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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和成熟,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关注的是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而非报表以外的因素,并以此作为是否投资的依据。因此,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就成为投资者关注的重点。
宇通客车虚减资产、负债各1.35亿元,河南华为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证监会给予警告处罚并罚款30万元。华为会计师事务所上诉,申辩自己不应承担审计责任,不应受到法律制裁,并声称未发现错弊是因为被审计单位与银行做了手脚,应由被审计单位承担全部责任。不管该案的判决结果如何,从中可看出:无论是社会公众还是注册会计师都在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认识上存在误区。其实,审计责任不能替代会计责任,同样会计责任也不能替代、减免审计责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时,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同在。
一、存在的认识误区
(一)社会公众的认识误区
会计信息的编报日益复杂以及会计信息的常常失真导致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完全依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如果会计报表里有重大错报或漏报,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未发现,就肯定会给报表的使用者带来损失。此时,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往往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混为一谈,并且认为审计过报表的注册会计师就是会计报表质量的当然保证人,注册会计师即要承担会计责任同时又要承担审计责任。从目前发生的诉讼案件来看,会计报表的使用者都是控告注册会计师,而很少有控告造假的被审计单位。
(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认识误区
由于注册会计师诉讼案件的增多,注册会计师总是过分强调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从而以此来减轻自己的审计责任。
(三)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认识误区
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认为会计报表经过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那就意味着会计报表经过了注册会计师的确认,一旦已审计过的会计报表被发现还存在重大错报,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常常以会计报表经过审计为借口来推卸自己应承担的会计责任,而追究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二、存在认识误区的原因
(一)会计报表的使用者不理解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会计和审计职业在目标上存在关联性导致会计报表的使用者不能区分理解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审计与会计关系密切,它们都以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等)作为工作对象。区别在于,会计强调收集和加工满足使用者要求的信息;审计则强调监督和鉴定被审计单位所提供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以便为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和判断提供依据。这两者的基本目标一致,即都是为使用者提供有价值的会计信息。正是审计与会计目标的关联性使得那些使用错误的会计信息而造成了决策失误的使用者,很难分辨这是属于审计责任还是属于会计责任。此外,会计造假以后,企业往往会陷入破产的境地,会计报表使用者也难以追究其责任,因此只有让注册会计师承担全部责任。
注册会计师充分履行审计责任,能帮助和促进被审计单位充分履行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充分履行其审计责任,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会计报表里存在的重大错报和未披露事项调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和披露,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形成不同的审计意见,出具不同类型的审计报告。这样可以使被审计单位重视其会计责任,帮助和促使其充分履行会计责任。所以当审计责任未充分履行时,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便认为注册会计师既承担会计责任又承担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遇到的法律诉讼源于社会公众对该行业的过高期望,这种期望又源自社会公众不了解审计活动的特性以及不了解在审计活动中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双方的责任。近年来,随着审计失败案例的增加,对注册会计师惩罚力度的加大,但对于造假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远不及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让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以为会计造假只需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二)注册会计师未能充分履行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未能充分履行审计责任,甚至参与造假,导致审计失败,又不愿承担审计责任,而过分强调会计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签发的是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这三种意见类型,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是不会追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的,当然也不会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会计责任。但如果签发的是无保留意见而会计报表里又存在重大错报,就表明审计失败了。造成审计失败的原因在于:不遵守独立审计准则这一专业标准;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和业务能力不强。由于会计造假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如果没有足够的审计经验和判断分析能力,会计信息里存在的重大错报有时很难发现;由于自身利益的驱动,少数注册会计师缺乏诚信的职业道德也是造成审计失败的原因。由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处罚力度的加剧,因此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尽可能的推卸自身承担的审计责任,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三、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理解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部门应让社会公众对审计活动的局限性和审计职责有基本的了解,让报表使用人理解并接受审计意见只能合理确信而非绝对保证,当出现审计失败时应正确认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其影响力,更多的承担起宣传与沟通的职责。特别是对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理解。
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充分利用财经信息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首先,两者的责任内容不同。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负有的会计责任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性。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应尽的义务,是审计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负责。其次,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是会计报表质量的保证人,而审计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再次,所适用的法律不同。不充分履行会计责任,编制虚假的会计信息按照《会计法》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充分履行审计责任导致审计失败则按照《注册会计师法》承担法律责任。无论管理当局的会计报表是否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会计报表的质量永远由编制者负责。当审计失败出现时,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同在。
(二)完善相关法律
把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明确写进《注册会计师法》。
(三)注册会计师要诚信执业
1、坚持诚实守信,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原则。注册会计师行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存的资本就是自身的诚信。诚信具体体现为在执业时保持独立的、客观的态度、公正的立场这三个基本原则。
2、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这一专业标准执行审计业务,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虽然司法界和审计界在对审计准则的地位的认识上仍存在分歧,但近年来国内发生的一些重大审计案件,大都是由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不遵守审计准则要求造成的。注册会计师只有严格遵守专业标准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才能最大程度避免审计失败。
3、重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后续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只有通过持续不断的、系统、正规、制度化的职业后续教育,才能确保执业所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应当重视并加强后续教育学习,规范注册会计师接受后续教育的方式和时间要求。
4、当审计失败案例发生时,会计行业监管部门既要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同时也应加大对企业会计信息造假者的处罚力度。让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分别承担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参考文献: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1.企业应端正思想,认真履行会计责任
社会审计虽然已经法定化,但仍未被企业所正确的认识。企业没有意识到自己自始至终应负有的会计责任。无论是我国相关法规还是国际惯例,都明确规定审计责任不科代替性、审计责任从未具有减轻或免除会计责任得功能。新《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有责任”,因此企业必须走出认识误区,明确单位负责人为责任主体。对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会计人员和企业领导,要采取措施进行处罚;克服转嫁会计责任的侥幸心理,严格按照《会计法》等进行会计核算,并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会计资料,积极主动配合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
2.注册会计师也应认识到审计工作的特殊性
注册会计师服务的对象不仅是某个会计主体,而是社会上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审计人员要抱着对社会公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与道德水平。无论是企业还是会计师事务所,都要提高正确界定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重要性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对违规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后果严重的,应取消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资格,追究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3.协调社会公众的认识
现阶段的审计理论和实务仍是有一定差距的,社会公众应提高自身素质,对会计、审计的局限性有所理解,认识到审计报告强调的是“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这样才能合理使用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当出现审计失败时才能正确认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二、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内部控制制度的核心是内部牵制,具有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正确可靠的作用,有助于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因此要健全董事会机制,严格实行经理层与董事会分设、经理层由董事会授权的制度,避免产生“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切实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并且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日常会计业务处理及会计档案管理每一环节的人员之间要分工科学,职责明确,形成既能相互协作又能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这样就能减少作弊的可能性,优化了会计环境,从而降低审计风险。
三、加快审计机构的改革步伐,确保其独立性
目前我国审计职能相对单一,完全是按照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要求进行常规性工作,与我国公司监管环境的变化、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及国际化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审计改革非常迫切。
1.大力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彻底地脱钩改制,打破地区和部门封锁,同时为了更好地保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从体制上理顺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的关系,切实解决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审计经费应参照军队模式,由国家预算安排,逐级系统下拨,系统管理。
2.适当的政策引导,促使中介机构之间的合并或联合,实现大型化和规模化,从分散管理向集中管理转变。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的审计体制。
四、加强监督力度,增强法规建设
1.强化行业治理,完善监管体系
审计监管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而政府监管是离散的,因此政府监管体制要与自律制度相结合。行业协会组织是自律监管的主要执行者,这要求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体制和职能上有所转变,真正成为注册会计师利益的代表者,形成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互补充、有机结合的监管体系。监管机构要加大人力、财力的投入,注重对审计报告的核实,特别是上市公司和国有大型企业,增加对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抽查数量,一旦发现违规行为严惩不贷。
2.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
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对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的概念、内容、方法等表述进行统一规范,把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明确写进《注册会计师法》,要避免自成体系或相互矛盾。同时要加大处罚力度,避免只有极少数涉及巨额损失的审计案件才会被司法部门处理的现象。此外法律部门应建立独立的审计鉴定人名册制度和具体案件的鉴定人三方选任制度,借助独立人士的专业技能,来鉴定审计报告是否虚假。
五、加强会计和审计从业人员的管理培训
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高实践能力等综合素质。只有这样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才能提高执业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积极推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增强抗干扰能力
在委派制还难以推行的地区和单位,应改变过去那种任人唯亲的制度,切实做到唯才是用,任用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保障本企业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促进会计人员业务能力的提高。与此同时要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职业道德教育,采用道德教育与典型案例相结合的方式,这样可以增加从业人员对职业道德规范的感性认识,增强教育的效果。
2.加强审计人员管理,推动执业实现人格化
审计机构要重点抓好审计人员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到经常教育、严格管理、加强监督、预先防范。审计人员入职时必须具备一定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专业经验,缺乏这些就无法提供服务,更无法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审计人员入职后还必须接受后续教育以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职业人格化一方面,一方面使社会公众容易理解和接受,良好的职业形象还将使注册会计师避免成为社会信用缺失的“替罪羊”;另一方面,将执业理念、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融入到人格化的职业形象中,只有注册会计师产生使命感、荣誉感、紧迫感,巨大的感召力和导向作用才会最大限度的驱使注册会计师对职业信誉的追求,最终转化为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由此形成注册会计师的自我行为约束机制。超级秘书网
3.培训工作人员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提高工作能力
电算化会计系统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具有稳定性、及时性和可靠性,这就要求审计必须采用现代化的信息处理工具加快信息处理的速度,从而提高审计质量。长远来看,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不但有效降低审计成本,更能提高工作能力,使审计职业健康发展之道。审计工作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可以把审计人员从繁琐的数字运算、法规查证中解放出来,空出宝贵的审计工时去有效、有方向的防范实质性风险,改进审计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加快审计速度,扩大审计范围,提高审计效率,从而在确保审计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切实降低审计成本,完成手工审计不可能完成的审计工作。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审计人员的培训,审计工作的电算化,积极开发专业审计软件,解决会计软件向审计软件传输数据的问题,实现会计软件、审计软件的一体化。
六、结论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混同具有牵涉各方经济利益、相关制度安排失效、二者密切关联、审计固有局限等多种深层原因,非会计界单方面所能解决,同时,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又关乎各方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此,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科学界定和合理承担是一项系统工程,迫切需要相关的学术界、实务界、法律界及有关主管部门充分协调、共同解决。总之,要想严格界定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并不容易。我们只有尽量完善各种制度、体制,以求得公平与公正,保护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汉文.证券市场与会计监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96-98.
那么单位负责人怎样切实承担起《会计法》规定的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的职责呢?笔者认为应该把握好如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是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
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并不是要求单位负责人在会计事务方面事必躬亲。而是要通过制订必要的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既是形成真实、合法会计资料的基础,又是企业各项资产安全、完整的保障。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同时,也有了了解和考核相关工作人员制度遵守情况的正常途径。单位负责人抓住了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和严格考核,就抓住了“牛鼻子”。从当前情况来看,造成会计资料失真的原因之一,是会计机构对某些经济业务失控。有的收益不入帐,有的资金体外循环,有的私自把本部门掌管的财产对外投资,甚至出现某些经济业务绕过财会部门的不正常现象。如果不是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的话,完全可以通过健全的内控制度加以制约。
修订后的《会计法》专列条款规定了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制度,如强调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强调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相关人员之间应当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既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也要防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等,这些都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就能使经济业务有序进行,有效防范经济秩序混乱现象的发生,从制度上保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
二是应当重视和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是在企业内部对各种经营活动与控制系统独立评价,以确定既定的政策和程序是否贯彻,建立的标准是否遵循,资源的利用是否合理有效,单位的目标是否达到等。内部审计的内容十分广泛,其中重要的是内部财务审计,它是对会计工作实行控制和再监督的手段,也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遗憾的是,目前不少单位根本没有内部审计,或者是只做表面文章,不核对帐、表、物;也有的单位把内部审计作为财务部门的从属机构,大大削弱了内审的职能和作用。这些现象一定要坚决纠正。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承担会订责任主体的职责,就必须重视和加强内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
三是应当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
单位内部各职能科室的管理人员都是会计工作的相关人员。单位负责人要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必须明确相关人员对会计工作应承担的责任,如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正确、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因为会计工作是对经济业务的记录、计算和监督,而经济业务是通过原始凭证反映的。如果原始凭证不完整,会计处理就可能有偏差;如果原始凭证是虚假的,据以编制的记帐凭证、帐簿记录、会计报表就必然是不真实的。实际工作中由于虚假的划码单、收料单、领料单、成品入库单、销售发票、费用报销凭证甚至虚假经济合同等,都会造成企业的重大经济损失。《会计法》对原始凭证规定了具体要求,单位负责人就应当时提供原始凭证的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和要求,这样就从会计工作的源头抓起,使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有了可靠的基础。
四是应当确保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1.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证书”《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2.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四个司法解释,即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前三个司法解释文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赔偿责任而下达的,对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说明,这三个文件是针对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对《证券法》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承担规定的落实,但规定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必然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
3.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前款规定人员如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该案件追诉标准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也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些法律条款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到了什么程度将被追诉刑事责任。
二。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三种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如下问题:
1.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的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中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按《证券法》与《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要求,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结果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法律则是按工作的实际结果与实际情况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律的不同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又不一致,使实际司法判决不一。因此协调各法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较为重要的问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疑问。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法律都明确阐明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却一纸通知,将由最高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范围压缩,而且还设置了前提条例。法院不仅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还将皮球踢给证监会,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方依据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这个规定不仅对证券市场的欺诈案件判决不利,也不利于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3.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问题。
《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却无如何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判断标准。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诉规定仅有损失数额的绝对数: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重大失实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都应被追诉。这些规定没有损失的相对百分数,这就没有考虑到相同的损失数额在不同的经营规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这不利于在刑事判决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4.《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
《独立审计准则》是根据《注册会计法》的规定,由财政部批准实施的,应属于部门规章。《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是目前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规或过失的唯一技术标准。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独立审计准则》阐述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对于注册会计师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在实际中法官很少将《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判决依据,一方面是由于法官们不了解《独立审计准则》,另一方面是由于《独立审计准则》毕竟是部门规章委等级的,不能同《刑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相提并论。
5.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问题。
虽然法律规定了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罚,但是目前没有哪部法律规定了什么是虚假的财务报告。因为会计行业内外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识是不同的。会计行业外的人士认为只要财务报告与事实及结果不符,就是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行业人员认为,只要按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得出的财务报告就不应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即使这个财务会计报告与事实、结果不符,因为企业中出现的许多舞弊,并不是会计人员及注册会计师所能发现的。因此注册会计师不能对所有的虚假财务报告负责,应明确注册会计师应负责的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
三。相应的解决思路
为了更有效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保护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权益,同时也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应采取如下措施:
1.完善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
(1)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
(2)为使注册会计师合理承担刑事责任,应建议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损失绝对数额的基础上增加相对比例数,损失的相对比例数应考虑企业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数据。
(3)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将《独立审计准则》中所阐述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中。
(4)建立“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故意”和什么是“虚假财务报告”等认定标准。
1.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证书”《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2.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四个司法解释,即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前三个司法解释文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赔偿责任而下达的,对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说明,这三个文件是针对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对《证券法》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承担规定的落实,但规定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必然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
3.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前款规定人员如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该案件追诉标准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也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些法律条款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到了什么程度将被追诉刑事责任。
二。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三种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如下问题:
1.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的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中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按《证券法》与《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要求,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结果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法律则是按工作的实际结果与实际情况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律的不同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又不一致,使实际司法判决不一。因此协调各法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较为重要的问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疑问。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法律都明确阐明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却一纸
通知,将由最高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范围压缩,而且还设置了前提条例。法院不仅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还将皮球踢给证监会,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方依据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这个规定不仅对证券市场的欺诈案件判决不利,也不利于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3.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问题。
《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却无如何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判断标准。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诉规定仅有损失数额的绝对数: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重大失实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都应被追诉。这些规定没有损失的相对百分数,这就没有考虑到相同的损失数额在不同的经营规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这不利于在刑事判决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4.《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
《独立审计准则》是根据《注册会计法》的规定,由财政部批准实施的,应属于部门规章。《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是目前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规或过失的唯一技术标准。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独立审计准则》阐述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对于注册会计师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在实际中法官很少将《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判决依据,一方面是由于法官们不了解《独立审计准则》,另一方面是由于《独立审计准则》毕竟是部门规章委等级的,不能同《刑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相提并论。
5.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问题。
虽然法律规定了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罚,但是目前没有哪部法律规定了什么是虚假的财务报告。因为会计行业内外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识是不同的。会计行业外的人士认为只要财务报告与事实及结果不符,就是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行业人员认为,只要按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得出的财务报告就不应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即使这个财务会计报告与事实、结果不符,因为企业中出现的许多舞弊,并不是会计人员及注册会计师所能发现的。因此注册会计师不能对所有的虚假财务报告负责,应明确注册会计师应负责的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
三。相应的解决思路
为了更有效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保护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权益,同时也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应采取如下措施:
1.完善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
(1)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
(2)为使注册会计师合理承担刑事责任,应建议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损失绝对数额的基础上增加相对比例数,损失的相对比例数应考虑企业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数据。
(3)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将《独立审计准则》中所阐述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中。
(4)建立“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故意”和什么是“虚假财务报告”等认定标准。
美国安然事件、中国“银广夏”、“郑百文”事件等一系列震惊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乃至全世界的案件发生后,使人们对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产生了更为深重的疑虑,从而引发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公允性的合理怀疑,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已成为一个倍受全社会关注的议题。制定注册会计师执业法律责任是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作用,严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规范。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内涵及相关规定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处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绝对保证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符合,若不相符合,则注册会计师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合理保证是只要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只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合理的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信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而不对会计报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提供百分之百的保证。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1.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
(1)被审单位的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一些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某些严重错误和舞弊的行为而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一旦给他人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往往会遭到控告。但是不能苛求注册会计师发现被审计单位所有的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关键是要看未能发现的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是否重大。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一错误与舞弊》对错误与舞弊的概念进行了专门定义。错误,是指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错报或漏报,即被审计单位由于疏忽、误解等原因,在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中产生了错报或漏报。舞弊,是指导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即被审计单位故意在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中造成错报或漏报。
(2)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经营失败是指由于巨额亏损、资不抵债等原因而无力持续经营的情形。反映经营风险的极端情况就是经营失败。审计失败则是指审计人员未按照审计规范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而签发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通常表现为在企业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漏报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发表了无保留审计意见。出现经营失败时,审计失败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
2.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人员的因素
我国绝大多数事务所都采取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几十万元的注册资本承担的却是涉及几个亿、数十亿金额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事务所的败德成本很低,潜在收益却很高,难以保持独立性。一方面,被审计单位为了取得对自身有利的审计结果,事先已与受托的事务所有了某种默契。另一方面,事务所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为争取客户,往往降低审计质量,出具虚假报告。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低下导致审计欺诈的存在,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对所审计交易事项缺乏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对客户舞弊的研究与重视不够,收集的审计证据明显不足。
3.法律环境不够完善
在西方,审计准则是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在我国,审计准则的地位在法律上却没有得到确认。目前我国关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裁定和执行权归属于人民法院。《独立审计准则》被许多法官视为纯粹的行业标准,不足以作为注册会计师的辩护依据。而且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诉讼案件往往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很高,法院难以独立对案件作出合理界定。
4.社会经济环境因素
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高期望值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社会因素。各方使用者都希望注册会计师能发现被审计单位报表中的所有错弊,不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委托单位的会计记录差错、管理舞弊等都应承担检查和报告责任,混淆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区别。事实上,由于审计时限、方法和抽样技术的制约,加之成本的限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发现所有舞弊是不现实的。
三、解决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问题的思路
1.优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环境
(1)完善相关法律规范。财政部应当就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积极与有关司法部门进行协调,以保护注册会计行业的合法权益。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最为密切相关的法律是《注册会计师法》,由于该法颁布较早,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如对民事责任的规定相对薄弱,缺少关键的过错和因果关系要件;对法律责任的界定模糊等,补充完善《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规,在相关法律中增加保护注册会计师权益的条款,在法律责任对象、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等方面给予明确规定。从而保证注册会计师免受无谓诉讼的干扰。
(2)进一步发挥注协的管理功能。注协应强有力地发挥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功能,通过一系列审计诉讼案例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积极参与审计相关法律条款的制定并提供建议,适度地确定审计相关法律责任,以保证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3)成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专业鉴定委员会。随着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方向的发展,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将成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而法院无疑将成为最终的裁判机构。但当涉及的诉讼案件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很高时,法院将难以独立对案件做出合理界定。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成立专家鉴定委员会,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界定的权威机构,成为庭审的有力证据。(4)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独立审计准则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的质量标准,是判断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唯一技术依据,特别是对公允性、合理保证等概念的阐述。如果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仅仅因为审计结论在客观上与实际不符,就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独立审计准则应成为我国司法界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最重要依据,否则根本不能起到保护注册会计师的作用。(5)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财政部、证监会、注协及其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证券市场,发现违规造假的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要严惩不贷,一定要使造假成本高于造假收益。
2.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的对策
(1)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积极发展合伙制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个人利益与事务所业绩和命运紧密相连,更有压力和动力增强责任意识和品牌意识,自然也就更有压力和动力抵御来自上市公司的不当意愿。(2)坚持独立性,始终保持谨慎的职业怀疑态度。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其承担的是对整个社会公众的责任,这就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必须与委托单位和外部组织之间保持超然的独立关系,同时始终保持谨慎的职业怀疑态度,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执业,并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那么其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3)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其“产品”就是出具的报告,若一个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不严,很有可能给事务所带来巨大的打击。随着业务的复杂化和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审计业务更为复杂,事务所必须建立健全一套严格、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认真推行,才能保证整个事务所的业务质量。(4)深入了解客户,审慎选择客户。很多案件中,注册会计师之所以未能发现错报,其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不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情况及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我们审计的对象不只是财务报表上的数据,还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只有对企业做全面的了解,才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发现报表中隐藏的问题。因此,在了解客户情况的基础上慎重选择客户,是防止不必要诉讼事件发生的第一道防线。(5)办理职业责任保险或提取风险基金。严格地说,投保责任险,并不是避免审计诉讼的对策,而是注册会计师的一个自我保护措施。但这一措施能帮助注册会计师转嫁风险,避免遭受毁灭性的损失。(6)聘请专业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无论是对处理审计过程中所遇到的棘手问题,还是对应付已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事项,寻求有经验律师的帮助都是注册会计师的明智之举。
一、提高法制观念,摆正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会计工作中的位置
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负责人应加强对以《会计法》为代表的财经法规的学习,了解《会计法》所提出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高度重视《会计法》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的领导为追逐政治或经济上的私利,指使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一些政府官员为完成经济指标,强令下面虚报瞒报。《会计法》第28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46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i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这些条款都不容置疑地表明企业负责人在会计法律责任面前难辞其咎,再也不能以“自己不懂会计业务”或“不知情”“事前不知”,或所用会计人员“不熟悉会计业务”等为借口,来推卸或减轻责任。所以,企业负责人应认真学习会计法,提高法制观念,摆正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会计工作中的位置,正确履行其会计责任。否则,很容易遭遇法律责任风险。
二、加强对财会知识的学习,提高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
会计是二个行为过程,企业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重要参与者,各种会计政策的贯彻执行,各种重大会计事项的决策等,都离不开企业负责人的参与。会计又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在我国,大部分负责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财会知识教育,这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形成鲜明的对比。
负责人首先应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基本原则,包括会计的职能和作用、一般原则、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等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学会读懂和分析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负责人只有熟悉掌握了财会知识,才能提高自己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才能保证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才能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面情况,控制会计行为,防范会计风险,从而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
三、重视会计人员配置和会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负责人是会计责任主体,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除了自己遵守《会计法》,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外,还必须防止会计机构内部人员的作假舞弊行为。首先,负责人要关注会计人员的配置,重视会计人员的职业继续教育,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选拔任用素质高、道德品行好的人才,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减少单位负责人由于会计人员的败德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其次,负责人应重视会计机构的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二)会计电算化对企业的影响会计电算化的应用打破了传统手工记账中会计核算的低效率,在会计电算化中,会计人员可以随时对账目进行核对,并且自动生成对账单,大大提升会计对账的效率。会计电算化系统能够促使企业财务部门级企业管理者在会计系统中利用公式进行财务数据分析,对企业的综合财务能力形成全面的认识。在企业的投融资决策、生产计划等方面运用财务分析结果,能够促使企业决策更加科学,企业生产经营等符合企业自身财务能力,促使企业逐渐实现生产经营中的资金优化运用并促进企业实现更好发展等。本文研究以会计电算化的岗位责任制度为研究对象,结合A企业的真实案例,分析该企业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的现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设计解决方案,希望可以推进该企业在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优化的前提下,更好的借助会计电算化实现财务工作的优化发展。
二、A企业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现状
(一)A企业介绍A企业是一家集研发、生产于一体的专业冰箱、冷柜、家用电器及厨房冷冻设备厂家、并设有模具开发、五金加工、塑料生产等配套企业。A企业设备厂秉承一贯“百炼精品,杰出科技”的企业理念,在积极引进国外先进制冷保鲜技术和生产工艺及检测设备的同时,加大新品研发力度,在制冷技术上独树一帜。
(二)A企业会计电算化的岗位职责及业务流程
1.会计电算化岗位职责A企业的会计电算化管理机构与人员设置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电算主管的岗位与职责:财务主管担任电算化主管,负责系统软件环境的确立和操作人员权限的设定;对日工作及岗位协调进行处理;定期检查电算化系统运行日记;(2)软件操作的岗位及职责:该岗位主要负责分管业务数据输入、自检核对工作;打印输出记账凭证、账簿、报表、数据备份;(3)审核、记账的岗位及职责:该岗位主要针对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操作软件登录机内账簿;(4)电算维护的岗位及职责:主要负责定期检查系统运行并排除故障;定期查杀病毒;负责系统升级调试与人员变动维护故障;对操作人员进行系统运作指导培训;(5)数据管理的岗位及职责:对数据进行分析;定期检查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6)出纳的岗位及职责:出纳人员根据对应权限,及时确认收付款行政;登录软件进行银行和现金日记账;及时对数据进行备份,输出相关日记账并与生成的银行对账单核对。通过会计电算化的应用,A企业能够通过计算机系统迅速实现会计的录入、审核、修订及归档分析等,促使会计工作中数据的处理效率得到改善。会计电算化系统软件能够通过编辑公式等自行检测数据准确性,对于明显存在录入错误或者与历史数据等存在较大出入的数据会及时提醒,进而促使会计数据的处理准确性改善。
2.会计电算化的业务流程A企业的会计电算化采取用友软件,在用友软件中企业的账户设置主要利用ADMIN注册系统管理功能下的权限设置,根据公司财务、套账要求,设置各部门及相关人员权限。A企业的会计电算化凭证传递流程是在传统的原始凭证传递基础上,结合电算化业务操作和形成流程进行整合,形成的新的凭证传递流程:(1)企业生产、销售等基础部门在实践活动中出现财务相关活动,形成包括发票、原始出入库单据、购销凭证等在内的原始凭证;(2)基础部门登录电算化系统,在权限范围内,对原始凭证进行初步登记。并将凭证传送给企业财务部门;(3)企业出纳对原始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其在电算化软件中进行登记,并将凭证整理归档;(4)月底由财务主管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作为初始资料保存,有误的,核对原始凭证及相关信息并进行处理。A企业财务活动中涉及到多个资产使用、管理的相关部门,只有在较好的信息与沟通基础上,才能够促进企业的内部控制更好的得到落实。在信息技术基础上,企业内部控制的信息与沟通机制逐渐完善,建立数据中心,则可以形成数字化系统,实现了内部控制中管理层、中间管理部门、票据中心及资产等全面业务及向各部门与一体的信息网络,促使相关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快,极大的提升了内部控制监管效率。促使信息流通效率提升,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更好的客户基础和市场基础。
(三)A企业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落实的配套管理制度
1.会计电算化操作与协调管理制度A企业会计电算化操作与协调管理主要是针对电算化岗位设置与日常工作设置的协调进行。其中,财务部门的内部工作完全按照电算化权责设置进行。基础部门则由部门主管负责对应的凭证和信息传递与对应权限的录入工作。
2.会计电算化计算机硬件管理制度A企业为确保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正常应用,确定了如下三个计算机硬件管理制度:(1)注重计算机硬件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整理硬盘,确保系统运行政策;(2)在获得电算化主管同意后,对硬件进行升级或更新。
3.会计电算化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A企业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软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对电算化数据库进行严格保密,操作人员不得打开数据库直接操作,未经电算化主管同意不得修改相关程序与设置;(2)做好系统备份工作,确保电算化信息安全;(3)定期查杀病毒,读取外来磁盘数据前进行病毒扫描和查杀,电算化工作站不得安装游戏软件;(4)利用装有电算化软件的电脑进行软件下载,必须经过电算化主管审核同意。
4.会计信息数据录入与修改管理制度A企业的电算化数据的录入与修改,主要是电算化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包括:(1)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进行处理;(2)对数据档案进行双份保存;(3)信息数据录入与修改依据岗位权限进行,根据各部门及人员账号处理相关工作,不得越权或者代替处理。
三、制约A企业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落实的问题分析
(一)会计电算化制度还不健全在目前A企业有限公司实践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过程中,并没有建立完善的配套机制,电算化运作缺乏严格流畅的机制。虽然在会计电算化系统过程中大多数企业增加了操作人员、系统维护人员等岗位,在一定程度上视线里与会计电算化系统发展相配套的包括人员管理、使用操作管理、维护管理、档案管理等各种管理及控制制度。目前,大部分企业对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内部管理仍是模仿手工记账的管理办法,结果导致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基础管理混乱,影响了会计电算化系统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会计人员的计算机操作素质低下A企业有限公司中的会计人员是介于40岁到50岁之间的,他们接触电脑的时间可以说比较晚的,虽然他们利用会计电算化系统软件处理业务那是驾轻就熟,但是一遇到计算机基础操作问题的时候就会变得无能为力了。首先,经常强行关机对计算机系统本身来说损伤比较大;其次,相对于知道如何处理的情况来说是在浪费时间;最后是最不愿意看到的一种情况,不正确的操作可能会导致系统数据丢失,严重的会导致系统崩溃后需要重新安装系统。会计人员熟悉会计电算化系统软件操作,缺乏对计算机知识的了解存在局限性,这种情况是会计电算化系统发展的是阻力。
(三)电算化基础管理工作十分薄弱在日常的业务操作过程中,会计人员在使用用友做账的时候,偶然会遇到计算机死机的问题。每个会计人员登帐的内容有所不同,相对的业务量繁简程度不同,每个月的业务量也会有差别,业务量决定其做账的繁简程度。计算机死机现象还是会在会计人员操作过程中发生,运气不好就是当业务量很大,录入数据未保存计算机就突然死机,那对会计电算化系统人员来说是比较折腾的事了,相当于前面的工作都是无用功。这是因为,A企业对会计电算化的内部管理仍是模仿手工记账的管理办法,结果导致了会计电算化的基础管理混乱,影响了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提升A企业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执行的建议
(一)建立完备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注重构建企业运用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规范性。首先,从操作开始加强控制。这是基于上文中所述操作人员存在的人为风险而必须进行的内部控制的基础。其次,提高人员专业性和加强内部审计。实际上这和操作管理师相互配合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实现必须有专业人才进行,适应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具体要求,保证会计的专业性的同时还需符合信息技术的使用要求。第三,充分考虑网络系统的特殊性进行内部控制。正是由于信息网络技术的发达使得整个经济社会信息得以共享,同时不可避免的网络病毒等对信息的安全也带来很大威胁。对于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内部控制必须考虑这一重要因素,随时关心情况调节不对应控制点以保证网络的整体性和功能的顺利实现。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属于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又称为专业赔偿保脸,是指保险公司承保专业人士在履行专业服务过程中因疏忽、过错造成其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其投保人通常为会计师、律师、医师、药剂师、设计师、经纪人等专业从业人员。国际上的职业责任保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80年代后期得到飞速发展。我国的职业责任保险起步较晚,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是继1999年初推出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以来的又一职业责任保险险种,它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单位进行投保,会计师事务所与保险公司签订同一份执业责任保险合同,当会计师事务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应承担"会计师责任"时,由保险公司依合同的约定补偿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后的损失或直接向该当事人(又称"第三者")支付赔偿金。具体内容如下:
1.被保险人: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2.保障对象:与被保险会计师事务所签有审计业务协议,委托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即委托人;按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投资人、债权人,即利害关系人。
3.保险责任: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代表被保险人承办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未能履行其业务上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责任条款的有关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同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有关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这一险种将采用"索赔基础"方式赔偿,即意味着若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投保,保险公司将连续计算追溯至第一期保险期限起始己并承担追溯期内的保险责任。
4.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鉴定由"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投票表决,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鉴定委员会如无法得出结论,交仲裁机关裁决。
5.投保程序:投保人首先向保险公司经办人员索取有关资料,详细阅读并了解有关条款的内容;然后填写投保单和核保问卷,包括投保人情况简介、人员构成、业务规模、以往损失记录、保险需求意愿等;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内容达成协议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出具保险单,投保人应当及时缴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在接到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索赔请求或知道可能引起索赔的信息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有关的索赔文件和材料。对上述第三者的索赔,会计师事务所在末征得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前,不得对外承诺或作出出价表示。如果保险双方对合同条款有争议,可以提交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协调或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推行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意义
1.有利于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是受当事人委托,以独立身份从事鉴证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需要承担较高的风险。而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着"小、多、弱、滥、差"的局面,即事务所规模小、数量多、经济实力弱、事务所设立过滥、执业质量差,这样的事务所承担和规避风险的能力有限,时常面临巨大的索赔危机。同时,事务所脱钩改制后,需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国家对事务所的责任追偿方式也逐步由行政处罚向民事赔偿过渡,会计师事务所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等,这样,其风险就更加巨大。推行"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就可以互助互保,共担风险,大大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力地推动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
2.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法》的贯彻实施,便会计师事务所逐步向合伙制过渡。当前,会计师事务所普遍采取有限责任形式。它以30万元人民币为限承担经济责任,却从事着百万元、千万元乃至上亿元资产的验资、审计业务,显然权力与责任不匹配。合伙制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样虽有利于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可无限责任的存在却使注册会计师执业与事务所经营都风险巨大。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尽管这一规定已有7年之久,但该保险领域始终是一片空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推出,正好填补了此项空白,使得这项规定得以落实。同时,该险种也在经济上为事务所的发展提供了保障,推动了会计师事务所向合伙制过渡。
0前言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其收益与风险并存,责任与地位并重,可以说注册会计师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就肩负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因其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委托人、被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
1.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引起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被审单位、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而且还有整个社会环境和市场机制、社会公众对审计期望过高等因素。
1.1被审单位的原因
在被审计单位方面主要有两点:一是被审单位存在错误、舞弊与违法行为。如被审单位误用会计政策、伪造会易系从事会计学理论研究与教学工作。计凭证、故意不遵守企业会计制度等,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发现,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给会计报表使用人造成误解以及因相信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而做出错误决策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因此会受到会计报表使用人的控告。二是经营失败,被审单位由于决策失误或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无力偿还借款、甚至破产、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况,这时投资人或债权人为了减少损失往往绕过第一责任人—被审单位而投诉注册会计师希望获得经济补偿。
1.2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
(1)违约。是指注册会计师未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而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未能在约定的期间提交纳税申报表或没有履行保密义务等。
(2)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或根本就没有遵循《独立审计准则》而出现的审计过失。如在审计中未按特定审计项目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过分信赖管理当局、对客户提供资料的真伪不加判断等,这种不谨填的执业态度必使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
(3)欺诈。是指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如某些注册会计师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与被审单位勾结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
1.3公众对审计的期望值过高
现代审计是建立在对内部控制评价基础之上的抽样审计,加之受到审计技术与成本的限制,使得注册会计师不可能查出被审单位所有的错误和舞弊,只能达到合理确信的程度。而社会公众将审计意见视为对会计报表的担保和保证,他们一旦发现决策所依据的会计报表存在错误或舞弊,就会想到将注册会计师推上法庭,并要求赔偿其有关的损失。由于社会公众对审计质量的期望值过高,导致注册会计师不断遭受法律诉讼。
2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对策
2.1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判断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过失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是其在审计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专业标准,因此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要坚持执业的谨慎性,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及专业标准的要求。进人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人士并不需要有大量的资本投人,但必须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注册会计师要提供高质量的服务,除必须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外,还必须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不但要熟悉会计、审计、税法、经济法、企业管理等领域的标准和实务,还应具备较高水平的执业判断。只有具备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才能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应通过自身不断学习、参加培训、积累经验来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2.2深入了解被审单位的业务,审懊选择被审单位
在银广夏事件中注册会计师之所以未发现其出口销最的虚假性,原因之一就是对被审单位业务不够了解,仅信凭客户提供的资料。注册会计师为了避免审计风险,首先就要深人了解被审单位的业务。另外还必须填重选择被审单位,一是要与正直的被审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在接受委托前要评价其管理当局的诚信情况,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二是对陷人财务和法律困境的被审单位要尤为注意。历史上绝大部分涉及注册会计师诉讼案件都集中在宜告破产的被审单位。
2.3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f控制制度
质量控制制度是会计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工作的核心关键,如果管理不严很可能因为某一个人或部门出错而导致整个会计师事务所遭受灭顶之灾。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一是建立健全利益约束机制,使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行为与其利益及前途挂钩,建立相应的检查、考核、奖罚制度。二是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计划阶段,深人了解客户,并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控制签约风险。实施阶段,注册会计师要按准则要求采用适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报告阶段,对编制和取得的工作底稿进行整理和分析,认真贯彻三级复核制度,出具审计报告。三是加强档案管理,业务档案是注册会计师发生法律诉讼时的重要证据,可以使一切口舌之辩减少到最低限制。
2.4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
注册会计师行业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尤其是加人WTO以后,为了更好地服务国内外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更高的职业质量和社会信誉。通过提取风险基金和投保的方式可以提高事务所的赔偿能力,合理转嫁风险,避免或减少损失,从而取信于客户并提高社会信誉。
2.5加强行业宣传
传统责任会计制度在改善企业经营管理,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方面曾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企业所处生产经营环境的改变,该项制度已不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为此,企业应积极引入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对责任会计制度进行改进,使该项制度更好地为企业管理服务。本文在分析传统责任会计制度特点及其不足的基础上,就作业管理对责任会计制度的改进谈一点看法。
一、传统责任会计制度的特点
这里所说的传统责任会计制度,是指与相对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相适应的责任会计制度。这种相对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有以下特点:一是企业产品市场份额稳定,市场竞争不激烈,产品生命周期较长。二是企业生产一般追求规模经济,生产改进分阶段进行,并且允许生产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三是企业一般采用以成本为基础的订价方法,对顾客偏好的关注甚少。四是企业的管理部门和生产部门按职能权限划分,具有层次性、等级性。
与上述生产经营环境相适应,传统责任会计制度有以下特征:一是按企业内部各组织机构的职能、权限、目标和任务划分责任中心。我国的一般做法是分级归口管理,即横向按设计、计划、供应、生产、销售等职能部门划分责任中心,纵向按分厂、车间、班组和个人划分责任中心,从而形成纵横交错的责任控制系统。二是主要采用价值指标作为各责任中心的业绩考核指标,如成本降低额和成本降低率等。这些指标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并且经过努力可以达到。三是通过对各责任中心可控指标的实际值和预算值的比较考核业绩,计算并区分出有利差异和不利差异,作为奖惩的依据。四是把责任分解到各个责任中心,每个责任中心再分解落实到个人,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二、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的改变和传统责任会计存在的缺陷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所处的生产经营环境在发生变化。在当今全球竞争的环境之下,企业产品生命周期缩短,技术更新速度加快,新产品层出不穷,这些都对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企业必须正视社会需求和技术进步带来的挑战,提高灵活反应能力,改变原有的生产组织形式,采用新技术和新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出更加多样化和更具个性的高质量产品。二是企业需要采取满足顾客需要的营销策略。企业要不断创新,不能再以成本为基础计价,而需采取以市场为导向的目标订价模式,这对企业的成本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三是企业的组织结构也在不断发生改变,由传统的按职能设置部门,向强调顾客、销售渠道和产品的组织形式转变。
面对新的生产经营环境,传统责任会计那种以组织机构划分责任中心,以较单一且相对稳定的标准来考核企业经营业绩的做法,显然已不能满足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首先,以组织机构划分责任中心,不符合企业未来发展趋势。其次,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企业必须不断改进和创新才能生存。这样,在一定时期内,如果以稳定的标准考核企业业绩,显然不能促使企业各部门向更高水平发展。再次,顾客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如对产品质量、产品交货期、产品售后服务的要求等,以单一指标考核各责任中心的业绩显然不够。
面对种种挑战,企业的经营管理必须满足环境所需,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此,企业管理思想应进行重大变革,以形成新的企业观,使管理深入到作业水平。新的企业观是把企业看作最终满足顾客需要而进行的“一系列作业的集合体”,这样一个企业就形成一个由此及彼、由内及外的作业链,亦即价值链。作业的推移,同时表现为价值在企业内部的逐步积累与转移,最终形成转移给企业外部顾客的总价值。从顾客那里收回转移给他们的价值,形成企业的收入。收入补偿完各有关作业所消耗的资源价值之和后的余额,形成企业的利润。在这种观念下,企业把管理深入到作业水平,便于索本求源,尽可能消除不增加价值的作业,同时努力提高增加价值作业的运作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在满足顾客所需的基础上,增加企业的利润,这样就形成了作业管理。企业将其责任会计制度建立于企业管理基础之上,就形成了新型的责任会计制度。
三、作业管理对传统责任会计的改进
当企业实行作业管理之后,其责任会计制度便相应实现了多方面的改进。主要表现为以下4个方面:
其一,以作业中心为基础设置责任中心,跨跃厂组织机构界限,克服了以组织机构划分责任中心所带来的不利因素,同时也符合企业未来发展趋势。在现代生产经营环境中,不断改进和创新是企业生存的关键,而改进和创新的基本单位是由相互联系的作业组成的。组成过程的作业是联系投入与产出的桥梁,资源通过作业形成产出的价值。因此,以相互联系同质的作业组成的作业中心为基础设置责任中心,便于责任的划分和业绩的考核。
其二,以动态的业绩考核指标代替传统相对稳定的业绩考核指标。业绩考核指标是动态的、不断变化的,而且以过程为导向,与过程的效率和产出相关。另外,为了激励企业不断增加顾客的价值,该指标可能是一种理想的、现实情况下尚达不到的目标。其三,以多样化的指标补充传统较为单一的价值指标。虽然成本仍是一个重要考核因素,但在现代经营环境下,时间、质量、效率等同样对顾客有价值,所以不仅像成本一类的价值指标,而且更多的非价值指标,如交货期、生产周期、产品售后服务质量等同样成为考核业绩必不可少的因素。
其四,以更复杂的奖励制度激励职工提高效率。虽然引入作业管理后,奖励方式和传统责任会计制度相差不大,但在新的生产经营环境下,奖励制度比过去更为复杂。由于强调过程改进,而过程的改进是群体共同努力的结果,所以以群体为基础的奖励制度比以个体为基础的奖励制度更为合适。
四、作业管理在责任会计制度中的应用
作业管理在责任会计制度中的应用,可以通过责任会计控制要素来分析。制定责任会计控制要素的核心是划分责任中心,建立业绩考核指标,进行业绩评价和奖励。对于控制要素的前两项,笔者认为,作业管理在其中的应用主要是分析作业,寻找成本动因,划分责任中心(作业中心),进而建立考核指标。在后两项的应用主要是出具评价报告。
其一,分析作业。分析作业是作业管理的核心。它是指对一企业所进行的作业辨认、描述和评价的过程。该过程需分析企业进行了多少作业,有多少人参与了该项作业,作业耗费了多少时间和资源,并评价作业对企业的价值,分辨出“增值作业”和“非增值作业”。
分析作业首先要确认作业。因为只有确认了作业,才能据此寻找成本动因,划分作业中心进行业绩考核。笔者认为,确认作业应遵循“由粗到细,由大到小”的原则,即先粗线地描述出企业大体的作业情况,然后再分层次、分步骤地细分。这里要把握作业细分度,不可过粗,也不可过细。过粗不能提供管理所需信息,过细则工作量太大,导致管理成本过高,影响企业整体效率。
现以一制造企业为例,说明作业的确认。首先,把该企业的工作分为5大类过程(若干作业的集合体),即厂部维持过程、新顾客或新业务的获取过程、产品设计过程、生产过程和顾客维持过程。其次,把各过程分别细分为若干个子过程。厂部维持过程可细分为人事管理、会计记录、财务计划以及法律咨询等子过程。新顾客或新业务的获取过程可细分为研究开发、广告促销、方案论证、订单处理和人员培训等子过程。产品设计过程可细分为设计研究、产品计划、产品设计、开发、生产调试等子过程。生产过程可细分为预测、采购、生产、安装、维护等子过程。顾客维持过程可细分为包装、销售、顾客培训、技术指导及维修服务等子过程。再次,在各子过程基础上,再细分为若干更低层次的子过程。如生产过程中的采购子过程可再细分为购买材料、存储材料和质量检验等更细的子过程。最后,把更低层次的子过程细分为若干作业。如上述存储材料这一低层次的子过程可细分为收料、运料到仓库、存料、发料等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