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8 11:47:06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消防行政论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一、提高机房管理人员工作效率方面的科学行政管理
高校机房的管理涉及课程教学过程中的管理、课后的设备管理、维护维修等管理任务。许多高校机房管理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明确,相应的管理人员也就越来越多,甚至造成管理岗位设置不合理,所以科学的行政管理对高校的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科学的行政管理能合理安排管理人员的工作时间,使管理人员人人有事可做、责任到人,最终将高校机房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任务有机地结合起来。那么,如何将提高高校机房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任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呢?那就需要科学的行政管理。
1.制作一份便于实施的工作计划。对于平时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先制定一份工作计划,计划在先,心中有数才能使工作有条不紊。高校要有机房管理的工作计划,无计划工作是盲目的、无目的的,是不允许的。对于高校来说,制定机房管理计划的依据是机房的教学计划或机房的课程表。制作计划的周期定为一个学期,但应将机房管理的计划分解为日计划和周计划。因为高校教学是以周为周期安排的,而机房设备故障却呈现出临时性,设备维护需每天进行。每个工作日结束的前半个小时,先盘点当天计划的完成情况,并整理第二天计划内容的工作思路与方法。一般来讲,机房管理人员会尽力完成当天的工作,因为当天完不成的工作将不得不延迟到下一天完成。这样必将影响下一天乃至本周的整个工作计划,从而陷入明日复明日的被动局面。在制定日计划的时候,必须考虑计划的弹性,不能将计划制定在能力所能达到的100%,而应该制定在能力能达到的80%,这是由管理者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因为,管理者每天都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如上级临时交办的任务。如果每天的计划都是100%,那么,在完成临时任务时,就必然会挤占已制定好的工作计划,原计划就不得不延期了。久而久之,计划就失去了严肃性,机房设备不能及时修复,将大大影响机房的使用。将管理工作分类。分类原则主要包括轻重缓急原则、相关性原则、工作属地相同原则。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特别是随着WTO规则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约束,今后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可能与消防部门的行政争议诉诸于法律,这就要求消防部门必须提高执法水平,依法行政,在行政处罚、许可、强制等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以便在可能发生的行政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1 收集证据是消防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
消防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裁决前,应当充分收集证据,而不能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可见,在消防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消防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应负的举证责任,即应提供在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对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而提起的要求履行之诉,消防行政机关也应承担举证的义务,主要是证明其不作为行为合法的证据,如当事人举办大型活动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证据,建设单位未按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的证据等。相反,如果作为被告的消防行政机关未能适当履行或拒绝履行举证义务,人民法院则会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责令限期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随之而来的则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赔偿。可见,证据在消防行政诉讼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消防行政执法中必须全面、认真地收集、审查、保全证据,以在可能发生的行政诉讼中不致被动。
2 消防行政诉讼证据及种类
消防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消防行政执法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及现场笔录等七种证据。在消防行政执法中主要表现为:
2.1 书证。即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行为的证据,是行政诉讼中最主要的证据形式。如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2 物证。即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如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干粉灭火器,火灾现场遗留的开关盒及金属熔珠等。
2.3 视听材料。即通过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并可通过上述过程的逆过程再现和回放,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对证人陈述的录音、对火灾现场的录像、消防违法行为的现场照片等。
2.4 证人证言。即了解案件事实真实情况的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言词陈述。如火灾现场目击者作的证言。
2.5 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真实情况所作的言辞陈述。如在消防行政立案调查时当事人所做的陈述和辩解,在火灾事故调查时对案件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等。
2.6 鉴定结论。即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如电业部门作出的专家鉴定,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对抽检的某种消防产品作出的检验报告。
2.7 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案发现场或难以当庭出示的证据所作的勘察、测量、校验记录。如对某加油站与周围建筑的防火间距的测量记录,火调人员对火灾现场的勘察记录。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现场处理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如在消防监督检查时,监督员当场要求某音乐厅将疏散通道的杂物清除的书面记录。
3 证据收集的方法
掌握证据收集的一般规律,学会证据收集的方法,有利于在执法过程中更加全面、客观的收集有关证据,从而保证消防监督员能够依据所调查的案件情况依法作出正确的处理决定。
3.1 主动及时地收集
作为从事具体执法活动的消防监督员,都知道执法过程的复杂性与严谨性,所以一旦承办的审核审批事项或处罚案件被受理、立案,即应主动、及时地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如建审人员主动对建筑工程项目特别是其中的隐蔽工程进行跟踪监督,并做好检查记录,确保在以后工程竣工时能够准确、顺利验收;火调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访问,往往能获得大量准确、真实的证据材料;案件承办人员则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提取现场证据。
3.2 全面深入地收集
消防监督员应把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贯穿于整个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从受理、立案开始时就要不断开展收集工作,并且及时补充、完善证据材料。如建审人员在建筑工程项目审核或验收中不仅要注意保存相关的消防设计图纸,还应要求其提供建筑工程自动消防系统的检验报告、所使用的消防产品的检验报告,施工单位的施工报告等,有时还应要求提供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建筑设计变更说明等相关资料;在案件查处中除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外,还要注意收集相关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等等。还有,在调查取证时要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区别故意和过失,既要收集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又要收集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不得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从重、加重处罚。
全面、细致深入的证据收集,保证了各项执法行为的准确性。
3.3 有目的有计划地收集
消防监督员应根据各项执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收集证据材料。首先,要有切合实际的计划、方案,有目的地收集证据,杜绝随意性。其次,在收集证据时,重点要针对容易混淆概念、模棱两可或敏感的环节进行材料收集,一旦发生争议,使自己能够“说得清”,立于不败之地。
3.4 用科学技术手段收集
消防监督员应注重把现代科学技术应用于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之中,丰富收集证据材料的方法。在日常各项执法活动中广泛利用感烟感温探测器试验装置、数字测距仪、试水压力检测装置、数码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等相关器材,通过这些科技手段收集的证据材料具有高度的准确性、逼真性和直观性。如在建筑工程进行消防验收时,对工程现场的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等消防设施进行测试,对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进行测量等,并保留测试、勘察记录,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可实地进行数码照相、摄像,将原始状态固定保存,这样有利于今后消防监督检查的开展,并且实现了证据的保全。
4 证据收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4.1 关于证据保全的问题。在消防行政执法中可能会出现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问题。如证据由于火灾事故现场可能被清理而灭失,由于建筑的改建或装修而被覆盖,或由于责任人为逃避责任而被人为转移或隐藏等。为了保留证据,执法人员有权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这为执法中收集证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需要注意的是,证据保全的程序是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时间上的要求是“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2 收集证据应符合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可见,法律对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程序也作了严格的规定。消防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消防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审核验收等消防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为保证公正执法,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
1、
数量上偏少。据辽宁省消防部门统计,1998年至2001年3年间,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共检查单位22.7万个,整改一般火灾隐患
299624项,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1336起,其中警告4732起,罚款处罚12230起,责令三停处罚4052起,行政拘留322
人。与上述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相比,同期全省仅发生行政诉讼案件7起,在具体行政行为总数中所占比例极小。与工商、税务、城管等大多数行政部门相比,甚至与治安、交通等警种相比,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要少很多。
2、
行政处罚决定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诉讼热点,其中针对火灾调查结论的诉讼案件占很大比例。据统计,1998年《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辽宁省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3起,主要是当事人不服消防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其中当事人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就有8起,占发案总数的62%;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有3起,占发案总数的23%。
3、
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大都与民事诉讼有关。许多当事人提起火灾行政诉讼,大都是为挽回民事诉讼中败诉责任而提起的,当事人认为民事案件败诉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利于自己,便在提起上诉或者申诉期间,试图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消防部门的结论,从而达到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占据主动,直至胜诉的目的;也有的是担心在今后的民事诉讼中,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可能要承担败诉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此外,在对行政许可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中,出现了新苗头,如:大连市民刘某因对所购商品房不满意,为达到退房的目的,在采取其他办法无效的情况下,以消防验收合格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为由,将消防部门告上法庭。
4、
从案件审理结果看,消防部门胜诉较多。截至目前,辽宁省发生的13起消防行政诉讼案件中,裁定中止诉讼1起,维持消防部门决定5起,驳回原告4起,正在审理3起,辽宁省消防部门尚没有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全国其他地方消防部门胜诉率亦很高。
二、消防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
1、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有所不同,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执法紊乱。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但理论界存在争议,在法律规定之间也同样存在冲突。《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复字[2000]3号文件)对此明确作出了否定的答复,《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也规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但在2000年0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行政诉讼案件。
此后,虽然全国各地因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但是各地人民法院的处理却各有不同。如发生在四川叙永县的一起案件,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属行政确认行为,进行了受理和审判,同时提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及公复字[2000]3号文件均非法律,并非《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外,在贵州云岩也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法院却在终审判决撤销《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之后,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公安部公复字[2000]3号文件,再审驳回了当事人的。2002年10月22日,宁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全区第一起当事人不服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经法庭陈述和调查,盐池县人民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当庭驳回原告了诉讼请求。
法律的冲突,使原本很严肃的执法过程出现了随意性,实践中不但当事人不知所措,人民法院也无所适从。
2、消防体制特殊性带来的弊端已波及到行政诉讼
我国实行的消防体制非常特殊,特殊性在于主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扑救火灾的神圣使命,另一方面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履行政府消防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此对应,分别规定了“公安消防队”和“公安消防机构”两个法律主体概念。1998年辽宁省出现了全国第一例状告119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这种两重性带来的一些弊端开始引起人们注意,实践中,全国范围的法院极少受理这类案件,尚未出现明显问题,但在理论界对于火灾扑救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等方面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火灾扑救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火灾扑救行为是行政救助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火灾扑救中出现的不作为,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在这方面,尚无权威性的定论,或许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同理顺消防体制一并考虑。火灾扑救是否可能形成类似火灾事故调查结论那样的诉讼难点还不得而知,但是这一点恰恰是最让人忧虑的,为避免重蹈教训,应当理论和实务上予以重视。3、个别执法人员不能善待原告和自觉接受司法审查
个别执法人员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的问题,错误地认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老百姓是刁民,对其歧视甚至敌视,总想找机会惩治其一番;对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抵触情绪,认为行政诉讼是将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不愿主动配合、协助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甚至以弄虚作假、规避法律等手段阻挠公民、法人行使诉权,使其不敢告、不能告、或告后又撤诉。
4、当事人不敢诉和滥诉的现象并存
公民、法人不敢大胆行使诉权,能忍则忍,能不告则不告;有的前面告了,后来又撤诉。很多人认为:“县官不如现管,赢官司只一次,受气是一辈子。”与此相反,有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等阶段仍不罢休;有的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败诉后,又以不知诉权为由向法院提取诉讼等等。
毋庸讳言,上述问题应予彻底解决,然而在现行法体制的制约下,无疑又是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艰巨任务。既需要国家重视和决策,又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更需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法学界的通力协作和不懈努力,从立法,行政程序,司法制度及法制宣传各方面,共同研究采取切实可行,能够治标又治本的有效措施。现时期,国家不但要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还要加快消防工作改革和体制创新的步伐,尽快理顺消防体制在运行中表现出的不合理方面;消防部门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提高执法质量和服务质量,规范行政措施制定工作,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更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接受法律的监督,依法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宪法和法律意识,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司法公正。
三、今后消防行政诉讼发展趋势的预测
1、消防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将上升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以两位数的百分比上升,而在去年的约10万起行政诉讼案中,老百姓胜诉率达到40%(即4万件)左右。更为重要的是,更大数量的违法行政行为,由于有了行政诉讼而被制止在萌芽状态,或被纠正在行政机关内部。随着公民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深入人心,随着WTO规则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约束,今后,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都有可能将与消防部门的争议诉诸于法律,除涉及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外,还将涉及消防行政许可、检查、强制、命令等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那样一来,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将逐年上升,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
2、消防行政诉讼案件难度加大
近几年我国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东莞市作为我国的制造业基地,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对住房的需求,使得房地产已经成为政府的重点调控行业。广大房地产企业明显感受到行政管理的重要性,采取积极的措施来促使其发展更加科学合理。本文以东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管理工作为例,对中小型民营房地产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其工作存在的困难和压力,探讨完善的对策,提高企业行政管理的效率。
一、中小型民营房地产企业行政管理的现状
东莞作为二线城市,小型项目的开发公司较多,中型规模项目投资公司多属于集团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分公司及下属公司。东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广东规模较大的房地产上市公司子公司,公司成员400多人。公司现开发项目总用地约3620亩,总建筑面积超过300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00亿元人民币。
(一)当前中小型房地产企业行政管理的特点
目前,房地产企业行政管理工作有如下特点:首先,房地产企业内部管理结构不完善,距离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其次,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出现集团式的“服从管理”和临时项目的“随意管理”的现象,第三,内部行政、人事不分家,甚至忽略人力资源管理的管理模式。因此中小型房地产企业中行政管理制度不健全、人才流动性大、部门分工不明确、专业力量薄弱等,对行政管理健康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二)中小型房地产企业行政管理工作面临的挑战
目前小型房地产企业制度不健全,“老板独权”比较严重。而一些中型房地产企业多数为集团式企业,在行政管理制度、办公流程审批等很多方面都参照“总部”。在管理制度方面,因城市地域、消费水平、办公时间等存在差异,按部就班总部的管理制度难以在公司内有效执行;在办公流程审批、工作请示方面,下属子公司相对权限较小,很多事情需要经过总部的审批,导致办公流程耗时过长,影响工作效率。
二、中小型房地产企业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考核方式单一,员工积极性不高
目前很多中小型房地产企业中的激励方式都比较单一,如销售部门一般是底薪加提成;工程人员一般只跟踪工程施工的进度;而其他部门则无具体的标准,笼统的德、能、勤、绩作为员工统一的考核内容,未将企业战略目标转化和分解成个人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对有些岗位可能产生评价尺度过于单一的弊端,而对有些岗位则可能产生评价尺度错合的问题。最后考核流于形式,激励作用不大。
(二)部门分工不明确,办事效率低
分工太不明确,职责界限也不清楚,导致大家只能被动地听指示。在这种时候,如果企业不及时调整工作分配方式,明确界定部门结构以及每一个岗位上的工作职责,那么企业内部必然会出现分工混乱、职责不清以及员工开始消极怠工等问题,从而影响整体办事的效率。
(三)企业项目具有流动性,企业文化难建立
认识不高是制约中小型房地产企业文化建设的关键。中小型房地产企业领导层和普通员工对本企业建设缺乏足够的认识,个别人员将企业文化建设误解成为“形式主义”或“摆花架子”,致使多年来企业文化建设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其中项目开发的周期性以及项目地点的流动性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瓶颈。这种点多面广、地域文化理念差别很大,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和统一规范的行文方式具有一定的难度。
三、完善中小型房地产企业行政管理的对策
(一)改善考评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积极性
建立良好的考评激励机制,也是对企业人员的激励和促进。行政管理员人员的评价可以建立在完成具体的流程工作的基础上,并尽可能量化指标,而服务意识,业务熟悉程度,服务态度都应该作为必须考核评价的项目。通过对每一位员工所做工作评价和价值认定,对各项专职工作实绩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把考核评价与月度奖金分配挂钩,使工作评价起到了激励和警示的作用。
(二)整合人力资源、分工明确,提高效率
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激发员工各方面的潜能。其中岗位管理是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的前提,岗位管理核心在于工作分析最终形成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包含岗位的工作目的、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工作关系以及任职资格等主要内容。另外,还要提前对每一个工作岗位具体的考核指标、考核方法、考核内容向行政管理人员予以说明,如有更正要及时通知,使它真正成为绩效考核的依据,而考核过程对各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更能提高工作效率。
(三)建立企业文化,促进企业管理
企业管理的运行是以企业的一系列制度、规则、章程的有效执行来维持的,具有显性、刚性的形态特点,而企业文化导入是企业倡导的“道德规范”,企业文化导入的确立是以企业的价值观、经营理念的培养和有效践行来实现的,具有隐性、柔性的形态特点。在新的经济形式下我国企业对内及对外的经济活动中更应该坚持和宣传自身的企业文化。
参考文献:
[1]杨晓春,史明伟.企业管理发展趋势研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 .
[2]杨春梅.浅谈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方法[J].魅力中国, 2009, (25).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01
一、“小金库”问题产生的原因
“小金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未将应列入会计账簿的各项资金,按照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要求列入会计账簿。其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非法性和违规性、广泛性和普遍性、复杂性和多样性、秘密性和隐蔽性、群体性和福利性、随意性和挥霍性。
根据国际著名的行为学家兼心理学家,维托·弗鲁姆的期望理论可知,设立“小金库”行为的产生,主要取决于人们对目标价值的判断和对预计目标的期望值,即当目标的价值越高,人们对目标的期望值也会越大,返之则越小。但往往人们对于“小金库”的期望值都是很高的。
二、构建防治“小金库”问题的长效机制
1.X事业单位概况。X事业单位是国务院批准设置的海事局,由交通运输部直接管辖,对我国水上安全和船舶污染等水上安全保障进行监督管理。其下设有8个海事分局,45个海事处,46个办事处,115个待命站点,20个基层预算单位以及职工培训中心等相关直属机构。
X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于海上相关工作。其工作的性质主要表现为效益的公益性、公务的政府性以及工作的防范性。它为从事海上事业的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付出了巨大的努力。
根据上级直属管辖部门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要求,X事业单位成立了“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深入海事局各个基层,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并督导检查工作实施情况。治理工作已经初步取得了成效,但“小金库”问题依然存在。对此,X事业单位“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与问题产生的原因重新构建了长效的治理“小金库”机制。
2.X事业单位资金收支情况。从X事业单位收入结构上看,其中财政拨款与政府性基金收入占其收入的70%多,其余不到30%的收入由X事业单位先收入单位账户,再由X事业单位转账给财政专户,而且这部分收入的征收项目较多,征收流程也有所不同。
从X事业单位支出结构上看,90%多的收入额由X事业单位自行支配,其支出项目大多为海上安全建设项目,投入大,项目复杂;只有不到1%的收入上缴上级单位。
如此复杂的收支情况加大了“小金库”问题发生的风险。对此,X事业单位的“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了往来资金管理管理办法和长效的监督机制。
三、构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的内容
1.往来资金的管理办法。根据X事业单位通过加强单位的收入和支出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内部审计管理以及财务信息化管理等工作,找出工作的重点,堵塞单位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其具体实施办法是通过单位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预算管理办法双重有效的管理单位内部的货币资金、固定资产、财务信息、内部审计制度以及签定的各种合同和工程项目的实施。
2.制定长效的监管机制。首先,X事业单位明确了监督与奖惩的目标。监督与奖惩的内容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制度,以保证财务信息的质量和有效性为前提。
其次,X事业单位对监督的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在奖惩问题上也了详尽的评定方案,并为此成立了专门的评定小组,保证监督与奖惩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其监督与奖惩的重点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方面,完善内控监督制度。对X事业单位下属的各个分支机构建立了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审计制度以及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等一系列权力运行的监督控制。首先,明确了企业资金的收入与支出的项目和审批程序,对于往来资金的结算与清理也做了明确的要求;其次,强化了对工程项目和合同协议签定的内审的力度,有效的防治了资金的乱用和无益工程项目的实施和无效合同协议的签定。
第二方面,完善制度,公开单位财政收支机制。X事业单位加大了对群众举报的核查,使职工把监督工作当成一种责任。并对下属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状况也积极的扩大了公开内容,由广大职工干部和群众共同监督。
第三方面,“小金库”监督责任落实到个人。监督小组与单位的每一位员工都做了“小金库”承诺备案,并对每一个职工的权限和责任也做了具体的分配,做到照章办事、人尽其责。对于特殊情况,应及时上报上级,请示处理意见,征得批准后再进行下一工作环节,确保了专项监督治理工作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最后,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单位职工思想认识。X事业单位将制定的相关制度以书面形式下发到各个分支机构,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将制度的精髓传达给每一位职工,使X事业单位每一位职工从思想上认清“小金库”问题的严重性,使每一位职工从主观意识上抵制“小金库”。
以上X事业单位对治理“小金库”问题制定的长效机制,会随着X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变做出适时的调整,以深化单位职工对“小金库”问题的认识,及时堵塞旧机制的漏洞。
四、总结
“小金库”问题的出现,即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又引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职务犯罪,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只有还从思想上转变人们意识,降低人们对“小金库”的期望值,才能真正的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再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