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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5-16 1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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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政策

篇1

1.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政策

(1)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营业额)统一提高到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提高到300~5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3)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减免。

2.企业所得税政策。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年将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提高到6万元,2014年再次提高到10万元,同时扩大税收优惠范围,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也享受该政策。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条件及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规定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政策

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将计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42000元/年(3500元/月)。

4.印花税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该政策的适用范围不仅是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而且还包括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其实质是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5.进口环节税

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此外,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支持创业投资、鼓励研发创新、改善融资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同样适用。

(二)现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小微企业概念不统一

2011年,国家出台新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但是目前在税收政策上,直接提及并使用小微企业这一概念的仅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而企业所得税政策使用的是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政策使用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使得主管税务机关在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时需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把握,从而产生一些实际操作方面的困难。

2.相关税法体系不尽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整套系统的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法体系,有关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大多数都分散在各条例、通知、办法中。这种零散的税收政策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小微企业不能快速地了解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而现实中,小微企业因自身财务核算能力有限、信息获得渠道不畅等原因,往往很难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

3.税制结构复杂制约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多,且有些税种的计税依据计算复杂。以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扣除的项目繁多,且扣除比例不同,容易出现多次计算结果不一致的情况。而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且存在加成征收和减征的政策,计算过程繁琐。税制结构复杂造成小微企业难以准确计算其应纳的各项税额。

4.税收优惠门槛较高

我国鼓励研发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条件比较严格,小微企业因人员、资金等条件的限制,在技术研发上处于弱势地位,很难满足税收优惠条件。比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六个标准才能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受自身发展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条件,也就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有待改善

一方面,多数小微企业因为销售额未达一般纳税人标准而被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只能以3%征收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若小微企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或者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小微企业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就必然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再销售或者销售以免税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产品时则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增加了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负担。例如广西2013年蚕茧和生丝产量分别达32.24万吨和3.54万吨,分别占全国产量的42%和26%,由于增值税“高征低扣”,全区每吨生丝需多负担1.15万元的增值税,全区缫丝企业每年将要多负担4亿元的税收,加重了企业负担,不利于广西丝绸产业的发展壮大。

二、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统一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由多部门共同制定,规范了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因此,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应尽量采用现有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政策目标附加相应的限制条件。

(二)提高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法律层次

通过立法形式规范我国小微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特别注重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协调性。通过对现有税收政策的整合,按照公平竞争、税负从轻、促进发展的原则,清理、完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从科技创新、促进就业、创业等多方面建立规范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体系,从而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三)注重对小微企业生存能力的保护

对新设立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免除其非生产经营收入需要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保障创建初期的小微企业能顺利地生存下来。对于处在发展上升期的小微企业,着力从解决企业资金困难、鼓励其再投资、促进企业安置就业等方面给予税收政策支持。

(四)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

1.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增值税和营业税最终都是由消费者承担的,降低税负有利于促进消费,进而刺激企业投资和生产。建议适当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可提高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5万元。

2.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待“营改增”完成后,在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基础上,可考虑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同时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只区分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和不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两类经营主体,对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而对不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的企业免税。

3.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制度。一是实行小微企业所得税全额累进税率,具体可设置三档税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税率为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至20万元的,税率为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的税率为10%。二是提高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标准,提升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水平;同时批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提取一定数额的科研开发准备金;为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人才培养,适当提高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费的扣除标准。三是允许小微企业购进新设备的投入可按照一定比例冲抵应纳税所得额;适当提高小微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比例,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放宽小微企业亏损结转期限,在企业现有的亏损弥补向后结转5年的基础上,允许小微企业同时向前结转2年。四是赋予小微企业一定的纳税选择权。我国现行税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其他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进行利润分红时,还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加重企业和投资者的税负。为促进小微企业经营发展,建议给予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一定的纳税方式选择权,可由企业自主决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五)完善小微企业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

篇2

1引言

21世纪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开始迅速的成长,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迅速,其已成为增加就业、繁荣经济、调整结构、推动创新、实现新产业催生以及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力量。但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小微企业因为其规模小、应对市场竞争的相应机制不健全、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弱等劣势,使其发展过程中面临很多困难,发展和生存的状况堪忧,因而更需要政府在其发展过程中提供相应的支持。

2小微企业概述

2.1小微企业的概念

现在主要存在两种概念的小微企业,即“小型微利企业”以及“小型微型企业”这两个概念是具有联系也是有区别的。小型微型企业是对于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统称,其认定是由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从业人员情况等指标进行确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则是由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规定的。两者之间是存在着联系和区别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基本情况以及政府的相关政策,确定企业减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享受,或者采取征收核定,或者选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这也需要政府有相应的制度和政策实现相关的协调工作。

2.2小微企业在发展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

小微企业虽然规模较小,但是数量很大,在发展国民经济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第一,其是国民经济中非常重要的增长点,是在推动国民经济实现快速持续增长的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其是促进稳定、增加就业的重要载体,能够使社会就业的压力有效缓解,并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作用。第三,其是创新技术的重要力量,在其产业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的过程中,已经成为技术创新领域的主要力量。第四,能够推动产业结构实现优化升级以及结构调整,其与大企业间形成优势互补,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局面。

3税收的现行政策在小微企业发展支持方面存在的问题

现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中针对小微企业的相应规定并未明确,现行政策存在着规范性以及系统性缺乏的问题,这些对于小微企业的发展不利,同时也会将其纳税成本增大,对于其快速健康发展不利。

3.1劳务和货物税

(1)增值税。小规模商业的纳税人仍存在较高的税负水平,同时征收增值税的起征点相对偏低。同时在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合理的情况,一些小微企业的未达到相应纳税标准,但仍要求其缴税,使其在市场竞争环境中非常不利。另外,中小企业中资金被占用的情况也较为严重,这对于其经营生产的正常开展过程是非常不利的。一些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还对小微企业具有歧视之嫌,导致这类企业中的出口环节中不能收到相应的退税额度。(2)营业税。针对营业税的起征点,仅有对于个人的规定,小微企业本身在竞争中就不占优势,也被排除在外,这对公平竞争的过程是不利的。同时金融业中的一些税收规定,导致小微企业在进行融资时更加困难,小微企业一般间接融资较多,使流失的税收水平增加。同时还存在着小额贷款公司具有较重的税收负担的情况,这类公司贷款发放的对象主要是小微企业,这就导致了整体的恶性循环。

3.2所得税

(1)小微企业具有较小的所得税优惠力度。针对小微企业的相关税收的优惠政策较小,企业的得到的扶持力度不大,与大企业具有明显的差距。(2)小微企业具有较高的税率。现在对于企业的税率要求是20%,而且是无差别的,这就使小微企业不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增加了其税收的负担。(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使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加重。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的过程中,相应的税务机关往往是进行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税所得率的核对,这并不能够将企业盈利的真实情况反映出来,也会增加企业的税负水平。

4实现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建议

针对存在于我国小微企业相关的税收的优惠政策方面的问题,需要与企业自身的发展要求和特点相结合,根据一些国际上的做法和经验,进行借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4.1将小微企业的税负政策需要遵循的原则进行制定和完善

第一,需要确定税收的法定原则,实现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实现对于发展和创立小微企业的支持,将政策中存在的不科学、不合理、不规范的情况改变。第二,实现税负公平的原则,这里包含纵向公平以及横向公平,需要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公平对待,同时分级企业盈利水平情况,将税率和优惠政策拉开。第三,要制定轻税的原则,针对小微企业整体实力不强的情况,需要根据情况实现相应的轻税政策,使其发展得到促进。第四,实现产业导向的原则,根据不同的行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第五,实现征管便利的原则,要实现征收过程的简化,增加可操作性,将征钠的整体成本降低。

4.2小微企业发展中支持性税收政策的选择

第一,要将增值税的政策完善,实现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有效降低,同时将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的相关标准取消,对小微企业给予平等的对待标准,将对小型出口类企业、新办企业的退税加强管理的政策取消,实现出口退税政策的进一步规范化。第二,实现营业税政策的调整。第三,将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进行优化,实现小微企业征收所得税管理相关办法的改进,将征收查账的范围扩大,同时将此类企业的税收优惠范围扩大,进行专门的税收优惠的制定,并给予此类企业缴税的选择权,实现其亏损向前结转的过程。在这些措施的帮助下,能够对企业产生积极的作用,但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却较小。

参考文献

篇3

现行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是以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的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散见于各个税种的单行法规或实施细则中,法律级次不高;且频繁出台,多次变动,稳定性不强。税收立法系统性不强,现行的税收政策相对独立,没有与其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彼此融合、形成合力,削减了政策的可持续性和系统性。

(二)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及融资支持不够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较高,实际能够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数量很有限,从而减弱了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个人所得税法》,采用5%~35%的五级累进税率,且没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高技术、研发、就业等方面的费用扣除优惠。与法人企业相比,非法人的小微企业缺少优惠政策支持,实际税率高。另外,现行政策对科技人才的优惠政策门槛较高,对个人的创造发明和成果转让收益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科技人员的税收激励作用不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优惠的仅限于印花税,不仅范围窄,而且力度小。

(三)税收优惠政策效果不佳

现有税收制度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流转税采用的主要是起征点方式,企业所得税主要采用的是税率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规定将90%左右的小微企业排除在外。2011年11月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起征点标准仍然较低,众多微型企业难以从中受益。财税〔2011〕117号虽然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但只适用于查账征收纳税人的规定使得80%左右的小微企业纳税人无法享受到现行扶持政策带来的优惠,导致相关的税收优惠规定停留于表面,难以产生相应的激励效果。

(四)缺少专业的税务征管服务机构

目前国税和地税两套机构间缺乏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信息共享的程度较低。由于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甚健全,对国家政策法律的了解程度低,两大机构的重复征管稽查更是增加了企业纳税成本。小微企业税负不仅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还与其他大中型企业一样要负担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以及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他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在各种税费规定中,体现量能课税原则和对小微企业的照顾支持性规定非常少。征税机关对于小微企业多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而这种税收征管的方式使得国家减税政策难以落实,多数小微企业享受不到实惠。

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政措施

(一)提高税收立法级次,构建立体税收优惠体系

建议根据工信部关于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增加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以此作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基本法。提高税收政策与其他相关法律政策的融合程度,进而形成助推小微企业发展的合力。提高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级次,增强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形成一个完整的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核心、各单行法律相配套的小微企业税法体系。涉及的具体税种,建议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应按行业、企业规模不同而分类确定。对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惠及面也应进行调整,将企业所得税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与工信部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统一,使绝大多数小微企业能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建议完善小微企业从创立、发展、壮大直至转让等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构建立体优惠政策体系,调动广大小微企业的经营积极性。

(二)激励科技创新,降低融资成本

在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建议加大高科技行业小微企业的研发加计扣除力度,增加对多主体合作研发活动的支持。同时,减免相关的流转税,以减轻企业创立初期的税收负担,使其获得充分的成长空间。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对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发展前景光明及可以提供相关担保的小微企业,政府应该给予足够的融资支持。建议降低此类贷款机构贷款业务利息收入的营业税税率或减计收入,鼓励银行满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对发放100万以下贷款的小额信贷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实行减半征税。

(三)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提高优惠政策利用率

建议进一步简化现行小微企业税制:一是尽快将小微企业纳入增值税扩围范畴,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并入增值税,一并申报缴纳,并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至2%;二是在所得税方面,允许小微企业自由选择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避免重复征收;三是新设低税率的小微企业税统一税以代替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费、房产税等税种;四是取消、减少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费用,对适于以税收形式征收的应尽快启动“费改税”的法律程序,尽可能规范针对小微企业的收费体制,减少政府对小微企业的行政干预,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实际税负。

篇4

1.税制复杂表现为适用税种多,内容繁杂。首先是小型微型企业征收税种过多。我国目前开征的十多个税种,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只要发生相应的纳税行为均要缴纳相应的税收。除此之外,还有教育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等数个代征费用。对于规模小、业务单一、利润薄的小型微型企业来说,征收税种未免显得太多。其次是内容繁杂。以小微企业主要从事的服务业为例,征收税种既有增值税也有营业税。如为增值税,按规模大小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采用购进扣税法,适用税率有6%、11%、13%、17%,抵扣率6%、7%、11%、13%、17%;小规模纳税人则采用简易征收方法,征收率为3%。如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分全额计税和差额计税,以全额为主,适用税率按行业不同分3%、5%、5%~20%三种。除基本法律法规外,补充规定、单独解释不断更新。在如此复杂的税制下,即使是专业人士,要正确运用尚属不易。对于财务管理极为薄弱的小型微型企业,首先要判断所属行业该缴哪些税就是个问题,而要准确计算所需缴纳的税额更是困难。

2.缺乏公平。

(1)组织形式不同,适用税制有区别。同为微型企业,如果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则只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注册为公司,则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主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等规模,只因组织形式的区别,却承担不同的税负,不利小型微型企业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2)产业不同,税种各异,税收负担有别。现行税法规定,制造业和服务业中的批发零售业主要征收增值税,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税,征收率为3%,计税依据为销售全额;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计税依据为增值额。微、小型企业多数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服务业主要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以全额为主,适用税率按行业不同分3%、5%、5%~20%三种。从税率可知,总体来说,同为微、小型企业,缴纳营业税的服务业税收负担要重于缴纳增值税的制造业。

(3)名义税负重,实际税负轻重不一。小型微型企业不但税制复杂,而且名义税负重。现以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的批发零售业为例测算其名义税负:根据税法规定,批发零售业个体工商户主要负担增值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增值税占销售额的3%,城乡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占销售额的0.3%。至于个人所得税为了方便征管,税务机关主要采取带征方式征税,带征率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确定,有的地方带征率较低,如《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徐地税发[2009]106号)规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月营业额5000元(含)~10000元(含)带征率0.4%,月营业额10000元以上带征率为0.5%;有的地方带征率较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为2.7%。①按低带征率0.4计算,批发零售业个体工商户负担的增值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合计占销售额的3.7%;按高带征率2.7%计算,四税合计占销售额的6%。但另一方面,微、小型企业主要从事竞争激烈的传统行业,利润微薄,参考《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商业批发业的平均销售利润率为6.24%。②这意味着,6%的税收负担几乎拿走了经营者的全部利润,即使是3.7%的税收负担也拿走了利润的一大半,对于月利润在几百元到几千元的多数个体户来说是难以承受的。复杂税制及高税负使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制度缺乏操作性,实际中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征管主要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因为核定征收人为因素较大,企业实际的应纳税款与名义税负难以一致。实际的应纳税款与名义税负的偏离方向和偏离度在不同地区及不同规模的企业有差异。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财政宽松,核定税额会大大低于名义税负;欠发达地区财政紧张,核定税额会更接近于名义税负,甚至出现超过名义税负的情况。规模大的企业相对规模小的企业更有实力营造宽松的税收环境,核定税额会大大低于名义税负;而规模小的企业核定税额会更接近于名义税负或大于名义税负。

3.征管不合理。

(1)征收机构多。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分为国税和地税两套机构,大部分企业和个体户属于国地税共管户,国地税两个机构的征管工作存在着大量的重复交叉,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能共享,又没有很好的协商沟通机制,给纳税人缴纳税收带来诸多弊端。尽管微小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都存在国地税两个机构重复征管的问题,但产生的负面影响却不相同:大中型企业具有规模大、信息化程度高、对国家政策法规较为熟悉等优势,可以有效降低重复征管增加的成本;相比之下,规模小、信息化程度低、不了解国家政策法规的小型微型企业不得不忍受这额外的纳税成本。

(2)纳税程序繁琐,申报材料设计不够简化。目前纳税申报不分企业规模大小,都按同一纳税期限、纳税程序进行管理,一是增加了规模小、账簿不规范的小型微型企业报税、缴税的成本和难度,典型的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有十几张附表,纳税申报时间长,稍有疏忽便可能出现错误。二是不利税务机关进行专业化、精细化管理,面对庞大的小型微型企业纳税队伍,在不少地方,有限的税务资源只能处理日常税务管理工作,甚至连日常工作也难以保证,更谈不上专业化、精细化管理了。数量多、金额小的小型微型企业申报无形中耗费不少税务资源。

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

小型微型企业日益严峻的生存环境急需政府政策扶持和引导,但怎样引导和出台什么样的政策才能真正起作用是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针对小型微型企业规模小、业务单一、利润薄、财务管理薄弱的特点,专门出台税收政策,以降低税收负担和纳税遵从成本为政策目标,从简化税制和税务管理入手,实行免税、低税率、简单税、简化会计账目和报税表格、延长纳税期限、整合税费系统等措施,切实改善小型微型企业生存发展环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一)除国家不鼓励或禁止发展的行业外,其余的小型微型企业应全部纳入优惠范围,政策保持长期稳定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对绝大部分小型微型企业来说,是需要长期面对的难题,暂时的、小范围的税收优惠对改善小型微型企业税收环境没有实际意义,建议除国家不鼓励或禁止发展的行业外,其余的小型微型企业应全部纳入优惠范围,政策保持长期稳定性。#p#分页标题#e#

(二)简化税制,降低税负,降低纳税遵从成本。

1.对小型微型企业实行低税率的“简单税”,对一定规模以下的微型企业免税。

(1)对小型微型企业实行低税率的“简单税”。2006年12月14日,巴西总统签署了“微型和小型企业法”,并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新法律规定对微型和小型企业征收一种“超简单税”,取代现在的8种税,其中联邦税6种,州税1种和市税1种。此法的颁布不仅可以简化手续,而且对相关企业征税减少,目的是扶植这些微型和小型企业的经营及发展。此法律执行后,巴西联邦税收将减少27亿雷亚尔。此项改革得到了企业界的欢迎,并称这是与政府多次谈判的结果。①我们可以借鉴巴西经验,将目前对小型微型企业征收的增值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合并,统一征收一种“简单税”,计税依据为营业额或利润额,采用比例税率,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2%~6%,以利润额为依据的10%~20%。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简单税”仅限于微、小型企业,各地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微、小型企业如果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的必须如实提供与营业额相关信息;如果以利润为计税依据的需要进行专业利润申报。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从高征税。

(2)对一定规模以下的微型企业免税。在现行的优惠政策中,执行效果最好的当属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规定,但只有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适用。建议将政策范围覆盖至微型企业,对一定规模以下的微型企业免予征税。至于对多大规模的企业免税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政府的征管能力。二是人们平均的生活费用水平,因微型企业的业主主要依靠经营利润维持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生活,当业主的经营利润不足以维持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生活时应该免税。微型企业主的经营收益类似于工薪阶层的工资薪金收入,因此可以参考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确定。如果年利润达不到该标准的可视为无纳税能力,予以免税。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为每月3500元,每年42000元,考虑到微型企业主的风险要大于工薪阶层,建议对年利润不超过6万元的微型企业免税。如果以收入为计税依据,则将6万元换算为收入额确定免税标准。

2.对小型微型企业实行低税率、免税的“简单税”的意义。对小型微型企业实行低税率、免税的“简单税”既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也符合效率原则,好处有四:一是税收优惠简单明了,易于实施,让小型微型企业真正获益,避免税收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悬空”操作。二是便于税务机关严格执法,使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一致,为小型微型企业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三是降低企业税收风险,鼓励地下经济走出“地下”,让更多小型微型企业在阳光下经营,通过合法手段开拓市场,提高信用,增强融资能力。四是有利缩小贫富差距,小型微型企业的创业者、从业者及相关产品的消费者绝大部分为低收入阶层,免税、低税率既鼓励低收入阶层创业致富也让低收入阶层消费者得到了实惠。五是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提高征税效率。

(三)简化征管。为了降低小型微型企业的纳税遵从成本,OECD不少国家通过简化会计账目、简化报税表格、延长纳税期限等手段简化征管,比如德国、挪威、美国等国家规定一定规模以下的小企业可采用收付实现制记账;比利时、希腊、西班牙、瑞典等对一定规模以下的小企业实行简化的会计程序;西班牙、日本小企业投资于低价值资产可直接扣除;澳大利亚的简化税收制度规定,营业额不超过160万美元的小企业可实行资产汇集折旧,低成本资产(成本价低于784美元的资产)可直接扣除,有效寿命低于25年的资产和全部汇集在一起,按30%折旧,而有效寿命高于25年的资产汇集折旧时按5%折旧;德国一定规模以下的小企业不必向税务部门上报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英国税收较少的公司可使用简化的公司税申报单,利润低于29389美元的非公司组织的企业可以使用简化的自我评估申报单;OECD不少国家的小企业可以一季、每半年或每一年申报一次所得税。①企业不分规模大小统一按相同的征管程序进行税务管理显然是不合理的,我们可以借鉴OECD国家经验,通过简化会计账目、简化报税表格、延长纳税期限等手段简化征管,切实降低小型微型企业纳税遵从成本。

1.简化会计账目。借鉴OECD国家的做法,对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简化的记账规则,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的记账方式,实行资产汇集折旧,低成本资产(如成本价低于5000元人民币的资产)可直接扣除,有效寿命低于25年的资产全部汇集在一起,按30%折旧,而有效寿命高于25年的资产汇集折旧时按5%折旧。

篇5

2011年7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联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下简称“新标准”),对中小企业重新规定了划型标准,首次增加了“微型企业”这一企业类型,从而补充了我国的企业分类。在企业分类新标准下,如何选择和设计激励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尤为重要。

企业划型新旧标准比较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是研究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的基础,也是国家制定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依据。在此之前,我国一直沿用2003年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旧标准”)。新标准不仅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而且在指标的选取、临界值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更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的实际情况。详见表1。

新标准下小微企业现行税收政策适用效应分析

(一)流转税政策及其效应分析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分析。尽管企业划分新标准有大幅度的调整,但仍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不一致。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在表1的16大类行业中,涉及增值税的主要是工业、批发业和零售业。《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这一标准与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工业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批发业1000万元以下、零售业1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标准相差甚远,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是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增值税税负过高。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大大减轻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尤其对设备投资大、技术密集型的纳税人更有积极意义,加快了技术革新步伐,促进了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并未实行进项税抵扣制度,为此虽然也相应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至3%,但实际上增值税转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仍然有限,而且征收率依然偏高,税负过重。

3.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有限。虽然自2011年1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大幅度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但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那些不能达到起征点的小微企业却仍然不能适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这实际上造成了新的税负不公。

4.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制约了相关小微企业的发展。我国现行税收体系分别确定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增值税主要涉及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环节,营业税主要涉及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行业,两税平行征收,互不交叉。企业分类新标准规定了16大行业,而其中有超过10大行业涉及的主要税种是营业税,这些行业又是小微企业聚集的行业。但是,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实行重复征税,在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纳税人税负下降的情况下,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却并没有减轻,这就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其在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物流业的矛盾表现得尤为突出。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其效应分析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优惠政策条件苛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现行企业分类规定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不一致。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由于这些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被认定,因此,大部分中小微型企业仍然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其次,上述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过于苛刻,备案手续繁琐,致使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困难,真正能享受到该优惠的企业少之又少。在实际管理中,以上最苛刻的条件是繁琐的税收优惠备案手续。按照国税发[2008]111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或者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备案制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比如,浙江省实行“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填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对于以上备案资料,多数小型微利企业只能提供工资发放清单,不能提供当年度每月工资表,最后不得不放弃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申请,从而无缘享受20%的优惠税率。

再次,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自动失去了优惠资格。按照财税[2009]69号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由于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往往被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而这就意味着这些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自动失去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无缘小微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六项条件。但实际上大部分中小微型企业无法同时达到这些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数量难以达标。其中第三条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而对于中小微型企业而言,这一项标准就很难达到。详见表2所示。

从表2中可知,除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已成为浙江省就业的主要渠道,为浙江省贡献了71%的就业人员,而这里所指的其他企业主要是指中小微型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然而,已成为就业主要渠道的这些中小微型企业本身专业技术人员却只有15%,远未达到30%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研究开发费用难以达标。按照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另一标准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而这样的条件对于中小微型企业而言也是难以达到的。据统计, 2010 年,在我国中小板上市的554 家公司披露的年报中,研发支出金额总计195.67 亿元,较上年增长31.10%,平均每家公司研发支出3531.93 万元,占其营业收入的比重为3.61%,也只能是勉强达标,更不要说那些非上市的小微企业了。

新标准下激励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

(一)继续降低小微企业增值税税负

鉴于增值税转型对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加快转型升级的积极意义,对小规模纳税人应继续降低其征收率,将现行3%的征收率下降为2%。如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上限计算,其下降幅度相当于小规模纳税人每年最多可减少0.5万元或0.8万元的税负,虽然数额并不大,但对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扩大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

鉴于前述原因,可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小微企业,如“一人公司”。虽然“一人公司”的法律身份是企业,但实际上,这种“一人公司”与个体工商户差异不大,而许多人尤其是大学毕业生在创业初级阶段往往会把“一人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作为首选的企业组织形式,因此,为了鼓励创业和就业,解决目前全社会面临的就业难的问题,扩大起征点适用范围,这对小微企业具有积极意义。

(三)明确界定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和营业税交叉征收、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病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要明确界定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彻底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建议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直至取消营业税。

(四)简化和放宽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

为了有效实施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应放宽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同时简化小型微利企业的备案手续,取消“核定征收企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的规定,让迫切需要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的小微企业能够真正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新华网,2011-7-4

2.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2003-2-19

篇6

小微企业是指企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在一定标准以下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如工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微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该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参照该标准进行划型。

一、小微企业在现代经济中对经济的影响如下

(一)可以有效促进经济发展

从全国数据看,“中小企业占据全国企业户数为99.5%”。据资料统计,我国小微企业数量已占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广泛分布在城市乡村,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的所有行业,是我国多元化实体经济的重要基础。目前小微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缴税额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小微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

(二)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

相比大、中型企I,小微企业进入壁垒低,所使用的资源少,对环境的适应性强,创办速度快,十分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

(三)有效激励科技创新,促进社会创新进步

经过多年的发展,小微企业已经从一般加工制造、商贸服务等传统领域,向包括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在内的各行各业延伸。在发展过程中,小微企业充分发挥决策机制灵活的优势,通过吸收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增强市场竞争力,在带动我国电子信息、生物科学等高新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的同时,也成就了自身的快速发展。从美国的发展经验来看,小微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占其销售的比重大于大中型企业的比重,成为推动技术创新发展的新动力和源泉。

(四)促进企业的相互竞争,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良性竞争。

相对于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夹缝中生存先天不足,更需要通过不断创新来发展壮大,是企业家和大企业的孵化器,代表着企业管理和企业变革的一种新力量。

二、我国现阶段制约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因素

为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但从长远来看,我国现行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体系仍存在以下不足。

(一)企业类型划分标准与相关税收政策不统一

现行诸多相关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标准与2011年新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不尽相同,税收政策难以落实到位。如现行企业分类规定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不一致。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由于这些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被认定,因此,大部分中小微型企业仍然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二)小微企业税负过高,存在着重复征税的困境

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大大减轻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尤其对设备投资大、技术密集型的纳税人更有积极意义,加快了技术革新步伐,促进了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并未实行进项税抵扣制度,为此虽然也相应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至3%,但实际上增值税转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仍然有限,而且征收率依然偏高,税负过重。另外,营业税的重复征税也加重了相关小微企业的负担。我国现行税收体系分别确定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增值税主要涉及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环节,营业税主要涉及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行业,两税平行征收,互不交叉。企业分类新标准规定了16大行业,而其中有超过10大行业涉及的主要税种是营业税,这些行业又是小微企业聚集的行业。但是,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实行重复征税,在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纳税人税负下降的情况下,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却并没有减轻,这就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其在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物流业的矛盾表现得尤为突出。

(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手段有限

我国现行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相对简单,政策手段相对单一,且优惠对象认定条件过于苛刻,真正能享受到该优惠的企业少之又少。以高新技术享受企业优惠税率为例: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六项条件。但实际上大部分中小微型企业无法同时达到这些标准。

三、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

(一)发达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研究

1、美国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对商品的流转基本不征税,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弊端。突出对小企业低税负、激励研究开发的政策导向,加快资金流向小企业。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资本收益税率减半,按14%征税:新购进的设备使用年限如超过5年,购入价格的10%可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允许小型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本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如超过前3年的平均发生额,超过部分的25%免予征税:从事基础研究的小型企业,研发费用的65%免予计税,同时企业的研发费用增长额可以冲减当年税额。

2、英国鼓励投资者开办小企业,引导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投资者创办小企业的投资额60%可以免税:年营业额少于2500万英镑的小企业,每年研发投资超过5万英镑时,可享受减免税150%的优惠待遇,尚未盈利的小企业投资研发,可预先申报税收减免,获得研发投资24%的资金返还。

3、法国把小企业的利润税从33.3%降到19%;对企业的注册税也相应调降,新建中小企业可免3年的所得税,并在社会福利税收上对增招雇员的企业给予减免优惠,同时按中小企业提供就业机会的多少,给予财政补贴。为促进失业人员创业,法国政府规定创办工商企业可以享受2年免征所得税,以后3年对企业赢利分别减少7 5%、50%和25%的所得税优惠。对实行新技术的企业给予50%的税收减免:小型企业以专利、发明等无形资产进行投资获得的利润增值部分,可以延迟5年缴纳税款。

4、日本通过低税负和多种税收优惠手段,体现鼓励小微企业技术创新、节约能源的原则。对试验研究费用超过销售收入3%的小微企业及创业时间未满5年的小微企业,减收3%的法人税:小微企业新技术投资享受购置价7%的法人税额特别扣除;对于节约能源或利用新能源的小微企业,在设备折旧等方面给予较大的税收优惠,如购买或租借的设备,在使用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可以作30%的非正常折f。

(二)发达国家激励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给我们的启示

1、税收激励针对性强。小微企业经营灵活,创新意识强,但因为它在人才、资金和技术等方面有着自身难以逾越的障碍,其发展就会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各国普遍采取了有针对性的税收激励政策,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和调整,既体现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基本导向,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2、激励政策系统化。以上各国激励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涉及所得税、流转税、个人多得税等多个税种,并且各税种能够相互配合与强化,发挥出合力,建立了较系统的税收激励政策体系。

3、激励方式多样。各国政府普遍制定实施了多种多样的税收激励方式,例如减免税、加速折旧、费用扣除、投资减免等,并且各种方式优惠力度明显,规定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

四、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统一政策口径,规范认定标准

制定税法方面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统一划型标准。2012年度总局、省局关于落实好减免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对小型微型企业进行标识的口径已按划型标准,说明在技术层面上已不存在衔接障碍,建议税法方面的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直接按划型标准执行。

(二)起征点改免征额,且适用所有经济性质的企业

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政策设置问题,一是不公平。不同经济性质所能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同,同样规模的企业,属个人性质的企业能享受到此项优惠政策,而其他企业则不能,则没有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二是不合理。起征点的“起征”问题,未达到则免,达到则征,没有什么合理性可言,特别是在起征点附近的企业,更能感受到这种差异。在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这类问题就更为突出了。因此,建议将起征点改免征额,并适用于除一般纳税人企业以外的小微企业。

(三)减税减负,调整结构,减轻企业负担

篇7

受益小微企业数量大幅增加,小微企业减税金额逐年增加,降低了小微企业纳税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11年11月起,当年国家将营业税起征点提升到2万元以后,全国有924万户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减轻税收负担约290亿元。2013年8月1日后,国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不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为2000万户小微企业降低了纳税成本。2014年,全国约有246万户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共计减免101亿元,其中优惠政策受益面达到90%;对2200万户纳税人实行减免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减免307亿元,营业税减免204亿元,三种合计减免税款共计612亿元。2015年一季度,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的小微企业在90%以上,减免税额51亿元,共有2700万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减税189亿元,两方面政策共计减税240亿元。例如,2015年一季度,浙江省国税系统所辖的45.08万户小微企业中,有15.63万户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实际受惠面达到100%,小微优惠减免税额共计3.92亿元。2015年一季度,山西省岚县共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768户次,减免税款193878.3元,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受惠面达98%以上;2015年全年,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减免税近1000亿元。2015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减税100多亿元,科技成果转化免征增值税72亿元。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明显减,降低了小微企业纳税成本。

(二)促进小微企业就业人口增加

从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的数据信息来看,我国小微企业可以吸纳2亿多人就业,其中小微企业主达到了5558万人,雇佣员工达到了1.5497亿人,占就业总人数的27.5%,我国七成以上城镇居民和八成以上农民工被小微企业吸纳就业。2013年7月,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截止到2015年3月20日新增就业和再就业人员的70%以上集中在小微企业,解决了我国1.5亿人口的就业问题,小微企业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安置新增就业人员的主要途径。

(三)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以来,我国企业市场经济活力有效增强,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新登记企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数量分别为21.5万户、64.7万户、357.8万户,其中,第三产业比2014年增长24.5%,大大高于第二产业6.3%的增速,2015年我国新登记企业中96%属于小微企业,第四季度小微企业周年开业率达到70.1%。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新登记市场主体301.1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10.7%,注册资本8.8万亿元,增长68.9%,除企业外,全国新登记个体工商户187.7万户,小微企业开业率达71.4%,此外,新登记企业产业结构实现逐步优化,前三个月,第三产业企业新注册86.2万户,同比增长27.4%,占新注册企业总数的八成以上。

从短期看,优惠政策会使税收收入出现下滑,不过长期来看,会增强企业经济实力,积累企业税源。与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实力的逐步增强相对应,企业对税收和经济的贡献率也将不断提升。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中的问题

综上所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对减税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其实施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小微企业难以界定,真正需要减税的小微企业难以享受优惠政策

符合相应要求和条件的小微企业认定难度比较大。目前,虽然我国税法对小微企业的认定要求和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层次偏低,各级规范性文件过多。例如,由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中,对小微企业的确定标准相对笼统,而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则更为狭义。这一矛盾,反映了政府部门对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上理念和利益冲突,一定程度上使扶持小微企业仅成为一种宣传层面的热点。另外,在统计口径上,目前我国一般只对规模以上企业进行统计,往往忽略小微企业,这也从另一个侧面上反映出了小微企业的地位;同时,这也导致了相关统计数据不能全面反映我国经济构成,影响了有关研究的开展与决策的制定。在现实征管中,角度不同,对小微企业的标准认识也不一样,导致基层税务人员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时产生模糊认识,影响税法的一致性,在实际执行中难以贯彻落实,以致真正需要减税的小微企业难以享受优惠政策。

(二)流转税起征点低,临界点享受减税差别较大,易造成不公平现象

在实际工作中,不同起征点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区别较明显,比如,有两家小微企业,甲月销售收入为30000元,乙为30001元,那么,企业甲会由于没有达到起征点不纳税,企业乙则需全额计税。虽然,甲乙两家企业的销售收入差别不大,但边际效应却很明显。另外起征点较低的问题对小微企业来说减税效果不明显。相同的问题也存在于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中。

(三)纳税人对优惠政策知晓不足,影响执行效果

由于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内容较为复杂性,其变动性和程序也相对繁琐,许多中小企业因为对优惠政策的知晓不够全面、不够充分,造成了税企双方的信息不对等,影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增加了遵从成本。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样化,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更加复杂,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纳税人政策理解的难度,征纳成本也不断提升。由此,企业遇到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时,往往会雇佣税务等中介机构办理相关事宜。在这过程中,如果雇佣成本和收入成反比,很多企业也会放弃雇佣,从而致使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性受到负面影响,扶持小微企业也将仅成为宣传上的热点,削弱减税政策执行效果。

三、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减税的对策建议

(一)统一小微资格认定的划型标准,使减税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在税收法律层面对小微资格认定的划型标准进行统一,在政策层面制定简便明了、易于基层税务机关清楚认识的标准;组织税务人员培训活动,提高其业务技能和水平,同时比照国家工信部认定小型企业的标准,扩大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的税率优惠范围。当下,国际范围内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的发展,例如,美国直接以国会立法形式确定小微企业的认定;日本涉及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非常健全;我国也应学习此种立法形式,将有关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法律形式加以确定,确保税收优惠有法可依,使真正将需要减税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优化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减税多样化、公平化

一是继续深化提高税收优惠力度,提高小微企业的免税额度,提升减税的效果;二是丰富税收优惠的形式,突破单一减免应税收入或税率等困境,如采用技术科研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设立科技发展准备金、投资扣除等形式;三是将现行免税政策由全额累计改为超额累进,促进减税公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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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进就业、稳定经济及激励创新的承载主体

过去十五年来,无论发达的工业化国家还是新兴的发展中国家,都对小微企业的发展给予了极大关注和支持。运用各种优惠的经济政策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已成为近年来的世界潮流。从国际看,市场化改革及政府管制的放松极大地刺激了转轨国家小微企业部门的发展。在俄罗斯,小微企业数量仅仅在1991~1994年间增长了将近3倍(Engelschalk,2004)。中国也不例外,截止2009年底,中小企业(含小微企业)对我国GDP的贡献超过50%,提供超过70%的就业岗位,为城镇新增就业更是提供了80%以上的岗位。从激励创新的角度看,完成了66%的发明专利,82%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陆金方,2012)。在新时期,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已成为促进就业、稳定经济及激励创新的承载主体,运用税收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构成了我国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重要内容。

(二)减少贫困和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方式

国内外实践表明:小微企业的发展对于低收入群体的脱贫及缩小收入差距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发展中国家,小微企业数量增加为低收入人群的脱贫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尤其是妇女从业者。Berry(2007)指出,实证研究已经证明,小微企业部门的发展与较低的收入不平等程度显著相关。世界银行的相关研究认为,小微企业的发展为发展中国家乡村地区的就业增长提供了唯一的现实途径。与上述研究结论相似,OECD的研究成果表明:通过大力发展小微企业,积极调动民众创业精神,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创造就业机会及减轻低收入者的贫困程度(OECD,2005)。从我国当前实际出发,无论是缩小地区差距、城乡差距还是个体收入差距,除了运用财政税收工具在二次分配环节进行直接调节外,还应充分重视落后地区及低收入群体的“自我造血式”发展,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为其创业精神的充分发挥创造有利的社会氛围。

(三)税收公平的强化

由于小微企业一般处于产业链末端,相对于大企业,其从事的活动或生产的产品更接近于终端消费者,从产业链角度考察税收负担归宿,小微企业往往成为最终税收负担的承接者,其所承担的相对税负要高于大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思考:(1)小企业购进材料或服务一般不能从销售方(大企业)取得抵扣发票,货劳税方面的重复征税在小微企业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2)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征管当局为降低征管成本,小企业应纳税款一般都由向小企业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大企业代扣代缴,如在一些非洲法语国家和南非,大企业被要求在小企业向其购买产品或服务时代扣代缴商品税和所得税(Slemrod,2007);(3)大企业可以利用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轻易将其缴纳的税款转嫁给小企业,使得纳税人和负税人的身份发生分离。因此,即使名义上大企业缴纳的税款比小企业多,但其真正的税收贡献并没有统计数字表现得那么大。基于上述考虑,对小企业进行税收支持,可以一定程度上纠正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税负从大企业向小企业的流转偏差,强化税收公平。

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评析

(一)现行小微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描述

现行税收体系的所有税种基本都适用于小微企业,其中最主要的税种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此外小微企业还要缴纳各种类型的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同时相关税法又对小微企业有一定的特殊税收措施,具体如表4所示。

(二)现行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所得税。对小微企业适用较之基本税率较低的税率是包括美国、英国、日本、比利时等发达国家的常见做法。如英国公司所得税标准税率为30%,对纳税调整后利润低于30万英镑的税率为20%,低于1万英镑的税率为10%。①我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20%,仅略低于企业所得税25%的基本税率,而俄罗斯、爱尔兰、波兰、埃及、台湾地区等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都低于或等于20%,我国对小微企业的优惠税率明显偏高。而优惠力度相对较大的,应税所得额减半并按20%计征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的小微企业,适用范围窄,且此规定只在2012年到2015年间有效,具有明显的临时性。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5%~35%的5级累进税,且没有像企业所得税那样的高技术、研发、就业等方面的费用扣除优惠,造成与法人企业相比,非法人小微企业处于优惠缺乏、实际税率高的不利局面。

2.货物和劳务税。2011年11月我国调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但应该注意的是,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日或次销售额300~500的起征点标准,是远低于现行小微型企业划定标准中的微型企业标准的。这使得众多微型企业难以从该政策受益,主要受益的是个体工商户。考虑到当前的经济发展和价格水平,以及现行税收征管状况,提高起征点对小微企业税收减负的象征意义多于实际意义,真正价值更多止于税务局和纳税人税收征纳成本的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虽然使适用的小微企业名义上可以按3%的低税率纳税,但由于不可实现进项税抵扣,以销售额全额、而非增加值计税,其实际税负并不必然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购销活动的制约,以及促进小规模企业强化会计核算、不减少税收收入的立法动因和原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规定还可能增加适用该规定的小微企业的税收和经营成本,而不利于小微企业发展。

3.小微企业宏观税费负担重。所得税和商品税是小微企业税负的主体部分,除此之外小微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一样要负担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他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而这些众多税费规定中,体现量能课税原则和对小微企业的照顾支持性规定非常少。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与阿里巴巴集团基于对中西部1407个小微企业调查的《中西部小微企业经营与融资状况调研报告》显示,②虽然近期政府采取了针对小微企业的减税措施,但仅30.27%的小微企业感受到税负负担减少,大批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并未减轻,60.81%的小微企业认为目前企业的税费负担已经影响企业经营,其中14.88%的小微企业认为税费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甚至危及企业生存。在微薄的利润空间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下,高昂的税费负担使得逃避税费成为小微企业的普遍做法,调查显示90%的小微企业有逃避税费的操作。有33.57%的小微企业认为,当前的税费负担已经占到企业实际经营成本的10%以上,且这一税费负担水平是在小微企业通过各种手段躲避税费之后达成的。

4.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方式单一、优惠不充分。在现有税收制度中,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所得税主要采用的是税率优惠,货物劳务税采用的是起征点方式,税收优惠方式单一。由于优惠手段自身的制约,加上优惠方式使用力度的限制,现行税收政策工具的使用并未充分体现对小微企业的照顾和鼓励导向。众多的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就业、科技创新、消除贫困、市场竞争、稳定社会等方面具有的重大作用;另一方面,在我国非完善的市场经济下,大中型企业在市场中具有特有的经济、社会和政治优势,大量分散的小微企业规模小、力量弱,同时又面临大中型企业的直接竞争。为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必须综合改变现行税收优惠工具单一、优惠不力的局面,综合运用多种有力的优惠手段,来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5.小微企业税收征管效率低。根据现行税制,基本所有的税种都适用于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虽然规定有起征点,低于起征点的小微企业免税,但是由于起征点仍旧偏低,使众多销售收入少、利润微薄的小微企业成为纳税人。这不仅增加了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和税收遵从成本,制约了其发展,而且税务机关要实现对众多小微企业所得税、商品税等相关税收的有效征管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但征得的税收收入却非常有限,税收征管的成本高、收益低。在税务机关人力物力有限约束下,即使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等降低征管成本的征收方式,小微企业税收征管低效率仍无法根本改变。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设计

(一)拓展优惠政策范围,扩大优惠效果影响力

从所得税角度考察,我国现行的优惠政策仅惠及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不符合“微利”特征的小微企业无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导致该优惠政策的影响力较弱,达不到调动绝大部分小微企业经营积极性的目的。建议扩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惠及面,将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列入优惠政策支持范围,一方面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小微企业的概念界定相一致,避免政出多门造成的混乱;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扩大优惠政策受惠范围,调动广大小微企业的经营积极性,在社会上形成小微企业竞争发展的良好氛围,为优秀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提供宽松的制度环境,也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的长期协调发展。

(二)加大优惠力度,加快“费改税”步伐,切实减轻实际税负

由上文可知,从国际比较看,我国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还是比较小的。较小的优惠力度可能导致相关的优惠规定只流于形式而疏于实践,产生不了相应的激励效果。建议一方面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可以考虑进一步降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适用税率,将目前的20%的优惠税率降为15%或10%,以突显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另一方面,加快小微企业“费改税”步伐,对政府各部门征收的各项费用按照其征收的法律依据、体现的利益取向及使用渠道,该取消的取消,适于以税收形式的应尽快启动费改税的法律程序,最大限度地规范向小微企业的收费体制,减少政府对小微企业的行政干预,避免“税负减轻而其他隐性负担加重”的情形出现,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实际税负。

(三)优化优惠方式,增强优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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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不超过两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优惠,目前我国的小微企业大多为民生服务类企业,利润微薄,同时随着宏观经济的发展,成本不断上升而营业额并未有显著的提高,从而导致利润额下降。又由于营业税、增值税为流转税,并不是对利润征税,而是对营业收入征税,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需要按照一定的比重缴纳税费,从而导致了小微企业净利润的进一步减少。小微企业还面临着招工难、税费高、融资难等问题。资金问题成为制约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的最大障碍。因此,此次减税政策的推出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场及时雨。

进入8月以来,小微企业的免税政策正式启动,但仍有一些具体的问题需要细化。

一、有关小微企业免税细则的思考

(一)2万元的标准是起征点还是免税额

起征点和免税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用。税法中规定,起征点是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起征点的规定缩小了征税面,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贯彻税收负担合理的税收政策。免征额是指在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预先确定的免于征税的数额,确定计税依据时,允许从全部收入中扣除的费用限额。

(二)按月计算还是按年计算。

按月计算还是按年计算与起征点和免征额的选择相关。如果两万元为起征点,假设某小微企业前半年月营业收入为19000,后半年月营业收入为21000,则按月计算时,只需要对后半年的营业收入计税,即全年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21000*5%*(1+7%+3%)*6=6930元,如果按年计算,则月平均收入为20000元,全年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20000*5%*(1+7%+3%)*12=13200元。如果两万元为免征额,同样假设不变,则按月计算时,只需对后半年每月超出20000元的部分征税,即(21000-20000)*5%*(1+7%+3%)*6=330元,按年计算为0。由此看出,按年计算或按月计算与起征点和免税额的选择关系重大,因此该细则应当在充分调查全国小微企业平均水平的基础上,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政策予以实施。

二、有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定性不足

我国现行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律层级不高,主要表现政策上的税收目标还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相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制度还少了一定的权威性和系统性,很多的规定都是小条列,大细则。而且制度规定变化的很快,所以觉有不稳定性。透明度不高。

(二)税收优惠政策使用主体狭窄

首先,从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看,在受惠主体上普遍适用于中小企业,以便有别于大企业。我国则是把优惠税率的主体限定于小微型企业,把中型企业排除在优惠税率适用主体之外。其次,国外一般不对中小企业的利润进行限制,不以微利作为中小企业享受优惠税率的限制条件。除了微利本身具有弹性不好把握之外,主要出发点是想让更多的中小企业收益,从而促进中小一起健康发展和做大做强。否则,很可能又是中小企业为了享受优惠的低税率而作假账。最后,我国在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有条件也有必要适度放宽限制中小企业优惠税率的适用主体范围。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手段不够丰富

我国缺乏灵活多样、可操作性较强的税收优惠手段与工具。目前,我国税收优惠主要采取优惠税率、税收减免和再投资退税等直接优惠措施,缺乏税收抵免等间接优惠措施。而且,据有关企业反映,在申请设备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时,线性程序繁杂,限制条件较多。这也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减免税增加了限制。

三、改进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积极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性

进一步调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导向,重点鼓励小微企业的产业升级、技术创新和再投资、开拓国际市场等领域。通过采取减免税收、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措施对创办小微企业予以扶持;通过实行抵免、先进设备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等办法鼓励小微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通过采用投资抵免、亏损结转、减免所得等手段降低企业成本和风险;通过再投资减免税、出口退税等政策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鼓励企业投资和开拓海外市场。

(二)逐步拓宽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要适当扩大小微企业享受普遍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的主体范围;研究合理提高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额起征点,或者规定凡小微企业都可以适用所得税的优惠税率,以鼓励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同时,要妥善处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问题。适当优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扩大税收优惠受益面。由于营业税主要是用于第三产业,而大量小微企业属于第三产业,改革完善营业税,有利于第三产业所属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

(三)丰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手段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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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苍南县小微企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苍南县地方税务局统计,截止2012年底,苍南县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管辖的企业户数共计1476户,其中小微企业1307户,占企业总户数的88%,足见苍南县小微企业数量及比重较大,小微企业的发展对于苍南县经济、就业等方面的意义重要。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看,被认定为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有805户,占小微企业总户数的61%;被认定为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有502户,占小微企业总户数的39%。苍南县小微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瓶颈制约逐步加大,小微企业发展面临困境

苍南县小微企业发展存在着许多问题,在当前形势产业链下,物价指数增长拉动原辅材料价格上涨,推动职工工资提高,厂房租金年年上升,交货后资金回笼困难,形成小微企业举步为艰的困难处境。小微企业的招工难、业务难、生产场地难、资金周转难悠然而生。总体看,我县小微企业缺资金、技术、设备、生产场地,高原辅材料采购成本、产品运输成本,低劳动生产效率、产品成品率,很难适应新的经济环境中激烈市场竞争大潮。

(二)企业财务制度不够完善,会计信息失真

目前小微企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财务制度不健全,部分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财务处理、账证设置仍不够规范,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管理不严,往往出现资金闲置与资金呆滞两个极端,企业缺少严格的赊销政策和催收措施导致了大量呆账的产生。

(三)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偏低

在众多的小微企业中,相当一部分小微企业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账证不健全的小微企业基本上没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

(四)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许多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税收、财务管理意识淡薄,尤其是对如何规范财务管理及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减轻税收负担缺乏足够的认识。主要是企业普遍未形成一个约束与激励员工的外部机制,管理者和员工自我提高的动力和压力不足;同时企业采用家族式管理,任人唯亲现象严重,企业员工素质参差不齐。

二、小微企业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与落实情况之差异分析

目前我国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较大,但在政策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享受优惠政策面窄、税额低等现象,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限制条件较多

目前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都设置了各种比较复杂的前置条件,导致许多小微企业难以同时满足条件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享受所设置的条件除了查账征收外,还要求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企业的财务、税收意识淡薄

许多小微企业对健全财务制度、争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不高,有些企业负责人认为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就要健全财务制度,而健全财务制度则要增加财务成本,在思想上缺乏规范财务制度、争取税收优惠的意识。

(三)税务部门宣传辅导不到位

由于税收政策数量较多,而且许多税收政策不断更新,税务部门在税收政策宣传的时候难以做到及时、到位,在宣传方式、宣传媒介等方面比较单一。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建议

(一)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

小微企业负责人应该转变观念,充分利用税收政策促进企业自身发展。首先要注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引导企业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同时要熟悉税收优惠政策,要积极主动地通过各种渠道学习掌握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积极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税务部门要积极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基层税务部门作为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者,应该通过各种方式、各种举措加强政策的执行力,切实让广大小微企业享受到国家的扶持政策。

1、多渠道开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通过税务局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等网络宣传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开通税企QQ群、官方微博、博客等互动渠道,扩大受众面。

2、多措并举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辅导

税务部门要从被动辅导到主动辅导的转变,针对小微企业财务人员的知识水平、业务素质定期组织税收优惠政策辅导培训班,让纳税人切实享受到国家所赋予他们应有的权益;通过送政策上门服务等方式,帮助小微企业了解掌握税收优惠政策。

3、强化管理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准确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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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由于小型微型企业的易生性和普遍性,对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战略价值的认识主要围绕其对GDP增长、外贸出口、就业、税收收入等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的贡献而展开。而关于其发展可能对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所带来的积极影响以及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尽管也有所关注,但重视度明显不足。目前,我国国民经济正在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经济结构调整的主要任务之一是调整三次产业的结构,逐步提高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而服务业正是小型微型企业孕育、诞生、成长与发展的沃土。小型微型企业对服务业的广泛适应性,无疑使其成为经济结构调整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从产业发展的规律来看,在新兴产业发展的初期,也正是大量小型微型企业的孵化、涌入才带来源源不断的资本与人才,而资本与人才的加盟又进一步促进了技术的不断创新,才逐渐催生、造就并实现了所在产业的迅猛发展。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小型微型企业不仅是国际分工精细化的主要载体和动力,也是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的主力军。

二、我国现行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早在2002年我国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中小企业的地位、扶持方式、政策措施,并在现行税收制度的历次修改与完善中逐步得以体现。

1、我国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现状

(1)流转税扶持政策。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由原来工业的6%、商业的4%统一降为3%;而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则进一步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同时,为避免重复征税,对营业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项目实行差额征税为标志的营业税转增值税额试点改革正由上海向全国逐步推广。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为有效缓解融资难的问题,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而在国发[2012]14号文件中,则进一步明确将财税[2011]101号关于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财税[2011]71号文件则规定,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到2015年底。国发[2012]14号则进一步重申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2)企业所得税扶持政策。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1]117号规定,在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自2012年至2015年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支持金融对小微企业的支持,财税[2011]104和国发[2012]14号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可按规定提取1%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并在财税[2011]104号中明确了自2009年至2013年止,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和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的比例减计收入。为鼓励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中小企业,财税[2007]31号和2007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新”研发费准许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50%等。

(3)个人所得税扶持政策。根据财税[2011]62号,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提高为42000元每年。

(4)印花税扶持政策。财税[2011]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5)发票工本费和其他收费规范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759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从2012年1月1日起免收发票工本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发票工本费对象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不含个体户和申请自印发票的纳税人)。而国发[2012]14号则进一步明确,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3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取消一批各省(区、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2、我国现行税收扶持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系统性的扶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政策体系。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出台于2011年,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研究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税系统首次采用该划分标准的文件为财税[2011]104号和财税[2011]105号。由于之前其他所有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在制定时,一直运用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概念,使得扶持小型微型企业的政策制度势必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甚至面临无法可依的境地。

(2)享受税收扶持政策门槛过高。要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而这些严格的条件往往成为小型微型企业门前挡着的一道难以逾越的槛。由于小型微型企业大多存在季节性经营、临时性经营或按合同、计划生产的特点,企业从业人员的多变性严重制约了小微企业的认定,使其难以真正享受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的这一过低的规定,则大幅压缩了政策扶持的作用面。而小型微型企业较小的经营规模、有限的研发投入和缺乏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等也使其根本无法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也就无法享受国家技术创新方面的税收扶持政策。

(3)扶持形式不够丰富,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从扶持手段上看,我国目前和西方国家一样主要依赖税率式减免如降低税率、税基式减免中的如起征点和少量的税额式减免等,但具体形式尚不够丰富。而发达国家经常采用的诸如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投资亏损或收益的税收优惠或补偿等都运用不足。尽管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已有所调整,但幅度有限,而一般经营水平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已远在其上,且仅适用于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内的个人。即使是同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适用该条款。

(4)税收扶持政策的政策导向严重不足。国发[2012]14号文件明确应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能力,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但现有税收扶持政策在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挥上述作用方面缺乏足够的导向性,没有出台相应政策鼓励小型微型企业积极投身现代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

(5)税收征管亟待改革。目前,影响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力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征管方式。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片面追求税收征管效率,加大税收征缴力度,在核定征收和定额征收方面存在一定扩大化的倾向,认定查账征收资格条件过于严格,导致大量小型微型企业“增税不增收”,人为增高了税负痛苦指数。同时征管工作过于粗放,税收政策宣传与指导服务严重不到位。而国地税多头管理,不单增加了纳税人的成本,也易造成政策尺度把握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公平。

三、从战略高度重新架构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的具体建议

小型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要科学分析、正确把握、积极研究,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从战略的高度重新架构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政策。

1、尽快出台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法律体系

考虑到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和政策中,专门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条款较为缺失,且大多散见于(2011年以来)各部门、各文件。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税收的具体实践,通过进一步清理整合,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型微型企业税收减免暂行条例》,以便更系统、更规范、更好地从法律的高度,依靠税收的调节作用,有步骤、有重点地全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创立与发展,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

2、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以产业调整为导向,实施放水养鱼

为有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立与发展,有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对初创期小型微型企业实施更为大胆、开放的放水养鱼政策。考虑到初创期风险巨大,小型微型企业自身盈利状况普遍不佳,大多处于亏损边缘,事实上其所得税对税收的贡献微薄,建议所有小型微型企业在获得营业执照后都给予“二免二减半”的所得税政策优惠;而对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文化产业,并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的,则坚持实施“三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3、以鼓励技术创新为核心,不断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鉴于小型微型企业的特殊性,为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用、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等,建议将现有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转变为针对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的优惠。凡是企业拥有的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所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样做既可以降低享受高新技术优惠政策的门槛,也更加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此外,应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可考虑对提高真实性凭证的研发费用也一并准予加计扣除;对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使用的专用设备允许加速折旧。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向小型微型企业转移扩散技术创新成果,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大企业向小型微型企业开放研发试验设施,其相关收入在现有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坚持税收制度改革与征管创新并重,大力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运行的政策环境

税收制度改革包括具体税收扶持手段与形式的创新,不仅要有具有事后调节功能的诸如降低税率、定期减免税等直接减免,也要有具有事前调节功能的诸如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等间接性税收优惠;不仅要有研发期、扩张期的税收优惠,而且要有初创期的税收优惠。考虑到我国流转税占比较高,税收制度改革还应包括逐步优化税制结构,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加快推进营业税转增值税的步伐,彻底改变小型微型企业“增税不增收”的现状。同时,加大税收征管的创新力度。建议将地方税务局作为重新整合后的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归口管理单位;对小型微型企业实施定期资格认定制度如3年复审一次;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财务会计免费培训制度;严格控制核定征收的适用面,鼓励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对符合查账征收的单位一律实施查账征收制度,大幅减少税收执法的弹性空间,简化办税程序,降低办税成本。

【参考文献】

[1]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南开大学中小企业研究中心:中国中小企业蓝皮书——现状与政策(2007—2008)[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

[2] 谭毅: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研究[D].河北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