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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规划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5-21 08:16:03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安全监理规划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安全监理规划

篇1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一、食品安全监管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内涵及意义

1、食品安全监管档案规范化管理内涵

在了解食品安全监管档案规范化管理内在之前,我们必需要明确食品安全监管档案管理的深刻内在。食品安全监管档案指的是我国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负责单位,在实行其监管职能的进程中所构成的一系列的文字和声像等记录资料。这些文字和影响资料真实反映了全部食品监管进程和食物安全状况,是总结上一阶段食品安全监管状况,施行下一阶段食品安全监管作业的重要依据。规范化管理指的是档案记载要完好、全面,不能望文生义、不能存在模糊不清的记载,要保证所记载的各项信息的精确真实,要保证档案中各项记载的完好性和全面性,要详细反映平常监管作业的真实状况。

2、食品安全监管档案规范化管理的作用

档案规范化管理的施行,可以保证档案中所记载的各项信息的真实,可以保证将食品安全隐患消灭在未然状态,也可以保证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化。同时,档案规范化管理的施行,可以让社会民众及时了解有关食品企业的信息,有利于发挥社会民众的监督效果,保证食品安全监管作业的顺畅施行。可以稳步推进食品监管作业的推行。

二、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的现状及影响

1、我国目前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接二连三的爆出社会食品安全问题。“苏丹红辣酱”、“红心鸭蛋”、“瘦肉精”等一系列事件的接连发生,已严重地危害了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8年发生的国家驰名品牌、免检产品“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更是让世人震惊。有网友无奈的嘲笑“中国人是要把元素周期表吃个遍啊”。据国家有关部门对水果、大米、婴幼儿配方乳粉、水产品、蔬菜、鲜肉等10种关乎百姓日常生活的食品的检测,发现不合格率接近10%。导致食品不合格的因素很多,有些因素直接威胁到我国的食品安全。如:食品添加剂不符合规定、成分含量不符合要求;卫生指标不合格、包装类食品标签不规范、水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比较严重。

2、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对我国的影响

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影响着我国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安全。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关系到每个食品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是关系到我国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不断曝光,食品安全问题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了我国公民的生命健康,降低了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程度,已经成为每个消费者的“心头大患”。同时,食品安全问题也对我国食品产业的发展造成了重大阻碍。不仅我国的公民对于食品行业的信任度降低,而且国外的许多国家也加强了对中国出口食品的检测,一些国家和地区甚至禁止进口中国食品。这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破坏了我国食品制造业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形象。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具体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为规范化管理营造积极良好的氛围

当时,在食品安全监管档案的管理工作中,存在这样一种表象,即工作人员对档案的认识不深入,对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因而,在食品安全监管档案管理工作中对各种资料的搜集和整理等不够认真负责,使得档案归档内容不一致,归档方式不一致,而且由于不注意保管,使得档案遗失和损坏表象严重。因而,必需要加大宣扬。能够通过当地的各种平面新闻媒体和电视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为食品安全监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创造良好的言论氛围和条件,加大对档案管理中典型的宣传,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职工充分认识施行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这样一来,就能强化有关人员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让他们自觉遵守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2、实施一户一档,为规范化管理奠定基础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肩负着对一切食品出产商和运营商施行监管的重任,为了保证每个出产商、运营商都归入到管辖的范围以内,对其施行直接监督,也为了响应规范化的管理模式,必需要施行一户一档。其指的是将每一个拥有行政许可的单位作为一户。将该户的监督次数、结果、投诉等资料进行汇总,构成独立的案卷目录。这样便于随时了解食品出产和运营商的实践运营状况,便于为其监督提供有针对性的材料。可以保证食品安全监管档案的统一和完整,是施行规范化管理极为要害的一步。

3、对监管档案文书进行统一印制,保证档案规范化

为了防止部门档案管理的紊乱,要印制统一的档案文书,并明确文档内容,让各监管部分依照统一的文书进行档案记载。因而,应该依照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和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各种检查规定等的法律法规需求,拟定有针对性的档案管理办法,包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分类普查档案表和巡检记载表,包含食物生产公司的安全承诺书等。并需求相关食品企业仔细填写这些表格和档案文书,然后由监管部门做好存档处理,保证食品安全监管有据可依、有迹可查。

4、明确档案内容,确保档案完整统一

为了让食品安全监管档案更统一和完整,应该对档案的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规定每份档案都要包含以下内容:各公司的食物生产或运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各种基本证件。还要包含日常安全监管部门的普查和记录情况,包含平常检查的有关文书资料和处理资料,以及各种举报资料、违法乱纪资料等。要将这些资料具体的记录到档案内,才能够保证档案的完好和统一。

5、明确档案归档程序,提高其管理质量

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中,还存在部分监管人员不能够依照归档程序进行一致归档的做法,影响了档案标准化管理。因而,必须要进一步清晰档案归档程序,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让他们把握准确的归档程序。督促他们在实际的工作中依照程序进行操作。要坚持以下程序:初步了解公司信息――填写公司食品安全情况普查表――填写日常巡检登记表(假如发现有食品质量问题,要下达有关的责令改正通知)――填写复查登记确认表(如没有质量问题,则无需填写复查表)。这是档案归档的一般程序,假如在监管部门的实践监管工作中呈现了涉及重大问题的安全问题,要编撰相应的质量监督重要情况报告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督促公司自查,然后还要仔细填写各公司质量安全主体职责核查情况表。要确保归档程序的规范,提高归档质量。

6、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

职业素养是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所谓的职业素质更多的是指职业精神。对档案管理人员来说,必须要对档案管理工作保持高度的热忱,只有这样,才能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为了培养档案管理人员的职业精神,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6.1应该引导档案管理人员正确认识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工作有其特殊性,长年累月的工作会让很多档案管理人员丧失工作的热情,在工作岗位上产生松懈心理,会呈现工作不积极,不愿意积极学习档案管理新知识的情况。为了克服这一现状,要加强宣传和培训,让档案管理人员认识到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让他们清醒认知本身所从事的工作对全社会的重要意义,让他们建立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鼓励他们认真对待本身工作,不断加强自身学习。

6.2加强教育

要经常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职业精神教育,让他们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在自己的岗位上脚踏实地的工作、仔仔细细的做事。此外,应该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要在档案管理人员中积极寻觅先进个人,以其崇高的职业情操感染其他档案管理人员,在档案管理部门构成互助互学的良好氛围,努力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职业精力层次。

结束语

食品安全一直是心系我国民众的大事,特别是近些年,随着毒饺子事件和红心鸭蛋等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爆发,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给社会民众造成了精神和身体上的双重伤害。因此,必须要注重食品安全监管档案的管理,克服当前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实现其规范化管理,为食品安全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胡占坤.浅析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问题[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6:156-158.

篇2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

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进口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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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司有关部门和车间领导的同意,非岗位人员不得进入本工段(检修人员例外),进出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2.位员工严格遵守认真执行上班前应穿戴好劳保用品,否则不准进入生产岗位,进入塔区必须戴好安全帽.

3.

班前班中不准饮酒,岗位上不准会客劳动纪律处坚持工作岗位安全规程,拒绝违章操作.

4.因工作和检修需要,需进行危险作业和动火作业时,必须先办理危险作业证和动火作业证,并按要求采取措施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5.严禁用铁块和石快等物敲击带压容器或管线。

6.使用软梯进入构筑物内,必须将软梯扎牢寄好,防止脱落伤人。

7.进行地下工房内操作时必须有两人以上进行,并佩带防毒面具,在有通风措施的地方要通风15——20分钟后方可进人。

8.对安全护栏,走廊,爬梯定期检查其牢固程度,对有损坏部位要及时维护防腐。对损坏的照明设备要及时更换。

9.安全监测仪表应每年检测一次。

10.任何污水处理设施不得丢入杂物或其他废弃材料。

11.为确保上位机对整个工艺过趁程的控制,严禁使用无关软盘、光盘、严禁在上位机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12.倒摔伤消防器材应培置齐全完好,并定期检查按期更换,做到人人会用,不得挪作它用。

13.

上下楼梯要注意安全,冬季要及时排除积雪和积水,以免滑。

14.严禁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必须找电工处理,非电工人员禁止拆修电气设备.

15.

严禁用水布放在轴承上冷却温度.

16.

机械在运转过程中禁止修理,严禁用抹布和棉纱擦拭转动设备的通风.。

17.?

B、.生产装置内产生含油废水的炉、塔、泵或换热设备等的围堰下水道出口处;

C、.隔油池的进出口处。

6)、全厂性下水道的干管、支干管的各区(装置区、罐区、辅助生产区)之间应用水封井隔开;水封井之间管线的长度不应超过300m。

7)、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内的下水道穿过防火堤处,应在堤外设阀门和水封井,此阀门只有当排水时才准打开,平时应关严。

8)、隔油池的保护高不应小于0.4m。且应有防止污油溢出的措施和蒸汽灭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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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总监;安全监理、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A

1、前言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问题一直是比较受到关注的问题,在建筑工程现场这个比较复

杂的场所,加强建筑工程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可以消除不必要的安全事故,减少人员伤亡

和经济损失,从而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当前一部分施工企业存在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安全防护技术落后、安全

经费投入不足等问题,给现场安全监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总监如何针对上述问题,做好安

全监理工作,取得安全监理实效?本文结合笔者监理工作的实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

作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2、规范安全监理,提高安全责任意识,

由于环境、施工特点、施工机械、设施、人员等复杂因素,现场会形成较多的安全隐患,

而隐患的形成对安全事故一触即发,事故一旦发生,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将带来严

重影响,甚至不可估量。因此作为总监理工程师,一定要树立高度的安全责任意识,明确安

全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安全管理条列、规定和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监理,监督规范施工行为,

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严把施工前期的安全管理是工程安全顺利实施的保障,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管理:

3.1制度管理

总监理工程师应先根据合同和监理规范的要求,主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的编制、安全监

理工作流程的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安全监理方案

等的编制,配备合格的安全监理人员并形成安全监理组织网络,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总监应负责组织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特别审查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安全施工措施是否完善,并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专

业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字批准,审查总包单位确定的专业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

证,审核施工单位安全防护费用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

3.2人员管理

总监理工程师要组织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审查,要保证施

工现场的管理和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上岗资格证,如在施工现场从事起重、焊接等特殊工种

的人员,一定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允许上岗,以此来避免施工单位在人员管理上的混乱,

避免非特殊工种的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带来的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总监理工程师也应按照监理公司要求应对监理部成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

全监理意识。

3.3设备管理

机械设备则是重要的物质保障,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方面都

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在施工现场采用的机械设备都要良好状况,尤其是一些大型的机械设

备,其结构庞大、结构复杂而使用起来所产生的危险系数也就越大。因此总监理工程师一定

要组织好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按管理程序如安装验收、检测、使用登记备案等环节全

过程监督,并在使用过程中监督检查施工机械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机械不带病工作。

3.4环境管理方面

工程项目所在地周边环境和工程施工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应运用自

身专业知识和安全管理经验,在施工前组织评估施工环境中存在的安全影响因素,评估的主

要内容应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是否影响周边环境安全;地下管线对施

工的影响;基坑施工对周边建筑物和设施的影响;施工中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

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程度等。总监理工程师应分析判断各种环境因素对施

工产生的影响程度,组织研究制定应对措施,防范施工安全风险。

4、施工阶段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1督促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核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

工,确保施工符合方案所确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中如发现有违施

工组织设计和方案内容和强制性标准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4.2基础施工阶段重点安全管理

总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经过主管部门审批的开挖方案、基坑支护方案、拆除方

案等施工,并严格遵守“先撑后挖、分层开挖”施工程序。安排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和监理

员现场巡查施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要安排监理员旁站。注意

开挖过程中支护桩附近留土,不使基坑卸载过快引起变形;注意顶部堆载或振动造成滑坡,

避免由于施工不当、超挖、支撑设置和拆除不正确等造成滑坡,应及时收集基坑监测数据,

发现异常,及时联系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遇突发事件,立即督促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救。

4.3主体施工阶段主要安全管理

4.3.1脚手架工程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在建筑工程使用较为普遍,总监理工程师要组织专业监理人员监督好

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如审核脚手架设计计算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避雷装置的

设置,整体提升脚手的安装验收、检测程序化管理等等。施工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安全

监理员旁站监督安装施工并定期检查作业情况,现场脚手架应实行动态管理,所有更改搭拆

都必须向总包申请,监理批准执行;督促施工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制止和杜

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完善防护措施和提高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素质;禁止乱搭乱设现

象和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严格监督按规定程序和方案要求进行安装作业,按规定监督和

组织好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检查验收工作。

4.3.2模板工程。

模板工程中高度大、跨度大、荷载大的模板支撑具有搭设难度大、危险性较高、危害程

度大等特点,安全监理中应重点监控,施工前除编制专项方案外,对超过一定规模的模板工

程,应按规定督促组织专家论证。施工中应重点检查立柱间距、水平支撑、纵横向剪刀撑间

距应符合方案要求;搭设模板承重架所用的钢管、扣件进场后应按要求进行抽样复试,如测

试结果不合格,必须更换钢管或扣件;现场搭设质量控制首先应对搭设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

审查,其次应检查搭设是否按批准的方案内容进行,最后应检查立杆、扫地杆、水平杆、剪

刀撑的搭设、各部位扣件的数量是否符合构造要求;控制模板上的施工荷载和堆放不均。搭

设安装完成后,应按规定组织各方验收,验收中应采用必要的检测手段和工具,不符合方案

要求,不得使用。

4.3.3高空作业

总监理工程师要组织重点检查安全网、防护栏和安全门的设置;洞口作业应检查洞口标

志、防护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及其他防坠落措施的设置;悬空作业应检查工作面是否有

牢靠的立足点,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吊篮、平台及塔架等是否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高空作

业人员的防护用具和防护设施。

4.3.4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总监理工程师要组织电气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临时

用电专项方案,保证该方案是由电气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以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批

准,方能允许实施。安排监理人员巡查,现场应重点检查施工用电的布置要按方案规定进行;

检查作业人员电工上岗证书,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严禁无证

操作;严格按规定实施。作防雷接地的电气设备,必须同时作重复接地。严禁使用老化、破

皮、漏电的电线和电缆;架空线路应设在专用电杆上,敷设时应有绝缘保护;配电箱内要有

标记,进出线从专门口子进出,有门、有锁、有防雨措施;机械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应督促监理员定期检查漏电保护记录和电器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5、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作为总监理工程

师首先就要树立高度的安全管理责任意识,要求监理人员从工程的开工前期就做好安全监管

工作,将安全监理落实到施工每个细节上,确保安全监理规范化,这样就能消除各种安全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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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大环境趋好 监管风险趋大

自新规施行以来,我国港口危货管理的现状如何?“总体上看,我国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的大环境得到了逐步改善。”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安全与应急中心总工谢天生告诉记者。

他介绍,在新规执行的这两年,各级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加强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完善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初步建立了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相配套的法规标准体系,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得到了落实,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安全状况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善。

“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关监管工作可以掉以轻心。”谢天生说,“随着危险货物水上运输量的快速增长以及监管职责的移交,我国港口危货监管风险也在加大。”据《全国交通运输统计资料汇编》数据显示,从2003年―2014年我国港口液体散货吞吐量从4.55亿吨增长到9.48亿吨,增长一倍,年均增长率约为10%。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谢天生预测,我国港口液体散货吞吐量还将保持适度增长,但增速将会趋缓。

此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移交了大量储罐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管。这些储罐多分布在大连、天津、宁波、东莞、张家港等地,储运设施布置集中,紧临城区,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难点:企业主体责任难落实 相关法规亟待完善

新规赋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的职责,增大了其安全监管的范围和内容,增加了港口安全监管的风险和难度。原有的管理机制已不再适应新的监管要求,面对大量增加的储运设施,以及监管的内容、方式的较大变化,除了危险品码头、库区的设立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专项验收等新内容外,增强企业主体意识、人才培养以及进一步完善立法等成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面临的新课题。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存在部分储罐陈旧、安全设施配备不足、应急处置能力不强、重大危险源管理较弱、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谢天生说,“其根本原因就是经营企业没有很好地落实安全的主体责任。比如有的企业虽然制定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也建立了安全生产标准化,但是主观重视程度不够,并没有将其作为安全生产的主要工作来抓。”

监管内容的复杂性也增加了安全监管的风险,对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技术和知识要求。“企业对责任意识、职业道德、安全文化的培育重视不够,开展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深入,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实操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不足,都是制约企业安全管理能力的瓶颈,也加大了安全监管的难度。”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环保与安全研究中心副主任耿红告诉记者。

与此同时,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完善。耿红认为,目前我国港口危货管理已有关于港口作业、船舶载运方面的规章,但缺乏一个综合性的,既能衔接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各个环节之间的相互关系,又可以规范和加强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各个环节安全监管的规定。

此外,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处置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应急处置能力还需加强。

方向:加强顶层设计 建立长效机制

采访中,耿红和谢天生都认为加强顶层设计、形成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最好办法。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加强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法规建设和顶层设计,特别是针对修正后新《安全生产法》提出的要求,加快相关法规的‘立改废’工作。”耿红说。对此,谢天生表示认同,“从安全规划入手,可以建立新的安全监管机制和安全长效机制。”

例如在规章方面,建议制定出台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综合性规定,全面规范和加强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进一步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及界限,进一步加强对内河危险货物运输、散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以及危险货物码头、罐区、加油站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应急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修订《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配套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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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是档案管理的起始环节,是提供档案信息、实现有效利用的前提。所以说,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意义重大。因此必须建立完善收集整理归档机制,形成系统的、丰富完整的档案资料。一方面,要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征集工作。为加强电力工业企业档案标准化、现代化管理,促进企业档案工作的综合整体建设,健全和完善企业的信息工作,以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需要,要依据国家档案局《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制定本地区的电力企业档案分类规则。从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财务审计、人事劳资等五类进行收集。要根据自身实际,对各个部门、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以及辅助材料尽可能地收集齐全。特别是工程档案是电力企业档案的重要门类,真实地记录了工程项目从开始立项建设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历史面貌,反映了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是企业生产、维护、扩建、技改等项目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工程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应该与项目设计同步进行,实施事前介入、事中控制、事后核查和验收把关。把工程档案管理关口前移,抓住关键环节,确保竣工档案的质量。总之,只有抓好收集工作,才能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系统,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档案的质量,为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另一方面,做好分类整理和归档工作。要将收集到的档案资料,按照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分门别类进行整理和编目造册,同时进行档案数字化管理,以利于档案的保管和提供利用。

二、建立完善开发利用机制,提高档案信息资源的价值

档案利用是档案利用者通过档案利用系统查找、利用档案信息,满足其利用需求的行为过程,也是档案信息资源潜在的利用价值得以实现的过程。完整的档案信息对于供电事业发展及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电力企业的改革发展,离不开信息资源。在各种信息资源中,电力档案因与企业各种经营活动的伴生关系及所载信息的原始性、真实性等特殊性质而占有独特的地位。档案价值的实现,档案工作目标的实现,档案工作系统与外部环境的联系与沟通,无不与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息息相关。电力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工作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档案利用制度。一是抓好档案利用制度的落实。二是建立完备的档案检索体系,运用传统形式的检索系统和计算机检索系统相结合,特别是计算机检索能加快检索速度,提高利用效率,发挥档案信息共享优势。三是建立完善的咨询服务体系。档案工作者要能熟练的解答利用者所遇到的各类问题,提醒利用者在查阅中的注意事项,提供方便快捷的利用,更好地发挥档案的作用,为供电事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建立完善素质能力提升机制,增强档案管理软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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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HES 管理体系 管理实践 安全规范化 岗位标准化

一、HSE管理体系实践的意义

(一)企业文化的体现

HSE管理体系住重视“以人为本、事先预防”的管理理念和思想,其所反应的是“人文本质、持续改进”的企业文化。HSE注重到是从员工思想上对其进行管理,注重发挥员工的积极主动性,让员工能够积极投入到相应的管理体系中,构建安全的工作环境,提升自我的安全管理意识。因此,HSE管理体系的构建正是与当前的先进企业管理理念相吻合的表现,是现代化企业文化的表现形式。

(二)系统工程的构建

HSE管理体系并非简单章节,也不是简单地条例,其实一个系统化的工程建设,关乎着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根本性问题,注重的是全员参与到风险管理中,对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杜绝和防范。同时,该体系还考虑到相应的外部因素,注重社会、公众、环境等等因素的影响,强化社会的和谐构建,注重法律法规、技术规章的应用和完整性。

(三)注重现实问题的解决

HSE管理体系构建的立足点是企业的现实问题,其所关注的是企业的经济增长和生产安全事故之间的矛盾,注重企业能源节约、经济增长、安全防范等等方面的综合考量。该体系注重的是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对企业的安全环保问题进行防治,帮助企业建立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让企业的安全环境得以建立。

(四)注重长期的探索和实践

HSE管理体系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其还需要在应用之后的阶段中进行不断的完善,通过完善达到理想中的目的。因此,HSE管理体系的构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企业对自我要求的一个过程。企业在对giant体系进行完善的过程中也能够对自己的安全建设查漏补缺,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强化工作的安全性。

二、依托HSE管理体系提高安全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岗位标准化建设

(一)强化风险管理

对于天然气企业来说,加强其风险的管控永远比在发生事故之后再进行补救要更加有效。强化风险的管理是提高安全规范化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的先决条件,能够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减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因此,天然气企业要对此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理成本,强化风险的管控。首先,天然气企业要设置相应的人员,对设备、技术、环境的变化进行了解,对其整个动态过程进行有效的记录。其次,天然气企业要积极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HSE作业计划书,保证对于各种危险情况的发生都能够采取最有利的措施积极应对。第三,天然气企业还要做好相应的制度建设,要求所有工作人员依照制度进行工作,严格执行制度的要求,规范工作中的安全行为,保证每个人都不会成为事故的“源头”。

(二)夯实基础工作

安全环保工作的重点并不是高层次的工作,也不是口号的宣传。相反,只有做好基础工作,安全环保工作才能够真正得到切实的开展。因此,依照HSE管理体系构件的要求,便需要天然气企业夯实基础工作,强化“三基”工作,秉持“三老四严”的优良传统。天然气企业相关人员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一方面要注重传统理念的发展,另一方面还要注重各种管理制度的创新与以及其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其次,天然气企业管理层还要注重走入到工作的第一线,了解环境保护和安全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现)场与一线工作者进行沟通和交流,真实接地气,保证所制定的各项规章政策能够满足实际需要,既要保护好企业的安全,也要保护好工作人员的安全;真正落实坚守生命安全的红线和坚持法律法规的底线。

(三)构建审核队伍,推动执行力建设

HSE管理体系还需要审核人员岗位的建立,需要通过相关人员的审核工作的开展,推动企业政策的执行,推动企业执行力的完善。首先,国家要对审核岗位的建立予以重视,通过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对审核岗位的职责明晰化,对其责任具体化。其次,天然气企业要响应国家的号召,在企业内部建立相应持续的督查岗位,对于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保证工作人员能够依照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国家的政策,执行企业的决策。第三,构建安全规范化管理还需要企业领导层的以身作则,发挥领导层的领导作用,加强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的原则和“五落实五到位” 的要求,通过“车头带”的方式给工作人员树立榜样的力量,调动员工积极参与到HSE管理体系的构建和企业安全规范管理水平提高的过程中来;落实“有感领导,直线责任,属地管理” 的责任。

三、岗位标准化建设和安全规范化管理

(一)构建岗位标准化操作流程

天然气公司要结合自身情况进行相应的岗位标准化制定,对于自身的特点和优势要有所了解和掌控。其次,天然气公司要保证员工能够深入了解工作中对安全生产知识,能够在危急时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各种隐患的发生。第三,天然气公司要保证岗位员工的工作一方面符合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要能够充分发挥员工的工作能力,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第四,所构建的标准化要分为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并将电子版上传至网络,一方面接受来自各个部门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让更多的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能够切实依照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执行。第五,依照岗位标准化制定符合公司发展历程的晋升机制,让员工在工作到位的基础上了解到自己的发展空间,从而让员工的工作热情获得激发。

(二)岗位标准化建设和安全规范化措施

首先,企业要进行自纠自查,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推进与安全执法监察密切结合,对于岗位建立不标准的部门要求其尽快结合自己部门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规范化制定。其次,各部门要明确自己的工作目标、职责、任务和要求,强化指导和细调工作,确定标准化建设体系。第三,企业要适当加大投入,明确相应预算,把岗位标准化建设和安全规范化措施推进办公室,制定相应的实施标准,和评分细则。同时,还要聘请相应的咨询师、评审员,保证所指定的岗位标准化和安全规范化措施符合实际情况,能够在实践中予以执行。第四,完善考核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对各个部门岗位标准化和安全规范化的执行情况,对于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对其责任人要予以适当处罚。第五,借助优秀的机构力量,进行相应的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方法,让工作人员提高对安全规范的认识,提升对自我的要求。第六,做好标准化的落实,强化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只有标准化落实到实处,其应用性才能够得以展现,这就需要相关人员对于标准化的落实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对于落实较好的单位或者部门进行奖励,对于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者部门实行追责制,给予一定的惩罚。

四、结语

天然气企业自实行HSE管理体系以来认识到了安全标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到了标准化建设的积极作用。但是其工作依然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这需要全社会人员的监督,需要企业管理层对方式方法的积极探索,从实践和理论两方面对其进行优化,让天然气在各个环节中的安全管理为生产经营提供更加高质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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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各级主管部门对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不断规范,特别是2008年5月13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正式实施以来,各地对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人数、备案、考核等相继出台管理办法,大部分民营建筑施工企业已明显感到专职安全管理人员“C”证数量的不足。为满足各地开工备案的需要,企业内部展开了安全员“C”证培训的热潮,出台相应的奖励措施,不论公司还是项目部,不论什么岗位,甚至连门卫、司机等只要能去考都欢迎。此办法获得的“C”类人员证书在数量上的确满足了一时的需求,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上的实质性需求,更是违背了行业主管部门针对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备案、考核管理的初衷。于是越来越注重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到岗情况,各地安监部门对注册备案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各次例行检查中均要求到岗,给企业在“C”类证书的使用备案上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其实,大多数民营建筑施工企业在刚开始实施安全三类人员管理时,参加“C”类人员考试的都是实实在在获得安全员上岗证,并有一定管理经验的项目部在职安全员,经过几年的培训、考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总体数量上还是基本满足建筑行业施工安全管理需求的。但就我企业而言,前几年老一批60多名以本企业名义获取的“C”证人员,现在仍在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的已不占多数,在我企业项目部服务的专职安全员不下百人,持外单位“C”证的居多,其他民营建筑施工企业一定同样存在这个问题。

为此,民营建筑施工企业应从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角度出发,采取以下措施,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纳入企业规范化管理。

一、企业“C”证人员的组成

1、与持有本企业安全管理人员“C”类证书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企业正式职工编制,由企业统一缴纳五险(个人部分自理)。

2、外单位“C”类证书的人员,在本企业项目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愿意转入本企业的,只要原单位同意转出,经企业有关部门审核符合录用条件的,转入后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企业证书职工编制。

3、每年根据实际招聘一批大、中专应届毕业生,作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新生力量,通过项目部经验丰富的安全员的帮带,尽快实现独立上岗能力,并获取“C”证,纳入企业统一管理。

二、企业对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考核

1、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资、奖金、五险、补贴等所有费用均由企业按规定向项目部提取,并由企业统一发放。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结合本人的工作经验与业绩,双方协商确定。

3、签约后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由企业指定部门实施考核管理,出台考核办法以及相应的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与待遇挂钩。

三、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交流、沟通

作为一支由企业直接领导、管理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队伍,日常的沟通交流非常重要,应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平台,定期组织交流、学习。企业主管部门在对项目部实施检查的同时,有目的地关心他们的工作、生活情况,及时掌握项目部对他们的评价。最关键的是帮助安排工作,使他们不再为寻找下一站工作而花费心思。

四、提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责任意识,确保企业安全监督的质量和效率

要想成为一个称职的专职安全员,一定要熟知国家、行业与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安全规章制度,除了要懂得安全管理的知识、方法外,还要知道各类工作业务的基本流程和基本技术,否则工作中会出现一些差错,或者偏离法规和制度的要求,所以要求专职安全员做好以下事情:

1、安全生产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要保证安全生产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因此,作为一个安全员就必须建立强烈的安全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进度的关系,牢固树立“一切事故都可以预防”的安全理念,严守安全生产“三条底线”,千方百计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电网安全稳定,保证可靠供电,勇当企业安全稳步发展的坚强卫士。

2、做强自己。一是要深刻理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树立“一切事故都可以预防”的安全理念,把安全生产放在高于一切,重于一切的高度来看。二是要充实自身的知识宝库,掌握国家、行业和企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制度、工作规程,并能合理地应用,一定要在合理上下功夫。三是一定要有很强的工作责任心,不断学习和积累安全监督的业务技能,着力提高工作水平,做到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四是安全监督讲究方式方法,指出存在问题的同时应当说明违反的规章制度,并提出纠正的意见或措施,以理服人。不要把自己与员工形成对立面,否则员工一看到安全人员就躲开,安全监督就不可能达到真正的效果。

3、提高素质。作为一名合格的专职安全员,就应当不断学习,不断进取。一是要充分体现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二是要做良好的表率,正人先正己,要求员工做到的,自己必须先做到。三是视野宽阔,思维得体,展现管控能力。

4、更多地关注安监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安全生产重在结果,安全监督关键在过程。在生产过程中,一定要充分发挥“四级安全网”,认真监督每一个环节,控制风险,制止违章,引导员工养成遵章守纪的良好习惯,把传统的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和事中监督,提高安全监督的质量和效率,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与项目承包责任人的沟通,得到他们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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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推进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应立足实际,以“敢于引领、争创一流、全面发展”总体要求为指导,采取典型引路、集中研讨、分步实施的措施,做到修标以岗位带动科室车间、流程由管理岗位向班组作业延伸、问责让评价与考核挂钩。明责立标,优化完善,科学构建安全管理规范化,以有效解决管理不规范、责任不落实、考核不到位等深层次问题,提升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1 提高安全管理认识,找准工作突破点

铁路局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推进工作会议后,我段立即组织班子成员传达学习会议精神,按照职责分工对管理科室干部进行重点辅导和督促学习。科室中层干部在学习精神的同时,对照管理职责、工作流程、落实标准、过程控制和结果考核的要求进行对标学习。另外,还应对线路科、桥路科、安全调度科、生产指挥中心、材料科、职教科等重点科室组织进行反复学习。使各级干部明确工作目标,澄清安全管理规范化与安全风险管理的模糊认识。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对全段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判。经过分析主要存在6个方面的问题:(1)思想上不够重视,部分科室负责人不审核、把关。(2)内容笼统、含糊;(3)职责界定不清;(4)工作流程缺项;(5)工作职责与工作标准不对应;(6)考核评价不具体。为解决存问题、找准工作思路、确保推进工作有效开展,成立了组织机构。段长、书记任组长,主管安全副段长任副组长并主抓推进工作,各科室负责人为组员。劳人科、安调科负责全段安全管理规范化工作的落实、监督及评价工作。

2 明责立标,科学规范建体系

2.1 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首先,分两个阶段制定了推进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了各职能科室落实“工作项目”、“责任部门”、“完成期限”的时间节点和完成工作的质量要求。在全段92个管理岗位中,分级别选择了主管安全副段长、安调科副科长和班组管理工程师岗位进行试点,并对试点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工作流程、过程控制和履职考评等项目制作了模板;

其次,3次组织各科室所有干部进行模板视频培训,讲标准、教方法、提要求。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我们在科室和车间进行整体推进。推进中,我们本着按编制设置岗位,按岗位进行分工的原则,集中安调科、劳人科、线路、桥隧及有一定管理经验的车间干部参加,反复对试点科室、车间和干部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工作流程、过程控制和履职考评等项目进行优化完善。对已经完成的试点科室、车间和干部岗位安全管理规范化职责体系,在段局域网上进行公布,从而带动了全段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全面推进。

2.2 突出重点,优化完善

我们在保持既有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构架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分系统对已经建成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内容进行对规对标、废旧立新,对体系中存在的内容缺漏、表述不当、职责不清等进行了优化补强,着重突出在增强体系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上下功夫。重点在健全安全管理职责上优化完善。按照全面覆盖、界面清晰、便于追溯的原则,重新界定全段92个管理岗位的安全职责,逐一明确隶属关系、权限范围、量化指标以及所承担的安全责任,并将单项工作的落实责任一并纳入岗位职责,使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中既包括基本责任,同时兼顾确保现实安全的职责要求。重点在科学制定工作标准上优化完善。根据规章制度和现场管理实际,对照各管理岗位的安全管理职责,梳理具体工作任务,明确每项工作的管理制度、检查周期和目标要求等内容。特别对关键的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在以履行专业管理职责为主体,根据安全管理关联程度增加了综合类管理指标,科学制定工作标准,保证干部履责的可操作性。重点在明晰工作流程上优化完善。以岗位职责为基础,对单项工作分别制定步骤化、条理化的流程图,对其中重点环节进行提示,涉及结合部单项工作建立接口,确保形成管理闭环。目前,我们根据92个管理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标准,梳理并建立了178项工作流程,对生产班组的51个单项作业模块,逐一制定了清晰的作业流程图。

2.3 分层研讨,规范补强

我们在科学构建安全管理规范化职责体系中,采取分层指导与集中研讨结合的办法进行规范补强。段长多次利用交班会和安全分析会,对抓好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提思路、教方法。组织安调、线路、桥路科、指挥中心人员进行分层指导对标,并针对各专业岗位职责提出了指导意见。主管副段长6次组织各科室干部召开研讨会,对各科室的每一个干部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工作标准、工作流程、台帐资料、量化指标和个人月度安全管理职责考核评价进行审核。让每一个科室在多媒体上进行视频讲解,其他科室干部对标点评。然后将初步审定的职责体系下发各车间广泛征求干部职工意见。经过集中研讨审定和至下而上的广泛征求意见,做到了从科室车间到班组的全覆盖,从岗位工作流程到现场作业模块化的延伸。全段12个科室、14个车间和92个管理岗位构建的职责体系基本达到了体系完善、职责明确、流程实用、标准简明、过程管控、考评有效的目标。

3 注重实效,问责评价建机制

我们在制定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中,依据各管理岗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工作标准和工作流程,达到完善要实际、问责能兑现、考核转作风的目的。

3.1 职责评价挂钩

注重干部分析和解决问题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对现有的考评体系进行了系统修订,增加了对各级干部开展技术规章制度适应性调研、组织典型问题深度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主动进行技术攻关等能够体现干部能力水平和工作质量的考核指标,切实扭转日常考评只注重下现场天数和发现问题件数,忽视岗位职责落实和履职履责质量等不良倾向。

3.2 量化指标合理

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根据各管理岗位的实际及日常工作饱和度,特别是月度干部作风考核通报情况,对确实因分管工作需要经常下现场的专业管理干部进行了重点考虑,重新核准车间、科室各岗位干部量化指标及对应考核标准。对核定的量化指标采取征求意见和试点的办法,进一步验证各项量化指标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防止了段车间层层加码而导致兑现应付凑合弄虚作假等深层次问题的发生。为此,我们修订了《嘉峪关工务段干部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嘉峪关工务段季度安全考评奖励办法(试行)》,采取月打分评比排序、季奖励办法,从制度上确保了各级干部岗位职责的落实,有效促进了干部自觉履职能力的提高。

4 总结

综上所述,通过本文所叙述的几项改革,安全管理规范化程度有所提高,并探索了一些适合本段实际的做法,但仍需进一步完善。这需要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安全管理规范化、现场作业标准化、检查整治常态化”上下功夫,深入落实和不断创新安全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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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 the quality of the building a higher demand, and high-quality construction projects completed, ultimately, the construction supervisor careful supervision. Articles on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work to explore, to ensure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the works.Key words: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安全监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明确依据是做好安全监理工作的第一步,从事监理工作的每个单位和每个人必须认真学习、熟悉并熟练掌握。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项目监理合同,批准的项目监理规划,批准的项目监理实施细则,项目施工合同、图纸、安全技术要求,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批准的专项工程的施工安全方案,业主制定的项目安全管理办法等。

监理人员是安全环节上直接面对社会的最后一环,某种程度上,监理会成为安全环节所有错误的最后承担者。不少施工安全事故,本来是设计单位、供料商、施工单位环节的问题,最后也由于监理人员安全意识淡漠不明晰、工作粗糙不细致等,被迫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全部责任。因此,增强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监理责任感是当务之急。全体监理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工作中要处理好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把安全监理放在与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同等重要的地位。

2 项目监理基本流程

一是成立组织,项目监理部应成立安全监理组织,将职责落实到人。总监直接负责,全员参与安全监理。二是建章立制,从制度上做到安全监理有据可依。管理制度可以单列。也可以将安全监理体现在项目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人员配备和岗位职责,要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等。三是加强对全员安全监理的教育培训,保证人员素质,安全监理有据可依。四是认真落实安全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办法,深入施工第一线了解、检查、指导、促进施工安全工作。从行动上做到有据必依。五是发现不安全因素、安全事故隐患后。及时采取相应的初始措施和后续措施,从落实上做到恪尽职守。

3 当前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工程监理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应该实施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在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监理就应该参与,在工程的设计、施工阶段更应体现监理的重要。而在《建筑法》中仅将监理制度限定在施工阶段,操作中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另外,《招标投标法》也对监理的实施范围有所界定,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确有许多不规范的行为,甚至出现一些不正当的竞争。

3.2社会对监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大部分社会监理机构为了降低公司成本,往往采取项目聘任制,造成监理人员的不稳定。有许多监理公司为了承揽到监理业务,违背国家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而制定的监理取费标准,自己通过降低费率来保证本公司在监理市场上的竞争力度,这样造成了监理的实际收费过低,使得从事监理的人员收入也很低。

3.3工程监理自身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

主要表现在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和监理队伍的组成上,目前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不够合理,现在在建筑工程中担任监理任务的监理人员部分是退休人员,缺乏足够的工作热情,又对新技术、新知识的接受能力慢;还有一部分是企业的技术人员兼职做监理人员的,这部分人员对监理知识掌握的不够,在工作中很难真正发挥监理人员的职责;还有一部分是刚毕业的大学生,这部分人员有足够的工作热情,但缺乏实际的工作经验。针对以上三种情况,工程监理人员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真正发挥出监理工作的重要性。

4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

4.1建立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监理责任制

建立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监理责任制就是要明确各级、各岗位、每个参与监理施工安全的监理人员在工作中的责任,把施工安全监理的各项工作的责任落实到总监、各有关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身上,使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纳入监理机构的监理目标,纳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施工阶段监理的各个环节,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施工安全监管。切实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规范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的独特能力,包括选择德才兼备的总监,使其真正成为工程项目的责权利主体。同时总监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在与业主、施工方的工作关系上,遵循“公正、科学、严谨、热情”的工作作风。在处理业主与监理关系时,始终注重公司形象为第一,以业主利益为前提,当好业主的参谋。

4.2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

监理规划是监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并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之后,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在监理大纲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广泛收集工程信息和资料的情况下制定的。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监理规划明确确定了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当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制定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监理规划的编制较为笼统,针对性不强,监理细则也存在内容不全面。因此,首先要在思想上认真和重视,熟悉和了解工程的特点,认真编制使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为安全监理工作莫定好基础。

4.3做好安全监理的审查审核工作

这是安全监理在施工准备阶段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具体有五项:一是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做到具有针对性。二是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三是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四是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五是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施工单位提供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常没有经过专家论证,分包单位缺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人证不符或证件过期等现象。为此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人员资料的审查审核一定要高度重视,审查深度一定要到位。最后还有一点就是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因为费用直接影响到措施的落实。

4.4做到检查督促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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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监理规范 学习与体会

Key words: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standard overseeing standard studies and realizes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简称《规范》)做为国内第一部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国家标准已由建设部,并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规程》“全面总结15年来建筑企业借鉴国际先进管理方法,推行施工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经验,进一步规范全国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基本做法,促进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水平,与国际接轨,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对同一个施工项目,一方面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按照《规范》的有关规定有效地对工程施工进行控制与管理;另一方面监理企业项目监理部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简称《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监督与管理。双方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希望施工项目能够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目标,按期、保质、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造价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双方采取的程序、措施、手段、步骤也有可以互相沟通或补充之处。为了积极地配合监理工作,项目经理及其它项目管理人员应该熟知《监理规范》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它监理工程师为了更好地配合项目经理部的管理工作,也应该熟知《规范》的基础上,增强监理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动态控制,有利于监理任务的高质量完成。

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要进行以下工作:

1、审核“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过去监理工程师习惯于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应如何审核“项目管理实施规划”重点、要点是什么?还需要探索。

2、经过审核批准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将做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如项目管理人员不依照“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从事管理工作,监理工程师有权予以纠正。

二、《监理规范》规定:1、监理企业实行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对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规定了各自的职责。2、总监理工程师应对项目经理及其它项目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如根据有关法令的规定是否通过培训后持证上岗,担任本岗位职务的年限是否符合要求等。3、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与项目经理部的专业或职务对应人员建立紧密的业务联系,沟通信息,互相支持与帮助。 4、经过考察后,对不称职的项目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撤换。

三、《监理规范》中对工程质量控制的内容与要求与《规范》极为近似。

1、主动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施控制,并以预控(预防)为主。

2、对工程的“人、机、料、法、环”诸因素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并监督项目经理部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到位,正常发挥作用。

3、严格要求项目管理人员执行各项试验、检验制度及各项完工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四、项目安全控制

(一)1、安全工作是项目管理中非常重要的工作,项目安全控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安全管理体系与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保证项目安全目标的实现。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总负责人。

2、制定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通过对它们的实施实现施工过程中人的安全、物的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安全,并消除安全管理中的缺陷。

3、对项目管理层及劳务作业层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者不得上岗作业。

(二)工程的施工安全工作虽在《监理规范》中没有规定,在有关的法令、法规中也没有监理人员应承担施工安全责任的规定,但是从全面实现工程目标和从道德观念出发,施工安全工作仍是项目监理人员十分关注的问题。项目监理部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1、把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列入项目监理部的工作范围。

2、审核项目经理部报送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或施工组织设计)时,注意审核有关施工安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