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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 F Weisskopf(September 19,1908-April 22,2002)生于奥地利,是一位美国犹太裔理论物理学家。他曾随海森伯、薛定谔、泡利和玻尔做博士后工作。二战期间在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参与了曼哈顿计划,之后反对核武器扩散。战后他加入了麻省理工(MIT)物理系,并成为系主任。在那里,他被他的朋友们亲昵地称为ViKi,并以优秀的理论物理学家和科学政治家双重身份被大家所敬重。
1974年10月17、18号,MIT为Victor举行了一个庆祝会,与会者们选了自己觉得能引起Viki兴趣的论题进行演讲。编者从中选了一部分论题进行整理,于1976年发表为“美国物理协会会议第28期会刊”,本书是这一会刊的再版。庆祝会的辉煌与本书各位作者杰出的地位不仅反应了他一生对现代物理的重要贡献:线性变化理论、标量场的量子化、量子电动力学、核反应、壳模型的建立、强子的结构;也反应了他作为欧洲核子研究委员会理事长、MIT物理学院院长、高能物理顾问委员会主席、公共场合自然科学的代言人对社会与物理界所起的作用。
本书共有11章:1.James Killian的开场白;2.Hans Bethe的能源问题,其中的分析可以延用至今,“去年,中东一桶油要3美元,今年大概要10美元甚至更多”,现在,当然,一桶油大概要花费100美元;3.Julian Schwinger的深度非弹性散射的无模式看法,这场会议一个重要的历史意义在于它发生在理论物理因为夸克而发生的转化阶段,本章与第6章分别代表了这之前与这之后两个阶段;4.E.M.Purcell的低雷诺数下的生活,他教人们怎么在粘稠的液体下游泳;5.T.D.Lee的高密度物质的一种新的可能存在形态;6.Murray GellMann的夸克、轻子与玻色子的世界;7.Ben R.Mottelson的角动量对原子核的作用;8.S.M.Ulam的对数学家有用的物理,数学家都是从公理家推出定理,但物理学家不是这样的,他们试图从定理(观察现象)中推出公理(自然法则);9.Max Delbruck的亚里士多德是怎么发现DNA的,他觉得亚里士多德的物理简直是一个大灾难,但是生物想法―一代传向下一代是定好的―直指DNA;10.W.K.H.Panofsky的军备控制谈判的可行性;11.David Hawkins的第三种文化,本章的重点在进化与伦理。
本书内容广泛,深入浅出,许多演讲对于我们理解夸克前与夸克后时代各方所持的观点有很大帮助,不仅适合对物理感兴趣的学生们作为课外书阅读,也适合于物理学研究人员阅读,甚至于对军事、人文等学科感兴趣的研究人员也会觉得本书很有意思。
自《安娜法》以来,版权制度在促进社会的科技文化发展、知识传承与交流方面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版权制度所赋予的排他性的私权渐渐蜕变为版权人谋取商业利益的工具,版权也随之在版权人的推动下处于不断的扩张之中。尽管版权制度采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版权限制措施而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版权扩张的负面影响,但私权的这种一对一授权许可模式仍然极大地限制了社会公众为学习、科研等目的而使用版权作品的权利。在信息社会,新的信息网络传播技术和信息生态环境对传统版权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传统版权制度不仅无法充分释放新技术的能量,甚至本身根本都无法继续运行。开放存取运动就是在传统版权制度面临着这种困境的背景之下在世界各地广泛兴起的,体现了社会公众要借助于新技术手段广泛共享社会文明成果的呼声和愿望。开放存取运动自诞生以来就受到我国学界的注意,但目前对开放存取运动的介绍和评论多限于具体细节和图书情报领域,而未能充分将开放存取运动和与信息交流有着极为紧密联系的版权制度联系起来,更没有将开放存取运动放在版权制度未来模式的宏观背景下加以审视。事实上,开放存取运动的兴起与信息时代版权制度面临的挑战有极大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传统版权制度出现危机的信号。因此,分析开放存取运动与版权制度的未来模式的关系就是非常有意义的。
一、版权制度的危机与开放存取运动的兴起一般认为,开放存取运动兴起的原因是“期刊危机”。
但事实上,“期刊危机”只不过是开放存取运动兴起的表面原因和导火索,“期刊危机”更深层的原因有三个方面,即新的网络传播技术、信息生态环境以及版权制度危机。
首先,新的信息传播技术是开放存取的技术和经济前提。即使版权所有人希望,印刷时代开放存取在物理上和经济上均不可能。因为在印刷时代,信息需要附载于印刷载体,信息传播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印刷载体的数量,不仅如此直到20世纪70年代,期刊的价格仍不太昂贵。因此,印刷时代开放存取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均是不可行的。网络技术的出现改变了一切,网络技术不仅大大降低了信息传播的成本,也大大增加了信息传播的数量,还使得信息传播交互式地进行。而与此同时,期刊价格开始变得难以负担。
于是新出现的互联网提供了一种可选方案。也许正因如此无论是开放存取的布达佩斯计划还是柏林声明均意识到了新的信息传播技术———互联网对开放存取的重要意义。“布达佩斯开放存取计划”开篇即指出“古老的学术传统和崭新的技术已经结合起来,可能将给公众带来空前的利益。”这里的崭新的技术便是互联网。“科学和人文学科开放存取知识柏林声明”中也指出:“互联网已经根本地改变了分发科学知识和文化遗产的实际和经济现实。现在互联网第一次提供了构建人类知识的全球和交互式表现并确保世界范围存取的机会。”因此,“即使期刊价格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以高于通货膨胀4倍的速度增长,开放存取的目的也不是惩罚或者逐渐削弱昂贵的期刊,而是提供容易实现的替代与充分利用新技术———互联网———的优势而拓宽分发和减少成本。此外,对研究者自己来说,高于一切的动机不是解决期刊定价危机,而是为读者、更多的听众提供更广泛和容易的存取以及影响作者。”
二、信息时代信息的生态环境已经发生了实质的变化。在信息时代,信息的质量和数量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信息的质量上,信息的种类日益增多,信息日益复杂。在信息的数量上,知识在以指数的规模增长,信息可以用“海量信息”、“信息爆炸”来形容。在著作权制度下,面对海量信息,无论是判断信息有无著作权还是进行含有著作权的信息的处理均是十分困难的。在指数增长的知识面前,任何富足的研究机构也无法负担起全面的研究文献的负担。对期刊文章的附有定价的存取不能与持续的、爆炸性的指数化知识增长相适应。即使今天价格是低的,且保证永远是低的,这种状况也无法维持下去。而开放存取充分地利用了互联网访问人数几乎不受限制,可以和知识的指数增长相协调。开放存取运动是信息时代信息生态环境变化的要求。
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与信息生态环境的变化使得包括版权制度在内的现行知识产权制度逐渐无法有效调节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关系,“目前知识产权法最为紧迫的问题之一是它所创造的权利有可能是限制而不是鼓励科学研究,尽管知识产权是用来鼓励科学进步的,但是最优权利配置的过度扩张或扭曲却有可能产生阻碍研究循环的瓶颈。”在信息社会,信息传播的网络技术为人类社会共享信息和知识资源提供了无限的潜能,但旧有版权制度的过度的版权保护却限制了创新的空间,无法充分释放新技术的能量。
相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口令、加密、数字权利管理等技术保护措施被加于作品之上,社会公众合理使用的空间大幅缩小。技术保护措施的大行其道并不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它反映了版权法调控功能的失位。技术保护措施犹如有形世界中私人构筑的围墙和栅栏一般,完全阻断了社会公众对作品的接触,不利于信息的自由流动。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私人行为已经开始处理我们现行版权制度中感受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即现行版权制度未能给版权拥有者一种简单的允许利用他们的作品的方法。传统的版权许可程序太麻烦了,如果不是禁止许可的话,于是私人已经开始制作使得版权人可以预先授权使用其作品的模块化合同。”
尽管开放存取有各种各样的模式,每一模式欲解决的问题也不相同,但基本上集中于信息扩散的两个障碍,即“价格障碍”和“许可障碍”。因此,信息时代版权制度的危机是开放存取运动兴起的重要原因。
因此,开放存取运动是在以上新技术发展与法律制度危机共同作用的基础上在世界各国兴起的,其目标就是促进公共资源的发展壮大,使得公众可以较为容易的存取他们所需要的知识信息,以充分发挥新技术的能量,改变目前严密的版权体系对学术研究和创新造成极大约束的现状。
二、开放存取与版权制度:信息流通的不同模式开放存取和版权制度均为一种信息流通的模式,但无论是在性质上、观念上还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二者均有着巨大的不同,是信息流通的不同模式。
版权制度是一种信息生产的激励制度,其所采用的是以构成物权为手段,用对表达性信息即作品拟制为类似于“物”
的方式,赋予类似于所有权的物权效力,从而达到信息保护的目的。之所以说版权制度是一种激励制度,是因为它对信息创造者进行了“奖励”,其“奖励”就是对所创造的信息的所有权,信息创造者可以独占所创造的信息,通过自己利用该信息获取利益,可以许可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取利益,也可以将该信息转让给他人而获取利益。为了充分激励信息创造者,版权制度特别强调信息创造者对其信息的控制权,因为这样可以充分实现其利益。传统出版模式就是建立于版权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其一般模式是作者将其作品转让或者独家许可给出版商,从而出版商事实上拥有作品的版权,出版商主要通过用户支付版权使用费来获得商业利润,运用版权带来的垄断地位不断在价格上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在网络技术发达之前,出版商向用户收取印刷版期刊的订阅费,从而赚取利润,而在网络技术发达之后,出版商除了向用户收取印刷版期刊的订阅费营利外,还通过期刊的电子数据库向订阅的用户收取费用。
“开放存取”则是指“在公共互联网上的自由可用性,除接触互联网本身的那些无法分离的障碍之外,允许任何用户没有经济、法律或技术障碍地阅读、下载、复制、分发、印刷、搜索或链接到相关文章的全文,对相关文章进行索引、将相关文章作为数据纳入软件、或将相关文章用于任何其他合法目的。对复制和分发的唯一限制以及在这个领域版权的唯一作用是给予作者控制其作品的完整性以及被恰当地感谢和引用的权利。”开放存取运动集中于作者不指望报酬地给予世界以文献。开放存取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开放存取期刊和开放存取仓储。开放存取期刊是开放存取出版的主要形式,主要为了应对目前学术期刊在出版商的控制之下价格持续增长所带来的危机。开放存取期刊采取“作者付费(或机构付费出版,读者免费使用”的运作模式,使得图书馆和科研院所可以利用互联网络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所需的科研信息。开放存取仓储类似于一种数据库,它为学术研究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便利的搜索条件。各种类型的信息,如学术论文、科研研究数据以及技术资料和技术报告等都可以存放其中。例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和惠普公司共同开发了第一个基于DSpace系统的机构知识库。此后DSpace系统逐渐向世界其他范围延伸,如英国、加拿大等国都有其合作者。该库用以处理本校教师和研究人员每年完成的电子版学术研究成果,其中包括期刊论文、技术报告、会议论文以及MIT认为重要的其他文件,类型涵盖文本、音频、视频、图片等多种,不过它并不收录MIT学生的研究资料、机构记录以及非MIT教师的研究成果等。并且该系统可以对其中资源进行统一的搜集、保存和编目,其软件是目前为止机构知识库中应用范围最广的一种。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比较著名的开放存取仓储是SSRN(SocialScienceRsearchNetwork),“它是多种学科(包括法律)全文论文搜索的一个开放存取仓储。它于1994年10月建立,到目前为止已有超过126000条论文摘要和97900篇全文论文。”
尽管如此,开放存取和版权制度也具有紧密的联系。因为开放存取的信息流通模式是建立在版权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即它尊重现行的版权政策,而不是直接予以颠覆。它承认作者完全享有版权制度下的各项权利,同时利用合同法规则来构建与版权制度相对立的体系。透过合同法契约自由的精神,版权人将版权制度所赋予自己作品的某些权利以契约方式让渡给社会公众,使社会公众存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成本降低。这主要是遵循这样一种法律理念,即在版权法上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依然是一种排他性质的私权,因而当作者通过合同法自愿放弃某些权利的时候并不表明社会公众就可以任意处置其作品。比如许多开放存取期刊选择CCL(即莱斯格的“知识共享”计划的许可证条款)的“姓名标示2.5”(Attribution2.5)进行授权,该条款在保障用户复制、分发、展示及表演作品、创作衍生作品、进行商业利用等权利的同时规定:必须按照作者或许可人所指定的方式,保留其姓名标示;而且,为了再使用或传播本作品,您必须向他人清楚地说明本作品所适用的许可条款。
三、开放存取运动对版权制度未来模式的启示版权被称为复制技术之子,因此它是随着复制技术的发展变化而演变的。
在复制技术极为落后的时代,信息和信息的载体是合二为一的,信息和信息载体的生产与利用是同步进行的,控制了信息载体就控制了信息,因此在复制技术极为落后的时代不并需要版权制度,因为规范物质产品流转的图书馆物权制度就可以发挥保护信息生产者的功能。但复制技术得到一定发展之后,信息便与信息的载体发生了分离,信息和信息载体的生产与利用也分离了。于是,信息的生产就出现了外部性,需要利用版权制度加以解决。版权制度是通过赋予信息生产者对信息的独占权即版权来实现其目标的。
尽管版权制度赋予信息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信息的独占权,但基于政策考虑,这种独占权不能对信息流通过程中的所有利用行为均赋予独占的支配权利,而是应以版权制度“本身产生时的信息流通状态作为前提”的,如果信息流通的状态产生了变化,版权制度的历史使命决定了版权制度不得不随之变化。在当前的信息时代,信息的生态环境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信息呈爆炸性增长,信息几乎不再需要载体。
于是版权制度便发生了危机,不得不进行变革以适应信息生态环境的变化。
【关键词】著作权法 新闻版权 时事新闻 单纯事实消息
一、研究背景以及问题的提出
1、研究背景
在互联网时代,数字化的新闻信息的复制非常方便,传播速度非常快,使得侵权变得容易,免费转载新闻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今日头条的出现引发了国内新闻界对版权问题的巨大关注。同时,搜索引擎在链接时事新闻的过程,深度链接是否侵犯新闻版权也引发了巨大的议。
新闻版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新闻生产过程中,需要投入技术设备,需要付出人力成本。如果新闻作品可以不征得允许便可以免费转载,新闻生产机构会失去生产新闻的动力,最终无人愿意生产新闻。传统新闻机构作为新闻生产者因为具有采编权内容优势明显,但大型商业新闻网站获得了国务院信息办公室颁发的传播新闻的许可证,具有渠道先发优势,在媒介融合的过程中,传统新闻机构如果不能运用版权保护自己的内容优势,将丧失核心竞争力。
2、问题提出
现行《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此外,在第二章四节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该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法律享有的其他权利,在二十条第四款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著作权法中关于新闻版权这一规定一直沿袭至今,没有发生变化。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该注明出处。1991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在2013年进行第二次修订实施至今。该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第一款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为了应对互联网冲击,2014年6月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在2014版草案中第一章九条第二款将其修改为本法不适用于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征求意见稿跟现在正在施行的著作权法在新闻版权规定上发生了变化。那么新闻作品到底有没有版权?新闻版权立法的依据是什么?本文试图通过文献综述来讨论这些问题。
二、法规中时事新闻或单纯事实消息的内涵
通过著作权法和相关法规变化的梳理可以看到,最初立法用语为时事新闻,随后在下位法实施条例修改中将时事新闻的含义规定为单纯事实消息,在著作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修订为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和单纯事实消息二者开始指向同一个事物,表述逐渐走向规范。但时事新闻或者单纯事实消息内涵到底是什么,边界到底有多宽?这个问题非常重要。直接决定着新闻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或者什么样的新闻作品才受新闻作品的保护。但是在各种专著和论文中分歧较大。
翟真在《版权法中“时事新闻”概念探疑》中写到,多数法学界人士倾向于新闻作品版权应该受到限制的观点,甚至有人认为所有新闻作品均无版权,把时事新闻解释为所有作品。而新闻学界认为新闻作品(甚至包括某些时事新闻)符合版权保护的基本要求,除了少数不符合版权保护实质要件的,绝大多数新闻作品都享有版权,呼吁删除不保护时事新闻的规定。
在《生存危机中的纸媒著作权维护路径探析》一文认为,新闻无版权是法律误读,理由是许多人忽略了时事新闻和时事新闻作品的区别,时事新闻作为一种客观事实,确实不受著作权保护,但作者依据时事新闻创作的时事新闻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同时他认为第五条增加了误读的可能性,理由是由于这里使用了消息,很容易让人理解为新闻作品门类中的消息,进而扩展至全部新闻报道范畴,从而引发新闻无版权的感慨。此外,如果媒体刊播的报道内容基本属于新闻事实消息,报道者的主要工作是如实记录、传播,目的只为说明一个事实,修辞非常少,可归入时事新闻。经过这番梳理,大量的深度报道、调查性报道、言论等被排除在时事新文章之外,享有版权。
在他们看来,法律规定的意思是著作权法不适用于客观的新闻事实,所有对客观新闻事实的报道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一理解大大扩展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但这一理解和2013年实施条例的规定性有冲突。
孔洪刚在《平的世界和数字化的边界――浅论新媒介传播环境下新闻版权保护》一文中认为,根据新闻报道各体裁的特点,单纯事实消息是指写作形式相对固化的纯新闻、硬新闻,即强调时间性和重大性,重在迅速传递消息的动态新闻和现场报道。他的依据是单纯事实消息是用简单的文字把一事实作为信息反映出来,其他记者和报刊也只可能用同样的方式表达,符合唯一表达的标准。比较接近的说法有,彭兰在《避风港原则下的不免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探析》中认为单纯事实消息是指全部信息由5W+(1H)构成,没有包含修辞、评论、情感和思想等成分,也没有任何作者可以发挥的余地和个性表达的空间。李缭凇堵坌挛诺陌嫒价值》一文中指出,单纯事实消息的特征是简单、仅达到表述清楚的最低标准、时效性极强,新闻作品的特征是详细、跟随记者的独特视角而呈现丰富内容、时效性较强到一般。
以上三人的观点大体一致,共同勾勒了单纯时事新闻的特征,在这里,那些纯新闻、硬新闻,不包含修辞、评论、情感和思想的新闻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除此之外的新闻作品受版权法保护。
1980年出版的《世界新闻史》一书中,翁其根介绍了日本昭和45年制定的新闻法中的规定。日本文化厅在《新出版法概要》中做了行政解释,“所谓‘只不过是传达事实的零碎消息和时事报道’,是关于人事往来、讣告、火灾、交通事故等日常消息。这些东西没有版权。一般的报道、通讯、新闻照片,不属于这个范围,应作为作品加以保护。”翁其根在文中指出,动态新闻、简明新闻没有版权,其他报纸、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都可以自由的转载、播出。社论可以有条件的自由利用,即在没有特意注明禁止转载的场合,其他报纸、杂志社可以自由转载。但是外部投稿者的作品,知名作家的连载小说、漫画、评论等都有版权受到完全保护。本报记者写的富有特色的通讯、特写、报告文学和社内执笔者写的书评、影评、剧评、以及理论性、学术性的专栏、也有版权受到保护。
翟真在《版权法中“时事新闻”概念探疑》中力求通过弄清中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公约》的渊源关系,探究中国版权法中时事新闻一词的来龙去脉。文中指出,为了尽快和国际接轨,中国在1990年以《伯尔尼公约》为蓝本制定了《著作权法》。《中国著作权手册》在解释版权外文术语时把“current events ”翻译成时事,中国著作权法之所不适应于时事,就是因为受伯尔尼公约影响的缘故。伯尔尼公约中规定,成员国可将纯时事报道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
伯尔尼公约关于新闻作品的规定为:“The protection of this Convention shall not apply to news of day or to miscellaneous facts having the character of more items of press information.”(本公约提供的保护不适用于每日新闻和单纯报刊信息性质的各种事实)。同时伯尔尼公约第十条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for the propurse of reporting current event)可以合理使用版权作品。据此翟真认为,中国正式颁布的著作权法没有使用纯事实报道这一术语,却将中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三项中新闻事实的字面表述时事新闻照搬过来,表示纯新闻报道,忽略了时事新的本意。大概受了为报道时事新闻的影响(reporting current event),因为current events在字面意思上翻译为时事新闻。在非专业新闻人士眼中纯事实新闻和时事报道的区别并不明显,从而导致时事新闻被排除在著作权保护法之外。这是一个蛮有趣的猜测,也有一定的道理。
三、单纯事实消息不适于著作权保护立法依据的检讨
1、单纯事实消息之所以不为著作权保护的理由
法律条文的内容规定性本身基于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立法目标决定了法律条文的内容。由于中国现行著作权法渊源于伯尔尼公约。因此首先需要探讨伯尔尼公约的相关立法依据。
宋慧献在《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一书中指出,关于单纯时事消息被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外的原因,伯尔尼公约本身固然没有明言,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指出,“不论是新闻和事实本身,还是对它们的单纯报道,都不受到保护,因为这类素材缺少可以被看成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必要条件。这一例外完全证实了一条基本原则,即一件作品要受到保护,必须包含充分的智力创作成分”。由此可以看出,单纯的事实消息之所以不受保护,是基于思想/表达之区分的版权法原则。
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翟真在《新闻作品的版权性》一文中,提出了版权性的说法,即作品享受版权法保护必须满足的条件,指作者构建新闻话语的原创性以及选择、判断的精神投入和资金投入。同时他认为存在一个悖论,新闻作品要求客观公正,事实和观点分开,由此造成新闻作品的原创性低于其他作品类型。按照原创性的由低到高,他将新闻作品划分出九个类别,依次为记录性消息、新闻现场直播、调查性报道、新闻通讯、解释性报道、新闻记录电影、汇编作品、演绎作品、新闻论文。
吴汉东在《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宪法问题研究》一书中指出,对于新闻报道不给予著作权保护,其目的是保护大众获得知识和信息的权利。新闻的本源和功能决定了新闻不应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不宜为著作权所有人独占使用。作为时事报道的新闻,应该改视为公共财产,不能作为某一特定主体的专有权力。这种观点较为极端,但是颇具代表性。
2、认为时事新闻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之理由
李光霞在《时事新闻应受的法律保护合理性研究――以著作权保护为例》一文中指出,按照洛克构造的财产权劳动体系理论,任何人对自己的劳动付出都具有所有权,这构成了知识成果具备知识产权的理论依据。从新闻生产的过程来看,时事新闻也是新闻工作者脑力体力劳动的结晶。在保护新闻工作工作者财产权的同时也应该保护其人格权。
3、从总体上看,当前新闻著作权法基于其历史沿革,立法的依据主要基于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有其局限性,因此在时事新闻的保护中有待于其他法律予以救助。王昆仑在《保护新闻内容资源的他山之石――美国版权保护的思路》一文中指出,虽然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一旦他人未经许可就利用这些消息获取商业利益,采编者可以利用最新消息盗用原则提讼。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便使用于最新盗用原则:A 原告为生产或收集信息付出成本,B信息具有较强的时效性,C 被告使用信息对原告劳动构成搭便车,D 被告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原告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E 搭原告或者其他人便车会导致人们不再有积极性提供信息服务,从而实质性威胁信息服务的生存或质量。
结论:在媒介融合融合背景下,传统新闻机构在积极构建新媒体传播渠道的同时,能否利用著作权法,保护好自己的内容优势,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讨论单纯事实消息的内涵的不同观点,进一步厘清其内涵,即结构简单的,五个W一个H,时效性强,不含评论、情感的消息。同时也揭示清楚了著作权法基于独创性的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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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彭兰.避风港原则下的不免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探析[J].传媒,2015(3):75。
[5]李.论新闻的版权价值[J].新闻前哨,2015(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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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翟真.新闻作品的版权性[J].中国出版,201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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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品精神权利的起源
作品精神权利是与著作人身权等值的一个概念,根据《伯尔尼公约》罗马文本的规定,其包括作者身份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这两项最基本的著作权权利内容。因此,我们若要探讨作品精神权利的起源,则必然要从著作权的起源说起。
有关著作权的起源可追溯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代。以他们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包括作者在内的一切艺术创作不过是对自然界的鹦鹉学舌一般地机械模仿。[1]在他们看来“独特的艺术表达方式通常亦并非由其所首创,他的一切工作、劳动只是被动地、消极地遵循着客户或者委托人的指示与要求。”[2]直到后来,一批杰出的艺术家(如达芬奇,米开朗琪罗等)开始尝试将科学知识运用于劳动中,以使其艺术创作更加逼真。到18世纪中后期,随着文学、艺术领域中的浪漫主义的兴起以及笛福等新生派作家又在其作品中注入“首创性、灵感及想象力”等新的内涵,作家(author)与创作者(creator)逐渐成了同义语,其工作也被肯定为是一种创作活动。人类社会出现了倾向对作者自身关注的学术思潮,此外,由于印刷术的产生使对作品的修改和歪曲成为可能。至此,促使著作权产生的条件已经具备。继1710年英国《安娜法》之后,许多国家纷纷制定著作权法对作者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对其创造性的劳动进行法律上的保护。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著作权立法的理论基础是存在差别的。这就注定了他们后来在作品精神权利立法方面分道扬镳。英美法系以“激励说”为立法原则,即法律赋予作者专有权,旨在激励作者创作热情,从而为社会创作出更多更有价值的作品,而激励的最好方法便是对作者的经济利益予以保护。英美法系“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和“纯粹功利主义”的立法哲学使得著作权立法偏向了对作品经济权利的关注。然而,大陆法系(主要是法国)则以“自然权利”学说为立法指导思想,强调著作权是因为作者创作作品这一事实而对于作品所享有的一种“自然权利”,法律的规定只不过是对这一“天赋人权”进行确认和明确而已。这种“个人本位”的立法主意更注重对人本身的关注,这也成为后来作品精神权利理论产生的前提。
事实上,作品精神权利理论首先起源于法国,之后逐渐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我国《知识产权法》领域所使用的著作人身权概念最早即是在1878年由法国学者莫里洛明确提出并在法律意义上使用的。莫里洛在提出著作人身权的法律概念之后,又进而论述了著作权的双重性质。他认为:著作权由两项内容构成,一是属于“完全的人身自由权”,这一权利禁止违背作者的意愿而发表其作品,禁止以作者以外的他人的名义发表作品,以及所有恶意及拙劣地复制作品;著作权的第二项内容是专有使用权,它是由实在法赋予的一种纯粹的经济权利。[3]不可否认,莫里洛对著作权本质的认识是全面而深刻的,在其之后许多大陆法系的学者(如吉尔克,皮奥拉·卡塞利,约瑟夫·科勒尔等等)也都对著作人身权理论的发展作出了杰出的贡献。持一元论的代表,吉尔克极端地认为著作权中仅仅只有人格,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这种抹杀了著作权经济性的主张固然有其有失偏颇之处,但在一定程度上却使我们对著作人身权或说作品的精神权利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另一位对著作人身权理论起到奠基作用的学者当属皮奥拉·卡塞利,他将著作人身权与一般人格权作了很好的区分。他指出,作者个人性质的权利不产生于一般人格,而产生于创作作品的人的人格,因为这种权利是著作权的一个基本成分,不同于有下述特点的其他个人性质的权利:它们能够以作品为对象、为作者或其他人持有,而且它们不以作品的创作为依据,但属于人身权利的总的范围。[4]就这样,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在以“天赋人权”为旗帜的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下,作品被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而作者对作品不但应当有权像对待财产权那样控制作品的经济利用,更应当有权维护作者人格与作品之间无法割断的精神联系。[5]对作品精神权利加以保护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赞同。
二、保护作品精神权利的价值基础
大陆法系的学者之所以能在百家争鸣之后达成一个共识——应当对作品精神权利予以保护,正是建立在“对作品精神权利予以保护”存在合理性进行论证以及对其价值进行探讨的基础上的。价值即是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它指明了客体存在的意义。
作品精神权利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经济学价值
在英美法系,版权法大多通过经济报酬来鼓励作者创作,而大陆法系的版权法则是特别注重作者的精神权利,通过创设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权来激励作者的创作。英美法系以“社会本位”为立法指导思想,因此,作品精神权利的激励作用往往被忽视了。
主张精神权利具有激励作用的学者大都以作品精神权利能实现人格利益为由,如“著作权制度中相对于作者人格价值实现较小的作品来说,赋予作者的精神权利对于作品创作的刺激完全超过经济权利。如前所述,在中国古代,许多作品之所以被创作出来,对精神利益的追求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创作动机。”[6]其实,从经济报酬的角度,作品精神权利的激励功能亦不能被忽视。如版权法赋予作者署名权,作者可以通过提高创作质量和适当的宣传,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就如同企业的商标一样,作者的署名会和作品的销量、价格形成直接的联系。版权法赋予作者的发表权也与作者经济收益相关,因为作者只有行使了自己的发表权,其它的著作财产权的实现才成为可能。而版权法赋予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权,都保障了作者有进一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
正是因为作品精神权利与作者经济利益存在相当的相关度,对精神权利的立法保护也必然对作者的创作产生激励作用,这也即是作品精神权利经济学价值的表现。
2.文化价值
一国文化事业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期的特殊阶段,社会上存在物质主义盛行、极端个人主义、严重信仰危机的现实。因次,发展文化事业,振兴文化产业,提供丰富而健康的文化产品,无疑是必要和紧迫的。
作为文化载体的作品,其与文化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到文化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作品是一时期文化的再现和反映,同时也能促进文化的繁荣和传承;反过来,文化的繁荣又将给作品创作提供丰富的素材和发展的动力,最终促进作品的创作。以作品为媒介,作品精神权利与文化之间也产生出一衣带水的关系。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有益于社会中出现更多更好的作品。正如上文已经提到的,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会激励作者的创作热情。除此之外,保护作者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能够有效地防止作品被歪曲,从而使大量优秀的作品得以源远流长。只有对作品精神权利充分尊重和保障,才能使人类优秀的精神食粮不被恶意歪曲,使其承载的文化得以客观完整的传播和传承。
因此,加强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也就是在为繁荣人类的文化而努力,对文化领域的劳动者给于尊重和保护,才能使人类的精神文明继续蓬勃发展下去,这即是作品精神权利的文化价值所在。三、各国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现状
(一)大陆法系国家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
尽管法国大革命后,受自然法学说影响,大陆法系国家都逐渐接受了作品精神权利理论,但在各自的立法实践中却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立法模式。
一类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其采取将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分开保护的立法主义,在学界被称为“二元论”。具体规定是:经济权利可以与作者人身分离,在商业流通中可以自由转让或者由作者放弃,但它只能在一定期限内受到保护;而精神权利则不能与作者人身分离,也不能转让和放弃,只有在作者死后才可以转移至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7]持此立法主义的国家还有日本、意大利、西班牙等大部分大陆法系的国家。
另一类则是采取“一元论”立法主义的国家。著作权被看作是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有机复合体,无法加以分割,只有将作者精神权利和作者经济权利放到一起,视为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才能更全面的发挥其保护作者的作用;精神权利并不永恒受到保护,而是与经济权利一起享有同样的保护期,除了作者死后版权可以整体转让于继承人之外,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都不得转让。[8]“一元论”的代表国家是德国,还包括奥地利、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家。
(二)英美法系国家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
深受功利主义哲学“社会契约说”影响的英美版权法,从一开始就将作品精神权利排除在了版权法之外,但随着《伯尔尼公约》等国际版权公约的签署,英美法系版权立法在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问题上才有改观。
英国是版权法诞生地,却直至1956年出台《英国版权法》时,在第43条才明文规定了作品精神权利的部分权能,至1988年,英国制定并颁布了现行版权法,该法第四章才详细规定了精神权利,明确作者享有确认身份权、反对对作品进行损害性处理权、反对“冒名权”、某些照片与影片的隐私权。不过1988年《版权法》又为上述权利的行使规定了诸多限制。这些限制包括:作者署名权的行使必须以事先声明为前提,声明可以采用单独通知的形式或作为版权合同的一部分,但只能约束接到通知或依据该版权合同主张权利的人;改动作品的行为只有造成作者名誉或声望的损害时才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等等。美国最早的版权法同样不保护作品精神权利,但“吉姆案”在美国版权法中是一个具有分水岭意义的案件,因为在该案中,美国法院第一次承认了有关精神权利的案由。尽管该案并非像精神权利的倡导者所希望的那样使国会完全接受精神权利,但自此之后,一些州法院和立法机关对精神权利的态度开始渐渐好转。至1989年,经过100多年的争论,美国最终决定加入《伯尔尼公约》。公约确立了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这促使美国国会接受了精神权利这一概念,美国1990年通过了“视觉艺术家权利法”,保护视觉艺术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
英美法系版权立法经历了从不承认作品精神权利到对其加以有限保护的转变。尽管这种保护较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而言,无论在权项设定上还是在适用主体上都受到诸多限制,但毕竟已是法制发展中的进步,而且,限制的存在也并不意味着作品精神权利在英美版权法中得不到充分保障,只不过这种权利在更大程度上被视为普通法上的权利,或者说是一般人格权,通过假冒之诉、侮辱之诉、合同之诉、反不正当之诉等等,作者的精神权利同样可以获得充分的保障。
(三)国际版权领域中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
在国际版权领域中,明文规定保护精神权利的公约是1928年修订的《伯尔尼公约》罗马文本。该公约第6条之2规定:“与作者财产权利无关,甚至在该财产权利转让之后,作者对于他人篡改、删除其作品或作其他更改,以致损害作者名誉声望的行为,有权制止。”该条明文确立了对作品精神权利保护的立场,开创了国际保护作品精神权利的先河,对西方诸国版权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也是英美法系国家为加入该公约而不得不修改本国版权法的原因之一。
由于受到美国等国家的影响,作品精神权利被排除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适用范围之外。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对作品精神权利保护没有新的规定,完全适用《伯尔尼公约》的有关规定。
四、结语
综观国际社会对作品精神权利保护的现状,我们不难发现,各国对此问题的认识体现出很强的主观性。无论是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价值判定上,还是对其具体权能的认定上都体现出这一特色。但无论如何,作品精神权利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价值是不容抹杀的,对作品精神权利予以日臻完善的立法保护,已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
[参考文献]:
(1)杨延超博士论文《作品精神权利论》。
(2)DanRosen,“Artists''''MoralRights:AEuropeanEvolution.”CardozoArts&Entertainment,2.
(3)孙新强:《论著作权的起源、演变与发展》,载《学术界》(双月刊),总第82期,2000年3月。
(4)参阅皮奥拉·卡塞利《Trattatodeldirittodiautore》,那不勒斯译,马尔吉耶里出版社和都灵,UnioneTip.都灵出版社,1927年,第42页(注释1)和第58页。转引自:杨延超博士论文《作品精神权利论》。
(5)SeepaulGoldstein,Copyright,Patent,TrademarkandRelatedStateDoctrines,TheFoundationPressInc.(1981)at855.
1 前 言
从上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大学图书馆的学术期刊馆藏量难以跟上世界学术期刊总量的增长;期刊价格上涨率数倍于物价指数。到80年代末,经费短缺状况日趋严重,期刊采购数量呈负增长,出现所谓“期刊经费危机”。上世纪90年代,美国研究型大学图书馆联盟(ARL)讨论如何采取行动对抗大出版商的期刊价格垄断,于1997年建立“学术出版与学术界资源联盟(SPARC)”,推动和支持创办高质量平价学术期刊,以取代价格过高的出版商期刊[1]。这一举措得到美国大学协会(AAU)和美国大学出版社协会(AAUP)的支持,后者拥有100多个非营利出版社成员[2]。
1998年由Pew基金会、ARL和AAU主持召开各大学和图书馆行政高层的“Pew高等教育圆桌会议”, 讨论了期刊经费危机并提出5项应对措施:①不过分追求论文数量;②改进议价策略和精选采购书刊;③处理好作者版权;④投资电子模式的学术交流设施;⑤与评定终身教职或职位晋升脱钩[3]。有评论认为:这个看似“简单明确”的图书馆问题,解决途径却像“伦巴舞步——前进、后退、侧移、回转,然后重复……”[3]。当时北美地区研究型图书馆每年书刊采购经费总金额为6.8亿美元,如果各图书馆能够协调行动目标一致,将对出版市场产生强有力的影响;与会者更希望新兴的电子期刊能改变出版市场的面貌。
2 期刊经费危机与开放存取运动
2.1 向大出版商的抗争行动
本世纪初,开放存取(OA)运动引起对传统期刊模式“革命”还是“改进”的热烈讨论[1]。在著名期刊Nature的OA运动讨论专栏中,美国加州大学图书馆馆长撰文“西线并不平静”(“西线”引自著名反战小说《西线无战事》书名)[4],文章中谈到了2003-2004年经过激烈抗争和艰苦的谈判,加州图书馆与出版商Elsevier签订了费用上涨少许缓和的期刊捆绑订阅和付费使用协议;对于OA期刊,尽管存在不少疑问,希望它能缓解图书馆面临的期刊“价格承受危机(affordable crisis)”。这代表了当时图书馆界的看法与愿望[5]。然而图书馆与大出版商抗争的拉锯性谈判事例,迄今仍不断涌现[6]。
2.2 OA运动的新动向
2011年11月的Berlin 9(“柏林宣言”第9届)年会上,诺贝尔奖获得者华默斯(Harold Varmus)说:学者相信开放存取对于科学发展有益,但实际采纳时有所迟疑,“因为事关他们的职业前途”; 他指出“应该改变学者们相互评价的方式”,而这种改变的进展不够理想[7]。与2010年Berlin 8会议的气氛不同,这次会议被评论为:“不去浪费时间评击(bashing)”出版商及其期刊价格昂贵问题,而是着重讨论“科学知识共享的重要影响(impact)”[7-8]。回顾12年前华默斯发表激进的公开信,号召科学家签名“抵制”向传统期刊投稿、支持新型“廉价”的OA期刊,则是另一番景象[1]。
近年来,OA运动侧重于促进学术研究成果公开获取,向政府和大学部门宣导“强制执行(mandate)”的开放存取政策,低调对待大出版商的期刊费用高昂问题。这种趋势的背景情况是:OA期刊与传统期刊似乎在平行发展[9],论文开放仓储迄今未减少图书馆对传统期刊的采购需求[1]。
3 出版机构的集中化趋势
3.1 出版商的兼并扩大
表1中的期刊出版机构以及引用指标数据,取自SCI(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10],这些数据表明:随着电子期刊的普遍使用,出版机构不断兼并集中,2005年左右(当时图书馆电子期刊数量开始超过纸质期刊[11])这种兼并情况更为明显。
出版商兼并扩大,增强了竞争实力,而进一步排挤较小的出版机构,并且更有能力创办新期刊以适应新学科分支的要求。大出版商“捆绑”的期刊种类逐渐增加,在图书馆期刊采购中的重要性随之增加。现今全球约有2 000家出版机构,每年发行约150万篇论文于23 000种期刊上;4家最大的出版商——Elsevier、Wiley-Blackwell、Springer和Taylor & Francis所出版的论文数量,占全球出版论文数量的50%(2010年)[12]。 在SCI收录的约10 000种期刊中,四大出版商所占份额接近一半,如见表1所示:
3.2 期刊捆绑订阅模式
上世纪90年代,随着电子期刊的推广,图书馆对大型出版商的期刊采取“大宗捆绑交易(the big deal)”的订购方式,它降低了期刊单本平均价格(“优惠”的捆绑折扣价),使相同经费可订阅较多期刊,于是期刊订购费用挤占其他采购费用的程度稍许减轻,也表现在单本著作采购量从2000年起止跌回升[1]。然而,“大宗捆绑交易”是一把双刃剑:①受合约限制,期刊“捆绑”不能部分剔除,于是在经费和需求变动时,图书馆失去期刊订购取舍选择的自由;②合约期满期刊续订费用上涨多少,仍需艰苦谈判。
大型出版商以“捆绑交易”的批量化和折扣价为手段,针对各图书馆不同经费情况区别定价,尽可能榨取其经费的大部分。这是因为捆绑交易中各核心期刊不能用其他期刊替代,形成一种“非弹性”的市场(购买需求不随价格提高而改变),谈判的议价空间不大。应对大出版商捆绑交易的期刊价格过度上涨,除了抗争抵制、舆论诘问评击以外,便是各图书馆组成图书馆联盟进行旷日持久的艰辛谈判。
第二部分介绍了“国际金融工具和离岸市场业务”。在这一部分介绍了欧元存款和银行存款,国际支付系统,跨国的资产冻结,欧洲债券和全球债券,国际资产证券化,国际股票市场的竞争,国际清算结算系统,国际期货与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国际掉期和离岸互助基金等内容。
第三部分介绍“国际新兴金融市场”。这部分着重介绍了亚洲一些国家的项目融资、新兴市场国家的民营化与机构投资者、亚洲货币危机。
从内容来看,书中收录了两位教授的有关论文,选摘了其他著名教授的有关论文和著名著作中的片断,还引用了一些法律和国际条约的原文,严格说来,本书是作者“半写半编”而成的。由于本书的领域涉及广泛,内容复杂,每部分都请最好的专家来写,请最有名的权威来支持。这种既突出重点,又体现合作的方法,使本书内容的每个部分都是最好的,全书也是最好的。
这两位法学教授在分析国际金融法的时候,不是就有关法律条文或判例进行介绍,而是从经济学与统计学的方法出发,用统计数字和图表向读者展现国际金融的现状与发展,然后进行金融市场的各种交易分析,再转入各国的国际金融政策分析、国际机构的政策分析,最后才落实到各国的有关法律和国际金融机构的条约。这种风格是本书的一大特点。
同美国法学院着重案例教学和司法技术研究不同,在曾经创立了案例教学法的美国哈佛法学院里,这两位教授居然不用案例分析,却用经济统计的数字来分析,以引起读者对国际金融宏观的兴趣。
第二部分介绍了“国际金融工具和离岸市场业务”。在这一部分介绍了欧元存款和银行存款,国际支付系统,跨国的资产冻结,欧洲债券和全球债券,国际资产证券化,国际股票市场的竞争,国际清算结算系统,国际期货与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国际掉期和离岸互助基金等内容。
第三部分介绍“国际新兴金融市场”。这部分着重介绍了亚洲一些国家的项目融资、新兴市场国家的民营化与机构投资者、亚洲货币危机。
从内容来看,书中收录了两位教授的有关论文,选摘了其他著名教授的有关论文和著名著作中的片断,还引用了一些法律和国际条约的原文,严格说来,本书是作者“半写半编”而成的。由于本书的领域涉及广泛,内容复杂,每部分都请最好的专家来写,请最有名的权威来支持。这种既突出重点,又体现合作的方法,使本书内容的每个部分都是最好的,全书也是最好的。
这两位法学教授在分析国际金融法的时候,不是就有关法律条文或判例进行介绍,而是从经济学与统计学的方法出发,用统计数字和图表向读者展现国际金融的现状与发展,然后进行金融市场的各种交易分析,再转入各国的国际金融政策分析、国际机构的政策分析,最后才落实到各国的有关法律和国际金融机构的条约。这种风格是本书的一大特点。
同美国法学院着重案例教学和司法技术研究不同,在曾经创立了案例教学法的美国哈佛法学院里,这两位教授居然不用案例分析,却用经济统计的数字来分析,以引起读者对国际金融宏观的兴趣。
维仑斯教授进入法学院之前,是经济学教授,而斯卡特教授则是欧美“30人小组”的专家之一。这个小组的主要成员几乎都是著名的经济专家,斯卡特教授作为法学专家参加这个小组可见他的经济学功底之深厚。
[分类号]G255.75
科技信息开放获取正在塑造新的学术交流机制,也在不断扩展其内涵和意义。本文将对开放获取的内涵变化、责任意义以及相应的实施战略进行分析。
1 开放获取:发展中的内涵
1.1 科技文献的开放获取
开放获取正式提出时的主要目标是科技文献的开放获取。2002年2月的《布达佩斯开放获取计划》提出推动科技文献的开放获取,即用户通过互联网免费阅读、下载、复制和传播作品,并提出开放获取的两种实现形式:开放出版,即期刊以免费获取方式,供公众开放阅读;开放存储,即作者在后将论文存储到机构或专业知识库,立即或延迟一段时间(一般为6到12个月)后开放。2003年10月,德国马普学会发起柏林会议,通过《关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知识开放获取的柏林宣言》,将开放获取的对象扩展到科研论文、数据、参考资料、照片图表、学术类多媒体资源等,并提出了开放获取的两个条件:①作者或版权所有人承诺向所有用户提供免费的、不能撤回的和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复制、利用、传播权利,只需保证以适当方式表明作者权利;②作品的完整版本应以标准格式存储到在线存储库中以支持作品的开放获取和长期保存。同年6月《毕士达开放获取出版声明》,宣布支持开放获取,强调通过科学领域的行为准则为作品的负责任的使用建立约束。
1.2 科学数据的开放获取
2004年1月,经合组织(OECD)科技政策委员会《开放获取公共资助研究数据的宣言》,提出要建立公共资助的研究数据的开放获取机制,要建立透明的关于数据作者权、拥有权、使用伦理及其他限制、知识产权保护、使用者责任等的说明规则,通过标准化提高数据的互操作性,建立搜集和传播数据的最佳方法与技术等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原始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建立数据管理最佳方法和专门服务来促进全球数据共享的高效率等。同时要兼顾开放获取为科研创新带来的利益和保护合法权益所需要的限制间的平衡,在设计科研数据获取机制时应与国家的法律体系保持一致。2006年12月,OECD又颁布了《开放获取公共资助研究数据的原则和指南》,指出“公共资助的研究数据”是由政府机构研究获取的数据,或利用任何级别的政府资金资助的研究产生的数据。科学数据主要指用来作为科学研究主要来源的事实记录(数值分数、文字记录、图像和声音等)。实际上,科学数据开放获取中已经涉及到关于数据收集、处理、利用、保存和管理等一系列机制,已经成为科技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组成部分。
1.3 教育资源与教育过程的开放获取
2007年9月,在南非开普敦举行的开放教育会议上了《开普敦开放教育宣言――解放开放教育资源的潜力》指出,教育者和教育机构通过创造和传播大量的开放资源,建立和推广各种支持内容创建、合作学习、知识共享、交互讨论和开放传播的教育技术,不但使更多人获得高质量的教育,而且能使教育本身更有效,一种新型的以教育者和学习者在学习过程共同创造知识和共同推动知识发展的教育模式,一种以参与、交互、创造为特征的教育过程将应运而生。2008年,麻省理工学院出版了《开放教育:通过开放技术、开放内容和开放知识推进教育发展》,指出开放教育不仅提供了开放的教育资源使得更多的人能更方便地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包括通过虚拟试验或可网络操作的仪器而获得的实验资源),更重要的是利用诸如Web 2.0技术使每个学生都可以成为主动的创造者和教育者,教育过程可以真正成为沉浸式、参与式、交互式、合作化和自适应的过程。这种开放教育所支持的知识的可复用性(reuse)、可融汇性(remiX)和可重定向性(re―purpose)将创造融汇的(biended)和无边界的(Bounda―ry-less)的教育模式,对好奇心的激发、学习过程的参与和交互、跨领域的发现和理解、新知识的产生和优化等将产生深远影响。开放教育将造就新的教育生态(Educational Ecology)。
开放获取的内涵不断扩展,不仅是覆盖越来越多的信息资源种类,而且逐步把信息的收集、处理、管理与保存等机制都纳入开放环境,把知识资源和利用知识的手段与过程纳入开放机制,实际上是建立开放的知识基础设施和开放的教育与知识创造过程。“开放”对教育和知识创造的影响不断深入,不仅能使教育和科研更广泛、更平等、更经济,而且将创造参与式、交互式、充分合作和有机融汇的教育与科研模式,大幅度提高传播知识和创造知识的效率。当教育与科研无障碍地向广泛的参与者乃至社会开放,向交互与合作开放,向交叉与融汇开放,向复杂与变化开放,很可能为教育和科研本身带来革命性变化。
2 开放获取:深化的意义与责任
开放获取的提出最初源于学术期刊的大幅度涨价,这种涨价大大超过图书馆订购经费的增幅,逼得图书馆不得不减少期刊订购,造成了所谓的期刊危机(Serials Crisis)。电子期刊出现后,出版商设立了许多限制,将图书馆订购电子期刊的使用限制在一定范围,形成所谓的许可危机(Permissions crisis),阻碍了对学术研究成果的广泛传播和有效利用。但是,开放获取不仅仅是图书馆的问题或信息获取的问题。由于科学知识的广泛交流对于科学发展的不可或缺性,开放获取成为重要的科学事业问题;由于科学家和科研机构有责任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应用,开放获取也成为科学界的职业责任与社会责任问题;由于科学资助机构有责任保证公共资金资助的研究成果得到广泛传播、公平利用和长期保存,因此,开放获取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和政治问题。全面认识开放获取的意义与责任,有助于梳理开放获取的各类责任主体及其尽责努力要求。
2.1 开放获取的经济意义与责任
从经济上讲,开放获取模式将在整体上大幅度节省科学交流的成本。据美国研究图书馆协会统计,即使美国最富有的私立研究型大学所能担负的文献购买能力也不到他们希望为用户提供的文献量的70%,而连年增长的期刊价格使得很多图书馆不得不忍痛删刊、停刊。开放获取通过倡导免费获取学术信息资源,可以大大减少经济原因对信息传播、学术交流和科学发展的阻碍,具有明显的经济意义。Welleome Trust的研究指出,与传统的出版模式相比,开放获取出版能节省多达30%的费用。由欧洲粒子物理研究中
心牵头的SCOPE3计划测算,高能物理领域文献开放出版的费用只是现在相应期刊订购费的1/5或更少。考虑到全球非订购机构也能通过开放获取获得学术期刊信息,开放获取将为公众带来重要的经济利益。因此,科研资助机构和科研机构应认识到,资助和推动科研成果的开放获取,提高科学交流的效率,提高科研投入的回报率,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是科研资助与管理的责任之一。
2.2 开放获取的科学意义与责任
科学的生命力在于交流。没有科学知识的广泛交流,知识不可能得到传播、验证、修正、集成和发展。在当今网络化的地球村里,开放的交流意味着更好的合作和竞争。因此,任何限制、阻碍科学知识交流与传播的机制在本质上是反科学的。在25位诺贝尔奖得主致美国国会的公开信中提到:“科学是人类进步的方式,作为科研工作者和纳税人,我们反对妨碍、延迟、阻碍由政府税金资助的科学知识获取的种种障碍,这其中也包括我们自己的工作成果”。而且,有关研究已经初步证明,开放获取拓宽了文献的传播范围,增加了读者数量,提高了研究成果的显示度和影响力。仅仅将发表的论文存储在开放的机构知识库中,研究论文就比不实行自存储的论文引用率要高,而且随着时间推移,这种影响的增加还会加快。
更重要的是,从社会的角度讲,科学的生命力在于它的研究成果变成社会广泛应用的知识,变成创造社会福利的产品和方法,变成社会成员科学素养的组成部分。科学界的社会责任之一就是促使科学知识尽可能广泛、快速、经济和方便地为尽可能多的人所共享。所谓期刊危机和许可危机,往往体现为科研知识(尤其是前沿研究知识)只能被少数科研教育机构获取,而社会大众,包括那些急需这些知识的企业和教育机构,都难以获得这些知识,这将严重影响到科学知识的社会价值实现,严重影响到社会对科学本身的认识、认可和支持。促进开放获取是科学界促进科学自身发展和实现科学的社会价值的职业责任。
2.3 开放获取的政治意义与责任
对于公共资金支持的科研成果的开放获取是具有重要政治意义的公共政策问题。在许多国家,科技研究主要是依靠公共资金支持的,公众为大多数科学研究埋单,公众有权利获得这些研究所产生的知识。但由于期刊危机和许可危机,科研知识(尤其是前沿科研知识)只能为少数科研精英机构所获得,多数公众实际上被剥夺了对研究知识的获得权。在发展中国家,多数优秀研究成果都在国外商业性学术期刊发表(而且往往是用非本国语言撰写),一方面本国作者的知识产权(至少是网络传播权)落到出版商手里,公共投资的科研成果成为国外出版商向本国索取高额利润的工具;另一方面又使本国公众(包括未来的科学家们)被剥夺了利用这些知识进行学习和创造的权利。这使得社会在知识权上的公平难以真正实现,公共投资的公平利用难以真正实现,国家自主的科学知识资产及其社会共享能力和长久保存能力难以真正形成。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并在积极采取行动。OECD在2005年的关于科学出版的报告中指出,政府应通过扩大研究成果传播范围使公共投资的科学研究获得比较好的回报;2006年美国25所大学的教务长在给高等教育界的公开信中提到,广泛传播学术研究成果对于实现高等教育推动知识进步、促进知识传播的长期使命至关重要;澳大利亚政府和研究理事会也积极强调开放获取的政治责任意义,要求公众资助的研究要保证公众获取来满足公众利益,通过开放获取使公共资助科研的经济和社会收益最大化。
对于科学家、科研机构和政府,开放获取不是一项善举,而是一个责任。对于科学家和科研机构,保证研究成果的公共可获得性是从事科学的道德责任和政治责任,是对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和持续得到公共资助的必要条件,也是科研经费使用及其效率评价的透明性和可问责性的客观保证。对于政府及其科研资助部门,保证研究成果的公共可获得性是一项政治责任和管理责任,通过促进科研成果的广泛传播、有效共享和长期保存,保证科学知识尽快转化为社会福利和人民素质,提高科研投资的回报率,体现公共投资的公平性,提高科学研究的透明性和可问责性,保证国家科学知识资产的安全和永续利用。
3 开放获取:任重道远的战略突击
开放获取的理念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并得到全面推进,许多国际组织、国家和教育科研机构已采取积极措施推动开放获取:2007年10月,欧盟理事会批准它的科学研究委员会提出的开放获取建议,支持对公共资助的研究信息实行开放获取;2008年3月,欧洲大学协会批准了它的开放获取工作组的建议,支持建立开放获取的政策、组织机制和支撑机制;美国NIl4在国会立法授权下,从2005年5月起要求受资助者自愿实行开放存储,从2008年起要求受资助者强制实行开放存储;英国研究理事会(RCUKs)在2005、2006年连续支持开放获取的立场声明,它所属的BBSRC、ESRC、MRC已经制定了强制实施开放存储的政策,加上Wellcome Trust的强制开放存储政策和2007年6月英国癌病研究所公布的开放存储政策,使得开放获取授权覆盖了英国医学研究总量的90%以上;德国科学基金会(DFG)于2006年1月提出鼓励受资助的研究人员将研究论文实行开放存储或开放发表研究论文;法国科研中心(CNRS)于2005年3月提出了自身的开放获取政策;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在2008资助规定中鼓励受资助者实行开放存储,并要求对开放存储进行报告;加拿大社会科学和人文研究理事会(sSHRC)在2004年发表了支持开放获取的原则声明,并在2006年启动对开放出版期刊的资助;2007年9月,加拿大健康研究院(CIHR)要求受资助的研究成果实行开放存储或开放发表;加拿大自然科学与工程研究理事会(NSERC)在资助经费使用规则中明确允许将开放出版论文的费用作为研究费用;美国哈佛大学、加州大学、德国洪堡大学、哥廷根大学等许多科研教育机构都制定了开放获取的政策,各类出版商也逐步采取了多种方式来部分支持开放获取。
目前,开放出版期刊达到3680余种,开放知识库已达1200多个。但是,由于开放获取对科学交流的机制和权利等都带来重要影响,也引起了不少疑惑。分析和澄清这些疑惑,有助于建立积极的开放获取战略。
3.1 从战略高度落实开放获取的责任机制
尽管开放获取已经全面推进,但在遇到法律、政策、经济、机制等方面的阻力或不确定性问题时,还经常出现“责任缺失”,即主导开放获取实施的责任主体和可以调动必要资源来保障开放获取实施的责任主体缺失,导致政策和条件缺失。这往往是由于对开放获取的意义与责任的认识缺位所造成的。本文已经指出,开放获取不仅仅是信息获取的问题或者图书馆的问题,而且更是科学成果能否通过无阻碍的交流而健
康发展的问题,是科学成果能否通过社会化传播而有效实现其社会价值的问题,是保障公众平等获取科技信息、保障公民学习权的问题,是保障公共投资的透明性与可问责性的问题,而且还是保护国家科技知识资产的问题。正如德国外交部文化与教育专员Rolf―Di―eter Schnelle指出,“开放获取再也不仅是专家们讨论的事情,它已经成为欧洲政治议题的一个部分”。
需要澄清开放获取的责任意义来促使责任主体的到位。实行科技信息的开放获取,是科学家的职业责任、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是科研机构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道义责任和运营责任,是科研资助机构和政府机构的政治责任、管理责任和道义责任。正是科研机构、科研资助机构和科学家,对科技信息的开放获取负有首要的和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这个责任不仅仅是相关的政策,还包括通过经济、管理和人员的投入,完善法律,建立实施支撑机制,实行有效的激励与考核措施,并将这个过程纳入社会监督之中。
3.2 理直气壮地坚持开放获取的法律有效性
开放获取常被误解为与著作权法冲突,但实际上,开放获取政策有坚实的法律有效性基础。2008年9月,美国46名法学教授发出公开信,针对有人提出NIH开放存缴政策构成非自愿的著作权转移、侵犯出版者和作者的权利的指责,从法律角度系统说明NIH的政策并不构成非自愿权利转移,不是强制性合同,也没有侵犯出版者和作者的权利。由于NIH政策的标本意义和内容的法律意义,这里引用部分该公开信论述如下:NIH政策只是对资助条件的合同约定,研究者可以选择不接受NIH资助,从而不受这个限制,但如果研究者接受NIH资助,就意味着研究者自愿接受资助合同的条件,因此不存在非自愿的著作权转移。由于受资助者接受NIH资助条件远早于受资助成果的出版,当受资助者与出版商签订出版协议时,受资助者的成果权利转移必须遵守先前的资助合同,因此NIH政策并没有剥夺出版商的任何可以合法获得的权利。由于NIH要求开放存缴的是作者的最后定稿手稿,不是出版稿,因此不涉及出版商版权。由于NIH政策涉及的是合同条件,所以不属于著作权法律或国际协议中的限制与例外的约束范围。
NIH政策的法律效力还来源于知识产权关系中的政府目的许可(Government Purpose License),即对于接受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政府有合同上的权利来获得成果的著作权或使用权,包括为了公众利益和政府活动来复制、传播、制作衍生作品等的权利。NIH在资助政策中明确规定,为履行政府职责,NIH必须获得非排他、不可撤销和免费的许可,以便联邦政府可以复制、发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允许别人使用受资助研究的成果。我国著作权法中,这种政府目的许可体现在对法人作品权利、职务作品使用权利、委托创作作品的合同约定权利、以及“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使用已发表作品”权利的规定上。
而且,无论是开放出版还是开放存缴,已建立起以创作共用协议(Creative Commons)为代表的授权机制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的合理使用。
3.3 旗帜鲜明地改造传统学术交流模式
传统的商业化学术期刊确实在科学发展中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这种模式已经逐步被大商业出版商所绑架,越演越烈的期刊危机和许可危机就是明证。当垄断出版商的期刊价格增幅连续16年三倍超过消费者指数增长时,当最富有的大学都无法应付迅速上涨的期刊价格时,这个学术交流模式肯定出了大问题。开放获取顺应互联网的革命性发展,在打破出版商商业化垄断的同时,有力地促进了学术信息的广泛获取、共享和公平利用。同时,开放出版继续保持了专家编委和同行匿名评审等质量保障机制,并不会影响期刊质量,例如开放出版期刊PLoS Biology和PLoS Medicine的影响因子都达到同领域期刊影响因子最高组。而开放存缴本身是对已经出版的论文进行存缴和开放获取,其质量保证取决于的期刊,与是否开放获取无关。其实,开放获取对作者和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有着积极影响,已有研究数据表明,开放获取论文比非开放获取论文得到更多的浏览量和引用量。
毋庸置疑,开放获取确实冲击着已经被出版商绑架的传统学术信息交流模式,但这是一件好事,使得社会能有效地促进和保障科学交流与知识共享。
3.4 满怀信心地支持开放获取以提升可持续性
由于开放出版期刊没有稳定的订阅费,往往依靠作者论文处理费、基金资助、广告收入等来维持期刊的运行,许多人对开放出版期刊能否可持续存在疑问。而且,某些开放出版期刊收取较高的作者论文处理费,也带来对青年研究人员和发展中国家研究人员的不公平以及利益交易的危险。但是,开放出版期刊的主要传播形式是网络版,免去了昂贵的印刷、订阅管理、发行等成本,又有许多功能丰富的期刊出版开源软件支持,使得开放出版期刊的出版成本可以远低于传统期刊。而且,许多科研机构和资助机构已经将科研成果的出版作为科研本身的成本之一予以支持,例如已提到的资助机构允许将论文处理费作为研究经费,还有一些机构采取集团付费方式承担论文处理费(加州大学各分校、加州理工学院、康奈尔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马普学会、弗朗霍夫学会、利兹大学、曼切斯特大学等与BioMed Central的集团作者协议和马普学会为其所有成员支付New Journal of Physics的论文处理费),这样,开放出版期刊的可持续性得到积极的提升;开放出版期刊可持续性的另一影响因素是作者的认可度。确实,相当多作者对新兴的开放出版期刊的质量和影响持怀疑态度,但随着诸如PLoS Biology这样的高影响力开放出版期刊的出现,随着开放出版期刊整体的积累和成熟,科学界正日益接受开放获取文献。2006年获得菲尔茨奖的俄罗斯数学家佩雷尔曼证明庞加莱猜想的三篇论文,就只是在arXiv知识库中非正式“发表”,而这丝毫不影响他的科学贡献。还应看到,开放存缴正成为开放获取的主流,在机构知识库支持下,开放存缴对作者和社会不产生重要的成本负担。
当然,支持开放出版本身和建立管理机构知识库需要成本,但由于科技期刊和知识库本身在传播、保存知识方面的重要作用,科研机构和资助机构越来越将此作为知识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来建设,把这看成是教育科研机构正常运行、且能产生长远积极效用的投入。因此,可持续性已经不是影响开放获取的根本障碍。
据我所知,白烨先生是互联网媒体“口水战”阵地上的伤病员,刚从火线上下来,依然心有余悸,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因此而对“媒体时代”横加伐挞,其言论的公信力恐怕就要打折扣了。白烨指责媒体在“顾彬访谈”事件上弄虚作假,并称“至少这种强势的媒体报道,把人们对于文学、文坛的印象改变了,扭曲了,使得人们从他们的描述中看到了一个由种种事件构成的多事的甚至是戏剧化的文学与文坛,那个由许多实力派作家的潜心创作和大量各类作品构成的高雅文学和主流文坛,在一定程度上由媒体以他们的方式裹挟了,遮蔽了,成为退居于后台的和藏匿于媒体背后的隐形文化存在。”试问:文学难道不是依靠媒体传播的文化产品吗?它不也在传播的平台上公之于众吗?白烨先生所介入策划的贝拉的小说《9・11生死婚礼》,不是也通过媒体消息的吗?其造势恐怕不亚于“顾彬事件”吧?究竟是谁“裹挟了”和“遮蔽了”它呢?一个小小的流言,就使得白烨所称那些“实力派”作家制造出来的所谓“高雅文学”、“主流文坛”土崩瓦解了,这还有何“实力”可言?这样弱不禁风、不堪一击的文学,还有什么“实力”面对严酷的现实?还有什么“实力”去介入对现实世界的批判?
顾彬的“垃圾说”实际上反映了公众对当下文学的基本判断。即使顾彬没有这样说过,也会有别的人以另一种方式说出来。也许,在白烨看来,还有《9・11生死婚礼》这样的作品不是垃圾。白烨在评论文章中认为,这个“虚构”的自传体小说“表现和揭示人类全部价值”,而那位身份可疑的作者贝拉,“一定是一个潜在的写情的高手乃至是圣手”,而且“她是独树一帜的,因而也是无可替代的。”但这部小说究竟是个什么货色,只要到互联网上搜索一下读者评论,就会一目了然。
不错,互联网媒体确实有许多杂乱无章的消息,但白烨所怒斥的“社会文化生活种种乱象的策源地”,用在他自己所制造的虚假新闻上却更恰如其分。他本人正是虚假炒作的始作俑者。关于《9・11生死婚礼》被美国福克斯电影公司以102万美元买断版权的说法,被指为虚假消息,对此,白烨先生本人至今尚未作出任何令人信服的解释。把公众看作是群氓,以为公众就可以随随便便被任何一个流言所“裹挟”,正出于这种自以为是的想法,白烨先生才会跟图书出版商联手搞出“贝拉事件”。
毫无疑问,随着公共媒体的不断开放,各种各样的言论都会出现,有时甚至是白烨所称的“种种无序、无德又无良的现象”。但在我看来,这种种言论的混乱和失范,决非源于公共媒体的开放性,相反,而是公共媒体的封闭、垄断和禁锢所造成的。长期以来的话语权利的不平等,普通公众表达欲长期被压抑,造成严重的心理失衡。互联网等新兴媒体为话语平民的怨愤,提供了相对通畅的渠道。尽管多数“粉丝”无非是起起哄而已,但这起哄的背后,却潜伏着更加严重的公共心理危机。面对这种危机,在我看来,并非对公共媒体言论的钳制,相反,应该更大限度地开放言论空间。
截至2010年末,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的数量己达2 041家,此类企业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及欧盟近年来的债务危机均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市场环境的稳定,出现亏损或破产的上市公司数量急剧增加。财务风险关系到企业能否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公司一旦存在严重的财务风险,则可能对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财务风险实质为企业财务状况的不确定性,体现为企业资金收益下降或断裂的可能性。财务风险具体指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由于各种不可预测及控制的内外部不确定因素,使得企业资金收益下降或资金流断裂,从而对企业的短期和长期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可能性。企业应具备预见性和危机意识,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跟踪和监控,及时发现并将企业潜在的风险通知相关管理者以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减弱财务风险对企业的破坏。因此,建立企业财务风险预警模型,对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随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财务环境也随之发生变化。西方学者首先将研究重点转移至财务风险管理方面的研究,其中Beaver[2]提出单变量模型,选取158家公司为研究对象的同时,选取30个变量并对其预测能力进行检验,最后确定判别效果最好的两个变量——营运资本流/负债和净利润/总资产。Altman[3]在单变量模型的基础上,选取66家公司作为样本进行配对分析,据分析结果选择了22个变量作为备选变量,依据正确率最大的原则,最终筛选出留存收益/资产总额、股东权益市场价值/总负债账面价值等5个变量作为判别变量并构建了Z值模型。Ohlson[4]应用新的数据搜集方法和多元逻辑回归模型进行企业破产预测的研究,发现4类变量显著影响公司破产的概率,即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经营状况和变现能力。
国内对财务风险预测研究起步相对较晚。向德伟筛选出净利润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15个分析指标,建立了Logistic回归模型,运用因子分析法对相关研究进行修正,通过实证研究证明建立的财务风险预警模型的预测准确率为85%,具有较好的稳定性。
由于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公开,以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的财务风险研究近期已成为学术界的热点问题。刘开瑞[9]以香梨股份有限公司为例,采用Z-Score 模型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预警分析,指出 Z值模型对上市企业财务预测的准确性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降低。吴芃[10]利用统计分析方法预测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吴倩[11]在研究过程中加入非财务指标以提高预测风险的准确性,指出引入DEA 效率值并不能提高模型预警的准确性。刘俊奇[12]与冯月平[13]分别采用Logistic 回归建立了我国物流业和制造业上市企业的财务风险预警模型。陶娅[14]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风险预警的理论发展进行了总结。
2 制造企业的财务风险预警模型
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特征,相同财务指标对不同行业的财务风险预测有不同的重要性。因此,建立针对行业的财务风险预警模型具有显著的实际意义。
2.1 财务指标的选择
通过财务报告分析企业的财务风险,而财务报告建立在财务指标基础上。因此,财务风险分析的基础正是形成分析报告的财务指标。冯敏[15]在研究国内外关于财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财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何峰[16]以企业经营为切入点,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分析企业财务风险预警指标,建立了一个企业财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沈亭[17]对我国信托行业的财务风险进行相关研究,建立了适合信托行业的财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通过层次分析法获取了各指标的权重进而分析和总结财务指标对信托行业财务风险预警的重要性。林艳红[18]研究了财务风险指标的预测能力,提出如财务指标的均值在被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 简写为ST)前3年中有显著差异,则该指标具有较理想的预测能力;同时结合二元选择模型确定出具有良好判别力的分析指标,该类指标可分为6类:短期偿债能力、长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量、营运能力和发展能力。
基于以上研究,提出制造企业财务风险指标体系见表1。
学术参考网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其中正向指标表示该指标值越大则其财务风险越大,即财务状况越差;负向指标表示该指标值越大则其财务风险越小,即财务状况越好。为达到一致化效果,在最终的模型表达式中,正向指标前用负号,负向指标前用正号,综合指标值越大说明企业的财务状况越好,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的可能性越小;综合指标值越小说明企业的财务状况越差,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的可能性越大。
2.2 指标权重的确定
确定指标权重的方法主要分为主观方法和客观方法,无论主观方法或客观方法均存有某些缺点。主观方法在根据指标本身含义确定权重方面具有优势,但客观性较差,易受评价者主观态度的影响;客观方法以实际数据为基础,能够避免主观性的影响,但不能体现评价者对不同指标的重视程度,有时甚至出现确定的权重与实际重要程度相悖的情况。因此,本研究在确定制造企业财务风险评价指标权重时,引入主 客观相结合的方法[19-20],发挥主客观方法的各自优势。在主观方法方面选择了比较成熟且应用较广的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简写为AHP),而客观方法方面选择了具有广泛应用的信息熵方法。
2.2.1 AHP方法确定主观权重
AHP方法由美国运筹学家Saaty首先提出,即将复杂系统分解为很多因素,各因素相互关联,最后构成了一个树形结构,通常包括目标层、准则层和方案层。同层因素通过两两比较构造判断矩阵进而得出指标的相对权重。因此,运用AHP方法需得到指标的两两判断矩阵。据研究需求设计用于层次分析法的调查问卷;对制造企业相关人员访问以收集相关数据;通过Yaahp软件建立层次结构模型并计算出各层指标的权重大小,各指标的权重见表2。
2.2.2 信息熵方法确定客观权重
Shannon[21]于1948年提出信息熵的概念,用于解决信息的量化度量问题。信息熵描述了概率与信息冗余度的关系,其表达式为:
H(x)=-■p(xi)ln p(xi)
式中,xi表示第i个状态值;p(xi)表示第i个状态值出现的概率。
通过信息熵方法确定客观权重,首先需收集制造企业的相关数据,其中行业划分依据中国银监会的分类标准。选择沪深两市2010年和2011年首次被ST的41家制造企业为研究样本,其中公司被ST一般存在两种情况:财务状况异常或其他异常。鉴于探究制造企业的财务风险预警,剔除了由于其他异常而被ST的公司及数据不完整的样本公司,最后得到30家被ST的样本公司。另外,随机选择了30家非ST的制造企业作为配对样本。
确定研究公司后,通过Wind资讯金融终端提取相应数据。软件SAS中的IML过程通过计算指标数据间的差异给出指标的信息熵及其相对重要性(权重),运行结果见表3。
2.3 综合模型的建立
由于AHP方法从专家的经验与认识出发,因此主观权重体现了一个指标对预测财务风险的重要程度,但偶尔出现以下情况:虽某指标非常重要,但该指标可能不具备良好的区别力,此时则无必要对此指标赋予较大权学术参考网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重。相对而言,信息熵方法以客观数据为依据,而客观权重能够体现一个指标的区别力,但仅依靠客观数据,可能导致具备良好区别力的指标对企业财务风险的重要性无法突显,尤其当出现异常数据时,则需降低虽重要却不具备良好区别力的指标所占有的权重,相应提高具备良好区别力的指标的权重。换而言之,将重要但区别力不显著的指标所占有的权重转移一部分至区别力显著但重要性稍低的指标。
综合主客观方法得到的权重,不但弥补主客观方法各自不足,而且在以重要程度为前提的基础上提高模型的整体辨别力,构建制造企业财务风险综合模型。以客观权重对主观权重进行调整的方法确定综合权重,具体阐述为:以主观权重为基础,客观权重体现了指标的区别力,再根据指标的区别力对主观权重进行调整。根据以上方法最终得到制造企业财务风险指标的综合权重,见表4。
通过对制造企业财务风险相关研究进行分析构建了相应指标体系;在AHP方法及信息熵方法的基础上分析并确定了各财务指标的综合权重。因此,制造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的综合模型为:
G=■(-1)kWinXn
式中,G为公司的得分;Win为第n个财务指标的综合权重;Xn为第n个财务指标的标准化数据。当第n个财务指标为正向指标时,k=1;当第n个财务指标为负向指标时,k=2。
根据建立的制造企业财务风险预警模型并结合待分析公司的标准化财务指标数据,则可计算出公司得分即G值。G值越大,表明公司的财务状况越好,其发生财务风险的概率越小;G值越小,表明公司的财务状况越差,其发生财务风险的概率越大。
3 实证分析
实证分析的数据包括两部分:被ST制造类公司数据和非ST制造类公司数据。该研究采用杨淑娥[7]在研究中所用的回溯方法,将表3中的公司数据回代到建立的模型中分析该模型的预测准确率。
为了消除量纲和数量级对预测的影响,首先需将数据进行标准化,之后将标准化后的各公司财务指标数据代入制造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综合模型,可得各公司的相应得分。在实证分析过程中,将主观权重与客观权重的乘积进行归一化处理得到所要求的综合权重。
根据之前关于模型得分的讨论可知,一个公司的得分越高,表示此公司的财务风险越小;某公司的得分越低,表示此公司的财务风险越大。如果各公司按其得分的降序排列,根据直观判断,非ST公司由于财务风险小,得分应该高并排在前面;而ST公司由于财务风险大,得分应该低并排在后面。由于进行实证分析的S学术参考网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T公司和非ST公司各30家,从理论上预测,得分排名前30的公司应为非ST公司,而得分排名后30的公司应为ST公司。将此预测与实际结果进行比较,可判断模型的有效性。根据制造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综合模型计算,各公司的G值和模型判断结果见表5。表5中标有灰色背景的为非ST公司,其他为ST公司。通过计算可知,模型判断正确率达到了86.7%,说明构建的制造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综合模型具有良好的效果。
4 结 论
相同指标对于不同行业而言,其在预测财务风险方面有不同的重要性。因此,结合行业构建财务风险预警模型更具有实践意义,模型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更加贴合实际。鉴于主客观方法确定权重时存在的缺点,将主观方法与客观方法结合以弥补各自不足进而得到各指标的综合权重,较为准确地反映制造行业的财务风险,提高了所构建模型的有效性。同时,指出了各指标在预测制造企业财务风险时的相对重要性。通过实证性检验,经由AHP和信息熵方法建立的制造企业财务风险预警模型获得了86.7%的预测成功率,此效果相对而言较为理想。本文仅给出一种根据主客观权重得到各指标综合权重的方法,同时发现主客观权重结合得到的综合权重是一种有效的制造业财务风险预警方法。利用其他方法进一步依据主观和客观权重得到更合适的综合权重将为后续研究工作。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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