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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水环境系统是一个丰富完整的生态系统,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态环境之一。因此选择适当的评价方法,对湿地水环境质量进行评价与分析显得尤为重要。湿地的水环境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和控制,各参数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故有必要对其进行多种参数的综合评价[1]。目前常用的水质评价方法有简单指数法、综合污染指数法、模糊数学法等,但不能有效提取现实污染因子[2]。
主成分分析法(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是将多个指标标准化为少数几个综合指标,简化了统计分析系统的结构,它是在确保不损失原有信息的前提下,将多种影响水质的指标重新组合成一组新的、相互之间无关的、较少的综合指标,来反映指标的信息环境保护论文环境保护论文,以达到降维、简化数据和提高分析结果的可靠性的目的[3]。Wenning[4],Battegazzore[5],Voutsa[6]等早于1994年和1995年已经将主成分分析方法广泛应用于流域水质分析评价中;刘小楠[7],万金保[8]等人分别利用主成分分析法对河流水质进行评价论文的格式期刊网。然而,在扎龙湿地水质监测评价方面,大多数研究限于湖库富营养化及单一指标的监测和评价,大多采用某一指标超标率进行报道,对扎龙水环境进行综合评价,除周林飞等采用灰色聚类法对其水环境质量综合评价,也未见其他报道。文中采用SPSS软件,参照主成分分析建模的基本原则和步骤,探究扎龙湿地水环境恶化的主要污染成因和主要污染断面,以期为扎龙湿地水环境治理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1 水质评价中的主成分分析
主成分分析法是一种数学变换方法,它把给定的一组相关变量通过线性变换,转化为一组不相关的变量(两两相关系数为0的随机变量),在这种变换中通过保持变量的总方差不变,同时使新变量具有最大方差,称为第一主成分;具有次大方差,称为第二主成分。依次进行,原来有M个变量就可以转换出M个主成分,方差逐渐减小且与此前的主成分都不相关[9-10]。原始变量:X1, X2 , X3 环境保护论文环境保护论文,X4,…,Xm; 主成份:Z1, Z2 , Z3 ,Z4,…,Zn,则各因子与原始向量的关系可表达成[11]:
X1=B11Z1+B12Z2+B13Z3…B1nZn+e1
X2 =B21Z1+B22Z2+B23Z3…B2nZn+e2
X3 =B31Z1+B32Z2+B33Z3…B3nZn+e3
…
Xm=Bm1Z1+Bm2Z2+Bm3Z3…BmnZn +en
写成矩阵形式:X=BZ+E
主成分分析法在水质评价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建立综合评价指标,评价各采样点间的相对污染程度,并对各采样点的污染程度进行分级;二是评价各单项指标在综合指标中所起的作用,指导删除那些次要的指标,确定造成污染的主要成分[7]。
假设有n个水体样本,每个样本共有m个监测指标,则可构成n×m的数据矩阵(n<m):
具体分析步骤如下:
a)将各变量χnm标准化以消除量纲影响。
b)在标准化数据矩阵的基础上计算原始指标相关系数矩阵R。
c)求相关系数矩阵R的特征根和特征向量,确定主成分。
d)确定主成分的个数。
e)确定综合评价函数。
2 扎龙湿地水质评价
2.1 样本点及监测指标的确定
扎龙湿地位于松嫩平原乌裕尔河和双阳河下游,黑龙江西部,地跨齐齐哈尔市、大庆市、富裕县、林甸县、泰来县,地标为 E:123°51′-124°37′,N:46°48′-47°31′。该湿地面积2,100 km2环境保护论文环境保护论文,属于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性气候,年均气温2℃-4.2℃,1月极端最低气温-43.3℃, 7月极端最高气温39.0℃,年均降水量402.7 mm。典型沼泽植被为芦苇、苔草,其中芦苇湿地面积占80-90%[12]论文的格式期刊网。扎龙湿地是我国最大的以鹤类等大型水禽为主体的珍稀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丹顶鹤最重要的集中繁殖栖息地。近年来,旅游开发及湿地周边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的排放,天然降雨量与上游来水量减少等诸多原因导致扎龙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因此综合系统评价扎龙湿地的水质对丹顶鹤的繁衍保护,及创造人类良好的生活环境尤为重要。
依据地表水监测采样断面布设原则,于扎龙湿地流域布设代表性水质监测8个断面,选取Mn、Pb、Zn、Cu、SS、硫酸根、总磷、磷酸根、酚、TOC、总氮、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共14项监测指标进行监测评价。监测断面信息如表1所示:
表1 监测断面信息
Tab.1 sampling information
序号
名称
地标
季节
Temp/(℃)
DO/(mg/l)
Ph
A
龙安桥
E:124°22.791′, N:47°21.752′
夏
20.2
12.39
7.63
B
东升水库
E:124°29.826′, N:47°18.025′
夏
19.02
11.5
8.5
C
龙湖
E:124°12.750′, N:47°10.796′
夏
17.39
12.52
8.96
D
仙鹤湖
E:124°13.950′, N:47°11.727′
夏
19.05
7.88
8.36
E
克钦湖
E:124°18.793′, N:47°20.187′
夏
17.94
13.08
8.44
F
特勒桥
E:124°00.790′, N:47°00.202′
夏
20.06
13.21
8.54
G
林甸排污口
E:124°50.214′, N:47°10.487′
夏
20.69
6.96
8
H
翁海排干
E :124°13.813′, N:47°15.281′
夏
一.支出税(ExpenditureTax)的概述
(一)支出税的历史
耶鲁大学的欧文•费雪(Fisher)于20世纪初发表的资本所得理论中最早涉及到支出税相关理论。1942年美国财政部曾提议导入支出税,但遭反对没能实施。1955年英国经济学家剑桥大学尼古拉斯•卡尔多(N•Kaldor)发表了《支出税》一书,分析了支出税在公平与效率方面优于所得税,并提出了具体设计和导入方法,受到了空前重视。几年后在印度和斯里兰卡导入了支出税,但因实际操作的不可行性很快停止了实施,标准支出税存在理论脱离实际的缺点。上世纪70年代未,美国学者提出以“前后纳方式”弥补标准支出税缺陷的方案,为支出税实施寻找到突破口,支出税一度又成为发达国家税制改革的中心议题。
(二)支出税的特征
支出税的特征可以从以下角度把握:(1)支出税以消费为税基。可称为消费型所得税,或现金流量型所得税。支出税是以消费税基优势论为理论基础,为弥补所得税缺陷而设计的所得税替代税;(2)税基比所得税简明。以水池比喻,税基采用流出量而不是流入量,是市场评价的消费额,是实际消费能力而不是潜在消费能力;(3)注重效用。评价公平的基准应该是效用而不是收入,因为即使是等量收入也因人而异不能保证效用的同一性,消费税基比收入税基更能表明效用;(4)终生规划。消费税基优势论着眼于以利率为媒介进行长期的消费或储蓄的决定构造。是以人一生的合理消费计划,即将现在所得的一部份储蓄起来(节约现在的消费)确保未来的消费,或相反将未来所得的一部分以担保形式借入(节约将来的消费),以确保现在消费的行为作为对象。支出税税基研究的是人一生超长期的所得、消费和税负,与只关注一定期间(一般为一年)的所得和税负的所得税形成鲜明对比。
(三)支出税取代所得税的理由
根据以下理由,可以认为支出税优于所得税,也比较容易导入支出税。(1)所得税的高税率和资产所得税不利于储蓄;(2)所得税的储蓄课税影响人们对一生的消费进行规划,而支出税允许扣除投资和储蓄,有利于人们合理安排一生的消费。在高龄化社会下,人们有必要根据自己一生的收入能力安排青年、中年和老年三个时期的储蓄和消费;(3)支出税可以缓和及消除所得税制存在的固有缺陷;(4)现行所得税的一些课税要素与支出税相同,导入支出税障碍小。
二.支出税的类别与税基
根据计算税基的不同,支出税分类为标准支出税、劳动所得税型支出税(前后纳方式)和现代支出税。劳动所得税型支出税是为了解决标准支出税缺陷而产生的,现代支出税是标准与前后纳方式结合运用型。
表1支出税与所得税的税基比较
税类别
税基构成标准支出税
(标准方式)前后纳方式
(劳动所得税)综合所得税
劳动所得算入算入算入
资产
(储蓄)资产购入(储蓄)
资产所得:
资产转让:原值
利得扣除
算入
算入
算入扣除不可
不算入
不算入
不算入扣除不可
算入
不算入
算入
负债借入
返还:本金
支付利息算入
扣除
扣除不算入
扣除不可
扣除不可不算入
扣除不可
扣除
资产购入:包括银行储蓄
资产所得:利息、股红、租赁收入
资产转让:包括取出储蓄
(一)标准支出税
支出税税基是消费的资金泉源,而不是消费支出。税基=资金流入-非消费资金流出,既将现金资产作为消费资金源泉,税基包括工薪收入、资产和负债三方面(参考表1),计算采用资金流量法,比较容易理解。标准支出税税基计算:(1)工薪所得算入税基;(2)收入存入银行时可以扣除,取出储蓄时算入;(3)购入资产可以扣除,卖出资产变现时算入。避开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利得课税的通货膨胀调整、折旧等复杂性;(4)资产所得算入;(5)如果规定住宅等耐久固定资产作为资产处理的话(也有主张住宅应该归类为消费),在取出存款(或借入资金)作为购买资金时算入,购买了住宅后可以扣除,算入与扣除刚好抵消,避免了税基异常膨胀;(6)负债在借入时算入税基,偿还时可以扣除。如果借入资金用于购买资产可以扣除,算入和扣除抵消,税基不会过分膨胀。(二)前后纳方式
标准支出税理论上容易接受,但实施困难。(1)税务机关必须掌握纳税人的资产(储蓄)和负债信息,如果得不到金融等机构和纳税人的配合就无法实施;(2)资产(储蓄)和负债的变动性极高,泉源征收难度大,需要依靠纳税人申报;(3)评估住宅等耐久财产的非现金推定所得十分困难。针对标准支出税的缺陷,1974年美国税法学者W.D.Andrews提出:即使将资产(储蓄)和负债项目从支出税中去除,税基(税负)也不会发生实质性变化。所谓去除并不是非课税,而是将资产(储蓄)和借入的税基计算改成恰好与标准方式相反的前后纳方式(参考表1)。前纳的意思是提前纳税。在前后纳方式下购入资产(包括储蓄)改成扣除不可,相应资产所得和资产转让收入(包括取出储蓄)改成不算入。与标准方式相比,购入资产(或储蓄)时税基增大,等于提前纳税。负债的计算也与标准方式相反。借入资金变成不算入,同时偿还本金和利息变成扣除不可(等于后纳税)。采纳前后纳方式可以避开上面提出的三点实施困难。
前后纳方式可以避免纳税过分集中。比如在前后纳方式下,储蓄不能扣除,分期储蓄购房资金(集中性消费还包括:大额医疗费用支出、大学入学费等)等于分期纳税,防止税负过于集中,而从银行取出的购房资金不再算入税基,等于自动实现税负分散化。另外,购房贷款不算入,但偿还资金不得扣除,等于过后纳税,因偿还债务多是分期逐步偿还,所以后纳方式也可以分割税负。这种自动分割税负的功能,在累进税率下具有重要意义。
前后纳方式对资产(储蓄)和负债无需记录、申报和监督,具有构造简明,征税成本低,维护纳税人稳私权等优点,使支出税有了实施可行性。现代支出税导入了前后纳方式,是标准与前后纳方式的混合型。
与综合所得税对比,前后纳方式处理资产所得和债务利息支出的方法与综合所得税相反,不将资产所得纳入税基,也不允许扣除债务利率支出,所以前后纳方式已经不是所得税,只能称为劳动所得税或前后纳方式支出税。与标准支出税相比,前后纳方式完全脱离了支出税形式,仅在终生劳动所得等于终生消费上相同。前后纳方式是为了提高实施可能性,是标准支出税的特别措施。在前后纳方式下,纳税与消费之间存在时间上的不对称。比如工资存入银行未作为消费资金时,标准方式可以扣除,而前后纳方式不能扣除。从消费与纳税的时间不对称性看,全面采用前后纳方式的劳动所得税与标准支出税属不同类的税,但根据前后纳方式的产生理由,可以认为劳动所得税是标准支出税的变种,至少是与综合所得税不同性质的税。
(三)现代支出税
现代支出税导入了前后纳方式,是标准与前后纳的混合型。前后纳方式使支出税具有了实施可能性,但如果完全采用前后纳方式,就变成了劳动所得税,而现代支出税并不完全导入前后纳方式,因为标准支出税的一些重要基本要素应该保留。哪些项目应该保留,或改为前后纳方式,或干脆让纳税人自由选择成为现代支出税的核心问题。目前现代支出税对选择前后纳方式的提案大约分为两类,一是不予限制,可以自由选择;二是给予限制,规定项目。前者可以顺利实施支出税,但存在公平问题,而后者在实施可能性上存在问题。
三.现代支出税的分析
(一)避税与反避税
现代支出税如果允许纳税人在标准支出税的基础上自由选择前后纳项目,容易产生避税机会,影响垂直公平。
1.避税分析
支出税存在以下避税机会:(1)资本收益避税。标准方式因财产转让收入全额算入税基,财产产生的收益也自动算入了税基,不存在所得税课征资本收益税的复杂性。但前后纳方式因财产转让收入不算入税基,财产收益就没纳入税基,如果纳税人在资产项目上选择前纳方式的话,股份、不动产等财产收益就能避税;(2)利用税率预测避税。如果现在税率较高,未来税率还有降低空间时,转让资产(或从银行取出存款)采取在标准方式下购入资产(或用前后纳方式借入)可以扣除,如果将来转让时税率下调了就能减轻税负。相反如预测未来税率上升,采用前后纳方式购入资产(或用标准方式借入),现在纳税比未来纳税的负担轻;(3)纳税期限内两方式交叉交易避税。富裕阶层可以利用前后纳方式的短期资产操作减少避税。比如在标准方式下100工资算入税基,选择前后纳方式购入100资产(扣除不可)短期升值后卖出105(不算入),再以标准方式购入资产105(可以扣除),资产收益5避开了税收。当然只能是拥有高储蓄和借入能力的富裕阶层利用之法避税。
2.反避税的思考
针对以上避税方式,提出以下反避税思考:(1)尽可能缩小纳税人自由选择前后纳方式的范围,将可产生收益的资产列在标准方式之下;(2)将前后纳方式下的资产收益算入相反的税基;(3)对不得不列入前后纳方式下的资产,如:古董、美术品等资产设置特别资本收益课税制度;(4)对前后纳方式下的借入设置上限。
(二)遗产和赠与的外理
以上讨论是假定为终生所得等于终生消费,将储蓄也视为消费,但现实存在遗产和赠与,忽略资产转移有失税收公平。可以设置资产转移税或取消资产转移扣除加以解决。从常理看,遗产和赠与属消费资金来源,应该算入继承人的税基,而财产转移人等于放弃了消费,应该可以扣除。但如果允许扣除,可产生避税机会。因为在标准方式下购入的资产(或储蓄)可以扣除,如果该资产作为遗产或赠与转移时又可扣除,一代代转移下去,财产可以永远非课税化。为了防止避税,应该设置资产转移税或取消转移者扣除。
(三)支出税的特别优惠措施
支出税必须继承现行所得税的优惠措施,否则得不到纳税人支持。比如一些国家为了发展资本市场,将股份收益作为非课税优惠对象。导入支出税后,即使纳税人购入股份时选用了标准方式(可以扣除),在出售时(应该算入)也必须给予减税优惠,如果不将股份投资收益区别于其他金融资产收益,就不能体现政府扶持直接金融市场的政策意图。另外所得税实施的社会保障支出非课税以及支持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必须继续实施。可见,为了弥补所得税的缺陷而产生的支出税在现实条件制约下,仍然得保留所得税的“不公平”措施。如此一来,现代支出税方案也许仍是非现实性的。
(四)支出税的征管和避税
支出税不专门设置资本收益税,也就不存在折旧、通胀调整等麻烦,税收成本相应也减少,符合征税简明低成本原则。但在资产和借入上,支出税比所得税的征管更细。扩大前后纳方式范围,虽然可以减化税务,但为了减少避税现象,征管成本仍会增高,也就不见得优于所得税了。
因为支出税将资产买卖(储蓄的存取)和借入偿还都列入税基,纳税人的申报量比所得税高,工薪所得的泉源征收几乎失去意义,征税越依靠纳税人申报,逃税的可能性自然也越高。另外,支出税税基明显比所得税狭,为了获取等量税收,税率设置应该高于所得税,高税率会增强逃税心理。但不可否认支出税能将一部分“地下经济”纳入了税基,所以也许不需要提高税率也能取得等量的财政收入。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商学院财政金融系
在初次分配环节,应把注意力集中在流转税上,流转税是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征税,目前理论界的大部分学者认为,除消费税通过调节消费品价格对高消费者收入进行调节外,流转税在初次分配中发挥中性作用,不具有作为政府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政策工具的功能。在我国流转税实践中,增值税与消费税的配合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公平收入分配的积极影响,在增值税中规定对生活必需品课以轻税或无税,而在消费税中对奢侈品额外课税,可以起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另外,税收对初次分配有间接调控作用,表现在:其一,税负轻重会改变企业和个人要素占有量的大小,从而加剧其在初次分配中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其二,如果税收制度能够在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调节中取得效果.就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资源配置格局和要素分布状态,从而使初次分配中的起点不公平的状况得以改善。
另外,也应注意到初次分配中某些起点不公现象是非正义的,如在市场机制不够成熟的情况下,某些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利用垄断力量获得了不合理的分配收益。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影响和高度国有化,在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形成了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的并存,严重影响了统一市场的建立和公平竞争。垄断引发的行业高收入与其他部门、行业之间收入的巨大差异,其不公平已成为我国当前的社会性问题。从行业平均收入的统计分布看,人均收入排名前十位的多是垄断性行业,如通信服务业、电力供应业、金融证券业、保险业等。。垄断问题是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缺陷,却是税收政策可以发挥作用的空间之一。
(二)税收在二次分配环节的调控作用
按照马克思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原理,二次分配是对初次分配的补充和校正,因而崇尚“公平至上”的原则,可以通过税收手段实现“抽肥”,即对富人征收更多的税收,从而实现富人和穷人在分配上的相对公平。在国民收入二次分配过程中,对公平收入分配发生重要影响的税种有以下几类:1.所得税。在实行累进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税率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而升高,使得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收入差距在征税后缩小;企业所得税可以减少资本收益,从而缩小资本利得收入者和劳动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2.社会保障税。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障税主要以劳动所得作为税基而不包括非劳动所得,其税负主要由劳动者负担,因此,该税本身并未对公平收入分配起到多大的作用。但它是政府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财力源泉,对于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有着间接而重要的促进作用,社会保障税已成为世界各国实施社会收入再分配调控的重要政策手段。3.财产税。财产税对个人收入分配具有重要的调控功能,其调控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财产税比较符合税收的支付能力原则。对财产课税有助于缓解社会财富分布的不公平状态;其次,财产税的负担难以转嫁,可以直接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不至于因转嫁因素而被淡化或扭曲。(三)税收在第三次分配环节中的调节作用
国民收入第三次分配即社会的富人运用捐赠、资助慈善事业等行为回报社会,实现更深层次和更大范围内的收入分配调整。在很多西方国家,除了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之外,慈善公益事业也较为发达,这种分配表现在通过多种途径和多种方式的捐助活动,很多富人的财产被直接或间接地转移到穷人手中,在客观上起到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第三次分配一般情况下是公众自觉行动,但也可以通过制度安排激励引导。对于社会公众对慈善公益事业的捐助,发达国家普遍给予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免税政策.引导高收入的合理流向,缓和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但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一些规定,特别是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对于捐赠抵免限额的规定抑制了第三次分配规模的扩大。虽然2007年企业所得税的捐赠抵免限额从3%提高到12%,但实际上对第三次分配仍然起到抑制作用,可以说目前税制中尚缺乏支持第三次分配格局形成的有效措施。三、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策略:搭建立体框架、实现良性循环
(一)完善税制公平机制
1.统一二元税制结构,补偿利益受损群体。
首先,需尽快改变现行城乡税制二元设置的格局,为城乡经济的统筹发展创造必要的税制条件。统筹城乡税制中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清理对农民的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第二.税制设计的要点是将绝大多数农民排除在纳税义务的范围之外.并使部分富裕起来的农民按其负担能力纳税。这样,在消除城乡收入差距的同时,也可以对农村内部收入差距进行调控。其次,农民在过去二元税制中损失的利益或遭受的不公境遇应该得到补偿或改善,这种补偿可以通过税式支出或财政补贴的形式来实现。
2.提高征管技术和税收法治水平。
(1)规范税务执法人员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目前,我国税法不能得到有效实施,追根溯源,主要还是因为税收立法质量不高造成的,例如有些规定过于笼统,伸缩性太大,可操作性较差,以至于有法难依。税收立法上的瑕疵和漏洞一方面使纳税人感到茫然,另一方面,也给执法者带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执法不公甚至徇私枉法。这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和执行效力,因此,提高税收立法水平是规范执法人员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效途径。
(2)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完善执法责任制。有效的执法监督是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的有力保证。从监督主体来划分,对税务行政执法的监督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府内部的监督以及纳税人的监督等。比较而言,政府内部监督,特别是税务系统内部的监督是可控的,可充分发挥其作用。应完善层级监督,加大监督部门的权力,使监督制度更为具体化、规范化、公开化,并建立有效的纠错机制。具体来讲,各级税务机关可以不定期抽查执法情况,深入实际,向纳税人了解基层税务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将税务执法监督制度落到实处.明确各岗位税务执法人员的权力和责任,建立执法与责任挂钩制度。
(二)利用政策着力点,搭建立体调节框架
1.注重流转税在初次分配中的间接调节作用。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仍然以流转税为主体,虽然理论界公认未来我国将转变为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结构,但这个转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直接税发挥作用的空间非常有限。应当承认,流转税的累进特征较之所得税弱,它虽可以对社会财富不公平分配所产生的消极后果起到一定的修补作用.但较难改变不公平分配的现状,因此不能代替所得税在再分配中的作用。但是如果加以精心设计和有效管理,流转税是可以在再分配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相比所得税,流转税在再分配方面也具有相对优势:一是流转税较为隐蔽,易为纳税人接受;二是流转税具有管理上的优势,其再分配功能容易充分发挥。从我国目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看,流转税在税制体系中仍会占主导地位,利用流转税的征管优势,尽力发挥其再分配功能非常重要。
另外,对于初次分配中的垄断利润应课以额外税.如针对资源垄断性企业由于资源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进行征税,让这部分收入更多归政府所有。或者规定具有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除缴纳各种税费之外,还应该上交部分利润。总之,可以通过税收政策的安排对初次分配中的“不正义现象”主动产生影响。
2.建立起二次分配中的三维调节框架。有效的个人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应当是在个人收入流程的各个环节对个人财富的各种存在形态进行全方位调控。对个人收入的税收调节可以从个人对于财富的取得、使用、拥有及转让三个环节进行,搭建三维调节框架。
(1)对收入取得环节的调节。第一,完善个人所得税制。自2∞5年起,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在全国大范围内进行讨论并实践。不可否认,无论是免征额的提高还是高收入者的自行申报改革,都在制度和征管层面上提升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但只有实现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征收模式向综合征收模式的转变,才能真正撬动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杠杆,真正改变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尴尬处境。第二,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税的调节功能。首先,开征社会保障税。从公平收入分配和优化税制结构的角度看,将我国的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障税是十分必要的。开征社保税有利于建立可靠、稳定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机制,从根本上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社会公平。其次,依法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逐步建立起保障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增加对低保和贫困地区、贫困农村的贫困人员的保障力度。社会保障税改革的核心在于受益范围的规定,受益范围的大小与收入分配调节直接相关,以我国目前社会保障费收入现状来看,收入与需求之间存在巨大的缺口,因而定位于建立面面俱到的受益范围是不现实的,只能将调控的重点置于保证低收入者的最低生活保障上。
(2)对收入支出、消费环节的调节。根据消费税自身所具有的“特殊调节”。功能,在支出、消费环节,我们选择消费税作主要调节杠杆。2006年4月,我国消费税实行了重大改革,增加了一些奢侈品课税项目,如高档手表、游艇等,对于优化消费税调节分配功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需要完善之处。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只涉及货物性消费.并未涉及消费行为.因此要将现行营业税中的征税对象如歌舞厅、高尔夫球场、保龄球馆等,尽快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3)对财富存量的调节。现行税制中缺乏对财富存量课税的税种,使得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孤掌难鸣”,因此在我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体系是必要且迫切的,可从以下几方面人手:第一,统一财产税制。在财产的使用、占用环节,将现行房产税与城市房地产税合二为一,定名为房产税,对内、外资企业统一课征,并将其课征范围扩大到农村的非住宅和非农业用房屋;第二,完善契税制度。为强化契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必要进一步扩大其课征范围,将不动产继承行为纳入该税的课征范围;第三,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利用遗产和赠与税对财富的存量征税进行调解,不但有利于实现代际公平,而且有利于实现财富分配的良性循环。
3.注重激励引导型税收政策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应该在税制中多植入激励的因子,消除抵制、阻碍因子,从而利用税收杠杆,带动更多社会力量积极投身慈善事业。具体来讲,可从三方面人手:(1)取消所得税中有关捐赠扣除限额的规定,实行递延抵扣。例如可规定,纳税人向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捐赠,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比例不得超过捐赠人当年净收入的50%,但超过部分可以往后顺延,累计到第二年结转予以扣除,并可无限期向后结转。(2)将物资捐赠和劳务捐赠增加到税前扣除项目中。目前,准予税前扣除的内容仅局限于钱款的捐赠,而忽略了大量的物资捐赠和劳务捐赠。为了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慈善事业,可以针对纳税人捐赠物资的情况,通过专业的机构来评估物资的实际价值,根据评估价值准予税前扣除。同时,对于公民从事慈善义工活动,也可以根据做义工的时间和工作难度等进行评估,使其享受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二、税制不公平的具体表现
(一)结构不公平的表现
1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动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大于购进商品和取得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制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只允许扣除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产的价值,如原材料、燃料等。因此,生产型增值税的增值部分实际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其税基最大,重复征税也最严重,收入型增值税除允许扣除流动资产的价值外,还可以扣除固定资产的当期折旧价值,其增值部分实际上相当于国民收入,税基小于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一次性扣除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全部价值,实际上相当于只对消费资料征税,而生产资料不征税,因此其税基最小,消除重复征税也最彻底。我国2009年1月开始实行的增值税改革,就是将原来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即增值税转型。
在全社会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的新形势下,我国推行的增值税转型旨在降低企业的税负,促进宏观经济的新一轮增长。其核心内容是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与以前实施的增值制度相比,此次增值税转型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改变:
(1)允许企业新购譬如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并明确:①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均可抵扣;②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③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个人拥有的上述物品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为堵塞漏洞,规定凡纳税人自己使用的上述物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对企业新购设备所含进项税额采用规范的直接抵扣办法,不再采用先征后退、增量抵扣的办法,增量抵扣是指纳税人当年新购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只能在纳税人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增值税额中抵扣,没有新增增值税额的不允许抵扣,而直接抵扣办法,纳税人当年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抵扣不完的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3)为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扩大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降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担的同时,调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把增值税的征收率分别由原来的6%和4%统一调低到3%。
(4)与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相配套,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同时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2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
此次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总的来说都是利好,它一方面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增强了企业的获利能力,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稳步发展等也有一定的作用。
2.1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1)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与生产型增值税相比可以增加企业盈利。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购置设备的进项税额直接抵扣,减少企业税收支出。虽然同时降低了新增固定资产的折旧提取额造成所得税有所增加,但总的来说企业利润还是有所提高的,如购入价值10万元的设备,使用寿命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33%,在生产型增值说形式下,企业新增固定资产11.7万元,每年的折旧额为1.17万元,每年可使企业少缴所得税0.386万元,折算成年金现值为2.3724万元。在消费型增值税形式下,企业新增固定资产10万元,可少缴增值说1.7万元,虽然第年折旧额为1万元,使企业少缴所得说为0.33万元,折算成年金现值为2.0277万元,比生产型增值税形式下少0.3447万元(2.3724—2.0277),但企业总利润还是增加了1.3553万元(1.7—0.3447)。
(2)增值税转型提升设备当年的现金流量,增值税转型最终通过降低产品销售成本,来提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固定资产投资的当年,由于企业可以少缴增值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由于增值税支出的大幅减少而有所上升,但以后各年的现金流量不再受增值税转型的直接影响,同时投资当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除了受增值税抵扣的影响外,还有可能由于新增固定资产的作用而使净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有所增加,因当年投资固定资产对于现金支出的影响一般高于新增固定资产。而且,受其影响,融资现金流量中的利息支付也会有所上升。
2.2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其他方面的影响
(1)有利于促进设备的更新改造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在原有的增值税制度下,高新技术企业既要承担多投固定资产的压力,又要承担多缴税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者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而增值税转型可使技术密集型企业、资本密集型企业得到更多进项税额的抵扣,获得更多的减税收入,有利于企业改进技术,采用先进设备提高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产业改造和产业升级,优化产业结构。
(2)有利于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在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下,由于固定资产增值税额不能抵扣,使许多企业不愿意更新设备,造成设备老化、技术陈旧,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增值税转型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企业进行投资,更新设备、提高技术,从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同时,此次增值税转型中将矿产品增值税恢复到17%,有利于矿产品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进一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3增值税转型下企业的应对措施
此次增值税转型总体上说对我国极大部分企业都是有利的,但对不同行业、企业的影响也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设备、工具类固定资产投资额比较大的资本密集型企业,如橡胶制品业、印刷业和木材加工及其制品业、金属制品业、纺织业、家俱业、电力、熱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等,因这些企业在新税制下能得到较大额度的进项税抵扣,因此受益较为明显。而一些固定资产投入较少的企业,如劳动密集企业、商业企业以及还没有开征增值税的交通运输业、仓储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受增值税转型的影响相对较小。小规模纳税人在此次增值税转型中因将税率统一降至了3%,也能不同程度上受到制度的激励,获取一定的利益,各不同行业、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特点,抓信增值税转型带来的有利时机,采取相应措施,促使企业长期稳步发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加快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进行产品更新换代,以省下更多的资金,增加利润,扩大生产,同时要注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购入时机,加强发票管理等内部管理机制,配合增值税转型的实施以获取更大利益,(1)采购固定资产应尽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除房屋、建筑物、土地等不动产以外的购进固定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用于自制固定资产(含改扩建、安装)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才能享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政策,如果购进时不能分清固定资产用途的,也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明确购进固定资产的用途后,再最终决定是否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2)采购固定资产必须选择供货商的纳税人身份。在采购固定资产时,供货商的纳税人身份有两种,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应选择一般纳税人供货商,因为这样才能使我们获得更多的进项税抵扣,(2)合理选择固定资产购入时机。因为当期进项税额只能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未抵扣完的将结转至下期抵扣,所以企业应在出现大量增值税销项税额时期购入固定资产,以实现全额抵扣,企业必须对固定资产投资做出财务预算,合理规划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期分批进行固定资产更新,以实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与企业财税目标的配合。
税收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征税,在社会进行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从而调节人们的社会经济活动,实现国家的各种目标。在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经济体制下,要实现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长远目标是不能完全靠市场机制来实现的,国家的适当干预必不可少,而税收这一重要的经济杠杆在资源保护中将起到日益重要的作用。合理的资源税收政策,不仅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还能起到保护资源及宏观控制的作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资源经济政策的总体目标就是促使社会经济活动中产生的资源社会成本(外部成本)内在化,即有效实现资源价值的最大化。笔者认为税收调节手段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方式之一:如通过对可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行为进行税收减免优惠措施来鼓励再生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增加不可再生资源的税赋比重来引导消费群体对可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以培育成熟的循环经济等税收调节手段,能有效防止不可再生资源(特别是希缺资源)的过早灭失。资源税收的价值在于为人类持续发展加注利益的燃料,所以资源税收制度是一种利导性制度。将资源保护纳入税收制度,利用税收杠杆保护自然资源,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
二、资源税制建构的法理基础
1.法治理论
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征税,任何人也不得被要求纳税。税务机关不能在找不到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征收税款。这里所指的法律仅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现代各国普遍把税收法定主义作为宪法原则加以规定:如美国宪法就规定征税的法律必须由众议院提出。法国宪法第34条规定“征税必须以法律规定”。日本宪法第84条规定“征收新税或改变现行税收,必须以法律定之”。等等2.我国也已明确规定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纳税人和征税机关都必须按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力,征税机关并不具有自由裁决权,更没有法律规定之外的任何权力。基于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资源的有偿使用应摒弃行政手段的不当干预,通过征收资源税,用法律来确保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顺利进行,以防行政部门利用行政手段收取资源费的随意和无序。
2.公平理论
公平一直都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公平应属于正义的范畴,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述“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可称为“实体正义”;二是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可称为“形式正义”或“程序正义”
3.资源税作为国家调节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必要手段,应优先考虑公平,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平等的分配资源。资源税所追求的公平充实了传统的法律公平价值观念,并对后者造成了冲击,极大地拓宽了法的价值空间。有学者认为,“环境法则以现实的不平等为基础来建立公平体系,在承认市场主体资源禀赋差异的前提下,给每个主体以‘相对特权’,追求结果大体公平,即以不公平求公平,在这种公平观下,财产和收入差距太大是不公平的,因而应该适当遏制;牺牲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环境利益的单纯经济发展是不公平的,必须加以控制。
4.因此根据此观点,笔者认为资源税收制度所追求的公平应当包括代内公平、代际公平以及权利公平。从公平性角度出发,资源税是调节资源数量和质量差异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手段。
三、中国资源税制的完善
要建立完善的资源税制,有必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我国的资源税收体系进行综合重构。这无疑是一项长期、艰巨和复杂的任务。笔者认为,改革和完善资源税收管理体制的新举措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行资源税收调控的制度性手段和临时性手段相结合,以制度性手段为主,临时性手段为辅。
基于税制的稳定性、公平性、简化和便于管理的要求,资源税收调控手段的运用应尽可能地在税制设计时全面考虑政府调控的要求,将调控措施体现在规范的税制中,使其形成一种对自然资源有效运行的制度化调控。当然,市场经济的运行有许多不确定性,很多情况下需要采取一些临时性的税收调控手段。但应尽可能少地采取临时性的税收调控手段,其只能作为一种拾遗补缺,不能对其形成长期依赖,更不能动辄采取临时性的优惠措施。
2.根据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实行差别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使我国的税收制度向着与资源更友好的方向转化,今后应更充分地利用税收优惠和税收差别的手段来体现环境政策的要求。笔者认为首先应将资源税分成两大类即可再生资源税和不可再生资源税,分别确定其相应的基本税率,在这种“兜底税率”的基础上再考虑其相关的税额幅度和减免优惠措施。同时在对某类资源实行减免优惠措施时,必须遵照资源税收法律的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没有法律规定的不得进行任意减免优惠,而且还应该有相应的年限设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资源税收法制化,也才能有效的避免税收职能部门的寻租行为。在基于以上规划的范围内,分别在以下几个环节进行不同的税收法律制度构建:一是在投资环节,鼓励企业进行不可再生资源的替代资源的开发与可再生资源的节能降耗环保的固定资产投资,对此类投资减免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调节税或允许此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鼓励企业投资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等;二是在生产环节,鼓励企业进行高效、节能与清洁生产,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安装节能设备进行生产的企业以及综合回收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的企业在增值税、所得税方面给予优惠,对生产中严重损害资源、浪费资源的企业加重税收。三是在消费环节,鼓励资源节约型消费行为,对利用可循环利用物资生产的产品、可再生能源以及废旧物资生产的产品等征收较低的消费税,对稀缺资源或以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材料的消费品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四是在资源的研制和开发、技术的革新等领域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等,以鼓励和促进科技的进步和发展。总之,通过税收的差别来引导人们选择对资源友好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保障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3.推行税费改革,绿色资源税制
目前,我国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大多还是以收费的方式来进行管理,而以税收的手段特别是具生态效益的资源税在我国还处于十分幼稚的阶段。在我国当前资源被滥用而危及资源安全的严重局面下,实行税费改革(如水资源费改为税)、绿色资源税制是我们必须加以研究和强化的重要课题。
4.在进出口环节征收资源调节税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贸易交往日趋密切,外资企业如潮水般涌向我国这片资源富集的土地。为了吸引大量的外资,我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优惠措施,当然也包括税收优惠等经济措施。在技术、资金短缺时期,这些方针措施无疑是正确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随着我国资源短缺压力的增加和对资源安全要求的提高,我国也有必要在进出口环节征收资源产品调节税。对进口的那些我国急需稀缺的资源产品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而对那些出口的消耗国内大量的自然资源,或者是进口具危险物质性的原材料、初级产品和成品征收进口或出口环节的资源调节税。
5.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提高征税标准,以增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调控力度
首先,坚持有偿开采原则,实行等同纳税,普遍征收,使资源税成为对所有生产企业和用户都有监督作用的经济措施。可考虑将实行保护性开发的林业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草场资源等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有效地控制人为破坏生态环境、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行为发生。其次,资源税的单位税额普遍较低,不足于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在理顺资源价格体系的同时,适当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是很有必要的。对污染程度较重的资源以及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特别稀缺的资源要课以重税。
造纸污水水量大,浓度高,可生化性差。传统采用的生化法处理这类造纸污水,投资大、运行费高,去除率低。近年的治理情况表明,较为经济实用的是物化法[1],在一些国家,已把处理技术的重点转到物化凝聚法的研究和开发[2]。EWP高效污水净化器是只有一级物化处理工艺的设备系统,对利用废纸再生桨料造纸的污水进行治理,达到以污染物去除率COD在90%以上;BOD在70%能上能下;SS在95%以上,经处理污水还可回用到生产上。
1、试验研究
1.1设备原理
造纸污水经絮凝反应后能分离出大量的污泥,这些含有纤维的絮状泥有类似活性碳的很好的吸附能力,以往的沉淀或气浮工艺,只把这些固形物分离,没有再充分发挥这些污泥的只附过滤作用。则EWP高效污水净化器就是利用这些絮凝反应后生成的絮凝沉淀物在净化器内形成一个稳定的、可连续自动更新的只附过港督流化床,令污染物起到活性碳的作用,使进入的污水除了得到平常混凝反应之后的固液分离效果外,还让污水得到过滤和吸附的净化处理,即可达到比普通的气浮或沉淀的物化处理工艺提高10-20%的去除率。由于EWP高效污水净化器没有用任何的滤料或填料作为滤床,不会堵塞,所以免除了砂滤池或其他过滤装置必需的反冲洗的麻烦和额外的动力消耗,更解决了处理装置偶然停用后滤料干涸板结造成的堵塞问题。EWP高效污水净化器是集污水絮凝反应、沉淀、吸附、过滤、污泥浓缩等功能于一体的设备。
1.2试验效果
在试验的五个月中,分六个阶段进行测试,表1结果表明试验达到要求目标。
2、工程应用
2.1处理规模
珠江纸厂治理工程中,采用两台处理量100m3/h(高13m)和两台50m3/h(高11m),共4台净化器,分别处理黄板纸和白纸的制桨、抄纸废水。人民纸厂采用六台处理量100(高15)的净化器,处理黄板纸和灰板纸的制桨、抄纸废水。配有污泥浓缩槽和加药系统2套、调节池刮泥机、污泥脱水机等设备。两个工程处理量分别为7200和15000,总投资分别为590万元和980万元,占地1600和2800。广州头号城纸箱厂应用EWP高效污水净化器,污水处理后回用到造纸生产中,使得该厂达到1吨水造1吨纸的先进水平。
2.2工艺流程
比试验流程增加了调节池刮泥李、泵后加药系统、污泥脱水机等设备。
2.3运行效果
借鉴经典的马斯洛需求理论,我们对纳税人的需求可分为公正需求、便利需求、礼遇需求和帮扶需求四个层次。公正服务,包括保证纳税人缴纳法定数额的税款并享受法定优惠、保守纳税人的秘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等。这一类服务密切关系纳税人切身利益,对于纳税人的公平竞争、正常经营甚至生存发展都有着决定性影响,是首要提供的服务内容;便利服务,包括帮助纳税人方便快捷地了解和实现纳税义务、提高效率、降低遵从成本等;礼遇服务,包括尊重和相信纳税人、对纳税人谦和礼遇,并将尊重和礼遇体现在办税环境及各类服务细节之中;帮扶服务,包括对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无偿提供必要的、力所能及的智力信息支持等。这四个层次的服务具有由低到高的层次关系,即在较低层次的服务做好以后,较高层次的服务才会更有意义。
在我国,关于纳税服务也有一个不断充实提高的过程,一是早期的观点,将纳税服务界定于热情的服务态度、优美的办税环境以及端茶倒水、站相迎、起相送等,大体可称为“微笑服务”或“礼貌服务”,这仅是纳税服务中礼一个较低层次;二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文明、便捷、高效、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相当于便利服务、礼遇服务和帮扶服务层次,相对于“微笑服务”有了较大程度的深化和扩展;三是在以上内容基础上,再增加维护执法规范性、促进公平公正的内容,是纳税服务的较高层次,达到了比较完善、充实、条理的程度,基本上能够适应当前理论、实践状态和社会、政治需求。
对纳税服务必须予以全面、规范地界定和落实,不能有所偏废,否则,就会出现问题,如过于偏重便利、礼遇、帮扶类的服务内容,就会造成税收征管效率低下、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降低,逃税欠税现象严重等。
二、更新纳税服务观念
在纳税服务中,每一项具体工作的开展与否,以及具体措施的制定和改革,都要以该项工作是否符合纳税人的需求,是否能够满足或能够更好地满足纳税人的需求为衡量标准。在实践中要防止片面追求微笑服务等简单化、表面化的服务措施,忽视规范执法、简化程序等本应首先提供的服务内容的不良倾向;防止以放松执法、违法减免税等破坏税收公平和经济、社会秩序为代价的曲解纳税服务内涵的错误倾向;防止为吸引眼球、制造影响而进行对满足纳税人需求并无实际意义或意义不大的宣传性活动的形式主义倾向;防止利用公共资源为个别纳税人提供超出公共服务范围,从而对其他纳税人形成不公平待遇倾向的服务,等等。这些不良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纳税服务的正确方向,在纳税服务向更高更深层次发展的关键时期,着力克服和杜绝这些不良倾向是非常必要的。
追求职能与情感和谐统一。职能强调责任和物质因素,主要体现于“要我做”、“应该做”,是一种制度约束和强制要求;情感强调精神因素,主要体现于“我要做”、“我愿做”、“我想做”,反映出服务者的主动服务意识和优良人格品质,能使服务对象因享受“超值服务”而感受到身心愉悦。近年,省局在“星级办税服务厅”创建工作中,对服务厅的硬件设施做出了强制性规定,各地服务设施、服务环境有了明显改观;但是人的观念改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从税收管理者到纳税服务者的角色转换更重要的是一个心理适从问题。充分发挥广大税务工作者的潜能,在服务过程中因人、因时、因事等个性化需求提供主动的全方位、多角度服务,追求让纳税人满意的效果。
三、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
人的价值大于物的价值,纳税服务涉及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利的税务部门和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现在强调较多的是对纳税人的保护,忽视征税者的权益,其实是有失偏颇的,制约了纳税服务的深入发展。关注征税者接受再教育的权利,注重人才引进和在职人员的知识更新,提高税收干部素质,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正确树立服务观念,通过加强思想教育和思维引导,彻底消除干部长期形成的不健康心理,牢固树立“纳税人是我们的上帝”、“纳税服务无小事”的服务理念,激发全体地税人的服务热情,诚诚恳恳做“纳税人的服务生”,将纳税人的需要转变为地税干部的主观愿望,增强服务的主动性,以真挚的情感、友好的态度体现税务干部的人文关怀,向纳税人提供真情、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注重服务礼仪,提高个人礼仪修养和沟通能力,在纳税服务过程中,做到有礼有节,提供服务要细致入微、和善体贴,以取得纳税人的认可和赞赏为己任;面对纳税人的无理要求,坚持原则不卑不亢、理直气壮为国征税,提高执行力。
四、以信息化提升纳税服务层次
信息化是应用信息技术对相关数据进行收集、传输、加工、存储,转化成有用信息并有效运用于管理决策的自动化、智能化过程,信息化对工作方式、公共服务模式带来的的是质的变化与飞跃。
信息化的工作方式与手工条件下的工作方式有着质的区别。信息化模式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应用潜能,把服务流抽象为信息流,按照信息流转的自然规律描述流程的需求,实现纳税服务流程的科学再造和服务模式由职能导向向流程导向的根本转变,信息传递由环节多、周期长、失真率高变为环节少、周期短、失真率低,实现信息载体的电子化、传输手段的网络化、信息共享的最大化,对海量数据进行存储、分析、比较、判断,并实现系统对流程的自我监督和控制,发挥信息系统的比对分析、综合评价、预警提示、监督控制、报表生成等作用,由此实现纳税服务的“集约化”,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合理配置各种资源,形成精细的分工、紧密的联系和有效的制约,实现纳税服务质效的根本性飞跃,提高纳税服务的公正性、高效性和智能化、精细化、个性化程度,降低服务和办税成本,取得最大的服务效益。
五、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的绩效评价体系
(一)税收要素的传统学说的不足
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学界亦称为税收要素或课税要素,是在实体的税收规范中,所规定产生税捐债务的各种抽象前提要件的整体而属于一项总括的概念。[3]它所解决的是税收之债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的具体形成问题。学界对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的研究是较为深入的。如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课税要素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对象的归属、课税标准以及税率五种。[4]台湾学者陈清秀认为,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应包括税捐主体、税捐客体、税捐客体的归属、税基、税率。[5]此外,我国学者则提出了税法主体、征税客体、税目与计税依据、税率、税收特别措施、纳税环节、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税务争议和税收法律责任等税收要素。[6]
从税收之债的成立的角度来说,学者们对税收要素的概括仍有所不足。具体说来,纳税人仅仅代表了税收之债的一方当事人,即承担税款给付义务的税收之债的债务人,作为享有税款受领权利的税收之债的债权人则并未予以反应。尽管以税捐主体取代纳税人,足以弥补上述缺失,但由于征税客体仅仅表明税收之债所依存的对象,作为一种客观的存在,它或者可以作为各个税种相互区别的标志,却很难表征税收之债成立与否。以增值税为例,增值税以商品和劳务为其征税对象,但单纯的商品或劳务的存在本身并不会产生增值税的税收债务,而仅仅在商品经销售或劳务经提供之后,税收债务才会现实的发生。税法上所规定的征税客体,仅仅限定了税收之债所指向的对象,而该对象只有与税收债务人的经济行为相联系,才能现实的导致税收之债的发生。我国学者对税收要素的总结几乎囊括了对税收之债产生影响的所有要素。但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环节所涉及的仅是征纳的程序问题,即如何以及何时履行债务的问题,并不影响实体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另外亦有学者认为,税收优惠措施也是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7].但税收优惠措施仅在个别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中存在,并非一般的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而是特殊的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税务争议本身即是针对税收债权债务发生的争议,并不最终决定税收之债的成立与消灭。而税收法律责任是在税收之债未被完全履行时由相关义务人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是在税收之债成立之后发生的,也不会影响税收之债的成立。
(二)税务机关的核课行为与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
税务机关的核课行为是否影响税收之债的成立,进而成为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之一,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与税收权力关系理论存在较大的分歧。基于税收权力关系说,认为税法所规定的税收要素的满足并不成立税收债务,只有在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税收之债的数额时,税收债务才现实的发生。这以奥托﹒梅耶为代表。基于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认为,税收之债于课税要件满足时成立。征税机关核定税额的行政处分,只是在于确定已成立的税收债务的具体金额,使得税收债务人能够现实的履行其义务。税务机关的核课行为只影响税收债权的行使而不影响税收债务的成立。《德国租税通则》第81条即认为税收债务在法律规定的租税要件充分时成立。为确保租税债务而必须确定税额的情形,不得阻隔该税收债务的成立。税收债务不以行政权的介入为前提。即为此说的代表。
两种学说争议的焦点在于行政权力的介入是否影响税收债务的成立。基于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债务的成立与否,只与法律的明文规定有关,而排除行政权力的干预。以稽征机关的核课作为债务成立的前提,则稽征机关是否核课,何时核课都不可避免的影响税收债务的成立。“法律保留”即只是具文。更何况稽征机关的有限理性,更不可能于任何满足课税要件的事件发生时及时予以评价。税法要求“对相同的经济事实应以相同的评价”[8],在评价时点的差异上亦必会影响各个债务人期限利益的取得。在课税处分被变更或暂时被撤消时,其债务的成立时间亦难以确定。[9]此外,纳税申报作为债务的履行方式被越来越多的采用时,税额通过申报即可予以确定,过分强调税务机关的核定处分是没有意义的。核定处分和纳税申报只在于宣示已存在的债务数额,而非创立新的债务。因此,为确保成立税捐债权债务的法律效果对于一切税捐义务人均适用相同的基准时,而不受不同的税捐核定的时点的影响,应以法定的课税要素满足时为准[10].税务机关的核课行为不应成为税收要素的构成要件之一。
(三)税收之债构成要件新解
就笔者看来,借鉴私法之债中相关学者对法定之债的构成要件的归纳与总结,税收之债应包括以下要件:
1.税收主体
税收主体亦即税收债务关系之当事人,应包括税收债权人和债务人。税收是国家以取得满足公共需求的资金目的,基于法律的规定,无偿的向私人课征的金钱给付,税收债权人是为国家,国家是所有税收利益的最终享有者,税务机关不过是国家的人,仅仅是基于国家的授权,作为国家的人而向税收债务人行使债权,是代行税收债权的主体,债权的行使后果必须归属于国家。当前在我国行使稽征权的包括税务机关、海关、农业部以及财政部。
关于税收主体,更为重要是无疑是税收债务人。从抽象的层面来看,所有的公民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均可能成为纳税人。具体而言,本国公民享受本国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应当为此而支付对价,并无疑议。而外国公民亦可能基于偶然的税收联结而受一国管辖而承担税收债务。我国宪法即明定,人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已将所属的公民纳入潜在的税收债务人之中。这是从政治意义的角度来判明主体资格。但亦有学者认为,一般系以可以体现经济上给付能力或在技术上可以被把握经济上给付能力者,作为税捐权利主体。[11]即在税收债务的承担中,仅有政治意义上的联结是不够的,还必须把握经济给付能力,始能符合量能课税的原则。
这仅是从抽象的阐明何为可能的税收债务人。在具体的税收债务关系中,税收债务人还需由各个税种法明确予以规定。例如,个人所得税的债务人是取得收入的个人,在营业税和消费税则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收债务的承担,即意味着须无偿转移一定的财产与国家。这必然会造成对税收债务人财产的侵夺。因此,关于税收债务人的规定应有议会严格保留,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以使公民在从事相关的经济活动中,可以预测自己是否会因此而承担税收债务。
2.应税事实的发生或存续产生某项经济后果
(1)发生某项经济事实
,产生某项经济后果。
租税法所重视者,应为足以表征纳税能力之实质的经济事实。[12]税收应保证其侵夺公民财产的合理性与公平性。因此,即需考量潜在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以实现量能课税,实现税负公平。而其衡量的基础,仅在于某项经济事实的发生。静态的财产存续是难以表彰纳税能力的。只有在动态的财产变动中实现经济的流转始有可能基于由此发生的增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也只有基于此种经济增值才有必要重新配置所增值的部分(收益)在各主体间的分布,达到国家重分配的目的。需要强调的是该经济事实并不仅限于经济行为。从事经济行为取得收入固可以征税,由于自然事件而使财产自然增值亦可就其增值部分征税。如1969年台上字第1415号判决即认为,土地增值税,系以都市土地之自然涨价为标的。[13]
(2)该项经济事实具有可税性。
所谓经济事实具有可税性亦即该经济事实所产生之经济利益与经济后果经由税法评价,属于应纳税的范围。由于课税必须和表彰经济给付能力的标的、状态、或事实经过相联结,[14]因此,必须切实把握何种经济利益属于“可税”的范围。有学者认为,一项经济利益必须具备收益性并排除公益性才是“可税”的。[15]首先,由于国家收入是由私人财产的收益中分享,性质上即为对人民自由权及财产权的限制。租税之对象限于所得及消费,不得及于私有财产本身。[16]为避免对私有财产的侵犯,租税应尽量不及于财产本身,而仅对财产上的增值部分为征收。其次,由于税收中性的要求,为避免由于征税给市场竞争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亦要求仅于某项经济收益发生时,对该收益进行征税。最后,税收是对社会财富的分配与再分配,只有存在收益时才有再分配的可能。就主体的收益而言,包括诸如商品(包括劳务)的销售收入,各类主体的所得,源于财产的收入或利益三大方面。以上述收益作为征税对象,便形成了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这三大税收的划分。[17]
(3)经济事实可归属于税收债务人
为成立税收债务,必须在发生的经济事实与税收债务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可归属性”即关注该经济事实与特定的税收债务人有某种结合的因素。此种归属一般而言系基于私法上的法律行为,所有关系等而实现结合的。但这仅仅是由于借由私法中的法律形式来考察纳税人与某财产的关系以实现税法评价具有某种便宜性,亦有利于保持法律秩序的整体性。在民法对某种经济事实的形式归属不能完全反映经济生活的实质时,税法即有可能越过相关的民法的形式归属而直接考察其实质的经济归属,即税法的可归属性更重视经济事实与税收债务人的实质性联系。因此,有学者主张,应在归属性中导入实质课税原则,认为实质上相同的经济活动所产生之相同经济利益,应课以相同的租税。对有关课征租税构成要件之判断及认定,自应以其实质上的经济事实关系及所产生之经济利益为之,而非以形式外观为准。[18]在当前诸多的税收规避案件中,即有不少是利用私法的法律形式了掩盖某项经济事实的实质归属以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因此,更应注重对实质的经济归属的考察。
3.税基和税率
税基即课税计算基础或课税标准[17],即是应税客体的数量,反映的是在某征纳关系中具体“可税”的量化的收益的额度,是从量上来限定征税对象,属于量的规定性[19].如所得税中的所得金额。以此为基础,适用税率,即可计算税额。
税率是指对于税基应纳税捐金额的比例,反映的是征税的深度,可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累退税率。
税基和税率相结合即可确定税额的具体数量,明确税收债务所实际及于的财产范围以及税收债务人实际承担的税收债务的范围,是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的核心,同样必须在法律中予以确定。
二、税收之债构成要件理论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税收是对公民财产的侵夺,是对公民财产权利和经济自由权利的限制,要求税收的征收应当严格的依税法的规定进行。具体到实体的层面,要求当且仅当税收构成要件满足时,税务机关才现实的严格依照税收构成要件所确定的范围行使债权。
(一)税收之债构成要件理论与税收之债的成立时间
税收之债的发生时点关系到已存在的债权何时得以现实的行使其请求权。如果说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关注的是是否发生债的关系及其具体的状态,那么税收之债的发生则关注何时成立债的关系,两者关系密切。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直接决定了税收之债的成立时间。
对于税收债务的成立时间,我国税法并无统一规定。而由各个税种法分别予以规定“纳税期限”。《税收征管法》亦只是笼统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并无对纳税期限的起始点予以确定的标准。一般认为“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征税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在纳税期限之前征税机关不能征税。[20]就笔者看来,纳税期限应自课税要件满足时起至其后的合理期限为止。而新《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而在纳税期之前纳税义务是否已经成立尚不得而知,税务机关以何为据认定其有逃避纳税行为,以何为据行使债权,又以何为据确定债务数额。就此看来税收保全制度的规定违反了课税要件满足时税收债务始成立的要求,应有完善的必要。
正因为税收债务的成立时间关乎税收债权于何时得以行使,纳税人何时承担债务,因此,为避免不当的期前债权行使与期后延期行使,应有必要按税收构成要件实现说于法律中明文规定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满足时成立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以使征纳双方可据以按时行使债权和履行债务。税务机关仅在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满足后才能向税收债务人行使税收债权,而税收债务人也仅在税收构成要件满足后始承担税款的缴纳义务。
(二)税收之债的成立与行政权力无涉
1.税务机关对税收之债的成立无裁量权
税收之债的成立仅与法律明文规定的税收构成要件的满足有关,法无明文规定则无税。税收之债仅于具体的经济生活事件及行为可以被涵摄于法律的抽象构成要件前提下,国家的税捐债权始可成立[21],而不以行政权力的介入为前提。对税收之债的成立,应排除法律效果层面的行政裁量权。税收机关的核课行为仅仅是对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满足情况的认定,进而确认税收之债的实际存在及其实际数额。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的人而向税收债务人行使债权,只能于税收构成要件满足时于授权的范围内依税收构成要件所决定的税收债权的范围确定并行使债权。它无权随意创设税收之债,也无权随意减少税收债权的数额,仅有如何实现税收债权的自由而无变更税收债权的权利。因此,税收之债的发生及范围并不取决于行政裁量,税务机关在租税法内的意思表示或其他行为,原则上并不能影响税收之债的成立。
2.税收之
债不容和解
税收之债是为法定之债,因此,无论是税收债权人还是税收债务人,其意思表示都不足以影响税收之债的成立,即税务机关与税收债务人之间就税收债务的内容及征收日期、方法进行的和解或达成的协议,都不足以改变税收之债的成立及所确定的债务的范围。租税之额度不容税捐机关与纳税义务人私下妥协,让步达成协议,而应完全依法定之课税要件课征,[22]税捐协议或税捐契约原则上为法所不许。
此外,不仅税务机关与纳税义务人就各项税捐债权所达成的税捐契约不足以改变税收构成要件被满足的事实进而改变税收债权成立的事实,基于税捐债务关系的请求权的债务人与第三人间进行契约协议,约定由该第三人负担债务时,则此项约定对于税捐债务关系之请求权的发生也没有任何影响,亦即其并不影响公法上的税捐债务关系。
3.税收构成要件的满足与税务机关的举证责任
由于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是否满足直接决定了税收之债是否成立,并由此确定税收债权的范围,因此,税务机关为证明税收债务的存在,应当首先证明有符合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的事实的存在。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对于税收债权的成立和税收数额的提高的事实,税务机关应当负有客观的举证责任。在此范围之内,国家承担无证据的后果,倘若未能确实认定其事实存在时,则不论是对确认税收债务人的税收负担、提高税收负担还是减轻负担的或给予优惠的事实,税务机关均不得加以斟酌。税务机关与税收债务人之间对可涵摄于税收构成要件的事实关系无法取得一致意见而无法判定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的满足时,税务机关也仅得对已确信已实现的事实关系所确定的权利范围行使税收债权。
为此,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对税法所规定的各个税种的抽象构成要件有足够的了解,掌握对各种经济行为和经济事实进行可税性判断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在各种经济行为和经济事实发生时,能够依据税法所规定的抽象构成要件对其进行判断,以确定其是否可以涵摄于何种税收构成要件之内以及是否成立税收之债及税款的数额。
三、结语
在德国著名法学家阿尔拜特。亨泽尔提出了著名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之后,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经历几代税法学者的发展和完善之后,对各国税收法治建设发生了深远的影响。税收之债也成为新型的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另一种代名词。以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对税法理论进行全面的重构,也成为近年来税法学界努力的方向。而恰恰是作为税收之债认定标准的构成要件,学界似乎有意无意的忽视了对其进行以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为理念的重新解读。构成要件的概括仍简单以税收学上的认定标准为蓝本,使得税收构成要件理论无法融入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之中,更影响了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因此,以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作为基本的学理基础,对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进行全新的总结,是相当必要的。
税法的侵权法的特性决定了税收之债的法定性和严格的拘束性,这也就决定了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在税收债权实现中的基础性地位。从实体上说,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即是税收成立的法律标准,只有依税收构成要件所确定的税收债权进行税收征管,在此范围内的税收债权的行使才是合法有效的。从程序上说,税款征收程序是为保障税收债权的实现服务的,征收程序的展开应当是围绕税收之债构成要件的满足的认定而展开,并以此为核心安排其债权行使的顺序。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对税收法治的实现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如果说,税收之债成为税收法治构建的新平台的话,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恰恰成为税收法治起始的基础性内核。
「注释
[1]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23页。
[2]蔡震荣:《行政法理论与基本人权之保障》(第2版),(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第59-87页。
[3]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34页。
[4][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学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93页。
[5]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3-328页。
[6]参见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3-283页;张守文:《税法原理》(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3-46页;刘剑文主编:《税法学》(第1版),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
[7]参见刘剑文主编:《税法学》(第2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21页。
[8]林进富:《租税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70页。
[9]陈清秀:《税法总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20页。
[10]陈清秀:《税法总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20页。
[11]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4页。
[12]林进富:《租税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70页。
[13]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350页。
[14]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5页。
[15]可参看张守文:《论税法上的“可税性”》《法学家》2000年第5期。
[16]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
[17]可参看张守文:《论税法上的“可税性”》《法学家》2000年第5期。
[18]林进富:《租税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70页。
[19]陈清秀:《税法总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7页。
[20]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5页。
一、水权制度的基础——产权经济理论
水权,也称为水资源产权,其理论基础源于西方经济学中的产权经济理论。产权表现为人与物之间的某种归属关系,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一组权利。产权具有可分解性,可以分解为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任何产权都是排他的,这意味着两个人不能同时拥有控制同一事物的权利。
经济学所要解决的是由于使用稀缺资源而发生的利益冲突,西方产权经济理论主要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界定和交易。西方产权经济理论的代表人物是科斯,后来其理论又由布坎南、舒尔茨等丰富和发展。科斯的主要观点是:(1)经济学的核心问题不是商品买卖,而是权力买卖,人们购买商品是要享有支配和享受它的权利;(2)资源配置的外部效应是由于人们交往关系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或权利无法严格界定而产生的,市场失效是由产权界定不明所导致的;(3)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根本基础,有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就有什么样的组织、技术和效率;(4)严格界定或定义的私有产权并不排斥合作生产,反而有利于合作和组织;(5)在私有产权可自由交易的前提下,中央计划也是可行的。
科斯在研究产权交易的外部性时,全面分析了产权明晰化在市场运行中的重要作用,指出产权的主要经济功能在于克服外部性,降低社会成本,从而在制度上保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产权经济理论的最大意义在于它对“看不见的手”的市场运行机制背后的制度前提——产权结构做出了富有特色的分析,是我们研究水权制度的基础和出发点。
二、水权制度的起源及其特点
水资源产权,或水权,是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水产品与服务经营权等与水资源有关的一组权利的总称,是调节个人、地区与部门之间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一套规范。水资源所有权是水资源分配和水资源利用的基础,由于水资源的流动性和稀缺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水资源国家所有的水资源所有权制度。因此水权可以认为是一种长期独占水资源使用权的权力,同时也可以认为是一项财产权。
水权制度的起源是与水资源紧缺密不可分的,在人类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早期阶段,水资源利用是采用即取即用的方式,随着人口增长和开发活动,水资源成为一种短缺的自然资源,水权就作为解决特定地区社会系统冲突的制度而产生了。
在大部分可开发的水资源已被分配占用的情况下,人们关注通过销售和转让来重新配置那些已经被分配的资源,多数水权转让是从较低收益的经济活动向较高收益的经济活动转让,如从农业用水向城镇供水和工业用水转让。在这种情况下水市场就应运而生了。80年代初期,美国西部的水市场还仅仅称为“准市场”,是不同用户之间水权转让谈判的自发性小型聚会,而现在“水资源营销”、“水资源销售”已经是水管理杂志上常用的术语,在门户网站的搜索器上键入“水市场”,可以找到无数个正在进行网上交易的水市场,甚至可以“买者”或“卖者”的身份登录。
水市场的意义在于通过重新分配现有水资源来满足城市化与工业化对水资源的需求;抑制或避免新建供水工程;通过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增加可利用的资源量;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以市场方式实现水权在不同行业部门间的转让。
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权制度探讨
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1988年颁布的第一部《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对于水资源所有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奠定了必要的基础。然而现代产权制度的发展导致法人产权主体的出现,所有者和经营者可以分离,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都可以分离和转让,在我国,由于水资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中央和地方之间,以及各种利益主体的经济关系缺乏明确的界定,导致了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低效利用。因此,明晰水权,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权制度,对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管理至关重要。
建立水权制度应有以下几个步骤:
1.摸清水资源家底
通过水资源评价摸清水资源家底是建立水权制度的基础。水资源是指由降水产生的,具有一定的量和质,能够为人类生产和生活提供多方面用途的可更新的动态资源。水资源量仅是一个说明一个地区自然地理和水文气象条件的指标,与开发利用关系更为密切的是水资源的可利用量。水资源可利用量是指在流域水循环过程不致发生明显不利改变的前提下,从流域地表或地下允许开发的一次性水资源量。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大小与经济实力、技术水平、水污染状况等因素有关,是最大可能开发利用的水资源量。通过水资源评价确定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是合理配置水资源和确定初始水权的基础。2.分析需求结构
水资源具有公共物品和私有物品的双重属性,在供水、水能利用、灌溉等领域具有私有物品的属性,在维持生态系统、防洪等领域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水权是一种独占水资源使用权的权利,是一项收益权,同时也是一项财产权。因此在配置初始水权之前,有必要分析水资源的需求结构。水资源需求可以分为基本需求、生态系统需求和经济需求三种。基本需求是指公民满足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而必须的水量,即使在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用水需求也作为人权的范畴由政府保障,这部分需求必须无条件满足,不能通过市场解决,每个地区按人口计算的水资源基本需求在水资源配置中必须优先满足;生态系统需求是维持生态系统和水环境而必须的水资源量,是一种非排它性的公共物品,难以进入水市场,应由政府负责提供;经济需求是指工业需水、农业需水等多样化用水,具有竞争性、排他性、收益关联性等私有物品特征,可以通过配置初始水权、通过市场机制转让水权的形式实现水资源在地区和行业间的优化配置。通过需求分析发现,只有多样化的经济用水适合通过水市场转让和交换。
3.配置初始水权
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水权实质上是对一定量的水资源在一定时段内的使用权。配置初始水权,就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分配用于经济目的的水资源的使用权。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土地、水资源等基本生产资料属国家所有,而地方政府是地方各种经济组织和与水有关的利益相关者的主要代表,因此可以把地方政府作为水权制度的主体和水权的代表者。配置初始水权可以理解为通过水资源总体规划和水资源配置方案,在不同地区之间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参照有关国家建立水权制度的经验,水权配置应该体现以下原则:
优先考虑水资源基本需求和生态系统需求原则: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在按人口分配各地区基本需求、考虑生态系统需求的基础上,对多样化的经济用水需求进行水权初始配置。
保障社会稳定和粮食安全原则: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任何时候,保护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都是水资源配置中需要优先考虑的目标,不能只考虑经济效益,不考虑社会效益。
时间优先原则:以占有水资源使用权时间先后作为优先权的基础。
地域优先原则:与下游地区和其他地区相比,水源地区和上游地区具有使用河流水资源的优先权,距离河流比较近的地区比距河流较远地区具有优先权,本流域范围的地区比外流域的地区具有用水的优先权。
承认现状原则:在一地区已有引水工程从外流域或本流域其他地区取水的条件下,承认该地区对已有工程调节的水量拥有水权。
合理利用原则:申请水权的地区必须能够证明所申请的水权是节约使用和合理利用的。
公平与效率兼顾、公平优先的原则:作为确定初始水权的水资源配置,必须充分体现公平性的原则,这样落后和欠发达地区才能在发展阶段通过转让水权获得发展资金,而发达地区可以通过在市场上购买水权满足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在满足公平性的前提下,应把水资源优先配置到经济效益好的地区。
留有余量原则: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各异,需水发生时段不同,人口的增长和异地迁移会产生新的对水资源的基本需求。流域水资源配置在考虑生态系统需水的前提下,水资源配置还要适当留有余地,中央政府保留这部分预留资源的水权,不能分光吃净。
1前言
水电厂控制系统的优化维护系统的建立,主要是得益目前技术的发展,控制系统本身从原来的常规控制发展到大规模集成电路,一直到现在控制核心都是CPU,包括的数据采集也使用了DSP技术,这样系统自诊断功能加强了,另一方面与其他系统交换信息的能力也大大提高,使得现场维护人员可以更多更充分了解系统的运行信息,建立一套综合系统故障信息和状态检测,并能够进行综合的评价,提出必要的运行维护指导系统,对目前水电厂无人值班发展大方向的前提下,减少维护人员,提高处理设备故障能力,是很有好处的。
2优化维护的基本概念
优化维护是在根据设备运行状态决定维护策略的状态维护基础上,结合企业的管理、控制等其他方面的信息,使企业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的原则,提出相应的维护决策的维护方法。从其概念中,很容易知道优化维护包含了控制、维护、管理相容的思想,这是在九十年代在欧洲逐步兴起的一门技术,称其为CMMS技术(control_maintenance_managementsystem)。
优化维护系统则是建立在优化维护的概念基础上设计发展的系统。它应该是以现成的控制设备为基础和维护对象,在确保不影响原系统控制功能的基础上,添加适当的采集设备,,实时的检测控制系统的状态和输出,判断系统是否出现故障,并对异常进行定量的分析,判明异常变化的类型、时间、表现形式和危害程度,同时与系统的控制、管理等其他信息进行交换,提出全局性的优化维护措施。因此,水电厂控制系统的优化维护系统可以作为电厂水轮发电机组故障诊断与状态检修的作成部分和补充,但作为控制系统的优化维护,与机组本身的检测,又有其特殊性。
3优化维护系统基本功能
控制系统的优化维护系统与机组的状态监测与故障诊断系统相比,有许多相似之处,其主要功能包括状态监测、分析诊断、故障预测和维护决策等几方面的内容。控制系统的优化维护决策系统检测的范围不仅仅是控制系统本身,还包含其随动系统,如调速系统的电气控制部分和液压随动系统。
控制系统的特点是实时性、动态连续控制,一般都是闭环系统,具有反馈环节,正是由于这样的特点,在控制系统出现控制偏差或控制不稳定时,很难区分环节中影响的因素,而不象机组的状态检测与故障诊断,对于信号检测和采集,异常信号分析比较容易分离,因此应用于控制系统的优化维护决策系统,采用仿真技术是非常必要的,以此来区分控制中哪个环节出现偏差,逐步的缩小故障范围。
优化维护是我们建立该系统的最终目的。因此,该系统应该具备对控制系统进行一些水电厂检修维护过程中的试验功能,并对试验数据进行分析比较,优化控制参数。系统有能力向控制系统安全、可靠的注入扰动量,进行试验,而在控制系统投入正式运行时,又不干扰控制系统的正常运行。
4建立优化维护系统对控制系统的要求
作为优化维护系统的对象,控制系统应该具备一些基本的条件:
1)以微处理器为控制核心,具备基本的信息相互交换能力,以读取和输入数据;
2)具有比较丰富的检测点,用于优化维护系统采集控制系统不同环节的状态数据;
3)有良好的隔离措施,可以方便的加装必要的传感器;
4)核心单元的自诊断能力;
5)控制系统的随动机构,能够检测其状态。
5隔河岩电厂优化维护系统的建立
隔河岩电厂的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都是从国外进口的设备,以微处理器为控制核心,可靠性较高,具备建立优化维护系统的基本条件,电厂的调速、励磁优化维护系统作为电厂机组状态检测与故障诊断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机组状态检测与故障诊断系统提供足够的状态信息和诊断分析信息,形成机组总体故障诊断的依据。隔河岩电厂的励磁和调速系统的优化维护系统在系统结构和软件功能设计上有许多共同的思想,下面仅以励磁系统的优化维护系统作以说明。
5.1优化维护系统总体结构
控制系统优化维护系统的结构设计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控制运行时,系统的信息特征值变化规律;
2)故障的发生、发展过程;
3)优化维护系统的各种复杂应用场合;
4)系统本身的扩展性;
5)信息的交换能力。
基于以上因素的考虑,`隔河岩电厂的优化维护系统采用了如下所示的三层结构。
图1优化维护系统总体框图
从上图可以很清楚的看出,第一层次主要完成系统运行状态信号、参数设置和相应信号的采集,由于我们现场目前运行的大多数运行的控制系统,并没有特别考虑与其他维护系统的信息交换功能,避免控制系统因与优化维护系统频繁交换数据而影响控制功能,因此对于控制系统的数据设置,都采用工业控制机触发请求的方式;第二层次主要完成对现场数据的采集分析,进行控制系统的仿真,并将仿真的结果与控制系统的控制输出进行比较,差异向维护工作站传送;第三层次是一个智能的维护决策系统,接受第二层次信息,在出现故障征兆时,发出报警,并与历史记录相比较,提出优化控制和维护要求,同时能够记录故障综合情况。
5.2优化维护系统中的仿真技术
机组的控制系统仅仅利用监测其状态显然是不够的,它还需要有比较符合实际测试功能完备的测试系统,而仿真技术提供了比较好的技术支持平台,优化维护系统把仿真技术应用于控制系统的在线分析和控制优化,是一个很好的创新。``
图2优化维护系统中的励磁仿真
利用这样一套系统,既可以实现系统的在线仿真监视,也可以完成离线仿真和系统试验,最终达到可以利用优化维护系统根据仿真结果和机组的综合状态,改变控制系统的调节参数,实现优化控制的理想效果。
6优化维护系统工作站设计
该系统的工作站属于第三层次设备,也是最重要的,相当与决策机构,其重点在于软件结构设计,隔河岩电厂的软件构成如图3。
图3优化维护系统工作站软件构成
维护工作站适时的采集现场信息,以数据管理为纽带,以知识库为核心,以推理机作为系统的灵魂,它根据控制系统的运行信息和历史状态,激活知识库中的有关规则,对控制系统出现的现象和控制情况,得出合理的解释,提供维护策略。
7结论
隔河岩电厂在控制、维护、管理实现设备一体化管理上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系统的投入运行,改变了我们常规的维护思维方式。目前,对于优化维护系统与控制系统相连运行,还存在两系统的相互通讯过程中,是否会造成控制系统通讯服务繁忙,导致控制系统故障,检测点的隔离是否安全等许多方面有存疑虑,也影响到优化维护系统全面的投入和功能发挥,是水电行业在建立类似系统必须面对的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2汲水斗收放时间分析
汲水斗放下的过程:飞行员按下灭火控制面板上的汲水斗放下、换向阀中的电磁阀动作、换向阀的三位四通滑阀动作、汲水斗放下(汲水斗收放作动筒活塞杆伸出)、汲水斗放下到位触碰微动开关,反馈到位;汲水斗收上的过程:飞行员按下灭火控制面板上的汲水斗收起、换向阀中的电磁阀动作、换向阀的三位四通滑阀动作、汲水斗收起(汲水斗收放作动筒活塞杆缩回)、汲水斗收起到位触碰微动开关,反馈到位。
3汲水斗收放同步性分析
由于两个汲水斗是以飞机中轴面对称布置在飞机的底部位置,为了飞机在滑行汲水过程中能平稳飞行,两汲水斗空载放下同步性不大于0.3s。由汲水液压控制原理图可知,在汲水液压控制系统中,一个阀组(主辅转换阀、换向阀)控制两个汲水斗的收放作动筒同时作动。若空载放下汲水斗,影响同步性的因素主要是两个汲水斗收放作动筒的行程。而影响作动筒行程的主要因素为:作动筒的极限行程误差、作动筒的装配调整、活塞杆的加工误差、作动筒安装距离误差、机身上微动开关的按照误差及整体的变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