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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筹划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4-03 1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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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筹划论文

篇1

税务筹划,在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人非常熟悉,而在我国,则处于初始阶段,人们对此有极大的兴趣但似乎又心有所忌,目前对税务筹划尚无统一定义。笔者认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国家税收政策、法规规定范围内,以适应国家税收法律为前提,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通过筹资、投资、经营等环节事先安排和策划,以达到减轻税负,税后利润最大化的一种经营管理活动。本文侧重对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作一些粗浅的分析。

1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原因和现状

1.1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原因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经济逐渐一体化,大量的外国企业纷纷入驻,这对我国的中小企业造成了不小的冲击。面对如此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小企业要想在同外资企业的竞争中脱颖而出,除了要提高技术、扩大规模、加强管理外,取胜的关键在于能否降低企业成本和支出,尽可能地增加盈利,这就要求企业要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另外,中小企业要想做大做强,走出国门进行投资、经营、参与世界市场的竞争,更要进行税务筹划,以便有效地利用各国的优惠政策,降低税负。同时,随着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税法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偷税、漏税的机会将日益减少,为此违法行为而付出的代价也会越来越大,中小企业以往利用的种种违法手段来减少税赋的方法也逐渐行不通了,只有利用有效的税务筹划方略来降低税务成本,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因此,中小企业为在今后的竞争中胜出,就要充分利用税务筹划,而外部条件的变化将为中小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更大的空间和可能,中小企业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税务筹划将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1.2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现状

1.2.1税务筹划外部环境不佳

(1)税收征管水平不高。由于征管意识、技术、人员素质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税收征管与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同时,由于我国存在少数税务机关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税务人员拥有过大的税收执法裁量权,使得征纳关系异化,导致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与纳税人之间协调空间很大。一方只求完成任务而不依法办税,一方通过违法行为,以较低的成本实现了税负的减轻,这在客观上阻碍了税务筹划在实际中的普遍运用。

(2)税务业发展不快。目前,我国税务业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相对滞后,税务人员结构不合理。主要是因为人员素质不高、专业水平较低,使得税务业缺乏应有的吸引力,不能满足广大纳税人的需求。

(3)税法建设和宣传相对滞后。我国目前税法建设还不够完善,还有很多地方都有待修改和调整,而对于税法的宣传,除了部分专业的税务杂志会定期刊登外,纳税人难以从大众传媒中获知税法的全貌和其调整情况,不利于企业进行税务筹划。而且社会各界对税务筹划理解不一,且宣传税务活动的机构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不足,人们对税务筹划的误解也就在所难免。

1.2.2税务筹划基础工作(内部环境)不牢

(1)各项管理活动不规范。企业中各项管理活动并非严格按照财务工作规程来做,不经过任何可行性论证和财务上必要的预算,就有企业领导擅自决定的事例比比皆是。

(2)权责不清。企业中往往存在着税务筹划主体不明的现象。一般会计人员认为自己的职责是做好会计核算,提供会计报表,至于立项前的税务成本比较及相关决策是领导的事。而在上级眼中,税务筹划应该是财务部门份内的事情。从而导致税务筹划无人负责管理。

(3)会计政策执行不严。由于管理不严、体制不完善、会计人员素质低下,地位差,导致会计政策执行不严,企业的会计账目时有差错,账实不符、小金库、无原始凭证、不按会计程序做账、随意更改核算方法等现象严重,以至于税务筹划无从下手。

2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策略

2.1缩小课税基础

应缴纳的税额=课税基础×税率,因此,可以通过该方法减轻企业税务负担。通常情况下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使各项成本最大化,各收入最小化,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这样不但可以直接减少应纳税额也可以使用较低税率,以达到双重减税效果。

2.2使用较低税率

各种税法一般都采用10多种税率,只有极少数采用单一税率,其中采用累进税率又是节税效果最好的方法。我国现行税制为纳税人实施税务筹划提供了选择较低税率的可能性。如在企业所得税中就将其分为33%的基本税率和27%(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以上10万以下的企业)、18%(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以下的企业)的两档优惠税率;消费税有产品差别比例税率,营业税中有行业差别比例税率等等。

2.3延缓纳税期限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应该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延缓纳税期限,可享受相当于无息贷款的利益,应纳税款期限越长所获得的利益越大,例如,在计提折旧时,将平均年限法改为双倍余额递减法即可获得延缓税款的利益。

2.4合理归属所得年度

所得年度可以收入、成本、费用等的增减或分摊来达成(需要正确预测销售形势)。各项费用的支付,配合企业灵活的优势,做出合理的安排,以享受最大利益。如在销售时间上的确认、存货计价、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等,都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利益。

2.5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目的对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它利用税收利益引导人们的活动,只有合理的运用才能得到确实的利益,这就要求纳税人要时刻关注税法的改变和国家政策的变化,抓住机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取更多的利益。

3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

3.1纳税人类别选择的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即除了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外的小规模企业,如果企业规模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准确的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根据这种规定,那么将会有部分企业既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又可以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这部分企业可以通过分析税负无差别点来决定是否成为一般纳税人企业。

假设,一般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4%。不含税销售额为S,不含税购进额为B,不含税销售毛利率为V。

(1)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购进额)×税率=销售毛利率×税率

所以:(S-B)×17%=S×V×17%(1)

(2)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一般纳税人,所以:企业应纳增值税额=S×4%(2)

(3)税负差别点。

(1)=(2)(S-B)×17%=S×V×17%=S×4%小规模纳税人

得到:S4%=SV17%(3)

所以,V=23.53%

在上述假设条件下,通过对企业不含税销售毛利率的计算分析(见图1)就可以清楚地比较不同类别纳税人的不同税负。当毛利率大于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销售毛利率的税负无差别点23.53%时,公式(3)左边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小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此时,小规模所负担税负较小,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模式可以节税。当毛利率等于23.53%时,公式(3)左边等于右边,两种模式纳税人所承担税负相同。当毛利率小于23.53%时,公式(3)左边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大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此时,一般纳税人所负担税负较小,选择一般纳税人模式可以节税。由于税法中规定,现行增值税只设13%和17%两档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设有4%和6%。同理,可以分别计算出其他税率下税负无差别点。

3.2成本费用的税务筹划

(1)对成本费用的列支必须在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下进行。对于税法有列支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税法规定对超过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对如业务招待费等限额列支的费用应争取在限额内充分列支。

(2)要使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全部得到补偿,国家允许企业列支的费用,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同时,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因为中小企业中有很多都是用自有住宅和拥有产权的场所办公司、建工厂,还有很多家属参与到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去,根据中小企业的这些特点,要注意考虑收取租金和在企业工作的家属发放的工资,因为这些都可以充分列支到成本中去,减少企业税负。

(3)要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同时要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摊列的费用,达到递延纳税时间的目的,如低值易耗品则应选择增大前几年的费用。

3.3利润分配与税务筹划

(1)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中小企业在重组时,不妨考虑兼并账面上有亏损的企业,将盈补亏,冲减利润,达到减少所得税甚至免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的选择权,以及费用列支范围和标准的选择权,尽量多列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5年期限到期前,继续造成企业亏损,从而延长税前利润补亏这一优惠政策的期限。

(2)利用“两免三减半”的政策优惠。“两免三减半”是指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就给企业在利润分配过程中形成了较大的税务筹划空间。用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的选择权在企业经营初期形成亏损,推迟获利年度,使“两免三减半”开始计时的时间尽可能滞后,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如果在经营初期,企业在连续亏损的情况下出现了小额的盈利,为了推迟获利年度,可以安排一定量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来抵消利润。但在做此决定时,一定要综合衡量不捐赠时的税收负担和捐赠时的支出损失,要注意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不然可能会得不偿失。

(3)低税地区投资的利润分配筹划。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即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所得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凡被投资企业利润不向投资者分配的,则不必补缴所得税。这样,保留低税率地区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不进行分配并转为投资资本,可以减轻投资者的税收负担。

参考文献

1张艳纯.企业纳税筹划[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4

2毛夏鸾.企业纳税筹划操作实务[M].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4

篇2

税务筹划是在尊重法律,利用法律规定,结合纳税人实际情况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纳税安排。包括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来减轻税收负担。税务筹划行为的性质是合法的,至少是非违法的,因为他不触犯法律、法规。

(二)超前性

税务筹划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运用税务知识对经济业务进行有计划的规划、安排寻求未来税负相对最轻的决策方案,一旦经济业已发生,应纳税款也就确定,此时如果再利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去改变结果,最终会因逃税,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时效性

国家税收政策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随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适时地做出相应的变化,注重税收政策的时效性。

二、税收筹划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实际应用

企业财务制度是指依照国家规定所允许的成本核算方法、费用分摊、利润分配等一系列规定进行企业内部核算活动。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使成本、费用和利润达到最佳值,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但由于财务政策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故在选择财务政策上要有远见性。

(一)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与税收筹划

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企业营业成本就不同,从而影响应税利润,以及缴纳的所得税。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不同的,采用何种方法最佳,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物价持续上涨时,应选择后进先出法对存货计价,这种方法符合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销货成本提高,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在物价持续下降时,应选择先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货成本增加,从而也可减少应纳税所得,这样可以达到“节税”目的;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避免因各期利润变动造成企业各期应税所得上下波动而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

(二)折旧方法的选择与税收筹划

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可选择加速折旧法和工作量法,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推迟纳税时间,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加速折旧法的企业或固定资产范围有所受限,具体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从而为企业增加一种可以选择折旧方法的税收筹划空间。

(三)费用列支时的税收筹划

对费用列支,应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减少应交所得税和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

1、已发生费用及时核销入帐,如已发生的坏帐、存货盘亏及毁损的合理部分都应及计入费用,报税务部门审批核定,以便在税前按当期实际发生数扣除。

2、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及时入帐,如业务招待费应准确掌握允许列支的限额,将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此外在企业内部管理上控制超限额支出。

3、政策规定允许计提的费用,应采用计提方式及时入帐,如职工教育经费、养老保险金、失业金、住房公积金、坏帐准备金等应及时按比例计提列入费用。

4、尽可能地缩短成本费用的摊销期,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选择最短年限,以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达到节税目的。

(四)销售处理时的税收筹划

1、结算方式的选择

在产品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有多种折扣方式,不同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由此计算交纳的增值税额也有差异。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利用税法提供的节税空间,选用适当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以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折扣方式有: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税法对折扣方式的销售进行了严格界定。关于折扣销售:折扣销售的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关于销售折扣:由于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企业在确定销售额时应把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严格区分开。关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也是在货物销售后发生的,但其实质是销售额的减少,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从企业税收负担考虑,折扣销售方式优于销售折扣方式,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信誉良好的客户,货款回收风险较小,可通过修改合同,将销售折扣方式转换为折扣销售方式。

2、混合销售的处理

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由于经营手段和销售方式的多元化,常常会出现,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即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首先要看纳税人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再通过混合销售税负平衡点增值率或税负平衡点的计算,来分析企业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合算。这种选择方式主要是通过考虑是否将混合销售中的应税劳务项目进行独立分立出来,达到选择纳税方案,并降低税负的目的。

篇3

有效的税务筹划,可以通过利用税收优惠和税收弹性直接减轻税收负担,从而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然而,由于企业目前所处的外部环境、内部管理以及人员素质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很多理论上的税务筹划方案在实际应用中往往还存在许多不足,阻碍了我国企业税务筹划的进一步推行。为此,本文通过对目前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所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分析,试图对企业税务筹划的进一步推行作一些探讨。

一、当前企业税务筹划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表现

1.税务筹划意识淡薄,财务人员素质无法适应税务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企业不管效益如何,普遍只重视生产管理、营销管理和研发管理,却不够重视财务管理。具体表现在只知道被动等待税收优惠,而不知道积极争取税收负担的减少。因此较少开展税务筹划,更不可能保证企业的税务筹划在严密细致的规划和自上而下的紧密配合下进行。这无疑将大大影响税务筹划的成效,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企业在与国外精于税务筹划的外企竞争过程中的实力。此外,由于制度方面的原因,当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经营者往往不是企业的股权所有者,鉴于自己的政绩、考核、激励机制等因素,考虑的大都是企业利润总额最大化,而不是税后收益的最大化,企业管理层的节税意识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同时,由于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分离,税收征管的日益细化和征管流程的日益复杂化,金融工具、贸易方式和投资方式的创新等等,要求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会计、税法,还要精通金融、投资、贸易、物流等专业知识。只有这样才能找到税务筹划的切入点,真正为企业节省税收成本。而现在我国国内企业有些财会人员就连会计、税法也不是十分精通,很多财会人员会计、税法知识陈旧,面对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税法日新月异的完善与发展,往往显得无所适从。

2.税务筹划概念模糊

目前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和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均未真正弄明白偷税、避税和税务筹划之间的差别。偷税是指纳税人明确违反税法的减轻或者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偷税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其行为的后果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就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避税,则是指纳税人使用合法的手段逃避或者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避税虽然合法,但这种行为与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相背离,会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面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国家要么采取完善税法,堵塞税法漏洞,使纳税人无机可乘;要么在法律上引进“滥用法律”的概念,对纳税人完全出于避税考虑而进行的交易活动不予认可,并将其视为纳税人滥用了自己的权利,从而在实际的征管中进行“反避税”研究和稽查。而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合法手段避免或者减轻纳税义务,同时采取的手段也符合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的行为。税务筹划是国家提倡的行为,也是企业正当的权利。由于企业的财会和相关人员在实践中分不清以上三者之间的概念,不是把偷税和避税作为正当的税务筹划来进行,最终被税务机关处罚,得不偿失,就是连正当的税务筹划也不敢进行,害怕掌握不好偷税、避税和税务筹划的界限而导致被处罚的后果;而一些基层的税务征管稽查人员只要发现纳税人采取了某些方法少缴了税款或者减轻了税收负担,首先便想到纳税人偷逃了税款,并寻找依据来进行查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推行。

3.税务筹划目的不明确

当前,许多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往往不考虑是否符合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客观要求,不做税务筹划的成本收益分析。我们应该清楚,税务筹划不是单纯为了筹划而筹划,而是为企业整体效益服务的。因而筹划的方法必须符合生产经营的客观要求,不能因为税务筹划而破坏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流程。因此必须处理好节税与现金流量的矛盾,必须注意避免税负抑减效应行之过度扰乱正常的经营理财秩序,导致企业内在经营机制的紊乱,并最终招致企业更大的潜在损失的风险的发生。同时,在税务筹划方案实施前应进行方案的成本收益分析,看企业减少的应纳税额是否多于为实施税务筹划方案所花费的费用。比如:我国增值税目前还属于生产型,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人就提出购进零件,然后企业自制需要的固定资产。因为自制固定资产所需零用料、零部件的增值税可以从企业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方法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就面临激烈市场竞争的企业来说,如果仅仅为了少缴几个增值税就土法上马,自制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那显然是得不偿失的。要知道,企业产品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再比如,尽量推迟纳税也是税务筹划一贯的目的。有人就依此提出企业所需的原材料等外购货物应当尽早购进,这样企业在早期就可以多发生一些进项税额,少纳增值税。尽管企业后期的外购货物会减少,进项税额下降,从而企业要多纳一些税,但企业仍可以从上述推迟纳税中得到益处。不可否认,这种筹划办法确实可以给企业带来税收上的好处。但是税法规定:工业企业未入库,商业企业未付款,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此一来,企业如果想用尽早购货的办法推迟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可能面临库房紧缺、存货占压大量资金、管理费增加等一系列问题,从而使这种税务筹划办法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因此,我们在进行企业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必须全面考虑企业管理生产经营实际,切实进行税务筹划的成本收益分析比较。

4.税务筹划方案缺乏预见性

在现实中,通常容易将税务筹划认定为只是对现行税收政策及运行环境的筹划,其实这种认识并不全面。税务筹划虽然从理论上看是在对现有政策十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最有利的涉税规划。但由于税制自身变动及经济环境的改变,囿于既定背景的税务筹划并不一定是最高明的方案。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率一直稳定不变,几乎所有的税务筹划都是以此为背景。但随着加入WTO后,国内税法必将受到国际税收发展的变化与国际间的税收竞争挑战,可以预见,今后我国税制将会出现比以往更为频繁的调整。如果预期未来税率可能上升,则直线折旧法对企业的税款减少更有利,因为在税率上升的情况下,即期减少的税前所得将在远期适用更高的税率征收,从而可能导致延期纳税收益小于税收负担的增长幅度(当然,这种比较也是基于现金价值贴现计算的)。反之,如果预期今后税率可能下降,由于使用加速折旧方法有利,这将从两方面取得税务筹划收益:一是税率下降产生的即期转移到远期纳税的税负绝对比重下降;二是延期纳税的时间收益。因此,对于我国所得税税率的调整一定要加强分析,尽早筹划。

5.税务筹划与税务机关工作流程不同步

企业普遍不重视与税务机关在税法理解上的沟通,缺乏对税务机关工作流程的了解。现代经济条件下,由于税法除了组织稳定的财政收入职能外,还拥有宏观调控等效应,各国政府为了鼓励纳税人按自己的意图行事,无不把实施税收差别政策作为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制定了不同类型的且具有相当大弹性空间的税收政策。因此,正确执行税收政策就要以正确理解税收政策为前提。而且随着税务机关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征管流程越来越复杂。为此,了解税务机关工作程序,加强联系和沟通,争取在对税法的理解上和税务机关取得一致认识,是企业税务筹划方案是否有效的关键。当前我们许多企业都是在自己理解税法的基础上进行税务筹划的,殊不知,无论哪一税种,在纳税范围的界定上都留有余地。即“税务机关认为,其他应该征税的行为”。只要是税法未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根据自身的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故此,企业税务筹划人员应该和主管税务机关经常保持联系和沟通,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的处理上得到其认可,再进行具体的税务筹划。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那些无效的税务筹划。当然,税务机关也应该进一步加强税务宣传的力度,加强在税法实施细则的理解上与企业财务人员的沟通,以达到“双赢”的效果。二、对完善我国企业税务筹划的认识

鉴于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及企业自身条件,除了加强对国外成熟理论的转化运用外,加强对税务筹划的宣传、法规法制的学习也是不可缺少的。就企业而言,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应尽快熟悉各种税务筹划原则与技巧,使税务筹划规范化。当然具体方法与技巧很多,由于文章篇幅的原因,在此就不再作进一步讨论。总的来说,企业税务筹划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技巧,都必须把握好以下几方面原则:

1.合法性原则

税制是国家以征税方式取得财政收入的法律规范,纳税人应履行纳税义务,同时税务机关也应依法征税。税务筹划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2.谨慎性原则

税务筹划应保持必要的谨慎,不能盲目进行策划,如果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不但白费力气,还可能触犯法律。

3.时效性原则

税务筹划受税收时间的约束,其策划在一个时期是有效的,可能在另一个时期就是违法的。所以税务筹划的方案应根据税收制度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4.效益性原则

税务筹划应处理好策划成本与策划效益的关系,不要得不偿失,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5.规范性原则

税务筹划不单单是税务方面的问题,还涉及许多其他方面的问题,要遵循各领域、各行业、各地区的各种制度和标准。比如,在财务、会计筹划上要遵循财务通则、会计制度等的规范制度;在行业筹划上要遵循行业制定的规范制度;在地区筹划上要遵循地区规范,以规范的行为方式和方法来制定相应的节减税收的方式和方法。

总之,税务筹划是一项需要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有全面、深入的理解,将企业本身的资金实力、技术水平、市场状况、财务核算等密切联系起来加以综合考虑并正确筹划的技术。由于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难免会由于不成熟而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许多无法预见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不断改善,企业自身的努力和改进是一项迫切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王兆高.税收筹划[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刘建民.企业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篇4

1.2坚持遵纪守法税务筹划是企业中利用多种方法降低税务、提高收益的工作。在税务筹划时,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比如:适当控制资金收入与支出、合理使用税收优惠政策、选用合适的纳税计划等等。随意调节利润、乱摊成本等都是违法行为,需要摒弃。面对不同的税务筹划计划时,应保证其合理合法,并且还应选取税负最低的财务决策。

1.3全面考虑税务筹划在选择企业会计税务筹划方案时,要用全面整体的眼光进行选择,选出最佳筹划方案。企业中进行税务筹划的根本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在税务筹划时要时刻牢记企业的最终目的和企业的目前现状,并且要结合相关法律政策。总而言之,在税务筹划中要从全局利益出发,仔细研究影响税务筹划的各个因素,制定并选用能使企业效益最大化的方案。

二、企业会计中税务筹划的应用方法

2.1对投资进行核算从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对投资进行核算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成本法,一种是权益法。成本法的适用于企业投资比重低于20%的时候;权益法适用于企业投资比重高于20%或者低于50%、企业投资比重低于20%或者可以产生一定企业经营决策的影响、企业投资比例超过50%或者可以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时。两种方法相比较而言,权益法的选择空间较大,如果企业出现先盈利后亏损的情况,则需要选择成本法。

2.2合理选择收入结算方法在商品销售过程中,会有很多结算方式来对应销售产品,因为收入的确定时间不一样,所以纳税月份也不一样。根据我国相关税法规定,企业收入确认时间截止到收款销售为止,而且和买方收到提货单必须是同一天。如果企业用银行委托的形式进行货物销售,完成相关手续后,企业的收入时间定为货物发送的时间。如果是按照合同上的规定进行赊销或者分期付款销售,则把收取款项的时间看作企业的收入时间。如果是订货销售或者分期销售,则交货的时间就是企业的收入时间。由此,应该根据不同的销售方式,确定相应的收入时间,制定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从而提高企业效益。

2.3选择存货计价的方法我国当前的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存货计价方法主要有这几种:毛利率法、先进后出法、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在选择该用何种存货计价方法时,企业必须考虑到企业盈利,以此为目的认真进行企业税收筹划的策划。当市场中物价降低时,一般采用先进后出的方法,因为此时与其他方法相比,先进后出法的期末存货成本计算更低,是本期成本大幅度增加,应纳税额大幅度减少。

2.4选择列支费用的方法费用列支是税法在我国准许的范围内对税务筹划加以列支当期费用的指导,以便减少应纳税额、预计可能损失、递延纳税时间。费用列支的通常方法为:第一,合理估算发生额的费用以及损失,运用预提方的形式入账,掌握列支限额的充分列支以内部分,例如:业务招资费、公益捐款等。第二,把已经发生的资费尽快尽早核销入账,注意把损失加入费用之中,比如已经损毁和存货盘亏的情况。第三,缩短成本费用,递延纳税时间,以便节税。

2.5折旧与摊销可以准许扣除所得税缴纳的有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等,在已有收入的基础上,摊销额与折旧额显示出相对较大,企业应缴纳的税额会降低很多。一般情况下,企业会计有很多折旧方法,现在利用率最大的一种折旧方式是加速折旧法,它的折旧效果非常好。就递延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而言,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对其在摊销期方面作了规定,但弹性仍然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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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筹划的基本原理

所谓税务筹划就是纳税人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自己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而使用的方法。税务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符合税法精神。

1.1税务筹划的基本特征表现

(1)合法性:这是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最显著特征。其一,于企业,其行为不仅在形式上合法,在实质上也顺应了政府的立法意图;其二,于税务机关,应该依法征税,保护和鼓励税务筹划。

(2)事先性: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税务筹划是在企业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之前,对将可能面临的税收待遇所做的一种策划与安排。若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且应纳税额已确定之后,再做所谓的筹划,那就不是税务筹划,而只是偷税或避税了。

(3)时效性:我国税制建设还很不完善,税收政策变化快。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具备敏锐的洞察力,预测并随时掌握会计、税务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因时制宜,制定或修改相应的纳税策略。否则,政策变化后的溯及力很可能使预定的纳税策略失去原有的效用,“变质”为避税甚至偷税,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时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1.2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税务筹划有助于纳税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一方面可以减少现金流出,从而达到在现金流入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净流量;另一方面,可以延迟现金流出时间,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一笔没有成本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2)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偷、逃、欠、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税务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使其远离税收违法行为。

(3)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如果一个国家的现行税收法规存在漏洞而纳税人却无视其存在,这可能意味着纳税人经营水平层次较低,对现有税法没有太深层次的掌握,就更谈不上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

(4)有利于完善税制,增加国家税收。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务成本,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有机结合,从而增加国家税收。如税务筹划中的避税筹划,就是对现有税法缺陷作出的昭示,暴露了现有税收法规的不足,国家则可根据税法缺陷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正,以完善国家的税收法规。

2我国税务筹划市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1)税务筹划概念混乱,未实现理论上的突破。在税务筹划实践中,有的纳税人往往因为筹划不当构成避税,被税务机关按规定调整应纳税金额,未能达到节税目的;有的纳税人则因筹划失误形成偷税,不仅没有达到节税目的,反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刑事制裁。

(2)没有相关执业准则和法定业务,高素质执业人员少。税务筹划需要有高素质的管理人员。税务筹划实质上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是事先的规划和安排,经济活动一旦发生后,就无法事后补救。因此,税务筹划人员应当是高智能复合型人才,需要具备税收、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并全面了解、熟悉企业整个筹资、经营、投资活动。筹划人员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不仅要精通税法,随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情况,而且要非常熟悉企业业务情况及其流程,从而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作出最有利的决策。但目前大多数企业缺乏从事这类业务的专业人才。

(3)社会效果差,主管机关对税务筹划行业持不支持态度。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不健全,由于征管意识、技术和人员素质等各方面的因素造成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低,部分基层税务人员素质不高,查账能力不强,对税务筹划与偷逃税、避税的识别能力低下,给纳税人偷、逃税等行为留下了可资利用的空间。一些税务机关擅自改变税款的征收方法,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本应采用查账征收的固定业户却采取了定税、包税的办法,抵销了企业精心进行筹划得到的税收利益。税收征管法有的成为摆设,影响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使得某些纳税人感到没有外在压力,因而缺乏寻找税务咨询机构的内在动力,只知道与税务干部搞好关系,而不重视税务筹划,也使得税务咨询机构丧失了一部分市场,造成市场需求的缺乏。

3对策分析

(1)划清税务筹划、避税以及偷税的界限。要有效开展税务筹划,必须正确区分税务筹划与避税、偷税的界限。虽然偷税、避税、税务筹划都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减少的性质具有根本的区别。偷税是一种公然违法行为且具有事后性;避税和税务筹划都具有事前有目的的谋划、安排特征,但两者的合法程度存在差别;避税虽然不违法但与税法的立法宗旨相悖,避税获得的利益不是税收立法者所期望的利益;而税务筹划则完全合法,是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顺应立法意图的。

(2)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的纳税解释。税务筹划成功与否最终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可。税务筹划必须合理合法,因此,全面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纳税的法律解释和执法实践,是一项重要的税务筹划前期工作。就我国税法执法环境来看,目前尚无税收基本法,各税种之间在操作上、衔接上也有欠缺,因而税务机关存在一定的“自由量裁权”。税务筹划人员应从税务机关组织和管理税收活动以及司法机关受理和审判税务案件中,具体了解对“合理和合法”的界定,并将其用于税务筹划的实施过程中。

(3)加快税务筹划专业人才培养,聘用专业的税务筹划专家。税务筹划是一门综合性较强、技术性要求较高的智力行为,也是一项创造性的脑力活动。相比一般的企业管理活动,税务筹划对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税种的多样性、企业的差别性和要求的特殊性、客观环境的动态性和外部条件的制约性,都要求税务筹划人员有精湛的专业技能、灵活的应变能力。因此,企业应加大这方面的投入,一方面,在高校开设税务筹划专业,或在税收、财会类专业开设税务筹划课程,尽快满足高层次的税务筹划的要求;另一方面,对在职的会计人员、筹划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税务筹划业务,最好还是聘请税务筹划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从而进一步降低税务筹划的风险。

(4)完善税法,堵塞漏洞,促进税务筹划的发展。加快税制改革,不断完善税法,同时严格执法强化征管与稽查,使税收宣传教育与惩处并重,从而加深纳税人对依法纳税的认识,增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积极性。一方面,税务机关给税务部门、税务机构、企业提供一个判断是否属于正确筹划的标准,以积极引导企业和税务机构的筹划行为,减少国家税款的非正常损失。另一方面,国家应通过法律责任的追究加强对税务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这样才能增强其依法筹划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尽可能为企业提供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从而增加纳税人对税务筹划的需求,推动税务筹划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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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主要提供物资储存服务的物流企业,目前在物流企业中占主导地位。这部分企业以原有仓库为依托,以提供仓储服务为主要服务手段,并且仓储服务为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兼以提供运输、配送、简单包装等服务,这些服务一般均为服务从属地位和辅助经营手段。这类企业除了所得税以外,所涉及的流转税主要是按照服务业税目所征收的营业税,税率为5%,以及营业税的附加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这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的营业税率较高,仓储行业目前经营管理水平低,租赁经营成本高,仓库空置率高,税后净利不到1%。同时还存在着营业税重复征收问题。

2.从事营销活动为主的物流企业,此类企业主要连结工业品生产资料的生产与消费,从生产企业购进物资销售给消费者,在这个流通过程中从事各种流通活动,主要从事一手购进、一手销售的营销活动。这类企业所涉及的税金成本包括所得税和流转税。流转税方面主要是针对货物销售所征收的增值税,以及增值税的附加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以提供物资的运输载体为主要业务来源的物流企业是传统运输企业经过改造转型而来的,主要提供铁路、航空、公路、海运、内河运输等服务。这类企业税金成本涉及所得税、营业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物流业务如果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的,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税率3%;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税率为5%。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5%。这类物流企业的营业税率较低,但这类物流企业往往要购置车辆,同样要负担17%的增值税进项税,以及车辆购置税。

二、物流企业合理避税的动因

1.国家通过在税法中规定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课税方法,把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固定下来。国家只要求企业按税法规定尽自己应尽的纳税义务,不要求企业超越纳税义务范围之外多纳税,也不允许国家税务机关超越企业纳税义务范围之外对其征税。因此,物流企业在确保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的前提下,采取合理避税行为以减少税负增加物流企业的利益不是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而恰恰是作为一种特殊分配活动的税收兼顾国家利益和物流企业利益的体现。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流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完善的经济组织,它的生产经营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要实现这一目的,物流企业必须想方设法增加收入、减少费用支出,而税收是国家依法强制征收的,对物流企业来讲,税收是一种费用,它与生产经营中的其他费用没有本质区别。因此,物流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也无不希望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减少税负,这就使合理避税成为十分必要。

3.对于物流企业而言,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法规的允许下进行,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物流企业的避税行为也不例外。而合理避税行为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具有合法性的行为,物流企业实施这种行为法律是允许的,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物流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途径

1.分别纳税。物流企业分别业务核算,可以将税率低的运输业按照3%税率纳税;如果没有分开核算运输、仓储或其他业务,则统一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物流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应按照不同业务分别设账,严格遵守分别核算的规定,以便享受较低税率,防止从高税率征税。

2.充分利用现行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2月29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该文件是针对试点物流企业在运输和仓储两个服务环节的营业税计征基数,可以扣除外包业务的营业额,按差额计征营业税。例如,某试点物流企业的某项仓储劳务营业额为10000万元人民币,假设全部外包给其他仓储服务企业的仓储费是8000万元人民币,新的计征基数就由原来的10000万元降低到2000万元,意味着营业税由原来按500万元缴纳,现在按100万元缴纳,减少400万元的营业税金。这条政策的出台对于物流企业改善重复纳税有重大意义。270号文件的出台,可以让符合区域范围的亏损和盈利相抵消,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由总部统一纳税。物流企业应尽量按照税法的要求,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等。

3.选择税负较低的地区作为注册地。物流企业设立时,选择适当的注册地点可以较好的避税。例如,我国在中部六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固定资产取得时抵扣进项税额,而物流企业的固定资产比重较大,进项税额较多,因此,可以考虑将新办物流企业的注册地选在上述地区。

四、企业合理避税的案例分析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每种税都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这里以某物流企业所得税的合理避税途径作初步探讨,以明确寻找合理避税途径的思路。

某物流企业运输卡车、库房等固定资产的原值312.5万元,预计残值率4%,会计与税法上的使用年限均为5年,使用平均年限法时,每年的税前利润都是2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投资报酬率为10%,1—5年的复利现值系数分别为0.9091、0.8264、0.7513、0.6830、0.6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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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性。税收筹划必须是符合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的生产经营筹划行为,不得是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

2.时效性。因为国家的很多税收优惠制度都是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的,所以税收筹划就要抓住时机、灵活反应,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的有效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安排。

3.选择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面临着多种方法可供选择时,例如企业是选择分期付款还是立即全额付款;存货是采用先进先出法还是后进先出法核算等可选择的多种方案时,企业的税收筹划应选择能够使企业税负最低的方案。

二、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

1.税收筹划有助于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企业税额的支付是资金的净流出,而没有与之配比的收入。在收入、成本、费用一定的情况下,企业的税后利润与纳税金额此消彼涨。税收筹划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成本,企业在仔细研究税收法规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最优惠的税收政策安排自己的经营项目、经营规模等,最大限度利用税收法规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无疑可以使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2.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税收筹划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与企业的投资、融资、分配活动都有关系,如企业是采用发行债券融资还是发行股票融资,因债券利息是税前支付,而股利是税后支付,两种方案企业的税收成本是不同的,这就需要进行税收筹划,选择能使企业现金流最优的方案。而税收筹划的实现,需要企业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同时,制度需要人来制定和实施,这也就要求企业拥有既懂财务,又精通税法的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才,可以正确进行纳税调整,正确计税,这一方面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节节提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3.税收筹划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纳税意识。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增强到一定程度的体现。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采取的是合理合法的方式,通过研究税收法律规定、关注税收政策变化、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应该说能够这样做的企业的纳税意识不但不弱,反而是相当强,这样做的企业不但获得了国家的税收优惠,还增强了自身在税法指引下的纳税意识。

三、税收筹划实现的基本策略

因为企业缴纳的税款是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之积得到的,所以税收筹划的基本策略应该为降低所得额、选择低税率、或推迟纳税。而降低所得额可以从收入和成本两方面进行控制。下面笔者就税收筹划实现的基本策略分别进行论述:

1.收入控制法。收入控制法是指企业通过合理控制收入,相应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或拖延纳税义务,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收入控制又可以从三方面进行:一是利用公允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设置收入时点,例如采用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企业可通过分期期间的设置来控制收入实现;又如带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企业可通过设置销售退回的条件,估计退货可能性,从而控制收入确认,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则确认收入,不能估计退货可能性的,则不确认收入;再如建筑行业,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则企业就可以通过合理设计完工进度,来控制收入的实现。完工程度的设计对整个建筑施工企业利润的实现至关重要。二是利用税收优惠,合理筹划企业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企业应尽可能多的将利润实现在减免税期,例如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所属年度起,第1至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至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又如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1至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至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①;则从事这些项目的企业就应该加大宣传力度,采用多种营销手段,在减免税期多实现利润,在以后期间少实现利润,以获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好处。三是利用总分公司分属不同地域,进行应税地点筹划。因为分公司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总公司汇总缴纳的,因此企业可将总公司设在经济特区、免税区等税率较低的地区,以获得整体税收成本的降低。

2.成本控制法。成本控制法是指企业通过控制收入的抵减项成本,来减少所得,降低税负的税收筹划方法。成本控制法主要是通过三个途径实现:一是存货计价法。企业的存货成本可以按照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核算,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下,企业销售成本是不同的,则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来降低税负。二是调整折旧法。企业的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也有加速折旧法,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法在生产经营的初期折旧费用较多,后期折旧费用较少,则企业就可以在财务管理制度中设置折旧制度,来调节费用,从而达到税收筹划节税的目的。三是费用分摊法。企业产品生产成本中的辅助生产费用的分摊具有多种方法,如直接分配法、交互分配法和按计划成本分配法,企业可以经过测算每种方法之下辅助生产费用的金额,进而选用利益最优,最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

3.低税率或低税环境选择法。低税率或低税环境选择法是指将在低税率的地区、行业创办企业或低税率的国家重点扶持的产品或项目上投产。目前我国对设立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在2008年之后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还有我国对四川、甘肃、陕西、云南、贵州等西部地区设立的企业都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广播电视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低税区不仅能使企业直接获得低税负的好处,还在减少纳税环节、优化税收环境上吸引着企业,因此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不可不考虑的重要因素。

4.资金成本和用资费用综合考虑法。企业在扩大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需要筹资,而筹资就需要比较各种资金的成本。一般情况下,发行普通股的资金成本大于发行债券、借款的资金成本,而在用资的时候,发行债券、借款均有财务费用,而发行股票则没有财务费用,因此企业税收筹划时需综合考虑各种资金的资金成本和用资时的财务费用,选择最有利于企业的一种筹划方案。

四、营改增之下的税收筹划

营业税改增值税本质上是一种结构性减税。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每月企业需有可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的进项税,方才可行。因此营改增之下企业的税收筹划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纳税人身份的筹划。营改增之后,企业可筹划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邮政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1%,现代服务业企业增值税税率为6%,而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中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因此企业可通过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来获得最低税负。二是重新规划业务模式。如某原缴纳营业税的邮政业一般纳税人企业,原营业税率是3%,营改增之后,其增值税税率为11%,那么企业就必须和上游的信封、包裹印刷厂和货运委托方谈判,调整材料印制成本和运费,并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才能抵减甚至完全抵消增加的税负。三是在业务合同中进行税收筹划。例如企业可以在业务合同中对于服务价格的确定、折扣方式的运用、区分含税价和不含税价、是否有价外费用都可以进行筹划,从而选择会对企业的增值税产生影响的最佳方式。

五、税收筹划在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防范

在实施的过程中,税收筹划也存在着失败的风险,税收筹划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不熟悉税收政策,滥用税收筹划,不依法纳税而被税务机关补税和罚款的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只注意到税负降低的好处,但却忽视了整体成本的上升,不当的税收筹划导致了整体成本的上升大于税负降低的好处的风险。防范税收筹划风险,主要是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牢固树立风险意识;二是认真研读税法政策,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新变化;三是科学设计税收筹划方案,选择对企业整体利益最优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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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要求企业最大化的降低成本包括税收负担。只有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才是实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有效途径[2]。企业只有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才能保证企业在获取最大利益的同时兼顾国家利益,才能使企业财务分配政策保持动态平衡,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促进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企业税收筹划是现代企业财务决策的重要内容

现代企业财务决策主要包括筹资决策、投资决策、生产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决策四个部分[3]。这些决策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税收的影响,不考虑税收的决策不能算是英明的决策,所以税收筹划已成为现代企业财务决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三)税收筹划有助于实现财务管理的目标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目标就是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和获利能力,而这一目标的实现要求企业在提升收入的同时,财务管理也要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的成本,其中成本包括企业的税收。税收负担的降低,只有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来降低税收负担,才符合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才是实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有效途径[4]。其次,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应有利于企业和国家长期利益的增长,要理顺企业和国家的分配关系,企业只有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才能保证企业在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的同时兼顾国家利益,才能使企业财务分配政策保持动态平衡,促进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税收筹划刚刚起步,以下试对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

(一)企业税收筹划意识淡薄

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税务机关的依法治税水平和全社会的纳税意识与发达国家尚有较大差距,导致征纳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不够,税收筹划没有被普遍正确认识。另外,个别企业对税收筹划不够重视难以理解税收筹划的意义和从业人员的收费标准等。

(二)税收筹划机会成本较高

如果税法、法规得不到有效执行,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则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较低,违法违规收益较大大。企业管理者在权衡了筹划收益与违法违规收益(即:筹划的机会成本)之后,可能倾向于选择违法行为而不选择税收筹划。

(三)税收筹划直接成本过高

企业的任何经济活动都要求收益大于成本,企业只有在筹划收益大于对应成本时才会进行税收筹划。税收筹划过程中产生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货币成本、风险成本,心理成本等诸多成本因素,相应大大降低企业税收筹划的利润[5]。

(四)税收法规环境不稳定

经济转型期的税收法律、法规在不断发生变化,纳税人若根据原来有利于自己的规定进行税收筹划,一旦政策发生变化,结果就可能完全相反。而且后出台的政策往往具有溯及力,现在的经营行为可能会由以后出台的法规来调整,增加了纳税人经营结果的不确定性。纳税人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税收环境,税收法规的频繁变化会增大筹划成本,使纳税人对税务筹划持谨慎态度。

三、企业财务管理中运用税收筹划的策略

企业的经营成果是通过财务管理中的筹资、投资和经营管理等一系列活动来实现的,这些环节无一不与纳税有关,因此税收筹划是多方位的,它贯穿于企业整个经营活动的始终。

(一)筹资阶段的税收筹划

一般来说,企业的长期资金比重较大,反映长期资金筹集来源构成及比例的资本结构,特别是负债比率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风险、成本的大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企业税后收益实现的水平。长期负债融资的利息可以在费用中列支,因此抵减一部分税前利益,起到减税作用;而对权益资本支付的股息必须在税后支付,不能利用税收挡板的作用,税收成本高[6]。在税收筹划时,在税前收益率不低于负债利息率的前提下,负债比例越高,额度越大,税负减抑的效果越明显。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在对外投资中,股权投资收益一般不需纳税,而债权投资收益则需要纳税,投资者在投资选择时,除考虑风险因素外,对投资收益也不能简单比较。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其次要考虑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更应引起决策者的重视。

(三)经营阶段中的税收筹划

1.销售的筹划。

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企业对销售方式有自由选择权,这就为利用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销售方式不同,往往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也就存在税收待遇差别的问题。在运用时销售方式的筹划应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筹划结合起来,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在销售方式的筹划过程中[7],应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计算方式,防止垫付税款在赊销方式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中,避免垫付税款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产品多用折扣销售,少用销售折扣刺激市场等。

2.折旧计算的税收筹划。

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折旧作为应税所得的一项重要的允许扣除的费用,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影响很大。一般来说,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条件下,折旧越多,绝对节减的税额就越多;在允许折旧的折旧额相同的条件下,折旧期限越短,初期折旧越多,相对节减的税额越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主要有直线法、工作量法、与加速折旧法,在实际工作中,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选择一定要遵守相关法规的规定。

(四)利润分配中的税收筹划

1.股利分配的选择。

企业的股利分配形式一般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根据税法规定,股东取得现金股利须交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交税。从国际上看,依靠股利收入维持生活的股东,往往要求公司支付较多的股利,而个人所得税税率较高的股东往往又不希望公司多分股利。因此,股东利益的差异会影响到股利分配。

2.再投资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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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不违反税收法律为前提下,通过对筹资、生产运营、投资、理财等方式,在纳税行为发生前,对于可能的涉税事项进行统筹和计划安排,选定纳税方案,以达到少缴税或者递延纳税的结果,实现企业中财务管理目标的一系列计划和筹措活动。

一、税收筹划的特点及切入点

(一)税收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的合法性是指税收筹划的目的和过程不能违反税收法律规定,这是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前提。税收筹划是按照税法的认定做到减税和延迟纳税的目的,企业当代财务管理中有关税收筹划的实践与理论的发生,也将助于加快税法的不停完善。

2.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性是指税收筹划有着确切的目的,让企业财务管理的终极目的变为可行。税收筹划不可以仅仅限制于绝对减少纳税税额或者个别税种税负的不同,而应考虑整体税负的差异,最好的税收筹划应该是企业整个利益的最大化,而非纳税最少。

3.前瞻性:税收筹划的前瞻性是指税收筹划必须在事情发生前对经营活动的计划进行规划和落实,它能够在事情发生前测算出税收筹划的结果。企业在有些活动发生前就有可以抵税的机会,假如活动已然产生,计税环节、计税依据已然敲定,再谋求少缴或不缴税,则不可视为税收筹划。

4.专业性:税收筹划的专业性不是要由财务、会计专业人士操作,作为第三产业的税务、税务咨询、税收筹划便应运而生,并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我国现在的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事务所都开展相关税收筹划的咨询、筹划业务,这说明体现了税收筹划朝着专业化发展的要求。

(二)税收筹划的切入点

1.以财务管理环节和阶段为切入点

现代企业的财务管理每个环节都有相关税收筹划与之相适应。例如,符合税法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享有所得税利益。股息支付自能在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中分配,无法享有所得税效益,因此债务筹资比权益筹资具有节税优势;企业的投资管理阶段,在选择投资设立机构地点时,选择低税率地区如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鼓励的西部地区等,可以享受到低税率的税收优惠;企业在经营管理阶段,资产的折旧、成本的计价方法等都会影响到企业当期的损益及当期所得税税额,因此选择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对于企业当期及递延税款有着一定的影响。

2.用企业税收筹划最大空间的税务种类作为进入要点

由于税收实体法将税收分为5类,具体包括了18个主要税种,企业应当尽量选用筹划空间最大的税种来当税收筹划的必要点。税负弹性越大则税收筹划的空间也越大,除了税种的因素,具体税种的税制构成要素也决定了税收筹划的空间,这一般都包括纳税人、计税基础、税率、税收优惠等。

3.以税收优惠政策为切入点

税收优惠即税收减免,是对那些纳税人与纳税方给予勉励和帮衬的那种税法的不一般规定,税法对每个税种正常情况下都给以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减免具体形式包括减税、免税、起征点和免征额等。企业若想享受节税效益,可以适当把持税收优惠条款。

二、当代企业在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目的和基本方法

(一)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目标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想要的结果是经济纳税,即最少纳税、最晚纳税,用来实现税后地利润最大化。

1.税负最小化及纳税成本最低化目标

现代企业对税负最小化的追求,是税收筹划产生的最根本原因。纳税成本最低化是指企业在纳税中产生的直接或间接费用的降低会使企业利润增加,从而增加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最晚纳税目标

最晚纳税目标指的是企业经过税收筹划取得晚缴税款的时间价值。资金的时间价值是指伴随时间的进程,延迟投放周转和应用的资金价值将所产生加值的成果或者额度,这和货币计量中币值稳定假设相冲突。在货币时间价值的前提下,税法应当处于时时、足额征税的目的,规定纳税人应尽量快的确定收入、延缓计量成本。通过加大当下进入的本金以产生收益,在未来产出无限的投资回报,变相的减少了税收,这便是资金的时间价值的体现。

3.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

税后利润最大化目地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终极目地,企业应以税后收益最大化为目地,充分考虑现代税收筹划的风险成本等,注意税收政策法规的更行及未来走向,为了能够确保企业持久地获取税收筹划所带来的收益,应当不间断的补充和完善自身的税收筹划方案。

(二)当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税收筹划用的方式有许多,作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常用到的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政策法、转让定价法、会计处理法等。

1.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

(1)利用免税。利用免税筹划是指,使企业成为免税人,或使企业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在合规、正当的情况下,使企业免纳税额的税收筹划方法。利用免税的税收筹划方式能免除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可用范围小,并且有一些的危险性。

(2)利用减税。利用减税筹划是指在合规、正当的情况下,使企业减少应纳税额从而直接节税的税收筹划方法。我们国家对于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就属于减税得具体形式。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可选择使用其中一项最为实惠的政策而不能叠加使用。

(3)利用税收扣除。利用税收扣除筹划是指在合适、合规情况下,使企业计税依据或者应纳税所得额减免从而实现相对节约纳税的税收筹划方法。例如增值税中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的扣除和企业所得税的一些加计扣除项目标准等。

(4)利用税收抵免。利用税收抵免是指在企业在税法的框架下,合规、合理的状况下,是企业税收抵免额上浮从而节约纳税的合理避税方法。与税收减免不同,税收的减免是减免计税依据或者应纳税所得额,而税收抵免是直接冲销应纳税额。

2.转让定价的利用

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合理避税被大范围地应用于大环境、小环境的合理避税实际中,也是合理避税的众多方式其中一个。为保证企业用转让定价的方法来进行合理避税的有效性,在用转让定价时应注意:

(1)为防被税务机关调整而增加税负,要在一定的范围内考虑价格的波动。转让定价中应用最广泛的做法是那些拥有高税率的公司,故意下压商品的销售价格,向低税率的相关公司卖产品,将净收入转移到其他公司。

(2)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运用多种多样的方法进行全方面、系统的筹划与安排。例如为了降低分公司的产品成本,在向总公司供应零件部件收取高额的费用,使其分公司得到比较高的利润;企业为不计入或者少计入转让收入,以从对方的企业之中取得额外的好处等为条件,将专利权无偿或低价提供给关联企业。

3.会计政策的利用

会计政策的利用是指在适当的会计政策下,为减轻税负或者延缓期限,在不违背法律和合乎常理的前提下采用的税收筹划方法。

(1)存货计价。公司在选用计价方式中,由于不同的计价方法可以通过干扰销售本金,从而可用一种使其税负较轻的方式,从而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预估存货价格下降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从而不会大幅度降低企业当期的销售成本。公司如采用计划成本确定存货成本时,应当及时结转成本差异。

(2)折旧计提。企业的折旧计算方法有平均折旧模式和加速折旧模式,每种折旧模式又具体包含了几种具体折旧计算方法。公司从合理避税的角度选用折旧方式时,要思考折旧时间、预计净残值、所得税影响等因素的综合问题,目的是最大地延迟和延缓应纳税款。

(3)收入确认及费用列支。公司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选用恰当的产品销售策略,尽可能延迟确定收入的期限,来延迟交税义务发生的期限。企业应在其税法允许得范围内,充分罗列出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耗,如按程序提足折旧、员工福利费、教育费、五险一金。但是对税法有列出限制的花销尽可能不超出标准,对超出的部分税法不许税前支出,并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税收筹划在当代企业财务管理系统中的运用

(一)企业组建的税收筹划

子公司和分公司都是企业集团的分支机构,现实中往往企业会遇到子公司与分公司的设立方案如何选择问题。从法律后果来说,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能力的后果,而分公司则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其民事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在履行纳税义务时,需要考虑征税的范围、税率、优惠政策等。

(二)注册地点的税收筹划

我国地缘广阔,尤其是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了很多股利地方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税收地方政策,这就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方向。企业选择其注册机构地点或者税法优惠政策中的相关投资方向,有可能有企业带来节税效益。这几年各地区的税收便利制度主要有:

1.高新技术产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此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2.保税区的特殊优惠政策。主要政策包括保税区的进出口货物,符合条件的增值和消费税免交;保税区内自建或者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5年内免交房产税;做出口的加工型公司,在规定的区域内按15%的税率缴企业所得税等等。

3.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的税收优惠。自我管理地区的自我管理部门对本民族自我管理地区的公司,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应上交的企业所得税中是地方共享的那些。

四、公司合理避税应关注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的任何经济活动都存在一定的风险,税收筹划也不例外。在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要避免以下几种风险的存在:

(一)经营损失风险

政府征税过程体现了对企业既得利益的分享,主要表现为所得税的征税过程,但是政府并未相应的承担企业经营损失。虽然税法允许企业延期弥补亏损,但这种风险的前提是以企业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得以弥补为前提的。

(二)投资选择风险

一般来说,税收中性原则是建立当代税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但事实并不如此,企业会因税收因素而放弃最优的投资方案,这种因课税而使企业改变投资行为,从来给公司引来机会亏损的可能,就是投资选择风险,很大程度上源自于征税的不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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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金标教授在税收理论和政策研究方面最主要的成就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环境税收理论和政策的研究。他从1995年起开始发表关于环境税收方面的论文,并将之作为博士论文的研究题目,后将成果以专著《生态税收论》形式出版。专著中对站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对生态税收的基本要领和研究的理论基础,在我国需要研究的问题等进行了系统的研充提出了一个理论研究框架。他认为二十一世纪是生态世纪建立生态税制是新世纪对我国税制建设提出的一个基本要求之一。计教授的论文及专著出版后成为该领域最前沿的研究成果,被广为引用成为我国在此学术领域的带头人。

对个人所得税理论和政策的研究。1996年他出版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和改革》是我国在个人所得税领域的第一本理论专著。该书系统研究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理,探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模式问题,提出我国应向综合与分项相结合的模式转换,研究了我国当时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揽子改革方案。其中关于个人所得税目标定位的观点、个人所得税管理权限的观点都得到了税收理论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同。

关于遗产税问题。他是国内建国以后第一个系统研究遗产税的学者。早在研究生时期就以遗产税作为硕士论文,并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在1989年时他就认为到20世纪末我国有条件和有必要引进遗产税。尽管由于种种原因该税至今仍未开征,但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遗产税已被列入到14个税种之中。

篇11

税收优惠的本质是国家的税式支出,是为了取得未来更大的经济收益而支付的机会成本。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不会“无的放矢”,大多是从扶持特定行业或发展特定区域的角度考虑。税收优惠使纳税人享受了税收利益,但并不等于纳税人可以自然得到投资回报,因为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与纳税人的投资风险并存,对某些企业而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得到实质性优惠,获得税收优惠待遇反倒会成为“烫手的山芋”,争取之间需要企业筹划思量。

案例1:天泽化肥厂以生产合成氨、氮肥、磷肥等无机化肥产品为主,由于化肥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天泽化肥厂2011年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成立了一个有机肥生产车间,利用尾菜、秸秆等天然有机物和氮、磷、钾等无机肥料原料生产符合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2002标准的有机肥产品,2011年天泽化肥厂购进无烟煤等原材料2100万元,进项税额357万元,其中40%用于生产有机肥产品,收购尾菜、秸秆买价40万元,运费10万元,2011年无机化肥销售额35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3%,有机化肥销售额1050万元,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

方案一:有机肥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应纳增值税=3500×13%-2100×17%×60%=240.8万元;方案二:放弃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应纳增值税=3500×13%+1050×13%-2100×17%-40×13%-10×7%=228.6万元,可见,天泽化肥厂放弃免税权,2011年可以少纳增值税12.2万。

由于天泽化肥厂生产的有机肥产品利润率很低,投入的无机物原料增值税税率17%,放弃免税权,化肥增值税税率13%,在产品增值率较低的情况下形成了4%的“税收漏斗”;另外,生产有机肥产品投入的尾菜、秸秆属于免税农产品,允许按照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扣除,收购免税农产品的运费,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也降低了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根据财税[2007]127号文件的规定,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的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权,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天泽化肥厂应测算最近3年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指标,综合考虑放弃免税权的3年内是否能够获得“税收漏斗”收益,同时应积极改进有机肥产品的工艺和生产技术,提高产品利润率,使有机肥产品创造增值额的同时,享受免税优惠,这才是企业持续发展之道。

二、只要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就有资格享受优惠待遇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繁杂,纳税人申请享受某些税收优惠待遇,必须经过资格认定,或者按照要求进行核算,报送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报批或备案,否则即使符合税收优惠的条件,也没有资格享受优惠待遇。例如,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等技术转让所得,所得额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双方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且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如果上述技术转让行为未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或认定登记,企业就没有资格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政策。

三、争取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是财务部门的职责

许多企业负责人认为,税收问题主要集中在会计和财务环节,为企业积极争取税收优惠待遇就是财务部门的职责。事实上,企业财务人员所从事的工作,主要是一些事后核算的经济业务,纳税义务往往在企业生产经营环节就已经发生,筹划应重点关注投资、生产经营等业务流程,企业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不仅要求财务部门分开核算,报送相关资料,通过相关部门的资格审查和认定,而且需要得到其他业务部门的协同配合,从业务流程的角度进行筹划,才可能使企业争取到税收优惠待遇。

案例2:河北润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2011年6月成立,公司生产的水泥原料中,含有煤矸石、炉渣及糖虑泥等成分。目前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有复合32.5水泥、普硅32.5R水泥等,财务部门对不同产品分别核算,2011年8月经测算,公司生产的复合32.5水泥资源产品投入比例28.5%,普硅32.5R水泥资源产品投入比例为12.1%,均未达到规定的30%,不能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财务部门将上述情况向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汇报,引起领导高度重视,公司聘请了一位税务专家,会同技术部门和财务部门的相关人员参与筹划,找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

由于公司技术人员的税收意识比较淡薄,生产过程中只关注产量、品质等技术指标,未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使公司生产的复合32.5水泥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指标。经过1个多月的技术攻关,公司改进了生产工艺,复合32.5水泥资源产品投入比例达到32.7%,2011年12月被河北经贸委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2012年1月经过资源综合利用办公室的认证,取得了证书,从2012年起,开始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和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曲解税收优惠条款,忽视涉税风险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发展生产是纳税人的愿望,通过筹划使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也是税务筹划倡导的基本方法,但不能曲解税收优惠条款,为了筹划而筹划,忽视涉税风险。

例如,通过企业分立或分解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可以使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从表面上看,企业拆分后适用的税率较低,获得了节税收益,但不能忽视的是企业拆分必然带来经营成本和管理成本上升,影响企业的形象和承担责任的能力,拆分的直接和间接成本较高,需要企业慎重考虑。

企业所得税法中保留了部分对民族自治地区、西部地区、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等区域优惠政策,企业设立时应尽量选择在税收优惠地区注册,对于已经成立的企业,如果具备了其他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只是注册地点不在税收优惠地区,应考虑是否搬迁,这种筹划方法有失偏颇。所得税的区域优惠政策,是为了适应国家在特定时期经济发展战略而制定的,具有一定的时效性,超过一定时间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就会废止,选择注册地或搬迁仅仅为了享受区域优惠政策,不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由于国家对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设立后应根据自身条件,尽量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靠拢,争取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定等,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对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限定的条件很严格,必须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六方面的条件,履行相关认定程序,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抽查和复审,大部分企业很难将自身改造成高科技企业,上述方法理论上可行,缺乏可操作性。

五、对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了解,盲目筹划

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首先需要对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一个全面、系统的把握。有些财务人员为了给企业创造节税空间,熟悉税法条文,认为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比较简单,忽视筹划细节,结果弄巧成拙,增加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和涉税风险。

案例3:慈济中医院创办于2010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2011年6月12日,税务机关对医院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医院201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24万元,除了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税种均未申报纳税,据此,税务机关对中医院2010年度取得医疗服务收入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补征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加收滞纳金,并处于0.5倍罚款。

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中医院的财务主管认为,根据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和车船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财务主管认为,中医院在免税期内,不需要缴纳各项税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批或备案,在减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否则不得享受减免税待遇。

六、滥用税收优惠,甚至不惜偷税漏税

目前我国的纳税人中100%都想少缴税,利用税收优惠条款获得节税收益,本身无可厚非。由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多个税种,优惠方式灵活多样,惠及的行业较多,一些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意识不强,过分追求利益,无视税法的尊严,利用税收优惠条款的漏洞“打球”,甚至不惜偷税漏税。

案例4:合肥某私营企业2010年底进行盘库检查,发现一批零配件和包装物因设备更新换代和产品外包装更换,已经属于不需用物品,账面价值64万元(不含增值税),总经理同意尽快将这批存货变卖。田某认为这些货物购进时间较长,外观陈旧,如果按正常销售应缴纳17%的增值税,如果按销售旧货处理,可以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虽然这些货物不符合税法对“旧货”的界定,只要税务检查人员不过问,少交的税款很难被发现。田某的想法得到总经理的认可,2010年12月29日,企业将这批货物变卖,获得价款51万元,财务部门按照销售旧货申报缴纳增值税0.98万元(51÷1.04×4%×50%),2011年6月13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纳税检查过程中发现了这个问题,通过对企业的账面审核、仓库资料核对,确认这批货物没有使用过,不能按销售旧货处理,要求公司补缴增值税6.43万元(51÷1.17×17%-0.98),加收滞纳金,并处以1倍罚款。

税法所指的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企业的这批货物实质上是未经使用的新商品,并没有进入二次流通环节,不能依据购买时间和陈旧形态判定为旧货,应该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田某为了使企业享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违背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使企业因偷税漏税被查处,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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