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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民信息传播主体化
相对于传统媒体的单向信息传播模式,博客是一种全新的自由发表个人思想的网络出版方式。并且实现了个人网页自我表达与论坛公众性两个特点。当今社会,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愿望,传统媒体只是一个主流声音的表达,为了能够实现党和政府舆论监督的职能,传统媒体中的信息的需要经过一些审核,这些信息都是代表主旋律的内容,而真正发自个人内心的作品未必能够通过审核,或许由于内容上的偏颇,或许又是由于文采方面的匮乏,总之这是个比较难的门槛。在博客上,博客个人可以通过网络发表自己独立的对事件的看法,信息传播主体地位的改变,让博客受到了人们的追捧,也对信息的传播变得更加的精彩,于是“全民博客”现象的出现成为一个时期讨论的重点。
(二)信息形式多样化
作为一个新兴的网络信息形式,博客让普通民众拥有了更多的个人言论的权利。从这一层面来说,博客的出现为“言论自由”提供了媒介上的可能,使“言论自由”这一法律内涵拥有了更多的可操作性。博客文章内容题材和形式多样,因而更容易受到用户的欢迎。专业的博客网站用户数量大,有价值的文章通常更容易迅速获得大量用户的关注,在推广效率方面要高过一般的网站。如果博客拥有个人网站,也可以自己希望发表的任何信息,但是相对于博客网站来说,个人网站的影响力通常比较弱,而且在创建内容和品牌可信度方面有一定难度,合理利用博客工具有利于弥补个人网站宣传功能的不足。在博客世界里,任何一个独立的个人视点描述的真实,都具有新闻传播的价值,平民精神与草根和边缘意识始终贯穿在博客写作之中。
(三)博客使用者独家新闻
目前,传统意义上的由一家新闻机构单独报道的“独家新闻”,在现实的传播环境中仍然存在,但从一定意义上讲,它其实是信息发展不均衡、信息渠道不畅通的产物。很多突发性事件是转瞬即逝的,不可能事先守候,不可能按照传统的新闻采写流程来计划安排,因此能偶尔捕捉到时间发生那一瞬是记者最大的运气。而专业的新闻工作者是没有这个条件整天蹲守在街边等待突发时间发生的。即使发生事件后,媒体组织记者及时赶往现场,而此时往往已经“事过境迁”。但是市民博客作者却广泛分布于城市的各个角落,虽然他们没有经过专业的新闻写作培训,然而只要手上有一定的工具,几张事件发生过程照片的拍摄和对事件的简单描述是没有问题的。
(四)发表对事件的个人看法
从互联网进入人们的生活之后,网络的巨大信息存储使得很多人渐渐习惯在网络中查找知识和信息。在博客盛行后,查询的结果很多都显示为博客网页。也就是说博客作为一个载体起了信息和信息反馈的双重作用,博客的作者在个人博客是是传者,而在看别人博客的时候又是受受者。传者和受者在博客传播中没有明显的界限。众多的读者可以成为众多的作者,在上面加上自己的内容和链接,使这个文本的资源大大丰富。就个人知识的角度来讲,博客代表着个人知识的过滤积累以及相互之间的深刻交流,是就某些只是的社会交流辩论的新方式。一个博客把在网络浏览中获取的知识和自己的感想,经过一番思考和升华张贴到自己的博客网页上,这是经过摘录、诠释的知识,于是,有着共同兴趣的博客,在博客网站里建立起共享的社区,并在其中不断把知识再生产出来,继续与他人共享,从而组成一个个“博客圈”。
二、规范博客在社会热点事件中的言论传播
网民通过博客的形式参与到社会热点事件的传播中来,这成为新闻传播中言论自由的一个表达形式,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目前的一些不良博客中的传播现象,这对于博客的言论自由来说一个重要的考验,为了能够让网民自由的通过博客参与到信息传播中来,具体的来说,规范博客在社会热点事件中的传播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式:
(一)及时公开新闻信息
当社会重大热点事件发生后,无论是对于媒体还是对于政府来讲,都要通过各种渠道努力地反映事件的真实一面,给受众最权威的信息解释,而不是采取瞒报的方式来解决,特别是在现在的信息高度发达的现状下,网络对于信息的传递方式可以说是飞速的。利用博客的形式进行的信息传递,有时候甚至可以说是对信息的一些负面方向进行曝光处理,因此这个时候要及时进行信息的公开成为媒体的一个重要工作内容。
(二)政府加强对网络的管理
网络虽然是一个自由的地方,网民可以发表对事件的真实看法,但是对于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媒体工作来说,民众参与政治的热情高涨,当博客成为网民参与社会事件管理的重要方式,在开放化的情况下,给政府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政府应采取措施寻求政治参与和政治稳定之间的相对同步。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网络传播的政策,建立一套适合和谐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的控制和管理制度,达到自由与管制平衡。通过政府加强对于博客内容的管理来实现对互联网在社会热点事件的传播中的管理成为网民关注的焦点,今年年初的关于低俗网站的整治和管理中,国家相关部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先后公布了几个批次的低俗网站,并给与一定的治理措施,从这样的管理来看,对不良网站的管理的同时也给博客管理带来一定的警醒作用,是显现博客良性传播方向发展的一个教训。
(三)发挥网络把关人的职能
1.加强网络信息管理
中国互联网协会了《文明上网自律公约》写召广大网民从自身做起,以积极态度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言论空前开放的网络社会中,网络上的语言暴力是相当严重的,而论坛往往成为网络暴力的发源地。在缺少道德规范作为指导的虑拟空间里,网民的行为只能依靠自律意识来进行约束,因此必须加强网民自身的思想道德教育,在良好的自律意识支配下与他人进行交往。
2.网民自身的素质提升
在网络提供的充分的言论自由的前提下,一方面网民获得了自由表达对事件看法的机会,但是另一方面,在群体情绪的影响下,网民的言行也有可能演变为一种“集体暴力”。网友们针对不平的事件,可以谴责、抨击,可以发表评论,这此对推动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制度建设都大有益处。但是,通过网络追查井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代替法律的制裁而自设道德审判庭,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的做法就是滥用了手中的话语权,让人感到了一种狂热。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及洁净的网络环境,广大网民要尊重自己手中的话语权,不要让自己手中的工具既伤害别人又伤害自己。
3.加强互联网的网络规范
互联网的出现有助于维护公众的知情权,但它也是一把“双刃剑”。一系列网络事件提醒我们,有必要划清言论自由与侵权之间的界限,对于侵权的网上言论,要有一套有效的机制进行监督,使侵权者无法逃脱应负的法律责任。无论用匿名还是真名,人们在行使个人自由权利时,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同等权利。我国应制定专门法律来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其中,应该详细规定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具体应包括知悉权、选择权、控制权、女全请求权等。同时,需要完善其他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之与一般性规定和专门法律规定相配套,能够更好地起到保护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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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监督以其监督面广、反应快、影响面大、作用力强而使公众实现言论自由和知情权,而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则是我国法律赋予的权力。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也分别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对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实践证明,新闻监督也应受到监督和制约,因为这一监督权一旦被滥用,就会干扰审判机关依法审判,造成裁判不公的现象。这样,正确处理好舆论监督和审判机关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明确新闻界和审判机关共同遵守的原则,使新闻监督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同时也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就显得十分重要。
审判机关办案与新闻监督二者所追求的最高价值是统一的,都是为了追求社会公正,只是二者所实施的手段和通过的途径不同。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审判机关的独立办案对新闻监督在运行机制上又有对立性,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新闻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新闻媒体的不适时或不适度的介入,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都有可能给审判机关、受害人或者案件当事人造成先入为主的偏见而影响审判机关公正地处理案件。第二,新闻监督有独特的天然进犯性。新闻媒体根据自己的特定利益为基点所发表的见解、意见,会形成舆论导向,影响公众对事实的判断,尤其是当媒体做出的结果与审判机关所做的结果不相符时,将造成公众对法律及审判机关的公信度的降低。
如何正确把握新闻监督与审判机关独立办案的关系及平衡点,使二者相辅相成,既保证公民、公众的知情权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又确保审判机关的独立审判权,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应把握好报道的时机与尺度。正确地把握好报道的时机与尺度,是新闻工作者必须慎之又慎地对待的一个问题。对于已进入诉讼程序或已经判决但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新闻媒体在报道时,一定要仔细、客观地了解案件的全貌,做客观的报道。对于涉及到案件适用法律有不同理解的,不得轻率发表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性意见,而应当请教法学界专家,要有针对性地对其加以分析,然后发表自己的见解。对于审判机关做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属有误的,在公开发表监督文章时,要有针对性,不宜借题发挥或大肆炒作,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对于案件的监督报道,要严格注意案件的事实性和准确性,把握监督和报道的尺度。对于没有把握或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上有争议的案件,不宜公开报道。对于正在侦查、或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做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一般只宜报道破案、或审理的消息,不得超越诉讼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利用媒体之名,对案件事实、审判程序妄加评议,施加舆论压力。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新闻媒体应自觉遵守相应的规定,一般只宜报道案件的开庭时间和案件审理结果以及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涉及的内容。
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在现实社会中,由于传统观念和种种因素的影响,不少人受了委屈或认为审判机关处理不公,就到新闻单位去“告状”,结果借助舆论的力量和领导的批示、干预,问题获得了比较圆满的解决。从法治的角度看,这种现象树立的不是法律的权威,而是领导者个人的权威,传播的则是陈旧的人治观念。像以上所说的现象,则是广大新闻工作者所讳避的,如果使用这种监督去解决本属法律范围内的事情,那么,找新闻单位“告状”的人就会越来越多,这样无疑会进一步强化人治观念,并可能助长腐败现象。传播法治思想,创造有利于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舆论氛围,是新闻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职责。但是,正确进行舆论监督,又是新闻工作者的天职。这两点看起来似乎是对立的一对矛盾,但仔细分析,这又是统一的,两者的共同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由此看来,把握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平衡点就显得异常重要。
注意新闻监督的方式、方法和载体。新闻监督的最终实现总有其一定的载体形式出现,如报纸、电视、内参、报告等。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才能达到最理想的舆论监督效果,是新闻工作者一直在探索的问题。笔者认为,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考虑监督主体的自身特点;二是被监督的内容是什么,适宜何种载体;三是要考虑到社会效果,不宜公开报道的,则应选择“内参”等形式予以刊登,千万不能为追求轰动效应,不负责任地将不宜公开报道的特大案件公布于众,从而产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后果。
建立和谐的新闻法治环境
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增强审判机关从事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为新闻监督创造条件。审判机关应认真落实公开办案的各项措施,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审判活动的实际情况,给公民以知情权。审判人员有责任本着新闻自由的原则,承认和落实新闻自由,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失实的报道。当然,审判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尽量排除法定程序之外的信息,包括新闻媒体的信息。但这并不是说审判机关就可以无视新闻监督,而是要正确判断。
审判机关应加强对新闻采访活动的管理,明确侵犯新闻采访权就是侵害社会公众利益。新闻采访权不是行政权力,也不是司法权力,它是公众知情权。对于审判机关来说,要维护记者的采访权和报道权,强行干预记者的采访、报道就是违法,就是侵犯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审判机关要维护新闻媒体的采访机制和报道机制,而新闻从业人员也应敢于顶住不正之风,采取措施使新闻监督有效地开展。一方面,审判机关欢迎新闻监督,制定相应的规定,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对尚未作出判决的案件,审判机关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有关审判活动的采访和报道,审判人员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对新闻媒体的报道作出限制。审判人员应有权禁止新闻媒体就本案进行带倾向性的评论。记者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批评,要认真核实,做到客观真实。
新闻监督要以不干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审判为准则。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既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的诉讼原则,也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促使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一些新闻单位工作人员到审判机关采访时,对审判人员缺乏尊重,有的居高临下,提问时步步紧逼,穷追猛打,却不容审判人员解释,否则就厉声斥问。以上现象虽说是个别的,但也有损新闻工作者的形象,这无形中也影响了新闻监督的正常开展。
完善新闻立法。要有一部完备的法律,出台一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新闻法”。“新闻法”出台后,会使新闻监督制度化、法律化,新闻单位和行政机关双方都有法可依。从法制上明确具体界定诸如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以及法律责任,舆论监督应当遵守的原则、方法和秩序。新闻单位及记者依法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对妨碍舆论监督、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行为的惩处等细则,都应完整地从法律条文上规范地体现出来,从而成为各方共同遵守的法律准绳,并减少司法审判机关的执法难度。新闻舆论界应当为“新闻法”的早日出台继续努力。从实际情况出发,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除了新闻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实施舆论监督,依靠和正确地运用好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外,亟盼“监督法”能早日制定,为新闻媒体监督审判机关活动设定规则。在“新闻法”尚未出台、相关法律又不完善的情况下,新闻工作者从事舆论监督面临着许多困难,采访中常常受到被采访对象的无故刁难,有的还受到人身安全的威胁。一些审判工作人员藐视记者的权利,动辄以采取审判措施相威胁,严重干扰了记者正常的采访活动。只有制定记者和采访对象共同遵循的“新闻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新闻舆论对审判机关的监督,从而促进“以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把握新闻自由的内涵是强化新闻舆论对审判权监督的保障。新闻自由是广大新闻工作者基于人民的委托所享有的依法自由从事采访写作、发表、出版新闻作品并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新闻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看待审判机关的工作情况,把握主流,全面地看问题,查实质。不管“新闻自由”多么自由,都必须力求真实客观。报业及所有其他新闻媒介的工作人员,应尽一切努力,确保公众所接受的消息绝对正确,他们应该尽可能查证所有消息的内容,不能任意歪曲事实,也不能故意删除任何重要的事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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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与公民舆论监督的发挥
新闻媒体是形成舆论的阵地
报纸、电视等媒体通过对新近发生的事件的报道,提供给受众来自外界的各类信息,大到国家元首间的互访和会谈,小到住房政策的变化、菜价的变动等日常事务。既为广大民众提供了大量的谈资,也为他们就关心的事务形成各自的观点提供了参考。民众不知情,就无从了解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位置和周围的环境,就无法做出言论和行为上的判断。因此,新闻媒体要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地传播新闻信息,以满足受众的需要。
新闻媒体是反映舆论的阵地
公众的意见在最初形成时是一种各执己见,众说纷纭的状态,就像是千百万个并列的细胞个体,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流,有的意见被另一些更有说服力的意见所改变。这是一个复杂而流动的过程,分裂,重组同时间产生,就如同几股并行而相互挤压的旋涡,最后,大部分人的意见得到了统一,这种共同的意志和愿望就成为了当前的主要社会舆论,进而形成了强有力的社会向心力,就像台风的中心,汇聚了来自各方的力量,这时,舆论一经形成,就不容忽视。现代的社会变化极快,瞬息万变,舆论的形成所需要的时间越来越短。新闻媒介发挥其快速,及时的优势,捕捉人们所关心的题材,进行报道,同时对有争议的社会现象进行分析,加以引导,能够起到理顺社会情绪,保持社会稳定的作用。
新闻媒体是舆论监督的阵地
社会需要监督,政府需要监督,个人同样需要监督,一个现代社会的良性运作,是绝对少不了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的。在我国,除了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党内监督等手段外,新闻舆论监督也是一个极其重要和有效的方式。随着新闻事业迅速发展,报纸电视上的评论逐渐增多,如《焦点访谈》、《新闻调查》、《南方周末》等媒体,都成为全国人民非常熟悉的“监督强手”。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认为,他人的观点对单个人的观点和行为有相当大的规范和制约作用,这种作用甚至像法律一样威严。在洛克那里,因为舆论,法律有涉美德和恶行,但究其实质,舆论乃是指影响人们观念、行为的社会氛围和风俗习惯,即在各种人类社会中、种族中、团体中,建立起一种尺度,使人们按照当地的判断、格言和风尚,来毁誉各种行为。
新闻舆论在建构公民意识中的作用
公民意识指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意识,其核心正是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即公民关注公共事务、监督权力运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在现代社会公共领域本身是一个独立领域,和私人领域是相对立的。它提供的是一个发表意见、讨论的场所,不同的观点在这里得到碰撞,谬误的观点受到真理的指正,从而归于理性。这样的社会讨论在政府和公众之间就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公共空间,政府利益和公众利益在此空间内部进行争辩、妥协和搏弈,最终产生了利益均衡的最优化方案,维护了社会稳定。对于社会的运作和进步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在当前,构建公共领域的重担就主要落在了广大的新闻媒介身上。
新闻媒体可以通过舆论诉求,培植人民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从当前中国社会的现状来看,公民意识还是比较缺乏。这极大的妨碍了我国公共领域的建立和发展。中国的传统文化心理中,“服众”、“保守”、“无我”等思想占据了相当大的空间,要对其加以改变,培养公众的“独立”、“自我”、“进取”、“向上”、“民主”等心理因素,需要舆论引导来形成大环境。
新闻媒体进行舆论宣传和舆论监督时,可以提高受众的公民意识
一、新准则主要特点
2006年2月,财政部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的基础上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主要规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长期资产减值的处理,与原《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对减值迹象的判断更加明确
在减值迹象判断上,新准则比旧准则的要求更加明确。一是明确会计期末企业是否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首先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从企业外部信息和内部信息给出了八项判断标准,强调只要存在其中一项或几项,应当估计其资产减值的主要要素——可收回金额,然后与账面价值进行对比,确定减值损失的金额。二是明确如果不存在减值迹象,则不必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也不必确认减值损失。
(二)对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更加详细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是资产减值会计的核心问题。新准则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再次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在确定可收回金额时,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准则对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算等分别作了较为详细的操作指导规定。
(三)新增了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的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因此,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在操作上有困难。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要求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计量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确定。对资产组的确定,核心是以该资产组的现金流入是否能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当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按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
(四)新增了商誉减值的测试与处理
新准则规定,对于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企业应每年必须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而且商誉必须分摊到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后才能据以确定是否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五)细化了减值损失的转回规定
减值准则在确定资产减值损失时,同我国现行制度和准则仍保持一致。但在转回问题上,准则规定“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不得转回是针对长期资产减值而言,流动资产如存货、短期投资、应收款项等的减值问题由其他的准则来规范。
二、新准则中三项特殊资产减值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一)资产组减值的认定和处理
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和可以合理且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资产组一经确定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二)总部资产减值的认定和处理
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者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计算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归属的某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相应的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三)商誉减值的认定和处理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由于商誉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为企业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应当自购买日起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分摊时可按照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这里的“账面价值”包括分摊的总部资产和商誉。损失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摊,以抵减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资产的账面价值: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然后,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三、新准则中资产减值不得转回规定问题
分析本准则对这一条款的修订主要是针对目前我国会计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和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这一客观要求。具体原因:
(一)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不完善。关于资产减值的会计规范又过于分散和粗糙,我国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常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来操纵利润,以前期间预先多提资产减值准备,当期则全部或部分冲回,以达到调控盈余的目的。资产减值准则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转回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有助于减少企业管理当局粉饰财务报告的可能性,缩小了利用会计政策虚增利润、粉饰财务报表的空间,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
(二)与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相适应
IAS36对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规定是主体必须在每个资产负债日判定是否已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如果有迹象,主体必须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主体在最近一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只有在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中所使用的估计发生改变时,才能冲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可见,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可以转回,首先要依赖于会计人员判定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和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中所使用的估计额是否发生改变,这些就需要一定的职业判断能力。从我国目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来看,很难达到这个要求。如果允许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反而容易增加企业操纵损益的可能。资产减值准则做出不允许转回资产减值损失的规定,减少了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估计的范围,同时也减少了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
(三)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的客观要求
从国际上已有的准则来看,国际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还有其他国家会计准则都存在相关条款规定,不得转回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我国会计工作的发展要与国际趋同、减少企业在国际业务中发展的阻碍就必须制定与国际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
四、新准则中减值损失会计处理的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对资产减值准备在会计处理上大致分为3种类型:一是减值准备作为管理费用处理。这主要使用在存货跌价准备上,跌价部分计提时,借:管理费用,贷:存货跌价准备。二是减值准备作为投资损失处理。这主要是针对因投资形成的金融资产,如短期投资减值,借:投资收益,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如属长期投资减值,借:投资收益,贷: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三是减值准备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主要用在有形或无形的长期资产上。计提时,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今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即无论何种资产发生减值,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相关资产减值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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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2005年,财政部先后了6批包括22项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全面梳理、调整和修订了1997年至2001年期间颁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文件),企业会计准则的完善体系最终构建起来;2007年1月1日,上市公司开始执行财政部的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对其他企业采取鼓励执行的措施;2008年,财政部又推出了一批符合条件的企业执行会计准则体系;2009年,所有大中型企业都开始执行这套新会计准则体系。
(二)宏观会计监督的意义
会计监督分为内部会计监督和外部会计监督,所谓的内部会计监督就是通过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或者进行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内部审计等工作来监督,也就是微观层面上的会计监督系统,而外部会计监督就是国家相关部门或组织在得到授权或受托的条件下对指定单位的会计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部会计监督主要由社会会计监督和政府会计监督组成,前者是民间审计监督,也就是中观层面上的会计监督;而后者是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进行的监督工作,也就是我们主要讲的宏观层面上的会计监督。新会计准则的执行,对宏观会计监督既有积极的影响,也形成了严峻的挑战。如果监督到位,就可以有效防治会计信息造假的现象,有效地反馈新会计准则执行的效果,及时完善新会计准则体系,使其发挥更大作用,反之,会计监督不到位会影响会计监督的整体效果,会计———这一国际商业语言的份量也会随之降低。
二、新会计准则背景下的宏观会计监督现状
(一)来自新会计准则的积极影响
新会计准则的内容全面、规范性强,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轨,重实质更胜于形式,以经济交易等经济实质取代经济业务外在表现形式进行会计计量和确认,进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标准,更加可靠、相关,也更具现实性和可操作性。1.可靠性。为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可靠的信息数据是对会计的基本要求,所谓可靠性是指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应该真实有效,能够正确反映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经济交易实质。新会计准则更能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要求企业披露会计信息时,要以实际进行的事项或交易作为会计确认、计量及报告的依据,确保会计信息内容的完整、真实、可靠。除了在基本准则中强化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新准则在《借款费用》《资产减值》等具体准则中也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问题进行了详加规定,最大程度上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拿期末资产价值计量来说,新会计准则要求把使用公允价值列为其基础,这种新型计量方法能提高资产账面价值的真实性,从而使会计信息更加可靠。2.相关性。所谓相关性是指信息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相关,即确保信息能在使用者决策的过程中发挥作用,信息相关的立足点即信息对决策的有用性,具体来说就是在决策作用前提供给决策者可靠信息的及时性和可靠性,如果做不到这两点,就达不到信息相关的目的和作用,所以,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是针对信息受众来说的。新会计准则更加强调为企业长期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放弃过去一些不利于信息相关性的计价方法,提高了信息的有效利用率。同时新会计准则加大了信息披露的力度和范围,不但允许使用者通过表内数据了解企业资金的流量、财务状况等信息,同时可以通过表外数据了解企业的整体情况,实现科学决策。3.现实性和可操作性。较之过去,新会计准则更加重视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为便于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具体准则明确了各项资产定义以及确认的标准。同时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情况,新会计准则特别强化了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金融工具等领域的应用,新会计准则内容的规定更加符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和特点,因而具备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来自新准则的挑战
1.监督机制方面
自2007年我国实行新会计准则以来,会计监督工作受到诸多挑战,首先表现在管理机制无法适应新会计准则的要求,未能完善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与内部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行政监督仍居于主导地位,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力量不足,难以适应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即充分发挥以健全财务收支内部约束机制为重点的内部监督和以加强注册会计师认证机制为重点的社会监督两大监督力量,提高政府对会计监管的能力。但当前,我国许多企业内部缺乏约束机制,监督制度并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会计监督不独立,一些管理者凭借“权力”任意指使会计人员做假账,干扰正常的工作程序,使会计监督形同虚设。相关法律法规松散,难以对会计监督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导致实际工作中无法可依,出现“钻空子”的情况。
2.监督内容方面
新会计准则内容调动较大,规定更加具体、细化。在会计计量上,除了规定不同资产类型,要采用不同计量属性,还规定即使隶属同一资产类型,因其来源不同,也要采取不同的计量属性。比如,企业合并要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则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操作难度较高,易出现会计信息的失真,会计监督的难度增大。在会计目标上,新会计准则更为强调会计信息对于经济决策的重要性,要求加大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范围和程度,改变过去会计信息主要满足宏观经济管理的目的。在会计信息标准上,新标准要求会计管理人员能够正确把握经济实质,打破外在假象的迷惑,保证会计计量的有效性、合理性。“公允价值”成为衡量会计信息可靠性的重要标准,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力量较为薄弱,“公允价值”尚缺乏客观、统一的标准,给会计监管的质量带来了挑战。
3.监督人员方面
由于新准则变动内容多、变动幅度大,一次性出台大量具体规则,极大考验了会计监管人员的应变能力和业务水平。只有监管人员熟练掌握、正确理解新会计准则,才能真正提高会计信息输出的质量,最大程度地发挥监督作用。新准则对会计监管从业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新会计准则引入了一些全新的会计理念,比如“公允价值”,使资产计量不再局限于审计师和报表编制者的专业知识范围,同时需要定价服务机构予以配合,提供专业资产估值的服务。同时新会计准则还包括一系列针对金融、房地产、生物资产等特殊领域的具体准则,专业性强、技术性高,要求会计监管人员能够相对了解具体行业的特点,避免会计信息的失真。当前,我国会计人员队伍素质虽然有所改善,但整体上仍很一般,学历结构、学历层次、业务水平普遍偏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比较弱,难以达到新会计准则的要求。
4.监督理念方面
新会计准则在趋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过程中,完成以原则导向代替规则导向的转变,不再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具体规则的硬性规定,而是使其根据自身职业能力的判断进行会计信息处理,灵活性得到提高的同时,道德风险亦同样增加。会计从业人员的监督理念和监督意识如何之于新会计准则环境下的会计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会计监管工作的难点。如何在“以原则导向为主”的新会计准则环境下,权衡临界标准,提高会计信息监管的质量,避免因新会计准则的模糊性而产生新的会计监管问题,是会计从业人员必须慎重对待的问题。当前,我国一些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职业操守比较低,会计监管人员和被监管人员沆瀣一气的事件也偶有发生,加强会计监督理念势在必行。
三、新会计准则背景下宏观会计监督的改善
(一)健全会计监督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虽然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为会计人员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了保障,但是由于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对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等问题的处罚力度不够。因此,为使会计监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必须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审计准则》。通过完善监员督制度,明确会计监管各部门的职责、权限范围,实现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最终形成一套高效、有序、有力的监督系统。政府部门主要是财政部门,要直接监督重点会计部门,做好对监督部门质量监督的把关工作。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工作,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素质入手,努力优化会计行业执业资格的标准。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实行会计监督负责人制度,保障会计监督工作真正落实。
(二)明确监督重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在新会计准则的环境下,会计监督要重点关注债务重组、资产减值准备等涉及可靠性与相关性的两大会计信息质量指标准则的应用。为此,一方面,要重点监督“公允价值”的应用情况,确保报表数据严格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要求,防止借“公允”之名,谋取私利,粉饰业绩等。另一方面要重点监督资产减值,避免出现利润操纵的现象,即由资产价值虚增导致的利润泡沫现象。具体措施是保留固定资产、长期投资等八项资产的计提减值准备,只要确认并不予更改,以此达到切断企业利润操纵的途径,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目的。
(三)加强人员素质培训,组建专业监督队伍
目前我国部分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知识水平和学历结构、业务水平偏低,有的对会计业务不精通,工作中会计信息的失真难免出现。因此,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是强化会计监督的根本要求。为适应会计行业的发展需求,更好地应对新会计准则的挑战,会计监管人员必须积极学习有关金融、财务、会计法规等领域的前沿知识,不断丰富自身的理论体系,完善知识结构,掌握最新动态。同时会计监管部门要加强人员素质培训,通过绩效考核、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方式,督促会计监管人员尽快理解、熟识新会计准则的内涵,并真正融会贯通于工作实践,提高会计监管的质量;通过组建诚信档案、完善会计事务所组织结构和运行模式等手段,加强会计监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执业资格考核;通过开展高校、会计事务所、企业之间的合作,组建一批由教师、注册会计师、技术人才构成为主的专业监督队伍,成立资源库和智囊团,可以随时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督。
(四)更新监管理念,推进新准则实施
关键词:媒体;舆论;监督;素质;要求
如何有效地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真正做到“帮忙不添乱”,对新闻工作者的素质,提出来了较高的要求。
一、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
我国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是党的事业重要组成部分,新闻记者没有什么特殊的权力,绝不是“无冕之王”,可以为所欲为。开展舆论监督的目的,是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改进党和政府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弘扬社会正气,反对消极腐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健康发展.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说话,是党和新闻事业的性质和舆论监督的目的所决定的。因此,实施舆论监督,新闻工作者要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要研究确定宣传正确的方针和科学方法,积极稳妥地把干部群众的思想和行动朝着有利于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方向引导。
二、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修养
舆论监督工作虽然不具备法律评判作用,但因其必须得亮明观点,所以舆论监督者的道德水平、心态、动机必然会对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产生影响,这就是要求新闻工作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正直、处事公平,抛弃个人恩怨和私心杂念。以严格的道德规范要求自己,绝对保证舆论监督动机的纯洁性。不能把批评报道作为个人泄私愤、图报复,为亲朋好友或小集团服务的工具,更不能借批评报道搞有偿新闻、有偿监督。近几年,搞不正当的所谓舆论监督,为虎作伥,充当打手,败坏媒体声誉。比如1995年12月30日,中央电视台、河南电视台记者禁不住金钱的诱惑,收受周口地区淮阳县原粮食局局长郝瑞端的重金贿赂,利用手中的新闻报道权利,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断章取义,制作出了轰动全国的“粮损事件”报道,导致了一场骇人听闻的冤家错案,使郝瑞端达到了撂翻当时淮阳县县委书记李华亭的目的,李华亭也因此蒙受了两年之久的不白之冤。由此可见,新闻工作者如果不注意职业道德修养,不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忽视自身的价值提高,必将给社会和人民造成不可挽加的损失和影响。
三、要有广博的业务知识
1996年在视察报社时强调:“新闻工作者有很深的学问,涉及方方面面的知识。一个称职的新闻工作者,必须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做到知识广博、视野开阔,才能在新闻领域里得心应手,纵横驰骋。”
舆论监督的原则,主要包括真实性原则、典型性原则、政治倾向性原则和适量、适度原则。真实是新闻报道的生命,是舆论监督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舆论监督影响之大,不可估量,其失实带来的副作用,有时是灾难性的。新闻工作者实施舆论监督时,必须遵循“真实”这一原则。社会上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只要存在较多,引起民众人关注,或者是存在不多,却预示着一种倾向的问题,都可视为具有典型性。
舆论监督的技巧,一是要抓好热点、难点。所选择的事例必须是体现广大群众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又为政府及主管部门应该解决、能够解决,但又尚未引起足够重视或没来得及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二是争取社会合作,拓宽监督渠道。舆论监督需要社会提供信息,需要社会帮助形成新闻作品,这要求批评报道既不能闭门造车,也不能盲目单干。三是要跟踪报道。新闻舆论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祛邪扶正,因此,在批评报道之后,一定要狠抓落实,善始善终,切忌虎头蛇尾,不了了之。一旦发现被批评方已有改正诚意并作了大量确实有效的补救措施,就应该给予追踪报道甚至连续报道,以坏事起出好事,最终促成问题圆满解决。四是批评措辞要适度,对一些表示时间、程度、范围、语气的形容词和副词的运用,要特别小心,因为这些词统统是衡量是否符合事实的标尺。对一些夸张、联想的形容词的运用,更应慎之又慎。
另外,新闻工作者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一定的法律知识。
舆论监督工作最为重要的任务是宣传党和路线、方针、政策,纠正违反政策的各种问题,给广大人民群众正确的政策导向。如果新闻工作政策水平低,就不能很好地完成这一重要任务。
近年来,新闻官司日趋增多,这其中这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新闻工作者法制观念淡薄,甚至是不懂法造成的。新闻工作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要了解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具有基本的法律素养,认真学习与新闻报道有关的法律法规。要了解和掌握公民和新闻工作者有哪些知情权、议政权、民事权、批评权以及公民和个人权益保护等问题在。在进行舆论监督的同时必须注意:不侵害国家的秘密、个人隐私等;用合法手段获取新闻素材;只有报道权利,没有裁判权利。舆论监督是靠事实说话的,报道的本身体现出记者的的意图。但是,有些记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却充当起“裁判”的角色,在提供了事实的同时,又进行了判断,提出主观性的见解,这样往往会吃官司。《辽宁晚报》、沈阳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在《夫妻轻生,假药“救命”》这篇报道中说:沈阳张、杨一对夫妇困赌博输钱而轻生,两人服用了6瓶河南省驻马店制药厂生产的“佳静”牌安定片,却没有死成,原因是他们服用的安眠药是掺了大量的淀粉的假药。该报道错就错在这一“假药”的结论上,其实这是一种高效低毒的新药。招来了官司不说,还赔偿数拾万元。
四、要有“包公”精神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监督与反监督是一对矛盾。舆论监督是一种强势监督,从某种意义上讲,舆论监督较群众监督、行政监督、法纪监督等其它监督方式有更大的威力。因此,舆论监督中的监督与反监督矛盾对立更为激烈。舆论监督者一方面要有“包公”精神,刚正不阿,为畏权势,能够顶住各种各样的糖衣炮弹和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另一方面,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因为被监督者往往会强调夺理,甚至无理强占三分。因此,舆论监督者必须有细心认真、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济源日报》就曾因批评报道不严谨,将文中关键的数据弄错而吃官司。1997年8月,《济源日报》在报道某个体商贩出售假冒伪劣水泥致使用水泥的某区农民屋梁断裂、墙面破裂这一事件时,记者误将6吨水泥写成60吨水泥,编辑随意推测又将6吨水泥价值1600元改为16000元,致使出售假冒伪劣水泥的商贩借机到法院状告报社扩大事实、损坏其名誉,造成其商店停业受罚。
舆论监督工作是一项责任重大的神圣工作,舆论监督者的自身素质对这项工作的成败至关重要。我们一定要本着对党、对人民、对社会同时也对自己高度负责的精神,从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真正担负起舆论监督的重任,针砭时弊、隐恶扬善,为社会主义三大文明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二)不认知新闻言论监视的指导是被动的指导。新闻言论的传达不分国界,不受工夫限制、不受空间约束,具有很强的藏匿性、普遍性、开放性、交互性、及时性等特点。收集新闻轻易发生叠加效应,尤其是收集媒体的负面言论具有很强的会聚效应、扩大效应和扩展效应,轻易使涣散问题聚集成核心问题,部分问题扩大为全局问题,普通问题演化为政治问题,小我的过火谈吐扩展为非理性的社会心情,不认知新闻言论的非凡性就会被动。
(三)不善待新闻言论监视的指导是愚蠢的指导。指导干部必需善待新闻言论,积极支撑媒体实行职责,为媒体正常的采访报道发明有利前提。目前一些指导干部把媒体看成“仇敌”,以为防火防盗防记者,一有记者、媒体来报道,不是想方法热情招待,不是自动面临记者,而是想尽想方设法来抵挡,甚至接纳一些非正常伎俩歹意阻遏采访,做法是愚蠢、老练的,后果只能是适得其反。
(四)不回应新闻言论监视的指导是指导。新闻言论监视是对我们任务的一种查验。关于媒体的监视采访,越公开、越通明,就越能削减或防止发生消极影响。对监视性新闻言论应自动准确回应,不克不及听之任之,麻痹不仁,不论不问,恣意炒作,让事态恶化,甚至影响开展大局。
(五)不标准新闻言论监视的指导是纵容的指导。当时,媒体的治理越来越开放,媒体采访也越来越自在,加之极单个非主流媒体本身机制不健全,从业人员良莠不齐,鱼龙混同,单个临聘人员甚至以言论监视为挟制,四处找茬子、挑缺点。标准治理难度大。因而,要严厉执行有关规则,增强新闻言论治理,不克不及任其自然,更不克不及纵容恣意开展。
二、承受新闻言论监视贵在提能
准确看待言论监视,进步同媒体打交道的才能触及多个层面,重点提拔五种才能。
(一)任务推进凸起“防”。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各级指导干部要未雨绸缪,避免任务中的瑕疵和掉误,最大限制地从泉源上削减负面新闻言论的发生。一要民生为本。民生为本、民生为先,不时改善民生情况,让人民群众共享变革开展效果。只要把民生处理好了,群众才没有牢骚,也才干从基本上根除负面报道的泥土。二要民主公开。用阳光的、民主的、公开的方法,把群众存眷的热点难点问题,把组织的决议计划置于阳光之下、置于群众的监视之下,保证群众的知情权、话语权、表达权,削减群众不用要的误解。三要决议计划评价。严重决议计划必需普遍听取群众定见、专家定见,尤其是要进行不变风险评价,最大限制地降低决议计划“负效应”。四要应急措置。任何一个突发公同事件,总体上都要阅历埋伏期、迸发期、缓冲期、处理期四个阶段。在埋伏期老是有如许那样的征兆,必需要有先见之明,实时发现和处置,将危机祛除于无形。迸发期第一“长官”必需在第一工夫到第一现场决断措置,避免危机扩张、言论晋级。五要查漏补缺。增强辖区、行业界轻易激发群众不满、媒体存眷炒作的矛盾胶葛、变乱隐患的排查化解,决不克不及推、拖、抗,做到“疗伤止痛”,完成防微杜渐、未雨绸缪。
(二)正面宣传凸起“引”。增强言论的正面指导,实时把党委、当局的声响宣传出去,把群众、媒体想晓得的信息传达出去。一是作出严重决议计划要“引”。善用媒体宣传党的主张,宣传严重决议计划的社会布景、酝酿进程、决议计划顺序和严重意义,经过媒体加强公共政策评论、制订、执行进程中的通明度和公开度,促进任务效率的进步。二是处理严重民生要“引”。借中心、省级威望媒体和各大首要网站宣传报道处理民生问题所获得的宏大成果,特殊是处理四难、扶贫开拓、新村建立、财产培养、城乡统筹等方面获得的宏大成就,指导广阔干部群众感恩党委当局的关心,不等不靠加速开展、建立家园。三是举办严重运动要“引”。正面宣传报道严重主题运动、节日运动,合时举办新闻会,召开布景吹风会运动信息,组织记者集体采访、独自采访;新闻公报、声明、说话;回答记者德律风传真和电子邮件问询。四是措置严重事情要“引”。在事情初期,应临危不惧、处变不惊,擅长掌握先机,第一工夫威望信息,抢占信息制高点,让谣言没有传达空间;在事情中期,应向媒体具体引见详细办法及获得的实践结果,起劲博得大众的支撑、信赖,为问题的处理发明优越的言论前提;在事情后期,应应用媒体扩大正面言论,尽量削减突发事情的负面影响,促进任务的顺畅展开。五是节制严重舆源要“引”。对能够呈现的舆情热点,可以自动上彀相关信息,避免呈现单方面的不实的信息、进击的污蔑的信息,掌控信息自动权。
(三)舆情反响凸起“快”。第一工夫作出反响,威望信息、抢占信息制高点,是积极承受新闻言论监视的不贰规律。“五个第一”:一是第一工夫灵通讯息。一旦呈现舆情或有媒体来报道、采访,要在最短的工夫内向上级组织和宣传部分申报,做到信息灵通、疏通。二是第一工夫启动预案。依照系统分工订定合同程设置,各司其责,经过现场查询,剖析研讨,构成通稿,信息共享,做到事态可控、任务有条不紊。三是第一工夫网上指导。新闻言论事情假如曾经在互联网上,必需以最快的速度,组织人员答复,经过博客、谈论员抢占“前五楼”进行指导、引导。四是第一工夫沟通媒体。自动与媒体对接,接纳发函的方法向媒体引见状况,阐明工作实情,严重事情需要时第一工夫召开新闻会,用正面的声响清亮现实,标明观念,博得媒体的支撑了解。五是第一工夫节制事态。接纳强有力的办法避免扩展事态,确保事态开展的指导权、话语权把握在组织手中,最大限制地削减负面影响、降低措置本钱。
(四)答问释疑凸起“准”。面临舆情反映和记者采访,必需把本人摆在与媒体协作、与记者对等的地位,尊敬发问询疑,坦诚分析答复,绝对不克不及“因言获罪”,让言论晋级。做到“五不”:一是镇定不先乱方寸。冷静镇定,安然面临媒体、面临镜头。答问释疑的要害要紧密、严谨,先熟习状况,做到心中稀有,不自掉方寸、不自乱四肢举动、不逃避首要矛盾。二是问题不自动定性。普通状况下,就舆情或媒体存眷的工作自身作出脚踏实地的分析和回答,对上级部分、威望部分、专业部分没有定性的工作,不克不及自我做出晦气定性,倒持泰阿。假如对方有不实报道和禁绝确定性,该当有理有力有节地进行驳论,变被动为自动。三是未知不自我否认。对不晓得的工作,可以做出着手查询、积极报告请示、妥帖措置等方面的积极亮相,不克不及显示出“无才能处理”的消极立场;对将来的工作,可根据本单元本能机能或自己职责作出积极的承诺,假如触及准则层面不克不及小我亮相的,可标明立场尽快研讨、积极应对,不得信口开河、自我否认,让媒体和群众损失决心和但愿。四是局限不随意扩展。不替他人答复问题,只讲本人职责局限内的工作。假如记者问及别个部分和其余当地的事,可请其向有关部分和当地作调查。假如只是在必然局限或单个媒体存眷的舆情,尤其是进击的污蔑的信息,准则上只对特定局限或特定媒体进行回应,不盲目扩展。五是受访不互相矛盾。统一个当地、统一个部分、统一个集团要一致信息、一致观念、一致口径,承受采访或舆情答复不相互矛盾、前后纷歧致。
(五)记者交往凸起“善”。对来访的记者要善待,在善待中“五要”:一要辨认不盲从,自动检验记者证件,辨认记者身份;二要热情不冷酷,招待要有礼有节,在吃、住、行上尽能够的供应便利;三要共同不仇视,积极支撑共同采访,不克不及给记者“发问”;四要客观不遮盖,把当局要说的、媒体感兴致的、大众关怀的脚踏实地地引见给媒体,答复问题要一语中的、言简意赅,把首要的工作说清晰,把媒体最需求答复的问题答复清晰;五要标准不激动,尽能够地、标准地招待媒体记者,但不克不及承受不合理的、违规的要求,更不克不及拿钱摆平,关于记者的诘问和发问,必然要不慌不忙,既不指手划脚,也不责备污蔑。
三、承受新闻言论监视贵在借力
新闻言论正面的越多越好,负面的越少越好。指导干部必需养成天天念书、看报、上彀、看电视的习气,增强舆情研判,承受言论监视,学会借助各方力气掌握和运用新闻言论。
(一)借底层组织的力气。充分应用底层组织与群众最接近、最直接的优势,发扬他们“前沿阵地”的效果,做到舆情早发现,早化解、早措置,用正面的声响指导舆情开展。
(二)借主干人员的力气。有一支博客步队,多作正面的、积极的言论宣传。有一批收集信息人员,时辰存眷媒体动态,一旦发现对当地区、本部分的舆谍报道,要敏捷作出反响。有一个本单元本部分的新闻谈话人,在要害时分站出来分析状况,清亮现实,传达党和当局的声响。
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工程,其价值蕴含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等方面 [1],具体可从以下四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实体公正。指现行法律分配给人们的权益与其通过司法活动所确认的权益相一致,且这种一致性应得到司法机关的充分保障。关于实体公正,我国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是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和准确地适用法律。二是程序公正。指在法律适用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充分保障每位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益,它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是长期司法实践中对处理各类案件程序、手段、方法规律性的科学总结。三是执行公正。即按法定程序公正、严格地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使纸上的东西得到切实的履行。四是形象公正。指司法人员的执法形象必须公正,也就是说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除了要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处理案件外,在言行上还要符合司法人员的身份。只有司法机关形象公正,社会公众才能信任司法,司法救济才能成为社会公众一旦发生纠纷的首要选择,促使社会公众的矛盾和纠纷都能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消解,从而避免社会矛盾的非法律手段解决。
可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执行公正和形象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实体,都要求司法人员忠实地服从和使用法律,始终站在客观中立立场,不偏不倚,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快,要及时,才具有新闻价值,于是新闻工作者常常过多的强调新闻自由,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往往超越了法律的界限,而司法活动具有一定的过程和程序。可见,新闻媒体过早的报道、评论势必会侵犯司法独立的原则,形成媒介审判,对司法公正产生消极的影响,从而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造成伤害。可以说,新闻报道追求的案件往往是具有生动性、重要性、显著性、新奇性的案件,从而引起公众关注与参与,形成媒体热点,而且,新闻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往往注重结果,追求惩恶扬善、分清是非为目的的正义,这使得其常常要对司法机关追求的以建立在程序正当基础上的正义构成强大的冲击,对人民法官判案形成强大的媒体压力,从而产生“媒介审判”的不良效应。
媒介审判这一概念发端于美国,由“报纸审判”演变而来。我国台湾学者尤英夫认为:“报纸审判的意义较为广泛,即任何民、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审判前或审判后,由一般性或法律性报纸所刊载的消息或意见,不论其是以文字、图片、漫画及其他方式,不论其目的是在讨论、分析、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或案件内容及其胜负得失,凡足以影响审判者,都可称为报纸审判。” [2]
笔者认为,所谓“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其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新闻媒体报道的对象一般是民愤极大,影响甚广的“非自愿社会公众人物”,在事实的选取上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所发生的案件一般具有重要性和显著性。随着传媒业的迅速发展,媒体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和白热化,一些新闻媒体对具有极大影响力和可读性的案件报道趋之若鹜,对其进行长时间、大容量、一边倒的宣传和炒作,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氛围。在这样的情境下,司法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就不得不考虑公众媒体的压力,从而导致某些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审判。这实质上是一种严重的越位现象,其干扰了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对“媒介审判”与司法公正两者间的冲突性,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新闻是自由的,其对法庭的报道和批评是需要的,但由于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和司法判决在社会上的重要影响,当新闻用于报道和监督司法活动时,其自由的范围和程度应该受到必要的限制。一旦诉讼程序开始,新闻媒体的自由必须向公正审判的公共利益让步。当新闻用于报道和监督司法活动时,由于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和司法判决在社会上的重要影响,新闻自由的范围和程度应当受到限制。不仅新闻的采集、和传送要遵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而且发表意见和进行批评更要慎重。也就是说,从事司法报道和监督的记者要采取对法律负责、对真实性负责的态度,要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实践中,新闻工作常常过多的强调新闻自由,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往往超越了法律的界限,从而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造成伤害。所以,新闻媒体既要发挥披露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又要对新闻报道加以规范和引导,以此防止和消除对司法公正产生的负面影响。
为削除新闻媒体与司法行为两者关系上的紧张与不和谐,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独立和传媒自由的平衡,并依法加以保障、引导和监督,使之达到良性互动与合理构建,形成媒体与司法之间的积极合作、良性互动的主导性关系,逐步探索和建立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与新闻媒体正当采访权的合理界限是十分有必要的。那么,在法治推进的过程中,如何促进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独立的良性互动关系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
一是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在现实生活中,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人民法
院应积极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确保司法公正是当务之急。法官的法律知识丰富了,业务水平提高了,将会把一个高水平的庭审展现在新闻媒体记者面前,以其闪烁着法律的尊严理性和智慧的专业才能赢得记者的尊敬。同时,办案法官要精心审判好每起案件,认真制作每一份法律文书,保证案件从实体到程序都不出现瑕疵,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四是强化自我宣传意识。人民法院在抓好执法办案的同时,应充分利用院内外各类宣传平台,丰富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及时上报稿件、编发院内信息简报,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宣传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壮大宣传声势,做到审判活动与宣传工作合声合拍,为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出浓厚的宣传氛围。一方面要抓好法院内部的自我宣传。充分利用法院外宣网站、微博等快捷、便利的宣传平台对审判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及时宣传,不断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一方面要充分借助外媒搞好对外宣传。进一步加深与各类媒体的沟通,努力与其建立起诚实可信的良好关系,协同做好每一个旁听庭审案件的宣传报道工作,拓宽法制宣传面,形成集中宣传报道的声势。
一是提升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涵养。新闻从业人员应遵循新闻职业道德,规范自身的行为,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正视新闻媒介与独立司法的区别,时刻谨记自身的位置与职责,做独立、公正、超脱的旁观者,树立距离意识,保持足够的冷静,不要急于做评判、下结论,有效防止“媒体审判”。工作中,应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切实尊重审判独立,遵守法庭秩序,报道案件信息时认真负责,严谨审慎,客观公正,向社会公众报道真实的审判过程和客观的情况,坚决杜绝“有偿新闻”,以新闻从业人员的良好职业形象,与法官一道为实现媒体监督与案件公正审判的良性互动做出努力。
二是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学习。审判活动有其不同于其他行业的职业特征,从事法制报道的新闻媒体记者和编辑要了解审判规律,熟悉基本的法律知识,尤其要把握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审判工作特点。所以,新闻从业人员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熟悉司法运作过程,对审判过程中的报道要慎重、严谨,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不作评述性报道,应不偏不倚,避免倾向性,不得充当诉讼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不得充当当事人与法官间的裁判员、审判员,更好地处理好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新闻媒体对司法公正的不良影响,最终达到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它是公众通过新闻媒介这一公共话语资源的传播及辐射效应,表达民意、体现舆情,对社会权力运行实施监控与制衡的行为,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与出版自由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现代社会里,公民个人信息不畅、力量弱小,其作用与影响十分有限,但公平、正义是人们对检察工作一直以来的期盼,也是检察工作本身所应体现的最终价值。于是有着健全组织形式和合法报道资格的新闻媒体就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对与国计民生休戚相关的检察工作进行监督自然成为新闻媒体符合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职责所在。检察机关在检察活动中并无自身利益在里面,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检察机关冷静思考判断及审慎适用法律。检察工作的独立性、专业性以及严肃性使得检察机关对新闻舆论监督有一种天然的排斥性。相反,新闻监督是主动的,具有扩张性或称侵略性,新闻媒体会主动对检察工作这一社会热点领域进行报道、监督。检察工作与新闻监督虽都追求真实,但检察工作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保障,包括以国家强制力来查证案件事实,而新闻舆论监督则没有这样的机会和条件。首先,新闻媒体是事业(或企业)法人,虽以公众之代言人身份出现,但有着事关其生存的商业利益,有时难免会影响其公正性;其次,新闻监督的时效性特征决定了新闻媒体不可能像检察机关那样对案件进行深入、全面地了解,并且新闻报道简洁的风格要求,也不可能使新闻监督的报道详实、周密。第三,检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司法活动,检察人员有着较高的法律素养和接受过严格的专业培训,而新闻从业人员除了专业法律报刊或栏目的记者及相关人员,绝大多数人对法律的了解是肤浅和陌生的,正是新闻舆论监督自身存在很大的缺陷,因此在监督检察工作时难免出现偏差,甚至发生虚假、歪曲事实等严重背离新闻监督目的的情况,从而妨碍了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公正办理。检察机关为避免不当的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造成不利的影响,自然会极力躲开甚至拒绝新闻舆论监督,这样,检察工作与新闻舆论监督就会处于紧张的状态。
二、新闻舆论监督与检察工作的平衡互动是大势所趋
从价值上看,新闻舆论监督与检察工作所追求的公平、正义都是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石,社会需要对检察工作评头论足,也需要检察机关严格履行职责。既然两者都不可舍弃,那么,就只能在其中促其平衡,使其互动。从实践来看,绝对的平衡是根本无法做到的,基本都是向新闻舆论监督方面倾斜,因为新闻舆论监督虽然影响巨大,但终究不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过多干预必然使得新闻媒体这一脆弱的力量受到伤害,难以发挥其作用。美国总统杰佛逊曾说过:“宁可没有政府,也不能没有报纸。”况且,新闻监督的负面影响,是由新闻本身之特性所决定的,对它不可能像要求检察工作那样严格。其实,任何一项制度不可能是有利无弊的,新闻舆论监督给检察工作带来的好处比它造成的危害要大得多,社会在从中得益时必然也要付出代价。为此,全社会包括检察机关对新闻舆论监督应持一种宽容态度。如实践中,新闻媒体对检察工作的报道,大都集中于以下几种类型的案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知法违法、执法犯法,对于应当追究的案件而不追究,被害人告状无门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行政干预司法的等等。这些案件,通常在媒体的披露报道下,可能在全国或本地区产生强烈反响。一方面可能对检察机关办案造成舆论压力,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可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消除办案中的干扰因素,对案件秉公处理。既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对检察工作的促进作用,同时又要尽可能地消除媒体大量覆盖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最大限度地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目前成熟的做法是新闻媒体可以对正在进行的检察工作可以报道,但不加评论;吸取检察工作的方法,让案件双方说话,让第三者说法,让专家说话,力求客观;报道检察工作的记者专门化、专业化,让他们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司法运作过程;对检察机关开展的检察工作以及当事人的权益予以充分尊重;监督要适度等等。
三、检察机关要理性面对新闻舆论对检察工作的监督
我国宪法虽然未规定新闻自由,但同样规定了言论与出版自由,而且宪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因此,新闻自由包括新闻舆论监督也是我国宪法中延伸出的一项基本权利。目前,新闻舆论监督的合理模式尚未健全,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存在许多问题,如:对正在审查的案件进行公开评论、指责甚至煽动社会舆论予以定性,明显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等等。许多案件的当事人也喜欢找新闻媒体来“曝光”,而不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对此检察机关要理性面对新闻舆论的监督。首先,检察机关要看到检察工作通过新闻媒体传播到社会扩大了检察机关的影响力,正确的新闻舆论监督对检察工作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同时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失误持宽容态度,因为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刚刚起步,需要社会的扶持以营造一个宽松的言论环境,而不能提出过高的要求,况且公平、正义不是建立在没有新闻舆论监督的基础之上。检察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迫切需要新闻舆论监督的参与来加以纠正,革除弊端,允许新闻媒体以自负其责的态度对案件事实进行报道。同时,检察机关也要提高自己抗外界干扰的能力,严格依法办案。其次,检察工作可以与新闻舆论的监督互动,检察工作最短缺的是案源和立案的线索,而新闻舆论监督恰好发现了大量反腐线索,因为权限原因,没法将监督进行得更彻底,而检察机关恰好可以及时跟进,对新闻所反映的事实利用检察职权进行调查处理,检察工作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互动,也就有了必然联系和可行性。最后,检察机关可以将新闻舆论监督融入检察工作中去,检察机关要想在各级国家机关甚至全社会做到事事监督和实时监督是不可能的,就是仅仅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也是力不从心。检察机关可以依托新闻媒体监督所具有的群众基础性广泛,信息覆盖面大、信息反馈及时这一特性,及时寻找、搜集、挖掘与检察工作相关的新闻线索,建立健全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体系,建立健全促民生、保发展,服务大局的工作机制,推动检察工作更好地开展。
参考文献:
[1]《论对司法的新闻监督》,陈博、刘杰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
一、媒体舆论监督的含义与方向
所谓媒体舆论监督,就是通过媒体的力量增大社会现象的曝光度,将社会信息公开化和透明化,帮助群众了解周围事件的发生和经过,了解地方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过程,对社会不公平现象起到监督作用,促使社会沿着法制轨迹运转。
我国是一个民主自由的国家,新闻媒体监督能够让一切不公平现象暴露在阳光之下,帮助人民群众了解社会情况,监督政府工作力度,指出政府的错误并加以改善,制定正确仿真和规划。2009年,我国在在世界媒体峰会中强调,应该鼓励媒体搞好政府监督工作,并对公众情绪及时疏导,弘扬社会正气,传递正能量,让人民群众能够参与国策方针的制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老百姓的正当诉求有地方申诉。应该创造条件加大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从而让政府接受批评和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健康的运转。
二、媒体舆论监督优势与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力逐渐强大,新闻媒体事业同样获得了空前发展。过去,我国新闻媒体机制寥寥无几,如今遍地开花,锋芒毕露,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历程中扮演着重要的监督角色。
舆论监督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涉及范围较为广泛,涉及话题关系群众生活。第二,在社会上具备一定威望,具有很高社会影响力。第三,关注度高,具有很强的舆论导向能力。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新闻媒体对党和政府的工作进行了高度关注和监督,并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新闻媒体在社会风气建设,社会团结稳定,弘扬正气等方面也起到了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人民的利益,促进了法制建设。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由于机制的不完善和不规范,直接导致了媒体机构与社会矛盾的产生,并出现损害人民利益的现象,引起公众愤慨,大大削弱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有些新闻机构为了一味的追求经济效益,争夺读者“眼球”,人为的制造一些虚假新闻,并刻意进行错误引导,造成严重的社会现象,这些缺乏真实的信息报道流入社会后造成了巨大的社会恐慌,极大的损害了公众利益和媒体自身形象。
由于媒体机构为了提高关注度,刻意制造噱头,加大夸张,从而进行错误的舆论引导等,给人们群众和市场经济造成损害的案例非常多。比如2007年3月,在广州发现了巴拿马病,这是一种只有香蕉才会的得病,并且很难治疗,出现这种病的地区一般30年内都不适合种香蕉,所以被称为“蕉癌”。可是,有些香蕉商为了打压价格,利用媒体鼓吹吃香蕉会致癌,这种严重的误读给香蕉产业造成了沉重的打击,并引起了社会恐慌。教训非常深刻,应该引起大家的重视。
三、媒体舆论监督的完善路径
面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如何有效利用新闻媒体,真正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和承担起弘扬社会正义的责任,切实落实党和政府的意图,建立起科学健康的新闻媒体监督机制,维护社会正气,构建健康文化风气,是目前新闻工作者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为了更好的进行舆论监督,少走弯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稳步发展,媒体机构在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时应该坚持党的原则,公正、公平、公开,一切以大局为重,坚持以促进社会和谐为最终目标。
新闻媒体机构在进行舆论监督时,扮演的是调解员的角色,是为了纠正社会的不良风气,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而不是刻意制造社会矛盾,加剧冲突,造成各方面的对立。因此,在工作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应该将纠正政府工作中的问题与维护政府形象同步进行;在反应人民意愿的同时,不能将政府与人民的关系进行对立;在抨击社会歪风邪气的同时,应该对社会稳定团结进行维护和巩固。
例如,2008年我国南方遭受了百年一遇的巨大冰冻灾害,受灾地区断电、断水,灾民缺衣少食,并且由于积雪冰冻阻塞,外部物资很难输送,这是各大媒体纷纷前往受灾前线,第一时间将受灾画面展现在全国观众面前,并刊发了许多催人泪下的构建,将灾区前线中的感人事迹进行报道,将全国人们的心凝聚在一起,军民一心,共同抗灾,演绎了一场又一场感人至深的英雄事迹。鼓舞了全国人民,一起投入到救灾工作,为此次救灾立下了汗马功劳。
四、正确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的政策
诚信和公信力是新闻媒体的巨大财富,不能为了经济效益和短期利益而故意制造噱头,报道虚假新闻,随意挥霍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否则到头来一定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首先,新闻媒体应该强化自身的责任感,坚持新闻报道的自由性、原则性、真实性和独立性,如果在新闻工作中出现虚假新闻,或缺乏承担社会责任的报道,就会大大降低媒体的公信力度。
其次,新闻从业者应该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在工作中本着真实诚信的原则,杜绝恶意炒作行为。因为恶意炒作丧失了新闻中最重要的真实原则,愚弄群众,容易引起公众的反感,使新闻媒体丧失了尊严,降低了公信力,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再次,新闻记者应该崇尚科学,不断提高科学知识素养。因为在采访工作中经常涉及到卫生、饮食、健康等领域,具备一定的科学常识,可以有效甄别新闻报道中的虚假讯息,提高新闻质量,确保新闻报道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最后,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在保障人们群众基本权利的同时,将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发挥到最大化,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总之,新闻媒体机制还存在很多不足,应该不断完善,同时,在鼓励和加大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利的同时,做好对新闻媒体报道的监督工作,防止虚假信息流向社会,造成社会恐慌,破坏安定团结局面。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基本知情权,新闻媒体发展才会拥有巨大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