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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大多采用不同的数据和检验方法来实证检验高管股权激励与研发投资的关系,分别得出了不同的结论。采用博弈方法对高管人员股权激励与研发投资关系进行理论分析的文献比较缺乏。本文在参与人为有限理性的条件下从动态的角度对高新技术企业高管股权激励下研发投资不足的形成机理进行博弈分析,结果可以为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资水平,增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供理论依据。
二、 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下的研发投资不足演化博弈分析
1. 模型的假设。假定一个高新技术企业的股东雇佣高管人员来经营企业,高管人员的报酬由股权报酬和固定薪酬组成,股东给予高管人员的固定薪酬为S0,给予高管人员的股权份额为?准。在给定的总报酬水平下,高管人员的其中一种策略选择为:从自身利益出发,为了稳固自身地位,尽可能规避风险性的研发投资,从而导致研发投资不足。因为在研发方面的投资,体现为企业研发支出的增加,但研发投资风险大,其带来的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失败,高管人员则会面临收益低(因为高管人员的固定薪酬通常与经营业绩挂钩)甚至被解雇的威胁,因此,短视的风险规避的高管人员会减少研发投资,形成研发投资不足。高管人员的另一种策略选择为:以股东长远利益为第一,积极寻找合适的研发投资机会并进行相应的投资,形成充足研发投资。针对高管人员的策略选择,股东的策略选择分别为监控和不监控。
假定高管人员采用充足研发投资策略给企业带来的净现金流入量为C0,采用研发投资不足策略给企业带来的净现金流入量为C1,根据高风险高收益的原理,C0>C1。高管人员从研发投资不足中获得的私人收益(自身地位的稳固等)为?啄,假设股东监控时发现高管人员研发投资不足的概率为p(p>0),一旦发现高管人员采取研发投资不足策略即给予其惩罚(罚款)f(f>0),股东监控的成本为v(v>0)。
从以上基本假设可以得出,当高管人员进行充足研发投资时,无论股东监控或不监控,高管人员的收益均为:S0+?准C0;在股东监控的条件下,高管人员采取研发投资不足策略的收益为:S0+?准C1+?啄-pf,如果股东不监控,高管人员采取研发投资不足策略的收益为:S0+?准C1+?啄。对股东而言,若高管人员进行充足研发投资,股东监控的收益为:C0-S0-?准C0-v,股东不监控的收益为:C0-S0-?准C0;若高管人员采取研发投资不足策略,股东监控的收益为:C1-S0-?准C1-v+pf,股东不监控的收益为:C1-S0-?准C1。股东与高管人员的收益矩阵如图1所示。
2. 演化博弈模型的建立。假设高管人员选择充足研发投资策略的概率为x,股东选择监控策略的概率为y。
根据上述假设,高管人员采取充足研发投资策略的期望收益为:
E(x)=y(S0+?准C0)+(1-y)(S0+?准C0)
高管人员采取研发投资不足策略的期望收益为:
E(1-x)=y(S0+?准C1+?啄-pf)+(1-y)(S0+?准C1+?啄)
高管人员充足研发投资和研发投资不足混合策略的平均期望收益为:Ea=xE(x)+(1-x)E(1-x)
①式为高管人员的复制者动态方程:
■=x[E(x)-Ea]=x(1-x)(?准C0+ypf-?准C1-?啄)①
股东监控的期望收益为:
E(y)=x(C0-S0-?准C0-v)+(1-x)(C1-S0-?准C1-v+pf)
股东不监控的期望收益为:
E(1-y)=x(C0-S0-?准C0)+(1-x)(C1-S0-?准C1)
股东混合策略(监控与不监控)的期望收益为:
Ep=yE(y)+(1-y)E(1-y)
②式为股东策略选择的复制者动态方程:
■=y[E(y)-Ep]=y(1-y)(pf-v-xpf)②
3. 演化路径和演化稳定策略。
(1)高管人员的策略选择演化稳定分析。若y=■,式①等于0,表明此时所有的x都是稳定状态。当y≠■时,求解式①可得出x*=0、x*=1为可能的两个稳定状态。令F(x)=■,由策略选择演化稳定的性质可知,若F′(x*)
(2)股东的策略演化稳定分析。当x=■时,式②等于0,表明所有的y都是稳定状态。当x≠■时,求解式②可以得到y*=0、y*=1为可能的两个稳定状态。令B(y)=■,以下根据B′(y*)的符号对股东策略选择的稳定性进行分析。当pf
(3)股东与高管人员策略的演化稳定分析。由式①、②构成的动态系统共有五个均衡点(1,1)、(0,0)、(1,0)、(0,1)、(■,■),其中0
J=(1-2x)(?准C0+ypf+-?准C1-?啄) pfx(1-x)-pfy(1-y) (1-2y)(pf-v-pfx)③
根据雅可比矩阵的局部稳定性分析方法,对五个均衡点的稳定性进行分析,表1为稳定性分析结果。
可见,由式①、②构成的系统有3个稳定的局部均衡点(0,0)、(1,0)、(0,1),对应的演化稳定策略为:高管人员采取研发投资不足策略,股东不监控;高管人员采取充足研发投资策略,股东不监控;高管人员采取研发投资不足策略,股东监控。此外,系统还有一个不稳定点(1,1)和一个鞍点。
4. 参数分析。当?准C0>?准C1+?啄时,也就是高管人员研发投资不足的收益较充足研发投资时的收益更小时,由表1可知,此时高管人员会选择充足研发投资策略,同时股东选择不监控策略是唯一的演化稳定均衡。因此降低高管人员从研发投资不足中获得的总收益,增加其在充足研发投资中获得的收益,能够有效降低高管人员的研发投资不足水平。要实现?准C0>?准C1+?啄的目标,给予高管人员的股权份额?准,高管人员分别采取充足研发投资与研发投资不足策略给企业带来的净现金流量C0与C1,高管人员从研发投资不足中获得的私人利益 均是重要决定因素。若?准=0,而?啄>0,?准C0>?准C1+?啄不成立,因此,为了使得高管人员采取充足研发投资策略,对高管人员实施股权激励,给予高管人员一定的股权份额非常必要。降低高管人员从研发投资不足中获得的私人利益也能起到抑制高管人员研发投资不足水平的作用。
当?准C0
三、 结论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科学技术水平日新月异,市场需求变化迅速,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和挑战日益加剧,只有拥有自身的创新力和核心技术,才能在市场上赢得自己的一席之地并保持长久的竞争实力,从而长期稳定的发展。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过程中,研发费用的投入是企业进行研发创新最基本的动力,研发投入充足与否关系着企业研发创新的成败,充足的研发费用投入是研发成功的保证,研发投资不足将影响研发进程,使得研发活动难以持续下去,从而导致研发失败。因此,充足的研发投资是非常必要的。但研发投资具有高风险性,长周期性的特征,如果缺乏恰当的激励机制,股东与高管人员的利益冲突会影响到高管人员的创新动力,从而导致研发投资不足。
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Over the past few years, China's development of private equity funds is very fast.But in China some private equity funds' cash flow chain management is terribly poor. Therefore, International practice of limited partnership or of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system by international laws of China's private equity funds is necessary to prevent the break of the cash flow chain.
Key WordsInformation Technology;Limited Partnership;Private Equity Fund; International Practice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与研究基础
Private equity--PE是指通过非公开的形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以非上市企业股权为主要的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它是由private equity firm(私人直接投资公司)管理的,以策略投资者(strategic investor)的角色积极参与投资标的企业的经营与改造。它投资未上市的新兴企业,期待靠投资标的企业的首次公开招股(IPO 就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大赚一笔,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以那些陷入经营困境的上市公司为目标,取得这类上市公司的主导权,然后通常会将之私有化(下市),放手改造,优化管理,再重新上市大赚一笔,然后退出的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源于美国,简称私募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1976年,华尔街著名投资银行贝尔斯登的三名投资银行家合伙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KKR,专门从事并购业务,这是最早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迄今,全球已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KKR公司、凯雷投资集团和黑石集团都是其中的佼佼者。中国国内的一些学者吴敬琏、吴强、石勇进和张瑞彬等开始运用现代经济管理理论,对PE的投资运作机理、契约关系和制度环境进行了研究,对于PE投资的作用和政策研究在近几年形成了热潮[1],但大都不涉及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国际化出路相关的问题。对国外股权投资基金的研究侧重于微观层面和“技术“层面,也出现了一些尚不能完全令人信服的倾向,例如夸赞PE管理者具有超人的鉴别能力是违反实证研究的,而且过分强调了PE支持高科技产业化的“历史责任“[1]。其实,这是中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和研究没有实现国际化,中国股权投基金资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与国际接轨还有一段距离。
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合法与非法的真空
中国加快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条件已经初步具备。2006年到2008年是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黄金扩张时期。2006年以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订和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了一定的法律环境,为股权投资发展提供了旺盛的市场需求和融资的法律基础。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中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对129家中国及相关企业进行了投资,参与投资的私募投资机构数达到75家,投资总额达到129.73亿美元。但现有融资工具和金融服务仍然无法满足企业的需求,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仍然不高,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立法方面滞后了。中国对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缺乏法律规范,没有与外国接轨。目前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退出机制尚不健全,市场准入有待明确,监管体系不够成熟等,导致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不适应产业创新的需要,在整个金融结构中所占比例过低,发展的深度和广度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严格来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法律上没有正式的地位。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没有相应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这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以各种形式存在于地下,管理主体往往介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他们只能以各类改头换面的形式存在,即以各种委托的方式操作着巨额资金[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过去几年中,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迅速发展,却没有遵守有限合伙制的国际惯例。例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不够,遵守法律法规不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防范做得不够;在美国金融危机背景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资金链管理出现了一些问题。
要在借鉴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的方向,制定或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减少不必要的融资压抑和金融垄断,以与国际化接轨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有效运行。
(一)遵守国际惯例以法律法规的完善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化
按照国际化要求,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有限合伙人(LP-Limited Partners)和普通合伙人(GP-General Partners)组成,其集合资金的方式包括基金制和承诺制两种。基金制由投资者在加入时缴纳其全部出资;承诺制不需在加入时交纳全部出资,投资者只需要承诺一定的份额,在找到合适的投资项目时,再交纳出资即可。[3]所以,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加快立法,争取与外国先进国家的相关法规接轨。
1.明确界定各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目的性和组织法规
从法律上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禁止新加入的PE,为了拉客户,给企业报价过高,不懂行业自律,破坏了商业氛围。减少和禁止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给企业胡乱报价的现象。在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树立正确的收益观和科学的利润观,严格限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报表管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的现象。
2.尽快制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法》
从改革和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入手,完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激励制度。大部分在美国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采取有限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确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多个层次的税收负担或双重征税,[3]采用私募股权投资融资的新型资本促进中国高科技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和中国高科技产业化。
3.建立公开、公正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程序进行投融资管理并积极促进高利润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做大规模
以严格合理的程序和法律的形式,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的各项权能,逐步建立与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对相关企业选择的发言权,力争协助和发现管理良好的各类优质企业到股票市场发行上市股票融资,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变为股票上市的大型公众公司。
(二)强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融资风险防范
新加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金融公司,忽略了风险,投资失败率增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的融资风险防范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一个健康发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的发展不但要充分利用好已经募集的资金,而且还应从外部科学、有效地吸引更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不要为了增加利润,增加了股权投资的风险,在负债结构中,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范围应该更广,严禁保底承诺下组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避免成为地方债的替代品[4]。为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降低和防范对相关企业的融资风险就尤显重要。
(三)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私募投资的资金链管理
美国金融危机,导致中国私募投资在资金链出现了问题。要预防集资诈骗,拓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向募集资金的渠道[5],用法律界定养老基金、捐赠基金、银行控股公司、个人投资者、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都可以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6],因而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链管理,是指使得现金--资产--现金增值的循环不断延续,维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常生产经营运转所需要的基本循环资金链条不断裂,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营的良性循环的过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维持运转,就必须保持这个循环不断良性地运转。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人才的国际化
积极探讨国际化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校企合作,培养适合社会需求的国际化双语人才。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有人或其代表进入管理层参与国内国际企业管理,引进高级管理人才,积极普及“培养双语国际化人才”的理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断促进着中国国际化人才培养事业的发展。
(五)采取有力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和科技创新措施
加快私募股权投资信息化建设,建议采取有力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和科技创新措施,促进其运行信息化,采取规范化的法律制度,通过推动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信息化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引领金融科技化和信息化潮流,促进私募股权投资的信息化科技创新,提高私募股权投资服务水平和效率。
四、结论
2009年开始,最近三年里中国的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可能会重新洗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按照国际惯例采用有限合作形式很有必要。无论如何,中国PE在未来数年内依然是全球范围内的投资圣地。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们相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一定会有大的发展空间,一定会为中国公民的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1] 冯进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国内外研究综述[J],经济师,2008年第5期.
[2] 游筱璐、徐鹏. 中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比研究[J],决策&信息,2008年第5期,总底1期.
[3] 姚琦.中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浅析[J], 财会月刊, 2008年第3期.
[4] 王佩真、殷洁.国际视角下的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J],金融与经济,2008年第10期.
[5] 张荣琴,发挥产权市场平台作用拓宽私募股权融资渠道,产权导刊[J],2008年11期.
互联网风险投资主要指企业发展过程中采用信息化技术进行改善,逐步提高当前各种技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当前各种技能的改善,同时在当前经济发展要求中,对当前各种增值服务进行改善,不断促进各种增值业务的完善,其中包括各种服务业务的改善。本文研究重点主要通过对当前新三板企业的研究,不断拓展各种战略思想,最大限度促进各种增值服务。根据以往研究可知,当前新三板企业的理论构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中有新风险业绩理论,资源分配理论,战略定位理论。本文通过提高互联网文化素养,借助当前新三板市场机遇,不断深化改革,提高当前市场利率,最大限度实现混合所有制的改革,促进金融机构的优化升级,构建全景式资产管理平台,同时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构建混合所有制经济体系,拓展资产管理体系,打造驱动性经济运营模式,构建高成长的价值投资组合。
一、新三板企业的发展现状
根据当前市场的运营状况可知,A股市场主要注重利用市场差价赚取利润,而投资新三板则需要关注当前公司的成长,通过探究两者的盈利模式与投资理念,不断优化当前目标投资群体,最大限度挖掘各种潜能,同时根据当前企业发展现状,更多企业跟随新三板企业的发展紧张,最大限度提升自身的融资空间。根据以往的相关研究可知,当前新三板企业面临着各种机遇与挑战。
(一)新三板企业面临的挑战
根据当前的市场调研可知,当前新三板企业面临着一定的挑战,其中具体包括以下3个方面:(1)新三板市场的挂牌上市公司经营规模小,处在发展的初步阶段,而且多为刚刚起步的新兴公司,在市场准入机制方面,还存在种种限制,不能够及时调整各种挑战,同时不设立财务门槛,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处在不盈利的状态。由于新三板市场蕴藏着高概率的风险,如政策风险、技术开发风险、市场风险等诸多项目,才一定程度上将会影响企业的高速发展。(2)新三板的整体流动性比较差,如果这个问题无法得到改善,将严重影响市场的顺利发展。在新三板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只有不断促进当前各种技术的发展,才能够最大限度促进当前企业的整体性流动,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影响当前预期,根据以往的发展要求,能够不断完善市场,最终促进各种预期收益的实现。(3)根据当前市场条件可知,风投机构一般不采取合适的条件促进当前机制的发展,而且通过不断提高各种市场竞争力,促进当前市场准入率。根据当前美国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机会成功率的测算,一般均在十投一中左右,当然这一中的回报率必须是极高的,足以平衡九输的亏损。这也是当前风险投资收益的利润点。
(二)新三板企业面临的机遇
根据当前市场发展机制,新三板企业在当前各种情况下,其也面临一定机遇,其具备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新三板企业是新型的市场融资的主体,当个体在面临选择的过程中,会创新各种融资方式,促进当前企业融资的合理性;(2)新三板企业能够通过多元的融资手段,促进当前各种融资效果的扩展,根据以往的相关研究,风险投资主要采取多元的手段,最大限度促进各种机制的改善,而且可以通过风险投资的增值服务,最大限度实现企业的盈利。
二、风险投资增值服务对新三板企业的影响方式
(一)投资项目来源
根据当前各种融资信息可知,新三板企业为当前的创业者提供平台,通过各种消息,将聚集大量的投行、律师、会计师等进行集中,同时对优势资源进行科学分配,为当前新三板市场为创投企业提供了公开而又巨大的项目资源库。根据以往的相关研究可知,新三板企业已经完成财务、信息公开、治理等方面的初步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当前的各种投资项目进行融合,这在一定程度可以减少当前的创业成本。
(二)项目推出机制
根据当前对风险投资增值服务的探究可知,新三板企业可以为当前各种大小企业提供各种融合空间,为其提供更为便捷的退出通道,同时能够增加各种收购机制,如并购、回购、转让、境内外IPO等。新三板企业为各种创业项目提供良好的资本流转平台,彻底打开了创投的退出通道,为投资机构带来良好的投资收益。(三)私募股权投资根据当前金融市场的融合规则,有些债券的融合行为比较倾向各种企业,在当前大多数企业经营过程中,进行多方位的融合。根据当前的各种研究可知,中小企业的融合行为不够理想,其中还有一些典型的例子。根据当前中小企业的融合行为,促进当前的融合行为,同时在当前新三板企业过程中,采取多元的融合方式,如增资扩股、优先股、可转债等,最大限度促进当前融资行为的完成。
三、新三板企业的应对措施
(一)设立新三板市场基金
根据当前融资的规定,个人投资规模需要达到市值500万的规模才能融合到第三方投资系统中。根据当前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社会资本可以通过专业机构对当前的基金、理财市场进行调研。根据当前的发展要求,通过设立专门的投资基金,为新三板挂牌及拟挂牌企业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专业性基金。
(二)实行多元股份转让机制
在当前风险投资增值服务项目中,只有不断采取多元股份转让,才能够实现新三板企业的盈利。风险投资家采取多元的运作模式,采用高风险高回报方式进行深入探索,不断实现各种股权转让。新三板主要为了更好促进企业发展、资本投入和退出服务,增加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加快各种资金的周转,并具备较高的市场价值。
(三)提升企业的综合收益
由于转板机制的建立,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券商柜台等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形成,风投企业可以采取有优化的方式实现新三板企业的获益,同时也可以逐步提高当前企业的融合,推动当前市场股权投资收益,实现各种联动效益。
参考文献
企业财务报告,可以从里面找到不少问题,运用财务会计理论以及企业在实际遇到问题时采取相对应的办法,双管齐下,从根源中解决,规范企业财务报告。
1.财务报告体系的目标
财务报告目标是通过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全面、完整、系统、有用的会计信息,让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和掌握企业在指定日期的财务情况和指定期间的企业经营业绩、现金流量,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科学决策。
2.财务报告体系的构成
当前,我国的企业财务报告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基本财务报表
①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指定日期的财务情况的账户式结构的会计报表。它综合反映了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构情况,评价分析企业资产质量、企业偿债能力、利润分配能力等,遵循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基本等式。
②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指定期间的经营业绩的多步式结构的会计报表。它综合反映了企业经营成果,评价分析企业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的能力和水平等,遵循了“利润=(收入-费用)+(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计入当期利润的损失)”的会计等式。
③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指定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告式结构的会计报表。它评价和分析企业的获得能力、支付能力、偿债能力和周转能力等。
④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反映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组成部分在指定期间变动情况的矩阵式结构的会计报表。它反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根源等。
(2)附注
附注是对基本财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文字说明或提供明细资料,以及未在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补充说明。它可以更全面、更完整、更系?y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全景,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更有效的科学决策。
(3)其他财务报告
其他财务报告包含广泛的内容,包括历史信息和未来预测信息,披露形式更加灵活。
3.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企业向会计信息者提供的财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符合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主要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以下就可靠性、相关性、重要性和及时性简要讲述一下。
(1)可靠性
可靠性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企业会计工作的底线,也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前提条件。弄虚作假,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错误决策,甚至会使会计信息使用者蒙受巨大的损失,同时也会使企业成为背信弃义者,像“过街老鼠,人人叫打”,最终自取灭亡。企业唯一诚实守信,才能营造美好的经营环境,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走向繁荣昌盛的发展之道。对于会计信息,企业应当保持中立态度,如实反映,既不虚构也不遗漏。
(2)相关性
相关性要求企业应当提供与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有用会计信息。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要具有反馈价值和预测价值,一方面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证实或修正对企业过去的评价分析,另一方面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因此,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一定要充分考虑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习惯套路和渴望的有用信息。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可靠性与相关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背离了可靠性讲相关性,提供的是虚假的会计信息;离开了相关性讲可靠性,提供的是无用的会计信息。因此,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充分考虑两者的关系,在不违背可靠性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的考虑相关性,以满足与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需求。
(3)重要性
重要性要求企业应当充分反映与会计信息有密切联系的重要交易或事项。企业会计信息一旦缺少或者误报重要交易或事项会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有效决策。因此,企业应当在财务报告中详细和准确地反映和披露重要交易或事项,对于次要的交易或事项在不影响性可靠性和误导会计使用者决策的前提下,可以适当予以简化处理。
(4)及时性
及时性要求企业应当及时地提供会计信息,使会计信息者及时使用和决策。会计信息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质量,一旦延误最佳时机,就会大大降低会计信息使用价值,甚至变为无用的会计信息。及时性与可靠性相互制约,只考虑及时性很可能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只考虑可靠性很可能会影响会计信息的时效性。因此,企业应当找出可靠性与及时性之间平衡点,及时向会计信息者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
二、公司财务报告体系出现的有关问题
当前不少企业在会计信息披露上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信息披露不够完整
(1)重视历史信息,缺乏预测性信息
根据企业会计基本准则规定,会计基础是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基础,企业的财务报告主要以报表形式综合反映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的会计信息。因此,对于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说很难从企业财务报告中获取与他们决策有关的企业未来发展信息。
从企业财务报告中,人们可以获得企业过去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信息,可以在极为短期内大体判断企业走向,与过去情况差异不大,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短期行为有一定参考价值和意义。但是如果在短期内企业发生不利的突发事件,也会使他们面临了决策风险,从而谨慎行事。在当代市场经济中,市场变化越来越未测,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风险越来越加重,企业发展越来越模糊,尤其是目前我国企业面临着调结构、去产能、创新驱动等背景下,投资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更热衷于未来有着美好发展远景的企业,他们更关心、更关注、更直接、更信服是从企业提供的财务报告中洞察到企业持续不断、充满活力的未来发展信号,企业给他们未来发展带来更大财富的商机。如果企业依然采用传统方式表述企业已经发生和完成的经济事项,无异将使自己走向自我封闭之路,与世隔绝之道,甚至走向万丈深渊,走向毁灭。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应当要有更大的胸怀、更开放的心态,将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企业更有价值的可确定、可预测的未来发展会计信息,让股东和潜在投资人等会计信息者明明白白你的心,为你动心,为你倾倒,为你投资。
(2)关注资产,缺少商誉披露
在整个社会经济中,信息化和现代化程度越来越高,企业商誉信息在未来发展越来越重要。可是,在当前企业相关的财务报告中,企业资产信息已经成为财务报告的核心内容,而企业商誉信息却极少披露,甚至不披露。商誉,与企业整体有关,体现了企业的整体实力和综合实力,反映了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倍受青睐,价值连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在企业的未来发展更加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如在企业财务报告中予以适当披露,更能展现自己整体而独特的风采,将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更加全面、更加深刻了解和把握,为他们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更是可靠性、相关性和重要性等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3)缺少非财务信息的披露
货币是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计量单位,反映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统一使用货币计量也有不足之处,无法用货币计量企业非财务信息。企业战略、研发能力、市场竞争力、可持续发展能力、承担社会责任、对社区贡献等企业非财务信息,企业应当在财务报告予以披露。从可靠性角度看,企业应当真实可靠地反映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全面完整地展现自己的全貌,才能提供有用的财务会计信息。从相关性角度看,企业提供有价值的会计信息,才能让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的过去、现在、未来,有利于他们对企业进行客观的评价和可靠的预测,最终制订出切实可行又十分满意的决策。从重要性角度看,企?I应当反映发生的所有重要事件,否则很可能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不明智甚至错误的决策。由此可见,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必须重视对相关的非财务信息披露,否则就会失去展现自己、表现自己的机会,也会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失去果断决策的机会。
(4)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有些企业由于不及时披露相关的会计信息,很容易错过会计信息最佳时机,甚至丧失了会计信息时效,使会计信息使用者难以及时地作出相应的对策,还可能会蒙受不少的损失。因此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会计信息,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时效渴望。
2.限制性因素过多导致信息披露不够全面
(1)由于财务报表中的格式和项目都是固定化的,信息披露经常会受到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制约,主要表现在:
①会计信息使用者渴望取得相关的会计信息,但是受到财务报告本身的限制,企业也难以在财务报告中予以适当的反映。
②由于对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缺乏专业化学习和指导,不少企业会计人员不清楚在财务报告中怎样恰当披露有用的会计信息。
(2)通用财务报表忽略了一些特殊会计信息披露
由于目前使用的财务报告是通用版本,适用于企业的普遍需要,不能满足财务会计使用者的特殊需要。因此财务报告应当从分领域、分行业、分产品和服务等方面改革创新,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特殊需求,为他们有效决策提供帮助。
3.企业当前在财务报告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1)通用报告模式不能满足要求
不少企业会计人员以为,只要掌握一套通用的财务报告就可以走遍天下,绰绰有余,没有必要学习和掌握其他的财务报告。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企业未来充满着未确定性和难以预测,面对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需求,企业会计人员只有多学习和掌握不同类型的财务报告,才能针对各种情况和各方需要从容编制相应的财务报告,有效地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提供令人满意、有说服力的财务报告,为有关各方科学决策提供重要的依据。比如行业的财务报告,更能反映出行业当前发展的水准,与行业其他企业比较就更能找出企业的优劣,为企业未来发展指明更明确的努力方向。
(2)只习惯用历史成本计量
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其中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属于现时成本或现时价值。对于财务报告,不少企业会计人员“不忘初心”,钟情于历史成本计量资产和负债,他们认为历史成本具有可验证性的特点,也符合可靠性要求,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他们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企业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当与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有用会计信息,用现时成本计量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能够真实地反映现在的企业价值,有利于使用者客观评价和分析企业现在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准确地预测企业未来发展趋势,从而进行科学决策。使用现时成本计量,是相关性要求,同时不但不违背可靠性要求,更体现了可靠性的精髓,如实反映资产和负债现时的真实价值。因此,企业尤其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应更多地使用采用现时成本计量,只有在现时成本难以取得并缺乏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才使用历史成本计量,反映一个真实、充满希望的企业现时价值,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实用的财务报告。
三、对于企业财务报告加以完善的有关建议
企业财务报告存在的相关问题,我们提出有关的建议:
1.现金流量表的改进
投资活动分为股权投资活动和债权投资活动,融资活动分为权益融资活动和债务融资活动,应当分别在项目中单独列示反映,不宜合并反映,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和重要性要求,让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和掌握企业收到或支付的现金结构。在现金流量表中,第二部分“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应分解为“股权投资收回的现金”项目和“债权投资收回的现金”项目;“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应划分为“股权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和“债权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应调整为“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和“债权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第三部分“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应分解为“吸收权益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和“吸收债务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应调整为“分配股利、利润支付的现金”项目和“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
2.加强对非财务信息的披露
?τ诜遣莆裥畔?,根据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性要求,对于重要事项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详细披露,次要事项在不影响真实性和不产生误导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处理。根据需要可以采用文字、数字、文字加数字披露。
四、改进会计处理方法,提高财务报告质量
不断改进会计处理方法,提高财务报告质量。
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金融改革主要任务
(一)分类扶持各类机构。1.打造地方金融投资控股集团。以国信投资集团为基础,加快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资本为纽带,向国内外知名投资者开放股权,引进优质战略投资者,支持集团整体上市或推动控股法人公司单独上市,按照市场化方式,逐步整合保险、金融租赁等牌照,形成集信托、证券、融资担保、股权交易、产权交易、银行、期货、基金等各种要素于一体,有较强影响力的一流金融控股集团。2.做大做强城市商业银行。我国经济学家吴敬琏、刘彦海、文力、张维迎指出:要推动城市商业银行扩大业务和网点覆盖面,逐步成为深耕本地市场、经营稳健、服务领先的现代化商业银行。推动商业银行通过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进入保险、基金、金融租赁、担保等领域,形成综合化经营优势,积极争取中票、短融、中债等债务性融资工具发行承销业务资格,向基金管理、资产管理等市场发展,做大做强同业、投行、金融市场、理财等业务,实现全牌照、多元化发展,转变经营方式,调整发展战略,充实资本规模,优化治理结构,加快上市进程,把商业银行打造成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现代化股份制银行。支持本地银行巩固和夯实基础,加快创新发展,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加快风险处置。鼓励地方法人机构争取市场做市商资质,增强市场交易的广度和深度。[2]3.大力发展农村中小银行。以股份制为方向,以建立现代银行制度为目标,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步伐,到2016年6月底,全面完成高风险农信社改制工作,到2020年,县级农信社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培育条件成熟的尧都农村商业银行上市。鼓励发展村镇银行,并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支持优质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成村镇银行。4.规范发展准金融机构。按照“控制总量、注重质量、合理布局、防范风险”的要求,提高准入门槛,完善制度设计,加强行业监管,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金融机构健康发展。扶持大型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鼓励中小融资性担保机构增资扩股,逐步形成省市县三级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加快再担保机构设立,发挥再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和分担风险的功能。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拓展面向“三农”及小企业的融资服务。5.稳步发展新型金融业态。吸收、借鉴各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和产品,稳步发展互联网金融,与电商龙头企业密切合作,稳妥发展第三方支付、众筹基金、P2P和互联网理财等业务。支持中国煤炭交易中心开展煤炭现货交易,积极推动场外衍生品交易,拓宽交易品种,逐步建设成为区域能源交易现货和期货市场。推进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中心建设。推动各市设立城镇化私募基金和各类产业发展基金。6.积极发展地方保险机构。加快中煤财险增资扩股和网点布局,拓宽服务领域,打造全国保险品牌。加快成立人身保险法人机构。积极引进健康保险、养老保险、责任保险、汽车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专业性保险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村镇保险公司,鼓励发展相互制、合作制、专业自保等新型保险企业组织形式。7.支持其他地方金融机构发展。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经营活力。做大做强期货公司,壮大现有财务公司,继续支持大型企业集团组建财务公司,加快组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二)加大金融市场创新。1.稳步扩大社会融资总量。一是扩大信贷规模。加强与全国各银行机构总行的战略合作,充分发挥信贷投放主渠道作用,积极扩大信贷投放和资金配置。支持银行业机构通过跨业跨区银团(社团)贷款、票据市场运作、发行大额同业存单、绿色金融债券等方式筹集信贷资金。综合利用再贴现、再贷款等政策工具,放大放贷能力。二是加快发展直接融资。扩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融及其他债务性融资工具发行规模。继续做好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市场上市。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配股等方式,发挥上市公司再融资功能。出台专项改革措施,加快推动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为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创造条件。加快股权融资发展,丰富直接融资手段。三是推进险资进入。加强与国内大型保险机构的战略合作,拓展保险资金投资领域,鼓励保险资金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非上市公司股权,参与企业战略重组。2.大力发展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按照管理科学、运作规范、功能健全、风险可控的原则,提升股权交易中心功能,近期目标是将其打造成为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中远期目标是建成以资本要素为特征的金融综合交易平台,加快建立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双向“转板”机制,探索赴沪、深证券交易所延伸挂牌的路径。大力培育挂牌企业主体,发展壮大合格投资者队伍。创新交易品种,大力发展中小企业私募债,逐步推出固定收益类、私募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新产品。3.加快发展期货交易市场。广泛开展期货市场宣传与培训,进一步提高企业对期货市场的认知和参与程度。充分发挥现货交易的优势,完善市场功能,加快发展期货交易。支持实体企业开展套期保值,发挥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分散风险、套期保值和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3]4.统筹规划要素交易市场建设。合理设计要素市场品种结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促进要素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加快发展金融服务平台,用市场化手段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优质服务。依法处置地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促进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权益产品在产权交易中心平台交易。加快推进股权、农村产权、集体林权、知识产权、碳排放权、土地交易、能源交易等要素平台建设。5.拓宽保险服务领域。一是探索设立再保险金融机构、小额保险公司。支持保险机构加快发展养老、医疗、疾病等商业保险,大力拓展企业年金业务。支持保险机构在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工作、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承办工作。鼓励各级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开展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积极申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业。二是推动煤炭行业实行商业保险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险化配套改革试点,创新煤炭安全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探索建立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等地方性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与运用,切实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试点开展巨灾保险,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对地震、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农业旱灾等巨灾的保障模式。三是加快发展“三农”保险。积极开办棉花、马铃薯、育肥猪等国家政策性保险业务。大力发展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四是引导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农村水利等基础项目建设,参与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和国有大型企业、金融企业重组改制。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企业“走出去”。6.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新兴战略行业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创投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产业基金等。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推进民营银行试点。在民间资本活跃、有一定规模经济辐射效应的地区,试点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为民间资金借贷提供登记、合约公证、资产评估等服务,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加强民间融资动态跟踪和风险预警工作,坚决遏制脱实向虚和非法集资。(三)提升金融服务水平。1.加大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金融服务能力。加大对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金融支持。重点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煤化工、新型材料工业、特色食品工业等新兴产业融资。重点加大对推进煤炭科技创新和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建设的金融服务,推动煤炭革命。保证重点在建续建工程和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支持民生工程建设。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进一步发展消费金融,促进消费升级。对产能过剩行业区分不同情况,落实差别化的资金扶持政策。推动金融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创新城镇化建设投融资机制,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4]2.加强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创新金融服务方式,促进科技与金融相结合,通过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信托投资计划、保险资金直投等方式,拓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模式。引导创业和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创新型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企业信用债券。支持成长型科技企业完善股权结构,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新三板”挂牌融资。围绕产业链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供销企业,创新产业链融资,提供一揽子金融集成服务。支持科技创新城设立商业银行专业支行、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保险专营机构,吸引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机构入驻,在科技创新城形成功能较为完善的金融集聚区。3.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实施中小微企业成长工程,落实金融扶持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培育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小巨人”企业。引导银行机构开展动产、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推行贷款保证保险服务,多举措强化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企业充分利用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积极开展应收账款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的信托、保险、租赁等产品。支持中小企业通过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产权市场交易等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落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贴息等优惠政策,发挥各级政府性担保机构作用,创新担保方式,满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需求。发展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小企业“走出去”。4.改善民生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差别化服务,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加快发展中小金融机构,通过社区银行、小微支行和手机银行等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逐步建立贴近各类客户需求、灵活多样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理财产品,支持群众增加财产性收入。创建“信合便利店”“农金服务站”,设立“助农取款服务点”“金融流动服务车”,积极开展“两权抵押”(农村住房、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进一步向乡镇以下延伸金融服务,提高广大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可得性。开展“惠农卡+转账电话”村村通工程,让广大农民足不出村,在“家门口”享受刷卡消费、转账结算、资金汇划等便利的金融服务。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机制,发展针对社会弱势群体创业、就业、住房、教育等方面的金融服务,扩大贫困学生助学贷款规模和覆盖范围。大力发展养老、健康、医疗保险,推进建筑施工、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公共安全等领域责任保险。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村庄整治的金融支持。5.提升金融信息化水平。加快发展新金融,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促进金融机构布局重心从物理性网点建设向信息化网点建设转变。发展现代支付体系,进一步提升以现代化支付系统为主体、各类区域性电子支付系统为补充的电子支付网络的支付清算能力,提高经济运行数字化、智能化和网络化水平,优化企业和居民支付环境。建立地方金融统计体系,为金融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统计监测数据。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将信息系统建设、金融业务创新和业务流程再造有机结合,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强金融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增强竞争优势。[5](四)深化金融开放与合作。1.加快引进金融机构。鼓励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本地增设分支机构。争取所有政策性银行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引进外资金融机构来本地设立机构。引进境外知名金融控股集团、财富基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来本地设立投资基金和分支机构。引进金融机构后台服务中心,建设功能完备的登记、托管、支付、结算、清算等系统,增强金融基础服务能力。2.深化与经济发达地区的金融合作。加强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亚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沟通。抓住发展机遇,解放思想,结合实际,找准比较优势,不断深化金融合作,加快“一带一路”金融招商。建立完善与北京、上海、重庆、天津、山东等发达省(市)协同合作机制,积极开展机构、业务、市场、人才智力、风险防范处置等方面的深入合作。3.做好对“走出去”企业的金融服务。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跨国并购贷款、股权融资服务,建立对外承包工程融资担保平台,综合运用跨境担保及出口信用保险等金融工具,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投资和工程承包活动提供有力支持。发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推进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直接投资、外债管理等领域外汇管理改革,扩大外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金融工具作用,为企业提供信用保险、资信调查、商账追收、保单融资等综合服务。支持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
自2007年银监会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颁布实施后,将信托公司明确定位于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和金融理财机构。金融危机后我国经济迅速回暖,宽松的货币政策以及政府融资平台规模迅速提升等,进一步促进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规模的增加,特别是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证券投资信托、房地产信托以及信政合作业务等方面拓展迅速。本文就当前监管政策下,我国信托公司在信托业务创新现状进行研究,旨在揭示公司在信托业务创新过程中面临的主要困难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信托公司业务发展提出相应的对策等。
一、信托业务创新现状
截至2010年9月末,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29570.16亿元,其中集合资金信托产品4800亿元,占16%,单一资金信托产品23390亿元,占79%,银信合作产品余额18932亿元,占64%。而在银信合作产品中,较为保守的估计,“通道型”产品的规模约占到70%,即13000亿元左右。
总体来看,当前我国信托公司创新业务开展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新增项目的信托资金主要来自商业银行发行的各类理财产品,即银信对接产品。截至2010年9月末,我国信托公司银信合作信托项目金额占全部存续信托项目的64%。二是存续项目中以新股申购及基础设施领域投资为主,两种投向分别占比22.82%和40.65%,合计占比63.47%。三是创新类产品研发取得实质性进展。在监管部门推动下,我国信托公司推出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证券投资信托项目、黄金投资信托项目,以及准公益性投资信托项目均为国内信托产品市场首发,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各公司产品创新意识及研发能力的显著提高。
二、信托产品创新优势分析
(一)政策环境明显改善
一是新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取消了原有对信托计划发行份数、发行起点金额的限制,为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划出了空间。同时,新两规通过禁止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进行实业投资等,进一步明确了信托公司“代人理财”的业务特性,指明了信托公司下一步发展方向,另外通过设置信托贷款比例等,促使信托公司必须实现信托业务全面转型,不断提升信托业务的含金量,以更加复杂、更加多样化的信托产品满足高端金融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二是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引导信托公司加大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的开发,培育核心资产管理能力的监管思路也在有步骤地实施,通过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动态监控、定期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等手段,有效控制风险。三是针对信托财产规模占比最大的银信合作业务,相继颁布《银信业务合作管理办法》及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银信业务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从项目开发、产品设计、交易结构、风险控制、存续资产监控、信托资产收回,全程自主操作,拥有话语权和定价权,特别是在与商业银行合作的信贷资产转让合作中,实现“洁净交易”及“风险自担”,以此推动信托公司强化自主管理能力。
(二)市场定位更加清晰
新办法实施后,信托公司压缩固有业务,积极拓展信托业务,希望通过快速提升核心业务竞争力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此,各公司首先意识到大力开发合格投资人资源,切实提升信托产品研发能力的重要性。其次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增加人才及智力储备,包括从其他专业机构引进专才,扩大与外部专业机构的业务交流与合作,共同开展产品研发等,如当前较为流行的“阳光私募”型信托产品,引入外部投资管理人开发私募股权投资及QDII产品等。
(三)综合业务平台优势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具有“安全性、灵活性及广泛性”的制度优势,信托公司具备投资运用范围广、财产独立性高等优势。此外,信托公司还可利用信托受益权制度优势,通过进行优先、劣后受益等分层设计,约束外部投资管理人行为,保障受益人利益。当前,各信托公司为提高自主管理能力及创新能力,增强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借鉴“基金模式”运作管理信托产品,实施组合化的投资组合及策略、实行信托净值管理、设置开放、半开放等信托资金赎回机制等,进一步凸显了信托产品的综合业务平台的优势。
二、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信托业务创新机制尚未建立
目前我国公司自主管理类、创新型信托产品依然占比较低,产品创新主要采取碰客户、赶市场(机会)、靠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的短期产品开发模式,尚未形成持续业务创新、产品研发机制。业务发展及创新战略不清、产品研发及储备政策不明确、正向激励机制缺失等问题比较突出。如银信合作产品技术含量不高,产品创新主要依赖外部投资管理人,现行的激励机制更侧重于对信托业务规模、信托报酬完成情况的考核,对业务创新及产品储备尚无对应的正向激励机制等。
(二)粗放型的以规模取胜的发展方式难以为继
仍然存在部分信托公司创新乏力,自主管理能力极低,信托产品业务以片面追求“通道型”、“平台型”、信托报酬率极低的银信业务合作为主要方向,作为专业理财机构,却难以提供高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业务收益率的创新产品。但此类“以量取胜”的信托业务受外部政策环境(如信贷规模调控、政府融资平台清理等)的影响波动明显,在这种业务模式下,信托业务发展是缺乏可持续性。
(三)研发人员、营销服务及项目管理团队配备不足
当前,相较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公司的研发力量最为薄弱,研发投入十分不足,有的信托公司甚至根本就没有设置研发部门及岗位。各公司专业营销、服务人员普遍配备不足,一般由信托经理一人兼任,长远来看不利于信托创新产品的专业化管理。项目管理团队急需加强,目前各公司涉及创新业务的操作及管理等技术或手段方面主要依赖外部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在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处于非核心地位,收益分配处于劣势,难以形成可持续性、较强盈利能力,这也能够说明就私募股权投资信托(PE)业务,当前多数信托公司还无法独立进行管理,必须以来于外部投资管理人。
(四)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急待极加强
尽管当前信托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有所提升,但尚未完全建立与其创新业务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如有的公司设立的证券集中交易管理系统,实际运行中还无法及时实现业务操作、风险管理及内部稽核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及反馈,高级管理层获取管理信息及时性存在一定障碍。此外,在客户需求分析及关系维护、
项目中后期管理、风险预警及报告、数据信息的集成以及风险管理模型的构造方面,各公司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业务处理及管理系统。
(五)创新业务加大了风险管控压力
投资类信托产品涉及的各类市场风险、投资管理职责外包风险等均对信托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手段及方式等带来较大挑战。如各公司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合规管理等内控制制度中,对创新业务隐含的特定风险尚未有明确体现,包括尚未形成对投资管理人的审慎选择标准、流程,内审部门及合规管理部门尚未明确将公司对投资管理人的监控情况作为跟踪评价内容等;公司管控市场风险的手段,如进行交易止损、风险预警、市值重估、内部审计、风险评估及压力测试等仍比较欠缺,应对市场逆转及突发性事件的能力急需提高等。
四、提高信托公司业务创新能力的若干对策
(一)引导公司建立和完善信托业务创新机制
监管部门要引导信托公司落实银监会《信托公司治理指引》要求,根据内外部环境因素及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及信托业务发展规划,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各公司创新业务,特别是自主创新业务发展规划及政策,保证各项业务创新契合公司短、中、长期发展目标。引导公司确立基于客户需求的产品创新及研发模式,明确公司市场定位,突出对信托产品的研发储备及分类管理。引导公司建立职责清晰、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激励的组织架构及绩效考核制度,加大对信托业务创新的正向激励和考核。引导公司加大履行亲自管理义务的信托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培育主动投资管理能力及管理团队。
(二)公司应加强研发团队、营销团队及管理团队建设
信托公司应注重关键人员的引进与培养,强化研发团队对信托业务创新的智力支持。加大营销管理团队建设,认真履行客户KYC程序,通过识别和评估客户的风险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掌握客户对具体理财产品的需求,完成对客户的细分及差异化管理,建立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客户关系资源,实现以产品研发创新为导向的营销管理模式。持续加强员工培训,切实提升管理团队整体素质。
(三)注重及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信托公司应逐步建立与其信托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监控及管理信息系统,能有效覆盖信托业务的各个关键环节,实现产品研发、市场营销、项目管理、风险控制、内部审计等多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及反馈,可以持续地向管理层提供风险变化情况并进行预警。积极研发适用的风险管理模型,不断引进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积极引入客户关系管理(CRM)信息系统,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对客户的深度营销管理。
(四)切实提高创新业务风险管控能力
信托公司应加强对创新业务中各类风险的识别和管控,以流程建设和改造为基础,建立和完善适应公司创新业务发展的风险控制部门及职责分工,逐步实现创新业务研发、项目推介及营销、中后期管理、清算环节的适度分离及相互制衡,重点加强部门及岗位间风险管控职责的执行力。信托公司应继续加强合规管理的事前控制与稽核审计的事后监督职能,注重创新业务合规风险管控。重视和加强投资管理外包风险控制,包括建立审慎的投资管理人选取标准、流程,完善相关尽职调查,加强信息披露,规范外部投资管理人行为。
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研发人员比例不低于10%,研发强度不低于6%,主要在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科技产业领域从事科技研发、服务、咨询和高新产品生产、销售的智力密集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知识和科技是应对金融危机、战胜经济危机的根本力量,大力发展作为科学技术发展载体的科技型企业是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而完善的金融支持又是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近年来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特点,我国已构建了相应的金融支持体系,但该体系的运作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要进一步解决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必须对现行体系进行完善。
一、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体系的主要特点
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生命周期阶段来看,如表1所示,我国现行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呈现以下特点。
1、种子期
基于种子期科技型小微企业高风险和融资需求小的特征,企业很难获得外部的创业风险投资、大企业股权投资或银行贷款,其资金来源大部分来自于创业者的自有资金。现阶段我国种子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资金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第一,政府的资金支持。政府资金支持是非常重要的资金来源,我国很多省市地区都拨出专门资金设立了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吸引了大量资本投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第二,民间借贷。我国民间金融市场规模非常大,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大约1/3的融资来自于民间借贷。第三,天使投资(私人创业投资者)。天使资本对种子期企业出资入股,承担高风险,同时也享受企业成功后的巨额股权投资回报。
2、初创期
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风险仍然很大,我国商业风险投资机构和商业银行一般不向处于这一阶段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该阶段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途径主要包括政府公共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民间借贷和天使投资。此外,如果企业产品或服务市场前景比较好,也可以吸引政策性银行贷款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VC介入。
3、成长期
成长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大幅下降,企业具有较好的发展预期,政府投入减少。成长期的早期和扩张阶段,主要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VC和私募股权投资PE提供金融支持。当企业进入“盈利但是现金缺乏”阶段后,商业银行开始介入。近几年我国众多银行机构纷纷设立了中小微企业信贷部门、科技金融处、科技银行分支机构等,加大了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形成了对成长期中后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最重要的资金来源。
4、成熟期
成熟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较低,商业银行贷款成为最主要的金融支持。同时,随着科技型小微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在规模和盈利水平达到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要求时,可以通过上市实现企业不断发展对资金的进一步需求。
二、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民间金融过度依赖
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对民间金融的依赖程度很大,而民间借贷一般运作机制不规范,金融风险较大。民间借贷往往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供给不稳定,融资规模相对较小,利率通常高于国家法律的规定,容易造成经济纠纷,金融风险普遍较高。而且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很容易引发非法集资,扰乱金融秩序。近几年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和运作,在一定程度上对民间借贷起到了规范作用,但众多民间资金仍然游离在灰色地带。
2、创业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不健全
创业风险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控制企业或者从企业获得长期持续的回报,而是在企业快速成长起来之后,通过从企业退出股权获取高额投资回报,然后进入下一个循环,没有畅通的退出渠道,创业风险投资就难以良性运转。从全球来看,创业风险资本VC和私募股权投资PE的退出方式包括IPO(首次公开发行)、MBO(管理层股权回购)、并购或股权转让、清算破产。而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发展不完善,能够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交易的中小微企业数量很少,IPO退出渠道非常有限。兼并、MBO、股权转让等退出方式没有得到很好利用,从而导致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绝大部分投资都滞留在了被投资企业中,主要通过被投资企业的分红实现投资回报,不利于创业风险投资的自我增值和持续发展。
此外,我国创业风险投资还存在投资企业的阶段偏右问题,较多投资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成长期和成熟期,最需要风险资金的种子期和初创期企业难以获得创业风险资本。
3、商业银行科技金融服务存在较多不足
(1)缺乏专门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的中小科技银行。大银行更有可能向规模较大、成立时间较长、财务更有保障的科技型大中企业发放贷款,因为大银行更倾向于获取“硬信息”。而小银行则更可能向规模较小、成立时间较短、财务上缺乏保障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发放关系型贷款,因为小银行可以更有效获取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软信息”,更准确地判断企业的实际信用程度,从而可以减少信贷成本和风险。美国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就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美国数量众多的中小银行。而在国内银行贷款市场中,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控股银行处于主导地位,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虽然数量较多,但在市场上仍处于较弱的竞争地位。而且在长期经营实践中,中小金融机构存在规模做大的倾向,贷款也随之向大中企业倾斜,加剧了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贷款困难。2008年之后各银行虽然在《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的指导下纷纷设立了小企业融资中心、科技银行、科技金融处等专门的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但科技贷款规模的扩张仍然十分有限。
(2)缺乏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的评估体系。目前我国大中小商业银行体系有着相对比较成熟的中型企业信用评估体系,但是还没有建立相应的针对信息透明度较差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信用评估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各种规模商业银行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的实现。
(3)科技贷款高风险和低收益不匹配。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向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承担高风险,同时可以享受企业快速成长带来的高股权回报。商业银行向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面临着同样的高风险,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实行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银行不能持有企业股权,使得银行在承担高风险的同时只能收取较低的利息,而不能享受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带来的高权益回报。商业银行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传统利息收益模式具有天生的高风险、低收益特点,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银行发放科技贷款的积极性。
(4)为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的相应证券市场发展滞后。从我国现阶段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市场主要是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和新三板市场。而从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的上市要求来看,光营业收入一项就基本上将科技型小微企业排除在外。能够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的就只剩下了新三板市场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而新三板市场目前又主要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市场范围太小,交易规模过小,还不能成为真正的OTC市场。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并不能顺利进行再融资,该市场更多是一个交易市场,而不是融资市场。而且新三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主板市场之间缺乏升降转板机制,其发展远远跟不上市场预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证券市场融资渠道非常狭窄,不利于我国科技创新活动的高效率开展。
三、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体系的完善
1、政府应制定相应政策,积极动员民间资金
比如建立非银行的民营中小投资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中小金融机构,或者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进行参股,或者通过委托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对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资金融通。对于处于种子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天使投资是非常重要的资金来源。政府应当加强对天使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建立比较紧密的天使投资者团体和信息网络,加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降低天使投资的风险。同时,建立良好的法律法规保障天使投资者的权益,推出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天使投资者的收益。
2、充分发挥公共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大力发展信用担保机构
创业风险投资与银行贷款倾向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成长和成熟期,主要是出于自身控制风险的考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并结合信用担保机构体系,降低他们的投资风险和贷款风险,引导其融资服务向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早期和初创期移动。
(1)在商业银行贷款方面,通过引导基金和信用担保机构向商业银行等贷款机构提供部分贷款担保,并向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与其业务相关的培训和技术支持,以降低商业银行向早期科技型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的损失风险。比如某银行苏州分行科技金融处,采取4:4:2的模式由政府和商业银行共担贷款损失,其中市级政府引导基金承担40%,科技型小微企业属地政府引导基金或者信用担保机构承担40%,贷款银行自己承担20%。这些举措大大降低了商业银行向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
(2)在创业风险投资方面,引导基金与私人投资者共同出资组建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基金,设定出资比例。如果投资失败,私人投资者以出资为限对风险投资承担有限责任。如果投资成功,在收益分配上私人投资者可以获得超过其出资比例的利润。这样既利用有限责任为私人投资者提供了安全保障,降低了其风险,同时政府引导基金收益的让渡又大大提高了创业风险投资的积极性,将创业风险投资引向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前期阶段。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对商业性创业风险投资机构采取所得税减免、资本利得税收优惠、损失补偿等财税政策,鼓励支持保险公司研究开发科技保险产品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承保等方式,来降低创业风险资本和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提高收益,以鼓励他们将金融支持阶段前移。
3、创新商业银行业务模式,完善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支持体系
(1)建立专门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中小科技银行。在现阶段我国银行业风险控制能力整体缺乏,科技银行创新盈利模式尚未建立等大环境下,直接建立中小科技银行不太现实。从我国商业银行科技贷款实践出发,可以以各大中银行已经建立的科技金融处、科技支行为基础,进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的经验积累,探索与科技贷款高风险相匹配的创新盈利模式,提高科技贷款的风险控制能力。在条件成熟后,将科技支行分离出来设立中小科技银行,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高度专业化的金融支持。
(2)探索适应商业银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高风险的盈利模式。现阶段大中商业银行不愿意向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贷款高风险和低利息收益的不匹配。因此,必须改变现阶段银行科技贷款的传统盈利模式,提高银行发放科技贷款的积极性。从美国硅谷银行的盈利模式来看,硅谷银行既可以向科技型小微企业收取较高的贷款利息,同时又可以通过持有企业的股权获取权益收益。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持股,所以不能直接引用国外成功的盈利模式。银行可以考虑:第一,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合作,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在科技型小微企业初创期,向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提供贷款,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直接向企业贷款的高成本和高风险,降低风险收益的不匹配程度。在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期,银行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向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共担风险,并且银行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约定,在科技型小微企业股权在资本市场交易时,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将获得的股权市场溢价的一定比例分配给银行,以对银行承担的贷款风险进行补偿。第二,银行与科技型小微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时,嵌入债权转换为企业股权的期权。当企业获得高成长时,银行可以行使期权进行债权转换,并由企业进行回购,从而银行同样可以获得股权溢价收益。在提高了商业银行的风险和收益匹配程度后,银行向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贷款积极性就会得到很大提高。
(3)构建专门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信用评估体系。因为科技型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高成长性,评估体系不能仅仅局限于贷款企业的当前信用状况,而应当更注重其成长性,因此应当构建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成长性评估体系(见表2)。该体系的构建,有助于银行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进行全方位、动态评价,增加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并将银行获利能力从建立在资金基础上拓展为建立在“资金、资源、智才”上,增强银行竞争力。同时,该体系的构建也是商业银行科技贷款创新盈利模式探索的前提条件。
4、培育完善的证券市场体系
国外学者通过对美国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发现,科技型企业采取证券市场融资方式更能够提高技术创新活动效率,而银行贷款则不具有这种作用。对科技型企业发展来说,基于银行制的金融系统效率要低于证券市场的金融系统效率。一方面证券市场投资者在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同时可以享受企业高成长收益,保持了风险和收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证券市场拥有风险识别、风险分散功能,有利于科技型企业融资的高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的分配,避免了在银行贷款中的风险积聚弊端。因此,我国金融体系必须进行结构性转型,在继续推进银行等金融机构提高效率的同时,大力发展证券市场。
从英美证券市场结构来看,不仅包括了面向大型企业的证券交易市场,面向中小企业的证券交易市场,还包括了面向中小企业的粉单市场、第三市场和灰色股票市场等庞大的场外交易市场,向广大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我国应构建适应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证券市场,也必须大力发展场外交易OTC市场。可以在现行新三板市场的基础上,明确科技型小微企业在新三板市场进行再融资的相关政策和机制;完善交易制度,降低交易门槛,改变集合竞价的交易方式;建立新三板市场和创业板、主板市场之间的转板机制;扩大新三板市场的挂牌企业范围,将其构建成全国性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时,我国还需要积极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债券市场,促进小微企业集合债等新型债权型融资工具的发展。
(注:基金项目:杭州师范大学——中国建设银行合作研究项目“民营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性评估体系研究”(2011HSS036)阶段性成果;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常规性规划课题“杭州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性评价体系研究——基于融资信用的角度”(B12YJ18)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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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公平准入,实行同等待遇。允许集体、民营、外资等各类非政府的民间资本依法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当前,重点鼓励民间投资以下行业和领域: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招股办法,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高速公路、港口、渔港等交通设施,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新能源开发利用,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风景名胜区经营服务设施和配套的旅游服务区开发等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先进制造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和禁止投资领域外,以及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所确定的电子信息、石化、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及有色金属、轻工、纺织、建材、生物医药、新能源等产业的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及结构升级等方向的重点产品和工艺技术。
(三)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金融、物流、服务外包、商贸、创意产业、信息、旅游、会展、房地产、社区服务、社会化养老等现代服务业。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投资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通过第三代移动通信运营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化增值业务,推动面向企业和民生需要的信息化建设。合理引导民间资本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四)现代农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规划》实施的*台农业合作示范园区建设;投资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产品深加工、农业“五新”推广等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项目。
(五)社会事业。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建设培训、实训(实习)中心以及多种类型的职业技术培训和职能培训机构及设施;兴建大中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康复医疗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在城市新区、农村和贫困地区新建医疗服务机构;投资影视制作、发行、放映,图书馆、文化馆(站)、纪念馆和展览馆建设,广告等文化产业;以多种方式参与各类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室内娱乐、游乐、休闲健身娱乐等项目。
(六)小城镇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小城镇供水、供气、商业配套、文化体育配套、社区服务等设施和商品住房开发。在统筹布局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在有条件的小城镇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研究制定适合于小城镇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七)股权投资业。鼓励民间资本采取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等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种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公司制、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入股拟上市公司、进行企业并购和投资创业企业等股权投资活动。积极推动各级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提供融资担保、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
二、简化民间投资的行政审批
(一)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地方核准的投资项目,除矿产、水利等资源开发利用,跨设区市建设的项目,以及国家明确规定须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均下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所涉及的人防、消防和施工许可等审批也相应下放。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下放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新设立企业所涉及的各项前置审批,以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审批权限为准,有关部门原则上要将前置审批下放到市、县(区)。
(二)优化行政审批环节。对不涉及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且周边不存在环境敏感点的非工业类项目,除输变电工程、高速公路、码头、畜禽养殖业项目外,不需进行报批前技术评估。对于鼓励民间投资的项目,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的,在取得法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前,可先予以办理筹建登记,经营范围核定为“筹建”,企业取得前置审批文件后,再予核定具体的经营范围。
(三)调整行政审批方式。将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简化为告知备案,施工许可后审查质量、安全措施条件,强化施工过程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已办理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相关手续、具备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告知备案证明、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的,给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事项,由审核改为审核与备案抽查相结合。对国家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其他建筑工程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抽查。
(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按照“牵头受理、报送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加强监督”的原则,实现项目备案或核准、选址审批、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等事项的网上并联审批。需要召开评估论证会或审查会的,一律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有关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参与论证审查,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召开行业审查会。对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民间投资项目,涉及的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跟踪服务。
三、做好民间投资的用地和用海需求保障
(一)完善土地供应制度。各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明确保障民间投资用地的措施。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民间投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完善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供应方式,根据土地用途和市场状况相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推行用地预申请制度,按照市场需求组织土地的有效供应。合理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对规模较大的项目,依据规划可以分期办理供地等相关手续。
(二)适当降低土地和海域出让价格。各级政府可根据市场状况,适当降低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对于本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各类用海项目属于省重点项目的,其海域使用金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上缴地方财政部分减征30%。
(三)延长土地和海域出让金支付期限。对新出让的土地,各地可将土地出让金全部付清的规定期限延长至12个月;对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也可适当延长,最高限定18个月。用海单位或个人应缴海域使用金超过3000万元,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批准其分期缴纳地方留成部分,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且第一期缴纳不得低于应缴海域使用金的50%。
(四)允许依法分宗办理土地登记。在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人缴清土地出让金,不改变宗地整体规划条件及用途的前提下,经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原则上可根据规划道路或宗地范围内明显界标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分割办理土地登记。
(五)鼓励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允许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对企业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可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六)有效保障民间投资项目的用地用海。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民间投资项目,项目落实的,优先安排当年用地指标,并依法及时审批用地。属于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项目,可以先开展围填海活动,再根据区域用海功能布局和实际用海面积,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
(七)妥善处理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明确界线,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原则,对历史上未批先建的基础设施、工业等项目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处理后,按规定给予补办规划、环保、立项、建设、土地等有关审批和权属登记手续。
四、拓宽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
(一)保持信贷规模稳定增长。完善多层次的政银企沟通机制,推动投资项目与银行信贷资金的直接对接。银行业机构要加快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专营机构。实行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今年对银行业机构以其上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增幅超过基数5%部分的8‰予以风险补偿。各级人行、银监部门要采取分类考核等措施,将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和户数列入银行业机构年度考核内容,定期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贷款情况,力争中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其他各项贷款。
(二)推广多种融资担保方式。鼓励银行业机构推广票据保贴、沿海沿江财产抵押、海域使用权抵押、知识产权抵押、保单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提高担保物的抵押率、质押率。以码头、船坞、船台、水电站、水库等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办理抵押登记。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大型农机具等农用生产设施(备)、参保渔船、林权、采矿权、“四荒”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产权抵押贷款。
(三)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发展多种形式、数量较多的商业性或自、互担保机构,鼓励区域内担保机构合理竞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制度,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比例补偿。发挥信用担保的信用增级、分担风险作用,对符合产业政策,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及自有知识产权的高技术企业(或高技术投资项目),自有资产不足以抵押银行贷款的,经由银行推荐,有关部门(中介)评估等程序后,可由省级再担保公司直接担保。鼓励和支持担保公司、小额信贷促进会等农村信贷中介组织发展。加强对信用担保行业的管理,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业务综合考评,对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四)支持多形式直接融资。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储备、改制、辅导和培训工作,培育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大力推动企业进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开发行股票融资。推进一批自主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市场融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阶段性支付应补交费用有困难的企业,完备上市前土地、房产等资产确权工作。鼓励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支持一批高科技、节能减排、文化创意等领域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开展集合发债工作。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部分信誉良好、资产优质的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工作。
(五)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大力吸引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社保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机构依法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融资创新,通过债权融资等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形成多元化的资本来源渠道。搭建创业投资企业等股权投资机构与“6·18”项目对接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创业企业、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等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对接平台。政府通过跟进投资、资金奖励、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对上述企业进行投资。
(六)调整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降低城市轨道交通、煤炭、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铁路、公路、商品住房、邮政、信息产业等项目资本金比例,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
五、用好鼓励民间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落实支持企业投资节能减排项目、综合利用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对企业投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投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落实支持企业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税收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落实支持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企业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四)落实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五)落实支持企业筹资融资的税收政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的名单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其从事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3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营业税。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
(一)取消和停止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取消建设等部门征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上级管理费,取消铁路部门征收的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取消水利部门征收的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减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水利主管部门征收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实行减半征收一年。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依法依规设立的其他涉及投资的收费项目,一律按照收费标准的最低幅度收取。对经贸主管部门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减半征收一年。
(三)规范和降低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对与项目审批相关联的环境评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质量认证、技术审查、公证等服务性收费进行重点整治。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编制和评估环评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并可下浮;防雷技术服务(新、改、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收费、测绘服务费、招标和交易服务收费在规定的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按下浮30%执行。严禁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收费。
(四)调整部分涉及房地产投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取方式。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方式,将一次性收取改为在土地出让、主体施工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个阶段,按3:3:4的比例分期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改为预售之前收取,并凭相关缴费凭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减免工业投资的收费项目。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特色产业园及一期投资2亿元以上的制造业转移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进行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的,属本省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1亿元至2亿元的,减免60%。
七、加强政府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支持
(一)及时投资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应当及时公布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以及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等政策信息,公布鼓励投资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引导民间投资行为。
(二)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对于民间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各级政府可以相应安排部分资金,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建设,并可在一定时期内不参与收益分配。对于民间投资的农业开发、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社会福利、文化产业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各级政府应当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从“6·18”专项资金等预算内投资、工商发展资金、农业发展资金、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及社会福彩公益金等各种财政性资金中择优给予相应支持。对列入国家部委专项扶持计划的项目,各级政府在地方配套资金方面应给予支持。省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农业、文化、环保等部门要分别制定、完善相关的财政性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办法,将支持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地产公司的存活终究要靠充裕的现金流。“当时,天房的资产负债率已超过70%,不具备正常银行贷款的条件,上市公司部分项目由于不具备四证,贷款空间也很狭小。”在天房面临流动性不足、资金链断裂风险的危险关头,阎立新临危受命。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财务风险成为他担任天房集团财务部部长以来的头等大事。
财务再造
财务出身的阎立新“术业有专攻”,31岁就当上总会计师,去年在天津市副局级领导干部公开考试中以专业第一的优异成绩崭露头角,被列入后备干部人才库,去年9月份被天房集团董事长马鹤亭招致麾下。源于对财务工作的热爱,阎立新上任之后从财务开始进入角色。
“财务管理作为天房企业管理的核心系统之一,应该成为天房长期发展战略的有效管理控制工具。”阎立新说,房地产行业是资本密集型的高风险行业,面对激烈的竞争,房地产企业要获得核心竞争能力,必须改善财务状况,谨慎选择新项目,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2008年末,天房总贷款高达77.13亿元,一旦资金链断裂,将具有极大的财务风险。经过详细的报表分析,财务部门发现天房的项目大多处于“只有投入没有产出,或者投入大产出小”的情况,在存货资产变现的困难下,仅仅依靠银行贷款支撑运作的风险显而易见。阎立新带领财务部门70多位员工,在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马鹤亭的支持下,提出一套加强现有财务管理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首先是创新融资模式。天房现有的资产负债比率为71.57%,已经高于银行贷款的上限,而大量开工项目仍然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靠资金回收再投入短期内也难以凑效,解决资金硬需求,必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模式。为此天房拟定了一系列创新的融资模式。股权融资、企业发债、创立保障房投资基金、参与城镇化建设发展基金,多种融资模式同步推进,箭在弦上,蓄势待发。
其次是加快资金回收。利用项目多的优势,天房进行直接项目合作,与北京天鸿宝业合作开发的天津湾项目就是一个成功案例。房地产开发的一个优势就是在任何阶段都可以销售,只要卖的价钱好,不妨出售一些投资大、周期长、回报不确定的在建项目,这样既缓解了短期资金紧张压力,又带来了一些投资收益。此外,今年以来天房加大房地产营销力度,在地产交易会上亮点频现,也是为了加快资金回收。
第三是成本费用控制。阎立新建议在集团公司层面设立如投招标、材料物资采购、施工预算管理部门,以达到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双审制。目前实行的集团资金统管模式,较好的发挥了内部资源统筹调度的优势,但也助长了子公司对母公司在资金上的依赖,增加了融资成本计算分配的复杂。为此阎立新建议尝试准财务公司的方法,采用市场化手段改进集团资金管理模式,用稳定的政策和核算方法,调动子公司和母公司两个层面的积极性。
第四是会计核算和内控需要加强。财务部门短期内加大对新业务的研究和财务分析工作,及时提供对策,进一步完善财务内控制度,加强风险预测与防范,远期考虑构建功能更加全面的企业财务管理体系。除了做好财务分析,加强风险预测与防范,天房还将建立全面预算管理、ERP和BI系统,依靠信息化手段提供财务管理水平。
总体来看,天房的财务制度和内控监管体系还不够健全,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任重道远。
融资“组合拳”
融资一贯被视为房地产企业的头等大事。2008年底,天房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负值,造成对筹资活动的严重依赖。相对于很多传统行业,房地产行业需要巨额资金作为项目支持,而国家实施金融调控的政策至今没有松动。阎立新认为,即使在宽松信贷政策的2009年,银行贷款以投向以铁路、公路、基建、大宗商品等为重点,房地产企业仍面临较为严峻的融资难题。
为储备“过冬粮草”,天房制定了一整套融资组合拳。
据阎立新介绍,天房近期资本运营主要定位于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此次由天房集团发起、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即“政府、企业、投资者”三方合作)独创了全国首支“保障性住房投资基金”。该基金的投资人主要由银行推荐,资金来源采取社会募集的方式,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即“银信政”产品资金。“银信政”模式一般为银行(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受托人)设立对应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用于某地建设项目,银行再将信托计划拆分卖给投资者。2009年6月11日,在“第三届中国企业国际融资洽谈会”上,该基金同时与工商银行天津分行、渤海银行、天津信托、安信信托、交银国际信托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获批规模50亿元,首期计划投入20亿元。这一基金的推出将丰富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模式,对完善房地产金融结构、化解金融风险起到积极作用。
另外,天房集团还与吉富中国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吉富中国”)联合发起了“天津城镇化建设发展基金”,规模为50亿元,管理人为天津吉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者由天房集团和吉富中国共同出资而成,资本金1000万元,双方各占50%股权。
近期企业发债的前期准备工作正在积极推进,年报审批、资信评估、律师鉴定同步进行,此次天房拟发债5亿元,期限七年,利率在5%左右,阎立新说他们争取在年内获批发行。
除了产业投资基金外,天房集团采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方式,利用旗下天房发展上市公司平台定向增发、发行公司债,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天房特别注重股权性融资,调整资产负债水平,截止到2009年6月底,天房通过定向增发、股权融资、融资租赁等各类融资方式已筹集资金30亿多元。
银行信贷方面,阎立新坦言自己是个非常幸运的人,因为他上任之后不久,国家货币政策由“从紧”转变为“宽松”。天房在已有银行渠道的基础上拓展合作银行范围,先后同渤海银行、上海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哈尔滨银行、齐鲁银行等新兴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其中融资结构实现良性调整,通过到期贷款的置换,降低财务费用,强化资金成本核算,有效降低利润水平,延长贷款期限,把短期贷款向中长期贷款转换。特别是与国开行天津分行签署总投资320亿元项目的合作协议,进一步筑牢与大型金融机构的全面合作关系。
天房还参股中新天津生态城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与主流金融机构合作等一系列举措,打造资本运营板块,实现了资本运营与实业经营的良性互动,为保证天房集团各项业务良好运转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撑。
截至今年6月底,天房融资总额达到94.9亿元,比年初增加了17亿元。凭借其强大的资本运营平台和政府资源,天房集团占尽天时、地利、人和,“比如在一级土地整理中,资金、规划、拆迁、市政配套等每一个难题都让中小开发商不敢轻易涉足,利用大集团的资本优势做一级土地市场整理,已经成为天房集团的主要经营业务之一。” 阎立新说。
居者有其屋
2009年6月11日,天房发起全国首支保障性住房投资基金。
6月21日,天津规模最大的限价房项目――天房雅韵,被天房集团以10.9亿元率先中标,开盘销售当天就有147套被认购。
在天津,每四个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就有一个是由天房集团承建的。天房集团是天津成立最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1981年成立至今,总资产从组建时的8000万元发展到147.5亿元,年开工面积从20多万平方米增长到300多万平方米(其中社会保障性住房200万平方米),累计开发面积已达2000余万平方米。目前,天房已经发展成为集土地开发、房产开发、基础设施投资和资本运营四大支柱产业的大型开发企业。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自古至今,房子始终倾注着人们无限的希冀与梦想,住有所居是大部分普通老百姓一生中最想却最难以实现的梦想之一。如何解决普通老百姓的住房问题一直是政府不断探索的民生工程之一。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政府提出保障性住房政策,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等。
今年,天津市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770万平方米,约11万套,建设规模比2008年增加两成多,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最大的一年。其中,天房集团承担了重要的开发建设任务,开发量约占全年保障性住房供应总量的1/3。天房今年的开发建设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有20项,其中保障性住房面积占70%左右。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
2005年公司法进行丫修订,但近年司法实践中,有关公司资本的形成与维持、股权投资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设立过程中债务的承担等方面涉及的问题较多,对各方主体利益影响也较大。但公司法对上述问题的规定却相对简略,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分歧较多,处理上的难度较大,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上述问题,在2011年1月27日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1011]3号,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公司法》的一些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配套完善,对在法律适用和司法审判过程中的一些争议问题也进行了有效的规范和界定。
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订立的合同的责任承担
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机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于发起人在“基于公司的利益”与“基于个人的利益”作了详细和合理的区分,总体上按照外观主义标准来确定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对外订立的合同的责任的承担。基于公司的利益或执行设立公司事务的需要而产生的行为结果(包括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侵权产生的赔偿责任等不同情况),由新设立的公司(或未能设立公司时的全体发起人)承担,而以设立公司的名义实际上为个人利益而产生的行为结果,应由个人承担责任,但同时“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具体可见以下内容: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对公司出资问题进行了规范和界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特别对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进行了界定,重点强调了非货币财产出资时要符合的要求以及履行的程序:要有合法处分权(限期内要解除设定的权利负担等),要经依法评估,要办理房地产以及知识产权过户等法定手续,要实际交付使用。
第八条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入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入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末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明确列举了抽逃出资的几种状况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属于法律概念的扩张性解释,它从学理的角度扩大了对抽逃出资行为的界定和打击面。需要注意的是,抽逃出资同时是一种刑事违法行为,这个解的出台,实际上亦将扩大刑事经济犯罪的打击范围。
明确促使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几种方式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股东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抽逃出资时协助股东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在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出资人设立公司、双方约定验资成立后出资人抽回资金偿还该第三人的情形下,在出资人不能补足出资时,该第三人应与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时,知道该未尽出资义务事由仍受让股权的受
让人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确了井拓宽了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主体范围。第一,明确了公司可以提出请求;第二,规定了其他股东可以行使诉权,可以要求该股东或其他发起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或协助人员返还出资,第三,很多情形下也规定了债权入可以提出请求,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公司发起人与该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还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同样的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还明确了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的责任包括利息责任。即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时,该笔出资所产生的利息损失也属于股东等责任人的赔偿范围。
规范了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
在实务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相关文件中记名的人(名义股东)与真正投资人(实际出资人)相分离的情形并不鲜见,双方有时就股权投资收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确,只要没有其他违法事实的存在,合同是有效的,实际股东享有投资权益,名义股东不得无权处分股权;但在行使股东的身份利益上,实际股东能否直接变更为名义股东,还需履行公司法上的表决程序;在转让股权过程中,由于高管、受让股东等过失,导致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的,按照过错原则,高管以及受让股东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无权处分的股东肯定要最终承担责任。具体如下: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国务院
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国发18号文件)印发以来,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技术水平显著提升,有力推动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还存在发展基础较为薄弱,企业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应用开发水平急待提高,产业链有待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培育一批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行业领先企业,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税政策
(一)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四)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
(五)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采取专项措施予以妥善解决。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没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国发18号文件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为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没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办法由则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九)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投融资政策
(十)国家大力支持重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支持,鼓励软件企业加强技术开发综合能力建设。
(十一)国家鼓励、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加强产业资源整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为实现资源整合和做大做强进行的跨地区重组并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引导,防止设置各种形式的障碍。
(十二)通过现有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和政策渠道,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创业。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主要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
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十三)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积极推动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的作用,积极为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
(十四)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批准的业务范勾,可对符合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范围、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十五)商业性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积极创新适合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信贷品种,为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研究开发政策
(十六)充分利用多种资金渠道,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发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引导作用,大力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重大关键技术的研发,努力实现关键技术的整体突破,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产业化和推广应用。紧紧围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目标,重点支持基础软件、面向新一代信息网络的高端软件、工业软件、数字内容相关软件、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关键应用系统的研发以及重要技术标准的制订。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要做好有关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七)在基础软件、高性能计算和通用计算平台、集成电路工艺研发、关键材料、关键应用软件和芯片设计等领域,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研发项目。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大力开发软件测试和评价技术,完善相关标准,提升软件研发能力。提高软件质量,加强品牌建设,增强产品竞争力。
四、进出口政策
(十九)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开发测试设备、软硬件环境、样机及部件、元器件等),经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向海关申请按暂时进境货物监管,其进口税收按照现行法规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质检部门可提供提前预约报检服务,海关根据企业要求提供提前预约通关服务。
(二十)对软件企业与国外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签订的软件出口合同,政策性金融机构可按照独立审贷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二十一)支持企业“走出去”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推动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为企业拓展新兴市场创造条件。
五、人才政策
(二十二)加快完善期权、技术人股、股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级人民政府可对有突出贡献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级人才给予重奖。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产业基地(园区)、高校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引进的软件、集成电路人才,优先安排本人及其配偶、末成年子女在所在地落户。加强人才市场管理,积极为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招聘人才提供服务。
(二十三)高校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建设,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努力培养国际化、复合型、实用性人才。加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师资队伍、教学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育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
(二十四)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采取与集成电路企业联合办学等方式建立微电子学院,经批准设立的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可以享受示法规选登范性软件学院相关政策。支持建立校企结合的人才综合培训和实践基地,支持示范性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与国际知名大学、跨国公司合作,引进国外师资和优质资源联合培养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
(二十五)按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有关要求,加快软件与集成电路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落实好相关政策。制定落实软件与集成电路人才引进和出国培训年度计划,办好国家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国际培训基地,积极开辟国外培训渠道。
六、知识产权政策
(二十六)鼓励软件企业进行著作权登记,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依法到国外申请知识产权,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资金支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二十七)严格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加大对网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力度,积极开发和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有效保护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
(二十八)进一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计算机(大型计算机、服务器、微型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所预装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禁止预装非正版软件的计算机上市销售,全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政策措施,将软件购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通用软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加强对软件资产的管理。大力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使用正版软件。
七、市场政策
(二十九)积极引导企业将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外包给专业企业。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电子政务建设和数据处理工作中的一般性业务发包给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安全审查和保密管理规定。
鼓励大中型企业将其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剥离,成立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为全行业和全社会提供服务。
(三十)进一步规范软件和集成电路市场秩序,加强反垄断工作,依法打击各种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制订相关技术和服务标准,促进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十一)完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及企业秘密保护制度,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化发展。逐步在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推广符合安全要求的软件产品。
八、政策落实
(三十二)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受本政策。
一、 前言
企业对外投资就是企业在其本身经营的主要业务以外,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方式,或者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境内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投资,以期在未来获得投资收益的经济行为。投资主要是指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和对合营企业投资及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本文以某大型国企投资的多晶硅项目为例,来对财务监管框架下的国有企业项目投资内部控制进行研究。
二、国有企业项目投资内部控制主要存在的问题
1.组织结构不完善,权力制衡功能差
组织结构是计划、协调和控制经费运行活动的整体框架,其职能是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关系和财务部门内部职务设置、权限划分、责任界定。目前的问题主要是内部控制机构不健全和企业决策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
2.内控意识不强,法规落实不力
内部控制意识是国有企业在经费运动内控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基本规范。其主要问题是内控意识薄弱,不愿监控、不会监控、不敢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环节比较薄弱
我国目前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还比较薄弱,很多单位根本没有专门的审计机构。因此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督任务往往由财务部门来承担,而财务部门本身就是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执行部门,这就形成了自己监督自己的局面。以多晶硅行业为例,由于环境的不断恶化和资源的日益短缺,对新能源、绿色能源的需求急遽增长,加上对投资回报的过高预期,造成多晶硅项目这两年一哄而上,却没有注意到投资的有效性和投资以后的效益性,具体到项目本身,就是投资的选择(比如选址),投资以后合同(比如项目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监督等,存在不少问题,如果投资者、决策者又不重视财务的地位和作用,就会造成企业项目投资内部控制存在诸多问题。
三、 财务监管框架下,如何加强国有企业项目投资内部控制
1.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多晶硅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环节的控制。
对多晶硅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提出、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多晶硅投资决策合法、科学、合理。多晶硅投资可行性研究是指在多晶硅投资决策之前,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并试图对其做出可行或不可行评价的一种科学方法,它是多晶硅投资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多晶硅投资程序的重要环节,是项目投资决策中必不可少的一个工作程序。由于多晶硅行业的相对特殊,其投资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环节的控制尤为关键和重要。企业因发展战略需要,在原投资基础上追加投资的,仍然要严格履行控制程序。企业应当编制多晶硅投资项目建议书,由相关部门、人员对多晶硅投资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或实地考察,并关注被投资企业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的能力、资信等情况。多晶硅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当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企业应当由相关部门、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多晶硅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对多晶硅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
2.加强国有企业投资业务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控制
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具体控制政策和措施包括:
1)企业应当建立多晶硅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多晶硅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多晶硅投资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多晶硅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多晶硅投资的决策与执行;多晶硅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多晶硅投资绩效评估与执行。
2)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3)企业应当建立投资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投资业务。应根据投资类型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明确投资中主要业务环节的责任人员、风险点和控制措施等。
4)企业应当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投资业务各环节的开展情况。明确各种与投资业务相关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3.加强国有企业项目投资活动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多晶硅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对外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多晶硅投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多晶硅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多晶硅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多晶硅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实、合法。
4.加强预算控制
预算控制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包括筹资、融资、采购、生产、销售、投资、管理等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对单位各项经济业务编制详细的预算和计划,并通过授权,由有关部门对预算或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控制,其基本要求是:第一,所编制预算必须体现单位的经营管理目标,并明确责任。第二,预算在执行中,应当允许经过授权批准对预算进行调整,以便预算更加切合实际。第三,应当定期、及时地反馈预算的执行情况。多晶硅行业属于化工行业中比较特殊的一类,其预算控制指标的制定、执行、监督和考核必须与其自身的行业规律和市场经营环境相适应。
5.加强全面财务成本控制
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多晶硅项目投资全面成本控制势必与IT 环境相结合,帮助企业解决以往实施全面成本控制中的困难,提升多晶硅项目投资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全面成本控制工作量大,没有信息化支撑是不可想象的。成本控制管理涉及到大量的数据管理,成本控制制度的编制、调整、执行和成本分析考核的技术性、复杂度都很强,任何一个微小的调控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单靠人工处理,势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全面成本控制的各种信息的统计势必会有一定的滞后,成本控制管理的情况不能及时反馈给管理者,影响全面成本控制的管理效果。企业应依靠网络不断完善全面成本控制的信息系统,开发全面成本控制相关软件,简便、快捷、准确地将成本控制执行情况及时提供给不同的管理者,保证成本控制编制、执行、调控和考评的实时性和有效性,满足工作管理需要。依赖网络信息系统实行全面成本控制信息化,是推行全面成本控制的高效选择。
6.加强资产管理的内部会计控制
实物资产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为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保管及处置。企业对实物资产管理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实物资产管理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实物资产管理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企业所有购置的实物资产必须及时入账,财务部门应建立资产台帐,对于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采用永续盘存的方法,随时反映其收、发、存情况,定期盘点实物资产,与记录相比较,检查是否存在缺损现象,并查明原因;建立固定资产维修管理制度,主要是对维修申请和资金使用、维修程序进行审批控制;建立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对企业资产报废的授权审批、资产评估和会计处理等方面的控制。
参考文献:
[1] 万碧云. 对外投资立项后的内部控制问题及建议[J]. 老区建设 , 2009,(12):115-118
[2] 袁志明. 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J]. 四川会计 , 2003,(01):106-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