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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4-08 11: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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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论文

篇1

一、问题的提出

教育法》中明确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教育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石和先导,是塑造未来的事业,所以教育领域的法制化和法治化是非常重要的话题。

我国现已有大量的调整教育活动的法律法规出台,而且关于教育的立法活动还在不断进行。但是现实情况是近年来涉及教育权,教育活动的纠纷频仍,诸如涉及侵犯受教育权、残疾儿童的入学权、教师的惩戒权等等问题的案件不断出现,但是从诉讼立案到判决都遇到了难题,从程序到实体都遇到了适用法律上的障碍。有的案件如齐玉苓告陈晓琪侵犯其受教育权案最终按侵犯姓名权进行判决;有的援引了行政法的法律规定;有的是作为民事关系进行了解决,各地方法院在处理同类问题时依然存在大量观点上的不统一,这些法律适用活动仍然没有被最终明确。究其原因是当前社会处于迅速发展和剧烈变革中,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对教育领域不断渗透,教育主体多元,教育关系错综复杂,来自于社会的各种矛盾与教育领域内部的固有矛盾交织在一起,使得矛盾与纠纷丛生。

另外,从法律的价值上讲,教育的法律控制的实现,不单是在于在立法上制定了多少倡导和维护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秩序的教育法律、法规,关键在于使这些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管理秩序在教育管理中得到全面的实现。教育法律适用过程是实现教育法律价值的过程,法律适用的概率越高,表明法律价值的实现程度越高,即法律价值化程度越高。

所以,通过对教育法律关系的进一步分析,明确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从而准确、及时、正确地实现教育法律法规的适用,实现教育领域的法治的要求已经非常紧迫,这种要求已经深刻触及了制度和法律的层面。

二、不同的观点

2O世纪60年代,日本法学界对教育法的地位提出两种对立的观点,即“教育行政法规学”和“教育制度独立自法说。”这一理论启发了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者对我国教育法地位的讨论,探索,引发了1993年至今仍未衰退的学术争鸣,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观点:

(一)完全独立说

主张是以特有的教育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有特有的法律关系主体和法律基本原则并有相应的处理方式。

(二)隶属说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教育法隶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律部门的一个分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不具备构成部门法的条件。因为“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管理,或者统称为国家调控教育的原则,这种调控在我国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行政行为实现的,因此,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界说为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三)相对独立说

认为教育法应脱离行政法,与文化法、科学技术法、体育法、文物保护法、卫生法等共同组成文教科技法,教育法是其中一个分支。从尊重人才,重视文教科技等因素来考虑,亟须加强这方面的法律,这一部门法中包括:教育法、科学法、版权法、专利法、发明奖励法、新闻法、出版法、文艺法、广播电视法、文物保护法。

(四)发展说

认为目前教育法的调整对象仍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调整方法也属于行政法范围,但教育法同时调节着具有纵向隶属特征的行政法律关系和具有横向平等性质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随着教育法的继续深入发展,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的继续完善、教育法应当独立。由于教育社会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有明显的独立性,这就为教育法归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打下基础。

以上的不同学说是在不同的基础上,从不同的角度上提出的。笔者认为,要明确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明确教育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使教育法律法规得到切实有效的适用,必须分析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性质,只有这样,才能从理论和现实上解决问题。

三、解析教育领域内的社会关系

“教育关系”属于行政关系,民事关系,还是其他性质的社会关系呢?调整这些关系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性质如何界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何种程序法呢?只有对这些与教育相关的社会关系进行科学地考察,才能明确“教育法”处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哪个部分。这是教育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它不仅与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教育法的分类、体系构成等直接相关,而且对教育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学校作为法人组织(有的学者认为高等学校具有法人地位,中小学不具有法人地位),在社会生活中和方方面面发生着联系,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对一些主要社会关系进行解析。

(一)我国教育与政府的关系

在我国政府《教育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这说明政府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学校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两者之间是行政关系。

随着大量社会力量介入教育领域,大量的私立学校纷纷建立,而私立学校的办学自的来源不是国家权力,而是民事权利,权利的特点是“法不禁止便自由。”但是这种权利的运用方向是教育,而教育是一个利益冲突集中的领域,不同的人对教育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试图通过教育实现不同的目的,因此决定了这部分领域而不能完全交给市场,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如果出现“市场失灵”,将带来极大的影响,因为教育是有时效性的,但是也不能完全由政府来掌控,因为政府既不是投资者,也不是办学者,所以政府必须有限介入,进行宏观调控,对民间办学权利明确界限但同时给予保护,《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颁行,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府的有限调控,在这个范围内形成的就是行政关系,在此范围之外形成的社会关系,应该定位为民事关系。

但是,政府在对学校的管理中关于学校的自主办学权的内容必须要研究,因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教育的民主化的不断演进,学校需要更多的办学自,实现政府的角色定位和权力的分化是必然的要求。

(二)学校与学生、教师的关系

教育法律法规的功能简言之就是能够实现“依法管理”和“依法维权”。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以下权力:“……2.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3.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4.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5.对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所以,从教育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学校是经《教育法》授权,行使国家权力,学校在行使这些权力时,与学生和教师之间形成的是行政关系,学校是行政主体,学生和教师是行政相对人。作为学生,在校期间要接受学校的管理,虽然在学理上有从不同角度形成的不同的认识,如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论,教育法上的教育契约关系等等。但是学校出于教育目的,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设立校规,对学生进行管理,甚至惩戒,尤其是在我国的义务教育阶段,在总体上应该被认为是行政行为;而涉及到学生在校内所使用的硬件设备,包括教学设施、伙食、住宿等完全可以根据合同进行约定,如果发生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就可以解决。但是私立学校还是有其特殊性,学生入校时需要和学生的监护人签定相关的合同,不仅对学校的教学设施和服务标准进行约定,同时对管理的内容也进行约定,所以体现出了特殊性,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了一定的交叉,如果出现了纠纷,根据法学理论,我国一般是公权优先,可以按照行政关系界定,但大部分关系是作为民事关系界定的。随着社会力量办学规模的逐步壮大,对这部分领域进一步研究并作出相关规定是非常迫切的。

在学校内部,学校和教师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陛所决定的管理关系。

《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都规定了教师聘任制,双方作为平等主体签定聘任合同,但是基于我国教师制度的历史和现实中教师聘任制度和教师的资格制度、职务制度密切相关,而高等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本校教师以及拟聘本校的教师实施资格认定,代替履行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在教师职务评审中,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无论是在教师资格认证还是教师职务评审过程中,高等学校和教师之间形成教育行政关系,中小学教师也面临这个问题,所以学校和教师之间形成了微妙的关系,一方面作为管理者,与教师形成了不对等的管理和被管理的法律关系;而作为聘任人,学校和受聘教师问形成的是平等主体问的法律关系,在这双重身份下,学校很难主动放弃行政职权;而且长期以来,教师和学校形成的复杂的人身依附关系、如人事关系、住房、子女就学等等,使教师在聘任过程中更加处于被动地位。所以公办学校和教师的关系主要还是行政关系,是内部行政关系。但在私立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合同关系。

(三)学校与社会其他组织的关系

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与它所处的内外环境构成了一系列的社会关系。学校和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团体、个人之间,既有互相协作、又存在着复杂的财产所有和流转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学校是以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资格参与其中的。最突出地反映在所有权关系、邻里权关系和合同关系上。这些都是明确的民事关系,完全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活动,不过由于我国还大量存在机关办学的情况,所以学校在产权的界定、变更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障碍,尤其是学校合并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政府机关的财产权和学校的财产权无法区分,无法实现产权明晰。所以,进一步明确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实现政府的角色转化和权力分化是非常迫切的事情。

四、结论

综前所述,教育法律关系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民事法律关系,那么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自然可以由行政法和民事法律进行调整,而不是单纯的讨论教育法,所以,本文作者认为,不应当把“教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教育法”的外延应当包括“教育行政法律”和“教育民事法律”两部分。由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调整方法不具有独特性,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就可以解决,如果按持“完全独立”说的学者所论,“教育法”作为一个单独法律部门,就会出现法律部门间的交叉,给立法和执法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会和我们划分法律部门的初衷相违背。而随着教育领域的不断发展,我们面临的问题不是创新法律部门,而是实现公权利和私权利的边界的界定,明确政府、市场主体、办学者和参与学习者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并提供权利的有效救济途径和权力的恰当的实施方式。:

同时对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性质认定需要进一步研究

本文的以上观点是基于为了解决现实问题而提出的相对有可行性的方案。如果从理论上仔细分析,还是有缺陷的,比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性质是不是行政法,如果是,学校当然是行政被授权主体,反之就面临立论被全面的危险。

(二)政府在教育领域中的定位需要进一步确认

作为行政管理者必须和办学者、出资者的身份有一定的区别,尤其是高等教育建设中,减少直接以行政手段干预学校工作,而可以采取规划、审批新建高等学校、制定标准、评估和监督等手段对学校建设进行调控。从未来发展来看,教育领域的法治化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密切的联系。

(三)确认学校的法人地位,保护学校的法权利

虽然对学校的法律地位有种种不同的看法,但是学校作为法人不管是从《民法通则》,还是《教育法》的规定上看都是不容质疑的,但是现实中学校的财产权、人格权受侵犯的现象依然存在,尤其是行政办学的情况下,行政权力和学校的法人权利间的冲突是经常存在的。

(四)继续深化教师资格认定及相关职称等认定的社会化

篇2

应融合“三生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问题是一个哲学问题,无论是保证国家社会职能顺利实现的政治属性,还是统治阶级向全体社会成员灌输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阶级属性,其最终都是为阶级统治与社会发展培养人才的重要途径。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领域的两个不同维度,高校法制教育与“三生教育”在性质、内容、功能等方面相契合。高校法制教育以法律素质教育为目标定位,在教学内容体系上“以‘行为规范’为基础,以‘思想观念’为核心,以‘相关权利与义务’为重点”,倡导以学生为主,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尊重人的社会性。高校法制教育在本质上具有生命性、生存性和生活性,是对个体生命的生存和生活形式的规范。作为一种教育理念,“三生教育”从新角度、以新方式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注重从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三个不同维度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在提高素质教育的目标上,“三生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新标准与高校法制教育在实质要求上相契合。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加强和改进高校法制教育不仅要在人与人的交往中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增强其法制观念,而且要注重把握“三生教育”的理论精髓,从个体的生命存在、生存发展、生活追求等“三生教育”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出发,坚持指导思想,以贯彻法治精神、提高法律素质、培养法制观念为核心目标,以落实法治社会生活基本要求为主要内容,实现大学生全面发展的思想政治教育终极目标。

(二)把握高校法制教育基本内容应融合“三生教育”

在法治社会,人们必须遵守法律的各项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高校法制教育必须全面提高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提高大学生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对生存环境的适应和熟悉、对生活习俗与规范的了解和掌握。法制教育涵盖“三生教育”的主要内容,坚持和谐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理论创新成果,有助于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治观。无论是职业活动、家庭生活中的法律规范,还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律修养的培养,都是从法治角度向大学生讲授与大学生生命、生存、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三生教育”是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教育,是现代教育的实践需要和教育价值的回归,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它有助于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的实施,有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三)创新高校法制教育实践路径应融合“三生教育”

人的发展是生命、生存和生活的整体发展,是对生命价值的诠释,对生存意志、生存理性、生存能力的提升,对生活激情、生活规律、生活品质的塑造。“三生教育”要使学生关爱生命、关注生存、关心生活,这在目标、内容、功能上与高校法制教育相一致。无论是学生、农民、工人或者军人等不同人群,还是幼儿园、小学、中学或者大学等不同阶段,“三生教育”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创新高校法制教育应通过法律知识的普及与公民意识的培养,通过法律行为规范的判断与法制观念的提高,通过高校法制教育与“三生教育”理论与实践活动的有效融合,从生命、生存、生活等不同途径创新高校法制教育实践路径,不断深化大学生对高校法制教育的认识,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增强高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在法治社会,高校要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增强其法治观念,就要以促进个人健康成长为线索,朝着个体生命、生存、生活发展的方向,不断创新高校法制教育实践路径。高校应始终坚持教育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与大学生生活实践相结合、联系实际需求的法制教育内容;坚持认知与情感、理性与感性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坚持不断深化高校法制教育本质认识,有效融合“三生教育”的理论与实践,创新高校法制教育实践路径。

二、基于“三生教育”的高校法制教育认识的深化

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是“三生教育”的组成部分,这三方面都与法制教育密切相关。无论是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框架考虑,还是从“三生教育”各方面的具体内容出发,其内在要求与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建设对大学生基本素质要求相契合。因而,在加强高校法制教育、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增强其法治观念的目标要求下,高校法制教育应结合“三生教育”的理论与实践,从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等不同路径深化大学生对高校法制教育的认识,明确回答生命教育维度、生存教育维度、生活教育维度的高校法制教育“是什么”“教什么”等实质问题,以提升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一)生命教育维度的高校法制教育

以生命权利义务保护为内容,尊重各种生命形式生命教育是直面生命和人的生死问题的教育(这里的生命不仅包括自然生命、精神生命,还包括社会生命),其目的是通过教育使学生珍惜、珍爱生命,更好地生存与生活。生命教育对大学生进行生命与健康、生命与成长、生命与安全、生命与关怀、生命与价值的教育,是大学生认识生命、尊重生命、敬畏生命、提高生命质量、实现生命价值和意义的重要途径。大学生积极、主动、健康地发展生命,提高自我生命价值,认知人类和自然界的生命存在和发展规律,有助于大学生认识自我生命存在价值和他人生命存在价值,促进个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生命教育主要涉及生命的产生与发展、生命价值、生命伦理、生命权利的教育,而高校法制教育更关注生命权利的保护和义务的履行。无论是民法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刑法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规定,还是行政法对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救济,法制教育都与生命教育的内容相契合。法制教育中涉及生命教育的内容包括意识保护生命(避险意识、求生意识、自救意识等)、行为保护生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见义勇为等)、健康保护生命(远离物品、远离珍爱生命、学习相关知识预防艾滋等)、心态保护生命(培养积极健康向上的心态等)。从内容上说,生命教育是“三生教育”的前提,是法制教育的最基本内容。生命教育与高校法制教育不仅存在内容的归属与重合,在实践中也存在价值认同的问题。法律以权益保护为目的,任何侵犯一定法益或者有可能侵犯法益的行为都存在价值的抉择。生命教育缺失的严重后果是大学生漠视生命的存在价值,无论是自我生命、他人生命,还是其他生命形式,都应把敬畏生命当作人活在这个世界上的第一道德准则。在法治社会环境下更要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高校法制教育要强化大学生对生命权利的认知,更应以生命教育为基础,全面系统地认知生命的存在和价值,认知法治社会对生命的相关规范要求,使学生认识生命、尊重生命、敬畏生命、珍惜生命、珍爱生命。不仅要尊重自身生命,而且要尊重他人生命和其他生命存在。大学生要明确生命价值的善与恶:善就是保存生命、促进生命、使可能发展的生命实现最高价值;恶就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等。动物、植物和人的生命都是神圣的,只有尊重一切生命形式才能促进生命的发展。

(二)生存教育维度的高校法制教育

以社会生存、职业生存法律规范为内容,受法治生存环境影响生存教育是生命教育的深入,是以尊重生命存在为前提,帮助学生了解生存知识,掌握生存技能,提升生存意志,增强生存本领,确立正确生存意识,把握生存规律的教育。生存教育分为自然生存教育和社会生存教育。社会生存教育主要教授大学生立足社会的各种生存本领,包括生存知识、生存技能以及为人处世的方式方法等,它是生存教育维度高校法制教育的侧重点。社会生存教育以培养和锻炼大学生的各种生存能力为主要目标,使大学生掌握在未来社会生存的各种能力,包括社交能力、创造能力、心理承受能力、独立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生存教育不仅要教授大学生基本的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使大学生将科学文化知识转化成一种生存能力,提高其生存本领,促进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现实社会中,大学生对生存的无能既表现在面对突况或危急情况的无能,也表现在正常社会环境下缺乏职业技能和意识。危急情况的处理不当,可能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侵权或者违法行为。在职业环境下无能的原因比较复杂,可能是缺乏行业生存技能,也可能是缺乏生存意识。在大学生就业招聘中,各单位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素养提出明确要求,但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不高、法律素质低下,对所从事行业的法律职业要求知之甚少,法治社会中生存能力的提高更无从谈起。生存能力和生存环境是影响生存教育的重要因素。生存能力主要包括自然生存能力、社会生存能力,这里的生存能力主要指以社会活动能力、职业能力等为内容的社会生存能力,它是人的社会性的体现。生存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家庭环境、社会环境及国家政治环境等,它是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的重要影响因素。其中,自然环境因素要求大学生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涉及资源与环境保范婚姻家庭生活;社会环境生存因素以法治社会生产实践为内容,要求适应职业竞争规范和职业生存规范;国家政治环境主要指国家法制现代化建设,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要求大学生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树立法治信仰。生存教育要求人们通过道德与法律、自律和他律、现实性规范与理想性规范的共同作用,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以促进生存环境的改善和提高。

(三)生活教育维度的高校法制教育

以个人生活、家庭生活、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相关法律规范为内容,为人的生命、生存发展服务生活即人的各种活动的总和,是指人在生存期间为了生存和繁衍所从事的不可或缺的生计活动。生活教育是为生命教育、生存教育发展服务的一切活动,既包括个人衣食住行、情感、娱乐等与个人密切相关的个人生活,以婚姻家庭关系为主的家庭生活,以社会实践活动为内容的社会生活,以国家政治参与为内容的政治生活,也包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活。生活教育使大学生理解生活的物质性和精神性、个体性和集体性、普遍性和特殊性,培养大学生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正确的价值取向、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在职业生活和公共生活中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教育学生比较和选择生活,理解生活真谛,学会正确的生活,树立良好的生活追求,帮助大学生提高现实社会生活能力,使学生热爱生活、为幸福生活奋斗。目前很多大学生沉迷于手机、网络、穿戴、游戏、爱情等感性的、外在的东西,并沉溺其中,很难在现实生活中权衡利弊,这些做法不利于大学生良好性格的养成、学习成绩的提高、现实社会的融入,甚至会成为大学生违法犯罪的诱因。现在大学生社会生活条件明显优于以前,但部分大学生对生活充满恐惧,有的为追求虚拟的精神享受不惜触犯法律,这都是缺乏生活法律常识所致。因此,加强生活教育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增强其法治观念的必要途径。教育源于生活,高于生活,最终指向生活。高校法制教育必须贴近生活,以帮助大学生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道德、法律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在涉法方面,高校法制教育应教授学生与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紧密联系的生活法律法规,引导大学生通过合法途径正确解决有关政治权利与自由、受教育权、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方面的法律难题,解决大学生学习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高大学生的法治社会生活参与能力。

篇3

庄凌非常庆幸女儿拥有一个真正无忧无虑的快乐童年,她没有强迫女儿上各种兴趣班,而是更多地拥抱孩子,陪孩子在大自然中玩耍。尽管女儿在上小学前不会中文、不会汉语拼音、不会算术,但从一年级回国后到现在,一直是班上的优秀学生。

什么时候开始训练孩子大小便?

大小便顺其自然,等待孩子的觉醒

女儿两岁了,每天上保育园都要带两个大书包,一只装干净衣服,一只装尿布。一个班11个1到2岁的孩子,2名老师,除了午睡用纸尿片,其他时间都用尿布,可想而知老师的工作量有多重。我想,女儿不会大小便,一定给老师添许多麻烦,于是和老师探讨。

老师说:你太心急了,孩子还太小,和她讲是讲不通的,这时候孩子的膀胱还太小,没有什么感觉,也存不住尿,我们大人膀胱感到涨了,会意识到要小便,这么小的孩子怎么理解得了呢?

我放弃了对女儿的“训练”,让她顺其自然,等待她的“觉醒”。女儿两岁半时的夏天,突然就会叫“我要小便”从此很少大小便在身上。

女儿也从来没有穿过开裆裤。很想告诉那些和我一样心急的妈妈,放弃那些教宝宝早日学会大小便的努力吧。老人们让孩子穿开裆裤,想尿就可以随时尿的方法,更是使不得。

很多外国人来中国旅游,看中国孩子的开裆裤是一道“有趣”的风景。中国的经济、文化都在努力与世界接轨,我们也应该从教育宝宝开始,让我们的现代文明生活与世界接轨,不要再让宝宝穿开裆裤了。

给孩子穿多少衣服合适?

大冬天穿短袖光脚丫,喝从冰箱里刚刚拿出来的冰牛奶

记得女儿在保育园的第一个冬天,当我把孩子送到教室,老师立刻不客气地说:她穿得太多了,活动不方便,把袜子脱了,光脚不会滑倒。东京的冬天,室内大约22至24摄氏度,室外一般在0到3摄氏度。保育园对1—3岁的幼儿规定,冬天,内衣只能穿短袖,外罩一件绒衣,外出可以加穿一件绒背心,在室内要光脚。穿短袖内衣是因为孩子洗手常常把长袖内衣浸湿,容易着凉。3岁以上孩子穿着比较自由、内衣可以是长袖,也可以是短袖,袜子穿不穿随意,但要穿屋内专用的布鞋。在保育园里,很少有孩子穿毛衣,大多是纯棉的绒衣,没有一个孩子冬天穿两条裤子,都只有一条单裤,我的女儿也不能例外。

篇4

诊所式法学教育作为一种教学方法,有着悠久的历史。美国最早的法学教育就是诊所式,即学徒制,让未来的律师在执业律师的办公室“阅读法律”的学习方法。这种方法是从英国一种给有经验的执业律师做书记员的做法上发展而来的。但在法学院设立诊所则是在2O世纪6O年代才兴起于美国。所谓诊所式法学教育,就是通过法律诊所的教师指导学生参和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培养其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观念。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体制变革及其转轨变型,带来了中国社会各个领域的革命性变化和发展,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亦不例外并已具有深厚的现实基础。作为一种舶来的新型教育模式,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还处于边缘地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法学教育怎样界定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学教育中的应有地位,并将其正式纳之成为其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呢,即完成“本土化”过程,这是我国现行法学教育不得不面对和思索的新问题。

一、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法理基础

一项没有理论支撑的制度是人治社会的产物,势必经不起实践的考验而走向消亡,法律发展的整个过程已清楚地证实了这一点。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制度的出台首先要经得起理论的反复推敲。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舶来的新型模式,对于该法律教育模式的本土化有着深刻的法理基础摘要: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引进体现了法律移植和法律本土化的关系。

对于移植的概念,从生物学上讲,是“将身体的某一器官或某一部分移置到同一个体(自体移植)或另一个体(异体移植)的特定部位而使其继续生活的手术。一般是为了修补机体的某一缺陷”[1],“来自同种动物另一个体的器官或组织的移植称为同种异体移植,除非采取非凡办法来控制排斥,否则这种移植物一般均被排斥”[2]。可见,同种异体移植尚且被受体物所排斥,那么,异种异体移植只能更甚之。就现阶段我国所正在进行的法律改革和发展来看,法律移植恰恰属于一种“异体移植”,即“自觉或不自觉地把注重力的重点放在具有较高生产力和先进管理经验的、充分反映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西方法治社会的法律资源之上,而审阅中国和西方的法律传统和社会目前状况,而且有介于同种异体移植和异种异体移植的趋向,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更偏重于后者。”[3]因此势必增加法律移植的难度。所谓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和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4]法律移植是国家及民族交往中必然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也是自古至今普遍存在的现象。假如说在古代,法律移植受地理因素、交通工具的限制,只能局限于地理位置邻近的国家或民族之间,那么在当代,法律移植已成为一种不受任何地域限制的全球性现象。在当今世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都存在着大量的法律移植现象,法律移植是法律文化传播的一种最直接、最明显、最有力的途径。所谓“本土化”,意指在法律移植时,应让受移植法律经过合理的处理和嫁接,使其能渗入到移植国国民的血液当中,进而得到有机的整合,本土化就是法律移植本土运动的过程。本土化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在现代化建设的时代,对于“体现人类法律文明前进方向的外域法律文化的有益因素,无疑应当加以吸收和采纳,以便使当代中国法律发展和全球法律文明的通行规则接轨沟通。“闭关自守,盲目排外,只能导致法律文明进步张力的丧失”[5]。诊所法律教育的引进和建设新问题,亦是如此。二、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可行性

作为一个西方舶来品,诊所法律教育进入中国时间虽然不算很长,但实践证实,诊所法律教育的引进对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是一次有益的尝试,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给身陷困境的中国法学教育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任何法律都不是非背景化的普适制度,[6]法律教育也不例外。诊所式法律教育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法学院,主要是对于当时的美国法学教育制度中的某些缺陷的一种反应。这种法学教育的模式之所以被称为“诊所”,是因为它汲取了医学教育模式的经验,即医学院的学生通过有经验的医生的指导而获得有关护理治疗病人的医学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强调从实践中学习,最为理想的就是学生在诊所老师的指导下,参和处理真实的案件,而从办案中学到大量的重要的其无法仅仅从抽象的课堂案例分析中学到的重要技巧和法律思维。目前,拉丁美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南亚的尼泊尔、印度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已经广泛而成功的应用了这种教育方式。非凡是20世纪90年代,诊所式法律教育已经成为东欧、南非等国家和地区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顺应世界法学改革潮流,中国部分高校教师在经过充分的探索、探究和论证后,自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十余所高校在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的同时,各自依托学校成立了法律诊所。截至2006年5月,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共有委员单位47个。尽管在现阶段在中国大量的推行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尚有非常大的困难,如传统课堂教学思想的束缚,运转资金的来源有限等等困难,但这种新模式在我国法学教育体制中的运用和推广是有着可行性的,理由如下摘要:(一)从诊所法律教育的自身价值来看其本土化的可行性。

1.从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价值来看——拓宽学生视野,加深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而这种价值恰恰体现了我国法学教育的教育目标。诊所法律教育的互动式教学、模拟教学等方式,以及在指导教师的监督下独立办案等,给学生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学习空间,使他们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和把握所学的专业知识,理解法律、事实和证据三者之间在实践中的关系,并学习如何将他们联系起来。在案件的过程中,学生们发现理论对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但仅把握理论是不够的,还需发现事实,将事实转变为可获得承认的证据,并对事实进行法律分析和法律评价,使法律准确地适用于案件事实。同时通过办案,加强学生对现实生活的复杂性的评价和熟悉,促使学生了解社会,提高对复杂事物的判定能力。

2.从诊所法律教育的社会价值来看——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而这种价值有助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方略的实现。在法律诊所中,学生的一般是法律援助案件,为社会弱者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有助于推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程。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说摘要:“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若要建立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法律诊所通过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通过人和人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最终维护了他们的权利,久而久之,受助者就会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崇高,因为法律是自己权利的守护神,心中对法律的敬意油然而生,这样便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仰。

(二)从我国引进和推广诊所法律教育的现实需求来看其本土化的可行性。

1.是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需求。各国现代化的历史经验证实,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首先要从保护弱势群体做起。[7]法律援助和诊所法律教育关系密切,它们往往交织在一起。中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已取得不小的成绩,可是任重而道远。中国仍有许多案件需要经过法律援助来解决,可是能通过法律援助来解决的却只有一部分。据统计,我国每年大约有38万余件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办理,其中绝大多数需要律师提供帮助,可是按每位律师每年办理1至2件案件来计算,现有的10多万位律师只能办理10多万件此类案件,缺口很大,这为诊所法律教育留下了用武之地。通过诊所法律教育的推进,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素质,另一方面又有利于法律援助,都有助于促进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现在,中国正需要发展法律援助事业,使更多的贫困人士能得到法律援助,得到法律救济,实现社会公平,从而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2.是克服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弊端的需求。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我国法学教育确实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法学院校及法学在校生人数都有了成倍的增长。但在实践中,传统法学教育存在仍存在不足之处摘要:中国传统法学教育是一种以教师为中心,注重单方面传授知识的教育方式,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忽略学生应用法律能力的培养;缺乏对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等,由此浪费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造成国家财产的智力性浪费。而在诊所法律教育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老师和学生,大家都是具体案件的承办人,所有教学内容都是围绕着学生由一个被动的听课者到一个主动的办案者的身份和技能的转换和提高而设置的,教师只是指导者,这样就可最大限度地调动起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也由此培养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和综合判定能力。

三、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障碍和其本土化的推进

(一)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障碍

尽管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引进对于改革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起到了一定的积极功能,但是,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的引进并不意味着要彻底抛弃传统的教学模式。相反,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应和传统的教育模式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即便是在其发源地美国,诊所式教育也没有取论性的教学和案例教学,而是被用来开发学生的思维和法律逻辑能力,使其知道如何在实践中学习和应用法律。况且,作为一种舶来品,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引进和发展必须经过认真地整合和规范,“本土化”后诊所式法学教育才能真正地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服务。从目前我国部分法学院的诊所课程实践来看,诊所式法学教育在中国的不适症是比较明显的,主要表现在摘要:

1.观念障碍

我国法律自清末师承日、德后,法学教育模式更是受到大陆法文化环境的影响。大陆法系教育习惯采用讲座式的教学模式,一开始就强调法律的概念性、抽象性、逻辑性、理论性、科学性,而法典也为这种教育模式提供了形成的材料。[8]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也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灌输,轻视解决实例的法律分析方法,认为只要把握了系统的法学理论、法律条文知识,碰到现实的案例就能迎刃而解。观念上的这种熟悉,将导致学校管理层不愿意投入经费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等其他法律实践教育,教师也不愿花费时间和精力在被认为惟有操作性,没有理论价值的职业练习上。

法律诊所教育自诞生时起,就是培养律师执业技巧的,这和美国的法官都来源于执业律师的制度有关,美国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一般是从律师做起,法学院只需练习学生的律师职业技巧。我国法学院(系)主要是是为公、检、法、司等部门培养法律人才,法科学生有很大一部分要进以上机关工作,而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也不是从律师队伍中产生,从事律师的仅是部分法科学生的选择。所以,以练习律师的职业技能,培养律师思维、律师职业道德为宗旨的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开展,可能得不到法学院(系)领导和教师的应有重视。2.经费障碍。

美国目前的诊所式课程是在福特基金的支持下开展的,在我国由于诊所法律教育项目是舶来品,而且是首先基于外来基金资助在我国启动,因此,来自国内大学本身的经费支持还相当有限,甚至短缺。和传统法学课程不同,诊所法律课程除了需要通常上课的教室之外,还需要具体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需要雇请管理人员运作整个法律诊所的所有行政事务,这些都在诊所法律教育项目的开展经费之内。“法律诊所”所受理的案件基本上是法律援助案件,是没有费收入的,相反,学生每一个案件,需花费交通、通讯、文印、餐饮等费用约数百元。因此,一旦外国基金的支持减少或撤销,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国的发展将受到局限。

3.师生障碍

从诊所课程的地位来看,我国的诊所课程基本上属于一种探索性的实验课,学生参加该课程和其学分并没有多大的联系,教师教授该课程属于一种非正式的专业教学。然而,学生在参和该课程时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远远大于其在传统课堂学习中所花费的精力和时间,从而可能影响其所谓的必修课的学习。诊所教师和传统的法学教学教师的要求是不一样的。诊所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系统的法学知识,还要有热练、老道的法律职业技能和乐于献身法律的法律职业责任心和职业道德。从我国目前的高校教师来看,大多教师是直接从高校到高校,能够把握和熟练操作法律职业技能的教师是比较少的,至于完全符合诊所教师要求的教师则更少。因此,我国高校现有的教师要适用诊所式教学,就必须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预备课程、联系案件,指导和练习学生,这必然会影响其科研和相关的职称评定。

4.案源障碍

从诊所的法律地位来看,美国的法律诊所可以直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而我国目前的法律诊所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它既不是律师事务所也不是法律援助机构,因此,只能以公民的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这对于接受更多的案件来提供给学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从而将导致诊所案源不足的情况.

(二)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完善和推进

作为一种舶来的形式,如何更好地吸收诊所法律教育方法的优点来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教育改革添砖加瓦,这是一个艰难的本土化的过程。其在我国目前遭遇的种种障碍,仅仅是继受和整合过程产生的不适应症。在法律职业教育观念普及法治社会需求大增长的背景下,只要我们找准症结,循序解决,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一定会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教育改革贡献力量。笔者认为完善和推进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有以下办法摘要:

1.转变观念。

转变法学教育观念,进行法律教育模式的改革,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法治发展的需要,更是我国法律服务国际化的需要。明确我国的法律教育重在培养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人才,而且是具有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心的高素质的实用人才。中国的法学教育的缺陷不在于基础知识教育,而是在于能力教育和法律技能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给法律实践教育改革提供了很好的路径,虽然法律诊所教育重在培养律师职业技能,但在法律职业中没有比律师职业更为复杂多变的了,可以说,律师职业技能包容了其他类型的法律职业技能,所以,法律诊所作为法律职业技能的练习平台,作为法律实践的场所最合适不过。只要教育管理层和教师的法律教育观念转变了,法律诊所建立的困难和障碍就轻易克服得多,诊所式法律教育就可以在全国法学院(系)得以普遍实施。

另一方面,通过教育管理部门和司法管理部门的协调,要尽快明确法律诊所的法律地位,即明确法律诊所作为一种法定的法律援助机构之一。这样可以明确学生案件的身份,明确其作为人的责任,同时也明确学生和诊所案件中的责任,这也有助于提高当事人对法律诊所的信赖,从而解决了案源不足的新问题。

2.多渠道汇集经费。

经费新问题是制约诊所法律教育开展的重要因素,稳定的经费来源对于保证法律诊所的持久性也是十分重要的。首先,学校管理层应从有限的教育资金里拿出一部分,支持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持续开展,采取办法鼓励教师参和诊所教学。其次,通过政策将法律诊所定性为一种法律援助机构,明确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提供义务,即使是部分的资金提供义务,这对于解决校园法律诊所经费不足的困难是有很大的帮助。再次,应争取国内外各种社会资源的资助。诸如法律诊所和政府的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密切联系和合作,发挥舆论的力量,宣传法律诊所教育目的,让社会熟悉、知悉法律诊所,一可增加案源,二可接受社会捐赠,筹措诊所教育经费。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诊所法律教育教学中,师资队伍建设至关重要。笔者认为首先,学校应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从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教师中选任法律诊所教师,甚至可以布置部分具有执业律师资质的教师专门从事诊所法律教育。其次,从事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师的职称晋升应不同于法学院其他教师。这点我们应借鉴美国的经验。从美国的诊所法律教师队伍来看,其构成基本上是从法学院原有的教师队伍之外另行聘请有丰富实务经验并热爱法学教育的律师,而且大部分诊所教师是专职的,无须承担诊所法律课程之外的其他法律课程,在职称晋升上亦有不同于法学院其他教师晋升的评价指标。[9]再次,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师也可直接聘用有经验的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来填充到诊所法律教育的师资队伍中来。

参考文献摘要:

[1]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第4972页。

[2]简明大英百科全书[M].北京,中华书局印行,1989,第154页。

[3]王进文.法律移植社会环境下的文化认同[J],河北法学,2002,(增刊)。

[4]张文显.法哲学范畴探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第269页。

[5]公丕祥.全球化和中国法制现代化[J],法学探究,2000年第6期。

[6]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第92页。

篇5

教育作为一种对人施加深刻影响的活动,是社会得以发展的动力。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强戒人员)进行的提高素质、戒断毒瘾、实现其再社会化的系统影响活动。强戒人员这一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相比,在目的上要更具有明确性,在内容上要更具有针对性,在方式方法上要更具有科学性。

一、当前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中存在的教育理念的争辩

教育理念是人们对教育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与整体把握而形成的一系列理性的基本观念,是对教育精神的理解和对教育价值的解读。

1、是强化管理还是着力教育。此前的戒毒制度(指《禁毒法》实施以前的劳教戒毒、公安强戒,主要指劳教戒毒),虽然理论上确立了“教育第一”的地位(“教育人是劳动教养的核心”、“教育是处在首要的位置上的”①),但在实际执行中,我们一再强调的是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围绕管理做文章,围绕管理下工夫,教育居于从属的地位,起到的是一种辅的作用。这种重管理轻教育甚至以管代教的现象,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忽视了教育工作的长效治本功能。

2、是强化行为养成教育还是着力素质教育。此前的戒毒制度希望通过对戒毒人员良好行为的培养,达到用“好行为”代替“坏行为”的目的。当我们审视劳教教育的目的时,会发现“劳动教养教育并不是一般社会教育和普通学校教育的养成式教育,而是具有特定目的、特定手段的矫正式教育②”这样的论断。也就是说,劳教戒毒教育在理论上其实已经否定了“养成式教育”(劳教戒毒教育是从属于劳教教育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用的还是这个被否定了的教育形式。究其原因,这是急功近利的思想在作祟,因为行为养成教育“看得见”——站有站的规矩,行有行的标准;“听得到”——凡事报告,礼节礼貌;“管得着”——违反了行为养成能够准确地予以评价,利于操作,便于考核。但行为养成是否真实地反映了被教育者的心态,“这样的行为”是不是发自内心的自愿表达,就不得而知了。因此准确地把握行为养成教育,应当把它归结到素质教育诸内容中所涵括的一个方面,而且仅仅只是一个方面而已。

3、是封闭式教育还是开放式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的“隔离”二字,指的是阻断流通的渠道,坚决杜绝流入所内,而绝不意味着关起门来办教育。开放式教育一是指把握素质教育的规律,整合所内所外法律的、政策的,人力的、物力的各种因素的作用,按照教育的规律来办教育,而不是从主观愿望、更不是从形势需要来办教育。二是指教育工作的社会化。应当努力创新教育形式,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和社会力量,使强戒人员所学知识、技术与社会需要相适应,以利于他们的再社会化。三是指有条件地对外开放戒毒教育。在保证安全、保密和不影响强戒人员戒毒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让更多的人了解强制隔离戒毒教育,从而关心、支持、参与、援助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的建设与发展,以促进我们的教育工作,使之充满新鲜活力。

二、当前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中存在的教育实践的难点

1、教师队伍参差不齐,专业化水平不高。社会分工愈细,人类文明的程度就愈高,这是马克思揭示出的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此前的劳教戒毒工作要求每个民警都是“挽救灵魂的工程师”,都要扮演好“特殊园丁”的角色,这种大而一统的分工方式,使民警集各种职能于一身,实际上模糊了分工的意义,造成了教师队伍三个方面人才的匮乏:一是法律型人才的匮乏。某所法律专业的民警虽然占到了民警总数的10%,但这部分人大多是通过党校、自考、函授等成人教育方法获得文凭的,专业知识不牢靠。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的民警则不到1%,他们是近几年通过公开考试招聘的公务员,但都被安排在带班一线,没有机会从事专门的教育工作。二是心理矫治型人才的匮乏。目前在强制隔离戒毒所通过国家心理咨询师二级认证考试的人非常之少(通过了这个考试才具备心理咨询执业资格),受过心理知识教育培训的人也不多,而且在这些受过培训的民警当中,目前正在从事强戒人员心理矫治的就更少。某所在湖南强制隔离戒毒业内心理矫治专业是比较出名的,但也仅有两名民警在从事此项工作。三是医疗型人才的匮乏。医疗工作虽然不直接与教育工作发生关系,但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它与教育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身体的直接痛苦都不能治疗,何谈教育?强戒人员都是病人,他们中一部分人有艾滋病、结核病、性病等,而我们缺乏具有专业水平的医生,尤其是艾滋病专业的医生严重缺乏。

2、教育工作考核仅仅为了应付检查,流于形式。教育工作考核是对教育工作成效的直接检验,它的结果将促进教育工作的良性发展,提高教育工作的水平、质量,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重形式轻内容、重记录轻效果、重结果轻过程、重所内轻所外、重外在轻内在的表现,严重弱化、扭曲了教育考核的本来意义。如司法部制定的部级所全年720课时的“三课教育”、每天6小时劳动3小时学习的“六三制”,几乎得不到落实,严重挫伤了民警从事教育工作的热情。

3、劳动作为创收的手段,严重削弱了习艺功能。因为戒毒经费得不到足额保障,强制隔离戒毒所只能通过生产劳动创造经济效益,以获得生存和发展,这样就不得不以占用大量时间、牺牲劳动的习艺性作为了惨痛代价。

4、教育目标局限于所内,没有着眼再社会化。对于成瘾者而言,完整的戒毒过程应当包括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三个必不可缺又互相衔接的阶段。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只注重生理脱毒,用所内改好率、所内戒断率作为教育工作的目标,是脱离实际的,因为从终极意义上来讲,后两个阶段更为重要,强戒人员不能再社会化,则意味着他们戒毒的失败,人生的失败。

三、应对策略

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是我国戒毒教育工作中一项新的事业,关系到国家戒毒工作的未来,民族素质的未来。搞好这项事业,有一个最基本的前提,那就是只有生产劳动不再作为创收的手段,教育工作才真正谈得上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此,我们应当争取政策的大力支持,保证戒毒经费足额、按时到位。戒毒经费应当纳入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建立戒毒经费保障机制,并逐年适当增加经费,使戒毒经费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同时,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面向社会,制定鼓励社会慈善事业的捐助政策,充分吸纳社会资金,弥补财政投入的不足。前文所述的问题,我们认为解决的途径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以素质教育为中心的“大教育”体制

“大教育”是劳动教养教育和劳教戒毒教育的有识之士曾经提出过的一个概念,散见于论述这两种教育的多篇文章中。虽然关于大教育的提法已经显现,但对它的全面论述则还比较缺乏,这反映了人们对戒毒教育的深层次思考,看到了戒毒教育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希望用“大教育”这个概念来给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怎么改?从何下手?都是论断式而非论述式的,即应当要做,可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思考还很不够。

我们认为,所谓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大教育”,是指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实施的,以素质教育为中心,通过提高强戒人员的综合素质从而转化其思想、矫正其恶习、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发展其健康人格为宗旨的人文关怀活动。

要建立以素质教育为中心的“大教育”体制,应当做到:

1、全面树立强制隔离戒毒素质教育理念。戒毒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操守率在我国现在也很低,这个不争的事实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戒毒教育不单单是一种戒毒的教育,它应该研究人类教育的一切精华,让强戒人员在走出强制隔离戒毒所、回归社会以后不再吸毒、正常生活。要解决这个问题,应当看到造成“复吸”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外部环境,二是主观愿望。在这二者之中,外因是通过内因才起作用的,内因是起作用的根据,这个内因,就是强戒人员的综合素质。素质教育不是外在地按照某个标准去塑造人,而是激活和形成强戒人员自我完善的内在机制,使个体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主体性的人,拥有自我建构和发展的内在活力和机制。没有强戒人员素质的极大提高,“戒断毒瘾”就只能流于口号。

2、把强制隔离戒毒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育体制。十七大报告把“学有所教”放在民生第一位,意味着不管是九年制义务教育,还是扫除青壮年文盲教育、农民工培训、职业教育等,都被纳入了“学”的范围。“学有所教”的政策指向就是让每一个适学个体,都能平等地享受到由政府财政提供的优质的教育资源。要想办好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必须把它纳入国家义务教育和学校教育体制内,以获得财政教育专项资金和教育福利、教育优惠政策。

3、建立专业化的教师队伍。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与此前的戒毒教育工作相比,它的针对性更强、专业化更高,需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就是“戒毒”,这就涉及到专业的心理学、医学、知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教师队伍,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内强素质。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大专业化培训力度,造就专业性的技术人才。二是引进人才。一个是从社会上直接引进,一个是通过公务员考试录取。

(二)建立以提高强戒人员素质为目的的“大文化”教育机制

文化的魅力就在于它能使人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不知不觉的情况下敞开心扉,吸取营养,接受教育,产生追求。大文化教育机制的教育内容是为提高强戒人员的综合素质而服务的,只要能够提高强戒人员素质的教育方法和手段,都应该视作大文化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如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健康教育、习艺教育、思想教育、法律教育等等,它们无一不是为素质教育服务的。大文化教育的教育观念是立足于所内教育,着眼于所外学会生存,适应社会,学习本身所包含的内容极广,是一个多样的、开放的、综合的系统。

1、重视传统文化教育。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是中国人集体无意识的组成部分,强戒人员从小在祖父母、父母、学校、邻居长辈那里听到的、看到的,无不是传统文化的丝丝牵绊,因而传统文化元素是深入其骨髓、融于其血液、帮助其思想、指导其行动的,是他们自然而然就能够接受、心理上不会予以排斥的。湖南省白泥胡强制隔离戒毒所2008年对强戒人员率先进行了《三字经》、《弟子规》、传统文化知识抢答赛、“日诵一诗,月熟一文”等传统文化教育,突出对人的生命动力、生存价值、理想追求、健全人格和情操陶冶的关怀,贴近生活,深受强戒人员欢迎,收到了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已经迈出了探索的第一步。

2、重视学会学习教育。学会学习是在充分发展健康人格,不断增进个体的自主性、判断力和责任感基础上开展的包括形成自信、开拓态度在内的教育。它既是一种基础教育,内容涵括对人的发展必不可少的一整套知识和技能,包括科学教育和人文教育,数学、逻辑等训练思维的学科,哲学思想和道德原理的学习和实践,以及有助于人们思想交流的文学、音乐、绘画、舞蹈等人文艺术学科,还包括卫生、营养教育、环境教育,强调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等。同时它又是一种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因为有了这样的基础教育,强戒人员掌握了学习的方法,培养了学习的兴趣,在今后的人生中,他们就会自觉地学习,从学习中不断修补认识的缺陷,从而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3、重视人文关怀教育。强戒人员是“病人、受害者、违法者”,这三重身份表明,他们是社会的弱势人群,需要强烈的人文关怀,“一切为了强戒人员”,应当成为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实行人文关怀教育的核心主题。我们所做的一切,教给他们的一切,他们在接受教育中所感受的一切,决定了他们在未来的生活中有什么样的精神风貌和人生境界。因此要创设一种人文关怀的境界,重视培养强戒人员的人文情怀。我们应当给他们一个基本的知识体系,一个基本的认识体系,一个基本的价值体系和一个基本的人文体系。

(三)、建立以提高强戒人员认知水平为目标的针对性教育系统。

1、着力戒毒知识教育。戒毒知识教育为的是强化强戒人员的主观戒毒愿望,实现从“要我戒”到“我要戒”的认知过程。一是要开展戒毒知识宣传。利用戒毒宣传片、戒毒漫画、戒毒图片等,教育他们学法守法、珍爱生命、远离。二是开展戒毒知识讲座。邀请戒毒专家、学者、社会戒毒志愿者,宣讲禁毒、吸毒、戒毒的相关知识。三是开展互动的戒毒警示教育。通过现身说法、参加“国际禁毒日”、举办戒毒文艺演出、“走进戒毒所”等活动,使强戒人员在与社会的接触中,进一步了解对社会、家庭、个人的危害,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对身体和精神的摧残。

2、着力意志品质训练。坚忍不拔的意志品质,是戒断毒瘾的重要保证,是实现“我要戒”到“我能戒”的信念基础。应当开展以“强我体魄,练我意志,塑我风采”为主题的强戒人员意志品质训练。可以包含军事、体能训练——增强体魄、树立集体责任感;格言警句、古诗文朗诵,太极拳锻炼——磨练意志、培养慎独修身法;音乐欣赏、琴棋书画习练——铸就品质、提升审美感受力等多方面的内容。

3、着力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矫治工作。根据我们的调查发现,100个强戒人员中,几乎有100个人能够认识对自身的危害,并有戒断毒瘾的意愿。但同样,100个强戒人员中,几乎有99个人认为戒毒是非常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这里既有病理学的原理,也有心理学的问题。从心理学角度来说,教育的关键在于去除强戒人员的“心瘾”,帮助他们消除心理障碍、矫治不健康的心理、恢复和重塑健康的心理。一是应当普及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心理健康调查,为强戒人员设立心理档案。二是应当营造友爱和谐的心理氛围,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三是应当做好强戒人员心理咨询与指导工作,建立心理咨询机构,实施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四是应当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合力系统,开展强戒人员心理问题的课题研究。

4、着力疾病防控教育。强戒人员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HIV感染者”)一直在呈上升的趋势,而所内艾滋病专家和医生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这使民警和强戒人员产生恐惧,给教育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同时,由于大部分强戒人员都不同程度地生有各种各样的身体疾病,特别是传染性疾病,因此必须格外重视疾病防控教育。一是对“HIV感染者”,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迅速上报,让他们充分享受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二是要加大疾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到每个强戒人员都能掌握基本的防控知识。三是对重点人群的关怀力度要加大,使他们能够安心戒毒。

篇6

自1986年以来,全国已经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有了明显的变化,农民的法律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我们在农村法制建设中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也发现了问题,笔者仅就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以飨读者。

一、在当前进行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意义

中国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三农”问题。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是重要的前提条件。在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中之重。“五五”普法把农民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之一,充分表明了普法教育对于建设新农村具有深远意义。

(一)是提高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不懂法律就难以参与经济活动,农民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就会影响和滞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因此,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二)是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的重要保障

推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推进基层法制政府建设,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市场的能力,促进农民和农村经济实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从而保障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三)是实现“五五”普法目标的重要举措

“五五”普法规划提出了“‘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国家,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重要的是要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律素质。实践表明,农民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法制化建设进程就会加快,“五五”普法规划的目标就会圆满实现。

农村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农民法律意识增强了,基层稳定了,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民群众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其物质文化生活才能得到满足,根本利益也才能得到体现和维护。

二、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我国虽历经“一五”、“二五”、“三五”、“四五”四个阶段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累累硕果。但是由于我国历史原因、地理原因、民族原因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普法教育尤其是在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这一块还存在

不少问题。

(一)思想上认识不足

一些乡(镇)级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有名无实,忽略了此项工作,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就突击安排敷衍了事,甚至有时出现“推一步走一步”的状况,有的村干部把普法宣传教育当成是“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要农民听话,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没有正常开展。

(二)经费上保障不力

大部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有的地方普法宣传教育经费没有能列入财政预算内,有的虽然能列入财政预算,但仅仅只是一小部分或者是“空头支票”,经常性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难以开展。

(三)时间上集中困难

自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生产、生活的自由化程度高,自主安排自己的耕种。另外村民居住比较分散,他们的规律是早出晚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部分人员外流,加之普法宣传教育力量不足,集中学法难组织这种情况一直困扰着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正常开展。

(四)形式上手段单一

一些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还习惯于借助行政化的手段来进行,依然是讲讲课、出板报、搞专栏、开动喇叭、张贴标语,进行普法宣传形式传统单一。另外,由于普法宣传教育人员和宣传员深入农村少,编写的教材不能满足农村普法教育的实际需要,观念陈旧,形式单调的教育方法,给人感觉是走过场,影响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深入。

针对存在的种种问题,原因分析如下:

1.宣传教育认识上的偏差:有的认为,经过近20年的普法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已经掌握了不少法律知识,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都已学过,已经达到了普法的目的。因此,大规模、全民性的普法任务已经完成,普法工作该结束了。还有少数基层单位认为,普法是软任务,搞好搞坏无足轻重,对此项工作持轻视态度,产生组织领导上的“疲软性”。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使普法工作摆不上位子,挂不上号,上级抓一抓就动一动,完全处于应付状态,在组织领导上不够得力。

2.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绝大多数单位在制定计划时,没有针对本地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对象,根据不同时期和阶段的特点来确定学习内容,制定的“规划”、“计划”上下一个样,学习的内容也是各地一个样,缺乏针对性。

3.部分干部工作方式难以服众:近年来,有极少数干部,特别是农村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因此造成一些农民认为:“法律条文讲起来容易,但执行起来就走了样,法讲的是一回事,执行又是另一套,学法无用”。由于这种学法脱节、执法不公的现象,挫伤了农民学法的积极性。

三、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思考

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由于其范围广、人员多,文化层次差异大、组织程度低,始终是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进入新的社会转型期,无论是在组织形式上、实施方法上、学法需求上等诸多方面,与前四个五年普法相比,都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1.由于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生活方式的转变,农民集体活动的时间和机会明显减少,使得过去采用的利用农闲时机进行集中普法教育的方法也难以实施。2.由于行业分工的细化,农民对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关心程度明显高于过去,尤其是对了解和掌握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的欲望日益强烈。这就使农村普法工作出现了多样化、专业化的要求。3.由于经济发展,农民需要学以致用、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学习的积

极性和主动性有了提高,使农村普法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笔者结合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新特点,对“五五”普法教育中的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有一个初步的思考,现将思考认识表述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具体领导的责任

首先,从思想上要重新认识在我国普法教育任务重。普法教育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我们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搞突击、搞运动。要把普法宣传教育当作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政治任务来对待。我们实施法治国家仅仅半个世纪左右,广大农村还残存着封建意识和封建做法,改变一个人的观念和思想不是靠打压封杀,要靠教育慢慢的影响从而改变其思想。我们的普法宣传教育就是要做到通过以案说法、以理服人等方式启蒙农民兄弟的法律意识之门,唤醒其了解法律、学习法律、掌握法律的自主性和自觉性。

其次,我们还要在组织上给予保障。我们要明确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真正做到“保障有力,责任明确”。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素质,要经过一定的考核,不能随便找人说教宣传,最起

码从事普法宣传教育的工作人员自己要“知法、懂法,守法”。同时相关的政府机构应该在财政预算中增加专属的普法宣传教育经费,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再次,对于普法宣传教育不能搞标准化检查、突击检查。我们不能拿一个量化的、精细化的普法宣传标准来进行考核。我国地域辽阔,风俗迥异,区间差别很大,我们不能拿一个地方的做法去要求其他地方的做法,我们要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路线,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要农民的法律意识提升了,法律的文明程度改善了,任何方法、方式都可以尝试。同时,我们也不能搞突击、临时检查。这种随意性检查有可能既起不到检查的目的同时也伤害了当地群众的情感或利益。

最后,我们要真正做到“赏罚分明,奖惩得力”。我们既不赞成搞突击检查和标准化检查,但是我们也不能漠视或姑息普法宣传的涣散、无力。如果具备了相应的条件,我们要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我们应该从组织建设到措施保障、从长远规划到具体计划、从实现目的到阶段目标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发掘、表彰一批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机构或人员,惩戒一批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的人员,真正做到让有能力的人肯干,肯干的人愿意干。

(二)探索宣传方法,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方法

我们很多地方的普法宣传工作人员目前还停留在“说”的阶段。一进入农村就是用大喇叭说法,或者在宣传墙上用图画文字的形式说法。一般情况下来的时候兴师动众,效果却差强人意。其实借鉴国内外一些成功的做法,我们不仅仅要会“说”,同时我们还要会“学逗唱”;我们不仅仅要会编排“法制黑板报”,还要会利用网络、电视等影像设备进行宣传。我们可以通过比赛、歌会、晚会等形式,通过地方剧种、歌舞、小品、相声等手段进行普法教育。我们的工作人员也不仅仅是主持人或者宣讲者,他同时可以是参与者或者是听众。我们要想尽一切方法,只要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都可以承载普法宣传的内容。其实“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的就是好猫”,普法宣传教育也同此理。

(三)宣传具体到位,讲授农民实用的法律知识

我们不仅要能宣传、肯宣传、会宣传,而且还要知道宣传什么。由于我们从前的普法宣传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全国一盘棋,村村都相似的问题,我们现在就急需解决广大农民兄弟目前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目前他们破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什么?他们感到迷茫

困惑的法律问题又是什么呢?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不能“闭门造车”同时我们也不能“坐而论道”,自我臆想和空谈理论的做法在农村普法宣传教育中会适得其反,挫伤广大农民兄弟的学法积极性。这就需要我们的普法宣传工作者进行实地调研、制定长期规划、提出具体目标、采用有效手段、宣传实用内容。

我们只有解决了“谁宣传、怎么宣传、宣传什么”的问题,才能在农村真正推广普及法律知识,真正实现“提高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目标,从而才有可能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和构建和谐、民主社会的宏伟蓝图。

【参考文献】

[1]刘建发.“新农村”背景下的农村法治教育[J].世纪桥,2007,(1).

[2]陈万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至关重要[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5).

[3]马建新.论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路径[J].大连干部学刊,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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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融合,是大学生走向社会、适应社会的需要社会中每个个体要生存、发展、获得幸福,首要的前提是个体具有生活和创造生活的能力。就大学生这一群体来讲,他们掌握了一定的专业知识,但是就总体而言,权利意识差,维权意识薄弱,适应社会能力方面不容乐观的。道德教育使大学生道德高尚,明礼诚信;法制教育使大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法律。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融合,对于增强大学生成长的动力、提高大学生的全面素质、优化大学生的成长环境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通过两者的结合,一方面,培养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大学生的道德辨别力、判断力、选择力和创造力,引导大学生处理好理想与现实、权利与义务、个人与集体、竞争与合作、自由与纪律、友谊与爱情、学习与工作等关系。另一方面,激发大学生的主体意识,帮助大学生塑造新的行为方式,做到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拥有必要的用法、护法能力,形成自觉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以适应自身的发展和社会秩序化的要求。当前我们国家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这为大学生成长成才和创业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大好机遇和广阔空间,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是大学生的基本素质,体现着大学生协调各种关系、处理各种问题时所表现出的是非善恶判断能力和行为选择能力。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将会有助于大学生不断拓展个人发展空间,从而更大程度地实现自身价值。

二、大学生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融合的实践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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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美国精神病学教授Barrows提出的PBL(Problem-BasedLearning)教学法和哈佛大学教授兰德尔首创的CBL(Case-BasedLearning)教学法,笔者结合我院实际加以改进:在原有带教条件的基础上,在带教开始时向学生发放打印版的本次课程相关的NCCN指南中文版的内容,带教老师对打印稿里的指南内容进行简单讲解,然后留十分钟的时间让学生自由研读,之后带教老师对打印稿内容进行总结概述,对本次课程所设计的肿瘤的诊断和鉴别诊断、手术指征、治疗方法等进行系统讲解。最后笔者通过一个具体的本肿瘤的病例,结合大纲要求,进行分析解读。于每周日晚上对本周带教的学生进行理论和实践技能考核,并记录分数,以供日后的效果对比研究。

学习效果观察见表1。

讨论

肿瘤学的教学改革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不能一蹴而就,只有在前人教学的基础上不断摸索,找出结合当前实际的最好教学方法,才能提高教学质量,加强临床医学生的学习效果。医学生只有掌握了各种恶性肿瘤的流行病学特点,懂得其病理生理机制,了解恶性肿瘤的三级防治知识,熟悉各种常见肿瘤的临床特点,才能比较好的诊断所收治的病人是否为肿瘤病人以及肿瘤的类型,对继续在本科收治还是转科治疗的决策具有现实意义。

本组实验研究发现创新教学实验组的考核结果要显著优于传统教学对照组(P<0.01)。PBL的以问题带动教学,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在授课期间的精力相对集中,记忆效果加强。CBL的教学方法使用具体案例为导向,通过讨论的方式,显著激发了学生自己根据所学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知识结合文献检索进行探索新知识的自觉性,可以把学生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综合能力得到提升。

笔者根据我校本科临床学生的知识掌握情况,在吸取上述两种国际上较为先进的教学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科室带教条件的实际,通过NCCN指南中文版部分打印稿为切入点,糅合PBL和CBL方法灵活教学,可以使学生的学习效果有长足意义上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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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新课改培养目标下,小学数学教材设计了大量生动活泼的情景,许多教学情景都含有潜在的法制教育元素,教育性极强。小学数学教师要树立和强化在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观念和意识,将法制教育列入教学目标。在备课和教学实施过程中积极挖掘数学教材中的法制元素,开展数学教研活动时要将此列为研讨内容。以苏教版小学数学教材为例,如讲授《认识人民币》,通过给学生展示各种面值的人民币,配以图片说明,指出人民币的特征和防伪标记,帮助学生认识人民币,体会人民币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并有机渗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相关内容,教学生爱护人民币,勤俭节约。

在教学“轴对称图形”时,可结合课本中练习辨识交通标志哪些是轴对称图形,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内容,学生通过讨论,增强对交通标志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在学习统计知识教学《统计与可能性》时,结合课本练习“全国47个环保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情况摘要”和“上海市的空气质量日报情况摘要”以及对空气、空气污染、空气与人体健康、空气污染指数,以及空气质量状况的介绍,可渗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法律知识,教育学生爱护环境。

二、教师加强学习,提升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能力

法律意识的形成源于生活,为了在课堂中渗透教材中所蕴含的法律知识,抓好法制教育,小学数学教师要加强学习和研究,提升在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能力。一方面,小学数学教师必须学法懂法,提升自身法律素养,每位小学数学教师都应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列为学习内容,去研读领悟。只有教师知法、懂法,才能在小学数学教学中自觉地向学生讲法,否则就可能对小学数学教材中存在的契机“视而不见”。

另一方面,小学数学教师也要深研教材,善于研究教学活动,在相应教学内容、环节、形式中去发现契机。法制教育不是简单的说教,教师要关注社会与生活,注重调查研究,讲究方式方法,善于创设话题,把法制教育寓于数学教学中,在课堂教学中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如在苏教版教材中,在教学《百分数的应用》时,结合课本中有关纳税习题和纳税知识的介绍,安排学生进行调查,了解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小学数学教学中有目的地渗透法制教育,不但让数学教学不再枯燥,也让学习过程更加有趣,学习结果更加有效。

三、教师把握好度,以免将数学课变成法制课

小学数学教学中一定要明确数学知识的传授与法制教育的关系,应以数学知识为主,法制教育为辅。教师在课堂上要把握好度,法制教育不应占用太多教学时间,以免将数学课上成法制课。课堂上,渗透法制教育在内容上要尊重小学生的认知能力,要以数学知识为基础,与实际生活相联系,在分量上要恰到好处,不可为了渗透而渗透,切忌不顾数学知识牵强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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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职业教育承载着多项职能,不仅要对学生开展学历教育、技能培养,还要对企业工人和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培训,对满足地方的人力需求和提高的员工素质起到了重要作用,是保障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虽然各级政府制定了一些相关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使得职业教育有了一定保证,但是我们在对连云港市四县职业学校调研中却发现,县域职业学校却面临着新的发展难题,陷入了另一种困境,可持续发展和作用的发挥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1县域职业教育发展上的困境

t.t政策落实问题

主要表现为在支持职业教育发展中,政策难以落实到位。近年来,从国家到省市都对职业教育发展给予高度重视,既给予了政策上的支持,也给予了资金上的扶持,不仅加强了实训基地建设,也加大了职教师资培养,为各地职教事业发展注人了新的活力。但是,在一些县却没有给予职业教育应有的重视,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靠、要现象严重,没有像对待普通中学一样对待职业学校,致使学校发展得不到保障,不得下艰难度日。仅举两例,一个是教师编制问}!,这在普通中学基本不是问题,而在职业笋校却是一个大的问.题,教师严重缺编,普遍缺编在30%左右,有的甚至达50%以上,另一个是办学经费问题,学校事业的发展并没带来办学经费的同步增长,却因国家和省里的资助而导致地方投人的下降,一些积业学校新校区的建设、仪器设备的购置很本得不到政府财政支持,只能靠欠账或借贷维持。我们调研发现,这虽然与县财政拮据有关,但是更与县主要领导的观念有关,因此对待职业教育常常以文件落实文件,实质性的支持并不大。

t.2专业师资问题

除了因缺编造成师资短缺外,各县域职业学校普遍存在专业师资年轻化和“双师型”教师严重不足问题,成为困扰县域职业教育发展,影响教学质量的大难题。近年来,由于中央和省对职教资助的加大,极大地促进了职业教育发展,使得县域职业学校生源趋旺,导致办学规模逐年扩大,加重了专业师资短缺困境,不得不聘用一些刚毕业的大学生以解燃眉之急。由于这些新教师没有专业社会经验,实践课教学只能凑合,照葫芦画瓢,致使教学质量难以保障。而“双师型”教师短缺更是县域职业学校短时间难以解决的困难,因为这些学校真正具有“双师型”资格(讲师十技师或工程师)的教师少之又少,普遍不到5%,即使把具有“高级工”资格的教师算作“双师”,多数学校也只达到10%左右,难以承担起专业实践教学任务。究其原因有三:一是难培养,由于“双师型”教师的成长时间较长,一般本科毕业生边教学边实践,从教学成熟到技术成熟至少需要5一10年时间,才能成为具有“双师”资格的合格教师,因此很难适应学校发展需要;二是难稳定,因为“双师”人才无论对职业院校还是对相关企业来说,都是宝贵人才,县里的生活环境.工资待遇以及教师个人发展和子女教育问题等都会成为不稳定的因素,如某县职教中心近年来培养的十几名“双师型”教师仅留下两人就是鲜明的例证;三是技师难为“师”,虽然一些学校为弥补学校实践教学上的不足,聘用了一些技师或高级工来校任教,由于他们的学历不符合相关规定而无法取得教师资格,只能按技术工人对待,从事着教学,却无教师名分,难以为“师”,身份非常尴尬。

1.3专业设置问题

专业设置是关系职业学校发展方向、办学特色,能否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大问题,这对于县域职业学校来讲更为重要。县域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上主要存在着重复雷同、与县域产业不符的问题,不仅与市内职业学校,与相邻县区职业学校,而且也与本县内的职业学校雷同现象,造成了专业建设没特色,学校发展无后劲。究其原因,是因为学校没有很好的与县域经济发展相适应、没有与县域产业布局相协调,一味模仿其他学校专业建设,迎合学生及家长意愿有着密切的关系。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和满足地方人力资源需求是县域职业学校职责所在,也是存在的基础,如果学杖的专业设置不与县域经济格局和产业发展规划相适应,不能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就难以赢得地方政府的重视表支持的,从而难以形成自身的专业特色禾办学优势。尽管有的县产业结构比较单一,但是毕竟都有自己的经济特色和产业发展方向,会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明确的,职业学校理应积极适应并有所作为。适应学生及其家长的需求是生源市场上的一种期望,有其合理成分,但是以乡镇和农村生源为主的县域职业学校,由于一些家长信、息闭塞、目光短浅,不能真实反映出社会发展需要,因此需要学校加以引导,不要因生源需要而盲目设置专业或放任某个专业过度招生,造成学生学无所用,无业可就,从而影响学校声誉。一些县域职业学校开设的诸如计算机、电子、数控、商务、会计、导游等热门专业,自有学校的苦衷,但是没有开设出一个与当地支柱性产业或经济特色相适应的专业,无论如何都是说不过去的,如某种农业大县的职业学校没开设出一个与种植业和养殖业相关的专业,某渔业大县的职教中心不设航运技术、水产养殖等专业,就说明了这一点。

1.4学校设置问题

职业学校的设置不同于普通中小学,不仅需要发挥好学校自身的办学资源优势,实现学校间资源共享以取得最大的效益,更要利用好可利用的社会资源以实现最好的培养效果,从而达到符合职业标准需要的最佳程度,确保学校的教学质量。因此,职业学校的设置与布局不同于普通中学那样,在人口集中的乡镇多处设置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即可,而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学校的专业设置问题和可供利用的资源问题,进而来规划和布设学校位置和专业教学地点。一些县域职业学校的发展状况,已经显露出学校的区位和设置上的不合理现象,如学校无论大小,300人的或3000人的都独立建制,五脏俱全,自成管理,相互竞争,难以协作;有的地处偏僻,难以为继,毫无出路;有的区位尚佳,却寻合作伙伴,资源难以共享。一个县之内的几所职业学校,却存在着重复建设、各自为政问题,严重制约着县域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师资共享,这既不利于学校的特色营建,也不利于县域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更难以灵活应对市场发展变化,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2县域职业教育发展的对策

我们认为,要促进县域职业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采取以下儿方面措施。

2.,以专项评估为手段推动发展

各地教育督导和督学机构是当地政府的派出机构,负有对本地区政府办学和各类学校办学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应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以《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和教育部、各省市颁布的有关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法规为依据,对县域职业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督导,对办学经费保障、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建设、国家和省级政府资助使用情况、相关资金配套情况等进行督查,以促进地方政府提高认识,重视职业教育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教学质量评估等手段,开展有针对性的评估检查,对师资结构与素质、办学条件与实训设备、专业设置与调整、办学经费投人与保障等进行评估检查,以促进县域职业学校教学质量提高和建设情况达标。

2.2以专业建设为基础夯实发展

专业是职业学校赖以发展的基础,是形成办学特色的重要支柱。优化专业结构就是要按照职业教育规律办学,积极与县域经济特色、产业结构、行业发展相适应,与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和本地社会需求相适应,调整专业结构,以特色专业建设为突破,夯实学校办学基础,为人们提供出满意的职业教育,服务社会,服务地方,实现可持续发展。这就需要县域职业学校以乡镇工业的发展与规划、县域的特色经济与特色产业和县政府的经济发展目标与规划为依托,积极调整专业设置以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同时这也是设置和营建特色专业的重要依据,如江苏某县的水晶业与水产养殖业、山东县级市的葡萄水果与中药种植业等,都应该成为当地职业教育专业的调整方向,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学校特色化发展。

2.3以资源配置为入手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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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理论工作者普遍认为,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更多地运用奖励来促进学生学习。因为学生的学习行为总是在一定的认知和情感作用下进行的,积极的认识、愉快的心境可以增强学生的学习动机。尤其是当前,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的建构教学观进一步强化了教师的“奖励”教学思想,中小学教学大多提倡“愉快教学”、“成功体验”、“赏识孩子”,很多人认为,功课好的学生、守纪律的孩子是“夸”出来的。但是,具体的教学实践过程中,很多教师都倾向于使用惩罚来解决教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比如,学生课堂纪律不好,教师要责骂;学生回答不上课堂提问,教师要当众批评;学生家庭作业没做好或忘了做,教师要罚站、打手心;学生考试成绩下降了,要张榜公布;学生旷课,教师要罚款。这里的责骂、批评、打手心、罚站、罚款等,都是教学中的惩罚现象。翻开各校的校规、班规,我们也不难发现大量具有惩罚性的条款,比如,迟到一次,罚扫教室一周;旷课一次,罚款10元等等。有研究者把教师常用的惩罚手段分成了两类:一类叫代偿性惩罚,即以增加额外的课业或其他工作为惩罚措施,如罚写字、罚背书等。另一类叫剥夺性惩罚,即减少或剥夺学生的学习机会,如罚站、罚出教室等。这说明,惩罚在教学中是非常普遍的。为什么教师总是倾向于使用惩罚呢?迷信惩罚会带来哪些不良后果?教师应该怎样合理地运用它?对此,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讨论。

一、教师为什么倾向使用“惩罚教育”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倾向于使用惩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教师心理方面的原因,也有教育本身的原因,还有家长的因素。

1、使用惩罚可以直接发泄教师的消极情绪。从一般意义上讲,教师对学生均有一种期望心理,“恨铁不成钢”。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笋学生的学习行为没有达到教师所期望的目标或走向目标的反面时,很容易引起教师的不满。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当教师感到心情不愉快时,就会想办法来宣泄这种消极的情绪。显然,使用惩罚是最直接的办法。

2、使用惩罚简单省事。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本来就有一种作出省力反应的倾向,而直接使用惩罚,一般都不需要经过周密的考虑,付出的身心能量较少。这是教师无意中倾向于使用惩罚的一个重要的心理因素。

3、教师的应激行为。在教学中,学生缺乏纪律性、成绩不佳时,教师施以一定的惩罚,如斥责学生、令学生离开课堂等等,是教师常常采用的一种应付行为。这种应付行为表明了教师正处于对困难问题的应激状态。

4、对学生观的错误理解。现代教学论认为,学生是有思想、有感情、活生生的人,在学习中具有能动性和创造性,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但部分教师却错误地把学生看成被动的“机器”,总喜欢安静、听话、服从领导的学生,而对活泼好动的学生持一种否定的态度,有的甚至把他们看成“破坏分子”而严加管束。持这种学生观的教师是很容易相信教鞭的力量的。

5、传统教学的影响。在我国传统的教学过程中,惩罚是一种很重要的手段。我国最早的教育专著《学记》认为,惩罚对学生具有威慑作用,“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另外,我国古代的个别教学中还有“头悬梁,锥刺股”、“朴作教刑”的故事,民间也流传着“鞭子本姓竹,不怕书不读”、“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成才”、“放下棍子,宠坏孩子”等俗语。这些故事和俗语都强调了惩罚在教学中的作用。于是,作为一种传统,惩罚被人们一代一代不加思索地承袭了下来。今天的教师深受传统教学的影响,而且,部分教师从小在课堂上所受的就是这种惩罚性教学。从自己和他人的成长经历出发,习惯性地,他们相信惩罚可以起到惩一警百的作用,惩罚学生就成为很自然的事情了。在教学实践中,惩罚的方式在发生变化。教师也许不打骂学生,但这并不意味着学生逃离了惩罚,比如,学校分班了,成绩好的学生集中到一起,称为“尖子班”。而剩下的学生也集中到一起,虽然没人说这是“傻子班”,但学生内心都清楚这是咋回事。

6、家长的支持。在孩子的学习上,有很多家长历来都对惩罚持有肯定的态度,非常支持教师的惩罚行为。在调查中,据一位家长反映,他正读小学二年级的孙女的数学教师很受家长欢迎,原因是他一开校就在课堂上正告学生“谁敢不做家庭作业,老子就打谁的手心”。听到这话,学生非常害怕,而家长心理则十分了然。因为,在家长看来,孩子一送到学校,管教权就完全交给了教师,教师可以随使打骂学生。有的家长甚至认为,惩罚学生是教师具有责任心的表现。这种偏见就为教师滥用惩罚开了方便之门。

二、迷信“惩罚教育”的不良后果

从古今中外的教学经验来看,惩罚和奖励一样,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因为,学生的学习动力除了来自于正面的激励以外,有时还就是来自于对威胁性事件的紧张反应和对不利后果的担忧。可见,在教学中通过惩罚来保持适度的学习压力还是很有必要的。但是,迷信惩罚却决不会收到好的教学效果,因为它会给学生的学习带来很多不良的后果。

1、损害学生的身体。大量的实践证明,许多教师在使用惩罚手段时,根本就没有考虑学生身体的承受能力,从而给学生的身体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比如,让学生在烈日下暴晒而中暑;让学生在寒风中受冻而感冒等等。其实,惩罚对学生身体健康的危害,人们已有所认识。现在,很多国家都明令禁止惩罚学生的身体,将体罚宣布为非法行为。1986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禁止体罚学生。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美国一些州尽管容许教师体罚学生,但对惩罚有相当严格的法定程序:学生犯规—教师找一个见证人—命学生摆好姿势—教师持木版—心平气和—打—填写书面报告—见证人签字—送交校长室存档。这种规定,目的在于限制教师体罚的范围和程度,防止学生的身体受到伤害。

2、损害学生的学习心理。惩罚对学生身体的损害,大家有目共睹,而惩罚对学生学习心理的危害,则容易被人忽视。这主要是因为人的学习动机、学习情绪等心理因素具有内隐性,即使有的学生受到了伤害,也不会在短时间内显现出来。其实,教育心理学的研究发现,过度的惩罚对人心理的影响是长期的、严重的。阿德勒在《挑战自卑》中分析说,孩子在童年时所受到的挫折,很可能在他成年后还深深影响着他的行为。

第一,影响学生的学习动机。教育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学生在学校情境中的学习动机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认知内驱力、自我提高的内驱力、附属内驱力。这三种内驱力都与学生在学习中所获得的成功体验、自尊心的提高及奖励紧密相连。而惩罚带给学生的往往是失败、痛苦的体验,它所激发起的常常是学生的外部动机,即尽快完成教师交给的而自己并不喜欢的额外任务以结束惩罚。这种外部动机会削弱学生在学习上已经形成的内在动机,久而久之,学生很容易形成敷衍了事的学习态度,继而影响学习效果。另外,惩罚很容易伤害学生的自尊心。自尊是学生内心的自我肯定,是自身内在力量的显示,是推动学生积极上进的一种动力。随着学生年龄的增长,学生的自尊心往往会越来越强。但在教学过程中,很多教师都忽视了这一点,认为有的学生缺乏自尊。一些教师甚至认为,“对于自尊心强的学生就给他留面子,缺乏自尊心的学生就可以不给他留情面”。其实,在学习上“缺乏自尊心”的学生往往是由教师的不当惩罚造成的。

第二,影响尝生的学习情绪。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惩罚具有唤起恐惧的作用。当惩罚过于严厉而使学生感到难以接受时,会给学生带来不必要的担优和焦虑,甚至会使学生产生对教师的不满和对学校的厌恶情绪。事实证明,过强的惩罚会使学生处于紧张、冲突、提防、优虑的状态,在这样的气氛中,学生容易产生学习障碍,如学习兴趣单一、情绪低落、反应迟钝、注意不集中。经常受到惩罚的学生,由于常常处在压抑和恐惧的不良心境中,在学习上缺乏主动性和创新性,做事谨小慎微,担心事情做错,时间一长.他们就会厌学、惧考,严重的学生还会出现学校恐怖症。这些不良的学习情绪会引起学生不良的学习行为,如毁坏学习用具、毁坏学校财产,还有一些学生则采取逃避教师和学校的方式如逃学、离家出走等等。

第三,引起学生的逆反心理。教育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当学生感到自己的行动自由受到威胁时,容易产生逆反心理,并出现与学习要求相反的行为。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给予学生的惩罚常常是以强迫的方式提出来的,学生尽管接受了,但并不是心甘情愿的,这就很容易引起学生的逆反心理,形成对学习、教师的反感。大量的教学实践证明,经常严厉的惩罚会提高学生对惩罚的感觉阂限。一些学生由于长期受到严厉的惩罚,逐渐会失去对惩罚应有的敏感性,心灵麻木,对各种惩罚都无动于衷。这种学生慢慢地就会成为教师真正难以管教的问题学生。

三、应该恰当地运用“惩罚教育”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怎样才能恰当地运用“惩罚教育”?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正视惩罚的教学意义。何为惩罚?本文所主张的惩罚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教师对学生的体罚,也不是教师对学生生理缺陷或人格上的歧视,而是指在教学过程中对在学习上犯有过错行为的学生施行的一种处罚,是消除某种过失行为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制止某种已经发生的不良学习行为或对可能要发生的不正确行为构成威胁,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健康成长。这种惩罚是一种符合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正当的教学行为,具有丰富的教学意义。一方面,它可以使师生双方明确在教学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使学生的学习行为能得到控制,保证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它体现了教学的教育性原则。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任务除了“教书”,还要“育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失误,往往能体现他们对学习、对人生的态度。教师对学生错误行为的批评,常常直接影响着学生人格品位的确立。从这个角度来看,教学中的惩罚体现了“教书育人”的本性,体现了教学的教育性原则。

2、运用“惩罚教育”时不应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心理学的研究表明,身心健康的人常常具有积极的自我认识倾向。在学习中,身心健康的学生对自己的认识也是健康的,他们会认为“我是能学好的”、“我是值得别人尊重的”等等。这种自尊、自信会促使学生的行为方式具有更多的合理性。因此,教师在运用惩罚时,一定要注意学生身心的接受能力。违背教学原则、不注意学生身心健康的惩罚,是收不到好的教学效果的,它只能显示教师的无能,降低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威信,同时,它还会造成学生厌师、厌学的心态。

3、运用“惩罚教育”时要坚持说理的原则。在教学中,一些教师认为。直接施用惩罚简单、省事、见效快,而说理则费时、费力、见效慢。这是不正确的。其实,直接施用惩罚,虽然可以在短时间内制止学生的错误行为,但难以让学生心服口服,长时间地发挥作用。在很多情况下,做了错事而被惩罚的学生都没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是,教师通过说理,这种情况会得到大大的改变。在说理时,教师能够表达出自己的耐心、真诚、信任、期望,这对受罚的学生而言是一种很有效的感染力,有助于学生认识的提高和行为的改变。大量的教学实践表明,单独讲清道理比单独使用惩罚有效,但都不如两者结合使用的效果好;当惩罚和说理相结合时,较轻的惩罚就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可见,知道受罚的原因,有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认识,所以,教师在进行惩罚时,应注意让学生明确他为什么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