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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1 背景:中国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创立
2012年3月28日,北京市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并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电子平台系统。
北京市发改委介绍,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是基于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权和间接排放权交易综合制度试验,鼓励非强制市场参与者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参与交易。
北京市将把北京市辖区内2009~2011年年均直接或间接二氧化碳排放总量1万吨(含)以上的固定设施排放企业(单位)强制纳入到碳交易主体范围。根据《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2012~2015)》,北京市计划所有强制市场参与者将被设定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分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并实行强制市场参与者排放报告制度。
中国的五年规划及其中的每一年都有二氧化碳减排目标,根据减排目标来实行碳排放总量控制,将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量以单位碳排放权可交易许可证的形式分配到各排污企业,这样可以更好地实现减排目标。那么,中国实行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的现实问题有哪些?本文就从介绍美国的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效果来明晰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的内容及价值,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建立该制度时所预期的几个问题。
2 美国的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的内容——以1990年创立的硫排放可交易许可证为例
1990年,美国国会推行清洁空气法修正案,正式使用了可交易许可证,将其运用于酸雨控制计划中。与之前的排污权交易项目相比,该修正案鼓励跨企业、跨州交易,并赋予企业更多的自由选择权。美国在1990年的实施的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是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可交易许可证制度,当时只是作为一种辅环境治理工具,后来直至现在成为了美国的主要经济与环境政策工具。
限额就是控制了污染量或资源量,将单位污染量或资源量转换为单位排污权或资源开采权可交易许可证,就是给定了可交易许可证的供给量,使得可交易许可证的供给量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始终不变。
可交易就是利用市场供求关系来巧妙地调节环境治理的经济成本和方式,以达到治理环境问题的目的。“排污权交易的本质,在于利用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把排污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排污权市场化的实质是使企业拥有环境物品的产权,在利益最大化的导向作用下,使企业在购买排污权和自行治理之间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
美国1990年推行硫排放可交易许可证制度,首先确定了减排目标,并以此作为许可证限额标准。美国立法的意图是大约减少一半的排污量,即每年减少1000万吨。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美国发放了900万吨的可交易许可证。
硫含量许可证采取的初始分配方式是“无偿分配”。初始分配方式采用“无偿分配”主要是基于政治上的考虑, 因为若强行撤销企业已取得的排污权,而通过有偿拍卖等方式将这些排污权再分配,则很可能会遭到现有企业的竭力反对,从而使得可交易许可证初始分配变得困难重重。
“政府根据历史上的燃料消费和严格规定的排污率向这些企业分配排放许可。年末,如果某企业将其排放量降至政府定额下,则可将多余的许可出售。反之,如果其超标排放则可能被处以超量1吨罚款2 000美元的惩罚。”
每年年底,所涉及企业要提供证明资料,以便确认其遵守政策的情况,假如超过每年允许的硫排放量,那么有60天的宽限期以便企业购买额外的硫排放许可证;假如许可证用不完,可以出售或者储存起来供将来使用。
对于工业技术先进、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减排目标更容易实现,减排的成本更低。这些先进企业所持有的可交易许可证可以出售给其他技术落后、减排成本高的高污染企业,从而获得减排收益,起到激励作用;或者将可交易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储存起来,以便于日后扩大生产所需。而对于工业技术落后、创新能力弱的企业,要实现减排目标很困难,减排的成本更高,允许这些落后企业向先进企业购买可交易许可证解决减排规制问题,付出价格成本购买先进企业低成本的减排能力,使得整体产业的减排总成本降低,另外给足了落后企业转型升级的成本空间和时间空间,避免严苛的环境规制导致经济和产业上的抵制和衰退。
运用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对企业的激励效果更加明显,相比税费制度,企业可以从升级技术和出售可交易许可证中获益;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的运行成本比较低,可交易许可证的价格由市场自我调节形成,不需要政府从中进行技术性的调研、评估和定价,而税费制度的设立需要政府很高的经济技术水平;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相比税费制度,更具有适应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灵活性。
接下来,笔者就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的以上运行机制原理和优势来讨论1990年美国创立硫排放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以来的实施效果。
3 美国的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效果——以1993—2001年美国硫排放许可证价格变化做分析
图1为“1993—2001年美国硫含量许可证价格走势图”,横轴为年份,竖轴为硫含量许可证价格(美元),美国1993年至2001年的硫含量许可证的价格走势就可以很好解释可交易许可证在自由市场下对美国生态环境、美国经济起到的良好作用。从1990年实施到2001年短短的十年内,硫含量许可证价格这一项指标进行了三次演变,从价格指标到环境指标到经济指标。
第一阶段:价格指标(1990—1994)
1990年,美国政府确定900万吨硫含量许可证,投放到市场上。由于刚刚实施政策,整体产业的工业技术未能及时改进,二氧化硫排放量依然很大,各家企业为了提高产量需要大量购买硫含量许可证,供给不变需求增加价格上涨,工业不堪排污成本重负,同时高昂的硫含量许可证价格也带来了丰厚的减排收益,企业纷纷采取减排措施,许可证价格一路暴跌。
第二阶段:环境指标(1994—)
硫含量许可证价格经历初期暴跌之后,就再也涨不上去了。随后在山脚下低位震荡徘徊。硫含量许可证价格的低迷,表明美国工业体系二氧化硫减排技术的先进,美国整体工业的二氧化硫减排平均边际成本长期低于每单位硫含量200美元;硫含量许可证价格的低迷也表明美国工业企业对二氧化硫增排的需求很小,美国总体环境保持良好的态势。
第三阶段:经济指标(1994—)
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动会影响到硫含量许可证价格的变动。硫含量许可证价格灵活适应于宏观经济,这是相对于稳定性强、税率难以跟踪经济进行调整的税费制度的优点。
1994年之后的硫含量许可证价格的走势就反映了美国乃至全球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形势下滑,工业不振,工业对硫含量许可证的需求就减少,许可证价格也就下跌;经济形势趋好,工业繁荣,产能扩张,工业对硫含量许可证的需求就增加,许可证价格也就上涨。
1996年后,硫含量许可证价格处于谷底,经济背景是:国际石油价格不断下跌,俄罗斯经济濒临崩盘,新兴市场国家经济出现严重困难,东南亚金融危机酝酿,全球股市动荡加剧,最终在1998年夏,投资于俄罗斯国债期权的一家美国著名的基金公司破产,引发欧美局部金融危机。
2000年,硫含量许可证价格出现阶段性回调,经济背景是:2000年,美国互联网泡沫破灭,纳斯达克指数暴跌。
从总体来说,硫含量许可证价格呈低位缓慢上涨趋势,可见在美国生态环境保护得很好的情况下,美国经济持续发展;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得到控制的情况下,美国工业能够以低成本来应付减排目标,并能实现工业的发展。
4 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在中国实践中的预期问题
中国已经承诺在2020年实现单位GDP碳排放减少40%,中国的五年规划以及规划中的每一年都有二氧化碳的减排目标,在此目标基础之上,可以对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进行直接的控制,以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而相对于成本型规制工具(如税费制度),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这样的数量型规制工具更能直接地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总量,避免污染企业在边际收益大于税率下的边际成本的情况下所造成的增排风险。中国于今年三月底在北京市正式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并且建立电子交易平台,及时跟踪市场行情和方便交易,这是一项很有价值的制度创新。
4.1 污染企业成本转嫁的问题
在中国,大型资源性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属于国有垄断性企业,如火电电力、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煤化工等重工业,这些大型国有企业掌握着经济上游命脉,且拥有垄断地位,对生产资料的价格拥有较大的定价权。若采取二氧化碳的总量控制,实行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国有企业的生产技术并未及时调整升级,对二氧化碳排放的巨大需求会促使碳排放权可交易许可证价格的快速上涨,而许可证上涨后的价格仍可接近国有企业为了减排二氧化碳所需技术改进的边际成本,而这可交易许可证价格和改进技术的边际成本都是高昂的,在缺乏行业内竞争的情况下国有企业会将高昂的成本转嫁给下游生产者和消费者,促使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PPI指数上行,带动整体经济的通胀水平,给生产者和消费者带来成本和价格的负担。
4.2 监管者权力机构腐败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经济系统中存在严重的腐败问题,腐败会侵蚀市场机制,造成市场的不公和无序。权力腐败会削弱环境规制执行的权力机构对纳入到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体系的企业的监督效果,产生虚假的二氧化碳排放信息,带来权力寻租、暗箱操作和数据造假的问题,从而使得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运行的效果大打折扣。
4.3 碳排放权许可证初始分配不公的问题
“从美国、欧盟和中国的实践看,企业取得排污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政府无偿分配、政府奖励、拍卖、市场购买等,在排污权交易发展的初期阶段,无偿分配是主要方式,拍卖方式只占很少比重。随着排污权交易的发展完善,排污权无偿分配的比重将趋于减少,而拍卖将成为主要的分配方式。拍卖机制能够反映出市场对排污权价值的正确估值,促使企业珍视排污权,也促使企业研发新技术削减排污量,以获取更大的排污权转让收入。”
我国二氧化碳排放规制的主要对象是资源性高污染高能耗的大型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本身拥有较大的经济权力,且已经长期拥有二氧化碳的排放权,在中国的碳排放权许可证初始分配时最有可能采取的方式是政府无偿分配。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2012~2015)》指出,配额分年度发放,2013年排放配额基于企业(单位)2009~2011年排放水平,按配额分配方案计算确定,在2012年12月前向企业(单位)免费发放;2014年和2015年排放配额分别根据上一年度排放水平计算确定,在每年5月前发放。“十二五”期间,除免费发放的配额外,政府预留少部分配额,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分配。
但问题在于,“2014年和2015年排放配额分别根据上一年度排放水平计算确定”,即多污染者多获得碳排放权许可证,少污染者少获得碳排放权许可证。企业产能占总行业产能比重高的大型污染企业更有可能获得很大比重配额的碳排放权许可证,从而损害了小型企业或者技术先进碳排放量少的企业,也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污染者付费”的环境规制原则,使一定程度上的“污染者付费”成为了“污染者获利”。
4.4 市场操纵、恶意炒作和价格投机的问题
2012年3月28日,北京市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同时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电子平台系统。和股票电子交易平台系统一样,碳排放权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具有及时反映价格、透明化买卖挂单、方便交易、跟踪资金或持仓买卖动向的优点。碳排放权可交易许可证投放到市场中去,就如同普通商品,在市场中受到大资金量和大持仓量的影响,价格因供求关系,买多价涨,卖多价跌。
在碳排放权许可证初始分配时,若因为分配不公造成碳排放权许可证持仓量过于集中的少数寡头,则会形成对碳排放权许可证市场的垄断和操纵。寡头可以大资金量买入碳排放权许可证,推涨碳排放权许可证价格,从而实现自身资产的迅速增值,获得暴利;也可以大资金量抢购其余的碳排放权许可证,从而在推涨价格的同时垄断碳排放权许可证市场,由于经济是增长上行的,所以从长期来看,碳排放权许可证的垄断者可以获得丰厚的垄断收益。
在碳排放权许可证电子交易市场运行中,如果市场监管不到位,会使得碳排放权许可证成为市场中恶意炒作的象征性商品,使得拥有庞大的资金量或持仓量的“庄家”在碳排放权许可证价格的暴涨暴跌中牟取投机暴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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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曾撰文指出,转型期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在中国的市场化制度变迁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其本身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困境和弊端,如:中央规制下制度创新的空间限制;[1]“公用地灾难”与统一市场的阻隔;中央与地方制度博弈目标之间的冲突;创新非均衡下制度变迁水平的区域差异等。本文主要针对地方政府制度创新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走出困境的路向选择。
一、多元产权选择与微观主体的动力激励
产权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完善的产权制度安排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但产权制度不会在自然状态下生成,需要政府的介入。政府凭借其暴力潜能和权威在全社会实现所有权,降低产权界定和转让中的交易费用;为产权的运行提供一个公正、安全的制度环境;利用法律和宪法制约利益集团通过重构产权实现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扼制国家权力对产权的干预。[2](P130~197)我们在考察中国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经验时,可以发现,多元产权选择是一个成功经验,如广东南海市的“五个轮子一起转”、浙江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等多元产权企业、广东顺德对企业的多元产权改造等。现在,从国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个体所有制、混合制、合伙制、国外独资和合资等等,都有应有的法律地位。哪种产权制度有利于经济发展和适合于本地的实际,都应该予以扶持和鼓励。这也是政府职责的应有之义。
当然,我们这里并不主张给予哪种产权形式以特殊政策,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履行界定产权和保护产权的职责。对于公有企业,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级地方政府的产权界限,实现资产管理层次化到产权配置层次化的转变。对于地方所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不适合改制的企业的资产管理,其管理模式可参考深圳的三级授权经营模式,把国有资产的最终产权与经营权分开,使国有资产的产权人格化,解决所有者虚位、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问题。为了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可以考虑在地方人大(属广义的政府范畴)设立类似于“国资委”那样的机构,作为国有资产的人格化代表,并减少委托——链条,以便降低交易费用和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在产权保障方面,除了中央政府应建立起完整的产权法律体系外,地方政府也应有与中央政府配套的产权监管体系,对有关的产权主体进行约束和监督。对于一些小型国有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可以考虑以政府主导的形式对产权进行重组,进行积极的创新和试验,甚至是“试错”。在这方面,广东顺德的经验值得参考,他们对公有企业的改制就是走产权多元化的道路,具体方式有:嫁接外资;划股出售、公私合营;分拆求活;多种形式租赁、公有民营或民有民营;企业兼并、拍卖;控股、参股;债权股份化或债务等值化改造;企业“先关后改”;公开上市;依法破产。通过改制,使产权具有可分解性(即财产权可以分解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可分散性(即企业产权股份化、多元化和社会化)和可让渡性(即产权可以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转让、买卖、出售、出租),满足市场经济对产权交易的要求,使得在产权市场尚未开放的情况下,实现产权制度创新的突破性进展,从而化解中央政府制度创新的规制约束。
除了对公有产权的界定和保护之外,地方政府还应继续走增量改革之路,加强对非公有产权的保护。因为,这是目前很多地方最薄弱也是最迫切需要进行制度创新的环节。
产权主要是通过降低交易费用和实现外部性的内在化而实现对经济的促进作用的。而能够实现这两大功能的产权应是那些资产能量化到个人的产权。公有企业在这一方面存在着重大的缺陷,由于资产不量化到个人,其委托—成本大,“内部人控制”使最终所有者难以实现对资产的有效监督,这是造成其经营困难的根本原因。而私有产权因资产的明晰量化和权利义务边界的确定性而产生极大的激励,它的私人收益率最接近于社会收益率,由此带来极高的生产效率。中国的改革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自1980年以来,中国私营经济产值以平均每年71%的速度增长,到1999年6月,私营企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3%(而国有企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例则从1978年的78%下降到1999年的33%)。目前,私营经济的贡献已经接近或超过国营部门,但其所占用的国家资源比重却微乎其微,而“耗用了2/3最为稀缺的资本资源的国有经济对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只占1/3。”[3]中国私营企业用非常有限的资源去高水平甚至是超常发挥其内在的潜力。
然而,我们应该看到,私营经济的高效率和低成本的增长并没有伴随其他制度的相应变迁,它的发展还存在着一些严重的制度障碍。从政府方面来看,主要的问题有:(1)产权保护制度欠缺。现有的法律和法规对私营企业合法财产和其他权益的规定比较薄弱,私营企业在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出现纠纷时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从而使其发展的原动力受到削弱。(2)市场经济中的公平公正原则没有真正实现。私营企业在诸如市场准入、银行信贷、税费征收和其他社会负担等方面常常受到不公平的待遇。(3)政府运作的不规范和官员拥有太多的超经济权力,使私营企业主不得不从“寻利”转向“寻租”,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从私营企业本身来看,问题主要有产权界区不清、家族化管理、规模小、产业结构的低级化和产品结构雷同等。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产权界区不清,表现在: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主家庭成员或家族成员内部自然人之间的产权界区不清;一部分私营企业,尽管其资本的形式确是私人资本,却在法律形式上戴了一顶“红帽子”;[4]一些私营企业是在没有真正的出资人的混沌状态下生成的,如负债借钱,从而造成天然的产权不清;一些私营企业主以个人的资本筹办企业,却以“合作”之类的形式注册成立公司。产权主体界区不清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利于企业的资本积累;企业法人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易于被侵害;影响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权威;造成有关人员之间的权、责、利不明确,而产生“搭便车”的道德投机。[5](P42~57)
科思将交易费用概念引入经济分析中,揭示了交易费用与制度形成的内在关系。他认为,企业和市场的边界是由市场的交易费用和企业内部的交易费用的相互比较来决定的。[6]但中国在向市场的过渡过程中,需要政府对市场的培育和扶持,企业与市场的交易过程多了一个政府的环节,决定了企业的交易费用必须考虑政府这一因素。柯荣住通过实地调研并运用统计模型的方法分析了企业、政府和市场三者之间的交易费用变化,[7]认为企业的交易费用由4部分构成:企业与政府的交易费用;市场与政府的交易费用;企业内部交易费用;企业除负担第二项费用之外的交易费用。中国私营经济发展的初期,第一、二项交易费用是最重要的(这与科思的理论有所不同),是中国过渡经济时期私营经济发展中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制度问题。柯荣住进一步分析,宽松的准入政策比宽松的规制政策更有决定性作用。因为,宽松的准入政策会使私营企业更有发展的机会,而且政府也会采取与其相配套的规制政策,从而使私营企业的交易费用不断降低,提高其发展的动力。本文认为,政府在实行宽松的准入政策和规制政策的同时,还要履行其产权方面的职能和社会职能,减少企业第三项和第四项方面的交易费用,以进一步调动私营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本文认为,地方政府在私营产权激励方面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创新:
第一,切实解决私有产权的保护问题。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从改革初期的“边际的、填补空缺”的角色发展到现在的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获得了国家的正式法律地位,可以说进入了国家的政治经济体系范畴,政府理应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实施保护。目前,在国家的物权法还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建立保护私有产权的制度,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这一制度需求,实现地方性制度均衡,以消除私营经济发展的心理顾虑。
第二,为私营经济创造一个公平开放的制度环境,减少私营企业的交易费用。这里既包括降低私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费用,也包括在土地使用、信贷税收等方面的平等机会。但首先是要给予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形式相同的市场准入条件,因为,市场准入条件的放松会带来连续的制度响应,促使地方政府规范市场,降低规制费用,以及做好产权界定降低企业内部交易费用等工作。
第三,厘定产权边界。私人产权界区不清本质上是私人企业主自身的问题。我们讲保护私有产权,首先要尊重私有企业主自主选择的权利。“因为私营资本最清楚重新界定产权对企业发展究竟有效无效,最清楚重新界定产权所需要支付的代价究竟有多高。”[5](P58)但当私人资本意识到界定产权的成本远远小于继续维持产权含混所蒙受的效率损失时,就会要求进行制度创新,要求政府出面界定产权。这时,地方政府就应协助做好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界定产权主体及边界,保证产权主体权利义务的落实。当然,在解决私人资本产权不清的问题上最为重要的是要给予其市场直接融资的制度条件。在这方面,目前我国还存在严重的制度短缺。市场融资有两个主要渠道,一是公开上市发行股票,二是通过银行借贷。而政策对私营资本上市有诸多限制,银行贷款也有非常苛刻的条件。这虽然是中央政府制度创新空间的范畴,但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利用自己的组织优势去推动这些领域的制度变革。
第四,加强意识形态宣传,消除社会对私有产权的歧视。意识形态的最基本功能就是通过强化人们对产权和其他制度的认同而减少统治阶级的统治费用。但意识形态这种非正式制度安排由于源于“传统根性和历史积淀”,[8]比正式制度安排更具有持久性和滞后性。虽然从法律上中国早已确立了私营经济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合法地位,但人们思想中的“公有”意识仍根深蒂固,它仍然在很多情况下影响着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因此,地方政府应强化对私营经济在中国经济中重要地位的宣传,并给予其应有的政治待遇,逐渐消除人们对私营经济的歧视,使私营经济的发展有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
第五,除了上述产权、制度环境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创新以外,地方政府还应建立符合市场运作规范的政府行政制度秩序、发展要素市场、引导私营企业的产业结构向高级化转变、引导它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提供信息服务以减少交易费用和经营风险等。
二、以制度化约束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制度创新关系
一些后发国家尤其是东亚国家的历史经验表明,不发达国家在向市场制度变迁过程中,中央政府的有效协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央政府高度的组织动员能力、权威主义的政治传统和作用机制以及强调集体价值为核心的传统文化,是东亚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原因,也是中国可以借鉴的富有价值的制度遗产。西方市场化和现代化的变迁过程是在比较有利的国际国内环境下一步步演变而来的,而现在的不发达国家既面临着国内要求快速发展的社会压力,又面临着国际上日益增强的经济政治压力;既要保持不断变革的势头,又要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统一,因此,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主导作用是应对这种复杂局面的重要保证。
从过去一个世纪西方的发展规律来看,市场制度的发展和市场功能的扩大,并不是伴随着政府功能的缩小,相反,政府功能尤其是政府的经济功能在不断强化。在政府体系内,出现了两个集权化运动:一是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集权,二是议会权力向政府行政首脑的转移。一个成熟的市场体系的有效运作,需要有一个有效的政府尤其是有效的中央政府,以保证市场的有序竞争。政府在市场运行中的功能是综合性和整体性的,主要表现在:[9](1)有效的市场运作,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开放的和规范的市场秩序,以使原材料、商品、人才、劳动力、资金等资源要素能够自由和有序流动,降低交易费用。但是,市场又是一种分散的力量,它在运行中很容易与地方性的力量结合,不断地弱化社会的凝聚力。地方政府的“经济人”性质使其出台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的制度安排,从而阻隔市场的统一,影响要素的自由有序流动,最终导致市场功能和交易活动的萎缩。因此,只有具有高度权威的中央政府运用其组织力量才能塑造统一的市场秩序。(2)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科学、结构合理的制度体系是成熟的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而统一的制度体系的安排和贯彻,只有在统一的政府权力体系中才能实现。(3)市场的运行需要公共产品和社会保障。一些公共产品投资大、见效慢,并具有垄断性,特别是关系到全局性的公共产品,如基础设施,它们是市场运行所必需的,需要政府的统一规划和大量投入。
可见,在调整中央与地方制度创新的关系时,一定的中央集权是需要的。但是,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各地的资源禀赋千差万别,需要多级的分层调控,需要多层的制度创新,不然,就会扼抑特色性制度潜能的发挥,扼抑人们对制度的合理预期和创新动力,地方市场的活力也就难以显现。而没有繁荣的地方市场就没有繁荣的全国市场。为此,必须找到一条既有利于中央适度集权,又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的两全之策。这个两全之策就是遵循市场的原则,以市场作为规制中央与地方制度创新关系的坐标:一是无论中央的制度创新还是地方的制度创新,都不要超越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即凡是市场能调节的就由市场调节,市场失灵的地方有的就需要政府进行制度创新。二是以市场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创新空间,既要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有序运转,又要有利于地方市场的繁荣,发挥地方政府创新的积极性。
根据上述原则,中央的制度创新空间应是:制订国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以相应的制度安排,如通过财政政策、贷币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引导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级化;建立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管理机制,保持总供求关系的动态平衡;对收入分配关系进行宏观调控,建立既保证效率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与调节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建立和健全市场规则,打破地区、部门对市场的侵害和封锁,培育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组织和提供公共产品(全国性的);协调工农、城乡、地区关系,实现制度的均衡发展。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空间包括:根据中央政府的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发展规划,并作出与此规划和中央宏观目标相协调的地方制度安排;制定地方财政和区域性收入分配制度,引导和调节本地区的市场供求关系;培育地方性市场体系,推动区域市场与全国统一市场的开放和对接,为本地区社会经济生活的规范运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管理地方国有资产,保证其完整、保值和增值;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框架内调整本地区的产业结构,实现区域内资源的高效配置;组织和提供本地区的公共产品。
中央与地方制度创新空间界线的落实,除了以法律化的机制约束两者之间的制度博弈关系外,还要建立中央对地方的有效监督机制:一是中央对地方的政治约束,这集中体现在中央对地方的人事控制权方面。二是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铲除地方保护主义。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中央与地方的相互配合和协调,从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治理。为了加大治理、预防和惩罚力度,可以把这一工作列入最高权力机关的工作日程,对其进行专项治理;中央和地方的纪检、法律监督部门应将这问题列为执法监督的一项专门内容;中央对地方的绩效评估中,应改变过于强调经济发展指标的做法,引导地方政府放弃片面追求经济速度的发展思路。三是中央对地方的经济约束。要通过建立财政补助制度和财政监督制度等一系列经济制度,形成一种中央对地方的硬性制约和推动机制,达到调控地方制度目标的目的。西方各国中央政府建立的对地方政府的“财政制约和推动机制”值得我们借鉴。它以中央政府控制大部分财政收入为基础(中央财政收入总额约占国民总收入的60%以上),中央政府通过将收入的一部分以财政补助的形式拨给地方,达到引导地方政府实施中央制度安排和宏观协调社会发展的目的。在亚洲的日本和韩国,财权主要集中于中央,然后中央政府通过拨款和补助等转移支付手段,达到调整地区间财力差异,促进区域经济均衡发展的目的。在日本,中央政府为贯彻自己的政策意图特设了国库支出金,采取直接拨款的方式,将一部分资金拨给地方使用,这部分资金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高达20%。[10]因此,通过转移支付,增强地方政府的制度变革能力,是一个可行的办法。目前,我国在中央与地方分税制下,中央通过转移支付返还地方的税收比率以及地方获得中央补贴占上交中央税收的比率,都要有规范的制度约束,保证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稳定性和公平性,防止转移支付总量被挤占及转移支付的随意性。同时,要根据中国的国情,确定转移支付的比重,即应以不损害发达地区的经济增长潜力为前提,否则就会造成与“效率优先”原则相悖的保护落后、挫伤先进的结果。我们在解决地区之间的差距问题上,不能简单地采取“劫富济贫”方法。要承认,一定的不平衡总是存在的。在某种意义上,不平衡还有利于增加不同地区之间的竞争压力,促使各地更好地挖潜,实施制度创新,使资源配置达到更优状态。落后地区的发展,主要应建立在对自身资源优势的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进行切合实际的制度创新,摸索一条适合自身实际的发展道路,这才是一个治本的办法。
三、退出市场职能领域,实现制度创新的范式转换
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应扮演什么角色,不同的理论流派有不同的侧重。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自由主义到现代经济自由主义从“政府失败”出发,主张无需国家干预的市场,由“看不见的手”发挥调节作用;克服市场缺陷的出路是明晰产权而不是国家干预;市场失灵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而不是市场自身。而从15世纪末的重商主义到凯恩斯理论以及制度经济学派,则从“市场失灵”出发,强调国家干预的作用。布劳恩和杰克逊认为,市场失灵的原因是存在公共物品与外部效应、存在不完全竞争(在自然垄断的领域内存在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的现象)、存在信息的不完全、存在不确定性。[11]因此,需要政府的干预去弥补市场的不足。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市场本身就是一套社会制度,市场中的交易包括契约性的协议和产权的让渡,还包括构造、组织交换活动并使其合法化的机制。简言之,市场就是组织化、制度化的交换,它本身便包含着政治体系的力量与影响,深深地嵌入广泛的政治与社会结构之中。“无形的手”背后有着有形的社会结构在调节以私利为目的的个人及其行动。在一个健全的市场体系中,需要有产权和交易活动能得到合法认可和有效保护的制度环境,这要靠政府的力量才能做到。所以,不存在绝对不受政府及其制度约束的市场“真空”,所谓的“市场失灵”其实在较大程度上是“制度失灵”的外显。[12](P348)
但是,政府的作用只能限于弥补市场的不足,而不是取市场而代之:一是维持秩序职能,即有效保护产权和提供市场交易的基本博弈规则;二是解决市场本身无法克服的外部性问题,提供社会所必需的公共产品。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利益的维护者和地方公共秩序的建设者,在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要以制度创新去弥补市场的缺陷,实现市场化的制度均衡,既防止制度供给的过剩,也要防止制度供给的不足。
然而,我们在考察转型期中国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时可以发现,地方政府经常直接参与本地企业的经营活动,代行了市场的职能。这种创新有其客观必然性,因为在市场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难以诱发微观主体的制度创新,或者即使微观主体有创新的需求和动机,在中央制度进入壁垒的约束下也难以实现创新的愿望,从而使地方政府充当了制度创新的主角,弥补了市场和企业的不足,但其弊端也伴随而生。一是造成了政企不分,增加了企业交易过程的环节和费用,也使企业难以独立地走上市场。前面提到的“公用地灾难”、中央与地方制度博弈目标的冲突等弊端,根源就在于地方政府代行了市场的职能。因为,与企业绑在一起后,地方政府就难免会从本位主义出发,在其权力范围内施行有利于本地企业的制度安排,从而与其他地区和中央的制度变迁目标发生冲突,应验了“诺思悖论”:成也政府,败也政府。一方面,地方政府过多地干预市场,出现了制度供给过剩;另一方面,在公共产品的问题上却出现了制度供给不足。要走出这一困境,就要实现制度创新范式的转换:从代替市场到退出市场,即凡是市场能调节的领域交由市场去调节,由市场主体根据需求自主实施制度创新,政府则主要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而发挥作用。
政府退出市场职能领域后,在产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微观主体的诱致性制度创新才能萌生和繁荣,最终达到由政府主导的供给型制度变迁方式向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方式的转变。只有实现了这一转变,一个国家的制度变迁才会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持续性的制度均衡才有可能出现。因为,在一个自主和平等的环境中,微观主体能够及时感知和捕捉到获利的机会,并在自愿和一致的基础上,通过排除外部性和搭便车等问题,最终完成制度创新。这种创新,更有利于转化为人们的自觉行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13]达到制度创新的预期效果。
为实现制度创新范式的转换,地方政府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创新:
第一,收缩公有经济的市场战线。公有企业的产权缺陷使其极易陷入资产无人负责的境地,改革的基本思路应该是:今后在一般竞争性行业里,不再搞公有企业。对原有一般竞争性行业中的公有企业要改造成非公有企业,包括改造成混合所有制企业。这是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的一个根本办法。由于地方所属企业能够增加与销售收入挂钩的上缴费用,能够提供员工饭碗保障地区就业和社会稳定,所以地方政府总是倾向于外延式的经济扩张,导致严重的重复建设问题,并且还会想方设法维持企业甚至是长期亏损企业的生存。只有斩断了地方政府与企业的资产隶属关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无效扩张的现象。道理很简单,没有哪一个私人资产所有者会允许企业的无效扩张的。
第二,明确政府职能的合理边界。有关政府职能的边界问题,总的来说,它应限于市场失灵和维护秩序领域。类似于企业投资和经营等微观领域的事务,应交由市场去调节。但在实际管理活动中,受利益的驱动,地方政府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走入市场职能领域。最近某省政府出面组织,由若干国有资产公司出资组建熊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4]这种“拉郎配”的政府行为,是地方政府追求规模、热衷于评比的排序、表现政绩的传统管理方式的延续。它明显超越了政府职能的合理边界,也遭到了部分企业的反对。张维迎说:“哪一个国家,哪一个地方,政府在处理企业问题上花得精力越多,企业在处理与政府关系上花得精力越多,这个国家就越落后。”[15](P210)
第三,放松管制。管制即按照某种规则行事之意,目的是要使市场竞争处于一种公平的状态,避免社会利益的损失。张维迎认为,西方管制的基本理念是怎么去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效运转。他们普遍同意,自由签约是最重要的,只要交易双方的协议不形成对第三方的损害,管制就没有必要;只有市场运转会形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而这种损害又无法通过当事人之间解决时,才需要政府管制。而我们过去的计划经济从一开始就立足于取消市场和消灭市场。[15](P99~111)由于政府官员在实施管制时有自己的效用函数和信息的不完全等原因,使政府管制经常失效,因此,我们现在的问题是要放松管制,而不是加强管制。目前,放松管制的重点是对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政府直接干预和控制企业的主要手段,由此产生了诸如阻碍资源有效配置、行政效率低下、寻租和腐败滋生和蔓延等弊端。因此,改革的重点是减少审批的事项和明确政府审批的范围,衡量的尺度是:一是市场尺度,即凡是市场能调节的,政府就不要设立审批去干预。二是经济尺度,这主要从成本—效益方面考察审批的收益与成本是否对称。三是技术的尺度,即从技术能力方面看行政审批能不能把审批的事务管住,审批管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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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府兵制时代,存在着多种兵员。从军队作用上看,有禁军、有到京师番上的府兵,有驻屯防戍的防人和镇军,还有专事征讨的行军;前两种是常备军,后一种属临时组建,而不上番和不从征行的在家府兵,则属预备军。从士兵的身份上看,既有府兵,又有募兵;前者是征点,后者是召募,因此这也是集兵方式的不同,但二者都有强制性。在行军和镇军中,既有府兵也有募兵,还有以力役的形式承担军事任务的民众,如防丁等。从军队的统领系统来看,府兵平时统于十六卫,行军则临时设行军总管,防人统于都督府,而镇军则成为由府兵制时代向节度使兵制时代演进的中介。从军队的编制上看,府兵平时的编制和行军的编制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府兵是身份性的终身兵,但不是职业兵。当他服役时,需要自备一些军资,但当他不服役时,却不必向政府承担其它义务;同时,他们服役也有时间限度。逾期服役的府兵,虽然身份仍是府兵,但政府会对其超役时间予以补偿,这就使他们与募兵一样得到了政府的酬劳,使“府兵募兵化”了。“府兵的募兵化”是政府放弃府兵制的方式。于是,禁军也直接全部改成了召募。
随着国家军事形势的变化,驻屯于边地的军队日渐增强。承担这部分任务的军队,起初是由都督府统领的镇戍防人;此后在征服边地部族后,设置都护府或都督府对他们进行监管,这些都护府或都督府所统领的驻兵,我们称之为镇军或边军。再后,随着这些被征服部族的复兴,他们对唐朝边地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唐廷不得不增加镇军的数量和驻屯的地点(这些军队主要有两种来源,一种是行军结束后留下的屯防军队,另一种是面对边地形势的恶化,专门在某地设立的屯驻军队),这些军队突破了原来都护府或都督府的统领范围,出现了单独的编制,这就是军、镇、守捉、城等。为了加强彼此的配合,充分发挥其作用,唐廷以划分防区的形式,确立了这些驻屯军队之间的统属关系,形成了安史之乱以前的八个(后分为十个)边地节度使及其下属的军、镇、守捉、城,于是新的防御体系(各节度使之间的配合)和军队统领体系(节度使所统领的军、镇、守捉、城)最终得以确立。
无论是府兵制时代,还是节度使兵制时代,从军队的性质来看,都有中央军队和地方军队之别;在安史之乱发生以后,节度使兵制下本属中央的军队逐渐地方化。从士兵的种族来看,又有汉兵与蕃兵之异。
下面,我们就根据唐代兵制的构成和变化情况,对近五十年来大陆地区的唐代兵制研究作一回顾。因已出版多种相关论着目录,[1] 我们对成果不再一一罗列,仅就自己的理解所及,谈些认识;囿于见闻和理解,不当之处,敬请教正。
一 府兵制时代的兵制研究
(一) 关于府兵制
府兵,既是泛称也是专称。我们所讲的府兵制是专称,是指起源于西魏、北周,经隋代的变化而入唐的一种军事制度。它既表明这一制度下的士兵具有身份性,也表示这种兵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的军队组织体系;同时,其内涵前后又有变化。在唐朝的府兵制时代,府兵制当然是兵制的主体,但还有其它相关制度与之配合,为其补充。府兵制渊源于西魏、北周,但唐代的府兵制纔是本文的重点,对其渊源的研究,祇在必要时作些回溯而不予展开。
关于府兵制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对相关史料的补充和订正。《新唐书·地理志》记载了各地折冲府的设置,《新唐书·兵志》又较为集中地记载了府兵制的各个方面,而《唐六典》、《通典》、《旧唐书·职官志》、《唐会要》、《新唐书·百官志》等记载典章制度的史籍中,也从官制的角度,谈到了府兵制的组织、设官、禄秩等。唐长孺《唐书兵志笺正》对唐代兵制记载最为集中和系统的《新唐书·兵志》进行了全面梳理,考辨异同,定其是非,为进一步研究兵制提供了坚实的史料学基础;其中卷一是对府兵制的笺正。[2]
折冲府的设置和分布,是最早引起学者注意的一个方面。劳格、罗振玉、谷霁光、岑仲勉等都曾利用金石、敦煌文书、时人文集等史料,对折冲府的府名、分布、数目进行了考订,证实了折冲府设立最多的地区是关内道,表现了李唐王室居重驭轻的政治意图。[3] 其中,对折冲府的总数和河北道的设府与否成为争论的一个焦点。[4]
另一方面,是对府兵制的渊源、流变、运作等情况所进行的研究;当然,这一研究的基础仍然是对相关史料的解读和辨析。陈寅恪在《府兵制前期史料试释》中,[5] 首先揭示出府兵制渊源于鲜卑部落兵制,有一个复杂的变化过程,即“由西魏制变为唐代制”,特别指出不能以后期的史料来认识前期的制度。具体而言,在军队统领上,是由鲜卑部落兵制下的酋长领兵制变成为君主直辖制;这一变化发生在北周。从士兵的身份上看,则是由兵农分离的职业兵,变成为兵农合一之制;这一变化发生在隋代。这篇文章点出了府兵制的关键之处,将府兵制研究提高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此后的研究,或许对他的看法存在着不同意见(如对府兵渊源于鲜卑部落兵制含义的论证,对兵农合一的争论等),或许对府兵制的勾勒更为具体,但从总体上来看,我们对府兵制的理解和认识大致不出这一范围。换句话说,此文对府兵制的研究具有质的推进,后人的许多研究都是在此基础上的量变。当然,这篇文章的范围是府兵制的前期,对唐代府兵制的情况涉及不多。
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在对府兵制研究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府兵制作了系统的勾勒,使我们对这一制度的了解更加清晰。可以说,这是一部府兵制研究的集大成的著作。与此前的研究相比,特别是与陈寅恪的研究相比,他不仅勾勒了府兵制的组织系统,还强调了家兵部曲与鲜卑兵制的关系、北周府兵与乡兵的关系(乡兵是如何通过纳入府兵系统而中央化的)、府兵与其它兵制的关系(如府兵与禁军的关系)、隋后期府兵与内外宿卫军及中外军的关系、府兵制与军镇城戍及边兵的关系等,纠正了府兵制是隋唐惟一兵制的误解(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府兵制上的又一个重要的跃进,可惜当时未能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同时,还指出了府兵制与地方州郡的关系等。总的来说,这部著作使府兵制的研究更为具体而深入了。[6]
需要指出的是,1949年以后,大多数历史研究者已将史学观作为自己研究历史的指南,多从经济的角度来认识历史上的方方面面。研究者将府兵制作为上层建筑,从经济基础的角度来加以审视,是当时研究府兵制的一个主要方向(《府兵制度考释》也从经济角度对府兵制进行了思考,探讨了府兵制与均田制、赋税制的关系;还运用的国家学说,探讨了府兵制的职能等)。这样的研究,一方面为研究者认识这一制度提供了新的视野,但也过于公式化。比如,大多数研究者都认为,作为上层建筑的府兵制,其经济基础就是均田制;府兵制的设置、破坏,都是由均田制的实施和破坏决定的。从逻辑上说,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会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但并不是说,上层建筑的一切变化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事实上,所谓府兵制的破坏,是政府为适应新的军事形势的要求,通过将府兵变成募兵的方式,放弃了府兵制。国家能够对上层建筑进行主动的调整,而不都祇是被动的接纳。
总之,陈寅恪之后的对于府兵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府兵制的渊源和演变,(二)府兵制的组织体制及其与其它武装力量和地方州郡的关系,(三)府兵制这一在中国古代史上颇具特色的兵制,其存在及崩坏的原因,(四)对唐代府兵制研究的加强。
敦煌、吐鲁番文书在府兵制研究中的应用,使我们对府兵制的了解更为具体,还印证或补充了相关史料的记载。史料中记载了府兵的主要职责是番上和征行、镇守,但对镇守的记载很少且很模糊。唐长孺《吐鲁番文书中所见的西州府兵》,[7]利用吐鲁番出土文书,对西州府兵的检点、卫士所承担的征镇防戍之役作了全面勾勒。特别是对史籍中语焉不详的府兵的镇戍镇守(镇守分为两种,一种是军镇的镇守,一种是镇戍的镇守),即充当防人的服役情况,以及在此期间所承担的各种杂役的勾勒,尤为重要。另外,按规定,府兵需到京师上番宿卫,但文书中并没有发现当地府兵到中央上番宿卫的史料。唐先生特别点出了这一点,但未作论述。张国刚则认为府兵上番分为到中央服役和在当地地方服役两种。[8] 我们认为,张先生举出的府兵在地方所服之役,与唐先生所举出的府兵在充当镇戍防人期间所服的各种杂役之间的关系,可能是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这一问题的解决,无疑会进一步加深我们对府兵番役的认识。
府兵的资装问题,史籍记载更为简略和原则;吐鲁番文书则提供了许多详细的情况。孙继民《吐鲁番文书所见唐代府兵装备》,讨论了府兵的马匹、器仗、资装等情况;[9] 陈仲安、张国刚等则对“府兵随身七事”也进行了考辨和分析。[10]
(二) 与府兵制相关的诸方面
府兵制无疑是唐府兵制时代的兵制的主体,但从兵员上说,府兵并不是当时惟一的兵员;政府常常通过召募结集军队,这就是所谓的募兵或兵募。
募兵是相对于府兵而言的。从集兵方式来说,府兵是征,募兵是政府出资召募,二者都具有强制性;从身份上看,府兵具有身份性,而募兵则不具有身份性,事毕放归,仍为百姓。唐耕耦较早注意到了这一问题,[11] 张国刚则对其行赐与资粮作了进一步探讨。[12] 但他们二位都强调了兵募制是既区别于府兵又区别于唐后期募兵制的一种独立的兵制。其实,唐前期之所以强调募,主要针对的是府兵;唐后期的士兵无论是长期服役还是短期服役,都是由募而来。士兵服役由短期而变为长期乃至终身,是军队职业化的过程,与上述相对于府兵来讨论的募兵并不完全是同一个问题。至于唐后期“兵募”这一名称已不易见,是因为这一时期兵士都是由募而来,而且对他们有了固定的称呼,即“健儿”;这并不涉及制度的变化。
其次,府兵是轮番服役,且以防戍为主。正在上番的军人,总数不过十几万人。遇有战事,即需临时组建军队,这就是所谓的“行军”。可以说,行军是府兵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较早注意并对行军进行系统研究的是孙继民。他在1984年完成了《从吐鲁番文书所见的行军制度》;[13] 此后,在一系列有关行军研究的文章的基础上[14],出版了《唐代行军制度研究》一书[15]。该书对行军的统帅、军将及其僚佐,行军的编制、兵种,行军的侦察、预警,战略战术、后勤保障等各个方面都作了详尽的考述。这是学术界对这一问题所作的第一次系统周密的研究。他利用敦煌吐鲁番文书对行军所作的研究,其成果集中反映在其《敦煌吐鲁番所出唐代军事文书初探》“第三编与行军有关的文书”中。
敦煌吐鲁番文书也提供了许多行军个案及相关细节。唐长孺《唐西州差兵文书跋》对金牙道行军总管命令地方结集兵员的情况进行了考释,其中最重要的是,他指出垂拱年间随着军事形势的渐趋紧张,兵员也渐感不足,按常规征点府兵和白丁从军已不足应付当时的战局,为此,他们要求征发本不应参与征行的三卫。垂拱年间成为唐前期兵制转变的一个关键时期。[16] 还有不少利用文献对文书中所出现的具体行军个案进行过勾勒和稽考,但总的来说,对文书的考释超过了对行军本身的研究。
既非府兵,又不经政府召募,而是以徭役的形式承担军事任务的人,就是防丁。唐长孺在《敦煌所出郿县尉判集中所见的唐代防丁》中,对此作了讨论。[17]
二 节度使时代的兵制研究
唐前期存在一个府兵制向新的兵制演变的过程。唐长孺是首先注意到这一问题,并对此进行了系统论证的学者。他把这一变化过程概括为从府兵制向军区的演变,这不仅打破了人们对府兵制的理想化的理解,指出了军区(即军镇守捉)的成立更有利于完成军事任务,而且打破了将府兵制视作唐代惟一兵制的误解,大大深化了人们对唐代兵制的认识。此后关于唐代兵制演变的研究基本上是顺着这一思路来进行的。 [18]
孟彦弘《唐前期的兵制与边防》对府兵制、节度使兵制的内涵作了明确界定,以士兵身份和军队统领系统为线索对其间的演变轨迹作了勾勒。特别是点出了“府兵的募兵化”,认为所谓府兵制的破坏,实际上是政府在新的军事形势下,对府兵制的放弃。均田制是府兵制成立的前提,但并不是它破坏的原因(政府放弃府兵制时,均田制还没有破坏到连府兵制都无力支持的程度)。在统领系统上,则经过了从都督府到都护府再到节度使的变化。[19]
对这一变化,许多学者归纳为从行军到镇军。这是从军队作用的发挥形式着眼的。这确实是军制转变的一个方面,但却忽略了军人或兵员本身的变化。同时,并不是所有的镇军都是由行军变化而来的,如镇戍防人,如都护府所统领的军队,如平高昌后调往镇守的军队等。岑仲勉就直接视之为废府兵制之后出现的“边兵”,而没有把它视作与府兵制有内在关联的变化。[20] 因此,这一概括不够全面和准确。
所谓节度使兵制下的军队,就是藩镇军队。军队的性质前后有很大变化,即由国家的军队一变而成为地方的军队;其契机就是安史之乱。[21] 对藩镇以及藩镇军队研究最多的是张国刚。他关于藩镇分类、兵变等问题的研究,对后来正确理解唐后期的所谓藩镇割据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成果都收集在其《唐代藩镇研究》论集中。[22] 他在《唐代健儿考》中,对藩镇军队的士兵待遇和家口粮作了很好的勾稽,[23] 打破了士兵为争得对家口的供给而要进行兵变的认识。[24] 《唐代藩镇军将职级考略》对严耕望所未考或所考未详者作了考证,主要有都头(都知兵马使)、兵马使、同兵马使·散兵马使·同散兵马使、十将、散将·同十将(同正将)·同副将·同散将、押衙(牙)、虞候、教练使等。[25] 在《唐代藩镇的军事体制》中,指出了藩镇军队包含三个部分,即驻守于州的牙兵、各个支州支郡的驻兵、各县的军镇等。[26] 戴伟华《唐方镇文职僚佐考》对唐代方镇的文职僚佐进行了稽考编年。[27] 这虽然不是对制度的考察,但这一工作却为我们进一步研究相关问题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三 其它方面
唐代兵制的一些方面是通贯有唐一代的,或者说,是兼跨府兵制时代和节度使兵制时代,虽然也可能因兵制时代不同而内容有异。比如蕃兵、团结兵、军事武器、烽燧制度等。
在兵员的民族成分上,除汉人充兵外,还有大量的游牧部族参与了唐廷的军事行动,这就是所谓的蕃兵。但同是蕃兵,他们之间又有区别。一种是保有其部落,而且也未必降附唐廷;另一种是不仅归附唐廷,而且不再有部落的组织形式。[28] 同时,唐前期还有一种见诸史籍的“兵员”,就是城傍或城傍子弟。
方积六在讨论团结兵时,纠正了日本学者认为城傍是团结兵的看法,指出他们是因战败或主动归附而迁入唐境的北方游牧部族,因此,他们主要是在河北、朔方地区,时间是在天宝年间以前。他们不是团结兵。这是对城傍认识的一个质的突破。[29] 在此基础上,李锦绣不仅将因归附而被安置在军镇周围的“城傍”一一坐实,而且指出从武后时开始,他们逐渐被纳入到了边军的正式军额中,变成了唐廷边军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这一过程完成于安史之乱中。至此,作为兵员之一种的“城傍子弟”已基本搞清。但她将“侧近军州”、“侧近人”等都视作城傍,则似嫌宽泛。同时,她从陈寅恪所提出的文化史观着眼,认为这部分人是造成唐后期藩镇割据的主要原因。[30] 这一看法,虽是对作为兵员的城傍研究的深入,但结论本身却有些简单化(陈寅恪以“胡化”来解释河北的割据,是把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控制与文化、民族差异等同看待,已使问题简单化了)。
至于以部落或种族形式参加唐廷军事行动的“蕃兵”,实际上并不是唐廷的兵员,而是向他们借兵而已,如帮助唐廷讨伐安史之乱的回纥等。[31] 严格说来,这并不是一种军事制度。
从武则天时起,唐廷在地方组建属于民兵性质的地方部队,即团结兵。方积六对团结兵的数量、团练使与团结兵之间的关系作了精辟的辨析,纠正了日本学者的误解;并对唐后期团结兵情况作了描述。[32] 张国刚《关于唐代团结兵史料的辨析》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除健儿、彍骑之外的兵募、防丁、屯丁或土镇兵都是团结兵;这些人不是职业兵,不具有身份性,在役为兵,放役为民。两人对开元十五年十二月制书中所提到的“团结”的含义有很大分歧:方积六认为是动词,而张国刚则认为是指团结兵。[33] 对史料理解的不同,导致了对团结兵人数估计的不同,从而决定了两人对“团结兵”之所指也有了分歧。我以为方先生的理解更为妥当。唐后期朝廷对军队进行过一次整顿,这就是《唐会要》卷七八“诸使杂录上”所载:“其兵士量险隘召募,谓之健儿;……当上百姓,名曰团练。”此后,地方上民兵性质的军队就有了统称。当然,可能团结兵本身有一个从专称到统称的过程,因此也就有所指内涵不尽一致的情况,而不应一概视之。
与此相关,还有“子弟”,它是一种类似于兵役的役。有人径视之为兵役,而且认为这是兵役之一种。这种理解或欠妥,因为子弟在唐代并不是专称。只能说在“役”中,有子弟一项;虽然此役与军事密切相关。
唐前期在府兵系统之外,有独立的禁军。安史之乱以后,随着军队的地方化,中央不得不再组建军队,这支军队就是以神策军为中心的中央直属部队。这支部队与其说是禁军,不如说它是相对于地方藩镇部队而言的中央部队;或者说是中央军队与禁军的合二为一。关于唐前期的禁军,唐长孺在《唐书兵志笺正》卷三中有所考证。唐后期的禁军因与宦权专权关系密切而受到大家的普遍关注,成果也较多,比如齐勇锋《说神策军》、[34] 贾宪保《神策中慰与神策军》、[35] 张国刚《唐代的神策军》等[36]。
关于军费支出,陈明光《唐代财政史新编》和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都有论述。[37]前者过于简单,后者虽仅出版上卷,所叙述的只是唐前期的情况,却很详尽。但是,由于对兵制的情况认识不够,后者在叙述的分类上颇显纷乱。她将军费开支分作陇右监牧费、禁军及京师宿卫兵费和边兵费三类,在边兵费下又对军器、军粮、军衣赐、其它杂费分别作了叙述。在这四类开支之下,是将府兵、募兵、行军等混同叙述,这就使边兵与府兵的关系、行军与府兵·募兵的关系弄得非常混乱,从而影响了我们对唐前期不同兵员、不同费用的认识。
烽候制度与兵制密切相关。关于唐代烽候的情况,可参程喜霖《汉唐烽燧制度研究》中的唐代部分。[38]
四 结语
从研究的时间和过程上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主要是以府兵制为研究中心。最早是利用墓志等史料对史籍(特别是对《新唐书·地理志》)中所记载的折冲府进行考订和补充,此后则对府兵制的其它更为重要的方面更加关注,使府兵制的研究取得了质的进步。第二阶段是扩大了研究的范围,注意到了府兵制之外的如募兵、团结兵等方面;节度使兵制也受到了注意(如健儿、方镇幕府等)。同时,还利用新发现的敦煌、吐鲁番文书对府兵制的一些细节和一些史籍记载不甚明了之处进行了勾勒和补订,取得了不少成果。
从研究方法和研究深度来看,已有的成果大致可分作以下几类。第一类成果是对兵制的某一个方面所进行的勾稽,比如劳格、罗振玉等利用金石等史料对折冲府的数目和分布地区所进行的考订(严格说来,这还没有脱离史料收集的范围)。第二类成果是对有关兵制的各种不同记载进行辨析,这种辨析是以对史料所记载的制度有相当深入的理解为前提,否则就不可能通过辨异同而定是非;如唐长孺对《新唐书·兵志》所作的全面整理。与此相关,就是静态地、个案式地恢复兵制某个方面的原貌,比如对兵募、团结兵、健儿等分别进行的勾稽。第三类成果是将兵制视作一个变化的有机整体,研究其演变的过程和契机,探讨其与其它相关方面的联系,比如陈寅恪《府兵制前期史料试释》、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对府兵制演变的研究,唐长孺《唐代军事制度之演变》对府兵制向军区演变的勾勒(对唐代兵制来说,《唐代军事制度之演变》的眼界更宽、范围更广)。第四类成果是把兵制放到唐代的社会历史背景中来考察其意义,比如陈寅恪认为在府兵制时代,军府的分布和这种兵制本身所具有的兵农合一之制,是地方革命不易成功的原因之一。
从已有的成果看,对府兵制时代的兵制,研究得较为充分;对府兵制向节度使兵制演变的研究也较有深度;而对节度使兵制的研究,则还处在个案研究的阶段,缺少全面、综合性的研究。将兵制置于社会政治中来研究其意义,最为欠缺;但这方面的研究,与研究者对这一时期社会状况的全面理解密切相关,稍一不慎,就会牵强附会,或求之过深。
从府兵制的研究可以看出,新史料的出现补充了我们过去对一些问题知之甚少或模糊不清的认识,对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起了很大的刺激作用,但是,它并没有从根本上推翻基本史籍的基本记载。比如对行军的认识,对府兵制本身的认识,都因敦煌吐鲁番文书的出现而为我们提供了更多的细节,为我们认识的深化提供了条件。因此,我们以为,新史料对我们研究唐代兵制起了很大的刺激作用,但对唐代兵制总体的认识和理解来说,它并不是最重要的因素。
注释
[1]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魏晋隋唐史研究室编《隋唐五代史论着目录》(1990—1981),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胡戟主编《隋唐五代史论着目录》(1982—1995),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中国史学论文索引》第三编(1949—1976),中华书局,1995;卢善焕、师勤编《中国敦煌吐鲁番学著述资料目录索引》(1909—1984),师勤编《中国敦煌吐鲁番学著述资料目录索引续编》(1985—1989),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印刷;郑阿财、朱凤玉主编《敦煌学研究论着目录》(1908—1997),台湾汉学研究中心出版,2000;等。
[2] 唐长孺《唐书兵志笺正》,科学出版社,1957。
[3] 劳格《唐折冲府考》,罗振玉《唐折冲府考补》、《唐折冲府考补拾遗》,谷霁光《唐折冲府考校补》;以上四文均收入开明书店辑印的《二十五史补编》中。岑仲勉《隋唐史》唐史第二十一节,高等教育出版社,1957。
[4] 岑仲勉《府兵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
[5] 该文原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七本第三分,1936;后收入《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第六节“兵制”,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
[6] 何兹全撰有书评《读〈府兵制度考释〉书后》,刊《历史研究》1962年6期。后收入其《读史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
[7] 该文刊武汉大学历史系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编着《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
[8] 《唐代府兵渊源与番役》,刊《历史研究》1989年6期。
[9] 孙继民《吐鲁番文书所见唐代府兵装备》,刊《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后收入其《敦煌吐鲁番所出唐代军事文书初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10] 陈仲安《唐府兵随身七事辨》,刊中国唐史学会编《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三秦出版社,1989;张国刚《所谓府兵“随身七事”辨》,收入其《唐代政治制度研究论集》,台湾文津出版社,1994。
[11] 唐耕耦《唐代前期的兵募》,刊《历史研究》1981年4期。岑仲勉《隋唐史》唐史第二十一节中已注意到了募兵制,但他认为这是在府兵制废止后才出现的(“随废府兵而连带引起者尚有募兵、边兵两个问题”,第213页),而他所举的几个例子又都是太宗、高宗时期。
[12] 张国刚《关于唐代兵募制度的几个问题》,刊《南开学报》1988年1期。
[13] 该文系武汉大学硕士论文,1984。
[14]《跋〈唐垂拱四年(公元688年)队佐张玄泰牒为通当队队陪事〉》,刊《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唐长孺先生在《唐先天二年(713)西州军事文书跋》中也涉及到行军中队的问题,但他认为他考证的这几件文书是在特定军事形势下的地方军队。该文也刊于《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
[15] 该书由台湾文津出版社于1995年出版。张国刚撰有书评,刊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16] 刊《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
[17] 载其《山居存稿》,中华书局,1989。
[18]《唐代军事制度之演变》,刊《武汉大学社会科学季刊》,第9卷第1号,1948;后收入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历史教研究编《中国通史参考资料》第二集下册,中国人民大学,1957。此后,在《魏晋南北朝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第三编第三章“军事制度的变化”中再次出了更为系统的论说。
[19] 刊《唐研究》第一卷。
[20] 岑仲勉《隋唐史》唐史第二十二节。
[21] 见孟彦弘《论唐代军队的地方化》,刊陈祖武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一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22]《唐代藩镇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
[23] 刊《中国史研究》,1990年4期。
[24] 胡如雷《唐五代时期的“骄兵”与藩镇》,刊《光明日报》1963年7月3日。
[25] 刊《学术月刊》,1989年7期。
[26] 刊《晋阳学刊》,1991年3期。按:以上各文均收入其《唐代政治制度研究论集》中。
[27] 天津古籍出版社于1994年出版。
[28] 陈寅恪:《记唐代之蕃将与府兵》,刊《中山大学学报》1957年1期;后收入《金明馆丛稿初编》,上海古籍,1982。
[29] 方积六《关于唐代团结兵的探讨》,刊《文史》第25辑,中华书局,1985。
[30] 李锦绣《“城傍”与大唐帝国》,刊《学人》第8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后收入其《唐代制度史略论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1] 参张国刚《唐代的蕃部与蕃兵》,载其《唐代政治制度研究论集》。
[32]《关于团结兵的探讨》,刊《文史》第25辑。
[33] 该文见《册府元龟》卷九九二。
[34] 刊《陕西师大学报》,1983年2期。
[35] 刊《唐史论丛》第5辑,三秦出版社,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