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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测算模型与变量设定鉴于土地要素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因素,将上述模型的函数形式设定为。结合广东省农业发展实际,对相关变量的确定如下:(1)农业总产出,直接选取《广东省统计年鉴》中农业总产值的原始数据。(2)农业的资本耗费,采用农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作为衡量指标。(3)劳动力耗费,经济学中常用劳动者工资、劳动时间或劳动人数等统计指标衡量(李子彪,2006),若考虑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存在,计算时采用农业生产实际投入的劳动力数量较为合适,但因缺乏相关统计资料,借鉴周端明(2009)的做法,选择第一产业从业人数作为计量指标。(4)土地耗费,考虑到广东省农村土地撂荒的普遍性,采用农作物播种面积代替常用的耕地面积变量。采取同样做法的有全炯振(2009)[12]、赵芝俊等(2006)[13]。
(二)参数估计本文选取广东省1982-2011三十年的统计数据拟合生产函数,测算出各投入要素的参数。为避免多种共线性对参数估计的影响,假设规模报酬不变,则有α+β+γ=1,生产函数式(4)可变为。由表2可知,模型的拟合优度较好,达到了0.941499,同时方程本身和各参数变量均通过显著性检验,另外异方差和自相关检验均能通过,模型的解释能力强,可用来计算科技进步贡献率。由上述结论可知,1982年至2012年间,广东省农业资本投入的弹性系数α=0.3517,土地投入的弹性系数γ=0.25,劳动力投入的弹性系数β=1-α-γ=0.3983。即资本投入、土地投入及劳动力投入每增加1%,农业总产值分别增加约0.35%、0.25%和0.40%。可以看到弹性系数最大的是劳动力投入,意味着目前广东省农业产出相对更依赖于人力资本的增加,属于典型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与某些省份相比②,资本投入与劳动力投入的弹性系数相差不大,可粗略认为目前广东省农业发展处于由劳动密集型转向资金密集型的过渡期。
(三)广东省农业技术水平测算结果及分析根据上文所得参数估计结果,结合(5)式,对广东省1982-2012年农业技术进步水平进行测算。可以看到,30年间广东省农业技术进步增长率表现出较大的波动性,甚至有些年份出现负值(图1)。这一方面与广东省自然灾害频繁,农业生产总值波动较大不无关联;另一方面,所测算的农业技术进步为广义全要素生产率(TFP),不仅包括科技进步本身,还受资源配置效率和其他随机因素的影响。如1992年,资本投入增长率达到153.51%,而农业总产值增长率仅为12.57%,出现了投入多而有效产出少的情况。在剔除生产要素投入之后,农业技术进步水平不可避免地出现负值,但这并不能说明农业科技进步对广东省农业经济增长没有发挥积极作用。1998年以后,农业技术进步水平的波动幅度开始趋缓,自2007年基本保持着向上趋势,说明资金配置效率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观,但这需要更多数据支持。
二、实证检验
(一)变量的选取与数据说明金融发展水平提高的一个主要表现就是金融资产规模相对于国民经济财富的扩展。对于金融发展水平的衡量,考虑到目前广东省农村金融结构相对简单及数据的可得性,拟从农村金融发展的规模和效率两个维度进行考量。金融发展规模指标方面,鉴于广东省农村金融以存贷业务为主,结合一般做法,选择农村存贷款余额之和与农业GDP之比为金融发展规模的衡量指标。但因1990年前后乡镇企业贷款余额的统计口径明显不同,而1995年后统计年鉴重新对金融机构贷款余额进行了划分,导致城乡居民储蓄存贷款余额与研究所需数据口径相差太大,故而采用农业存款余额和农业贷款余额替代农村存贷款以反映农村金融状况。金融发展效率指标方面,参考王志强、孙刚(2003)的做法,选用农业贷款与农业存款之比作为衡量农村金融发展的效率指标[14]。采用这一指标还基于以下考虑:首先,农村金融发展的目的是服务农村实体经济,这一比值越大,越能反映农村金融机构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其次,该指标可以衡量农村金融机构将存款转化为贷款的能力,显示农村金融机构对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当前农村资金外流状况。农业科技进步方面,直接选取上面测算出的广东省农业技术进步增长率为实证变量。以上三个变量分别用RGM、RXL和TFP表示。由于银行资金来源项目自2011年起使用新的分类,广东省统计年鉴不再提供农业存贷款余额等相关数据指标,故截取1983-2010年度样本数据,样本数据均来源于《广东省统计年鉴》及《广东省农村统计年鉴》。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及变化趋势如表3和图2所示。在这里主要对农村金融发展规模指标和效率指标进行分析,由表3和图2可看到:(1)农业存贷款余额占GDP的比重尽管在个别年份有所下降,但整体上呈增长趋势,尤其在1992年之后上升速度明显加快。截止2010年末,该比值达到0.67,相比1982年增长近1.5倍,说明广东农村金融资产比例不断提升,农村金融规模不断扩大。(2)农村金融发展效率指标的变动趋势:1998年以前,农业贷款占农业存款的比值呈现较大波动,在1983年达最大值后,1994年降至最低点。这是因为1983年农村经济体制率先改革,众多资金流向农村;但随着1984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转向城市,农业贷款占比急剧下降,且在1998-2000年间出现大幅度回落。大量资金流向城市,农户与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3)2006年广东省开始逐步推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改革,但从图2可以看出,农村金融发展效率持续下降趋势并未因此明显改善,相反,农村金融发展规模指标出现了近10年来少有的大幅度波动,这意味着目前新型金融机构改革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单位根检验由于经济变量的时间序列数据往往都是非平稳的,若直接将其引入模型进行经典线性估计,很可能出现伪回归现象,因此,有必要先对各时间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通过Eviews5.1进行ADF检验,各变量的检验结果见表4。从表4的检验结果可看出,原有时间序列数据的ADF检验值均大于5%的临界值,即三组变量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是非平稳的,而对其取一阶差分后,序列D(TFP)、D(RGM)以及D(RXL)的ADF值都小于5%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表现为平稳序列。换言之,原有时间序列都是一阶单整的I(1)序列,故可进一步检验三组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
(三)协整检验由于上述变量都是一阶单整的I(1)序列,因此可采用Johansen协整检验来判断它们之间是否存在长期均衡关系。Johansen协整检验法是一种基于VAR模型的检验方法,在检验之前需要确定VAR模型结构,而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滞后阶数的确定,运用赤池信息准则(AIC)和施瓦茨准则(SC)进行选择,同时基于数据生成过程特征,选择带有截距项并带有趋势项的VAR模型,具体统计结果如表5所示。结果显示,无论是AIC还是SC甚至其他如LR统计量等,均认为滞后阶数为1的VAR模型即VAR(1)模型较为合理。另外通过单位根检验对VAR(1)模型的稳定性检验结果显示,全部根的倒数都位于单位圆曲线内(图3),即VAR(1)模型是稳定的。协整检验模型的滞后期等于VAR模型的最优滞后阶数减1,故确定为0。表6为Johansen协整检验结果。结果表明,在5%的显著水平下,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对协整均衡向量进行标准化后,可写出三个变量的协整方程如下:TFP=0.421947RGM-0.188170RXL(9)方程(9)表明1982-2010年上述三个变量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可以发现1982-2010年农村金融融发展规模与农业技术进步正相关,而农村金融发展效率与农业技术进步存在反向作用关系。亦可看出,农村金融发展规模的取值每增加1%,农业技术进步会同向变动0.42个百分点;农村金融发展效率的取值增加1个单位,农业技术进步会下降0.19个百分点。另外进一步对TFP与RGM、TFP与RXL两两分别进行协整检验,同样发现它们之间也存在协整关系,说明广东省农村金融发展与农业技术进步间确实保持稳定的均衡关系。
(四)VEC向量误差修正模型上面的分析给出了VAR(1)模型中的三个变量间存在长期均衡协整关系的结论,但这种均衡关系在短期内如何调整,需通过建立VEC模型进一步探讨。根据AIC、SC准则,确定VEC模型的最优滞后阶数为1,所得VEC模型结果如表7所示。由表7可以看到,VEC模型中TFP与RXL的误差修正项分别为-0.555930和0.962618,且在统计上是显著的,说明系统内变量间如果在短期内出现正向非均衡状态,RXL会同向修正而TFP会出现反向修正,相比而言,RXL的修正幅度较大,即长期稳定关系对农业技术进步和农村金融发展效率具有显著的调节作用,调节效应分别为55.59%和96.26%。
(五)格兰杰因果检验检验了广东省农业技术进步与农村金融发展规模、农村金融发展效率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但变量间的因果关系尚不明朗,因此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来验证变量间的因果联系。格兰杰因果关系实质上是检验一个变量的滞后项对另一变量是否有预测作用,也即如果一个变量受到其他变量的滞后项影响,就称这两个变量间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对各变量进行一阶差分以满足格兰杰因果检验所要求的时间序列平稳性,检验结果如表8所示。由表8的检验结果可看出,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农业技术进步是农村金融发展效率的Granger原因,而农村金融发展规模和农村金融发展效率均不是农业技术进步的Granger原因。
一、问题的提出
农村金融市场贷款难的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农村的发展,目前,虽然国家为了缓解农村贷款难题出台了许多措施,但收到的效果有限。无论金融制度如何创新,我们都无法忽视信贷员在农村信贷市场上的作用。2008年暑期,我们通过对湖北某传统农业县贷款农户作了调查,调查发现,长期扎根农村的信用社在这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而其信贷员凸显出了重要的作用。本文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从信贷员的角度出发,以关系借贷为突破点,为化解信贷难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二、信息不对称下农村借贷市场的经济学分析
信息不对称是不同行为人之间发生契约关系时信息占有的不同而表现出的不对称,就具体到农村金融市场的借贷双方来说表现为:
1.农村经济主体数量多,规模小,地域分散且运作不规范,按照标准风险控制程序运行的大银行分支机构很难在贷前通过严格的贷前调查判别贷款人的风险程度,而且贷后很难通过严格的监督保证贷款的收回,加上农民很难提供足额的抵押,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理性反映是减少或拒绝发放贷款。
2.按照商业运行的金融机构的标准来发放贷款要求农户提供一定数额的抵押物品,对于不能提供抵押的“信用低”的农户则收取较高的利息来弥补贷款发放的风险,对真正需要贷款的有能力偿还的农户可能因为利息高而放弃贷款,而那些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农户则可能获得贷款从而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考虑到这些因素,金融机构只能配额发放稀缺的金融资源。
三、破解农村贷款难的新视角--“关系贷款”
1.根据青木昌彦的定义,关系型融资是指银行为了能够在未来获得租金,而在一系列难以合约化的状态下提供额外融资的一种融资方式。关系型贷款所依据的信息主要是难以量化和传递的“软信息”,这类信息具有强烈的人格化特征,是银行通过与企业长期密切的业务合作所积累的关于借款企业及其业主的专有知识。青木昌彦将这类知识称为意会知识,即基于直觉和经验而难以数据化的知识,这一类知识对借贷双方来说可能很明确,但对外部人来说则难以表达清楚。基础借贷双方的了解对于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内生交易费用有着很大的作用,因此,关系型贷款有助于缓解农村融资中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市场失效问题。而信贷员正好在农户与信用社之间起到了信息桥梁作用。
2.信贷员在关系贷款中体现的优势
(1)软信息的获取
农户一般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靠亲情、道德、网络、文化和村庄信任来维系(蒋永穆等2006),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及生产特点,农村社会的封闭性特征较为明显,各种各样的社群,如家庭、氏族、邻里、村落构成了农民的“社会圈子”。在这些熟悉的社会圈子中,大家通过长期的共同生活和交往互动建立了较为密切的关系,每个人的私人信息都成了具有高度共享性和流通性的共同知识。目前在农村地区的信贷员大都是本地人,扎根农村几十年,只要接触到农户社会圈子里的任何一层都能间接获取农户的信息,如农户在当地的口碑,信用,经营能力,家庭收入情况等,这些软信息的获取正是信用社在农村开展业务的一个比较优势。
(2)贷款发放后的监督制约机制
信贷人员在贷款发放后由于地域上的便利性,能及时了解到贷款人的资金用途和经营情况,在贷款人出现违约风险时能够通过农户关系圈子的各层关系对其施加影响。金融机构对违约农户也可采取严厉措施如对其采取禁止性贷款,取消其信用资格评定,基于多次博弈考虑的农户会衡量成本和损益,最终影响到其还款决定。
(3)“面子成本”的约束
在中国传统小农金融需求及其信贷安排的过程中存在着轻不言债的思想(王芳,2005),欠钱不还更会遭到“圈内人”的非议。大多数农户由于现今的户籍管理制度,流动的可能性非常小,对违约后长期面临的信用以及面子成本是其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信贷人员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公布农户的还款信息,对其形成道德上的制约。
(4)低交易成本优势
信贷人员基于对农户多年的了解对农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逐渐培养一批信用等级好的优质客户,对贷款的利率可以采取灵活的定价方式,农户凭借贷款证可以随时提取一定额度内的贷款,手续方便快捷。克服了贷款中的“寻租”“人情费用”,农户和信用社的关系也进一步拉近。
四、实证调查说明
本文通过2008暑期对湖北省枣阳市平林镇进行了实地调查,该镇地处鄂西南,有人口8万,以农业为主,我们在当地一位信贷员的陪同下对其所管辖三个村贷过款的农户进行问卷访谈,共发放问卷100份,回收有效问卷100份,有效率91%。100份问卷中,有48%是农业贷款,20%的加工业贷款,17%为商业贷款,还有一小部分从事其他行业贷款,可见抽查的样本来源比较全面.农户的资金需求主要用于养殖业,且数额在五万到十万,信贷员出于风险考虑,并不是足额发放。加工业和商业贷款资金需求频繁,资金需求数量在一万到十万不等,通过与商户实地交谈发现商户获得贷款主要是看重自己的信誉和信用社的熟人关系,信贷员对其了解是发放贷款的主要方面。种植业农户认为信贷员把钱带给自己主要是凭借自己的信用和抵押,对大额度(2万以上)的农户发放贷款需要抵押控制风险,小额度农户反映主要是凭借信贷员对自己信誉的了解来发放。大部分农户反映自己还钱的主要原因是借债还钱,天经地义,同时也怕影响自己在本地方的声誉。商业户还钱的主要制约因素是信用社的监督(包括对其信用评价来决定是否下次发放贷款),同时他们之中大部分也都认为借债还钱,天经地义。
在调查的对象中约60%的人家里没有可以抵押的资产(除土地和生活住房外),有抵押资产的对象一般都是凭抵押品向银行贷款,而没有抵押品的对象一般都是凭借信贷员对借款用户的诚信声誉,以及以往还贷的情况的考察,决定是否贷款给农户;在对是否愿意将个人情况告之信用社的考察中,95%的调查对象都表示愿意,平均每贷1000元所付出的成本都在100元以下,每笔贷款只需向银行跑2-3次,体现了低交易成本与高效率贷款相结合的贷款行为。
该信贷员扎根在调查地将近30年,对贷款农户的基本信息非常了解,这样就降低了贷款农户的违约风险与交易成本,而且从调查的结果也显示,农户是愿意与银行进行沟通的,他们也有意愿还款,只是迫于资金周转有一小部分没有按时还款。在大多数农户没有抵押资产的情况下,信贷员通过对贷款户长时间的深入了解进行选择性的贷款业务,还款的情况还是比较乐观的,可见信贷员在资金融通的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很大的。
五、对策
1.大力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本土化的信贷员队伍
农村急需要一批高素质的懂金融的人才,他们能够掌握金融知识在农村传播,并且收集最新的农业信息,对农户的投资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从而保证信贷资金安全收回,这一点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具有切实的推广意义。
2.完善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是通过一套理性化的制度来反映激励主体与激励客体相互作用的方式。当前信贷员的考核主要是从贷款的安全程度和贷款额度完成的程度,很容易造成信贷员的“磊大户”及把钱贷给信誉好的企业,广大农户被排除在金融需求的门外。所以培养一批本土化的信贷员,对信贷员进行业务和职业操守教育对于其与农户建立深厚的感情有着很好的铺垫作用。
3.适当下放信贷员的信贷审批权
目前信用社实行严格的逐级信贷审批制度,贷款手续繁琐、复杂。信贷手续合法、合规本无可厚非,但一些信用社人为地把贷款手续复杂化,贷户跑三趟五趟也办不完,等贷款审批后,农民早已丧失了投资的最佳时效,从而造成人为的贷款难。信用社应适当下放信贷人员的权限,对由信贷人员评出的优质客户应建立“绿色通道”,同时信贷人员应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和贷款发放的奖励。这样既保证了资金的安全发放,又调动了信贷人员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陈燕玲、佘传奇.基于关系型融资的农村金融运行机制分析,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4).
[2]王芳:我国农村金融需求与农村金融制度:一个理论框架[J],2005.(4).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实质是农村金融交易不足的问题,更进一步讲,是农村金融交易条件不足的问题。基于交易视角,农村金融形态的变迁应该内生于农村经济发展,只是其功能的实现形式。因此,农村金融的概念内涵在功能意义上表现为:
(一)农村金融是具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功能的金融。农村金融作为农村的金融,在功能范式的认知框架下,是指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相对应、具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功能的金融,而不是被人为认定农村身份,或只为农业生产提供信贷服务的农业金融,或仅在农业和农村领域为自身需要而开展业务活动的地理意义上的农村金融机构及其组织体系。只有那些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交易需求,在分工和交换体系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组织体系才属于农村金融的范畴,即农村金融的交易功能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和组织体系的形态,而不是相反。农村金融的有效性不在于其机构的多少、规模的大小和现代化程度的高低,而在于其功能的发挥程度。
(二)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与整体金融的交叉系统。农村金融从属于农村经济系统,研究农村经济问题应包括农村金融,研究农村金融问题,要考虑农村经济的影响;同时,农村金融又属于金融范畴,是整体金融系统中的一个单元,研究金融问题不能回避农村金融。同样,研究农村金融问题,不能不考虑整体金融的影响,农村金融系统运动既是金融系统运动的一部分,又是农村经济系统的一部分;既具有金融的一般特征,又具有与农村经济需求相一致的独特形态,是宏观经济环境下农村经济与整体金融双重作用的结果。
(三)农村金融是内部功能和结构复杂多样的系统,农村金融的内涵既要从理论层面上根据整体金融状况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来理解,又要从现实层面上根据农村金融的现实状态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来理解。在理论上,农村金融应当包含一系列内涵丰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如储蓄、信贷、结算、保险、投资、理财、信托等,以及与之相对应的金融组织体系,或者说和整体金融应该是保持一致的组织体系。在现实上,农村金融则是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具有自身特点的不断演化的动态结构。
二、农村金融发展的制度分析
分析农村金融发展过程可以发现,农村金融发展是由特殊主义信用向普遍主义信用的发展,实体经济中规模经济的存在和经济主体对规模收益的追求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前提;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信任、由信任产生的信用、持续信用形成的信誉是农村金融发展的根本;减少农村金融交易的不确定性,降低农村金融交易风险和农村金融交易成本的制度,是农村金融发展的保证。农村金融发展归根到底是农村金融制度的完善。
在把握农村金融发展制度属性的基础上,还必须结合农村金融的功能、特征和所处的外部环境,从功能范式意义上理解农村金融发展。
(一)农村金融发展的目标在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金融作为促进资本形成的重要方式,农村金融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农村金融发展就是要通过减少农业生产者的借贷成本,提供足够资金,改善其生产和生活条件;通过为其使用现代化技术提供资金支持,以刺激农业生产的发展;通过为其分散存在于生产和经营等过程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增进其农村经济活动的可预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二)农村金融发展必须以政府行为的有效性为前提。农村金融需求往往因正规金融供给短缺和非正规金融成本过高而难以满足,农村金融交易的自我扩张动力不足,农村金融发展的市场机制失灵。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条件下,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金融发展将处于低水平的均衡,进而进入相互抑制的恶性循环。因此,政府必须介入农村金融发展,使之超出金融交易的扩张的一般内涵。无疑,政府干预对早期的农村金融发展,尤其是重建并迅速发展农村金融组织十分有效。但金融展开其自身的内在逻辑,以及政府的有限理性和看不见的脚,必然使政府对金融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出现对金融发展的过度干预,进而越来越阻碍着农村金融发展,使农村金融发展因缺少有效的市场制度而停滞。因此,农村金融发展必须以政府行为的有效性为前提。
参考文献:
[1]冉光和.金融产业可持续发展理论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农村社会发展和经济实施的主要模式是农村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具有主体地位应该加强同其他部门的合作,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其中代表性的进步是成功建立农村信用社试点,进一步推进新时期农村金融创新改革,促进各部门对逐步健全农产品市场制度、推进农业保险发展。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主要方面有:农村商业保险、农业保险服务和储蓄服务,新时期下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多,农村储蓄也会逐步增多,因此在农村中存在的各类金融机构要不断去开拓更多的农村储蓄市场。农民生活水平上升,商业保险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农业生产具有高风险的特征,若是农业保险服务支持。提升保障力度,就有助于提升农民对生产的积极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金融服务,其中包括农户联保贷款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达到众多农户发展、生产、生活的需要。提高农业资金需求在金融服务方面能力,重点对象:运输、加工、仓储、养殖、科研、种养等现代农村产业体系和相关农村服务业贷款,其次农村商品配送体系逐步完善、提升农村社会服务的质量等金融服务。积极开展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农产品收购额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对象:综合农业的发展、统筹城乡的发展、建设农田水利、圈分农业重点生产区域,重点将信贷服务于各种农村基础设施,为棉花和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信息提供一定的支持。
2.农村金融需求方面的情况
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所以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要求必须增强。一般农村金融从对象方面需求分成三类:政府需求;农户需求;农村企业需求;在性质方面可以分为:建设性需求、生成性需求、消费性需求。政府金融需求主要体现在需要建设的方面。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缺乏资金的情况下,金融必须切实支持,当前我国很多农村区域无法完成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的主要原因是财政资金状况,所以,农村金融的充分支持是非常重要的。农户金融需求重要内容是生产性需求和消费需求。生成性需求包括了购买农用器具、种子、农药、种畜等需求。农民消费需求主要生育、建设、生活开支等。农村企业需求主要体现在生产和建设需求上。建设主要包括在厂房建设、购买设备等需求;生产主要包括产品经营、采购原料等资金需要周转的需求。
二、农村金融体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不明确的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定位。
我国有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与农村相关的银行,需要探讨商业运作和社会责任、网点成效与对服务的普及等方面需要深层次的问题。面对农村不同服务对象、发展途径、业务领域等问题没有进行认识和完善,因此对市场的定位就不明确。
2.农村金融结构覆盖范围过于狭窄。
根据当前的实例:农业发展银行对于乡镇地区网点都不予设立;而农业银行在乡镇地区的网点也只有五分之一作用;邮政储蓄覆盖所有乡镇地区只有邮政储蓄银行,然而主要服务内容是吸收储蓄,因此在贷款方面的功能不强,在2010年,全国只对30个省份在乡镇地区金融服务做到了覆盖。
3.农村金融机构服务意识过于落后。
农村金融机构一般的业务是存、贷、汇,属于传统的商业银行服务业务,由于当代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因此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都不能满足。目前,我国农村过于单一的金融服务产品,新型的中间业务无法完成对农村的全面普及。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根基不稳,所以金融的服务方式不能跟紧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严重落后的结算支付体系,导致无法充分发挥金融体系的整体功效。非正规金融组织发展不够规范。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定位不清晰,导致非正规金融机构有机会形成和发展,相关部门没有对他们的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监督,逐渐使其地位不合法,过于混乱,因而无法达到规范目的。例如农民需要借贷时,用没有法律保障、利率偏高的方式进行,例如口头约定,不仅制约了资金的需求的发展,还会有出现法律纠纷的事件。还有补偿机制不够健全、农业保险发展怠慢等问题也同时导致了农村金融无法快速健康的发展。积极开发新的投资、融资途径,加大力度对地方投资、落实搭建融资平台。
三、改善农村金融的措施
农村经济的核心是农村金融,因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力度改善农村金融:
1.促进农村金融的多元化发展。
促进开放金融市场,扩大领域,适当的放宽政策促进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为农村金融服务。加强金融服务与产品的时时更新,满足金融需求对农村金融不同的需要。
2.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定位。
在掌握市场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完成对金融机构的定位,加强它们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相辅相成、共同发展。落实到细节上,在县城或者经济突出的乡镇规划农业银行网点的领域地界,还要掌握当地实际经济情况,扩大规模;农业发展银行的定位应该将部分农村经济发展别需要政策扶持的贷款项目设为重点服务;农村信用社要从农村出发,促进三农”,服务“三农”;邮政储蓄应该借助自身的优势,以农民个体为重点服务对象。
一、合作制问题为什么会争论不休?
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的原则,所以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该是按照合作制原则改造现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龚方乐,2000)。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历史已经表明,这些原则在我国农村金融领域是行不通的,因此,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转向组建和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谢平,2001)。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放弃合作制的观点。
根据合作金融理论,合作制原则包括以下一些要点:(1)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2)对所有人平等开放;(3)不以盈利为目的;(4)不负债经营以保护会员利益等(史纪良,2000)。如果用这些原则来衡量,那么,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确是非常不规范的。但是,在不同时期导致不规范的原因却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不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改革开放以前,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既不存在市场经济主体和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也不具备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环境,因而也就根本不可能存在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当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过是为打击农村高利贷而设立的、为农民发放口粮和基本生活(医病)贷款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的政府机构的附属物。事实上,当时不但缺乏实行合作制原则的主观意愿,也不具备实行合作制原则的客观条件。所以,对这个时期里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其次,从改革开放以来到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也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然而,居于垄断地位的国有银行基本上还是作为政府机构而不是市场经济主体来办,仍然相当缺乏经营自和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所以一直由(四大国有银行之一的)农业银行管理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也主要是表现为数量型的扩张,其性质和经营仍然主要受到行政体制的影响。但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形成和社会信用环境的初步改善,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问题越来越引起关注。在明确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大方向是必须办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商业银行的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来办的观点也日益成为主流观点。并且,合作的某些原则,如合作社“由社员人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等,已经写入了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之中。但也不能不看到,一方面,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进程必然会受到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进程的制约,即在国有商业银行尚未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之前,很难想像合作社原则会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另一方面,社会信用环境还相当不尽如人意,按合作制原则经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客观条件还有一定差距。所以,在这个时期里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尽管已经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却还难以有效实施。
再次,从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都进入了一个以注重规范为主要特征的阶段。这一特征在金融领域里表现得尤为明显。一系列整顿金融机构,规范金融秩序的措施陆续出台;无论在城市金融领域还是在农村金融领域都相继发生了一些前所未有的破产、关闭、兼并、重组等案例。这些案例,一方面暴露出一些原来早以潜伏着的金融风险并形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是早晚都必然会发生的事情)。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人们的风险意识,对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趋向规范和改善社会信用环境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促进作用(这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金融机构行为规范化营造了更加良好的外部条件。所以,从90年代后期以来,关于合作制问题的讨论越来越热烈,而且也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以至于可以说,它已经不是一个能不能实行的问题,而是变成一个如何实行的问题了。
如此看来,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和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各有短长。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始终看到合作制原则在我国农村存在着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这种客观需要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和体制条件的演变而变得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这是正确的。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是否具有按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社的主观意愿也是实行条件之一,如果不同时具备这个实行条件,再强烈的客观需要也难以转变为现实。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则正确地指出,几十年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远离合作制原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缺少按照合作制原则去办农村信用社的主观意愿。而只要缺少这个主观意愿,不但在客观条件不具备时,就是在客观条件具备时,合作制原则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但是,正像客观条件是可以改变的一样,主观意愿也是可以发生变化的,尤其是当客观条件已经变化之后,主观意愿的变化就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而放弃合作制的观点正是忽略甚至否定了这一点。由于这两种观点各有短长,所以虽然争论不休,却很难有实际结果,而事物的实际发展很可能会是另外一种结果,这种结果正是我们下面所要讨论的。
二、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现阶段的主要特征
经过2O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都有了很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这些特征不仅在城市经济领域有明显体现,而且在农村经济领域也有明显体现。一是由于各地区经济的普遍发展,国民经济总量水平显著提高,综合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从而使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正在从数量型扩张向效益型提高转变。这种转变对经济体制也提出了相应的客观要求,促成其发生了相应的转变。二是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经济结构明显趋于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多元化是指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种经济发展水平的经济主体在市场中都已稳定地占有相当的比例,且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这一特点在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体现的尤为明显。多层次化是指在全国经济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这一特点在农村经济领域体现的尤为突出,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均GDP水平相差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对经济组织结构也提出了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客观要求,并促成了经济组织结构向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方向转变。三是与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所发生的变化相适应,经济体制进一步呈现市场化。现阶段经济发展对经济体制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放权让利,而是越来越强烈地要求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加以规范。削除不公平竞争,整顿不规范市场秩序,不仅成为经济较发达地区,而且也成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能否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这一特点集中表现为各经济主体的市场风险意识普遍得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普遍得到提高。而市场风险意识的增强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反过来又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进一步发育提供了更坚实的基础。
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现阶段的上述特征在金融领域也得到明显体现。一是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金融总量也迅速扩大;与此同时,金融业务的发展也呈现出从数量型增长向效益型增长的转变。二是金融机构也明显多元化,这不仅表现为金融组织体系的多元化,即非国有独资金融机构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而且表现为金融市场体系的多元化,即非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业务量在金融市场业务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不断上升。三是金融体制也进一步市场化。金融作为高风险行业,在过去一些年里吃了更多不公平竞争、不规范市场秩序的苦头,因而也形成了更强烈的风险意识和规范竞争要求,这为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竞争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经济金融发展现阶段特征对农村金融改革的要求可以概括为:通过多元化和规范竞争促进发展。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受单一化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总是想找到一种办法来解决所有问题。这种思维模式至今仍困扰着我们对农村金融改革思路的设计。如前所述,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尽管在主张按合作制原则来办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一点上是无可非议的,但似乎把合作制原则绝对化了,以为仅靠这一种办法便能解决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中的所有或主要问题。再如前所述,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尽管在分析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规范的历史原因方面是十分深刻的,但却因此否定合作制原则今后仍然可以得到贯彻执行,这就像因为国有商业银行过去不规范而得出今后必然不能规范的结论一样显得缺乏内在逻辑的~致性;而且用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单一化思路来取代农村信用合作社,实际上也流露出受传统思维模式影响的痕迹。说到底,像其它方面的改革一样,农村金融改革思路也不是一个单纯的主观设计问题,而是如何认识农村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从而按照或适应这种客观需要去设计。在农村经济金融已经并且还将更加明显地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特征的今天,我们需要对此有更加清醒的认识。
三、转换思路,推动农村金融组织向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为什么要提出农村金融改革转换思路,为什么要提出农村金融组织向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这要从目前正在试点的以县为单位的农村信用联社一级法人说起。去年曾经提出过两种农村金融改革方案,一种是把农村信用联社改造为由农业银行控股的农村合作银行;一种是取消各个独立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资格,以县为单位组建只有一级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联社。后来在江苏开展了以组建县农村信用联社一级法人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这项工作计划于今年内结束。届时有可能允许各地农村信用联社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或者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或者组建一级法人的县农村信用联社。如果从实际情况出发,由于中西部地区经济金融条件较差,距离组建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的差距较大,因此自愿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数量不会很多。即使在东南沿海经济金融条件较为发达的地区,也会因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要求高、经营约束严而缺乏自愿性。我们曾在宁波市9家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包括已于3年前完成了一级法人组建的鄞县联社)搞了一次十分深入的调查,结果表明,除了1家条件有一定差距的联社自愿改造为农村合作银行以外,其余8家(既有具备条件的,也有暂不具备条件的)都不愿意改造为农村合作银行,而只愿意改组为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其原因主要在于现有的县农信联社从主客观两方面都难以适应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改造要求。如果可以另作选择的话,不少县农信联社愿意选择股份合作制,实际上是指望利用这种变通体制,既可以享受到股份制扩充资本金等方面的好处,又可以免受股份制治理结构对经营者的约束。由此看来,在目前情况下实际选择的结果很可能会是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远远多于农村合作银行。
那么,对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改革方案到底应如何看待呢?第一,这种方案不失为从实际出发的一种现实选择。但是,也不能不同时看到,这种方案只能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而且过渡期越短越好),而不宜作为一种长期性制度安排。因为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不是一种规范的金融企业组织形式,与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相比,它既没有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制度基础,也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极易受到来自外部的行政干预而演变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第二,从宏观管理角度选择这种方案的一个主要考虑恐怕在于,通过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组织扩大,达到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性风险纳人到可控范围的目的。因为国有商业银行体系庞大,且有国家信用作担保,其系统性风险基本上处于可控范围。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各自为政,不成系统,其系统性风险没有国家担保,也超出地方政府财力的承受能力,所以需要采取某种方式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性风险纳入可控范围。但是,这可能是一种过高的期望值。以前通过扩大法人组织以降低金融风险的尝试(如海南发展银行兼并18家城市信用社)没有成功的先例;已有的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试点经验也表明,除非政府拿钱(如江苏),否则即使扩大了法人组织,县农信联社的风险也不会得到降低或有效控制(如三年前已实行了一级法人的宁波市勤县农信联社)。而如果政府有足够的钱的话,那么与其扶植过渡性制度安排,不如扶植长期性制度安排。第三,这种方案即使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在选择时也必须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这就是要同时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不但要明确长期性制度安排是过渡性制度安排的必然演变方向,而且要鼓励并创造条件让长期性制度安排能够同时生长。否则,过渡性制度安排将失去过渡的实际意义。
由此可见,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需要从以单一模式为主转变为以多元化模式为主,从以过渡性制度安排为主转变为以长期性制度安排为主。这里特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两个转变是相互联系的,不可分割的。既然在现阶段经济金融发展条件下,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或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都不宜作出单一性的制度安排,那么,就应该允许(可以是逐步允许)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同时生存和发展,以满足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目前,这些适宜在农村经营和发展的金融组织形式不仅包括原有的农村信用联社(独立法人的和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等;还应包括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制的农村合作银行(可以由农业银行控股,也可以不由农业银行控股)、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对原有的、以承担政策性业务为主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造)、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甚至外资和合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等;以及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租赁公司的分支机构或网点等。
然而,允许多种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金融领域共同生存、竞争和发展,并非单纯出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多元化的考虑,更重要、更长远的考虑在于把农村金融领域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和长期性制度安排结合起来,并且更突出地强调长期性制度安排。所以,除了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过渡性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之外,其它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包括政策性农村金融组织形式)都要在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格外强调规范化。只有农村金融组织(从治理结构到内控制度)按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组建或改组,其经营行为才能够规范,才能逐步形成规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农村金融风险。不同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其规范化的要求有所不同,但结合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强调以下几种形式的规范化。
一直以来,以“农业、农民、农村”为代表的“三农”问题是困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和现实的问题。当前,农村经济社会条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缺乏有效的农村融资金融产品已成为制约农村发展的瓶颈,急需构建相应的新型农村金融产品供给体系。但从我国农村发展的现状来看,资金的投入是重点。于是,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农村、农业和农民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体系,确保资金有效地使用与投放,保证公共产品的供给,便成为了中国农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因此,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和公共产品的投融资制度,建立有效的多元化农村资金分配与公共产品投融资渠道体系才是解决目前农村金融需求的核心和关键。
1我国农村金融的现状与问题
1.1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不足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农村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农村公共产品的基础性、效益的外溢性特征,政府仍然应发挥主导的作用。据统计资料,建国以后至2005年,除个别年份外,我国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绝对额是增长的,特别是1992年以后,政府财政对农业投资每年以百亿元的规模上升。1990—1994年保持在9%~10%,l995—1997年下降至8%左右,1998年以来尽管国家把国债投入的30%用于了农业和农村,但财政农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仍呈下降趋势。2000.2003年继续下降至7%左右。财政投入不足10%的水平与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极不相称。
l.2政府支农资金投入结构不合理
从农业投资内部而言,我国农业投资主要由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业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村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及其他费用这几部分构成。据统计资料,我国政府农业投资的使用方向特征十分明显,即农业投资中的主体部分投向了农业事业费、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和农业基本建设,这几项所占比重超过了按这一口径计算的90%,投向农业科技(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只是农业科研投资的一部分,不是全部)和其他方面的项目很少。农业基本建设中,主要投向了大中型水利建设。例如,2005年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为2450.3亿元,其中支援农业生产和各项事业费占73.1%,基本建设占20.9%,科技三项费用占0.8%,其他占5.1%。而不同的投资方向对农业增长与发展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
1.3区域差别大,西部地区资金支农力度低
从区域来看,由于历史以及当前的经济发展程度等原因的影响,比较而言,西部及中部地区对农业投资的力度相对薄弱,资金运作的效率总体上也低于东部地区。据统计资料,除人均财政直接对农业项目支出外,其他指标同东部相比,西部都有一定的差距,其中人均存款余额、贷款余额、当年净增存款额、当年净增贷款额、农业贷款余额、外商对农业的实际投资额差距都在50%以上。
1.4金融支持不够
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投融资发展进程中,普遍存在以下三大问题:(1)农村正规金融供给增长不足。目前,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和农业发展银行构成,但从发挥的作用看,这四家机构在农村的作用并不明显。中国农业银行是国有商业银行,由于赢利动机的存在,实施“有所为有所不为”战略一放弃农村,进军城市;邮政储蓄仅是一个储蓄银行没有贷款业务,功能过于单一;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已演变为“收购银行”,只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管理,局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服务,而急需政策大力扶持的农业开发、农业技术进步及农村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却得不到足够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金融主体地位不突出。于是,实际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只能落在了农村信用社的肩上。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农村信用社过分看重业绩增长,以追求赢利为主要目标,偏离了为社员服务的主要原则,难以达到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目的。(2)农村信贷需求满足度不高,民间借贷现象突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已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金融“空洞”,民间借贷应运而生。虽然目前只能以“灰色”或“黑色”的形式存在,表现却异常活跃;虽然屡遭政府取缔或禁止,却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3)农村金融产品单调,融资渠道狭窄。以重庆市为例,农村可选择的金融产品仅有存款、贷款、保险等,且基本上是城市金融产品的简单移植。采取的可融资方式主要限于间接融资,尤其是短期、小额贷款,且涉农贷款多为1年期以下,按农户养殖的生产周期,年均利润40%~50%计算,若贷款1000元1年后到期还本利,农户无法实现简单再生产,更不能进一步滚动发展,再加上额度偏低,不能有效满足农村市场发展需要;农村企业债券尚处于空白状态,重庆27家上市公司中仅2家间接涉农。
2农村金融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2.1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资本形成能力不足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资本形成能力不足,客观上阻碍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投融资。农村自然条件相对较差,基础落后,在中西部贫困地区,农业仍处于靠天吃饭的境地,抗风险能力弱。农村二三产业不发达,区域经济布局不合理。农业生产需用的固定资产多,生产周期长,资金周转慢,技术进步滞后,特别是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实行了对农副产品低价收购的政策,更使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导致农业比较效益低下,因而投资农村往往得不到平均利润;农业投资经营规模在现有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制度下上不去,不易取得规模报酬。由于农业生产“投入多,产出少,经济效益低”的特点非常明显,不仅难以吸引非农业部门资金,就是农业部门自身即便产生了利润也不大可能转入农业进行再投资。
2.2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划分上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中,一些本来应该由中央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却通过政府的行政权威转移事权交由下级政府,造成基层政府事权大于财权。而基层政府财力不断萎缩,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统计,2000年,全国财政收入1.34万亿元,其中中央占51%,省级占10%,地(市)级占17%,而有着2千多个县级财政、4万多个乡级财政的两级财政收入共计仅占22%,这种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就从客观上限制了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
2.3投资环境不理想,缺乏对资金的吸引力
由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所具有的非竞争性或非排他性的特征决定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具有外部性和社会性,基于资金的趋利性原则,除了国家及地方政府为协调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公共财政资金外,其他的农村金融机构、企业和国外的金融机构都不愿意投资于农村公共产品。
3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改革农村金融体系制度的对策建议
3,1加大财政支农的力度
应逐步加大财政支农的投入力度,并且逐步调整财政支农投入份额及其递增比例,主要是农村基本建设投入占计划内基本建设投入总额的比例、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农业科技三项费占科技三项费的比例等,确保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同时还要适应WTO规则,建立和完善新形势下的政府扶持农业政策。改变传统的以高关税和价格支持为主的直接式农业扶持保护政策,向通过“绿箱”政策进行的间接式农业扶持保护政策转变,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投入,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减少农村农民增收的私人成本。
3.2明晰公共财政的投资范围与力度
明晰公共财政的投资范围和力度,纠正中央和地方对农村公共产品投融资的范围与结构偏差,抑制地方投资规模盲目扩张。根据地方农村公共产品的特性,对政府投资领域逐步进行分类界定,明确政府投资主要集中在非竞争性的投资领域,对有收费机制、收益稳定的公共产品投资项目(如供水等),完全交给社会投资者投资;对一些有收益机制但效益难以做到投资收益平衡的设施项目,政府通过适当的补贴等政策,鼓励社会资金规范、有序地投入。一般认为,凡是能够通过市场调节的领域,由市场根据等价交换原则来实现。如农业生产中农民使用的农机具、农药、化肥、薄膜等流动资金的投资适宜由农民来承担。因为这些投资所形成的效益分割,成本与效益对比关系比较明显。
3.3完善农村金融公共产品供给支持体系
目前亟待需要解决的是拓展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支农业务的范围。通过拓展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支农业务的范围,实现农业发展银行对农村政策性贷款的指导和统一管理,以确保农业发展银行发挥支农的主导作用,增加农村农民收入,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资金支持。其次,构造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运转良好的农村公共产品金融支持体系,逐步建立以农业发展银行为主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中国农业银行为两翼,国家开发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等机构为有效补充的稳定的活跃的农村金融信贷体系。
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强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三农’服务的功能,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提出了十分具体的要求。
一、面向三农推进农业银行改革
如何面向三农推进农行改革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专家学者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农行内部也进行了大讨论,并将县域支行分为粮棉大县支行、贫困县支行、青海地区支行、经济强县和大中城市郊区支行,实行差别定位,确定相应的重点服务领域,争取发挥县域金融主渠道作用。
在改革过程中还有许多细节问题需要引起重视,细节问题能否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行改革的成效。也正是这些看似细微的不同之处,才是农村金融机构竞争力的差别所在。
细节一:农行的贷款手续比较繁琐。
例如,一位农行的客户是农村的城镇居民,他向某农行支行申请贷款40万元,抵押品是自家的一座建筑面积520平方米的房屋,和11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为了拿到这笔贷款,他需要支付的费用有:一是评估费用,房产评估40万,评估费按评估值的0.4%收费,共计1600元;二是登记费用,房产抵押登记费130元,查档费400元,土地登记费100元,共计630元;三是保险费,按房地产评估额每年0.06%收,共计240元。以上费用总计约2470元,占贷款成本1.235%;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7.47%,如银行上浮40%,则利率达10.458%,借款人实际支出成本约11.7%。农行针对个人的贷款利率和农信社差不多,比民间利率也低不了多少。一些农行的贷款不管额度大小,大部分要上报市分行审批,有的甚至省分行审批,并且在审批过程中还需要不断补充有关材料,不少贷款等审批下来,已经误了农时和生产旺季。农行要发挥县域金融主渠道的作用,还需要简化县域贷款的手续,否则难以发挥自身的优势。
细节二:惜贷问题还有待解决。
近年来农行实行了较严的贷款问责制,导致部分县级以下分支机构和信贷人员,在贷款发放方面存在这样的思想,那就是“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一些支行行长为避免贷款损失,年终被通报和扣奖金,不是看准了,有十分把握,宁愿不做贷款业务。
细节三:系统内上存问题。
农行存款的平均综合实际付息率约为1.27%,而系统内上存的平均利率为2.5%左右,能赚一个点以上的利差,并且几乎不用承担风险。我们都知道,涉农贷款风险一般较大,信用等级普遍较低,贷款风险系数较高,贷款利息收入扣除贷款营销费用以后,与系统内上存资金利息收入差距较小,而且还要承担较大的市场风险。一些基层支行不想也不敢发放涉农贷款,宁愿将资金转入系统内上存获取利息收入,而不愿主动营销贷款,去获取风险不确定的贷款利息收入。调研中了解到,某省农行存款相当于农信社的1.6倍,但支农贷款只有农信社的44%。农行改革的定位是“县域金融的主渠道”,但如不解决系统内上存等细节问题,农行要想恢复在农村金融的龙头老大地位,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细节四:农行对县域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标准较高。
某县农行支行对有信贷关系的251家中小企业进行调查,被评为A至AAA级的中小企业占37.45%,B级的占5.98%,C级以下的占55.38%。按照农行的有关制度规定,B级及以下的企业属于信用不佳、限期退出的企业,按照这个口径,该县60%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普遍偏低,很难从农行得到贷款。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除了严格的贷款问责制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县域担保机制不健全,银监会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贷款担保机构的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必须是实缴资本,这对从事县域信贷担保的公司造成了冲击,一些资金实力较弱、贷款困难、真正需要担保的县域中小企业,往往无法进入担保公司的视野。如果不健全县域担保机制,就很难解决县域支行“惜贷”的问题,当然这个问题不是农行自身能解决了的。
二、拓宽政策性金融的服务领域
2004年之后,农发行加快了改革的步伐,积极探索开发性金融的新路子,服务领域逐步从产后的粮棉油收购等产后业务,扩展到产前和产中。
从2004年起,农发行开始市场化发债筹资,逐步摆脱了对央行再贷款的依赖。三年来已累计发债筹资4410亿元,累计归还再贷款2637亿元。另外,还通过开办同业拆借、组织企业贷款、与邮储办理协议存款等方式,开展市场化融资,降低了资金成本,改善了负债结构。
三、促使邮储资金回流农村
邮储银行已于2007年3月20日成立,作为一家长期承担普遍服务职能的新企业,其优势十分明显:一是网点多,3.6万个网点,遍布全国2800多个县市;二是网络大,拥有全国一体化的电子网络,能够实现资金实时到帐;三是资金实力雄厚,存款余额1.6万亿,仅次于四大银行;四是客户群体广泛,绿卡近2亿;五是历史包袱轻,不良资产几乎为零等。
当然,邮储开展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比如:人才储备不足,风险控制能力弱;邮政的全资子公司,来自股东的支持不够等。另外,邮储银行是一级法人体制,这种体制能否适应农村金融发展的需要,还有待研究。
在农村,邮储和农行、农信社系统有许多重合之处,都有大量网点,重点业务特别是零售业务基本上以吸收存款为主,客户以中低端客户为主,网络、客户和业务重合,如何在竞争中加强它们之间的合作,也需要引起注意。
四、继续深化农信社改革
2003年6月,国务院决定在江苏等8省市,启动农信社改革试点,2004年8月在全国铺开。统计显示,截至2006年末,已组建银行类金融机构93家。资本充足率从-8.45%提高到5.89%;不良贷款率从36.93%降至17.54%,资产质量明显改善;从2005年开始,农村合作金融系统开始营利,结束了从1994年以来连续10年的亏损。
农信社改革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各个地区要有所差异。经济发达地区的农信社改革,可继续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的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在经济发达地区,美欧等国社区银行的做法,可能更有借鉴意义。在美国的农村,社区银行的数量很多,其营业机构数量占农村社区所有银行营业机构的58%,存款份额占49%。美国还专门成立了《社区再投资法》,鼓励社区银行的发展,美国还规定社区银行免征各种税赋,不用交存款准备金,可参照市场利率,自主决定存贷款利率。在我国,如何建立一套适用社区银行发展的规章制度、监管机制和可供推广的操作性经验,对我国社区银行的发展很重要。另外,还要采取一些措施,比如像一些国家硬性规定:社区银行要有一个较大比例的储蓄资金,用在本地,同时社区要定义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否则将很难保证社区银行的资金不会流向工商业,不流向城市。对老少边穷、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农村山区的农信社改革,要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改造,不能简单套用现代银行制度模式。
要尽快理顺省联社同县联社、信用社的管理体制,确保基层农信社的独立性,严禁上级联社指定下级联社负责人。省联社不能办成行政性管理机构,要在尊重法人经营权的前提下,树立服务意识,充分发挥人才、信息、管理上的优势,建立有效的金融创新机制,开发适应农村各类市场主体需要的系列金融产品;要重点发展金融咨询、、保管、担保和个人理财等中间业务,加快银行卡联网,实现联合经营。
五、积极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
2006年底,银监会放宽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截至今年2月末,已在6个省、区试点三类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了34家,取得了一定效果。下一步将在全国各省、市积极稳步地推进试点,正在筹建当中的还有62家机构。
应该说,这是个好办法,但银监会规定,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不包括社团法人。一些NGO(即非政府组织)人士感到很遗憾,由此引发了一些争论,比如NGO的小额信贷是否应该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过渡?如果能过渡将可能会面临哪些困难?
现在全国各地的小额信贷形式很多,差异很大,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第一,银监会合作部将各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纳入监管范围之内。发展小额信贷需要有个总体的规范。建议银监会制定一个“农村小额信贷发展指引”,并在实践中逐步规范。各种形式的小额信贷在成立之初,要到银监会的县监管办备案,这样也便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各地小额信贷的发展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省域内农村金融改革模式选择建议
针对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目前不宜采取全省合并的统一模式,但从长期来看,条件成熟的农信社可以相互合并,甚至是全省归一。首先,与城市金融相比,农村金融有着许多不同的特征,如农村覆盖面广、信息不对称程度高、信贷额度小、经济基础相对薄弱、非生产性信贷多、缺乏足够抵押物、信贷成本高等特点。因而,江苏城市金融全省合并的模式还很难延伸到农信社的改革上来。其次,从金融供给来看,苏南苏北农民收入的区域差异较大,由此形成的金融供给能力明显不同。从金融需求而言,苏北的支农任务明显重于苏南,非生产性支出在苏北的金融需求比重明显高于苏南,因而目前不宜采取全省合并的策略。各地农信社应根据当地的经济特征、生态环境等因素,制定适合自身的改革思路,不全省并一也将有利于鼓励竞争,各地信用社应着力加强信贷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充分保证信贷质量。再次,江苏省应改变目前县级信用社资本过低的现状,可考虑地级市内县级农信社的统一合并,区域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接近、经营特点类似的农信社之间,可以考虑跨越地级市进行合并。一定范围内跨市合并的模式既有利于提高抗风险能力,还将有利于解决地方政府对农信社过多行政干预的问题。
国家近几年从法律上赋予县级人民银行领导和监督管理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职能,使现有人员在开展农村金融工作时有法可依,能够更好更快地促进新农村建设。而且各级银监管理部门通过认真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积极推进在县域农村地区增设金融机构,鼓励为农村提供更多的资金,为支持新农村建设提供完善的组织保证。
(二)农村金融机构为新农村建设提供重要的资金支持
进行新农村建设,资金是关键因素。近年来,各金融机构加大了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业务范围不断扩展。单从邮政储蓄来看,其贷款业务由原来的只存不贷,改变为又存又贷。而且,为了加快推动新农村建设,国家还成立了一系列的新型农村金融结构,这些按照商业可持续发展原则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初步形成了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金融服务格局,为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同层次的资金需要提供支持。
(三)农村金融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动力支持
农村金融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国家采用市场和政策干预的最佳组合,在明确经济走向的基础上,运用金融工具形成一个良好的经济发展氛围。这就需要很好地发挥金融业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功能,提高实物资源的配置效率,以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现状
(一)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不断拓展
为了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新农村发展,国家指导农村金融机构积极研究推广农村信贷,探索多种形式的抵押、质押和联保贷款的办法,切实解决贷款难问题,为农民提供全方位、多功能、多层次的服务,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多层次、差异化、精准化的金融服务产品。在经济较发达地区,还设立更多的金融产品,扩充服务功能,发挥对农村经济强有力的拉动作用。
(二)融资渠道不断拓宽
县域金融机构开办了个人、企业委托贷款业务,通过金融手段引导民间资本有序流动。鼓励和积极培育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大力发展非政府专业小额贷款机构,拓展了商业银行的资金回流制,增加了农村可使用的资金量。邮政储蓄在积极办好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同时,也不失时机地开拓信贷服务品种,努力为农村发展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
(三)农村金融文化建设得到加强
通过适时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和组织实施“金融人才工程”,为金融业务开展奠定了群众性基础,营造了社会氛围,也培养了农村金融专业人才。农村金融机构及时地构建农村金融政策和金融信息的传导交流体系,增强了金融工作的透明度。通过制定自己的企业文化并进行宣传教育,使企业明确自己的社会道德,使企业的每个员工都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为新农村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四)产业投资基金在农村得到发展
为缓解新农村建设资金紧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招标的形式交由公司利用产业投资基金兴建。这样做,一方面给公司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创造更多的GDP;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配合国家投资改变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局面,推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改善农村产业结构,促进新农村发展。
三、农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机构面向农村的业务萎缩
目前,农村金融机构从农村吸收的资金只有部分被用于新农村的建设。工商银行从本世纪伊始就大规模从农村撤离,农业发展银行基于面临市场化改革,不愿意在农村开展过多的业务,农业银行的涉农贷款仅占全部贷款的30%,而邮政储蓄银行更是只存不贷,大量抽走农村资金,使得农村融资难、贷款难问题一直得不到根本解决。农村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农民的消费性金融需求几乎不可能再从正规金融体系中获得满足,从而严重阻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欠佳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劣直接决定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绩效的高低。当前,农村诚信教育和宣传工作滞后,信用文化缺失,农户和农村企业的诚信意识淡薄,导致逃废金融债务现象屡有发生,再加上适用于农村信贷的可抵押物缺乏,贷款安全难以保证,从而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对新农村建设投入的积极性。我国的金融生态环境的法律环境、信用环境不佳以及担保体系不完善,使得金融机构自我维权能力不足,对恶意逃债人缺乏强有力制裁手段,导致金融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严重影响了农村正常金融秩序,也就无法满足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所要求的外部环境。
(三)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滞后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规模小,数量较少,供求结构失衡,农民的购买力较低,赔付率居高不下。所以,一般的商业性的保险公司不愿开办此项业务,只有政策性银行经营此项业务。2006年,全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是8.5亿元,全国财险保费收入是1509.4亿元,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尚不足财险的0.6%。从这一组数据中,可以明显地感受到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的滞后,难以满足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落后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呈现出二元结构特征,即由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组成的主导型制度与由地下钱庄、高借贷等组成的民间金融并存。对于后者,政府一直是限制其发展的,而前者始终在政府规定的低利率水平下运行。由于资金使用成本极低(在通货膨胀时甚至为负数),形成了旺盛的资金需求。在资金缺乏、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金融部门只能在政府控制下以“配给”方式提供信贷,这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农村长期存在严重的金融抑制。
四、农村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对策
(一)国家要加大力度扶植和支持农村金融发展
农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国家可以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金融政策支持、加强金融监管等途径,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壮大经营实力,全面促进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尽快制定适合农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为新农村建设中金融资源安全运行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中央银行要加大对农村金融的宏观调控。对资金困难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要给予临时贷款支持,同时,要允许贫困地区的银行机构少缴或免缴存款准备金。在利率方面,对于贫困地区的贷款要实行差别管理,通过宏观调控引导资金流向农村。
(二)进一步规范民间金融行为
农村金融制度供给的错位与不足,使农村正规金融供给短缺,农村资金超出需求得不到满足,使得农民不得不转向民间金融。但是,民间金融伴随而来的高利息、高风险给农民带来了高成本、高负担。要加强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的管理力度。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间借贷政策,规范民间融资合法经营。通过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参照国外经营理念,从农村的实际和农民的需要出发,进一步扶持专门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农村金融投资公司,引导、规范民间互助会等互的融资形式,使更多的民间资本有组织、有计划地注入农村金融市场,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各类金融服务,或者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增加民间金融交易的正规性和安全性。
(三)鼓励和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新农村建设要想得到充足的资金支持,除得到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外,还要充分利用农村自有优势去吸引其他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中国加入WTO后,外国银行将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对于外资企业,可以吸引其在中国农村直接投资。但也要注意在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时,忌盲目引入,要切实兼顾好各方面的利益,保证我国的新农村建设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四)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体系,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保障
要加快农业保险制度建设,把发展农业保险纳入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考虑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或者委托政策性银行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政府可以对参加保险的农户实行保费补贴,培养农民的参保意识,健全农村保障体系。根据农业发展和农民的实际需求,不断增加农业保险的险种,扩展我国的农村保险事业,为新农村建设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五)切实改善农村金融环境
要积极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大力推进信用村镇、信用企业和信用农户活动,在农村开展诚信教育,大力倡导信用文化,切实增强农民的金融法制意识,营造稳定、和谐的融资环境。建立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依法保护金融债权,提升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市场的信心。积极探索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考核机制,制定落实严格的奖惩措施,把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纳入到部门考核范围中,形成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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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鹤壁市农村金融现状调查
鹤壁市地处河南省西北部,临近太行山区,辖浚县和淇县两县,地区面积不大,人口约40万,其中主要为农业人口。工业不发达,农业也较薄弱,是河南省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一个市。其金融业的发展也很缓慢,尤其是农村金融,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
据调查,鹤壁市有许多落后山区的农业还处于原始耕作状态,从播种到收割一切工作都是使用原始农具,耗时耗力,工作效率低,单产不高,农业抗灾能力差,受天气影响较为严重,是名副其实的靠天吃饭的小农经济,在这里农业仍是一个投资多、回报少、高风险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而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三类组成:第一类是中国农业银行,它是从农村发展起来的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网点延伸至县及乡镇,属商业银行性质。主要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小城镇的建设、农村的信贷扶贫;第二类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它是政策性的金融服务机构,它不吸收存款,其信贷业务只是界定为对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成封闭式运行;第三类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及中国信合以此为基础而组建的农业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这两类金融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近年来,由于各种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向越来越倾向于商业化经营,信贷重心逐步转向城市,如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一样,采取信贷管理权限上收、组织资金逐级上存的经营方略,除了个别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外,县域乡镇营业所的主要任务则是组织存款、清收贷款本息。这种“只存不贷”的经营方式,偏离了其“服务农业”的基本宗旨,使农业金融在基层服务上出现断层。中国农业银行相对于其他商业银行来讲,贷款利息稍低,但对于高风险的农业,农行要求必须有抵押。而在农村,农民唯一的房产却不在抵押范围之内,即便是当地的私营企业也只能按照“消费信贷”来办理。现在县级商业银行的工作就是接受储蓄,基本没有放贷权,地级市商业银行有些地方还可以放贷,有一些流动资金放贷权,但大部分没有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权限。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需要贷款,就得层层上报,一直报到总行,总行审贷委员会开会,然后层层研究。从金融机构上看,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非常简单,他们无法进行股权融资,现在只有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中小企业够不上门槛,创业办市场还在讨论之中,并且规划中只上高科技、高成长企业。而中国从资源禀赋上将最适合大批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这些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就很难觅得股本投入,他们不可能发行债券,只有通过一条途径——贷款。但由于没有抵押物,农民想要从商业银行得到贷款的可能性微乎其微。2国有商业银行网点的撤并带来的问题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的平均存贷比仅50%左右。而农村信用社差不多70%~80%都放贷了,这样农村信用社就在无形中成了鹤壁市农村唯一的金融支柱。但农信社规模太小,吸收到的资金很有限,且农村信用社在几次大的调整中,积聚了大量的呆账坏账,无疑加重了信用社经营的困难程度,导致农村信用社资金力不从心。
由于历史原因,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大多是按照行政区域随政府的设置而设立的,而不是依据金融资源的多寡而设立的。因此,在一些金融资源很不丰裕的地区比如鹤壁市就有大量网点机构仅仅是政府机关的配套设施。他们的经济效益差,入不抵出,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目前都在亏损经营。根据2002年3月9日《经济观察报》报道,从1998~2001年间,中国银行机构总数从1997年底的15251家降到2001年末的12529家,减少了2722家,下降了17.8%;1998年以来中国银行还采取撤销降格等方式共撤并县支行246家,县支行总数比1997年末减少了22%,中国建设银行共减少县支行3601个,1998~1999年建行累计净减少营业网点4000多个,经营向大中城市转移的战略初步完成;中国工商银行2000年撤并各类机构和网点4000多家,撤销了13家二级行、242家县支行,2001年继续进行了大幅度的机构撤并工作,中国农业银行的某些省级分行从1997年初就开始了机构撤并工作,到2000年底,农业银行撤并网点5759个,县支行级机构降格为办事处89个。在鹤壁市也可以明显感觉到这种现象,像中国银行在山城区、淇滨区两个城市内有网点,县域及乡镇本来就没有中行的网点。建行本在鹤壁集镇有一个网点,上年年底也给撤销了。目前集镇上仅有两家工行、一家农行及三四个信用社机构。据全国资料统计,2002年第一季度,仅邮政储蓄存款余额就达6100亿元,中国人民银行合作金融司一位官员估计,其中有2/3的资金也即4000亿元来自农村地区,县级各类商业银行在农村吸收存款6000多亿,放贷3000多亿,转出3000多亿。一位专家的测算是,每年倒流的资金应该在6000亿元左右,平均每个县流出的资金为3亿元。
3农村金融面临的严峻问题及其对策
如上所述,一方面,农村资金多渠道被分流,另一方面,农村社会化金融服务缺位和资金供给不足,致使“三农”经济严重“贫血”。现实把一个广阔的农村金融市场连同沉重的社会责任让给了农村唯一的合法金融主体——农村信用社,而他们的存贷比已经超过了70%。对于广阔的农村来说,农村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基于对农村金融的现实审视,针对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解决思路:
(1)“堵漏”、“清淤”,减少资金分流,有效增加农村金融资源。根据农村金融实际需要,国有商业银行(农行除外)要适度改革和调整在县域业务的运作结构,要适度调低系统内上存资金的比例和利率,以减少和解决农村资金流向城市、农业资金流向非农业、经济落后地区资金流向经济发达地区这个资金盈缺布局不均衡、两极分化越拉越大的问题。要适度“放权”,给予或扩大对基层行的资金授权授信额度和新增贷款的审批权限,为基层行扩大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投入营造一个宽松的经营和发展氛围。同时建立信贷投放的激励机制,促进信贷资金的有效投入。
(2)“开源”、“引水”,对农村信用社应加强管理,调整结构,强化支农职能,真正肩负起“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深化体制改革,要取消乡镇农村信用社一级法人资格,建立以县联社为法人主体的管理体制。多渠道地组织存款,养精蓄锐,增加资金实力。县乡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存款,壮大其资金力量。制订切实可行的清贷收息措施,加大到期贷款本息的清收力度。同时,努力盘活不良资产,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3)“内帮”、“外助”,创造宽松环境,壮大支农资金实力。在目前农村金融体系下仅靠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实力和运作是难以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的,必须附之于必要的政策外援,建议国家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农村金融的历史包袱实行分摊消化、政策补偿、免征营业税等。地方政府要积极引导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大局意识,视农村发展为己任,切实为农村金融“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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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至关重要的问题,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本质上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农村建设,其中一个重点和难点就是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稳步提高。而作为农村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能否为此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则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关键,因此,研究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对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村地区的持续稳定和农民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概况
(一)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较为齐全的以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为主体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国农业银行恢复前,我闻农村金融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的农村信贷和农村信用社业务组成。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恢复后,由中国农业银行统一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领导农村信用社,从而确立了中同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制。1994年从中同农业银行分离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金融增加了政策性金融部门。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标志着农村金融体制又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政策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1986年开始设立的邮政储蓄机构被界定为其他金融机构,但因得益于政策优惠,近些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也成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供给方为农发行,农行和农村信用社,而需求方则主要包括了农村经济活动的主体农户和农村企业。金融产品受制于供给水平、能力及意愿等因素,目前品种较为单一,对于各种类型的农户和农村企业千差万别的金融需求则显得供不应求。还有,客观上由于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存在较为明显的短缺和抑制,供给方在市场体系中基本处于垄断者的地位,加之资金的价格未能市场化,由此导致金融交易行为扭曲现象普遍存在。
(三)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对农村金融体系的监管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对农村金融的监管主要是按金融机构的类型来划分的,既包含银行监管部门也包括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其中银行监管部门主要监管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农发行、农行以及邮政储蓄等。而合作金融监管部门主要监管数量众多的农村信用社,在监管的同时还负责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行业管理。另外,银监会等其他金融组织对农村金融体系的监管也发挥重要作用。
二、我国当前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不足之处
目前虽然建立了以政策性、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为主体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但由于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完全意义上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尚未发育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作为政策性银行的农业发展银行资金来源不稳定,筹资成本较高,与优惠贷款形成较大反差;业务范围狭窄,功能单一,仅是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着政策性金融组织的作用,从某种程度来说,只是扮演着“粮食银行”的作用。
2.作为商业银行的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定位和经营策略发生了重大变化,信贷业务重点向城市倾斜,农业银行信贷资金已基本从农村市场退出。
3.农村信用社“支农”力不从心,其管理体制、经营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三会”制度形同虚设,历史包袱沉重,不良贷款率较高。
4.农业保险不适应“三农”发展需要。目前补偿性质的灾害救济,一是受到国家财力限制补偿不足;二是不适应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对农业保险的要求;三是不利于培育农户参与保险的秘极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5.民间金融依然活跃,且缺乏必要的规范。农村的民间金融组织和融资活动,其运行极不规范,存在着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1)存贷款利率普遍较高,影响了农村经济主体的发展后劲;(2)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
(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不足之处
1,资金供求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未确立,影响资金的优化配置。国家对农村金融市场实行十分严格的金融管制,资本的基本价格——利率形成机制还未完全市场化,在民问借贷市场活跃的情况下,资金市场存在两个价格,即利率的“双轨制”,导致资金供求基本信号被扭曲,影响了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本身也是导致农村资金抽往城市和地下金融禁而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
2,存在明显的供给短缺,局部形成寡头垄断的局面。由于农村金融的供给方仅为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且资金供给长期难以满足农民和农村经济的需要,资金的卖方市场长期存在。
3,金融产品供给不足,水平较低,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户和农村企业由于经济活动内容和规模不同,其金融需求也表现出多层次性的特征。而以农信社为主力军的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仍然停留在存款、贷款等传统业务上,且资金规模有限、金融产品创新少、结算手段落后,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农村经济和农民的需求。
(三)金融监管体系的问题
1.对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缺乏长远规划。主要表现在:对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发展缺乏明确方向,政策性金融业务散布在多个金融机构。
2.农村金融监管力量有限,难以适应点多面广、情况复杂的监管要求。由于存在监管体制设置上的问题,监管结构呈现“倒三角”形态。在基层地市、县人行的金融监管力量最少,而监管任务却最重,情况最复杂,监管人员往往疲于奔波,忙于应付,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很大影响。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战略措施
(一)统筹考虑,进一步创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1.完善农业发展银行职能,使其真正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作用。要改变目前农业发展银行只负责国家粮棉油收购贷款的格局,扩大其业务外延。一是把目前由农业银行经营的农业开发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划为农业发展银行;二是将国家开发银行农业信贷业务、国际金融机构农贷的转贷业务划为农业发展银行管理;三是改变目前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来源渠道过于狭窄、资金来源不稳定的现状,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建立农业发展基金面向农民筹资、境外筹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还可将邮政储蓄存款、社会保障基金等划为农业发展银行。
2.整合和发展国有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国农业银行,使其更好的为农村、农民、农业服务。一方面通过农业产业化的优秀项目去吸引商业银行的投入;另一方面,国家可规定商业银行向农业投放贷款的最低限额或比例,或要求商业银行将存款增长的一定比例用于购买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另外,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实施,其国有银行业务逐渐从农村市场淡出是必然的趋势,可以考虑将其分支机构统一整合基础上,吸收民问资金参股,改组成地方性质的中小型商业银行,增强对县域经济的支持。
3.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积极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主要内容首先是要进一步明确信用社改革的总体目标。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总体方向应是合作制,按照合作社原则进行改革,农村基层信用合作社应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金融组织。其次,应明确信用社的财产的归属,即所有制性质。改革中应尊重农民社员的股权和集体所有财产的所有权,任何人不可平调,也不可随意改变其性质。第三,应进一步完善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
4.要尽快组建以地方政府为依托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鉴于商业性农业保险尚缺乏市场基础,建议在政府推动下争取成立地方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该公司可以采取“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经营,并享受相应的税收和财政优惠。在经营中,公司要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走“大农险”之路,在完善农村风险保障体系,开发培育农村保险市场的过程中稳步发展。
5.正确引导和充分利用民间金融,实现民间金融适度发展。对民间金融,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人手,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备金率和资金充足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的情况下,引导和鼓励民间私人借贷机构等有规范组织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以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满足“三农”多层次的融资需求。同时,对投机性民间金融组织和以民间金融为幌子进行非法金融活动的要予以严厉打击。
(二)创新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推动以农村资金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为中心的改革,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逐步建立起更加广泛的金融市场,包括农村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并实现正式的农村信贷市场与非正式农村金融市场间的有机联系。推动农村资金拆借市场的发育,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提供便利。鼓励金融创新,产品创新,为农村客户提供包括存贷款、证券融资、证券交易、财产担保、租赁、人寿和再保险和支付结算等中间业务在内的多样化金融工具,以适应多样化的农村金融需求。
(三)创新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尽早实现对农村信用社金融监管和行业管理的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