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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的贷款发放成本居高不下。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发放的成本要远远高于大型企业。因为金融机构放贷的流程、办理过程大体相同,而每一个中小企业平均获取的贷款规模要远远小于大型企业,所以中小企业的每笔贷款的运营成本对金融机构来说普遍偏高。据不完整调查显示,大型贷款的运营费用为总额的0.3%-0.5%,而提供给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较小,但运营成本却达到2.6%-2.7%。贷款的成本过高,极大地打击了金融机构贷款发放的激情。2.金融机构主要放贷给大型企业。金融机构为了减少借贷风险,订立了一系列的举措来降低坏账发生的比率。例如:信用授权就只偏向大型企业。国有银行的信用授权通常都是为大企业服务的。对中小企业来说,无论是规模还是经营管理能力与大型企业相比都相形见拙,这种情况就是通常说道的信用标准歧视。因为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放贷所获取的利益较低,而担负的风险又较高,使其利益与放贷风险不成正比,所以金融机构偏向于贷款给大型企业而不是中小企业。
(二)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
中小企业除了因为自身规模小、资产数量较少、提供信贷的抵押和担保的难度较大等客观因素外,其自身的意识和内部管控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从而形成融资难的局面。中小企业在融资问题上有着意识偏差,导致其信用状况不理想,从而形成融资难的局面一部分中小企业没有正确预测其担负风险的能力,并以忽视质量的方法求发展,无目的性地扩大规模,经营策略不够稳妥。中小企业的领导层在过度追求利益的激进心理因素的影响下,风险意识淡薄,策略制定较为冒进。同时,在财务管理上,一部分中小企业往往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在资金利用、债务管理上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系统,致使企业担负的债务过多,并使企业超负荷运转。还有一部分中小企业对承担债务责任上有错误的认识,认为拖欠账款“天经地义”,甚至以破产来逃避债务。这些都导致金融机构不敢贷款给中小企业。
(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系统不够高效,服务素质参差不齐
唯有高效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高水准的服务质量,才能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局。然而,我国已有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质量还有待改善,甚至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还为了获得利益,提供虚假讯息。这就使得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等问题、信用问题、与金融机构交流的问题以及财务信息披露问题不能获得妥善解决。所以,中小企业要走出融资难的困局,提升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显得迫在眉睫。
二、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的对策
(一)健全以银行为核心的间接融资系统
1.积极推动民营银行和互助银行的建设,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伴随我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政府应容许国内的民营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民营金融机构将不会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其运营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益。如此,新型的民营银行应将注意力放在中小企业,在市场上开辟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为了减少管理风险,在初始阶段,政府应对民营金融机构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审慎的资格核查制度。对于中小民营银行,政府应给与政策上的支持,也可以创办一些策略性银行,以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局。例如,在中小企业的融资方面,政府在金融市场准入体制方面应采取宽松政策,容许中小企业以自我帮助为目的、以入股的形式为辅助手段,建立小型的股份制商行。比如说平安银行的设立,就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了实质性的帮助,它的流程简便并且其贷款抵押政策对中小企业有优惠,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有所帮助。2.积极引导中小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有如下优势:第一,体制变通性强、运营成本低、所需资金少,能与中小企业共谋发展,成为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中坚力量;第二,非国有制银行通常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对当地的客户的状况有所了解,进而可以极大地减少交易成本;第三,非国有制银行的运营质量有所保障,所有成本都能通过价格呈现出来,不用考虑“寻租”的情况。3.激励金融机构,提升对其它的融资方式的认知程度,开辟融资途径。从客观方面来讲,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因为中小企业的信用情况不甚理想、竞争环境没有秩序、领导层素质参差不齐等自身的原因,使金融机构承担的放贷风险变得越来越大。针对这种现状,一部分地方性的金融机构已开始探寻创新性放贷模式来改变中小企业融资的困境(同时也是金融机构自身的困境),它们采取的措施包括:保全仓库质押模式、出口退税质押放贷、应收款项质押或收买、兼并专项信贷账款等等,这些措施收到了一些效果。同时,鼓励典当行业和出租行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变通性强、快捷的融资途径。
(二)中小企业应研发适销对路的商品,强化经营管理能力,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还贷能力
中小企业应牢固塑立有债必还的理念,强化自身的信用理念,建立完整的信用系统。在融资方法上,企业应大胆开拓创新,例如采用典当和商品融资两类新模式。典当就是将企业暂时用不上的物品提供给资金借贷的银行或非银行机构,采用团体和个人质押、到期赎回的方法进行融资创新;商品融资就是给基础产品的贸易提供金融服务,以该种方式为生产企业或消费者融通资金,从而破解自身的融资困境。
(三)充分利用政府的职能,建立类似美、日的中小企业局
中小企业局的成立对于优化中小企业外部环境,组织中小企业出口招商以实现“走出国门”的策略有着巨大作用。而引导中小企业多参与国内外大型的经贸座谈会,实现银行与中小企业的无缝对接,对中小企业借贷咨询和服务两个环节具有推动作用。
(四)在我国设立社区银行
社区银行的概念来源于美国等西方国家。其中的社区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地理定义,它可指一个市或一个县,也可指城市或农村的居民汇集区域。凡是资产规模小、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小型银行都叫做社区银行。我国目前还没有社区银行的概念。但是,我国设立社区银行很有必要。这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的一种方法,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保障。而社区银行的建设,要汲取以往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城市信用社的教训,做到“先立法、后行事”,“先制定规则,后游戏”。建议先颁布《社区银行管理暂行办法》,使社区银行市场化和法制化。
(五)利用供应链金融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难的困境
供应金融链是一种在核心企业主导的企业生态圈中,对资金的可得性和成本进行系统性优化的过程。这类优化主要通过对供应链中的信息流进行搜集、整合、打包和运用,嵌入成本解析、成本管理和各类融资手段而达成的。供应链金融会依据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要,将中小企业、银行、物流工资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帮助中小企业突破传统融资瓶颈,使银行进行融资创新、使物流公司完善业务模式,为中小企业融资铺平道路。
(一)内部融资内部融资是指企业依靠内部积累进行的融资,其形式主要有资本金、折旧基金和留存收益。内部融资是企业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也是浙江省中小企业集群的主要资金来源。《浙江统计年鉴》显示,浙江省2011年限额以上非国有经济分行业投资和资金来源44675998万元,其中自筹资金为27033802万元,占资金来源总额的60.51%;国内贷款5746145万元,占资金来源总额的12.86%;债券5010万元,仅占资金来源总额的0.01%;外资等其他资金占26.62%。内部融资的特点:自主性、低成本、低风险,并且可以增强企业的剩余控制权。一般而言,中小企业在初创时期规模小、资金需求量大、经营状况不稳定,从外部融资比较困难,自有资金成为其首先考虑的融资渠道。
(二)银行贷款银行贷款是指银行将部分存款暂时借给中小企业使用,在约定时间内收回存款并收取一定利息的融资。当企业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以后,企业内部积累难以满足全部资金需求,需要向外部融资。从融资成本看,银行利率水平低于黑市融资利率,而且银行信贷合约一般由银行和企业直接谈判达成。融资成本低、灵活性强的特点使银行贷款成为中小企业向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2012年统计年鉴显示,近五年浙江省非国有经济来源于国内贷款的比例稳定在15%左右。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本身抗风险能力差等因素的制约,集群内中小企业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浙江省政协专项集体民主监督调研组“关于优化民营经济发展金融环境的报告”显示,中小企业中只有不到20%能够获得银行信贷,部分企业即使贷到了款,银行也会对小企业基准利率上浮30%~50%,加上支付财务中介费用、搭购相关理财产品、存款回报等,实际的贷款成本接近银行基准利率的两倍。
(三)股权融资股权融资是指融资完成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股权出让、增资扩股、发行股票等。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主要方式是私募的股权投资,这是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方式,不仅能够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更有能力依靠专家理财和咨询的优势,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在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组织结构、业务方向、财务管理等方面提供智力支持。2012年底,浙江有119家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上市,但对于目前80多万中小企业而言,是微乎其微的。近年来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私募融资在浙江省逐渐得到发展。但对于普通中小企业而言,一方面,稀缺的通道资源成了中小企业上市的一大瓶颈;另一方面,对券商而言,同样的投入因上市融资规模不一而收益大相径庭,自然放弃盘子偏小的中小企业。
(四)商业信用商业信用是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中的延期付款或延期交货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其形式主要有赊购商品、预收货款和商业汇票。相对于其他融资渠道,商业信用融资具有及时、便利、外在风险较小的好处。融资渠道较少或者流动资金短缺、企业负债率较高的中小企业选择商业信用融资渠道可以借此拓宽融资空间。然而,商业信用融资也有一定的风险。由于受金融市场的平均利润、供求关系、融资企业财务风险等因素的影响,商业信用融资成本相对较高。较高的商业信用融资成本使企业风险控制的难度加大。另外,由于受商品市场和资金市场的影响,商业信用融资容易受外部环境的干扰,稳定性较差。
(五)民间融资民间融资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融资,包括借贷、集资和捐赠等形式。民间融资已经成为促进中小企业集群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是中小企业除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外的有效补充。目前,浙江省中小企业集群进行民间融资的主要形式有:直接借贷、通过中间人借放款、互助会、典当行(寄售商行)等。例如在温州,当企业无法从银行贷款时,往往采用向亲朋好友借钱的方式解决短缺资金。据估计,浙江民间资金有近万亿元,相当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增加额的30%,浙江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相当于国有银行系统融资规模的1/3强。由此可见,发达的民间融资是浙江中小企业融资的根本出路,其与正规金融形成互补效应,是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由于民间金融发端于组织化和制度化程度较低的台会和钱庄等私营金融机构,因此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自身的不足和缺陷。比如,民间融资的法律界定模糊,借贷手续不规范,容易引起纠纷,引发一定的社会问题。另外,民间融资的发展加剧了正规金融组织信贷资产的风险,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成本。
二、中小企业集群民间融资的困境及原因
浙江人极强的投资意识加上资本逐利的本性,让民间资本的扩张格外引人注目。然而,近年来高息的民间借贷使企业无法生存,非法集资以及携款外逃事件屡屡发生,温州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随着多米诺骨牌效应显现,这场借贷危机已不仅只限于浙江,还波及了江苏、福建、河南、内蒙古等省区,并有愈演愈烈之势。资金供需主体有着共同的发展目标且又有较强的功能互补性,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中小企业对民间资本的融资交易不仅效率低下而且资金融通的成功率也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是二者之间缺乏相应的对接路径、方式和一系列相配套的政策、平台和制度,就全国范围整体而言,巨额民间资本存量和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之间仍存在难以逾越的屏障。民间资本高度的逐利性导致了其流向的集中化,主要有:一是介入私募股权投资,目前仅温州市就有12家从事该投资的公司。二是参与稀缺资源的投资,浙江民间资本更加关注高收益类品种,房地产、金融、资源性行业成为首要选择。根据中国银监会的消息,2012年一季度末,浙江156家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民间资本持股合计487.15亿股,占股本总额的74.08%。其中,包括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万向财务公司在内的40家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100%民间资本持股。三是民间资本抱团开拓国内市场,积极寻求其他地区收益率相对较高的项目进行投资。四是投资于当地新兴产业,促进地区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投资实体经济的收益率远低于投资金融市场的收益率,浙江民间资本逐渐向金融市场转移,这种投资方式对于浙江投资环境、产业结构调整是极其不利的。中小企业集群融资方式中,内部融资、银行贷款、股权融资都有明确的界定和相对制度化的融资机制,而商业信用和民间融资则十分复杂。因此,如果要分析中小企业集群民间融资的影响,就必须对中小企业集群民间融资总量进行较为准确的测算。国际上通用的方法是对“未观测金融”(Non-observedFinance,NOF)的测度即NOF法,利用农户和私营个体经济所创造的生产总值与其所获得的贷款的不匹配程度对浙江省民间融资的规模进行测算。将贷款与GDP的比值定义为“单位GDP贷款系数”。农户和私营个体经济与全社会经济主体平均的单位GDP贷款系数的差值反映产出与融资的不匹配程度,该差值与这部分经济体创造的GDP的乘积即为民间融资总额。根据民间融资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可将民间融资分为互民间融资和盈利性民间融资。对盈利性民间融资规模的测算旨在分析浙江省民间融资的逐利性,考虑到职业化民间融资主要依托中介机构或组织,可根据中介数量比例进行测算,涉及民间融资的中介主要包括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寄售商行、典当行等,对浙江省融资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分析,抽取其中5%~10%的中介机构调查民间融资规模,以估算全省盈利性民间融资规模。一般而言,企业盈利性水平越高,企业自有资金可能越充裕。因此,企业的盈利性水平有可能与企业的民间融资规模呈反相关关系。
我国中小企业已占到全国经济总量的60%,企业数量的99%,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缴税额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提供了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中小企业的存在与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融资困难一直是广大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一)中小企业融资面临信用歧视
以前为了搞活企业,我国曾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方针政策,要求银行部门要重点支持大企业,确保大企业的信贷,对中小企业就不重视,在确保大企业的基础上才予以考虑,造成了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歧视,导致银行在对大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的不平等。缺乏对中小企业信贷需求的重视。随着各国有商业银行提出业务向中心城市发展战略的实施,个别银行有诸如一定数额以下或注册资本金100万以下企业不贷的规定,恰恰断掉了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
(二)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信用体系缺乏
就中小企业自身来讲,一方面,固定资产较少,不足以抵押,贷款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屡有逃费、悬空银行债务现象发生,损害了自身的信用度。同时,企业也深感办理抵押环节收费多,如在土地房产抵押评估和登记手续中,评估包括申请、实地勘测、限价估算等,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他向权利登记等,极为繁琐。
我国目前尚缺乏统一的中小企业服务管理机构,如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支持保障,目前只是按行业和所有制性质分别制定政策法规,缺乏一部统一规范的中小企业立法,造成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中小企业法律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另外,法律的执行环境也很差,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局部利益,默许甚至纵容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法律对银行债权的保护能力低,加剧了金融机构的“恐贷”心理。
(三)缺少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
现在我国极为缺少切实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民生银行原来的初衷是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可是现在它已经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没有什么区别了,其他新组建的城市商业银行原来也是面向中小企业的,可由于资金、服务水平、项目有限,迫使它也逐步走向严格,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
二、民间金融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势
(一)民间融资规模较大
在被调查的农户和工商企业户中,90%以上的都在民间融资,融资额10-50万元之间;中国人民银行对浙江省400家私营企业的调查,浙江省私营企业间接融资的比例高达80%左右,在所有间接融资中,民间借贷占20%左右。这一方面说明私营企业,特别是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仍然依赖于正规金融融资,但与此同时,民间金融的作用不可忽视。而在江苏,民间借贷主要以个人借贷为主,而且规模较小。所以,民间融资已渗透到日常消费、农业生产、商品贸易、项目开发、制造加工业及购房购车等。值得注意的是,行政主体间接向民间融资的现象已屡见不鲜,如个别乡镇为开发步行街或完成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因自身信誉问题无法筹集资金,便要求所属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向民间举债筹集政府公用资金。
(二)交易成本优势
民间金融的交易成本优势首先主要体现在信息成本优势方面,因为民间金融比较大众化,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双方的接触是比较频繁的,为此民间金融组织在花费很低的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就能比较准确和全面的收集到贷款人(中小企业)的各方面的信息,这使得民间金融组织在低成本的条件下就能够较为及时的了解到企业贷款风险性,并采取相应措施。而这一点恰恰是正规金融组织所不具有的,民间金融本身具备的条件也解决了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这一最大融资障碍。其次,民间金融的借贷操作比较简便,与正规金融机构复杂而漫长的运作程序、统一化的规则和标准化的信贷合同,民间金融更具有灵活性和交易成本低的优势。这样可以为中小企业带来更多的时间以及减少其很多的费用。然而,民间金融组织的合同内容简洁而具有小巧灵活的特点,借贷双方在合同执行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交易成本较低情况下,如贷款的归还期限、利率、归还的方式等做出更合理的创新和变通,而这一点是正规金融机构在低交易成本情况下是无法办到的。这样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很好的渠道。
(三)民间金融的担保优势
民间金融组织的担保相对是比较灵活的。在民间金融市场上交易双方都比较熟悉,能够通过各种人脉关系并且能够绕过政府法律法规进行交易。在民间金融市场中可以作为担保,如房产、土地等,这些在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而民间金融可以。同时,因为民间金融在社会上存在各种关系原因,使得民间金融市场上自然而然的存在了一种社会担保机制。借贷双方存在信用关系的同时,更是处在社会联系中,这种社会联系就是种无形的资源,会给双方带来精神或物质收益。这都灵活缓解了中小企业面临的抵押担保约束。
三、发展民间金融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的建议
(一)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民间金融的合法化,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的话如果投资者有什么债务问题自身就能够得到保障,也就能降低悲剧的产生。尽快建立健全的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必备的法律制度环境。界定合法的民间金融形势,对合法合理的民间金融给予肯定及其正当的法律地位,保证其发展空间,并纳入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之下。对于欺诈以及牟取利益为目的的非法民间金融给予严厉打击。
(二)建立民间金融的监管机制
金融机构找内部人员的时候一定要严格,它不像别的企业那样,所以监管机制尤其重要。如果民间金融内部发生了什么变化,对于投资者来说,肯定不放心把钱存在那里了。而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一定要严查。才能保证民间金融的正常运行。通过对合法民间金融的界定,区分合法民间金融并将其纳入到金融管制中来有利于货币政策的实施,金融风险的控制。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对于民间金融发展的特点,建立相应的管理监督网络对民间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债权债务管理约束,严格其主要业务范围,制定浮动利率管理制度。这样,才能更好的发展民间金融。
(三)规范民间融资交易行为,防范民间融资道德风险
民间金融对于我们群众来说,它也存在一定的不安全。想要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要做好以下三点:一是规范民间借贷契约。要对民间借贷的借据、合同契约进行规范,完善借据,促使其向规范化方向发展。二是强调借贷双方信誉和偿还能力的调查。借贷双方都应对对方的个人信誉和品质进行了解,尤其要对贷方的偿还能力进行比较准确的判断,从初始环节杜绝赖账事件的发生。三是运用法律追讨欠款。债权人掌握在法律保护期内行使追索权,对于债务人赖账行为,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城市建设投融资的难题
1.1城市化建设成本增加
近年来,随着《城乡规划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房地产价格的大幅上涨,都会现代城市建设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不断上涨的材料市场价格使得城市建设征地成本和拆迁费用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国家也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对于土地财政的抑制力度也在不断的增加,使得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土地价格不断上涨,城市建设的成本逐年增加。
1.2投融资体制的建设不够完善
当一部分建设资源的来源被切断,无法确保能够有新的融资方式进行及时的补充和取代。随着相关文件的不断出台,使得银监系统对于各个地方级融资平台也加大了清理的力度,而造成了城市建设中重要的融资平台受到严控的控制,银根紧缩造成了城市建设项目中的资金链条受到影响而发生断裂,而当前我国城市建设融资的创新实践仍然正在探索阶段,还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所以使得城市建设的投融资发生了无法弥补的缺口。
1.3价格屏障对民间资本的注入产生障碍
目前,我国针对环境、民生等战略都进行了不断的调整和规划,其目的在于积极的为民间投资提供更多的机遇,使民间资本能够注入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方面,以此不断提高政府投资领域的市场化水平。然而,由于公共服务领域的价格不断上涨,同时受到通货压力的影响,政府开始对公共产品的价格进行控制,对于社会投资的回报率也受到影响,因此而造成了城市建设中,民间资本的引入受到了更大的阻碍。
1.4金融产品的创新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脚步
国家在十一五期间提出了建设两型社会、城乡统筹、低碳城市等新的国家战略,这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整体战略导向在十二五期间将得到进一步推广,落实新战略,探索转型的城市建设需要配套相应的创新金融产品,但实际创新速度却远远跟不上转型的需求。
2. 应对城市建投融资难题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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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理论浅谈民间融资立法现状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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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现状解决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建设创新型国家,落实自主创新国家核心战略的重要载体,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实践主体,同时也是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生力军,但是,由于其自身的个性原因,以及和传统的中小企业一样的共性原因,使融资难问题成为阻碍其健康发展的瓶颈。目前,我国政府已经对这个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继续研究并探讨这个问题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这是一个普遍的问题,而跟传统行业相比,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特点的因素。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规律,决定了其融资有其独特之处。首先,与传统大多数中小企业相比,他们手中只有技术,甚至只有创新创意模型等,这些很难估价的技术特性因素,使得银行和担保公司望而却步;其次,发展整个过程中资金投入风险大,运行不确定性较多。从前期研发、中期试验到市场开拓,均需要有资金支持,但成败与否,很难预料。再次,从科技成果本身的角度来看,成功的成果不见得有好的市场前景和丰厚的利润收入,投资者还是债权人一般不愿投资。
2.金融机构方面的因素。长期以来,金融业由于种种原因不重视、不信任对中小型企业的投资,而且正处于转轨中的金融业对低效投资和投机活动提供了软信贷支持,再加上多年来金融机构不断的整合,加强了内部控制和预算约束,这使得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战略逐步转向以城市为重心、大型客户为重点,并收缩其经营机构,给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域留下了空白,而贷款责任追究制度也使金融机构的贷款标准过分的严格,短期内信贷资金的增长呈下降和紧缩状态。
3.政府的因素。政府在融资方面起到导向和调节的作用,由于国家的总体发展战略、客观实际情况等限制,目前在政策上只能顾“大”不顾“小”。首先,我国目前的经济、金融政策,主要还是依据所有制类型、规模大小和行业特征而制订。国有商业银行的多项优惠政策几乎都偏向于大企业。其次,尽管近年来,政府也逐渐进行政策方面的调整,但由于起步较晚和其它诸多因素,各项配套措施契合度不高,最后,政府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大都出现在发达地区,造成地区间发展极不平衡。
4.社会方面的因素。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快速发展,缓解了一些信贷难题,但由于缺乏合理的约束机制,在实际操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首先,在担保组织的性质、法律地位等定位上,目前有关规范性文件和管理上存在许多矛盾、混乱之处。其次,多数担保基金规模较小,担保能力有限,不能满足众多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的需求。再次,组织的治理结构不规范,受政府的干预过多,运作不规范。最后,民间资金及其他投资中介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这个特殊群体大都抱着观望或者谨慎的投资态度,甚至很少投资中小型的科技企业。
二、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探讨
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社会性工作,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企业的信誉度和市场竞争能力。首先,要树立守信用、重履约的良好社会形象,取得银行的信任。其次,要提高现代经营管理水平,为多渠道融资创造有利条件。三是要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步伐,不断更新融资理念,加大直接融资的比重,逐步降低对间接融资的依赖。
2.金融机构要加大体制改革力度,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和服务体系。首先,要不断改革完善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体系等,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机遇和条件。其次,要建立国有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职能部门,大力整顿和逐步规范资本市场,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创造一个健康、良好的金融环境。最后,要不断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要利用行业优势,提供各种信息和咨询等金融配套服务。
3.政府要推进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首先,政府应重视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建设,促进其规范发展。其次,要进一步推动和优化公共政策、法律保障体系,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满足其融资需要,促进良性成长。再次,要设立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专门金融机构,采取优惠的贷款措施。
4.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和发挥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民间组织桥梁和纽带作用。首先,政府应号召和引导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平台,为其创造良好的文化和信用融资环境。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中介机构和为企业服务的民间组织,引导其发挥良好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最后,政府要在逐步放开和拓宽民间融资渠道的同时,加强市场规范管理,逐步将其纳人正式的金融体系。
探讨和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难题,对于促进其形成良性的融资循环机制,加快其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相信,在政府、社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会逐步得到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必将成为国民经济中最有活力的生力军,将会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民间融资需求旺盛
1.生产单位增多和所有制形式多元化是民间信用融资的基础。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出台和市场需求转旺,中小民营企业和个体经济投资扩张欲望激发,在大批企业创立的同时,农村初具规模的民营企业开始大规模向城市发展,形成了巨大的资金需求,而且民间融资的资金用途由过去偏重消费性融资转向生产经营性融资为主。
2.“三农”发展带动了民间信用融资的发展。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轨,农村规模种植和规模养殖业发展迅速,这种规模化、专业化、商品化的新型“大”农业对资金需求急剧扩大,是当前农村融资需求最迫切的新型群体。虽然这些规模经营户是信用社重点支持的客户,但由于贷款需求大、风险高又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信用社难以有效满足其贷款需求,部分经营户只能求助民间融资。
二、居民手持资金充裕,而商业银行资金供给不足
1.国有商业银行机构收缩,金融资金供给不足,为民间融资的迅速扩张创造了空间。辽宁省受1993年泡沫经济影响,各家银行形成的不良资产率较高,经营效益连年亏损。此外,由于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效益的不对称性,国有商业银行纷纷转变经营思路,逐渐向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倾斜。国有商业银行在部分欠发达地区淡出后,信用社没有及时补入,国有商业银行原来所支持的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种养加工专业户等形成空白点,他们的贷款需求被悬空。这无疑会短期地、局部地助长民间借贷的发展。在相对发达地区,虽然国有商业银行机构仍然存在,但基于股份制改造,也很难与规模小、成本高、风险大的小农经济相适应。而且保留的机构实行严格的贷款规模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客观上限制了对小企业贷款投放。
2.宏观调控使部分企业资金进一步趋紧,为民间融资日趋活跃创造了条件。一是在稳健的货币政策大背景下,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结构性问题更加突出。二是政府投入减少。随着积极的财政政策转向稳健的财政政策以及国家严格控制土地政策出台,政府资金进一步吃紧。调查中许多企业反映,1994年以来许多政府项目资金难以及时足额到位,拖欠企业项目资金的现象较以前增多。三是企业应收账款拖欠严重。近年来,受国家严控行业资金收紧、部分企业资金链断裂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企业拖欠账款现象突出。
3.居民投资渠道狭窄,充裕的民间资金成为民间融资动力源泉。民间资金急于寻找出路,但居民投资渠道狭窄,选择空间非常有限。银行收益率不高、股市不景气又大大挫伤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而投向民间融资等非正规金融领域,投资的风险介于前两类投资工具之间,而收益明显高于第一类,因而被许多居民所接受。可见,在趋利动机的驱动下,充裕的居民储蓄资金构成了民间融资的主要供给来源。
三、民间融资优势凸显
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金融具有较大优势。这些优势客观上促进了辽宁省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
1.民间融资的融资双方一般都是由亲戚、邻里和同事组成,对彼此的资信、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等都比较了解,因而具有信息优势。在融出资金时,选择哪些企业、哪些人,都是经过慎重考虑才作决定,这是一种对风险的事先防范机制。在借款途径的选择中,许多人首先考虑的是向亲戚、朋友借款,高于向银行贷款比重。
2.民间融资各主体间的关系大多是企业和企业员工,比较熟悉、关系较好的亲戚、同事和朋友,双方除了有民间借贷关系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物质、精神和情感方面的交流和往来,有共同的社会生活圈子。如果资金融入方出现违约行为,将受社交圈子及群体的排斥,名誉扫地,这样的惩罚在讲究亲情、人情的东北而言是非常严厉的。这其实就是民间融资中存在的一种隐性担保机制。
3.简单、便捷的交易方式使得民间融资具有比正规金融低得多的交易成本优势。一方面,辽宁省民间融资像许多地区一样,手续非常简便。另一方面,由于民间融资双方彼此熟悉、信息对称,因此大多数均采用现金交付方式。调查中近95%的样本家庭和84%样本企业采用手持现金或从银行、信用社取出现金进行支付。
4.规则灵活,简便易行。一方面,民间融资的利率定价灵活。对正规金融而言,中小企业贷款属于完全的卖方市场,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说了算,而民间融资就具有更多商量余地利率更趋于市场化运作。另一方面,利率支付也非常灵活。不管是按年、按月支付,还是一次性还本付息均由双方商定随行就市。
四、“三农”问题得到较大改善
随着中央对“三农”经济的高度重视和政策的具体化,农民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过去那种传统而单一的生活模式已彻底改变,大多数农民已不再仅仅依靠土地为生,而是在从事第二、三产业的生产经营,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民间借贷的发展。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形成了资金供求不平衡,如个人兴办的一些工厂、商贸企业、各种经营专业户等在正常情况下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但又急需发展资金,不得不向民间进行借贷。此外,消费性资金需求是民间信用融资扩大的另一因素。随着物质生活的丰富和消费品种类增多、档次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改变了,用于消费的民间借贷大幅度增加。
一、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关系
怎样理解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关系,怎样来对民间金融的功能进行定位,这是认识、发展和规范民间金融的前提。本文认为,在对民间金融的定位中,首先要明确一点:发展民间金融不是要其替代或是冲击正规金融,而是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必需。民间金融的发展不会对国有金融造成根本性的冲击,国有金融的改革改制也将无法拧灭民间金融发展的火焰。民间金融与国有金融之间是一种既竞争又互补的关系。
竞争关系表明两者处在同一个市场上,被称为“共同市场”。科技论文。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同处于一个金融市场内,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必然存在竞争。互补关系表明两者的市场具有一定的分割性,这种分割性使得市场中有存在不同需求者和供给者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金融市场的不发达和不完备所导致的正规金融部门不可能将其服务覆盖到所有的领域,而民间金融的存在正好填补了正规金融的空隙。
(一)竞争关系在同一个金融体系中,民间金融的存在必然会给正规金融机构带来竞争。但是由于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自身的一些特性,使得它们之间的竞争呈现出一种特有的状态。
学者商原波在对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关系的研究中,把这两者的关系置于整个金融生态体系中,引入生态学中的高斯假说(或称竞争排斥原理),得到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竞争可以达到一种均衡这一结论。根据高斯假说,两个种群的共存只能在物种生态位分化的稳定,均匀环境中发生;完全相同的种,不能长久地共存,一个种最终会被另一个种所取代。民间金融产品与正规金融产品之所以能够在一个竞争环境中达到一个共存的竞争均衡,从而两供给部门能够同时存在一个共同市场上,是因为生态位分化的结果。生态位是指某一物种在相应的生物群落中所处时间和空间上的位置、功能及与其他相关物种(如食物和天敌等)之间的关系,尤其值得强调的是与其他种的营养关系,也就是营养生态位。金融产值的实现需要通过交易来进行,对于金融品种而言,营养生态位指的就是跟金融产品需求者的关系,就是跟借款人的关系。非正规金融部门和正规金融部门的营业生态位具有一定的分化,这种分化源于金融市场上借款人的异质性,主要表现为借款人偏好以及需求函数的差异。差异的存在决定了在共同市场上只要中小民营企业对贷款的偏好不完全一致,则非正规金融就不可能被正规金融完全“挤出”,两部门的竞争均衡就会存在。[1]
换句话说,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作为我国金融市场中金融服务的共同供给方,它们之间必然存在竞争。同时又由于市场中需求主体的多元性、多层次性,使得任何一种单一的金融安排都无法完全满足金融市场的需求,这也就给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的竞争均衡提供了可能性。
(二)互补关系互补效应的产生在于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在金融生态中满足了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融资需求。各自具有的比较优势使得它们在金融市场上能够服务于不同类型的对象,形成了比较合理的分工,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互补关系。现阶段,我国民间金融主要表现为金融供给不能满足由经济快速发展、变革带来的高速膨胀的金融需求的反映。也就是说,正规金融无法满足金融市场的需要,需要发挥民间金融的作用来进行补充,即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之间存在着互补关系。
我们可以从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服务的领域和对象来比较这种互补性。从服务的领域来看,正规金融主要服务于城市,而放弃了广大的农村地区和乡土社会。科技论文。从融资的服务对象上说,正规金融具有明显的“产权歧视”和“规模歧视”,正规金融主要服务的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把很多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排除在正规金融体制之外,造成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民间金融却恰恰可以满足这部分市场。
数据显示,如今我国中小企业己占全部注册企业的99%,中小企业实现的工业总产值和利税分别占全国工业企业的60%和40%以上,提供的就业机会约占全社会的75%。我国正规国有银行偏好国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较难从国有银行得到信贷支持。民间金融的存在,可以形成对国有金融部门的重要补充,共同推动经济的发展。中央银行在2005年5月的《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也承认了民间金融的补充作用,认为“一方面民间融资具有一定地点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民间融资的发展还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
二、民间金融的存在是一个历史过程 民间金融的存在是一个历史过程,民间金融的活跃伴随着商品经济的整个发展过程。首先,从时间上看,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时间早于正规金融;其次,从金融市场的角度来看,尽管近年来,正规金融通过各种途径不断提升金融服务能力,规模也不断扩大,但是市场竞争理论告诉我们,由于市场主体的异质性,市场中的供给方不可能是单一的,也就是说,正规金融的改革和自我完善只能提高其自身的效率,不会也不可能带来民间金融的消退。民间金融不仅存在于过去、现在,还将存在于未来。
(一) 民间金融早于正规金融出现民间金融的发展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国有金融产生之前就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存在着。私人钱庄可以考证的最早出现时期是明朝,而典当业早在南北朝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合会的发展在我国也有着近千年的历史。虽然在解放初期,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民间金融后来随着计划经济的实行,民间金融逐渐退出市场。但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及非国有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金融再次迅速发展起来。在金融的发展史中,民间金融往往既是金融制度变迁的初始状态,又是金融创新的源泉。正是在民间金融充分发展的基础上,由政府或者其人对民间金融的活动进行规范,才诞生了各种正规的金融活动。
(二)民间金融将长期存在近年来,为了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政府开始推进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制。改制的目的是完善金融体系,增强国有金融机构的竞争力。那么民间金融会不会随着正规金融的完善和发展而逐步衰弱甚至是消失呢?
答案是不会。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金融市场的需求主体是多层次、多元的,这就需要有多层次的金融供给者。无论正规金融如何完善,都无法满足所有金融需求。科技论文。二是民间金融有其生存的内在必然性。民间金融是对信息不对称、金融管制的自然反映,只要这两个因素存在,民间金融就不会消失。而在我国这两个因素将长期存在,那么民间金融也必然存在。三是国有金融机构改制的成功并不意味着金融资源的最优配置。国有金融的一系列改革会提高其效率,逐步提高收益,实现自身的效益最大化,但国有金融效益最大化并不等同我国金融市场效益的最优化。
图1.1国有金融垄断下的效率不对称
从图1.1中我们可以看到,生产可能性边界既定的情况下,国有银行没有进行商业改制之前的效用曲线是U1,与生产可能性边界交与A,在改制的激励下,国有银行效率提高,效用曲线为U2,此时与生产可能性边界的交点为B,显然优于改制前的A点。但是在此点仅仅是国有银行的效用最大化,并非整个金融系统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之所以说B点不是帕累托最优,是因为在不损害信贷供给者效用与福利的情况下,金融资源仍存在帕累托改进的空间,可以使社会福利水平进一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从B点向最优配置的C点移动过程中,需要一个多元化、富有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但是国有银行的商业改制显然无法实现这点,所以说它并不具备把低效率B点推移到帕累托最优E点的作用。也就是说,国有银行的商业改制固然有利于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但是仅靠国有金融是无法实现整个金融体系的资源最优化,还必须要有民间金融的参与。无论国有银行如何完善,鉴于其产权所带来的局限性,其在金融市场中作用的发挥也必然无法兼顾所有需求主体,在这种情形下,民间金融也必将长期存在。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制度也将不断变迁。在这个进程中一部分民间金融可能会逐渐被合法、正规化。但是民间金融并不会退出历史舞台,经济的发展将不断催生新的民间金融形式。
参考文献:
[1]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研究》[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
[2]江曙霞,《中国“地下金融”》[M],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
[3]孙莉,《中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及金融体系变迁》,上海经济研究,2000年5期
[4]江曙霞,《中国“地下金融”》[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12.
[5]商原波,《非正规金融在我国金融生态中的地位和作用》,上海财经大学,2005
中小企业发展对拉动明年的经济增长格外地重要。而对中小企业来说,帮助他们缓解融资难的问题是当务之急。
名不正,言不顺,要真的使政策的温暖惠及真正需要得到帮助的企业身上,首先要对中小企业的概念重新划分。
与世界上绝大部分的国家不同,我国中小企业的定义非常宽泛,除了一千多家特大型企业之外,其他的企业都划为中小企业。例如,工业领域职工人数在2000人,建筑业职工人数3000人都称之为中小企业。而国外中小企业的划分就比我们窄得多。例如,在欧盟,职工人数在250人以下的企业才称为中小企业。事实上,我国的小企业的定义比较接近国际上中小企业的规定。
把中小企业混同起来的统计方式会造成很多的政策误区。例如,按有关部门的数据,今年上半年中小企业得到了53%的新增贷款。但实际上在上半年的7.37万亿新增贷款中,大型企业得到了其中的47%,中型企业得了44%,而小企业才得了8.5%的贷款。
政府给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政策的最重要的原因是他们能够创造出大量的就业。我国新增就业的大部分是由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的小企业提供的。大中型企业仅提供了10%不到的新增就业,却拿走了91.5%的新增贷款。
这也就是多年来国家不断地出台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但真正需要得到帮助的企业并没有感觉到政策的温暖的重要原因。建议有关部门尽快重新划分中小企业标准。
国务院中小企业29条中的第6条提出商业银行都要建立为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
然而,加大给小企业贷款并不是没有风险的。最近,由于政府救助和债务重组失败,拥有百年历史的美国最大中小企业商业贷款机构CIT集团正式申请破产保护。CIT成立于1908年,向将近100万家中小企业提供贷款。CIT的倒闭说明在金融危机中,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格外大。因此,没有一定的补偿,银行是不愿意给小企业贷款的。
要鼓励银行去给小企业贷款,就要鼓励他们提高贷款利息来覆盖部分风险。
在全球危机的时期,给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很大,完全用市场化的手段可能效果不是很好。最近,即使是崇尚市场经济的美国也宣布了国家向小企业和小银行提供更多信贷支持的计划。为鼓励银行多向小企业贷款,我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加快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制度,制定风险补偿发放的规则,减少银行的后顾之忧。
除了正规的金融机构外,我们也不能忽略非正规金融在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深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如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要,制度建设是关键,尤其是要建立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产权制度。我国进行了一系列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但是,就目前的农村金融发展状况来看,改革并未收到预期效果,其突出表现为: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缺失,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原本给农村“输血”的金融机构却演变成从农村“抽血”的主力军,同时,农村中非常活跃的非正规金融却不断受到打压。如何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提高农村金融资产质量,化解农村金融风险,深化农村金融,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金融论文,尤其是金融生态成为近几年来的研究热点。
一、农村金融生态的基本理论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诸多基础理论分支中,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和C.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以及在传统新制度经济学基础上扩展而来的法经济学,是对农村金融生态运行最具解释力的理论。
(一) 农村金融生态中的交易费用理论。
理性人、完全信息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然而现实的农村金融生态中,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农户、农村企业和县乡政府等)都是有限理性的,并且因为有限理性的存在导致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完全。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后果是金融交易费用大幅增加。当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发现进行金融交易的费用太高或超过收益时,就会选择停止交易。在放贷之前,农村金融机构必须要调查农户的信用状况和经济状况、借款用途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贷款进行时,要发生谈判、签约费用;贷款发生后,放贷者要跟踪借款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监督借款投向等。而且农户以小额信贷居多,单位产品金融机构要付出更多的人力与物力。庞大的信息费用构成了金融交易中的巨大成本。当这种费用成本过高时,交易将无法进行。
制度的有效运作又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制度的作用旨在节约交易费用,人们对制度进行选择与改革的动因也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在农村金融生态中,作为金融生态主体的金融机构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在特定的金融制度结构安排下进行的,不同的金融制度结构安排会产生不同的金融主体行为,农村金融信用环境的相对落后使得与农业金融支持相关的制度安排无法实施,即推广农业金融支持的制度成本极高,导致农村金融生态主体资金供给缺乏,而由于农村金融发展的路径依赖,一旦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资金供给缺失,农村金融发展就会无所适从,反过来也影响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发展,整个农村金融生态恶化也就在所难免,信用缺失的背后是信用制度的缺失,由此引致农村资金来源与资金需求之间的制度缺失,也是农村金融制度的供给和制度需求出现失衡,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对制度的需求源于经济主体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潜在的利益,制度供给则是经济体系出现制度安排的意愿和能力。因此,在目前的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上,并不存在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的制度均衡,突出表现为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制度供给不足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制度需求过剩金融论文,这种制度供需的失衡是制度变迁的强大动力,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相互作用决定了制度变迁的路径论文格式范文。
(二)农村金融生态中的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理论是科斯传统新制度经济学体系的核心部分,林毅夫首先提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概念,他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和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及实行,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历史来看,强制性制度变迁一直居主导地位。上世纪50年代,信用合作社在政府推动下开始兴起;60年代,国家指定当时的人民公社接管信用社;80年代,信用社划归中国农业银行管理;90年代,又实行行社脱钩,实行在国家管理下的自主发展的合作金融发展模式。然而,合作金融的框架虽已确立,但远未达到农民广泛参与的合作金融宗旨。从表象来看,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管制是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和降低金融交易风险的一些必需的制度安排,事实上这种强制性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广大农户的投资冲动,大大减少了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交易数量,导致了农业金融支持的弱化,政府是金融生态环境中的关键因素之一,政府行为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一股独特而重要的力量,对金融生态主体的影响往往是根本性的。
制度因素作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变迁受诸多因素影响,也直接决定了农村金融生态运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农村金融领域一改计划经济时代农村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单一的局面,农村金融生态主体逐渐多样化,如四大国有银行尤其是农业银行开始在农村开展商业化经营金融论文,国家建立了农业政策性银行等,在农村并未逐步建立起一个基本上能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落后的小农经济,典型的苟元结构购统窍绶指钍沟门褰鹑谥贫戎秃笥谂寰济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政府从非正规金融生态主体中寻求金融产品和服务实为无奈的选择,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勃兴也就水到渠成。因此,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成为农村经济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必然要求和趋势,农村非正规金融或者民间金融的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制度供给的不足,但带来的新问题是民间金融缺乏制度的规范而可能隐藏金融风险。
二、关于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思路
建立高效的农村金融体系是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落脚点。要跳出农村金融供给制度陷阱,必须加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没有抵押物,成为中国农民贷款难的最主要原因,长久以来,中国农民最大的资本———耕地,以及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因为没有与城市一样的产权,均为抵押禁区。因此,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应从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着手:一是赋予农民完整的财产权。建议将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改革为土地使用权,由国土部门发给土地使用证,使之具有土地的收益权、买卖权、抵押权和继承权。而农村房产也应该与城市房产一样拥有完全产权,可以自由流转,尤其是对城市居民的流转。二是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一方面要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的交易机构。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运作的立法、执法和仲裁,保护农村土地市场的正常运作。在进一步明晰产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合法的自由交易。三是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相关法律制度。尽快出台农村土地产权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出让、继承出租、人股等流转形式。四是建立农村房屋产权制度。修改现行农村房屋产权制度,使之可以进入市场,完善房产权属登记、发证、流转制度。要建立城乡统一住宅市场,使农民住房资产资本化,可用于抵押或交易变现,改善农村融资难的现状。目前对国有和私有的物权、产权边界已经比较清晰,唯独对于集体物权、产权界定、计价、流动和配置方式尚不能确定,导致巨额的物权不能定价、流通,置身于经济货币化的进程之外金融论文,成为顾拉沟淖什,带来一系列问题。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制度,使农民与农村的资产可以有较好的表证。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要逐步建立农村生产要素计价、流动、配置体系。长期以来,我国产权制度按照国有、私有和集体三种方式界定。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制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
(二)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适度发展,构建符合国情的农村金融体系。首先要正视和承认非正规金融在农村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改变对其持有的漠视和敌视的态度,并认真研究其特有的发展规律。民间金融不完全等同于非法金融,要尊重民间金融,客观认识民间金融,注意学习和研究民间金融,依法对民间金融进行合理的引导和管理,可能更有利于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合理竞争和良性互动。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曾通过使民间金融购戏ɑ沟姆绞嚼垂娣睹窦浣鹑冢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我们要积极鼓励正常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给民间金融以合法的空间,以使规范意义的信用合作拥有温床和土壤。
三、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结构的建议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的基础性工作是搞好农村地区的产权建设,农民财产权的建设与发展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基础,无产权则无金融,只有做好这个基础工作才能使我国农村金融生态可持续发展论文格式范文。但是我们不能等到农村的产权有了彻底的改革之后才发展农村金融,而是在现有的体制条件下不断改善农村金融的生态结构。
关键词 民间融资现状 问题 对策
一、甘肃省民间融资的现状
(一)当前甘肃省民间融资的存在形式及特点
1.贷款融资。甘肃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主要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主要贷款形式是从各大商业银行获得的“打捆贷款”(打捆贷款的主要优点是将一些因收益不高或者没有收益而不方便向银行贷款的项目与一些未来具有明显收益的项目结合在一起向银行申请贷款),为城市各方面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
2.发行企业债券。甘肃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的企业债券即所谓的“城投债”,是甘肃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第二大筹资渠道。“城投债”是相对于产业债券而言的,又叫“市政债券”,主要是以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作为发行主体,其最终信用主体是地方政府,所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3.发行中期票据。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甘肃国投”)于 2009 年 8月 26 日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期限为“3+2”年利率为 3.8%的100亿中期票据资金。此次中期票据试点是以省政府信用为基础、以优质企业资产做抵押、拓宽中央政策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的有利尝试。甘肃国投主要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两个方向:一是主用于全省公路和铁路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二是用于省内大型及重点工业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及节能减排项目。
4.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是指以某一项目的资产、相关权益或未来收益作抵押取得融资的一种行为。项目融资的具体方式体现为 BOT、TOT、BT 等经营形式,甘肃省主要采用的是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如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该公司作为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的首家中外合资企业,充分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及发展理念,为兰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及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资金和技术方面的支持。此后,雁滩、西固、盐场污水处理厂也采用BOT模式,特许经营期限为25年,共计融资3.63亿元,减轻政府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通过中外合资可以带来大量国外资金,加快兰州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
(二)甘肃省不同市间融资渠道及协议方式的对比分析
(三)甘肃省不同市间融资规模的对比分析
随着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借贷目的的变化,白银市民间融资金额也呈增大趋势,少则三五千,多则数万元,2013年民间借贷金额约在31.8亿元左右,(其中城乡居民0.98元,私营企业2.05万元,个体工商户1.07元),比2012年增加2800万元,其中城乡居民870万元,私营企业1070万元,个体工商户860万元。
至2013年6月,庆阳市民间融资金额约为42.25亿元,较2012年同比增加31.11亿元,是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总额的2倍多。全市主要有四种民间融资的类型,其中,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3.74亿元,当年累计发放贷款10.47亿元;担保公司担保贷款2726笔15.1亿元,当年累计发放担保贷款2543笔11.06亿元;典当行典当余额0.82亿元,当年累计发生典当业务471笔、1.48亿元。
截至2013年定西市民间融资总规模为24.8亿元。具体用途主要有农村日常生活支出、购买、修建房屋、经商和办企业等。
到2013年为止,平凉市民间融资总额约为26.94亿元,农户间相互借贷总额为0.75亿元,在银行、信用社有贷款的860户农户向银行、信用社等贷款额为1.85亿元,银行信用为民间借贷总额的62.6%。农村微小企业在银行、信用社的贷款为11.8亿元,农村微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资额为12.54亿元,民间融资总量已超过在金融机构的贷款量。
二、甘肃省民间融资的优势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甘肃省民间融资相较于正规金融的比较优势
与正规金融相比甘肃民间融资存在借贷手续简便、利率灵活、信息成本低、监督成本低等方面有很多优势。
1.借贷手续简便。与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民间金融的借贷手续比较简便,中间环节少,资金来源主要是居民的闲钱,借贷对象是在比较熟悉的亲戚、同村或邻村村民及朋友之间,建立在对双方对彼此人品、信誉有充分的了解的基础上,无需担保人,小额借贷直接发生,但大额借贷由于存在一定的风险,通常需要借贷双方都熟知的中间人作担保,签订协议,但无需任何抵押品。
2.利率灵活。民间融资的利率非常灵活,借贷利率由双方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协商议定,如果当时资金供给趋紧或借款人急需用钱,则利率较高;反之利率较低。同时借贷双方的关系也会影响利率高低。
3.信息成本优势。民间金融大都建立在借贷双方相互认识并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借贷信息通过亲朋好友、合作伙伴传播,建立在长期互相信任的社会关系之上,与正规金融的较高的信息搜索成本相比,存在很大的信息成本优势。
4.监督成本优势。民间金融交易中借贷双方持续的社会关系大大减少了贷款者对于借款人的监督成本。“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充分体现了信誉在民间借贷中的重要性。道德约束降低了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也降低了贷款人的监督成本。
(二)甘肃省民间融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关于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相关法律不够完善。截至目前为止,我国虽然也已经出台了许多与民间融资相关的法律,但相关法律所允许的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借贷在利息方面的限制。加上民间金融变化速度之快,相关法律法规未及时跟进,导致了法律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存在诸多漏洞。
2.非法民间借贷现象比较严重。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回报,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他们利用普通民众急于投资的心理和对丰厚利润的期待,以民间借贷高利息回报为诱饵,打着民间借贷融资的幌子,实则行集资诈骗之实,导致了很多投资人被骗的案例。这些例子一方面反映了民间借贷的盲目性将严重威胁着我国金融系统的安全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也间接反映出我国在民间借贷监管这方面还存在比较大的漏洞。
3.“高利贷”现象普遍存在。民间借贷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高利贷化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越来越大的同时,国家却采取了紧缩的货币政策,使得银行五大量闲余借贷基金,如此巨大的资金供需差异导致利率的升高。但当贷款人还滞后还款期和无力偿还时,放贷方就会通过非法手段暴力讨债,造成许多诸如贷款者背井离乡、家破人亡的现象,引发了组多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4.民间融资运作不规范,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民间融资缺乏正确的引导及有效的监管政策限制,同时我国在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建设以及监管上都存在缺位现象,导致其运作不规范。而银行负利率,进一步促使民间资金难以找到出口,从而导致民间融资很容易就转变为高利贷,甚至变成非法集资活动。 特别是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逐步增加的趋势。
三、促进甘肃省民间融资良性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律保护机制
建立健全法律保护机制,允许民间融资公开发展,对解决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发展普遍存在的融资难问题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引导民间融资正确发展,充分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从而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明确民间融资的合法性,对资金来源和运用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赋予其合法地位,使民间融资由“地下”走向“地上”,使其公开化、合法化、阳光化。同时也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防止一些非法集资者混水摸鱼,危害社会。
(二)改善融资方式,推进有抵押融资
改善融资方式,推进有抵押融资,增强投资者信心。例如兰益学生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 BOT 融资方式,即产权方将某个项目经营收益权授予投资者,投资者从中获取回报模式。
(三)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必要的监测体系
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必要的监测体系,对辖区内的民间融资总量、利率水平、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进行及时监测;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机制,增强民间融资主体的法制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同时加大对非法融资活动的打击力度,净化民间融资市场健康发展。
(四)健全和完善民间借贷监测管理体系
建全已经建立的监管网络体系,同时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度,形成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公安局等多个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民间融资监督体系,明确界定民间借贷与“高利贷”“地下钱庄”,规范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坚决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非法融资行为,取缔非法金融组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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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娟.甘肃省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消费市场影响的实证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兰州大学,2014(10).
[4] 智明,赵一静,史正保.甘肃省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J].金融视界,20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