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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师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有待提高客观来说,高职院校教师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不足,一方面,他们的科技开发能力不如普通本科院校教师,专业技术攻关能力比较薄弱。另一方面,大多数高职教师,缺乏企业工作经历,其专业业务工作的实践经验相比一般企业从业人员十分匮乏,课堂讲授与企业生产实践不能很好的结合。这些问题既影响了人才培养的质量,又使得教师开展的社会服务与企业的要求不对接,服务效果不够理想。服务能力建设层次不深入,服务内容和形式有待拓宽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建设层次不深入,服务的内容还比较单一,还只停留在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人才、为企业开展员工培训,面向社会开展职业资格培训、认定和考证工作上,缺乏针对企业的生产实际需要的科技研究与开发。
二、城市职业学院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探索
1.明确办学理念,树立服务意识办学理念是学校的灵魂,先进的办学理念对内是凝聚力和向心力,对外是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高职教育要牢固树立以服务为宗旨的理念,要进一步明确办学方向,调整专业设置,制定培养目标,紧紧跟上产业发展步伐,承担起经济发展中技能型人才保障任务。学校坚持“五个三”的办学理念:“面向现代城市化、城市现代化、新型工业化”(三个面向),坚持“城市导向、区域导向、市场导向”(三个导向),瞄准“新兴产业、新兴行业、新兴职业”(三个方向),实施“高技能教育、通识教育、养成教育”(三种教育),为经济社会发展造就“能工巧匠、岗位专家、行业大师”(三种层次人才),实现内涵式发展、跨越式发展与差异化发展。2014年,学校进一步确定了“服务经济结构调整,面向市场紧扣产业设专业;服务职业人才培养,依托行业深挖内涵建专业;服务国计民生工程,政行企校四方合作兴专业”的总体思路。专业结构布局以土建、教育类专业为特色(行业、企业背景),以机械、汽车、电子类专业为骨干(区域经济重点产业),以财经、文创、管理、服务、传媒类专业为重点(生产、生活类服务行业)。
2.以“订单培养”等形式为企业提供高技能人才学校积极探索“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通过与用人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签订用人订单,通过“工学交替”的方式分别在学校和用人单位进行教学、实训,学生毕业后直接到用人单位就业的培养模式,实现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高度、密切的合作。如汽车技术与服务学院与长安福特公司合作,在校区内建设实训基地,校企双方联合开发课程、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编写教材,共同举办“长安福特订单班”。机械工程与电气自动化学院与世界500强企业“科达集团”合作,校企双方共同开发适合企业需要的教材,开设“新型墙体材料制造生产副厂长”订单班,学生毕业后将成为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订单式培养,该校机电学院焊接专业毕业生月薪超过6000元,打破了高职毕业生拿不到高薪水的成见;学前教育专业、初等教育类专业的毕业生生均6个岗位,还未毕业就被用人单位一抢而空。汽车类、建工类、机械类等专业近年来就业满意度高,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
3.精心打造职教集团,积极构建区域校企交流平台学校与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紧密联系。截至目前,该校已成立和加入了五个职教集团,政、校、企合作全方位展开,与近300个世界500强企业、国家知名企业建立了稳固的合作关系,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引入行业企业标准合作开发与设计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程、实训教程、实训手册;聘请企业行业技术人员兼职教学;接纳学生实习、就业。企业因其成熟的文化、先进的技术设备、完善的企业管理、较强的就业岗位储备,成为学校校企合作的可靠战略伙伴。如,该校学前教育学院以学前教育职教集团为依托,通过各级专家评估并获批承担《省学前教育专业技能高考》组考资格。
4.发挥各二级学院特色专业比较优势,面向社会服务城市学校是教育部命名的“师范教育先进学校”,学前教育学院和初等教育学院发挥“师范教育”优势,为省尤其是市培养了大批优秀的基础教育人才,现市小学、幼儿教育界的名师、骨干教师80%以上都是该校的毕业生,其中不乏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学校汽车学院、机电学院及电信学院承担“市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项目,基地主要承担汽车维修工、模具设计师、数控车工、维修电工等7个工种中高级职业技能实训及鉴定基地工作。职业网球学院、外事外语学院积极服务WTA顶级赛事。赛前,网球学院承接了此次活动600多名志愿者的培训,全院师生全程参与、成功策划并实施培训方案。电信学院智能楼宇专业师生共同走进“国家级城市住宅试点优秀小区”常青花园社区,对社区高标准道路、水电和现代化的电子监控管理系统进行调研,并帮助维修社区监控系统;参与社区信息采集工作,帮助社区工作人员建立信息查询网站系统,实现社区智能化管理;义务为社区开办电脑培训班,为大家讲解计算机及网络基本知识与基本操作,充分发挥技术专长为城市社区提供服务。
二、社会管理创新必须置于民主法治的框架之下
依据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国策,社会管理创新应当纳入法治国家建设这一更大的系统工程当中,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水平。
(一)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具体化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增进人民群众的利益福祉,为党和国家的可持续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则是“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有学者认为,社会管理创新可看做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社会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这是因为,法治的本质就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实现人民的利益,追求人民的福祉。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就是希冀通过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模式以便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不利于人民利益的管理弊病,畅通实现人民利益的通道,这在本质上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
(二)社会管理创新以社会主义法律为准绳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民普遍遵从的良法之治才是法治,这个判断其实内涵了“有法必依、遵守法律”的意思。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而守法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依法治国的实现既离不开每一个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也离不开运用法律开展管理的政府自身也守法,政府要想创新社会管理也同样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无条件地接受法律的规制。法律作为一种正确的价值准则,既是政府行为的价值指引,也是社会管理创新内含的基本价值方向。社会管理创新并不是说政府可以抛开法律而无规则地创新,而是应当在遵守法律或者说是遵循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变革那些不合时宜、违背群众利益的体制机制、方式方法。只有符合法律的创新,才符合法律承载的国家意志和人民利益,才不会背离创新社会管理的初衷。创新意味着要改变事物现时状态,这难免会与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做法等不相符合,必须正确对待。不能为了创新而触犯法律,急功近利;可行的方法是,根据实际情况尽快修改或者废止法律,打通管理创新的法律通道,让具有正确价值取向的创新行为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
(三)社会管理创新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将在社会管理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两个方面产生积极的意义。社会主义法治制度保障的形式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成果提供了规范化、强制力的支持。这有助于社会管理“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的基本任务的完成。社会管理创新意味着对社会管理主体、社会管理理念与社会管理方式的改变和调整;意味着对社会管理格局、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公共安全体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网络管理等方面的加强和完善。这些都会推动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与废除。所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大背景下,社会管理创新将会促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自我完善和更新。这对我国法治建设无疑会起到积极地推进作用。在社会转型时期进行法治建设,必定会遇到很多困难。社会管理创新通过转变社会管理理念、调整社会管理格局、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带来社会治理效应,将营造出更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进而为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民主法治视域下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展开
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高文明水平、推进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经济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强化法治观念是夯实服务社会管理的思想基础;另一方面,利用法治手段是增强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只有依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制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创新社会管理理念保障公民权利
创新社会管理,理念先行。社会管理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对人民的管理和服务。因此,在当前形势下,按照现代公共政府的理论,我国社会管理必须要创新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的管理理念:一是“维权即维稳”。不可否认,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层出不穷,社会不稳定因素日益增多,民众上访事件持续增加,而政府也陷入了越维越不稳的困境。而要破解,必须从民众的利益诉求出发,切实维护民众合理、合法的权利,特别是对一些侵害民众合法权利的不法行为,要给予严厉打击,这样民众诉求得到伸张,权益得到维护,社会管理的良好效能自然就显现出来;二是“政务即服务”,社会管理说到底就是通过良好的管理措施,最终更好地为民众服务。因此,从现代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出发,社会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要紧紧围绕民众的诉求和民众的满意来展开,全力解决好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增强民众的幸福指数,用民众的认同度来提升政府社会管理理念的持续创新和发展。
(二)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基于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呈急剧增大态势,这从一个侧面也要求社会管理的方式方法,必须随之创新和跟进。具体来说,我国当务之急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一是提高协调利益关系的能力。社会管理从根本上讲也是一个利益协调的过程,其中既涉及到公共利益,也涉及到个体的私人利益,这就需要政府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给予个体的私人利益以尊重,并通过政府的资源建设和能力提升,努力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统一;二是提高正确处理矛盾的能力。这涉及到哲学意义上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问题,对于政府来说,要正确对待矛盾,不要惧怕并且要直面矛盾,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社会等手段,确保矛盾处理及时、有效;三是提高新形势下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给我国政府社会管理工作指引了努力的方向,其中不仅要加强“”建设,保证与群众骨肉相连,更重要的是通过政府的自身能力建设,来更好地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让群众从心底里认同并相信政府,促进政府决策的有效贯彻落实。
(三)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构建诚信体系
诚信是立国的根本。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机制来说,要以“诚信中国”为主导,从政府机关先行做起,将社会管理烙上诚信的标签,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一是从中华儒家文化出发,在政府机关中倡导“善治”理念,进一步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涵;二是建立起政府社会管理的诚信评价体系,将行政公开、管理沟通等有机地溶入到诚信评价指标中,并且赋予与公众密切相关的诚信指标以更大的权重,让公众更好地参与到政府诚信体系的构建中;三是建全政府社会管理诚信监督体系,在现有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的基础上,重点要加强社会监督,赋予社会媒体更多、更自由、更独立的话语权的同时,探索建立起公众直接投诉、网络举报等渠道,让监督贯穿于政府社会管理的全过程、全环节,确保监督有位、有为、有力、有效;四是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失信的处罚和赔偿机制。对于政府内部来说,要对失信的公务人员给予必要的惩戒和组织处理,而对于社会公众来说,除了让公务人员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启动相应的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机制,用政府的公信力来切实保障公众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不法侵害时的行政救济。
(四)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推进诚信执法
对于社会管理模式创新来说,诚信执法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维度,要以“公正执法、依法办事,信守承诺、优质服务”为主要内容,以“切实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积极推动行政执法单位诚信建设、大力实施行政执法人员诚信建设、积极探索行政管理相对人诚信建设”等为主要任务,从教育、宣传、制度等方面探索诚信行政执法体系的建设:一是给政府社会管理公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把失信的公务人员向社会曝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当事人自我改进和完善;二是实施诚信机关“红名单”制度,对在诚信执行方面做得好的单位进行表彰,以形成对其它行政机关干部的模范带头和引领作用;三是推进行政执法的法制化建设,将诚信政府纳入法律规制当中,用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和制度,来保障政府公信力建设向纵深发展。
论文摘要:文化作为一种征服人们内心世界的整体性力量,被称作为软实力。文化软实力是一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动力,是一种改变人们思想层面和行为层面的文化政策,我国当前阶段所提倡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蕴藏着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价值目标,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因此,必须辩证地考究文化软实力与人的发展之间的关系,深入剖析当前我国人的发展面临的困境,进而不断提升文化软实力,促进人的不断发展。
一、文化软实力与人的发展的辩证关系
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整个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当代中国,人的发展的一个重要维度就是增强我国的文化软实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综合国力的提升。综合国力可以分为硬实力和软实力两个方面,硬实力是在经济、军事等方面的实力。软实力是指文化、政治、意识形态、凝聚力、吸引力等方面的实力,其中文化软实力是软实力中的重要内容。文化软实力中的文化。主要指的是思想层面的文化与行为层面的文化,提升文化软实力,主要就是提升这两个层面的文化水平,这种提升不是一种外在的对物的改造。不是通过发展经济、加强军备来实现的,而是一种内在的对公民自身素质的改造和提升。
人的发展是一个辩证否定的过程,他不是抽象地存在于世界之外。而是生活在文化世界里。文化作为一个整体,具有内在协调一致性的特征,规范和影响着公民个体的一切活动方式。作为文化的存在物,人的发展是通过文化的发展来实现的,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增强我国的文化软实力,形成一种具有先进成熟的文化意识形态和具有吸引力的价值观念,为人的发展提供内在动力,同时,人的发展逐渐消除对人、物的依赖,建构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文化软实力的增强提供持续的动力。因此,文化软实力和人的发展二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二、透视人的发展面临的文化软实力困境
人的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但在实际行为中,人的发展还面临着诸多困境。文化软实力是促进人发展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文化软实力的发展需要一定的文化基础。我国具有丰富的传统文化底蕴,然而,对于传统文化我们有着深刻地经验和教训,即把传统文化视为一种落后文化或封建残余统统抛弃,从根本上扼杀了我国传统文化的发展,影响了我国文化软实力的积淀。文化软实力的积淀的薄弱一定程度上使我国文化价值观普遍缺失,同时受外来文化价值观的冲击,对人的社会意识、社会心理等精神方面产生影响,进而使个体人的全面发展受到束缚。 转贴于
人的发展不是孤立进行的,而是受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影响,与某个阶段的生产方式的制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人们的文化、政治生活,大力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需要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虽然已经取得了飞速发展,但与一些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社会存在环境决定着人们的发展意识,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制约着人的发展程度。
三、提升文化软实力促进人的发展
社会主义的本质内在地规定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这就要求人必须加快走出对人的依赖、对物的依赖的桎梏。人生活在文化的世界里,通过提升当前我国文化软实力来引导和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是一条卓有成效的途径。
文化软实力的提升必须注重对传统文化的挖掘与秉承。我国拥有五千年光辉灿烂的文化传统,文化软实力的构建与增强必须建立在固有的传统文化基础之上,并不断赋予其新的内涵和时代精神,形成具有包容力和开放力的文化软实力。
文化软实力就是价值观的吸引力,能得到人们的认同并转化为人们的实际行动。文化软实力作为人的发展的内在机制,开拓了人的发展的新范式,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生产力发展是文化软实力提升的保障条件。从生产力对人的发展的决定作用来说,生产力的提高是国家文化软实力提升的根本。在人的发展实践中既要深化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人的发展创造物质基础。大力发展生产力是突破人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物质局限的根本前提,通过良好的物质基础来缓解和消除人的发展过程中的物化蒙蔽。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马克思关于人的发展理论蕴藏着深刻的内涵,在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背景下,从提高文化软实力视角对其进行深入剖析,对于解决人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寻找到新的突破点,对加快人的依赖转向物的依赖,并走出物的依赖,最终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唐眉江,公民人文素质与国家文化软实力[J],岭南学刊,2008,(3)
一、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11)-02-0149-02
制度是文化的产物。又是文化变迁的工具。养老保障从文化到制度,再到制度的完善,文化的变迁,二者交互上升,使养老文化不断发展,养老保障制度不断优化。实质上,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阶段要求,是孝文化延续的产物,同时也是孝文化在社会变迁过程中的直接反映。社会养老保障是孝文化在现代社会传承的重要方式。以文化与制度的适应性推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进而带动孝文化在当代社会的合理传承。
一、中国传统孝文化的要义
中国作为一个颇具文化渊源的国家,其文明形式及发展演变都能找到文化的痕迹。中国传统孝文化是指在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家族社会中,为适应维护家族制度稳定和协调父子关系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孝的观念、规范,孝的行为方式及其政治性目的和广泛的社会性衍伸的总和。(1)孝文化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为官方所吸纳、肯定,并作为主流文化意识予以推广,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如著名学者谢幼伟指出的那样:“中国社会是以孝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孝浸入中国社会的每一部门,渗透到中国人的一切生活中。”
《孝经》和《二十四孝》是孝文化最重要的著作,前者为理论阐述,后者是实践例证。根据《孝经》对传统孝文化的注解,孝是“德之本也,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教民亲爱,莫善于孝”,要求庶人“谨身节用。以养父母”。《孝经》的论述主要集中在养、敬、顺、恒四个方面,其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表现形式,但其思想上的指导作用,作为文化的软约束力始终延续,本文援引《孝经》中的论证,提取其与养老有关的合理成分,将中国传统孝文化的要义归纳如下:
第一,养:赡养,即物质层面的孝,表现为对长者的奉养和悉心照料。基于血缘关系和父母权威的崇老思想,使孝的首要表现为“善事父母”。
第二,敬:尊敬,即精神层面的孝,表现为对长辈的敬重。孔子和孟子在阐述其伦理观时,认为“敬”是发自内心真诚地爱父母。“子日:‘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第三,顺:顺从,即行为层面的孝,在合理的行事范围内不违背父母的意志,使自己成为父母意志的执行者和体现者。孔子认为“孝”是“无违”(顺)(4),就是不要违反前辈。
第四,恒:永恒,即时间效应的孝,就是保持一颗永恒的孝心,同时使尽孝的能力不会穷尽空乏。孝道,是一种永恒的孝和爱。
传统孝文化在养老方面的思想要义,主要建构在以家庭为核心和养老支柱的养老环境下,其相应的实现形式更依赖于传统的家本位养老保障,这与封建社会相对简单的人口结构,稳定的人口迁移,大家庭的居住模式和相对落后的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应,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家庭养老模式的盛行和孝文化的传承。然而现代社会养老环境的变化,必然要求孝文化以新的方式实现和传承,并且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养老保障制度。
二、养老环境的变化使孝文化以社会化的形式实现和延续
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的发展演变,养老环境也随之发生变化,使传统孝文化的实现形式相应改变。所谓孝文化实现形式的社会化,并非否认家庭的基础地位,而是以家庭为依托,养老支柱和主体责任向社会倾斜,构建政府、社会、家庭有机协作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一)家庭保护职能的弱化使现代孝文化中“恒”的实现趋于社会化
伴随着工业化和社会化大生产进程,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自然经济趋于瓦解,传统家庭由生产实体转变为消费实体,其保障功能逐步缩小,进而使传统的家庭保障在不同程度上逐渐失去了存在的经济基础。作为在传统孝文化下养老制度独立经济来源和责任承担主体的家庭,其保护职能的弱化,使得要实现孝文化的要义――在时间效应上永恒的稳定的孝受到冲击,必使养老保障形式向社会倾斜,即从社会寻求相对稳定和持续的保障支点。建立起包括社会、政府、家庭在内的孝文化的实现――即社会化养老保障的制度。
(二)中国人口老龄化现状使孝文化中“养”的资金来源社会化
中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对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提出严峻的挑战。人口老龄化使整个社会的劳动年龄人口在减少,需受供养的老人在增加,即社会总抚养比上升,导致分配制度结构的变化,进而打破了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平衡。同时,老年人比例的增加加重了家庭养老的负担,使很多家庭难以胜任养老重任。因此为切实履行孝文化要义中的“养”即赡养义务,养老资金来源形式向社会倾斜。通过养老资金的社会化汇集和调剂,规避单个家庭短期和结构性风险。
(三)人口流动使孝文化中“敬”、“顺”的实施主体转向社会化
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伴随大量的人口流动,这一现象延伸到农村则更明显的表现为空巢家庭的出现。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是:人口流动增大,核心家庭普及,空巢家庭出现,家庭规模缩小,子女闲暇时间和直接伴随长辈的时间显著较少,甚至出现老人长时期独立生活的局面。在当代中国社会,孝文化思想要义中“敬”和“顺”,以家庭为单一依托无法继续延续,无法完全依靠家庭成员作为实施主体,进而必须向社区和社会寻求依靠。所以,完全由子女承担传统孝文化中“敬”和“顺”的责任,在当今的中国社会已经不切实际,传统孝文化实施主体的社会化转变势在必行。
三、运用孝文化软约束力推动社会养老制度建设
(一)加大对孝文化现代价值的宣传,提高社会养老保障覆盖面
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重倡新时期的孝文化,需要我们站在时代的前沿,立足和谐社会养老保障的要求,对新时期孝文化的内涵再发掘,弘扬其精华,剔除其糟粕,并赋予其与时俱进的时代内容,加大对孝文在现代社会养老方面优秀要义的剖析和宣传,提高大众社会养老保障意识,提高社会养老保障缴费率和覆盖面。
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孝文化中有些道德要求已经显得迂腐、落后、甚至愚昧,如“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守我堂前三年孝,不知门外四季春”,“父母在,不远游”,“割股疗疾”等,这些落后保守和不当的尊卑观念已不再适应新社会的要求,必须剔除。其次,养老环境的变化,使孝文化在现代社会的实现形式已经发生变化,不再等同于家庭独立的养老壁垒。社会养老保障文化是一种“大众文化”,因此作为社会养老保障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养老保障意识也应该是一种大众意识。在现有社会和经济发展难以
触及的领域,加强孝文化的现代价值的思想认同具有至关重要的补充作用。
(二)加大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文化建设,健全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
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在中国,孝文化的延续需要根据具体的层次建立不同的孝文化延续方式和衡量标准,逐步推动层次间的融合。在社会养老保障领域,通过孝文化的宣传建设,加大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文化建设,延续孝文化,健全以家庭为依托,以社会为基础和后盾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建立国家基础养老保障,以社会和企业为补充,以及家庭和个人自主养老保障模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障模式,使孝文化的承载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样化,服务管理社会化,更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规范完善和孝文化在现代社会的创新和传承。
(三)以孝文化软约束力和舆论监督及时修补社会养老制度建设的不足,提高养老质量
文化建设和文化管理主要是内在的文化自律与软性的文化引导,社会养老保障文化也不例外。加强孝文化现代价值的建设和管理,可以增强民众对社会养老保障的心理认同,增强他们参与社会养老保障的自主意识和主动性,使之在处理社会养老保障相关事务时达到自控和自律。通过孝文化的软约束力的渗透和舆论的监督,及时快速的反映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的缺陷,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发展和完善的氛围和环境。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仅仅指硬性指标的完善和制度建设的合理,还包括社会养老保障的心理认同和制度缺陷的灵活弥补。对养老质量的提高,还需建立完善的衡量体制和质量监控体制。
四、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推动孝文化合理传承
具有现代社会适应性的孝文化对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很大的软约束和补充作用,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优秀孝文化的继承和发展。
(一)孝文化在现代社会延续的现状
30年来,中国的改革开放不仅促进了经济的空前繁荣,更引发了包括孝在内的道德观念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现代的民主、自由、平等的意识深刻影响着家庭中的父代与子代间的关系,代际公正、平等的理念深入人心,孝文化的现代化趋势日益增强。传统农业社会的生活习惯和家庭观念在事实上已经开始瓦解,“厮守家庭”意识逐步弱化。孝的运行机制――对父母“行孝”的原始形态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孝文化理念实现的土壤缩小,对传统孝文化的质疑增多,而同时孝文化现代价值分析和认可的滞后,合理的孝文化延续形式的缺失,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以致对老人的遗弃,忽视现象频繁出现。孝文化的缺位,加速了社会动荡,使社会养老局面堪忧。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1-0023-02
一、民生内涵的界定
民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在古代社会主要与百姓物质需要的满足联系在一起,正如《左传・宣公十二年》所云:“民生在勤,勤则不匮。”这里的“民”,即百姓之意。而《辞海》中对于“民生”的解释是“人民的生计”,是一个带有人本思想和人文关怀的词语,话语语境中显然渗透着一种大众情怀。
二、我国民生问题的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经济水平得到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生问题有了极大改善,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从教育看,它已经成为国民立足社会的基础,但在现实中,还存在着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不够、义务教育的福利性保障不够、受教育的机会尚不公平等问题。
从社会保障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依然是任重而道远,像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贫困人口的救助,老年人、残疾人的福利享受,等等,都还有许多事要做。
除此之外,我国仍存在诸多民生问题,因此我国应当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
第一,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民生问题已不能简单的等同于丰衣足食的追求,而涉及人的全面发展。民生问题包括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工作权、休息权、健康权等合法正当权益的维护,而且还涉及与社会经济相关的政治生活问题,如信息公开、民主法制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社会福利制度以及社会对于困难群体的关注和关怀等。因此,完善法律法规,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是尊重和维护民生权利,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
第二,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守护神。在现阶段,我们要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增加城乡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合理调整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抑制关系百姓必需品的食品价格、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在全国农村实行免收学杂费的义务教育等,都需要通过完善税法,劳动法,价格法,社会保障法,住房保障法,义务教育法等使之实现。
第三,民生问题的法律解决法治社会具有的方式。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对民生问题的解决主要是通过行政方式和措施。尽管这些措施具有一定程度的时效性,但不能形成有效规则,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一个法治国家,不允许超规则之外的规则出现,所以,只有将与民生相关的问题上升到法制规范的层面,通过法律的途径,才能真正使民生问题的解决得到有效保障。
四、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存在的法制问题
民生对法制的依赖关系以及法制对民生的价值功能表明,要保障和改善民生,就要有完善的法制。目前不仅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社会法为核心、以民商法及其他法律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体系的雏形,而且人性化执法的推行也使执法环节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但是,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相比,我国的法制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我国关于民生的法治理念滞后
长期以来,人们将民生问题的解决看做是政府的“恩赐”或是人民群众对于社会的“祈求”,而没有意识到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早在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就提出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的口号。在资产阶级社会人们将民生具体化,表现为:平等权,生命权,自由权,幸福权以及财产私有权,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因此解决民生问题是落实人权的重要体现,更是实现生存权,发展权的必然要求。
第二,我国保障民生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法治使社会发展成果分配规范化、法治化,作为社会利益的调节器,在社会动态发展中,保证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仍存在不健全、不规范的现象。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问题上我国法律制度仍显匮乏。我国宪法仅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未对权利的运行和实现做具体的规范。经济法中也存在诸多弊端,以陕西凤翔“血铅事件”为例,可以发现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法》,《矿产资源法》都是原则性规定,操作性差。这些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细则一般由中央政府的环保部门或地方政府来规定,从而使环保法律配置给公众环保权的实现取决于地方各级政府的经济发展目标。
适时修改不完善和已滞后的法规,真正使每一部社会法律发挥相应的规范社会关系和维护公民社会权益的作用,是社会立法的发展方向。
五、我国法律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解决方案
首先,树立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方面,集中体现为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是对人的存在、人的地位、人的价值进行法学反思的产物,具体包括以下方面的内涵:
一是人是法治之本,是法治的根本目的,法治是服务于人的工具,是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手段;
二是人权是衡量法治完善与否的根本标准,是法治的终极价值,当不同的法治价值相冲突时,是否有利于人权乃是解决之道;
三是坚持人性化立法和人性化执法,将保障和实现人权作为立法与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机会。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是民生法治建设的根本指导。鉴于政府是公民权利的主要义务主体,因此应将培养和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以人为本法治理念作为重中之重。
其次,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最重要的是完善和健全保障性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社会法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等法律体系。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不断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我国社会法。
第一,对于社会事业方面要按照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着力发展社会事业和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保证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完善医疗体制改革,解决看病难的问题,促进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二,进一步完善解决民生质量问题的《食品安全法》、《循环经济法》等等,通过完善法制建设改善民生。
再次,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改善民生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法制宣传工作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增强公民依法维权能力,有利于形成保障公民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一项基础性法治工作。必须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对改善民生重要性,紧紧围绕解决广大群众的民生问题,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为保障民生、改善民生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是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普法理念。按照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要求,把促进解决民生问题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工作全过程,努力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是高度重视宣传民生类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大力宣传教育、医疗、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劳动争议、房屋拆迁、土地征用以及国企改制等方面的法制宣传,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依法表达利益诉求,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通过抓好重点普法对象来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以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抓好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以促进公务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执法为民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抓好企业经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企业法制化管理水平,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企业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维护企业和职工的经济权益。突出抓好农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引导农民和农村“两委”成员依法管理村务,引导广大农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有效维护广大农民的民生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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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福州党校学报》2011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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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有斌.民生思想中国化研究.硕士论文.湖南农业大学.2011
[7]李艳军.社会建设视角下民生问题研究.硕士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11
[8]常艳杰.当前中国民生问题研究.硕士论文.河北大学.2009
我非常认真地告诉她,这个结论有点儿幼稚,甚至有些荒谬。
众所周知,唐人街最初由清末众多廉价劳工背井离乡聚居而成。唐人街上的“唐人”虽然居住地是美国,但长期以来主要的生活语言既不是英语,也不是国语,而是带有广东台山口音的方言。尽管唐人街的经济、文化状况近年来已有很多改观,但仍然如同一个个严重先天不足的“飞地”,成为现代社会中的“孤岛”。
今天的唐人街,已经成为一个“景点”,西方国家的很多人至今都还将唐人街视为现代中国的模板。多年来,不少中国留学生都曾有过被西方人误认为是日本人的经历。原因就是,西方人认为:“Youdon’tlooklikepeople,mChinatown(因为你和唐人街的人不一样)”。
其实,早年第一代华人移民的后代,大多已经离开了唐人街,有些人甚至深深地融入了当地的主流社会。比如,刚刚携带家眷抵达北京履任的美国新任驻华大使骆家辉,就是早年唐人街上广东人的第三代华裔。100年前,他的祖父漂洋过海从广东台山来到美国的华盛顿州。100年后,这位早年华侨的孙子成了这个州的州长。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骆家辉尽管长着一张中国人面孔,血管里也流淌着中国祖先的血液,但他的思维方式早已经是个地地道道的美国人,期待他格外“偏爱”中国的想法千万不要太多。
多少年来,全球华人心底苦闷的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集权官僚、血缘宗法、人情世故以及凌驾法治的泛道德思维方式等等,与讲究社会契约、强调权利与义务的法治究竟能否接轨?或者,以华人的公民素质,有没有资格实行成熟的法治?
显然,海外的唐人街并不是最理想的试验场。我建议这位年轻的女留学生,是否可将目光看得更宽远些――超越“唐人街”的视角,看看美国硅谷地区的中国新移民聚集的小城镇;看看已经成为中国一个特别行政区的香港;看看我们从小跟大人一起唱着歌“一定要去解放”的台湾;看看东南亚那个以华人为主要居民的新加坡。
有一位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学生,毕业后去了香港工作。她在自己的博客里真诚地告诉人们:“每次当我过了罗湖桥踏上香港土地,就发现人们自然不会随地抛垃圾、不乱穿马路,人们走在路上,总会依照道路规则,极少看到随地吐痰的人。”她最后写道:“守法,是香港社会的最高道德观。”
这位女生的话,正道出香港不变的核心价值。香港最重要的资产是什么?一言以蔽之,就是法治。这里也曾经是一个荒芜的难民聚集地,但是法治的种子已经在这个终年闷热潮湿的城市里生根、发芽和结果。在苦涩和曲折的历史进程里,我们可以看见香港华人对理性和文明付出的深沉努力。
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是当前国家治理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同志在十报告中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执政党第一次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入行动纲领,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以及国家治理能力的相关论述是新时期党对领导干部国家治理能力的的基本要求,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升法治能力的新期望,是当前各级领导干部治国理政的行动指南。它不仅对领导干部的国家治理理念、治理方式以及行为准则等方面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而且对于保持国家长治久安和繁荣稳定意义重大。
一、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内涵
按照党的十报告的基本精神,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包括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强调的是对法治的理念态度,在思想观念层面提出的明确要求;法治方式是行为准则,在操场执行层面提出的明确要求,二者为实现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
法治思维就是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的逻辑分析法律问题和处理法律事务的思维方式。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就是强调领导干部要具有用法治的要求观察、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
一方面,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应该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如果没有法治理念,没有对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以及法律逻辑的综合思考与分析,是不可能形成法治思维的。
另一方面,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是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法律事务的处理的思维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求我们对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有清楚的理解,为准确适用法律奠定基础,同时还要有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法律精神。只有有了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具体法律规范、法律原则,确定它们是否与法律精神和法治理念一致,进而才能决定是否应将之作为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依据。
学派,是基于研究主体、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旨趣等要素而形成的一个相对稳定的学术群体,是特定时期特定领域之学术思想和
>> 中国法治发展道路与中国法治实践学派 中国法治的悖论与重构 西方法治与中国法治的关系 中国法治30年的经验与思考 中国法治文化的背面:权力与权利 宪法精神与转型中国法治社会的构建 论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的关系 中国法治:盘点与思考 民族精神与中国法治 中国法治思想的历史发展 中国法治的人文道路 中国法治的转折之年 中国法治的传统资源 论中国法治社区的构建 人民认同与法治教育:中国法治建设的逻辑和进路 中国法治政府建设实践及完善路径 中国法律外交的理论与实践 论中国法学教育的实践探索与原则 中国法治建设中的法治 “法治”的面相及中国法治之路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2013年8月8日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正是在浙江一系列法治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在同志倡导“法治浙江”、“法治中国”的背景下,江平、李步云等一批专家学者都参与了中国内地第一个法治指数(杭州余杭法治指数)、中国第一个司法透明指数(浙江吴兴法院司法透明指数)和中国第一个电子政府发展指数(杭州电子政府发展指数)等项目的实验和实践,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一些共识这批专家学者不仅具有极为明显的跨学科特点,而且来自理论界和实践界的不同单位部门因此,浙江法治实验和实践取得的成绩,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提出,是跨学科团队合力促成的结果,是学者和政府协同创新的结果
转型期的中国正在日益加强和完善法治建设,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都在不断创新,这为中国法治研究提供了广阔的场景、良好的契机和丰富的素材,一大批具有实践精神的学者都在致力于中国法治发展道路的研究,法治指数的实验是其中的一个例证这种实验的、实践的、实证的研究方法和思路昭示着转型期的中国完全有可能形成一个崭新的学派著名法学家、全国政协原副主席罗豪才在调研余杭法治指数时说:“我很赞成基于本地的实践来研究一些问题,形成经验如果能形成学派,很有意义如果把浙江的经验系统化,理论生命力就更强,因为它不是靠纯粹推论出来的靠纯粹抽象的推论往往没有生命力,而基于实践经验、总结提炼出来的理论具有生命力”参见张灵芝、项丹红《全国政协原副主席罗豪才调研法治指数和法治余杭》,2013年4月10日,http:///redir.php?catalog_id=94&object_id=50270,2013年8月8日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并不受一时一地之局限,相反,它具有极大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它是全国各地一切有志于立足中国实践、探寻中国法治道路之同仁共同的旗帜他们密切关注中国法治实践,通过不同方式参与中国法治实践创新,总结法治发展规律,形成法治思想和理论,并将之运用于中国法治实践,推动中国法治发展他们是形成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主要力量中国法治实践已经引起许多国外学者的关注,这些国外学者深入研究中国法治,事实上已经融入推动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形成的行列随着人数越来越多,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将更具国际影响力转型期的中国迫切需要学者集思广益、承先启后和开拓创新,创立既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又具国际影响力的法治理论;迫切需要学界与政界共同努力,形成最大的合力,共同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发展道路;迫切需要立足中国、放眼世界,在国际上争取中国法治话语权,为世界法治发展提供重要参考唯其如此,法治“中国梦”才能实现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专门开辟讨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栏目,这是国内外学术刊物首次从学派角度对中国法治实践和理论动态的重要回应,旨在组织国内外学者展开系列讨论,推动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又具国际影响力的法治理论和法学流派的形成,并服务于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本期推出的三篇论文参见武树臣、武建敏《中国传统法学实践风格的理论诠释――兼及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孕育》,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第717页;钱弘道、王梦宇《以法治实践培育公共理性――兼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现实意义》,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第1832页;邱本、徐博峰《中国法治发展道路与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第3344页,分别从传统法律文化、公共理性的培育以及中国法治发展道路三个不同角度论证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形成、任务和未来发展方向这组文章具有填补空白意义,是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最原始的文献,必定会引起学界广泛而深入的讨论这组文章的推出是为了抛砖引玉,是为了欢迎和期待更多国内外学者来共同关注法治中国的实践,共同探讨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这一重大命题,共同推动中国为世界法治文明做出辉煌贡献。
一、依法行政的概述
依法行政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念。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就是要求政府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时候要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所有的行政活动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并且不得违背现有的法律的规定。该原则是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就是为了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1]政府的工作会由具体的国家工作人员去实施,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公务人员。这些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的进程。他们在依法行使公务的是时候,其身份是被公务所吸收,没有独立的人格,他们代表着国家,这也意味着对他们的要求也就更加的高。他们要认识自己身份的双重性:虽然他们代表国家行使管理的权力,但是他们又是人民的公仆,要遵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不能。
二、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呈现出东部发达、中部次之,而西部较落后的局面,面临的困难还有很多。各地的文化又异,因此在开展具体的行政工作时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但是在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不免会遇到一般性的问题,主要有一下三点:
(一)在我国社会的转型中如何合理的转变政府职能
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正处于大发展,社会正处于大变革之中,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新问题。而面对日益新意的问题和增多的矛盾,政府如何定位其在社会中的地位,关系到社会工作的顺利进行与否以及民众的切身利益。在过去社会主义发展的探索道路上,政府管得过宽、过紧,“由于历史文化、传统体制等多方面原因,公民和市场主体自主、自我和独立意识比较缺乏,市场体制不完善,社会组织不发育,或者畸形发育,这些因素导致了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比较多地依赖于政府,依赖于行政权力的作用。”[2]但是那也是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与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不少问题,政府的职能也要不断的与时俱进,积极探求,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转变职能的任务。对于市场的宏观调控,要遵循价值规律,并以之为前提条件要进行政府必要的管理。
(二)不断完善行政立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也得到了不断的丰富与发展。依法行政不仅包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的履行职责,还表现在行政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等。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高度的概括性,而社会却是在时刻变化发展着的,因此不断变化的现实与具有内在稳定性的法律法规之间就可能产生相应的矛盾,有时现有的法律法规就会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从这点上来看,行政机关就有了制定行政法规的需要,而在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的前提是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社会生活与现象纷繁复杂,而法律不能进行一一列举,必须进行抽象性的概括。行政机关在进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就要充分的理解。
行政执法中以罚代管、一罚了之现象比较普遍,乱用、滥用手中的执法权力。问题虽小,但对于政府依法行政进程的建设影响重大。要让公务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意识,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改革传统的管理模式,对于社会经济方面要减少不必要的管理,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既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又可减少工作量,提高行政效率。其次,要树立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公务人员要明白手中的行政权力来自于人民,要为人民服务,而不是恣意的乱用权力。最后,要转变行政执法的形式,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努力与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通过协作、对话、合作的方式。
(三)依法行政过程中,如何处理好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要恰当的处理好政府与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与坚持党的领导在根本上是完全一致的。随着我们党实现两个重大的历史性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也需要创新,从主要依政策治国向主要依法律治国转变。”[3]遵守宪法和法律,不超越宪法、法律的规定范围,不能以党代政,以党代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代替法律。要明确政策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又不可将二者完全孤立。
第二,要正确处理行政管理人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要建立服务型政府,要让做到小官大民,官为民服务。国家公务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的时候要在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范围内,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的界限。这也是依法行政原则法律规定和法律保留的要求。充分与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探索出高效率、低成本的行政管理方法。既节省国家有限的行政执法的资源,又便利行政相对人。
第三,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监督管理。“依法行政的重心是制约行政权力。”[4]因为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行政管理人可以通过行使行政权力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等方式,而行政相对人是处在被动的地位的。“由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整体转型,需要实行与之相适应的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型依法行政模式。因此,应当根据国情,结合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认识程度,培植法治要素。引导并推进法治快速发展。”[5]还可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来督促行政权力的行使。
三、结语
依法行政是一个漫长艰辛的过程,虽然现阶段我国在依法行政上还有很多不足有待改进,但是这不能否认现阶段政府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进程是的突破与取得的成果。政府依法行使权力,是建设法治社会对各级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迫切需要。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实现政府职能的法定化,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新形象。(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蔡进余:《效率和公平的几个误区》,[期刊论文]-政治课教学2002.10.01
[2]吉林:《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期刊论文]-法学杂志2006,27(2)
历经数十年,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逐渐健全,但是在这个大变革时代,我国法治建设一味高歌猛进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民众集体对抗司法,厌讼不信任司法及法律规避现象层出不穷。我国法治的发展离不开正视中国民间社会上千年传统规范的地位,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任重而道远。
一、本土属性角度下法治的内涵
“中国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要建立法治,在一个维度上看,就是要重新建立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他人行为的确定预期”。 法治强调的就是预期的稳定,及秩序的建立,法治不是简单的法律规则的制定,也不是已制定的法律规则得到了没有偏废的一体遵行,法治强调的是一种规范有序的良性的社会运行状态,在这里人们的自由、尊严等权利能得到保障,法治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其是一种社会有序的存续状态,不能仅从工具性价值方面考虑。“而社会生活的秩序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而且也不应当仅仅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构成的。”所以不要“误以为现代法治必定要或总是要以制定法为中心。社会中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从来都是一个社会的秩序和制度的一部分,因此也是其法治的构成部分,并且是不可缺少的部分”。所以法治建设并不能完全寄托于立法,不能将法治建设简单的搞成一种造法运动,法治作为国家进入社会的一种方式,在强调国家通过立法进入社会,重构秩序的同时,也要考虑社会对立法的内在亲和力,否则法也就是一纸空文。所以中国法治就应当具有中国本土属性,要接地气,不能继续持制定法对民间规范傲慢与偏见的态度。而国家制定法以外的对社会纠纷解决、人们行为模式预设和社会有序秩序塑造和维护方面有利的相关规则可统称为民间法,具体包括民间传统,习俗,规矩等。所以中国法治内涵中应当有民间法的一席之地。
二、民间法的存续状态
既然民间法是我国法治内涵中的应有之义,那么首先有必要了解民间法在社会中的具体存续状态。
我国古代社会是一种国家,社会两分的社会。谢晖教授说:国家和社会两分:人类社会进化的一个基本事实,由此看出似乎不同地域的社会都有这种现象。“最早提出这个理论的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他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两个不同概念:一个是政治国家,一个是市民社会。他认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是两个不同的领域。政治国家代表的是国家政权机器,市民社会代表的是市民的经济生活领域”。在中国那么就是政治国家和乡土社会的两分。这个想法在史学领域也有相似的声音,黄仁宇先生在其《现代中国的历程》中提及近代中国社会呈现“三明治”状态,实际也就是说中国传统社会两分状态。这倒不是人为为之,由于我国古代社会早熟,在相对治理手段落后的情况下统治着极为广大的区域,国家颁布法并不能完全触及社会最底层,这是由于国家政权触角有限所致,这样不同的等级适用不同的行为规范和不同的约束机制使得中国社会当然的两分,出现两种社会存在形式。
我国社会的长期两分状态,和儒家思想上千年的绝对统治,使得我国乡土社会能够平静的持续发展,存在于其中的民间规范也日积月累形成力量非常强大的传统或者习俗,规范着民间的所有活动,乡土社会的运行模式也由这些传统和习俗来塑造。乡土社会也就是个熟人社会“在一个熟人社会中,我们会得到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矩的自由。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民间经验的代代传承使得这些礼俗至今仍旧在我国农村地区有极深厚的影响,甚至在那些城镇化扩张地区的“城镇居民”,他们实际就是住在城镇中的农民,保持了其固有的生活模式和观念。老百姓只知道这么做,而不懂为何这么做,当依现代法换个做法时,他们便出现困惑,甚至抵触。从很多现实案例中可以看出来,礼俗或者传统,或者所谓的民间法在中国当前社会特别是社会基层仍大有市场,其影响力并不是曾近的一句革命口号就能打破和现在大力推崇的法治标语能代替的。
所以法治内涵吸纳民间法是有现实价值的,这并不是现代法治对民间法的妥协,而是一种尊重和对中国基层社会深度审视的选择。
三、法治内涵吸纳民间法的价值权衡
法治内涵吸纳民间法有利有弊,也具有操作的困难性,可综合分析可知,法治对民间法的吸纳是必须和可行的。首先,从我国社会这个变革时代在这个破立过渡时期是需要民间法来支持的;其次,民间法作为传统智慧的结晶是具有比制定法独特的社会功能的;再次,在稳定大于一切的前提下,对民间法的吸纳更有利于社会的变革,阻力会变小,这也是对国际竞争的内部力量支持。
1.从大清律的废除,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再到法治目标的提出,中国社会,中国法制无时不刻地处于变革当中,废除旧法统,出台新法律。而法律是用来规范社会运行模式的工具,法律变,社会基本形态也随之而变,要革命,进步,去旧出新是必须的,但是“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多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或建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有一番改革。
中国民间旧的乡土秩序历经上千年,其教化影响已然深入人心,已然变成人们不加思考而照旧的思维习惯,它的打破和根除并不容易。从的“反传统”,到的“破四旧”,都是处于对社会旧秩序的“破”的阶段,“它的实际效果,只是在文化上破坏了一个旧世界,但并没有帮助建立起那个雄心勃勃的新世界”,真正进入“立”的阶段应该是改革开放经济腾飞后的事。我国当前社会形态还处于这个“破”、“立”的过渡时期。在这个社会运行模式大变革时代,民众面临何去何从的两难抉择,一边是上千年的众人从内心认可,大家一致遵守的规矩,一边是国家颁布的法令,选择前者,于法不合,选择后者于理不合,心中难服。而若强行推行制定法令,完全取缔旧的民间规范也就是习俗规矩,那么民众势必心中不服,其结果是要么规避,要么集体抵制,这样的结果非但没有达到解决纠纷维护权利,塑造社会新运行秩序的目的,反而出现民心无所依的迷茫和混乱,进而致使法律威严下降,于法治建设不利。更何况在有的方面法律并不宜过多介入,应该留给人们理性选择的“传统”去处理。
2.传统、习俗或规矩是人们理性选择的结果,是理性的积累,是中国人实践智慧的积淀。也就是这些个传统、习俗、规矩维持了中国基层社会上千年的运行和有序,上千年存续历史就说明了它们是有价值的事物,是值得重视的事物。在这个社会矛盾纷繁复杂,法治成本越来越高的时代,我们应该重新审视这些民间规范,它们对于我国法治的建设是可利用的,并不是唯有铲除这一条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