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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制度史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4-13 17:31:12

中国政治制度史论文

篇1

历史学创新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新概念的提出,以及通过对历史现象的抽象而概括出某种理论或范式。这在当下的中国学术界还没有形成习惯。而在中国传统政治史固有的研究范式内,又不容易产生改变现状的方式方法。这是近十多年来传统政治史研究不能向前推进的根本原因。

其实,只要将一个问题向前推演一下,就可能找到突破口。政治史的研究是对过去发生的政治的研究,那么,方兴未艾的政治学研究中的一些理论、范式、抑或核心概念,就可以用来进行对中国政治史的研究。只不过,要注意政治学与历史学在研究相同议题时有其适应性的问题。这既是不同学科交叉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学科交叉研究中进行学术借鉴时初始条件必须相近的必然要求。

政治是社会共同体内各社会团体维护自身利益的特定行为以及由此结成的特定关系,其基本内容包涵公共权力的结构设置及其运作关系。政治学和政治史对政治的关注与研究尽管存在着部分的内容重叠,但两者的研究取向,应该说是存有较大差异的。政治史在解读政治人物、政治事件,政治制度和政治思想时,并不是简单地要发现这些已成为过去的它们是什么,而且要追问当时是什么样的文化因素、社会思想与观念,甚至是社会心理,让这些内容存留了下来并成为我们不断追问与探究的对象。因为那些内容同为社会共同体的“人”而非时代因素影响政治的“文化”,是同质的,是不会因时代的变迁而有过多变化的。

很显然,政治史和政治学研究的交集就是政治文化。只不过政治文化的研究对政治学来说,是自觉的、已然的,而对政治史的研究来说,则是衍生的、未然的。政治文化的研究在政治学界,历经争议与完善,已然是政治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领域了。它和历史学中的政治史研究有着天然的关联。政治文化本身是“一系列态度、信念和情感,它赋予政治过程以秩序与含义,并且提供制约政治系统行为的深层预设与规则”。基于这样的认识,作为政治史研究中对政治过程的研究、以及以制度为表现的政治秩序静态或动态的考察、以社会共同体参与政治活动的系统行为等,都是已往政治史常见的论题,而将对这些内容可能产生深层次影响的“态度、信念和情感”纳入政治史的研究视阈,除了给政治史研究增添了新鲜感之外,其话题语境的适应性以及理论的要求与历史学的严谨并不存在必然的对抗。用政治文化的视阈来研究传统政治史,在内容上,固有研究空间维度的增加是必然的,新学术问题的产生以及由此衍射出来的对旧问题从新视角进行的解读,都有可能形成。在理论上,政治文化的理论维度无疑会扩大传统政治史的解释力度与深度,并进而加深对传统政治史的研究。此外,政治文化内涵在历史学科内还有其特别的含义——让传统政治史的解释具有历史哲学的高度。所有的这些意味着将政治文化引入政治史的研究,不仅是可行的,而且会让传统政治史的研究出现一个新的增长极。

不过,将政治文化引入传统政治史的研究,可能面临着一定的挑战。

挑战之一是可能面临来自以政治学为背景的政治文化研究者的质疑和来自坚守传统政治史研究者的抵制。质疑是因为政治文化范畴固有的适应性一定和历史学的相关研究存在着学科上的理论、对象、方法等方面的差异,质疑政治文化的研究内容和理论方法可能不适应于对政治史的解释。抵制也是出于传统政治史学者对传统研究命题与新方法的适应性方面的怀疑。实质是切切实实地因来自学科交叉带来的固有的隔阂。

挑战之二是与怀疑论相对,在引入相关学科的理论进行研究时走向另一个极端,将相关学科的理论、研究范式等奉为臬圭,甚而全盘照搬。将政治文化概念引入中国政治史研究,很难不将其固有的概念内涵和价值取向及研究范畴作为我们的参考,甚至认同它对传统政治史研究的基本指标,这就可能会导致将中国古代政治史的发展与西方政治文化的各种术语进行简单类比、套用,这种可能的倾向,应当防范。

挑战之三是如何把握在将政治文化引入传统政治史研究时的概念、理论的适应性。其中,对初始条件相对一致性的考量特别重要。初始条件相对一致是比较研究和学科交叉中借用其他学科理论时必须要注意的问题。尽管历史研究不可能做到历史现象考察时初始条件的绝对相同,但相对一致则是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政治文化是从政治行为中抽象出来的理性思考,它对后继的政治行为选择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无论是理性思考,还是对后继政治行为选择的影响,它都具有鲜明的理性特征。但它同时包含认知、心态、情感、观念、意识和信仰等心理和精神层面的因素,这些很显然已超出了理性的范畴。这并不意味我们对政治文化不能用理性科学的方法去研究,但关注这些理性和非理性因素初始条件却是十分重要的。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关注初始条件差异并不是绝对的,否则就会陷入不可知论,比较研究和学科交叉也就无从着手了。

以政治参与为例。政治参与是比较政治学中以政治文化的视阈研究民主政治体制下下层民众影响政府决策的政治行为。政治学者对政治参与的考察有几个关键的内核,关注对象是下层民众,考察的是下层民众为了直接或间接影响政府决策而采取的行为,它是政治行为而非情感与态度等,该论题最重要的适应性是与近现代以来的民主政治相关的。它的相关研究还涉及政治参与的方式有哪些、政治参与的合法性问题、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等。很显然,该核心概念的提出与讨论的范畴,除了是讨论近现代民主政治体制下的民众的政治行为外,其他的内容都可能在中国古代传统的政治体制下存在。目前对中国古代政治史的研究,也有不少学者涉及政治学者所论及的这些议题。但是,政治学者的批评也接踵而至,他们批评的主要理由就是中国古代的确有一些政治参与性现象,但它不是民主政治体制的前提,因而借用概念和理论没有其存在的基本前提。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说,这个说法可能并没有错,这也是学科隔阂产生的必然结果。但是,尽管在中国古代不可能存在着民主政治体制,但在专制政体下,不同层次的官员试图影响皇帝或行政机构决策的事是非常普遍的,就其程度与范围来说,越是接近皇帝或帝国决策层核心的人会越少,越是远离皇权或决策层核心的人会越多,他们政治参与的方式和程度都会有着巨大的差别。特别是科层体制与县级以下的准科层的政治制度设计与存在,使得在中国古代政治中,我们考察政治参考,就不可能像西方学术界那样,将政治参与的考察对象限定在下层民众。也就是说,我们将中国古代政治中的政治参与限定在科层内而不是准科层,其前提可能和政治学的民主政治体制有着天壤之别,但影响决策的政治参与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考察政治参与的形式与内容,合法性、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等都是客观的。相反,在州县以下的社会中,下层民众的所谓政治参与可能表现为中国式的农民起义,尽管中国式的农民起义在客观上有着影响政府决策的成分,但它并不是严格意义的政治参与。这也是中国传统政治和西方民主政治下,有政治参与性质的政治现象不同结局的根本原因所在。

如此说来,对政治学和中国传统政治史的研究,研究政治参与,除了一个是民主体制一个是专制政治的区别外,政治参与的其他内容和条件都是存在的,应遵循的原则也是一致的。目前以政治参与的视角研究中国传统政治史,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果,对中国传统政治史研究的开拓,无疑也是成功的。这其中,除了面临着来自政治学者或部分保守的政治史研究者的质疑外,它已经充分证明了政治参与的视角是中国传统政治史研究的一个新增长极。

篇2

二、研究领域与代表作

主要从事政治制度、政治文化研究以及中西政治治理理念、地方政府管理的研究。出版主要著作《台湾政治风云》、《中国近现代政治思想述论》、《新编中国政治制度史》、《政治主体论》、《中国政治思想史》(近现代部分)、《中国大百科全书》之《中国政治制度史》分卷主编(2009版)。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与发展问题研究。代表作《对“发展问题”再思考》(企业家,1996年第16期);《亨廷顿的政治发与政治稳定思想述评》(江汉论坛,1997年第4期);《当代中国反腐败的理论原点与反腐败的对策思路》(香港珠海书院亚洲研究中心《亚洲研究》,1997年);《从入世谈我国政府职能模式重塑》(《论WTO与政府管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

地方政府与基层治理。代表作《象征性治理:一种基层政府行为的信号理论分析》(武汉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作者:刘天旭 张星久);《农村宗族问题与村级治理的初步研究—以湖北农村为例》(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对传统社会宗族、乡绅历史地位的再认识》(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儒家思想的内在困境及其现代价值。代表作《儒家思想与中国君主专制制度的内在冲突》(武汉大学学报,1996年第5期;新华文摘论点摘编介绍);《从人的观念看中西政治法律传统的差异》(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儒家“无为”思想的政治内涵—兼论“儒家自由主义”》(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2期);《民主政治的“深层结构”看儒家文化的现代境遇》(学习与实践,2006年第4期);《文化传统差异看中西政治治理模式的不同选择》(《楚天名家讲坛》,武汉出版社,2007年)。

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研究。代表作《中国古代官僚制的自主性分析》(政治学研究,1997年第4期);《试析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内在基本矛盾—对中国君主专制制度研究基本命题的一个尝试性解答》(政治学研究,1998年第4期);《关于中国君主专制政体的起始时间—兼论中国君主专制政体形成的社会条件》(武汉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政治学》卷2000年3期转载);《从价值预设看帝制中国廉政监察制度的历史困境与现代意义》(广州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新华文摘》2009年14期论点摘编)。

关于政治合法性研究。代表作《论合法性研究的现状、意义及其存在的不足》(法学评论,2000年第3期);《天命观与帝制中国的君权合法性信仰—以儒家为中心》(武汉大学《人文论丛》2005年卷);《论帝制时期中国政治正当性的基本层次》(政治学研究,2006年第4期);《象征与合法性—帝制中国的合法化途径与策略》(学海,2011年第2期)。

三、主要学术观点和贡献

所主编的《台湾政治风云》是大陆较早系统全面介绍台湾政治发展的著作;《新编中国政治制度史》尝试着突破以往历史、官制史的视野,注意增加政治学的知识和分析方法,在体例和理论性、学科性方面都有新颖可观之处。《中国近现代政治思想述论》等则运用政治学的知识和眼光对中国近代以来的主要政治思潮,对上一代中国人在政治智慧方面的得失、在对政治问题思考方面的经验教训加以认真清理和总结。

篇3

新课改推行已经有几个年头,华南师范大学黄牧航教授的讲稿和讲座也常有学习,但真正发生在高中历史教学中的变化却很少。最近,在参与第六单元《中国社会主义的政治建设与祖国统一》精品课制作过程中,我们深切感受到史学观念的转变才是对教学理念、教学设计起到实践指导意义的要素。

问题产生于本单元的核心线索的讨论上。岳麓版课本以“第六单元中国社会主义的政治建设与祖国统一”为标题呈现,似乎是存在两条线索。然而精品课制作小组经过反复讨论,坚持“核心”只能有一个。在这一思路指引下我们开始在标题之外寻找答案,通过认真研讨史观,最终从“文明史观”那里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眼前豁然开朗。我们找到这个核心,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建设和“一国两制”的政策创新都可以用“政治文明”来统领。全新的教学设计就从这里开始。

首先,在单元教学设计中做了全新尝试,即以文明史观统领,对古今中外的政治文明做个简单疏理。文明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可以从文明史观的角度分析中国民主政治的特色,打开高一学生学习高中历史的新角度、新思路。本单元在设计上贯穿一条线索,即“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线索清晰,现实性强。为紧密围绕文明史观的核心又兼顾岳麓版教材的编排,做教学设计时给章、节都添加了副标题,帮助学生学习、理解。

其次,围绕单元核心确定每节课的中心线索。从现代人类文明所达到的高度去追溯历史,说明现代文明是如何传承演变的,把历史与现实紧密结合,先后表达出文明的传承创新、曲折发展、多元性融合。于是我们对每节课添加了副标题:21课为“新中国的政治建设――现代中国民主政治的新特色”,22课为“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狂热时代后的文明新时代”,23课为“祖国统一的历史潮流――‘一国两制’下中西合璧的文明新模式”。

再次,在新史观的引导下,每节课的教学设计真正有了新的思路。例如:21课的教学环节多了东西方政治制度的比较,因为比较差异才更能得出现代中国民主政治的“新特色”;22课的核心不是“”,不是“后”时代,而是放在曲折发展的过程上,从这一过程去探究人类文明发展的趋势“从专制到民主,从人治到法治”;23课的全新之处在于把国际上解决地区分裂模式作为探究内容,通过中国“一国两制”的成功之处突出这一制度对人类政治文明的新贡献。

最后,我们对第六单元做了单元小结: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包括21课新中国的政治建设(文明的传承、创新),22课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文明的曲折、发展),23课祖国统一的历史潮流(文明的融合、多元)。

从教学设计到教学过程的指导,使我们的教学过程也经历了一次全新体验,线索抽取、史料收集、问题设置、作业练习都紧紧围绕“文明史观”。新的教学素材在不断挖掘补充,教学内容由一个封闭的系统向一个开放的系统转变。课改几年至今才发现新课程的魅力所在,精品课令我们制作小组的每个成员都感觉到自有一种“精品在胸中”的豪气。史观教学特别是新史观的教学将是我们今后的努力方向。

篇4

一、历史为什么重要

诸多社会学与政治学的宏大议题的研究都离不开历史角度。查尔斯·蒂利(CharlesTilly)指出,“优秀的社会学认真对待历史,优秀的政治社会学更加认真对待政治史,如果政治社会学要摆脱目前狭隘的牢笼,就必须直接涉及这样一种观点,即时间和空间会影响政治过程的特征。”对历史之于政治学等社会科学的重要性,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历史时间是单向流动的、不可逆的,这决定了具体的历史时间点或段是固定的,同时历史空间是相对固定的,各个具体的历史空间是存在较大差异的。政治参与者、事件与行动都发生在具体的历史时空中,这样一来,一方面,历史时空的流动性与相对固定性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政治行动者、事件、行动及其环境条件的流变性与固定性;也就是说,历史时空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它们只能发生在固定的时空点或时空场景中,同时历史时空自身的变动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政治行动者、事件、行动及其所处环境等各方面的变动;另一方面,政治参与者、事件与行动所处时空环境的差异与历时变化,会对政治结果造成影响,’构成政治结构与过程的元素在不同时空中会以不同的序列排列,而不同的序列排列又会对政治系统的结构、运行过程及其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对许多政治研究议题来说,至少“对宏观政治过程来说,相关解释总会作出涉及其历史起源的或明或暗的假设,对其中的明确解释说来则涉及发生的时空范围条件,这些假设仍然需要历史证明或证伪”。

第二,主流政治学、特别是政治科学所关注的是当下如何约束当下,而根据前述历史时空对政治的重要性,把历史纳入政治研究时,我们会发现历史往往会约束当下,即过去作出的选择和发生的事件会影响到后来作出的选择和发生的事件。对此,福山在《政治秩序的起源》开篇就指出了其导师亨廷顿将人类历史晚期的政治世界视作理所当然,没有解释国家、政党、法律、军事组织等现代化制度在其发源地是如何形成的。国家并不受困于自己的过去,但在许多情况下,数百年乃至数千年前发生的事,仍对政治的性质发挥着重大影响。如果想弄懂当代制度的运作,很有必要查看它们的起源以及它们形成的意外和偶然。也就是说,只有将政治事件与过程放到特定的历史时空中去,“用曾经经历过过去的人的眼光看待过去”,才能发现其当时的意义。这不仅能让我们更清晰地看清政治秩序的起源及其变迁,更能让我们明白历史如何约束当下。

第三,对于历史如何约束当下这个问题,历史制度主义者给出的答案是路径依赖。所谓路径依赖就是具有某种正反馈机制的体系如果在系统内部确立,便会在以后的发展中沿着一个特定的路径演进,其他潜在的(更优的)体系很难对它进行替代。在笔者看来,路径依赖至少包括利益依赖、观念依赖、结构依赖等多种过去约束后来的机制。正如福山在书中多次提到的那样,制度的保存自有规律,人类是循规蹈矩的生物,生来就倾向于遵守身边的社会规则,并以超越的意义和价值来加固那些规则……既得利益者会起而捍卫现存制度,反对任何基本变化。需要指出的是,历史对当下的约束作用不是可以无限延展的,政治制度与以结构为中心的政治秩序也会发生变迁,也就是说路径依赖的打破发生在历史中。历史的吊诡之处在于:制度规则的“黏性”抗拒改革,从而变成政治衰败的主要根源之一,而政治衰败则是打开政治变迁的主要窗口。由于“没有自动机制可使政治制度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所以一旦政治制度所处的流动的时空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原有的政治制度如果无法及时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便会发生政治衰败。

比较历史分析为什么重要

尽管历史的重要性已经被许多学者认识到,但如果没有从比较的角度提出分析性的困惑,就不太可能从宏大的社会政治过程中察觉到重要结构及其主要变量,以及不同结构及其变迁路径之间的差异,以及造成这些差异的机制。正如福山所说,“如果全神贯注于特定题材,往往会看不清政治发展的大模式”(第24页),大多数所谓的发展理论,其失败的原因在于没有考虑发展史中独立的多维性。而且,历史的重要性与多样性在很大程度上就被消解在这种单一的叙事与解读中。

与此不同的是,比较政治学把历史看成是比较方法的应有议题。比较方法除了倾向于定性分析外,也“重视演绎性理解(in-terpretation)与背景(context),这部分地意味着比较方法一开始就假定‘历史是重要的’”,这意味着要解释过去与当下之间存在的具有重要意义的连续性。既然如此,明确把比较与历史结合起来的比较历史分析法就逐步在学者们的研究中渐渐形成。那么比较历史分析具有什么特征或形式呢?马奥尼(James Mahoney)和鲁施迈耶(DietrichRueschemeyer)认为其主要特点有三:致力于探索因果关系,重视历史顺序和过程,应用比较案例方法。如果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在比较案例中通过对历史作用的分析而得出因果关系。在斯考切波(Theda Skocpol)看来,至少有三种形式的比较历史分析,一是最一般意义上的用比较方法观察不同国家的背景;二是运用比较的方法在一个综合的整体之中对国家和文明进行比较;三是建立、检验和提炼有关民族国家一类的事件或结构整体的宏观单位的因果解释假设。斯考切波是在第三种意义上展开比较历史分析的,她说:“比较历史可以一般地用来泛指任何或所有与此有关的问题的研究:即其中有两个或更多的民族国家、制度综合体或文明的历史轨迹并行发展。”

以“建立、检验和提炼有关民族国家一类的事件或结构整体的宏观单位的因果解释假设”为首要目的比较历史分析,能使研究者发现每个案例中的刚性宏观结构及其彼此之间的差异性和相近性,不同结构之间及其各自要素排列之间的差异,以及由此导致的政治秩序与结果的差异,便于研究者从长时段历史变迁的角度认识并解决不同宏观政治秩序中各种要素之间的同步性与历时性所造成的立体多变的复杂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在具体研究中,由于研究者会尽量在潜在的原因与要加以解释的既定现象之间建立起有效的联系,并在求同法与求异法中侧重于后者(因为求异法比求同法更能建立有效的因果联系),所以,当解释多个案例中的反常案例时,比较历史分析的上述优势更加明显。例如,福山在《政治秩序的起源》中要解决的中心问题就是为什么国家、法治与负责制政府会以不同的组合方式出现在不同的时空中,他比较的几个案例相对于其他案例来说都是“反常的”、“例外的”,这就“需要近距离观察这些国家的社会、文化和政治力量的特定组合结构,从历史角度去理解这些组合结构是如何出现和发展的”,甚至“还需要理解外部力量与关系是如何与国内环境相互作用而产生了具体结果”。然而,正如福山所指出的:“现存的关于政治制度发展的文献,大部分没有在足够广泛的规模上作出比较对照。”“没有比较对照就无法知道,某一特殊的实践或行动,是某社会中所独具的还是众多社会所共有的。只有通过比较,才能理清因果关系,才能把地理、气候、技术、宗教、冲突与今日世界上呈现的程式结果挂上钩。”在具体研究中,尽管与大多数比较历史学者一样,福山也侧重于从求异中发现每种政治秩序的特征与内在机制,但他还是注意到了不同案例之间的近似性,并将两种比较逻辑结合起来,解释政治制度发展的多变性和复杂性。

比较历史分析的“时间进程”视角必然涉及宏观结构性问题和宏大历史。实际上,用比较历史分析方法考察政治制度与结构变迁时,学者们往往更多地致力于发现“历史的结构”。什么是“历史的结构”?用布罗代尔的话说,它“实际上就是不受急风暴雨(或用汤因比的话说,‘急进和猛退’)的影响而长期存在的东西”。要合理观察现时,就需要不同的“时间”,即“长时间”、“中时程”和“短时段’’联为一体,去用心发现顺流而下的“历史的结构”。这里的“历史的结构”应该是指历史时空中形成的社会结构、政治结构、经济结构和文化结构,以及由这些结构组成的更宏观的整体性结构,也就是福山所说的“大模式”。虽然宏观的结构分析难免有结构主义决定论的倾向,但却意味着一种相对刚性的因果解释。将宏观的政治制度/结构背景纳入对不同历史时空中的政治秩序起源与变迁的分析中,其实是将各个政治秩序的生成与变迁的独特性背景纳入因果解释中进行比较,至少可以部分地修正以时间剖面和单个案例进行分析所带来的“例外论”或“中心论”解释。

三、政治秩序起源与要素组合

在比较不同地区政治秩序变迁之前,福山首先从历史实际发展中寻求政治秩序的起源。他认为应该从人类演化的实际过程和人性中寻求人类合作的动机与起源,借此来理解人类制度后来的进化。他指出,人类并不是因为自觉且理性的决定而进入社会和政治生活。从现代生物学和人类学中寻找到的人性基本特征是社会组织益加复杂的基础,也是考察不同政治秩序具体起源与变迁的基础。

在这里,福山似乎从社会政治合作与秩序起源的角度,把与理性相对的感情置于中心,为考察以后社会政治秩序从血亲到制度化的过程提供了基本前提。但问题是,如果说人首先是自然人,然后才是社会人,人类演化成为人之后就兼具生物性和社会性,这一前提是基本可信的,那么感情和生物性合作体现的是人的生物意义特征,而理性与社会性合作体现的是人的社会意义特征。理性与感情在人性与人类合作行为中应该是交织在一起的。二者的比重,应该视具体要求情况而定,不能把人性和人类的政治起源置于某一端。因此,需要进一步考虑的问题就是:亲戚选择和互惠利他是基于完全不自觉的自发呢,还是也有基于个人利益或群体利益而做的成本收益的理性衡量与考虑呢?从福山后来的论述来看,在社会政治发展中,即社会政治秩序从原始血亲为基础的群落、家庭、部落层次社会合作形式等向国家层次的政治合作转变过程中,我们常常看到感情与理性的交锋,即福山所说的,制度化的理性社会政治秩序“一旦崩溃,人类就会返回较早的社会形式”。

尽管政治秩序往往出现后退与反复,政治秩序变迁过程体现的大趋势在不同地区却是相似的,即“分隔甚远的社会,对政治秩序的问题却提异常相似的解决方案”。通过对世界各主要地区政治秩序问题的解决方案的观察与总结,福山发现有效的政治秩序离不开三大要素:国家、法治、问责制政府。在不同地区的政治秩序实际演化过程中,这三个要素的组合方式、出现的次序先后、造成的结果迥然不同。通过比较中国、印度、中东和欧洲等地区的政治秩序的形成,福山指出三种制度在不同地区的政治秩序起源与演化中,并没有“事后诸葛亮”角度所认为的那种必然相关性,某一种或两种制度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其他两种或一种也会同时同地出现。三个要素在上述地区出现的顺序和组合不同,就构成了不同政治秩序或模式。不过,观察分析不同地区和时空中政治秩序要件的各种组合及其复杂因果关系与机制,单单靠比较历史分析并不能解决研究中遇到的所有问题。在斯考切波看来,比较历史分析只是一种方法,绝不能替论,只有结合不可缺少的理论性概念和假设,才能具体加以应用。因为单靠比较历史分析自身,不能界定要加以研究的现象,不能选择合适的分析单位,不能决定应该研究哪些历史案例,也不能提供要加以探测的因果假设。这也许是福山在比较中国、印度、穆斯林和欧洲的政治秩序变迁时“触及各种理论”的主要原因所在,这些理论主要是国家一社会理论,还涉及制度变迁理论。

四、国家一社会视角下的政治模式变迁比较

由于福山的分析是比较历史向度的,所以他运用的不仅仅是时间剖面上的国家一社会关系理论,而且进一步比较了不同时空中的国家、社会的各自状态,国家与社会现代化出现的次序,以及它们对国家一社会关系的具体形态与政治秩序的影响。

在各案例中,中国的现代国家出现的最早,战争是中国政治秩序从部落演化为现代国家的主要动力,其主要特征是中央集权、官僚科层组织和文官控制军队。同时,经济、社会和文化并没有现代化,仍然保持着血亲宗族时代的特征。在刀耕火种的传统农业社会与以人力畜力为主要交通手段的时代,社会成员与群体的流动性空间狭小,结社以村社区域内的血亲宗族为纽带,社会成员被组织固定进血亲等级严格的宗族组织,跨区域性的社会组织难以形成。官方意识形态宣扬儒家文化,对反抗者施以严刑酷法,政治权力运作与斗争实际上是遵循兵家“无常法”、刑不上大夫等非法治规则。总体看来,就近代之前的中国国家一社会关系而言,一方面,在组织上,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皇权不下县,二者之间的关系通过乡绅、税收维持着孱弱的联系;另一方面,在文化上,国家形塑的儒学在不同层面把国家与社会联系凝固在一起。二者结合成为顺历史之流而下的“超稳定结构”。在超稳定的国家与传统社会结合的关系中,相对于社会,国家显得过于早熟,过于强大,国家“可刻意追求对现有社会秩序的广泛干预,并在塑造国家的文化和身份上取得成功”,老百姓基本上无力抵制国家的征召。这种国家主导的政治秩序表现出一种奇特的无制度创新的内部治乱循环,即它不断受到社会家族精英、农民大规模集体武力抗争、外来游牧民族的威胁,时常分解为多个政权,历经多次分裂一统一的过程,到目前还是统一为一个政党一国家主导、缺少法治和问责制政府的政治秩序。

中国的近邻印度的政治发展的历程显示,它从来没有为暴政国家的发展提供社会基础,以至于其不能有效集中权力来渗透社会和改造基本的社会制度。例如,在印度也有专横,但不是中国式的国家对社会的政治专横,而是社会内部的“表亲专横”,如个人自由受到诸如亲戚关系、种姓制度、宗教义务、风俗习惯的约束。但这种社会内部的“表亲专横”允许他们对抗暴君的专横,社会层次的强大组织平衡和抑制了国家层次的强大机构。印度的宗教体制与思想为社会自主和法治奠定了基础,但没有形成也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能力去建立强大的国家。在历史发展中,印度有强大社会,其力量足以抵制国家的政治权力,阻止其对社会的改造,也阻止了强大国家的兴起,总之是社会战胜了政治。直到英国殖民时期,印度开始建立现代国家,即使如此,也没有完全改变宗教种姓制度、自给自足的基层社区。从殖民地走向独立之后,印度共和国建立了宪法秩序,行政权力接受法律和立法选举的限制。不过,印度的由弱国家、强社会所构成的政治秩序,使国家不能有效提供社会所需要的某些重要公共产品,如消除贫困与等级差异等,这是其政治发展过程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近代之前的穆斯林世界,奥斯曼帝国是最成功的政权,就其集权和支配社会的能力而言,它更接近,而与不同时期的欧洲和印度相差较大。它只有很少独立于国家的组织良好的社会团体。如马基雅维利所注意到的,没有古老的贵族血统,没有获得的独立商业城市,没有民兵组织和法律制度。与印度不同,其村庄没有依照古老的宗教社会规则组织起来。它与中国的不同之处是存在立法的宗教机构。但它的宗教机构不能独立于政府,也就无法发展成为自主控制用人和晋升的现代等级官僚机构,难以对国家发挥强大的制衡。宗教机构与国家相互渗透,国家本身也不能发展成单独的世俗机构。自结束殖民实现独立之后,穆斯林世界的宗教没有为法治提供必要的基础,民族主义支配下的军人掌权组织起了强大的中央政府,根本不受立法机关和法庭的限制。很多行政权力高于一切的阿拉伯政权,蜕化成压制性的独裁,无法为国民提供经济增长或人身自由。

与上述地区相比,西欧与美国成功的现代自由民主制,把国家、法治和问责制政府三种制度结合在稳定的平衡中。能取得这种平衡,本身就是现代政治的奇迹,仅是历史上的偶然。芬纳(Samuel E.Finer)也认为,现代国家和工业资本主义的到来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技术问题、经济问题或生活质量指标、政治发展和思想“进步”等问题,它们跌跌撞撞地到来是西方社会政治、思想、经济和军事等因素相互冲突的结果。不过,福山注意到,西欧与美国的这种最佳组合而产生的最优政治秩序,并不是如哈耶克所说的那样是一种“自发秩序”,而是一个充满建构、甚至是斗争的艰辛乃至是暴力的过程。对法治与民主的对象而言,法治要求社会的基本执法对大家一视同仁,但保护公民免受国家任意侵犯的法治最初往往只适用于特权阶层的少数。换言之,法律仅仅保护靠近或控制国家的精英的利益。民主最初也只是某些阶层和种族的特权,最后,通过不断的民权斗争,这种特权才变成所有公民的“民权”。即使在实现了三种制度结合与平衡的欧美,三种制度也不是同时出现和演进的,而是有先后次序的。与此同时,福山还指出,即使在欧洲内部,不同国家的政治秩序也存在多种组合模式和演化路径,尽管英国的经历是民主制兴起的范例,然而欧洲其他国家则走上不同的路径,最后才抵达与英国相同的目的地。有经验证据显示,导致这些不同结果的解释变量的数量相当多,既有蒂利说的外部军事压力和征税能力,也有内部阶级关系结构、国际谷物价格、宗教思想以及统治者和民众接受它们的方式。

五、比较历史下的制度变迁

在从国家一社会角度比较各种政治秩序差异与相似性的同时,福山还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讨论了政治秩序变迁,《政治秩序的起源》的主旨就是“分析主要政治制度出现的原因”。福山在书中多次提及制度形成与变迁的偶合性、复杂性、艰难性与缓进性。建立制度不像建造水电大坝或公路网络,制度只是特殊历史情况和意外事件的产物,例如,孕育民主的环境和社会条件是欧洲的独特现象,成功的现代自由民主立体似乎只是因意外事件的环环相连而导致,国家、法治和问责制政府三种制度结合在稳定的平衡中本身就是现代政治的奇迹。同时,自由民主制“不仅仅是在选举中获得多数;它由一套复杂制度所组成,通过法律和制衡制度来限制和规范权力的行使”,且深深嵌入并反映着它们所在的社会文化价值。而且,如果我们观察自由民主制度的实际发展历程而不是简单的理论想象与推演,就会看到它是经历长期的历史演化而来,这种演化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充满冲突、竞争、斗争,甚至是血腥的战争。从根本上说,政治的出现是为了控制暴力,但暴力又是政治变化的背景。当社会陷于功能失调的制度均衡中时,由于既得利益者否决任何必要的变革,为打破这一平衡,暴力或暴力的威胁有时就变得不可或缺。如作为自由民主主要组件的法治在欧洲始建于12世纪,“其最终巩固还得有赖于数世纪的政治斗争”,在这些不同形式的冲突中,社会上不同的政治参与者彼此之间为了维持大致的均势,便不得不达成妥协。我们的现代立体就是这些不受欢迎、计划之外的妥协的结果。

主流制度主义者认为,制度一旦形成就很难变迁,除非遇到巨大的外力冲击。与这种制度变迁外生观念不同,福山认为,制度变迁是由内生因素造成的。尽管制度具有保存自身的规律,人类是循规蹈矩的生物,生来就倾向于遵守身边的社会规则,并以超越的意义和价值来加固那些规则,但并不能因此假定政治秩序一旦出现就能自我持续。也正是人类制度固有的保守性,使政治制度面临环境变化时,不能做出妥善的变革与调适,从而导致了政治制度长期迟滞拖延而衰败。政治制度衰败主要有制度僵化与家族制复辟两种形式,其根本在于原有制度的既得利益者会极力阻止改革。随着时间的推移,政治秩序的内部和外部都会发生变化。“当初建立政治平衡的参与者在进化,或干脆消失了,又出现新参与者;经济和社会条件也会发生变更,社会遭遇外部侵略,或面对新的贸易条件,或引进新的思想,因此,先前的平衡不再有效,引起政治衰退,直到现在参与者发明新的规则和制度来恢复秩序。”

正是基于对制度形成与变迁的偶合性、复杂性、艰难性与缓进性的理性而清醒的认识,福山告诫后发国家,制度只是特殊历史情况和意外事件的产物,不同处境的社会很难以复制。我们在接受建立当代制度的任务时,应该相当审慎。如果单凭思想观念,不考虑现有规则和愿意支持的政治力量,很难将现代制度植入其他社会。建立现代政治需要克服很多困难。首先得说服大家相信制度变革是必需的;再建立支持者同盟,以战胜旧制度中既得利益者的抵抗;最后让大家接受新行为规则。正式制度通常需要新文化的补充。例如,没有独立的新闻界和自我组织的公民社会来监督政府,代议民主制将不会行之有效。总之,如果没有漫长、昂贵、艰苦、困难的过程来建设相关的制度,民主制是无法成功的,在那些异常贫穷和混乱的国家,更不可能指望在短期内建立起复杂有效的民主制度。

六、《政治秩序的起源》与比较历史分析的缺陷

尽管我们不可能期望比较历史分析方法能解释政治发展与变迁中面临的所有问题,但对改进这种方法或寻求代替性方法来说,指出其不足还是十分必要的。

就福山的《政治秩序的起源》来说,把不同地区的政治模式起源放在一起比较,让我们看到了多彩的政治起源与发展图景。然而,在工业革命前,这些地区相互隔绝,缺少政治交流,在这种情况下,比较它们的政治模式的起源与变迁有什么意义呢?难道仅仅是为了建构一种多中心起源而又百川归海、历史终结于自由民主制度的图景?退一步讲,即便是在比较全球化时代世界各地区的政治模式时,比较历史分析也存在以理论框架切割甚至是格式化斑驳历史的倾向。他用国家、法治与问责制政府来解读、比较长时段历史中各种政治秩序的起源与变迁,这为观察历史提供了框架,但是如此简单的框架显然不可能控制全部潜在的相关变量。这也许是以研究宏观结构为己任的比较历史分析方法的宿命。毕竟,为了事实这一目的,比较历史允析者“对于实际可能起作用的原因——也就是说,哪一个因素在实际上影响或没有影响研究对象——不得不做一些策略性的猜测”。其结果是,总有一些历史案例的背景性特征没有得到检验,而这些背景特征又与考察的原因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的关系。但是,比较历史分析有可能或者没有将它们揭示出来,或者必须简单地假定它们不具有相关性。在这种情况下,包括福山在内的比较历史分析学者在多大程度上展示了历史真实的逻辑,是值得怀疑的。正如赵鼎新所说:“为了让不同时空不同历史背景下的案例有可比性,比较历史社会学家所提出的问题就必须相对单一,而问题越是单一,我们就能提出许多在逻辑上是合理的却与经验事实毫不相干的解答。”

当然,福山从某种程度上注意到了上述问题,认为应将理论放在历史之后,“正确的分析方法,应从事实推论出理论,而不是相反”。比如,他指出,社会契约论所描述的政治秩序起源并不符合历史实际过程,并从生物学和人类学角度考察政治秩序的起源,比较好地解决了比较历史、比较政治和政治思想史中常见的一个问题,即许多学者通常混淆实践史和思想史,把思想史当作与之相对的历史实践史,从而把具体历史场景中思想者对历史的认识当作历史实践本身(当然这种认识也可以被看作一种思想实践活动)。尽管如此,即便是在他的逻辑框架内,其某些逻辑自恰性也多少有些勉强。比如他认为中国的儒学没有提供约束国家政治权力的法治理念与机制,中国人早在2000年前就创造了韦伯式的现代国家,但没有法治或民主,更不用说个人的社会关系或现代资本主义了。这多少有些以今度古了。

篇5

“政治阶段论”:福山“历史终结论”的2.0版本

二十几年前,日裔美国政治学者福山关于“历史已经终结”的说法,曾经引起各国学界的广泛关注。他认为,西方的自由民主制度已经荟萃了人类政治文明的主要元素,因此从人类社会政治发展目标和制度建设的角度而言,历史已经由此而终结。这个命题的潜台词为:西方发达国家的自由民主制度已经是一种完美无缺的政治样板模式,各个后发现代化国家在政治发展道路上的目标和任务,只能是复制西方的政治模式,而不可能别有他途。

然而,此后的历史进展却表明,福山的这一命题,已经被后冷战时代各个转型国家的政治现实演变所证伪。发展中国家的所谓“第三波”以及“第四波”民主化浪潮,并没有按照福山所设想的程序演进。面对这个现实,许多西方学者不得不承认,挟“历史终结论”1.0版本的自由民主模式的扩张,虽然在制度层面完成了“民主化进程”,但同时却带来了更多和更为棘手的社会纷争和动乱。在对这种政治现象的理论反思中,“民主失败论”与“民主崩溃论”等问题又开始成为人们新的争论焦点。这种现象导致福山的上述命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面对来自现实的挑战,作为自由主义全球扩张理论奠基者的福山,又通过一系列理论的修正来对此进行回应。这就是我们今天所看到的福山理论的2.0版本,即“政治阶段论”。对照1.0版本与2.0版本之间的内容变化,我们会发现,虽然福山在新的版本中对自己的一些观点做出了诸多调整和修订,但是,“历史终结论”这一命题仍然是贯穿于福山全部理论的核心和历史哲学基础。在新的版本中,福山也强调,他不会在实质意义上对这一命题作出改变,而只是在新提供的“政治阶段论”的解释框架中对“历史终结论”作出某些修正。

从1.0到2.0,福山做了哪些修正

在他的2.0版本中,福山采取一种将人们的视线从“历史终结论”过程与结果简单对应的逻辑上转移出来的方式,实现了理论形式上的某种更新。在改版的“历史终结论”中,通过引入政治秩序和国家能力等更丰富、更具有探讨性的议题,使原版内容中自由民主制度在历史终结意义上,不再被视为一个当下必然要发生的逻辑结果,同时也回避了将发展中国家“民主化浪潮”的实际成效作为这一命题的直接检验标准。这样一来,福山将“历史终结论”从直面短时段历史挑战的第一个否定性答案的问题中解脱出来,并为自己预留了充分的时空转换的历史维度和现实分析的理论空间。

我们注意到,在新的版本中,当福山选择用“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好民主”来替代“我们是否需要民主”的问题时,其理论中的第二项变化,是将对自由民主制度内外实践的“检讨”之负面影响相应地压缩到最低限度。因此,当人们在进入福山理论的现实性反思层面时,大致可以发现这样一些内容:首先,面对连绵不绝的西亚北非战火、无孔不入和此起彼伏的极端民族主义、分离主义以及与之互为因果的大范围社会治理危机,他没有将这些现象归咎于自由民主制度本身的问题以及民主化政策的方向性错误,而是寻找到了一种更巧妙地引导问题意识转向的修正方案。在这个新的方案中,福山部分地回归到他的导师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所提出的“现代性与现代化悖论”的问题思路,强调了自由民主制度与政治稳定之间存在着某种非正相关性关系的可能性。同时,他又通过“民主失败国家主要是因为无法满足国家建构的前提性条件而陷入民主转型失败的困境”这一命题,规避了人们对转型国家在民主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社会矛盾的批评。同时,福山也对以美国民主为代表的西方民主制度的现实问题进行了尖锐的批判。他指出,正是因为美国社会的自由民主制度在长期运行中无法很好地解决诸如代表性断裂、否决型民主阻碍政策进程,以及利益集团政治操作过度泛滥等问题,才导致出现“法治过了头、民主过了头,而国家能力没有及时跟进”的政治窘境。

在这个前提下,福山又作出了他在理论上的第三项重大调整。也即系统地借鉴了比较政治的研究方法,尝试运用由“政治秩序”、“国家能力”等概念与“政治阶段论”逻辑所组成的新的理论解释框架,把人类政治历史,特别是自由民主制度确立以来的政治变迁与兴衰的历史纳入到其标准化的政治发展理论体系中。在经过他重新整理的民主社会建构的逻辑中,国家这个“前民主时代”的产物及其建构任务被置于时间线上的起点位置,法治则是国家能力相对充分稳定基础上进化的第二项任务,而沿此继续推论的结果,就是作为现代民主制度重要表现形式的责任制政府的兴起。这就是他倡导的那种有别于传统的“小政府―大社会”模式的国家与社会间互相“统治―制衡”的新型模式。上述三个新的要素的引入,使福山所推崇的新型自由民主制度模式的内部又增添了一些新的弹性支撑机制。在这一新的理论范式中,最值得我们关注的变化就在于,福山对目前西方政治理论界“找回国家”这一共识的推崇。由此而形成的“强国家――发展法治――走向民主化”的“新三部曲”理论演进过程的论证,赋予他的2.0版本以更完整的逻辑延展性和包容性质。

与此同时,为了给这种新的解释框架寻求实证材料,福山在其新理论中大量引入了对中国问题的研究。其主要观点包括:第一,中国作为“一个缺乏程序的实质性负责制国家”,依然“能有效地回应和满足广大人民的诉求”,因而具有更大的现实吸引力。中国体制能够迅速地作出体量庞大而又复杂的决策,从而与欧美国家在过去几年间持续的、令人沮丧的政策结果形成鲜明的对照。第二,福山力图把历史上的中国纳入其理论的解释范畴。“大胆”地指出,韦伯所理解的现代国家因素,在公元前3世纪的中国业已形成。第三,他提出“中国模式”如果能实现自我更新,或许会拥有更值得期许的未来。但是从理论的叙事内容来看,福山对于“中国模式”并无更深刻的文化和历史背景的理解,同时也缺乏现实情境感。而在一些涉及“中国模式”评价与“历史终结论”原则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他总是毫不例外地选择牺牲前者客观性的方式,来为后者进行论证。

贯穿两个版本之间的主线,是“历史终结论”前提下的西方中心主义思维方式

福山理论的关键点,表现在他对“历史终结论”及其普遍主义历史观的坚持。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福山放弃了“用‘黑格尔―科耶夫’的哲学体系对其学说的包装”之后,他仍试图用一种十分简化的论证来强调“普遍性演化”与多元进化的特殊性之间的内在关系。在他2.0版本的现代化叙事语境中,用以贯穿上述“普遍性演化”的核心线索,仍然是西方自由民主的意识形态价值与政治制度的唯一正统性与合理性。他所加以修改的内容只是将以现代国家为核心的三要素,通过提供另一条“普遍规律”的方式,为前者提供新的合理性论证而已。不仅福山本人没有在新的版本中表达对普遍历史意义上的“历史终结论”做出任何颠覆性变革的意愿,而且构成其实质性理论基础的“历史终结者”的主体也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他所进行的新的区分,仅仅是规范意义上“历史走向终结”的结果与形式意义上“走向终结”的顺序而已。这也是福山在转型国家的民主化危机蔓延的今天,坚持将西方的自由民主制度作为唯一的民主化路径依赖的论据所在。

比较福山两个版本之间的区别,我们会发现,福山所提供的“政治阶段论”的解释框架,本质上并没有超越此前他所提出的民主化转型的分析框架。他仍坚持把依据西方自由民主标准的政治模式作为一种无须质疑的既定性的先决条件。在福山的比较政治研究视野中,作为研究对象的众多国家,仍然按照经典的现代化理论模型被机械地排列在从“自由民主国家”到“治理得不成功的未转型国家”的分类中。这就意味着,福山比较历史分析的基本解释框架,仍然是建立在讨论国家建构水平与民主化程度不均衡后果的简明逻辑基础上的。如前所述,在这个问题上,他既没有超越他的导师亨廷顿的理论视野,更没有在诸如“威权主义与民主化”张力的解释框架内,为人们提供一种更有说服力的全新的规范性的理论范式。

尽管福山指出,“制度适应性”与“社会崩溃或危机”之间的紧密关联是对“非民主政治制度”和“自由民主制度”“一视同仁”的普遍规律,是一种与西方世界主流价值观并不冲突的“政治正确原则”。他坚信自由民主制度的基本要素不会遭到真正的危机。因此,福山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现实矛盾的尖锐批评,也具有明显的理论底线。他小心翼翼地避免触及诸如“市场”之类的议题,也同样小心地规避对诸如强势政府、计划和规制之类的修正方案做出过多的肯定性评价。从本质上说,福山并没有转向国家主导型社会控制方式的意图,他所希望强调的仅仅是:“政府在受到约束之前,必须要有实际做事的能力。换句话说,国家必须能够施政。”正是基于上述理由,福山指出:西方社会的“民主依然站在‘历史终结处’”,“自由民主制没有真正的对手”。这种意识形态观念也直接表现在他对“中国故事”的近景和未来的描述和预见方面。

考察福山对中国问题的论述,我们会发现,他在对中国问题进行评论时,也持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西方中心主义的立场。他一方面赞扬中国最早完成了现代政治秩序建构中确立国家和实质性负责政府的任务,而在另一方面又认为,由于缺乏西方意义上的民主和法治元素,这种责任制政府将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败。同时,虽然中国和美国各有其“衰败”的问题,但是美国的衰败只不过是一种暂时性的机制失调的危机,而中国的衰败却将是一种整体性的社会崩溃。在评价中美制度可拓展性前景方面,福山始终强调,基于中国制度的先天不足,以及历史不可复制、文化难以学习等方面的原因,中国模式不可能提供自由民主文化和制度的替代性方案,而以美国民主为代表的自由民主制度在通过改良渡过其危险期后,却仍是最具吸引力的选项。如同所有对中国怀有文化价值和意识形态偏见的自由主义者一样,福山更倾向于把中国现代化的成功归结于一些偶然性的,甚至主要是分享西方提供红利的原因。当然,他也不会承认,中国的崛起是依靠其社会制度与市场元素的结合,而非单纯地模仿西方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结果。此外,面对着中国崛起对美国亚太战略布局的影响,福山还提出了一系列遏制中国的主张。这些现象都反映出,作为一名美国的自由主义学者,福山所推出的2.0理论版本,其所坚守的,仍然是自由民主制度的基本要素和美国的国家核心利益。

中国理论界需要思考和研究的并不应该是“福山告诉我们什么”,而应该是今后“我们应该告诉福山什么”

福山理论从“历史终结论”到“政治阶段论”的演进过程,有很多值得我们注意的内容,而其中最鲜明的特色,就是他坚持认为,无论自由民主制度在现实中遭遇多少内外困境,它仍然不失为人类政治史上所能发现的“最不坏”的制度,因此将始终扮演着“历史终结者”的角色。因此,福山2.0版本的理论框架所提供的,仍然是一条亨廷顿式的,经由“国家建构――法治和责任制”轨迹通往“自由民主终点”的演进逻辑。但是,这个解释框架是否能涵盖整个人类政治史的发展进程?它是否能解释不同发达国家、不同模式的后发国家,甚至是那些距离完成现代国家建构目标尚远的国家的政治发展规律?

实际上,人类社会的任何一种政治制度,都是某种特定的观念文化体系在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的产物。近代以来西方社会出现的资本主义自由民主政治形式,如果从其历史和文化背景角度而言,它是希腊文明和希伯来文明在中古时代所汇聚而成的特定价值观念和文化基础上的制度化形式。它经历了由近代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之后所产生的西方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再演化为政治上的自由主义,又通过基督教平等主义为基础的民主理念与近代科学的合理主义相契合的过程,是在工业化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下所催生出来的政治制度形式。这就意味着,任何一种制度形式都有一种特定的文化背景为支撑。也就是说,各个民族共同体的社会发展和社会政治模式的选择,必然要建立在自己的价值观念和文化背景的不断更新基础之上。近代以来,资本主义的全球化进程干扰和破坏了各个民族共同体的这一进程(伴随着西方国家对不发达国家的经济侵略和文化扩张)。以中国而论,在救亡图存的时代背景下,国人向西方寻求富国强兵的良方妙药,逐渐接受和引入西方的科学与民主思想,但最终选择了马克思主义,这不仅来自于近代中国特定的历史背景,更是因为两者文化基因的相契合。因为以实践理性精神、辩证思维方式为核心的,强调人的主体能动性质的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和唯物主义历史观,以及建立在这种理论基础上的、以特定的自由和平等为目标的共产主义理念,正是与中国传统文化所追求的大同社会理想相吻合的。

在中国已经崛起的今天,作为一个东方的大国,我们是否能够为人类政治迈向大同目标,提供一套不同于西方文明体系的新的价值系统?作为处于不同文化和历史背景下的发展中国家,我们能否在不依赖,或者是审慎反思和超越主要西方理论界对中国问题解析架构的基础上,提出真正由中国人创设的中国现代价值理论体系和政治发展模式?对这些重大学术和现实政治发展路径选择问题的探索,是当代中国理论界所必须要面对的一项艰巨课题。

面对西方中心主义的挑战,我们必须要意识到更新和建构我们自己的文化价值体系,以及为确立政治制度改革方向提供系统性理论支持的紧迫性。因为构成“中国模式”的历史文化与政治价值体系的主体基础,从来不应该是来自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实践之外的任何外部文化元素;同样的,解决中国政治发展模式问题的学理依据,也不应该来自于任何西方的话语系统和理论体系。中国文化作为一个开放和包容的系统,任何外来的现代文明元素的引入,只有在植根于本民族的价值符号基础之上,才可能开花结果和获得真正的生命力。

回到对福山理论所引发的争论上,中国理论界所需要深入思考和研究的,并不应该是“福山告诉我们什么”的问题,而应该是今后“我们应该告诉福山什么”的问题。只有中国的文化和理论建设对这个问题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和进展,才意味着中国理论的发展开始真正走上一条自己的道路。唯有如此,我们才可能在有别于西方话语系统的前提下,通过不断探索、建构和完善我们本民族的价值观念、政治原则和理论体系,真正建立起一种由本土化理论体系所支撑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模式。

(作者为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

【参考文献】

篇6

【中图分类号】D092 【文献标识码】A

中国政治思想学科源起与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介入

中国政治思想研究作为一个学科,始于20世纪初叶。大约在1900年前后,梁启超即对中国传统政治思想有所研究。据其所言,当时他在《新民丛报》、《国风报》等,“常作断片的发表”。是知这一时期,梁启超已经将中国政治思想作为一门学问来研究,但尚未形成知识体系,难以称之为独立学科,可谓草创而未就。

进入20年代,发生了两件事情,或可视为中国政治思想作为学科正式成立的依据。一是1922年春季和秋冬,梁启超分别在北京法政专门学校(1912年5月成立)及东南大学(1920年12月获准成立)讲授《先秦政治思想史》。二是192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谢无量著《古代政治思想研究》。翌年,梁启超著《先秦政治思想史》(一名中国圣哲之人生观及其政治哲学)由中华书局出版。据梁自序,其书稿完成时间是1922年。同时,序言中对于中国政治思想的特点、研究内容、资料以及研究方法等,都作了详细的阐述。据此,中国政治思想史作为专业课程进入了高等教育序列,而且有专门著述问世,这些正是学科建立的重要标志。

嗣后,中国政治思想史研究渐至发展起来,多有著述。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以“新文化运动”为主要标志,近代中国的文化发展进入剧烈变动时期。马克思主义正是在这一时期伴随着诸多西方学术和政治思想而进入中国。一些先进的知识分子接受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和辩证唯物论,并且实际运用于中国政治思想的研究之中。典型者如吕振羽著《中国政治思想史》。他在1943年的修订版“导言”中即提出,要正确地掌握一个时代的经济情况和政治情况,正确地了解这一时代的生产方式,以及其矛盾之发展的根本形式,才能对历史上某一时代思想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其后,在1955年的《修订版再版代序》中,吕振羽讲得更为明确。他遍引马、恩、列、斯以及、刘少奇等革命领袖的语录,强调“历史唯物主义断言:社会思想、意识依存于社会存在;而社会存在总是先行的,思想、意识的产生或变革常常落后于社会存在。”他又征引“各种思想无不打上阶级的烙印”的语录,强调思想的阶级属性。这显然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方法论。

当然,与此同时,也有研究者运用现代政治学理论作为方法论,最具代表性的是萧公权。如其自叙,他的《中国政治思想史》是“采政治学之观点,用历史之方法,略叙晚周以来二千五百年间政治思想之大概”。

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现代政治学理论来研究传统政治思想,对于推动中国文化与东渐之西学相接续,引领中国学术走出传统藩篱,促进中国政治思想研究走出帝制时代传统史学的局限,以及构建政治思想史的科学性等方面很有裨益。特别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方法论,这就从学术研究和文化建设层面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传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甚而可以视之为近代以来“西学本土化”努力的起点。这也正是中国政治思想的中国贡献之一。

发展中的困顿与期许

然而,20世纪中期以降,中国政治思想的研究一度停滞。主要原因是1952年的全国院系调整,政治学学科建制从高校中撤消,中国政治思想史划归历史学,成为历史学一级学科下的“专门史”之一。这一时期的学术界也有不少传统思想研究成果,但大都选择了历史学、中国哲学及思想史视角,方法论主要是历史唯物论和辩证唯物论,因而在学科归属上不能明晰。政治学意义上的中国政治思想研究处于困顿状态。

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政治学学科在高校的恢复,中国政治思想史的身份得以“正名”。从相对边缘的专门史,转身而为政治学一级学科的基础学科,是为“两史一论”(政治学原理、中外政治学说史、中外政治制度史)的重要组成。发展过程大体可分三个阶段。

其一,从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这十几年是中国政治思想研究的恢复期和繁荣期,主要表征是出版多种教材、专著,在研究论阈方面就中国政治思想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基本问题和知识体系等等,均有突出成果,影响至今。同时,在全国高校形成了多所科研重镇,在学界前辈的带领下,组成了出色的科研、教学团队。这一时期出版的多种著述至今仍是研究者的案头书和高校相关专业的必读书。

其二,90年代中期至21世纪初叶,中国政治思想研究进入衰落期。主要表现为前辈学者渐次退出,后继者除少数坚守,新进乏人。科研重镇数量减少,力量削弱。个别高校风光不在,甚或空有虚名。这一时期也有专门著述问世,如2004年高等教育出版社的《中国政治思想史》、2007年河南人民出版社的《认识与沉思的积淀―中国政治思想史研究历程》等,但诸多基本理论问题少有问津者,整体态势呈凋零状。

其三,2012年至今,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版的《中国政治思想史》(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问世为标志,中国政治思想研究进入重振发展阶段。主要标志有二。一是从2012年起始,由山东大学、南开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牵头儿,召开了全国性学术会议“中国政治思想史论坛”,迄今已是第三届。二是在中国政治学会下,即将成立中国政治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全国性学术交流平台的搭建,以及专业性二级学会的成立,对于集合研究群体,提升专业水平和振兴学科意义重大。

改革开放以来,在全国上下同心协力走出“低收入陷阱”的过程中,经济快速发展和追求效率的管理模式,对于基础学科发展具有某种程度的制约作用,中国政治思想研究一度滑入低谷。然而,当下之中国已经进入中等收入阶段,国家软实力的急切需求已经提上日程,这就给人文社会科学的振兴与发展提供了契机和条件。近年来中国政治思想研究的活跃和学术平台的构建,内涵着学术界对于学科振兴与发展的极大期许。特别是在国家层面弘扬传统文化,树立文化自信的政治理念覆盖下,中国政治思想研究的再度兴盛已然没有悬念。

中外文化遭遇中的坚守、振兴与超越

自1840年起,相对封闭的中国大陆被西方列强撕开国门,在遭受了沉重打击之后,中国人开始走一条向西方寻求真理的路。改革开放后,在“与西方接轨”的口号引领下,中外文化再次遭遇,其间的碰撞主要表现有二,一是形成了以新保守主义为号召的当代新儒家;二是在“西方话语霸权”的覆盖下,形成了当代激进主义政治思潮。

新儒家思潮源起于20世纪20年代,主张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固有的人文精神,重建儒学的价值系统,达成西方哲学与中国传统智慧的融合,以消解西方文化的弊端。他们认为从中国传统文化中也能发展出来现代的民主与科学思想,即所谓 “老内圣”开出“新外王”。亦即如牟宗三所言,通过良知的“自我坎陷”,从传统儒学的道德主体生发出现代性转化。仅就弘扬传统文化,谋求中国文化现代化与社会进步的视角看,新儒家不无可取处。

改革开放以降,以杜维明为代表的第三代新儒家十分活跃,他们执守着“返本开新”理念,坚持认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蕴涵的现代化因素。其中一部分以“新保守主义”自称的当代新儒家们,却偏离了新儒家学派的初衷,在弘扬传统文化的思路上走向极端。与第一代新儒家专注个人心性、成圣成德儒学构建,第二代、第三代新儒家专注“返本开新”相较,当代新保守主义的立论指向了国家权力和政治意识形态建构。他们提出要以儒学为官学,立儒教为国教;在国家层面成立元老院、通儒院;官员考录以“四书五经”为标准读本,考试通过,方可为官;在教育方面,以儒家经典作为各级学校重要教学内容,用以替代马克思主义经典;在全国普遍建立儒教社团,成立儒教协会;全民尊孔,恢复孔子“大成至圣先师”封号,以为全民导师;以儒家的“王道政治”作为最高社会政治理想,如此等等。

也就是说,当代新儒家中的新保守主义们否定基于个人利益诉求的人权,明确反对现代意义上的自由与民主。在中外文化遭遇中,对于域外文化中可以为我所用的合理内容,新保守主义们一古脑儿地予以否定,一门心思地要转回传统。以基于传统文化的政治组织与意识形态,否定并取代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进步与发展。这类认识完全背离了人类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基本规律与需求,是典型的极端化复古思维。他们自诩读经尊孔,却连传统儒学的真质与精髓都没有搞懂。他们不能了解传统儒学“中庸权变”、“与时偕行”的价值内涵与社会政治功能,不能懂得何以孟子盛赞孔子为“圣之时者也”,却奢谈政治和意识形态的重构,甚而认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君子就是公民,传统中国既有公民社会,只能令人莞尔。

所谓当代激进主义指的是西学的涌入,使得西方话语一度成为中国学术的主导。更有某些留洋归来人士,对于中国的学问和中国传统文化几近无知,却对中国文化与当代政治采取简单的否定立场。在这些人看来,只要是西方的,就是进步的美好的,他们不能认真关注和考量当代中国和传统中国的具体条件及状况,一味地要把西方的制度、规则拿到中国来实行。

此外,还有一种思潮,既激进又复古。这类人士把“”及其以前的中国视为盛世,把近三十多年来取得的进步与成就,连同发生的诸多问题完全归咎于改革开放。在他们眼里,只有恢复“”传统,中国的政治发展才是回归正道。

这些复古的激进的学术认知,实际已经堕为谬误,其本应具有的理性思维在某种意义上被情感和利益绑架,他们不是在解读中国,而是在诠释自己。

前述这些思潮总体上是在中外文化的遭遇与碰撞中形成的,其间也内涵着利益纠葛和理论纷争。在这样的情势下,政治学理论构建也遭遇到相近情景。西方政治学理论覆盖学术界,作为一种理论体系,我们使用的基本概念、命题和致思逻辑无不源于西学。于是,作为对于上述思潮的审视与反思,至迟自本世纪以来,已有不少研究者在高扬的“本土化”旗帜下屡屡表明立场和态度,他们试图并努力从西方话语霸权中走出来。其中,中国政治思想研究的表现值得赞许。

坚守这一立场的研究者始终把持着本土化的理念。他们坚信不可愚盲复古,而是坚守传统与当代的有效结合,即站在当下看传统,反思传统以解读当下。在他们看来,传统文化的优长必须传续,其中的非现代化因素则需排除。域外文化的有益之处当然要吸纳―这可不是用来取代本土文化,而是为了参照和借鉴,以促成中国文化的创新。在这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仍然是最基本的方法论。

坚守是为了振兴。从中国政治思想研究视角看,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是对传统文化的接续与超越,也是对未来中国的构建与引领。因为中国有着悠久文明,中国经历了深重苦难,中国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对于西学,务须分辨西学话语的历史语境,及其话语背后的集团利益,审慎地选择。对于传统,则需从传统文化资源中找寻适应现代社会的政治价值、理念及规范,为构建政治学理论的中国话语,为实现传统中国与当代中国在文化价值及理念层面的成功对接,做出应有的贡献。

因之,这里说的振兴意味着超越传统与西学。须知中国不是一个单一意义上的国度,而是作为人类文明发祥地之一的悠久文化的持续延传。在当代中国的进步与发展中,简单复制西方和全面归复传统都是不可想象的。而是要实事求是,在认知的层面上肯认中国特色的历史必然。所谓超越即意味着坚守自己的选择,走中国自己的路,在超越传统和西方话语的过程中,实现振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历史与人”的合力选择,其中蕴含着厚重的文化积淀和文明传统。当研究者们在学理上能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涵的政治价值和政治理念做出了合理的阐释,即意味着中国政治思想研究振兴与超越的实现。

中国政治思想的贡献

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中国传统政治思想是中华文化的凝聚,其中内涵的价值体系、政治认知与智慧,标志着中华文化的文明程度。在古代中国,以儒家为主体的传统政治思想培育出一个士人阶层,他们是古代国家的权力基础和民间领袖。其重要性不只体现在思想大师历代辈出,终二千多年绵延不绝,造就了中华文化的异彩纷呈。而且,其中有关政治伦理、决策方式、调节平衡及政策原则等思想,体现着中华文化高层次的政治理性和深邃的政治智慧。在实际社会政治生活中,传统政治思想内涵的理性与智慧凝聚为制度,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传统中国所特有的高度发达与完善的文官制度。与世界同期的民族国家相较,孔儒之道即中华文化文明程度之高,曾经影响世界。十七世纪,儒家思想传入欧洲,对于欧洲的进步就有着重大影响。科举制的传入,促成了西方行政管理的科层制理论与实践。这种状况迄今亦未断绝,哈佛大学约瑟夫・奈教授1990年提出的“软实力”概念,就是直接得益于中国先秦儒家思想的启发。

篇7

一、宪法学家的古典形象:政治哲人

费希特认为:“人总是有求知的意向,特别是有一种认识他所急需做的事情的意向。但发展天资与满足意向需要人的全部时间与全部力量,这就催生了一个职业阶层即学者。学者的使命是为社会服务。因为他是学者,所以他比任何一个阶层都更能通过社会而存在,为社会而存在,为人而存在,人的使命主要是由职业化的学者来完成。”{1}

在古代,科学知识水乳交融般地纠缠在一起,呈现出整体状态,而所有关于整体的知识统称为“哲学”。探索这种知识的人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分类,而统称为“哲人”。但随着智识的发展,不仅出现了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分类,就连人文科学也出现众多分支学科。事物的整体仍然属于哲学关注的对象{2},而各个部分则属于其他学科关注的对象。在现代社会科学中,宪法学关注部分事物,是部分知识。但在法律科学中,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因此宪法学具有整体性、综合性特征。特别是在立宪主义理念与宪法至上的观念下,所有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表现为宪法问题。因此,在法学体系中,宪法学的整体性表现得更加明显,哲学韵味也更加强烈。作为整体,宪法学本身就是哲学;作为部分,宪法学必须从(总体)哲学中获得理解。[1]在这一意义上,对宪法学的理解以及对宪法学家的定位,都必须首先寻求对总体哲学的理解,而古典哲学则是最为纯正的总体哲学。

由于只有哲学,没有分门别类的科学,因而古代世界只有哲人,没有分门别类的学者。因此,古代世界不可能出现现代意义上的专业“法学家”,但有关法律的思考却从一开始就存在。从事这种思考的人,后来被亚里士多德称为“思考政治问题的哲人”。古罗马的瓦罗把这类人的作品称为“神秘神学”或“政治神学”。这两类人在圣奥古斯丁眼里其实是一回事。18世纪的法理学家维科认为,这类人就是政治哲学家。{3}由此可见,包括法学在内的人文科学,原初都寄生于政治哲学中;包括宪法学家在内,所有学者的原初形象都是政治哲学家。

在古典政治哲学看来,政治是人的联合。在人的联合中,结成了形形色色的团体,国家共同体因自足性与互助性成为最高的、最权威的团体。由于人的动物性,任何曾经存在过的共同体(如城邦)或任何将来可能出现的共同体(如“欧洲共同体”)都必然立足于该社会一套特殊而根本的“意见”、“传统”、“习俗”、“宗教”等规则之上。这些非理性的规则,作为共同体的构成要素,保证了共同体的特殊性与封闭性。正是这种特殊性与封闭性,使绝大多数人成为“自然洞穴”中的“囚徒”{4},从而产生个人生活最需要、最迫切的秩序。

然而,人的理性促使人反思、审视自己的生活。政治生活虽然迫不得已,但毕竟不是理想状态。因此,政治生活的尊严源于某种立足于政治并超越政治的东西。柏拉图把这种“超越”理解为人在自然洞穴中的“上升”过程。“上升”的终点是哲学,目的在于为政治社会描绘一幅善的、正当的、理性的理想蓝图。哲人的(今天意义上的学者)使命首先在于探讨并告诉人们超越于政治的理想生活是什么?用今天的话说,这种使命就是“学术追求”,即不考虑现实中的任何因素,在理论上探讨理想生活的“原型”。[2]这是所有人都不反对的“使命”,甚至有当今学者视其为唯一使命。

一般说来,由学术描绘的理想蓝图是一回事,而根据理想蓝图改造政治社会却是另一回事。这里的问题首先在于学者有没有促进政治生活达至理想生活的使命。如前所述,学者的使命在于服务人的社会生活,因此理当肩负这一责任(绝大多数学者都认同这一点)。但关键在于,如何实现“哲学”对政治的关照,是彻底否定政治社会进而采取颠覆性“战术”,还是“正视”政治社会的迫切性、首要性及其当下的正当性,进而采取改良性“战术”?苏格拉底之死使柏拉图意识到后者是必然的选择,并开创了“隐讳教导”[3](与苏格拉底的“俗白教导”相对)的古典传统。

在“自然洞穴”的隐喻中,政治哲学家(古典时代的法学家属于此列,如亚里士多德)的使命首先是“上升”(走出洞穴)战略,即超越政治,追求真理,用现代话语来讲,就是学者的学术追求。其次是“下降”(回到洞穴)战术,即回归政治,改良政治,指引人的生活,用现代话语来讲,就是学者的政治担当。必须明确的是,本文所说的学者、哲人是指一个“阶层”或“共同体”。也就是说,这个“阶层”、“共同体”应该有双重使命,而不是说每一个体都必须具有双重使命。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今天,作为一名宪法学家,学术追求无疑是必备的、首要的,政治担当则是延伸的,也是可以选择的。但一旦做了“延伸”与“选择”,就应该懂得如何关照政治,否则会适得其反,甚至会破坏、颠覆政治社会。

综上所述,古典政治哲人的特质可做如下概括:第一,胸怀理想,追求真理,力求为政治社会描绘一幅理想蓝图。第二,立足现实,服务社会,建设性地促进政治生活向着理想蓝图迈进。前者是他们的学术追求,后者是他们的政治担当。这双重使命水乳交融般地结合,构筑了他们的完美形象。

作为古代学者的总称,古典政治哲人尚有学术追求与政治担当的双重使命,那么现代学者更不能例外。就身份而言,作为学者的宪法学家当然具有学术追求的使命。而且,由于宪法学家以作为治国安邦总章程的宪法为研究对象,并以民主、法治、人权、宪政为基本追求,探寻治国理政的原则、方法与实施方案,因而无疑其本身就是一种政治担当。因此,基于学者的身份与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学术追求与政治担当毫无疑问是宪法学家的双重使命。

二、学术追求:拓展研究领域,把握宪政规律,形成宪法共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

一般说来,学者应该从三个方面研究自己关涉的领域:哲学方面、历史哲学方面以及单纯的历史方面{1}40。哲学要求人们通过纯粹思辨获得永恒不变的真理,历史哲学要求人们通过曾经、已经、即将的存在(这三者属于广义的“历史”范畴)获得永恒不变的真理,因此二者在终极意义上是同一的(即追求永恒不变的真理),都属于哲学范畴,只不过达至哲学的手段不同而已。通过纯粹思辨的方法获得真理是唯心主义的方法,通过曾经、已经、即将的存在(表现为历史中的经验)获得真理是唯物主义的方法。本文秉承唯物主义的方法,认为中国宪法学家的学术追求是基于历史的方法,揭示宪政规律,寻找宪法共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

(一)发掘历史经验,拓展研究领域

科学家应该从现象中归纳出原理,然后再依据这些原理,演绎出关于现象的陈述{5}。这一论断说明了归纳与演绎是科学活动的两个基本环节。科学理论的形成主要依赖于归纳,科学理论的应用主要依赖于演绎。科学理论的证明是一个满足归纳“格”的问题。归纳是基于经验所做的概括,因此归纳既是发现、又是证明命题的活动{5}65。作为一切经验科学基础的归纳方法,在精神科学这个领域也是唯一有效的方法{6}。

然而,归纳法的成长始终伴随着对其有效性的质疑。质疑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对归纳原理的质疑,即归纳作为一种推理方式,不能用来证明归纳原理,即不能用归纳来证明归纳{5}71。用休谟的话说就是,从我们经历过的(重复)事例推出我们没有经历过的其他事例(结论),这种推理(方式)我们证明过吗{7}?二是对推理结论的怀疑。由于归纳推理依赖的经验材料是有限的,而这些经验材料有些反映本质,有些不反映本质,有些属性为全体所共有,有些属性只存在于部分对象中。从这些个别的、有限的经验中概括出来的,不一定是事物的共性,不一定抓住了事物的本质。因此,归纳推理往往不严密,属于或然推论{5}79。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归纳法,优选受过最好检验的理论作为行动基础。因为由归纳得出的理论能够概括归纳对象(经验)的本质,至少能为已有的经验所检验。换言之,从终极意义上讲,如果没有“绝对可靠”的理论,我们就不得不选择接受过最好检验的理论,并称之为“合理的”。“合理的”是从我们知道的这个词最明显的意义上讲的:接受过最好检验的理论就是迄今为止最佳的理论,而且目前还未发现有什么更好的理论{7}25。在这一意义上,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否定归纳法在科学研究中的地位与作用。恰恰相反,我们应该做的是明确归纳法的两个“软肋”,并在运用过程中尽量予以克服。第一个“软肋”(对归纳原理的怀疑)是哲学以外的社会科学所不能解决的;而第二个“软肋”(经验的有限性)告诉我们,经验材料越多,归纳出的结论越相对可靠{7}63。因此,尽管不能穷尽所有经验材料,但一定要尽量多地发现、整理经验材料。只有这样,才能使结论更科学、更合理,从而提高结论的逼真性。这也是所有科学的目的。[4]

宪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必须遵循科学研究的一般准则。因此,以经验为基础的归纳法,自然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这符合宪法学的定义,即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然而,现代宪法学是以近两百年来西方社会宪法现象为主要研究对象而概括出来的理论体系,因而摆脱不了归纳法作为或然性推论的“软肋”,即西方现代社会以外的宪法现象能接受现代宪法学的检验吗?宪法的全球化(特别是非西方文化圈宪法的兴起)、欧盟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等新的现象都充分说明,现代宪法(学)的历史性、地域性,充分暴露了现代宪法学的理论困境。为解决这一理论困境,宪法学所能做的首先是求教于历史经验{8},丰富宪法经验材料,扩大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提高宪法学的“逼真性”。

历史是人和事的记录,把人和事的经验记录下来即为历史{9}。在这一意义上,历史是经验史(在此基础上才是思想史,如下文阐述宪法学中的观念史问题)。而当今宪法学认为,宪法史就是宪法的法律史,因而“非法律性的”宪法史由此失去其价值,宪法的非法律现象(如宪法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现象)也未能进人宪法学视野{10}。也就是说,当今宪法学是以宪法的法律现象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对宪法的“非法律性”现象则缺乏关照,甚至否定非法律性宪法现象存在的合理价值。笔者认为,当代宪法学必须扩大宪法的历史视域,必须在原有基础上,将目前能够把握的各种宪法现象纳人宪法学视域,以对现有的宪法理论与研究范式做出修正。在科学方法上,无论库恩的范式理论,还是波普尔的证伪理论都认为,面对新的经验,我们应该去修正理论,而不是削足适履、为理论辩护而否定新的经验。

(二)洞悉历史逻辑,把握宪政规律

人类政治从古代过渡到近现代的核心标志,就是宪政的产生。正是近现代宪法的产生,人类政治才由“权力支配法律”的时代进人“法律支配权力”的时代;正是近现代宪政的产生,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不可剥夺的自由和权利才从“自然状态”进入到“法律状态”;正是近现代宪政的产生,人类曾引以为豪的小国寡民式的直接民主才演进为代议共和式民主{11}。因此,宪政的产生标志着人类治国理政方式的变化。在这一意义上,研究治国理政方式的变迁,在本质上就是要洞悉历史逻辑,厘清宪政思想的历史演变,把握宪政发展的一般规律,总结宪政建设的成败得失。

历史首先是经验事件,事件背后的思想(而不是事件本身)则形成相互关联的逻辑链条。当人们只观察事件而不洞悉背后的思想时,历史就表现为一系列杂乱无章的经验事件。在这一意义上,历史不仅是经验史,更是思想史。作为思想史,历史表现为理性的自我发展,因而历史过程便是一个逻辑过程。可以说,历史的转化就是将逻辑的转化置于一个时间标尺上。因此,历史只不过是一种逻辑。在这里,逻辑的先后关系并没有被时间的先后关系所取代,相反却被它丰富和加强了。所以,历史中的事件都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而且,我们对一个历史过程的认识不仅是经验的,也是先验的,据此能够看出它的必然性{12}。这一史学观告诫我们,不仅要看到历史中的经验,更要明晰隐藏在经验背后的思想与逻辑。只有如此,才能把握历史规律,洞悉我们所处的历史坐标,找到未来的发展方向。据此,中国宪法学尤须考虑宪政发展的历史逻辑,明确具体宪政制度对历史的继承与发展。

首先,纵观宪政史,到目前为止,西方宪法似乎经历了一个从政治观念(古典社会)到政治宣言(资产阶级革命阶段,如法国的《人权宣言》、美国的《独立宣言》)到政治法(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通过制宪的方式确认革命时期的政治宣言)再到今天的宪法法(通过违宪审查制度,使宪法真正成为立法的依据、人们的最高行为准则以及司法机关的最高裁判规则)的发展过程。很显然,这一过程是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过程。这一过程符合人类认识的逻辑,因而是一个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发展过程。在一定意义上,这可以说是宪法发展的普遍规律。

在政治观念阶段,思想家们讨论了宪法的政治哲学,主要问题是宪法、人与共同体的关系以及宪法与法律、道德等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并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为宪法法的产生奠定思想基础。在政治宣言阶段,政治家们主要是描绘社会的理想蓝图,提出社会变革的价值追求,为成文宪法的产生奠定坚实基础。在政治法阶段,宪法文本得以产生,但其政治功能远大于法律功能,宪法作为名义上的根本法未能实际主导整个社会治理的规则体系,相关部门法如民法等反而成为现实社会治理的主要规则。在宪法法阶段,宪法的法律属性表现得尤为突出,其根本法地位在法律实践中得以充分体现,一切法律都可能成为宪法的审查对象,而政治形态则表现为宪法政治即“宪政”。

由于文化的特殊性,近一百年来的中国宪法与政治革命如影随形。可以说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宪法一直是革命的纲领。只是到现行《宪法》颁布之后,宪法作为革命理念与成果的色彩才得以淡化。在这一意义上,中国宪政还处于政治法发展阶段。然而问题在于,由于没有正确的历史观,不能洞悉宪政规律与中国宪制所处的历史阶段,因而我们总是习惯于以西方当下的宪法法审视作为政治法的中国宪法。如有学者基于宪法法,认为宪法的功能体现为宪法的司法适用,而由于中国宪法没有被司法适用,因此出现了“宪法无用论”;由于不能理解处于政治法阶段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实践之间的不一致性,因而不能理解由《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引发的宪法与民法之间的争论。因此,如果能正确理解宪政发展的一般阶段、各阶段宪法实践的一般特点,以及中国宪法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对中国宪法就不会有那么多的指责,也不会有过于苛刻的要求。相反,实事求是的态度则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宪法,从而提出行之有效的完善方案,以推动宪法从政治法向宪法法的转变。

其次,一国宪法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本国的文化传统,因此对一国宪法的评价,不能仅限于横向比较研究,还应该对其进行纵向历史考察。众所周知,西方现代宪法以西方分散型文化传统为基础。而中国宪法一百多年来的发展之所以一波三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最初以西方现代宪法为蓝本(比较典型的是民族资产阶级的宪法),因而在被历史的车轮碾得粉碎后,才逐渐吸收中国的传统文化(集中型文化)。现行宪法体制(民主集中制)与中国传统文化内在逻辑的耦合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历史传统对宪法的影响,决定了我们对具体制度的理解,不能仅与他国宪法做横向比较,还要对之进行纵向考察。例如,如果不理解中国传统文化、近代中国的主要问题、孙中山政党思想的演变,以及后来国共两党对孙中山政党思想的继承与发展,而仅以现代西方政党理论与制度作为研究工具,那么就不能合理评价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地位。而且,这种对政党制度的研究还可能导致“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的结果。因此,既做横向比较研究,又做纵向历史探究,是中国宪法学理解、解释中国宪政的重要途径。

(三)立足客观实在,形成宪法共识

一般说来,社会科学的对象往往是文化事件。[5]进人科学研究范畴的文化事件总是由事实与价值两个要素组成。因此在逻辑上,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是科学研究的两种基本方式。事实判断就是要对事实做客观描述,以厘清事件本身的各种关系,因此具有一定的客观实在性。价值判断则可以理解为“关于受到我们行动影响的现象是卑下的或是正当的评价”,{13}因而具有极大的主观性。然而,自笛卡尔提出“我思故我在”的哲学论断后,人们即以价值判断为基础构建整个社会科学,而事实判断的科学功能却未能引起足够重视,结果把理论当作历史的客观事实。这种方法给社会科学带来的危害极大:“由于选择出来的概念标准所产生的类型系列,因而好像是具有规律必然性的类型的历史次序。于是,概念的逻辑秩序这一方面,和概念在空间、时间和因果连接中的经验秩序这另一方面,显得如此密切地结合在一起,以致为了在实在中证明结构的真正有效而对实在施加强力的尝试,几乎不可避免了。”{13}51-52现代西方宪法观正是如此。

现代西方宪法立基于西方人的文化传统,记载了西方人的价值观,回答了“宪法应该是什么”(而不是“宪法是什么”),这是非常典型的价值判断。当人们毋庸置疑地把这种特定地域的文化价值作为普适价值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韦伯所说的“为了在实在中证明结构的真正有效而对实在施加强力”,亦即为了证明理论的有效性,总是无视、贬低、否定新的社会事实,而不是去反思理论。这正是现代宪法学的现状。但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科技与经济的发展),非西方社会的文化价值逐渐得到相应社会的认同。这样,与西方宪法的冲突就不可避免。由于价值的主观性与片面性,使各宪法之间无法形成主观上的有效性,更无法形成基本共识。然而,由于科学总有一种普适化倾向(这种倾向是正当的),因而宪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必须形成共识。这就要求我们改变这种以价值判断为基础的宪法学理论。

由于宪法学研究者之间的共识依赖于一定程度的客观性,而客观性有赖于遵循价值无涉的研究原则,{13}22客观描述研究对象,因此,探求宪法学的客观性,必须首先对宪法进行事实判断。社会学家涂尔干对这一研究方法曾做过精彩阐述{14}。

宪法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决定了宪法学研究的首要任务是努力描述宪法固有的本性,即客观实在性,以此告诉人们宪法是什么,从而阐释其客观性、实在性与历史必然性。这一描述、阐释如能统摄所有宪法类型,则说明其理论是合理的、科学的、逼真的。如有例外,则说明这一描述缺乏科学性。因此,客观、有效地回答“宪法是什么”,实际上即寻找到了宪法的同一性,为宪法学搭建起一个最低限度的共识。

在这种共识基础上,即可把特定宪法放在特定文化传统与现实生活之中(即特定的共同体中),追问“宪法应该是什么”,以回答宪法的正当性基础与精神价值。然而,文化传统与现实生活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国家的宪法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也不相同。正是在上述意义上,以客观性、必然性、同一性、普适性为基础的宪法共识,来源于对宪法进行的事实判断,而差异性则源于对宪法进行的价值抉择。基于此,我们可以对“宪法是什么”做一个统而概之的回答,因而是个客观共识问题。但对“宪法应该是什么”只能基于特定语境做具体回答,因而是个地方性价值问题。然而,基于宪法学的科学性要求,我们又必须在事实判断基础上探求宪法的价值抉择,而不是本末倒置地以价值判断为基础构建宪法共识。因此,我们并不否认价值判断在宪法学研究中运用的必要,只是必须明确价值判断的科学功能(解决宪法的正当性问题)、适用范围以及与事实判断之间的关系。

(四)围绕中国问题,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

解释、解决社会问题既是社会科学的使命,也是社会科学的生命力所在。自1970年代后,社会科学的应用性和现实性不断增强,出现了“以问题为中心”的新的知识产生方式,取代了以往“以学科为中心”的知识产生方式。当下社会科学在追求增加人类社会知识这一目标中,更加关注当下社会问题的解决{15}。在这一意义上,宪法学家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问题为中心,以解释、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问题为己任,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这既是中国宪法学家的使命,也是中国宪法学生命力之所在。笔者以为,正当性、基本功能、根本制度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中心问题,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本质规定性。中国宪法学家的使命在于正确地解释这三个维度,并以此为基础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法问题。

第一,历史唯物主义是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正当性的根本方法。一切权力,甚至包括一切生活,都要求为自身辩护。[6]一部宪法也是如此,也必须为自身的正当性辩护,以回答“我们为什么需要宪法”以及“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宪法”等问题。世界各国宪法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回答自身的正当性:一是将宪法的正当性建立在超验的基础之上,如西方宪法将“天赋人权”作为其正当性基础,伊斯兰世界将宗教信仰作为宪法的正当性基础。这种将“天命”、“宗教信仰”、“绝对精神”等主观意识作为宪法正当性基础的,可统称为“唯心主义”宪法观。与唯心主义宪法观相对应的是历史唯物主义宪法观,它将宪法的正当性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认为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宪法的正当性。然而,物质生活条件总是表现为客观的、连续的历史发展过程。因此,通过历史叙述物质生活条件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以证成宪法的正当性,是历史唯物主义宪法的重要特点,如《朝鲜人民民主主义共和国宪法》、《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

我国宪法序言记录了中国近一百年来的重大历史事件,回顾了中国革命的历史发展和重大社会变革,总结了中国革命的宝贵经验。正是通过叙述历史,制宪者确立了建国宗旨和国家的奋斗目标以及制宪目的和宪法指导思想。宪法把这些“经验”、“宗旨”、“目标”、“思想”概括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因此这种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宪者试图通过历史性的叙述表明,中国需要宪法,但需要的不是西方经典意义上的宪法,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因此,“序言”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正当性。由于建立在客观实在的基础上,并通过历史来展现这种客观实在,因此历史唯物主义是理解中国宪法正当性的根本方法。

第二,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功能。[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双重功能为: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而且两者的地位并不平行,前者以后者为目的。因为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民主则是多数人的统治,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正是民主最直接的表现。

宪法规范国家权力,就是试图抑制国家权力的恶,发扬国家权力的善,使其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因此,宪法在强调规范国家权力的同时,也要对国家权力及其运行进行有效配置,保证国家机关既能够充分行使权力,又能在法制轨道上行使权力。同时,国家权力还应受到有效监督,包括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以及人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权力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基本精神。当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各权力主体在分工合作的同时,如何进一步强化对各权力主体的监督,如何建设民有、民享、民治的法治政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重要课题。

公民权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而人权是一国公民尊严和地位的体现,人权保障是一国民主与法治状况的反映。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因而如果失去对人权的价值追求,缺乏保障人权的机制,就不能称为真正的宪法。从公民主体性而言,正是宪法对人权的保障,使社会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在政治和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实现人自身的解放。同时,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在实现人的主体性价值的同时,也大大增强了宪法自身的活力,使宪法真正得到公民的信仰。而且,我国在公民权保障方面的发展路径与西方国家不同,我们是在人民逐步解决温饱问题的情况下,实现和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进而逐步扩大公民政治自由权的范围,不断提高人民享受人权的水平。因此,确认与保障人权是中国宪法的重要功能。如何促进这一功能的实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的重要课题。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根本政治制度。历史经验表明,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主权在民的现代政治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充分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政治原则。然而,我国宪法中的主权在民原则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这与西方阶级虚无论的主权在民原则有着本质区别。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范了我国权力配置的基本方式。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与西方国家分权制衡的权力配置方式有着本质区别。最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一个国家有许多起不同作用的政治制度,如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工会制度、军事制度、司法制度等。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统一性,决定了这些政治制度具有内在的有机联系并构成一定的政治制度体系。在这个政治制度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发挥着凝聚、协调政治制度体系的作用,支配着整个政治制度运作的是根本(或基本)政治制度。”{1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凝聚、协调、支配地位,使其成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国宪法学家首先应该解读宪法的政治基础,阐释根本政治制度的正当性,而不是抨击甚至否定根本政治制度。这是由宪法学的职业性质决定的。[8]其次,在阐释人大制度正当性的基础上,坚持主权在民的价值理念,坚持民主集中的权力配置原则,坚持一院制的结构模式,坚持党的领导。在四个“坚持”的基础上,加强人大自身建设,如健全各级人大的组织制度,完善人大议事制度,提高代表综合素质与参政议政能力等。最后,以促进人大制度的有效运行为己任,解释、构建、完善、说明相关法律制度。如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强化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促进宪法的法律实现。而能否实现人大制度的价值与功能,促进人大制度的有效运行,是判断“解释”、“构建”、“完善”、“说明”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准。

三、政治担当: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正如前文所言,笔者将费希特的“单纯的历史”理解为(曾经的、已经的、即将的)存在,特指人的社会生活,属于政治范畴,而如何将普遍真理与当下社会生活联系起来则是学者的“政治担当”。因此,学者们运用第一、二层面的知识(哲学与历史哲学)关注人的社会活动,就是其政治担当。具体说来,中国宪法学家的政治担当就是以宪法为媒介,运用宪法知识改进中国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现代宪法学视野中,民主政治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政治形态。虽然当今中国所处的国际国内环境异常复杂,但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不仅将民主政治作为政权的正当性基础,而且将其视为不懈奋斗的目标。党的十七大即明确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时至今日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国际、国内环境已基本形成。基于此,笔者将中国宪法学家的政治担当概括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一)中国国情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以中国社会为基础的政治形态。中国社会的基本状况(即国情)决定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历史进程、制度设计与实践路径。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提出民主政治建设要从中国国情出发。[9]因此,宪法学家要服务于民主政治就必须理解其得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当前,国人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评价不高,有学者甚至希望通过照搬、照抄西方模式,一夜之间建立民主政治。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不理解民主政治所立基的中国国情及其特殊性。中国国情极其复杂,方方面面的问题颇多。本文在此简略介绍决定中国国情的三个基质因素及其对当下政治的深刻影响。

1.传统文化:国情的历史之维

人是文化的动物,由特定文化传统所决定。因此,描述任何社会的当下境况,都须追问这个社会的文化。[10]文化是特定民族在特定历史传统下的“生活样法”。[11]首先,文化乃是特定民族智性、心性、德性与生存智慧的凝结、积累、总结、传承与丰富{17}。因此,文化是一种集体智慧。宪法、法律等社会现象只是部分表达这种集体智慧。其次,文化作为一种集体智慧,是长期实践的结果。最后,文化作为长期实践的集体智慧,具有历史的“惯性”。[12]这种惯性使文化具有继往开来的历史趋势,从而具有延续性。并且,文化的历史越悠久,则其惯性表现得越强烈,越不易改变,即使改变,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与相当大的成本。因此,文化也会成为“历史的包袱”。[13]尽管如此,但为了维持最基本的价值与秩序,不可能暴风骤雨式地卸下这一包袱,而必须背上它慢慢前行,在适当的时候,不知不觉、一点一滴地卸下包袱中的旧东西,并填充新东西。在上述意义上,文化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当下境况及其所处的历史阶段。可以说,任何社会变革,都是在尊重传统、尊重秩序基础上进行的适当调整,它根本不可能割断文化的延续性。

与西方文化传统(笔者将其界定为分散性文化)不同,中国传统文化是集中统一型文化。其特点主要表现在:(1)中国传统文化无论观念上,还是经验上,都强调一个统一的中心,并基于此中心,演绎出不同层级的次级文化,形成了“万物归一”的思维模式。基于此,笔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属于统一型文化。在与西方分散型文化相对的意义上,也可称为集中型文化。(2)中国传统文化是一元文化,始终强调世界的一元性,以及基于一元性所构建的和谐社会。这种文化传统决定了中国宪制的集体主义品格,且与“民主集中制”高度契合:在内涵方面,“宪法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18}宪法典从整体出发来界定根本法,强调“整体”;在形式结构方面,《宪法》的“总纲”凸现出国家的整体布局,其次才是作为部分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和“国家机构”;在政权组织形式方面,虽然也存在国家职权的划分与分工,但所有权力都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因此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权力划分(注意我们是“职权划分”);在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方面,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制度安排上突出“集中”。以上这些方面,都足以体现我国宪法的整体主义思维模式。

从中国近现代史看,民族资产阶级宪法以西方文化为背景,但其在中国的失败,促进了“新三民主义”与“宪政三阶段”的诞生,这标志着中国政治思想即将背离西方的政治逻辑。自此以后,无论中国国民党,还是中国共产党,在政治实践中,都抛弃了西方的经典宪法模式,探讨中国自己的道路。在这一意义上,“中国特色”早就已经萌芽。

2.新三民主义:国情的现代之维

纵观民主政治在西方世界几百年的历史发展,不难发现其三个核心要素:

一是以民族国家为依托。人们普遍认为,民族国家是现代西方社会建构的共同体,于1800年前后在西方逐渐取得支配性地位{19}。在这一时期,立宪主义、民主政治等孪生思潮蓬勃发展。时至今日,不难发现,民族国家强大的地方(如欧美等国家),民主政治的实践就较好,那些处于战乱、分裂的国家,基本无民主政治可言。据此可见,民族国家的强大与繁荣直接关涉民主政治的实践。当今不少人都惊叹,甚至垂涎于美国的民主政治,并把它归结为联邦党人的功劳,但仔细研读《联邦党人文集》不难发现,美国建国者的最大功绩在于建立一个强大、统一的民族国家之理念,而不在于具体的制度设计。

二是以科学技术为依托的经济力量。科学技术与自由民主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在古典思想看来,正义需要沉思的生活,依赖以实践为基础的技术对自由与正义的追求始终是最危险的幻想{20}。自马基雅维利以来的现代人文主义认为,人的本质乃是实践自由,只有依靠科学,人类才可能从自然中分离出来,从而获得真正的自由{20}2。在此理念下,西方世界经历几次工业革命,生产大量商品,从而使人免于匮乏与饥饿,并有余力追求人的尊严(笔者认为,民主政治是使人有尊严的政治)。从当今世界的情况看,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一般说来其民主政治大多欣欣向荣,贫穷落后的国家则往往无民主政治可言。因此,从历史角度看,民主政治与经济发展水平常常存在正相关关系。从上述意义可见,以科学技术为依托的经济力量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关键。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邓小平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三是以人的尊严为基础的“民权”。以科学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经济使人免于匮乏与饥饿,从而将人从自然、集体中解脱出来,并为自由奠定坚实基础。而在自由状态中展现自我精神价值,过一种有尊严的生活,则是民权的核心问题。

笔者认为,“民族”、“民生”、“民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三个基本因素,只是在不同国家、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而已。就中西方而言,由于西方现代化较早,三者在历史上基本是“历时性”地依次经过;而中国的现代化较晚,三者在历史上基本是“共时性”的,这正是中国现代民主政治的复杂性所在。

在中国,孙中山先生最早看到三因素对于现代民主政治的意义,并将中国问题概括为三民主义,后来国共两党都提出要继承“三民主义”。然而,基于对“民权”、“民生”、“民族”三者关系的不同理解,国共两党对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论采取了不同的态度。由于国民党不能认识“民权”、“民生”对于“民族”的意义,因而孤立地理解民族主义,认为只要军事革命完成,宪法、宪政就可实现。关于这一点,钱端升先生认为,当时中国最大最急的任务在于维持国内治安,增进行政效率,发展国民经济,从而完成国民革命—“三民主义的革命”;“三民主义的革命”成功了,则民治民权尽在其中,宪政自然是顺水之舟,不求自来,因此,当政者不要急于字面宪法的完成,而应努力于政治经济的改进{17}178如果定要立宪,则也要明白,它只是借用宪法的名义,“简要,切合国情,不涉理想,也不夸大”,而成为国家组织大纲{17}179。这种认识本质上是通过强化国家权力、增进国家经济实力等方式,强化国家的整体性与统一性,形成现代民族国家。这正是现代“民族主义”的应有之意。但问题在于,国民党未能理解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互动关系,不关注“民生”、“民权”对于国家建设的基础性意义,更未能将国家建设取得的成果循序渐进地转化为公民个人的福祉(包括民生、民权),因而将公民个人的福祉机械地置于国家建设之后。因此,在国家统一后的一段时期内,只有形式的国家而没有实质的个人,国家不为个人所有而为一个政党所有,一党专制与党政不分的“训政”随之成为从军政到宪政的过渡阶段。

然而,共产党自革命之日起,就充分理解“民权”、“民生”、“民族”三者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民生”是“民族”的根本动力,“民族”是“民生”的必要条件;“民权”是“民族”的根本价值,“民族”是“民权”的根本保障;“民生”是“民权”的物质条件,“民权”是“民生”的价值升华。可见,三者中任何一项的实现都在一定程度上伴随着其他两项的实现,单纯地实现其一都是不可能的;三者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本质上表现为国家与个人(在法的视野中表现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良性互动,即国家的存在以个人的存在为目的,不以个人为目的的国家既无价值也不可能“现实”地存在,但个人的存在离不开国家的存在,离开国家的个人是不可能的。这就要求在进行民族国家建设的同时(而不是之后),必须与之相适应地进行以个人为中心的民生与民权建设。因此,逻辑上以民族独立为核心的军政、以政权建设为核心的训政、以民生与民权建设为核心的宪政三个阶段,在现实生活中不是时间上的先后关系,而是空间上的相互渗透关系。也许正是基于这种考量,共产党几乎没有考虑“三阶段”理论。尽管“民族”、“民生”、“民权”相互依存,因而理应表现为一种理想的平衡状态,但由于不同历史时期面临的问题存在差异,这个平衡点势必也会存在差异,并致使其中之一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表现得特别突出,从而成为问题的根本矛盾。

应该说,“三民主义”揭示了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并将其中国化(这在某种意义上大概是孙中山先生能够成为“国父”的重要原因)。尽管三者之关系在当下中国的表现不同于过去,但这三要素及其新关系仍然存在。因此,在民权高涨,民主政治大力推进的今天,仍要历史地、辩证地审视三者之间的关系,谨防在将民权作为民主政治的唯一考量因素而不顾其他两个因素的情况下,激情地呼吁民主。否则,其最终结果可能是“悲情”的。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新中国成立后,民权建设一直伴随着民生建设而展开,民生建设始终是民权建设的基础。在这样的背景下,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以民生为中心的社会建设”的新论断。

3.自由民主:国情的西方之维

无论是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还是近现代中国问题(民族、民生、民权),都是在西方现代民族国家入侵背景下提出的。中英第一次鸦片战争失败,清王朝举国上下为之震惊,“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洋务运动应运而生。中法战争失败说明洋务运动的“坚船利炮”不能解决中国问题,随后催生了维新变法的改良派,自此西方民主政治思潮进入中国思想家、政治家的视野。以1911年辛亥革命为开端,中国历史发生了根本性转变。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标志着民族资产阶级民主立宪的开始。以严复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以英国为榜样,提出“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主张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基础上,建立“三权分立”的民主政治。以孙中山为代表的民族资产阶级革命派提出了“三民主义”,即“民族”、“民权”、“民生”。其中,民权是三民主义的核心,它要求建立一个主权在民、权力分立的民主共和国。“无论是虚君共和也好,还是民主立宪与民主共和,都是形式,但实质一致,即要求从君主专制和封建官僚统治体系走向适应现代经济基础的民主分权制。因此,改良派与革命派的手段虽有不同,但在目标上却是相似的,都是西方启蒙思想的继承者与践行者。”{21}后来,无论是国民党还是共产党,都将民主作为政治的正当性基础与国家政治形态。中国现行宪法不仅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还规定了“依法治国”与“人权保障”。纵观中国近现代史,人们对西方自由民主的价值,经历了从被动接受到承认肯定,最后到积极促进的发展历程。在这一意义上,自由民主是中国国情的重要维度,并随着民族、民生问题的解决而进一步提升其重要性。

然而,尽管当下的政界、思想界乃至普通民众都接受自由民主的价值理念,并形成基本共识,但通过什么制度、以什么速度来实现,却存在严重分歧。比如有学者倾向于通过借鉴西方的分权政治制度予以实现,政治家则倾向于通过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予以实现。笔者认为,西方分权政治制度总体体现了西方分散型文化传统,是西方人心智与生活方式的反映,从总体上对其予以借鉴,不能解决中国人的问题,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失败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而当下“民主集中制”的政治安排,既体现了中国大一统的文化,也有利于解决当代中国的问题。当然,“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矛盾(即到底民主是主导方面,还是集中是主导方面)是历史性的。另外,有学者总想一蹴而就地实现民主,政治家则倾向于循序渐进地推进。笔者认为,从历史经验看,民主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其发展程度取决于民族建设(强大、统一、有序的国家)与民生建设(核心是经济问题),若没有这两个基础,民主只是“镜中花、水中月”。

毫无疑问,国情的这三个基本因素从整体上决定了“中国特色”的历史必然性。遗憾的是,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仅仅将“中国特色”作为政治口号。其实,在古典政治哲学的视野中,封闭性、差异性是共同体(国家是其形态之一)的本质,因而是绝对的,而开放性、同一性则是相对的、暂时的。在这一意义上,现代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色”。可以说,不理解“中国特色”,就不可能产生解决中国问题的政治智慧。

(二)宪法思维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

尽管有不少学科的学者服务于社会的方式是将其理论直接运用于社会,但宪法学家则必须以宪法为媒介,将其理论间接地运用于社会生活,而不能抛开宪法规范径直地运用理论。在这一意义上,宪法学家不仅要具备一般学者所具有的理论思维,还必须具备高超的宪法思维。本文将宪法思维界定为运用宪法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

1.宪法思维是法治思维

从价值角度而言,宪法思维以保障人权为核心,同时融合民主与法治的精髓。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法国《人权宣言》认为,凡权利无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核心价值,正是保障人权的需要催生了宪法,宪法中的各项制度归根到底是为保障人权服务。因此,是否有效保障人权是衡量一部宪法是否优良的重要指标。甚至可以说,不保障人权、不体现人性尊严的宪法不足以称之为宪法。同样,宪法思维以保障人权为根本目标,是“以人为本”的思维。它从人的角度观察世界、用人的思想思考世界,将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转换为权利义务关系,通过保障人权实现宪法自身的价值。同时,民主和法治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两项基本价值。民主即“多数人的统治”,其精髓在于人民是国家事务的最终决定者,体现了人民对政治参与的诉求,也是人民作为宪法主体地位的彰显。法治即“法的统治”,它要求“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2}。法治的精髓在于政府受到普遍制定的法律规制。然而,民主与法治又是两个容易被人扭曲的概念,譬如民主易蜕变为多数人的暴政,而法治则易成为当权者凭借法律恣意侵犯人权的工具。而宪法思维则将民主与法治的精髓较好地融合在一起,共同为保障人权服务:宪法思维是民主的思维,它通过制度安排彰显人民的主体地位,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宪法思维也是法治的思维,它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权力的执掌者尊重宪法的极大权威,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在全社会形成遵守宪法、崇敬宪法的良好氛围。可以说,宪法思维既使民主处于法治范围内,又使法治具有深厚的民主基础,并使两者在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宪法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2.宪法思维是历史思维

宪法思维兼顾传统、立足现实、面向未来。宪法是一个民族传统的积淀。作为主观性范畴的宪法思维,在思维者头脑中形成的过程,就是与传统观念的冲突与融合过程;作为具有客观性质的宪法思维,在形成过程中,也必然会受外在于思维者的文化背景影响,从而带有传统的烙印。因此,解读宪法,运用宪法思维执政,不可忽略历史的延续性、传统的深刻性和文化的传承性。唯回溯历史、回顾传统、回归文化,方能全面、透彻地把握宪法。同时,宪法作为法律规范,其主要的指向对象是现实社会关系,而宪法思维毕竟是现时代人的头脑中形成的主观认知,因而现实环境对宪法思维的形成具有决定意义。因此,宪法思维的立足点,在于其赖以存在的现实社会,它关照现实生活以及社会运行实际,并以解决现实问题为主要着力点。此外,宪法不仅是传统的产物,不仅以现实世界作为其主要作用场域,而且宪法还关注未来。当代立宪主义的根本精神之一,在于透过主张拉长的时间规范对后代子孙进行规范控制{23}。因此,宪法思维以构筑人类社会的理想境界为主要目标,以一种长远的未来眼光,注重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当然,宪法思维的传统性、现实性与未来性并不是孤立的。它关注不同世代的宪法对话,以宪法为媒介将不同世代的人类利益集合在一起,并进行合理分配。

3.宪法思维是综合思维

宪法思维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四位一体”的综合性思维。其一,宪法思维是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思维。宪法植根于市场经济的土壤,它主张市场开放、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并为市场运行提供根本性的法律保障。宪法思维要求执政者尊重市场、尊重市场主体,按市场规律办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其二,宪法思维是以民主政治为导向的思维。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它以人民主权为逻辑起点,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同时,宪法肯定国家的民主性质,规定国家的民主制度,明确人民的民主权利,为民主政治的发展奠定法律基础。宪法思维要求尊重人民的主体性地位,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体现人民的意志,并通过合乎民主的方式执政。其三,宪法思维是以宽容文化为导向的思维。宪法不仅是有形的制度,也是无形的文化。宪法是自由民主文化的产物,因而先天地具有浪漫主义文化气质。它通过制度安排和政策引导,为多元文化的表达和繁荣提供制度空间。宪法思维要求执政者尊重多元文化,努力推进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良好文化氛围。其四,宪法思维是以和谐社会为导向的思维。宪法是制宪过程中人民共识的产物,是社会各阶层相互妥协的结果,体现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并为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表达提供渠道。宪法思维要求执政者合理疏导社会矛盾,重视各社会阶层的利益要求,充分考虑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通过制度安排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

(三)政治智慧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关键

政治是人的实践活动的总称,因此政治智慧是实践智慧(与理论思维相对),受制于人的心智与经验。由于人的心智与经验的复杂性与多样性,政治智慧没有统一的理论与固定的形态。尽管如此,但纵观理论家的思考与政治家的实践,我们可以将政治智慧界定为主体通过理论(或信念)改良政治生活的活动,因此是主体处理理论与政治之关系的实践活动。据此,可把政治智慧分解为三个基本要素:一是主体;二是政治;三是理论。由于政治要求主体正视现实,理论要求主体追求绝对真理,而人的生活要求政治与理论审慎妥协,这就要求学者在两个极端(正视现实与追求真理)之间寻求妥协的技术:表达技艺。因此,在内容上,可以把政治智慧界定为学者在正视现实基础上通过高超的表达技艺,实现理论与政治之间审慎妥协的活动。

1.正视现实是政治智慧的源泉

宪法学家要运用自己的理论解决现实问题,不仅要有成熟的理论,更须“正视”现实。“正视”要求我们不能戴着“有色眼镜”看问题,区分主观价值与客观存在。对于社会问题,须首先追问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来的,并客观评价它在当前历史条件下的合理性。“正视”既不等于为现实辩护,也不等于不批判,而是将其作为批判、构建、完善、变革的前提。因此,这样的批判是“睁开眼睛批判”,而不是“闭上眼睛批判”。

“正视”首先是一种为学的方法。它要求我们在批判之前设身处地地理解批判的对象,客观评价它的历史基础、当下赖以存在的客观条件,以及在未来历史变迁中,这些基础与条件是否存在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存在。唯有如此,才不仅能够确立战略(一定历史时期内的终极目标),更能与时俱进、审时度势,巧妙灵活地确立、运用“战术”(不同历史阶段内的具体方法)。因此,作为一种方法,“正视”不是保守守旧、固步自封、原地踏步。相反,它是为了更有的放矢、更富建设性、更具可行性的“批判”。其次,“正视”还是一种为学的态度、一种精神境界。许多政治道路的确立与选择、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并不依凭于个人的喜好,绝大多数是某一精英阶层甚至是历史(本质上是所有人的无意识)的选择。这种选择凝聚着前人的经验与智慧。从主体上看,“正视”当下政治,就是理解前人的智慧,设身处地地“思前人之所思”,“想前人之所想”,而不是“两耳塞豆”,“思自己之所思”,“想自己之所想”。因此,“正视”在方法上要求理解并超越前人,而不是抛弃,甚至彻底否定前人。这是一种“谦逊”的美德。对于个人,这种美德关乎道德修养与生活品质;对于民族,这种美德关乎社会进步与法治文明(俗话说,“文明源于道德”)。美国宪法的良好实施并不是因为宪法文本多么完美(任何法律、制度都有缺陷),而在于“谦逊”与“妥协”的民族精神(如“遵循先例”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谦逊精神的体现)。这样,每个人都会审慎地运用自己的权利与权力。基于此,笔者认为,美德不是法律之外的抽象说教,而是存在于法律之中的活的灵魂,并在为学、为人、为事中得以表现。因此,方法即态度,方法即精神,一体两面。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这一时代背景下,中国法学关注当下的倾向越来越强。然而,由于有些学者仅仅只看到当下,因而要么抛开法律而屈服于现实,表现出为现实辩护;要么直接运用现行法律,批判现实与法律严重脱节;更有甚者用西方的制度与理论体无完肤地批判现实与制度。在笔者看来,忽视“当下”的历史性是一些学者不能客观“正视”当下政治的重要原因之一。历史包括过去、现在与未来。回顾“过去”,就能知道当下的“源流”;洞悉“现在”,就能准确把握眼前的根本矛盾;把握历史的逻辑,就能寻找到未来的方向。基于此,“看问题不要孤立地看,要看到历史,要有历史意识,懂得历史渊源,这是基础。有了历史意识和历史调查,法律基础才更成熟,才会懂得某些案件该怎么处理,某些冲突该怎么防止,防止它成为法律事件。有的成为法律事件很好,有的成为法律事件不好,很麻烦,要制止。”{24}

为了“正视”现实,宪法学家应该“培育一种基于宪法的政治意识,尤其是培养基于宪法序言的政治意识。中国宪法序言跟任何国家都不一样,就是中国特色,是中国政法制度的基础,是一种艺术。”{24}在我们看来,《宪法》序言与《宪法》第一条是中国宪法的灵魂,也是其他制度的基础,是理解中国宪法的钥匙。序言阐述了中国宪法的历史正当性:通过历史的梳理,制宪者实际上在告诉人们,中国需要宪法,但不是西方意义上的宪法,而需要基于中国历史与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法。宪法第一条则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政治本质—人民民主专政。所有其他制度(包括人大制度)都是在这一决断基础上做出的。遗憾的是,由于一些中国宪法学家将宪法与法律相等同,因而将其注意力都集中于制度规范,从而忽视了宪法中的政治考量。

2.审慎妥协是政治智慧的灵魂

政治智慧是处理理论与实践之关系的高超艺术的总称。然而,关于人与人类事物的理论,人们最早关注的要么是最佳秩序、正义的秩序,要么是自然状态。但这两种理论关注的都是最理想、最简单的情况(这就像牛顿第一定律描述的“没有摩擦力”的情况一样),它们绝大多数是并不存在的“假设”,不会在实际生活中出现。但现实政治生活总是千变万化,甚至是非理性的,因而没有纯粹的正义,并且每一种社会秩序都根本有别于自然状态。因此,政治智慧总是与例外、修正、平衡、折衷或混合打交道。这是因为,当“形而上学的权利在进人El常生活时,就像光线在穿过厚厚的介质一样,由于自然规律的作用,它们笔直的线路被扭曲了”,既然“社会的目标有着最大可能的复杂性”,“原初的人权”就无法坚持“在原先方向上的那种简洁性了”,“[这些权利]在形而上学上有多么真切,它们在道德和政治上就有多么虚假。”因此,政治智慧需要“最精妙复杂的技巧”{25}。

由于理论不可避免地具有简单性与有限性,而人的政治生活具有复杂性与无限性,因而当我们观察现实时,视角可能单一,理解在多数情况下则可能片面,故任何对现实的改造都必须审慎。因此,政治智慧需要“审慎”,而不需要“激情”(它是理论的美德)。用英国保守主义政治家柏克的话说:“审慎,是一切事物的美德,在政治领域中则是首要美德。审慎不仅是政治生活与道德生活中的首要价值,也是政治生活与道德生活的指导者、调节者和标准。”[14]虽然审慎在实践中表现形式多样,但应该对之形成如下共识:首先,审慎反对走极端,要求遵循“中道”,即寻找“过度和不及的居间者”{26}。具体说来,不要直接用理论代替现实,将理论不折不扣地实现,因此审慎要求理论“打折扣”。其次,审慎反对一蹴而就,要求循序渐进。社会生活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理论的实现也必须循序渐进。最后,审慎不仅需要批判的武器,更需要肯定现实的态度,这一点前文已经做了讨论。

因此,审慎要求遵循“中道”,而“中道”需要在两个极端之间相互“妥协”。在这一意义上,“政治是一门妥协的艺术”。而妥协是指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矛盾的一方或多方,为推动事物向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采取非对抗性方式以解决矛盾而遵循的思维方式、处事准则和制度规范。在古典时代,社会相对单一,妥协主要指政治与哲学的妥协。笔者以为,这是人类社会最源初、最基本的妥协。随着现代社会的到来,在社会多元化与权利(力)分立化的情况下,妥协主要指主体之间的妥协。因此,宪法学家与政治, 家之间也应该妥协,以达成最低限度的政治共识。只有这样,才能交流、沟通与对话,从而实现理论对社会的有效关怀。

3.表达技艺是政治智慧的手段

在古典政治哲学看来,真理就其本性而言具有“癫狂性(madness) ”。也可以说,就其本性而言,真理与政治社会往往并不相容:为维护自己的绝对自由,真理必然会漠视一切道德习俗、怀疑和亵渎一切宗教和神圣。因此,哲学作为一种纯粹的知性追求,对于政治社会来说很可能是危险的、颠覆性的。然而,政治生活是人不可逾越的一个过程,绝对脱离现实的政治生活是不可能的,因而人必须正视它的存在。因此,“正视现实”(即政治)与“超越政治”(即真理)使人面临两难的境地[15]。

尽管真理对政治可能具有颠覆性影响,但政治生活又是人无法回避的。因此,学者既要表达真理以改造社会,又要考虑政治社会的现实状况,这就要求其表达必须具有高超的技艺。古典哲人将这一技艺概括为“隐微修辞”,亦即要求表达要言语适度,切忌原封不动地将癫狂的思想予以直白表达。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学者的真理往往是少数人的知性活动,而大多数人生活在不合理的“意见”(与真理相对)之中。由于意见对维系社会秩序是必须的,因而在这一意义上,不合理的“意见”具有了合理性。因此,理论对“意见”应给予必要的尊重,而不是一味地用知性真诚改造,甚至取代社会“意见”,否则会导致社会的失序。古希腊人以“毒害青少年”为名,判处苏格拉底死罪,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具体而言,关涉社会基本价值与秩序的宪法学,必须关照中国宪法,对历史传统、当下问题、社会生活、宪法体制等给予深切理解,切不可脱离现实,不顾历史本身的发展逻辑,一味地用西方宪法改造中国,用理想代替现实。其次,相对于“意见”而言,知性真诚毕竟是理想。为了实现知性真诚对社会的改造,真理必须被表达(书面或口头)出来,以促进社会向美好的方向发展。但由于真理与当下“意见”可能会存在冲突,而“意见”对于维系当下社会秩序又是必须的。因此,为解决这对矛盾,古典政治哲学在表达过程中力求“言语适度”。古人将其称为“隐微修辞”,“政治上有忌讳而不直言的‘真正的教导”,,这与任何人都能一读(听)就懂的“俗白教导”相对立。笔者认为,古典政治哲学坚持“言语适度”的表达技艺,还有一个原因即自己的真理不一定正确,即便正确也可能具有相对性。“言语适度”是一种不十分确信的表现,是基于对个人有限性的认识。因此,古典哲人始终对理论保持一种谨慎的态度,对现实始终给予几分尊重。这既是一种谦逊的态度,也是宪法最为重要的精神。如果没有这种精神与理念,而仅凭法律技术,宪法是不可能实现的。

结语

一切有价值的思想都产生于对当下的忧患意识。尽管中国宪法学已经取得丰硕成果,但对中国社会的解释仍然相对乏力,其社会贡献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地位并不相称。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提出了本文的命题。虽然文中的许多观点有待推敲,但希望抛砖引玉,能引起共鸣。

【注释】

[1]“人们只有借助部分才可理解整体,但何为部分,唯在对整体具有一种‘前理解’时,方能知晓。”(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M].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52.)

[2]实际上,自然科学的许多理论也是如此。如牛顿“第一定律”假设的无摩擦力的“理想状态”。

[3]“‘隐讳教导’则是只有少数训练有素而且仔细阅读的人反复琢磨文本才能领会。之所以如此,就在于‘古典政治哲人’深刻地认识到哲学与政治的冲突,因为哲学是一种力图以‘真理’取代‘意见’的知性活动,但任何‘政治社会’的存在却离不开该社会的‘意见’即该社会的主流道德和宗教信念,以及以这种主流道德和宗教为基础制定的法律;如果这些‘意见’被‘哲学’颠覆,也就可能导致该政治社会的瓦解。但由于‘哲学’从根本上就是要求‘真理’来取代‘意见’,而几乎任何政治社会的意见都不可能是‘真理’,因此哲学对于政治必然是有颠覆性的,也因此哲学的真正教导即‘隐讳教导’,必须只限于少数人知道,以免危害政治社会。”(甘阳:《政治哲人施特劳斯.古典保守主义政治哲学的复兴[G].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北京:北京三联书店,2006:80.)

[4]波普尔认为:“我们是真理的探索者,而不是真理的占有者。”因而科学的目的是“追求逼真性”,“提高逼真性”。(卡尔·波普尔.客观知识[M].舒伟光、卓如飞,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53,65,80.)

[5]转引自: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汉译本序)[M]韩水法,莫茜,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5.

[6]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127.

[7]参见周叶中.今日中国论坛,2007年第8期有关文章。

[8]戴雪在1883年的牛津就职演说(演说的主题为“英国法可以在大学中传授吗?”)中强调了职业界与学术界之间的分野,认为法学的任务“就是将法律作为一个融贯的整体加以阐明,并分析界定法律概念,将浩如烟海的法律规则化约为一系列井然有序的原则,并协助、激励和指导法律文献的改革和创新……”。因此,宪法学者“必须认识到自己并不是在充当批评家、辩护者或赞颂者的角色,而仅仅是一位阐释者;他的任务既不是抨击,也不是护卫宪法,而仅仅是解释宪法的规则”。因此,宪法学者对宪法的解释必须首先承认宪法(整体意义上的类型,表现为特定的宪法体制)的存在,在此基础上理解、解释、应用宪法。选择何种类型的宪法是政治家(是最为典型的职业界)应该做出的政治决断,而不是宪法学家的职业领域。(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33,23.)

[9]毛泽东同志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中提出的重要理论原理:“认清中国的国情,乃是认清一切革命问题的基本依据”。(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625.)

[10]“文化仿佛是人类生活实践的‘内面’,外部世界必须象征性或者‘理论性’地被描摹在上面。”约恩·吕森.历史思考的新途径[M]綦甲福,来炯,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39.

[11]转引自:许章润.说法活法立法—关于法律之为一种人世生活方式及其意义(增订本)[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59.

[12]惯性是物理学中的概念,惯性的大小只与物体的质量有关,与速度无关。在此,我们把文化形成的历史比喻成物体的质量,以说明文化传统的特性。

篇8

【关 键 词】政治文明/社会主义/历史形态

 

一、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理论

马克思在研究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过程中对社会历史形态有过多种理论描述,但最有代表性、最有影响的划分方法有如下两种:一是通常所讲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是其第一阶段)。二是三种社会形态理论,即人的依赖关系的社会、物的依赖关系的社会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

第一种社会形态即人的依赖关系的社会,是建立在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社会分工不发达的基础之上的。在人的存在方式上,第一种社会形态表现为人是共同体的附属物,即“共同体是实体,而个人则不过是实体的附属物,或者是实体的纯粹天然的部分” (p.)。在共同体的连接方式上,表现为人的相互依赖。在社会的形式上,第一种社会形态包含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人的依赖关系的社会就是自然经济社会,也就是前资本主义社会。

第二种社会形态即人对物的依赖关系的社会。这一阶段的特征,首先,表现为高度发达的分工和交换成为每个人的生存条件。其次,表现为以物的依赖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因此,人的表面上的独立性是建立在物的依赖性基础之上的。人对物的依赖关系的社会就是商品经济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是其典型形式。

第三种社会形态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是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也就是产品经济社会。科学技术的广泛运用,生产力的极大发展,人的物化现象将不复存在,社会成为“自由人的联合体”。

以人的发展程度为尺度的三形态论是以经济形式为基础,并由经济形式所决定的。以生产力和人的分工交往为尺度的五大经济形态论和以人的发展程度为尺度的三大社会形态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其区别只是分析社会发展的视角或者说标准不同,三形态论是从人的视角即“历史辩证法主体向度” (p.)的视角,五形态论从社会的视角即“历史唯物主义客体向度” (p.)的视角;三形态论以人的自由发展度为标准,五形态论则是用生产关系的标准,从本质上来讲两者是完全一致和统一的。“人类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根据。从这一视角出发,可以从两个角度考察社会的发展,一是客体角度,即从人类物质生产的双重关系入手,考察物质生产同社会结构的内在联系,揭示社会关系体系即社会演化发展的内在规律。一是从主体的角度,考察社会的不同发展状态对人类发展的意义。这两个方面在马克思那里是有机地统一在一起的。” (p.)这种统一性是建立在人类实践的基础上,是以生产力作为根本尺度的。实际上,生产力的标准也是理解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其他几种划分的一致性的根本尺度。

二、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形态

人类政治文明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岁月的艰难探索。人类的童年,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类处于蒙昧和野蛮状态。随着生产力的逐步发展,特别是生产工具的改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阶段,逐渐产生了社会分工和剩余产品,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正是由于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使“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这种从社会中生产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p.)可见,国家产生的最初原因是生产力一定程度的发展,直接原因是阶级的产生和阶级斗争的出现,国家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政治组织。另一方面,国家的产生又是社会职能分化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独立化的结果。“从分工的观点来看问题最容易理解。社会产生它不能缺少的某些共同职能。被指定执行这种职能的人,形成社会内部分工的一个新部门,这样,他们也同样获得了同授权给他们的人相对立的特殊利益,他们同这些人相对立而独立起来,于是就出现了国家。” (p.-)因此,国家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进行社会公共管理的政治组织,这是从原始社会继承下来的。如果说阶级统治是国家特有的本质,那么维护公共利益并进行公共管理是人类社会包括国家产生前的原始社会和国家形成后的社会的共同本质。 (p.)因为“在阶级对立还没有发展起来的社会和偏远的地区,这种公共权利可能极其微小,几乎若有若无的”,但它确已存在,而且在国家产生以后,“这种公共权利在每个国家里都有存在”。 (p.)恩格斯指出,“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 (p.),国家的出现,意味着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标志着人类政治文明的开端。因此,原始社会人类还处于蒙昧和野蛮状态,政治文明无从谈起,更谈不上政治文明的形态,原始社会的末期奴隶制国家的出现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形态的起点。

按照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形态的划分理论,从社会客体的向度来划分,可以将人类政治文明的历史形态划分为奴隶制社会的政治文明、封建社会的政治文明、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文明。这也是目前为大家普遍接受的一种划分方法。若从主体人的发展的向度来划分,政治文明的历史形态可划分为人的依赖关系的政治文明、物的依赖关系的政治文明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政治文明。政治文明是人类在改造社会的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积极的政治成果和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要求的进步状态,政治文明体现的是社会中人的文明的、科学的、合理的组织和交换方式。政治文明更多地是从主体人的角度来反映社会进步程度的,因此,政治文明历史发展的三形态论比五形态论更能体现政治文明发展的内在要求,更加符合政治文明的内在精神。

人的依赖关系的政治文明,是人类历史上政治文明演进的第一种形态,它诞生的标志就是国家的产生。虽然国家给人类带来的并非都是福音,国家权力的私有化和权力的滥用给人类带来了残酷的剥削、压迫、战争、腐败、不公平等不文明现象,但是与原始氏族社会组织相比,国家是社会生产力进步的产物,符合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进步,因而国家产生是政治文明诞生的标志。然而,以原始氏族的血缘为纽带的社会组织中产生出来的国家还是一种处于低级阶段的国家,虽然摆脱了血缘关系的束缚,但仍留下了深深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对社会共同体依赖的痕迹,表现为人的依附关系。君权神授、等级观念是占主导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政治理念,君主制制度是该阶段最典型的政治制度,极少数人对绝大多数人的权力控制

    

和奴役、剥夺是该阶段主流的政治行为。可见,人的依赖关系的政治文明的阶段是轻视人、奴役人,使人具有依附性的阶段。绝大多数人在这里没有被视为人,“哪些不感到自己是人的人,就像繁殖出来的奴隶或马匹一样,完全成了他们主人的附属品。世袭主人就是这个社会的一切。这个世界是属于他们的。他们认为这个世界就是它现在这个样子,就是它本身所感触到的那个样子。他们认为自己就是他们所知道的那个样子,他们骑在那些只知道做主人的‘忠臣良民,并随时准备效劳’而不知道别的使命的政治动物的脖子上。” (p.)这就是第一阶段政治文明状况的生动写照。绝大部分人没有人的独立性或者根本就不被当作人,完全成了主人的附属物。人类政治文明的第一种形态也经历了漫长的演变和发展过程。以上描述的只是总体特征,事实上政治文明的第一形态其内涵及其表现形式也是丰富多彩的。从历时态来看,经历了从奴隶社会的政治文明到封建社会政治文明的飞跃,虽然同属一种形态,但封建社会的政治文明与奴隶社会的政治文明相比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从共时态来看,同一形态的同一时段,不同的民族、国家或地区由于其地理环境、历史文化尤其是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差异,政治文明的形式也表现出丰富性和多样性,古希腊雅典的城邦民主制与其他地区相比表现出鲜明特色,堪称奴隶制政治文明的一朵奇葩。中国封建社会高度的专制集权制与欧洲的封建领主制又有着显著的差异。中国封建社会政治文明的文官制度则以其独特的体系成为现代文官制度的开山鼻祖。

物的依赖关系的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演进的第二种形态。经过以自然经济为主体的人的依赖关系社会的漫长发展,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工的进一步发展,自然分工为社会分工所代替,自然经济逐步发展为商品经济。商品经济使生产的每一个要素从属于交换,“第一次把物质生产过程变成科学在生产中的应用——变成运用于实践的科学” (p.)。商品经济的巨大力量进一步推进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从根本上满足了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促进了社会分工的深化,扩大了人们交往的范围,拓展了人们的视野,人的需要、意志、价值取向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 (p.)。政治上层建筑的发展是经济基础的变化的必然要求。与自然经济相适应的人的依赖关系的政治文明为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物的依赖关系的政治文明所取代。物的依赖关系的政治文明以资产阶级的政治文明为典型形式。资产阶级的政治文明高举“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的大旗,以“人民主权论”、“三权分立学说”和“代议制理论”为其基本的政治理念体系,建立了以政党政治制度、代议制民主制度、现代法制制度、权力制衡监督制度等等为主题的一整套政治制度框架。从人的依赖关系的政治文明过渡到物的依赖关系的政治文明是历史性的巨大进步,开启了现代政治文明的大门。一方面,物的依赖关系从政治上消灭了封建等级制度,从法律上废除了人的依赖关系,确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而使广大人民群众从以往的自然依附和人力依附中解放出来,成为市场行为的平等独立的主体,获得了主体人权的独立性。市场经济社会普遍的物质交换和人的多方面需求以及“具有尽可能丰富的属性和联系的人” (p.),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政治文明准备了条件。另一方面,物的依赖关系政治文明所规定的人的独立性是有前提的,社会多方面的需求是以个人的片面的需求为前提,全面的社会关系以个人片面的社会关系为基础。人全面而深刻地遭受资本的奴役,遭受社会关系“物役性”的种种压迫。这种独立性只是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的独立性,在资本的统治下,“不是你掠夺别人,就是别人掠夺你;不是你给别人做工,就是别人给你做工;你不是奴隶主,就是奴隶” (p.)。人的选择能力还有待于提高,选择的空间还有待于拓展。在物的依赖关系政治文明所规定的平等也是形式上的,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文化发展” (p.)。因此,公民权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完全取决于社会成员的经济地位,经济上实质的不平等,虚幻地表现了平等。资本主义的政治文明实质上是资产阶级的专政,不过“每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就是说,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惟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 (p.)。资产阶级的政治文明在资产阶级的上升时期确实代表了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和愿望,但资产阶级政治文明只是用物的依赖关系代替了人的依赖关系,和人的依赖关系的政治文明并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是少数人对绝大多数人的统治和专政,在本质上是不合理、不公正、不平等的政治文明。

政治文明的第三种历史形态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政治文明。这一阶段,人们摆脱了物的依赖性,真正获得了人的独立性,逐步形成“自由人的联体”,实现个人全面自由的发展。到那时,“人在一定意义上才最终地脱离了动物界,从动物的生存条件进入真正人的生存条件。人们周围的、至今统治着人们的生活条件,现在受人们的支配和控制,人们第一次成为自然界的自觉的和真正的主人,因为他们已经成为自身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了。……只是从这时起,人们才完全自觉地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只是从这时起,由人们使之起作用的社会原因才大部分并且越来越多地达到他们所预期的结果。这是人们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 (p.-)这是人类向往和追求的理想社会。

三、现实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历史方位

篇9

行为主义

理性选择

新制度主义

一、背景

政治学关于制度的研究最早应该追述到公元300多年前的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对城邦制度的研究,首开政治学制度研究的先河。从那以后,政治制度一直是政治学家研究的对象,早期如柏拉图对“理想国”、莫尔对“乌托邦”、安德里亚对“基督城”社会制度的研究,近代如圣西门的“实业制度”、傅立叶的“和谐社会”、洛克的政府制度、卢梭的直接民主制度、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制度、联邦党人的联邦社会制度、马克思关于生产力运动最终导致生产关系(制度) 运动等等,这些都体现了政治学家关于制度设计的智慧。古典意义上的制度研究主要体现在法(公法) 、体制(民主与专制) 、组织(政府权力分配) 等领域;近代以来,制度研究的对象进一步扩展,开始包括国家宪法、选举制度、政党制度、中央与地方政权之间的关系等领域。总的说来,制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分析政治形式与政治原则之间的关系,即如何通过建立和完善某种政治形式来实现某种政治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几乎所有的政治学研究都是制度研究。传统制度研究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体制基本稳固的前提下开始受到两个方面的挑战:第一来自于政府公共政策研究的挑战。政治学家开始把关注政治现象的焦点由制度建构、制度解释、制度设计转向了公共政策,即具体的政府过程研究上去;第二个挑战来自于研究方法的挑战。20 世纪30 、40 年代西方政治学发生了一次范式转换——行为主义革命,即政治学家由于受到自然科学的影响,已经不再满足于政治学中的宏观、静态、规范、描述式的研究方式,在批判传统制度研究主要从逻辑上推演并建构政治制度,在语言符号上充满了价值描述和评估,忽略了个体在制度建构中的作用的基础上,行为主义决心将政治学建构为可验证、可量化、动态的科学。因此,行为主义猛烈地批判政治学中静态的制度分析,决心从政治活动的主体——人的心理动机、政治心理活动出发去研究政治学,于是大量的调查研究、理性选择研究、心理研究、行为研究、结构——功能研究、模拟研究、实验研究、案例研究、沟通研究、系统研究等取代了制度研究,行为主义在60 年代达到了顶峰。

70 年代末期,行为主义受到了各方面的批评,批评者认为行为主义者过分注重政治形式,揭示政治实质不够;过分注重方法论,忽视实际问题研究;过分推崇自然科学方法与技术而排斥历史的哲学的方法;试图排除价值成分,保持价值中立;只求解释现实,不求改造现实;经验理论带有很大的主观因素,等等。1969 年大卫. 伊斯顿在美国政治学年会上以“政治学的新革命”为题的发言宣告了行为主义走向衰落的命运。行为方法的衰落客观上引发了替代范式的出现,这种范式必须能结合传统方法与行为主义的优点,而抛弃各自的缺点。

1984 年,詹姆斯. 马奇和约翰. 奥尔森在美国政治科学评论上发表了《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一文,对政治学研究的现状提出了批评。他们指出了政治学研究中的五种错误倾向,分别是: (1) 、语境主义的(Contextualism) ,倾向于把政治看作是社会的一部分,而不是把政治从社会中分离出来; (2) 、约减主义的(Reductionism) ,倾向于把政治现象看作是个体行为累积的结果,而不是把政治的结果归因于组织结构以及适当行为的规定; (3) 、功利主义的(Utilitarianism) 政治被看作是功利计算的结果,而非源于责任和义务; (4) 、工具主义的( Instrumentalism) 倾向于把决策以及资源的分配当作政治生活关注的焦点,很少注意到政治生活围绕着意义发展如符号、仪式、典礼等而被组织起来的方式; (5) 、功能主义的( Functionism) ,倾向于把历史看作是达成唯一的合适均衡的有效机制的背景或场景,很少注意历史发展中的非适应性以及非独特性,即历史无效的一面。作为对以上理论的补充和矫正“, 政治制度自发地成为无所不在的理性思维以及工具式的约减思维的一种挑战”(同书,第17 页) 。马奇的论文宣告了新制度主义的诞生。新制度主义既强调政治社会背景的重要性,也强调个体角色的动机,因而制度具有独立性和连贯性,制度不仅受制于背景也改造背景,制度影响微观个体而产生政治结果;政治不完全是功利计算的结果,人的行为有时候受符号、象征、道德、信条等影响;历史并不必然与当时的制度相适应,制度往往落后于历史发展,历史有时候具有对政治的无效性,等等。新制度主义者拒绝行为主义理论,以及在行为主义影响下的多元主义理论(类似上述的背景论) 、功能主义、结构主义等,与此同时,它吸收了70 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政治学和社会学理论,如“回归国家理论、组织理论、学习理论、符号互动论和比较政治学中的政治发展理论等。

此外,经济学等学科对制度的重新关注也是政治学新制度主义诞生的正要根源。早期的经济学家如凡勃伦( Thorstein veblen) 、康芒斯(John R. Commons) 对于制度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做过比较精彩的论述。康芒斯认为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是人类社会的推动力量,法律制度不仅推动着经济制度的演变而且推动着经济发展。受康芒斯的影响,道格拉斯. 诺斯与戴维斯、罗伯特. 托马斯在1971 年、1973 年分别发表了《制度变革与美国经济增长》、《西方世界的兴起》,提出了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在于制度,即一种提供适当个人刺激的有效制度是促使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1981年诺斯又出版了《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从而建构了包括所有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等在内的整个制度分析框架。稍晚时期,诺斯对自己的理论做了全面、规范地总结,总结了制度的基本内涵、制度变迁理论以及制度变迁对经济绩效的影响,形成制度——个人选择- —经济绩效的分析模型,以及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的互动关系。与次同时,罗纳德. 科斯、德姆塞茨、华裔学者张五常的产权理论,奥立弗. 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论等共同形成了经济学的新制度主义,它是对古典经济学把制度看作经济发展中的自然隐含前提甚至无关变量的反动而出现的。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一诞生便获得了很大成功,受这些成果的鼓舞和启发,政治科学研究者再次把制度纳入分析的视野中。政治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尽管注意到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是在建构理论框架时,还是从制度经济学中借鉴基本概念、术语和方法,诸如制度的含义、制度变迁、路径依赖、“委托—代理模型”、博弈理论、“公用地困境模型”以及个体主义分析方法等。尽管新制度经济学和新制度政治学在分析对象上表现出很大的差异,但两种方法在强调制度影响个人选择,从而影响社会结局的作用上是一致的。 除经济学外,社会学的组织理论对政治学制度主义的复兴也有很大的影响,如沃特. W. 鲍威尔以及保罗. 狄马格的社会组织理论等。由于上述两个原因,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一产生便迅速发展,其范围扩展到国会研究、地方政府研究、公共政策研究、国家起源研究、国家行政能力研究、世界政治中的民族国家关系研究、福利国家发展研究、组合主义研究、国家的历史比较研究等领域。新制度主义的出现一方面是对行为主义、理性选择分析忽略制度研究的批判,同时也是对经济学等社会科学关注制度的回应,于是在批判行为主义与继承传统制度主义基础上,在吸收并改造经济学新制度主义的基本术语的基础上形成了政治学的新制度主义。

二、派别与观点

新制度主义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其内部流派众多,最著名的分类是彼得. 霍尔( Peter A. Hall) 和罗斯玛丽·C . R·泰勒(Rosmary. C. R. Taylor) 在1996年英国《政治研究》杂志上发表的《政治科学和三个新制度主义》一文中提出把“新制度主义”分为“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 。此外还有的学者把新制度主义简单地分为两类: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盖. 彼德斯把新制度主义分为规范性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实证制度主义、作为一种利益代表的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国际政治中的制度主义等七种。与彼得·霍尔的划分标准相比较,盖. 彼德斯的划分更为仔细,他把马奇的制度主义从社会学制度主义中划分出来,称之为规范性制度主义;另外他也把制度主义学派的具体分析方法或分析对象也专列为一种类型,如为了与规范相对应,彼德斯专列了实证或经验的制度主义,在用制度分析国际问题时,彼德斯称之为国际新制度主义等。与彼得·霍尔相比较,彼德斯的划分虽然详细,但缺乏整体的概括性,似有列举之嫌。如以彼得·霍尔的标准看,新制度主义主要有三个派别:

第一,历史制度主义。所谓历史制度主义,首先是因为这个派别是从各国历史发展和比较的过程中去探求制度变迁的不同过程,寻求在稳定的制度安排下政策变化的根源,以及政治制度与政治观念的互动作用,以解释在特定制度局限下观念变革如何能导致政策变化;其次,历史制度主义是以制度为手段去研究历史上各国的宪法制度、政府具体操作程序、官僚标准的执行程序等。历史制度主义借鉴了比较政治学中的政治发展观,重新勾勒了国家在政治发展中的核心地位,矫正了行为主义对国家研究的忽视。这方面的代表人物及代表作有:如斯文. 斯特默的《建构政治学:历史制度主义的比较分析》、斯科克波的《国家和社会革命:法国、俄国、中国的比较分析》、《对资本主义危机的回应:国家的新马克思主义理论及“新政”的案例分析》、《国家能力以及早期“新政”中的经济干涉》、埃文思的《回归国家》这些著作中,著者强调了历史制度主义对建构政治学的意义,强调了国家在分析政治结果的重要工具地位,强调了国家本身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这中间,尤其是“回归国家学派”反对多元主义论者将国家看作是一个无关变量,认为个体偏好通过党派、利益集团等自动达成政治结果的观点,坚持集体行动者、制度都有着自己的历史,它们塑造着利益的表达。同时,宪法和政治制度、国家结构,政策网络等构成了政治过程,它们自身就塑造着政治的结果。

第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是将理性选择与制度研究结合起来而形成的一个学派。该学派认为:一方面,个体行动者仍然受功利最大化的动机所驱使,另一方面行动者的行为受制度框架的影响和控制。制度不仅仅是激励或约束个体行为的一种机制,更重要的是一种规范或规则,所以产权、家庭、企业、市场、博弈结构等社会关系结构都可以看作是制度。因此,个体者的功利最大化的实现依赖于制度行动,他们的行动也受到制度的塑造。学派的主要著作是80 年代中期出现的对国会、内阁、官僚制的研究,如马修D. 麦卡宾斯(Mathew. D. McCubbins) 和特里·沙里文( Terry Sullivan) 主编的《国会:结构和政策》、加里·考克斯( Gray Cox) 和麦卡宾斯的《立法利维坦》。近期则出现了对公共事物治理的研究,如文森特. 奥斯特罗姆的《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埃利娜. 奥斯特罗姆的《公共事物治理之道》等著作中对理性选择理论由于从个体理性出发忽视制度因素所得出的“公用地悲剧”结论的批评,运用制度分析补充理性选择分析,提出了“多中心治理”和“自主治理”的基本观点。相对于其他两种制度主义来说,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更多的受经济学的影响,如道格拉斯. 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威廉姆森的通过组织形式降低交易成本的理论、以及“委托——代理模型”、“博弈模型”等都对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有很大的影响。

第三,社会学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继承了社会学传统的组织理论,不同的是,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组织作为一种制度是与文化分不开的,组织实际上就是一种文化,因此,组织具有对个体行动者的教育功能,组织可以影响人的偏好,组织代表着一种利益结构,组织具有对政治结果或公共政策的可预期性。社会学制度主义解释的重点正是为什么组织采用一套特定的制度形式、程序或象征符号,这些是如何在组织内传播的。这方面的代表人物及代表作有:马奇和奥尔森的《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保罗J . 迪马乔(Paul. J . DiMaggio) 和沃尔特W. 鲍威尔(Water. W.Powell) 主编的《组织分析中的新制度主义》,等。各个派别的基本观点如下:

(一) 关于制度的概念。新制度主义的一个最基本的分析前提是有关制度概念的建构。在他们那里,制度的内容非常广泛,从正式结构的国会到一些社会性结构如社会阶层,以及法律、市场等都可以看作是制度。在历史制度主义那里,制度的定义相对比较模糊,斯文. 斯特默是用举例的方法来解释制度的,他们把正式的政府结构如国会、选举法,社会性制度如社会阶层,以及各种相对分离的社会结构都看作是制度。彼得. 霍尔认为制度是正式的规则、服从的程序、连接不同政治体和经济中人的关系的标准操作程序等;同时彼得. 霍尔在后来的研究中还把“观念”看作是一种制度。所以,历史制度主义一方面把一些常识性的正式制度如国会和官僚机构看作制度,如斯科克波和埃文思等;另一方面也把“观念”等作为制度的一种;与历史制度主义相比较,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把制度定义为一种决策规则,如奥斯特罗姆认为“制度是个人在决定谁或什么包括在决策环境中,信息是如何处理的,采取什么行动,以及按什么顺序采取行动,个人行动如何转换为集体决策等过程中所使用的规则。这些规则存在于个人所属团体共享的语言描述中,而不是外在环境的可见部分”,而布坎南和塔洛克认为宪法和宪法规则是制度; [美]布坎南、塔洛克:《同意的计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年。

此外,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把某种关系结构也看作是制度,如委托——代理结构,博奕结构等,这些结构也能约束个体的行为选择。与上述两者相比较,社会学制度主义对制度的定义更倾向于把制度与组织划等号,因此更加关心在组织中创造价值和认知性框架的过程,这种价值或框架影响个体行为,从而使得制度本身以及制度中的个人的行为可预期。如斯科特认为“制度包含了可认知的、规范性的或规制性的结构或活动,它们能为社会行为提供稳定及意义”。与他们相比,马奇的制度概念更加详细,在马奇那里,除了正式的组织如国会、官僚机构外,符号、仪式、典礼、日常惯例等都是制度,在马奇那里制度与文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综上分析,尽管各种制度的定义有一定区别,但是新制度主义关于制度的定义大体上还是可以分为三类,即规范性制度、结构性制度、组织性制度。各个派别只不过强调的重点不一样罢了。

(二) 关于制度来源。关于制度的来源,新制度主义对制度的关注点不同,也会导致对制度的来源或构成方式的不同解释。历史制主义倾向于把“观念转化”看作是形成制度的来源,因此,当观念被人们接受,并被转化为一种结构形式时,制度就产生了。(《政治科学中的制度理论》第69 页) ;与历史制度主义想比较,理性选择学派认为制度是被“给予”的,即制度可以很容易被创造,而不是一种历史的、不同过程的结果。哈耶克认为,如果存在一种制度的逻辑需要,且个体是理性的,制度就会被创造,制度也会出现,哈耶克把这种出现的方式称之为“自生自发秩序”(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另一位学者Terry Moe 也认为“经济组织和制度的出现可以这样解释:结构之所以出现并采用一定形式,是因为它们解决集体行动中的问题,使之容易从交换中受益”。总之,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制度来源于参与集体行动的个体由于便于从交换中得到好处,从而创造一种结构、组织、契约等,以保证集体选择或公共政策得以实施;与之相比较,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意义结构的制度来源于人们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适宜性逻辑”(a logic of appropriateness) 。日常规范(如典礼、仪式等) 非常自然的来自于受这种逻辑支配的人们之间的互动。

(三) 制度变迁与设计。历史制度主义倾向于认为制度的变迁来自于平衡被干扰或破坏,这种变化总是与环境有关,制度变换依赖于环境变化。由此,历史制度主义从生物学的新达尔文进化论那里吸收了基本概念,认为制度的变化来自于受环境压力下的进化,各国制度或国家的变化要么来自于对其他制度的学习、对新的信息做出反映,要么来自于国内批评性因素对制度的压力,因此制度的变化是一种渐进式的变迁,即在既有的制度基础上的创新,而非对制度作全面的、理性的设计;理性选择由于强调结构对行为或政策的影响,因此,并不像历史制度主义那样关注制度变迁问题,认为制度对于某种模型分析来说是一种外在因素,当模型出现问题,不能解释公共政策的结果时,制度的出现才是重要的。所以制度的变迁往往来自于制度本身的失败,即现存制度不能满足对它的需求,“制度需求大于制度的供给”;与表面的制度变迁的忽略相反的是,理性选择相当关心制度的设计,如关于产权界定,在委托——代理结构中建立合同式关系、信息共享的设计,在博弈结构中扩展博弈机会以消除博弈中的违规者等等都属于制度设计的典范;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制度的变迁与制度化或非制度化有关,随着个体对于某种认知性框架的认同感增强或减弱或者进入、退出等行动而变化,如马奇认为制度的变化是通过改变制度中的偏好及偏好适应而产生的;同时,虽然制度不是对环境的被动反映,但制度也必须适应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学习与适应是制度变迁的根本手段。与历史制度主义接近,与理性选择相反,社会学制度主义也倾向于反对有目标地、理性地设计制度的观点,马奇认为:“制度变化,任何有意识地把制度转变为一种武断的形式都会导致很多问题,有大量的事实记载了变化政治制度的困难。例如,有意识地改变国会的结构是少见的,几乎在西方民主体制中没有听说过。”

政治学中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学中的制度变迁是有区别的,由于政治过程缺乏类似市场那样强有力的竞争机制,所以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不足,学习其他制度的愿望不强烈,在政治生活中,明显地存在着抵制制度变革的现象。由于制度是保护利益的屏障,所以最初所选择的制度,在回报率递增机制作用下,形成了自我强化的路径。再加上政治生活中制度密集,政治权威和权力具有非对称性特征,政治生活复杂性和非透明性等原因,政治制度的变迁比经济制度的变迁有着更强的路径依赖。

(四) 个人与制度的相互影响。新制度主义研究制度是往往是从个人与制度的互动关系着手研究,存在着制度对个人行为的影响以及个人行为对制度的影响两个维度。理性选择认为,个人的行为是受规则、合约等影响的,同时如果把个人看作是独立的决策者,个人也会影响制度。理性选择分析中个人与制度的关系是,人们设计和创造制度的同时又受到制度的约束;社会学制度主义强调制度对个人的影响而不是相反,制度是一种规范、象征、意义结构、组织结构等多要素的复合体,制度通过意义解释、规范来影响个人的偏好进而影响个人的行为,个人在组织中会通过三个步骤,即习惯化、客观化、沉淀化最终形成对组织或规范的认同。马奇详细地描述了制度对个人行为的影响,他认为: (1) 、适宜性逻辑是政治行动的基本逻辑; (2) 、个人行动是通过规则或日常惯例而制度化的过程; (3) 、历史积淀下来的规则对于那些不处于这个历史阶段的人照样具有影响; (4) 、制度虽然带来秩序,但制度也潜藏着冲突、矛盾、混淆,所以偏离与统一、标准化与多样化并存; (5) 、规则网络或在规则内的关系是由信任来支持的; 与上述两种方式相比较,历史学制度主义不太重视个人与制度的相互影响的问题,历史制度主义假设个人只要加入到制度中去,他们就会接受制度的限制。历史制度主义由于不重视个体与制度关系的分析,而往往受到学派的批评。

(五) 、何为好制度? 在理性选择学派那里,制度是设计出来克服市场的可识别性缺陷或者产生集体决策结果的政治体制,因此,好的制度就是高效完成这一任务,同时能维持权威性规范如民主那样的制度。在奥斯特罗姆的分析中,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是冲突的,因此好的制度就是能使两种理性协调最好的机制,当效益最大化倾向对于集体活动是破坏性的时候,最好的制度就是能够控制人的最大化倾向。②;在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看来,制度的容量以及制度适应环境的能力普遍被看作是好制度的标志,组织存在的时间越长就越意味着某种制度是成功的。因此,从规范性标准(nor2mative) 来看,能够将价值灌输给成员的制度是好制度;从规制(regulated) 角度看,能够控制参与者行为的制度是好制度;从认知(cognitive) 的角度看,处理信息的能力越强,能更好地从信息中得出适宜性结论的制度是好制度;与上述两种学派相比较,历史学制度主义更倾向于解释制度和政策存在的坚韧性,而不大愿意评价这些制度或政策的本质。因此历史制度主义认为好的制度的标准要么是制度的可适应性,要么是根据于制度能否把观念转换为行动,即在多大程度上,制度能够制定出实践这些观念的有效政策。

三、评论

(一) 、新制度主义的理论贡献:

第一,对传统制度研究的发展。盖. 彼德斯在分析传统制度研究时,提出了五个特点: (1) 、法律主义。政治学集中于对法律,或统治过程中的法律的中心地位的分析; (2) 、结构主义。政治学集中于对政治体系的特点进行分析,如总统制还是国会制,单一制的还是联邦制的,集中于对宪法框架或正式框架进行分析; (3) 、整体主义。政治学倾向于比较分析,比较往往是从整体的角度出发,比较政治体系中的所有制度而非个别制度; (4) 、历史主义。政治学分析当代的政治制度是如何通过历史的发展以及当代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导致了制度的出现,因而个人的行为受历史积淀以及历史提供的意义结构的影响; (5) 、规范主义。在分析方法上,传统制度研究采用了一种规范分析方法,对政治制度作静态的、规范的总结和描述。与传统制度研究相比较,新制度主义继承了传统的某些研究方法,如整体主义、历史主义、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等内容,但也补充并发展了传统的制度研究,主要表现为:在研究对象上,新制度主义不再满足于仅仅把法律、体制结构作为一种制度,而是把组织结构如国会、官僚制,意义结构如符号、典礼、仪式、观念,关系、规则结构如家庭、市场、企业、委托——代理结构、博弈结构等都看作是制度的一种,这大大扩展了制度的研究空间。在研究方法上,新制度主义研究不再满足于规范描述,而是把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结合起来,正如马奇所说,新制度主义对两个方面都表现出关心:“一方面,政治制度对政治学理论实证主义研究的贡献;另一方面,理解政治制度在规范评估以及制度设计方面的贡献。”;在个人与制度的关系上,进一步分析了制度与个人的互动关系,发展了传统制度研究中的个人天然受制度约束的自然假设,分析制度如何通过影响个人偏好而影响历史与社会,个人如何改变制度,等等。

第二,对行为主义及理性选择分析的批判与继承。行为主义或理性选择分析在批判传统研究中的静态、宏观、定性、整体主义的同时,却滑向了另一个极端,即动态、微观、定量、个人主义为基础的政治分析,忽略国家等制度因素。与行为主义及理性选择分析相比较,新制度主义继承了实证主义、理性主义等积极成分,批判这两种缺陷: (1) 、对行为主义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的批判。新制度主义重新强调了制度的重要性,如制度如何影响甚至改变个人偏好,个人行为与制度所规定的责任义务如何分不开,历史不仅影响制度,更重要的是制度影响历史,是制度而不是个人才是政治学分析的主要对象; (2) 、对行为主义价值疏忽的补充。行为主义、理性选择的科学主义取向导致了其在政治学分析中对正义等价值的疏忽,这一疏忽构成了他们的致命弱点,新制度主义不但没有疏忽价值,反而把价值本身看作是制度的一种,十分重视制度、程序本身的实质性正义。

(二) 、新制度主义的缺陷:

1 、派别的理论缺陷及融合问题。

新制度主义的三个派别都存在着理论缺陷,主要表现为:第一,社会学制度主义重视制度对于人的偏好的分析,但其仍然存在一些基本缺陷,如: (1) 、制度影响塑造人的偏好往往与现实生活中我们所看到的大量的不同个人对于同一价值的不同解释、违反规范、实施个人判断等现象不相符合; (2) 、马奇的适宜性逻辑(logic of appropriateness)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从科学的角度讲,它不具备证伪性,我们既不能确认这种逻辑的存在也不能否认这种逻辑的存在; (3) 、适宜性逻辑有时候会与个人或职业价值想冲突,如在医疗保健方面,医生的职业性价值与管理性机构的资金管理的适宜性价值往往是冲突的; (4) 、社会学制度主义在分析制度对于个人的偏好影响时,在方法上忽略了对个体的分析;第二,对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来说,它强调了分析中的个人理性因素,个人理性在制度的框架内发挥作用,个人与制度之间存在着互动,即制度影响个人的理性选择,但个人也不完全被动,个人也可以设计制度,这在制度的来源问题上容易形成了在逻辑上的循环论证,产生理性悖论或理性困境问题;第三,对于历史学制度主义来说,历史主义倾向于通过比较研究来解释各种政治制度的差异,但存在着诸如: (1) 、历史主义不能预测制度的发展,它所做出的比较往往是一种事后描述,因此,即制度对于历史事件的影响不一定具有传承性; (2) 、关于观念问题。历史制度主义很重视观念对于个人偏好的影响,但历史制度主义不能清晰地说明观念是制度的构成要素还是外在的、影响整个制度的独立要素,历史制度主义在这里是模糊的。所以历史制度主义的解释有时候并不具有说服力,它门不能解释为什么有些事件会发生以及它们发生的方式。正是因为各个派别存在着理论的缺陷,所以新制度主义内部本身也存在着相互批评,相互指责。由于新制度主义关注的焦点、分析问题的视角等的差异导致了他们在一些基本问题上观点的差异,种种迹象表明,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即使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也没有达成共识,如制度的含义、制度的变迁等。因此,新制度主义要取得发展必须首先实现内部整合。

2 、与其他学科的兼容问题。

新制度主义大量地从经济学、社会学、生态学、传播学中吸取基本概念,这使得它成为了一个跨学科的领域,由于其大量地使用经济学的制度、制度变迁、委托—代理、博弈等概念,而忽略了政治与经济现象的内在规律性的区别,以偏好为例,经济领域的偏好就没有像政治领域那样具有偏好的正式代表结构,政治领域的竞争状态远不如经济领域充分。皮尔逊( Paul Pierson) 认识到了这样一个问题,提出了政治领域的制度变迁与经济领域的制度变迁的差别性;其次,在吸收社会学的组织理论、学习理论时,新制度主义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学科转换问题。因而,在大量使用其他学科的概念、术语时,新制度主义有生硬地借用外来概念,而不能与本学科相融之嫌。

篇10

70年代末期,行为主义受到了各方面的批评,批评者认为行为主义者过分注重政治形式,揭示政治实质不够;过分注重方法论,忽视实际问题研究;过分推崇自然科学方法与技术而排斥历史的哲学的方法;试图排除价值成分,保持价值中立;只求解释现实,不求改造现实;经验理论带有很大的主观因素,等等。1969年大卫.伊斯顿在美国政治学年会上以“政治学的新革命”为题的发言宣告了行为主义走向衰落的命运。行为方法的衰落客观上引发了替代范式的出现,这种范式必须能结合传统方法与行为主义的优点,而抛弃各自的缺点。

1984年,詹姆斯.马奇和约翰.奥尔森在美国政治科学评论上发表了《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一文,对政治学研究的现状提出了批评。他们指出了政治学研究中的五种错误倾向,分别是:(1)、语境主义的(Contextualism),倾向于把政治看作是社会的一部分,而不是把政治从社会中分离出来;(2)、约减主义的(Reductionism),倾向于把政治现象看作是个体行为累积的结果,而不是把政治的结果归因于组织结构以及适当行为的规定;(3)、功利主义的(Utilitarianism)政治被看作是功利计算的结果,而非源于责任和义务;(4)、工具主义的(Instrumentalism)倾向于把决策以及资源的分配当作政治生活关注的焦点,很少注意到政治生活围绕着意义发展如符号、仪式、典礼等而被组织起来的方式;(5)、功能主义的(Functionism),倾向于把历史看作是达成唯一的合适均衡的有效机制的背景或场景,很少注意历史发展中的非适应性以及非独特性,即历史无效的一面。作为对以上理论的补充和矫正“,政治制度自发地成为无所不在的理性思维以及工具式的约减思维的一种挑战”(同书,第17页)。马奇的论文宣告了新制度主义的诞生。新制度主义既强调政治社会背景的重要性,也强调个体角色的动机,因而制度具有独立性和连贯性,制度不仅受制于背景也改造背景,制度影响微观个体而产生政治结果;政治不完全是功利计算的结果,人的行为有时候受符号、象征、道德、信条等影响;历史并不必然与当时的制度相适应,制度往往落后于历史发展,历史有时候具有对政治的无效性,等等。新制度主义者拒绝行为主义理论,以及在行为主义影响下的多元主义理论(类似上述的背景论)、功能主义、结构主义等,与此同时,它吸收了7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政治学和社会学理论,如“回归国家理论、组织理论、学习理论、符号互动论和比较政治学中的政治发展理论等。

此外,经济学等学科对制度的重新关注也是政治学新制度主义诞生的正要根源。早期的经济学家如凡勃伦(Thorsteinveblen)、康芒斯(mons)对于制度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做过比较精彩的论述。康芒斯认为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是人类社会的推动力量,法律制度不仅推动着经济制度的演变而且推动着经济发展。受康芒斯的影响,道格拉斯.诺斯与戴维斯、罗伯特.托马斯在1971年、1973年分别发表了《制度变革与美国经济增长》、《西方世界的兴起》,提出了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在于制度,即一种提供适当个人刺激的有效制度是促使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1981年诺斯又出版了《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从而建构了包括所有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等在内的整个制度分析框架。稍晚时期,诺斯对自己的理论做了全面、规范地总结,总结了制度的基本内涵、制度变迁理论以及制度变迁对经济绩效的影响,形成制度——个人选择-—经济绩效的分析模型,以及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的互动关系。与次同时,罗纳德.科斯、德姆塞茨、华裔学者张五常的产权理论,奥立弗.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论等共同形成了经济学的新制度主义,它是对古典经济学把制度看作经济发展中的自然隐含前提甚至无关变量的反动而出现的。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一诞生便获得了很大成功,受这些成果的鼓舞和启发,政治科学研究者再次把制度纳入分析的视野中。政治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尽管注意到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是在建构理论框架时,还是从制度经济学中借鉴基本概念、术语和方法,诸如制度的含义、制度变迁、路径依赖、“委托—模型”、博弈理论、“公用地困境模型”以及个体主义分析方法等。尽管新制度经济学和新制度政治学在分析对象上表现出很大的差异,但两种方法在强调制度影响个人选择,从而影响社会结局的作用上是一致的。除经济学外,社会学的组织理论对政治学制度主义的复兴也有很大的影响,如沃特.W.鲍威尔以及保罗.狄马格的社会组织理论等。由于上述两个原因,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一产生便迅速发展,其范围扩展到国会研究、地方政府研究、公共政策研究、国家起源研究、国家行政能力研究、世界政治中的民族国家关系研究、福利国家发展研究、组合主义研究、国家的历史比较研究等领域。新制度主义的出现一方面是对行为主义、理性选择分析忽略制度研究的批判,同时也是对经济学等社会科学关注制度的回应,于是在批判行为主义与继承传统制度主义基础上,在吸收并改造经济学新制度主义的基本术语的基础上形成了政治学的新制度主义。

二、派别与观点

新制度主义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其内部流派众多,最著名的分类是彼得.霍尔(PeterA.Hall)和罗斯玛丽·C.R·泰勒(Rosmary.C.R.Taylor)在1996年英国《政治研究》杂志上发表的《政治科学和三个新制度主义》一文中提出把“新制度主义”分为“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此外还有的学者把新制度主义简单地分为两类: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盖.彼德斯把新制度主义分为规范性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实证制度主义、作为一种利益代表的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国际政治中的制度主义等七种。与彼得·霍尔的划分标准相比较,盖.彼德斯的划分更为仔细,他把马奇的制度主义从社会学制度主义中划分出来,称之为规范性制度主义;另外他也把制度主义学派的具体分析方法或分析对象也专列为一种类型,如为了与规范相对应,彼德斯专列了实证或经验的制度主义,在用制度分析国际问题时,彼德斯称之为国际新制度主义等。与彼得·霍尔相比较,彼德斯的划分虽然详细,但缺乏整体的概括性,似有列举之嫌。如以彼得·霍尔的标准看,新制度主义主要有三个派别:

第一,历史制度主义。所谓历史制度主义,首先是因为这个派别是从各国历史发展和比较的过程中去探求制度变迁的不同过程,寻求在稳定的制度安排下政策变化的根源,以及政治制度与政治观念的互动作用,以解释在特定制度局限下观念变革如何能导致政策变化;其次,历史制度主义是以制度为手段去研究历史上各国的宪法制度、政府具体操作程序、官僚标准的执行程序等。历史制度主义借鉴了比较政治学中的政治发展观,重新勾勒了国家在政治发展中的核心地位,矫正了行为主义对国家研究的忽视。这方面的代表人物及代表作有:如斯文.斯特默的《建构政治学:历史制度主义的比较分析》、斯科克波的《国家和社会革命:法国、俄国、中国的比较分析》、《对资本主义危机的回应:国家的新马克思主义理论及“新政”的案例分析》、《国家能力以及早期“新政”中的经济干涉》、埃文思的《回归国家》这些著作中,著者强调了历史制度主义对建构政治学的意义,强调了国家在分析政治结果的重要工具地位,强调了国家本身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这中间,尤其是“回归国家学派”反对多元主义论者将国家看作是一个无关变量,认为个体偏好通过党派、利益集团等自动达成政治结果的观点,坚持集体行动者、制度都有着自己的历史,它们塑造着利益的表达。同时,宪法和政治制度、国家结构,政策网络等构成了政治过程,它们自身就塑造着政治的结果。

第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是将理性选择与制度研究结合起来而形成的一个学派。该学派认为:一方面,个体行动者仍然受功利最大化的动机所驱使,另一方面行动者的行为受制度框架的影响和控制。制度不仅仅是激励或约束个体行为的一种机制,更重要的是一种规范或规则,所以产权、家庭、企业、市场、博弈结构等社会关系结构都可以看作是制度。因此,个体者的功利最大化的实现依赖于制度行动,他们的行动也受到制度的塑造。学派的主要著作是80年代中期出现的对国会、内阁、官僚制的研究,如马修D.麦卡宾斯(Mathew.D.McCubbins)和特里·沙里文(TerrySullivan)主编的《国会:结构和政策》、加里·考克斯(GrayCox)和麦卡宾斯的《立法利维坦》。近期则出现了对公共事物治理的研究,如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的《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埃利娜.奥斯特罗姆的《公共事物治理之道》等著作中对理性选择理论由于从个体理性出发忽视制度因素所得出的“公用地悲剧”结论的批评,运用制度分析补充理性选择分析,提出了“多中心治理”和“自主治理”的基本观点。相对于其他两种制度主义来说,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更多的受经济学的影响,如道格拉斯.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威廉姆森的通过组织形式降低交易成本的理论、以及“委托——模型”、“博弈模型”等都对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有很大的影响。

第三,社会学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继承了社会学传统的组织理论,不同的是,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组织作为一种制度是与文化分不开的,组织实际上就是一种文化,因此,组织具有对个体行动者的教育功能,组织可以影响人的偏好,组织代表着一种利益结构,组织具有对政治结果或公共政策的可预期性。社会学制度主义解释的重点正是为什么组织采用一套特定的制度形式、程序或象征符号,这些是如何在组织内传播的。这方面的代表人物及代表作有:马奇和奥尔森的《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保罗J.迪马乔(Paul.J.DiMaggio)和沃尔特W.鲍威尔(Water.W.Powell)主编的《组织分析中的新制度主义》,等。各个派别的基本观点如下:

(一)关于制度的概念。新制度主义的一个最基本的分析前提是有关制度概念的建构。在他们那里,制度的内容非常广泛,从正式结构的国会到一些社会性结构如社会阶层,以及法律、市场等都可以看作是制度。在历史制度主义那里,制度的定义相对比较模糊,斯文.斯特默是用举例的方法来解释制度的,他们把正式的政府结构如国会、选举法,社会性制度如社会阶层,以及各种相对分离的社会结构都看作是制度。彼得.霍尔认为制度是正式的规则、服从的程序、连接不同政治体和经济中人的关系的标准操作程序等;同时彼得.霍尔在后来的研究中还把“观念”看作是一种制度。所以,历史制度主义一方面把一些常识性的正式制度如国会和官僚机构看作制度,如斯科克波和埃文思等;另一方面也把“观念”等作为制度的一种;与历史制度主义相比较,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把制度定义为一种决策规则,如奥斯特罗姆认为“制度是个人在决定谁或什么包括在决策环境中,信息是如何处理的,采取什么行动,以及按什么顺序采取行动,个人行动如何转换为集体决策等过程中所使用的规则。这些规则存在于个人所属团体共享的语言描述中,而不是外在环境的可见部分”,而布坎南和塔洛克认为宪法和宪法规则是制度;[美]布坎南、塔洛克:《同意的计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

此外,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把某种关系结构也看作是制度,如委托——结构,博奕结构等,这些结构也能约束个体的行为选择。与上述两者相比较,社会学制度主义对制度的定义更倾向于把制度与组织划等号,因此更加关心在组织中创造价值和认知性框架的过程,这种价值或框架影响个体行为,从而使得制度本身以及制度中的个人的行为可预期。如斯科特认为“制度包含了可认知的、规范性的或规制性的结构或活动,它们能为社会行为提供稳定及意义”。与他们相比,马奇的制度概念更加详细,在马奇那里,除了正式的组织如国会、官僚机构外,符号、仪式、典礼、日常惯例等都是制度,在马奇那里制度与文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综上分析,尽管各种制度的定义有一定区别,但是新制度主义关于制度的定义大体上还是可以分为三类,即规范性制度、结构性制度、组织性制度。各个派别只不过强调的重点不一样罢了。

(二)关于制度来源。关于制度的来源,新制度主义对制度的关注点不同,也会导致对制度的来源或构成方式的不同解释。历史制主义倾向于把“观念转化”看作是形成制度的来源,因此,当观念被人们接受,并被转化为一种结构形式时,制度就产生了。(《政治科学中的制度理论》第69页);与历史制度主义想比较,理性选择学派认为制度是被“给予”的,即制度可以很容易被创造,而不是一种历史的、不同过程的结果。哈耶克认为,如果存在一种制度的逻辑需要,且个体是理性的,制度就会被创造,制度也会出现,哈耶克把这种出现的方式称之为“自生自发秩序”(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另一位学者TerryMoe也认为“经济组织和制度的出现可以这样解释:结构之所以出现并采用一定形式,是因为它们解决集体行动中的问题,使之容易从交换中受益”。总之,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制度来源于参与集体行动的个体由于便于从交换中得到好处,从而创造一种结构、组织、契约等,以保证集体选择或公共政策得以实施;与之相比较,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意义结构的制度来源于人们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适宜性逻辑”(alogicofappropriateness)。日常规范(如典礼、仪式等)非常自然的来自于受这种逻辑支配的人们之间的互动。

(三)制度变迁与设计。历史制度主义倾向于认为制度的变迁来自于平衡扰或破坏,这种变化总是与环境有关,制度变换依赖于环境变化。由此,历史制度主义从生物学的新达尔文进化论那里吸收了基本概念,认为制度的变化来自于受环境压力下的进化,各国制度或国家的变化要么来自于对其他制度的学习、对新的信息做出反映,要么来自于国内批评性因素对制度的压力,因此制度的变化是一种渐进式的变迁,即在既有的制度基础上的创新,而非对制度作全面的、理性的设计;理性选择由于强调结构对行为或政策的影响,因此,并不像历史制度主义那样关注制度变迁问题,认为制度对于某种模型分析来说是一种外在因素,当模型出现问题,不能解释公共政策的结果时,制度的出现才是重要的。所以制度的变迁往往来自于制度本身的失败,即现存制度不能满足对它的需求,“制度需求大于制度的供给”;与表面的制度变迁的忽略相反的是,理性选择相当关心制度的设计,如关于产权界定,在委托——结构中建立合同式关系、信息共享的设计,在博弈结构中扩展博弈机会以消除博弈中的违规者等等都属于制度设计的典范;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制度的变迁与制度化或非制度化有关,随着个体对于某种认知性框架的认同感增强或减弱或者进入、退出等行动而变化,如马奇认为制度的变化是通过改变制度中的偏好及偏好适应而产生的;同时,虽然制度不是对环境的被动反映,但制度也必须适应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学习与适应是制度变迁的根本手段。与历史制度主义接近,与理性选择相反,社会学制度主义也倾向于反对有目标地、理性地设计制度的观点,马奇认为:“制度变化,任何有意识地把制度转变为一种武断的形式都会导致很多问题,有大量的事实记载了变化政治制度的困难。例如,有意识地改变国会的结构是少见的,几乎在西方民主体制中没有听说过。”

政治学中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学中的制度变迁是有区别的,由于政治过程缺乏类似市场那样强有力的竞争机制,所以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不足,学习其他制度的愿望不强烈,在政治生活中,明显地存在着抵制制度变革的现象。由于制度是保护利益的屏障,所以最初所选择的制度,在回报率递增机制作用下,形成了自我强化的路径。再加上政治生活中制度密集,政治权威和权力具有非对称性特征,政治生活复杂性和非透明性等原因,政治制度的变迁比经济制度的变迁有着更强的路径依赖。

(四)个人与制度的相互影响。新制度主义研究制度是往往是从个人与制度的互动关系着手研究,存在着制度对个人行为的影响以及个人行为对制度的影响两个维度。理性选择认为,个人的行为是受规则、合约等影响的,同时如果把个人看作是独立的决策者,个人也会影响制度。理性选择分析中个人与制度的关系是,人们设计和创造制度的同时又受到制度的约束;社会学制度主义强调制度对个人的影响而不是相反,制度是一种规范、象征、意义结构、组织结构等多要素的复合体,制度通过意义解释、规范来影响个人的偏好进而影响个人的行为,个人在组织中会通过三个步骤,即习惯化、客观化、沉淀化最终形成对组织或规范的认同。马奇详细地描述了制度对个人行为的影响,他认为:(1)、适宜性逻辑是政治行动的基本逻辑;(2)、个人行动是通过规则或日常惯例而制度化的过程;(3)、历史积淀下来的规则对于那些不处于这个历史阶段的人照样具有影响;(4)、制度虽然带来秩序,但制度也潜藏着冲突、矛盾、混淆,所以偏离与统一、标准化与多样化并存;(5)、规则网络或在规则内的关系是由信任来支持的;与上述两种方式相比较,历史学制度主义不太重视个人与制度的相互影响的问题,历史制度主义假设个人只要加入到制度中去,他们就会接受制度的限制。历史制度主义由于不重视个体与制度关系的分析,而往往受到学派的批评。

(五)、何为好制度?在理性选择学派那里,制度是设计出来克服市场的可识别性缺陷或者产生集体决策结果的政治体制,因此,好的制度就是高效完成这一任务,同时能维持权威性规范如民主那样的制度。在奥斯特罗姆的分析中,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是冲突的,因此好的制度就是能使两种理性协调最好的机制,当效益最大化倾向对于集体活动是破坏性的时候,最好的制度就是能够控制人的最大化倾向。②;在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看来,制度的容量以及制度适应环境的能力普遍被看作是好制度的标志,组织存在的时间越长就越意味着某种制度是成功的。因此,从规范性标准(nor2mative)来看,能够将价值灌输给成员的制度是好制度;从规制(regulated)角度看,能够控制参与者行为的制度是好制度;从认知(cognitive)的角度看,处理信息的能力越强,能更好地从信息中得出适宜性结论的制度是好制度;与上述两种学派相比较,历史学制度主义更倾向于解释制度和政策存在的坚韧性,而不大愿意评价这些制度或政策的本质。因此历史制度主义认为好的制度的标准要么是制度的可适应性,要么是根据于制度能否把观念转换为行动,即在多大程度上,制度能够制定出实践这些观念的有效政策。

三、评论

(一)、新制度主义的理论贡献:

第一,对传统制度研究的发展。盖.彼德斯在分析传统制度研究时,提出了五个特点:(1)、法律主义。政治学集中于对法律,或统治过程中的法律的中心地位的分析;(2)、结构主义。政治学集中于对政治体系的特点进行分析,如总统制还是国会制,单一制的还是联邦制的,集中于对宪法框架或正式框架进行分析;(3)、整体主义。政治学倾向于比较分析,比较往往是从整体的角度出发,比较政治体系中的所有制度而非个别制度;(4)、历史主义。政治学分析当代的政治制度是如何通过历史的发展以及当代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导致了制度的出现,因而个人的行为受历史积淀以及历史提供的意义结构的影响;(5)、规范主义。在分析方法上,传统制度研究采用了一种规范分析方法,对政治制度作静态的、规范的总结和描述。与传统制度研究相比较,新制度主义继承了传统的某些研究方法,如整体主义、历史主义、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等内容,但也补充并发展了传统的制度研究,主要表现为:在研究对象上,新制度主义不再满足于仅仅把法律、体制结构作为一种制度,而是把组织结构如国会、官僚制,意义结构如符号、典礼、仪式、观念,关系、规则结构如家庭、市场、企业、委托——结构、博弈结构等都看作是制度的一种,这大大扩展了制度的研究空间。在研究方法上,新制度主义研究不再满足于规范描述,而是把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结合起来,正如马奇所说,新制度主义对两个方面都表现出关心:“一方面,政治制度对政治学理论实证主义研究的贡献;另一方面,理解政治制度在规范评估以及制度设计方面的贡献。”;在个人与制度的关系上,进一步分析了制度与个人的互动关系,发展了传统制度研究中的个人天然受制度约束的自然假设,分析制度如何通过影响个人偏好而影响历史与社会,个人如何改变制度,等等。

第二,对行为主义及理性选择分析的批判与继承。行为主义或理性选择分析在批判传统研究中的静态、宏观、定性、整体主义的同时,却滑向了另一个极端,即动态、微观、定量、个人主义为基础的政治分析,忽略国家等制度因素。与行为主义及理性选择分析相比较,新制度主义继承了实证主义、理性主义等积极成分,批判这两种缺陷:(1)、对行为主义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的批判。新制度主义重新强调了制度的重要性,如制度如何影响甚至改变个人偏好,个人行为与制度所规定的责任义务如何分不开,历史不仅影响制度,更重要的是制度影响历史,是制度而不是个人才是政治学分析的主要对象;(2)、对行为主义价值疏忽的补充。行为主义、理性选择的科学主义取向导致了其在政治学分析中对正义等价值的疏忽,这一疏忽构成了他们的致命弱点,新制度主义不但没有疏忽价值,反而把价值本身看作是制度的一种,十分重视制度、程序本身的实质性正义。

(二)、新制度主义的缺陷:

1、派别的理论缺陷及融合问题。

新制度主义的三个派别都存在着理论缺陷,主要表现为:第一,社会学制度主义重视制度对于人的偏好的分析,但其仍然存在一些基本缺陷,如:(1)、制度影响塑造人的偏好往往与现实生活中我们所看到的大量的不同个人对于同一价值的不同解释、违反规范、实施个人判断等现象不相符合;(2)、马奇的适宜性逻辑(logicofappropriateness)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从科学的角度讲,它不具备证伪性,我们既不能确认这种逻辑的存在也不能否认这种逻辑的存在;(3)、适宜性逻辑有时候会与个人或职业价值想冲突,如在医疗保健方面,医生的职业性价值与管理性机构的资金管理的适宜性价值往往是冲突的;(4)、社会学制度主义在分析制度对于个人的偏好影响时,在方法上忽略了对个体的分析;第二,对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来说,它强调了分析中的个人理性因素,个人理性在制度的框架内发挥作用,个人与制度之间存在着互动,即制度影响个人的理性选择,但个人也不完全被动,个人也可以设计制度,这在制度的来源问题上容易形成了在逻辑上的循环论证,产生理性悖论或理性困境问题;第三,对于历史学制度主义来说,历史主义倾向于通过比较研究来解释各种政治制度的差异,但存在着诸如:(1)、历史主义不能预测制度的发展,它所做出的比较往往是一种事后描述,因此,即制度对于历史事件的影响不一定具有传承性;(2)、关于观念问题。历史制度主义很重视观念对于个人偏好的影响,但历史制度主义不能清晰地说明观念是制度的构成要素还是外在的、影响整个制度的独立要素,历史制度主义在这里是模糊的。所以历史制度主义的解释有时候并不具有说服力,它门不能解释为什么有些事件会发生以及它们发生的方式。正是因为各个派别存在着理论的缺陷,所以新制度主义内部本身也存在着相互批评,相互指责。由于新制度主义关注的焦点、分析问题的视角等的差异导致了他们在一些基本问题上观点的差异,种种迹象表明,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即使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也没有达成共识,如制度的含义、制度的变迁等。因此,新制度主义要取得发展必须首先实现内部整合。

2、与其他学科的兼容问题。

新制度主义大量地从经济学、社会学、生态学、传播学中吸取基本概念,这使得它成为了一个跨学科的领域,由于其大量地使用经济学的制度、制度变迁、委托—、博弈等概念,而忽略了政治与经济现象的内在规律性的区别,以偏好为例,经济领域的偏好就没有像政治领域那样具有偏好的正式代表结构,政治领域的竞争状态远不如经济领域充分。皮尔逊(PaulPierson)认识到了这样一个问题,提出了政治领域的制度变迁与经济领域的制度变迁的差别性;其次,在吸收社会学的组织理论、学习理论时,新制度主义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学科转换问题。因而,在大量使用其他学科的概念、术语时,新制度主义有生硬地借用外来概念,而不能与本学科相融之嫌。

3、新制度的两个基本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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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文献和历史资料的编辑出版方面

从80年代开始,中央统战部和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出版了一批关于统一战线和民主党派问题的文献和历史资料。如分别出版了马恩列斯、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董必武、邓小平论统一战线及《李维汉选集》、《李维汉回忆录》、《回忆与研究》(李维汉著)等经典著作。由中央统战部和中央档案馆合编,档案出版社陆续出版了《中共中央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统一战线文件选编》、《中共中央土地革命前期统一战线文件选编》、《中共中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文件选编》、《中共中央解放战争时期统一战线文件选编》。由中央统战部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了《新时期统一战线文献选编》和《新时期统一战线文件选编》及续编,这些文献的出版为统一战线的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由各学术研究单位和各民主党派编辑出版了一大批民主党派历史资料。其中有80年代初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中国革命问题教研室编辑出版的中国各民主党派民主革命时期历史教学参考资料丛书,中央党校党史教研室的《中国民主党派史文献选编:新民主主义时期》和《中国民主党派史文献续编:社会主义时期》。各民主党派中央编辑出版有《中国国民党历史资料选编》、《中国民主同盟历史文献》、《中国民主促进会四十年》、《中国民主建国会五十年》、《中国农工民主党历史参考资料》、《中国致公党文件选编》、《九三学社历史资料选辑》等。这些历史资料和文献的出版为统一战线和各民主党派历史的研究提供了条件。

(二)统一战线理论研究方面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统一战线工作恢复和发展的同时,研究马列主义关于统一战线的基本原理、基础理论和基本观点开始比较系统地进行。80年代末90年代初,经中央统战部、中央和各地社会主义学院和高校专家学者的努力,陆续撰写出版10多部关于统一战线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著述,如《中国统一战线教程》、《中国统战论纲》等,其中《马克思主义统战学说概论》(注:阎志民主编.中国文史出版社,1990年。),是一本系统阐述和研究马克思主义统战学说的学术著作。它提出了统战学的概念,界定了统一战线的含义,回答了统一战线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如统一战线的形成基础、内部关系、层次结构、基本形式、调节原则和领导权等,探讨了统一战线形成和发展的规律,构建了统一战线理论的基本框架,对于统一战线理论研究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统一战线思想史》(注:姜汝真等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则对统一战线思想的发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开拓性的探索,耙梳了统一战线思想的发展脉络,提出马克思恩格斯的统一战线思想是统一战线学说的奠基时期;列宁时代的统一战线思想是统一战线学说的构建时期;毛泽东时代的统一战线思想是统一战线学说的形成时期;邓小平时代的统一战线思想是统一战线学说的发展时期。提出统一战线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不仅要受一定的历史条件的局限,而且要受到无产阶级政党的总路线、总政策的制约,同时它又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此外,也有学者对统一战线理论学说进行了更深层次的研究,如《统一战线辩证法》(注:王继宣著,中国统计出版社,1993年。)、《统一战线心理学》(注:刘守中编,湖南出版社,1991年。)、《统战管理学》(注:刘铁成等主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和《统战领导学》(注:邴文举等主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等。

(三)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历史研究方面

把党的统一战线史作为中共党史的重要分支学科来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统一战线是党的三大法宝之一,统一战线史是中共党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党史有密切的联系,但又不同于中共党史。因为它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党领导的统一战线产生发展的历史进程及其规律,其中包括理论政策、历史进程、组织形式、经验教训,因而有其特定的内容。《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史稿》(注:姜华宣、王德夫主编《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史稿》,江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是第一本系统研究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历史的学术著作。它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由于每个历史阶段革命任务不同,形式也不同。在民主革命时期,经历了民主主义的联合战线、国民革命的联合战线、工农民主统一战线、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在社会主义时期经历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历史性的转变、曲折和危机的不同发展阶段,当我国进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之后,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发展为空前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该书提出民主革命时期的统一战线有过三次高潮:国民革命的联合战线,推动了北伐战争的胜利进军;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打败了日本帝国主义;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社会主义时期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发展,也经历了两次高潮: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在恢复国民经济、巩固政权、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中起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过拨乱反正,党领导的统一战线又出现了一个新高潮,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该书以较为丰富的历史资料,全面地阐述了统一战线发展史的全过程。此外也有不少关于不同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研究的成果问世。中共中央统战部编写、华文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学习纲要》是研究新时期统一战线的指导性纲要性著作。

(四)中国各民主党派史研究领域的开拓

80年代初,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彦奇教授在全国率先开展民主革命时期各民主党派历史研究,为本科和研究生开设各民主党派历史研究课程,并指导来自全国各地的访问学者。由彦奇教授主编、在10多位学者的共同努力下,撰写出版了《中国各民主党派历史研究丛书》(注:彦奇主编《中国各民主党派历史研究丛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从1984年至1996年陆续出版。),该丛书在掌握和运用丰富翔实的第一手历史资料的基础上,以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客观地研究了中国各民主党派自身产生发展的历史、思想主张,研究了它们各自在中国历史发展转折关头的立场和态度、地位和作用。对于曾经在抗日战争时期同中间势力一起发动和参加民主运动、组织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抗战胜利后追随国民党到台湾的中国青年党和中国国家社会党等资产阶级右翼政党,也进行了开拓性的系统研究。如周淑真著《中国青年党在大陆和台湾》(注:周淑真:《中国青年党在大陆和台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对于曾在抗日战争时期作为民主党派之一的中国青年党的历史及其指导思想——国家主义给予了较为客观的评价。在研究和教学过程中,大家又普遍感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民主党派研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由曹建民、周淑真、于国红撰写了《中国民主党派的历史和现状》(注:曹建民、周淑真、于国红:《中国民主党握的历史和现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对各民主党派自产生到1992年底的历史和现状作了系统的分析和阐述,该书被高校和各地社会主义学院选为教材。在进行民主党派历史研究的同时开始民主党派历史人物研究,由彦奇主编的《中国各民主党派历史人物传》(1-5卷)于1991出版。在此以后,在全国范围内也出版了为数不少的研究民主党派历史和人物的著作。学者们不再简单粗暴地把民主党派的创始人和组织者称为“资产阶级代表人物”,而客观地承认他们中不少人或是清末的秀才、举人、进士,或是学贯中西的专家学者,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政治经验,大多数都是知名国内、蜚声海外之士,“在整个革命和建设的历史性的征程中,作为各民主党派的创始人、领导者、组织者及其众多的社会活动家,他们都留有自己的足迹,都创造了业绩。这些足迹和业绩固然是他们所走的和所创造的,但同时也是属于人民的,属于社会的。”(注:彦奇主编《中国各民主党派历史人物传),华夏出版社,1991年,前言部分。)近年来,随着多党合作制度的发展,人们普遍希望了解民主党派历史人物,促进了研究的深入。一批民主党派创始人如邓演达、黄炎培、沈钧儒、梁漱溟、李济深、何香凝、马叙伦等的传记相继出版,如余科杰撰写的《张澜评传》(注:余科杰:《张澜评传》,群言出版社,2001年。)是近年来在民主党派历史和人物研究方面的力作。该书对张澜一生的政治社会活动进行了深入全面的研究,比较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了张澜的政治实践、思想脉络、人格魅力和道德情操。

值得高兴的是,学者在重视共产党本身历史研究的同时,开始关注20世纪20至40年代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社会的中间势力和民主党派,即共产党活动的客观历史环境和社会条件。胡绳在关于撰写《从五四运动到人民共和国成立》一书的谈话中指出,在从五四运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30年间,在中国的政治舞台上,论阶级,除了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这两极外,还有一大片;从党派看,除了国民党和共产党,还有中间党派。国民党的人是一小撮,共产党的人也很少,实际上第三种人占大多数。中国革命能胜利,是因为把中间势力拉过来了。他提出,写党史要写共产党、国民党和中间势力,要特别重视对于中间势力的研究,“中间力量有不少代表性人物,他们影响一大片”,要运用切实的材料深入分析“一些代表性人物和事件”(注:《胡绳论“从五四运动到人民共和国成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3~6页。)。

(五)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关系史研究

在中国各民主党派研究领域开拓以后,不少学者开始了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关系的研究,陆续有一批著作出版。如1989年四川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由李世民主编的《中国现代多党合作简史》,1992年由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杨淑娟撰写的《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史稿》,1994年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由王功安、蓝毓娟主编的《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合作史》。值得注意的是,由张忆军主编的《风雨同舟七十年——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关系史》,深化了这一研究领域,该书运用了大量的历史资料,以45万字的篇幅,紧扣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关系”二字展开研究,而不是仅仅看成是中共党史和民主党派历史的综合。该书认为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政党关系,在我国政治生活的不同层面即在政治上、国家政权中和政党之间表现为三重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考察,这三种关系的确立,“是一个历史与逻辑相结合的、层层递进的发展过程”:“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在共同致力于反帝反封建的斗争中结成团结合作的友党关系,在友党关系的基础上民主党派确立了政治上接受共产党领导的立场,以前两层关系为前提,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在社会主义的基础上确立了执政党同参政党的关系”(注:张忆军主编《风雨同舟七十年——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关系史),学林出版社,2001年,第4~7页。)。

(六)当代中国政党制度研究和政党制度比较研究

对统一战线理论与实践、民主党派历史和人物、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关系研究的进一步延伸,是对当代中国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研究,在1991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由郑建邦、陈紫云主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由萧超然主编的《中国政治发展与多党合作制度》。

值得提出的是,由萧超然、晓韦主编的《当代中国政党制度论纲》,使这一问题的研究前进了一步。该书从当代中国政党制度的理论依据、沿革、目标体系与基本功能、运作机制、基本结构和发展途径等方面进行了研究,提出“当代中国政党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是两头小、中间大,多阶级、多阶层的近现代中国社会结构和由多党派、多联盟共同推进民主革命的历史机遇。”“由于外国列强的侵略,对中国实行划分势力范围的分裂、剥削政策,把中国弄得支离破碎;这种侵略政策同中国的地方农业经济、各种亲缘族际的宗法文化相结合,造就了多阶级、多阶层、多帮派、多割据的近现代中国社会结构,这是中国多个现代政党产生的国情背景和社会基础。”它同没有任何社会基础的泡沫政党是截然不同的。“由于面对共同的强大敌人,迫使中国的各民主党派不得不携起手来,奋起抗争”。“根本利益的一致和在斗争中形成的密切联系,是今天中国多党合作的历史基础。”“多党的存在,就意味着多个中心的分立与对立”,“如果没有一个强大的政治力量对利益分配进行合理的调节和集中有力的领导,多党的合作特别是有效的合作,就将是困难的。而共产党的应运而生及其强有力的领导,正好满足了这个条件。”该书认为,同世界各国已有的政党制度相比较,当代中国政党制度有其本身固有的显著特点:其一,它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政党制度模式。中国共产党领导与民主党派合作这两个方面是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两者既对立又统一,建构成迥异于世界各国政党制度的当代中国政党制度。其二,它使人们的政党观念发生了变化,赋予政党功能以新的内涵。迄今世界各国政党的成立,都是以独立执掌国家政权为目的的,当代中国的政党制度却提出了一个“悖论”,即政党并非都以执政为目的,执政并非构成政党的惟一要素,民主党派就是明显的例子。这一现象“变动了人们的政党观,给政党增添了新含义”。其三是提供了新的民主形式。当代中国政党制度关于民主的运作,是通过多党合作、政治协商而表现出来,这是一种协商性民主,同西方欧美各国的竞争性民主不一样,这是一种合作性的政党关系结构。(注:萧超然、晓韦主编《当代中国政党制度论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代序》2~5页。)

由周淑真撰写的(政党和政党制度比较研究)一书,从更广阔的视野和全新的角度,研究了政党和政党制度的普遍性和规律性,探讨了不同类型和不同模式的政党制度,论证了衡量政党制度的标准问题,研究了各种类型和各种模式政党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同时也研究了20世纪上半叶中国务政党对政党制度问题的探索,对中国政党和政党制度的特殊性和发展趋势等问题,作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注:周淑真:《政党和政党制度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

二、统一战线和民主党派理论的研究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