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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学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8 15: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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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学论文

篇1

高校自是高校在法律范围内对学校内部事务的自主管理、自己责任的权利(或权力),其目的是排除来自外部尤其是公权力的干涉,内容包括内部管理权和学术自由权,前者如人事、财政、章程制定等,后者如科研、教学、学位认定等。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体现为管理权和教学权,如《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有“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利,第32―38条具体规定了高等学校自主招生、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组织教学、自主设置组织机构等相关权利。高校自来源于宪法教育权,本质上是高校在法律范围内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内部事务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高校自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直接转化为学校内部章程、条例或实施办法等对其内部成员实施约束、管理和奖励处分。对于高校内部成员之一——学生的教育管理而言,高校自则演变为高校学生管理权。

(二)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法律内涵

理论界对高校学生管理权法律性质的认识主要有特别权利说、民事权利说、行政权利说等。这些理论都从某些方面合理揭示了高校学生管理的内涵,但不能涵盖目前的管理现状。结合法律依据及实施目的,本文认为,高校学生管理权是基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实现,围绕教育、管理、服务事实而形成的,以宪法法律关系为基础,行政法律关系为主,兼具民事法律关系特点的,高校依法享有的对本校学生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的权力。首先,高校学生管理权来源于宪法。宪法是高校学生管理权形成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宪法,高校学生管理权就失去了法律依据。高校是学生管理和教学活动的组织者,但首先是宪法意义上的事业单位法人;学生是高校被管理者,但首先是宪法意义上的普通公民。所以,在高校学生管理的诸多法律关系中,宪法法律关系是最基本的。其次,高校学生管理权具有行政性。从立法角度看,2013年12月《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2条明确肯定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高校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一定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法人,对学生的管理是国家教育权的一部分,在被诉行为主体上高校将进一步得到行政法律的确认。从权力来源看,高校学生管理权部分是国家教育权的法律延伸。在教育管理法律体系中,高校是教育管理权最终的、具体的执行者,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性质和目的与国家教育权是一致的,属于行政权范畴,受行政法律的调整。从行为看,无论是高校针对学生管理制定的工作细则、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还是针对个人、个别行为做出的通报决定,如上述案例1、案例3中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均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完全具备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某些特征。最后,从管理权内容看,高校学生管理权远非行政权所能涵盖,如对学生生活实施的管理,包括对宿舍、教学设施、图书馆的管理等,应属民事范畴。因此,高校学生管理关系是一种基于教育、管理、服务事实而形成的,以宪法法律关系为基础的,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的,兼具民事法律关系特点的三重法律关系。

二、高校学生管理关系法律类型化标准和原则

高校学生管理关系应以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和实现国家教育目的为原则,以高校学生管理事务对学生学籍的影响程度以及双方法律地位等为标准。

(一)保障学生基本权利

源于国家教育权的高校学生管理权,其目的是为了发展国家的教育事业,保护学生的权利和自由,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而不是约束和限制学生。高校自的存在仅仅是为了在高校内部管理事务范围内对抗公权力的干涉,它同样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高校实施自的目的是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完成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因此,在对高校管理关系类型化时,不能背离充分保障学生基本权利这一最终目的。

(二)明确高校学生管理关系中的法律关系层次

首先,在高校学生管理关系中应当明确宪法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并区分主次关系。其次,在基础法律关系——宪法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建立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区分标准: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权力的行使是否涉及公权力。若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涉及公权力的行使,双方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私法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最后,在行政法律关系层面,由于涉及高校自的排他性干涉,应以宪法人权保障理念,以学生标志性权利——学籍是否改变为标准,划分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学籍是学生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是高校和学生法律关系存续的标志,也是高校对学生管理的前提和重要内容,凡是涉及学生学籍的取得和消灭而改变学生身份的管理事务,应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高校绝不可擅自决定或变相提高标准,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法律规定转化为校规予以执行,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对于不改变学生学籍即在学生学籍维持前提下的管理事务则是高校自范畴,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应避免司法介入。

(三)区分高校学生管理关系法律类型的实然性和应然性

从实然状态看,应该搞清楚高校的哪些行为已经被区分,即在现行高校管理关系中哪些行为已经归入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已经归入行政法律关系。从应然状态看,随着社会发展,应该关注和深入研究高校的哪些行为还没有明确其法律关系以及它们应该归入何种法律关系等问题。

三、高校学生管理关系法律类型化的构建

(一)宪法法律关系

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既是作为“社会人”应享有的权利,又是公民基本权利之要义和根本。从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法律渊源、实施以及法律后果看,高校与学生之间首先具有普通意义上的宪法法律关系,这是二者之间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也是二者之间其他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和基础。就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而言:首先,高校和学生是宪法规定的一般法人和公民,双方均负有作为法律主体应履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均负有不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义务。其次,基于教育权和受教育权这一宪法权利,两者在学校这一特定场所又形成了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高校应当明确学生的另一身份——公民,即高校应当在充分保证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受教育权等宪法权利的前提下行使学生管理权;学生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积极履行作为学生这一特殊身份的义务,以达到双方的和谐共处。另外,从权力的运行结果看,无论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产生纠纷后或协商或诉诸诉讼解决,皆源起于宪法,终于宪法,受限于宪法,两者权利义务必须得到保障,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变更或消除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高校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学生应享有的权利。

(二)行政法律关系

1.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学籍的取得与消灭

(1)入学与注册

入学本质是学籍取得的条件规定,与之对应的是高校招生权。学生依据招生简章参加法定入学考试,由高校依据成绩和志愿确定录取后,才能取得入学资格。在此过程中,高校行使的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包括制定招生简章、确定招生人数等在内的招生权,只不过这一权力的行使是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之下进行的,教育部每年都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同时各省教育行政部门也会出台相应的细则,规范招生工作。因此,入学这一环节,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并非是契约自由的民事法律关系。入学包含两个过程:获得入学资格,即获得录取通知书;履行相关入学手续,即预注册,也就是说,学生要获得学籍,必须依据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入学手续。《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获得学籍。”因此,预注册和复查工作是招生工作的延续,期限3个月,在此期间学生还未真正成为高校内部的一员,即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高校行使的仍然是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力,双方的关系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案例2就是因为招生简章规定的已经在学生中形成信赖保护的奖学金利益受到侵害,理论上学生是可提起行政诉讼的,但是司法结果是令人遗憾的。学籍中止是指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主客观因素而暂时中断,待相关因素消失或履行相关程序又恢复的情况,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学期结束。注册即学期登记,是在籍学生必须按照高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本质是学籍的延续。在高校逐步推行“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今天,注册对学生的影响越来越大,如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注册的,则以退学论即终止学籍,换言之是终止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将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因此,高校注册与否的行为和决定直接影响学生学籍是否存在,应属外部行政法律行为。

(2)毕业证颁发与学位证授予

毕业既是高校对学生管理的最后一环,也是两者之间法律关系消灭的重要法律事实。目前,无论理论界还是司法界都一致认为两证的授予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可诉性。需要说明的是,毕业证和学位证是对学生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证明与肯定,与其他任何行为和事项无关,仅与专业学术水平和能力相关,只要达到相应标准即可。高校基于行政权力做出是否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决定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专业学术权,即专业知识评价与判断。专业评价是一种高度学术行为,非法律问题,是由专业学者或团队完成的,这也是法律授予高校或相关科研机构具有授予学位权的主要原因所在。学术评价权属高校自,是学术自治范畴,由于专业程度高,可阻止司法深层介入。但这种阻止并非完全阻却,而是说,司法只能有限制地介入,即应坚持程序审查,而避免实质审查。换言之,司法机关审查高校学术问题,只能对相关答辩程序、认定资格和评定标准等是否合法做出判断。对于学术实质内容,司法机关是不可能也不应当进行判断的,因为专业学术权属于高校依法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如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的争议焦点就是程序问题,并非是论文的学术水平。二是学生管理权。现实中,高校将毕业证和学位证的颁发与学生受教育管理情况相关联,比如,对欠交学费或不服从学校日常管理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扣发两证,是典型的滥用权力行为。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与学生管理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两个问题,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旦走上司法途径,高校将被置于尴尬境地。

(3)开除学籍

受教育权是宪法设定的一项基本权利,非经法定程序是不可剥夺的,且国家和高校负有积极保障的义务。开除学籍是对违法违纪学生的一种惩罚,不仅记入个人档案,而且要终止学籍,堪与刑法中“死刑”有一比,这不仅强制剥夺了学生在本校学习的权利,也剥夺了学生今后在其他高校学习的可能,即意味着学生的命运将因此改变,尤其是将给学生今后的职业生涯带来极大影响。因此,开除学籍的处分行为关系到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和今后的发展问题,应属外部行政法律行为。虽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开除学籍的具体情形和申诉程序,但从法的效力层面讲,以效力层次较低的部门规章设定剥夺效力层次高的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有违立法程序的。退一步讲,在现有法律体系下,高校校规是否可以严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案例3中的校规“一旦作弊则一律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的规定;开除学籍的认定标准是否由高校自由掌握,如案例1中同学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考试作弊,等等问题都值得探讨。从审判结果看,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

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学籍的持续与变更

(1)学籍的持续

学籍持续是在不改变学籍的前提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维持的一种状态,包括以下内容:A.考核与成绩记载,这实质上是教学管理权,是《教育法》第28条第2款的具体化,即高校有权制定教学计划、大纲,并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实施管理。B.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包括住宿、助学和校园秩序管理及学生团体活动等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章对此进行了具体规定,它是高校为了维护学校内部正常教学秩序和其他日常管理秩序而应当建立的管理制度。C.奖励与处分。处分相对于奖励对学生影响较大,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不包括开除学籍,不改变学生学籍,是高校依法实施自的内容之一,也是高校对内部事务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的必要手段。以上处分满足一定条件,可以申请解除。D.转专业、休学与复学。这是指学生由于自身的原因和发展需要,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调整专业或者暂停学业,这些行为不改变学生学籍,只要学生有正当理由并履行相关规定程序即可。对于休学,高校应保留学籍,如果不按规定时间复学,学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高校终止学籍。

(2)学籍的变更

即学籍异动,指因任何一方原因,改变特定高校和个体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情况。转学就是符合条件的学生从本校转到另一学校,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学校审批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籍才能得以保留和变更。

(三)民事法律关系

1.人身安全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高校对此应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结合实际,有两个方面:(1)校园设施、教学设备、图书馆等既是高校所有财产,又是学生学习之必须,高校负有管理责任,学生则有合理使用的义务。若高校管理疏漏,未尽相应义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生基于人身权有权要求高校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补充责任;若学生因自身原因在使用时造成校园设施、教学设备、图书损坏的,高校基于所有权有权要求学生照价赔偿。(2)在组织教育教学和校外活动中,高校负有安全教育、活动指导及危险提醒的义务,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若未履行义务并造成学生伤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学生负有因自身条件等原因不能参加相应活动的告知义务,未履行而造成伤害的,高校则不负法律责任。

2.后勤服务

高校后勤服务主要包括高校为学生提供的饮食、住宿服务。随着社会发展,高校后勤服务已基本社会化:一是外界民事主体租赁高校场地进行服务经营;二是高校自身作为民事主体经营。无论何种情况,学生与高校或外界民事主体均属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调整。需要说明的是,外界民事主体进驻高校场地开展服务经营,高校有监管义务,如高校未尽自己的监管义务而侵害学生权益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确定的责任分担原则,应与外界民事主体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高校自身作为民事主体开展经营活动而侵害学生权益的,高校独立承担相应责任。但是高校依法负有对饮食、住宿的监管职能,在此范围内,高校与学生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源于高校自,其行为是内部管理行为,即高校与学生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

3.名誉权和隐私权

名誉权和隐私权属人格权,是指基于人的生存本身而应享有的权利,是不可让与和抛弃的权利。名誉是对学生的品行、道德、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隐私是学生在学校特定场所对其信息、活动和领域的排他性支配。我国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将隐私等同于或包含于名誉中,侵犯隐私权以侵犯名誉权论。因此,本文将两者一并论述。具体情况如下所述:首先,学生的私人信息,即学生个人资料如姓名、肖像、通信等私人信息,有不被公开或传播的权利。其次,学生的私人领域不被非法侵犯,即学生享有宿舍不被非法侵入、窥视或搜查的权利。但目前大多高校为了达到宿舍管理的目的,擅自进入学生宿舍进行突击检查,给予评价并公布,已是常态,这种管理行为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最后,学生有权要求个人的生活和学习不被非法披露。即学生享有纯属私人情况不受非法搜集、公开和利用的权利以及学习成绩、名次、处理或评议结果不被非法公开、扩大知晓范围的权利。案例1和案例3中,高校对学生处分的张贴公告行为即构成侵权。从高校警示教育目的与保护特定学生隐私、名誉权及其在教育上的再生和继续成长看,后者价值远大于前者,因为后者关系到特定学生未来以及高校将处于违法的尴尬地位。

篇2

一、法律援助的产生

据相关材料调查显示,我国最早出现的从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组织是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它是一家民间的法律援助组织。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近几年才产生的,还是个新生儿。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颁布施行《法律援助条例》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崭新的阶段,进入了法律化的阶段。那么怎样来给法律援助定义呢?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减收或者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公正。狭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提供代表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务,目的是确保任何具备充分理由提出诉讼或答辩的人,不会因为缺乏经济能力或出于弱势群体地为而无法打官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的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61546;由此可见,社会各界法律援助组织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据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依靠法学专业的法律知识资源优势,经院团委同意,报校团委批准成立的。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长历程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内部组织结构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它有着先天的优越性,对于培养法律后备人才和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61547;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着“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而成立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前身为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1月,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

该中心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工作原则,以义务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法规为其基本的工作内容;以论坛、讲座等方式学习法律法规,总结实践经验;组织其成员深入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活动,并且积极开展同国内各法律院校同类社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成立之初,中心下设团支部,主任,秘书处,事务部一部,事务部二部,事务部三部。秘书处(下设网络组、刊物组、外联组)的主要工作是办公室日常事务,值班、负责接待来访等。事务一部的主要工作为行政复议,劳动纠纷,妇女,儿童权益来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二部的主要工作为一部以外的民

事类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三部的主要工作为刑事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有其自己完整的章程,法律援助服务范围,法律援助审核程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和值班守则,以确保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切工作能顺利开展。

事物总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作为石河子大学学生面向社会开展的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公益性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师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发展到今天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工作的需要,精简了一些部门,其内部组织结构为委员会,团支部,主任,副主任,事务部,档案部,外联部和宣传部部门。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以接待咨询为日常工作。同时举办自成立以来的每年的重大法制宣传日活动。例如,举办每年的“3&61590;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五&61590;一”、“六&61590;一”、“十&61590;一”校园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12&61590;4宪法宣传日”普法宣传活 动;并成功举办了首届“十&61590;一物权法宣传”活动,承办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大学生暑期三下乡”送法下乡活动,以及协办每年的“西域法学高峰论坛”。

在活动中,我们组织学生参加,邀请指导老师带队,接受相关的新闻媒的采访报道。我们发放各种法制宣传单,接待来访咨询,现场为他们解决疑难问答,提供解决办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则有专门人员负责接待,并给予满意答复。在三下乡中,我们送出了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不仅发放法律法规传单,接待咨询,还进行了问卷调查,深入群众,知群众之所难,给群众之所需,真正地做到了学以致用,服务群众,并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共接待来访咨询上万次,接待案例上千个,并案件近十余起,真正地帮助了经济困难的公民,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9月2日,我校成功举办了“第三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我国著名法学家,刑法学泰斗,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资深法学教授马克昌来我校作专题讲座,并高兴地给法律援助中心题词:“维护弱者权利,保护公平正义”。马克昌教授治学严谨,学贯中西,享誉学界,与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教授合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北高南马”。马老对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厚望,他希望我们能够运用所学知识为弱势群体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真正做到保护弱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我们将继续努力,不辜负马老厚望。

10月13日,我校再次成功地举办了“第四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主任姜明安,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副主任兼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院长王磊,刑法学研究室主任陈兴良一行四人来到我校,分别作了专题讲座,并分别高兴地给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题词,对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予了厚望。

三、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重要意义

从以上的论述可知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有着多方面的意义,下面笔者结合以上论述来具体分析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

(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存在对学生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根据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事务及开展的活动,(这些已在上文中论述过了,这里不在赘述)组织学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论坛及模拟法庭等内部活动,提高了学生的基础理论水平,使学生的专业技能更加坚实,还为对外援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由此可见,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首先为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实践平台,有利于自身理论的提高,真正体现了“法律援助可以全面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61548;

其次,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学生提供了解社会法律需求的窗口,促进学生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形成。法援通过对外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与援助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案件等,在很大程度上锻炼了我们自己的专业技能,真正地做到了边学习边实践,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能够为贫困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创造一种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法援所承办的每一件案件都是贫困者的案件,这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最普通民众的法律需求,使学生在承办具体的案件中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在这样的案件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所达到的效果是学生在课堂上不可能达到的。这有利于培养承办案件的学生对于全社会特别是当事人的责任心,培养学生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的奋斗、献身精神。学生在办案中能够培养社会正义感和职业道德,从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质量上的保证。”&61549;

总之,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不仅可以使法援的成员学到法律方面的知识,更能学到社会实践的本领。我们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服务于社会,不仅把我们所学的理论得到了应用,还锻炼的我们的沟通交际等综合能力。

(二)、大学法律援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从该中心的性质就能看出它的成立对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利用节假日和法制宣传日开展的法律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法律法规,一方面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律知识,增强了他们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受益。另一放方面也为国家普法,进行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篇3

二、分析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

据有关研究表明,目前高等院校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违法犯罪现象,占社会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续上升。近几年,青少年群体犯罪占社会刑事犯罪的70%~80%,其中高校大学生犯罪约占比例为17%。综上所述,各高校大学生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缺少人文素养等现象,显然,高校的“象牙塔”不再平静,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存在问题。

1.大学生对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缺乏较为准确的理解和把握。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在研究调查中显示高校大学生对法律的民主基础还没有十分明确的认识,只是将“法律”作为一种实现统治的工具,比如,部分人支持“法治”,抵触“人治”,但受到传统人治观念和现实中某些“权大于法”现象的影响,往往认为法律只具有工具价值而非目的价值。

2.大学生有感性的法律意识,缺乏理性的法律意识。

法律学具有较强的学理性,要求学生具备相应的理论基础,理论基础掌握得越好,处理和面对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找到解决方法。就像,大部分学生都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但是什么是宪法,宪法的具体精神和内容却知之甚少,在讨论宪法内容时就流于表面的文字内容,而无法想到作为一名公民的权利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等诸如此类的关键问题。

3.大学生有被动的法律意识,欠缺主动的法律意识。

某些高校校园内的法制宣传内容多数是以描述违法犯罪的案例及其处罚为主,从而使得大学生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就无需学法的错误结论,甚至有些大学生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选择了沉默。守法教育固然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但还应加强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权利的积极行使,这样才能提高法律教育的针对性,才能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主动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立法、执法和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早日实现。

三、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课外培养

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生对法律基础课不太予以重视,虽然高校本科均开设了《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但课时数较为有限,短时间内要想大幅度地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及法律意识是较为困难的,因此开展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课外培养是十分必要和有意义的。

(一)注重法律信息引导,积极开展法制课外实践活动,使高校大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心理

高校可以通过思想政治教师联系二级学院的方式,针对大学生比较感兴趣的社会法律热点问题开展讲座或者班级讨论,学生们可以搜集和参考相关资料,了解时事热点,通过对时事政治的关注了解了相关法律信息,而且逆反感较少出现。通过这种方式,大学生可以自己去辨析判断法律的实质,法律是否无用,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没有缺陷等问题,分析判断的整个过程,将有利于塑造高校大学生良好的法律心理。高校在采集法律事件的相关信息过程中,应挖掘隐藏在那些反面信息背后的内容,做出有利于形成大学生良好法律心理的法律信息引导。高校也应积极开展法制课外实践活动,例如听法律专家讲座进行普法教育,开展明确主题的法制讨论会、演讲、“模拟法庭”、专题论坛等活动,以及旁听一些典型案件的庭审,让学生在主动参与和耳濡目染中得到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法律心理。

(二)课外多渠道地传播法律观点,全面提高高校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

1.从校纪校规方面传播法律观点。

(1)民主地制定

高校校纪校规。要建立健全大学生品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相关的管理体系,并且让制度得到落实,更好地服务高校教育,提高高校大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在现代信息多元化的时代,在制定与大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校纪校规时,有必要听取各方的意见,特别是大学生的建议,同时还应组织他们参与相关的制定过程,这是依法治校的需要,也是高校管理民主化的体现。

(2)审查高校校纪校规内容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高校教育的宗旨是把大学生培养成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造性人才,在制定校纪校规时,应该从大学生的整体利益出发,平衡大学生个体利益和学校利益之间的矛盾。而制定好的高校校纪校规应该通过校方、专家、教师和大学生等各方人士审查,审查校纪校规内容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并对错误的地方予以纠正,这样才能使依法治校真正成为可能。

2.利用高校大学生相关法律社团来传播法律观点。

高校的教育质量是与大学生课外实践活动的参与程度成正比的。很多国内的高校都设立了相关的大学生法律社团,由于受法律信息来源及大学生对法律信息理解程度等因素影响,法律社团传播法律观点时容易出现信息偏差,各院系应组织社科部、团委、学生处等积极的响应,并及时给予指导和资金、行政等支持。另外,高校还可以引导大学生法律社团组织开展相关的法律实践活动,例如组织大学生参与社区志愿者服务工作、旁听公开审判、参观监狱等活动,或者组织大学生利用假期开展社会实践调研活动,包括社会治安问题、物业管理纠纷问题、家庭关系纠纷问题等,让大学生通过参加校外法律实践活动,实实在在地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法律观点。

3.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处理环节中的法律观念传播工作。

2005年,我国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生申诉处理涉及5条内容,表达比较简单,可操作性有限,对此许多高校都自行制定了有关学生申诉处理的实施细则。这些实施细则制定的公正与否,对申诉事件的大学生及参与人员今后的行为态度将起到一定的暗示效应,他们相信在公正的规章制度做出的结论也应该是公正的,这种信念上的暗示作用有利于形成大学生平等、正当、适用的法律观念。如果做到高校申诉处理制度的更好完善,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设立具有代表性和客观性的高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

该申述处理委员会应独立于高校的行政管理机关,组成成员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中立公正的态度,较强的逻辑推理能力,能客观地对待情感情等。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由法律专业人士,校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法律教授代表、相关领域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按比例组成,但学校主要负责人、涉案相关部门负责人不得参与。

(2)校内申诉程序公开化。

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在审理各事件过程中,应该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审理信息进行公开,做到不暗地操控。同时,处理事件的时候要注意听证和规避制度,并做到公开审查结果。

(3)明确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的权力。

赋予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一定的变更学校原处分决定的权力,其复查决定才更具权威性,这也是依法治校精神的必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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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教育体制中,各高校采取的主要教育模式是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向学生传授一些浅显的法律理论知识,严重缺乏实践教学环节,法律实践能力得不到正确锻炼,无法满足大学生日益增长的对法律知识的渴求。针对上述情况,笔者以西安市某高校在校大学生为对象,采用无记名问卷调查的方式,就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现实状况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分析。本次问卷调查对象为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生,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共发放1000份问卷,回收900份,其中有效问卷780份,有效回收率达到86.67%,按照性别、就读年级、政治面貌和所在院系进行调查,满足了问卷分析的基本要求。本问卷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是高校学生对法律知识和法律素质的认知程度分析。问卷根据百分比来表示问题的回答程度,最后对获取的数据作出事实分析和价值判断,为大学生提高法律素质和高校制定法律素质教育方案提供合理化建议。

2大学生法律素质现状问卷情况及分析

大学生法律素质认知程度调查分析大学生法律素质的认知主要包括对法律规范、作用、体系的认知,法律按照立法程序被制定实施,成为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强大武器,维系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是培养法律素质的社会基础。从一般意义上说,法律素质的内涵应当包括法律人的职业素质和普通民众的基本素质,它所体现的是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主要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在法律知识层面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熟悉;二是法律意识层面尊崇敬畏法律、树立守法意识;三是法律信仰层面将法律尊为至上行为规则,这是对法律素质要求的最高阶段。当然法律素质的层次是一个渐进过程,一般要求普通民众所具备的法律素质就是能够熟悉并遵守法律规范。关于“当前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选项,大学生选择“伦理道德”(48%)超过“法律规范”(34%),其次是“家庭教育”(13%)和“风俗习惯”(3%),“”最低(2%)。由于我国数千年来深受儒道思想为主的道德伦理文化的影响,内在的道德约束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深刻,但伦理道德竟然超出法律规范达14%,此现象需要我们关注并认真思考道德和法律的内在辩证关系和法律普及教育存在的问题。即大学生对法律社会作用认知单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从根本上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我国社会的发展规律,在保障社会安定和惩治犯罪上,应当而且必须依靠法律强制作用来保证实施。然而法律的社会作用不止于此,我们实行依法治国目的在于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通过高层次的法律引导来促进公民遵守法律,做合格的社会主义公民。我国已经建成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针对大学生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了解程度的问卷调查中,大学生了解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达到66%,然而不了解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人数也占有很大比例,了解和知道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学生占到98%,这是令人欣慰的。针对了解和知道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大学生,本问卷又针对宪法深入设置了几个问题:我国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宣传日、我国宪法修改次数,我国宪法规定的国体与政体等问题。从问卷调查反映的情况来看,没读过宪法文本的比例高达52%,完全不了解宪法的比例也高达9%,说明我国大学生对我国根本大法宪法文本内容严重缺乏了解和学习。从上述比较细致的调查中,不难发现,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现状总体上是积极向上的,但也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于大学生自身而言,自我性格缺陷和学习内容欠缺是形成这些问题的内因。而高校在法律普及教育中,教学目标教条化、教育内容陈旧化、教学方法单一化以及专业师资队伍不稳定等问题,是大学生法律素质问题的重要外因所在。

二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途径

根据高校法制教育的特点,笔者认为法律素质教育必须树立创新意识,从自身意识、教育模式、校园环境三方面着手。

1加强自身法律意识教育,实现知行统一

大学生提高法律素质,不仅要贴近现实生活掌握基础法律知识,而且要重视自律,提高自身法律意识,这种自律的核心就是实现日常行为与法律规范的统一。一方面,日常行为活动对大学生而言是一种自律与他律的结合,而更多时候需要通过自律来实现。如果大学生自身能够树立正确合理的法律意识,就能规范自己的日常行为活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强法律基础知识学习,用法律眼光客观认识日常生活中的他人行为,能够有秩序地生活;加强自我保护,学会健康守法的日常行为方式,自觉抵制各种侵权行为;通过法律学习加强自我反省,经常反思自己的日常行为,提醒和告诫自己在日常行为中要以法律为准绳,不能随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自我教育,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

2改革法律普及教育模式,提高教育质量

大学法律普及教育要根据各高校实际教学状况和学生接受程度合理安排。学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性质及个人兴趣选择相关专业法律进行学习,如可根据理工科学生特点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学习,根据经管会计专业学生特点加强商法及经济法相关法律制度学习,以拓宽法律知识面。师资力量较强的学校还可开设法学辅修专业,让有精力、有条件的学生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丰富教学内容,结合社会热点法律事件,从现实生活中广泛猎取案例,进行案例评析和讨论,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浓厚兴趣。同时采用灵活的教学方法,在老师指导下,组织学习实践活动,如法制讲座、旁听案件、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法律辩论赛,让大学生能切实体验法律、感悟法律,内心真正接受法律、信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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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的教学任务较重,所以除了法律专业的学生,大部分同学接触到的普法活动还是比较少的,基本上都是靠一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来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但是这门课程在许多高校都是公共课,对学生的要求不高,所以,很多同学就不重视这门课的学习,也就没有了主动学习法律的积极性,甚至很多同学只是为了考试而对书上的内容死记硬背,这样的学习,会让学生产生法律学习是很枯燥的错误想法。

(二)法律意识淡薄

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一样重要,一个好的法律意识能使一个人积极守法。而现在许多的大学生法律意识都十分淡薄,经常分不清道德准则和法律的界限,对一些违法事情却站在道德的角度去分析,对一些需要公平公正处理的事情会带有私人感情,这些都是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三)不懂得利用法律维权

其实对一个人的法律教育是一个漫长的、困难的过程,而在高等教育阶段,想要培养出一个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同样优秀的人才更是难上加难。就像前文所说,一门思修公共课就作为整个大学阶段的法律教育是不够的,如果都以应付考试的态度来对待这门课,那么这门课的存在没有任何意义。也就是说,一旦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很多人都不知道这是违法的,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不会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于实践,这样的教育是失败的。

(四)法律意识淡薄

甚至可能导致犯罪很多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到分不清犯罪和不道德行为的区别,这导致了近年来大学生的犯罪率越来越高。对大学生犯罪的研究表明,原因各种各样,可能是因为贫富差距,可能因为日常小事的矛盾、感情破裂、极端主义、报复心理,等等,但这些原因,归根结底还是由于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的严肃和不可侵犯性认识不够,连一些行为能不能做都不清楚。

二、对高校的法律教育进行改革

从而培养出学生优秀的法律意识对高校的法律教育进行改革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一个主要途径,改革主要是针对法律教学方面,首先是对思修这门课的重要程度进行大幅提升,对教学内容也要进行改革,不再以枯燥的法律条文作为上课的主要内容,而是把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当成主要教学目标,对一些死的法律条文,可以当做课外读物。这样的改革会使得课程更加精炼,使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

(一)学校应营造良好的法律教学氛围

高校应和国家保持步调一致,每个学校都应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去要求学生遵守,如果学生违反了相关制度,就应该根据规章做出适当的处罚,不能因人而异而让学生产生法律可以讲人情这一错觉。当然,这些法律法规一定是科学合理的,这样就能在校园里营造出一种良好的法律氛围,让学生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慢慢提高法律意识,对学生日后走上社会起到巨大作用。

(二)加大法律的宣传工作的力度

法律的宣传工作是很重要的,可以定期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在高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违法情景演练等,这些能把枯燥的上课内容形象生动地表现在学生的面前,使学生对其有了更深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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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职法律专业的定位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及职业分工的细化,社会对高等技能人才的需求日趋增加,法律专业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个分支学科建立和发展起来。高职法律专业与其他专业相比,在历史沿革和专业发展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伴随着我国1999年开始高考扩招,法律专业如雨后春笋在各高职院校开设,这样的繁荣景象一方面反映出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学生对这个“高大上”专业的向往。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呼职院)开设了法律专业(包括法律事务和法律文秘专业)。高职院校培养的法律专业学生与本科院校不同,后者更侧重理论知识的培养,而高职院校对法律专业的定位主要表现在:1.法律高职的教学内容与社会生产、管理、服务及生活紧密联系,侧重应用。法律高职的专业要根据社会需求定位,社会对法律职业需求什么岗位,就设置什么专业,如经济法律事务、司法文秘、法律英语等专业的设置,就充分体现了“应需而设”的特点。2.法律高职教育比较注重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学生在毕业后能较快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所谓法律职业,是指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工作的总称;又指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即法律职业者。换言之,法律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因此,我们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正如张卫平教授所言“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一直比较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注重灌输理论知识,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目标”。

二、高职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设置目的

毕业论文对于大多数文科专业来讲,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一种方式,是学校提高专业教育水平的参考要素之一。在以培养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为教育理念的高职法律专业中,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也是写作能力和分析技能提升的过程。以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为例,我们在大学三年级时往往会给出学生一个写作论文的大致范围,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进行选择,并拟定具体写作目标。在论文题目范围的设定上,我们往往偏重于对具体的或有争论性的问题进行拟题。对学生而言,写作过程中首先需要通过各种平台和媒介寻找自己论文的基础支撑材料,然后根据具体写作目标进行甄别和思考,最后形成论文写作的大纲和思路。这是一个 “温故而知新”的过程,学生在形成思路的过程中既能复习以往学到的知识,还能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自己对该问题的认识和观点;同时,学生的专业写作水平和文书写作水平在这个过程中也得以反馈。综上所述,在高职法律专业设置毕业论文这个环节是有必要的,应将毕业论文的写作同高职教育的培养理念和方案紧密结合,以期能最大程度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操技能。因此,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既是对学校、学生学风的检验,也会对学生将来的职业道路养成产生深远影响。

三、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

自2007年指导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论文至今,我发现学生在论文的选题、写作和答辩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中涉及到学生的态度、能力、论文的形式、论文的内容等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在给定的题目索引里,学生毕业论文题目、题材选择过于集中,论文题目选择重复率高

很多学生在选择写什么方面的论文时并未仔细思索自己是否有兴趣并擅长或有能力创新,而是选择一些成熟甚至陈旧的内容,理由是这样的文章多已成型,观点表述上不会出现大的风险且答辩的时候能够对答如流。这样会导致一届甚至连续几届的毕业论文中“青少年犯罪的产生原因及预防措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等论文题目的“上镜率”很高。

(二)论文的内容陈旧、缺乏新意、没有创造性,科研精神缺失

论文格式不规范,甚至有的学生在出了两稿后论文的字体、行间距等基本规范问题仍未改正。有的学生在论文中的引例缺乏代表性,引用的法律规范内容存在滞后性,论文的内容在逻辑结构上不成体系,参考文献不规范。只有很少的学生能在毕业论文中提出对一个法律问题的自我认识或对现行法律法规如何完善提出建设性建议。

(三)学生对待毕业论文的写作态度不端正,出现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的行为

学生提交的毕业论文中,有的抄袭他人作品,但未做标注或说明,有的将几篇文章进行拼凑形成自己的论文,最为严重的是有的学生全文搬用他人作品。这些问题的背后隐藏的是诚信缺失、学风不严谨、不求勤奋上进与求真务实、缺乏锐意创新等道德层面的问题。这样低水平的复制式论文写作完全与论文答辩的设置背道而驰,对学生的价值观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四)学校和教师在就业率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学生的论文失范行为

学校虽制定了毕业论文答辩的管理文件,但针对学生的失范行为缺乏必要的惩戒措施。很多学生虽知抄袭论文的做法不正确,但这样的行为不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影响,照样答辩毕业。因此,法律专业学生“不守法”的论文失范现象与有效的惩治机制不健全不无关系。

(五)学生论文写作中资料查找途径单一,论文缺乏有力基础支撑

大部分同学在毕业论文写作时通过网络进行资料检索,甚至直接将要写作的内容从百度等搜索引擎中全文下载“引用”,对资料的真实性及原始性缺乏必要的甄别和考证。学生在资料搜索方面存在知识欠缺问题,缺失学习的主动性。

四、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改进对策探析

针对上述问题,并结合当下国家对法律实践型人才的需求,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深化对毕业论文存在意义的探析,改进毕业论文的写作,确立符合实践需要的目标

职业院校的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了它和本科院校在专业设置和授课内容上的不同,实践技能的侧重培养使我们对学生在理论层面的知识要求程度要低一些,在毕业论文中的映射就是我们在对毕业论文的形式进行设计的时候也应该偏重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察。目前,我们的论文题目索引给定的题目并未表现出这一特点。因此,在课程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就需要大家集思广益重新确立论文题目库,给出学生偏实践性的指引。其实,除了现有的毕业论文写作方式,我们还可以运用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结业考察。换言之,学生在最后一年的学习中,可以利用假期时间或实训单一或组成团队针对感兴趣的法律问题进行调研,然后形成5000字左右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这个过程既能使学生全程参与也能体现出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针对学生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教师可以在答辩或交流过程中与其进行沟通并给出成绩。

(二)强化学术道德建设,净化校园学习环境,建立诚信校园

学术道德建设的强化路径可以在新生入学之初的教育培训中体现,也可以在日常课程中潜移默化地渗透。学术道德的建设和学校的学习环境息息相关,诚信校园建立后,大家都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信做人、诚信做事。长此以往,心存侥幸的同学就会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感到羞耻,从而纠正存在的学术失范问题,凭借自己的能力和实力完成大学期间的最后考核。

(三)建立失信论文惩治机制,保障毕业论文设置目的的实现

学生自我诚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任重道远。除此之外,对于学校而言,应该出台管理文件,对于在毕业论文环节态度不端、行为失范的学生进行教育、纠正和惩治。就业率的确能体现出学校的成绩,但我们给社会培养和输送的应该是优秀的人才,优秀不仅体现在技能上,还体现在职业道德上,职业道德又会受到在校期间的道德体系的影响。因此,通过对论文中存在严重学术问题的学生给予延迟毕业或重新组织答辩等形式的惩治是有必要的。一个完整科学的惩罚和有效纠正机制的建立能够为失范行为的约束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四)发挥指导教师的督导和示范作用,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论文写作

教师,身肩“传道、授业、解惑”之大任,为人师表者必先正其身。因此,教师的学术良知和学术创新是学生的一面镜子。近些年来,职称评审条件高门槛及的高难度导致在学界出现了诸多学术失范行为,这对于教师和学生都产生了负面的影响。换言之,教师学术声誉的重建和学术责任的承担能够对学生起到示范作用。另外,学生分配给导师之后,导师要能够时刻起到督导作用,无论从论文题目的遴选还是论文逻辑的架构以及论文内容的创作上都需要认真对待、实时关注,出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逐渐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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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91年宪法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

3)1958年宪法是法国现行宪法

4)参事院是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5)1900德国民法典(民商合一)

6)历史法学派萨维尼的三阶段论:1,习惯法阶段2,学术法阶段3,法典编纂阶段

7)法国法的依据是法学阶梯,德国法的依据是学说汇纂

8)潘德克顿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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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试验测试的是教学方法对教学成果的影响,以对照组与试验组的试验方式进行,因此除两组所使用的教学方法不同外,其余的测试题、问卷、进度、课时、教学内容、授课教师等均相同。

对照组:使用传统教学方法,以教师为教学主体,按照教材对课程内容进行讲授,对课程内容中的问题进行提问,并在课程结束时进行总结归纳。

实验组:使用案例教学法,在教学活动中以学生为教学主体,使用在课前精选的经典案例,采用小组探讨的方式,让学生分组对案例进行提问、分析和总结,然后再以小组为单位发言,并提出本组的观点,最后由教师进行总结与点评。

在试验进行时,需要注意几点:

第一、案例准备需全面。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各个章节中的内容是不同的,实验组的教师应依据教学目标、教学大纲、教学内容,结合教师的经验、知识以及学生特点,对案例材料进行精心准备,在准备时,应以课堂教学内容为前提,为案例准备思考题与相关问题。

第二、课堂实施需标准化。在进行案例教学法时,应对教学的流程进行制定,以实现试验的对比效果。首先进行理论教学,之后进行案例展示,通过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探讨,使学生了解卫生相关的法律理论与法规常识,分组对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各抒己见,并以小组为单位总结谈论结果,提出问题与解决方法,并将其想班级全体成员公布,成员可对其进行补充,最后有教师进行点评,并给予指导。

第三、布置课后案例练习作业。要求学生对课后案例作业独立完成,对案例进行独立分析,并在查阅资料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知识将其完成。

2.评价方法

评价结果是衡量与对比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所采用的评价方法包括教学满意度调查与成绩考核两方面。结束课程后,使用统一的教学满意度调查统计表对对照组与实验组的学生进行调查,问卷共发放512份,回收512分,有效率100%。在课程结束后,还需对两组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考核,以统一的试卷、统一的考试时间对学生的案例分析与理论知识进行闭卷考核。

3.数据统计

为比较两种教学方法的教学效果,需要对两种教学所得的数据结果进行分析,由于是对组间差异进行比较,所以针对计量数据资料,统计分析方法选用t检验法;针对计数数据资料,选用的统计分析方法为卡方检验,P<0.05,处理方式使用SPSS11.0软件进行数据处理。

二、试验结果

对两组学生的教学方法满意度进行调查,结果为:对照组人数为256人,实验组人数为256人,在激发学习兴趣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90.6%,不满意者占9.4%,对照组满意者占71.9%,不满意者占28.1%;在提高自学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5.9%,不满意者占14.1%,对照组满意者占68.8%,不满意者占31.2%;在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1.3%,不满意者占18.7%,对照组满意者占64.1%,不满意者占35.9%;在提高解决问题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2.8%,不满意者占17.2%,对照组满意者占67.2%,不满意者占32.8%。使用卡方检验分析,差异显著。

三、讨论

1.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案例教学法,以实际的经典案例为学生展现出了具体、生动、直观的卫生法律法规现实,是学生对相关方面规范、概念、原理的理解更加深入和确切,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调动学生积极参与其中,培养了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2.案例教学法在卫生法律法规教学中的应用

在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中,需要注意案例的切入点,正确、合理、适时地切入案例,是案例教学实践中的重要技巧,通过将案例与卫生法律法规理论的结合,打破了原有的枯燥抽象的教学模式,使教学具体化,易于理解和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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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数据统计为比较两种教学方法的教学效果,需要对两种教学所得的数据结果进行分析,由于是对组间差异进行比较,所以针对计量数据资料,统计分析方法选用t检验法[3];针对计数数据资料,选用的统计分析方法为卡方检验,P<0.05,处理方式使用SPSS11.0软件进行数据处理。

二、试验结果

对两组学生的教学方法满意度进行调查,结果为:对照组人数为256人,实验组人数为256人,在激发学习兴趣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90.6%,不满意者占9.4%,对照组满意者占71.9%,不满意者占28.1%;在提高自学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5.9%,不满意者占14.1%,对照组满意者占68.8%,不满意者占31.2%;在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1.3%,不满意者占18.7%,对照组满意者占64.1%,不满意者占35.9%;在提高解决问题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2.8%,不满意者占17.2%,对照组满意者占67.2%,不满意者占32.8%。使用卡方检验分析,差异显著。

三、讨论

3.1案例教学法的优势案例教学法,以实际的经典案例为学生展现出了具体、生动、直观的卫生法律法规现实,是学生对相关方面规范、概念、原理的理解更加深入和确切,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调动学生积极参与其中,培养了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3.2案例教学法在卫生法律法规教学中的应用在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中,需要注意案例的切入点,正确、合理、适时地切入案例,是案例教学实践中的重要技巧,通过将案例与卫生法律法规理论的结合,打破了原有的枯燥抽象的教学模式,使教学具体化,易于理解和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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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教学法的实施

案例教学法在具体流程上包括引入、分析讨论、总结等几个步骤。每一个环节的有效实施、整个流程的合理安排均对案例教学法的成功有重要意义。

1.案例的选择。对于医学生,在选择案例时应特别注意紧紧围绕医疗实践中医患法律纠纷进行,精挑细选,选择典型的、易于理解、便于讨论的案例。在选择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案例与教学目标吻合。医学生法律课程的内容安排往往紧凑而精要。因此在选择案例时一定要注意案例与教学目标的吻合,同时案例难易程度要适中,能够让学生通过案例的学习,最终掌握相关法律知识。(2)案例具有代表性。医疗实务中发生的医疗纠纷有各种类型。例如:诊疗是否合规的裁判依据往往是相关医疗记录。实践中医疗记录不规范、有错漏、随意更正极为常见,往往导致医方在纠纷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追根到底其原因是医生法律素养不足,缺乏证据意识。因此,在对医学生进行法律证据的教育时,需特别选择此类实践中真实发生的典型案例,让学生留下深刻印象,有利其在将来的工作中对此类风险的警惕防范。

2.案例的分析讨论。在案例的分析讨论之前,教师应首先讲解相关医疗法律规定,然后再口述及通过显示屏详细介绍案例。在介绍过程中注意提示学生应重点关注的内容,最后提出问题引导学生进行讨论。案例的分析讨论是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教学效果。(1)教学中要特别注意形成和谐、自由的课堂氛围,引起学生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全面参与案例的分析讨论。(2)教学中应对案例讨论提出一般性的要求,如:针对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并简要提出理由、有效倾听其他同学的发言以避免发言时观点、内容的重复,意见相左时应相互辩论等。(3)教学中要引导学生从法律角度解决案例中的医患纠纷,扩展学生的法律思维,帮助其从案例的主体、案例的事实、案例涉及法律等各个方面全面的分析案例,以培养学生的医事法律素养。

3.案例的总结。“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参与及团队意识,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个人的语言表达能力。”①在讨论结束后,教师要进行总结和评价。总结时要紧紧围绕案例涉及法律知识及相关理论进行,以巩固学生对法律的掌握,对抽象知识的理解具体化。教师在对学生讨论进行评价时,不能单纯分辨对错,应重视评价的发展功能。不同的学生其能力不同、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掌握程度不同,如果单纯以对错进行评价,容易使部分学生丧失参与案例讨论的积极性及降低辩论的信心。总结的主体还应包括医学生自身。教师应要求学生在课堂后撰写总结报告。学生在撰写过程中不仅将案例所涉理论知识重复记忆,还会围绕争议联系法律理论与案例实际。学生的自我总结,有利于其对抽象法律知识的形象化、具体化理解。

三、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思考

1.区分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形式。案例教学包含有随堂的单知识点案例分析,也包含需全面结合课程知识的案例讨论。要提高医学生在将来实践中对法学知识的运用能力,势必需要在教学中通过单位课时的案例教学引导其思考、训练其实践能力。因此,案例教学课程应以专门的单位课时设置。在教学的时间掌握上,也应以该门课程接近尾声,学生对课程知识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之后再进行。在教学过程中,需要让医学生以医生角度进入案例,身临其境进行讨论,运用法律知识正确处理医患之间存在的纠纷。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要求更高,不但要求其娴熟掌握法律知识,还应具备医疗纠纷法律处理的实践经验。

2.注意调动学生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在进行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形成讨论氛围,调动学生的主动和积极性,尽可能的引导每一位同学都能积极参与案例的分析讨论过程,引导学生积极发言、参与讨论。在案例讨论的过程中,如果不能帮助学生积极参与案例讨论,学生反而置身事外、反应冷淡,那么学生就很难融入课堂,不能积极地进入角色进行思考和表达,也就无法从其他学生的表现与教师的点评分析中获得经验,一节课收获极为有限,甚至让案例教学失去意义。因此,教师在引导学生参加案例讨论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形成良好的课堂氛围,让学生敢于发表意见,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

3.注意教师的角色定位。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性非常强,目的是激发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尽量多采用鼓励式、引导式语言,哪怕学生发表的意见完全不对,也不应以生硬方式进行否定,反而对敢于主动发表意见的学生应提出表扬、进行鼓励,甚至可以考虑运用一些小的奖励方式来激励学生。这样,学生才能在表达的过程中,逐渐专注于案例,对案例的最终处理与法律运用形成深刻印象。当然,为了保证讨论的效率以及课堂质量,对于一些离题甚远或是过于纠结于案例中一些无关紧要问题的讨论,教师应果断制止,从而保证教学是主题鲜明、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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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的选择。对于医学生,在选择案例时应特别注意紧紧围绕医疗实践中医患法律纠纷进行,精挑细选,选择典型的、易于理解、便于讨论的案例。在选择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案例与教学目标吻合。医学生法律课程的内容安排往往紧凑而精要。因此在选择案例时一定要注意案例与教学目标的吻合,同时案例难易程度要适中,能够让学生通过案例的学习,最终掌握相关法律知识。(2)案例具有代表性。医疗实务中发生的医疗纠纷有各种类型。例如:诊疗是否合规的裁判依据往往是相关医疗记录。实践中医疗记录不规范、有错漏、随意更正极为常见,往往导致医方在纠纷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追根到底其原因是医生法律素养不足,缺乏证据意识。因此,在对医学生进行法律证据的教育时,需特别选择此类实践中真实发生的典型案例,让学生留下深刻印象,有利其在将来的工作中对此类风险的警惕防范。

2.案例的分析讨论。在案例的分析讨论之前,教师应首先讲解相关医疗法律规定,然后再口述及通过显示屏详细介绍案例。在介绍过程中注意提示学生应重点关注的内容,最后提出问题引导学生进行讨论。案例的分析讨论是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教学效果。(1)教学中要特别注意形成和谐、自由的课堂氛围,引起学生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全面参与案例的分析讨论。(2)教学中应对案例讨论提出一般性的要求,如:针对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并简要提出理由、有效倾听其他同学的发言以避免发言时观点、内容的重复,意见相左时应相互辩论等。(3)教学中要引导学生从法律角度解决案例中的医患纠纷,扩展学生的法律思维,帮助其从案例的主体、案例的事实、案例涉及法律等各个方面全面的分析案例,以培养学生的医事法律素养。

3.案例的总结。“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参与及团队意识,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个人的语言表达能力。”①在讨论结束后,教师要进行总结和评价。总结时要紧紧围绕案例涉及法律知识及相关理论进行,以巩固学生对法律的掌握,对抽象知识的理解具体化。教师在对学生讨论进行评价时,不能单纯分辨对错,应重视评价的发展功能。不同的学生其能力不同、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掌握程度不同,如果单纯以对错进行评价,容易使部分学生丧失参与案例讨论的积极性及降低辩论的信心。总结的主体还应包括医学生自身。教师应要求学生在课堂后撰写总结报告。学生在撰写过程中不仅将案例所涉理论知识重复记忆,还会围绕争议联系法律理论与案例实际。学生的自我总结,有利于其对抽象法律知识的形象化、具体化理解。

二、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思考

1.区分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形式。案例教学包含有随堂的单知识点案例分析,也包含需全面结合课程知识的案例讨论。要提高医学生在将来实践中对法学知识的运用能力,势必需要在教学中通过单位课时的案例教学引导其思考、训练其实践能力。因此,案例教学课程应以专门的单位课时设置。在教学的时间掌握上,也应以该门课程接近尾声,学生对课程知识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之后再进行。在教学过程中,需要让医学生以医生角度进入案例,身临其境进行讨论,运用法律知识正确处理医患之间存在的纠纷。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要求更高,不但要求其娴熟掌握法律知识,还应具备医疗纠纷法律处理的实践经验。

2.注意调动学生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在进行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形成讨论氛围,调动学生的主动和积极性,尽可能的引导每一位同学都能积极参与案例的分析讨论过程,引导学生积极发言、参与讨论。在案例讨论的过程中,如果不能帮助学生积极参与案例讨论,学生反而置身事外、反应冷淡,那么学生就很难融入课堂,不能积极地进入角色进行思考和表达,也就无法从其他学生的表现与教师的点评分析中获得经验,一节课收获极为有限,甚至让案例教学失去意义。因此,教师在引导学生参加案例讨论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形成良好的课堂氛围,让学生敢于发表意见,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

3.注意教师的角色定位。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性非常强,目的是激发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尽量多采用鼓励式、引导式语言,哪怕学生发表的意见完全不对,也不应以生硬方式进行否定,反而对敢于主动发表意见的学生应提出表扬、进行鼓励,甚至可以考虑运用一些小的奖励方式来激励学生。这样,学生才能在表达的过程中,逐渐专注于案例,对案例的最终处理与法律运用形成深刻印象。当然,为了保证讨论的效率以及课堂质量,对于一些离题甚远或是过于纠结于案例中一些无关紧要问题的讨论,教师应果断制止,从而保证教学是主题鲜明、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