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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4-10 15:25:13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中国政治论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中国政治论文

篇1

一、证券无纸化下中国证券登记存管法规范体系

我国证券登记存管法律规范体系目前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业务规则)以及相应的习惯做法等构成。尽管行业规范的效力层级最低,但从数量来分析,其大约占90%以上,在实践中发挥着指导和规范证券登记存管的作用。

(一)证券登记存管法律的滞后性

从法律性质分析,证券登记是对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产确权行为,而证券存管则在证券存管机构与证券所有人之间建立起保管合同关系。登记的确权功能以及保管合同在民事法律中都有一般性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仍主要基于动产和不动产这种实体物而言。证券的无纸化彻底消灭了纸质证券的实物载体,投资者也不再通过持有“证券”而证明证券所有权,证券登记表现为登记机构储存的电子记录,证券存管也是以证券账户的形式保管的电子记录。这样,以实物为基础建立的民法上的登记和保管法律规范就无法真实、完整地表彰无纸化证券权利,确立无纸化证券的保管关系。

无纸化证券登记存管规则在典型民事法律中的空缺在《证券法》中仍没有弥补,第159条、160条和166条虽基本确立了证券直接登记、证券登记确权以及证券存管制度,但证券直接登记的唯一化使之前和之后立法规定的间接登记面临合法性问题,以“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作为确权依据含糊不清,证券存管的规定则更显简陋。显然,《证券法》此次修订并没有为无纸化证券的登记存管提供完整的指引性规范。

(二)其他证券登记存管规范的合法性问题

部门规章以及行业规范对无纸化证券的登记存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有以行业规范为主,从证券持有方式,到证券登记确权,再到证券托管存管,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但行业规范在证券登记存管操作中的主导性地位在我国的法制环境下却面临合法性问题。首先,配合证券登记存管业务发展需要而创制的行业规范或者习惯做法可能与传统的法律原则或规则不一致;其次,无纸化情况下证券登记、转让、抵押的效力和结算规则的效力等还没有得到立法确认,近年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业务规则做出的许多行为被诉诸法院,严重影响了结算秩序和证券市场安全运行。

二、证券无纸化与我国证券登记存管法规范的不适性

《证券法》确立了我国证券登记结算体制的基本框架,即“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模式。从时间来看,我国证券登记存管的法律制度建立在证券无纸化之后,立法基础比较充足,但从规范内容来看,立法质量并不高,证券登记存管法律规范仍表现出相对证券无纸化技术性规范的不适应性。

篇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立足于中国改革发展的成功实践,是研究和揭示现代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运行规律的科学,是政治经济学的巨大创新,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和深远的理论意义,极大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研究、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为政治经济学创新发展贡献中国智慧,是时代赋予学术界的历史使命。鉴于此,2016年中国政治经济学论坛年会的主题确定为“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会议将侧重围绕(但不限于)以下议题展开广泛深入的讨论:

    1.深化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2.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3.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4.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

    5.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二、征文要求

    1.应征论文以10000字为宜,学术规范,引用准确,注重知识产权。

    2.征文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6日(以电子邮件发送日期为准)。

篇3

文化与认知的互动关系意味着,教育不能脱离传统文化的脉络而成为孤立的独白和僵硬的灌输,理论的活力在于为人们所理解和内化,而一种理论只有注入了历史文化的血液,才能具有鲜活的生命力,才能融入个体的精神世界。纵观中国近现代史,的《矛盾论》和《实践论》之所以在思想史和中国革命史上产生了如此大影响,正是因为他实现了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双向互动:一方面,以理论为出发点,赋予中国传统文化以新的内涵和活力,另一方面,以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为视角,给予以中国特色,创造性地发展了,促进了在中国的广泛传播。高中政治课程的对象是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在塑造和形成中的青年学生,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知识的记忆和把握,更应当是理论的理解和内化,只有如此才能为中国梦的伟大实现培养既具有专业素质,又具有良好道德的新世纪人才。过去的中学政治课程往往以灌输而非引导,记忆而非内化的方式展开,进而沦为了学生为应付考试而不得不掌握的枯燥知识。这种方式的教育不仅效果微弱,甚至会使学生产生厌烦和抵触情绪,从而产生负效应。造成中学思想政治教育不良现状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施教者忽视了文化心理学和认知心理学的相关规律,脱离文化传统和文化语境阐述知识,让本该唤醒学生道德意识的学问变成了知识的独白,让本应内化的理论变成了工具理性的运用。

二、契合与启迪——传统文化融入高中

政治课程的现实可能性一方面,儒家教育思想与当代教育理念内在契合。儒家教育思想对传统中国文人的精神世界有着深厚的影响。在教学方法上,孔子主张“因材施教”。个体在认识结构和性格特征上不尽相同,标准化的课堂教学虽然满足了大多数人都能受到教育的要求,但也忽视了个体及其个性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孔子在教学中往往针对不同学生的相同问题给予不同方式和不同内容的回答,这些回答表面上看似随意,甚至相互矛盾,但实际上却是孔子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做出的有针对性的教育。在教学原则上,孔子主张启发式教学。“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在此,孔子主张教学应当是带着问题意识的教学,课堂不应当是教师的独白,而应当是在教师引导下学生的主动思考。在教学目的上,孔子主张立人,培养学生“至于道”的品格。唐儒韩愈的名句“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深刻表明了儒家的对教育目的的看法,教师最重要的目的是传道,但这里的“道”不仅仅是学问之道,更是做人之道,人生之道……当代教育主张素质教育和尊重教育,认为教育应当以人为本,应当让学生实现“知情意行”的有效统一。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教育哲学思想无疑与当代教育的这些理念有着深刻的一致性,给予巨大的启发。

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为高中政治课程提供了丰富的具有启发性资源。中国传统思想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很多内容与中学政治课程有着密切联系。在政治思想方面,儒家的民本思想和为政以德的主张体现了民主理论的萌芽;“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正名思想和法家的法制思想则对于思考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巨大的启发意义。在经济思想方面,荀子对如何实现“富上而足下”,“上下俱富”这一理想探讨,体现了积累与消费的辩证关系;儒家与其他学派关于利义之辩的讨论则为思考法治经济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在哲学思想方面,佛教哲学关于“有”、“无”、“空”三个概念之间关系的阐述为理解辩证法和对立统一具有深刻意义;儒家的“格物致知”理论则能更具体和生动的理解实践及其与认识的关系。可见,中国传统思想与中学政治课程中所涉及的内容不是割裂的。不同时代和地域的人类在发展中,总会面临相似的问题,而先贤的思考往往包含了智慧的火花,能为理解和解决当下问题提供有益的启发和借鉴,在授课过程中也可以应当结合中国传统思想的相关内容,在历史的阐发和对比中,展现理论的丰富性和生动性。

三、超越与创新——传统文化融入高中

篇4

沈从文的文学创作与他生活的自然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生态学中,“生境”fhabitat)又称“栖息地”.是生物个体或种群所处的特定环境.比一般说的环境更为具体从心理学的意义上讲.除了遗传基因.儿童时代的早期经验在一个人个性的形成中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对于一个文学家、艺术家的生长发育来说,早期经验更具有重大意义.它可以持久地影响到文学艺术家的审美兴趣、审美情致、审美理想,而如此重要的早期经验正是从一个文学艺术家童年时代所处的“生境”中获得的正如托尔斯泰在晚年时向人们诉说的:“孩童时期的印象,保存在人的记忆里.在灵魂深处生了根.好像种子撒在肥沃的土地中一样.过了很多年以后.它们在上帝的世界里发出它的光辉.绿色的嫩芽”。

自然环境对于作家童年心灵的濡染.沈从文算是一个典型的例证沈从文出生在封闭而又美丽的湘西风凰县.那里山清水秀.风景秀美童年的沈从文尽管受到学校和家庭的禁锢.但是他还是想尽一切办法冲破这种牢笼.沉入到自然界中.沉人到社会人生中顽童沈从文对书本以外大干世界充满好奇和渴望.这使他能超脱学校与家庭的束缚.甚至是摧残而进入与自然山水.自然人生融为一体的身心两自由的境界.而他对自由的追求首先表现为与自然山水的亲近。沈从文的童年一直在湘西度过,20岁后他才到北京求学.然后在郁达夫、徐志摩的帮助下开始文学创作。于是。童年静美的生活记忆.故乡淳朴的民俗风情.一齐涌出沈从文的笔端湘西的淳朴民风和秀美的山水风光造就了其阴柔内向,酷爱幻想的气质特征,这种性格特征决定了沈从文对湘西“人生形式”的追求和对“乡下人”精神的张扬这一心理倾向.表现在他的创作中.就有着明显的心理倾斜:对“乡下人”的“人性”的赞扬和对“城里人”的讽刺沈从文经常自诩为“乡下人”或“乡巴佬”.以与城里人相对照在沈从文看来.“湘西世界”是美于“城市文明”的.他用富有浓厚乡村气息的笔触和传统的情操同“现代文明”相抗衡.在自我慰藉中达到心理的平衡这一点既不同于艾芜的边地作品.也不同于劳伦斯《查泰莱夫人的情人》表现对纯粹自然的崇拜和原始淳朴的怀恋。

在谈到《边城》的创作时,沈从文曾说:“我主意不在领导读者去桃源旅行.却想借重桃源上行二百里路酉水流域一个小城市中几个愚夫俗子.被一件人事连在一起时.各人应有一份哀乐.为人类‘爱’字作一度恰如其分的说明”这种通过个人的哀乐而达到人类之爱的企图不正与道家“自爱”与“爱人”精神如出一辙吗?在沈从文的小说中.人物极其平凡普通.然而正是这些平凡普通之人却具极高的心性.他们与世无争.自珍自爱却又能与世共融.他们对生活始终充满热情和执着.他们是精神上的“贵族”《边城》中摆渡的老人因为精神世界的丰富与敏感.被傩送二老误认为“弯弯曲曲”“不利索”,过渡人给的钱.他坚决不收,有时推却不了.他也决不占人家半点便宜.必用这些钱买些茶叶和烟草供过渡人享用在外人看来,老头是助人为乐。是爱人,而在他自身恐怕首先是求得心里安稳与平衡.是出于自珍自爱.所以在这里自爱与爱人达到了高度的统一。

重自然是沈从文对道家精神的认同重视自然是道家精神的核心。认为:“道的作用.并不是有意志的作用.只有一个‘自然’”沈从文认同道家重自然的精神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自然环境沈从文认为.自然是人类活动的场所,是个体生命展示个性的舞台所以.沈从文在小说中.总是极力渲染各种自然环境因而沈从文又说.他的小说人物大部分是“由皈于自然而重返自然”.人物可以“在背景中凸出.但终无从与自然分离.但把人缩小到极不重要的一点上,听其逐渐全部消失在自然中”二是自然即人之本来,也即先生所说:“自是自己,然是如此,自然是自己如此”沈从文力主道家重自然的精神.希望以此来恢复中国人的自然性.即人性要自然而然.不受约束。

沈从文重自然源于他的个性与生活经历孩童时的沈从文很顽皮.想尽办法逃学,拼命从自然这部书中吸取养分沈从文的自传里就说过:“二十年后我‘不安于当前事务.却倾心于现世光色.对于一切成例与观念皆十分怀疑.却常常为人生远景而凝眸’.这份性格的形成,便应当溯源到小时在私塾中的逃学习惯极明显,对于后来用笔有显著影响。”他喜欢水.他认为自己幼小而美丽的生活大部分与水分不开水教会他美和思索以至日后.他的许多作品里都有水的影子15岁时.沈从文成为一名军人军人的经历让他对社会又有了新的认识.对他的创作有很大的影响这也可以从他的自传中看出:“这一份经验在我心上有了一个分量.使我活下来永远不能同城市中人爱憎感觉一致了——我看了些平常人没看过的蠢事.听了些平常人没听过的喊声.且嗅了些平常人没嗅过的气味.使我对城市中人在狭窄庸懦生活里产生的作人善恶观念.不能引起多少兴味.一到城市中来生活.弄得犹豫孤僻不像一个正常‘人’的感情了”。

沈从文的创作是一部崇尚自然的生命哲学.关怀人性是其根。30年代的中国战乱频繁.沈从文先后当过士兵、班长、文书、书记,过早经历了生活的残酷和战争的野蛮.然而他的作品却呈现与同代作家不同的世界。茅盾、巴金、老舍等作家主要描绘了正在变革的社会现实.其作品的批判色彩甚为浓厚与此不同.沈从文在生命的建构与人性的缅怀中淡淡流露出对现实的不满.这种精神可以说是与庄子的思想一脉相承的对自由人性的歌颂与对自然的崇尚是庄子生命哲学的精髓所在.庄子哲学最重要的恐怕就是歌颂生命.歌颂人的自由自在的存活状态他生活在乱世.那时的人们人性扭曲,生存压抑.生命处于极不自由状态庄子以他对自然的热爱、对生命的超然姿态实现了自我对生命与人性的关怀。

在沈从文笔下的湘西世界里.人们终日与古朴、宁静、和谐、美妙如画而又充满灵性的大自然为伴,拥有原始、野性、蓬勃旺盛的生命力。他们的人性、人情、道德与孕育他们的大自然保持着一种异质同构的关系在作者的审美意识中.他们完全是自然孕育造化的精灵他们真情所至.率性而为.不受任何陈规陋俗羁绊.也不为任何世俗礼法约束四狗和阿如在山雨洗净了的大自然中“撒野”,神巫违反“魔鬼习俗”去追求“天许可”的爱情.儿子特意筑路以方便母亲去庙里与和尚相会湘西民间的道德处于一种自由自在的状态.它体现了人们的习惯、乐趣和愿望.反映了生命的需求和生命的趋向.完全符合人的生理自然和心理自然,彰示出生命的自由。生存的洒脱。

庄子把对人性的理想寄托在“神人”身上.在《逍遥游》中写道:“藐姑射之山,有神人居焉。肌肤若冰雪,淖约若处子;不食五谷,吸风饮露;乘云气,御飞龙,而游乎四海之外;其神凝.使物不疵疠而年谷熟。”所有的描写都具有脱离尘世的美的特征。沈从文笔下的主人公都是这样的自然之子.他们似乎同藐姑射之山的神人一样纯洁善良.和湘西古雅的风情融为一体边城的女子是温柔纯净的.是爱与美的化身.她们心底善良淳朴却又执着刚强。就像一泓深泉,清灵却不见底。《边城》里的翠翠.是老船公的孙女.她的身影飘荡在山水相融的风景中.生活简单而又自足。勤劳自然、美丽善良、恬淡温和、宁静执着构成了她人性美的全部.显然作者在这里倾注了自己的全部理想如果说女性在这里体现了自然和谐与人性恬静优美的一面.那么他笔下的一部分男性则带有自然原始的力量和生命的冲动在《龙朱》中,龙朱便作为男性人格的完美代表自然不加雕饰的原始的出现了.他“美丽强壮像狮子.温和谦顺如绵羊”.集狮子与绵羊于一身的男性完全是纯粹的自然之子,他们热情、真实、诚实、勇敢、女性的阴柔和男性的阳刚配合的恰到好处。完全体现了人性的完整和自然。两性之爱是沈从文经常关注的.它自然而又美丽纯洁.不在乎一切外来的干涉.沈从文常常把男女之间的恋情置于自然的背景之下。《雨后》中“听一切大小虫子叫.听晾干了翅膀的蚱蜢各处飞.听树叶上的雨点落在地上的跳跃,听在身边一个人的心跳.全是诗的”。静谧中生命跃动的声响交合着从林间隐隐绰绰的意象.四狗的爱情就在这充满生机的自然环境中萌发、膨胀、生长.情感及欲望在一种饱和状态中走向极致.生命力在充分的张扬过程中也正蕴蓄着新的生命依山傍水的湘西无疑孕育了沈从文对湘西的向往与崇敬.他的笔端.随处都流动着自然的身影.人则在自然的掩映之下生存活动。

《三三》中,三三从小就在“比屋连墙、嘉树成荫”的堡子里长大.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使她完全生活在几乎纯自然的环境中.没有与人错综复杂的关系.也没有外在力量的限制和束缚。

生命形式如真空一样纯净透明。三三与自然互为象征,互为背景。互为对象。三三还在与宽容博大的自然的交流与对话中达成共识和默契:“三三的事.鱼知道的应当比母亲还多。”他们互相依赖唇齿相依.从而使三三完全释放生命的欲望与冲动.尽显生命的欢愉与跳跃。自由人格获得了解放与归依在这走向返朴归真的过程中.人其实也就实现了精神上的自由与逍遥.在无根的飘浮中找到了生存的立足点.自然也就成了人类的生命之根.

篇5

二、培养学生政治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1.设置疑问,有效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一定要依据学生实际发展状况设置疑问教学形式,这样就能够有效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促使学生能够积极进行思考。并且教师还能够依照学生思考状况,积极引导他们,这样就能够促使学生更好地进行学习活动。

2.运用较好教学方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的时候,不仅要有效使用语言教学,还需要适当增添身体语言辅助教学。积极运用亲切语言、适当的教学手势等等,促使教学活动能够保持在较好节奏,促使教学活动能够顺利进行下去,继而有效激发学生的政治学习兴趣,促使学生能够在轻松活泼的氛围中获取知识学习。

三、面向全体学生,积极辅导后进生学习

想要有效实施素质教育,教师在教学的时候就需要积极转变教学思想,努力为国家培养出合格发展人才,并且需要面对全体学生,要对所有学生负责,不能让一个学生落伍。不仅要培养出成绩较好的学生与成绩中等的学生,更加需要重视后进生的转化,并且这也是现代素质教育的重点环节。后进生转化是一项较为艰苦的工作,教师需要对后进生热心、耐心,要保护他们的自尊心,有效激励他们。教师首先要端正教育思想,不能够歧视这些学生,用爱心去关爱他们,帮助他们树立学习信心。在政治学习课堂环境中,多表扬他们,对他们进行肯定,耐心教导他们,只有这样才能够促使他们的成绩不断提高。

篇6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包括农田水利建设、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建设、商品粮棉生产基地、用材林生产基础和防护林建设、农业教育、科研技术推广和气象基础设施等。目前,我国农业依然是靠天吃饭,大多地区不得不主要依靠雨水灌溉,人工灌溉对于那些雨量稀少或者雨量变化无常的地区也是绝对必要的。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农业基础设施状况尽管有所改善,但是依然薄弱。因此,2004年以来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一直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首要任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就是政府按社会公众的集体意愿提供市场机制无法有效提供的公共品,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或分配活动,它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已任。由于农村区域人口居住密度小,农业基础设施的市场化指数相对较低(见表1),农业基础设施的提供主要由政府来完成。因此,承担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公共财政必不可少的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最关键的问题是投融资方式的选择,这不仅关系到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的效率,还决定着农业基础设施的资金来源及其维护等问题。

根据我们的调查,近年来国家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增加较快,1994-2006年,中央累计安排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总量超过4000亿元,主要投向农业和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六小工程”建设。在国债及中央预算内投资和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当中用于大农业方面的投资比例也有所提高,目前财政资金正在成为我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见表2)。但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总量仍然明显不足,直接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的投资比重偏低。造成农业基础设施供给不足的原因或制约农业基础设施增加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向城市倾斜的公共财政体制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供给不足的体制性因素。因此,必须构建城乡协调平衡、公平合理的基础设施财政供给新体制。

一、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1.根据受益范围的大小,通过调整和理顺各级财政分配关系,合理划分农业基础设施的界限,建设基础设施费用原则上由各地方相应层级的公共财政予以提供,中央政府根据公平均衡的原则,按贫困程度予以支持。

2.建立和完善省级政府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由于地方政府提供的基础设施大多具有的正外溢性,如果没有相应的补偿,这些产品的供给就会陷入不足的境地。因此,建立和完善省级政府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由上级或邻近地区政府对其进行适当的补助是必然选择。从目前地方公共财政体制来看,不仅要求完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还应建立健全省级以下政府间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3.推进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创新。应加快城乡统一税制的步伐,合理确定农村税收,逐步建立起科学、公平、合理、规范、优化的农村新税制。同时,对农村税费体系进行合理重构,尽快形成新的有利于增加农村基础设施供给的筹资制度。

二、建立财政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筹措建设资金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多种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1.增加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县要调整农业和农村的财政投资和支持方向,应逐步提高各级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把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城镇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要向农村延伸,特别是城镇的垃圾处理设施、管理职能要突破城乡界限,逐步延伸到广大农村。

2.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制定优惠政策,在农村道路建设、桥梁建设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可以采取BOT、冠名权等形式,鼓励、引导民营资金投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采取以村为单位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办法,筹措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务员之家

三、改革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管理机制

过去对农业基础设施的管理主要是一种实物管理和设备管理,谈不上什么资产经营管理。无偿服务、无偿供给、无偿消费,导致供给越多而需求缺口越大。因此,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基础设施管理体制就成为有效增加供给的一个重要途径。经营性或竞争性基础设施要逐步改造成公司制,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按一般生产企业运作,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非经营性或非竞争性基础设施实行以价值管理为主、以实物管理为辅的体制,可以是无偿服务或低偿服务,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负担,但是也要讲究经济效益,讲究责、权、利相统一。所有农业基础设施要尽可能实行资本化和价值化管理。农业各类小型基础设施可改建成各种合作经济、股份经济、股份合作经济等形式,明晰产权,按企业化原则经营。

参考文献:

[1]何李花,曾福生,向香云.我国农村基础设施融资问题探讨[J].金融经济,2006(4):6-7.

[2]王科.基础设施与西部新农村建设[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93-96.

[3]刘伦武.农业基础设施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的动态关系[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6(10).

篇7

    即使是元杂剧的主要构成成分是诗性的(曲),勾连整合这些唱段的框架仍然是一个故事。叙事作品除了要有头有尾,叙述方式也很重要。事实上,近年来,人们对叙事方式日益重视,不仅有关叙事学的着作日见增加,而且1990年代以来马尔克斯、博尔赫斯等拉美作家的作品之所以受许多读者的欢迎,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其作品的叙事给人带来了一种特殊的美感。

    此外,尽管中国传统戏剧属于“戏剧”,但戏剧内部的差别很大。初略划分一下,可以说,有以古希腊悲剧为代表的强调剧情的戏剧,也有以意大利歌剧为代表的更强调抒情的戏剧。中国传统戏剧内部自然也有这种差别。但总的说来,中国传统戏剧,特别是元杂剧,是从诗词曲发展过来的,似乎更侧重于抒情,而不是讲故事。很多学者也因此往往称之为“戏曲”而不是“戏剧”,因为它“将歌曲置于故事情节、戏剧冲突之上”,是一种“曲本位”。也有学者指出,很多元杂剧则非常缺乏戏剧成分,甚至认为元杂剧严格说来尚“未成熟”。因此,欣赏中国传统戏剧,在很大程度上,故事只是一个背景,观众欣赏更多的是演员的“念、打、作、唱”。许多如今保留下来的元杂剧剧本仅仅是唱词的集合,没有对白,没有对舞台表演动作的提示。即使那些比较“完整”地保留下来的剧本,其中的对白、动作指示和提示也非常简单,只有诸如“科”这样的提示;但据学者研究,这些元素以及其他过场交代、动作提示都是后代人加上去的。⑥剧本中的唱词也与传统的诗词歌赋非常类似,有很强的抒情性和主观性。上述分析表明,中国传统戏剧的侧重点不是叙事。

    不侧重叙事,自然传统戏剧也就谈不上关注故事的结构和叙事方式了。不关注却不是没有。“元杂剧一般一本只有四折,篇幅较为短小,不可能安排复杂曲折的情节,而且剧作起、承、转、合的情节发展过程也常有互相雷同或互相蹈袭之处,剧作的第四折更往往有“强弩之末”的缺陷。只是“元杂剧作品大多设置一人一事、一线到底的情节结构主线,造成集中、紧凑、简炼、清楚的艺术效果。”只是按照今天的叙事作品或戏剧结构标准,中国传统戏剧的结构看来很有问题。

篇8

从本质上讲,人们所受的教育,主要指的是文化的教育。众所周知,文化是人类社会经过数千年的历史创造出来的,是人类社会行为的内在提炼。中国思想政治教育与价值丰富而视角深邃的传统文化背景相联系,通过汲取传统文化中优秀的东西来陶冶人的情操,促进人的素质的全面提高,从而达到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其一,思想政治教育与中国传统文化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目标是塑造人们健康的人格,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修养,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提升人们理解人与人、自然以及社会的关系的能力。所有这些都符合今天我们所大力倡导和追求的道德品质和理想,与今天我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中培育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四有”新人的目标是一致的。目标的一致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传统文化在今天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和不可忽视的作用。

其二,中国传统文化是思想政治的活水源泉。传统文化,尤其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饱含着爱国主义思想和献身精神。“爱国主义是我们中华民族崇高的精神追求,是我们民族的精神支柱,是我们民族的价值信仰,是我们民族的优秀品格。”爱国主义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内容,是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重要衡量指标。传统文化中蕴含的题材广泛的爱国主义思想正是今天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不竭源泉。

总之,只有“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力量和智慧,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根深叶茂,健康发展。否则,丢掉了自己民族的文化传统和民族精神,发展先进文化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当代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中国传统文化是无法绕开的“结”,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二、中国传统文化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有着悠久的历史,其优秀的文化成果对我们今天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具有积极而有效的引导作用,是当代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不竭的资源,人们通过不断汲取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的文化成果,不断提升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政治素质,会使我们今天的思想政治教育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概括来说,传统文化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主要体现在塑造人、培养人的功能等方面。具体来说,中国传统文化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传统文化是当代思想政治教育的文化背景。传统文化是人类精神智慧的结晶,为人类社会文明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文化基础。“教育是人类文化发生发展的一种生命机制,没有文化传统就不会有教育,因为文化传统是一个民族无法拒绝的历史传承,这就注定了教育必须以传统为前提、为基础,去继承传统,承认历史和传统对人类的作用,从而根据民族传统采取特定的教育行动向下一代提供有关人类历史发展的范型和参照系。”现代文化是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经过社会不断发展,结合时代要求变化而来的,没有传统文化这一历史文化基础,现代文化发展必将成为空中楼阁。因此,要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对人们的教育功能,必须以传统文化为背景和基点,充分利用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价值。

其次,中国传统文化丰富着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传统文化中包含的爱国主义思想和为理想献身的精神是当代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正是这些内容优秀而题材广泛的传统文化哺育了一代又一代人,它激发了我们的民族白尊心、自信心,增强了民族的凝聚力,并且逐渐成为人们的一种共识,积淀成我们民族的共同心理。”我们中华民族有着许多优秀的文化传统,如,“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的高尚人格;“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主义情怀;“刚健奋进”、“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处事标准;“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英雄气慨;“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高尚品德;“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勤勉风格;“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的奉献精神;“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的民族气节等等。这些最优秀、最可贵的中国传统文化为我们当代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及其宝贵的教育内容。

最后,中国传统文化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教育原则和方法。一般来讲,中国传统文化中包含着如下几种教育原则和方法:一是教育注重言传身教的原则。如孔子主张以道德示范为特点的教育方式。“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些都说明了以身试教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为我们今天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很好的视角。二是道德教育与内心自省相统一的方法。中国传统文化特别重视心理教化的积极作用,“内省”“慎独”的人身修养以及“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的道德修养方式,为我们当代思想政治教育在心里教化方面提供了一种很好的借鉴。三是德育与智育相结合的方法。中国古代教育家大多认为德育要高于智育,一个人首要的是要学会如何做人,知识只有用于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条件下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三、强化中国传统文化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现实途径

中国传统文化的当代思想政治教育功能表明,当代思想政治教育能否取得切实的效果,能否始终保持思想政治教育的继承性与发展性,必须充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对思想政治教育的积极引导作用和功能。新形势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切实大力弘扬中国传统文化。

第一,积极利用各种传媒,大力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大众传媒是传播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平台,通过各种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载体具体而形象的向广大群众传播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可以将中国传统文化与群众的现实生活紧密结合起来,有利于人们深入理解和把握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现实意义,从而达到对广大群众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

篇9

郭延军在《法学》2005年期发表的“我国处理政教关系应秉持什么原则”一文通过对三亚观音圣像建设中提出的宪法和法律新问题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为宪法学界关注、探究政教分离原则在中国的语境及其功能提供了必要的探究思路和线索。

一、精神和政教分离原则的历史基础

自由的发展史告诉我们,自由最本质的内容是信仰自由,信仰自由作为个人绝对的自我选择权,在其形成过程中不受国家公权力的直接或间接的干预。构成国家和宗教相互关系的核心原理是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原则。

政教分离原则(separationofchurchandstate)是世俗国家的一般原则和政治道德基础,其意义在于禁止国家把某一特定宗教定为国教,国家和宗教之间应保持各自的生活准则和领域。[2国家通常干预国民的世俗生活领域,而信仰生活应由国民自主地布置。从本质上讲,政教分离原则要求国家的宗教中立性或非宗教性,禁止“宗教的政治化”和“政治的宗教化”。现论和宪法体制普遍承认政教分离原则具有深刻的历史和政治道德基础。

首先,它源于对国家和宗教关系的深刻反思。人类在国家和宗教关系中曾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寻找人类自我价值的过程中人类理性地选择了国家的世俗化和信仰生活的个体化。可以说,自由原则的确定标志着人类从宗教压迫中解放出来,获得自我发展的机会和途径。在欧洲中世纪,国家权力和教会权威相互结合,限制公民自由地选择自己信仰的宗教,只答应国教的存在。由马丁·路德和加尔文领导的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导致产生和罗马教廷对立的改革教会派,最后以承认各派地位平等而告终。1689年英国制定《容忍法案》,首次肯定各教派地位平等。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确立的原则,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解决了政治和宗教或社会治理和精神治理的关系,从而为人类历展开了一个新的方向”。

其次,通过政教分离原则实现自由是国际社会的共同经验和追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自由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瞩目。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摘要:“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躬行、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1976年世界教会协会在《教会和国家关系准则》的报告书中,对国家和宗教关系给予了高度的关注,提出的基本原则是摘要:国家和宗教之间应保持“批判和建设性的合作关系”(criticalandconstructivecollaboration)。1987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该宣言中规定摘要:凡在公民、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生活领域里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承认、行使和享有等方面出现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歧视行为,所有国家均应采取有效办法予以制止及消除;所有国家在必要时均应致力于制订或废除法律以禁止任何此类歧视行为;同时,还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办法反对这方面的基于宗教或其他信仰原因的不容忍现象。

再次,坚持政教分离原则是多元性和宽容精神的必然要求。的多元性和以人的尊严为核心价值的必然把人的信仰自由的保护作为首要选择。各国的宪法普遍规定自由,并把政教分离原则作为实现的基本原理或制度。1993年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8条规定摘要:“保障每个人的信仰自由、信教自由,包括单独地或和他人一道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选择拥有和传播宗教的或其他的信念和根据这些信念进行活动的权利。”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2条规定摘要:“共和国公民的信仰自由——独立确定自己对待宗教的立场、信仰或不信仰其中任何一种宗教、传播和宗教态度相关的信念和据此进行活动的权利受到保障。”2004年制定的阿富汗宪法在规定伊斯兰教是国教的同时,规定“在法律范围内,其他宗教的信徒享有信仰自由和参加各种宗教仪式的自由”。

第四,政教分离原则是保障宗教平等权的制度布置。为了保障在不同的宗教在精神的关怀下,获得平等发展的机会和地位,必须禁止国家对特定宗教的非凡待遇或特权,保持国家权力的世俗化,以保障国家的宗教中立和宗教的多元性价值。由于政教分离原则的实施,社会生活中不同利益的冲突和矛盾获得了有效的解决机制,能够及时地解决裂痕,“割断了教派和政权的政治交换关系(至少在法律上),使以教划线,以派划线,用宗教标准区分人的社会等级的做法难以为继,从而为真正实现自由,为处于少数地位、弱势地位的教派改善其自身状况创造了条件,使不同教派、不同文化背景人民的和睦相处成为可能。在现代社会中,强调政教分离原则不仅仅是为了保护作为主观权利的,更重要的意义在于防止对客观宪法秩序的破坏,确立政治世界和宗教世界的不同领域。

二、政教分离原则的内涵和不同形态

政教分离原则是现代国家的基本原理,体现了国家和宗教关系的政治哲学。由于各国有不同的历史发展和传统文化,政教分离原则的理解和运用有不同的特征,但其基本理念是相同的。一般意义上讲,政教分离原则包括国家对宗教的中立和宗教对国家的中立两个方面。对国家来说,政教分离原则意味着国家不能动用自己的资源支持或压制任何宗教、教派,国家不能把纳税人的钱用于和宗教有关的任何活动等,其基本内容包括摘要:1.禁止设立国教。国教是指国家对特定宗教的非凡保护或赋予各种特权。否定国教意味着国家要尊重宗教的多元性,遵守宪法规定的宗教自由和宗教的平等权,严格区分信仰世界和世俗世界的价值观;2.确立国家和宗教相互不干涉的原理和制度,即国家对宗教保持中立。因保持宗教的中立,国家不能对特定宗教进行优待或赋予特权,更不能用政府的财政资金资助特定宗教活动。当然,在具体的实践中,国家中立立场和对宗教团体法人给予部分免税等办法是有区别的,不能把文化遗产保护等国家的作为义务简单地理解为违反国家中立原则。3.禁止国家进行宗教教育和进行宗教活动。基于宗教的中立性立场,国家不得以公权力身份进行特定宗教的教育或宗教活动。如韩国《教育基本法》第6条规定,禁止在国、公立学校中进行特定宗教的教育。对宗教来说,政教分离原则意味着宗教不得介入国家的立法、司法、教育等领域。也就是说,作为政教分离原则的完整内容,宗教也负有不干涉国家政治的义务。

我国自由政策的实质是使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不答应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如我国《教育法》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和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目前在宪法学界对宗教的政治参和范围新问题、是否绝对禁止政治参和等新问题还存在着不同的主张。这是关系到宗教自由限制的合界限新问题,需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如需要对政治活动本身的内容进行界定,区分个人和团体政治自由的表达方式以及宗教团体的合理地位等。假如说,政教分离原则是以现代民主主义为基本价值基础的话,应答应宗教在合理范围内对政治事务表达意见。有关宗教人的政治表达自由权新问题,维戈的理论是有一定说服力的。他提出“市民的宗教自由概念”,认为宗教自由分三个层次摘要:个人的宗教自由、教会的宗教自由和市民的宗教自由。市民的宗教自由指的是个人作为享有的主体,一方面属于宗教团体,而另一方面又以国家或地方共同体的成员积极地参和政治性活动,表达其见解。换言之,既作为信仰的主体,又作为拥有的主体,对政治活动产生影响,并发挥对政治事务的批判功能等。

政教分离原则在宪法文本上的不同表现形式体现了各国不同的背景和文化传统。从政教分离原则发展的轨迹看,基本上经过了“合一”到“分离”、“绝对分离”到“相对分离”的发展过程,体现了宗教和文化的多元性。按照政教分离原则的实践形态,一般分为以下形态摘要:(1)实行政教合一体制的国家,宪法上明确规定某种特定宗教为国教,并明确国家的基本理念是政治和宗教的合一;(2)由于历史文化的传统,虽保留国教的传统,但同时保护国民的自由的国家,如泰国是唯一以佛教为国教的国家,多数穆斯林国家把伊斯兰教规定为国教等(3)不承认国教,但对宗教团体以公法人的地位,赋予和国家同等的地位,各自以固有的传统和价值观进行活动,各自调整国家生活和信仰世界;(4)国家和宗教世界完全分离,保持国家对宗教的中立态度的国家,如美国、法国、韩国和日本等。当然,采取完全分离型的国家中也有不同的运行方式,比如政教分离原则和的关系上,有的国家强调其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认为是目的,政教分离原则是实现其自由的手段;也有学者认为,两者具有不同的目的,自由的目的是尊重个人的自主性,政教分离原则的目的是国家对宗教的中立性义务的确立。按照这种理论,宗教自由体现的是主观的公权,政教分离原则体现的是一种制度性保障价值。因此,即使宪法文本上,没有直接规定政教分离原则,但自由条文中应包括政教分离原则的内涵,不能以文本上没有规定其原则为由,否认这一原则对国家权力活动所产生的实际效力。

三、政教分离原则的适用和宪法界限

在自由和政教分离原则的关系上,无论是采取一元论还是二元论,我们不得不面临两者价值之间的冲突,如何保持两者的协调是现代宪法学理论需要解决的重要新问题。国家对宗教的中立性是不宜把握和确定的概念,需要通过不同国家的判例寻求个案的规则。

在美国,政教分离原则的实践主要是围绕国立学校宗教活动和私立宗教学校或对宗教机关财政资助方面的新问题而展开的。在不同时期的判例中法院确立的基本判定标准是“三标准判定”理论,即考察目的的世俗性、效果的世俗性、国家是否过度干预宗教活动。在三条标准中国家对宗教活动的干预程度是评价国家中立性的重要依据,非凡是评价对宗教机关是否给予优惠的重要标准。在美国,判定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反政教分离原则时通常考虑的因素主要有摘要:受到优惠待遇的宗教机关的性质和目的;优惠的性质;因优惠可能导致的国家和宗教机关的关系等。在日本,有关政教分离原则的宪法判例中,最高法院采用了“目的效果标准论”,对地方自治团体在宗教活动中涉及财政资助新问题进行了宪法判定。早在1965年,在三重县津地方该市用公费举行国家神道的神灶神道的奠基典礼,被控违宪。当时,法庭上神道仪式,是否属于宗教成为争论焦点,如属于宗教活动,则根据宪法应公布违宪。最后最高法院以神道仪式对于日本国民来说是一种普遍性的习俗为由,没有作出违宪判定。在棋面忠魂碑诉讼中,针对地方政府能否向特定宗教团体提供公金的新问题,最高法院以目的效果统一论的标准仍作出了合宪的判定,强调宗教行为地、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行为者的意图认定、行为对一般人产生的效果等综合因素。但在1997年作出的“爱媛玉串料诉讼”案件中,最高法院进一步发展了目的效果论理论,以县政府对神社提供公金的行为违反政教分离原则为由,作出了违宪判决。在判决中最高法院从宪法角度解释了政教分离原则和宗教活动的含义,认为政教分离原则并不绝对地排斥国家和宗教之间的联系,要考虑和宗教有关的目的和具体效果。在宗教活动的解释上,最高法院的基本标准是摘要:该行为的目的是否具有宗教的意义;该行为是否具有宗教的特征;要考虑社会通念的一般意义;是否使用公款新问题上,主要看是否超越了社会公众所认可的必要限度等。最后,最高法院提出了违宪的基本理由摘要:县政府和特定宗教团体具有重要的宗教上的联系;不能把县政府的行为理解为符合社会通念的活动;支付公金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宗教意义;没有充分的事实表明县政府对其他宗教团体给予了财政资助。这种目的上具有宗教意义,并在效果上产生对特定宗教活动支付公金行为属于宪法第20条第3款所禁止的“宗教活动”。这个判例对宪法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从一个角度说明了政教分离原则的当代价值和演变,赋予政教分离原则以新的内涵。

在现代社会中,政教分离原则是具有综合性价值的原理或原则,要根据各国不同的历史和文化进行具体分析和运用,既要坚持政教分离原则的一般性原理,同时也要根据时代的变化作出新的解释。比如,在2002年发生的“美国公立学校要求学生每日面对国旗背诵效忠誓词”案件中,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三位法官以两票赞成一票反对裁定摘要:公立学校的国旗效忠誓词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有关政教分离原则。此案的裁定引发了美国社会的一场。在2003年11月,美国亚拉巴马州最高法院司法大楼里能否立摩西十戒标志物的新问题上,联邦法官根据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政治和宗教分离原则,限令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拆除纪念碑,以表示国家法治的统一和对宗教多元化的尊重。实际上,在政教分离原则的理解和适用上美国社会也存在不同的学派和理论。美国人对政教分离原则的态度可分为三种,分离派、协调派和中立派。分离派主张,宪法没有赋予联邦政府对于宗教新问题的任何管辖权,而协调派认为宪法赋予了联邦政府一定的权力,至少没有否认或禁止联邦政府在宗教新问题上的权力等。在法国,1905年颁布教会和国家分离的法律后,法国确立了“国家非宗教性质的基本原则”,承认宗教的多元化,主张“政教分离不仅是一种法律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文化,一种品格,一种摆脱一切教权主义的解放运动”。但在实践中政教分离原则的实施也碰到了许多新新问题。为了调查法国实施政教分离原则的实际情况,2003年希拉克总统成立了“调查政教分离原则执行情况的思索委员会”,希拉克总统要求委员会提交法国社会执行政教分离原则的报告,他认为法国社会要承认文化和宗教的多元化,并把它视为实现民族团结的基础。经过几个月的调查、70多次的听证会后,委员会建议重新定义政教分离原则,并为之立法。委员会提出的报告提出27项建议,主要有摘要:建议禁止在学校内佩带任何宗教或政治信仰归属的服装和标记;不同教派应该有平等的权利;要求国家制定政教分离;规定玛丽亚娜日,用来宣传政教分离原则;制定政教分离的法律并非要禁止,而是要确立公众生活的原则和规则等。

在探索政教分离原则和宪法界限时,需要我们关注的另一个新问题是国家对宗教团体的限制界限和宗教团体的自律权的关系。从各国的宪法判例看,国家原则上不能对宗教团体内部的活动进行限制,应充分尊重其自律权。但涉及到宗教团体内部财产新问题时,国家的法律调整会碰到一些复杂的情况。比如国家通过法律对宗教团体的财产进行限制时,宪法上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是摘要:国家有无权力作出限制性规定?假如有,那么在什么范围内可以进行限制?对宗教团体财产权的限制新问题直接关系到自由的实现,关系到公民财产权的保障。假如国家法律对宗教团体财产权的限制缺乏合理界限,有可能侵犯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和财产权。当涉及到宗教团体财产权时,即使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进行限制,也要充分考虑比例原则和最少侵害原则。

篇10

《战国策》一书,是反映战国时期历史的一部十分重要的典籍。它记载了许多的言谈游说之士——即所谓的纵横家的言论,正如西汉刘向所言,此书“游士辅所用之国,为之策谋”。历代学者也大体认为书中的主要内容“大抵皆纵横捭阖,谲诳相轻倾夺之说也”。但是笔者认为,书中的言谈游说之士的纵横捭阖,就其本身而言,主要还是一种“干人主”的方法和技术,作为一种政治活动来说,是属于技术层面的性质,其中并不带有什么政治思想与政治学理。用通俗的话来说,它就是教人如何为了某种利益而打动对方,“皆揣摩人君心理之术”。然而我们知道,战国时期是许多政治思想并行于世的时期,而作为一种政治思想,它必须包括如何治理国家、如何统治民众、权利的分配、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等等这些内容,并且对进行政治活动的人产生一定的影响与支配作用。换句话说,政治思想是在抽象的层次上研究政治主张的概念及论证涉及政府(政治机构)的措施与制度,以及具有政治行为的人,如古时的君、臣,近代的议员、公民,皆在其讨论诠释的范围之内。正如张舜徽先生在论及当时的游说之士时所言:“不外拿自己的一套主张,游说诸侯,乘机爬上统治地位,成为最高统治者周围的显赫人物。他们的任务,不外想拿各人自己的一套议论主张,实行于当时,来巩固统治者的权位,维护统治与服从的社会秩序。”《战国策》中所记载的言谈游说之士,在他们的言论中,自然也存在着一些政治思想。作为“自己各人的一套议论主张”来游说上层人物,以此来达到他们自己的某种目的。本文就是对这些游说之士的政治思想进行研究和探讨。

因为在《战国策》里很多的政治思想大都散见于各个篇章之中,因此,在研究探讨时,必须从宏观的层面上把握其总体面貌,抓住其主要的观点。

战争的重要性。对战争研究,是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战争不仅是一种政治行为,而且是一种真正的政治工具,是政治交往的继续,是政治交往通过另一种手段的实现”。战国时期,七雄并立,彼此之间征战不休,都想战胜对方,或是达到保存、扩大自己的实力,进而达到统一天下的效果和目的。所以在当时战争就体现了它的极其重要的意义。虽然战争之惨烈正如孟子所言,各国国君“以土地之故,糜烂其民而战之,大败,将复之,恐不能胜,故驱其所爱之子弟以殉之”。但是各国之间的征战依旧如故,并且各种指挥打仗的人才如白起、廉颇等人也都为人君所重,而如何进行战争并取得胜利,也成为了一种专门之学,即所谓的“兵家”。所以《战国策》中所记载的那些言谈游说之士,在他们的言论中,也就将战争赋予了很大的重要性、合理性了。如《战国策·秦策一》载苏秦说秦惠王曰:

夫徒处而致利,安座而广地.虽古五帝、三王、五伯,明主贤君,常欲坐而致之,其势不能,故以战续之。宽则两军相攻,迫则杖戟相撞,然后可建大功。是故兵胜于外,义强于内;威立于上,民服于下。今欲并天下,凌万乘,诎敌国,制海内,子元,臣诸侯,非兵不可也。

这段话中,就提出了当时的人主治国的两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致利”和“广地”。但是在当时群雄并立的情况下,要达到这些目的,不是那些整日“恬于教,乱于治,迷于言,惑于语,沈于辩,溺于辞”的人可以得到的,“非兵不可”才是最主要的手段。我们可以查阅《史记》中所记载的战国时期的历史,几乎无年不战,无战不是杀人逾万、血流成河,最终的政治利益的实现靠的就是战争。不但“致利”和“广地”需要战争,守护国土、避免邻国强占本国的土地,更是离不开战争。《战国策》中所载的郑同说赵王之辞就说明了这一点:

今有强贪之国,临王之境,索王之地,告以理则不可,说以义则不听。王非战国守围之具,其将何以当之?王若无兵,邻国得志矣。

在战国这个纷争惨烈的时代,想要保住国土,不能向邻国“告以礼”、“说以义”,用文章或口头作道义上的论争,而是必须备守城之具,有充足的军队,通过战争来守卫国家。这与上文所引的以“致利”、“广地”为主的目的虽有不同,但两者欲达到目的的手段必归于战争。由此可见,《战国策》中对战争的重要性的叙述,是占有重要地位的。这也是深深符合当时的历史背景的。此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战国策》中尽管夸大了言谈游说之士的重要,如通过苏秦的“和纵”之计,“秦王解兵不出于境,诸侯休,天下安,二十九年不相攻”,俨然是一言而定天下安危。但是在纵横捭阖的背后,仍然是以各国的实力为基础的,而这种实力的最好体现,就是用来进行战争的军事实力。所以哪怕是书中极力夸大的人物苏秦等人,在游说国君之时,也是必说“带甲数十万,车千乘”这样体现一国实力的话语,这也是《战国策》中重视战争的一个良好的佐证。

增强君主集权,有效驾驭臣下。战国时期的一大特点,就是春秋时的封建国家开始解体,郡县制的集权国家开始出现,“各国的政权组织相应的发生了变革,废弃了原来各级贵族统治的制度,开始形成以将相为首脑的中央集权的君主政权”。大臣开始由国君任命,并且听命于国君,而对于国君而言,如何加强集权、有效地使用自己的权力,如何控制驾驭臣下使之完全为己所用,也就显得特别重要了。《战国策》中对这方面自然也是极为重视。如书中所载的有人向秦惠王所进之言就提到:

大臣太重者国危,左右太亲者身危,今秦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莫言大王之法。是商君反为主.大忘更为臣也。且夫商君,固大王仇雠也,愿大王图之。

虽然这段话是否符合史实值得商榷,因为商鞅在秦国的变法,本身就是打击当时的贵族势力,使君主得以集权,并非是让自己的声名盖过君主。但姑且不论这些,这段话就是要君主独揽大权,不能使大权旁落。因为“大臣太重者国危,左右太亲者身危”,如此一来,则“木实繁者枝必披,枝之披者伤其心。都大者危其国,臣强者危其主”。作为新兴的集权式的君主,应该全力制止“商君反为主,大王更为臣”的情况,否则,是很不利于君主独揽大权的、臣下完全听命于君主的集权统治。故而要极力避免“大王更为臣”的现象出现,哪怕杀掉威胁君主地位的大臣也在所不惜。这段引文的后面正是这样的结果,“商君归还,惠王车裂之”。除了君主要独揽大权之外,还要使君主的命令能够顺利执行,不能出现“今天下之府库不盈,囷仓空虚,恶其士民,张军数千百万,白刃在前,斧质在后,而皆去走,不能死,罪其百姓不能死也,其上不能杀也。言赏则不兴,言罚则不行,赏罚不行,故民不死也”的情况。作为集权的君主,要想在战乱纷争不止的战国之世有所作为,就必须让全国民众为自己的利益而行动,一切以君主之命为鹄的,“士民”不许违背君令、有自己的独立意志,使君主“言赏则不兴,言罚则不行”,一位合格的集权君主,应该像书中所载的范睢之言,做到:

臣闻古之善为政也,其威内扶,其辅外布,四治政不乱不逆,使者直道而行,不敢为非。

如此一来,臣下“不敢为非”,君主中央集权、独揽大权的目的才是完全达到了。最后《战国策》还提到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劳”与“佚”的关系,具体讨论了君主的“统治术”问题,这就使得书中所论的关于增强君主集权、有效驾驭臣下的思想更加完备了。如《战国策·齐策五》就写道:

故夫善为王业者,在劳天下而自佚,乱天下而自安,诸侯无成谋,则其国无宿忧也。何以知其然?佚治在我,劳乱在天下,则王之道也。

控制权力,不让臣下权侵君主,使君主的命令能够顺利执行,再加上重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劳佚关系,使主佚而下劳,这样就可以实现增强君主集权、有效驾驭臣下的目的了。这些观点符合当时的政治现状,达到了为统治者服务的要求。王夫之说战国是“古今之一大变会”,而政治上的中央集权正是这“变会”的主要特征之一。《战国策》中所记载的增强君主集权、有效驾驭臣下的思想,体现了这样的时代要求和特征,并且代表了新兴的集权君主的利益,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因此,不能仅从技术层面上将《战国策》看做是“阴谋诡计”“纵横捭阖,谲诳相轻倾夺之说”。

重用贤臣,摒去奸侫。上文提到,战国时期君主的中央集权倾向明显加强,臣下的录用与升黜,都以君主的意志来执行,春秋时代的“世卿政治”——国家的各种职位由各国的封建贵族担当,职位世袭,国君不得随意干涉的贵族政体——趋于解体,而“贵族阶级垄断政治之制度既废,平民遂获得登上政治舞台之机会”。一时间,求贤用贤成为各国君主的当务之急和时尚,所以如何才能获得贤人并且有效地使用贤人,也就成为当时政治思想的一个主题。《战国策》中就提到了“国亡者,非无贤人,不能用也”的观点,说明了“贤人”对于国家的重要性。要想获得贤人,首先就是要尊重贤人,书中所载郭隗对燕昭王说道:

帝者与师处,王者与友处,霸者与臣处,亡国与役处,诎指而事之,北面而受学,则百已者至。先趋而后息,先词而后嘿,则什己者至。若恣睢奋击,啕籍叱咄,则徒隶之人至矣,此古服道致士之法也。

这段话就说明了越是尊重人才,则越优秀的人才就会来到朝廷为人主所用。如果君主大摆架子,“恣睢奋击,啕籍叱咄”,则只能得到平庸昏碌之辈了。战国时期由于私人讲学的兴起,使得许多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学习获得知识,从而走上仕途。当时许多属于不同君主的政权同时存在,为这些新兴的“士”阶层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施展才能的机会和空间,他们的地位也因之提高,能够“说大人,则藐之,勿视其巍巍然”,以一副很自信、很有尊严的面貌出现。《战国策》中记载的齐宣王见颜斶,后者俨然为王者师的姿态,直呼“王前!”,要齐宣王走到他跟前说话,并指出“明乎士之贵也”才算得上是“明主”,更是形象地表达了这一点。除了尊重贤人之外,还应该虚怀纳谏,广开言路,并且择善而从。这样可以使国力强盛,国政清明。书中著名的“邹忌讽齐王纳谏”就说明了这一点:

(齐威王)乃下令:“群臣吏民,能面刺寡人之过者,受上赏;上书谏寡人者,受中赏;能谤议于市朝,闻寡人之耳者,受下赏。”

令初下,群臣进谏,门庭若市,数月之后,时时而间进。期年之后,虽欲言,无可进者。燕、赵、韩、魏闻之,皆朝于齐。此所谓战胜于朝廷。

这段文字不但写出了作为一国之君应该如何的鼓励臣下来进谏,而且还极力突出了虚怀纳谏、广开言路、择善而从的良好政治效果,国内是“期年之后,虽欲言,无可进者”,颇有孔子所谓的“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的景象;诸国是“燕、赵、韩、魏闻之,皆朝于齐”。齐国也因君主的虚怀纳谏而强盛起来。虽然这里有一定的夸张性,但从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战国策》一书鼓励君主应虚怀纳谏的思想。不但君主应如此,在书中,作为战国四公子之一的孟尝君也说道:“有能扬文之名,止文之过,私得宝于外者,疾入谏”。可见虚怀纳谏的重要性。最后,在重用贤人的同时,书中也提到了应该除去奸佞之人,使得贤人可以无阻碍无滞累的行其治国的主张。书中所记载苏秦说赵王之辞就提到这一点:

臣闻明王绝疑去讒,屏流言之迹,塞朋党之门,故尊主广地强兵之计,臣得忠于前矣。

“流言之迹”“朋党之门”都是中央集权体制下的官僚政治的典型弊端,若贤人整日被流言所诋毁,遭朋党所排挤,就无法有效地为君主贡献自己的才能了。所以除去奸佞之人,是重用贤人的一个重要的前提,作为臣下而言,也应该做到“贤臣之事其主也,亦必无女石而进贤”,公忠体国,不做嫉妒排挤同僚之事。重民爱民,关注民生。《战国策》一书中所体现的最后一个政治思想就是重民爱民、关注民生。我们知道,中国自西周起,就有了重民爱民的思想。《尚书》中如“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其惟王以小民用百彝,亦敢殄戮用义,民若有功”这类的语句,就明显地体现出统治者要重民爱民、勿滥施刑于民的治国理念。战国时期的各国国君,也十分重视民众问题。《孟子》中所载梁惠王对孟子说“河内凶,则移其民于河东,移其粟于河内。河东凶亦然”,一副十分关注民众生计的样子,并且十分希望自己国内的民众数量繁衍增多,故而询问孟子在他这样关注民生之后,为何依旧是“邻国之民不加少,寡人之民不加多”。在这样的时代风气下,《战国策》一书中就有了体现关于重民爱民思想的语句。书中所载的齐国使者出使赵国,赵威后问齐使“岁亦无恙邪?民亦无恙邪?王亦元恙邪?”齐使不高兴她的询问顺序,赵威后便解释道:

不然。苟无岁,何以有民?苟无民,何以有君?故有问舍本而问末者耶?

指明了民众才是使统治者得以顺利统治的最根本的因素。民众生计有问题,统治者的统治地位也就要动摇了。而民众生计得到保证,则会使一国的生产储备、作战能力、田赋税收都有所增加。所以对于统治者而言,必须重民爱民,关注民众的生计问题。这段话的思维逻辑是“岁—民—君”,虽然与孟子著名的民本论“民为贵,社稷为次,君为轻”中的“民一社稷一君”的思维逻辑顺序有所不同,但是两者都承认民众是统治者治国的根本与基础则是一致的。此外,书中记载的齐襄王问人如何对待齐国重臣田单,那人主张应嘉奖田单,理由便是:

寡人忧民之饥也,单收而食之;寡人忧民之寒也,单解裘而衣之;寡人忧劳百姓,而单亦一比之,称寡人之意。

篇11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近二十年的司法实践,对促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和保护行政相对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已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建设的需要,其中行政规范文件不被司法审查就是问题之一。行政规范文件被司法审查是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学者已对其在我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大量而有成效的探索和论证,但对制度的具体建构还缺乏比较细腻和深人的研究。

一、行政规范文件的概念确立

(一)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理论反思

我国行政法学一般从整体上将行政行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其中,抽象行政行为从动态看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从静态看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并且在应用中往往不加区分,将静态意义的抽象行政行为等同于动态意义的抽象行政行为。

然而,这种划分却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产生了尴尬,随着这两种行政行为逐步纳人司法审查,他们的划分也将没有任何实践意义。第一,二者的划分在法理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且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负面效应。第二,一旦行政规范文件纳人行政诉讼范围接受司法审查,二者划分的实践意义便会不复存在。第三,从一定意义说,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也是具体的行政活动,他有具体的制定机关、具体的制定程序、具体的成文文件和具体明确的约束力。如果行政主体应进行行政立法等活动而不为,就构成行政不作为,也会侵害到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因此,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的行政行为,从应然角度讲也具有可诉性,应当纳人司法审查范围。

(二)行政规范的确立

首先,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有的学者将行政立法以外的行政规则称为行政规范文件,认为行政规范文件是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及行政执行措施等。有的学者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一个学理概念,是指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主体制定对后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其次,关于“行政规范”。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规范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和行政规定。行政规定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包括各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决议、规定、规则、命令、公告、通告等。有的学者认为所谓行政规范是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规范体式的决定、命令等总称。

可见,有的将行政规性范文件范围界定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的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界定为除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至于行政规范,虽然不统一,但笔者赞同“行政规范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的观点。笔者认为,用“行政规范”替代“抽象行政行为”更合适,将“行政规范”作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定三者的共同上位概念。理由:一是可避免因“规范性”而带来的混乱局面;二是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定都是一种规范,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是效力位阶不同而已;三是“行政规范”的概念简单明了,也完全能够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和行政规定之内容,也不会引起概念歧义;四是从法治行政应然要求来看,有必要对包括行政法规在内的所有行政规范加以司法监督,但从法制现状及行政法规在执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看,全部纳人行政诉讼范围不太现实,但从发展来看,用“行政规范”概念可为将来全部纳人行政诉讼范围留下理论空间。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新建构

关于受案范围,肯定概括加否定列举的立法模式是目前很多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模式,而我国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却十分混乱。为此,采取肯定概括和否定列举方式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成必然趋势。

首先,以肯定概括方式规定受案范围。将《行诉法》第2条改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规范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理由:一是,确立了“受理为原则,不受理为例外”的原则,符合国际普遍做法。二是,从“公民有权提讼”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变化,既体现了对公民诉权的保障,又凸显了人民法院保障公民诉权的法定义务。三是,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的行政行为、传统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规范均明确纳人了受案范围,实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比较全面的司法审查。四是,较大范围地拓宽了对公民诉权的保护范围,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力度。

其次,以否定列举方式规定排除的受案范围。从应然角度讲,行政规范均应纳人行政诉讼受案范接受司法审查。按照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定等行政规范都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否则是无效的。但是,考虑到政治体制改革须稳步推进的要求,所有行政规范现在全部纳人司法审查不合适宜,应暂时将国务院的行政规范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关于行政规范的排除可做这样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法规、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

三、行政诉讼和管辖制度的改造

行政与管辖制度关系到行政规范文件之诉进人诉讼程序的由谁启动、何种条件启动、何种方式启动以及由哪个法院一审管辖等问题,是整个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以保障公民诉权实现和维护法律优先为原则建构制度

按照不告不理司法原则,法院不能主动受理案件,是诉讼活动的起点,因行政规范而的诉讼活动也不能例外。但由于违法行政规范的影响广泛性、侵害当事人权利的间接性,纠正行政规范违法的公益性等特征,需要对行政规范的做出合理的制度设计。首先,原告范围应扩大到人民检察院。按照《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以诉讼方式对违法的行政规范进行法律监督,以履行自己的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职责。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违反法律的行政规范也就是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侵犯,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代表国家、代表社会提讼。其次,单独就行政规范的,谁谁被告;附带某一具体案件的,以行政规范机关为共同被告。单就某一具体案件,虽然可能涉及到行政规范,但当事人并未对行政规范的机关的,则该机关不为被告,但应当列为第三人。虽然涉行政规范诉讼有其特殊性,仍要遵循被告确定的“谁行为谁被告、谁主体谁被告”一般规则,但要尊重原告的选择权,未被的不做被告。第三,关于行政规范诉讼的直接或附带方式应允许原告行使选择权,并且直接的应免缴诉讼费用,附带的应减少诉讼费用,以鼓励社会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和行使社会监督权。第四,关于条件的设置应坚持既能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又要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的原则。涉行政规范诉讼,除满足一般条件外,还要提出行政规范所违反的或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文本,但是否实质违反可不予要求,即对该条件只能做程序审查,不能做实质审查。

(二)以保障司法独立和实现公正审判为原则建构管辖制度

行政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的特点。一是影响大。行政规范往往是针对普遍对象作出,适用效力具有反复性,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一旦违法,将会给众多人造成损失,因而其产生的社会、政治等影响要远远大于其他行政行为。二是涉及利益复杂。行政规范大多涉及到重大行政管理事项,事关某一地区或全国范围内的公共利益,甚至常常产生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倾向,地方利益保护、部门利益保护等问题,其涉及的利益要远比其他行政行为复杂。三是涉及的依据更复杂。一个行政规范的出台往往涉及到法律问题、政策问题及其上位有关行政规范等情况,问题复杂,处理起来难度往往非常大。将如此复杂的行政规范诉讼交给本已十分脆弱的人民法院行政庭进行处理,很难保障行政诉权和公正审判的实现。所以,改革现行法院体制和管辖制度,显得十分必要。

行政规范诉讼应是行政诉讼类型的主要组成部分,就行政规范诉讼所引发的改革应放在整体行政诉讼体制中考虑和建构,而且须符合宪法要求、中国国情和能解决中国问题。有些专家学者就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设计了三个方案。,一是在现有体制基础上,提高行政案件审级,扩大地域管辖中的选择范围。二是取消基层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设巡回法庭审查行政案件。三是取消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设相对独立的行政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行政法院系统由高等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行政法院组成,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分离。各级行政法院财政支出单列,由国家统一拨付。

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笔者认为,第三种方案是可行的,但需注意三点:一是要以专门法院的方式设置我国行政法院系统,并受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审判工作;二是最低级别的行政法院应设置在现行中级法院所在地;三是行政规范之诉不能由巡回行政法庭进行审理,只能由有关行政法院直接审理。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地方干预的惯性影响。需要强调的是,体制到位情况下,人的因素就显得至关重要,因此,法官的素质和依法独立审判意识的培养也必须跟进;同时,还应科学完善和强化法官责任追究制,防止法官枉法裁判和滥用行政审判权。

四、裁判与执行制度的完善

现行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制度是建立在传统具体行政行为之诉基础之上的,当行政规范被纳人司法审查之后,必然要对现行裁判与执行制度进行研究和完善。

(一)裁判制度的完善

行政诉讼裁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所涉及的实体问题及程序问题所作的处理,包括行政判决,行政裁定和决定。人民法院的《若干解释》规定,现行政诉讼制度共有十种裁判形式:撤销判决、维持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赔偿判决、确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以及驳回裁定、不予受理裁定和准予撤诉裁定。这些裁判类型的理论基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或违法。当行政规范文件被接受司法审查后,一般会有全部违法、部分违法、已被废止或已过有效期限三种情况。显然,现行十种裁判不能适应或涵盖这些情况。因此,笔者建议针对行政规范被司法审查后可能出现的三种情况作出宣告判决。宣告判决,即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行政规范部分或全部违法,已被废止或已过有效期限,从而宣告该行政规范全部违法、某部分违法、已被废止或已过有效期限,并责令相应机关按判决要求进行处理的判决形式。增加宣告判决而不能适用撤消判决和变更判决的理由有:一是从《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来看,人民法院无权对行政规范行使撤销权和变更权,如果法院行使撤销权和变更权,明显与宪法相抵触;二是从《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九条来看人民法院有权对行政规范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且行政法院(专门法院)的宣告权可由全国人民常委会在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时做出专门规定或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做出规定。宣告判决已经生效,则相应的行政规范将丧失法律拘束力,并由相关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需强调的是,宣告判决可视具体情况与赔偿判决、确认判决、撤销判决等裁判形式一并做出。

(二)诉讼执行制度的完善

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执行制度,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有强制划拨、罚款、司法建议和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这些措施看似完备却缺乏应有的强制性,司法权对强大的可为所欲为的行政权的无奈,倒充满行政诉讼执行制度的字里行间。如行政机关应当归还罚款或应当给付赔偿金而就是不归还,就是不赔付,法院只能无奈地通知银行划拨;对于在规定期限内就是不履行行政职权,最终的对行政机关罚款也只能落实到无奈的划拨手段;司法建议更是无关痛痒,因为中国的“官官相护”现象十分严重;到最严厉的刑事措施时,却设置种种苛苛而又模糊不清的条件,如“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等等。固然,“执行难”有种种原因,但制度设计的不科学、不严谨、不详备、不到位,则使得“难”之有理,其危害性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