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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保险理赔低效率的表现
(一)现场勘查难。保险公司有关理赔的规章制度要求第一现场勘查率力争达100%,而实际工作中却达不到70%。虽然,保险条款和索赔须知明确要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可实际上,由于缺乏法律层面的理赔规定,加之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事故当事人的不良动机,使保险理赔的责任判定和实际损失的认定,充满了不确定因素。
(二)调查取证难。为了准确认定责任损失,防止骗保现象的发生,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制定严谨的理赔程序,依据气象、水文、公检法等代表国家权威部门或关联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作为理赔处理的重要或唯一证据。但从目前来看不尽如人意,取得证明文件的手续过于繁琐,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带来了较多的麻烦。更甚者,一些部门为了营利目的,不负责任的乱出证明。对权力部门的过分依赖,使得保险公司理赔工作效率大幅降低,支出了许多本不该支付的赔款。
(三)理赔控制难。一是保险理赔的专业技术咨询鉴定系统缺失,常常引发理赔争议。二是业内信息披露系统缺失,业内外的黑名单制度尚未推行,不法之徒逍遥法外,使保险公司防不胜防。三是询报价系统失真,市场信息的权威性及传递损耗,极易增加赔付成本。四是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缺失,里外勾结,共同谋利的现象不断发生,利用了保险公司自身管理的缺陷,使管理者防不胜防。
(四)依法经营难。现行保险理赔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有些保险公司为了短期的利润而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故意进行压赔、限赔或拖赔;而一些保险公司则为了占领市场,扩大市场份额,一味迁就客户进行通融赔付,以致滥赔;而面对保险欺诈,很多保险公司往往束手无策,以致骗赔猖獗。
二、社会环境影响理赔效率
(一)法制环境不健全。当前,保险业所运用的法律、法规或条例,有些条款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尽管有些部门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正采取措施进行改进,但立法建设滞后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由于新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旧法规是理赔的根据,出现了大量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赔付率上升,赔款增加。此外,各法规之间磨合性差,存在明显的衔接“缺口”,相关法规的相应条款之间存在冲突,语言不规范,表述不清晰,使得保险理赔人员在处理赔偿实务时,无所适从。保险公司法制观念薄弱,对采取法律方式处理索赔存在后顾之忧,担心会由此影响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印象,往往采取“内部消化”、“私了”,从而埋下了理赔风险的祸根。
(二)诚信环境不理想。我国保险业诚信环境不甚理想是造成我国保险理赔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保险公司信用度低。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投保容易,索赔难;收费迅速,赔款拖拉”现象已成为广大投保人的共识。第二,不论索赔金额大小,情况是否清楚,都要经过复杂的甚至是不必要的程序。第三,保险公司不严格履行赔款时限义务,许多赔款的时限都超出了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存在信用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保险欺诈。保险欺诈并非新鲜事物,从保险业诞生之日起,欺诈事件就如影随形。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国际上某些险种因被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最高可达保险费收入的50%,平均保险业务的欺诈损失在10%—30%左右。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保险欺诈活动也日益频繁,有资料显示,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仅占2%左右;到1994年底,这类案件上升到6%左右;到2000年,则升至9.1%。
(三)人才环境不适应。我国保险理赔纠纷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展业人员在展业时没有履行应尽的解释说明义务,存在误导投保人的现象。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关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保险法》特别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在理赔实际工作中,部分业务员在展业时只说明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得到多少赔偿,而对一些限制性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则讲解很少,甚至不提。一旦发生事故,被保险人、受益人对保险赔偿金额希望值高,而实际赔付往往达不到投保时的要求,就很容易产生矛盾。
保险理赔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仅保险标的涉及面很广,而且标的风险的成因也十分复杂。这就要求保险理赔人员,特别是估损、定损、审核方面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理赔经验,较强的辨伪能力。而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并不具有这种知识和能力,致使在理赔过程中心有余而力不足,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作出正确的选择。
(四)政府职责不明确。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一,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是应该和必须的。但是由于风险因素众多,因而调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很多调查工作保险公司还须依赖其他的部门。例如在火灾保险中,保险公司需要公安消防机关作起火原因及损失的结论;在交通案件中,需要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原因及事故责任的分析和结论;在人身意外伤害案件中需要医疗部门作出诊断和医疗的结论等等。但是在我国,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这些部门有确认和证明的义务。这些部门也没有建立这方面的工作程序和规定,因而造成了很多保险理赔实践中的问题。如结论证明随便开,以及伴随而来的弄虚作假和腐败问题。
三、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高保险理赔效率
(一)与时俱进,完善法制环境。我国新公布的《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条例》已在7月1日施行,无疑将给我国保险业法制建设带来难得机遇,进而推动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保险监管机构继续加大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风险保障需求,如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进行调研立法,扩大保险依法参与社会管理效能的同时,还应密切联系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力量对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律、法规进行一次大清理,对于相互冲突的相关条款进行规范以及明确,而对于一些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也应及时进行调研并制定相关的条文,使得保险理赔有法可依。同时,保险监管机构应指导保险行业协会从反应最为强烈的机动车险、健康险等的理赔服务着手,明确理赔服务的时间、程序和标准,逐步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开承诺,并通过签订自律公约等形式在全行业普遍推行。目前,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已经总结出一套理赔方面的行业经验和通行标准。如2004年12月24日经济合作组织(OECD)就推出了一套保险理赔行为管理指南(OECDGuidelinesforGoodPracticeforInsuranceClaimManagement),分别从报案、接案、理赔文件和流程、反欺诈、理算、理赔、时效、投诉处理、理赔相关服务、市场行为10个方面为其成员国的保险公司提供了一套理赔文化范本。
(二)同心同德,建设保险诚信。建设保险诚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为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联系社会的广泛性,决定了保险诚信建设对整体社会诚信环境的依赖性。所以,政府和监管机构要切实肩负起营造社会诚信环境的责任,促进保险业可持续发展。一是制定市场行为规则,规范保险市场竞争秩序,增加重大项目招投标的透明度,监督和促进保险公司加强同业合作,共同抵制不诚信的行为。二是实施教育与引导,从构建企业文化的长远发展目标出发,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对其员工进行诚信教育,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惩处机制,树立起保险企业形象。具体的做法是在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下,逐步建立面向行业内外的保险信息网络,包括保险公司一般性业务沟通交流网络。三是建立奖惩机制,在建立保险行业荣誉体系,定期考核评比的基础上,隆重表彰全国范围内的诚信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典型引路,弘扬诚信文化。同时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和被保险人诚信信息查询网络,对有不良记录的保险公司、人名单和恶意骗保骗赔被保险人名单进行公布。这样一方面可使失信的业务员难以再从事保险业,为不诚信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也可以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使那些恶意骗保的投保人难以得逞。
(三)以人为本,提高员工素质。保险监管机构要在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分门别类的、与国际接轨的从业人员标准,加大监管力度,促进整体素质提高。一要开展保险从业教育,以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教育为契机,在业内深入有效的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大服务的战略经营理念。二要完善准入制度,广泛推行行业及岗位标准,包括业内评价、文化素质、基本技能、从业经历等,实行定期的考核与岗位轮换、淘汰与晋级机制。三要启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定期进行评价。要在与保险经营联系较为紧密的行业或部门,广泛聘用保险社会监督员,实现保险经营与社会环境的良性互动,提高工作效率。四要提高理赔人员素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保险理赔风险因素的高技术化和隐蔽化趋势不断增强,理赔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对保险理赔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保险理赔人员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包括具有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具有从复杂的保险赔案中辨别真伪的能力。
(四)加强合作,利用保险公估资源。保险公估机构的存在与发展,源于保险公估机构的独特地位和特有职能。保险公估机构介入保险市场,不仅能有效地降低保险商品的边际交易成本,而且能维护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建立和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实现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的今天,加快培育和发展公估机构是促进保险理赔规范化的需要。目前,我国各家保险公司对各险种的理赔方式不一,规范化、公证化程度不高,再加上理赔人员队伍不稳定,管理不严,往往发生人情赔付、通融赔付,甚至发生以赔谋利、损公肥私的现象。如果建立了保险公估人制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公估机构对保险标的损失范围、损失程度、损失数量进行计算和确定,出具保险公估报告,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审查和赔付,就可以杜绝上述弊端。对保险公司而言,既节省了人力物力,缩短了理赔时间,还提高了公司信誉;对被保险人来说,由第三方处理赔付,公证客观、准确及时,被保险人可以迅速得到补偿。在国际上,由保险公估人经办本国或国外保险与再保险的公估业务是通行的做法。
[参考文献]
在我国保险业短短的发展历史上,有较长的一段时期实施的是保险模式和政策。应当指出,这种与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垄断经营模式在我国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曾发挥过重要作用,因此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保险不属于商品的经济范畴,保险经营行为本质上是政府行为,保险监管也失去了意义和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险垄断经营模式已不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其弊端也愈加明显,打破这种市场垄断经营模式已具有客观必然性。1985年,我国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这一条例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保险市场应采取多元化模式,否定了垄断经营模式,从而掀开了我国保险业的新篇章。从理论上说,制定这一法规的基本目的在于确立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体制,推进保险经济发展;制定这一法规的理论依据在于市场经济和市场机制具有提高经济活力、有效调节社会资源的功能。
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保险一按照市场机制要求运行和发展时,保险是否应被监管?保险监管的必要性是什么?目前多数学者认为,保险监管的必要性是在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其具体表现为:保险经营对象的特殊性、保险销售过程的特殊性、保险经营对象的负债性、保险基金的返还性、保险业务的分散性、保险影响的广泛性等。事实上,上述经营特殊性在国民经济各行各业中并非都是唯一的。也就是说,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并不足以说明保险监管的必要性。保险监管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场失灵”。
根据市场经济理论,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由于市场“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市场上每一公司的要价(边际收入)会等于边际费用,在这一点上社会利益达到最大化,社会资源达到最佳配置。但是,市场并非万能,也有弱点和平共处足。当市场信息能够在完全竞争方式下运罢,也会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其主要表现有:(1)市场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当事人就付也代价便可行到处自外部经济的女处。(2)市场竞争失灵。例如,市场上价值规律的作用往导致垄断,而垄断的存在会产生进入市场的障碍,从而破坏市场机制,排斥竞争,导致效率的损失。(3)市场调节本身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因为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的调节,从价格形成、信号反馈到产品生产,有一定的时间差。加之,企业和个人掌握的经济信息不足,微观决策带有一定的被动性和盲目性。(4)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当买者和卖者间出现这种情况时,产品价格总是等于所有销售产品的平均价值。这样在同一价格条件下,销售更有价值产品的销售者将会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那些低价值产品的销售者则会利用这种机会占据市场,结果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市场逆选择,导致市场失灵。此外,竞争者会以另一方的信息减少为代价取胜,发生扼止对方信息来源的道德风险。
从我国保险实践看,同样存在着上述“市场失灵”的情况。如:有的保险公司依靠行政手段、采取强制的展业方式;有的保险公司违规经营,无序竞争,并形成垄断势力;由于保险经营特殊性,保险公司对市场调节信号缺乏敏感性,人个寿险市场发展已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与保险人相比,被保险人的信息相对不足,被保险人的经济福利不能最大化,有时还会由于虚假的信息提供和不公正交易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用信息对称进行逆选择。因此,为了弥补保险市场运行本身的弱点和缺陷,为了减和或消除这些“市场失灵”的情况及其影响,保险监管无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我国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和性质
“保险监管应当干什么?”,也就是说,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是什么?首先,应明确保险监管中监管的含义与管理和监督、管理经济计划中的含义不同。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有两个,一是规范保险市场行为;二是调控保险业发展。保险监管的性质是国家干预保险经济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具有干预经济的基本职能。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相适应,国家既是宏观经济的管理得,又是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者。具体而方,政府执行的主要经济职能是:(1)确立法律体制;(2)决定宏观经济稳定政策(3)影响资源配置以提高经济效率;(4)建立影响收入分配的方案。就某一行业而方,国家的干预职能同样表现为规范和调控。就调控而言,国家对行业的调控主要表现为制定产业政策。所谓产业政策是指国家规划、干预和诱导产业形成和发展的一种政策,其目的在于引导社会资源在产业部门之间以及产业内部的优化配置,建立高效益的均衡的产业结构,根据政府的介入程度,政府实施产业政策的方法:(1)直接干预。具体手段有直接投资、强制性的行政管制等。(2)经济手段。采用有差异的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价格政策、工资政策等,来改变其产业所处的环境条件,影响生产要素的流动,扶持或限制某些产业的发展。(3)立法措施。通过立法,干预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的形成。(4)指引和协调。主要是按照市场原则和市场信号提供信息服务。
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产业部门,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同样在规范保险市场行为,消除“市场失灵”情况的同时,应制定保险产业政策,调控保险业的发展并同样应采用上述实施产业政策的方法。需要指出,在我国由于保险市场经程度较低,市场机制的发育程度也较低,更需要政府行使部分配置保险资源的职能,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因此,在我国保险监客实践中,应当注意把保险监管的这两部分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保证监管达到预期效果。当然,在保险监管中,也应防止出现以下两种倾向:一是干预的范围超越了弥补市场发育不足的职能,妨碍了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二是过份强调政府的调职能,忽视了完善市场机制的任务。也就是说,应防止国家监管变成经济计划管理的情况发生。
还需指出,在履行调控保险业发展这一保险监管职能时其中重要一点是如何使用权保险业发展能满足企业、家庭和个人处理风险的要求,对于这一监管任务,可以视了保险监管的社会责任。目前,我国保险理论和实践往往将保险监管的伤
和目的简单地限定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方面。虽然,这一监管任务并没有错,但是这种看法和做法往往限制了保险监管者的视野,忽视了社会上非被保险人的利益。如果保险业所承担的风险,因顾及公司自身利益始终限于传统的风险种类而没有发展时,那么保险监管者与保险经营者事实上处于同一地位。
三、我国保险监管的目标
保险监管运行的基本问题:一是有明确的管理主体,即谁来管;二是有明确的目标,即管理什么,及通过监定活动应达到什么预期的结果;三是有明确的监管手段,即如何管。因此,监管目标是监管活动中的重要问题,也是监管活动的基础。
监管目的可分总目标和一定时期的目标。一般来说,总目标往往是一种理论概念和一种总体性认识,缺乏实际操作意义。因为,总目标没有解决在一定时期内监管者具体的监管内容和任务的问题。例如,企业管理的总目标是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交并取得最大利润。然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还应确定一定时期更专一的目标,以及所必各部门的若辅助目标,否则,企业的总目标就难以实现,也无任何意义。在保险监管理论和实践中,通常还提出保险监管的目标。从内涵上看,监管目标也就是通过监管所要达到的预期效果。但是,监管目的与监管目标还是有差异的。一般来说,监管目的更具有内在规定性。类似于监管总目标,而监管目标则具有阶段性,可操作性。因此,在保险监管理论和实践中,保险监管目的应当是明确的,相对缺乏理论研究意义和价值,而保险监管目标则因各国保险业发展水平和环境不同具有一定差异性,存在理论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就我国保险市场监管而言,保险监管的总目标是比较明确的。一般而言,保险监管总目标的确立与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有内在联系,其主要内容是保证保险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保险的经济保障作用。对此,我国《保险法》在第1条也作了相应规定保险法律监管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险监管应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仅益,但我们并不能认为,保险公司的破产是政府监管政策的失败,政府监管的责任。政府监管的总目标是保障保险事业的安全运行,而不是保证保险事业中的保险公司不破产。
就保险监管目标而言,问题主要在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阶段,如何确立一定时期的具有操作性的保险监管目标,这也是保险监管基本职能的具体要求。此外,保险监管总目标身躯也存在过于原则性和缺乏可操作性的特点。例如“保护保险当事人利益”,这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矛盾,保险公司的发展意味着保险费收入不断增加,保险利润不断增加,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则表示为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不能丧失,同时应使用权被保险人交纳尽可能和的保费,得到尽可能大的保障。因此,根据保险业务阶段的自身特点和环境的不同,如何在保险人世间被保险人发中作出最适当的抉择和取舍,也是保险监管者在某一时期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从各国保险实践看,在保险业发展初期,监管者倾向于重视保险业的成长,培育保险市场,而在保险业相应成熟时期,则更多地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国保险监管在未来一段时间(三到五年内)的主要目标是:加快培育保险市场,增加市场经营主体,建立一个市场主体形式多样、地区分布鞋合理、市场要素完善的以民族保险业为主导的具有开放性的保险市场体系。其理由是:
目前我国保险业总体水平还偏低,与国外保险业相比较,无论是绝对水平,还是相对水平都有较大差距,还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保险业的作用无论在国内经济理论界和实践上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我国保险业供需失衡,从总本上看,这种失衡表现为保险供给小于需求。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生活发展,人们的保险意识已明显提高。但是由于市场经营主体不足,缺乏有效竞争机制,缺乏市场创新,保险需求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满足。保险市场的垄断性依然非常明显。此外,各地区保险产业分布鞋极不合理,缺乏科学性,具有明显的保守性、滞后性。
当前我国保险业已步入最佳发展时期。一方面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已取得明显成效,为保险业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我国保险需求不断扩大,传统的“市场蛋糕理论”已被实践证明是不准确的。此外,经过前一段时期对保险市场的治理整顿,强化风险管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已明显趋于规范化。经过银行存款利率下调对保险业的冲击,保险公司经营者也更加成熟。
我国保险监管体系比以前更加完善。无论在保险监管方法、监管手段,还是监管的法律依据都比以前有明显的加强和完善。加之目前中国保险监和委员会的成立,不能再以监管力量不足为理由而推迟保险市场主体培育的步伐。
l、多层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管网设计流速的确定。
对于底层带商业网点的多层住宅,多层综合楼,普通办公楼或厂房,库房等工程,在市政给水管道能够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的情况下,同时按多层建筑立足于“外救”的原则,设计一般采用设置屋顶前10分钟消防水箱,及底层设置室外水泵接合器的消防供水方式,消防管网内平时水压较低,当发生火灾时,由消防车通过水泵接合器向室内消防系统加压送水,以达到消防灭火的目的,根据我国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以下简称(建规))第8.l.3条“室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低压给水系统,……如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从地面算起)。”并注明消火栓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超过2.5m/s,而厦门消防部门规定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流速不能大于1.2m/s,笔者对此规定有不同的看法。消防部门的依据是市政部门所提供的市政管道流速为1.2m/s,故在选择室外消防给水管的流速也不大于l.2m/s,但笔者认为管道流速应与市政管道压力有关,只要市政给水管道压力足够大,室外消防管道流速又满足规范不宜大于2.5m/s的要求,既能满足消防流量的设计要求。
笔者最近设计了一个厂区内,一幢建筑面积3500m2的六层综合楼和一幢建筑面积3400m2的丙类五层厂房,综合楼室内消防流量为15l/s,室外消防流量为20l/s,厂房室内消防流量为10l/s,室外消防流量为25l/s,室个外消防流量均为35l/s,按同一时间内一次火灾次数设计,室外消防给水管与市政给水管形成室外环状管网,并设有两个接口,在设计中室外消防给水管若按流速不大于1.2m/s计算时,应选择d200的供水管,按流速不大于2.5m.s计算时,选择d150的供水管即可,本工程室外消防管从市政引入点到灭火时最不利点室外消火栓,管长共50米,设计选用d150的铸铁管,管道流速V=2.01m/s,市政引入点至最不利点室外消火栓管道沿程损失为:
Σh=Q2×A×L
式中:Q—管道流量(m3/s)本工程Q=0.035m3/s
A—铸铁管比阻;d150时A=41.85
L——管道长度(m)L=50m
故:Σh=0.0352×41.85×50=2.56m
管道总损失:H1=1.2Σh=1.2×2.56=3.07m
按“建规”第8.1.3条室外消防管最不利点消火栓的压力不小于10米水柱,所以本工程需要市政所提供的水压计算如下:
H=10十H1=10十3.07=13.07米水柱=0.131MPa(这里市政给水引入点的黄海标高与最不利点消火栓黄海标高相同)。
而市政所提供的该地段市政水压不小于0.30MPa,远远满足室外消防管所需要的市政水压,所以本工程室外消防管网流速可按规范规定的不大于2.5m/s的速度计算,否则按消防部门所规定的不大于1.12m/s流速进行计算,本工程应选用d200的室外给水管,这样势必放大与市政接口的水表口径,即选用两个L×S150的水表,根据厦门自来水供水章程规定,给水增容费是以水表口径来收费的,而按规范所要求的不大于2.5m/s流速计算,选用两个L×S100的水表即可。这样选用l×S150比选用L×Sl00的水表增容费多12.8万元,还要加上管道,配件所增加的费用,即给开发商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
笔者认为室外消防管道流速不必拘于消防部门所规定的不大于1.2m/s,而应结合市政水压情况,按规范所要求的流速不大于2.5m/s进行设计,这样我们在设计中既能满足规范要求,又能达到科学,节省投资的目的。
2、自动喷水灭火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高位水箱设置高度的确定。
我国现行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第7.4.7.2条对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有以下规定即“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通常设计中消火栓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共用一个高位消防水箱,即由此选定的消水箱的高度能否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要求?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以下简称《自喷》)第2.0.2条中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工作压力9.8×l04帕斯卡,最不利点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均不小于4.9x104帕斯卡(0.5公斤/厘米2)”的规定,高位水箱最低水位与最不利点喷头的几何高差计算如下:
H≥H1十H2十H3
式中:H1——最不利喷头工作压力(mH2O)
H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沿程水头损失(∑h)和局部水损失的总和(mH2O)
H3——报警阀的压力损失(mH2O)
其中:H1按《自喷》第2.0.2条取5mH2O
H2=1.2∑h
∑h=∑ALQ2(式中Q=K×P0.5=1.33×0.50.5=0.94l/s,流量Q=0.94l/s,亦符合(高规)第7.4.8条,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ll/s的规定)。
根据工程实例,当管道设计流量为0.94L/s时,主要管道沿程损失为管径DN25的给水管,当管>DN50以后的给水管管道损失可勿略不计,笔者是以较不利的喷头布置,计算得:
∑h=2.0米H2=1.2∑h=2.4米
H3=0.00869Q2d=0.01米(报警阀公称直径为DN150)
故H=H1十H2十H3=5十2.4十0.1=7.41米
即高位消防水箱设置高度要满足最不利点喷头静压7.41米(0.074MPa)以上,若最不利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最小管径选为DN32的给水管时,计算H≥6.0米,即高位消防水箱满足最不利点喷头静压6.0米(0.06MPa)以上,比(高规)第7.4.7.2条消火栓水箱的设置高度还需提高1.0米左右(以最不处层层高计算),这样即不用增设增压设置。
(一)现阶段执行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要求,人员业务素质相对较低和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较为突出。
几年来,各级法院都大力开展业务专业培训和学历再教育等工作,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不可回避的是,执行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仍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要求。原因之一是执行工作本身就是有一定难度的工作,除了要求执行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业务知识外,还要有高超的人际交流和外出调查能力。此外,高度的敬业精神和毅力恒心也是做好执行工作的条件之一。可见,执行工作人员无论是在业务综合素质或处理、决断事务能力方面的要求都不低于审判人员。
但是作为目前普遍的现象,执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总体上要比审判业务庭的低,是法院内部众所周知的事实。主要体现在:在日常工作中,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掌握的量较少,学习和掌握所花的时间更长,准确理解和领会乃至深入研究的能力相对较差;对工作不足的发掘、归纳、分析、调研以及解决能力相对较弱;在日常工作中,按部就班地套用“老经验”、“土办法”的多,改革创新的点子少;遇到新问题、新情况主动调研分析、攻坚克难的少,束手就策、或等或放的多;等等。
此外,从事执行工作人员在结构上明显不合理。以江南区法院为例,执行庭全庭在编人员9人中,庭长、副庭长3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4人,书记员人数占了全庭的45%。由于工作量大,原本没有独立办案权的书记员也只能充当审判人员来使用。且不论其独立办案合不合法,由于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理解运用以及办案经验等因素的影响,客观制约了执行工作效率和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二)案件增多、人员偏少,执行工作人员大多感觉身心力交瘁。
当前,人民法院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配备与案件增加的比例不平衡,执行工作人员几乎长年处于超负荷状态。以江南区法院为例,全体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为10人(含1名担任内勤的聘用书记员),在全院干警(未含所属法庭人数,下同)中所占的比例情况为:在编人员9人,占全院在编人员的19%;全庭工作人员10人,约占12.6%。由于从事执行工作人员偏少,人均办案量必然偏高。该院三年来受理各类审判案件4532件(2005年统计至10月,下同),受理执行申请案件2165件,各审判业务庭(含立案庭送达和诉讼保全工作人员)人均受理案件数为156件,执行庭的人均受理案件数则为216件,人均比审判庭多出30%。同时,由于近年来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证据规则的不断完善,审判法官及其辅助人员外出调查取证的工作量大为减少,因此,执结案件的诉讼成本远远高于审结案件。
就整个执行部门而言,近三年来执行庭人均年均受理新案约70件左右,即使全年365天都不休息,全部执结完毕也要求平均5天左右既执结一件案件,包括完成送达执行通知书、调查和核实财产情况,送评估、拍卖、强制腾迁以及强制执行扣划、交付等大量的工作事务。而事实上,由于受司法环境、法院办公条件以及执行工作人员个人等因素的制约,目前法院维持60%左右的实际执结率已是在干警高负荷的条件下取得的。执行人员长期心身俱惫,必然导致结案率下降、办案质量粗糙、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无法高度统一等,这也是基层法院的普遍现象。
(三)开展学历教育、专题活动与工作时间存在矛盾突出
开展学历教育以及各类专题活动与工作时间之间存在的矛盾,也是目前基层法院工作中遇到的较为突出的问题。据统计,目前江南区法院近80%的执行人员要进行学历教育(包括专升本、攻读研究生班等)或参加司法考试。一年中这两项学习所占用的时间至少为一个月以上,再加上院、庭内统一布置的各种专题学习、教育、培训等,能用于工作的时间并不多。每年到这些活动的高峰期,当月的结案率都要大幅下降,当事人的上访、投诉率都会提高。如2005年本科学历学习和司法考试复习高峰期在6、7、9月间,该院执行案件当月结案数即比5月份分别下降60%、78%和82%。虽然磨刀不误砍柴功,但占用大量时间进行学习、考试对当前执行工作案多人少的状况无异是雪上加霜。
(四)工作成效评价和奖惩机制未真正形成,效果不明显
目前,对执行工作和执行人员的工作成效评价和奖惩机制未真正形成,还是沿用全院审判庭人员统一的评价办法,没有全面反映出执行工作的内在特点,因而所应起到奖惩作用较小,效果不明显。
(五)有效的新办法新措施少,解决新问题的点子不多
受工作压力和业务能力的限制,执行人员在创新工作方法和解决问题上的新点子不多,工作只能维持在原有的轨道上运行。
综合以上的情况不难看出,为什么每年都想方设法解决“执行难”并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努力,却始终不能彻底解决而不得不走上恶性循环的老路。究其原因很多,内在根源之一就是人员数量偏少、工作量偏、业务素质相对较低、没有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奖惩机制。
二、关于解决对策和建议
解决“执行难”自然不是短时间内能一蹴而就的,很多问题也不是单靠法院一家就能解决的。但是,通过法院内部工作机制的改善和改良,对解决或缓解“执行难”肯定是有益的。解决问题,离不开领导重视,包括思想意识上的重视和实际行动上的重视。当前要借最高法《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东风,积极进行执行工作的探索和改良。
(一)加大专业培训、考核的工作力度,提高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加大专业培训、考核的工作力度,实行严进严出,保证不走过场。即保证每一个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在规定时间内受到正规的高水平专业训练这项制度能真正落到实处,没有应训不训的现象。接受训练的,要进行认真、严格的考试、考核,保证被训人真正地学到和掌握相关的业务水平和技能。同时要建立正常的人员交流、学习机制,避免审判人员到一个业务庭后就一成不变。通过交流,把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过硬的人员安排到执行庭,从而带动提高全庭的综合能力。
企业会计管理制度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针对本企业经营业务的特点、范围、管理要求和人员素质设计和实施的、用于指导、规范会计工作的制度体系。在会计管理制度中,应该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一)会计机构设置
建立适合本企业的会计机构是改进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首要环节。一个高质量的会计机构,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特征:第一,目标一致,在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围绕企业主要经营目标设置会计机构,避免因为工作目标的差异出现相互掣肘的现象。第二,机构内各部门之间步骤协调,实现总体效率最高。第三,机构内部各个环节职责明确,实现业务分工在范围上的周延性和在操作步骤上的独立性。
(二)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各有关人员之间,在处理经济业务过程中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种管理制度。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需要保证会计信息输入、处理和输出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因此,有必要在会计管理制度中引进内部控制制度的程序和方法。内部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包括职务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业绩报告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在会计管理制度中包含内部控制制度,就是将上述内部控制方法和程序恰当地设置在会计组织机构中,会计核算报告和会计业务处理程序中,体现内部控制的要求,使会计管理制度真正成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
(三)会计人员管理
1.会计业务和会计理论的继续教育
从目前情况看,会计人员的职称考试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并且成为企业聘任会计工作人员的主要依据。因此,企业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应该将重点放在考试后的继续教育上。要通过有关管理制度的设计和执行使会计人员感受到增强业务能力的紧迫性,同时又为其创造提高业务水平的机会。
2.会计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和完善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会计工作人员在办理会计业务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意识、规范和行为的总和。会计职业道德是在长期实践过程中逐渐积累和发展起来的,它反映了会计工作中带有规律性和共性的东西,是各行业会计所公认和遵守的。由于职业道德大多要通过会计人员的自觉履行来体现,而很少靠强制规范来实现,所以为了促进会计职业道德的发扬和推广,应该在设置会计管理制度时,特别鼓励和提倡会计职业道德,并辅之以必要的奖励措施。
二、会计信息系统
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的设置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信息指标体系、会计信息质量指标、会计信息流程等几个要素的设置和这几个要素之间的有机配合。
所谓会计政策,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的选择和确定通常决定于企业所在行业的惯例以及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对影响经营业务的因素及其变化趋势的估计。会计信息指标体系是通过会计信息系统的运行提供的一整套数据,其中包括说明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指标,也可以包括反映企业现行状态和预计未来发展趋势的指标。一般地说,企业的经营业务越复杂、管理中需要会计提供的信息支持越多,会计信息指标体系中包含的信息种类和数量就越多。会计信息质量指标是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标准。按照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和明晰性。这些规定都是定性标准,而在企业的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本企业的情况将其加以量化,以便于执行和操作。会计信息流程是指对会计数据的记录、分类、汇总、呈报的步骤和方法。即从原始凭证的整理、汇总、记账凭证的填制、审核、汇总,日记账、明细分类账、总分类账的登记,到会计报表编制的步骤和方法。这个流程就是按照会计信息指标体系将原始会计信息分类拖入会计信息系统,按照预定的会计政策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按照会计信息质量指标的要求进行报告的全过程。因此,信息流程的设置,实际上是将上述会计政策、会计信息指标体系、会计信息质量指标融会贯通,付诸实践的过程。
在设置会计信息系统时必须解决一些问题。例如在设置会计信息指标体系时,需要了解向谁提供信息,提供什么信息,相应地需要设置什么会计指标。在制定会计政策时,应该根据确定的会计指标体系来选择会计方法。例如,为了提供有关资产耗损情况的信息,需要提供按照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的资产信息;为了提供有关商品定价决策的信息,应该采用公允价格计量的成本信息。在确定会计信息质量指标时,需要在可靠性和相关性之间进行权衡,要根据主要信息使用者对信息质量的价值取向来确定衡量会计信息的质量标准。
三、会计监督机制
随着我国正式成为WTO的一员,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的运作必然将朝着更为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从过程参与或直接操作,逐步转变为过程监督已是大势所趋。过去那种依靠行政手段解决因招标过程当中存在问题而导致投标人的投诉,或强制性平息招标委托人对招标工作不满的做法将成为历史。从事招标的社会中介企业在增加了市场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国内外同行的挑战,从而对招标人的自身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招标过程中工作的疏忽或失误将造成企业社会信誉度的降低,甚至将承担法律赔偿责任,最终损害企业的竞争力。本文中作者将结合自己从事招标的经验谈谈对招标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借以抛砖引玉,共同提高招标工作的水平。
一、资格预审条件存在倾向或排拆性
由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局面,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的潜在投标人常常多达数十家,为减少专家的评审工作,招标人一般采用资格预审的方法,通过对投标申请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的审查、比较,选择不少于7家的投标申请人进入工程技术、商务标的竞争。但由于种种原因,招标人的资格预审条件中往往有意或无意带有倾向性或排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如项目等级为三级的工程,除要求项目经理为一级资质外,近两年内负责的工程须获得过鲁班奖。由于获得鲁班奖工程的数量相当有限,使得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具有相当的确定性,资格预审条件也由于存在倾向性或排拆性而遭到其他投标人的质疑甚至投诉。同时,由于投标人优秀项目经理一般已在其它工程项目中任职,工程实施时,招标人所期望的项目经理往往只能是“只闻其名,不见其人”。
对策:
建设部第89号令中已明确规定,“在资格预审中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该项规定给予了招标人相当大的自,因此招标人完全可以根据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以及对工程造价、质量、进度方面的期望,实事求是地确定资格预审条件,避免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信要求。
二、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足
一般工程的评分办法中,投标人的技术、商务标所占分值通常超过总分值的85%,且由于企业的业绩、信誉等为投标人无法左右的因素,因此,投标人一般都把技术、商务标作为投标文件的重中之重。作为决定投标人的竞争能力的关键,投标人必须拥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斟酌研究以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这是因为:1)目前,国内外工程招标中,固定总价合同的应用范围在不断扩大,为最大限度地规避工程量计算不准确带来的风险,投标人必须根据图纸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仔细的计算或复核,其工作量相当巨大。2)由于技术方案的先进、经济、合理性直接影响到投标人的报价、工期等,投标人须对此进行慎重研究。国家招标投标法对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亦做出了相应规定:“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但目前部分工程项目特别是个别所谓“首长工程”中,招标单位往往迫于行政命令或其他方面所要求的工程进度的压力,将投标文件的有效日期规定在不足二十天的时间,更有甚者,在投标截止日前几天,通知投标人设计文件或工程范围已进行的变更,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监督不严,执法不力。由于没有合理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投标人只能对企业过去工程的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或有关资料进行组合,从而使技术方案近乎于程式化、标准化,失去技术方案应有的针对性,于是出现了幕墙招标中,在主体施工未设预埋件的情况下,投标人在商务标中按工程量清单对工程所需后置的钢板及药剂螺栓进行报价的同时,在技术方案中仍建议在主体施工中进行预埋件埋设。
对策:
向招标人进行宣传,使招标人明白“磨刀不误砍柴功”的道理,认识到选择能够编制高质量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体上更有利于工程项目投资、进度、质量目标的实现。对进度要求高的项目,对招标工作进行优化安排,内部挖潜,例如:桩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分开招标,而在桩基工程施工期间进行上部土建安装的招标工作,从而保证各阶段投标人拥有足够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文件中有关时间条款合理、合法性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应顶住压力,坚决要求予以纠正。对复杂工程项目,鼓励招标人合理地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三、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
1.现场踏勘和答疑中造成投标人间身份的泄密
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决定了招标人必须组织进行工程项目的现场踏勘和答疑工作。目前,部分招标人安排集中进行现场踏勘及答疑工作,这种做法虽然带来了组织工作的便利,但“集中”导致的投标人间身份的泄密将严重干扰正常投标人投标策略的制定。同时,又给不法投标人提供了相互串通投标的可乘之机,从而损害了招标单位的利益,并违反了招投标法中关于“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规定。
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泄密
对投标人而言,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影响着中标人的确定,可以说他们掌握着投标人的“生杀大权”,为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招投标法做出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的规定。但由于未设置开标前的评审专家休息室,专家只能按有形建筑市场公示栏中通知的开标地点与投标人在同一场所等待,造成评标成员在开标前便处于泄密状态。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少数工程项目的中标人与第二名间的总分值只相差零点几分,个别投标人完全可以利用开标前的时间差通过个别评标委员会成员颠倒评审结果,从而严重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对策:
对潜在投标人数量多的项目,现场踏勘可在资格预审后安排投标人单独进行,从而保证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合格而获取招标文件后身份的保密性;对潜在投标人少而无须进行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直接安排由单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踏勘;对答疑工作,可采取现代化的联络方法,用传真或电子邮件解答投标人的疑问;设立评标委员会成员专门通道和等待室,保证开标前评审专家与投标人处于完全隔离状态。
四、专家评标时间过短
招投法的规定,“招标工程的有效投标单位不能少于三家,否则,专家可否决投标结果,要求重新进行招标”,因此一般情况下,中、小型工程有效的投标文件将达3-6个,而对大型工程,特别是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专家评审的投标文件将达7家以上。据作者调查,目前中、小型工程的评标时间约为半天至一天,专家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不超过1小时;大型工程的评标时间为2天左右,专家对每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不足2小时。而一般情况下,投标单位仅施工组织设计就长达数十页乃至于超过百页,临时通知专家的做法使专家事前对拟参加评审的工程几乎一无所知,而只能在评标开始前听取招标单位的简单介绍,因此,在如此仓促的时间内,专家很难对各家的投标文件做出全面的评审,因而很难实现招标工作中所要求的择优选择中标人的原则。
对策:
招标人一方面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针对工程的难点和重点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措施,以利于专家有针对地进行评审;另一方面,适当延长专家的评审时间,对中、小型复杂程度低的工程,保证专家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不少于3-4小时;而对大型复杂工程,其评审时间不少于6-8小时。毋容置疑,当选取了一家最优的投标单位时,工程实施过程中给业主在缩短工期和减少投资等方面带来的收益可远远抵消招标单位在专家评审费及评审时间上的投入。
五、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条件不成熟
最大限度地节约项目的投资是绝大多数业主追求的目标,且经评审的最低价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具有单因素评标的简单的优点,因此,该评审方法正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但应该说,目前采用该评审方法的外部环境还不成熟。因为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的目的在于通过专家的评审选择不低于其成本而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其前提是专家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内容的企业成本有相当程度的了解,但各企业的成本为其商业秘密,同时,目前在我国各施工企业中项目成本核算的做法近乎空白,而国内尚未似发达国家那样有行业协会定期选择典型工程进行成本分析后向社会公布,因此,专家在评审某投标单位的报价过程中,很难保证有充分理由肯定某家企业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价。在大多数情况下,为避免评标后未中标人的疑义,除非最低报价的投标单位的报价中有明显错误,评标委员会一般情况下都会选择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中标单位,使经评审的最低价中的评审要求未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贯彻执行。由于社会上存在相当一批合同意识、企业社会信誉意识差的企业,他们有目的地通过低价中标,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或通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以获取非法利润,或通过停工、单方面终止合同等两败俱伤的手段要挟业主予以补偿,从而给业主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对策:
借鉴国外做法,行业协会定期典型工程的造价分析资料,使专家掌握相关信息;强化对经济类评审专家的素质要求,确保参加评审的专家具备相应的能力;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的法定时间内,聘请不少于3个经济类专家对中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详细的后评审工作,如果专家认为中标人履约风险高,则建议业主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履约担保,否则业主将选择次低标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单位,并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该项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六、业主对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
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指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主要为招标者编制标底之用,同时明确招标项目分项工程的划分,为投标者提供了一个共同的竞争性投标的基础,从而利于投标人进行商务标的编制及专家进行评审。按国际工程惯例,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确认,但目前在我国的工程实施过程中,常常发生中标单位提出因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漏算或少算,而向业主索赔的事件。通常情况下,由于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提供,而在招标文件中未做出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免责的规定,在工程量清单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业主只能按中标人的投标单价予以补偿,从而使业主在投资控制方面面临失控的风险。
对策:
在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中加入对应条款,要求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予以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不提疑义的,则认为投标人认可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含了设计图纸的所有内容,即便工程量清单中有漏算或少算的工程量,招标人将视为投标人已将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中。
七、不平衡报价未予以澄清
华北地区的二年三熟制,有人认为出现于两汉,形成于后魏[1]。也有人认为始于唐代,但到明清时期才形成一种基本的耕作制度[2]。其实,直到明末清初,二年三熟制始终未能成为华北的种植制度的主要形式。王象晋在《群芳谱》中说:“凡田,来年拟种稻者,可种麦。拟种棉者,勿种,……若人稠地狭,万不得已,可种大麦、裸麦,仍以粪壅力补之,决不可种小麦。”很明显,能够种植水稻、棉花的地区,是华北平原气候、水利条件较好的地带。然而据王象晋所说,二年三熟制尚不普遍,其实行的障碍是肥料问题。
华北地区的自然条件远比南方差,农民很难以自己的土地以外获得草木灰、河泥等肥料。而华北的社会条件—商业性农业不发达和作物收益性低,又限制了人们购买肥料使用的可能。因此,为了解决肥料问题,北方农民创始了绿肥作物与粮食作物的套种制。徐光启在《农政全书》中指出:“凡美田之法,绿豆为上,小豆胡麻次之,率皆五六月中骥种。七月八月犁掩杀之。为春谷田,则亩收十石。”可见,在那时为了解决肥料问题,是以牺牲一熟为代价的。
华北地区实现二年三熟的另一个障碍是劳动力问题。这一问题可从明代耿荫楼在农书《国脉民天》中提出的“亲田法”得到说明。耿荫楼在天启、崇祯年间在山东临淄、寿光做知县,他认为:“青齐地宽农惰,种广收微。”耿荫楼还认为,一户人家是种不了百亩耕地的。耕作时,应把其中的八十亩照粗放经营方式耕种,其余二十亩则精耕细作。如果年成丰稳,这二十亩的收获必比粗放经营的八十亩高出数倍。据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引王家宾《青州府志序》,青州的民户三十万,耕地为十三万六千顷,以户量地每户平均45亩。青州在明代是人均耕地面积较少的地区。以万历六年(1578)为例,北直隶每户平均耕地为115.79亩。河北与北直隶接近,为117.14亩。山东为45亩[3]。这些省的户均耕地面积都或等于或超过青州,自然都属于“种广收微”的粗放经营之列,是不可能普遍实行二年三熟制的种植制度的。
此外,从人地关系的发展来看,当农民还有大量垦殖荒地的可能性时,是不会以实现二年三熟来提高复种指数的,而明代的情况正是这样。据《天下郡国利病书》转述明末一河南地方官的话说,河南各府中开封、汝宁、归德、南阳等府,明初因荒芜严重,税粮最轻,经过多年垦辟,“各府之荒芜,皆尽开垦”。北直隶各府的土地,根据《畿辅通志》卷三十二亩赋志所载数字累计,万历年间实丈亩数是492,564顷。比弘治十五年净增222,859顷,增长了八成[4]。山东各府耕地增长的全面情况资料不足,从兖州、东昌两府看,其耕地的增长亦属可观。兖州府辖济宁州,旧额粮地4000余顷,嘉靖二十四年丈量后,增加三倍[5]。郓城县耕地增长,根据崇祯年间县志记载,嘉靖年间耕地竟是明初的十二倍[6]。华北地区耕地面积增长如此之速,而未垦荒地尚多。嘉靖《山东通志·风俗篇》说,明朝“承平百余年,休养生息,济、东、兖颇称殷庶,而登莱二郡、沂济以南土旷人稀,一望尚多荒落。”说明华北地区垦殖的潜力还是很大的,较多的劳动力流向垦荒,必然使原有耕地劳动力更加不足,只能实行粗放经营,根本谈不上实行二年三熟的种植制度,提高复种指数。
[1]万国鼎:《农史文献中所见的农作制》,《中国农报》,1962年第2期。
[2]闵宗殿、董凯忱、陈文华:《中国农业技术发展简史》第109页。
[3]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乙表32,明洪武、弘治、万历三朝每户每口平均亩地数。
[4]从翰香:《十四世纪后期至十六世纪末华北平原农村经济的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3期。
[5]从翰香:《十四世纪后期至十六世纪末华北平原农村经济的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3期。
[6]从翰香:《十四世纪后期至十六世纪末华北平原农村经济的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3期。
清代二年三熟制的发展
雍乾之际,二年三熟制开始在华北发展起来。至乾隆中期,二年三熟制在华北已较为普遍。在《宪庙朱批谕旨》中有大量关于直隶、河南、山东“收获之地布种二麦”以及“麦收之地……耕犁布种晚谷秋豆”[1]的记载。二年三熟制得以在清展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是种麦的普及。由于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北方冬季能够在田间越冬的作物主要是小麦。所以,在二年三熟制复种组合中不能不以小麦为主作物,然而再根据麦收之后积温的多少与生长期的长短来搭配其他作物。因此,华北二年三熟制的普及程度也就取决于种麦的普遍程度。雍正乾隆年间,华北各省大力提倡种麦,如“直隶各州县凡高阜之处以及次等洼地悉皆播种冬麦,比旧甚广,滋长发生,青葱遍野。”[2]顺德、广平、大名三府州县“种二麦者十居八九”[3]。“东省农务麦田最关紧要”,“各属种麦甚广”[4]。至于河南,“产量唯二麦为最广”[5]。清政府鼓励农民种麦,是和推广二年三熟制联系在一起的。乾隆二十二年六月,司农司奏请饬令地方官查明瘠薄地亩只令种麦时,遭到了乾隆皇帝的驳斥:“地脉肥瘠不同,其播种所宜应听农民相地土之宜自为布种,可两熟者,农夫必不甘只令一熟,其只可一熟者,亦不能强之再种”[6]。这也从侧面说明当时推行二年三熟制已经相当彻底了。
其二是肥料问题的解决。为了解决肥料不足与二年三熟制的矛盾,北方农民采用了以粪肥代替绿肥的办法。粪肥的应用同人口的数字成正比。珀金斯在《中国农业的发展(1768-1968)》一书中曾指出:“在明代后期,浙江北部嘉兴府施到地里的粪肥,恰好同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华南的同一数值相同。那时候,该府人地比率也与三十年代整个华南的人地比率大致相同,大概在人口稀少地区,施用粪肥的数量要少得多。”《致富奇书广集》曾说“北方不能用(人粪尿)”,实际上是由于清初北方地广人稀,而人粪尿来源不足,才得不到相应的重视。这种情况到清代中期才大为改观。十八世纪刊行的北方农书《知本提纲》把肥料分为十类,把人粪归入好的肥料中的第一等,而把绿肥归为一般的最下等。当时山东农书《农圃便览》也有“人粪为上”的提法,可见,这时人粪已取代了绿肥的地位。北方农民还大力饲养畜力牵引大型化所必须的耕畜和中小家畜,以此来获得大量的畜肥。我们从康熙末年行刊的《教稼书》中可以了解到,山东的富盛之家,每年都可以从铺满地砖、深达丈余的大肥料坑中生产出大量被称作“池发粪”的肥料,随着耕畜比例的提高,家畜所具有的肥源性质就更明显了。养猪也大量地发展起来。据蒲松龄《农桑经》可以看出当时山东流行地主强迫佃农养猪以取得肥料的作法。畜肥的增加和随着人口增加而来的人粪的增加,解决了华北肥源不足的问题,使华北的二年三熟制迅速发展起来。
其三是人口的压力。清代的人口问题自康雍之际已见端倪,但真正因人口问题而造成经济压力,还是在乾隆以后。从雍正二年至乾隆十八年,直隶人口由3406843人激增至9374217人,净增175.16%;山东人口由2278305人激增至12769872人,净增460.50%;河南人口由204917人激增至7114346人,净增247.14%;而人均耕地却分别降至7.01亩、7.6亩和10.16亩[7]。人口的激增和人均耕地的剧减造成了粮食供给不足,粮价不断上涨,驱使农民大量开垦荒地。但是,靠垦荒来增加耕地的可能性必定是有限的,因而进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就成为减缓人地矛盾的有力措施。另一方面,人均耕地的减少也为实行二年三熟制准备了充足的劳动力条件。顾炎武在《日知录集注》水田注中说:“一夫之力,可耕旱地三十亩。”蒲松龄著的《农桑经》也说:“大约春秋田三十亩,必用一人。”尹会一在《敬陈农桑四务疏》[8]中以此作为精耕细作、兼收倍获的标准。按每户七口二丁计算,至此,直隶、山东、河南都达到和接近了这个水平。二年三熟制正是在这一时期迅速发展起来。
[1]雍正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山东巡抚岳睿奏折,《宪庙朱批谕旨》第15函,第5册,第32页。
[2]《宪庙朱批谕旨》第13函,第6册,第10页。
[3]同上,第12函,第3册,第3页。
[4]同上,第15函,第5册,第32页。
[5]尹会一:《尹少宰奏议》卷2,第20页。
[6]《大清高宗纯皇帝圣训》卷211,第9页。
[7]《清朝文献通考》卷4,回赋4《田赋之制》卷19,户口1。
[8]尹会一:《尹少宰奏议》卷2,第11页。
二年三熟制的分布及作物搭配
雍乾之际,华北平原三省已普及了二年三熟制,但因省而异,普及的程度及搭配的作物又有所不同。河南除最南部一直是实行一年两熟制外,其余地区普遍实行二年三熟制。即春末种高粱或棉花,秋后种麦,来年麦收后种豆或晚谷,周而复始。在作物中,除小麦外,“高粱为盛”,这是因为河南地属平原,夏季多雨易涝,“唯高粱质粗而杆长,较他谷为耐水,故种植者广”[1]。又因为黄河流经河南,两岸堤长工险,每年抢险都用秫秸(高粱杆),向民间征用较多,因此农民普遍种植高粱,再次是小米和棉花。山东二年三熟制也很普及。“坡地(俗谓平壤为坡地)二年三熟……,初次种麦,麦后种豆,豆后种蜀黍、谷子、黍稷等。涝地(俗谓污下之地为涝地)二年三收,亦如坡地,唯大秋概种子……,麦后亦种豆”[2]。作物除小麦外,以豆为多,其次是谷子、子、禾稷等。麦后种豆非常普遍。在蒲松龄(山东淄川人)在康熙四十四年所著的《农桑经》和丁宜增(山东青州人)在乾隆二十年所著的《西石梁农圃便览》中都有“赶雨种豆”,“且割(麦)且种”的说法。山东种豆较多,一方面是因为清政府征收黑豆以供“京师官兵牧养马驼需用”,另一方面,是因为山东和江南相邻,“青白二豆,向充江省粮食”[3]。河北在华北三省中是农业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地区。这主要是受气候和土壤条件的影响。一般来说,保定以南太行山东麓平原地区,水土条件较好,而“农工亦周到”。其他地方,特别是河间、天津、顺天、水平等府,地土多瘠硬或沙碱,“农工亦苟简”。所以不同地区之间单产高低很悬殊。南部地区较高,北部地区则处于低而不稳的水平。如河间府河间县,“地鲜膏腴,竭终岁之力,收入颇寡,履亩但得五六斗,七八斗即庆有年矣”[4]。永平府滦州“不知水利,旱涝皆听于天,计丰岁所收,每亩不过四五市斗”[5]。至于偏远的山区,产量更为低下,易州广昌县在七月即已降霜,该地主要在清明时种麦、豆和五月种粟等作物,即使是丰年,每亩产量也不满一斗[6]。由于河北北部地区天气较冷,土壤条件差,作物的生长期短,通行是一年一熟。因为特别种麦需肥多,种植期长,产量低,所以种植较少;而杂粮因为生长期短,适应性强,产量较高,种植较多。因此,河北是华北平原三省中二年三熟制普及较差的地区。直到民国时期,二年三熟制尚不完全普及。如三河县“有一地纯种一谷者”[7]。河北的粮食作物有小麦、大麦、谷子、高粱和豆类。其中小麦、谷子占有较大比重。“土俗谷雨种谷,小满中黍稷”[8]。“麦既登场……,或以种豆或以种禾”[9]。种的禾名叫“六十日还家”,看来是生长期较短的作物,适合当地的气候条件。
实行二年三熟制具有很大的优越性。
首先,从经营效益来看,二年三熟制是一种轮作制,它使土地肥料的缺乏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北方各省,农产种类极多……,凡是充分利用这些不同作物轮植的地方,上等土地无须多施肥料,便可得到很好的收获”[10]。在河南、山东的二年三熟地区,其基本轮作复种方式是:麦—豆—秋杂,这是豆类作物与谷类作物的轮作复种。在这种二年三熟的轮作周期中,安排一季夏大豆,对维持土壤氮素平衡,保证轮作周期粮食的总收量来说,起到了良好作用。因大豆有强大的固氮能力,据文献记载,通过种植大豆能为每亩土壤积累氮素20斤,相当于硫酸铵100斤,或粗肥1万斤。但大豆成熟期晚,不宜直接种麦,经冬闲之后,加强土壤养分的矿化作用,然后种植春谷或高粱,能够增加产量,而且,二年三熟制是以小麦为主作物的,“通常麦价高于粗粮价格一倍”[11],经济效益远较单种杂粮为优。同年,还可以种高粱、豆类、谷子,解决饲料、燃料等问题。
其次,从劳动效益来看,实行二年三熟制的地区劳动期较长。从蒲松龄的《农桑经》和丁宜增的《西石梁农圃便览》来看,劳动期都在十个月左右,一年间的农活分布,是较为平均的。而一年一熟制的地区一年中最忙的时间只有十几天,农民的剩余劳动时间较多。而且,二年三熟制的轮作换茬方式及其相应的作物布局,可以使春耕秋耕交替进行,使劳动力、肥料得到合理的调剂,便于实行精耕细作。农民通常是把自己的土地分为两部分轮耕的。雍正十年,河东总督田文镜在奏折中描述了河南人民把土地分为两部分轮耕的情况:“豫省民俗大率广种秋麦,并无余地留种春麦。间有未种秋麦地亩,皆留以播种早黍、早谷、芝麻、高粱等项”[12]。乾隆十年,尹会一在《敬陈农桑四务疏》中也做了类此的描述。直到清末,《清国事情》还介绍了山东烟台附近兄弟二人“四十亩地分作两份,轮换耕作”的情况。农民把土地按作物品种分为第一年和第二年的来种植,三月种高粱早谷,五月种豆,八月种宿麦,使播种前后的各种收获和中耕锄草工作也都能合理地安排,从春天到秋天就可以不间断地分配农活了。而且夏季作物收获期按品种不同而分布在六月大暑天到八月秋分的特点,也有利于农活的平均分配。
[1]尹会一:《尹少宰奏议》卷2,第20页。
[2]刘贵阳:《说经残稿,沂水桑麻话》。
[3]冯柳堂:《中国历代民食政策史》第237页。
[4]乾隆:《河间县志》卷3,《风俗》。
[5]嘉庆:《滦州志》卷1,《风俗》。
[6]乾隆:《易州志》卷10,《风俗》。
[7]《三河县新志》卷75,第2页。
[8]《宪庙朱批谕旨》28册,第71页。雍正五年四月十五日署理直隶总督宜兆熊、协理直隶总督刘师恕奏折。
[9]王筠:《夏小正正义》第38页,《丛书集成》1336册。
[10]《北华捷报》,1883年8月3日,第136-137页。
[11]景甦、罗仑:《清代山西经营地主的社会性质》,第56页。
[12]《宪庙朱批谕旨》第11函,第8册,第43页。
二年三熟制与华北农业的商业化和集约化
二年三熟制的普及使华北农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首先,自然经济的农业开始向商业化农业发展。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农民能够生产出更多的商品粮投放市场,并且逐渐地把原来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部分地解放出来,改种经济作物。据乾隆时编纂的河南《光山县志》记载,当地农民“终岁所入,口食所余,悉以出粜”,“邻县远方车骡运载不绝于途”[1]。同期的《罗山县志》也记载“北人粜贩步小车驱驴往来如织,日去米不下数百石”[2]。当时还形成了经济作物产区和粮食作物产区的分工。如“山东临清州所需粮食,麦、谷由河南贩运。秫梁由天津贩运”[3]。甚至有些地区,种植粮食作物完全是为了出售,如河南嵩县人民食粟、麦而不食水稻。但水稻却在嵩县大量种植,其原因无疑是“多得缗钱”[4]。粮食的商品化还表现在踩曲造酒上。“河南素称产麦之区,遂有山西富商大贾挟其厚资乘麦收价贱时在于马头集镇广收麦石,开坊踩曲。每商自数十万以至数百万块不等”,“耗麦奚啻数千万石”[5]。乾隆初年,围绕着禁曲还是开禁在朝廷上引起一场争论。由于农民手中的余粮必然要找到出路,清廷禁而不止,终于被迫宣布在乾隆三年开禁。
农民不种粮食,改种经济作物,一方面是因为手中有了余粮,另一方面是受市场价格的影响。如棉花价格高,“五谷之利,不及其半”,因此农民种植较多。乾隆年间,棉纺业发达的松江,部分原料贩自山东、河南[6]。直隶种棉,比山东、河南稍晚,但到乾隆年间,已相当普遍。直隶的冀、赵、深、定诸州“栽培棉花者十之八九”[7]。种烟之利,因“倍于百蔬,五倍于五谷”[8],种植更为普遍。山东的济宁州,雍正年间“膏腴皆为烟所占,而五谷反皆瘠土”[9],州内业烟者六家,“每年买卖至白金二百万两”[10]。直隶、河南种烟也很普遍。“磁人舍本逐末,多种烟叶靛苗,稻田渐减”[11]。河南邓州“纵横数十里,皆烟田”[12]。其次,粗放经营的农业开始向集约经营的农业发展。历史上,华北的农业一直是粗放经营。张士元在《农田议》[13]中曾经勾画出康熙实年华北农业的轮廓,“逾淮而北过山东直隶之境,则平原旷野,千里荒芜,虽有种禾黍者,亦少深耕易耨之功,岁收益薄。”尹会一在乾隆初年所上的《敬陈农桑四务疏》[14]中,也生动地描绘了华北农业的粗放经营景象:“北方地土辽阔,农民唯图广种。一夫所耕自七八十亩至百亩不等,意以多种则多收,不知地多则粪土不能厚壅而地力薄矣,工作不能遍及面人事疏矣。”然而,这种情况随着二年三熟制的普及开始发生变化。乾隆中期以后,华北农业出现了集约化倾向。
华北农业的集约经营主要表现在资本集约和劳动力集约上,它是一种把一定量的生产资料和活劳动,集中投入较少的土地以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经营方式。二年三熟制的普及,使华北的农业进入了良性循环;单位面积粮食产量的增加,使农民可以把部分原来种粮食的土地改种经济作物,通过出售剩余的粮食和经济作物获得农业资金,还可以用剩余的粮食喂养大型牵引牲畜和其他大小家畜。据乾隆二十年成书的《西石梁农圃便览》记载,山东省青州府日照县西石梁村丁宜曾家喂养的大型牵引牲畜和其他大小家畜就为数不少。二年三熟地不仅产量高,而且能生产商品价值高的麦和大豆。据景甦、罗仑的《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的社会性质》一书,山东省济南章邱县东矾硫村太和堂李家就是在乾隆中期种植和出售麦子和大豆而发家的。太和堂在光绪时期,除了饲养十七头耕畜外,还饲养着四十只猪和一百多只羊。这些家畜每年可产肥五千余车。从同书中引用的树荆堂毕家的事例也可看到,毕家养有十几头牛和一百多只羊。这三家都是地主,种植方式都是高粱、粟—麦—黍、豆—休闲的二年三熟制,都饲养大量的大牲畜和大小家畜,积肥都比较多,经营都非常成功。虽说他们不一定能完全代表华北农民的经营方式,但是,这种大牲畜耕作的资本集约的经济方式,无疑是当时华北地区占统治地位的经营方式。
华北农业的资本集约和劳动力集约还表现在经济作物的种植上。如种植烟草,“必择肥地,用十成粪”[15],每万株需要“灰粪二三百担,麸料粪水在外”[16]。山东济宁州,种植烟草和种包谷的人工费用是四与一之比。“其工力与区田等”[17],种植烟草所需的肥料和劳动力因地区而异。据包世臣的估计,烟草需要六倍于水稻或四倍于旱地作物的肥料;在劳动力方面,也要求是其他作物的十倍多[18]。在河北,还种植着靛蓝等经济作物,也是需要花费大量的劳动力和肥料的。至于棉花为集约经营的经济作物,更是无庸置疑的。
总之,华北农业的商业化和集约化是以二年三熟制的普及为开端的,二年三熟制促进了华北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就此来说,二年三熟制的普及在当时具有划时代的经济意义。
[1]乾隆:《光山县志》卷13,第6页。
[2]乾隆:《罗山县志》卷1,26-29页。
[3]方观承:《方恪敏公奏议》卷2。
[4]康基渊:《嵩民种田说》,康为乾隆时人,该书作于1765年前后。
[5]尹会一:《尹少宰奏议》卷5,5页;卷1,21页。
[6]叶调生:《鸥陂渔话》卷4,引吴伟业:《木棉吟》。
[7]嘉庆:《一统志》卷60,东昌府二。
[8]方观承:《御制棉花图》跋语。
[9]方苞:《方望溪全集》,集外文,卷11,《请定经制札子》。
[10]乾隆:《济宁直隶州志》卷3,臧咸:《种蜀黍记》。
[11]包世臣:《安吴四种》卷6,14页。
[12]吴邦庆辑:《畿辅河道水利丛书》,《水利营田图说》,磁州。
[13]杜修昌:《中国农业经济发展史略》。
[14]《皇朝经世文编》户政十一,农政上。
[15]刘贵阳:《说经残稿》。
2.市场需求不旺,价格持续疲软
由于国内生产能力和进口的不断增加,市场供应能力大幅度提升,而同期农产品价格萎靡,农民生产积极性严重受挫,对氮肥的需求明显趋软,氮肥市场供过于求的态势初步呈现。因此,自1996年以后,化肥积压滞销严重,化肥价格持续疲软。在1996年,尿素零售价每吨一般在2200元到2400元,而到1998年则跌低到1800元/吨。至于生产企业的出厂价则跌得更低,有的企业每吨尿素出厂价仅为1300元左右,已经降至成本线以下。1997年以后,价格下跌趋势虽已明显减缓,但由于化肥是一种典型的季节性消费商品,其销售也理所当然地呈现出淡季、旺季交替非常明显的态势,价格受市场需求的影响,在淡季和旺季之间差别很大,有时1吨尿素最高价与最低价之间要相差几百元,价格极其不稳定,波动很大。
3.氮肥库存积压严重
近几年来,由于大量进口和国内生产的提高,以及市场需求的相对疲软,氮肥市场已呈现买方市场态势,市场销售极其不景气。因此,全国总的氮肥库存量在不断增加,1997年以后,其库存量虽呈相对波动型减少趋势,但总体库存水平仍然不低,约占氮肥产量的10%~15%;而且,这种情况还是在大量小氮肥企业关闭、停产、限产的情况下才暂时出现的。因此,库存形势不容乐观。
4.企业数目不断减少,开工状况极不理想
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改革开放和市场竞争加剧的缘故,大量小氮肥企业难以为继,小氮肥企业数目急剧减少,至1998年底仅剩834个。而且在现存的企业中,还存在着明显的开工不足,一些企业仍处于半停产状态。从1997年1月到1999年3月这段时间内,不仅生产企业开工率不高,而且还在不断走低,开工状况很不理想,到1999年1月,开工率达到历史最低,仅为57.88%。
5.效益状况极不稳定
1992年以后,由于氮肥销售市场的逐渐放开和氮肥进口的不断增加,市场竞争不断加剧,有不少企业被迫退出竞争,因此市场供给和价格波动更加频繁。而与此同时成本却高居不下,所以就整个行业而言,不仅效益不甚理想,而且非常不稳定,呈现出明显的周期性变化,并且波动幅度还非常大。
6.企业规模大小,抗风险能力差
我国小氮肥企业起步是从年产200吨合成氨开始的,经过40余年的发展,虽然其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模有了很大幅度的扩展,但企业总体规模还是太小,到1997年平均合成氨产量也不过2.08万吨/年。据统计,1998年全国小氮肥企业共有828家,其中合成氨生产能力大于4.0~4.5万吨/年的厂家有200个;生产能力大于2.0~2.5万吨/年的厂家约有350个;生产能力小于2.0万吨/年的仍然为数不少。虽然有250个左右企业进入了大中型企业的行列,但从全行业来看,规模小的企业还是占多数,即使是进入了大中型企业行列的企业,其规模也还是偏小。
7.装备条件差,能耗高,污染严重,技术水平低
我国小氮肥企业多数以煤为原料,小规模的煤气化技术,国际国内无可借鉴,能耗高,装备条件、技术水平较差,尿素装置虽投产较晚,由于原材料、技术全部国产化,在当时来讲,虽建设成本低、见效快,但绝大多数仍是使用国际上早已淘汰了的水溶液全循环工艺,不仅污染严重,而且效率极低,所以我国小氮肥行业普遍能耗水平过高。小型氮肥企业主要以煤为原料,能耗均高于66.88百万千焦,高出国外先进水平1倍多。以天然气、成品油和煤炭为原料的尿素装置能耗比国外分别高20%、25%、75%。另外,小氮肥企业在扩大生产能力时,由于地方劳动力比较便宜,忽视了装备的自动化控制水平的提高。
8.产品品种结构不合理
我国小氮肥行业虽然其氮肥生产量已占整个氮肥生产的半壁江山,总体规模已非常可观。但从结构上来看,其产品品种结构很不合理,具体来讲,一是高浓度尿素产量比重低,低浓度碳铵产量比重高;二是肥料成分单一,复混或复合肥、专用肥产量低;三是产品功能单一,仅局限于增加土壤肥力,没能将除草、杀虫等多种功能结合起来。
9.人才缺乏,管理水平低
城市既是政治统治的中心,也是商业活动的重要场所。深入研究中国古代城市与商业问题,对于了解当时的政治统治、经济结构、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拟就汉代江南城市的建置、商业活动、商品经济发展的限度及其制约因素等相关问题作些初步探讨。
一江南地域范围与城市建置若干特点
“江南”一词,在秦汉史籍中屡见记载。但“江南”者何?其空间范围有多大?古人对此解说殊异,各有所云。
考诸《史记》、《汉书》,有时往往将“江南”指为某一特定而具体的地域。据《史记·秦本纪》:“取巫郡及江南为黔中郡”;《越王勾践世家》:“江南、泗上不足以待越矣”;《货殖列传》:“衡山、九江、江南、豫章、长沙,是南楚也,其俗大类西楚。”各家在对《史记》作注时,解释也各有歧义,如裴駰《集解》引徐广曰:“江南者,丹阳也,秦置为鄣郡,武帝改名丹阳。”而张守节《正义》则认为:江南者,“此言大江之南豫章、长沙二郡,南楚之地耳”。①又《汉书·地理志》称:南郡“夷道县”,“莽曰江南”。这里,或将“巫郡”与“江南”、“江南”与“泗上”并列,或以“江南”与“衡山、九江”、“豫章”、“长沙”等并列,甚至将“江南”或释为“丹阳”,或释为“豫章、长沙”,或谓之曰“夷道县”。于此诸多事例说明,江南的地域范围,有时确乎仅指相对具体而特定之地域,乃至等同某一郡县,似无可疑。
但文献中,有时又将“江南”泛指为长江流域以南的广大地区,它往往是“大江之南,五湖之间”②的统称。如《史记·黥布列传》:“黥布军败走,渡淮,数止战,不利,与百余人走江南。”《货殖列传》:“江南卑湿,丈夫早天。”同书又云:“夫山西饶材、竹、谷、纑、旄、玉石;山东多鱼、盐、漆、丝、声色;江南出枬、梓、姜、桂、金、锡、连、丹沙、玳瑁、珠玑、齿革;龙门、碣石以北多马、牛、羊、旃裘、筋角。”司马迁根据地理条件、物产分布等,把当时全国划分为山西、山东、江南、龙门碣石以北四大经济区,其中的“江南”,包括了长江以南的许多郡国,当很显然。③
古人地理观念尚欠精审,加之文献记载的着眼点有别,所以有关“江南”的地域范围也就说法不一,各有所指。我们这里所说的“江南”,泛指岭南以北,长江中下游以南的广大地区。它包括会稽、吴郡(东汉)、丹阳、豫章、南郡、江夏、长沙、桂阳、零陵、武陵等郡,也就是汉代荆、扬二州的大部分地区。
中国古代城市起源很早,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城虽大,无过三百丈,人虽众,无过三千家者”。④至战国时期,由于兼并战争,列国出于政治、军事上的需要,在险要之地及交通要冲皆普遍设城。正所谓:“御外之道,莫若设险;制胜之方,莫若因形。重门纛折,设险也;高屋建瓴,因形也。”⑤城市的数量和规模得到迅速发展。《战国策·赵策》云:“今千丈之城,万家之邑想望也”。就其地理分布范围来看,主要集中在黄河中下游及淮河上游地区,江南地区则寥若晨星,仅有吴城、郢都等几座较大的城市。
秦灭六国,建立起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在地方推行郡县统治,江南地区已出现了会稽、闽中、南郡、长沙、黔中、九江等六个郡级行政区,可考的县治大约有38个左右。到西汉高祖六年:“令天下县邑城”,师古注曰:“县之与邑,皆令筑城”。⑥且“以其(秦)郡太大,稍复开置,又立诸侯国。”⑦加强地方行政建置,使西汉城市建设得到飞速发展。在江南,先后增设了豫章、丹阳、江夏、武陵、零陵、桂阳等六个郡级行政区,加上秦原有的南郡、长沙和会稽等三个郡级行政区,共有九个郡国,县治140个。东汉时期,由于南方人口增多,土地垦辟,又在会稽北部分置吴郡,县城进一步增加至144座。⑧
秦汉时期,江南地区郡县级城市体系业已基本形成。由于江南的经济水平、人口因素、地理条件以及交通状况与黄淮流域不同,它的城市发展也与之有着不同的特点。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1、江南城市分布较为稀疏。为说明问题,我们把荆、扬二州长江以南地区的城市分布密度列表如下:
从表中数据,我们可以看出,西汉扬州之会稽、丹阳、豫章三郡,总面积445887平方公里,占当时全国总面积的11.31%,县级城市61座,城市平均密度为7310平方公里一城;荆州之江夏、桂阳、武陵、零陵、南郡、长沙等六个郡国,面积426607平方公里,占当时全国总面积的10.82%,县级城市79座,平均密度为5400平方公里一城。按《汉书·地理志》记载:元始二年(公元2年),凡郡国103,县邑1314,道32,侯国241,合计县级城市1587座。而荆扬二州之江南城市,西汉140座,占全国城市的9%左右,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同期的淮河流域及黄河中下游流域的情况又如何呢?为了便于比较,我们以州部为单位,列置各州部城市分布密度表如下:
综合上表各项数据,江淮问之豫州、徐州总面积160236平方公里,占当时全国总面积的4.05%,有县级城市240座,平均668平方公里一座;黄河中下游的司隶部、兖州、青州、冀州,总面积为352649平方公里,占当时全国总面积的8.98%,有县级城市496座,平均为711平方公里一座,平均密度远远高于长江以南的荆、扬二州。
城市分布密度,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中国古代城市在政治上统治着农村,经济上却依赖农村。从政治统治的角度而言,要做到朝令夕至,一个县治的有效管理幅度最好保持在方圆数百里之内;在财政上主要依赖农业税的条件下,维持一个县级政权至少要控制几千户纳税农民。这样,在方圆数百里的地域内,至少要有数千户居民方可划为一县,建立一个县级城市。在地域与居民两个条件中,居民数对设县立治的意义无疑更为重要。如东汉光武帝刘秀,在践祚之初,面对户口耗减,不得不“省郡国十,县邑道侯国四百余所”⑨便是例证。在中原,由于地狭人众,县的辖境一般只有数百平方公里,县级城市分布密度很高。而江南“地广人稀”,县的辖境自然较大,城市分布密度也就很低,一般在数千平方公里,甚至上万平方公里设一县。
2、就江南内部而言,其城市发展也极不平衡。江南北部沿长江及太湖、鄱阳湖、洞庭湖流域的城市密度又比江南南部要高一些。如会稽南部,面积158568平方公里,有县城13座,平均密度为11326平方公里一座;而会稽北部,面积68835平方公里,有县城13座,平均密度为5295平方公里一座,其密度高出会稽南部一倍以上。同样,在豫章郡的18座城市中,有110处于鄱阳湖之滨,其密度远远高出豫章之南部。城市发展不平衡与经济发展不平衡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江南地区,地貌构造多以丘陵为主,在当时生产条件下,开发极为不易。而地处长江沿岸的江汉平原、鄱阳湖、太湖冲积平原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开发,经济发展相对较快,人口也相对较多,所以城市发展较快,密度相对要高。而江南南部,原多为越族所居。《汉书·朱买臣传》称:“越,非有城郭里邑也,处溪谷之间,篁竹之中,习于水斗,便于用舟,地深昧而多水险。”开发程度不高,城市密度也就很低。
3、江南城市规模普遍较小。从考古发掘资料来看,江南城市除吴城等极少数城市有一定的规模外,大多数城市面积在一平方公里以下。如丹阳郡之春谷县城面积只有0.12平方公里,石城县城面积为0.39平方公里,芜湖县城面积为0.12平方公里;⑩豫章郡之枭阳县城,面积接近1平方公里,⑾昌邑古城面积为0.24平方公里;⑿福建崇安县城村汉城,平面近似长方形,南北长约860米,东西宽约550米,面积约0.48平方公里,据初步推测,城村汉城是汉灭闽越之后的冶县县治“冶城”。⒀
城市规模的大小,与人口密度有着密切的关系。从人口分布来看,据《汉书·地理志》记载:公元2年四万户以上的县有长安、成都、茂陵、鄢陵、宛、阳翟、彭城等。而广大的长江中下游以南地区,据东汉应劭《汉官仪》称:“荆扬之江南七郡,唯有临湘、南昌、吴三县令”。⒁按秦汉制度,万户以上的县设令,万户以下的县设长,荆扬之江南七郡仅临湘、南昌、吴三县超过万户,可见江南之县户口稀少,所以城市规模相对较小。
综上所述,江南城市分布稀疏、呈区域内不平衡发展,城市规模普遍较小,这些都是由江南经济发展及人口、地理环境等因素决定的。就整个南方而言,从秦38座城市到西汉140座,东汉144座,增长了近3倍,其发展速度还是比较快的,这也和秦汉时期江南社会经济发展基本相适应。
二以城市为中心的商业活动
毋庸讳言,两汉时期的江南城市主要是作为行政统治中心和军事镇压基地,有着强烈的政治功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的经济功能也在逐渐增强,这突出表现在以城市为中心的商业活动日趋频繁。
(一)区域性商业都会出现
城市是商业活动集中的场所,因而也是商业发达的重要标志。在两汉时期,地理要冲城市业已成为区域性商业都会,如吴城和江陵。
吴城(今江苏苏州市),又名姑苏城,是春秋吴王阖闾根据伍子胥的建议所修建。作为当时的都城,其城区规模较大,周围23.5公里,开水陆门各8个,城中又有小城,周围6公里。至秦统一后,为会稽郡治,汉代因之,东汉为吴郡郡治,长期为吴越经济区的中心城市。由于地处肥沃的太湖流域,交通便捷,物产丰富。《史记·货殖列传》载:“夫吴,自阖闾、春申、王濞三人招致天下之喜游子弟,东有海盐之饶,章山之铜,三江五湖之利,亦江东一都会也。”所谓“东有海盐之饶”,主要是指其煮盐业的发达;“章山之铜”,说明铜的冶炼和铸造业先进。吴王刘濞时“然其居国以铜盐故,百姓无赋”,“国用饶足”。⒂“三江五湖之利”说明其渔业资源十分丰富,同时交通便捷。《越绝书·吴地传》载:“吴故水道,出平门,上郭池,入渎,出漅湖,上历地,过梅亭,入扬湖,出渔浦,入大江,奏广陵。”可知其有渠道北通长江,南通过江南河沟通钱塘江。《史记·河渠书》也云:“于吴,则通渠三江五湖。”陆路,可北循陆道直抵无锡历山,西循九曲路达于太湖。由于便捷的交通,吴越之地的盐、铜、越布等产品通过这些商路输出。
江陵(今湖北沙市附近),楚国故郢都。自楚建都于郢后,经过几百年的开发,农业、手工业都有相当的基础。特别是商业更为发达。桓谭《新论》说:“楚之郢都,车毂击,民肩摩,市路相排突,号为朝衣鲜而暮衣弊。”⒃《战国策·楚策》记:“苏秦之楚三日乃得见乎王……曰:楚国之食贵于玉,薪贵于桂。”这里,楚国当指郢都,说明郢人口众多,所以尽管当地是出稻米之区,食、薪仍然昂贵。而行人车辆拥挤,正是人口密集、市场繁荣、贸易发达的具体表现。后来郢都虽被白起所焚坏,而据《汉书·地理志》记载:江陵仍然是全国重要都市之一,所谓:“江陵亦一都会也。”《史记·货殖列传》亦云:“江陵故郢都,西通巫、巴,东有云梦之饶。”说明江陵腹地资源丰富。据司马相如《子虚赋》载:“云梦者,方九百里,其中有山焉,其山则盘纡弗郁,隆崇律蟀,岑崟参差,日月蔽虧;交错纠纷,上干青云;罷池陂陁,下属江河,其北则有阴林巨树。楩柟豫章,桂椒木兰、蘖离朱杨,榩梨梬栗,橘柚芬芳”;“西通巫巴”,证明其交通便利,溯江而上,和巴蜀经济区保持联系;同时北上陈、宛(今河南南阳市)和中原可以往来;东通江、淮,和吴越经济区交往。江南所产梓、梗柟、姜、桂、金、锡等物品通过江陵行销各地。而各地物产,亦通过江陵,散销江南腹地。
(二)商业形态多样
汉代江南商业就其性质而论有官营和私营;从形态上讲,又分贩运贸易和店铺零售等几种形式。
1、官营商业
官营商业是指由政府直接控制商品买卖的一种商业形式,它是以官营手工业生产为基础的。汉代官手工业已在江南部分郡县有所出现,如下表:
从官营手工业生产范围来看,主要包括煮盐冶铁,生产铜器、铁器、木器、漆器等生产、生活用品。这些官营手工业产品,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供皇室和贵族们享受的奢侈品,如金银铜器等;其二是与人民生活有关的产品,如食盐、铁农具、舟车、日用漆器和铜器等;其三是一些特色产品,如木器、橘柚等。此三者除前者之外,其他产品大多投放市场,进人流通领域,形成官营商品。
官营商业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得以实现。其一是盐铁专卖。在江南主要是通过分布于上述的盐、铁官实行统供调拨,控制经营。其二是均输平准。均输平准实行于桑弘羊受任为大司农的元封元年(公元前70年),这是汉武帝接受桑弘羊建议的一项商业国营措施。《盐铁论·本议篇》云:“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物贡输,往来烦杂,物多苦恶,或不偿其费。故郡置输官以相给运,而便远方之贡,故曰均输。开委府于京师,以笼货物,贱即买,贵则卖,是以县官不失实,商贾无所贸利,故曰平准。……故平准、均输所以平万物而便百姓。”可见,均输、平准把贡物商品化;同时,利用国家雄厚的财力,控制商品流通和物价,部分地取代商人贩运贸易的职能,使利润归于国家。正如《汉书·食货志》所云:“令远方各以其物,如异时商贾所转贩为赋,而相灌输”。
当然,官营商业虽然控制了国计民生的商品销售,但并不能完全控制全国的商品买卖,这也为其他商业形态存在提供了条件。
2、贩运贸易
贩运贸易,亦称贩运商业。在秦汉简牍、文献中,有“行贾”、“中舨”、“商贩”、“贾贩”、“市贩”、“贩贾”及“私贩卖”等用语。它是商人将生产物从有余的地方运到缺乏的地方,利用物品的地区差价,通过长途贩运,贱买贵卖的不等价交易而牟取利润的一种商业行为。
江南地区贩运贸易起源甚早。春秋时期,越国大夫范蠡,“。乘扁舟浮于江湖”,从事贩运贸易,“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⒄战国时楚国鄂君长途贩运,舟车路线达十几个城,范围遍及三楚地区⒅。可见贩运面之广,路途之远。
至汉代,在统一局面下,江南贩运贸易进一步发展。参与贩运的不仅有富商大贾,而且也有小股资金的合伙经营。江陵凤凰山汉简就有“中舨共侍约”,其文如下:⒆
(年)三月辛卯中舨:(舨)长张伯、石兄、秦仲、陈伯等十人相与为贩,约人贩钱二百,约二。会钱备,不备勿与同舨,即贩直行共侍(持)。非前谒。病,不行者罚日卅,毋人者庸(佣)贾,器物不具,物责十钱。共事以器物,毁伤之及亡,贩共负之,非其器物擅取之,罚百钱。贩吏令会不会:(会)日罚五十,会而计不具者罚比不会,为贩吏,枲(集)器物及人。贩吏秦仲。
从这份契约可以看出:民间合伙经营的资金很少,人均仅200钱。但其规定却比较细密,对因病不能参预买卖者,对器物不备或器物损坏者以及不参加聚会或虽去聚会,但财物账目不清者均要处罚;而且设有贩长、贩吏具体管理,制度比较严格。这足以证明,当时江陵一带民间商贩合伙经营形式比较普遍,发育得比较成熟。
3、店铺零售
贩运贸易主要是调节地区间商品流通,要使商品直接进入消费者手中,还多依赖店铺零售。这在秦汉文献中称为“坐列贩卖”。如《汉书·食货志》云:“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师古注曰:“列者,若今(唐时)市中卖物行也”。在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木牍中,有专门记载从事零售而得收入的帐单。据有人考证:“(丁)组简所记人数至少有四、五十人,从张母称呼看,似非雇佣关系,应是合股经营商贩,由贩长统一安排,分派到市中‘坐列贩卖’”。⒇
(三)区域商品交流频繁
汉代中央集权的大统一局面,为商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活动条件。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曰:“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汉书·伍被传》云:“重装富贾,周流天下,道无不通,故交易之道行。”又《盐铁论·力耕篇》载:“自京师东西南北,历山川,经郡国,诸殷富大都,无非街衢五通,商贾之所臻,万物之所殖……宛、周、齐、鲁,商遍天下。”江南,作为中央集权统治下的区域,亦介入其中。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荆、衡阳经济区与中原内腹地区商业交流。司马迁在论及荆、衡阳经济区与中原的关系时云:“夫自淮北沛、陈、汝南、南郡,此西楚也”;“江陵故郢都,西通巫、巴,东有云梦之饶”;“陈在楚、夏之交,通鱼盐之货,其民多贾”;“南阳西通武关、郧关,东受江、汉、淮,宛亦一都会也”。把它们看成是俗同互惠的经济圈。从商品流通渠道看,江南之商品主要通过江陵,北上宛,再上洛阳而行销中原各地;中原之物则通过宛、江陵再散销江南。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有一简就记载:“上官乙人圣二户贩马郃少一日。”[21]这是江陵贩马之记事,马产于中原,其购销渠道主要是通过较北的宛而输入的。湖北之云梦睡虎地12座秦墓中出土了相当多烙有“咸”、“咸亭”、“咸里”、“咸亭上”、“咸上”等戮记的漆器,湖北江陵和湖南长沙马王堆汉墓亦出土了不少烙有成都工官所造漆器,如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的漆器制品,有相当部分烙有“成市”、“成市草”、“成市饱”、“成市素”、“市府”、“市府饱”、“市府草”等戮记。江陵凤凰山8号墓出土的漆器制品印有“北市”等戮记。据有人考证:“‘成市’和‘南乡’、‘北市’戮记的性质既明,便能判断马王堆一号汉墓和凤凰山8号墓出土的漆器,基本上都是成都市府制造的”。[22]其输入路线,据有人考证:“江陵等南方楚地通过南北交往问最大的商业城市宛市与长安沟通,成都官府所出漆器便通过这种渠道进入楚地”。[23]另据王符《潜夫论·浮侈篇》记载:京师贵戚死后制作棺椁“必欲江南檽梓、豫章梗楠”;贵戚豪门甚至“其徒御仆妾皆服文组彩牒……犀象珠玉、虎魄瑇瑁”。江南之木材、犀象珠玉、虎魄瑇瑁行销京师洛阳,其北上路线估计是从江陵经陈至宛而行销洛阳。
2、吴越经济区与淮河流域商业交往。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云:“彭城以东,东海、吴、广陵,此东楚也。”基本上把吴楚经济区与淮河流域划为一体。当时东楚的重要商业都会吴城“有三江五湖之利”,水路“入大江、奏广陵”和江北淮河流域联系起来。“衡山、九江、江南、豫章、长沙、是南楚也。”南楚之地,通过江北之重要的商业市场寿春、合肥与淮河流域保持联系。“郢之后徙寿春,亦一都会也,而合肥受南北湖皮革、鲍、木输会也。”江南之铁器,多是通过这种渠道输入。例如江西修水出土汉代的制农具铲和臿,就有“淮一”的字铭,证明是从临淮郡输入的;[24]今广西贵县罗泊湾一号汉墓中出土一件陪葬农具登记单——“东阳田器志”中记载的铁臿、鉏(锄),也是从临淮郡输入的。[25]福建崇安城村的汉城遗址中也曾出土铁器71件,农具18,其中铁犁一件,它的形制与北方的铁犁完全相同,估计也是通过淮河流域的郡县输入。
3、江南与岭南商业联系。江南和岭南毗连,经济上有相互依存的关系。早在南越时,就与长沙国有着密切的商业贸易活动。当时开发南越所需的先进工具铁器及牛、马、羊等,大多是通过长沙国输入的。吕后时“有司请禁关市铁器”,南越王赵佗以为是长沙王从中作梗,因此发兵攻打长沙国,便是例证。至武帝灭南越,设郡县,统一于中央集权之下,岭南与江南贸易往来就更为频繁。《汉书·地理志》云:“中国往商贾者多取富焉。”其交易通道主要是秦朝修筑的大庾岭道和灵渠等。在海上,则是通过会稽的东冶上下往来。《后汉书·郑弘传》云:“交阯七郡,贡献转运,皆从东冶讯海而至。”在东汉,为了更好适应日渐频繁的商业往来,当时毗邻岭南的桂阳郡太守卫宏在含涯、浈阳、曲江三县“凿山通道五百余里,列亭传,置邮驿”;[26]章帝时“开零陵、桂阳峤道,于是夷通”;[27]桓帝时,桂阳太守周憬又开辟水路,繁盛商业:“桂阳有泷水,人患其险,太守下邳周憬,字君光,颓山凿石以通之”;[28]“郡又与南海接比,商旅所臻,自瀑亭至乎曲江壹由此水……府君乃命良吏……顺导其经脉,由是小溪乃平直,大道允通利,抱布贸丝交易而至。”[29]这些道路的开辟,进一步加强了江南与岭南的联系。同时。岭南又是中国与东南海上各国的前哨,外国商品传到岭南以后,又能从江南传入中原内腹地区。从史书记载来看,岭南与江南及中原之交易,最迫切需要的是开发岭南所需的“金铁器马牛羊”等;而岭南输出的主要是土特产,如白壁、珠玑、玳瑁、犀牛角、翠鸟、珊瑚树、荔枝、岭南佳果等。
值得一提的是,江南还存在一定的海外贸易。据《三国志·吴志·孙权传》载:东冶海外有亶、夷二洲,秦时方士徐福入海求仙所率童男女数千人,即留居在那里,“世相承有数万家,其志土人民时有至会稽货布,会稽东冶县人海行亦有遭风流移至直州者”。证明江南同东南海上贸易的存在。另据《汉书·张骞传》记载:张骞出使西域,曾在大夏国看到巴蜀物产邛杖、蜀布,而当地人说系由商人从身毒国(印度)贩运而来;东汉时为与掸国、天竺、大秦等进行铜铁、毛织物、象牙、犀角、珠金等贸易,而辟置永昌郡。“近年来,‘南方丝绸之路’的考察和研究,均把两汉看作承上启下的重要时期。”[30]
三商品经济发展的局限性及制约因素
如上所述,江南虽然存在较为频繁的商业活动。但同中原及关中地区相比,商品经济发展水平还是较低的。这主要表现在:
其一,江南自给自足性经济成分仍然很高。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云:“楚越之地,地广人稀,饭稻羹鱼,或火耕水耨,果隋赢蛤,不待贾而足。”从城乡市场的联系来看,为广大人民普遍需要的大宗商品,主要是非家庭所能制作的盐铁两项。小农与市场的联系只是一种不得已的行为,并没有形成自觉的商品意识,故“千金之家”还是少数。
其二,为商品交换而生产的手工业作坊较少。当时全国设在各地的工官有8处,而在江南没有一处;设铁官49处,而江南仅有耒阳1处,占2%;设盐官37处,而江南仅有巫、海盐等2处,占5%。我国考古工作者迄今为止已在全国各地发掘汉代冶铁遗址30余处,有的规模十分宏大,面积达十余万平方米,却没有在江南发现一处。同样,民间手工作坊亦相对较少,致使江南作为商品交换的多为方物特产。
其三,商业市场相对较少,且规模较小。据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记载:当时全国著名的商业都会二十个,其大部分分布在中原地区,江南仅有江陵和吴二处,占10%左右。而且规模亦较小,象长安九市,临淄“市租千金”的商业市场,江南没有。江陵、吴城和成都仅是区域性的小市场。
由此可见,当时商业的发达,北方确实远远超过南方。经济重心在北方,商业中心亦在北方。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诸因素制约着江南商业的发展。
其一,自然资源丰富,人们不需要通过努力就可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使人们缺乏开拓精神。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总结为:“地势饶食,无饥馑之患,以故呰窳偷生,无积聚而多贫。是故江、淮以南,无冻饿之人,也无千金之家”。
其二,地广人稀,农村剩余劳动力相对较少。江南地域面积占当时全国总面积的22,13%左右,而人口在西汉平帝元始二年时仅有3,444,947口,占当时全国总人口的5.97%左右,人口密度平均为3.95人/平方公里;到东汉,虽然有大量人口南迁,但至顺帝时也仅有7,307,675口,占当时全国总人口的15.26%左右,人口密度平均为8.38人/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低,开发程度不高,很难分离出富余人员去从事商业买卖。
其三,远离政治中心,开发程度不高。两汉时期,黄河中下游既是政治统治的中心地带,同时也是国家重要的赋税来源之地。汉王朝极为重视这一地区的开发。国家的农业、手工业投资亦多有偏重,使得其整体经济环境良好,市场机制活跃,为农副业及手工业产品提供了广阔的市场。而广大的江南地区,由于远离政治中心,且在国家赋税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较小,政府尚无暇顾及这一的开发,使得这一地区的农业、手工业整体发展水平较低,农副产品和手工业产品商品化程度自然不会很高。
其四,城市分布稀疏,且规模较小。传统社会,作为商品交换的农业、手工业产品,其消费对象主体并不在农村,而是城市中非农业生产的人口。所以,商品经济发达与否,与其城市分布密度及城市中的消费人口的多寡休戚相关。江南地区,由于城市分布稀疏到数千平方公里甚至上万平方公里才有一座,这就大大地限制了农村与城市以及城市与城市之间的商业交流,也增加了运往市场的商品成本。再加上江南城市规模普遍较小,消费人口相对较少,扩大不了商品的需求量,商品经济很难繁荣。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①《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②《史记》卷60《三王世家》。
③王子今:《秦汉气候变迁与江南经济文化的进步》,载《秦汉史论丛》第六辑,江西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④《战国策·赵策》。
⑤《玉海》卷174。
⑥《汉书》卷1《高帝纪》。
⑦《汉书》卷28《地理志》。
⑧详见《汉书·地理志》、《续汉书·郡国志》以及谭其骧《中国历史地图集》。
⑨《后汉书》卷1《光武帝纪》。
⑩张南等:《安徽汉代城市的分布与建设》,《学术界》1991年第6期。
⑾《枭阳城址初步考察》,《考古》1983年第7期。
⑿《江西新建县昌邑古城调查记》,《考古》1960年第7期。
⒀《崇安城村汉城探掘简报》,《文物》1989年第11期。
⒁《续汉书》卷25《百官志》注引。
⒂《汉书》卷35《荆燕吴传》。
⒃《北堂书抄》卷29引。
⒄《史记》卷61《货殖列传》。
⒅黄盛璋:《关于鄂君启节地理考证与交通路线的复原问题》,载《历史地理论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63—285页。
⒆黄盛璋:《江陵凤凰山汉墓简牍与历史地理研究》,载《历史地理论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68页。
⒇黄盛璋:《江陵凤凰山汉墓简牍与历史地理研究》,载《历史地理论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69页。
[21]见黄盛璋:《历史地理论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70页。
[22]黄盛璋:《关于鄂君启节地理考证与交通路线的复原问题》,载《历史地理论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84页。
[23]《关于凤凰山168号汉墓座谈纪要》,载《文物》1975年第9期。
[24]《江西修水出土战国青铜车器和汉代铁器》,载《考古》1965年第6期。
[25]蒋廷瑜:《广西汉代农业考古概述》,载《农业考古》1981年第2期。
[26]《后汉书》卷76,《循史传》。
[27]《后汉书》卷23,《郑弘传》。
人本管理,就是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是在深刻认识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把人作为组织管理的核心和组织最重要的资源,把组织全体员工作为管理的主体,围绕着如何充分利用和开发组织的人力资源,服务于组织内外的利益相关者,从而实现企业目标和员工目标。在企业中实行人本管理是办好社会主义企业的根本保证。在国有企业中,企业职工既是资产所有者,也是企业的劳动者、经营者,处于主人翁地位。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是办好国有企业的根本保证。
1我国企业人本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实行人本管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要求。我国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以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特征的。如果企业管理不以人为本,就会导致企业经营的失败。职工是企业之本,人本管理是管理科学的核心。企业内部管理秩序的建立与完善、实施与落实,无不取决于全体职工的团队意识和敬业精神。当前,尽管许多企业管理者都认识到了实施人本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但在思想观念和具体做法上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1)人本管理的理念没有确立。在企业管理中,行政管理是组织指挥生产的一种常用手段,对于集中统一加强管理,确实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是,在企业管理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的管理者过多地依赖于行政管理手段管理员工,长此以往,结果必然是逐渐抹杀员工的积极性和劳动热情,使其丧失主人翁责任感。如果过于依靠制度管理,而不是千方百计地充分发挥员工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才能,不断积极主动地解决生产经营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那么规章制度也不会得到自觉执行。同样,过于依赖物质激励进行管理,也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在企业管理中,运用物质刺激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实能够激发人们的劳动热情,通过勤奋劳动,获取相应的报酬是无可厚非的。但仅靠物质刺激,只能换来一时的劳动热情,缺乏长效性和持久性。特别是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的影响,容易在职工思想上产生拜金主义、金钱至上等思想倾向,以至于偏离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方向,最终影响员工积极性的发挥。只有树立人本管理的理念,把人看成具有思维和主观能动作用的人,才能激发和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企业才能在市场经济中保持和发挥旺盛的竞争力。
(2)人本管理的理念没有落到实处。企业作为创造物质财富的经济型社会组织,依靠经济手段管理企业,是企业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所决定的。应把人本管理看成是“有形”的,“有形”在人的头脑之中;看成是“硬”的,“硬”在使人具有坚定的信念、坚强的意志;看成是“实”的,“实”在扎实的工作和创造性的成果。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就是要尊重人的价值,实现人的价值、认同人的价值、使员工切实感受到自我存在价值的意义。以人为本,更重要的是调动人的积极性和首创精神,充分承认他们的创造价值,并为他们实现自己的理想,开展创造性的劳动,创造机会和条件。通过把巨大的精神动力转化成巨大的物质财富,去创造出一流的技术,一流的产品,一流的服务,根本问题是造就出一流的人才。
(3)缺少人本管理的个性。企业由以管理“物”为中心,转变到以管理“人”为中心,这是企业在管理方面实现的重大转变。只有高度重视以人为核心的管理,企业的管理水平才能实现质的飞跃。否则,企业的素质很难提升。但是,目前一些企业在追求人本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对人本管理理论内涵的深入研究和探讨,出现了缺乏个性化的问题。即使是制定了一些人本管理方法和人本管理方案,依然是收效甚微,没有达到切实提高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增强企业自身活力的目的。这样的企业精神很难在职工的头脑中产生深刻的影响,在心理上产生强烈的震撼和共鸣,形成共同的认同感。
(4)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由于受多种因素(如社会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工作因素等)的影响,职工正常的需要得不到应有的满足,企业管理者没有很好地从满足人们需要的角度来考虑调动职工积极性,忽视了“需要是积极性的本源”这一关键问题。在调动职工积极性的方式上,多数企业以工资、奖金、福利、住房和提升等外在激励手段为主,尤其突出货币激励的作用,而忽视良好组织环境的培育。激励手段过于单一和僵化,主要靠晋级、提高奖金以及“模范”与“典型”人物的示范和教育,这样只能使少数人从中获益,而大多数职工和干部不可能在自身的利益需求方面得到有效的激励。
(5)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不充分。当前我国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和利用工作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一是人力资源的素质低下,教育培训工作缺乏长远目标。据调查,许多企业的培训实施率都在50%以下,也就是说企业有近一半的生产技术人员、设计人员、研究开发人员、管理人员没有机会参加必要的教育培训,而日本企业的比率近80%;二是许多企业劳动者主人翁意识淡薄,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的程度很低。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合理化建议件数极低,全民企业每人每年为0.07件,而日本企业每人每年为24件,可见全民职工合理化建议受重视的程度极低。实践表明,职工合理化建议的数量和质量是职工参与管理程度的重要标志;三是技术人才流失严重。国企的待遇偏低,而且原有的能够吸引人才的优势如公费医疗、养老保险、福利分房等已经取消。从经济收入的角度看,国营企业在人才战中处于劣势,跳槽已成为国企中一个时髦的名词。
(6)缺乏企业文化的构建。企业文化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力量源泉。从整体来看,我国企业文化建设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相当数量的企业主管对企业文化缺乏了解,对企业文化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主动地、卓有成效地进行企业文化建设的企业仍属少数;二是相当一部分企业领导者,只注重企业文化的后两个层次(制度文化和物化文化)的建设,而忽视了企业文化的主要层次(企业价值观和企业精神)的培育,忽视了把正确的价值观渗透到企业人本管理之中的工作;三是企业文化与企业目标不一致,企业文化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不能有效地结合起来,从而导致企业文化建设不能很好地融入企业人本管理中去,职工缺乏活力和动力。
(7)忽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情感管理。情绪、情感是人的心理活动的重要方面,也是人的精神生活和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积极情绪会提高工作效率,消极情绪会降低工作效率,因此,搞企业管理研究运用情绪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当前,我国企业在情感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以权代情、以法代情、以理代情的情况,这样会导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感情关系淡薄,甚至比较紧张,产生种种排斥力,这种管理已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管理。
(8)“官本位”现象普遍,厂长经理职业意识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调查资料显示,国有企业的86%,集体企业的58.4%,三资企业的33.3%的厂长经理是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企业的经营者职业活动中,最关注“上级主管部门”评价者占62.1%。这种情况表明,培养职业企业家的机制远没有形成,反而产生了“官本位”企业家,这种“伯乐相马”式的行政任命常常造成用人失误、权钱交易及企业的不稳定。另外,人才使用得不合理也会使人的积极性受挫,不能最佳地发挥人的才智,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据有关部门对2000家亏损国企的调查,其中政策性亏损占9.9%,客观原因亏损占9.2%,经营不善亏损高达81.71%。
2企业实施人本管理的主要对策
企业实行人本管理是提高生产效率,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如何把企业的人本管理落到实处,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工作:
(1)改革企业组织机构。人本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基于我国企业的现状,要想实现人本管理,必须首先从“管人”的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切入点进行改革,进而实现企业整个组织机构的改革。传统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只是作为企业的一个业务职能部门,在企业领导者的指挥下办理企业人事、劳动方面的日常行政业务,很少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的制定、实施等活动;它不能系统地、有效地对企业全部人力资源的进行规划、管理和开发,而是被动地服从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或部门的要求。
按照人本管理的思想,人是企业的根本。因此必须提高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企业中的地位,扩大和强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能。提高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企业中的地位,就是提高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企业管理组织中的层次,它不再是与企业其它管理部门并列的业务工作部门,而是高于其他管理部门的决策部门。从其职能上看,一方面要强化原有的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尤其要强化人力资源规划、素质测评、激励、培训等开发性职能;另一方面要扩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能,即在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上扩大到企业管理,要参与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要对企业其它部门和单位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这样,才能保证“以人为中心”。
(2)完善员工培训机制。在当今社会,企业及其员工所面对的社会环境变化非常迅速,这就要求他们必须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充实自己,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从企业的角度出发,要适应环境的变化,就必须加强对员工的培训。针对我国企业的现状,加强员工培训应从完善培训机制入手,重点是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在培训的目的上,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培训不仅要着眼于提高员工对岗位的适应性,更要着眼于提高员工对外部环境的适应性和对市场的驾驭能力及竞争能力。也即要扩大员工的知识结构,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在确定培训的目的时,特别要注意的是,要充分考虑员工个人的发展规划,并使之与企业发展规划有机结合。
其次,在培训内容上,要从企业的实际需要、员工的实际需要和社会的需求出发,既着眼于现在,又着眼于未来。在此原则下设置培训课程时,还要考虑企业文化建设、企业发展方向、员工个人素质、企业现存主要问题等因素。在确定培训内容时,特别要注意的是,不能采用“制度+控制”的模式,而应采用“学习+激励”的模式。所谓“学习+激励”的模式,就是其培训内容并非注重“告知员工不许干什么”,而是注重“启发员工应该干什么”;并非“强制员工必须干”,而是“激励员工我要干”。
再次,在培训方法上,要针对不同的内容采用不同的方法。对于技能性的培训,要采用讲授与实际演练相结合的方法,以增强员工的动手、操作能力;对于理念性的内容,则应主要采用案例或范例分析的方法,引导员工“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特殊到一般”的进行分析归纳,以增强员工的思维、判断能力。在选用培训方法时,特别要注意的是:尽可能不用“师傅带徒弟”的传统方法,而是采取“启发式”培训方法,即只给员工摆出问题、点明思路,让员工自己去分析探索,这样更有利于培养员工的创新能力。
(3)建立一支能和企业同甘共苦的基本队伍。企业职工中的基本队伍是企业的核心力量,也是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重点和难点。近几年,我国国有企业职工的流动性不断增强。面对这种形势,在建立现代企业中,企业拥有一支“核心称职的正式队伍”更为重要。这有利于加强企业在人力资源培养、使用和引进方面的更有计划性和预见性,提高人力资源开发效益。同时,企业可以利用这支队伍来影响和带动流动性大的职工,更好地实现企业目标。要让职工参与企业或部门目标的制订。切实可行并具有挑战性的工作目标本身就对职工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要采用宽严适度的领导方式。一些优秀的企业家在实践中认识到,光有西方的“严”不行,还要有东方的“爱”,“严”与“爱”要有机结合;提倡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双向沟通,在相互交流中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促进企业目标的顺利实现。
(4)创建以团队精神为核心的企业文化。与传统管理相比,人本管理价值观更加注重员工的内在需要和满足、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开发。这是因为,首先,从企业的员工看,无论其能力大小、贡献多少、职位高低,都希望被认为是真正有思想、有价值的人,而非是完成特定任务的劳动力和活性资料;其次,从企业本身看,企业要实现管理目标固然需要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考核等他律性因素,但更需要“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所激发的团队精神、主人翁责任感等内在自律性因素的内部动力机制;再次,从文化导向看,我国向来就有团结合作、积极向上的传统,完全有条件在此基础上营造以平等氛围与团队精神为中心的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内部文化。具体讲,营造平等氛围的途径包括:尊重组织内每位成员;共享对企业的远景愿望和信息;员工广泛参与企业的技术与管理创新;组织各种公开交流活动;制定为员工共同接受的行为准则。团队精神的建立包括:尊重企业内各类团体的相对独立性;培育员工合作精神,充分认识孤掌难鸣,避免单干;建立各部门或部门内各员工间友好相处,共享信息,共同参与的组织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建立上下共同发展、荣辱与共的精神。
(5)建立现代企业激励制度。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詹姆斯通过对人的激励问题的专题研究得出,如果没有激励,一个人的能力发挥不过20%~30%;如果施之以激励,可发挥到80%~90%。以人为本的目的在于调动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创造潜能,因而建立科学的激励制度意义重大。首先,要建立企业家激励机制。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家劳动既是智力劳动又是风险劳动,因而其合法报酬和职位消费权利就比一般职工高得多。可以实行年薪制或利润分成制,并注重对企业家的精神激励。其次,要建立职工激励机制。建立职工激励机制应以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核心,优秀的企业文化往往能增强企业凝聚力,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给职工以精神上的激励。
具有战略性的管理会计,通常被称为战略管理会计(StrategicManagementAccounting,简称SMA),它是会计学一个新的分支,是企业战略管理与管理会计相结合的产物。但是目前,SMA在我国的应用仍属探索阶段,人们对SMA还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战略管理会计最早由英国学者西蒙斯(Simmonds)于1981年在《战略管理会计》一文中提出,他认为SMA就是未来管理会计发展的方向,首次强调学习曲线与长期成本形态在衡量竞争优势中的重要性和了解竞争者成本结构的重要性,认为管理会计应多注重外在环境,并协助企业衡量其竞争地位。继Simmonds之后,威尔逊(Wilson)等人在《战略管理会计》一书中提出更加明确的定义:“战略管理会计是明确强调战略问题和所关切重点的一种管理会计方法。它通过运用财务信息来发展卓越的战略,以取得持久的竞争优势,从而更加拓展了管理会计的范围。”
一、我国应用战略管理会计时存在的问题
战略管理会计在我国的总体应用水平较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战略管理会计理论普及程度不高
目前我国财会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受过大学专业教育的不及10%,在素质相对高一些的国有企业及县以上集体企业的600万会计人员中,大专文化水平以上的也只有18.2%。战略管理会计理论的普及没有达到满意的程度,而且我国企业现有的中高级职称的会计人员由于年龄偏大且知识结构趋于老化,很难将现代管理科学应用于实践。
2、战略管理会计的应用对企业环境要求较高
目前,国外管理会计已经发展到一个较高的水平,而国内企业的管理会计水平远远没有达到财务会计水平,更谈不上参与企业决策并在企业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发达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先进的管理会计师培训制度,我国要参与国际竞争也必须逐步建立并完善管理会计师培训制度。如今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已经登陆中国,并由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协会(IMA)和清华大学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学院联合举办了首届“管理会计国际论坛”,为各领域的财务专业人士提供了一个全新视角。
3、企业对管理会计重视不够
尽管会计体系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两大块,但我国企业普遍缺乏战略管理意识,在会计工作中仍然是重财务会计轻管理会计。国内企业现在仍然习惯将主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向财务会计工作,而把管理会计只看作财务会计的一个附属品,对管理会计的研究与应用重视不够,投入精力不足,导致战略管理的实施工作很难展开。
4、我国的战略管理会计人才十分缺乏
会计人员对管理会计运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会计人员素质上。我国现阶段会计人员的总体素质比较低,突出表现为知识层次低、知识结构不合理和专业教育不足。现有的1300万会计人员中,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仅有6万人,受过大中专以上教育的不到10%,70%的会计人员没有受过专门的会计教育。虽然他们在多年的实践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但总的来说,大多数会计人员的文化水平低、专业水平不高以及知识结构陈旧。随着新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出台,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越来越受到重视。同时,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水准不是很高,在会计披露上弄虚作假,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这些因素都限制了管理会计在企业中的进一步应用。
二、我国企业推行战略管理会计的对策
1、普及战略管理会计的理论知识
我国战略管理会计的建立应当密切结合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加强对现有理论体系的重新评价,其中不合理的假设,抛弃过时的技术方法。不要仅仅追求高深莫测的理论与数学模型,不要生搬硬套抽象的名词、概念与方法,而应该加强管理会计的研究与应用,便于广大会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实际操作。目前,我国的高等院校会计专业大都开设了管理会计课程,但其它经济管理专业大部分都没有开设,这也是有待改进的。在会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中,也必须加入战略管理会计的知识,争取使所有会计人员都能对战略管理会计的理论和方法有一个了解。当然,这些措施都必须有相关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这样才能促进战略管理会计理论的建立、创新以及在实践中的广泛应用。
2、营造战略管理会计运用的良好环境
要营造一个适合战略管理会计运用的良好环境,就必须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的体制和会计的作用有密切的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然要求管理会计的深入运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应取消企业领导享受的行政级别待遇,也不再由政府指派,而改为在社会上公开招聘,由市场产生并磨练出真正的企业家。其次,还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自由和竞争的市场环境,使企业能在这种环境中进行优胜劣汰。所以,要促使企业在管理中尽可能地应用管理会计技术与方法,必须不断深化经济和管理体制的改革,进一步明晰产权,改进企业行政当局的奖惩制度,不断完善市场机制,从而使每一个企业都能真正考虑依靠改进内部管理来保证自己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加强会计教育,提高人员素质
虽然几十年来我国管理会计成绩斐然,但要想使管理会计得到推广应用,仍需加大对会计人员素质教育的力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管理会计人员队伍,才能架起一座管理会计理论和实践的桥梁,促进管理会计的研究与运用。我国现行的教育体制一直沿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教育模式,会计教学内容和教育体制无法适应知识经济下对管理型会计人才的要求。知识经济时代高校会计教育应以学生为中心,不仅需妥善运用资讯科技,同时亦需与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及统计分析等领域相结合,使学生具备科学整合的能力。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财政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还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水平和业绩的考核,两者均合格才能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广大会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应积极支持、关心并投入会计继续教育的活动中,努力提高会计人员自身的素质。
4、建立管理会计师组织,推进管理会计的发展
首先,在中国会计学会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这样的学术或职业组织内设置单独的委员会、研究会或小组,承担关于管理会计的有关事宜。其次,待条件成熟时,可由广大管理会计工作者成立专门的管理会计学术和职业组织,以推动管理会计更大的发展。最后,专门的管理会计组织成立之后,除抽象的有关领导和规划之外,更为具体和必要的是先规范会计名词术语,制定管理会计准则。条件具备时,我国有必要推行管理会计师证书考试制度。这种制度将会成为会计人员检验管理会计学习水平的标准,成为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职务的依据,并将大大提高全社会对管理会计的认识。
5、在实践中积极推行战略管理会计
很多企业运用战略管理会计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青岛啤酒集团极力推行战略管理会计,提高核心竞争力,创建国际化大公司,成为中国啤酒市场的领导者和超级明星,谱写新的百年辉煌篇章。享誉世界的青岛啤酒,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全面实施“大名牌战略”,确立并实施了“新鲜度管理”、“高起点发展、低成本扩张”以及“市场网络建设”等战略决策,以“名牌带动”式的资产重组,率先在全国掀起了购并浪潮。对购并企业,青岛啤酒推行“系统整合、机制创新”的独特管理模式和远大的战略目光,用青岛啤酒企业文化来整合子公司的管理模式和理念。青岛啤酒集团近期与世界上最大的啤酒生产商美国安海斯—布希公司签订协议,就双方结成战略关系进行排他性商讨。这将使公司在中国啤酒行业中保持增长和领先地位,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应该对企业运用战略会计的实践中涌现出的典型案例和重要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并加以推广,以帮助一些企业少走弯路,促进战略管理会计的广泛应用。
6、积极建立战略管理会计信息库
战略管理会计的资料主要来源于财务会计,但受财务会计报告的影响,相关资料不能及时取得,使得管理会计信息的及时性、相关性大打折扣。此外,大多数企业的会计电算化仅限于记账、算账和报账等工作,内部网络信息也仅限于一般的管理通知,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并没有能够提升企业的综合管理能力,造成了企业资源的严重浪费。为充分利用企业资源和及时提供战略性信息,有必要建立企业的战略管理会计信息库,培养自己的战略管理会计人才。企业应在平时收集并整理来自各方面的多样化信息,包括本企业和竞争对手的各类资料、行为分析报告、政府政策和统计公告、国际市场行情、国际经济发展动态、重要的新闻报道以及其他有价值的信息。在战略决策时,战略管理会计师则应运用一定的方法,对战略信息库中的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和处理及时提供给决策当局,为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参考文献】
[1]杨春兰、李俊林:对战略管理会计发展的研究[J].会计之友(中旬刊),2006(4).
[2]白晨曦:战略管理会计刍议[J].金融经济,2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