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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的组织和实施;
(二)督促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对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三)提供住宅小区申报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工作及托管交接工作的咨询指导和服务;
(四)编制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报告。
三、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进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的范围是该物业规划红线以内的所有共用设施及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住宅小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据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对申请验收的物业和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履行其他验收义务。参加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关条件,实行回避制度。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充分认识做好物业服务小区消防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高度重视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要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完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根据各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各物业企业法人代表作为小区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按照有关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二、进一步做好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保持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小区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同时,要不定期组织对所管辖物业服务小区的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开展检查工作。重点要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情况、消防泵供水系统、消防栓配材器材、手提式灭火器进行系统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小区消防设施设备已超过保修年限,出现损坏无法投入使用需进行维修或更新改造的,已缴存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其整改维修或更新改造所需经费可向市房管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办理使用申请手续;尚未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物业企业要及时会同业主委员会、属地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自筹资金进行整改,以确保小区消防设施设备正常投入运行。
三、保障小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组织对所管辖的物业服务小区内违章占用、堵塞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以及其他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等违规行为的检查和清理整治。对检查中发现违章占用消防车道、疏散通道等违规行为的,能够当场整改到位的,要当场责令整改到位;对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人,并及时书面报告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辖区派出所和消防大队。
2、在人员配备上:对被盗现象严重的天马小区,物业中心出资、保卫处配8名校卫队员日夜巡逻。
一、总体目标
以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和谐、平安”建设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加强全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各有关街镇、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主动作为、联动协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使用管理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二、责任分工
区质监分局:负责全区居民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监察工作,严格执行电梯准入、准用制度;加强对电梯安装、改造、使用、检验检测、安全监察等工作环节的监管;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坚决封停存在严重隐患的居民住宅电梯;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建立和完善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积极组织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区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在正式移交物业管理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区房产服务中心:负责引导和推进居民住宅(小区)电梯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规则履行居民住宅电梯管理职责,并规范使用居民住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物业管理服务费;指导和监督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居民住宅电梯改造更新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督办全区居民住宅(小区)电梯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事项,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
区广播影视局:负责发挥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电梯安全知识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负责做好“110”、“119”报警电话反映电梯故障困人的应急救助相关工作;配合处置涉及因封停电梯而引发的不稳定事件。
区局:负责协调处置涉及因封停居民住宅电梯引发的不稳定事件。
区物价局:负责合理确定居民住宅电梯收费标准,将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范围。
各有关街镇:负责协助区质监部门查找居民电梯安全使用隐患;协调将居民住宅(小区)电梯纳入物业管理;组织和协调相关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运行和更新改造资金;负责处置因封停电梯引发的不稳定事件。
三、工作内容
(一)督促居民住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居民住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按照要求建立各项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保证居民住宅电梯通讯报警装置有效;严格执行电梯管理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聘请专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做好居民住宅电梯定期检验申报工作,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演练;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电梯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居民住宅电梯安全运行。
(二)落实居民电梯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
1.对属于有关部门和单位自管或直管的居民电梯住宅(小区),由区房产服务中心会同其所属街镇督促落实房屋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物业管理。
2.对新建居民电梯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移交物业管理相关手续前,由区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物业管理,办理完物业管理移交手续后,由区房产服务中心负责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物业管理。
3.对长期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电梯住宅(小区),由所属街镇会同区房产服务中心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物业管理单位实行物业管理。
4.对居民电梯住宅(小区)因物业管理单位更迭或未按合同约定提前退出,导致住宅不能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的,由所属街镇会同区房产服务中心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单位实行物业管理,在其过渡期内由所属街镇明确居民住宅电梯管理责任主体。
(三)建立居民住宅电梯运行维护和改造更新资金筹措机制
1.居民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资金
居民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资金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区物价部门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时,应当明确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在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的比重。各有关街镇应引导、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督促物业管理单位按照规定使用物业管理费。
2.居民住宅电梯改造更新资金
(1)对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居民电梯住宅(小区),区房产服务中心应当配合其所属街镇,指导和协调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改造更新;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在缺口的,由所属街镇、区房产服务中心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从物业共用部分经营产生的归业主所有的收益中筹措;仍不足的,由所属街镇、区房产服务中心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帮助和协调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收取。(2)对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居民电梯住宅(小区),由所属街镇、区房产服务中心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从物业共用部分经营产生的归业主所有的收益中筹措;不足部分,由所属街镇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帮助、协调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收取;仍不足的,经区人民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后,由区人民政府动员原建设单位或者原主管部门负责筹措。
(3)对各部门和单位自管或直管的居民电梯住宅(小区),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筹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健全居民住宅电梯安全运行和维护稳定防范机制
区质监部门负责一律封停存在严重隐患的居民住宅电梯,在实施电梯封停之前,应提前将相关情况通报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在街镇,必要时要通报区、安监、房产等部门。各有关街镇和区部门应当积极做好被封停使用电梯的居民住宅小区业主稳定工作,督促物业管理单位限期解决问题。问题难以及时解决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建立由各有关街镇和区、房产、质监、安监、公安及消防等部门参加的全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消除电梯安全事故隐患,确保社会稳定。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3月10日—4月1日)
拟订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向社会通告,督促电梯使用单位严格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六落实”制度(责任主体落实、维护保养单位落实、通讯装置落实、人员值班落实、困人救援落实、定期检验落实)。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4月1日—5月1日)
各居民电梯住宅(小区)的产权管理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对照相关规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在排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电梯及时向所在街镇报告,再由相关街镇集中汇总后向区质监分局、区房产服务中心报送相关信息。
(三)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5月1日—7月1日)
各有关街镇、区城乡建设局、区房产服务中心配合区质监分局组织对全区居民住宅(小区)电梯开展隐患排查,区房产服务中心负责摸清全区居民电梯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心数量和办公场所,区城乡建设局负责摸清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居民住宅(小区)电梯的数量,各有关街镇要掌握各居民住宅(小区)地理位置,重点排查已报停注册登记的居民(小区)电梯,对查出的安全隐患由区质监分局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隐患整改阶段(2012年7月1日—10月1日)
电梯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达成共识,确定具体整改方案(包括整改技术方案、电梯制造和施工单位选择、资金预算、完成时限等内容),并将具体整改方案于2012年7月31日前报电梯所在街镇、区质监分局、区房产服务中心。同时,各有关街镇、区房产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电梯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办理住宅电梯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手续,确保电梯维修使用资金落实到位。
(五)整改验收阶段(2012年10月1日—11月30日)
区质监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梯法定检验机构,对存在安全隐患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结果进行检验验收,并对电梯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电梯的使用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及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各街镇、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强化安全监管。成立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各街镇要确定相关分管负责人,明确专人,并建立以电梯使用单位为支点的网格化、全覆盖电梯安全隐患报告信息网络,确保居民住宅小区电梯安全运行。
一、坚持依法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严格按照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好服务义务。
二、制订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要尽快制订各类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岗位职责、物业服务标准,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公布服务电话。
三、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要注重物业服务人员形象,统一着装,持证上岗,挂牌服务,规范服务,文明礼貌。
四、加强秩序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秩序维护员要加强进、出小区人员和车辆的管控,对陌生人员加强盘查和登记;加强巡查,不留死角,充分发挥电子监控系统的作用;加强小区车辆运行和停放的疏导,定点分区停放,实行专门管理;制订和完善防火、防水泛、电梯困人、断电、治安防范等各种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及时处理紧急情况;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小区治安防范工作,遇有突发性事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并协助公安部门进行妥善处理。
五、加强房屋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房屋和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及时受理业主的报修。对物业工程质量问题,属物业企业职责范围内的,应严格按照承诺的时间做好维修养护工作;属保修期范围内的,应及时协调开发公司进行维修,必要时,向新城区管委会报告。
六、严格落实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公示栏和客户服务中心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含有偿服务),公开物业服务办事制度和工作流程。在公示栏或责任区公示管理、服务人员的工号、照片等,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七、加强宣传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和墙报等形式,加强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小区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等内容的宣传,倡导文明守约,创造广大业主支持配合物业管理工作的氛围。
八、对小区内的违章搭建、乱堆乱放、乱停乱放、毁绿种菜等违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劝阻、制止,制止不了时,向新城区管委会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清理和查处。
一、根据本部门实际制定详细人员编制及组织架构计划,招聘优秀物业管理主管人员到岗接受岗前培训工作,针对管理项目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物业管理方案。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各岗位工作流程,确保上房前一个月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做好前期介入各项准备工作,以方便业主及便于后期物业管理的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做好物业接管验收工作,对发现的工程问题及存在的其他安全隐患或者其他问题提出整改通知并专人跟踪实施,并严格进行复查,直至合格。
三、制定详细的交房工作流程,做好详细分工。进行交房前工作演练,对可能或有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四、通过各种渠道招聘优秀的基层物业管理人员(如:工程维修人员、客户服务人员、秩序维护员、保洁等),进行专业培训。严格首问责任制,全方位、全天候跟踪,解决业主后顾之忧。为后期更好地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打下坚实基础。
五、做好交房后装修期间物业管理,严格落实装修管理制度,对违规搭建和违反装修管理现象及时发现及时进行整改,杜绝隐患及后期因装修问题产生的纠纷问题。从确秩序维护员全角度对进出小区人员、车辆等进行严格管控,从根本上杜绝偷盗与丢失现象发生。
六、本着“开源节流”的工作目标,把认真做好节能降耗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严把物业管理成本控制关,严格物品管理及费用支出控制,严格支出审批制度。加强物品领用等细节开支,杜绝浪费现象发生。
七、与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协调,从而建立良好并保持的社会关系,积极进行沟通,增进友谊,为下步更好地进行物业管理所需职能行政部门各项支持打下坚实基础。
八、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和全心全意为业主提供全方位的物业服务等工作,与业主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和谐的互动关系,为在物业管理中取得绝大多数业主支持做好准备工作。
具体实施措施:
一、招聘素质较高的物业服务人员,并针对各部门所需制定培训计划及工作流程进行专业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向员工进行企业文化、岗位理论知识、实操技能等培训。让员工了解企业、信赖企业,做企业的主人,从而安心本职工作为企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同时以“走出去、拿回来”等方式带领员工与同行业优秀企业、员工进行全方位的学习、沟通,结合自身适时调整工作方式与方法,通过一系列措施使员工综合水平得以提升,确保每位员工都能胜任并出色的完成本职工作。
二、在前期介入及分户接管验收与综合验收时,本着对业主负责和有利物业后期管理的原则,根据现场所存在的问题及隐患提出合理化建议,要做到全面细致,并由专人跟进监督整改,通过复检,最大程度上在交房前完毕。
三、为上房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与营销策划部加强沟通,结合实际进行宣传,杜绝“口头承诺”给物业后期带来的负面影响;与工程部相互交流学习,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人员对工程知识理论与实操能力。
四、交房前进行上房流程工作演练,详细对交房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综合演练,针对重点对参与上房的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组建上房工作小组,结合以往小区上房中的突发事件和与业主间所发生的不可预见的矛盾焦点,做出深入细致的评估,并制定应对计划和措施,做到事前有准备,遇事能自如,知已知彼确保初次上房工作顺利圆满完成。
五、交房后,将工作重点放在加大装修期间的监管巡查力度,坚决杜绝违规、野蛮施工现象,对发现违规现象及时进行整改并作出处理。对外来人员、装修人员及进出车辆严格管控,实行进出凭卡、登记、检查的制度,从根本上避免偷盗与丢失现象的发生。
(二)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并完善辖区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台帐制度,指导辖区有关单位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并切实加强督促检查。
(三)各居委会要制定区域内火灾应急预案,组建义务消防员和消防志愿者队伍;经常性开展防火安全教育、防火和灭火演练,组织高层建筑居民签订防火公约,并对火灾隐患进行自查整改。
(四)物业服务企业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管理服务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规范和标准,开展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工作,发现损坏的消防设施设备要及时告知物业所有人或相关单位进行维修,发现破坏消防设施设备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高层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协助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年检制度。
(五)房屋产权单位出租的建筑物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同一高层公共建筑内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要成立由产权单位牵头、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组成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制定消防安全责任管理、检查督促、值班值守、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高层公共建筑的产权单位要依法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年检制度,也可委托建筑的建设、使用或者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
(六)燃气及供电部门要定期检查高层建筑燃气管道、仪表、阀门、报警装置及电线电路,并及时维修更换损坏的部件,解决私拉乱接电线等问题。对高层建筑内涉及房屋产权单位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仪、管道自动切断阀等设备,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每年作一次强制检测。
(七)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和区综治办要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列入平安小区和安全大楼评比考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切实加强监管、检查。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各派出所要依法加强对高层建筑的分级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区规划土地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把高层建筑项目审批关。在审批高层建筑项目时,要充分征求和听取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的意见。同时,要严把高层建筑项目验收关,加强对在建高层建筑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核准要求的不予验收。
二、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整治与管理
(一)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由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依法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及整改措施、要求、期限,并抄送区政府和区人民法院。期满复查发现隐患仍未整改的,依法实施处罚,视情采取有关强制措施。对隐患整改确有困难的,报请区政府协调解决。
(二)对存在火灾隐患且因维修资金缺少等原因一时难以落实整改的高层居住建筑,由区政府筹措资金落实整改,或列为区政府平安工程督办项目加以推进,确保及时消除隐患。
(三)对存在火灾隐患且因业态多、产权单位多导致消防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的高层公共建筑,由区政府协调建筑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资金来源,确保整改工作落地见效。
(四)区建设交通委、规划土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分局、质量技监局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抓好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监督。对高层建筑的产权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职责的,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要依法实施处罚。
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
(一)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督促高层建筑产权或使用单位认真落实贯彻《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增强责任单位主体意识,自觉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加强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消防志愿宣传服务活动,形成全社会参与、推动消防宣传工作的格局。
(二)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要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高层建筑的物业安保经理、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为重点,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确保高层建筑从业人员能够熟练操作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提升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应急管理
(一)各部门要切实将高层建筑消防应急管理工作纳入综合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对火灾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预案编制,加大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投入力度,落实应急知识普及、社会动员等工作。要统筹、整合各类资源,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人员疏散、安置等保障工作。
一、扩大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单位范围,在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全面实施“问题管理”工作模式
为贯彻落实市安委会提出“各区、各部门要将安全隐患工作日常化、制度化,将隐患排查工作作为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常抓不懈”的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区政府关于试行“问题管理”模式工作方案和《盐田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责任单位在区安委会原来确定的21家责任单位的基础上扩大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区安委会成员中的市属驻盐单位。同时,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含市属驻盐单位)要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全面实施“问题管理”工作模式,使排查责任落实到每个责任单位、每个责任人、每个排查周期和每个查出的隐患,确保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到位。此项制度主要落实排查责任主体,即“谁排查”的问题。
二、建立条块结合、全面覆盖的隐患排查工作格局,实现安全隐患排查职责的无缝链接
为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的工作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盐田区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决定实行排查职责的无缝链接制度:
(一)职能范围项目化。
各部门、各单位依职能所承担的安全隐患排查范围如下:
1.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除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排查范围以外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违章建筑、无特种设备登记证的设备和出租屋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2.区安监局——负责全区各辖区、部门和单位对各类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协调、统计汇总、通报批评和跟踪落实工作;同时承担对区级重大危险源单位、重点防护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任务。
3.区建设局——负责对建筑施工、燃气经营和住宅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危险边坡和危险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
4.区城管局(行政执法局、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区市政公共设施、户外广告、环境卫生、临时摆卖、文化娱乐场所及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无证照经营活动、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有毒有害物品废弃处理和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5.区农林水务局——负责全区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水库、水源工程施工,地下水使用,水厂、供水管网内消防水源,农药、兽药,森林火灾,渔业船舶和农用机械,海产养殖活动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6.区经贸局——负责本区各类商业会展活动安全隐患的排查。
7.区人力局——负责对用工单位超强度劳动(超时加班)、非法使用童工、劳动合同中未注明安全事项等安全违法行为的排查。
8.区旅游局——负责对旅游行业企业(旅行社、旅游景点、旅游星级饭店、旅游度假村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9.区文化局——负责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文化公共服务场所、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所属单位及所管物业和场所安全隐患的排查。
10.区教育局——负责对区教育局所管辖学校、幼儿园和社会办学机构(培训中心)安全隐患的排查;协助区安监部门对区内市管学校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11.区卫生局——负责对全区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卫生监督部门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安全隐患的排查。
12.区体育局——负责对全区公共体育场所、危险体育设施及大型体育活动安全隐患的排查。
13.区维稳及综治办——负责出租屋安全隐患排查的监督、协调。
14.区工务局——负责对本局实施的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在建项目安全隐患的排查。
15.区城改办(重建局)——负责对区政府旧城旧村改造和重建项目安全隐患的排查。
16.区机关事务局——负责对所管物业、场所安全隐患的排查。
17.区物管中心——负责对所经营管理的区政府及区直机关单位的物业及其场所安全隐患的排查。
18.盐田公安分局——负责对全区大型社会活动(300人以上)的安全秩序,民爆器材的专业储存、使用和爆破工程安全隐患,及剧毒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公共安全隐患的排查。
19.盐田消防大队——负责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安全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酒楼、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20.盐田交警大队——负责对本区范围内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事故多发点(段)安全隐患的排查。
21.盐田工商分局——负责对农贸市场、肉菜市场、小商品市场、各类专业市场、超范围经营活动安全隐患的排查。
22.市交通局沙头角办事处——负责对交通(港口)工程施工项目,驻盐运输企业,特别是拥有危化品运输车辆和人员的企业,以及盐田后方陆域仓储装卸、汽车维修和汽车零配件店等安全隐患的检查。
23.盐田质监分局——负责对全区有特种设备登记证的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排查。
24.深圳盐田供电局——负责对区内电力设施、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等电气设备及违法用电行为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25.沙头角、盐田港保税区服务中心——负责对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物业和场所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26.东部华侨城、盐田国际码头有限公司——负责对所管辖封闭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物业和场所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27.市属驻区及区直属企业——负责本企业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物业和场所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28.其他区直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组织大型活动安全隐患的排查。
29.将经营项目、设备、场地(含物业)出租或发包的单位——负责对承租或承包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
(二)排查对象清单化。
各部门、各单位须对所负责排查安全隐患单位名册逐一列出清单,并报区安委办。清单共分三类:一是依职能承担的行业管理或重点监管单位名单。排查对象在50家以下的要逐一罗列;超过50家不便于逐一罗列的,各责任单位须规定本单位排查的内容及范围;二是负有人、财、物管理权的下属单位名单;三是承租或承包本单位项目、设备、场地(含物业)单位的名单。对所涉及种类的清单,各部门、各单位须于5月31日前报送区安委办。所须填报清单表格见附件1、2。
(三)辖区排查网格化。
按照条块结合的办法,区各职能部门列出各自所监管排查对象后,各街道办及社区工作站按管辖范围层层划分责任,实行辖区网格化监管,确保辖区隐患排查责任到组、到人。同时,各街道办除组织社区工作站实施网格化管理,承担属地监管责任外,还需参照区职能部门的做法,列出自身日常排查隐患单位名单,承担直接监管责任。
各部门、街道上报的排查单位清单,由区安委会发文确定后施行,今后根据实施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调整。此项制度将把我区绘制成全方位的安全隐患排查责任立体网格图,实现责任的无缝链接,明确排查责任和对象,即“谁查谁”的问题。
三、编制安全隐患分类排查表格,实现隐患排查内容规范化
为克服目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有数字、无内容”的不足,根据市里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实行分类排查的办法,对各类隐患排查的内容以表格形式表现,简单明了,方便使用。各责任部门须承担各自隐患排查规范表格的编制任务,非专业职能部门可主动会同区安监、消防、建设等专业部门共同编制。各编制责任单位如下:
消防火灾(含“六小”场所和出租屋)——盐田消防大队
道路交通——盐田交警大队
工业企业安全——区安监局
危化品安全——区安监局
特种设备——盐田质监分局
建筑施工安全——区建设局
城镇燃气安全——区建设局
电力设施——盐田供电局
商贸企业安全——区安监局
旅游安全——区旅游局
运输(汽修)企业安全——市交通局沙头角办事处
学校安全——区教育局
职业健康安全——区安监局
违法建筑安全——区综合执法局
无证照经营单位——区综合执法局
事故多发企业——区安监局
各主管部门可参照《盐田区XXX(类别)安全隐患排查内容规范表(参考样式)》(见附件3),开展各类安全隐患排查内容规范表的编制工作,要求在6月15日前完成并上报区安委办,区安委办将在7月5日前完成汇审认定工作,统一编印实施。在规范排查内容正式出台实施前,各部门、各单位的排查工作按原来办法进行。
安监、消防等部门应加强隐患排查规范业务的培训,使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具体负责隐患排查工作的同志都能熟练掌握相应类别隐患规范表格的使用。此项制度主要落实排查内容,即“查什么”和“怎么查”的问题。
四、明确“查”与“处”的权限,实现安全隐患处置的程序化
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整改的责任主体。安监、建设、综合执法、卫生、人力、公安、消防、交警、工商、交通、质监、供电等部门是各有关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定监管部门,负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各街道办事处负有行使安监和综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权。其他各部门虽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但仍负有本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各部门、各单位在隐患排查过程中,要严格建立安全隐患档案制度。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填写《盐田区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见附件4)逐一建档,详细填写安全隐患的单位、排查时间、排查人、隐患地点和部位、隐患性质和种类、责令整改时限等内容,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填写《盐田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参考样式)》(见附件5)责令整改;要落实专人进行跟踪督办,并填写《盐田区安全隐患复查意见书(参考样式)》(见附件6)记载整改完成情况;到期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填写《盐田区安全隐患排查报告移送书(参考样式)》(见附件7),移送具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处理,同时填写《盐田区安全隐患排查上报表》(见附件8)上报区安委办;被移送的部门或街道不得拒绝接收,有异议的须在接收后的5日内向分管安全工作的区领导提出,区领导在5日内未作出变更意见的,被移送的部门或街道须在接收后的15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回复移送单位,同时抄送区安委办;否则,区安委办将在15日结束后的3日内发出督办函,督办函同时抄送分管安全生产和分管该部门的区领导。
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属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未经消防审批及违法建筑等,一律先送负责行政许可的部门或街道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封或取缔处理,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此项制度主要落实对查出隐患的处理,即“查了怎么办”的问题。
五、实行“隐患内容”和“排查清单”双报告制度,落实责任追究
凡没有涉及上述安全管理职能、无下属单位和无承租承包单位的区直部门(即协助管理类单位),不实行定期排查报告制度,其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随时发现随时报告的办法处理。其他涉及安全管理职能、或有下属单位、或有承包承租单位的部门,将继续坚持原区安委会确立的定期排查和“隐患零报告”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调整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定期报告“隐患内容”和“排查清单”的双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内容表格包括:《盐田区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盐田区安全隐患排查上报表》和《盐田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附件4、8、9),即上报内容不仅要有“有无隐患”和“什么隐患”,还要有“排查了什么单位和内容”。所有须定期报告的部门和单位均可上报“零隐患”,但不能上报“零排查”,隐患可以没有,工作不能为零。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以来系列指示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围绕全区物业管理行业存在的问题,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扎实开展治理工作,全面提升我区物业服务水平,为建设美丽新区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分类确立示范标准,对住宅小区开展寻标、对标、达标活动,实现智能化、精细化、规范化服务,提高业主满意度,让业主享受质价相符的服务。
三、工作内容
(一)寻标。区物业办成立领导小组,各街镇物业办负责人为组员,负责制定标准并选定示范小区,名嘉汇、弗莱社区为智慧型示范小区,凤凰城、怡和嘉园、海韵丽都为精细化管理示范小区,锦湖苑、海滨家园、黑山东为规范化管理示范小区。
(二)对标。区物业办牵头,各街镇组织辖区内物业企业到示范小区进行观摩学习,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示范小区管理标准,找出自身不足,制定整改计划,并报各街镇进行备案,有针对性的对项目进行整改、提升。
(三)达标。各企业根据制定的计划,认真部署,细化分工,层层贯彻落实,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达到管理规范,项目整改达到标准后,报项目所在地街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街镇出具合格意见,报区物业办备案,验收不合格的,街镇出具整改意见,责成企业继续整改,直至达标。各街镇要建立寻标、对标、达标台账,一一进行销号,确保最后所有小区全部达标。
四、实施步骤
(一)摸底阶段(2017年1月1日-2017年2月28日)。
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小区进行摸底,制定达标计划,报区物业办备案。
(二)整改达标阶段(2017年3月1日-2017年7月31日)。
各企业由街镇组织到示范小区进行观摩学习,对照示范小区进行整改提升,各街镇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改完成的小区进行达标验收。
(三)督查验收阶段(2017年8月1日-2017年11月30日)。
区物业办对各街镇小区整改情况进行抽验,确保活动落实到位,对活动开展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总结阶段(2017年12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各街镇对活动开展过程中的经验进行总结并报区物业办,区物业办进行汇总,形成一套符合我区物业管理实际的管理规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区物业办、各街镇广泛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宣传,各物业服务企业充分利用宣传栏、led显示屏、微信平台等媒介,广泛发动业主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
(二)提高重视,加强调度。区物业办统筹活动开展情况,定期召开调度会议,研究解决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对下一步工作开展进行部署。各街镇安排专人负责,全员动员,积极投入到提升行动中,全面抓好物业管理的各项工作,促进我区物业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三)强化监督,整改提高。各街镇重点对辖区管理较差的小区进行督查,实行包片制,每日进行巡查。区物业办成立巡查督导小组,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寻标、对标、达标活动实施方案2】 按照市委作风建设年活动总体部署要求,进一步引导和激励各级各类学校,局机关各科室、各单位,突出活动重点,破解发展难题,提升工作标准,全面创先争先,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制定寻标对标提标方案如下:
一、把握的主要原则
(一)落实市委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和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突出弘扬五种精神,强化五个导向,健全七项机制中的重点任务目标。
(二)围绕主动作为、主动担当、依法作为的活动主题,着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工作中的风险点、矛盾点、薄弱点,以有发展中的瓶颈制约问题,充分体现勇于担当作为,激励党员干部攻坚克难、干事创业。
(三)坚持既全面体现创先争优,又注重量力而行,增强可操作性、可考核性,保证经过努力能够完成。力求简明扼要,原则上10条左右,字数1000字左右(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根据业务实际控制篇幅)。
二、明确主要内容
寻标对标提标工作应立足各自职责和工作实际,与学校(幼儿园)、科室、单位工作任务融为一体。题目应为担当作为、创争一流任务目标,第一项应为对标一流、比学赶超、创先争优的目标。
各镇街区教管办:要有总量指标前移、速度指标进位、质量指标争先的任务目标,有确立一批新目标、办一批实事、解决一批历史遗留问题、破解一批难题、完善一批制度的目标,有抓基层强基础、全面提升基层本质安全水平的工作目标。
市直各学校(幼儿园):要有比学赶超的具体(对象)目标,要有紧贴群情舆意,解决发展热点、难点、薄弱点的目标,要有回应群众需求、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创建特色品牌、提高为民服务水平的任务目标,要有加快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教育智能化的任务目标。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要有放眼整个潍坊教育、比肩先进县市区先进个室进位争先、突破过去、抢占业务至高点的目标,要结合各自业务实际,有着眼教育发展规律,指导、统筹全市教育发展的目标,有结合教育发展新形势、新特点,破解发展瓶颈的目标,有提高服务群众能力、提高运行效能的目标,有做优做实既定工作、全力实现新突破的目标。
三、开展对标学访
(一)集中开展对标学访。5月中旬各集中开展对标学访活动,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采取到对标单位考察、请对标单位介绍经验等形式,与对标单位对接交流,深入学习剖析对标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思想境界,对照分析查找自身在境界视野、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发展思路、方式方法、服务效能、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在学访对标单位的同时,还要学习借鉴其他先进单位经验做法,做到博采众长、兼容并蓄。
(二)定期开展互访交流。建立与对标单位经常性联系沟通机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联系交流活动,及时掌握对标单位工作动态,增进深度了解,持续跟进学习对标单位的新思路、新举措。
(三)注重搞好统筹协调。要精心谋划对标学习活动,避免对标学访耽误其他重点工作,避免出现重复或反复到一个单位学访现象。
四、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公开订标阶段(5月中旬)。各单位制定的担当作为、创争一流任务目标,应充分听取党员干部群众意见,成稿后。各镇、街区教管办所辖各学校(幼儿园)由教管办审定,不上报局作风办;教管办自身任务目标报局作风办;市直各学校(幼儿园)由分工包靠的局领导审定签字确认,上报局作风办;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由分管领导审定并签字确认,报局作风办。完成时限为5月22日前。
第二阶段:公开承诺阶段(5月中下旬)。公开承诺的主要内容为公开承诺的任务目标、主要措施、达标时限等内容。各镇街区教管办所辖学校的任务目标、公开承诺,要通过校内外宣传栏、微信公众号、明白纸、电子显示屏等方式进行。各镇街区教管办、市直各学校(幼儿园),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由作风办负责,通过局网站、教育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一)购物中心防火巡查、岗位自查、防火检查确定的火灾隐患:
1、购物中心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发现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按照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的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责令当场改正(下发消防安全违章通知书)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营业场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2)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
(3)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4)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5)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6)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2、保安部消防主管通过每日核对巡检系统数据(通过对比两个相邻巡查班次的巡查数据)检查上述问题的当场改正情况,并存档备查。
3、巡查、检查中发现或经部门上报的不能当场改正的消防安全隐患,通过巡检系统所设功能打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的期限和要求,由保安部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发,责令相关部门予以整改。
(1)涉及消防设施及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物业工程部负责限期整改;
(2)涉及其他部门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责任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在限期内负责改正。
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保安部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整改情况记录上签字并报购物中心消防安全管理人确认签字后,存档备查。
5、对一时确有较大困难(时间、技术、资金等方面),确无能力及时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保安部负责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上报,由购物中心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公安消防机构确定的火灾隐患:
1、对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相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1)涉及自动消防设施及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物业工程部负责限期整改;
二、 火灾隐患包括购物中心保安部防火巡查、岗位自查及防火检查
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及公安消防机构检查确定的火灾隐患。
(一)购物中心防火巡查、岗位自查、防火检查确定的火灾隐患:
1、购物中心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发现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按照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的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责令当场改正(下发<消防安全违章通知书>)并督促落实:
(1)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营业场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2)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
(3)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4)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5)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6)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2、保安部消防主管通过每日核对巡检系统数据(通过对比两个
相邻巡查班次的巡查数据)检查上述问题的当场改正情况,并存档备
查。
3、巡查、检查中发现或经部门上报的不能当场改正的消防安全
隐患,通过巡检系统所设功能打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的期限和要求,由保安部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发,责令相关部门予以整改。
(1) 涉及消防设施及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物业工程部负责限期整改;
(2) 涉及其他部门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责任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在限期内负责改正。
4、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保安部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整改情况记录上
签字并报购物中心消防安全管理人确认签字后,存档备查。
5、对一时确有较大困难(时间、技术、资金等方面),确无能力及
时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保安部负责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上报,由购物中心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公安消防机构确定的火灾隐患:
1、对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相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1) 涉及自动消防设施及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物业工程部负责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