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7:28:55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手工艺论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2沃顿•埃谢里克家具设计的艺术特征
2.1极富手工艺个性美
起初,沃顿•埃谢里克的家具制作几乎完全利用传统手工木工工具完成,如手工锯、刨子和凿子等。1926年由于业务量的增加,他建立了自己的工作室并采用小型的机械化设备,如曲线锯、圆锯机等,但一些家具作品的重要部件仍旧依靠手工完成。为了拓展家具造型的表现手段,他还吸纳了当地原住民的木工工具。采用手工制作的家具作品,设计师可以精心地选择所需材料,即使是带疖疤的木材,对于手工制作都具良好的可控制性,所用工具可以很好地去适应设计的需要,避免了工业化生产出现的以设计适应机器而影响设计细节的问题[3]。可以说,埃谢里克的大部分优秀的家具作品大都依靠手工完成,极富手工个性,辨识度强。其一,在手工加工过程中,尊重材料本身的色泽、肌理和质地之美的的自然流露,几乎不对材料的表面装饰处理。此外,甚至选用极为质朴的皮革与木材混合使用,可谓浑然天成。其二,手工家具在立足实用功能的基础上,还追求观念、情感的表达与传递,尽量赋予家具一定的思想或意义,从而使手工家具成为一种信息交流的媒介,向人们传递自己的思想或情感,这些信息或清晰或隐晦,如马车轮扶手椅(图1)。马车轮扶手椅的框架选用山胡桃木,椅面和靠背为皮革编织而成,部件间依靠木钉和铁钉连接固定。家具通体均保持了胡桃木和皮革两材质本身的原始面貌,流露出材质的自然之美。这种自然之美以一种新的艺术形式呈现于家具设计中,从设计理念到设计作品均体现一种崇尚自然美学的设计观,是对传统木工文化的一种继承和发扬[4]。值得注意的是,椅子的扶手为独特的半车轮造型,它似乎在无声地诉说一个故事,又或是在倾诉设计师对简单、轻松的理想生活状态的向往之情。总的来说,这件家具作品选材质朴天然,线条均称、比例协调,制作简约、纯净,体现了设计师埃谢里克奉行自然、实用美学的设计观。
2.2设计手法雕刻化
客观而言,沃顿•埃谢里克是一位现代主义者。由于早期版画艺术的经历和受罗马尼亚裔雕刻家布兰诺西•康斯坦丁及其他艺术家的影响,经过数年的艺术实践和经验的积累,在其近40岁时,开始转向家具的雕刻艺术,从此,他找到了合适的艺术表现媒介——木质家具,其艺术领域完成了从二维平面艺术向三维雕刻艺术的华丽转变。沃顿•埃谢里克曾说:“furnituredoesnotneedsurfacedecorationbut,likesculpture,itshouldstandonshapealone.”。他是这样说的,也照此付诸实施。在其家具制作中,雕刻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使用,仅为家具表面装饰所用,而是创新性地转向于家具的造型。设计手法出现雕刻化的倾向,注重原创和简洁明快的抽象几何造型。自此,埃谢里克的家具作品开创了一种全新的面貌——极具雕塑意味。出于家具雕刻的需要,在材料方面,他钟情于木材,如胡桃木、乌木、橡木及红木等;在造型方面,惯于采用非对称性、棱角分明的几何线条;在功能方面,虽然家具作品的艺术性很强,甚至更像雕塑,但始终兼顾实用功能,只不过将艺术性置于首位,功能性退居其次。埃谢里克有别于传统的设计观和家具雕刻化的创新性设计手法极大地缩小了艺术与手工艺之间的鸿沟,也使得不同艺术领域的元素之间产生流动并极好地将两者融合于家具设计中。他创作的乐曲柜(图2)和乐谱架(图3)均具上述特征。乐曲柜于1931年为费城管弦乐队首席小提琴家亚历山大•希尔斯伯格所设计的。锋利的线条、不规则的块面和雕塑感十足的艺术特征逐渐成为埃谢里克家具设计的标志性符号。另一件作品乐谱架的设计中,乐谱被放在有略弯横杆的栅格架上,两根竖杆有一定夹角,与前支撑杆在同一直线上,稳定性是由靠后的第三条腿保证的,三角形的下托板把它们连接在一起。外形基于黑板架,截去头部的“A”字在乐谱支撑框上多次重复。圆弧的边缘,弯曲的线条和梯形的腿部,使之颇具流动感而又极为精致,看起来非常适合于乐谱架[5]。胡桃木和樱桃木乐谱架具有雕刻的特质,由实木构件结构形成的空间是它成功的主要要素。
2.3设计造型有机化
二战后沃顿•埃谢里克的家具设计风格发生重大转变,抛弃战前生硬线条、棱角分明的设计表现,继而转向平滑、柔和线条的造型语言。这种转变有三方面的重要历史原因,其一,由于战争的原因,人们心理受到冲击而变得脆弱、消极,对未来生活不再乐观,开始抱怨以包豪斯为代表的典型功能主义家具设计的刻板、冷漠,进而寻求一种柔和、有机且富人情味的设计。其二,纽约现代艺术博物馆多次主办了“优良设计”设计竞赛,这极大地促进了一种具有自然形式的“有机现代主义”设计风格在美国的出现。其三,约上世纪50年代始,美国逐渐认知并接受北欧的家具设计,朴素有机、自然亲和的北欧家具在美国备受欢迎和青睐。需指出的是,早在20世纪30年代,沃顿•埃谢里克就创造性的在家具有机造型方面进行过探索。1935年,在大型书架的设计中,虽然依旧沿袭了非对称设计元素的表达,然而,菱角分明的边缘被软化,平坦的家具表面经扭曲处理而使得设计形式、肌理更具有机意味,散发出强烈的生命感,表现出极强的艺术张力。只不过,这种探索积累到二战后受多方面的影响而变得尤为显著,其中最典型的例子为三足高登(图4)。制作于1970年的三足高凳选用杨木和山胡桃木,自然色泽及质感显露无疑,凳足及其之间的连杆均呈棒形,凳面为前窄后宽的流线曲面。线条柔和多变、设计流畅,呈现自然、亲和且富人情味的艺术特征。沃顿•埃谢里克的家具有机化创造了一种接近接近自然的设计语言,其创作可谓是一种自然创作的集中体现,将自然元素融入家具中的高尚追求实乃为满足人的身心同自然相结合的强烈诉求。对于家具设计,一些设计师往往强调创作意图的表现和个人情感的宣泄,有时根本没有站在服务对象的立场上去考虑问题[6]。可贵的是,埃谢里克的有机家具设计不仅彰显了设计的人性化,以人为本、尊重消费者的情感,而且还契合了家具设计的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要求。
谢佳
成功是一点一点积累、实践,从错误中吸取教训,再加深巩固为经验,付出辛勤的汗水,艰苦的奋斗。当然,还要有向往,执着的信念,是要付出代价的。成功就像爬山,每走一步都要小心翼翼,遇到再多的坎坷都不要放弃,不要抛弃信念,那么,胜利就在不远处!
成功中有着奋斗和拼搏。世界著名的科学家爱迪生一生有一千多项发明。而在他年已花甲的时候,曾经一场大火,毁掉了他的实验室,连他十多年的实验心血也消失在大火中之。但是爱迪生没有放弃他的实验,仍然奋斗拼搏着,向成功的彼岸划去。无论有多大的坎坷,都坚持不懈,用自己坚定的信念,谱写了多彩绚丽的人生!经过磨炼,经过失败,冲破黑暗的夜空,光明就在眼前!获得成功,并不困难,努力奋斗,就会夺得王冠!
1.玩耍阶段
这一阶段儿童由于年龄尚幼,骨骼、肌肉等发育不完善,对于工具和材料的掌握能力较弱,但是好奇心较严重,因此比较喜欢动手探索,通过特有的方式与世界接触和对话。玩耍阶段儿童通过揉、撕、搓等动作对纸张材料进行探索,老师要注意儿童与工具的接触,保障儿童的安全,特别是在剪刀的使用过程中,要特别的注意,可以使用儿童专用剪刀。
2.直觉表现阶段
直觉表现阶段的儿童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创作欲望,在进行手工纸艺的创作过程中,往往都有自己的思想存在,且希望自己参与创作,能够对各种创作用具进行熟练应用,通过弧形、直线、拼贴以及折纸等操作,对纸张材料进行再创作和应用,因此老师与家长要对儿童进行鼓励,并满足儿童创作的欲望。如果在创作过程中,儿童遇到困难,老师或者是家长可以通过引导的方式,帮助儿童解决问题,以培养学生与手工纸艺的兴趣,提高儿童自身的动手能力。
3.样式化表现阶段
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儿童的各项能力都得到了提高,因此儿童对于手工纸艺存在更大的创作欲望。该阶段儿童能够实现对纸张与工具一些应用,通过自己的创作来表现自己的思想与意识。儿童能够通过剪刀来完成自己喜欢的形状,且注意剪纸边缘的完整性,懂得运用多种创作形式,因此该阶段儿童的纸张作品的形式较为多样化。
二、儿童美术教育中手工纸艺的回归
在日常生活中,纸张属于较为常见的物品,具有非常独特的艺术形式,因此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
1.手工撕纸
在纸张艺术品创造的过程中,可以说手工撕纸的难度极低,且便于操作,可以在纸张上描绘出所需的动物形状,然后通过拽、扯、撕、拉等操作,获取所需的作品,例如:儿童可以先用纸张拽、扯、撕、拉出一条鱼形,然后再利用蓝色的纸张撕出水草、波浪等形状,对鱼形画面进行装饰,以保障纸艺的质量与丰富性。老师可以先安排学生观看《海底世界》,以提高学生的兴趣,再对鱼缸中的鱼儿进行观摩,通过现实生活提高儿童对于手工撕纸的积极性。
2.手工折纸
手工折纸虽然不用借助与其他用具,但是经过叠、折、压等不同的操作形式来对一张平整的纸进行创作,摆脱纸张原有的形状,赋予其一种全新的具有活力的形象。在手工折纸的过程中,按照由浅到深、由易到难的原则进行,培养学生对折、中心对折以及对角折的能力,而且在手工折纸中存在一定的规律,可以通过不同的组合,来形成变化多样的作品。
3.剪纸
剪纸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且属于一种民间艺术,通过剪刀与纸张的有效配合,形成一种极富艺术性的作品,不仅能够对儿童的动手能力进行锻炼,而且能够有效提高儿童的协调性与灵活性。剪纸中还存在着拼贴与镂空的形式,丰富多样,不单调,提高了儿童的兴趣。
2解决方案
为了更好地进行兽医卫生检疫工作,需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处理,从而保证人们肉类产品的健康食用,并且防控疫病的发生和发展。
(1)增强法律意识和执法力度
近年来,国家先后制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办法》。这对农牧生产和销售部门有一个很好的监督作用,也能保证禽畜产品的经营者进行规范化操作。在这样的形势下,兽医卫生检疫部门需要有新的观念和执法理念,对防疫工作有更好的认识,在工作中抓住关键点,对防疫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严格把握,尽量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在防疫工作中要从防疫检验和管理三方面做好相应的工作,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
(2)做好动物检疫防疫工作
为保证宰杀动物的质量,首先要做好动物的养殖检疫防疫工作,要根据动物检疫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操作,在严格遵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指导下,尽可能避免一些具有传染性的疫病发生。在引种和养殖过程中,对有突发疫病发生的动物应该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好疫病源,并且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对疫情进行科学化防控。这不仅需要兽医卫生检疫工作人员对畜禽及产品有相关知识掌握,还需要对动物养殖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做好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将疫病监测和防控做到最佳的运营状态,进而从根源上保证流向市场的动物及产品质量。
(3)定点宰杀,集中检疫
市场经济下需要对动物进行集中屠宰,然后在产品运送出去以前,对肉类产品进行集中检疫,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屠宰场的选择可依据方便、合理的原则因地制宜,尽可能让各种性质的经营成分均归入规范化管理的程序,可以在地点的设置上进行广布点,避免完全的一条流水线工作,使得市场供应紧张。另外使用集中检疫,对其检测手段进行完善,尽可能运用现代的化验技术,高效全面地检测肉类产品。
(4)做好动物及产品的市场流通把关工作
禽畜类肉质,对市场的销售量和销售模式都有很大的需求。并且随着个体经营的多元化,运营单位的发展和渠道的多元都使得售卖中介和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运营户的不定时定点的无规律工作也使得检疫工作不能得到有效保证,因此对卫生检疫工作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在此情况之下,需要经营户对肉类产品的检疫有更高的配合性,并且对所有肉类产品进行集中检疫。并且保证肉类产品的来源和质量,并对其卫生情况出具相应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做好售卖量和受检产品量的数据统一。在各项检查中对指标进行严格把关,有问题的产品需要及时进行重点检查和复检,做好所有流程的把关工作。
(5)完善建立体系,提高检疫人员素质
对现今兽医卫生检验工作的不完善进行相应的调整。首先是农牧部门需要对检疫人员进行严格把关,对检疫人员的文化和技能素养有一个更高的要求,这也需要进行更多的技术培养,在提高检疫人员素质的同时扩大队伍建设。另外在检疫工作过程中严格把关,对检疫质量得到更好的保证,这不仅需要检疫专业队伍的扩大,还需要卫生检疫相关政策得到有效保护和保证,改善其工作环境,鼓励他们的工作,让他们能够尽心尽力地为人民服务。
在差异从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率方面来看,我国农村不同收入阶层的覆盖率存在差异,可以将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情况分为五个阶层,分别为高收入阶层、中高收入阶层、中收入阶层、中低收入阶层以及低收入阶层。根据研究结果显示,我国农村低收入阶层的居民在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方面普遍较低,而且低收入阶层居民参与其他保险的比例也相对较低。相反,中高收入阶层以及中收入阶层农村居民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率相对较高,参与其他保险的比例也相对较高,这就说明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受益在不同收入阶层存在不公平性,低收入阶层的受益性较低。
(二)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在补偿公平性方面存在问题
从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公平性方面探究受益公平性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论述,主要包括农村居民的职业情况和流动性情况、农村居民的融资能力、农村居民的住院天数以及农村地区的不同区域补偿政策等。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农村居民的职业情况以及流动性情况。可以体现在农村非农务工的数量上,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我国农村居民在医疗需求上的释放,一个家庭中非农务工的数量越多,得到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实际金额就越少,补偿比从某种程度上呈现出“U”型。第二,农村居民的融资能力。如果农村居民的实际融资能力较强,说明农村居民的社会关系较好,反之,若融资能力较差,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农村居民的社会关系较差。农村居民中融资能力较强者,主要是依靠自身的家庭储蓄以及通过别人帮助进行资金的筹集,而农村居民中融资能力一般的居民社会关系一般,资金的筹集能力不稳定,融资能力较差的居民则资金筹集能力较差。研究结果显示,农村居民中融资能力较差者通常是身体健康情况较差者,在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均补偿实际金额以及补偿率方面,与融资能力强的居民相比相对较低。第三,农村居民的住院天数。农村居民生病住院天数越多,所承担的住院费用也会越高,从而获得的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额也相对较高,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补偿率却较低。第四,农村地区的不同区域补偿政策存在差异。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比如实行农村合作医疗低起付线并且高补偿比政策的农村地区,农村合作医疗的受益性较高。
二、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受益公平性的改进措施
(一)提高农村居民低收入人群的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
对于我国农村合作医疗来说,没有参与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一方面丧失了享受到我国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机会,从另一方面来说,也失去了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给农村居民带来的保障性权益。从调查研究结果可以看出,低收入人群的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相对较低,虽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国农村合作医疗是一种低参保费用的保障性制度,农村居民每年的参合费用很少,但是对于家庭情况相对困难的收入人群来说仍然是一项经济负担。国家政府要针对这一情况,采用有效措施,确保家庭情况困难者参与农村合作医疗,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农村居民的整体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
(二)从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利用率上提高受益公平性
从农村合作医疗的利用率上来看,农村居民中的低收入人群在农村合作医疗的门诊利用率以及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利用率都比其他收入人群的利用率高,农村合作医疗的利用程度与政府的补贴成正比,说明低收入人群的农村合作医疗受益公平性得到进一步改善。但是也要在此基础上,提高其他收入人群的农村合作医疗利用率,实现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受益公平性,充分发挥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价值。
(三)从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政策上提高受益公平性
要想确保农村合作医疗受益公平性,可以从农村区域补偿政策上进行改善,最大限度实现城乡合作医疗制度的有效衔接,完善不同区域农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的科学化转移接续,使农村居民中外出务工者享受到稳定的合作医疗保障。严格控制宽松报销制度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公平性,尽量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比,不断强化监管。提高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报销制度的透明度,从而实现农村合作医疗的受益公平性。
成功是一点一点积累、实践,从错误中吸取教训,再加深巩固为经验,付出辛勤的汗水,艰苦的奋斗。当然,还要有向往,执着的信念,是要付出代价的。成功就像爬山,每走一步都要小心翼翼,遇到再多的坎坷都不要放弃,不要抛弃信念,那么,胜利就在不远处!
成功中有着奋斗和拼搏。世界著名的科学家爱迪生一生有一千多项发明。而在他年已花甲的时候,曾经一场大火,毁掉了他的实验室,连他十多年的实验心血也消失在大火中之。但是爱迪生没有放弃他的实验,仍然奋斗拼搏着,向成功的彼岸划去。无论有多大的坎坷,都坚持不懈,用自己坚定的信念,谱写了多彩绚丽的人生!经过磨炼,经过失败,冲破黑暗的夜空,光明就在眼前!获得成功,并不困难,努力奋斗,就会夺得王冠!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本身有其时间、空间的运行规律,构成时间、空间的程序和内容,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施工承包人通过法定的交易程序所选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设定的经济法律关系。施工合同由缔约形成到合同的全部履行过程,包括:工程施工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履行。由此可见,施工合同管理包括缔约交易(招标投标)阶段管理和履约阶段管理。
按市场经济原则和我国合同法规定精神,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自我决策、管理、实施,以实现合同目的经济活动。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改革现状及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政府对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及合同履行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这是因为: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首先,政府管理体系改革正在逐步深化,强调政企分开,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单位及机构都已基本脱钩,然而,不能否认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改革政企不分所造成的旧习惯、旧观念的影响还依然存在,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的思想观念远未消除;其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项目法人制度尚未完全实行,因此,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在主导地位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对这些项目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金流失、充分的发挥投资效益等问题依法实施监管显得十分必要。
再从建设项目本身特点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作为一种特殊产品,一般具有投资规模巨大,建设周期长,参与方多,涉及面广的特点,而且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所以,政府对这些项目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依法实施监管,以利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使其在合同活动中能全面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为此,国家对这类建设项目在承发包交易阶段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工程承发包招标投标制度,就意味着对合同缔约阶段的监督又进入法制轨道。国家《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从项目性质和投资主体两个方面做出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都必须用招标的方式,遵照招投标法定程序完成缔约过程,达成合同关系。显然,政府把施工合同监管的工作重点放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上。《招标法》第七条又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除了要自觉执行招标投标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外,还要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有关当事人应当服从与配合,包括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实提供资料,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正确理解施工招标项目合同文件的基本概念
1、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其相互关系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质是一种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或者说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订立过程即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就是经过要约、承诺来完成的。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就意味着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工程承发包交易全过程,完成这一过程主要包括:当事人(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按评标标准选择中标人应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按当事人订立合同方式来描述这一过程即为: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也就是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通过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来完成的。
要约邀请: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招标人希望投标人能响应招标文件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复杂的法律性文件,它不仅依法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交易条件、评标标准,规定了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性文件。因此,招标法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内容都提出了统一的规范性要求,对可能产生不公平竞争的内容做出了禁止性法律规定。
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送投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为:
(1)投标文件是对招标人招标文件的响应,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了一旦接受要约招标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约束。
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时限之内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的行为是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成立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履约人做出;
(2)承诺须向履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履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从以上论述可以不难了解,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引入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当事人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其本身就是缔约阶段的一种合同行为。
2、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从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来讲,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但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使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招标法》第46条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所以,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尽管有了投标书和中标函,但是产生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还必须有一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书。
按国际惯例,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
(2)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承包内容进行施工,竣工并在法定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国家工商局、建设部的GF-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示范性要求,除上述二项内容以外,还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
3、招投标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标价的工程量表;
(8)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由此可见,工程施工招标合同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都是形成招标投标过程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所形成具有约束力的书面文件。所以,不论从合同活动或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理论上和实践上分析,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或是合同缔约过程的监管,本质上属同一个主题的两种不同的提法。
按《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精神,在此应当引起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允许当事人可以再行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则明显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初衷,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也就失去了意义,对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来讲也是不公正的,忧乱了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市场)经济活动秩序,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只有这样,才能使建设工程竞争易活动依法健康运行。
三、就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中,有必要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
1、仅注重程序合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显得力度不够。
(1)表面程序合法,暗箱串通行为依然存在
《招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些项目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违背了这一竞争性缔约基本原则,表现在表面程序合法,又在场绕着中标条件等实质性内容暗箱操作,相互串通,少数项目中标单位投标书(合同文件)或者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带有垫资内容的补充协议中出现许多垫资行为,很显然,经管理和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在通常情况下至少在当前其内容不可能要求投标人做出垫资行为的响应,这是一种进行暗箱串通而违背公开、公正原则的行为,因为这种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对所有投标人提出,并将行为的结果带进了合同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书出现垫资性条款,虽然,相关法律对这种行为未作强制性禁止,但是,国家有关政策又有明确规定,1996年4月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以96/347#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过程中带资承包”的通知,通知精神对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商带资承包,对承包商把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都作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和行政处罚措施。
(2)表面程序合法,先签约后招标行为依然存在
某建设单位在法定交易之前就已经选定了施工承包商并签订了施工承发包合同(在此,称作阴合同),当事人为了履行法定的招投标程序,通过监管进行了所谓的“招标”,结果中标单位仍为先前所定的施工承包单位,双方签订了“招标工程施工合同”(在此,称作阳合同),据了解,这一违规过程有关监管部门并不知道,在工程实施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阴、阳合同的约定的实质性条款发生冲突,阴合同的计价方式为平方米包干,阳合同的计价方式为总价下浮率,两者计价结果相差甚远,直接影响着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此,合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管显得十分必要,同时在监管工作中仅注意程序监管还不够,还必须十分重视依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一旦发现制假行为,要认真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依法做出行政处罚,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以利贯彻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全面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坚持建设工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有必要依法规范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行为。因为,一项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能公正、公平地依法运行,其中招标文件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如果招标文件中使用或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当,提出显失公平的交易条件,忽视程序中关键性的时间要素等,那么,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说竞争性合同缔约活动依法健康运行将产生负面影响。
(1)招标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反映在:
A、《合同法》自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已同时废止),但至今还在沿用《经济合同法》;
B、《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还在沿用过去且与现行法律有抵触的部门和地方规章。
C、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30日施行,本条例第六章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中做出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一些招标文件中还有沿用93年就已经废止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分别于84年、87年的:建设工程保修办法(试行)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有的沿用建设部93年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显然上述三部规章中有关工程保修期限的规定与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均存在明显的抵触。
(2)招标文件中引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当现象时有发生,99年12月建设部、国家工商局以(99)313号文通知推行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示范文本》,原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但是直到目前为止,一些招标单位还在沿用GF-91-0201文本。当然,是否使用示范文本,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如果参照使用示范文本,就不能使用又停止使用的文本,因为GF-91-0201中的部分示范文本内容不符合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比如,原文本中第30条争议。对“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的提法及仲裁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同时采用都与国家仲裁法的规定有抵触。
3、应当注意增强交易时效意识,严格交易时限规则
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是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判定行为是否有效,行为时效是一项很重要的因素。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及行为时效在国际工程交易规则中重要。但是,在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仅注重从招标文件发出至中标这一过程的时间安排,而对投标书发出后时效要求,签约时限要求等问题没有引起重视。
a、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截止日至中标通知发出所延续的时间区域称之为投标有效期。有些招标人因评、决标工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能按期(即投标有效期之内)发出中标通知,那么就应当在中标通知发出之前,以书面形式函告所有投标人,以说明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因为,当业主提出有效期延长,投标人将可能做出两种选择:
(1)投标人同意延长期,投标书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期,退出投标,为此招标人不得没收其招标保证金。其实,投标有效期的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
b、签约时限: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的书面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照法定的时限要求签订合同,从法律意义上说已属违法,承发包双方未能按法定时间规定签约,应当将原因、责任等情况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些当事人对这一法律规定没有引起重视,因而,有些招标项目在中标通知发出后,超过法律规定时限二-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不在少数。
4、必须坚持法定的交易运作程序,以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一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运作程序进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市场存在的一些违背程序原则的现象,虽然是极少数,但是,有必要引起重视。
中标通知未发出,就订立合同。这是市场中存在的一种不规范行为。一些合同当事人认为已经决定了,就可以订立合同。这种操作思路明显不符合法律要求,因为,中标通知发出以前,谁为中标人,仍属保密状态,同时,中标人在未接到招标人书面中标通知以前,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及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凡采用招标交易方式订立合同的,在程序上的必要条件是中标人收到招标人做出书面承诺的中标通知,再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讲,招投标活动,中标人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前,就签订合同,也违背了要约承诺的订立合同的程序。
四、设想和几点建议:
1、研究制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是国际工程承发包市场通行的习惯做法。它的明显优点是能既规范又合理的平衡有关各方之间的要求和利益,尤其能公平地在合同各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以利达到技术方面和管理方面的标准化要求。如试行所颁布的各种合同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制订的FIDIC合同文本等,这些文本的共性是将建设工程招标的程序、招标文件的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作为一个整体,一并纳入示范文本的范围。国家工商局、建设部根据相关法律,总结了近年来(GF-91-020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情况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编制了(GF-99-0201)并于2000年出台推行,从推行的实践分析,特别是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要求,考虑我国即将加入WT0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等因素,现行(GF-99-0201)示范文本显然不够全面,未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从建设工程招标开始直至施工合同签订,在示范文本中都应当有一个全方位、科学性、系统性的规范运行要求。
2、完善和强化中介机制在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一项较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有完整的运行程序,环节多,经济、技术、法律等专业性强,组织工作繁杂等特点。招标机构专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在专业人员的综合智力、市场信息、招标实践经验等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近年来,招标机构为当事人所提供的优良服务,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运行对工程承发包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在招标活动中,有些事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招标人和招标机制之间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有时存在过于迁就招标人的利益,主要反映在所编写的招标文件中显示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委托人应当向被人宣传和坚持公平、公正的思想理念,以保证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依法、平衡运行的效果。
(2)一部分招标机构对工程竞争性承发包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等,研究之明显不够。因此,招标机构在人员组成和知识面上应当精选一个技术、经济、法律的三维知识结精空间的智力服务体系,以适应法制经济前提下的高质量服务要求。
(3)进一步树立规范到位规定。目前,有一些机构服务范围只限于到中标通知发出为止,忽视了签约生效阶段的智力。因此,反映在一些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不一致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一部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解决好程序性与实体之间的关系,按《招标法》规定精神,实体应当延伸落实到交易缔约依法生效的合同上。
花丝工艺是将黄金加工成丝,再经盘曲、掐花、填丝、堆垒等手段制作黄金首饰的细金工艺。根据装饰部位的不同可制成不同纹样的花丝、拱丝、竹节丝、麦穗丝等,制作方法可分掐、填、攒、焊、堆、垒、织、编等。
1、掐丝就是将用花丝制成的刻槽,掐制成梅花、牡丹花、飞鸟、龙凤、亭台楼阁等各种纹样。
2、填丝是将撮好扎扁的花丝填在设计轮廓内。常用的种类有填拱丝、填花瓣等
3、攒焊是将制成的纹样拼在一起,通过焊接组成完整首饰的工艺过程。
4、堆垒是用堆炭灰的方法将码丝在炭灰形上绕匀,垒出各种形状,并用小筛将药粉筛匀、焊好的过程。
5、织编是将金丝编织边缘纹样和不同形体的底纹,在底纹上再粘以用各种工艺方法制成的不同花形纹样,通过焊接完成。
二、錾花工艺
錾花工艺通常使用钢制的各种形状的錾子,用小锤将钢錾花纹锤在过火后的条块状黄金的表面。錾花工艺用錾、抢等方法雕刻图案花纹,这此致图案花纹有深有浅,富有艺术感染力。
三、烧蓝工艺
烧蓝工艺又称点蓝工艺,与点翠工艺相似,都是景泰蓝工艺。烧蓝工艺不是一种独立的工种,而是作为首饰的辅助工种以点缀、装饰、增加色彩美而出现在首饰行业的。
四、镶嵌工艺
镶嵌工艺又称实镶工艺,以锤锯、钳、锉、削为主,是将一块金经过锤打锻制,锯制成部分纹样,锉光焊接成一个整体的过程。加工程序如下:
1、制作零部件:通过锯割方法、插花方法、翻卷方法、锉削方法等将经过多次过火的黄金原料制成具有一定图案的零部件。
2、焊接:将制作好的各种零部件按照图纸的设计要求严丝合缝地拼攒在一起,用焊药焊接起来制成首饰的主形体。
3、鉴定质量:制作好的首饰主形体由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检查,分析成色后打上印签,并附上质量鉴定标签。
4、抛光;制作好的首饰主形体通过用玛瑙刀、酸洗、抛光机等进行抛光。
5、镶嵌宝石:将宝石固定在首饰主形体上,常见的镶嵌方法有爪镶、槽镶、包镶等。
6、再抛光:将镶嵌好的首饰再一次进行抛光。
7、镀金:为了使首饰更显辉煌灿烂和色彩迷人,在首饰上镀上一层纯金或K金。
五、浇铸工艺
浇铸工艺是用铸造机进行首饰的成批生产的方法。该方法具有提高工效,降低成本的优点。加工程序如下:
根据首饰设计样本制成橡胶模具;用橡胶模具通过注蜡制成蜡模具;将蜡模具种成蜡树;将放有蜡树的筒注入石膏,制成石膏模具;将石膏模具放入烘炉内烘干,并加热至石膏模具脱蜡;将呈熔融状态的金注入石膏模具中;清洗去石膏,再进行抛光、镶嵌等程序即可。
六、冲压工艺
冲压工艺是指完全用机器完成金属的切割、饰主形体的锉磨和抛光等过程。
七、电铸工艺
灰色关联分析方法,是根据因素之间发展趋势的相似或相异程度,亦即“灰色关联度”,作为衡量因素间关联程度的一种方法。灰色系统理论提出了对各子系统进行灰色关联度分析的概念,意图透过一定的方法,去寻求系统中各因素之间的数值关系。因此,灰色关联度分析对于一个系统发展变化态势提供了量化的度量,非常适合动态历程分析。灰色系统理论是由武汉华中大学教授邓聚龙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提出的,该理论已广泛应用于众多领域,在医学领域也得到了逐步的应用。
出院人数是医院一项既反映医院医疗质量和管理水平、同时又能体现医院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的统计指标,它受到医疗市场竞争和医院内部管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本文应用灰色关联分析法,对出院人数产生影响的反映医疗质量和效率的部分指标进行关联分析,通过分析、评价,定量地反映出它们对出院人数的影响程度,为医院管理者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资料来源
本文资料来源于某院信息科2000~2007年医院工作年报。
2方法与步骤
2.1选取出院人数(X0)为参考数列;选取统计报表中具有代表性的指标作为比较数列病床周转率(X1)、病床使用率(X2)、平均住院日(X3)、平均开放床位数(X4)、治愈好转率(X5)、入出诊断符合率(X6)、医护人员数(X7)见表1。表12000~2007年出院人数及相关指标值
2.2原始数据初始化处理即将同一数列的所有数据均除以第一数据,其初始化计算公式为:
X′i=Xi(K)Xi(I)(i=0,1…7;k=1,2,…8)
初始化数据见表2。表2各指标初始化数据
2.3计算比较序列与参考序列的绝对差Δi(k)=|Xi′(K)-X0′(K)|
(i=0,1,…7;k=1,2,…8)
结果见表3。表3比较序列与参考序列的绝对差值注:最小绝对差值Δmin=0.000最大绝对差值Δmax=1.2552】
2.4计算关联系数
ξi(k)=Δmin+βΔmaxΔi(k)+βΔmax(i=0,1,…7;k=1,2,…8)
其中,β是分辩系数,取0.5。结果见表4。表4关联系数
2.5计算关联度
ri=1N∑NK=1ξi(K)(i=0,1,…7;k=1,2,…8)
结果见表5。表5各指标的关联度与关联序
病床周转率病床使用率平均住院日平均开放床位数治愈好转率入出诊断符合率医务人员数
关联度0.60760.58130.56300.65680.57730.58730.6385
关联序3571642
3讨论
应用灰色关联分析计算结果表明,影响医院出院人数的主要因素是平均开放床位数、医务人员数、病床周转率;其次入出诊断符合率、病床使用率也是影响医院出院人数比较重要的因素;而治愈好转率、平均住院日对出院人数影响较小,这与医院的实际情况相符。近几年来,医院的平均开放床位不断增加,病床周转率不断加快,医务人员也相应有所增加,这是近年该院出院人数持续上升的主要因素。8年来医院出院人数累积增长了113.77%,与之密切相关的开放床位数、医务人员数和病床周转率也分别增长了39.65%、25.27%和21.51%。
通过灰色关联分析计算得出结论,平均住院日的关联度最低,即对医院出院人数影响最小,这与姚炯、陈美分析结果一致[1,2]。平均住院日的长短,直接影响到病床周转率和病床使用率,在病人多,床位固定的情况下,平均住院日缩短,病床周转率就会加快,出院病人就会增多[3~5]。但该院近几年平均开放床位数不断增加,平均住院日没有持续下降,因此出院人数的持续增加与平均住院日的关联度较小。
作为二级甲等医院,该院地处市中心,周围三级医院林立,但该院找准自己的定位,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优质、价廉、便捷”的办医模式,抓住机遇不断适应医疗市场变化的需求,及时调整科室布局,增加开放病床数,在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态度上下工夫,给病人营造温馨舒适的就医环境,吸引了源源不断的病人;同时要求临床各科室缩短病人住院天数,加快病床周转,提高床位利用率,满足病人的住院需求。近几年,该院医疗运作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出院病人数、手术人数不断增加,业务总收入呈逐年上升趋势,有效地提高了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也可以看出,该院的平均住院天数仍有下降的空间,病床的周转率有望进一步加快,作为二级甲等医院在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为缓解百姓看病难、看病贵作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姚炯.影响住院人次的因素分析.中国卫生统计,2004,21(4):228-229.
2陈美.应用灰色关联法对影响住院病人收治因素的探讨.中国医院统计,2006,13(4):305-307.
二、全面收益的理论基础
(一)经济学基础18世纪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收益就是纯收入的意思,用公式表示就是总收入减去尚未被侵蚀的资本,这种解释和资本保全的思想相一致。20世纪,美国经济学家欧文•费雪认为收益包括两个方面:真实收益和精神收益,真实收益就是指增加的财富,精神收益就是心理上的满足程度。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为基础的全面收益更加接近于真实收益。诺贝尔奖获得者希克斯认为收益是在期末和期初保持财富等同的前提下,能够获得的最大消费额度。根据以上的分析,经济学上的收益既考虑了过去经营活动带来的收益,也考虑了资产现时价值变动的结果,会计上全面收益的理念和经济学上的真实收益是一致的,从这个角度来讲,越多的收益项目采用现值计量(这也是收益呈报未来的发展方向),全面收益就越趋近于经济收益,市场和信息使用者能够更加准确地预测企业的股票价值。
(二)会计学基础理论界关于会计收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本期营业观”,另一种是“损益满计观”。本期营业观主张只有当期正常的经营活动带来的收益才能反映在收益表中,非正常的活动未反映在收益表中,能够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这种观点和受托责任观相一致;损益满计观与本期营业观相比,除了包括本期正常经营活动带来的收益,还强调非正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也要纳入收益表中,美国SFASNo.130《报告全面收益》要求不仅要提供业主交易的收益,也要提供业主交易之外的任何资源的变化,提供更加真实的收益信息,有助于实现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
(三)财务学基础会计学和财务学密切相关,会计学计量的收益数据为财务学分析企业财富是否增加提供了有利条件,财务学中的“干净盈余理论”也为全面收益提供了理论支撑。1995年,费尔萨和奥尔森在《经营和理财活动的计价和干净盈余会计》中提出了“干净盈余理论”,该理论为通过利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数据来评价企业价值提供了数学模型。费尔萨和奥尔森认为在理想的状态下,“股利流”是影响企业价值最重要的因素,所以企业所有者全面收益的变动只能由收益或者净红利引起。根据干净盈余理论,企业应当尽可能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资产、负债的价值,充分发挥收益表对投资者评价企业价值的作用,降低投资者通过其他途径评价企业价值所花费的代价。干净盈余理论直接影响公允价值及现值的计量属性。总之,干净盈余理论认为全面收益比传统收益更能为投资者评价企业价值提供有用的信息。
三、基于公允价值视角的全面收益
(一)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目前,关于会计计量属性,有的国家强调以历史成本为主,公允价值作为辅助计量属性,有的国家强调报表项目尽可能多地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多数国家采取折中的方法,即采用混合计量属性。各国关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概念都很相似。IASB认为:公允价值是熟悉情况的当事人在公平的交易中进行资产交换或者是债务清偿的金额;FASB强调公允价值在熟悉情况的、非关联的各方进行资产交换或者是债务清偿的交易金额;我国认为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下,资产或者负债是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根据上述公允价值的阐述,笔者认为:公允价值是企业持续经营的状况下,熟悉情况的、非关联的打算交易的双方达成的交易价格(主要是估计价格)。强调公允价值最终通过估计价格来反映,主要是因为公允价值不是现实的交易价格,是以意愿交易双方的合同为基础。全面收益的内容包括已实现的收益和未实现的收益,它的会计目标就是决策有用,强调提供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从理论上来讲,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能更好地服务于其会计目标,但在现实条件下,很难在每一个时点都获得资产或者负债的可靠的公允价值信息,因此全面收益采用的是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的混合计量属性。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已不能满足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要求,对物价变动较大的资产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也不能真正反映资产的价值。葛家澍先生认为:“未来应当采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相结合的计量方式,不能偏废任何一方。”根据决策有用的目标理论,需要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全面收益计量属性的最佳选择),但是面临现实会计环境,又不得彻底舍弃历史成本,所以,全面收益的计量属性应当定位于混合计量属性上。
(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其他全面收益中的应用FASB认为全面收益就是一个主体与业主以外的主体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引起的净资产的变动。美国将已实现的损益和未实现的损益分为损益项目和其他全面收益项目,已实现的项目就是损益表项目,未实现的项目作为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目前我国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都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反映的是未实现利得,传统的净收益反映的已发生或已完成的交易或者事项所实现的收益,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将全面收益呈报模式作为目标,不断扩大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将未实现的利得与损失(剔除掉会计准则中不允许确认的)纳入收益表中,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提高信息使用者决策的准确性,增强资本市场的有效性。
(三)我国收益呈报模式存在的问题我国CASNo.30(2006)财务报表的列报中要求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至少反映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体现了全面收益的思想,但是距离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全面收益模式还存在一些问题:1.从内容上讲,我国基本会计准则确定的全面收益不完整美国最早提出全面收益的概念,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中没有赋予全面收益完整的概念,只是将收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这类收益采用的是实现原则;另外一类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这类未实现收益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目前我国的收益报告中在净利润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之和就是综合收益总额,这一点和国际上流行的做法是相同的。SFASNo.30《报告全面收益》(1997)准则中规定将最低退休金负债调整(累计退休金给付义务超过退休金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在全面收益中列报,我国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而养老金会计这一部分却仍是空白,这也影响了全面收益列报的完整性。2.从结构上讲,全面收益报告计量属性前后不一致在全面收益表中,综合收益总额是在净利润的基础上加上其他综合收益得到的,净利润采用的是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其他综合收益采用的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最后列报的综合收益总额的相关性及可靠性大大降低。随着会计目标由受托责任观向决策有用观转变,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但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不发达,公允价值信息难以及时取得,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也缺乏可操作性,公允价值的技术问题也会影响其在全面收益报告中的应用。
(四)完善全面收益报告的建议1.在内容上,明确并完善具体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CAS30号———财务报表的列报蕴含了综合收益的信息,目前尚未制定全面收益准则,全面收益报告还存在较大的操纵空间,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全面收益准则,明确全面收益的概念,不断完善我国的养老金会计、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等,全面收益呈报的完善也对此产生了需求。2.从结构上来讲,综合收益总额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为基础目前,我国的综合收益总额等于传统的净利润加上其他综合收益,前后计量属性存在冲突,全面收益呈报是基于会计决策相关性目标提出的,所以笔者认为,解决这种冲突的方法是:将调整的传统的净收益加上其他综合收益,作为综合收益总额列报。具体的调整方法是:将非货币性资产(负债)采用公允价值、重置成本计量,货币性资产(负债)一般情况下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如果面临比较严重的通货膨胀的环境,货币性资产(负债)应当调整为实际购买力金额。在传统收益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这种观点和前面所讲述的将全面收益定位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上并不矛盾,而且工作量有所降低,增加了可行度。3.不断完善市场环境,防止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目前虽然根据不同的行业特点出台了不同的具体准则实施细则,制定了确定公允价值计量的标准,但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不具有可操作性,也给会计实务工作带来了挑战。难点就在于公允价值是在没有真实交易的前提下对交易价格的估计,通常采用的估价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无论哪一种方法的运用,都强调运用来自活跃市场的信息,所以不断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可以减少公允价值估值的偏差。4.收益的呈报必须考虑成本、效益问题修改收益的列报及披露内容时,会产生一些直接或者间接的成本,比如收益信息的产生、披露、监管部门制定规范等,所以,我们可以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地进行革新,也可以避免对会计实务界造成巨大的冲击。
1物业税种总体设计
物业税的课税对象为不动产--土地和建筑物,故应在物业税下分设土地税和房产税两个税种,将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转化为在房地产开发阶段征收的土地税,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合并,转化为房地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房产税,税收管辖权归地方。
2土地税的设计
2.1课税对象
对于农村土地税的课税对象,应对土地类型、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及土地使用的用途综合考虑,以确定是否征税。根据税法的一般原理,对属于生存保障手段的财产是不征税的。因此,不能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所承包经营的农地、林地、宅基地征收物业税。另一方面,为了保护耕地,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应从用于种植农作物(包括菜地、园地)的土地,扩张到全部农业用途的土地,即林地、草地、养殖等非耕地的农业用地。
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征税,鉴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应对农村土地的不同类型加以区分,具体分析如下表:
2.2纳税人
土地税的纳税人为土地的使用者,对于农村土地税的征收应实行征税对象一体化,除具有公益用地性质的土地之外,将城市和农村土地作为统一客体设计土地税种。例如,对房产占用土地,不分房产权利人的国籍,不分地域,统一征收土地税。对不当利用土地的行为征收物业税。对于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生产的应实行重税,以保护耕地。对闲置全民所有土地的,对荒芜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实行重税,以示其惩罚性。
3房产税设计
3.1课税对象
对房屋所有权征税应当依据房屋价值规定相应的起征额,房屋价值高于起征额者纳税。这样物业税在农村的征税范围就局限于部分富裕地区的居民,既保证了公平又实现了效率。同时这种设计能够适应形势的变化,当部分地区经济发展,房屋价值达到了征收物业税的标准,就可以直接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纳税,保证了税收法律制度的稳定。
3.2纳税人
应是在农村拥有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以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人;产权为共有的,以共有人为纳税人;产权关系不明确的,以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3.3计税依据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以土地面积或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这两种计税依据既不科学又无弹性,根据国际的通行做法,以评估价值而不是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最为可取,评估周期一般为两至三年。借鉴国际上较流行的方法:市场比较法,将应税房地产与近期已发生交易的类似房地产比较,并以后者的交易价格为基础,通过价格影响因素修正得出评估价值。⑦这一方法适用于房产交易频繁的城镇,但不适合农村的现状。对于农村房产价值的评估,笔者建议:
第一,在经济发达的省份,农村应税房屋数量多,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农村住房分门别类,对有代表性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同类型房屋借鉴使用,可允许有较小的浮动范围。
第二,在经济不发达的省份,绝大多数农村住房属于免税范围,政府的评估压力小,只针对少数富裕农村进行评估即可。
3.4税率
物业税税率水平的设置是物业税制度设计的关键,关系到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和政府的财政收入,必须综合各方面因素谨慎选择。笔者认为,税率水平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支持农业发展。为了鼓励农业生产和保证农业的再生产能力,应对农村物业税与非农村物业税加以区分,对农村物业税征收较低的税率。同时为了保护耕地,对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的物业税应确定较高的税率。
第二,因地制宜。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明显,农民的纳税能力也有很大差距。因此,在确定我国物业税税率水平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设置幅度税率。由中央政府决定物业税税率的幅度,而具体税率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的发展状况决定,因地制宜,充分体现公平与效率。
第三,对房屋、土地设置不同的税率。物业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土地和建筑物,两者具有不同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土地为稀缺资源,以长期看价格将会不断上涨,且波动不大,较稳定。而房屋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波动较大,并且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产权复杂,故宜将土地和房屋分别征税,根据各自的特性确定相应税率。
3.5优惠政策
根据税法的一般原理,对属于生存保障手段的财产是不征税的,因此对价值不超过起征额的房产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承包自用或流转给他人的农地、林地应免征物业税。税收优惠也可起到政策引导的作用,为了鼓励贫困农村脱贫致富,可对贫困农村的经营性用途的不动产及外来投资给予减免优惠。也可对西部农村的初始投资给予税收优惠,以支持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另外,为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对于老弱病残应该根据个人境况给予适当的减免。
3.6评估机制
房地产评估机制的建立是房地产课税的基础,开征物业税的各国无一不重视房地产评估制度的建设。由于我国还不具备完善的物业税评估机制,所以建立一套完整、科学、公平的房地产评估机制迫在眉睫。那么评估机构由谁来担任才最合理呢?对此,理论界大体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原来由政府部门负责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应逐渐由社会中介机构来承担,并相应明确其应担负的法律责任。⑧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首先,我国从事物业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还没有能力承担起全国物业评估的重任,由于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只能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发展,不能依赖政府的力量短时间内聚集人力、物力来组建完善评估体系,所以,依靠社会中介机构来形成完善的物业评估体系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其次,由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对房地产进行评估,能否保证公平还有待商榷。从现实来看,许多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新加坡等都是由政府来组建房地产评估部门。另一种观点认为,在税务机构内部设置房地产评估管理机构最为合适。原因是对物业价值的评估主要是为了征收物业税,对物业价值的评估是税款征收过程中派生出来的一项工作,所以由税务机关担当物业评估的重任最为合适。⑨这种评估机制将税款的征、评工作合为一体,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这种管理模式欠缺监督机制,税务部门集征收和评估的权力于一身,易导致暗箱操作和腐败的产生。另外,评估价值的高低直接影响税务部门所征税款额的高低,税务部门能否做到公正评估呢?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房屋国土部门负责评估。因为物业税评估所需的土地、房屋登记资料均在房屋国土部门,由该部门担任评估工作,大大降低评估成本。⑩同时,房屋国土部门具有比税务部门更加专业的评估水平和丰富的评估经验,因此就我国现状来看,由房屋国土部门负责房地产的评估工作比较妥当。笔者同意这种观点,建议在中央建立一个主管评估工作的机构,负责对地方评估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由地方房屋国土部门设置专门的物业税评估机构。
3.7纳税期限
在纳税期限上,国外的财产税大多采取的是分次缴纳的方式,例如澳大利亚的新威尔州、智利、丹麦、日本等允许纳税人分四次支付税款;以色列分六次征收;英国分十次征收。我国的物业税可实行按年计税、分次缴纳的方法。但考虑到我国农村地广人多,纳税征管体系还不够健全,缴纳次数过多会增加相应的征收费用且不易管理,可以考虑采取按年计税、半年缴纳一次的方案。
【参考文献】
[1]高世星、何杨.物业税构建的难点剖析[J].涉外税务,2006,(2):16-20.
[2]刘江.政府和谐治理与“土地财政”的根治[J].农村经济,2007,(10):91.
[3]刘剑文.税法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