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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建设投入轻管理维护。在进行企业信息系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统建设中,一些企业存在着误区,他们对机房、计算机、网络通信设备等硬件舍得花钱投入,有时甚至达到非名牌、国外品牌不买,而对于网络管理和系统维护往往重视不够。“重建设轻管理”几乎是MIS(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病了。在某超市企业整洁敞亮的计算机房里,服务器、工作站、交换机、路由器、Hub摆放有序,但是一谈到网络管理,技术主管却大倒苦水:以前只有几台计算机搞搞进销存、人事、工资等前后台管理,随着企业的发展,开始建设LAN,联入网络的计算机越来越多,网络所承载的业务量也越来越大,发生故障的机率也越来越高,现在,原来的管理办法已经很难满足需求了。针对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必须加大软件的投入,引入高效率的网络管理手段。
2、网络管理工作的深层次思考。顾名思义,网络管理就是管理好网络,确保网络的畅通。但现在面临的情况是:企业的高度信息化,使企业的绝大部分业务流程如EDI、ERP、CRM等都在网上进行。这就对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仅是保证网络的连通就可以,还应有全局的目光,提供高附加值的网络应用服务,包括提高网络的“业务快速提供能力”、“业务质量保障能力”和“运行维护管理的低成本运作能力”,以适应和满足业务的开展。有位网络管理员曾这样向我介绍他的工作:就是保证网络通信是可靠的,能及时响应网络故障,解决问题,安装一些服务器端共享软件等。从他说的话可以看出,在重视技术服务的同时,缺少与业务的沟通,缺少对业务流程的监管。而现代网络管理的目标就是体现业务的规则。
3、网络管理工作要变被动为主动。以“问题本论文由整理提供驱动”、“出现问题后再解决”的被动工作方法,是很难适应一些需要及时响应业务的企业的要求。市场竞争要求网络部门的工作要从被动维护向为业务部门、为市场主动服务转变,网络服务质量要从内部测评考核向真正的用户感受转变。网络部门要围绕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发展,加强网络运行分析,开展网络延伸服务,为市场策略的制订和调整提供有效的支持。围绕业务部门的需求,分析网络服务存在的问题,确定网络优化的重点,采取一系列改进网络服务的措施。随着业务的迅速发展,系统的运行环境也相应的发生改变,新问题会不断出现,这就要及时引入智能化管理的手段,如Cabletron的Spectrum,可以管理所有基于SNMP的网络设备,实现网络分析、智能故障预警,在网络层面解决服务工作中出现的这些新问题。网络管理工作还要开展网络信息流量的监控和分析,及时掌握公司采用的新业务策略的效果,为公司调整策略提供支持。可以说通过网络管理为企业发掘新的商业机会,这些工作是信息化经济时代,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对网络管理的要求。
4、不兼容带来的网络孤岛现象。首先出于商业原因,硬件设备厂商对网络管理信息中的私有部分进行相互信息封锁,使得各自提供的设备管理工具和网络管理平台,对竞争厂商的设备管理能力一般都比较弱,如果选用了不同的硬件设备厂商的产品,就不得不配置多个相互独立的网络管理系统,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网络管理系统之间出现孤岛的现象。
另外,在现实中,各个企业的网络结构也不尽相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同。它们或许是一个几乎没有远程办公的小型的LAN;或许是以FDDI(或ATM)为主干,以太网、TokenRing、无线网,并有远程访问,甚至建有WEB站点的混合结构;或许是一个分布式环境,该环境中有许多运行于各种平台的client/server(客户机/服务器)应用,甚至是一个集中式与分布式相结合的混合环境。企业所开展关键业务流程如EDI(电子数据交换),要求供应链上的上、下游厂商的网络必须互联互通,但是因为彼此采用不兼容的硬件设备和网络环境,所造成的孤岛效应是可能存在的,已经严重影响网络系统对业务支持的能力,造成企业的业务处理、管理控制和战略管理不能很好地与外界沟通,也使企业在MIS的投资上产生浪费。实现网络管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且需要不菲的代价,目前解决管理孤岛的最佳途径就是引入全面的网络管理系统NMS,对构成企业IT环境的所有资源实施端对端的可靠管理,简而言之,就是以现有企业IT资源为中心,对复杂的异构环境同时使用LAN管理系统和企业管理系统。
二、面向业务的全面网络管理系统
NMSNMS就是为网络装置提供的典型功能进行统一管理,可根据各自的面向对象和管理性能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简单系统。这些系统是针对具体问题的针对性解决方案,包括一些较为简单的产品,如pcAnywhere,或者也可能是一些管理用户特定资产的系统,如Oracle数据库。就单个系统来说,它们都很有价值,完全可以解决具体问题,且成本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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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是LAN管理系统。这些系统提供范围较广的功能性,它包括网络管理系统和系统管理系统。这类管理系统的产品包括HP''''sOpenView、Novell''''sManageWi本论文由整理提供se和Microsoft''''sSystemsManagementSuits(SMS)。对拥有小型网络的公司所需的LAN管理方面,HP''''sOpenView在大多数方面超过SMS和Novell''''sManagewise,特别在集成性、可扩展性、问题管理和自动检测上得到用户的首肯。
第三类是企业管理系统。这类系统的典型代表是IBM''''sNetView和Cabletron''''sSpectrum.这些管理系统能在统一管理平台上实现包括企业应用管理在内的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多方面的管理。
在企业信息化的今天,网络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网络就是业务。如何使网络更好地服务于业务也是人们面临的一个新的挑战。全面的网络管理方案能够帮助企业确保网络与服务的可用性,减低网络维护和运行成本,增添新的业务机会,以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等等,使网络真正成为全面服务于业务的网络。
三、企业网络管理中的商业价值
一般来说,企业在网络管理方面的投入将为企业带来多方面的回报,包括网络的高可用性、IT的投资回报率(ROI)及拥有成本(TCO)、企业的高附加值等方面。这也就是网络管理的价值。
1、网络的高可用性。网络的可用性是指网络不间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断运行的能力。高可用性可能意味着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持续操作。一方面要求网络设备本身具有高可靠性(以平均无故障时间来衡量),另一方面从网络管理入手,来实现一个高可用性的网络。网络的高可用性(包括应用和服务的可用性)对企业业务的影响是十分显着的,需要及时响应业务的企业,必须要确保网络高可用性。网络不可用引起的业务损失在不同的企业会有所不同。一般地,实效性越强、业务越关键的系统,停机所带来的损失越大,例如超市前台收银,后台管理系统、银行ATM系统、证券电子商务系统、旅客定票系统等。评估网络可用性对业务的影响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来计算:网络不可用造成的损失=(全年网络非正常时间/企业全年作业时间)×企业全年收入例如,一个年营业收入为3000万的公司,其网络可用性为98%,即非正常时间占全年营业时间的2%,那么每年因为网络不可用造成的损失约为2%×3000万元=60万元。
2、IT的投资回报率及总体拥有成本。在中国的信息化过程当中,很多企业需要别人的经验,需要了解信息化的先进管理思想。大多数企业已经知道网络能够给他们的企业带来利润,但是上一个适合企业的IT系统到底要花多少钱?市场上众多的IT产品到底哪些最好?选择的IT系统好用吗?什么是功能全的IT系统?价格怎样考虑?他们心里没有底,他们需要一个好用又买得起的IT系统。归根结底,他们是要合理、经济地控制好IT投资,尤其是在投资中控制好总拥有成本。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建立一个经济评估机制,对各种存储方法做投资回报率(ROI)和总体拥有成本评估。
绝大多数企业上信息系统时都是这样花钱:信息化的最初需求不是企业级的,大多数公司都是从部门做起,比如,财务要进行电算化,仓库需要管理等,因而最初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需求是面向功能的。但是这种起步自然而然就会产生信息孤岛,怎么办?开发接口。这样一来,跨部门的业务成本提高了,产生的结果似乎是用了信息系统后,不但没有省钱反而花钱更多了。这就是没有认真考虑总拥有成本的结果。
企业究竟该如何投资?购买信息系统的钱应该花在什么地方?很多人认为购置一个信息系统,大部分钱应该花在购置硬件平台、软件、咨询、实施和服务上。而根据总拥有成本的概念,购买软件、硬件、咨询服务的投入,只占整个投资的32%,而更多的费用投入在系统的网络管理、技术支持和培训方面。按照上述观点建设的企业级信息系统,可以在良好的总拥有成本下获得最大的投资回报率。
关键词 BOT方式 BOT方式法律关系 BOT特许协议 BOT投资回报率
一、BOT概述
(一)BOT含义
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简称。BOT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融资的方式。其具体内涵是指一过政府或其授权的政府部门经法定程序通过特许协议将国家拥有的特定基础设施或工业项目的筹资、投资、建设、营运、管理和使用的垄断权在一定时期内赋予给本国或外国民营企业集团(项目公司),政府保留该项目、该设施最终所有权及相关自然资源永久所有权。在经营期内,项目公司可以自主行使其对该项目,该设施的管理权和经营权。但经营期满以后,项目公司将该项目或该设施无偿转移给政府所有。
由于按照传统,公共资金与私人资本之间往往有着明确的界限,使用方式和目的也大相径庭。与公共资本用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不同,私人资本投资是为了盈利。而在BOT方式中,私人资本参与的是公共事业的建设。尽管私人资本可以通过使用一定年限的特许经营管理权来收回投资进而赢利,但从其实际的效果来看,是达到了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的。因此可以认为BOT是私人资本在政府领域的有限扩张。
BOT方式为国家在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重大基础建设中提供了一个新的融资方式。这种最早自20世纪80年代出现在土耳其的融资方式由于其达到的资源配置的效果良好,很快在世界各地盛行。英吉利海峡隧道、澳大利亚悉尼港隧道工程、香港东区隧道、马来西亚高速公路、菲律宾的电厂项目等都是世界上比较著名的BOT项目。
(二)BOT法律关系及其特征
1.BOT方式中的法律关系
BOT方式中的当事人包括政府主管部门、项目公司、投资股东(项目主办人或称项目投资人)、项目贷款人(金融机构),建设公司、原料供应公司、设计公司、保险公司、营运商、经营管理公司,以及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购买人、设施使用人、项目投资回报和贷款偿还的担保人、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人等。这些当事人中,最重要的是政府和项目公司。
政府在整个BOT方式中占主导地位。设施建设的决策、总体规划等都由政府根据本国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照其发展策略来制定。在发展中国家,政府的主导地位更是鲜明。尤其是在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决定权完全属于政府,因此在BOT方式中,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政府都起决定的作用。
2.法律关系的特征
(1)特许协议主体的双重性
BOT方式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特许协议。特许协议主体的特殊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BOT方式的复杂性。正是通过特许协议,政府授权私营企业进行公共基础设施的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等。相对于一般的特许协议,BOT特许协议的主体有以下特别之处:
BOT特许协议的一方是东道国政府,其在特许协议中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特许项目的发包方,又是公共权力的执掌者。政府既是协议的当事人,还是管理者。协议的另一方一般仅限于外国人,但对私人资本的国籍一般没有特别的限制。BOT方式的初衷就是为了吸引外资,因此在急需资金的公共项目中,尤其是资金严重缺乏的国家,更是不会对资金的国籍做出限制。
(2)BOT融资方式的特殊性
BOT融资方式与一般的融资方式不同之处在于,融资以后偿还建设资金的来源不同。一般的融资方式是以项目主办人的全部资产作为偿还建设该项目所用资金的来源。而在BOT方式中,由于BOT项目大多是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这些项目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其投资风险是单个私人主体所不能承受的,因此BOT方式中的项目融资就是指利用项目的未来收益作为偿还建设该项目所用的资金。
(3)BOT方式风险特殊性
BOT方式融资,周期长,标的额大。因此风险也比一般的融资方式不仅高出许多,而且面临的风险种类也多。自然因素、政治因素、商业因素都可能是造成融资风险的原因。
二、BOT运用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
(一)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
BOT协议的结构是以特许协议为中心,以参股协议、贷款协议、建设工程承包协议、项目经营管理协议、产品和服务购买协议等为重要协议,构成一个伞状协议体系。BOT特许协议在伞状结构中居于核心地位。因为特许权协议是东道国政府允许民营企业、尤其是外国投资企业享有投资、建设、营运、整个BOT项目的重要法律依据。
但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其基本的争议涉及如下问题:特许协议事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
1.民事合同
一种观点认为BOT特许权协议事一种民事合同,属于私法契约范畴,主要理由是:特许权协议事政府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双方之间的关系事平等民事主体的关系;如将特许权协议定性为行政合同,意味着政府不经私人投资方同意,即可依自己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来随意修改、飞出特许权协议,会增加私人投资的风险,使外国投资者不愿意投资。
2.行政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特许权协议事一种行政合同,属于公法契约范畴。主要理由是:BOT项目均涉及东道国社会公共利益;特许权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本身不对等;特许权协议兼有国家行政合同的特性;将特许权协议定性为行政合同,赋予政府行政优先权,并没有削弱BOT项目对私人投资者,特别是外国投资者的吸引力。
3.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比较
(1)行政合同当事人中必须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一般情况下在行政合同中,一方是从事行政管理、执行公务的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且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并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权。在特殊的行政合同中,如区域间行政协助、协作合同、行政管理目标责任制合同等,签约双方都是行政主体,双方相对而言,均不享有行政特权。而民事合同则要求合同双方都是民事主体,或者如果一方本身是行政主体,但是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权利义务的分配参与到合同中。在BOT特许协议中,关键的问题在于政府到底是作为行政主体还是民事主体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来签订合同。而在政府法律地位的争议中,实际上是研究政府在特许权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规定。可以说,因政府的权利义务来决定他的法律地位。也可以说,因其法律地位来决定其权利义务。
(2)行政合同的内容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执行公务,具有公益性。行政合同是为履行公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如果合同内容只涉及私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则应视为民事合同。由于行政合同的公益性决定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而民事合同不然,根据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在这一点,两者有较大的区别。BOT合同符合具有公益性这一标准。一个好的BOT合同,不光具有公益性,也同样具有赢利性。BOT合同应该是一个双赢的合同,既具有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特点,又具有满足私人资本实现经济利益的特点。
(3)行政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行政合同属于双方行政行为,双方的行政行为须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当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不等于双方追求的目的相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行政管理相对方则是为了营利。在BOT合同中,政府和私人资本都是在自愿的情况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都有选择签署或拒绝签署的权利,并不存在政府强行签订合同的情况。不过在行政合同中,作为管理者的政府一方在多数情况下也并没有强制行政相对人签署某些行政合同的权力。
(二)BOT投资回报率的限制
1.BOT投资产权的回收
BOT项目中最终移交与合作方式中的移交不同,在两种合作方式下的产权交移方式的比较中,可以深刻理解BOT方式产权投资的回收方式特征。
第一,合作方式中并不强行规定合作期满后的移交。《合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可见,财产是否移交由合作者自行约定。而BOT项目最终移交则是国际惯例,是既定的、必然的结果,具有强制性。
第二,移交的对象不同。合作企业合同中可规定合作期满,合作企业的所有资产无偿移交甲方(合作公司中的中方企业);而BOT合同期满后,所有资产应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的事业单位,而不是合作的中方企业。
第三,移交的性质不同。在中外合作企业存续期间,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资产有完整的所有权,与中方一起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些财产,合作期满移交的是其对固定资产的所有权;BOT项目承办方是基于特许授权而享有对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但无权处分该项目资产。即政府保留对BOT项目的处分权,合同期满后政府收回特许而使其对基础设施项目的所有权完整回归。
第四,移交的范围不同。BOT项目移交的不限于固定资产,承办方应保证项目移交后正常运行的必备条件;中外合作企业没有如此条件。
2.回报率的保证
国际上BOT方式中,存在三种投资回报模式:
自负盈亏的投资回报模式。即指完全由项目公司自负盈亏,承担经营后果。自负盈亏式的投资回报模式不涉及政府对投资回报率的保证问题,相应地,BOT投资者的风险最大,同时盈利的可能性也最大;
固定比率式投资回报模式。即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按事先协商确定的投资回报率承担投资回报数额,而不论项目公司的实际经营善。例如,在菲律宾的BOT电厂项目中,政府就保证国家电力公司按高于市场成本电价的15%价格购买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从而间接地提供投资回报率。在这种模式中,政府对投资回报率提供保证。BOT投资者在固定比率模式中风险最小,相应的盈利也比较低;
弹性比率式回报模式。即指政府与项目投资者通过谈判确定一个投资回报率的上下限,经营收入越过回报率上限部分归政府所有,底于回报率下限时由政府补,在投资率上下限之间的经营收入归项目公司所有。此种模式下,政府也会对投资回报率提供保证。
(三)在项目运行中,政府的特权限制
BOT项目中,政府的特权常常是项目不能顺利展开的原因之一。由于政府特权,使得项目公司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得不到保证。主要就体现在,风险的承担,政府的担保上。
BOT项目区别于普通私人项目,有较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经济组织与建设方面的设计单位、承包公司、供应商、运营商以及融资方面的各种机构等,此外还包括社区、社会公众项目的最终服务对象和东道国政府。各方本应根据自己在项目中存在的利益的大小,拥有参与项目决策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往往出现包揽一切的倾向。在没有项目所有利益相关者,特别是产品最终的购买者社会公众充分参与的情况下,政府往往就与投资方达成了项目的优惠政策、产品价格、产品购买方式等影响深远的条款。而这些条款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价格偏高,市场风险不能合理分摊等问题,最终损害了公众和产品购买公司的利益,影响了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国家豁免权是政府享有的特权之一。BOT 投资方式的特点之一,就是政府出面签约,进而做出保证。一旦因东道国原因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因东道国政府违约,势必涉及到国家豁免和国家责任等复杂的国际法问题。我国相当长的时期内是国家绝对豁免的坚持者,以政府或政府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是历来被反对的。于是在我国的法律中处处可见禁止或限制政府及其人员从事经营的规定,以及对政府及其人员进行保证的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然而,由于 BOT 投资方式的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必然有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为东道国政府。这就使得我国政府和学者在进行 BOT 项目的运作和分析研究时不得不完全或者部分地放弃国家绝对豁免的观念。否则,我国将会把 BOT 项目的投资者“拒之于国门之外”。其实,这种有意识地放弃特定领域内或特定情况下的国家豁免权,并没有否定和侵害国家,相反,恰恰是国家充分实施的表现。根据国际法原理,国家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这种独立地处理事务,当然包括积极地实施行为,也包括自愿放弃某方面的权利。在采用 BOT 投资方式的情况下,东道国为了获取更为明显的利益,给外国投资者以信心,放弃某些方面的豁免权应是无可非议的。事实上,采用绝对豁免主义立场的国家近年来已有日渐减少。目前,亚洲以及拉丁美洲等地区的一些发展中国家仍然在采用。
三、对BOT构建完善的一些建议
BOT法律制度构建的完善,首先应从立法上做起。提高BOT制度法律的位阶,是制度形成体系。其次是充实BOT法律的内容,改变当下法律条文空洞、内容过于空泛的现状,将部分内容细化,也使得BOT方式在实际运行中有法可循。
(一)对投资项目的规范
国家应定期公布那些项目适用BOT方式。规定BOT项目的经营期限,根据具体项目性质和特点,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0年。
(二)对回报率的明确限制
对回报率的幅度和范围做出明确规定,也对回报的方式也做出明确的规定。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兼顾,达到双赢的结果,促进BOT方式的健康发展。
属于项目融资、物料采购、建设、经营、维护方面的风险,由项目公司与有关当事方协商承担;属于国家政策变化等对项目公司所带来的政治风险,由政府部门承担,属不可抗力风险且又不能投保的,由签约双方在特许协议中订明。
(三)对政府特权的限制
规定对政府特权的使用方式,以及对政府特权形式的情况做出严格的限制。只有在危机到国家安全、国计民生、根本性政策调整的时候才允许政府使用特权。国家豁免权的行使依然应有严格的使用条件。
(四)征收、国有化的限制
规定对BOT项目的征收、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为保障外国投资者的盈利信心,BOT立法应承诺在通常情况下不对BOT项目采取征收、国有化等政治措施。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可依法律程序对BOT项目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并根据法律及具体情形给投资者适当的补偿。
四、结束语
BOT作为一种产生于上个实际八十年代并迅速应用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历史并不长的融资方式,已经实际地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在运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因此,为了是BOT方式的融资方式得到最佳的应用,国内已经有很多学者对其做了深入的研究。我在阅读中受到启发,因此也以BOT方式的法律问题研究对BOT方式的构建提出一些见解。希望关于BOT方式的立法尽快完善,以最大的加速度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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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培训是创建学习型组织的重要途径,学习型组织是对传统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创新,两者相辅相成。本文在基于学习型组织的员工培训体系SWOT分析基础上,提出培训体系优化方案。
1培训理念体系优化
员工培训理念的实质是对培训工作意义的认识并进而引导企业领导者、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和员工等培训主体、客体参与员工培训的方法和过程。员工培训不仅是企业的一项福利,还是一种人力资源投资行为,是对企业战略资源的投资,它需要通过提升能力改善业绩来回报。同时培训也是一种激励手段,通过培训规范员工的行为准则,加强员工对企业文化的认同和归属。[1]
(1)从人力资本投资的角度看,培训是一种智力投资,一种投资回报率很高的投资。从投资与收益的角度来看,培训投入对企业而言收益可高达100%。据美国教育机构统计,企业每投入1美元用于培训,便可有3美元的产出。在欧美发达国家,员工培训被认为是企业最有价值的可增值投资。[2]
(2)从企业绩效来看,培训是企业实施的有计划、连续的系统学习行为或过程,其目的是通过使员工的知识、技能、态度乃至行为的定向改进,确保员工按预期的标准或水平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实现高水平的业绩,达到员工个人发展与企业发展的双赢。
2培训课程和内容体系优化
在明确了培训的目的后,就要确定培训课程和内容。尽管具体的培训内容有很多,但一般来说,培训内容包括三个层次,即知识培训、技能培训和素质培训。因此培训课程体系包括:观念培训课程体系、知识培训课程体系和技能培训课程体系。同时培训课程设计的原则为:符合现代社会和学习者的需求、系统原则、最优化原则。培训课程设计的要素包括:教师、学习者、培训教材、课程目标、课程内容、教学模式、教学策略、课程评价、时间以及空间等。企业究竟应该选择哪个层次的培训内容,应根据培训需求分析来选择。[3]
美国心理学家麦克利兰等人提出的冰山素质模型,一个人的素质由水面以上可见、外显的知识、技能和水面以下深藏、内隐的社会角色、自我概念、人格特质、动机和需要等内容构成。胜任力这座冰山由“知识、技能”等水面以上应知、应会部分和水面以下的“价值观、自我形象、个性、内驱力”等情感智力部分构成。因此对培训课程体系进行优化,既要巩固水面以上的、可见的和外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同时更应该注意发掘水面以下的潜能,因为它们对企业的发展意义更大。
3培训模式体系优化
企业为了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通过外包化、合作化和信息化,将原本由企业内部完成的培训职能部分或全部交由外部专业服务机构承担,即虚拟培训。作为一种新型培训模式,虚拟培训组织与传统培训部门不论在培训理念上还是在具体构建上都有很大不同,如表2所示。
虚拟现实技术在培训中的广泛应用为实现个人学习与团体学习的结合及工作与学习的结合提供了技术支持。虚拟培训组织坚持员工对学习负主要责任,在工作中进行最有效的学习,承认学员的主体性,充分调动了人在学习中的自主性。虚拟现实技术在企业培训中的应用,为学员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学习空间;学员在其中真正可以独立自主地学习,由被动学习者转化为学习的主人,实现了企业培训的“因材施教”。
4培训评估体系优化
2007年7月国家开发银行在香港发行了第一笔离岸人民币债券,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由此诞生,此后历经七年发展成为即亚洲美元债券市场之后最受关注的新兴债券市场。尤其是2014年市场交投活跃、供需两旺,呈现出持续快速的增长势头。
一、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的特点
2014年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除香港以外,伦敦、新加坡、台湾、澳洲、法兰克福、卢森堡以及瑞士等地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额度也在不断增加。穆迪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1~9月份,离岸人民币债券的一级市场发行量为4510亿元,超过了2013年全年3760亿元的规模。境外人民币债券供需两旺,一方面是因为投资者逐渐将人民币债券作为一种固定收益资产,开始不断追加投资;二是因为国内融资成本较高,促使发行人进行海外融资。
(一)发行地区向欧洲转移
从发行量上看,香港仍然是离岸人民币债券的交易中心,但是随着伦敦、法兰克福等地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以及当地积极推进人民币离岸中心的建立,越来越多的发行人开始将债券的发行地由亚太地区转移向欧洲地区。2013年11月13日中国工商银行在伦敦发行了20亿元人民币债券,票面利率为3.35%和3.75%,期限为三年和五年,成为首个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总部在伦敦发行的离岸人民币债券。2014年5月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法兰克福分别发行了12亿元和15亿元人民币债券,票面利率分别为3.25%和3.38%,期限均为两年。除了伦敦和法兰克福,欧洲其他地区人民币债券业务也逐渐开展起来。欧洲经济增长乏力,投资回报率不高,欧洲投资者之所以青睐人民币债券正是因为其较高的收益率。
(二)发行主体以企业为主
离岸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人有国际金融机构、国内外财政部门、国内外金融机构以及国内外企业等,相比早期发行人仅局限于国家财政部和国内商业银行,呈现出了多样化的格局。根据路透社的统计数据整理显示,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在香港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共175笔,总额为2095.845亿元,其中国内外企业发行了89笔总额为1137.325亿元的债券;国内外金融机构发行了75笔总额为736.02亿元的债券;中国财政部发行了6笔总额为160亿元的债券;世界银行及国外政府部门发行了5笔总额为62.5亿元的债券。从债券发行额度来看,国内外企业成为发行的主力,其发行额度占总规模的一半以上;国内外金融机构表现也很突出,发行额度占总规模的三分之一;除了财政部外,世界银行以及国外政府部门也是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主体之一。
(三)发行期限以中短期为主
离岸人民币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三十年,最常见的期限是三年。短期债券在市场中交易比较活跃、发行量较大,资质良好的中长期债券也比较受投资者欢迎,最近发行的人民币债券中期限最长的当属2014年5月份由中国财政部发行的期限为20年总额为5亿元的债券。根据路透社的统计数据整理显示,2013年5月至2014年9月发行的175笔债券的平均期限为3.5814年,其中期限为一年的有20笔,期限为两年的有24笔,期限为三年的有86笔,期限为四年的有两笔,期限为五年的有29笔,期限为七年的有4笔,期限为10年的有7笔,期限为15年的有两笔,期限为20年的有1笔。上文数据显示一至五年的中短期债券是市场的交易主体,大概占总发行量的92.01%,七至十五年的中长期债券在市场的发行量不足,仅占发行总量的7.99%。
二、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供需两旺、交投活跃的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一是投资回报率的下降将制约投资人的投资积极性,二是投资成本的提高会影响企业境外融资规模的提高,三是资本项目的管制将阻碍资金从境外回流。
(一)回报率有下降趋势
近期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的投资回报率有下降趋势,较低的投资回报率虽然有利于提高企业境外融资的积极性,但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投资人向债券市场配置资金。2013年在香港共发行了29笔期限为三年的人民币债券,平均票面利率为5.12%。票面利率最高的是金轮天地控股在4月份发行的6亿元债券,其票面利率高达11.25%;票面利率最低的是建设银行香港分行在2月份发行的1.2亿元债券,其票面利率为2.95%。2014年债券的票面利率有所下降,今年在香港共发行了56笔期限为三年的债券,平均票面利率为4.70%。票面利率最高的是当代置业在1月发行的11亿元债券,其票面利率为11.00%;票面利率最低的是国际金融公司(IFC)在2月份发行的10亿元债券,其票面利率为2.00%。随着投资回报率的下降,投资者对发行人的资质和信用评级要求将不断提高,债券的发行难度也会越来越高。
(二)融资成本相对较高
承销商为了提高债券发行的成功率,一般会把单笔发行额度定的较低,这导致人民币债券的单笔发行额度较小。离岸人民币债券的单笔发行额度多为5~15亿元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发行额也并不少见。在单笔债券的发行费用既定的情况下,发行额度越低分摊的发行费用越高,使得人民币债券的单位发行成本明显高于其他币种的债券。此外,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有效基准利率尚未形成,只有少数境内银行发行的债券采用Shibor加点方式定价,大部分的债券都采用固定票面利率方式定价。固定票面利率意味着无论基准率如何调整,票面利率都不变,还款额度也不变,有利于发行人合理安排资金。可是,在降息的背景下,借款人就会承担一定的利率风险,即以相对较高的成本在筹资。
(三)境外资金回流受限
通过发行离岸人民债券筹集的资金向内地回流的渠道主要有三种:一是可以利用人民币进行出口结算,二是可以利用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三是可以通过三类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或是利用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RQFII)以预设的人民币额度投资内地股市或债市。回流渠道多并不意味着境外人民币一定能成功回流。由于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尚未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非金融企业在境外发行的人民币债券,无论是直接发行或是通过子公司发行,所筹集的资金需要经过外汇管理局的审批才能回流国内,债券发行人的性质不同适用的管制政策不同,能否成功回流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的前景展望
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的发展将得益于境外人民币流动性不断提高、人民币债券定价方式逐渐改进以及境外人民币回流机制逐步完善,境外人民币债券市场规模不大但会持续快速的成长。
(一)境外人民币流动性不断提高
随着跨境人民币结算手续和审核流程的简化以及将来跨境个人人民币业务的开展,人民币流出的渠道将不断拓宽,人民币跨境结算将持续快速增长,境外人民币的流动性也将不断提高。2014年前三个季度人民币跨境结算额已经超过4.8万亿元,2009年的结算额只有35.8亿元,五年增加了1340倍。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快速增长也推动了人民币境外存款市场的持续发展,截至2014年9月底,香港、台湾、新加坡和澳门的人民币存款总额已经突破1.73万亿元,韩国、卢森堡以及巴黎的人民币存款都在700亿元以上。除了香港市场人民币存款的增速较慢,其他市场都在持续快速增长,尤其是韩国人民币存款较去年初增加了70倍。境外人民币流动性的持续快速提高,为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提供了可靠的资金保障,将极大推进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的发展。
(二)人民币债券定价方式逐渐改进
国际债券市场普遍采用基准利率(如Libor)加点的浮息定价方式,而离岸人民币债券多采用固定利率计息,这主要是因为缺乏可参考的基准利率。2013年6月香港推出人民币香港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定价基准,这是香港金融监管局按人民币交易活跃程度选出的16家银行人民币利率报价的平均价,作为人民币贷款及利率合约的定价参考,为离岸人民币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一个正式的基准。国家开发银行在2013年7月发行了19亿元人民币浮动利率债券,这是首次以香港人民币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为基准加点计息的上市交易的债券。随着香港市场人民币交易量的不断扩大,离岸人民币基准利率的形成机制将日益完善,人民币债券定价方式也将逐渐改进。
(三)境外人民币回流机制逐步完善
我国资本项目仍然存在管制,境内企业发行债券筹资回流需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核,为了规避监管多数企业会选择海外筹资用于海外投资。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受阻,抑制了企业海外发行债券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推动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随着监管部门不断简化离岸人民币债券的申请发行程序,在直接投资、债权投资等方面不断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境外人民币将以各种形式无障碍地回流境内,加强人民币境内外业务良性循环。境外人民币回流审批程序越简化、回流渠道越丰富就越有利于境内企业在海外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境外筹集的资金回流国内,对其应进行合理引导,使其流向战略新兴行业,切实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裴长洪,余颖丰.人民币离岸债券市场现状与前景分析[J].金融评论,2011年02期.
[2]王如忠,窦佼.香港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发展原因、问题及对策研究[J].上海金融,2012年07期.
一、吉林省经济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保持了较高的增速,年均增速为20%;消费的增速相对平稳,年均增速为14%;国际贸易一直处于贸易逆差,保持进口状态。由此我们看出,吉林省的固定资产投资一直处于高增长状态,并且作为了吉林省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固定资产投资一直在吉林省的经济增长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我省近几年经济运行情况看,其中消费、投资和净出口是对新增国民生产总值贡献率最高的三个项目,三者合计贡献率达90%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贡献率最高,因此吉林省经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投资主导型经济。
众所周知,投资对一个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投资结构反映的是一定时期内社会投资在不同的经济空间或地理空间内组合分配、运用的格局,这个格局的最佳组合会使社会投资的效率达到最大化,也就是说,一定时期内投资产出达到最大化。
固定资产投资结构系统本身是一个“资金分配调节器”,是投资资金到投资产出的一个中间环节。一定时期内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量是一定的,这些投资资金经过不同的投资结构所产生的效果是不同的。固定资产投资结构系统内部包括多种结构和比例关系,对投资资金的分配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在投资结构内部存在着此消彼长的效应――投入到一个行业或地区的资金多了,其他行业或地区的资金必然会减少。
(一)地区生产总值
根据吉林省统计年鉴及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的数据等的初步统计,吉林省在2014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3803.81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6.5%。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524.56亿元,增长4.6%;第二产业增加值7287.26亿元,增长6.6%;第三产业增加值4991.99亿元,增长6.9%。按常住人口计算,全省人均GDP达到50162元(按年平均汇率折合8166美元),比上年增长6.5%。三次产业的结构比例为11.0:52.8:36.2,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6.8%、55.6%和37.6%。
(二)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2014年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486.52亿元,比上年增长15.1%,人均投资达到41733元。其中,不含农户的固定资产投资为11254.84亿元,增长15.4%。
在不含农户的固定资产投资中,第一产业投资414.04亿元,增长44.07%;第一产业投资6445.19亿元,增长16.0%;第三产业投资4395.61亿元,增长12.4%。
全年完成工业投资6233.56亿元,增长15.3%,对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贡献率为55.0%。全年民间投资达到8040.58亿元,占不含农户的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71.4%,比上年提高1.9个百分点。
二、建立模型
固定资产投资是吉林省重要的投资方式,本文的模型建立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预测和各行业投资回报率的评估,通过时间序列分析和ARIMA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进行预测;用主成分分析法得到各行业投资回报率,并结合定性的情况解决了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即给出了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在下一阶段投入的侧重点,为投资提供可行的依据。
(一)吉林省固定资产额的预测
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往往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且这些因素之间又保持着错综复杂的联系。因此,运用结构性的因果模型分析和预测往往比较困难。于是将固定资产投资额看作一时间序列,可以根据过去的资料得出其变化规律,用此来预测未来的发展变化。
1.方法简介。时间序列分析在经济中的应用,主要是确定性的时间序列分析方法,包括指数平滑法、滑动平均法、趋势预测法、趋势季节模型预测法、时间序列的分解等等。
ARIMA法是一种典型的时间序列分析法,由于不需要对时间序列的发展模式作先验的假设,同时方法的本身保证了可通过反复识别修改,直到获得满意的模型。因此适合于各种类型的时间序列数据,特别是考虑到固定资产投资无明显特征或者说较为固定的投资规模,这种方法不仅考察预测变量的过去值与当前值,同时对模型同过去值拟合产生的误差也作为重要因素进入模型,有利于提高模型的精确度,是一种精确度相当高的短期预测方法。
2.具体模型建立。我们以1995~2015年的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识别、估计、检验,文章运用此模型对未来3年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进行预测,以期为吉林省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提供比较科学的依据。运用spss软件运行模型,得到投资额随时间变化的曲线从图像上可以看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是明显的非平稳序列。通过建立ARIMA(0,1,0)模型后得到如图4像,并得到了预期结果。
(二)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回报率的评估
我们选取五个企业效益评价指标,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对数据进行处理,得到五个指标的两个主成分的得分。最后对企业的投资回报率进行综合排名。
1.方法简介。主成分分析是利用降维的思想,将多个变量转化为少数几个综合变量(即主成分),其中每个主成分都是原始变量的线性组合,各主成分之间互不相关,从而这些主成分能够反映始变量的绝大部分信息,且所含的信息互不重叠。
2.具体模型建立。根据吉林省实际情况以及国家制定的企业效益评价指标,我们选取了总资产贡献率、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作为经济效益评价体系的五个经济效益指标。并根据选取的指标,将所获得的数据进行统计处理。
由于所选指标较多较复杂,我们打算运用主成分分析法汇总出几个较关键的因素,以便于我们构建综合效益评价体系。
主成分分析法的具体步骤为:
之后借助spss编程软件,实现了主成分分析法,得到成分得分系数矩阵,并得到最终排名。
一、引言
投资-现金流敏感性是指企业的投资规模与其内部可支配现金流所呈现出的高度相关性。Fazzari(1988)把投资与公司内部现金流的相关性归因于企业与市场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内、外部融资成本的差异。Kaplan(1997)发现投资前景不好的公司其投资与现金流之间的敏感性依然存在,管理自由化导致的投资过度能很好地解释这一现象。Degryse和Jong(2006)对荷兰上市公司的研究则发现,资产负债率对上市公司的投资-现金流有着显著的影响。国内学者对我国上市公司投资-现金流敏感性的研究发现,中国资本市场自身的特点使得国外的研究结论并不完全适用。例如,中国的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与“啄序”理论完全相悖;债券市场的滞后使银行贷款成为最主要的债务融资方式,而美国的债券融资的占比为41.2%;我国70%以上的公司是国有控股公司,股权结构集中,银企关系良好。因此,本文从股利支付率和资产负债率的角度出发,重新检验我国的公司特征对其投资-现金流敏感性的影响。
二、公司特征对中国上市公司投资-现金流敏感性影响力的实证分析
(一)研究假设
国外投资者注重投资回报率的习惯使得股利支付率成为重要的公司融资约束程度的度量指标。但是,中国股票市场以散户为主、投机炒作气氛严重的特性造成投资者并不看重公司的分红能力。数据显示,2005年度中国上市公司的加权股利支付率为2.83%,仅高出同期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0.58个百分点,分红派现总额仅787亿元,而同期上市公司总利润却高达39715亿元。因此,本文的第一个假设为:
假设1:股利支付率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投资-现金流敏感性现象的影响不显著。
作为企业首选的外部融资方式,负债除了“税盾”作用外,其要求逐年偿还利息的特点能够减少公司的自由现金流,以增加破产概率的方式来约束管理者的不理性投资行为。因此,资产负债率是另一个衡量融资能力的重要指标。而我国落后的债券市场使得银行借款成为债务融资的主渠道,导致公司的规模、股权结构、以及银企关系等成为衡量融资能力的决定因素。众多民营、私营企业由于资产规模和信誉度无法与国有企业相提并论,因而较难获得外部债务融资。因此,本文的第二个假设为:
假设2:高资产负债率的公司其投资-现金流敏感性要低于低资产负债率的公司。
本文借鉴Degryse(2006)对荷兰上市公司解释力很好的回归分析模型来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投资-现金流敏感性进行实证分析,其具体形式如下:
It=α+βQt+γCFt+θΔNWCt+μ模型1
ΔNWCit=α+βQit+γCFit+θNWCit+μ
(二)样本数据选取
本文以非金融、地产行业的全部上市公司为观测对象,考虑到经济周期的影响,选取市场高度繁荣的1998-2000年和相对萧条的2003-2005年为观测期,对异常数据进行处理后,共获得1999-2000年间1161家,2004-2005年间1940家上市公司样本数据。主要的研究变量包括:
以样本中位数为基准,按照股利支付率和资产负债率把上市公司分为低股利支付率组和高股利支付率组、低资产负债率组和高资产负债率组,然后利用面板数据和两阶段最小二乘法对样本数据进行回归分析。
(三)实证检验
对本论文第一个假设的检验结果如下。
由表1的结果可以得出,1999-2000期间高分红与低分红公司的投资-现金流敏感性不存在显著的区别,高股利支付率组略高,而2004-2005年期间低股利支付率组略高,结论与本文假设1相吻合。
对本论文第二个假设的检验结果如下。
由表2的结果可以得出,1999-2000年期间,低负债企业其投资-现金流敏感性比高负债公司高0.056407,提高的比例为18.12%;2004-2005年期间,低负债企业其投资-现金流敏感性比高负债公司高0.045416,提高的比例为14.47%,效果十分显著,符合本文的第二个假设。
为了分析造成低负债率组和高负债率组投资-现金流敏感性差异的原因,本文进一步对高负债率组和低负债率组的公司特征的平均值进行了统计:
对比不同时期高负债组公司与低负债组公司的公司特征可以发现:
第一,高负债率组其平均规模要大于低负债率组,其股利支付率也低于低负债率组。第二,高负债率的公司依靠自身的经营活动而产生的自由现金流量要比低负债率的公司少,说明高负债率的公司的经营效果并不理想,公司盈利能力不强。第三,高负债率组在固定资产方面的投资要高于低负债率组,并且在1999-2000年到2004-2005年观测期间内,低负债率组的平均规模增长26.05%,而高负债率组的平均规模增长31.63%,说明高负债率组公司规模的扩张速度要高于低负债率组。但是在以托宾Q为衡量标准的投资机会方面,高负债率组的投资机会却要比低负债率组的差,较高的扩张速度和较差的投资回报率是完全相悖的经营策略。
三、总结与建议
特殊的市场特征造成中国上市公司并不注重股东回报率,股利支付率并不能作为融资约束程度的度量指标,股权融资在审批程序和灵活性方面的缺陷使得银行贷款成为公司债务融资的首选,导致股权结构和银企关系取代资产负债率成为融资约束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国有银行应以专业金融机构的身份,承担起更多监督上市公司投资和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利和利益的重任。
参考文献:
1、Fazzari,Hubbard,Petersen.Financing constraints and corporate investment[Z].Brookings Papers on Economic Activity 1,1988.
商誉是指企业合并过程中“购买成本与被购买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当这个差额为正数时,我们一般称其为正商誉,当其为负数时,则相应的成为负商誉。对于负商誉存在与否,以及是否有必要对其进行会计处理,国内外学者仍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对负商誉进行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企业并购实质上也是一种投资行为,负商誉是由于企业经营不善或者其他隐性负面因素导致对企业未来盈利能力低于市场投资平均盈利能力引起的,是对并购企业购买后得到较少盈利的补偿,是被并购企业由于状况不佳导致未来预期盈利能力不足而付出的代价。
一、负商誉存在与否的争论
有的学者认为:负商誉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代表人物亨德里克森在其《会计理论》中认为负商誉在逻辑上不可能存在,理由如下[2]:
1.当企业整体被出售的价格小于其可辨认净资产价值时,被出售企业就会变卖单项资产而不愿将企业整体出售,这就是所谓的“负商誉”悖论。
2.负商誉与资产的定义相矛盾。资产是指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负商誉不仅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反而将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和负担。
3.负商誉不符合商誉的性质。商誉的本质是带来超额收益的能力。确认商誉都是肯定其正确的、积极的、有利的属性,根本不会出现负面的情况。
也有许多学者认为负商誉是客观存在、不可避免的,主要理由有:
1.企业的许多资产如果分开出售,其价值将会大大降低。一方面,在将资产分开出售的过程中会发生很大的拆卸、分装费用;另一方面,企业的许多资产属于专业配套设备,如分开出售则其价值可能反而还会大幅度下降。
2.在单项出售交易费用大于整体出售交易费用的前提下,理性的被合并企业的所有者为避免过高的交易费用会自愿承受部分出售价格的损失。
3.在被合并企业出现连年亏损,即将倒闭的情况下,实际上企业的实际价值已低于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了尽快将企业出售,避免更多的亏损,企业业主可能会将企业降价出售。
4.被合并企业存在一些未入账的不利因素(隐性的负债或成本),这种情况在我国尤为突出。因此,合并企业在确定合并价格时常常压低合并价格,以弥补这部分未来的支付。
5.被合并企业的所有者可能急需资金而将其所有企业资产一揽子出售时,可能要将其售价打个折扣,已达到尽快出售的目的。
6.合并企业在与被合并企业进行谈判时,以较高的谈判技巧将被合并企业价格压低。
负商誉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被并购企业净资产的获利能力低于社会资本平均投资回报率,其实质是被并企业在价格上给予并购企业的一种补偿。企业并购是一种投资行为,并购企业必然要求投入资金获得社会的平均回报率,但是当被并购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存在负商誉,会使得被并购企业在未来经营中投资回报率小于社会平均回报率。
二、负商誉的会计处理
对于负商誉的计量和处理,国内外目前还没有一种能得到公认的方法,一般都是按照各国的会计准则处理。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中对负商誉的处理,有和国际接轨的趋势,但还是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对其进行的会计处理一般如下[3,4]:
1.将负商誉确定为当期损益
负商誉代表了本期资本交易中的利得,产生于廉价的交易,应当在并购日当即确认为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表。这一做法真实地反映了购入的各项资产价值,使之符合资产的定义,体现了客观性原则,因此受到FASB(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as,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ASB(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和IASB(Interm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普遍推崇。但是,直接把负商誉确认为当期损益没有考虑到负商誉的产生对将来收益的影响。负商誉是由于隐性负债、经营不善、员工素质低等原因造成,日后经济收益可能明显减少,把负商誉计为当期损益,会导致当期收益增加,未来收益减少而不能得到补偿。 因此,这样的处理方法会导致收益波动巨大,而且有失配比原则,且不能够反映负商誉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2.将负商誉认为是一种递延收益
以低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合并企业,对合并企业来说无疑达成了一笔廉价交易,获得了一笔收益,该收益与企业获得的其他收益一样应递延到以后各期,以便与以后各期的费用配比。
3.将负商誉确认为是一种负债[4]
购买企业替被购企业承担的未来的资产贬值或收益减少的责任。它是合并企业替被合并企业承担的未来资产贬值或收益减少的责任。商誉一般是指企业正面的、积极的、有利的属性,它可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是使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无形资产。相应地,负商誉则为企业较差地理位置、低水平的管理队伍等负面的、消极的、不利的因素,将导致企业未来资产贬值和经济利益的减少。
4.确认为资本公积
将并购成本低于被并购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在合并企业的财务报表中记为权益的增加,等到被并购的资产折旧或出售时,再转入已实现利润的储备金项目。这种直接调整权益将购进的商誉并入到并购方自创商誉中的方法不会虚增利润,符合会计的客观性原则。但是,该处理方法认为负商誉是主并企业的自创商誉在收购价格上的体现,而自创商誉又是主并企业在前期经营中累积所致,因此不应在后期分摊。这样做会导致对企业自创商誉和合并商誉的计量混为一谈,缺乏必要的理论依据。
针对具体的企业并购中的负商誉问题,应充分考虑其成因及性质,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内外成功案例及相关经验,不断地在实践中改进处理方法。
参考文献:
[1]杨璐璐,陈媚. 企业并购负商誉会计处理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1(1)
产权式酒店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法国的阿尔卑斯地区,由“时权酒店(Timeshare Hotel)”演变而来,最先由瑞士企业家亚历山大耐提出,后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成为风靡全球的休闲旅游度假方式。产权式酒店是指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后将客房产权分割出售,酒店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由建设单位或酒店产权人所有并由其统一经营管理的酒店,它是房地产业与酒店业、旅游业相互融合的创新型的投资产品,已成为一种投资时尚。
投资产权式酒店可以通过贷款抵押的方式进行。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银作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付款方式。由于产权式酒店销售方式、投资回报承诺等有违规之嫌,加之存在信息不对称,开发商、酒店管理者追求各自利益,产生道德风险,这些风险都会导致银行产生信贷风险。在国内,产权式酒店业在短短的时间内已开发了200余家,新的纷争也伴随而起,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分行诉朱某、陈某、阳朔县某房地产旅游公司金融借贷纠纷一案就是最好的例证。目前,成都多家银行已暂停对产权式酒店贷款,究其原因,与其说是银行收缩银根,还不如说是为了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然而,在学术研究领域,关于产权式酒店的研究刚起步,学者们对产权式酒店的研究多数集中在经济和管理领域,而且主要是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研究,从法律领域研究比较少,且有待进一步深入。在法律研究领域,主要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视角,提出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在银行利益保护角度,无论是经济还是法律方面,学者们都还未涉足。所以,本文拟以保护融资方银行的利益为视角,探讨对产权式酒店信贷风险的规制,以期银行业、酒店业和旅游业能呈健康而有序的良好发展态势。
一、产权式酒店法律规制的缺陷
在国外,分时度假产品比较发达,对分时度假产品购买者、消费者等相关利益者保护较为完善。如欧洲的《欧洲联盟分时度假指令》,要求成员国必须颁布分时度假产品的法律法规,并对“冷静期”制度、事先告知、标准合同文本等作详细规定。马来西亚的《旅游分时度假政策指南和要求》,要求每半年对外公开财务报表,实行强制信托制度。美国的《分时度假房产法案》,限制违规经营者,规范分时度假市场。但是,在对银行利益方面,仍然是空白。
在我国,目前关于产权式酒店的专门法律法规,仅有《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产权式酒店管理的规范性法规,明确了用地性质、建设销售流程及产权登记等问题。但该办法是一部地方性法规,不具有普适性,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空白阶段。融资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指引》、《合同法》、《担保法》、《商品房销售办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告法》等等。
然而,产权式酒店作为一种“舶来品”,投资方式、法律性质等突破了传统房产的内容,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并未对此作出区分,导致产权式酒店信贷风险远远高于传统地产。如:《商品房销售办法》第1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但在我国,产权式酒店的开发商大多数是高投资高回报率吸引顾客,承诺的投资回报率高达5%-12%不等。所以,开发商承诺的固定回报是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可能会导致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同时,《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该规定大大降低了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之间的独立性,将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在效力上做一定程度的结合,使得买卖合同的无效或解除将直接导致贷款合同的解除。所以,一旦出现法律纠纷,银行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维护。又如,根据《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的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固定投资回报的承诺”。由此可见,开发商以固定回报承诺吸引投资者,违反了国家相关金融监管规定的要求,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承诺固定回报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这就必然会直接影响到银行如期收到还款,导致信贷风险的提高。
二、产权式酒店信贷风险法律规制的完善
虽然产权式酒店在国外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制度比较完善,但在我国仍属于新生事物,需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进一步磨合。产权式酒店涉及利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因此,对产权式酒店信贷风险的法律规制,不能简简单单地按照一般房产信贷风险规制。鉴于此,本文提出一些肤浅的建议,希望能引起相关实务部门的关注,以达到抛砖引玉之用。
(一)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
以2004年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指引》为指导,实施贷前调查贷后监控相结合的风险控制体系。商业银行贷前应严格审查,对贷款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有关偿债能力以及其提供的一系列证明文件严格审查并作详细调查,实行严格的审批责任制度,避免发生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导致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况。同时,银行在对贷款进行审批时,也应将开发商、酒店管理公司的资信作为考察对象,是否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信誉状况、经营能力等等,因为这些会影响到借款人日后的还款资金来源问题。贷后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加强跟踪管理,及时发现风险因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以保证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二)产权式酒店开发模式:开发商、酒店经营管理公司联合
产权式酒店突破传统的经营模式,委托经营关系中,一方面,酒店经营管理公司是开发商事先选定的,开发商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且酒店的经营业绩无利益牵连,所以开发商在选酒店管理公司时,仅以酒店销售业绩为终极目标,不考虑于酒店经营能力。另一方面,产权式酒店的性质决定了投资者不参与公司运营,酒店的经营利润除了受所处的地理环境、配套设施外,更重要的是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能力,对于涉及到具有专业色彩的市场定位、经营方向、经营战略、经营策略以及管理方案等内容完全由管理者判断和决定。然而,投资者对这些因素无法监督,加之酒店必须整体经营,投资者众多且比较分散,投资者想退出或更换酒店管理者都比较困难,从而产生较大的风险。
在该行业发达的欧美国家,酒店经管成功的重要原因是开发商本身就是在酒店行业富有经验的经营者,因此我国可以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采取开发商与经营管理商联合开发的模式,这样具有以下优势:1.开发商在酒店修建规划时,会把精力主要集中在影响酒店经营因素上,如:地段、周边的商务环境、配套设施等。2.经营管理公司参与酒店开发,可以把开发商、酒店经营管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捆绑在一起,避免三方因利益目标不一致给酒店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3.由于开发商与酒店的经营业绩有着利益关系,开发商少不了会监督酒店的经营管理和支持酒店发展,使之符合星级酒店标准。这样才能使产权式酒店发挥真正优势,才能保证兑现对投资者的回报承诺,进而保证银行还款来源。
(三)担保公司为还款来源提供担保
通过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投资者,还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投资收益。投资者在投资的头几年获得的收益,由房开商或酒店经营管理公司统一扣除并打入还款账户,以作为投资者对银行的还款。产权式酒店经营管理公司向投资者承诺的回报率,通常是80%—100%的出租率来计算的,然而,根据中国旅游业统计公报显示:2011年全国饭店出租率为61.07%,2010年全国饭店出租率为60.28%,2009年全国饭店出租率为57.88%。产权式酒店经营状况更为不理想,平均入住率仅有40%,整体收益率偏低,高投资回报率的承诺能否兑现,将是一个未知数。
在20世纪的最后十年,营利性大学的异军突起正在吸引越来越多公众的目光。到2001年,美国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中已经有45家成功上市,拥有学位授予权的营利性大学也已达到750所。与此同时,却至少有200所左右的非营利性大学倒闭了。当阿波罗集团公司、阿格西教育集团、德夫里公司、教育管理公司、斯特拉耶教育公司成为美国高等教育界人们耳熟能详的名字时,营利性大学的社会影响力已不言自明。美国营利性大学的成功主要在于其很好地协调了外部社会环境和自身发展的有机结合。从福利经济学出发,以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为视角来审视美国营利性大学的发展。
一、美国营利性大学简介
1.美国营利性大学的发展历史
美国的营利性大学滥觞于美国殖民地时期。伴随着美国本土奴隶主、资本家的出现和工商业发展的需要,越来越多的人渴望接受高等教育,在多方需求的强力推动下,一种迎合人们兴趣、需要的收费私立教育产生了。1751年,本杰明·富兰克林在美国费城开办了第一所文实中学——“费城文实中学”,是营利性教育机构的雏形。它的成立对美国早期教育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使中下阶层人民用来谋生的实用教育合法化,也使教育不再是只有社会上极少数人才能享受的奢侈品。随着工业革命的普及,新兴的资产阶级要求接受实用、开放、平等的教育,社会对人才在数量和质量上的要求,使得职业培训课程逐步融入私立收费教育的课程之中。有组织的高等教育在美国逐步成形,这些早期的高等教育机构是公立、私立、营利性、非营利性机构的融合体,在宗教和政府的交互影响下,他们之间的分界并不十分明朗。[1]19世纪50年代,美国第一所农学院在密歇根州成立,虽然美国政府在1862年颁布了《莫里尔法案》,但直到50年后,农业教育才被纳入到大学教育的课程体系之中,在这期间,营利性教育机构依然分担着为社会培养农业人才的责任。到了20世纪早期,营利性教育机构凭借向边缘人群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再一次获得了发展的机会。至此学术界称之为“第一代营利性大学”。
20世纪90年代,在秉承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需求的理念之下,“第二代营利性大学”登上了历史的舞台,并在20世纪的最后十年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得到美国教育部认可的营利性大学的数量还在不断增加。2002年,美国教育委员会发表《适应需要和创造利润:营利性学位授予机构的出现》,文章指出:截止到2002年,营利性学位授予型大学的数量虽然没有公立大学数量多,但也超过了非营利性私立教育机构的数量,营利性大学在招生人数增长方面同样超过了非营利性教育机构。
2.美国营利性大学的特点
营利性大学(for-profit University)是相对于非营利性大学(not-for profit University)而言的,即:美国的营利性大学是在非营利性的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之外存在的第三种大学。它以产业方式运作,被视为公司企业的形式之一,和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办学上受到政府的指导和支持。它和非营利性大学的区别在于:从学校产权归属看,营利性大学的校产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有权对校产进行转移、利润分配,甚至是停办学校;从大学权力所属看,在营利性大学中权力属于举办人和学生;从管理方式看,营利性大学主要实行经理负责制;从办学动机看,营利性大学的办学动机是获得利润;从课程设置看,营利性大学根据市场需求来设置课程,以市场为导向,课程更新频繁;从价值观看,营利性大学侧重于知识的应用以及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各种技能;从组织方式看,营利性大学均按美国联邦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享有与其他营利性公司企业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从运作方式看,营利性大学或由投资人主营,或由教育公司承办,按企业方式运作,经证券行会批准后可上市;从收益分配看,营利性大学的收益分配按照企业的分配方式进行。营利性大学的优势在于其以经营企业的理念来经营大学,从营利性大学走出去的毕业生对工作的良好适应性是其和非营利性大学抢占市场份额的关键所在。
二、福利经济学视域下的营利性大学
1.经济效率:教育产出
在福利经济学看来,在制定教育活动类型时,既要考虑到资源配置效率(也称外部效率),也要考虑到外部效率用于教育的资源投入总量,还要考虑到不同种类、不同水平教育的资源分配(微观效率目标),综合这三种因素便可制定出投入的最佳数量、质量以及各自所占的比重。因此,在对教育进行投资时,要力争取得最佳投资量,最佳投资量的取得应遵循以下原则:在理论上,最后一单位的教育投资所带来的收益与将资源用于其他投入时所能带来的边际效用相等,即:尽可能多地得到“良好的教育成果”。良好的教育成果是来自多方面的,包括: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和个人天赋等。这种良好的教育成果我们称之为“教育产出”。关于教育产出,可分为可被测量的教育产出和不可被测量的教育产出两部分。不可被测量的教育产出主要有:在受教育过程中,受教育者和教育者得到的心灵上的快乐和充实、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过程中得到的在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方面的正确指导、受教育者由于受到教育所带来的工作满足感、一份稳定的工作带来的安逸、受到高等教育和拿到相应的文凭而受到的社会尊重、潜在的更美好的职业前景等。可被测量的产出主要有:学生的考试成绩、由于受到教育而得到的薪水更高的工作、公司的分红(对学生个体而言)、就业率的提高(对学校而言)、营利性大学所获得的利润等。营利性大学的本质是追求利润,相对而言,其更重视可被测量的教育产出。
首先,我们来看可被测量的教育产出。营利性大学从三个方面解读可被测量的教育产出,即:良好的教育成果:一是指学生的高就业率;二是指学生在教育资金上的高投资回报率;三是校方投资的高回报率,包括校舍投资、师资力量投资、教学设备投资等。从某种程度上说,毕业生就业率的高低决定了营利性大学下一步能迈多大,高就业率既是学生选择营利性大学的理由,也是“学位价值在市场中看得见的指示器”。[1]同时,就业率和学生的投资回报率也是密切相关的。相关产业分析人士认为,毕业生就业情况是他们毕业后对他们预期的教育投资回报(ROEI)的一种测量手段。[1]在营利性大学,他们的教育投资回报率为28%,而同期的美国学士学位的教育投资平均回报率仅为18.7%。鉴于就业率和学生投资回报率的主体是学生,加之营利性大学追求利润的本质,他们宣称“顾客就是学生”,学生的“成功”就成了他们关心的重中之重。营利性大学从两方面诠释学生的这种“成功”:一是学生学完课程,即学业上的成功;二是学生毕业后能得到一份和所学课程相关的且报酬不菲的工作,最好这份工作还能为学生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空间。为了达到以上两方面的成功,一方面,营利性大学的教职工把精力聚焦在学生的学业和满意度上,他们将办学重点定位在培养学生就业上,学校开设的课程是市场需求度极高的本科生、研究生课程,而对于就业机会相对比较低的通识教育课程,他们则不开设或极少开设。另一方面,使学生满意并不是说要屈服于学生的喜好,而是指对学生的需要做出适当的反应。在实际的教学中,主要表现为:学校迅速答复学生提出的疑问,关心学生认为是疑难的问题、礼貌地拒绝一些有损学校利益的要求。
营利性大学如何实现“良好的教育成果”的第三方面呢?理查德·鲁克认为,任何机构中规模经济的建立都能够降低成本和提高操作效率。在福利经济学看来,“有时被称为内部效率的生产效率与尽可能高效率地对学校和其他机构进行运作管理有关”。营利性大学重视对经营效率和规模经济的利用。在他们看来,使效率最大化的一个关键是控制班级规模,为此,他们尽量减少和消除小班授课。这种控制班级规模的做法也使得各种设施得到了最大限度地利用。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学校的教学设施,学校一年四季都在运转,教师在干净但面积不大的办公室工作,等等。如果要添置新的设备,要开会讨论,而且对学生使用频繁的实验室优先考虑。可以说,为了提高学校的投资回报率,营利性大学采取了开源节流的策略。
其次,我们来看不可被测量的教育产出。在福利经济学看来,教育的基本目的是传授知识和技巧,与此同时还要帮助个人形成正确的态度和价值观,这也是教育产出的一部分,但是在美国营利性大学中,这种产出十分有限。教育被看成是一种技术,甚至是文化。教育的目标是帮助人们形成统一的价值观和养成包容的心理品质。在西方人的观念里,这种目标指的是个人具有独立的思考能力、分析能力以及在学术上不畏权威的心理,同时,还要允许持异见者的存在。因此,良好的教育成果取决于一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结构等因素。营利性大学的本质是追逐利润,在其开设的课程中,更侧重于传授给学生一些实用性强的知识,教学大纲由专业的课程专家负责制定,而教师对于教学大纲、学分、学时、课程设置等问题几乎没有发言权,教师之间在科研和学术方面的交流也不多。在营利性大学中,关于教学有效性的讨论基本上就变为关于学生成绩分布、不及格率和及格率、退学率以及学生进入下一个阶段课程学习情况的讨论。在美国营利性大学,教师只需要把课本上的知识教给学生即可,不需要什么学术激情、学科专业知识和对教材的透彻理解,学生就像是车间流水线上的产品,这个车间的主人则是营利性大学的老板,他们不注重学术自由,也不注重高等教育自身的特性和本质。在学生方面,营利性大学的学生和非营利性大学的学生相比,具有学生年龄偏大、有独立经济能力、在学业上靠他人资助、来自单亲家庭的特点。从学生的社会背景来看,帮助他们形成统一的价值观也比较困难。在这些学生中,大部分是走读生,他们的课外活动非常有限,学生对自己到营利性大学学习有着明确的目标——入学、毕业、找工作,他们需要的是全身心投入到学习中去。学生和学生之间、教师和学生之间、教师和教师之间,甚至“老板”和教师之间多少显得有些冷漠。学生之间很少交往和开展活动,教师之间也很少讨论如何使学生具有批判性思维、如何帮助学生形成一种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如何使学生提高道德水平,更不会去注重培养学生完善的人格。老板和教师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时候也是建立在雇佣的基础之上的,在营利性大学工作的教师不享受终身制,一旦“老板们”认为某位教师不能胜任他的工作,老板将毫不犹豫地辞退他。笔者认为,不可被测量的教育产出也要受到重视。一方面,这些不可被测量的教育产出在无形中影响和调节着营利性大学的招生人数、办学规模和可被测量的教育产出等。更为重要的是,这些不可被测量的教育产出能够帮助学生更清楚地认识自己,有助于帮助他们形成完善的人格,做最真实的自己,从而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与他人共同生活、学会生存。
2.社会公平:入学机会与就业
福利经济学寄希望于一种公正的方式来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把公平定义为机会均等的一种形式。所谓机会均等,并不意味着个人一定能得到他所想要的全部教育,但这确实意味着,在不考虑被认为是不相关的任何其他因素时,任何人都应得到跟处于同等教育条件下的任何其他人同等的教育。即:如果甲、乙两人具有相似的偏好和能力,那么他们所受到的教育就应该是相同的,而不要考虑家庭收入、父辈的人际关系等一些完全不相关的因素。
据统计,在营利性大学攻读学位的学生以少数民族的已婚女性居多,他们通常通过财政资助、贷款和个人储蓄相结合的方式来支付教育费用。营利性大学通常把校址选在居民点,学生入学无门槛,学校有时还帮助学生获得政府提供的各种财政援助。学生大多来自社会背景较普通的家庭,或是他们之前就读于较普通的高校或冷门的专业。营利性大学把获得商业上的成功作为自己经营的主要目标,办学的重点是和自由市场经济保持协调发展,同时,也为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营利性大学的业务推动因素之一是为民众提供更多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而这一点就体现了经济机遇和社会利益的适切性。
吴起油田薛岔区2008年实施全面勘探,长6油层组是其主力油藏,其主要特征为低压、低渗、低产。薛岔区长6油藏的孔隙度主频分布在7%—19%之间,渗透率分布范围在0.1×10-3μm2—14×10-3μm2之间,平均渗透率为0.88×10-3μm2,属低孔低渗油藏。
1.井网密度分析
特低渗透油藏井网密度研究工作包括经济极限井网密度的确定和经济最佳井网密度的确定。论文大全,数值模拟。经济极限井网密度是总产出等于总投入,即总利润为0时的井网密度。经济最佳井网密度是指总产出减去总投入达到最大时亦即经济效益最大时的井网密度。在此,本文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1考虑水驱最终采收率
中国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根据我国144个油田或开发单元的实际资料,按流度统计出最终采收率和井网密度的经验公式[1]。当流度小于5时,最终采收率ER与井网密度的经验公式如下:
(1-1)
标定注水开发最终采收率19%计算,相应井网密度为13.56口/km2。
1.2考虑单井控制可采储量下限
以单位含油面积计算,井网密度与单井控制可采储量关系如下:
(1-2)
评价期按10年计算,长6油藏单井控制可采储量极限为0.45×104t。若对长6油藏丰度为45.0×104t/km2的区域优先建产,最终采收率取19%,经计算可知,井网密度必须小于等于19口/km2。
1.3考虑投资回报率
在谢尔卡乔夫公式的基础上,引入经济学投入与产出因素,得出计算经济最佳井网密度和经济极限井网密度的方法[2],其简要计算方法如下:
(1-3)
(1-4)
综合各种数据,标定油价为40$/桶时,吴起油田薛岔区长6油藏经济最佳井网为15.35口/km2,经济极限密度为33.05口/km2。
2注采井数比分析
所谓合理的注采比,就是指在油田注水井和采油井的井底流压一定,开发总井数一定的条件下,油田能获得最高产液量的采油井和注水井的井数比。油层的吸水指数、采油指数及注水波及面积是合理注采比的基础。有了产液指数和吸水指数,低渗油藏的合理注采比[3,4,5]就可以用下式求出:
(1-5)
通过此公式,吸水指数和产液指数均采用各井平均值,计算出合理的注采井数比(见表1)
中图分类号 X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2-2104(2009)03-0008-04
近几十年来,全球气温持续上升,气候变化问题愈受关注。尽管全球气候变化及其带来的影响还有大量的科学技术问题需要进一步开展研究,对各种适应气候变化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需要进行研究和验证,但是人类需要开始共同努力以减缓气候变化趋势。全世界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对温室气体减排规定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通过发达国家转移低碳环境友好技术(Low-carbon Environmentally-sound Technology,EST)给发展中国家,可以促进后者提高能源效率、减少化石能源使用,可以延缓全球变暖趋势。EST是有利于减少碳的排放,能减缓或消除全球气候变化影响的技术。EST具有局部实施而全球受益性,即在全球任何一个国家实施该技术,全球各国均可享受到该技术所产生的环境效益。EST国际转移成为人类社会关注的重要内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将促进EST国际转移作为重要的内容,“巴厘岛路线图”中也明确了“发达国家将以优惠的非商业性的条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所需的先进技术”的基本原则。但是由于气候变化本身的不确定性和众多国家对EST特性的不了解等原因,目前该类技术国际转移仍处于困境中。本文将对此类技术转移尝试建立起博弈模型,分析重要影响因素并探讨相关促进政策。
1 博弈模型的建立
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以价格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满足两个基本假设:①市场参与者的数量足够多,从而市场是完全竞争的;②参与人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EST技术转移行为不满足上述两个假设:①主要参与人数量非常有限,市场竞争不完全;②基于转移客体(技术)的特殊性,信息不对称。因而,对于EST转移过程中的理性有限参与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经济问题的研究,博弈论成为了最佳方法之一。
1.1建立完整概念模型
定义如下EST国际转移主要参与人:①技术受让国、转让国分别定义为该国所有个人、法人、合法组织的集合,具体包括政府、企业和所有公民;②政府定义为所有公民选举出来的国家政权机构,负责制订政策、管理国家;③公民定义为所有生活在该国的人民的集合;④企业定义为直接转让或者受让技术的组织。根据各参与方关系建立完整概念模型如图1。
1.2建立完整博弈模型
基于技术转移双方均为自由决策,没有联盟的特点,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而转移EST的博弈为非合作博弈。
博弈模型中假定条件如下:①所有参与人都是理性人,以实现自身收益的最大化为目标;②同一国的公民与政府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存在互相博弈;③技术转让国和技术受让国就是否支持技术转移进行直接博弈;④技术转让企业和技术受让企业之间就技术转移(转让和受让)进行直接博弈;⑤企业决策过程中不受公民的直接影响,但政府基于公民对其政策支持率大小的考虑,会接受公民诉求的影响,并将采取措施对企业间的技术转移进行支持或者不支持,满足公民的需求。
政府在国际技术转移过程中采取的行动主要是针对企业行为制订政策,其态度为{支持,不支持}中的一种;公民针对政府对企业的态度作出回应,为{拥护,不闻不问,反对中的一种;企业采取的行动为{转移,不转移}中的一种。因此代表各自国家的政府进行宏观博弈,转让双方企业进行微观博弈,均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见图2。
1.3国家之间宏观博弈分析
宏观博弈即政府间进行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参与方就是转让双方政府,分别采取支持或者不支持技术转移的行动。转让国政府的支付函数为获得公民支持率和管制费用。受让国政府的支付函数为获得宏观经济收益和公民支持率,并付出补贴费用。
博弈战略式分析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分析出:①不管受让国政府是否支持技术转移,转让国政府都会支持技术转移:因为在受让国支持的情况下,转让国如果支持,将获得高公民支持率和管制费用,收益大于不支持转移情况下仅获得的低公民支持率;在受让国不支持的情况下,转让国如果支持,将获得高公民支持率,收益大于其不支持情况下仅获得的低公民支持率;②因为转让国政府总会采取支持态度,那EST转移是否成功开展,仅仅取决于受让国政府是否支持。后者若支持,将获得高公民支持率和宏观收益,但是得付出补贴费用;后者若不支持,将仅仅获得低公民支持率;③因此,博弈均衡将可能在(支持,支持)和(支持,不支持)中产生,具体是哪个结果,取决于受让国政府的收益1(=高公民支持率+宏观收益-补贴费用)和收益2(=低公民支持率)之间的比较。
作为技术受让方的发展中国家中,如公民的环保意识相对低一些,当政府采取一项支持EST引进的政策,带来的公民支持率升高幅度不大,但政策实施过程中政府需要付出的补贴费用较多的时候,如果技术引进带来的宏观收益也不足以抵消补贴费用,政府将宁愿不出台支持政策,结果形成了技术转让方政府支持转让、受让方政府实际上不支持引进而技术转移最终不发生的局面。目前,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能源高效利用技术转移方面就出现这样的局面:发达国家支持本国企业转移该类技术到发展中国家,但是后者却没有很大兴趣引进。
但是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将可以出现(支持,支持)的结果,并最终促成环境友好技术的转移:①技术引进国的公民环保意识水平进一步提高,引进国政府在出台支持环境友好技术转移政策时能获得较高的公民支持率;②被转移的技术本身具有很高的适用性和扩散性,技术被引进后,经过引进方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带来较大的技术扩散成果和宏观经济收益;③在支持本国企业引进技术转移的过程中,受让国政府提供的补贴资金大幅度增加。
1.4企业之间微观博弈分析
微观博弈即企业间进行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参与方是双方企业,分别采取转移或者不转移技术的行动。参
与方的支付函数是在技术转移项目中获得微观经济收益,其博弈战略式分析如表2所示,其中转让国企业用i表示,受让国企业用j表示。
从表2可以分析出,只有在uj>=0且ui>:0的情况下,才出现(转让,引进)的均衡结果;其余情况下,出现(不转让,不引进)的结果。一般情况下,ui和uj有如下表达:
ui(P)=P-(ci+ci)-S(ri)・s'-ti-Gi(1)
uj(P)=B(rj)-(cj+cj)-P-tj+Dj(2)
其中,c为交易价格,ci为转让方在双方确定转移后的转让成本,ci为转让方在双方确定转移前的转让成本,s(ri)・s'为技术转让而减少的出口销售额s(ri)与销售利润率s'的乘积,ti为转让方在转移过程中缴纳的税收,Gi为转让方在转移过程中缴纳的管制费用;B(rj)为受让方获得的增量收益,cj为受让方在双方确定转移后的受让成本,cj为受让方在双方确定转移前的受让成本,乃为受让方在转移过程中缴纳的税收,Dj为受让方在转移过程中获得的补贴资助。
因此,对于某个拟定交易价格P,只有ui(P)≥0且uj,(P)≥0,才会出现纳什均衡结果(转移,引进)。
2 重要影响因素分析
从上述博弈分析可以看出,影响企业间EST国际转移的主要因素为企业、国家和国际社会三个层面:①企业层面的项目投资回报率等;②国家层面的国家税收、管制费用、补贴资金水平等;③国际社会层面的环境项目补贴水平等。另外,公民环保意识水平通过干预国家政策成为了重要间接影响因素。
结合博弈模型的均衡结果状态和社会实际情况,对上述因素变动影响技术转移均衡状态的情形进行分析:
(1)随着时间延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全球气候变暖”意识都将增强,各国公民对减缓气候变化政策的支持率将增大,发达国家政府对技术输出的管制费用将减少,发展中国家政府对技术引进的补贴资金将增加,同时随着技术进步,技术转移的成本降低,技术交易量会增大。通过促进技术转移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效果将增强。
(2)发达国家作为技术转让方,对本国企业输出技术减少税收、取消管制费用,能大大促进企业降低转让报价,提高交易成功、转让顺利的机会。
(3)发展中国家作为技术受让方,对本国企业引进技术进行项目贴息、专项补贴等财政支持,或者减少税收,也有利于企业提高技术引进报价,提高实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并产业化的机会。
(4)发展中国家对技术引进企业提供的补贴资金能促进交易成功的机会,但补贴比例较小时,效果不明显,如果集中力量支持重点项目或者重点企业,效果将更显著。
(5)国际社会的支持资金,对促进技术转移能起到很大作用;但是,支持发展中国家引进技术的效果要强于支持发达国家转让技术。
(6)企业作为利益实体,进行涉及EST技术相关项目投资决策时,考虑到公众“全球气候变暖”环境意识水平将对其未来环境友好产品的市场容量、销售价格甚至获得利润的影响,可适度调低预期此类项目的投资回报率要求。
(7)公众对“全球气候变暖”的认知和认同程度,影响着政府相关政策制定出台,如公众认同程度高,将大力支持有利于技术转移政策,而反对不利政策。
(8)由国际社会提供,或者由发展中国家自筹资金,加强气候变化相关教育培训、媒体宣传,能有效提高公众的“全球气候变暖”的认知和认同程度。
3 结论及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