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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一代的税收政策下,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投资理财措施,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如何做好税收筹划,以期能够转变思想,在税收政策的空缺中,找到契机,将企业的税收减少到一个合理的幅度,为企业节省资金,有更多的空闲资金去周转,为企业创造更多的效益。下面详细介绍一下当前在税收筹划中的技术手段及方法,以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 税收筹划的常用技术手段
在当前严格制约的税收政策下,只有不断讲究变通,把变通转化的思想巧妙的融入到纳税方案的设计过程中,冲破当前环境及税收制度的约束,才能够更合理的做好税收筹划,实现税负最低,为企业创造更多的效益。我们常见的纳税技术手段主要有:
(一)转变思想,合理筹划
在做纳税方案时,要适当变通思想,使税收方案做到合理筹划。首先,做好业务形式的适当转化,当企业的业务形式发生转化的同时,企业所涉及的所有业务收入及税种自然会随之改变,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负自然也会有所不同。其次,利用关联企业巧妙筹划。在做纳税方案的时候,可以巧妙的利用关联企业间存在的税率差异,将会计主体间的业务进行适当的转化,通过在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实现业务收入费用在不同关联企业这些纳税主体间转移,从而节省税负。再者,业务期间巧妙筹划。在业务期间,可以将一种业务巧妙的转化为另一种会计期间的业务,这样能够使企业的成本及业务收入实现跨期转移,从而使税负得到适当节省。
(二)做好企业组织筹划
企业的组织形式及产权关系与企业的经营理财和税收有很大的关系。组织形式不同,产权关系发生改变,企业税收待遇也会有一定的差别,尤其在做一些产权变更时会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能够为企业节省更多的资金。因此,我们在筹划的时候,可以酌情应用。常用的筹划技术有:合并筹划。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资产重组及并购等手段,改变企业的股权关系及组织形式,使税收待遇得到改变。延伸筹划。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灵活的选择是采取总分机构还是设立独立的子公司。分立筹划。企业还可以灵活的将总公司进行有效扼拆分,将企业的业务收入在多个纳税主体间有效分割,这样既能充分发挥分工合作的优势,促进企业生产力的提升,也能够更合理的筹划税收方案,为企业有效节省税负。总之,根据需要进行合理的企业组织形式及产权的筹划,随之合理筹划税收,对企业有很大影响,甚至会关系到企业的兴衰存亡。
(三)利用会计政策巧妙筹划
不同的会计政策会引起不同的财务结果,企业所缴纳的税负自然也会有所差别。因此,我们可以充分利用会计政策采取适当的税收筹划技术,为企业节省税负。估计技术。在做核算时,对企业在经营中可能遇到的不确定因素都要进行尽可能准确的估计,列入预算核算当中,对企业的发展要纵观全局,用发展的思维准确估计,以合理规划企业资金,节省税负。分摊技术。可以将一项具体的费用,分摊到多个对象上,利用现有的政策,寻找适合的摊销年限及摊销的方式,这样对企业税负也是一个很好的节省措施。实现技术。我们知道只有那些已经实现的损益才能够纳入企业收益和会计管理,也才成为计税的依据,因此,要掌握好这些损益是新的进度与期间,以有效节省企业税负。
二、 企业进行合理税收筹划要满足的条件
尽管上面介绍的一些技术方法能够很好的筹划企业的税收方案,为企业节省税负,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用这些技术,企业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更方便的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要具有一定规模。只有具备一定的规模,才更方便进行合并或分立的筹划,才能更灵活的利用分摊技术。
企业资产要有流动性。只有具备流动的资产,才能够更方便的进行投资经营安排,才可以更方便灵活的进行税收的筹划。
企业的行为决策程序要简化。只有拥有简化的决策程序,才能更便于税收筹划的实施。如果决策程序繁琐,及时我们拥有了很好的税收筹划方案,在实施落实的过程中也会因为种种问题,影响筹划结果。
三、结束语
在税收政策不断完善的今天,我们只有参透税收条文的意思,通过转变思想,利用企业组织形式及不同税收政策,合理规划企业的税收方案,这样才能够为企业节省更多的资金,节省税负,为企业增加更多的竞争实力。当然,要做好这些,也要依据本企业的具体实力及具体情况实施。
参考文献:
一、会计与税务的适当、适度分离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条件下两者合一,顺应了宏观管理体制的要求,发挥了一定的历史作用。但是在今天,“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却难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会计和税收完全融合的弊端是会导致会计规则屈从于税收法规,或者弱化税收的刚性约束,最终破坏或丧失会计制约与保护财务会计及其信息之效用。采用分离的态势,从整体上看,不仅满足了国家征税的要求,也满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投资者、银行等对企业财务报表信息的要求,为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与协调提供条件。分离不仅有利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接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还有利于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既不影响国家税收,又可避免因虚增的会计信息给企业决策带来负面影响。更利于会计改革,为微观管理者、宏观管理者及股东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而不是为税收改革服务。
二、会计与所得税互相借助、良性互动
会计准则对税法目标影响的实现。税法主要的目标就是把应该征的税征上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但能否征上来,或能否征足、征准确,与会计准则所要求的会计核算关系较大。税法法规中规定的税收核算总是建立在企业会计资料基础上的,它是在企业会计核算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调整后得到应税收益,因此离开会计核算资料,税务活动就无法进行,继而也就难以实现税法所想要得到的法律效应,不能使税法的目标得以实现。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只有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企业最终形成的报表结果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状况和经营结果。税法也就可以依据这种真实的会计资料去征税,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如果企业不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去进行会计核算,那么得出的报表结果,就不可能真实正确,如果税法依据这种错误、虚假的会计资料去征收税负,那么也就不可能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从而对税法的严肃性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只有依据税法的要求,正确计算税负金额,才能正确真实反映出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
会计是现代所得税得以推行的主要支撑点。现代所得税借助于会计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得以推行后,对会计产生了巨大影响,而会计对所得税的影响不大。但由于所得税的核心观念“所得”是由会计理论的核心概念“收益”直接演化而来的,因此,可以推论,一旦会计理论研究取得重大进展,必然又会对所得税理论产生重大影响。现代所得税信赖于会计理论已是不争的事实,会计理论是现代所得税理论的基础。
税务当局在制定税收政策中的会计政策时,应该正确运用它对会计的重要影响,主动吸收会计理论与实务界的意见,制定符合会计理论的会计政策,并注意保持会计政策的完整性和连贯性。
美国和其他国家,企业收益的征税对于会计理论的影响是很大的,但在性质上主要还是间接的。税法本身对会计思想起倡导作用。尽管营业收入条例的确曾加速了优良会计思想的采用,从而导致了对公认会计程序和概念更为重要的分析,同时,它们却也成为检验和承认完善理论的绊脚石。会计应该有意识地摆脱盲目追求税法的做法,要努力建立统一的所得税会计理论、方法体系去解决税收对会计提出的新问题;同时,也应积极、主动地去影响税法,使其充分考虑会计的合理要求。会计还应有意识地利用税法的巨大影响,把合理的会计概念、原则、方法借助税法去推广,以加快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建设;同时,税务当局也应该积极支持会计界,废除不合理的会计方法,推广合理的会计方法,有效地实现会计目标。
会计与所得税应该互相借鉴、互相学习,各自不断发展自己,不断完善自己,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达到双赢目标。
三、尽可能减少会计制度与税法制度的差异的必要性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是不同部门制定的,如果各方面沟通协调不够,可能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差异,特别是在中国这种经济环境变化快、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变化快、会计制度法律化的社会。
从这些年我国实际情况看,随着差异的扩大,纳税人既要贯彻执行新会计制度规定,又要不折不扣地依法纳税,两者差异的扩大正日益增加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甚至有些差异复杂难懂,操作繁琐,纳税调整困难,一些纳税人没能准确理解差异和对其做准确的纳税调整,造成无意识违反税法规定的现象。
尽管税法和会计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从当前我国财会人员实际水平和税务管理的现状出发,必须认真考虑降低企业财务核算成本和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在政策设计制定中,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与重要性原则,只要对所得税收入影响不大,或者只要不对政策执行和所得税征管有大的妨碍,就尽可能将所得税政策与会计政策协调一致。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区别在于确认收益实现和费用扣减的时间,以及费用的可扣减性。为了正确地体现会计与税法的目标、降低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降低财务核算成本,就要对会计制度和税法进行适时地协调。在实践方面,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两者的协调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职能部门和科研机构己对两者的差异与协调进行了沟通合作和系统研究,并已取得相当的成果。税务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极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协调,会计制度也需要关注监管部门的信息需求。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的差异与协调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以大陆法系为主、会计制度体系建设依靠政府力量推行、税会趋向于分离模式的国家,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完全的模式可以套用,因此,如何在现阶段对会计制度及税收制度进行完善与优化,如何对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进行合理有效的协调,都是理论界不断探索的领域。
由于税法的相对滞后,因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而产生的差异,尤其是一些影响不重大的、无所谓的差异,需要税法予以协调,由于论文写作时间的限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已经颁布,但是相应的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可能国家很快就会出台相应的税法政策用以协调新会计准则。本文虽然是针对会计和税收改革,研究两者的新的所得税差异,但是由于资料有限,某些差异本文没有涉及到。例如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彻底改变,新会计准则规定由原来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二者选择其一,改变为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种所得税处理方法的改变,无疑会对税收、企业纳税,产生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一、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现状及其原因
创业投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机构或个人)筹集创业资本,然后将创业资本投向创业企业,主动地参与创业企业的管理,并为其提供增值服务,做大做强创业企业后通过一定的方式撤出资本,取得投资回报,并将收回的投资投入到下一个创业企业的商业投资行为和资本运作方式。据清科公司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上半年,我国已有本土风险投资机构达498家,管理着约800亿元人民币的风险资本。
创业风险投资是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推进器。从这个角度讲,创业风险投资也是属于一个比较幼稚的产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因此,在税收或者在其他政策上给予优惠,这是世界上其他国家都在实践的一种做法。
1999年,在全球新经济浪潮的推动下,在国内“科教兴国”战略的鼓舞下,我国曾掀起过一次短暂的创业投资热潮。从1985年重新开始探索发展创业投资,当时成立的中创公司是我们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投资风险企业。这么多年来,我国的创业风险投资也有了一些发展,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的步伐还是比较慢的。
2000年,受网络泡沫破灭的影响,加之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扶持的支撑,我国的创业投资业很快进入寒冬。从2001年到2004年,创业投资机构数量和创业投资资本数量几乎是持续性地负增长。
200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投企业管理办法》),不仅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了特别法律保护,而且为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最关键、最核心的因素,应该是它有比较好的退出机制,现在,我们资本市场中创业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还是比较单一,所以创业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不光是涉及税收政策、信贷政策,还有国家从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对支撑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应该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风险投资需要税收的特别关照,主要表现为利用优惠的税收政策激励风险投资。税收优惠能降低风险投资的成本,这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对高新企业投资者采用的优惠政策。税收优惠能体现政府扶持风险投资的意图,是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有效工具。
二、我国创业投资中的税收政策
对于创业投资,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政策。1991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指出:“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创办风险投资公司”。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中指出,对经认定的开发区中外企业实行包括增值税、产品税、奖金税、建筑税等多项税收优惠。国务院于1996年的《关于“九五”期间科级体制改革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发展风险投资,一些部门和地区也在积极探索和推进。国家经贸委2002年《关于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实施意见》,指出:“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探索风险投资机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高技术与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改造提升。”
2003年3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正式立法形式首次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治理机制等作出了规定,其中不乏对风险投资企业税收的要求。第三十五条就规定:“创投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申报纳税。对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可以由投资各方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照税法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该《办法》为创司这种“特殊性质”的企业奠定了基础的公司规范。
遵照国务院领导“要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的批示要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的参与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经过一年多的研究论证和反复修改,终于在2007年2月1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收政策通知》作为《创投企业管理办法》的重要配套政策之一,必将对我国创业投资业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这项重要激励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创业风险投资在我国已经迎来了一个有利的发展时期,创投行业正迎来一个蓬勃发展的春天。
以上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加上我国《公司法》、《税法》、《合伙企业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初步构成我国风险投资中税收政策的法律规范体系。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已运行多年,它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和法律调节手段,对加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对照国外发达工业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先进而完备的有关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制度,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与漏洞,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应有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国外有益做法借鉴
运用税收政策激励创业投资是发展创业型经济的必然要求。随着规模经济日益让位于系统经济,创业型企业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突现,以至于管理学泰斗德鲁克在1984年就指出:现代经济正在从大型公司主宰的经济向创业型经济转变。
创业投资作为“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通过培育和扶持创业型企业,对于促进创业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创业型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扩大社会就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社会效益,并不能内化为创业投资的经济效益。由于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性和规模不经济性,在其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后还往往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因此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来将社会资本转化为创业投资资本往往要面临市场失灵问题。针对创业投资所具有的正外部性和市场失灵问题,不少国家都出台了一系列专门针对创业投资的扶持政策。在种类繁多的政府扶持政策中,税收激励政策已经被证明为效率最高而且不会导致创业投资基金治理机制扭曲的扶持政策之一。
(一)美国
在创业投资业最为发达的美国,虽然在有识之士的推动下早在1946年就设立了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但是其后13年里无人模仿设立第二家创业投资公司。
1958年,联邦政府推出“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通过提供低息优惠贷款,支持民间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后,专门投资小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才得以发展起来,并促进了整个创业投资行业迅速起步。但是,由于美国在1969年将资本利得税率从25%提高到49%,结果严重阻碍了美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直到1978年将资本利得税率降低至28%,1981年进一步降低至20%,创业投资才又得以迅速复苏。到1986年美国创业资本额达241亿美元,是税制改革前的10倍。特别是为了鼓励不发达地区创业投资业的发展,联邦政府还于2000年推出《新市场税收抵免方案》,对投资低收入地区的“社区发展基金”满7年的,可从联邦所得税中获得相当于投资额39%的税收抵免。
近年来,美国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创业投资业之所以迅速起步,还得益于不少州政府出台了比联邦政府更有力的税收激励政策。例如,在印地安那州、佛蒙特州和西弗吉尼亚州等州,合格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可按其对基金投资额的20%到30%申请所得税抵免。在路易斯安那州,为吸引保险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对投资于合格创业投资公司的保险公司,可按投资额的100%~120%提供公司税抵免。在科罗拉多、佛罗里达、密苏里、纽约和威斯康星等州也都有类似税收政策。
(二)英国
英国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创业投资国,其创业投资规模几乎占整个欧洲的一半,居遥遥领先地位。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统计,2001年英国针对处于起步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虽然名列第四位,但包括管理层并购在内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却名列前茅,远远超过美国。其重要经验是先后出台了三项针对创业投资的税收激励计划。例如,为鼓励个人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创业投资,1995年出台了“创业投资信托计划”,对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投资信托”(本质上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给予三方面税收优惠:(1)创业投资公司免缴资本利得税;(2)个人投资者从创业投资公司的所得(包括红利收益所得和处置创业投资公司股权的资本利得)免缴所得税;(3)对于持有创业投资公司股份超过3年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按其投资金额的20%,抵免个人所得税。为鼓励大型实业类公司从事创业投资,2000年出台了“公司创业投资计划”。
该计划规定,开展创业投资业务的实业公司可获得以下税收优惠:(1)如果投资于小型加工贸易类企业并持股3年以上,公司可获得相当于投资额20%的公司税抵免;(2)如果将投资所得再投资,公司可延迟缴税;(3)如果在处理创业投资计划时出现损失,公司可以从其公司收入中扣除损失,以减少税基。
(三)加拿大
加拿大是创业投资业的后起之秀。1995年以后,在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激励下,其创业投资业才快速发展起来。据统计,到2001年,加拿大针对处于起步期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已列居世界第二。为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鼓励雇员依托工会组织,投资设立“劳工创业投资公司”,联邦政府对投资者实行相当于投资额15%的税收抵免。此外,一些省政府还另外对“劳工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者实行地方税收抵免。
例如,在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等省,还对投资者按相当于投资额的15%提供省政府税收抵免。为改善区域内起步期企业的融资环境,不少省份对其他类型创业投资公司也制订有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对持有注册创业投资公司股份的当地投资者,可以获得相当于投资额30%的个人或公司税抵免。
(四)韩国
韩国的创业投资业在1990年代早期几乎为空白。1998年,韩国政府通过税收激励等政策,大力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到2001年,韩国针对处于起步期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在OECD成员国中已名列第三。其重要经验是对创业投资实行双重激励:
一是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凡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公司和个人,如果持有份额满5年,都可获得相当于投资额15%的合并所得税抵扣。
四、完善我国创业投资会计处理与税收政策的途径
(一)完善现有税收政策
从在现行税制及相关环境框架内的政策选择分析,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作为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即使国家工商总局能够顺利推出《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制企业实质上也已经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此单纯改变企业组织形式,并不能避免重复课税。因此,在此情况下针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应顺应税制改革方向,采用法人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判断标准。一是按税制改革方向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作为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无论创业投资机构是否采用合伙制,都不能避免重复课税。但如果税制改革方向是朝着以法人为纳税人的判断标准确定纳税主体的方向发展,则创业投资机构采用有限合伙制就可以避免重复课税问题,因为在这种税收体制的框架下,凡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都归入公司所得税课税范围,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归入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在以上原则下,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机构就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重复课税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二是对最终投资者的税收政策:(1)当最终投资者是企业的情况下,应采取投资分红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2)当最终投资者是个人的情况下,应免除其个人所得税的重复课税。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分红和退出时的资本增值,比照国家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处理,鼓励出资人进入创业投资。
(二)改革企业所得税中研发费用的扣除办法
研发费用是指用作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生产经验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就是比上年实际增长达10%以上的盈利。然而,初创的风险企业很可能出现亏损,亏损的风险企业就无法享受到该项扣除。最好的办法是将研发费用的扣除直接和投资者的利益结合起来,采取向投资者退税的办法,即允许创业企业以当年产生的研发费用按投资者的投入比例直接去抵扣投资者的其他收益,特别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可以允许他们用分摊到的研发费用去抵扣他们的个人收入从而减少他们的个人所得税,而如果该项目是由投资基金所组建,那么研发费用可以用来扣除他们投资其他风险企业得到的收益。
(三)创新观念,改进相关税收政策
可以更多地借鉴经济学分析和国际创业投资的实践经验,在现有观念上进行突破,将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个“融资中介”,而不是按照现行的做法当作一个普通的企业来看待,在解决困扰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环节上,可以采取下列做法:
一是创业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发达国家在对创业投资的税收制度安排上,一般将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种“透明组织”或“投资管道”投资收益按照协议全部分配给出资人。如果我们可以把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个与“投资管道”相类似的“融资中介”,那么创投企业本身就不应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由出资人在取得收益后按照自身性质缴纳所得税。这种做法既能够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创投业的重复课税问题,又有利于创业投资机构吸纳投资,特别是具有免税资格的投资主体(如养老基金等)的资金。
二是利用税收抵免引导出资人投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国对高科技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为了鼓励投资人将资金投入到创业投资行业之中,应采取大力度的倾斜性政策。从境外的做法看,英国和台湾所采取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值得借鉴。在投资税收抵免制度下,创业投资行业的最终投资人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抵免其从其他经营项目中取得的应税所得。
另外,无论是在创新型税收政策建议下还是在改进型税收政策建议下,都可以考虑取消对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和咨询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但对于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其他各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具体来讲,凡是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加的政策,但对于其“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则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因为从提高创业投资行业的运行效率,以及提高投资质量的角度出发,应鼓励设立独立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但按照现行税制,这会造成营业税负担的增加。一些创业投资机构为了规避对管理费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采取将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合并的方法。但这对于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是不利的。其结果是,国家的税收被规避,而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也受到了负面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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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发展到如此繁荣的今天,给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已严肃地摆在财会人员面前,这是一个不得不令人深思的问题。笔者认为企业的财务管理必须做到“两手都要抓”:其一狠抓税收管理;其二,狠抓会计基础工作建设。
1.狠抓税收管理
对于国家来讲,税收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调节收人分配、调节经济和稳定经济等方面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对于企业来讲,税收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所以我们必须狠抓税收管理。
企业纳税不仅包括商品劳务税、财产及其他税,而且更主要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务局对企业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检查是财务工作的重中之重,在这之前如果不对原始凭证、会计凭证、账务处理和会计报表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检和分析,就很容易在检查中出现问题,就会给企业带来损失,所以财会人员当引起高度重视。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二应纳税所得额X所得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人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根据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第六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人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而成本、费用和损失是牵扯一个企业经济活动方方面面的较大范畴,下面列举几年来人们在企业所得税检查中容易出现的、容易忽视的和不够明确的问题。
1.1关于电子计算机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
电力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是经财政部批准的1993年7月1日颁发的由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制定的《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而电子计算机的固定资产折旧提取正是按此目录中“电子计算机折旧年限为4年,年折旧率为25%"的规定计算提取的。
但税务局在对企业的所得税检查中认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依据是国家税务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中“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按此规定计算的年折旧率为20%,而企业为25%,差异为5%。这样,税务局认为企业当年多提5%的固定资产折旧,多进成本,应补交企业所得税。
笔者认为必须紧紧抓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的“第二十五条除另有规定者外……’,这句话,因为电力企业正是属于“另有规定”,即前文所说的《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
1.2关于“应计未计项目”的问题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还会发现,开具日期为上年的费用发票,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后拿到财资部门报销。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7]19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1.3关于一些费用的问题
每年11月份前后要订阅并支付次年的报纸杂志费,每年末要支付本年末两个月及下年初两个月的采暖费,每年末要交纳次年的汽车养路费,每年要预付次年的保险费。为更加准确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真实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我们应将当年订阅并支付次年的报纸杂志费、当年预付次年的保险费、当年交纳次年的养路费、当年交纳次年初两个月的采暖费在当年挂“待摊费用”,在次年列人“生产费用”的有关项下。
1.4关于培训费的问题
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和文化素质培训,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由教育培训部门在限额内掌握使用,故培训费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但工作中常举办为期很短的会议式培训,主办方经常把住宿费、会议费、培训费笼统地开具摘要为“培训费”的发票,报销时没有列人“职工教育经费”,而是列人“生产费用”的别的项下。这样,在税务检查中,由于“职工教育经费”年末余额为零,检查人员认为列人“生产费用’,别的项下的培训费是多列成本费用,应补交企业所得税。因此,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就应该督促当事人在开具发票时把住宿费、会议费与培训费分开,将住宿费、会议费列人“生产费用”的有关项目下,培训费列人“职工教育经费”。
1.5关于发票问题
要审核发票开据方的性质是否与其所开具发票的性质相符,具体判断时,根据发票开具方的名称作出初步认定或据发票开具方税务登记证上的有关“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确定及代替发票的各类收据是否套印“国家税务局监制”章或“xx省财政厅票据专用章”等。要严格审核企业内部单位之间开具发票的合法性,因为报销方和审核方都是内部单位的人员,在审核中往往容易忽视,有的无任何套印的章,只盖有单位的“财务专用章”,这是不符合规定的。如一位经办人员取得了一张盖有地税稽查分局章的有关地税征收业务发票,经查实是地税稽查分局为完成稽查任务而开具的发票.这是不符合规定的。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发现用“其他服务业”的发票开出摘要为“xx材料”的属于零售业内容的发票,这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1.6关于“非货币易”问题
在“非货币易”问题上,会计应当明确:非货币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其中存货又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企业应在非货币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相关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资产两项经济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1.7关于“债务,组”问题
“债务重组”是当今企业经常面对的问题,我们一定要明确: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
债务重组的方式: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
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其中存货又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企业应在非货币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相关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资产两项经济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7关于“债务,组”问题
“债务重组”是当今企业经常面对的问题,我们一定要明确: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
债务重组的方式: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人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1.8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抵扣的规定
铁路运费进项税的抵扣,企业按铁路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的7%计算抵扣。根据新规定,国家税务局国税函2003970号文件: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狠抓会计基础工作建设
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在香港召开的第十六届世界会计师大会上说:“会计的基本职能是通过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提供会计信息,为经济管理和经济决策服务。会计工作是重要的经济管理手段,它对于维护经济秩序、规范社会经济生活、提高经济效益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会计信息是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依据,是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部门改善经营管理、评价财务状况、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可以说,没有会计业的规范发展,就不可能有完善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基础就会动摇,市场经济的发展就会崩溃”。
刽十基础工作建设需要我们做非常细致的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2.1建立和完每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指运用内部会计控制方法,即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务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控制,要做到用制度管人而不是用人来管人,用内控制度来管理财会部门的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人。要制定岗位责任制,具体应包括该岗位的工作权限、程序、标准和奖惩,如出纳、成本核算、电费核算、工程核算、资产管理、报表管理、税收管理、财务稽核、综合管理等岗位责任制,使会计工作走向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超级秘书网
2.2严把两关
严把审核关:就是要检查原始凭证和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如果凭证传递到稽核岗才发现有误,再去找经办人员纠正.会计工作就会被动。
严把稽核关:稽核在会计部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每一张凭证都要经过稽校员稽核,所以稽核人员不仅要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来对待此项工作,而且要不断学习和提高,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问题处理在萌芽之中。另外,针对一些较特殊和较前卫的问题要请有关专家共同研究讨论,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来进行账务处理。
2.3努力成为正的A级企业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要求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遵守和履行税法、行政法规等法定义务的情况来评估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信用等级共分4级,采用百分制进行考评。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在60分以下20分以上的为C级,在20分以下的、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为D级。不同级别纳税人享受不同的待遇:A级纳税人可获得统一定制的证书,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B级纳税人可享受法定检查之外的当年税务检查、税务登记年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以及审批税收优惠等方面简化手续和程序的待遇;而C级纳税人将被税务机关列人年度检查计划的重点,同时在发票领取等方面受到严格控制;D级纳税人不但要受到与C级纳税人同样的监管,还可被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和行政法规收缴、停售发票或停止出口退(免)税权。
目前,税务部门正在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进行之中,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国家制定的税法和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按照税法来约束企业的经济行为,为成为A级纳税人莫定良好的基础,为企业的发展营造健康良好的运行环境。
随着现行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特别是近年来税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日渐凸现出与税收发展的不适应,严重地滞后于税收征管改革,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税收会计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不明确
按照我国现行对会计体系的分类方法,把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类。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是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并非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是并列的关系。对于这一问题,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中没有明确说明,甚至在1997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中出台的一系列预算会计准则和制度中也只字未提税收会计,给人的感觉似乎税收会计不属于预算会计。因此,从上个世纪后期开始,税收会计总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之外,其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始终不明确。正是这种模糊定位使对税收会计的研究无法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和深度,制约了税收会计的进一步发展。
(二)税收会计核算内容存在局限性
从税收会计的定义来看,税收会计核算的对象始终围绕着税收资金运动,实质上就是围绕着税收收入的实现、征解、入库、减免和提退进行核算的,而对税收成本这一问题却视而不见。目前,因我国对税收成本缺乏一个科学、规范、系统的核算体系,社会上对我国税收成本率的高低说法不一。有的人士分析,目前我国的征税成本率高达5%~6%;有的人士则认为。我国的税收征收成本率大约为4.7%左右。而目前发达国家的税收征收成本率一般在1%~2%之间,低的如美国为0.6%,日本为0.8%;高的如加拿大为1.6%,法国为1.9%。相比之下,不论就高还是就低,我国的税收成本都是一个突出问题,这在建设节约型社会、强调增产降耗的今天,已经成为税务机关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三)税收会计核算功能趋于统计化
从现行税收会计核算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来看.历次税收会计核算改革或会计报表的调整,都是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核算内容越改越复杂.核算指标和核算体系越来越庞大,也使得税收会计核算的信息化举步维艰。目前,全国尚没有一套成熟的税收会计核算软件,其原因就在于对税收会计核算功能的定位不准,从目前的核算功能看,很多是属于统计范畴的,会计与统计不分,所需的统计指标用会计核算的方式反映和获取,势必加大会计核算难度,也不利于税收会计职能的发挥。
(四)现行税收会计制度的设计过于复杂
会计制度的设计是围绕会计目标,依据基本会计法律法规来进行的。现行税收会计制度设计除了要遵循一般会计法律法规之外,还要结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来设计。由于这个特殊性的存在,使得税收会计核算制度既要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又要兼顾税收管理本身的业务需求。从现行税收会计制度的设计情况看,存在着会计核算单位设置层次过多、会计科目设计繁杂、核算程序不统一等问题,具体表现在:
1.会计核算单位设置层次过多。税收会计设置了上解单位、混合业务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四种不同的会计核算单位,四种核算单位核算范围不尽相同,除了入库单位完整地反映了税收资金运动的整个过程之外,其他三种核算单位只是部分反映了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这种多层次的会计核算单位的设置,虽然与税收征管机构的设置比较接近,但从会计核算体系上看并不科学,造成了对同一核算对象多次重复核算问题。
2.会计核算科目设置较多、较繁。由于税收工作的特殊性,经常要求税收会计对同一个数据从不同角度进行反映,以满足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不同管理需要,使得税收会计明细科目的设置非常复杂。主要是明细科目层次多。例如,反映“欠缴税金”的科目,既要按纳税户设置明细,以满足分户管理的需要,又要按税种设置明细,以满足分税种管理的需要,有的还要按征收单位或征收人员设置,以满足考核各单位或各征收人员的工作质量的需要。税收会计明细科目的这种复杂性在其他专业会计中较为少见。
3.会计核算凭证的取得缺乏客观性。税收会计核算的主要凭证--税票,既是完税证明,又是预算收入凭证,还是统计核算凭证;同样-份税票,它的不同联次具有不同的作用,有的是在途税金核算凭证,有的是入库税金核算凭证。几乎所有的税收会计核算凭证均由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印制,绝大部分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制定并集中印制,少部分由地(市)、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这种主要核算凭证由一个部门制定和印制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会计核算客观性的条件。
4.会计明细账设置量过大,且大量使用多栏式。一个基层税务机关所管的纳税户常常有几百户,多的达几千户,税种一般有十几种,每个纳税户都要缴纳几种税,这需要设置大量的明细账才能全面反映。所以,有多少纳税户就有多少明细账.并且为尽量减少明细账的设置,大部分明细账都采用多栏格式,其账簿的长度均超出其他专业会计所能承受的水平,会计核算的形式重于核算实质,使税收会计核算日趋复杂化。
二、影响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因素分析
(一)税收征管模式对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影响
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逐步建立的,2000年以后进行了完善,形成了目前“以纳税申报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在这一模式下,税收征收管理的信息化手段不断提升,随着国家“金税工程”一期、二期和三期的建设,在全国逐步实现了“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目标。2004年安徽省通过CTAIS(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征管数据的省级集中,征管数据的省级集中彻底改变了原有税收会计核算模式,使直接从事税款的征收和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无法行使会计主体职能,省级国税机关成为会计主体,担负税收会计核算职责。这对建立在直接从事税款的征收和入库业务基础上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将产生一定影响。
(二)现行预算体制和税银库一体化对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影响
在现行财政预算体制下,税收的主要职能是收入职能,它要求税务机关能准确核算各预算科目(税种)和预算级次(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的收入情况,它并不关注税收资金在征收过程中所处的形态.它关注的是从税收资金的形成到划入国库成为财政资金的时间越短越好,随着税银库一体化的实现,这一时间将会大大缩短,开票即入库。除了欠税等税收资金之外,税收资金在税务机关账上停留的时间将更加短暂,这对核算税收资金的占用形态以及资金来源也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三、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基本思路
本文认为,总体思路应是:围绕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建立从税收资金产生到入库、收入与支出相对应的核算体系,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取核算的原始资料,进行加工、汇总,总括地反映税收资金的运行、税收成本支出规模和征管效益分析的过程。
(一)在核算内容上,应主要从进行税收收入的核算,逐步过渡到对税收成本收益的核算
应对税收会计进行重新定义,确立新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改革核算内容,明确划分范围。在对税收收入的核算上,立足于宏观税收收入的核算,注重分征收单位和税种来源的核算,取消分户核算,进一步减轻税收会计的核算压力。在支出核算上,确立一个基本核算单位,支出项目分别从人员经费、征收费用两方面进行核算。
(二)在核算层级上,税收联合征管软件上线后,实现以省为单位的数据集中
这个集中的意义主要在于进一步降低税收成本,对于税收会计核算来说,目前安徽省实行的“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核算模式,统计的意义大于会计,便于统计而不便于会计核算,特别是不便于进行税收成本核算,因此,目前会计核算层级上,层次不宜过多,应以税收经费独立核算单位为税收会计核算单位.便于进行税收收入与税收成本的核算,便于核算和衡量一个地区税收征管的效能。
(三)在核算依据上,税收会计核算凭证逐步实现无纸化
随着纳税申报网络化的实现,依据电子数据处理税款的上解、入库等各项业务将是税务部门的主要业务,因此申报表、税票等纸质核算凭证已失去目前核算凭证的原有功能,将逐步退出会计核算并最终将被各种电子转账等凭证所取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规定,当实行税银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后,税收会计核算税款征收情况的原始凭证可使用电子数据。作为书面资料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档案管理。
(四)在核算手段上,要逐步确立会计核算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加快开发全国统一的税收会计核算软件
一是以规范税收会计核算业务为基础推进软硬件建设。注意防止税收会计核算业务与软硬件建设出现“两张皮”的问题,在确立会计核算主体单位的基础上整合核算流程,以优化组织机构为前提,优化业务设置,使各项税收会计核算业务和工作流程适应计算机处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数据采集、存储、传输等各方面的业务操作,软件的设计开发必须不断适应税收会计发展的需要。二是提高整个系统的标准化建设水平。以完善的会计科目设置、代码标准,数据标准、接口标准为基础,实现与综合征管系统(CTAIS)的连接,按照平台统一、一次录入、数据一致,信息共享、综合利用的原则,分步实施,实现会计核算软件平台的标准化:按照统一组织管理的原则,统一数据采集的口径,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数据信息共享度和有效使用率,实现税收会计核算的标准化。
四、税收会计核算亟待改革的问题--税收成本效益问题
(一)确立有别于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核算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
从核算内容上看,税收资金在性质上也有别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和财政预算资金,税收资金脱胎于企业生产资金,是企业生产资金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的部分,税收资金又终止于财政预算资金,税收资金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特殊存在形态。同时,在税收资金的征收、入库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又是财政预算资金的组成部分。这种独特的核算内容决定了税收会计必须实行有别于现行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的核算形式,建立独立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
(二)建立税收成本效益指标评价体系
考虑税收成本收益问题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不断降低税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税收收益。因此.要建立税收成本效益指标评价体系,通过一系列的评价控制指标以及对这些指标的核算,达到不断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
(三)建立税收成本预算制度、考核制度与监管机制
要把税收征收成本的高低作为评价税务机关工作成效大小的一个重要标准,要树立成本观念,注重成本核算,讲求效率。只有考核税收成本,强化税收成本管理,才能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经济发展对内需具有促进作用,同时内需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经济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例如税收政策等。企业税收作为重要的国有经济的来源,它对于经济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和作用。因此须将它落到实处,并保证进度,在我国建设规划刚刚有些效果经济体制中,企业的发展空间还存在许多问题,税收政策实施还有待提高,因此不能忽视税收的重要性。
一、企业财政税收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
(一)企业财政上出现的违法行为
这里所说的违法行为就是指偷税漏税的行为。以我国制度发展的现状来看,我国的税收相关部门的管理与制度依然是不完善的,首先从管理制度分析,我国目前的税收机关的工作比较分散,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制。另外在部门的上下级或是管制区域内的管理上没有具体细化,部门人员不足、管制区域划分得不合理、管理对象不明确、队伍素质差异较大等,都使国家政府税收工作的有力开展变得困难,从而很容易造成税收的漏洞,导致出现偷漏税的现象。在执行制度方面的力度不够强,实际的税收过程里,常有管理者不管不报现象,更甚有同企业同流合污,这些现象起源于税收部门对人员管制的力度不强,致使部门人员不敬业的现象出现。针对我们国家的税收机关的整体水平来看,税收的管理模式和方法与一些发达国家仍然有着不小的差距,多数的税收机构依然是以票的形式管理税务,如此并未很好地体现税收强制性质,亦无有效的税收结果。故此,制定有效的税收制度乃是税收成效提高的基础。
(二)企业内部财政管理未细化
当前我国的许多企业仍然采取的是比较传统的税收管理模式,税收财政管理注重的是细致化管理,而传统的财政管理方式则注重的是整体的发展方向,对于企业内部的财政只是粗放式管理,所以经常会导致企业管理缺乏严谨性,使得企业对于财政的细节缺乏全面的把握和认识。这也导致企业在财政管理时,由于不能全面收集企业税收的信息而降低了工作的效率,也降低了控制的力度,进一步导致严重的偷漏税现象出现,企业的财政部门有很大的缺口。一些企业并没有按照现代企业的制度与要求,将经营权和所有权分开管理,而是有着颇为严重的集权状况,企业没有规范的制度与程序性的管理方法,缺乏全面严谨的监督机制,这样会导致企业财政信息的真实性受到影响。如此,便不能有效地发挥财会的智能。我国财会管理体制的改革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也被一些企业水平较低的财会管理所影响。财会员工的综合素质不高,不能很好地运用所具备的专业知识,而且对于现代企业发展的财会知识也是匮乏。很多企业的财会管理制度依然不完善;对资金没有规范的进行管理,没有合理地规划投融资的过程,没有进行有效的论证阶段,企业的财会管理现象颇为混乱。
(三)政府与企业未能通力配合
现阶段很多地方性税收部门都是单独存在的,这就导致国家对于地区性的税收管理缺乏监督和管理,企业的发展必须要符合国家政府的规定,这是目前我国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环节,企业同政府之间应当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税收制度应该与其一体化,政府只有与企业之间相互配合才能共同进步与发展。
二、如何解决税收过程中问题
(一)制定科学严格的税收监管制度
1.加强企业内部的税收管理工作
很多大型的企业在财务管理上注重的是财政的管理和会计的管理工作,没有注重对于财政的监督管理,这对于财政的整体管理是非常不利的,如果只重视事后的核算,忽略事前的预测和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这会导致管理的整体缺乏严谨性。目前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被管理机构所控制,缺少了本该有的独立性,外部的审计被利益控制,仅在表面上做工作,令企业财务的监督功能丧失。此项监督管理不仅要在日常工作中,还要贯彻落实到企业的经济活动中,确保财政管理的工作能够全面具体化。在此项工作开展之前,须先把企业内同财政部门内工作进行细化,明确各部门目标方向,据方向制定匹配该部门的经济流量报表,且做好周期性的验收工作。针对财政部门内工作细化,其实施的效果会直接影响到财政管理工作,内部管理作为财政管理的重要环节,它对企业财政的发展也发挥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到财政政策的落实,因此各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加强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企业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强税收的全面化管理
加强税收的全面化管理就是要企业除了要处理好企业内部的税收管理,还要加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政府是税收工作的执行者,只有处理好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才能更好地促进税收管理工作,以便配合交税的有序进行。传统观念中的政企分离,前者管理,后者执行,此错误观念严重制约了政企良好合作关系的建立。企业里建立特别的组织机构,例如一些申报小组等,这些机构专门是从事与政府的互动活动,这样不仅可以促进企业管理的合法化,还加强了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另外在企业遇到财政问题时,政府可及时地了解到情况,可对企业给与大力扶助,同时促进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互动还有助于政府对企业全面地了解和指导,如果发现企业内部的财政管理存在问题还可以及时地纠正,促进企业全面科学的发展。
(二)建立科学的财政税收机制
制定企业税收政策首先要确保企业内部的优化,须建立一个具备较强的专业财政部门,内部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基础知识,科学合理地对其在企业内的职位功能给予定位,且赋予其一定限度的权力。如此,其工作有了明确的方向。另外,对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工作,以使得整个企业的员工都了解税收的重要性,企业的发展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体的水平,影响管理的税收政策也要加强管理,无论是财政部门还是其他部门,他们的宗旨都是促进企业的发展,因此完善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定科学的财政税收政策就变得十分必要。只有这样才便于企业更好地协助政府的税收工作。建立有效的信息化平台,使企业的财政部门对最近的政府税收政策及时了解,亦可录入企业的税源,方便实时地监控税源的状态。同时企业还可添加信息平台报警机制,若企业内部财会数字有问题出现,则能及时得到警报信号,保证企业的财政不会有偏离的现象出现。
(三)加强财会管理的机制
财会管理机制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对于财政管理有着直接的影响。财政管理的宗旨是促进企业经济发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而财会管理的目标也是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向着标准化和规范化发展。企业的经营状况一般是通过财务状况体现出来的,因此为了更好地把握财会信息,及时了解企业的发展情况必须要完善企业财会管理机制。只有掌握了全面准确的信息才能全面地把握企业发展的方向,找准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因此加强财会管理不仅是完善财政管理的有效方法,也是发展企业必须具备的管理模式。
(四)促进企业信息化的发展
财务管理的信息化实现,能有效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整体水平。企业财务内部面临的集权管理情况及监控阶段所出现的漏洞等也可以通过财务管理的信息化来有效解决。加强企业的财会信息化管理,还可以运用互联网这个媒介来实现信息的收集,通过网络技术为财政管理提供一个更加广阔的信息平台。
三、总结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企业也在不断的发展。税收管理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它对于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促进企业的发展就必须加强税收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的发展水平。另外税收作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它与经济发展是密不可分的,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就需要贯彻落实国家的税收政策,促进企业发展的合法化和规范化。
摘要: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在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中存在的问题也在日益凸显出来。在目前的阶段中,我国的税务会计方面存在着诸如税务会计工作得不到重视、滞后于会计制度改革的税收制度改革、以及纳税项目繁琐复杂等等诸多问题。针对我国目前阶段中税收会计模式,笔者在文章中就我国税务会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税务会计模式;问题;措施;分析探讨
会计模式是对会计活动中各个要素的基本特征及各要素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与结构的反应所形成的有机整体,其概念是一个集合或某个整体,而非是对会计活动中某一个或是几个要素进行反映的这样细小的概念。会计模式对社会环境有着很深的依赖性,因此,在进行会计模式的分析研究时,必须将其限定在一个具体的审核环境中进行研讨,否则很难对会计模式中事物的本质特征有一个准确的理解。
一、税务会计的概述
税务会计可以看成是财务会计的延伸,这种延伸是基于不断在发展完善中愈加复杂化的税收法规。其工作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税务会计核算。这项工作受到税种的影响,因为税种的不同,其在工作中进行具体开展的税务核算内容也就不同。税务会计核算内容可以划分为流转税会计、所得税会计、增值税会计、营业税会计等等几个方面,其中,国内税务会计的重要内容就是所得税会计和增值税会计。税务会计的另一方面的工作内容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根据每个企业之间在其需求和生产营销方式之间存在的差异性,进行财务关系的处理以及合理的企业纳税计划。作为财务会计的延伸,税务会计不可能脱离财务会计进行独自工作运行。一方面是因为税务会计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监管及核算是基于财务会计才得以运行的,同时,税务会计又是财务会计的一种补充形式,保证了财务会计的有序运行。但是,税务审计与财务审计之间还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具体表现在两种会计模式的基本前提、核算原则、根本目的、会计处理这四个方面的工作中。
二、我国目前的税务会计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1.滞后的税收制度改革。在我国目前阶段的税务工作中,税收制度改革明显滞后于会计制度的改革。上世纪末期,税收制度改革和会计制度的改革步伐基本保持一致,然而,财务会计在中央一系列法律法规出台以后逐渐成为了一种单独的体系,而税收制度仍在原地停滞不前。在大多数情况下,在新的经济政策出台时,会计制度方面也会有相对应的政策和处理意见,但是税务方面却没办法那么快速的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作出反应,由此就导致了税务改革与会计改革之间存在着时间差,从而造成了税务改革滞后的现象。
2.纳税调整项目复杂。影响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存在差异性的原因还有纳税调整项目复杂。在进行纳税调整时需要涉及到许多内容的核算,过程极其复杂,实在可以说得上的“牵一发而动全身”,这其中存在的一些复杂的操作内容即使是相关的专业部门的工作人员都不能进行准确的理解和操作,企业纳税人更是理解不了。这样的情况不仅对税款的征收工作造成了影响,也将征纳双方的成本增加了,更是与税务制度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
3.税务会计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在许多的企业中,对待税收会计的态度都是简单的认为税收会计只是财务会计工作的一种延伸,而没有必要去增设专门的税收会计这样的职位,那样只会造成企业资源的浪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会因为不具备专业的税收会计职能,从而导致一些非主观因素造成的漏税情况,最终造成被相关部门审查,名誉和财政双双损失的情况。因此,针对以上我国税收会计模式中存在的问题,相关税收会计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提出有效的改善措施,从而使我们国家的税收会计模式能够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工作。
三、对我国税收会计模式的完善措施
1.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适度分离”.所谓“分离”就是将税收会计制度从财务会计制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体系,能够独立的完成对企业成本的核算及利润税收扣除的工作。所谓“适度”则是需要在分离的过程中掌握好分离的范围。在税收会计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上,要在充分体现法规要求的同时,考虑到国家的基本需要,并且坚决以“相互靠近”为基本原则,从而使税收会计法规与会计制度相协调一致。在我国的税收会计制度中采取“适度分离”的模式能够有效缩小税法和会计之间的差异性,同时对企业和税务机关都能起到一种节省资源的作用。但是,进行“适度分离”的过程中还应该注意到我国的基本国情,根据不同的企业情况,制定不同的分离方法。例如,对于一些大型的企业机构,基于其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复杂的治理条件,应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纳税体系,这套体系需要考虑到企业各方面的情况,从而使企业能够很好地履行纳税的职能。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套纳税体系的建立必须符合国家的宏观调控以及会计的发展现状。另外,对于一些小型的企业机构来说,由于其企业资金的来源较为简单,因此不必单独建立纳税体系,而是直接将公司的账目及财务报表进行纳税申报,其计算结果与企业的会计利润大致相同,这种纳税方式还可以有效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情况。根据企业的规模不同在税务会计中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待,可以在减少企业纳税成本的同时,提高税收机构的工作效率。
2.完善并重的税务会计体系。我国的税务工作从税收体制方面来说属于复合税制。税务审计与财务审计存在着一定的相互依存性,但又由于其目标职能所存在的差异,存在着分离的发展趋势。在我国的目前阶段的税务会计工作中,随着企业和个人的所得税方面的不断改革和完善,使得所得税已经逐渐成为了我国税务会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流转税收也已经在我国的税收工作中占有了很大的比重。因此,在我国未来的税务会计工作中,应该建立流转税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相并重的税务会计体系。
3.我国增值税会计制度的制定。随着我国在增值税方面法规的不断革新和完善,增值税会计工作已经形成了其独有的工作体系,会计处理方面也逐步得到了规范。我国在进行增值税会计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到增值税的纳税人,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类型的增值纳税人的情况,并从我国的经济状况出发,进行严谨规范的增值纳税会计制度的制定。同时,又考虑到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具有一定的相互依存性,又由于其目标职能所存在的差异,存在分离的发展趋势,因此,需要对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适度分离和必要协调进行特别强调。国家应该以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适度分离作为相关税收法规及会计规范的制定的基础,并且保证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独立性,又能使二者在各自的工作操作中做到相互协调发展。
(一) 绪论: 依法诚信纳税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息息相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宏伟奋斗目标。税收是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税收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着小康社会的实现进程。依法诚信纳税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法诚信纳税从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来规范、约束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税收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在经济生活中的生动体现。我国的税收种类大致有: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而企业所得税占国家税收的很大比例,在此仅探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第二章:本论
(一)我国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基本现状
(二)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三) 计税依据概述
(四)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
(五) 税率概述
(六) 记税方法
(1)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2)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 税收筹划概述
(八) 合理避税的方法
内容摘要:
(一) 我国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基本现状:
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税率对我国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是比较合适的,但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原实际税负相比有所上升。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另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做到合理避税。
(二) 企业所得税概述
内容:企业所得税是对各类内资企业和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和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以及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外收益等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各类内资企业或组织。具体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联营企业和其他组织。
(三) 计税依据概述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项目后的余额。
(四)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虽然同样是反映征税的客体,但两者要解决的问题不相同。征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计税依据则是确定了征税对象之后,解决如何计量的向题。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如各种所得税,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都是应税所得额。但是有些税种则不一致,如消费税,征税对象是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则是消费品的销售收入。再如,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农业总收入,计税依据是税务机关核定的常年应税产量。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类型,从价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作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该项实物量以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重量、体积、面积等)计算。
下列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滞纳金、罚款和罚金。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各类捐赠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
7.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五) 税率概述
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同时,对小型企业实行二档优惠税率。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18%; 3万元至10万元的,税率为27%; 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
(六) 记税方法
计税方法:企业所得税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季度预缴税额的计算
依照税法规定,企业分月(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额预缴; 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 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或者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如按年度计划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计算公式为: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或者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 适用税率
(2)年度所得税额的计算
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都应当在分月(季)度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汇算清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在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及企业的纳税申报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是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通过纳税调整来确定的,即: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
2、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定额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充分利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等政策的不完善、不健全,通过对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方法的合理安排,达到合法享受税收优惠,避免因对税收政策的不解或误解而产生的税收陷阱,降低公司税负,减少税收支出,增加自身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税收筹划行为。即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纳税人存在着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选择最低的税收负担来处理财务、经营和交易事项。税收筹划是一种有别于偷税、漏税、逃税等非法手段的一种合法的理财行为。
(七) 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最经典的表述,来自于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在1935年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所作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之后,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 综观国外诸多对税收筹划的观点,都指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所进行的减轻税收负担的节税行为。尽管表述众多形式各异,但基本意义却是一致的,即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者通过合法的的策划和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八) 合理避税的方法
所谓的税收筹划也就是合理避税,既然是合理避税,我想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不能违反税法,这里的不违反不单指国家颁布的税法,还包括各项税法解释,税务总局的问题答复等等; 避税一定要建立在对税法熟知的基础上,合理避税是要把会计准则和税法相结合,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达到不多交纳税款.
怎么把企业所交税合理的降下来,有如下方法可供参考:
1—合理加大成本,降低所得税,可以预提的费用应该进行预提。
2—对设备采取快速折旧法来降低当期所得。
3—采用“分灶吃饭”的方法,把业务分散,原来一个公司名下做的业务分成2-3个公司做,这样既可以增加成本摊消,又可以降低企业所得:比如你现在公司做一年30万利,需要交9万9的所得税,如果分成3个公司做,一年利每个公司就是10万的利,那么所得税3个公司一共是8万1,而其实因为成本渠道的增加,3个公司年利也不会做到30万了,很多成本已经重复摊消和预提了,其节约下来的税就不仅仅是近2万的税了。
4—采用“高税区往低税区”走的方式:各个特区和开发区在税率方面国家都有优惠政策,把公司总部就转设到这些地方,比如深圳的企业所得税才15%。公司的工厂和分公司的一切业务总核算就算到公司总部去,也就享受到了国家的优惠政策了。把企业结算做到:高所得税向低所得税地方走;搞了税赋率的地区向没有搞税赋率的地区走。
5—采用“把工厂和公司注册到香港”的办法,香港是个自由港,是个低税区,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不超过8%,其他税也特别低和少。
6—借用“高新技术”的名义,享受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有2免3减,还有3免8减的。把其他业务和产品套进这个里面来做—搭“顺风车”。
7—借用“外资”的名义对企业进行改制,各个地区对外资企业都有税务优惠政策。
8—使用下岗工人和残疾人,也可以享受到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
9—和学校的校办工厂联合,校办工厂在税务方面国家是有特别优惠政策的。
这些做法是在企业具体运转中可以采用的安全的、合理的、可靠的企业避税方法。
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税率对我国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是比较合适的,但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原实际税负相比有所上升。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另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做到合理避税。
参考文献:《金融经济》2006年22期-期刊,2008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财务管理》........
结束语:本人查阅了大量的电子资料,借鉴了很多导师的思想,得出以上论文提纲,由于本人能力浅薄,提纲有很多不足,望老师体谅,并指点出不足之处,本人再加以改进。谢谢。
2011年03月24日
攥写人:xx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制度;会计确认基础; 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
会计确认基础是指会计核算过程中,确认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实现时间的标准和原则。在会计实务中,会计确认基础通常包括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两种。在权责发生制下,凡属于本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收付实现制是指收入、费用的确认以现金的实际收到或支付为标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在会计确认基础的体系中,是相对应的关系。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中,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借鉴和采用了会计确认基础的概念,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都有所体现。
一、 企业所得税制度中的权责发生制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中,运用权责发生制的典型处理包括但不限于:1. 跨年度工程收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计算收入。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2.资本性支出分期折旧或摊销。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资本化借款费用摊销。3. 租赁费用摊销。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4. 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3 年。
二、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收付实现制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制度中,运用权责发生制的典型处理包括但不限于:1. 利息收入。对于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 租金收入。对于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3.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对于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4. 接受捐赠收入,对于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5.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6.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7.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对于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 企业所得税制度采用多种会计确认基础的原因分析
首先,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确认的基础。根据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之所以主要采用权责发生制,主要是考虑到:一是权责发生制能够反映企业真实的权利和义务。有些款项虽然尚未收到,但是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已经通过前期发生的经济业务或契约合同等加以确定,企业有足够的把握能够确认计量相关资产和收入的取得。
二是有些款项虽然尚未支付,但是相关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已经通过前期发生的经济业务或契约合同等加以确定,企业有明确的理由必须确认计量相关负债和费用的发生。此时,权责发生制更能真实反映企业已确定的潜在权利和义务,从会计的角度,更加符合配比原则,毕业论文 会计信息更能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更能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要。从税法的角度,更能够减少人为调控款项收付、操纵纳税义务的发生,堵塞纳税漏洞。其次,在特殊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允许运用收付实现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在明确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同时,也规定“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为特殊情况下运用收付实现制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之所以在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同时,还作出这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过程中,要考虑到纳税人履行和承担纳税义务的实际能力。在会计上一以贯之的权责发生制,在企业所得税征收中可能要适当结合实际加以调整,因为前者以核算为终点,而后者在完成会计核算后还要以纳税为终点。正是基于上述考虑,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对于纳税人不具有现实纳税能力的合理情形,即使在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为所得,在税法上也可能按收付实现制原则不确认为当期的应税所得。
四、企业所得税制度采用两种会计确认基础的处理与协调
税收和会计处理应当在各自的框架下处理会计确认基础不一致的问题。主要是对于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下采用收付实现制的收入、费用,在会计中往往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处理的。此时,税法上确认的收入和费用,与会计上的确认时间会发生不一致。这时,企业应当依法将企业所得税制度和会计确认基础作出恰当的协调。在税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
--> 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的规定,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收付实现制处理。在会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会计专业毕业论文则第18号——所得税》的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区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递延所得税负债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款之和,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款之差,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对于上述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的规定,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 . 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规范 [m]. 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1.
[2] 李俊梅 . 最新企业所得税使用问答 [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 葛家澍,刘峰 . 会计理论 [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摘要:在企业管理当中,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两者之间具有相似性的原则,但是因为两者的性质不同导致有很多不同之处,所以要实现两者之间的协调还是相对较难,所以对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我们应当对财务会计原则与税务会计原则两者进行深入比较,把两者的差异性进行详细剖析,充分的把两者协调好,往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方向发展同时要顺应国际潮流的发展。本文对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进行分析比较,并且对两者之间的关系协调提出建议,以期在今后两者的研究工作中能够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比较;协调
税务会计的主要导向是税法,财务会计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企业,两者都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概念。实行税务制度的主要目的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让纳税人能够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财务会计主要是针对企业的,它的主要目的是核对清楚企业的财务状况,让企业能够更加财务情况组选择合理的经济决策。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两者的导向不同,所以在原则上有很大的差异。财务会计的原则较为明显,税务会计就相对模糊,同时税务会计也不具备权威性。税务会计中包含了税收原则,主要是体现出税法,它的强性非常明显,对于好恶的取舍也是非常明显。因此,我们应当对财务会计原则与税务会计原则进行差异性分析,找出最好的协调方式,让它们能够共同协作为企业以及国家经济的发展发挥更大效用。
一、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
1.相关性原则。我国为了贴合实际高效率地对纳税人征税,以税收原则为参照,使用税法充分表现并且一步一步实现了税收核算原则。从公民个人的角度出发,税收核算原则也就是税务会计原则。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理念上可以说是完全不同的,税务会计的原则主要是关乎政府的纳税,财务会计原则主要是针对企业的决策。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针对的主体不同,所以对应的原则自然不同。税务会计较为关注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中间扣除的费用与前期费用的关系,是要根据个人或者企业的收入来定相应的税费。财务会计是需要对企业进行全面评估,财务会计可以说与政府是没有直接关系,它的主体是企业,主要是对企业的收入状况、财产情况进行评估。税务会计当中的纳税人缴纳的费用是要建立在收入基础上,财务会计不需要考虑任何人的收入情况,只要关注企业的整体情况就行,所以财务会计的原则会更加具备实用性。税务会计只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的,财务会计是企业的规章制度来落实。
2.历史成本原则。历史成本其实就是原始成本,就是在业务进行时,对该业务的成本进行计算。税务成本中的历史成本之所以得到肯定是因为征收税款是一种合法行为,是一种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必要行为。也可以说税务历史成本是一个固定值,就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来收取相应的费用。财务会计准则恰恰与之相反,它不需要考虑到国家相关规定,只需要考虑企业使用的历史成本,它主要展示出的是公允值理念,只要企业的资产与历史成本发生偏差时,就需要引入公允值来代替,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两者之间最关键的区别就在于服务对象不同,针对的对象也服务情况也有差异。
3.配比原则。配比原则是会计要素确定的基本准则。配比原则主要是确定企业的费用,此原则会受到会计选择与职业的影响,本身还会受到权责发生制的影响。财务会计与企业的经营状况、负债与流动资金等等都密切相关。税务会计基本上是认同配比原则的,纳税人在所有的经济活动中产生的费用都必须配比进行申报扣除,此过程不能提前或者推迟,税法对于税款流失是有限制的,如果是从增值税的方面上看,配比原则是受到否认的。所以说,税务会计的配比是必须遵从的原则,财务会计的配比是具有灵活性的,它会受到其它方面的影响导致配比情况变化,税务会计不会受到任何因素影响,它就是一项必须要遵循的规章制度。
4.权责发生制原则。税务会计在权责发生制使用上具备两个特点,一方面是财务的费用与实际费用是必须确定的,费用不能预算与实际有偏差,同时也不能出现任何没有纳入的其余费用。另一方面是权责发生制的产生必须要考虑到纳税人的财政收入情况,要保证纳税人是有能力支付税款的。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纳税都是根据国家的相关法规来收取,都是有固定的比例,绝对是公平公正的收取。企业的会计核算中是需要以权责发生制来作为基本的,核算的过程要完全遵守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但是税法中不是如此,是需要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两者之间结合,再建立在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基础上,它受到的固定规矩相对较多,是那种必须要遵守的。企业的会计处理是要以权力义务的产生为基础。可以说,税务会计对于权责发生制基本上是认可的,但由于权责发生制中还存在估算情况,所以税法对其还是有所保留。
5.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在进行经济活动时,会计的核算标准不是以法律要求为主的,所以工作的内容与法律形式不同,是根据交易的形式来确定工作方式。在财务会计中,实质要比形式来的重要,企业的会计核算依据是要根据实际的项目交易以及相关的经济形式来作为基础的,同时还需要依靠法律法规来办事。税法当中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认同不是完全性的,还有一定的限度。税法中的形式比实际来的重要,它是一定要遵守法律核算标准,所以工作的内容与法律形式是一致的。
二、加强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协调
摘要: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越快对会计的要求越严格,特别是对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制度和法规政策都有较严格的要求。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理解意义上都属于会计范畴,但二者在实际的工作运用中存在较大差异,发展历史最早的是财务会计,税务会计是由财务会计发展、演变而来的,两者同属会计学科,很多核算、计量的方式方法都存在共性,彼此关联、相互协调。财务会计是以我国新会计准则为会计工作处理依据,会计准则指引和约束着财务会计的发展方向,决定了财务会计核算遵从的国家法规要求,而税务会计则是以税法为依托,在税务会计核算中掺杂着较为浓厚的法律因素,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控制性较高。因此,本文就目前我国财务和税务两大会计分支体系各自的具体含义,以及两大会计之间存在的相互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具体阐述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并就差异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促进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协调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经济繁荣和企业发展服务。
关键词: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差异;相互关联;意义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界定
1.财务会计的界定
财务会计是企业会计的一个分支,属于会计学科,财务会计通过对企业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专业、系统的财务会计核算与监督,为企业相关利益者及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企业真实有效的财务状况、盈利情况、资金流动等方面的经济信息,这些会计信息可以帮助企业进行决策及制定经营方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财务会计以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准则,以会计报告为工作核心,通过传统会计模式进行数据处理和信息加工,财务会计反应出来的会计信息、财务报表、财务报告是直观的企业经济盈亏的数据,企业在进行重大经营决策时,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合法经营的管理都将依赖这些财务会计信息。所以,财务会计可以帮助企业合法经营,提高企业经营透明度,财务会计可以有效的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也便于公司对于企业的管理层和员工工作责任与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2.税务会计的界定
不论是税务会计还是财务会计都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税务会计是以税法作为会计工作处理的约束条件,是在一切遵循税法要求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纳税工作进行核算的过程,并且还能对企业纳税人进行有效监督与控制,促使我国的税务向良性化发展。我国的税务会计核算对象主要是针对企业的发展,在我国的企业中,特别是大中型企业,为控制企业经营成本,降低税负,经常存在偷漏税务的情况,在此期间则需要税务会计通过税务核算进行“合理避税”的举措,这种行为都需要法律严格控制和约束。税务会计的工作内容不仅仅局限于税务会计核算,税务预算、税务申报及税负缴纳等都是税务会计的工作内容。
税是国计民生的重要保障,在税负方面公民或者企业都需要秉着合法、公正、自愿的态度缴纳税负,作为税务会计人员更应该遵守自身职业道德操守,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还应守住自己的职业道德底线,做一名合格的税务人员,才是我国现代化经济和现代化企业制度建立的重要保障。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
税务会计记账的数据来自财务会计,也就是说税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从税务会计所核算的内容来看,其反映和监的不是全部的资金运动,而是与纳税有关的资金运动,税务会计的核算以财务会计的核算为依据,并且监督其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在我国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为了适应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需要,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高度重合,因为会计方法存在一定的相同性,都是反应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资金流动,财务会计反映企业经营盈亏状况,税务会计反映企业按税法缴纳的税款,这也使得两者之间出现了众多矛盾,所以,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虽然彼此关联但是必须相互独立,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同属会计学科,通过会计方法为企业的经营发展保驾护航,既保证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又保证企业合法化经营,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所以,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都是为了保证企业合法经营及企业利益的会计方法。
三、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
1.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出发点不同
我国实施和制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是为了能更好地服务于会计信息核算处理,能够通过最直观明了的数据反映企业经营的财务状况及各时期企业的运营成果,通过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给投资者或者企业利益相关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使企业的经营状况通过报表形式反映出来。在此过程中,财务会计是从企业长远的利益出发,向投资者呈现企业最真实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需要投资者和所有者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制定安全可行的经济决策。而税务会计则从企业税收情况出发,在此方面企业的主要出发点集中在如何避税,通过采用合理有效的税务会计核算方法和原则,尽可能地减轻企业的经营负担。所以,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企业会计信息处理的出发点上存在较大差异,财务会计反映企业的运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税务会计则反映企业的纳税状况,只有将二者出发点合理区分才能真正发挥其各自的作用,更好的为企业发展服务。
2.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工作目的的差异
企业财务会计的工作目的是以会计准则为依据,通过会计核算,为企业及时、准确的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会计信息,其目的在于通过财务报表、财务数据来了解企业的获利能力、偿债能力、资产价值等信息。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产值、利润、员工薪资等都通过财务会计反映出来,财务会计的目的也正是通过会计手段真实准确的记录企业的一切跟资金有关的经济活动。而税务会计是以我国的税法为准则的,其会计价值取向与核算目的不同于财务会计,这是因为税务会计对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成本、利润以及资产的处理会产生差异,这是由税务会计的目的决定的。税法的主要目的是及时足额地为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国家可以用财政收入来对社会和经济发展进行适当调节,那么,要足额、及时的筹集到财政收入,就必须要求企业等纳税人按时、按量的缴纳税费。因此,财务会计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防止纳税人通过不合法、不正当的会计方法偷税漏税、少缴税款。
3.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遵循原则的差异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所遵循的会计原则存在着差异,财务会计遵循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严格地讲,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了不同的会计政策和方法,企业会计人员可以灵活地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会计方法,只要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就可以科学有效的反映企业经营的状况,为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提供理论、数据依据,所以财务会计遵循的原则相对灵活,基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之上。而税务会计所遵循的原则是我国实行的税法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税法作为法律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和严肃性,企业缴税、纳税都是依据税法执行,公平、公正,对所有纳税人一视同仁,要求纳税人按时、按量的缴纳税费。税务会计从业人员在进行税务会计核算时必须尊重税务法律法规,并且严格执行,税务会计的原则性更强,违反税法必然受到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所以,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遵循的原则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4.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核算原则的差异
企业财务会计的核算原则是严格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严格地反应管理者和经营者的责任履行情况,财务会计核算也是遵循基本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注重的是会计准则和会计方法,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运转的情况通过特殊的会计方法进行全面、系统的核算,反映出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成本投入、利润等情况。而税务会计是税务的务实过程,税务会计是采用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的,同时,税务会计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以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作为核算基础。在我国大力发展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特定情况下,税务会计是国家税收的重要参与者和管理者,税务会计从业人员从有利于税收征管的目的出发,以国家税法为核算依据,通过会计核算,准确、合法、合规地算出企业纳税人的应缴纳税款及其纳税依据,所以,税务会计与纳税人的现金流量挂钩,能够保证在纳税人有支付税款能力时及时、按量的缴纳税款。
5.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核算对象的差异
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指在企业在进行各项经济活动中能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的全部经济事项,这些经济活动都应当反映在会计凭证、帐簿和财务报表中,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决定了财务会计直接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于企业抉择、投资者、政府管理部门而言,要求其财务会计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而税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企业在经济业务中的涉税事项以及有关的纳税调整事项,主要是与企业计税有关的资金运动,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是否已经把经济活动记录在原始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表中,税务会计的核算程序与财务会计的核算程序并不完全相同,税务会计通过会计方法来核算企业在进行经济活动过程中应对缴纳的税款,督促纳税人缴税、纳税。
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作为本期收益,但税法规定在计算所得税时应作为以后各期的收益,从会计核算对象及结果来看, 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作为以后会计期问的费用或损失,但税法规定应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核算的对象不同,在纳税实务中,时间性差异主要表现在对于一些资本性支出的时间不同,与企业经济活动密切关联。
四、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发展的建议
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互间的差异越来越明显,并且二者之间还存在相互矛盾之处,必须将二者协调才能更好地为会计核算服务,应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1.加强财务会计制度与税务法规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