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公司行政管理论文

公司行政管理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7 16:48:23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公司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公司行政管理论文

篇1

当前国内高校的行政人员普遍存在对思想教育认识不足的问题。受高校行政体制的影响,校园中从事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往往更倾向于对学校的科研教学工作进行重点管理,而很少对思想教育进行思考和研究。甚至有部分行政人员认为,思想教育工作欠缺实质性意义,没有严格执行的必要。由于许多高等院校的行政人员不重视推行思想教育工作,因此许多院校的思想政治建设难以取得明显成效。

(二)学校管理中的各个部门缺乏交流

基于我国国情,当前国内院校的行政机制中往往存在两个管理组织,一个是学校教职人员组成的管理组织,另一个是基层党委组织。在学校的行政体系中,党员组织通常占据主导地位。在落实政府出台的教育方案、安排思想教育工作章程时,党委组织和校方的行政组织有时无法达成共识,导致推行思想教育工作的方案被迫搁置。同时,在执行与监督思想教育工作时,党委部门与校内行政部门没有进行协商交流,双方各施各法,导致思想教育工作无法建立起有序的系统。此外,教职人员不但要负责课堂讲学,还要进行思想教育工作,是落实思想教育的主体,而管理部门与教职人员之间缺乏沟通,致使行政人员与教职人员无法协调合作,影响思想教育的推行进度。

(三)校园行政机制缺乏对职员的保障措施

为加强学校行政队伍建设,为思想教育工作的具体实施提供保障,当前不少高等院校制定了教职人员培养计划。一些院校为了增加辅导员人数,提升辅导员的职业素质,都实行了许多激励政策,对愿意担任辅导员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优厚的条件。比如,一些院校提出,教育专业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在校内担任三年辅导员即可以获得优先保研资格。推行鼓励政策后,大量年轻有为的教职人员的加入了辅导员的行列。但从本质来看,这种“先要求辅导员付出努力,再兑现校方承诺”的做法是一种不尊重辅导员的政策。笔者通过总结实践经验发现,我国高等院校的思想教育工作之所以难以取得突破性的进展,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许多高校都尚未建立专门负责思想教育工作的行政组织。当前,社会各界衡量高等院校发展水平的首要指标是教学质量和学生成绩,而对于思想教育则缺乏关注。因此,许多高校并未给行政人员提出优渥的福利待遇,而将一些工作的重心放在了提高教学质量上。

二、加强学校行政控制力度提高思想教育效果的措施

(一)加强学校行政工作的服务意识树立服务理念

1.提高服务意识是推行人性化思想教育的基础

推行以人文本的行政管理机制,是现代高校思想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高等院校的行政控制系统中,实施人本管理、提高行政人员的服务意识,可以使CENTURY思想教育工作事半功倍。服务意识与管理理念之间并无冲突,相反,该管理与服务可以通过相互协调实现相互促进。在传统的行政管理中,推行思想教育,往往是通过上级分配、下级执行的模式实现的。这种模式虽然可以取得较高的工作效率,但过于僵硬呆板缺乏人性化,不利于落实思想教育。而服务性的行政管理模式将协调合作,交流沟通作为推行思想教育的主要手法,在服务理念的指导下,各级行政人员能够从人本角度出发,全面贯彻思想政治教育,大幅提升了思想教育的效果。

2.在服务理念的指导下进行思想教育工作更为人性

将服务意识作为校园行政管理的首要工作理念,乍看之下有可能会削弱内部管控的力度,影响工作的实施效率。但将服务意识加入到行政理念中,能够使学校的思想教育工作更具有人性化色彩,从而提高行政人员投身思想教育工作的积极性,让行政人员能够更大程度地施展出自己的专业能力。

(二)强化校园思想教育班底建设提高行政人员的管理水平

为了保障校园推行思想教育的效果,校方必须对现行的人员管理制度进行优化改良,创建高素质的思想教育行政班底。在高等院校从事思想教育工作的行政人员和教职人员不但要熟悉马哲原理、拥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还要具备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行政管理能力。同时,担任思想教育职务的人员还要有严谨的纪律意识和良好的人格素质,对自己担任的职务要有深刻的认识,了解思想教育的重要性,并秉持坚定不移的态度落实高校思想教育。具体来说,优秀高校行政人员必须具备端正的价值观和良好的行政素质,不但要精通行政管理的原理和技巧,还要掌握丰富的文化知识。同时,行政人员必须拥有较高的自学能力、团队组织能力和口头表述能力,能够胜任校园中的各个岗位。将高素质的行政人员组织起来,形成一支专门的思想教育队伍,能够大幅提高学校思想教育工作的实施效果。

(三)学校应结合实际适当调整行政人员的待遇水平

在高等院校中,行政人员是负责落实校内思想教育任务的主体。为了保障思想教育的实施效果,校方应尽可能帮助行政人员处理好生活与工作中与遇到的问题,这样行政人员才能无所顾忌地全心投入到思想教育工作中。目前,我国各大高等院校连年增加招生指标,致使内部行政管理的工作量越来越大。为了满足校内管理工作的需求,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队伍也日益扩大。为了让行政人员能够同心协力、全心全意地落实思想教育工作,校方应结合实际,适当调整行政人员的待遇水平,让更多优质的行政人才能够加入到学校的思想教育班底中。比如,学校可以对行政人员推行思想教育的情况进行定期考察,考察评价优异的行政人员可以获得相应的奖金或福利。同时,学校可以制定一套升迁机制,提拔工作表现良好的员工。推行鼓励机制不但可以激发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让行政人员能够充分发挥出自身的管理能力,全心全意地服务于本职岗位,为学校的思想教育建设贡献力量。

(四)强化学校的思想教育力度关心师生的需求和想法

十会议提出:“要进一步实现社会主义的人文关怀,对广大群众进行心理疏导……”会议提倡的“人文关怀”,给我国高等院校思想教育工作提供了启示,而“心理疏导”则是学校实现思想教育的重要途径。“人文关怀”的含义是,关心人们的生存状况和生活环境,充分考虑人们内心的想法,维护他人的主观意志,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当前,我国度许多院校内部的制度建设尚未尽善尽美,因此经常会出现工作安排不当、劳动成果分配不均等情况,这些问题会使行政人员和教职人员感到自己被校方忽视,因此内心会产生负面想法和消极情绪。同时,由于校园的管理与教育工作十分繁忙,不少工作人员会感到工作压力较大。这些情况都会对行政人员和教职人员的工作效率造成负面影响。如果工作人员的负面情绪长时间无法消解,就会为学校的日常工作埋下隐患。因此看,高等院校必须加强思想教育力度,关心行政人员和教职人员的想法和感受,经求工作人员的意见,让每个职员都能感觉到校方对自己的重视。具体来说,高等院校应将“人文关怀”作为开展思想教育的指导理念,关怀师生、员工的心理状况。比如,学校可以在互联网中创建一个专门的意见交流社区或微博,让师生和行政人员能够在网络上尽情发表自己的想法、疏解内心的负面情绪。

篇2

2.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现状

国有企业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对我国经济贡献十分突出。正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身份导致国有企业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缺乏健全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

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贡献中的特殊地位,使得我国国企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缺乏相应的工作体系,尤其是对员工思想素质教育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和健全的体系。这导致在国有企业中员工不能齐心协力,在公司遇到困境面前不能团结一致的进行解决,严重缺乏企业凝聚力。甚至有些企业在员工思想工作上完全不予理睬,企业文化严重缺失,导致国有企业出现各种腐败现象。所以,在当前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缺乏完整健全的体系和制度。

2.2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分配不明确

国有企业除了缺乏健全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以外,在有些企业即使有思想政治工作,但是由于责任分配不明确,责任归属模糊,依然导致很多企业在有些工作中不能很好的将责任归属到个人,从而导致惩罚不到位,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现代企业尤其是我国国企在思想政治工作中要建立完善的人本责任制度,实现人管人,人治人,责任明确到人,惩处负责人等制度。

2.3思想政治工作惩罚不明确

思想政治工作必然涉及到员工对企业文化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执行和遵守情况,因此,加强对员工行为公正合理的惩处是保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方面。但是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严重的惩处不明确的情况,尤其是对不同层级的员工存在不同的奖惩制度,存在严重的不公正现象。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关系企业综合形象和整体素质的重要方面,因此,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同时实行公正的奖惩制度十分必要。

3.如何在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实施人性化管理

3.1努力形成企业人本管理的舆论导向

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必须做到以人为本,以员工利益为出发点。这是关系到国有企业内部稳定和企业目标能否实现的重要方面,只有企业全体员工团结一致,齐心协力才能创造更加优秀的业绩,才能实现企业的长远目标。因此,固有企业在思想政治工作中要加强对人本管理思想的宣传,坚持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重视对员工利益的维护。在全体员工中形成人本管理的理念,真正实现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同时,在国有企业中要特别注意和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的一致性,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关系等。利用科学的管理制度使全体员工自觉的遵循为企业发展发挥自己的力量的意志。因此,树立人本管理思想是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是保证国有企业顺利发展的基础,也是促进企业内部团结稳定的重要手段。

3.2实行目标管理,促进人本管理责任到位

人性化管理的重要意图在于人本管理思想,即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作为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部分,以人为本是企业管理关键。人本管理是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与整个而企业的思想素质联系在一起。根据目前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大部分国有企业有自己的思想政治工作部门,也有一部分专业的思想工作人员进行维护,但是由于对人本管理实施不到位,管理目标不明确等现象。因此,在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强调人本管理能有效促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完成,能改变当前存在的口号多,文件多而落实不到位的状况,又能改变人本管理的工作由于无明确标准而难以将责任归咎与个人的情况。同时,在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实行人本管理,能促进员工工作的目标化,使员工在工作有更加的工作目标,从而为实现企业的整体利益创造价值。

3.3建立适合企业特点的企业文化

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人性化管理离不开优秀的企业文化的熏陶。因为企业精神是企业文化的核心,是企业灵魂的体现,也是企业价值的体现,对企业价值和企业宗旨有一定的反应。优秀的企业文化必将对企业员工产生积极的效应,从而对企业效益产生正面影响。国有企业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建立适合企业的企业文化必须能突出企业的整体气质和个性,这样才能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较大的竞争力。另外,合适的企业文化更加能够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企业文化也离不开企业的社会目标,树立正确的企业目标也能对企业员工产生积极的影响,对员工具有一定的号召力和感染力。同时,将企业文化和思想政治工作结合在一起能最大限度发挥人性化管理的影响力,真正提高国有企业的人文素养。

篇3

市场时机理论认为:股票高估时企业会选择发行股票,股票低估时企业会选择回购股票,对企业来说并不存在最佳的资本结构。本文利用市场时机理论讨论股票价格对资本结构的影响。

一、研究设计和样本选择

1.研究设计

本研究主要考察股票价格对资本结构的影响,本文分以下两个步骤进行回归分析:

首先单独分析股票价格对资本结构的影响,然后加入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公司担保价值三个控制变量,检验股票价格对资本结构的影响是否还有解释作用,回归模型如下:

其中:D:账面总借款

A:账面总资产

M:每股股票价格

B:每股资产账面价值

PPE: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EBIT:息税前利润

2.样本选择 二、实证检验及结果分析

在不考虑其他影响资本结构的因素的情况下,研究不同上市年度股票价格对资本结构影响的变化,以回归模型进行回归分析。我们以每个上市公司IPO 时间为一个时点,对每个时点的上市公司横截面数据进行回归,发现只有在IPO当年和IPO后第一年股票价格对资本结构具有显著的负影响,在其他年份均没有显著的关系。

为了更进一步分析股票价格对资本结构的影响,加入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公司担保价值为控制变量,进行回归,结果见表。

篇4

一、国内有关研究

1.财务管理的目标问题。已发表了很多论著,也提出了众多观点。代表性的有:(1)企业价值最大化和股东财富最大化并不相等。(李陆德,2001)分析了两者的涵,说明在质上并不相同,在相同条件下两者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在数值上也不一定是相等的。

(2)相关者利润最大化。(张国庆,2005)认为,在知识经济时代,物质资本的地位将相对下降,知识资本的地位则相对上升,企业不再仅仅归属于股东,而且归属于相关利益主体,如债权人、经营者、员工、顾客等。

(3)经济增加值(Economic Value Added)最大化。经济增加值是公司营运利润与资本成本的差值,是衡量企业在某个特定年份中赢利抵偿资本机会成本的指标(曾惠香,2004)。

2.财务管理地位问题。(林建于,2004)认为,财务管理并不是以该部门或财务人员为中心,而是在探究管理从何着手的问题;不涉及管理与生产孰轻孰重,而就各种管理工作之间的配合作讨论。

3.所有者财务、经营者财务和经理人财务问题。(许美惠,2005)提出所有者财务问题,法人财产概念的提出,使原有集所有者、经营者、经理人职能于一身的财务管理机制,发展成为所有者、经营者、财务经营人员分工合作的财务管理机制,所有者财务由出资人进行,以确保资本安全和资本增值为目标。

二、国外研究文献

笔者整理分类国外的财务管理研究,依各年代及应用方面将其分为融资财务、投资财务和资产财务3大方面为主,本文即将逐一提出比较。

1.融资财务管理时期相关研究(1900年代~1950年代)。19世纪初,西方国家股份公司开始迅速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当时公司财务管理的职能主要是预计资金需要量和筹措公司所需资金。因此,这一时期称为融资财务管理时期或筹资财务管理时期。

1910年美国学者米德MEADE出版了本世纪第一部专门研究公司筹资财务管理的着作《公司财务》,1938年DEWING和LYON分出版了《公司财务政策》和《公司及其财务问题》。这些著作主要研究企业如何筹集资本,形成了以研究公司融资为中心的“传统型公司财务管理理论”学派。

2.资产财务管理时期相关研究(1950~1964)。50年代以后,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买方市场趋势的出现,公司部的财务决策上升为最重要的问题。最早研究投资财务理论的JOEL DEAN于1951年出版了《资本预算》,对财务管理由融资财务管理向资产财务管理的跃进产生了决定性影响。

3.投资财务管理时期相关研究(1964~1979)。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跨国公司日益增多,随着市场日益繁荣,投资风险显着增加。这对当时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60年代中期以后,财务管理的重点转移到投资问题上,因此称为投资财务管理时期。

如在1952年,H.MARKOWITZ就提出了投资组合理论的基本概念。1964年和1965年,美国著名财务管理专家WILLIAMF.SHARPE和J.LINTNER提出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 ASSETS PRICING MODEL,简称CAPM)。此两者揭示了资产的风险与其预期报酬率之间的关系,将证券定价建立在风险与报酬的相互作用基础上,大大改变了公司的资产选择策略和投资策略,被广泛应用于公司的资本预算决策。

4.财务管理深化发展时期相关研究(1979~迄今)。70年代和80年代初期,西方世界遭遇了通货膨胀。于是各国开始进行在通货膨胀条件下行使有效财务管理的研究工作。严酷的经济现实迫使企业财务政策日趋保守,主要是因通货膨胀导致。

解除完通膨危机后,随着通讯和交通的迅速发展,世界各国经济交往日益密切,公司开始朝着国际化和集团化的方向发展,国际贸易和跨国经营空前活跃,此时财务管理理论开始转向国际财务管理领域。80年代后期,进出口贸易融资、外汇风险管理、国际转移价格问题、国际投资分析、跨国公司财务业绩评估等,成为财务管理研究的焦点,此时,企业财管进入深化发展的阶段,并朝着国际化、精确化、网路化方向发展。

三、总结

今天,财务管理已发展成为集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计划、财务控制和财务分析于一身,以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和利润分配管理为主要容的管理活动,并在企业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

参考文献:

[1]Herbert Simon.(1994),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REVIEW,SPECIAL ISSUE.

篇5

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社会的各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一个重要部门,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涉及众多的自由裁置权。为了进一步提高上海工商行政管理水平,今年上海市工商局提出了“四个有机统一”的指导思想,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坚持行政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而自由裁置权则是行政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聚焦点。因此,对该问题的探讨就很有必要。

 

一、自由裁量权的含义及存在的意义

 

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从而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效率是行政的生命,公正是行政的目标。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其不可否认的现实意义:

 

(一)保证行政效率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决定因素

 

行政管理的范围非常广泛,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权必须能够适应纷繁复杂、发展变化的各种具体情况。为了使行政机关能够审时度势、权衡轻重,不至于在复杂多变的问题面前束手无策、错过时机,法律、法规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自由裁置权,从而灵活果断地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

 

(二)自由裁量权有利于解决立法的普遍性与事件的个别性之间的矛盾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习俗、生活方式也有很大差别,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程度的区别。特别是涉及行政管理的领域,情况更是复杂。因此,有关行政立法无法作出细致的规定,往往只能规定一些原则,一些有弹性的条文,从而使行政机关有灵活机动的余地,有利于行政机关因时因地因人地进行行政管理。

 

(三)保持法律的稳定性需要自由载量权的存在

 

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的内在要求,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作为一个国家有限理性的产物,是在融会贯通以往的实际情况并进行适度超前的预判的前提之下产生的。由于调整的对象特殊,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本来就具有“多变性”,因此,法律势必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持其相对稳定性,从而避免人们形成“法律无可预期”的感觉而撹乱社会秩序。保持法律稳定的重要方法就是使其具有足够的弹性,以适应社会发展对法律宽严、张弛的不同需要,这就必然要求执法者能够在把握立法原意的基础上,根据发展了的具体情况合理的行使有关规定,这也是自由裁量权的固有属性。

 

二、自由裁霣权的种类

 

在工商行政管理实践中,自由裁量权可以说贯穿行政活动的始终^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具体操作,其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一)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在行政权力介入之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例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实行拍卖或者变卖。”这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也就是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方式上,有选择的余地。

 

(二)行政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和同一处罚种类幅度内的自由选择。这一自由裁量权涉及相对人的现实利益,往往体现为量化的处理结论,包括数量、时限、范围等等。如在法律规定的罚款额度内,可以自由选择罚款的具体数量;可以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也可以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整改等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时间,而只是规定了一定的期限。这说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对范围不确定的概念之内涵予以具体解释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法规制定的过程中,制定者综合考虑不同时间不同地域不同对象的实际情况,在一般性条款下规定了大量的“但书”或者类似“但书”的条款。然而现实是,这些例外规定的概念没有明确,工商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依靠执行者进行具体的解释之后方可适用◦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0条规定的“交通不便地区”及常见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概念皆属此类。

 

三、自由裁置权在行使中出现的问题

 

自由裁量权设置的本意在于提高行政效率,使行政机关能够应对纷繁复杂、发展变化的各种具体情况,作出及时有效的处理。但是,在法律法规赖以存在的事实日趋复杂的情况下,由于法律法规未及时将其规定进一步细化,易出现某些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违背初衷的情况。单就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言,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比较有代表性:

 

(一)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无疑为执法人员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提供了灵活的操作空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我们可以基于种种合理的考虑和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时限等。但是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尤其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执法人员扩张性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导致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的滥用,具体表现在:

 

1、行使自由裁量权中违反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不可否认,自由裁置权的设立就是为了使行政机关能应忖瞬息万变的社会事态,面对需要及时处理的事务,不辨巨细,事事“锱铢必较”不但不合时宜,也违背了自由裁置权设立的目的;同时,行政事务带有很强的灵活性,不可能要求对“看似相同”行政事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整齐划一”。但是,法律的一个重要功能是预测作用,从理论上来讲,类似的事实、情节、后果应该能得出一个类似的处理结果,从而使其他行政相对人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事实上个别执法者出于种种考虑,对类似的事实、情节、后果作出不一致的处罚,重责轻处、轻责重处,甚至由于对法律理解的偏差及受一些不良因素或阻力的影响,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作出显失公平的选择。

 

2、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动机和目的不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和合理的考虑,但由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由具体的执法者操作,有时易受个人好恶的影响,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目的不是出于对公共利益和相对人利益的保护,而是出于私人利益或本部门利益、出于恣意性报复等等。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动机和目的不正确,工商机关的执法公正性必然逋到怀疑。而基于对处罚结果的不信任,又会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大量增加,使我们的工作效率受到影响,完全违背了自由裁量权的初衷。

 

3、行使自由裁童权中出现执法武断和执法不当。在自由裁量权的设计中,为了应对具体行政事务的灵活性和多变性,立法者运用了较多的弹性法律用语,诸如“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较轻”等,这样做的本意是赋予行政执法者一定的法律适用的解释权和灵活处理权。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解释权不是任意的,对弹性法律用语要按照法律条文的文字含义,根据立法的目的和法律基本原则及行政事务的具体情况怍出合理科学的解释。但是在现实的操作中,由于执法者对事实了解不清或自身法律素质不高,乃至对私利的不正当追求,从而导致对弹性条款作任意的扩大、缩小甚至歪曲法律本意进行解释,造成执法武断和执法不当。

 

(二)行政不作为和迟延作为

 

行政不作为和迟延作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自由裁置权不到位,缺乏履行职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许多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或舍规定了相对比较长的期限,因而何时履行职责,我们可以自由裁量。从保护公共利益、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出发,我们应积极主动地去履行职责,如果故意拖延或是不作为,势必损害公共利益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行政不作为与迟延作为也是有悖于立法精神的。

 

(三)自由裁量行为违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它要求执法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本着法律的精神,排除个人的非理性因素,以公正的立场进行价值判断。

 

公序良俗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着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它可能填补法律漏洞,引作自由裁量的依据,在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另一方面,公序良俗代表的是一种社会价值判断,可以成为衡置执法者是否正确行使自由裁置权的尺度。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对公序良俗的违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使自由裁置权未能优先考虑尊重公民的权利,尤其是基本人权;2、行使自由裁置权与社会公论民意、良俗相违背;3、不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承受能力,过分关注法律的惩罚功能而忽视其教育功能。

 

四、对工商部门正确行使自由裁置权的思考

 

勿庸讳言,自由裁置权为工商部门的行政执法带来了极强的可操作性,为提高行政效率创造了条件。但现实中不合理的自由裁置权使用,往往会造成对立法本意的曲解和对法律所追求的公平的戕害。如何规范工商部门自由裁置权的行使,笔者有以下几点看法,供大家斧正。

 

(一)程序优先,严格遵循有关程序法的规定

 

纵观西方国家自由裁量权演变的历史,就会发现,出于对无限扩张的行政权的限制考虑,各国的自由裁量权都有相对缩小的趋势,不断被羁束性裁量所取代。我国现阶段也开始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抑制行政自由裁置权的扩大,程序法方面的规制无疑更符合立法、执法成本的最小化。工商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自由裁量权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合理、有效地行使。程序的公正要优先于实体上的正义,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规范和制约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才能保证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多种作出行政处罚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如告知程序、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程序、听证程序等。

 

(二)依法行政,严格遵循有关实体法的规定

 

依法行政是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行政活动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从根本上取决于该行政行为与法律规定的一致性。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到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在行动上需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1、遵守现行法律。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说,《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是一切活动的基础,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了行政处罚应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工商部门必须依据这些基本因素、各因素主次情况及所占比重,合法合理的行使自由裁量权。2、依照法律授权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自由裁置权的过程中,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严格把握“度”,不得越权。

 

(三)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工商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广泛涉及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尽管近年来法律法规普及的力度加大,但无论是对于执法者还是相对人来讲,法律素质的培养终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在工商行政管理过程中,为避免自由裁量权的不当使用和滥用,建立信息公开机制,特别是对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条款,如工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时限进行及时而有效的披露,不仅可以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也可以提高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对执法者违法行为的监督。各工商所(队)在受理窗口设置“便民服务卡”、提倡“一口讲清、一次办成”,都是信息公开的良好方式,应逐渐向经检办案方面延伸。近期上海市局要求基层经检办案人员使用“文明规范办案用语”,说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在这方面很重视。

 

(四)加强行政监督,坚决贯彻行政合理性原则

 

在工商行政管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行政监督必不可少。全市工商系统正在积极落实市局的有关规定,将权力下放到基层,对基层干部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关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督:K是否正确理解法律原意。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不能人为地作扩大或缩小的解释,在法律概念这个层面,要体现一致性。2、是否基于正当动机。不正确的动机势必导致不合理的结果,工商干部不能将自己的主观意志甚至个人的偏见、歧视、好恶等强加于行政相对人,更不能以权谋私、恶意报复。3、行政行为不得考虑与法律规定不相关的因素,如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地位等。

 

4、就不同地区来讲,地区之间的差异可能会导致自由裁量权在具体操作上的不一致,这无可厚非,片面要求一致是对立法本意的曲解;但就同一个地区来说,具体到一个分局,甚至一个基层所,这种差异就小得多,因此对情况相似而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的具体行政行为就要严格监督。

 

(五)做好学习培训,提高基层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

 

篇6

近年来,随着中国旅游业的不断成熟和市场规模的扩大,旅游服务活动中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现象尤为引人注目。据调查,仅2011 年,四川旅游投诉问题竟高达70%是在霸王条款上面,表现为旅游服务企业在旅游合同中设置了种种不对称、不公平格式条款,达到减免旅游企业自身责任,增加消费者义务的目的。

例如:(1 )“出现单身男女需自补房价差”;(2 )“以出团确认的行程为准,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3 )“旅行社有权临时改变旅游行程”;(4 )“旅客所住宿的是三星级标准酒店”或“准三星级酒店”等等。

(一) 旅游合同中“霸王条款”产生的原因分析。

何以在急速发展、竞争激烈的旅游业中会出现如此多的霸王条款,甚至一时成为整个行业约定俗成的“行业惯例”,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四个方面。

1.由于旅游行业的特点,使得旅游消费者在对旅游信息的掌握方面,相对处于弱势的地位。旅游者对于所要旅游的目的地,通常都比较陌生,因而对于旅行社所安排的具体景点、团费、食宿、购物、交通等究竟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合理可行,缺乏足够的了解,对于旅游产品也就难以分辨其优劣。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等,很容易使得旅行社有利可乘,使得旅游消费者不知不觉就踏进了霸王条款的陷阱。

2.绝大多数旅游合同是由旅行社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示范标准,这就使得旅游者根本没有机会对于旅游合同中的每一条详细磋商交涉。事实上,对于同一家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旅游合同而言,旅游者只存在接受与不接受两种选择,非此即彼,并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选择余地。而很多时候,在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旅行社仍然敢于制定不平等条款甚至是霸王条款,是整个行业的风气使然,因此,对于众多的“行业惯例”,旅游者的选择面就更小了。

3.中国旅游消费者大多维权意识淡薄,受传统消费观念的影响,常常是你怎么规定我就怎么去消费,不习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有些旅游者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都不知道,有些旅游者即使稍有不满也是能忍即忍,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懒得花费时间和精力去维权,再加上中国现行的旅游投诉机制确实成本比较大,很多人都选择了隐忍,这也间接地对旅游合同中霸王条款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4.旅游合同中“霸王条款”问题的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旅行社经营过程的高风险、高不确定性。我们知道,霸王条款出现较多的行业,如电力、银行、铁路等,一般都是基于其垄断地位,但是旅游业中的旅游经营者却有成千上万家,而且它们的产品具有高度替代性,竞争十分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现行行业中的霸王条款问题,可见并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企业的意志所决定的,相反是由于整个行业经营过程中高风险、高不确定性的特点所带来的。

(二) 旅游合同中“霸王条款”问题的解决之道。

针对“霸王条款”的问题,中国立法曾经多层次多方位地对格式条款做了规制,这些大多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二十四条)和《合同法》(如四十一条)中,但由于缺乏对旅游业的行业针对性,且原则性规定多,可操作性规定少,往往难以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

笔者认为杜绝霸王条款等不平等条款在旅游合同中出现,要从旅游格式合同着手,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出完善的旅游示范合同,将旅行社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置于平等地位,达到社会示范和内容控制的作用。事实上,早些年,国家旅游局亦曾出台《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并使用至今,但由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强制统一使用规范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加之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品种繁多,往往可以根据特定的情况进行灵活组合和调整,一份《国内旅游组团合同》难以满足旅游业千差万别的需要,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普及。这就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制定出更加合理完善的旅游示范合同,这些合同的条款的编写应以明确双方风险为原则,同时也要适当考虑旅行社方面,减少旅行社经营的不确定性,规避旅游活动中的高风险性。

(三) 旅游示范合同制定过程中的几点注意事项。

如何制定和完善旅游示范合同,使之在实际操作中真正切实可行,应当注意几个方面:

1.编写针对尽可能多情况的合同条款。旅游业具有其特殊性,一份示范合同不可能满足旅游活动千差万别的需要,这就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编写针对尽可能多情况的合同条款,供消费者同旅行社签订合同时作为参考,这些合同的条款的编写应以明确双方风险、公平公开、合理提示为原则。

2.充分利用标准合同中的备注条款,发挥旅游消费者的作用。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          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在旅游合同中,由双方磋商协议而写入的非格式条款的效力是要高于旅行社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的效力。考虑到满足旅游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和切实维护其权益,在旅游示范合同中可以留有专门的“特别约定”或“补充约定”一栏,用以填写旅游消费者和旅行社达成的个性化约定,充分发挥旅游消费者的作用。

3.平衡和征求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意见。在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上,应力求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重视保障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护旅游营业人一方的利益,减少旅行社经营的不确定性,规避旅游活动中的高风险性。

可采用听证会的方式广泛征求广大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双方的意见。

4.吸收借鉴国外旅游示范合同的成功经验。中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多吸收借鉴国外旅游示范合同上的成功经验,如日本的“旅游业标准约款”就是日本旅游合同的范本。“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为中国旅游合同的规范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而在中国的旅游市场日益与国外接轨的前提下,这样的借鉴和移植更能体现出它的价值。

中国的旅游业发展迅猛但兴起较晚,因此在许多旅游政策法规上相对还比较落后,无法满足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也就滋生了“霸王条款”等不平等条款问题,这就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上而下地制定和完善统一规范的旅游示范合同,切实有效地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然,除此之外,还需要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进一步进行统筹整顿和规制。

参考文献:

[1] 罗东娥。旅游格式合同规制的探讨[j].法制与经济,2010,(11):95-96.

[2] 罗光华。旅游格式合同中“不公平”条款存在的原因及规制[j].法制天地,2008,(1):57-58.

[3] 龚卫东。论格式旅游合同的法律规制[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0,(3):87-91.

[4] 何军。略论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j].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104-106.

篇7

一、传统文化对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1、“官本位”的意识阻碍了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形成了以皇帝为顶端的高度集权的专制制度和等级森严的官僚制度。在这个宝塔形的体制结构中,上尊下卑,界限分明,不容僭越。官为百业之首,唯有走上仕途,才能出人头地,光宗耀祖;也只有做了官,才能获得特权和利益。中国自明清以来对官吏实行的是低俸禄政策,但是这并不阻碍底层莘莘学子通过科举考试挤入统治集团。因为官员的俸禄虽低,但是整个社会上是以官职大小衡量人的价值、成就、地位的。时至今日,“官本位”意识仍然影响着一些人的思想和行为。

改革开放以后,虽然中央在淡化国有企业的行政级别,但是国有企业中的分配机制仍然在按照行政级别制订,如某级别可以享受多少工资待遇、多大住房(包括地段)、可以购买多少企业股票,这种分配政策的制订无需接受任何质疑和监督,于是基层企业规模再大,其领导的级别不如上级机关衙门里的一个小官,巨大的社会分配不公由此而产生,于是乎“官”在老百姓的心目中仍然是社会的特权阶级,导致大家对“官”仍趋之若骛。

近几年来,大学扩招,各种门类大学生出现了,大学生也不再是国家干部了,但是国有供电企业领导经过改革之后的自由裁量权却是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大,企业还是象一个官僚机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弹性尽可能加大,在不唯文凭、不唯学历、只唯能力的外衣下,不对能力制订客观的评价指标,权力指挥一切,国有企业中的成“官”的正常通道没有了,于是寻租现象就出现了,其结果是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但不能优化、发展,简直可以说是形同虚设。

2、传统儒家文化对我国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消极影响

儒家管人思想,具有鲜明的矛盾性和两重性。它既有民主性的精华,又有封建性的糟粕;既有积极、进步、革新的一面,又有消极、保守、落后的一面。而且在有些情况下,精华与糟粕又相互结合,良莠混杂,瑕瑜互见。具体表现如下:

(1)重德治而轻法制的偏向

儒家的两位重要代表人物——孔子和孟子,他们都更注重个人修养,强调道德教化。虽然也有虽有“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不以六艺,不能正五音”(《孟子?离娄上》)一类主张规章制度的话,但相对于其长篇的“德”的强调来说,太过于苍白。

表现在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上,常以非理性的伦理道德观念为原动力。它过分重视德行管理,忽视企业规章制度的作用。结果导致企业员工无章可循,有章不循,违章不究的现象司空见惯。规章制度停留在嘴上、纸上,而不能见之于行动。这种“德治”虽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带来和谐,但企业毕竟不是一个家庭。作为社会的经济组织,需要一种客观公正的标准对其成员的思想和行为加以约束和规范。

(2)重均同而轻个性的偏向

中国儒家思想是以人文精神为核心的,但与西方管人思想相比,恰恰又缺乏对个体地位的认同。它虽然处处讲人,但真正重视的是人所属的团体。在“均同”思想影响下,总体是神圣的,至高无尚的,个体则是卑微的,微不足道的。这种总体对个体的排斥,构成了中国儒家管人思想的本质。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上具体表现在:

首先,在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我们更偏重于那些重总体,轻个体的学说。但是如果把这种群体观念发展到极端,无疑会对个体产生排斥作用。这种排斥的后果,无疑要扼杀个体的活力,使个体的任何行为都要从群体的规范,群体的心理,群体的习惯中去考虑,不敢越雷池半步。如果谁要标新立异,搞些创新,就可能遭到群体的孤立和攻击,从而导致个体对群体的畏惧和依赖心理。这种依赖心理严重地阻碍了人的创新精神的发扬。谚语“枪打出头鸟”,就是这种思想最精确的诠释。

第二,没有完善的竞争和激励机制。具体表现就是讲攀比,不讲竞争;讲均同,不讲贡献;讲公平,不讲效率等等。长期以来这种“求和去异”的儒家管理思想,造成了人们根深蒂固的依附性和均同性思想,顽固地保护着人们的心理长城。

第三,以往在企业职工个性上,共同性胜于特殊性,群体性高于个性。使职工个性长期处于抑制和闭锁状态,个人需要绝对服从集体的利益,排斥任何做法的“个人主义”。其结果,使一些企业失去了生机和活力。

(3)重传统而轻变革的偏向

千百年来,中国农村的自然经济管理一直占主导地位。一面是家长专制式的管理关系和纲常礼教,另一面则是“天不变,道亦不变”的传统守旧思想。尽管中国历史上,不乏一些反传统倡革新的思想家和勇士,他们的管理思想也产生过广泛影响,但最终多被儒家管理思想吞没。其根本原因是:

首先,当维新者在管理意识上起来反传统时,却又常无意识地停留在传统之内,传统意识潜移默化地决定着他们的思考方向和界限。

其次,历史上多次革新实践,革新者承担的风险远远大于继承传统者。商鞅、王安石、谭嗣同等许多著名改革家的结局告诉人们,宁求稳健而不务革新,可能是较明智的选择。

这种因循守旧,知足长乐,处事退缩,不思进取的倾向至今仍深深影响着当代供电企业的管理思想和行为,同样也影响着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更愿意采用已有的方法和制度,而不愿意思考、创新。这是我国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国有企业的业绩与企业领导升贬并无直接关系,企业倒掉,领导易地继续做官现象比比皆是。因此企业领导更多的是对上负责,于是因人设岗在国有企业中是屡见不鲜的。这样的结果是,企业岗位设置不合理,很多在岗的员工本身就不具备上岗条件,考核也就无从谈起。在这种形势下,任何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都无法在这类企业中执行,换句话说,谁也没有能力根据这种实际情况制订如此复杂、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作为替代,企业领导的协调水平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人治”也就习惯成自然了。“人治”得越久,领导的自由裁量权也就越大,领导的重要性也就越大,制度也就没有执行的必要了,因此制订制度的唯一目的就是应付检查。

二、人力资源管理的改进措施

1、儒家文化与人力资源管理的融合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西方的各种先进的管理思想正源源不断的传入中国,与中国传统文化的交流也会越来越频繁和深入。如何将儒家文化更好的融入到西方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中去,以更好的适应中国的传统文化背景,促进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在中国更好的发展是中国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和专家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传统儒家思想中,有很多用人的思想和理念与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不谋而合。因此,新兴的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要向传统文化学习,才能有更大的发展。另一方面,儒家文化在根本上说只是一种处世哲学,更多着眼于宏观的环境,如国家;对于企业这种微观组织的细节化的管理论述甚少。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借鉴儒家文化时不能从中得到具体的帮助,可以引用的只是一部分原则和处理事情的态度等,缺乏严密的理论体系和科学分析。所以,我国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也要不断吸收西方人力资源管理精华,在传统儒家文化的指导下,树立以人为本的根本理念,强调对个人的尊重,重视运用待遇和发展机会来吸引和留住人才,并通过严格的考核制度来淘汰不合格的员工。

2、具体措施

(1)改革薪酬体系

①取消一切所谓某某级领导干部享受某某待遇的特权,把包括住房在内的全部福利和包括公务用车、通信费、招待费等职务消费全部纳入薪酬体系,使企业内部整个薪酬体系透明化。

②尽可能实现同工同酬,原有体制内职工的收入可以以股份分红形式进行调节。

(2)公开招聘流程

按照企业的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公布岗位说明和岗位要求,招聘过程公开化,做到以岗选人,为合理的设置绩效考核标准奠定基础。

(3)疏通各岗位的上升通道

①加强技术、经营、行政管理三支队伍建设,疏通每个岗位上升的通道,改变以往提升待遇只能走行政管理一条路的现象。

②对于成熟期的企业,各岗位基本处于稳定状态时,对于能力已超越岗位要求而又无岗位可上时,可以将相邻岗位加以合并,同时相应提高薪酬。

(4)强化制度管理

改革目前制度订得很严而执行很松的陋习,将各项规章制度简单化,做不到的制度不制订,凡已制订的制度必须确保执行。因此对规章制度实行持续改进,不搞大而全,在执行过程中逐步修正、完善、增加。

(5)加强内部竞争

改伯乐相马为赛马。如同美国国会选举一样,每年将一定比例的岗位(如1/4)在公司内部重新竞聘,这样每过数年公司各岗位之间就相当于轮换一次,可以激发员工的创新能力,使整个企业在创新中前进。

另外,严格控制每个岗位竞聘者的数量,当某岗位竞聘者的人数超过设定上限时,则适当降低该岗位的待遇;当该岗位竞聘者数量不足时,则提高该岗位待遇,相当于建立内部劳动力市场对各岗位的薪水进行调控。

参考文献:

篇8

在经营管理方面,我国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经营效果不佳,收支不平,长期处于亏空的状态,即支出大于收入。因此,得到的收益往往无法满足公司职工工资的需求,以至于职工工作积极性下降,继而产生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水利,国有资产管理论文,改革 

由于当前会计制度的影响, 我国水利行业很难像以前一样获得足够的折旧费用以及修理维护费,以至于我国国有资产没有起到实质上的作用,因此,我国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管理需要完善,适当地进行体制改革。 

二、我国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长久以来,我国水利行业国有企业一般都依靠上级单位,获得些许收益满足自身短期目标,其规模较小,一般只能满足员工的温饱需求,在水利行业这个大背景大市场下没有形成系统的规模和完善的市场主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日益发展壮大,这种小型的国有资产分散化管理早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水利行业国有企业的存亡收到一定的打击。要想让我国水利行业能够蓬勃发展,必须进行国有资产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市场离散这种不适应当下发展的状态。我国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应该跳出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从一个崭新的角度研究分析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并不断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三、我国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管理改革 

针对上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现从经济管理学方面讨论该问题,并学习国外相对较好的管理方式方法,研究分析我国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管理理论,提出可行的改革思路,实现我国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又好又快发展,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效益。 

(一)政策上给予价格支持、收益补贴 

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利行业普遍都享有定价的权利,但我国水利行业就没有该项权益。经济学认为价格影响市场,由于我国水利行业定价的权利不属于水利部门,因而该部门难以在市场这个大环境下有足够的战略地位。当前我国仍在积极实施相关的财政政策,增加内部需求,继而促进经济增长,因此工业用水会不断增加;由于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水的需求量也随之加大,生活用水也势必不断增加;我国人口众多,水利灌溉需求相对较大,农业用水也很难有所下降。由此可见,我国对水利行业有很大的需求。另一方面,就供给方面,我国是一个能源消耗大国,会产生大量非公益性的供水,因此应该适当抬高这些非公益性用水的价格,采取分阶段定价的方法控制人均用水,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工业方面,由于工业发展会给环境带来一定威胁,所以需要抬高工业用水定价,对造成污染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这样有利于工业向经济环保方向转型;为了促进农民务农的积极性,水利部门还可以适当降低农业用水价格。 

我国水利行业自行定价的战略很难完全实现,主要是因为国内和国外经济体制上存在的些许差异。事实上,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水资源的价格其实并不高。水利部门并没有从收取的水的价格上获得太大利润,有时甚至会获得些许亏损。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对水利部门给予相应的补偿,即对水利企业给予相应的补贴。国家可以从工业、农业、居民用水三个方面的用水对水利部门给予相应的补贴;另外,有些收益高用水量大的企业也应该定期给水利部分付一定的费用。 

(二)各部门树立正确观念 

水利部门是水利行业的巨头,应该时刻保持正确的责任意识;水利部门必须履行期其相关职能,管理好国有资产,为国家做贡献。另外,水利部门需要明确一种态度:水利部门的职责是做好防洪防涝等灾难性事件的防护工作,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保障用水需求。所以安全是前提,在保障人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其公共价值。 

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应该足够意识到我国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的需要,即促进我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将保值放在优先考虑的战略地位,只有保值得以保证,才能进一步实现增值。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管理企业还应该依据市场要求行事,根据公司自身经营管理模式,指定一系列良好且适合自身发展的经营管理模式。 

水利国有资产经营企业应该认识到水利国有资产是以公平正义为前提,而不是将利益放在首要地位。所以,水利国有资产经营企业不应该以牺牲公共利益为手段谋取利润,时刻保持公平合理的经营理念。 

水利资产受益者应树立的观念是节约用水,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之一。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水利资源受益者应该珍惜水资源并付诸行动,提倡水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的思想。 

(三)开展科学经营管理模式 

针对科学经营,本节主要从机会成本分析、进入壁垒分析和要素投入分析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因为水利部门在分配公司资源时,会产生一定的机会成本。一般来说,水利部门会选择放弃利润而产生公共利益。因此,完善合理的补偿模式非常必要,国家和其他收益群体应该给水利部门提供适当的补助,积极促进和支持水利部门牺牲自身利润而产生机会成本;我国对水利部门及水利工程单位的管理非常严格,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政策上予以一定的强制管理,而相较于民办企业其竞争力较弱,受到较大的抨击,这些公司企业的高层必须全面分析研究其自身的状态,以应对诸方面的打击与挑战;短期内我国对水利行业的投入可能不会有明显的增长,因此当前最可行的解决办法就是大力发展科学技术,投入一定的人力资源以应对当前的挑战。在开发新技术新的经营管理模式的同时,将重心放在培养企业职工综合水平上,增强企业员工的内部教育,增加公司效益。 

(四)资源配置量化管理 

篇9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起源和涵义。

公司社会责任思想最早出现在20世纪初期的美国,1916年芝加哥大学的克拉克(J.Maurice Clark)在《政治经济学论文" target="_blank">经济学刊》上发表的《改变中的经济责任的基础》一文中写到“:迄今为止,大家并没有认识到社会责任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这是可查实的、最早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文献。然而,克拉克虽然最早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但是他并没有给出公司社会责任相应的概念或定义。直至近四十年后,鲍恩(Howard R.Bowen)才首次明确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鲍恩1953年的划时代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被公认为标志着现代公司社会责任概念构建的开始,其将“商人的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具有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去确定政策、作出决策和采取行动的义务。”

公司的营利性和公司的社会责任并非是绝对对立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若只强调公司的营利性,则会导致公司为了营利而不择手段,尔虞我诈,不惜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这将导致整体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和不安,最终也不利于公司的良性发展;若只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则会令公司背上严重的负担,挫伤公司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最终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的停滞不前,同时也损害了职工、消费者等与公司相关的主体的利益。因此,应当用公司“利润最优化”取代“利润最大化”,即公司在为股东追求利润的同时,适当地兼顾公共利益,在满足股东对利润的需求时,又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达到公司的营利性和公司的社会责任两者之间的良性相互作用。

在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通常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些社会利益包括债权人利益、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中小竞争者、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等内容。

二、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现状。

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次以法条的形式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法》采取了“应为”

模式的法律规范,强调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这显然与授权性、鼓励性法律规范迥然不同。从约束规范上看,既有法律,又有道德;从约束主体上看,既有政府,又有社会公众;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内容来看,这显然应当理解为公司的一项硬任务、一项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公司法》的新规定,说明公司已经逐步成为市场中最重要的主体和不可忽视的经济力量。公司的一举一动,将影响众多与公司利益相关的社会利益。因此《公司法》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加以规定,是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现状和世界潮流的。然而,或由于立法水平的限制,或出于对减轻公司负担、促进公司发展的考虑,《公司法》中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缺陷和漏洞。

首先,《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过于狭窄,不够全面。《公司法》及一些相关法规对公司职工的利益保护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然而它对于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消费者、当地居民等,公司应当如何尽社会责任以及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限度却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以当地居民为例,公司对其所在地居民的责任主要体现在环境保护上,但是在当前的公司法中对这方面的规定却是空白的。而在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中,也仅仅是对公司的排污标准和处罚标准作了相关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在发生了重大污染事件,致使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后相关部门才对肇事公司进行查处整顿。

因此如何在事前对公司进行法律规制,防患于未然,这就显得极为重要。

其次,《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即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究竟是基于法律义务的要求还是道德义务的要求。我国《公司法》强调公司具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却没有说明义务的内容,这又给人产生一种公司的社会责任仅仅是一种道德责任的感觉。这样的一种模糊性的规定客观上带来了实施的不便,因此有必要分清公司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其应尽的道德义务的关系。因此,明确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性质,有利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杜绝公司以道德责任无强制执行力为由而逃避社会责任。

再次,《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可诉性不明确。

《公司法》尽管规定了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但是却没有对公司如果不承担社会责任时应承担何种后果、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能否以及如何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以保护自己的利益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不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可诉性问题作出规定的话,公司的社会责任制度将仅仅成为一种摆设,而无法落实到社会经济生活中。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与完善。

1.完善与公司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和司法的力度。

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和性质,应当在公司法中作出明确的说明,并且明确例举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并通过《劳动法》、《消费者效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体系。另一方面,劳动者和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弱者地位决定了要切实保护劳动者权利和消费者权益就必须辅之以行政行为,加强管理论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和监督。因此在执法和司法上,应当加大监管力度,防止公司滥用经济力量,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加大对损害社会利益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成为维持和贯彻公司社会责任的最后一道屏障和最有效的防线。

2.改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劳动者、消费者与其他非股东利益代表在公司机构中的参与制度。 转贴于

我国2002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一次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利益相关者,并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然而,仔细研读后却不难发现,该项规定仅具有指导作用,对于公司却并无真正的约束。其原因在于在当前的公司治理结构下,公司中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决策机构———董事会往往都由股东或者代表股东利益的人组成,因此在公司的运作和决策中,都是以实现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和出发点的。促进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应当从公司的内部着手,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使更多的利益相关方参与到公司的治理中来,使公司的经营真正能够体现社会整体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

3.建立披露信息机制和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

在我国当前的信息披露机制下,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仅限于公司的财务和业务等信息。但是,随着公司的壮大和发展,公司的一举一动已经影响到越来越多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有必要扩大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如公司的债务情况、企业内员工权益的保护状况、商品质量及消费者投诉状况、环境污染状况、社区关系状况等也应当纳入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企业以追逐利益最大化为行动纲领是无可厚非的,这是企业创新的重要激励因素,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根本驱动力。因此,加强公司利益与公司社会责任的一致性,是促使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根本途径和方向。建立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能够使公司的社会责任与营利性目标有效地结合在一起,成为企业发展的持久动力。

4.借鉴国际经验,引导公司参与社会责任标准认证。

公司社会责任的推展离不开相关社会责任标准的认证活动。一般而言,这类认证是在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由非政府组织出面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认证和审核机构,从社会、经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各个方面,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给予客地的评估和审核,并定期公布评估结果,使之成为权威的参考依据。社会责任标准认证客观上形成了一种约束机制,可以促使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因此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参与社会责任标准的认证。以SA8000为例,SA8000是1997年8月由美国非政府组织———社会责任国际(SAI)制定的社会责任标准,是全球第一个针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认定标准,其宗旨是规范企业道德行为。它把企业的非经营性、非技术性要求如人本管理、商业道德和精神文明等指标化,使关心人、理解人、尊重人、保护人有了可衡量的具体量化标准。

5.加强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诉权保护机制。

目前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尚属于一种倡导性的规范,缺乏诉权的保护。例如《公司法》第五条规定了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那么如果公司不履行社会责任,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法官该如何作出判决,这些都存在一些法律适用的难题。因此,在以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及其他配套法律法规中,应该完善有关公司违反社会责任时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的规定,赋予利益受损的利益相关者以诉权,保证他们的权益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这在另一方面也可以督促公司积极地履行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 999.

[2]刘连熠。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沈洪涛,沈艺峰。公司的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4]桑慧彬。公司社会责任探析[J].管理观察,2009,(9)。

篇10

二、中美出版市场运作比较

美国出版机构之所以能够成为国际出版业的巨人,有赖于三个方面的发展:一是国内购买力强劲;二是国际图书进出口业的迅猛发展;三是出版公司跨国运营。

仓廪实而知礼节。一个国家经济上的强盛必然会带来文化上的发展。美国无疑是当今世界上惟一的超级大国,民众的文化水平也一直处在一个较高的层次上发展,从而带来了国内强大的购买力。

文化产品的进出口,一直是美国进项较大的业务。据1999年8月6日《环球时报》载:美国控制了全球75%的电视节目的生产、制作,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的电视中,60%~80%的节目来自美国,而美国自己的电视中,外国节目占有率仅有1%~2%;美国影片产量占全球影片总产量的6%~7%,却占有了全球总放映时间的50%以上。美国书刊进出口业务也非常卓著,目前共有图书进出口公司85家,出口公司8家。据美国商业部的统计数据表明,美国图书出口在1997年达到18.9亿美元,比前一年上升6.8%。据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公布的经济报告显示,美国自1977年以来,版权贸易的增速是美国经济增速的两倍。2000年,美国版权产值达到4572亿美元,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4.9%。美国版权出口额大大超过其他传统产业部门,并且安排了430万人就业。相比之下,我国的版权贸易对外出口额几乎是一个可以忽略的数字。据《世界图书》杂志1993年公布的数字,全国图书年出口总额仅为世界图书年贸易额的0.04%。1999年,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统计,我国书刊(含音像、电子出版物)出口总额为1527.47万美元;2000年为1633万美元;2001年出口额仅为1800万美元,进口额为8000万美元;2002年全国图书、报纸、期刊累计出口899157种次,1740.58万美元,金额下降1.32%。这些数字不仅不能与发达国家同日而语,甚至与韩国、新加坡以及中国台湾、香港地区相比,都存在着很大差距。

美国的出版集团大都是以图书经营为重点的跨媒介、跨地区经营的媒介集团,在多种不同的媒介之中,出版集团往往同时经营数种媒介业务。此外,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发展也已成为出版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向。美国连锁书店鲍德斯,2001年员工已达3万人,在美洲、欧洲、澳洲和亚洲拥有869家传统连锁店和349家超级书店。2000年鲍得斯总收入达33亿美元,其中,在美国以外地区的经营收入约占2/3,达21.92亿美元。美国的《读者文摘》,目前已有48种版本19种文字发行到世界各地,每月读者有近1亿。这家公司还制作13种语言文字的图书、音像制品和电视节目在24个国家销售。

与国外出版集团跨地区、跨媒介的经营相比,我国的出版集团只是近几年为了针对加入WTO以后欧美对中国市场的进入,通过行政和政策手段而形成的,并且多半是以省区为主的行政式组合。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不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当然,这种组合方式也是由我国特定历史时期和自身的发展特点决定的。对于出版业,我国更加注重它的舆论导向作用,常常把它视为建设精神文明的基地。所以,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矛盾,市场化与舆论导向之间的矛盾,便成为我国出版业改革的关键性问题。以地区分立和在国家行政干预管理下形成的以省为单位进行的集团组合,其实并没有解决出版市场地区分立的问题,并且,我国的出版集团实际是出版社之间的联合,图书出版经营往往成为集团的主要业务。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出版集团都还没有形成成熟的跨媒介、跨地区的经营结构。

篇11

二、中美出版市场运作比较

美国出版机构之所以能够成为国际出版业的巨人,有赖于三个方面的发展:一是国内购买力强劲;二是国际图书进出口业的迅猛发展;三是出版公司跨国运营。

仓廪实而知礼节。一个国家经济上的强盛必然会带来文化上的发展。美国无疑是当今世界上惟一的超级大国,民众的文化水平也一直处在一个较高的层次上发展,从而带来了国内强大的购买力。

文化产品的进出口,一直是美国进项较大的业务。据1999年8月6日《环球时报》载:美国控制了全球75%的电视节目的生产、制作,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的电视中,60%~80%的节目来自美国,而美国自己的电视中,外国节目占有率仅有1%~2%;美国影片产量占全球影片总产量的6%~7%,却占有了全球总放映时间的50%以上。美国书刊进出口业务也非常卓著,目前共有图书进出口公司85家,出口公司8家。据美国商业部的统计数据表明,美国图书出口在1997年达到18.9亿美元,比前一年上升6.8%。据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公布的经济报告显示,美国自1977年以来,版权贸易的增速是美国经济增速的两倍。2000年,美国版权产值达到4572亿美元,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4.9%。美国版权出口额大大超过其他传统产业部门,并且安排了430万人就业。相比之下,我国的版权贸易对外出口额几乎是一个可以忽略的数字。据《世界图书》杂志1993年公布的数字,全国图书年出口总额仅为世界图书年贸易额的0.04%。1999年,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统计,我国书刊(含音像、电子出版物)出口总额为1527.47万美元;2000年为1633万美元;2001年出口额仅为1800万美元,进口额为8000万美元;2002年全国图书、报纸、期刊累计出口899157种次,1740.58万美元,金额下降1.32%。这些数字不仅不能与发达国家同日而语,甚至与韩国、新加坡以及中国台湾、香港地区相比,都存在着很大差距。

美国的出版集团大都是以图书经营为重点的跨媒介、跨地区经营的媒介集团,在多种不同的媒介之中,出版集团往往同时经营数种媒介业务。此外,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发展也已成为出版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向。美国连锁书店鲍德斯,2001年员工已达3万人,在美洲、欧洲、澳洲和亚洲拥有869家传统连锁店和349家超级书店。2000年鲍得斯总收入达33亿美元,其中,在美国以外地区的经营收入约占2/3,达21.92亿美元。美国的《读者文摘》,目前已有48种版本19种文字发行到世界各地,每月读者有近1亿。这家公司还制作13种语言文字的图书、音像制品和电视节目在24个国家销售。

与国外出版集团跨地区、跨媒介的经营相比,我国的出版集团只是近几年为了针对加入WTO以后欧美对中国市场的进入,通过行政和政策手段而形成的,并且多半是以省区为主的行政式组合。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不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当然,这种组合方式也是由我国特定历史时期和自身的发展特点决定的。对于出版业,我国更加注重它的舆论导向作用,常常把它视为建设精神文明的基地。所以,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矛盾,市场化与舆论导向之间的矛盾,便成为我国出版业改革的关键性问题。以地区分立和在国家行政干预管理下形成的以省为单位进行的集团组合,其实并没有解决出版市场地区分立的问题,并且,我国的出版集团实际是出版社之间的联合,图书出版经营往往成为集团的主要业务。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出版集团都还没有形成成熟的跨媒介、跨地区的经营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