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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进行了具有社会管理性质的工作,但并未形成与之相应的理论。解放初期,为稳定全国社会生活秩序,我国政府结合社会的发展曾经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政府调动一切资源完成了工业化体系的建设。1979年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促使整个社会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为形成有序的社会管理局面,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从教育、医疗、就业、收入分配、住房、城乡关系等领域,先后进行了一系列涉及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初步建立了社会管理体系。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管理在我国具体而言的措施主要有以下优点: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的政府“全能”的一种社会管理体制,改变了以前旧中国社会分散的状况;在从业人员管理方面是以国体为单位的经济基础体制;城市人员社会管理是以街道为主体的管理体制;四基础管理体制是以单位制度、户籍制度、职业身份制度和档案制度为基础的社会流动管理。社会管理体制的建立为我国在非常薄弱的经济基础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极大地增强了国家对社会的组织动员能力和控制能力。但是,这种社会管理体制也存在固有的缺点,一是所有就业社会人员都由一个个相对封闭的单位所管理与控制,不利于社会的正常流动,使社会缺乏活力和创造力。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制度的不断变迁。二是政府直接管理经济和社会,成为包办一切社会事务的全能型政府,不但行政管理成本很高,而且在把一切权力集中到政府的同时,也把一切责任都集中到政府,社会自身缺乏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调节的机制;这种巨大社会变迁的规模之大、速度之快、波及之广、影响之深、势头之猛,在世界现代化历史上是罕见的。在新的形势下,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在许多方面面临着一系列重大社会变化的挑战,为此对于社会管理的研究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重视,社会管理的概念和理论正在逐步的发展和完善。
二、社会管理的定义
如对于什么是“社会管理”,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看法。从不同的角度学者对社会管理提出了不同的定义,学界对上述四个问题进行了不同解答,对社会管理概念形成了不同的定义,总体而言,国内学者主要从三个层面对社会管理做出了界定,第一种界定从国家管理角度看,有学者将社会管理定义为:国家通过自己的权力机关或授权部门依据一定的规则,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干预、协调、调节、控制等行为,它是政府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管理行为。第二种界定从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界定社会管理的内涵,认为它实际上是指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的、系统的、规范的社会政策和法规,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培育合理的现代社会结构,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杜会稳定,孕育理性、宽容、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建设经济、社会和自然协调发展的社会环境的过程。以上两种对社会管理的定义突出了国家、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地位,但从社会实践角度看,其定义有十分明显的局限性,首先社会管理涉及社会运行的方方面面,实施社会管理的主体也不应局限于国家和政府层面,其次在这种概念定义下国家作为唯一主体凸显的是国家、政府行政管理式的“硬”管理模式,而忽视了国家及各社会管理主体的引导作用。第三类社会管理的定义区分了广义的社会管理和狭义的社会管理,广义上,是由社会成员组成专门机构对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事务进行的统筹管理;在狭义上仅指在特定条件下,由权力部门授权对不能划归已有经济、政治和文化部门管理的公共事务进行的专门管理,较前两种定义,第三种定义中社会管理的主体包括了社会成员组成的专门机构,但与前两类定义相同的是,该类定义依然强调社会管理的管理监督方面,而忽视了社会管理中的引导、调节等“软”管理,而且广义和狭义之分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实际上,二者是不能截然分开的,第三种定义突出价值诉求和管理目标但没有指出社会管理的内容。基于以上对社会管理概念的分析和目前我国社会发展现状考量,我们可以把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即规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控制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公正、对应社会风险、促进社会稳定。这七条既是我们所理解的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也是现阶段社会管理所应包括的主要内容。社会管理的核心是保护、维护群众的权益,促进社会公正,这是一个价值尺度,没有社会公正,协调利益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就谈不上。没有社会公正,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就难以化解。只有在规范行为、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处理问题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保持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的目的。基于以上考量,我们可以把社会管理界定为:在一定的共同价值和规章制度下,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政府、社会、企业和公众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防范社会风险,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管理活动。通过这个界定试图回答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社会管理的概念和范围,二是社会管理的主体,三是社会管理的目标。
三、社会管理与公共管理、经济管理的概念区分
教育与经济是国家综合国力的象征,良好的教育管理能够促进经济发展,而经济发展则可以推动现代教育管理,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既相互促进,又相互依赖,综合世界各国,我们可以发现经济发达的国家其教育管理水平也比较高,而教育管理水平高的国家往往经济发展水平也比较高,因此两者的关系非常密切,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与两者也息息相关,因此国家在制定发展规划时,重点对教育与经济进行投入,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的促进国家发展。其两者直接的关系笔者总结如下:
2教育管理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贡献
众所周知,现阶段我国已经进入到了知识经济时代,而该时代最大的特征就是人才,而人才是教育管理最终的体现。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非常快,这固然是改革开放有重要的关系,在对外开放中引进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与技术,对我国各行各业发展影响巨大,但是最重要的是对内改革,尤其是高考制度恢复之后,我国高等教育水平越来越高,经济建设前线输送了大批的人才,随着教育水平的进一步的提高,我国的高等院校可以是市场的需求,可以有计划的开设各个学科,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因此可以说,我国的经济发展离不开教育的发展,如果没有良好的教育管理,其经济也很难实现质的飞跃,所以说教育管理发展对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未来其贡献的程度将更大。
3经济发展同时也促进了教育管理水平的提高
我国教育管理已经进入了现代化阶段,无论是师资力量,还是教学设备都有严格的要求,要想聘请优秀的教师,培养大批的教师团队,使用先进的教学设备这些都需要经济资本支持,而经济资本是经济发展最好的体现。我国从各地教育管理发展情况来看,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其各方面的教育水平都要高一些,而经济欠发达的中部以及西部地区则差一些,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教育管理水平受经济发展的制约,无论是从横向比较,还是从纵向比较,都能够总结这一规律,要想两者形成良性的循环关系,则需要从教育入手的同时,也不放松基础性的经济发展。
4教育管理与经济可以协调发展
二、二次探讨电力企业经济管理原因
国有电力行业发展中,一直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安全方针,以“安全第一,质量第二,效益第三”为管理体系。电力行业成本管理也是围绕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以经济效益为基础,但此方法在国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下,作用是体现不出来的。此外,国有电力行业管理流程不够优化,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全面安全经济预控和监督工作不够完善,以及企业整体的效益观念不够清晰。因此,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电力企业转向经济管理型二次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三、电力企业现状改革措施
(一)明确经济效益与安全的关系
电力企业在市场化条件下的效益关乎其在市场中的生存与否。目前,企业虽重视经济效益,同时也知道“以安全为基础,以效益为中心”,但在实际经营管理中,由于责任、利益的直接关系,加之相关制度的缺失,造成经济效益与安全未能合理化运用,往往安全大于经济效益,出现过度维修、改造等脱离市场需求的经营现象,可能导致企业效益逐步降低。由此可见,经济效益与安全关系的重新明确具有重大意义。电力企业要结合实际,有全面的安全培训计划,树立严明的纪律,加强各级人员的责任心,使工作人员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形成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为电力企业经济的稳步发展奠定基础。
(二)明确生产管理过程中的成本控制
企业成本控制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种科学管理,包括成本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及考核,此过程中各个环节相互依存补充,集成体系,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因此,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投入先进科学技术,使得成本控制管理更加符合实际情况,起到管理控制与考核的作用。生产过程中,成本预算的编制人员需要关注可能影响价格和定额的因素,比如国家宏观调控及电力行业市场行情的变化等,从而能够把握市场走势,给出切合实际,合理控制的经济预算。
(三)检修、维护及施工外包,逐渐脱离业主管理
由于电力行业改革的不断发展,某些电力企业可能存在仅有资产权,而营业方面交由乙方。比如在某些发电企业中有着这种观念,以运行生产和发电效益为主,维护和检修等仅作为辅助措施维持生产发电的持续性存在。对某些辅措施往往忽略无几,未加以重视,常常在这些方面出现不可弥补的重大事故,那时后悔莫及已晚,从而降低了企业效益,甚至阻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以技术和管理创新为导向,以先进的信息化为动力,以企业雄厚的文化为基础,才能使一个企业在日新月异的现代化市场拥有站稳脚跟的竞争力,电力行业也不例外。只有不断的技术创新,不断提高生产过程中知识含量和科技含量,才能不断扩大经济总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才能使得电力行业得到可持续的发展。
(四)汇集凝聚力,集中一切优势力量,增强核心竞争力
是否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能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发展的先决条件,只有具备了竞争优势,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集中优势,扩大对外界的沟通渠道,完善内部的管理层次,提高管理的质量,才能在错综复杂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立于不败之地。增强电力企业核心竞争力,除了要有熟练、先进的技术力量以外,还需要加强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和财务管理,促进管理创新,从而促使电力企业能够经济有效的长久经营。电力企业要解放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统一全体员工的安全思想及企业的集体荣誉感,造就技术精湛的核心竞争力,从而迎接多变型的市场挑战,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认清形势,创新思维,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中图分类号]F293.2[文献标识码]A
城市土地是城市存在和发展的载体,是城市功能发挥和经济活动的基础。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必然使具备一定规划条件的城市土地变得更加稀缺。为此,城市政府在促进土地资源转变为土地资本的过程中,必须以经营理念和卓有成效的工作范式来配置稀缺的城市土地。这正在和已经成为各级各类城市政府的共识。然而,城市土地经营不是“炒地皮”,而是为产业集聚提供空间载体;在“优地优用”的土地资源配置中使土地收益最大化。因此,在城市土地经营过程中,把土地资源转变成为土地资本,无疑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配套和协同。
一、城市功能的优化是城市土地经营的前提
城市土地的经济价值与城市功能的优劣呈正相关:城市功能越是优化,城市土地的经济价值越大;反之则反。城市的综合竞争力直接取决于城市功能的经营,而城市综合竞争力集中体现在经济实力,经济实力是城区功能集中优化的结果。都市经济的核心是城区经济。城区集聚程度(包括人口、资本、消费、基础设施)高,社会分工发达,科学技术先进,交通运输便捷,其活动具有明显的聚集性、扩散性、商品性、高效性和开放性等特征。城区是创造力的中心,财富的中心,也是企业竞争的中心。[1]因此,培养整个城区的综合竞争力,培育城区经济增长级,增加城市土地的经济价值,关键在于优化城区功能。城市要加快发展,须围绕中心城、卫星城、小城镇的发展来带动整个城市经济发展,以合理的功能分工,实现城乡经济的交融。按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和优化城区分工。比如,将城区内的某些区位发展成为中心城区内主要的工业区;某些区位为科学文化区,重点发展科研、教育、文化及高新技术产业等功能;某些区位为以风景旅游和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重点完善休闲居住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某些区位为对外交通、仓储及商贸功能为主等等。同时,以扩大城市中心区辐射为依托,扩张城区配置和利用资源的范围,调整区域分工格局,优化城区功能,构筑更大范围的经济协作体系,增强区域经济的整体实力,进一步巩固城区在城市经济中的中心和枢纽地位。所以,城市土地资源的配置要在优化城市功能上下功夫。
首先,城市土地资源的配置要适当疏散中心城区密度。针对城市各级机关团体绝大多数拥挤在城区核心范围的情况,着手规划疏散中心城区密度。要积极建设和完善高新区,坚持城市向非耕地和耕地利用率不高区域发展的原则,建设城市副中心。中心城区的建筑容积率不能过高,这也是这次SARS在一些地区流行给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的新课题。
其次,城市土地资源的配置要进一步提高中心城区对各区(市)县的辐射能力。按辐射区域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卫星城建设和发展。城市“环状加放射”的地面网络已基本形成。着重抓好地铁项目,母城中心区走地下,向外辐射走地上,既方便市区交通,又带动卫星城建设和发展。搞好城市管网和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在城市周边形成一批二、三产业群,形成新的经济增长带,使城市的城市功能分区更加合理。除保留中央商务区、中心金融区等几个中心功能区外,大量的都可外迁、疏散。同时,要增强各区(市)县承接辐射的能力,主动要靠近大都市的方向发展,努力形成特大中心城市和周边城市功能互补、协调发展的格局。
第三,城市土地资源的配置要根据城市作为区域经济中心和枢纽的功能定位,聚集城市科技、金融、商贸、交通、通讯等功能,力争做大做强,进一步增强城区在特大城市经济中的吸引和辐射力,巩固和发展城区的核心地位和作用,以促进城市更加繁荣。与此同时,要进一步优化县域城区功能,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特大中心城市是大城市带大郊区,城市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的相当部分来自区(市)县经济。这说明区县经济不仅是城市经济的支撑,也是城市加快发展的希望所在。搞好县域城区建设,培育县域城区主导功能,造就经济增长带头区域,带动和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主导产业,将其建设成为实力较强的县域经济中心。努力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优化区域经济布局,扩张经济总量,提高经济质量,重点抓好体制创新、工业强县和特色经济,促进区县经济快速发展。以强市富民、农民增收为目标,冲破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行城乡一盘棋,一二三产业互动,城乡经济相融,以工业化带动农业产业化,推动农村城镇化,加快城市县域经济发展。要不断完善城镇管理体制,保障人、财、物、信息的合理流动,增强城镇的聚集功能,树立城镇品牌,提升城镇形象,促进城市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城市土地经营的解析与新思考
二、城市规划和功能的优化是提升城市土地经营效率的基础
理论和实践已经证明,城市土地价格受其区位的直接影响:“第一是区位,第二是区位,第三还是区位”。这里所指的“区位”不是简单的城市土地的自然地理位置,而是经济地理位置。因此,区位的内涵包括了城市规划、功能、品牌、产业、市场、商机、人气等在内的精髓。根据马克思的地租地价理论,笔者以为,城市规划和功能的优化,是城市级差地租和级差地价形成的条件,从而是提升城市土地经营效率的基础。
笔者以为,城市规划的优化和城市功能的提升,注重的是城市内涵型发展,而不是外延型扩张。城市建设不是单纯的建广场、辟街或扩地开道,做简单的“加减法”和“摊大饼”式地向地带和城郊延伸。千城一面、单纯追求“量变”的建设已经违背了城市建设作为一门科学的特性。如在不少城市的新城区的入口处,大都会有一个大的圆形雕塑广场,在新盖的城市政府大楼前都有一块巨大的草坪地,靠河的地段都会开辟一条景观路,旧房扒掉后都一式盖相同层楼、格调相似的新房。在急功近利、短期行为的驱使下,一些城市内部工业、商业、住宅等各项功能区分不尽合理。在建筑风格上,许多地方没有任何特点,临街建筑以及“火柴盒式”的“钢筋加水泥”的“灰色森林”,成了许多地方城市的建筑模式。诚然,建设新城区不是不要广场、草坪,但是必须是要根据不同城市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划,要实用。城市街道两边的房屋并不是整齐、同一式样就气派。
论文城市土地经营的解析与新思考来自
目前,我们不仅要关注产业同构性问题,而且要防止城市建设和城市经营中的同构性问题。城市功能的战略性结构调整,可以说是经营城市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个城市的生机和活力在于它的产业经济特色和独特的历史文化积淀。城市建设规划、城市建筑风格的同构性只会使其显得呆板死沉。即使在一个城市的街道两旁,其建筑物也应风格各异,其建筑物可以有进有退,有高有低,色调有冷有暖,突出层次和色调的和谐。另外,城市建设过程中一味地求新求大,只会浪费财力资源、土地资源,更浪费了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意大利、希腊、法国等欧洲国家的许多城市的迷人魅力,不是它的高楼大厦,而是它历史赋予的浓厚的文化底蕴。另外,有的城市在建设和改造中缺乏整体长远规划,“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扩地建路、盖房造屋后,却将城市应该必备的配套设备,如给排水、供电等设施给淡化了。刚修好的路,不久又被挖开;建好的绿化带又推倒重来;有的城市居民的生活污水因缺少排水系统,要么蓄在一地形成水洼,要么直接排入河流,与饮水源混杂,以致造成居民生活质量的下降。笔者以为,在城市建设中除了量的变化外,最重要的是质的变化。也就是说,要让城市的居民享受到城市生活的文明进步,如城市化的供水、供电、供气以及其它内容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等等。
一个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经济、环境等方面的水平与城市土地的地租、地价和土地贡献率呈正相关。坚持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者和谐统一的基础上,把经营城市的思路贯穿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产业与市场运作的全过程,树立城市形象,营造城市特色,打造城市品牌,提高城市档次,从而使城市土地在价值上不断增值。所以,在城市规划和城市功能的优化上,城市政府应该把软硬环境创新摆在突出位置,以人为本,绿化、美化、亮化城市,优化和深化城市功能;以产业、市场和人气的营造为核心,增强城市的内需力;以建设标志性建筑为亮点,增添新的人文景观,把城市形象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同时,着力打造有利于投资创业和经济运行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政府服务环境,不断提高城市的吸引力、凝聚力,以此造商机、造人气,带动城市土地增值。
三、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供应总量、阶段和区位控制制度是经营城市土地的关键
城市土地的供求关系是城市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运行的基础性关系。城市土地的价格高低与城市土地的供地总量密切相关。根据城市土地价格形成机制,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城市土地的价格由城市土地的供应总量制导:城市土地的供应量愈大,其单位面积的城市地价就愈低;反之则反。所以,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稳健提升的阶段,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不仅是加强用地管理的基础条件,也是经营城市土地和提高城市土地经营效率的关键。那种在城市土地供应总量上不顾市场需求和城市建设的现实需要敞开口子、相互攀比的做法,不是解放思想的表现,而是不懂经济规律、竭泽而渔的蛮干。
为此,我们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控制增量建设用地供应量。同时,要根据土地供应总量与地价之间互动机理,来有序安排土地的供应数量、供应时间、供应区位。土地主管部门要把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作为城市土地供应的重要来源,切实负起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职责。土地管理部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不能随意改变,每年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计划,不得随意突破。有关部门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各项建设的实际需要,模拟财政预算管理硬约束制度安排来供应城市土地,充分发挥政府宏观管理在城市土地市场的调节作用,对建设用地总供应量实行严格控制,严禁单位和个人乱占滥用土地,以保证城市土地得到合理和优化的配置。
城市土地经营的解析与新思考
城市土地在供应上不仅要注重控制总量,而且要把握好供地的时间阶段和区位安排。供地的时间阶段和区位安排,要根据用地性质、城市功能、市场需要、资金来源、建设时间、配套条件等等来进行抉择。从而才能确保城市土地经营,运用土地供求和价值规律打好“时间差”和“空间差”,进而使城市土地经营的成本最低,产生的效率最大。
城市政府要高度垄断和统一建设用地特别是经营性用地的供地渠道,对新增建设用地,要采取统一征用、统一提供的方式。同时,要坚持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实行省市对县区土地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禁止开发商与城市郊区的村镇直接签订用地项目,禁止直接租用农地进行非农建设项目的开发。不允许各种各样的“园、区”行使土地管理的政府职能,对以各种各样名目另立“园、区”开发房地产项目和以所谓的“生态项目”实为囤积城市土地、待价而沽的圈地作法,甚至炒卖土地谋利的行为,一定要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和舆论的手段,加以制止和制裁。
四、健全和完善城市土地交易制度是城市土地经营的重要条件
在推进城市土地经营的过程中,城市政府在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城市土地上市节奏、开发程度和质量的同时,还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城市土地交易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首先,城市政府要切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经营性用地的招标、拍卖或实行挂牌公告方式交易的运作机制。属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和其他具有竞争性项目用地的交易,应该采用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其他类型的用地应挂牌公告,如在规定期限内有多个用地申请者的,亦应采用招标、拍卖方式交易。为了规范城市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机制。在进行城市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时,事前应制定详细的招标、拍卖文件和投标、竞买规则,并招标、拍卖公告;城市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时,参与竞投或竞买的人员应达到规定的人数,有的地块还应设立最低保护价。未达到规定人数和最低保护价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交易机构重新作出安排;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招标应设立评标小组,评标工作由委托招标人或交易机构主持。除主持人外,其余成员在开标前一天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定。要明确城市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范围、程序、组织办法,认证一批具有国有土地招标拍卖资格的主持人。在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挂牌交易中,其公示内容应包括报价期限、地块位置、土地级别、土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条件、交易底价、当前报价等。城市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的报价期限,应根据城市土地市场供求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要严格城市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制度,出让土地成交后,必须在一定时间内保证地价款足额到位。同时,在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的过程中,要减少审批环节,降低交易费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
其次,要积极推行城市土地交易许可制度和城市土地交易申报制度。城市土地使用权有形市场是建立健全城市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平台。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有形市场,促进城市土地使用权依法公开的交易。要积极推行城市土地交易许可制度和土地交易申报制度。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的交易,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按相应的规则入市交易。对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确认地价评估结果并核定应补交的出让金,明确缴纳办法。出让土地的首次交易,经交易机构对出让合同履行情况初审后,必须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达到转让的条件后方可进场交易。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交易,要首先取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再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依法流转。城市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禁止通过隐形市场私下交易。同时,要严格执行土地交易价格申报制度,以便于政府部门全面、及时掌握地价信息,实施城市土地优先购买权。
再次,要实施城市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城市土地市场信息的公开程度和交易信息的对称性是衡量城市地产市场是否规范的重要指标。目前,由于地价管理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不少地方的城市土地市场信息的社会化服务程度普遍较低。地价以及建设用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等内容仍掌握在一些部门的少数人手里,土地信息不公开,或公开的信息不全面、不完整,城市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的不对称,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城市土地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此,我们要建立和完善城市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的披露制度,公开公布供地信息、地价信息,为社会、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土地交易管理的程序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定期公布和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储存、土地交易行情、交易结果,提供有关土地政策法规、城市土地市场管理规则、土地利用投资方向咨询等。要实行土地登记的可查询制度,采取切实措施增加土地登记的覆盖面,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在市场监管和产权保障中的作用。除涉及国家保密要求外,土地登记结果要接受社会公开查询,做到查询资料全面、查证及时、签证准确。
城市土地经营的解析与新思考
第四,要加强和完善城市地价管理制度。城市地价管理是城市土地市场管理的核心,城市地价确定得合理与否,关系到宏观调控城市土地市场与经济建设的发展;地价评估的高与低,关系到土地收益的再分配等问题,从而关系到城市土地经营的效率。基准地价作为地价体系中属控制性地价,是城市政府调控城市土地市场供求关系、制定地价管理政策、指导土地交易、征收土地税费的重要依据,也是地价管理的重要基础。尽管有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城市基准地价应定期修订和公布,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还有部分地方把基准地价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资料,严格保密,影响了基准地价在整个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在基准地价的修订、公布的程序、方法、内容以及法律效力等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及具体的操作规则。为了规范城市土地市场秩序,必须严格执行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严格执行城市土地定级规程和土地估价规程,科学地开展基准地价更新与土地定级的修订工作。要把基准地价以及标定地价的定期修订和公布,作为地价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加以落实。在基准地价以及标定地价评估、更新完成后,应及时报请城市政府向社会公布,作为城市政府宏观调控城市土地市场,管理地价,引导市场的依据。要规范基准地价以及标定地价公布的方式、内容、时间等要求,建立地价可查询制度。要实行土地交易价格申报制度和地价定期检查制度,组织力量对各地土地招标拍卖底价和土地收购补偿价格的确定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进行了地价的评估、其土地招标拍卖底价和土地收购补偿价格是否是集体决策,以从制度上杜绝暗箱操作而引发的寻租行为。
第五,健全和完善城市土地市场中介组织的执业制度。目前,仍有不少土地评估机构以及相关的中介组织,依仗自己过去的政府背景或与政府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执业行为很不规范。“中介不中”对城市地价的管理,对培育和规范城市土地市场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政府机构与土地市场中介组织必须彻底脱钩,以推动房地产中介机构真正成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土地市场中介组织应该围绕完善管理、创新经营的要求,对现有的财务、劳动、人事、分配、民主管理等制度以及内部经济责任制进行全面的梳理和修订,规范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民主监督机制、竞争机制、分配机制,建立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竞争上岗机制,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的财务管理机制和以审计为中心的监控机制。政府部门要加强土地估价人员的资格管理,加强土地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加强评估技术标准的管理和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对违规机构要加强处罚力度,真正保证城市土地市场中介组织能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业。
最后,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监察管理体制。当前,城市土地交易和经营中还存在不少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例如:划拨土地转为经营性用地未按法律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已按有关程序确定价格后,有关部门又擅自减免地价;改变城市土地用途,需补交地价而不补交地价款;未达到现行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擅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将批租土地化整为零,逃避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土地挂牌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假挂牌等虚假行为;土地资产管理和土地市场运行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等。要进一步整顿城市土地市场秩序,首先必须重点整顿清理城市土地市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使用、转让、出租、抵押管理,规范已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转让、出租、抵押管理,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投资、入股、出租、抵押、转让等在内的土地流转管理。要进一步加大对城市土地市场监督力度,坚决纠正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严肃查处土地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要重点防止化整为零批租土地的行为,对同一主体在相邻地块累加批租土地要严加管理。要按照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权力制衡的要求,建立健全集体决策制度,可参考有关城市在出让土地中实行的“四步会审制”(即专业队伍评估、地价办公室初审、地价评议委员会审核、局长办公会集体决策,形成出让招标方案),对涉及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地价确定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一律经过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实施集体决策。时间内保证地价款足额到位。同时,在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的过程中,要减少审批环节,降低交易费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随着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土地市场的发育完善,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能应该实现土地利用管理为主向土地市场管理为主的转化。当前,要根据WTO的游戏规则,进一步强化土地监察执法手段,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可以考虑建立土地监察执法的垂直管理体制,以减少来自“块块管理”的约束,并进一步探索土地管理执法机构的人事管理新体制。同时,要加强土地监察执法队伍建设,以确保土地监察执行人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国土资源的分布具有地域性、分散性等特点,使得土地资源的供求信息不透明,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为政府实施土地监察管理带来了困难。因此,有必要将建立数字化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工程纳入政府议事日程。通过建立数字化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可以及时公开土地供应计划、需求状况等相关信息,随时对城郊结合部地带的土地进行监测,并可实现土地政务管理办公自动化,以形成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双向互动交流,从而增加土地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减少人为因素参与到土地审批过程中去的可能性。因此,建立数字化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可以使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得到一定的规范和制衡,从而有利于消除土地行政中的腐败现象。
城市土地经营的解析与新思考
五、构建土地储备制度是城市土地经营的蓄水池
为了实现城市土地的可持续经营,必须构建城市土地经营的蓄水池。笔者以为,城市土地经营的蓄水池就是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指城市土地管理部门或机构集中对土地征购、整理、储备、供应和开发的体制安排,它是城市政府主导和调控城市土地市场的基本手段之一。城市土地储备的运行机制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生态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整体利益和长远目标来运作。在此基础上,对列入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可根据城市建设的具体需要和城市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调整等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分区规划的制订,即对用地(包括增量和存量土地)结构进行重新调整,再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方案的设计。
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需统一开展城市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有计划地集中和积累建设用地。其土地来源包括征用农用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机制,从城市土地二级市场中收回土地使用权等。然后,政府再将进入储备体系的土地进行拆迁、平整、归并、整理,从宏观上进行平衡,进行城市基础设施与配套设施的建设,使储备土地成为可供出让和出租的建设用地(熟地)。为此,地方政府应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定的比例,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基金,以确保土地收购制度的实施。在建立城市土地储备体系的前提下,政府应将城郊结合的土地纳入城市土地储备体系,在其尚未整理为建设用地时,将这些土地视为同质化的土地储备范围,将来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调控房地产周期的需要(主要是地价水平),通过调节土地的供求量达到宏观调控地产市场的目的。目前,要把市地和农地结合地带作为重点监控区。任何农地转为市地必须经过政府征用的法定程序,由政府垄断供应土地资源的源头。目前,可以考虑把城郊结合部作为城市城镇发展“特区”,在城市或城镇规划指导下适当给予优惠政策,引导其健康发展。其具体建议是:对近期城市的空间拓展,政府可根据城市规划成片征为国有土地,作为城市土地储备。对中期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有条件的可以先征用,然后租赁给农民在保持原用途的情况下充分利用,政府需要时随时收回。对中长期规划区内的土地,政府未作征用处理的,也应将之纳入城市土地储备计划,允许集体或农民个人在法律和城市规划许可的范围加以利用,并保护其权益。对于现在已经进入“市地”的农村集体土地、但不符合城市规划的,予以清退,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应补齐有关手续,使之依法转为国有土地。通过把城郊结合的集体农用地纳入城市土地储备体系,可以避免土地供给和用地结构安排的盲目性,从而可以有效地调控进入一级土地市场的土地、供应数量、用途结构及布局的合理性,进而促进土地利用管理水平的提升。
旧有的城市土地供应方式即是一种城市土地使用权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由原土地使用人手中直接进入房地产市场的供应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城市土地进入市场的速度快,程序简单,政府不必或极少在城市土地上进行开发投资,因而也没有任何投资风险,而且还可以在城市土地的出让中获得一部分级差收益。但是,这种模式的弊端也十分明显,最突出的是市场运行不规范,容易因追求短期内的城市土地收益而造成城市土地供应总量上的失控。因此,从城市土地储备制度运作模式优化的角度看,深化改革可以从以下措施切入:
(1)吸收国外土地银行运作模式的优点,通过土地收回、收购、置换、征用与整理等方式,将出让和年租土地完全纳入政府土地供应总量控制的范畴。
(2)改变城市土地从原使用者手中直接进入城市土地市场的作法。通过城市土地储备机制,将纳入储备的城市土地进行开发或再开发,使生地、毛地变为“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的熟地后,再逐步将其推向城市土地市场。
(3)采用灵活多样的城市土地储备形式,尽可能减少政府的财政支出。根据我国各大中城市的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努力建立和形成一个分层次、多形式的城市土地储备体系。[2]“分层次”,是指在城市政府统一的土地储备总量计划之下,按照目前各大城市“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建立市、区两级,以市为主的城市土地储备网。“多形式”,是指在城市土地的储备形式上可以多样化,包括规划储备、计划储备和通过收购地块后的直接储备。“规划储备”,是指运用规划的手段,对列入城市规划中需改造或需调整结构的地块进行开发时间、开发进度上的控制。“计划储备”,指对“九五”、“十五”期间已批准征用的大批土地,按照其规划状况、市政配套等条件,编制计划,控制其开发进度。“直接的地块储备”,是指市区两级政府,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整理”方式取得的城市土地使用权后的直接储备。通过这一体系,有助于使政府对城市土地的开发利用状况、进度等实行全方位的有效调控。
筹集购地资金是征购土地的关键所在。城市土地储备机制的运行通常伴随着资金的运行,要进行大量的土地收购储备活动,并将生地变为熟地,需要巨额资金。因此,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核心是要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基金,并通过专业机构对城市土地储备基金进行运作,从而实现土地“征购、储备、出让”在土地资产和资金上的双向良性循环运动。城市土地储备机制的运行总是伴随着资金的运动,城市土地储备机制的良性运行需要巨额资金支持。因此,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基金便成为建立和完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重要财力保障。建立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基金的可能资金来源主要有:一是政府拨款,目前各个试点城市政府都划拨一定数量的款项作为启动资金。二是政府贷款,城市土地储备机构的运行,必然带来较为可观的运行收入。因而,用于城市土地储备的政府贷款可以说是一种低风险甚至是无风险贷款。在初期启动阶段,城市土地储备与开发公司完全可以用贷款方式建立土地储备基金。三是政府预划拨部分城市土地给城市土地储备与开发公司。这相当于政府以土地资产实物的形式投入到城市土地储备基金之中。四是土地收益。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已实施多年,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引入,已经为政府积累了一笔可观的土地收益,这些收益一部分已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剩余部分可列入城市土地储备基金。五是城市土地储备收益。城市土地储备制度运作一段时期后,将会产生土地储备收益,这些收益也可列入城市土地储备基金,滚动使用。六是由城市土地储备机构发行土地债券。土地债券通过城市土地储备收益来还本付息。七是其他资金,包括各种按有关规定可以进入土地储备基金的公共基金、社会基金,如各种保险基金、离退休基金、养老基金等等。
另外,还要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基金的运作主体。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建立具有一定垄断性质的城市土地储备与开发公司来实际运作城市土地储备基金。作为城市土地基金运作主体,城市土地储备与开发公司的职能是受城市政府委托,承担土地征用、城市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和回收以及存量土地的收购;组织城市土地供应、土地开发整理和土地资产的管理等公共事务工作。运作土地基金,既要接受政府计划指导,又要按照市场机制进行高效运作,确保国有土地资产收益的最大化。
城市土地储备基金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土地管理制度、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的结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土地储备基金架构,必然涉及到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土地供应机制和法律法规等一系列层面的创新;同时,还直接受城市土地市场发育程度的影响。因此,必须认真研究城市土地储备基金与城市土地资产管理、土地收购与储备、土地资本化运营和土地证券化等方面的关系,并着重研究和解决好建立城市土地基金与现行法律法规的适应性问题。城市政府通过征购方式,集中进行城市土地储备和供应,现行法律中有一些依据,但不尽明确和完善。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该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可见,我国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城市土地所有权,用地单位只拥有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对土地的最高处置权,国家对土地的处置权利应当包括回购土地的权利,但是,现行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五条仅作了如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的改建,可以依法收回或调整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收回或调整土地的,对原土地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上述规定为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很不充分,覆盖范围太小。关于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建设,可以借鉴国外赋予政府土地优先购买权的作法,根据我国土地基本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保障问题。瑞典、荷兰等欧洲国家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支持土地储备机制的运行,如规定政府对土地拥有优先购买权(或征用权)以及对政府拥有的开发条件还不成熟的土地,可以出租给农场主和森林主等等。[3]建立和完善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不仅要在继续完善国家对农地征用权的基础上,赋予城市政府对土地的优先购买权,而且应从法律上明确城市土地储备的范围。根据我国城市用地的复杂性,可以将以下十类土地纳入储备范围:市区范围内的无主地;为政府代征的土地;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依法没收的土地;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土地使用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另外,还应当从法律上规定对政府拥有的开发条件还不成熟的土地,可以依法实行年租或短租,并将租赁收益纳入城市土地储备基金进行管理。同时,还应当对城市土地储备基金运作主体及相应的监督机制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4]
主要参考文献:
(1)赵炳贤.资本运营论[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7.
(2)杨继瑞.中国城市地价探析[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10).
(3)杨继瑞.城市土地使用者产权的“长约年租制”探讨[J].四川大学学报,1998,(1).
(4)朱寅传等.杭州市土地储备体系及模式[J].中国土地,1999,(8).
(5)LIWen.YANGJirui.ReformoftheUrbanLandSysteminChina[J].SocialSciencesinChina,1992,(2).
OntheProblemsoftheUrbanLandOperation
经济学家及其他理论学者对新经济的进行了深入、全面的研究,认为新经济的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讲,新经济就等于信息经济、网络经济、数字化经济、新经济、生物经济、风险经济等等。狭义新经济是指美国于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在技术进步和全球化共同作用下所出现的一种相对于传统经济的新的经济形态,它与传统经济的本质区别就是在实现低通涨和低失业率较长期并存的情况下的经济持续增长。
综合上述对新经济涵义的解释,笔者认为:新经济是相对于“传统经济”或“旧经济”而言的,是指在全球化资源配置和市场开发基础上,以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由高新科技产业驱动,以创新为核心,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次大调整。
新经济的特征是:新经济是知识化的经济;新经济是创新化的经济;新经济是全球化的经济;新经济是网络化的经济;新经济是网络化的经济;新经济是科技化的经济;新经济是持续化的经济。
二、新经济时代企业所需人才的类型及素质
新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具有知识的人力资源意即人才资源是新经济的主体。新经济时代所需的人才,不同于工业经济时代,下面就新经济时代企业所需人才的类型及素质作概要简述。
(一)创新性人才
创新是新经济时代的主题,新经济是创新化的经济,创新化经济需要的是具有创新性的人才。首先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的广泛应用,电脑将取代一些机械性脑力劳动。例如:信息的记忆、信息的检索、复杂的计算等都可用计算机——完成。也就是说,计算机的应用,不再要求我们有强的记忆能力,而是要求具有综合的研究、判断、逻辑推理能力,高度的创造意识和创造能力。其次在新经济时代,产品的知识含量增加,逐步形成知识产品。知识产品的生产,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不是设备和工具,而是人的知识的能力,特别是人的创造能力。另外,商品的价值不再是劳动者体力的简单转化,而是劳动者知识的转化。所以,要求劳动者必须有较强的创造能力。最后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技的创新对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据科学家研究,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在20世纪初为5%——20%,70年代至90年代为70%——80%。信息高速公路联网后,将提高到90%。由此可见,科技创新是发展的关键。唯有全面创新,包括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管理创新等,才能维持经济的竞争力。所以,新经济时代需要创造性人才。
(二)个性化人才
个性化人是创新过程的一种表现形式,任何一个创新计划都体现出个性化的思想。在工业社会,生产是标准化、大规模生产,而在新经济社会,生产是非标准化,甚至可能是单件生产。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中,谁能设计出个性化的适应不同层次消费者需要的产品,谁就能在市场竞争中取胜。所以,有的经济学家把新经济称为个性化经济。个性化经济需要个性化人才。所谓个性化人才,就是让其个性得到充分发展。适合学什么,就让其学什么,适合干什么,就让其干什么。有哪一方面的兴趣与特长,就让其在哪一方面发展,当然,个性发展,并不是发展个人主义,更不是否定集体主义。个人的发展必须与社会的需求相复合,必须与所在组织的需求相吻合,这是个人化发展的基本前提。
(三)复合型人才
所谓复合型人才,是指多种专业能力的复合,是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复合,是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的复合。新经济时代很多创造活动是跨领域的,这种创造不可能依靠某种单一知识和单一技能来实现,它必须借助多种知识、多种技能的综合运用来完成。社会越发展,创造的复杂程度越高,高度复杂的创造需要高度发展的能力系统,也就是对知识面的要求越来越宽。实际上,不用说创造,在新经济社会就是应付许多日常工作也离不开综合能力。日本学者有一个明确的表述,“单一能力时代已经结束了,只有具备综合能力的人,才能在现代竞争中获胜”。所以,复合型人才是新经济时代企业所需要的人才,同时也是企业的稀缺资源,企业要努力的培养这种资源。
(四)合作型人才
在新经济时代,许多项目只有通过合作的方式才能实现共赢,信息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合作的组织,企业是链状供应,银行是网状服务,信息是网上共享,创新是网点协作,因此,新经济社会是一个人际关系高度社会化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需要更紧密的联系和协作,需要借助集体的力量和他人的力量,才能发挥自己的力量,取得事业的成功。也就是说,在新经济环境中,要从事科研、发明、创造,或从事生产与经营,靠一个人的力量难以完成。美国学者比恩等人认为,竞争是工业社会的价值观,而新经济时代的价值观是合作。因此,合作型人才是新经济时代企业所需的人才。
三、企业在新经济时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创新
新经济时代对人才的要求具有创新、个性化、复合型和合作的特点,这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也提出了新的挑战,这是企业内外环境变化的迫切要求。因此,在新经济时代,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应该根据新时期人才的特点进行创新,除了传统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笔者认为应该强化以下几个方面:
(一)营造创新文化
在新经济时代,创新和时尚已经成为这个时期的主题,企业的发展需要这种创新的理念来驱动。企业的人才观是企业文化的核心,也是管理的核心,吸引和留住创新人才已成为企业最关切的问题。伴随着中国经济与科技高速发展而成长起来的新一代员工,思想开放、头脑灵活、技术专精、自信自强、流动性很高。要想吸引这些人中的佼佼者,企业管理创新必须建立创新文化。企业应致力于创造一个激励型的、充满创新气氛的开放环境,以利于发明、创造和企业未来的技术研究与展望;提倡挑战性思维。挑战性思维鼓励广大员工对现实状态提出质疑,不断思考和创新,企业为此可能承担一定风险,但企业这种文化氛围和对待风险与失误的态度会激发员工的创造性,增强员工的竞争能力,并会以此吸引大批优秀人才;设立共同的目标。企业应设立可以激起人们奋斗精神、愿为事业共同努力的目标,包括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等,在这样的创新环境下,企业的发展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
(二)实行柔性管理
在新经济时代,知识型员工是企业发展的关键,真正才华横溢的人才,往往是充满个性而难以驾驭的,这就要求人力资源管理必须主动抛弃传统的管理方式,运用组织的共同价值观和经营理念,依靠共同的信念、互动的心灵进行柔性管理,给员工创造一种宽松的环境和气氛,给他们更多的授权,让他们成为工作的主人,不断学习,不断提高,从而激发员工的创造欲,使潜能和天赋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三)企业与人才同成长
新经济时代改变了企业经营的外部环境,变化的环境使得企业的发展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新经济时代的人才时刻在思考着个人的职业规划和职业生涯,因此,企业要转变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思路,将员工的发展与企业的发展紧密的结合企业起来,让员工与企业共同承担风险的同时,也让人才能够分享企业的成果,让人才能够实现个人价值,具体强化的因素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个体成长——员工对知识、个体和事业的成长有着不断的追求,存在使个人能够认识到自己潜能的机会。
工作自主——建立一种工作环境,员工能够在既定的战略方向和自我考评指标框架下完成交给他们的任务。
业务成就——完成的工作业绩达到一种令个人足以自豪的水准和质量水平,这是跟组织的需要相关联的因素。
金钱财富——获得一份与自己贡献相称的报酬,并使员工能够分享到自己所创造的财富。这种奖励制成既要适合公司的发展又要与个体的业绩挂钩。
(四)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以人为本是在管理过程中,始终将人放在核心的位置,追求人的全面发展,以便充分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企业获得最大的效益。在新经济时代的人才。人才是企业的最重要的资源,是主宰企业命运的主人,企业将员工作为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信任员工、尊重员工、依靠员工,把企业员工放在管理的主置,围绕着充分利用和开发人力资源而开展管理活动,激发人的活力和创新精神,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和自在的发展,使企业的目标和员工的发展目标达到一致。人的全面和自在的发展是人本管理的精髓,更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理念。
以人为本的管理需要培养一种亲密、信任的人际关系,需要一种敬业、进取和宽容的合作氛围。企业文化是“以人为本”的企业管理思想基础,要努力培育共同的企业文化意意识,共同的企业文化意识使得企业成员对企业目标和价值有着共同的理解,从而在行动上达成共识;共同的文化意识还使得企业的发展同经济和社会环境的现实相吻合。企业的用人制度要充分考虑到员工的个性习惯和企业的包容性、创造性,并使其贯穿于每一位员工的言行中,在努力营造企业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的同时,提倡各部门形成各自的特色。
四、结语
新经济时代的网络化、知识化改变了衡量企业财富的标准,知识成为企业的战略资产,作为知识承载者的人力资源,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是企业的财富和资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更成为其兴旺发达,保持恒久竞争力的关键。因此,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在深刻理解人力资源创新理念的基础上,进行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创造出适合本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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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静波.新经济时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创新问题研究.东北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年.
[3]陈惠雄.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新特点.经济与管理,2001年第7期.
知识经济的到来,势必会引发我国高校对于人才培养的转变。结合当代社会的需要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高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就要符合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广、能力强、素质高人才的基本要求。现在,我国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越来越高,为了增强毕业生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就有必要将经济学教育纳入高校学生的素质教育中。
相对目前我国经济的发展状态,经济学教育明显显得滞后,教育理念需要进一步转变。在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变的背景下,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方法改革需要深化,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只有克服对经济学教育急功近利的倾向,才能建立高质量、创新性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
一、经济学教育改革面临的新形势
改革开放的深化,对经济学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的现代经济学教育起步较晚,目前正处于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有一系列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尽管西方国家在经济学教育方面拥有完备的体系,但我国根本不可能也不允许完全照搬过来。于是,建立一个怎样的经济学体系教育管理论文,怎样建立中国特色的现代经济学体系,也就成为经济学教育改革的重点。同时,经济学教育要反映时代和实践的要求,要把经济学与社会实际联系到一起,例如资源问题、环境问题、收入分配问题、“三农”问题等。经济学教育教学必须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一定的智力支持。
从历史发展来看,经济社会的急剧变动往往会引起经济理论的革命。经济全球化继续深化的今天,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尚未完全消散,西方主流经济学面临严峻挑战.同时也是我国经济学教育发展的一个契机。世界范围内经济学将何去何从?我国的经济学需要借鉴和吸取哪些经验教训?面对金融危机的挑战我们该如何调整才能使我国经济保持持续健康的发展?这些问题,将对我国经济学的建设和经济学教育的发展带来许多有益的启示。
二、经济学教育存在的现实问题
1. 我国高校经济学教育体制存在不足
很多人说,我国学者所进行的研究,是一种为了研究而进行的研究、是一种围着政府转的研究怎么写论文。暂且不论这种言论有失偏颇的地方,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的科研氛围相对浮躁。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但在笔者看来最根本的一个原因是科研立项的申请审批制度和对教师的考核、职称评定制度。这种制度下,很多人会为了追求项目数量而失去潜心研究的耐心。
在我国,应试教育是一大特色,这就使得我国经济学教学课程设置、考核评价不全是围绕提高学生研究和创新能力而设计的。在这种应试教育背景下,学生往往并不会深入理解经济学知识,因为只靠死记硬背也一样可以考高分,这样就算学了经济学,也不会灵活应用。
2. 经济学教育教学方法有待改进
首先是教材问题。经济学以其特殊地位在高等教育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几乎所有的经管类学科都会以经济学为专业基础课程。但是,很多高校使用的教材都是十几年前编制的陈旧教材,缺乏时代前沿气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其次,经济学本身就具有抽象性、逻辑性和系统性强的特点,这就造成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难度较大。与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经济学系学生相比,我国学生一学期所学的课程内容和难度远远超过他们,但是学习课程的时间却只有他们的一半,这就导致学生在学习中感到吃力,学生的普遍反映是:经济学学不会、没意思,更没有实用价值,于是许多学生产生厌学情绪,甚至逃课。而从事教学一线的老师工作任务繁重,难以有时间和精力进行思考和开展研究。
再次教育管理论文,教学方法有待改进。目前,我国经济学教学主要是“填鸭式”的方法,这并不能真正培养学生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学生处于被动的学习地位,缺乏积极的主动性和参与意识,结果就是学生只记住了一些概念或公式。当学生走向社会,面对实际问题时就会不知所措,无法适应市场经济需要。
三、改革高校经济学教育的思考
经济学主要研究资源配置,也研究经济主体选择行为。然而,经济学不仅是一种理论,它更是一种思维方式。著名经济学家凯恩斯说过:“经济学不是一种教条,只是一种方法,一种心灵的容器,一种思维的技巧,帮助拥有它的人得出正确的结论。”我们进行经济学教育改革,不应该将培养新时期高素质经济学人才作为最终目标,而是要培养学生形成一定的经济学思维方式,让学生拥有思辨意识、创新能力。笔者认为,这才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1. 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符合中国特色的经济学教育体系
经济学教育教学要坚持从本国实际出发,在改革创新的同时还要学习和借鉴国外理论。现代经济学教育起源于西方,西方经济学也一直被认为是主流经济学。然而我们在借鉴西方主流经济学教育的同时,必须注意将它本土化、现代化。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经济学中的原理体系,而是理解它的解决方法与主体思想,然后再来解决我国的现实问题。在这个方面,我国的经验也算是比较丰富的,从完全照?崴樟模式走了不少弯路,到后来改革开放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绩。这些经验教训都说明,经济学教育体系的建立∪不学习借鉴别国经验不行,否则就不可能尽快缩短与发达国家的距离,但是学习借鉴要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否则我们只能永远跟在别人后面被动落后?
同时,我国的经济学教育教学还要走向国际化。中国的经济学要走向世界,世界各国的经济学也要进入中国,我们要在这种互动交流中取长补短。在国际化的进程中,我们要努力学习别国的先进的经验教育管理论文,吸取优秀成果,为我所用、发展自己。所以,国际化不是要放弃自我,而是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凝练出中国经济理论体系.形成与西方经济学相媲美的理论。
2. 亟需改进经济学教育教学方法
首先在教材方面,我国高校普遍使用的经济学教材有一个共同特点:偏于理论阐述、与现实联系度较低,可读性不高。因此,尽快组织新的经济学教材,已成为当务之急。新的教材除必要的理论和概念外,还应该包括课程实验、案例分析和该领域的最新发展怎么写论文。欧美的经济学教材较为生动、系统,案例多,知识更新快,能够及时根据学科发展前沿加以完善。我国已经有很多出版社翻译和出版了一系列国外优秀的财经教材,我们可以以这些优秀教材为基础,加入我国近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并将我们国家的经济实例逐渐融入到教材中,以形成适合我国高校使用的教材。
其次,经济学教育亟需更新教育理念。社会需要的是综合性强、知识面广的人才,学生需要具备一定的跨学科的知识,因此要重视各个人文学科分支的知识储备和信息交流,实现跨学科的知识交流与碰撞,通过学科间的相互渗透和交流来克服当前经济学教育中的弊端。在人才培养目标方面,我们要改变以往只注重学生应试能力的培养,转而培养学生的实际解决问题能力、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同时,还要让学生明确自己的定位,以便毕业后对自己选择的方向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再次,在实际教学中要注意增加实践环节,使理论与实际实现有机结合。在课程设置上,可以根据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原则设计,将基本理论学习和热点问题讨论结合起来,加强案例教学和情景教学,通过对经典案例的分析,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积极思考现实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有助于学生独立分析、解决复杂问题能力的培养。另外。在教学过程中,还要注意改变过去单一的教学模式教育管理论文,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计算机辅助教学手段,将知识以更直观生动的方式传达给学生,激发学习兴趣、提高教学质量。
3. 建立合理的考核制度和教学评价机制
我国对学生的成绩考核一般是用期末试卷来进行的,但是测试学生是否理解经济学知识、是否拥有了一定的经济学分析能力,这种单一的考核手段显然是不全面的。我们可以综合平时考核成绩、研讨成绩等,采用多样化的考核形式,加强对学生的实践、论文写作等活动的考核。这样不光能考察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还可以考察学生的研究能力、灵活应用掌握知识的能力等。我们希望建立起来的教学评价机制可以有利于教会学生怎样思考经济学问题,培养他们基本的经济学逻辑思维,使学生有能力分析一些现实生活中可能会遇到的经济学问题。
4. 重视提高专业教师能力
一门学科的体系再健全、教育教学方法再先进、机制再合理都需要第一线的老师付诸实现。那么如何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能力,就成为当前非常重要的任务。对于教师,提倡教学相长,而要提高教师教学水平,一方面,需要鼓励老师积极的参加一些可以提高教学水平的讨论会、相关培训等;另一方面还可以采取学生评议、教师间评议、专家评议等对教师的教学进行考核,促进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最后,就是需要一些经济政策和物质鼓励的激励措施,同时建立严格的约束制度、竞争机制,以保证教师队伍的质量,这些都需要政府等相关部门的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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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奇特现象。欧美发达国家的经济,既实现了经济的高速增长,又保持了低通货膨胀率和低失业率:既能在相对长时间内实现经济的持续繁荣,又能够避免经济危机的发生,这是传统的经济学理论难以解释的。探究其原因,经济学家研究并发现了经济活动中的内生要素——知识和科技的作用。1990年,联合国研究机构正式提出了“知识经济”的说法。“知识经济”所及的知识,既包括科学技术知识,又包括社会科学知识,其中科学技术、科学管理和行为科学的知识是最重要部分。知识经济是建筑在知识和信息基础之上的经济,以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为直接依据的经济,知识是提高生产率和实现经济增长的驱动器。这是按照知识和信息在经济活动中地位和作用的飞跃来界定的崭新经济形态。
同以往的经济形态相比,知识经济具有如下主要特征:第一,知识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最重要的经济增长源泉。第二,世界经济一体化,一体化是知识经济依靠无形资产的投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第三,高速信息网络成为最重要的基础没施。第四,由教育业、科研业、信息业构成的知识业成为主要产业。第五,以科技企业为主的知识企业成为重要企业。第六,生活和消费方式走向知识化和智能化。第七,企业、政府和大学或研究机构的全面互动——以创新为特征的国家科学系统——国家创新体系是知识生产(发展和提供新知识)、传授(教育和开发人才资源)和转让(传播知识和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的主力军。第八,以素质教育、通才教育、终身教育为特征的全面教育是知识经济的中心,学习成为个人或组织发展的有效工具。走向知识经济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也必然走向知识经济。同志指出:“知识经济,创新意识,对于我们二十一世纪的发展至关重要”。“科技的发展,知识的创新,越来越决定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发展进程。”知识经济最重要的升华是把关注的重心从物、资本、信息、知识产业等“身外物”转到人本身,在知识经济的微观或宏观经济环境中,制胜的不是资源量、资本量,甚至也不是知识量,而是知识人量,具有创新能力者的密集度决定企业和国家的命运,人力资源成为国家的最根本的资源。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动力的经济,教育和学习成了名副其实的发动机,教育的责任空前重大,教育必须改革。
1.加强基本理论与基础知识教学的同时。高度重视学生智能的培养。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特别是信息科学和信息传播手段的快速发展,知识量的急骤增长,使人的大脑来不及包容如此巨量的信息。只有让学生掌握好宽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借助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以简驭繁,触类旁通,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瞬息万变的局面。要认识加强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教学的重要性,避免过早地把学生引入专门训练.然而,教育的职能,绝不可停留在单纯传播知识这个层面上,许多人把传播知识作为“看得见的硬任务”,把培养智能看成是“摸不着的软任务”。将素质教育误认为非知识教育,非考试教育,非升学教育。非课堂教育。
可编篡的知识都可用编码技术作成软件,而难以表述的知识存在于称之为湿件的个人大脑中。随着未来信息技术的发展将把大部分的可编篡的知识由计算机来完成,人类自身主要生产难以表述的知识以及实现后者向前者的转换。即生产观念、创意和心智。培养学生的智能,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面对知识经济的教育的核心不再是知识,而是获取、运用和创造新知识的能力。教育的目的不仅是教“学问”,而且要教“学习”,将从学“知识”转向学会“学习”,培养获取、运用知识和创造新知识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每个个人和每个国家的国民整体素质的核心。发展以培养获取、运用知识和创造新知识的能力为中心的素质教育是当前世界教育改革的中心内容,也是新世纪的主导教育思想。
2.大学教育应更加注重通才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具有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大功能的大学,尤其是那些教学科研型大学,利用人才资源和科学技术方面的显著优势,能够很好地整合知识的创造、加工、传播和应用,对培养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跨世纪人才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知识经济时代,学科知识将向两个方向纵深发展,即高度分化和高度综合。这给教育带来新的课题,即如何处理好培养“通才”与培养“专才”的关系,如何在培养“专才”同时,注重抓好“通才教育”。努力培养通才,培养除具有较深的专业外,还要有知识面广博并基础扎实的“图钉式”人才,这是跨世纪人才所必需的。依我国高等教育现状和发展趋向,应注重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必须改革现有的高等院校系科结构,在深人调查研究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有计划按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学科调整。建立一批具有文科和理、工、医、农各科的真正综合性大学,这无疑会大大提高目前一些高等学校的整体水平。第二,建立跨学科的专业。如环境科学、系统科学、生命科学、材料科学等专业,并在现有课程内容上向综合化方向进行改革。第三,强调不同学科的相互渗透和相互交叉。在试行学分制的基础上,增加选修科目,允许学生在系际、校际选修课程,必要时应同意中途转系、转校。第四,面对知识经济培养厚基础、宽专业、能力强、素质高的跨世纪人才.不仅要有很强的专业能力,还要培养其社交能力、心理承受能力、综合思维能力、表达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在教学管理和教学的各个环节中,强化综合素质的教育,实现知识传播与知识创新的统一、科学素养与人文精神的统一、德智体全面发展与人的个性化的统一。
3.推行“终身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的科学文化素质。当今时代被称为“知识爆炸的时代”。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知识产业的迅速发展,知识总量快速膨胀,新知识大量涌现,知识老化周期加速。新的知识将产生新的产业和新的职业,同时老的职业将被逐步淘汰。这促使人们不断学习新知识,学习成为人们的第一需要,教育成为社会生活的中心。学习和教育将贯穿人的一生,“终身教育”是面向知识经济的教育发展趋势。对此应注意做好以下几点::第一,构建大职教体系。在政府统筹下,发挥部门、行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职能,促进各类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的责任,深化教学改革。第二,我国业已实施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十分有益。在今后的高等教育体制结构改革中,进一步探索实施“终身教育”的适当形式,给予“终身教育”以更为重要的地位。第三,在各类专业人员的“终身教育”中,高等院校教师的“终身教育”至关重要。高等院校教师的进修提高有待解决。第四,支持和引导社会教育机构担当起从幼儿智力开发到成年人的职业教育等一系列教育任务。第五,作为知识经济教育的现代科学技术教育,不可能完全依靠学校的课堂,要充分发挥大众媒介和公共文化设施的教育作用。
参考文献:
二、宏观经济管理条件下的经济信息重要性分析
经济信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其能够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部门之间形成良性沟通提供桥梁性的作用。同时,也是经济管理部门行为的重要数据指导。能够有效的促进社会经济生产管理效率提升,拓展人类智力发展。因此,大量的收集和掌握经济信息对提升生产力以及提升实践效率意义重大。经济信息同样还能够具体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其能够从很大程度上影响国家经济建设过程中对资源的开发程度与利用效率。是工业发达国家在进行发展的过程中必然要经历的。能够从根本上推动发展。与此同时,经济信息在现代经济环境当中表现出多元化功能的特征,能够开发、增值、预测经济行为相关活动。在人类社会生活当中,信息、物质以及能源作为人类发展的不可或缺重要基础,其中信息的重要性表现出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三、基于宏观经济管理条件下的经济信息应用措施
宏观经济管理行为从内容上看主要包括几个方面,具体包括计划、决策、监管以及服务等部分。为了能够进一步提升宏观经济管理实际效率,需要不断健全宏观建立机构机制。经济信息意义重大,其对宏观经济管理的影响更加至关重要,因此在进行宏观经济管理行为开展的过程中需要采取更加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提升和完善经济信息管理系统。
(一)构建科学合理经济信息管理网络
在进行经济信息应用措施管理的过程中想要做好信息工作,必然需要具备如何掌握经济信息的能力,而经济信息掌握同样需要遵循一定的收集原则和规范。经济信息的收集工作更加需要科学的设计与规划,不能贪多求全。盲目的经济信息收集会增加信息管理的负担,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经济信息管理。同时,经济信息收集还要确保信息的及时性,要充分体现出信息的时间观念。除此之外,经济信息的掌握与收集更加要有针对性,只有有针对性的信息才具有使用价值。另外,经济信息的收集还应当从实际出发,形成系统性、完整性的长期信息收集机制。
(二)建立宏观经济管理信息系统
宏观经济信息管理系统是一种在一定范围内体现经济信息总体正常运行的内部联系和特征的信息。对于宏观经济的管理,要逐步建立一配套的宏观经济管理信息系统。此系统应坚持有一定的目的性、系统的完整性,允许一定的独立性、保证一定的可靠性、讲究经济性的原则。体制改革是宏观经济政策效应能够实现的保证,所以要加大力度进行体制改革,首先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为加快国有经济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要不断的改革国有企业提高劳动力的流动性,还要改进我国的金融体制,逐步与国际金融接轨,更要实现财政体制变革,实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良好财政体系,要建成现代国家体制,不断提高政府的效率和廉洁性。
(三)加强经济信息导向作用
我国不断加大宏观经济管理力度,最终目的在于推进我国经济发展整体进步。为了实现这一最终目标,在宏观经济管理中要加强经济信息的引导作用。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和控制中一直具有双方面的影响,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只有保证经济信息应用科学合理,才能促进经济管理效率的提升,若应用不当,则会对宏观经济管理起到制约影响。因此,在宏观经济管理中必须要加强经济信息的引导作用,以经济信息为重要的发展导向,实现推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例如,在某地区内进行经济信息的收集、整合,分析出对该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以此为依据相关部门采取合理的宏观调控政策以促进经济发展顺利,推动区域经济整体进步。同时,通过经济信息的引导,能够避免出现局部经济和整体经济冲突的问题。提升局部经济发展效益推动整体经济进步,实现宏观经济管理目标。
(四)加强宏观经济体制改革
基于经济信息所产生的重要意义,在经济管理中相关部门要注重经济信息引导下宏观经济体制的改革。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形势,可以进行的宏观经济体制改革有:
①在考虑到宏观经济长效发展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当前的体制进行分析,并采取针对性、个体化措施加强对国有企业体制的改革,提高劳动力的流动性。
②基于我国当前经济体制的发展情况,可大力倡导,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以便能起到推动国有经济健康、良好发展的作用。
③通过对国际金融形势的分析,加强对我国现有金融体制的改革,使国内金融体制能够与国际接轨,进一步地促进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
二、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分析
税收领域中的信息不对称具体表现在政府与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税务机关内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本文主要研究征纳双方以及税务机关内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以及税务工作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一)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税收信息本身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税收法规的复杂性以及纳税人作为“经济人”追逐利润的本性,决定了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天然存在。
1.从税收政策方面看,税务机关是信息优势方。
税务机关作为税收法规的参与制定者和解释者,其对税法的了解和掌握程度必然高于纳税人。同时,纳税人经济能力与知识水平的不同也会影响其对税收法规的掌握与理解。如果纳税人长时间地不能获取充分信息,就会对税务机关缺乏信心,对纳税行为产生抵触,导致纳税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的降低。由于信息的获取和处理需要付出成本,因此在获取税收政策方面投入大的纳税人比投入少的纳税人掌握更多的信息,这时不对称信息可以被看作是对信息成本的投入差异。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可以凭借信息优势获利,这些纳税人利用掌握的信息进行税收筹划,少缴税款正是为了补偿先前付出的信息成本,是利用信息投入差异获取利润,实质上是资本的获利性在另一种层面上的体现。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这种行为可以激发其他纳税人学习税法的积极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税法的完善,促进整体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
2.从纳税人生产经营方面看,税务机关是信息劣势方。
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的信息主要通过要求纳税人申报的各种报表及相关资料,一方面由于纳税人税收知识的欠缺,可能会存在非主观错报的情况;另一方面有些纳税人为了少缴税款,可能会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越少,就越难发现纳税人的偷漏税行为,纳税人违法成本很低,在利益驱动下这些纳税人倾向于提供更少的信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这种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税款源流失,而且严重破坏了公平公正原则,降低了依法纳税的纳税人的市场竞争力,由于税务机关很难区分诚信纳税人与非诚信纳税人,久而久之,越来越多的纳税人会选择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出现阿科尔洛夫在《柠檬市场》中描述的“劣币趋良币”现象,造成纳税人整体质量的下降和诚信纳税人的减少,这就是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纳税人逆向选择。
(二)税务机关内部的信息不对称
在税务机关内部,由于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不同人员掌握的资源不同,也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现象。
1.从不同层级方面来看
上级税务机关掌握本地区的宏观数据,但是不能完全掌握某下属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税源分布情况,同时也不能完全了解下级税务机关征税的努力程度。这种信息不对称会造成下级税务机关从本位主义出发,出现应征未征或者收过头税的现象。
2.从不同部门方面来看
税收管理部门掌握纳税人的基础资料,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掌握纳税人的缴税情况,税政部门掌握税收政策,信息部门虽然掌握的数据比较全面,但是缺乏税收业务知识。这种信息不对称会造成信息利用效率降低,有时还会存在多头采集的现象,加大税收成本,也会造成纳税人的不满。
3.从税务机关与税务工作人员方面来看
税务工作人员更加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同时税务机关不可能完全了解税务人员的家庭情况以及工作能力。这种信息不对称会引发税务人员的“道德风险”,具体表现在税务人员不努力工作,或者利用信息优势寻求信息租金。
三、解决税收征管工作中信息不对称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良好的信息传递机制
1.主动对外提供信息。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认为: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信息贫乏的一方传递信息获益。所以税务机关应该率先共享信息,加强税法宣传,创新纳税服务手段,以此来换取更大的纳税遵从。例如可以对纳税人进行分类,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行业、性质的不同,提供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税收专业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困扰纳税人的税收难题。
2.减少信息传递环节。
在信息科学研究领域,著名的美军传递有关哈雷彗星命令的案例说明信息在一级级传递的过程中,从上到下不断发生变化,最终得到一条面目全非的信息。也就是说信息传递的环节越多,出现消减、误差或者变形的概率就越高,减少信息传递环节是实现信息准确传递的关键要素。所以在税收征管体制上可以尝试进行机构扁平化改革,合并内部机构,减少中间层级,重点抓住两头,即基层工作人员的信息采集和总局、省局的信息。
3.加强信息共享。
整合不同部门掌握的信息,消除信息孤岛,特别要重视整合后的信息应用,让所有部门共享统一信息。统一操作标准,规范流程,努力将一线税务工作人员掌握的纳税人信息全面纳入管理系统作为征管依据,同时还可以防范信息不对称背后隐藏的道德风险。
4.加强培训。
通过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数据采集人员进行培训,强化数据质量意识,减少由于非主观因素形成的信息不完整和不准确。
(二)设定合理的奖惩机制
1.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
对失信纳税人采取在社会上公告、增加检查频次等方式,引导和提升纳税人信用意识,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对信用等级较高的纳税人,开辟绿色申报通道,享受更多的纳税服务和一定的税收优惠,简化办理涉税申请的手续。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积极性,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也减少对他们的税务检查力度,降低征税成本。
2.建立考核机制。
主要针对税务机关内部,包括信息质量考核、绩效考核、风险点考核等。例如:对按照规程操作,数据采集质量高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反之则进行教育与处罚;对税务人员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风险的关键点定期审核、公布,防患于未然。对税务人员的激励考核机制应以鼓励税务人员努力工作为目标,同时防范道德风险。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
推行征管手段现代化、全程化,建立涵盖税收各项工作,贯穿数据采集、审核、加工、分析、应用各个环节的信息系统;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便捷、高效的办税系统,提高纳税人获取、申报信息的能力;使用先进工具简化信息采集,例如建立电子影像系统,保证信息一次采集,永久使用;建立规范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和平台,积极获取第三方信息,加快全社会的信息共享。
(四)强化信息甄别
运用审计技术对纳税人信息进行分析审核,包括两个方面:
1.对税务人员采集信息的审计,测重于审核采集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根据数据采集标准,对不完整信息进行提示或,根据数据内在逻辑,查找可能不准确的数据,根据工作规范要求,排查超过时限未办结的任务。例如:税务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在一定时限内要求税务管理人员对其进行纳税限定,可以定期对超期未限定的纳税人进行筛选,防止漏征漏管。
2.对纳税人申报信息的审计,侧重于审核申报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通过对纳税人申报的各种资料,如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基本信息表等进行比对,尤其是要和第三方信息进行核对,如从工商部门获取的股权转让信息、国土部门获取的土地信息、建交部门获取的立项信息等,同时还要对本地区相似企业进行横向对比,甄别纳税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
二、企业文化视角下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有效措施
(一)“以人为本”观念渗透管理,提升员工凝聚力
企业文化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同样作为管理员工的方式,前者是硬性管理方式,注重制度性的激励与管理;后者则重视渗透企业精神力量,对员工进行软管理。“以人为本”观念是企业文化与人力资源管理有机结合的重要表现,煤炭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中重视“以人为本”观念,需要重视对员工切身利益的维护,尊重员工的劳动成果,在日常工作中对员工给予充分的肯定与鼓励,使员工充分融入煤炭企业中,让员工在企业工作中找到归属感,从而提升员工的工作责任性,优化员工的工作效率,激发员工的工作主动性、创造性与积极性,实现员工的工作价值与人力资源价值最大化发挥。煤炭企业将“以人为本”观念渗透到人力资源管理中,有利于企业品牌与文化的建设和创新,帮助煤炭企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升企业的品牌影响力,从而提升煤炭企业的综合竞争力。煤炭企业“以人为本”人力资源管理实际工作中,需要重视、肯定、尊重员工的劳动成果,制定全面的福利制度,如重大节日发放过节奖金、高强度工作后放小假期、定期进行员工聚餐等,缓解煤炭企业员工的工作压力,从而保证员工在实际工作中有较好的工作状态,优化员工的工作效率。煤炭企业还可以通过员工活动的形式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如申请资金组织员工进行省内、国内、国外团体旅游,促进员工感情交流,培养团队协作效率较高的工作团队;定期举行部门活动,丰富员工业余生活,并针对煤炭企业内部大龄未婚男女举办联谊活动;还可根据工作进度举办红歌比赛、煤炭企业工作技能知识比赛、篮球竞赛、春季马拉松竞赛、百科知识竞赛等竞赛活动,深入员工生活渗透“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提升煤炭企业员工的凝聚力量与团队协作力量,从而有效促进煤炭企业员工的整体工作效率。
(二)素质培训引入企业文化,促进员工工作能力
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水平是影响煤炭企业工作效率与质量水平的关键因素,煤炭企业应当在加强员工素质培训工作的同时引入企业文化,使煤炭企业的企业文化渗透到员工的素质培训工作中,培养员工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与观念,有利于完善煤炭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又可以有效促进员工素质培训的工作效率,一举多得。由于煤炭企业员工工作性质不同于一般企业,应当根据不同部门、不同专业制定专业素质培训计划,针对井下工作人员,加强员工的井下操作安全知识与井下专业操作技能,在井下工作人员的素质培训工作中渗透企业文化,提升井下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水平;针对井上工作人员则需要着重加强员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培训,学习先进的党建理论知识,用丰富的思想政治知识武装井上工作人员,同时深入渗透企业文化,达到井上、井下工作人员素质水平的协调。煤炭企业的素质培训工作不能仅局限于员工理论知识、专业技能与思想政治的培训,还应当着重对员工工作创新性、自主性工作能力的培养,在实际培训工作中要求培训人员不断学习其他企业先进的培训内容与方式,创新煤炭企业的素质培训形式与内容,并邀请本企业资质较深、工作经验丰富的员工进行经验传授,重点讲解煤炭企业各部门工作中常见问题的预防与解决对策,针对不同工作性质的部门进行不同程度的专业知识培训,以达到煤炭企业员工综合素质水平的共同发展和进步。另外,随着现代信息化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煤炭企业还需重视对各部门员工(此处主要指井上工作人员)信息化知识技能的培训,引入先进的电子设备与信息化管理技术,组织员工学习信息管理技术与基本操作技能,利用信息化的管理方式促进企业各部门工作的自动化、信息化发展,从而优化煤炭企业的整体工作效率和水平。
(三)考评机制结合企业文化,优化员工工作效率
煤炭企业通过创新管理理念与加强员工素质培训,可有效提升员工的素质水平与工作效率,在煤炭企业实际人力资源管理中需要完善企业的考评机制,在员工考核管理制度中结合企业文化,从而进一步优化煤炭企业的整体素质水平与工作效率。煤炭企业需要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加强对员工绩效考核的监督力度,拓展企业考核测评的范围,不可将考核测评局限于员工工作效果与效率方面,还应当在考核工作中综合测评员工的思想动态、日常行为规范等各个方面,需要结合企业文化,考核企业员工对企业文化的了解程度与见解。煤炭企业需要在实际考评中了解企业员工的各项综合素质,并对其进行全方位的综合测评,打破企业传统考核机制的局限性,才能够更加准确的测量员工的真实能力水平,从而为煤炭企业发掘更多的隐性人才。为进一步提升煤炭企业考评效果,企业还需要重视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制度,设立月度、季度、年度优秀员工奖项,针对日常工作执行力较好、工作效率较高的员工进行充分的物质奖励,激励员工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升自身能力水平。煤炭企业还需要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为员工提供充分的上升进步空间,让员工了解努力与收获的价值,并在实际工作中努力为员工创造公平竞争的和谐发展平台,加强管理层人员的思想觉悟,避免出现“关系户”不劳而获的现象,打消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企业考评目的在于观察员工能力水平,其主体为员工个人,煤炭企业在实际考评工作中需要充分渗透“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让员工主动参与到考评工作中,进行对自身工作能力的自评,让员工充分了解到自身的工作能力与需要改进的地方,有利于促进员工的能力提升效率。
国际惯例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植根于参与国际交往的行为主体的长期反复实践。
早在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尚未形成时的中世纪的欧洲,商人们在各地大的集市上进行交易的规则,在各种各样的地方法中几乎相同,久而久之,便形成了商人习惯法(LexMercatoria)。在民族国家形成以前,西方社会按社会等级而组成。而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实际上是商人这个阶层普遍适用的习惯性做法。它以杂乱无章的方式发展着,称之为“法”,或许只是—种委婉的说法。[1]中世纪末,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各国通过不同的方式,纷纷将商人习惯法纳入其各自的国内法:路易十四时期,法国率先进行了全国性的法典编纂,于是便形成了1673年的《商事条例》和1681年的《海商条例》;1834年,德意志关税同盟主持制定了《德意志统一票据法》;英国则通过在伦敦市政厅主持法院工作的曼斯菲尔德(Mansfield)大法官及其同僚的努力,将商人习惯法并人了普通法的范畴。
19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2],为其产品寻找市场。与此同时,为了确保本国技术及其产品的垄断地位,许多国家先后建立了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制度。在此期间,为了避免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而给国际商事交往带来的不便,各国在制定各本国旨在解决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的规范时,也开始寻求共同制定旨在避免法律冲突的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即国际双边和多边条约中的规范。例如,英、法两国于1860年签署了规定相互赋予最惠国待遇及减免重要商品关税的《科布顿条约》;一些国家还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等。这些国际双边和多边条约中的许多规范,都是由商人习惯法发展而来的。当世界进入20世纪后,随着致力于协调国际政治和经济关系的国际组织的出现,以往那些杂乱无章的商人习惯法经过这些国际组织的整理编纂,开始呈现成文的形式,如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普遍适用并被公认为国际惯例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ncoterms,以下简称为《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以下简称为《统一惯例》)、《华沙一牛津规则》等,就是由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编纂成文的。
二战后,随着科学技术、交通、通讯的迅速发展和电子计算机的问世,跨国公司进入世界经济大舞台,随之而来的是资本输出和技术贸易的空前发展,特别是60年代以来,其增长速度已大大超过了有形商品贸易。与此相适应,有关国际投资和技术贸易及其管理的一般做法,通过某些国家和企业的反复实践,逐步形成为这些国家和企业的习惯性做法,同时也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效仿。其中许多做法已经或者正在转化为国际惯例。
通过简要回顾国际惯例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国际惯例植根于国际交往实践,是在长期反复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一特定领域内的习惯性做法或通例。
2.上述做法或通例是在各国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发展起来的。经过有关国际组织的整理编纂,这些习惯性做法获得系统有序的成文表现方式,进而大大方便了参与国际交往的当事人的适用。
3.国际惯例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原有的惯例不断地完善,新的惯例则在频繁的国际交往中应运而生。
(二)国际惯例的含义
在实践中,英文单词“generalpractice”,“usage”和“custom”往往都译为惯例。[3]在王铁涯教授主编的《国际法》一书中,对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款(丑)项的引用是“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4]而此项规定的英文原文是“internationalcvstom,asevidenceofageneralpracticeacceptedaslaw.”[5]该书认为,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并列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6]而“国际习惯是各国重复类似行为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果。[7]作者在此强调的”习惯“,显然指的是custom,而不是usage.与此同时,作者也谈到了”习惯“一词常与”惯例“混用,并认为惯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惯例包括习惯在内,外交文件上所用的”惯例“一词,既包括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也包括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常例“,而狭义的惯例则仅指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常例,即《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款(丑)项所指的通例。可见,作者在以上几处所说的惯例,显然又是指的”custom“,而不是”usage“。这一结论从上述”狭义的惯例指……“看得最为明显,因为对此作出进一步解释的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款(丑)项所指的”通例“(generalpractice)。而作为此条中的”通例之证明“,正是该书前面所述的国际习惯。[8]可见,”custom“一词在此书中,有时指习惯,有时也指惯例。
那么,上面提到的三个英文单词在含义和译法上究竟有无区别呢?笔者认为,区别还是存在的。“generalpractice”可以译为通例,也可译为一般做法。以国际货物买卖为例,当卖方报出某种货物的FOB价格时,总是要求买方安排运输和保险。如果买方要求卖方负责租船和投保,那么卖方在其原有报价的基础上,还要再将保险费和运费的价格列人其报价、即CIF价。买方提出购买卖方的货物时也是如此。这种不同报价反映买卖双方承担不同义务的一般做法,经过无数次的重复,便成了商人们进行货物买卖的习惯(usage,也可译为习惯做法)。俗话说,习惯或自然,久而久之,当卖方或买方报出FOB或CIF出售或购买某货物时,由谁在此买卖中承担安排运输、保险等义务,就不言而喻了。而这时的习惯也就自然而然地转化成为惯例(custom)。也就是说,当习惯转化为惯例时,凡从事与此惯例有关的业务人员都知道或者理应知道他们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并对此不会再产生什么误解。例如,在以FOB成交时就不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买方在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排运输和保险的情况下,反而指责卖方未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安排好载货船舶,进而使买方蒙受损失,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即使上述情况发生,当争论提交法院或仲裁裁决时,法院或仲裁庭则会毫不犹豫地作出买方败诉的判决或裁决。因为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惯例在国际贸易界是众所周知的。
一般而言,某一特定领域内的惯例由习惯形成,而习惯又来源于一般做法。笔者赞同国际贸易法领域内一些学者的观点:国际商业惯例“往往始于一些有影响的企业的商事经营活动,而后逐步形成建立在平等交易行为基础上的特定贸易中的一般做法(generalpractice),再发展为贸易习惯性做法(usage),并最终取得具有稳定性的惯例(custom)的地位。[9]国际贸易法学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英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施米托夫教授认为,国际商业惯例由”应用极为广泛的,凡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们期待着他们的合同当事人都能遵守的商业习惯性做法和标准构成。“[10]至此,仍然困扰着我们的问题是:通例在何时转化为习惯?习惯又在何时取得惯例的地位?在实践中,要对此问题作出明确回答是困难的。例如,《统一惯例》(1962)究竟是习惯性做法,还是惯例?施米托夫教授认为它”目前“(指1968年,笔者注)正处于从习惯性做法向惯例的过渡。这一结论所依据的事实是,它至少已为173个具有不同经济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所采纳。[11]而《解释通则》(1953年)则是名副其实的习惯性做法,它仅具有标准合同条件的性质,因为”这些条件只有被当事人列入特定合同时,才对他们有法律上的拘束力。“[12]国内学者对国际惯例也有不同的看法。[13]正因为如此,人们往往又很难把通例、习惯和惯例截然分开。
(三)小结
通过对国际惯例的含义及其形成与发展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国际惯例必须是在世界范围内广泛适用的习惯或通例。如果某一通例或习惯仅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广为适用,则还不能称之为国际惯例,而只能称为地方性习惯做法。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这类习惯性做法逐步扩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它们也可能转化为国际惯例。后者往往是从前者发展而来的。
2.国际惯例不是法律。一国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对于该制定法律的国家和国际公约的缔约国而言,则其国内法及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中的规范是法律而不是惯例。
3.国际惯例是被法律认可为对有关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的通例或习惯。这里的法律,既包括国际法,也包括国内法。对一国而言,国际惯例指为该国法律及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认可的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的通例或习惯。
二、国际惯例的内容
国际惯例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根据国际惯例所涉及的主体和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
1.国家间交往的惯例。此类惯例是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之间进行交往的规则和原则,如国家原则及由此而引申出的国家间交往的各项原则和制度,如相互尊重和、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五项原则。
2.不同国家的平等当事人之间进行的国际经济交往的惯例。包括在世界范围内广为适用的由国际组织及特定行业及有关贸易协会制定的商事交易规则、标准合同共同条件等。
3.国家对国际商事交易进行管理与监督方面的惯例。如国家对进出口贸易的管理、税收管理、企业管理,包括对外国私人投资者在本国境内投资及本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的管理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则。
4.解决国家间争议及不同国家国民间的民商事纠纷,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国际商事争议的惯例,如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方式解决上述争论的规则。
(二)按照国际惯例表现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
1.不成文惯例。许多国际惯例都是不成文的,通常为国际社会普遍遵守的参与国际交往的原则和规则,如契约自由原则、有约必守原则、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国家原则及由此而引申出来的原则和制度,如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跨国公司或其他外国公司在东道国从事投资或其他跨国经营活动时必须遵守东道国法律的原则。
2.成文惯例。即由国际组织或学术团体对不成文的惯例进行解释、整理编纂后的成文形式,它具有条理性、明确性和稳定性。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这些成文的惯例也在不断地修订和补充,使之适合于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如由国际商会主持制定的广泛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解释通则》,最初公布于1936年,并分别于1953、1967、1976、1980和1990年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该会于1933年制定的《统一惯例》,也进行了多次修订。此外,国际商会还整理编纂了其他有关商事交易的规则和标准合同,如《托收统一规则》、《合同担保统一规则》、商业示范合同格式等。除国际商会外,其他一些组织也整理编纂了若干规则,如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仲裁规则》与《调解规则》,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主持制定的《跨国公司行为规则草案》以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经过多年努力整理而成的《国际技术转让行为规则草案》等。
三、国际惯例的效力及其适用
(一)国际惯例的效力
一般而言,国际惯例的效力通常可以分为规范性惯例的效力和合同性惯例的效力。
规范性惯例通常对当事人各方具有普遍拘束力,属于强制性规范的范畴。此类惯例的特点是:无论参与国际交往的当事人是否愿意采纳,这类惯例都对他们具有国际法上的拘束力,如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等。因为此类惯例已被国际社会多数成员普遍认为具有必须遵守的义务,不得随意变更。另外,凡已被各有关国家接受为国内立法或为国际公约所采纳的国际惯例,则对这些特定国家及有关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的效力。当然,对这些特定国家而言,此时的惯例已转化为法律了。
合同性惯例是国际商事交易领域内的主要惯例。此类惯例属于选择性或任意性惯例。其效力,取决于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各方自愿采纳,因为此类惯例的适用并非当事人各方必须遵守的义务,它们的适用以当事人各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为前提。而一旦当事人各方明示或默示地表示关于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某惯例,该惯例即对他们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的信用证安排上,如果开证行在开具信用证时注明适用《统一惯例》,则《统一惯例》即对各有关当事人(如开证行、议付行、通知行、付款行及与此交易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该信用证的运作程序必须严格按《统一惯例》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又如一些特定行业的贸易协会和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合同格式,如伦敦谷物贸易协会制定的有关谷物交易的标准合同格式、国际工程师咨询联合会(FIDIC)制定的国际合同条件,国际运输人协会联盟(FIATA)制定的联合运输提单等,对采用上述各标准合同的当事人各方而言,也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二)国际惯例的适用
国际惯例多为任意性惯例,就其本质而言是供当事人在其所从事的特定交易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适用的制度,尽管有少量的规范性惯例属于各有关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规范。而平等当事人之间进行的国际商事活动所适用的惯例一般都属于任意性惯例。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某一特定惯例时,通常还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
另一方面,惯例对特定当事人的效力,不仅取决于当事人各方的明示同意。对于特定交易中当事人各方应该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为该特定交易领域内的人们所广泛了解的惯例,即便当事人各方未作出明确表示,也应视为他们已默示同意此惯例。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4]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入均有拘束力。除非另有约定,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28条4款及《仲裁规则》第33条的规定,仲裁庭在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案件的过程中,无论当事人各方是否选择了适用于争议实体的法律,或经当事人各方同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解决争议,仲裁庭在作裁决时,“均应按照合同的条款作出决定,并应考虑到适用于该项交易的贸易惯例。”
四、关于我国经济立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思考
(一)关于国际惯例的含义及其适用
我国现行国内立法尚未就国际惯例的含义作出专门规定,但我国法律承认国际惯例的效力并允许当事人适用。例如,《民法通则》第142条3款、《海商法》第286条2款等法律,都对国际惯例的适用作了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据此,在我国当事人参加的国际商事交易中,如果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则应适用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当事人也可以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对国际惯例的适用。然而,对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惯例也有一定的限制性条件,即国际惯例的适用不得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一限制性条件在《民法通则》第150条和《海商法》第276条中都有所反映。而这一做法本身,也是符合世界各国立法的一般做法(即公共秩序保留),或可称之为国际惯例。
(二)关于我国经济立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问题
现在,经济立法应与国际惯例接轨、向国际标准看齐,似乎已成为一个时髦的口号,而对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的具体内容,则缺乏进一步的调查研究。
且不谈我国近年来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15]仅我国近年来颁布的许多经济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涉外经济合同、吸收利用外资、外贸、仲裁、股票交易管理、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许多都是在参考借鉴国际惯例和国外成功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笔者认为,作为法学工作者,当我们呼吁按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完善经济立法的同时,应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高度,对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的具体含义和内容作较为深入的调查研究,以供决策部门参考。
在现代国际社会,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是各种各样的,并且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政治制度和文化差异的不同导致对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的看法和解释不同,在实践中的适用及其结果也不同。比如,一个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与一个最不发达的国家在相互给予国民待遇的条件下,在其经济交往中就不可能有事实上的平等:前者的国民到后者去投资或从事贸易活动不会遇到太大的障碍,而后者连起码的温饱问题都没有解决,哪有剩余资金投向前者或生产出足够的产品供出品呢?在此条件下,即便给发展中国家在贸易投资等方面以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发展中国家的国民又如何享受得了呢?正因为如此,《关贸总协定》不得不在1964年增加了一章专门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给予发展中国家在关税问题上非互惠的优惠待遇。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签署的有关减让关税、保护知识产权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文件上,也都毫无例外地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现实情况。因此,我们在接受或采纳向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靠拢的立法观念时,必须考虑到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现实(也可称为特色),多作一些深入的调查研究,紧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恰当地把握国际惯例和其他一些国家成功的法制经验,防止一种倾向掩盖着另一种倾向:或者以西方某些国家的法制模式作为检验我国法制是否符合国际标准的重要依据,或者完全排斥这些国家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的成功经验,无视国际上通行的规则与惯例。
注释[1]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179页。[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l卷,第254页。
[3]例如,《统一惯例》的英文为“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另参见程德钧等编著:《国际惯例和涉外仲裁实务》第2页上关于“usage”和“custom”的各种不同译法。
[4]《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26页。
[5]BasicDocumentsinInternationalLawandWorldOrder,SecondEdition,WestPublishingCo.,at36.[6]同注[4],第38页。
[7][6]同上,第29页。
[8]同上,第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