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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实习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4-08 11:46:43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法学专业实习论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法学专业实习论文

篇1

课案分析需要教学案例。而教师通过对课案的写作,实际上是对其课堂教学过程中产生的困惑、惊喜、问题等的记录和反思。某一时段的课案,反映了教师本人某个时期、某个阶段的教学理念,及其处理事件的思想和方法。而长期做这一项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反映出教师教学理念变化和教学能力发展的进程。

二、课案分析促使教师对自己的课堂教学作出反思,促进教师专业的发展。

课案分析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即是对所记录的课堂教学情节或事实进行反思。而这一过程也正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过程。不管是对课堂教学中成功经验的记录,还是对困惑的呈现,这些均是教师对自己教学行为进一步思考的结果。以下是一位教师对“带小括号的两步计算式题”一节课中发生的一个教学事件所作的思考。

描述:课一开始,教师谈话创设情境,提供“2、3、4、+、-、×、÷及()”等一些材料,组织学生自编习题,通过反馈呈现了课堂教学探究的素材。当在反馈的算式中出现了“4-3×2”这样一道习题,而且教师还把它板书在黑板上。这本是一道对于小学生来说还无法解答的习题,教师应该作出适当的反馈。然而教师自始至终没有作任何处理。

课后针对这一教学事件,在与听课老师们作了探讨以后,该教师有了如下反思:

(1)、“4-3×2”可以作为问题的生成点。

由于“4-3×2”这一算式与学生已有的知识产生了冲突,无法用已学的“不带括号的两步计算式题的运算顺序”来解答,容易引起学生的关注,产生问题:此题按照已学的“不带括号的两步计算式题”的运算顺序来计算,算出3×2积后,下一步“不能”做了,这该怎么办呢?从而吸引学生,激起学生的探究欲望。

(2)、“4-3×2”可以作为新课导入的切入点。

由于本节课的内容是“带小括号的两步计算式题”,它是在学生学习了“不带括号的两步计算式题”的基础上进行学习的。此例正好是引出括号的最佳切入口。教师可以如此引导:“4-3×2”根据现在运算顺序不能算出最后结果,但如果我们想一个办法,改变它现在的运算顺序“先算减,再算乘”的话,能不能算出最后结果呢?有谁知道可以怎么办?从而引出“小括号”,揭示新课内容。

(3)、“4-3×2”可以作为学生学习新知的探究点。

当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把“4-3×2”改变成“(4-3)×2”以后,接下来要完成的任务是通过“尝试练习、反馈点评、理解领悟”等活动,初步把握“带小括号的两步计算式题”的运算顺序。而正是在对“(4-3)×2”的解答过程中,学生初步感知了小括号在两步计算式题中的作用:是小括号改变了运算顺序,也是小括号使原来“无法完成”的计算,变得轻而易举了。

教师要多关注课堂教学中产生的问题,善于捕捉课堂教学中的问题生成点、新课切入点、新知探究点。从而使我们的课堂教学,在帮助学生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达成课堂教学多元化的教学目标。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教师对本课案的认识是深刻的。这对其今后在教学这一节内容时,更好地把握教材和组织教学奠定了良好的心理基础。

当然,课案分析中所提供的教学案例,还可以是体现教师课堂教学设计思想的教学实践过程。在这种情况下,教师所作的课案分析,一般会就自己的设计理念在课堂教学实践中的达成度作出比较深刻的分析,从而反思自己的课堂教学过程,进一步发现问题,进而研究出解决问题的策略,最终为提高自己的课堂教学水平服务。

三、课案分析为教师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式,促进教师共同进步和发展。

在课堂教学实践中产生的课案,可以是教师个人的行为结果,也可以是教师合作的成果。

篇2

1项目教学法是高职高专教学的有效方法。

项目教学法已经成为高职高专教学改革的中的必要方法,对高职高专院校学生能力培养起着积极作用。

1.1什么是项目教学法。

项目教学法就是在老师的指导下,将一个相对独立的项目交由学生自己处理。

信息的收集,方案的设计,项目实施及最终评价,都由学生自己负责,学生通过该项目的进行,了解并把握整个过程及每一个环节中的基本要求。

在这里,项目指以生产一件具体的、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产品为目的的任务,它应该满足以下条件:该工作过程用于学习一定的教学内容,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能将某一教学课题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结合起来;与企业实际生产过程或现实商业经营活动有直接的关系;学生有独立制定计划并实施的机会,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可以自行组织、安排自己的学习行为;有明确而具体的成果展示;学生自己克服、处理在项目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项目工作具有一定的难度,要求学生运用新学习的知识、技能,解决过去从未遇到过的实际问题;学习结束时,师生共同评价项目工作成果。

在项目教学中,学习过程成为一个人人参与的创造实践活动,注重的不是最终的结果,而是完成项目的过程。学生在项目实践过程中,理解和把握课程要求的知识和技能,体验创新的艰辛与乐趣,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想和方法。

1.2项目教学法与能力培养之间的关系。

项目教学法对关键能力培养的重要作用:项目教学法的实施是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将需要解决的问题或需要完成的任务以项目的形式交给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小组工作方式,由学生自己按照实际工作的完整程序,共同制定计划、共同或分工完成整个项目。它是一种以学生的自主性、探索性学习为基础,采用类似科学研究及实践的方法,促进学生主动积极发展的一种新型的教学方法。学生在项目实践过程中,理解和-把握课程要求的知识和技能,体验创新的艰辛与乐趣,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团队精神和合作能力等。

2国际贸易实务课程运用项目教学法的必要性。

国际贸易专业是一个应用性较强的专业,高职学生毕业时须能够掌握国际贸易专业必备的基本技能,能够起草和签订国际贸易合同,熟练掌握和运用国际贸易惯例、具备运用国际贸易法律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能力。国际贸易实务是国际贸易专业的核心课程,教学方向具体地表现为以应用为目的,以提升贸易人才综合职业能力为主要目标,重技能操作,重实践教学。

2.1项目教学法使学生更易掌握国际贸易流程。

项目教学法强调知识的获取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在教学中应该遵循这一过程;强调使学生通过自主思考和练习、归纳和发现知识,并在获取知识的同时,培养解决问题的技能和学习的方法。采用项目教学法,学生可以在国际贸易实务的学习中从感性认识入手,通过实际操作,解决具体问题,达成对本门课程的理性认识。使得学生对国际实务更易掌握、接受。

2.2项目教学法可激发学生学习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兴趣。

项目教学的出发点就是激发学生兴趣。在解决贸易实务具体问题的过程中,学生由传统教学模式下的被动学习转变为自主学习,并且能够主动查找资料,解决问题,真正做到了手脑并用。

2.3项目教学法使学生在国际贸易实务课中获得自信心。

国际贸易实务项目的设计最终会落实到项目结果上,并且老师会对不同的结果给出不同成绩的打分。这不仅可以激励学生,而且可以增加学生的成就感,提高学生对自身能力的认可度,这一点对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生是至关重要的。

3项目教学法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的应用。

3.1国际贸易实务课程项目设计的原则。

(1)国际贸易实务项目的选取要合理、典型。也就是教师在设计项目时,要特别注意项目的合理性,避免设计一些脱离实际的项目,要利用那些发生在实际业务中的真实、经典的案例,加以选择和编辑,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用于课堂教学,设计出学生可以参与的项目。让学生扮演项目进行中的角色,能够积极参与项目过程。

(2)国际贸易实务项目的设计要有针对性和适应性。即项目的设计必须突出教学中的难点和重点,可以参考恰当、典型的案例。同时,设计项目在参考案例时还应从授课对象的接受和理解能力出发,对于过于简单的案例可以适当增加难度,对于冗长、复杂的案例可根据项目设计要求适当的精简、缩写后予以采用。

(3)国际贸易实务项目的评析要恰当、实用,要做到总结性和启发性相结合。教师的点评总结是“项目教学法”的重要环节。

学生在项目完成中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教师在点评中要指出问题的所在及解决的方法,要总结比较各组的特点,引导他们学习别人的长处来改进和提高自己的设计,使学生的各种能力在点评中得到提高。超级秘书网

点评的过程既是总结以前学过的知识,提出和学习新知识的过程,也成为学生一个学习的过程,提高的过程。对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来讲,项目教学的目的在于让学生理解和掌握处理相关业务问题的能力、技能和技巧,从而起到举一反三、融会贯通的作用。在具体运用上,学生在对项目完成的结果进行评析的时候,一方面要对学生的成绩予以肯定,鼓励学生积极参与项目的过程;另一方面对学生在操作过程中的错误予以纠正,让学生明确怎么做才能避免所犯的错误,起到总结经验教训的目的。

3.2国际贸易实务项目的具体设计。

以国际贸易实务中贸易结算方式的教学为例,可以通过设置一定的项目让学生完成一项货物的跨国买卖,让学生扮演买方、卖方的不同角色。此时,可给出学生几种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如汇付、信用证、托收等方式,将学生分组,每组可选择一种或几种结算方式,完成各种结算方式的业务流程,完成相应单据的制作,并解决贸易中的问题,如信用证的改证、信用证与合同不相符等。最后,老师对各组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可将成绩量化,评价每种结算方式的风险和成本,总结经验教训,给出最佳答案。最后引入激励机制,给胜出者(小组)予以分数上的奖励,激发其积极性;对成绩稍低者(小组)可再下一次的项目完成后刷新这次成绩,以增强其自主学习的动力。

篇3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目前,全国已有部分医学院校开办了医事法学专业,还有些院校正在积极地做开办前的准备工作。医和法的结合形成了医学和法学交叉的新学科――医事法学专业,面对这样一个新的专业该如何建设是开办或即将开办该专业的高等医学院校必须解决的一个课题。

1 医事法学专业教育的培养定位

近年来,国内各高校都纷纷意识到复合型教育的重要性,逐步将复合型教育思想作为办学指导思想之一,在人才培养的各个方面开展了各式各样的教学改革。因此医事法学专业的开设正是符合了这种社会需求。

攻读医事法学专业的学生在进行法学基础理论、医事法学理论学习的同时还学习了医学专门知识,经过四年的法学和医学知识相结合的培养教育,学生取得医事法学专业本科证书,综合素质能力有较大提高,形成了合理的知识结构和专业背景,成为既具有医学相关专业、又具有法学学位的复合型人才,适应了我国医学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增强了考研和就业的竞争力。

2 制定科学的培养计划,合理安排课程

2.1 培养计划的制定

医学院校在医事法学专业教育的培养计划的制定中应该充分参考了目前国内各高校已经较为完善的法学专业的培养计划,同时从医学院校医学现有的医学教学计划出发,结合医学生特点,明确了医事法学专业教育主要是对其进行医事法学理论的知识传授,增强其在掌握自身法学知识并结合所学医学专门知识的基础上对法学知识的运用能力,所以在具体的教学中坚持在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的基础上讲述理论,在实践与理论有机结合的基础上分析案情、解决问题,形成具有鲜明医学院校特色的医事法学专业教育体系。医事法学专业的出现使得传统医学院校只有医学学科的局面被打破,使得人文社科学科和医学学科这样的自然科学有机结合,促进了学校学科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2.2 合理安排课程体系

(1)注重医事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教育。医事法学专业培养的是既懂医又懂法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必须保证专业学生在学习中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一般在大一大二为基础理论学习阶段,课程安排应该以法学基础理论课程和临床医学基础知识为主。

(2)课程安排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医事法学专业培养的学生在充分掌握法学知识的基础上可以凭借其特有的医学知识在解决医法结合问题时发挥其优势。这就要求课程体系安排必须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要保证学生读好书学好知识同时学会运用知识。

(3)在课程体系中设置专门的医事法学课程。医事法学专业培养的学生在掌握医学知识的同时可以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同时这也是该专业设置的最大特色。因此在课程体系安排上在大一、大二低年级打下牢固的法律和医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在大三和大四高年级阶段设置医事法学、卫生法学、医事仲裁与诉讼、误诊学等医法结合的特色课程。

(4)在课程体系中保证充分的实习时间,使学生能在毕业前有机会实践和运用自己掌握的医事法学专门知识。因此在大四专门设置毕业实习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安排,要充分保证实习时间和合理安排实习地点,使学生能最大限度地学以致用。这样在其毕业后走向社会时能在最短时间内适应社会的需求。

(5)在课程体系安排中还要预留充足的时间给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医事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了四年法学知识和医学知识之后,必须有一个成果展示在大家面前。这当然就是毕业论文,因此必须要重视医事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写作。

3 医事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

3.1 医事法学专业教师的“硬件要求”

(1)学位学历的要求。事实说明,凡法学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在教师的学位上都有要求。据有关资料记载:在我国台湾地区,凡是新聘教师,几乎全部要求具备博士学位。作为医事法学专业知识的传授者首先就应该具备专业的学位和相应的学历,一般而言专业课教师至少应该是法学硕士以上的学历。(2)以身作则的师德。老师是传到授业解惑的人,老师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着讲台下学生的成长,因此作为医事法学专业课教师也必须以老师的职业道德约束自身的言行。(3)能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教学。医事法学专业教师应该与时俱进,在课程懂得并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来调节课堂气氛,比如充分使用多媒体手段教学。

3.2 医事法学专业教师的“软件要求”

(1)医事法学专业教师应该主动加强自身医学相关知识的学习,因为医事法学专业是医和法结合的新学科,作为专业教师如果只懂得法,不懂医,在教学中出现医法结合的问题时会直接影响教学效果和知识的传授。(2)医事法学专业教师还应该保持和进一步加强自身法学素养。医事法学专业毕竟是以法为基础医和法结合形成的新学科,那法学知识在这个学科中还是最为重要的基石,而法律是不断变化和修改的,这就要求医事法学专业教师也必须不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学素养。(3)鼓励医事法学专业教师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加强与国内外有较广泛的学术交流和信息联系,使其具有一定的科研创新能力,对学科前沿有所了解,并能把握学科发展方向。(4)鼓励医事法学专业教师积极改革和创新教学方法,充分运用课堂与学生互动,增强其对课程的掌控能力。

4 教学实践

医事法学专业的创设目标之一是为解决医患纠纷尽可能地多培养能懂法又懂医的人才,而这个人才要体现其专业价值就在能学以致用。因此在医事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中保证高质量的实践教学是非常重要的。实践教学对于检验学生所学的医事法学专业知识和提高其法律实践技能是最好的途径和手段。

(1)在课程安排中专门设置实践教学课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医事法学学生系统学习了相关的专业知识后,首先要学会的不是急着去像一名律师或法官那些操作,而是要学会像一名律师或法官这样的法律职业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在课程安排中设置实践教学课程就给了学生这样的机会在课程上像一名法律职业者那些去面对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也可以进一步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这同时为其以后真正进入现实的司法环境奠定了良好的心理基础和实践基础。

(2)合理安排案件的旁听。课程上的案件分析和推理毕竟是书本上的知识,医事法学学生以后要面对地更多是实际的案件,因此在医事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过程中适时安排其去人民法院旁听相关的案件,有利于其及时把所学的书面知识转化成头脑中的深刻记忆,最大限度地发挥和培养他们的理解能力、判断能力和创造能力。

(3)安排专门的实习阶段,既安排医事法学专业学生的法院、律所的法律实习环节,同时还应该安排其到医院或卫生执法部门进行实习。因为医事法学专业学生毕竟是专门型人才,毕业后面对的多是医患之间纠纷的解决问题,因此针对专业特色在实习阶段既安排法律专业知识的实习,也要在能最直接接触到医患纠纷的场所――医院或卫生执法部门实习。当然这两个阶段的实习可以结合课程安排分别设置,时间长短也可有所区别,以法律实习为主医院实习为辅,以求在最大限度地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和运用能力。

参考文献

[1] 梁津明.法学教育改革与探索: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新视角.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篇4

当前,我国近一半的理工院校开设了法学专业,增强了该类高校学科设置的综合性。但不可否认,与专门的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的法学理论专业相比,理工类高校的法学专业在师资队伍、教学管理经验、学术底蕴等方面都存在不足,再加上理工院校固有的专业环境和办学传统的影响,使得理工类高校法学教育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理工院校的多学科优势为其法学专业教育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创新空间。如何充分利用理工类高校的特殊背景和条件,变劣势为优势,化被动为主动,实现法学教育的机制创新,对理工类高校办好法学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发展思路的创新

 

(一)培养目标的定位

 

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成为理工类高校法学教育最基本的目标定位。纵观世界高等教育学科和专业的改革,学科相互交叉、渗透、综合发展发展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专业间的界线逐渐淡化。理工类高校的法学教育应强调法学学科与理工类学科的相互交叉与融合以传统法学专业教学模式为基础,以理工类高校专业为依托,立足市场,培养应用复合型人才。

 

“如果只设有工科专业……不利于培养高素质、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的人才与复合型人才。”应逐步实现法学与工、理、经、管、文等领域学科的结合,尤其是法学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科学技术领域的结合。在法学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的培养上,不仅要注重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传授,更要注重学生对特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能力的培养,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各行各业用人单位的需要。

 

(二)办学思路的更新

 

结合本校特点,实现特色办学。理工类高校的法学教育的发展,要从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凭借所在学校重点优势学科,依靠现有资源,于学科间交汇点上将一个或数个优势学科作为主攻方向,不断探索法学发展的新兴领域和研究方向,形成合理的学科结构和布局,创设既符合自身条件,又体现学校特色的法学专业,有侧重地培养具有自身的独特品格与不可替代性的法律人才。

 

二、教育模式的创新

 

纵观全球法学教育的模式,一种是通识教育,另一种是职业教育。从目前专门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的思路和做法来看,中国的法学教育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以法学理论知识的课堂传授为主的通识教育,而是更加注重以案例教学和法庭教学等实务教学方式为主的职业教育。大多数理工类高校的法学教育也是以之为效仿对象。但问题在于,理工类高校,特别是地方理工类高校在法学专业的办学规模、师资力量、学术影响、社会资源等各方面,与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在职业教育上存在短板,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而通识教育如果在课程设置上不体现差异化,则无法显现出竞争力。鉴于理工类高校法学本科生毕业后进入公检法系统的比例较低,绝大部分是进入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律相关的事务。因此,本文认为,基于理工类高校的特殊情况,无论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都不应只是针对纯法律职业而进行知识储备,而应根据自己的办学条件、学校特色探索一条有竞争力和广泛发展空间的道路。在通识教育方面,除了向学生讲授法学基本理论和制度,培养其批判性和创造性的法律思维之外,可根据各校理工科背景专业的特长,确定一到两个特别法专业方向进行教学。这样有利于拓展学生的知识面,为毕业后从事法官、律师之外的非传统法律职业作好知识储备。

 

在职业教育方面,可以说案例分析、法庭旁听等普遍采用的职业教育方法仍然只是针对传统法律职业进行的技能培训,虽然目前很多理工类高校职业教育都是以司法考试为核心进行课程安排和教法更新,但这并不是理工类高校法学职业教育的全部。基于其毕业生的就业分布特点,我们认为理工类高校法学职业教育还应着眼于法律专才的培养,不仅要强调传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还要关注法律职业技能在其他职业领域中的运用。这就需要在教学过程中认真设计教学环节,尤其通过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掌握理工学科相关职业的特点、内容、工作程序等,为学生毕业进入非公检法单位工作打下基础。

 

三、课程体系的创新

 

理工类高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要实现创新,就必须在传统法学教育课程体系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基于培养目标和教育模式的定位,理工类高校院校法学专业教育适宜实行“3+1”人才培养模式, 即前三年进行法学专业基础教育, 后一年进行法律职业实践教育。理论课程体系方面, 分为两大部分,法学基础课程和法学特色课程。课程设置应以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14门核心基础课为主干,既要保持课程设置的相对稳定性,又要结合本校的优势专业,体现一定的灵活性和开放度。

 

此外专业方向课程的设置要体现特色,重点是结合理工类课程,体现出层次性和方向性,可以部分设为选修课程,由学生依兴趣自主选择。实践课程体系方面,应设置一套以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提高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和以目标就业岗位为指针的实践课程体系。规范的实践课程设置主要包括学年论文(阶段论文)、毕业论文、实习三种。教师通过指导和评判学生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从而考察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而实习则是法学职业教育的关键环节,又可分为专业见习和毕业实习。专业见习是组织学生到法律实务部门见习,了解法律工作的方法和程序的学习活动。毕业实习则是对学生知识和技能水平的综合考察。实习应在校外实习基地完成。值得注意的,理工类高校法学专业的实习基地建设应该更加多元化,不能仅限于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和政府部门,还应当向企业和事业单位进行拓展,为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实习空间。

 

四、教学方法的创新

 

由于教学方法是当前法学教育中相对薄弱的环节,因此在理工类高校法律教育的机制创新中,教学方法的创新显得尤为重要。理工类高校法律人才培养以应用复合型为基本目标定位,故而实践型的现代教学方法应贯穿于法学教学的全过程,而不仅仅局限于某一个教学环节。具体而言,在课堂教学中,首先要明确教学目标,把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思维,形成分析和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作为教学的主要目标, 力争专业知识同步转化为职业能力。

 

同时,倡导互动式教学,以可采用案例教学法和疑案辩论教学法,引导学生独立思考, 克服学生因被动接受灌输形成的学习惰性。通过案例教学,增强学生运用基础理论分析、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通过辩论教学,锻炼学生的口才和应变能力。在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法:其一,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的目的是使学生深入基层、认识社会,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看待和分析社会现象。培养学生人际沟通能力以及运用法律思维观察社会、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二,观摩法庭庭审。庭审观摩教学可以增加学生对法律的感性认识,特别是使学生对庭审程序有直观的了解。其三,模拟法庭教学。通过模拟庭审,可以增强学生对诉讼参与人的了解和认知,使学生将理论知识融会于实践,对提高其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大有益处。

 

其四,诊所式法律教育。该方法的最大特点在于让学生亲身参与真正的法律实务,真切感悟课堂所学理论知识的深刻内涵, 发现自己的不足,并由此掌握基本的法律实践操作技能和法律职业精神。

 

五、师资建设的创新

 

为适应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师资队伍建设也要实施机制创新,其核心在于:加强理论型师资的引进和培养的同时,要重视实践型师资的队伍建设。理工类高校,尤其是地方理工类高校的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普遍存在学历和职称偏低的现象。缺乏具有深厚法学理论素养的教师,会直接影响法学基础理论的教学,同时也影响专业科研水平的提高,从而无法进一步促进整体教学水平的提升。这成为制约理工类高校法学教育上层次、入主流、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首先加强理论性师资的引进和培养。一是要引进高端法学人才。

 

我国部分重点理工类高校的法学专业近些年得以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仰赖于国内著名法学教授等学科领军人物的引进。如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名校。因此理工科高校应将的法学人才的引进作为学科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鉴于普通理工类高校相对于名校在学校级别和声望上存在差距,且国内高端法律人才稀缺,因此在人才引进上要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在经费支持和配套政策等方面要高于其他学科,这样才能吸引科研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加盟。二是鼓励现有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理工科高校的理工专业教师的学历和职称结构已趋于合理,而法学专业教师的学历层次仍有提高的空间。

 

篇5

一、设置科学的课程体系

综合考察全国大多数高校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在课程设置方面大同小异。主要包括: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实践环节等几部分。从课程内容安排上看,主要以理论教学为主。虽然设置了实践环节,但多数形同虚设,真正能够完成实践教学环节的学校并不多。

笔者设想的课程设置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模块:

(一)通识模块

1.公共必修课程。这部分课程是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大学本科阶段必设的课程,主要目的是对大学生基本素养、基本能力的培养。

2.公共选修课程和跨系、跨专业选修课程。法学专业学生可以按照所在学校设置的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艺体类等系列的课程自主选修课程,培养学生的整体素质,实现素质教育。同时,还应当鼓励法学专业的学生跨系、跨专业选修课程,如经济类、管理类等课程,旨在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为培养复合型人才奠定基础。

(二)专业模块

1.专业必修课。根据教育部所确立的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的内容,将“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16门课程设置为专业必修课程。

2.专业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程的设置,可以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开设。在师资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开设几个选修方向,如可以分为专业基础选修课、民商法方向、经济法方向、刑事法律方向等;如果不具备条件的话,可以有选择的加以开设。

(三)实践模块

1.专业技能课程。民事实务、刑事实务、法律文书、论文写作等。

2.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口才实训、法律职业技能训练、专业见习、专业实习、顶岗实习、社会调查等。

笔者认为,在课程设置方面应当时刻围绕培养实践能力为目标,应当加大实践环节的比重。除了必须设立的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之外,突出实践环节的重要性。

二、构建完善的实践环节

我国大多数高校现阶段已认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但是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实践教学环节,应当体现在课内教学和课外教学两个方面。

(一)课内实践教学

1.设立法律职业技能训练课程。法律职业技能训练课程的设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传统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存在理论与实际相脱节的缺陷。

法律职业技能训练课采用实战式教学,学生或为法官、检察官,或为律师、当事人,或为法律援助人员、法律咨询人员,分角色参与其中,融技能讲授、启发指导、分组讨论、作业批改于“表演”中,逼真、形象而又实用、高效,既有实体,也有程度,既有宏观也有微格。

法律职业技能训练课程的设置是一种很好的尝试,对于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职业技能的培养起到了引导、督促的作用。

2.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由美国哈佛法学院开创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方法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归纳出法律原则的发展以及现状,同时在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中,还可以训练学生的思维方法,因此这种方法被认为是一种具有科学性、实用性的独特方法,并已经被广泛采用。

案例教学法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能够教会学生如何学习,提高学生的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在教与学的过程中促进了教师和学生的共同提高和进步,更好地实现培养目标,达到培养目的。

3.模拟法庭。目前,有条件的法学专业设有模拟法庭实验室,设施齐全,法庭模拟环境比较真实。在法学专业本科生的高年级中,可以采取模拟法庭的形式加以训练。高年级的学生,已经基本掌握了一定的实体法知识,如刑法、民法、婚姻家庭法、合同法、行政法等内容,那么在开设程序法的过程中,任课教师就可以将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结合起来,选择典型的案例,通过法庭演练来提高学生分析、解决案件的能力、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的能力。这种方式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发挥了学生的主动性,增强了课程的趣味性,实现了教学的实效性。

(二)课外实践教学

1.专业见习。专业见习运用于低年级学生当中。由于低年级学生所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还不全面,多数院校在低年级中还没有开设程序法,所以,这个阶段的学生,主要适合到有关的单位、部门进行见习,大致掌握法律工作的概况,迈出走向社会的第一步,通过接触社会而了解社会,并且使大多数同学能够逐步适应社会,获得宝贵的经验,为今后就业奠定社会基础。这个时期主要完成从学校到社会的过渡,实现培养法律思维、塑造法律人格的目的。

2.专业实习。法学本科专业实习是法学实践性教学的重要形式。法学专业实习与课堂教学和其他实践性教学形式相辅相承。只有各种实践教学形式相互渗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融为一体,才能实现应用型人才的教育培养目标。

专业实习一般安排在法学专业的高年级中,进行学分管理。实习内容与法学专业密切相联,实习单位多集中在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专业实习能够将在实践中遇到的理论性知识进行筛选,使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得到检验。专业实习是最高层次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理论知识和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功与否,有待通过专业实习进行检验。

通过专业实习要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进一步巩固理论知识,使理论知识更加生动、有立体感;提高掌握办理一般刑事、民事、行政和经济等案件的能力,将文化理论所涉及的刑事、民事和经济等各部门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应用,参加到实际办理案件的工作中,熟悉刑事、民事及行政法律的诉讼程序,掌握司法实践部门的工作流程。实现具备精确的司法专业表达能力和工作能力的目的,为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打下实践的基础。

实践证明,法学专业的学生通过专业实习实现了身份的转变,把社会的需要作为考卷、把法院、检察院等作为考场,接受一次社会的检验。通过实习学生们的心理素质和意志品质得到了锻炼,磨练了意志,在艰苦的实践锻炼中增长了才干,提高了能力。同时培养了学生的专业素养,使学生体会到了法律的公正、权威和尊严。在实习过程中通过接触大量的司法解释,对于理论与实践的脱节部分进行的修复,扩大了信息含量,完善了知识结构体系,无论是对考研、还是就业都起到了重要的帮助作用,增强了自信,实现了一次质的飞跃。

通过实习使学生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思想素质各个方面都有很大的进步,为实现培养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顶岗实习。原教育部长周济在第二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大力加强教学工作,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中说:“本科学习期间,主要任务是培养终身学习的能力,为适应社会需求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也要认真考虑学生就业的需要,也要适应社会特别是用人单位的急切需求。”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方案(试行)》中也将就业率列为重要指标。可见,法学教育也必须认真考虑学生的就业需要。

正是由于长期以来许多高校的法学专业在培养目标上没有准确的定位,从而导致我国的大多数高校法学专业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讲授,分析能力的培养,而忽视了一个重要的方面,即实践能力的提高。可以说目前我们所培养的法学专业大学生缺少“技术含量”,用人单位对新分配来的大学生缺乏实践能力的信任,影响了法学专业本科生一次性就业,这与我们高校在培养人才方面的缺失不无相关。

顶岗实习的一种新型的实践方式,它主要是结合培养目标,让学生在特定的岗位上边工作边学习。这种方式一方面解决了用人单位人手短缺问题,增大用人单位的选择范围;另一方面为大学生尽快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创造了条件并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顶岗实习是一种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途径之一。正如《二十一世纪高等教育宣言:观念与行动》中所言:培养、开发学生的“创业能力和精神,必须成为高等教育的主要任务,以便促进毕业生就业,使他们不再是求职者,而应成为就业机会的创造业。”

可见,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构建是一个探索的过程、实践的过程、不断完善的过程。实践性教学模式的确立,一方面,调动了教师探索新的教学方法、教改思路的积极性,使教师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得到同步提高,优化了师资队伍;更重要的是使学生的整体素质全面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加强,使法学教学更具有实践性、实效性、实用性,以实现培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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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代刃(1970-),男,重庆人,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学、现代远程教育。(重庆400052)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27-0163-02

20世纪60~70年代兴起的远程开放大学,因其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于是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当前,我国的开放大学建设工作已经纳入到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之中。高等教育重视的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而成人教育则是使学生在掌握一定文化知识的同时,培养其具有熟练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提高成人教育的质量和学生能力素质,关键在于教学模式改革,而实践性教学环节又是其中的重点和难点。新形势下,我们需要根据教育发展的需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模式。本文,笔者首先围绕开放大学实践教学重要性展开论述,之后结合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谈了几点认识。

一、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1.现实意义。在远程开放教育中,实践教学不同于学生的社会实践,它是以特有的教育教学目的和以人才培养为宗旨的特定教学活动,要求教师在既定的教学规律和教学原则基础上指导学生学习。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以实践操作学习为主,把理论学习和实际结合起来,以提高其素质。实践教学是整个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和探索适应开放教育的实践课之特点和规律,探究实践能力、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践教学模式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理论性实践教学,它是与理论教学内容结合、与课程理论同步进行的实践活动,包括作业、实验、实习设计等;二是集中性实践教学,包括社会调查、各类实习、见习以及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落脚到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表现在学生通过实际参与法律操作,提高解决实际案例和实际问题的能力。实践教学,尤其是专业实践实习,不仅能成为学生了解社会的平台,而且还有利于学生把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培养其动手能力。不仅有利于学生提高社会竞争能力;还有利于在教学中引入竞争与合作机制,帮助学生在真实的案例中熟知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技能,了解社会现状,拓宽知识面。归根结底,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意义重大。

2.必要性。实践环节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1)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基础。实践教学是保证法律专业知识有效运用和确保实现远程开放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措施;(2)教学体系完整的基石。实践教学环节与理论教学相互补充,是远程开放教育教学过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贯彻始终,是培养应用型专门人才的有效手段。(3)教学质量提升的保障。实践教学效果能够有效检测理论教学的成绩,能反映学生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是检测学生理论学习效果和学习质量的重要方法。

二、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问题分析

法学专业实践环节对于培养学生的法条理解能力、案例分析能力以及法律适用能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实践分析,我们发现,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也存在一些问题:(1)学生对实践教学环节缺乏足够认识,毕业论文质量较差。学生对如何确定论文题目,如何占有材料,怎样写论文,论文的作用,怎样组织文字,论文的基本格式等认识比较肤浅,以致文不对题、抄袭、剽窃等现象时有发生,论文质量不高;(2)师资力量不足,教师指导工作不能完全到位。实践教学环节中教师严重不足是一个突出问题,一位教师往往要指导十几名学生。由于时间紧、要求高,使得许多指导教师求速度不求质量,导致教学效果差;(3)答辩工作有待完善。答辩过程中国走过场、缺乏必要的师生互动、答辩时间紧张等都严重影响着答辩效果。论文答辩中显现出学生对法学领域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了解较少,对法理知识掌握不够;(4)缺乏稳固实用的法律实践基地。校外实践基地偏于形式,使用效果不理想,学生参加实践的积极性不够高。并且,实践环节大多以书面报告为主要反映形式,实践效果难以体现。(5)法学课程体系亟待完善。以部门法律进行划分是法学课程标准体系建立的主要依据,这样的教学方法重在传授理论知识,而不是培养应用能力;(6)缺乏可操作性的实践考核方法。

分析以上问题存在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1)远程开放教育办学的局限性。就学生而言,在实践环节上的局限性集中体现在毕业论文的写作上,资料不足、时间紧张、有了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所以难以保证论文质量。同时,实践课程指导教师,大多学术研究都有自己的方向,所以教师教学和课程管理上相对独立,所涉及的部门法律也比较固定,这就造成指导领域相对狭窄,不可能高质量指导实践;(2)支持服务重课程轻实践的情况普遍存在。远程教育平台是为完成课程教学而设计的教学系统,所以,对实践教学的支持服务系统探索还远远不够,有关的资料、学术动态、指导意见、前沿资料获取的渠道等也还很不系统。远不能与课程教学资源相比,这就形成了重课程轻实践的格局,无法实现对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教学的全面支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毕业论文质量;(3)办学压力的影响。远程开放教育办学单位包括电大、各类大学、成人高校和网络学院,生源竞争越演越烈;(4)毕业论文质量评价体系不健全。专业课程设置有许多雷同,毕业论文的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上没有创新,导致毕业论文没有体现实践教学应有的特点。

三、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对策思考

1.更新观念。“质量是远程教育的生命,建立全面多元的远程教育质量观是保障远程教育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要转变把实践教学仅仅作为教学环节之一加以实施的观念,树立实践性教学的相对独立的完整体系理念。实践教学应确立培养面向生产第一线的应用型人才,实践性强的高素质专门人才目标。以期提高远程教育的法律专业教学水平,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2.构建质量评价体系。质量评价体系包括对教师教学活动和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学校只有建了一套严格、规范和可操作的规则程序,才能实施有效的监控,确保实践教学环节的良好运作与衔接,实现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目标。就教师而言,主要以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为评价要素,形成评价教师教学活动的指标体系,体现实践教学的适用性特征;就学生而言,主要以学生对知识面的掌握和理解情况、对法律实务的操作能力以及论文答辩效果等为构成要件,形成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指标体系。只有把培养目标、学生特点、办学特色结合起来,把实践环节的考核以应用性为主,考核方式以实践报告、实践总结或作业方式完成作为基本形式,以此为基础制定的适应开放教育的毕业设计质量评价标准,才能真正缩减毕业设计教学环节与教学目标的差距。

3.丰富法学实践教学内容。一是注重平时作业。开放教育在课程作业的布置上,应采用多样化的形式,作业应根据教学大纲、实施细则、教材、学生水平来设计和安排,找准知识点,分清难易,做到题量适中、覆盖全面、结构合理、重点突出。二是要重视课程实践。通过采取师生互动、模拟现场、双向视频教学系统演示、卫星电视系统播放等多样化的教学形式,充分体现网络、多媒体和交互式等为主要特征的远程教育。以此为基础进行课程实践教学。三是专业实践。专业实践主要由社会调查、课程设计、实习组成。一方面,社会调查要充分体现学生自主化学习的特点,既要符合法学专业特点,又要注重灵活性。另一方面,课程设计在该课程结束后进行,时间和地点应相对集中。另外,实习主要包括现场参观、实际操作、观看录像等多种形式,要根据远程开放教育的特点,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4.加强教学支持服务。要借鉴过去行之有效的教学支持服务途径,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创建有现代远程教育特色的校园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建立法学网络网站,办出有特色的法学专业。结合法学课程特点,创办网络刊物、网络课程、在线讲座、模拟法庭、案例荟萃、法律前瞻等栏目,以满足教师的教学需要和学生学习需求。学校还可以基于网络开展毕业设计写作远程指导,充分发挥开放教育的自由性、开放性、灵活性优势特点,通过多种载体适时进行师生交流沟通,帮助学生解决写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提高论文指导水平和效率。

5.不断创新教学形式。可采用“判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模拟法庭”模式,改革传统的面授辅导模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进行案例剖析和技能训练。其中,判例分析法主要通过判例分析巩固学生知识,达到理论联系实际的作用,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诊所式教学法和医学院学生在诊所实习相似,即设立某种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诊所,帮助学生在接触真实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学习和运用法律知识。模拟法庭教学法不仅有利于向学生揭示法律问题的复杂性,还能帮助他们更清楚掌握解决法律纠纷的程序要求。通过组织学生在一定范围内竞争,学习分析处理实际案件以及出庭辩论的经验和技巧,从而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6.加强论文指导教师师资力量建设。目前,远程开放教育成人学生逐年增加,而师资力量建设力度却远不能与之相适应,教师学术研究方向不能完全与指导领域对口,所以我们必须重视论文指导师资队伍建设。笔者认为,开放大学的优势在于系统庞大,师资可以共享。基于此,学校应建立起系统内外结合,以系统内教师为主体以普通高校专家为辅助的毕业设计指导教师库。与此同时,加强指导教师的培训力度,提高要求,明确责任,以此提高教师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设计的指导质量。针对教师指导学生人数过多的现象,学校应明确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管理论文指导师生比例和专业指导方向,从而确保论文指导质量。

7.毕业设计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教学管理和督导部门应制定教学纲要,对实践教学环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时处理过程中的问题。对各个环节严格把关,进一步改进集中实践教学活动考核中出现的问题。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和评定是通过毕业设计教学环节的监控来实现的,对不合要求的毕业设计不能放低要求使其过关。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只有提高质量,加强内涵建设才能提高学校的社会声誉,增强学校的社会竞争力,促进开放教育健康有序发展。针对答辩,应本着方便学生学习和严格答辩的原则,创新答辩形式和过程方法,采取现场答辩、远程答辩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完善答辩环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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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罗辉.对县市电大法学实践教学问题的思考[J].南方论刊,2008(10).

[3]余乐.远程开放教育实践教学模式构建的理论探索[J].中国校外教育,2009(1).

[4]陈永忠.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研究与探讨[J].现代远距离教育,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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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堂讲授多,实务辅导少

课堂讲授是一种注重课堂求证式的实践教学模式,以传授系统的法律知识为目的,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教学方法上注重书本和课堂理论教学,忽视课后联系社会实际问题进行必要的互动探讨环节。课堂讲授中,教师要求学生根据社会现象总结出一种教材既定的结论,虽然可使学生在讲解过程中结合社会现象获得一些感性认识或体验,但是课堂学习是有限的,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并不直接,学生缺少必要的实务辅导。

(二)理论教学多,实践应用少

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以通识教育为主要模式,注重人文素质教育,而专业理论教育和技能训练则相对薄弱。法学教育以讲授政策、法律的条文为根本,为制定出来的政策、法律作正当性注释。讲授法学理论从抽象的概念和原则出发,照本宣科,缺乏与现实生活问题的联系。教学计划虽然安排了模拟法庭、毕业实习等环节,但缺乏系统性的实践教学方案。学生缺少综合运用知识的实践训练,张口就是“门外话”。

(三)关心成绩多,注重过程少

学生修完本科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后,将进行为期两三个月的社会实习,大多安排在法院、检察院系统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实习环节大多采取个人自主的方式,实习地点、实习单位由学生个人联系、寻找。虽然有的学校能够集中组织实习,但也仅是提供实习单位,对实习的过程缺少必要的监督和控制。由于毕业实习的时间有限,加之大多数学生对人民法院、检察院及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置及工作程序并不了解,毕业实习只能是“走马观花”。

(四)专业强调多,素质培育少

目前高校扩招,教学规模扩大,教学设施相对缺乏,很多高校是在教学任务与办学效益之间寻找平衡点,只求完成讲授专业理论知识的基本任务,学生的能力、素质培育被忽视。实际上,当前各个高校在法学专业学生培养教育问题上,更多的是关注学生各科成绩是否达到本科毕业要求,实习单位的评语是否满足市场竞争中的文字要求等,至于学生能否在法学的知识殿堂中获得成为一个法律人的基本素质,那就只能看学生自身的发展了。

二、地方一般院校开展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思考

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多人,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200多倍。然而,2007年法科毕业生的就业率竟列文科毕业生倒数第一。院校扩招与法科毕业生就业困难的矛盾,成为地方院校法学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完善实践教学体系,结合高校自身教育定位,开展“诊所式”实践教学,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可以成为地方一般院校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的理想选择。

(一)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社会科学,单纯的理论性教学已经不能适应人才培养的需求,实践性教学成为法学教育界广泛认同的法学教育模式。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作为高校法学专业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培育法科大学生专业知识理论体系,提高法律职业技能与素养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社会的发展,需要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而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注重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虽然当前法科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然而社会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却一直没有降温。造成这一反差的直接原因就在于高校培养的方向与市场需求的导向发生了错位。我们的高校在应试教育的后方依然延续着理论灌输的思维模式,法科毕业生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实务知识与经验,不能直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无法满足广大用人单位的迫切需求。因此,法学教育应当面向社会、面向实践,致力于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应用型、高素质法律专门人才。地方一般院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亦应秉承社会需求为导向这一原则。

(二)创造条件开展“诊所式”实践教学

诊所式法律教育,又称法律诊所,是20世纪60年代首发于美国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的临床诊断教学,在法学院中开设一系列教授学生实务技能的课程,通过一种涉及复杂多变的当事人、事实和解决问题的途径,把理论知识和实务技巧结合起来”。传统的法学教育虽然能让学生了解法律术语和法律条文,但是却很少掌握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的技巧、能力和素质。诊所式实践教学课程通过选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件,把学生置于真实的环境中,致力于训练学生如何在解决具体案例中学习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通过反复训练,就会把课堂上学到的零散的、片断的、割裂的、凝固的知识,系统地运用到实际案件处理中。与传统实践教学环节相比较,“诊所式”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要求法学院校具有较高的办学条件,诸如师资队伍方面,需要精通法律实务的“双师型”教师来担任诊所课程;教学设施方面,诊所课堂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技术。当前开设诊所课程的大学基本依赖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地方一般院校基本没有必要的经费保障,使得“诊所式”实践教学只能是小规模发展、小范围活动。鉴于此,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教育方面,应着眼于应对人才市场的需要,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出发,创造条件,加快开展“诊所式”实践教学。

(三)健全实践教学环节的内容体系

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环节,应当依照法学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地方一般院校自身教育的定位、学生的实际情况等,针对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确定其内容体系:

1.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的培养目标。法学实践教育,一是从教学内容的角度而言,以教授实践能力为主,与理论教学相对应;二是从教学目的的角度而言,以培养职业法律人为目的,这就与以培养学术法律人为目的的理论教学又区分开了。法学教育目标的不同对实践教学目标提出不同的要求。2009年3月2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联席会”年度工作会议指出,当前应加快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培养应用型人才。可见,高校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方向已是大势所趋。地方一般院校法学教育亦应如此。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培养目标理所应当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主导方向,兼顾知识积累与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素养,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应用能力和操作能力,使法科学生成长为依法实现正义的法律人。

2.目标的实施及内容。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开设法律诊所教学课堂;二是旁听法院审判、法律义务咨询、假期见习;三是社会调查、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写作。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在实施的过程中体现了理论知识与素质培养的层次渐进性。首先,通过观察或参与实际或模拟实际的法律问题的解决,来感觉实际法律问题的处理,获取法学感性知识;以此为基础,获得法律专业基本技能,即具备法律专业领域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如法律思维技能、法律方法技能、法律表达技能等;最后,尝试用新的理论、方法解决法律实际问题或者提出创新性观点,获得法律实践创新的能力。依方法论而言,法学实践教学的实施应是先从初识(课程教学)到观摩(法庭见习等)再到尝试(模拟审判、实习等),最后到创新(毕业论文写作等)。过程之中其实亦并无主次、先后的固定模式,但感觉初识——感性认识——理性分析的思维成熟主线必不可少。可见,在实践教学中引入法律诊所教学方法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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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教学质量特别是实践教学质量,是应用型专业努力的基本目标。法学属于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所以其教学应该重点突出实践能力的培养和锻炼。目前,我国大部分地方高校都开设了法学专业。但是,由于内外因素的影响,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普遍存在学生法律思维弱化、实务操作能力欠缺等突出问题,优化实践教学机制是提高法学专业学生专业实践能力的根本路径。

 

一、加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意义分析

 

(一)发挥地方高校培养优势的需要

 

地方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应根据所在区域发展需要和自身培养能力等因素,找到适合自己的人才培养模式和目标定位,而不能盲目跟从重点大学。加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实践教学,强化实践教学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核心地位,是有效彰显地方高校培养比较优势,提升法律人才培养规格,主动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多远需求的必然之路。充分利用地方高校在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优势,整合实践教学资源,是发挥地方高校培养优势的必然选择。

 

(二)提高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教学质量的需要

 

法学实践教学既可以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又有利于形塑法学专业思维、强化法律职业伦理修养,更有利于训练法律专业学生的应用能力,因而是提高法学专业人才综合素质的有效方式。〔2〕优化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机制,必将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力和法律职业能力,提高实践教学质量,从而推进地方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三)推进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方式转型的需要

 

当前,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普遍沿承传统学院式教学模式,对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重视不够,使学生毕业后既难以与大牌法学院毕业生在专业理论、学术能力上相竞争,又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践磨练才能适应基层法律工作。立足地面向广泛而多元的基层社会,顺应社会现实需求,优化实践教学保障体系,强化法律实践能力培养,增强直接服务基层的能力,这样才能凝练自己特色,实现法律人才培养方式转型,更好服务于基层社会建设。

 

(四)推进地方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

 

地方法治是国家法治建设、长治久安所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法学实践教学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核心内容,而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基本品质就是具有较强的法律实践技能。〔3〕提高法学专业人才实践教学强度与质量是地方高校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可以推动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转型发展和提高整体层次,促进基层社会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地方社会法治与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实践教学方案不合理

 

目前,许多地方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定位存在不明确、不切实际等问题,无法以此引领实践教学保障机制的建设。其次,大部分高校法学专业人才教学培养方案中对实践教学时间安排明显不合理,导致大多数情况下实践教学流于形式,教学效果不佳。下面以法学专业毕业实习为例:首先,毕业实习安排的时间短,大多为3-4个月。其次,实习一般限于阅卷、装卷、帮实习老师干些递送材料等杂活,实习内容过于单调,学生缺乏实习兴趣,觉得通过实习学不到东西。〔4〕毕业实习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核心环节,也是综合培养学生实务能力的关键所在。从毕业实习存在的问题可以充分发现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方案及培养机制的不合理性。

 

(二)实践教学安排与教学方法不科学

 

目前,许多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形式之间缺乏连贯性,在实践教学培养目标定位、教学环节、实践课程设置、实践教学平台建设缺乏整体设计,导致实践教学缺乏整体性、连贯性和系统性。其次,部分地方高校没有按照法学实践教学和学生实践能力发展规律来安排实践教学环节,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随意调整安排等问题。其次,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方法也不科学,大多数采取类似于理论教学的讲授法,案例教学法,轻视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实战化,轻视全部学生的参与,导致部分实践教学沦为精英教学,难以起到普遍提高实践教学效果的作用。

 

(三)实践教学评价与监控机制不健全

 

目前,大部分地方高校较为重视高校法学专业实践作用与实施,但轻视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虽然地方高校大都建立了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但普遍存在目标定位模糊、零散碎片化、制度建设滞后、监控效果不佳、效果评价机制缺乏、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四)实践师资队伍不适应

 

从整体来看,地方高校大部分法学专业教师是从学校走向学校,缺乏必要的社会与法律实践经验,指导学生实践教学能力不强。而法律实务部门的指导老师大部分缺乏必要的高校教育教学理论,也缺乏担任实践教学方法培训。而且,实务部门的指导教师本身实务案件多,更是缺乏提供学生实践教学质量的内在动力。可见,大部分地方高校的实践教学教师存在不适应越来越重要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发展需要。

 

三、优化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机制的对策

 

(一)完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基于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优势与地方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地方高校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面向地方的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极为科学。其次,在地方高校法学人才培养方案中完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设置。一是在理论教学中加强理论与实践的融合,适当增加课程理论教学中的实训教学环节,通过课程教学提高学生的实务能力训练路径。二是适当压缩理论课程教学课时,增加法律实务,法律谈判技能等实践教学课程和教学时间。三是加强实践教学力度,在必修课之外建立理论与实践选修课模块。

 

(二)构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标准

 

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主要包括协商、谈判能力、辩论技巧和方法、法律文书制作能力,制定规则能力,证据运用能力等。每种能力的培养有不同的知识、技能和实践方式及教学质量评价标准等。地方高校应科学界定法律人才实践能力的构成和培养标准,针对性地对每种实践能力设置实践教学方案、教学环节与教学质量评价标准,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三)保障实践教学安排系统性

 

地方高校应依据地方应用型卓越法学专业人才能力需求,在实践能力培养标准指导下,强化实践教学课程设置规范化。将实践教学课程分为见识性实践教学、专项实践和综合性实践教学,并按照以循序渐进的原则优化实践教学的联系和互动关系,并严格按照管理制度与程序开设实践教学课程,以保障实践教学的系统性和整体性。

 

(五)改进实践教学方法

 

地方高校应依据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类型、培养质量标准与学生实践能力状况,综合运用案例教学、模拟教学、研究性教学、参与式教学、诊所教学等多种实践教学方法,并教学经费、教师晋升支持等方面不断健全激励机制,以促进校师重视实践教学,从教学责任和完善制度等层面加强实践教学约束机制建设。

 

(四)优化“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地方高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加强现有教师队伍的实践教学能力培养与提高。一是可通过支持专任教师到法律实务挂职锻炼、参与办案、考取法律资格证书、从事法律实务兼职等方式,提高其法律实务能力与实践教学水平。二是可通过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律实践部门专家担任兼职理论教师,并通过加强其教学理论培训等形式提高其法学实践教学理论素养。其次,可建立法学专业学生校内与校外教师协作指导机制,由其共同制定实践课程体系、教学计划和毕业论文选题等,以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融合,克服理论与实践的隔离问题。

 

(六)健全教学质量监控机制。

 

地方高校应在系统分析法学专业人才实践技能培养要求和质量标准基础上,建立评价指标体系,以此对不同年级的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进行评价与改进指导。并以实践教学质量的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为重点,抓住社会调查、庭审观摩、模拟审批、法律援助、实习实训、法律诊所、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重要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点,健全决策与指挥、评价与诊断、信息反馈、激励约束及保障等运行系统等,协同推进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

 

(七)加强实践教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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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专业实习的困境

我国高等法学院校(系)在本科高年级的教学中,曾普遍要求学生参加与法学专业密切联系的专业实习,并将实习纳入学分管理;并基本形成了以集中实习(即由学校的教学管理部门在正常的学时中集中安排实习时间)为主的实习方式。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法学专业实习的持续推行却遇到了困难。

首先,随着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过渡,各法学院校系的招生规模急剧膨胀。仅以我院为例,法学本科招生规模已由1995年的32人增长到2000年的250人。各法学院系的共建实习基地的容纳能力已远远跟不上法学院系学生数量的增长速度,继续由法学院系负责联系安排专业实习已不现实。同时,与急速扩张的学生规模相比,实习经费更加捉襟见肘,更增加了共建实习基地的困难。

其次,为克服上述问题,大多数院校(系)在法学专业实习中以学生自行联系取代了由学校同有关单位(如实习基地)联系的组织方式,但由于缺乏相关管理制度的有效约束,实习形式化趋势严重。我院自允许学生自行联系以来,自行联系实习呈逐年上升的趋势。1999年自行联系毕业实习的人数占学生总人数的比例为49%,这一比例较1998年增加了24%.而2000年自行联系毕业实习的人数占学生总人数的比例则进一步提高到69%.以学生联系为主的实习模式,增加了实习管理和监督的难度。管理制度不健全和监督机制不完善都会为毕业实习流于形式提供制度的温床。

第三,严峻的就业形式和“学历高消费”的热潮对法学专业实习形成极大的冲击。根据法学本科教学计划,毕业实习须在完成对大部分专业基础课和骨干课的后进行,因而较优的时间安排是第6学期结束后,通常安排在第7学期。但这一时间安排正好同毕业生就业、考研时间冲突。在实践中,学生倾向于在有未来工作择业意向的地方实习,同时也倾向于自主、优先地选择与专业对口的实习单位而更多采取自行联系的方式。由于当前存在片面追求高学历和盲目人才高消费观念,再加之本科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所激发的“考研热”,使自行联系实习的方式往往成为考研同学的“安全港”。

第四,终身教育思想和全面素质教育思想对法学专业实习的冲击。终身教育(educationforalloutlife)思想的教育观念,改变了原来的“一次教育,终身受益”的传统教育思想,从而在继续教育制度和职业教育制度的协调配合下,大大减轻了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压力。从而促使法学教育者反思:四年的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培养出怎样的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的法律人才?专业实习是否不可替代?另外,在全面素质教育的教育思想的指导下,在学生的总学时数受到严格的限制的情况下,如何处理“通识教育”与“专才教育”的关系?如何安排专业实习时间,更高效地利用有限的专业课程学习时间?

二、影响法学专业实习重要程度的因素

法学专业实习在推行过程中遭遇的困难在法学教育界引发了对法学专业实习的基本问题——即法学专业实习必要性的质疑。北大已在本科教学计划中取消了法学专业实习的学时安排,只保留了该门课程的名称。而更多的院校则对实习持一种弱化管理、听之任之的态度。当然,也有少数院校坚持改革以克服法学实习的形式化倾向。

进一步地,通过对国内外法学院校有关法学专业实习安排的考察,我们发现法学教育的目标、法学教育的层次、法学职业教育体制等因素对法学专业实习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重要性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1.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对法学专业实习重要性的影响

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回答“培养什么样的人”?20世纪30年代,东吴大学法学院孙晓楼教授在其所著的《法学教育》一书中指出,“法律教育之宗旨及计划是:要以严格之,培养具有健全人格,富有创造精神及善于适应需要之法律人才。”几十年后,在人类即将从经济时代全面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转型期,上述要求依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学教育改革的根本任务就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型法律人才。具体而言,法学教育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一是要改革现行法学教育体系不甚合理的地方,推行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构建适应21世纪知识经济需要的法学教育体制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二是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为立法、司法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和从事法律辅助工作的高等技术型法律职业类人才,如法律助理、司法行政人员等,还要为各行各业尤其是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济部门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和管理人才。

法学本科教育应当以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在我国,我们的既不需要、也不可能产生大量的法学大师。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大师不靠教育创制,而是凭天赋自我造就。培养应用型、能力强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应当成为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而达成这一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核心工作就是着重对学习能力的培养和实践能力的提高。法学专业实习正是促进本科生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采取的有效措施。

2.法学本科教育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层次对法学本科专业实习重要性的影响

自1904年清政府建立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以来。已近百年。〔1〕回顾中国法律教育之路,虽历经坎坷,却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形成由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构成的既有学历教育、又有非学历教育的从中专、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法律硕士、硕士、博士和博士后的层次结构。〔2〕但是中国法学教育体系的不成熟和不科学的地方性的缺陷也日益凸现。

随着法学教育国际交流合作的增强,法学教育的层次结构、法学教育的起点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层次结构的重心将向上移。高等法学教育要坚持本科为基础,以本科教育为起点,大力发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简称JM)生教育,形成本科、硕士、博土教育之间合理的层次结构。

法学本科教育担负着培养应用型人才和学术型人才的双重目标。要在尚以“应试教育”为主的高中教育基础上完成的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积极而富有成效地开展实践教学仍是重要的教学培养模式。能充分体现学生自主性、社会性、专业性的法学专业实习也必将在现在及将来一段时期存续。另一方面,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理论研究必须以对社会的充分认知为基础。正如世界教育联盟总裁、日本著名学者奥田真丈在“日本大学改革的现状与课题”的演讲中所言,“广阔的视野及社会分析综合能力”是大学生首先须培养的能力。唯其如此,才能使法学理论研究具有实践意义,才能培养有价值的学术型人才。因此,无论是培养哪一种人才,都要以人为本,按照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的要求,强调包括专业实习在内的专业实践的重要性。

3.法律职业教育体系对法学专业实习重要性的影响

是否具备完善的法律职业教育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学专业实习对于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性。

世界主要法治国家的法律职业一般分为三种主要类型:第一类是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第二类是从事法律教学、科研的教师、专家。第三类是法律辅助人员。与此相适应的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学教育:一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二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研究发现,法学教育成功的国家都有完善的法律职业教育制度与高等法学教育相配套,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相分离。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要培养出能直接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一般至少需6年~7年,其中包括注重素质教育的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和职业前培训阶段。因此,法学专业实习并没有成为一种普遍的、必须的要求。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以高中毕业为基础的法学本科教育中,法学专业实习常作为一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的教学方法融入法学本科教育中。

而在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法律职业教育长期作为一种上岗后补充学历培训而存在,因此,法学本科教育担负着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任务。尽管我们在推进司法改革和法学教育改革的过程中提出了应当以终身教育思想为指导,根据法律职业对从业者的特殊要求,按法律人才培养和成长的,建立起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培训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相互衔接、一体化的教育培训制度。但在形成科学、合理的法学职业教育体系前,在今后很长的一个时期内,法学本科教育仍将担负重要的法律职业教育功能,以在法律机构实践为主的法学专业实习仍将是未来法律人才职业生涯的重要阶段。

三、法学专业实习的实践探索

如前所述,法学专业实习在很长一个时期仍将是法学本科中的重要。当前我国法学专业实习遭遇的困境并非是法学专业实习制度本身的缺陷,而是受制于我国变革时期的现实和其他制度条件的约束。随着教育思想、教育观念的更新和改革的深化,法学专业实习非但不能弱化,还应当积极相关的,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只有在制度上不断创新,才能有效克服当前法学专业实习遇到的困难,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尽管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国外法学专业实习在实习的必要性、内容、目标以及实现方式等方面都和我国有着明显的差异,但国外法学院在法学专业实习的制度设计上仍有许多先进的经验可资借鉴。在设计法学专业实习制度时,学校的特点(如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的位置、学校资源的优势、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和地区的特点(如法学专业人才需求的地区偏好、人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等)都是制度安排的重要的因素。

1.将法学专业实习作为必修课纳入学分管理是十分必要的,教学计划的安排则应更为灵活

比较发现,在是否将实习纳入学分管理以及是否将其定为必修课的上,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例如,在美国,由于其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特点以及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普遍采用以及其法学初级学位立足于本科教育基础之上的特点,使美国的多数法学院并不强调学分管理或其必修课属性。耶鲁大学法学院在其J.D教学计划中将实习计划(ClinicProgram)列为选修课;纽约大学法学院则不将实习计划作为独立课程,而只视其为一种教学模式。而在大陆法系的德国,尽管存在职业准备阶段的实习,但一些著名的法学院仍然强调法学专业实习的重要性,在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实习被列为必修课纳入管理。

我们认为由于法学专业实习的质量是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环节,是完成从认识——实践——认识的第二次飞跃的关键,因此,不能搞成形式化。在实践中,迫于升学、就业的压力,专业实习形式化的“道德风险”普遍存在。我院长期坚持将法学专业实习作为必修课纳入学分管理,从而强化学生对实习重要性的认识,确保法学专业实习的质量。

在时间的安排上,除了根据专业理论课开设的情况安排法学专业实习在四年本科教学计划中的合理时间外,是否将其纳入正常的教学周期更是有待思考的问题。在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专业实习被分成两个阶段,即入门实习(EinfUhrungs)以及深入实习(Vertiefungspraktikum),由学生在假期里完成,分别为期4周和9周。我院的实践表明,第6学期结束时,主要的专业基础课和骨干课均已完毕,是安排法学专业实习的较佳时期。同时,为更充分地利用假期社会实践和在校课程学习时间,我们将专业实习时间调整到第6学期结束后的暑期到第7学期的第5教学周止(通常为7~9月)。

2.学生自主选择与院系在法学专业实习环节扮演的角色转换

与对部分国外法学院的初步调研结果显示,国外各法学院对法学专业实习采取的是一种学生自主选择的模式。专业实习环节不同于理论教学环节,同理论教学环节相比,学生的自主性显得更为重要。首先,赋予学生更大的选择权,可以克服强行安排的弊端。我院的专业实习经验显示,在院系组织的情形,由于实习单位的安排与学生的主观意向的差异,会挫伤学生主动投入实践学习的积极性,同时也妨碍了学生个体优势的发挥。其次,招生规模的扩张速度远远超出了实习基地容纳能力的扩张速度,采取以学生自主选择为主的实习模式也符合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趋势。

在法学专业实习中,学校更多扮演的是机会提供者的角色。例如,耶鲁大学法学院就设有了eromeN.FrankLegalServicesOrganization(LSO)和YaleEnviron mentalProtectionClinic为法学院学生提供实习机会。我国国内的著名法学院如北大、清华、人大、武大等法学院也都有实习基地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实习基地以规范化的管理、指导老师丰富的经验等优势仍成为学生的首要选择。此外,由于各地区开放程度的差异也使得实习基地可以为机会不多的学生创造更多、更好的实习机会。

3.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法学院系对法学专业实习的监管不力是引起当前法学专业实习形式化的根本动因。国外法学院对学生实习通过加强学生的实习申请和实习效果评定进行。在对学生申请的审核方面,着重于实习单位的选择和实习计划安排。例如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明确要求实习单位须与专业紧密结合,同时要求学生提出计划详尽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而大多数美国大学法学院则鼓励跨学科的(interdisciplinary)实习计划,如耶鲁大学法学院学生的半年强化实习(intensivesemesterexperiences),可以跨学院进行,学院着重考察实习计划,对实习单位并没有特别规定。

在实习成绩的考核方面,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采用的是将实习学分区分为不分等级的学分(ungradedcredit)和等级学分(gradedcredit)两部分以及实习导师和院内教授共同评测相结合的方式。而在澳大利亚西悉尼大学法学院麦卡瑟分校,对实践技术教学中的实践部分的评测则采用与理论部分相同的分等级计分法(即从不及格到优秀)〔3〕。

我院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并借鉴各国经验,在加强实习基地建设的同时,特别注重通过加强实习的动态管理实现对专业实习的有效监管。在多年的毕业实习实践中,已初步形成实习前申请审核、实习期间监督以及实习结束考评的动态管理模式。所谓实习申请审核,是指由参加专业实习的同学在开始实习前须拟订详尽的实习计划,并向实习指导小组提出书面的正式申请,在实习指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进行。鉴于我院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对实习单位的选择只是提倡与法学专业密切相关的单位,例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但银行等机构以及各类工商等也并不属禁止的范围。实习申请是否可获同意主要在于实习计划的详尽与否以及是否可以实现专业实习的目的。

以学生自主选择的实习模式大大提高了院系监督的成本,且不能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因此,实习期间的监督和的考评是确保实习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我院采取了强化实习课老师和实习地指导老师的合作的方式,对专业实习的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对学生的实习成绩进行综合考核的评测方法。实习地指导老师的意见在对学生在实习地的表现的评价上将是主要的依据。实习成绩的另一个组成部分是实习论文的成绩评定。考虑到专业实习与校内课程学习在性质、评定老师在学生实习表现的信息不完全、实习单位等因素引起的差异,我们计划改革专业实习成绩的评定方法,改百分制为等级制,以提高成绩评定的科学性和监管的有效性。

我们相信,认真反思我国法学教育界近十多年来的发展过程中的法学专业实习理论和实践,为法学实践教育寻求新的实现途径,对开创21世纪法学教育的未来会有所裨益。

〔参考〕

篇10

为了提高我校法学本科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进一步强化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教学环节

的管理,严把毕业论文的质量关,确保毕业论文档案资料的规范、完整,特对法学类毕业论文撰写格式提出如下要求:

毕业论文一般由以下主要部分组成,依次为:

1.题目,2.作者,3.中文摘要,4.英文题目、作者、摘要,4.论文正文,5.参考文献,

6.致谢,7.〖附录〗。

具体要求如下:

1.题目(三号黑体加粗,居中)

表述论文所研究的对象和内容。要求字数少、简明精炼,原则上不超过20个字。如果设有主、副标题,副标题指具体的研究内容。

2.作者(四号宋体,居中)

题目下面第一行写专业、学生姓名;另起一行写指导老师的姓名、职称。

3.中文摘要(小四楷体)

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不阅读报告、论文的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

要应概括地反映论文的主要内容,主要说明本论文的研究目的、研究方法、所取得的成果

和结论。要突出本论文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力求语言精炼准确。论文摘要200字左右,

4.关键词3-5个。(小四楷体)

5.英文题目、作者、摘要、指导老师、关键词(英文题目、作者、摘要与中文相对应)。

6.论文正文(小四宋体)

前言应综合评述前人相关研究工作,说明论文的选题目的与意义。前言篇幅不要太长,一般教科书中有的知识,在前言中不必赘述,前言一般不超过全文的1/3。

6.参考文献(五号宋体)

参考文献只列作者阅读过,在正文中被引用过、正式发表的文献资料。按文中引用的

先后顺序编码,并将编码置于方括号中以上标形式标注在引用句后。参考文献15篇以上。文献中的作者不超过三位时全部列出;超过三位时一般只列前三位,后面加“等”字;作者姓名之间用逗号分开;主要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

①期刊

[序号]作者.文章题目[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②专著

[序号]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p:起止页码

③论文集

[序号]作者.文题.见(in):编者,编(eds).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p:起止页码

④学位论文

[序号]作者.文题.[学位论文].授予单位所在地,授予单位,授予年

⑤专利

[序号]申请者.专利名.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

⑥技术标准

[序号]责任者.技术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年.技术标准名称.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日期

7.致谢

致谢中主要感谢导师和对论文工作有直接贡献及帮助的人士和单位。

论文一律用A4(210mm×297mm)标准大小的白纸打印并装订(左装订)成册。版面页边距上空2.5cm,下空2cm,左空2.5cm,右空2cm。

页码位于页面底端(页脚),居中对齐,首页显示页码。

论文题目使用黑体三号字,摘要、关键词使用楷体小四号字,内容使用宋体小四号字。行距为1.5倍行距,字符间距为标准。

法学系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格式

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题目)

ⅹⅹⅹⅹⅹⅹⅹⅹ学院ⅹⅹ专业ⅹⅹⅹ(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内容摘要(中文):

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关键词(中文):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英文题目)

ⅹⅹⅹⅹⅹⅹⅹⅹ学院ⅹⅹ专业ⅹⅹⅹ(英文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英文

内容摘要(英文):

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关键词(英文):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前言

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正文

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正文内容番号的写法:

一、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番号后用顿号)

(一)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括号后不要加标点)

1、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1)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①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或者

1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1.1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1.1.1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参考文献:

[序号]作者.文章题目[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用于参考期刊)

[序号]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p:起止页码(用于参考专著)

[序号]作者.文题.见(in):编者,编(eds).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p:起止页码(用于参考论文集)

[序号]作者.文题.[学位论文].授予单位所在地,授予单位,授予年(用于参考学位论文)

[序号]申请者.专利名.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用于参考专利技术)

[序号]责任者.技术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年.技术标准名称.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日期(用于参考技术标准)

致谢:

致谢中主要感谢导师和对论文工作有直接贡献及帮助的人士和单位。

政治与法学学院法学系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法学毕业论文范例: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摘要: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能力的综合训练和重要考量。毕业论文工作在检验毕业生掌握知识情况的同时也是对我系教育教学质量的检测。法学系自2005年设立以来,在六届毕业论文工作的组织筹备中,毕业论文管理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规范化到精细化的成熟过程。作为法学系教学秘书,一直注意不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摸索更好的管理方法。

关键词:法学;毕业论文;规范化

毕业论文是全面检验大学生在高等教育阶段整体学习效果和能力培养状况的重要教学环节,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凝练成适应社会发展所需综合能力的重要教育过程。

一、制度文件的起草与修订

1.规范管理制度

为规范毕业论文管理,自2009年毕业论文工作伊始,首次制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系毕业论文手册》。几年来,针对该手册在论文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多次修改。2011年初,学院进一步明确了院、系毕业论文二级管理工作机制。通过反复沟通与调研,协助教学部完成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规定》。在协助修订的过程中,吸取了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宝贵经验,同时与法学专业实际情况相结合,使得规定更加合理,简化繁杂的工作流程的同时加强了规定的可操作性。

2.修订写作格式

在规范管理制度的同时,对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规范进行了调整。为此多方查找资料进行调研,借鉴兄弟院校的管理经验,结合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组织指导教师进行讨论,协助教学部制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写作规范》,并结合法学系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规范实施细则》。

二、规范流程管理

1.合理安排论文工作时间,召开动员会

根据学院对毕业论文工作的整体要求,从每学年第一学期末开始,提前制订好每一届毕业论文工作的计划安排。召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工作会议,布置本年度毕业论文工作时间安排与要求。召开学生动员大会,加强对学生端正学风教育,强调论文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论文写作规范和格式要求,使学生真正提高对论文撰写的重要意义的理解,自觉遵守学院相关制度要求,认真参加实习,并结合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社会实践,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综合能力,高质量地完成毕业论文。

2.选题的申报与审批,确保题目质量

在毕业论文工作选题的准备阶段,按指导教师所从事的专业研究方向,拟定论文题目供学生自主选择,同时也可以根据学生的实习条件和实习案例及社会热点问题,鼓励学生开拓思维,自行拟定题目,并通过选题审批的程序,对初拟题目进行反复修改,做到一人一题,要求毕业论文研究方向能够与学生的专业更加贴切,切实做到论文选题的规范化管理向分类化指导的转变,提升论文内在质量。

3.指导过程监督

在毕业论文工作进行过程中,按照法学系毕业论文工作计划安排及时进行监督和管理。分为前期、中期、后期进行检查,前期主要检查指导教师的到岗情况、开题情况、资料查阅的情况。中期针对教师的指导过程进行监控,检查指导过程记录,学生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后期检查毕业论文质量、组织评分及分组评阅。

4.毕业论文格式审查、评阅和答辩

在毕业生实习返校之后,收集各种管控表格,对每一名同学的论文初稿进行格式审查,在总结历届学生答辩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每一名同学指出答辩技巧和建议,为正式答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正式答辩前,做好准备工作,成立答辩委员会,明确答辩时间、答辩场地及相关材料的准备,召开答辩分工会,确保答辩顺利进行。

三、规范档案管理

毕业论文工作结束后,认真整理相关电子档案资料,做好纸质版资料保存工作。将学生论文、材料装入档案袋,存入档案室备查。按照要求对论文工作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填写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调查表,做好毕业论文工作总结,所有档案汇集成册以备教学部检查和教委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互查工作。

四、树立服务意识,保障工作顺利完成

毕业论文管理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我系毕业论文工作的服务性工作,内容琐碎,繁杂。在工作中需要不断加强服务意识,加强各方面的沟通。为此我建立了论文指导小组分组联系表,指定学生组长负责,定期与学生组长以及指导教师沟通,尽早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为毕业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篇11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问题的提出

美国法学家霍尔姆斯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学专业是一门应用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和重要组成部分。所谓法学实践教学旨在培养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教学方式。实践教学体系涵盖了实践教学活动的目标、内容、管理、保障及评价等环节。目前,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非常重视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在我国,长期以来,法学本科教学模式受前苏联影响,偏重于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缺乏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基本技能的训练,实践中出现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严重脱节的现象,所培养的学生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要。

对此,教育部、高教司及有关部门先后出台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实践教学提出了指导性意见。2007年3月,教育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各高校通过降低必修课比例、加大选修课比例、减少课堂讲授时数等,赋于大学生更多的学习自。司法部在《法学教育“九五”发展规划和2010年发展设想》中明确指出,我国的法学教育应“重点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外向型法律人才和职业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模式。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界对实践教学的探索和改革,法学实践教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来看,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在法学本科教学过程中,如何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已经成为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重要课题。

2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实践教学的现状分析

2.1 实践教学的内在价值尚未得到足够的认识

在传统教育理念支配下,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长期以来注重法学基本理论的传授,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学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严重脱节。从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来看,绝大多数院校法学专业理论教学的学时数明显高于实践教学。目前在法学本科教学中,十六门法学主干课程的理论教学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模拟法庭、毕业实习、社会调查等形式的实践教学未能得到真正重视,实施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缺陷。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定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者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适应实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即成为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

2.2 实践教学目标不清晰,课程设置缺乏规范性

首先,实践教学目标不清晰。实践教学目标体系是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的前提和依据。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系统、完整的实践教学目标体系,影响了实践教学体系的科学构建和有序运作。其次,实践教学课程设置和实践教学模式运行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各种实践教学模式应如何具体运作,以及实践教学的考核等都缺乏科学的、系统的理论指导。国家教育部门对法学专业实践环节的要求也仅有极其简单的方式列举,对于各种方式如何开展则缺乏刚性规定,也没有提供相关的标本模式供各院校参考。由于实践教学缺乏系统和规范,导致实践教学流于形式。

2.3 实践教学缺乏强有力的保障体系

截至2010年4月,全国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普通高校已达620多所,在校法学本科生将近30万人。与急速增长的学生数量相比,高校的实践教学资源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成为影响法学教育质量提升的重要因素。

首先,缺乏必备的师资。法学实践教学对法学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承担实践教学指导任务的教师,一方面要有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要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实践中,我国法学院校“双师型”教师严重缺乏。其次,缺乏必要的资金投入。相对于理论教学而言,法学专业实践教学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但目前大多数高校在实践教学方面存在着资金缺乏的问题。此外,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基地数量不足,另一方面,已经建立的实习基地,由于双方交流合作的领域和深度仍非常有限,实效性还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

2.4 实践教学缺乏科学的评价模式

完善的评估监督体系是促进法学实践教学规范开展的重要保证。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评估指标体系有待于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评估指标需要进一步合理化和细化。现阶段,实践教学在教学成果的评价模式上,一般比较注重对学生最终学习成绩的考核,而忽略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与创新能力的评价。在对专业教师的评价体系中,由于“重科研轻教学”的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以科研成果作为衡量标准的职称评定等制度,导致教师将更多时间、精力投入科研,不重视实践教学的研究与改革。这样的评价模式不利于学生整体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3 重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的思考

3.1 明确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目标体系

确立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培养目标是重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逻辑起点。该目标应分为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

3.1.1 总体目标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总体目标应该围绕着法学本科教学的目标而确立。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应该是: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提高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

3.1.2 具体目标

设定具体目标是科学地为实践教学定性、定位、定量,促进实践教学目标化、系统化和规范化的必然要求。在实践教学中,应结合不同的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设定具体目标,实践教学具体目标可分为:基础技能的培养;专业技能培训;创新技能培养。

3.2 构建科学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科学构建是保障实践教学质量的重要前提。教学课程体系,根据实践教学内容不同,一般可以分为基础技能模块、专业技能模块和创新技能模块。

3.2.1 基础技能模块

基础技能课程设置的目的在于培养为社会所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应具备的基础技能,具体包括语言表达能力训练、社会调查能力训练、写作技能训练、案例评析能力训练等课程来完成。(1)语言表达能力训练。职业属性决定了培养的人才需要具备较强的语言组织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本课程在本科较低年级开设为宜。(2)社会调查能力训练。该课程的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和认识社会,养成从法律的视角观察和思考社会现象。本课程可安排在低年级的寒暑假为宜。(3)写作技能训练。该课程可采取学年论文和专业习题论文的方式进行。(4)案例评析能力训练。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案例的讨论,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该课程可以课堂教学和专题讨论为载体。

3.2.2 专业技能模块

专业技能课程设置旨在深化基础技能的平台上检验和提升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处理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该课程模块一般应包括庭审观摩、模拟庭审、法律咨询和专业见习等。(1)庭审观摩。通过该课程使学生了解案件审理的程序和过程,了解诉讼参与人的角色特点和功能作用。该课程安排在低年级为宜。(2)模拟庭审。该课程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模拟具体法律案件的处理,检验学生法律知识掌握的扎实程度,培养学生将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能力。(3)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是指学生在专业教师的引导下,通过对社会大众提供无偿法律咨询帮助的实践教学形式。此课程一般安排在大三的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4)专业见习。该课程通过安排学生跟随法律工作者进行具体案件的处理,使其熟悉规范流程,掌握实用技能。该课程安排在大三的假期为宜。

3.2.3 创新技能模块

创新技能模块是在上述两个模块基础上,对学生知识水平、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的进一步提高。通常运用的方式包括该诊所法律教育、法律援助、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课程。

(1)诊所法律教育。该课程以具体的真实案例为对象,让学生在真实案件中理解法律原理,提高职业技能。该课程一般在大三开设为宜。(2)法律援助。该课程的实施要求在专业教师参与下,学生以义务法律援助者的身份为家境贫困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一般可安排在大三、大四学期进行。(3)毕业实习。该课程重点在于提高学生对处理法律事务的流程的熟悉程度,学习和掌握办案的方法和技巧。一般在大四第二学期进行,时间为2至3个月为宜。(4)毕业论文。该课程主要任务是全面提升本科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和科研论文的写作能力。

3.3 加强实践教学保障体系的建设

实践教学保障体系包括:实践教学的制度规范;实践教学基地和实验室;“双师型”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实践教学教材建设等。本文主要就师资建设和实习基地建设谈几点建议。

3.3.1 加强实践型师资队伍建设

改进的具体措施如下:(1)建立专业教师与法律工作者之间的职业互换制度。通过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可以使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到法学院系担任一些实务性较强的课程。同时,专业教师通过从事一定时期的法律实务工作,提高其自身的实践能力。(2)建立专业教师定期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锻炼的制度。专业教师在完成学校核定的教学工作量后,可以申请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提升自己的实务操作能力。(3)加强国际合作。通过搭建国际合作平台,为教师提供外出学习和进修的机会,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同时,积极引进海外的优质教学资源,充实实践教学师资队伍。

3.3.2 建构专业实习基地“双赢”模式

当前实践教学基地运行不顺畅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法学实践基地建立在单向性基础之上,实务部门对实践基地的运行积极性不高。在“双赢”模式下,普通高校为实务部门获取有关专业信息、进行职业培训和选拔优秀人才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发挥高校法律人才的资源优势,实务部门则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提供学习和实践的平台。双方可以在教学、科研、实践经验与资源优势方面等展开全面合作,从而达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双赢”目的。

3.4 完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

该体系主要包括评价原则;评价依据和标准;成绩评价等。

3.4.1 实践教学的评价原则

实践教学的评价原则主要包括统筹性原则和差异性原则。(1)统筹性原则。首先,坚持统一考核与独立考核相结合。实践教学中的教学内容分别采取统一考核与独立考核。其次,坚持对学生的考核与对教师的评价相结合。(2)差异性原则。由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形式的多样化,因此实践教学评价必须考虑课程性质、教学目的、培养目标、办学特色、人才定位等因素,采取不同的评价方法。考核方式也可灵活多样,根据实践教学活动形式、内容不同,丰富多样,可采用活动记录、总结报告、论文等书面方等综合考核方式。

3.4.2 评价依据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