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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保险业务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4-08 11: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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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保险业务论文

篇1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工细化,保险公估人制度应运而生。我国目前由于保险公估在保险业界起步最晚,业内对其重视程度和应用情况都较发达国家存在明显差距。在保险业日益市场化和国际化的今天,充分认识保险公估人的经济价值,重视组建高效、专业的保险公估人队伍,实现公估服务自我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保险公估人产生的背景

保险公估人作为一个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查验、评估及保险事故认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用的机构,是保险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实行专业分工的产物,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市场竞争的加剧促使保险业分工

一方面,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发展规模扩大,技术日趋复杂,客户投保的风险单位越来越大,标的的技术类型越来越高,单个保险人难以为其承保的不同类型标的长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险业务发展需要专业的评算、理赔人员;另一方面,随着保险人在市场中的增加,固定资产相对较少而主要依靠人力资源运作的保险公司,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承揽到业务并获利,只有在现有基础上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其最有效的操作手段为实现保险分工,分工产生的直接利益将会降低保险人的成本。这一观点早在十八世纪后期经济学家亚当·史密斯就已提出,在他的《国富论》中,曾通过对制针厂的考察指出:即使是在技术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单纯的劳动分工就足以创造出利益。其理论核心是劳动分工提高生产率,进而促进经济增长。

我国的保险业发展也充分证明了这一观点,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时期,超额利润可使市场上全部保险作业由一家保险人包办。而随着市场保险人主体的增加,市场上展业、承保和理赔不得不越来越多地依靠保险人、经纪人和公估人来完成。根据社会分工降低单位成本的理论和实践,保险公估人的产生和发展是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

(二)保险人经营模式的创新呼唤保险公估人

长期以来,国内保险人采取层层上报审批的评估、检查和理赔管理模式,业务开展常常不到位,工作效率低下。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1999年底的调查显示,影响市民购买保险的原因,21%的人认为是“理赔太难,理赔时间太长”。这一技术环节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瓶颈,因此创新保险人经营模式,启用公估服务成为社会现实需要。2000年,我国《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颁布,同年,保险公估行在上海出现,保险公估业务暂露头角,使保险人能够实现由传统的评估、检查和理赔管理转向分权限独立的模式。即由保险公估人接受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委托,对标的进行评估、查勘、鉴定、估损,向保险人提供符合客观实际的公估报告,保险人则依据公估人提供的公估报告进行理赔。公估人制度的透明化,利于保险人业务的市场运作,加速保险展业模式的结构调整,将现在“自营为主,中介为辅”的展业结构逐步过渡到“重要直接业务自营,其他业务中介,强化中介业务管理职能”的展业模式上来。可以认为,公估人是保险人理赔部门理赔职能的市场化延伸,保险公估人与保险人之间是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关系,具有独立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整个公估活动期间,保险人无权干涉保险公估人的业务活动。借助第三方———公估人的专业技术和中介地位,保险人能及时获得评估、检查和理赔的合理评算结果。这一操作与世界保险业通行的运作方式相接轨,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保险公估人的资质评价

从本质上讲,保险公估人的存在和发展,源于其鲜明的个性、独特的地位和特有的职能,保险公估人以独立、公平、公正的身份介入保险市场,是准确实施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利益的重要保证。

(一)保险公估人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

保险公估人的市场定位是接受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委托,独立依赖其专业知识、技术能力来处理保前评估、承保中检查和出险后的理赔工作,为众多保险人和投保人提供专业保险服务的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必需居中间立场,保持公正性、独立性、技术性、中介性、规范性的个性特征。所谓公正性,是指尊重客观事实,不偏向任何当事人;所谓独立性,是指不受任何第三方约束,也不将公估结果强加给任何人;所谓技术性,是指内部从业人员既具有专业技术背景又熟悉保险,业务开展时技术熟练、经验丰富;所谓中介性,是指中介人的活动是接受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而开展的,其业务来源于保险主业务;所谓规范性是建立严格内部规章制度并依法行事。

通过公估人的个,体现出其经济价值,表现为公估人接受委托,处理大量的不同类型的评估、检查、理赔业务,储备使用专业人员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另外,保险公估人通过向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有效降低当事人成本,实现其又一经济效益。

(二)在保险市场中,公估人地位独立且超然

保险市场主体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三方构成。保险中介人作为保险市场的一个子系统,包括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保险人受保险人的委托,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活动。保险经纪人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保险经济活动。保险公估人既可以受托于保险人,也可以受托于投保人,但它既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被保险人,而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当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发生冲突,尤其是当赔案发生时,对委托事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公估人的组成人员是由一批既知晓保险法、保险理论和实务,又对相关法律、工程技术等知识有着较深程度了解的专家,公估人接受保险人或投保人委托,独立依赖专业知识、技术能力来处理保前评估、承保中检查和出险后理赔工作。

保险公估人完全独立且地位超然,较易被双方当事人,特别是投保人接受。在保险评估过程中,其客观公正的保费确定方案可以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在理赔过程中,作为第三方的结论具有相当的权威性,有利于减少当事人之间摩擦,从而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合作关系,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市场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一部分。

(三)公估人的职能发挥对促进保险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保险公估人介入保险市场,能有效地降低保险商品交易的边际成本,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对保险人、保险市场的健全和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1、能最大限度地规范保险理赔行为

保险理赔是在保险中实现经济补偿的体现,涉及到保险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赔多了,造成“滥赔”,影响保险人自身经济利益;赔少了,形成“惜赔”,则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进而影响到保险人的信誉。目前,国内不同保险人对险种的理赔方式规定不同,规范化、公正化的程度也相差甚远,理赔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管理不严,往往发生人情赔付、通融赔付,甚至以赔谋利、损公肥私。保险公估人的业务开展在较大程度上避免了直观上的滥赔、惜赔,也能有效减少因客观因素影响而产生的多赔、少赔、应赔而不赔、不应赔而赔的现象。

2、利于实现保险人专业化经营

过去,保险公司通常采取“大而全”的经营方式,独家一揽子经营保险展业、承保、防灾、定损、理赔、追偿、资金等保险业务,限制了保险人向专业化方向的发展。市场竞争迫使保险人进行经营结构调整,在具体操作上,采取保持机构精简,优化人员结构,调整的结果必然使保险人将越来越多的展业和承保委托给人及经纪人,而将评估、理赔业务交由专业的保险公估人处理。公估人应运而生,运用专业化服务手段,来降低保险人经营成本,而保险人借助第三方服务,节省人力物力,缩短评估、理赔时间,同时又提高公司的信誉。投保人也能积极地接受由第三者参与处理的公正、客观、准确、及时的评估、理赔结果。

3、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公正现象

由于历史的原因,商检部门一直以来享有损失后的检验权力,官方的评估公司和估价中心在办理业务时,往往以行政手段强制干预保险的定损工作,严重违背保险这一特殊行业固有的技术要求和理赔原则。保险公估人居于非官方的第三方地位接受委托,在保前确定保费率,保险事故发生后,评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及如何赔付,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书,交由保险人负责审查和赔付,其评估、定损服务能有效杜绝一些强制性的不公正现象,更有利于评估、检查、理赔工作的合理性、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4、规范和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实现公估人定损理算,保险人审查赔付的分工格局,突出保险人在新险种开发、核保核赔、防灾防损及保险资金运用等经营管理方面的职能,而将其他环节通过保险人、经纪人、公估人等中介组织的分工合作来承担,补充和完善了我国的保险市场体系,符合国际保险业的要求和习惯,有利于推动我国保险业经营水平的提高和整体市场的发育完善。

三、从严规范,健全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

中外保险业发展表明,一个保险市场的成熟和快速发展离不开保险中介市场的支持,公估人作为中介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严格规范,加强自我约束,充分体现公估人的公正性、独立性、技术性、规范性和中介性特征。

(一)严格保险公估执业人员资格认定

目前,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公估人的具体要求存有差异,但对保险公估执业人员资格严格把关已成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良好的职业声誉和较高的职业水准是公估人在行业中立足的基础。为使我国保险公估业能与国际接轨,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就应参照国际惯例,从严把握保险公估人员的从业资格,选拔高素质、品行良好人员执业。然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在实践中,可借鉴相关法律,如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保险法中关于律师、注册会计师、保险人资格取得的规定来具体操作。

(二)规范保险公估人市场准入组织形式

在国际上,独立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可以采取个人、法人和合伙制,而我国由于行业自律不严格、个体资金缺乏、保险监管水平较低,采取合伙或个人制皆不切实际,根据现有法律环境,有限责任公司是保险公估人组织形式的最佳选择。公估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受《公司法》和《保险法》的规范约束,利于有法可依的协调一些关键性问题。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依法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审批,保监会向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颁发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申请者向主管部门缴足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责任保险,并据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始得开业;公估人内部组织机构应严格按《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设置,形成约束制衡的科学管理模式;其变更、解散也应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三)创设保险公估业的执业担保机制

保险公估人是基于保险人或投保人及其他委托方委托,从事保险标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的,其业务不固定,收入欠稳定,管理上也具有非连续和非周密性。另外,保险公估人从事的业务往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评算稍有过错就可能导致保险人或投保人的重大损失,而其地位超然独立,不属于保险合同中保险当事人任何一方,对造成的损害必须承担独立责任,这就决定建立保险公估人的执业担保机制的必要性。

借鉴我国《保险法》第127条对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执业担保机制的规定,参考我国经济发展实际状况,保险公估人执业担保形式应采用缴存保证金或投责任险的方式,具体操作可采取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缴存营业保证金,未经同意不得动用;投保职业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不少于应缴保证金,保险期间不少于经营期;或允许缴部分营业保证金、部分投保职业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少于应缴保证金差额部分,保险期不少于经营期。执业担保机制的确定,不仅能够起到防范、制约、监督公估人的作用,而且能够达到增强保险公估人执业时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目的。

总之,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业日益国际化和市场化,我国保险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在保险行业中最后出现也是目前最不完善的保险公估人更加存在着如何加快市场化进程的问题。认识公估人的重要性,在实践中完善相关制度是应对保险业国际化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叶朝晖·保险公司职能的市场化和保险中介人[J]·上海保险,2000、11·

篇2

随着 经济 的快速 发展 ,社会分工细化,保险公估人制度应运而生。我国目前由于保险公估在保险业界起步最晚,业内对其重视程度和应用情况都较发达国家存在明显差距。在保险业日益市场化和国际化的今天,充分认识保险公估人的经济价值,重视组建高效、专业的保险公估人队伍,实现公估服务自我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保险公估人产生的背景

保险公估人作为一个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查验、评估及保险事故认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用的机构,是保险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实行专业分工的产物,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市场竞争的加剧促使保险业分工

一方面,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发展规模扩大,技术日趋复杂,客户投保的风险单位越来越大,标的的技术类型越来越高,单个保险人难以为其承保的不同类型标的长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险业务发展需要专业的评算、理赔人员;另一方面,随着保险人在市场中的增加,固定资产相对较少而主要依靠人力资源运作的保险公司,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承揽到业务并获利,只有在现有基础上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其最有效的操作手段为实现保险分工,分工产生的直接利益将会降低保险人的成本。这一观点早在十八世纪后期经济学家亚当·史密斯就已提出,在他的《国富论》中,曾通过对制针厂的考察指出:即使是在技术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单纯的劳动分工就足以创造出利益。其理论核心是劳动分工提高生产率,进而促进经济增长。

我国的保险业发展也充分证明了这一观点,在“ 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时期,超额利润可使市场上全部保险作业由一家保险人包办。而随着市场保险人主体的增加,市场上展业、承保和理赔不得不越来越多地依靠保险人、经纪人和公估人来完成。根据社会分工降低单位成本的理论和实践,保险公估人的产生和发展是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

(二)保险人经营模式的创新呼唤保险公估人

长期以来,国内保险人采取层层上报审批的评估、检查和理赔管理模式,业务开展常常不到位,工作效率低下。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1999年底的调查显示,影响市民购买保险的原因, 21%的人认为是“理赔太难,理赔时间太长”。这一技术环节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瓶颈,因此创新保险人经营模式,启用公估服务成为社会现实需要。2000年,我国《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颁布,同年,保险公估行在上海出现,保险公估业务暂露头角,使保险人能够实现由传统的评估、检查和理赔管理转向分权限独立的模式。即由保险公估人接受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委托,对标的进行评估、查勘、鉴定、估损,向保险人提供符合客观实际的公估报告,保险人则依据公估人提供的公估报告进行理赔。公估人制度的透明化,利于保险人业务的市场运作,加速保险展业模式的结构调整,将现在“自营为主,中介为辅”的展业结构逐步过渡到“重要直接业务自营,其他业务中介,强化中介业务管理职能”的展业模式上来。可以认为,公估人是保险人理赔部门理赔职能的市场化延伸,保险公估人与保险人之间是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关系,具有独立平等的 法律 地位,在整个公估活动期间,保险人无权干涉保险公估人的业务活动。借助第三方———公估人的专业技术和中介地位,保险人能及时获得评估、检查和理赔的合理评算结果。这一操作与世界保险业通行的运作方式相接轨,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保险公估人的资质评价

从本质上讲,保险公估人的存在和发展,源于其鲜明的个性、独特的地位和特有的职能,保险公估人以独立、公平、公正的身份介入保险市场,是准确实施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利益的重要保证。

(一)保险公估人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

保险公估人的市场定位是接受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委托,独立依赖其专业知识、技术能力来处理保前评估、承保中检查和出险后的理赔工作,为众多保险人和投保人提供专业保险服务的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必需居中间立场,保持公正性、独立性、技术性、中介性、规范性的个性特征。所谓公正性,是指尊重客观事实,不偏向任何当事人;所谓独立性,是指不受任何第三方约束,也不将公估结果强加给任何人;所谓技术性,是指内部从业人员既具有专业技术背景又熟悉保险,业务开展时技术熟练、经验丰富;所谓中介性,是指中介人的活动是接受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而开展的,其业务来源于保险主业务;所谓规范性是建立严格内部规章制度并依法行事。

通过公估人的个,体现出其经济价值,表现为公估人接受委托,处理大量的不同类型的评估、检查、理赔业务,储备使用专业人员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另外,保险公估人通过向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有效降低当事人成本,实现其又一经济效益。

(二)在保险市场中,公估人地位独立且超然

保险市场主体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三方构成。保险中介人作为保险市场的一个子系统,包括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保险人受保险人的委托,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活动。保险经纪人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保险经济活动。保险公估人既可以受托于保险人,也可以受托于投保人,但它既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被保险人,而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当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发生冲突,尤其是当赔案发生时,对委托事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公估人的组成人员是由一批既知晓保险法、保险理论和实务,又对相关法律、工程技术等知识有着较深程度了解的专家,公估人接受保险人或投保人委托,独立依赖专业知识、技术能力来处理保前评估、承保中检查和出险后理赔工作。

保险公估人完全独立且地位超然,较易被双方当事人,特别是投保人接受。在保险评估过程中,其客观公正的保费确定方案可以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在理赔过程中,作为第三方的结论具有相当的权威性,有利于减少当事人之间摩擦,从而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合作关系,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市场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一部分。

(三)公估人的职能发挥对促进保险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保险公估人介入保险市场,能有效地降低保险商品交易的边际成本,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对保险人、保险市场的健全和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1、能最大限度地规范保险理赔行为

保险理赔是在保险中实现 经济 补偿的体现,涉及到保险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赔多了,造成“滥赔”,影响保险人自身经济利益;赔少了,形成“惜赔”,则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进而影响到保险人的信誉。目前,国内不同保险人对险种的理赔方式规定不同,规范化、公正化的程度也相差甚远,理赔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管理不严,往往发生人情赔付、通融赔付,甚至以赔谋利、损公肥私。保险公估人的业务开展在较大程度上避免了直观上的滥赔、惜赔,也能有效减少因客观因素影响而产生的多赔、少赔、应赔而不赔、不应赔而赔的现象。

2、利于实现保险人专业化经营

过去,保险公司通常采取“大而全”的经营方式,独家一揽子经营保险展业、承保、防灾、定损、理赔、追偿、资金等保险业务,限制了保险人向专业化方向的 发展 。市场竞争迫使保险人进行经营结构调整,在具体操作上,采取保持机构精简,优化人员结构,调整的结果必然使保险人将越来越多的展业和承保委托给人及经纪人,而将评估、理赔业务交由专业的保险公估人处理。公估人应运而生,运用专业化服务手段,来降低保险人经营成本,而保险人借助第三方服务,节省人力物力,缩短评估、理赔时间,同时又提高公司的信誉。投保人也能积极地接受由第三者参与处理的公正、客观、准确、及时的评估、理赔结果。

3、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公正现象

由于 历史 的原因,商检部门一直以来享有损失后的检验权力,官方的评估公司和估价中心在办理业务时,往往以行政手段强制干预保险的定损工作,严重违背保险这一特殊行业固有的技术要求和理赔原则。保险公估人居于非官方的第三方地位接受委托,在保前确定保费率,保险事故发生后,评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及如何赔付,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书,交由保险人负责审查和赔付,其评估、定损服务能有效杜绝一些强制性的不公正现象,更有利于评估、检查、理赔工作的合理性、 科学 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4、规范和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实现公估人定损理算,保险人审查赔付的分工格局,突出保险人在新险种开发、核保核赔、防灾防损及保险资金运用等经营管理方面的职能,而将其他环节通过保险人、经纪人、公估人等中介组织的分工合作来承担,补充和完善了我国的保险市场体系,符合国际保险业的要求和习惯,有利于推动我国保险业经营水平的提高和整体市场的发育完善。

三、从严规范,健全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

中外保险业发展表明,一个保险市场的成熟和快速发展离不开保险中介市场的支持,公估人作为中介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严格规范,加强自我约束,充分体现公估人的公正性、独立性、技术性、规范性和中介性特征。

(一)严格保险公估执业人员资格认定

目前,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公估人的具体要求存有差异,但对保险公估执业人员资格严格把关已成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良好的职业声誉和较高的职业水准是公估人在行业中立足的基础。为使我国保险公估业能与国际接轨,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就应参照国际惯例,从严把握保险公估人员的从业资格,选拔高素质、品行良好人员执业。然而,我国现行相关 法律 规定不完善,在实践中,可借鉴相关法律,如律师法、注册 会计 师法、保险法中关于律师、注册会计师、保险人资格取得的规定来具体操作。

(二)规范保险公估人市场准入组织形式

在国际上,独立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可以采取个人、法人和合伙制,而我国由于行业自律不严格、个体资金缺乏、保险监管水平较低,采取合伙或个人制皆不切实际,根据现有法律环境,有限责任公司是保险公估人组织形式的最佳选择。公估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受《公司法》和《保险法》的规范约束,利于有法可依的协调一些关键性问题。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依法规定由 中国 保监会审批,保监会向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颁发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申请者向主管部门缴足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责任保险,并据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始得开业;公估人内部组织机构应严格按《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设置,形成约束制衡的科学管理模式;其变更、解散也应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三)创设保险公估业的执业担保机制

保险公估人是基于保险人或投保人及其他委托方委托,从事保险标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的,其业务不固定,收入欠稳定,管理上也具有非连续和非周密性。另外,保险公估人从事的业务往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评算稍有过错就可能导致保险人或投保人的重大损失,而其地位超然独立,不属于保险合同中保险当事人任何一方,对造成的损害必须承担独立责任,这就决定建立保险公估人的执业担保机制的必要性。

借鉴我国《保险法》第127条对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执业担保机制的规定, 参考 我国经济发展实际状况,保险公估人执业担保形式应采用缴存保证金或投责任险的方式,具体操作可采取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缴存营业保证金,未经同意不得动用;投保职业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不少于应缴保证金,保险期间不少于经营期;或允许缴部分营业保证金、部分投保职业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少于应缴保证金差额部分,保险期不少于经营期。执业担保机制的确定,不仅能够起到防范、制约、监督公估人的作用,而且能够达到增强保险公估人执业时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目的。

总之,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业日益国际化和市场化,我国保险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在保险行业中最后出现也是目前最不完善的保险公估人更加存在着如何加快市场化进程的问题。认识公估人的重要性,在实践中完善相关制度是应对保险业国际化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

参考 文献

[1]叶朝晖·保险公司职能的市场化和保险中介人[j]·上海保险, 2000、11·

篇3

关键词: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保险费率政府担保

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自然原因或社会性原因致使无法继续归还住房抵押贷款时,由保险公司一次给付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按贷款合同尚需归还的贷款本息。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自1992年房地产市场启动以来获得迅速的发展,但也存在着许多亟待规范的问题。

一、住房抵押贷款保险险种设计不合理

在国外成熟的金融市场上,主要有三类住房抵押贷款保险:防范抵押物灭失风险的财产险、防范借款人不履约风险的抵押贷款寿险和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根据国际惯例,第一类保险是购房者获得抵押贷款时必须购买的,后两类保险则至少应选择一种,这样才能全面保障贷款机构和借款人双方的利益。我国市场上各保险公司开展的住房抵押保险主要以《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房屋财产保险为主,抵押贷款寿险和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没有充分展开。这种情况下,银行在发放住房消费信贷时面临借款人找不到真正意义上的担保人,导致银行只能通过提高购房首期付款的比例、缩短抵押贷款期限、繁琐的贷款审批手续等措施来规避信贷风险。

二、保费昂贵,设计不合理

1.保险金额的确定不合理。保险公司在确定抵押房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时,通常都以商品房销售合同载明的购置价格作为投保房屋的保险金额,但这种做法并不合理。这是因为:第一,购房者在贷款时已用自有资金交付了首期款,购房款中只有部分来自个人住房贷款款项,从抵押房产保险为维护贷款人的资金安全目的来看,只要保险金额和贷款本息相等,贷款银行的债权即可得以保障。银行不应该把所有的信贷风险都转嫁出去,强制购房者按照住房购买总价来全额投保该险种,增加了购房者的保费负担。第二,房屋购置价主要由地价和房价两部分组成,而从抵押房产保险所列出的保险条款责任来看,所承保的只是房屋部分,由于土地是不可灭失的,土地被列为不保财产,地价部分实际上并不能也不需要得到保险保障,现行做法违反了《保险法》关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的规定。

2.保险费率过高。费率作为保险产品的价格,显然是广大投保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影响投保人是否购买保险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以前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费率为1%左右,30万元15年期的贷款趸缴保费超过1万元。而国外同种业务的保险费率却相对低得多,加拿大和美国不到0.5%,而日本只有0.3%②。这主要是因为:第一,保险公司给贷款银行的费较高。尽管中国保监会明文规定费是5%,但实际中平均费为40%,最高的甚至达到50%。第二,尽管保险费率在市场上最终达到均衡是市场供需双方长期博弈的结果,但保险公司为降低风险,在厘定费率所需已往统计数据不足(开办时间短)的情况下,会把保费定得过高,而过高的保费其实恰恰增大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因为,在保险中由于逆向选择的作用,风险低的人(收入流稳定或道德风险与行为风险较低)不愿意参加保险,而风险高的人却积极参加保险。当费率提高后,其中低风险的人会选择退出保险,留下风险更高的人,普遍高的风险迫使保险公司制定更高的费率,也就使更多风险相对低的人退出保险。逆向选择若得不到有效控制,此类保险业务必然开办不长,就会面临夭折的危险。

3.保险期限设计不合理。众所周知,抵押房产可以为现房和期房①。若是在投保时抵押房产为期房,也就是说住房所有权证还没有在被保险人手中。而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存在着很多未知的风险,就算是售房合同中规定了交房日期,最后购房人能够真正入住的日期也是很不确定的。购房者在房屋未建成、产权未办时往里投月供都有风险,而且因为没有房屋,此时的抵押房屋财产保险基本上是无效的。正在建设中的期房属在建工程质量险承保范畴,这个险种是法律强制开发商必须投保的,让贷款者投保交房前的房产险,存在重复投保嫌疑。所以,这段时间是不应被计入保险期限内的。保险期限应该在真正交房时才开始。在保险合同签订后到被保险人拿到房屋钥匙之前这一段时间的风险,应由开发商投保工程质量保证险来规避。

4.保费缴纳方式不合理。在保费缴纳上,目前普遍实行一次性趸缴的“一刀切”方式。申贷人本应可以选择一次性趸付或逐年缴纳保费,但办理贷款保险费时,却要申贷人一次性趸付,剥夺了消费者逐年交费的选择权。虽然趸付方式可以获得一定的折扣,但这会增加申贷人即期付款压力。另外,部分公司的条款对于一次性缴清的计算方法并不合理。一次性投保的保险费=保险金额X年保险费X缴费系数,其中缴费系数为连续多年保费贴现值。保费计算公式仅仅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并未考虑房屋价值由于折旧逐年减少,保险金额相应地逐年减少,年保险费也应当逐年减少的因素。一次性投保以房屋购置价为保险金额,借款人实际是多缴纳了保险费。

三、受益人不合理

目前,我国含还贷保证责任的房贷保险是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混合物,缴费义务和受益权利严重扭曲。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往往要求购房者到其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房贷信用保险,并明确商业银行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在购房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残疾而无力偿还贷款时,由保险公司偿还出险后尚需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商业银行不交纳保费也不作为投保人,但却得到了信用保险才有的保险赔付;而购房者虽然缴纳了属于保证保险范畴的保险费,而其自身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种受益人不合理的状况不利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业务的发展,亟需解决。

四、垄断操作,强制购买保险

作为向银行贷款购房的消费者,贷款人有权选择是否要购买住房按揭保险,也有权选择投保的保险公司和保费的支付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一般采取强制购买保险和指定保险公司的手段。首先,在贷款时,消费者必须按照银行的要求为房屋购买一份保险,否则就无法得到贷款,住房保险成了按揭贷款“毫无弹性的强制搭配商品”。其次,在购买保险时,银行和保险公司往往实行“联姻”,在购买贷款保险时通常由银行指定一家保险公司。因此消费者根本无法自由选择保险公司,只能按照银行的意愿投保。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联姻”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排斥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使保险行业失去了应有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这类做法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规定》。这种建立在银保双方联手控制基础上的行为,不仅排斥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使保险行业失去了应有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因此难逃“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之嫌。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是住房抵押贷款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分散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各种风险。它不仅可以增强购房者的信用等级,或者在其遭受不幸时,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而且对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该正确并深入认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存在的问题,以此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大力推进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曹晓燕、杨益:“规范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思考”,载《保险研究》2003年第10期。

2.刘颖、刘东英:“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科学定位住房抵押贷款保险”,载《中国房地产金融》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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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3)11-0051-02

人才培养模式是高等院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 为学生设计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以及怎样实现这种结构的方式[1]。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社会对金融人才的需求标准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原有的金融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提出了挑战。变革目前高等农林院校金融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是适应学科生态建设,满足社会需要,提高办学质量的当务之急。

一、高等农林院校金融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现状

(一)人才培养目标

人才培养目标是整个人才培养模式的纲领。现有的高等农林院校金融人才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扎实的经济学和金融学的理论基础,掌握金融、证券、保险、投资方面的基本知识,熟悉商业银行、证券投资、保险等基本业务技能,能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从事与金融或资金有关的宏观管理或实际工作,并且有一定的决策、协调和组织能力的高级复合型人才。

(二)人才培养质量的基本要求

金融专业学生毕业时要求系统掌握银行、证券、投资、保险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接受相关金融业务的基本训练,熟悉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和法规,了解国内外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掌握在金融领域从事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1)掌握经济学和金融学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熟悉中外金融理论与实务,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把握国内外金融业发展动态;(2)熟悉国家有关银行、证券的政策和法规,以及国际金融业中通行的规则和惯例;(3)熟练掌握金融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具有一定的从事银行经营管理、证券投资分析的能力;(4)掌握计算机基础知

识,具有较高的计算机应用能力,以及一定的计算机软件维护和基本的硬件维护能力;(5)掌握经济学的基本

方法,具备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科学研究能力;(6)具备一定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通过专业外语学习,掌握阅读专业文献的词汇和能力。

(三)课程体系的设置

金融专业本科生课程设置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方向课,其中每一部分都包含必修和选修两部分,让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做出决策,给学生以充分的自由。公共基础课包括政治课程、军事理论、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计算机基础、大学英语、体育、大学语文、应用文写作、高等数学、生命科学导论、经济学导论、管理学导论和科研基本方法。学科基础课程包括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微观经济学、统计学原理、会计学原理、管理学原理、财政学、金融学、保险学原理、宏观经济学、投资学、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央银行学、金融市场学、国际金融、证券投资学、金融工程学、计量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国际贸易、金融审计、银行会计、经济法学、银行信息系统、网络应用基础、文献检索、金融史、金融法和投资项目评估。专业方向课包括金融公关与营销、金融期货、金融专题、金融统计、银行制度比较、投资银行业务、公司金融、信托与租赁、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和保险精算。另外,还有实践环节的军训、劳动、教学实习、课程论文、毕业实习、创业训练、社会实践等。

二、高等农林院校金融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人才培养体系未突出农林院校的特点

“三农”问题的解决和“三农”的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而处在金融体系最基层的农村信用联社在岗的基层人员,很多是农信社职工的子女或原有员工的亲属。他们大多文化水平不高, 缺乏基本的金融理论知识,未经过正规的专业培训, 个人业务技能不过关,综合素质偏低,在工作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给金融机构内部管理造成了混乱。特别是处于第一线的农村金融部门更是缺乏高素质的负责人, 一些业务素质不高、思想境界较低的人员长期占据领导岗位, 使得金融工作开展相当被动, 甚至因违规行为给信用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

与农村金融机构人才严重匮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农林高等院校金融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及课程设置等整个金融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没有突出农林院校的特点。农林院校金融专业课程设置没有农业经济管理、农业经济、农学概论等了解农作物生长规律,农业经济运行基本原理等方面的课程,其培养目标、对学生的要求和课程的设置并无异于财经院校和理工院校金融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农林高等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的学生大都进入工商行业金融机构[3],而直接服务于农村金融机构的毕业生占很少的比例。即使进入农村金融机构,不懂得农业、农村、农民固有特性,不了解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特点的农林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照样要从头学起,显示不出农林院校金融专业学生本身应具有的优势。作为用人单位有什么理由舍财经类院校的金融专业人才而选择农林院校毕业生?

(二)应用型农村金融人才培养缺乏系统性

目前农林高等院校金融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更适合培养研究型金融人才,更加注重金融理论知识。而对于学生适应社会经济需求的应用型人才所应该具备的能力和素质的培养相对较弱,系统性不强。农林高等院校金融专业人才培养的模式要能够满足社会经济对应用型金融人才的需求,必须是集知识、能力和素质为一体的一个系统,不仅需要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更需要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能力和素质,三者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相得益彰,缺一不可,知识是基础,能力是关键,素质是目的。对高素质人才而言,三位一体,也是判断人才培养模式是否具有系统性的重要标准[4]。而农林高等院校的实际情况是金融专业培养机制仍局限于以理论教学为主的模式,用于提高学生实际应用和提升学生素质的实验、实践教学及科创项目很欠缺,导致学生毕业后不能很快适应用人单位的要求,短期内很难进入角色,也致使用人单位更多愿意招收具有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人员。

(三)实践教学环节薄弱

农林高等院校金融专业人才培养机制中,实践教学环节依然薄弱。薄弱的金融专业实践教学直接导致学生毕业后动手能力不强,适应能力较差,不能适应金融机构涉农业务的开展。比如,农村小额信贷业务中信贷资金用途考察时分不清方向;开展理财业务时搞不清农民消费特点;农业保险业务中,确定农作物受损时不会测产等等。其主要原因表现在:一是大多数农林院校的金融专业在整个学校学科体系中都是弱势学科,由于实践教学经费紧张等各种因素,农林院校更多的重视自然学科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而轻视属于社会科学的金融保险专业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致使金融保险专业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不太乐观。二是金融保险专业的特殊性,银行、保险等金融部门常常出于保密需要,许多科室和部门不能让学生接触,不愿意接收学生实习,学生的社会实践受到限制[5]。实践教学环节的缺乏或薄弱使得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相互脱节,不利于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消化理解。

三、改革高等农林院校金融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建议

(一)应突出农林院校的特色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农林院校的设立初衷是振兴我国农业产业,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作为农林高等院校金融专业,培养农村金融人才有其重要的办学宗旨。农林高等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应该在具备金融基础理论知识和能力素质的基础上,懂得农村金融的特点,才能更好地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为此,农林院校无论是金融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还是基础理论课程的设置,都应从农村金融人才的社会需求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培养能够适应农村金融发展、服务农业经济发展的农村金融人才,突出农林院校的特点,为农村金融培养更多的,熟悉农业经济发展规律,根据农业本身的特点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农村金融人才。

(二)构建系统性的应用型农村金融人才培养体系

农林高等院校应该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培养能够将农村金融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创业意识和国际视野、职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意识相结合的应用型专门人才。为此,农林高等院校应该从金融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到课程设置,从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到实验、实践能力的培养,从思想政治教育到社会责任意识等等方面系统构建应用型农村金融人才培养体系。另外,从学科生态的观点看,学科和建设一流大学有着密切关系,一流大学能够培养一流的学生。农林高等院校金融专业培养一流金融人才离不开强有力的金融学科建设。在学科生态建设的环境下,农林高等院校应该加强金融学科生态建设,使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传统学科和新兴学科有机融合,为金融学科的创新发展创造条件,使农林高等院校的金融专业培养的人才具备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建设,提升金融专业学生的能力和素质

实践教学环节既是金融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内容,也是培养应用型金融人才能力和素质的关键。因此,农林高等院校应该转变农林院校对金融保险专业实践教学不重视的现象,加大投入,建立稳定的金融专业学生实践教学基地。另外,还要提高农林高等院校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监督,提高实践教学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朱强.中澳高校金融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比较研究――以扬州大学查理・斯窦大学为例[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

[2]耿传辉.农村金融人才培养模式与途径探析[J].现代教育科学,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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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主义,也称作外观法理、权利外观或外观责任。其基本的含义是“以交易当事人行为之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生效力也。”详解之,如果在交易关系中存在法律所认可的外观事实,即使该种事实与相应的真实事实不符相符,如果交易相对人据此从事相应之行为,则行为的效果以外观事实而非真实事实认定。商法是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外观主义在商法中具有广泛的适用空间,其根本原因在于外观主义构造了独特的交易风险分配机制。

商法中的风险分散机制则通过保险制度、共同海损制度和连带责任体现出来。保险是一种社会性的风险分配制度,其基本的原理是由从事同一类潜在风险的经营者共同分担风险损失。保险公司之间也遵循风险分担的原则,例如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按照规定进行再保险。共同海损则是海上贸易中的特殊风险分散机制,在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在同一海上航程中遭遇共同风险时,海商法对这种纯粹风险采取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损失的机制,对风险的这种处理即是风险的分散。而连带责任的普遍使用是商法所采纳的另一种风险分散机制。从私法的基本原理出发,连带责任是一种较为严格的责任形式,由于它与自己责任的基本原理有所背离,所以在民事领域,连带责任的适用领域非常狭窄。但是商事领域中,为了保证第三人的利益,连带责任较为普遍。例如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公司董事、经理越权行为致他人或公司遭受损失,应对他人或公司所负的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对未尽出资义务的其他股东所负的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所负的连带责任;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所负的连带责任。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善意持票人所负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原理就在于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由所有有关的行为人对损失承担责任。

三、外观主义之风险分配机制

外观主义在商法的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既是一项商法的原则,又是一项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外观主义将行为效力的依据维系在外观事实而非真实事实之上,而探究该中效力认定的合理性必须考察外观主义的法律构成。通说认为:外观事实的存在、相对人的合理信赖、本人可归责性是外观主义的基本法律构成。必须是与特定的法律状态之间存在盖然性联系事实才能被认定为外观事实;而相对人基于信赖所作出的客观行为是外观主义适用的前提;本人与因则来源于传统私法体系中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具有因果关系的基本思维。由于外观主义背离以意思表示和自己行为为核心的传统的行为效力模式,因此外观主义是商法中的一项风险分配制度,它进行风险分配所依据的基本思路是:其一,将交易风险分配给商人,尤其在单方商行为中,如果商人的外观令消费者发生误解而做出行为时;其二,将风险分配给与外观的做出者或者与外观有关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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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键词: 大型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盈利能力;金融创新;过程控制

Key words: large-scale commercial banks;market-oriented interest rate;profitability;financial innovation;process control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23-0040-04

1 论文概述

1.1 论文研究背景

根据我国与世贸组织有关协议,2006 年年底我国全面开放银行业,金融体制和金融市场发生深刻变化,外资金融机构享受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等国民待遇。通过出售部分股权给境外投资者,与境外战略联盟,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等机制,我国国有控股银行逐渐成为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按照市场化机制运作的现代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稳步发展,工行、农行、建行、交行及中国银行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先后在境内外上市。

自2012年6月8日央行对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开始至2016年年底,期间几年时间,基准利率一直下降,市场利率水平下行。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五次降息并放开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其影响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尤为显著。面对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加快与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我国五家大型商业银行在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蜕变后又面临新的挑战。

1.2 论文研究意义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银行是金融的中心。银行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积少成多、配置资金的方式为政府、企业、居民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是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文章主要围绕我国五家大型商业银行近几年发展状况展开论述,并就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其探究意义在于,一是结合最近几年各大行发展成效,对其状况进行中立描述,有助于关注相关问题的人进一步了解我国银行现行发展;二是针对我国银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同时希望有更多的人就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提出更为切实、合理的对策,促进我国金融事业向前发展。

1.3 论文创新内容

文章主要结合我国五个大型商业银行2011-2015年度报告进行探析,以中立的态度对各行近几年发展成效进行描述。其中有对我国大型商业银行近年取得的成果、积极进行金融领域创新变革的论述,也有对各行成长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思考。除此,文章结合五大行之一的H银行真实数据,借用图形对探究过程中发现的运营趋势展开论述,借以突出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过程中呈现的特征。文末针对指出的问题提出三点发展建议。

2 我国大型商业银行现状分析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大力加强并改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注重拓展中间业务,加快发展电子银行和网上银行业务,经营效益实现逐步提高。从我国五大商业银行――包括中国银行、工行、农行、交行及建行近些年的财务报告披露情况等总体来看,各大行呈现出的特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2.1 非利息收入增长迅速,收益结构逐步优化

各大行利息收入近年来平稳增长,而非利息收入多是以两位数的增速迅速扩张,营收占比逐年增加。我国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主要指手续费佣金收入,包括银行卡、个人理财及私人银行业务收入、资产托管、担保及承诺等。其中以工行为例,在其2015年A股财务报告中,利息净收入较上年增长2.90%,营收占比72.80%;非利息收入增长14.80%,营收占比27.20%,较上年提升2.1个百分点。而在2010年,工行非利息收入占比20.20%,说明我国大型商I银行收益结构在不断优化,以利息收入为主的盈利模式在发生变化,非利息收入为银行整体收益增长助力。

2.2 契合时代,金融创新意识不断增强

在2001年年末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时,部分学者就中西方金融领域差距发文,指出我国银行业务创新不够,工具使用等都和外资银行差距较大。历经十几年,坚持以产品、服务、渠道创新为理念,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方面取得长足进步。近些年,各行渐行推出适应当代经济发展潮流的各种金融产品与服务,包括个人理财、个人基金、个人保险业务和私人银行等个性化业务,这些业务正以两位数的增长速度为金融机构带来收益,成为我国商业银行营业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金融改革,正值互联网金融潮流兴起,随着利率市场化和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我国各大商业银行纷纷向互联网金融进军。推出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可以不间断为客户提供服务,据年报数据,各大行电子渠道业务替代率基本在80%以上。结合互联网科技,工行推出融e购电商平台,建行、交行则分别推出善融商务和交博汇。数据显示,融e购开业一年注册客户超过1200万人,交易金额突破700亿元。在互联网金融推动下,中国金融的效率、交易结构,甚至整体金融架构都在发生深刻变革。这就是金融创新的力量。

2.3 资产增速加快,不良资产占比逐年增加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银行业竞争日益加剧,为提升银行集团的综合竞争力,各大行资产不断扩张。从对外披露的年度报告来看,农行2011年年末的资产总额为11.68万亿,到2015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7.79万亿,期间的年平均增长速度约为11.10%,工行2011年至2015年的资产总额年平均增长速度较低,但也达9.45%。

近些年,新常态下经济增速放缓,经济结构调整深化,产业转型加速,企业资金链普遍趋紧,部分企业偿债能力下降,致使各大行资产质量控制压力加大,资产质量逐年下降,不良资产比重不断上升,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则呈下降趋势。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与贷款减值准备余额有关,分别反映每单位不良资产和每单位客户贷款及垫款分摊的贷款减值准备金,可以反映贷出款项减值风险的预防能力。各大行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呈下降趋势表明贷款减值预防能力减弱。以交行为例,2013年不良贷款率为1.05%,时隔两年2015年达到1.51%;拨备覆盖率则由213.65%下降到155.57%。两种趋势反映银行资产质量下降。

2.4 国际化步伐加快,境外业务效益有待提高

根据工行2015年对外披露信息,随着国际化、综合化经营格局不断完善,境外网络扩展至42个国家和地区。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业务方面,2015年工行境内国际贸易融资累计发放1040亿美元。国际结算量2.6万亿美元,其中境外机构办理9500亿美元。不仅是工行,包括农行、交行、建行等在内的其他四个大型商业银行都在努力走出国门,加速国际化进程。

但根据几大行披露的财务报告来看,在客户贷款和垫款利息收入业务上,境外业务平均收益率低于国内同类业务整体平均收益率。就工行2015年报告分析,在该项业务中,境外业务的平均收益率为3.47%,而同属该类业务的其他几个项目,最高的公司类贷款平均收益率达到了5.58%,最低的票据贴现业务平均收益率也达到了4.53%。这之间的差距是在提醒,我国商业银行在积极加快国际化步伐的同时也要注重整体的投资报酬率,把握好集团境外扩张的速度,在保证合理效益的基础上将集团做大做强。

3 H行营运趋势探析

H行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成立,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于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同日挂牌上市。经过持续努力和稳健发展,已经迈入世界领先大银行行列,向全球532万公司客户和4.96亿个人客户提供广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文章以我国金融领域颇具影响的五大商业银行之一的H银行作为探究对象,选用的数据主要来自H行对外披露的2011-2015A股年度财务报告。

3.1 盈利能力

近些年随着央行多次调减基准利率和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H行盈利能力缓速减弱(结合图1)。五年中,净利息差在2011年和2012年最高2.49%,2014年较有所上升,到2015年出现较大落差,从2.46%回落到2.30%,整体上呈下降趋势。净利息收益率变动趋势与净利息差相近。风险加权资产收益率是对以风险性质为权重加计得到资产收益率的描述,能更真实反映银行资产的盈利状况。H行风险加权资产收益率更清晰反映了这五年间收益率的下行趋势。

H行盈利能力降低与目前经济环境有密切关系。一方面利率市场化进程向前推进,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放开,银行资金成本提高,存贷款利差逐步缩小。另一方面国内经济增长放缓,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央行多次调息促使利率大幅下滑,市场流动性加大,非保本理财业务作为表外业务优势下降,促使保本类理财产品与非保本理财产品收益率差距进一步缩小,致使整体平均收益率下滑。

3.2 资产质量

H行资产质量相关指标近几年变化趋势较明显,整体来看,H行资产质量在逐年下降(结合图2)。其中,不良贷款率由2011年0.94%,增长到2015年的1.50%,除2012年有所下降,整体呈上升趋势。而拨备覆盖率变动正好相反,基本是下降趋势;贷款拨备率则是“标准”降低,只是下降趋势较为缓和。两种变动趋势表明,在此期间H行资产质量逐年下降。

“金融脱媒”现象诠释了银行资产质量日趋下降的部分原因。“金融脱媒”是指资金盈余的储蓄者与资金短缺的融资者双方不再借助传统银行媒介,而是双方直接联系进行资金交易,常见的如股票证券等。关键是有能力跳过银行直接融资的公司通常是较优秀的企业,这就造成银行老客户中优质客户流失,为开展业务、提升业绩,银行必须考虑不成熟、风险较高的中小型企业。相比之下,新客户加大了银行传统贷款风险管理的压力,资产质量受到影响。

再有,各大行股份改制上市的宏观背景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历经多年的快速扩张,资产总额飞速增加,H行2015年资产总额与2011年相比增长43.50%。资产的快速扩张无疑加大银行资产运营管理的难度。同时,相关人士指出资产质量下降与住房抵押贷款也有关系,一旦开发商楼盘滞销,资金回笼出现问题,同样威胁银行资产整体质量。

3.3 成本收入比

H行近几年成本收入比逐年递减(结合图3),由2011年29.38%下降至2015年的25.49%,其实,这种利好趋势在我国商业银行当中较为普遍。这种较为清晰的下降趋势说明各行在努力实现以较少业务费用投入,实现较多营业收入产出,经营效能在逐步提升。

成本收入比是银行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收入的比值,结合图4中趋势线可知,H行费用和营收在2011年-2015年之g均呈上升趋势,其中业务及管理费的拟合直线斜率小于营业收入,即业务及管理费增长速度小于营业收入增长速度,这正是成本收入比在此期间逐年下降的直接原因。

成本收入比普遍呈下降趋势与银行主动加强费用管理,以减缓收益率降低带来的压力,增强自身综合竞争力密切相关。一方面,一些大型银行积极优化物理网点的布局,将部分老城区网点迁建至开发区、高新技术区、新兴大型社区等具有低成本优势的区域,同时撤并营收效益偏低的服务网点。另一方面,许多银行主动推进网点转型,大力推进网点智能化、轻型化,降低传统物理渠道的运营成本,以此降低业务及管理费用、提升集团综合效益。

4 发展建议

近年来,在我国五大商行强化业务费用管理,积极促进金融创新,逐步优化收益结构,努力推进国际化进程,走出国门、走向世界的进程中,看到了各大行的成长,也发觉其中出现的问题,以下提出三点发展建议。

4.1 注重金融创新,强化长期盈利能力

在我国近两年经济增长放缓及存款利率上限放开的环境下,各行盈利水平有所降低。随着央行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银行资金成本增加,盈利压力将继续加大。金融创新,要求各行即时把握时代特点、经济趋势、顾客需求以及消费行为特征等,以此进行产品、服务、渠道的创新。在减少传统运营成本的同时,不断推出适合时代需求的创新型金融产品以增强集团长期盈利能力。从各大行财报数据来看,近几年推出的一些具有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如私人银行、个人理财等表现出“蓬勃”生命力,业务收入增长迅速,在营收中占比趋重。结合信息科技推出的互联网金融算得上金融领域的一次飞跃,它帮助银行减少、轻化传统物理网点,达到降低营运成本、提高盈利水平的目的,也是银行链接世界的桥梁。金融创新对我国银行长期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4.2 加强过程控制,提高资产质量

针对银行资产质量下行趋势,开展贷款业务前,加强贷款风险防控,加大信贷业务审批力度,提升信贷业务审批质量和效率,对涉险较大行业采取压缩授信额度,增加积极有效担保等措施。事中做到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合理调整公司类贷款行业集中度,降低不景气行业贷款难回收本金和利息收益的风险。事后对已放贷资产,推行稳健审慎的计提减值政策,完善单独的风险拨备与核销机制,通过合理计提、处置贷款减值准备等手段,优化对不良贷款的化解和处置程序。加强对贷款业务事前、事中及事后的过程控制以减少不良贷款,提高银行资产质量。

4.3 践行金融人才培养,助力集团利益最大化

集团基层工作者是银行与客户、市场间的桥梁,一方面向客户推广金融产品、服务,一方面能够将客户和市场反馈的信息传递到银行内部,进一步优化银行业务。优秀职员不仅有助于集团政策的上传下达,同时能为客户提供综合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为银行创造更多收益。为此,我国商业银行应积极践行金融领域人才培养,有计划展开基层员工培训,提升职员业务素质,以打造优秀职员团队,提高集团运营效率和整体收益水平。

参考文献:

[1]张燕凌.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财务绩效分析[D].西南财经大学,2012年3月.

[2]吴晓求.深度观察:中国上市银行现状与趋势[N].上海证券报,2010年(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