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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传统知识的界定
(一)传统知识的概念
“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简称TK)一词虽然己在国内外广泛的使用,但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国内外学术界、立法界对传统知识的概念所持观点各异,主要可分为否认定义、列举定义和概括定义三种。总之理论界关于传统知识尚未提出一个涵盖内容全面、抽象本质清晰、界定地位准确的定义。
综合学术界各方的观点,本文将“传统知识”定义为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某一个或多个社群所持有的、主要依靠非正规方式世代传承或保持的、表现为凝结艺术、科技及习惯等要素的各种知识的总和。其主要体现为民间文学艺术和传统医药知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下位概念。并且传统知识具有传统性、区域性、经验性及通延性四个基本特征。
(二)传统知识的分类
由于传统知识所涉及的领域非常之广,因此分类对研究传统知识具有重大意义。并且不同种类的传统知识之间既存在共同点又有本身的特殊性,所依据的标准不同,传统知识被分的类型也会不同。例如:根据是否与相关,可将传统知识区分为性传统知识和世俗化的传统知识。从保存和传承形式的角度而言,传统知识可以分为文献化传统知识和非文献化传统知识 。从WIPO对传统知识保护范围界定的角度出发,可将传统知识分为传统科技知识、传统文化表达和传统标识三类。
本文则是采取实质分类的方法,将传统知识分为三类即艺术类、科技类和习惯类。
二、 现行我国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分析
我国是一个传统知识资源大国,如中医药、民间文学、民间手工艺、民族服饰、传统烹饪方法等都属于传统知识的范畴。近些年来许多发展中国家和传统社群的传统知识都频繁遭到发达国家可怕侵夺,作为传统知识资源大国的中国保护传统知识己是刻不容缓,我国政府也开始认识到传统知识的重要性并且逐渐加大传统知识的保护力度,并维持不断地推出有益的政策和法规。我国对传统知识立法保护的重视,不仅体现在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制度中,还反映在一些专门的传统知识保护法中。传统知识立法保护可分为: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知识产权特别制度保护、传统知识特别权利制度保护三类。
(一)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
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是指,不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做任何调整,仅对符合知识产权制度要求的传统知识提供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具体包括著作权及邻接权、外观设计和专利、商标、地理标识等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通过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和第六条,以及《专利法》相关条款对遗传资源保护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的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制度比较完善,采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方式能够为传统知识提供更为有效的保护。但是,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模式也存在问题。这就是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前提是传统知识必须能够满足其所要求的各项要件。而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又是专门为保护现代科学知识而设计的,传统知识难以满足其要求,因此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模式下实施的传统知识的保护非常有限。
(二)知识产权特别制度保护
知识产权特别制度保护又称专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指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框架内,针对传统知识的特征创设新型的、不同于己有权利类型、专门用于传统知识知识保护的特别知识产权制度。目前,世界范围内形成的专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第一,传统知识收录制度。传统知识收录制度包括数据库制度和注册登记制度。我国的传统中药数据库是世界最具影响力的数据库之一,这就是我国数据库制度保护传统知识的做法。同时我国也采用了收录制度用以保护传统知识,例如我国建立了中药数据库制度,中医药期刊文献数据库和报刊文献数据库、藏药数据库等。作为针对传统知识特有的传承方式而创设的传统知识收录制度有其本身的优点,但是也存在救济成本过高的问题。
第二,特许权共享机制。指的是要利用传统知识的第三人通过与传统知识权利主体协商,签订传统知识许可使用协议取得传统知识的使用权,并对传统知识使用的对象、方式、期限、地域范围和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明确约定。我国目前没有传统知识特许权使用方面的明确法律条文规定,但是现在学术界许多学者支持这种方式。
第三,来源地披露制度。该制度要求专利申请人在对由传统知识组合或依据传统知识研发而成的智力成果进行专利申请时,要明确说明该传统知识的来源地,并提供证据证明取得该传统知识已经来源国或传统知识持有人同意。
总之,知识产权特别制度保护模式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力度强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是目前传统知识保护比较行之有效的一种制度。
(三)传统知识特别制度保护
传统知识特别权利制度是指针对传统知识设立的,与知识产权制度相平行自成体系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制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都属于传统知识的专门立法。传统知识特别权利制度是在参照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基础上设立的专门用于保护相关传统知识的制度,不仅能够为传统知识提供有效保护,且不会直接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冲击,相关保护措施通过单独立法的方式予以规定。
(四)习惯法保护
习惯法是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行性的独立于国家制定法的行为规范综合。习惯法规定了传统知识相关权利和义务,以确保传统社群的需要和传统知识的传承。我国也有借鉴该民族和地区原有的习惯法来保护少数民族的传统知识的做法。虽然习惯法对传统知识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一切权利的保护都必须通过制度化的形式进行,传统社区的习惯法只能在立法中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三、完善我国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构想
(一)我国传统知识保护存在的问题
针对传统知识保护,我国至今已经有十多部立法,并且参加了一些相关国际组织或公约。但是,我国传统知识保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就是立法过于零散,没有统一的法律体系,没有统一的立法指导理念。其次是我国的自主保护意识弱,对传统知识的商业可用性和文化可塑性认识不够。再次则是我国传统知识保护的客体范围相对不广,且保护力度不强。最后是我国缺乏鼓励和推动传统知识利用的相关规定,使得传统知识保护变得被动,并且保护中缺乏主动宣传、利用传统知识从而限制传统知识的发展。
(二)完善我国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建议
过去,我国在传统知识保护方面存在很多的不足,因此我们应当先完善传统知识的法律制度保护,从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笔者认为,完善传统知识法
律制度需满足以下几点:
第一,统一立法理念,从而进行系统的立法,并要逐渐扩大受保护的传统知识客体,加快传统知识保护的进程,不仅在量的方面提高传统知识保护,更要使传统知识保护有质的飞跃。
第二,加强宣传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增强社会大众对传统知识的保护意识,为深化、统一传统知识保护立法奠定基石,使得传统知识保护这一条道路更加长远。
第三,不仅要对传统知识展开法律保护,更重要的是通过立法的方式促进传统知识的可持续发展,鼓励以利用的方式加快传统知识保护的进程。
四、结语
当代世界,传统知识保护已经刻不容缓,国际社会和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已经为此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并有一定的成就。而我国是传统知识资源大国,更加需要富有成效的法律制度来保护传统知识。传统知识保护需要理清思路,循序渐进,并且需要在各方力量的支持和努力,使传统知识融入现代社会,获得自身存在和发展的空间。本论文则是对传统知识保护立法进行比较,并且对我国传统知识现行保护模式进行分析之后,对我国传统知识保护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参考文献:
[1]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研究》[M],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年版
[2]严永和.《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M,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会计的发展与产权经济发展的关系既十分密切而又历时久远,无论是产权经济的发展对于会计所产生的重要影响,还是会计的发展对产权经济的重要贡献都是与生俱来的(伍中信等,1998)。从本质上讲,市场经济是产权经济(郭道扬,2004)。
一、现代产权制度:会计目标重构的理论基石
科斯关于企业合约理论的中心是把企业理解成一个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共同订立的特别市场合约(周其仁,1996)。企业是一系列合约的联结,这一系列合约包括非人力资本投入者(股东、债权人)、人力资本投入者(经营者、工人)、产品消费者、原料供应商、政府之间的合约。在这些合约关系中如果交易费用为零,那么根据科斯定理所有合约都是等价的,即同样有效率。但是由于现实世界中信息总是不完全的,而交易费用也无所不在,因此,,不同合约下企业的效率是不同的。产权经济学派指出:市场运行之所以存在缺陷,其根源在于产权界区混淆,由此造成交易过程中的摩擦和障碍,即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产权界定交易费用,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只要存在交易费用,产权的合理界定和构成,就会对经济运行效率产生直接影响。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变迁从最早的单一业主制、到合伙制、再到有限责任公司制、最后到今天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其实也正是交易费用不断降低的合约演进过程。“体现产权结构、反映产权关系、维护产权意识称为20世纪会计发展的根本使命。会计理论和实物的环境无不充满着产权主体变化所引发出来的问题,会计的职能无不体现出对产权的界定和保护,一切会计规范和会计准则的建立、都甚在节约交易费用、维护各产权主体的财产权益(康均,2004)”。
二、产权制度变迁对会计目标的影响
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市场相互分割,尚未形成一定的规模,因此,企业一般规模较小,从产权结构上看,多为独资或合伙企业,在法律上称为自然人企业。自然人企业的一个重要特点便是:在产权制度上,企业的所有者就是企业的管理者,产权和管理权是统一的。按照团队理论的观点,在古典企业的合同中,分配和激励条款是不对称的,团队成员从总产出中获得的报酬的分配方式也是不同的。企业中的工人得到固定的工资,而集所有权和管理权于一身的企业所有者同时也是企业的监控者,并拥有剩余索取权。这一时期的产权制度决定了会计具有核算的功能,也仅仅有核算的功能。它单纯地来提供一些比如收支、资产、负责、损益之类的历史性信息。
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特别是交通、通讯技术的发展,市场规模急剧扩大。而产业革命则使机器化大规模生产成为可能,企业规模迅速扩大以适应扩大了的市场需要。这时,自然人企业的产权制度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其中一个重大的缺陷便是:产权的可转让性和流动性差,在具有多种合伙人的情况下,任何产权制度的调整都要求所有成员的同意,从而增加了交易费用,导致产权变动、交易的困难,无法迅速集聚资本扩大规模。为了适应生产力发展和企业规模迅速扩大的要求交易费用,产权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论文提纲怎么写。首当其冲的便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了分离,企业的管理者不再是古典企业中的所有者,而是资本雇佣的劳动者。公司资本的双重化,使资本的所有者和职能资本发生了分离,在两权分离并且拥有财产所有权的所有者和拥有财产经营权的经营者是在确定的经济环境下,委托方关注着受托资源的保值与增值情况,委托方可以向受托方提出各种管理受托资源的要求。受托方如未完成既定的受托责任,委托方可以更换受托方。受托责任这一概念开始真正进入会计目标的范畴。
然而,随着规模的扩大化和资本的趋利性流动,社会资源逐渐分散化,形成了这样一种格局:在大多数公司,尤其是在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十分分散。众多分散化的小股东在公司经营中直接行使所有者职能的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小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目的不在于获得公司决策,而是以获取资本利得为目的,或者说,众多小股东的持股目的不是参与公司决策获取长远利益,而是通过股票价格获取资本利得的短期利益。这样,原本明确对应的委托关系开始逐渐模糊化,原本在委托责任下既定的委托关系逐渐演化为个人的决策——在股票市场上“以脚投票”的方式,决定是否持有或抛售特定公司的证劵。此时,投资者就迫切需要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来帮助他们进行相关的投资决策,借以降低决策过程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由此,决策有用观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
正如R·瓦茨与J·齐默尔曼(1983)所讲:“会计与审计都是产权结构变化的产物。”会计目标是随着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变迁而变迁的,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其实并无好坏、对错之分,两者并不是完全对立的,都是本着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理权益、降低交易成本的宗旨。
三、产权理论视角下的会计目标
依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有关论述,产权具体表现为一组权利体系,包括占有权(指对财产的直接控制权)、使用权(即经营权)、收益权(是人们拥有产权的利益所在)、处置权(即决定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权利)等,这些权利体现为所有权,即产权。从法学角度来讲,产权可以被定义为“主体拥有的对物和对象的最高的、排他的占有权”。根据这一理解交易费用,笔者认为一切对企业具有任何形式排他性的某种权利的个人或组织都是企业的投资主体。企业的所有者拥有对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与决策权;经营者拥有对企业财产的经营权;债权人拥有对企业的债权而请求企业偿债的清偿权(也可以说债权人是企业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所有者);债权人对政府对企业拥有税收征管权(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强制性的单向债权),因而我们可以明确投资者、债权人、政府都是企业的产权主体;另外资本市场上广大的资金供应者也可看作企业潜在的产权主体。由此,可以认为,会计应该是为这些现实的或潜在的产权主体服务的。
科斯第二定理表明:在存在交易费用即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产权界定会影响最终的资源配置。企业这一契约集合,由于信息不对称性,合约的不完备就理所当然了,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这样,在不同合约下的企业效率是不一样的。会计可以提供有助于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工人、政府等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做出正确决策的定量信息。而交易费用的核心部分就是信息费用,因此从产权理论的角度来说,会计是降低信息费用从而降低交易费用、进而影响到企业组织形式发展的强有力工具。
从交易成本的角度看,不论是受托责任观,还是决策有用观,从更广义的角度看,都是为了满足个产权主体的利益要求,节约交易成本,实现帕累托最优。从这个意义上看,产权制度视角下的会计目标起码应被赋予——节约各产权主体交易费用——这一本质内涵。
参考文献:
马克思.资本论[M].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郭道扬.论产权会计观与产权会计变革[J].会计研究,2004.(02)﹒
康均.20世纪美国产权会计发展研究[J].会计论坛,2004,(02)﹒
伍中信.产权与会计[M]:上海:立信出版社,1998﹒
高程德.现代公司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农村大量的土地、房屋、林木等“死资产”如何变为“活财富”已成为当前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推动农村产权改革是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市场平等交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大举措。产权是法律经济学中核心的概念,产权是市场主体交易的前提和基础,是激发市场主体创造财富的动力。农村产权制度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基础性制度,意义重大。因此,课题组深入基层实地调研,切实掌握黔东南州农村农村产权改革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对策建议。
一、黔东南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情况
近年来,我州按照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从林权制度改革入手,逐步深入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产权等领域改革,各项工作有序展开,取得很大成效。
(一) 我州产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很大成效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目标。确权是产权流转的前提,关系到农村产权规范、顺畅流转的是否安全的大事,只有产权界定清晰、归属明确才能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1.全州林权确权登记发证已经完成。黔东南州是我国南方重点集体林区之一,也是全国7个杉木中心产区之一,有“宜林山国”之称。贵州省10个重点林业县8个在黔东南。全州现有林地面积3305.7万亩,占全州国土面积的72.7%。其中,集体林地3203.8万亩,占林地面积的96.9%;国有林地101.9万亩,占林地面积的3.1%。全州森林面积2857万亩,活立木蓄积达1.1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63.44%。截止2014年5月31日,全州共完成确权勘界面积3033.7万亩,完成发证面积2938.30万亩,面积发证率达96.9%,发证户数78.76万户,发证本数83.31万本。全州农村林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经完成,现在认真开展“回头看”和查漏补缺整顿,抓好林改档案规范建设及移交工作的督查指导,确保圆满完成确权发证扫尾工作。
2.深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截止目前,全州共有承包农户89.49万户,面积266.36万亩,分别占当年总农户数和总耕地面积的99.11%、99.80%。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88.76万本,发放到户率为99.18%。2013年,我州出台的《2013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在权属合法、数据准确、界址清楚基础上依法逐户登记,深入做好数据符合、公示、建档造册等工作。”“建立州、县(市)、乡(镇)完整的基础信息平台,为流转奠定基础。”
3.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后向全州推广。雷山县作为首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2012年9月率先在该县朗德镇上郎德村和大塘乡掌坳村开展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目前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扎实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完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野外实地测量5398宗2700亩。二是完成了农村宅基地丈量及现状调查3170户253600平方米。三是完成了503户房屋80480平方米的测绘工作。四是完成了9个村的林改核实工作,并对出现问题的1 8户进行核实更正,对漏山的32户进行补登,对需重新勾图的150户220宗地进行了重新勾图认定。五是集体水利工程建设用地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对使用人合法取得的农村饮水工程、农村蓄水工程、农村渠道灌溉工程及小型池、塘工程等农村集体水利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登记造册,完成了11条水沟、1口山塘、39个饮水工程的基础数据采集工作。
(二)积极引导全州农村产权流转
全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22.5万亩,其中:转包9.8万亩、出租10万亩、互换1.2万亩、转让1.1万亩、入股0.43万亩,分别占全州农村土地经营流转面积的43.64%、44.45%、5.36%、4.71%、1.84%。我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做法来进行的,同时积极探索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等方式。以转包形式流转经营权的占43.64%、以出租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占44.45%、以转让形式流转经营权的占4.71%、以互换形式流转经营权的占5.36%、以入股形式流转经营权的只占1.84%。
(三)逐步建立农村产权流转配套措施
一是逐步建立州、县(市)、乡(镇)农村产权管理交易平台。已经组建州农村产权管理与交易中心,16各县(市)均已成立农村产权管理和交易中心机构,人员、场地、资金已经陆续到位,初步建立了农村产权交易的管理服务平台。二是建立林业要素市场,森林、林木、林地交易活跃。2008年成立了黔东南州林业要素市场管理中心,开通黔东南州林业要素市场网站,积极为林农、企业提供林业信息、木材拍卖等服务。2009年全州各县市均成立了林业要素市场管理中心等临时机构开展木材拍卖交易工作。截止目前,全州已有林权交易服务机构有11个。三是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推动林权抵押贷款工作。2009-2010年,州林业局制定了《关于开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东南州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黔东南州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试行)》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目前,全州林权抵押森林面积7.05万亩,抵押贷款金额13042万元,其中农户贷款1772万元。四是建立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2010年成立贵州省首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黔东南州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五是政策性森林保险覆盖全州。2013年政策性森林保险全州铺开。截止2014年6月,全州完成森林投保面积1397.58万亩,面积覆盖率达50%。其中,公益林投保面积1386.83万亩,面积覆盖率100%;商品林投保面积11.75万亩。并采取“保险跟着林权抵押贷款走”措施确保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黔东南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州在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实际工作中还存很多有待完善,许多领域还需进一步深入推进。
(一)我州林权配套改革措施有待进一步深化
虽然林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经完成,但林权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工作推进缓慢。一是抵押贷款后林权的变现处置难,贷款使用、偿还存在“道德风险”,没有担保公司愿意为林权抵押担保。二是县级评估机构缺失,森林资源价值评估不规范。三是林权抵押贷款因政策、资金支持不力,贷款担保、贴息政策很难落实工作推进难度大。四林权抵押贷款期限短,很难满足当前林农的贷款需求。国家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政策因林业周期长放宽到8-10年,但各银行现有贷款期限过短,一般只有1-3年,且多为流动资金放贷,满足不了林业生产需求(流动资金不能享受国家林业贷款贴息优惠政策)。五是林农参与林业的积极性不高,原动力不足。六是农民自主经营与林业规模经营的矛盾等。
(二) 对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是有的乡镇、村干部对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政策缺乏了解,理解和认识上有偏差,承包地流转不规范,大多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影响交易安全和稳定。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小、短期化。受流转期限短的影响,农业经营主体更多采取“短期行为”,不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虽然州、县(市)成立了农村产权交易管理与交易中心,但实际在岗人员仅有81人,人员、经费不足,特别是专业人员匮乏,难以满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工作。同时,职责不明确、职能重复交叉问题。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贯彻力度不够。
(三)制度瓶颈制约,农村产权流转受到限制
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明文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均不得直接出让,转让或出租;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也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农民的生活保障,不能进行抵押担保贷款等。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后,如果不能进行实质性流转和突破,将资源变为资本,直接会影响改革,难以实现城乡之间资源互动,制约农村经济发展。
三、黔东南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全面推进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农村产权流转奠定坚实基础
州、县(市)级政府要切实加大财政支出,将用于开展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2013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紧制定完善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措施办法,狠抓落实,争取用2年时间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宅基地使用权)、农房等产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加快机构建设,建立完善的农村产权管理交易的平台
农村产权管理与交易中心是为我州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产权鉴证、政策咨询、组织交易等服务的机构。州、各县(市)要加快落实人员编制,通过调动、招考、遴选等方式补充岗位人员,在人员、场地、资金及时到位,制定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办法,明确工作职责,可以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如浙江温州2013年出台的《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产权交易的受理范围、产权交易的方法和程序、交易行为规范以及争议解决程序等制度措施。
(三)健全要素市场,推动我州农村产权流转规范有序展开
1.完善林权要素市场,健全我州森林、林木、林地交易的市场体系,为林业经营者提供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融资和林权证管理与服务平台。着力抓好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建设和扎实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
2.大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落实中央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政策。
3.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当前要做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调查,准确掌握我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打下坚实基础。
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分析范式,新制度经济学摆脱了新古典经济学忽视制度的弊端,继承了制度学派的传统,把制度作为经济分析的内生变量,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对经济行为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从而开辟了一条新的经济分析道路。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从环境资源的产权的角度出发也已经成为研究和分析环境问题的新方法。环境产权制度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一、环境产权理论的经济学基础
产权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它反映了产权主体对客体的权利,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能够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并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社会工具。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从法律的角度,认为“产权是一组权利,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以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范围。”[1]也就是说,产权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自由。产权界定的实质是财产权利的配置,不同的产权界定方式不仅影响经济活动的效率,而且影响财产分配的公平。产权得到明确界定的意义在于,至少使能够给他人带来利益的人能得到受益者的认可和回报,使损害他人利益的人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补偿。因此,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强调了权利的界定和权利的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并认为即便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也只有在对产权有明确的界定后,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只要产权不明确,外部害就不可避免,只有在明确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利用市场机制,才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性。
产权理论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产权交易。人们进行产权交易的原因就在于不同主体对同一物品的经济价值会有不同的评价,即它可以给不同的主体带来不同的收益。科斯认为,在零交易成本的环境中,产权交易在清晰的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可以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当然,现实中的交易不可能没有成本。因此,不同的产权的结构设计可以带来不同的效率,而作为权利最基本的反映形式,法律的重要性得以凸显。
二、环境产权的性质
人们一般倾向于环境产权是典型的公有产权,所以环境产权应该表现出非排他性。但是从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环境产权并非是完全的非排他产权。例如,清新的空气,在乡村和城郊是完全非排他、非竞争的,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享用,阻止其他人享有没有必要,也是不可能的,并且增加一个人的享用也不会影响其他人的效用;但在拥挤的城市,随处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就不是人人都可以免费享受得到的,特别是在大气污染较为严重的大都市,只有居住在生态环境较好、人口密度较低的社区才能自由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因此,清新空气在大规模人群中具有了排他性和竞争性。简言之,环境作为一种自然——人工复合生态系统,必须受到自然法则的约束。一旦超过环境容量,环境的排他性则明显表现出来。因此,我们可以说环境产权的排他性源于稀缺,一旦清洁的空气、洁净的水源、安全健康的生存条件成为稀缺,环境资源就会表现出强烈的排他性,环境产权的排他性和竞争性也由此产生。
三、产权理论对环境问题的解决范围
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经典之作的《社会成本问题》对产权的研究就是从环境问题入手的。文章通过对许多环境问题的案例展开经济学分析,最后得出了学界非常熟悉的科斯定理。产权理论是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外部效应问题制度根源的一条重要思路,而环境问题正是经济活动外部不经济性的具体体现,因此,环境问题是产权理论研究的起点和重要的应用领域,而产权理论又为分析导致环境破坏的权利安排过程提供了理论基础。但由于对科斯定理在理解上的不同,导致了理论界对环境资源产权的许多不同观点。市场理性学者对科斯定理的实用性深信不疑,他们认为所有的资源与环境问题,都可以通过产权途径去解决,其代表人物有安德森、利尔、史密斯和古帕塔等。安德森和利尔合著的《从相克到相生——经济与环保的共生策略》一书是市场理性学者的代表作。该书的基本思想是环境是一种资产,围绕环境资源是可以建立界定完善的产权制度的。环境资源的所有者可以通过自由市场机制来确保经济与环境的共生。因此自由市场机制是替代环境管理中“专家战略”与“政府控制战略”的有效途径。
有的学者对产权制度完全解决环境问题表示怀疑,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环境资源的产权是难以界定的。环境产权的界定不同于一般物品的产权界定。环境产权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权利,其与一般财产权是有严格区分的。一般财产权利强调财产所有权人对财产的所有、使用、处分及收益权,集中反映财产主体的权利;而环境产权则既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还必须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资源的管理责任。其原因是:
1.环境资源存在着严重的外部性问题,而一般财产不存在外部性问题。环境污染一旦形成,公众就会遭受损害。因此,环境资源的权利主体可以放弃对环境资源的利用权利,但不能推卸管理环境资源的责任。
2.环境资源是一种十分珍贵的自然财富,它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逆转性。环境污染之后形成的某些物种的灭绝,人类无法使其再生,每一种物种的灭绝都意味着人类失去了一笔宝贵财富。
3.对环境资源的破坏或保护不仅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于整个人类的生存环境、人类健康及其生活质量的保障都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从长远来看,任何一个国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都是得不偿失的。我们可以失去发展机会,但却不能失去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四、我国环境产权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向——以自然资源产权为例
1.自然资源产权主体虚置
现行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除外并进一步对基础性自然资源—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但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在实践中逐渐为国家所有吸收。国家所有看似产权清晰,实则不然。在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是委托—,所有者与经营者职能发生了分离。但是,这种公有制基础上的委托—关系与私有制基础上的委托—关系是根本不同的,前者缺乏明确人格化的所有者,自然资源及其收益从理论上讲属于全体人民或有关集体,但它们却没有支配、转让等产权所有者所应有的任何权利。产权界定即产权关系的不明晰。
2.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制度缺失
宪法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资格的规定与限制,使其他主体无法进入,没有多元所有权主体的参与,自然资源的不可交易也就成为现实。所有权主体的二元结构决定了中国的自然资源不可能进入市场,即使有可能进入也是残缺和不完全的,这也正是中国自然资源市场无法发育的根本原因。排斥了交易,使用也就失去了价值,使用的不经济性也就成为必然。
3.产权结构的设计不尽合理,使用权和经营权安排亟待改进
我国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阶段主要是国有产权形式。在此基础上,人们形成了“公有公用”的概念和逻辑。这种“公有公用”在实践中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我国森林大面积的被砍伐,草原普遍退化等,均可以在这里找到原因。对于自然资源而言,哪些正负外部性很大、紧缺和对一个国家经济有重要影响及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资源,如稀缺的矿产资源,生态湿地等,都需要以强制性的公共产权的形式来安排其所有权,而那些排他性、竞争性较强的,如一般的商品林、荒地、普通的小型矿产资源等,可以通过私人所有的产权安排增加市场的竞争力及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五、结论
笔者认为我国环境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就是:从单一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到建立多元化的所有权体系,逐步完善产权交易体系,前者是基础,后者是关键。对于具有重要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而且产权界限比较清晰的自然资源,如森林、草原、矿山等,在平衡公共利益和所有者利益的前提下,根据使用、经营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大小,将其所有权拍卖给不同的市场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对于产权边界模糊、界定成本过高、外部性较强的自然资源,如海洋水产资源,地下淡水资源、石油等,应当继续以公共产权主体为所有者,由统一的机构组织单独管理,改变过去的政出多门的所有权结构。
参考文献:
[1]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美).法和经济学[M].张军,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分析范式,新制度经济学摆脱了新古典经济学忽视制度的弊端,继承了制度学派的传统,把制度作为经济分析的内生变量,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对经济行为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从而开辟了一条新的经济分析道路。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从环境资源的产权的角度出发也已经成为研究和分析环境问题的新方法。环境产权制度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一、环境产权理论的经济学基础
产权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它反映了产权主体对客体的权利,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能够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并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社会工具。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从法律的角度,认为“产权是一组权利,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以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范围。”[1]也就是说,产权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自由。产权界定的实质是财产权利的配置,不同的产权界定方式不仅影响经济活动的效率,而且影响财产分配的公平。产权得到明确界定的意义在于,至少使能够给他人带来利益的人能得到受益者的认可和回报,使损害他人利益的人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补偿。因此,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强调了权利的界定和权利的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并认为即便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也只有在对产权有明确的界定后,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只要产权不明确,外部害就不可避免,只有在明确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利用市场机制,才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性。
产权理论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产权交易。人们进行产权交易的原因就在于不同主体对同一物品的经济价值会有不同的评价,即它可以给不同的主体带来不同的收益。科斯认为,在零交易成本的环境中,产权交易在清晰的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可以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当然,现实中的交易不可能没有成本。因此,不同的产权的结构设计可以带来不同的效率,而作为权利最基本的反映形式,法律的重要性得以凸显。
二、环境产权的性质
人们一般倾向于环境产权是典型的公有产权,所以环境产权应该表现出非排他性。但是从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环境产权并非是完全的非排他产权。例如,清新的空气,在乡村和城郊是完全非排他、非竞争的,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享用,阻止其他人享有没有必要,也是不可能的,并且增加一个人的享用也不会影响其他人的效用;但在拥挤的城市,随处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就不是人人都可以免费享受得到的,特别是在大气污染较为严重的大都市,只有居住在生态环境较好、人口密度较低的社区才能自由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因此,清新空气在大规模人群中具有了排他性和竞争性。简言之,环境作为一种自然——人工复合生态系统,必须受到自然法则的约束。一旦超过环境容量,环境的排他性则明显表现出来。因此,我们可以说环境产权的排他性源于稀缺,一旦清洁的空气、洁净的水源、安全健康的生存条件成为稀缺,环境资源就会表现出强烈的排他性,环境产权的排他性和竞争性也由此产生。
三、产权理论对环境问题的解决范围
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经典之作的《社会成本问题》对产权的研究就是从环境问题入手的。文章通过对许多环境问题的案例展开经济学分析,最后得出了学界非常熟悉的科斯定理。产权理论是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外部效应问题制度根源的一条重要思路,而环境问题正是经济活动外部不经济性的具体体现,因此,环境问题是产权理论研究的起点和重要的应用领域,而产权理论又为分析导致环境破坏的权利安排过程提供了理论基础。但由于对科斯定理在理解上的不同,导致了理论界对环境资源产权的许多不同观点。市场理性学者对科斯定理的实用性深信不疑,他们认为所有的资源与环境问题,都可以通过产权途径去解决,其代表人物有安德森、利尔、史密斯和古帕塔等。安德森和利尔合著的《从相克到相生——经济与环保的共生策略》一书是市场理性学者的代表作。该书的基本思想是环境是一种资产,围绕环境资源是可以建立界定完善的产权制度的。环境资源的所有者可以通过自由市场机制来确保经济与环境的共生。因此自由市场机制是替代环境管理中“专家战略”与“政府控制战略”的有效途径。
有的学者对产权制度完全解决环境问题表示怀疑,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环境资源的产权是难以界定的。环境产权的界定不同于一般物品的产权界定。环境产权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权利,其与一般财产权是有严格区分的。一般财产权利强调财产所有权人对财产的所有、使用、处分及收益权,集中反映财产主体的权利;而环境产权则既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还必须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资源的管理责任。其原因是:
1.环境资源存在着严重的外部性问题,而一般财产不存在外部性问题。环境污染一旦形成,公众就会遭受损害。因此,环境资源的权利主体可以放弃对环境资源的利用权利,但不能推卸管理环境资源的责任。
2.环境资源是一种十分珍贵的自然财富,它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逆转性。环境污染之后形成的某些物种的灭绝,人类无法使其再生,每一种物种的灭绝都意味着人类失去了一笔宝贵财富。
3.对环境资源的破坏或保护不仅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于整个人类的生存环境、人类健康及其生活质量的保障都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从长远来看,任何一个国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都是得不偿失的。我们可以失去发展机会,但却不能失去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四、我国环境产权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向——以自然资源产权为例
1.自然资源产权主体虚置
现行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除外并进一步对基础性自然资源—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但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在实践中逐渐为国家所有吸收。国家所有看似产权清晰,实则不然。在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是委托—,所有者与经营者职能发生了分离。但是,这种公有制基础上的委托—关系与私有制基础上的委托—关系是根本不同的,前者缺乏明确人格化的所有者,自然资源及其收益从理论上讲属于全体人民或有关集体,但它们却没有支配、转让等产权所有者所应有的任何权利。产权界定即产权关系的不明晰。
2.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制度缺失
宪法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资格的规定与限制,使其他主体无法进入,没有多元所有权主体的参与,自然资源的不可交易也就成为现实。所有权主体的二元结构决定了中国的自然资源不可能进入市场,即使有可能进入也是残缺和不完全的,这也正是中国自然资源市场无法发育的根本原因。排斥了交易,使用也就失去了价值,使用的不经济性也就成为必然。
3.产权结构的设计不尽合理,使用权和经营权安排亟待改进
我国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阶段主要是国有产权形式。在此基础上,人们形成了“公有公用”的概念和逻辑。这种“公有公用”在实践中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我国森林大面积的被砍伐,草原普遍退化等,均可以在这里找到原因。对于自然资源而言,哪些正负外部性很大、紧缺和对一个国家经济有重要影响及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资源,如稀缺的矿产资源,生态湿地等,都需要以强制性的公共产权的形式来安排其所有权,而那些排他性、竞争性较强的,如一般的商品林、荒地、普通的小型矿产资源等,可以通过私人所有的产权安排增加市场的竞争力及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五、结论
笔者认为我国环境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就是:从单一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到建立多元化的所有权体系,逐步完善产权交易体系,前者是基础,后者是关键。对于具有重要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而且产权界限比较清晰的自然资源,如森林、草原、矿山等,在平衡公共利益和所有者利益的前提下,根据使用、经营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大小,将其所有权拍卖给不同的市场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对于产权边界模糊、界定成本过高、外部性较强的自然资源,如海洋水产资源,地下淡水资源、石油等,应当继续以公共产权主体为所有者,由统一的机构组织单独管理,改变过去的政出多门的所有权结构。
参考文献:
[1]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美).法和经济学[M].张军,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科斯定理首先发端于科斯1959年的《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科斯定理”这个词是由芝加哥大学著名教授、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勒在1966年出版的《价格论》中首次提出和使用的。尽管,定理是以科斯的名字命名,并且在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中科斯对科斯定理的基本内涵也进行了阐发,但由于科斯本人对此没有直接具体地加以精确表述,学术界出现了多个表述版本。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因此有待于在理论上进行澄清和梳理。
一、科斯定理的理论基础
交易费用是科斯定理分析问题的切入点,同时也是整个科斯定理的前提和出发点,因此表述科斯定理必须首先对交易费用理论进行阐释。所谓交易费用,通俗地说就是交易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或代价。用科斯的话来讲:“是经济制度操作的成本,有别于生产成本,产权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相当于物理学中的‘摩擦’”。科斯指出交易费用至少包含以下两个内容:(1)发现贴切的价格费用,就是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的费用。(2)谈判与签订契约的成本,科斯认为企业的建立及企业间关系的形成,也不是无代价的。
交易费用的提出首先打破了古典微观经济学对自由价格配置资源最优的理想化设计,由此对经济效率的考察在传统的单一价格机制分析中加入了一个新的参数,即企业制度。因为有企业与没有企业的交易费用不一样,所以效率的高低除了自由价格配置的缘故,还受企业组织作用的影响。而且科斯的基本倾向是企业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具体地讲,交易费用有两个层次的外延定位:一是指给定的没有企业参与时市场交易活动过程中的交易费用,我们可称为交易费用Ⅰ;二是指有给定企业制度参与下的市场交易费用,我们可称为交易费用Ⅱ。企业经济效率等于交易费用Ⅰ减去交易费用Ⅱ的余额。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其实是告诉人们在一般情况下,交易费用Ⅰ会大于交易费用Ⅱ,所以企业参与市场交易可以提高经济效率。再进一步讲,经济效率取决于企业制度交易费用,也就是说企业制度是决定经济效率的重要因素,这主要是同它对交易费用的影响能力有关:企业制度降低交易费用作用多,经济效率就高;反之,则较低。
交易费用理论通过比较不同制度或合约的方法加以确定各自交易费用之间的差异,其提出的真正价值在于让人们重视从这样一种角度出发去研究效率问题,从而为科斯定理的提出提供了前提和分析工具,并不在于具体回答每次交易中的实际交易费用究竟是多少,所以那种对交易费用进行绝对定量研究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二、科斯定理的理论内涵
在交易费用理论的基础上,科斯提出科斯定理的基本内涵。当然,这是在严格的逻辑基础上一步步推演出来的。如果交易费用为零,那么,定义清晰的产权关系的自愿交易,就是资源有效性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假定交易费用为零(或交易费用很低)时,只要产权被明晰地界定,那么无论产权被界定给谁都无所谓,各方都会达至同一个最优效率的决策,或产值的最大化。这是对科斯定理的最基本的表述。这种表述至少包含三层意思:第一,科斯在研究通过市场调整合法权利的问题时,强调“这种调整只有通过市场进行,才会导致产值的增加”。在假定交易的费用很小或为零的情况下,外部性完全可以通过损害双方的交易渠道最有效地解决,政府干预不一定是最优的结果。第二,权利必须得到界定,才有可能进行交换,这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因为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或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市场不可能就外部性问题达成最有效的解决办法。第三,在交易费用为零的假定下,权利的初始界定并不影响福利最大化或产值最大化这一最终结果,不论是谁应对造成的损失负责,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换实现最优的权利配置。
当然,科斯没有仅仅停留在“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上,实际经济活动中,在市场价值机制下的交易费用也不可能为零。交易不可能无摩擦,而摩擦的主要原因又在于财产权利关系往往是不清晰的。科斯认为,人们对交易费用为零的实际现状,进而对价格机制运转的摩擦和产权结构的混乱绝不是无所作为的。相反,正因为状况如此,人们在怎样的法律规定的权利结构下进行交易,对交易费用有极大的影响,进而对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具有巨大作用。因此,交易是有成本的,不同的制度下,交易的费用不同,进而对资源配置的效率有不同影响,所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制度的选择是必要的。只要交易费用不为零,就可以利用明确界定的产权之间的自愿交换来达到配置的最佳效率,从而克服“外部效应”,而无需抛弃市场机制。其原因在于,只要产权上明确地界定,交易各方就力求降低交易费用,使资源使用到产出最大、成本最小的地方,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这也就涉及到了科斯定理的另外一种表述:当交易费用为正(较大)时,制度或合约的安排,决定性地影响交易费用的高低,因此如果找到能够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或合约安排,就能够提高效率。
其实,上面两种表述都是有意义的,它们从两个不同方面分别反映出了科斯定理在理论假定和理论引申上的思想。但是,这两种表述都不够全面,都没有触及科斯定理的实质内涵。笔者认为,正确的科斯定理定义,不但应跳出交易费用为零时的阐释,也应脱离交易费用为正时的具体表述,要把这两者串联到共同的价值实质:充分发挥产权制度的效率性功能,达到产权效率支配状态最优。因此,对于科斯定理我们可以尝试这样的表述:追求制度的交易费用最小和配置效率最大目标的一个比较方法和评价体系。
再回到具体阐释上来,正是科斯定理的这种实质内涵将产权与资源配置有效性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把法律、产权、交易费用等范畴引入扩展到资源配置有效性分析之中。科斯认为,在既定的产权结构下,人们可采取三种不同的制度安排达到同样的效果。一是企业制度,即对生产要素的直接支配,这要支付管理交易费用,但一般比市场机制的成本低。二是市场制度,即运用价格机制。它所需付出的是买卖交易成本,如果这里费用低于用企业制度解决冲突的管理费用则市场制度更有效。三是政府直接管制,即政府颁布法令,规定人们必须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政府是一个“超级企业”,它可以用更低的成本解决外在性问题,但由于缺乏竞争,政府的管理成本有时也是相当高的。
那么,社会究竟采取哪种制度安排最佳呢?最重要的依据在于产权的清晰程度。第一,如果冲突发生在不同所有者之间,交易费用又不为零,那么运用市场机制实行联系、协调,交易费用不会很高,则市 场制度使资源配置趋于有效。第二,如果权利界区不明确,采取市场制度的交易费用很高,那么,对制度设计和实施的方法与方式,也有必要作出选择。第三,关于既定的产权制度要不要变革、怎样变革的选择。从总体规律上看,产权制度总是不断演变的。但在这种演变中人们必须面对的是:现存制度虽然是不合理的,然而,建立新制度的成本无穷大,或新制度的建立所带来的收益低于其成本,那么,这种产权制度的变革是没有必要的。
科斯定理的意义在于,通过交易费用及其意义的强调,把制度和产权因素纳入经济分析,由此定理可以推理:既然交易费用是一个不为零的正数,并且为数甚巨,还影响产出和资源配置。那么,它也是节约的对象——产权制度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要实现这一节约,这就是制度的效率性质,同时也说明产权不只是仅仅具有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作用,并由此得出产权制度存在的理由、制度选择的标准和制度演进创新的经济性动因。
三、对我国产权改革的现实启示
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取决于合理有效的社会制度的安排,而有效的产权制度是合理有效的社会制度的基础。科斯定理,以其分析问题的新方法和新视角,以及对交易费用、产权制度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强调,为我国产权理论与实践的丰富和完善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众所周知,国有企业是克服公用物品私人垄断外部性,降低公用物品交易费用的产物。按照科斯交易费用理论的分析方法,我们可以把国有企业的交易费用区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没有国有企业参与时的交易费用。这种交易费用是社会忍受公用物品私人垄断外部性,私人垄断占有大多数人利益的费用;一个是有国有企业参与时的交易费用。这种交易费用虽然消除了公用物品私人垄断的外部性,但不得不把由于权责利模糊而产生的“偷懒”、“搭便车”、化私为公等费用包含进来。这两种层次的交易费用可以用交易费用Ⅰ和交易费用Ⅱ来代表。国企的经济效率等于交易费用Ⅰ与交易费用Ⅱ之差。因此只有当交易费用Ⅱ小于交易费用Ⅰ时,国企产权的界定状态才是合理的。根据这个原则,我们可以分两个方面对国企产权进行界定。
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分析范式,新制度经济学摆脱了新古典经济学忽视制度的弊端,继承了制度学派的传统,把制度作为经济分析的内生变量,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对经济行为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从而开辟了一条新的经济分析道路。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从环境资源的产权的角度出发也已经成为研究和分析环境问题的新方法。环境产权制度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一、环境产权理论的经济学基础
产权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它反映了产权主体对客体的权利,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能够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并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 社会 工具。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从 法律 的角度,认为“产权是一组权利,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以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范围。”[1]也就是说,产权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自由。产权界定的实质是财产权利的配置, 不同的产权界定方式不仅影响经济活动的效率,而且影响财产分配的公平。产权得到明确界定的意义在于,至少使能够给他人带来利益的人能得到受益者的认可和回报,使损害他人利益的人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补偿。因此,科斯在《社会 成本 问题》一文中,强调了权利的界定和权利的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并认为即便存在完全竞争的 市场 ,也只有在对产权有明确的界定后,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只要产权不明确,外部害就不可避免,只有在明确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利用市场机制,才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性。
产权理论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产权交易。人们进行产权交易的原因就在于不同主体对同一物品的经济价值会有不同的评价,即它可以给不同的主体带来不同的收益。科斯认为,在零交易成本的环境中,产权交易在清晰的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可以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当然,现实中的交易不可能没有成本。因此,不同的产权的结构设计可以带来不同的效率,而作为权利最基本的反映形式,法律的重要性得以凸显。
二、环境产权的性质
人们一般倾向于环境产权是典型的公有产权,所以环境产权应该表现出非排他性。但是从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环境产权并非是完全的非排他产权。例如,清新的空气,在乡村和城郊是完全非排他、非竞争的,任何人都可以 免费 享用,阻止其他人享有没有必要,也是不可能的,并且增加一个人的享用也不会影响其他人的效用;但在拥挤的城市,随处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就不是人人都可以免费享受得到的,特别是在大气污染较为严重的大都市,只有居住在生态环境较好、 人口 密度较低的社区才能自由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因此,清新空气在大规模人群中具有了排他性和竞争性。简言之,环境作为一种自然——人工复合生态系统,必须受到自然法则的约束。一旦超过环境容量,环境的排他性则明显表现出来。因此,我们可以说环境产权的排他性源于稀缺,一旦清洁的空气、洁净的水源、安全健康的生存条件成为稀缺,环境资源就会表现出强烈的排他性,环境产权的排他性和竞争性也由此产生。
三、产权理论对环境问题的解决范围
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经典之作的《社会成本问题》对产权的研究就是从环境问题入手的。文章通过对许多环境问题的案例展开经济学分析,最后得出了学界非常熟悉的科斯定理。产权理论是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外部效应问题制度根源的一条重要思路,而环境问题正是经济活动外部不经济性的具体体现,因此,环境问题是产权理论研究的起点和重要的应用领域,而产权理论又为分析导致环境破坏的权利安排过程提供了理论基础。但由于对科斯定理在理解上的不同,导致了理论界对环境资源产权的许多不同观点。市场理性学者对科斯定理的实用性深信不疑,他们认为所有的资源与环境问题,都可以通过产权途径去解决,其代表人物有安德森、利尔、史密斯和古帕塔等。安德森和利尔合著的《从相克到相生——经济与环保的共生策略》一书是市场理性学者的代表作。该书的基本思想是环境是一种资产,围绕环境资源是可以建立界定完善的产权制度的。环境资源的所有者可以通过自由市场机制来确保经济与环境的共生。因此自由市场机制是替代环境 管理 中“专家战略”与“政府控制战略”的有效途径。
有的学者对产权制度完全解决 环境 问题表示怀疑,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环境资源的产权是难以界定的。环境产权的界定不同于一般物品的产权界定。环境产权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权利,其与一般财产权是有严格区分的。一般财产权利强调财产所有权人对财产的所有、使用、处分及收益权,集中反映财产主体的权利;而环境产权则既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还必须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资源的 管理 责任。其原因是:
1.环境资源存在着严重的外部性问题,而一般财产不存在外部性问题。 环境污染一旦形成,公众就会遭受损害。因此,环境资源的权利主体可以放弃对环境资源的利用权利,但不能推卸管理环境资源的责任。
2.环境资源是一种十分珍贵的自然财富,它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逆转性。 环境污染之后形成的某些物种的灭绝,人类无法使其再生,每一种物种的灭绝都意味着人类失去了一笔宝贵财富。
3.对环境资源的破坏或保护不仅对整个 社会 的 经济 实现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于整个人类的生存环境、人类健康及其生活质量的保障都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从长远来看,任何一个国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都是得不偿失的。我们可以失去发展机会,但却不能失去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四、我国环境产权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向——以自然资源产权为例
1.自然资源产权主体虚置
【关键词】产权制度;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效率
产权制度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提供制度基础,产权制度是决定公司治理绩效的基本因素,公司治理结构只不过是特定产权制度的实现形式。公司治理结构最终是由产权制度决定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企业所有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抽象概括。企业的产权安排形成企业的股权结构,股权结构影响公司治理机制功能的发挥,决定公司治理绩效。
一、产权制度的内涵与功能
(一)产权的内涵
对于产权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国内外许多学者进行了界定,意见不尽相同。笔者认为:产权是使财产主体受益或受损的权利,是财产主体围绕财产的存在和使用而形成的排他性的经济权利关系。
(二)产权制度的内涵与功能
黄少安(2004)认为,产权制度是所有制的具体化,是将特定的所有制关系具体化为产权关系,也就是关于如何行使狭义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的权能,并获得利益的规则。通过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使已有的产权关系明确化,相对固定化,从而使产权主体得以合理、有效行使产权权能,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率。合理有效的产权制度必须给予产权侵犯者以相应的制裁,使其侵权收益小于其成本。产权制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式规则,包括法律制度、社会契约、组织结构的构造和确定;另一类是非正式规则,包括人们的文化传统、习惯或约定俗成和道德规范等。
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产权制度对于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运行的作用和功效。产权制度的功能是由产权的基本属性决定的,是客观的,没有价值判断。产权制度具有减少不确定性;外部性内部化;激励功能;约束功能;资源配置功能等五个功能。
二、产权制度与公司治理的内在逻辑关系
产权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因素,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提供制度基础,它是公司治理结构得以构建的理论前提和逻辑前提。公司治理是企业产权安排的具体落实。
(一)产权制度是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
产权制度将特定的所有制关系具体化为产权关系,也就是关于如何界定、保护和行使狭义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的权能,并获得利益的一系列规则。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产权安排的具体化,是配置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一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它决定了公司的经营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分布状况以及风险和收益在企业不同参与人之间的分配方式等。
企业的产权安排是由股东股权和企业法人所有权相结合而形成的双重权利安排。股东通过出资而享有股权,企业拥有全部股东出资而形成的法人财产权,这种双重的权利构架已经体现出了所有权限与控制权分离的关系,使得合理配置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构建权力制衡机制成为必要。这就决定了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必然性。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又为股东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有效行使提供了组织保障。
产权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是要素所有者相互交易产权的结合体。公司治理本质上是一种契约治理,是以契约的方式,规范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治理它们的交易行为,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公司价值。公司治理的关键就是要在不同的企业参与人之间合理配置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而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分配和调整,是以清晰的企业产权安排为基础的。没有清晰的产权安排,就没有有效的公司治理治构。只有在产权清晰且能自由流动的情况下,为了追求剩余索取权的最大化,股东才有可能通过“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的机制来约束经理人员的败德行为,监督董事会的履职情况。外部市场体系也才有可能发挥其治理作用。因此,公司治理本质上是明确产权关系的契约,公司治理的功能就是在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之间配置控制权与收益权。不同的所有权形式和结构,会决定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一言以蔽之,产权制度是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
(二)产权制度是决定公司治理绩效的基本因素
产权制度是产权关系的制度化,是对产权关系实行有效的界定、组合、调节和保护的一系列规则。产权制度具有界定和规范财产关系、提供激励、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以及帮助产权主体在经济交易时形成稳定的预期等功能。一个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产权在给定的环境条件下,形成公司治理结构。不同的产权制度和产权规则,会产生不同形式的公司治理结构。
产权制度规范和调节企业的产权安排,并通过企业的产权安排形成企业的股权结构。只有在股权结构合理,股权清晰并能自由流动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在公司内部构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并存的相互制衡机制。同时,外部市场体系也才有可能发挥有效的监督制约作用。
公司治理是有关公司所有权安排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产权界定,赋予了行为主体以权力﹑责任和相应的收益,促使其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努力行使产权权能。产权是内部化外部性的最基本方法,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激励手段,可以起到长期稳定的激励作用。在既定的产权制度下,通过在不同的企业参与人之间合理配置所有权,使得它们有明确的权责利,做到各司其职,各行其权,各尽其责,各得其利。从而使彼此相互协调,相互制衡,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公司治理绩效。
(三)产权制度决定公司治理机制的形成
产权制度减少不确定性和激励的功能决定了公司治理激励机制的形成。确立或设置产权,即确定和限制了人们的选择结合,这使不同的主体拥有不同的、确定的权利,从而使人们的经济交往环节变得比较确定,更能明确自己和别人的选择空间。确定产权是权、责、利一体的确定。产权的界定,确定了行为主体的权力、责任和相应的利益,使其有了稳定的收益或收益预期。产权的重要功能就是激励功能,界定了产权的边界和主体,主体就会有努力的动力,就会有稳定地获得与其努力程度相一致的收益预期。这样产权主体才会为产权的权能行为承担责任,并且努力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在企业的委托-关系中,实际上是依靠契约,在委托者与受托者之间分解产权,给予受托者部分产权,激励受托者积极行使产权权能,努力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没有产权,就没有激励,权力就无法行使,甚至滥用,责任也会落空。
产权的约束功能决定了公司治理的约束机制形成。产权约束功能就是降低交易费用的功能,产权的权能空间的有限性,确定了产权主体的选择结合,限定了其作用空间,确认了他可以做什么,可以在多大范围内活动,也界定了他不能做什么;产权利益的有限性在保证产权主体实现其应得利益或利益预期的同时,也限制了他不可以得到不该得的利益,如果他超越自己的利益边界,就是侵权,他将为此付出代价。因此,通过合理配置企业产权,明确不同权利主体的权利和责任边界,使它们的权利与风险相对称,彼此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制衡,从而构建起公司治理的相互制衡机制。
产权客观具有的资源配置功能是公司治理的权力配置机制得以建立的前提条件。公司治理的关键是要在公司的不同参与人之间合理配置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产权的可分解性和可交易性决定了企业的产权可以在不同的企业参与人之间进行分配与调整,以实现权力、利益与责任和风险的均衡。产权制度指导、规范企业的产权安排和调整。企业的产权安排在遵循产权制度要求的原则下,在企业的各组织机构之间,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合理分配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形成权、责、利统一,权利与责任和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制衡机制。并在合约没有做出预期的情况下,根据企业所处的不同的经营状态,决定谁拥有企业的最终决策权。
(四)产权安排决定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容
冯巨章(2003)认为,企业的产权安排,是指所有权主体的结构以及在一定所有权主体结构基础上,关于各产权主体在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各项权能上所形成的权、责、利相互关系的一种法律的习惯性的制度安排。崔如波(2004)认为,企业的产权安排包括外部产权安排和内部产权安排,并认为不同层次的产权安排,从不同层面为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不同的制度基础。
企业的产权安排,是在既定的产权制度框架下,在企业所有者之间配置所有权和控制权,从而形成企业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的一套法律的、习惯性的制度安排。产权安排的目的就是要形成企业合理的股权结构,构建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机制,以最大化地实现企业的价值。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知识与经济相结合产生了巨大的商业利益,知识产权的价值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立法中表现出急功近利的躁动情绪,在这种情绪下所形成的保护格局对经济实力与知识资源处于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利,其国家利益被漠视,合理的发展空间受到不断扩张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抑制。因而,国际化趋势下探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形成原因
(一)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内因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内在动因。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它不可能像有形财产一样通过权利人的实际占有对其进行控制,这种非物质性使其具有跨地域传播的特点。权利的地域性和客体流动的非地域性在对权利人的保护上就体现为权利人的知识产品在本国受到保护而在国外得不到保护。为了克服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知识产品的全球传播性之间的矛盾,国际社会经历了一个由双边安排到多边公约的过程,使公约成员基于一定的保护标准,相互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外因
全球经济一体化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外在动因。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状况是由该国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正因为如此,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当知识产品只在一国流动和传播时,这种差异不会形成任何冲突。但正如前所述,知识产品的国际流动不可避免,这种差异就转化成各国现实利益的冲突。一方面,国家经济、政治、科技和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是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差异的根源;另一方面,这种差异的存在又必然会进一步扩大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差距。于是,缩小差异,减少利益冲突,扩大国际交往,谋求共同发展成为不同国家的内在需要。应该看到,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发展与国际经济和贸易发展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适应和相互制约的密切联系,这种关联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经济和贸易中的重要地位,也促使各国在利益取舍中选择了参与,从而成为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动力。
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下产生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高水平保护与我国目前经济实力不相适应
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其高水平的保护,是在本国范围内经过利益均衡之后的慎重选择,而对于发达国家的这一“慎重选择”却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极不相称。以中国为例,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初的1987年,美国的人均GDP为18530美元,TRIPS协议的最低保护条款主要是根据该时期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制定的,而我国2009年人均GDP才达到3677.86美元,世界排名第99位。因此,现阶段实施TRIPS协议实际上是要求我国从人均GDP的3677.86美元的发展阶段一下子跃至人均GDP的18530美元的发展水平。这就使得国际公约所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我国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要求出现断层和真空,从而衔接不上。难以产生预期的效果。
(二)TRIPS协议的签订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贸易技术壁垒的形成
TRIPS协议的签订使知识产权保护被纳入国际贸易体系,在关税壁垒逐渐减少的今天,取而代之的是贸易技术壁垒的形成,它将成为自由贸易的新障碍。一方面,发达国家在表面上极力倡导贸易自由化,要求他国取消贸易保护;另一方面,为维护自身利益,凭借技术一k的优势,设置贸易技术壁垒给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造成很大的障碍。根据我国质检总局2010年一份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有34.3%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全年出口贸易直接损失574.32亿美元,技术壁垒使发展中国家出口企业减少了国际市场份额、失去贸易机会,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带来长期的负面影响。同时,贸易技术壁垒也成为发达国家之问相互阻挡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最有效手段。
(三)人们对知识产权利益的追求已超越对知识产权理论发展本身的关注
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在各国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与此相适应的是,许多发达国家的经济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技术等产业,而不再依赖于传统的农业、制造业。以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统计为例,2007年,核心版权产业的增值是8891亿美元,大约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6.44%。而总体版权产业的增值上升到15200亿美元,是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1.05%。从2004年、2005年、2006年和2007年,“核心版权产业”和“总体版权产业”的实际年增长率是美国整体经济增长率的两倍多。正是知识产品所体现出的巨大商业价值,使得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已超越对知识产权理论发展本身的关注,这也成为目前影响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国际化趋势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在现有TRIPS协议框架下,我国如何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正当利益?笔者提出如下法律对策:
(一)尽快制定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细则
从我国目前有关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立法现状来看,虽然有关法律对此问题有所涉及,如《著作权法》第1条和第2条第4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合同法》第329条以及《民法通则》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为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些规定偏重于原则,较为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人充分利用对其有利的知识产权制度限制竞争,抑制我国民族工业发展的行为,我们无法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提出合理的质疑,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制度缺陷。
权利的正当性决定着它具有先天的受限制性,权利的本身就包含了受限制的含义,不受限制的权利不具有正当性,也不能称其为权利(或许可以称之为特权)。任何一项有关权利的制度应该是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与对权利的限制的结合。我国应将TRIPS协议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所体现的平衡精神充分运用至国内立法,不仅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与国际接轨,同时在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上也应尽快同国际接轨,这也是在国内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必要举措。总的来说,无论是现实的需求还是与国际接轨的趋势都在呼唤着对知识产权垄断行为进行制约的法律细则早日出台。
(二)加强立法保护,扭转我国在知识产权利益上的弱势地位
我国对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保护的立法现状来看,有关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且多为效力层次较低的行政法规、规章,适应面和强制性都有较大的局限性,从而没有从根本上起到保护作用,使得中国目前在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方面的法律制度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中国在传统文化与遗传资源的保护上,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制度加强保护,另一方面,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呼应有关国际公约的精神,深入研究传统文化和遗传资源的特征,制定切实对路、行之有效的保护制度。在国内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着力完善传统文化与遗传资源的保护,再通过国际谈判,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力量,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立法措施渗入到国际公约中去,这对于改变发展中国家在现有知识产权国际制度中的弱势地位是大有裨益的。
一、实现知识产权制度效益的前提
公平是效益的前提。波斯纳说,正义的第二意义,简单的说来,就是效益。知识产权制度效益中的公平,更多的情况下由相互制衡的利益之间的平衡来体现。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关系的丰富,制衡公平的因素日益多元化,但其主流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其一,权利人的投入与收益的平衡。以专利制度为例,专利制度的规则应该使专利权人在以下利益的比较中占有优势:在使用自己投入研制的创新成果收益与购买他人创新成果的使用收益比较中占有优势;购买他人创新成果使用收益与使用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现有技术的收益的比较中占有优势;创新成果的市场收益与创新成本及维权成本的比较中占有优势。当然,这种优势只需在整体评价中体现,就足以证明专利制度的公平,不排除个案的特殊性。对一个处于市场竞争中的企业来说实现专利权效益最大化的方案自然是专利权原始取得,即自己投入创新,这也是一些有远见的企业组建强有力的创新机构的根本原因。
其二,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制度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权利人的法定权利,而这种法定权利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的“对世权”,即权利的确定和行使是对公众的一种义务要求和权利限制。知识产权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也一直在谋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早在200多年前,英国早期版权案例的裁决中就反映出对这种平衡的描述:“此案例的裁决对国家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在裁决时我们必须小心谨慎防止两个同等不利的极端:一是不应剥夺尽心尽力服务于社会的有能力的人应得的荣誉,以及对他们独创性的劳动的报酬;二是世界不能不改善、技术不能不进步。”如何达到两种利益平衡至今仍然是知识产权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40年前有关基本化合物的可专利性的争论与近20年有关DNA的可专利性的争论,基本出发点是一致的。争论的焦点是:如果允许基本化合物结构单元可以有较宽的一般性权利要求,就会阻止技术创新的发展;而将基本的结构单元从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中排出,又会损害化学工业。但这种争论近年在一些发达国家的判例中已经有明确的倾向性的答案。198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动物品种可以授予专利。在这个里程碑式的案例中,联邦最高法院依据其专利法第101条所反映的“包括世界上由人工制造的任何东西”的思路,突破了动物的非专利性界限。
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中还包含了许多维持这种平衡的规则:例如,专利法要求发明人精确定义他们的发明的范围是为了保证专利对继续发明者留有空间。专利法还通过强制发明人仔细描述发明的特殊细节而作为授予专利的条件,从而使其他人有可能在不违背专利法的情况下阅读和使用这项技术,从而促进继续发明;在商业秘密保护法中,通过对反向工程合法性认证完成了最初发明与继续发明之间的平衡;此外,还有专利法中的“专利权用尽”、“临时过境”原则,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原则等。这些规则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权利的独占性对技术的发展可能造成的障碍。
但是,由于在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形成初期,人类的创新活动更多的是处于一种无序的、偶发的状态,因此,激励创新者的积极性显得更为重要。知识产权法作为保护智力成果权利人的利益并调节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天平,一直是倾斜于权利人的,这种立法思维的惯性一直延续至今。近年来,许多国家的立法和一些国际条约都不断加大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也更多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这种内聚的、垄断的权利体系与开放的、公共的新经济形态的冲突,具体就表现在对社会公众利益与权利人利益的兼顾与平衡上。过分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可能为权利人违背公平、滥用权利以至损害公众利益提供法律借口,不利于经济的良性发展。在制度的天平上增加一些社会公众利益的砝码,将是确保知识产权法健康发展的有益举措。
其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与地区利益的平衡。贸易的前提是存在差距:一个地区资源稀缺,才有向这里输送资源的必要;劳动力便宜,才有在这里建厂的可能。贸易的目的是缩小差距:通过输送资源改善地区的生存条件,通过建立企业拉动地区的经济发展。知识产权法所提供的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机制,在理论上也应该与货物贸易前提和目的一致。当然这首先需要一个共同的前提,即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给予知识产权以应有的保护。
知识产权法如何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问题,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增强变得越来越尖锐,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分别有各自的利益所在和利益驱动,其经济基础的巨大差异必然导致上层建筑的不同,反映在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对智力成果所提供的保护水平自然也会有所差别。发达国家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应当顾及竞争对手的合理权益,保留发展中国家合理发展的空间,才能逐步缩小二者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的差距,进而也缩小经济的差距。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制度平衡调节中的合理愿望,决不是某些西方学者所谓“难道发达国家欠了发展中国家什么,而一定要作出补偿吗”之类的狭隘观点。
其四,技术创新与可持续发展的平衡。科学创新的双刃剑效应人类已有切身感受,在一种创新给人类带来的恩惠大于灾难时,是可以接受的;而与此相反,则这种创新是应该受到遏制的。我们在享受着现代工业的成果,却没有意识到它所积累起来的污染对地球是毁灭性的;我们在品尝着转基因食物的美味,却没有意识到它是对几万年自然形成的生物链的切割,……而这些对生态的灾难性破坏大多是不可逆的。如果指望仅仅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来减小这种危险肯定是力不从心的,但通过知识产权法来反映人类在发展进程中对可持续发展的关注,还是应该的而且也是可行的。其五,法律规范与道德伦理的平衡。许多学者认为,生物的可专利性会通过遗传多样性的损失而威胁人类,最坏的情况是导致克隆人的专利。尽管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国家的专利局授予与克隆人相关的专利,但已有人为了检验美国专利法,申请了人、非人嵌合体专利。人的克隆是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形成挑战的最前沿的新技术。自从苏格兰科学家宣布成功地克隆了羊以来,科学界、法律界和政府都不太清楚下一步该采取什么措施了。科学的探索还有界限吗?法律可以规制一个技术创新的极限吗?1996年以来,美国国会已通过法律,禁止使用财政年度拨款来进行将胚胎置于毁灭的危险之中的非治疗性研究的任何研究,但这种限制仅仅只能及于政府拨款,而事实上在美国,非政府组织支持的克隆人研究已经进行得如火如荼。
传统的专利制度并没有明确将伦理的要求作为专利性的条件之一,协调这一矛盾的办法要么是制定不同于任何专利法的新法律来禁止克隆人,要么改变现行的可授予活的生物体以专利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面临的许多挑战都来自于生物技术,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能否适应这种挑战,还在检验之中。
效益的绝对性与公平的相对性体现了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观。知识产权制度运行过程中能否实现上述利益的平衡,既是衡量制度公平的主要权重,也是对制度效益考量中法律规范实施的结果是否符合立法目的、被制约的社会关系是否处于稳定状态等因素的重要衡量标准;而该制度实施的结果是否客观上保障并促进了生产力进步和社会发展,我们将通过以下实证分析予以说明。
二、对知识产权制度效益的实证分析
实证经济分析最适合于法律效果研究(legalimpactstudies),也就是赫希所称的“效果评估(effectevaluation)”。它通过对可测变量的定性鉴定和定量分析可以作出对法律效益的评价,从而说明一项法律实施后在经济上是否有效益。尽管这种分析模型只能适用于部分法律关系,但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专利法这种可以提供大量原始测度数据的制度来说,它仍然是一种可行的办法。
(一)个案分析
美国是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国家经济增长最成功的国家之一。“从美国建国时起,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体系一直是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动力。”高水平、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制度,使美国的经济持续进步和繁荣。据美国政府1996年的一份研究报告表明,美国50%的就业机会是由于本世纪作出的技术革新提供的,而从事这些工作获得的报酬比美国从事其他工作的报酬高60%.而作为创新技术的权利拥有者可以并做到了“把成果带进了银行”――安全并升值。知识产权在美国经济中的实力是可以明确衡量的:1996年,仅版权业对美国经济的贡献约2784亿美元,占GDP的3.65%.专利和商标的贡献也许更为巨大,从波音飞机到通用汽车,从生物技术到农业产品以及各种药物,从IBM到Microsoft,都是建立在美国专利保护的产品或方法之上的。而作为商标法保护对象的名牌商标的魅力对人们消费的影响就更大了。正是这些专利、商标和版权的经济实力支持着全美的经济,同时也影响着全世界的经济。
有一组数据可以说明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良性循环。1997年财政年度,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受理专利申请237,045件,授权专利122,977件;受理商标申请224,355件,注册商标97,294件。这些授权的数目是衡量它们在美国经济中的价值的重要指标。美国的创新能力居于世界前列,其知识产权授权数总是独占鳌头,因此,它具有全球最庞大的经济就不足为奇了。
(二)数据分析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一直认为经济增长的原因仅仅是人力资本和其他资源量增加的结果。近半个世纪来,一些新兴产业的兴起,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信息产业带动经济持续性高增长低通胀,使人们逐渐意识到:技术创新是经济增长的主要根源。早在1957年美国经济学家索罗(R.M.Solow)就在他的论文《技术进步与总生产函数》中对经济增长中技术贡献的量作出了令人信服的估计,这篇文献首次给出了一个测度技术进步在经济增长中贡献的规范方法。从此,技术创新在经济增长理论中的重要地位就被确立下来。20世纪50年代中至60年代末是经济增长理论的黄金时期。刘易斯的结论是制度和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一致性。
从严格意义上讲,历史上最早的创新激励制度,是已有400年历史的专利制度,它同后来陆续产生的版权制度、商标制度共同构成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在知识产权制度下,形成了一种良性循环机制,为知识资产的产生(创新活动)提供了一种持续的动力,而经济增长取决于知识的增长,科技和文化的进步将会提高一个国家的生产率,促进一个国家生产的总量和人均值的增长,从而也促进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
将国内生产总值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量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一个国家的专利授权数可以被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制度效应的合适的量度,尽管还有一些其它指标可以说明这个问题,但选择专利授权数是因为它能提供国家之间可比的大量数据。我们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法与经济增长促进关系的结论,并进一步取得对知识产权法效益的判断。专利制度促进经济增长效果显著。
一、知识产权托管现状
(一)知识产权托管的作用
知识产权托管是一种服务模式,是基于知识产权的法律界定性和长期持有、非货币性、创造经济效益不稳定的无形资产特性,提出的一种新的服务模式。企业根据管理需求与托管服务商,在签订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授权托管协议下,托管服务商在授权范围内,代为管理知识产权相关的业务,其业务包括:对知识产权战略与发展进行研究,提供专业方案;协助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逐步实现知识产权资本运营;协助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培训企业人员;对知识产权注册的各项事宜提供建议及注册,协助完成日常法律事务;完善、监督、落实知识产权的各项管理制度;监测及侵权预警,调整创新方向和内容,对侵权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有效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帮助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协助企业实现名牌的经济价值等等。实行大企业大托管,小企业小托管。
〔二)知识产权托管的发展动态
目前已有一些城市开始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如北京、上海。实践表明通过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企业专利经营意识大幅提高,开始尝试将拥有的专利进行策略性的专利转让和许可,部分企业专利经营已经初见成效。
(三)知识产权托管的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从国内形势看,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还存在着一些函待解决的问题。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薄,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普遍不高,知识产权制度没有在企业普遍建立起来;企业的创新能力不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较少。
我国的中小企业数量多、技术新,但普遍缺乏信息、资金和专利人才。据调查,我国有超过65%的发明专利、超过80%的新产品都来自中小企业,但同时80.2%的中小企业没有知识产权部门,88.5%的企业没有专利交易。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间题也不容乐观。此外,部分企业在缺乏自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同时,也在有意无意地侵犯着他人的知识产权。大型企业的情况相比中小企业要好一些,但综合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还有待提高,需要通过知识产权顾问的服务,全面提升其知识产权水平。
二、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制度的目的在于激发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创新意识,引导越来越多的企业把生存发展和参与竞争的长远目光投向掌握核心知识产权,实现多方共赢:政府有效推动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企业得到免费的知识产权方面咨询、培训服务,促进知识产权意识增强和申请量增长;中介机构拓展了业务范围,培育潜在客户。
知识产权托管制度具有如下特征:①预防性:托管制度能有效地防止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②便捷性:实行统一管理和全方位服务,克服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诸多弊病,起到方便快捷的作用。③经济性:托管制度能有效地实现资源共享,节省大量人力、物力资源,极具经济性。④保护力度大:托管系统把行政管理、档案管理和司法管理三方面结合起来,进行宏观管理,克服了单一司法保护的局限性,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⑤优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环境:托管系统的建立将能有效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市民的司法保护素质,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环境起到优化的作用。⑥理论创新:托管概念超越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因此具有重要的理论创新的意义。
实施知识产权托管制度,引人专利机构和专业人才,可以突破中小企业专利管理人才短缺的瓶颈,使企业获得专业服务,并通过更有效地挖掘专利、进行专利布局促进企业发展。企业还可以获取大量的产权和研发信息,并通过专利交易、维权等活动获得更多经济利益。同时,行业内稀缺的高水平专利人才一人服务多家企业,不仅使企业节省了人力成本,也提高了人才的利用效率。
三、知识产权托管制度的建设思路
1.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机制
配备专职知识产权托管人员,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网络;将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纳人工作目标管理之中,加强对知识产权托管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2.强化知识产权托管的政策导向
把知识产权托管纳人科技创新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在科技计划的制定、项目评估审查、合同签订等各阶段,强化知识产权托管。
3.有效开展知识产权托管的宣传培训工作
有计划、分层次、分类型地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重点在企业领导干部、项目负责人中开展知识产权托管内容和模式培训,保证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充分理解托管的重要作用,为托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4.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平台
充分利用政府资源和中介机构力量,建立企业托管信息网络共享平台,方便企业随时查询、跟踪和监督托管事务的进度,提高中介服务机构托管工作的服务效率,指导企业充分利用专利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创新。
5.托管的重点是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
知识产权产业化是企业创新、发展和壮大的基础,是企业市场竞争的助推器,托管工作的重点是协助企业推动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充分利用有关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以及网络等渠道,提高知识产权交易的成功率,为企业发展持续不断的增加动力。
四、知识产权托管制度的建设内容
(一)市场预期
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多数群众希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有所变革。调研中,群众对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在未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服务对象
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的对象,大体可分为三类:即国有大型企事业及合资或独资企事业单位、中小型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三)资金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