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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我国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能源消费大国,但能源利用效率低,是能源浪费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发展新能源、节能减排、提高能源效率已成为我国能源发展的关键。每一个高耗能用电企业,能源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相当大的比重,如何降低能耗、开源节流,已成为各企业积极探索的重要课题。节能减排是一项战略政策,也是发展低碳经济、保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而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的节能管理模式,正日渐成为供电企业、节能服务公司与用电企业进行节能合作与沟通的纽带。合同能源管理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是能源管理公司的一种经营方式, 是一种基于市场化运作、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风险的节能新机制。
2.合同能源管理与节能服务
2.1 合同能源管理的内涵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一种以节约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基于这种机制运作的专业化公司被称为节能服务公司(ESCO)。合同能源管理过程就是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包括能效审计、融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调试、培训、维护、节能量监测等一系列的综合,并通过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来收回投资和获取利润。
江门供电局以合同能源管理推动节电服务的内涵就是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以促进用电客户提高用电效率为核心,把节能服务融入优质服务体系。由2007 年开始,江门局加强宣传,深入厂企,挖掘客户节电潜力,节电服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政府的指导下,形成与节能服务公司、科研机构的战略联盟;通过加强宣传,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完善营销手段,以合同能源管理引导客户节约用电,丰富和拓展供电服务的内涵,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长效机制,促进企业向电力能源方案综合服务商发展;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江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图1 合同能源管理示意图
目前,江门用电客户存在大量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节电项目,如客户使用的专用变压器中还有不少S7型及以下型号的高损变压器。但与巨大的节电潜力相比,实际取得的效果却十分有限。经过细致调查分析,江门局认识到客户节能意识薄弱、资金和技术匮乏是影响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节能降耗最大的瓶颈。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给供电企业进行节电服务指出了一条切实可行的新路,合同能源管理为江门局深入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拓展服务内涵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对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
2.2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
(1)选择节能服务公司,利用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帮助客户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供电局在客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参谋和向导,帮助客户实施节电改造,配合客户进行调研,跟踪分析节电改造效果。供电局要做用电企业的技术指导,帮助选择信用好、具有一定技术水平、资金和发展规模的节能服务公司,建立本地区节能服务平台。
(2)通过整合供电企业内部在节能服务方面的技术、设备和人才资源,以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为重点客户提供节能咨询、培训、诊断、改造、评估、维护等一体化服务。
(3)选择具备节能潜力的企业客户,开展宣传、指导和培训。
(4)确定节能工作内容。以无功补偿、变压器经济运行、更换节能设备、使用节能技术、提高功率因数、负载率、负荷管理技术、谐波治理为主。有条件的供电企业,可扩展业务规模,将服务范围延伸至交流电机变频调速、热泵改造、电动机系统节能、分布式供电技术等领域。一般情况下,江门市功率因数不符合要求的节能改造占大多数,变压器经济运行、负载率的改造也为数不少。但这些改造工期短、投入少、见效快,供电局根据客户的需求很快就可以提供帮助完成改造,一般情况不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图2 供电企业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2.3 合同能源管理成功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江门某纸箱厂是一家生产瓦楞纸箱、彩色印刷制品的企业。该公司10kV配电房安装一台420kVA SJ3型的高耗能变压器,配电变压器处于轻载状态,并且现场电容补偿盘已损坏,每月功率因数电费达到七千多元、变压器损耗电费一千多元。该公司有较强的节能改造意愿,但因缺少资金一直未进行节电改造。
根据企业的用电特点,江门局提出了减容变压器和安装自动无功补偿装置的节能技改方案。建议将变压器更换为S11型250kVA的并安装100kVar无功补偿装置。为打消客户对节电效果和投资回报的疑虑,江门局有关人员多次上门服务,加强了客户的信心。最终,该公司和江门局共同选择了新会大光明城区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节能服务公司,并根据江门局的节电建议书,签订了能源节能服务合同,完成了节电改造。
该项目工程造价55000元,预计项目改造后,功率因数能够达标,每月减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约8800元。合同约定:改造工程完工后,企业分期从节能收益中支付工程款项,每月支付5500元,期限为10个月。预计扣除每月支付的工程改造款后企业还能分享约37%的节电效益,10个月后全部效益归企业所有。
2007年12月,项目改造完成后,实际效果好于预期(如表1所示)。客户每月节省电费合计10877元,节能服务公司合同期内实际分享节电效益51%,客户分享49%,10个月后全部效益归企业所有。
表1 客户节能改造前后用电对比表 单位:kWh,元
月均用电量(基准电量) 月均到户电价 月均电费 备注
改造前12个月
17779 1.6198 28798 基准电量采用改造前12个月的平均用电量
改造后8个月 1.0080 17921
对比 0.6118 10877
注:1.客户的节电效益主要体现在节省功率因数电费、变损电费和基本电费,使到户电价降低。
项目采用分期支付固定额度工程款项的方法,不但克服了一般节能改造项目“先投资后回收”支付方式的瓶颈,而且在目前缺少公认的节能效果度量方法和权威验证机构的情况下,避免了合同各方对节能效果度量方面的争议。对于用户来说,改造前后电费明显的下降使其能够了解节能项目产生的效益,有利于减少其与节能服务公司的纠纷。
图3 用电客户节电效益分享图
2.4 供电局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中的角色
引入节能服务公司,利用社会上的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帮助客户节电改造是合同能源管理具体实施的模式。在实施过程中, 供电局起到技术指导、检测、监督的作用,做好参谋和向导,帮助客户实施节电改造,配合客户进行调研,跟踪分析节电改造效果,促成客户与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改造项目顺利实施。
3.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存在的问题
(1)一些用电企业对合同能源管理认知度低、推广积极性不高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
(2)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大多为中小企业,自身力量薄弱,难以发展壮大。
(3)很多地区目前还没有正规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较为麻烦。
(4)在合同能源管理的具体操作中,如节能量的核定、合同的履行、现行税收政策和金融制度的适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难题。
(5)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涉及客户自身利益,急需政府方面引导和宣传, 政府主管部门和能源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地区节能减排要求,加紧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系列配套政策,以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加快市场培育步伐。
4.对电网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建议
4.1 实施主体
电网企业应以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模式,成立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整合电网企业内部在节能服务方面的技术、资金、设备和人才资源,以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为广大用电客户提供节能咨询、培训、诊断、投资、改造、评估、维护等一体化服务。在组建节能服务公司的方式上,有2种模式可供选择:一是新设立节能服务公司;二是收购社会上已有的节能服务公司。但是不管采用哪种方式,电网企业都应充分吸收社会节能服务组织的力量,不断发展壮大,力争成为节能服务市场的龙头企业。
4.2 服务领域
在服务对象上,电网企业应重点选择节电潜力大且有节电改造意愿,但是缺乏专业技术指导或是缺乏项目资金的用电客户。从业务范围上讲,在业务开展初期,电网企业应以无功自动补偿、变压器经济运行、电力系统经济运行、负荷管理技术为主,不断积累合同能源管理的经验,扩展业务规模。随着业务的深入开展,再逐步把业务范围延伸到交流电动机变频调速、电动机系统节能、分布式供电技术等其他领域,最终形成涵盖各个专业、各种节能技术的综合性节能服务公司。
4.3 运营方式
电网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整个过程可以分为2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能源服务合同的开发,第二阶段是能源服务合同的实施。在这些步骤中,最重要的有3个环节。
(1)节能诊断和分析计算。电网企业对客户的耗能设备及其运行情况进行测评,将测试数据记录下来,通过对预改造设备能耗情况的调研,分析其改造后可能达到的节能效果,从节能潜力上判断项目的可行性。
(2)节能改造项目设计。项目设计一定要针对具体的客户而定,尽可能通盘综合考虑,从可行性分析到拟采用的技术和拟选用的设备等,都要经过谨慎设计,这样才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3)节能量监测及确认。电网企业与客户要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节能量监测的设备和计算方法,并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监测的执行应由电网企业和客户双方共同主持,也可请第三方执行。
4.4 风险管理
电网企业必须将风险管理贯穿于合同能源管理始终,有效控制各种风险。
(1)投资风险。电网企业在实施节能项目前,要对客户的资信、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发展前景等进行调查评价,并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客户历史上的电费回收记录可以作为决策时的重要辅助信息。
(2)技术风险。电网企业应认真编写和认证可行性研究报告,“保守”预计节能效果,尽量选择自己已经熟练掌握、比较成熟的节能技术,选择可靠的设备供应商和施工队伍,保证项目质量。
(3)财务风险。电网企业应在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生命周期内的现金流,准确计算项目的内部报酬率(IRR),确保项目成本得到完全的补偿,并取得合理的收益。
5.结束语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先进的能源管理模式在我国已尝试10年,充分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对节能事业的巨大推动力,节能改造技术将有很大的市场推广空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正在研究制定《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程》,对规范节能服务市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将起到积极作用。随着国家节能政策的贯彻,新能源、低碳经济的蓬勃发展,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用电客户与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
一、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节能减排正式提上了日程。节能减排能推进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还能促进高耗能企业的健康发展。节能减排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才能完成,在传统管理模式下,不管节能改造项目是否成功,所需费用都是由企业一力承担,企业风险较大。而随着合同能源管理的出现,解决了企业节能减排改造的资金问题,保证了企业节能改造项目的成功实施。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一)基本原理。合同能源管理是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产生的,随着工业化大生产的推广,节能机制的市场化特征也日益明显。从本质上说,合同能源管理是通过减少能源费的方式,将节约的资金用于支付节能减排项目所需的资金。在合同能源管理体制下,节能服务企业和一些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利益风险比例、投入比例等。在节能改造的初期,节能服务企业为耗能企业提供项目融资、项目设计、能源审计等服务;在改造期间,节能服务企业为耗能企业提供节能量确认、人员培训、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设备采购等服务;在改造完成之后,节能服务企业从耗能企业中获取节能效益。从这些可以看出,节能服务企业所销售的并非技术或产品,而是一种降低能源成本的管理方法。
(二)基本模式。合同能源管理基本模式有两种:节能量保证型、节能效益保证型,其区别在于风险承担者是不同的。就节能量保证型而言,在能源管理合同中,节能服务企业为耗能企业提供最低的节能标准,保证耗能企业在改造后能够获取相应的节能收益。在节能项目实施后,耗能企业应归还贷款。如果在改造后没有达到最低节能标准,则节能服务企业应将这些差额退还。对于超出合同约定的那部分收益,双方可根据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耗能企业是风险的主要承担方。就节能效益保证型而言,节能服务企业和耗能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共同分担融资,在项目之后根据节能效益所得来分配收益。在这种情况下,风险大部分由节能服务企业承担,耗能企业承担少部分或者不需要承担风险。
(三)优势
对于耗能高的企业,加强合同能源管理有很大优势:
1.投入资金少,风险较低。根据合同能源管理的要求,耗能企业不需要投入大笔资金就能够引入专业化服务、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在节能项目改造时不需要承担经济风险和技术风险,因而投入资金少,且风险较低。这也是该企业在面临困境时,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来改造生产设备的主要原因。
2.节能效果较好。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企业能够向耗能企业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包括了项目设计、能源审计、设备采购、人员培训、项目融资、工程施工、节能量确认、设备安装等环节,还引入了先进的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保证节能项目改造的成功实施。从企业节能改造的效果来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进行节能改造,其节能效果能达到10%~40%,甚至高达50%以上,节能效果较好。从2011年该企业的节能效果来看,比节能改造合同中约定的提高了25%。
3.能够改善企业现金流情况,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耗能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进行节能减排,能够减少企业节能改造前期所需的资金,将资金投入到盈利性更好的项目中去,改善企业的自由现金流状况。同时,还能够减少企业成本支出,提高企业能源使用的效率,也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再者,在节能改造中,耗能企业还能够从节能改造企业中获取专业的能源管理经验和节能资讯,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优化企业内部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合同能源管理在节能减排项目融资中应用思考
综上所述,合同能源管理能够减轻企业在节能减排中的融资压力,克服了传统节能项目由耗能企业风险较大的问题,帮助企业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但是合同能源管理还属于一种新的市场运行机制,其理论研究和实践论证都不够充分,必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增加了合同能源管理的风险。这就需要政府、社会、企业的扶持与配合,具体如下:
(一)政府支持。融资问题是耗能企业在节能减排改造中首先面临的难题。融资环境是否良好,融资渠道是否畅通,对企业节能减排改造的成效有重要影响。为了改融资环境,应发挥政府在财政和政策上的支持作用。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下,发挥政策的导向性作用,加大对企业合同能源管理融资的支持力度,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和项目可采用税收减免、奖励、资金补助等,鼓励银行为节能减排企业提供一些政策上的优惠。
(二)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以成本-效益理论来看,合同能源管理是一个长效项目,投资周期较长,但投资的回报率较高。在企业面临破产、转产、停产危险时,合同能源管理也必然面临着风险,节能服务企业也会遭受很大损失,影响耗能企业甚至是全国的节能减排工作。因此,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对合同能源管理的风险进行有效预防。具体步骤如下:耗能企业与节能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应为节能服务企业提供详细的资料,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发展前景、财产状况、可担保抵押等,为节能服务企业业务的开展提供依据。在耗能企业的支持下,节能服务企业应弄清楚节能改造项目的耗能情况和原始运行情况,在专家指导下选择合适的改造方案、配套设备和技术。同时,在节能量计算时,应注意到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能源管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以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三)营造有利的市场运行环境。合同能源管理的顺利实施需要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因此,我国应加快培育节能改造服务市场,营造有利的市场环境,以保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顺利进行。具体方法如下:一是可以通过报纸、广播以及互联网等媒体来宣传节能减排意识,提高企业及员工的节能意识。二是应提高节能服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大节能减排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力度,提高节能服务企业的服务水平和技术水平。三是建立健全环境问责制,将企业节能减排效果和企业领导的业绩挂钩,对于在节能减排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应进行奖励,对于没有成效的企业应进行处罚。
作者简介:张裕(1983-),男,湖南邵阳人,贵州电网公司电网规划研究中心,工程师。(贵州 贵阳 550002)
中图分类号:F27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29-0152-02
“十二五”期间,电源性缺点的紧张局面日益严重,并且国家对“十二五”期间的节能减排提出更高要求。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为电力用户提供节能服务,是缓解日益增长的电力需求与常规能源越来越短缺之间矛盾的有效办法之一,也是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和满足国家技术节能与结构节能要求的战略措施。合同能源管理给电网公司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从而提供节能服务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电网公司引进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对节能减排工作以及企业自身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它的出台是节能服务行业的福音,为节能服务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提供了广阔空间。
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纳入《“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被列为五大重点节能工程之一,并明确了发展的目标:“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协会协调、用户参与、金融支持的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大格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推广已经上升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节能服务产业迎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也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出:深入开展能源审计和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建立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实行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能机制。
一、合同能源管理应用现状
1.合同能源管理概念、经营方式和类型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是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一种以节约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基于这种机制运作的专业化公司被称为“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简称ESCO-Energy Service Company,在国内简称EMCO-Energy Management Corporation)。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合同能源管理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也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节能服务公司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带动和促进了这些国家的能效投资和节能项目的普遍实施。
合同能源管理的经营方式就是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按照合同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全新的服务机制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能源系统诊断、节能项目可行性分析、节能项目设计,帮助项目融资,选择并采购设备、安装调试、进行项目管理、培训操作人员、合同期内系统设备维护、节能量监测等一条龙服务,然后与客户共同验证项目的节能效果、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最后,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回收项目的投资和获得应有的利润。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兴的节能管理机制,对于推进整个社会的节能工作、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合同能源管理主要有以下3种基本类型。
(1)节能效益分享型。ESCo/EMCo提供资金和全过程服务,在客户配合下实施节能项目,在合同期间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项目所有权归客户所有,客户的现金流始终是正的。
(2)节能效益保证型。客户提供节能项目资金并配合项目实施,ESCo/EMCo提供全过程服务并保证节能效果,客户向ESCo/EMCo支付服务费用。如果项目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ESCo/EMCo按照合同约定赔付未达到节能量的经济损失。
(3)能源费用托管型。客户委托ESCo/EMCo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承包能源费用。如果ESCo/EMCo不能达到合同中规定的能源服务质量,应按合同给予赔偿。ESCo/EMCo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客户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承包额)的减少。
2.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是由全球环境基金项目、世界银行于20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在1996年,国内建立了三家示范性节能服务公司:山东省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省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源深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截至2006年6月,三家公司已为400余家用能单位提供了相应的475个节能项目,总投资额约13.3亿元,获得净收入总共约4.8亿元,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
我国政府从 2000年开始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这一节能新机制。2004年4月3日在北京召开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简称 EMCA)成立大会。EMCA是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二期 EMCo服务子项目的执行机构,它建立专项担保资金,实施节能服务公司的贷款担保计划。
据EMCA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从事节能服务业务的企业4175家,从业人员突破40万人,达到43.5万人。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节能服务公司2339家。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从2011年的1250.26亿元增长到1653.37亿元,增长32.24%;合同能源管理投资从2011年的412.43亿元增长到557.65亿元,增长35.21%,实现的节能量达到1828.36万吨标准煤,相应减排二氧化碳4570.9万吨。
二、贵州电网合同能源管理SWOT分析
1.贵州能源消费现状
贵州煤矿资源丰富,地下矿物质储量大,拥有全国磷化工基地、煤化工、铝化工、火电厂、大中型水泥厂、冶金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工业比重占70%以上,既是耗能大省,也是全国节能减排滞后的省份。从表1可知,2011年贵州省生产总值能耗在全国除、香港、澳门、台湾以外省份的排名为27位,仅高于山西、青海、宁夏。相对于全国能耗最少的北京,贵州省能耗约为北京的3.73倍。与国内其他地区相比,贵州省仍旧有很大的节能减排的潜力可以挖掘。
据统计,贵州省2012年贵州省全社会用电量为1046.72亿kWh,第一产业用电总量约为3.95亿kWh;第二产业用电总量约为796.29亿kWh,其中,工业用电总量约为782.96亿kWh;第三产业用电总量约为76.50亿kWh;居民生活用电量约为169.98亿kWh。可知,贵州省工业用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76%,其中高耗能用户用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50%左右,大多为感性负荷且功率因数偏低。
因此,贵州作为落后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高,工业用电与高能耗产业占总用电比重大,节能潜力巨大,节能服务行业将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适合开展合同能源管理。
2.贵州电网节能工程试点情况
针对贵州省高耗能企业大多为感性负荷且功率因数偏低的问题,贵州电网公司选择中国五矿(贵州)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龙里龙腾铁合金公司等6家高耗能企业开展“大容量集中感性负荷无功补偿试点工程”的节能新技术示范项目。在示范工程中,采取“一厂一策”的策略进行实际调研、现场数据实测,邀请专家对6家高耗能企业的补偿方案进行逐一研究、论证,确定了低压测动态补偿、低压侧消谐型无功补偿、SVG+FC低压侧动态无功补偿3种就地无功补偿改造方案。目前已完成6家企业无功补偿设备的安装,并有2家进入了试运行。从这2家实际运行的效果来看,功率因数可从0.72~0.75提高到0.92~0.95,功率因数约提高了0.2%;产品单耗约降低了170千瓦时/吨,日产量约提高了6吨,直接为企业降低成本每吨约100元。预计项目完成后,6家高耗能企业每月将减少耗电254万千瓦时,一年将减少耗电3000万千瓦时,折合成标准煤1.1万吨。
3.SWOT分析
对贵州电网公司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进行SWOT分析,分析情况如表2所示。
从SWOT分析中可知,贵州电网公司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优势和机会,但风险和挑战并存。尽管经济效益具有风险,但社会效益是很显著的。贵州电网公司可成立节能服务公司,一是能促进节能服务行业的发展,二是加强自身企业的竞争力,三是体现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感。
2011年几部委联合制定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的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并加强考核;指标原则上不低于有关电网企业售电营业区内上年售电量的0.3%、最大用电负荷的0.3%;电网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实施或购买服务实现,通过实施有序用电减少的电力电量不予计入。电网企业要实现节能指标,合同能源管理是重要途径。参考国外的成功案例,集合行业优势、资金充足、电网企业的优质信誉、电网企业的长期发展,贵州电网公司逐步建立附属的节能服务公司,并且首先开展针对高能耗企业和政府机构的节能服务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一个非常有效的节能措施。
三、合同能源管理在贵州省的运作分析及发展建议
1.运作分析
从贵州地理位置和经济状况来看,合同能源管理在贵州的推广应用必须以贵州省政府为主导,贵州电网公司和其他电力企业为主体,中大型节能服务公司逐步进入,用户积极参与。
在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贵州省政府提出具体强制性能耗标准,为能源企业参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提供政策支持和激励机制,对节能服务公司、生产和制造节能节电设备和产品的企业实施一定的优惠政策,制定合理的能源价格体系,主导合同能源管理的开展、推广。
凭着自身的资源和融资能力以及南方电网公司“十二五”节能减排的具体要求,贵州电网公司积极开展节能服务,进行合同能源管理先试点后推广应用。贵州电网公司利用在需求侧管理上的经验,提升节电服务技能和合同能源项目管理技能;通过比较技术优势、客户节电潜力、节电项目可操作性等因素,选取优势项目进行合同能源管理试点。贵州电网公司加强沟通,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客户的响应,利用供电服务平台资源,搭建节能服务平台,逐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在贵州的发展。
贵州发电企业与电力辅业公司组建节能服务公司,是在贵州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生力军。中央发电集团大都有自己的节能服务公司在运营,这些节能服务公司技术实力、经济实力雄厚,发挥着重要的节能减排作用,如国电科技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中电投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贵州发电企业可借助所属发电集团的资源优势,在贵州开展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只要省政府创建良好的行业市场环境,面对贵州巨大节能潜力,中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将会逐步进入到贵州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共同促进节能服务行业的发展。争取到2015年,贵州省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2.发展建议
合同能源管理在贵州的推行和发展,需要政府、电网企业、能源公司、节能服务公司、客户共同努力。前景光明,但任重道远。为了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必须加大能源审计力度,建立能源利用和节能经济效益评价机制;率先推进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搞好高能耗企业、重点用能单位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鼓励电网企业、大型能源企业、能源设备制造企业、大型重点用能单位组建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推动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节能服务公司,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节能服务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孙攀.合同能源管理的探索与分析[J].贵州电力技术,2009,(7).
[2]张晓宇.合同能源管理(EPC)在中国各行业的发展前景分析[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8).
[3]雷鸣.合同能源管理在电网企业开展节能服务中的实践应用[J].电力需求侧管理,2008,(10).
作者简介:张彩虹,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统计系学科负责人,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图分类号:F326.2;DF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2.10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2-23-03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定义
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简称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是20世纪70年代,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一种全新节能模式。
它是指能源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能源服务公司提供节能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能源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其基本框架是用能单位将本单位的节能工作外包给能源服务公司,不需要事先支付改造和服务费用,并通过减少的能源费用支出偿付能源服务公司,并在项目结束后获得节能资产的所有权;能源服务公司依靠自己的专业优势,有效降低客户能源消耗,分享节能收益并获得利润收益。合同能源管理实现了能源服务公司、用能单位和社会三方共赢,并逐步发展形成了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商务模式的新兴节能服务产业(贾晓燕 2012)。
它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用能单位和能耗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节能服务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服务模式
目前,合同能源管理的服务模式主要有:节能效益分享模式、节能量担保模式、能源管理外包模式、设备租赁模式、创新工程施工模式、BOOT 模式等。
王一(2011)对各种模式做了研究,指出节能效益分享模式,是在合同约定的年限内,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融资并为用户提供技术服务,根据服务后的节能效益预算或根据实际运行的效益分析,与用户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项目实施后节省的费用。
节能量担保模式,是指在节能服务公司向客户承诺最低节能指标,保证其项目在改造后的节能收益。
能源管理外包模式,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将用能单位所有的能源费用进行托管,由节能公司支付项目改造所需要的费用,并独自享受通过节约所得的能源效益。
设备租赁模式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在采用租赁方式购买设备租赁期内,设备所有权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当其收回投资及利息后,设备归用户所有。
创新工程施工模式,是指客户会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做能源审计、节能方案设计、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并提前支付工程的预付款、在工程结束后支付竣工款。
BOOT模式源于自然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BOT(建设―经营―移交)结构。新能源等分散能源供应建设项目和热点联产项目,类似于自然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拥有―经营―移交)模式应用较多。
赵静蕊(2011)则研究了各种模式在目前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里面所占的比例,分别是节能分享模式占约32%,节能量担保模式处于主导地位,达到约57%,能源管理外包模式占约8%,设备租赁模式占约3%。
卢志坚、孙元欣等(2012)分析了在各种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需要承担的工作以及对于双方的风险和收益等。
在以上这些模式中,节能效益分享和节能担保模式应用最广,它们分别注重了能源节约达到的水平和节约的相关费用。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起步较早的国家包括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和巴西等,目前,这些国家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融资模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模式有:保证节能量结构融资模式、共享节能量结构融资模式,又以前者的应用较多。巴西则建立了独特的保证基金融资模式, 即Super ESCO 模式以及SPE融资模式(丁友卫 2012)。
孙碧(2011)指出,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模式主要有:债券融资、股权融资、证券化融资、设立专项能源基金融资等,结合债权和股权融资,可推得可转换债券融资,而债券融资的主要债务形式又包括商业银行信贷、债券融资、租赁融资等。
李玉静、胡振一(2009)指出,在借鉴巴西的经验时,我国在拓展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时,可以选择引入多机构、多方位的融资模式。巴西的保证基金模式、Super EMCo 及特殊目的公司模式,我国都是可以尝试的。但绝不可以照搬照抄,要能够针对具体的节能市场需要,可以考虑运用Super EMCo模式;保证基金融资模式更具有借鉴意义,因为根据我国国情,引入担保可以使我国EMC突破银行惜贷的束缚;特殊目的公司模式,我国并没有应用。
叶倩、吴晶玮、钟奕等(2012)也强调,成功的融资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支持。政府可在对ESCO公司进行备案的基础上建立信用评级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财税政策和法律监管体系,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税收,明确补贴额度,明确各利益方的法律责任,推动合同能源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为培育合同能源管理市场,政府还可成立专项基金,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进行担保,提供稳健的融资保证,从而免除投融资机构的后顾之忧。
四、林木生物质能源介绍
(一)林木生物质能源
“中国林木生物质资源潜力与开发机制研究”课题组在其研究报告(2006)中指出,林木生物质能源资源是指将太阳能转化的生物量经林业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可以成为能源的物质,它是林木总生物资源量的组成部分。王连茂(2009)在其研究中提出林木生物质是指以木本、草木植物为主的生物质,把来自森林的能源界定为“林业生物质能源”,指出“林业生物质能源是指林木生物质本身所固定和贮藏的化学能,这种化学能由太阳能转化而形成”。刘刚和沈镭(2007)认为林木生物质能源是指可用于能源或薪柴的森林及其他木质资源。
林木生物质能源资源一般指没有加工利用价值从而形成直接增值效益的林产品原料。可用于发展成为生物质能源的林木生物质资源主要有薪炭林生物质资源、灌木林生物质资源,以及林业生产和更新剩余物生物质资源。
(二)林木生物质能源资源潜力
吕文等(2005)根据调查研究,初步测算出我国森林生物量约180亿吨,每年可获得的资源量约9亿吨,可用于能源开发的资源量近3亿吨。洪浩等(2011)研究指出,“十二五”期间,全国共有1.04亿公顷(15.6亿亩)林地要进行清林抚育,按照每亩林地至少产生500KG清林抚育剩余物计算,全国将产生7.8亿吨林业剩余物。
另根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木材加工企业年加工能力9379.85万m3,产出剩余物约0.418亿吨;木材制品抛弃物约0.60亿吨。另外,我国薪炭林生物质总量是0.66亿吨,灌木林的生物量约为2.15亿吨。
综上可见,林木生物质能源资源潜力巨大,有待于开发和利用。
五、生物质能源在合同能源管理中的应用前景构想
张燕、马越、陈胜(2012)指出,发展生物质能源是当今世界各国改变能源消耗、控制环境污染的主要途径,传统发展模式的单一性使得各国迫切需要寻求发展生物质能源的新路径。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先进的能源管理模式和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新机制,其独特的市场主体结构、多元的融资渠道和规范的监管体制都将为解决生物质能源发展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供契机。
蒋建林(2010)也指出,合同能源管理中利用生物质燃料替代化石能源,负责从生物质燃料生产到使用的一整套管理实施并承担所有费用,按照低于客户原运行成本5%~20%的蒸汽或热水价格跟客户结算,合作期满后将锅炉赠送给客户,免除了客户的投资风险、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该模式在客户无需投资的情况下,实实在在地降低客户的生产能耗,让客户树立依靠可再生清洁能源替代高污染的化石能源的绿色企业形象。
以东莞市为例,据《东莞日报》报道,根据东莞市2011年初定下方案,两年内全市逐步淘汰改造全市小工业锅炉1200 台,即4 蒸吨/小时以下,使用8 年以上10 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
为抓住锅炉改造中出现的商机,近来市场上出现一种全新的锅炉能源改造模式:能源生产企业以合同能源管理(EMC)的方式集中供气,企业用户只需缴纳使用费,接入管道就可以使用蒸汽。
虽然目前这样的方式还不是很成熟,尚在试验阶段,但是相信随着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推进和生物质能源的广泛应用,两者的结合会带来更多的益处。
这样的事例目前不胜枚举。然而根据生物质能源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特点,两者的结合还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比如,具体的组织模式、运行机制等,合同能源管理应用到林木生物质能源领域带来的环境效益的评价标准等,还有需要什么样的政策性支持等,都有非常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因此,本文提出了合同能源管理在林木生物质能源领域的应用研究,以期通过研究,可以分析合同能源管理在林木生物质能源领域应用的运作模式和相关的政策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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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06
一、合同能源管理及其基本运作机制
能源,是人类生存、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资源,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防安全的重要战略物资。能源与人类社会息息相关,它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作用不亚于人类对粮食、空气和水的依赖程度。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人类对于能源的需求量也日益增加。尤其是对于石油、煤炭、天然气等非可再生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几乎达到了极限,严重的超出了自然界可承受的范围。各种自然资源即将开采枯竭,人类社会正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全球范围的能源危机。
在能源消耗日益增加的同时,由此带来的地区环境和全球环境的急剧变化也对人类生存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其中,由温室效应引起的全球气候变暖是国际社会最关注的热点。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来源于人类对矿物能源――煤、石油、天然气等的大量消耗。因此,世界各国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都把节约和充分利用能源当成首先考虑的问题。而对于高耗能的企业来说,能源成本在企业总成本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所以想方设法开源节流,降低能耗费用,也已成为企业积极探索的问题之一。
20世纪70年代世界石油危机爆发后,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全新的节能机制在市场经济国家逐步发展起来。所谓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简称EM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rporation,ESCo)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的相关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就像医院一样,我们要有专家,为用能企业进行能耗诊断,计算出节能服务公司能为它节省多少能源;要有资金、设备和技术,可以为企业进行节能改造,安装调试;最后还需要系统性的服务和培训,建立一个长效的节能机制。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这一新机制在北美、欧洲、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逐步得到推广和应用,在这些国家中出现了基于这种“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ESCo),并且其发展势头十分迅猛,目前,全球已有80多个国家通过节能服务公司(ESCo)采用新的电能提升技术、能源合同机制及对电力需求方的有效管理等方式来帮助用户提升电能使用效率,在美国,ESCo已发展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每年有10亿美元左右的业务。
合同能源管理运用市场机制来实现能源节约,其基本运作机制是:通过合同约定节能指标和服务以及投融资和技术保障,整个节能改造过程如项目审计、设计、融资、施工、管理等由节能服务公司统一完成;在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回收和合理利润由产生的节能效益来支付;在合同期内项目的所有权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并负责管理整个项目工程,如设备保养、维护及节能检测等;合同结束后,节能服务公司要将全部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耗能企业并培养管理人员、编制管理手册等,此后由耗能企业自己负责经营;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改造的全部技术风险和投资风险。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载体是节能服务公司(ESCo)。节能服务公司(ESCo)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公司。节能服务公司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自由竞争或融资,向用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监测、培训、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赢利和滚动发展。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节能服务公司(ESCo)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从节能服务公司(ESCo)的业务运作方式可以看出,节能服务公司(ESCo)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与传统的节能改造模式有根本性的区别(见图1)。
节能服务公司(ESCo)一般向客户提供的节能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能源审计。ESCo公司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测定客户当前用能量和用能效率,提出节能潜力所在,并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进行预测。(2)节能改造方案设计。根据能源审计的结果,ESCo公司根据客户的能源系统现状提出如何利用成熟的节能技术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的方案和建议。如果客户有意向接受ESCo公司提出的方案和建议,ESCo公司就可以为客户进行项目设计。(3)施工设计。在合同签订后,一般由EMC公司组织对节能项目进行施工设计,对项目管理、工程时间、资源配置、预算、设备和材料的进出协调等进行详细的规划,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并按期完成。(4)节能项目融资。ESCo公司向客户的节能项目投资或提供融资服务,ESCo公司可能的融资渠道有:ESCo公司自有资金、银行商业贷款、从设备供应商处争取到的最大可能的分期支付以及其它政策性的资助。当ESCo公司采用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为节能项目融资时,ESCo公司可利用自身信用获得商业贷款,也可利用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性担保资金为项目融资提供帮助。(5)原材料和设备采购。ESCo公司根据项目设计的要求负责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所需费用由ESCo公司筹措。(6)施工、安装和调试。根据合同,由ESCo公司负责组织项目的施工、安装和调试。通常,由ESCo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来进行。由于通常施工是在客户正常运转的设备或生产线上进行,因此,施工必须尽可能不干扰客户的运营,而客户也应为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7)运行、保养和维护。设备的运行效果将会影响预期的节能量,因此,ESCo公司应对改造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保证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此外,ESCo公司还要负责组织安排好改造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8)节能量监测及效益保证。ESCo公司与客户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以确认合同中确定的节能效果是否达到。另外,ESCo公司和客户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协商确定节能量”的方式来确定节能效果,这样可以大大简化监测和确认工作。(9)ESCo公司收回节能项目投资和利润。 对于节能效益分享项目,在项目合同期内,ESCo公司对与项目有关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等)拥有所有权,并与客户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在ESCo公司的项目资金、运行成本、所承担的风险及合理的利润得到补偿之后(即项目合同期结束),设备的所有权一般将转让给客户。客户最终就获得高能效设备和节约能源的成本,并享受ESCo公司所留下的全部节能效益。
节能服务公司(ESCo)自身可能没有能力完成上述全部的服务,但是,作为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EMCo可以通过整合各类外部资源,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可能会涉及各类型的机构(见图2)。
节能服务公司(EMCo)所开展的EMC业务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商业性。EMCo是商业化运作的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二是整合性。EMCo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为客户实施“交钥匙工程”;EMCo不是金融机构,但可以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资金;EMCo不一定是节能技术所有者或节能设备制造商,但可以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EMCo也不一定自身拥有实施节能项目的工程能力,但可以向客户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对于客户来说,EMCo的最大价值在于:可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提供经过优选的各种资源集成的工程设施及其良好的运行服务,以实现与客户约定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三是多赢性。多赢性是EMC业务的一大特点,一个该类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使介入项目的各方包括:EMCo、客户、节能设备制造商和银行等都能从中分享到相应的收益,从而形成多赢的局面。对于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EMCo可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大部分节能效益,以此来收回其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客户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部分节能效益,在合同期结束后获得该项目的全部节能效益及EMCo投资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此外,还获得节能技术和设备建设和运行的宝贵经验;节能设备制造商销售了其产品,收回了货款;银行可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该项目的贷款,等等。四是风险性。EMCo通常对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因此,EMCo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可以说,EMC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EMC业务的成败关键在于对节能项目的各种风险的分析和管理。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及基本类型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
在传统的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这也是许多企业在节能面前踌躇不前的原因。而且大多数情况是,实施节能企业的客户由于自身种种原因的限制,自行的节能投资并不一定能够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存在节能投资的浪费,甚至项目的失败。因此,有关专家指出,当前我国节能最为迫切的任务,就是引导和促进节能机制面向市场的过渡和转变―有没有一种方式,让企业“零风险”地收获节能技术改造带来的效益?让项目的节能投资达到最科学、最完美的节能效果?回答是肯定的,这就是我们所讲的“合同能源管理”,这也是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本质功效。合同能源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节能新机制、新模式,这种模式可以有效降低用户的风险,为客户最大限度地创造价值。它不仅适应现代企业经营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的需要,而且适应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潮流。
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机制,不仅是一种推动节能产业成长的节能综合服务的商业模式,更是一种减少企业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它打造的是一个优质的专业化模式的服务新平台,采取的是一种双赢的共同承担风险的商业新模式,推行的是一种为企业一条龙服务的“交钥匙”工程。节能服务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节能服务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赢的效果。节能服务公司公司服务的客户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风险,并且可以更快地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和节能服务公司公司提供的设备。如果把能耗大户比成“病人”,那么,节能服务公司就如同“医生”。不用“病人”投入一分钱,医生却能对症下药,开出疗效显著的“节能药方”,然后再从节约的能耗中获得分成收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支出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企业的设备升级,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一条龙服务,不仅可以形成节能项目的效益保障机制、降低成本和风险,而且能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从而为建立节能产业提供了具体途径。合同能源管理可以解决耗能企业开展节能项目缺乏资金、技术、人员、管理经验等问题,实现节能零投资、零风险、持久受益,从而提高其节能积极性,并使企业有更多精力发展主营业务。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引入,使得节能有机会变成一项创造财富的过程,把环保、生态等众多产业的绿色价值变成了人们能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效益。按照EMC模式运作节能项目,在节能改造之后,客户原先单纯用于支付能源费用的资金,可同时支付新的能源费用和ESCo的费用。合同期后,客户享有全部的节能效益,会产生正的现金流(如图3)。
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效果不止是一个节能设备的参数度量,更是一个时间度量。由于节能设备生产企业只负责销售节能设备给用能单位,买卖结束后,节能设备生产企业难以保证节能设备能够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而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正是要帮助企业发挥出节能设备的最佳效果。合同能源管理作为节能设备生产企业和用能单位之间的一种节能效果契约,以节能服务为手段,以节能效果收益为盈利模式,能保证节能项目的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将加强节能设备生产企业和用能单位之问对节能环保的认识,促进节能设备产业和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因此,合同能源管理还可以成就一个行业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具有明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它的产业禀赋使其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成为低碳经济的代表性产业之一。在能源紧张、节能减排日益重要的中国,节能服务行业有巨大的市场需求。由于具备高增值性的特点,它还可以吸引投资、扩大就业,带动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实验研究等相关产业部门的兴起,从而对节能服务行业的立业和发展提供支撑。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个高效率的市场化机制,与众多产业有密切的交集,可以带动这些产业尤其是新兴产业领域的发展。比如融资租赁产业,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融资租赁提供了一个发展的新领域,在节能领域里,融资租赁能够发扬优势,避开劣势。合同能源管理涉及更广泛行业领域,从基础设施建设到制造业、从纺织行业到石油化工等链条关系行业,其中一些行业是单靠融资租赁无法涉及的,还有一些是融资租赁在中国的市场环境下很难涉足发展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还使融资租赁能够进入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服务,发挥其推进市场化进程、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两者的结合,可以为双方的全面健康发展提供条件。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基本类型
结合国内外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践,可以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划分为以下5种基本类型:(1)节能量保证支付型。此种模式是在项目合同期内,ESCo公司向企业承诺某一比例的节能量,用于支付工程成本,而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的部分,由ESCo公司自己负担;超出承诺节能量的部分双方分享,直到ESCo公司收回全部节能项目投资后,项目合同结束,先进高效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企业享有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较高、节能意识一般的企业。(2)节能效益分享型。此种模式是在节能改造项目合同期内,由ESCo公司与企业双方共同确认节能效率之后,双方按比例来分享节能效益。例如,在5年项目合同期内,客户和EMCo 双方分别分享节能效益的20%和80%,EMCo必须确保在项目合同期内收回其项目成本以及利润。此外,在合同期内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可以变化。例如,在合同期的头2年里,EMCo 分享100%的节能效益,合同期的后3年里客户和EMCo双方各分享50%的节能效益。项目合同结束后,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企业享有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这种模式其实是第一种模式的演进模式,制约这种模式发展最重要的是诚信问题,这也是该模式发展的最大障碍。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很高的企业。(3)能源费用托管型。此种模式是指由ESCo公司负责改造企业的高耗能设备,并管理其新建的用能设备。EMCo公司向客户提供能源系统管理和改造服务,承包能源费用和运行费用;承诺为客户实施节能改造并规定节能效果;双方的经济利益来自于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和节能改造产生的节能效益;合同规定能源管理和改造服务标准及其检测和确认方法。如果EMCo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节能效果,应赔偿客户的相应损失。项目合同结束后,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企业享有。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较低、没有节能意识的企业,一般不采用。(4)改造工程施工型。企业委托ESCo公司做能源审计,节能整体方案设计、节能改造工程施工,按普通工程施工的方式,支付工程前的预付款、工程中的进度款和工程后的竣工款。该模式适用于节能意识很强、懂得节能技术与节能效益的企业。运用该模式运作的ESCo节能公司的效益是最低的,因为合同规定不能分享项目节能的巨大效益。这种模式的风险重要在实施节能工程改造的企业,因此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要求非常高。市场上往往有一些企业在某一项节能技术上有优势,但其他的配套技术不能满足用户需求。因此,这种模式目前采用还不多,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发展,节能服务企业最终会采取这种模式进行全方位服务。(5)能源管理服务型。此种模式是指企业委托ESCo公司进行能源规划,给予整体节能方案设计、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和节能设备安装调试。ESCo公司不仅提供节能改造业务,还提供能源管理业务。在节能设备运行期内,ESCo通过能源管理服务获取合理的利益,而企业所获得的收益为:因先进节能设备能耗降低而降低的成本和费用。对许多经营者而言,能源及其管理不是企业核心能力的一个部分,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方式是低效率、高成本的方式。通过使用ESCo公司提供的专业服务,实现企业能源管理的外包,将有助于企业聚焦到核心业务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升方面。能源管理的服务模式有两种形态:能源费用比例承包方式和用能设备分类收费方式。
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能源管理合同是上述五种方式之一或某几种方式的结合。对每一种付款方式都可以作适当变通,以适应不同耗能企业的具体情况和节能项目的特殊要求。但是,无论采用哪种付款方式,建议均应坚持以下原则:EMCo和客户双方都必须充分理解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对EMCo和客户双方来说都是公平的,以维持双方良好的业务关系;合同应鼓励EMCo和客户双方致力于追求可能的最大节能量,并确保节能设备在整个合同期内连续而良好的运行。
目前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仍是主流,节能量保证型项目迅猛增长,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纷纷涌现。而在分布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主要分布在建筑领域;节能量保证型项目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主要出现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医院、宾馆饭店和商业卖场。在时间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分享期限有延长的趋势,平均超过4.5年,最长超过10年;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的托管期普遍较长,平均超过10年,最长为15年。随着国内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不断成熟,目前开始出现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节能量保证型相结合、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能源费用托管型相结合以及租赁业务与合同能源管理相结合的复合型商务模式。
三、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及发展前景
我国是世界上能源消费大国,同时也是能源效率较低的国家,目前在能源用户中存在大量的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技改项目,这些项目完全可以通过商业性的以赢利为目的的合同能源管理(EMC)来实施。从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节能事业发展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合同能源管理(EMC)”这种节能机制同样适合我国的情况,我国已有的节能机构和潜在的投资者完全可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实施节能项目,并从中获得赢利和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是完成节能降耗任务的重要举措。
合同能源管理(EMC)在中国起步较晚,1997年才进入中国,相关部门同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共同开发和实施了“世界银行(WB)/全球环境基金(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第一次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并在北京、辽宁、山东成立了示范性能源管理公司,它们分别是北京源深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节能技术发展公司和山东省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任务是按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自此拉开了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序幕。“世界银行(WB)/全球环境基金(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的核心内容是:(1)利用世界银行和GEF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在我国引进、示范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市场节能新机制;(2)促进我国节能机制面向市场的全面转轨和节能产业化进程;(3)不断提高我国能源利用效率水平,有效减缓我国温室气体的排放增长速度,从而为缓解全球温室效应作出积极的贡献。
2000年6月30日,原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向全国发出《关于进一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通告》,并做了大量的宣传、培训工作。这一通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响应,随之涌现出许多新兴/潜在的节能服务公司(EMCo)。2003年11月,在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设立世行项目部为中小企业解决贷款担保的难题,并专门成立了一个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促进节能服务公司成长的行业协会――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EMCA是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行业协会性组织,也是国家发改委/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二期子项目执行机构之一。EMCA为民政部正式批准成立的非盈利社会团体组织,其目标是推广和发展以EMC机制运作的节能服务公司,有针对性地为新兴/潜在EMCo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援助,帮助他们建立与提高各方面的运营能力,促成更多新EMCo的建立与发展,并最终形成我国的节能服务产业。EMCA在节能技术、节能项目运作、国家节能政策和规划、金融、财务、税务、法律等方面拥有强大的专家队伍和技术实力,并与美国、日本等国的ESCO协会、UNDP、UNEP、WWF、EVO等国际组织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世界银行的指导下、在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办公室的直接领导下,以宣传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机制为手段、以新兴/潜在节能服务公司(EMCo)发展需求为导向、以配合政府机构推动节能工作为依托、以建立和提升EMCA自身能力为根本开展工作;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并存,EMCA已逐渐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04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2004]30号) 要求2004年至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并提出七项综合措施,其中第五项为,要推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节约新机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融资担保等新机制,培育和发展节能节水技术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节能节水技术服务。2004年11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我国第一个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第二条指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以促进节能产业化,为企业节能改造实施全程一条龙服务。”2005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重点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第八条指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投资担保机制,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服务。”2006年4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办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第四条指出:“重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为千家企业节能改造提供节能诊断、融资、设计、改造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2006年7月25日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457号)指出:“培育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各级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拓宽服务范围,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在竞争中不断做大做强,在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为企业和用户提供诊断、融资、设计、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取得合理利润,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2006年8月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出:“开展能源审计,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自愿协议,电力需求侧管理等节能新机制,促进节能技术进步。”于2006年8月6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明确提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来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2007年6月3日颁布的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号)第十九条指出:“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2007年11月颁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3251号)指出:“健全节能减排服务体系,探索污染集中治理模式。组织专家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咨询和诊断,鼓励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中小型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咨询,并提供设计,培训,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完善相关政策,大力发展产业化,社会化,专业化的中小节能服务体系。”2007年10月28日颁布的、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2008年10月正式施行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这为中国节能服务行业提供了在公共机构节能中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据统计,我国“十一五”期间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节能服务公司由76家增加到782家,节能服务产业拉动社会资本投资累计超1800亿元。《“十一五”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报告》预计,“十二五”期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数量将从782家发展到2500家,节能服务产业将实现总产值3000亿元。节能服务企业的发展无疑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实践表明,在我国引进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实行合同能源管理,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国内外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
2010年是“十一五”的收官之年。2010年以来,合同能源管理再次迎来政策扶持的曙光,先是国务院将其确立为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对节能服务公司从事节能减排项目给予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2010年是合同能源管理驶入快车道的一年。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2010年3月17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了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加快节能服务产业发展,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四部委《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2010]25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创造了良好的政策和体制环境。《意见》强调,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同时,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意见》同时明确,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意见》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和强大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意见》还强调,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开展节能咨询服务。《意见》同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加强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要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规律的研究,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6月3日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央财政2010年安排20亿元,用于支持节能服务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实行节能改造。《暂行办法》规定,对节能服务公司以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其他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量下限放宽到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 《暂行办法》明确,对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公告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鼓励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并根据实施情况对备案名单进行调整。
2010年6月5日,我国首个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资交易平台在北京环境交易所正式上线运行,这也是社会资金进入节能投资领域的首个通道。这种交易模式允许节能服务公司对未来的服务收益进行转让,由第三方投资者购买,这样,节能服务公司未来节能收益能提前变现而实现融资。北京环境交易所董事长熊焰表示,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资交易平台旨在解决合同能源管理中的融资难问题,通过这个交易平台,可将节能服务公司未来的服务收益进行转让,以获得流动资金开展新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2010年8月9日,由国家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提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等单位负责起草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作为国家标准(标准号为GB/T 24915-2010)正式,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合同类型、技术要求和参考合同文本等。该标准的制定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这一节能服务机制实现节能降耗具有指导意义;对政府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落实有关激励扶持政策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标准紧密结合当前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新形势和政策导向,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通则》的出台为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相关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和奖励政策的落实提供了技术支持和依据,在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技术规范的同时,也为节能服务企业提供了基本操作指南。对欲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企业而言,《通则》显得尤为重要,《通则》将是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奖励资金申请的重要依据。总之,《通则》实施是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一件大事,需引起节能服务企业足够重视。
国家密集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客观上刺激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政策之后,有些地方政府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极为重视。2010年7月,《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正式印发。该办法对审核管理机构的技术资质、专业人员配比等均做出明确要求,对获得节能量审核资格的机构将颁发相关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2010年9月,《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正式,经过公开征集、机构自愿申请、专家评审答辩等环节,北京节能环保中心、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等5家单位被确定为北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2月30日印发的《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企业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该通知明确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些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将给节能服务企业带来实质性影响。一方面,具有完整节能服务产业链的企业将更加受益;另一方面,节能服务企业的盈利能力也将大为提升。
2011年3月14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公布了第二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共有523家节能服务公司入围,此次名单比第一批增加了62家企业。公告中提到,第二批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2011年1月1日以后签订并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都可以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2011年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完善能效标识、节能产品认证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制度。由此,节能服务正式升级为国家战略。
2011年5月4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十二五”期间,两部门从加强新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推进能效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机制创新等多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力争在推进建筑节能上有所突破。同时,《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还明确要求各地积极发展能耗限额下的能效交易机制,大力推广运用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创新机制。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以化石能源为主的能源结构难以改变,依靠新能源改变我国能源结构将是个长期过程。面对资源和环境的挑战,我国必须坚持节能减排优先的原则,加快对高耗能、高耗材、高排放、低效能产业的技术改造。为此,这期间,要积极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等有效的市场方式来推进节能减排。目前我国大量的已有成熟技术不能集成化使用,单个企业、个人使用成本过高。因此需要创新节能服务方式,将已有的节能技术集合起来,由节能服务商来提供系统性的解决方案。因此,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将成为“十二五”期间推动节能减排的重要抓手。上述系列政府表明,国家为增强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明显加大了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推进力度。摸着石头过河,是合同能源管理成长的必经阶段,随着节能市场的逐步成熟,一套能被节能产品供应商、节能服务供应商、能源用户和投资界所认可的商业模式会慢慢呈现。
2010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达32.5亿吨标准煤,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一能源消费国。而根据“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必须控制在42亿吨标准煤以内,这意味着未来几年内我国节能降耗的任务将十分艰巨。同时意味着未来我国节能市场潜力非常大。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充分发挥国内市场潜力是一个永恒的课题。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有利于促进投资,搞活内需,加速企业的技术改造;充分发挥节能服务公司的专业化功能,提高企业的节能减排意识。当前,我国政府正在积极全面落实节能减排工作,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要完成既定的综合节能指标,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来整合各项节能技术的运用,将实现能源管理从自我管理模式向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模式的转变,这种节能服务产业化的发展正日益显现出巨大的生机。合同能源管理及节能服务产业刚刚兴起,这一个市场有待培育。随着国家的大力扶持,合同能源管理必将进入发展的佳境。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及其推动的节能服务产业即将进入历史上“最好的时光”。当前我国步入了“十二五”的关键时期,节能减排工作也进入了攻坚阶段。为实现国家新的“十二五”规划目标,达到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双赢的良好愿望,共建和谐社会和低碳生活,需要我们携手并肩,共同努力。我们要发挥优势,抓住机遇,加快发展,为节能减排作出应有的贡献。在我国政府强力推进节能工作的政策背景下,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市场空间既大,节能服务产业作为一个朝阳产业,必将迎来蓬勃发展的春天。可以预计,“合同能源管理”此后的美好前景,将更加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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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上世纪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分为效益分享型、节能保证型、合作承包运营型。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用能单位和能耗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节能服务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
二、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历程
1997年,我国首次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由原国家经贸委其它国际组织成立了“世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该项目一期在北京、辽宁、山东三地成立了示范性的能源管理公司。2003年,项目二期启动。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世行项目部,解决中小企业解决贷款担保的难题,并成立了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近年来,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行业蓬勃发展,截止到2011年底,从事节能服务业务的企业数量将近3900家,其中备案节能服务企业1719家,实施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1472家,行业从业人员达到37.8万人。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被引进国内以后大大促进了国内节能企业的发展,很多节能企业由单纯的制造节能设备转变为节能投资,这在促进节能减排发展的同时也加快了节能企业本身的快速成长,更有很多企业将企业的重点发展放在了合同能源管理上,使得合同能源管理在引入中国后逐渐地适应了中国的能源环境,在运营上一步步地走向完善和合理,市场模式下发展起来的一批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在运用合同能源管理上趋于成熟。
三、我国煤炭企业的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现状
(一)煤炭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规模不大,较早引入合同能源管理的煤炭企业已开始获得收益
在国内较早引入合同能源管理的兖矿集团,在2007年就开始尝试这种节能机制。兖矿集团物业公司泵房和华聚能源公司济二电厂的输煤皮带改造,每年节电10万千瓦时,且仍在运行;科澳铝业公司的济三电厂、南屯电厂、电解铝厂的变频改造等项目也采用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济三电厂,单台一次风机变频改造,节电率达36%,全年节电收益为121万元。近年来,兖矿集团一直借助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进节能减排,效果明显。2009年,兖矿集团原煤生产综合能耗达到每吨3.90千克标准煤,低于山东省能耗限额标准23.52%,位居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
2009年,河北冀中能源集团在东庞矿运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该矿矸石热电厂1号炉二次风机进行变频改造,年节电量达48万千瓦时,年节约电费30余万元。这标志着合同能源管理首次进入河北省。
(二)相当煤炭企业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不积极,更倾向于自己组建节能服务部门
首先,在财务政策上,在合同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节能公司,客户只有使用权。合同期满后,设备才能成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这样,财务支出就遇到了难题。例如兖矿的合同能源管理经费最终以设备维检费来实现。其次,大多数的大型国有企业不缺少节能技改的资金,且并不相信节能公司是否拥有先进的技术,更倾向于自己组建节能服务部门。例如,神华集团组建节能环保专业化技术服务公司,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第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节能项目,一般需要节能服务公司提前垫付资金,但节能服务公司大多是中小企业,处于成长期,融资难。而节能服务公司一般都面临着项目开发周期长、短期获利能力差、负债率高、项目融资难等困难,他们认为客户能否真正按合同分享节能效益是一个很大的风险。这造成了拥有先进节能技术的大型节能公司不希望与信誉差的小型煤炭企业合作,而资金充裕、信誉良好的大型煤炭企业更倾向于用自有资金进行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只能作为一种辅助的方式。
四、我国煤炭企业的合同能源管理发展前景
(一)国内外节能减排潮流不可逆转
2009年12月7日至18日在哥本哈根举行的全球气候大会上,来自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达成了《哥本哈根协议》,共同致力于全球的节能减排工作。国务院总理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题为《凝聚共识、加强合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历史进程》的重要讲话,讲话中提出,中国是最早制定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是近年来节能减排力度最大的国家。2009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决定。
(二)国家规范政策法规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产业发展
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其中就规定在税收上给予能源合同管理产业发展的支持,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节能减排指标促使煤炭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加强合作
在2011年召开的两会上,国家“十二五”的节能目标确定,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分别降低16%和17%,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8―10%。煤炭行业作为高能耗行业首当其冲,节能减排压力很大,而在近年来煤炭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的先行者,例如兖矿集团、焦煤集团、冀中能源集团等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收益体现,将吸引更多的煤炭企业与节能服务企业加强紧密合作,以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
五、结论
合同能源管理以其节能效率高、客户零风险、节能有保证、投资回收短、并有助于客户改善现金流、提高竞争力等诸多优势在世界范围已得到了认可和推崇,但如何将合同能源管理逐步引进并运用在我国的煤炭行业,是一个长期的课题,虽然现阶段有着很多困难,但从长远看,合同能源管理在煤炭行业的应用是势在必行的,也是有着光明的前景的。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X702 文献标识码:A
合同能源管理(EMC)是西方国家兴起的一种节能新机制,它是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在我国还是一门新兴的商业运作模式,在城市照明行业只是在少数一些城市进行试点。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特点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用最成功的是大型楼宇空调设备的节能改造。事实上,单从电费的角度看,由于工业用电电费远高于民用用电,工业照明的LED替换市场潜力巨大。管理模式一般有进行灯具替代(LED、无极灯等)、配电节能设施等多种方式。合作模式则分为两种:一是对于每年节省的电费按比例由政府与企业分成,逐年返还,直至完成合同约定金额为止,通常在该模式下,合同执行周期较长;二是对于每年节省的电费,全额返回给LED企业,直至合同约定金额为止。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优点和不足
1、合同能源管理的优点:合同能源管理实质就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简言之,采取EMC模式,买方不用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即可“零成本”更换新的节能型设备。EMC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客户的接受门槛.。
2、合同能源管理的不足。
2.1对于设备投入方的设备价格无法精确评判,而对于各厂商的设备节电回报周期无法准确测算,因此只有通过实行试点的方式,通过市场运行模式进行招标,对节电效果,回报周期、后期服务、质量保障方式进行控制。
2.2对市场多种能源合同管理模式需要区别对待,需当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量力而行,尤其是灯具替代方式,由于LED路灯等新光源尚无国家统一标准且造价较高,因此面临后期投入维护资金大、维护困难(灯具光源更换受限)等现实问题。
3、LED路灯合同能源管理用于路灯改造存在的问题。
3.1基准值难以确定:路灯改造涉及范围很广,一般一个城市整体改造动辄数千盏数万盏,分很多组分别计电费。每月的电费总额受季节、亮灯时间、坏灯数量、电压波动、线损、新增灯具等因素影响差别很大,造成用电量基数很难确定。基数不准,节电量就无法准确计算。
3.2改造后每月电费统计困难:LED路灯改造后每月电费统计同样困难,而且工作量很大,浪费人力物力,操作难度大。
3.3动态变化:由于道路建设的不断发展,路灯也在不断变化,这种动态的变化更增加了统计工作的难度。
三、采用LED路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可行性分析。
以徐州市为例采用LED路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作一简单分析,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适合EMC模式。
1、从项目的规模上来看
1.1 2008至2012年,徐州市复兴路、解放路、中山路、淮海路等主干路和次干路路灯已全部进行了更新改造,改造后路灯采用了变功率节能技术和高效灯具,如全部更新改造成LED路灯显然是浪费,在某种程度上反而与政府节能的理念相悖。
1.2进行路灯改造时我们采用高光效的高压钠灯及变功率镇流器,在后半夜将250W变至150W(400W变至250W)达到节能目的。在一些二级城市,每晚过零点之后,路灯往往隔一盏才亮一盏。从节约的角度看,电费因此会省掉一半。
1.3在部分电压较高的路段安装路灯专用节电柜57台,取得了一定的节电效果。
从以上三点来我看,即使采用EMC模式,EMC项目规模也较小。从EMC模式执行来看,意味着投资回报期,将拉长。对于LED企业而言,越是节约的地方,反而越不适合EMC模式。
2、从LED路灯在道路照明的应用上来看
根据市场调查及部分城市对LED路灯应用的实际情况反馈,发现大功率的LED路灯灯具与传统光源路灯灯具相比,优势不大,主干路达不到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中照度的要求,其所谓的节能也是以牺牲道路照度为代价的。扬州市原来是全国“十城万盏”首批应用LED的试点城市,计划安装LED路灯5万盏,2010-2011年经过比选选择了3家较高知名度LED企业的产品,安装了近2万盏,经过近两年运行及通过了解测试数据来看,LED产品光衰严重,有的道路1年光衰甚至达到20%以上,现扬州较宽的道路已不再使用LED,现阶段LED用于道路照明还有待发展和成熟。
3、从现阶段LED路灯照明合同能源管理回收周期来看。
现阶段LED路灯使用寿命行业通常为3万小时,也就是可达到7年,考虑光衰的情况下,3年左右就达不到道路标准要求的照明效果,真正寿命也是就是3年,且最终EMC公司回收期满后留给我们的将是一批到期不能使用的报废灯具。2012年徐州市更新改造主干道路灯约1500盏,我们就以用120W LED路灯替换250W高压钠灯为例,来实际计算一下只进行灯具替换的情况下采用EMC模式改造1500盏高压钠灯的成本回收情况。目前LED路灯灯具报价普遍约20-30元/瓦,有的厂家甚至更高,我们以20元/瓦为标准,110W LED灯为每盏灯2400元,1500盏投资约330万元,250W钠灯以900元计,投资为123万元,与LED相差207万元。
3.1按厂家理论值计算:高压钠灯250W全年电费支出=1500*250/1000*4150*0.87=135.39万元;LED路灯全年电费支出=1500*110/1000*4150*0.87=59.57万元;理论节电=135.39-59.57=75.82,理论节电率56%;节省电费全部交给EMC公司理论回收周期=330/75.82=4.35年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赵明表示,LED照明与合同能源管理最初的结合是从国家“十城万盏”试点项目开始的。当时,一个城市仅更换部分路灯就需要花费上千万元资金,没有哪个政府或市政部门愿意并且能够拿出这么多钱来做实验。在这样的情况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优势就体现出来了,它解决了LED路灯示范工程投入大、风险高的问题,也保障了生产、消费和金融三方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实现了“政府、企业、公众”的三方共赢。
在LED照明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过程中,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也采取了积极地扶持和鼓励政策。《广东省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中指出:未来三年,广东全省范围内将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EMC)为内核,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支付节能收益为杠杆,以公共照明领域为突破口,强力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实现节能减排和LED产业发展的综合目标。全国首个成熟应用于高速公路主干道的LED照明项目——深圳高速公路LED照明工程顺利竣工验收,广乐、博深等新建高速公路LED照明示范工程建设全面启动。截至目前,广东省安装LED路灯超过30万盏,示范路段3000多公里,应用规模居全国前列。另外,安徽省铜陵市、福建省南安市、山东省临沂市、湖南怀化市、浙江省宁波市的LED路灯绿色照明改造项目都采用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企业“不花钱”完成节能改造
作为青岛市政府参股并批准成立的,国家发改委备案的专业节能服务公司,青岛华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相关的项目资金、项目策划方案及售后服务等。在日前召开的用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推动绿色照明节能减排事业新闻会上,青岛华通集团总经理、华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姜培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用能单位“不花钱”就能完成节能改造。
居业:姜董您好,您能介绍一下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吗?
姜培生:简单地说,就是用能单位拿节约下来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改造的投资。如果节能改造的投资是由节能服务公司事先支付的话,在合同签订期,用能单位按照未节能改造前的能源花费支付给公司,公司赚取节能后的差价,如青岛华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用能单位签署节能改造合同来实施,那就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它的好处就是用能单位无需直接投资,可规避投资压力和风险。用能单位可放心大胆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采用世界上最为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对自己的技术装备进行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一般合同期为3~5年,但是对于投资量比较大的项目,如城市路灯的改造一般为8~10年。
居业:作为一个实行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司,我们所推出的技术和产品是否成熟和可靠?
姜培生:这个理由其实是显而易见的,一个负责任的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一方面为社会负责,另一方面也是对自己公司负责。为社会负责任就是要将市场上形形的节能技术和产品进行比较精选,选出最可靠实用的技术和产品向社会推荐,为社会负责就是为自己负责,这一理念在EMC模式中体现得淋漓至尽。
居业:那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何优势呢?
姜培生: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优势之一就是人才队伍的优势。节能服务公司一旦研究开发某一领域市场,就会组成团队对该领域的技术发展过程、该领域的企业现状、该领域的市场环境进行全方位的考量,从中选出可以合作的伙伴。比如在LED照明方面,我们对该领域的技术、企业、市场做了全面调研,最终选定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整个团队是由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省从事LED产业的精英组成,而且该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许多国内国际发明专利。还有就是产业链垂直式管理,在LED产业中也就是前端、中端、后端都是该公司一气呵成,从而奠定了公司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居业:EMC在商业运作中又有何优势?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内涵与意义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是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机制,其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基于这种机制运作、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EMC―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是一种适合当前形势的商业运作模式,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包括从能源审计、项目设计到工程实施、节能确认等一全套服务。目前,合同能源管理覆盖的行业很广泛,从基础设施建设到制造业,从石油化工行业到纺织业。
据相关部门预计,今年中国的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有望达到800亿元,增速保持在30%~40%,未来行业市场容量有望高达4000亿元。所以,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当前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有力措施,也是倡导低碳经济和建设两型社会的客观需要。
被引入中国后10余年的时间里,合同能源管理已被证明是一项“多赢”的节能模式。首先,节能服务公司服务的客户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以此带来的风险,并且可以更快的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既减少了能源成本支出,又建立了良好的绿色企业形象,提升企业竞争力;其次,EMC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收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回利润;另外,投资机构也可以从这一商业活动中得到投资回报。从宏观层面来分析,合同能源管理有助于用能企业专注自身主导产业的发展,实现产业升级及低碳转型,也有助于公用事业节能减耗,减少财政支出,同时也带动了诸如融资租赁产业、金融服务业、节能设备制造业、信息咨询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总之,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有利于促进投资,搞活内需,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我国现在处于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持续紧张的大环境下,基于市场运作、受利益最大化的驱使,节能服务企业会不断寻找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所以,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商业模式在我国存在着广阔的节能市场。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加上不断完善的政策出台来推动这一产业的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将成为低碳经济的代表产业之一,我们也将迎来低碳经济、低碳社会的新时代。
二、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现状与问题
1998年,在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下,我国实施了“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分别在北京、山东、辽宁成立了3个示范性的节能服务公司,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引入国内。10年来,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发展。到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约502家,共实施节能项目4000多个,总投资280亿元,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节能服务产业从业人员由2008年底的6.5万人增加到11.3万人,增幅达74%。 但是在这些成就的背后,我们还应看到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阻碍:
1.意识不强
在国外,“合同能源管理”是在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尤其在北美和欧洲,现已形成庞大的节能产业。有资料显示,国外在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后的项目平均节能可达到30%。相比之下,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很多人都不理解这一新名词,有些企业节能意识薄弱,加上缺乏法律、政策等手段的约束,往往只从自身的短期经济利益来考虑,认为“节能”和“经济利润”不可共存。所以,虽然政府在努力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良的发展环境,但公众认识还需要一个过程。
2.融资困难
这是节能服务公司面临的一个非常大的挑战。来自科技部的一份资料显示,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有92%面临融资困难。原因主要有:节能服务公司建立的年限短,规模小,如果从银行贷款,并没有固定的有形资产作为抵押,能做抵押的只有未来的收益,且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评估部门尚不熟悉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所以很难获得银行贷款;节能企业的投资收益回报时间也较长,一般要5年甚至更久。当企业的自由现金流不足时,很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尽管事实证明大多数节能公司业绩优良,但实施项目初期的融资瓶颈很难让他们增强公司的影响力。这样节能服务公司就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融不到资,就无法扩大公司规模、增强品牌影响力,当实力无法增强时,在融资上面临的问题就越难解决。
3.发展不规范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被引入中国的时间并不长,还没有形成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发展模式,所以还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
首先,市场诚信不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较大,这方面缺乏法律保障。包括合同的严肃性,合同中的比例分成纠纷等。其次,规模较小,自有资产不足,实力差,难以适应当前推进节能工作的需要,另外,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节能服务公司少,所以影响力也较小。
4.标准不清晰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被看好的节能模式,在我国发展的过程中,行业技术标准却不明确,如技术专利的设立标准、节能设备的使用标准和节能效益的评估标准等。因为没有整合各方的需求来为这条产业链上的企业提供一种可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所以并不利于技术专利的共享、项目实施的资源分配,这也是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进程中的一大阻碍。
三、推进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快速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针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面对的问题,应从以节能服务企业为中心,与之相关的各产业来综合考虑,不断加强节能意识,完善节能服务模式。
1.加强节能意识,构建节能服务平台体系
在能源紧张、节能减排日益重要的中国,首先需要加强的就是节能意识,尤其是重点用能企业、大型商务楼宇和公共机构这些高能耗单位,并鼓励他们逐渐认识和理解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商业模式,选择合适的方案对企业进行节能改造。同时,政府应着力构建节能服务平台体系,充分发挥能源主管单位和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等这些中介组织的作用,利用网络、报纸等公共平台来宣传合同能源管理,让公众对这一机制有更深入的了解。
2.发挥政府示范作用,把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纳入政府采购
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是一种非常适合在政府采购中推广的节能机制。政府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可以减少公共财政的支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提高能源效率。更重要的,这一模式的推广和实施有利于政府机构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引导行业节能工作的开展。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因为它是一种新型的科技服务采购,同时包含了工程、货物、服务等内容,不同于一般的货物采购,所以还需要研究制定相应的规则制度来推动其发展。
同时,采购过程中,还要注意实现采购机制和运营机制相结合(即把后期的运营成本也考虑在内)、解决零余额账户的问题(即财政划拨给预算单位的资金,在结算时如有结余,应全数返回国库,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打击公共机构节能的积极性)。
3.完善贷款制度,不断推出创新型金融产品
政府应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节能减排的资金来支持金融创新,可以促进金融机构更好的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支持。设立专业化的节能项目担保基金和相应的运作机构,建立、完善以担保基金启动银行贷款的节能融资中介机制。
各金融机构也要及时制定一些切实措施,推出创新型金融产品,对于其中可行的模式,要加以推广。例如,央行拟在银行、节能技术服务公司和节能业主企业三方中推广保理(保付) 融资业务试点。由于保理业务基于服务合同中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节能服务公司就可以将应收账款作为债权抵押给银行,进行债权抵押贷款,节能业主企业则向银行还款。项目完成后,银行再向节能服务公司放款。上海一所银行以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实施服务合同的未来收益权作为还款来源,发放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贷款资金实行封闭使用,专款专用,通过对回笼资金的监管及第三方信用担保实施双重保障。该银行将这一信贷产品称为订单融资。
其实,除了信贷产品,与合同能源管理关联的衍生品交易也可以考虑,比如碳排放权现货和期货。还可以以“碳券”的方式广泛募集节能资金,设立专门的“碳券基金”用作节能减排项目的投资和信贷担保基金,促进节能减排投资进入资本市场。
4.促进规范发展,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标准
针对节能服务企业规模小、实力差的问题,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另外,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应加紧制定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完善行业规范,为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大力推广提供有效的技术依据和保障;另一方面,设立一批质量比较好的节能实验室或认证机构,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技术水平、可信度(实力)进行评估,也对节能经济效益进行评估,提高企业信誉度,避免出现在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和投资机构之间互相不信任的情况,促进节能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此外,节能服务企业还应通过系统持续性的培训、海外学习、技术交流等方式来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同时不断引入新设备和新技术,提高节能技术。
5.推广合理机制,实现节能社会化
除了一些高能耗企业、公共机构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对象外,普通住户家庭的节能也应被重点提出。因为老百姓购买或者更换节能产品的成本较高。所以,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说,节能的群体效应也是很高的。可以以社区为单位,在不降低生活品质的前提下,在普通住户家庭中宣传节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选择合理的方式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大家购买节能电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节能的社会化。
6.组建合同能源管理联盟,完善节能服务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个多产业参与其中的复杂商业模式。组建合同能源管理联盟,将为各方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沟通平台,这一联盟应包括节能材料供应商、节能设备制造商、金融保险机构、工程安装公司、检测机构、工程设计公司、招标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合同能源管理价值链的所有主体。同时要注意从宏观环境、产业环境和企业环境各方面不断完善节能服务模式,使之能更快速更健康的发展,为发展低碳经济和建设两型社会贡献应有的力量。
参考文献:
[1] 高达4000亿,合同能源管理“豁开”千亿蛋糕[N].中国经济导报2010-04-12
* 基金项目:福建省教育厅课题“基于能值分析的福建循环经济发展研究”(JA07045S)的研究成果之一。
发展循环经济的道路是我国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战略选择。然而发展循环经济在我国仅是刚刚迈开步伐,仍然面临着资金短缺、技术薄弱、产业组织结构不合理(企业规模小而分散)、风险承担能力弱等问题。由此导致我国大量中小企业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达到经济增长的目的,难以自觉地实施循环经济战略。一种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节能管理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实施循环经济战略具有现实可行的借鉴意义。
1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内涵
20世纪70年代世界石油危机时,一种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在西方发达国家中逐渐兴起,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这一新机制在北美、欧洲、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逐步得到推广和应用,在这些国家中出现了基于这种“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国外称ESCO,国内称EMC),并且其发展势头十分迅猛,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等国,EMC已发展成为新兴的节能服务产业。
所谓“合同能源管理”,就是通过与愿意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的企业签订服务合同,为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或融资,向用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项目设计、采购、施工、管理节能量检测等一条龙服务,以与用户分享项目运行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方式收回投资和取得合理的利润。根据合同规定,在合同结束后,设备的所有权和节能效益全部归企业所有。节能服务公司(EMC)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公司,在实施节能项目上具有资金、专业技术服务等多方面的优势,而对于用户(企业)来说则具有“零投入”、“零风险”和“7个保证环节”特点,因此这种管理模式又被成为“007”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节能服务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作为一种新兴的节能服务产业,同以往的节能方式相比,它销售的不是某一种具体的产品或技术,而是一系列的节能“服务”,是一种基于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新机制。
1997年,我国政府(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与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 (GEF)共同实施了“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该项目运作以来,在国际专家的帮助指导下,按照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经营业务,已在众多的行业为客户成功地实施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仅客户(企业)得到节能降耗,示范EMC也获得盈利和稳定的发展。实践说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我国是可行的,并为广大企业所乐意接受。
2基于市场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特点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模式和节能投资机制,以市场行为推动企业进行节能改选,在节能增效方面减少政府的行为,在运行模式方面具有显著的特点:
2.1 节能服务公司是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运行主体。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EMC,是纯商业性的经济实体,不具备任何政府色彩,与我国现有隶属于地方政府的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有本质区别。EMC通过为客户企业实施节能项目并分享项目实施后的节能效益来赢利和滚动发展,如果节能投资项目失败或不能取得合同中预期的经济效益,则EMC的回报将大大减少,甚至不能获得任何回报乃至于亏损。
2.2 技术优势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运行前提。由于EMC公司须向EMC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又一般只是通过分享节能项目的效益获得回报,因此EMC帮助客户开展的节能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是成熟的,设备是规范的,并具有足够的成功案例。EMC公司对人才要求很高,需要节能技术、投资项目管理、经济和财务分析、金融等各方面的专家,并且EMC以承诺保证不影响生产情况下实现节能效益为前提,如项目不能实现预期的节能量,EMC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此,对客户来说,项目的技术风险趋于零。
2.3 多赢局面是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追求目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涉及该业务的各方(EMC、客户企业、银行、节能设备提供商、工程施工单位等)创造了一种多赢的局面,介入的各方形成了基于共同利益的合作关系,成功实现节能量成为相关各方共同的目标和努力方向。借助一个节能项目的成功实施,EMC可以实现它的利润,客户也可通过EMC获得部分或全部项目融资,以克服资金障碍。
2.4 全方位服务是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运行保障。合同能源管理可解决客户开展节能项目所缺的资金、技术、人员及时间等问题,让客户以更多的精力集中于主营业务的发展。EMC不仅提供常规的节能技术服务和项目管理咨询服务,而且更主要的是,还可根据客户情况,直接投资于其节能项目,或通过能源管理合同抵押、资产证券化、BOT和融资租赁等项目融资方式,为其提供融资服务,形成节能项目的效益保障机制、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促进产业化、充分体现了全新的社会化服务理念。
3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启示
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特征,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率”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其实质是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来实现最大的发展效益。发展循环经济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资金、技术、运行机制及制度等软硬环境的强力支撑才有可能实现。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对能源系统改造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客户服务,克服了我国企业目前在节能工作上面临的诸如节能投资意识不强,节能投资资金不足,节能项目系统效率不高以及节能投资服务跟不上等一系列障碍,以促进全社会各种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节能项目能普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于循环经济市场化,促进企业践行循环经济的理念有着现实的借鉴意义。
3.1 借鉴EMC运行模式,建立循环经济服务中介。合同能源管理之所以受到各国政府和企业的青睐,是因为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能够同时带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方面的效益,可谓一举三得。EMC公司在企业的节能改造实际上起到一种中介服务作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企业来说,特别是对高能耗的企业来说,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不仅可以使企业的生产设备得到最有效的利用,而且可以降低能耗,把浪费的资源重新“找”了回来,降低了生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
对于发展循环经济来说,也存在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者兼顾的潜力。然而目前,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专门的中介服务组织机构还很少,并且这些中介服务组织在资金、人才方面还十分欠缺,使得发展受到了限制。因此,一是要加快建立专门的情报服务机构,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及时提供国内外的相关信息和服务,并为政府制定法规政策和企业制定环境管理策略等提供决策依据和服务;二是积极扶持一些在资金和技术上有优势的企业成立循环经济服务公司,这类公司的建立基于全新的工作运行管理机制――类似“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以市场经济管理机制作为循环经济服务公司的运作机制,其发展资本取之于各企业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潜力挖掘,以营利为激励,以市场为动力,以经济为标尺,促进企业自觉发展循环经济。当然这类公司的成立和运行存在着相当大的困难,因而政府应从政策上对其进行鼓励和支持,促进其发展。
3.2 借鉴EMC融资模式,吸引发展循环经济资本。以盈利为直接目的的EMC,具有资金整合的能力。“合同能源管理”回报率一般可达到30%左右,这不能不吸引众多国内企业开始积极投身其中,而世界银行和我国行业主管机构目前也在努力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担保机制,为新节能服务公司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信贷和担保支持。再加上一些节能领域的国际巨头对我国这一市场的跃跃欲试,形成了巨大的节能市场。
在发展循环经济中,政府、银行、企业、民间资本可以借鉴EMC的融资模式,精心培育市场,吸引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具有资金和技术上优势的企业前来谋求发财之道,进行减量化技术改造,使企业产生的各类废弃物朝着生产与利用的链环流动,转变为再生资源。政府作为主导,利用财政资源来推动,并且在政策上倾斜,使众多的投资者融入循环经济圈中,银行和保险积极参与到循环经济圈中,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资金保证。企业通过能源管理合同抵押、资产证券化、BOT和融资租赁等项目融资方式,积极吸引各方资本参与循环经济发展。
3.3 借鉴EMC技术整合,加快循环经济技术攻关。EMC具有技术整合的能力,对于节能设备制造商、销售商,以及节能技术拥有者来说,一方面,可自行建立、运作这样的企业,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作为营销自身产品、技术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也可与这类企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通过遍布全国的企业网络推广自己的产品、技术,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互惠互利,共同开发节能市场。
引进先进的技术和工艺,是发展循环经济至关重要的一个链环。没有技术上的可行性,或在现有技术水平下循环利用资源的成本很高,则循环经济就没有经济上的可行性。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循环经济发展中延长产业链相关技术、“零”排放技术、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术、可回收利用材料及其回收处理技术,特别是降低再利用成本的技术等,这些突破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的攻关,可以借鉴EMC的技术整合模式,专业攻关,优势互补,产生规格效益。积极建立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清洁生产中心的作用,及时向社会有关循环经济的技术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
3.4 借鉴EMC服务模式,创新循环经济服务机制。EMC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可以形成节能项目的效益保障机制、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促进产业化、充分体现了全新的社会化服务理念。在发展循环经济中,企业携手联动,构织循环经济链环,共同实现双赢。对产生固体废弃物的企业来说,把更多的废弃物投入到这个链环之中,就意味着企业要支付更多的处置费用。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从减量化的目的出发,积极引进先进的工艺和技术,推行全过程的清洁生产,使废弃物降低到最少程度。而对于消化废弃物的企业来说,通过循环经济链环运转,使各类废弃物转变成具有丰厚利润的新产品,也给企业赢得可观效益。在这双赢的局面下,建立以企业的“3R”目标的全新的社会化服务机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动企业自觉实践循环经济发展理念。
参考文献:
(一)合同能源管理及其基本运作机制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项目投资机制“合同能源管理”(EMC)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而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这种节能投资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的“能源服务公司”(ESC)的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欧洲等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合同能源管理已经发展成为新兴的节能产业。
合同能源管理是新型的市场化节能的商业运行模式,是指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ESCO)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按照合同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全新的服务机制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其基本运作机制是: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能源系统诊断、节能项目可行性分析、节能项目设计,帮助项目融资,选择并采购设备、安装调试、进行项目管理、培训操作人员、合同期内系统设备维护、节能量监测等“一条龙”服务,然后与客户共同验证项目的节能效果、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最后,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回收项目的投资和获得应有的利润。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改造的全部技术风险和投资风险。由此,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来实现企业的技术和设备升级,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节能服务业的运作模式,其特殊性在于它销售的不仅仅是产品或技术,更重要的是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节能服务,具体包括“能源审计、节能改造方案设计、施工设计、项目融资、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及调试、维护与运营、节能效益保证和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九个方面。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运作模式
综合国内外实践,合同能源管理主要包括五种运作模式,即“节能量保证支付型、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托管型、改造工程施工型和能源管理服务型”。目前,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仍是主流,节能量保证型项目增长迅速,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近几年开始纷纷涌现。在行业分布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主要应用于建筑领域,节能量保证型项目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而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主要出现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医院、宾馆饭店和商业卖场等公共场所。在时间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分享期限有延长的趋势,平均超过4.5年,最长超过10年;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的托管期普遍较长,平均超过10年,最长为15年。随着国内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不断成熟,逐渐出现了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节能量保证型相结合、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能源费用托管型相结合以及租赁业务与合同能源管理相结合的复合型商务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产业中典型的创新模式,也是目前节能产业发展的主导方式。合同能源管理作为节能设备生产企业和用能单位之间的一种节能效果契约,它的精华之处在于从理论上解决了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动力不足的问题,创造了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从而促进了节能设备产业和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
二、我国节能服务业发展的现状及特点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引入始于1998年。为履行对联合国《全球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承诺,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WB)和全球环境基金(GEF)合作,于1998年12月开始实施“WB/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该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引进、示范、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立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项目的执行分为两个阶段:一期支持成立3个示范性的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国家级的节能信息传播中心,为项目提供技术援助;二期在一期示范成功的基础上建立更多的、各种类型的节能服务公司,并为他们的组建、运营和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培训服务和贷款担保援助,促使中国节能产业的形成。
“十一五”期间,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迅猛,产业规模不断壮大,从业人员日益增加,市场机制逐步完善。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节能服务产业产值达到1250.26亿元,从事节能服务业务的公司数量将近3900家,其中备案节能服务企业1719家,实施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1472家,具体情况如下。
(一)节能服务产业队伍迅速壮大
“十一五”期末,我国节能服务产业从业人员达到17.5万人,比“十五”期末的1.6万人增幅提高近10倍。节能服务产业队伍发展壮大主要归因于大批节能设备生产制造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从传统的设备销售走向全面节能服务,纷纷成立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如广州智光集团斥资2.5亿元成立广州智光节能有限公司,山东胜动集团成立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等。此外,节能减排的压力和节能服务市场的巨大商机吸引了一大批国内知名公司的积极参入,如神华集团成立了北京神华中机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军节能服务领域,新奥集团成立新奥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这些类型的公司从宏观上为合同能源管理上台阶、为节能服务产业上规模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
(二)合同能源管理生机蓬勃
“十一五”期间,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累计达683.95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2242.68万吨标煤,年减排二氧化碳6106.7万吨,与“十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量相比净增15倍。从市场分布来看,合同能源管理投资主要应用于工业领域,占总投资的71.7%,建筑和交通领域分别占总投资的26.3%和1.8%;从商务模式看,节能量保证型融资模式处于主导地位,占57%,节能效益分享型占32%,能源费用托管型占8%。随着国家出台相关财税激励政策的贯彻落实,节能效益分享型在工业领域将迎来较快的发展。
(三)“节能超市”成为节能服务业领域的重大模式创新
“节能超市”是北京理想伟业节能投资有限公司在借鉴国外节能服务业成功运作模式的基础上,2010年,在全国率先提出的全新经营模式,即建立像超市一样的节能服务综合平台,整合供应商与客户资源,推广节能产品和服务。节能服务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不同的客户有着不同的服务需求,而市场并没有一个可靠的信息中介,因此相应的节能服务提供商往往不能捕捉到这些商业信息,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行业的发展。“节能超市”模式正是针对当前“一对一”传统服务模式弊端的重大制度创新。在这一模式下,企业通过整合国内节能服务产业的优质资源,包括上游的厂家和中游的服务商,结成广泛合作联盟,打造出一个节能服务综合平台,为客户提供节能产品、技术、项目、资金、人才、服务等,满足节能的不同需求,从而弥补了我国节能服务业功能缺口,也是未来全方位整合我国节能服务产业链的重要模式。
(四)节能领域科技研发实力不断增强
近些年来,国内一批节能服务企业不断加大科技研发入,截止到2010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成立节能技术研究院、所、中心87个;取得国家专利1582项,其中发明专利317项;建立产业园区及规模化产业基地153座,形成年生产能力接近300亿元,其中获得国家和地方科技创新奖励资金5.2亿元,财政贴息资金11.8亿元。
总体看来,我国节能服务产业正处于高速扩张阶段,但节能服务产业规模较小、发展水平较低,完整的产业链条尚未形成,节能服务公司目前主要以中小型的民营企业为主。随着节能减排工作的逐步深入,民营在节能服务市场“一枝独秀”的状况将发生显著变化,多头竞争的局面开始显现。一方面,跨国公司纷纷进入中国节能服务市场,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也开始涉足节能领域。国内外大型企业的加入,改变了节能服务公司长期以来民营成分为主的特征,加剧了节能服务产业内部竞争的同时,也将带来新的理念新的技术和新的投资,有益于提高中国节能服务产业的总体水平。
三、我国节能服务业发展的瓶颈与障碍
(一)技术障碍:缺乏能够进行科学、客观度量节能效果的评价标准
当前,节能服务领域主要的技术障碍就是在节能效果的度量以及节能效益的分享上很难与用能单位达成共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节能效果上的技术问题及扯皮现象。这主要是由于:一方面节能效果的衡量存在一定困难,缺乏评价项目实施后节能收益的评价体系成为制约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因素之一;另一方面,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存在专业化不强的缺陷。一些节能公司节能技术不成熟或是对节能技术缺乏了解,使得用能企业对节能项目是否能达到预期效果以及会不会影响企业正常运作产生怀疑,也是目前我国在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过程中普遍存在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政策障碍: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和相关法律保障不够健全完善
1、缺乏有力的激励政策,不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当前,我国节能产业领域激励政策不到位的关键是没有与节能的环保效益挂钩,对能源利用效率低的企业或行为没有明显的惩罚措施。除部分高耗能企业从节省成本出发对节能有一定认识外,大多数企业因为能源占产品成本不是太高,没有节能的积极性。
2、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不利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现行公共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却存在着政策阻碍。一方面,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的单位没有支付节能服务收益的对应科目,节能服务公司开具的节能服务发票也不能视同能源费用入账抵扣,使得节能服务公司即使为政府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实施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也难以取得服务收益。另一方面,我国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政府机关、公用事业单位,每年的水电等能源费用都有固定预算,如果能耗开支今年降低很多,那么下一个财政年度该项拨款就可能被减少,因而大大降低了用能单位引入能源服务的积极性。
3、缺乏一整套完善的财税支持政策,制约了节能产业化进程
发达国家政府为了推动节能产业的发展,在财税政策的制订上给予了节能服务公司很大的优惠,例如,合同能源管理的资金来源有很大一部分是来源于政府贴息的节能专项贷款、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等,从而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节能服务领域。但是我国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节能服务公司还缺乏一整套完整的财税支持政策,导致节能服务公司自我积累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受到了严重影响,制约了我国节能产业化发展进程。
4、相关法律保障的缺失,无法为合同能源管理的开展提供有效的激励和管理
我国在1998年曾颁布《节能法》,虽强调了国家各部委和各级政府在节能工作中的监督管理职能,但对节能产业的推进形式和规范化却缺乏明确的表述,相关条款的可操作性也不强。例如,并未明确规定合同能源管理招投标必须的流程以及合同能源管理需采用的测试和验证标准,对于如何解决合同能源管理还款风险等问题尚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
(三)资金障碍:融资手段单一,信用担保机制薄弱
1、项目开发周期长,融资渠道单一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发周期较长,一般要在3年以上,要求节能服务公司有大量的资金用于周转,从而导致其近期获利能力较差。目前,对于我国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来说,除了接受世界银行的专项资金支持外,很多还只是依靠自有资金或者申请银行贷款这一间接融资方式,而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方式尚未得到充分挖掘,这与发达国家节能融资渠道和手段多样化形成反差。
2、缺乏信用评价机制,中小民营节能企业融资困难
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获得贷款担保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向中投保申请使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担保基金为其担保,但要获得该担保却并不容易。据统计,2008年底,在全国300多家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中,只有41家获得了贷款担保,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依然处在融资乏力的困境中。由于我国中小节能服务企业多为民营企业,支撑非国有经济外源融资机制的是一种横向信用体系,主要根植于社会成员的自律与相互约束,而这与现行的以国家信用为依托的纵向信用体系并不相容,从而导致金融机构对民营节能企业的排斥。
四、促进我国节能服务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政府激励机制,有效促进节能市场竞争
1、完善财政补贴政策
加大对节能服务企业的补贴,其补贴方式主要包括援补贴和奖励性补贴。援补贴是指在EMC项目实施前,政府可以通过评估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建议通常情况下达到项目改造投资的15%—30%。这样一方面显示了政府对节能改造项目的鼓励和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大力支持,在社会上形成一种鼓励节能的氛围,带动更多的实体参与EMC项目,另一方面能有效的缓解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资金缺乏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EMC项目的融资问题。奖励性补贴主要针对实施后取得成功的EMC项目给予的奖励,补贴的数额可以按EMC项目节能量的一定百分比来确定。
2、加大税收优惠政策
继续加大节能服务公司、生产和制造节能节电设备及产品企业的优惠政策,比如给予一定的企业所得税间接优惠政策,帮助企业降低节能产品的生产成本,从而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广这些节能产品及服务。
3、将节能改造费用列入公共机构的预算和采购
针对我国公立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给合同能源管理发展带来的壁垒,建议有关部门出台规定,将节能改造费用视同能源费用列入公共机构的预算和采购,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公立机构的能源费用实行固定额度预算制度,允许公共机构在不增加能源费用的前提下,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节约的能源费用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这样既解决了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政策壁垒,又可以有效提高能源用户的节能积极性。
(二)拓展融资渠道,完善综合性的节能融资服务体系
1、鼓励金融机构向节能服务企业贷款
为缓解我国节能服务公司融资难的问题,一方面,央行应强化“窗口指导”力度,并通过制定区域性货币信贷工作意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环保领域的信贷支持;另一方面,应尽快研究出台激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节能服务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资金,支持各类型金融机构不断开发创新出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的专项金融产品。
2、设立节能服务产业专项发展基金
以促进产业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政府和市场化投资机构相结合的运作方式,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聚合、引导和平台的作用,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债券融资和节能服务公司股权融资两方面入手,打造兼具孵化、扶持甚至担保基金、风险分担基金等功能的产业专项基金。
3、设立专业化的节能项目担保基金
节能项目担保基金分国家和地方两级,国家节能项目担保基金由国家财政出资,主要负责大型EMC节能项目的担保,同时作为地方一级节能担保基金的强大后盾。地方节能项目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出资,主要支持本地区的EMC项目,培育地方节能服务市场。
(三)建立节能行业标准,设立评估体系
建立权威认证机构,形成认证指标体系、资质等级和考核评级程序,形成认证制度;出台相关监管条例,明确合同能源管理运营规范;建立各领域节能服务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准入标准、强制性能效标准、节能技术标准、能源审计标准等。在行业标准缺失时,鼓励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发挥独立、公正、权威的评价作用。
(四)政府主导建立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机制
建议由政府牵头,设立服务于银行、公共建筑业主、节能服务公司、节能设备供应商、民众以及相关参与方的节能信息平台。信息平台的主要内容是建立数据库,包括公共建筑物数据库、节能服务公司信息数据库和节能技术数据库。公共信息数据库方便节能服务公司、公共建筑业主及EMC其他相关单位查询有关信息,实现资源共享,为EMC项目的投资决策、项目管理、实施过程提供参考。这不仅有利于降低各个参与方的搜索成本,而且可以减少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增加的交易成本,同时普及节能知识,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
(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参与者各方利益
有法可依是基于市场化要求的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基础。以立法的形式把合同能源管理确定为节能降耗非常重要的措施之一,并保证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能够使能源用户、能源企业等各方都积极的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法律完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运用法律手段保证节能服务公司投入的资金能够有效地回收;二是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节能产业的激励。例如,通过出台更多强制性的环保标准,让公共建筑业主或用能单位有更大的节能压力和动力,以保障节能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