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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档案按照《省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教督〔2013〕9号)4个一级指标,5个二级指标,29个评估要点整理归类档案资料,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县教育局各股室及有关县直部门配合完成。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业务分工,按照《省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和县教育局《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对照29项评估要点,根据工作职责,由相关责任股室对应建立各项档案资料,最后由档案资料组汇总归档,形成县级迎评档案。
(二)相关股室要全面掌握评估指标条文,搜集整理各种过程性资料,切实把本股室印证性档案资料做全做好,同时注重股室间相互衔接,做好沟通,确保各类数据的前后一致与规范。
(三)相关股室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规范要求搜集各项文件资料,并统一制作电子目录,交由档案资料组汇总制作县级档案总目录。
(四)督导组查阅档案时,相关股室都要确定专人在场,随时为督导专家迅捷地提取档案,随时回应专家组的关切事项。
(五)县级档案数据必须以2017-2018学年教育事业综合统计年报为准。
二、学校档案
学校档案以国家、省、市督导检查学校工作用表为统领,完善常规档案,健全标准化建设档案,充实特色工作档案,各种数据之间、数据与实物之间要相互吻合,切实提供学校教育事业年报等法定原始资料和相关凭证,力求简明扼要、便于查阅,尽可能避免累赘与重复建设。
(一)常规档案:按照《县中小学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实施方案》文件中相对应的不同类型学校指标体系完善学校常规档案。大体可分为:目标规划类、制度管理类、班子建设类、德育工作类、师资建设类、教育教学类、教研教改类、学生发展类、普及程度类、校园文化类、综治安全类、后勤保障类和家校合作类。而办学条件类可以划归标准化建设档案。常规档案除统计表格外不分年份,体现“常规”、注重“规范”、力求“发展”。所有资料要求A4纸大小,并且整理时要由大到小、由远及近、先总后分,先汇总后表册的原则整理,同时需要注意,管理、制度类的资料,以现状为主,不可能每年制定制度,因此,以现状为主,涉及指标数据的必须与目前实际数据,也就是2017年教育事业综合统计年报为准。
(二)标准化建设档案:按照两类整理。一类是反映“自查自评”的过程性资料,包括自查自评报告、申报表,市县达标验收的过程性资料、市级下发的评估认定文件,学校平面布局图、显示学校布局、面积等相关数据、学校简介等。“省督导检查学校工作表”填写、审核、盖章后放置在“标准学校建设”档案前列,以便检查有关指标。一类是反应40项具体指标的内容。分核心指标、普通指标,严格按照《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细则》及《县中小学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标准化建设档案目录》(附件2)文件要求逐项逐条整理,力求有表有册,图文并茂。规模较小的学校可以将“核心指标”和“普通指标”按顺序统一整理为若干册,不一定划分很细。标准化学校档案建设各项数据以2017年年报数据为准。
(三)特色工作档案:主要体现学校办学条件、内涵发展、素质教育等方面的特色与亮点工作。呈现方式可以是特色工作活动掠影(专题片、PPT、影集、橱窗等)、校本教材、校报校刊、校徽校歌及各类师生作品成果等。原则上,中心小学以上学校结合实际建设。特色学校档案建设是学校对自身资料和办学客观规律的科学而独到的认识,充分展示着学校的个性,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考虑:一是管理特色。以先进的办学思想和管理理念为指导,以实现高效育人为目标,形成符合本校实际、富有成效的管理思想、管理制度、管理行为和管理风格,促进了办学和教育效益的不断提高。二是教育特色。学校在办学理念、办学模式推陈出新,五育并进或突出一育,并从理论依据、培养目标、必备条件、操作要点以及评价标准和方法上形成相对完整的特色育人模式或特色教育品牌,促进了学生全面协调发展。三是教学特色。围绕“轻负优质”的基本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对教学内容、原则、过程、方法等重大问题提出一系列教学思想和主张,着力对教学方法、教学模式、教学过程进行重点研究并取得突破,创造具有学校印记、成为学校特色的先进教学方法或形成强有力的学科品牌。四是课程特色。以完善课程形态、结构为主线,在开齐、开足、开好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开发开设各类个性鲜明、可供学生自主选择的拓展性、活动性、实践性、研究性课程,形成独具特色的校本课程体系,以课程特色彰显学校特色。五是文化特色。从提升学校内涵、创建精品教育等角度重视学校文化建设,或着力在学校设施设备建设、规章制度建设、文化氛围营造、活动平台构建、人际关系构建等方面突出校园文化特色,或依托当地自然和社会历史文化优势建设地域文化、民俗文化、名人文化、旅游文化、生态文化等品牌,从而形成独特的“校风”。
(四)学校功能室档案:各功能室应和档案室资料相匹配,除有相应的管理制度、管理员职责和信息公示栏及墙壁文化之外,须有其特殊的要求。
1.各类实验室(含理化生、数学科学、地理仪器室和实验教室等):有设备目录表、实验一览表、课程表和实验报告单(教师批阅)、实验运行记录;仪器室有仪器药品登记清单、仪器借用登记册、仪器药品损耗登记、危化药品管理制度及使用登记、仪器柜分类标签、实验通知单等。
2.计算机教室:配备达到学校规模标准的计算机教室,健全计算机采购台账,有合乎课程开设要求的公用课程表。
3.音乐美术教室(含书法、舞蹈、国学诵读等):美术教室课区分美术器材区、美术活动区、美术展示区,器材区有管理制度、器材清单、配备表和活动课表、社团章程,展览区重点展示师生美术作品、美术教师简介。音乐教室参考美术教室分区设计,除管理制度、器材清单、教师简介、课表和章程之外,可配置音乐类书籍、乐谱及展示学校活动成果的图片、资料等。
4.体育器材室:有管理制度、器材清单、器材配备表、管理员简介、器材借用登记册,运动会、两操一活动等体育活动的计划、规程、成果等基本资料。
5.卫生保健室:有村医、校医聘书,学生体质检测档案(有表有册)和应急救护、流行病防治、健康知识宣传、疾病预防讲座等健康档案资料。
思考:
《义务教育法》第三章《学校》第十六条首次将校园安全写入法律:“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没有安全,没有了生命,谈何教育?每个学校一定要树立“安全第一”的办学理念,切实贯彻于办学的每个过程。
案例二:有关“教育经费”
《法制日报》2008年8月17日报道:有着两处校址、6500余名学生的“超级小学”中关村三小是北京市奥林匹克示范校,该校在举办首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时,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国际奥委会终身名誉主席萨马兰奇、中国奥委会名誉主席何振梁都发来了贺信。学校倡导的素质教育口号是“头顶艺术,脚踩文学,怀揣梦想”。2006年,中关村三小把高尔夫课列为三年级必修课,一时激起舆论哗然。由于学校成绩斐然,影响较大,校长王翠娟被评为海淀区模范校长,海淀区第八届政协委员。学校还被授予全国“三八红旗集体”。 2008年8月5日,海淀法院中关村三小校长王翠娟等人贪污案一审开庭。在法庭上,王翠娟证实,中关村三小的账外资金超过了1亿元,而这部分账外资金,几乎全部来自于“片外”学生入学缴纳的赞助费(择校费)。大量的赞助费如何使用缺少监管,校长的权力过大。因此,这几年教育系统的腐败案件并不罕见。
思考:
我国《教育法》对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但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乱收费问题反映强烈,为此,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费制”的推行,其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的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案例三:有关“均衡发展”
唐山市某中学有快班和普通班共6个班,300多名学生。中考前夕,该校将2/3的学生分流出校,基本上针对的是普通班学生。一名学生说,刚刚开学时,老师就不讲课了,而是利用上课时间向他们宣传分流的好处,并告诉学生说,转到接收学校同样能学到知识技能,毕业时一样能拿到接收学校的毕业证书,但不分流连毕业证都拿不到。如果不接受分流就要交一节课2元钱的补课费,这样一学期下来至少要花1000元的补课费。无奈之下,很多学生不得不接受了分流。而接收他们的学校,有一所竟然是一星期只上两天课的函授学校,许多同学后来干脆不去了。
思考:
《义务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受教育是每个孩子应有的权利,通过考试获得继续学习的机会,同样是每个孩子的权利,没有人可以剥夺。一位教育专家说得好:上学,一个不能少;同样,考试一个也不能少。不编重点班,既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保护了学生成长的生态环境――自尊自信、合作互助),同时也调动了老师的积极性。老师伴随学校的发展日臻成熟,学生也在平等的氛围中快乐学习、健康成长。均衡促进和谐,和谐利于发展。
再思考:如何做好“依法治校”工作
1. 增强法律意识
中国基础教育的现状是,校长、教师是个矛盾体,即是不依法治教的受害者(工资问题、教师伤害等),又是不依法治教的肇事者(乱收费、歧视差生等等)。面对飞速发展的社会形势,中小学校长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仅凭经验办学,凭敬业精神办学,而应该是依法治校,按章办学。要将过去的敷衍、被动接受法律要求转换成为学法懂法的自觉行动(例如阳光体育、减负行动等,“非不能也,是不为也”)。因为只有如此,校长才能很好的保障学校运转,保障师生权益。否则,有可能在敬业奉献的工作背景下,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不自觉的违规,甚至违法。
2. 更新教育观念
中小学教育的复杂性给校长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校长的教育价值观、学生观、质量观等的构建都应在国家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并给与教师正确引导和积极影响。如果死死抱着过去的一些陈腐观念和做法(办重点班、题海战术、分数至上、升学至上等),那学校的素质教育、课程改革、减负行动、阳光体育肯定是无从谈起。
在商品经济中.商品交换内在地包含着物权变动的过程市场主体通过频繁的物权变动建立经济联系,体现平等关系,实现经济目的。满足生活需求,得到各自在财产上的归属利益或利用利益。在物权变动的过程中,出卖人、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客观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利益上的冲突,也就是说交易很可能会出现风险。
从实践中看。这种交易中的利益冲突很常见:如甲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乙又为丙设定抵押权,然后甲与乙的转让合同出现问题,丙的利益如何保护?又如乙将一部电脑卖给丙.但电脑是甲所有.乙没有对电脑的处分权.乙将电脑交付给丙的行为是否有效或者说丙能否取得电脑的所有权.丙的利益能否受到保护.如何保护?出卖人在商品交易中总是希望不丧失其权利归属的利益。要求静的安全.而买受人和第三人则总是希望法律保护其基于交易行为所取得的利益.要求动的安全静的安全以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为宗旨.力图维护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动的安全则以保护善意的交易者的利益为使命.意在促进财产流通和交易便捷.谋求社会的整体利益。如果法律不保护乙的利益.那么交易存在风险,如果法律保护乙的利益,交易安全得以实现。在市场经济中,交易秩序是否稳定和安全.主要看第三人的交易利益能否得到妥当的保护。
交易安全主要是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设计的法律制度,即保护动态的安全。各国法律设立很多制度模式为防止或减少风险,以确保交易安全,如制度、权利人对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制度等.但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中物权法的保护是不可替代的。
二、古代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当今世界,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系有两个: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均诞生在欧洲,并受两个时期不同社会结构的法律影响,这两个法律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研究物权制度中交易安全的保护一定要从这两个社会的法律开始罗马法泛指罗马国家的法律罗马法创立和发展出个人主义所有权制度.并建立起绝对保护个人所有权制度的法律体系罗马法开创了个人本位主义立法之先河在个人主义的观念支配下,罗马社会开始只承认罗马人享有所有权并受法律保护.而其他人,依照其他方式获得物.不被认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这就是罗马法的“物在呼叫主人”的原则,强调“任何人不得将大于自己的权利让与他人”。因此,在古罗马,基于一个有瑕疵的买卖合同而进行的交易.不管其如何流转,所有权人都可行使物上追及权,要求财产受让人返还财产。这种模式过分注重对所有权人利益的保护,忽视了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即使第三人在交易中毫无过错.也避免不了最后遭受取得了的财产被剥夺、不能实现交易目的的危险所以.该种模式不利于稳定的交易秩序的建立,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
随着日尔曼民族的入侵.西罗马帝国的灭亡.整个欧洲逐渐控制在日耳曼民族之下日耳曼民族逐渐将自己的法律带到整个欧洲,与原有法相融合而形成日耳曼法。日耳曼法反映日耳曼民族特有的生活方式和理念.即集体生活方式和团体本位思想日耳曼法中“所有与占有无明确区别.对于物有事实支配者.因而受保护。”这就是著名的“以手护手”的原则.即前手的交易瑕疵不及于后手.一旦直接占有人将动产让于第三人.即使是无权让与.所有权人也无权对第三人请求返还.而只能向转让人要求赔偿损失这种模式客观上保护了动态交易安全,满足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但对所有权人过于苛刻,而且其不区分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有违交易公正。
三、物权行为理论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为目的.与登记交付相结合的法律行为它最早由德国学者萨维尼在其1840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物权行为抽象原则(即无因性原则)与分离原则、形式主义原则一起共同构成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框架抽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效力不受原因行为影响.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即便以清偿因债权行为所生债务为目的.其本身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或者说物权行为独立于作为其基础的债权行为:分离原则是指物权行为与其原因相分离.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形式主义原则又称公示要件主义原则.是指物权契约必须有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实质上.物权行为是形式与意思的两面一体.换句话说.物权行为是转移物权的意思表示与交付和登记等公示方式的直接融合基于物权行为的抽象原则.标的物的原权利人,仅对让与人行使权利.而不得向自让与人处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行使。这样.第三人就受到了保护所以物权行为有良好的保护交易安全的效果.交易安全保护功能成为支撑物权行为理论存在的重要理由之一。
物权行为理论自创立以来.在世界各国就引起了较大争论法国、日本民法采用了债权合意主义,否定了物权行为:瑞士、奥地利民法采用了债权形式主义.对物权行为采取了折衷态度:德国民法无疑肯定了物权行为的理论.但在其法学界对此仍争论不休在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同的声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在《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一文中指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立法的最大缺点.在于严重损害出卖人利益,违背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课题组的见解代表了法学界大部分学者的意见.该论断也成为否定物权行为抽象原则的重要理由有观点认为,物权行为理论虽然有利于维护买受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但这种保护是以损害民法的公平和诚信原则为代价的在现代民法普遍建立起善意取得及公示、公信制度后.物权行为交易保护机能已被这些制度所抽空。
研究我国以往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不难看出我国也一定程度地承认物权行为的理论.只是文字表述上有所不同。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规定明确区分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所有权转移是以有效的债权行为为基础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混淆.既妨害了交易便捷,又使得它和社会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物权行为理论正顺应了要求交易便捷的社会需求.客观上确实是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根据物权行为理论,一旦物权行为(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完成.买受人就已获得了标的物所有权,他以第三人为相对人对标的物的再处分就是一种有权处分.这一点.不因为第三人是否知道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交易存在债权行为方面的瑕疵而改变,因此.第三人是否善意就不是立法者考虑的因素。笔者认为,物权行为理论在保护交易安全功能上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物权行为抽象原则导致出卖人的不利被夸大.即使的确存在对出卖人不利的情形.也未见得就有必要避免.因为出卖人的身份角色不是始终不变的但物权行为理论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有些绝对化.应当适当修正抽象性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以实现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公平调整
【关键词】交易安全 公示公信 善意取得 物权行为
一、引言
古罗马法谚曰:“有社会,斯有;有法律,斯有社会”。法律以保护社会生活的安全为目的,安全是法律的基础价值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交易,才能满足不同的交易主体对不同使用价值、价值的追求;只有通过交易,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资源的最有效利用。因此,交易安全制度具有重大的价值意义和制度意义,值得予以关注及特别保护。
二、交易安全概述
关于交易安全的概念,学术界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认为交易安全是与静的安全(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相对应的动态安全。郑玉波先生采此观点,其认为:“静的安全乃吾人本来享有之利益,法律上加以保护,系着眼于利益之享有,故亦称‘享有的安全’或‘所有的安全’;动的安全乃吾人依自己之活动,取得新利益时,法律上对该项取得行为进行保护,不得使其归于无效,俾得安全之谓,此种安全之保护系着眼于利益之取得,故亦称‘交易安全’”。①此种观点可称之为“动的安全说”。郑先生的观点,简单地说,交易安全即动的安全,是一主体依自己的行为取得新利益时,法律对于该取得利益的行为进行保护,不使其归于无效,以达到保护安全的目的。笔者认为,动的安全说是从如何取得利益的角度概括交易安全的定义,其仅仅表现了交易安全的外部特征,即物之交易的动态性,而未能触及交易安全的实质,即对善意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动的安全说是片面的,本文不予采纳。
2、认为交易安全泛指与交易有关的一切。徐炳在其所著的《买卖法》中谈到:“买卖法应尽可能采用一切手段保护交易安全,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保证买卖双方免受诸如胁迫、诈欺、任意毁约的危险和威胁,使交易者有安全,不致受到不应有的财产损失”。具体讲,即“交易安全包括交易形成的安全,交易履行安全以及交易人在交易中 本身的安全”。②此观点可称之为“概括安全说”。笔者认为,概括安全说试图用列举的阐明交易安全的概念,但其在界定上显得过为宽泛,以致扩大了交易安全的内涵。交易安全之“交易”应指物与物的交换行为,“安全”在法律意义上应理解为法律给予保护而使之安全,组合起来,交易安全为法律给予物与物交换行为以保护而使之安全。从此点看,概括安全说对交易安全的定义同样不准确。
3、认为交易安全与法律对善意无过失者的利益保护为同一概念。刘得宽先生在其文章《民法上对于交易安全(善意无过失者)之保护》中讲:“因此,在近代交易中,为顾虑到财产权之圆滑流通起见,在某种场合下,亦非牺牲真正权利人之利益(交易上静的安全),以保护善意无过失交易者之利益不可。斯乃以虚象替代实象,俾资保护权利之取得者。”①此观点可称之为“善意当事人利益说”。笔者认为,善意当事人利益说已触及交易安全的实质,交易安全的创设乃使得交易中一方当事人获得了法律的特别保护,由此,为了实现公正,必须要求该交易当事人为善意,否则,将会严重损害交易相对方(一般为原权利人)的利益,这当然不是民法所希望达到的效果。
4、笔者对交易安全概念的认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交易安全是在交易过程中,善意的交易当事人依双方为交易行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主张交易行为有效,从而基于该有效的交易行为取得交易之新利益,以保障善意当事人利益、交易效率及交易秩序的制度。具体地说,包括以下要素:
1)交易安全指交易行为本身的安全
一方面,交易行为泛指一切移转财产权利和履行财产义务的双方有偿法律行为。根据法律事实及法律行为理论,法律关系主体基于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事件)产生创设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效果。也就是说,有效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合法有效的法律事实产生,否则,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因缺乏理论依据而丧失其效力。因此,必须保护交易行为本身的安全。
另一方面,交易的目的是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让渡一物之所有权的方式而取得他物之使用价值,若交易行为无效(即自始无效),则当事人的目的将无法满足,这对于交易当事人来说未必是一种合适的保护。
另外,法律保护交易安全就是要保护交易行为本身的安全即让交易行为有效或尽量使其有效。
2)交易安全指善意当事人利益的安全
何为善意?理想状态下的善意,是实事求是,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的特点。然而此一标准太过严格而无法在法律上予以适用。因此,善意本质上讲是一种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是以行为的正当性为特点的,即善意是当事人不知或不应当知的一种情形。当代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达,交易行为的迅捷不允许当事人在辨别真伪虚实的事项上花费过多的功夫。若法律不对善意当事人予以特别保护(善意当事人信赖利益的保护),现代社会所要求的交易的迅捷性将受到严重。因此,交易安全必须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
三、物权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交易行为指物之交换行为,物之交换必将涉及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制度作为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疑担负着确保财产在流转过程中形成良性循环与良好秩序的重任。
当前,我国《物权法》已初见端倪,学者们有关其论述也随处可见。笔者在本文中也从物权法角度针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谈一些自己的想法和认识。
从世界范围的物权立法看,物权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主要体现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行为理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重要原则,其核心地位已为世界各国立法所普遍肯认。如《日本民法典》第177条和第178条分别规定不动产和动产的公示,否则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
善意取得制度的优点及特点在于对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其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已发展成为现代民法中保护物权变动第三人的重要制度之一。如《德国民法典》第932条—第935条分别详细规定了“无权利人的善意取得”、“对未登记的远洋轮的善意取得”、“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对丢失物无善意取得”等。
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与法律行为概念有属种关系的理论。它是法学家高度抽象思维的产物,但是,其自诞生以来就一直存在争议。,接受物权行为理论并在立法上明确显现的仅有德国。如《德国民法典》第873条第1款规定“转让土地所有权、对土地设定权利以及转让此种权利或者对此种权利设定其他权利,需有权利人与相对人关于权利变更的协议,并将权利变更在土地登记薄中登记注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又如第929 条“转让动产所有权需由所有权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转移由双方成立合意,受让人已 占有该物的,仅需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即可。”
下文,笔者将就以上提出的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行为理论谈一下自己的认识。
(一)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1、 物权公示、公信的概念及其确立的原因
所谓公示,是指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其作用在于明确物权的权属状况,以防第三人因物权变动而受损害。所谓公信,是公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效力的可信赖性。其作用在于,依据公示产生的公信力,保护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确定公示公信原则,理由如下:
第一、 物权是对世权,在效力上具有强大的排他性,物权人可据此向任何人主张权利。因此,为了保护物的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必须使物上的权属状况向外界明确,这就要求物权必须公示。
第二、 只有以公开方式将物上的权属状况向外界表明,才能兼顾保护物权人和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原因在于:其一,只有公示物上权属关系,才能使相对人明了物权人的权利和己之义务,物权人也才能向相对人主张物权不受侵害,否则,虽然物上请求权也可实现对物权人的保护,但通过司法救济程序达到同样的效果显然增加了社会成本。其二,动产的占有人可依公示产生其为物权人的外象,这有利于占有人及时有效的行使物上权利对抗危险,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
第三、 保护交易安全是确立公示公信原则的另一重要原因。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此原因也更为重要。因为交易高度发达,财产流转、物权变动频繁,为了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保证物权的取得、转让的利益得以保护,需要确立一个明确的、合理的、可信赖的行为规范和法律标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即可满足这样一种需要。
另外,有学者认为物权公示制度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也发挥了重要价值。⑴维护财产秩序,保护交易安全。⑵缓和物权法定之僵硬,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⑶明确法律关系,预防和减少纠纷,促进社会安定。⑷有利于完善他物权制度,促进物尽其用。①
2、 物权公示的公信力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公信力上。
公示的公信力是指对于因信赖虚假公示而为物权变动的主体,将公示的权利关系按真实权利关系处理,使形式与真实的权利关系相分离,并发生独立的法律效力。根据公示方法的不同,公示的公信力分为占有的公信力和登记的公信力。
占有是对一般动产的公示方法。占有的公信力不需要占有人证明其行使物之权利的正当性,对保护原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十分有利。占有的公信力主要表现为占有的推定力和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笔者的理解是:基于占有产生的权利推定力是推定占有人对其占有之物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如果占有人对占有物有占有的事实,则其在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应推定其为适法而有此权利。此权利推定力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占有人可凭占有之事实行使对占有物的权利对抗他人;另一方面,他人善意地信赖该占有人行使权利为正当,基于此信赖而为的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这样,既有利于及时维护原权人的利益,又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动产的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可以仅凭占有事实而与占有人进行正常交易,无需查知占有人是否为真正权利人,即善意第三人基于对占有公信力的信赖而为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得以对抗真正权利人的追及力,由此可以说,占有的权利推定力是动产善意取得的前提,占有的公信力是动产善意取得的基础。
登记是对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航空器、船舶、车辆等)的公示方法,登记的公信力在于保护不动产的物权取得人的信赖利益。登记的公信力主要产生以下法律效果:第一,对于善意取得人而言,登记薄上的记载虽不正当,但对受保护的善意取得人视为正当,其处分行为发生与登记薄上记载为真正之场合同一之效力。第二,对于善意取得人之外的他人也能产生一定效力。善意对于登记的权利人为给付的给付有效,免除其债务。第三,对于真正权利人,无论其善意恶意与否,有无过错,都将丧失登记不正当的物权。①
3、 我国的物权法草案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梁慧星老师在其负责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第6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不动产物权,不经登记者无效,依法律行为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船舶、飞行器和汽车的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依法律行为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其他动产物权,经交付生效。”②
综合上文的,笔者认为,这一条规定肯认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基础地位,我国即将颁布的《物权法》应采纳此原则。
(二)善意取得制度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民法尤其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1、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
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Hand muss Hand wahren)原则。依日耳曼法,动产所有权的享有必须以占有为条件,权利人未占有动产时,其权利的效力便减弱,如该动产被占有人转让第三人,原所有人无权请求该第三人返还,“任意授予他人以占有者,除得向相对人请求返还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惟得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③
笔者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归根到底是由保护交易安全的社会需求所决定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极大丰富,交易日益频繁,交易过程纷繁复杂,若忽略交易安全的保护,则导致每一个交易主体进行交易活动时都需对财产的来源和权属状况作详尽确实的调查,以排除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财产而受到原权利人追及的可能。这样的结果使交易当事人要为调查权属而支出多余的费用,从而增加交易的成本,滞缓交易进程,影响社会经济效益,妨害诚信风尚的建立,以致破坏市场经济的发展、健康、繁荣。
2、善意取得的概念
传统的善意取得仅指动产的善意取得,指动产由无处分权的占有人转让给不知情(善意)第三人占有时,第三人一般可依法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而笔者认为,善意取得应包括动产的善意取得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意思也就是将善意取得的标的扩张到不动产(包括不动产和船舶、车辆、飞行器等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的特殊动产)领域。
3、关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传统的善意取得仅限定为动产,因此,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提法有很大的争议,反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学者以梁慧星老师和孙宪忠老师为代表,他们分别认为“善意取得之标的物以动产为限,至于不动产,则根本不发生善意取得之”。 “在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后,善意取得的原理以及规则在不动产领域已经无法适用。”①而同意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学者也有很多(其观点,本文不再列举)。笔者也同意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原因有:
首先,在市场里,不动产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保障不动产的权属流转的安全性,无疑是一种普遍的社会需求,要满足社会的这种需求就必须保障交易安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毫无疑问与这种社会需求不谋而合。它对完善整个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善意交易者对市场的信赖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它对完善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乃至对我国的物权法、民法典的订立都有深远的意义和实践意义。
其次,针对梁慧星老师的观点:“不动产不产生善意取得的问题”,笔者认为,此理由不充分。对于不动产,一般采用登记的公示,登记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形式上较为严谨,登记的权利易于和真实的权利保持一致,善意第三人在交易时可获知真实的权利形态。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不动产的登记也会出现错误和疏漏,由此也会发生登记权利人无真正处分权的情形,这时第三人也同样存在是否善意的问题,如果不动产交易中的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那么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该善意第三人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此即发生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再次,针对孙宪忠老师的观点,“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后,善意取得的原理以及规则在不动产领域已无法适用”。笔者认为,此理由同样不能否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我国对不动产的登记系采用实质登记主义,②此登记主义与德国、瑞士及我国地区的立法相同。《德国民法典》第892条规定了可以基于相信土地登记公信力而取得土地上的权利,事实上突破了善意取得仅限于动产,而将其范围扩大至不动产。《瑞士民法典》第973条第1款也规定:“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薄的登记,因而取得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人,均受保护。”我国的物权立法完全可以采纳这些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为我所用,完善我国立法。
最后,就我国现阶段的立法看,《民法通则》、《担保法》等中未明确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明确规定了共同共有财产的善意取得,此解释中的共有财产应理解为动产和不动产。由此可见,我国实践中已经承认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可以说,这条解释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作了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有益尝试。
4、我国的物权法草案与善意取得制度
梁彗星老师负责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45条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规定。但梁老师仍将善意取得限定为动产。
王利明老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78条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而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因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准用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
综合以上,笔者认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确立对我国的物权法是一次有益的尝试,并且,该制度的确立已经有了实践的土壤,我国即将颁布的《物权法》应对此予以显现。 (三)物权行为制度与交易安全
1、物权行为概述
物权行为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首先提出的,是极端的法律抽象的产物。萨维尼在其《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说:“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的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是基于债权关系成立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其有广泛的适用。交付(Tradition)具有一切契约的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它包括占有的现实交付,另一方面也包括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该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在买卖契约,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但却忘记交付之中也包括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而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①由此,笔者得出物权行为即为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理论自创立以来,已近两百年,其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我国《物权法》订立之初,有关我国立法应否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议异常激烈。以孙宪忠老师为代表的少数学者认为我国物权立法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而以梁彗星老师为代表的多数学者则反对我国物权立法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更有偏激者宣称:“物权行为理论除了对恶意第三人的保护外,已无他价值”。笔者认为,物权行为理论作为一项《德国民法典》沿用百年并几经修改仍然保留的制度,完全否认其存在价值并不是的态度。本文中,笔者虽认同我国物权立法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但在理由上有所不同。
2、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评析
学者们对物权行为理论批评最激烈之处,莫过于物权行为理论的无因性。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简单的说,就是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债权行为的。对物权行为持反对态度的学者均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立法的最大缺点在于严重损害出卖人利益,违背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②
笔者认为,此理由过于苛刻,之所以有所谓的“损害出卖人利益,违背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之情形的发生,究其原因是原权人对所有物脱离了占有,所有人将所有物置于其实际控制之外,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此物并非所有人急需,也就是说对此物权利的丧失并不会对所有人造成直接的紧迫的利益损害,而且所有人也可通过权利救济程序重新获得同类之物或取得相当的物质赔偿。从这个角度看,说占有人将物转让的行为损害原权人利益的论断似乎牵强。况且,基于交易行为取得该物所有权的第三人,恰是对该物急需的人,这样可以使物尽其用,必将有利于社会资源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增加社会财富。
笔者虽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并不代表笔者同意我国物权立法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相反,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
3、我国物权立法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理由
笔者认为,我国物权立法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理由如下:
其一,从实用主义角度,我国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虽然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在民法相关理论的衔接上非常紧密,在解释民法现象方面也较为完美,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它的复杂晦涩及适用上的不便。物权行为理论是极端抽象思维的产物,它将简单的法律关系经过人为的拟制而变得复杂,将一个行为从不同性质层面剥离成几个行为,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法制不算健全,法官素质不高的国家来说,面对物权行为理论可能根本无从下手,由此,即使我国物权立法肯认了物权行为理论,似乎也无适用的可能性。德国民法学者基尔克在《德国民法典》起草时即批评说:“当民法理论,勉强地将较单纯之动产让予在法律上分解为相互独立的三个现象时,的确会变为学说对实际生活的凌辱。此种法律抽象所捏造的两种互为独立之契约不仅会混乱现实的法律过程,实定法亦会因极端之形式思考而受到妨害。”①
其二,德国学者也对物权行为理论进行了检讨,作了一些折衷的改进。刘得宽先生在其《对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之探讨》一文中提到:“德国最近也出现缓和无因性原理之新趋向”,“德国学说界亦想尽办法限制无因性原理。”②
其三,从世界范围的物权立法看,物权行为理论同样饱受批评,似乎没有大多数国家普遍接受该理论的可能。其产生近两百年,仅有德国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便是显证。
综上所述,我国物权立法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四、结语
通过笔者对交易安全理论的详细阐述,以及对物权法中保护交易安全的几种制度的分析,笔者认为,交易安全是市场经济的主题,是现代民法的重要价值关注,对此我们应给予充分重视。我国的《物权法》即将颁布,我们既要吸收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又要充分考虑到本国的基本国情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坚持确立物权公信公示的原则和包含不动产善意取得在内的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抛弃物权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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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第一辑,台湾三民书局。
[2]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4页, 第529页,第531—532页。
[3][美]博登海默《法-法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07页。
[4]葛洪义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页,第119页。
[5]江帆、孙鹏主编《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页,第81—83页,第91页。
[6]《民商法论丛》第七卷,第487页,第499页。
[7]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31页。
[8]梁彗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科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08页,第363页。
[9]梁彗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版,第474—475页,第827页。
[10]梁彗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5页。
根据国家法定假日安排:五一劳动节放假共三天。
为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快快乐乐地度过“五一”长假,我们学校向全体学生提七点要求:
1、时刻牢记自己是小学生,记住《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为红领巾增添新的荣誉。希望大家牢记老师的教导,走出校门后,仍然以学校的纪律和社会的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不放纵自己。利用“五一”假期,多看一些课外读物,多参加有益的活动,丰富自己的视野,锻炼自己各方面的能力。
2、“五一”假期,外出活动都要征得家长同意,而且要求有大人陪同,不允许自由结伴,私自外出,不要上公路玩耍,横穿公路要“一看、二停、三通过”。当我们徒步行走于人来车往的马路时,请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在马路上嬉戏打闹;过马路时,多一份谦让与耐心,不闯红灯,走人行横道,绝不能为贪一时之快,横穿马路;严禁穿溜冰鞋在马路上滑行,严禁在马路上骑自行车。交通安全,时刻牢记!同时要注意用电、用煤气等的安全,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3、要注意饮食卫生,不吃零食。目前市场上的零食许多是些无卫生许可证,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三无”产品,小学生吃了,不仅会影响其身体健康,有的甚至会危及生命安全。
4、如果和家长一起外出,希望我们和家长一起参与到文明交通行为中去,以自己的文明行为影响自己身边的人,因为“五一”假期期间,街上马路上行人,车辆特别多,要注意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班主任 banzhuren.cn)不接受不认识的人给的食物或礼物,要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不随便跟陌生人走。
5、同学们外出游玩时,如果遇到与家长走散的情况,要首先保持冷静,不要着急慌张,要知道拨打110或找警察帮忙,或在原地等候,切忌乱跑乱动,哭叫喊闹。
6、由于天气转暖,“五一”假期中,不要独自一人去水塘钓鱼、捕虾或或下水库洗澡,在无家长陪伴下去游泳池游泳,不要在山林、风景区内玩火。
全区现有小学37所,中学8所,小学在校生12274人,初中在校生5085人;小学专任教师829人,初中专任教师535人。要通过加大投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公共教育资源高效配置,不断缩小城乡办学差距,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在2014年底前实现以下目标:
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健全完善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全面完成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的步伐,校长、教师定期交流全面落实,城区“小片区”管理模式实施到位,小学、初中教育资源均衡配置8项指标的差异系数分别控制在0.65和0.55以下;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得到有效保障,2015年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及以上,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规范,开齐开足省颁课程,教育教学质量整体提高;加大宣传区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力度,让广大群众和学生家长理解、支持均衡办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切实提高社会公众满意度。确保2012年10月顺利通过省区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督导评估,为创建“教育强区”打下坚实基础。
二、职责分工
区政府将成立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自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自评工作领导。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沟通配合,确保创建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顺利完成。
区政府办、教育局:负责收集、整理~2012年区政府关于支持、重视教育工作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区领导讲话等相关材料;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审核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申报材料。
区教育局:全面总结-2012年全区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全面完成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均衡办学,努力缩小小学、初中校际间的差异系数;拟订《区申报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自评报告》并分项目进行自评,做好区级备查材料的汇总、整理和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营造良好宣传氛围,利用电话彩铃、短信、宣传标语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对创建区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工作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区财政局:对-2012年区财政投入教育及涉及教育的财政经费管理(包括教师工资福利、“三个增长”、生均公用经费、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出让金)等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本部门每年支持、参与教育工作的总结,提供有关资料。
区公务员局: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加强紧缺学科教师配备,缓解教师队伍的结构性矛盾,做好-2012年支持教育部门做好教师队伍建设的资料收集整理,形成每年支持参与教育工作的总结,提供有关资料。
区公安分局:提供-2012学年6-14周岁全区适龄人口名册,整治校园及周边环境,加强法制教育、降低青少年犯罪率,并形成每年支持参与教育工作的总结,提供有关资料。
区发改局:对教育发展计划、改善教育设施、教育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立项审批等工作情况及-2012年涉及教育有关国民经济发展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形成本部门每年支持参与教育工作的总结,提供相关资料。
区司法局:以普法工作为重点,以提高青少年学生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为目标,做好-2012年每年支持参与教育工作的总结,提供有关资料。
区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为青少年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文化产品,并形成每年支持参与教育工作的总结,提供有关资料。
区民政局:做好-2012年涉及教育资料的收集整理,重点突出扶助特困家庭子女入学等问题,形成每年支持参与教育工作的总结,提供有关资料。
区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审计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监局、地税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残联、关工委等有关部门:结合部门职能及工作实际,提供-2012年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资料。
各乡镇(街道):要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及本地学生外出就读、外来生回原籍入学的取证工作,收集整理-2012年涉及教育的资料,完成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自评工作汇报材料,接受区政府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做好《基础数据统计表》的填写并送交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汇总、审核,做好相关材料的整理及各项迎检工作。
各中小学:要配合乡镇(街道)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及本地学生外出就读、外来生回原籍入学的取证工作;要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开齐开足课程,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拟定汇报材料,做好相关材料的整理及各项迎检工作。
建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激励机制和问责制度,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考核区直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学校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问责,对工作完成较好的给予表扬,切实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落到实处。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2年月)
1、完善创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工作机构,加强对全区创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工作的组织领导。
2、制订创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工作方案,将任务分解下达到区直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学校,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3、5月份召开全区创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动员大会,对创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4、各级各相关部门明确工作任务,并将责任分解到人,形成创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的工作网络。
5、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创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过程中的典型经验及做法。通过网络、宣传栏、宣传材料、标语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
第二阶段:自查整改(2012年月-8月)
各乡镇(街道)、各中小学要于6月20日前完成自评自查工作,形成自评报告,接受区政府的督导评估。7月份,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我区创建工作进行初检,初检后,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整改存在问题。7月25日前,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将汇报材料、《基础数据统计表》送交区教育督导室汇总、审核。各项目组要根据《省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督导评估细则》和《关于印发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标准的说明的通知》要求,做好档案材料收集、整理。8月20日前完成自评报告及分项目自评情况的撰写,确定自评分数,汇总《基础数据统计表》、评估表,编写资料目录,做好各类材料分类入盒。
第三阶段:申报验收(2012年8月-10月)
中图分类号:G633.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410(2017)02-0053-02
多年来,根据区教育局下发的整体推进“四级联动”学期教研方案,结合本镇实际制订出可操作、能落实的镇级教研方案,在方案的引领下卓有成效地开展系列体育教研活动,充分发挥镇级体育教研优势,促进全镇体育教师及学校体育工作的整体开展。
一、级小学体育教研方案
依据区、片整体推进“四级联动”学期教研方案,结合我镇各校实际情况,制订出镇级小学体育教研方案,详见表1。
二、实施建议
1.主题鲜明,形式创新。
镇级教研要主题鲜明,形式创新,切实解决教师教学、训练、教研中的疑难问题,创新学校特色,借助网络,搜集资料,自主研修;校、镇构建网络平台,微信、论坛、QQ及时互动、研讨、交流;定期集中开展备课、说课、模拟上课、教学技能、大课间现场展示、交流、专题讲座等活动。
2.搭建平台,提升能力。
根据教研方案,每月开展主题教学、竞赛活动,各校教研组长、骨干教师上示范课、研究课、开专题讲座,兼职教师听、评课,二次备课。兼职教师上提升课,专职教师听评课,搭建竞赛、研讨平台,不断研磨,提升教师能力。
3.过程翔实,成效显著。
教研过程要做细、做实。严格按照方案,把握时间节点,每月月初下发活动通知,定人、定题、定点、定校,明确职责;月中研讨、交流、小结;月底召开各校教研组长会议,针对问题,研讨、修订、完善方案;月末收集活动资料,整理、归档。
中图分类号:G46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12)05-0015-05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提出,“我国义务教育已经全面普及,进入了巩固普及成果、着力提高质量、促进内涵发展的新阶段”,指出了“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内涵发展为重点”的新思路。新世纪以来,在“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的战略指导下,江苏省各级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改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截至2009年底,全省60%的县区已经达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水平。江苏省政府提出了“以‘均衡’为目标,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以‘优质’为追求,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的优质均衡发展目标,坚持“率先发展、内涵发展和创新发展”,并确立了13个优质均衡发展改革示范区,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在入学机会、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师资队伍、管理水平等方面实现优质均衡,以此带动和引领全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可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已经不再仅是一种教育理念,江苏省大部分地区已经开展了各种实践探索,致力于不断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进程。
一、联合办学:“优质教育资源协调发展的强抓手”
联合办学是一种新型的学校组织形式。简单地说,就是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合作办学,实现教育主管部门“权力下放”,采用结对帮扶、委托管理、撤并整合、共同协作等管理方式,旨在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与均衡,使合作学校获得较大的办学自。作为一种新型的、积极的义务教育管理途径的探索,联合办学不是由“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的单向输出,而是双方平等协作基础上的合作办学,彼此之间并无优劣等级之分,强调的是教育合作组织整体质量的优化和提升,充分利用“优质学校”进行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与共享,不断扩大优质资源的覆盖面,缩小学校差距、提高办学质量。
《江苏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意见》明确提出要优化教育资源,促进优质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改变资源平均分配、甚至向优质学校倾斜的配置方式,建立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的动态机制。通过本部扩大、设立分部、组建教育集团、学校共同体、结对帮扶等多种途径,促进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形成稳定的共建机制。统一城乡学校办学标准,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仪器装备统一要求、统一配置。
江苏省很多地区尝试采取了多种类型的联合办学模式,例如“名校+弱校”、“名校+民校”、“名校+新校”、“教育联盟”、“教育集团”等,虽然都存在一定的困难与不足,但依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第一,优质资源合理配置,择校“热”日渐降温。在建立合作关系的学校之间,充分利用名校输出师资、管理、教学的优质资源,带动和帮助薄弱学校一起发展,共享的优质教育资源不仅包括师资和管理,还包括优秀教学资料、科研成果资料、校园文化等丰富多彩的教育资源,实现了优质教育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第二,激发教师工作热情,促进教师专业发展。联合办学模式实行师资的双向流动,名校与弱校的教师相互交流学习,发挥了优秀骨干教师的示范指导作用,也为弱校的教师提供了借鉴学习、提升自己的机会,从很大程度上激发了他们的教学热情。同时,教育部门每年会向合作学校投入教育经费,专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教师的继续教育。第三,办学质量明显提高、学校名誉快速提升。自从实行联合办学政策之后,合作学校之间教师互相帮助、学校互相促进,随着教学、管理、文化、师资等各种优质教育资源的输入,薄弱学校的教育质量直线上升,广获好评。合作学校便成为不可分割、紧密结合的“整体”,共同制订学校的长远规划,相互融合彼此的校园文化和教育理念,共同探索科学有效的教学模式和管理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功能,形成优势互补的办学模式,保障教育质量和社会满意度大大提升,推动区域内义务教育协调均衡发展。
盐城市的“托管”和常州市组建教育集团的办法是在江苏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的一次大胆的、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实践期间也呈现出一些问题:托管后“名校”的含金量会不会下降,完全不同的两所学校如何实现全方位融合?优质学校会不会把薄弱学校引向一个统一的模式而丧失自身的特色?除此以外,还有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联合办学如果仅仅停留在物质资源的扩充与共享,能否真正实现教育质量的优化?实际上,资源均衡只是低水平的均衡,并不能等同于义务教育质量的优质、高质。联合办学不仅指向教育资源的优化,更指向师资、生源、教学、文化等非物质层面的交流融合,后者才是提升教育质量、推进优质均衡的核心所在。
二、教学改革:“提升教学质量的动力源”
教学是学校的核心工作,深入推进教学改革是打造高效课堂、提高学生能力的重要途径,教学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到学校的教育质量。新时期,教学与课程改革的宗旨就是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主动参与、勇于探索,既要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又要着力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不断提升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在传统课堂之外,加强实践课程和活动课程的教学,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自主学习、合作探究的能力。教学改革绝不仅仅是换一套教法或换一本教材,而是教育观念与教育文化的创新,更是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
教学改革的内容和形式多样,不仅表现为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改变,也涉及到课程体系的合理设置、教学人员的素质提升、平等和睦师生关系的建立、多元评价方式的制定等,绝非一朝一夕之功。比如,江苏省如皋市在学习杜郎口等中学经验的基础上推行“活动单导学”模式,进行全面的教学改革,将教师讲授的课堂变成学生在活动中自主求知,帮助学生自主学习、自主成长。
江苏省各地积极探索实施教学与课程改革的新模式,倡导启发式、参与式、探究式等多种类型的教学方式,鼓励师生共同合作打造高效课堂,取得了显著成果,很多教师和家长对学校教学改革的作用和效益有着共同的感受和认识:(1)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得到提升,个性得到发展。在新型的课堂教学中,每一个活动中的交流、争辩、思考都充分激发了学生的热情和兴趣,释放了学生的个性,时时刻刻都处在积极的学习状态中。“我的课堂我做主”,学生在丰富多彩的教学活动提高了自主学习能力、沟通交流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学生一改往日被动接受知识的单一学习方式,充分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教师不再扮演主导者角色,只是从旁指导,学生被赋予充分的自由发展空间,个性得到充分发挥。(2)教师教学业务水平得到提高,实现专业化成长。教学与课程改革,在提升学生主体地位的同时,也对教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挑战和要求。(3)提供了教学实践研究的范式,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江苏省各地实施的教学改革是一线教师和专家学者在教学实践基础上的自主创新,既不是个人的经验总结,也不是对其他教学模式的模仿复制,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教学实践研究的成功范例。而教学改革的成功必然带来教育质量的提升,“以生为本”的教学改革促进了学生的全面、个性化发展,在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无论是洋思经验、如皋“活动单导学”教学模式,还是南通“学的课堂”,都是教学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共同的智慧结晶,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任何形式的改革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同样也存在很多有待改进的地方。首先,理论研究尚未深入。各地探索实施的教学改革创新模式,虽已初步建立起自身的理论框架,但其科学性、可操作性等依然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一些学校和教师只是进行技术层面的操作,缺乏应有的深度,相关理论研究依然相对薄弱,缺少课改研究专家队伍。其次,适用范围有待考证。一所学校或一个地区探索实施的教学改革适用于所有学校吗?适用于所有学科吗?其他学校在借鉴学习该种模式时有哪些注意事项?不同学科、不同年级的教学如何区别?此类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第三,对教师的学生的挑战和难度较大。对于教师来说,如何适应从主导者向指导者的角色转变,教师的“导”该如何把握?对于学生来说,充分的自由和选择空间是否能起到应有效果?长期采用这一种教学方式,会不会产生“审美疲劳”让效果大打折扣?新型教学模式对师生有较高的要求,目前的实际情况并不乐观。
三、教师发展:“推进师资均衡的助推器”
教师是教学的主力军,教师质量高低也是关系到教育质量优劣的的关键因素,师资的优质和均衡配置是提升教学效果、优化教育质量的前提条件。新时期的师资均衡已不仅仅是通过流动机制实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均衡化分配,而是不断鼓励和促进教师的自主专业发展,通过知识、能力、师德、待遇等多方面提升实现教师队伍的整体优化。
2005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区域内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城镇教师到农村任教等制度,切实解决农村教师不足及整体水平不高的问题。各地要努力增加教师培训经费,加强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骨干教师培训工作,建立校本研修制度。2010年《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指出,要满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师资的需要,健全教师培养机制,加大对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的培训力度,不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江苏省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大力实施人才强教战略,强化教师职业道德,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同时健全教师激励保障机制,完善教师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教师地位,改善教师待遇。2010年《江苏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进一步提出要推进师资队伍优质均衡。创新校本教研制度,建立教师主动发展机制,教师培训经费支出占教师工资总额的3%,教师完成规定的培训课时,轮岗交流形成制度,优先交流骨干教师。
教师专业发展目前有多种模式,包括教师交流制度、校本培训、学历进修、教育科研等,当前全国各地广泛开展交流轮岗制度。教师交流制度主要是组织教师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进行交流,或组织骨干教师、优秀教师到薄弱学校进行支教帮扶,或薄弱学校派出青年教师到结对学校交流学习。校本培训和学历进修是为教师提供学校内部或外部的培训进修机会,通过讲座、研讨、培训、学习等多种方式提升教师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教育科研是指学校积极鼓励教师主动发现并分析研究解决教学实际问题,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
教师专业发展是推进义务教育师资均衡发展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近年来在很多地区进行了探索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教师知识结构得到完善、业务能力得到提升。江苏省各地重视教师队伍的全面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学校设立专项经费,选拔优秀青年教师参加省市培训、专题学习、名校进修等多种类型的培训,不断优化教师队伍,提升中小学师资的职称和学历水平,例如2009年,苏州全市小学、初中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为99.96%和98.92%,近1000位教师拥有研究生学历。二是优化师资结构,骨干教师队伍进一步壮大。各地通过教师交流机制、引进名师人才、完善新教师招聘等措施,不断优化义务教育阶段的师资结构,涌现出一大批教坛新秀、教学能手和学科带头人等骨干教师队伍。三是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和保障制度,激发教师教学热情。通过多元化途径对教师专业发展进行全方位测评,对教师考核程序和内容严格把关,任人唯才,充分提供发展和晋升空间。各地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制度,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极大地调动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教师队伍建设是江苏省推进师资均衡化教师发展的重要举措,在实施过程中取得显著成就,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存在使得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专业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和难题。(1)功利主义取向。教师专业发展是教师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精神和专业价值观不断提升的动态发展过程,是一种整体素质的提升。当教师专业发展遭遇功利主义盛行时,形式化的“三课”(公开课、优质课、示范课)成为教师追求职称和名声的“跳板”。此外,教师对教育教学科研项目和活动关注的是这个课题可以给自己带来多少好处,完全违背了提升科研意识和科研能力这一初衷。(2)实践逻辑与理论逻辑的悖论。教师专业发展到底应该遵循实践逻辑还是理论逻辑,一直是教育教学研究中争论不休的问题。在以往的教师发展中,大多注重教育本质规律的寻求和探索,并通过规律的探寻总结出实践性的建议。然而,这种用理论来指导实践的逻辑割裂了理论与教学实践的联系,也消解了教师的主体性地位。至于教师发展的实践逻辑,虽然把重心转向了教师主体及其实践经验,实现了从物向人的转变,但是“如果教师不具备一定的理论素养和理论思维能力,其思维很难超越多变多样、形形的直观、感性、具体的经验,只能在亲身的感受体验中习惯运作”[1],最终陷入“经验主义”的泥沼。(3)强调自上而下的执行,忽视教师自主性。为了提升教师的整体素质,各地的政府和教育部门都相继出台一系列关于教师队伍建设、教师专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定等,从外部给教师施加“压力”,强调的是教师的义务。当前的相关政策大多是由专家学者设计并对教师进行培训,这种“外接式”的专业发展脱离了教师的教学实践,也忽视了教师的自主性。教师作为专业人员,有权利也有能力提出自己的专业发展意向和规划,制订自己的专业发展内容和程序,只有与教学实践密切相关、与教师需求紧密结合的专业发展才能真正实现教师的自我实现和能力提升。(4)注重整齐划一的要求,忽视教师差异性。教师是各不相同的个体,无论在需求、价值观、能力等各个方面都存在着显著差异。教师间专业发展的差异性不仅客观存在,正是这种差异和多样才成就了教育事业的“百花齐放”和“精彩纷呈”。当前政府部门和学校通过政策条文的制定对教师专业发展提出了统一要求和目标,忽视了教师个体和教师群体间的差异性,实不利于教师的发展与提高。
四、特色发展:“促进学校内涵发展的指向标”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是特色均衡、差异均衡的发展,是从硬件配备向内涵提升的转变,我国地域广阔,地区间、城乡间、校际间差别巨大,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实现完全的均衡化状态,同时也不能用同一标准来要求各级各类的学校。唯有变差异为特色、以特色促内涵,才是提升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有效途径。
《江苏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意见》指出要建设丰富多样的学校文化,形成学校具有特色的办学理念,在德育、科学教育、创新教育、艺术教育、体育、社会实践等方面逐渐形成学校特色。
特色是在学校长期办学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稳定的个性化行为方式和价值体系。学校是特色发展的主体,学校特色的形成是学校主导的内在发展过程。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充分挖掘潜在的优势资源,从教学、管理、艺术、体育、科学等方面寻找着力点,以某一门优势学科或特色活动入手,探索学校特色建设的思路和途径。在这个过程中,学校不断反思、总结、超越,最终形成鲜明的办学特色。以特色谋发展,是消除因地域、经济等因素导致的教育不公平,变差异为特色、变劣势为优势,提升学校办学水平、优化教育质量的必经之路。
江苏省各地在尝试探索特色发展的过程中,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一、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提升学校文化内涵。各地学校积极构建校园文化,通过环境、制度、校风教风等多方面建设树立共同核心价值观,让校园里“一草一木”、“一言一行”都传递着文化气息,并将其落实为全体师生的自觉意识和习惯行为。二、创建丰富课程体系,为学生提供多元化发展空间和平台。省内大部分地区的中小学充分运用地方传统文化资源开展丰富多彩的校本课程(如昆曲、魔术、京剧等),促进学生特长和潜能的发挥。三、以特色谋发展,保障义务教育质量的优化和提升。事实证明,特色是学校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原先的很多薄弱学校尽管并不具备优秀的硬件资源和生源,但是通过发展特色走上了强校之路,以优势弥补劣势,用实际行动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和口碑,大大提升了学校的办学水平和竞争力。
特色发展是优质均衡的必由之路,学校特色是教育质量的重要体现,但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当前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特色发展依然存在诸多认识和实践上的难题和误区:(1)特色发展会导致新的“千校一面”吗?特色之所以为特色,是学校区别与他校的独特之处,是不可复制也无法复制的。但由于各地政府和学校的“急功近利”,盲目地借鉴模仿他校的成功案例,完全忽视本校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一味地照搬套用,结果导致“千校一面”、“特色不再”。(2)如何解决学校特色发展中的“形式主义”?为了追求良好的口碑和声誉以招揽生源,打出“特色学校”的名号吸引家长和学生的注意,但大多数学校又不愿意花时间和精力把特色项目做好、做实,使得特色学校的创建空有特色之名而无特色之实。(3)特色发展等于特长培养吗?很多学校和家长都陷入这样一个误区,认为特色学校或特色发展就是要培养学生的特长。我们不能否认学生的特长培养是学校特色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把特色发展狭隘地等同于特长培养的做法给孩子施加了额外的压力和重负,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4)特色发展在应试教育阴霾下能走多远?义务教育是基础性教育,其目标不在于培养精英,而在于为培养未来的合格公民打基础、做准备。但是义务教育阶段过后大多数学生依然要升入中学、大学,依然无法脱离应试教育这一主题,事实证明,一些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注重学生发展、开展多元特色课程的学校由于升学率降低已经遭到家长的集体讨伐。(5)如何实现学校特色“由外向内”的转变?学校是特色发展的主体,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常常出现模仿他人、政府指导、流于表面的现象,这种“外接式”发展不是真正的特色办学,学校的特色发展是“内生式的”,是把被动的“要我做”变成主动的“我要做”,特色学校的创建过程只能是学校自身不断学习、反思、内化、积淀的过程,这是任何人和任何力量都无法取代的[2]。学校的内涵是文化、精神,无论任何形式的特色发展都不能离开文化氛围的支撑,否则就是缘木求鱼。
一、使用案例教学法进行中专商务英语教学的优点
1、有利于巩固学生对所学课程理论的理解,为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做好准备。
中专学生一般在中专一年级上学期学习的内容仍旧与初中一样,以语文、数学、英语为主,计算机操作为辅。而到了第二学期开始逐步增加一些专业课程。例如对于中专商贸专业的学生来说,学习商务英语一般是在有了一定的英语基础和商贸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进行的,学生通过具体的案例,训练初步利用英语进行沟通,并结合语言环境,充分巩固和理解之前所学过的关于国际贸易单证、报关报检以及国际物流中的一些专业知识。
2、能给学生创造一个身临其境的感觉,使其得到分析和处理所面临问题的锻炼机会。
中专学生的学习基础和现状决定了中转商务英语教学的教学方法和模式应该进行合理调整,以适应该年龄段学生的学习特点。中专阶段的学生年龄大概在16-18岁,喜欢接受新事物,表现欲强烈,而案例教学法创设的案例环境、具体问题,能给学生机会去思考、解决,是学生难得的展现自我的舞台。
3、通过角色扮演,案例分析还可让学员设身处地体验组织中各岗位的责任,学习运用“职权”去解决问题,从而提高学生从事管理工作的能力。
角色扮演使严肃的课堂变得生动有趣,学生不再是观众而是演员,他们可能是经理、进出口商、报检员或者是商等等,通过真实的角色扮演,可深入了解所学的知识背景,更扎实地掌握相关英语表达和专业术语,在充分调动学生学习兴趣的基础上,提高学生的语言运用能力。
二、案例分析法作为辅助教学工具所包含的基本环节
1、案例准备:
中专商务英语教学主要涉及商务函电、外贸合同、外贸单证(商业发票、装箱单、保险单、海运提单、信用证)的填写与制作等。教师应以这些作为案例背景着手收集、编写、设计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案例,精选出的案例应当是典型的,有针对性和系统性。然后请学生自己设计场景具体内容,教师仅适当提供意见作为参考。 转贴于 2、分析与讨论:
将全班学生分为若干小组(一般4-6个小组,每组4-5人),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分析、讨论、辩论,督促每个学生积极参与,发表自己的观点、见解,汲取他人的新观点。课堂上分析讨论时,通常是少数性格外向、英语水平好的学生居于主导地位。然而课堂时间有限,所以教师应鼓励每个学生都积极参与。小组讨论结束后各小组最好能形成统一的意见或认识,然后每个小组委派代表向全班对案例作一分析、阐述并作小结发言。教师应尽量给每位同学机会,并且不同的案例委派不同的代表,这样可将机会给予更多的学生。案例的分析、辩论必须注意自己的组词组句及语言表达的方式,教师应鼓励学生珍视难得的发言机会,大胆主动地表达自己对问题的见解,以锻炼自己的口语表达能力、思辨应变能力以及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
3、案例总结:
案例分析、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及时总结本次讨论。总结并非是简单地给出所讨论案例的答案,况且很多案例并没有标准答案,而是指出本次案例讨论的思路,讨论的难点、重点,主要解决的问题,如何运用理论知识,并评述本次讨论的不足之处与成功之处等等。
三、使用案例教学法进行商务英语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教师应密切关注学生的学习动态, 引导学生的讨论方向,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控;另外,案例教学耗时较多,因而案例教学的组织应该是师生合作进行,学生为主,教师为辅,并鼓励学生学会充分利用媒体、互联网等先进学习资源;与此同时,学生一般都没有实践经验,教师不必担心讨论不起来,但一定要有理论知识作底衬,即案例教学一定要在学生完成理论学习的基础上进行。
商务英语教学模式的调整不仅是教学活动或教学手段的转变,而且是教学理念的转变,是实现从以教师为中心、单纯传授语言知识和技能的模式,向以学生为中心、既传授一般的语言知识与技能还注重培养语言运用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的教学模式转变。教师应根据语言教学实际情况、中专学生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运用自己的教学经验,选择合适的教学手段来达到培养学生运用语言进行交际的能力。只有这样,商务英语教学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才能培养更多的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l案例教学法非常切合于国际贸易实务课堂教学
国际贸易实务是涉外经济与贸易各专业必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专门研究国际间商品交换具体过程的学科,是一门具有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科学。它涉及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国际金融、国际运输与保险等学科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知识的运用。国际贸易具有不同于国内贸易的特点,其交易过程、交易条件、贸易做法及所涉及的问题,都远比国内贸易复杂。凡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不仅必须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原理、知识和技能与方法,而且还应形成分析和处理实际业务问题的能力,以确保社会经济效益的顺利实现。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意业务同法律的联系,尤其要坚持学以致用原则。这样就要求任课教师必须采用合理的教学方法讲授专业知识,培养合格、优秀的外贸专业人才。
案例教学是一种通过模拟或者重现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场景,让学生把自己纳入案例场景,通过讨论或者研讨来进行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教学中既可以通过分析、比较、研究各种各样的成功的和失败的经验,从中抽象出某些一般性的结论或原理,也可以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或者他人的思考来拓宽自己的视野,从而丰富自己的知识。可见,案例教学法非常切合于国际贸易实务课堂教学,能够有效提高学生分析和处理实际业务问题的能力。
第一,可以通过案例把抽象的进出口业务知识具体化于一定的实际情景之中,使学生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些知识在实际业务中的作用与运用。第二,虽然案例不能再现所有的真实情景,但学生通过案例教学得到的知识是通过灵活运用内化了的知识,可以学会举一反三处理更多的疑难与类似问题,从而提高实际业务操作的技能与书本知识的迁移能力。第三,案例教学可以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从而达到教与学的有效互动。第四,通过案例教学,学生不仅可以从中获得知识,而且有助于提高其思维与表达技能,能够培养其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那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内容、特点,精心组织实施教学计划,通过听、看、模拟等途径,一些看起来繁杂的专业知识就很快被学生理解和掌握。在教学过程中,只有将理论联系实际,教学与实际相结合,才是培养新型外贸专业人才的一种有效形式。
2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案例教学的实施
2.1认真备课,精-l-=选取案例
2.1.1案例要密切服务于教学内容和教学目的
教学案例是配合教学目标的,这一目标圈定在某一章或节内容中比较合适,这样能充分包含全章或节内容,起到强化训练的目的。同时要结合学生的不同专业背景、知识领域和能力,考虑到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与案例分析之间的关联度,选择难度适中的案例,循序渐进。当然,综合型的案例又要切忌拘泥于某一章节,应该系统综合多章节的内容综合考察学生的学习知识迁移能力,这样的案例应该安排在所涉及知识的章节全部授课之后。
2.1.2案例要新颖
一方面要尽量选择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情况。众所周知,网络和现代信息技术对经贸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比如传统的纸质单据已经被电子单据取替,集装箱和多式联运等现代运输方式蓬勃发展。而今,惯例和规则也在不断地与时俱进,如ucp600取代了ucp500等等。因此,案例教学选用的案例必须不断实时更新,以适应当今国际经贸活动迅速发展变化的实际,从而有效指导学生真正学以致用另一方面可以适当选择学生感兴趣的热点问题,这些问题一般也是一些在时间上比较“新”的问题,比如紧扣时事要闻等。例如,在介绍“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塞一章时,可以引入近来索马里海盗劫持超级油轮“某某号’,这杨的案例,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进而产生了解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知识的兴趣。
教师必须精心准备,认真备课,不断地探索和研究,尽量挑选具有典型性、真实性、适宜性和科学性的好案例。案例的选择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应该紧扣课程的内容与特征。案例越经典,学生就越有兴趣,参与程度就越高,学习效果也就越好。教师在设计或挑选案例时,要明析案例所涵盖的知识点,为学生设计、构造一系列典型的具有较强操作性、针对性和诱导性的案例,所有的案例最好都来源于实际工作中比较常见的有代表性的问题或较为实用的职业技能等。
2.2紧扣教学内容,推行合理的案例教学方式
2.2.1提高案例的表述能力
案例的表述力求简洁,所以,案例的编撰要注重要点,要简明扼要。为了让学生尽快地了解案情,直入主题。节省课堂的宝贵时间,可以用多媒体来进行展示。情节是使案例生动的剂,学生对案情情节的掌握,受教师的案例表述能力影响。教师可以利用丰富的表情、起伏的语调来表述案情,利用层次剥离的方法来层层分解案情,也可以走下讲台,声情并茂地发问,让课堂气氛活跃起来,从而调动学生韵积极性,大大提高他们的参与度,倘若使上课的活跃场景也融入案例的情节之中,那么,学生将形成长时间的记忆,不止对案例记忆清晰,更为重要的是牢牢的掌握了相应的知识点。
2.2.2灵活运用多种案例教学方式
案例教学的实施方法因人、因课程内容与性质而异,主要有指导自学法、讲解分析法和课堂讨论法,教师在课堂上对这三种方法的运用应灵活多变。针对不同章节的不同内容采用有针对性的适宜方法,如在讲授类似“商品的数量”这样的章节时,由于理论性不算强,内容较为通俗易懂,可以采用指导自学法,即在学完该章的部分知识和理论内容后,列出思考题,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书刊上的案例材料,以加深对课程内容的理解。有时,可以要求学生写出案例分析报告。
再比如讲“价格术语’’这样的章节时,其内容纷繁复杂,学生很难马上运用课堂上掌握的理论知识来解答实际问题,此时可以采用讲解分析的方法来阐述该章的案例分析题。在讲到某一种价格术语时,先把该价格术语的定义、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需注意的几个问题讲解清楚,然后即席引入一个案例,来说明以上所讲的内容,这样学生对该价格术语掌握得就相对牢固。运用讲解分析法的优点是比较节省时间,教师容易操控,有利于把握教学节奏,同时也有助于学生理解一些较为复杂、相对难以理解的知识点;缺点是学生在教学活动中主动参与的机会较少,当然,在实际操作时,教师除讲解分析案例的背景、过程、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法以外,也可以适当提问,启发、引导学生回答或提出新问题,进行一些小讨论。对于一些难度大的综合性案例,如在“出口合同的履行”这样的章节。其内容综合性强,针对该章的案例分析题也较复杂,此时,不妨采用课堂讨论的方法来组织教学。
2.2.3精心组织课堂案例讨论
案例教学的优势主要是在课堂上的互动教与学,教师的精心设计、组织和学生的积极参与。精心组织课堂讨论在案例教学方式中举足轻重。案例分析通常分为四步:个人分析——小组讨论——全班交流——归纳总结。首先,教师在讲解完某一章节后,将精选的案例以书面形式分发给学生,并根据学生人数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一般每组5——7人,男女生搭配),每个小组每次推选一个主持人。小组主持人轮流担当,让每名学生都有机会锻炼主持讨论、协调观点、总结发言的能力,尤其在模拟外贸谈判时对每个学生谈判能力的提高大有裨益。其次,学生课后以小组为单元,先分头查找有关资料,收集相关理论、惯例和法律依据,然后各自进行小组讨论,根据成员的主要观点和方案整理出发言提纲,推选出一人代表本组在全班讨论中交流发言。再次,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全班交流,这是案例教学法的关键环节所在,且教师的引导又是十分重要的。先由各组代表陈述本组讨论得出的主要观点和遗留的有争议的问题,接着全班同学对上述问题再做进一步的探讨与辨析。在辩论的过程中,教师要设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学生广开思路,发表不同的观点和意见;同时要择机加以必要的点评,使案例讨论紧紧围绕中心问题展开。最后,教师进行总结点评,着重指出本次案例所涉及的知识点、讨论的思路是否正确、分析的方法是否恰当、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否正确等。要充分肯定一些好的分析思路和独到的见解,激励学生下次更好地参与讨论;同时应指出讨论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便下次讨论中加以改进。对于一些有争议性的问题,教师有时可以有针对性的点评,但不要给出定论,而是留出一定空间,让学生习得不断积极思考的态度,培养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3建立有效的参与案例讨论激励机制
学习成绩的评价与考核对学生的学习有很强的激励与导向作用。那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学生的评价制度进行改革。一是在考核方式上,将过程性考核和结果性考核结合起来,平时成绩(包括案例分析、课堂表现和课程实习)、期中成绩、期末成绩分别占2o%、2o%和60%左右,将每个学生在案例讨论中的表现量化计分,计入平时成绩。二是在考核内容上,适当减少纯知识性试题的分量,增加案例分析等能力性试题的比重。三是在考核标准上,案例分析的解答应是开放性的,应设置多种解决方案而不是唯一正确的标准答案。评分时应着重考虑思路是否清晰,思维要点的选择是否科学,能否抓住问题的实质,是否言之成理等等,对于能够提出独到见解的学生可以给予适当的加分。
3运用案例教学法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3.1建立案例库,并实时更新
案例教学法以实际案例为教学内容,同时要求学生在课堂上进行充分讨论,并且要以实际案例来对学生进行考核。这些工作的基础在于案例库的建立。为了达到教学上的可操作性,目前案例主要由任课教师自行查找选编,比较费时费力且数量有限。由此可见,案例库的建立是案例教学的当务之急,并且案例库的建设与维护必不可少,其中的案例要实时更新。
3.2教师要把握好引导与参与的关系
在案例教学中学生由传统的被动接受变为主动参与,教师由传授者变为组织引导者。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正确引导与学生的积极参与非常重要。教师在案例分析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案例教学中的组织和引导上。首先是案例分析前的布置,教师要把选择和分析该案例的主要意图向学生交待清楚,同时,还要向学生说明必要的理论准备。其次是课堂分析的引导,教师的课堂引导主要是把关键性发言引向深入,对关系到案例主题的矛盾意见引发学生研讨,对趋于一致的意见及时进行综合,对明显偏离主题的意见注意疏导,对高质量的分析要充分肯定尽量避免过多纠缠等。
3.3充分利用现代多媒体教学技术
案例教学耗时比较多,并受客观环境的一定限制,因此要充分利用现代多媒体教学技术,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可以建立一个公共邮箱或一个qq群,学生和教师能够延时或实时在网上展开讨论,发表交流各自的看法,而且讨论的内容自动记录,便于查询。另外,有条件的学校可开展模拟商战和沙盘对抗等其他活动,来丰富案例教学。
3.4撰写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是学生对案例思考与课堂讨论后形成的书面材料,有助于学生将所学知识系统化、总结与提炼。这项工作一般要求学生在课后完成。教师要对每位学生的报告进行认真批阅,并可从中选出较好的分析报告作为示范,供学生传阅学习,不断提高,或反馈到实际工作单位供其参考。
[3]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EB/OL].http:///npc/xinwen/2011-04/23/content_165357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