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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管与支持改革的关系
当前我国银行业主要面临三大风险,即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对这些风险的化解,最关键的是要改善银行的公司治理,提高银行的内部控制能力,而做到这些,要靠进一步深化改革才能解决。支持银行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是银行业监管当局监管职责所在。但是,支持改革,必须在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允许范围之内,金融机构不能打着改革的旗号搞违规违法经营活动。监管不是阻挠改革,而是推动改革。监管部门要在银行业改革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政策,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不能无原则的支持改革。一是监管不能缺位,要密切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保持金融稳定;二是监管不能越位,要根据其改革进程和风险管理状况适时调整监管思路和政策;三是监管要强化指导,重点督促其建立功能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科学务实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灵敏有效的经营管理机制,从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四是监管要适应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为改革顺利进行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和发展环境。
三、监管与鼓励创新的关系
监管与创新是现代银行业发展的两大永恒主题,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银行监管刺激创新,银行创新在提高效率时所带来的风险又不得不要求有效的监管。如果单纯地强调创新而放弃监管,就会产生新的风险甚至导致危机;如果单纯地强调监管而放弃创新,就会抹杀金融的活力甚至遏制金融发展。只有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掌握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平衡点,在监管中创新,在创新中监管,才能实现“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良性循环发展的路子。
四、监管与提高效益的关系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通常是从资产的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三方面来加以检验。直接的经济利益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关心的问题,也是监管效果的体现方式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追求经济效益的前提是必须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不能单纯为了盈利而违反规定,甚至触犯法纪。监管部门通过持续、有效的监管,使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传统的经营理念和经管方式,各种统计数据更加真实,贷款分类更加准确,经营管理更加扎实,从而使经济效益得以提高。在监管原则上,监管部门必须按照“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的监管思路,运用银监法赋予的行政审批、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强制纠正和处罚追责等权力的职责,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程序和控制方法、合理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和灵活多样的绩效考核制度,确保银行业机构在审慎经管的基础上,寻求绩效经管的最佳利润增长点和创新发展点。在具体监管操作上,一要督促各级国有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投放,真正建立起以效益为中心的运营机制;二要督促商业银行积极配合货币信贷政策、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实现银行经营效益和货币政策、产业政策贯彻实施的双赢目标;三要督促加强增量贷款管理,切实提高贷款效益;四要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各种内部控制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监督其落实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五要督促商业银行加强负债成本核算,优化负债结构,改变总量比例和期限对称比例不合理的状况,积极发展多元化负债,提高稳定性负债和低成本负债的比例,实现业务发展由粗放型、松散型管理向内涵型、集约型管理的转化;六要督促商业银行下大力气压缩费用开支,强化压缩措施,努力降低非生息资产占用数量或使之转化为盈利性资产,提高整体经营效益。
五、监管与服务的关系
监管与服务,实质上是统一的。所谓监管服务,就是要通过依法行政、对银行业的规范管理、营造健康有序的金融环境,来实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目标统一的有效方法。离开服务单纯地搞监管,监管就失去了目的和方向,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离开监管去谈服务,服务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应正确理解二者的辩证关系,牢记监管的宗旨与目的,寓服务于监管之中。
首先,要从监管入手。要树立“严格监管就是最好服务”的观点,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清楚的认识到,监管约束不是鞭子,而是缰绳。要按照“管、帮、促”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帮助被监管单位查找原因,说明危害,提出完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其提高管理水平。
其次,要将落脚点放在服务上。一是努力营造和谐的金融环境,促进金融机构之间公平竞争。二是确保市场信息公开化,按照金融监管制度设定了金融机构信息路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进行合法、有效的信息披露,使广大存款人全面了解金融机构的资本状况、资产运用、内部控制及管理能力。三是从政策和机制上引导各金融机构面向世界、面向社会,找准自身市场定位,调整发展思路,转变经营战略,促进自身发展壮大。
1.目前我国银行业纷纷上市,但由于受以往国家所有制的影响,一些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尚未形成完善的独立董事会制度,从而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董事会制度为企业提供长远目标和战略方向;监督公司绩效(包括战略和其实施);和监督公司行政领导的任免,评估管理绩效。这造成了银行的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
2.我国的主要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在省级层面上享有相当大的自,其决策往往带有浓重的省级政府政策而非以市场为主导,而总行亦无法直接掌握它们的日常业务,严重削弱了总行的领导地位,从而不能有效地保证整个银行为一个共同的战略目标及方案而努力。
3.一些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和一些地方性的银行业务易受政府影响。出于维护地方性或国有企业的利益的目的,地方政府往往会对银行的贷款、信贷政策进行干预,使其贷款具有明显的政策性,这也加大了银行的风险。使其不能对贷款风险进行很好的控制。
4.不能有效地管理人力资源,缺乏良好的人才激励和制约机制。许多银行都存在着以下问题:(1)以员工资历(和其他不透明的因素)而不是以能力来确定报酬和事业发展机会的体制;(2)不完善的绩效管理(绩效的评核、奖励措施、和对员工明确的期望和指标)(3)五大人力资源管理程序(业务规划、要求定义、人员招聘、绩效管理和员工发展)相脱节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了人才的流失,使我国银行业在的在人力资源方面的竞争力大大下降。
5.不能为客户尤其是一些“黄金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其发展细分服务的能力不强。有效地革新、开发和推广产品的细分服务能力,是提高银行竞争力的又一个关键的因素。有数据显示,在中国10%的大客户提供大约60%的银行利润。而约有10%-20%或更多的银行账户,许多只有不到100元人民币的余额,这就导致了银行资源的浪费和占用。目前我国银行业在这方面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不能根据客户的特点提供相应的产品服务,如为有利可图的客户群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为不盈利的客户群提供更合乎经济效益的服务(如把低价值客户转移到电子服务渠道);不能进行有效的客户关系管理;不能通过产品组合优化改善客户群回报率以及不能通过有效的交叉销售,拓展产品使用程度以保留高价值客户。
6.大多数银行未能建立起巩固的风险管理机制和文化。不良资产问题是制约银行业竞争力的关键所在。我国银行业与国外银行业相比较,普遍存在不良资产率过高的问题,这也是造成我国银行竞争力低下的一个主要原因。在大多数银行中未能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防范的机制和风险管理的制度,以及未能在银行内部培养起员工对风险回报理解的文化。
7.许多银行存在着运营成本过高的问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人均利润或总利润与国外大银行相比差距甚大。要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必须削减成本。我国银行业的分支机构较多,许多营业网点的经营状况不善,从而形成了高额的成本支出。另外,管理人员对成本控制随意偶然的行为也导致了高成本的产生。还有,对一些IT项目如金卡工程的管理不善使得资源大量浪费也造成了大量的成本支出。
8.我国银行普遍存在员工尤其是一些一线服务人员素质较低,服务态度较差的问题。与国外的银行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与我国银行缺乏对员工职业道德的培训和没有建立起一个良好的企业文化有关。
二、提升我国上市银行综合竞争力的对策分析:
根据目前的现状,预计在金融领域开放后的2-5年中,随着各项减让措施的逐步落实,银行的市场竞争将日益激烈,不断升级,全球的外资银行发展趋势也证明了外资银行对于像中国这样的新兴经济体以及薄弱的金融基础极具渗透力。今后的5-10年将是决定中国商业银行市场格局的关键阶段,作为我国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领头羊的上市银行,虽然在某些指标和业务与外资银行还可以抗衡,但在其它方面还有较大差距,因此上市银行必须加快改革步伐,实现组织创新,提高综合竞争力
费1、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我国上市银行的抗风险能力。资本充足率是银行抵御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低于巴塞尔资本率的要求势必会加剧银行的风险,从资本充足率指标连续性来说,我国五家上市银行这几年均有不断下降的趋势,到2005年资本充足比率只有招商银行超过10%,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和浦发银行均在8%的最低限上下,而深发展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小于8%,达不到巴塞尔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主要是因为我国上市银行的业务发展很快,随着银行规模的不断扩张,资产不断增加,几家上市银行都在补充资本金,来提高资本充足率,但由于上市银行的再融资速度明显跟随不上规模扩张的速度,由此导致了几家上市银行再融资之后资本充足率仍显示不足。
2、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从制度上增强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能力。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既是投资者选择银行的重要依据,也是存款者愿意把资金存于银行的重要因素。继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董事会机制和总经理经营负责。通过强化法人监管职能、及时准确披露信息、提高银行经营管理透明度等途径,充分保护银行投资者、存款者和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利益与存款人利益发生矛盾时,要优先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当大股东的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要先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当股东利益与企业利益发生碰撞时,要维护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进而,确立“以利润为中心”的经营思想,为提高银行整体经济效益提供保障。
3、率先与国际接轨,积极拓展海外市场。我国上市银行应率先与国际接轨,应加强与外资银行的合作。目前外资银行在外汇存款和国际结算业务领域己经分别占领了21%和35%的市场份额,但是外资银行人民币头寸资金的需求和在地域、机构网点设置的局限,会使得它们发展业务和机构设置的矛盾较为突出。这样,它们对我国商业银行的需求必将增加。上市银行可以抓住机会,积极与其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开展金融租赁、票据交易、大额要转让存单、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创新,可以与外资银行通过在境内、外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在内的全能银行试点,学习和掌握国际银行业发展情况和金融创新情况,可以同外资合作组织银团贷款等。吸收外国银行资本参与自身经营,对我国上市银行自身素质的提高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4、大力发展银行中间、表外业务,创新赢利模式。我国上市银行虽然发展很快,但其市场定位仍然模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其它银行是雷同的,盈利模式仍处于单一状况,基本上都靠传统的存贷利差获利。目前存货款利率都降到历史最低,利差空间越来越小,银行的盈利空间受到挤压,客观上需要银行进行综合经营,创新盈利模式即要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其他一些新兴业务并提高其贡献度。
5、完善风险控制机制,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商业银行是高风险行业,风险管理工作的失职,将使银行背上沉重的包袱,上市银行与外资银行相比差距最大的就是不良贷款指标,相对于我国上市银行利息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的情况来说,不良贷款比率的高居不下对于上市银行来说是致命的。
特别是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的深发展银行,更应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注重经营业务本身的风险控制机制,建立防火墙,提高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可以运用各种风险控制机制,实现内部控制的目的。将内部管理由经验管理转向科学管理,由目标管理转向过程管理。
三、结束语
(二)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法理论发展的产物。过去,人们往往认为公司是由股东、债权人和公司本身三者构成的利益平衡体,现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突破了这一狭隘的看法,引入了更多的利益相关主体,承认了公司经营对于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影响,要求公司承担更广泛的责任。我国现行《公司法》顺应了这一趋势,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强化了公司的社会责任。【9】由于《公司法》同样构成银行法的重要法源,因此,无论是《公司法》总则第5条的规定,还是其后分则中第45条、第52条、第68条、第71条、第109条以及第11条等规定,对银行设立、治理、运营、重组等各个环节都应有约束力,银行应予以严格执行,并注重弘扬社会责任精神。但从目前的实践看,利润和股东收益仍是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目标,银行业垄断行为的出现与《商业银行法》等专门金融机构立法对银行社会责任的规定缺位不无关系,与商业银行及其高管人员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更有着直接联系。
(三)反垄断法制不够完善。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在《反垄断法》出台以前,有关银行业反垄断的相关法律规范却主要散见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中。这些法律、法规的特点是:部委规章居多,立法的权威性不够;立法形式散乱,不统一甚至冲突;立法内容存在疏漏;禁止性规范多于制裁性规范,导致责任追究不足。如《商业银行法》第9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这样的规定只是表明了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同样适用竞争规则,但在反垄断领域明显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一些商业银行之所以明目张胆地实施拒绝交易等垄断行为无视广大消费者和小企业的利益,显然与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方面经济法制的不够完善有关,司法介入乏力的状况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法制的尴尬。
二、当前我国银行业垄断行为的表现及其危害
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已经出现区别于过去以国家垄断形式为主要特征的新型垄断行为,这些垄断行为给金融市场和消费者所带来的巨大危害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具体表现在:
(一)相互串通收费,形成价格联盟。以银行卡跨行收费事件为例,2006年6月1日,跨行查询收费正式开始实施。但几乎与此同时,包括新华社在内的多家媒体对这一收费提出了“究竟是‘国际惯例’还是‘垄断行为’”的质疑。透视该收费标准的制定过程,我们发现,银行卡跨行收费实际上是中国银联与大银行协议一致的结果,其事先并未征得广大客户的同意,而属于此类收费的还有小额账户管理费、借记卡年费、跨行取款费等。应该说,价格竞争本身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方式,但价格联盟在反垄断法中却是一种本身违法的卡特尔类型。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小企业和消费者利益。在我国,小公司在银行开户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一般来说,小公司注册登记后,商业银行对小公司开户往往设置资本金、存款余额等限制,即开立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的最低标准是50万元或100万元,并保证在账户中维持3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存款余额。难怪有人评论说,商业银行通过提高开户门槛的作法,将小公司拒之门外,这直接促成了为小公司办理开户手续一条龙服务的中介公司的火爆。【1】然而,商业银行设置开户门槛并不符合有关规定属于歧视政策。【2】应该看到,拒绝交易只是当前我国一些银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表现,捆绑式搭售、强制交易、价格歧视等其他行为也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即使市场主体拥有的不是市场支配地位而是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这种经济优势仍然有可能被滥用,而传统的民商法在交易自由与自愿精神的指导下很难对这种滥用行为进行规制。【3】
(三)并购重组使银行集中加剧。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外资并购逐渐成为我国吸引外资的重要方式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也把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作为有助于巩固银行的资本基础、促使中资银行股权结构多样化、提升银行业的公司治理和全面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在我国,外资银行的参股和并购战略有以下几个变化值得关注:一是被参股银行的规模和地域性不断扩大,逐渐从沿海省市、发达地区向内地扩展;二是参股的对象由商业银行向其他金融机构扩展,如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三是参股的途径趋于多元化,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机制的实施以及中国商业银行上市进程的加速,为外资银行通过证券市场进行并购提供了可能。【4】我们必须看到,金融机构跨国并购,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迅速获取市场上的相对垄断地位,以获得定价权或提供领先服务的竞争优势,因此加强对银行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和管理日显重要。
(四)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行政性垄断是一种制度性的、具有取消竞争功能的垄断情形,在中国不仅种类多、范围广,而且危害大。【5】以房贷强制保险为例,消费者要获得所需购房贷款,必须对整个房屋(按房款算)进行全额保险,并将保单交给银行。一些商业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5月9日颁行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在其本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作出了上述规定。2005年2月22日,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浙江大学法学院联合向央行发出建议书并抄送银监会,要求重新审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有关不适当的内容,提出无论从合法性还是必要性角度,作为部门规章的《办法》都不应将购买房贷险作为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强制性条件。【6】尽管中国人民银行于同年4月4日进行了复函,并表示对该问题非常关注,但至今仍未与银监会对该办法进行修改。笔者认为,该办法的规定直接限制了房贷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已然构成了行政垄断行为。
上述垄断行为的存在直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限制了市场竞争,使金融市场的供给严重不足,加剧了资金供应的紧张程度,为“地下金融”提供了机会,从而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金融稳定。【7】事实表明,加强我国银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三、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执法难题及其化解
《反垄断法》的出台,为我国银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和司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可靠的法律保障。重视并有效化解银行业反垄断中的执法难题,是今后贯彻执行《反垄断法》,完善银行业反垄断法制的关键。
(一)反垄断执法机构与银监会的管辖分工和协调。与美国的司法模式不同,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借鉴了欧共体的作法,采取了行政模式。早在《反垄断法》的起草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管辖问题即受到了学界的高度关注,现在,解决该问题变得更为实际和迫切。银监会作为我国银行业的行业监管机构,旨在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保护银行业的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的竞争能力,因此,银监会对银行业的反垄断案件理应有一定的管辖权。就银行业反垄断执法而言,问题直接表现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与银监会的案件管辖权所面临的冲突与化解。有学者提出,行业监管机构主要处理市场准入和与互联互通相关的案件,而在企业并购、垄断协议以及一般的滥用行为等方面,管辖权则应交给反垄断执法机构。【10】笔者对这一观点深表赞同。笔者认为,为减少摩擦和节约执法成本,两个机构应就银行业反垄断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合理划分,避免越俎代庖,禁止随意扩大或缩小管辖范围。在这一问题上,有赖于将来国务院制定《反垄断法实施细则》予以明确。笔者建议,凡涉及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审批,涉及对“问题银行”的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涉及对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银行的撤销,以及涉及对擅自设立银行或非法从事银行业务活动的取缔等案件,应由银监会予以管辖;而涉及银行并购、垄断协议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案件,则由反垄断执法机构管辖。二者之间是特殊管辖权与一般管辖权的关系,其中银监会的管辖权属于特殊管辖权。特殊管辖权确定的意义在于限制行业监管部门依据特别法排除反垄断机构管辖权的可能,从而明确反垄断法对行业竞争事项上的一般适用原则和只在特定事项不予适用的例外原则。【11】另外,根据《反垄断法》第31条规定,对银行业中的外资并购等经营者集中行为,如果涉及国家安全则必须进行双重审查,即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此类案件的双重管辖权并非上述排斥关系,而是一种并列关系,因其审查的目的不同不能相互替代,因此还应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和银监会之间的深层对话,创建双方的反垄断协调机制。
(二)竞争政策与金融政策的有机协调。《反垄断法》的出台,使国家的相关竞争政策实现了制度化和法律化,为银行业的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然而,竞争政策的推行并不是孤立的,在银行业反垄断执法中,竞争政策的执行会受到国家金融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环境政策等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突出特征是不平衡,这种不平衡既表现在城乡、地区、不同产业和行业、不同利益群体、经济和社会发展之间,也表现在投资和消费、内需和外需、民营和外资、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之间。由于相关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其相互之间能否实现有机协调,能否在磨合中实现各自的政策目标,是银行业反垄断执法将要面临的又一难题。在欧共体,竞争政策较其他政策有优先适用的地位。【12】欧共体条约强调保护欧共体市场的有效竞争,强调其成员国以及欧共体的任何活动都必须与开放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相一致,因此,欧共体竞争政策的优先适用性与其市场经济的发达和成熟状态是相适应的。我国的国情则有所不同,尽管我国已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目前仍处于转型过程中各种经济变量因受变革因素的冲击而更为活跃,我国的金融市场还存在着结构性缺陷,金融控股公司还处于试点阶段,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在短期内不可能改变,因此赋予竞争政策在银行业发展中的优先适用地位显然不合国情。笔者认为,不同的经济政策有着不同的功能,金融政策以货币政策为主,旨在维护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核心手段和工具,故在银行业反垄断执法中应较竞争政策优先适用。鉴于竞争政策与金融政策之间的互动性,笔者建议,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执行竞争政策时,应优先考虑国家金融政策的落实,这样才能避免竞争政策对金融政策的负面冲击,确保国家金融调控的有效性和宏观调控的差异性,促进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以实现国家金融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银行业垄断行为的量化标准。银行业反垄断执法中,“度”的合理把握是永远无法回避的一个难题,其直接触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银行利益以及消费者利益。因此,对于该问题的分析研究,必须采取理性的态度,克服狭隘的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以及民族主义情结,将其进行必要的量化处理。从世界范围看,德国和日本在该问题上比较严格,而美国则相对比较灵活。透视我国的《反垄断法》,其在垄断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上借鉴了德国和日本的经验,在第19条、第22条等一些条文中进行了一定的量化处理,规定了具体的量化标准。根据该法第27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时,应主要考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以及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这就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被指控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结构——行为——效益的经济定量分析。这些经济定量分析的引入,对反垄断中的定性分析有着直接影响,因此银行并购是否构成垄断,对相关指标进行定量调查分析时量化标准的确定至关重要。但此时第22条的量化标准是否科学,对银行业集中是否适用,则需要采取灵活态度进一步研究确定。笔者认为,必要的技术分析需要因时、因地而做出,决不能搞一刀切,必须把限制竞争与成本优势、规模优势进行区别。有学者曾提出,反垄断法中的量化问题必须通过民主与法治的手段和途径予以解决。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度与条文设计包括量化问题的设计,并不是越细越好,越具体越好,更不是越严格越好。就我国来说,采取什么样的反垄断政策,何时宽松,何时严格,都应该由民主的机制适时因地而作出。【13】笔者赞同该种观点,故建议在这一问题上赋予法院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其在处理银行业反垄断案件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不应将《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认定的量化标准绝对化,应在追求法律稳定性的同时保持足够的灵活性。
(四)银行业垄断的行为豁免。《反垄断法》第15条、第28条等对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豁免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构建出了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旨在抑制过度竞争,以免资源浪费,其并不构成市场进入壁垒,只是采取了一种避免激烈竞争的规制方法。【14】因此,该制度是反垄断法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调国家产业政策等经济政策所不可或缺的制度。根据该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当然,我国《反垄断法》直接将垄断行为的豁免决定权交给了反垄断执法机构。从银行业的反垄断执法看,银行业垄断行为的豁免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但需要强调的是,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第54条对并购申报豁免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对银行业垄断而言具有重要价值,银行业垄断的行为豁免应在《反垄断法》第28条的基础上,以该规定为蓝本进行合理构建。笔者建议,就垄断协议而言,应将登记或批准作为其豁免的形式要件,并适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对经营者集中而言,应严格执行申报程序规定,并以获得批准为豁免的必要条件。另外,在禁止行政垄断方面,较之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而言,【15】《反垄断法》在第五章中增加了四种行政垄断行为,如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规定的垄断行为以及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从而表现出了明显的进步和可喜的勇气。但不足之处在于,其没有规定适用除外制度。因此笔者建议,在制定《反垄断法实施细则》时应增加一条规定,即“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运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除外。”
(五)《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从实际情况看,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已成为目前各国反垄断法发生冲突的主要因素之一。各国反垄断法一方面允许甚至支持、鼓励本国企业对外国市场的垄断,另一方面又严格管制外国企业对本国市场的垄断。为了能够在跨国公司限制竞争的活动中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利益,各国唯一可行的选择就是域外适用本国的反垄断法。【16】当前,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的进程不断加快,突发性、区域性和关联性已成为金融国际化背景下金融危机的重要特征,因此,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理所当然地成为构筑我国金融安全机制中的重要一环,对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格局下的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关于域外适用的规定十分重要,但从实际操作的可行性看,还应作出必要的限定,尽量避免片面的、极端的做法而引起不应有的法律冲突。有学者曾提出,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可考虑将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从事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直接的、实质性的且可以合理预见的”限制或者不利影响作为对其适用的基本要件,并确立利益衡量原则作为对该基本要件的补充。【17】该学者的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必须兼顾本国与其他国家的和经济利益,尽量避免并着力化解各国相互之间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建议在银行业的反垄断执法中借鉴和吸收该观点,把外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所从事的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限制或不利影响的垄断行为,以“直接性”、“实质性”以及“合理预见性”作为必要条件予以限制,尽量减少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间的不必要冲突,使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免受国际上一些人为因素的侵蚀和恶意伤害。
注释
【1】《商业银行提高开户门槛向小企业强加风险》,资料来源:http:///g/20060708/16082716238.shtm,l2006年7月8日。
【2】《拒绝存款人的开户请求商业银行涉嫌违法》,资料来源:http:///g/20060708/16252716252.shtm,l2006年7月8日。
【3】孟雁北:《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研究》,载《法学家》2004年第6期。
【4】苗燕:《外资银行并购倾向于中小银行》,载《上海证券报》2007年1月10日。
2.推动存款利率市场化,冲击银行盈利模式。“影子银行”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基本不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和利率限制,因此在利率管制的金融体系中,“影子银行”利率被认为是能够反映资金借贷真实成本的市场利率。作为“影子银行”体系的一部分,并基于透明、充分且对称的信息,互联网金融的借贷利率以市场机制形成,互联网金融是存款利率市场化的重要推手。2005年、2007年在英国和美国,知名的互联网金融平台Zopa、Prosper、LendingClub相继诞生,而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几乎与世界同步,就在2007年诞生了国内第一家P2P信贷平台——拍拍贷。互联网金融率先在欧洲和美国诞生,但为何只在中国才具有颠覆性?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欧洲和美国基本上都是市场利率国家,而我国尚未实现利率市场化。2013年类余额宝互联网金融产品引起了存款搬家,颠覆了银行低息揽储高息转贷靠存贷利率差实现低成本信用扩张的生存环境,银行被迫上调存款利率,使银行的盈利模式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以余额宝为例,上市之初7日年化收益率超过7%,现维持在5%,是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14~20倍和一年期定存利率的1.66~2.33倍(活期和一年定存央行指导利率分别为0.35%、3%)。互联网金融产品一般实行T+0的赎回模式,在高通胀形成银行存款负利率条件下,居民自然会选择互联网金融产品而不是银行存款。余额宝作为货币市场基金已累计分配收益75亿元,如果没有余额宝这些收益仍将归属银行,同期16家上市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增速显著下滑,利润增速与2013年相比下滑2.5个百分点。互联网金融的高收益和期限利益以及普惠性引起了存款搬家,存款搬家产生的“鲶鱼效应”加剧了银行同业竞争。货币市场对存款的争夺提高了存款利率,资本市场对融资客户的竞争使优质客户贷款利率趋于下降,以市场供求为诱因的利率双向波动有力推动了利率市场化,提升了资金配置效率,减少了金融扭曲。由于以银行为中心的间接金融和货币流通存在货币乘数效应,因而银行资产规模扩张出现数倍于存款负债的增加。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银行不再作为信用扩张的中介,资金流动脱离银行在体外循环。金融脱媒和存款搬家造成负债减少。而负债减少会导致资产增速和规模相应下降,银行盈利能力下降。传统金融体系的结构性扭曲造成银行对资金价格信号反应迟钝和融资成本高,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客户可以“用脚投票”,最终银行只能自身“割肉”,向利润开刀,银行“躺着赚钱”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
二、现行银行业税制亟须改革
现行银行税制显然已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业的冲击,具体表现为:银行业税制不合理,税负偏重,银行业的税收负担能力过度依赖利率管制政策。因此必须改变这种状况,大力进行银行业税制改革。
1.现行银行业税制不合理。目前,银行业涉及的税种多达十几项(包括代扣代缴),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其中主要税种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收中性理论,对银行业征收流转税会扭曲货币资金配置效率。一直以来,我国社会融资高度依赖银行贷款,过多过重的流转税负担会促使银行提高贷款利率,并通过资金流动转嫁给存款人和贷款人等银行客户。加之营业税不可扣除,其包含在融资成本中,从而干扰资本价格,不利于资本流动,扭曲资金配置效率,并从源头上加重宏观税负,违背税收经济效率和税收中性原则。因此,大多数国家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瑞士、荷兰、波兰、保加利亚、日本、新加坡、印度、澳大利亚、阿根廷等不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或者类似的税收,一些国家则对银行征增值税,但仅对非主营金融业务征税且税率较低,对于主营金融业务则免征增值税。如欧盟各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等对银行信贷、保险、证券、共同基金等主营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同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我国对银行征收高达5%的营业税,而且将所有利息收入(而不是存贷利息差额)和中间业务手续费收入全额作为税基,税基明显过宽,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和国际税收惯例,削弱了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银行业中的竞争力和在互联网金融条件下的生存能力。银行业税制不合理还表现在企业所得税上,银行一般风险准备金扣除比例过低,计提范围过窄,核销审批手续过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的规定,银行一般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比例为1%,且允许计提一般风险准备的资产仅限于贷款、抵押资产、贴现等债权和股权,不包括中间业务形成的表外资产,但保函、信用证等表外资产也是有潜在风险的银行资产。一般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比例过低、计提资产范围窄,不能完全覆盖风险,导致银行利润虚增、所得税多缴、资本充足率不真实和放大资产风险。
2.银行业税负偏高。目前,银行业综合税负高于国内其他行业。从行业比较看,2005~2012年间,金融业的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累计年均增长33.5%,比工业、建筑业的主要税种收入年均增长率分别超出了17.8和10.2个百分点;金融业税收增长力度分别为工业、建筑业的2.13倍和1.44倍。金融业实现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由2005年的3.9%上升至2012年的7.6%,提升了3.7个百分点和2.05倍。同期金融业税负不断上升,至2012年为29.25%,远高于交通运输业6.19%、住宿餐饮业6.41%和房地产业21.38%。在以商业银行为主导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制内,银行显然负担了金融业税收的绝大部分。而银行业之所以能够承受较高的税负,是因为利率管制和垄断使银行获得巨额利润的同时又以低息揽储的方式实现税收转嫁。3.银行业税收负担能力过度依赖利率管制政策。利率管制政策使实际利率偏低,表明对我国的储蓄行为存在较高的隐性税收,银行获得的隐性税收收入提高了其盈利能力,对融资的结构性垄断也使银行税收容易转嫁,二者共同提高了银行的税收负担能力。不合理的税制和高税负给银行带来的巨大成本可依靠政策红利和税收转嫁来对冲,但银行过度依赖利率管制政策和垄断型社会融资结构,一旦政策红利消失,税收负担会严重制约银行的生存和盈利能力。互联网金融的“鲶鱼效应”加剧了银行同业竞争,推动了利率市场化和融资渠道多元化,存贷差大幅缩小且波动幅度和频率扩大。与此同时,民营银行的快速发展更使银行同业竞争趋于白热化。这都促使存贷款利率管制形成的归属银行的隐性税收红利将逐渐消失,不折不扣的税收收入效应会加重银行的税收负担。互联网金融推动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资本市场的自由竞争使税收替代效应得以显现。对银行贷款利息收入开征营业税引起的税收转嫁会提高贷款利息率,使部分企业选择直接融资方式而不是从银行贷款,银行业所得税也会提高贷款利率,减少贷款需求量。互联网金融使银行无法有效实现税负转嫁,不合理的税制和过高税负将严重侵蚀银行利润,银行业税制如不变革将成为其应对挑战的税法制度障碍。
三、银行业税制变革构想
1.银行业税制变革的指导思想。
(1)要符合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中性是和税收效应相对应的概念,税收中性原则要求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应以税款为限,尽量不带来税款之外的额外负担,不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产生任何影响。税收不能扭曲价格、供求等市场信号,不能干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由于营业税等间接税无法扣除,因而容易产生重复征税和税收转嫁、对银行征收营业税干扰资本价格信号、有碍资本配置效率,违背税收中性原则。作为融资的源头,对银行征收过多的营业税等间接税所带来的效率损失不但通过资本流动而扩散和放大,而且银行会通过资本流动转嫁税收,从而从根源上加重宏观税负。因此,银行业税制应尽我国银行业主要税种及税率量符合税收中性原则,不征或少征间接税。
(2)要符合国际税收惯例。金融业对微小利差的变动极其灵敏,对其征收很小比例的税也可能使资金流向不征税或低税率地区,造成本国利益损失。所以,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开曼、卢森堡等都实行低税率和宽松的税前扣除政策。国际上一般对核心金融服务(如银行存贷款)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甚至实行零税率,仅对直接收费项目征收增值税。而我国对银行征收营业税,且税率较高。因此,为维持和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银行业的税制应当与国际税收惯例一致。
2.银行业税制变革的具体构想。
(1)简化银行业税制,对银行信息化建设投入给予税收优惠。建议取消银行业印花税和契税。这两种税收规模小、税收贡献率低,但却增加交易成本、压缩银行利润,取消这两项税收对全国财政收入影响不大,但能有效减轻银行税负,解决银行抵债资产业务中的重复征税问题。以抵押权为例,银行的贷款业务需缴纳营业税,但现行税制将设定抵押物权和抵押物变现视同销售不动产,在两个环节分别征收营业税、契税等。抵押资产变现后一般难以全额收回贷款本金,对该项交易重复征税扩大了坏账规模,对银行而言是雪上加霜和抱薪救火。因此,在抵入环节应放弃征收营业税和契税等。对该项交易征税应仅限于抵押资产的变现价值超过贷款债权的部分。为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银行的信息化建设投入将大幅增加,因此对该项支出中包含的增值税应允许全额税前扣除,而对于该项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给予扣除比例和期限上的优惠,以加速该项资产的折旧。
我国商业银行不断发展,将形成各非银行商业银行机构的突起,使国有商业银行面临更多的竞争对手,对银行传统业务形成巨大压力,使其不得不大力发展表外业务,进行商业银行创新,扩大业务范围,这就不断形成对原有分业经营模式的突破。
(三)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要求
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是商业银行资金运用的基本要求。在一定的安全性、流动性要求下,商业银行的盈利性不可忽视,真正的商业银行本质内涵是追求盈利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在趋利避害原则下,实现盈利最大化是其从事经营基本动机,依据前文提到的综合经营具有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和吸引客户的优势,随着分业经营下,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利润空间逐渐缩小,盈利最大化的实现是建立在其经营领域和业务空间不断拓展基础上的。在当今,商业银行证券化、电子化、信息化和一体化的发展格局下,把银行业务发展的空间定位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会抑制商业银行功能的发挥,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这样具有一定规模和一定竞争实力的银行,分业经营会成为其发展的障碍。同时,经营手段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使银行综合经营的成本优势日益显现出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商业银行抛弃“分业制”,实行“综合制”提供了技术支持。因而随着商业银行内部机制的不断完善,外部监管的加强,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的发展必然需要综合经营体制的建立。
三、我国商业银行实施综合经营的可能性和必然性
具有业务多元化,商业银行化特征的综合经营战略顺应了世界商业银行经济发展的潮流,以其灵活、多样的全方位服务满足了现代社会的需求,极大地推动了一国经济的发展。我国专业银行转化为商业银行之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成为各银行发展的宗旨追求利润、自负盈亏必将使各商业银行的经营者的经营观念和体系发生改变,经营的综合性战略已成为一种商业银行的必由之路。另外,随着电子技术的不断进步,商业银行人才素质的不断提高国际间商业银行竞争的日趋激烈,组合式商业银行工具的大量涌现,综合经营战略作为一种商业银行领域的新生事物必将受到更多的国家和地区的青睐,成为世界商业银行业发展的主流。目前我国正积极复关,与世界经济接轨,复关后,市场领域的垄断地位就要被打破,竞争将日益国际化。我国的商业银行要想在竞争中站稳脚,与强大的外国商业银行机构抗衡,实施灵活、高效独具特色的综合经营战略将成为最佳选择。
(一)在资产业务方面
随着证券市场特别是政府债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以及证券流动性的提高,商业银行可以及时调整资产结构,减少库存现金、存放央行、存放同业等一级准备,逐步增加持有部分变现能力强且收益率较高的政府短期债券作为二线准备,以优化资产结构、增强盈利能力。由于在机构网络分布、传统客户群、资金实力、专业人才、信誉、信息方面具有绝对的实力和优势,商业银行在发行、兑付、承销、买卖政府债券方面将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现在我国又将政府债券的作用从单纯弥补财政赤字发展为刺激经济增长,政府债券的发行量将保持较大规模,商业银行更是应当抓住机遇,在政府证券市场中保持并扩大市场份额,获取丰厚的利润回报。
(二)在负债业务方面
直接融资的发展,给客户资产组合更多的选择。客户不满足于把自己的商业银行资产存放在银行里,而更加看重投资类产品。商业银行为拓展其负债业务,增加资金来源,必须要提供更多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基金、信用卡、外汇等在内的有效商业银行产品,才能进一步锁定客户,使其在一站式商业银行服务中得到满意。商业银行应加强与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优势互补。
(三)在中间业务方面
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不允许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但并没有限制商业银行从事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特别是在当前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领域发展空间有限情况下,商业银行可利用其在信息、专业水平、人力资源上的优势,积极推进商业银行创新,注意发展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1)资产评估业务,如为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证券市场中的收购兼并提供资产评估服务。(2)客户理财业务,如涉及个人理财和公司理财的咨询服务。(3)资金结算与清算业务,如为券商资金往来提供结算、股票发行市场中申购款的收缴与结算等。(4)信息咨询业务,如为企业提供国家产业政策、进出口政策、投融资政策、财政货币政策等重要信息。(5)基金资产管理业务,如基金托管业务、投资业务等。《商业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发行商业银行债券,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等投资银行业务。如在实践中出现:上海城市合作银行推出了企业购并转项贷款;中国工商银行托管开元。
(四)在国际业务方面
由于国际业务往往较少受到国内商业银行法规的约束,商业银行可以在国际业务中广泛参与资本市场的运作,如投资外国债券、在国外发行商业银行债券、参加国际证券包销和银团货款等。商业银行还可在境外购买、控股或新设一家专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直接从事包括证券市场一级、二级市场在内的全部业务,如:中国工商银行收购香港西敏证券公司。对于国际网络比较完善的商业银行,则可尝试全球保管业务,即跨国证券管理服务业务。
(五)在银行IT业务方面
1999年底,全世界已有2700家银行提供网上银行的服务,不仅如此,使用者对在网上商业银行的认知度是很高的,62%的人认为网上提供的信息超过与客户面对面的交流,网上银行具有全球性、全能性、全速性和全民性的特点。我国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银行卡、网上银行的服务,为客户提供全方面的商业银行服务。如:全国统一的银行卡网络中心将建立、银行卡发行突破2亿张、证券保险通过网上银行和银行卡委托交易等。
结束语
自1933年美国等西方国家实行商业银行分业经营模式而德国等一部分欧洲国家坚持实行综合经营模式以来,综合经营与分业经营一直是一个很有争议的话题。尤其在目前,随着技术的进步、信息处理和传输手段的改进,金融自由化、经济和金融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放弃原先的商业银行分业经营模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我国商业银行必然也会融入到世界银行体系当中,综合经营将是我国最终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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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率是一个用来衡量银行资本与资产风险预防程度是否充足的重要指标,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用于衡量其资本充足程度。在市场经济成熟的西方国家。利用资本充足率的限制管理商业银行资产是一个通用的办法,它成为银行监管的重要工具。1988年7月15日西方10国集团国家中央银行签订了巴塞尔协议,即《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中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例不低于4%,而在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的新巴塞尔协议,即《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更是把这一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确定为新框架的第一支柱。至此,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已经成为具有广泛国际影响力的金融监管原则。
1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现状
资本不足依然是目前困扰我国银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从表面的金融统计数据看,这几年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水平大幅度提高,总体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2005年末我国银行业总资产高达37万亿元,同比增长18.4%;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银行已达40家,比2004年增加10家,达标行资产约占银行业总资产的73%,比2004年提高25个百分点。主要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达到或超过了8%的监管要求,工行、建行、交行达到了10%的稳健水平。但这距国际活跃银行12%的资本充足率还有很大的差距。资本严重不足仍然是中国银行业的突出问题,按照2004年银监会颁布的新的资本监管口径计算,从资本中剔除专项准备、其他准备及当年利润等传统项目,并且对尚未提足的贷款损失准备也从资本中扣减,同时不考虑国内外风险资产发生变动的情况,要使整体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最低要求,中国银行业的资本缺口依然巨大。事实上,由于资本补充渠道相对有限,在经历2002~2004年业务快速扩张之后,一些股份制银行的资本约束问题已经开始凸现。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等几家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一直徘徊在8%警戒线的附近,深圳发展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更是远低于监管标准,中信银行在2005年年底获得集团注资后资本充足率也仅为8.18%。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缺口则更为突出。2005年底,117个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7.7%,平均资本充足率约2.7%。另外随着2006年底入世过渡期的终结,中国银行业将直面外资银行的全面竞争,倘若不能补充资本金,势必会令自己在业务扩张和市场竞争方面受到诸多约束。
2资本充足率与银行业绩指标的实证分析
资本充足率的构成与影响因素,已经有不少学者进行了研究。1983年,AlanJ.Marcus分析了从1960~1978年按市场价值计算的美国银行资本结构的变化趋势,对影响银行资本结构的多个因素进行了回归分析,结果表明银行权益比率与利率及股权融资的税收劣势均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1999年,AnthonySaunders&BerryWilson研究了银行在资本结构和银行资产风险程度方面的影响,结果表明银行权益比率随银行并购的增加及安全网支持程度的增加而降低,但银行资产的风险程度与安全网的支持程度没有明显的相关关系。2002年,MarkJ.Flannery和KasturiP.Rangan认为资产收益率与资本资产结构显著正相关,银行规模与权益比率正相关。2005年,邹平、王鹏、许培在借鉴了MarkJ.Flannery和KasturiP.Rangan的研究结论后,又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得出结论:固定资产比率和固定资产增长率指标也是影响资本充足率的因素。这些研究,都深入分析了资本充足率与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我国学者的研究还是建立在中国股份制银行现状的基础之上,所以他们的研究成果能更好地解释近年来资本充足率下降的原因。但不足之处是这些研究仅仅做了理论上的解释,而没有通过计量模型来验证资本充足率与这些因素的具体关系。
本文将资本结构理论与资本充足率结合起来,将资本充足率的变化分为内生的原因和受外部条件的影响。借鉴了国外学者MarkJ·Flannery和KasturiP·Rangan的研究结论,既资产收益率与资本资产结构显著正相关,银行规模与权益比率正相关。同时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加入了不良贷款率和存贷比率作为解释变量,定量研究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状况。
2.1模型建立
2.1.1变量定义
为建立资本充足率的解释模型,本文用资本充足率作为被解释变量(Y),选取不良贷款率(X1)、总资产(X2)、资产收益率(X3)、存贷比(X4)和总资产增长率(X5)为解释变量,并采用取自然对数的总资产衡量银行规模。总资产增长率代表商业银行的成长性,成长性较强的企业本身的负债要求比较高,反应在资本充足性上两者之间应该存在负相关关系,文章用(当年总资产-上年总资产)/上年总资产计算总资产增长率;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总资产)代表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资产收益率提高,在总资产一定时则意味商业银行的利润增加,从而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两者之间应该存在正相关关系;存贷比(贷款总额/存款总额)反映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也能体现银行的扩张速度,银行的存贷比越高,风险加权资产越多,与资本充足率应是负相关关系;不良贷款率是不良贷款在总贷款中所占的比例,它与资本充足率之间应该呈负相关关系。
2.1.2模型设定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用不良贷款率、总资产、资产收益率、存贷比和总资产增长率做解释变量,建立多元回归模型,分析其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模型如下:
Yi=β0+β1lnX1i+β2X2i+β3X3i+β4X4i+β5X5i+μi
2.1.3样本选取
本文的研究样本数据采用1998~2005年我国主要商业银行的横截面数据(此数据为合成数据,也被称为时序与截面混合数据),包括我国9家主要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及广东发展银行的数据可获得性较差,故未纳入本文的研究样本中。数据来源于银行的年度报表和各年度的金融年鉴,数据处理及分析采用SPSS软件。由于资本充足率指标在样本期间计算口径于2004年之后由银监会进行过修订,这可能对分析结果产生影响。
2.2实证结果分析
(1)不良贷款率分析。从理论上说,不良贷款率应该与资本充足率呈负相关关系。但从模型回归的结果看,却恰恰相反。主要原因是:我国股份制银行加强了治理,可是重视不良贷款的清理工作,而银行在处理不良贷款时所采用的方法主要是呆账消核,即从利润中拿出很大比例用于核销坏帐,这必然就降低了资本充足率。
(2)总资产分析。在模型拟合的结果中,总资产系数为负,它对资本充足度有影响。新资本协议的内容可以说明这一点:对于规模巨大、声誉良好的银行,监管当局可以考虑降低对其的监管力度,换句话说,就是降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进行适度的分类监管。
(3)资产收益率分析。资产收益率与资本充足率在模型分析中有显著的正向数量关系。资产收益率反映了银行盈利水平的高低,所以银行的首要任务就是重视资产收益率,提高资产收益率,实现经营利润最大化目标。
(4)存贷比率分析。模型拟合结果显示,存贷比系数为正,并且是不显著的。存贷比对资本充足率有双向的影响,从银行盈利的角度讲,存贷比越高越好,因为存款是要付息的,即所谓的资金成本,如果一家银行的存款很多,贷款很少,就意味着它成本高,而收入少,银行的盈利能力就较差。提高了存贷比例,银行的盈利增加,进一步补足银行资金,提高资本充足率。从银行抵抗风险的角度讲,存贷比例不宜过高,因为银行还要应付广大客户日常现金支取和日常结算,在就需要银行留有一定的库存现金存款准备金,如存贷比过高,这部分资金就会不足,会导致银行的支付危机,如支付危机扩散,有可能导致金融危机,对地区或国家经济的危害极大,央行为防止银行过度扩张,目前规定商业银行最高的存贷比例为75%。从这一角度看银行存贷比例越高,对资本充足率有负作用。模型中,存贷比系数为正,原因是:银行对贷款质量控制加强,在提高存贷比的同时风险加权资产的增长并不快,这使得存贷比对资本充足率有利的一面显现出来。这一点与总资产增长率的结论是一致的,
(5)总资产增长率分析。从总资产增长率来看,它与资本充足率呈正相关关系。近年来,股份制银行为了增强自身实力,在竞争中立于不败的地位,开始大力发展资产业务,这使得银行资产规模快速增长。而资产质量也在快速提高。相比之下,银行的资本增长速度略好于风险资产增长速度,这就导致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增加。
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提高途径管理的建议
商业银行一方面有通过增加高风险投资转嫁保险成本、获取高额利润的欲望,另一方面也有扩大债务依存度的冲动和便利,破产风险因此不断累积。这些举措“增加了每个银行冒险的积极性”;它们会鼓励银行承担贷款风险和沉重的负债,那些通过投保以避免风险的存款机构“实质上是对甘冒风险的银行和储蓄机构提供补贴”。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以及由发达国家组成的巴塞尔委员会才逐步将银行的监管从修补转到内部调控,并对影响银行风险的主要因素进行详细的剖析。我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管理要建立长效的资金补足机制,就不能只关注获取外源性的资金,应将内源性资金作为长期的重要资金获取途径。
根据上述分析以及本文建立的以资本充足率为被解释变量的多元回归模型的结果,本文对我国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提高途径提出如下建议:
3.1建立有效的资本约束经营机制
商业银行应树立经济资本理念,充分认识到任何业务产生的风险都将占用资本资源,将短期盈利水平与长期盈利能力、质量、规模、收益与风险都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基于长期稳定的收益而非单纯规模扩张的资本约束经营机制。
3.2积极调整业务发展结构
资本充足率的分母——风险加权资产是各种资产按风险大小的加权之和。当前商业银行应大力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理财等低风险权数的零售业务;进一步扩大银行卡、POS业务、支付结算、保险、代客理财业务等资本占用低的中间业务的比重,高度重视信用卡和国际结算等发展潜力巨大、收益丰厚的中间业务领域,逐渐由低层次的代收代付向国债代销、基金托管等高附加值品种发展;努力创新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让业务等资产负债表外业务,积极拓展以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资产托管等高附加值的资产托管业务,并为发展基金管理、投资银行、参与设立货币市场基金等新兴业务创造条件,从而实现基本盈利模式从存贷差占绝对优势转向存贷利差和中间业务并重的轨道上来。
3.3提高盈利水平,增强资本内部积累能力
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利润留成都将是商业银行最为重要的资本补充渠道。为此,商业银行要加快业务发展,加强成本收益管理,提高盈利水平,以利润增量带动损失存量的化解。在核销呆账和提足弥补预期损失的专项准备的基础上进一步夯实利润,合理进行利润分配。为增加核心资本,今后应优先采取转增股本金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避免现金分红,促进利润分配与资本积累的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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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斯蒂格利茨.陆磊,张怀清译.通往货币经济学的新范式[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
二、按照银行业务类型分类设计增值税计征方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规定:金融保险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采用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应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一般适用于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而银行业的财务会计体系已经非常健全,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能够按照增值税一般征收方法计缴增值税。而且,简易计税方法不能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对银行不同业务类型实行“一刀切”的做法将无法满足银行不同盈利模式业务的纳税需求。因此,对银行来说,简易计税方法只是一个过渡性方法,最终还是需采取增值税一般征收方法。目前我国银行税务处理系统庞大、改造难度较大,多数银行强烈要求增值税改革能够一步到位,按照增值税一般原理设计银行业增值税计征系统。为此,建议借鉴发达国家按银行业务分类征收增值税的理念,将银行业务分为存贷款类业务、中介服务类业务、金融产品投资类业务、一般货物买卖业务等四类业务分别设计增值税计税方法。存贷款类业务按照存贷利差乘以增值税税率的方法计缴增值税,增值税税率根据营改增前后税负相当的原则进行测算。中介服务类业务与其他服务行业并无差异,应按照其他服务行业的税率(6%)征收增值税。金融产品投资类业务不进入流通环节,相关税负也不会流转至下一纳税环节,不应征收增值税。一般商品买卖业务按照一般增值税计税方法(税率17%)征收增值税。为顺利实施银行业营改增工作,财税部门应及早出台适合中国银行业的增值税改革方案。建议借鉴国际做法,在银行业实行特殊的发票管理制度,采用银行业务系统打印的传票单证作为银行服务增值税计税凭证。在改征增值税时继续延续体现现有营业税优惠政策,避免对银行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一)受理案件数量与标的额为历年之最
2009年镇海法院受理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85件,标的额为1.69亿元;2010年,收案83件,标的额为1.47亿元;2011年,收案59件,标的额为0.34亿元;2012年,收案123件,标的额为5.58亿元,案件数量与涉案标的额为历年之最。
(二)简易程序适用率偏低、平均审理天数偏长
2012年镇海法院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2]为32.13天,简易程序适用率为74.69%。2012年审结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94件,平均审理天数为61.44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34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为36.17%,其中审理天数最长的达到了156天,审理天数在100天以上的案件共计24件。该类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偏低、平均审理天数偏长的主要原因在于,借款人在贷款时提供的地址由于各种原因在诉讼时无法直接送达,只能通过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案件判决后也只能通过公告送达判决书,这无疑使得案件审判周期只能随之拖宕延长,从而为银行高效及时地收回贷款带来了重要障碍。
此外,银行放款后对贷款监管通常依靠借款人是否正常还款作为主要考量标准,银行和借款人明显存在信息不对称,而信息收集方面的高成本又使得银行认为得不偿失,所以当进入诉讼程序时,银行对于借款人的情况知之甚少,这也给法院查明案情,及时审结案件带来了困难。
(三)结案以判决为主,调撤率较低
2012年镇海法院民商事案件调撤率为76.20%,而2012年审结的94件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中,判决结案59件,调解结案25件,撤诉结案10件,调撤率仅为37.23%。该类案件调撤率低主要原因在于,1.大量公告送达案件的存在。公告案件至少有一个被告下落不明,根据程序法的规定,只能判决处理,不能进行调解。2.银行对调解缺乏主动和热情。银行调解均要求收回借款本金和相关利息,作出让步的范围很小,几乎与判决差距不大,这使调解工作较难展开。
(四)案件分布普遍化与集中化并存
2012年镇海法院受理的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中,在分布上呈现普遍化与集中化两个并存的特点。普遍化体现在工行、建行、农行、中行四大银行均涉诉外,许多中小型金融机构,如镇海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亦涉诉。集中化体现在工行、农行发案较多,两家银行涉诉65件,占2012年总收案量123件的52.85%,涉诉标的额4.07亿元,占2012年涉诉总标的额5.58亿元的72.94%。
(五)系列案件和批量案件多
同一企业因金融债务作为被告而产生的系列案件、批量案件多。2012年镇海法院受理的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中,同一公司两次以上作为被告的共有6家,其中涉及某工贸实业公司的案件多达18件,涉及某自行车公司的案件多达11件,涉及某紧固件公司的案件达7件。在涉及个人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同一个人3次以上作为被告的有24人,其中涉及王某良的案件多达17件,涉及王某生的案件有13件。
(六)担保去抵押化成趋势,新类型担保较少
在2012年受理的123件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中,仅有抵(质)押的32件,仅占26.02%;仅提供保证人担保的31件,占25.20%;抵(质)押和人保两者同时存在的38件,占30.89%;无担保的20件,占16.26%。在70件涉及企业案件中,仅有抵(质)押的8件,仅占11.43%;仅提供保证人担保的19件,占27.14%;抵(质)押和人保两者同时存在的38件,占54.29%;无担保的5件,占7.14%。从涉案纠纷来看,目前贷款已经不是完全依赖不动产抵押物,开始告别传统贷款模式的“不动产抵押物崇拜”,但仅仅是更多地转移到提供保证人的“人保”模式。虽然“人保”模式较“不动产抵押”模式方式简便,可操作性强,但“人保”模式容易给贷款带来道德风险等不确定风险因素。根据调查结果,目前银行贷款没有充分发挥企业的知识产权、股权、存货、应收账款等财产权利的担保效能,贷款担保方式的种类上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因此拓宽贷款担保方式从而促进企业贷款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七)涉企业案件标的额大
2012年镇海法院受理的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中,涉及企业案件(包括公司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共计70件,标的额为5.24亿元,其中未偿还贷款本金额在100万元
至1000万元案件数共有38件,总标的额1.79亿元;1000万元以上的共有17件,总标的额3.41亿元;最高未偿还贷款本金额为3000万元。(八)涉诉企业行业类别众多,融资需求凸显
根据统计,涉诉企业的行业类型既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电器制造、金属材料、食品、纺织为代表,也有化工、贸易、电子科技等高科技、高附加值企业。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涉诉企业行业类别不同,但是由于行业类别原因而发生金融借款纠纷的比率却没有明显区别,由此可见涉诉企业发生不良贷款情况和所处的行业态势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更多原因是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如企业过度投资,某自行车公司过度投资于福建矿业项目,最终资金链断裂。再如企业主个人行为失范,某机械制造公司的实际控股人吕某江在澳门豪赌上亿元,导致公司倒闭。
(九)涉企业贷款期限较短,追求短期流动性
根据统计结果,在2012年70件涉及企业案件中,涉诉企业贷款1年期52件,占总比重的74.29%;2年期12件,占总比重的17.14%;3年期2件,占总比重的2.86%;其他期限3件,占比重4.29%。
由此可见,企业的贷款期限集中在1年期。主要原因在于,1.涉诉企业大多为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货币资金的短缺、资金的周转能力不强、存货占用额较大、资金筹集渠道狭窄等导致其向银行进行规模小、频率高和更加依赖流动性强的短期贷款。2. 短期贷款利于银行进行风险防控,贷款期限越短,银行风险控制成本越低。
(十)涉企业贷款中采用互保联保方式风险大
互保是指由2个企业之间互相担保获得贷款。企业“联保”贷款,是指3家或3家以上企业自愿互相担保,联合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信贷方式,即3家或3家以上企业,自愿组成担保联合体,其中某一家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后,联保体成员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连带责任。在互保联保贷款实际操作中,银行为降低自身风险,一般要求企业提供至少一家优质企业作为互保联保成员。一旦贷款企业发生资金链断裂,提供担保的公司必将受到牵连,易发生连锁效应。例如某紧固件公司与某电器公司互保向银行贷款,2012年7月该电器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导致该紧固件公司自身融资难度增加、资金周转能力弱化,最终陷入困境、生产停滞。
(十一)涉企业贷款中异地授信、多头授信风险大
异地授信是指银行向所在辖区以外地区注册企业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的行为。2012年镇海法院受理的70件涉企业贷款案件中,涉异地授信案件为22件,占31.42%;标的额为1.56亿元,占2012年涉企业贷款总额5.24亿元的29.77%。22件涉异地授信案件中,仅提供人保的16件,标的额0.37亿元。
多头授信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对同一个客户授信的行为。2012年镇海法院受理的70件涉企业贷款案件中,涉多头授信案件为43件,占61.43%;标的额为4.09亿元,占2012年涉企业贷款总额5.24亿元的78.05%。如,某工贸实业公司向5家银行贷款,贷款标的额1.78亿元,无抵押担保标的额0.72亿元。另,涉及某食用酒精公司金融纠纷,虽目前案件仅2件,但该公司向13家银行贷款,贷款总额超过10亿元,现该公司超负荷经营,经营陷入困境,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
二、银行业信贷风险之透视
2012年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大幅上升,与严峻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有关,宏观形势导致银行加大对不良债权的回收力度。同时课题组通过调研发现,实践中银行内控机制不完善和借款人信用危机所引发的纠纷日渐凸显。本文主要阐述银行因素和借款人因素所导致的信贷风险。
(一)银行因素
随着银行股份制改革被推向市场,银行注重以营利为目的,这就决定了银行在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的同时,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银行间存在的过度竞争,潜藏巨大风险。将发放贷款的任务指标纳入考核标准,系督促银行员工敬业尽责完成本职工作的推动因素,但员工为追求贷款任务达标而竭力招揽客户,则可能引发业务操作中道德风险,从而放松对申请贷款客户的贷款资质及保证人资信状况的审查,制度设计因而流于形式,盲目放贷屡见不鲜。具体表现为:1.违反贷款通则规定,简化贷款程序,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未进行审查即发放贷款。如某铝业公司已濒临破产,但某银行对其贷款资质未严格审查,在公司仅提供人保的情况下依旧放贷,2个月后才发现该公司已经经营困难,保证人下落不明。2.违反签约程序,是否系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不作考量,他人代签时缺乏借款人的授权手续。某银行洪某要求还款,但洪某称并未向银行贷款,后经笔迹鉴定,贷款合同上签名并非洪某所签。3.贷款到期后,不进行积极回收,反而借助贷新还旧业务,增加了银行贷款回收的难度。
同时,在业务操作中,担保意识薄弱,导致借款担保纠纷出现。具体表现为:1.在贷新还旧的借款保证案件中,对于借款用途加以掩盖,注明“购买原材料”等用途,以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从法律角度而言,借款人与银行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意思表示而转嫁贷款风险的欺诈,如果保证人提出抗辩并经查证属实,则造成担保落空。2.对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的合法性审查不实。《担保法》及《物权法》规定“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规则,但银行疏于办理登记手续,进入案件审理阶段才发现该房产重复抵押,或者已转让给第三人,致使银行在无法收回贷款的同时,还无法主张实现该房产的抵押权。在保证人担保的借款中,许多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相互担保,虽然明显构成企业信用的恶意膨胀,但银行却对该种形式的贷款予以默认,给银行资金的安全埋下严重隐患。如某自行车公司、某机电公司与某工业公司系关联企业,相互担保向银行借款,该三家公司业主王某生资金链断裂,某银行对其贷款形成不良。
(二)借款人因素
1.企业因素
部分企业自身履行能力弱。在金融纠纷案件中,部分企业由于受经济大气候的影响,尤其是一些以出口为主导的企业,国外订单减少,生存举步维艰;部分企业由于内部决策失误、管理混乱、产品滞销,导致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债务;部分企业由于为其它企业担保涉诉,从而陷入暂时性的经营危机。这些企业有的已经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没有挽回的余地;有的是尚有市场、有前景,仍然可以“起死回生”。但是无论是哪类情况,大多对当前的金融债务履行能力较弱,甚至根本没有履行能力。
部分企业还款意愿下降和转移资产、刻意脱保等各种故意逃废银行债务现象抬头。其形式在实务中主要表现为:(1)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损害银行债权。(2)通过非正常的相关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损害银行债权。(3)
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致使银行贷款本息难以收回。(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5)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理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6)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7)拒不执行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2.个人因素
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纠纷、汽车消费按揭贷款纠纷中,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与信用危机因素亦可从客观与主观两方面进行分析。
从客观因素分析,主要包括自然原因造成的风险和社会原因造成的风险。前者主要表现为借款人因不幸事故、意外伤害、疾病等原因导致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力而失去还款能力可能产生的风险。后者主要表现为借款人因所在单位倒闭、被兼并、政策性裁员等个人无法抗拒的原因而失业,或造成收入下降,致使借款人无法继续归还购房贷款可能产生的风险。
从主观因素分析,部分借款人缺乏信用观念,主观恶意拖欠贷款。这部分人虽然存在偿还能力,但拒绝主动向银行偿还欠款,对银行的贷款能拖则拖,拒绝接听银行催收电话,在收贷人员上门催收时,拒不合作。还有部分借款人可能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而故意违约,当违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超过所带来的损失时,借款人选择主动违约。如在车贷纠纷处理中,因处分抵押车辆的价值往往低于应偿债务,借款人往往选择违约,从而将车贷风险转嫁给银行。
三、加强银行业债权保护的对策研究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关乎国家安全、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宁波区域而言,宁波今后能不能实现既定的发展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业的整体实力和创新能力,要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以金融实力壮大发展实力。[3]当前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高发的困境,是多元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化解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的利益纷争,需要从多角度着手分析。
(一)加强源头治理——银行内部机制的完善
涉银行业金融纠纷的产生,源于贷款资金的回流不畅,追本溯源,如果强化银行贷款环节的管理,则在很大程度上可降低借款人违约风险的机率。
1.强化依法经营的意识
首先,银行应依法经营。开展授信业务,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其次,银行之间应遵守银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树立风险意识和公平竞争观念,避免恶性竞争环境下导致的规则失范。
具体而言,银行应当加强贷前调查、严格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1)加强贷前审查。银行要加强对借款人提交申请资料的审核,重点审核借款人的信誉程度、收入证明、偿还能力的真实性。要科学制定个人资信评估标准和识别业务真实性的贷前审查制度,实行双人调查。要借助个人征信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了解审查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用程度、诚信状况。要与借款人进行见客谈话,实地调查借款人真实居住地、核实贷款抵押真实性,了解抵押物所有权、变现能力等情况。(2)严格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银行要严格审批程序,认真审核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尤其是对借款人和保证人诚信、还款能力等事项要进行严格和独立的审查。在贷款发放后,要加强贷款用途的管理,防止贷款挪作他用,密切检查和监控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和还款意愿,一旦发现不良还款记录,要及时督促借款人和保证人履约还款,必要时依法及时提讼或申请仲裁。
2.完善员工行为管理及合同管理
(1)加强银行员工行为管理。广泛开展员工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并将诚信状况作为招录、晋升、奖惩员工的重要内容。加强员工行为监督和动态风险排查,有效防范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社会融资“掮客”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案件防控。加强对“客户经理”和基层网点负责人等一线员工管理,完善绩效考评办法,避免短期行为,对为非法办理贷款提供便利的违规违纪人员,应严肃查处。(2)规范和完善信贷合同条款。银行应当规范各种文本,使文本含义符合法律的要求,避免语言歧义或用词失范所导致的理解上的模糊,防止纠纷产生后因证据形式不规范而产生的风险。同时,将企业提供真实财务报表的义务、融资总量不超过一定金额的义务或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增加实质性融资的通知义务、对外担保不超过一定金额的义务、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的义务等写入合同,明确违约责任,增强对企业的约束力。
3.健全异地授信、多头授信风险控制措施
虽然异地授信、多头授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的资金需求,但由于企业与银行的信息不对称,极易导致过度授信,从而放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银行应完善授信风险管理制度,应严格异地授信、多头授信业务的介入。(1)建立目标展业地经济、金融、主导产业和政府服务职能等情况的调研机制,明确异地业务和多头业务产业和客户目标群。对主营业务不突出、关联关系复杂的或融资结构不合理的异地企业或集团公司应审慎放贷。(2)充分利用“人行征信系统”、“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信用信息,推进同业信用交流与共享。(3)银行应对异地授信、多头授信业务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因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风险资产处置等环节内控不严、管理缺位造成授信业务风险的,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二)完善信用体制——减缓借款人信用危机
借款人信用危机的产生,不仅增加金融纠纷案件审理的难度,而且导致了执行程序中的效率降低,破坏了社会信用体制的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制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项系统工程,关键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讲求诚信,理性发展
要坚决贯彻党的十八精神,将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建设,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大力提倡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和正确的荣辱观,抵制急功近利、奢靡腐化,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引导企业适度投融资,理性发展,加快转型,督促健全财务制度和信息披露机制,提高诚信水平。
2.建立商业化运作的信用管理制度
信用管理制度以信用登记、信用征用、信用评估、信用为主要内容,其中信用登记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合同履行情况、诉讼记录、竞争能力、未来发展的信用记录等,政府要建立诚信机制,实现工商、金融、税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
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3.培育独立、公正的企业信用评级机构
就我国目前的信用评级机构来看,绝大部分是从政府内部的资信评级委员会或银行系统内部的评级机构演化而来,在人员、业务性质、资金各方面都与原来的机构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它要具有中立性和公正性,这样才可以实现评级过程的独立、科学和权威,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评级。
(三)发挥审判职能——保护金融安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司法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保护银行业金融安全是民商事审判的主要职能之一,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促进金融市场的勃兴,是对公正高效司法的最好诠释。
1.更新司法理念,依法充分保护金融债权
金融安全关系着国家经济安全,金融不稳,则社会不稳。法院要进一步强化认识维护金融安全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坚定不移地运用司法手段,依法维护金融合法债权,保障金融安全。2012年,省高院下发了《关于加大审判执行力度推进我省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通知》,市中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大审判执行力度推进我市银行业不良贷款处置的意见》,提出具体举措。具体讲,首先要强化保护金融债权的理念。如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中,要坚持重在保护金融债权的价值取向。注重在破产案件审理中金融债权的保护,同时要严厉制裁违约失信行为,维护市场诚信。其次,要贯彻合同自由的理念,支持金融创新。如对具有金融创新行为的金融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方面,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司法应予支持。此外,要树立适用法律与适用国家政策相结合的理念。由于金融体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金融发展日新月异,法律的规范明显滞后,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明时,应当结合国家的金融政策进行决断,力求金融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创新司法手段,提高司法效率
(1)创新审判机制。一是要积极探索和建立金融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机制,不断提高金融案件承办法官的专业化水平。二是创新送达手段,引导银行诉前即在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与借款人、担保人预先约定送达地址、方式及法律后果,有效解决“送达难”问题。三是采取繁简分流,尽可能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严把案件质量关的基础上,简化诉讼程序,努力做到“当庭审理、当庭裁判、当庭送达、快速结案”。四是采取“优先排期、集中开庭”,加快案件处理进度。同时,对同一金融机构、案情类似的同批次案件,尽可能集中处理。
(2)创新新型担保方式司法保障。省政府2010年出台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支持地方金融服务创新,鼓励探索运用商铺使用权、林权、排污权担保等新型担保方式。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也应积极应对,出台相关政策,帮助企业克服提供抵押或质押的有形财产不足的现状,提高其自身的担保能力,拓宽担保物范围,创新担保方式。法院则通过涉创新担保方式纠纷案件的审理,适度放宽设立担保物权有效性的确认,使企业具有一定价值和可转让性的财产权利在内的一切财产都成为担保物权标的,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3)创新抵押物处置方式,快速实现担保物权。2013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快速实现担保物权的新规定,从程序法上完善担保物权实现处理机制,体现出程序法与《物权法》等相关实体法律规定的相统一,在权利义务不存在争议的前提下,给予法院更大的职权空间,以缩短裁判周期,体现效率价值。省高院已出台《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为高效便捷地实现担保物权、更好地保障金融债权提供了程序依据。
3.强化风险防范,增强联动效能
(1)法院与政府机构联动。法院应建立和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尤其是市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的日常联系沟通机制,加强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对象之间的信息交流,及时了解辖区内银行业等金融企业的运行状况、政府部门相关行政决策,在某些案件执行上寻求政府部门协调和支持。
会计管理工作与经济效益有着相当紧密的内在联系,两者之间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会计管理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工具,能够有效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通过会计管理,能有效地对银行的经济信息进行有效的处理,通过记录、分析经济情况、核算价值以及监督等多种手段对银行的资金情况进行准确的掌握与反馈。会计管理的主要目标就在于用最低的成本来促经济管理手段的有效实施,让银行能够获得最大的收益。银行经济效益的改善反过来也会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发展产生促进作用。会计管理是作为提高银行经济效益的工具与要求而产生与存在的。对于银行来讲,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会计管理工作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并取得了良好的发展。简单地讲,会计管理与经济效益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加强会计管理,可以让银行通过最小的成本来获取最大的利润,而经济效益的改善则能够反过来对会计管理工作进行促进。
二、会计管理对银行经济效益提高的作用
(一)为银行走向世界提供支持与服务
当前会计审计正在积极的推进准则持续趋同战略。实现会计审计准则国际趋同,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与中国经济融入到世界经济中的必然要求。我国银行业已经走向海外资本市场,并积极的开展境外投融资活动,这些都需要会计行业提供良好的跟进服务、对资金流向进行引导。为了能够更好的支持与服务银行业在国外的发展,当前不仅仅是在会计准则上实现国际趋同,同时还积极的参与到国际会计审计准则的制定中去,积极的推动准则持续趋同战略,加快双边或多边等效谈判,为国内银行业的海外发展提供更加强有力的保障。
(二)通过会计核算对经济效益情况进行真实反映
核算是会计的重要基本职能,经济效益的高低、大小,基本都是通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指标比较出来。例如:对中间消耗节约效益进行反映的中间投入率、增加值率指标;对消耗节约效益进行反映的社会劳动生产率指标等等。而这些资料则主要是通过会计的记账、算账、报账等核算工作所得到的,银行可以通过对会计信息资料的利用,对所得所失的差异进行比较,以发现当前经济效益的实际状况,并为进一步的提高经济效益提供准确的分析、预测、决策的一句。
(三)会计核算为提高经济效益提供保障
在银行的经营活动中,会计对财务计划、财务制度与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对经营中所存在的漏洞进行及时的堵塞,以此来保证经济效益的提高。会计通过经济活动的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审计监督,以此来确保经济效益的改善。会计通过对经济活动的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审计监督,能够发现经营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上所存在的问题,病痛适当的措施来进行改进,以保证银行财产的完整,促使资金的合理使用,让银行能实现例如目标。
(四)通过分析提高经济效益
会计分析通过对会计核算资料进行利用,对各项经济指标的具体完成情况来进行分析,目的就是为了对经济活动与财务收支进行分析,对取得的成绩进行肯定,找出存在的差距,挖掘出还没有激发的潜力。通过会计分析对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数量对比,同时结合银行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影响指标的具体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改进的意见与措施。通过考核,对银行已经取得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为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提出合理的目标与措施。
(五)会计决策为提高经济效益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银行风险风险管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金融安全
一、金融资产对经济的影响
2009年6月,财政部金融司管理的中国金融资产近70万亿,在国民经济总量中日益占据重要位置。如何保障巨额金融资产的安全和稳定,已经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
二、金融风险管理保障金融安全
近年来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使得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愈来愈关注金融安全的问题。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关系到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金融的安全和稳定离不开有效的金融风险管理。金融业应正确处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与支持经济发展的关系,才能保持资金正常运转,为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实现自身的持续发展。
金融风险管理分两个层面,一是提高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二是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体系建设。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相比而言,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侧重于架构的设计和方法的确定;而监管机构的监管体系建设侧重于模式的选择和政策的制定。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简称“BaselⅡ”)的推广和实施,兼顾了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风险管理要求,使金融风险管理更规范化,也更有效率。
三、BaselⅡ框架下的风险计量
BaselⅡ较之Basel,更强调风险的计量,而风险计量最突出的表现是以内部评级法(简称“内评法”)为核心。内评法信用风险下的高级法涉及对贷款违约概率(简称“PD”)、违约损失率(简称“LGD”)和风险暴露(简称“EAD”)的确定,其中LGD的估值一直是高级法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
BaselⅡ的三大支柱中均涉及到风险参数的计量,其中第一支柱中的高级法鼓励商业银行自行估算PD、LGD和EAD,第二支柱要求商业银行对外披露风险参数的确定方法,第三支柱要求监管部门能够对商业银行风险参数的确定进行评估和校验,因此可以说BaselⅡ是围绕着风险计量管理为核心的。
四、国内银行风险管理建设现状及问题
(一)建设现状
目前国内银行业基于BaselⅡ的银行风险管理建设,从框架到模块都借助于Moody’sKMV、S&P、Fitch、OliverWyman等外资咨询机构。外资咨询机构为国内银行提供的风险管理服务,大多是协助银行实施涵盖风险管理各方面的全局性改革。
不可否认,外资咨询机构在金融风险管理领域,其所拥有的品牌效应和国际经验,使得欠缺独立完成整体规划专业能力的国内银行纷纷抛出“橄榄枝”,投入不菲的费用,全权委托外资机构进行本行新资本协议实施项目的总服务商。然而,在BaselⅡ领域,外来的“和尚”真的能念好“经”吗?
(二)存在问题
BaselⅡ实施的关键:一是数据,二是模型,但国内目前在这两个方面的准备依旧存在很大的问题。
1.数据基础方面
银行BaselⅡ的推行,离不开对其信用数据有效的归集和整理。新资本协议对数据质量、完整性和历史观察期有明确要求。但目前,进入中国市场从事银行风险管理建设的各家国际知名咨询机构,自身所积累的信用数据均不包含中国的数据,因此无法进行借鉴和引用;而国内金融机构正在进行历史数据的收集清理工作,在数据标准、数据质量、数据定义、数据逻辑等方面,才刚刚起步,离实施新资本协议还存在一定差距。
2.模型建立方面
关于内评法中所涉及的核心参数PD、LGD和EAD的确定,目前国外业界在PD建模经验方面较为成熟,但是对于LGD和EAD的计量,因普遍缺乏分析数据,故基本都处于起步阶段,还在进行理论方面的探索。
从欧美国家以及亚洲发达国家的经验可知,单纯地依赖国际知名风险咨询机构进行BaselⅡ的框架建立和推行实施,对于现阶段的中国银行业而言,并非成熟的模式。探索有中国特色的金融风险管理之路,应立足自身选择风险管理模式和方法。
五、探索中国金融风险管理模式
实施新资本协议不存在最先进的模式,只有最适合的模式。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实施模式是新资本协议项目成功的关键。银行必须首先理解自己——包括理解自己的国情环境、历史未来、组织架构、管理流程,理解自己的业务和数据,才能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模式。因此,商业银行应避免从形式上套用新资本协议,应首先评估风险管理现状,评估IT和数据基础,适当借助而不是完全依赖外资咨询机构力量,更多的立足本国资源,将所借鉴的国外经验逐步转化为内部能力。
(一)掌握核心的数据
在实施BaselⅡ过程中,对数据基础的建设,应该以自力开发为主。
首先,将中国银行业的数据和系统向国外咨询机构开放,会涉及较为敏感的金融安全问题;其次,对中国数据的理解和应用,国内的银行和机构更有话语权;第三,核心数据的建设,并不是一朝一夕的短期行为,而是贯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始终,所以外资咨询机构的阶段性辅助并不能支持该项工作长期有效的实施。
(二)突破关键的技术
BaselⅡ的制定,代表了国际金融市场规则的发展方向,同时也是欧美发达国家在控制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风险监管的最佳做法;但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看,尚不完善的基础条件制约协议作用的发挥。这些制约包括公司和银行破产制度和程序、法律和诉讼体系、资本市场、信用评级体系、会计体系、科技支持、数据库、公司治理结构,甚至包括人们对于风险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态度等等。
(三)探索中国金融风险管理之路
笔者认为,中国的金融风险管理可以选择如下的发展途径:
1.建立统一的数据联盟
数据不足是困扰各家银行风险建模工作、推进新资本协议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2004年12月,由于缺乏信用风险统计研究的历史数据,欧洲几家大银行建立了泛欧洲信用数据联盟PECDC(Pan-EuropeanCreditDataConsortium)。截止2008年底,已经拥有37家成员国银行。各成员按照PECDC的数据标准和规范提交自己拥有的信贷数据、违约损失数据样本点,PECDC按照各成员的样本贡献率来分配数据共享量,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各成员银行数据不足的困境。
这一数据联盟为各成员银行提供了创造和分析不同信用风险参数的统计样本基础,也可以用来度量各成员银行的信用风险组合,有利于计量经济资本和新资本协议所要求的资本充足率,也为各国、各家银行解决风险建模工作数据不足提供了思路。
2.建立统一的数据信息平台,加强商业银行IT系统建设
在推进实施新资本协议过程中,银行的首要工作是有效地整合银行内部各业务部门系统的数据资源,实现数据的集中存储和展现,为数据清洗、标准化整合工作提供统一的基础风险数据。
3.风险管理建模工作要与银行实际业务紧密结合,加强业界多方交流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市场竞争变得日益激烈,我国商业银行开始越来越重视通过市场营销手段来增强其在竞争中的地位。然而,与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市场营销状况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市场营销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为此,我国商业银行需在借鉴西方商业银行市场营销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正确认识自身的状况和特点,制定适应新环境的市场营销策略。
一、我国商业银行市场营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市场营销的认识不到位。
市场营销观念是一种时时处处都要体现以市场为导向、客户为中心、效益为目的的经营理念。而我国的商业银行还没有完全树立起这种理念,他们没有以客户为中心,考虑的最多的是银行自身的风险问题与效益问题,忽视了客户真正的需求。以贷款营销为例,企业形势越好时越能贷到款,越在困境中需要资金支持时却越难贷到款,这与市场营销理念是相违背的。我国商业银行在市场营销对象上,往往只重视原有的大客户,而忽视了对新市场的调研、开发与培养。
2.市场定位不明确,自主创新的品牌较少。
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商业银行为了在竞争中赢得优势,投入了大量资金于每一个可以触及的方面,却又缺乏总体规划与创意,跟风现象严重,导致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浪费资源却没有实现营销的目的。
客户选择银行强调的是差异化、个性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对营销业务进行了创新,推出了不少新的金融产品,但推出的金融产品在业务功能、客户定位上大致一样,缺乏特色定位,使营销行为趋于同化,形成独特品牌的少,没有在客户心中形成一家银行有别于其他银行的独特形象,使广大客户觉得无论到哪家银行都一样,影响了银行的吸引力。
金融新产品市场化过程缓慢。一项银行产品开发出来后,要报人民银行批准,需要很长时间,有时还可能不被批准,使得新产品不能及时占有市场。即便新产品面市后,销售自动化程度低,产品创新成本高,利润率低,创新速度跟不上消费者的需求增长。
3.缺乏对目标客户的研究,忽视服务质量,客户面临流失风险。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所开展的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各种银行卡业务的实际应用效果不如事先预期的那样好。最根本的原因是银行不重视对目标客户的研究,没有根据客户文化层次与消费水平以及潜在需求来细分市场,导致提供的产品针对性不强,更重要的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非常注重服务范围的拓展,却忽视了服务质量的提高。以美国的富国银行为例,其良好的服务质量是吸引顾客的致命武器,其为了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富国银行提出了一个口号,那就是“哇!”,即通过要求每个员工尽心竭力为客户提供服务,超越客户的期望,使客户感到惊讶、高兴,标志就是客户会情不自禁地“哇!”一声。而国内很多商业银行在工作期间无视众多顾客排队等候取钱,明明有10个窗口却只开4个左右来办业务,拿存折的老百姓只得在营业大厅苦等,相信很多民众都有这样的经历,而随着外资银行进军我国内地市场,其高质量的服务对民众一定有很强的吸引力,尤其是对高端客户这块市场,更成为外资银行与我国商业银行的争夺亮点。在这方面,外资银行也具有一定的优势,他们可以根据一部分顾客的需求制定银行的经营策略。例如,花旗银行擅长开展中间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为大客户配置专职经理,提供“一对一、面对面”的个性化服务,它的个人业务———“花旗贵宾理财”闻名遐迩,对高端客户的吸引力极大。
4.市场营销没有在银行内部形成整合力量。
我国有些商业银行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市场营销部门,如市场发展部、公共关系部等,但没有进行全行的统一部署与安排,使得这些部门与原有的其他部门如结算部、信贷部、稽查部等部门之间缺乏营销配合,没有形成整合力量,这必然会破坏银行营销活动的系统性,影响营销效率的全面提高。
二、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市场营销的经验介绍
1.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西方20世纪90年代盛行的“客户经理制”为西方商业银行的市场营销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其最主要的特征是以客户为先,满足客户需求优先于银行产品推销。他们通过规模、业务量、信誉等指标将客户划分等级,不同级别的客户享受不同的服务。这样,一方面便于银行对客户的管理;另一方面可以使银行集中资源,以最周到的服务和最优惠的条件吸引住最核心的一部分客户。
2.银行营销战略注重忠诚管理。
西方商业银行的营销实践表明建立高度的顾客忠诚和员工忠诚已经成为银行营销战略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银行业的一项研究表明,美国国内的大银行存款业务的损益平衡点是18个月,只有顾客存款在银行账户上滞留的时间超过18个月,银行才能获利。所以他们在与顾客建立合作关系之前,都非常注重对忠诚客户的筛选;在建立合作关系之后,也注重维持客户的忠诚度。西方商业银行在重视顾客忠诚的同时,也非常重视对员工忠诚度的培养,忠诚的员工有利于银行节省招聘费用,他在工作中将能学会如何降低成本,改善品质,更能使顾客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3.细分市场,提供有效产品和服务。
市场细分是根据客户的特点进行有效的分类,以便于银行为客户提供针对性强的服务。澳大利亚联邦银行根据年龄分为不同的组别,按照各年龄段需要向个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从客户出发,为客户提供全面、终身服务。以储蓄为例,为小朋友推出儿童零用钱账户,这项业务虽不会为银行带来多少收益,但这能使客户从小认识、了解银行,并且联邦银行随着小客户的成长不断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有效地提高了客户的忠诚度,减轻了银行拓展新客户的压力,节省了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对青年人设立手机银行、网络银行;为老年人保留最原始的储蓄存折。
4.超越客户的期望。
每个客户在接受完银行服务后都有自己的心理感受,要让客户感到高兴就必须要超越客户期望。以美国的富国银行为例,通过给客户提供超值的服务,让顾客情不自禁地“哇!”一声为服务目标,建立了与客户良好的关系,从而提高了其销售收入和利润。
三、改善我国商业银行市场营销的对策与建议
1.确立正确的营销观念,注重对客户忠诚度的培养。
我国商业银行要树立正确的营销观念,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优良服务与产品。某项对亚洲消费者的调研显示,同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同类人群相比,中国的消费者对银行服务水准的满意度最低,并愿意随时为获得更好的服务转换银行,即便要为此付出更高的收费或蒙受利息损失。与这项调研相印证,2006年12月,国内某杂志社对40位中国银行家的调研显示,本土银行多认为自己在客户忠诚方面相对于外资银行不具备显著竞争优势。显然,营销成功地把客户吸引到银行之后,更要注重维护营销的成果———留住客户。这就要求我国商业银行一要树立整合营销观念,宣传银行品牌形象。整合营销观念要求商业银行不仅要通过媒体广告宣传自身形象,更应经由内部资源直接向市场表达一种良好的品牌形象,来吸引客户,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加强服务、加强宣传,稳固在客户心中的良好形象;二要制定好的营销政策,全力公关,培养客户的忠诚度,维持优质客户市场,防止客户流失;集中资源优势维护主导业务,在此基础上再求创新求发展。这样形成开发客户、留住客户、吸引新客户的良性循环,尽力维护和提高市场占有率。
2.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注重市场细分。
在客户需求多样化,以及需求不断演变的今天,银行应强化市场细分工作,实行针对。根据“二八”原则,就是说银行80%利润来自于20%的客户,这20%的客户就是所谓的高端客户,在面对他们时,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的“客户经理制”,实行一对一的服务,客户经理专门负责与客户进行联络与沟通,及时了解其需求以及需求变化,营销银行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渠道、个性化、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方案,培育一批忠诚顾客群。传统意义上,我国商业银行把客户分为工商业和个人两类,即通常所说的对公服务和对私服务两大类。通过市场细分之后,工商业可分为中小工商企业、大型工商业、跨国公司等,为他们提供特定的服务项目。对个人服务方面,向大众市场提供有特色的大众化服务。例如,对大学生、新型青年,鼓励其使用网络银行或手机银行业务,减少银行的排队扎堆现象,提高银行的窗口服务效率;对高收入阶层,提供私人业务;为富有的中上阶层提供昂贵的更加个人化的服务。
3.协调好银行市场营销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做到全面营销。
我国商业银行应着手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营销部门,配备专门人才,统率营销管理。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营销配合,激励各部门员工的营销积极性,共同以顾客需求与满意为营业宗旨,尽力缩短业务办理过程中在各部门的停留时间,提高流程效率,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达到为顾客提供最佳服务和为本行创造理想利润的经营目标。
4.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金融创新是银行为满足顾客需求提供不断变化的服务项目的源泉,随着居民货币收入的增加和消费形态的变化,对金融产品创新、营销模式创新、服务技术创新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得工商业在股份制改造、筹资、信息、咨询、破产、保险等方面呼唤金融创新产品的出台;政府管理行为的市场化也对创新提出了要求,比如,公债发行,政府就正逐步摈弃过去行政推派方式,改由公债市场出售,这又得借助银行的市场创新、工具创新;此外,对外开放使得我国工商业对外贸易、投资、融资、避险保值等国际金融活动的增加,银行应提供相应的国际金融创新产品。我国的商业银行要将金融创新技术的引进、消化、改造与投入市场纳入工作核心,缩短新产品的面市时间,尽快满足市场需求。
5.加强营销人才队伍的建设,并培养员工的忠诚度。
外资银行进军中国,造成了我国商业银行人才的流失,尤其是手里有大量客户的营销人才,这就要求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该想方设法改善环境,强化管理,建立有效的用人机制,留住人才。同时,应加强对人才的培训,加快培养懂国际金融、国际惯例、国际法的高级营销人才。
[参考文献]
[1]贺强,杜惠芬,李磊宁1我国商业银行业务拓展及创新趋势研究[M]1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