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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税收法律的强制性的特点影响,企业基于对自身生存风险的本能防范,在满足征税机关的征管需求和反映更真实的会计信息之间,往往更多的服从、服务于征税机关的征管需要。在增值税的征管需求与会计核算义务中这种情况表现的尤甚!
一、受增值税征管需要的影响,现行会计核算存在的不足
会计核算严重依赖税法的规定开展,致使会计报表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根据《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规定,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其影响排除在损益表之外。货物购入和销售时,均采用“价税分离”,即:货物购入时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从采购成本中剔除掉;货物销售时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将销项税从销售收入中剔除掉。相应的,“存货”、“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收入”均成为不含增值税的报表项目。
1.进项税额的账面处理方法使得企业的资产拥有量失真
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金是企业资金的占用,更加符合资产的定义;而受纳税申报表对应关系的需要,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金却作为负债的抵减项反映在负债类中。由此,会计报表未能够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资产拥用量。
2.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存在不配比的问题
货物购入和销售时,均采用“价税分离”;而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形成配比关系应该是:纳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的销项税额与可配比的销售成本中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配比。
就纳税当期来看,只有当产(或购)销率为100%的情况下,税法规定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才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性原则;而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这种可能性的存在概率很低。因此,一般情况下,纳税当期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不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性原则。
3.会计信息在利润表中不符合明晰性原则
税法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这部分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通过计入货物的成本或在建工程间接进入损益、但并不作为费用的一个项目在损益表上明晰列示,这就形成了增值税对损益影响的时间性差异。因此,事实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影响着企业的损益。——这实际上是对增值税是“价外税”且不影响企业损益的否定。
4.对购入环节的税金处理方法不同,造成了部分会计信息不可比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受可否取得的购进存货(或固定资产)发票的影响,存货(或固定资产)有含税价格的也有不含税价格的,因此造成存货(或固定资产)的价格信息分析时因口径不同造成不可比;进而造成同一企业不同阶段、同一行业不同企业的盈利能力差异。
5.对进项税额的处理方法受征税管理需要的影响,企业的部分财务指标计算失真
增值税征税管理的基本原理是按照如下公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因此,现行的会计核算将进项税额直接作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抵减项反映在期末的负债中。这样处理的结果造成企业偿债能力判断的重要指标——资产负债率出现失真情况。同时,受存货和固定资产购入环节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制约,因此存货、固定资产等报表项目的数据都会存在因为是否剔除购入环节增值税税金不同的出现变形,故在计算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时也会出现指标失真的情况;相应的,流动比率也会受到相应影响。
6.增值税对损益影响的时间性差异
增值税会计核算与会计权责发生制的矛盾。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已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的产品成本中去,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企业每期交纳的增值税,也不是对企业当期的真正增值部分进行征税。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销项税额与景象税额不断递减,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的总额,与其增值总额是一致的,但是,从具体的每个会计期间来看,两者并不一致,这正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差别。由于其他经济活动,如产品成本核算、收入费用核算等都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的,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却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这就形成了增值税对损益影响的时间性差异。
二、改善的建议
借鉴企业所得税核算的方法,设立“增值税”科目作为增值税费用科目,核算当期应计入损益的增值税费用;在现有的“递延税款”科目下设立二级科目“所得税”“增值税”,“递延税款——增值税”仅核算增值税时间性差异及期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仍按现有规定使用;,当期的存货与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会计核算时均将购进环节的增值税税额予以剔除,与存货相关的购进环节增值税税额作为费用性支出一次性计入“增值税”费用科目,在损益表中反映为当期损益;与固定资产相关的购进环节增值税税额作为资本性支出分期予以折旧、摊销计入“增值税”费用科目,在损益表中反映为各期损益。
1.对于费用性支出发生的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
营业外支出
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
2.对于资本性支出发生的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其购入时通过“递延税款——增值税”核算,再分期以折旧、摊销等方法配比计入“增值税”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递延税款——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
借:增值税
贷:递延税款——增值税
3.对于因视同销售产生的时间性差异的处理:
税法列举的视同销售行为有: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对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产生的、不符合会计核算确认的销项税额,也通过 “递延税款——增值税”核算;待符合会计核算确认相应纳税义务时在从“递延税款——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中。例如:企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又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列举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将货物移送对方,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此时,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尚不满足确认收入,故也不应确认销项税额,故账面只做递延处理,待满足会计核算确认收入的条件时,再作调整。
(1)计提销项税额时:
借:预收账款
贷:递延税款——增值税
(2)在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未会计核算确认的各个会计期末,将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所计提的销项税额做如下处理以便资产负债表真实反映企业各期期末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递延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待下期期初时,企业再将上期期末的业务分录予以红字转回:
借:递延税款——增值税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红字)
(4)会计核算确认相应收入、税金时:
借:预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递延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期末如遇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情况,则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转入“递延税款”借方;待下期期初红字转回。由此,在各期期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在会计报表中反映为资产,从而真实反映了企业在期末时点控制和拥有的资产。
借:递延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递延税款——增值税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红字)
三、结论
征税管理的强制性是国家保证税收的手段,会计核算信息的真实性乃是企业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关注的核心信息;如何将企业的纳税义务和增值税的费用化的问题“和谐”破解,其实质是企业如何更好的履行纳税义务和更好的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有机结合:
通过使用“递延税款——增值税”会计科目中增值税的时间性差异和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金的分析,会更加有利于企业和征税机关对企业生存的税务环境有更客观的认识、分析和评价,也真实的反映了企业于各个会计期末所控制和拥有的资产,进而使财务分析指标更具真实性和可比性。
通过对“增值税”科目的核算,使企业的损益构成中客观的反映税务环境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也使企业的损益构成情况更加符合明晰性原则;同时,促使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更加重视对企业的外部税务环境的选择和培养。
通过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和“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的核算,既满足了税务机关的征税管理需要也真实的反映了企业纳税义务。
最后,企业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企业还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从而事半功倍的促进企业提升经营效益。
参考文献:
一、我国商业环节增值税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产业结构调整,造成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
1.经济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地方特色的第三产业,造成了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各地优先发展有特色的第三产业,作为新的增长点加以培养,新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的形成和地方政府有意无意的引导,导致了税源结构变化,如,各级批发商业企业转制后改为有经济效益的文化娱乐场所;有经济实力的单位和企业热衷于投资经营宾馆、酒楼、餐馆、酒吧以及夜总会等非增值税的第三产业。这样,各地体现增值税税源不但没有增加,而且还不断减少,同时也体现了营业税收人增加,增值税收入减少。
2.小规模商业企业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濒临倒闭。近几年,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国内外经济形势滑坡,一蹶不振,致使许多小规模商业企业营销上不去。有的企业拖欠银行贷款,而被冻结户头,无法经营,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为工业企业代销机构,工厂不景气,商业货源不畅,消费者购买力不强,进销差小,无利可图,被迫关闭停业。
3.市场竞争激烈,必然引起税收结构调整和商业税收减少。一是工业企业采取直销的营销策略,主动应对市场的竞争,减少了商业环节的销售额。工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同时也为减少销售费用、流通环节和经营风险,利用其对产品性能及市场比较熟悉的优势,直接在销售地设分支机构销售其产品,直接参与产品流通;特别是电子商务这一新型直销方式的出现,使得过去货物通过商业环节流通转移到了工业环节;二是激烈的竞争促使商业环节购销差额减少。据1999、2000两年度福建省税源普查资料显示,商业毛利率从10.3%下降为9.06%;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0,开放零售市场,世界知名大型超市凭借先进的管理经验所实行的低价销售的介入,加剧了国内商业企业的竞争,促使商业企业分化,价廉物美的大型超市日益占据商场的主要份额,使原本不是很高的商业环节的毛利率仍有下降趋势;此外,增值税购进扣税法有推迟实现税款因素,部分新开业的商业企业在经营生长期税收倒挂或者“零税负”现象严重。一些新开业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在经营初期大量取得进项专用发票,而在经营生长期间进项税款长期留抵,无税可收。当商业无利可图时,就关门不干了。
(二)商家偷税行为较为隐蔽,造成商业增值税非正常递减。
1.厂家各种名义的直接贴补返利等非正常手段严重侵蚀了增值税税基。如一些工商企业跨越中间经销环节通过报销费用、现金、实物奖励、销量提成等方式直接向经销商返利,经营者此部分收入又不作帐,规避了商业环节税收。
2.现金交易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欺骗性,给商业环节偷税的查处增加了重重困难。特别是以零售为主的各商业企业,位于增值税链条的末端,由于缺乏与税收征管相配套的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手段,现金销售,多头开户,销售不开发票,开“大头小尾”发票,大量采取“体外循环”手法进行偷税等,商业企业这些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三)税基不宽,税源转移影响增值税增长的问题不可忽视。
增值税链条不完整,使建材、饮食、娱乐业等仍实行营业税,存在偷税隐患的问题突出。以建材商品为例,建筑业在生产过程中需消耗大量的货物,但由于该行业征收营业税,作为建材等物资最终消费者的施工单位,在购进上述货物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发包单位也不需要取得普通发票,造成增值税管理链条中断。此外,受地方财政的干预,使税源发生转移。各地自行制定的名目繁多的地方财政税收返还优惠政策,影响了商业企业在不同销售环节和地区的正常定价,诱导商业企业利润跨地区间不正常收入转移,其中以企业外设经销机构商业增值税最为明显。
(四)商业增值税征管不是十分到位。
商业企业进项差价的减少和工业企业的直销行为仅会引起商业增值税税额的减少和税负的下降,但商业企业负税负等异常申报的增加,则要归结为企业不正常的偷逃税行为。因此,面对曾一度扩散的商业增值税异常申报,有必要审视目前的商业增值税征管情况。
1.商业企业的应纳税额监控不力。一是帐证健全是监测工作的重要前提。目前,企业帐证不全,有帐不作,作假帐或作两套帐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二是监控指标还不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各商业企业经营商品品种、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规模差异较大,再加上融资渠道和营销方式的多样化,使得单一用某一户商业企业税负等指标推断其他商业企业的纳税情况缺乏可信度,尤其是应用在增值税纳税评估上,因缺少必要的佐证材料而收效不大。
2.征管手段相对滞后。一是征管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目前,税务部门能取得的纳税人的有关信息,主要通过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提供的一些比较粗略的资料,其真实性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诚实与否,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在此基础上实施税务稽查必然也难以奏效。同时通过企业以外的信息渠道获取必要的商业企业经营情况和相关资料几乎无法保证。二是征管手段落后。目前商业企业管理开始广泛使用现代化的电子设备,越来越多的大型商场,特别是仓储超市收银记录、统计以及进销存等帐务处理已经使用电算化。而税务征收仍实行企业填报纳税申报表到申报服务厅录入计算机申报,事后下企业短时间检查的征收方式,数字化程度低,与企业管理电算化不相适应。三是征收方式呆板。对商业企业征收的方式有查帐征收、核定征收和定额征收三种方式,目前,没有严格地划分其适用范围,定额征收较查帐征收征税成本和税收负担要低已是公开的秘密,征收方式不易变,导致纳税人特别是小规模个体私营经济建帐没有积极性,使征管质量提高艰难。
3.税务稽查效果带有局限性。商业企业属中间流通环节,经营货物品类繁多,再加上直接发货制及跨地区间的仓库的设置以及各种灵活代销办法,用传统的征收方式盘存纳税人货物十分困难,也影响企业经营;同时,税务稽查部门查税不求质量,只求数量,直接影响了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
4.发票使用不规范。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消费者缺乏购物索取发票的习惯。商业企业,尤其是从事零售的商业企业,销售货物习惯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以自制调拨单或提货单等内部核算凭据代替发票,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额之间存在偏差,纳税人利用“移花接木”等手段隐瞒某些商品的销售收入,主管国税机关又无法监控纳税人的税基,造成增值税流失。
二、建议与对策
商业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较集中地突出了我国现有增值税存在的税基和税负的监控、征管信息的获取、共享等深层次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解决商业增值税的征管问题也决不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作法,除健全现行税制外,应用系统的现代的征收管理手段解决适应新形势下商业增值税的税收流失问题。
(一)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1.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按现行税法规定年销售额和健全帐证的商业企业都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各地执行此规定有偏颇,如,批零企业为商品最终消费环节,消费者不需要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推销产品既不开票,也不直接收款,因此,对以上一定规模商业企业不愿意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然而,为了省事,税务机关也不按规定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这个问题各地很普遍。笔者认为,各地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凡是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和帐证健全的商业企业都应按规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已具备条件的商业企业不申请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以销项税额全额征收增值税,绝不姑息迁就。这是增值税管理的需要,也使增值税链条不会中断,从而,可以增加税收收入。
2,完善商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制度。应该看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度具有约束纳税人的作用,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政策则不具有此特性。一般纳税人,即使销售货物不申报纳税,但其购进货物时却以消费身份负担了购进货物应抵扣的税款,因此,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尤其是中小商业企业,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的意义大于税款征收的意义。为此:一是保持现有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模的稳定。一经认定,除非纳税人偷税、关闭、破产,则不应轻易取消,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取消其进项抵扣权。二是对新认定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的初期(一年)实行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管理,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代管监开”。其进项发票在货票款一致情况下,才能给予抵扣。
(二)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
1.继续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对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制,严格其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查帐征收,减少税收流失,是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多年来工作部署的要求,但是,各地税务机关因抓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工作难以奏效,而几乎放弃了这项工作,这对依法治税十分不利。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是收税的,收税的依据是什么?大量小规模纳税人继续使用“双定”征税肯定不行了,继续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十分必要,而且,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应该做到建帐一户,成功一户,并及时改变征收方式。至于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后税负低不可怕,税务机关还有最后一道防线,即加强税务稽查,要以税务稽查来确保建真帐。对查出小规模纳税人建假帐的,要依法补税和处罚,并公开曝光。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建真帐,纳税态度又好的,只要其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和条件,就可鼓励申请升格,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2.完善定期定额户的管理办法。在保持原定额基数的前提下,实行税务机关采用各种测定法估算出销售额,与同行业会互评定额相结合的做法,来确定“双定户”本期销售额,做到既公开透明,又相互监督;在定额的评定期限上,不宜过长,最好每半年调整一次。同时,在调整“双定户”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应讲究核定的销售额有升有降,合理又合法。此外,应加强对“双定户”会计基础知识的培训,引导其记帐规范,建帐符合标准。
3.加强商场柜台承包租赁户的征管。通过增强与出租方的信息联系沟通,掌握承包租赁户的开业、经营情况,同时,实行商场统一收银,代收代缴增值税管理办法,把承包租赁户的应纳税额及时、足额解缴入库,有利于征收机关与商场共同监管。
(三)加强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 目前,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工业企业的销售网点遍及全国各地,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有137号文件,但是,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还不够规范,造成经营地税源大量流失。因此,本人认为,一是加强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管理和发票管理。对于各类分支机构,不管是经营范围和形式如何,均应按《征管法》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在发票的领购管理上,实行发票保证金(人)和限期缴销发票等制度;二是完善分支机构增值税政策管理规定。分支机构不论是否开票或收取货款,原则上由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由总机构提出,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并建立纳税信息联系制度。同时,对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采用按销售额依一定比例在其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其预缴税款可在总机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
(四)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
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旨在全面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准确性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质量,突出对一般纳税人涉税行为的防范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情况,在纳税评估的操作过程中,应全面掌握一般纳税人 的涉税资料,严格按照申报审核、案头评估、下户核查、税务处理等步骤进行。因此,为了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准确采集纳税资料,提高资料的利用效率。根据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收集、积累所需的纳税人的各种与纳税相关的,诸如销售情况、货物购人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以及财务变动情况等各种当年和历史资料,并对获得的纳税资料进行归类、汇总、相互对照,并运用适当的方法加以运算、分析、处理,充分发挥增值税进销之间相互稽核作用,加强货物进出企业监督,为税务机关提供案头评估参考数据。有条件的可以逐步通过税企联网实现。这对于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下增值税的征管有着现实意义。
2.建立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分析指标体系。包括细化筛选参照指标,如按国家统计局行业划分标准统计出本地商业系统的诸如平均税负率、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存货变动率、毛利率等纳税评估所需的各项指标。同时,收集本地(市)、省乃至全国同行业的财务指标参考资料,并进行比较、分析和修正,提高指标的准确性;同时设置具体企业考核资料指标,正确选择使用各种案头评估测定办法,能根据已收集掌握的有关企业货物、资金变动资料,通过恰当的运算,推算出纳税人本期大体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3.设置纳税评估机构,充实评估专业人员。随着稽查机构设置转变,各地税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机构,将原来的征管分局配备一级稽查人员改为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人员,合理调整岗位和明确职责,侧重于通过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评估分析,下户核查,堵塞漏洞。这样,可以转变增加税收依靠查补的传统做法,以增强税收管理专业化力度。
4.根据纳税人信誉评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频率。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记录,作为评定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定等次的标准,不同等次设置不同的纳税评估频率,合理分配征管力量,即实行稽核基础上的动态分类征管。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稽核后评选A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一年免审优待;对评定B、C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定期的纳税评估,以鼓励商业企业遵章纳税,鞭策信誉不佳的企业改变形象,争取升级。
(五)强化商业企业税收监督。
1.完善发票使用制度。各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应从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转变到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并重管理上来,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购买货物有权利与义务索取发票,并禁止商业企业利用各种内部凭据替票,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依法处理。对定期定额户亦实行定额发票管理制度。同时,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发票摇奖和不开发票处罚活动。在各商家张贴公告,告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索取发票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消费者购物自觉索取发票的社会氛围。坚持尽快推广使用税控收银机及税控加油机,把纳税人销售收入纳入税务监督之列,同时,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
2.对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等管理软件,税务机关如何介入管理,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办法。比如,商业企业有义务向征税机关提供使用电算化记帐的软件的共享信息,有义务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规范化纳税申报资料等,避免企业自行变更原始记录或利用现代化手段偷逃税款。
3.推行片管员制度。税务机关取消专管员以后,应推行商业企业片管员制度,确定片管员工作岗位和职责,督促其经常下户了解纳税人经营情况,催缴税款,指派下户进行货物盘点,主要应通过不定期分柜重点核查,掌握纳税人购销的来龙去脉;并加强对非正常损失进项税的管理。
(六)强化稽查功能,突出重点到位。
为了保证各项商业征管措施到位,促进纳税人健全帐证,依法纳税,强化税务稽查功能十分必要。首先,每年必须开展一次商业增值税专项检查,以查促管;其次,加强税务稽查的重点应放在连续异常申报户、纳税评估移送的嫌疑户,帐证不健全户、申报停歇业户和违章使用发票户。再次,按照税务稽查计划安排,有的放矢安排上述重点纳税户查深查透,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查处,严惩不贷,并以一定形式予以暴光,让偷逃税分子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DOI]10.13939/ki.zgsc.2016.42.095
首先,增值税到底影不影响利润。增值税、消费税和“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都是流转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最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它属于利润表项目。增值税在会计核算时计入“应缴税费”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不影响利润表科目,但若是增值税不影响利润,那么增值税纳税筹划会影响利润吗?在如今已全面实现“营改增”的大背景下,理清这个问题显得尤其重要。
1 增值税与利润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税收负担由最终消费者承担,是一种价外税。
举例说明,甲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货物,购买价款为117万元,进行加工之后销售给乙企业,销售价款为234万元。价款中包含了增值税。甲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即销项税额C进项税=234/(1+17%)×17%-117/(1+17%)×17%=34-17=17。从该例中可看到,甲企业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因为增值税为价外税,其价款扣除增值税额后为其成本100万元;甲企业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为34万元,其价款扣除增值税额后收入200万元。甲企业缴纳的17万元增值税并非由甲企业承担,而是转嫁给了乙企业,随同收入一起收取了。甲企业只是负责缴纳税款给国家。对于乙企业也一样,甲企业的销项税额成为乙企业的进项税额,当乙企业将货物销售出去时,又将增值税转嫁给下游企业。所以在理论上,增值税最终由处于增值税链条末端的消费者承担,增值税不影响企业利润(在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下)。对于这一交易流程,以会计分录表示为:购进货物时:借:原材料100万元、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17万元,贷:银行存款117万元。销售货物时:借:银行存款234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34万元;借:主营业务成本100万元,贷:库存商品100万元。显然,增值税科目并没有影响到损益类科目,不会影响利润。当然,如果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会造成重复征税。这里只考虑一般纳税人的情况。
在增值抵扣链条完整的情况下,增值税确实是不影响利润的。很多企业仍然觉得增值税纳税负担过重的原因是增值税虽然不影响利润但是影响企业现金流,在企业现金流量表中的“支付的各项税费”中反映。事实上,这不是销货方支付的税款,购货方向销货方支付了商品价款和增值税税款,销货方留下价款,上交增值税价款,说到底对于增值税而言,销货方只是个“中介”。
但存在三种例外情况:第一,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包括企业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未取得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和购进货物劳务之后的增值税链条中断。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会增加相关产品成本,影响利润。第二,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企业因销售货物或者劳务确认的应收账款中包括增值税部分,因坏账确认的损益中包括了部分增值税。第三,视同销售行为,虽然企业并没有真正实现收入,但是在税法上仍然需要缴纳增值税。于是这部分增值税便会进入相关成本或者费用,从而影响利润。
2 增值税纳税筹划与利润
2.1 特殊情况下纳税筹划
根据上述分析,增值税在一般情况下确实不影响利润。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会影响利润,而这些特殊情况恰恰可以成为增值税纳税筹划点。
以视同销售为例。丙公司为了提高产量,采取买一赠一的促销手段,销售价款为117万元,产品成本为40元。在税法上对于买一赠一业务,赠出的商品是需要视同销售的,即使是赠出的商品,也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其额外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17/(1+17%)×17%=17万元。会计分录为:借:销售费用57万元,贷:库存商品40万元、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17万元;借:主营业务成本40万元,贷:库存商品40万元。而如果企业在销售商品之前,在合同中约定该经济事项是捆绑销售,并在经营销售过程中体现这一销售方式特点,就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了。会计处理为:借:主营业务成本80(40×2)万元,贷:库存商品80万元。两者差别在于买一赠一的促销手段多计了17万元的销项税额进入销售费用。若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买一赠一方式需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即17×(7%+3%+2%)=2.04万元,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影响利润。该项纳税筹划共可增加企业利润19.04(17+2.04)万元。
视同销售产生的销项税额部分通过影响销售费用影响企业利润,纳税筹划的思路是如何改变该经济事项的性质,规避这部分因视同销售引起的成本或者费用的上升。纳税筹划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在经济事项发生之前,通过事先筹划,改变经济事项性质的方式降低企业税负。同时需注意的是要将买一赠一的经济事项改变为捆绑销售,就必须在该事项发生之前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约定经济事项本质而不是仅仅依靠企业会计人员在会计期末的账项调整。合同决定了经济业务发生流程,而经济业务发生流程决定了纳税负担。在该经济业务流程中,相关票据和操作必须与合同规定相匹配。
2.2 一般情况下纳税筹划
丁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位于市区,2015年6月丁企业报废一台机器,该机器于2007年7月购入,丁企业将其分拆,将废钢铁销售给戊企业。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对于这一业务,丙企业销项税额=100/(1+17%)×17%=14.53万元。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0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85.47万元、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14.53万元。这个业务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从2009年1月1日开始,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本例中报废的机器于2007年7月购进,满足文件中对于时间的规定。本例的纳税筹划方案是丁企业在销售前不要对机器进行拆除处理,直接将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整体出售给戊企业,由戊企业自行拆除。那么,纳税筹划之后丁企业的销项税额=100/(1+4%)×2%=1.92万元。该业务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0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98.08万元、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1.92万元。显然,纳税筹划的结果是营业外收入增加了,营业外收入作为利润表项目,当然会影响利润,使利润增加12.61(98.08-85.47)万元。
当企业通过纳税筹划降低本企业的纳税负担时,在含税收入不变的前提下,降低增值税,会使不含税收入增加,从而导致利润增加。不抵扣进项,会使成本增加。但是收入的增加额会大于成本的增加额,否则该业务不具可行性,所以企业的利润会增加。这个案例说明,在增值税不影响企业利润的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纳税筹划也有可能影响企业利润。
3 结 论
综上所述,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除了上文提到的三种特殊情况,在一般情况下确实不影响企业利润。但是增值税纳税筹划是有必要的,因为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有可能会从两个方面影响企业利润:一方面是通过增值税影响利润的特殊情况进行纳税筹划,因增值税影响利润,增值税纳税筹划自然也会对利润产生影响;另一方面是在含税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利用税收优惠,通过降低增值税,增加税后收入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在对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可能伴随着与利润表相关的项目的变动,或者是增加相关收入,或者是减少相关成本和费用,从而影响企业利润。
政策背景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12月4日联合了《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以下简称“86号文”)。这是继2012年6月的财税[2012]53号文《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后再次出台的补充性规定,明确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
86号文政策要点与解读
86号文主要明确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 部分特定服务是否属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的界定
如何正确理解试点应税服务范围是此前试点纳税人面临的一大难题,86号文对应税服务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澄清:
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
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文印晒图服务按照“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
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系统服务”征收增值税;
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
2 部分试点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即征即退
对注册在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营改增试点方案的一大特色是延续原有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以利实现平稳过渡。该政策与上海洋山保税港区的过渡政策保持一致。
(2)免征增值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该政策与《关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0号文)保持一致。
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对其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该政策也是《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31号)电影版权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优惠延续。
(3)增值税零税率
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从事上述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应当取得相关许可方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需要注意,86号文以及此前文件均未提及一项整体收入中如何分配境内和境外运输服务的比例,因此,纳税人需要自行划分其国际运输服务的比例并准备足够的资料进行证明。
3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长途客运、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停靠站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地铁、城市轻轨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五)项第2款规定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上述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税务处理有助于纳税人降低税收负担。
在简易计税方法下,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上述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销售额与增值税征收率(3%)的乘积,且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一处理方式与原营业税税制下的处理方法类似,即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4 其他补充规定
财税[2012]53号文曾将船舶服务归类为“港口码头服务”,86号文则明确了船舶服务属于“货物运输服务”,国际船舶服务属于国际货物运输服务。
船舶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以及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等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第三条相应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条件的提供国际船舶服务的纳税人,可以依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采用更优惠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即差额计税法。
86号文还明确了,财税[2011]111号文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中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即:增值税实际税负一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此外,纳税人需要注意86号文相关政策开始执行日期,除对注册在平潭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自2012年1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外,86号文中的其他规定均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政策背景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的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会产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期末留抵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然而,如果纳税人在清算期期末尚有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这部分留抵税额不予退还,并应作为纳税人在清算期间的费用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初过国家税务总局[2011]13号公告,明确了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但是,13号公告并未提及上述交易中转让方留抵税额的处理,由此引起了业界的有关讨论,并产生不同的观点。不少人认为,上述交易中,转让方的经营活动实质上已由受让方延续,从维持增值税抵扣链条出发,应该允许转让方将对应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结转至受让方继续抵扣。随着经济的发展,实务中企业资产重组行为日益增多,不少重组企业提出了将增值税留抵税额结转至重组后新企业继续抵扣的要求。为了规范操作,保护纳税人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12月13日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公告”)。55号公告明确,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资产重组业务中的转让方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受让方继续抵扣,55号公告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执行。
政策内容及解读
5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留抵税额实际是纳税人对国家的一项债权。因此,如果转让方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一并转让给受让方,那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为转让方的债权,也应一并转让并由受让方继续享有。此规定旨在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并鼓励整体业务的转让并将使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获益。
55号公告规定,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上述规定意味着留抵税额的结转必须经过原纳税人、新纳税人双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留抵税额的转让时间,55号公告的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中有一项填写栏要求转让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转让方注销税务登记的日期,这说明在完成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以前,转让方不能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结转至受让方处抵扣。因此,资产重组转让交易会与增值税留抵税额的结转存在一个时间差。
此外,对于企业重组交易中的留抵税额处理,仍有一些不确定之处值得引起纳税人的关注:
比如根据营改增试点政策,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试点应税服务的,截止到营改增实施之目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试点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试点地区的新纳税人而言,当原纳税人的留抵税额结转至新纳税人以后,新纳税人是否仍须根据上述政策对这部分留抵税额的来源进行区分并作分别处理?该问题有待澄清。
又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仅转让部分业务,或者转让全部业务但不办理注销,则55号公告不适用,那么与这部分业务对应的留抵税额应如何处理。
13号公告明确可追溯适用于在其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交易,但55号公告未明确文件政策是否有追溯效力。
因此,相关纳税人应与主管税务机关积极沟通,并关注后续相关政策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以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人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总机构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应税服务的营业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
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是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四、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五、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六、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纳的增值税一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七、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允许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八、总机构以及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及其他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九、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电网企业代征代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会计处理
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销售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实际销售电量计算的应代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电网企业按月上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时,按取得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注明的缴款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代征手续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电网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汇算清缴时,因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经专员办审核确认后作为坏账损失核销而不计人电网企业实际销售电量的,按核减电量计算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已审核确认并核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的,按实际收回电量计算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二、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会计处理
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计算的购电费,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助的会计处理
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助时,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四、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会计处理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五、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等补助的会计处理
企业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人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国家投资或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所发生的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按规定取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按收到或应收的补助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规范和统一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的执行,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中新税收协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中新税收协定”第十三条第四款,以及国税发[2010]75号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以下称“国税发[2010]75号所附条文解释”)所述的不动产,均应包括各种营业用或非营业用房屋等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以及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
二、根据“国税发[2010]75号所附条文解释”规定,公司股份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所组成,是指公司股份被转让之前的一段时间(目前该协定对具体时间未作规定,执行中可暂按三年处理)内任一时间,被转让股份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价值占公司全部财产价值的比率在50%以上。该规定所述及的公司股份被转让之前的三年是指公司股份被转让之前(不含转让当月)的连续36个公历月份。
三、“中新税收协定”第十三条第四款以及“国税发[2010]75号所附条文解释”所述的公司财产和不动产均应按照当时有效的中国会计制度有关资产(不考虑负债)处理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价,但相关不动产所含土地或土地使用权价值额不得低于按照当时可比相邻或同类地段的市场价格计算的数额。
纳税人不能按照上款规定进行可靠计算的,相关资产确认和计价由税务机关参照上款规定合理估定。
四、“国税发[2010]75号所附条文解释”第十三条第五款第四段由以下规定替代:
“新加坡居民直接或间接参与一个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该新加坡居民直接参与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如果该新加坡居民通过其他名义参与人(含个人、公司和其他实体)参与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且该新加坡居民对于该名义参与人参与的资本享有排他性资本参与利益,并实质承担资本参与风险,该名义参与人参与的该中国居民公司资本可以视同该新加坡居民直接参与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
(二)该新加坡居民通过具有10%以上(含10%)直接资本关系的单层或多层公司或其他实体(含单个或多个参与链)间接参与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间接参与的资本按照每一参与链中各公司或其他实体的资本比例乘积计算;
(三)与该新加坡居民具有显著利益关系的关联集团内其他成员在该中国居民公司直接参与或者通过具有10%以上(含10%)直接资本关系的单层或多层公司或其他实体(含单个或多个参与链)间接参与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间接参与的资本按照每一参与链中各公司或其他实体的资本比例乘积计算,但在汇总计算该关联集团直接或间接参与该中国居民公司总资本份额时,符合前述规定的每一参与链所参与的资本份额不重复计算。上述与新加坡居民具有显著利益关系的关联集团内成员包括:
【关键词】
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会计处理
所谓土地增值税指的是在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单位和个人,对房屋转让过程中的收入进行征收的一种税种。在我国的房地产行业中的土地增值税是针对在土地的转让过程中对其土地的整个增值额税的征收。对整个土地进行增值税的征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有助于国家在土地管理过程中通过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达到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再分配的管理,同时有助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是对于整个土地行业中的土地投机谋利活动进行有效的抑制,对于国有土地的收益的流失起到良好的保护作用。
一、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
在整个房地产的开发过程中,土地增值税在整个房地产的企业的开发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同时整个土地增值税由于计算过程较为复杂并且税率的跨度较大,房地产的开发企业可以从主、客观上对整个纳税的规划有较大发挥空间。
1.确定概念
(1)土地增值税。指的是对国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的有偿使用过程中,对获取该收益的单位和个人所要征收的一种税收。(2)纳税规划。指的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业务进行一系列的规划,从而制定完整的税收操作方案,从而在根本上起到对税收的节约。纳税规划、避税规划、节税规划、避免“税收陷阱”以及转嫁规划和零风险的施行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2.关于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规划措施
所谓普通住宅指的是在整个住宅小区内建筑容积率达到1.0以上,并且单套房子的面积不足120 m2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实际的买卖价格与同类的房屋相比低于1.2倍的住宅。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已售出的普通住宅中,如果住宅的增值费用达不到项目金额的20%,那么对此类房屋免收土地增值税。所以对于此类房屋,房地产的开发单位可以从两个方面对纳税规划进行明确的定位。一是价格;二是成本。(1)对于价格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价格的调控来达到税收的免除,所要采取的措施就是让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能高于税收的免征起点。(2)成本方面,从利息这一角度出发来提高成本价格,从而有效的降低土地增值税。财务管理中的利息支出必须根据房地产的项目进行一定的分摊同时得到金融机构的认可,采取这样的措施可以进行扣除金额的计算;其他房地产的开发费用,按照行业的有关规定必须按照土地所有权金额与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进行扣除,不能实现分摊利息以及不出具金融机构的书面证明,房地产的开发费用必须按照有关行业规定的土地所有权金额和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进行扣除。
3.关于非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规划措施
对于一些非普通住宅区,在此地段,由于业主对房屋的各个方面诸如室内外的环境以及各种配套设施的要求较高,所以使得在房屋的建设过程中具有较高的开发成本,但给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土地增值税规划措施的实施创造了条件,这是由别墅等非普通住宅在整个建设中的高成本造成更大的金额扣除,可以有效的降低增值税。
4.关于商业用房的土地增值税规划措施
房地产企业在有关写字楼等的商业用房的开发过程中,必须配备一套相关的设施,采用单独销售使土地增值税降低,可以从下面的例子中看出规划效果。
一套准备销售的写字楼的数据如下:开发成本33000000元(其中300万元为设备成本),土地出让金8000000元。现标出售价1亿元(其中含设备售价6500000元)o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为:5%、7% 和3%。
方案一:房屋及设备统一售出
(1)扣除金额:3300+800+(3300+800)×l0%+(3300+800)×20%+10000×5%× (1+7%+3%)=5880(万元)
(2)增值额:10000—5880=412O(万元)
(3)增值率:412O÷5880=70.06%
(4)应交土地增值税:4120×40%—5880×5%=l354(万元)
方案二:房屋及设备各自单独销售
(1)扣除金额:3000+800+(3000+800)×l0%+(3000+800)×20%+9350×5%× (1+7%+3% )=5454.25(万元)
(2)增值额:9350—5454.25=3895.75(万元)
(3)增值率:3895.75÷5454.25=71.42%
(4)应交土地增值税:3895.75×40%—5454.25×5%=1285.59(万元)经计算,方案二与方案一比较,利用设备单独出售方式节省税费1354—285.59=68.41万元,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二、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房地产开发商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措施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是在房地产的转让流通环节中所要征收的税种,在当期的营业额中所支出的费用,所以,在土地增值税的确定时,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 (外商投赍房地产企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主营房地产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等账户,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土地增值税”账户;实际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土地增值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 等账户。
2.兼营房地产的单位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措施
对于兼营房地产单位土地增值税的增收要由营业收入人承担。企业实际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土地增值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等的“不动产” 或“建设工程”的转让等的过程中进行缴纳。同时在关于借记“固定资产的清理”、“建设工程”以及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都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在实际税金的缴纳过程中,对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账户以及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要进行及时管理。
3.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措施
纳税人在整个房地产工程项目的完工结算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在实现房地产的销售收入时,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工程结束时,在结算工作完成以后需要及时的清算,将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退回,对于借记“银行存款”以及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账户进行合理的管理,同时对于补交的增值税会计分录记载。
三、结语
总之,在房地产的开发过程中,房地产商可利用土地增值税的一些特点为自己创造条件和机会,同时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下,做好有关税收规划以及会计处理工作,从而保证获得税后最大利益。
参考文献:
税率方面的变化以及计税过程的差异,会给金融企业在“销售”环节的税负效果产生一定的影响。金融企业原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并且金融企业改为缴纳增值税之后,暂定税率为6%。如果假设在改革变化前后金融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价格不变,即都为P,那么按照营业税的计税原则应缴纳的营业税为P*5%=0.05P。而按照增值税的计税原则来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为[P1+6%]*6%=0.057P。按照这样的规则算下来,金融企业会有0.7%的税负增加。同样假设目标金融企业地处城镇,那么加上受到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影响,金融企业还要有0.07%的税费增长,一共在“销售”环节将会受到0.77%的税负增加。这就是改革给金融企业带来的因计税方式变化和税率变化而产生的影响。但是,增值税并非仅是在销售环节进行的单一纳税活动,还要在购进货物环节进行相应的增值税抵扣,才体现出针对增值额进行纳税的增值税管理初衷。所以,金融企业的财务人员不仅需要了解增值税“销售”环节的影响变化,同时还要了解在“购进货物”等环节的增值税抵扣要求,从而完整地掌握“营改增”的变化规律。
(二)在“购进货物”环节的纳税变化
由于营业税纳税规则中并没有进项税抵扣之说,所以,在金融企业相关“购进货物”环节也没有进项抵扣的纳税管理意识。又由于金融企业不同于传统制造类企业,就目前相关政策的规定,可用于抵扣项目的范围也有限。如银行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作为增值税纳税项目,而相对应的存款利息支出,则暂时不作为增值税进项进行抵扣,主要“购进货物”类抵扣项目的抵扣缺失,影响金融企业的增值税纳税负担。而金融业作为服务行业,固定资产的投资占比相对较少,并且也不可能在营改增的过程中进行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这样金融企业可利用的增值税抵扣数额也有限。这样对于金融企业“销售”环节的0.77%的税负增加量就很难进行抵消。所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金融企业将面临增值税“销项”部分增加,而增值税“进项”部分不足的局面。
二、金融企业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充分利用政策
金融企业在增值税纳税实施初期,受到增值税抵扣项目迟延、抵扣范围过窄或者单位内部抵扣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原因的影响,一时间会产生一定税负的增加量无法消除的情况。国家为了防止企业税负的增加,在“营改增”的过渡期间,一般都会有相应的配套政策出台。金融企业财务人员在学习增值税纳税管理的过程中,要加入对相关税收补贴政策的学习。充分了解和学习增值税关于金融业的减税、免税项目,并且及时关注国家出台的各项扩大金融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内容。然后进行必要的纳税筹划,这样才能应对改革带来的不利影响,保证企业正常的经济效益。
(二)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
应对增值税管理的要求变化,金融企业内部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特别是涉及增值税纳税管理的业务流程与环节。如购买的固定资产以及运输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中包含的增值税,都可以用做抵扣项目,金融企业就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进行抵扣。所以在固定资产采购活动中要完善对相关发票的核查与监督流程,确保规范、完整地进行增值税抵扣。另外,需要规范增值税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金融企业涉及的业务种类繁多,不同业务的增值税纳税方法和规定也会有所差异,准确独立核算不同业务是应用减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关键。所以,金融企业需要完善相关会计核算工作,做好优惠政策的运用,否则会给金融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加强必要的沟通及政策扶持力度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256-02
1994年,伴随着税制改革诞生了增值税,涉及增值税犯罪的案件也随之发生。在1997年至2001年期间,是增值税涉税犯罪频发时期。短短五六年间,就发生“浙江金华”、“河北南宫”、“深圳四案”“807”等震惊全国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增值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利用增值税发票滋生的犯罪愈加呈现涉税金额大,涉票份数多的特点,给国家、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财产损失的同时也助长了造假、偷税漏税的不良之风,这对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初期的中国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加强增值税的管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的行动已经刻不容缓。
从发展上看“以票管税”的管理模式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可行的管理模式,是目前一条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从目前管理现状来看,增值税在征管中还存在许多漏洞。
(一)税收管理员“管不过来,如何管”的问题突出。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纳税人群体越来越庞大,税收管理员“管不过来,如何管”的问题日益突出,首先税收管理员工作负担重。职责太多。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囊括了户籍管理、发票管理、调查审核、税源监控、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纳税辅导及文书送达、资料归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加之平时要做的各种调查报告、报表数字、纸质资料等,税收管理员工作量明显过大,加上管理的纳税人之多,涉及行业之广、布局分散,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往往被迫陷入简单地为纳税人办理日常事务中,甚至只是被动应付其他部门转来的工作任务,工作缺乏连贯性、完整性,难以对税源情况进行深入了解,与企业缺乏必要的沟通,这种模式对申报不实难以核查,同时对一些零散税源、隐蔽税源的管理有力不从心和鞭长莫及之感,出现了不少漏征漏管户。
(二)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欠缺,“体外循环”严重。我国增值税是建立在“以票控税、层层开票、环环抵扣”的“链条式”管理的基础上的,其前提是纳税人所有进货都应取得进项发票,所有销售都必须计入销售收入中,但在现实中,不管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都有大量商品的最终环节未开具发票,从而使一些纳税人通过隐匿销售额的方式进行偷逃税款。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导致了增值税制中存在着大量的“体外循环”现象,从“以票管税”这个角度看,“体外循环”存在的根本原因是由于部分产品的最终消费环节无需开具或提供发票。由于“体外循环”长期作用和经营者天然的“趋利”导向,使得一些生产、经营者在税收申报上形成“以销定进”(开出多少销售发票,则从上游取得多少进项发票),实现税收申报的“自我调控”,在税款缴纳上,缴多少、何时缴都成了随心所欲的事,增值税异常申报(零申报、负申报)现象的大量存在,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三)片面地强调了增值税发票的重要性。目前我国的增值税管理主要集中在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采取“以票管税”模式忽视了其他核查手段,导致管理表面化,难于发现深层次的问题。
世界上任何税种在其运行过程中都会有漏洞产生,不产生漏洞是不可能的。我国增值税征管中出现的问题有征管本身的漏洞,也有税制上的不合理,更多的则是与征管环境有关。主要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值税人为将纳税人划分。增值税人为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种人为的划分,虽然有利于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提高征管效率,但又影响了增值税的科学性、合理性,破坏了专用发票链条式运行机制。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向购货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人为地割断了发票在整个经济运行中的监控作用,不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容易引发偷逃税问题。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偏高,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不能按照规定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金,造成小规模纳税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使虚开代开更有市场,屡禁不止。数量庞大的小规模纳税人与增值税规范化管理相背离,制度划分上的缺陷导致的管理上的缺陷,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管难度。
(二)税收法制化管理环境差,降低了征管质量。税收法制是税收管理工作的灵魂,法律既可以保证税务机关及时足额地将该收的税收上来,也保证了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的合法权益。从税收法制化管理环境看,我国当前状况并不理想,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1)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人员素质不一,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与发达国家相比更是相差甚远。依法纳税整体意识还较差,部分人专门想钻税收空子,发税收财,更有部分纳税人利用增值税管理的复杂性,联手偷逃税款,增大了管理的难度。(2)其他部门的改革滞后,也制约着增值税的严密管理。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银行也不例外。允许企业多头开户,银行就可以获得更多的存款、吸引更多的客户。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多头开户应加以制止,但银行系统却弱化甚至摒弃了监督职能,税务部门对银行的依赖客观上需要银行具有强烈的国家意识,但银行管理体系的改革使其日益缺失了对国家利益的顾及,银行与税务就像两条各自独立延伸的直线,时而平行,时而相交,但始终缺少合适的对接点。部分企业为了转移和隐藏资金,达到自己的经营目的,在多家银行开设账户账号和大量大额现金交易现象,一方面税务部门追缴税款需要冻结企业银行存款,或者法院执行判决时,往往无法查到该债务人实际存放款项的银行账户,致使执法行为不能有效实施。另一方面企业利用其隐蔽账户进行账外经营,即偷逃了国家大量税款,又逃避了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的惩治,税务部门很难掌握企业营销情况,使企业偷逃税成为可能。综上所述,增值税征管中出现的漏洞根源在于我国法制化、科学化、现代管理水平不高,如何提高管理水平,以满足先进税种的需要是我们要加以认真解决的问题。
完善增值税管理应从完善“以票管税”这一基础入手,片面地强调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必然是重形式而轻本质。要达到真正有效的管理,必须进一步理顺税制结构,加强各项征管工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快纳税评估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加快开发纳税评估软件,抓紧培养纳税评估人才。税收信息化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和平台。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网络的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数据、激活已掌握信息,挖掘数据的使用价值。无论是国家税务总局还是省市区国税局,要尽快协商并开发科学、简便、易操作的纳税评估软件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尽量避免基层分局各自开发,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市局根据纳税评估所需要的知识,编写全面的、综合的培训教材,并对现有干部进行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培训。
(二)必须采取综合性的措施克服“体外循环”。克服“体外循环”问题,就要在现金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发票开具、财务、推广税控收款装置、纳税意识的提高等一些方面予与加强和完善。在货币结算、银行信用体系的建立上需要大力加强。应通过法律手段实现税务机关与银行联网,明确纳税人只能使用一至二个账户以规范其经营行为。
(三)税源管理人员要对增值税纳税人的账册、库存、资金、户头进行全面的监控,把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项管理转化为对增值税纳税人的综合管理。结合多种核查手段,挖掘深层次存在的问题,使综合全面管理真正落到实处。
(四)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管理。目前,我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比例悬殊。在货物交易中,只要一方涉及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不开具或者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有些最终的消费者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不开票部分,“以票控税”难以控管。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管理关键是在自行申报基础上加强纳税评估,加强税源监控。要推进企业建账立制,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协调,加强户籍管理和发票管理,增强控制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手段。
(五)逐步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比重。随着增值税管理的逐步加强,以及小规模企业的不断发展,应逐步扩大一般纳税人的范围。目前,为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而对一般纳税人进行一年一度的年审是必要的,但如果一般纳税人越审越少则不利于增值税的正常运行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加强增值税的管理任重而道远,只有通过不断加强学习,深入实践,不断解决实际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才能提高增值税管理的质量,从而真正的提高我国税收管理体系。
一、设计单位及其相关税收政策概述
设计单位企业所包含的范围较广,本文讨论的重点为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工作的单位企业。建设工程勘察主要是指根据建设的要求,查明、分析和评价建设的场地的地质地理的环境特征和岩石结构条件,最终分析编制出工程的勘察文件。在这基础上的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资金、技术、资源、环境等进行全面系统综合的分析、论证,最终编制出设计文件的活动。设计单位在近年来从以往的国家事业单位转型为自主盈亏、盈亏自负的企业,并且参与到了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随着外部环境的改变其自身的内部制度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应对市场带来的问题。同时,其财务的计划和管理以及纳税管理也发生着改变。
同时,设计单位也遇到了许多机遇。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对以技术与设计为主要获利方式的设计单位来说是有利的外部条件。同时,在需要抓住机遇的同时,设计单位也面临着挑战,自2011年11月17日,我国计划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改革,并于2013年推向全国,其中对6个现代服务业进行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适用税率分别为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6%,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设计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工程的前期咨询(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招投标),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审计等;分别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监证咨询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这对于相关设计单位的纳税管理来说是一个较大的变化和挑战。这些税收政策的调整对设计单位的纳税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同时也是不断完善我国税制,促进设计单位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助推器。
二、设计单位纳税管理的问题和现状
(一)“营改增”背景下的增值税纳税管理问题
增值税和以往的营业税相比,在计税方式、会计核算以及税负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别,所以在“营改增”背景下做好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规避税收风险并且以合理的方式降低税负都是极其重要的。
首先,“营改增”之后设计企业普遍面临着税负较高的问题。在本次“营改增”试点中,设计单位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500万)以上为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含税)和6%的增值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购买的应税产品和服务的进项税额后,净额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当期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含税)和3%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设计单位的业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6%,折算为与原营业税可比口径的税率为5.66%。这与之前的5%的营业税税率是相对较高的。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之前作为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率5%,“营改增”后,企业如果被就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按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流转税税率下降幅度超过40%。
其次,因为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很广,根据不同的业务分属不同的税目,所以对会计核算和纳税管理产生影响。例如勘察设计单位一般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地质灾害评估、测绘服务、设计服务、地基处理、工程监理等。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勘察设计单位的岩土工程勘察、地质灾害评估、设计服务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测绘服务属于鉴证服务,这些业务根据“营改增”中的现代服务业要求征收增值税。但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未纳入本次试点,仍按营业税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所以不同的经营业务属于不同的税种适用不同的税率,这边要求企业要对设计单位的经营业务进行合理科学的分类,并且提前掌握政策要点,依法纳税,有必要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二)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下的纳税管理问题
2008年起,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制定了认定管理办法,其中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通过其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的方式对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专业技术人员站到企业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等。设计单位由于自身和客观因素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管理出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设计单位对这些优惠政策的认识不足。设计单位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重视不够,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和实施办法没有深入学习,一部分设计单位认为其程序繁琐操作起来困难就避开难点不予学习,还有一部分是之前享受了国家政府补助补贴或者财政的专项拨款,依赖于直接优惠,忽视税收优惠政策的好处,这都导致了设计单位对这项工作开展不够,企业没有享受优惠政策的积极主动性。
其次,设计单位缺乏被认可的自主知识产权。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进行了具体规定,并提出了较高要求。和企业的销售产品不同,设计单位的自主知识产权的界定有一定的难度和特殊性,虽然长期以来设计单位对我国自主创新产业和推动我国科技进步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因为设计单位对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意识淡薄,无法界定其自主知识产权,所以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
最后,设计单位的研发费用核算混乱。因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中,需要提供近年来对于研发费用的具体审计认定,来最终决定研发费用在经营收入的比例,决定是否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但是我国设计单位因多方面原因,有些没有没有设立专门的研发费用支出或费按照研发项目进行分项核算,或者会计部门与研发部门缺乏足够的沟通,造成归集不清的问题
(三)发票管理的问题
在“营改增”的背景下,能否获得有效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并且进行正确入账是纳税管理的重要环节。而在设计单位的工作中,因进项来自小规模企业和发票处理不规范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导致了发票不能有效取得,进项税额无法充分抵扣。或在发票获取后,因财务工作和纳税工作的不规范等原因,导致发票没有有效入账,导致了财务工作和纳税管理工作的缺位和错误。
三、设计单位纳税管理的建议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收管理建议
在“营改增”背景下,设计单位应对国家政策进行深入学习,组织相关财务、预算、税收方面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了解政策变化后的工作变化,并且与当地的税务管理部门进行有效沟通,进行科学合理的纳税。同时,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的财务入账进行科学有效的归类,纳税时根据不同的经营范围缴纳相应的税收,不应因账目归集问题导致多纳税或者逃税行为。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管理建议
设计单位在单位自身不断实现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加强的同时,应深入学习国家关于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国家的税收政策与税收环节相结合,运用好有效的税务筹划的政策。同时,应将税收政策与相关的会计处理相结合,合理计划、计量和记录设计的研发费用支出,在设计单位内部可以设置专门的研发部门,对企业的研发生产、研发费用支出管理进行具体有效的管理。
(三)企业发票管理问题建议
设计单位企业应该树立正确的发票抵扣意识,在进行项目设计前就要考虑到发票能否有效取得,取得后能否有效抵扣的问题。同时,在购进商品是要考虑购买商的企业性质,在合同业务分包时,更多的选择一般纳税人,从而能够提供有效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抵扣,减少设计单位税负。同时要加强对发票管理人员的监督,坚决杜绝编制假发票,错误入账等问题的出现,保证实际税务缴纳环节的合理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第二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
(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三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要求可以开具)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八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九条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二)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三)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四)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第十条 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三)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至(九)项和(十一)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规定第十条所称未按规定取得专发票:
(一)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
(二)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六)丢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第十三条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四条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第十五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
(一)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二)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三)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
(一)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二)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三)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四)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
(五)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使用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情况。
第十九条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
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证明单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第二十条 专用发票的票样与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支局以上征收机关。
第四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
第二十二条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第五章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经税务机关认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在XX年底以前逐步纳入税控系统管理.具体步骤是:
(一)XX年1月1日起,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XX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第二十六条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到税务机关申报认证;凡愈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并由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自XX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第二十八条自XX年9月1日起,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执行标准如下:
(一)企业税控金税卡零售价格为1303元,税控ic卡为79元,小读卡器定为173元.此价格为最终到户安装价格.
(二)各技术维护单位对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的价格标准为每年每户450元,安装使用当年按实际技术维护月数计收.并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
第二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控系统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要进行严格监督,但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对为纳税人提供的有关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和省内服务网络应由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建立和管理(西藏除外).
第六章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是:
1、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的编制工作。
2、负责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工作.
3、负责税务、企业用金税卡和ic卡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发行管理工作。
4、负责对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的业务管理工作。
5、负责对同级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明令要求上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必须应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一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由系统研制单位商省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确定。省级服务单位商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组建市(地)县级服务单位。各级服务单位必须接受同级国家税务局监督,并对同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各级技术服务单位有义务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报告技术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全省的技术服务工作。各级服务单位要在省级服务单位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的服务标准开展工作,保证服务工作安全、及时、有效。
第三十三条 防伪税控系统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推行工作要求,在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企业名单,编制当年的推行计划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到省局流转税管理处,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据此编制全省推行计划。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上防伪税控系统。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申请书五日内核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然后报市(地)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科)、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按照省局计划安排确定上防伪税控企业名单并下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下达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第三联下达给申请企业、第四联给市(地)级技术服务单位。
第三十五条 企业接到通知书后,携带通知书到指定的技术服务单位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手续。并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留存;第二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为防伪税控企业办理系统发行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 技术服务单位接到通知书后,按规定对申请企业计算机、打印机进行技术认定,企业购置的计算机、打印机必须满足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七条 技术服务单位将办完销售手续的防伪税控系统的金税卡、ic卡五日内送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办理发行。发行后的金税卡由技术服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安装。ic卡由企业领回。
第三十八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按照省国税局下达的推行计划购买专用设备。并将购买的金税卡、ic卡 的编号打印成册报给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分地区销售的金税卡、i c 卡也分别编号打印报给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将金税卡、 ic卡编号按企业所属征收分局打印成册,下发给征收分局。
第三十九条 征收分局将金税卡、ic卡编号录入到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做入库管理。
第四十条企业增加分开票机按新上企业的工作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通知服务单位。在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监督下由技术服务单位工作人员拆卸金税卡,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金税卡和ic卡在发行系统注销,然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减少分开票机,
第四十二条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对本章十四条规定情形以外,不需要注销作废金税卡的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初始发行。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管理工作。企业在申报期内必须将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到主管征收机关进行认证,未经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坚决不准抵扣。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认证完毕后,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给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附件八)。对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进一步核查,确认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逐级汇报,不得隐瞒。
第四十四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第四十五条 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如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
第四十六条 报税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认证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应按规定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四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需要维修或更换时,其存储的数据,必须通过磁盘保存并列出清单。税务机关应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生成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企业计算机主机损坏不抄录开票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系统认证,产生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统一管理,不得由技术服务单位管理税务专用设备。设立省、市(地),县三级发行网络,各发行网络必须建立在省、市(地)流转管理处(科)和征收机关,并选派专人管理。各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发放专用设备要严格执行交接制度,分别填写《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附件四)和《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附件五),同时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帐》(附件六)。各级税务机关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季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附件七)。
第四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增配专用设备的,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转报省局核发。
第五十条 企业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省级技术服务单位统一管理。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要建立专用设备库房,保证设备的安全。省、市(地)两级技术服务单位要按第十八条的规定,加强对企业专用设备的仓储发售管理,详细纪录收发存情况。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月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库存表》(附件七),于次月10日前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 省、市(地)、县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技术服务单位进行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服务单位应与同级税务局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工作程序、业务规范和权力义务等。每半年对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一次走访调查,写出服务质量情况报告。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进行汇总,分别于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上报给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当年服务满意率达不到95%以上的,通知其限期进行整改,限期不能整改的取消服务资格。
第五十二条 技术服务单位每半年向同级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科)报告一次技术服务情况。每年由省级服务单位组织召开全省技术服务工作会议,通报全省服务情况,研究解决服务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全年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市(地)技术服务单位要与服务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法律责任,签订的服务合同要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对企业的培训,企业开票员必须经过服务单位培训后持证上岗,企业开票员没有上岗证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进行ic卡的授权操作。服务单位要按着统一的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工作,对解决不了的故障要及时更换金税卡,不能影响企业开票。对非系统故障影响开票和报税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五十四条 为了保证系统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动系统软件和硬件。使用企业不得擅自装卸金税卡。金税卡的更换和软件的升级要由技术服务单位技术员完成,系统出现问题马上通知服务单位进行修理维护。更换金税卡前一定做好数据维护工作,保证数据的安全。
第五十五条 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税务机关、服务单位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附件九)分别逐级上报省局和省级服务单位。
第五十六条 企业服务质量投诉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一般向上一级服务单位投诉本级服务单位。由上一级服务单位仲裁解决。重大的服务质量问题也可以越级投诉,服务单位对受理的投诉要认真解决,不得推诿扯皮。对于服务投诉不能解决的按合同法规定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第五十八条 实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十九条 损坏的两卡以及收缴的两卡,统一上交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十条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章 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电网公司全面推行财务集约化管理,确立了集中、统一、精益、高效的现代化财务管理体系,有力地支撑了“三集五大”体系建设。当前,国家监督和监管日益强化,公司集中运作更加规范,我公司合理利用国家税收政策,夯实税务管理基础,努力开展集约纳税筹划,有效防范税收风险,降低成本支出,提高企业效益,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服务与决策支撑。在财务集约化深化应用过程中,拓宽纳税筹划管理工作思路,充分利用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等税收政策变化的有利条件,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制度,再造完善税费管理流程,在经营纳税、职工收入纳税及集体企业纳税模式等方面,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并加以应用,实现了依法纳税、科学纳税,有效减低税负、节约资金支出,达到了规范经营、合理节税的管理目标。
一、确定纳税管理范围,奠定科学筹划纳税基础
纳税筹划是指在合法条件下,对国家制定的税法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后,进行纳税优化选择。纳税筹划的内容包括避税、节税、转嫁筹划和实现零风险等。针对电力行业纳税管理特殊性,作为地市级供电公司,税务管理流程与其他行业存在差异,对重点纳税影响要素预先梳理和科学筹划安排,以提升规模效益为原则,拓展纳税管理范畴,将集体企业纳税管理纳入筹划范围,共同实现合理节税目标。笔者所在公司的纳税筹划管理涵盖了公司经营纳税、员工收入纳税及综合产业管理纳税模式。通过科学的纳税筹划,选择最优纳税方案,提高公司依法经营水平。
二、完善纳税管理流程,为集约筹划纳税提供保障
(一)增值税管理流程
笔者所在公司增值税管理分为销项税与进项税两部分,客户服务中心在电费发行后在营财对接系统形成各项收入及计提销项税税金凭证。财务部税务管理专责根据《电力销售细化表》做出《价税分离表》,月末将电力产品销项税结转省公司。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记账,月末将进项税结转省公司。每月初上报《增值税传递单》,由省公司根据各公司售电收入、销项税及进项税情况,下发《增值税分配表》,地市公司根据分配表中的数额在当地缴纳税款。笔者所在公司属于河南省电力公司的分公司,虽然进项税不在当地抵扣,但应准确把握税法规定,明确进项税应抵扣范围,确保抵扣金额传递及时、结转正确,合法实现节税目标。
(二)个人所得税管理流程
笔者所在公司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扣缴义务人,事前制定个税统筹方案,每月由人力资源部门下发工资及奖金表后,由各部门事务员统一填报《部门月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收入表》及《年金明细情况表》后,财务部汇总数据在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将扣税金额送达工资银行,进行统一扣税后,完成报税流程。
(三)集体企业税务管理流程
在日常税务管理方面,每月对上缴税种及税款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报《月度税款缴纳明细汇总表》及《税收缴纳指标表》,针对税款变化较大的单位,查找原因,落实整改,杜绝因人为因素造成多交或少交税款的风险,制定税负流线图,通过对税款的监管,确保税负合理化。按季度出具纳税评估报告,重点关注税款变动,对各单位的税负增减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剖析问题,找出增长和下降的原因,通过对税负的监管,完善企业财务管理方面制度和流程,确保税收缴纳正常准确,尽可能的杜绝税款提前或滞后缴纳产生的风险。
三、集约筹划纳税,促进效益提升
(一)增值税纳税筹划,推进“三全”降本增效
为深入推进“三全”降本增效专项行动,笔者所在公司充分利用国家税收政策,降低公司建设、运营成本和增值税纳税负担,提高增值税纳税集约化、精益化管理水平,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额管理方面,对购电费、办公费、车辆使用费及其他费用涉及进项税的事项进行事前控制,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进项税抵扣比率。笔者所在公司通过对生产成本中影响进项税抵扣额的项目及关键点进行分析及管控,创新纳税管理模式,在确保购电费进项税抵扣正确的同时,加强办公费及车辆使用费进项税抵扣的数额抵扣,并注重纳税风险点控制。在省公司财务集约化及增值税考核时,符合风险在线稽核规则,相关成本费用进项税考核指标持续保持稳定性。精细的管理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率,2014年1-8月笔者所在公司成本费用进项税比率均为16.14%以上,比去年同期增长1.54%。
1.向员工提供便携信息卡,树立全员节税意识
笔者所在公司自制《增值税信息》便捷携带卡,将公司增值税开票信息印制成卡片,发放部门事务员及相关人员,以便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正确提供开票信息。在报销管理方面严控关键点,对取得的原始发票进行审核,杜绝普通发票代替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费用报销。并充分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向职工宣传增值税税收政策,树立全员合理节税意识。
2.购电费进项税额正确抵扣,实现纳税管理零风险
笔者所在公司购电成本金额约占生产成本发生额的45%,在地方电厂结算及增值税发票管理方面,每月由发展策划部专责发送小火电上网电量预结算单,导入管控系统,生成电费结算通知单,财务资产部购电费专责在收到各电厂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核对结算单与专用发票的电量、价款及税额。发票结算单和电费结算关联一致后,管控系统传入ERP系统生成SAP凭证,确保小火电电费抵扣进项税金额的及时性和正确性,实现购电费纳税管理零风险。
3.集中办公费进项税额抵扣,增加费用使用空间
在全省实行办公用品超市化采购前,为提高办公费进项税抵扣比率,笔者所在公司会选择品种多、质量优的办公用品供货单位,实行统一定点采购,统一结算,月末由供货单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部门领取明细表。财务部根据部门领取表明细,分别将价税金额计入生产成本―办公费科目、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科目,次月初由财务部计算出月度费用使用情况及进度,使各部门能够及时了解本部门的费用情况,办公费统一结算、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避了用普通发票进行报销行为,在节税的同时,也增加了费用使用的空间。
4.正确核算车辆使用费进项税额抵扣,规避纳税风险
车辆使用费中涉及增值税进项税的费用项目主要包含:车辆维修费及车辆燃油费。笔者所在公司车辆燃油费由运维部车辆专责统一管理,建立了车辆一车一卡制度及部门燃油费使用上报制度,每月末由各部门根据下月工作安排上报燃油使用情况,月初由运维部车辆专责汇总并审核后统一购买,购买后分别将审核金额打入油卡中。为准确计入费用及规避纳税风险,运维部车辆专责根据打卡情况向财务部提供各部门燃油使用情况表及车辆分类燃油使用情况表。在2013年8月1日前,因税法尚不允许在购买缴纳消费税车辆、在发生费用时抵扣增值税,笔者所在公司要求石油公司分别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对工程车辆等税法允许抵扣的车辆燃油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车辆一律开具普通发票。在车辆维修费管理中,杜绝将不能够抵扣进项税的维修费进行抵扣,对于已经抵扣的,及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在提高进项税比率的同时,注重规避纳税风险,为公司降低运营成本。
(二)注重测算,做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应纳税所得共有11类,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各类规定的收入和报酬。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由于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均达到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因而,对其筹划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现实意义,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科学缴纳提供了更大的筹划空间。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以均衡各期收入、降低名义收入、保持实得收入不变,进而降低适用税率档次为目标。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由于税率分级和优惠等都存在临界点,因此,每当临界点被突破,所适用的税率相应提高或税收优惠的相应减少,都会使应缴纳的税款增加。因此,分拆应税所得,使其尽量靠近税前扣除额或税率分级临界点可以起到节税的目的。
1.事前测算,均衡收入,提供工资薪金发放合理方案
在年度工资总额下达后,依据上年度工资及奖金发放情况,分析工资与奖金增减变动对纳税额的影响,寻找工资奖金增减变化平衡点,协同人力资源部专责测算各项基金扣除金额,把握月度工资薪金发放金额,制定工资发放方案,均衡收入,避免突破纳税临界点。
2.分拆所得,降低适用税率、提高优惠等级
2011年9月1日执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关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和级次也相应发生了改变。国税发[2005]9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这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项优惠措施,在税法许可的前提下,我公司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在正确使用税收政策的同时,并合理确定年终奖发放数额的范围,在不增加单位支出的同时增加员工收入。依据年终奖在一个年度内只能使用一次的规定,将年终奖合理分解,在测算低税率临界点最大限度的单独发放年终奖,取得了节税效果。
(三)综合产业纳税特色筹划
笔者所在公司产业部全面履行集体企业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富达集团产业经营平台的作用,注重经营过程中税收的筹划和管理,达到既科学合理纳税、又充分利用政策防范经营风险。
1.强化管理、突出规范,防范风险、保持续经营
由于集团内部分子公司个数和涉及行业较多,经营内容比较宽泛,牵涉税种多而繁杂,为了更好地做好税务管理工作,公司制定了《集团企业税务管理办法》、《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税务稽查预案标准》,通过对经营业务涉税的流程监管,尽可能的减少纳税过程中环节管理失控造成的风险,利用集团整体财务决策来平衡集团税负,降低整体税负水平。
2.统筹整合分公司纳税级次,合理平衡税负
公司产业集团作为众多独立企业的集合体,下属分子公司较多,业务范围和盈利能力差别较大,因此,纳税筹划主要突出两个核心:一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降低税负;二是充分理解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税负。为实现该核心目标,集团公司分情况实施了筹划方案,首先对盈利水平不一的企业进行梳理,2008年国家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集团公司对已经注册为集团下属分公司的单位,按照政策要求,上报市级税务机关,在集团内实行合并纳税,集团母公司下属6个分公司,在2013年度合并纳税使企业整体税负得到有效控制。
3.合理运作,管理出效益
充分享受税收政策,用足税收优惠政策,集团公司根据业务性质及工作需要,设置残疾人工作岗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既解决了残疾人就业难,又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履行了社会责任。依据财税[2009]70号文件规定安置残疾人产生的工资支出允许加计扣除,通过加倍扣除达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
4.合理统筹子公司纳税方案,有效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限于税法对合并纳税的严格规定,产业部多个子公司不具备与母公司合并纳税的条件,只能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对于这些不能合并纳税的母、子公司来说,其之间的收支如果“模糊”,或者欠规划,就有可能产生“税负失衡”现象,即母、子公司的税负都偏离正常值――子公司税负偏高,母公司税负偏低――企业总体税负加重。2010年国家明确规定母子公司之间不得无偿提供资金、资产等各类扶持,为避免这种情况,产业部规范了内部经营行为、明确管理流程,以加大财务管控加强过程监管的方式,对母子公司资产、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确保企业经营合法合规,纳税管理合法合理。
5.准确应用政策,把握弥亏节点
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在规定时间内弥补亏损。产业部紧跟国家步伐,遵照国家财税法规,促成集团内部各方面管控日趋完善,2012年度公司整体经营较好,扭亏为赢,集团公司适时享受了税法允许连续五年亏损弥补的规定,弥补了2009年度亏损,从长远发展来看,减轻了未来经营包袱,为以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遵循制度建立考核体系,运用筹划工具提升管理水平
为保证税务管理流程的正常运行,在专业管理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省公司各项考核指标,建立配套的绩效考核标准。
1.完成工作流程的制度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是笔者所在公司相关考核办法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财务集约化管理完善提升核心量化指标考评表》、《河南省电力公司增值税纳税管理办法》、《三门峡供电公司税费管理标准》、《三门峡供电公司内部会计核算制度》、《三门峡供电公司会计基础规范化管理标准》、《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笔者所在公司日常控制、考核的具体依据。
2.增值税远程认证系统、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SAP系统以及管控系统中税务子系统、电费管理子系统在笔者所在公司的全面应用,管控系统内各种表单以及数据集成平台成熟运用加快了信息化管理历程,构筑了高效信息平台。
3.笔者所在公司在纳税筹划管理方面,遵循事先筹划及综合效益原则,运用纳税筹划工具,制定了合法合理避税、节税、转嫁筹划和实现零风险等纳税筹划方案,注重纳税风险点控制,提升了纳税管理水平。
五、其他需要加强的工作
纳税筹划管理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工作,还需要我们多措并举,认真继续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税法学习,提高纳税筹划管理水平
对国家新出台的法规政策进行整理、出具汇编手册,按照公司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和政策解读,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掌握学习,充分运用国家税收政策,保证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准确运用纳税筹划工具,规避稽核风险点
由于纳税筹划要求筹划者要熟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熟悉财务会计制度,更要时刻清楚如何在既定的纳税环境下,组合成能够达到实现公司财务管理目标、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所以应准确运用纳税筹划工具,减少人为干预和操作失误。
二、强化政策管理。
1、加强现有的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深化流转税管理。
2、完善减免税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减免规定,堵塞管理漏洞。
三、加强调研工作。做好增值税转型的调研和准备工作,积极应对流转税制改革。一要科学测算增值税转型改革税收收入的影响,按要求进行测算上报,为上级机关决策服务;二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以及中部崛起税收鼓励政策的研究;三要清理、规范流转税优惠政策。
四、按照精细化的要求抓好日常管理。1、加强税源管理,重点是税源监控和对本地区重点税源的管理;2、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首先,要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标准认定一般纳税人,坚持“三约谈一核实”的要求,把好实地核查、领导审核关,同时做好一般纳税人核查、审批等环节的工作,将年审纳入到日常管理中来;3、巩固和提高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运行质量。强化考核,以考核促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责任人,如有重大事件发生要向分局金税工程领导小组及时书面报告情况,确保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运行质量在全市名列前矛。4、加强发票管理,在一般纳税人中大力推广防伪税控系统版普通发票使用,提高个体工商户发票使用率;五是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严格依照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行为,积极探索,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逐步完善“一窗式”管理模式。重点是做好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
五、推进流转税信息化建设。
1、做好建立流转税工作平台的准备,根据分局实际向上级
提出流转税工作平台的各项需求的建议,确保明年九月份前完成;
2、进一步提高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和传输质量;
3、积极推行“一机多票”系统,认真核实一般纳税人增值
税普通发票(不含商业零售)的用量,做好企业DOS版开票金税卡的更换工作;
4、协助技服单位搞好企业端开票系统升级培训工作;
5、做好前期准备,有计划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月认证量在100份以上的一般纳税人中推行“网上认证”工作。
(二)所得税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进一步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政策、税源、征收、减免税和资料管理五方面的内容。
(1)在政策管理上,做好所得税政策宣传、政策执行落实、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三个环节的工作。
(2)在税源管理上搞好所得税税源册籍管理,抓好税源普查工作,掌握税源动态变化情况。
(3)在征收管理上,健全纳税申报、征收方式的确定到税款入库等一整套管理程序。
(4)在减免税管理上,做到“三个严格”,即严格执行政策、严格申报程序、严格按权限办理。
(5)完善资料管理。使资料管理贯穿于所得税规范管理的全过程,建立所得税纳税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归档保管、反馈等制度。
三、根据税收管理精细化的要求,进一步搞好所得税规范管理。建立税源登记制度,加强部门配合,主动取得工商、国税部门支持,定期核对纳税人的登记资料,发现漏征漏管户应及时补办税务登记并纳入正常管理。并及时对企业的各项有效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归类,并将这些资料进行适当数据处理。
四、严格加强对纳税人的收入管理,监督企业如实反映收入,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收入的实现;
五、加强预征管理,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确定预缴的期限和金额,并严格按确定的金额预征企业所得税。
六、大力清理欠税,建立台账,逐户逐月落实收入进度和压欠情况
七、根据汇缴清缴改革要求,落实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缴工作,组织召开了一次由企业所得税纳税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安排布置二00五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
八、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财产损失及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报批,对按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执行的税前扣除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对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一律进行纳税调整,不得税前扣除。做到及时调查核实,严把政策关口,严格报批程序。
(三)征收管理版权所有
一、以提高征管“六率”为主要目标,围绕“征管六率”分析、查补征管漏洞,加强税源的有效控管,不断提高分局征管质量,认真做好催报催缴工作,如实编报征管质量考核表。
二、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息交换与沟通,继续加大对辖区内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及时做好新办户的税务登记工作,及时、妥善地解决税收议,提高管辖争工作效率。
三、核实在册的税务登记户和注册登记户,及时发现和处理准备逃跑或已失踪纳税人,清理非正常户,追缴相关证件,并配合稽查部门追缴流失的税款。
四、认真做好个体税收的管理,积极探索科学的个体经营信息采集方式和公平、公正、先进的定税方法,完善电子定税管理办法,及时调整行业参数水平。