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3 1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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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管理制度的问题分析
通过上文针对我国当前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相关的项目进行细致并且深入的研究,可以对加强土地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的重要性有着全面的掌握。下文将针对当前土地管理制度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综合性的研究,力求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改进和创新的对策,以全新的工作思路来对工作的方向进行科学化的引导,促进土地管理水准和效益的不断提升。首先,我国当前的土地管理工作之中土地的产权制度不够完善和健全。最为突出的是城市内部的土地产权不够清晰,土地产权的主体不够清晰,同时针对土地的登记制度也不够健全和科学,针对土地的使用划分和相关的界定也不够科学合理。另外,在当前的土地管理工作之中,针对土地的价格机制建设不够科学化,相关基准的价格不能够真实的、全面的、客观的反映出土地的实际价格水准,另外在地方政府之中也存在有垄断性的行为,这一点对于土地价格也将产生不利影响。另外,在我国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之中,也存在有重大的缺陷。首先,现行的集体性的土地管理制度立法存在有巨大的问题,针对各项权限的规定均存在有较大的缺失,而在部分的法律规定和政策之中,难以体现出农民作为集体式土地主体的所有权,部分地方政府不能够准确的贯彻和执行国家所制定的土地管理制度政策,所以不少村民申请的住宅建设均由于规划方案的缺失而难以得到及时的审批。上述问题都对我国当前土地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阻碍,所以应当加以全面的改进。
3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的政策研究
从制度层面上看,土地制度涉及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在土地制度中,土地权利是土地市场交换的客体《,物权法》对各种土地权利的完善直接推动了土地市场的发展。《物权法》使土地权利制度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在进一步明确了集体土地的产权代表,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或者划拨设立,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及地上附属物的归属问题等。《物权法》显化了土地资源的资产特性,揭示了土地作为不动产是物权所有人的权利客体,明晰的资源产权和有偿的使用制度的确立必将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解决了由于产权不清、主体不明等引起的土地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比如《,物权法》详细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为用益物权,这些规定填补了我国在这方面的一项空白,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使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加稳定、明确,从而有利于促进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另外,《物权法》还确立了土地用益物权的基本体系,使中国土地权利制度建设取得一定的成就。
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有力监管
2策划决策阶段的投资控制
工程项目策划可分为总体策划和局部策划两步。总体策划一般是指在项目立项决策过程中所进行的全面策划,而局部策划可以是对全面策划任务进行分解后的一个单项或专业性问题的策划。不论总体策划还是局部策划,都是在构思多方案的基础上,通过方案比选,为决策提供依据。方案比选包括技术方案比选和经济效益比选。总的原则是在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前提下,达到技术先进适用、经济合理与农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相适应,最终选择能更好地满足土地整治目标的方案。由于不同方案的投资额、项目效益、投入的时间、工程设施的寿命期不同,因此比较各种方案时必须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和规范的判断标准:首先,应进行各个方案的绝对(经济)效果检验,即方案的可行性检验,利用经济评价指标的判断标准剔除不可行的方案;其次,考察方案的相对最优性,称为相对(经济)效果检验,从而确保最终选择的方案不仅可行而且最优。针对备选方案所对应的寿命期、资金是否有限制、投资数额是否相差过大、环境成本、社会成本等,进行全面调查研究和深入分析,并结合项目效益分析情况,比选出最佳投资方案,为项目的立项审批奠定基础。对于政府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来说,投资决策前需要在项目选址和土地清查的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投资估算。此阶段的投资估算经财政和国土部门批准后,即是项目设计任务书中规定的项目投资限额,对项目施工图设计和预算起控制作用,其对投资估算精度的要求为误差控制在10%以内。
3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土地整治项目技术上比较简单,故简化为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设计阶段控制项目投资的主要方法是通过多方案技术经济分析,优化设计方案;同时通过推行限额设计和标准化设计,有效控制工程投资。设计方案的评价与优化是通过技术比较、经济分析和效益评价,正确处理技术先进性与经济合理性之间的关系,力求达到技术先进与经济合理的和谐统一。设计方案的评价与优化通常采用技术经济分析法,即将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按照项目经济效果,针对不同的设计方案,分析其技术经济指标,从中选出经济效果最优的方案。由于设计方案不同,其投资、效益、工期和设备、材料、人工消耗等指标均有差异,因此技术经济分析法不仅要考察工程技术方案,更要关注工程投资。设计优化是使设计质量不断提高的有效途径,在设计招标及设计方案竞赛过程中,可以将各方案的可取之处重新组合,吸收众多方案的优点,使设计更加完美。而对于具体方案,则应考虑在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保护环境的基础上,追求全寿命期成本最低。
2灌溉方式的合理选择
水利设计中,对于灌溉的方式可有多种选择,如地表灌溉、喷灌、续灌、轮灌,每一种灌溉方式都有利有弊,而最佳方式的选择,则取决于土地地形、土壤质量、水源情况以及农作物需求和耕作习惯。要求在选定方案设计时,对灌溉制度和灌溉定额予以考虑,从诸多灌溉方式中遴选出最佳方式,尽量减少投资成本的同时,提高土地整治效率,实现土地整治的预期效果。在土地整治项目区,要对已有水利设施进行检修,对于淤积堵塞的土渠进行疏通,摒弃串灌漫灌等方式,减少水资源浪费和耕地浪费同时,增加了灌溉效率。如在对喷灌这种高效节水的方式运用时,应在保证正常生产、不减产量的前提下,考虑干管与支管的变径问题,以节省投资成本。相比其他灌溉方式,喷灌方式约能节约30%~50%的水资源,而且适用广泛,农田、园林、草坪等都可以采用。在节水、适用广泛的同时,喷灌对地形和土壤适应性强,在平原和山区都能采用。
3灌排渠系布置及渠道选择
在水利设计中,对于平原地区的农田沟渠,可以采用灌排相邻的方式布置,这样有利于农田灌溉输水和田间排水。对于分设有一定难度的丘陵地区,可采用双向控制,灌排合一的布置,有利于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在土地整治项目中,田块的布置多为集中连片,但少部分地区也因地而异,渠系布置要符合田块布置、大小和对现有水利设施最大利用。以项目区内现有固定的灌排渠系为基础,加以修整加固,加之适当拓宽输水渠道,因地制宜,通过项目区内主要的灌排系统,经农渠分水至每一田块。为使输水效率提高,还能兼顾节水和节约耕地占用,应对各个渠道进行衬砌。衬砌材料要具有防渗效果,减少渠道断面尺寸。冲田沟渠系要沿着山脚布置排水沟渠,山坡来水小、地势高一侧设置灌排两用渠,开阔地区,可在冲田中央布置灌排两用渠,而山坡两侧布置排水沟渠,这样可以合理控制冲田。如果在盐碱重灾区,灌排渠系正确布置应是:渠系应该在高处、排水沟应该在低处,这样,有利于更好地洗刷盐碱。对灌排渠系的设计要求很高,设计单位不仅要充分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还要从全局出发,科学规划。对于土地整治项目区的面积较小耕地和丘陵地区,这种不便发展农业的集中连片,也不利于渠灌集中灌溉方式使用的情况下,可在项目区修建蓄水池,增加蓄水量。蓄水池修建在有良好汇流面的坡面,对其配套设施也合理安排。对于一些较为集中农田的灌溉死角,可建立提灌站,对现有设备更新改造,当污水源或田块位置较高时,可采用建立新的提灌站措施。渠道选择多种多样,但各有利弊。比如,U形渠道,它具有很强的输水功能和防渗能力,但是设计过于复杂,需要专业人员来施工,成本大;梯形渠道,其占地面积大,如果是在土质疏松的地理环境下,可直接挖掘输水渠道,成本低廉;矩形渠道与梯形渠道恰恰相反,其占地面积小,但对修建材质要求很高,成本巨大。所以在渠道的规划上,应在综合考虑地形、土质、资金投入等因素基础上,做到因地制宜,物尽其用。
4渠系建筑物工程设计
渠系建筑物,顾名思义就是过水建筑物,主要修建在沟渠首部、渠和路、排水沟等交叉位置,为灌溉输水、合理分水、田间排水提供重要保障。渠系建筑物大多均为一些小型水利工程,比如:修建调节水流、控制流量的节水闸等;在沟渠与河流交叉处,修建类似涵洞、渡槽等的交叉建筑物;为了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在沟渠与河流处修建小桥等便民建筑物;在渠道突变位置修建陡坡,或为了通过山岗等地形而设计的输水渠道;还有就是量水槽等测量水量的设施。以上种种建筑物,无需特别设计,技术含量要求不是很高,因地制宜,合理规划,适用于小型农业生产。
我国当前土地承包金制度立法欠缺。如专门调整规范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首次以法律直接规定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在承包合同的条款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条款中均未提及土地承包金,仅在第45条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其他方式的承包中,提到承包金的确定、议定问题;现行的《物权法(草案)》虽然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可在整个条款中也未涉及到土地承包金的问题。这不是说在我国法律上没有确立土地承包金的必要,相反地在我国现阶段,确立土地承包金制度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有助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有效实施
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尤其对于广大农民来说,其重要性自不必说。但是在各行各业急需大量用工、人员可以自由流动的今天。如果取消了土地承包金,完全采取“无偿”的方式,那么上述具有成员资格的农民也会要求自己的一份土地。近些年来,我国农村许多地方弃耕、抛荒或毁田、滥占农地建房等破坏地力、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的出现固然是农地经济效益的低下造成的,但土地承包金的约定不明,承包人责任不清显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规定适当的土地承包金对土地承包人起着一定的“刺激”作用,它意味着如果土地承包人不积极行使土地权利获得较大收益的话,将会无利可图甚至得不偿失,从而刺激农民要么积极有效地使用土地,要么一心一意去从事其他工作或放弃土地承包,或将土地流转出去交给有能力有条件能使土地较大增值的人使用。这样土地承包金的确立,既使得无能力或不愿意种地的人打消了白白获得土地的念头,又使得有能力、有愿望种地的人通过自愿承担相应数额的土地承包金的方式获得适合自己需要的土地,从而保证土地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使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实施既注重了公平又兼顾了效率。
有助于促进农民增收
我国政府近年来一系列的农村改革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包括取消城乡统筹、农民的各种集资收费、农民的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调整农业特产税,就是要减轻农民负担,积极促进农民增收。那么怎样做到减和增呢?
我们都知道,过去我国乡村一级的运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与农业税相关的各种地方附加,现在这些没有了,那他们的收入从何而来,或者说会不会产生新的隐性的债务问题?他们会不会因为土地承包金法律没有作规定而在上面做文章?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承包金可避免在土地承包金问题上导致农民新的隐性的债务的产生。另外一方面,党和国家改革措施是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土地承包金的确立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这点前文已有分析。而当不种田的农民下决心把承包地流转出去去从事其他工作时,他不仅在土地流转中获得收益,而且在从事其他工作中还能增收,当然土地经营者也可以更好地进行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取得更多收益。
有助于促进农村的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因此可以说,在法律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实际上,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并明确规定,在长达30年的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应当用于调整的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只能是机动地、新垦地、退包地等。这也就是说发包方若没有机动地、新垦地、退包地,将无法调整土地,在承包期内新加入的成员(如因出生或入籍)也享受不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在那些切实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之间,也会因为自身情况的差异及各种原因而获得数量不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此,近些年来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益问题纠纷时有发生,甚至演化为严重的社会后果,这是当前我国农村不稳定重要因素。向土地承包人或土地实际使用人收取一定的承包金,然后将土地承包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用于农民的集体福利、公益事业和土地承包保障等,使放弃、少包或无地可包土地的农民可以从中受益,使因婚姻关系变动客观上在新的承包期到来前无法再分得土地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得到土地承包保障金。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益问题而发生的纠纷,又增强集体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使其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密切相关。
有助于解决农村公共事业等投入匮乏问题
2005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加快推进农村道路、饮水、电网、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增加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投入。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财政正在逐步向公共财政转变,财政投入已经涉及到了农村的各个领域,但我们应清楚由于农村地域的广阔、人口的众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的问题主要还要靠自己,单靠国家投入是不行的。那么经费何来?有人主张采取“一事一议”,笔者认为此法其结果只能是耗时、费力、无果无钱、无事能成,从长远和农村实际考虑主要还要靠基于土地所有权而收取土地承包金,这是土地承包金作用使然。
有助于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体现
按照海河综合开发规划,其堤岸工程断面大多采用退台式护岸,需对现状护岸进行改造。刘庄桥下游段堤岸断面在高程2.0m(大沽高程,下同)处设亲水平台,亲水平台与现状地面之间设直墙式护岸,亲水平台与河岸边多采用重力式挡土墙或板桩式护岸。
该工程段(右岸)在埋深0~18m范围内所涉及到的地层为第四系全新统松散堆积物,自上而下依次为:
⑴人工填土层(rQ):全区分布,该层由杂填土和素填土组成,层底高程-0.51~2.00m。
⑵古河道、河漫滩冲积相新近沉积层(alQ43N):全区分布,该层岩性变化不大,主要由粉质粘土及粉土组成,局部夹有淤泥质粉质粘土及淤泥质粉土透镜体,层底高程-7.18~-6.54m。
⑶第四系全新统中部海相层(mQ42):全区分布,岩性由粉质粘土及粉土组成,局部夹有淤泥质粉质粘土透镜体,层底高程-12.45~-10.53m。
⑷第四系全新统下部陆相沉积层(alQ41):岩性由粉质粘土及粉土组成,该层未揭穿,可见厚度大于7.00m。
依据委托单位提供的设计及施工资料,本段地连墙总长度为308.33m,共分18个槽段,四种建筑类型,本次检测其中一种类型(即I型),该类型地连墙厚0.6m、宽6.0m、深13.5m。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并考虑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设计要求,确定检测6个槽段,检测比例为33.3%。检测位置见图1(图中A、B、C为各检测段号三个预埋声测管)。
2检测原理与方法
以介质的弹性特征为基础,进行弹性波测试,以求得筑墙介质的物理力学指标。当弹性波在介质内传播时,与介质本身的物理力学性质有着密切的关系,通过测取弹性波的波列记录,可以取得一系列运动学和动力学参数,分析整理这些参数,来判定介质质量的优劣,并提供定量依据。
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表明,地连墙混凝土质量较好时,其声波速度值较高或波幅值较大(信号强),且波速离散性较小;而混凝土质量存在缺陷(离析、密实度差、强度低)时,其声波速度值较低或波幅值减小(信号弱),且波速离散性较大。
检测采用声波穿透法,测试原理见图2。其中由发射换能器激发的声波经水的耦合传播到声测管,再在墙体混凝土介质中传播,经接收端的声测管由水耦合到接收换能器。
根据本次检测任务要求和现场各槽段声测管的分布特点,施测时在每一槽段的三个预埋管中放入三个谐振频率为50kHz的声波换能器,中间管(图1中B号管)放置发射换能器,两侧管(图1中A号管和C号管)放置接收换能器。首先将三个换能器置入管底并使其位于同一高程,由下而上实施观测,测点距为0.25m,三探头同步提升并进行测试,直至管口。
测试仪器为国产WSD—2型数字声波分析仪及其附属设备。
3数据整理与分析
将实测数据进行归纳整理,按照式(1)计算声波速度Vp(m/s)。
Vp=L/T………………………………………………(1)
式中:L——发射管与接收管外壁之间的水平距离(m);T——声波在距离L内的走时(s)。
根据求得的声波波速值绘制速度(Vp)——深度(H)曲线,并按照下列方法和步骤确定声速临界值,以此判定声速异常区。
(1)将同一检测剖面各测点的声速值由大到小依次排序,即
Vp1≥Vp2≥…≥Vpi≥…≥Vpn-k≥…≥Vpn-1≥Vpn………………………………(2)
式中:Vpi——按序排列后的第i个声速(Vp)测量值;n——测点数;k——逐一去掉式(2)Vpi序列尾部最小数值的数据个数。
(2)对逐一去掉Vpi序列中最小数值后余下的数据进行统计计算。当去掉最小数值的数据个数为k时,对包括Vpn-k在内的余下数据Vp1~Vpn-k按下列公式进行统计计算:
Vp0=Vpm-λSx…………………………………………(3)
…………………………………(4)
………………………(5)
上述式中:Vp0——异常判断值;Vpm——n-k个数据的平均值;Sx——n-k个数据的标准差;λ——由表1查得的与n-k相对应的系数。
(3)将Vpn-k与异常判断值Vp0进行比较,当Vpn-k≤Vp0时,Vpn-k及其以后的数据均为异常,应去掉;再用数据Vp1~Vpn-k-1并重复式(3)~(5)计算步骤,直到Vpi序列中余下的全部数据满足:Vpi>Vp0,此时,Vp0为声速的异常临界值VpD。
(4)声速异常时的临界值判据为:Vpi≤VpD,当其成立时,声速可判定为异常。
(5)当检测剖面n个测点的声速值普遍偏低且离散性较小时,宜采用声速低限值判断:Vpi<VpL,其中Vpi——第i个测点声速(m/s);VPl——声速低限值(m/s),由预留同条件混凝土试件的抗压强度与声速对比试验结果并结合实际经验确定。
当上式成立时,可直接判定为声速低限值异常。
表1统计数据个数n-k与对应的λ值
n-k
20
22
24
26
28
30
32
34
36
38
40
42
44
46
48
λ
1.64
1.69
1.73
1.77
1.80
1.83
1.86
1.89
1.91
1.94
1.96
1.98
2.00
2.02
2.04
n-k
50
52
54
56
58
60
62
64
66
68
70
72
74
76
78
λ
2.05
2.07
2.09
2.10
2.11
2.13
2.14
2.15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n-k
80
82
84
86
88
90
92
94
96
98
100
105
110
115
120
λ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6
2.38
2.39
n-k
125
130
135
140
145
150
160
170
180
190
200
220
240
260
280
λ
2.41
2.42
2.43
2.45
2.46
2.47
2.50
2.52
2.54
2.56
2.58
2.61
2.64
2.67
2.69
(6)当采用斜率法的PSD值作为辅助异常点判据时,PSD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PSD=K·T…………………………………………(6)
………………………………………(7)
T=Tpi-Tpi-1………………………………………(8)
式中:Tpi——第i个测点的声时(μS);Tpi-1——第i-1个测点的声时(μS);Zi——第i个测点的深度(m);Zi-1——第i-1个测点的深度(m)。
根据PSD值在某深度处的突变,结合波幅变化情况,进行异常点判断。
(7)当采用信号主频值作为辅助异常点判据时,主频——深度曲线上主频值明显降低,可判定为异常。
综合上述分析,地连墙混凝土质量异常区应结合各声学参数临界值、PSD判据、混凝土声速低限值以及混凝土质量可疑点加密测试后的结果等综合判定,并确定混凝土缺陷的范围和大小。
4成果分析与质量评价
综合分析声速(波幅)——深度曲线图(典型曲线见图3)并结合施工资料,对地连墙混凝土内部结构进行质量评价。
(1)地连墙缺陷:以声速临界值(或声速低限值)、声速平均值以及波幅临界值判据进行综合分析判定。
(2)地连墙混凝土均匀性按声速离散系数Cv(Cv=Sx/Vpm×100%)可分为A、B、C、D四级(见表2)。
(3)根据地连墙混凝土声学特征及其均匀性,是否存在缺陷以及缺陷的严重程度,将地连墙的内部结构质量分为四类:
表2声速离散系数级别表
混凝土均匀性等级
A级(均匀)
B级(一般)
C级(较差)
D级(极差)
Cv(%)
Cv<5
5≤Cv<10
10≤Cv<15
Cv≥15
Ⅰ类(优良):各检测剖面的声学参数均无异常,无声速低于低限值异常。
Ⅱ类(较好):某一检测剖面个别测点声学参数出现异常,个别测点声速低于低限值异常。
Ⅲ类(一般):某一检测剖面连续多个测点的声学参数出现异常;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剖面在同一深度测点的声学参数出现异常;局部混凝土声速出现低于低限值异常。
Ⅳ类(较差):某一检测剖面连续多个测点的声学参数出现异常;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剖面在同一深度测点的声学参数出现异常;混凝土声速出现普遍低于低限值异常或无法检测首波或声波接收信号严重畸变。
由本测段地连墙预留同条件混凝土试件的抗压强度与声速对比试验结果,并结合本市实际测试经验确定该地连墙混凝土质量评价的声速低限值为4.00km/s。现就检测槽段的声波成果分析如下:
①段13-I/38:该检测段号测试深度仅为9.00m(9m以下因堵孔无法测试),AB、BC剖面在深0~1.00m处声速小于低限值4.00km/s,影响声速平均值、临界值的计算取值,其余测段各测点声速正常;AB、BC剖面声波速度平均值分别为3.97km/s、4.3km/s,标准差分别为0.34km/s、0.38km/s,混凝土离散系数分别为8.56、8.69,表明混凝土在0~1.00m间质量较差,其余测段混凝土质量优良。结合波幅等声学参数,综合判定该段混凝土质量为Ⅲ类,混凝土均匀性为B级。
②段11-I/30:该检测段号测试深度为13.5m,其中BC剖面在深8.0~8.5m处声速小于低限值4.00km/s,影响声速平均值、临界值的计算取值,其余测段各测点声速正常;AB、BC剖面声波速度平均值分别为4.74km/s、4.24km/s,标准差分别为0.16km/s、0.22km/s,混凝土离散系数分别为3.37、5.19。结合波幅等声学参数,综合判定该段混凝土质量为Ⅱ类,混凝土均匀性为A~B级。
③段11-I/31:该检测段号测试深度为13.5m,其中AB剖面在深0~0.25m处声速小于低限值4.00km/s,混凝土质量较差,其余测段各测点声速正常,混凝土质量优良;AB、BC剖面声波速度平均值分别为4.65km/s、4.36km/s,标准差分别为0.18km/s、0.12km/s,混凝土离散系数分别为3.87、2.75。结合波幅等声学参数,综合判定该段混凝土质量为Ⅱ类,混凝土均匀性为A级。
④段14-I/39:该检测段号测试深度为11.0m,其中BC剖面在深0~0.5m处声速小于低限值4.00km/s,混凝土质量较差,其余测段各测点声速正常,混凝土质量优良;AB、BC剖面声波速度平均值分别为4.60km/s、4.43km/s,标准差分别为0.12km/s、0.16km/s,混凝土离散系数分别为2.61、3.61。结合波幅等声学参数,综合判定该段混凝土质量为Ⅱ类,混凝土均匀性为A级。
⑤段15-I/41:该检测段号测试深度为13.5m,其中AB剖面在深0~0.75m处声速小于低限值4.00km/s,混凝土质量较差,其余测段各测点声速正常,混凝土质量优良;AB、BC剖面声波速度平均值分别为4.93km/s、4.94km/s,标准差分别为0.40km/s、0.30km/s,混凝土离散系数分别为8.11、6.07。结合波幅等声学参数,综合判定该段混凝土质量为Ⅱ类,混凝土均匀性为B级。
⑥段10-I/29、段12-I/35、段13-I/36、段13-I/37:各段内混凝土声速值较高,离散性小,表明检测段内混凝土质量优良,结合波幅等声学参数,综合判定上述四段混凝土质量为I类,混凝土均匀性为A级。
各槽段检测结果及综合分析见表3。
表3地连墙混凝土质量检测综合成果表
段号
检测深度
龄期
平均声速
声速异常临界值
声速
标准差
离散系数
混凝土设计强度
质量综合分析与评判
备注
AB/BC
(m)
(d)
(km/s)
(km/s)
(km/s)
(km/s)
(%)
段10-I/29
13.0
>28
4.57
4.52
4.37
0.11
2.41
C30
整体质量优良,综合评价Ⅰ类,均匀性A级
由本测
段地连
墙混凝
土预留
同条件
混凝土
试件的
抗压强
度与声
速对比
试验结
果并结
合本市
实际测
试经验
确定该
地连墙
混凝土
质量评
价的声
速低限
值为4.00
km/s。
4.48
4.11
0.20
4.46
段11-I/30
13.5
>28
4.74
4.49
4.42
0.16
3.37
C30
整体质量较好,其中BC剖面在深8.0~8.5m处声速小于低限值4.00km/s,综合评价Ⅱ类,均匀性A~B级
4.24
3.85
0.22
5.19
段11-I/31
13.5
>28
4.65
4.50
4.30
0.18
3.87
C30
整体质量较好,其中AB剖面在深0~0.25m处声速小于低限值4.00km/s,综合评价Ⅱ类,均匀性A级
4.36
4.13
0.12
2.75
段12-I/35
9.00
>28
4.42
4.42
4.15
0.14
3.17
C30
整体质量优良,综合评价Ⅰ类,均匀性A级。因C孔堵塞严重,BC剖面没有进行检测
/
/
/
/
段13-I/36
13.5
>28
4.44
4.58
4.20
0.12
2.70
C30
整体质量优良,综合评价Ⅰ类,均匀性A级
4.72
4.38
0.18
3.81
段13-I/37
13.0
>28
4.71
4.58
4.36
0.18
3.82
C30
整体质量优良,综合评价Ⅰ类,均匀性A级
4.46
4.20
0.13
2.91
段13-I/38
9.00
>28
3.97
4.17
3.22
0.34
8.56
C30
质量一般,其中AB和BC剖面均在深0~1.0m处声速小于低限值4.00km/s,综合评价Ⅲ类,均匀性B级
4.37
3.51
0.38
8.69
段14-I/39
11.0
>28
4.60
4.51
4.36
0.12
2.61
C30
整体质量较好,其中BC剖面在深0~0.5m处声速小于低限值4.00km/s,综合评价Ⅱ类,均匀性A级
4.43
4.10
0.16
3.61
段15-I/41
13.5
>28
4.93
4.93
4.29
0.40
8.11
C30
整体质量较好,其中AB剖面在深0~0.75m处声速小于低限值4.00km/s,综合评价Ⅱ类,均匀性B级
4.94
4.17
0.30
6.07
通过对6个槽段计9个测区的检测成果综合分析和评价可得出如下检测结果。
(1)被检测槽段中,混凝土内部结构整体优良(Ⅰ类)4个,占所检测槽段的44.4%;整体质量较好(Ⅱ类)4个,占所检测槽段的44.4%;整体质量一般(Ⅲ类)1个,占所检测槽段的11.2%。
(2)被检测槽段混凝土内部结构整体优良或较好,局部槽段质量一般,在检测的剖面中多存在声测管管口附近混凝土质量较差。
5结语
以上详细介绍了声波穿透法在地连墙质量检测中的应用及其数据处理和分析方法,由此可以看出,该法具有经济、无损、快速、便于分析等优点,因而在地连墙质量检测中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
目前,应用地球物理探测技术对地下隐蔽工程的无损检测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已由试验研究阶段转向实用阶段,并在工程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和提高。但由于地下隐蔽工程的施工工艺和填筑材料的不同,其存在的质量问题也不尽相同,因此对地下隐蔽工程质量的无损检测难度也会更大,这就要求我们研究或寻找多种检测技术或方法,综合开发,综合应用,综合分析,有效地提高地下隐蔽工程质量检测的精度,并查明工程内部的质量隐患类型和位置,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这将是我们今后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刘康和.超声回弹综合法的工程应用[J].长江职工大学学报,2003,(1).
家族公社早期,家族公社成员集体占有生产生活资料,共同劳动,土地属于“公有共耕”;到家族公社后期,个体家庭从大家族中分化出来,大家族的财产逐步变为个体家庭所有,土地属于“公有私耕”,即原来集体耕种的土地,以份地方式分给个体家庭使用,土地仍然归家族公社所有,个体家庭只有使用权,而且往往定期重新分配,在份地之外还要留下一块地供集体耕种,收获物作为家族公社的公共开支。[5] “公有私耕”是家族公社的最后阶段,它的继续发展就是家族公社崩溃,个体家庭完全独立。所以,在没有外来力量干预情况下,氏族所有制到个体家庭所有制的变革路径一般为:氏族公社所有制——家族公社所有制——个体家庭所有制。
这种正常的变革路线,被一种超越家族公社的外力即国家权力所干扰而变得复杂。在原始社会末期,家族公社土地处于“公有私耕”阶段。这时,国家出现了,家族公社的土地所有权被国家剥夺,家族公社对土地只有实际的占有权,家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变为土地占有制。夏、商、西周实行的井田制就是这种被国家剥夺了所有权的古代公社占有制。[6]
先秦文献证明,这种国家所有权下的家族公社占有制是当时主要的土地制度。《小雅·大田》:“有渰渰萋萋,兴雨祁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孟子·腾文公上》:“方里为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周礼·遂人》有“十夫有沟”,《匠人》有“九夫为井”。分别有八家、九家、十家为一井的说法。这样整齐划一的布局在现实中不可能的,显然具有较多的理想色彩,但“公田”、“私田”的划分并非主观臆想,因为建立在古代公社废墟上的国家残存有公社及其所有制,是中外古代史中的一种普遍现象。[7]公田由全体成员合力助耕,收获物归公,用于上缴国家赋税和公共开支,私田归个体家庭耕种,并定期重新分配,收获物归自己。
井田上的劳动者是有血缘联系的家族公社成员。《诗·周颂·良耜》:“获之挃挃,积之栗栗。其崇如墉,其比如栉。以开百室,百室盈止,妇子宁止。”郑笺云:“百室,一族也。……一族同时纳谷,亲亲也。百室者,出必共洫间而耕,入必共族中而居。”《逸周书·大聚》:“维武王胜殷,抚国绥民……发令以国为邑,以邑为乡,以乡为闾,祸灾相卹,资丧比服,五户为伍,以首为长;十夫为什,以年为长;合闾立教,以威为长;合旅同亲,以敬为长;饮食相助,兴弹相庸,耦耕俱耘,男女有婚,坟墓相连,民乃有亲,六畜有群,室屋既定,民乃归之。”朱右曾的《逸周书集训校释》认为,“旅”当为“族”,“合旅同亲”应是“合族同亲”。《礼记·大传》说:“上治祖祢,尊尊也;下治子孙,亲亲也。”可见,这种互助互爱的尊尊、亲亲(孝弟)关系正是宗族血缘关系的内在特征。宗族共同体(家族公社)是作为实体存在的,既是社会的基层组织,也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体家庭虽然已是相对独立的生产和生活单位,但仍然被宗族的外壳束缚着,对宗族还存在一定的情感依赖和义务,尚未成为独立的社会基本单位。
西周土地制度是国有制,周天子是全国最高的统治者,也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诗·小雅·北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尚书·梓材》:“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王”。周天子把土地分封给诸侯,诸侯将受封土地分给卿大夫,卿大夫把土地再第次分赐其子弟和臣属。《礼记·礼运》:“故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周王对所授封土有予夺之权。《孟子·告子下》说天子对诸侯有改封的权利:“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各级贵族对占有的土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私相授予,这就是《礼记·王制》所说的“田里不鬻”。西周的土地国有制是以承认家族公社对土地的实际占有为前提的。土地原来属于家族公社的财产,统治者征服这些宗族后,土地所有权属于最高统治者,但家族公社对土地仍然具有长期而稳定的占有权。
井田制崩溃后的土地制度,曾长期被认为是个体家庭私有制。[8]自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战国实行授田制的观点已得到学者的普遍认同。[9]云梦秦简《魏户律》:“二十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弃邑居野,人人孤寡,缴入妇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来,叚(假)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宅。”[10]《吕氏春秋·乐成》:“魏氏行田百亩,邺独二百,是田恶也。”云梦秦简《田律》:“入顷刍稿,以其授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稿两石。”[11]“今利其田宅,复之三世”。[12] “故为国分田,数小亩五百,足侍一役,此地不任也。”[13] “州、乡以次受(授)田于野。”[14]《荀子·大略》:“家五亩宅,百亩田,务其业而务夺其时,所以富之也。” 这些史料说明,授田制是当时普遍实行的土地制度。授田制下,个体家庭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并作为独立的主体,与国家发生关系,国家与农户在土地上形成对接。这样,原来淹没在宗族共同体中的个体家庭完全独立出来,宗族共同体全面崩溃。
战国授田制的特征是国家对土地拥有所有权,个体农户对土地拥有长期而固定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对土地的长期占有权必然转化为所有权。战国末期,各诸侯国因直接控制的土地越来越少,授田已逐渐废止,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权已被事实上的所有权所代替。公元前216年,秦王朝颁布“使黔首自实田”令,在法律上承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这样,从氏族所有制到个体家庭所有制(通常所说的个体家庭私有制)实际经历着这样的变化路径:氏族所有制——家族公社所有制——井田制(国家所有权下的家族公社占有制)——战国授田制(国家所有权下的个体家庭占有制)——个体家庭所有制。
二、以生产工具为“指示器”的生产力不是土地所有制变革的动力
对于土地制度变革的原因,长期以来,学界总是归结为生产力发展所致。例如,有学者认为氏族所有制为家族所有制所取代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15]对于春秋战国土地制度变革的原因,学界有一种影响甚为深远的说法,那就是铁农具和牛耕的推广导致井田制的瓦解和战国授田制(或土地私有制)的确立。[16]这一说法因被大、中学的教材采用而深入人心。
事实上,从新石器早期的裴李岗文化到战国早期,农业生产工具并没有本质的变化。在距今8000—7000年的磁山、裴李岗新石器早期文化时期,农业已经是主要的生产部门。在遗址中发现有石锛、石斧、石铲、石锄、石镰、石刀、骨铲、骨刀、蚌铲、蚌刀等农业生产
工具,还有石磨盘和磨棒等粮食加工工具。农具以磨制为主,制作精致,种类配套齐全。石斧在当时生产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用于砍伐树木,开辟耕地,石铲用于翻土播种,石刀、石镰用于收割,磨盘和磨棒用于加工粮食。从耕地的开垦,作物的种植、收割,到收获物的加工等主要工具已经具备。其后的仰韶文化的农业生产工具,几乎没有超出裴李岗文化的农业生产工具种类,只是制作上有所改进,形式上有所变化。甚至河南龙山文化的农业生产工具,主要的也还是这几种。[17]二里头文化使用的仍然是石、木、骨、蚌质农具,其中以石器为最多,骨蚌器次之,也有木器。从样式上看,这些农业工具,如扁平石铲、凹刃石镰以及穿孔石刀等,与龙山文化相比并无多大区别。[18]
商周时期,青铜器的制造水平已经达到很高程度,但器皿多为礼器、兵器、车马器、乐器等,属于农业生产工具则极少。[19]这与处在青铜时代的世界各国都普遍缺乏青铜农具的情况非常相似。而且,大多数青铜农具是出土于贵族墓葬中的,青铜农具作为随葬品,葬于并不实际使用它的贵族的墓中,是葬制的需要,抑或统治者“籍田”时的象征物,尚需进一步研究。青铜农具为何不可能大量使用呢?理由正如众多学者认为的,铜在当时是珍贵的,首先要用来铸造武器、礼器和用器,即满足贵族统治者的需要,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当然就没有条件作为农具使用了。[20]
由于对古代文献产生的年代存在争议,对文献的记载有不同的解释,因此考古发掘的实物就成为研究中国冶铁技术产生和发展的最重要依据。铁农具的使用有一个过程,从能够冶炼铁,到冶铁技术的改进,又到铁器实际应用,再到铁器广泛运用于生产活动,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刚开始使用铁器时,质量差、数量少。恩格斯就说过:“最初的铁往往比青铜软。所以,石器只是慢慢地消失的”。[21]迄今发现的年代最早的人工冶铁制品是河南三门峡虢国大墓中出土的铜柄铁剑。[22]这件铜柄铁剑是块炼铁制品。块炼铁是在较低温度下用
木炭还原铁矿石,得到的比较纯净但质地疏松的铁块。[23]块炼铁在加热锻造过程中与炭火接触,碳渗入铁中,使其增碳强化,成为块炼渗碳钢。使用块炼渗碳钢技术十分费时费力,而且成本又高,只能用来制作部分兵器。[24]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发明生铁冶炼技术的国家。山西天马——曲村晋文化遗址的第四层发现铁片一件(编号为84QJ7T12④:9),时代定为春秋早期偏晚;在第三层发现有二件铁器,一件为铁条(84QJ7T44③:3),另一件为铁器残片( 84QJ7T14③:3 ),时代分别定为春秋中期偏早和春秋中期偏晚。两件铁器残片是白口生铁,是目前发现的最早的铸铁器残片,铁条是块炼铁。[25]白口生铁质硬而脆,容易折损,不适宜铸造各种需要强度和韧性的农具。[26]为了克服白口生铁的脆性,大约在战国早期,发明了将白口生铁退火处理的柔化技术,制成韧性铁器。河南洛阳水泥厂战国早期灰坑出土的铁铲,是迄今为止发现的年代最早的韧性铸铁。改善铸铁脆性的退火工艺,为广泛使用生铁提供了可能。[27]也就是说,直到战国早期发明生铁柔化技术以后,才有真正应用铁农具的可能,而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还需较长时间。从考古发掘看,春秋到战国早期的铁器,多出自墓葬,数量很少,器形简单,形体薄小,不少是用金、玉、青铜作柄,有的铁器还错金嵌玉,它们无疑是作为珍贵物品埋葬的,这表明铁在当时还是一种稀有的珍贵金属。[28]韩汝玢先生对春秋至战国早期出土的铁器作了统计,共一百三十余件(分别属于三十九项发掘)。[29]在这三十九项发掘中,大部分为侯王贵族的墓葬,在一百三十余件铁器中,大部分为鼎、剑、玉径铁剑、金柄铁剑、金首铁刀、铜柄铁剑、鸟形牌饰、带钩等,钁、镰、鋤、鍤、铲等农具约三十余件,仅占总数的1/4。而在三十余件农具中,有些显然不是作为农具使用的,如山西长治分水岭12号墓和14号墓,规模宏大,随葬品极多,12号墓随葬品430件,14号墓随葬品1005件,均以青铜器为主,两墓墓主为贵族无疑。12号墓随葬品中有铁钁4件,14号墓随葬品中有铁铲3件,铁钁1件,这些农具显然与农业生产无关。可见,在春秋至战国早期,铁农具数量极少,即使应用于农业生产,也不可能形成社会性的生产力。
牛耕法起源于春秋战国之际。作为一种先进的耕作技术,牛耕能够实现深耕,提高耕作速度,对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具有重大意义。牛耕的推广和普及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从文献记载和铁犁出土的情况看,战国时牛耕的使用当是颇为稀少的,纵使使用牛耕,其生产力的提高也很有限。出土的战国铁犁主要分布在黄河中下游一带,犁的形制是∨型犁,其犁首钝角120度左右,两侧铁叶长不及十厘米,这种犁起土不能太深。至西汉前期,牛耕的使用还只局限在某些特定地区,大部分地区并不通晓铁犁与牛耕,即使在黄河中下游地区,也只有少数农家有能力使用它们。汉武帝末年,搜粟都尉赵过大力推广牛耕,并改进田器,牛耕遂逐渐普及。[30]
可见,从裴李岗文化到战国早期,农业生产工具主要是石木农具,尽管在种类、制作技术上有缓慢的进步,但并没有本质的变化。正如张光直先生所言:“从仰韶文化到龙山文化到三代文明,如上文所述,有一步一步的质的跃进……从前一个阶段到后一个阶段的跃进,并不伴随着生产工具、生产技术的质的进步。考古遗物中的生产工具,如锄、铲、镰刀、掘棍、石环等等,都是石、骨制作的。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原料上,从仰韶到龙山到三代,都没有基本的变化。”[31]
因此,氏族所有制被家族所有制代替,并不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春秋战国土地制度的变革也是如此。从井田制到授田制的变革是一个渐变的过程,长达几百年时间。自西周末期开始,井田制已经出现瓦解的迹象,即所谓“公田不治”,到春秋中期以前,“公田不治”已经是普遍现象。“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怀远人,劳心忉忉。无田甫田,维莠桀桀。无思远人,劳心怛怛。”[32]井田制的改革首先从赋税制度开始。齐桓公在位时(公元前685-前643),实行“相地而衰征”,即按土地肥瘠的程度征税。这就改变了井田制原有的力役纳税形式。其后,鲁国的“初税亩”,楚国的“量入修赋”,秦国的“初租禾”,都是改“籍”法为征收土地税的变革。在赋税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各诸侯国又相继变法。李悝在魏国“作尽地力之教”,实行“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33]的授田制。齐国“均地分力”,甚至小小的滕国,也实行“受一廛而后为氓” [34]的制度。秦国的变法最晚,商鞅于公元前359年和公元前350年先后两次实行变法,明确规定废除井田制。
显然,在井田制开始瓦解和变革时,铁农具还没有出现。而在变革过程中,铁农具数量极少,农业生产工具主要仍是石木农具。到战国中期以后,当铁农具开始大量使用时(牛耕只是在个别地方使用,依然没有形成社会生产力),各国变法已经基本结束(商鞅变法处于战国中期,是各国变法中最晚的),井田制到战国授田制的变革已经完成。
之所以把铁农具作为井田制到授田制变革的动力,是认为铁农具具有个体生产能力,而木石农具不具备这种能力。这实际是一种误解。我们知道,战国晚期,铁农具逐渐增多,但木石农具仍在使用,1955年在石家庄市市庄村发掘的赵国晚期遗址中,铁农具占全部铁、石、骨、蚌工具的65%,[35]即石骨蚌农具仍占35%(如果考虑因腐烂而无法发现的木质农具,非铁农具的比例还会更高)。显然,战国晚期,大量的仍然使用木石农具的个体小农是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因此,不管从时间还是功能上看,铁农具和牛耕都不可能是春秋战国土地所有制变革的动力。
从裴李岗文化到战国早期,生产工具没有本质变化,土地制度却有一步一步的质的跃进,显然,土地制度的变革不可能是生产力发展导致的结果。[36]
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是从农耕经济的出现开始的。在采集狩猎的攫取经济阶段,人们随自然界食物资源的变化而迁移,土地对于人们来说,没有实际的意义;生产型经济出现后,人们开始定居的农耕生活,土地逐渐成为人们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磨制石器和农业经济开始可能并无必然的联系。[37]但只有磨制石器才会使原始的锄耕农业成为可能,也就是说,土地能被开垦,成为一种稀有资源,作为一种财产,是磨制石器作用的结果。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天然就与具有个体生产能力的磨制农具相联系,磨制石农具是土地作为生产资料的前提。原始农具简陋,是单个人使用的工具,集体劳动也只是个体劳动的量的简单相加而已,原始农具并不是现代社会的生产线,非集体协作不能使用,因此,与通常的认识相反,需要集体协作的恰恰是发达的生产力,而不是原始的低下的生产力。[38]氏族或大家族共同占有土地,集体劳动,并不是生产工具落后,不具备个体生产能力的结果,而是原始血缘观念的顽固性使然。因此,在土地的氏族所有制到个体家庭所有制的变革过程中,考察生产工具是否具有个体生产能力没有实际意义。一句话,以生产工具为“指示器”的生产力的进步,与土地所有制变革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三、私有观念和私有财产关系的扩张是土地所有制变革的动力
恩格斯说:“这个时代的人们,不管在我们看来多么值得赞叹,他们彼此并没有什么差别,用马克思的话说,他们还没有脱掉自然发生的共同体的脐带。这种自然发生的共同体的权力一定要被打破,而且也确实被打破了。不过它是被那种在我们看来简直是一种堕落,一种离开古代氏族社会的纯朴道德高峰的堕落的势力所打破的。最卑下的利益——庸俗的贪欲、粗暴的、卑下的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39]“卑鄙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动力。”[40]这种来源于私有观念和私有制的私欲正是氏族所有制到个体家庭所有制变革的动力。
私有观念的出现是以人的自我意识的觉醒为前提的。根据进化心理学的观点,人的自我意识产生于更新世末期的直立人,是在对包括生态学压力和社会压力在内的环境压力的反映过程中获得的,随着人们的实践活动和人际互动的发展,人的认知能力得以进化,自我评价和自我尊重产生,人的自我意识因之出现。[41]自我意识的发展,使个体对生产生活中与自己关系密切的物品产生自觉地占有的意识,从而导致私有财产的产生。所谓私有财产,实质反映着以财产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离不开人的自觉的意识。因此,是私有观念导致私有财产的产生,而不是相反。有一种习惯的说法认为,在早期的部落或氏族公有制内部,随着生产发展,剩余产品出现,剩余产品导致私有财产产生,有了私有财产或私有制才有了私有观念。这种观点似是而非。首先,所谓剩余产品的说法是有问题的。剩余产品从来都是相对的。“从人与物这一自然关系角度看,人类物质生产品不可能有剩余。人类消费水平是随着生产的发展而不断提高的。仅就必需消费品来说,今天的必需消费品,若干年前可能是奢侈品,而今天的奢侈品,以后可能变为必需消费品。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可以通过改变消费方式消费掉它所可能创造的一切生产品。”[42]其次,私有财产是对财物的排他性的占有关系,是以人们普遍性的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很难想象,当一种私有财产关系被承认时,人们事先没有排他性的占有财物的意识。所谓先有公认的排他性的财产占有关系,然后才有私有观念,这在现实和逻辑上都难以成立。因此,我们认为,正是先有了占有财产的意识和欲望,才会有对财产的排他性的占有关系。
公有和私有从来都是相对的。氏族所有制、家族公社所有制和个体家庭所有制,实际都是公有和私有的对立统一体,在氏族、家族和个体家庭的内部,财产是公有的,然对外部而言,则属私有。氏族财产的内部公有,并不能否定氏族之间财产、利益的排他性事实,事实上,为了争夺土地、水源等,氏族之间经常爆发冲突。个体家庭的财产对家庭外部来说,属于个体家庭私有,但在个体家庭的内部,财产则是家庭成员共有。因此,公有和私有只是相对的概念,那种认为氏族公有制下不存在私有观念和私有财产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否则我们无法理解氏族之间财产排他性的事实。氏族之间财产的排他性的事实说明,氏族财产是私有基础上的公有,在氏族所有制下人们的意识中是存在私有观念的,只不过这时人们的私有观念,尚不能与个体家庭所有制下的私有观念相提并论而已。氏族所有制下,氏族共同体是占有财产的主体,个人与氏族融为一体,不分彼此,个人利益是通过氏族整体利益实现的,人的私有观念的表现是以维护氏族共同利益作为前提的,对于土地,“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43]而个体家庭所有制下,个体家庭是占有财产的主体,个人利益是通过个体家庭利益来实现的,人的私有观念则是以个体家庭利益为前提的。因此,氏族所有制下人们的私有观念和个体家庭所有制下人们的私有观念的差别,在于作为前提的主体的不同,氏族所有制下人们的私有观念是以氏族为利益边界,而个体家庭所有制下人们的私有观念则是以个体家庭作为利益边界。从氏族到大家族,再到个体家庭,占有财产的主体的外延是一步步缩小的,也就是说,人们认同的群体的利益边界是一步步缩小的,一步步向自己靠近的,这正是私有观念和私有制一步步发展深化的结果。私有观念的深化,使人们更为关注自身及其与自己血缘更近的小群体的利益,而导致与原来共同体的疏离,这样,氏族分化出大家族,大家族又分化出个体家庭。
在氏族公社早期,氏族成员共同占有生产生活资料,共同劳动,人们的私有观念以氏族共同利益作为前提,私有制以氏族作为边界;当氏族内部出现血缘关系更为密切的大家族组织后,私有观念和私有制开始以大家族作为考量的利益边界,这样,氏族公产逐渐私有化为大家族财产。在这个过程中,私有观念和私有制是相互作用,互为动力的关系。在私有观念作用下,当一种氏族财产变为大家族私产后,这种私有化的财产关系反过来强化人们的私有观念,被强化的私有观念又会进一步推动氏族的其他财产变为大家族私产,这样,在私有观念和私有财产关系的相互作用下,氏族财产一步步成为家族私产,开始是各种动产,最后是土地等不动产,最终氏族所有制为家族公社所有制代替。同样,在家族公社所有制到个体家庭所有制的变革过程中,私有观念和私有财产关系的相互作用,互为动力,使家族公社的财产一步步变为个体家庭的私产,最终家族公社所有制为个体家庭所有制代替。土地从氏族所有制到家族公社所有制,再到个体家庭所有制,即所谓的土地所有制变革,实质就是私有观念和私有制相互作用,并一步步深化的结果。
原始社会末期,家族公社的各种动产已经成为个体家庭私产,土地制度则处于向个体家庭所有制过渡的最后阶段即“公有私耕”阶段,土地为家族公社所有,个体家庭耕种份地,并定期重新分配。而此时,国家的出现,剥夺了家族公社的土地所有权,家族公社对土地只拥有实际的占有权,但这种变化并不能阻止家族所有制变为个体家庭所有制的趋势。在私有观念和私有制推动下,家族所有制到个体家庭所有制的变革以一种迂回的路线进行着,即家族公社土地占有制(井田制)先变革为个体家庭占有制(授田制),然后再发展为个体家庭所有制。
井田制到授田制的变革实质是宗族共同体(家族公社)的崩溃,个体家庭脱离共同体而独立。这正是私有观念和私有制作用的结果。井田制瓦解的迹象是由于西周末年开始的“公田不治”的现象。公田是作为上缴国家赋税和宗族公共开支之用的,体现着宗族的集体利益,也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共同体的重要象征。在西周末期以前,公田上的劳动一直得以较好地维持,反映宗族成员对宗族的认同感依然较强,个体家庭与宗族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依然是一致的。自西周末期开始,“公田不治”的现象出现。“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怀远人,劳心忉忉。无田甫田,维莠桀桀。无思远人,劳心怛怛。”[44]《春秋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民不肯尽力于公田”。陈国也出现“道路不可知,田在草间”的情况。[45]“解(懈)于公田”,[46]“公田不治”,[47] “怠于公事” [48]成为当时普遍的现象。所以,《吕氏春秋·审分》说:“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这说明,在私有观念扩张的情况下,人们更为关注自身及其个体家庭的利益,血缘观念变得淡漠,人们对宗族的认同感严重削弱,在人们意识中,自身与宗族已经不是一个整体,这样,个体家庭与宗族利益的一致性就出现了分裂,当人们更为关注个体家庭利益时,集体利益就必然受到影响,因而出现了“公田不治”的现象。当人们对作为宗族纽带的血缘关系的认同感大为降低时,也必然要求打碎宗族的外壳,脱离宗族共同体的束缚,此时,宗族共同体就成为个体家庭和社会发展的阻碍力量。春秋至战国前期的变革正是基于应对这样一种普遍性的社会要求而发生的。变革是人们对面临的社会问题和挑战的应对,是意识的自觉的创新活动。各国变法尽管是自上而下通过统治者掌握的国家权力完成的,但如果没有个体家庭要求独立的普遍性的社会要求,变法也不可能发生。私有观念和私有制的发展使个体更关注自身及小家庭的利益,从而产生脱离宗族共同体束缚的愿望和要求,而国家权力不过是通过超越个体的强制性力量,使这种变革过程大为缩短而已。
战国授田制后,个体家庭挣脱了血缘网络的桎梏,从宗族中独立出来,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体家庭对土地拥有长期而稳定的占有权,有利于激发小家庭的生产热情,如《墨子·非命下》曰:“今也农夫之所以早出暮入,强乎耕稼树艺,多聚菽粟,而不敢怠倦者,何也?曰彼以为强必富,不强必贫;强必饱,不强必饥,故不敢怠倦”。私有观念扩张所导致的授田制,反过来会进一步强化个体对自身利益的重视,使私有观念的发展得以深化。王翦所谓
“以请园池为子孙业耳”,“请田宅为子孙业”,体现了个体已经不满足于对土地的占有,而要求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传之子孙,成为永久产业。[49]这样,土地的个体家庭占有制发展为个体家庭所有制就成为必然。
总之,氏族所有制到家族公社所有制的变革,井田制到战国授田制的变革,在变革前,生产力并没有显著的进步,因此,生产力的进步导致土地制度变革的说法是难以成立的。原始农具简陋,是单个人使用的工具,集体劳动也只是个体劳动的量的简单相加而已。“部落共同体,即天然的共同体,并不是共同占有和利用土地的结果,而是其前提。”“这些前提本身并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表现为劳动的自然的或神授的前提。”[50]这就是说,以血缘关系联结而成的部落或氏族共同体,不是共同占有土地和共同劳动的结果,而是相反,即部落或氏族公社的群体性导致了共同占有土地和共同劳动的结果。这种天然共同体的存在,不是因为生产力的低下,而是靠共同体成员强烈的血缘认同的观念,以及建立其上的血缘情感来维持的。这种血缘观念和情感只有私有观念才能使之消解。私有观念是人在实践活动和人际互动中的一种意识的觉醒,它使人对自身的存在和利益的维护由自发变为自觉,私有财产体现着以财产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正是先有占有财产的自觉的意识,才会有排他性的占有财产的关系。私有观念和私有财产关系(私有制)是相互作用,互为动力的关系。它们的相互作用使人们的私有观念和私有财产关系一步步深化,氏族的财产一步步变为大家族(家族公社)的集体私产,大家族的财产一步步变为个体家庭的私产。在这个过程中,土地作为一种财产,也由氏族所有变为大家族所有,最后为个体家庭所有。
注释:
[1][15]参见林耀华、庄孔韶:《父系家族公社形态研究》,青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0、32-33页。夏之乾:《母系向父系过渡是否是由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史学月刊》1982年5期。
[2]引文为柯瓦列夫斯基所言,转引自庄孔韶:《恩格斯与柯瓦列夫斯基的家族公社观》,中国民族学研究会编《民族学研究》第七辑,民族出版社,1984年,第167页。
[3][21][39][4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4、159、94、173页。
[4] 参见吴汝祚:《从墓葬发掘来看仰韶文化的社会性质》,《考古》1961年第12期。
[5][7]参见徐喜辰《井田制度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31-42页。
[6]参见金景芳《论井田制度》,齐鲁书社,1982年,20—22页。
[8]郭沫若:《奴隶制时代》,人民出版社,1973年,第34-40页。韩国磐:《试论春秋战国时土地制度的变化》,《厦门大学学报》1955年2期。
[9]刘泽华:《论战国“授田”制下的公民》,《南开大学学报》1978年第2期。张金光:《试论秦自商鞅变法后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2期。
[10][1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292-293、27-28页。
[12]《商君书·徕民》。
[13]《商君书·算地》。
[14]裘锡圭:《战国社会性质试探》,载社会科学战线编辑部编《中国史论集》。
[16]郭沫若:《奴隶制时代》,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5—6、31—34页。吴慧:《井田制考索》,农业出版社,1985年,92—97页。
[17]参见李有谋:《中原新石器早期文化问题探讨》,《郑州大学学报》1981年第1期。
[18]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商周组:《商周考古》,文物出版社,1979年,第20页。张之恒、周裕兴:《夏商周考古》,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33—35页。
[19]参见赵世超:《殷周大量使用青铜农具质疑》,《农业考古》1983年第2期。白云翔:《殷代西周是否大量使用青铜农具的考古学观察》,《农业考古》1985年第1期。
[20]参见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科学出版社,1956年,第549页。陈文华:《关于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青铜农具问题》,《农业考古》2002年第3期。
[22]参见《中国文物报》1990年1月26日,第1版。
[23]李众:《中国封建社会前期钢铁冶炼技术发展的探讨》,《考古学报》1975年第2期。
[24][26][27]杨宽:《我国历史上铁农具的改革及其作用》,《历史研究》1980年第5期。
[25][28][29]韩汝玢:《中国早期铁器的金相学研究》,《文物》1998年第2期。
[30]杨际平:《秦汉农业:精耕细作抑或粗放耕作》,《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
[31]张光直:《论“中国文明的起源”》,《文物》2004年第1期。
[32][44]《诗经·齐风·甫田》。
[33][47]《汉书》卷24《食货志》。
[34]《孟子·滕文公上》。
[35]河北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河北石家庄市市庄村战国遗址的发掘》,《考古学报》1957年1期。
[36] 在井田制瓦解和变革前,除了生产工具没有本质的进步外,农业耕作技术也没有明显的改进,如后世主要的农作物黍、粟、菽、稻、麦等在夏代已经种植。(参见周昆叔等《中国最早大豆的发现》,《中国文物信息网》2003年8月18日。)水利灌溉技术在新石器时代的龙山文化中已经出现。(参见叶万松等《河南龙山文化的社会经济基础》,《中原文物》1984年第3期。)粪肥在商代已经使用。(参见胡厚宣《殷代农作施肥说》,《历史研究》1955年第1期。)总之,在井田制瓦解和变革前,耕作技术方面并没有突然出现一种导致生产力发生本质变化的新因素。另外,耕作技术对土地制度变革的作用,在功能上的解释力度,无法与生产工具相比,因为“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4页。)因此,本文考察生产力与土地制度的关系,主要着眼于生产工具方面。
[37]参见陈淳:《石器时代分野问题》,《考古》1993年第3期。
[38]最原始的农业是一种“火耕农业”或称“刀耕火种”。它的耕作过程主要有砍伐树木、放火烧荒和撒种点播等三道工序。这种火耕农业,播种前不翻土,播种后不中耕,石斧和尖木棍是主要的耕作工具。(参见黄崇岳:《试论原始农业的经济地位》,《农业考古》1982年第1期。张之恒:《中国原始农业的产生和发展》,《农业考古》1982年第1期。)显然,石斧和尖木棍等完全是个体能够使用的工具,也就是说即使在火耕农业阶段,个体劳动能力也是具备的。
[41]参见刘毅:《自我意识与选择压力》,《西北师大学报》2001年第1期。
[42]袁林:《所有制的本质与起源》,《兰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43][5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2页。
[45]《国语》卷2《周语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城市土地的所有权都属于国家。不过,城市中大部分需要土地作为生产资料投入的经济活动,都是由国有或者私人的公司进行的,其主体并不是国家。改革开放以来,除了对行政部门以及部分国有企业少量无偿划拨土地外,基本上都是实行的土地批租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协议转让是最初的土地批租方式。由于土地有偿使用之初,房地产开发主体很少,势力较弱,而且房地产商品市场还没有发展成熟,土地价格机制还没有有效确立,协议出让是一种可行的选择。至2002年,国务院出台了新的土地批租规定,土地批租一律采取“招、拍、挂”三种市场竞争方式,即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开转让,使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逐步完善,与国际管理接轨。对采取拍卖、招标以及挂牌公开转让方式的批租土地,基本上都是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所谓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年限的租金资本化,也就是说,是5年或70年土地租金的折现值。因此,交纳了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自然不应当再交纳土地租金或土地使用费。
实践表明,无偿划拨土地和协议出让土地,都不是市场竞争的方式。在国际上流行的竞争性土地批租方式,由于其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以及公平性等优点,在我国土地批租方式中最终占据了主体地位,但也出现了较为明显的“排斥”反应。主要表现为房价的快速上涨以及土地的过度开发利用。虽然房价上涨主要是房地产供求关系影响的结果,但土地批租制度,尤其是一次性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抬高了土地进入房地产成本的初始价格,在我国流转税制的进一步放大作用下,转嫁给了消费者,这无疑为房地产价格抬高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竞争性土地批租方式要适合中国的国情,必须解决其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的问题。
二、土地批租制度的强化以及土地批租制度的缺点
由于我国地方财政收入有限,而地方财政又承担了诸多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职能,为了能在短期内筹措了足够的收入,通过土地批租制度,政府以土地出让金的形式提前收取了土地未来几十年的租金就成了地方征地的最优抉择。
1、城镇化导致城市财政支出压力增长
不断提高的城镇化比率要求政府为之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这导致城市财政支出压力的不断增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从改革开放初不到20%提高到2000年的36.09%,再到2005年的42.99%。“十五”期间平均每年提高1.38个百分点,目前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已经超过发展中国际平均城市化水平。并且从发展趋势看,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城镇化比率仍会持续提高,这将对城市财政支出提出更高的要求。尽管不断增长的城镇化水平也给城市带来了财政收入,但财政收入增加的幅度不足以应付日益膨胀的城市支出,所以城镇化水平的提高直接导致城市财政赤字的增加。
2、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的不足
地方政府收入来源主要有税收、政府转移支付、公共服务收费、政府借贷等。其中只有地方税收可以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可观的收入。但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并不彻底,在政府间转移支付方面存在许多需要改革和完善支出。由于主力税种基本都被列为中央税,地方税的设置和比重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使得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不匹配。忽视可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重要来源的物业税,造成了地方政府凭借现有的地方税所能支撑的财政支出比重不断下降。
3、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的不匹配激励了地方政府谋求非常规收入的动机
在我国,地方财政收入和所承担支付责任的严重不匹配,成为地方政府谋求以土地批租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预算外收入的直接原因。土地批租收入占预算外收入的很大比重,土地批租收入弥补了地方政府财政的部分缺口,还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大量资金。但是,预算外资金的膨胀衍生出了诸多问题,破坏原来预算约束,扭曲了激励机制,增大了预算管理的成本,影响了公共部门之间的信息流动,从而动摇了决策依据的基础。同时预算外资金容易滋生腐败,导致预算外收入分配的不公。
目前我国的土地批租制度确实存在着明显缺陷。尽管土地批租制度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激发了潜在的经济活力,但该政策实施后衍生出的问题也开始逐渐暴露出来,且日益严重。主要问题有:土地批租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不利于地方财政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土地批租制度扭曲了资源的配置,刺激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土地批租制度不利于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现行土地批租制度成为推高城市房价的一个基础性因素;土地批租制度容易造成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侵占,引发不和谐因素;土地批租制度不利于创造就业。
三、物业税与土地批租制度的协同改革
土地批租制的改革本来与物业税的改革具有各自的意义,属于不同的范畴,但物业税在税基的选择上与征收方式上与土地批租制度密切相关。
二者的整合改革,还可以取得“增值”效应。房地产财产税制的改革可以增加政府税收收入,减少了政府靠土地批租获取收入的压力,有利于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另一方面,通过土地批租改革降低房屋的土地成本,通过房地产税制改革打击房屋的投资炒作,可以收到对房地产市场较好的宏观调控效果。
物业税改革和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都需要政府主导推动,而且在市场经济已经充分发育,市场规模、资本市场等相当成熟的情况下,两项改革的内外部条件都已成熟,将两项改革协同推进,不存在可行。
在物业税税基、税率和税收征管等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基础之上,可以对将来的“协同改革”设计一个合理的方案:一方面,将与房地产有关的但不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收分别归入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税目,按照国际房地产财产税制的三要素构建我国的物业税,合理确定税率和减免税范围,建立我国的物业税制度主体;另一方面,继续实行土地批租制,通过公开竞争,确定土地出让金,然后依据土地出让金计算各年应分摊的土地年租金后征收地租。对于已经一次纳了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免除土地年租金。同时,实行配套改革:在产权登记机关的房地产产权登记以及房地产产权证件上增加土地性状栏目,明确是否要交纳土地年租金以及应交纳土地年租金的数量;为减少征收成本,委托地方税务局征收,并由物业税纳税人将应纳物业税和应交土地年租金自行统一申报,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税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或地方规章进行处罚,并在房地产买卖过户时由产权登记部门把关核验土地年租的交纳情况。
我们可以从居民对产地产的消费、开发商在一级市场的需求以及“同步改革”对相关制度的影响这三个方面来判断其经济效应。
1、同步改革不会改变居民对住房的消费行为
虽然取消土地出让金会降低房屋的购买价格,但增加了屋主的经常性支出,也就不会降低屋主的负担。实质上,新的方案只是改变过去一次性总付为分期付款。因此,屋主在买房时绝不会不看土地性质,也不会不考虑应按期缴纳的土地年租金,轻易改变购房决策。
2、同步改革不会导致开发商在土地竞争性批租时对土地的疯狂抢购,从而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供给行为
尽管取消土地出让金降低了土地的价格,但开发商购买土地不是目的,而是以土地为载体,通过在土地上建造房屋销售牟利。如果通过竞争批租得来的土地,因为竞价过高引起的土地年租金相应过高,则会影响购买人的购买决策。
毕业论文(设计)是对本科生大学期间最重要的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是对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掌握情况、综合素质和教学效果的全面检验,是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训练平台,是大学生创造性完成科研或工程问题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之一。如何提高对毕业论文的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是当前高等学校面临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毕业论文(设计)概况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涉及地理科学、人文科学、城乡建设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多个领域的内容。其目标是培养具备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接受过严格科学思维训练和良好的专业技能训练,立足于宏观、中观区域规划和土地管理,能够从事城乡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的研究、教学、开发或应用的高素质复合型专业人才。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作为应用性极强的专业,在我国处于资源环境问题空前严重、城镇化快速推进的新形势下,应发挥本专业的强大优势和积极作用,培养具有较高理论素养和较强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而论文(设计)作为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但可以加强学生对专业知识综合运用的能力,而且可以针对社会问题达到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目的,为即将走入工作岗位的学生提供专业实战训练的平台,为今后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存在的问题
以重庆工商大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为例,虽然历年毕业论文(设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与经验,但还有诸多的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
1.面对就业压力和专业技能的欠缺,学生降低了对毕业论文(设计)的自我要求
由于毕业论文(设计)在时间安排上与学生求职时间冲突,加之当前颇大的就业压力,使得学生无法全身心地投入毕业论文(设计)的准备中。同时,由于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毕业论文(设计)要求具有较高的制图软件使用能力和数据处理能力,部分学生由于缺乏专业技能而降低了对毕业论文(设计)的自我要求。
2.指导教师在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过程中不够重视
由于高校教师具有繁重的教学任务和科研压力,没有太多精力关注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一些具有博导、硕导资格的教师,更是由于研究生的培养任务过程以及较多的科研课题,完全淡化了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在工作中的地位;个别专业教师由于专业水平有限,不能够有效地进行指导。同时,由于毕业论文(设计)没有与教师的职称晋级、评奖评优等挂钩,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导致教师对毕业论文(设计)不够重视。
3.由于选题的问题,毕业论文(设计)中理论与实践脱节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具有较好的理论联系实际的社会问题,但在选题中,部分题目与实践相脱节,使得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大打折扣。
4.管理上存在漏洞,机制上不够健全
学校及学院虽然制订了诸多规章制度,但大都是对阅读文献、格式等方面的要求,而忽视了对毕业论文(设计)起关键作用的指标和标准,严重影响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
三、新形势下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提高的途径
1.加强师生对毕业论文(设计)重要性的高度认识
思想上的高度认识和统一是毕业论文(设计)顺利完成的前提。应通过毕业论文(设计)培训会、宣讲会等方式,使师生认识到毕业论文(设计)在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培养方案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大学四年所学理论与专业技能综合运用的关键环节,毕业论文(设计)是学生即将走入社会、与行业对接前的重要实战训练。因此,指导教师不但要认识到毕业论文(设计)对于应用性极强的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性,而且也要认识到毕业论文(设计)是专业培养当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学生而言,要认识到毕业论文(设计)不但是顺利毕业的重要条件,更重要的是专业综合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的重要环节,同时,也要认识到,优秀的毕业论文(设计)作品可以作为求职材料中的亮点,是反映一个毕业生专业素养与实践能力的缩影。
2.夯实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基础性工作
提高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这是由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是大学四年积累的一个过程。(1)在大一新生入学阶段,要对学生深入开展专业认识教育,让学生了解专业发展前景,让学生知道如何学好本专业,树立对专业的信心;(2)大二、大三阶段要重点培养学生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与专业思维,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选修课等理论课程,同时,要加强基础课程实验、专业课程实验实训和规划综合实习等实践教学,以及专业技术手段课程的理论与实践教学,诸如,3S技术、规划制图以及3D技术的教学实践;(3)大三、大四阶段还要注重培养学生查阅文献与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等。只有大学各个阶段不断地积累,才能为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提供可靠的保证。
3.提高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的质量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是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重要保障。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是一个应用性极强的专业,尤其在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要结合目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资源环境、新型城镇化以及乡村发展等问题进行选题,这样不但问题针对性强,更重要的是通过解决具体问题可以锻炼学生综合的专业思维能力。在选题方面要做到以下几点:(1)要求教师能够认真负责,并结合自己的研究领域为学生提供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2)在选题的支撑上,要尽可能与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在校学生创新科研基金项目、规划策划大赛以及暑期社会实践等结合起来;(3)在研究尺度上,以小尺度为主,一方面要通过大量调查问卷的一手数据和官方数据进行实证研究,找出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另一方面收集研究区域的基础数据,对区域进行规划设计,制订研究区域的发展规划方案。总之,通过对选题质量的把关,进一步提高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
4.制订有利于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制度
规范科学的制度是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基础。针对目前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制度存在空白或漏洞的问题,应该积极完善各项有利于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提高的制度或机制。(1)适当调整毕业论文(设计)的时间。针对目前毕业论文(设计)与毕业生求职时间严重冲突的问题,建议对论文写作的时间期限进行适当地调整,可以考虑在大四上学期的后半学期进行题目选定、开题等工作,寒假前完成初稿;(2)组织专家对选题进行把关。在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征集后,邀请学院内部专家进行题目筛选,方可允许学生进行选题;(3)严格实施二辩制度。对于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必须实施严格的二辩制度;(4)实施指导教师奖惩制度。建立指导教师评价标准和指标,评价结果作为指导教师的晋级和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
农业经济是县域经济的根,农业项目是县域经济的点。为了促进区域农业经济的发展,国家已经持续推行农业综合开发22年。土地治理项目是农业综合开发中综合性最强,覆盖面最广,对农业经济发展影响最直接的项目。周至县是陕西省西安市八个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县之一,1996年成立了周至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在连续15年国家土地综合治理项目的支持下,基本完成了全县的中低产田改造任务。现有文献多是从微观角度评估土地治理项目的影响,评估的摘要方面评估土地治理项目的宏观影响,并探索其对县域农业经济的影响机理,以弥补当前土地治理项目的区域经济层次评估[9]理论的缺失。
1. 周至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现状分析
从1996年开始,周至县被纳入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县,并成立了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土地治理项目是周至县农业综合开发的经常性项目,从1996开始的15年里从未间断,项目投入逐年增长影响因素,从1996年的296.7万元提高到2010年的1041万元,累计投入资金9115.854万元,其中水利措施资金6214.11万元,农业措施资金1548.884万元,林业措施资金670.38万元,科技推广措施资金412.48万元,其他措施78万元。土地治理项目是改善周至县农业生产条件的最主要资金来源,每年支持周至县实现土地综合治理800-1000公顷,到2010年基本完成了全县15600公顷的中低产田改造,完善了全县的农业基础设施。2010-2011年的冬春连旱中,周至县受旱面积达8000公顷,全县利用430眼机井和配套水利工程设施,灌溉作物6640公顷,为粮食稳产增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2.周至县有无项目对比分析
土地综合治理项目对周至县粮食生产有直接影响,目前周至县参与土地治理项目的乡镇主要有12个,去除2010年刚加入的尚村镇,这里选取11个实施过土地综合治理的乡镇进行研究。有无项目对比分析是项目评价中常用的方法之一,可以对项目实施前后进行对比分析,也可以对项目区与非项目区进行对比分析。
2.1 项目实施前后对比分析
这一年,他们挥洒汗水、艰辛前行,斗转星移的日日夜夜,刻录了他们上下同心干事业、携手并肩著新篇的每一个脚印。
这一年,他们乘势而上、勇于创新,面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国土资源管理所必须应对的现实命题,在没有现成规律可循、没有成熟经验可参照的情形下,通过积极谋划、不断探索,毅然承担起国土资源开拓与创新的历史使命,并以超常胆识和前瞻理念,使得全区国土管理事业得到前所未有的迅猛发展。
在2013年渐行渐远之际,让我们精心遴选出一串数据,从“0”开始,为人们呈现栖霞国土人所度过的务实奋进的一年。
地灾环境治理,全年扬尘防控“0”投诉。
矿山资源管控,全年偷盗采事件“0”发生。
地质灾害防治并举,全年汛期“0”伤亡。
国土资源管控,2012年土地卫片问责比首次为“0”,连续五年实现卫片“双零”目标。
涉土维稳,全年实现到省到京“0”上访。全年实现土地“0”督办。
廉政队伍建设,全年新增违法乱纪事件“0”发生。
4
全年成功避让地质灾害险情多起,完成全区4处 0.85 万地质灾害整治任务。全年多方筹措,争取省市地质环境治理补助资金1300万元。
4
深化全人教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理论研究和政策应用水平。全年先后在《国土资源报》等报刊发表理论文章及新闻稿件二十余篇,4个项目获奖并立项。壹篇获省土地管理优秀论文一等奖,壹篇获法治南京建设优秀论文二等奖,壹篇获江苏建设高层论坛优秀论文三等奖。首次成功申报壹个省国土资源科技创新项目。
4
在全省率先完成京沪高铁沿线废弃露采矿山孟北4个宕口 36.1840万环境治理工程, 被评为优良工程,完成市目标任务,同时被列为全省推广典型。
13
全面开展辖区13宗遗留存量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通过收回、调整盘活方式处置存量闲置土地827.4亩,处置完成率达91.58%。在全市存量闲置土地工作考核中名列前茅。
27
全年完成十三个批次27个项目,共计3000亩土地的征地风险评估工作,未有一起因征地风险评估而延误项目报批事件的发生。
36
全力跟踪服务市重大投资项目36个,项目用地得到全线保障,完成市目标任务。
53
全年完成53个市区用地项目批后实施,面积5432.2425亩,批后实施率达94%,超额完成市目标任务。
70
全年完成项目供地70宗,供应土地面积8424亩,超额完成市下达和追加计划量目标任务。
124
全年办结用地预审建设项目124宗,面积909.4公顷,涉及农用地299.4公顷。
130
全年实现辖区土地合同出让金达130亿。
133
积极呼应市局转型创新战略,推进跨地区“拆旧建新”项目试点报批,落实了辖区133亩建新区用地规划编制,加大资金筹措力度,促进了全市土地指标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353
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353亩项目拆旧区进展顺利,完成市局年初确定的目标,获得市领导好评。
546
推动辖区园区、平台企业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梳理掌握全区546宗,面积22551亩城镇低效用地情况,打好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基础。
2534
全年依法征转用地,全力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创造了和谐稳定的地区环境,全年2534名被征地农民已全部纳入社会保障。
3715
全年通过年初计划争取、年内单独选址与点供返还(预借)、协调省市重点支持,以及争创模范奖励等多途径,解决农地转用指标3715亩,满足了市区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
5951
全年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5951本,赋予了农民合法有据权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