准产证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对销售者的要求)
销售者销售实行准产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准产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不得销售已经实行准产证管理而无准产证的产品,但销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试生产产品除外。
第十九条(外地产品在本市销售)
外地企业生产的属于本市实行准产证管理的产品,在初次进入本市销售时,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持经省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报市技术监督局备案;无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委托经市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将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报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销售未经市技术监督局备案的实行准产证管理的外地企业生产的产品,视作销售无准产证的产品。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和产品价值、销售收入的计算)
对违反准产证制度规定的企业,由市技术监督局按照《*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市技术监督局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在计算无准产证产品价值时,属于生产企业未售出的产品按产品成本计算,已经售出的产品按出厂价计算;在计算无准产证产品销售收入时,属于未售出的产品按进货价计算,已经售出的产品按销售价计算。
第二十一条(收费标准)
申请生产实行准产证管理产品的企业,应当在初次申请时缴纳申报费和产品检测费。申报费的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产品检测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与生产许可证的关系)
实行准产证管理的产品,国家将其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不再列入准产证管理的范围。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平安*”和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总体要求,通过区域产品质量形势分析,对重点产业和区域性产品质量形势进行科学分析预测,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并做出预警,通过开展区域产品质量整治,建立较为完善的产品质量长效动态监管机制,确保质量安全和健康消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预警范围和等级
实施质量预警的产品,主要是指在*市境内生产、加工领域中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区域特色产品、重点食品,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产品。
质量预警等级,根据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设警情通报、黄色警示和红色警告。
三、预警等级的认定
实施产品质量预警的前置条件为某一区域某种产品的抽查在10个批次以上,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产品质量指数和产品质量批次不合格率情况
1.对某一区域某种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产品质量指数在70以下,并且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30%以上;或者产品质量指数在75以上,但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50%以上的,予以警情通报。
2.对某一区域某种产品质量出现较为严重问题,产品质量指数在70以下,并且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40%以上;或者产品质量指数在70以上,但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60%以上的,予以黄色警示。
3.对某一区域内某种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产品质量指数在60以下,并且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50%以上;或者产品质量指数在60以上,但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70%以上的,予以红色警告。
(二)产品质量综合评价。主要包括:
1.产品不合格的性质,是否属于严重不合格;
2.食品中是否属于发证食品、高危食品、重点整治食品;
3.近年来产品质量指数与批次合格率是否连续下滑;
4.抽查的产品质量能否代表该区域该类产品质量的实际水平;
5.预警区域产业发展趋势及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社会舆论评价。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被中央和省级、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曝光造成经济和社会较大影响的情况。
市质监局每个季度末分别统计本季度区域重点产品质量指数、批次合格率和综合质量调研评价结果。经综合分析,按认定等级的不同,由市质监局以文件形式向市政府报告。
四、整治措施
(一)对列入黄色警示和红色警告的区域性或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方案。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产品质量整治工作机构,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整治措施,原则上一年内完成整治任务。整治方案报市政府,并送市质监局备案。
2.调查摸底。组织开展对列入预警通报的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建立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息档案。
3.检查整改。制定列入预警通报的产品生产企业的基本生产条件考核细则,按照考核细则,由市质监部门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考核,并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对生产条件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由市质监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完成后,向市质监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4.复查整顿。市质监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及时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企业,由质监部门责令其停业,限期进行整顿。整顿期满后,对通过整治仍不符合必备的生产条件且无法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并转。
(二)对列入警情通报的苗头性质量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涉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列入警情通报的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及监督检查,并建立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息档案。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由市质监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提出复查申请的企业,市质监局应及时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对通过整治仍不符合必备的生产条件且无法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予以关停并转。
(三)预警解除。通过整治,预警产品达到产品监督检查批次合格率≥80%,企业生产必备条件考核达标率≥80%等条件的,验收合格,予以解除预警。
实施警情通报的,由市质监局组织验收确认后解除预警;实施红色警告或黄色警示的,由涉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市质监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市质监局验收合格后予以解除,并报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开展重点产品质量预警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也是切实提高产品质量的有效手段。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质量预警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不断提高质量预警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全市所有企业要切实承担起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建立良好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要配备专职的质量管理员,配置必要的检测设备,加强产品质量检测,及时消除质量隐患。保证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认真贯彻落实行学发展观,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根据区质量振兴工作文件精神,围绕本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广泛动员和组织开展质量振兴工作,全面提升经济运行质量,坚持以质取胜,提升本街道产品质量,提高质量水平,促进本街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针对我街道地处东部经济带,经商人员多、外来人员多、人员流动量大的实际,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有效解决一批突出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建设食品放心社区,有效遏制各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营造安全、健康、放心的消费环境。通过开展质量振兴活动,使本街道工业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质量、农产品质量、环境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管理规范有序,并符合相关行业管理技术要求,全面提升质量意识,杜绝有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以质量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主要任务
1、成立机构,认真部署。
街道成立领导机构,各社区、辖区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把质量振兴、产品质量工作纳入重要议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质量振兴、产品质量工作,切实有效地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2、健全网络,落实责任。
建立健全区、街道、社区三级质量基层监管网络,落实“一专三员”监管责任,有效发挥街道“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工作职责和作用。
3、摸清底数,建立档案。
各社区要对辖区内的重点产品、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实时状况以及餐饮单位、小摊点、小作坊、红白理事宴席、学校、建筑工地集体食堂等实时状况随时调查了解,摸清底数,建立档案,认真做好监控、摸底上报和清查工作,定期对相关单位食堂卫生状况、四证齐全情况等进行督查,对存在的问题现场督办,责令进行整改,对整改无效的和无证照食品摊点、小餐饮店坚决进行查处取缔。尤其要对辖区幼儿园、学校、建筑工地、小饭桌进行认真排摸,督促相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彻底杜绝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辖区单位、各餐饮门店也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办证、合法经营,严把入口,堵塞出口,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4、加强宣传,增强意识。
各社区、辖区各单位要定期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学习宣传活动,及时参加各类监管会议和培训,并充分利用社区宣传阵地和单位内部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质量振兴工作,不断增强辖区居民和单位职工的质量安全意识。
5、加强检查,落实整改
各社区、辖区各单位要积极协助行政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填写《日常工作记录》。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对明显危害人体健康的重点产品、农产品、食品、猪肉等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采取暂控措施,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街道和区监管部门汇报。同时,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做到有督促、有落实。
6、完善资料,落实台帐
各社区每月要向街道报告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并对协管员、信息员、社会监督员上报的信息分类汇总,及时报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信息报送表》,建立工作台帐,完善落实基础资料,认真接受区职能部门检查和指导。对出现的产品质量重大事件、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街道、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并积极配合开展好查处工作。
三、工作步骤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火灾调查处理。
第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履行消防监督职能时,应当依法监督,保障安全,促进生产。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公安消防监督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第五条公安消防监督员在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按下列要求填发法律文书:
检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应当作出详细记录,由被检查单位防火负责人和公安消防监督员签字,一式两份,分别存档备查。
重大火险隐患,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视情况抄送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检察院、保险公司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填写《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签发,视情况抄送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检察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对危险部位立即停产停业。
停产停业对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发出通知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第六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整改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后,填发《复查验收意见书》,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七条对被检查单位在整改火险隐患中,提出变通防范措施,或者要求延期整改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于五日内作出决定。
第八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建立档案。
第三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
第九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生产、储存、经营、购买、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严格履行审核、审批制度。
第十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申报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和有关防火资料,应当自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毕,并签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第十一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审核其主管部门的证明以及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船舶运输许可证等是否齐全、准确、有效,然后决定办理或者不办理准运手续。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申领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商业部等部门联合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单位申请变更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种类、数量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建筑工程消防监督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施工、验收,应当按照普遍审查、重点审查和专项抽查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建设和设计单位申报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和防火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审查。重点工程应当于三十日内、一般工程应当于二十日内审核完毕,并填发《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第十六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未经防火审核而擅自施工或施工中擅自改变防火设计的工程,应当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整改,并填发《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重点工程应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后十五日内向建筑单位填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五章消防产品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对本地区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进行验证检查,并对其产品实行抽样检测。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源于良好的生态环境、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控制在质量安全允许范围内的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果品(含西甜瓜)、茶叶、食用菌、大米、旱粮、食用植物油、水产品、畜禽、鲜蛋、鲜奶、蜂蜜等鲜活农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农产品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按照相关的无公害技术规范操作,且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标准的农产品基地。
第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自然条件、农产品资源、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特点,制定本区域基地建设发展规划。
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基地的认定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农业厅负责基地的认定,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颁发,推荐、申报国家级基地。
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地认定的初审,推荐、申报省级基地。
第八条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基地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章基地认定条件
第九条基地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基地的环境、各项生产、生活设施、生产技术和管理符合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要求。
第十条基地规模
蔬菜: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
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
茶叶:种植面积不少于0.1万亩。
大米:种植面积不少于0.5万亩。
旱粮: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
食用油料: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
水产:湖泊、水库等大水面面积不少于1000亩、连片集中的池塘面积不少于100亩、工厂化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畜禽:规模养殖,其中:生猪年出栏不少于5万头、肉牛年出栏不少于0.5万头、肉羊年出栏不少于1万头、肉禽年出笼不少于20万羽、蛋禽年饲养量不少于5万羽、奶牛年饲养量不少于0.1万头、蜂蜜年饲养量不少于2千群。
其它基地参照上述原则。
第十一条基地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第三章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基地的环境质量和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用水水质标准。
第十三条基地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农产品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基地应当配备相应的植物防病或动物防疫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
第十五条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系统,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基地的种苗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种苗质量标准。水果、茶叶、畜禽、特种水产等农产品的种苗投放前必须经县级以上种苗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且质量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齐全。
第十七条禁止使用不安全、霉变或可能造成污染的饲料。
第十八条基地投放的有机肥料必须经过发酵处理,不得使用或尽量少用无机肥。
第十九条畜禽、水产病虫防治、防疫用药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不安全农(兽)药。
第二十条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植物防病、动物防疫预测预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动植物病虫害的传播或蔓延。
第四章申报与认定
第二十一条基地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是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基地的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基地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基地所在地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申请书》。
(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本辖区需认定的基地材料上报所在地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基地的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报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国际国内市场与合作处)。
(四)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厅有关业务处(局)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对申请基地进行申报材料审查和产地环境、生产规模、生产计划、质量控制措施等现场审查,写出审查报告。
(五)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有资质资格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申请基地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写出检测报告。
(六)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专家组依据《*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申请书》、基地审查报告、基地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对申请基地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颁发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三条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由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设计和制作。
第二十四条认定的基地由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向社会。
第二十五条认定的基地应当与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或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授权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定《*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使用协议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认定的基地应当接受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基地资格,收回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一)基地环境发生改变,经监测不合格的;
(二)水源受到严重污染的;
(三)使用高毒高残留农(兽)药、有害激素的;
(四)不按标准进行生产或严重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
(五)产品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没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仿造记录的;
(七)连续两次产品质量抽测合格率低于95%的;
(八)有其它影响产品质量安全因素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不进行农产品质量监测、拒绝接受基地资格复查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九条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使用有效期均为三年。有效期内,基地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或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进行的产品质量和生产环境年检或抽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三十条基地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已认定的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有关材料上报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基地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复检,写出复检报告,报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复检报告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不得转让或转卖。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农产品基地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无公害认定的,不得擅自冠以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名称。
第六章附则
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
为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xx市范围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周密安排部署,全面完成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现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吃透精神。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了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吃透《办法》中规定的对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职能,明确了检查方向,确保此次监督检查的全覆盖和全面到位。
二、深入企业,严格检查。
一是在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检点内容,从主要原材料采购的控制、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的性能;关键工序的管控和原材料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的规定及实施;原始记录情况,检验人员作业程序管理、生产、检验人员的资质和培训情况对xx集团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等8家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过程中认真填写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记录。二是通过全面检查发现个别企业存在产品质量相关人员培训记录不完善、未对原辅料购货单位进行供方评价、进货台账不完善、实验室未配备室温监测仪器、检验记录填写不规范等问题,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责令问题企业限期整改,现相关企业已全部整改完成并交回整改报告。三是检查过程中,积极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宣传工作,增强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的认识,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安全生产。(完)
开展贵重金属和珠宝玉石等饰品生产经营行为的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当前贵重金属和珠宝玉石等饰品生产经营上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促进企业完善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计量检测器具管理、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规范销售经营行为,建立从产品设计、生产加工、检测检验、经营销售等全过程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增强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质量意识、诚信意识,切实提高行业产品质量和诚信经营行为。通过整治,培育并帮扶一批产品质量优、市场信誉度高、经营管理好、拥有自主品牌的企业争创省级、国家级名牌产品;发掘并帮扶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产品技术含量高、拥有专利权的企业制订产品企业标准,并把标准转化为省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掌握话语权,占领行业制高点;打击并取缔一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行为,产(商)品短量行为和扰乱正常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通过专项整治,努力做大做强区贵重金属和珠宝玉石整个产业,打造和叫响品牌,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专项整治的步骤及时间
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月10前)
各单位和部门要根据目前所掌握行业分布信息,认真筹划,严密组织,及时召开动员部署会议。会议由区经贸局牵头组织,贵重金属和珠宝玉石等饰品协会协助通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参加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议。质监部门就专项整治的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让广大企业主明确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做法和要求,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月10日-月30日)
利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切实开展并完成辖区内生产加工和销售经营贵重金属和珠宝玉石等饰品的调查摸底和建档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辖域内生产加工和销售经营贵重金属和珠宝玉石等饰品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了摸清行业质量状况、在调查摸底的同时,质监部门将为生产加工企业提供一次免费的监督抽检活动。质监部门负责生产加工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区工商局负责流通领域的调查摸底工作,为了确保调查摸底工作顺利进行,区经贸局、行业协会和属地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协调配合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开展的调查摸底工作。
(三)集中整改阶段(月日-7月31日)
年7月31日前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完成存在问题的自我整改工作。一是召开集中整改动员会议。月10日前由区经贸局牵头、区行业协会、属地乡镇政府协助,召集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参加集中整改动员会议。分别由质监部门通报前一阶段在调查摸底和免费检测中发现的有关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工商部门通报流通领域存在的问题,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分析和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和危害性,提高生产经营者对质量意识、诚信经营意识重要性的认识。并分别由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对集中整改阶段的工作目标、标准、要求和措施进行部署。二是深入帮助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全面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区工商局要加大对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力度,帮助指导经营者做好产品标识等工作,促进诚信经营,提升经营信誉,推动行业发展。市质监局直属荔片区负责督促指导和帮助生产加工企业做好集中整改阶段的整改工作,对企业未制定标准的,及时指导企业做好标准制定工作,对企业所使用的标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指导企业做好标准修订工作;对企业用于内部检测检定用的计量器具未进行法定检定的,促进企业做好检定工作,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有效;帮助企业深入分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指导企业进行整改,严格把好产品出厂检验关,促进其产品质量的不断提升,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四)巩固提高,规范发展(8月1日-9月30日)
一要深入帮扶,巩固提高。在全面完成集中整改的基础上,结合调查摸底分析的结果,采取分类管理,认真制定帮扶计划,培育并帮扶一批产品质量优、市场信誉度高、经营管理好、拥有自主品牌产品的企业争创省级、国家级名牌产品;帮扶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产品技术含量高、拥有专利权的制订产品企业标准,并把标准转化为省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掌握话语权,占领行业制高点;依托省贵重金属和珠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资质、技术力量和检测设备资源,在上塘珠宝城设立检验分支机构,开展贵重金属和珠宝玉石的鉴定检验工作,为辖区生产经营企业解决产(商)品检验难的问题。通过法定检验鉴定,为辖区生产经营企业出具权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贵重金属和珠宝玉石产(商)品的单件鉴定证书或批量检验报告,把好产(商)品质量关,树立“诚信经营”和“中国银饰之乡”的美好信誉,努力促进区贵重金属和珠宝玉石整个产业不断发展壮大。二要严厉打击,规范发展。重点围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质量不合格产品”、打击“短斤少两”和“扰乱正常经营秩序”行为为主题,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净化市场竞争环境,促进贵重金属和珠宝玉石等饰品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为加强贵重金属和珠宝玉石等饰品专项整治工作,区政府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贵重金属和珠宝玉石等饰品专项整治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副区长任组长,区经贸局局长、区工商局局长、市质监局直属分局局长(直属片区主任)任副组长,有关单位、行业协会和属地乡镇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直属荔片区,主要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信息通报等工作。
(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相互支持,协同配合。要按区政府的统一工作部署,围绕整治方案的目标和重点,对区域内贵重金属和珠宝玉石等饰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普查,确保普查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和扰乱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联合打击查处。
(三)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一、严格按照《定检目录》开展定期监督检验工作《定检目录》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加强企业产品质量监管的总抓手,是质监部门实施定期监督检验工作的依据。市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目录规定的产品范围和检验频次开展定期监督检验工作,对目录规定以外的产品不得实施定期监督检验。要切实加强对定检工作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定检工作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二、加强配合,确保定检工作顺利开展凡列入《定检目录》产品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和个体业户(工业),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搞好产品定期监督检验,承担生产者的责任,履行生产者的义务,不得人为阻碍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工作的开展。
三、严格规范定期监督检验收费行为承检机构在执行定期监督检验任务时,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杜绝只收费不检验等行为。
四、认真做好定检后处理工作,提高定检工作效率市质监部门要及时对定检情况和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公开产品质量信息,并以通报或通知形式对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提出处理意见,要抓好整改和复检工作,严禁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出厂销售。同时,认真分析总结定检信息,及时上报市政府。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依法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
1、连续两次定期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2、复查仍不合格的;
3、拒绝定期监督检验的;
4、拒绝整改的;
5、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的;
一是围绕弃庸求先、勇于竞争展开讨论。调查研究阶段开展的“2013回头看”查找问题活动,让我们深刻的认识到我局在发展思路、工作方法、工作作风、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正是影响和制约我局科学发展的关键点。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局人员深刻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认真反思,深入剖析,明确整改方向,把握整改重点,争取把整改措施落实彻底。
二是围绕定位一流、赶超先进展开讨论。树立“不干则已、干则一流”的标杆意识,放宽眼界,提高标准,深刻审视我局与先进单位的差距,在充分衡量和反思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其他县市区先进单位的体制机制、经验做法,自我加压,克服困难,奋起直追,比学赶超。
三是围绕完善机制、提升水平展开讨论。全局人员就我局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展开了充分讨论,积极探寻问题产生的根源,深入研究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切实将问题找准找实,让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落实彻底。
四是围绕推陈出新、创新品牌展开讨论。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用发展的眼光认识问题,分析局势,在常规中寻求突破,在发展中寻求创新。我局人员不断联系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进一步巩固“品牌年”活动的成果,继续推进改革创新,积极探索符合我局实际的发展思路、工作方法、工作经验,把品牌做大做强。
我局力求将“进位争先、争创一流”的讨论成果深化到我们的质监工作中来,进一步提升质监工作水平,扎实打造一流质监业绩,为此我们要做到:
一是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深入开展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双基工作组织领导、协调调度和督查考核,深入总结、借鉴和推广各方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工作经验。继续抓好队伍建设,坚持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加大制度创新力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活动,建立和完善履职风险、廉政风险和行风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党员教育,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抓好法制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好法制培训和普法宣传工作,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强化“优势互补、高效履职、互动协作、服务经济”的意识,完善内部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