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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基层审计机关 审计文化 建设
前言:基层审计机关的审计文化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一部分,更需要不断的更新发展与建设。审计文化建设作为审计机关工作的最重要的作用,也是审计事业继续发展的基础项目。审计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审计文化的建设,审计文化的建设是我国现代化审计工作的重要保证,目前,在我国审计事业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建设审计文化是非常重要的战略手段。
一、基层审计文化的内涵
整体来讲,审计文化没有完全一致的概念。一般而言,从广义上来讲,审计文化是指在人类进行社会实践的过程中不断的创造相关的精神财富与物质财富的加和。从狭义上来讲,审计文化是相关的审计工作人员在进行审计实践的活动过程中逐渐的积累一定的文化观念、价值观念、相关历史传统以及规范道德行为和行为准则的综合。而审计文化具有两种属性即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在自然属性方面,是审计工作过程中所赋予的属性。
二、审计的文化特点
1.具有时代性
审计文化的发展是一个时代的产物,一定程度上讲,会受到社会的关系以及经济基础的制约与发展,一定会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所以说具有非常鲜明的时代性。
2.具有科学性
基层审计文化建设的方方面面即形式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相关社会环境的一些制约,审计文化的发展不能超过所约定的社会发展。与此同时,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只能产生特定的审计文化,然而落后的、不具有科学性的审计文化在新的发展形势下会有所不适应,也起不到一定的支配作用。
3.具有开放性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组织以后,在这样开放性的环境下,其在审计文化的交流上变得越来越频繁。在我国近几年的审计发展过程中,虽然起步较晚,但是也有一定的发展,然而仍然需要学习发达国家比较先进的审计文化发展成果,并积极的借鉴吸收国外的发展策略。
4.具有差异性
审计事业的发展与人类各方面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如经济生活以及政治生活,因此也必将受到经济与政治相关条件的限制。对于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即使处于同一个国家和同一个社会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审计文化也是有很大的不同,有些国家的审计事业的相关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较高,并且独立性也更强。
5.具有活动性
不同的文化有着不同的存在方式,有些具有活动性的,而另外一些则是非常刻板,不懂得变通的,然而审计文化则是一种活跃着的文化。目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其经济与政治的环境也在悄然的变化,这就要求审计相关的审计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审计理念、恰当的审计方式以及不断创新的审计手段,更需要不断的进去、与时俱进来适应时代的发展。
三、审计文化的相关内容
审计文化一般主要包括:审计制度文化、审计物质文化以及审计精神文化。
1.审计的制度文化
审计的制度文化主要指的是,相关的审计人员在长期从事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其中包括道德行为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等。审计的制度文化主要包的括相关规章制度、审计的组织结构、审计过程的基本准则以及法律法规等。从整体上讲,审计的制度文化是审计精神文化与物质文化之间的纽带,更是建设审计文化的保障工作。
2.审计的物质文化
审计的物质文化指的是审计工作人员在所处的一些工作环境、相关的办公设施以及其他的一些物质生活资料,当然一定还有审计报告和审计技术。比如从事人员的一些硬件条件即办公环境与办公条件。其属于表层的文化,可以说是审计精神文化的唯一载体,更是建设审计文化的基础工作。
3.审计的精神文化
一般而言,审计的精神文化指的是相关审计人员在从事工作的过程中而形成的一种独特的精神、作风以及观念,在人类的思维范畴内,审计的精神文化可以说是审计文化最主要的内容也是审计工作中的核心。审计的精神文化在审计工作中占据有支配的地位。其中主要包括审计的主要精神、审计的价值观以及审计的信念、理想以及审计人员的行为或是作风等建设,审计的精神文化是审计文化建设的动力。
四、基层审计机关审计文化建设的措施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整体来讲,审计文化是审计人员在长期的审计工作中不断实践以及积累中不断形成的,审计的文化能够不断推荐审计事业的不断发展,并且能够影响着审计工作人员的行为,并且能够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也是增强审计单位的凝聚力与提高审计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的重要保证。
2.加强基层审计文化建设的宣传力度
审计机关与从事人员要非常注重审计文化的宣传力度,因此要把审计的文化建设与工作紧紧的结合在一起,并且能够充分的利用媒体来加强宣传的力度,在工作的过程中要不断的提高审计文化相关的宣传质量及力度,以此来扩大审计文化建设的影响力度。大力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使人们能够进一步来增强对审计文化建设的法律意识,进而真正使审计文化能够为社会所感知、认同以及接受。
3.加强审计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
审计的相关从事人员要能够不断的学习我姑政治的相关理论以及党的相关方针与政策,并且能够结合审计专业的相关理论知识,专业技能与相关法律法规等。另外,审计工作人员还要掌握调查研究以及分析判断和文字表达的能力。因此工作人元要牢固树立服务的意识,努力的塑造出审计人员的良好精神风貌。
结语:在当今时代下,首先要整合审计的相关资源,并能够充分的调动审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以及创造性。现阶段,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审计环境的变化,审计人员不仅要具有适应环境的能力,与此同时还要有创造与改变环境的能力。
在现代法律制度及司法制度的框架内,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由于公诉权的性质以及在司法制度中的功能,检察权带有一种与生俱来的“监督性”。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监督警方的侦查。另一方面,检察权的产生,也是为了维系现代司法制度弹劾主义的结构,防止审判纠问化。应当说,在上述公诉权意义上的制约监督作用,已普遍得到认可。而争议的焦点是检察机关对于法院是否应当具有诉权以外的监督权。这是检察机关审判监督问题的实质,也是中国检察监督制度中最实质性、最有争议的问题。为了保持准确的问题聚焦从而保证清晰的思路与合理的结论,应当区分检察机关的诉权与诉讼监督权,在此基础上,将诉权问题纳入诉讼法专业问题研究,将诉讼监督权问题纳入检察监督问题来讨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抗诉,以及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属于本文所论的检察监督问题范围。
在侦查、公诉权之外设立法律监督权,这在中国传统法制模式中无法找到渊源,也不能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中获得借鉴,中国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模式来源于前苏联。苏联模式的检察监督制度,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以检察机关监督为“最高监督”,从而突出了检察监督的地位;二是实施一般监督。中国的检察制度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搬用了苏联模式,但不定位为最高监督,也不采用对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进行普遍监督的所谓“一般监督”制度,却保留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保留了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实施监督这一有异于其他国家检察制度的特殊做法。中国检察监督制度的建构和运作呈现出以下几个突出特点:一是宪法地位与实际的法律地位脱节;二是法定功能的支撑手段严重不足;三是在运作中受到强有力的司法抵抗而步履艰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存在的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这一制度设立的意义,背离了法律制度设置的效率性与效益性原则,其内耗性与无效率性,严重浪费了法律资源,损害了法律制度的和谐统一性与其在民众中的公信力。
对一项既存制度现实价值的评价应主要采用社会学的标准与方法。一是考察其社会功用;二是分析其社会基础。就社会功用而言,不能否认,检察监督制度目前尚有其积极的意义,即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支持检察监督乃至其他外部监督的社会原因,是法院公信力不足。目前确实有必要加强对法院的监督。这种监督在法理的合理性上不仅是一种理论的分析,它直接关系到一个制度的运作效应,还包括它的制度平衡与价值平衡性。在抗诉制度法理合理性上最突出的负面评价,一是对司法权威与既判力的影响;二是可能对民事诉讼本身性质的扭曲。就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即检察机关依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存在另一个矛盾,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侦查与公诉机关,是代表国家的原告人,即实质上的诉讼当事人,而既是诉讼当事人又是法院的监督者,这是明显的角色冲突。这种冲突是刑事审判中的检察监督制度难以治愈的“硬伤”。
从以上分析,可形成以下意见:其一,检察机关基于诉讼监督权对法院实施的审判监督,存在法理合理性的缺陷,它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现代诉讼的基本构架与性质,有悖于诉讼运作的一般规律。从发展前景看,它的生命力可能有限;从现实状况看,它难免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相当的负面效应。其二,鉴于目前我国的法院,在其社会位置与功用、内部构架、运作方式、法官素质等各个方面还不符合现代诉讼对法院资质包括审判能力与公正性条件的要求,可以说,它目前还处于向现代型法院发展的“培育期”。在这一时期内,法院的权威性有限,公正性有限,其独立性也允许受到更多的限制。这一时期,检察监督制度对于保证法院审判的公正性可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在当前司法不公较为严重,司法公正的制度条件尚需培育的情况下,承认检察监督的相对合理性,在为其设置一定支撑条件的同时,应当对其进行必要限制与改造。笔者对于我国目前的检察机关审判监督问题提出以下两点看法:(一)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民事行政案件中抗诉制度在一定时间内对于保证审判公正的意义,但必须作制度上的完善以使其能够有效运作并防止其负面效应。为此,需要着重解决三个问题:首先,检察监督须建立和贯彻“既要实现司法公正,又要维护审判权威”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为此,应当限制监督范围,将监督案件主要限制在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司法严重不公、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上,一味从部门的角度强调扩大监督是不妥当的。其次,为了协调好检审关系,并保证这一制度设置的有效性与合理性,对一些具体的制度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解决目前制度规范过于薄弱导致监督无序化以及法院缺乏适当配合的问题。再次,需要改进检察机关抗诉权的行使方式。目前抗诉决定权的行使带有行政化和非程序化的色彩。今后应当建立严格的透明的法定程序,并建立类似于合议庭决定的制度,特别重要的案件抗诉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使抗诉权的行使更加审慎和合理。(二)对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在目前宪法与刑诉法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再延展与充实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功能,使其实际被虚置。在检察机关的一般法律定位未改变前,维持其虚置性状态,以防止对诉讼合理性的损害。同时,应当通过法律规范确认和贯彻控辩平等的基本原则,禁止控辩任何一方在诉讼程序中超越其当事人地位扭变诉讼的结构,以实现审判中的程序。
人们对审计本质的认识,据其深刻程度,大约可划分为三大阶段,即从“查账论”到“过程论”再到“监督论”。也可以说,在审计本质认识上已发生两次大的飞跃:第一次是从“查账论”到“方法过程论”的飞跃;第二次是从“查账论”和“方法过程论”向“经济监督论”的飞跃,但这种变化并非质变。笔者坚定地认为,审计在本质上是一种确保受托经济责任全面有效履行的特殊的经济控制。换言之,审计活动实际上是一种控制活动;审计行为实际是一种控制行为。而以审计在整个经济系统中的作用来看,它实际是一种特殊的控制机制。笔者将这种审计本质认识论称为“经济控制论”或“经济控制观”。
之所以说审计的本质是控制,是因为审计本身就是作为控制手段而产生的,它与控制之间有着天然联系和亲密无间的血缘关系。“经济控制论”的提出与确立具有重大意义。第一,它更深刻、更准确地揭示了审计的本质;第二,可以此为基础构建全新的审计理论结构,促进审计理论的发展;第三,有利于将控制论、信息论和系统论等科学新成就有机地运用到审计理论的研究之中,创造出更丰满的审计理论;第四,更有利于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使其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服务。
审计理论结构基点及其要素
审计理论结构的构建基点可有三种选择,即审计假设、审计目标和审计本质。笔者认为在需要大力发展审计理论的现阶段,选择审计本质作为整个审计理论结构的构建基点更为恰当。主要理由是:(1)只有准确地揭示了审计的本质,才能把握住审计理论的发展方向;(2)只有在审计本质认识上有所创新与突破,才能带动整个审计理论研究的发展有质的飞跃。
审计的本质乃特殊的经济控制。以此为出发点,笔者构建审计理论结构的基本思路是:
第一,需要研究审计这种特殊的经济控制存在的基本前提,这在理论上即属于审计假设的范畴;
第二,控制与目标紧密关联,审计这种经济控制必须有其特定的目标,因此,审计理论结构中应有审计目标这一要素;
第三,控制目标的实现必须依赖特定的控制手段与控制方式,因此,在以“经济控制论”为基点构建的审计理论结构中必然有审计控制手段与方式这一要素;
第四,控制系统的运作和控制手段与方式之作用的发挥又必须通过符合特定质量要求的信息流动来实现,而且还须有约束与引导审计行为的控制规范(或标准),因此,审计信息与审计规范也自然构成审计理论结构之要素。
基于这种思路,笔者提出的审计理论结构由(1)“审计本质”、(2)“审计假设”、(3)“审计目标”、(4)“审计信息”、(5)“审计规范”和(6)“审计控制手段与方式”这样六个要素构成。相应形成六大审计理论板块,即“审计本质论”、“审计假设论”、“审计目标论”、“审计信息论”、“审计规范论”和“审计控制论”。该审计理论结构各要素之内在联系是严谨的和符合逻辑的。“审计本质”要素处于该结构的最高层次,起着统驭整个审计理论结构的导向的作用;“审计假设”要素介于“本质”要素与“目标”要素之间,作为前提条件,支撑起审计理论结构大厦,具有基石作用,同时,又指导审计目标的确立。“审计目标”要素直接决定和制约着“审计规范”、“审计信息”与“审计控制手段与方式”这三个要素的选择与确定,反言之,这三者都是直接服务于如何保证审计目标之有效实现的。当然,它们本身还得反映“审计本质”和“审计假设”的要求。
由此可见,该审计理论结构的建立是合理的,它是一套完全浑然一体、首尾相应的命题体系。
审计目标
“Accountability”一词在我国20世纪8O年代有多种译称,如责任、受托责任、经管责任、经济责任和责任性、责任制等。笔者在1989-1990年撰写博士论文期间,综合各种译称之优点并结合审计、会计之特点,将其译称“受托经济责任”,并运用到博士论文之中,得到我的导师李宝震教授和闫金锷、闫达五、杨纪琬、杨时展和郭道扬等多位会计、审计大师的赞同和充分肯定。随后,“受托经济责任”这一概念在我国审计与会计界得到广泛。
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存在是审计产生、发展之首要前提。审计的本质目标就是确保受托经济责任(Accountability)的全面有效履行。不确立这一目标,审计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受托经济责任的基本涵义是指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则经管受托经济资源和报告其经管状况的义务。由此,我们可将受托经济责任划分为行为责任与报告责任两大方面。从这一定义中,我们还可以看出,受托经济责任的实质就是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则)行事,其就是一系列的特定要求。从这些特定要求的来源看,它们来自委托人群体对受托人理想行为的期望与要求。由于委托人群体中的成员来自社会的方方面面,因而其期望与要求实际代表或反映了某种社会需要。从角度看,由于委托人的这种期望与要求是从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到复杂不断发展变化的,因而受托经济责任的内容也是由单一到多样不断扩展着的。
从行为责任方面,受托经济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按照保全性、合法(规)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社会性以及控制性和环境性等要求经管受托经济资源,它们分别构成受托经济责任的某个方面,即保全责任、遵纪守法责任、节约责任、效率责任、效果责任、社会责任以及控制责任和环境责任等;从报告责任方面来说,受托经济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按照真实性、公允性或可信性的要求编报财务会计报告或年度报告以全面反映行为责任的履行情况。
审计正是作为保证受托经济责任之全面有效履行而存在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控制手段或机制。审计师通过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检查,对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予以确认,看其是否符合“全面有效”之目标要求,一旦发现偏离此目标要求之情形,即通过审计反馈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纠偏,以促使受托经济责任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
审计假设
审计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现象,它的产生与发展必有其基本前提与约束条件。揭示这些基本前提与约束条件既是审计科学的首要任务,也是发展审计理论的必然要求,这也属于审计假设研究的范畴。笔者认为,审计的基本假设可有五项,即:①责任关系假设;②正当怀疑假设;③可确认假设;④独立性假设;⑤有效性假设。这五项假设代表了决定审计事物产生与发展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前提与条件,反映了审计最本质的东西。
(1)关于“责任关系假设”
该项假设认定各种受托经济责任的确立与解除必须由独立的第三者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充任这种第三者的人叫审计人,他所实施的行为活动就是审计。因此,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存在是审计产生的基本前提或首要前提。
(2)关于“正当怀疑假设”
该项假设的基本涵义是,由于没有充分的理由完全信任受托人的责任履行过程是全面有效的,没有充分的理由完全信任受托人提供的说明其责任履行状况的经济信息都是真实、公允和可信的,因而,必须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状况及其表达信息之可信性进行审计。因此,“正当怀疑假设”的关键意义是明确了审计的直接原因,为实施审计明确了目标、提供了依据。同时,从“正当怀疑假设”中还可合乎逻辑地推导出审计上的一些重要概念或观念,如应有审慎态度或应有审计关注,在权责划分基础上建立内部控制等。
(3)关于“可确认假设”
该项假设的基本涵义是,假定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可以通过收集、评价相关证据、验证相关信息而得到确认。这包括三层意思:
第一,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是可以确认的;
第二,这种确认是通过收集与评价相关证据以验证表征责任履行状况的信息来实现的;
第三,为实现此种确认,必须要求确立审计标准,并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
这一假设非常重要。正因为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状况是可以确认的,审计标准的制定,审计证据的收集与评价以及审计程序的实施才具有实际意义,否则,也就失去了实施各种审计手段之依据。因此,“可确认假设”是审计准则理论、审计程序理论与审计证据理论之基础,也是审计中运用概率理论之前提和确立审计师责任界限的依据。
(4)关于“独立性假设”
审计的独立性是审计机构和人员排除干扰及个人利害关系,秉公实施检查并提出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的一种特性。独立性是审计之最根本的特征,是审计的灵魂。失去独立性之审计也就不可能成其为审计。
“独立性假设”的基本涵义就是假设审计机构和人员始终能保持其地位、精神、操作以及伦理上的独立,并有能力排除各种干扰与约束,进行独立审计。该项假设的重要意义在于确立了审计的本质特征,使之区别于其他检查活动,成为一种自成体系的检查活动,成为一门独立的。该项假设是公认审计准则和审计职业道德中有关独立性要求及道德行为概念的基本依据。
(5)关于“有效性假设”
该项假设的基本涵义在于假设审计师与管理部门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利害冲突,即使有时存在,也可以避免或不至于妨碍审计行为的有效实施。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审计师与管理部门之间存在必然的、不可避免的利害冲突,那么,审计的独立性就没有保证,即使实施了审计,也失去了审计的本来意义。因此,“有效性假设”的确立为实施有效审计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也进一步巩固了“独立性假设”的地位。
以上五项假设相互联系,结为一体,共同构成了整个审计与实务的基本前提与条件。“责任关系假设”确立了审计存在的基本前提;“正当怀疑假设”解释了审计直接原因;“可确认假设”提供了实施各种审计手段的基本依据;“独立性假设”确立了审计的本质特征;而“有效性假设”则是实施有效审计的坚强后盾。
效益审计
审计在实现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即“两个根本转变”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帮助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最重要的手段或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没有健全有效的审计手段,两个根本转变的完成是不可能的。两个根本转变的共同核心是效益问题,由此决定了经济效益审计在促进两个根本转变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应当发挥决定性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两个根本转变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效益审计在其中的作用,应当对效益审计的和重点作出必要的扩充和调整,即应当建立并实施“利润目标导向审计”和“投资报酬率导向审计”相结合的新型效益审计,并促进审计重点由财务向效益的转变。在财务审计中应当把企业经营成果(利润)和投资报酬率同时予以披露,并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重点予以关注。
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权
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权本不应该是一个问题,但随着国有企业审计环境的变化,它又似乎成了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国有企业的审计环境主要由经济因素、民主因素、因素、文化因素和审计职业因素等构成。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应该拥有审计权,其基本依据在于:①国际审计惯例的要求;②保证和促进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的需要;③国家审计与审计固有差异所决定:④充分的法律支持。国家审计如何实现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权,笔者提出了五个方面的选择思路,即:①国家审计应把国有企业审计作为重点来关注;②通过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法律制度,明确界定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在国有企业审计上的职责权限,使两种审计协调配合,共同强化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权;③按照国有企业分类改革战略,划分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对国有企业审计权的实施范围;④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审计的重点逐渐由财务合法性和合规性转向效益性,建立并实施“利润目标导向审计”和“投资报酬率导向审计”相结合的新型效益审计;⑤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企业制度与现代审计的关系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既定方向。现代审计与现代企业制度之间存在深刻的内在联系。主要表现为建立基础的一致性——财产(资源)的委托受托经营。以法人财产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在财产(资源)委托受托经营关系基础上的。在此种关系中,委托人是财产的终极或原本利益所有者,而受托人是作为企业法定代表的经营者、管理者和决策者;委托人作为出资者对企业财产拥有终极所有权,而受托人作为经管者则对出资者投入的资本(财产)拥有法人产权,即独立运作的经营权。
现代与现代审计也是建立在财产(资源)委托受托经营关系上的。此种关系即会计、审计理论上所谓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Accountability Relationship),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此种关系中,委托人将其财产(资源)托付给受托人并赋予其相应的行为指令(示)、报酬和权力;受托人接受委托并对其承担特定的经济责任(如管好用好受托财产)。对现代企业而言,此种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实际上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法人财产制度与有限责任制度基本要求的逻辑延伸。
企业成本管理对象是与企业经营过程相关的所有资金耗费。既包括财务会计计算的历史成本,也包括内部经营管理需要的现在和未来成本,此项涉及企业成本管理先期审计;既包括企业内部价值链内的资金耗费,也包括行业价值链整合所涉及的客户和供应商的资金耗费。
审计部门在成本管理审计中,要首先审计评价成本费用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审计是否有一套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开支标准、计划制定、授权审批等制度。是否分解了成本费用的责任,有没有定期对成本费用检查、分析,有没有成本控制奖惩措施,同时在成本管理的过程中审计部门要做好成本的事中审计,规范企业成本运用效果,审计部门要提出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的审计建议,促进提高企业的成本控制水平和管理水平。
一、企业强化成本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1.强化企业内部事前成本审计的力度。伴随着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变,审计环境、审计目标及职能的变化,现代企业成本管理越来越注重对成本的先期预测和执行,成本的规范和成本管理制度的健全为企业审计部门加强内部控制的一项重要工作,如此必然导致了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发生变化。为了适应新形势,企业内部审计必须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展开全面审计,对成本管理以事中和事前审计为主。由于内部控制是现代管理的产物,内部控制制度贯穿于成本管理的全过程之中,所以,利用内部控制可以更加经济有效地达到成本管理的先期事前的目标。
2.加强对企业内部成本控制制度的评审。重点检查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按照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规定的职责任务,把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并制定具体目标和考核办法,建立目标成本负责制。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定额管理制度,物耗、能耗定额是否科学、先进、合理。
3.加强对企业成本费用支出真实性审计。成本支出的真实性,关系到能否正确、客观地反映企业生产耗费和经营成果,关系到企业经营决策的成败,对构成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诸要素进行审查,落实成本支出的真实性,是成本费用审计的核心。重点检查是否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如虚报冒领,随意调节、虚增、虚列成本费用,虚增产值利润,骗取包干工资或承包奖金等行为。
4.加强对成本支出有效性审计。重点审查是否本着节约开支、精打细算的原则进行生产经营,以最小的投人,产出最大的效益,是否有跑冒滴漏及人材物的损失浪费,如劳动生产率、设备利用率、物耗能耗定额、存量资产、资源配置是否达到最佳状态和有效利用。
5.加强对成本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审计。重点检查成本费用支出是否符合企业成本管理规定等,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有无将资本性支出、营业外支出、专项费用支出和利润项目支出计入成本费用。是否按权责发生制严格区分前后期成本费用。
二、我国企业成本管理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企业成本控制忽略成本事前审计。在改革开放多年来我国企业在成本管理审计过程中注重成本事中管理和事后审计管理,即在成本管理过程中注重成本控制和节约,在事后利用成本管理的监督职能对成本管理进行总结和盘点。但随着成本管理理论的不断发展,战略成本管理理论及先进成本管理理论的不断涌现,成本管理已经发展成一个全过程、多侧面的管理体系,主要在成本管理的前期进行成本管理制度、成本管理环节和成本管理预期等工作,同时其中期和后期的工作同样十分重要。这就涉及到成本管理事前审计的问题,正如前文论述,内部控制制度在成本先期控制和审计问题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企业成本控制不完善。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只注重生产过程中的成本审计,忽视供应和销售过程的成本控制;只注意投产后的成本审计,忽视投产前产品设计及生产要素合理组织的成本控制。成本计划缺乏科学性、严肃性、可增可减;在成本的具体核算中,只注重财务成本核算,缺少管理成本核算。以冶金行业为例,工序间的半成品,水、电、风、汽等供应量大,对成本的影响也大。有些原材料消耗无法计量,每月就采用实地盘点法倒算,随意性较大、假账真算、对各生产单位的内部成本指标很难考核。
3.现有会计系统需要创新。现有的成本会计系统未能采用灵活多样的成本方法,使得成本控制陷于单纯的为降低成本而降低成本的怪圈,不能提供决策所需的正确信息,不能深入反映经营过程,不能提供各个作业环节的成本信息,从而误导企业经营战略的制定。另外,传统的成本控制对象局限于产品财务方面的信息,不能提供管理人员所需要的资源、作业、产品、原材料、客户、销售市场和销售渠道等非财务方面的信息,难以起到为战略管理提供充分信息的目的。
三、企业成本管理审计措施建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激烈和企业内部管理的科学化,审计将得到更大的发展,企业审计在发挥好监督作用的同时,更应发挥服务作用,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内部审计在成本管理中发挥作用有以下几方面: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先期成本管理审计工作,制定。内部审计的目的就在于协助本单位完善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审计部门对尚未实施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成本审计,指出成本管理制度和成本管理项目存在的问题,提早对企业成本管理过程中将会出现的细节性关键点进行预测,提出一个规避风险、规范科学的成本管理机制,加强企业成本管理事前审计,即将成本管理审计工作的重点由事后审计监督向事前审计转移,参与事前成本决策,以增强企业成本管理审计的实效性,发挥内部控制制度在成本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抓住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加强企业管理,降低企业管理成本。如果一个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良好,其业务处理的正确程度就高,错弊情况就少,管理成本也低;反之则相反。因此,内部审计通过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和评价,可促进企业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使制度更加合理,以利于规范业务操作,准确评估员工工作业绩,从而达到降低管理成本的目的,也更有利于企业实现成本控制这一整体目标。
3.进行资金营运效益审计,降低资金运作成本。资金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心工作,企业资金营运效益的高低,已成为影响企业活力和效益的关键因素。开展对企业各业务部门资金使用绩效的审计工作,既可以检查其资金使用是否按计划、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又可以分析其资金运营效益高低的原因,正确评价各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
4.对成本进行事前审计会签,事后跟踪调查,降低成本。审计部门应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对合同及成本核算表进行事前审核,对不利成本差异的要明确责任,对通过计算审核,不能盈利的业务实行“一票否决”,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5.对应收账款和对外投资等进行专项调查清理,努力降低风险成本。对应收账款,审计可通过专项调查落实到人,明确责任;还可以建议企业领导将应收账款与有关业务人员的效益工资结合起来,以防范新的逾期账款的发生。审计工作应下大力气逐笔进行清查分析,对于效益不佳或被投资企业予以停产的,应建议企业该撤资的撤资,该清盘的清盘,以使企业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6.坚持对企业费用水平审计,促使企业严格控制各项费用开支。费用水平是指企业在经营中商品流通费占销售收入的比率。它直接影响到企业成本管理,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控制费用水平是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直接途径。
四、总结
搞好成本费用审计,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降低成本费用,审计部门要在抓好上述四个环节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克服人员专业结构不合理的困难。首先是各单位的领导必需重视以成本审计为核心的经济效益审计,主管领导必须亲自抓成本审计工作,给审计人员下任务,压担子,亲自签署审计通知书、审计决定,对审计部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必须认真研究解决。要调整审计队伍的人员结构,配备必要的工程、财务、经济等专业人员。
成本费用的高低,是直接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关键因素,成本费用审计是经济效益审计的核心内容,紧紧抓住这个“牛鼻子”,就抓住了效益审计的根本,审计就会出成果、出效益。因此,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必须认识到这一点,并有所作为。这样内部审计的地位才能日益提高,影响不断扩大。
要完成好上述工作,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必须熟悉外贸业务,精通财务、审计知识,还要懂外语、计算机及法律知识,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这对内部审计人员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相信内部审计在现代企业“降低成本、减少费用”方面将会大有作为。
参考文献:
[1]陈巧陈亚楠: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内部审计的发展[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1)
Abstract: the engineering cost the settlement audit is the fair sure, effective control of the project cost, regulating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order effective means.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the settlement review preparation before and main content, which targeted at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the settlement of the problems in the analysis, and put forward relevant measures.
Keywords: engineering cost examining the problem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造价是指一个建设项目建成投产所支出的各项费用的总和。预结算工作完成后,校审很重要,能有效避免多算、漏算、重算,提高预算的准确性,加快工作进展。因此,对造价报告的复核是一项技术性及经济性较强的工作。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工程量计算和预算单价套用是否正确,各项费用标准是否符合现行规定等。
1 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查前的准备工作
(1)熟悉施工图纸。施工图纸是编制预结算的基本依据。必须全面熟悉图纸内容,核对所有图纸,还要熟悉标准图以及设计更改的通知,不可遗漏。
(2)根据预结算编制说明,了解预结算包括的工程内容。如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土方工程中余土外运使用的工具及图纸会审后的变更等。以便能正确;工程式和正确套用某些分项基价。
(3)现场取证。深入工地现场了解实际情况,对现场施工工艺和材料使用进行记录、取证,并与图纸和招标时的要求进行比较,为工程结算审核提供依据。掌握工程变更情况,核实工程量。
(4)弄清所采用的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和单位估价表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的计价标准,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应根据工程性质,收集熟悉相应的单价、定额。
(5)具体了解工程所在地区的综合预算定额、建筑材料预算价格、间接费用和计取费用的有关规定文件。
2 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的主要内容
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的审核,主要是单价的套用是否合理、工程量是否正确、费用的计取是否准确三方面为重点,在施工图的基础上招投标书、结合合同、协议、会议纪要以及地质勘察资料、工程变更签证、材料设备价格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竣工资料,按照有关的文件规定进行计算核实。
2.1 工程量的审核
工程量的误差分为正误差和负误差。正误差常表现在土方实际开挖高度小于设计室外高度,计算时仍按图计。楼地面孔洞、地沟所占面积未扣;墙体中的圈梁、过梁所占体积未扣;钢筋计算常常不扣保护层;梁、板、柱交接处受力筋或箍筋重复计算等等;正误差表现在完全按理论尺寸计算工程量,项目的遗漏。因此对施工图工程量的审核最重要的是熟悉工程量的计算规则。
2.2 套用单价的审核
工程造价定额具有科学性、权威性、法令性,它的形式和内容,计算单位和数量标准任何人使用都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随意提高和降低。在审核套用预算单价时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 对直接套用定额单价的审核---首先要注意采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设计图纸标准是否要求相一致,如构件名称、断面形式、强度等级(砼标号、水泥砂浆比例)等。其次工程项目是否重复套用。如块料面层下找平层;沥青卷材防水层,沥青隔气层下的冷底子油;预制构件的铁件;属于建筑工程范畴的给排水设施。在采用综合定额预算的项目中,这种现象尤其普遍,特别是项目工程与总包及分包都有联系时,往往容易产生工程量的重复。(2) 对补充定额的审核---主要是检查编制的依据和方法是否正确,材料预算价格、人工工日及机械台班单价是否合理。(3) 对换算的定额单价的审核---除按上述要求外,还要弄清允许换算的内容是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或机械中的全部还是部分?同时换算的方法是否准确?采用的系数是否正确?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单价的准确性。
2.3 费用的审核
取费应根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文件及规定,结合相关文件如合同、招投标书等来确定费率。审核时应注意取费文件的时效性;执行的取费表是否与工程性质相符;费率计算是否正确;价差调整的材料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如计算时的取费基础是否正确,是以人工费为基础还是以直接费为基础。对于费率下浮或总价下浮的工程,在结算时特别要注意变更或新增项目是否同比下浮等。
3 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中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预结算的编制是一项繁琐又细致的工作,也是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一项核算工作,它不仅要求审核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知识,包括建筑结构知识、施工技术等规范系列建筑工程知识,而且还要有较高的财务业务素质。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造价人员水平及所处的立场不同,往往出现以下问题:
3.1 虚报工程量
主要表现在:①虚列项目,将未施工的项目列入结算。如在机械大开挖的施工项目中虚列石方爆破等子目。②重复计算,虚增工程量。如在计算墙体工程量时,不扣除洞口断面面积。
3.2 高套定额
具体表现在:①提高标准。如墙与梁的砼标号不一样时,施工单位往往将高标号砼数量加大,低标号砼数量减少。②高套子目。如块石基础套块石墙,挖土方套挖石方。③其他方面。弃土运距不按实际运距调整,随意变更弃土运距。
3.3 提高材料价格
①只计正差不计负差。如钢筋、水泥市场价高于定额,施工单位只计这部分材差(正差),而对于现行的市场价低于定额的砾石、砂粒,施工单位确不计或少计这部分材差(负差)。②提高材料单价。如施工期较长的工程,不考虑价格的高低变化,只提供材料价格最高的发票。③隐蔽工程偷工减料。由于隐蔽工程在工程竣工后不易观测,一些施工单位会偷工减料,以达到提高造价的目的。
3.4 提高取费标准
善自提高建筑工程类别,如三类套二类,二类套一类。
3.5 虚设和虚增费用
不需抢时间进度的工程而计提夜间施工增加费用,招标文件明确工程综合单价包括所有费用施工单位仍以文件未明确包含税金,要求结算时增加该费用。
4 加强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的措施
针对以上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应采取以下的相关措施。
4.1做好对工程量的审核工作
建筑工程造价的增加是随同着工程量的增加而上升的,对曾经计算出的工程量计算表停止检查,主要是依据设计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定额、专业设备资料表、建构筑物等停止的,重点在于审核工程量能否有重算、错算、漏算等现象,审核时抓住重点停止计算与核对,其他的分项工程能够做普通性的检查,审核时留意计算工程量的尺寸数据来源和计算办法。
4.2重点抓大项目,把握好小细节
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在审核中,每个细节与资金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假如在预结算审核中呈现忽略,就会形成资金的流失。为了进步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质量,审核人员在预结算审核中要紧抓大项目,还要留意小项目,把握小细节,这是进步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质量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手腕。
4.3 充分理解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的精确度决议着工程造价预结算的质量,要确保精确无误地计算工程量,只要通晓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施工单位编制的决算,经常在荫蔽穿插部位多算工程量。比方,在土建工程构造图中,梁与柱交接的中央,把梁算到柱的侧面,当主梁与次梁相交接时,把次梁算到主梁的侧面。但是很多工程的预结算工作人员,在计算时都是以梁柱的构造尺寸为规范的,没有扣除两者交接的中央,增加了工作量,进步了工程造价。假如在审核中,预结算审核人员不懂得计算规则,就很难真正核实工作量。
4.4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严格检查,合理审核造价
施工图是建筑工程在招招标过程中的重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不同,造价也会不同。普通设计机构都是按常规来设计的,在实践施工中,建立、监理等会依据实践状况来选择最优化的计划,选择适宜的设备和器材,完成效益最大化。
5 结束语
总之,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是施工企业为了合理肯定工程造价、降低投资的一种重要手腕。不仅要做到既专业又细心,当然更要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正确的工作方法和丰富的业务知识,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教育和认知神经科学的结合
教育科学中最新的“突破”就是教育学和生物科学的相互结合,这个结合直接导致了一门新的交叉学科——神经教育学,或者称为学习科学的诞生。神经教育学将生物科学的最新成果,包括认知神经科学、情感神经科学、基因科学和生物分子学应用于教育和学习过程,给学习、教育以及政策制订提供科学的指导,以迎接教育的重大变革。它的出现首先要归功于认知神经科学近30年的飞速发展,因为在此之前大脑对人们而言还是一个双重的黑箱,人们不能随便将其打开直接观察和监测它的活动。更重要的是,即使有机会面对完全暴露的大脑,也完全无法窥视其内在的运作机制。令人高兴的是新的研究技术和方法不断涌现,使人们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分辨率和空间分辨率上都拥有了探测脑的工具。例如PET(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和fMRI(功能核磁共振成像)等技术的出现不仅可以使人们在无损的情况下更深入地了解行为的脑机制,还避开了“生物决定论”的尴尬境地。
到目前为止,神经教育学仍是一个崭新而陌生的领域,它试图通过多层次和多途径来研究学习和教育的过程,建立心智、脑和教育的桥梁。神经教育学的出现同时也导致了某些教育理念的改变。正如人们是在了解手的结构和规律之后才去编织手套、去制造适合手的工具一样,对教育的探讨从来就不能与脑分开。脑是学习的器官,科学家和教育工作者需要更多地了解脑的结构、理解脑的工作规律,才有可能制订合理的教育政策,营造合适的教育环境。认知神经科学与教育结合的终极目标就是使教育成为“基于脑、适于脑、促进脑”的教育。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教育是一门脑的科学和艺术,教师通过教学改变学生的脑。认知神经科学恰好为教育提供了一个窥视脑的好工具,并为寻找一种适于脑的教育和学习提供理论基础和有益的启示。
二、神经教育学中的关键问题
1.脑的可塑性与教育
人脑是一个复杂的动态系统,认知神经科学的研究表明个体的中枢神经系统在生命全程中都具有一定的可塑性。在外部环境刺激改变时,或是在脑内部本身产生某些缺失时,神经系统就会产生某种调整。不同的认知功能和神经基础在不同时期所表现出的可塑性的强弱、可塑性敏感时间的长短以及对外在环境的依赖性很不相同。穿颅磁刺激研究发现在生命早期失明的盲人,其视觉皮层转向了对躯体感觉信息的加工,这种跨通道的皮层可塑性可以解释盲人为何具备出众的触觉能力。不仅如此,Coull和Friston等研究25~36岁成人在视觉物体和方位之间联想学习,发现加工物体和方位的皮层之间的有效连接在学习后得到加强。运动技能、人工语言的学习中也发现了中枢神经系统发育成熟之后仍具有一定的可塑性。
就目前认知神经科学的研究进展来看,对人脑可塑性的了解还停留在一个初级阶段,对脑发育的“关键期”和“敏感期”之争就充分说明了在教育实践中要更加慎重地对待这个问题。脑的可塑性现象对教育实践具有一定的启示。一方面,要充分利用脑的可塑性,重视早期教育。尽管神经科学的研究表明在个体发展的生命全程,大脑都具有一定的可塑性,然而在个体发展的不同阶段,脑的可塑性也不相同,而且脑区之间的发展也不是同步的。在敏感期脑的可塑性较强,进行早期教育或及时干预的效果更好。因此对于教育工作者而言,必须根据具体的认知功能综合考虑才可能制订有利、有效的教育方案或干预措施,加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另一方面,对早期教育的重视并不意味着其他时段的教育不重要,认知神经科学的研究结果提示在生命全程中大脑都具有一定的可塑性,应避免过度施压可能导致的更严重问题。目前更需要关注的是将脑的可塑性研究与残障和疾患的治疗联系起来,避免对正常成长不适当的忽略和虐待行为,重视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情绪的培育,为他们终身发展打下基础。
2.脑功能定位理论与教育
脑的功能定位和半脑功能偏侧性的观点最初来源于神经心理学的研究。对裂脑人的研究发现大脑半侧交叉支配对侧的运动和感觉系统,并且左半球侧重于抽象思维,如语言、逻辑、数学、分析、判断等;右半球侧重形象思维,如空间关系、艺术、情感等。由于人类语言的发展,以言语思维为主的左脑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利用,因而出现了“左脑优势说”。很多人认为这种左脑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为的,人们习惯用右手操作、用言语交际。而传统的教育从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到教学管理都是有利于左脑的,因此有人提出开发“右脑”的观点。然而,认知神经科学的研究表明功能定位和半脑功能偏侧的现象并不是绝对的,左右半脑虽有分工,但它们又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互相补偿的一个整体。脑功能系统不是简单地按左右分工原则,更多是皮层和皮层下、后脑和前脑、背侧和腹侧的分工。特别是,半脑功能偏侧化的结论是以神经心理学病人的研究为基础,将该观点引入正常人,特别是引入教育实践应更为慎重。认为过去的教育只利于左脑发展的观点是片面的,盲目提出开发单侧半脑的主张也是不妥的。强迫儿童用左侧肢体不仅打乱了正常发育的进程,而且可能会造成某些儿童的口吃,严重者甚至会导致儿童精神分裂症。对大脑潜能的开发研究应是全脑的开发,是以大脑为核心的整个身心潜能的全面开发,而不是片面强调开发脑的单侧功能。
在现代经济市场中,独立审计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近些年来,我国大量的上市公司频繁发生审计失败案例,如“琼民源”、“红光实业”、“郑百文”、“南方保健”等,严重地威胁到了审计师的独立性,以致整个独立审计行业的诚信问题受到普遍的关注和质疑。因此,提高和加强审计独立性对我国市场经济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提高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性
独立审计的本质是对上市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监督和签证;而作为审计的实施者――审计师在其职业过程中要对其审计意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在我国,随着审计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及政府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对其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果信息的提供者出具了虚假的信息,作为鉴证业务的审计师会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恪守其应有的独立性准则,保证信息的质量;另一种是在各种利益的诱惑下违反独立性准则,产生低质量的信息报告,使审计市场的效率低下。所以,审计师的独立性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看,审计师的独立性是市场发展的奠基石,也是确保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等相关信息质量的制度要求。而现代企业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这种权利的分离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问题――问题的产生,并由此导致了“内部人控制”现象。这种现象严重的破坏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如何解决此类现象呢?其重要的途径之一就是保证审计师的独立审计。在审计师审计的实践过程中,由于各种经济利益的驱动,审计师要独善其身保持这种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影响。而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划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大类。外部因素主要有生存压力、政治经济因素、审计收费、审计供需模式等;内部因素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非审计业务、审计任期的长短等。正是这些影响因素阻碍着我国审计市场的正常运转,严重威胁着审计独立性,所以市场经济对强化审计独立性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二、政府监管在提高审计独立性的作用
审计师要保持其独立性,出具高质量的审计报告,需要政府与市场采取相应的对策,减少甚至消除各种因素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本文在此主要探讨政府监管对审计独立性的作用。
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审计市场目前的发展不是很完善。在市场经济中,审计师为了获取一定的社会资源和经济利益,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与市场占有率,出具有利于客户的审计报告,这样就导致了审计行业以牺牲审计独立性为代价的“恶性竞争”。我国的审计市场对审计服务产品长期供大于求,审计师面对这种情况只能选择降低审计收费标准,维持正常经营,而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也会随之降低。简单的说,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主要通过“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来发挥作用,但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其效果并不明显。这时政府就以“看得见的手”来发挥作用,弥补市场失灵,保证整个市场正常有效地运行,即通过非市场机制的手段来解决有关市场的失灵问题。因此,在监督和管理审计行业和审计师时,政府主要解决审计行业自身和市场机制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政府监管的着眼点在于保证审计市场的有效运行。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界定审计的目标,赋予独立审计应有的社会职能,制定审计行业的行为准则,建立独立审计预警机制,实施必要的监督和处罚机制来保证审计的独立性,这都是政府监管在保证审计市场有效运行中的体现。此外,政府还应持续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审计师的执业风险,提高其违法成本,并且减小审计师与客户之间的利益羁绊,从而保证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审计信息质量。
第二,政府适度的监管审计市场。不当的政府监管会造成审计市场的恶性运行与发展,从而使整个审计行业的发展受到影响;相反,有效的政府监管不仅可以约束审计独立性威胁,而且有利于产生高质量的审计需求。限制政府对独立审计的干涉行为,才能为审计市场提供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使得企业能够自由选择所需要的审计服务。因此,政府应该把握监管的程度,提高监管的效率,从而提高审计的质量。
第三,政府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督。首先,政府在执行其监管职能时难免会出现一些不恰当的举措,如执法力度不够、信息透明度偏低、遵循制度的程度不到位等。其次,政府部门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同样具备“经济人”的属性,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政府部门可能会制定出不合理的政策,形成不公正的监督。所以监管者必须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程序。
从我国具体的国情出发,仅以市场机制来保证审计的独立性是不现实的,加强政府监管是我国独立审计市场的必要选择。强调政府监管的作用并不代表市场机制就不重要,而是要构建以“市场机制为主导、政府监管为补充”的监管模式。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相当复杂,它们对审计独立性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既相互协作,又相互制约。因此,提高审计师的独立性,需将市场机制和政府监管有机的结合起来。
三、加强政府监管应注意的问题
在提高审计独立性的过程中,政府发挥监管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只有解决其中的问题才能达到较好的监管效果。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把握政府监督的目的,避免过度监督。政府监管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而出现的。适当的政府介入有助于提高市场的效率,从而提高审计的独立性。曾萍、蓝海林(2003)的研究表明市场和政府是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的,而我国的审计市场还不成熟,所以要对市场进行完善,然后再借助政府的力量来完成重要的补充作用,这样才能保证审计的高质量。所以,过度的政府监管不但不能改善审计市场的问题,而且会导致整个独立审计的失败。
2.保持“一个声音”说话,避免多头监管。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缓慢,一个主要的制约瓶颈就是市场面临太多部门的监管,如财政部、工商部、税务部、审计部等。这些部门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监督检查,但是在执行监管任务时没有进行很好的沟通和协调,在监管职能的设置上往往又出现重复和交叉,带来了没有必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浪费,导致监管成本增加、监管运行效率低下,而且影响了审计业务的正常开展。这种行业的多头监管、重复监督对独立审计的健康发展无疑是有害的。
3.选择适当的方式和手段,避免监管失灵。市场失灵可以通过政府干预来解决,然而政府监管也会出现失灵现象。首先,现代市场的经济情况纷繁复杂,作为监管部门的政府要全面掌握和分析相关信息往往十分困难,且成本较高,这种信息的不对称造成政府监管效率低下。其次,政府所采取的监管方式不当或政府监管目标的多元化等也会造成“监管失灵”。所以应该通过权利监管和机制制衡来尽可能的减少政府监管的缺陷,以达到较好的监管效果。
参考文献:
[1]侯迎新.公司财务舞弊成因及治理综述[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5.
[2]曾萍,蓝海林.审计独立性:市场选择和政府选择[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3,1.
[3]李明辉.成本与审计师选择行为研究综述[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1.
[4]张玮华,关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研究[J].经济研究,2009,6.
一、现行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的问题
(一)审查逮捕阶段适用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依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此前颁布实施的两个“证据规定”中有关非法证据的认定及排除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则的原则性规定,就非法证据包含的对象、适用程序等作了一般规定,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的绝对排除和非法物证、书证的相对排除原则。
新刑诉法第54条吸纳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在第二款规定在侦查、审查、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意见、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5条、第66条、第67条也针对新刑诉法第54条作了规定,细化了审查逮捕阶段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种类。结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三条,笔者认为这是新法对于审查逮捕阶段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依据的继承发展。
(二)现行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
1. 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度不明确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2条、第3条,以及新刑诉法第54条之规定,对于审查逮捕阶段审查发现的非法言词证据绝对予以排除,对于瑕疵证据予以相对(裁量性)排除。
但是问题在于“两个证据规定”以及刑诉法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主体上是围绕审判阶段进行设计,且审判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与审查逮捕阶段并无明确区分。然而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上,两个阶段是一个推进的过程,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不同,审查逮捕阶段要求证据能够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发生、有一定社会危险性即可;但审判阶段重在通过证据确定犯罪所有事实情节,进而定罪量刑,两者的这种区别却在非法证据排除上没有体现,使得办案人员难以把握。审查逮捕毕竟只是刑事诉讼中阶段性的评判,必然要受阶段性的限制,若一味强调排除非法证据,使得审查批捕与审判阶段对证据的要求同一化,不仅影响了逮捕正常功能的发挥、降低了办案效率,反而不利于打击犯罪。
2. 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1)启动主体单一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8条至73条,审查逮捕阶段对非法取证行为要经过调查核实后确定证据的合法性。主体上是由负责审查逮捕的人员依职权启动。那么为了保证发现非法证据即被排除以及调查核实的客观性,弥补检察人员审查证据视野的不足、防止负责审查逮捕的人员滥用权力、偏袒侦查机关,是否应该借鉴《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采取可以依申请进行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
(2)排除程序与审查程序交叉重合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1 条,对非法取证行为调查核实后应制作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然后报请检察长依法处理,并且对于排除的非法证据应该在报告中说明、随案移送。根据刑诉法第98条关于侦查监督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对于公安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应根据违法程度或口头或书面向其提出纠正意见。但是,侦查行为本身的目的就在于搜集证据,违法的侦查行为即就是非法取证行为,可见,对于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与后者无本质区别,关键在于调查核实非法取证行为本身就是贯穿于审查批捕全过程的。在确立了审查逮捕阶段针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程序后,与纠正违法行为程序的交叉重叠部分应该在程序上作何简化?
二、对存在问题的相关建议
(一)对于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度
笔者认为对于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应该把握好一个度。检察机关承担着追诉职能,审查逮捕是完成这一职能的一个环节,刑事诉讼法要对侦查机关获取的的证据进行全面核实甄别,以确定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应受刑法处罚;又要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并对违法侦查行为进行纠正,这从价值本质上看即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一对矛盾。审查逮捕阶段是为侦查机关为进行进一步侦查必经的程序,批捕后的侦查才能收集更多证据,从而为定罪量刑做准备,如果在审查逮捕阶段一旦排除了有罪证据并导致比较明显的犯罪嫌疑人无法被羁押,极容易造成刑事案件停滞不前甚至倒退。而且审查逮捕中证据的不确定性也影响对非法证据的排除。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言词证据在审查时应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重点考察言词证据间的客观性、关联性,非法言词证据应坚决排除;对于瑕疵物证和书证,应该偏重于程序上的审查,重点考察合法性,能够通过补正保留的就补正,对于定案有关键作用的一次性证据则不可以排除。只有这样,才能使审查逮捕与审判阶段有所区分,并为诉讼程序推进到审判阶段在证据方面做好准备,才能在程序上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二)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1. 对于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主体单一,笔者认为可以设置依当事人、证人申请启动,但应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明材料,防止随意启动。
所以研究上市公司前期差错更正的动因及表现形式,还有调节会计利润的方式、特征,以及如何遏制并杜绝前期差错更正的滥用,并提早察觉并防范,如何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达到监管的成熟、完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这是本文研究的目的。上市公司往往利用前期差错及其更正来操纵利润,使会计信息失真,投资者利益受损,研究上市公司前期会计差错的动因及手段,并提出改正措施,有益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建设。所以,研究重大前期差错更有重要的意义。前期差错更正的相关研究,在理论领域有助于改善财务处理方法,有助于扩展盈余管理内容,丰富我国会计理论内容,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和治理结构改革。
企业年金是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分担养老保障责任的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是对抗老龄化危机、家庭小型化趋势、长寿风险的重要的制度安排。然而企业年金计划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纷繁复杂,因此,要达到保障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建立高效率、高效用的监管机制尤为重要。
一、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现状
(一)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
自2004年两法施行以来,我国企业年金进入了一个发展的黄金时期。到2005年底,我国企业年金积累基金为680亿元;到2006年底,达到910亿元;2007年企业年金的全年增量为400亿左右,积累基金达到1300亿元。然而,在监管方面却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二)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机制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监管采用机构监管的模式。所谓的机构监管,即按照企业年金运营中涉及的机构的类别设计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管理各自的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年金运营所涉及的主体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能范围,企业年金的监管主体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负责企业年金立法和执法的监管、负责经办机构资格的确认等;银监会,负责托管银行的监管;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公司;证监会,负责监管信托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财政部,主要负责监管企业年金方面的税收政策。这种根据机构职能分工负责的机构监管模式,在现实的操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三)我国企业年金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1.存在监管盲区以及监管重复的现象。
监管主体过多,包括政府主体和非政府主体,政府主体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审计署等;非政府主体有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以及受益人等。这些主体之间的合作,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不能使监管发挥其最大的效用。
2.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以及受益人自我监管缺失
在年金监管的过程中,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定位不明确,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能;而委托人以及参与缴费的职工也缺乏安全与权益意识,每月缴费后,不再过问企业年金的运作情况,使得企业年金的运作缺乏受益人的自我监管。
3.企业年金担保机制不完善,受益人利益缺乏最终保障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了第一线的担保方式,但担保的水平很低。除此之外,我国并没有其他的基金担保制度,一旦年金基金发生投资亏损,风险准备金无异于杯水车薪,无法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二、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监管方面的经验
(一)美国企业年金的监管机制
美国的企业年金是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分别对不同层次的退休金计划进行监管,同时,主要有三大组织机构来负责处理退休金的监管:国内税属、劳动部、退休金和收益保证公司。监管的主要法规是ERISA法案(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和IRC法案。在ERISA之外,美国的企业年金还受到税收法、保障法、1947年全国劳动法、TaftHartley法案的部分管制。
(二)英国职业年金计划的监管
英国养老金制度的监管机构有:国内税收收入局;职业年金监管局;政府收益相关年金计划;职业年金咨询局;金融服务局。此外,英国还建立了两大辅监管机制:一是建立"吹哨"机制,引进专业裁判或者仲裁者,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可以对受托人的不当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二是建立"成员抱怨"机制,实际上是鼓励广大成员通过该意见表达机制,直接将自己的意见或者不满反映给监管者或监管机构。法律方面,主要是受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和1995年的《养老金保险法》的监管。
(三)日本企业年金的监管机制
在日本,对企业年金监管的部门主要有两个:一是厚生劳动省和金融服务机构。在监管模式方面,日本的监管模式从定量限制监管逐步向"审慎人"规则方向发展。在法律规范方面,主要遵循《劳动标准法》、《公司税收法》、《员工养老金保险法》、《DB养老金法》、《DC养老金法》。此外,近年来在简化法规的驱动下,通过注册的养老金保险公司、工会、员工养老金协会进行间接监管的作用正日益提高。
三、对改善企业年金监管的几点建议
结合着我国企业年金监管存在的现行问题,借鉴国外美国、日本、英国的经验,我认为,企业年金应在一下几方面完善。
(一)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
所谓的功能监管,就是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二设计的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的,能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协调的监管。在功能监管框架下,各个监管主体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功能,而不是金融机构的类型和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从总体上监管,而在具体的操作方面,银监会负责监管托管事务,保监会监管账户管理事务,证监会监管投资管理事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监管过程中起着领导的作用,是法定监管人。
(二)中介机构的监管
明确行业协会以及中介机构的定位,加强信息的披露。通常情况下,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务报表和基金财务报表必须接受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受托人必须聘请外部精算师对其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各机构必须经信用评级机构的评定。中介机构与行业协会要公正的进行并加强信息披露。此外,要建立企业年金的行业自律机制。这一点要借鉴英国的"吹哨"的机制和"成员抱怨"机制。自律监管要依赖于某些重要专业人员的监管。
(三)受益人的自我监管
提高受益人的安全意识,建立受益人的意见表达机制,加强受益人的自我监管。受益人的意见反映了受益人的要求、希望和不满,是促进基金经理人改善经营管理以满足受益人要求的动力。所以,建立受益人的意见表达机制,既是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激励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担保机制
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养老基金担保公司。养老基金担保公司资金来源于年金计划发起人的缴费、年金基金的部分投资收入以及年金基金担保公司托管的计划资产,比较可行。并且,通过赋予养老基金担保公司一定的监管职权,能够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的效率。我们国家的企业年金现在处于发展的黄金时段,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担保机制是必要而迫切的。
参考文献
[1]华金辉.企业年金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海南金融.2005.8.
1.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历程
1.1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学定义和特点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提出,衍生金融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如下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从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其具有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跨期交易的契约性、杠杆效应和虚拟性的特点:
1.2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历程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拉开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序幕;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股票市场建立;之后借助于股票市场先进的交易网络系统,全国统一的国债流通市场开始形成。此后我国金融市场迅速发展,为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了一定的环境和条件。不过,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此间也由于我国市场的经济运行机制不完善而造成一段时间的发展坎坷。迄今为止,我国公开交易过的国内衍生金融工具品种主要有可转换债券、外币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论文参考。
2.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问题之思考
2.1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目标和内容
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1)是否建立完善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计量、报告和披露原则及具体的交易标准,是否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2)是否制定和施行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监督及管理层的职责标准;(3)是否建立健全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相适合并与国际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规范体系相统一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模式;(4)是否制定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准则,审计师根据准则对审计客户单位的衍生业务进行审计,加强审计师对企业衍生业务产生风险的关注程度,独立客观评价企业财务报告是否公允反应衍生业务给企业业绩和财务状况带来的影响;(5)监管机构是否通过应用信息技术、建立专门的网络系统实时收集分析有关会计信息等手段加强会计的事前和事中监管进而减少传统会计监管的事后缺陷。
2.2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2.2.1风险意识淡薄,缺乏财务警示机制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加之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发展时间较短,那些只为利用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或投机而获利的企业很容易因其复杂多变和技术难度等疏忽对其风险的控制,而且最能客观表现企业危机的财务警示机制也未建立。企业投资衍生金融工具导致经营陷入困境甚至破产的例子也是不少的,因此风险意识和财务警示机制对企业及利益相关者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2.2.2以小博大的心理导致巨额损失
衍生金融工具的杠杆性看似初始投资较小,但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实际金额非常巨大,因为价格每降1%就有可能导致操作者100%的损失,一旦操作者的判断错误或是交易活动出现失误则可能会给企业及利益相关者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2.2.3公允价值计量、虚拟交易形式加剧了市场的波动和泡沫化
历史成本是传统会计理论中计量的基础, 即以交易时发生的成本作为入账依据。但衍生金融工具跨期交易的契约性使得从合约的签订到最终的交割有一个时间段,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值在这期间处于不断变化中, 导致损益的变动无法根据历史成本正确计量,因此,采用“ 公允价值” 加“ 表外注释” 原则,即采用市场价格来表现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变动。但由于公允价值较历史成本更加动态,加剧了资产、负债及以公允价值计量损益的变动,进而加大了市场损益的波动性,而且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通常是一种资金博弈而非实物交易,这样一来,经济的泡沫化则会被放大。
2.3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2.3.1管理者操纵会计准则的应用,浮于表面的管理现象较为明显
国际会计委员会在制定国际会计准时原则上力求统一,但在确认、计量和披露等方面还存在过于理论、抽象、粗糙等问题,加上我国的衍生金融会计体系还不够系统完善,每次出台的政策法规或进行修订都是应急式的。所以,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制度和规范的实用性还不够,给管理者留下了很大的操纵空间,浮于表面的管理也只会阻碍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实施效果。
2.3.2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本身存在缺陷,其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论文参考。一方面,会计监管中相关会计准则的漏洞直接影响会计监管的效率和效果。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时间较短及其契约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都冲击了传统会计理论,也大大影响了准则的制定和完善;另一方面,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多在于事后监管,而其他金融工具的监管包括事前的制度监管和过程中的监管,这一区别也使得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加以完善。
2.3.3信息使用者缺乏心理准备及条件不够成熟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计量由历史成本模式过渡到公允价值模式或是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并存的混合模式,存在着来自信息使用者心理上的阻力。由于历史成本在长期的会计实务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其生成的会计信息具有可靠性,使得相当多的人认为历史成本模式下的财务报告可以满足大多数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而公允模式计量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他们对更改会计计量模式持排斥态度;也有相当多的信息使用者习惯了原有的计量模式,没有做好接受新模式的心理准备,更有部分银行界和保险界人士认为公允价值信息不比历史成本信息更具相关性等。因此还需要更多的努力和时间来消除信息使用者心理上的障碍。
此外,公允价值完全取代历史成本的条件还不成熟,例如,会计人员专业判断需要精准、评估行业需要规范和完善、评估技术需要提高、社会诚信和执法力度需要加强等。
3.完善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策略
3.1完善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理论
实施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的前提在于监管理论和制度的完整和详尽。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会计监管,传统的会计理论不能完全适合这个市场的特殊性,结合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特点和实际国情,考虑其未来发展的趋势,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大胆创新,独立制定符合这个市场的监管制度和规范,在实践过程中探索出一条适用于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会计监管道路。
3.2加强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会计信息披露力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信息使用者传播有效信息,使这个市场更加公开透明化
第一,改进现行会计报表结构,便于报表使用者直接读取信息,例如,将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类项目按“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分类,权益类项目增设“衍生金融工具影响权益”项目,在编制利润表时加上“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损益”项目,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增加有关由金融衍生工具引起的现金流量变化的信息;第二,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表外披露,附加说明明细表中未能列出的特殊合同条款和条件、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如,利率风险)、衍生金融工具确认的时间标准、公允价值的来源及确认和计量衍生金融工具所引起的盈利和亏损的基础等内容;最后,加强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工作,提高对被审计单位衍生业务的关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及执行情况着重调查,采用详细的审计技术,运用数学性证据和分析性证据,对不同类型企业给予不同类型的审计报告。
3.3加强以投机为目的的不良交易行为监管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难免有些投资者存在不良的投机心理,以至于扰乱正常的操作秩序。论文参考。此外,还应加强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内部风险控制,无论是从制度上还是在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等程序中都应考虑内部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从根本上杜绝会计监管出现更多的漏洞。
3.4强化国内衍生金融工具市场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