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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是一门很重要的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具有内容多、难度大、不易掌握等特点,抽象的法律解释容易枯燥。独立学院学生,更需要培养他们的实践操作能力。刑法案例教学不但能使抽象、复杂的法律条文变得简单、易懂,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素质,有效地检测教学效果,通过开展案例辩论、案例分析,启发学生从不同角度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创新精神和团队合作能力,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一、目前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独立学院刑法教学中已经普遍穿插了案例教学,但由于独立学院发展历史不长,师资队伍还不很稳定,教研投入力度有限,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还存在不少阻碍和问题。
1.案例教学方法相对单一。理论讲授法仍然是当前独立学院刑法课程教学的主要方法,讲授过程中任课教师大多会穿插案例教学,但案例教学方法较为单一,举例的方法是通常使用的方法,主要用于解释某一刑法基础理论知识。“案”“理”结合不紧,很多时候是教师设问,教师自己回答,学生参与程度低,学习积极性没能充分调动起来。教师没能精心设计案例教学课程,在教学活动中仍然扮演着中心角色,案例讨论的课堂组织不到位,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没能得到培养和锻炼。
2.案例教学课时不足。很多独立学院刑法教学按总则与分则分上下两个学期完成教学,每学期周课时3节,其中实践教学课时没有硬性规定,因需要讲解的内容较多,整个刑法教学基本以理论讲授形式进行。案例教学需要全面了解案情、分析探讨争议问题,常常要花不少教学课时,很难从现有的每周3节课时里抽出时间组织案例教学。
3.教学案例没有系统化。案例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案例教学的质量和效果,任课教师往往随机从网上收集案例,很多案例都近乎虚拟,案情设计有些理想化,案例争议性较小或代表性不强,当地法院时新的审判实例使用不多,没有形成统一的刑法教学案例集。
4.案例教学考核方式不尽科学。案例教学考核机制不健全,目前针对案例教学的考核方式主要是期末考试的案例分析题,这种考核方法带有较大的偶然性,且不能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
5.案例教学配套机制不健全。案例教学不仅涉及教学方法和理念的革新,还需要教师素质的不断提升、教学管理和教学内容的不断完善以及学生的积极配合和参与。但从当前独立学院案例教学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案例教学的教学思想和理念上尚未形成正确、统一的理解和认识,任课教师组织案例教学的积极性不高,教研组织力度不够,而且,案例教学师生素质也难以满足严格意义上案例教学的要求。
二、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改革设想
独立学院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要求学生具有更强的实践能力,刑法案例教学的改革和运用是切实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
(一)改革刑法案例教学模式
刑法案例教学本身是个复杂的过程,其中不仅涉及教师的讲授方法,还涉及学生的参与方式和课堂氛围。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灵活采取多种教学模式:
1.列举案例教学模式。这是目前大多数独立学院刑法教学过程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模式。列举案例教学是指教师在授课中,为了解释某一法律理论、法律条款或某一实践问题而列举一个或一组案例进行示例性解说的教学方法。列举案例教学对案例的细节没有过多要求。可以是几句话就讲完的一个案例,也可以是在一节课内讲完的一个案例。既可以是实际案例,也可以是教师根据有关材料加工而成的案例。
2.课堂案例讨论模式。课堂案例讨论模式可选择使用,课堂讨论可以小组讨论或对抗辩论形式进行。重要的讨论案例应课前提供给学生预习。小组讨论时小组成员可相对固定,一般为4-6人,小组讨论时,每个成员都要求充分表达个人观点,教师可选择部分小组当堂进行观点阐述,最后任课教师进行点评分析。对抗辩论通常将全体学生按照观点不同分为2-4个小组,经充分讨论后以小组形式当堂进行课堂辩论。辩论过程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增加同学、师生间的交流和了解,也能有效地培养和锻炼学生的表达与合作能力。
3.模拟法庭模式。刑事案件的模拟法庭教学可与“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同步进行。由学生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角色,利用律所或法院提供的真实案例,按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模拟审判。学校需建设模拟审判法庭,并购置必要的服装和器具,力争达到仿真效果。模拟法庭教学需要做多方面的准备工作,使用次数不宜过多,一学期以3-5次为宜,每一个角色可由3-5人担任,学生可更换角色进行操练。
4.法律诊所教学模式。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由教学单位开设的,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们凭借自己已经学到的法律知识去办理真实案件的教学方式。诊所通过指导教师(Clinic Professor)指导学生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文书、或参与案件等方式,促使学生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主动学习法律和运用法律,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同时,也使学生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得到增强。
笔者所在单位早在2006年就建立了江西省第一家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一直以来,利用这一平台,在法学专业教师的指导下,组织学生对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咨询、代书、调解、调查和诉讼等法律服务。学生参加法律服务的热情很高,所有参加法律援助的同学都认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学到了许多课堂教学中不能学到的知识和经验,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得到了有效地培养。这种教学模式一般是利用课外时间进行,需要任课教师课外进行单独指导。办案过程中,教师可拿些典型问题到课堂讨论,教学效果非常好。
(二)合理分配教学时间,保证必要的案例教学课时
《刑法学》计划课时一般为108-126课时,而需要讲授的内容较多,如果面面俱到,则完不成教学任务,根本没有案例教学所要求的分析和讨论时间。任课教师应合理分配讲授课时,挑选各章节的部分内容着重讲解后,类似内容可通过案例教学形式完成。这样既避免了连续理论讲解的枯燥,又挪出了案例教学时间,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特别是刑法分则的讲解不需要面面俱到,只需挑选重点罪名进行案例讨论式教学。
本课题组还设计在《刑法学》课程结束后,作为必选课程开设一门“刑法案例分析”课程,约18-20课时(9-10周),时间安排在大三年级。主要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讨论,锻炼学生逻辑思维及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同时紧密结合司法考试题型,训练学生充分运用已有的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法律诊所式教学也可在这一阶段进行。
(三)收集典型刑法案例,编辑刑法教学案例集
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过于简单的案例,没什么争议,提不起学生的兴趣;案例太难,让学生不知从何下手,则会产生畏难情绪或依赖思想,容易造成冷场,也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所有案例的选择一定要有针对性,难度要适宜。
采取案例教学法,应该精心选择并编写系统案例。选编案例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案例要新颖。即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其二,案例要典型。即紧密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选编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其三,案例要系统。根据不同章节的教学内容配备相应的典型案例,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同时,根据理论学习的需要选定案例,并设置问题的广度、深度和难度。其四,案例要多样。既要选择仅涉及一个问题的单一题眼的案例,也要选择适量的综合性较强的案例;既要选择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微小案例,也要选择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既要选择已有确切答案的案例,也要选择争议颇大,尚无定论的案例。
(四)改革刑法学课程考核方式
刑法学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可由三部分组成:平时成绩、面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
1.平时成绩。课堂表现应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部分,课堂案例分析和讨论是记录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任课教师要对学生课堂案例分析讨论时的表现进行及时的记录和评分,这有利于调动学生参与案例研讨的积极性,保证学生适应从被动旁观者到主动参与者的角色转换。
2.面试成绩。面试以现场抽题并口头回答问题的形式进行,主要题型为案例分析。面试可以很好的检测学生的口头表达、逻辑思维、心理素质以及应变能力等。学生抽题后需有必要的思考时间,教师当堂根据学生表现,记录学生得分。评分时既要关注学生对问题的判断结果,更要注重学生对问题的分析和思维过程,教师需及时点评,肯定优点,也指出不足。
刑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教师以典型的刑事案例为载体,引导学生探寻其中蕴含的法律关系,在互动讨论中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其掌握相关刑法学理论的一种教学方法。
刑法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刑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式、参与式和民主式教学,能够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被广泛应用于刑法教学之中,有利于改善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所存在的“重知识传授、轻技能培养;重理论讲解、轻实践培训;重法条注释、轻法律精神培育;重教师讲授、轻学生能动性;重考试、轻能力;重考试分数、轻素质提高”的缺陷。
一、运用刑法案例教学法的实践意义
(一)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国内各高校法学专业一般从大一学年就开设刑法学课程,对于刚接触法学课程的学生而言,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不强,面对抽象的法律规则往往不知从何入手。运用刑法案例分析法开展教学,促进教师与学生教与学的互动,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启迪其创造性思维,帮助学生消化理解刑法知识和原理,活跃课堂气氛。
(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通过让学生搜集、分析、讨论案例,在抽象的法学理论与具体案件事实之间建立联系,有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的查阅资料、知识运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和开拓创新等综合能力。
(三)检查教学效果、提高教师素质
教师可以通过学生参与案例分析与讨论的情况,及时了解学生对刑法学相关知识的掌握和运用程度,准确作出教学效果评估,肯定成绩、找出不足,进行反思,有针对性的更新教学理念、完善教学方法,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同时,为搞好刑法案例教学,教师必须加强理论学习、关注法律实践,提高自身素质。
(四)提高学生就业率
法学毕业生就业时常面临难就业或专业不对口的窘境,一个重要原因是处理法律实务的动手能力差,理论与实践相脱节。运用刑法案例分析法开展教学,注重培养学生法律思辨能力,分析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有助于帮助学校提高学生就业率,提升社会声誉。
二、刑法案例教学法更多模式的探索
(一)师生互动模式
师生互动模式,即师生共同参与案例讨论。强调师生互动式的教学理念,是一种改变课堂教学中教师绝对权威的主导地位,创造出师生平等、合作、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师生在知识、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实现教学相长的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它的本质是平等与相互尊重。③既包括教师在日常教学过程中,为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某个刑法知识和理论,在讲授理论之前先提出一个引例,将案例作为切入点,引导学生围绕案例和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再由教师总结、讲解相关知识和理论的模式,这是在刑法教学中经常运用的由教师主导的教学方法。还可以采用另一种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模式,即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课前自主搜集、整理、分析案例材料,上课时由主讲学生介绍案情,从定罪、量刑、社会影响等角度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其他学生参与讨论,之后由教师总结点评的教学方法。
笔者在本学期刑法分论的教学过程中运用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的师生互动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学生积极参与,表现出极浓的学习兴趣。过程中始终贯彻“三个互动”,即课前互动、课中互动和课后互动。课前互动是指在教师指导下由主讲学生选择有讨论价值的典型案例,研究案例本身及其涉及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理,师生都充分做好课前准备,并提前将案例通过QQ群发给学生,使学生充分了解案情,启发学生思考。课中互动是指,在课前十到十五分钟的时间,由教师和学生、学生与学生,共同参与案例的分析和讨论。笔者一般让主讲学生先用五到十分钟时间先陈述案例、提出问题,再其他同学共同分析、讨论案例所涉及的刑法问题,最后由笔者针对案例和学生的讨论作总结发言,更进一步分析案例,补充漏点、纠正错点。指导学生发言、辩论技巧。学生针对教师的总结,也可以提出质疑,大胆发言时行辩论,以求得真知灼见。课后互动是指如果学生对所讨论案例仍有疑惑或有更深的思考,可以课后在学生之间继续讨论,或者请教教师。
在互动教学模式中,教师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善加引导、控制好课堂讨论节奏、避免学生讨论偏离主题。二是要进行合理的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具体表现给其打分,在平时成绩上加分,以激励学生学习热情。
(二)教师对抗模式
教师对抗模式、又称同台竞技法,是指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由两名以上教师针对同一刑法案例,从不同角度提出观点,互相争辩、学生也可以提出见解、参与案例讨论的刑法案例教学模式。此教学模式借鉴了律师在法庭审判中针对同一案件,根据相关法律,分析案件、提出证据、互相辩论以证明各自主张成立的法庭辩论模式。这种新的课堂教学模式,把法律视为一种实践理性,强调法律教育的实践性、技能性、职业性的独特理念,④具有如下特点:(1)形式上由两名教师主导,多名学生参与。(2)内容上以案例为载体开展教学。(3)核心环节是教师之间针对同一案例进行辩论。(4)以培养学生法律思辨能力为宗旨。
现以一堂刑法课为例,介绍笔者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
教学内容:刑法案例分析
教学老师:法学系崔征老师和吕天宇老师
教学对象:法学09级本科生
案例来源:杭州胡斌飙车案
案情简介:2009年5月7日晚,19岁的胡斌驾驶红色三菱跑车在闹市区超速行驶,将正在穿过斑马线的25岁浙大毕业生谭卓撞死。
首先由笔者简要介绍案情并提出问题:胡斌交通肇事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当时这个案例新近发生,社会影响很大,学生大多在一定程度上了解该案,表现出极大的兴趣,积极踊跃发言。几乎全部学生都能准确认定胡斌构成犯罪,但对以何罪名定性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歧。两名教师对此也存在分歧,分别主张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并各自进行分析和辩论,辩论的焦点是被告人胡斌的主观心理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笔者认为胡斌在闹市区驾驶改装的跑车超速行驶,明知可能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而放任可能致人死伤的危险,其行为方式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构成中要求的“危险方法”,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吕老师则认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主观方面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社会危害程度及量刑方面两名教师也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笔者认为被告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危及公共安全;吕老师则坚持认为这只是一个普通交通肇事案件,只不过由于被告富二代的特殊身份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过重。学生针对被告主观方面和行为社会危害性以及量刑问题也各抒己见。最后笔者总结:通过这个案例帮助学生们掌握分析案例的基本方法,运用犯罪构成的工具,从定罪和量刑两个角度展开,注重疑难、相近罪名之间的辨析,比如本胡斌案中对被告主观方面的把握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的关键,故意和过失的不同心态在罪名上有很大和差异,量刑上也不同。
这种自由开放的教学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通过两名教师同台竞技,使学生对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定罪量刑有了全面、清晰和深刻的认识,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受到学习和研究方法方面的启迪。教学形式新颖,课堂气氛活跃,是学生获得演讲、辩论技能的绝好锻炼机会和途径。
(三)模拟实训模式
模拟实训模式,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通过亲身参与,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了解熟悉法学理论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
笔者每个学期中后期利用课后时间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实训,大致流程如下:
1.前期准备
(1)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利用网络或其他途径(如法院案卷),自主确定案件及参与所需总人数。(2)确定案例后根据具体案件性质进行参加人员的选拔。(3)准备开庭所需要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和手铐等道具,介绍庭审程序,讲解有关的法律基本知识,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训练辩论技巧。
2.模拟法庭庭审
(1)由主持人通过PPT和播放学生事先自拍的DV短片简要介绍案情,以吸引学生学习兴趣。(2)介绍参加人员。(3)按照我国现行法庭审理的正规模式进行模拟庭审。即庭前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合议、宣判,闭庭的法定程序。
3.指导教师和聘请的法院法官、检察官或职业律师现场点评指导
模拟法庭实训活动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实践空间,有利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实务操作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提高专业素养和综合素养。实践证明,这种教学模式活跃而有序,学生参与热情高,教师从中也受益良多,也督促教师关注实践,提高自身法律实务处理能力。
三、选编刑法教学案例应注意的问题
刑法案例教学法成败的关键在于案例的选编和运用。不同模式的刑法案例教学对案例的组织和运用方法不同,前文已论及,此不赘述,仅介绍如何选编案例,好的教学案例应当具备如下特点:
(一)针对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应根据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的需要,有的放矢。不同案例教学模式对案例的要求不同,如学生主导式的师生互动模式由于时间所限适宜选取小案例,教师对抗模式时间相对充裕可以选择有一定争议的中型案例,而模拟法庭由于按照真实庭审规则进行,适宜选取案件内容丰富的大案例。
(二)典型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要注重案件事实与所蕴含法律知识、法律规则具有密切联系。而且力求真实,真实的案例易激发学生深厚的学习兴趣,如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人案等,学生感兴趣,积极发言,课堂气氛活跃。
(三)启发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必须使案例蕴含具有法律价值和疑难性的问题,启发学生思考,诱导学生深入探究,鼓励学生对现有法律知识进行质疑和辩驳。如广州青年许霆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取出17.5万元后潜逃,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具有一定的疑难性,是民事的恶意占有、还是刑事上的盗窃罪或者盗窃金融机构罪?学生对这类具有启发性的案例很感兴趣。
案例教学在我国当前的法学本科教育领域运用甚广。但是,由于我国并未出台统一规范,实践中不少法学教育工作者对案例教学存在着较为片面的认知,例如认为其仅服务于实践技能培养,或者将其等同于举例教学等。笔者认为,准确界定案例教学基本内涵,首要前提在于明确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目标。在此基础上,才能结合我国法学本科教学现状,构建合理的案例教学模式。
1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厘清
法学教育应朝何处去,尤其是法学本科教学的目标为何,向来备受争议。在欧洲中世纪历史上,法学教育曾经完全脱离当地法律而存在。在意大利波伦亚法学院,教授们讲授的罗马法被认为是无国界的、永恒的。此时的法学教育不以讲授职业技能为内容,而是更倾向于通过界定法律基本概念和规则来研究各地法律,传播文化理念。而在英美法国家的历史上,无论是在奉行学徒式教育的时期,还是在大学开设法学专业的早期,法学教育皆被认为是提供职业技能训练。即便后来哈佛大学法学院创设案例教学之后,究竟法学教学工作应以学习经典案例中所包含的原理和原则为主,还是以训练学生适应现实法律工作为主,也曾引发讨论。相似的争议也出现在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法学教育刚刚复苏之时,法学本科学历并非从事法律行业的必备条件。不少政法干部并不具备法学教育背景,而是通过法律培训项目等获取工作所需的法律知识。这导致多年来,我国法学本科教学工作一直以系统讲授法学基础知识为要义,并未将其等同于法律职业培训。此种教学路径暴露了一定的弊端。毕业生无法满足社会的迫切要求、学生实际操作能力较弱、高端人才欠缺等问题频频出现。近年来,我国开始在法学本科教学过程中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不仅引入了法律诊所课程,还开设了模拟法庭等课程。尽管如此,在整体教学模式未发生根本变化的前提下,如何协调学术研究和职业培训两种目标的冲突,仍是目前法学本科教育中的难点之一。我国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员会曾于2011年联合提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18年又对上述计划予以完善,将改革重点放在“厚德育、强专业、重实践、深协同、强德行、拓渠道、促开放、立标准”等方面。而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律人才培养的重中之重,也应符合上述培养计划的基本要义。仅强调学术研究或者仅强调职业培训,仅注重学生基础知识的掌握或者仅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锻炼,都是不可取的。只有将多重目标兼而有之,才能满足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人才需要。应注意,学术研究与职业培养等不同目标之间的关系并非不可调和。只有筑牢法学专业知识基础,并形成对固有认知的思辨习惯,才可能为下一步实践能力的培养提供依据。而从事法律职业,除了能懂法、会用法之外,还应具备一定的对现有法律制度的解构和建构能力,如此才能形成强大的职业发展潜力。
2当前法学本科案例教学的偏误剖析
案例教学作为法学本科教学方法之一,也理应主动契合上述多重的培养目标。亦即,案例教学既要服务于实践能力的培养,也要实现基础知识的学习,甚至作为学生从事相关主题研究的载体。当前在我国,案例教学虽然在法学本科教学领域运用甚广,但仍存在不符合上述培养目标的两种典型倾向,具体而言:2.1将案例教学局限于实践教学。目前,在大多数研究案例教学的论文中,这种教学方法被作为推进实践教学的重要途径。例如,有学者认为,通过案例进行教学活动是“学生在校期间获取实践经验最直接、最有效且成本最低的方式”。亦有学者认为,案例教学是适应我国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背景下产生的,属于法学实践教学的具体环节。诚然,案例教学通过改编或者直接引用现实案例,引导学生接触法律实务操作,能在一定程度上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但是,仅将案例教学等同于实践教学,则极大地限缩了此种教学方法的功能。美国是较早提出在法学领域适用案例教学的国家之一。187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朗代尔教授在反思学徒制教育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个案教学法。此种案例教学方法是一种融合了教师的引导和学生的参与,并提倡彼此师生互动、教学相长的一种模式。教师提前将相关的案例材料分发给学生,学生在课前仔细阅读材料。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将通过苏格拉底式的问答法,环环相扣、步步推进,从而引导学生寻找到案例中蕴含的法律原理和规则。该教学方法的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找法”,其指向的实为案例背后的法律知识,是一种法律思维训练方法,而并非训练学生从事法律职业。因此从本质上属于理论教学方法,而非实践教学方法。因此,将案例教学方法直接等同于实践教学,并不符合其最本源的目的。案例是教学的手段,但并不是目的。诚然,案例的运用可以让学生提前接触到实务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但除此之外,案例教学还有助于向学生更生动地展现抽象概念原则的具体内涵,甚至引导学生去发掘特定法律规定的可能争议和现实障碍,从而提升学生的理论水平。另外,将案例教学仅限于实践教学,似乎还暗含着一种要求,即所有案例都应当源于现实、都是真实发生的。然而,从我国当前的法学本科教学实践看,由于真实案卷材料的匮乏,全部采用真实案件是不现实的。因此在案例教学中,改编案例或者虚拟案例的做法也并不少见,但这并不影响预期教学效果。2.2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教学。在教学实践中,关于案例教学还存在另一种理解误区,即将其等同于举例教学。所谓举例教学,是指教师在解释某个法学概念或者讲解某项法律原则时,引入具体的事例,作为学生理解知识点的依据。大多数法学教师在教学工作中都曾经适用过举例教学。举例教学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在讲解特定知识点时,引用了某具体案件中的特定情形。例如,教师为了讲授审判公开原则,举出了李某某等五人案。该案件不仅包含了审判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人,而且还涉及这种与个人隐私密切相关的内容,依法属于不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通过这一案例的引入,学生们可以更准确、更直观地了解我国当前不公开审理的几种特殊情形。二是在讲解特定知识点时,借用具体的事件或者事物予以说明。例如,教师用一本书向学生解释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如果是以书本中所记载的文字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那么这本书属于书证;但如果是以书的重量或者材质来证明案件事实,那么这本书属于物证。由此可见,前一种举例教学因使用了具体的案例,因而可以被纳入案例教学的范畴。尽管如此,此种举例教学也仅属于“低阶”的案例教学方式。相对于课本知识的传递,案例的作用是次要的。学生对于特定知识点的理解以文字的抽象描述为主,案例仅起辅助学习的作用。易言之,抽掉了案例,并不会决定性地阻碍学生学习该知识点。而后一种举例教学显然背离了案例教学的根本要义。必须承认的是,此种举例教学方法对理解特定知识点是非常有效的,属于一种值得继续提倡的教学方法。不过与第一种举例教学一样,此种方法亦从属于理论教学,案例在教学过程中并不具备主导地位与独立空间。而且,这种教学方法所举的“例子”仅限于具体的事例或者事物,不是真实的案件,甚至也不包括改编过的案例。因此将其归入案例教学更显得勉强。综上所述,举例教学与案例教学确实存在一定重合之处。但是如果仅将案例教学等同于或者局限于举例教学,那么对案例教学的可持续发展是非常不利的。案例教学服务于学术研究,但学术研究不限于基本理论知识的获取,还应当包含对当前法律制度的思索与建构。而举例教学仅有助于知识的理解和吸收,无法实现进一步的研究目的。案例教学还立足于职业培训,既能促进学生感知法律实务,又能提升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但举例教学从属于理论教学,与应用能力的培养不存在太大关联,更毋论法律职业的培训作用了。
3“阶梯式”法学本科案例教学的具体构建
基于上述对法学本科教育目的的讨论以及对案例教学认识偏误的批判,笔者认为,我国当前法学本科案例教学应当朝向“多元导向、逐级递进”的方向发展。“多元导向”,要求案例教学应符合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要求,既要服务于基础法理的教授,又要服务于实践能力的提升,以培养基础扎实、具有思辨精神且满足法律事务需求的综合型人才为根本目标。而多重目的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不应局限于某一学期的教学工作,不应成为理论教学的简单点缀。“逐级递进”要求案例教学应当贯穿于法学本科教学的始终,并根据各学年实际教学安排以及学生学习能力发展规律,以多样化的渠道和手段进行逐步推进、步步深入,使学生逐渐掌握理解法律、运用法律、解构法律的能力。笔者将满足上述要求的教学方法概括为“阶梯式”法学本科案例教学模式,根据学生所处的学习阶段可以区分为“以案知法”“以案用法”和“以案构法”三个方面。3.1“以案知法”阶段。这是法学本科案例教学的初级阶段,主要适用于刚刚接触法律知识学习的低年级学生。在笔者供职的法学院,法学本科学生在大学一年级主要学习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专业基础课程。这些专业课程将为学生打开通过法律世界的大门,教师除了传授本专业法律知识以外,还应当培养学生主动独立学习、自主检索获取各类知识的能力。与此相适应,案例教学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予以实现:一是作为解析课堂专业法律知识的依据。该方式类似于前文提及的举例教学。教师可以在课程讲授过程中,适当地穿插真实的或者改编过的案例,便于学生更准确、更直观地理解抽象法律概念以及立法规定。二是作为学生自主获取法律专业知识的手段。在学习上述基础专业课程的同时,有条件的法学院还可以相应地开设专门的学科案例课程,例如民法案例分析课、刑法案例分析课等,以案例为主体,引导学生从案例中寻找相应的法律知识点,加深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在这一阶段,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而学生则是在教师的引导下使用案例。与此同时,学生也应逐渐学会主动接触现实中的相关案件,检索适当法律知识,并将现实案件与书本知识进行链接。3.2“以案用法”阶段。这是法学本科案例教学的中级阶段,主要适用于已经具备一定法律知识但尚未深入接触过司法实践的学生。在笔者供职的法学院,法学本科二、三年级是学习专业法律知识最密集的阶段。在这两个学年,学生主要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经济法、商法等专业必修课程。在大三寒假期间,学院还会组织学生进行到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等进行专业实习。三大程序法课程的开设以及专业实习的开展,要求学生开始思索法律的实践价值。并且,通过一年多的学习,学生已经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积累,此时提升学生的法律操作能力,特别是将课本知识应用于司法实务的能力,也成为教学工作的重点之一。因此,案例教学的核心方向应当从了解法律、寻找法律转向应用法律。零敲碎打式的举例教学以及附属于基础知识学习的案例教学,虽然仍有一定的适用空间,但已经不再成为该阶段案例教学的主体了。此时,案例教学主要通过开设专门的模拟法庭课程等方式予以落实。笔者供职的法学院一般于大三下学期开设模拟法庭课程。课程通常是由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教师或者外聘导师承担,在他们的指导下,学生要完成模拟法庭的演练。此类课程为案例教学的运用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案例是课程讲授的线索甚至主体部分。学生通过将法律知识运用于案例的解决,从而提升实务操作能力。不过,目前此类课程的主要问题在于集中于庭审阶段的模拟训练,但缺乏对审前程序的关注;模拟庭审的表演性太强,不少学生倾向于照本宣科,难以实质性地提升控辩技巧。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当前模拟法庭教学工作,一方面应当从注重庭审阶段的模拟转向覆盖诉讼全流程的培训,将“模拟法庭”修正为“模拟诉讼”;另一方面应当从注重教学形式的呈现转向学生实质能力的提升,摒弃对庭审演练的固执坚持,既要考查学生参与模拟的积极性,更要考查学生应用多门学科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3.3“以案构法”阶段。这是法学本科案例教学的高级阶段,针对的是已经基本上完成法律基础知识学习,马上要踏入法律职场或者继续进行学术深造的高年级学生。在笔者供职的法学院,对于法学本科四年级学生而言,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基本结束。这一学年主要是从事毕业论文写作以及进行就业或者考研准备。毕业论文的写作既是对学生专业学习的总结,也是考查学生思辨能力、创新能力的重要依据。然而当前,我国法学毕业论文主要以学术论文为主,形式较为单一。并且,为了应对学校的抽检制度,学生们将更多精力放在论文的规范性问题,忽略了创新性方面。而将案例教学引入毕业论文写作,既提升毕业论文形式的多样化,又有助于保障论文的创新性。案例可以作为论文问题的引入,以小见大,通过解读和发现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或者通过将法律规定运用于具体的案例,了解我国当前具体法律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提出适当的建构方案。除此之外,案例还可以成为法律分析的样本,对案例样本进行统计或者分析之后的数据和信息将成为充实论文的重要论据。目前在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网查阅下载都极为便利,分类检索也较为科学,这为学生通过案例进行论文写作提供了充足的原始材料。
注释
[1]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J].比较法研究,1996,(2).
[2]周汉华.法律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J].比较法研究,2000,(4).
[3]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J].法学,2006,(2).赵天红.案例研讨课的困境及未来走向[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7,(4).
[4]班小辉.论法学案例教学方式的二元化及其互补发展[J].法学教育研究,2018,(3).
[5]冉杰.苏格拉底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J].教育评论,2007,(6).
[6]郭明龙.案例教学:回归/走向法教义学[J].天津滨海法学,2017,(1).
[论文摘 要]价格法的基本制度为价格法的主要教学内容,要从具体环节上、学科互动上运用理论教学途径;要通过案例教学法、教学实习、了解国家和地方价格立法体系等实践教学途径来领悟价格法的教学内容。
法律对于市场经济的重要性在于法律秩序使市场行为有一定规则,法律原则如同竞争原则一样,是市场经济的最高原则。价格法的法治作用至关重要,价格法的宣传与教育、研究与学习同样至关重要。
一、价格法的内涵
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国家为调整与价格的制定、执行、监督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概括地讲就是指与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有关的各种价格关系。
二、价格法的教学内容
价格法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了解价格法的概念、地位、作用;知悉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掌握经营者价格行为;懂得政府定价行为;价格监督检查以及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等等。掌握价格法的基本制度,其核心内容则要掌握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经营者价格行为、政府定价行为、价格总水平调控、价格监督检查、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等。
三、价格法的教学途径
(一)价格法的理论教学途径
1.通过理论教学学时从具体环节上掌握价格法的教学内容。从了解价格及价格的作用为起点来了解价格法的地位与作用,明确其任务。在讲授经营者价格行为上要通过经营者定价的原则与依据、经营者的价格权利与义务、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等环节来阐述此问题。在讲授政府定价行为上,要阐明政府定价的范围、原则、依据、政府定价权限划分、政府定价程序等。在介绍价格总水平调控内容时,除告知学生了解价格宏观调控的一般目标、手段外,特别要了解紧急情况下的价格干预措施的必须性、手段与作用。对于价格监督检查要知晓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职责、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的途径与作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等。针对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要从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政府部门及其价格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几方面来加以论述。
2.通过学科互动从关联环节上掌握价格法的教学内容。价格法的教学内容除在经济法课程内容中会涉及到外,在行政法、刑法等课程中或多或少也都会涉及到。在经济法领域,价格法内容主要归属于宏观调控法领域,不过在市场规制法领域也存在价格法的相关内容。在行政法课程中,政府针对价格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同样是值得关注的方面。
在刑法领域,价格违法犯罪内容的体现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刑法对价格犯罪归类没有明确的直接的规定情况下,有学者曾以犯罪客体为标准,将价格犯罪分为商品和服务价格犯罪、行政性收费犯罪[1]。价格犯罪在实践中往往具体体现为操纵市场价格罪、低价倾销罪、价格欺诈罪、牟取暴利罪等。从价格法的上述内容体现来看,教师在讲授价格法时,应从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学科互动的角度出发,比如在经济法课程内容教学中贯穿行政法、刑法等课程中涉及价格法的内容,使学生对价格法能够全面地掌握。
(二)价格法的实践教学途径
1.通过案例教学法来进行实践教学。相对于传统的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注人式”教学法案例具有形象化、具体化的特点,在教学中,案例可以起到重大的作用。价格法领域有很多典型性的案例,了解这些案例对深入了解和掌握价格法的相关内容是大有帮助的。比如,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曾于2007年9月18日至19日在山东省召开了“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分析会”,从全国各地报送的案例中精选出石家庄市洗车行业价格垄断案、山东某啤酒企业低价倾销案、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价格欺诈案、某贸易有限公司牟取暴利案、 某互联信息服务分公司价格欺诈案五个典型案例在会上进行了研讨分析。 地方上物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案例也是典型的写照。
2009年7月23至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召开了第二届“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研讨会”。研讨会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选取新疆、浙江、上海、广西和安徽的五起典型案例,以ppt演示的方式,对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经验启示作了详细介绍。这些案例既有价格串通、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例,也有行政性收费领域的典型案例,还有涉及复议和诉讼的案例。涉及价格串通的构成要件、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区分标准、违法所得的计算、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关系、证据的证明力等诸多法律问题[2]。案例研讨会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具体体现,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对口措施,引入案例研讨法、案例培训法和案例公布法等三种核心案例法,使得价格法制工作与法制建设取得了极大的推进。同时,这些案例在教学上也同样是具有极大意义的,通过案例学习,能够有效、具有针对性地学习价格法的相关知识。
2.通过教学实习来进行实践教学。近些年,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监督上做出了自身的努力。学生在学习价格法时可去物价管理和监测部门进行实践学习,了解价格监督管理体制,了解价格法制建设步伐。可通过物价管理部门的介绍了解物价执法部门的手段与程序等。可通过了解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等了解价格行政许可事项、通过了解监审证办理 收费许可证办理等方式了解与价格有关的非行政许可事项。通过了解食用油、肉禽蛋、副食品等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成品粮价格监测、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成品油等能源价格监测、有色金属等工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监测、交通运输等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监测,从而掌握各项价格监测制度以及价格监测专项报告制度、政府所采取的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3.通过深入了解国家和地方价格立法体系来进行实践教学。199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我国价格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价格管理开始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以《价格法》为中心,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价格法体系。这些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有《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价格监测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食盐价格管理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等等。在地方价格立法上也是如此,各省出台的与价格监督管理有关的地方法规规章是学生学习的内容与途径。对这些地方立法及时了解,更能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来了解价格法的实际体现。
由于现代会计只注重如何用特有的专业术语来表达复杂的经济行为,而现代审计又只注重财务报表是否按公认会计准则编制,并也用相同的专业名词来解释他们的审计工作,这就使普通公众难以理解这些用复杂会计、审计语言表达的经济行为,从而为进一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经益增加了障碍。因此,如何在复杂的会计、审计语言与法律之间架设一座沟通的桥梁,便成为当务之急。法务会计的应运而生,解决了复杂的会计语言与法律之间的沟通问题,为妥善处理与会计有关的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极为有利的工具。法务会计主要存在于三大领域:
(一)企业、事业单位。该领域中的法务会计的主要职能是使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符合国家现行法律,在遵守或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寻求本单位的最大财务利益,并能运用法律的武器进行交涉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二)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都是法务会计应用的重要部门。在这些机构中,活跃着一批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试、考核并具有资产评估、税务、证券评估等资格的法务会计人员,他们依据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规范,通过检查、分析、认定之后所出具的报告自然具有法律效应。
(三)司法机关及国家审计部门。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也是法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会计在侦查、审理
交易纠纷、贪污受贿等经济案件时,都要涉及被审查单位的会计资料及会计人员。这就要求司法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有会计、审计知识,才能胜任。国家审计机关和企业内部的审计人员,也应该是既熟知国家、企业内部有关审计法律,又懂会计、审计的法务会(审计)人才。
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素质的要求
从事法务会计的人员必须具有一系列的知识与技能,才能有效地进行财务调查。这不仅包括会计知识,而且包括经营知识和法律意识。具有这些技术,法务会计人员才能够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并对舞弊以及白领犯罪调查的财务方面进行作证。在很多情况下,可能会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对刑事案件中的舞弊或者民事案件中的财务损失进行量化。因此,法务会计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至少应包含以下七类:会计、审计、知识;辨别舞弊的技能;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人的心理和动机的理解力;调查的精神状态和职业批判的怀疑精神;沟通技术;对计算机的信息技术的掌握等。
从事法务会计的人员还必须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独立敬业精神。法务会计人员必须在行使其职能时保持客观、公允、真实、合理、合法。这就要求其必须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敏锐的洞察力。除此以外,自律、保密、定期接受后续教育、合理收费、公平竞争等方面也是从业人员不可或缺的素质。独立与保密是密切相关的,也是从业者综合素质的体现。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入WTO的需要,尽快培养出一大批既精通会计又熟悉相关法律,既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又有独立敬业精神的法务会计人才。
(一)设置法务会计专业
目前,在国家教委会公布的本科专业目录中有经济法、会计学、审计学等相关专业,但尚未有法务会计专业。国家教委应尽快组织法务会计本科专业的申报,鼓励那
些已开设了会计学、审计学、经济法专业的高校积极申报法务会计专业。
1.课程结构与课程设置。课程设置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个部分,理论教学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法务会计专业实现本专业培养目标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有如英语、高等数学、计算机应用技术、管理学、基础会计、财务会计、高级会计学、成本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审计学、财务审计、法理学、法律伦理、司法会计、经济法、税务会计或税法、国际税收(法)、民法、刑法、犯罪学、逻辑学、心理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证据调查学等。
法务会计专业选修课也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专业需要设置的选修课,如:应用文写作、公共关系学、证券投资、税务会计、审计实务、保险法、劳动法、仲裁法、金融法、破产法、刑事诉讼实务、民事诉讼法实务、经济法案件侦查等;另一类是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其适应能力和提高其文化修养而设立的校内选修课或公共选修课。这类课程涉及领域较为广泛,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自主选择。
2.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实践安排。实践性环节是培养高质量法务会计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实践性环节可分为不定期实践性环节和定期实践性环节两个部分。不定期实践性环节,主要是配合理论课程进行的案例调查 、案例讨论、模拟法庭辩论、专题研究报告等;定期实践性环节,是在学生学完了基本理论课程的基础上,在本科第三学年安排专业实习、第四学年安排毕业实习和做毕业论文。
毕业实习过程中,将学生分别安排到法院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际工作锻炼。其间,学生应在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的指导下,参与一到两个经济案件的调查、取证、审理和撰写报告工作,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分析、解决实际问题中去。毕业论文阶段学生应在老师的指导下,就法务会计的某个研究领域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最后撰写一份1.2万字以上的毕业论文.
3.教学改革与创新。本专业除了传授知识技能外,应强调对学生分析能力、合作与研究精神的培养。课程侧重财务法律管理技能、财务决策、金融调查创新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授课方式采用理论讲解、课堂讨论和案例分析相结合。案例式的教学创新立足于财务金融与法律会计交叉领域,使学生通过系统的学习以及与业界专家的研讨和案例模拟分析,达到理论扎实、业务熟练的实战目的。
在课程之外,本专业还应设计大量应用性课题的讲座,内容紧扣法律和会计领域的前沿动态,使学生了解国内外最新投融资犯罪领域和会计审查领域内的发展状况。如刑事诉讼实务、仲裁法、金融法和金融犯罪调查、税
法和税法犯罪调查、破产法和破产管理人制度、电子商务欺诈和计算机犯罪、刑事诉讼实务、民事诉讼法实务、公司财务报表的阅读和分析、法律与公证实务、经济法案件侦查等。
法务会计是一个复合型学科,同时涉及会计、审计、法律、管理、金融等多个领域。法务会计师的知识结构就像一个二层的大蛋糕;最大的底层是坚实的会计专业背景;中层部分是包括审计、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和欺诈调查在内的完整的知识体系;最小的上层部分是对法律环境的基本了解;蛋糕最上面的糖果则代表较强的沟通技巧,包括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面向21世纪的大学本科会计教育目标应该是培养熟练掌握会计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又具较多相关知识的应用型、通用型专业人才。
(二)加快研究型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
二、行政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培养的人才难以满足现实需要
法学,尤其是行政法是个应用性很强的法学学科,重在培养运用法律之人。“法律人应该是可以运用法律知识,为社会解决问题,实践法的社会目的与正义的专业法律人才。”然而,我国法学院校培养的行政法学人才由于基础知识掌握的不牢靠,行政法法律条文的不熟,理论基础一知半解,有加之所学知识难以跟上行政实务发展和变化,从而导致法科毕业生在面对行政争议案件和行政业务时束手无策,无从下手,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社会问题,进一步导致了法科人才资源的闲置和浪费。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是行政法学教学目标不明确,学校及授课老师对行政法的教学究竟要培养何种人才的目标定位不清。
(二)教学内容多而杂
行政法的范围至今尚未确定,尽管如此,就目前国内学者编写的行政法教材来看,行政法的教授内容也非常多。例如就国内普遍使用的姜明安教授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教材来看,其主要内容包括六编,共三十八章,除绪论外,其他各章内部又有许多具体的节,每节又涵盖许多具体的内容,字数达到84.3万字,页数达到646页。面对内容、字数和页数如此多的一部大部头行政法教材,要想在仅有的56或78个课时之内,讲授完毕,且让学生吸收,实属不易。此外,行政法的内容也非常杂乱。行政法由于是一门变化非常快的学科,且目前在我国尚没有进行系统化的处理,导致内容比较零散、杂乱。例如行政法教学既要讲授基本理论、又要讲授数目繁多的法律及其相关规定,而这些内容有没有一条明确的主线连接起来,同时行政法教学又涉及管理学、政治学、伦理学等相关学科的背景和基础知识,这都需要授课老师在讲授行政法课程时必须要讲授给学生的,这就导致行政法的内容多而繁杂。
(三)教师实践經验不足
行政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因此要求讲授者必须要有丰富的行政实践经验。只有具备了丰富的行政实践经历,讲课才能深入透彻,一竿子戳到底。然而,在我国各大法学院校,由于教授行政法的老师大多都是高校博士毕业直接留校或者另行择校从事教学工作,尤其是近几年,高校法学院招聘教师一般都要求教师年龄在35岁以下,有的甚至要求博士毕业从教的年龄在32岁以下,这就导致了这些新进老师缺乏行政实践经历,对行政机关的日常运作及业务流程不熟悉,授课抓不住重点和难点,讲授内容有可能隐晦曲折,学生不易听懂和理解。例如,在讲授行政委托时,如果讲授者对政府法制办办理行政委托的具体流程比较了解,具体办理过行政委托事项,那么在给学生讲授行政委托时,就可以给同学们讲清楚行政委托不仅需要委托方和受托方达成行政协议,而且还要经过政府法制办的批准,这样就能让学生对行政委托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也更加容易区分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异同。再例如,讲授行政诉讼法时,由于缺少行政诉讼的亲身经历,对案件的具体运作过程不熟悉,仅凭个人感觉讲授,这样导致学生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理解始终处于老师的“感觉”之上,难以贴近实际。
(四)案例教学方法无法有效应用
自从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C.C.Langdell创设案例教学法以来,案例教学法一直是法学领域常用的教学手段。案例教学法除了具有科学及实用的性质,而与法律思考产生无法抗拒的结合外,案例教学还有一班课堂上有75位以上学生参与的财务成本好处,而使得它普遍受到法学院的采用,甚至到了1992年,案例教学法已经是美国法学教育的一部分,成为这个专业的共识,很少有法学教授未曾使用过案例教学法。在我国行政法的教学上,案例教学法也被许多讲授者使用,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任课教师和学生的青睐。但是,在行政法的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也存在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行政法的案例都比较复杂,一个案例涉及的知识点比较多,如此导致案例分析起来,需要运用许多知识点,而这需要学生对学过的行政法知识要牢靠掌握,否则达不到案例教学之目的。另外,案例教学所用的案例由于比较复杂,涉及关系众多,讲授案例将会占用课堂的大多数时间,如此将没有时间讲授其他内容。案例教学方法的这些缺点,导致了案例教学法在行政法的教学中无法得到有效适用。
(五)授课内容学生较难吸收
通过我们的调查研究得知,在学生所学的所有法学科目中,除法理学,应该就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一个比较难学和学生较难吸收的科目。根据作者对学生的问卷调查,大多数的学生对学校所开设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经过一学期的老师讲授,最终能被学生吸收的不到三分之二,有的甚至不到三分之一。授课内容学生较难接受的原因是方面的,又教材编排体例方面的,也有讲授内容太多、不适合,但从学生方面来看,更主要的是学生的基础知识掌握的不牢靠。行政法是一门需要宪法、民法学的基础知识作为铺垫,同时也需要学生对管理学、行政学、政治学等知识有所了解。然而现在的法科学生由于各种原因和条件的制约,普遍欠缺这方面的相关知识,从而导致较难吸收老师所教授的行政法知识。
三、行政法学教学之改革
行政法教学存在上述问题对我国的行政法学教学以及人才培养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已经严重影响到国家整个法学教学目标之实现,因此必须进行相应的教学改革。
(一)正确定位教学目标
大学存在的目的是为培养国家社会各行各业的人才,而大学法律学系是要培养熟悉法律规定,碰到现实生活具体之个案,能够适用法律,解决法律争议的人才。所以大学法律学系的教学目标,应设定在让学生认识基本的法律规定与培养学生适用法律的能力此两方面。
就行政法此一法律领域的特殊性,在行政法学的教学上,至少应该让学生对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以及重要的行政法规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同时能够将这些规定用于解决实际问题。具体来说,行政法学教学应该达到下列的教学目标:首先,应该教授学生掌握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例如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法源、公共行政、行政权力、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各个原则的基本内涵等。其次,应该让学生必须熟记《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条文,并就重点法律条文进行解读。最后,在熟记上述法律条文的基础上结合案例讲授法律条文的具体运用。
(二)抓住教学重点和难点
行政法的疆域尚未确定,也无法确定,有加之行政法是一门变化非常快的学科,导致行政法学的教学范围十分广泛、内容十分庞杂,因此在授课时,应该突出重点和难点。根据作者多年的行政法学的教学经验,行政法上的重点内容主要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救济等,教授行政法的教师应该将重点放在以上这些内容。行政法教学的难点内容主要是行政法的法源、行政行为的设定与效力和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和判决种类。由于行政法上所讲的“法”是广义的法,其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因此在讲解时要让学生明白各种行政法法源之间的效力位阶以及下位法违背上位法时的处理办法,同時让学生始终记住行政法法源的种类及位阶,必要的时候或者最好是将《立法法》关于各种规范性文件的位阶和效力的相关规定给学生予以详细讲解,并让学生记住相关规定。只要学生理解和记住了行政法的法源,那么接着教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设定就是很简单的事情了。此外,要帮助学生分清楚行政行为的违法撤销、无效等行为之间的适应情形和差异。在行政诉讼法中的难点是要大量的列举案例帮助学生在不同的案例中正确识别和确定案件的被告,同时收集众多行政诉讼案例的判决结果,让学生终结判决种类,进一步理解法院做出的判决类型。
(三)行政法教学主体的多元化
当前我国的行政法教学基本上是由高校老师担任,这些老师几乎都是从校门到校门,缺乏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必要实践。于是,行政法教学的抽象性、表层化现象就无法避免。如今的行政法不再是过去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点状接触,而更多的是持续性的过程性接触,为此行政法的教学必须重点关注行政机关机器行政权力的具体运作。因此,应当加大和鼓励教师深入到基层政府挂职锻炼,增加实践操作经验,因为,行政不在于逻辑,更多的是经验之总结。除了目前较为常见的由法官、政府法制办立法人员到大学课堂授课外,还应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鼓励和邀请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法实务的工作人员为学生进行授课。“让在政府里具有实务经验的人去教行政法”,使学生真正地了解行政法在实践中的具体运作过程及存在的不足。
(四)创新教学方法和教学技巧
由于法律专业本身利用案例来记录法律知识,因此案例已是法律实务知识的储存所。因此,案例教学方法是学习行政法最好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的实施者是法律学者,而不是实务的律师或法官,打破一般人以为案例来自于实务的真实事件,而案例教学者可能也是实务经验丰富者的刻板印象。其原因是案例教学主要是培养学习者辨证与思考能力,所以应该由学者来担任。台湾地区花师教育学院吴家莹院长在研讨会专题演讲中提到,案例教学既不是理论优位,也不是实务优位,而是理性优位。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行政法的案例教学不能选择复杂的案件,一般应该选择比较简单的小型案件。大的复杂的案件的讲解现有的课时不允许,而且学生也更难以理解和掌握。教师也要运用释义学方法对行政法规范的条文含义进行认真细致的剖析和讲解,让学生知道法条的运用空间。另外,积极采用新的教学方式,例如翻转课堂、双师教学、分组讨论案例以及辩论式的课堂教学等方法进行行政法教学改革,使得学生从多种教学方式中获得最大量的行政法知识。
行政法在教学上,一定须采先教最基本东西、再教次要东西之循序渐进的方式,不适宜对于初学者即介绍给他太多的学说争点与外国法制。可能在介绍每一个概念与原则时,皆须举例,让学生知道其实际的意义与在实务上的运用。不同于民法与刑法,行政法的课程设计与教学内容应采倒金字塔(先教导最基本东西一再教导次要东西),而非平面(告诉学生所有的法律规定)的方式;应教导学生碰到个案如何寻找法规(包括一般性行政法规与个别行政法规)的能力,而非传递学生所有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五)夯实学生的基础知识
行政法学是一门建立在其他学科基础之上的年轻学科。学生要想理解和掌握老师教授的行政法知识,必须首先要学习好其他的法学基础知识。在所有的法学学科中,距离行政法关系密切的是宪法学与民法学两门课程。宪法学是规范国家权力的法律,行政法是专门规范行政权的法律。宪法与行政法之間密切关系是其他任何部门法律无法比拟的。宪法是静态的行政法,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因此,要学好行政法,必须对宪法的基本精神和相关规定要非常熟悉,比如在讲授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力时,必须要知道宪法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设置和管理事项的基本规定,否则较难理解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及中央与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事务划分和管理权设置。此外,民法也是学习行政法的基础,民法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直接影响着行政法的学习和研究。众所周知,民法的发展历史源远流长,其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相对来说,比任何其他法律部门都要成熟,尤其是其基本概念。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拓·迈耶在1895年完成的《德国行政法》,主要就是借鉴了罗马法和《德国民法典》中的成熟的民法概念,例如民事行为、法律关系等,来组建自己的行政法概念和行政法学体系。当然,奥拓·迈耶之所以能够完成这部经典之作,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其本人最初也是一位民法学大师,具有良好的民法学理论功底,例如其1869年的博士论文《财产转移的法律原因及因使用而占有财产之学说》就是一个经典的罗马法题目。我国常用的行政法教材也基本上模仿了奥拓·迈耶的《德国行政法》教材的体系,借用了民法学上的大量概念和理论,例如将民法中的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诚信原则引入到行政法学中,当然,当这些概念和理论引导行政法学中,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基本理论将会根据行政法的特点也有所创新和变革。近年来,随着行政任务的民营化和PPP模式的兴起,以及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趋势之加强,公私交融的现象已经成为一种新常态。在公私交融的合作时代,要想学好行政法,那就必须夯实民法学的基本知识,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最后适当地给学生补充一些公共管理学、行政学等方面的知识,有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行政组织体内部的事务,有利于老师讲解行政主体的基本知识。
以上分析了行政法学教学的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对行政法教学提出了改革之路径。其目的无非是想让法科学生从此喜欢这门比较枯燥的行政法学,努力探索和体会行政法的奥妙,学习好行政法科目,尽管行政法的确是有点难。但正如有学者所言:“行政法确实有些晦涩难懂,但却并不缺乏魅力;不过,从实用的观点看,会引起激烈争论,因为,行政法毕竟不是为了使某些人精神愉悦而制定的。所有这一切使它成了一座充满独创性的智慧大厦,其中令人惊奇的糅合着经验与现实、机敏与妙趣!”最后愿本文对于我国各大学法学院及各政法院校行政法教学存在问题的剖析陈述,能引发大家思索如何改进我国行政法学习教学的问题。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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