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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8-13 16: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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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论文

篇1

Abstract:Theestablishmentoftheurbanresident’smedicalsecuritysystemisanimportantmeasuretoachieveuniversalhealthinsuranceandsocietyharmonization.Takingthebackgroundoftheurbanresidents’medicalsecuritysystemastheentrypoint,andonthebasisofsurveyingandanalyzingthecurrentproblems,theauthorputsforwardtheroutechoiceinconstructingandperfectingurbanresidents’medicalsecuritysysteminthenewperiod.

Keywords:urbanresident;medicalsecurity;construction;route

一、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背景分析

“看病难,看病贵”是当今最受关注,也是最棘手、最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牵涉多个领域,构成因素纠葛复杂。虽然对其改革路向众说纷纭,但一致的观点认为,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所在,形成一个覆盖面广的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开看病贵难题的第一把钥匙。

经过长期的探索,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已从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退休人员逐步扩展到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截至2007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7983万人,其中参保农民工人数为3131万人①。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在提高医疗保障能力和职工的健康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各项工作的扎实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制度框架及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截至2007年底,全国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达到2448个,占全国总县(市、区)的85.53%,参加合作医疗人口7.3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5.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总额为220亿元,累计受益2.6亿人次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避免了“小病扛,大病拖”现象的发生,对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村稳定、保障广大农民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总体来讲,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顺利实施。但是也应该看到,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城镇其他非从业居民尚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会转型的日益加快、疾病风险的困扰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带来的分配不均等,广大城镇居民对医疗保障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在此背景下,2007年国务院专门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就开展试点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及组织实施办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有城镇人口5.9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44.9%,其中就业人口2.94亿,非就业人口3亿。城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约2.21亿人(其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4068万人),占全体城镇人口的37%,比上年增加6319万人①。尽管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我们也清楚地看到,许多城镇居民仍然徘徊在医疗保障体制之外。因此,构建健全完善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在实践中推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就成了当前的应势之需,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二、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实现全民医保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受到了广大群众的肯定和欢迎。但也应该看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毕竟还处于试点时期,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当中不断加以完善。

1.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作为一项惠民工程,许多群众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都持欢迎的态度,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许多试点地区并没有实现全覆盖,一些居民依然徘徊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之外。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许多已经参保的居民对城镇居民医保的真正内涵和一些具体细节也缺乏了解。部分群众对报销补偿费用期望过高,对设立的起付线不了解,对医疗费分段计算补助也不熟悉,尤其是对报销程序还不是完全清楚。这就有待于各试点地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工作做实、做细,使广大群众在真正了解、熟悉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基础上,积极踊跃地支持和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2.统筹层次低,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局部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一般为县、市级统筹。统筹层次低,不仅不利于进一步分散风险,也不利于资金在全国范围内调剂和发挥更大的互助共济作用。从保障水平来看,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许多试点地区还是以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为主,最高报销上限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今后,各试点地区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加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财政投入力度,在化解住院和门诊大病风险的同时,要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探索统筹解决城镇居民门诊费用问题的办法。

3.监督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健全

从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在支出管理方面,个别定点医疗机构仍有开大处方、开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和不合理的大型检查等情况,导致部分群众获得的补偿金额降低,也导致了参保居民对医保制度的误解和不信任。个别定点医疗机构把门诊病人转化为住院病人,诱导病人过度消费医疗资源,造成参保居民住院费用增长。有的医院审查不严,个别患者冒名顶替套取资金,严重侵害了参保居民的权益。在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方面,也没有建立包括基金运行分析制度、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和常规基金运行监督检查制度在内的基金的收支监测预测预警系统,还没有形成包括组织监督、民主监督、制度监督、行政监督、业务监督、审计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在内的内外部双重监督体制[1]。

4.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障服务体系无论是在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也应该看到,这与广大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许多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服务意识、医疗人员的业务素质还颇有微词;就医环境需要改善,尤其是城镇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还很薄弱,亟待加强。

当然,这些措施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今后,要加进一步努力打造健全的服务体系,为广大群众提供省心、放心、舒心的服务。

三、新时期健全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路径选择

被誉为“国民保健服务之父”的贝弗里奇曾经说过:病人因没钱而拒绝医疗,这是任何文明社会都不相容的。保障每一个公民病有所医,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是每一个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总体来看,我国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探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应该认识到,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我们以民为本,因地制宜,多方努力,在实践当中不断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1.加快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立法工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完备的法律框架

近年来,尽管我国城镇居民的医保工作日益受到重视,但毕竟还处于试点阶段,许多措施和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开展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社会保障法是关系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就没有健全、完善和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应制定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法》,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新型配套的政策和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定地位,并将之严格纳入到我国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之中,明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2.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

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在政策设计上必须考虑各方承受能力,做到“基金筹集多渠道、费用缴纳低水平、待遇保障多样化、保险服务便捷化”。

(1)形成合理的筹集机制

首先要完善筹集机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应坚持“低缴费、广覆盖”的原则,在缴费能力与医疗待遇之间找到个平衡点。在实践当中,一方面应加大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宣传的力度,提高广大居民参保缴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稳定的配套资金保障体制,将各级配套补助资金固定下来,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财政支持。同时,中央、省级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城镇居民的财政补助力度,以实际行动促进和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其次要积极拓宽筹集渠道。在将政府财政拨款和救助以及城镇居民缴费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的同时,应不断在实践中拓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积极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外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不断充实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

(2)健全管理体制

应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严谨长效的管理方法、便捷有序的管理流程和先进高效的管理网络,构成科学简约、调控灵敏的医疗保障管理体系,以实现保障到位、基金平衡、调控灵敏、服务周到的管理目标。在组织管理方面,受经济条件限制,我国广大县级城市可以借鉴河南舞钢市的管理模式,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借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现实性的制度体系进行监督和管理。较大的城市和条件具备的地区,应该建立起相对独立的、专门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同时加强对制度运行的社会监督。在基金管理方面,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2]。

(3)规范运行机制

首先要合理确定参保范围,明确保障重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中的广大城镇居民。在保障的重点方面,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应因地制宜,确定不同层次和级别的保障标准。其次要科学制定费用支付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以确保支付待遇与缴费水平相适应,做到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制度的平稳运行。再次,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医疗保障评价系统。针对医疗保障的运行特点确定一套全面、科学的评价指标,对参保情况、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医疗机构的服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等进行深度研究和评价,以便为制度的进一步实施指明方向。

3.健全完善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要按照管理社会化、服务人性化的原则,建立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有效、简捷方便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3]。积极发挥社区医疗保障制度平台的作用,依托社区平台,建立医保机构同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联系制度,为广大居民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要加快社区医疗体制的创新,形成社区医疗服务、专业医疗服务和综合性医疗服务相配套的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网络[4]。通过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调整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结构、功能、布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4.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要想健康发展,在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的同时,还要积极推动医疗卫生、药品流动体制改革。这三个方面同时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今后我国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它们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缺一不可。在医疗服务市场上,要把供需双方由“信息不对称”变为“信息对称”,增强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与数量进行事先判断的能力,提高其选择的主动性;通过建立医药专营制度,逐步实行医、药经营分离,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打破医药不分的垄断体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

5.建立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扶贫工作

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当中,要把对城镇特别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作为促进城镇居民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把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合理结合起来。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要建立专项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基金,交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也可以通过成立基金会,由专门机构负责进行运营。通过此项基金,对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进行适当救助,以使比较困难的城镇居民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在救助方式上,可采取缴费参保、减免医疗费用、建立社会福利医院及实行定额补助等办法解决。同时,要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救助管理办法[5]。总之,要把医疗救助计划与整个医疗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城镇困难居民群体因病返困、因病致穷,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振平.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探[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10):p677~678.

[2]许勇胜.关于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安全管理的探讨[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1):p35.

篇2

二、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融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1.可行性

在对新农合与城镇居民两种医疗制度进行融合过程中,需要充分的考虑他们的保障水平和筹资机制,判断他们是否具有一定的共性。首先,从城乡经济的发展水平的方面来看,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未就业的人数比例相差不大,新农合与城镇居民两种医疗制度在缴费额度上都不是很高,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每年的缴费标准是560元,而政府给予新农合年缴费的补贴就有240元。正是充分考虑到了城镇和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适当的降低城镇缴费额度,提高农村缴费额度,加大对农村财政补助力度,降低对城镇的财政补助力度,将两种制度融合是十分可行的。其次,从城乡服务体系的建设方面来看,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也逐渐完善,这也拉小了城乡医疗服务水平的差距,这就为两种医疗制度的融合提供了保障。同时,两种制度服务的人群是流动性较大的人群,比如说外来务工人员或者是自由职业者,由于服务对象没有很大的差别,两种制度在融合的过程中就无需有很大的改动,融合后能很快的适应医疗保险制度。

2.必要性

由于参保人员的身份和就业状态是不断的变化的,因此就需要在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两种制度中不断的转换,这不利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长期稳定的发展。只有在体制上实现城乡居民之间、就业人员与非就业人员医疗制度一体化,才能保证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定,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融合显然是最直接、最合理的方法。

三、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融合产生的问题

1.加大了城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压力

新农合定点合作医院与城镇医疗定点合作医院在医师水平和设备上存在一定差距,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融合后,统一了报销比例和预缴纳资金额度,参保人员可以到市定点的任何一家医疗机构治疗,这就导致了大量农村患者涌入城市医疗机构治疗,给原本就紧张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施加了压力。再加上统筹款拨付不及时,医疗机构大量资金被占用,以我院为例,每月医保和新农合占用资金达到2000余万无,影响医院良性健康发展。

2.降低运行效率,导致运行机制不畅

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融合必然引起领导机构和人事关系的变动,机构需要整合,资金需要统一管理。我国新农合目前的运行和服务主要是由卫生部门复杂监督和管理,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由人力资源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来完成保金的筹集和报销手续的。其中卫生部门可以为参保人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提高卫生资源的使用效率。在将两种制度融合后,卫生部逐渐与社会保障部并轨,新农合机构的人、事、物都会变革,原来的服务优势也会大大降低。

3.加大了道德风险和医疗成本

实施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融合后,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报销比例上得到了统一,一些医疗定点机构受到利益的驱使,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方案、药品使用等方面,会选择费用较高的方案进行治疗,有的甚至采取增加检查项目,由此引发的小病大治等道德风险问题时常发生。

四、完善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融合的建议

1.理顺管理体制

为了促进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融合,首先要理顺管理体制,将现有的卫生部门和人力保障部门所属的经办部门整合,由同一行政部门管理,彻底改变原有分散的管理模式,实现统一管理。通过机构的整合,医疗机构的工作一体化得到了强化,有效地减少了经办机构的重复设置和盲区。

2.建立现代化的信息管理平台

完善的现代化信息管理平台是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融合的基础,信息化的管理平台可以使城乡居民的信息得到整合,避免重复参保的现象发生,进一步实现医疗保险的各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联网,使城乡居民在报销方面可以直接到医院报销,减少报销手续的繁琐。将农合卡与居民医保卡两卡合一,便于经办机构掌握参保人员信息。

3.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

完善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融合,要建立统一的覆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将现有未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居民,无论是否是城镇居民,到将其纳入城乡居民保险范畴。由于每个家庭成员的参保情况不同,因此可以取消以户为参保单位的模式,这样实现了以个人为参保制,加强了对个人参保的管理,有效的避免重复参保问题的发生。

4.加大宣传力度

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融合是一项服务于民众的项目,宣传力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了政策实施的效果。因此,在宣传的方式上要采用多种方式,除了利用报纸、电视的方法外,还要通过互联网和户外宣传的方式,政策宣传员可以在城乡设立宣传点,向城乡居民详细阐述两种制度并轨的深刻内涵,提高城乡居民对两种制度融合的认识。同时也要建立相应的信息反馈机制,采用意见箱等形式,及时了解城乡居民对融合后的医疗制度的意见,只有5.加强医德风险教育为了避免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融合后带来的医德风险问题,医护人员要树立为病人服务的意识,要以为患者节约医疗费用为原则,在保证治疗效果的前期下,最大程度的为患者降低治疗费用。坚决杜绝治疗过程中的开大处方、大手术、吃回扣的现象发生。对于一些医风不好的医疗机构要曝光或者整改,对于医德较差的医师要吊销其从业资格,清除医疗系统。

篇3

中图分类号:F842.684;R197.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1

引言

2016年1月,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就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两项保险提出了相关意见。

佛山市政府本来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医保整合,并提出实施方案,那是国家规定的必须完成的任务,没什么可以分析的。但是这份《改革方案》偏偏与《意见》中要求整合的内容不一样,但是最终目的却是一样的。《意见》中提及的是要求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但是佛山市政府的《改革方案》中的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次性进行整合,以后不再分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这样的医保整合,无论是广东省还是全国各省市,都是处于改革的先列。

一、事件分析

《改革方案》中要求直接将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进行整合。那到底为什么佛山市可以如此迅速执行并实施改革方案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政策方面

最大的契机其实就是2016年初国务院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意见》中要求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意见》中同时明确要求各省(区、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健全工作推进和考核评价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因此,佛山市将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整合,就是完成了《意见》中“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目标。

同时,与全国大多数地区实行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种制度并行的“三元制”不同,广东省早在2012年起已经开始着手全面整合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归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城镇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两项制度并行的“二元制”。而佛山市政府这一次的整合,不过是沿着之前改革的步骤,提前完成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统一罢了。

2.经济方面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因此各地的医保缴费标准千差万别,这就是为啥难以推行全国范围的异地医保结算。《意见》中也提及到这次的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可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由此可见缴费标准的制定,是极其困难的。而《改革方案》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和居民分别以我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月均工资和上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档职工身份的费率为4.5%、居民身份的费率为4%;二档的费率为5.5%。居民身份只参加一档。二档总费率为5.5%。其中职工个人为1.5%,用人单位为4%” [1] 。为何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确定筹资机制呢?这跟佛山市本地经济发展有着深远的联系。佛山本地经济发展势头迅速,经济实力比较雄厚,处于全国前列。正是有着深厚的经济实力,才能在缴费标准上一锤定音,不会受到过多经济水平方面的掣肘。

3.群众方面

据不正式统计,截止2016年底,佛山市常住人口已达800万,较多人会选择参与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而由于耕地减少,农民人数比例也在逐渐下降,参与新农合医保的人数比例不算太高,因此将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整合才是佛山市医保整合的难题。《意见》的,也正好给予了佛山市政府解决医保整合难题的决心。

二、医保整合的未解决问题

1.基金监管

《改革方案》中详细罗列了整合的方案,缴费标准等等一系列详细的事项,但是唯独基金监管问题却是寥寥几句带过。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的整合,肯定会牵涉到大量的基金整合问题。如何保障在整合过程中和整合后的医保基金的合理利用,《改革方案》并没有提供详细的解决方案。而这方面的问题,才是缴费人群最关心的问题。不是出了问题之后的官方道歉,而是对待可能出现问题的未雨绸缪的态度。在基金监管方面,政府部门不应该既做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应该合理引入第三方的监管,专业人士和社会人士的监管,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2.全面参保问题

m然佛山常住人口已超800万,但是流动人口数目多,实际上参保人数比例并不高。根据《2015年佛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提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277.74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207.00万人”[2]。参保人数比例不足七成,这跟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还有很大的距离。《改革方案》中只是简单提到“引导居民积极参保”,没有提到如何提高居民参保比例的具体措施。虽然参加医疗保险是个人自愿行为,国家并没有强制要求。但是关乎国民的基本权利,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宣传全民参保的重要性,甚至在某些时候可以加入“强制性”措施。

三、结语

佛山市政府的《改革方案》,能够快速落实并执行,得益于当地的有利条件。而这份《改革方案》也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城镇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整合的背后,还是存在较多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难题,需要更多时间考察和研究。因此《改革方案》的意义,只是医疗改革的一个转折点,还远远不是医疗改革的终点。

篇4

一、城镇非就业人员“失保”: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

    据统计,截至2006年年底,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近1.57亿,而全部城镇人口为5.77亿;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覆盖全部农村人口8亿中的4.1亿。可见,当前在基本医疗保障的覆盖率上,农村已超过城镇。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合作医疗完全按照地域标准展开,在试点地区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农村居民;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在地域的基础上加人了职域的因素,即只为就业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忽视了大量城镇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造成了城镇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巨大空白。城镇非就业人员包括职工老年遗属、高龄无保障老人、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大学生、城镇重残人员及低保人员等;在城乡人口流动的前提下,还应当包括未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家属。这部分人没有自主收人,但本身却处于弱势地位,健康风险较高,一旦发生重大疾病,将会给其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从而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目的落空。城/镇非就业人员“失保”,已经成为我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成为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

近几年来,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完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快速发展,城镇非就业人员这个“医保真空”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特别是在一些规模较大的城市,医疗费用高昂,城镇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严重,很多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已落后于农村居民。在这种情况下,由中央财政给予支持、自上而下地建立城镇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制度,已是势在必行。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着眼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启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这就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政策契机。

在这一精神的指导下,国家选择了若干城市进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首批试点工作已于2007年3月开始启动,同时成立的“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出台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针对的人群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该制度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其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指导意见》要求充分考虑地方差异性,发挥地方主动性,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坚持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根据《指导意见》所确立的原则,各试点城市均出台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了适合地方实际情况的缴费标准、保险待遇及管理机制。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与逐步推广标志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正在向“全民医保”的目标迈进,它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独立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多元体系。这种多元体系要求各种制度能够和谐共存、有效衔接、相互配合,共同提高国民医疗保障水平。在人口大规模流动的背景下,这些医疗保障制度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共同的保障对象,如流动人口的主力军—农民工群体。当同一个主体有可能成为多种保障体系的保障对象时,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使各种保障体系不致发生矛盾,从而实现平衡过渡与衔接,这不仅会影响到该主体社会保障权益的充分实现,更对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的对接及未来的一体化整合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二、突破身份限制:实现:“全民医保”的基础条件

    多元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对接机制,首先要涉及到社会保障领域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即“合并原则”。“合并原则”是产生于欧盟社会保障立法的一项社会保障的受益原则,即受益主体只能从一个国家获得保障。我国当前的多元社会保障与欧盟内部各国社会保障共存的情况非常近似,并且大多数的保障都有来自国家或社会(用人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的筹资,这决定了“合并原则”应该是多元保障制度对接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在“合并原则”之下,任何一个主体原则上只能参加某一种医疗保障并从中受益,而不能同时参加多种保障。当然这一原则的适用也可以有例外,这点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践中已有所表现,如上海市就允许一个主体同时参加小城镇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原则”要求各种保障必须分工配合,并明确规定一个主体可以在各种不同保障之间进行自由选择。在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独立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共同为农民工就业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而在非就业人员医疗保障的领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可能存在如下过渡与衔接:

    第一,两种制度在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领域的对接。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逐步推广的前提下,过去几年中各地自发的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以及城镇居民就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方式应该有所改变。双轨模式下独立的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实际上与当前试点推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功能及目的上完全一致。不同之处在于,前者缺乏中央财政投人,只是地方性政策措施,不能形成全国性的医疗保险制度,因此应并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不再独立发展。而对于小城镇非就业居民直接纳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并轨模式来讲,当前的情况则相对要复杂一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有国家的财政投入,基于社会保障的“合并原则”,一个主体不能同时从这两种保障模式中受益,因此这两种制度不能同时为一个主体提供保障。但在这里值得探讨的是,当一个主体面对多种医疗保障而只能参加其中之一时,他是被动地由相关法律、政策按照一定的标准(在我国目前主要是户籍地的标准)固定在某一种保障之内,还是可以在两种保障之间进行选择。由于我国目前各种医疗保障均未达到全民统筹,而是地方统筹、分散建立,同一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可能各有其优势与弊端;同时在城镇化进程中,小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界限也将日益模糊,很难进行明确的划分。基于这些原因,我们认为,应该赋予城镇非就业居民在就近参加合作医疗与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以实现其社会保障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两种制度在“农民工非就业人员,医疗保障领域的对接。近几年来,城乡人口流动中出现了以家庭为单位流动的新趋势,这使得农民工这个群体更加复杂化。因此,对农民工群体应进行扩大理解,即不仅包括就业人员,同时也包括与就业农民工一同进城生活的非就业人员,如妇女、老人和儿童。在这种形势下,针对城镇非就业人员设置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应将后一种人员包括在内,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农村流动人口中,主力军是青壮年劳动力,这部分人员在城市的医疗保障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民工独立医疗保险分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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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体系的主体框架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于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到2010年逐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为实现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全体职工和居民的医疗保险体系之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将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纳入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在我国的制度安排下,针对城镇的医疗保险体系是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为主体支撑,同时辅之以商业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内容共同构成。

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数据,截止2012年,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数合计47 343万人,并且随着近些年城镇化的快速提高,参与城镇医疗保险的人数呈大幅上涨趋势。显然我国的医疗保险体系建设已经颇见成效,但仍存在诸多问题,鉴于医疗保险事业是民生建设的关键之一,借助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的平台,我们课题组选择围绕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的改革现状及效果进行调研。在实践调查过程中,发现本应该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起到重要作用的社区医疗存在诸多问题,项目组成员据此展开了一系列的走访,并进行了深入讨论和思考,最终形成了这篇论文,但鉴于可得资料的有限性,一些阐释可能存在些许问题,衷心企盼得到学界同仁的批评指正。

一、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社区医疗存在的问题

哈尔滨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2007年9月21日公布并实施了《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其中对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适用范围的规定是:第一类是成人居民。指年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第二类是学生儿童。指未满18周岁城镇居民,包括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可以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适用的主要人群为老人、小孩、无业和失业人员及相关弱势群体。通过以上的规定,我们可知,哈尔滨市医疗保险改革的方向之一即表现为,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由职工向居民拓展,大量医疗保险业务逐渐向与居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基层――社区下沉,因此选择社区医疗服务理应成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发展的必然。现实中,哈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主体是老弱病残贫,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地理位置通常设立于居民生活区,且医疗费用低廉、服务态度亲切友好,理论上来说社区应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首选机构,应是城镇居民享受医疗保险的最基层单位。实际是否如理论所想呢?课题组通过实地走访和调查哈尔滨市松北区军安小区和银河小区,却发现居民选择社区医疗的比例是很低的,虽然社区医疗有着天然的优势,但却未能发挥在医疗保险中应当发挥的基础作用。这里,我们以点带面,将社区医疗在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加以阐述。

(一)社区医生的水平得不到居民的信任

大多居民对社区医院医生的医疗服务能力缺乏信心。军安绿色家园小区居委会主任告诉我们,居民普遍认为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生医术不高,设备简陋,生怕在社区就诊“小病拖成大病,感冒治成肺炎”,尤其对全科医生持怀疑态度。所以,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医疗的居民,大都是感冒发烧等类似的常见病。

(二)社区医院的硬件水平较低

其中有不少用药遭到患者非议。银河小区社区医院大夫称,虽然现在社区医院的医疗药品范围放开了许多,但还是没法满足患者要求,好多就诊的大爷、大婶们都要两头跑:在大医院就诊、看完病、拿着针剂药品到社区医院点滴。有些疾病需要作CT、彩超、X光片的,社区医院不具备这些设备,患者只能先在大医院就诊。这也是大多数岁数比较大的患者怕麻烦不来社区医院看病的重要原因。

(三)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的定位混乱

实践中,社区医院往往没有特别明确的卫生服务内容,其日常工作非常驳杂和笼统,涉及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等五花八门的内容,没有对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疾病治疗和疾病防止加以区别,没有细致考虑各地医疗资源现状,发挥作用不够、机械地按统一标准划分社区卫生机构。

(四)社区医疗保险管理平台建设滞后

城镇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完全可以依赖社区。实际上,每一个街道、社区都已建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站;但是省市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负责社区医保的具体操作;社会保险部门又不能绕过省市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街道、社区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的相关业务,这样街道社区在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组织管理中基础作用也是缺失的。街道社区医疗保障管理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监察办案机构等等存在很多问题,这严重地影响了医疗保险的工作效益。

二、相关对策建议

当哈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改革的纵深发展,必须充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作用,对于降低医疗费用、改善服务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提高社区医疗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

在课题组的调查走访中,发现居民对社区医疗水平的不信任不愿去社区首诊最主要原因。就是说,医疗质量是制约社区在居民医保中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如果建立了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居民自然愿意就近诊疗。首先可以考虑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专家库,定期组织专家相关的社区医疗机构开展巡诊、咨询和业务指导等工作,这样可以较快地改变社区医疗的水平,但不是可以长久依赖的方法。其次为社区医疗机构定期举办培训班,使基层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成为处理常见病及一般急症的“全科医师”。如此可极大提高居民对社区医疗机构的信任度,使居民在用药、治病、报销等方面更放心。

(二)加强社区医保管理的平台建设

首先,加必须在社区卫生工作人员中培训一批具有医疗保险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的复合型人才。加大资金成本投入,培养一支有高度的责任感,具备丰富的从业知识与经验过硬的操作技能本领的高素质、复合型的医疗保险人才队伍,以适应居民享受医疗服务及相关医疗报销的需求。其次,社区的亲民特质便于管理统计居民的参保、缴费、享受标准的方面情况,可以较详尽、较快地进行居民医保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充分发挥社区在居民医疗保险中的宣传功能

在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学生和群众,特别是学生居然不了解,自己的医保卡每年的缴费情况,怎么使用,怎么受益,怎么报销。理论上2009年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就已基本达到全覆盖,但是还是有部分居民没有参与到相关的居民医疗保险中,这其中以无业者居多。这都表明社区在对居民医疗保险的宣传力工作上还大有可为。社区在参保人群办理居民医疗保险期间应当对其进行宣传教育,让其深入了解医疗保险与其息息相关的信息。另一方面,社区应采用多元宣传方式综合作用的方法,如传统的海报宣传栏、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宣传、上门调查访问、设立咨询电话,在网上组建讨论区或者QQ群等,利用各种途径将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知识传递给居民,这对于提高参保缴费的积极主动性有着极大帮助,同时亦能增强居民对社区及社区医疗的信任度。

(四)完善社区医疗的硬件及相关配套设施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要发挥其基本保险作用除了相应的制度以及相关缴费报销机制之外,直接可以服务到社区居民的社区医疗卫生硬件及相关配套设施必须要发展起来,这个因素直接关系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应用效率问题。现实中,由于医疗保险政策还不完善,居民医疗保险在社区医疗的报销、审核等等方面的政策法律建设很不健全,现实中会造成居民在社区就诊之后的医保启动程序及结算的低效率,因此,在加大资金投入进行相关医疗硬件设施建设的同时,与居民医保相关的配套设施更能较好地保障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权益。

综上所述,社区医疗是城镇医疗保险改革落实的重要基础,其能否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尤其是能否与居民医疗保险很好地衔接,对医疗保险改革的纵深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社区医疗在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方面有很大的发挥空间。因此,充分发挥社区医疗在城镇医疗保险尤其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的基础性作用,是医疗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统计年鉴.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Z].2012-06-27.

[2]宋.哈尔滨市松北区居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与对策[D].黑龙江:黑龙江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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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制度 (简称城镇 职工 医保 )于2001年 12月 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有多年的实践。《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简称城镇居民医保 )已于 2008年 6月1日正式启动 ,城镇居民医保的实施 ,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产生的现实影响,值得我们关注。

1 家属覆盖不完全的缺陷得以弥补,单位覆盖不完全的缺陷仍有待解决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有制度覆盖不完全的缺陷,与原有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 医疗制度相比较,其制度把职工的直系亲属排斥在外,覆盖面显得更为狭窄 。实施公 费 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时期,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单一,城镇职工主要是在 公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三个人的活五个人干”的就业 体制和严格 的户籍管 理制 度维 持着城镇居民的高就业率,绝 大多数的城镇 居 民得 到公 费 医疗 制 度或 劳保医疗制度的庇护。但是 ,在广州市城镇职工 医疗 保险制度 实施之 际,单 一公有制 的所有制结构格 局已经打破 ,虽然 ,从 制度 设计 上 ,城镇 职工医疗保险是要 求覆盖所有的企 、事业单位 ,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切实 可行的措施 保证 非公有制单位参保 ,且职工医保并不包括职工的直系亲属 。因此 ,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 险制 度存在单位覆 盖不完 全 (部 分企 业 不参 保)和家庭成 员 覆盖 不 完全(直系亲属不能随 同职工参保 )的缺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 本 医疗保 险制度虽 然已实施 多年 ,但是 ,《2007年 广州年鉴》提供 的资料显示 ,2006年广州 市 基本 医疗 保 险 的参 保人 数 为 307.27万人,如果 按广 州市户籍人 口 760.72万人Ⅲ 计算 ,参保 率刚过4.0 。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不完全所造成参保率低的问题 ,不利 于有效 解决 民生问题,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已直接影 响到 和谐广州 的建 立 。

广 州市新 出台的城镇 居 民基本 医疗保 险制 度 ,其参保对象包括了在校学生、未成年人 、非从业 居 民及老 年居 民 ,在 相当程度上弥补了职工医保制 度 中家属 覆盖不 完全 的缺陷 ,但单位覆盖不完全的缺陷仍有待解决。广州市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前沿阵地,在全 国范 围内公有资产在社会 总资产 中 占优势 的前 提下 ,广州 市城 镇非公有制经 济就业 人员 不断增 加 ,非公 有制 经济就 业比例不 断攀 升。《2007年 广州年 鉴 》的资料显 示 ,到 2006年末 ,在 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的广州市城镇从业人员只占全部从业人员的26.7,在股份制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 、外商投 资的其他经 济类型单位及私营企业、个体 工商 户就业人数占城镇从业人员 的比重却高 达 73.3。现有制度已确保在国有单位和集 体单 位工作职工得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庇护 ,但非公有制单位还有 2O 的职工没有 参保 。不能保证非公有制单位参保,

制度覆 盖不 完全 的缺陷 就不可避免 。现实的情况是,非有公有制单位让部分职工参保 ,没有参 保职 工患病 时 以 冒名 顶替 的方式 获得 医疗保 障的不规范行为经常发 生 。医疗保 险机构为遏 制被保 险人的不规 范行为 ,赋予医疗 机构更 多的责任 (如核准病人身份)或实施更多 的监管 (如规定一次处 方 的价格 ),从而加 重了医疗机构不应有的负担 ,增加了公立医院生存 和发展的难 度 ,卫生领域 的社会公 平问题也难以实现。只要 居 民医疗 保险制度 不能解决单位覆盖 不完全 的缺 陷 ,基本 医疗保 险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就会造成 了两种不 良效果 ,一是引发“单位互济”(即没有参保职工患病时以冒名顶 替的方式 获得 医疗保 障)现象 ,二是推 动制度成本 (管理费用)上升,致使保险基金人不敷出 。因此,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应由政府出面,从市场准入、税收等方面采取切 实可行 的措施 ,确保非公有制单位依法参保 。

2 个人帐户不利于调动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增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风险

到目前为止 ,广州市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了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了个人帐户,职工按一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率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所缴纳的保险费免征个人所 得税,显示了国家在运用经济的激励机制,鼓励劳动者为 自己的健康负责,无病时为有病作经济上的必要准备。同时,在支付方法上,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个人账户的资金用完后,先由个人支付医疗费,个人支付到一定程度才进入社会统筹。这实际上是要求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对自己的健康负责,只有当健康情况进一步恶化 ,个人 承受确有困难时 ,才会 得到社会 的帮助 。这有 利于 培养个人对健康负责的观念。从理论上讲 ,个人帐户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社会保险中风险机制共担的作用(因为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不能在社会范围内调剂使用),但能有效遏制第三者付费所带来的费用上升问题。但从实际运行来考察,由于帐户持有人可通过违规操作(如在家属患病时使用个人帐户、使用医保卡进行非医疗消费)提前支取费用 ,以尽快进入 社会统筹 通道 。广 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个人帐户用完后可进入社会统筹”的设计 ,反而会刺激参保职工过度使用个人帐户,以尽快进入社会统筹通道。

2008年出台的《广州市城镇居 民基本 医疗保 险试行 办法 》并没有设计个人帐户,且参保方式不 具有强制性,只是用政府资助的办法鼓励居民参保。其中,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个人年缴费8O元 、政府资助8O元 ;非从业居民个人年缴费480元,各级政府资助100元;老年居民个人年缴纳 500元,政府资助 500元。在上述城镇居 民中,除了在校学生 因接受 学校的统 一组织 和安排 ,参保率会保持较高的水平外,其他的城镇居民,会因种种因素选择不参保。城镇居民中如果有家属持有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有可能利用个人帐户缓解疾病风险而拒绝参保 。这将造成两方面不良后果:一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因职工过度使用个人帐户 ,加快进入社会统筹通道而使保险基金不胜重负;二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因疾病风险大的居民参保,疾病风险少的居民不参保的投机参保行为(逆向选择)而增大风险 。这两方面的不良效果增加了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风险。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事实说明,个人帐户 遏制费用上升的设计 并没 有收 到预期 的效 果 ,且管 理成本很高(其管理涉及 医保 部门、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和银行)。因此,调整个人帐户的功能(如用于预防、为家庭成员购买保险等设计和管理方式,成为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不可回避的问题。

3 保障水平的差异造成新的制度缺陷

我国城市医疗保险制度从诞生开始,一直受制度缺陷的困扰,原有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 ,受第三方付费制度缺陷的影响 ,对供需方缺乏约束机制,为医生诱 导需求(即把不必要的需求或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和实现费用转移(如无病要药 、搭车开药等 )提供了方便,因此,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 因费用上升难以为继 ,非改不可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则存在着制度 覆盖不完全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没有足够的措施 保证 非公有制单位参保、参保对象不包括职工直系亲属等方面,其家庭成员覆盖不完全的制度缺陷,为“家庭互济”、“一人参保,全家吃药”提供了方便,从而推动制度成本(费率)上升,或使保险基金人不敷出 。

新 出台的《广州市城镇居 民基本 医疗 保险试 行办法 》与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比较,后者的保障水平明显高于前者。以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例,后者为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4倍,前者为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的 2倍 ;老年人到社 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后者个人只支付 7 (进入社会统筹后)的医疗费用,前者则需支付5O%的医疗费用。虽然,现在还没有足够的数字说明医院与投保者有共谋行为,但是,一个家庭(甚至家族)有两种不同的医疗保障水平,本身就为“易名看病”、“家庭(或家族)互济”提供了方便,这种方便一旦与医疗机构的经济利益结合在一起 ,(即医疗机构为吸引病人,争取更多的业务量 ,最大 限度容忍患 者违规 )居 民医疗费用向职工医疗费用转移就难以避免。当然,理论上可以认为,一切制度缺陷都可通过加强管理加以解决,但是,加强管理的过程往往会加大管理成本。这就是制度经济学上所讲的制度成本问题,即制度的不完善会推高交易成本。因此,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思路,应尽快缩小两者保障水平的差异在职劳动者保障水平的提高,可通过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水平或增设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来实现,以人力成本对冲制度成本(即通过耗费大量的人力资源以克服制度的缺陷)只能带来低效益。

4 强化了引导卫生资源流向基层医院的功能

卫生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性,在于卫生资源的稀缺性。卫生资源的稀缺是永恒的,因为卫生资源 相对于人们的卫生需求永远是不足的。当人们为温饱而操心时,有病才紧急求医,当人们进入小康水平时,无病求长命就是明证。因此,让现有的卫生资源满足所有人的需要是不现实的,我们所要研究的问题应该是让现有 的卫生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用 。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卫生资源极其有限。国家对卫生资源的配置又很不合理,卫生需求的正三角与卫生资源配置的倒三角使我们陷入了一方面很穷、一方面又很浪费的困境。广州市卫生局提供的资料显示,2004年综合性医院的卫生人员有48660人,占全部卫生人员的 65.3,每万人到综合性医院诊疗达到2 475.04人次;社区卫生服务站 的卫生人员仅有346人,占全部卫生人员 的 0.4%,每万人到社 区卫生服务 中心诊疗则仅有160.76人次。这种情况显示,大部分的病患者过度利用卫生资源造成资源的浪费(本可利用社区 医疗 资 源却到综合医院求医)。这就是老 百姓讲的“大炮打蚊子,杀鸡用牛刀 ”。与此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会因服务量不足引起卫生资源 闲置。在此,过度利用卫生资源与卫生资源闲置造成的结果是一样的,那就是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在极其浪费中更显不足。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 险制度对医疗 消费实施规 范管理的重要目标,是要吸引更多 的“参保 者”利用基 层卫 生服务 ,以建立“大病上 医院,小病进社区”的就医模式。《广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所设计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从一级医院到三级医院是从低到高。以在职职工进入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例,一级医院为社会 平均工资 的4,二级医院为社 会平均工资的6 ,三级医院为社会平均工资的 1O ,即职工到社区医院看病能更早进入社会统筹,更快得到社会统筹基金的帮助共付段统筹基金给付比例从一级医院到三级医院则是从高到低。以在职职工共付段统筹基金给付 比例为例,一级医院个人支付总费用的 1O ,二级医院个人支付总费用的 15,三级医院个人支付总费用的 20 ,即职工到社区医院看病个人支付更少的费用。上述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利用利益机制,引导卫生资源流向基层医院。在这种制度设计下,患者越是在基层医院求医,就越早进入 社会 统筹 ;进入社会统筹后 ,得到社 会统筹 基金 的帮 助也 越多 。如 果再加 上 基层 医院医疗价格更 低 ,距 离 更近等 因 素,任何一个 病 患者 ,都会首先 选择在基层 医院就 医 。社 区卫 生资源 得 以充分 利用 ,能 改善社 区卫 生机构的生存环境 ,从 而吸引卫生人员 流向基层医院 ;有 才干的卫生人员 愿意到 社 区卫生 机构 工作 ,又会 改变 群众 对社 区医疗不信任的现状 ,提高居民利用社 区卫生 资源的 自觉性 。

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医疗费用居高不下的问题就有可能得到缓解,从而营造医疗卫生领域的和谐环境 。基层医院的日子好过了,又有可能适度地添置医疗设备和吸引卫生人才 。当医疗设备和卫生人才源源不断地流向基层医院,卫生资源的倒三角状况就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实际上,这是从利益机制上引导卫生资源流 向基层 医院 ,为基层医院的发展创造美好的前景 。

本来 ,利益机制所起 的作用 是必然的,长远的,可靠的。但是,到目前为止,各方面所反馈的信息显示,《广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实施以后,基层 医院的 困境 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好转。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政策配套措施没有到位,许多基层医院并没有列入医保范围,居民对基层医院的医疗技术持不信任的态度,都是职工医保制度在引导卫生资源流向方面不尽人意的重要原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解读》明确规定,“普通门(急)诊就医,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每人选定家定点社区卫生机构或所在学校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1家其他定 点医疗机构作为‘选定医院 ’,老年居民选定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其‘选定医院’。这实际上是通过制度保 证将更多的基层医院列入医保范围。而且,在职职工往 往是一家之主,家里的老人和小孩都在社区医院求医,一家之 主必然更多地与社区医院打交道,从而逐渐改变对社区医院的不信任态度。当然,提高患者对社区医院的信任度,还有待于社区医院自身的努力,但是,居民医保制度的实施,强化了广州市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运用利益机制,引导卫生资源流向基层医院的功能,卫生资源流向基层的效果会逐渐显现,广州市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有望得到进一步的解决。

篇7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B

一、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制度的现状考察

(一)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

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组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针对有工作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针对当地城镇户口的非从业人员。二者互为补充,但在筹资模式上有较大差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即职工将一定比例工资纳入医保费用的个人账户,职工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纳入社会统筹账户,退休人员则不用再交个人缴纳部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则是政府和个人共筹,即城镇居民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再给予一定的补贴。

图1 我国卫生总费用的筹资构成

《2013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13年中国卫生统计提要》中卫生总费用的数据可了解我国医保筹资来源的组成情况。如图1所示,目前的医保筹资以自付费、社会支出、政府预算作为主要资金来源,政府和社会支出属于公共筹资。2009年新医改以来,我国政府和社会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重越来越大,居民个人现金卫生支出比重不断下降,反映出我国医保筹资正从过度依赖个人筹资向以公共筹资为主的方式进行转变。

(二)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的困境

1.公共筹资不足

国民生产总值(GDP)的增长是影响卫生总费用水平的重要因素。由图2可见,卫生总费用表现为整体上升趋势,但与我国社会发展的速度相比仍不相匹配,卫生总费用占GDP比值增速远不及GDP的增长速率。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中公共筹资比重虽在逐步增加,但仍显不足,这是实现全民医保道路上的“拦路虎”。

图2 我国GDP增长与卫生总费用占GDP比值的增长曲线图

2.地区投入不平衡

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制度上还存在地区投入不平衡的问题。经济发达地区不但卫生支出总体水平高,政府支出和社会支出的公共筹资水平也高;经济落后地区虽由政府强力扶持,但卫生支出仍然偏低。对此,有学者认为是因为地方政府对国家划拨的财政未投入到卫生领域,也有学者认为是政府权力寻租和腐败导致。笔者认为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关系不明晰是问题的根源所在。现实中,中央集中了财权,地方掌握着事权,地方政府是医疗卫生事业筹资事权的主要承担者,地方医保等公共卫生的投入还是要靠地方财政,从而产生了地区间公共卫生服务建设的悬殊和卫生保障公平性的不足。

3.逆向选择影响筹资可持续性

逆向选择,是指信息不对称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扭曲的现象。逆向选择在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领域普遍存在,很少患病的人会因自身健康风险较低而放弃缴纳医疗保险费,往往疾病高风险的人会自愿参保,这将导致医保资金的收不抵支。城镇居民医保的非强制性也会因自愿参保人员较少阻碍全民医保的实现。

4.政府职能失位

政府职能失位表现为职能的越位与缺位。越位就是“管了不该管”的,即政府超越自身行政职能而僭越立法机关职权或过度干预市场对医保资金保值增值的运营。缺位就是“该管的不管”(既包括“不去管”的失权,也包括“不会管”的乱权),如政府未能充分履行财政监管职能,过分强调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责任而在其应的承担的赔偿责任上仅仅是弥补差额等。

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制度的财税法理论思考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性质分析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消费上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及非竞争性的物品为公共产品,而只具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之一的物品是准公共产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中的政府支出部分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其对所有公民实行普惠性提供,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而纳入个人账户部分则属私人物品,其有消费上的竞争性――边际成本会因参保人员的增加而提高,又有收益上的排他性――每个人独立享用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医疗保险。因此,综合起来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是混合物品,具有准公共产品性。

(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中政府与市场的角色定位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中的政府职能与市场作用

在城镇基本医保筹资制度中,政府应发挥其适度干预的职能:第一,政府是医疗保险计划的承办者,这就需要国家根据医疗保险发展的需要确定基本的制度框架,制定时要体现医疗保险筹资制度的公平性和公益性,同时也需要政府保证施行。第二,政府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应为社会公众供给必要的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第三,政府要调控宏观经济,调节社会再分配,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的资源优化配置。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要求国家财政支持,但并不意味着完全靠政府投入来为这种混合物品“买单”,市场机制也要参与其中。如今医疗保险改革也意识到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重要性。市场介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领域的优势在于能够通过竞争提高效率、减轻公共财政压力,从而提高整个体系运行的活力。

2.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中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

城镇医疗保险作为混合物品,在准公共物品的供给上,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都可能会出现。

由于医疗保险这种混合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存在外部性、信息不对称以及市场的经济周期等问题,医疗保险会出现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垄断等难题,造成市场失灵。而政府失灵表现为:政府在实践对市场干预往往采用单一的行政手段,或直接包揽本可通过市场进行的公共物品的生产,使得政府不但没有发挥其矫正市场失灵的作用,反而在自己不擅长的市场运营领域过度干预,使资源配置偏离帕累托最优状态,浪费公共卫生资源;政府的集体有限理性会形成本位利益,进而产生权力寻租、政府预算偏离社会需要、责任不完全等。

(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的税费之争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该继续公共统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还是完全以税代费,也即税费之争由来已久。笔者认为,相比缴费制度,缴税制更能体现医疗保险中的资金需求。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制强制性不足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中存在逆向选择是因为医疗保险具有特殊性与复杂性的特点。特殊性在于它同其它医疗保险项目的定额现金给付不同,对医疗费用的参与者的赔偿与预付款多少无关。疾病发生的不确定性、疾病风险的差异性和医保关系中的多方利益冲突带来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复杂性,必然会面对缴费制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难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个人缴费所具有的强制性在公民自愿参保方面显得力所不及,这显然无法满足医疗保险的资金需要。

2.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税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1)实行缴税制有助于提高医保资金的征收力度

实行缴税制具有天然优势,因为税法本身具有权威性与规范性。因而缴税制可依靠税收的强制性和统一性提高医保资金的征收力度和统筹层次,克服资金筹集中的阻力与统筹层次低的问题。此外,在政府监管强度上,税明显强于费。法律明确规定各部门管理职责,可以遏制医疗保险资金的不合理流动,提高医保经费的安全性。

(2)实行缴税制可以保证缴款的及时足额征收

在强制的税收法律规定下开征医疗保险税能消除低健康风险者的逆向选择行为,从而更好地实现全民医保;各国通常都规定医疗保险缴税可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基于这种联系,缴税制在使医疗保险缴税基数真实可靠和及时征收的同时,也有利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足额征收,有效降低国家的征收成本。

(3)税收的公平性和再分配性更强

从社会公平和社会再分配中利益博弈的角度看,税收筹资模式在分担成本上强于商业化的健康保险和医疗储蓄个人账户,更强于公平性和再分配性最低的个人现金支付。强调公平和再分配之余也要注重效率,而开征医疗保险税可以同时满足以上三点需求,保证不同医保体系间的顺畅衔接。

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制度的财税法路径探索

(一)政府与市场通力合作

政府应依据医疗服务外部正效应的大小来提供适当的补助,对企业与个人起到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将有利于筹资长效机制的形成。而非盈利性组织可以代替私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这样可以消除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消费中无人付费的难题,也避免了营利性组织参与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提供可能带来的公益性和公平性降低问题。

但市场介入有限应该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督。一方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要由政府来确立,筹资运行要由政府来实施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市场的作用,政府反过来还要接受市场干预,市场要对国家偏好和国家干预进行必要的理性控制。这就要求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让政府和市场做其该做的事。

(二)促进政府筹资责任上移

美国和欧洲的英国、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卫生支出责任都主要集中在联邦和州政府。[4]而在我国,政府预算卫生支出“以县为主”,事权与财权的极不匹配又加深了筹资的不公平性。针对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改革问题,理论上可以调整事权,将部分地方政府事权向上一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转移;也可以调整财权,将中央政府的财政多多下放地方。但从财政部的审计报告来看,中央财权下放地方的空间很小。

因此,根据我国国情,笔者认为目前可优先选择向中央上划部分事权为改革突破口。针对医疗保险,上移的事权主要是筹资责任,即充分体现中央和省级财政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方面的筹资责任,尽快从县级统筹向市级和省级统筹过渡,以事权划分带动财力重新配置,提高卫生筹资统筹水平。

(三)实行税费分征制度

因逆向选择导致的保费征缴不足可采用强制性较强的征税方式进行修正。但在现阶段,我国的财政能力还难以实现完全用税收代替保费的任务,因此笔者认为可以采用税费分征进行过渡。采取税费分征的方式,既可以保持缴费筹资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又可利用税收的强制性拓宽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税费分征即坚持统帐结合基本模式不变,医疗储蓄账户归个人所有,这部分资金采取缴费的筹资方式,仍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征收;而对于单位和雇主应该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已经超过了参保人个人的承担能力,为了达到互济的目标,采取征收医疗保险税的筹资方式,由国家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因不同职工工资水平不同,统一征收的话所征税的税基要设置的低一些,且需依据不同收入合理制定税率。而程序上则要求纳税在先,缴费在后,缴费必须提供税务发票,个人缴费基数不得高于纳税基数。

(四)配套制度供给

除以上举措外,笔者认为还要从其他方面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制度进行完善。如:

第一,开辟多种筹资渠道,进行资源整合。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领域,促进医疗服务市场的多元化;引入商业医疗保险模式,实现可持续的补偿水平。考虑将现行分散的基本医疗制度改造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位一体”的医疗保险融合与转移接续体系,改进制度运行效率,推进资源整合和制度融合。

第二,与时俱进建立并完善立法与制度供给。如形成严肃而透明的预算法案及相关的医疗卫生财政规则、财政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财政补贴的法律规制,公众参与医保筹资决策制定以增强民主化,公共政策和基金管理及时公开,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三,完善监督机制。既包括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管与内部行政的监督,也包括社会监督与法律监督,以增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的保障功能和可持续发展,实现全社会医疗卫生事业和谐发展的终极目标。

[参 考 文 献]

[1]赵云,马迎教.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体制障碍与策略选择[J].卫生经济研究,2013,10(318):23-25

篇8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是指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社会保险是在传统商业保险的基础上,在近代特殊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下在欧洲出台的。随着劳动者阶层的壮大,社会保险的规模、范围日益壮大,在各国都成为重要的保险保障组成部分,与商业保险形成竞争的局面。但是,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存在共性、竞争性同时还存在很多互补性。社会保险是政府举办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社会保险为劳动者提供最基本的保障,这种保障具有低水平、广覆盖的性质,并且有一定的保障范围。商业保险可以提供客户多层次、特殊的保险需求,而且商业保险具有较成体系的保险原理和技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实现融合,便可吸取对方的长处,满足公民多方面的需求,充分发挥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为公民提供充分的经济保障。使保险保障不仅具有高覆盖、平民性的特色,还可提供全面的系统的保障,并运行机制、精算技术、投资渠道拓展社会保障空间。国际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已呈现出相互融合的趋势,且日益发展成为社会保障的重要形式。

在我国医疗保险社保商保融合尚未深入发展的时候,宜春市率先提出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业务,并据此推出了公开招标业务 。

一、宜春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保险业务

我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委托商业保障公司承担的采购招标工作,基本情况如下:

投标报价为:

1.参保保费:城镇居民医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成人居民每人每年缴纳 20 元;大中小(含幼儿园)学生及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 15 元。

2.理赔限额: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支付范围的费用,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 6 万。

3.理赔比例: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支付范围费用赔付比例 75 % 。

参保基本情况:截止2009年12月底,已参保人数为48.33万人,其中成年人25.24万人;未成年人23.09万人,总保费约850万元,目标参保人数约76万人。

参保范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已参加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和大中小(含幼儿园)学生。参保居民和大中小(含幼儿园)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按江西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三大目录执行。

二、宜春市大病医疗保险的优越性

首先,商业保险公司能够通过优质低价的医疗服务和方便快捷的补偿支付方式参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既有利于解决广大群众看病难和看病贵的问题,维护公共医疗的公平性,又有利于将商业保险的风险管控技术运用到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加强了效率性。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通过签订盈亏分担协议,双方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分享经营结果,有利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控制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同时保证其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险公司也可以专业化优势,为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科学化管理提供技术平台。

同时,政府方面,有利于转变职能,降低成本。政府通过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业务管理职能委托专业保险公司落实,由保险公司承担具体的经办工作,可以实现监督管理与具体降班相分离,政府得以从繁琐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中解脱,集中精力专攻政策的制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的行政公信力,做好基金征缴管理工作。

此外,对整个市场而言,有助于的抗风险能力。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一种风险经济,对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主要经济风险,可以通过在社会保障则中社会化的方式噩耗政府行为来给予解决。然而政府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不能把所有风险都纳入到自己的职能范围中,在此情况下,商保的存在就可以解决政府职能所不能覆盖的层面,把社保意外的风险,给予保障,这样有助于增强市场经济的抗风险能力。  三、宜春市大病医疗保险也有它的局限性

首先,我国尚未出台有关的专门法律法规,商业保险公司、参保居民、政府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不利于其相互之间义务关系的合理确定,同时也使得商业保险公司在参与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降低商业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其次,保险公司参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仍缺乏经验和动力。保险公司涉及社会保障的业务较少,如何管理日益庞大的保费收入无疑是个严峻的问题,加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具有的公益性和低保费收入,保险公司缺乏足够的动力。

显然,社会保障对国家来说是一个相当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采取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进行融合,以减轻对国家财政的压力。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保障仍然欠缺广度和深度,在运行机制和效率方面还相当不到位。于此同时,我国又面临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所以怎样更快更好地发展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目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之一。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到,如今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正在逐渐走出旧模式,开始进行新的探索。

越来越多的地区尝试着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进行融合,并且很多合作案例都进行地比较成功,“湛江模式”就是由此产生的一个典型。但是,在这种探索发展的过程当中,必定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

四、政府仍然要在社会保险的管理当中扮演重要角色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管理者,政府在社会保险中的重要职责是天然具有的。尽管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社会保险的运作,并不代表政府可以做一个“甩手掌柜”。如果地方政府将自己的管理权力和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全数转交给了商业保险公司,这对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融合发展是相当不利的。作为商业保险公司,其主要经营目的就是盈利,而社会保险是以促进社会公平、增加社会福利为目的,因此,如果完全将管理权交给商业保险公司,极可能使社会保险功能弱化,社会保险被商业化趋同于商业保险。

明确管理权力和责任。在合同制定时,双方的管理权力和责任没有明确,可能在以后的合作中,双方管理权限交叉,最后导致使管理缺乏效率。同时,在出现问题的时候,也可能导致双方相互推卸责任。

构建共有的信息平台,合理简化办理手续。在委托经营模式下,社会保险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进行管理。因此,双方信息应当是一致透明的,这是提高社会保险运作效率的基本。原本将社会保险委托商保公司运作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提高管理和运作效率,但如果双方沟通信息不充分,反而会降低效率。

从被保险人的角度来讲,如果政府和保险公司不能有效地沟通协调,那么一旦遇到需要报销医药费,被保险人可能面临医院、社保部门、保险公司三头跑的境况,大大加大了被保险人的负担,这也是有些人反对这种模式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因此,我们认为,在共同管理下,双方应当构建一个共有的信息平台,保证社保部门和商保公司都具有充分足够的信息,并且合理简化社保办理手续,降低被保险人、政府以及保险公司各方的负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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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0.68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3月16日

近些年来,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改革与完善,对居民医疗支出的影响较大,进而影响居民健康与生活水平。对此,许多理论及实践工作者进行了较多研究,成果颇丰。本文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以便为深入研究提供参考。

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医疗支出公平性影响的研究

(一)基本医疗保险对城乡及不同地区居民医疗支出公平性的影响。魏众、古斯塔夫森(2005)利用2002年大样本家调查资料发现城市居民的平均医疗支出几乎是农村的6倍,城乡医疗支出水平差距较大。并且认为居民医疗支出的不公平主要是由于地域上的差异造成的,东部地区平均医疗支出最高,国家应该采取措施引导医疗补贴流向西部城市。刘汉辉、廖直东(2014)利用2007年中国家庭收入调查数据对城镇居民与乡城移民在医疗支出上的差异进行了非线性分解,发现两类居民的医疗支出水平差距完全不公平,对城镇居民而言,参加医疗保险只有财富效应,但对乡城居民而言,参加医疗保险有助于他们参与医疗支出,建议政府应该着力进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及户籍制度改革。王上铭(2014)用泰尔指数方法分析了我国31个省市2003~2011年的卫生资源分布状况,发现我国医疗卫生资源地区分配不公平,特别是医疗卫生技术人才在北京等大城市比贵州等西部地区密集得多,同时全国各省的居民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差距比较大,但近十年来有缩小的趋势。高建民等(2014)通过分析比较陕西省新医改实施前与实施后6年内的居民人均现金卫生支出变化,发现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医疗经济负担方面存在不公平,农村居民的医疗经济负担要高于城镇居民,新医改并没有起到减少城乡医疗经济负担差距的作用,建议陕西省应统一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周书美等(2015)分析了2007~2013年居民人均现金卫生支出的变化趋势,发现的人均现金卫生支出逐年增加且历年高于全国水平,新医改实施后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水平略有下降,农村居民的医疗负担水平没有下降反而有所增加。黄晓宁、李勇(2016)对CHNS 9年的农村居民截面数据进行分析后认为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医疗负担在逐渐加重,新农合降低中部和西部居民的医疗支出经济负担效果明显。

(二)基本医疗保险对不同特征居民医疗支出公平性的影响。胡金伟等(2008)通过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参保人的受益公平性发现贫困人群医疗支出获得政府补助的比重高于富裕人群,特别是住院补助,起到了减少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解垩(2009)利用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数据,检验了中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公平目标的偏离程度,研究发现高收入人群的健康状况更好,利用了更多的医疗服务,医疗保险扩大了医疗服务利用的不平等状况。王翌秋等(2011)利用CHNS的调查数据发现新农合在降低老年人群自负医疗支出方面效果显著。许玲丽等(2012)研究了城镇老年居民产生医疗支出时医疗保险的风险分担作用,发现当老年人发生随即健康波动r,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大额医疗支出的风险分担的比例可高达77%。郑超(2012)研究认为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增加了老年人的医疗支出总费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老年人的个人医疗经济负担,减少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秦矗2012)指出参保人群中低收入人群所占比例较高且就医人次高于普通居民,但是负担医疗支出的能力较低,因此应该对低收入人群的自付医疗支出方面给予更多的关注。张晨(2014)等从糖尿病患者人群的视角发现基本医疗保险对部分慢性病采取优惠支付的政策使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人群的个人支付比例低于一般疾病患者。周钦、刘国恩(2014)认为医疗保险显著降低了老年人群及慢性病人群的自付医疗支出,但是对外地户口人群和低收入人群的作用不明显。胡世明等(2015)认为是基本医疗保险把人群分为“城乡职工”、“城乡居民”与“农民”,三类人群的医疗支出报销比例由高到低,且在总额上递减,由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引起的医疗支出报销比例的不同本身是一种不公平的表现。黄晓宁、李勇(2016)认为人群年龄状况不同,医疗负担有不同的表现,参加新农合的中青年及老年人群的医疗负担显著降低且中青年中已婚人群医疗负担也显著降低。

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医疗支出效率影响的研究

(一)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医疗支出补偿效率的影响。高其法(2006、2007)、夏菁(2012)、宁满秀、刘进(2014)及吴惠萍(2015)认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支付机制使得参保人没有了后顾之忧,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过度消费造成了医疗费用的增加与医疗资源的浪费,产生大量的道德风险,会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支出补偿效率。

奎潮(2008)运用malmquist指数方法研究了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动态效率,认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运行初期缴纳和支出不平衡,医疗费用支付存在时间滞后的现象。曹莉(2009)对我国31个省区的新农合基金的运行进行了效率测算,发现我国新农合保险基金运行效率较好,低效率程度不大,中部地区运行效率相对最低。黎娜等(2010)通过对滁州市城镇和农村医疗保险基金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基金运行情况良好,参保人员报销金额在逐年提高。

傅强辉等(2014)从异地就医与医疗费用结算方面入手,研究了影响社会医疗保险异地结算效率的因素,发现医保政策、结算程序、信息系统、保险经办人员的专业能力及监管机制会对社会医疗保险异地结算的效率产生影响。申曙光(2014)对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模式与制度运行效率进行研究,认为“多种标准”模式能提高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效率,减少不合理的医疗支出。丁玲等(2014)认为新农合资金有限,对疾病的补偿水平低。付晓等(2016)提出利用信息化手段预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违规行为,从制度上加强医保基金的安全性,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监管效率。宋菲菲(2016)指出黑龙江省现行基本医疗保险的付费方式是按服务项目付费,这种付费模式降低了医疗资源及医疗服务的利用率,容易造成医疗支出的不合理增长,建议黑龙江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应该建立多种可以灵活转变的偿付机制。

(二)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医疗支出投入产出效率的影响。黄枫和甘犁(2010)研究了医疗保险对城镇老人健康死亡率的影响,研究显示医疗保险促进了居民的健康水平。杜修立(2011)以慢性重大疾病为对象进行了单病种的微观实证分析后发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的医疗支出带来医疗效果的改善要低于自费患者,得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降低了大病医疗的投入产出效率,会使社会医疗资源逆向调节的结论。胡宏伟和刘国恩(2012)利用倾向匹配和双重差分相结合的方法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作用进行评估,发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没有显著促进城镇居民的健康,但是显著促进了老年人和低收入人群的卫生服务利用。张书尹等(2013)界定了医疗保障制度效率的概念,认为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障效果即国民健康都是宏观上医疗保障制度效率的产出变量。潘杰等(2013)认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增加医疗卫生服务利用的同时并没有增加其自身的经济负担且显著提高了个人健康水平。任向英、王永茂(2015)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降低了农民的医疗成本,显著提高了参合者的健康水平。陈华、邓佩云(2016)实证分析后认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会增加医疗支出,对参保患者的短期健康状况有所提升,对参保患者的长期健康状况提升更加明显。

三、关于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医疗支出影响差异性的研究

(一)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就医行为引导的差异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就医行为的不同可能会引起医疗价格与医疗次数的变化,从而影响医疗支出。刘国恩等(2011)采用22个省的调查数据,建立65岁老年群体的医疗需求模型,分析认为医疗保险提高了老年人的就医率,但是并没有改变就医选择行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所发挥的作用明显高于其他保险形式。王大海(2013)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提高了患病居民的就诊概率,其他医疗保险则对患病居民的就医主动性无显著影响。唐绍禹(2014)实证结果也显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患病时是否选择就医没有显著影响。任向英、王永茂(2014)研究发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提高了患者去乡镇及县级医院就医的比例,降低了去县级以上医院的就医比例。刘明霞、仇春涓(2014)经过实证研究得出基本医疗保险显著提高了老年人群的住院率和住院支出的结论,其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比城镇居民和新农合提高的比例更大。孙逸男(2015)发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高了居民的患病就诊率,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对于居民的患病就诊率起显著负向作用。王森(2015)认为在病情一般的情况下,医疗保险能够显著提高居民就医的主动性。经姗姗、李勇(2015)认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高了患者去乡镇医院的概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提高了患者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概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提高了患者去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概率。

(二)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分担居民医疗支出的差异性。王欢、苏锦英等(2009)研究认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补助水平虽然仅相当于同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下限,但是各级政府的财政补助比例高达80%。刘洪(2012)采用CHNS 2006年和2009年的稻菔抵し治隽顺钦蚓用窕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利用和医疗支出的影响,得出医疗保险增加了医疗服务利用,但是并没有降低大病医疗支出的结论。仇雨临、黄国武(2013)认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支付水平都大大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一些地区的城镇居民医保在筹资水平、保障范围和待遇支付水平方面也高于新农合,城乡医疗保险水平存在明显差异。王大海(2014)实证研究发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显著增加了居民的医疗支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显著降低了居民医疗支出,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则没有显著影响。肖营营(2016)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覆盖的老年人群的个人自付医疗比例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评述

以上分析表明,研究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医疗支出的影响的文献较多,且多从微观实证的角度进行求证,有较强的地域性与差异性。在公平性方面,相关研究认为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我国东部地区居民医疗支出最高,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农村居民的医疗支出经济负担在逐渐加重,且各地区城乡居民医疗支出差距明显,农村居民医疗支出负担要高于城市居民。另外,高收入人群与低收入人群、老年人群与青年人群、慢性病人群等不同特征人群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所带来的福利程度不同。在效率方面,研究主要从补偿效率与投入产出效率角度分析了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医疗支出的影响。从中提出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不对称与道德风险、基金运行效率、制度运行效率、监管效率对医疗支出补偿效率的影响与健康水平、卫生服务利用状况对医疗支出的投入产出效率的影响。在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支出的影响差异方面,分为了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引导就医行为的差异与分担医疗支出状况的差异。部分专家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提高了患病居民的就诊概率,且在机构选择上更倾向于基层医疗机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患病居民的就医主动性有显著性负影响或无显著影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患病居民的就医主动性无显著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在患者对就医机构的选择上起到了较好的政策引导的作用。在分担居民医疗支出方面,分析认为虽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水平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实践中确实起到了降低居民医疗支出的作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虽然没有降低居民大病医疗支出,但是增加了居民对医疗服务的利用。

综上所述,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医疗支出的影响进行了有益探讨,其中关于公平性与效率方面的研究文献较多,关于差异性的文献较少。文献多采用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微观实证研究部分较多,具有科学性与代表性,对明确我国医疗卫生制度改革方向,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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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珠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

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是指在将城市和农村作为统一的整体进行制度设计安排,通过提供保险、救助等形式向全体公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我国现行医疗保障制度也呈现出二元化、碎片化的特征,在城市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农村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再加上不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基本上实现了“全民享有医保”这个基本目标,但二元医疗保障体制的弊端已成为制约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构建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

实现全体居民公平、有效的享受医疗保障已成为了当务之急。

珠海由于改革开放,已由一座海滨小县城发展为如今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珠海在改革发展过中没有像深圳一样大量引进外来人口医疗改革,再加上珠海政府对珠海的城市形象定位,珠海一直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及较少的人口总量。珠海没有体制包袱、人口少、经济发展相对均衡,被选为医疗体制改革的试点城市之一。珠海于1998年启动医疗保险改革,经历十几年的发展,珠海医改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观其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将其概述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初步建立了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1998年,珠海作为医疗改革试点城市为响应国家号召,实施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定了医疗保险缴费由国家、单位及职工个人三方共同承担,以及基本医疗费由个人、社保医疗统筹基金共同分担的新型医疗保险方式。2000年,珠海作为贯彻医改试点城市,率先把外来工大病统筹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制定了外来工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同时还把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及下岗特困工也纳入了医疗范畴。

(二)第二阶段:建立了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2003年,珠海正式启动了新型农村医疗保险,截止到2007年全市新农合参保率为93%,形成了严密的农村医疗保障网,让广大的农民享受到医疗保障的福利核心期刊。该制度在2008年随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出台而被正式废除。

(三)第三阶段:建立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

2006年,珠海率先出台了未成年医疗保险办法,打破户籍限制,外来人口的子女与本市未成年享有同等医疗待遇。

2007年12月推出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来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畴,以家庭为单位缴费和政府补贴的方式建立医保统筹基金,对住院医疗以及部分门诊病种(目前为32种)进行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医疗改革,其中参保人缴费250元,财政补贴150元。参保人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1]根据持续缴费时间确定的参保人医保待遇限额。

2007年12月5日珠海市政府又《关于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健康城市工程的实施意见》,正式启动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而后相继颁布了《珠海市推行“小病治疗免费”实施试点方案》、《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珠海市实施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标志着珠海进入了“大病统筹救助,中病医疗保险,小病治疗免费”的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新时期。

二、珠海市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的现状

(一) 珠海市医疗保障概述

珠海市人口(包括外来人口)总计145万,其中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已达120万人,其中基本职工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均达95%以上。全民医保目标在珠海得到了实现。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推行“大病统筹救助、中病进入保险、小病治疗免费”的全民医保的三角架构模式,涵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目前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还针对外来务工人员与未成年设立了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此外还推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更多的困难群体。形成了“四基本一救助”模式。

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四基本”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及待遇标准如下列表所示:

表1:珠海市各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险种

缴费方式

缴费比例

备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按月(每人)

按缴费基数:

单位6%,个人2%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50元+个人账户50元

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

按月(每人)

按缴费基数:

单位2%,个人不缴费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安排100元,个人不缴费

城乡居民医疗

按年(以家庭为单位)

一般居民:参保人每人每年250元,政府补贴150元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50元+财政补贴25元+个人缴费25元

“特殊人群”:参保人每人每年25元,政府补贴375元

参加门诊统筹:

个人不缴费,由财政补贴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按年(每人)

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年60元

参加门诊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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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前制度设计上看,我国初步形成了较全面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构建了较完备的医疗保障框架,低保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硕士论文,医疗保障。但在实践过程中,低保群体最容易滑入医疗“贫困陷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硕士论文,医疗保障。

一、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基本状况及分析

现以丰城市原始调研数据为依据,分析我国低保群体的基本状况及低保群体医疗保障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1.调查基本情况与初步分析

我们共调查了丰城市100户低保家庭,城市和农村各50户。(1)年龄结构:低保群体多数是中老年人,60岁以上高达38%。说明低保群体老龄化问题相当严重,给国家带来低保救济和老人供养的双重压力。硕士论文,医疗保障。硕士论文,医疗保障。(2)致贫原因:致使他们成为低保户的原因,主要是常年性的低收入;其次是其他原因,如家庭主劳动力早逝、下岗、家园遭受自然灾害等;然后是多年重病和伤残。(3)月人均收入:低保户的月人均收入主要在100至300元之间,其中大部分来自政府发放的低保金及子女给予的赡养费。然而,这只能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若遇到疾病风险,他们将陷入巨大困境,甚至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4)年人均医疗费用:在100户被调查低保户中,有一半以上的被调查者的年平均医疗费用在500元左右,超过四分之一的被调查者的年平均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其中有三户超过5000元以上。

2.存在的问题:(1)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低,难以解决低保群体“看病贵”的问题。在调查的100户中,平均每年的医疗费用支出在1000元左右,而这些医疗费用支出是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和城乡疗救助报销之外的。据被调查的低保户反映,其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在40%~60%之间。对于大部分的低保户来说,这部分报销之外的医疗费用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占其生活总支出的35%以上。(2)报销范围过小,只能在定点医院才能报销。报销医疗费用的范围仅仅局限于国家规定的医药目录,很多疾病的相关治疗药物被排除在报销范围之外。低保户普遍反映不住院就不能报销医疗费用,而住院各项医疗费用又比外面一些诊所贵,即使报销了一些费用也不划算。在丰城,定点医院偏少,仅有丰城市人民医院、丰城市中医院以及丰城市红十字会医院三家是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对于地理位置相对偏僻的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来说,“看病难”问题十分突出。硕士论文,医疗保障。(3)报销手续过于繁杂,报销花费时间过长。调查发现,低保户对现行医疗保险体制不满意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手续太多、程序太繁,他们希望政府能简化手续,减少程序。比如,丰城市的医疗救助首先要向居(村)委会申请,然后通过乡镇、县市民政以及医保、新农合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达一个多月。

二、政府为低保群体采购商业医保的政策设计

1.模式借鉴:(1)江苏江阴模式:自01年起江阴的农村医保就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江阴支行管理,实行27元保费,2万元补偿的方案,太保可以从医保基金中提取10%的管理费,征缴、管理、监督三权分立。(2)河南新乡模式:自04年起河南新乡的新农合作就委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乡分公司管理,当时国寿提取的管理费为保费的1%,07年为2%。2008年新乡开始将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保委托给寿保公司经办或部分经办。

2.政策设计及建议:(1)政府通过招标方式引入商保竞争机制,与实力雄厚,专业化水平高的保险公司合作,将低保群体的医疗保险循序渐进地委托给商保公司管理,由商保公司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采集原始数据并通过精算确定保费率及补偿额。(2)实行“征、管、监”分离制度,政府负责医保方案制定和出台相关政策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和监督等工作;保险公司以第三方管理者的身份,受托承办低保群体医保运行管理中的报销,结算和审核等工作。(3)政府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医保基金中提取1%—10%的管理费用,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4)政府将低保群体的医保基金划拨到保险公司专项账户,采用信托方式运作,实现医保基金和政府其他资金的有效隔离。保险公司按照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实现专项资金和分公司其他费用分开核算。

三、政府为低保群体采购商业医保的政策论证

1.政策成本分析:09年我国低保总人数为7107万人,根据丰城市的调查数据,低保户期望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每人平均每年医疗费用支出约为1000元,则

总成本:71.07亿元

低保户期望报销额:56.856亿元(71.07×80%)。

其中:城镇基本医保和新农合负担额:28.428亿元(56.856×50%)(50%为全国平均水平)

其他补充,如城乡医疗救助等负担额:17.0568亿元(56.856×30%)

商业医保负担额:11.3712亿元(56.856×20%)

即政府实行为低保群体采购商业医保的政策,共需筹集资金11.3712亿元,此即为其政策成本。

2.政府财政可承受性分析

低保户自缴保费:0.94547亿元(城市2347.7万人×20元/人=0.46954亿元;农村4759.3万人×10元/人=0.47593亿元)。

政府因引入为低保群体采购商业医保政策后,可以精简政府机构,减少工作人员,节省财政经费:按河南新乡模式,工作人员由544人减少到50人,财政经费由千万以上较少到不过150万元,可测算节省额至少有2亿元。

政府因引入为低保群体采购商业医保政策后,可以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按江苏江阴模式,不合理的医疗费用从一般水平的30%下降到了15%,可以测算节省额至少有1千万元。

其他,如社会慈善捐助:1亿元。硕士论文,医疗保障。

则政府财政还需负担7.32573亿元。

可设计,中央财政负担60%:4.395438亿元;地方财政(省级)负担40%:2.930292亿元。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测算2009—2011年各级政府投入8500亿元。因而政府因引入为低保群体采购商业医保政策后由政府财政负担的7.32573亿元,可以得到确实保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