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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24.21 【文献标识码】A
相较于普通家庭,白领阶层女性往往更重视自己的个人事业发展及自我价值的实现,认为生育下一代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自己事业的羁绊。许多白领甚至将生育下一代安排成时间进度表,把生殖细胞冷冻,等自己达到事业巅峰时,再取出受孕。鉴于生育意愿及生育水平与未来人口的发展趋势密切,使得对白领女性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逐渐由单一向多元化方向转变①。影响白领女性阶层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因素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只有有针对性地解决由这些因素产生的一系列影响,才能有效提高白领女性的生育意愿,优化我国的人口结构。
影响白领女性阶层生育意愿的个人因素
影响白领女性阶层生育意愿的个人因素主要包括个人成长经历、受教育程度、经济收入状况、职业发展前景、自我价值观及工作方式等。
个人成长经历。人的性格一小部分是来自于遗传,而大部分是受后天生长环境的影响。同样的,个人成长经历对白领女性阶层的生育意愿影响很大,主要是指从小缺爱、独立性比较强的白领。例如单亲家庭成长的白领女性,在年幼时遭遇父母离婚或是去世,从小缺乏父母的至亲关爱,在他们心里并不能完全体会到父爱或母爱的伟大,所以缺爱的白领女性往往对自己生育下一代更为谨慎,甚至不愿去生育下一代;长期在外求学、工作或者受过西方教育的白领女性,很少得到父母的关爱,生活独立性很强,对后代的期望值降低,致使生育意愿也不是很强烈。所以个人成长经历对白领女性生育意愿的影响往往是深远持久的。
从国内外的经验来看,家庭规模对白领阶层女性的生育意愿也有一定的影响。由于家庭规模逐渐由家族化向小型家庭方向转变,年轻人结婚后和父母分开住,虽然有生育意愿,但生育孩子后无人照顾,自己虽然想照顾但又顾虑到日后工作压力,致使他们不得已将生育小孩的计划一直往后推;有些白领女性还会根据家庭亲戚中的其他人生育小孩的情况来考虑自己的生育情况,在那些家族都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家中,白领女性往往只生育一个小孩。
个人教育经历也会影响白领的生育意愿。白领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有的读了博士,还有海外留学的经历,受教育时间长,学业压力大,因此很少有时间考虑个人问题,生育意愿普遍不强。教育程度的高低往往直接影响着现代白领的生育意愿。白领女性之中绝大多数都是受教育程度较高者,在适合结婚生子的年龄却在读大学、研究生、博士甚至出国深造,而将婚姻大事抛在脑后。他们往往从学校出来时就已经将近三十岁的年龄,而此刻结婚,已经属于晚婚人群②。然而这些人,通常会因为自己入职时间短,个人存款较少,而在事业方面,也并不是非常的如意。和同龄人一比较,趋于自尊心便要更加努力去工作,为事业不断奋斗,因此这些人群通常会选择在事业方面更进一步之后再考虑生育问题。
职业发展及个人价值观。从现在的就业看来,女性在找工作中受到了很大的(或多或少)压力,同样专业同样能力的男女生,公司倾向于男生,现在的白领女性也深知工作的来之不易,如果一味选择生育,这样不仅给公司带来了损失,最重要的是自己千辛万苦爬上来的位置及取得的成就,往往会因为生育孩子而一落千丈。公司不会因为你的请假而让位子空着,激烈的竞争使得位子被别人顶替。也正因如此,作为白领女性,在选择生育孩子时,会尤其慎重。
此外,随着丁克家庭日益增多,不要孩子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已经不再像以前那样特立独行。因此许多的白领女性在面对较大的工作压力时,会选择干脆不要孩子。工作时不用担心孩子的安慰,回家时不用照顾孩子,晚上不用起来好几次给孩子换尿布,不用担心孩子在学校是否听话、是否受欺负等。他们可以两个人自在的生活,下班后的时间可以自由支配,通过爬山、聚餐、旅游等活动来陶冶情操或锻炼身体等。
工作方式及收入水平。很多白领女性往往内心之中也特别想要孩子,只是因为夫妻工作的方式和工作的要求,使得他们经常是很少有生育孩子的机会。如夫妻双方分隔两地,一个在北京,一个在上海,或者是夫妻双方的上班时间存在偏差,一个在白天上班,一个晚上上班,致使两人能够见面的时间相对较短,更不用提及生育孩子的机会了。因此,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也是制约白领女性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
由于养育子女需要一定的经济成本,追求生活品质的白领女性必然也要对下一代的生活水平有更高的要求,因此从经济成本角度考虑生育行为,也是影响白领女性阶层生育意愿的重要影响因素③。相较而言,白领的工资要比蓝领更加的稳定可观。而白领作为高修养人群,通常在有了空闲时间以及空闲资金之后会选择提高生活质量。当今的社会,虽然很多的白领女性也会想着生育孩子,然而,生育一个孩子的成本太高,往往会直接影响到一个白领家庭的生活状态,孩子一旦出生,那些高质量的生活将会受到影响,也可能会直接把一个高生活质量的家庭直接变成一般的家庭。毫无疑问,虽然白领女性的经济收入尚算不错,若是自己使用,确实可以过上不错的日子。然而,随着生(养育)孩子的成本加深,在未毕业的学生口中我们都能听到“毕业了赶紧给孩子挣奶粉钱”,还会有服装钱,保姆钱,玩具钱等。也是因此,若是白领女性的经济收入并没有达到一定高度,往往会直接影响到她们的生育意愿。
影响白领阶层女性生育意愿的社会因素
社会因素作为对生育意愿影响较大的因素,小至可以影响一个街道、一个村庄,也可以影响到一个较大范围地区甚至大至整个国家的群体生育意愿,从而形成一种有区域特点的生育文化,并通过人们的生育观念特别是政府的生育政策而被集中体现出来。生育行为不仅受白领女性阶层自身意愿的影响,也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制约。社会环境作为外部宏观环境,其影响往往是深远持久的。而且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风俗往往不尽相同,因此在不同的地区,生育意愿也会体现出不同的特点。
生育政策的影响。生育意愿的转变主要是国家政策推动的结果,生育意愿的转变往往需要经历三个阶段,即服从、同化及内化。从目前国内已有的研究成果看,人们已经内化了计划生育政策,特别是受到高等教育的白领女性,作为国家认同感和社会归属感的较强集中者,往往会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而在生育方面的意愿也会跟着国家的计划生育有所改变。城市一胎化政策的实行致使白领女性数量越来越少,因此,往后白领女性的生活压力也会越来越大④。因此,很多白领女性会充分为自己孩子考虑,而改变自己的生育意愿。目前,国家生育政策进一步放开,允许阶段性落实二胎生育政策。很多原本就有了一个子女的白领女性,一般都会抓住机会生育二胎。换做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其对白领女性的生育意愿的影响还是很大的,超生罚款就会使其望而却步,及放弃自己的生育意愿。
城市发展水平的影响。不同发展水平的城市中,白领的生育意愿也是不同的。在那些较发达的城市中,生活节奏较快,白领女性的压力较大,想生却不敢生的情况最多,孩子养不起的现象居多。而城市化水平较低的城市,生活节奏较慢,压力相对较小,白领女性阶层在生育孩子数量的意愿上会选择多生一个,但出于以后生活的考虑及国家政策的限制,往往不会轻易选择生育第二胎。
生活压力的影响。现代社会白领女性阶层生活压力大,工作节奏快,往往因为具有较强的事业心,不愿意为了生育孩子而影响自己的事业。另外,在大城市,广大的白领女性结婚后面临房贷、车贷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支出压力,因此对生育下一代而带来的经济成本产生困惑。这些都是导致现阶段白领女性阶层生育意愿较低的重要原因。
工作环境的影响。工作环境也会影响白领女性生育意愿。由于近年来物价上涨,生活成本增加,部分白领女性的薪水虽然已经能够支撑其进行高端的物质生活,然而随着生育成本的逐步提高,所需的资金也日渐增多,而白领女性的资金根本不足以抚养一个小孩或者两个小孩,因此,很多白领女性在生育一个小孩之后,会选择不再要小孩,而很多没有生育小孩的白领女性,也会考虑自己是否要生小孩,或者自己应不应该在事业上取得成功后再选择生育小孩。因为每个人都会下意识地把自己和周边的人相比,若是其他人都是选择了相同的生育方式,往往作为企业中的个人,也不会选择去改变,也会选择随大流,跟着大部分人的脚步走⑤。因此可见,企业环境乃是一把双刃剑,对白领女性有着很大的影响。许多的白领女性在面对较大工作压力时,会选择干脆不要孩子。至少不用担心孩子,回家后不用照顾孩子,这样她们就会有更多的时间投入到工作岗位中,攀登职业高峰,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人口老龄化的影响。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往后的白领女性可能会面临更大的生活压力。过去有几个子女共同赡养老人,而在计划生育影响下,一家往往只有一个孩子,以后白领年轻人都需要承担四个老人的养老责任,以及养育下一代。因此出于减轻自身负担的愿望,对生育下一代的愿望大大减弱,有的仅仅将养育下一代当作履行人生的义务,缺乏主观能动性和生活向往性。加上部分白领女性追求个性独立,喜爱自由,不愿年轻时就被过多的生活压力所牵连,不希望刚刚实现的生活水准,却因出生的孩子而有所下降。
改善白领女性阶层生育观的优化路径
加大生育政策的改革力度。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30余年的实践证明了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必要性和正确性,尤其在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当前我国需要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当前放开二孩政策就是政策调整的尝试与实践⑥。
从改善白领女性生育意愿的角度来看,加强政策引导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是要积极鼓励白领女性生育。由于白领女性受教育水平高,综合素质和个人能力都很强,在个人基因的遗传和下一代的后天教育方面应当较为成功⑦。因此,从政策层面要鼓励白领女性生育,此举对提高全民族素质也十分有利。
其次,要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入手,为白领女性适当减缓由于生活成本高而带来的不敢生育的心理压力,解除白领女性对未来生活和养育子女的后顾之忧。
最后,相关部门要出台相关政策,让用人单位给适龄女性白领生育下一代适当的照顾,不能因为女性白领生育下一代需要休假而劝退或者影响升职,要充分尊重白领女性的生育权。
建立健全医疗体系保障体系。目前国际上通用的生育率计算是基于新生儿出生率和死亡率之差来确定的,即生育率等于新生儿出生率减去死亡率。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医疗水平有明显提高,新生儿死亡率越来越低。因此提高生育率,关键是提高新生儿出生率,即提高白领阶层女性的生育意愿。
医疗部门应当建立起一套针对于白领女性生育的完善的保障体系,在保障医疗资源公平分配的前提下,从怀孕到分娩的全过程适当给予白领女性优质的医疗服务,并定期向全体准妈妈推送一些医疗常识,建立定点联系制度,对白领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给予全程的贴心照顾,建立起完整的医疗服务保障体系,为白领女性生育下一代保驾护航⑧。此外,医疗部门要加强对适龄白领女性生育行为和生育观念等的宣传和引导,逐渐改变白领女性的生育观念,提高生育意愿。
积极转变白领女性生育观念。前文已经分析,影响白领阶层女性生育意愿的因素主要是经济成本和个人未来发展两个主要问题,解决这两个主要问题,提高白领阶层女性生育意愿就可以迎刃而解。
就白领女性的个人观念而言,白领女性普遍认为生育下一代是对自己职业发展和提高经济收入的障碍,会延缓自己在事业上的进展。这种想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有其合理性,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生育是人的本能,繁衍下一代也是人类神圣的使命,养育下一代是人生的乐趣,是另一种情感体验和人生的收获,而这种体验和收获是工作和事业无法给予的,对于白领女性更是如此。虽然养育下一代会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但这个过程无疑也是充满人生幸福感的。而且生育行为和白领女性的年龄段有直接关系,错过最佳生育年龄,再想生育下一代,不仅身体会承受更多的痛苦,孩子的身体素质也会大打折扣。
综上所述,白领女性作为社会高学历、高修养的人群,往往在追求人生享受时,生育意愿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然而,虽然其有着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然而必须时刻纠正自己的价值观,时刻调整自己的生育观。科学研究表明,晚婚晚育会使得后代基因、身体技能等各方面发生基因突变的几率变大,而发生遗传性疾病的几率也会提升,因此白领应当注意自己的生育年龄,尽可能地在能够承受的年龄期间生育。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各方面与国际接轨,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还会发生许多变化,白领女性阶层的生育观念也会发生许多新的更加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反映了我国婚姻家庭生活的模式多元化的趋势,选择哪种模式是白领阶层自己的事情,但以怎样的方式去维护他们家庭生活的合法权益则是全社会应该关心的,决策者应该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的问题。
(作者为贵州理工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龚德华,甘霖,刘惠芳,曾小敏:“生育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②吴孝明:“现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农村生育意愿影响研究”,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③吴唯实:“影响生育意愿的社会因素分析”,《统计与决策》,1993年第4期。
④陈卫红:“白领阶层女性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⑤李高原:“上海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生育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⑥贾志科:“影响生育意愿的多种因素分析”,《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中图分类号:C924.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9-0089-03
一、日本少子化社会和女性的婚育意识
少子化是指生育率下降,造成幼年人口逐年减少的现象。日本厚生劳动省的《将来人口推计报告》称,1995年后出生的人,估计20%将一生不婚不嫁。这个结果将导致日本人口呈直线下降的趋势,预示20年后的日本境遇不容乐观,其主要决定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的婚育意识的变化.。
(一)日本少子化社会现状
日本政府在2004年版的《少子化社会白皮书》中,将少子化社会①定义为“总和生育率②远远低于人口更替水平,③少年儿童人口总数比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还少的社会”。
根据厚生劳动省统计情报部《人口动态统计》显示,2006年的1973年至2006年期间日本出生人口及总和生育率的变动情况,1973年日本出生人口数约为209万,1983年减少到约151万人,到2006年下降到约109万人,在30年的时间里减少了近一半。日本要维持同一人口规模的“人口置换水平”的总和出生率为2.07(以2003年为基准),但是2003年日本的总和出生率只有1.29。生育子女数量持续减少意味着日本在过去30年多年来一直处于少子化状态,这个状况目前还没有得到较大的缓解,少子化问题依然很严重。
根据日本省局(国告)的1947~2004 年日本人口年龄结构变动情况显示,少年儿童人口(未满十五岁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35.3%,到2004年仅占总人口的13.89%,而老年人口(65岁及以上人口)到1947年的4.8%涨到2004年的19.48%,15-64岁的劳动年龄人口的比重,从1947年的59.9%,持续上升到1990年的69.5%之后开始转为下降,2004年减少到66.63%,不到60年的时间,出生率下降近三分之一,老年化比重上升四倍,生产年龄人口也在不断减少。④
由此可见,少子化导致老龄化、劳动力不足、社会保障崩溃等一系列问题,提高人口出生率是当前日本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
(二)女性婚育意识变化下晚婚、晚育、不育的现状
女性婚育意识是指女性15岁至64岁有生育能力人群,对结婚、妊娠、养育子女的意欲。日本人口出生率的下降与日本女性的婚育意识有很大关系。下面我们分析日本女性晚婚、晚育、不婚、不育的发展趋势。
根据2005年总务省(国势调查)数据显示,25岁至39岁的男女未婚率在不断上升,未婚女性25岁至29岁占59.0%、30岁至34岁占32.0%、35岁至39岁占18.4%,与2000年相比分别增长5.0点、5.4点、4.6点,未婚率急剧上升,导致平均初婚年龄延迟并进入晚婚化。根据厚生劳动省(人口动态统计)显示,日本人的平均初婚年龄为1975年女性24.7岁,到2005年女性27.6岁,约30年的时间女性平均初婚年龄增长2.9岁。根据厚生劳动省2009年(人口动态统计)显示,第一个孩子出生时,作为母亲平均生育第一胎的年龄是29.7岁,而在日本98%的孩子都是由已婚的夫妇生育的。由此可见出生率的下降与晚婚、晚育和不婚有着必然的联系。为什么会导致晚婚化和不婚的不断发展?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女性的婚育意识发生了改变。
二、影响女性婚育意识的要素
(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
近代时期,日本女性以“贤妻良母”、“男主外、女主内”这样的性别分工观念生活,自二战后,世界各国开展不同程度的民主化活动,日本女性地位向上问题逐渐被政府重视并制定一系列的政策,在政治上1945年12月女性的参政权被承认并于1946年4月实行。在经济方面,1947年4月7日政府公布了劳动基本法,但是男女均等待遇缺乏平等性,于1960年代后期,为了迎接日本高度经济成长期劳动力不足问题,政府鼓励女性走出家门,步入社会工作,并制定了“男女雇用会均等法”。在社会上,1945年开始国家制定宪法,男女共同参与家务劳动、男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等。从以上可以看出,日本女性的社会地位提高了,在增强女性的自立意识的同时使婚育意识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因为女性在经济上的独立,使生活质量和要求自由的欲望也在增加,再加上在高校受到先进文化的洗礼,结婚对于经济上能独立的女性来说已经不再是必须或者迫不及待的事情,从而出现晚婚、晚育、不婚现象。
(二)结婚、妊娠、生产对女性生育意识的影响
日本未婚女性的未婚率逐年上升,原因是多方面的,日本女性参与就业经济上达到独立、受高等教育年限延长和自立意识的加强,日本未婚女性考虑更多的还是实际生活中结婚、妊娠、育儿等给自身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上带来的不利因素。
1.从独身女性的观点看结婚生活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因素
(1)失去自由的生活方式和肩负家庭责任感。首先结婚后,两个人共同生活,为了夫妻之间更好的相处,为了养成共同习惯而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第二,可能会失去自我实现价值的机会,为了家庭,自己的任何决定和选择都要受到来自于家庭和社会的约束。比如在育儿和就业很难两立时,多数女性放弃自己的理想,选择了家庭。
(2)为了维持家庭生活带来的经济负担感。结婚后,孩子的出生费、教育费及家庭日常开销,仅靠丈夫一人的收入,维系一家的生活很艰辛,女性作为家庭的一员,也要承担一部分的费用。
(3)家务工作的负担感。日本男性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日本男人很少做家务工作,大部分繁重的家务都有女性承担。现在日本处于少子老年化社会,居家养老的父母很多,没有孩子的情况下,一对夫妻要照顾四个老人,除了承担家务工作还要照顾老人和孩子,负担很重,难以承受。
(4)随着离婚率升高,对结婚产生不信任感。
由于以上原因,在经济能够独立的情况下,独身女性对结婚、生育的积极性不高,导致晚婚、晚育、不婚、不育等现象的出现。
2.妊娠对女性产生的负面因素
(1)妊娠之前对妊娠的焦虑。
在少子化的今天,妊娠对多数女性来说,了解的知识少,而且现在报刊或媒体多报导妊娠期的负面教材,即使正面介绍也是敷衍了事,使女性容易产生恐惧感。
(2)伴随着妊娠女性身体、时间、金钱、心里的考虑
身体方面的忧虑:女性的妊娠期会很辛苦,大多数女性在妊娠3、4个月的时候,都会有妊娠反应,呕吐、食欲不振等症状,当然也根据个人体质有关,对妊娠期间的强烈反应很苦恼。再就是对身体上的不便,过了妊娠反应期之后,随之而来的就是身体变形、体重增加、全身浮肿、耳鸣、失眠、胃胀等症状。如是就职女性,上下班通勤很辛苦,恐惧每天要乘坐拥挤的电车而辞职的也不少。在想生育第二胎时,想到一边照顾第一个孩子还要继续承受几个月妊娠的压力,很多女性选择放弃。
时间方面的忧虑:现在大多数女性在确认自己怀孕后,每隔两到三周去医院检查,而且每次都要等上2-3个小时,如是第二或第三台的孕妇,不得已还得带上之前的孩子等待检查。妊娠期间如出现紧张流产的危险性、相当严重的妊娠反应、妊娠中毒症等必须住院治疗,也有一直到生产在医院度过几个月的孕妇,不但给工作,给家庭也带来很大影响。特别是之前的孩子由谁照顾等的忧虑。
关于经济支出的忧虑:由于妊娠没有被纳入健康保险政策之内,在医院的巨额费用由自己承担,除此之外,孕妇的服装费用、孕期大人的营养费、孩子的必需品、育儿器具等费用,对于女性很难继续工作的新婚夫妇来说,经济薄弱,很难承担巨额的费用。
心理压力:大多数女性第一次妊娠都会感到强烈的不安心理。孩子出生后是否健康、能否流产、能否忍耐生产之痛、就业与育子能否两立、能否教育出优秀的孩子等等方面的担忧。
在医院检查感觉受到打击的的女性也很多,很多日本医院在实行内诊时,女性的上半身用单子盖着,下半身在外,这样的内诊台,女性对此表示非常不满,声称让我摆出那种受侮辱的状态,宁可死了也不想去妇产科诊治。
3.生产对女性产生的负面影
(1)生产之前对生产的忧虑
临近生产期,孕妇格外感觉到不安。什么时候、在什么样的状况下会产生临产前的阵痛?一个人的时候感觉到阵痛真么办?大的孩子由谁来照看?产褥期来帮忙的人会照顾大人和孩子吗?准备生产时的东西是否已经准备就绪?
(2)伴随着生产女性身体、时间、金钱、心理的考虑
身体方面的忧虑:关于生产对女性身体带来的最大不利是疼痛。生产前的阵痛时间因个人而因,长达数十个小时的也很多。在日本很多医院都实行预定生产日期,如果到了预定生产期,还没有镇痛时,给孕妇注射催生剂,这时候阵痛要比自然阵痛疼很多。另外,有时还会出现剖腹产、大出血、感染等问题,认为对身体更不利。还有要忍受生产前的灌肠,剃,在会阴处侧切等痛苦,如果产褥期调养不好,还会带来终身难愈的疾病。
时间方面的忧虑:现在孕妇生产基本都在医院,一般在一周左右,如果是剖腹产的话,时间会长一些,产妇出院后,大概在家休养两周左右,剖腹产大概需要数周,在此期间,产妇很难回到正常的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
经济方面的顾虑:生产是健康保险使用之外,入院费用由自己承担,入院时和为新生儿的费用增加时期,感觉经济负担很重的也很多。
心理压力:很多女性讲述生产时的心理压力是不安和孤独。在医院每天都有新生儿出生,对医生而言,就像面对没有感情的机器,根本就顾及不到孕妇的不安情绪。围产期(婴儿出生前后的时期),是孕妇危险多发期,有时会有死产、早产的情况,对孕妇产生不安的心理压力。另外,医院在产妇的病房安排方面很不合理,死产和顺产的产妇安排在一个房间,没有考虑到,死产的产妇的心理感受,不再计划生育。有些孕妇对妊娠和生产产生极度的恐慌和心里不安,这种现象被称为心外伤压力症群体,普遍认为生产不是病,不需要特别的照顾。作为医院,作为医生,只考虑产妇的母子安全问题,对产妇在身体和心理上都得到关照,不是女性妊娠、生产的应有状态吗?
(三)已婚女性就业家庭两立困境
在少子化和老龄化加快的社会背景下,就业形势不灵活、保育措施不完善、养老政策不完善等问题,使女性陷入家庭和工作很难兼顾的困境。
1.就业方面
据2003年就职女性因妊娠、生产辞职的调查报告显示,52%的人为了专心照顾孩子和做家务主动辞职;因工作育儿很难兼顾占24.2%;5.6%是被解雇和劝退的。2008年大概30%的人因就业和育儿两立困难主动辞去工作,这个数据在五年时间没有太大变化。由于没有完善的两立环境,这些职业女性不得不推出职场,等孩子进保育所或者幼儿园时,作为母亲的女性想重返职场,却很难找到自己满意的工作,面对育儿和工作的双重困难,不仅影响到家庭收入、个人价值的实现,对结婚、生育产生消极的态度。
2.家庭方面
由于日本根深蒂固的“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的影响,已婚男性把工作放在第一位的占50%,也就是说大部分的家务都由女性承担,除了做家务,还要照顾孩子。要支付孩子高额的教育费用,不仅加重了女性的家庭负担还加重了经济负担,诸多压力使女性对多生育子女的想法很消极。
三、政府支援女性婚育政策、效果及不足
日本政府为了支持女性就业,减轻育儿负担,在1990年以后推出了一系列育儿休假政策。为了提高保育服务和完善雇佣环境,于1999年12月提出了“新天使计划”、在育儿和教育费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实施办法,并对日本职场中存在的性别歧视的陈旧观念给予纠正。从 2005年4月开始实施现行的“儿童?育儿援助计划”。与以前的少子化对策相比,在增加儿童幼儿园数量、延长保育时间等完善保育服务的基础上将现行计划的重新评估和年轻人的自立等也加入到政策里。2006年6月日本政府发表了《新少子化对策》,对唤起国民对儿童和家族观念的重视,提出更具体的对策。为了确保女性再就业日本政府设立了妈妈职业介绍所,为希望一边育儿一边工作的女性提供就业援助。并提出了“再挑战支援政策”,女性的再就业问题逐渐受到重视。2007年12月在以“援助子女和家庭”为主题,讨论协调育儿、就业、家庭之间的关系,制定切实满足民众需求的养育子女的援助计划。打破就业和育儿难以兼顾的现状。
通过以上日本政府针对少子化制定的政策可以看出,日本政府为了应对少子化,提高生育率和增加劳动力,不断改进政策和使用有效地措施,在缓解女性家庭、育儿与工作之间困难的问题上取得很大的成果,但是在女性生育到生产过程遇到的心理和身体上的考虑欠缺。
四、总结
女性婚育意识是少子化的又一主要原因,本文通过对影响女性婚育意识改变的因素进行分析,认为目前日本政府针对少子化实行的政策较完善,但是女性在怀孕到生产期间,对身体和对心理的影响没有得到重视,建议为了更好地应对少子化社会,应全面考虑,给女性创造一个宽松愉快的生育环境。
注 释:
①厚生省.“人口”.2006.
②总和生育率是人口统计学中的指标,是指一定时期内各年龄组妇女生育率的总和总和生育率可以反映人口整体生育率水平的高低。尹豪.人口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6.94.
③人口更替水平是为了长期维持一个稳定的人口规模所需要的总和生育率。尹豪.人口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6.99.
④省局.国告.2005.
参考文献:
〔1〕李璇.日本战后少子化背景下女性两立问题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2009.
〔2〕钱前.日本人口化趋势及影响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2008.
〔3〕.从性别观的变化看日本的少子化现象[J].学术交流 .黑龙江史志,2009(208).
〔4〕吴拓宇.日本少子化社会中女性自立意识的分析.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2010.
〔5〕毕雅萌.日本的少子化和女性就业的关系.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2010.
〔6〕沈宝红.日本妇女的就业现状及发展趋势[J].引进与咨询,2000(2).
〔7〕李晶.日本社会少子化现象探析[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1(8).
我国虽然已经从立法和行政执法等方面为保护妇女的劳动权益提供了制度和组织上的保障,但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现象依然层出不穷。妇女就业难目前已成为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妇女的就业机会和从事职业的岗位往往比男子要少,较男性承受更大的压力。许多女大学生在毕业求职过程中都会遇到性别歧视问题。据2002年江苏省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80%的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曾因性别原因遭到用人单位拒绝,其中34.3%的女生有过多次被拒绝的经历。“性别歧视”成为女大学生求职中的首要的和最大的障碍,[1]而且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2007年3月,《济南时报》与山东人才网联合推出“女大学生求职调查”,调查数据显示,被调查者中,认为性别歧视“比较严重”的占52.8%,认为“不太严重”和“不存在”的分别占44.4%和2.8%。[2]许多用人单位为了回避《劳动法》中关于不得辞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的规定,不愿意雇佣妇女,或者在雇佣时对男女求职者采取不平等的标准。目前,妇女与男性之间在就业状况上有着显著差异,妇女就业率比男性低17%,而失业率更是比男性高1倍。在40至49岁年龄段的妇女中,每3人就有1人失业,就业和再就业形势最为紧迫。而对于处在最佳劳动年龄的30至39岁年龄段的妇女群体,失业或待业的比例高达25.5%。妇女失业出现年轻化的趋势,从学校毕业不久的2l至29岁年龄段出现了14.4%的失业妇女。[3]232。总之,目前我国妇女谋求职业时受歧视的现象相当突出。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企业竞相压低人工成本,职称论文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加剧,如果没有足以遏制就业歧视的对策,对妇女的就业歧视就会日益严重,这将直接危及妇女的劳动权。劳动权是实现妇女生存权、参政议政权和发展权的重要保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是劳动者谋生的手段。如果妇女的就业权不能实现,将直接危及其生存权,生存权没有保障,其他人权将失去根基。[3]234
二、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妇女就业成本比男性高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我国就业市场的主要矛盾。中国是人口大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全国现有下岗失业人员约l300万人,2005年新增劳动力、复员转业军人、高校毕业生等需要就业人员约l100万人,两者相加,城镇需要安排就业的人数多达2400万人,按经济增长速度保持在8%左右,在现有经济结构状况下,能够安排的只有1000多万人,年度供大于求的缺口是1400万人左右。同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日益突出。这几类矛盾交织在一起,使得解决就业问题的难度相当大。就业机会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劳动力过剩的状态使得劳动力“买方市场”长期存在,劳动者由此处于弱势地位,相对于男性劳动者来说,妇女劳动者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因为特殊的生理原因,《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妇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随意辞退女职工,同时应给予产假,并依法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这样,对雇主而言,将从两个方面影响其成本:首先,女工休假期间既不创造价值,却要依法享有一定的工资.这相应增加了其成本;其次,在此期间,原有的职位必须有其他人来填补,这既要付工资,又有可能要支付一定的培训费用,而雇佣男性就不会存在这一问题。所以,为避免成本增加影响利润,企业就会尽量减女的雇佣。[4]150-151
(二)保护性劳动立法中存在着性别偏见
基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特点,工作总结国家制定了很多专门保护妇女劳动者的法律,比如,《劳动法》第59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了妇女禁忌从事的一些劳动;还有《劳动法》和一些法规中关于“四期”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限制妇女在经期从事某些工作,有些法律则是有关孕妇夜班和休息的规定。法律禁止妇女从事某些对身体有难度的工作。妇女不得从事对身体有害的工作,支撑这些法律的原理认为,妇女不像男性那样在生理上那样适合同样的工作机会。于是,通过法律设防以阻止妇女进入传统上非妇女从事的职业。这些法律法规的确在计划经济时代对保护女性劳动者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从计划走向了市场,从政府统管一切走向了企业拥有很大的自。当企业在计算自己的成本的时候就会觉得雇用女性职工有很多的条条框框,而且还要提假、哺乳时间和一些特别措施。因此在录用时更偏好于男性,把妇女置于劳动市场的不利位置。在经济和政治转型期,要求雇主给妇女提供特别照顾的责任转换成了雇主雇佣妇女的障碍,当对劳动力需要降低时,它又成为雇主裁减女雇员的诱因。更进一步的是,如果没有一个公正的实施这些法律的机制,推行这些法律只会增加妇女在寻求雇佣时的负担。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注中国高度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妇女的经济状况,认为在劳动力市场上对妇女过度保护而不是提供平等的机会,会形成妇女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额外障碍。
(三)生育保障制度滞后
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建立起来的生育保险制度,在维护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传统的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建立在企业或单位保障的基础上,女职工各项保险待遇完全由企业或单位来支付。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女职工的生育价值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背离,客观上造成了女职工集中的企业与女职工较少的企业负担不均,把本应社会共同承担的“生育”成本,完全由单位来承担,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虽然早在1994年底,劳动部就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开始生育保险社会化改革,但是进展十分缓慢,社会统筹覆盖范围有限,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相比较,同期生育保险参加的人数较少。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层次也较低,基金无法在大范围调剂,使生育保险难以起到互助互济、均衡负担的作用。其中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关待遇规定不一致。而且因其在执行中存在支付水平过低、结余过高等问题,未能从根本上减轻企业负担,反而造成有些企业和女职工负担加重,影响了生育保险作用的发挥,企业不愿招用女工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当前,生育保险制度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如何进一步加以完善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四)传统的社会性别意识的影响
社会性别是指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妇女或男性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英语论文性别是男女之间的生理区别,具有自然属性,而社会性别具有社会属性。世界各国的人们对妇女和男性形成了不同的社会性别意识。在中国,遗留的封建意识和长期的计划经济给人们带来了很多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观念。如“三从四得”、“男尊女卑”影响,使很多人认为妇女就应该依附于男人,“男人以事业为主,女人以家庭为主”,这些观念综合在一起就形成了我国传统的社会性别意识。它严重的阻碍着妇女与男性平等的步入社会就业领域。
三、关于促进妇女就业机会平等的法律应对措施
(一)严格实施现行的有关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使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我国现行的有关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虽存在一定的缺陷并有待于完善,但毕竟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为主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在内的初步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为主体的促进男女就业平等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都规定了妇女享有和男子一样的劳动就业权。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立法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把法律落到实处。因此,我们要严格实施现行的有关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严格遵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行政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并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广大妇女对相关法律的了解,提高她们的维权意识,妇女遭受就业歧视的不良现象就会大大减少。
(二)转变立法思路,修改现行立法中不利于妇女就业的有关规定,并增强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关于两性就业平等的立法依据仍主要局限于强调男女两性之间存在的生理性别差异,将妇女置于弱者的保护地位,轻视基于社会性别的平等权利和社会地位的保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许多生产活动对人们体力的需要减弱,对智力需求不断加大,从而使男女之间的生理差别,在现实的经济活动和劳动过程中逐步缩小。因此,要建立两性平等就业的法律制度,首先要转变立法思路,将对妇女的偏见置于一边,从提供和创造平等的就业机会着手,消除立法中存在的性别歧视现象。如放弃对女性进入某些行业的强制性禁止规定,赋予女性自主选择权。在宪法和以后的民法典中重申男女平等、平等就业权的基本人权地位;其次还可以在立法中补充男性的家庭责任。抚养小孩、关心老人、照顾家庭是全社会男女共同的责任。与家庭和孩子有关的福利不应只针对女性规定,而应同时针对两性规定。中国的劳动法赋予了女性很多福利政策,如产假和哺乳假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建立哺乳室、幼儿园及托儿所等设施。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将照顾家庭和孩子的责任理所当然地加到了女性的身上,通过法律形式把用人单位建立托儿所产生的经济成本强加于女性。结果,用人单位认为这些设施的建造成本是女性所带来的,自然就不愿意雇佣女性,女性成了这种保护性立法的牺牲者。
(三)建立、健全生育保障制度,将生育成本社会化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妇女在经济生活中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据此,在《劳动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上,体现了中国妇女与男子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就业地位。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以及女职工在劳动工作过程中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等作了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旧观念残余影响还存在,而且我国人口多,劳动力供大于求,每当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变化时,妇女就业问题的矛盾就突出起来,这些都干扰着我国妇女就业等政策的贯彻执行。当前,我国又面临着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在正确贯彻妇女就业与女职工保护政策方面又存在不同程度的干扰。
在我国,妇女就业歧视,就业难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妇女的就业机会和从事职业的岗位往往比男子要少,却承担的责任和压力更大。女性第一次就业通常就比男性困难,包括许多女大学生在毕业求职过程中都会遇到性别其实问题。
妇女劳动就业权是妇女获得并保有财产权利的重要途径和保障,也是实现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地位的先决条件。建国以来我们国家和政府一直非常重视对妇女就业权的法律保护,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从制度和体制上为促进妇女就业创造了有利条件,妇女就业工作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急剧转轨和社会结构的转型,妇女所面临的就业环境和实际就业状况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就业过程中歧视妇女的现象日趋严重,许多妇女成了就业中的弱势困难群体。通过制度创新完善对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是一个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问题,其意义可以与上个世纪50年代全面动员妇女参加社会劳动相提并论。
一、妇女就业会遇到哪些问题
(一)我国妇女就业歧视现象的现状
由于生理以及社会观念上的原因,妇女在就业过程中处于不利的地方。论文参考网。从生理来看,女性与男性相比在身体结果和生理机能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女性在一生中要经历经期,孕期,产期,等生理机能的变化过程,过重的和过紧张的劳动以及不良的工作环境,都有可能影响到妇女的安全和健康,甚至会影响到整个民族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从社会观念看,社会性别观念以及社会叫色定位的差异也给妇女就业带来很大的障碍,这种想象的观念往往偏见地把妇女看成弱不禁风,没有理性,和被家庭拖累的群体。这些想象的特点,常被雇主当作排斥妇女就业的借口。
(二)女工未能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现阶段我国公民享受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前置程序和必要条件。也是用工单位对被雇佣职工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此,我们做了一个调查,63%的女工,其单位为她缴纳和办理了社会保险。而37%的女工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49.3%的女工答道单位是按城镇缴费标准缴纳的,19.2%女工是按郊区标准缴纳的,剩下的31.5%选择不知道。显然,她们不了解自己的工作单位究竟是让她参加了哪一层次的社会保险,也不知道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标准。另外,我们不能排除这样的可能,即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故意规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而女工被迫接受这种降低了的待遇。论文参考网。
(三)就业时间缩短
女职工实际就业时间缩短,就业年龄呈年轻化趋势,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现象严重。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50岁退休,但女职工实际就业年龄多集中在18-45岁之间,5岁以上在企业就职的女性,往往成为减员的首要对象。一些企业甚至规定女性职工45岁就要内退。对于那些处于生育高峰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则采取缩短合同期限,甚至一年一签合同的办法,以回避女性事业中断期带来的负面影响。有的用人单位知道或估计哪位女工要结婚,就会在其尚未怀孕时,提前表示不再续签下一次合同,以逃避用人单位未来将要承担的某些义务。女职工所签劳动合同期限偏短,加大了女工就业的难度和不稳定性。
二、总结
当然,从全局看,我国13亿人口,6亿多女性.至少有接近3亿适龄妇女劳动力,我国的妇女就业与女职工保护问题仍将是一个长期的、繁重的任务。特别是在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观念冲突大,法制不健全或者有法不依现象存在。从表面上看,近年沿海地区一些私营业主、“三资”企业热衷于大量雇佣女职工,但他们出发点仍是“打工妹”,听话、好管、工资低廉,这要按照女职工保护的规定来保障妇女就业的权利,实际上还相距很远,甚至和他们贪婪追求利润的本能是南辕北辙的。论文参考网。众多的乡镇企业和一些小型国有企业,就其低下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讲,要全面贯彻女职工保护,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平衡适用女职工多的行业与适用女职工少的行业的负担,鼓励企业单位尽可能地多用一些妇女劳动力,解次妇女就业难的问题,建立社会统筹的妇女生育保险的议程已经提出。所以,当前我们面对这一繁重的任务,我们,必须大力宣传妇女就业与女职工保护两者相辅相成的关系,宣传《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达容,以及它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促进作用。并依据《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规,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执法监察工作,不断地提高妇女就业与女职工保护工作的水平。
参考文献:
[1]董舆.当今中国人的法律意识结构——抽样调查结果与分析[J].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1,(6).
[2]蒋永萍.世纪之交关于“阶段就业”、“妇女回家”的大讨论[J].妇女研究论丛,2001,(2):26.
[3]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1-0052-02
一、女研究生的就业压力最大
本科生扩招停止之后,伴随而来的就是研究生的扩招,很多高校研究生的数量在不断上升,目前,研究生群体是很多高校的就业主体和重点。整体来说,研究生就业压力比本科生相对更大一些,其主要原因不仅在于毕业生数量的增加,也和他们接触就业指导较晚有关系。高校一般对本科生进行的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相对较早,而研究生因科研和论文压力,接受就业指导相对少些,他们本身对就业市场认识和就业观念也有偏差,而在研究生群体中,女研究生的求职压力又比男研究生更大。第三方调查机构麦可思的一项调查显示:逾九成被调查者表示自己或身边朋友在求职中遭遇过性别歧视,并有85.3%的被调查者认为性别歧视针对女性;“女硕士”和“本科男”的求职压力最大,分别为74%和73%,“女硕士”求职压力比“男硕士”(65%)高9个百分点。
二、女研究生就业压力大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女研究生独立意识与传统文化的冲突。传统文化中,“女子无才便是德”曾长期禁锢女性的独立精神,即使在这个知识大爆炸的信息时代,这种文化仍有不可忽视的余威。现代社会提倡男女平等,有平等的受教育权,而且事实上女性进入学校接受教育的机会大大增加,接受高等教育的女性也越来越多,甚至有超越男性的趋势,但是,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与女性的独立意识的增强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冲突。一方面,高知女性渴望追求精神和经济上的独立,另一方面,社会、家庭对她们构成一种较大的反方向力量,阻碍其追求精神、人格和经济独立。不少高知女性迫于现实的压力选择妥协,回归到传统文化为女性划定的圈子中。当然,在这种冲突中,也有部分女性坚持自己的梦想与追求,甚至超越了传统观念中的女性形象,成为男性与女性之外的“第三种人”:女汉子。“女汉子”这个新出现的称呼实际上折射出一种传统观念与现代女性形象的冲突,亦褒亦贬,反映出女性在外在形象、内在性格上的较大突变,既反映出女性对突破传统形象的欣喜,也透露出对现实的无奈。
2.女研究生与雇主双方选择的冲突。“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在婚嫁中男女在时间与精力的付出中没有明显的区别,但是紧随其后的怀孕、生育、哺养过程,基本上由女性独自承担,由此产生性别上的明显差异,从而造成雇主在用人上的性别歧视。与本科毕业生不同,女研究生毕业时恰是婚嫁生育的最佳年龄段,女研究生要兼顾家庭和事业的动机与雇主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之间产生强烈的冲突,由此造成的直接结果就是女研究生陷入就业困境。调查显示,81.4%的女性在遭遇性别歧视后,选择“默默承受,更加努力寻找下一个就业机会”,因为性别歧视经常是隐性的,没有维权证据,尽管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明文规定不得有就业性别歧视,歧视发生时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讼,但取证、诉讼等维权成本过高,使得她们只得放弃维权。决定放开“单独二孩”政策后,调查显示独生子女中47%愿意生二胎。“单独两孩”政策使雇主招聘员工的时候将更加考虑生育孩子带来的成本,从而加深了女性求职的难度,使女性在职场中更显弱势。
3.女研究生个人选择与家庭选择的冲突。相对来说,女研究生在选择就业地域、就业岗位时要考虑的因素比男研究生要复杂一些,不仅要考虑自身的专业、兴趣爱好、薪酬待遇,还在很大程度上要考虑家庭的因素。“好男儿志在四方”,一般来说父母对男孩子的就业地域没有限制,比较尊重和接受孩子自己的选择,但是对于女孩子远离故乡去外地闯荡容易产生担心、忧虑、反对等情绪,在较大程度上阻碍着女性的职业选择。女研究生拥有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较为宽阔的视野、具有较强的独立意识,希望能凭自己的能力和努力在事业上有所建树,生活圈子大一些、生活过得丰富多彩一些,但是传统的孝道“父母在不远游”对于女研究生的禁锢明显大于男研究生,成为一种根植于内心的强烈冲突。
三、女研究生走出就业困境的相关分析
以上种种冲突实际上都源自于“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而观念的产生和传承都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女性不同于男性的生理特质是其根本性的原因,不可替代的必须独自经受的经期、孕期、哺乳期等导致的最不平等的结果就是:雇主用男性替代女性。女研究生是受过高等教育的特殊女性群体,但是毕业时恰逢婚育年龄处于尴尬境地,独立意识与传统文化的冲突、雇员与雇主双方选择的冲突、个人选择与家庭选择的冲突更为明显,造成女研究生在就业市场中陷入种种困境。
1.应对这些困境,女研究生个体通常采取的方法是更加刻苦地提高各种能力、更加努力地找寻下一次求职机会,有的女研究生甚至采取特殊的“战术”来迂回取得婚姻家庭与事业的双收获。不少企业人力资源主管透露,他们收到不少女研究生的求职履历表,均在醒目位置填上“已婚已育”,这已成为女研究生心目中增加求职竞争力的重要砝码;而主管们也表示,“已婚已育”女研究生求职时确实更有吸引力。最近几年在校结婚生子的女研究生确有上升趋势。但是因为研究生阶段科研压力较大,导师布置的书籍、作业与论文负担也比较重,还要承受生养孩子的压力,经济与精神的双重压力对于女研究生来说是一个较重的负担。
2.女研究生群体就业困境的形成主要不是源于个体原因,而是源于社会原因,因此,要走出困境不能只靠个人的努力,而必须从社会整体环境进行改进。2013年4月17日,教育部发出《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强调凡是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举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要做到“三个严禁”:严禁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严禁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通知》对于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作用只限于高校就业信息服务方面。尽管我国在《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也明文规定不得有就业性别歧视,但各种或明或暗的性别歧视依然大量存在,而且截至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就业性别歧视引发的纠纷很难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各地女性用人单位歧视的案件即使能够成功立案,却总是最终落得败诉。就业性别歧视司法维权难的根本原因,在于现有法律规定过于宽泛,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不够,缺乏实施细则,没有可操作性。基于此,2013年,当华南师范大学大四某女生遇到性别歧视,通过法律保护自身权益遇到巨大障碍的时候,转而求助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经过71天的“拉锯战”,得到如下结果:广州宝勒商贸有限公司就招聘过程中存在性别歧视问题,在其公司首页和智联招聘网上向其刊登道歉信。支付其在投诉过程中所花费用共6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这是我国首类就业性别歧视案成功获赔的案例。但是,维权成本高、多数被歧视女性收入微薄等原因限制了她们参与维权,除此之外,绝大多数性别歧视是隐性的,难以找到证据维护自身的权益。
目前我国没有出台专门的反就业性别歧视法,相关的立法主要是《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和《就业促进法》等行政法规,但法律体系存在缺陷,并没有具体可行的实施机制,也就不能真正起到反就业歧视的作用。就业性别歧视实际上反映了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与女性生育成本非社会化的矛盾。国家应建立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障体系,通过实现生育保险的全覆盖,保障用人单位在招用女性上的利益平衡。政府应该采取配套措施,比如通过减少税收、资金倾斜等手段激励雇主聘用女性,约束、引导用人单位积极承担性别平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使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得到保护。
3.除了用法律手段保护女性就业权益,还必须大力发展劳务市场,将高知女性从繁重的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充分发挥自身的聪明才智,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和体现自身的价值。家务劳动市场化有利于女性的职业分工,不仅可以为技术水平不高的女性提供就业机会,更可以让受教育水平较高的女性有更多的时间从事报酬更高的活动,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家务劳动社会化,从女性的角度来看,为各种知识层次的女性提供了人尽其才、各尽所能的平台,从整个社会来看,有利于劳动资源的有效整合,有利于全民素质的提高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资料:
[1]张国.请政府部门带头停止就业歧视[N].中国青年报,2012-03-11.
培养农村妇女的现代意识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个人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笔者长期从事妇女工作,具体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以帮助农村女性树立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生存意识。
一、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开展多种技能培训
根据2000年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看,我国农村女性文盲人口已占农村女性总人口的16.89%,教育是农村妇女素质优化的最重要的途径,必须重视农村的基础教育,关注弱势群体的女性教育,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农村女性开展形式不同的教育。对于学龄阶段的女性,要加强农村的基础教育,未雨绸缪,大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将这项政策落到实处。否则先期的教育不足会导致后期能力发展的缺陷,基础教育可以提高最广大农村妇女群众的文化素质,这有利于其现代经济、政治、文化意识的树立。对于农村已婚女性,根据当地的产业模式,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技能培训,掌握农业或手工业的一技之长。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地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规模庞大的女女流动人口的形成。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算,当前全国女性流动人口数量已达到7385万人,占据全国流动人口的半壁江山。女性流动人口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和千千万万的男性流动人口一样,离开家乡,告别故土,融入到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的大潮中去。鉴于此经济现状,我们必须打破行业性别歧视,为农村妇女提供广阔的就业渠道和就业机会,让广大农村妇女参与到市场竞争的大潮中去。对于劳动力富庶的地区,在进行专门的培训之后,可以组织农村妇女进入当地城镇从事一些餐饮、服务、加工之类的技术含量较低的行业,为增加农村妇女的经济收入提供机会,使农村女性在经济上拥有独立地位,增强其经济自主能力。同时获取接触城市开放文化的机会,开阔视野。对农村妇女自身而言,不仅要配合基础教育,同时要有意识地寻找各种渠道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例如通过电视农业频道听取一些农业致富“经”。
二、落实法律法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土地是农村妇女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但是据全国妇联对30个省市202个县市区1212个村的抽样调查显示,在没有土地的人群中,妇女占了七成,有26.3%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过土地,有43.8%的妇女因为结婚而失去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了土地。作为农村妇女最主要的生存财富和保障的土地,一旦失去,妇女的经济状况会急剧恶化。据不完全统计,大约80%的农村离婚妇女离婚回娘家后,没有土地可以承包,她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生活只得依附于他人。她们在经受精神痛苦的同时,生活处境不尽人意。《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也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切实落实这些法律规定,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可以为农村妇女的经济地位提供坚实基础。只有在基本生存问题解决的情况下,才有利于树立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去的意识。
不论是从生物学论据、精神分析的观点、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还是历史上那些可据可考的事实来看,除了短暂的母系社会,女性一直都是作为他者成为男权社会的附庸。在由男女两性组成的人类社会中,男性一直是整体中的主体,而女性只能做为客体、他者而存在,正如波伏娃所说:最平庸的男性面对女人也自以为是半神”[1]。毕飞宇的长篇小说《玉米》表现了男权社会意识下女性作为他者的思想状态。
一、传宗接代的工具
在父系制社会中,男性要求传宗接代,人们不得不在生育中给予母亲一个位置,但人们认为她只不过携带和孕育活的种子,唯有父亲才是创造者。[2]这种观念根深蒂固,对男女两性的思想影响都很大。《玉米》里施桂芳最初对待半推半就,王连方对待的热衷自然不是因为夫妻间的感情,王连方在施桂芳终于生下儿子后便再也没有碰过她。施桂芳对于丈夫来说,只是一个生儿子的工具,除词之外施桂芳对于王连方没任何吸引力。柳粉香原一直不能怀上丈夫的孩子,却怀上了王连方的孩子,讽刺的是婆婆知道后却说:能怀上就好啊。柳粉香在婆婆那里无疑也是一个传宗接代的工具,至于这个工具被谁用过并不重要。“过门前的是金,过了门的是银,喂过奶的是狗”王连方对于女性乳房的看法明确地表明一旦完成的生育的任务女人的价值就所剩无几。不仅男人把女人当成生育的工具,女性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也把自己放在了他者的位置上。施桂芳是个明显的例子,没有生儿子之前她对人和蔼,生下儿子之后便是一副女支书的样子;施桂芳自己也认为生育的任务完成了便可以扬眉吐气了。至于女人怀孕、分娩以及哺乳的痛苦,不仅男人不关心,就连女人自己也觉得这是理所应当的。
二、男人权力的象征
从原始社会开始,男人由于身体优势开始进行捕猎这些女性不占优势的生产劳动,随着社会的发展,男性开始上战场。女性因生理上的劣势,例如乳房等身体发育以及生育和月经等限制了她们的行动,于是男性逐渐掌握了权力。战争年代,女人根据样貌和身体发育划分等级,最高是妻,最低就是女奴,女人数量和质量与男人的权力有直接关系。那些女人肯跟王连方睡觉的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王连方是支书,手里有权,王连方对那些女人都不是真心的,她们只是满足王连方欲望的工具;文学柳粉香不愿去干沤肥这种又脏又累工分还低的活,解决办法就是要靠王连方,柳粉香的姿色气质不用说,王连方也觉得得到柳粉香是能力的象征。村里的人都知道玉米能干漂亮,却给郭家兴做了填房。这是一个双赢交易,玉米是为了借助郭家兴的权力;郭家兴能娶到玉米这么年轻漂亮又能干的媳妇恰恰是权力的象征。“女人不仅取悦男人的社会虚荣心;她也使他感到更隐秘的骄傲,他沉醉于对她的控制”。[3]玉米作为大姐帮助被人欺负的玉秀重新树立信心,玉秀的心里是感激的,但却有一股难言的恨,玉秀希望玉米不是大姐而是大哥。玉秀认为,同样是女人,为什么玉米可以这么坚强让人依靠,如果玉米是个哥哥,那么玉秀依靠她也是情理之中。说到底,玉秀在心里就认为男性的强壮是理所应当的,而让一个女人在另一个女人面前示弱就有些心理不平衡了。
三、女性特征的压制
男性总是以自己的男性特征为傲。“娘娘腔”便因为降低其男性特征而被认为是侮辱性的词语。女性特别是青春期的女性,总为女性特征的显露感到羞耻,比如第一次来月经和胸部的发育等等,有的女孩甚至还在胸部绑紧布带来防止同伴的嘲笑。在不少地区,女性经期被认为是污秽不洁的,不允许参加祭祖等大型活动;现在的泰国也是如此,也有规定女性经期不能进入寺庙等。在中国历史上女性从小受到三从四德的禁锢,甚至认为女性打扮得过于妖娆就是的表现。这些原因使得女性特征被压制。玉秧终于靠自己的实力进城读书,她没像大姐玉米那样依附权势。但是玉秧是自卑且压抑的。玉秧被迫参加三千米长跑的时候正在月经期,但是她羞于告诉老师,于是委屈自己忍痛跑完了3000米。玉秀是个爱美的女孩,善于展现女性的魅力,但是在玉米眼里就是个“下作的坯子”,村里的女人都以老实本分为标准,除了生育这一女性特征,其他女性特征的显露只会被看为不洁、放荡、污秽的标志。男人一边欣赏那些具有女人味的女性,一边又在心里看不起她们。所以女性便开始自觉或不自觉的压制自己的女性特征。
女性的生理、心理、身体特征以及传统的风俗和道德观念等一直在无形中压抑着中国女性。甚至使她们中的一些人变成权力的附庸并失去自我。女性想要在社会上获得跟男性同等的地位,首先要突破历史和社会中对女性他者地位的定位,使女性也同男性一样成为社会二元体的一元,而不是简单的作为传宗接代的工具、男人权力的象征。
注释:
一、前言
近年来,我国居民的生育意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除了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外,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影响因素。在传统社会中,经济发展主要依赖于劳动力数量,生育的孩子越多,他们所能够带来的回报也就越多;而在现代化社会中,生育孩子只能带来有限的经济效益,因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不再是劳动力数量而是科学技术水平,养育太多孩子反而会增加抚养成本,最终理性人的生育意愿下降。此外,根据生育率理论,生育对养老有一定保险效益,传统养老模式以家庭养老为主,但是,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展,社会养老模式不断完善,社会养老对传统的家庭养老存在一定的替代。基本养老保险能够保障参保人退休期内的基本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其养老的后顾之忧,使其晚年对子女的依赖度降低,从而对生育子女数量产生挤出效应,使得生育意愿降低。作为一个可以影响实际生育水平的超前变量,生育意愿可以为预测生育水平提供重要参数,目前大多采用包括意愿生育子女数量、意愿性别、生育时间的三维指标来构建生育意愿评价体系。由于儒家思想的渲染,中国家庭普遍坚持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因此可以说是否有养老保障及养老方式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都会影响居民生育意愿。睢素利认为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大多依靠家庭养老,并且在农村中主要由儿子承担。因为老年人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且女孩结婚后要到男方家生活,这就使得老人的生活面临现实困难,也促使人们更倾向于生育男孩。养老保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转变人们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从而去影响其生育意愿,尤其是偏好生育男孩的意愿。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特别是农村社会养老制度还很脆弱的条件下,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城市发达的生产力和相对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农村落后的生产力和单一的家庭养老模式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客观上强化了某些家庭的性别选择偏好。在考虑生育子女的经济动机和功能的情况下,陈欢和张跃华构建了一个简单的两期决策模型,研究表明基本养老保险对生育意愿会产生挤出效应。具体来看,养老保险会让总生育意愿下降14.1%,生育男孩意愿下降7.2%,生育女孩意愿下降5.4%。而且进一步的分析发现,这一负向影响主要发生在低收入和高收入家庭中,对中等收入家庭的影响不显著。以上文献得出的结论大抵是收入越高以及城市户口居民偏向于生育更少的孩子。在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以及生育意愿水平不断下降的双重背景下,研究居民的养老和生育意愿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论文则将两种相结合研究基本养老保险对居民生育意愿的影响,以期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二、基于2015年CGSS数据的实证检验
(一)数据来源论文使用2015年CGSS的数据。作为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综合性、连续性的大型社会调查项目,该项目系统收集了社区、家庭、个人等多个层次的数据。全国各地的家庭进行抽样调查,每个家庭随机调查1人,总样本量约为12000。论文分析对象为18岁以上的居民,根据研究需要,剔除缺失样本及进行相关处理后,剩余有效总样本量为8718,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和大样本性质。
(二)变量选取被解释变量:居民生育意愿,生育意愿主要包含意愿生育子女数量、意愿性别和生育时间3个方面,由于样本信息的缺失,论文只从生育数量和性别构成两个维度来分析基本养老保险对生育意愿的影响。根据受访者对调查问卷中社会态度部分的“如果没有政策限制的话,你希望有几个孩子?”问题的回答,设定了3个计数变量作为被解释变量,即总的生育意愿、生育男孩意愿以及生育女孩意愿。解释变量: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其中,把参加城市或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统一视为参加了养老保险,记为1;否则均被视作未参加养老保险,记为0。控制变量:由于除了养老保险对生育意愿有影响外,还有其他一些重要因素也会影响居民的生育意愿,如果不加以控制的话,会使得回归结果有偏且不一致。在参考了大量相关文献之后,论文中把以下因素也考虑了进来,以确保结果的可靠性。这些因素分别为:性别、年龄、户籍类别、受教育年限、个人年收入、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具体来说:被调查者为男性记为1,女性则记为0;年龄变量即为调查年份减去被调查者的出生年份,为一个连续性变量;农村户口记为0,城市户口记为1;受教育年限根据未受过教育、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研究生及以上大致分别记为0年、6年、9年、12年、16年、19年;家庭总收入为2015年被调查者个人总收入,考虑到收入对生育意愿的非线性影响,加入个人总收入的对数形式;根据被调查者对自身身体状况的估计,将健康状况分为很不健康、比较不健康、一般、比较健康、很健康,分别以1、2、3、4、5进行标记;婚姻状况变量中未结过婚记为0,结过婚记为1。
(三)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从相关调查和数据可知,若是没有政策限制的话,我国大部分居民普遍希望生育两个孩子,性别构成是一男一女,反映我国居民儿女双全的美好愿望。从养老保险的参与程度来看,参保率达到了69.8%,可见虽然我国一直重点关注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但是仍然有部分居民未加入。从性别来看,被调查者中有53.2%为男性,46.8%为女性,性别比例大致均衡。平均年龄为50岁左右。城市户籍居民占31.7%,农村户籍居民占68.3%。平均受教育年限在8.6年左右,即初中毕业,反映居民普遍享受到了九年义务教育。个人平均年收入为34526元。健康状况普遍处于一般状态。有将近90%的被调查者都结过婚,这也会更有利于调查,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数据的准确度。
(四)回归结果由于考虑到城乡之间经济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生育观念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居民的生育意愿会产生某种程度上的影响,且不同收入群体的养老保险的负担情况也各有差异,故论文首先进行总样本分析,之后以农村和城市、收入在不同等级为依据分样本进行分析。从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全样本回归结果显示,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被访者的生育意愿的负向影响概率降低7.29个百分点,且主要表现在生育男孩的意愿上,对生育女孩的意愿没有较大影响,表明我国素来所追崇的养儿防老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养老保险的冲击;另外可看出随着受教育年限的增加,总的生育意愿以及生育男孩意愿也显著减少,而对于生育女孩意愿的影响则并不显著,这主要是因为受教育年限的增加带来思想观念尤其是生育观念上的差异所造成的;从户籍类型来看,农村户口居民偏向于多生孩子,仍然具有多子多福的生育观念;年收入对数对于生育意愿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向影响,即年收入越低的被调查者越偏向于生更多的孩子,因为孩子越多能够保证老年以后所获得的收益越高。其他因素如被调查者性别、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对生育意愿的影响不显著。将样本分别按照户籍类型分为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按照收入分为低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及高收入群体,得出以下结论。户籍类型对生育意愿的影响:是否参保以及年龄对于生育意愿的影响在这两个群体之间的影响方向大致相同,但是参加养老保险会使得城市居民更偏向于减少生育意愿的数量,且年收入对数对于农村户口居民的生育意愿是有显著性影响的,而对城市居民则没有;受教育年限对于城市居民的生育意愿具有显著影响,对农村居民则没有。不同收入群体对于生育意愿的影响:在低收入群体和中等收入群体之间,是否参保、年收入对数、年龄以及户籍类别对生育意愿都是具有显著影响,在高收入群体中以上因素的作用则并不明显。
中图分类号:G122.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9-0248-02
一、研究的背景
伴随着19世纪西方文化变迁先驱古典进化论者泰勒、摩尔根、传播论者文密斯、佩里,新进化论者怀特、期图尔德和人类学先驱博厄斯、布朗、马林诺夫斯基等名家译著在20世纪中后期以来在国内的陆续出版,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掀起了文化热,文化变迁问题的探讨自然不在话下,从文化变迁理论和方法的介绍研究到具体对象的定性、定量研究,已取得了显著的研究成果。同时,学术风气在现代性和后现代性思潮的激荡中反思和批判,在舶来与固有之间的不断碰撞中磨合,在全球化和本土化的铰链中拓展,致使文化领域的研究视域呈现多样化。社会性别理论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逐渐引入文化领域的研究的。一批西方学者如康奈尔、费尔斯通、米利特、,鲁宾、卡莫迪、海登、罗森伯格、托马斯、弗雷泽、斯冈茨尼、韦斯特马克、谢苗诺夫、摩根、艾柏登等,他们通过对社会性别概念演变的描述,从挑战原有的生物性别入手,揭示了人在社会化过程中所赋予角色的社会性,勇敢地否定了以生物性别来定义两性在社会和家庭中的角色和期望的传统做法;彰显了不同民族、不同地区和不同时代对社会性别的期待和角色在特定文化中形成的性别规范以及两方式和社会角色具有各自的特点;昭示社会性别是不断变化的并通过社会文化对两性施加影响,从而使社会成员在这一过程中学习和接受他们的社会角色和社会期待;凸显了人的主体性,打破了人为限制个人发展的文化陋习,强调从人的个体和主体角度来考虑人的自由发展和价值实现问题。
国内专家学者沿着上述社会性别理论、方法的思潮,结合国内的女性发展问题,主要以村落、婚姻、宗教、语言、家族、饮食、歌舞、体育、旅游等为切入点进行拓展研讨。20世纪90年代开创的彝族社会性别研究视域正是这样的折射物,作为一种后继理论虽没比前驱理论解决更多的问题,但已不再囿于研究传统,即冲破了彝族男性世界话语权的樊篱,逐渐把彝族性别制度的“因”与“变”、两性关系的“经”与“权”纳入研究的视域,开始思量女性的文化悖论,对所继承的彝族文化知识提出质疑,推动了研究彝族社会性别的步伐。
二、研究成果
从目前我们所掌握的资料来看,截至2011年底的CNKI系列数据库和读秀文献搜索结果中,国内外相关彝族社会性别研究成果并不多。我们从研究的类型分专著、学术论文二类进行述评。
(一)专著
从截至2011年底的读秀文献搜索结果看[1],专著并不多,而且从研究的内容和性质上看,主要倾向于呈现事实,如马林英的专著《彝族妇女文化》(1994)这样的理论探讨较少。该书系国内外第一本向读者全顶系统地介绍四川彝族妇女文化的专著,为全面了解彝族妇女提供了蓝本,但可能因体裁和目的所限,总体上属于彝族女性固态文化事实和事件的描述,而未及理论上加以探讨 [2]。另外,四川省编写组编写的《四川省凉山彝族社会调查资料选辑》(1987)收集了新老凉山各县的部分社会调查资料,其中,有些涉足了民俗文化中婚姻、宗教习俗等问题,但也只是对事实的记录,没有做进一步的分析、阐释,只能作为指涉社会性别的活题材。袁亚愚的《当代凉山彝族的社会和家庭》(1992)以社会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基于调查的材料,对凉山彝族社会及家庭进行了系统、全面、深入和多层次的描述,并作了认真的分析、比较与综合研究。但还不是严格意义上来探讨社会性别问题,只是社会性别在探讨过程的各种元素关系中凸显了影响力。再有,岭光电搜集整理的《凉山彝族有关妇女的谚语》(1986)也是一部涉猎社会性别研究的语言文献书[2]。该书从婚姻、习惯法、审美等11个方面展示作为社会结构的基础来体现社会结构的原型的语言材料,这些关涉女性的语言结构(主要指语言的深层结构)隐含着传统社会中的女性生活和文化活动,只可惜著者没从理论上加以阐释。
(二)学术论文
与专著相比,学术论文(截至2011年底的CNKI系列数据库)从社会性别视域研究的领域更加广泛[3],涉足了婚姻与家庭、宗教民俗、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法律、生育与健康、服饰与工艺美术、社会人口流动、职业分工等问题,并呈现了相关的研究成果。但研究的侧重面不一样,首先,主要集中在彝族女性的角色上即家庭和婚姻的探讨上,如《当代凉山彝族——婚姻文化中女性角色的变迁》(马林英,1999)、《西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凉山彝族婚姻文化变迁中的女性角色》(王秀英,2009)、《当代彝族女性价值观与社会角色的变迁》(米正国,2000)、《旧话新说——论凉山彝族妇女过去的地位》(罗曲、尔古阿枝,1997)、《凉山彝族妇女婚育观的现代变迁》(1996)、《凉山彝族农村妇女的婚权及其实现的障碍》(冯敏,1993)、《凉山边缘区彝族妇女婚姻与生育的调查分析》(攀希群、王瑞玉等,1990)等。其次是宗教民俗的研究,如《凉山彝族女孩成年礼仪》(沙马日体,史军,2007),《女性形象动态变迁的宗教镜像——对凉山彝族毕摩教反思的性别视角》(徐睿,2008)、《宗教与性别社会化——毕摩教在凉山彝族女性生命转折点中的作用》(徐睿,2007)、《凉山彝族的求子仪式》(蔡富莲,1998)等。其余皆是零星研究,如涉及教育的《凉山彝族女童教育面临的问题和发展对策》(潘正云、马林英,2000)、《凉山彝族女性教育管窥》(刘明新、马吟秋,2006);涉及彝族妇女流动的《结构功能视角中的少数民族妇女外流——以凉山彝族为例》(郝亚明,2008);涉及卫生防疫的《500例高山彝族妇女生殖系统感染影响因素研究》(刘民甫、胡晓明等,2008)、《凉山彝族生活环境改革与妇女的健康发展考察》(冯敏、罗凉昭,2000);涉及民间文学、谚语的《对彝文典籍中妇女形象的探讨》(伍呷,1992),涉及婚姻、家庭等社会问题的《浅析凉山彝谚所反映的妇女地位的多样性》(唐黎明,20008)、《性别背后的权利反映——浅析〈妈妈的女儿〉中的彝族传统性别观》(沈晓雁,2009);涉及法律的《彝族妇女在婚姻习惯法里的法律地位——兼与清代婚姻法比较》(张晓蓓,2003);有涉职业分工的《彝族农村妇女在西昌城区经商情况调查》(康华,1994);涉及民俗服饰和民间工艺的《中国彝绣》(肖惠华,2003)、《浅谈凉山彝族妇女服饰艺术》(吴虹,2007),涉及综合研究的《凉山农村彝族妇女可持续发展研究》(马林英,2000)等。近年又呈现一些热点问题的探讨特别是有关旅游方面的较为突出,如肖雪、吉木阿洛的《对凉山彝族婚俗旅游开发的几点思考》(2008),康玲、邓思胜的《旅游开发与节日民俗文化变迁的互动关系分析》(2009),邓思胜的《西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旅游开发中的凉山彝族节日民俗文化变迁研究》(2006)等。
三、研究综述
以如上所述的研究视域观之,彝族社会性别研究的领域在不断扩大,但研究的质量却参差不齐。整体上倾向于呈现资料的形式进行描述记录,基础理论研究较为薄弱;研究方法创新性和科学性不足,研究者往往局限于单一学科知识的研究,缺乏多学科知识交叉于整合的意识与眼界,从而难以对纷繁复杂的彝族社会文化变迁的完整图景作出全面而客观的阐释。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性别的研究往往只注重彝族女性,或者说是“彝族女性问题研究”。它与对男性生活的研究相分离,形成一个封闭的思维圈,未能全面揭示彝族女性与男性共生共长及其对立分化过程中各自的特殊性和作为人的存在的同一性。而且这些研究诸多过分强调政治因素,往往将彝族妇女放在大的社会背景下,揭示其政治、生活地位,缺少对女性生活经历的分析。而且,在研究过程中虽然注意到实证的调查方法,但却以宏观的抽样调查为主,其中包括许多政府统计数字分析;研究的课题多是彝族妇女在现存社会中所存在和面临的实际问题。这种研究方法主要是在结构功能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推测,难以表现彝族女性自身的主观经验。如果能够在这种研究中适当运用人类学深入访谈的微观调查手段,就可以在不同文化背景前提下对妇女个人的主观行动以及她们对彝族社会的看法做进一步了解,从而勾画出彝族妇女地位变化的轨迹。确实,多年来彝族妇女研究成果是起到了参与公共政策决策的积极作用。但是,整个妇女研究没有走出边缘的境地,也没有能够在主流媒体发出响亮的声音,这可能都与妇女研究界画地为牢的思维方式有关。在这种情景中,我们有必要强调从妇女研究转入社会性别研究的重要性,把妇女作为创造历史的主体来介入对主流社会文化的改造。
综上所述,彝族社会性别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目前还没有从根本上摆脱边缘状态,相关研究还没有对彝区社会中两性差异扩大、妇女地位在某些领域下降和妇女发展趋势做出有说服力的回答,实证研究不充分,影响了社会性别研究对现实社会问题的探讨和解答。
参考文献: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女性已成为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社会中的价值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肯定,女性群体在社会中的权益得到了逐步的建立并完善,建立了一系列的女性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和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既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所决定的,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时至今日女性在社会中虽然拥有了和男子一样的社会地位,但现实却并非尽如人意,因此要加强对女性法律权益的保护,社会才能更加和谐、进步。本文所界定的女性权益是指女性作为社会上的人所应当享有的与其他主体(男性)一样的平等自由的权利。下文主要对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权益保护进行法律的分析与思考。
一、现代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的权益及其内容
在旧社会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极其低下,她们被看成是男性的私有财产,任由其处置,最终使女性从身体到精神都成为男性的附属品,让女性不仅在身体上而且精神上都遭受了许多的痛苦和折磨。不过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看待事物的观点发生了变化,现在法律赋予了女性充分的权益。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现如今,法律赋予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包括:(1)人身方面的权益;具体是:婚姻自由权(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完全处于女性个人的意志)、生育自由(有可生育子女和不可生育子女的权利,不受任何人的威胁和干涉)、人身自由和不被虐待的权益、和男性享有一样的家庭地位,不因收入的多少而受到歧视。(2)财产方面的权益;具体是:享有个人财产权,不被剥夺,继承权(继承丈夫、父母等直系亲属财产的权利),获得赡养的权利,离婚时获得和男性平等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等。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赋予了女性这一系列的权益,说明在法律领域内女性地位日益提高,女性权益保护问题已向着完善的目标进步。
二、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权益保护的不足
虽然国家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不受侵犯,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侵犯女性合法权益的事件仍旧存在。如:在离婚案件中,一些男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限制或剥夺女性的财产权益,侵吞经营收入或花钱买离婚。还有就是女性在家庭中的继承权问题,我国《继承法》明文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在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女性配偶可以继承丈夫的财产,不受任何人干扰。但在实际生活中,在我国城市地区,女性与男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几乎没什么障碍,但在一些农村地区或边远地区,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其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思想使得那些地区的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不应该再回来继承父母的财产,剥夺了女子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同时还存在一些阻碍女性继承亡夫的财产和丧偶儿媳继承公婆的财产,以及阻碍其处分自己继承的财产的行为。《继承法》规定,妻子是丈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与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利;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在一些法律比较落后的地区仍然存在剥夺女性继承权和阻碍其处分自己财产的现象发生。如:女性继承了亡夫的财产,要再嫁就不能带走她所继承的财产,必须留在婆家。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由于法律可操作性不强,存在许多的漏洞。在婚姻家庭中还存在一个非常严重的侵害女性权益的问题,就是现在讨论的比较热点的话题:家庭暴力问题。虽然目前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做出了积极的努力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现实状况仍然不是很乐观,还存在许多方面的问题和困难没有得到解决。其中,规范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突出就是其原因之一。同时还由于:(1)虽然现在是新时代了,但是在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的影响,还是有一些人抱有“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思想根深蒂固。(2)一些丈夫文化素质低下,在社会中无法找到自己的价值,只能靠打骂自己的妻子来体现个人价值。(3)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性差。(4)社会对家庭暴力现象的漠视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5)女性的懦弱是致使产生家庭暴力的自身原因,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不懂得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有恃无恐。
三、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目前虽然国家颁布了不少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但还存在一些漏洞,可操作性还是不强。本文认为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增强大家的法律意识
保护女性权益最主要是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农村和边远地区的人们,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在“3.15法制宣传日”的时候,政府部门应该在那些大型的活动地点:如中心广场、商业街、购物广场、商场等地进行法律宣传,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同时可以通过配合演出一些有关法律方面的小品节目之类的,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在“3.8妇女节”的时候在各个人员流动比较大的活动地点设置专门针对女性的法律知识宣传,让女性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懂得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二)设置一些免费的法律宣传讲座,让更多的人能够了解法律
现在有些人对法律不是很了解,真正遇到问题的时候不知道该怎么做,尤其是女性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更应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在农村各个村和乡设置法律知识普及讲座,让各个村和乡的政府部门组织大家去参加法律知识普及讲座。农村的人法律知识不够全面,法律意识不够强,因此应该在农村做大力的宣传。
(三)加大惩罚力度
严厉惩戒那些在婚姻家庭中侵害女性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当女性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男性应赔偿因此给女性造成的损失,而且赔偿额应比较大,是损失的双倍。这样男性就不会利用各种手段来剥夺女性的财产权利了。同时完善《婚姻法》和《继承法》,让女性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完善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保护。
一、现代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的权益及其内容
在旧社会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极其低下,她们被看成是男性的私有财产,任由其处置,最终使女性从身体到精神都成为男性的附属品,让女性不仅在身体上而且精神上都遭受了许多的痛苦和折磨。不过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看待事物的观点发生了变化,现在法律赋予了女性充分的权益。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现如今,法律赋予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包括:(1)人身方面的权益;具体是:婚姻自由权(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完全处于女性个人的意志)、生育自由(有可生育子女和不可生育子女的权利,不受任何人的威胁和干涉)、人身自由和不被虐待的权益、和男性享有一样的家庭地位,不因收入的多少而受到歧视。(2)财产方面的权益;具体是:享有个人财产权,不被剥夺,继承权(继承丈夫、父母等直系亲属财产的权利),获得赡养的权利,离婚时获得和男性平等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等。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赋予了女性这一系列的权益,说明在法律领域内女性地位日益提高,女性权益保护问题已向着完善的目标进步。
二、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权益保护的不足
虽然国家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不受侵犯,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侵犯女性合法权益的事件仍旧存在。如:在离婚案件中,一些男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限制或剥夺女性的财产权益,侵吞经营收入或花钱买离婚。还有就是女性在家庭中的继承权问题,我国《继承法》明文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在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女性配偶可以继承丈夫的财产,不受任何人干扰。但在实际生活中,在我国城市地区,女性与男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几乎没什么障碍,但在一些农村地区或边远地区,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其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思想使得那些地区的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不应该再回来继承父母的财产,剥夺了女子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同时还存在一些阻碍女性继承亡夫的财产和丧偶儿媳继承公婆的财产,以及阻碍其处分自己继承的财产的行为。《继承法》规定,妻子是丈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与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利;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在一些法律比较落后的地区仍然存在剥夺女性继承权和阻碍其处分自己财产的现象发生。如:女性继承了亡夫的财产,要再嫁就不能带走她所继承的财产,必须留在婆家。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由于法律可操作性不强,存在许多的漏洞。在婚姻家庭中还存在一个非常严重的侵害女性权益的问题,就是现在讨论的比较热点的话题:家庭暴力问题。虽然目前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做出了积极的努力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现实状况仍然不是很乐观,还存在许多方面的问题和困难没有得到解决。其中,规范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突出就是其原因之一。同时还由于:(1)虽然现在是新时代了,但是在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的影响,还是有一些人抱有“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思想根深蒂固。(2)一些丈夫文化素质低下,在社会中无法找到自己的价值,只能靠打骂自己的妻子来体现个人价值。(3)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性差。(4)社会对家庭暴力现象的漠视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5)女性的懦弱是致使产生家庭暴力的自身原因,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不懂得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有恃无恐。
三、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目前虽然国家颁布了不少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但还存在一些漏洞,可操作性还是不强。本文认为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增强大家的法律意识
保护女性权益最主要是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农村和边远地区的人们,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在“3.15法制宣传日”的时候,政府部门应该在那些大型的活动地点:如中心广场、商业街、购物广场、商场等地进行法律宣传,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同时可以通过配合演出一些有关法律方面的小品节目之类的,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在“3.8妇女节”的时候在各个人员流动比较大的活动地点设置专门针对女性的法律知识宣传,让女性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懂得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二)设置一些免费的法律宣传讲座,让更多的人能够了解法律
现在有些人对法律不是很了解,真正遇到问题的时候不知道该怎么做,尤其是女性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更应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在农村各个村和乡设置法律知识普及讲座,让各个村和乡的政府部门组织大家去参加法律知识普及讲座。农村的人法律知识不够全面,法律意识不够强,因此应该在农村做大力的宣传。
(三)加大惩罚力度
严厉惩戒那些在婚姻家庭中侵害女性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当女性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男性应赔偿因此给女性造成的损失,而且赔偿额应比较大,是损失的双倍。这样男性就不会利用各种手段来剥夺女性的财产权利了。同时完善《婚姻法》和《继承法》,让女性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完善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